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市场监管体系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12 09:15:33

债券市场监管体系

债券市场监管体系篇(1)

基于上述理由,本文用企业发行债券的利率来衡量监管成本,考察了以下问题:1、在不同监管主体监管下发行债券面临的监管成本的差异;2、监管主体数量变化对监管成本的影响;3、债券市场审批监管环境变迁对监管成本的影响。通过对以上三个问题的研究,比较系统地探究了我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监管究竟是低效监管还是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竞争这一话题。

首先,本文结合不同的债券种类,研究不同监管主体下监管成本的差异。研究结果表明,在控制了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企业发行不同类型的债券需要承担的监管成本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不是集中地体现为过高的监管成本,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监管视为低效监管,这种监管成本的差异有可能是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差异化竞争引起的。其次,本文利用我国债券市场引入中期票据这一事件,研究中期票据引入前后企业债券监管成本的变化。研究结果表明,引入中期票据(增加了新的监管主体即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之后,企业债的监管成本显著降低。监管主体增多后,中国债券市场的监管成本非但没有提高反而降低了。这一结果表明,中国债券市场的各监管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在中国债券市场引入中期票据后,发改委为了吸引企业发行由其监管的企业债券,采用一定的措施帮助企业降低发行企业债券所要承担的监管成本。

最后,为了进一步检验前文提出的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竞争的假说,本文利用发改委简化审批手续,开放企业债的发行额度这一降低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监管成本的举措,研究这一事件对于公司债券监管成本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在企业债券监管成本降低后,公司债券的监管成本也随之降低了,这进一步验证了本文提出的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竞争的假说,在发改委采取措施降低企业发行债券所承担的监管成本后,证监会为了吸引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降低了公司债券发行的监管成本。

研究设计

(一)模型与变量

本文通过研究中国债券市场监管成本的变化,探讨债券市场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在相关模型的构建中,本文借鉴了Kidwell,Marr和Thompsono(1984)研究债券显性成本影响因素的模型,并做了适当的改进,现将主要模型阐述如下:1、债券类型与监管成本。首先,本文结合不同种类的债券,探讨不同监管主体下监管成本的差异,初步验证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监管究竟是低效率监管还是各监管部门间的竞争。具体模型如下模型中被解释变量Y为监管成本的变量即债券的利率水平,由于中国的企业(或公司)债券全部是平价发行,因而其收益率就是票面利率。企业采用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其总成本是一定的,Y越高则表明监管成本越低。为了保证结论的稳健性,本文除了用债券利率的原始值外,还采取了与债券发行同时期同期限贷款利率以及同期的无风险收益率(即用同时期同期限国债的收益率表示)对Y进行调整,调整过程如下:上述表达式中,Loan为与所发行债券同时期同期限的银行贷款利率,Rf为与债券发行同时期的国债收益率,即无风险收益率。模型中的解释变量Style为债券类型,本文中涉及到的债券类型有企业债、公司债和中期票据,在研究过程中设计了两个哑变量Style1和Style2,分别表示公司债和中期票据。当债券类型与变量所代表的债券类型相符时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模型中RAT为债券评级标准,中国的企业(或公司)债券的评级水平大都在A级以上,共分为五个评级,模型中设置了RAT1-RAT4四个哑变量,分别在对应的水平上取1,否则取0。

模型中Size为债券发行的规模,采取了债券发行金额的自然对数表示。模型中Mat为债券的发行期限,采取了以年度表示的发行期限的自然对数表示。模型中Int为债券发行日前七个交易日七日回购市场的平均收益率,此指标代表市场收益水平。模型中Guar为债券发行是否有担保条款,有取值为1,无取值为0。模型中Opt为债券发行是否包含特殊条款,包括两个指标是否采取累进利率(Opt1)和是否包含提前赎回条款(OPT2),二者均为哑变量,是取值为1,否取值为0。最后本文还控制了年度效应。在Kidwell,Marr和Thompson(1984)的模型中,还包含了评价债券风险的指标,而中国的企业(或公司)债券的评级均较高。事实上,中国债券市场自成立以来尚未发生到期无法清偿的现象,因而本文在研究模型的构建中未考虑违约这一因素。2、引入中期票据对监管成本的影响。本文随后考虑引入中期票据(同时增加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这一监管主体)对企业债券(监管部门为发改委)监管成本的影响,具体模型如下:模型中Time1为哑变量,以中期票据进入债券市场的时间为界,在这一时间之后Time1取值为1,之前取值为0。模型中其他变量的解释与前一部分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3、简化企业债券的审批对监管成本的影响。该部分以2008年1月2日发改委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并开放企业债的发行额度为事件点,研究企业债券(监管部门为发改委)监管成本降低对于公司债券(监管部门为证监会)监管成本的影响,具体模型如下:模型中Time2为哑变量,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颁布时间为界,2008年1月2日之后取值为1,之前取值为0。

(二)样本与数据

本文的研究样本为中国债券市场上流通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受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状况的限制,三类债券的始发时间是有先后的,因而三类债券样本的时间区间也不尽相同。其中,企业债券的样本数据期间为2001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公司债券的样本数据期间为2007年9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而中期票据的样本数据期间为2008年4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在剔除数据严重缺失和存在异常值的样本后,本文共得到研究样本1875个,其中的企业债券样本809个,公司债券样本173个,中期票据样本893个。由于本文各部分的研究目的不尽相同,所用到的子样本数量也有所差异。

本文对全样本及各子样本的主要变量的均值进行了统计分析,具体结果如表1所示。表1变量的均值统计从表1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出:三类债券的监管成本相差不大,公司债券略高;从债券期限来看,企业债的期限最高,约为8.47,而中期票据期限最短,约为4.29;三种债券的单笔发行规模没有显著差异;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中有担保条款的约占总量的四分之三,而中期票据大多没有担保,这与企业债和公司债发行相关法律有关,这两类债券在公司法和证券法早期规定要求发行债券时必须有担保;企业债和公司债中约有半数有赎回条款,而中期票据大多没有赎回条款,这可能与企业债和公司债期限相对较长有关。

实证结果

(一)债券类型与监管成本

本部分首先区分了债券的类型,研究企业发行不同类型的债券所面临的监管成本的差异,根据模型(1)对样本进行了回归,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表2债券类型与监管成本注:表2中被解释变量为监管成本的变量债券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利率越高表明监管成本越低,其中Y为原始值,Y1,Y2为用债券发行时期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后的值,其中Y1用的是除法,Y2用的是减法,Y3为票面利率用债券发行时期同期限国债收益率作为无风险利率调整后的值。表中*,**,***分别代表回归结果在10%,5%和1%水平显著从表2中被解释变量Y的回归结果来看,同企业债券相比,公司债券能够给投资者提供更高的收益回报(利率更高),表明公司债券的发行企业承担的监管成本更低;而中期票据提供给投资者的利率更低,表明中期票据的发行企业承担的监管成本更高;三种债券监管成本的差异一定程度上能够说明中国债券市场上各监管部门之前存在着竞争,由于这种竞争,不同债券品种之间的收益率也有所不同。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简单地根据各债券品种监管成本的高低来判断各监管主体监管能力的差异,因为不同种类债券发行的要求是不完全相同的,正是由于发行要求上的差异,各类债券的监管主体为了使其监管的债券种类更具有吸引力,都对监管成本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因此,简单地把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监管视为低效监管是不客观的。表2中其他变量的回归结果与Kidwell,Marr和Thompsono(1984)基本相同,这里不再赘述。为了保证结论的稳健性,分别用债券发行时期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和国债收益率对Y进行了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变量代入模型(1)中,得到表2中Y1,Y2,Y3部分,从中可以看出,回归结果的符号基本保持不变。此外,监管成本还可能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而发生变化,为了进一步验证有关结论的稳健性,本文还将年度变量放入模型中进行回归,回归结果依然保持不变,限于篇幅不再详述。

(二)中期票据的引入对企业债券监管成本的影响

中期票据的引入是中国债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丰富了中国债券市场的投资品种;与此同时,中国债券市场监管体系中,也增加了一个新的监管部门,即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这一事件为研究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监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视角,如果中国债券市场上的多头监管是低效监管,那么新的监管部门的加入将进一步增加企业发行债券的监管成本;反之,如果新的监管部门的加入非但没有提高反而降低了监管成本,那么有理由相信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竞争,即争夺审批企业发债的监管权利的现象。基于上述理由,本部分引入中期票据这一事件,利用回归模型(2)研究了事件前后企业债券监管成本的变化,具体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表3中期票据的引入对企业债券监管成本的影响注:表3中被解释变量为监管成本的变量债券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利率越高表明监管成本越低,其中Y为原始值,Y1,Y2为用债券发行时期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后的值,其中Y1用的是除法,Y2用的是减法,Y3为票面利率用债券发行时期同期限国债收益率作为无风险利率调整后的值。表中*,**,***分别代表回归结果在10%,5%和1%水平显著从表3的回归结果来看,中国债券市场引入中期票据并增加监管部门(即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后,企业债券的监管成本非但没有升高,反而降低了,这与多头监管的低效率假说是不相符的,而恰恰支持了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竞争的假说,即由于新的监管部门的加入和新的债券品种的增加,企业发行债券的渠道增加了,发改委为了增加企业债券对拟发行企业的吸引力,采用了降低企业发行债券所需承担的监管成本的措施,使得企业承担的监管成本减少,企业有能力向投资者提供更高的收益回报(债券利率)。本文同样用银行贷款利率与国债收益率对监管成本进行了调整,并将年度哑变量放入模型中,进行稳健性检验,研究结论依然不变,见表3的Y1,Y2,Y3部分。

(三)企业债券监管成本降低对公司债券监管成本的影响

正如前一部分回归结果所示,由于新的监管部门的加入,作为企业债发行审批监管主体的发改委有动机采取措施降低企业发行债券所承担的监管成本。2008年1月2日,发改委颁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并开放了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无疑,发改委的这一举措降低了企业债券的监管成本。如果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多头监管且各监管部门之间不存在竞争,那么发改委降低企业债券监管成本的举措不会影响到公司债券的监管成本;反之,如果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竞争,公司债券的监管部门为了保持公司债券对拟发行公司的吸引力,应该有动机降低公司债券的监管成本。为了进一步探讨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监管究竟是低效监管还是部门竞争,本文根据模型(3)对样本做了进一步的检验,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对比表4和表2、表3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表4无论在模型整体解释力还是各回归系数的显著性上都明显降低,事实上这主要是由数据存在的一定局限造成的。首先,样本中关于公司债的数据较少,只有173个观测值;其次,样本分布不均匀,在这173个样本中仅有5个公司债券样本是2008年以前发行的。尽管如此,通过表4可以看到,在用Y3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的回归中,time2与监管成本的回归系数仍然显著为正,这一定程度上是能够表明在发改委降低了发行企业债券的监管成本后,公司债券的监管部门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降低发行公司债券的监管成本。本部分的研究结论仍然支持中国债券市场中的各监管部门存在竞争的假说。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在我国债券市场中,证监会、发改委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分别承担公司债、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的发行审批和监管职能,这是债券市场多头监管的主要表现形式。多头监管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多部门重复监管,这往往导致高成本和低效率。然而同一般意义上的多头监管相比,我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监管又具有其特殊性:从债券市场整体的角度来看,证监会、发改委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共同承担债券市场的监管职能,具有多头监管的典型特征。将债券市场根据债券种类细分可以发现,我国债券市场中的三个监管部门分别主要承担一种债券的监管责任,即三个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从为企业提供资金的角度来看,公司债、企业债和中期票据三种债券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替代,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而监管部门为了扩大各自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力,吸引企业发行由各自监管的债券,也存在竞争的可能性。

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所面临的监管成本具体显著的差异,这与多部门重复监管的低效监管假说存在一定的矛盾:如果我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监管是多部门重复监管,那么高监管成本应该是三类债券面临的共同问题,一种债券的监管成本不会系统性地高于或者低于其他债券。根据研究结果,本文认为,不同类型债券监管成本的差异表明我国债券市场中的三个监管部门并非同质的监管主体。实际上发改委、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监会通过差异化的监管要求,包括市场准入、发行方式、发行市场、担保要求、募集规模、资金用途、定价方式、投资者保护等,形成了差异化的债券类型和差异性的监管主体。而差异化,一般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竞争策略,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债券市场各监管部门之间可能存在部门竞争。

如果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竞争,那么新的竞争对手的进入无疑会影响原有监管部门的行为,基于这一理由,本文以中期票据引入我国债券市场(同时引入了新的监管部门银行商交易商协会)作为外生冲击,研究这一事件对企业债券监管成本的影响。研究发现,中期票据引入之后,企业债的监管成本显著下降,这与李变花(2007)中提出的“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刺激了企业债的发行”具有一致性。这一研究结果表明,新的监管部门进入引起了监管部门之间的竞争,促进原有监管部门降低监管成本,这验证了部门竞争假说。而根据低效监管假说,新的监管部门的进入属于重复监管,会降低监管效率,增加监管成本,这明显与本文的研究结果不符。

除了新竞争对手的进入外,现有竞争对手之间的行为也会相互影响,基于这一理由,本文考察了发改委(企业债的主要监管者)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前后,公司债监管成本的变化。在该通知颁布后,企业债的发行审批手续大大简化,监管成本也明显降低了。如果债券市场的多头监管是各部门重复监管,企业债监管成本的变化不会影响公司债的监管成本;而如果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竞争,企业债监管成本的降低无疑增加了企业债对发行债券公司的吸引力,证监会为了保持公司债的吸引力,也会采取措施降低公司债的发行成本。通过对比《通知》颁布前后公司债的监管成本我们发现,《通知》颁布后,公司债的监管成本明显降低。这表明我国债券市场中一个监管部门降低监管成本的举措会引起另一监管部门的跟随,再一次证明了我国债券市场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竞争的假说。

鉴于债券市场多头监管下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本文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健全和完善债券市场的监管体系:首先要理顺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各监管部门的权责范围,使各监管部门之间关系明晰,相互间不推诿、不越权,在职责权限上避免交叉关系,能够防范拟发行债券企业在发行债券过程中面临由于多头监管方式而导致的重复监管,避免不必要的监管成本提高。其次,要建立企业发行债券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有利于监管的更高层级监管规制,改善当前有关法律法规复杂分散的现状,使债券发行和市场监管的相关规制衔接和统一,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证、有章可循。

债券市场监管体系篇(2)

关键词:金融 证券市场

1 回顾中国证券市场的十年奠基阶段,我们主要取得了如下成就

①初步构建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的资本市场制度架构。②市场发展初具规模。截至2001年10月,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公司(包括A、B股)达1152家,市价总值为43742.14亿元,流通市值为14560.16亿元,这一市场规模表示:资本市场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开始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者。③培育了一支规模较大、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内的投资者队伍。截至2001年10月底,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开户数已经达到6577.05万户,有44只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商业保险资金可以通过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投资于股市,开放式基金已经推出。虽然投资者队伍还需进一步发展,并有待成熟,但是不可否认,整个社会的金融投资意识已经大大加强。④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相对独立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经过十年努力,信息披露规则已经建立。市场参与各方尤其是上市公司,大都能在这个规则框架内及时披露其相关信息,从而使交易市场具有一个基本的规范。⑤建立了一个科技含量较高、富有效率的证券交易体系。沪、深证券交易所从起步阶段就注重发挥后发优势,整个交易、清算、登记、过户系统是世界上技术水平最高的交易体系之一。经过10年的不断改进,我国的证券交易体系运行稳定、效率较高。⑥证券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对风险的防范、控制水平显着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是市场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的前提。只有监管的理念、水平有了切实的提高,创新化的市场行为才不会成为新的“风险源”。

2 我国债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充分肯定我国证券市场建设成就的同时,也应认识到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规模小,尚处于不完善阶段。总的说来,这个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2.1 债券市场多头监管,宽严不一 从西方各国经验看,一个统一高效的监管体系是债券市场发展的首要条件。各国将各类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监管整合在证券监管机构之下(除了国债的发行一直由财政部负责之外),形成了统一、高效、互联的债券监管体系。

而我国债券市场的监管构架十分复杂,存在多头监管。债券发行、交易监管以及结算分别由不同机构负责(见图)。最为突出的多头监管在发行监管环节,有限的四种债券分属四个监管机构审批,其中国债的发行审批由财政部负责,金融债(包括央行债)由人民银行负责,企业债由国家发改委负责,而可转换公司债发行的审批权在证监会。债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分离造成各类债券在审核程序、发行程序、发行标准和规模、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监管宽严不一,严重阻碍了债券市场的快速协调发展。比如企业债券的发行自2000年以来都是由发改委每年严格控制规模,发行名单和规模指标要报国务院特批,存在审批程序冗长、审批标准太严、发行方式陈旧、信息披露和监管处于真空状态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企业债券市场只能在这种严格控制下缓慢发展,2004年底余额仅为1232亿元,占到债券余额的区区2.4%,远远低于发达国家10%以上的水平。转贴于

我国股票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建设,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证券法制法规框架初步形成,证券专业化监管队伍(包括发行监管和公司监管)业已具备,证券执法力度空前加强。目前的监管环境已经今非昔比,企业债券监管模式应该到了彻底反思和调整的时候了,否则这一债券市场重要分支的发展将远远落后于市场的需求。

2.2 债券品种单一,非公部门债券带发展 西方发达国家债券市场产品多样,国债以外的非公部门债券,包括金融机构债、资产证券化债、公司债都占有一定的比重。债券市场在企业(包括金融机构)融资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我国非公部门债券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企业金融严重依赖银行。过去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制风险没有暴露,非公部门严重依赖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的需求被掩盖。在近年银行改革未实施之前,储蓄不断增加,银行贷款不断膨胀,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大企业的融资需求。二是长期以来机构投资者队伍不足。大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有足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在2001年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出台之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发育不足,进入证券市场的机构资金也显不足。三是债券监管体制压抑发展。这一点上面已分析得很详细,不赘述。

2.3 交易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合债券交易的需要 从国外的经验看,做市商制度在发达证券市场已有很长的历史,在许多成熟债券场外、场内市场中广泛采用。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有做市商制度雏形。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运行后,债券交易不够活跃,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于2001年3月《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双边报价商的准入条件、权利与义务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要求,确立了做市商制度的基本框架,随后批准中国工商银行等九家金融机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批双边报价商,并在2004年7月将双边报价商正式改名为做市商,将其数量增加至15家,同时引入市场表现活跃的两家证券公司,丰富了做市机构的类型。但是双边报价商制度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做市商制度。由于目前的双边报价商制度对做市商各项政策支持不到位,实际上是只要求其履行做市义务,而忽略了其做市权利。具体表现在:一是融资融券便利不落实。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做市商进行融资支持,但没有具体落实措施:对其融券尽管有具体措施,但由于质押券种和折算比例对做市商比较苛刻,很少使用此便利。二是没有承销和配售便利。做市商在承销各类债券时没有得到非竞争性投标一定数量配售等优惠,没有把二级市场做市和一级市场承销配售管理统一起来。三是没有费用优惠。

3 对发展我国债券市场的政策建议

3.1 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监管体系 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监管体系应该是统一的,在我国应该由证监会来统一管理。这样做有以下几点优势:第一,有利于专业管理。证监会作为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在证券发行审核、发行主体监管、流通市场建设、信息披露监管、中介机构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具有组织保障和专业经验,将债券市场纳入其现行的管理框架,有利于债券市场的专业管理。第二,有利于资源整合。证监会所具有的组织保障可以使债券市场的规范管理建立在不增加更多成本的基础上,在资源整合方面具有优势。第三,有利于我国债券交易市场的全面发展。对于公司债券、市政债券等急需发展的品种应在现有市场构架下尽快安排,从而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全面发展。

3.2 大力发展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债券等非公债券 目前我国除了少量可转债以外,还没有真正市场意义上的公司债,公司债的发行也受到严格的行政管制。最近刚刚修订了《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公司债发行主体的限制已经放开,公司债发行的审批也改成了核准制,这些都为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提供了良好基础。

3.3 大力发展公司债,首先必须理顺发行机制,根据市场化得要求制定发行条件。其次要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为债券市场的发展构建良好的基础环境。目前,我国缺乏权威的信用评级体系,机构,不能客观、实时地根据发债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评定发债主体的信用,这严重阻碍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再次,要加快公司债券品种和市场规模。最后,在法律方面尽快完善《破产法》和债权人信托制度,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利创造法律条件。

3.4 交易所交易引进做市商制度 我国证券交易所还没有实行做市商制度,交易所债券交易与场外债券交易相比市场流动性强的特征并没有体现出来,交易量差距还越来越大。交易所应该借鉴银行间市场做市制度的经验教训,尽快在优势品种上推出做市商制度。企业债券一直是交易所上市的传统品种,目前与银行间市场相比在托管量和交易量方面还占有一定优势。应在企业债券产品上推出真正意义上的做市商制度,配合融资融券、承销配售便利、适当减免费用等方面的支持,有利于巩固交易所企业债券份额,在监管体制理顺的条件下快速发展企业债券市场。交易所推出做市商制度时应该注意不要成为大宗交易平台的副产品,而是应该在真正的交易体系进行改造。

参考文献

债券市场监管体系篇(3)

    1 回顾中国证券市场的十年奠基阶段,我们主要取得了如下成就

    ①初步构建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的资本市场制度架构。②市场发展初具规模。截至2001年10月,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公司(包括A、B股)达1152家,市价总值为43742.14亿元,流通市值为14560.16亿元,这一市场规模表示:资本市场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开始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者。③培育了一支规模较大、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内的投资者队伍。截至2001年10月底,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开户数已经达到6577.05万户,有44只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商业保险资金可以通过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投资于股市,开放式基金已经推出。虽然投资者队伍还需进一步发展,并有待成熟,但是不可否认,整个社会的金融投资意识已经大大加强。④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相对独立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经过十年努力,信息披露规则已经建立。市场参与各方尤其是上市公司,大都能在这个规则框架内及时披露其相关信息,从而使交易市场具有一个基本的规范。⑤建立了一个科技含量较高、富有效率的证券交易体系。沪、深证券交易所从起步阶段就注重发挥后发优势,整个交易、清算、登记、过户系统是世界上技术水平最高的交易体系之一。经过10年的不断改进,我国的证券交易体系运行稳定、效率较高。⑥证券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对风险的防范、控制水平显着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是市场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的前提。只有监管的理念、水平有了切实的提高,创新化的市场行为才不会成为新的“风险源”。

    2 我国债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充分肯定我国证券市场建设成就的同时,也应认识到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规模小,尚处于不完善阶段。总的说来,这个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2.1 债券市场多头监管,宽严不一 从西方各国经验看,一个统一高效的监管体系是债券市场发展的首要条件。各国将各类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监管整合在证券监管机构之下(除了国债的发行一直由财政部负责之外),形成了统一、高效、互联的债券监管体系。

    而我国债券市场的监管构架十分复杂,存在多头监管。债券发行、交易监管以及结算分别由不同机构负责(见图)。最为突出的多头监管在发行监管环节,有限的四种债券分属四个监管机构审批,其中国债的发行审批由财政部负责,金融债(包括央行债)由人民银行负责,企业债由国家发改委负责,而可转换公司债发行的审批权在证监会。债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分离造成各类债券在审核程序、发行程序、发行标准和规模、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监管宽严不一,严重阻碍了债券市场的快速协调发展。比如企业债券的发行自2000年以来都是由发改委每年严格控制规模,发行名单和规模指标要报国务院特批,存在审批程序冗长、审批标准太严、发行方式陈旧、信息披露和监管处于真空状态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企业债券市场只能在这种严格控制下缓慢发展,2004年底余额仅为1232亿元,占到债券余额的区区2.4%,远远低于发达国家10%以上的水平。

    我国股票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建设,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证券法制法规框架初步形成,证券专业化监管队伍(包括发行监管和公司监管)业已具备,证券执法力度空前加强。目前的监管环境已经今非昔比,企业债券监管模式应该到了彻底反思和调整的时候了,否则这一债券市场重要分支的发展将远远落后于市场的需求。

    2.2 债券品种单一,非公部门债券带发展 西方发达国家债券市场产品多样,国债以外的非公部门债券,包括金融机构债、资产证券化债、公司债都占有一定的比重。债券市场在企业(包括金融机构)融资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我国非公部门债券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企业金融严重依赖银行。过去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制风险没有暴露,非公部门严重依赖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的需求被掩盖。在近年银行改革未实施之前,储蓄不断增加,银行贷款不断膨胀,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大企业的融资需求。二是长期以来机构投资者队伍不足。大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有足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在2001年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出台之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发育不足,进入证券市场的机构资金也显不足。三是债券监管体制压抑发展。这一点上面已分析得很详细,不赘述。

    2.3 交易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合债券交易的需要 从国外的经验看,做市商制度在发达证券市场已有很长的历史,在许多成熟债券场外、场内市场中广泛采用。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有做市商制度雏形。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运行后,债券交易不够活跃,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于2001年3月《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双边报价商的准入条件、权利与义务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要求,确立了做市商制度的基本框架,随后批准中国工商银行等九家金融机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批双边报价商,并在2004年7月将双边报价商正式改名为做市商,将其数量增加至15家,同时引入市场表现活跃的两家证券公司,丰富了做市机构的类型。但是双边报价商制度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做市商制度。由于目前的双边报价商制度对做市商各项政策支持不到位,实际上是只要求其履行做市义务,而忽略了其做市权利。具体表现在:一是融资融券便利不落实。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做市商进行融资支持,但没有具体落实措施:对其融券尽管有具体措施,但由于质押券种和折算比例对做市商比较苛刻,很少使用此便利。二是没有承销和配售便利。做市商在承销各类债券时没有得到非竞争性投标一定数量配售等优惠,没有把二级市场做市和一级市场承销配售管理统一起来。三是没有费用优惠。

    3 对发展我国债券市场的政策建议

    3.1 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监管体系 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监管体系应该是统一的,在我国应该由证监会来统一管理。这样做有以下几点优势:第一,有利于专业管理。证监会作为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在证券发行审核、发行主体监管、流通市场建设、信息披露监管、中介机构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具有组织保障和专业经验,将债券市场纳入其现行的管理框架,有利于债券市场的专业管理。第二,有利于资源整合。证监会所具有的组织保障可以使债券市场的规范管理建立在不增加更多成本的基础上,在资源整合方面具有优势。第三,有利于我国债券交易市场的全面发展。对于公司债券、市政债券等急需发展的品种应在现有市场构架下尽快安排,从而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全面发展。

    3.2 大力发展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债券等非公债券 目前我国除了少量可转债以外,还没有真正市场意义上的公司债,公司债的发行也受到严格的行政管制。最近刚刚修订了《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公司债发行主体的限制已经放开,公司债发行的审批也改成了核准制,这些都为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提供了良好基础。

    3.3 大力发展公司债,首先必须理顺发行机制,根据市场化得要求制定发行条件。其次要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为债券市场的发展构建良好的基础环境。目前,我国缺乏权威的信用评级体系,机构,不能客观、实时地根据发债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评定发债主体的信用,这严重阻碍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再次,要加快公司债券品种和市场规模。最后,在法律方面尽快完善《破产法》和债权人信托制度,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利创造法律条件。

    3.4 交易所交易引进做市商制度 我国证券交易所还没有实行做市商制度,交易所债券交易与场外债券交易相比市场流动性强的特征并没有体现出来,交易量差距还越来越大。交易所应该借鉴银行间市场做市制度的经验教训,尽快在优势品种上推出做市商制度。企业债券一直是交易所上市的传统品种,目前与银行间市场相比在托管量和交易量方面还占有一定优势。应在企业债券产品上推出真正意义上的做市商制度,配合融资融券、承销配售便利、适当减免费用等方面的支持,有利于巩固交易所企业债券份额,在监管体制理顺的条件下快速发展企业债券市场。交易所推出做市商制度时应该注意不要成为大宗交易平台的副产品,而是应该在真正的交易体系进行改造。

    参考文献:

债券市场监管体系篇(4)

2004年,我国债券市场改革创新进入一个新的高潮,债券市场发展进入快车道。债券市场为服务经济社会全局、合理配置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总量看,我国债券规模还比较小。同时,受观念和体制等方面的束缚,我国债券市场在发行、交易、托管等环节上存在分割。针对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但是起步晚,存在较多的问题的现状。本文通过研究对比中日债券市场监管制度的三大主要构成部分,即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为我国债券市场的建设提供有益的经验。

一.中日债券监管制度比较

(一)债券市场监管制度的比较

债券监管制度包括一级市场监管制度和二级市场监管制度,虽然中日两国同属于亚洲企业债券市场大国,但是两国市场的监管体制却存在着很大差异。

通过表1的对比发现,我国债券市场监管权利分割、效率低下,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首先,在债券发行的一级监管方面。同一种类债券下,日本债券监管机构比较单一且权力体系明确。金融厅作为日本金融体系的监管主体,在此基础上依照行业细分设置课室,对不同性质和类型的监管对象进行分业监管。日本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作为金融厅直辖的下设机构,承担着企业债市场审核注册登记、行政调查、协调组织等职责,是日本企业债券市场的直接监管者。证券课则主要负责制定与债券市场交易有关的法律、交易机构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等工作,尽管二者监管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部门间非常注重相互沟通及协调,有着较高的监管协同效率。与之相比,中国的债券一级市场管理较为繁杂,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体系存在许多缺陷,例如没有统一而有效的管理手段,管理形式过于单一。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管理实行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制度。相关企业首先要取得国家发改委下达的债券发行计划,而后要得到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其发行债券的批文,在两部门都核准的情况下才能发行债券。

其次,在债券二级市场监管方面。中国的债券二级市场分割较为严重。除交易所市场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外,其他两个市场都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日本不同市场有不同部门单独监管。日本由金融厅行使对地方债市场的交易监管职能,由证券监视委员会行使对地方债交易市场的监视职能。地方债领域的自律组织主要由证券业协会和公社债承销协会,它们在政府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证券课则主要负责制定与债券市场交易有关的法律、交易机构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等工作。

(二)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

日本在经过对欧美国家法制的研究,结合本国国情,出台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在信息披露制度上做了较大的变动,拓展了有价证券的范围,对公募和私募提出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导入了季度披露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修改了大量持股报告制度,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就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而言,从总体上来说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相比而言,主要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主,规定不够完善。

1.地方政府债券。日本地方政府债券几乎没有违约事件,其风险基本为零,这得益于其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地方政府须披露相关财务信息,在财务恶化的早期阶段受援改善财务状况。与之相比,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尚在筹划中,制约地方政府市场信息披露机制规范化的重要因素是没有最终确定负责市政债券信息披露的机构。

2.金融债券。日本金融债在日本债券市场上发行量极低,其信息披露要求遵守《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全部监管规则,及时向内阁总理大臣提交“有价证券报告书”。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规模较大且要求相关机构提供年报,对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较低。

3.公司债券。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实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立的发行方式,但在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上要求一致,即参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日本公司被要求“持续性披露”,即“任何企业债首次发债的主体、在证券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发债主体以及过去4年中企业股东超过1000家的发债主体”完成发债程序后,还必须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按照规定格式向金融厅提交其年度、半年度或季度性财务经营报告,或按要求不定期地提交财务特别报告。直到该企业债品种进入金融厅批准的清算程序或从证交所登记注册的清单中撤去,这种“持续性披露”要求才会终止。

(三)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制度的比较

债券信用评级是债券发行人信用能力的指标化反映,其作为对发行人的一种监督约束机制,能够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控制整个债券市场风险的作用。对于投资者来讲,债券评级可帮助他们选择投资对象,以降低信息成本;对于企业来讲,债券评级则可以提高其知名度。

通过表3的对比发现,我国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体系建设滞后,评级监管有待加强。

首先,在社会信用环境方面,相比日本较强的社会信用意识和市场对评级结果的重视程度,我国信用评级社会环境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

其次,就信用评级法规建设来说, 日本相较于中国更早的引入信用评级体系,并且日本效法美国NRSRO制度设置指定评级机构制度。与之相比,我国的信用评级业起步较晚,相关制度设计不完备。2006 年中国人民银行了我国第一部信用评级行业标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这标志着我国信用评级体系规范性建设开始步入正轨。

最后,在评级机构方面,日本本土评级公司有JCR、JBRI、NIS以及标普、穆迪和惠誉三家国际评级机构。其中,JCR已发展成为亚洲最具代表性的评级机构。我国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评级机构仅有一两家,且信用评级专业队伍还不成熟,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分析能力和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债券评级技术水平和评级方法。

二、日本债券市场对中国发展的启示

(一)规范权力责任,避免多头监管

债券市场监管者主要包括政府监管者、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三个方面。因此,必须梳理政府监管者的权力范围并确保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的监管职责。

首先,针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体――证监会来说,要重新界定其法律性质,提高其对金融交易行为的事前预警、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罚的能力,充分发挥一线监管的作用。其次,为避免多头监管的混乱,可将权力集中于同一部门,在证监会下设债券监管部,专职负责债券市场监管。

其次,加强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的外部监管。以节约成本、效益最大为原则,合理分配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机构的权利和监管范围。政府要通过立法来确立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所的行权依据,自律组织也可以制定针对性的自治规范来弥补政府监管的滞后性,提高监管效率。同时要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职业道德教育。

(二)健全披露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

在建立一个大统一的债券市场前提下,完善我国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根结在于建立健全的法律责任机制。

第一,实现不同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协调和统一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规范,对不同类型的债券市场和债券品种进行信息铺路的统一规定,使其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第二,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由多头监管、分而治之化散为整。制订专门的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完善债券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以增加债券信息披露的供给。第三,大力推行保护小资产者的证券集体诉讼的制度,可试行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将监管权力部分下放给广大投资者,利用市场力量检查信息披露的违规与违法行为,强化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惩罚机制。另一方面,对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债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也应加强监管, 防止其与债券发行方相互勾结,共同侵犯投资人利益。

(三)完善评级市场,提高评级独立性

完善评级市场要从多个维度来进行。在社会环境方面,要培养社会公众正确的信用观,弘扬正确的信用文化。另外,提高投资者对信用评级信息的使用率,培养投资者将评级信息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参考和补充的习惯,从而从源头上扩大评级市场的有效需求。在法律法规方面,要使评级机构的设立与运营制度化,规范化。要尽快建立统一、透明、稳定的评级机构认可制度。

评级筹资人付费模式是目前全世界评级业的主流营运模式,这种评级模式先天性缺陷是筹资人可以影响评级结果和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可以尝试投资人付费模式,比如现在的中债资信是一个良好的践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切断筹资人和评级机构之间利益链,避免“以价定级”或“以级定价”等级别竞争现象的发生。(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海旭.日本国债政策的可持续性研究[D].吉林大学,2015.

[2] 周弓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与美日比较研究[D].海南大学,2013.

[3] 赵红,杜爽.国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经验及启示[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5-9.

[4] 马金华,李国锋,谢兴春.美,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创新,2010(1):41-45.

[5] 傅智辉.中国市政债券市场监管制度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4.

[6] 张自力,林力.日本企业债券市场的结构特征及监管制度[J].证券市场导报,2013,8:010.

[7] 陈会玲,罗绍明.日本地方政府债券风险控制制度及其启示[J].企业经济,2014,4:043.

[8] 张留禄,朱宇.美,日地方债发行经验对中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2013:5.

[9] 张雪莹,王晓玉.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制度探析[J].华北金融,2013(10):37-40.

债券市场监管体系篇(5)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11-0003-05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一、背 景

中国等新兴国家债券市场目前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已成为国外研究的热点,Dalla(1995)指出新兴国家债券市场监管框架设计需考虑法律和监管、评级、交易平台和手段、清算结算、会计审计标准、税收安排及外汇管理等七方面。APEC(1999)提出市场结构、交易行为等政策设计合理性关系市场效率。Es-ehweile(2004)认为的监管核心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交易公平透明和防范体系性风险。中国债券市场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也引起我国政府和金融理论及实务部门的高度重视,较普遍的意见是制约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场外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场内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分割、监管制度规则的不统一,而分割制度安排下的中国债券市场的市场效率很难充分发挥,尽快统一中国债券市场已经成为当前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但对中国债券市场统一的方向,研究者思路不尽相同:大多数提出应建立场外市场为主、场内外市场并存的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李扬、殷剑峰(2006)提出应进一步发挥银行间市场主导地位;李扬、曹红辉(2008)提出应建立统一互联与多层次中国债券市场体系;梅世云(2003)提出中国债券市场应以机构投资者、场外市场和自律监管为主;沈炳熙(2004)分析了市场主要采取场外交易方式理论和现实原因;时文朝(2009)认为已形成的场外市场为主、场内市场为辅的中国债券市场体系符合我国国情。也有研究者认为应合并两个市场,例如欧阳泽华(2008)认为应该建立全新统一债券市场,并建议其统一监管以证监会为主。此外,对统一的路径也有不同建议:冯光华(2008)提出以高信用等级债券跨市场交易流通,交易主体自由选择场所和实时交易转托管三方面实现场内外市场互通互联;张元在中央结算公司编辑的《债券市场前沿问题研究》一书中的论文提出市场前后台分离,前台交易系统多元化、后台结算系统集中化是发展规律,统一两个市场应从市场规则信息揭示等人手;谢庚(2003)认为应在市场主体和交易品种统一互联基础上进一步整合托管结算体系;郭田勇(2009)认为市场交易主体、登记结算制度和监管三方面的统一是统一场内外两个市场的条件。

二、中国债券市场发展回顾

(一)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的三个阶段

改革开放后,中国债券市场经历了场外柜台市场为主,以交易所市场为主和以银行间市场为主三个发展阶段。

1.以柜台市场为主阶段(1988-1991年)

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获得通过,自该年起国债恢复发行;1987年3月,国务院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债券发行开始实行规范化管理。但在1988年以前,我国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债券市场,没有合法、成型的债券交易机制或交易场所,债券发行几乎完全依靠行政摊派方式。1988年,财政部在全国61个城市进行国债流通转让的试点,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办理国债买卖业务,标志着中国债券市场的正式形成。这一时期债券市场的主要特点:一是初级的场外柜台市场模式,具有零售和分散交易的特点,交易场所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柜台为主;二是交易品种以国债的现券买卖为主;三是交易主体以个人投资者为主;四是发行机制开始市场化进程,1991年财政部首次组织国债发行的承购包销,改变了以往的做法。

2.以交易所市场为主阶段(1992-1996年)

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开始接受实物债券的托管,并在交易所开户后进行记账式债券交易。由于二级托管制度的原因,各地出现了大量的国债买空、卖空、挪券和假回购等违规行为。1995年8月,国家正式停止一切场外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变成中国唯一合法的债券市场。1996年,记账式国债开始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大量发行。随着债券回购交易的展开,以交易所为主体的债券市场体系形成。这一时期债券市场的主要特点:一是债券流通市场形成了以交易所场内交易为主,证券营业网点柜台场外交易为辅的格局。二是交易品种虽仍以国债为主,但在现券买卖的基础上出现了债券期货(后被叫停)和债券回购等新型交易工具。三是交易主体方面,交易所市场以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为主,交易主体的规模及交易规模都比较小,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机构投资者,也缺少对大宗交易的需求。柜台交易市场仍以个人投资者为主。四是交易方式上,以交易所市场的集中电子竞价、撮合成交方式为主,债券与股票交易使用同一交易平台;所有交易都通过证券公司执行,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有明确的一二级关系;实行匿名报价和全价交易。五是市场监管以证监会为主,还成立了中国国债协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两家自律监管机构。六是发行机制方面,1995年,财政部试点国债招标发行获得成功,初步建立了“基数承购、差额招标、竞争定价、余额分销”的市场化发行模式;1994年开始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则实行派购发行方式。

3.以场外市场(银行间市场)为主阶段(1997年至今)

1997年上半年,股票市场过热,大量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渠道违规进入股市。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商业银行退出上海和深圳交易所的债券市场,托管在交易所的债券全部转到中央结算公司,并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1997年6月16日,同业拆借中心开始办理银行间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标志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正式运行。2001年开始,银行间市场的债券交易量首度大幅超过交易所市场。次年,人行和财政部联合推出记账式国债柜台业务,从而最终确立了以银行间市场为主、交易所市场为辅、柜台交易为补充的债券市场模式。这一时期债券市场的主要特点:

一是交易场所方面,银行间市场、交易所、柜台并存,银行间市场占据绝对优势。截至2009年底,银行间市场的债券托管量占债券市场总托管量的91.2%,现券交易量占债券市场现券交易总量的近99%。但三个市场并非处于完全相互割裂的状态,承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业务的商业银行连通银行间市场和柜台市场,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连通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2005年以后,几乎所有的记账式国债均采用了跨市场发行的方式。

二是在交易主体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市场准入条件不断放宽,市场投资者数量不断增加,投资者类型不断丰富。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初期,市场交易成员只有16家商业银行总行,且实行较为严格的准入审批制度。1998-2001年,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经批准相继入市。2002年4月,人民银行将债券市场准入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2002年10月,人民银行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39家商业银行开办债券结算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债券结算的范围由金融机构扩展到非金融机构法人,从而允许企业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在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主体包括除商业银行之外的几乎所有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及个人投资者。柜台市场的交易主体仍为个人投资者。

三是交易品种与工具方面,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以来,债券品种日趋丰富,截至2009年底,市场上共有9大类1557只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2009)、央行票据(2003)、政策性金融债、普通金融债、次级债、混合资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2008)、企业债、国际开发机构债(2005)、资产支持证券(2005)、中小企业集合票据(2009)等。交易所市场的债券交易品种主要为国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和可转换债券。柜台市场的债券交易品种为国债和企业债。就交易工具而言,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可分为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等若干分市场;交易所市场则主要为现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交易。

四是交易方式上,银行间债券市场以询价交易方式为主,点击成交方式为辅,主要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本币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成交,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债券簿记系统进行集中债券托管和结算,通过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及其他方式进行资金清算。交易所债券市场仍主要采用与股票交易相同的电子撮合交易系统,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债券托管和结算,资金清算通过交易所清算中心实行净额清算。2007年10月,上海证交所正式启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并建立了以做市商制度为核心的竞争性做市机制。2001年以前,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均实行全价交易;2001年7月2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始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2002年初,沪深证券交易所开始实行净价交易。

(二)中国场内和场外债券市场的不同功能与作用

中国场外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管理运行,交易量由1997年的320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117.3万亿元,12年内增长3600倍。2009年成员为2446个,包括中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农村和城市信用社、金融租赁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和个别大企业。

微观方面,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功能:一是流动性管理的功能。银行间市场7天以下债券回购市场的交易占整个市场的95%以上,市场的买卖价差也非常小,市场所形成的利率日益具备基准利率的特征。二是资产收益及投资功能。金融机构通过债券买卖获利、组合投资取得收益。三是改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功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国债和金融债券成为中国商业银行改善资产质量的首选产品,债券资产已经成为中国商业银行的二级筹备。四是为金融机构提供风险管理工具。

宏观方面,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作用:一是支持积极的财政政策,为国家财政政策实施提供市场条件。二是为央行货币政策传导提供了渠道,为公开市场操作提供了平台和市场操作工具。三是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和提供金融市场基准利率奠定基础。同时,我国交易所债券市场也承担了债券发行和交易功能,成员是证券行业的交易所证券公司、投资基金等,由中国证监会依法行使管理职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都是中国债券市场的组成部分,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量、交易量和债券余额均占全国总量的90%以上,是中国债券市场的主体。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早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时就已经打通,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既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也是交易所债券市场成员,所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已经由共同市场成员产生联系。

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主要区别:一是性质和服务对象不同。交易所债券市场直接联系零售市场,广大股民是其主要成员;银行间债券市场是金融批发市场,成员都是机构,具有较股民更强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二是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的主体交易方式不同。长期以来,交易所债券市场主要采取撮合交易;而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采取询价交易方式:成员之间一对一的对话报价功能,面向全市场的公开报价功能和双边报价商使用的双边报价功能。三是债券交易种类、数量不尽相同。四是功能和作用不尽相同。银行间债券市场除具有交易所债券市场所有功能和作用外,还具有传导央行货币政策的功能,这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最重要的不同点。

三、中国债券市场的主要问题、表现和成因

(一)中国债券市场的主要问题和具体表现

中国债券市场目前远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要问题是两个市场监管制度规则标准不集中统一。具体表现为:

管部门按6种不同组合监管:

2.市场交易监管制度规则标准不统一,两个市场不尽相同的交易规则标准有63个。

3.发行监管制度规则标准不尽统一。交易所对债券发行分类管理,即对符合上证所上市条件的公司债券,据其债券资信等级和其他指标差异情况,对其发行上市交易的投资者范围和交易平台实行差异化管理;而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债券发行采取承销团或主承销商方式,不对债券发行分类管理。

4.登记监管制度规则标准不尽统一。交易所市场的债券登记要求:(1)如无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实行债券无纸化管理;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的事实依据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结果确认;(2)债券应当登记在债券持有人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中。但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认可,债券也可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应当负责对其客户持有的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余额及其变更情况进行记录。名义持有人应该按本公司的要求向本公司提供其名下的债券权益所有人资料。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登记没有相应要求。

5.托管监管制度规则标准不尽统一。交易所债券市场要求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经营机构托管其持有的债券,而银行间债券市场依中国人民银行(2009)第1号令作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承担债券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承担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

国债的二级托管职能。

6.结算信用评级等监管制度规则业务技术标准也不尽相同。

(二)主要问题成因及后果

产生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监管制度规则标准的不集中统一的主要原因:一是历史原因。由于中国的场内外债券市场都是从无到有、由小到大在改革的探索中分别发展,因而在割裂发展过程中,逐步建立起各自、不同的监管规则标准制度体系。二是市场原因。中国的场内外债券市场的市场性质、成员、交易方式、功能和作用不同,致使需要解决的市场问题不尽相同,进而制定的监管规则标准制度不同。三是管理体制和制度原因。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市场发行和市场准入由央行、证监会等5个部委监管,央行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监督管理,交易所监管机构是证监会;央行和证监会分别指定相应市场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两个交易所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等5个市场机构分别承担发行交易托管结算等职能,机构不同致使制定的监管规则、标准、制度不同。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监管制度规则标准的不集中统一,目前已经严重阻碍中国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阻碍市场规模扩大,特别是企业债的发展。一是多头监管造成既有重复监管、也有监管空白,同时审批程序复杂、监管效率较低;二是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割裂造成利率关系扭曲,例如,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一二级市场利率经常倒挂,导致交易商协会屡次通过窗口指导和定价联席会议方式干预信用债发行利率;三是损害了债券的流动性,在交易环节,部分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部分债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交易,债券一级市场的分割以及二级市场的分割导致参与主体分割,一方面增加了投资者的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债券的流动性风险提高,投资者要求更高的收益率,提高了债券发行方的融资成本;四是部分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部分债券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阻碍了结算效率的提高。总之,监管制度、规则和标准的不集中统一已经成为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发展中的主要矛盾,造成市场规模小,流动性严重不足,交易成本上升,结算效率下降,市场资源配置和价格发现机制无法充分发挥,金融体系风险增大。

四、有关中国债券市场改革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债券市场进一步改革发展的若干基本原则

正如高坚(2009)总结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经验时指出:发展中国债券市场的关键是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的前提又是金融体制改革,厉以宁(2009)在为高坚的《中国债券资本市场》所写“序言”中也认为:应着重市场制度建设而不宜单纯考虑二级交换的博弈。而深化中国债券市场改革的难点是:既要解决目前问题,也要防止今后因制度性设计缺陷产生新问题;既要更好发挥两个市场服务企业和金融机构投融资、流动性和风险管理,为财政政策实施提供市场条件,为央行货币政策传导提供平台工具,推进利率市场化,提供基准利率等不同作用的同时,也要服务个人投资者、满足不同市场成员及不同监管部门合理需求,充分发挥债券市场价值发现和资源配置等功能。所以,逐步建立集中统一的中国债券市场体系的过程将是探索性改革的渐进过程,需要以政府为主导、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对金融体制、制度机制、机构工具等实施全方位创新。

在逐步建立集中统一的中国债券市场体系改革进程中,国际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和国内债券市场发展中的经验教训在各方面给我们以深刻启示,应当作为进一步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改革开放后中国债券市场从无到有,历经柜台、场内和目前场外市场为主的发展阶段,而国际金融市场包括企业债券在内的债券发行交易95%以上都是在场外市场完成,表明迄今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大方向符合国际债券市场发展规律,也适应我国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中国债券市场今后改革中仍应坚持这个正确方向。二是前后台分离,后台实施集中统一托管以防范风险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为此制定了国际结算标准,国内也有20世纪90年代初期由于分散的二级托管制度原因致使各地出现大量国债买空、卖空、挪券和假回购等违规行为的反面教训,中国债券市场今后发展应当适应这一客观要求。三是在这场金融风暴的冲击下,国际金融界深刻认识到多头监管的弊端,在金融体系监管方面强化中央银行作用已经成为共识。2009年G20公报提出要重塑监管体系以使得监管当局能够识别和应对宏观风险。2009年5月17日国际清算银行发表报告《央行治理的问题》更明确建议各国央行需要更多权力进行监管,以稳定金融体系。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2009年3月31日公布的改革方案中,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将进行大规模改革,其中多个机构将被裁撤,而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权力将极大加强。根据改革方案,美联储除监管商业银行外,还将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金融机构。其目的就是要整合强化金融监管,防范可能的金融风险。按照改革方案,日常银行监管事务将由目前的多个机构管理合归为由一个机构负责;基于证券和期货业务的相关性,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将合并;考虑到抵押贷款市场失序,将专设一相关监管机构。在这样的改革方案下,美联储大幅地扩张了权力。中国债券市场今后的集中统一监管也应赋予央行更多权责、克服多头监管弊端。

(二)具体措施建议

1.中国债券市场改革思路是:适应国际金融发展趋势,提升我国国际金融地位和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政府推动为主动力、以建立集中统一中国债券市场制度规则标准为突破口,从体制制度及运行操作两个层面,法律和调控监管、交易平台工具、托管结算、评级担保和会计审计税收外汇管理等各方面,对有关金融体制制度机构工具等实施全方位创新,进而建立统一监管体制下,场外市场为主、互通互联的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

2.中国债券市场集中统一路径是:顺应CCP(中央交易对手方)集中清算托管的国际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制度、规则标准和统一的托管结算机构,形成统一托管、集中结算、自由交易的市场新格局。

3.制定中国债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管制度、规则标准的近期重点是:完善回购等妨碍债券市场充分连通的有关制度及监管规则标准,完善市场化发行机制、市场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4.改革中国债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建议是:近期,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有关规定,由央行牵头、有关部委参加,成立专职机构,先易后难、推进两个市场在监管规则标准、机构、部分产品和技术系统兼容或连通,促进统一进程;中期,在仍实施分业监管的模式下,实施监管和主管分离的渐进性体制创新,在不改变交易所、结算登记公司等机构原主管关系前提下,央行成立类似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债券市场监管委员会”,负责中国债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管和规则标准制定;远期,在改革“一行三会”监管体制为“一行一局(或类似机构)”后,即在混业监管的新模式下,央行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实施、中国债券市场等金融市场统一监管及市场监管规则标准制定,金融服务局(或类似部门)负责金融机构和市场中介机构监管。

参考文献:

[1]冯光华,中国债券市场发展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2]高坚,中国债券资本市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3]郭田勇,建立统一债券市场的三大条件[OL],中国经济网,2009-3

[4]李扬,曹红辉,亚洲债券市场发展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5]李扬,殷剑峰,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历程、缺陷和改革建议[J],中国经贸导刊,2006-1

债券市场监管体系篇(6)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8-0010-05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一、美国债券市场

(一)美国债券市场构架及监管

美国联邦政府债券的发行由美国财政部宣布,其具体事宜由联邦储备银行负责;公司债券等其他债券的发行由证券管理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主管。所有债券均可在以集中交易形式运作的交易所市场和以分散交易形式存在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纽约证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NYSE)和美国证券交易所(American Stock and Options Exchange,AMEX)是美国最主要的两家交易所,其结算业务由美国国家证券结算公司(NSCC)负责;场外交易市场各种不同债券的交易则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负责结算。

美国债券市场政府监管的主体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SEC拥有制定规则、执行法律和裁决争议三项权力,可以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遵守法定程序,按照法定要求,依据相关法律对美国债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监管。除此之外,自律监管在美国的场外债券市场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NASD)为例,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tlonal Association ofSecurities Dealel'S Automated Quotation,NASDAQ)、场外交易市场公告板(Over the Counter BuUetin Board,OTCB B)、粉红单市场(pink sheets)均须接受自律组织NASD和SEC的双重监管。

(二)美国公司债券一级市场

美国债券依据发行人的不同可以分为联邦政府债券、市政债券、公司债券、扬基债券等几大类。其中,公司债券又包括第一抵押公司债券、信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收益公司债券及附属信托公司债券等。

在通常情况下,美国的公司债券是通过投资银行发行的。美国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根据发行对象的范围分为公开发行和私募。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需要先在SEC注册。申请发行债券的公司必须填写注册申报书;曾在SEC登记过的发行公司,如果再次发行债券,必须重新进行注册。SEC审查注册申请书时,除了核实发行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的发行条件外,主要看其报送的资料文件等是否真实、全面;只要具备法定发行条件和提供了真实信息,则注册申请自送达后一定时期即自动生效。注册之后,经过初始募债说明书、召开到期共勉会议、包销商律师法律审查、包销商之间签订协议,最后才能公开发行。发行公司有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发行公司应向SEC定期申报类似于注册申报书中所含信息的报告。以私募方式发行债券可以得到注册豁免,但依赖于私募而免于注册的发行公司必须确保其交易不涉及公开发行。

(三)美国债券二级市场

美国的债券可以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拥有全美交易所中最大的债券集中市场,它为投资者提供美国国内外公司、政府、市政当局以及国际银行发行的不同种类的债券。自2000年以来,在NYSE上市交易的债券中,公债所占份额逐步下降,公司债券市场份额逐步增加。截至2004年,公债在其中的份额约为75%,美国国内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在其中的份额约为16%。

NYSE的债券市场集中于它的自动交易系统(AutomatedBond System,ABS)。ABS是一个完全自动的系统,它显示当前的交易数据,为交易者提供实时的交易结果,并允许他们通过终端直接进行债券委托。

NYSE实行做市商制和竞价制的混合。在NYSE,做市商称为特约经纪人,其主要特征是一只证券只能由一个做市商来负责做市,特约经纪人是该只证券唯一的可以根据市场状况使用自己账户进行报价的交易商,所以也被称为垄断做市商,或者专家、专业会员。因此,NYSE的做市商制度,更多地被称为专家制度或专业会员制度。

由于交易所市场由交易所撮合成交,债券的发行成本、交易成本较高,监管制度较严,因此成交量较小,几乎所有的联邦政府债券、所有的市政债券以及大部分公司债券都集中在场外交易市场(OTC)。

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OTC)是一个多层次和全国性的交易市场,通过做市商和做市商经纪商维持运行,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电话连接起来。广义的OTC市场由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场外交易市场公告板(Over the CounterBulletin Board,OTCBB)、粉红单市场(pink sheets)等分层次组成。

19世纪90年代末期以后,网络科技的发达与电子交易系统的问世,使得市场参与者可通过网络交易系统直接进行在线交易,将传统的电话交易与计算机辅助报价推向电子交易时代。一般估计,债券市场通过电子交易的成交量约占整体市场的50%左右。这些非既有交易所设置的电子交易系统一般称为另类交易系统(Alternative Trading System,ATS)。1997年,SEC将ATS区分为电子通讯网络(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ECN)及配对系统(crossing system)两类,著名的Bloomberg就是属于ENC。SEC还要求所有的ATS均应登记为经纪自营商,其应遵守的各项法令规定为1998年《ATS条例》(RegulationATS)。

在场外债券交易市场,做市商制度是最为基本的制度。在美国,满足特定的资本充足要求和管理能力要求的金融机构可申请成为做市商。美国债券场外交易做市商的主要义务包括:进行做市报价,保持债券市场的流动性;支持国债招标发行;支持债券零售市场,对中小客户进行零售业务。与之相对,这些做市商有独享做市商间市场信息的权利;有进行比一般市场参与者更广的用于对冲做市交易的业务的权利;有对国债招标的优先认购权,对国债追加发行的独享认购权,对某些国债招标的独家认购权等;有税费减免的权利。

二、我国债券市场

(一)我国债券一级市场

我国债券根据债券属性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中,由企业发行的、在市场上占有一定地位的品种主要是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

企业债券的发行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并采用审批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债券的审批环节繁琐,再加上政府对发债企业的地域、行业、所有制等均要严格审批,准入限制很多,影响了有实力的企业进行债券融资的积极性。企业债券市场曾被戏称为“中国最后一块计划金融市场”。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并采用备案制。《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将要求的相关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由其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企业下达备案通知书,并核定融资券的最高余额。备案制是金融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为短期融资券的市场发挥腾出空间,短期融资券目前可说是我国债券市场上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债券品种之一。

(二)我国债券二级市场

我国债券二级市场也可以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其中,场内交易市场指交易所债券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主要指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交易市场。这三个市场在交易规则、体系和监管方面,均有所不同;可以通过转托管业务将债券从一个市场转移到另一个市场进行交易。

交易所债券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报单驱动(Order-Driven)。市场参与者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信托投资公司、其他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银行类机构目前尚未获准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在交易所债券市场流通的债券主要有国债、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目前,我国的交易所市场上还不存在做市商制度。

银行间债券市场始于1997年6月16日,是金融机构之间大宗债券交易的主要场所,实行报价驱动(Quote-Driven)。其市场参与者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从交易量看,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我国债券市场交易的主体场所,债券存量和交易量约占全市场的90%,在我国债券市场发挥主导作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债券主要有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银行间债券市场从先进的电子系统起步。但鉴于一些小机构在人力、财力、市场分析能力等方面的不足,不能有效地参与市场,以及电子交易系统不能满足全部机构备份标准化交易的需要,银行间债券市场采用将电子交易与传统声讯中介服务相结合的交易方式。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从试点到确立历经数年,浓缩了国外市场制度发展几十年所经历的波折与探索过程。2001年3月,人民银行了《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双边报价商的资格认定、业务范围及政策支持做出明确规定。2001年7月19日,人民银行批准工商银行等9家商业银行成为银行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享受做市商权利,承担做市商义务,维持市场流动性,标志着我国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发展进入了实质性阶段。2004年7月22日,人民银行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批准招商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的通知》,将做市商机构数量扩大为15家,并将以前沿用的“双边报价商”名称统一改称为“做市商”,这意味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做市商制度正式确立。2007年1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其中第三条明确了成为做市商的条件;第六条明确了做市商权利,包括一级市场购买债券的便利,成为国债、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承销团成员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的优先权,债券借贷的便利,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产品创新的政策支持,做市业务交易手续费和结算手续费的优惠,获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实时提供的报价数据、成交数据等信息的便利;第七条明确了做市商义务,对做市商做市券种的总数下限、发行主体类型以及待偿期限作出了规定,并规定做市商当日不能变更做市券种,且应对其进行连续双边报价,空白时间不超过30分钟,单笔最小报价数量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

银行柜台债券市场是银行间市场的延伸,属于零售市场,其投资者为个人投资者。截至2006年7月,柜台市场投资者达到92.16万户。

三、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建议

(一)由证监会统一监管

从美国的经验看,一个统一高效的监管体系是债券市场发展的首要条件。美国公司债券市场采用的是集中监管模式,其发行和交易监管都是整合在证券监管机构之下的。由同一机构监管发行与交易,便于对债券发行、交易进行统一的、协调监管,有利于整个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

在我国,选择证监会作为唯一的政府监管主体,统一管理公司债券的各个环节,有以下优势:第一,有利于专业管理。证监会作为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在证券发行审核、发行主体监管、流通市场建设、信息披露监管、中介机构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具有组织保障和专业经验,由证监会管理,有利于公司债券市场的专业管理。第二,有利于资源整合。证监会所具有的组织保障可以使公司债券的规范管理建立在不增加更多成本的基础上,在资源整合方面具有优势。第三,有利于明确市场分工,从而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在理想状态下,央行是管理宏观经济和货币的,管理职能主要侧重于宏观层面;而微观融资是各个金融监管部门的管辖范围,其中企业的微观融资的监管理应在证监会。即使考虑到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在金融宏观调控和货币供应量调节中起到重要作用,金融债券的发行权还可以保留在人民银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也没有理由不由证监会监管。第四,有利于提高效率。将监管部门整合到一家,可以避免公司债券发行和上市过程中相关主体要经过多家监管部门费时费力审批的局面,从而大大地提高市场效率和监管效率。

从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监管构架来看,由于公司债券在发行主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其发行很可能由证监会负责(发改委仍负责原有企业债券的发行和管理)。而关于其流通环节,最大的可能是,公司债券在面向机构投资者的银行间市场流通,由此,人民银行作为银行间市场的监管机构,肯定要参与其监管。也就是说,由证监会统一管理公司债券的各个环节,至少在目前来说应当是不太现实的。然而这种分离格局不应是长期的安排,变多头监管为集中监管应当是我们努力的方向。200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

干意见》明确提出“建立集中监管和统一互联的债券市场”。2007年两会期间,吴敬琏等多位代表、委员亦建议,“应由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制订相关管理办法,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市场化商业主体发行的公司债券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二)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

在美国,大部分公司债券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而自律监管是场外交易市场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律组织是监管机构的有力补充,其作用主要表现在要求成员达到某个道德标准,而这是政府或独立监管部门做不到的;同时,自律组织在深刻性和专业性方面也强于政府组织,对市场反映更是异常敏捷。因此,有效的监管应当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

我国现有的证券业自律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性的证券业协会等,它们在监管方面权力甚小,作用甚微,并且与政府监管的边界不够清晰。应当从法律和制度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和保障,明确自律组织与政府监管组织的界限,针对债券市场的特点建立其独有的自律监管机构或部门,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补充作用。

(三)采用核准制发行公司债券

美国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采用注册制,其发行注册主管机构是SEC。注册制体现了公开原则,体现了对经济主体自的尊重。也就是说,在美国,公司债券的发行属于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

我国公司债券的发行应当会采用核准制。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之前,必须提出申请并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资料。主管当局在审核证券发行申请书时,除了考虑发行条件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之外,还制定了一些更具体的审查标准,对每笔发行申请逐一进行审批。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实质管理。较审批制而言,核准制相对宽松,它从“计划”向“市场”迈进了一大步;但较注册制而言,由于核准与否主要取决于主管当局的判断,核准制仍然较为严格。

之所以更可能采用核准制,而非美国公司债券市场上的注册制,亦非企业债券市场上的审批制,原因如下:

第一,注册制所遵循的公开原则,是以投资者有能力分析发行人的公开说明材料为前提的。而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尚不成熟,市场的法律、会计、评级制度尚不完善,投资者对政府核准过分依赖,对发行人公开材料分析能力欠缺。

第二,目前,我国债券市场上将企业债券发行的繁琐的审批制改为相对而言简单的核准制呼声渐起。《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化了审批程序,为企业债券发行制度的改革迈出了第一步。

第三,我国由证监会监管的股票市场的发行制度亦采用核准制。根据《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第四,在2007年两会期间,农工党中央建议指出,应该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建立公司债券发行核准制度,凡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均可自愿申请发债,发债主体由承销商自主推荐;债券发行利率、期限、担保、品种设计等均由发债主体自主选择;各类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金等都可以依法选择自己的投资产品。

然而,从实行效果上来看,实行注册制的国家债券市场远较实行核准制的国家发达,也更加符合市场需求。因此,长远来看,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投资者财务知识和金融意识的加强,证券发行应当引入注册制,以提高效率。

关于公司债券发行核准制的原则和程序,可以借鉴股票的发行制度。具体可采用保荐人推荐、发行评审委审核、市场确定发行价格、证监会核准的方式组织实施。在核准制条件下,相关法律法规应对公司发行债券条件、上市标准、发债申请文件制作要求、发行审核内容及工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完全开放市场。

(四)发展私募公司债券

美国公司债券的发行基本上以公募为主,以私募为补充。

私募作为一种发行灵活便捷、成本较低的资金募集方式,在一些债券品种和某些特定范围的发行中有着无可替代的优势。它适合于小公司和不符合公募条件的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安排私募发行,向有限的投资机构出售债券。

我国贷款私募市场起步于80年代经济开放程度较高的地区,目前已有较大发展。然而,我国基本上不存在债券私募。直至2006年8月,中国人寿在香港联交所的2006年中报里首次透露其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开发并全额认购的美元定向债券,才算是开创了我国私募债券的先河。鉴于上面提到的私募债券发行灵活便捷、成本较低等优势,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鼓励债券私募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五)在银行间市场交易

美国大部分的公司债券的交易均在场外市场进行,并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在美国,公司债券市场存量90%以上由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持有。

在我国,银行间交易市场作为面向机构投资者的场外交易市场,是公司债券目前最可能也是最合适的选择。

首先,公司债券交易大宗性的特点决定了其以场外市场为主。在场外市场的报价驱动制下,实力雄厚的做市商或经纪商通过询价方式,能够更为及时地处理大额指令,提高交易达成的可能性,同时也不会对市场价格造成大的冲击。

其次,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特点说明公司债券应当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机构投资者由于具有专业投资知识和技能,能够对投资工具的好坏作出自己的判断,有利于市场的平稳发展;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能够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进行资产组合,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强;具有规范的投资行为,并且能够通过大额交易降低成本,取得规模效益,因而是公司债券的理想交易主体。在我国主要的三个债券市场中,交易所市场和银行柜台市场都属于零售市场,前者由于以小额交易为主,大的机构投资者无法有效运作,机构投资者缺乏,后者仅面向个人投资者;而银行间债券市场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开放的、具有较大规模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市场,截自2006年底,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已达6439家,其中银行类机构289家,证券公司107家,保险公司104家,一般企事业机构4450家。因此,从这点上来看,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发展公司债券最适宜的场所。

再次,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展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公司债券应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我国的企业债券在发行之初,为丰富居民投资渠道,监管机构要求公司债券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在交易所市场流通。考虑个人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较低,监管部门通过一系列措施降低产品的风险,包括对发行人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要求债券必须由银行担保、规定商业银行储蓄资金不能投资于企业债券等等。这些规定虽然符

合企业债券发展之初我国的实际国情,但却造成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小、发行人范围窄、流动性缺乏的弊病。自从2004年企业债券进入以机构投资者为交易主体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以来,其市场流动性得到了较大的提升。2005年5月,我国开始发行短期融资券,并在银行间市场交易。这种类似于国外商业票据的产品,除了期限较短外,其他特点,如信用基础等,都与公司债券颇为类似,在两年的发展过程中,它展现出了良好的市场前景。

最后,银行间交易系统为公司债券的发展提供了软件基础。银行间交易系统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系统网络连接分布在全国各地商业银行的交易终端,由商业银行根据系统提供的市场情况,结合市场自身需求,自动在网上寻找交易对手,然后进行交谈直至最后成交,此即所谓的询价交易。成交后,资金划付由成交双方直接通过电子联行进行,债券的过户则统一由中央登记公司根据交易系统记录和成交双方指令进行。利用银行间交易系统作为公司债券市场的软件基础,市场结构层次清晰,有利于有效实行市场监管、调控各个部门的工作以及控制风险;市场透明度高,有利于大宗交易的顺利达成,增加流动性;与同业拆借交易紧密,有利于央行公开市场操作。

根据以上几点理由,本文认为,我国公司债券应当会选择银行间交易市场交易,它也是目前最合适的选择。

但是,商业银行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力,其债券投资存量占银行间债券市场的70%以上,造成了银行间市场投资者行为雷同,并且缺乏外资机构和投机机构,不利于公司债券的发展。在美国,富裕的个人投资者也是公司债券的一部分力量,银行间交易市场将这部分投资者摒弃在外,也不利于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因此,从长远来看,如果我国交易所市场发展较好,公司债券也可能在交易所市场交易。

这就涉及我国的债券市场割裂问题。由于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参与者类型、交易方式、结算制度等方面差异较大,又没有足够跨市场套利品种和套利机构,导致成本较高,市场效率低下,收益率曲线背离,不能形成统一的价格。我国需要建立一个统一协调的债券市场,具体来说,可以让商业银行重回交易所市场,让更多证券机构融入银行间市场,形成批发和零售市场互连互动的协调局面。

(六)推动做市商制度的发展

在美国,无论是在交易所市场,还是在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制度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是其最基本的制度。

在公司债券市场采用做市商制度,有利于提高债券的流动性,促进市场价格的发现;有利于增强市场投资的信心;有利于增加债券价格的稳定和连续性,避免大幅涨跌;有利于公司债券市场交易机制的透明化。

经过五年的发展,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做市商制度在活跃市场交易、引导市场理性报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相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而言,现行做市商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做市商在某些产品上报价并不积极,因此在促进市场流动性提高方面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相信2007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对做市商限制的放宽,以及对其权利、义务的明确,将促进做市商制度的发展。

在上一节中已经说明,银行间市场是我国公司债券目前最可能及最合适的选择,而公司债券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产品之一,几乎可以肯定会引用做市商制度。如何促进做市商积极报价,解决做市商做市的效果问题,从而提高公司债券的流动性,促进公司债券价格的市场化,是我们应当考虑的问题。具体来说,可以在债券市场推行经纪商制度,使其与做市商业务相融合;对于做市商资格获取,可以改审批制为核准制,并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应当加强做市商之间的合作;应当建立合理的业绩考核与监控机制等等。除此之外,在公司债券发展初期,还可以参考美国NYSE的垄断做市商制度,每支公司债券只指定一个做市商,以保证做市商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债券市场监管体系篇(7)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4-0067-04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一、公司债券及公司债券的风险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主要功能包括:(1)公司债券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稳定资本市场;(2)公司债券的发行丰富了金融投资工具,降低了市场风险;(3)公司债券有利于改善企业资本结构、有助于优化企业治理结构。

公司债券的风险是指一个公司在公司债券发行、流通以及偿还等一系列过程中因为诸多不确定因素而产生的公司债券本身以及对整个国家经济运行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概括起来,公司债券的风险有以下几类:

一是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金融市场的波动而导致的公司债券到期偿还实际数额、公司债券价格和收益率等重大变化,从而引致损失的风险。通常这种不确定性是由利率、汇率、商品价格及其他金融产品的价格的变动造成的。

二是信用风险。当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到期时无法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公司如果因为经营不善或某种其他的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会出现还债危机。即使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也不能排除它由于某种原因导致财务状况转坏的可能性。

三是流动性风险。公司债券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其所持资产在变现过程中价格的不确定性与可能遭受的损失。流动性差的债券使得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出,从而遭受降低损失或丧失新的投资机会。

四是系统风险。指的是由于某些因素给市场上所有的公司债券都带来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具体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

二、成熟市场的公司债券风险控制:以美国为例

美国是目前世界上公司债券市场发展最成熟的国家。一方面,作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具有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主体,公司治理结构较为完善;另一方面,美国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框架非常完整,其风险控制也是十分有效和成功的。美国公司债券市场监管的基本取向是不断完善公司债券市场监管法规,并严格依法监管。其监管的内容是对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交易进行规范,保证信息的充分披露,增强透明度,严防欺诈的发生;监管的手段是典型的集中监管,即政府依据国家法律积极参与公司债券市场监管,并在公司债券市场监管中发挥主导作用;而且,自律监管作为一种辅助监管力量,与政府监管建立了良好的协作关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所有这些,都极大地提高了美国债券市场的监管水平,提升了监管效率。

(一)美国公司债券市场监管框架的第一个层次是政府监管

政府监管的主体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遵守法定程序,按照法定要求,依据相关法律对美国债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1.对公司债发行上市的管理

美国公司债券的发行实行注册制。公司发债前,首先要在SEC注册,在注册表中写明公司的有关信息、文件,以及与发行有关的问题。公司发行债券时的注册登记可以分成三个阶段:一是注册登记之前,即开始筹划发行债券,准备登记文件;二是等待期,即向SEC上报登记以后直到其宣布登记文件生效期间;三是生效以后,即SEC宣布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在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生效以后。在每一个阶段SEC都对发债的公司有严格的限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使其在投资以前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以利于做出合适的投资决策。

2.公司债券发行者信息披露的规定

包括初次发行的信息披露、上市之前的信息披露以及上市交易以后的定时报告。初次发行的信息披露和上市之前的信息披露主要体现在招募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这些SEC都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与发行和上市有关的信息,发债公司和承销商必须做出及时和真实的信息披露。并且在以后债券的存续期内,发债公司必须公布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时告知投资者融资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状况等相关内容,而且在公司遇到控制权变更、买卖公司重大财产、破产或董事的重大变更也要及时披露,以便投资者在第一时间内获知相关信息。

3.对公司债券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监管

SEC对债券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禁止出现操纵市场的行为。包括:禁止进行旨在制造交易频繁、市场活跃假象的抛售和购买的行为;禁止为了促进买卖而对一些重大的事件做出错误的或误导性说明;禁止通过报刊和其他媒体的报道来影响债券的价格,使债券脱离其真实的价值;禁止为了从交易商、经纪人那里获得好处而促成买卖的行为。(2)反欺诈规定。SEC认为:制订计划、密谋或设计圈套进行欺诈,公司对应该披露的重大情况进行隐瞒或做不真实的披露,这些行为都构成了犯罪。SEC对债券市场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监管,主要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4.对公司债券事故的处理

SEC有较大的权力调查和处理违反联邦证券法律的行为。SEC有权对正在违反或将要违反联邦证券法或条例者签发暂时限制令、初步禁止令和永久禁止令。

5.对公司债券违约行为的处理――破产程序

SEC对违约行为的处理一般有两种形式:如果对协议条款的违背不大,双方可以就合约问题进行重新协商;如果对协议的违背比较严重,债权人有权迫使债券发行人破产。

(二)美国公司债券市场监管框架的第二个层次是行业自律

美国公司债券市场的自律监管主要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下属的一系列自律组织来实施,比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市政债券规则制定委员会等。首先,这些自律监管组织要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同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开展活动,其颁布的规则和标准也要经过政府监管机构的审查才能得以实施。其次,自律监管的效果还要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的事后评估,如果监管不力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将要接受政府的修正、制裁和处罚。再次,作为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这些自律监管组织应积极地配合政府监管机构对其会员进行监督、指导,使会员能够自觉地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与此同时,自律监管组织也将会员面临的问题,

向政府监管机构反映,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公司债券风险控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场透明度不高

我国公司债在发行时有明确的信息披露规定,交易所对上市的公司债券提出了原则性的持续性信息披露要求,但没有制定统一、详细的信息披露规范。对于不在交易所上市的债券,目前没有明确的持续信息披露要求。由于缺乏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债发行人的信息没有得到充分披露,投资者难以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评估债券的价值和风险,并根据此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二)合理的信用评级机制尚未形成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进行信用评级,但是由于现在我国由发行人和承销商选择评级机构并支付评级费用,评级机构依附于发行人而生存,公司债的信用评级往往流于形式,不能真正揭示公司债券的风险特征,其权威性和独立性受到普遍质疑,评级机构的公信力不足。另外,信用评级机构缺乏统一的规范,缺少持续跟踪评级制度,市场信用环境也不成熟。

(三)有关受托管理人的规定欠妥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规定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和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由一家机构同时担任不可避免地存在角色和利益上的冲突。保荐人和发行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利益捆绑关系,只有发行成功,保荐人才能够获得经济利益,因此,保荐人某种程度上是发行人的利益同盟者。保荐人兼受托人的双重角色显然难以将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不利于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一旦出现债券不能兑付而担保物变现不足的情形,就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四)债券投资者保护法规不健全

对于债券投资者保护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公司债券投资期限较长,债券价格一般波动不大,与股票投资相比,债券投资是一种低回报、低风险的投资,债券投资者以获得稳定利息收入为目的。然而,一旦发生债券发行主体无法偿清债务,导致破产的情况,债券投资者则会遭受到很大的损失。为此,发达国家的法律为保护(债券)投资者的权益对保护性条款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与此相比,在我国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发展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同时,尽快完善公司债券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市场,保护投资者十分必要。

四、构建我国公司债券风险控制体系的对策

(一)公司债券风险的内部控制

1.建立独特的企业风险文化。要把风险控制作为一种文化、一种灵魂注入企业中。为了有效地识别、计量和监控风险,公司通常设有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但是风险管理绝不仅仅只是风险管理部门的责任,无论是董事会、管理层还是基层业务部门,每个人在从事各自工作时,都应该具有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自觉性,了解可能存在的潜在的风险因素,并主动地加以预防。

2.充分发挥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在风险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公司设立的风险管理、审计等职能部门,彼此间职责要界定清晰,并建立互动关系。

(1)风险控制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对董事会决策的咨询功能,组织起草、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框架体系、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确定各业务线的风险限额,监督风险控制体系运行,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风险管理情况,通过集体决策,防止内部人控制,不断提高公司整体风险控制质量。

(2)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风险控制团队,由风险管理部、合规部和审计部及各重要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岗组成,直接对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部负责日常监控平台的运作,建立风险信息数据库;对业务和管理部门风险限额、风险控制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对异常情况及潜在的风险提出质疑和核查,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管理层履行风险报告职能。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和下属机构也负有直接的风险控制责任,在不违反保密和防火墙原则的前提下,要保证各部门风险管理信息的畅通。

(3)建立业务和管理部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风险管理部门对风险控制有效性的评估与内部审计独立审计评价相结合的风险评价体系,注重完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机制。

(二)公司债券风险的外部监管

1.放松管制,改革发行程序

注册制所遵循的公开原则,是以投资者有能力分析发行人的公开说明材料为前提的。从公司债券发达的国家来看,公司债券在发行管理上一般采用“注册制”,对公司债券的风险防范是通过完善的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而不是发行管制进行的。完善的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充分揭示债券投资的内在风险。注册制对比核准制,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市场约束机制更能筛选出合格的发债人,并能给不同的公司发行债券定出不同的价格。一般说来,信用等级越低,意味着发行人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就越大,就要求有较高的风险溢价。而某些风险特别大的债券,即使有很高的风险溢价,投资者也不愿意购买,这样市场化机制就把那些风险较高的发行体排除在市场之外,从而能更有效地防范公司债券的风险。因此,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投资者财务知识和金融意识的加强,公司债发行应当引入注册制,以提高效率。

2.完善公司债券市场化运行机制

(1)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的信息披露。一是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应及时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其他信息的披露文件;发行后,在债券存续期内应当及时、全面地披露一切对投资者有实质影响的信息,并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厉打击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对其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及主管者进行严厉惩处,提高公司违规的成本。二是扩大披露信息内容、信息披露主体的范围,如增加企业非财务信息和预测性财务信息,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事务所、证券托管机构纳入信息披露主体。三是建立公司债券的信息质询机制。发行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公开接受投资者的质询,在指定网络上召开质询会,解答投资者疑问。

(2)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制度。设计合理的利益机制,提高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一是建立主要债权人监控下的信用评级制度,由债券承销人和发行人共同组成招标委员会。来选择评级机构,并由此保证双方利益,切断发行体和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链条。二是建立风险赔偿机制,保证债券评级机构对所评定的债券承担风险连带责任,对其在评级过程中的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手段定期更换失责、失职的评级机构,这样可以在竞争中不断地提高信用评级机构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市场信誉,最终形成公允的信用评级体系。四是提高债券信用评级方法的科学性,加强评级信息的全面持续披露。建立定期的评级回访制度,及时公布回访信息,定期公布各等级债

券违约率,揭示债券风险,分析风险原因,杜绝债务人逃逸债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

3.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保护性条款作为标准惯例写入公司债契约中。保护性条款是为了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免受侵害,而在债券契约中对公司管理者的行为进行限制。这些条款应由法律专家制订并根据法律案例写成,要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例如在抵押公司债券中,为了保护这些抵押品,保护性条款可以规定,禁止出售这些抵押品或者进行再抵押,而且还要求对抵押品进行适当的保养;对公司的红利分配进行限制,防止公司变卖资产并将其收入支付给股东,或者防止公司仅出于回避风险目的而不进行新项目投资,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保护性条款还可以包括限制附加债务发行和公司合并等条款。

(2)规范债权人的资格。《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规定由该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前面已提到保荐人和发行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利益捆绑关系,因此,保荐人理应回避,债权人最好由一家证券公司和一家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

4.完善二级市场,增强公司债券的流动性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规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但是公司债券的重要投资主体如银行和信用社等不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开户交易债券,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由于禁入交易所市场,这部分投资主体购买企业债券的积极性就会打折扣。因此,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应该连通,形成统一监管又分工合作的债券交易市场。在债券二级市场着重研究解决做市商的激励问题,包括做市商一二级市场联动、做市商融券等。伦敦交易所债券做市商制度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伦交所债券做市商在承担维持二级市场流动性义务的同时,可以得到诸多优惠,如保障在一级市场得到一定比例的“非竞标”债券、便利的融券安排等等。我国应推动一级市场公司债券承销配额向二级市场做市商倾斜,以及二级市场做市商融券等政策的出台,从而形成对做市商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机制。

5.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

在美国,大部分公司债券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而自律监管是场外交易市场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律组织是监管机构的有力补充,其作用主要表现在要求成员达到某个道德标准,而这是政府或独立监管部门做不到的;同时,自律组织在深刻性和专业性方面也强于政府组织,对市场反应更是异常敏捷。因此,有效的监管应当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

我国现有的证券业自律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性的证券业协会等,它们在监管方面的权力甚小,作用甚微,并且与政府监管的边界不够清晰。应当从法律和制度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和保障,明确自律组织与政府监管组织的界限,针对债券市场的特点建立其独有的自律监管机构或部门,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补充作用。

参考文献:

[1]冯光华.中国债券市场发展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2]伍敬群.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综述[J].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2).

[3]沈炳熙.发展公司债券市场的几个认识问题[J].中国金融,2007,(8).

[4]汪昌玉,张峰.论公司债券市场风险控制[J].中国证券期货,2007,(7).

[5]马玉超,黎继梓.发达国家信用评级制度借鉴[J].商业研究,2006,(22).

[6]许军,李新.发展我国债券信用评级市场的思考[J].中国金融,2006,(7).

[7]白钦先,常海中.中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瓶颈及化解之道[J].投资与证券,2006,(5).

债券市场监管体系篇(8)

由于公司债券发行成本较低,筹集的资金期限长、数量大,资金使用自由,弥补了股票和银行贷款方式的不足,因而是公司筹措长期资金的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正因此,在英美、欧盟等资本市场发达国家,股权融资方式相对受到冷落,公司债券融资相对受到公司的青睐,成为资本市场最重要的融资方式,如在美国资本市场中,公司债券每年的融资额大多是股票融资的16倍以上。但是,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一直比较缓慢,对此,从以下数据中不难说明:2010年末我国发行债券的托管余额达到20.17 万亿元,债券托管余额占GDP 的比重超过了50%,但是美国早已超过了200%。

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缓慢的直接原因,依笔者见,在于公司债券发行制度的不统一和市场化程度不高。据此,本文在对我国公司债券发行制度的“多元”与发行方式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及其成因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司债券发行制度的改革路径及内容予以探讨。

一、 公司债券发行制度的“多元”与发行方式的“非市场化”

1. 公司债券发行制度构成的多元化。不同种类公司债券的发行制度各自依据不同的法规,分别适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缺乏统一的发行审核标准和责任约束机制,造成了公司债券发行标准混乱、制度多元的格局。我国现行公司债券发行制度的不统一和多机构分割监管,阻碍了公司债券市场的高效运行和良好发展。发行制度不统一造成了发行标准和监管标准不统一,使公司债券发行人有机会监管套利,选择到监管标准较低的监管机构申请发行公司债券,降低了监管效率,影响了统一的公司债券市场的形成。发行制度和监管机构的不统一,也影响公司债券市场的统一和发展,公司债券主要在交易所发行与交易,不能在其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中期票据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和发行,只有小部分企业债券能同时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

2. 公司债券发行制度市场化程度低。我国公司债券发行制度的根本问题是市场化程度太低,市场化发行制度没有建立。因为缺少市场化的定价方式、利率制度、发行模式,所以难以建立合理的公司债券发行信用机制、评价机制、投资机制,公司债券发行市场很难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机制。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大都是大型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由国家发改委审批;中期票据发行交由自律组织进行自律性管理,实行发行登记,部分实现了市场化;证监会采取公司债券发行核准制,实现了部分市场化发行。非市场化的公司债券发行制度造成公司债券利率形成的非市场化,扭曲了公司债券的发行利率。我国偿债能力和经营业绩差别较大的公司,都可以3A的资信评级发行公司债券,债券发行利率几乎一样,不能体现发行人的资信级别,也不能体现投资人的风险差别收益。

制度是决定效率的最根本的因素,公司债券发行制度直接决定了公司债券发行的效率。如果要发展公司债券市场,提高公司债券发行制度的效率,就必须找到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然后才能更好改革原有的公司债券发行制度。

二、 公司债券发行制度困境及其成因分析

1. 公司债券的信用文化基础欠缺。公司债券是以公司信用为基础的金融工具,实际上是投资人对发行人的信用投资。公司债券与公司信用有着紧密联系,社会信用支撑着公司债券。在公司债券市场发达的西方国家,公司债券筹资根本上是建立在信用制度基础上的,信用制度则是在契约和责任等法律制度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公司债券发行制度能够在公司债券发达的西方国家得到有效实施,保证了公司债券的市场化运行。反观我国,主流传统文化是儒家文化,家族主义观念很重的儒家文化使得信任和信用范围主要局限在家族内部。传统文化强调熟人关系,社会信用不是靠契约和法律来维持,而是建立在道德规范等非正式制度上,因此难以建立市场化的公司债券发行制度,更难以市场化的运行方式发行公司债券。

2. 公司债券制度的设计理念落后。主要同现在两方面:(1)我国重视公司债券市场的交易设施等物质建设,忽视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交易等制度建设。在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上,发达国家已经有了300 多年的历史,而我国公司债券市场起步较晚,只有近20年的历史。为了在短期内建立起我国的公司债券市场,我国更注重发展公司债券市场的硬件,相对忽视了公司债券市场的观念、行为、规则和环境的形成。特别是忽视了公司债券市场赖于运行的发行制度的建设,如公司债券发行的审核制度、资信评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2)偏重数量扩张,忽视公司债券制度整体功能的发挥与协调。在公司债券市场发展中,公司债券市场的数量建设作为首要任务,过于重视市场参与者的数量、金融机构的数量、市场融资金额、交易场所规模和市场交易总量等规模性建设,忽视了公司债券制度的基本功能的发挥。事实上,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既包括数量上的增长,也包括质量上的提高。在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具有一定基础之后,应逐步健全公司债券制度自身的功能和机制。公司债券的市场发展不仅表现为市场参与人的增加和融资额的增多等数量上的增多,更应表现为公司债券市场功能的不断增强,效率的不断提高和制度的不断完善。

3. 公司债券监管部门的利益冲突。公司债券发行监管制度方面,监管主体因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的不同而不同。人民银行负责中期票据的发行监管;证监会负责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监管;国家发改委负责企业债券的发行监管。多头的公司债券发行监管造成了监管机关各行其是,各类公司债券监管宽严不一,发行制度相互冲突,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统一的规划。多头监管方式监管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公司债券市场,从根本上制约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影响了公司债券的市场化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监管制度出现问题,公司债券市场的其他问题也就难以解决,公司债券的配置资源功能就无法有效发挥。

4. 公司债券发行制度设计不合理。我国不合理的公司债券发行制度设计,是造成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缓慢的基础性和关键性原因。相对于股票市场,公司债券投资人与发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更大,因此,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加依赖于外部制度,也会对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和资信评级等发行制度提出更高要求。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有真实、合理的发行人资信评级报告,需要有真实、及时和全面的信息披露,需要妥善保护投资人的契约权利,需要切实执行惩罚债务人的违约行为,需要保证债券发行契约的有效执行。公司债券发行制度的不完善、不配套、不统一,使得投资人需要保障的合法权益,从发行公司债券之时就难以得到真正保障,投资人需要承担额外的非市场风险。

公司债券发行制度是公司债券市场规范运行的前提,发行制度的不完善直接影响了公司债券市场效率。从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实际来看,监管框架和交易结算体系等方面的缺陷影响了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良好运行。市场的公司债券发行制度可以为公司债券市场提供安全高效的支付体系、担保体系和价格发现等服务,直接关系到公司债券对投资人利益的有效保护。发行制度的不统一,不完善,对公司债券制度功能的发挥造成了根本制约。因此,改革公司债券发行制度,不但能解决公司债券发行中存在的问题,还能解决交易市场和登记结算的不统一等问题。

三、 公司债券发行制度的改革路径和内容

1. 公司债券发行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改革公司债券发行制度,实现市场化发行和市场统一,符合各公司债券市场参与者的现实和长远利益,但是不同利益主体享有制度改革的收益和承担制度改革的成本是不对称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改革中获得较少利益、负担较多成本的市场主体,会采取各种方法和措施阻碍公司债券发行制度改革。制度一旦确立,规模递增或网络外在性将使得制度变得稳固,各种制度的关联使得制度很难以渐进方式发生变化。因此,我们需要选择合适的发行制度改革路径,保证发行制度的改革能够兼顾各利益群体,减少利益冲突,降低制度改革成本。

制度的改革方式可以分为诱致性制度改革和强制性制度改革等两种方式。诱致性制度改革是群体的自发行为,有潜在的改革利益在促使群体积极主动的推动制度改革,但是需要承担很高的试错成本、时间成本和组织成本,并且可能会引发外部效应和推动力不足等问题。强制性制度改革付出的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相对都比较低、并且可以快速改革制度不足,但是需要政府强力改革法律和制度,容易出现决策偏差,也会遇到较大的民间阻力。两种制度改革方式都有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国家是强制性制度改革的主要推动力量,可以由上到下、快速高效地推进制度改革;群体和各个个体是诱致性制度改革的推动力量,可以由下到上、均衡稳妥地推进制度改革。

改革我国公司债券发行制度,我们可以使用诱致性制度改革和强制性制度改革相互结合的方法。国家拥有制定和实施法律的权力,在强制力上具有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效应,因此在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和制度变革上,强制性制度改革应主导公司债券发行制度的改革。我国公司债券市场主体的诱致性制度改革的力量不够强大,加上监管分割导致场外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分离,无法统筹场外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券发行制度改革,单靠诱致性制度难以实现公司债券发行制度的变革,所以需要政府积极介入,实施强制性制度改革,主动改革公司债券发行制度。如果公司债券发行制度改革通过强制性制度改革实现的话,那么诱致性制度改革是推进发行制度改革的根本原因,是公司债券发行市场的实际需求导致了公司债券发行制度的改革。公司债券发行制度改革也需要诱致性改革的措施和方法,统筹考虑各公司债券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 兼顾融资人、投资人和其他参与主体的多种利益需求,兼顾公司债券市场整体利益和市场参与个体的利益。

2. 公司债券发行制度的统一化。首先,统一现行的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制度。适时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放宽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和核准制度,制定统一的公司债券发行核准的基本条件和具体制度,改变公司债券发行核准制度不统一的状况,将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等广义公司债券均纳入公司债券范畴。公司债券发行核准制度应当统一的方面主要包括,公司债券发行的登记清算制度、资金募集制度和价格形成制度等。在实行统一的公司债券发行核准制度条件下,也需要建立统一有效的公司债券发行监管制度,把多头监管变为统一监管。就监管机构而言,人民银行和证监会都有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因此统一监管需要对原监管机构的职能进行整合,由统一的公司债券监管机构管理公司债券的发行。统一监管也应是多层次体系的统一,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都具有各自的管理职能和作用,政府只管理必须由政府监管的事项,其他的事项则由中介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负责。

其次,建立统一的公司债券发行资信评级制度。统一的公司债券发行资信评级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评级人的资格条件和认可制度,评级的标准、基本内容和范围,评级人的权利义务,评级人评级不当的责任,被评级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信用评级监管部门的职能权利和责任,监管部门监管不当的责任等。人民银行制定的《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都对资信评级作了规定,但是两个规章规定的资信评级的内容都不全面,并且仅适用于自己监管的交易所公司债券和银行间市场中期票据适用,因此,我们可以参考两个规章的合理规定,制定适用于各类公司债券发行的统一的资信评级制度。

3. 公司债券发行制度的市场化。首先,构建市场化发行监管的程序制度。我国公司债券发行制度应贯彻市场化取向,放松管制,摆脱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实质监管,建立市场化发行的公司债券注册制度。公司债券发行制度主要有核准制和注册制两种形式,核准制是债券发行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债券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对按市场原则推选出的债券发行主体的发行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出核准与否的制度。注册制是法律法规不规定具体的发行条件,债券发行监管部门不对发行主体作实质性判断,只对债券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注册的制度。

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制度的选择,应主要取决于公司债券发行市场的规范性、成熟性和诚信度以及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监管部门的有效性等。实行注册制的公司债券市场中,需要投资者判断能力比较强,中介机构执业水平比较高,发行人诚信度比较好,因此无须对发行条件进行实质限制,监管部门只须监管发行人充分披露信息。根据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实际状况,公司债券发行制度应统一实行注册制。因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公司债券的发行市场已经逐步成熟、规范,基础法律制度、会计制度、资信评级制度等配套制度都已基本完善,大型银行、保险等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对公司债券市场、发行人、债券都有了较强的研究判断能力,不在依赖于监管部门的审核把关。所以,随着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和法治环境的优化,投资者风险判断能力的加强,已经具备实施公司债券发行注册制的条件。

其次,构建市场化的发行定价制度。公司债券利率和价格的形成机制是改革公司债券发行制度的关键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债券发行市场供求关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公司债券利率进行了严格的管制,使得公司债券利率不能反映资金供求的真实情况,直接制约了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要完善我国公司债券发行制度,就需要理顺资金市场价格,实现发行公司债券的利率和价格的市场化形成机制。在充分披露不同公司主体和公司债券的资信情况和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发行人和投资者互相博弈确定适当的价格和利率。公司债券发行利率的市场化会放松对公司债券的利率限制,建立起真正的市场约束机制,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和利率会按照市场的供求状况及公司的自身条件等来确定。

再次,构建平等化的发行主体制度。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应与发行程序一样实现市场化,应放松对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的严格限制,特别是要放松对民营和中小型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我国企业债券的发展历程已表明过去的企业债券发行制度存在明显的所有制歧视。在公司债券的发展过程中,应保障各种所有制和各种规模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权利。发行主体的多元化与发行程序的市场化是相辅相成的,发行主体的市场化会促进发行程序的市场化。

统一和市场化的公司债券发行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市场化原则,使更多的主体可以发行公司债券,推动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公司债券的风险较小,也可以成为广大投资者较安全地投资渠道。

参考文献:

1.时文朝.中国债券市场发展与创新.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2.高坚.中国债券资本市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3.冯光华.中国债券市场发展问题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4.张亦春.中国社会信用问越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5.申世军,张骏超.银行间市场与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中国金融,2013,(13).

6.刘水林,郜峰.完善我国公司债券监管制度的法律构想.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3,(3).

7.鄂志寰,周景彤.美国信用评级市场与监管变迁及其借鉴.国际金融研究,2012,(2).

8.徐明.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券市场的法律制度.证券法苑,2012,(3).

债券市场监管体系篇(9)

二、我国市政债券信用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完善法律规范

对市政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有效防范,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风险监管体系,监管体系的每一环节都需要有法可依。第一,要修订我国现行的《预算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市政债券,为市政债券的发行扫清法律障碍。第二,要出台一系列专门的法规,对市政债券的发行、交易、偿还等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第三,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投资者参与市政债券的投资热情;制定一套适合市政债券的会计准则,以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透明度,实现对市政债券风险的有效监控;允许市政债券在全国性债券交易市场流通,提高市政债券的流动性,降低其风险。第四,要规范市政债券发行过程中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这样只要地方政府在发行市政债券时出具了法律文书,以后无论是换届还是人事变动,地方政府都须承担债务责任,有效避免“无头债”的产生。

(二)加强政府调控

政府宏观调控是建立市政债券信用风险市场监管体系的辅助手段。政府通过设置监督机构约束市政债券发行者的行为来控制信用风险,同时出台相应政策引导市政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为规范市政债券的发行,需要有力的监管主体。考虑我国国情,在市政债券发展的初期阶段,可以考虑先建立一个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等机构参与的协调机构作为监管主体,进行政策协调和监管协调工作。政策协调指各机构在出台新的政策之前,提前告知其他机构,在监管机构内部进行讨论和决策;监管协调是指对于市政债券发行的多家机构,监管部门可以进行相应的归类和分工,提高监管效率。市政债券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制定监管法规、确定监管流程等。市政债券在我国稳步发展后,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中央级的市政债券管理机构,对市政债券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对违规违法机构进行处罚。监管机构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这一监管机制应包括地方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市政债券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和市政债券危机化解机制等。监管机制的建立,便于监管机构及时监测和评估地方政府的债务状况,避免地方政府过度举债;便于了解地方政府对市政债券所融资金的使用情况,避免重复建设和无效投资;便于及时分析违约事件产生的原因,采取措施展开市场自救,避免风险的进一步扩大,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持投资者信心,从而避免风险的进一步扩大化。

(三)强化制度约束

有效防范市政债券的信用风险,需要一些配套制度护航,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制度、保险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等。信息披露制度。债券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债券的发行者有信息优势,而投资者则处于信息劣势。市政债券也不例外。信息不对称必然带来信用风险,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降低信用风险。根据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监管机构应定时披露市政债券发行机构的信用等级、偿债能力等指标,证券发行机构有责任披露市政债券所筹资金的用途、市政建设项目的进展等信息,便于公众监督。保险制度。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设立市政债券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化解市政债券发行机构的违约风险,是控制信用风险的有效措施。具体程序是,发行市政债券的地方政府向特定的保险机构投保,当市政债券到期无力偿还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证本金和利息的支付。结合中国的实际,可以先设立偿债基金,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市政债券保险制度。信用评级制度。在西方国家,信用评级制度对市政债务的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信用评级向市政债券的投资者揭示风险,投资者通过市政债券的评级结果选择投资对象,通过市场的引导作用支持偿债能力强、违约风险小的市政债券的发行。为保证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流程的规范、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对中介机构的行为也应加以监督。应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定期对中介机构进行调查评价,对公布信息质量不高、评级不准确、有意误导投资者的中介机构要加以处罚甚至予以取缔。

债券市场监管体系篇(10)

一、文献综述

根据Gultekin(1989)的定义,若具有相同报酬与风险特征的证券等资本市场工具在不同国家中具有相同价格时,这些市场即具有国际化之特征。因此,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核心在于以证券形式为媒介的资本能够在国际上自由流动,任何市场参与者都能够在他国发行或交易、享有与当地本国参与者相同待遇、相关的交易成本和法规障碍也应排除至最低。从这一意义上看,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过程即为市场参与者、金融产品以及市场规则逐步国际化的过程。因此,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是指一国资本市场中的参与者,包括投资者与融资方,很大比例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波兹(Fabozzi)教授和摩迪格里亚尼(Modigliani)教授在20世纪90年代就提出金融市场全球化问题,并认为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就是各国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资本市场一体化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资本流动的自由化(liberalization)和证券交易的全球化(globalization),二是指金融中介所从事各项业务的整合(integration),其中包括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混业化经营。此外,Frank J.&Franco M.指出现实的资本市场既不是完全分割的,也不是完全一体化的,而是处于两者之间,这类市场可以称为是适度分割或适度一体化的市场。这说明在具备这种特征的世界资本市场中,在本国之外的某些资本市场中存在着以较低的成本筹集资金的机会。“中国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不仅应从其规模去衡量,而且还应该从资本市场的结构,投资者的构成,监管制度的完善等去衡量。美国和加拿大是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国际化起步较早且发展成熟的国家,其资本市场的结构和监管模式是其发展成熟资本市场的基础保障。本文重点比较分析美国和加拿大资本市场的结构和监管模式的变革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及其成因,立足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进而为加速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以及完善中国的资本市场结构和监管模式提出一些策略性建议。

二、美国资本市场的结构与监管

(一)美国资本市场的结构

美国资本市场主要由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和银行贷款市场与抵押市场构成。债券市场主要包括:

1、联邦政府债券市场。联邦政府债券市场是联邦政府为了弥补财政赤字而发行的中、长期债券,根据流动性可以分为可转让债券(Marketable Securities )和不可转让债券(Non-marketable Securities)两大类,二者的比例大致为1∶2,即约1/3的联邦政府债券是非转让性债券。可转让债券根据期限可分为国库债票(Treasury Notes)和国库债券(Treasury Bonds),前者的期限一般为5-10年;后者的期限在10年以上,多为10-30年期。二者的共同特点是都是息票债券,附有固定息票,每半年付息一次;都可以采用记名式、无记名式或登记式3种形式;发行时按面值出售。可转让债券到期以前可以在市场上出售,由此形成了二级市场。二级市场也分为有组织的市场和柜台市场,有组织的市场在美国各股票交易所内。但可转让债券在到期日以前一般不能要求兑回本金。不可转让债券主要有储蓄债券、退休债券、存款债券等,其中以储蓄债券为主。储蓄债券发行的目的是为了吸收个人储蓄,期限为10年,采用登记式发行,不能转让,不得抵押或作为债务担保,但可以于发行6个月后随时由政府赎回。

2、联邦政府机构债券市场。联邦政府机构债券市场包括联邦政府所属机构及政府资助企业所发行的债券。这类债券有政府的保证和资助,而且有的属于抵押担保债券,故在债券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总之,美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均有自己明确的定位,并且这些市场也并不是完全各自封闭的,而是实现了相互间的有效连通。首先,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可以在其他地区性证券交易市场交易、也可以在场外市场交易;其次,上市公司因各种原因退市后,其股票可以在场外OTC市场进行挂牌交易,挂牌公司达到一定条件,又可以升级到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甚至全国市场上市;对于受144A条款限制的非公众公司股票也可以充分利用私募股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和融资,由于这些私募股权交易市场本身就是由各大投资银行主办的,市场参与者都是合格机构投资者,因此有利于市场为投资双方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甚至其交易或融资行为本身就有可能是企业今后公募上市的一个阶段性步骤。正是由于美国资本市场这种不同定位、不同层次市场的存在,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搭建起桥梁,从而较好地满足了各类股份公司和投资者的不同投融资需求,很好地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壮大和市民的财富增长。

(二)美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模式

1、美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模式。美国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是一种分离的单一性职能管理体系,它以联邦独立机构,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来统一管理全国证券市场。美国证券管理机构主要由两级机构组成,第一级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第二级是联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常缩写为“SEC”。

2、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要职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是美国联邦政府独立的金融管理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具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专门行使管理、监督全国股票发行与股票交易活动的职能,检查投资银行、证券发行公司和大股东的经营活动。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调整有关股票活动的管理政策,制定并解释股票市场的各种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管理全国范围内一切股票发行和股票交易活动,维持股票市场秩序,调查、检查各种不法的股票发行和股票交易行为,执行行政管理和法律管理措施;在听证会上,执法部或某个外地办公室的律师,负责列举违法证据;被告也有充分的机会列举辩护证据。如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最终裁决被告违法,就会采取相关的行政纠正措施。

3、美国证券交易委员的主要管理方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把全国分为9个证券交易区,每区设1个地区证券交易委员会,协助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股票交易所、股票发行公司、投资银行的注册和财务公布等方面的事宜进行管理,并负责该地区股票活动的调查、检查等工作。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管理权限和范围是:管理各种公开的股票发行,负责股票发行的注册和注册标准,负责公开有关发行者和发行股票的信息;管理投资公司、投资银行、证券经纪人、证券交易商等专门从事股票经营活动的金融机构或个人。

总之,美国对不同层级市场的监管方式和严密程度是不同的,其中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最为严格,包括交易市场本身以及上市公司、证券经纪商等的行为都要受到严格的监管,并且这种监管是依靠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约束来维持交易秩序。在严格而完善的法律特别是民事责任追究的制度下,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均得到有效约束;对于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来自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要小很多,主要由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监管,由于场外交易市场对于挂牌企业本身的要求并不高,因此监管的重点实际上转移到对证券经纪公司的监管和交易信息的及时披露,这些对证券经纪商的监管工作本来就是由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的;而对于私募股权交易市场,由于交易双方都是合格机构投资者,对于相关法律的熟悉程度、信息收集和风险判断能力要明显高于一般投资者,因此来自外部的监管更弱。

三、加拿大资本市场的结构与监管

(一)加拿大资本市场的结构

加拿大的资本市场一般是指一年以上期限金融工具的交易市场。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市场,根据长期金融工具的基本特性,资本市场又可分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

1、债券市场。加拿大的债券市场与美国的债券市场极为相似,债券的发行人即这一市场的借款人主要是联邦政府及省地方政府、大公司企业等。因此债券的种类也就可以分为联邦政府债券、省地方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等。(1)联邦政府债券。这是加拿大债券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联邦政府国属的加拿大中央银行负责包销联邦政府债券,加拿大银行也可安排各大注册银行及证券投资机构负责包销联邦政府债券,其方式有分配制和拍卖式。(2)省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要是通过事先认定的机构,如注册银行或大的证券投资商负责承销。

2、股票市场。股票市场是资本市场的另一大组成部分,而股票交易所是证券投资机构有组织地进行股票交易的场所。在加拿大共有5家股票交易所:多伦多股票交易所、蒙特利尔股票交易所、温哥华、阿尔伯塔和温尼伯股票交易所,其中多伦多股票交易所为最大,它也是世界著名的最大股票交易所之一。加拿大的股票市场国际化程度非常高,它们与世界上各主要的股市尤其是美国股市联系非常密切。许多加拿大的公司股票除了在国内上市交易外,它们也在国外特别是在美国股票交易所上市,同时许多外国公司尤其是美国大公司的股票也到加拿大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加拿大资本市场的监管模式

1、联邦政府金融监管体制。加拿大联邦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订立条约和货币政策。经济层面很多事务,联邦政府和各省级政府是相互分担、相互依靠。所以,经济事务相关的政策法规的公众咨询(包括各级政府之间)就显得格外重要。加拿大金融业的法律和监管框架的制定体系分为两个层次。银行和大型保险公司由联邦政府部门监管,证券公司和中小型保险公司由各省分别监管,这是加拿大政体发展历史形成的状况。加拿大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以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为核心的。其中负责监管实施的4大机构:金融机构监管局(OSFI)、存款担保公司(CDIC)、金融交易和报告分析中心(FINTRAC)、金融消费者委员会(FCAC)都隶属财政部。除了上述监管机构外,加拿大还建立了两个主要的联邦监管协调机制,即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FISC)和高级咨询委员会(SAC)。

2、省级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加拿大的证券监管机构与监管法规体系比较特殊。由于历史原因,加拿大没有联邦级证券监管机构,各省设立独立的证券委员会负责本地证券监管工作。这些委员会独立性较强,自筹资金运作。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有3方面:保护投资者免受不公正、不恰当和欺诈侵害;培育公正有效的资本市场;维护公众和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完整性的信心。加拿大共有10个省和3个地区,各省证券委员会组织成立了加拿大证券事务行政长官联合办公室(CSA)。联合办公室每年召开4次会议,对证券市场监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加拿大证券法规体系。加拿大证券法规体系主要包括4个层次:联邦级与证券有关的法律,省议会制定的法律,省证券委制定的各种规则,通过证券委授权由各自律组织制定的规则、准则。近年来,省级证券的立法职能逐渐上移到联邦政府。

参考文献:

1、Qingshan Tan.State institution building and emerging stock markets in China[J].Communist and Post-Commurist studies,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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