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一体化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15 17:20:45

社会治理一体化

社会治理一体化篇(1)

二、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由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率先提出,后经意大利共产党领导人安东尼奥?葛兰西和德国思想家尤尔根?哈贝马斯等学者发展而来。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源于黑格尔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它建立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相分离基础上。马克思从“二分法”的视角出发,将社会分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他认为市民社会是一切私人的利益关系、生产关系、经济结构、私人物质交换形式及其交换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组织的总和。政治社会则是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是市民社会的具体体现,市民社会的组织形态决定着政治社会的组织和运动形式。用马克思自己的话语来说:“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的整个商业生活和社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尽管另一方面它对外仍必须作为民族起作用,对内仍必须组成为国家。……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这从根本上说明了马克思与黑格尔关于国家绝对控制市民社会论点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社会,即“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 [2]

葛兰西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点。在葛兰西那里,市民社会依然是政治社会的基础,从意识形态的角度看,市民社会是一个潜在历史行动的领域,但它不属于结构,而是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3]与马克思最大的不同是,葛兰西更加重视知识分子在社会中的作用,使得市民社会具有了文化意义。由此,他认为:“国家=市民社会+政治社会”,[4]而不是马克思关于国家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总和的论断。国家或政治社会则是由那些行使统治权的一系列公共机构(如政府、法庭和军队等)构成。

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深受马克思和葛兰西市民社会观点的影响,整体来看,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的形成经历了“二分”阶段向“三分”阶段的过渡。在二分阶段,哈贝马斯认为整个社会结构依然由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构成。市民社会是社会结构中与公共权力相分离,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部分。从经济和文化两个角度来看,这一私人自治领域又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以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经济领域,包括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及其控制机制;二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公共领域,它主要意指社会文化生活领域。”[5]在三分阶段,哈贝马斯眼里的市民社会仅仅只有文化含义了,“它不再包括控制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的经济领域。……‘市民社会’的核心机制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这样的组织包括交汇、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了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它组织等。”[6]可见,“哈贝马斯更加侧重于市民社会的组织和文化意义,进一步明确地将当代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划分为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和市民社会三个系统。”[7]

从马克思到葛兰西,再到哈贝马斯,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正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逐渐成熟。这一治理理论对中国在经济社会转型和社会形态多元化的阶段背景下,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理模式有着重要的启示。

三、中国社会治理的发展趋势:“三位一体”模式

社会治理改革理应是与经济社会转型同步的。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市民社会不断生长,多质态的现象愈发明显,中国党中央领导人审时度势,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指导,并借鉴西方社会相关治理理论,沿着“从一元治理到多元治理、从集权到分权、从人治到法治、从管制政府到服务政府、从党内民主到社会民主”的方向,不断展开社会领域的治理变革,已取得了诸如“参与式治理”等一系列的成效。强化了中心-边缘的治理模式,使政府作为社会治理唯一主体的现象更加隐蔽。同时,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表明社会系统是由政治、经济和市民三大子系统构成的,新的社会治理模式应该体现政治、经济和市民平等主体性的结合。因而,在中国社会多质态化、多元治理主体并存的现实背景以及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背景下,“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治理模式应当被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和市民社会“三位一体”的社会治理模式所替代。“三位一体”的社会治理模式是由政府、微观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多个治理主体,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以平等地沟通、协商、信任为基本原则,针对各类别的社会事务共同合作开展多层次网络治理活动的一种模式。“三位一体”的社会治理模式具有明显的多元性、多层性和区域性等特征。

四、中国“三位一体”社会治理模式的政策选择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和全球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中国的社会形态正悄然变迁,社会生长凸显多质态特征,传统的党政一体化治理模式不在适应多元化的社会质态,社会风险逐渐加大。中国将改革之手伸向社会治理领域,着力厘清政府、企业与社会的边界,积极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位一体”合作式社会治理模式已成必然趋势。本研究认为,有以下五条政策路径可供参选。

一是,深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在“三位一体”社会治理模式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引导、规范、监督和支持,这就要求变革政府传统的管制方式,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向“小政府、强政府”迈进。为此,一要积极贯彻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促进各级政府工作人员树立牢固的服务观念;二要大力推行简政放权式行政改革,敢于将原本属于社会的权力予以让渡,把政府从繁重的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三要在让渡权力和缩短行政层级的同时,政府须通过良好的法制管理社会秩序,尤其是涉及民生的公共领域。

二是,不断提升社会自治能力。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之间的平衡要求社会在政府放权的同时,也要不断生长壮大,强化社会自我治理的能力。因而,我们首当其冲的是要理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其次是要加大对非政府、非盈利组织的财政支持力度,缓解社会组织的资金压力,同时应鼓励社会组织自筹资金,实现政府与社会协同提高社会组织的生命力;再次是要重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社会组织运营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效率;最后是鼓励同性质或同类别的社会组织进行联合,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对分散的社会组织进行规范、支持、管理和引导,提高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社会治理一体化篇(2)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6 ― 0028 ― 02

政治是对社会整体的有组织进行管理的权力活动,国家政治是目前人类社会的主要政治表现形式,仅就国家政治而言,它与国民的关系极为密切。国家政治代表国家整体利益,国家整体利益由国民个体利益组成。整体利益具有超前性和广泛性,个体利益具有现实性和具体性。国家整体利益与国民个体利益的统一需具备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政治思想、政治制度、行政施策能够充分保障国民个体利益的实现;一是国民个体对现行政治思想、政治制度、行政施策的高度认知能够促进国家整体利益的健康发展。创造这两个必要条件是国家政治正常运行的前提,通俗而言,就是实现政治与国民的融合,从理论角度讲,就是科学推进政治社会化。当今正逢网络信息化时代,世界政治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接民百姓,政治社会化的内容也随之更为丰富,因此科学推进政治社会化应得到国家政治即政党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政治社会化的内涵

社会化是一个人由自然人变为社会人的过程。美国著名的社会学教授戴维・波普诺认为:“社会化是一个人获得个性和学习社会或群体的各种习惯的过程”,我国学者普遍强调社会化是通过个体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实现的。政治社会化是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个人逐步学习接受现有政治制度、规范、形成政治态度和政治信念并决定努力维护现有政治制度的过程。阿尔蒙德认为:“政治社会化是政治文化形成、维持和改变的过程”。“每个政治体系都有某些执行政治社会功能的结构,它们影响政治态度,灌输政治价值观念,把政治技能传授给公民和精英人物”。我认为政治社会化就是政治体系通过政治文化的传播,引导社会个体政治心理、规范社会个体政治行为、塑造社会个体政治人格的过程。

政治社会化的程度关系着国家政治的稳定与巩固,甚至关乎占统治地位的政治集团的存亡。人们的政治行为产生于人们的政治心理,政治心理由政治信仰和政治价值观念构成。对于一个政治制度来说,没有人们对它的信任和支持,政府就没有权威,法律就无人服从,税收就无人缴纳,政治就不稳定。而对于一个政治集团来说,没有人们对它的信任和支持,纲领就无法实现,领袖就无人追随,它组织的政治活动就无人参加,甚至会遭到社会成员的反抗。因此政治社会化是政治体系运行的基础,也政治体系实现政治社会功能的关键环节。

二、政治社会化的功能解析

政治社会化是政治教化与个体政治内化的互动,二者互动才能保持政治文化的活力。政治教化是指特定的政治体系将自己的政治要素通过不同的传播方式向社会辐射以影响社会个体,并形成特定政治文化的过程。统治集团是政治文化的引领者和传播者,也是政治文化最坚定的捍卫者。

政治教化伴随着政治而产生,任何政治集团在争取、建立和巩固其社会统治地位的过程中都离不开它。政治教化的作用形式在社会制度质变与量变的不同阶段是有所区别的。社会制度质变过程中,政治理论、思想及观念被社会成员认知的程度是十分重要的,凡是要一个政权,总是要向社会宣传和揭露旧制度的腐朽和不合理性,颂扬新政治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同样,面临将被的统治者则极力为其统治加以辩护,贬斥新的制度,这仍然凭借其政治教化来完成,必要时甚至采取武力镇压以支持其政治教化。在社会制度相对稳定即量变过程中,由于特定政治体系掌握国家政权,具备完善的政治教化系统,该系统的运转使社会成员潜移默化地接受其政治思想、政治制度,形成特定的政治文化,并自觉参与和推动特定政治文化的发展。

(一)政治教化的功能

政治教化的作用通过自身的功能来完成,它的功能分四个基本方面:

1.灌输功能:政治教化将政治集团的政治主张、政治思想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不断向国民加以宣传,造成社会舆论和一定的政治文化氛围以影响人们的政治认知、政治情感,使国民从思想、情感和行为上向特定的政治倾斜,奠定特定的政治文化的社会基础。

2.转化功能:通过政治教化,使国民认识到旧政治思想及制度的腐朽性,明确新的政治思想及制度的合理性,从而放弃旧的政治观念而接受新的政治信仰,确立特定政治文化的主导地位。

3.调节功能:政治教化能够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谐的社会利益关系,维护杜会的政治稳定。一方面,调节政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关系,增强政治集团的统治力;另一方面,调节政治集团与国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增强国民的凝聚力,维护特定政治文化的正统地位。

4.激励功能:政治教化利用一定的物质和精神诱因调动社会成员对特定政治的热情和积极性,树立各种典型,同时削除各种消极因素,推动特定政治文化的健康发展。

(二)政治内化的功能

政治内化是指社会个体将政治教化的内容加以接受、吸收并内化为个体政治素质的过程。社会个体是政治文化的受众和载体,也是政治文化发展的动力源泉。

个体政治内化是对政治教化的呼应,社会个体面对全面深入而持久地政治教化,通过接触、接受、吸收并内化为自身的政治素质,完成教化与内化的对接。政治内化的功能是形成社会个体的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集中表现为社会个体的政治心理、政治行为和政治人格三个方面。

1.政治心理:社会个体在政治内化过程中对所有社会政治要素形成的一种稳定的心理反映,表现为人们对政治认知、政治情感、政治价值观。

政治认知是对特定政治体系实际给予社会成员的政治权利和义务的主观反映。政治情感是政治认知的延伸出来的情感倾向性。政治价值观是公民评价特定政治体系是否科学的价值取向,政治价值观的形成是社会个体认识权力本质的过程,是政治心理成熟的标志。

2.政治行为:政治行为是指人们在政治生活中的具体的活动表现,如行政、立法、司法、决策、投票、选举、集会、结社、演讲、罢工、示威、游行甚至武装斗争等。特定政治引导社会个体的政治心理成熟化,目的在于要求社会成员实施理性的政治行为。

3.政治人格:政治人格是指个体的政治心理与政治行为一致性的外在表现。健全的政治人格是成熟的政治心理与理性的政治行为的统一。

通过政治内化,形成社会个体的政治心理、政治行为、政治人格,政治内化的程度决定社会成员的政治素质的水平。

三、政治社会化的属性解析

政治社会化是政治与个人的互动的过程,政治教化与个体政治内化是该过程的两个环节,前一环节由政治体系驱动,后一环节由社会个体自主运作,政治文化紧密衔接两个环节并形成互动,这就是政治社会化的运行。

(一)政治教化的排他性

特定的政治不希望有来自于社会个体的反对或排斥,也不愿意社会个体接受其它不同类别的政治文化。特定的政治生成特定的政治教化,特定的政治教化以维护特定政治和特定的政治文化为己任,特定政治教化的这种维护特定政治文化的属性我们称之为排它性。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新的政治体系未确立统治地位之前,要向国民表明它至少是代表大多数国民利益的,确立统治地位后,要将自己变为国家利益的唯一代表。国家利益的构成是多层面的,但国家的安全利益、统治集团和先进生产力的代表的利益总是突出和优先的,这些利益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所以政治教化也必然具有排它性。

其次,任何取得统治地位的政治体系所依赖的政治思想都具备一定的系统性和独立性。政治教化的目的是将特定的政治思想灌输给国民,形成政治文化,该政治文化的界限取决于特定政治思想的系统性和独立性,这种系统性和独立性强化了特定政治教化的排它性。

再次,特定政治确立统治地位是由具体的国情决定的,生产力水平、传统的政治文化就是国情。其政治理想不得脱离生产力水平,其政治文化不得与传统政治文化格格不入,特定政治必须从中找到自身的合理性并不断加以强化,否则其统治就不能延续下去,其客观合理性越强,其排他性就越明显,那么政治教化的排他性也就随之增强了。总之,特定政治教化的本质属性是排它性。

特定政治教化的排它性是为其政治体系的独立的,独立性的存在要依赖于特定政治的合理性即政治科学化的水平,政治体系是否合理是否科学又要看它传播的政治文化是否是进步的。人类政治发展的历史表明,进步的政治文化是人类共同创造出来,是多元政治文化交互作用相互借鉴的成果。因为只有多元政治文化才能包容特定政治文化的排他性,消除特定政治文化的科学局限性,帮助政治体系全面科学地认识权力的本质,把握政治运行的规律,也是推进政治科学化的唯一选择。

社会治理一体化篇(3)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3-0086-0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而治理理论的发展大致经历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公共治理”三个不同的阶段,其内涵的演变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紧密相连。因此,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来探讨国家与社会治理,对于全面深化我国改革、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不同阶段治理理论的内涵与特征

(一)政府治理

政府治理理论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其产生与“强国家―弱社会”的政社模式相关。理解政府治理的内涵与特征时,应注重体现国家主导。

政府治理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是指政府行政系统作为治理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其治理对象和基本内容包括政府对自身的治理,政府对市场及对社会实施的公共管理活动[1]。而在我国,政府治理则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国家行政体制基于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公共利益。

政府治理的特征主要体现为:一是政府主导。政府在治理体系中扮演着绝对核心与领导的角色。二是主体单一。由于国家覆盖社会,政府几乎成为唯一的政治行为主体,掌握绝对的治理话语权。三是体制僵化。政府治理的体制模式是自上而下的、垂直的、单向的,政府集治理权责于一身。

(二)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是治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和发展得益于自由主义的盛行和公民社会的崛起。洛克曾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指出自由主义者奉行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社会治理对应“强国家―强社会”的模式,社会力量迅速兴起并参与到治理过程中。

社会治理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基础之上,以公民和社会组织为主体,在自治的层面上直接或间接参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以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中共十报告指出,“我国的社会治理是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总体格局下运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2]

社会治理的特征:其一,强调过程。社会治理中,公民和社会组织注重治理的过程参与,同时治理也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其二,治理主体多元化。社会治理模式下,治理主体涵盖了政府、公民和社会组织,治理主体的外延扩大。其二,治理方式柔化。社会治理注重以人为本,治理主体之间实现了公共权力和社会组织、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三)公共治理

公共治理或称协同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公共治理可以说是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有机融合。相比于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公共治理的内涵更为丰富,外延更为广泛。它是指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组成组织网络,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并共同承担责任的治理形式。公共治理的特征体现为:其一,从服务供给看,这是一种多元主体参与的伙伴关系;其二,从目标上看,公共治理注重结果和顾客导向;其三,从手段上看,公共治理强调充分利用契约与市场。

二、创新社会治理的现实误区

治理理论是一种关于政府与公民共治的价值追求,其诞生与发展就是一个不断实现理论创新的过程。当今,行政职能的扩展、不良行政现象的增加都要求进一步加快公共行政管理和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的现代化,创新治理迫在眉睫。然而,以社会治理为例,其在创新治理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误区。

(一)理念误区

创新社会治理,构建社会治理体系需要建立在维护群众利益和实现群众权利的价值理性之上。“传统思想与现代社会文明观念融合的志愿精神是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的价值基础。”[3]当前,创新社会治理的理念误区主要体现在:“地方政府把‘维稳’作为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核心价值诉求,过度强调政府在“维稳”中的社会风险控制责任,各级官员把社会治理中的主要精力和资源都用于群体性冲突事件的管、控、防上”[4],没有将社会治理的实质要求落到实处。

(二)主体误区

社会治理以现代公民社会理论、权利治理理论和权力政治理论为其根本理论基础,强调社会组织乃至公民是公共管理的主体。然而在现实情况下,党政包揽通常代替了多元参与,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保障。

以李连杰“壹基金计划”为例,作为国内第一家民间公募基金会,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很好地发挥了公益服务的作用,极大地扫除了政府救灾的盲区地带。但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壹基金并不是治理主体,其只能挂靠在“中国红十字总会”下,作为一个子项目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调查显示,在汶川地震救灾募捐过程中,壹基金前期募捐所得的近5 000万资金中,基金会可调配使用的资金不足200万,其余资金全部上交中国红十字总会统一调配。

(三)制度误区

当前,创新社会治理举措大多属于短期化、即兴式,尚未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加以规范和确定。同时,高层也没有着手进行顶层的制度设计。这种缺乏从战略高度出发的创新,无法满足日益增多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需求。创新社会治理需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制度化规范和引导,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纳入到法制轨道上来。

三、创新社会治理的理论对策

创新社会治理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为实现这个超大规模的战略工程,我们需要牢牢把握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个根本要求,始终坚持社会治理创新的正确方向,坚决破除各种不合时宜的旧观念、旧思想的束缚,及时总结地方政府实施创新治理的错误所在,从而走出创新治理的误区。

(一)理念创新,实现社会治理理论中国化

首先,进一步加快社会治理的理念创新,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维护公民权利作为创新社会治理的价值理念。其次,构建公民权利保障体系,畅通公民维权渠道。最后,通过深入研究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理论成果,消化吸收治理理论的核心精髓。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现实需要,实现社会治理理论的中国化。

(二)主体创新,实现社会治理主体明晰化

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需要加快社会治理主体创新。治理主体应该涵盖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首先,努力打造“三位一体”的社会治理主体模式,通过制度规范,设计各治理主体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其次,通过政府权力下放,赋予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社会治理中弥补政府失灵、扫除政府社会治理盲区的权利。最后,通过法律法规确认的形式,突出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三)制度创新,实现社会治理制度规范化

制度创新是完善社会治理的关键,是实现社会治理规范化和法治化的重要之举。首先,加强制度的顶层设计,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完善社会组织成立和准入机制建设,提高社会组织的质量;其次,加快社会协同治理平台建设,为社会治理主体提供协商与合作的平台,以协同治理取代党政包揽;再次,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监管力度,以业务指导取代行政指令;最后,完善社会组织管理的行为规范体系建设,提升政府依法行政水平,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构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道德规范和诚信体系为基础、公民权利保障为重点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

四、结语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提升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从国家和社会关系视角出发,梳理不同阶段治理理论的内涵与特征,分析创新社会治理的现实误区并提出理论对策则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现阶段,理念误区、主体误区和制度误区仍是阻碍我国实现社会治理的三座大山。因此,必须加快理论创新,实现社会治理理论的中国化;推进主体创新,实现社会治理主体明晰化;完善制度创新,实现社会治理制度规范化。新时期,在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导下,在以为核心的党中央、国务院的引领下,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借改革东方劲吹之势,通过创新公共治理,进一步增进社会和谐因素,一定可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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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晓萍.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14(2):24-28.

[5]张国庆.公共行政学:第3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6]张康之.论主体多元条件下的社会治理[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2):2-13.

[7]张成福.公共利益与公共治理[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2):95-103.

社会治理一体化篇(4)

一、社会治理涵义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更好的实现“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我党不断地做出重要的战略部署,牢牢地把握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宏伟目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是其中的一项关键的战略部署,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是实现这一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鉴于此,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可见一斑。“社会治理”是由“社会管理”蜕变而来,可谓是华丽的转身。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可是其涵义的深刻性和内容的丰富性更上一层楼。社会管理的特点是强调政府自上而下的管控和掌舵,相对而言,社会治理的突出特点是以下几个层面:其一,社会治理更加突出各级党委和政府主导下的多元社会主体的共同参与和良性互动;其二,社会治理更加突出民主与法治精神在治理实际过程中的应用;其三,社会治理更加突出从源头治理,既治标又治本。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质的飞跃,意味着正由传统的社会治理体制向符合时展要求的现代社会治理体制蜕变,同时也体现出我党为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的英明举措和理性选择,这更是我们党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理念同中国的具体发展实际相结合的伟大结晶。

二、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基本思路

(一)社会治理理念创新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效的社会治理需要正确科学的社会治理理念作为理论支撑。坚持以人为本是重中之重,将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深植于社会治理主体之中,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社会治理的根本动机和出发点就是为了更好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更好的贯彻和落实我党的宗旨和原则。

鉴于此,我们既要增强对于人民群众物质和精神双重需求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又要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质量,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的关键性举措,将社会生产能力的提升作为重要内容。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务必关切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公民的社会需求导向,使改革的成果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社会治理主体创新

社会治理主体作为实施治理行为的能动力量,在社会治理过程之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社会治理的基本格局是由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构建的,可见社会治理主体的重要性和关键性。新的治理格局的突出特点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在坚持各级党委和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同时注重公众参与和社会协同,关注其治理主体中的密切关系。在优化社会治理基本格局的过程中,党委和政府占据主导地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处于辅助地位,各种治理主体同时调动。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体现出合作共治的特点,是一个飞跃,标志着社会治理走向现代化,有利于形成良性的互动,提高社会治理的整理力量。

(三)社会治理方式创新

社会治理方式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治理方式体现出治理行为的规律和特点。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是适应社会发展方式得关键举措,有助于提高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要做到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首先要坚持治理的系统化,充分发挥党委纵览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统筹作用,使得政府治理,社会自我调节和居民自治形成良性互动,不可或缺的统一体;其次是要坚持治理法治化,充分发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作用,彰显法治精神对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再次是坚持治理综合化,实现治理手段的多样化,实现行政、法律等多种方式并举;最后要坚持治理的民主化,使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

(四)社会治理体系创新

社会治理体系创新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层面。鉴于此,第一,要扩大公共服务体系的范围,注重社会事业发展的同时,亦要兼顾民生事业的蓬勃发展,最重要的是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基础性的公共服务体系结构,从而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加快推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进程;第二,进一步优化公共安全体系。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方面是食品药品安全和生产安全以及网络安全,这三个方面关乎社会治理的服务主体,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第三,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应急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对于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从降低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

(五)社会治理能力创新

社会治理能力创新是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有力保障,社会治理能力提升包括多个层面,不仅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治理能力的提高,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以及居民的自治能力的提高,只有这样社会治理体系才能够高效有序协调的运转。鉴于此,社会治理能力的创新,第一,要创新干部培训的形式和内容,组建一支强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第二,注重运用高端的科技化手段,在提高自主研发能力的同时,要引进和借鉴西方的先进信息化技术,不断的提升社会治理的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的信息化程度。

三、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关键基点

(一)坚持政府善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提高政府的善治能力,就是要充分发挥各党委和政府领导和主导作用,创新和优化政府治理方式。实现“政府负责”向“政府主导”的华丽转身,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建立现代化政府的主攻方向。政府做到善治,优化政府治理方式,要切实做到加快政府管理创新,进一步推动政职能的转变,倡导建立“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优化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结构,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建设人民满意政府。政府善治能力的提升,政府治理方式的创新,对于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作用重大,意义明显。

(二)坚持合作共治,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作用

做到合作共治,就要充分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作用。现代化社会治理中,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其显著特点。就不能只是依靠政府的单一力量,同时也要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做到合作共治的目的。

因此,首先要做到规范社会组织体系的发展,实施政社分开;其次要做到健全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最后要努力构建开放的共享的社会组织生态系统,营造良好的合作生态。切实做到合作共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对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至关重要。

(三)坚持基层自治,发挥群众参与的基础作用

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关键作用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注重基层自治的在社会治理的作用,就是要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这一举措是社会治理途径的新探索。

鉴于此,其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群众的自治机制,使得政府治理和基层的群众自治形成良好的互动;其二,要不断的提高居民自治和村民自治的水平,顺应社会治理发展的新趋势;其三,完善公民对社会治理参与的制度保障,搭建良好有机的平台。真正做到基层自治,发挥人民群众的基础性作用,有非常有助于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

(四)坚持社会法治,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

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注重法治的作用,发挥法治精神的先进性作用,是社会治理能力提高的重要标志。尤其是各级政府和各级干部务要学会运用法治方法进行治理,学会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社会治理难题,将社会治理完全纳入法治化轨道上来,让法治理念深植于心中。

第一,要做到进一步加快社会各个领域和层面的立法进程,要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等方面的立法力度;第二,要加大对于司法、执法体制的改革,增强法治权威,增强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社会法治,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对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非常关键。

(五)坚持全民德治,发挥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

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要真正做到法治与德治的完美结合,法治与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并举并用。真正做到全民德治,就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核心价值观和价值体系是整个民族和国家的力量之所在,因此要促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就务必要坚持全民德治,充分发挥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

社会治理一体化篇(5)

作者简介:沈 东,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暨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241)

杜玉华,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 200241)

“社会治理”的概念一经提出,便得到政府、学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成为当前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使用的一个高频词汇。然而,仔细分析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治理”概念的使用语境,可以发现,“社会治理”作为一个价值判断,在被实务界和理论界频繁使用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当多的困惑,引发了不少的讨论甚至争议,似乎一时还很难达成共识。这些争议并不是停留在简单的“社会”是作为治理的对象还是主体之上,也不是停留在治理究竟是一种“过程”还是一种“手段”,更不是停留在治理的目标是落在“秩序建构”层面还是“行动策略”层面。因此,无论是作为目标与归属的“社会治理”,还是作为过程与手段的“社会治理”,都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社会治理”的表现形式和实践内涵。本文尝试以价值理念、制度设计以及行动策略为分析框架,从“社会治理”的三维向度出发,着重探讨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实践形式,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社会治理”的丰富内涵与实践特征。

一、突出“价值理念”维度的社会治理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q?。所谓治理(Governance),“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种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r?。“社会治理”的提出,标志着中国社会开始由社会统治时代、社会管理时代逐渐步入到社会治理时代,表征着政府对社会领域的日渐重视,并开始改变过去对“社会”的认识判断,将“社会”作为与政府平等的主体加以看待。

作为一种“价值理念”维度的社会治理,其提出具有深厚的国际国内背景。从世界范围内看,全球化是对当今世界时代特征最具共识性的概括?s?,各类国际问题需要跨国家、跨地区的协同治理,原先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的合作方式难以解决诸如粮食危机、气候变化、环境污染、族群冲突等决定人类前途命运的难题,而“全球风险社会”的形成,则迫切要求构建一个以多元协同治理为特征的全球治理体系。从中国国情看,过去在社会统治和社会管理理念支配下的矛盾解决方法,越来越难以有效地应对快速变化的社会矛盾?t?,突出“价值理念”维度的社会治理,并以此来逐步传导到“制度设计”和“行动策略”维度的社会治理,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因此,突出“价值理念”维度的社会治理,既是与“全球治理”接轨的重要表现,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要求?u?。

社会管理的主体是政府,以政府为中心,实现对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管理。社会治理却是多元主体,除政府外,还要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参与作用,实现多元主体之间的平等互动。也就是说,相比较社会管理,社会治理更加强调主体的多元性、过程的协调性以及结果的包容性?v?。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本身就是党和政府治国理政价值理念的一次重大转变。这种转变不仅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更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全面发育的结果。过去被政治和经济所吸纳的“社会”开始以独立的姿态呈现出来,倒逼政府承认其主体地位,“社会”不再亦步亦趋地跟在经济、政治、文化背后,“社会治理”反而成为当代中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突破口。

“社会治理”的提出,是“社会”子领域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个领域高度重合、深度叠加。在计划经济的捆绑下、高度集中的党政体制束缚下以及传统社会主义文化的熏陶下,社会作为一个与经济、政治、文化相并列的领域发育迟缓,难以取得发展的主动权,并深深受制于经济、政治、文化的制约。也就是说,政府对社会治理理念的认识存在偏差,“在一定程度上把社会治理等同于政府管理”?w?。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政治、文化改革的相继推进,“社会”作为一个独立的子领域逐步得到发展,并在新时期呈现出突飞猛进的发展态势。为了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改变“党政包揽替代协同参与”的管理格局?x?,及时有效回应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类诉求,“社会治理”作为一种不同以往的价值理念正式提出。

从中国改革开放的时序模式来看,其首先发端于经济领域,并表现为政治体制改革逐步跟进、文化体制改革积极配合的改革序列。但是,从实际来看,目前的经济改革已经进入深水期,各项“容易改、可以改、能够改”的经济体制机制改革日趋到位,下一步的经济改革则需要政治、文化、社会、环保等领域的积极跟进,才能发挥最大效益。而当下的政治改革一时还难以达成最广泛的共识,对于“要不要改、谁先改、怎么改”等根本问题没有形成明确的目标方向,可以说政治改革尚没有形成最大范围内的共识;而文化改革尽管能够给社会大众描绘美好的蓝图,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受制于经济和政治的改革,也就是说,没有经济、政治改革的有效配合,文化改革举步维艰;三十多年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污染,再加上群众对环境保护的强烈诉求,生态文明也被摆上了改革议程。但是,与文化改革相似,没有经济、政治改革的先行先试,生态环境保护也是难以落到实处的?y?。因此,相对来说,当前社会领域的改革成为了“五位一体”整体布局的最佳突破口,“社会治理”也顺理成章地成为当下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的源动力。

当然,作为一种价值理念的“社会治理”,不同于“社会的治理”。“社会的治理”指称的是“社会”已经先行存在,政府将“社会”看作铁板一块的整体加以治理,本质是政府的外部治理。而“社会治理”着眼于发挥“社会”的主动性,通过激活“社会”的内在细胞,培育各类社会组织,促进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实现社会的内生性治理。“社会治理创新”是党在治国理政理念升华后对社会建设提出的基本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不仅是要强化对“社会治理”重要性的认识,同时还要将“社会治理”作为一种社会发展的价值理念加以确认,并从根本上告诉人们中国社会领域改革的过程手段、思维方式和理想图景,进而澄清国内外对中国社会发展的种种误解。

也就是说,作为价值理念的“社会治理”,反映的不仅仅是国家对“社会”的认知,而且也表征着“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自我认知,并且在全球化的语境中,“社会治理”还将成为中国改革“封闭、落后、保守”社会形象的有利契机。因为,国家在实现“社会治理”理念更新的同时,还在着力构建一套与之相匹配的制度框架,而制度框架的设计与执行又离不开微观“治理人”的养成。无论是抽象的治理理念,还是具体的治理制度,以至于微观的“治理人”,所折射的都是一个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下来的“社会性”。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理念的提出,所针对的,恰恰就是中国文化中“社会性”的认同困境。“创新社会治理”的首要目标,就是要在整个价值理念层面培育社会大众对“社会性”的认同,并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框架。

二、强化“制度设计”维度的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不仅作为一种价值理念而存在,同时还突出地表现在制度设计层面。所谓制度,是指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而制度设计层面的“社会治理”,是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畅通各类主体参与渠道,在制度上保证多元主体的的各项权利,使“社会治理”的价值理念能够在各项制度设计中体现出来,促使“社会治理”从价值理念走向制度设计。强化制度设计层面的“社会治理”,本质上是保证社会治理的有效实施,从“硬性”和“刚性”层面消除阻碍社会治理的各种因素,将社会治理逐步纳入制度化的轨道???。

强化制度设计层面的“社会治理”???,关键在于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厘清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使政府与社会的互动从“关系本位”走向“规则本位”???。社会管理时代,在处理各种社会问题时,政府不仅可以利用其制度设计者和政策制定者的优势地位作出带有导向性的决策,同时还可以以市场为中间变量,侵蚀社会治理的内在机制,影响社会内在发育。根据《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公布的数据显示,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近14年间,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百人以上的有871起。这些具有以下特征:100-1000人参与的居多,计590起,占67.7% ;2010年、2011年和2012年是高发期,分别发生163起、172起和209起???。在中,大多是即时性和非正式性的,并且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以近年来频发的PX维权事件为例,当经济发展对居民的生活环境构成威胁时,居民自发组织起来,进行抗争。但是,从实际操作层面看,由于社会发育不成熟,其抗争本身就存在诸多问题,并由于缺乏正式的制度规范传导,不能转化为政府行为,民众的“环境保护”之诉求最终还是让步于“经济增长”之目标???。

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不在于缺少参与治理的社会主体,而在于缺少保护社会主体参与治理的制度设计。各类主体不缺少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而缺少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社会治理的前提是发育“社会”,社会发育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而塑造良好的环境则需要硬性的制度设计。需要说明的是,在党中央、国务院“创新社会治理”的强烈要求下,各级地方政府也作出了相应的努力???。比如,2014年上海市委一号课题???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了要在体制机制层面强化“社会治理”,这是中央提出“社会治理”要求以来,地方政府在制度设计层面的一次响应。上海市注重从基层实际出发,予以基层街镇充分的事权,取消了街道招商引资的职能,使基层街道回归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从体制机制上激活了村居自治活力,理顺管理机制,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制度设计层面的“社会治理”,不能仅仅停留在创新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上,根本还在于理顺政府和社会之间的权责关系,厘清二者之间的权责边界,为“社会”的发育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也就是说,制度设计层面的“社会治理”成功与否,不在于文件的颁发与政策的优惠,最根本的还在于现阶段弱小的“社会”能否成长为一个与政府平起平坐的治理主体。“社会治理”不能仅仅停留在政府的话语体系当中,更重要的是能够融入社会,转化为有效的制度安排。

当前中国社会治理制度设计的最大症结在于现行的一元党政领导体制与多元治理诉求之间的张力。十以来,一方面,依据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一元的党政领导体制在不断强化,这种强化不仅体现在作为“延伸触角”的加强党组织领导的“量”上,同时还体现在以“打铁还需自身硬”为特征的“质”上;另一方面,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社会治理”的提出,“社会”作为一个独立的子领域日渐得到重视,以“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为特征的“社会治理”被摆上了议事日程。问题就在于,一元的党政领导体制如何与以“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为表征的“社会治理”相兼容?如何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如何在强化一元党政领导体制的同时,激活多元主体治理的细胞?如果放手壮大多元参与的社会治理主体,是否会削弱一元的党政领导体制?这些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地解答,制度设计层面的“社会治理”就难以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对此,制度设计的困境需要制度创新去解决,而制度创新则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内在实践路径???。创新社会治理需要在现有的一元党政领导体制内进行,坚持现有的一元党政领导体制是为了更好地创新社会治理,二者并不冲突。从制度设计层面创新社会治理的最终目的是解决社会问题、回应社会诉求、推进社会进步。社会治理的目的不是改变现有的领导体制,现有的一元党政领导体制也并非是社会治理的障碍。从根本上说,当下的“创新社会治理”不是“谁领导谁、谁掌权”的问题,而是“谁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更好地回应诉求,更好地推进社会的进步”。从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治理来看,任何一种社会治理模式都存在着与之相匹配的一套政治体制,二者之间都是在不断地调适中推进政治的民主化进程和社会的治理方式创新。任何一方过于弱小或者过于强势,都会给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带来不利。

当中西方社会治理模式在全球化语境下相遇时???,我们不能片面地以西方的社会治理模式为标杆,去指责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缺少什么”、“需要什么”,进而堕入一种“我们缺什么”、“我们要什么”的思维惯性之中。制度设计层面的“社会治理”需要以现实的社会问题为依据,通过各种社会政策的制定来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进而上升为一种制度设计。创新社会治理应当沿着“发现问题――政策制定――制度设计”的实践路径进行,而不是照搬照抄西方的社会治理模式。对西方社会治理模式采取“拿来就用”的态度,实际是颠倒了当代中国创新社会治理的实践路径,即走向了“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解决问题”误区,导致制度设计、政策制定以及解决问题三者之间的错位,出现“张冠李戴”的治理窘境。当代中国创新社会治理必须从中国的实际问题出发,“以有效的制度供给及其执行力来不断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西方的社会治理模式只是中国社会治理的一种参考与借鉴。

三、夯实“行动策略”维度的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不仅体现为一种价值理念和制度设计,在当代中国,社会治理更体现为一种行动策略。这种行动策略表现为政府有效地处理与市场和社会的权责边界,在多元主体的平等参与中,创新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激活社会的内在发展活力,从过去单向度、强制性的社会管理走向多向度、非强制性的社会治理。同时,使政府话语体系中的“社会治理”转变为一种社会的共识性判断,按照制度框架的设计要求,在解决各类社会问题的同时,体现多元、平等、协商的价值理念,进而塑造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政社互动、多元共治、安定有序的社会治理格局。

过去的社会统治,蕴含着一种革命式的思维方式,在行动策略上,表现为一种以国家政权为后盾的暴力压制。社会管理表征的是政府对社会单向度的全权接管,以社会稳定为最高利益,在行动策略上,展现为通过国家意志和行政命令的手段处理社会问题,忽视社会的能动性。而社会治理则突出强调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尊重多元主体的参与权,在行动策略上,表现为一种平等协商???。根据民政部公布的《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60.6万个,比上年增长10.8%;全国共有社会团体31.0万个,比上年增长7.2%;全国共有基金会4117个,比上年增加568个,增长16.0%;全国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29.2万个,比上年增长14.7%???。“社会治理”的提出,不仅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关系认识的深化,同时也反映出党和政府开始以一种全新的行动策略来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过去以暴力压制、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行动策略越来越难以适用于社会问题的解决。因此,创新社会治理,实际上“是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公民在形成合作性关系的基础上,运用法、理、情三种社会控制手段解决社会问题,以达到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正、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目的的一种协调性社会行动”???。

行动策略层面的“社会治理”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传统由政府主导的线性管理模式不能对复杂社会问题给出有效的解释和应对方案???。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推进政社分开,明晰政府、市场以及社会三者之间的权责边界???,推进以多元主体平等参与为特征的社会治理。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权责边界,不仅有利于从整体上实现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且也有利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和政府职能转变。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系,社会治理的创新需要政府和市场的有效配合,或者说,当代中国的“创新社会治理”,不仅是社会内在发育的过程,也是一个打造专业、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的过程,同时也是培育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的过程。

中国特有的经济政治文化体制,决定了“社会治理”一开始是作为一种“政府话语”而出现的。然而,要夯实“行动策略”维度的“社会治理”,就要推动社会治理从“政府话语”向“社会话语”转变。因为,作为“政府话语”的社会治理,其背后蕴含的是一种政治权力。社会治理要成为一种“社会话语”,就必须大力发展和培育以社会组织为主要构成部分的治理主体,进而使“社会治理”能够在行动策略层面找到实实在在的主体。“社会治理”的最终目标,不是政府对社会的外部发声,而是“社会”由内而外的自我发声,是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社会”的主动诉求。社会治理的主体不应当是政府,而应该是以社会组织为主要构成部分的多元主体???。

“社会治理”不能仅仅是政府对社会的一种理想规划,或者说,当政府对“社会”的发展提出期许之后,“社会”也会对政府反馈自身的发展诉求。强政府、弱社会的现实决定了“社会治理”是政府对社会的一次重新定位,标志着政府开始以一种全新的视角认识各类社会问题,同时也宣告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一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失灵”???,也更加反映了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作为一个不断改革的政府开始以平等的姿态参与社会治理,而各类社会主体也逐渐获得发展的空间,在博弈的过程中逐步崛起,逐步焕发活力。政府也主动改善与社会的关系,打破“政府本位主义、根除社会管理中行政傲慢”???,试图为社会的发育提供可能的空间,为其协商讨论赋予合法性。

其实,行动策略层面的“社会治理”是价值理念和制度设计层面“社会治理”的集中体现。倘若没有行动策略层面的“社会治理”,即使“社会治理”的口号喊得再响,制度设计得再完备,“社会治理”仍然难以落到实处。行动策略层面的“社会治理”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治理主体,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表述,就是“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这其中,既有对党政部门的能力素质要求,又有社会组织、居民的参与要求,而最终的行动目标则是实现政府、社会以及居民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一头是政府治理,一头是居民自治,社会治理则处于中间桥梁作用。由此可见,以社会治理倒逼政府治理、以社会治理促进居民自治则是下一步行动的主要方向。

由于各自的角色不同,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居民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责任、履行不同的义务。具体而言,对于政府而言,在社会治理过程当中,应当发挥居中调节的作用,保持公道正派的工作作风,着力向“促进而不是限制、服务而不是控制、合作而不是竞争”的服务型政府转变???,扮演好“服务者”角色;各类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以服务社会为宗旨,提供各类社会服务,做好政府和居民之间的联络人,扮演好“联络人”角色;而居民则可以城乡社区为依托,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扮演好“主人翁”角色。“服务者”、“联络人”以及“主人翁”三种不同的角色扮演,决定了在治理实践中,必须采取不同的行动策略。作为一个强势的治理主体,政府更应当落实“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行动策略,朝着“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来规范自身的行为;而社会组织和个体居民,更应该体现“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行动策略,促进“社会”力量的发展壮大。在法治的制度框架范围内,政府的“收”和社会的“放”,其最终的目标都是指向社会议题的达成,促成社会发展的共治、共享。

四、总结与讨论:“社会治理”的实践逻辑及其演进

作为透视当代中国社会改革的高频词汇,不同层面、不同语境下的“社会治理”蕴含着不同的政策意味,并在实际操作中表现为不同的实践取向,凸显出社会改革过程中的不同面相。从价值理念层面看,“社会治理”最初是以一种意识形态的政府话语而呈现的,其背后蕴含的是一种行政权力,表现为党和政府对当下社会改革的期许;从制度设计层面看,“社会治理”表现为一种对过去单一的、强制性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变革,目标是设计出能够容纳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制度框架,并界定各类主体的权责边界,保证除政府之外的其他治理主体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从行动策略层面看,“社会治理”表现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处理各类社会问题,并在制度框架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各自的权益,共同促成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见图1)。

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层面的“社会治理”,更多地表现为行政权力对社会改革的推动,是政府和社会关系重构的体现。在政府有关“治理”的话语体系中,“社会治理”之所欲优先于政治治理、经济治理、文化治理以及生态治理而提出,其背后蕴含着顶层设计的现实考量。“社会治理”不仅是由于大量社会问题而催生出的诉求,同时也是政府试图通过“社会治理”来推动政治治理、经济治理、文化治理等其他领域的治理实践,进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因此,价值理念层面的“社会治理”主要体现为一种“话语实践”。

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层面的“社会治理”,不仅是解决社会问题的迫切要求,更是对价值理念层面“社会治理”的积极回应。以制度设计为中介,“社会治理”存在着一种双向互动。一方面,是行动策略激活现有的制度设计;另一方面则是通过价值理念的更新,变革制度设计,吸纳各类的社会力量???。如果没有制度设计层面的有效配合,“社会治理”只会停留在价值理念层面而表现为一种“话语实践”,而行动策略层面的“社会治理”则会显得盲目和缺乏可持续性。制度设计层面的“社会治理”更是对过去陈旧僵化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变革,并以此来倒逼政治、经济、文化等其他领域制度实践的发生。因此,制度设计层面的“社会治理”体现为一种“制度实践”。

作为行动策略层面的“社会治理”,是价值理念和制度设计层面“社会治理”的最终体现,也是衡量价值理念是否合适、制度设计是否有效的试金石。任何的价值理念和制度设计,最终都会通过多元主体参与的行动策略体现出来。并且,多元主体的行动策略也会对价值理念和制度设计形成反向作用,表现为纠正不适宜的价值理念,改革不合适的制度安排。多元参与的“主体实践”,既会体现出顶层的“话语实践”和“制度实践”,同时也会产生许多的“未预期后果”,最终体现为“话语实践”、“制度实践”和“主体实践”之间的良性互动。因此,行动策略层面的“社会治理”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主体实践”。

话语实践、制度实践和主体实践是三个不同层面的社会治理实践,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并在逻辑上表现为层层递进、相互贯通的关系。“话语实践”主要是政府的话语实践,表现为党和政府部门对社会治理的重视,并通过文件层层下达,成为整个政府部门的共识;“制度实践”是在“话语实践”的基础之上,改革相关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社会治理机制的实践;“主体实践”是多元治理主体的实践,不仅包括政府部门,同时还包括各类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居民等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实践。话语实践、制度实践与主体实践同时存在、相互连接,共同组成了社会治理的整体图景。从逻辑演进上看,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开始逐渐从“话语实践”转向“制度实践”和“主体实践”。在实践中,三者之间不仅是单向度的促进关系,还是一个可以反向逆推的过程。“社会治理”的行动策略可以促进制度设计的完备,本土化的行动策略和制度设计,又可以启发本土化的价值理念。“话语实践”是社会治理的组成部分,但是,社会治理最终的目标还是靠“话语实践”基础上的“制度实践”和“主体实践”来达成。

社会治理一体化篇(6)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在这次会议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社会治理”这个概念,这是有别于“社会管理”的一种新的理念,新的提法,这也是在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进行五位一体建设之后,党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也是党深化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安排。

“社会治理”区别于“社会管理”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性,通过政府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多元社会主体的共同参与,治理内容从以“管”为主走向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自我调节和公民自治良性互动的社会治理方式。在多元的社会治理体系中,治理主体各司其职,优势互补,通过多种管理手段并行的方式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引导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在以前的社会管理中,更多依靠的是政府的力量,通过强制性地发号施令进行社会管理活动;而社会治理在坚持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前提之下,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并运用法律的、市场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种管理方法进行管理活动。

而在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的这一过程中,更应该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思想政治教育是我党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作为人类社会的实践活动,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和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政治意识的社会实践活动”。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在依托法治这种“刚性”社会治理手段的基础上,更应该重视对治理对象的“软性”治理,针对不同群体的不同年龄阶段、思想意识与行为方式等的不同特征,因人而异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而不是用“一刀切”的方法进行社会治理活动。社会治理和思想政治教育有着同源的学科基础、一致的工作对象与共通的最终目标,决定了两者结合的必然性,也决定了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内在的社会治理功能。它通过社会舆论导向、主体人格塑造、社会风尚引领、意识形态建设等方式,引导公民思想政治道德观念的提升,现实社会活动行为选择的引导,从而提升社会治理的效能,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二、思想政治教育社会治理功能的表现形式

社会现实的发展,充分证明了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治理方式,具有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社会治理功能,能对社会发挥强大的整合和治理作用。思想政治教育不仅是创新社会治理理念的首要环节,更是弥补“刚性”社会管理缺陷的重要途径,从根本上使传统社会管理方式更好地顺应时代潮流。

(一)政治保证功能

社会治理作为一种保障社会良性运转的核心方式,只有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作用发挥的前提之下进行,才能保障其正确的运行方式和发展方向。因此,我国的社会治理必须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的方向,更好地促进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良性发展。社会治理活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改革和创新社会治理的体制,将国家的性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贯彻其中,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社会治理中的引领作用。

首先,思想政治教育为社会治理指明社会主义方向。社会治理不仅具有社会性、经济性,更具有政治性的特点,它的发展,不能脱离我国的社会主义方向与当前政治现实,必须为维系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现阶段社会治理的主体,党委和政府仍然是其中坚力量。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思想多元化、价值观念分散化已成为这个时代的特点,而各种社会思潮也纷至沓来。在此背景下,社会治理的方式和方法都亟待创新,尤其需要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社会理念和政治内涵转化为全体人民的广泛共识和自觉追求,使人们将之内化为自身的价值理念,外化为行为,固化为习惯和追求。“通过完善的工作机制和畅通的教育渠道,阐发我国社会治理的社会主义目标,思想观念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并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进而保证社会治理的社会主义方向。

其次,思想政治教育为社会治理提供政治素质保证和政治思想基础。思想政治教育一直都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我党形成了一整套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和先进作风,通过经验的总结和实践的反复改进,形成了科学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方式方法,从而更好地保持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并成为我党的光荣传统。与此同时,思想政治教育也是我国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我国的社会治理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治理的重要特征之一。当前我国要持续继承与创新群众工作,将思想政治教育运用于社会治理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软性”的方式,它运用疏导教育法、激励教育法、预防教育法、心理咨询法等,解决人民群众政治素质不高、政治意识淡薄、政治知识匮乏等问题,并对整个国家的政治性质和政治方向等知识进行宣传和传播,培养社会成员的政治认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为社会治理创建坚实的政治保证与思想保证。而这个内容的实现,需要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作用发挥。

(二)凝聚共识功能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能最大限度地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从而为社会治理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得以传播贯彻的重要途径,它通过价值信念教育对人的精神世界进行价值导向,为人的行为方式提供价值指导,提高人的行为认知水平,为社会管理凝聚、整合精神力量。在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的凝聚共识功能。

首先,“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更加强调了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互相协商,共同合作,体现了社会治理的科学性,符合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而实现社会治理多元主体之间的和谐合作,就需要解决多元社会主体价值观凝聚的问题。若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目标、价值观分歧,那么社会治理无法正常推进,社会秩序无法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利益无法得到真正保证。如何将治理主体的目标同一化,将所有力量拧成一股绳,从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协调社会成员进行社会治理,只有靠思想政治教育才能解决。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对多元主体进行引导教育,使之达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共识,内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外化为具体行为上来,从而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导向作用。

其次,社会治理要顺利地推进,必须得到最广大人民的普遍支持、广泛认同和积极参与。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价值导向的重要方式,有着重要的凝聚共识的功能,通过对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导、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对社会治理的目标、政策、制度等形成认同感,加强社会治理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与此同时,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了群众对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都有着不同的理解,对治理主体有着某些偏见和不满情绪,而这都需要思想政治教育发挥其功能,运用和风细雨式的群众工作方法来进行法制宣传与心理沟通教育,从而营造良好的社会心理氛围和良好的文化氛围,促进社会治理的有效推进。当前,我国正处于急剧转型期,人民在各种精神生活领域的问题凸显,这也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挑战。只有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凝聚共识的功能,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自身的优良传统,在社会营造健康向上的精神风尚,努力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才能为推进社会治理创造良好的精神文化氛围。

(三)社会整合功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社会结构急剧变迁,利益格局面临重要调整,社会阶层分化日益严重,人们的价值观面临分歧,这使个人(群体)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引导不同利益群体的正确利益导向,调节整合不同的利益诉求,是必要而紧迫的。

社会治理一体化篇(7)

一、不同阶段治理理论的内涵与特征

(一)政府治理

政府治理理论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其产生与“强国家―弱社会”的政社模式相关。理解政府治理的内涵与特征时,应注重体现国家主导。

政府治理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是指政府行政系统作为治理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其治理对象和基本内容包括政府对自身的治理,政府对市场及对社会实施的公共管理活动[1]。而在我国,政府治理则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国家行政体制基于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公共利益。

政府治理的特征主要体现为:一是政府主导。政府在治理体系中扮演着绝对核心与领导的角色。二是主体单一。由于国家覆盖社会,政府几乎成为唯一的政治行为主体,掌握绝对的治理话语权。三是体制僵化。政府治理的体制模式是自上而下的、垂直的、单向的,政府集治理权责于一身。

(二)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是治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和发展得益于自由主义的盛行和公民社会的崛起。洛克曾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指出自由主义者奉行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社会治理对应“强国家―强社会”的模式,社会力量迅速兴起并参与到治理过程中。

社会治理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基础之上,以公民和社会组织为主体,在自治的层面上直接或间接参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以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的社会治理是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总体格局下运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2]

社会治理的特征:其一,强调过程。社会治理中,公民和社会组织注重治理的过程参与,同时治理也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其二,治理主体多元化。社会治理模式下,治理主体涵盖了政府、公民和社会组织,治理主体的外延扩大。其二,治理方式柔化。社会治理注重以人为本,治理主体之间实现了公共权力和社会组织、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三)公共治理

公共治理或称协同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公共治理可以说是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有机融合。相比于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公共治理的内涵更为丰富,外延更为广泛。它是指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组成组织网络,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并共同承担责任的治理形式。公共治理的特征体现为:其一,从服务供给看,这是一种多元主体参与的伙伴关系;其二,从目标上看,公共治理注重结果和顾客导向;其三,从手段上看,公共治理强调充分利用契约与市场。

二、创新社会治理的现实误区

治理理论是一种关于政府与公民共治的价值追求,其诞生与发展就是一个不断实现理论创新的过程。当今,行政职能的扩展、不良行政现象的增加都要求进一步加快公共行政管理和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的现代化,创新治理迫在眉睫。然而,以社会治理为例,其在创新治理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误区。

(一)理念误区

创新社会治理,构建社会治理体系需要建立在维护群众利益和实现群众权利的价值理性之上。“传统思想与现代社会文明观念融合的志愿精神是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的价值基础。”[3]当前,创新社会治理的理念误区主要体现在:“地方政府把‘维稳’作为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核心价值诉求,过度强调政府在“维稳”中的社会风险控制责任,各级官员把社会治理中的主要精力和资源都用于群体性冲突事件的管、控、防上”[4],没有将社会治理的实质要求落到实处。

(二)主体误区

社会治理以现代公民社会理论、权利治理理论和权力政治理论为其根本理论基础,强调社会组织乃至公民是公共管理的主体。然而在现实情况下,党政包揽通常代替了多元参与,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保障。

以李连杰“壹基金计划”为例,作为国内第一家民间公募基金会,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很好地发挥了公益服务的作用,极大地扫除了政府救灾的盲区地带。但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壹基金并不是治理主体,其只能挂靠在“中国红十字总会”下,作为一个子项目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调查显示,在汶川地震救灾募捐过程中,壹基金前期募捐所得的近5 000万资金中,基金会可调配使用的资金不足200万,其余资金全部上交中国红十字总会统一调配。

(三)制度误区

当前,创新社会治理举措大多属于短期化、即兴式,尚未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加以规范和确定。同时,高层也没有着手进行顶层的制度设计。这种缺乏从战略高度出发的创新,无法满足日益增多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需求。创新社会治理需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制度化规范和引导,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纳入到法制轨道上来。

三、创新社会治理的理论对策

创新社会治理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为实现这个超大规模的战略工程,我们需要牢牢把握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个根本要求,始终坚持社会治理创新的正确方向,坚决破除各种不合时宜的旧观念、旧思想的束缚,及时总结地方政府实施创新治理的错误所在,从而走出创新治理的误区。

(一)理念创新,实现社会治理理论中国化

首先,进一步加快社会治理的理念创新,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维护公民权利作为创新社会治理的价值理念。其次,构建公民权利保障体系,畅通公民维权渠道。最后,通过深入研究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理论成果,消化吸收治理理论的核心精髓。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现实需要,实现社会治理理论的中国化。

(二)主体创新,实现社会治理主体明晰化

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需要加快社会治理主体创新。治理主体应该涵盖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首先,努力打造“三位一体”的社会治理主体模式,通过制度规范,设计各治理主体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其次,通过政府权力下放,赋予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社会治理中弥补政府失灵、扫除政府社会治理盲区的权利。最后,通过法律法规确认的形式,突出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三)制度创新,实现社会治理制度规范化

社会治理一体化篇(8)

一、社会治理的基本理论

(一)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是对于社会服务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领导、决策与规制。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社会治理包括社会管理和社会自治两重基本形式。全球治理委员会对社会治理进行了较为权威的定义:“治理是各种机构或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多方面的总和,调解不同利益主体并相互合作实现目标的持续过程。既包括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为实现共同目标而达成的非正式的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要求,这些要求体现了我国对治理主体从依靠党委政府到协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多元化的要求,对治理对象从不同方面到不同层次利益的广泛化的要求,以及对治理手段多样化的要求,这是社会治理理念在中国的本土化和具体化。

(二)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目标,随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目标,对此可以进行如下的解读: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应该是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的,不可以逾越法律的范围。所谓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也就是创新社会治理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社会治理必须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中来。法律应该保障社会治理创新,这样才能保证创新社会治理的权威性、合法性以及持续性。

二、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自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进入了高速转型时期,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情况。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大众对公共事务有着越来越高的关注度与参与度,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的社会化的结果。随着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过去高度集中和高度组织化的“政府统管一切”的社会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已经势在必行。如何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我们可以从法治和社会组织两个方面入手破解。社会治理的创新,是在法治的前提下的创新,即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要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必须以社会组织作为突破点,在法律体系内,依法组建成立社会组织并鼓励其参加各类社会治理活动,以协调社会、市场与政府三者间的关系。

(一)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重要参与主体

由于我国现代化建设起步时间较晚,人口众多,所以政府仍然是目前最主要和最有力的社会治理主体。但是这也导致了我国政府职能的无限扩张,造成了政府部门机构臃肿,服务质量不高,社会治理效率低下等负面影响。反观社会组织,虽然不同的社会组织的作用和目标都各不相同,但是其建立和运作的最主要的目标就是弥补市场的失灵和政府的不足,许多公共事务如果可以通过社会组织来处理,往往能以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发展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本身的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目标,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并且强调了社会组织对于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运作制度的要求表明发展社会组织本身就是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必要条件,要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就必须将社会组织也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中。

无论是政府的社会治理还是社会的社会治理都是在法治的前提下进行的。建设有限政府不仅仅是出于发展社会组织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也是法治本身的要求;社会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地发挥其社会治理的作用,既需要法律给予制度上的保障,也不得逾越出法治的围墙。

三、发展社会组织对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意义

现代治理理论要求,实施有效的管理所需要的资源是分散在各中社会主体之中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应该是互相协作的关系,多方社会力量应该通过多种管理手段进行合作,共同履行社会治理的义务,唯有这样才能最大的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社会治理依然过分倚重政府的力量,并且存在政府对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理念有误的问题。有一些政府部门或行政官员对于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的认识存在偏差,依然存在着 “社会管理”和“大政府”的社会管理观念。社会管理强调的是以政府作为单一主体的管理行为,其运作的核心是政府权力,行政手段的运用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而社会治理则区别于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管理理念是服务与公正,它要求社会不同主体与力量之间协商合作,一方面要激活私营部门与公民社会的活力与自主性,一方面又要保证其对公众负责。

政府是传统管理体制中唯一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的主体,而社会治理模式下社会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多元化的,包括政府、社会和公民,缺少了民众的参与和认同,社会组织就难以有效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要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离不开公民意识的培养。在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还政于民的过程中,能否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加强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领域的合作管理,能否实现真正的善治,关键在于公民是否自愿合作并对社会治理模式产生自觉认同。社会组织发展的基础是公民精神,所以当民众意识到自己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公共利益与自己密切相关,自己有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来。公民意识是发展社会组织的必要条件,而社会组织则是培养公民意识的重要条件。发展社会组织可以为公民精神的培养提供土壤,限制政府权力的扩张,是实现我国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社会治理一体化篇(9)

一、创新社会治理的哲学思维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奇迹举世瞩目,在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教育、医疗、购房、就业、养老、食品安全等领域的社会问题引人关注,道德迷失、文化失范、价值虚无等精神层面的问题令人深思,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增加了各种社会风险因素。劳资矛盾、贫富差距以及因人口流动和征地拆迁带来的矛盾凸显,各种“群体性事件”冲击人们的视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生态危机也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导致社会不和谐。随着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变革,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对民主法治、公共服务和文明风尚有更高的需求,这就要求社会治理理念有更强的包容性和时代性,要求社会治理实践体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社会和谐创设基本的条件。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应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把握社会发展规律和方向,探索社会治理的中国特色,对社会发展的多元主体和优势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形成一种不同于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管理模式和西方国家公共治理模式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应洋溢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反映了超越西方治理理论的观念独创性,体现中国经验、中国智慧和中国气派。这项改善公共权力运行模式的探索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在利民惠民的过程中凝聚社会共识,建立多方联动的利益协调机制。达此宏愿,需要在社会治理的现代转型、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和缓解社会矛盾、消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着力探索。

首先,实现社会治理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提高制度创新的能力,形成社会治理的中国经验,要进行整体性、系统性的多角度探索。社会治理是一项统筹协调的系统工程,促进社会治理理念创新,既要注重依法治理,以法律保障社会治理规范有效;又要注重源头治理,将事后处置转变为事前预防。既要体现政府主导,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又要实现社会共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既要顺应信息化和网络化趋势,建立社会治理的信息系统;又要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提高公共服务的品质。为此,应以系统的观点和整体的观点探索新的社会治理方式。发挥社会治理的主体性,合理调解社会矛盾。既要激活“齐心协力办大事”的传统优势,也要汲取国际社会的先进治理经验;既要把握阻碍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主要矛盾,也要在从单一手段向多种手段转变的过程中实现综合治理;既要让社会组织更多地参与社会治理,也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实现社会善治的常态化。

其次,社会治理是理念见之于实践的过程,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需要大量有效的调查研究,增强社会治理创新的能力。“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1]促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应发挥社会治理的主体性,在深入调查中充分认识问题产生的根源及其走向,充分了解中国社会发展的实情,充分考虑中国社会治理经验和治理文化,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协同与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激活社会治理的活力,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加强社会治理实践中的多种能力。例如,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能力和政府简政放权之后的监管能力,整合多种社会资源的能力和获得公众有效回应的能力,拓宽公共参与途径并提升社会组织有序表达功能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应着力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与基层响应相结合,使长期性目标和阶段性政策相结合,使社会治理的总体规划和具体部署相结合,进而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与促进人的素质现代化相结合。

再次,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应合理调解社会矛盾,构建矛盾化解平台,培育健康而有活力的社会组织。我们知道,社会主要矛盾的现实根源在于生产关系的某些环节与生产力的发展不相适应,上层建筑的某些方面不能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要求。在发展中产生的矛盾一定比以往更多,发展中的问题终将在发展中得到解决。社会矛盾通常表现为人们的利益矛盾,利益差别过大是社会矛盾及其变化发展的主导因素。“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2],物质利益变迁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发展状况。因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4]社会矛盾归根结底与人们的利益纠缠在一起,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必须具体分析利益关系格局,研究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差距、利益关切和利益冲突,由此形成协调利益关系的策略,提高现代社会治理的效能,使社会治理方式和治理结构获得广泛的支持和认同,最终达到使社会更和谐的目标。

全面深化改革,加强改革的顶层设计,需要进一步回答什么是国家治理、怎样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怎样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正如同志所指出的:“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5]深入理解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需要活学活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经典理论与中国经验,用辩证的、发展的、矛盾的、系统的观点看待当今中国社会,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为此,必须在社会实?`中创新社会治理理念,具体有效地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化解因利益分配不公、贫富分化、腐败等问题引发的利益冲突,提高政府公信力,增加正当有效的利益表达途径,探索制定符合公平正义的利益分配机制。广泛团结和依靠人民群众,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倾听人民群众的心声,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诉求,积极探索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贯彻落实群众路线的有效机制,通过恰当的社会治理方式呈现理想的社会治理愿景,进而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正能量。

二、分析矛盾的辩证法与社会治理之道

社会是一个开放复杂的系统,社会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这些矛盾通常体现在不同利益所有者之间和不同思想文化观念的持有者之间,这些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矛盾产生了很多复杂的社会问题。分析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是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和谐发展的持久有效的思路。我们知道,日常生活中各种矛盾的运动、变化、生成和消逝不是孤立的,因而要以总体性的全局观念对各种社会矛盾作有联系的综合分析,在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结成的“关系”中考察社会现象的发展变化,分析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整体研究的系统观念和历史辩证法全面研究变化发展的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分析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发展态势。对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分析不仅要一分为二,还要有整体的和发展的观念,对整体分析矛盾的辩证法的掌握程度反映了人们的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为了解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社会生产力得到了解放和发展。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持续向好,中国人的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理想的成就。“现代化建设的任务是多方面的,各个方面需要综合平衡,不能单打一。但是说到最后,还是要把经济建设当作中心。离开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就有丧失物质基础的危险。其他一切任务都要服从这个中心,围绕着这个中心,决不能干扰它,冲击它。”[6]正是因为激发了社会各方面力量,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发展人的创造意识,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文化素质,改革开放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社会各领域的发展也推动了改革进一步深化。

改革开放推动了中国工业、农业、国防和科技现代化,呼唤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社会治理方式从单一走向多元,由平面转为立体,以动态化的系统思维更新传统管理模式。现代社会治理主体包括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NGO、基层自治组织等方面,治理对象反映为国家治理、政党治理、社会治理、市场治理、生态治理、网络治理等维度。因而,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应倡导社会整合共治,强调善治与法治并举,社会各界协调互动、广泛参与,增强社会稳定发展、和谐发展的活力。为此应改变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和手段,实现公平、公开、公正、协商、诚信的规范治理,塑造民主、法治、科学、文化的现代治理文明。在此基础上,形成社会各领域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打破传统管理的界限与壁垒,更好地处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提高现代社会治理的效能。

完善现代社会治理之道,应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观念解析当前中国社会发展中复杂深刻的社会矛盾与问题,在优化结构的基础上把握社会发展的节奏和步伐,解决阻碍社会发展的结构性矛盾,形成有利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协调机制。为此,应健全包括人民调解、社团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在内的横向调解系统,建立国家、省、市、区县、乡镇、社区相互衔接的纵向调解格局。同时,推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创业就业、社会保障一体化发展,有效抵制商业欺诈、妥善处理公共事件、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环境恶化和社会冲突等突如其来的社会问题。实现这一愿望,需要统筹兼顾,改变不适应时展要求的管理观念,构建科学、完善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培育社会组织和慈善团体并发挥其正能量,加强宏观调控的能力,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呈现为人们普遍认同的社会发展愿景。

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构建以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的信念体系,这是完善现代社会治理之道的根本。提高现代社会治理的效能,需要凝聚广泛的社会共识,使人们更好地以商谈、选举、传播等方式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使民众拥有充分的知情权,以最大的诚意促进政策制定的民主化,科学化,增进公权力的合法性和公信力,进而合理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并从中培育符合时代精神的社会信念,制定和践行合宜的现代社会治理理念,将其内化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文化习惯。完善现代社会治理之道,应自如地运用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实现优势互补和利益整合,构建化解社会矛盾的治理平台,进一步凝聚社会前进的精神力量。此举旨在从矛盾中求和谐,使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得到历史的、具体的解决,由此营造平安有序和谐的社会环境,切实解决人们关心的实际问题,使人们共享改革创新的发展成果。

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综合审视社会发展的各种相关因素,辩证看待各种矛盾的交互作用。为此必须秉持辩证的矛盾分析法,“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之为辩证方法的,不是别的,正是社会学中的科学方法,这个方法把社会看作处在不断发展中的活的机体”[7]。对任何具体的社会矛盾而言,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都是内在统一的,以整体性思维综合分析社会矛盾所得出的结论既要透彻指明具体矛盾的个别特征,又要兼顾各种矛盾变化发展的一般状态。把握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质,应充分考虑影响现代社会治理实践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分析各种因素所起的推动或阻碍作用,找准其中的关键环节,无此不足以在解决矛盾和问题的过程中转换社会治理思维。

概言之,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应深入理解社会生活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实现更广泛的民众参与,在汇聚民智的过程中尽可能满足民意,整合社会治理的资源和力量,以辩证系统的思维把握促进社会进步的关键因素。为此应深刻认识变化发展的社会存在,适应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变化,充分考虑社会发展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关注社会发展各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把握社会发展的现时态及其未来趋势,审慎做出着眼于长远的理性选择。促?M社会治理现代化,既要充分借鉴西方现代治理的先进经验,又要充分理解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管理经验,在取长补短中综合创新,形成具有中国风格、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的社会治理体系,切实增强社会治理能力,通过具体的、有条件的调查、分析和研究,更新社会治理思路与方法,更好地完成和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规划和价值目的。

三、以现代治理实践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管理经验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中国经验日益丰富,从中凝结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理念和方法论。新中国成立后,根据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要求,形成了以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的方针。“制定一整套的具体的方针、政策和办法,必须通过从群众中来的方法,通过作系统的周密的调查研究的方法,对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失败经验,作历史的考察,才能找出客观事物所固有的而不是人们主观臆造的规律,才能制定适合情况的各种条例。”[8]这时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基于实际的国情,“反对那种缺乏实际根据、不考虑可能条件、不注意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急躁冒进的偏向。”[9]社会主义建设思路初见成效,开始解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遗憾的是,随着阶级斗争扩大化,进而将阶级斗争理解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导致唯意志论和上层建筑决定论盛行,社会生产力发展迟缓。不仅没能很好地解决社会矛盾,反而呈现出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因而必须回到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中作调查研究,归纳以实践为唯一检验标准的发展观,在解放思想的同时推动社会改革。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可谓改革开放的哲学宣言。这个论断表明,实事求是处理各种现实问题,实际解决具体的社会矛盾,应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实践自觉。随着改革开放逐渐显现出新特点和新趋势,社会矛盾也变得错综复杂,它不是更隐晦而是更凸显地呈现在人们面前。住房、教育、医疗、就业、分配等领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道德、文化、思想观念等领域产生了不同的声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提出,再有30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这次全会在邓小平同志战略思想的基础上,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10] 20多年来,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不断要求人们推动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发展。

十八?萌?中全会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确定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表明中国社会开始深思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社会治理问题。实现这一令人瞩目的改革目标,要建立有效疏解社会矛盾的长效机制,更加公平正义地分配改革的成就,更好地实现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的辩证统一。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认真审视中国社会的矛盾和问题,认识到社会矛盾的深刻的利益成因。利益差别是社会矛盾及其变化发展的主导因素,研究社会矛盾,就要分析利益差别,遵循事物发展的辩证规律,找到解决矛盾的关键要素,减少社会发展的代价。此举并非要消除所有社会矛盾,实际上处于运动变化中的社会各要素时刻都在变化发展着。“平衡,就是矛盾的暂时的相对的统一”,当平衡“被矛盾的斗争所打破了,这种统一就变化了,平衡成为不平衡,统一成为不统一,……矛盾不断出现,又不断解决,这就是事物发展的辩证规律。”[11]在现代社会治理过程中,尽管我们力图理性地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但我们的理性思考始终伴随着问题和矛盾此起彼伏,此乃社会发展的常态。

社会治理一体化篇(10)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4)11-0073-04

社会治理方式作为社会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的深度转型,治理方式的社会基础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客观上要求社会治理方式要从运动式管理转向常态化治理。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新要求,并对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做了重要的部署和安排。因此,探讨由运动式治理向常态化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我国社会管理方式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社会管理方式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初期――运动式治理模式的形成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经济社会百废待兴,需要整合全社会的力量和资源进行经济建设,为此,我们党沿用了革命时期所采用的社会动员模式,实行了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社会完全被国家所整合的高度集中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在社会管理方面推行了“单位制”与“制”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模式:一方面,通过“单位”对所有城市人员进行管理,单位将国家所掌握的资源分配给自己的成员,通过这种方式将社会成员与国家紧紧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通过“”这一组织来管理所有的农村人员。生产队成为最基层的社会管理单位,通过户籍管理等制度,将农民限制在农村社会,农村人口不能向城市自由流动[1]。通过这两种制度的相互补充与配合,中央政府将所有社会成员都纳入到了社会管理的范围之内,这一社会机制也成为国家进行政治动员的最有力工具。总的来说,在新中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的这段时期,我国的社会管理主要采取了运动式治理的方式。

(二)改革开放至本世纪初――运动式治理方式相对弱化

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社会管理模式面临着严重挑战。一方面,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变革,社会管理主体逐渐朝着多元化发展,社会民众开始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很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分担了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政府进行运动式管理的社会基础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削弱。另一方面,经济结构多元化所导致的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城乡和区域间人口的高速流动引发的众多社会问题等等加大了政府整合社会利益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的社会动员力,动摇了运动式治理的根基。因此,随着国内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的社会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政治性的运动式管理逐渐减少。

当然,这一时期运动式治理方式的减弱只是相对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治理方式相比而言的,并不意味着这一治理模式在这一社会发展阶段的社会治理中不占主要地位,而在实际上,这一时期运动式治理还占相当大的比重。这是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虽然在经济社会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社会领域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而我国新的社会治理模式仍处在探索阶段,还不成熟,再加上社会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惯性思维,使得运动式治理仍然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主要作用,尤其是在突发社会问题发生的特殊时期,运动式治理方式的效果尤其明显。

(三)2002年至今――治理方式的新探索

这段时期,运动式治理仍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公共政策工具。比如一旦全国上下在某一时期比较关注某一问题,有关部门就会围绕该问题开展一系列“集中整治”、“专项治理”或“严打”等活动。运动式治理往往持续时间短,打击力度大,治理效果明显,但另一方面来看,这种治理方式难以在我国社会形成一种常态化的稳定的治理体制,疾风骤雨式的运动过后,社会治理中的深层次问题就会再次凸显出来。

在意识到我国现行的运动式治理模式存在的问题之后,有关部门逐渐通过多种途径探索如何完善我国社会的常态化治理模式。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做出了我国政府基本职能的界定――“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首次将社会管理定位为我国政府的四大基本职能之一,将社会管理作为社会发展的一个独立内容。以后我们党对社会建设的内涵和要求的认识越来越科学,经历从加强社会管理到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从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逐步深化过程。[2]首次提出社会治理思想的是党的十,十提出了城乡社区治理和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进一步提升了社会管理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注重发展基层自治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的社会管理职能,希望借此形成和完善我国社会的常态化治理主体,形成多元主体相互协作的社会治理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则明确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新要求,并做出了重要部署: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加;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等。[3]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努力提升自身的社会管理水平,防范和治理社会问题,将其纳入到整个社会全面发展的轨道上来。

二、运动式治理:我国社会的主要管理方式

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表明了目前我国社会管理呈现出明显的运动式治理的特征,即在社会管理过程中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或领导干部发动的,以干部为主要的动员和参与对象,针对政府治理中遇到的重大和棘手问题而开展的一种突击性运动[4]的治理模式。

1.治理主体主要是各级党政机关。随着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治理的主体突破了改革前单一的党政机关的局面,一些社会组织逐步发展和壮大,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社会治理中的一支重要的力量。但是总体来看,目前社会管理的主要力量仍然是各级党政机关,他们通常运用强制手段排除各种障碍,以保障其治理目标的实现。

2.治理行为往往针对特定的事件。虽然每一时期我国社会管理所处理的具体问题不尽相同,但通常都是针对某一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发生的特定事件进行治理,治理的客体具有明显的特定性。这种针对性和目的性使得针对这些问题制定的治理策略包括特定的治理内容和方式,并不适用于其他的治理对象。

3.治理方式主要采用政治动员。由于治理主要是针对特定事件,因此在正式的行政体制中没有专门对应的治理机构,而是根据治理问题的需要临时成立一些诸如工作组、领导小组等跨专业跨部门的组织进行领导。在治理的过程中,主管部门会在短时间内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政治动员,借助群众的力量,采取疾风骤雨般的治理方式。

运动式治理的特征决定了这种治理方式有着自身独特的优势,其可以在短时间内对民众进行政治动员,调动各部门的资源和力量形成合力,迅速且准确的完成治理目标,尤其是在突发性事件和一些久拖不决的社会问题的治理上具有极强的整治优势。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各种社会问题频发,在一定程度上挑战着我们党和国家的治理能力。为了维护正常社会秩序,重塑民众对于政府的认同度,党和政府采取在特定时期内集中有限的资源进行集中整治的运动式治理的方式就成为一种必然。此外,运动治理方式成为社会主要的治理方式还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就国家治理者来讲,新中国成立后,在一个新兴的社会主义大国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社会治理,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在同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对峙的国际环境中,西方一些先进的社会管理理念和治理方式也被贴上了资本主义的标签。因此,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只能沿用革命战争时期采取的群众运动等方式来进行公共治理,并且通过“三反”“五反”“”等运动逐渐将这种运动式的治理模式沿用下来,传统的惯性一直影响到改革开放后。另一方面,就普通的百姓而言,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使民众养成了严重的盲从心理。建立新中国后几十年的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使得这一文化心理加以固化。改革开放后,虽然随着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民众自主参与意识有所提高,但是社会发育严重不足,社会自主能力仍然较弱,这种特殊的文化背景,无疑为民众进行政治宣传和动员的运动式治理方式的存在提供了极大的发展空间。

运动式治理虽然在我国目前成为主要的社会治理方式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这种治理方式只能是在治理资源稀缺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计[5],自身存在着许多弊端:

第一,运动式治理违背了法治精神。运动式治理是党和政府在特定时期内集中有限的资源进行的集中整治,这种治理方式依靠的是针对某一事件制定的临时政策,而不是法律,具有鲜明的人治特点。虽然这种方式收效快,但是在实际上违背了法治精神,弱化了法律的威信[6],与我们长期坚持的依法治国的原则相违背,长此以往,将会阻碍我国法治进程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第二,运动式治理治标不治本。运动式治理通常的流程是:事件出现――上级重视――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治理――检查反馈――总结评估。[7]一旦某一问题用运动式的手段迅速地解决了,那么运动式治理也就结束了,社会又恢复到了原来的状态,老问题仍会死灰复燃,甚至更加严重。这种不能建立解决问题长效机制的临时性的治理方式必然使社会陷入越治理越严重的恶性循环。

第三,运动式治理成本过高,影响日常的社会秩序。作为一种管理手段,管理成本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运动式治理具有治理迅速的优势,但是这种优势是以付出高额的成本为代价的。这是因为运动式治理往往是针对某一特定社会问题进行的集中整治,治理运动一旦开始,相关部门的工作都必须围绕着这一运动展开,并且要集中主要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从而影响日常管理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大大增加治理的机会成本,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正如美国经济学家西蒙・库兹涅茨在《现代经济增长》一书中说:“在许多国家对市场进行大规模的暴风骤雨式的运动式管理是普遍常见的。但这种方式容易造成宽严失当的越权管理,而且形成一种奇怪的现象:问题发生之前,是‘政府最小化’状态,政府对市场上发生的破坏游戏规则行为听之任之,无所作为;问题发生之后,是‘政府最大化’状态,政府几乎耗费所有的资源去应对某一问题,整个市场规则为此停摆,政府与市场都付出了太多的代价。”[8]

第四,运动式治理降低了政府治理的公正性。迅速而高效地整治社会问题是运动式治理的首要价值目标,因此,在治理的过程中,公正公平等价值目标则往往被忽视。而在实际上,由于时间短、任务重,治理主体面临着各种压力,难以兼顾治理的效率与公平,从而导致治理的过程中,损害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的事时有发生。政府管理不同于其他管理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其价值取向的公平和正义,这一价值取向发生偏差,必然使政府管理绩效大打折扣。

三、常态化治理:社会管理的重要选择

运动式治理存在的种种弊端决定了这种治理方式必然要走向常态化治理。所谓常态化治理,是指在常态条件下,政府通过建构明确的制度和程序,安排专门部门和人员,合理利用资源,加强技能培训,发挥社会力量的协同作用,在日常生活中实现对各种冲突的常态化、经常化和规范化管理[9]。常态化治理不同于运动式治理:其一,治理主体的社会大众性。与运动式管理仅仅将党和政府作为治理主体不同,常态化治理鼓励社会成员广泛进行参与,将普通民众和基层社会组织纳入到治理体制中来。其二,治理手段法制化。与运动式治理的人治不同,常态化治理主体制定统一的制度和行为规范,以此来约束相关客体的行为,并通过这些规范化常态化的规则进行管理,将社会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而不是简单的进行事后补救。其三,治理效果的可持续性。常态化治理是一种长期的治理,其目的并不像运动式治理那样是将已经发生了的社会危机的损失降到最低,而是从源头上进行根治,从而将社会治理效果放到最大,对社会形成持续性的影响。由此可见,常态化治理作为一种主体多元化的、制度性的、经常性的管理方式,对于实现社会长期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的日益发展,政府治理的社会基础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目前我国一些省市针对某些专项的社会管理领域已经通过一些法规条例来赋予常态化社会管理以一定的合法性权利。同时,我国民众自主意识不断提升,对于社会治理具有较强的认可度,他们热切希望通过系统的常态化治理手段解决生活中所遇到的一些社会问题。尤其最重要的“是我们已把依法治国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和长期战略,那么就应在法制的精神和制度内实行稳健而有效的治理活动”[10]。这些因素都为我国社会管理领域常态化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可能。在此背景之下,我国政府的治理方式必须而且应当随之做出调整与变革,政府应当逐步减少运动式治理方式的应用,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建构和完善常态化的治理模式上来,为全面深化改革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1.建立多元互动模式,形成常态化治理的多元治理体系。健全的多元治理主体是公共治理常态化的重要标志。目前,我们在公共治理的过程中,主要还是采用政府为主体的治理模式。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在构建常态化治理模式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等各种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建立政府宏观指导,各种非政府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元治理模式。同时,积极构建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协调机制,促进各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2.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常态化治理的体制机制建设。我国之所以运动式管理泛滥,其根本原因是我们常规管理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普遍存在着数量少、系统性弱、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减少运动式管理,必须制定和完善常规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保证在进行日常的公共治理的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

3.强化执法监督,完善常态化治理的追责机制。运动式执法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日常社会生活中由于某些职能部门监管不作为,从而造成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到问题成堆的时候,为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不得不依靠运动式治理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因此,在社会的治理方式上要减少运动式治理,必须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强化执法监督,做到违法必究,从而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为此,一是加强公共治理过程中的定期的监督和检查,从而对错误的行为及时进行更正和修改,实现从以往被动的责任追究向常态化的问责转变。二是加大对渎职、行政不作为官员的问责力度,有效威慑政府在常态管理中的“不作为”或者“反作为”的现象。三是充分发挥民众、媒体等外部力量的监督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提升公共问题治理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4.加强宣传和教育,提升整个社会常态化治理的主动意识。任何公共行政都存在和发展于特定的文化背景之中,这意味着任何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与责任表现,乃至对它们的认识与评价,实际上均反映着一种道德选择和追求的过程,都深深刻有某种特定的行政文化烙印。常态化治理的自觉性同相应的行政文化之间拥有极其密切的关系,我们需要通过宣传和教育,增强行政执法人员自觉进行常态化治理的意识,提升民众对于常态化治理的认可度和支持度。

参考文献:

[1]燕传林,周良生.我国社会管理的历史经验及启示[J].党史文苑,2013,(8).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人民出版社,2013:311.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人民出版社,2013:312.

[4]叶敏.从政治运动到运动式治理――改革前后的动员政治及其理论解读[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3,(2).

[5]蓝伟彬.运动式治理何以常态化―――以“瘦肉精”专项整治为例[J].特区经济,2012,(11).

[6]郎友兴.中国应告别“运动式治理”[J].同舟共进,2008,(1).

[7][美]西蒙・库兹涅茨著.现代经济增长[M].北京出版社,198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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