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20 14:59:33

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

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篇(1)

一、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发展

1、社保管理工作由手工台账到网络程序

在微机普及、电算推广之前,社会保险一直是依靠手工填写的档案、卡片、台账、报表,工作量大、准确性差,数据容易改动。随着电脑的配置,部分报表依靠办公软件编辑、打印,不再使用印刷的表格,但数据编辑仍靠人工录入。为了提高效率、上级部门组织人员编写了一些工作小程序。解决部分工作环节繁重的统计、计算问题,如年终对账、养老金调整等。随着电脑应用的发展,社保范围的扩大,及社会化发展,出现了养老保险单机版程序,只要录入基本信息,相关数据均由程序自动生成,彻底摆脱了人工操作,02年开发成功医保网络程序,其他社保网络随之出现,使社会保险真正进入信息系统管理阶段。

2、各种程序不断完善、各项数据逐步充实

网络程序管理系统的应用,要求基本数据的准确,详尽,为此专门进行了社保账户数据的维护、更新、补充、调整,如身份证号码由15位,变更为18位。人员变化、增减,及时处理维护审核信息。并定期核对,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3、工作程序随政策法规调整、不断升级

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加速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上升,为提高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平衡社会差距,确保社会稳定,相关部门多次调节社会保险政策,政策的调整使社保工作程序发生相应变化,操作系统随之升级,并保证信息、数据,完整、准确的在新系统中顺利运行。系统的维护、管理,是系统正常运行、使用的重要保证。

4、各社保系统逐步相互兼容,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实现共享,至此不仅人员流动时,在新的管理单位,信息无需重新录入,减少了工作程序,也避免了前后录入时可能发生的偏差。各社保系统的数据实现共享,也保证了各系统中,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一致,不因在不同的管理系统中,由不同的管理人员操作,而出现相互冲突、矛盾的数据。

二、社保业务信息化管理、服务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1、确保调动人员社保账户的衔接,人员流动在系统化管理之前,需打印相关报表、转移记录单等资料,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再由接收单位将相关信息逐条录入,在系统信息运行之后,调转人员携带相关资料,交调入单位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在系统内审核即可,无需上级部门审批,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确保数据的准确。并且实现跨系统、跨行业的对接。

2、不同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之间实现相互兼容,基础数据可以相互导入、导出,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可以共享。大大减少系统维护的重复工作,保证各系统中基本信息的一致。社保政策调整时,只需程序升级,相关变动数据,即可自动生成,减少了大量繁重的劳动。

3、月度报表、审核批准等资料的提交趋向无纸化办公,录入数据、操作计算,打印报表,送交审核是初期的工作流程,不仅消耗纸张、办公耗材,还要专人传送,交通往来。在单机系统中,可提交u盘,,直至网络版程序出现,只需维护变更的数据,系统自动完成后续结果,保存后,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人员登录系统,即可进行审批,既节约、环保,又高效、迅速。同时在系统中可以审查,操作全规程,报表生成的各环节,对错误数据,可以快速发现原因,不用对照台账分析排查,加快审核进度。

4、账户核对,基数核查,是每年进行一次的,复杂、繁重的对账工作,参保人员众多,覆盖面广,情况复杂。对账是核对账户数额,查找,修正错误的重要工作环节。不但每个人员账户准确无误,还要求各账户数据合计,与账户总额一致。出现数额不一致,查找差额的工作,更是反复繁杂,在网络版程序运行之后,各操作环节,均在监控之下,分项数据与总额的差异,即时就可以发现,发生的偏差,随时即可纠正。

5、系统中设置的许多数据平衡功能,实现了数据自动平衡、控制,无需录入时,人为进行数据比对、控制,只需录入基本数据即可,既快速,又准确。在系统中数据可以方便的导入、导出,便捷的查询比较。

6、全面准确的数据,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简易的统计操作,可以对系统中数据进行各种分析、对比,从多种角度分析、测算,退休人员变化情况,各项费用收支,提前做好各项测算,为上级部门的管理、预算,提供便捷的手段。由于在系统中的操作人员,都有专用的账号,主管机关不仅可以监控业务人员,按规定操作,还可以通过系统,监督各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文件执行情况。

三、社保信息化管理深入发展的建议。

信息、电算技术手段的使用,大大推动了社会保险工作的发展,使迅速扩大覆盖面的社会保险,得到有效的维护、管理。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演变,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保保险必将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深入普及,与人们的生活更加息息相关。整个社保系统的稳健运行,更便捷,高效的服务参保人员,必将跟依赖于信息技术、程序管理更广泛的应用。作为社会保险业务管理人员,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信息系统管理,应在以下方面,深入的推广、应用。

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篇(2)

现行的社会保障会计体系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解决了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许多历史遗留问题,组建了社会保障基金会计管理机构,初步建立了社会保障基金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现行社会保障会计的主要特征有:

(一)强化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财政性

社会保障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不再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所需经费全部由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二)社会保障会计归口管理,建立了统一的会计管理主体

传统的社会保障会计管理体制是由国务院下属部委负责社会保障会计管理工作,具有“多头领导、分散管理”的特征。1998年国务院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原有由卫生部、人事部、民政部和原劳动部所分管的社会保障基金统一管理,成立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作为社会保障会计管理的主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置了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地、市的劳动部门也相应设置了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

(三)社会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开管理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既增加了个人参与意识和责任,又保持了社会统筹和社会救济的功能,有利于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从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模式的转移。

(四)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1.通过企业和个人缴费筹集,如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其中单位的缴费率分别为22%,12%,2%;个人的缴费率分别为8%,2%,1%,单位实行全额缴费制度,由其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2.通过发行福利等渠道筹集。

(五)颁发了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此举规范了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的财务会计行为。

(六)建立了社会保障会计的社会监督体系。社会保障会计社会监督体系由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组成,1999年1月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二、以上海市失业保险财务工作为例

(一)设计和开发方面

上海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继开发了“劳动力资源管理程序”“非正规劳动组织”“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程序。“失业保险财务”程序作为其中的一部分,担负着整个上海市失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汇集、整理、归纳等工作。根据社会保障会计的现状,笔者参与设计和开发了上海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涵盖了以下理念:

1.操作规范性

自1999年财政部、劳动部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后,从制度上规范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会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失业保险系统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经办流程、内部监控等一系列技术要求,设计开发了“失业保险财务”程序。

2.管理垂直性

上海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是上海市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经办机构。“失业保险财务”模块是失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处理终结阶段。大量财务数据要从此采集,上报劳动部,受到万人瞩目,其管理上实行市级――区级垂直管理。

3.提高效率性

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就要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改变原先的单机操作形式,统一归口失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化建设,以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二)在实务操作方面

笔者参与程序开发时,在依据财务基本知识的基础上,结合上海失业保险基金工作的具体特点有侧重地进行了调整。

“失业保险财务”模块是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业务程序相互关联的,也是劳动保障部门日常工作的一部分。随着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工作的发展,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越来越广,各项经费的支出最终都要通过财务部门支付或核销。财务上大量发放、支出的数据由其他相关业务模块导入,因此,由其他业务程序导入的信息必须执行。

一般财务人员根据工作岗位,在职责范围授权内开展日常工作。在结账和报表生成后若发现差错,只有市级相关人员才能根据统一报错单或更改需求进行撤消回退或要求软件人员开库更正。同时,财务人员若更改与业务关联的数据,各业务系统之间必须同步或沟通。

“失业保险财务”模块与劳动保障其他模块紧密相联、相辅相成,以达到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如果财务模块在最后汇总、归集时与其他信息模块的数据产生偏差,不仅要从工作流程上找原因,还要从程序设计上找原因,以达到各部门对外报送的数据统一、准确。

“失业保险财务”模块上拓展了票据打印管理的功能。上海的失业保险基金核算几乎不通过现金核算,全部通过银行账户,日常工作中的票据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银行出票做支出凭证的途径有三种:(1)其他业务模块导入后需要通过银行支付的资金,出纳人员开具银行票据时,在“票据管理”界面下的“支票管理”或“贷记凭证管理”中进行操作,结合财务科目打印票据,完成借贷分录;(2)直接在“票据管理”界面下的“支票管理”或“贷记凭证管理”进行操作,打印票据,完成借贷分录;(3)不通过“票据管理”不打印票据,也能完成借贷分录。所有通过“票据管理”开出的票据都会按顺序排列,作废的票据也有标识。

“失业保险财务”模块增加了与开户银行自动对账的功能。即每月月初,开户银行将上一个月的对账数据导入“失业保险财务”模块中的“票据管理”,经程序筛选后,将方向相反、金额相同的自动去除,会计人员根据票据号码将剩余的作判断、分析,以一借多贷、多借一贷、多借多贷的形式抵销。

尽管市场上的各类财务软件品种繁多,但上海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需要开发设计适应上海特色的程序,使劳动保障工作的系列相关流程融入到计算机管理中,其对软件的设计要求就不能仅仅只能用在一个账套上。经过开发和几年的实际操作,“失业保险财务”模块经过调整后可以广泛运用到其他账套上。

随着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工作的发展,失业保险基金的应用范围也随之增加。目前界面上的接口不可能满足日益增加的业务需求。而我们开发的模块,只要有一项新业务开展,“失业保险财务”模块接口就会跟上相应的内容,以体现社会保险管理系统的整合性。

(三)监管方面

为加强监管力度,笔者在设计开发程序时在整个系统的监控上力争做到非现场管理,在市级平台上就能掌握基层财务资料的动态变化。

上海市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监控人员对各级票据管理是否连续编号、银行对账单是否及时核对、往来账是否及时清理、导入的业务数据是否没有处理等特殊要求了如指掌,若发现有疑问可马上询问有关人员进行异地指导。这也为考核区县及财务人员的工作质量提供了依据。另外,对开设的科目有严格的限制,市级能开设一级、二级科目,区县的财务人员只能在以下增设科目。

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属于垂直管理,经授权的市级监控人员随时随地可以读取市级或各区县的各类报表、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每一笔凭证,随时了解区县的财务动态变化,完全实现了非现场监督的功能。

“失业保险财务”模块可即刻调取某一阶段、某一项目的数据。即使在郊县,只要与我们劳动保障系统联网,即使在街道也可查询。查询时可分阶段,历年的、某一级科目、N级科目、任意一个财务数据都可以在模块中立即搜索到。

三、我国社会保障财务工作改革的对策

从上海市失业保险财务管理工作上看,我国社会保障财务工作有很多方面需要改革,上海市走在了改革的前沿。我们面对改革,应该看到以下几点对策:

(一)加强财务集中化管理,财务工作要重新定位、专业分工

在组织构架上,对分支机构的财务实行垂直管理,业务上实行专门辅导。财务部门内部也要对财务工作进行职责分工,一般分为三大部分:财务会计及财务报告;管理会计及成本管理;预算及预测管理。财务会计及财务报告部分包括总账管理;应付、应收款管理;财务报告;制定会计、财务政策。管理会计及成本管理具体包括管理报告;资金管理;资金分析;财务分析;内部监督。预算及预测管理包括预算编制;预算管理;收支预测;现状及前景预测。

(二)认识财务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财务工作非常重要,财务的稳定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甚至社会保障基金未来的发展。同时,社会保障基金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这要求财务人员要有很高的专业水平、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准。因此,在财务人员配置上应持谨慎和积极的态度。财务人员要遵循科学、严格的程序,明确财务部门各个岗位人员素质的具体要求,并据此通过业绩评价和培训等诸多方面的措施提高财务人员的自身素质,发挥财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信息科技水平,建立综合、集中的信息处理平台,开发和推广先进的财务信息系统和业务处理流程

国外社会保障事业高度重视财务信息系统的建设,我国的信息系统正处于初试阶段,应加强财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通过信息系统的相互勾稽、比对和搜索,可进行筛选和判断;可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查询、统计和分析;上级对下属单位的财务核算状况可实时监控和对比分析;可将资金流情况的编制分散在平时高质量地完成,实现适时编制、适时形成、任意查询。

(四)强化内控意识,注重预算管理

财务管理工作应该给予各项内控管理尤其是财务预算管理以特别的关注。首先,财务人员可以通过所掌握的各种财务预算信息以及建立各种预警指标,进行深入的财务分析,对各类预算指标进行识别、归类、评价和估算,通过分类,财务人员可以分别加以管理。其次,多手段强化风险管理,如加强内部稽核,严格通过程序网络化控制、层层比对、环环相扣、互相勾稽等手段,减少支付风险。最后,通过预算的编制、核销,定期对资金分配、收支能力进行分析、评价,严格按照预算的内容支付相关费用,通过各种有效手段进行财务控制。

(五)要加强《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工作

社会保障法是整个社会保障财务理论体系的基石,是构建社会保障财务理论的法律依据。社会保障财务制度是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运营、发放等全过程管理的原则、方法的总称,是制定社会保障财务制度的理论依据。社会保障财务制度能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经营管理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基金管理,应明确财务人员的工作范围、监管的程度、财务人员对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的法律地位,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篇(3)

社会保险档案是社会保障管理的重要对象,可以全面反映参保人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社保待遇的真实情况。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保障范围的越来越广,如何做好社会保险档案工作,已成为社保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笔者结合自己的实践,就如何做好社保档案工作谈一些粗浅的见解。

一、加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1)加强社会保险的档案管理,是深化社会保险改革的需要。随着社会保险改革的逐步深化,“单位人”势必要变成“社会人”。社会保险部门不但要履行社会保障的责任,同时还要承担起对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与管理职能,如此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若无完整准确的个人资料记载,即安全有序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社会保险部门的工作就会陷入困境,甚至会影响到社会保险改革的进程。

(2)加强社会保险的档案管理,是社会保险业务本身的必然要求。一个参保人从办理参保手续到离退休以及中间失业等享受社会保险的各项待遇,要经过诸多环节。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首先要填写保险卡及个人详细情况表等,作为最原始的资料存入个人档案,其后要不断缴纳社会保险费、划拨个人账户、计算利息,有时还要对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及养老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伴随人才的合理流动,还要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和基金的转入转出手续等,这些详细的个人档案记载,就成了今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参保人的切身利益。

(3)加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有利于社保部门提高业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实际上是对业务工作进行有序的梳理和有效的归纳。对已完成的业务工作进行回顾整理、总结,从中找出经验教训,将对正在进行或进一步开展的工作提供良好的借鉴和推动。可以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的各项统计数据,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利用是我们做好社会保险工作的前提条件。

二、目前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现状

(1)对社会保险档案重视不够。由于社会保险档案数量巨大,工作环节繁琐,加之有关领导的不重视,对社会保险档案的管理缺少相应的软硬件投入,人员配备、经费不到位的情况,在全国普遍存在,有些部门没有专门的档案室,该归档的档案没有归档,档案随意保存、丢失的情况比较严重,部分业务人员也存在概念不清,认识不高的问题,认为当前的工作都忙不过来,哪有时间去整理档案资料,档案意识淡漠。

(2)社会保险档案多头管理。管理不统一。社会保险档案由于涉及的面比较广泛,在我国不一样的类别社会保险档案分别归属不一样的部门管理,形成了多头管理问题,造成不一样的档案分属不一样的部门,各部门之间资讯沟通困难,一个人的保险资料分别保存在不一样的机构, 不少社保经办机构不遵循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综合档案室只保管文书档案,其余业务材料都存放在业务科室。且管理办法各异,没有一个完整的档案资讯中心能够查询到一个人的全部社会保障档案资讯。

(3)缺乏专业社会保险档案的管理标准和规范。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缺乏国家标准,造成社会保险档案的各地管理办法不统一。在社会保障档案的不一样专业类别中,管理的规范和水平也不一致。哪些资料需要整理归档,如何进行整理归档;哪些资料不需要归档,如何销毁;哪些资料需要分类、分级管理;哪些资料需要集中统一管理,如何管理;客观上没有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和工作秩序。主观上也需要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

(4)手段落后,管理水平低,跟不上社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快节奏。近两年随着社会保险业务量的逐步加大,有的社会保险机构实施了档案的微机化管理,但由于软、硬、人三者没有实现有机结合,有的缺乏相应软件,有的缺乏专业人才,因而未能发挥出应有的效能。大部分社会保险机构仍然延用过去手工操作的陈旧管理模式,效率十分低下,查找资料费时费力,搞数据统计更为艰难,直接影响了工作的进展。

(5)社保档案人员业务培训少,业务水平亟待提高。社保经办机构对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较少,开展经验交流的机会也不多;虽然一些社保机构有较多高学历的兼职档案工作者,但档案专业人才很少,未经档案专业培训的兼职档案工作者往往业务水平偏低,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

三、加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设想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组织社保工作人员学习档案知识,提高档案意识,树立依法管档的观念,增强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2)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理顺社保档案工作管理机制。对各门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存档等要有一个明确的程序,做到既符合工作进程,又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平时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材料、业务报表、台帐、图表、会计账簿等,要及时立卷归档,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避免社会各保障职能部门间交叉重复而造成的浪费,实现社会保险档案的集中管理。

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篇(4)

文章编号:1003-7217(2016)05-0133-07

保险公司破产重整时,会牵涉到多方利益,因此也是各方权力冲突的集中体现。“当一种程序中存在多项权力运行,并且法律未就主导权明确作出规定时,就容易引发争议并进而产生冲突。”[1]权力冲突的结果直接决定了重整程序的价值取向。正确处理保险公司破产重整中的权力冲突,均衡不同权力之间的关系,将有利于保险公司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对建构我国保险公司破产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保险公司破产重整中的权力形态在保险公司破产重整中,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权和重整程序启动后法院的司法权这两种权力最受瞩目。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权来自于国家赋予的行政权的运用,是国务院授权行政部门用来监督管理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稳定发展的一种权力。保险监管部门在保险公司破产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破产法发展的标志之一是弘扬破产法的私法精神”[2],但是有鉴于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特殊性,保险公司破产时对遵循债权人自治的立法精神在此处显得不合时宜。在保险公司破产中,通常是保险监管部门介入,而当事人自治原则的适用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制约。《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保险法》第九十条即体现了这点,债权人必须在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之后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在保险公司重整中的司法权直接来自于司法是权利义务配置的最终裁决这一基本法理。”[2]保险公司重整程序是一种司法程序。在一般的企业破产重整中,法院占主导地位。法院在企业重整中维护各方利益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既是重整程序的主导者,又是重整中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还是重整多方利益的平衡者[3]。我国保险公司的破产重整由法院主导,《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可以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向法院提出申请重整。但是实际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我国保险公司重整的干预范围广、影响深,造成了我国保险公司重整中行政权力的扩张和司法权力的压缩,使得法院在重整中维护各方利益平衡的作用大打折扣。我国保险公司破产重整有两个特点:一是保险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必须以保险监管部门的许可为前提,这有别于一般企业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重整即可。二是保险公司在破产重整之前,有可能需要经历由保险监管部门组织的整顿或接管程序,在经历了这类行政处置程序之后,保险公司再转入破产司法程序,当然,不是所有保险公司破产重整前都需要经历行政处置程序。保险公司的行政处置程序是对于存在较大风险的保险公司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置的特殊手段。而司法权在这一阶段中基本无用武之地。“行政处置程序体现的是监管机构对于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的一种特殊监管手段,司法权在这一阶段只可能在司法审查程序中被动地介入。”[4]我国的法律对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保险公司的行政处置程序中的监督和约束非常有限,可以说基本没有任何约束,再加上保险公司的专业技术等特点法院不甚了解,想要通过法院来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置权力加以约束基本上没有可能,即使存在这种可能,在我国国情之下难度也是极大,司法权在行政权前做了让步。二、对保险公司现实权力分配格局的理论解释在我国保险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能够很清晰地感受到行政权的“主导”地位和司法权的“被动”地位,这一权力分配格局的存在有着一定的理论基础。(一)金融监管理论赋予了保险公司重整中行政权行使的正当性所谓金融监管“是指国家借由金融主管机关依相关法律规定,监督与管理金融机构之权力。其目的在于健全国家金融业务之经营,保障存款人、投资人以及保户之权益。并配合企业发展之需要,确保金融公平交易,防止金融弊端发生,以维护国内金融秩序之安定性。”[5]1.法律的不完备理论。该理论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德国法学家卡塔琳娜・皮斯托教授和伦敦经济学院经济学家许成钢教授于2001年共同提出的概念。其核心思想是在现实社会中,法律常常是不完备的,需要将“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赋予监管者进行主动执法,以达到最佳效果[6]。这一理论赋予了保险监管机构在保险公司重整中行使监管权。“由于法律的不完备,剩余立法权及司法权在不同机构之间的分配会影响执法的有效性,这就引出了在立法者、法庭和监管者三者之间进行立法及执法权的最优分配取决于法律不完备性的程度及性质,对导致损害的行为进行标准化的能力,以及此种行为产生预期损害和外部性的大小。”[7]基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保险公司破产制度的法律不完备性,甚至比其他行业更加明显,为了保证破产制度的顺利进行,法律需要在破产中分配司法权与行政权,表现在保险行业中即体现为赋予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动执法权。这一做法弥补了法律不完备理论在保险公司破产制度中所体现的不足。2.监管型政府兴起理论。该理论由格莱泽和施莱弗提出,他们认为,“作为法院被动式执法和普通法遭到破坏时诉讼体制效率低的回应,监管可能比诉讼更加适宜。对于一个法制水平不是很发达的国家,法律或监管约束均不是最优策略,接受市场失灵可能比通过行政手段更为适宜。而在法律和秩序水平中等的国家,监管是最优策略。在法律和秩序水平极高的国家,社会才应该依赖于私人诉讼而不是监管。”[8]从我国目前的保险公司法制来看,还没有关于保险公司破产重整的专门立法,现有的相关立法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显然,我国保险公司破产制度的立法还不完善,属于法律和秩序水平中等的国家,因此,按照该理论赋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权是最优策略。3.公共利益理论。公共利益理论是指为维持保险公司清偿能力才能确保公共利益,因为政府在维护公共利益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的清偿能力与公共利益一致,因而要求保险公司提存准备金、定期检查、限制各种投资等。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出现问题时,公共利益理论要求政府对保险公司采取整顿、接管等行政处置程序,力求化解保险公司的问题。因此,公共利益理论简单地说就是政府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赋予行政部门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的权力。(二)金融稳定与破产保险公司各方利益保护的平衡金融业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影响范围甚广,攸关民生经济等。各国政府为避免金融体系因金融风暴产生系统性风险,纷纷介入并导正金融秩序。作为金融行业“三驾马车”之一的保险公司,其破产问题可能带来的金融动荡不容小觑。“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德国安联保险公司诉刘易斯一案时判定,保险是一个‘影响公众利益’的行业。”[9]正是因为保险公司的破产对金融机构的稳定影响巨大,因此,在保险公司破产中政府须对其进行监管与行政干涉。破产制度作为一种法律程序,法院往往是依照法律制度以公正为立场作出裁定。“法律是一种理性、客观、公正而合乎目的的规范”[10],因此,更多考虑的是破产公司债务人、债权人等关系人利益的保护。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保险公司破产时,更多考虑的是金融稳定,而不是保险公司破产关系人的利益,带有强烈的行政目的性与任意性。换言之,其实金融稳定与破产保险公司各方利益保护之间的本质是效率与平等的问题。国家在拟定政策时,都希望同时实现平等与效率,但事实上,“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平等与效率难以两全其美,两者在选择时还是要以效率为优先考量,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效率,已经陷入贫穷的困境,这时平等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在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间必须有所选择时,保险公司还是被迫接受以政府监管为主的效率。(三)行政权、司法权的固有属性差异及其在保险公司重整中的体现一般来说,“行政权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具有被动性。”[11]行政权倾向于主动地干预社会大众的生活与经济,而司法权采取的是“不告不理”。行政权带有明显的目的性,而司法权则是采取中立态度。“行政权在发展与变化的社会情势中具有应变性,司法权则具有稳定性。”[11]行政权会在社会变化与事物发展面前做出相应的变化与之协调,而司法权则须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这是由它的本质决定的。“行政权的价值取向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11]行政权贵在及时与高效,司法权贵在公正与准确。总的来说,司法权力的行使是以维护社会成员个体权益为基础的,并通过法律法规来促使这一权力得到顺利实施。而现代行政权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安全秩序与普遍的社会福利与公共服务”[12]。正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各自固有属性的差异性,导致了在保险公司破产重整中双方权力的冲突。公共政策的目标首先定位为社会的安全秩序,在保险行业中则是金融的稳定,毕竟公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不能仅仅靠法律中的“权利―义务”这样的关系来简单维持。再者,破产程序属于一种司法程序,行政权原则上不必介入,但是考虑到保险公司的特殊性,再加上破产重整制度中诸多重整措施可能会涉及行政许可问题,法院审批通过的重整计划可能会涉及行政管理事项,而且保险公司想要重整成功也需要包括行政权力在内的多方面配合。(四)保险特性理论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保险公司的责任只有在偶然事件发生时方告产生,因此,它与一般合同不同。一般合同具有相互性,保险合同则没有,也因此产生了“不对等价值之交换”的特性,当保单持有人或被保险人付出保费后,保险公司能否履行未来承诺,有赖于政府监管。其次,保险合同也是一种附合合同,因为合同条款绝大部分均已经由保险公司定型,不易改变,因此也需要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当保险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会涉及到许多专业技术性问题,由于司法机关欠缺与之相关的专业技术能力,当出现这些问题时,如果能将这部分职能赋予保险监管部门,使之专业对口,无疑是让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的好办法。例如,保险公司的破产启动标准就十分具有专业性,尤其是世界发达国家采行的“监管性标准”,这一启动标准“以十分复杂的资本评估与风险测量为基础,而实际上只有监管当局才能切实掌握评估信息及规则”[13]。如果是由司法机关以这一标准进行保险公司破产重整启动程序的确认,将会耗费巨大的经济成本且未必能取得理想的效果。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因为长期对保险公司的各项指标进行监管,很容易掌握保险公司的各项数据及动态信息,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在“监管性标准”这一启动标准前与法院相比更具话语权。(五)转型期中国的保险公司破产我国保险公司破产中强行政权与弱司法权的存在,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还与处在转型期的中国这一国情有着密切关系。1.我国现阶段关于保险公司破产的立法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处置方式单一。保险公司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而《企业破产法》中并未对保险公司破产作出详细规定,保险公司破产法律制度还未形成。在这样的法制背景下,行政权力很容易参与到保险公司的破产重整中,占据主导地位,而代表司法权力的法院则只是在保险公司破产重整中扮演一个边缘角色。2.保险公司在破产过程中自身对行政权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中国的转轨特色深深内生于长期稳定的二重社会结构(一方面是强势的国家,另一方面是分散的下层经济组织)。正是这一社会结构,内生出超强政府的一维权力体系并辅以特定的金融制度安排,短期内动员和集中了大量的经济社会资源。”[14]政府对保险业市场运作过程的任何环节都存在着干预的倾向,从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采取核准制而非注册制,到保险公司破产的行政指定,一家保险公司是否应该退出市场,通过什么样的方式退出市场,基本上都是由政府“说了算”。3.保险市场的参与者还没有做好承受金融风险和破产的心理准备。因此,在保险公司出现破产危机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把保单持有人、被保险人的安抚以及社会稳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在当下中国的体制内,维护社会稳定是‘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作为政权分支之一的司法部门自然无法游离于这一任务之外。”[15]因此,保险公司的破产也需要“讲政治”。4.在保险公司破产重整中,行政部门扮演的角色多样。一方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是保险公司的监管者,另一方面,它也可能是保险公司的所有权者。现实中监管部门的领导与保险公司的高管之间角色经常进行互换,不管角色如何变化,他们实际上都是“国家的人”,两者之间的身份关系不甚明朗,而行政权的灵活性使得其相较于司法权更具优势,尤其是在保险公司破产的前置行政程序方面。5.司法机关权力存在“收缩”很大程度上是其主动选择的结果。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保险公司破产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因此一旦遇到‘法无明文规定’,而最高院又未曾出台司法解释的情况,各级地方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案件时肯定会担心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将使得法院和法官面临巨大且难以克服的窘境。这时,回避案件的审理也许对法院来说就是一个‘最明智’的选择了”。[15]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破产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超越了法律界限,而带有许多“政策性”的倾向,在保险公司破产中因为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而法院不愿承担其有可能带来的社会各方的压力,所以,在回应这种情形时采取了消极的态度。

三、保险公司重整中“强行政、弱司法”带来的问题(一)法律规则的缺位与行政权力的滥用行政权对保险公司破产重整的高度介入是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行政权的行使一定意义上也等同于承担了社会赋予其的责任与义务,有权利就要担当责任,要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来制约行政权力的行使。然而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整体滞后,对整个金融机构破产中行政权力的规范与约束鲜有提及,更不用说对于保险公司破产重整中对行政权力的法律约束。这导致了监管部门在处理问题保险公司时更多依仗的是以政府为代表的权威,而非法律所赋予的责任与义务来行使其权力,这极有可能导致行政权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失衡。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应该是等值的关系。对于行政权在保险公司破产重整中没有法律的约束与制约,很容易造成权力者出于各种目的而对权力的滥用,这是十分可怕的。“基于政府在市场领域并非万能的客观事实,在赋予政府运用法律规范市场主体及其行为权力的同时,要用法律制约政府管理市场和宏观调控经济的权力,防止政府任意介入市场机制的作用领域而违背市场规律。”[16](二)重整启动程序中存在剥夺债权人诉讼权的情况在保险公司破产重整启动程序中,出现了司法权主动收缩的情况,具体来说,表现在“三中止”规定中①。这一规定的积极效果是使得行政处置措施在金融机构中稳定实施,避免了债权人在行政处置期间向金融机构提讼从而中断行政处置措施的进行,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并且使得金融机构能够在宽松的法律环境下进行整顿、接管。但是,“三中止”的规定也剥夺了债权人的诉讼权,缺乏法理依据,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性指令。由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可知,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时,法院只能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在受理与不受理两者中选择其一,“三中止”中出现的“暂缓受理”的答复是无法可依的。因此,在“三中止”颁布的实际操作中,法院行文只能改用类似政府发文的形式进行,如“落实某某会议纪要”、“根据某某批示”、“贯彻落实某某文件”等情形这些依据本身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不可否认“三中止”的颁布对整个金融行业的稳定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对债权人而言却有失公平,因为债权人的诉讼权被强行剥夺,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并且“任何的权力行使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如果缺乏明确的授权,就自行其事,那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债权人,还有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17]此外,《保险法》第九十条虽然赋予了保险公司或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但有一个前提条件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即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同意,那么,他不能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债权人的诉讼权被附加了条件,这也是一种诉讼权被剥夺的隐性表现。(三)行政权力深度介入导致道德危机滋生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破产进行监管与干预的目标,主要是在保险公司破产时使其产生的系统性风险最小,以维持一个公平、安全与稳定的保险市场,因此,它对遏制破产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爆发的关注度远远高于对保险公司道德风险的防范,从而容易形成“金融机构破产,国家财政买单”的印象。这其实变相鼓励了保险公司从事高风险行为,使得保险公司易滋生道德危险与“逆向选择”,为更严重的系统性风险埋下伏笔。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破产救助,容易使保险公司认为不管出现什么风险,最后都会由政府出面解决,因此增加了保险公司从事高风险行为的机率,只要是对自身有利,就可以不顾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这样的机会主义态度将使保险公司的声誉下降同时增加政府监管部门的负担,从而使保险行业进入恶性循环。另外,保险公司的这种不顾后果的行为还会让政府最后陷入“无力承担救助成本与市场秩序破坏殆尽的两难困境”[18],这就是保险公司因此而滋生的道德危机。此外,在保险公司破产中,保险监管部门出于对保险市场的稳定性与社会安全考虑,往往会对破产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的债权买单,即帮助保险公司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正是这样的做法使得债权人对保险监管部门形成了不恰当的行为预期,扩散到整个社会中的影响是使投保人在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时不会采取谨慎的态度,因为他们认为不管选择哪家保险公司投保都差别不大,即使出现了风险最后也会由国家来处理善后,不会危及到自身利益。显然,这样的做法不仅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最后有可能会演变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态势,同时也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

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篇(5)

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意义

(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在我国,税务部门肩负着筹集国家财政资金、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能。经过多年实践,它们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征管经验,培养和锻炼了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熟、能打硬仗的干部队伍。同时,税务部门机构遍布全国城乡,拥有在登记、申报、征收、管理、统计、检查、清欠等环节征管工作的优势和手段。因此,实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征收优势和运行机制,而且还可以不断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降低征收成本,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完善

由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按照税收征管模式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规范化征管,不仅促进了社会保障资金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而且实现了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用等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同时,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又大大减轻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量,能够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繁重的征收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

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为国分忧的具体体现。税务部门通过征收社会保险费,不仅扩大了收入规模,而且更多地参与了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这将直接有助于税务部门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此外,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可以为进一步探索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准备条件。

二、云南省某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成效

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实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该市地方税务局于2003年7月正式启动了社会保险费统征试点工作。三年来,该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取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初步建立和规范了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具体制度

两年多来,该市税务部门围绕着抓紧抓实组织收入、强化征管和优化服务的原则,初步实现了以“统一征收机构、统一征收范围、统一征收办法、统一入库方式和统一征收票据”为内容的“五个统一”;将税收机制全面引入到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逐步形成了“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着手费源监控管理,不断强化和规范欠费管理及清缴措施;加快推进全市性的部门协调,促进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制度和系统内部管理制度等等,从而使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断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社会保险费收入稳步增长,征缴力度不断加强

从收入总量来看,2003年,该市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170,282万元,比2002年增长了17.15%;2004年,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229,2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34.62%;2005年,实现社会保险费收入263,6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15.01%,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保险费收入的稳步增长。同时,不断强化欠费清缴,努力推进征收扩面,征缴力度得到不断加强。以2005年为例,全年共扩面4,600户,约占全年实收社会保险费户数的8.85%。

(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初见成效

信息化建设直接关系着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统征工作的实际成效。为打破信息化建设滞后的“瓶颈”制约,该市地方税务局已先后两期进行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一期中,该市地税部门一方面加大硬件投入,及时补充、调整和维护征收一线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另一方面,通过对原有医疗保险等征管软件的功能拓展和使用层次延伸,不断修改、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软件。特别是第二期以数据大集中模式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的成功开发并于2005年1月1日起的正式上线运行,不仅基本实现了部门内部信息资源共享和促进了征管流程的进一步规范,而且全面提高了该市地税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技术层次和信息化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相关立法滞后

当前,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而该条例总体上沿用的是原劳动保障部门的征收模式。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后,其征收方式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必须进行相应变革,原有模式显然已难适应税务部门统征的需要。比较而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实践已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其立法进程,相关立法的滞后导致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缺乏全面和完整的法律规范,并造成税务部门在实际征收工作中缺乏有力的法律约束措施。社会保险费虽然由税务部门征收,但并没有赋予税务机关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手段,税务部门很难象适用税法那样采取诸如冻结账户、银行扣款、查封资产等征缴措施,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税务部门征收只是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这就不仅给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带来了难度,而且还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提高和征管力度的加强。

(二)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制度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首先,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存在各险种缴费基数口径、参保范围不同等问题。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缴费基数构成口径的不统一和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参保范围的不同,直接带来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的费负不均,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而且还影响了缴费人的积极性和统征制度的规范。

其次,社会保险费欠费问题依然突出,征缴面扩大尚有一定困难。虽然该市税务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多种强化清理欠费的措施,但欠费问题依然突出,欠费管理办法和制度急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目前,五个险种都存在欠费问题,尤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为突出。第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流程尚需进一步规范。虽然“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的推行,确保了社会保险费在征管流程上的初步规范和有效运行,但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管离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目前社会保险费核定权和征收权的分离,税务部门在扩大覆盖面、核实缴费基数等方面就很难解决在征收前就可能存在的“跑、冒、滴、漏”等问题,不仅影响了缴费的快捷性,而且也影响了缴费人的积极性。

(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运行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首先,部门权责尚未有效协调。就目前而言,虽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已明确规定可以是税务部门,有关法律和规定已从宏观层面对部门权责进行了界定,但由于统征涉及的部门较多,客观上依然存在着交叉管理严重、权责脱节、管理成本相对较高等现象,有的甚至限制了税务部门征收职能的充分发挥。

其次,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宣传力度不够。社会保险费的统征,在税务部门内部已基本做到了思想认识统一,工作目标和重点明确,组织领导保障有力,但仍然存在社会宣传不够深入,形式较为单一,内容不够丰富和充实,缺乏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等不足,致使有的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的知识知之甚少,思想意识不高,难以及时、自觉纳费,客观上给征收工作增加了难度,影响着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均衡入库和征缴管理。

第三,信息化建设不能很好地满足统征社会保险费的需要。虽然该市税务部门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但是依然存在着基础信息收集难、各部门间信息不对称、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欠费催缴方式与管理信息系统不匹配等问题。

四、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加快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

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和完善,是规范社会保险费执法秩序、健全统征社会保险费制度的基础和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立法和加快法制建设,首要的是立足于强化税务部门的征收主体地位,从法律、法规及征管体制上逐步实现税务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统征唯一执法部门的地位,以便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完成包括征收入库、处罚、催缴等方面的全部工作,有权对不缴纳或欠缴的参保单位、企业采取如税收一样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效率和刚性。

(二)切实推进统征社会保险费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首先,努力夯实基础管理,进一步规范征管流程。夯实基础管理,就是要尽快实现缴费基数、参保范围、基础资料和参保代码等的统一。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缴费登记程序、建档管理程序、申报程序、征收程序,不断规范检查程序、催缴处罚程序、接受举报及处理程序和内部管理程序,实现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科学规范。

其次,加强费源监控,积极稳妥地推进欠费问题的解决。加强费源监控,客观上要求确定费源监管的权责主体,定期、深入地开展费源调查,强化缴费人户籍管理和动态管理,对不同费源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对有效费源特别是重点费源的重点监控制度,不断促进有效费源培育,完善费源监控管理办法等。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努力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积极稳妥地推进征缴面的扩大。当前,在没有相关法规出台的前提下,要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面,首要的任务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保证法规覆盖的单位应保尽保,同时,积极开展试点,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格局将为数众多的非公经济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不断争取社会保险费征缴面的扩大。

(三)不断改进和完善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运行保障机制

首先,进一步促进和加强部门间有效协调。为此,必须进一步合理界定和明确各部门的责、权、利范围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和特点,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负总责,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制度化监督协调机制,实现部门间的有效协调。

其次,严格依法征费,规范执法。依法征费、规范执法,是各级税务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这要求税务部门在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和清缴欠费等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正确、有效地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征管手段和工具,应收尽收。同时,还必须坚持贯彻“税费同等重要”的原则,促进征税和征费良性互动的实现。

第三,加大社会宣传,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可以税收宣传带动社会保险费宣传的办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长期宣传制度和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地征费信息和告知事项,包括建立对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欠费单位予以曝光、对诚信缴费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等制度和措施,逐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意识氛围,不断提高缴费人的遵从度和支持度。同时,必须继续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采取形式多样、求真务实的培训方式,将社会保险费业务培训纳入税务部门基本业务培训的范畴;要从体制和机制上杜绝“重税轻费”的思想,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四,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质量和效率。社会保险费的统征涉及面广,数据量大,数据内部层次和关联多,数据的存储时间长,只有依靠信息化手段,才能适应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需要。可行的选择是进一步强化税务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绝对优势,以税务部门数据大集中和医保现有系统为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广多种申报方式简化申报、缴费程序,加快实现社会保险费信息资源在财政、税务、银行、劳动、社保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联网和共享。此外,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必须牢固树立成本意识,应积极采取各项具体措施从各个层次上努力降低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制度成本、征管成本、遵从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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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篇(6)

一、目前现状

企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是随着国家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政策的出台而不断规范和完善的,自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以来,在地方政府没有新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企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基本是按险种及其业务的关联性的分类保管,实质上是一种自成体系而又较为传统的管理模式。近两年,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有了新的分类要求和标准,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管理类、社会保险费征缴类、养老保险待遇类、医疗保险待遇类、失业保险待遇类、工伤保险待遇类、生育保险待遇类、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和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共九大类,并且有了具体的标准和项目明细。目前,企业已按照新的政策规定逐步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二、存在问题

(一)信息化程度不高

我们目前的档案管理工作还只是纸质档案组卷和归档,按照档案管理办法中对社保电子文档建立工作的要求,运用扫描、数码拍摄等技术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程度有待加强,在了解利用需求,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没有科学的可行方法,信息化管理程度不够,达不到两者的规范统一,利用效果不够全面。

(二)早期档案归档缺乏具体标准依据

为方便工作查阅需要,在政府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我们按险种及其业务的关联性,分别对各岗位形成的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了自行装订与整理,因缺乏具体的标准依据,整理的材料与现行的材料归档要求有一些出入,主要表现在归档材料整理方面,如排列顺序不一致、缺少案卷目录、备考表及顺序编号等,对确保档案的证实性、完整性以及按要求存档影响较大,在整理过程中是否仅编制备考表或复制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补充,使其较为符合规范和相关标准。

(三)整理与管理缺乏长期性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整理是对其业务运行过程中,将某一类或某一时段形成的基础资料进行整理和分类的具体化,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则是需要不断的规范和完善,是一项长期的基础管理工作。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二者在实际工作中程度不同的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具体来说,一是重视不够,工作中习惯将业务重点放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上解、支付与发放,对形成的业务材料收集,材料内容、手续完备方面不够重视,顾及不多,导致材料收集不及时,手续不齐全,不符合归档要求,造成人力、物力上的重复工作,影响工作效率。二是档案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由于是首次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我们虽然抽调人员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培训,但在实际整理操作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一些具体的问题,造成处理方法欠周全等,这就需要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三是对于形成时间久远的材料,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制度。由于企业归档材料是从社会保险业务一开始就已经形成,年代久远,材料不规范、整理困难。我们按要求在整理好规定年限内资料的基础上,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措施,将这一部分资料尽量靠近新的标准和整理规则,使之达到标准,归档入库。

三、解决方法

(一)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贯彻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办法和业务材料归档整理规则的良好氛围。要抓住有利的时机,加大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的有关要求,统一使用业务材料归档整理规则所规定的档案卷盒、卷皮和目录表格。

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篇(7)

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意义

(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在我国,税务部门肩负着筹集国家财政资金、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能。经过多年实践,它们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征管经验,培养和锻炼了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熟、能打硬仗的干部队伍。同时,税务部门机构遍布全国城乡,拥有在登记、申报、征收、管理、统计、检查、清欠等环节征管工作的优势和手段。因此,实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征收优势和运行机制,而且还可以不断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降低征收成本,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完善

由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按照税收征管模式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规范化征管,不仅促进了社会保障资金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而且实现了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用等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同时,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又大大减轻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量,能够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繁重的征收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

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为国分忧的具体体现。税务部门通过征收社会保险费,不仅扩大了收入规模,而且更多地参与了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这将直接有助于税务部门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此外,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可以为进一步探索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准备条件。

二、云南省某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成效

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实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该市地方税务局于2003年7月正式启动了社会保险费统征试点工作。三年来,该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取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初步建立和规范了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具体制度

两年多来,该市税务部门围绕着抓紧抓实组织收入、强化征管和优化服务的原则,初步实现了以“统一征收机构、统一征收范围、统一征收办法、统一入库方式和统一征收票据”为内容的“五个统一”;将税收机制全面引入到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逐步形成了“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着手费源监控管理,不断强化和规范欠费管理及清缴措施;加快推进全市性的部门协调,促进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制度和系统内部管理制度等等,从而使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断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社会保险费收入稳步增长,征缴力度不断加强

从收入总量来看,2003年,该市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170,282万元,比2002年增长了17.15%;2004年,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229,2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34.62%;2005年,实现社会保险费收入263,6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15.01%,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保险费收入的稳步增长。同时,不断强化欠费清缴,努力推进征收扩面,征缴力度得到不断加强。以2005年为例,全年共扩面4,600户,约占全年实收社会保险费户数的8.85%。

(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初见成效

信息化建设直接关系着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统征工作的实际成效。为打破信息化建设滞后的“瓶颈”制约,该市地方税务局已先后两期进行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一期中,该市地税部门一方面加大硬件投入,及时补充、调整和维护征收一线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另一方面,通过对原有医疗保险等征管软件的功能拓展和使用层次延伸,不断修改、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软件。特别是第二期以数据大集中模式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的成功开发并于2005年1月1日起的正式上线运行,不仅基本实现了部门内部信息资源共享和促进了征管流程的进一步规范,而且全面提高了该市地税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技术层次和信息化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相关立法滞后

当前,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而该条例总体上沿用的是原劳动保障部门的征收模式。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后,其征收方式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必须进行相应变革,原有模式显然已难适应税务部门统征的需要。比较而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实践已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其立法进程,相关立法的滞后导致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缺乏全面和完整的法律规范,并造成税务部门在实际征收工作中缺乏有力的法律约束措施。社会保险费虽然由税务部门征收,但并没有赋予税务机关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手段,税务部门很难象适用税法那样采取诸如冻结账户、银行扣款、查封资产等征缴措施,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税务部门征收只是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这就不仅给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带来了难度,而且还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提高和征管力度的加强。

(二)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制度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首先,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存在各险种缴费基数口径、参保范围不同等问题。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缴费基数构成口径的不统一和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参保范围的不同,直接带来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的费负不均,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而且还影响了缴费人的积极性和统征制度的规范。

其次,社会保险费欠费问题依然突出,征缴面扩大尚有一定困难。虽然该市税务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多种强化清理欠费的措施,但欠费问题依然突出,欠费管理办法和制度急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目前,五个险种都存在欠费问题,尤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为突出。

第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流程尚需进一步规范。虽然“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的推行,确保了社会保险费在征管流程上的初步规范和有效运行,但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管离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目前社会保险费核定权和征收权的分离,税务部门在扩大覆盖面、核实缴费基数等方面就很难解决在征收前就可能存在的“跑、冒、滴、漏”等问题,不仅影响了缴费的快捷性,而且也影响了缴费人的积极性。

(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运行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首先,部门权责尚未有效协调。就目前而言,虽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已明确规定可以是税务部门,有关法律和规定已从宏观层面对部门权责进行了界定,但由于统征涉及的部门较多,客观上依然存在着交叉管理严重、权责脱节、管理成本相对较高等现象,有的甚至限制了税务部门征收职能的充分发挥。

其次,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宣传力度不够。社会保险费的统征,在税务部门内部已基本做到了思想认识统一,工作目标和重点明确,组织领导保障有力,但仍然存在社会宣传不够深入,形式较为单一,内容不够丰富和充实,缺乏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等不足,致使有的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的知识知之甚少,思想意识不高,难以及时、自觉纳费,客观上给征收工作增加了难度,影响着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均衡入库和征缴管理。

第三,信息化建设不能很好地满足统征社会保险费的需要。虽然该市税务部门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但是依然存在着基础信息收集难、各部门间信息不对称、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欠费催缴方式与管理信息系统不匹配等问题。

四、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加快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

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和完善,是规范社会保险费执法秩序、健全统征社会保险费制度的基础和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立法和加快法制建设,首要的是立足于强化税务部门的征收主体地位,从法律、法规及征管体制上逐步实现税务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统征唯一执法部门的地位,以便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完成包括征收入库、处罚、催缴等方面的全部工作,有权对不缴纳或欠缴的参保单位、企业采取如税收一样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效率和刚性。

(二)切实推进统征社会保险费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首先,努力夯实基础管理,进一步规范征管流程。夯实基础管理,就是要尽快实现缴费基数、参保范围、基础资料和参保代码等的统一。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缴费登记程序、建档管理程序、申报程序、征收程序,不断规范检查程序、催缴处罚程序、接受举报及处理程序和内部管理程序,实现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科学规范。

其次,加强费源监控,积极稳妥地推进欠费问题的解决。加强费源监控,客观上要求确定费源监管的权责主体,定期、深入地开展费源调查,强化缴费人户籍管理和动态管理,对不同费源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对有效费源特别是重点费源的重点监控制度,不断促进有效费源培育,完善费源监控管理办法等。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努力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积极稳妥地推进征缴面的扩大。当前,在没有相关法规出台的前提下,要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面,首要的任务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保证法规覆盖的单位应保尽保,同时,积极开展试点,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格局将为数众多的非公经济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不断争取社会保险费征缴面的扩大。

(三)不断改进和完善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运行保障机制

首先,进一步促进和加强部门间有效协调。为此,必须进一步合理界定和明确各部门的责、权、利范围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和特点,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负总责,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制度化监督协调机制,实现部门间的有效协调。

其次,严格依法征费,规范执法。依法征费、规范执法,是各级税务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这要求税务部门在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和清缴欠费等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正确、有效地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征管手段和工具,应收尽收。同时,还必须坚持贯彻“税费同等重要”的原则,促进征税和征费良性互动的实现。

第三,加大社会宣传,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可以税收宣传带动社会保险费宣传的办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长期宣传制度和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地征费信息和告知事项,包括建立对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欠费单位予以曝光、对诚信缴费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等制度和措施,逐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意识氛围,不断提高缴费人的遵从度和支持度。同时,必须继续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采取形式多样、求真务实的培训方式,将社会保险费业务培训纳入税务部门基本业务培训的范畴;要从体制和机制上杜绝“重税轻费”的思想,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四,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质量和效率。社会保险费的统征涉及面广,数据量大,数据内部层次和关联多,数据的存储时间长,只有依靠信息化手段,才能适应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需要。可行的选择是进一步强化税务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绝对优势,以税务部门数据大集中和医保现有系统为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广多种申报方式简化申报、缴费程序,加快实现社会保险费信息资源在财政、税务、银行、劳动、社保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联网和共享。此外,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必须牢固树立成本意识,应积极采取各项具体措施从各个层次上努力降低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制度成本、征管成本、遵从成本等。

参考文献:

[1]亳州市地税局课题组.社保费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税收科技,2002,(09).

[2]董树奎.对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制的分析[J].税务研究,2001,(11).

[3]王潇颖.谈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J].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3,(03).

[4]吴亚荣.社会保险费征管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税务,2003,(05).

[5]王素平.开创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新局面——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座谈会综述[J].中国税务,2003,(10).

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篇(8)

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意义

(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在我国,税务部门肩负着筹集国家财政资金、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能。经过多年实践,它们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征管经验,培养和锻炼了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熟、能打硬仗的干部队伍。同时,税务部门机构遍布全国城乡,拥有在登记、申报、征收、管理、统计、检查、清欠等环节征管工作的优势和手段。因此,实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征收优势和运行机制,而且还可以不断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降低征收成本,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完善

由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按照税收征管模式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规范化征管,不仅促进了社会保障资金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而且实现了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用等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同时,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又大大减轻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量,能够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繁重的征收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

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为国分忧的具体体现。税务部门通过征收社会保险费,不仅扩大了收入规模,而且更多地参与了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这将直接有助于税务部门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此外,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可以为进一步探索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准备条件。

二、云南省某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成效

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实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该市地方税务局于2003年7月正式启动了社会保险费统征试点工作。三年来,该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取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初步建立和规范了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具体制度

两年多来,该市税务部门围绕着抓紧抓实组织收入、强化征管和优化服务的原则,初步实现了以“统一征收机构、统一征收范围、统一征收办法、统一入库方式和统一征收票据”为内容的“五个统一”;将税收机制全面引入到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逐步形成了“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着手费源监控管理,不断强化和规范欠费管理及清缴措施;加快推进全市性的部门协调,促进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制度和系统内部管理制度等等,从而使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断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社会保险费收入稳步增长,征缴力度不断加强

从收入总量来看,2003年,该市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170,282万元,比2002年增长了17.15%;2004年,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229,2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34.62%;2005年,实现社会保险费收入263,6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15.01%,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保险费收入的稳步增长。同时,不断强化欠费清缴,努力推进征收扩面,征缴力度得到不断加强。以2005年为例,全年共扩面4,600户,约占全年实收社会保险费户数的8.85%。

(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初见成效

信息化建设直接关系着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统征工作的实际成效。为打破信息化建设滞后的“瓶颈”制约,该市地方税务局已先后两期进行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一期中,该市地税部门一方面加大硬件投入,及时补充、调整和维护征收一线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另一方面,通过对原有医疗保险等征管软件的功能拓展和使用层次延伸,不断修改、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软件。特别是第二期以数据大集中模式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的成功开发并于2005年1月1日起的正式上线运行,不仅基本实现了部门内部信息资源共享和促进了征管流程的进一步规范,而且全面提高了该市地税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技术层次和信息化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相关立法滞后

当前,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而该条例总体上沿用的是原劳动保障部门的征收模式。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后,其征收方式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必须进行相应变革,原有模式显然已难适应税务部门统征的需要。比较而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实践已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其立法进程,相关立法的滞后导致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缺乏全面和完整的法律规范,并造成税务部门在实际征收工作中缺乏有力的法律约束措施。社会保险费虽然由税务部门征收,但并没有赋予税务机关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手段,税务部门很难象适用税法那样采取诸如冻结账户、银行扣款、查封资产等征缴措施,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税务部门征收只是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这就不仅给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带来了难度,而且还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提高和征管力度的加强。

(二)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制度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首先,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存在各险种缴费基数口径、参保范围不同等问题。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缴费基数构成口径的不统一和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参保范围的不同,直接带来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的费负不均,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而且还影响了缴费人的积极性和统征制度的规范。

其次,社会保险费欠费问题依然突出,征缴面扩大尚有一定困难。虽然该市税务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多种强化清理欠费的措施,但欠费问题依然突出,欠费管理办法和制度急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目前,五个险种都存在欠费问题,尤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为突出。

第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流程尚需进一步规范。虽然“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的推行,确保了社会保险费在征管流程上的初步规范和有效运行,但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管离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目前社会保险费核定权和征收权的分离,税务部门在扩大覆盖面、核实缴费基数等方面就很难解决在征收前就可能存在的“跑、冒、滴、漏”等问题,不仅影响了缴费的快捷性,而且也影响了缴费人的积极性。

(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运行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首先,部门权责尚未有效协调。就目前而言,虽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已明确规定可以是税务部门,有关法律和规定已从宏观层面对部门权责进行了界定,但由于统征涉及的部门较多,客观上依然存在着交叉管理严重、权责脱节、管理成本相对较高等现象,有的甚至限制了税务部门征收职能的充分发挥。

其次,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宣传力度不够。社会保险费的统征,在税务部门内部已基本做到了思想认识统一,工作目标和重点明确,组织领导保障有力,但仍然存在社会宣传不够深入,形式较为单一,内容不够丰富和充实,缺乏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等不足,致使有的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的知识知之甚少,思想意识不高,难以及时、自觉纳费,客观上给征收工作增加了难度,影响着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均衡入库和征缴管理。

第三,信息化建设不能很好地满足统征社会保险费的需要。虽然该市税务部门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但是依然存在着基础信息收集难、各部门间信息不对称、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欠费催缴方式与管理信息系统不匹配等问题。

四、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加快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

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和完善,是规范社会保险费执法秩序、健全统征社会保险费制度的基础和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立法和加快法制建设,首要的是立足于强化税务部门的征收主体地位,从法律、法规及征管体制上逐步实现税务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统征唯一执法部门的地位,以便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完成包括征收入库、处罚、催缴等方面的全部工作,有权对不缴纳或欠缴的参保单位、企业采取如税收一样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效率和刚性。

(二)切实推进统征社会保险费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首先,努力夯实基础管理,进一步规范征管流程。夯实基础管理,就是要尽快实现缴费基数、参保范围、基础资料和参保代码等的统一。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缴费登记程序、建档管理程序、申报程序、征收程序,不断规范检查程序、催缴处罚程序、接受举报及处理程序和内部管理程序,实现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科学规范。

其次,加强费源监控,积极稳妥地推进欠费问题的解决。加强费源监控,客观上要求确定费源监管的权责主体,定期、深入地开展费源调查,强化缴费人户籍管理和动态管理,对不同费源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对有效费源特别是重点费源的重点监控制度,不断促进有效费源培育,完善费源监控管理办法等。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努力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积极稳妥地推进征缴面的扩大。当前,在没有相关法规出台的前提下,要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面,首要的任务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保证法规覆盖的单位应保尽保,同时,积极开展试点,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格局将为数众多的非公经济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不断争取社会保险费征缴面的扩大。

(三)不断改进和完善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运行保障机制

首先,进一步促进和加强部门间有效协调。为此,必须进一步合理界定和明确各部门的责、权、利范围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和特点,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负总责,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制度化监督协调机制,实现部门间的有效协调。

其次,严格依法征费,规范执法。依法征费、规范执法,是各级税务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这要求税务部门在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和清缴欠费等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正确、有效地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征管手段和工具,应收尽收。同时,还必须坚持贯彻“税费同等重要”的原则,促进征税和征费良性互动的实现。

第三,加大社会宣传,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可以税收宣传带动社会保险费宣传的办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长期宣传制度和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地征费信息和告知事项,包括建立对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欠费单位予以曝光、对诚信缴费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等制度和措施,逐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意识氛围,不断提高缴费人的遵从度和支持度。同时,必须继续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采取形式多样、求真务实的培训方式,将社会保险费业务培训纳入税务部门基本业务培训的范畴;要从体制和机制上杜绝“重税轻费”的思想,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四,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质量和效率。社会保险费的统征涉及面广,数据量大,数据内部层次和关联多,数据的存储时间长,只有依靠信息化手段,才能适应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需要。可行的选择是进一步强化税务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绝对优势,以税务部门数据大集中和医保现有系统为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广多种申报方式简化申报、缴费程序,加快实现社会保险费信息资源在财政、税务、银行、劳动、社保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联网和共享。此外,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必须牢固树立成本意识,应积极采取各项具体措施从各个层次上努力降低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制度成本、征管成本、遵从成本等。新晨:

参考文献:

[1]亳州市地税局课题组.社保费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税收科技,2002,(09).

[2]董树奎.对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制的分析[J].税务研究,2001,(11).

[3]王潇颖.谈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J].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3,(03).

[4]吴亚荣.社会保险费征管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税务,2003,(05).

[5]王素平.开创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新局面——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座谈会综述[J].中国税务,2003,(10).

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篇(9)

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它是劳动者的“安全网”,收入分配的“调节器”,经济社会的“减震器”。2008年7月份以来,宿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和部署,对社保费实行“五险合一、统一征收”,即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统一登记、申报、核定、征缴和结算。“五险合一、统一征收”的办法改变了原有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格局,打乱了原有的业务流程。 “五险合一 ”在为参保单位和个人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业务缺乏标准化,缺乏规范化也给各经办机构带来了新的问题。

1 业务标准化的概念和内容

国标gb/t 3951—83对标准化下的定义是:“在经济、技术、 科学 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重复性”是指同一事物反复出现,被多次重复运用的性质。如社保业务经办的具体过程往往具有重复性。对具有重复性特征的事物,要靠制定标准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提高劳动经办效率。对重复性事物制定标准,是为 总结 实践经验,选择最优方案,作为制定标准的依据。标准化是制度化的最高形式, 通过对各项服务工作制定、颁布和实施标准,从而“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社会保险标准化包括五个方面:基础标准,即对社保经办服务体系中的基础事项;技术标准,即对社保经办服务体系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管理标准,即对社保经办服务体系中需要协调统一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服务标准,即对社保经办服务体系中的服务活动,包括服务人员的仪表、语言、服务设施等内容而制定的标准;业务标准是本次标准化建设的中心,即为实现社保经办服务体系整个工作过程的协调,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工作岗位的工作内容、流程、工作职责和权限,本岗位与组织内部其他岗位纵向和横向的联系、本岗位与外部的联系,服务人员的能力和资格要求等内容制定的标准。

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实现经办业务流程的规范、统一。目前由于国家、省、市对社保经办业务各环节缺乏统一的规范程序,导致各个省、市在经办同一业务中,程序千差万别,所需申报的资料,经办中产生的表单也各不一样。这主要涉及业务名称的统一、提交相关资料的统一、各种表单(纸质或 电子 )形式和填写的规范与统一。(2)实现经办业务相互制约和监督。社保经办的整个过程中都是和钱相关,都是和数字相关,所以社保业务经办过程中要以“零差错”为目的,在实施过程中既要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服务工作,又要以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为目的,加强内部各业务的相互制约和监督。这就需要各个业务流程之间在关键数据上的相互监督和稽核,比如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稽核、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的复核等。(3)实现经办业务高效和便民。高效有利于节约社保中心的业务开支,高效也是便民的重要手段。不要人为的设置过多的程序,只要不影响监督、制约的环节能减少的就减少。不要人为的要求参保人员提供过多的申报资料,在一定的风险控制范围内尽量的减少相应的业务环节和需要提交的申报资料,从而提高业务效率。

2 宿迁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在业务标准化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社会保险业务,具有银行服务和基金管理的特征,经办工作政策性、业务性强,每个险种、每项业务都涉及许多工作环节。制定最合理、最优化的工作流程,保证各个环节上下衔接、环环相扣,实现服务最高效率和最优效果,形成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的工作顺序和工作标准。其实质就是以各种表单为媒介,规范业务名称、行为、流程,确保业务办理工作更合理、更顺畅、更快捷。 在这个过程中主要出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 科室设置的标准化存在一定的难度

对各科室业务功能进行标准化就是要求设计合理的科室结构,明确各科室职能定位与人员的合理配备。各科室业务功能进行标准化是实现业务流程规范化的前提。合理的部门设置与功能定位是与各个部门的业务规范化相辅相成的,两者是既相互控制又相互促进。宿迁市各县市社保部门的科室设置存在一定的不统一现象,这种不统一一方面是因为各个区县在业务种类上有一点区别和侧重,比如市直局农保比较少,而区县农保可能比较多,另一方面多年来社保部门所存积的错综复杂的社会 网络 关系给科室的撤换或合并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2.2 医疗保险监管部门的功能完善难

医疗保险是人民的“生命线”,对“两定点”医疗保险业务监督评价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基本条件之一,但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如何减少或者杜绝冒名顶替、违规入院等现象,以及对入院 治疗 的参保人员实行监控是医疗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问题。宿迁市社保中心医疗保险监管科只有三个人,这与庞大的需要监管的业务量相比不协调,另一方面,医保监管缺乏有效科学的监管方法和措施,制定完善的监管方案,比如科学的使用抽样监管、等级监管和网络监管等手段,成为完善医保监管部门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

2.3 稽核审计深入难

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其目是加强经办机构的内控,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宿迁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稽核审计科主要负责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稽核审计;对与养老有关保险待遇支付手续进行复核;受理与养老有关基金支付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负责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进行复核等。其承担的业务也很多,职责很重要。但科室编制目前只有两人,投入不足,而另一方面本岗位要求人员对社保中心的所有业务,包括医疗保险都要十分熟悉,只有本身对中心各类业务很熟悉,才能实施自己的稽核功能,这对于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而在实际标准化过程中,在目前的社保人员安排现状下,这种高素质、高要求的人员比较难于培养,从而造成许多地区的稽核部门深入性不足,稽核、监管有流于表面的现象。

2.4 社会化管理平台标准实施难

我国已经进入老年化社会,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逐年增多,对于退休人员的社会化工作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街道社区社会保障工作平台是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载体,由于宿迁位于苏北落后地区,街道(乡镇)、社区的建设还不规范,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还不完善,一方面社区与社保管理部门的许多关系还没有理顺,无法实现融洽的配合,更重要的是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和人员编制的问题,社区社会保障标准平台人员定位和实施比较困难。

2.5业务环节细化程度把握难

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政策性、业务性强,每个险种、每项业务都涉及许多工作环节,各业务科室都要每个环节进行认真设计,制定最合理、最优化的工作流程,保证各个环节上下衔接、环环相扣,在关键环节和关键因素上要相互的有效控制,在这个范围内,尽量的减少单个业务环节上的流程数量,从而保证服务最优效果和最高效率。虽然每个地区所办理的社会保险业务十分相似,但在环节的多少上却没有统一的标准,比如2008年版《苏州市区社会保险基本业务环节实用手册》有873个环节,2009年版《宿迁市社会保险基本业务实用手册》有311个环节,两者相差比较大。业务环节应掌握多少比较合适?是越多越好还是应该比较简洁更合适?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这个“度”是比较难于把握的。

3 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标准化的政策建议

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目前正处于初始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各省份、地区应该加强交流和 总结 ,及时的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改正,以便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以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业务的标准化:

3.1 在科室设置上不力求完全一致,但主要的部门应该一致比如财务部门、申报征缴、稽核部门、待遇审批和社会化管理等科室,其他科室可以根据本地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3.2 掌握 科学 的方法对于提高医疗保险监管和稽核审计水平很重要,加强对医保监管和稽核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科学的利用统计学、抽样调查和 现代 网络 等方法,以提高监管水平和稽核能力,增强社会基金的安全性。

3.3 加强社区建设,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在街道社区建立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 并将相关工作向社区延伸,让社区直接接受、管理 企业 退休人员,依据社区服务组织开展各种服务,从而极大的提高社会化管理效率。

3.4 在环节细致程度的把握上,笔者认为首先要界定清楚社会保险主要的业务环节,现在社保部门所从事的社保业务主要涉及300个环节左右,不要追求过于的细化,业务环节太多,容易造成作业线过长,反而使事情变得冗杂,浪费了人力资源,降低了办事效率。

伴随着今年7月30日,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社会保险服务、评价、管理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也正在逐步的展开,作为核心内容之一的社会保险业务标准化,在构建过程中应坚持以业务为中心,合理设置各个科室,在合理有效的内控基础上,优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

参考 文献

[1] 黄敬宝.我国社会保险的现状与 发展 对策[j].价格月刊社,2008,(8).

[2] 王巍.努力提升经办能力 为参保对象服好务 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开展优质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活动[j].劳动保障世界,2007, (9).

[3] 王艳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西 金融 职工大学学报,2008,(2).

[4] 郑继良等. 农村 社会保险问题的调查与研究[j].农村 经济 ,2008,(4).

[5] 朱小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银行业务协作研究[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8, (1).

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篇(10)

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它是劳动者的“安全网”,收入分配的“调节器”,经济社会的“减震器”。2008年7月份以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和部署,对社保费实行“五险合一、统一征收”,即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统一登记、申报、核定、征缴和结算。“五险合一、统一征收”的办法改变了原有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格局,打乱了原有的业务流程。“五险合一”在为参保单位和个人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业务缺乏标准化,缺乏规范化也给各经办机构带来了新的问题。

一、业务标准化的概念和内容

国标GB/T3951—83对标准化下的定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重复性”是指同一事物反复出现,被多次重复运用的性质。如社保业务经办的具体过程往往具有重复性。对具有重复性特征的事物,要靠制定标准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提高劳动经办效率。对重复性事物制定标准,是为总结实践经验,选择最优方案,作为制定标准的依据。标准化是制度化的最高形式,通过对各项服务工作制定、颁布和实施标准,从而“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社会保险标准化包括五个方面:基础标准,即对社保经办服务体系中的基础事项;技术标准,即对社保经办服务体系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管理标准,即对社保经办服务体系中需要协调统一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服务标准,即对社保经办服务体系中的服务活动,包括服务人员的仪表、语言、服务设施等内容而制定的标准;业务标准是本次标准化建设的中心,即为实现社保经办服务体系整个工作过程的协调,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工作岗位的工作内容、流程、工作职责和权限,本岗位与组织内部其他岗位纵向和横向的联系、本岗位与外部的联系,服务人员的能力和资格要求等内容制定的标准。

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实现经办业务流程的规范、统一。目前由于国家、省、市对社保经办业务各环节缺乏统一的规范程序,导致各个省、市在经办同一业务中,程序千差万别,所需申报的资料,经办中产生的表单也各不一样。这主要涉及业务名称的统一、提交相关资料的统一、各种表单(纸质或电子)形式和填写的规范与统一。(2)实现经办业务相互制约和监督。社保经办的整个过程中都是和钱相关,都是和数字相关,所以社保业务经办过程中要以“零差错”为目的,在实施过程中既要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服务工作,又要以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为目的,加强内部各业务的相互制约和监督。这就需要各个业务流程之间在关键数据上的相互监督和稽核,比如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稽核、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的复核等。(3)实现经办业务高效和便民。高效有利于节约社保中心的业务开支,高效也是便民的重要手段。不要人为的设置过多的程序,只要不影响监督、制约的环节能减少的就减少。不要人为的要求参保人员提供过多的申报资料,在一定的风险控制范围内尽量的减少相应的业务环节和需要提交的申报资料,从而提高业务效率。

二、**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在业务标准化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社会保险业务,具有银行服务和基金管理的特征,经办工作政策性、业务性强,每个险种、每项业务都涉及许多工作环节。制定最合理、最优化的工作流程,保证各个环节上下衔接、环环相扣,实现服务最高效率和最优效果,形成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的工作顺序和工作标准。其实质就是以各种表单为媒介,规范业务名称、行为、流程,确保业务办理工作更合理、更顺畅、更快捷。在这个过程中主要出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科室设置的标准化存在一定的难度

对各科室业务功能进行标准化就是要求设计合理的科室结构,明确各科室职能定位与人员的合理配备。各科室业务功能进行标准化是实现业务流程规范化的前提。合理的部门设置与功能定位是与各个部门的业务规范化相辅相成的,两者是既相互控制又相互促进。**市各县市社保部门的科室设置存在一定的不统一现象,这种不统一一方面是因为各个区县在业务种类上有一点区别和侧重,比如市直局农保比较少,而区县农保可能比较多,另一方面多年来社保部门所存积的错综复杂的社会网络关系给科室的撤换或合并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2.2医疗保险监管部门的功能完善难

医疗保险是人民的“生命线”,对“两定点”医疗保险业务监督评价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基本条件之一,但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如何减少或者杜绝冒名顶替、违规入院等现象,以及对入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实行监控是医疗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问题。**市社保中心医疗保险监管科只有三个人,这与庞大的需要监管的业务量相比不协调,另一方面,医保监管缺乏有效科学的监管方法和措施,制定完善的监管方案,比如科学的使用抽样监管、等级监管和网络监管等手段,成为完善医保监管部门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

2.3稽核审计深入难

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其目是加强经办机构的内控,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稽核审计科主要负责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稽核审计;对与养老有关保险待遇支付手续进行复核;受理与养老有关基金支付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负责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进行复核等。其承担的业务也很多,职责很重要。但科室编制目前只有两人,投入不足,而另一方面本岗位要求人员对社保中心的所有业务,包括医疗保险都要十分熟悉,只有本身对中心各类业务很熟悉,才能实施自己的稽核功能,这对于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而在实际标准化过程中,在目前的社保人员安排现状下,这种高素质、高要求的人员比较难于培养,从而造成许多地区的稽核部门深入性不足,稽核、监管有流于表面的现象。

2.4社会化管理平台标准实施难

我国已经进入老年化社会,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逐年增多,对于退休人员的社会化工作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街道社区社会保障工作平台是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载体,由于**位于苏北落后地区,街道(乡镇)、社区的建设还不规范,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还不完善,一方面社区与社保管理部门的许多关系还没有理顺,无法实现融洽的配合,更重要的是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和人员编制的问题,社区社会保障标准平台人员定位和实施比较困难。

2.5业务环节细化程度把握难

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政策性、业务性强,每个险种、每项业务都涉及许多工作环节,各业务科室都要每个环节进行认真设计,制定最合理、最优化的工作流程,保证各个环节上下衔接、环环相扣,在关键环节和关键因素上要相互的有效控制,在这个范围内,尽量的减少单个业务环节上的流程数量,从而保证服务最优效果和最高效率。虽然每个地区所办理的社会保险业务十分相似,但在环节的多少上却没有统一的标准,比如2008年版《苏州市区社会保险基本业务环节实用手册》有873个环节,2009年版《**市社会保险基本业务实用手册》有311个环节,两者相差比较大。业务环节应掌握多少比较合适?是越多越好还是应该比较简洁更合适?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这个“度”是比较难于把握的。

三、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标准化的政策建议

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目前正处于初始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各省份、地区应该加强交流和总结,及时的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改正,以便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以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业务的标准化:

3.1在科室设置上不力求完全一致,但主要的部门应该一致比如财务部门、申报征缴、稽核部门、待遇审批和社会化管理等科室,其他科室可以根据本地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3.2掌握科学的方法对于提高医疗保险监管和稽核审计水平很重要,加强对医保监管和稽核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科学的利用统计学、抽样调查和现代网络等方法,以提高监管水平和稽核能力,增强社会基金的安全性。

3.3加强社区建设,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在街道社区建立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并将相关工作向社区延伸,让社区直接接受、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依据社区服务组织开展各种服务,从而极大的提高社会化管理效率。

3.4在环节细致程度的把握上,笔者认为首先要界定清楚社会保险主要的业务环节,现在社保部门所从事的社保业务主要涉及300个环节左右,不要追求过于的细化,业务环节太多,容易造成作业线过长,反而使事情变得冗杂,浪费了人力资源,降低了办事效率。

伴随着今年7月30日,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社会保险服务、评价、管理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也正在逐步的展开,作为核心内容之一的社会保险业务标准化,在构建过程中应坚持以业务为中心,合理设置各个科室,在合理有效的内控基础上,优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

参考文献:

[1]黄敬宝.我国社会保险的现状与发展对策[J].价格月刊社,2008,(8).

[2]王巍.努力提升经办能力为参保对象服好务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开展优质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活动[J].劳动保障世界,2007,(9).

[3]王艳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8,(2).

[4]郑继良等.农村社会保险问题的调查与研究[J].农村经济,2008,(4).

[5]朱小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银行业务协作研究[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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