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济与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16 17:28:53

食品经济与管理

食品经济与管理篇(1)

一、利益基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三元改进的逻辑起点

正如马克思在大学期间由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时所考虑的那样,利益问题始终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人类一切活动的核心是利益,对利益的追求是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源。利益交错现象在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社会危机的加剧。由利益而引申的利益机制理论是解决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它是将利益主体、利益客体、利益中介三部分有机结合起来分析社会问题的一种研究方法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利益产生机制与利益分配机制。利益产生机制主要是指依靠制度的力量使相关主体获得可持续的利益增量,为其提供利益不断增加的制度空间。利益分配机制的中心思想是依法在相关主体中进行利益合理分配。第二,利益代表机制与利益表达机制。利益代表机制的中心是依法确立能真正维护个体利益的代表者。利益表达机制的中心是依法实现相关利益代表者通过制度规定的多种渠道表达个体真正的利益诉求。第三,利益协调机制与利益保障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的直接目标应是通过利益协调经济人矛盾。利益保障机制的中心是依法保障经济人利益。

法律制度根本任务在于“尽其可能保护所有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之间的、与保护所有利益相一致的某种平衡或协调。” 利益和谐是指在制度的安排下,利益的产生、分配、表达及保障等环节和谐有序,各利益主体的需求得到有效供给。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就是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相互交织,客观上体现为整个食品安全领域中的利益不和谐,进而体现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的整体低效率运转。因此,欲有效构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就必须协调好各个利益主体的关系,减少或避免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矛盾冲突,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利益机制。具体来说,就是要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落实以下三点:第一,实现增量利益产生和活动利益分配。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应该依法促使可持续的经济人利益产生,不断提供增量利益,并依法合理地对食品领域中产生的利益进行分配。第二,确保利益代表主体到位和利益表达机制生成。食品安全中经济人利益冲突问题的解决必须诉诸于形成与其他利益主体抗衡的利益代表机制,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利益表达体系完善。第三,实现利益协调有序与利益保障完善。食品安全领域各主体的利益矛盾解决应以构建和谐的利益协调体制与完善的利益保障机制为终极目标。

二、利益考量――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三元改进的理论进路

利益考量是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由于资源稀缺和个人需求无限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一种人类心理―行为动态化选择过程。具体到食品安全中,就体现为该领域各相关主体之间的一个利益心理分析和利益行为选择过程,也即食品安全利益矛盾的动态化冲突过程。监管者应该借助公共赋予的力量确保把这种利益矛盾控制在经过多方考量行为选择后的制度容忍范围之内。由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运行中主要存在制度供给与需求两者之间的动态利益考量过程,因此,一个恰当的路径是在制度供给与需求中寻找合适平衡,从而实现食品安全的制度和谐。要实现该目标,必须分析两个问题:第一,这种利益考量是如何展开的?第二,利益考量过程受制于哪些因素?第三,如何解决这些因素困扰,实现利益考量的理想状态?

经过研究,我们发现,食品安全制度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利益考量通常是在这样一种层面上展开的,即经济人会发现在按照制定者所提供的制度范围内进行行为选择过程时,由制度所引发的行为交易费用往往会比较大,若能争取到政府援助,就可以不付出而获得收益,因此经济人在基于利益考量自然会选择行为不提供。对于政府来说,由于财政支出有限,因此上级政府若压得紧,就会提供,否则就不提供。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实现须依附国家强制力,政府是主要的供给政策实施者,但它出于政府部门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会“理性”地逃避供给责任。反观经济人作为接受对象,他追求福利最大化的个体理性往往也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国家理性存在冲突。那么,对于经济人和政府最好的策略就是不提供。由此可见,在制度供给中无论供给者还是消费者都缺乏激励,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供给相对短缺的困境就发生了。

在现行的利益考量过程中,考量各方主要受到考量能力和考量动力的双重制约。首先,从考量能力方面看,经济人与政府之间存在非对称性。在目前的体制下,经济人往往是以个体形式与政府进行磋商,双方话语权处于不平等地位,即政府处于强势,需求者处于弱势。另外,从考量动力方面看,经济人与政府之间存在非平衡性。制度往往是以公共产品的面貌出现的,而公共产品存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此,经济人对于制度消费往往存在“搭便车”现象。 在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未确立之前,由于经济人的各自位置、组织化、受行政决定的预期等并不相同,其博弈动机难免参差不齐。

根据上述分析,食品安全中利益考量理想状态体现为制度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考量能动力对称均衡分布。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应着力于增强经济人考量能动力,以此来实现相关主体的力量平衡,从而构建和谐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并最终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终极目标――制度和谐下的利益和谐。

三、利益和谐――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三元改进的路径选择

食品安全监管利益考量过程中经济人能动力不足与其天然利益诉求之间的矛盾,应通过探寻有效社会中间层供给――经济人社区供给模式的构建来予以解决。以社区理念为纽带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能够把公共产品的供给范围缩小到一个以社区为中心、以生活和劳动为连接带的小区域之中,它更容易使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偏好联系起来,实现食品安全多元利益和谐局面。下面分别从政府、社区、个体三个维度来探讨。

1.宏观视野下的食品安全监管三元改进中的政府维度。政府和社区在食品安全监管上是互补的。社区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准公共产品,弥补政府管理职能的某些不足;政府的作用是“掌舵”,并多方面支持社区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具体实施中应注意两个方面:首先,坚持非均衡发展的原则,体现政策差别。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实现供给均衡必须给予农村社区发展建设的加速度。其次,政府除鼓励社区对食品安全监管供给外,还应对其监督。社区食品安全监管属于提供准公共产品,虽然针对性强,但很难监督供给的有效性。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内部监督的基础上,政府应加强外部监督,同时形成社会力量监督食品安全监管。

2.中观视野下的食品安全监管三元改进中的社区维度。经济人在中国社会利益博弈中,往往由于缺乏组织化形式来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难以有效参与和影响决策过程。因此应建立起不同经济人群体之间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利益整合机制,增强其与政府协商调整的能力,使食品安全监管的供给有一个坚强的组织保证体。具体如下:首先,应当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社区供给中社区法律主体缺位问题,形成有效的经济人利益表达机制。目前我国社区的法律地位模糊,在很多事务上受行政机关很大的制约。而在食品安全监管供给中,社区的主体作用应进一步发挥,鼓励其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供给中的协调主体,保障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供给中对于经济人利益的组织化争取;其次,要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供给与中间层组织的利益联动。社会中间层本质是在经济人的聚合利益机制下建立的,是利用经济人集体力量来对食品安全监管社区供给中的利益进行协调,即以食品安全监管供给的具体运作为平台,实现对经济人需求的表达与协调,因此,应当在此基础上加强政府与社区的沟通,确保二者分别从政府和社会两个角度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有效规制。

3.微观视野下的食品安全监管三元改进中的个体维度。经济学理论表明,理性的经济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形成了在食品安全监管社区供给中的原发性力量。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主要消费者,其内生性力量是食品安全监管社区供给的经济动力,因此对于经济人的需求与偏好的导向与实现至关重要。首先,经济人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消费主体的地位应当得到尊重。在食品安全监管社区供给中,要大力培养经济人的民主意识,积极发展各类民间组织,充分调动经济人的自主性,促进其表达和维护自己正当的利益诉求。其次,经济人需求与偏好应当得到恰当引导。应该充分发挥经济人在食品安全监管供给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经济人真正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社区供给中的参与者、受益者、管理者和监督者。最后,切实保障经济人在食品安全监管分配中的公平待遇。在实践中,我们需要通过合同、价格和竞争等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机组合实现对经济人利益的保障,确保经济人在食品安全中正当利益的合理实现。

参考文献:

[1]韩庆祥:对利益问题的哲学提升[J].天津社会科学,2002(3),158页

食品经济与管理篇(2)

2加强经济经营管理团队建设

农村经济的经营管理工作是重中之重,必须要有一支素质过硬的队伍来加强农村经济经营的管理,这样才能保证农村经济平稳正常运转,这是我们发展建设农村经济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农村管理工作者的素质可以从培训入手,经常性的培训管理人员一些管理方面的先进案例理论知识,积极引导管理人员自主学习的兴趣,激发管理人员对管理工作的热爱,提升其综合素质[1]。再有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也十分重要,让管理人员敢于担当,敢于实践,敢于冲锋在前,这对于农村经济建设也十分重要。最后要做到严谨认真,但凡出现的意见问题,要进行积极协调,减少失误,降低风险。

3完善健全监管管理体系

任何工作的持续顺利的进行都不可能离开良好的监督管理,农村经济亦然如此,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与决心,大方的接受大众的监督与问责。与此同时,应设立一支管理监督的专业队伍,专门有计划地审查项目资金的筹备等问题,以防止意外发生财务混乱,贪污等现象,由此促进农村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另外应不断提高监管水平,积极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深化监管体制改革,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健全协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4加强农产品安全质量监督

4.1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职责

食用农产品泛指来源于广大农业活动的初级农产品,即在农业劳动中获得的、供人类食用的所有动物、植物、微量生物以及其附属产品,对于这些产品,安全犹为重要。做好农产品监管,是农民生产创收的重要保障。

4.2加快构建形成食用农产品的全程监督管理制度

各地的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要在各地方政府统一安排领导下,共同研究探讨解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监管职能交叉问题,以及监管的管空白问题,进一步的理清监管所应履行的职责,再细化任务与分工,消除监管的空白,形成监管的整合力。

4.3逐步推行推广食用农产品有关的生产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

农业管理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共同建立、健全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目标的有关生产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的机制。

4.4加快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生产质量可追溯体系

农业部门必须要严格按照职责与分工,加快筹备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可追溯体系,可以优先在“菜篮子”产品主要生产加工地区推动当地的有关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展开质量追溯试点。

4.5深入的推进推动突出问题严格的专项整治

农业监管部门必须要求针对可食用的农产品在进行生产、收购、销售和消费等一系类似过程中存在的重大的突出的问题,有规划、有条理、有重点,有执行地联合开展严格的专项治理整顿。

4.6加强监管职能的建设和联合监管执行执法合作

农业、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必须不断的推动发展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队伍,有计划的将基层的监督监管能力建设与投入纳入整年度财政预算大纲和基本建设的计划,必须采取多项有效的措施,着力发展监管机构的建设建全与人员的配备,并抓紧整理编制、财政,发改等部门的衔接沟通。加强执行基层食用农业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督,尽全力的提高基层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能力[2]。

4.7强化检验检测资源共享

各地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在各个地方人民政府的安排领导下,统一做好县级食用农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检测、资源整合,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并将逐步缓解解决基层的检验检测资源严重分散、低水平的不断重复建设、监管活力严重不足等问题。

4.8加强舆情监管监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要加强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建力高灵敏的信息通报通信机制,及时的联合研究处置各种突发事件以及相关的舆情热点问题。

5结语

总而言之,加强农村经济建设管理离不开各方面的努力,其中做好以上几点尤为重要,经过有效的政策机制使得新农村的经济建设平稳运行,快速发展。

作者:徐国爱 单位:山西省古交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参考文献】

食品经济与管理篇(3)

作者简介:杜万阳(1978.7-),女,江西南昌人,西华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硕士,从事公共管理及经济伦理等问题研究。

一、食品安全管理与公共管理建设

管制是指为纠正市场失灵,保证市场秩序,拥有法律授权的管制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管制者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控制和监督活动。依据管制主体不同,管制可分为政府管制和非政府管制两大类。政府管制是指政府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目的,依据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对被管制者的活动进行的管制。政府管制作为一种政策工具,是政府治理的手段之一,是为实现政策目标而经常采用的具体治理方式。作为政府管制行为的一种,食品安全管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食品质量安全法规和食品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食品进行检验和监督,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有效控制,以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在我国食品安全关系到13亿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而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构成了对13亿人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威胁,也影响了食品行业自身的有序发展,政府对食品安全进行管制是维护消费者和合法生产者的利益,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消除社会对食品不安全的防范心理,降低社会成本的有效手段,是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管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政府多头管制,权责不明,管制的交叉与空白问题突出;政府管制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管制所依据的标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总体表现出食品安全政府管制水平较低,管制效果不理想。

二、我国公共管理下的食品安全管理解析

近些年,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出现,从“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这种行业性事件,到我们日常生活中随时可能遇到的“地沟油”、“毒馒头”以及各种食用添加剂等,这些事件层出不穷的拷打着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信心。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问题上暴露出来的管理缺失、监控失灵已经大大影响了公众对于食品消费的信心。

(一)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范围广泛,政府经验欠缺

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管制模式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集权模式和转型时期的政府主导模式两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建立的是高度集权的国家控制体系,政企不分,国家社会高度一体化。国营企业是食品生产的主体,生产安全的食品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的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既直接参加食品企业的生产又对食品企业实施管理监督。改革开放以后,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和政府管制制度也未能及时地建立和完善起来,加上食品生产技术越来越复杂,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是一个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各地发展不均衡,食品生产从简单的手工作坊到现代高科技方式同时存在,管理难度大,管制方式单一,手段也只限于行政干预,缺少市场力量、社会中介、行业自律等多种途径和力量的参与,政府管制水平较低,效果有限。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呈现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特点。

(二)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认识欠缺

我国的政府职能部门体系,在改革开放以后经过不断的调整和完善,职能分工已经日趋明确。过去我国政府公共管理的重点一直都放在推进国家经济发展,增加国民收入的问题上,对经济建设的热情高于其他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热情,对于食品安全这种问题,在各种大型公共食品安全事件出现以前,是没有的得到重视的。从“三聚氰胺”事件以后,公众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的责任进行了质问,食品安全应急机制才开始在我国建立。这种被动推进食品安全管理的方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过去政府对食品安全管理重要性的忽视,没有在各级政府体系中针对食品安全管制进行明确的规定,没有建立问责体系,缺乏系统的调查和监管。大多数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并没有从落到实处,这是导致政府监控失灵的重要原因。

(三)公共食品安全卫生监管存在着体系性缺陷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国家,无论是食品安全管理还是其他各项公共事业的管理,都需要从中央到地方多层次体系的建设,单独的依靠中央监管或者地方政府负责是难以达成预期的监管效果的。并且,食品安全监管作为一个涉及范围较广的公共事业,不仅需要这种纵向的监管配合,而且会涉及到多个平行部门、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例如会涉及到工商局、质监局、卫生部门等相关机构。在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食品卫生法》是重要的评判依据,食品卫生管理确立的主要责任机构是卫生部门,其余部门处于辅助地位。这种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形式和组织架构上来看,是满足公共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要求的,但是在具体的执行和实施中,效果会大打折扣。因为食品卫生管理需要涉及到食品流通的整个体系中,单独的依靠卫生部门的卫生检查是难以达到效果的,其余辅助部门由于没有明确的问责权限、责任承担,也是难有大的作为。这就造成了在问题出现以后,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公共安全卫生的管理,不应该继续停留在卫生事件爆发以后,上级领导以后,公公开始质疑以后,我们的监管体系才有所作为,有所行动,这种以牺牲公共利益的代价换来体系的被动型建设的习惯是不可取的。加强管理体系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人,这样才能促进管理体系的完善和执行效果的进步。

(四)管理者对利益的不合理追求

我国在将计划经济体制改为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市场便成为经济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政府在微观调控方面逐渐淡出,更多的是在宏观调控上予以大局性的把控。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完全排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同样,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也并不是对市场经济自由性的否定。两者的并存是一种现实需要,无论是政府调控还是市场自发调控,都会出现失灵的情况。“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互相配合,能够帮助经济运行实现最大程度的稳定。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职能机构,虽然不以经济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但是它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特别是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管理者很容易因为对经济利益的不合理追求造成安全监控方面的漏洞、疏忽或者故意的放任。我国地方各级政府,不仅肩负着一般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责,而且承担者发展地方经济的职责。地方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种企业的创办、企业收益的增加、企业规模的扩大等方面,政府与企业之间会在某一定的经济利益范围内形成意识上的趋同,政府对这种利益的追求,更多的是从公共经济发展需要的角度出发,但是由此而引发的过度保护企业的经济发展而带来的不安全问题就会出现。这也是当前为什么很多地方政府对于本区域内的企业出现安全质量问题以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重要原因所在,平衡经济效益与公众安全是许多地方政府需要重新衡量的问题。

(五)公共管理自身存在着局限

政府的公共管理,是一个国家、社会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但是,政府的公共管理并不是全效的,它在某些环节、某些领域也可能会存在无法调整和规范的障碍。对于公共食品的安全管理,政府公共管理出现失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共管理与企业生产之间存在着客观环境的差异,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管理,都需要对被管理的对象有较为清楚的了解,但是公共管理与企业生产之间的客观环境差异,决定了政府在信息的获取上面存在着阻碍,特别是对于企业的生产信息,很难完全清楚的掌握。管理者单独的行使自己的管理职能,很难了解到企业生产的真实状况,这是客观存在的管理障碍。第二,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关系决定了政府的公共管理存在着障碍。除了客观环境的差异以外,双方的地位或者角色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一种对立,这就加大了管理者的工作开展难度,并且对于企业的一些处于灰色地带的行为,难以通过公共管理的职能进行规制和处罚,这是政府公共管理自身存在的局限。

三、公共管理视角下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食品卫生的安全管理,对于社会的发展、国家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也反映了当前公共管理在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上的不足。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加强食品安全监控管理是一种必然选择。

(一)权责清晰的责任体系划分

权责不明是影响我国公共管理效果的重要原因,对于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需要涉及到多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选择性、任意性的规范机制只会导致各个责任主体之间在问题出现以后互相推诿,难以找到明确的负责机构,无法对其进行处罚,这就导致了下一次恶性事件继续发生的可能性增加。确立权责清晰的责任体系,是当前我们进行安全管理建设的首要任务,对于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的各个部门之间,进行明确的分工,甚至在部门内部将具体的职责落实到个人,明确的责任主体能够使我们在问题出现以后及时的做出应对和反应,并且严厉的惩罚制度能够加强单位和个人对与安全问题的事前监管,较少安全事故发生的机率。

(二)加强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设

无论是中央政府部门还是地方政府,国家都授予了他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利。加强立法建设成为当前完善我国食品卫生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途径。从基本法的体系来看,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并没有建立独立的法律部门,对消费者的保护大多数笼统的归类在经济法的相关条文中。在这种法律规范并不完善的情形下,除了国家立法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法制建设以外,各级政府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对自己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管理进行规范和调节,这种规范能够使政府因地制宜的选择适合本地区的措施和方法,实现效果的最佳。

(三)加强食品生产者自身安全意识的教育

食品经济与管理篇(4)

中图分类号:D922.29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5-0102-02

食品安全法是一个新兴的学科,对它的研究已成为涉及到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等多个学科、多个领域的综合性课题。现阶段由于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对《食品安全法》的研究与实施有利于更好地落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食品健康的立法宗旨。但目前由于《食品安全法》颁布不久,对食品安全法法学基础理论部分的研究仍有许多重大理论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中对于食品安全法的法学属性即《食品安全法》应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就存在很大的争议。按照通说,法的部门是对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和即将制定的法律规范,根据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同时根据各个法的部门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的规定进行分析归类。这些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法所表现出调整的社会关系也越来越广泛,从历史上看,法律的划分经过了“诸法合体”向“民刑分离”,再从“民商分立”到今天的“各法细分”、“各法分离”的趋势。[1]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该法律体系下我国形成了在宪法统领下,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2]该体系的形成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但在一些领域也出现了争议。其中,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学界就对食品安全法应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产生了分歧,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学界和经济法学界对食品安全法属性归属的争论。行政法是基于约束政府行政权力滥用的需求而产生,其核心主要表现为限制政府行为。经济法则是基于市场的失灵而产生,其核心主要表现为规范和调控市场。然而行政法学界却因《食品安全法》与地方各级官员行政效能联系在一起实行问责制度,普遍认为其应属于行政法,由此引起了一场法律部门间的争论。这主要是因为当下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法》自颁布之时起就体现出了其独有的自身特点,即食品安全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属性;食品安全法是兼具程序法的实体法;食品安全法具有特别法的属性。正是因为这些独有的自身特点使食品安全法的基础理论表现出了复杂性,因此在很多层面,《食品安全法》既表现出了一定的行政法属性又表现出了一定的经济法属性,进而引起了两大法律部门对《食品安全法》法律属性的争议。笔者认为,把一个法律归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主要取决于以下三个标准:调整的对象是否一致、基本原则所表现出的精神是否一致以及法律责任的形式是否统一。根据这三个标准的评判,《食品安全法》应当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对于《食品安全法》的划分有助于人们对于该法律的认识和使用,更好地发挥《食品安全法》的作用,同时对于经济法学学科的建设也有着重要的作用。有鉴于此,本文拟就此问题略作析议。

一、食品安全法的调整对象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

这里所讲的调整对象就是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谓社会关系实质上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关系复杂多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性质也有不同。因此也就有了由不同的法律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以至于可以更好地完成各自的任务和宗旨。我们认为《食品安全法》是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关系和食品安全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食品安全法的调整对象总的来讲是食品安全关系,其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关系。这一关系是发生在行政机关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过程中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监督与被管理、被监督的关系;二是食品安全责任关系。这一关系是发生在生产经营与消费者及相关第三人之间,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关系,是一种在商品交易关系中发生的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因此,食品安全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食品安全法属于经济法中的市场管理关系。

现阶段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需要建立统一、开放和健康的市场体系,在保障市场流通的过程中,必须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本身无力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国家干预,通过国家干预来加强市场管理,因此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即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以行政职权为核心,只有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与服务关系、行政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在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中,只有行政管理与服务关系与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关系相吻合,而食品安全法所体现的食品安全责任关系,行政法却无法调整。所以,食品安全法的调整对象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而不属于行政法所调整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产生的行政关系。

二、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属于经济法原则统领的范畴

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作为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灵魂,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客观、准确、科学地概括、分析、提炼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3]由于食品安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畴、任务和目标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我们认为其主要应包括以下基本原则:分段监管原则、信息公开原则、预防性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其中,分段监管原则是指在坚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每一个环节由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下,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各尽其责为主导方针的多机构分段监管原则。[4]信息公开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向公众公布的准则。 [5]预防性原则作为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6]风险分析原则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7]

不难看出,这些《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的立法精神共同表现出经济法基本原则中的国家干预市场经济原则和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立法精神,而不是行政法的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诚信原则和高效原则。首先,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始终是一对矛盾。要追求市场自由必然排斥国家干预,也会因此出现经济发展失衡,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盲目追求企业或个人利益最大化。而《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共同构成了在市场规制关系中对消费者这个相对弱势群体在法律上进行系统保护的规范,因此他们也都体现着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原则。其次,《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总宗旨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以及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食品安全法》的宗旨就是为了保障整个社会的食品经济安全,因此,其体现着经济法的社会利益本位原则,而不是民法的个人利益,更不是行政法所体现的国家利益。

三、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形式与经济法相一致

通说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经济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带有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相比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侧重于公平正义以及以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和经济补偿为重要形式。经济法律责任可以分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弥补了食品安全法制上的漏洞,构建了一条环环相扣的法律责任链条,较之以往的食品违反法律责任的规定,其加大了处罚力度,覆盖面比以往扩大,也更加全面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是指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以及对食品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国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定义务、超越食品安全法定权利或者滥用权利的行为所做的否定性评价,这是国家强制保证权利义务主体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一定行为,补偿或者救济受到侵害或者损害的社会利益和法定权利,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的手段。[8]食品安全法作为一种新的综合性的法律形式,不仅体现出责任形式的多样化,而且其中的法律规范既包含了一些私法规范,亦包含了部分公法规范,同时还有一些公法和私法相混合的规范。因而在法律责任形式上,也就不可避免地呈现出私法性质的责任、公法性质的责任和公法、私法混合性质的新型责任。其中,私法性质的责任主要是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另外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公法性质的责任主要是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私法、公法混合性的新型责任主要是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任的适用上,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要适用本法。当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特别法优先,后法优先的原则执行。[9]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有效实施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更好地保护正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促进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不同,食品安全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行政法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这两种处罚形式只是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形式的一小部分,行政法律的责任形式无法涵盖全部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形式,也无法应对现阶段不断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从这些方面,我们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形式是与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形式相一致的。因此,食品安全法体现着经济法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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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济与管理篇(5)

一、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而且影响也越来越大。食品安全不仅是一个生物、化学、技术和管理问题,更是一个经济问题,其本质是食品原料生产者、食品加工企业、食品营销者、食品物流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及食品消费者等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同时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问题,其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制衡、信任管理和风险监管体系等并不是孤立的,而应该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化的有机整体。但是,目前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经济学研究和系统管理理论研究严重不足。事实上,近5年我国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并不是我国的基础技术落后,主要是因为食品安全的外部监管、服务体系缺失造成的。当前我国食品不安全因素贯穿于食品供应的全过程,各大类食品均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管理体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系统等方面均存在着严重问题,同时,食品安全的诸多环节的监管不到位、利益博弈不均衡、信任缺失、法规条文不统一,导致食品链条成本和系统风险大幅增加,食品行业道德水平大幅下降,国民对政府和食品行业的信任度急剧下降,食品消费者时时处于担忧和恐惧环境中。食品安全问题得不到合理有效的解决,整个社会就无法和谐,经济发展将会受到严重制约。目前国内学诸多学着从不同的角度,利用不同的方法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本文将目前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从经济学视角出发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信任关系和食品安全问题的系统管理等三个方面研究进行了回顾和综述,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建议。

二、食品安全的利益演化博弈研究

利益是社会主体在经济、政治、文化的外部条件约束和保障下进行存续、发展、实现自我的一种必要追求,是一切人类活动的核心。“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类对利益追求和动机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也是人们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能源消耗和编织全球经济共同体蓝图的根本动力。可以说,没有人们对利益的需求和追逐,就没有了社会的一切。正是利益的存在,导致了利益问题的研究成为社会科学研究最重要的研究对象之一。它反映着人与其周围世界中对其发展有意义的各种事物和现象的积极关系,赋予了人们行为的目的性和内在动力。而也恰恰是利益,导致了社会各类事物之间具有着复杂性、统一性和矛盾性等特征。

在整个食品安全问题中,利益始终占据着绝对的主要地位和作用,它是整个食品链条的剂,也是整个食品链条发展和延续的源泉,更是各类问题和矛盾的聚集体。各种利益主体在谋利活动中,都会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并运用各种手段尽可能地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利益。强弱双方会不断为各自的利益博弈,在这种利益博弈中,经济冲突和矛盾行为就产生了。有学者认为在这种利益矛盾和冲突中,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且对食品需求弹性小,总体上只能属于被动接受者,其对食品市场的影响微乎其微。而王虎、李长健认为这种看法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他们认为整个食品供应链的终端,对食品安全存在天然的利益动力,对食品安全的关切度最为强烈。在食品安全领域中存在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对立和冲突,由此产生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监管者与生产者、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利益博弈现象。但是,由于整个市场信息和个人信息的不对等性和非完全性、政府监管不到位及行政和链条中间环节信任的缺失等,在利益需求的实现过程中,不同的社会群体和利益相关集团或个人会存在着具有差别性的动机和实现路径。在其路径的实现过程中,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机会主义等行为应运而生。根据Akerlof和Arrow的研究结果,信息不对称会产生食品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安全性差的食品把安全性好的食品驱逐出市场和“道德风险”——生产者隐藏或歪曲和误导食品安全信息等机会主义行为问题。在市场信息模糊不透明和市场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食品链条中的各方的逆向选择、不道德行为和投机行为会随着各方追逐利益预期的增加而增加,最终会导致市场失灵、监管部门失信、国民恐慌和社会动荡。事实上,导致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人为因素实质就是利益追逐的结果,生产者明知是有毒有害物质,却为了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仍用于食品生产。回顾近几年来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绝大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道德风险严重。相比之下,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自然因素引起。因此,对于食品链条中的利益分配和行为监控等急需监管部门予以重视。王虎、李长健认为食品安全中存在的复杂的利益矛盾运动态势主要表现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生产者与监管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为了实现食品领域的利益均衡与和谐局面必须重视对食品领域利益矛盾运动的分析并有效构建该领域的利益冲突与制衡机制、利益产生与分配机制、利益代表与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协调与利益保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治理模式向政府、第三部门、法庭与私人多元共同参与的变迁。食品链条上的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制衡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影响着食品安全中利益矛盾运动态势和市场均衡的变迁,影响着食品链条的有序性和可持续性。食品安全领域的利益追求不应该只是单个个体或群体一方利益的最大化,而是整个食品链条中所有群体和个人集体的利益最大化,这种利益的需求虽无法使个别个体或群体的利益最优,但能保障整个食品链条利益最优,使得食品链条的发展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食品安全问题的发展状况如何,主要取决于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结果。食品安全问题中的利益博弈及其路径选择,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性,反映了一个国家国民的素质、道德水平和政府对国民生命安全的关注程度和对人民的热爱程度。食品安全中的利益博弈及其演化路径、方向选择和监控机制关系着食品行业的未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更关系着国家的未来。因此,对于食品安全的利益关系分析及其机制设计至关重要,既能为降低食品链条的各种成本和交易费用提供指导,也能为国家行政监管提供理论借鉴。

三、食品安全的群体信任关系研究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消费者、食品企业和政府部门的一个重要问题。信任是食品安全链条中的关键影响因素,食品安全中的信任关系会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关于信任,不同的学者对其定义不同,尼克拉斯·卢曼把信任理解为“对产生风险的外部条件的一种纯粹的内心估价”,他认为信任是一种简化机制,是一个对未来的期望,通过信任机制能降低特定情况下的复杂性,最重要的信任因素是个人已取得的正向经验、在获取正向经验过程中形成的人际关系以及作为人际关系桥梁的沟通因素。Doney和Cannon在综合社会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以及市场营销学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信任发展的五大认知过程:计算过程、预测过程、能力过程、动机过程、传递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信任的感知和认可程度将影响着信任关系演化的方向、路径和演变结果。信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认知过程,它是双方合作的基础。组织间信任是组织间成功合作的不可缺少的前提,这种关系已被许多研究所证实。

在人与人之间利益获取的过程中,个体的信任感知将左右个体的认知或感知结果,影响个体行为和双方合作的可持续性。信任不仅能带来双方的利益分享和价值实现,也能带来资源的最优整合,促进整体利益和资源价值最大化。良好的信任关系,将会节省利益相关主体的时间和交易成本、降低心理风险,进而增加双方的合作意愿,获取更大的利益价值。

四、食品安全的系统管理规制与模式

食品经济与管理篇(6)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食品行业的发展也更加的欣欣向荣。然而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却也变得越来越突出了[1]。从苏丹红开始到瘦肉精到三聚氰胺,食品安全问题一次又一次地为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敲响了警钟。为此,我国于2009年实施了《食品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和约束食品行业,充分显示了我国对食品安全这一问题的重视。然而,在巨大的利润诱惑下食品的不安全并不会因为法律条文的实施而消失。因而构建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需要我们重视和研究的一个大课题。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

我国的经济体制由从前的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在这个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主要还是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2]。在改革渐进性的影响下,我国食品监管方式具有市场经济现代监管理念的探索与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痕迹共存的特点。尽管如此,宏观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模式已显现出现代监管体制的初级模式。即政府监管方式为主要方式,而食品行业自律和食品企业的内部控制共存的方式。但在微观监管方式上我国的监管模式仍处于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上,即仍以强制为基础单一的监管方式,这种监管方式不能适应甚至落后于社会及经济发展需要不利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实施。

2.1我国监管方式主要存在的缺点

(1)监管理念落后于社会及经济的发展。政府监管方式通常会表现的“重权力、轻权利”,“重管理、轻服务”,强制的方式令监管方式显示出单方性、强制性、确定性、消极性的缺点[3]。这种落后的理念容易造成权力过度介入市场影响市场秩序,对经济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

(2)监管方式、手段单一,运动式执法。计划经济影响下的政府监管忽视了其他主体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动性。通常以罚款代替治理,运动式执法,在出现安全问题后进行“专项整顿”、“专项检查”等处理方式,过后问题依旧存在并死灰复燃。

(3)政府监管程序不民主。主要表现为监管的不透明不公开,使消费者对问题调查处理不明晰。监管程序的不民主使消费者对监管部门失去信任并对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失去热情。

2.2影响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发展滞后的原因[4]

(1)监管主体的能力所不及。政府监管政策的制定者的主观认知水平会影响监管方式的发展,尤其是在欠发达国家,在借鉴外国监管体制时,对其监管体制的把握程度往往影响着监管方式的实效。而对于法律及政策的不连贯和不统一也会造成监管方式选择上的困难,影响监管方式发展,甚至在标准上存在冲突现象,起不到约束食品质量的作用。

(2)监管主体的主体组织的内在性和自利性。政府组织自己内部的内在标准基本为组织自己服务,其数据不足且不可靠,具有很强的自利性。过度的这种自利性必然导致不负责任的现象,进而出现为了政府利益而轻视甚至损害个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

(3)政府监管下的行政垄断及监督乏力造成监管的低效性。先阶段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具有垄断地位,致使政府监管缺乏竞争的压力,而缺乏创新的动力,是监管方式与社会需求之间不平衡,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不足,权益得不到保障,进而使监管主体监管的低效性难以得到改善。

(4)政府监管的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食品安全的被监管对象为了获得更大程度的利润,会隐瞒相关的生产、经营信息,而监管者因成本条件的限制不能够获得全部信息,进而造成某一方面市场监管的失灵。

3、更新监管理念促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向多元化发展

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迫切需要监管理念的更新和监管方式的改革。现代市场经济中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不是不可调和的对立地位而是以一种多元主体参与的,非强制性的公民积极主动参与、资源服从并参与监管的,融入了更多专业技术与激励机制的监管方式。是一种多元的、有序的和谐的监管方式。

3.1监管主体的多元化。

随着食品生产与消费的日益丰富多样,非政府组织的利益主体也日益的显出多元化。这就需要一种开放的、动态的和多元参与的监管模式出现来代替过去的那种强制性的政府监管体制,还权于市场主体,从而打破过去监管模式的垄断性。但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个多元的监管体系中,政府仍旧是主导力量,绝对不能矫枉过正而降低政府自身所承担的职责。在构建上既要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监管的平等合作关系,也要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的监督约束机制。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自觉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

3.2监管方式的多元化发展

(1)激励式契约监管方式。激励式监管是在保持原有监管框架基本不变的条件下,采取协商、诱导、建议、奖励等柔性方式来激励自身企业提高其内部效率的一种监管方式。在这种监管方式下监管者为市场主体指出大致的行动方向,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市场主体以自由的裁量权,使其能够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 ,并作出本身合意并符合食品安全监管者所期望的选择。

(2)重塑结果式监管方式。一般情况下结果监管是一种在事故已经发生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影响或损失时所采取的补救措施。这种监管是不利于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的,但对于被监管者来说,这种非强制的激励式监管方式反而更容易接受和进行配合。因而重新构建和重塑这种监管方式就显得非常必要且可能了。在构建时要做到以事故的结果作为基础出发点,建立一个事后评价及管理的模式。

(3)进一步发展技术性(专业化)的监管方式。随着现代农业科技含量的增加,食品的安全信息更加的复杂,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辨识性更加的困难,也大大加大了监管者的监管难度,因而必须要进一步发展食品安全技术性(专业化)的监管方式[5]。而发展食品安全技术性监管方式主要要进一步注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的发展。

4、结语

食品安全无论是在何种发展程度的国家都是至关重要的,而保证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程。而影响我国食品安全体制发展的原因是由于监管方式的单一性本身所带来的,基于我国的监管体制现状,我们要更新理念促进监管体制的多元化发展和监管方式的改革。这样,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才能行之有效,才能保证我国的食品安全性,保证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这样食品行业才能更加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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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济与管理篇(7)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大”食品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食品安全事关公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企业的管理与行业发展,政府的威信与国际声誉,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2008年,“三聚氰胺”、“瘦肉精”、“染色馒头”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充分暴露出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性。从经济学角度来说,由于食品安全具备外部性、信息不对称以及公共品特性,这会导致市场失灵,增加社会成本。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既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了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也明确了政府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监管制度的强化与社会经济影响的扩大,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经济研究也越来越深入。

一、食品安全经济学的形成

上世纪70年代,经济学为了解决工业公害而创设了环境经济学领域。经过10年的努力,推动了全球化规模的环境政策实施与发展。环境经济学创设10年后,人类又一次遭遇了所谓疯牛病(BSE)的食品威胁。上世纪90年代末经济学对此进行了研究,目前基本形成食品安全经济学领域。食品安全经济学主要关注如何提高食品的品质安全,如何引导食品企业经营战略等政策性问题和经营性问题,是以食品安全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新兴经济学。

1、食品安全政策改革

1986年英国发生的疯牛病(BSE)事件,引起了欧洲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并对其进行了研究。时隔10年后英国政府又进行了食品安全政策改革并采取了相应的对策。2000年,EU公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之后,2002年英国政府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同年,欧洲食品安全机构(EFSA)宣告成立,这些举措标志着欧洲食品安全政策体系的形成。在此期间,英国政府以食品品质改善为中心,进行了食品安全政策(CAP)改革,研究者们把食品品质概念和安全概念结合在一起,对“家畜福利品质”(WQ)和WQ标签开发以及EU商标输出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2003年,英国政府制定了以自然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家畜福利三位一体的“农业者行动规范”(GAP)援助政策。这是一种“农村开发”政策与“家畜福利”政策结合的农村开发新模式。此项政策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点;一是对于农业生产者改善农产品质量、加工食品品质的费用进行“食品品质改善措施”;二是以环境和人类、作物、动物的健康以及家畜福利为目的,根据EU法定标准的农业生产者,适应GAP“法定标准补贴措施”;三是对于受补贴的农业生产者进行农业服务和监控机构费用的“农业劝告服务”补贴措施;四是对于农业生产者支付的法定标准以上的改善费用进行“家畜福利”补贴措施。

在GAP规则的基础上,2004年EU也规定了“合理性家畜饲养行动规则”(GAHP),创建了WQ概念并开发了EU商标,引入了食品产业链全过程的风险分析方法。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为食品安全经济学形成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2、食品产业链的开发与研究

上世纪90年代开始,欧洲农业和食品行业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生产和流通链各阶段的合并与集中;二是食品加工制造业和零售业界的全球化;三是特定品牌食品的市场占有率扩大;四是农业和食品链全过程中企业间的合作化。随着农业、食品行业的结构变化和进一步深入发展,对于以农业和食品产业(食品制造业+食品流通业)的合作为研究对象的农业食品产业链的理论逐步形成。所谓农业、食品产业链的开发是指农业生产(机械、农药、化学肥料、种苗),食品加工厂商、流通事业者、食品服务业者等各主体,从产品开发到整个产业链的组织运行的合作形式,即“农田到餐桌”的农业食品产业链。它还包括政府政策和财政的支持,社会基础建设和消费者主体,以及行政、社会、消费者各项活动的系统概念。

1994年,EU委员会为了加强食品产业的市场竞争力,成立了农业关联产业研究项目基金AAIR,要求加盟各国共同出资,对于食品产业链研究事业进行补助,并承担科研网络体系建设费和共同研究育成费用。对此,13个国家的22名大学教授和科研机构人员参加了该研究机构,对食品产业链开发与发展进行了研究。研究项目主要集中在食品零售业态的变化、食品工业的市场战略、消费者需求的变化等问题上。研究领域针对跨国公司、中小企业、零售商等不同企业规模的生产、加工、流通等产业链各阶段的行为活动及其特定市场领域的研究。

3、食品安全经济学的形成

随着欧洲联盟制定的食品安全政策的改善,EU各国纷纷设立了研究机构,并开始研究食品安全的各项措施,同时对食品产业结构进行了调整,积极探索企业经营战略。对此,经济学如何评价食品安全政策的效果和企业经营战略及市场效应等问题成为重要课题。食品安全经济学,即根据EU食品安全白皮书有关原则设定为研究内容,以企业经营战略和消费者健康利益为研究对象,以风险分析理论和可追溯体系理论为研究手法,形成食品安全经济学。其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消费者福利、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政策责任、费用减轻分析方法、食品安全的社会经济评价、食品安全风险的经济分析、利用HACCP体系进行的危害分析、食品监控的可追溯系统开发、有关国际贸易标准的透明度分析等领域。

二、食品安全的经济理论

1、风险分析理论

从经济学角度看,风险是意味着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以及公共品特性。对于“危险性”国际食品规格,法典(Codex)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卫生植物检疫措施(SPS)早已明确解释:“危险性”不只是严格控制与科学实验操作而确认的食品危害性,而是在生活、劳动、死亡等现实生活中影响人身健康的可能性。

风险分析是HACCP和ISO品质、安全性保障体系的基本方法论。FAO将风险分析定义为风险评价、风险管理和信息交流等三种独立要素。风险评价是对于消费者健康提出指导意见,是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重要信息来源和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证据。风险管理是食品安全政策效果的评价过程,由危险性的价值评价、管理措施评定与实行、监控和再点检等五个阶段组成。信息交流是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公开食品安全的各项信息,尤其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各阶段的信息和进行过程。食品产业链的风险分析理论包括社会费用减轻计量分析、微生物危害因素的费用分析、食品产业链失误风险分析、“农田到餐桌”评价与费用效率控制等分析方法。

2、可追溯体系理论

食品产业链可追溯体系,是基于EU食品安全白皮书规定的食品卫生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从农田到餐桌”的所有食品网络,覆盖农业食品产业链全体的食品卫生管理政策;二是食品安全责任在于基本食品生产者身上,因此食品加工业者执行HACCP体系,生产农场根据良好卫生管理作业条款实施安全管理;三是实现所有食品以及食品材料追溯的可能性,并强制性进行编码登录制度和“合理制造行动规范”认证制度。

可追溯体系在食品流通过程中,有记录食品流通履历和流通过程两种功能。食品流通履历将食品或食品材料等数据和信息进行记录,为消费者向生产者追溯找出污染源的一种追溯体系;食品流通过程是食品生产者到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为止的流通过程,使商品的追溯便于商品回收的可追溯系统。

三、食品安全经济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2000年1月,EU公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体系原则。其首先强调了以“从农田到餐桌”为主题的农业、食品产业链全过程的管理,明确指出此规定不仅适应EU加盟各国,而且还能适应对象贸易国。其次,作为食品产业链主体的农业生产者、饲料加工业者、食品加工业者等必须承担第一责任者义务,同时还强调了政府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作用,以及对于消费者的食品贮藏合理性和使用调理责任的自觉性原则。最后,为确保消费者健康而规定了食品、饲料、添加剂的可追溯体系原则;规定了食品政策的有效、透明性原则;把风险分析作为食品安全的基本方法原则以及国际食品卫生规则;规定了环境问题、动物福利问题、农业可持续问题、消费者的食品质量要求、信息提供的公正性、有关食品品质的本质问题、生产过程方法等方面的原则。

根据以上食品安全的原则,欧美国家研究机构对食品安全研究设定了以下内容,即消费者健康与福利,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分析方法,HACCP采用与风险预防,公害监视追溯体系以及国际贸易标准透明度等方面的内容。

1、消费者健康与福利

消费者健康与福利是食品安全改善的最终目的。掌握消费者福利,了解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和消费行动的分析方法有多种。主要是依据经济学、营销学、公共卫生学等理论,解释如何测定食品安全的改善价值,如何认识消费者心理与市场行为,是否设定公共卫生目标等问题。斯浩固林(Shogren,J.2002)应用消费者最大支付意思评价法(WTP),评价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力度和采取的市场行为。

2、产业链的追溯体系与认证制度

产业链追溯体系和认证制度,即根据食品安全的品质管理与销售而制定的程序。关于产业链的追溯体系与认证制度一致是经济学者研究的领域。西费(Schiefer,G. 2001)研究发现,最近农业部门之间的追溯体系和认证显得软弱无力,只是在政府选定的个别食品产业链内实行追溯体系和认证制度较有效,对所有生产农户实行追溯体系却极其困难。

3、从农田到餐桌的风险分析

从食品危害的来源考虑,“从农田到餐桌”的风险分析是食品安全较理想的研究方法。多数食品危害原因是食品及原料在生产过程中受到各有害物质、有毒物质的污染造成的。因此,从农田到餐桌的研究能够有效地确认食品安全对策,检查项目的准确性,并是将食品安全的风险分析纳入经济学研究框架探索费用效果的研究方法。

坚森(Jensen.2002)从食品安全的费用角度分析,认为食品安全对策失败的基本原因是外部性甚至是交易费用存在的原因。2001年丹麦食品经济研究所应用“动态模式”方法,揭示了市场营销战略与食品政策之间的关联性。

4、国际贸易的透明度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中国食品进出口近年来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很多国家的消费者在随时能买到国外廉价食品的同时,也面临着随之而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此,近年来很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高了食品安全标准,检测和检查制度也越来越严格,这对国际贸易形成非关税壁垒。因此,WTO的SPS(卫生植物检疫办法)对于国际贸易带来的影响分析成为研究重点。对此,经济学者威尔逊(Wilson.2001)从EU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际食品规格法典的差异入手,应用试验模式与定量分析方法,测量不同食品安全标准对于贸易量的影响。

四、食品安全经济学的最新研究动态

从近年的研究动态和将来的研究方向来看,先确认的方向有四种,但统一的课题是对于食品产业链的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协同研究。主要的研究包括风险交流,履历追溯的指标体系开发,从农田到餐桌的风险评价与经济分析结合,国际贸易的前期风险管理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1、风险交流

如何进行食品开发是研究者与经济学者们公认的问题,主要是很难掌握消费者心理。因此,掌握消费者心理和消费者购买行为是至关重要的。目前采用消费者购买行为的经济分析和最大支付意思评价法(WTP)的较多。这种方法主要是研究把握消费者如何选择食品和食品供给者,以及为了减少食源性疾病发生等问题。因此,创建多种风险评价模式至关重要。

2、履历追溯的指标体系开发

为了促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开发,对于该指标体系的开发研究成为研究者们的当前任务,对此也包括激励机制的设计和责任明确化。该研究以履历追溯费用的便利研究为中心,而知道费用的是否适度化是主要目的。这种分析的重要要素是“便利”的定义较多,如交易费用的减轻或者实施规章制度的行政费用的减轻,以及追溯体系的效率化的成果能否成为“便利”等内容。

3、从农田到餐桌的风险评价与经济分析结合

为了理解各个阶段水平的食品安全的费用“便利”条件,多元化且可选择的标准研究成为重要任务。这种标准的研究需要经济模型和现行的风险模式的有机结合才能解决,而参与生产链条内的各项费用如何分配的决定是重要问题。经济学与风险分析的结合,关系到经济性因素,如揭示农场规模对于风险导致何等影响,把经济因素如何作为风险评价因素,都关联到食品产业链条内的食品安全费用便利的可能。主要方法是对惯性农业生产,有机农业生产,农业食品生产链的比较研究,或者从发展中国家生产者到EU消费者为止的链条,国内生产链条的比较分析和贸易等问题的进一步研究。

4、国际贸易的前期风险管理

随着全球化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食品行业风险的性质和范围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为了实现国际性食品安全,国际食品规格法典、OIE、ISO等国际机构,关于食品安全设定了若干技术型标准和规格。对此,世界贸易组织的卫生植物检疫措施(SPS)和技术壁垒协定(TBT)等规格标准,企图减少贸易摩擦。然而,国际标准未能实现全球化遵守的规则,贸易各国根据本国的国情进行调整,形成了今日参差不齐的食品安全标准。因而,食品安全风险减轻成为国际性公益问题。各国协同合作减轻食品安全风险,对于国际贸易领域极其重要,对于促进贸易和食品安全具有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因此,经济学者们研究寻找这种协同合作的价值在何处,各国间的费用和风险如何分配等问题,不仅影响着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评价,而且影响着协调标准、风险减轻计划、促进贸易指导意见的制定。

食品安全经济学是一门新兴的经济学,形成于1986年英国发生的疯牛病而引起的食品危害。因而,英国政府率先对本国食品安全政策进行了改革,并在欧洲设立了食品安全政策改革机构。20世纪初,在欧洲各国重视食品安全的浪潮下,美国等发达国家也开始了对食品产业及其食品安全的研究,并积极开发和改造了食品产业结构,在欧美形成了以食品产业链为主题的食品安全经济学。经过十多年的政策改革与食品产业结构调整,形成了以风险分析理论和可追溯体系理论为主导的食品安全经济理论。在这两个主导理论的框架下,经济学者们的积极探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消费者健康与福利、产业链的追溯体系与认证制度、农田到餐桌的风险分析、国际贸易的透明度等方面。近年来,结合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协同研究成为主流,主要内容体现在风险交流,履历追溯的指标体系开发,农田到餐桌的风险评价与经济分析结合,国际贸易的前期风险管理等方面。

2009年已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充分说明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我国食品安全经济学刚刚起步,且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只是政府的责任,更是科学研究者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应该在努力吸收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经济理论的同时掌握并创新其研究方法,推动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进程。

【参考文献】

[1] 松本洋一等:食品安全经济学[M].日本经济评论社,2007.

[2] 冈本嘉六: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的安全性与国际标准[J].日兽会志,1999(52).

食品经济与管理篇(8)

关键词:食品安全 问题 法律研究

一、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一)食品安全问题会影响社会稳定。

21世纪以来,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每年都有发生,“例如:非典、奶粉事件、苏丹红等等,事件的发生引起了人们对食品消费安全的一次又一次恐慌。”①食品安全问题不仅造成了群众的心理压力加大,也会激发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者和国家机关、生产企业之间矛盾的尖锐,从而会严重影的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由此可见,食品安全问题无疑会影响到到社会的稳定。

(二)食品安全问题会影响人民的生命健康。

根据卫生部的统计数据表明,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近几年呈上升的趋势。因食品安全问题中毒和死亡的人数也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从目前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每年因食物中毒报告例数约为 2~4 万人,而据专家估计这个数字还不足实际发生数的 1/10。”②曾经在欧洲蔓延的疯牛病也致使上百人死亡,使欧洲的消费者产生了食品信任危机,食品安全问题严重的危害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三)食品安全问题影响对外贸易。

世界经济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TBT)协定规定“在涉及国家安全问题、防止欺骗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情况下,允许各成员方实施与国际标准、原则或建议不尽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③近年来,从我国出口的食品多次被进口国退货,其原因大多是因为食品安全问题。扣留和退货不仅会导致我国的对外贸易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使我国在食品出口方面丧失了良好的信誉。

(四)食品安全给企业乃至行业带来严重影响。

安全的食品不仅会造福百姓,也会使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树立良好的信誉,得到可持续发展。所以食品安全问题一旦发生,会给经营企业带来非常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企业的亏损倒闭或破产。“欧洲牛肉消费市场曾因疯牛病带来严重创伤,许多企业因此而一蹶不振或者破产,因为焚烧动物下脚料也支付了近 25.8 亿美元,一度导致牛肉市场在欧洲的一蹶不振。”④我国的情况也相类似,仅销毁“瘦肉精”猪肉和劣质奶粉就造成了几千万元的损失。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

(一) 基础设施的薄弱。

食品安全监测技术的相对滞后,食品检测的设备相对不足,导致检测力量远远跟不上检测的需求。另外,食品市场本来就是一个十分庞大的消费市场,涉及的种类品种非常繁多,仅仅依靠个别的部门实行例行抽查,很难全面控制并确保当前市场的所有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合格。虽然社会举报、投诉是信息来源的一种途径,但是当前关乎食品类的举报和投诉比较少见,况且所举报、投诉和反映的问题大多数已经酿成了后果、造成了危害,只能秋后算账,难以做到事前控制和把关。

(二) 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的淡薄。

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 ,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守法成本太高,违法成本低,也就是说处罚力度太轻。“导致风险与收益不成正比,那么一些食品生产企业、不法商贩和部分从业者在高利润的引诱下,唯利是图、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制造食品的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料甚至会添加有毒有害物质。”⑤为谋取暴利而置人民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引发了 一次又一次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悲剧。

(三) 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

在工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生活节奏不断加快、食品行业越来越发达的同时,“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总体化水平却偏低,部分的标准之间甚至存在交叉并互相矛盾”⑥同时标准的前期研究在学术界也是比较薄弱的,实施的状况也不是很乐观,甚至连最基本的强制性的标准都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另外,虽然我国相继出台并颁发了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但仍不够健全,存在许多不足和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为执法依据不充足、执法主体不明确,法律责任承担不力,甚至出现法律监管的空白点。

(四)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尤其在广大的农村,由于群众识别假冒假劣食品的能力较低,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事件,消费者一方面存在麻痹思想 ,对有些危害性估计不足。另一方面又受生活条件等方面因素的制约 ,持着听之任之的态度。另外 ,由于经济、文化知识等方面的原因,不少人购买食品时大多只看价钱 ,一味要求价廉而忽视物美 ,一些价低质次的食品却很畅销 ,甚至成为部分儿童手中的美味。 缺乏正确的消费观念,维权意识薄弱。

三、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对策

(一) 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法。

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的人民的身体健康甚至会危及到人们的生命,如此严重的后果,法律有太大的必要给予其严厉的惩罚,而且处罚力度应当大于对危害财产权利行为的处罚。“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着实不容乐观,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那么提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很有必要从而加重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使其得不偿失。”⑦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也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各部门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于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和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旦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必须问责,让那些没有认真履行执法责任的工作人员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建立危机预警系统和处理体系。

在现代社会食品安全危机已经成为了公众有目共睹的危机形态。“它不仅涉及公共卫生领域的危机问题,还关乎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稳定等领域的危机问题。”⑧食品危机是可能或者已经给公众的生命、身体甚至心理健康造成重大损失并产生影响,并严重危及社会正常秩序,成为了名副其实的社会不和谐因素。“食品安全事件按损害程度一般情况下可以分为一般、较重、重大和特大四类,所以依据危机事件的界定特点,重大和特大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危机事件。”⑨

(三)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意识。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较差,卫生安全观点也相对落后。因此我国在建设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过程中,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群众的教育宣传的作用不容小视。

对群众加强宣传教育的目的是要在全社会营造食品安全氛围的基础上,突出实用性,来达到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认识水平的目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不是能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和任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与教育需要采用多种途径。例如:可以通过媒体向公众定时、及时的关于食品安全的信息,也可以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或者“食品安全宣传月”⑩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相关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识、介绍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曝光违法违规生产和加工食品的企业。可以走进社区,深入百姓,向居民群众分发食品安全的小册子,介绍一些食品安全的常识。

(四)发挥舆论与群众的监督作用。

舆论和群众在食品安全监管的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所以加强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作用。现代社会,舆论的监督在各个领域都发挥着重大作用。群众是最直接的消费者,安全食品造福人民,问题食品会给人民带来伤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群众的监督是最真实的监督力量。因此只有让舆论和群众发挥积极的作用,运用各自不同的方式和手段,从不同的角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揭露和批判,才能确保食品的安全,问题食品的减少。

要努力营造一个宽松的舆论环境,鼓励相关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手段积极的对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宣传,同时也要对那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食品企业进行曝光,。在对问题食品和企业曝光和监督的同时,也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进行了监督,真正的发挥了舆论的监督作用。同时,也应该加大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督查督办和惩处力度,建立和落实回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总之,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利益,也关乎食品行业的信誉和经济利益,更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和谐与稳定。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和立法尤为重要,食品安全应该全民行动,为我们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负起责任。(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 叶永茂.关于建立中国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的构想.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2,(4):4~ 5

[2] 张永建,刘宁,杨建华.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05,(2):14~20

[3] 周德翼,杨海娟.食物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与政府监管机制.中国农村经济,2002,(6)

[4] Antle,J. M. Choice and Efficiency in Food Safety Policy,Washington DC:The AEI Press,1995

[5] 徐晓新.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因、对策.农业经济问题,2002,(10):45~48

[6] 杨辉.国外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对中国的启示.口岸卫生控制,2006,11(6):7~11

[7] 王悦.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模式与制度体系研究[硕士学位论文] .武汉: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2007

[8] 夏英,宋伯生.食品安全保障:从质量标准体系到供应链综合管理.农业经济管理,2001,(11):59~62

[9] 陆勤丰.保障中国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管理体系构建.粮食科技与经济,2002,(3):40~41

[10] 侯刚.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现状.经济论坛,2004,(9):109~110

注解

① 叶永茂.关于建立中国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的构想.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2,(4):4~ 5

② 张永建,刘宁,杨建华.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05,(2):14~20

③ 周德翼,杨海娟.食物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与政府监管机制.中国农村经济,2002,(6)

④ Antle,J. M. Choice and Efficiency in Food Safety Policy,Washington DC:The AEI Press,1995

⑤ 徐晓新.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因、对策.农业经济问题,2002,(10):45~48

⑥ 杨辉.国外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对中国的启示.口岸卫生控制,2006,11(6):7~11

⑦ 王悦.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模式与制度体系研究[硕士学位论文] .武汉: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2007

食品经济与管理篇(9)

1、何为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1]

何为食品召回?食品召回指的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食品召回制度是顺应食品安全和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应然要求建立的,它通过抑制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并通过制度向消费者作出质量承诺,消除由于消费者的信息恐慌,最终实现市场稳定。

2、食品召回制度的科学合理性。

新的《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监管机构,建立了多方位的监察体系。《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依据本法规定,我国拥有食品安全与卫生的检查管理权仅“责令召回”这一项制裁处罚,就有质检部门、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多部门的同时行使一项制裁处罚权的现象不可避免的会导致我国监管体系的分割,极大地折扣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食品召回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最终令民众的身体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胁。

笔者建议将法条中的“可以”改为“应当”,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大食品安全与卫生的监查力度;明确执法部门,将原来的多个部门改为由一个部门全面负责,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食品召回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从而做到权责清晰。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责令企业召同不安全食品,那么就应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处罚制裁。[2]这样不仅有利于国家对食品行业的安全问题的信息收集工作的开展,而且对于中央加强对食品问题的监管,提高政府公信力,维护法律的权威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制度设计与经济法价值体现。

美国法学家庞德说:“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近代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基本价值包括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下面我们从经济法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方面探讨食品召回制度:

1、秩序方面。

经济法中的秩序是指在经济领域和生活领域里的秩序,其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的运行,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在经济法秩序下,个体利益与社会、团体利益是相辅相成的:个体在社会中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权利,但是个体的自由和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无限度的,它受到社会的必要限制,个体的自由不得妨害和损害他人和其他公众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

法律的目的在于保证社会的稳定。判断一部法律是否为良法,关键在于是否能够维护社会稳定,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通过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并向消费者作出质量承诺,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市场效率,而且增强了消费者对市场、政府的信任度。

2、效率方面。

这里的经济效率主要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法的效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分配,最终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最终达到提高社会总体经济效率的目标。具体来说,经济法的效率的目的是促进个体、团体与社会总体效率的平衡,并对于那些损害社会总体效率的个体和团体,给予必要的限制和处罚以保护总体效率。具体到食品召回制度上,政府要从社会整体需要出发,对那些危害到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食品采取召回的措施,打击不法厂商企业,以提高全社会的总体效率,而不应该仅仅是为了社会经济增长而放纵那些不法企业。

3、公平与正义方面。

正义是一个抽象概念,经济法的正义体现在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上。所谓公平,是指我们经济生活的公平,且倾向于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需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经济法中强调的公平,上升到社会价值层次也就是经济法正义的体现。

食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通过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对不实施召回的企业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则追究其企业法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视每一个生产经营环节,以起到对企业产生威慑作用,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综上,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我们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适时地调整,肯定一些好的新制度的引入,通过该项制度起到法律上的威慑作用,最终达到我们所倡导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

三、结论与建议。

自我国经济市场化以来,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的生活。尤其近几年,每出现一食品安全事件,都会刺激人们敏感的神经。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食品召回制度让那些存在问题的企业和产品失去市场,对于增强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社会责任,唤起他们的社会良知,提高企业声誉和品牌信誉有着重要作用。食品召回制度的制定无疑是我国食品安全建设的重大进步,既是现阶段食品安全保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有效地重塑了中国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作者简介:杨娇,女,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

食品经济与管理篇(10)

现在,人们的生活方式正随着日均收入的不断提高,发生着巨大变化,正从以往的“吃饱”向着选择绿色食品转变。当经济增长方式在转型的过程中,群众们受益良多。可随之而来的,还有食品的安全隐患问题。归根到底,食品的安全问题还是因为食品的生产质量不过关,而食品质量就涉及到了整个社会,关系到民生问题,这和人民群众的身理健康和心理健康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所以,食品安全的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的重视。但即便是这样,在我国食品研究领域上,主要还是针对我国食品的现状、贸易问题等宏观的角度去研究,缺少食品安全对经济发展影响的研究。

一、产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

(一)产生重大食品事故的原因

不论是从市场因素还是人为因素上看,很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产生都不是偶然的,它是在整个市场经济转型中的一个必然产物,它主要包括了社会根源以及经济根源的因素在里面。不管是从生产源头还是生产加工的过程中,都存在着食品的安全问题。从电视上经常曝光的有毒食品、劣质食品案件中可以看出,很多生产商和经营商明明知道那是劣质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吃了之后会给消费者带来伤害,但却依然生产销售。

(二)食品的生产加工管理不严

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和经营环节中,还有很大一部分漏洞存在,有些商家和经营者有机可乘,生产行为和经营行为不规范,再加上受利益的驱动,很多商家利用政策和制度中的漏洞,发家致富。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其管理不严格,打击力度不够,都是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的原因之一。在打击制假、造假食品行为中,涉及到了很多部门,例如技术监督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等。可是在实际打击制假、造假食品行为中,无论是在生产环节还是在食品运输流通环节,都存在管理不严、打击力不够等现象。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力量薄弱、经费不足,另一方面是因为有关部门各自为政、缺乏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的原因。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特征

(一)在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对食品源头的控制不足

食品行业中,其涉及面相对较广,主要涉及到农业领域,在农药与化肥的使用中,缺乏管制,使一些有毒有害的物质渗入到食品中,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影响。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不能缺少的农产品,例如水果、蔬菜等,这些对食品加工而言,都是上好的食品加工材料,如果对其没有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使有害物质渗入到里面,就会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有些家禽、家畜、水产品的体内,还保留了大量抗生素、激素等有害物质,有些养殖业没有对这些进行控制和管理,导致药物本身的副作用和耐药细菌不断增长,增加了潜在的安全隐患;对于一些粮食作物而言,重金属的含量严重超标,这主要是因为水质和土质受到污染,使粮作物中重金属蓄积,这些都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有极大危害。

(二)对于不同地区和单位,食品流通管理不严

在一些偏远的地方,那些无证经营、非法加工的黑作坊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在我国的农村等偏远地区,极为缺乏卫生意识,食品的生产单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经营标准;对于农贸市场而言,农贸市场中的环境卫生极差,很容易造成病毒病菌的传播,比如装食品的容器以及塑料袋不达标、农贸市场管理不严、食品少标签、食品标签上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三)食品加工和制作中会出现质量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食品添加剂的滥用上,在整个食品的加工过程中,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制造食品时使用劣质原料,和食品新技术的不断研发,都没有得到相关证明,基于以上所述的种种问题,食品的安全问题应该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食品安全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通过调查和分析得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经济和社会两方面原因:食品安全面临着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我国食品的生产水平较低;食品消费水平不高;群众对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等。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管是食品生产企业,还是各个执法部门和社会舆论,要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要从意识上认清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和危害性,竭尽全力坚决打击和整顿不法行为;其次,要意识到在打击过程中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头脑中必须树立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特别是针对那些大型食品加工生产商,所背负的责任也就更加重大,必须要从食品原材料的源头抓起,从每一个环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食品的安全不仅会给一个企业和行业带来重大打击,更会对一个品牌和企业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甚至还会直接影响到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安定和稳定。怎样才能处理好食品安全给经济发展的影响呢?首先就要找到问题的所在之处。

四、结语

食品的安全问题不单单只是经济发展中的问题,更是整个社会问题。必须要在食品生产环节上加大治理力度;在食品的生产、制造领域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在食品的流通环节中,要不断规范经营秩序,加强监管力度,对于那些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严查;加强社会和食品安全宣传的监督,不断探索和研究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必须要在短时间内,使食品的生产以及经营能达到良好运转,对于那些违法生产、制造、加工的假冒伪劣食品以及各种犯罪活动要得到有效遏制。只有让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大幅度减小、减少,才可以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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