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管理经验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07 17:29:35

保险公司管理经验

保险公司管理经验篇(1)

Abstract:Infact,the Performanc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s influenced not only by the internal governance mechanisms,but also by the external governance mechanisms.The statistical results of the mutual term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insurance product market competition imply that the two governance mechanisms are remarkably inter-replaceable.We should attach importance to the two governance mechanisms simultaneously.

Key Words:firm performance,insurance product market competition,corporate governance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10)06-0007-06

一、引言

根据传统的经济学理论,竞争能够带来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有效的产品市场竞争有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创新。公司治理绩效是衡量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准。事实上,公司治理绩效不仅受到公司内部各个治理机制的影响,而且还会受到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影响。Mayer(1997)认为公司治理的形式和最优公司治理机制形成的速度都受到产品市场竞争程度的影响,他还特别指出,最成功的公司治理制度可能是将内部机制与产品市场竞争结合起来的制度。产品市场竞争作为公司外部治理的一项重要机制,可以以最经济的方式提供信息,减少所有者与经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减少了企业的成本;另外,在竞争环境下,竞争给企业带来了生存压力,从而也会抑制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其成本。

我国保险业自1980年恢复以来,得到了极大发展,保费收入平均年增长30%以上,远高于同期GDP的增长速度。同时,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对外开放进程日益扩大。我国保险业的市场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人民保险公司的一统天下,到人保、太保、平安的三足鼎立,再到国有、股份、外资、合资等百余家公司的群雄逐鹿,中国保险市场走过了一个“完全垄断有限竞争寡头垄断型I寡头垄断型II”的过程。CR4指数由1996年到2009年,降低了30多个百分点,HHI指数降低了3000多点①。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中国保险业的垄断程度在不断下降,整体的竞争能力在不断上升。但是市场集中度依然很高,根据贝恩对市场结构的划分,可以得出中国保险业仍属于垄断程度很高的寡头垄断Ⅱ型结构。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优化股权结构、建立公司治理基本框架、完善董事会制度、加强内控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出现治理“失灵”:公司架构完整,制度齐全,但在实践中往往形同虚设,“形似而神不似”,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究其原因,目前对于保险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之间的相互关系仍然缺乏清晰的认识。从理论上而言,公司治理机制是解决现代公司中由于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所导致的问题的各种机制的总称,它包括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本文着重对我国保险产品市场竞争的特点进行研究,以及对公司治理行为和绩效进行探讨,揭示保险产品市场竞争与公司治理交互关系的实质,从而丰富和拓展现有的保险公司治理理论,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和保险产品市场竞争提供指导。

二、文献回顾和研究假设

(一)产品市场竞争与公司绩效

Hart(1983)将企业分成两种:企业家企业和管理者企业,当两种企业之间开展竞争会降低生产成本。Nickell(1996)发现,产品市场竞争对全要素生产率产生正面影响。Cunat和Guadalupe(2004)以美国金融业为样本,研究发现在签订了补偿合同的情况下,产品市场竞争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关系。Caves(1992)、Green和Mayes(1991)、Blundell(1995)的研究表明激烈的产品市场竞争和较高的生产率或者生产率的增长相关。我国学者江生忠(2003)、陈宁(2004)、潘正彦(2004)、王颖捷(2004)等进行类似研究,认为我国保险业具有向垄断竞争模式转变的趋势。依据上述分析,做出如下假设:

假设1:激烈的保险产品市场竞争会促进保险公司绩效的提高。

(二)公司治理和企业绩效

国外关于保险公司治理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文献,主要集中于比较互助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机制与绩效关系的差别,如Sp11ler(1971)和Neumann(1972)、RaPPort(1990)、0’SullivanandDiaeon(1990)、Diaeonando’Sullivan (1995)、Ke(1999)等。国内关于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早期主要有刘均(2003)、李琼等(2003)、诸艳霞、黄斌(2005)、李维安(2005)等。2006年初,中国保监会出台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在强化股东义务等7个方面提出了对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性建议。吴定富(2006)、赵军现(2006)、曹顺明(2006)、陶斌智(2008)等进一步做了理论探讨。总之,国内关于保险公司治理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理论研究的层面上,实证研究比较少,更没有学者结合保险产品市场竞争进行研究。

1. 董事会与保险企业绩效。研究董事会治理的有效性主要集中在董事会规模、外部董事人数及比例、两职合一等方面。本文只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董事会规模。在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关系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规模相对较大的董事会有利于公司绩效的改善。如Ocasio(1994)、Changanti 等(1985)、Dan等(1987)的研究表明,在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着一种显著正向的系统联系。另一种观点认为,规模相对较小的董事会有利于公司业绩的提高。Lipotn和Lorseh(1992)、Jensen(1993)都认为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呈负相关关系,规模小的董事会更有效率。在国内,孙永祥和章融(2000)、何卫东和张嘉颖(2002)等研究发现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董事会规模越小,绩效越佳。总结以上观点,本文假设如下:

假设2:董事会规模与保险公司业绩之间存在负向关系。

第二,董事会成员结构。董事会的成员结构主要指董事会成员类型。我国学者王跃堂、赵子夜和魏晓雁(2006)的研究表明独立董事比例和公司绩效显著正相关,这种相关性在控制内生性问题后仍然成立。魏刚等(2007)研究发现,独立董事的教育背景对公司业绩并没有正面的影响,同时发现有政府背景和银行背景的独立董事比例越高,公司经营业绩越好。本文认为保险业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这种专业性与复杂性,更多地要求独立董事具有实际的金融从业经验,才能更好地促进保险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制定的科学化。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具有金融从业经验的独立董事比例越高,保险公司的业绩越好。

2. 股权结构与保险企业绩效。Claessens等人(1997)、Shieifer和Vishny(1997)实证研究表明,股权集中度越高,企业利润率、企业市场价值就越高。Demsetz(1983)提出了不同的见解,认为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并无内在关系,Holdemess和Sheehan(1988)也认为股权集中程度与公司绩效不相关。对于股东身份及其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的关系,Jensen和Meckling(1976)运用理论分析了现代股权分散型公司中两类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认为公司价值随内部持股比例的增加而增加。LaPorta 等(2002)总结认为学术界对政府股东主要存在两类不同的观点:政府股东发展观点与政府股东政治家观点,政府股东发展观点认为政府持股有利于金融体系发展(Adrianova,2002),政府股东政治家观点则认为与国有企业一样,国有金融机构的政府股东更多受政治家追求个人政治目标影响,政治家的多政治目标与多重委托等问题共同导致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低下(La Porta,2002;Dinc,2005)。国内,许小年和王燕(1999)实证结果表明,股权集中度与市净率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张红军(2000)、于东智(2001)、苏武康(2003)等发现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控股股东的存在有助于公司绩效的改善,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关系。杜莹、刘立国(2002)研究表明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呈显著的倒U型曲线关系,认为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更有利于公司治理机制的发挥,使公司治理效率趋于最大化。苑德军和郭春丽(2005)发现在法人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中,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价值之间存在既符合理论假说又能解释现实情况的倒U型曲线关系。孙永祥和黄祖辉(1999)认为法人股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时,公司治理好于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的上市公司。杨有振等(2008)研究认为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能够优化股权结构,提高经营效率。总结以上观点,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4:政府持股与保险公司业绩之间存在负向关系。

假设5:股权集中度越高,越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

假设6:境外战略投资者持股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

3. 企业家激励机制。Ross(1973)、Mirrlecs(1974、1976)、Holmstrom(1979)、Grossman和Hart(1983)等的研究表明通过竞争使薪酬基于相对业绩可以为管理者提供更有效的激励。Morek、Shleifer和Vishny(1988)、Me Connell和Sevaes(1990)研究表明企业的业绩与管理者薪酬基本正相关。宋增基和张宗益(2002)实证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经营者报酬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发现在中国上市公司中,经理人员持股比例之和的均值与人均持股比例的均值远低于国外公司水平,并且对公司绩效没有显著性影响,而经营者年薪对公司绩效具有明显的正向作用。林浚清、黄祖辉、孙永祥(2003)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差距和公司未来绩效之间关系进行了检验,发现二者之间具有显著的正向关系,薪酬差距可以提升公司绩效。

假设7:高管持股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

假设8:高管年度平均薪酬越高,保险公司经营业绩越突出。

(三)公司治理和产品市场竞争的交互关系

Holmstrom(1982)、Nalebuff和Stiglitz(1983)研究发现,竞争为委托人提供了信息来源,使激励机制(对经理人的努力)更加敏感,进而促进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Grossman和Hart(1982)、Schmidt(1997)等人认为,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里,经理人员的不努力更容易导致其效用遭受损失。Casadesua-Masanell和Spulber(2002)、Fudenberg和Maskin(1986)、Milgrom、North和Kreps(1982)、Weingast(1990)等人认为有了产品市场竞争的比较,经理人市场的信誉机制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因为当股东可以获得有关经理人业绩更充分的信息时,经理人就必须更加努力地工作,才能树立良好的声誉。Fond和Park(1999)、Karuna(2005)以及Bettignies和Baggs(2005)研究发现,产品市场竞争与经理人激励正相关,产品市场竞争能够降低股东监督的边际成本,提高努力水平。谭云清、朱荣林(2007)应用Hotelling模型研究发现,产品市场竞争程度越高,需要的监督水平就越低,激烈的产品市场竞争可以起到监督经理人的作用;产品市场竞争能够识别管理者能力以及提高对管理者努力的激励。牛建波和李胜楠(2008)研究发现当产品市场竞争超过一定程度后,董事会治理对企业价值存在着显著的促进作用。

假设9:公司治理和保险产品市场竞争对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绩效具有一定的替代性。

三、样本及实证模型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主要源自《中国保险年鉴》、《中国金融年鉴》及其相关保险公司网站1999―2008年数据,筛选出符合要求的样本30个,所有计算过程通过统计软件Eviews5.1完成。根据之前的假设,建立如下的回归模型(1)、(2)和(3)。模型(1)考察产品市场竞争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模型(2)检验公司治理机制与公司绩效的关系,模型(3)将绩效、产品市场竞争与公司治理机制结合起来,检验三者之间内在的联系,在模型(3)中引入公司治理机制和产品市场竞争变量的交叉项,以便探索二者在公司治理中的替代性。相应的变量定义及其计算方式见表1。

Govern=β0+β1Compet+β2Control+ε(1)

Perform=β0+β1Govern+β2Control+ε(2)

Perform=β0+β1Govern+β2Compet+β3(Compet*

Govern)+β4Control+ε(3)

四、经验分析

由于本文所选取的数据都为时间序列,有必要检验变量的平稳性。通过统计软件Eviews5.1,检验结果显示,各变量的水平值在5%的显著水平下都是二阶差分平稳的,因此可以采用协整的方法对各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检验。为了在协整关系上得出稳健的结论,本文使用Johansen、Juselius(1990)的极大似然估计法检验两变量之间是否具有协整关系。用Johansen协整检验方法对变量进行协整检验的结果中可以看到因变量与自变量基本不存在长期的协整关系。为了保证结果的科学性,进行因果关系检验。根据Granger因果检验的判断标准,从检验结果中可以发现各自变量与因变量均存在因果关系,它们的内生性较强;从反向关系来看,因变量的增加对自变量都不存在因果关系。因变量与自变量之间都是单一的因果关系。

采用广义最小二乘法(GLS),利用随机效应模型对样本数据进行回归,结果见表2、3、4。

从表2可以看出,保险产品市场竞争与公司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董事会规模、政府持股比例、股权集中度与竞争之间具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其余变量与产品竞争之间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对模型2的分析,从表3可以得出,董事会规模与保险公司业绩之间存在显著负向关系,即董事会规模越大越不利于保险公司业绩的提升。这个结论验证了假设2。之所以出现该结果,主要是由于董事会规模越大越会降低董事会的执行效率。因此,董事会规模越大,董事会的运行效率会降低,因此不利于保险公司业绩的提升。具有金融从业经验的独立董事比例与业绩虽然正相关,但没有通过统计检验。政府持股比例与保险公司业绩呈现正相关关系且通过显著性检验:保险公司业绩随政府持股比例上升而上升,下降而下降,这个结论与假设3相反。股权集中度与业绩正相关,但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境外战略投资者持股不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这与假设相反,但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高管持股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业绩,保险公司高管持股与业绩之间存在正向关系,即高管持股有利于保险公司业绩的提高,因为保险公司的高管持股,有利于降低委托――成本,有利于对高管形成激励。该结论验证了假设7。高管年度平均薪酬越高,保险公司经营业绩越突出,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该结论与假设8相一致。

对模型3的分析,从表4可以得出,在加入保险产品竞争因素之后,保险产品竞争与业绩之间呈正相关关系,但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假设1没有得到显著的验证,其原因还要做进一步分析。董事会规模与保险公司业绩之间存在显著负向关系,假设2通过验证。具有金融从业经验的独立董事比例与业绩正相关且通过统计检验,说明面对日益加剧的保险产品竞争,具有从业经验的独立董事提升了公司治理绩效。政府持股比例与保险公司业绩呈现正相关关系且通过显著性检验,与模型2结论一致。股权集中度与业绩正相关且通过显著性检验,验证了假设5。境外战略投资者持股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且通过显著性检验,验证了假设6。高管持股、高管年度平均薪酬均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业绩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该结论与假设7、8相一致。总体上,交互项系数的显著性较高,保险产品竞争和公司治理结构变量间均具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也就说,公司治理机制与保险产品市场竞争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即在提高保险企业效率方面,保险产品市场竞争为内部治理和管理提供了一种替代机制。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分析了保险产品市场竞争和公司治理及其相互作用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研究发现,在市场具有竞争优势地位的公司往往具有更高的经营绩效,产品市场竞争与公司治理机制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具体而言,我国保险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保险产品市场竞争与这种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存在着替代关系,即保险产品市场竞争能够对这种股权绩效的不利影响形成一种制约作用。

我国保险产品市场竞争加剧,但对我国保险企业经营绩效影响不显著,究其原因,与我国保险产品市场的特点有很大关系。经过发展,我国保险市场的完全垄断格局已经打破,基本形成了以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太保、平安三足鼎立为主要特征的寡头型市场。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加,市场集中程度有所下降,保险市场均衡分布状况有所改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市场集中度还处于较高水平。目前美国前四大财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总和为35%,法国前十大公司的市场份额总和为43%,德国前十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总和为38%。而在我国,2007年前三家市场集中度为65%,前十家市场集中度为91%。和世界主要国家保险市场对照,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集中度还很高,前三大保险公司的市场集中度是发达国家前五大保险公司市场集中度的2倍到3倍甚至更高。这种市场中,垄断寡头享有品牌、规模、定价等方面的优势,中小保险公司很难与其直接竞争。为争取市场,获得生存空间,很多中小保险公司不得不选择低价经营,以牺牲发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为代价换取市场规模。同时,保险产品同质性严重,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保险市场的恶性价格竞争。

寡头垄断市场和恶性竞争并存的局面源于我国保险公司产权制度不完善及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根据委托―理论,利润最大化这一目标对于国有企业很少有激励和制约效应,这是由产权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有更强烈的动机以及更大的可能去追求其他目标,致使企业行为偏离利润最大化目标。源于国有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所造成的企业权利责任上“负盈不负亏”的状况正是促成国内保险行业价格恶性竞争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引入产品竞争因素,外资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对保险公司绩效影响通过显著性检验。外资入股给我国保险公司带来先进的保险技术、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营销手段,促进了产品的更新,并且起到了显著的市场开发效应等等。总起来讲,境外战略投资者持股具有“引资”、“引制”、“引智”三方面效果,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

保险产品竞争的加剧能够对高管薪酬、高管持股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我国3家最大上市保险公司,净利润从2007年到2008年下降幅度均在60%以上,其中,中国平安降幅居首,净利润从2007年度的155.8亿元下降到2008年度的8.7亿元,降幅高达94.4%。年度薪酬总额降幅最大的也是中国平安,从2007年的2.9亿元降到2008年的4526万元,降幅为84.53%,其前三名董事报酬总额和前三名高管报酬总额均有较大降幅,分别为94.67%、86.67%。

总之,单以公司治理或产品市场竞争因素来解释中国保险企业绩效的变化,都只强调公司治理中的一个方面而忽略了可能存在的其他更加重要的方面,因而都是不完善的。公司治理和产品市场竞争两方面都非常重要,因而都应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加强公司治理的同时,也应当建立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在公司治理方面,应进一步规范政府股东的作用;适度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注重吸收境外投资者的先进管理经验与方法;进一步设计更为有效的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探索最优的董事会规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尤其具有金融从业经验的独立董事对保险公司治理的影响等等。在产品市场竞争方面,放宽对保险业的进入管制,降低进入壁垒,鼓励民营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和发展,提高保险业市场的开放度,促进市场有效竞争;培养若干实力接近、多元化经营的大型保险集团或金融集团,加强市场竞争主体的培养;实行产品差异化战略,加快保险市场创新。通过上市、并购,实现保险产业规模经济;调整监管思路,改变监管重点等。

注:

①CR4是行业前四名份额集中度指标;HHI,赫芬达尔指数,是指一个行业中各市场竞争主体所占行业总收入或总资产百分比的平方和,用来计量市场份额的变化,即市场中厂商规模的离散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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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经验篇(2)

关键词:外资保险 人力资源开发 人才竞争

一、保险行业的人力资源开发的现状

1、行业人才需求的专业化趋势

随着保险行业的竞争加剧和保险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行业内企业的人力资源的管理水平在不断提高,对保险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保险行业主要需要三类人才:管理型人才,专业型人才以及市场营销人员,其中最受青睐的是同时具备以上三类专业知识的综合型人才。目前普遍认为,与银行等其他传统金融行业内企业相比,保险企业的进入门槛尚可,但是是否具有保险行业所需的专业性是决定人才是否能够在保险行业企业长久发展的前提。

2、行业专业人才匮乏

专业人才的稀缺目前仍然是制约保险企业发展的最主要的瓶颈之一。保险行业内企业普遍缺乏具有管理经验、营销能力的“高、精、尖”复合型人才,如高级管理人员、保险产品开发人员以及具有团队建设能力的营销人员。这类人才需要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以及常年积累的行业经验。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现状是大量低层次员工的冗余和高端人才的缺乏,人力资源的结构很不合理。

3、行业人员流动性强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竞争逐渐加剧,保险行业内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逐步的由原来的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方向发展。保险公司一般人员的入职门槛教低,而入职后以业绩考核为主的方式使得保险公司员工不断在行业内外寻找新的机会,以提高个人的发展前景,及更加合理的薪酬,因而导致员工的公司的忠诚度不高,行业内人员的流动性高于一般行业。较高的人才流动率不利于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制约保险公司发展的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二、外资保险公司人力资源开发的特点

中国的保险市场环境和国外市场的差别使得外资保险公司无法将其保险公司管理和营销的经验直接搬到中国,因而外资保险公司一直在致力于开发出适应于中国保险市场需求的产品以及建立起适合中国保险市场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与中资保险公司相比,外资保险公司更加注重人力资源战略的开发。首先,外资保险公司更注重对人力资本的投入,比如在人员培训方面,外资保险公司往往制定了针对不同岗位从业人员的专业的培训计划。有数据统计显示:外资保险公司对于员工培训方面的投入能够占到员工福利投入的20%左右,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甚至可以达到50%。培训的形式也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既包括公司的内部培训,也包括各种在职进修。

第二,与中资保险公司相比,外资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开发呈现全方位,多样化的特点。外资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开发战略的根本出发点往往建立在企业管理组织结构设计的基础上。人力资源开发战略不仅仅与员工本人的职业发展规划密切相关,而且还会通过企业文化,团队建设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除传统的人员培训,职位晋升激励,外资保险公司也常常通过引入建O性的人事管理机制,通过丰富员工的工作内容,增加有调整性的工作以及通过岗位轮换,来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比如,外资保险公司会通过保险公司内部网站定期员工培训、晋升、轮岗以及内部招聘等信息,员工能够及时的了解公司内容信息。这种方式使公司全体员工都能参与到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战略当中,不仅开阔了员工的视野,也能帮助员工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路径,使他们能自觉接受职业发展目标方向的培训教育。既提升了企业的人力资源整体水平,又增强了员工对保险公司的忠诚度。

第三,外资保险公司培训体系更加完善。外资保险公司的培训体系可以分为内部培训体系和外部培训体系。内部培训体系一般是一种全员的培训,如员工的入职培训,岗位培训,以及针对保险专业知识,产品知识,市场特点等的专业培训。这种培训提升了员工整体的专业水平。外资保险公司的内部培训体现着很强的科学性。公司一般设立了专门的培训部门,会对公司的培训需求进行总体分析,并据此设计出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中包括培训目的、培训人员、培训内容以及培训方式等,培训结束后培训部门会对培训结果进行分析,并会对培训人员在培训后在工作中具体表现的变化进行跟踪调查。外部培训体系是保险公司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和营销人员,为他们提供到专业学校进修,参加专业会议等外部的培训的机会,借此提升他们的管理水平。此外,一些规模较大的外资保险公司还和一些大的高等院校建立了合作关系,通过校园招聘选聘一些适合的人才。

第四,外资保险公司更加注重对人才的挖掘和激励。保险公司的竞争和发展,离不开优秀的专业的人才。外资保险公司在人力资源开发,人才的挖掘,以及人才的激励方面,与中资保险公司相比更胜一筹。据了解,一些外资保险公司,更注重员工的真实价值的评估,用人机制秉着因才适用的原则,建立了标准化的管理制度,制定了有竞争力的薪资水平,为员工规划了有吸引力的职业发展路径,从而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

尽管外资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开发战略较中资保险公司有很多优势,但是与外国保险市场相比,中国保险市场是个新兴的市场,有很多本土化的特点。外资保险公司的人才战略也要适应中国保险市场的特点。首先,保险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产品竞争,价格竞争,成本竞争。外资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本的大量投入,也意味着在成本和价格竞争方面会处于一定的劣势,如何降低人力资源的成本,是外资保险公司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此外,中国保险市场客户也具有与国外保险市场不同的特点,如对关系营销的倚重,这些特点使得中资保险公司在产品营销方面比外资保险公司更加得心应手,这也是外资保险公司需要不断像中资保险公司借鉴经验的地方。

三、外资保险公司人力资源开发的经验

我国很多外资保险公司来自于起步较早的欧美国家。欧美国家保险市场起步早,发展的也比较成熟,在人力资源开发方面很多经验都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在人才选聘方面,外资保险公司所采用的方式值得中资保险公司学习。外资保险公司在人才选聘方面更强调员工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合作精神,更重视高级管理人员的挑选和招聘。经调查,外资保险公司招聘的人才主要集中在保险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高校人力资源,并且在招聘过程中不惜采用高薪从中资保险公司抢夺有经验的保险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而中资保险公司在人才招聘中占比较大的还是业务员的招聘,而且在招聘过程中往往更加重视招聘的人员能够带来的保险客户资源,而对业务员本身的素质不重视,导致中资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普遍素质不高,严重的影响了保险行业的信誉和客户对保险产品的认同。外资保险公司非常重视企业文化,以及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在选聘人才时,一般有对应聘者价值观的考核,考察应聘者的价值观与公司的文化是否相符,只有相符,才能留住人才。外资保险公司注重留住有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会通过给他们更好的发展空间,更优厚的待遇来提高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忠诚度。保险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稀缺人才,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发展,而专业知识,沟通能力,个人的专业素质很难再短时间内通过培训来改善,因此外资保险公司对高级管理人才的重视是其近年来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发展快的关键要素,值得中资保险公司借鉴与学习。

外资保险公司在人才培训方面的经验也值得中资保险公司学习。保险行业的人力资源流动率高,大量的新入职的员工进入保险公司后都是通过向老员工学习即老带新的方法来开展业务的,而老员工培训新员工的过程也是其营销的过程,新员工如果能带来更多的客户,老员工也因此获得了更多的业绩,从而可以不断的向上晋升。但是这种培训的弊端是导致新员工刚入职即面临着较大的业绩压力,因而其流动性更高。而外资保险公司在人才培训方面所采用的方法更加科学。外资保险公司在人才培训方面会将企业文化融入到对员工的培训当中,同时针对员工所应聘的职位有针对性的进行保险产品、保险市场特征、公司内部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外资保险公司在员工培训方面投入更大,并且对员工的培训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外资保险公司已经建立起相对比较成熟的用人机制和培训体系,能够将从同行业人才和公司自己培养的人才结合起来,使得外资保险公司与中资保险公司相比,人力资源更加稳定。

外资保险公司在配置人才方面也相对科学。保险公司在业务扩张的过程中,需要大量既具有营销经验,又熟悉操作流程的员工来拓展业务。外资保险公司因为其人员相对精简,因此在员工的配置方面更加注重将员工培养成多面手,必要时通过人力资源外包来完成营销人才的补充,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成本。而在这种情况下,中资保险公司更多的采用“人海战术”,招聘大量的营销人员,其中包括大量的兼职人员,而往往忽视营销人员的素质。虽然这种方法降低了保险公司的人力成本,因为很多人员的工资是完全由其完成的业务量决定的。没有业务就没有工资,也没有保险。但是从长远看,这些营销人员能给公司贡献的客户是有限的,而且由于很多营销人员素质差,使得公司的声誉受到损失,保险产品不被客户认同,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外资保险公司在人才储备方面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保险行业是一个高级管理人才稀缺的行业,因此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储备是非常重要而且必要的。外资保险公司在人力资源开发的体系中往往能做到未雨绸缪,重视人才的储备和人才的培训。

保险行业的核心竞争在于人力资源的竞争,保险公司如何建立起好的激励机制,如何形成员工认同的企业文化,使员工的价值观与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一致,是能否在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外资保险公司非常重企业文化的建设,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设计出包括员工晋升途径、内部选聘、轮岗等长期的激励计划,同时与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制度联系在一起,使得外资保险公司的员工的企业认同感更强,更能在工作岗位上充分的发挥其主管能动性。围绕着企业的核心的企业文化,企业价值观,公司的团队意识更强,凝聚力更强,因此在竞争中更加具备优势。

保险公司管理经验篇(3)

事实上,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国情制定了不同的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制度,使各国保险资金的投资分布不完全一样。从统计资料中我们发现,保险业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呈多元化与国际化态势。多种投资渠道有利于超大规模的保险资金进行组合投资,从而有效地规避投资风险并获得可观的投资收益。随着经济的发展,投资逐步呈证券化趋势,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有相当的比重,并且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同时,美,英,日等发达国家在保险投资实践中出现较大差异并形成不同保险投资模式。英美两国保险公司主要投资于有价证券,因为这两个国家的金融结构是市场主导型,资本市场在整个金融结构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二者也有很大的差异。美国证券市场以债券为主,而英国证券市场以股票为主,表现在保险投资结构上就是美国保险投资结构以债券为主,而英国保险投资结构以股票为主。在美国,不管是寿险公司还是产险公司,投资债券的比重一直在70%左右,而英国的保险公司投资股市的比重一直在50%左右,债券投资只占20%左右。日本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资本市场相对不发达,因此保险公司投资于银行和信贷领域的比重较英美相对要高,日本的保险公司投资股票的比重一直在20%上下,债券投资比重也是20%.

如果要找一个和我们当前情况非常类似的案例,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也许最有参考价值。台湾保险公司的投资分布既不同于英美,也不同于日本,其最大的特点是银行存款占的比重非常大,一直在50%左右,股票投资只占10%左右。另外,台湾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的比重明显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在1990年前后,投资房地产的资金占保险资金的比重达到30%,这和当时的台湾的房地产发展有很大关系。1992年以后,不动产的投资比重迅速降到10%左右。

上述分析给我们的启发是在保险资金投资的制度设计时,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国际惯例与中国国情,必须将国际惯例与中国国情有机地结合起来,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特色国际化道路。

经验二:保险资金人市的管理体制选择

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人股市,从而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为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绩效捉供了可能。但保险资金入市的效果还有赖于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的选择和创新。从国际经验看,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有以下三种管理体制:

内设投资机构:投资部运作模式。投资部一般管理保险公司的一般账户资产,因为一般账户资产与其他产品的资产不同,必须准确分析其负债特性,计算退保率和到期偿付的数量和定期预测现金流量,同时,一般账户的投资主要在固定收益品种上,而这是保险公司投资的长处。按部门进行运作,有利于公司对其资产直接管理和运作。大都会人寿就是采用这种资金运作模式。

委托专业化投资机构运作: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模式。除自行管理其资产外,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将全部或部分资产委托给其他专业化投资机构管理。实行委托管理较多的是再保险公司、财险公司和一些小型寿险公司。部分大型保险公司也将个别自己管理能力较弱的投资品种(如投资连结产品)交由基金公司运作。提供委托管理的机构主要是一些独立的基金公司和部分综合性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为保险资金、基金、捐赠基金、养老金及其他机构投资者提供服务,其中有的机构专门管理特定保险产品的资金,如养老金、年金、投资连结产品,有的兼营管理保险公司的一般账户资金,如安联昂斯资本管理公司、威灵顿资产管理公司。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与专业投资公司必须根据州立法签订一个详尽的投资管理协议,其中包括保险公司的投资目标、资产分配和风险控制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投资决策和操作的权利,信息披露、收费以及托管机构等条款。

通过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运作: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模式。这是目前国际上大型寿险公司比较普遍采用的模式,如纽约人寿、美国国际金融集团、澳大利亚联邦银行集团等。这种模式又细分成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和集中统一投资模式两种。在这种模式下,子公司除重点管理其母公司的资产外,还经营管理第三方资产。许多规模庞大的保险公司不仅拥有一家全资的资产管理公司,还收购或控股了其他的基金管理公司,以满足其不同的投资需求。

内设投资部模式是保险公司传统上通行的做法,但因其不适应管理专业化和服务多样化的要求,现在渐由保险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模式取代,特别是绝大多数股份化的保险公司都通过收购兼并或整合重组拥有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

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是保险业经历一次结构变革,开始向资产管理业务渗透,这是金融机构综合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其优势在于:有利于吸收资本市场的优秀人才,保险人才和资产管理人才的知识结构不同,市场价格不同,在保险公司内部一味地提高投资人才的薪酬容易引起矛盾,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则与资本市场贴近,投资人才队伍可以快速形成,有利于明确保险公司与投资管理的责任和权力,加强对投资管理的考核,促进专业化运作:有助于保险公司扩大资产管理范围,为第三方管理资产,从而为公司争取更多的管理费收入,还可以通过其他机构理财及时掌握市场新的发展趋势,特别是产品创新方向:同时也为控股公司适应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向国际金融保险集团发展积累有益的经验。

当然,新成立的中小公司可以将保险资金委托专业化机构运作,拥有自己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大公司也可以将自己不具有优势的投资品种委托给专业化机构运作,这样有利于减少资产管理中的各项成本支出,包括信息技术、人力资源、管理费用,还可以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专业化优势和成熟的经验。独立的投资机构由于只进行单一的资产管理业务,与保险公司没有利益冲突,容易获得客户的信任。

国际经验比较中应避免的几个误区

我国现在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但投资股票无疑是投资风险最大的投资渠道之一。因此,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在操作上要非常慎重。在入市初期,有必要严格限制投资比例,随着股市的价值进一步回归和保险公司风险控制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逐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比例限制。我们认为,要既能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绩效,又能为股市提供长期资金,有效改变股市的资金结构,必须警惕目前对保险资金入市的几个实施误区。

第一,一些人简单地把国外保险资金投资于有价证券的比例想当然地理解为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从而大大高估国外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比例。事实上,在外国(或

地区)保险公司资产分布中,有价证券中占最大比重的大都是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而不是股票。例如,1998年,美国寿险公司资产分布中,有价证券占比80.34%,其中,公司债券为40.32%,政府债券为13.42%,股票为26.82%(为1917年以来比例最高的,1997年以前美国寿险公司资产分布中,股票都没有超过20%)。1994年美国产险公司资产分布中,债券占比高达77.98%,而普通股票为17.7%.在意大利,1996年保险公司资产分布中,有价证券比例高达86%,其中债券为70.7%,股票仅为15.3%.在德国,1996年,除土地及不动资产以及联营企业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比例高达88.4%,而其中股票仅占3%左右。我国台湾地区2000年寿险资金运用中,有价证券占比35.32%,其中股票为8.16%.

保险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资金运用的证券化趋势主要是大量持有各种债券,股票在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并不高,这种普遍规律背后的机理是债券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的组合比较适合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

第二,将寿险独立账户资金投资于股票比例与一般帐户资金混为一谈。我们有的文献居然说美国寿险公司1997年投资资产中,股票占比为70.6%!事情的本来面目是,70.6%仅仅是美国寿险公司独立账户投资于股票的比例。美国变额万能寿险等投资类保险的投资属性非常强,很大程度上是开放式基金的替代品,其独立账户中的资金大部分投资于股票也就不难理解了,但这决不能代表美国寿险公司资产投资于股票的整体状况。就在同一年,美国寿险公司通用账户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仅占4.3%,独立账户与通用账户合并后投资于股票的比重为23.2%.可见,仅仅以独立账户投资于股票的情况来代替整个寿险资金的状况无疑是混淆视听。例如,2000年和2001年一般账户的股票投资额分别为943.39亿美元和848.37亿美元,分别占当年一般账户资产总额的5%和4%.而2000年和2001年独立账户的股票投资额分别为9029.90亿美元和8241.88亿美元,分别占当年独立账户资产总额的79.10%和76.99%.

第三,只是对资产层面作简单的比较,而没有考虑业务结构、负债结构层面的巨大差异。和其他投资类似,保险资金运用也要讲究资产负债匹配。不同的业务结构形成不同的负债结构,不同的负债结构进一步要求有不同的资产结构与之相对应。因为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所对应形成的性质差异很大的负债,从而对资金运用的要求也就不一样。例如,寿险的纯粹保障型产品、储蓄保障型产品与投资保障型产品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要求差别非常大。我们经常引证美国保险资产20%左右投资于股票,英国同期比例更是高达48%,我国香港为22%左右,新加坡为17%左右。但这些国家和地区保险资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对我国并没有直接的借鉴意义,重要的原因是我国保险产品结构与它们差别很大。比如,在英国,基金连结保险(Unit—linked Insurance)产品的业务量占到整个寿险业比重的50%,在美国,因股票市场的持续上涨,带动变额保险(Variable Life Insurance)或变额万能保险(Variable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等投资连结型保险的发展,其比重由1993年的3%上升到1998年的32%.新加坡此类产品1997年其比重就上升到33%,我国香港的类似产品在寿险业中的比重从1992年的5%增加到1999年的11%,有效保费年增长率高达51%.而这些投资类产品独立账户中的资金主要投资于股票,从而从整体看,这些国家和地区保险资产投资于股票的比重也就相对较大。

但我国的情况非常不一样,一方面,真正意义上的投资类保险的独立账户上的资金占比较小,另一方面,投资类保险产品回归保障功能的呼声也一直很高,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我国保险投资类产品难以成为主导,其独立账户资金累计金额有限,对股票的投资需求相对较小。

第四,关于保险投资方式的很多讨论忽视了基于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选择。很多人习惯于拿国外保险资金目前的资产分布情况作为应该借鉴的国际经验,而没有系统地考察一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变迁及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从而忽视了不同国家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对保险资金投向的决定性作用。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和比例都是随着经济发展动态变化的,或者说与其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例如,美国寿险公司资产分布中,1925年股票仅占0.7%,20世纪90年代以前都没超过10%,但1998年达到26.82%.日本、韩国等后起工业国家的保险业也是如此,其保险投资与经济发展密切联系,在经济发展起飞时期,保险资产中,贷款或不动产的比重较高,这主要是因为国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很大,这些投资项目回报高,带来了保险投资的高盈利。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完善,其保险投资逐渐由贷款或不动产转向有价证券投资为主。如日本寿险公司资产分布中,贷款的占比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的近70%降低到目前的不到30%就是因为在上个世纪70年代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投资需求高涨,信贷需求旺盛收益稳定且丰厚,但近七八年来日本经济持续低迷,信贷资金需求大大下降,贷款利率极低。韩国寿险业自1950年以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迁,其保险投资中,不动产投资从50%以上下降到2000年的7.9%,也与其不动产投资过热导致的经济“泡沫”有关。

可见,只是从各国保险资产目前分布的横截面比,对一个国家保险资金运用缺乏纵向的考察,不考虑我国发展阶段和其他国家的差异,简单地希望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实现跨越式发展,很可能酿成拔苗助长的悲剧。

保险公司管理经验篇(4)

公开信息显示,51岁的刘京生正处于年富力强阶段。1978年进入保险业工作,至今已近30年,全程经历了国内恢复保险业务人保一家独大,到股份制公司的相继成立,直到现在保险业的全面开放。

“下海”至中再集团前,刘京生的身份是保监会财产险监管部主任,掌握着对再保险业务的监管大权。而他与再保险业务的渊源,更可追溯到早年在老人保的工作经历。

1978年至1996年,刘京生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1996年改建,下设财产、人寿、再保三家子公司)工作,其间赴英国4年,主要从事保险和再保险的经营性业务活动。一位与刘京生同年进入老人保工作的人士回忆,在此期间刘曾担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保部副总经理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公司法定业务部副总经理。

1996年,刘京生调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开始了他的保险监管生涯。从最早担任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副司长,负责财产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中介的监管工作,到1998年在保监会中介监管部任主要负责人,而后于2000年筹备设立保监会北京办事处,任主任及后来的北京保监局局长,至2003年成为保监会财产险部主任。

保险公司管理经验篇(5)

2005年1月,黑龙江成立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它是在黑龙江垦区14年农业风险互助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我国首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公司已经形成了为“三农”服务的保险体系,在加强防灾减损、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2009年,在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精神的指引下,公司进一步深化基层保险社组织建设工作。目前,种植业保险已落实承保面积5300万亩,预计保费收入10.57亿元,其中垦区已承保3519万亩,完成计划的112%,预计保费收入7.9亿元。

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它一般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各种商业保险的《保险法》。从国际经验看,农业保险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大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的协调运作,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也就是说农业保险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支持。这为我国农业保险法律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借鉴经验。

在相互保险的监管方面,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这一规定为保险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监管奠定了法律基础。而且保险监管机构在监管理论、技术、体系、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进展并趋于成熟。从这个意义上说,相互保险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和监督条件。总之,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相互制保险理论、实践方面取得的经验,为制定地方性农业相互保险法规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与相互保险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国)相比,我国农业相互保险方面的法律、政策明显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非常突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已经正式运营达4年之久,但由于相互保险公司这一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公司法》中并无明确规定,《保险法》对其规定更是空白。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相互保险机构既不是有限责任公司,也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所以相互保险公司在现行《公司法》中得不到合法地位。这样一来,导致相互保险的运转实际上属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其成立、运营、盈余分配等并无具体规定,政府的主导,推动也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参与主体的行为也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由于农业相互保险法规缺位,司法没有法律依据,造成农业保险的试验开展难、收费难、理赔难,业务开展波动较大,举步维艰。

2、法律意识淡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我国黑龙江垦区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总的来讲,农业立法还相对滞后,立法层次较低,很多规范原则性太强,配套法律法规跟不上,缺乏可操作性。这样的农业立法现状必然会妨碍人们对法的正确认识,制约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同时,大多农户对这种新生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认知程度还较低,对于参与民主管理农业合作保险的组织、管理、经营还缺乏自发自主意识,直接抑制了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3、缺乏大量的相关专业人才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发展呈现多次起落,保险人才断层。农业保险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在现今我国保险业整体缺乏专业技术人才的条件下,这使得了解、熟悉相互保险公司内部的具体管理和运作的各类人才更是奇缺。有关管理部门在保险教育方面科研、经费的投入不足,没有对保险业发展进行深层次的提炼和总结,影响保险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

4、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

人们对相互保险公司还很陌生,不了解相互保险公司的特点,往往不愿意参与投保,这就使得相互保险公司的成立难以筹集到足够的初始基金。相互制保险公司无法在资本市场上融资,限制了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发展规模。这与经济全球化下提高竞争力要求是相悖的。另外,我国保险界对相互保险公司的组建和操作方式仍知之甚少,造成保险实务操作中有难度,实践经验缺乏。

二、完善黑龙江垦区相互制农业保险法律的建议

(一)制定相互制农业保险相关法律

首先应赋予相互保险公司合法地位。国家应制定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以约束和规范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并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为农业保险立法提供实践依据。比如,可以先制定属于规章制度的《相互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未来修订《保险法》时,再增加有关相互保险公司的内容,应尽快确立相互保险公司这一特殊的组织形式,用以调整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成立时应当有多大的初始资金,资金如何筹集,是否需要投保人达到一定规模公司才能设立,以及相互制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组织形式、实行自愿保险或强制保险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还应用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管理职能和支持方式,包括对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技术支持、财政补贴等,为相互制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对相互保险公司的宣传

有必要加大对相互保险公司的宣传力度,培育农民的保险意识和风险意识的责任,积极向农民宣传保险知识,使农民了解相互农业保险,改变过去对保险在认识上的误区。农业相互保险使临时救灾的政府行为变为保险补偿的经济契约行为,淡化了农户长期养成受灾后等政府补贴救济的观念,增强了农民在市场经济中自我防范和分散风险的意识。

(三)培养相关专业人才

相互保险公司的发展,关键在于人才。黑龙江垦区应积极开展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大力培养保险各类相关人才,尤其是保险方面的法律人才,强化农垦现代农业建设的保险人才支撑,这是促进相互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与健康发展的需要。

(四)加强对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研究

保险公司管理经验篇(6)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着力解决“三农”问题,打造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该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将对保障农民健康,提高农村卫生发展水平发挥重要作用。但在政府部门直接主导运作下的“新农合”制度,推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其中尤以农保管理资金投入不足、运行成本高;医疗保险专业人员匮乏、医疗风险控制能力薄弱等问题日显突出。本文探讨将商业保险公司引入到政府承担责任的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中,利用保险公司和保险机制进行农民医疗保障的探索,创建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新模式。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难点

    1.资金筹集量少,保障水平低。当前合作医疗有限的政府投入及较低的农民收入和迅速增长的医疗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少量的农民缴费和昂贵的医疗费用及较高的发病率使“保大病”目标在很多地方实际上难以实现,一些地方合作医疗封顶线很低,难以保障农民发生大病时的医疗需求。

    2.管理成本高,县(市)级财政压力大。在地方卫生部门主管的新型合作医疗中,管理费用一般要占到总经费的10%以上。中央政府为防止地方政府因为财政困难挤占合作医疗资金,规定合作医疗的管理费用不能从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这样一来,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维持费用就必须从同级卫生经费和财政中予以支付。受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影响,县乡基层政府的财政收入下降,合作医疗管理列入县级财政支出,使县级财政压力进一步增大,尤其对财政困难的贫困县。为筹集合作医疗资金,部分乡镇甚至挖东墙补西墙,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面临隐患。

    3.缺少专业技术与管理资源,管理能力较为薄弱。农村医疗保险的建设是一个科学的系统工程,从医疗服务基础数据的搜集分析、保障范围和给付标准的设计、到费率的厘定等都需要专业的保险知识和精算技术,这些专业技术资源是政府机构和地方卫生管理部门所不具备的。此外,农村医疗保险的管理涉及到参保人身份认证、赔案理算、赔付结报、定点医院管理等环节,这些环节需要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处理。这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难以胜任的。从目前的试点地区看,一些地方合作医疗基金没有严格实行“钱账分离”的基金管理结算办法,经办机构管账又管钱,直接进行账目审核和现金结算,基金安全存在潜在风险。一些试点地区制定的试点方案不够科学、合理,出现基金沉淀过多;而有些定点医院的住院补偿区段和比例设置不够合理,使得住院医疗补偿基金沉淀或者超支;有些则在费用报销上限制较多,手续程序繁杂,而由于具体操作的合作医疗资金又不多,农民享受的报销范围和幅度都不大,对于患大病,所报销的费用根本无济于事,无形中挫伤了部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二、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践探索

    目前,我国有6家保险公司参与了新农合试点工作,它们是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人寿、中国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诸多公司的实践中,“江阴模式”和“新乡模式”引起关注。江苏江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筹资,镇政府负责征缴保费,市医疗保险领导小组负责业务管理,商业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又如,河南省新乡市是我国第一个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级市,2004年确立“政府组织引导,保险公司承办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当地合作医疗办公室监督管理”的运作模式。保险公司不承担经营风险,主要提供日常管理服务,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时间不长,收到很好效果:一是提高了保障水平。目前,江阴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大病补偿最高可达6万元,医疗费报销比例也从开始时的14%提高到目前的30%。从2006年开始,参保人不仅可以报销部分住院费用,在各镇社区卫生院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也可以按比例报销。二是降低了管理成本。江阴市政府财政部门经过测算认为,如果由政府直接办理基金结算和支付业务,每年的管理成本需要800万元。如今政府只需为农村医保管理中心提供不到400万元,用于人员开支和办公费用的财政支出节省了一半。新乡市农村合作医疗移交中国人寿新乡市分公司后,全市从事这项工作的财政供养人员从544人减少到50人,运营费用从1038万元减少到300万元以下。加上政府支付给人寿保险公司管理费用(为保险费的百分之一,100万元),政府支付的管理费总额大体为400万元,节约至少600万元左右。三是提高了服务质量。保险公司在县(市、区)建立新农合业务管理中心,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服务窗口,聘用医保专管员或驻院代表,建立电脑信息技术平台,形成“以定点医院为基础、以医保专管员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手段”的审核报销管理体系。医保专管员通过服务窗口和业务管理中心之间的电脑联网,将参合农民的有关报销信息传送到业务管理中心,经专业人员审核后,及时完成报销支付。农民领取补助的时间由原来的10—20天缩短到目前的不超过30分钟。四是保证了资金安全。新型合作医疗按照全国一律的管理模式,以县为单位,由县政府集决策、经办、管理、监督多重角色于一身,不仅仅直接管理发生困难,更难的是由县政府直接管理基金,公共权力不受制约,难免发生基金挪用、滞留等问题。而保险公司则有一套按规定收到资金当天上递、支付资金定额补差的管理制度,即保障资金存放安全又保证了资金使用快捷。如,在河南新乡,中国人寿新乡分公司市县两级公司在农行开设了9个专项账户,用于新农合资金的收支结算。政府将新农合基金划拨到保险公司专项账户,实现新农合基金和政府其他资金的有效隔离;新乡分公司再将资金上划到总公司,总公司按照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利用“网上银行”系统进行资金上缴和下拨,实现远程监控和实时到账。

    三、商业保险参与是化解“新农合”制度困境的必选之策

    一般认为,保险公司经营的险种属于私人保险范畴,在我国被称之为商业保险。它与社会保险属于本质特征完全不同两种制度。商业保险以盈利为目的,社会保险以保护遭受社会风险的人群,尤其是贫困群体为目的。商业保险以市场方式运作,社会保险由政府直接经办和管理。问题是,在当今的社会发展背景下,我们如何认识和

    理解社会保险和私人保险的关系,包括社会保险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并列对立性的还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鼓励性关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主导和管理下,享受各级政府补贴的农民大病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而非私人保险,按照以往的经验,凡社会保险都由政府和直接隶属政府的事业机构承办,保险公司能否经办和如何经办这类保险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江阴模式”和“新乡模式”的实验,开创了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社会保险的新制度形式。

    从世界范围看,鉴于经济全球化、失业率增加、人口老龄化导致非生产性人口比例上升等原因,全球的社会保障制度均出现了财政困难。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利用民间保障制度来化解社会保障的危机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一些发达国家从80年代开始,纷纷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的趋势体现为三个转变。一是从政府统包和单一的社会保障,转变到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二是从政府垄断运作,转变到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宏观调控、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竞争经营;三是从政府是社会保障的提供者,转变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者和监督者。在美国,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很低,绝大多数人口都被民间保险制度所覆盖。1989年,韩国实现在政府管理下的强制性全民健康保险,其中商业保险计划覆盖了全国90%的人口,政府只为购买不起商业保险的穷人(约占人口的10%)提供免费健康保险,同时也为特定人群购买商业保险提供一定补贴。通过这种公私并举的方式,韩国全民健康保险的实现并没有对宏观经济发展增加任何重大负担,也没有明显损害特定行业发展或给小型企业带来显着的负面影响。从韩国经验看,商业健康保险计划在建立强制性全民健康保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说明政府在为国民建立健康保险努力中并不一定要排除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

    就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而言,政府应当在管理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并继续为农民参合提供补贴,但具体组织、运营过程并不一定完全由政府操办。这其中的原因是由于设置新的政府管理机构不但额外增加地方政府财政负担,特别是使税费改革后十分困难的县市财政雪上加霜,而且工作人员能力和软硬件设施等也很难在短期内达到工作要求,造成管理效率过低,成本过高。此外,政府身兼监管者和操作者的双重身份,很难避免基金被套取、挪用、截留的可能性及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与此相对应,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方面拥有较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多年来,商业保险公司在医疗产品开发与推广、核保、理赔及医疗行为规范,管控等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上,已积累了大量经验,通过引入商业医疗保险的专业经验,合理设计保障内容,科学测算费率,可降低农保业务的经营风险。对商业保险经营主体而言,积极参与“新农合”制度建设,可将服务网络进一步延伸至农村地区,为培养潜在的客户群,促进商业保险业务发展奠定基础。显而易见,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主体与政府管理部门的合作,不仅互惠双赢,而且潜力巨大,我国应出台政策规范各方行为,实现参合农民、政府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三方的共赢。

    四、有待完善的政策和制度建设问题

    1.制度设计问题。保险公司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只负责具体业务,包括资金存储、业务管理和按规定发放补助。收缴和补助的方案都由政府决策,政府自负盈亏,卫生部门负责监督。保险公司按基金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这是目前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区所采用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可避免保险公司为追求商业利益而降低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但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不能发挥保险公司在精算技术,风险控制方面的优势。从新乡的试验看,由于不是保险公司直接经办,无法调整方案设计上的明显缺陷,导致资金沉淀过多;另外,保险公司对医疗机构的管控能力偏弱,病人可到所有的医院住院,保险公司无法利用定点医院的选择机制控制费用,且无法制衡医院以药养医、医疗行为不规范等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当保险公司要求医院履行规定时,卫生部门常常替医院说话。为此,建议民政部门组织专题小组,联合商业寿险公司和卫生部门,系统研究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托管给保险公司,实行管办分开的政策险方案,规范各方的权责利益范围,使保险公司的自由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保险公司管理经验篇(7)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8-0082-03

作者简介:周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方向:保险管理。

保险业是我国金融业中开放时间最早、开放步伐最快的行业。截至2011年底,共有16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54家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各级分支机构近1300家。

一、对外开放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推动思想解放的需要

企业要获得大的发展,就要破除自我封闭循环的思维定势,坚持解放思想,提高对外开放程度。坚持把解放思想作为扩大开放的基础和前提,以理念的提升带动开放的扩大,以观念的更新推动工作的突破。

(二)深化体制改革的需要

对外开放和深化改革有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在对外开放的比较中能更好地把握改革方向,可以通过设定自我更新机制、适应反馈机制等参照系,更加科学地评价改革方向的正确性和措施的有效性。

(三)获取发展资源的需要

当今世界发展的前提是有效获取资源,对于保险公司这个以销售为主导的企业,最重要的就是要获取和培育销售人力资源,其次就是要积极获取能够带来较高保费收入和投资收益的市场项目资源。这些资源都是外在的,无法从系统内部获得,所以首先要开放,眼睛向外看,获取信息;脚步向外迈,找到资源;手向外伸,抓住资源。

4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

保险业是中国金融业开放程度最高,也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行业,随着保险业开放度不断提高,竞争也不断加剧。因此保险公司要更加重视增强开放竞争和开发发展资源的能力

二、保险销售风险防控工作对外开放的总体框架

(一)保险销售风险防控工作对外开放的方向

1应是主动的、良性的双向互动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首先是要有意识地增强主动性,其次要注重引进先进理念、技术和方法为己所用,并经过创新、完善、提升、成长和发展的同时改造外部环境,与之实现良性互动。

2要立足实践推动创新

对外开放的成效最终要以实践来检验。其检验的标准主要是有没有实现创新,因为创新是解决实践难题的有效途径,是推动实践发展的强大动力。

3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基层

基层是实践和创新的主体,也是价值和风险的源头。对外开放的成效最终要以实践来检验,就是要由基层来检验。对外开放必须要从基层中来,到基层中去,从基层的实践和需求出发,解决基层困难,服务基层发展。

(二)保险销售风险防控工作对外开放的目标和布局

方向明确了就可以据此设定目标,并围绕目标体系展开对外开放的布局。保险营销风险防控工作应以不断改进对公司系统内部开放为核心和前提,稳步推进向行业和社会开放,积极探索向国际开放,构建起四位一体、双向互动的开放格局。

1对系统开放

对系统开放的目标在于实现系统内部资源共享,包括信息资源和管理资源的共享,通过充分共享来解决信息不对称和管理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促进有限的系统资源合理利用,形成系统合力,取得风险管控最大收益。其布局包括对风控系统开放,通过资源共享和整体联动,使风控网络更加严密和灵敏;对后台系统开放,健全风险信息来源,强化风险防控成果应用;对销售系统开放,融会掌握销售规律,嵌入服务销售管理,促进渠道健康发展。

2对行业开放

对行业的开放主要是要化被动为主动。对行业开放的目标是参与行业规则制定,要代表行业说话,主导行业销售风险管理的思想和理论;要起草行业制度,把公司的做法变成行业的标准。这就是所谓的“一流企业做规则”。其布局包括输出公司理念,把公司的观点和态度变成行业的诉求和共识,影响监管机关的政策和同业公司的行为。比如营销员案件标准问题,再比如公司的信用评级,如果能推广到行业,其影响力将大大增强。

3对社会开放

对社会开放的目的是要收获社会发展成果。其布局包括展示公司形象,通过展示公司厚德善行的企业形象,获取政府的政策和工作支持,获得社会的认可、媒体的认知和配合;传播公司声音,利用一切机会向政府和媒体沟通表达公司的思想、理念和观点,影响其态度,并通过政府和媒体的平台向社会公众传播。

4对国际开放

对国际开放的目标是拥有国际交流渠道,包括拥有交流学习平台。其布局包括要进入国际媒体视野,从而引起国际同业、投资者和学术界的关注。通过国际交流,学习国际一流金融保险企业先进的风险管控理念和风险管控技术。

(三)保险销售风险防控工作对外开放的方式

1开展思想交流

周 英:保险销售风险防控工作如何适应开放型经济

周 英:保险销售风险防控工作如何适应开放型经济

开展思想交流是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对外开放方式。一是要与相关行业进行交流,管理理论具有跨行业的普适性,风险管控的一般理念与技术更不局限于某一行业或领域,特别是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成熟风险管控经验完全可以为保险所用,与外行交流可以丰富公司的理论体系与技术资源。二是要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以引进先进管理理念与经验。

2加强对外调研

调查研究是获取对外开放信息的基本方法。一是要到基层调研。只有深入基层,收集掌握真实、鲜活、可靠的一手资料,倾听了解基层的困难和需求,才能保证公司的对外开放有的放矢;二是要到网络调研。网络是最便捷、最新鲜、最丰富和成本最低的资讯来源和信息渠道。

3学习国际行规

掌握国际行规是我国作为新型经济体日益深入国际市场分工的外部形势要求。一是要学习借鉴监督理念。例如欧美保险监管已经从以规则为基础的监管过渡到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国际一流保险公司大都贯彻全面风险管控的理念。二是要研究学习监督方式。例如国际保险监管创新性地引入多项前沿定量监管手段,国际一流保险公司也非常重视利用数理模型进行定量风险监测。

4引进风险控制技术

对保险营销风险防控工作来说,就是要不断引进最新最好的风控技术。一是引进风控模型。二是引进风控实务。国际一流保险公司积淀深厚,国内部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同业公司管理精细,他们的风控实务值得也更加便于研究、学习、借鉴,消化吸收或直接应用到工作实践当中。

5宣传公司理念

宣传社会责任理念有助于实现收获社会发展成果的目标,要有意识地并且善于宣传,通过公司理念的对外开放为公司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开放型经济下加强保险销售风险防控工作措施

(一)扩大营销风险防控工作成果的运用范围

要通过对外开放加大对现有工作成果的运用力度。首要任务是要更好地对系统内部其他条线开放,使营销风险防控工作成果更有效地在系统整体中发挥作用,为推动整体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1在管理思想中运用

要努力把经过实践检验和定位分析认为是好的、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理论成果丰富到公司的管理思想体系中,给其他条线的工作以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2在管理制度中运用

要从实践出发,加强学习借鉴和理论研究,从形成风险管控整体合力 的角度出发,提出优化监督制度体系的建议。只有使工作成果运用到公司的管理制度建设中,才能发挥长期的、普遍的效能。

3在其他管理中运用

一是运用到信用管理中,信用管理的有效开展需要进一步加强系统内纵向开放。二是运用到案件管理中。

(二)推动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

只有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有效防范风险。内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最好实现方式就是立足现有监督成果加强对外开放。

1监督结果与监督对象见面

一是要加强现场见面。二是要加强网络见面,要善于利用网络提高内部公示效率,扩大公示影响。

2监督结果与关联系统见面

要推动销售监控监督结果与公司风控、后台、销售等关联系统见面,一是加强信息见面,要向关联部门开放销售人员预警、信用、违规、案件等信息,促进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建立评价见面。

3监督结果与工作考核见面

监督结果与工作考核见面是解决监督力度偏软的有效手段,也是提高监督实效的必要举措。

4监督结果与社会公众见面

让监督结果通过媒体和网络与社会公众见面,展示公司加强内部治理,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的决心和良好形象,有利于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降低业务宣传成本,为公司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三)建设开放性信息平台

要不断提高信息平台的开放互动性,以对外开放的思想指导信息平台建设,使信息化建设成为坚持对外开放的有力保障。建设开放性信息平台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信息交流平台

通过工作信息交流平台一方面是下级公司及时了解掌握上级公司的工作思想、工作意图、工作计划、要求以及工作指令;另一方面使上级公司及时了解掌握下级公司的工作情况和工作反馈,及时全面地汇总分析工作情况、风险态势,总结推广经验、发现改进不足。

2营销员投诉平台

营销人员投诉平台既是公司稳定队伍发展的重要途径,又是公司管理信息的重要来源,更重要的是公司与广大营销员进行情感交流的纽带。

3监督结果公示平台

建立监督结果公示平台的主要目的就是推动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结合,要加强整合和创新,推动监督结果公示平台的建设,使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更好地结合发挥作用。

(四)吸收先进思想、经验和方法

在坚持对外开放的过程中,要认真研究、学习、吸收和转化同业、其他行业和国际的先进思想、经验和方法。

1参考同业

只有不断加强同业信息收集与分析,积极学习同业的先进做法,加以吸收借鉴并超越,才能始终保持在销售风险防控领域的领先地位。

2借鉴其他行业

风险防范是现代企业管理面临的共同课题,某些行业,尤其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上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只要认真学习研究,就一定能得到很好的启发和借鉴。

3放眼国际

一是研究国际保险监管规则。二是研究国外风控专业技术。

(五)建立外部评价系统

建立外部评价系统需要采取一种更为宽容、自信的心态,得之不喜,失之不忧,理性地从外部评价信息中吸取有益信息,改进公司的工作。

(六)善于利用媒体渠道

要善于利用媒体。一是要汇集分析媒体传导的信息;二是要有意识地向媒体释放信息;三是要在对媒体开放中趋利避害。

[参考文献]

[1]万峰寿险公司经营与管理[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周英,夏智华经营风险管控[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保险公司管理经验篇(8)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着力解决“三农”问题,打造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该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将对保障农民健康,提高农村卫生发展水平发挥重要作用。但在政府部门直接主导运作下的“新农合”制度,推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其中尤以农保管理资金投入不足、运行成本高;医疗保险专业人员匮乏、医疗风险控制能力薄弱等问题日显突出。本文探讨将商业保险公司引入到政府承担责任的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中,利用保险公司和保险机制进行农民医疗保障的探索,创建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新模式。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难点

1.资金筹集量少,保障水平低。当前合作医疗有限的政府投入及较低的农民收入和迅速增长的医疗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少量的农民缴费和昂贵的医疗费用及较高的发病率使“保大病”目标在很多地方实际上难以实现,一些地方合作医疗封顶线很低,难以保障农民发生大病时的医疗需求。

2.管理成本高,县(市)级财政压力大。在地方卫生部门主管的新型合作医疗中,管理费用一般要占到总经费的10%以上。中央政府为防止地方政府因为财政困难挤占合作医疗资金,规定合作医疗的管理费用不能从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这样一来,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维持费用就必须从同级卫生经费和财政中予以支付。受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影响,县乡基层政府的财政收入下降,合作医疗管理列入县级财政支出,使县级财政压力进一步增大,尤其对财政困难的贫困县。为筹集合作医疗资金,部分乡镇甚至挖东墙补西墙,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面临隐患。

3.缺少专业技术与管理资源,管理能力较为薄弱。农村医疗保险的建设是一个科学的系统工程,从医疗服务基础数据的搜集分析、保障范围和给付标准的设计、到费率的厘定等都需要专业的保险知识和精算技术,这些专业技术资源是政府机构和地方卫生管理部门所不具备的。此外,农村医疗保险的管理涉及到参保人身份认证、赔案理算、赔付结报、定点医院管理等环节,这些环节需要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处理。这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难以胜任的。从目前的试点地区看,一些地方合作医疗基金没有严格实行“钱账分离”的基金管理结算办法,经办机构管账又管钱,直接进行账目审核和现金结算,基金安全存在潜在风险。一些试点地区制定的试点方案不够科学、合理,出现基金沉淀过多;而有些定点医院的住院补偿区段和比例设置不够合理,使得住院医疗补偿基金沉淀或者超支;有些则在费用报销上限制较多,手续程序繁杂,而由于具体操作的合作医疗资金又不多,农民享受的报销范围和幅度都不大,对于患大病,所报销的费用根本无济于事,无形中挫伤了部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二、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践探索

目前,我国有6家保险公司参与了新农合试点工作,它们是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人寿、中国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诸多公司的实践中,“江阴模式”和“新乡模式”引起关注。江苏江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筹资,镇政府负责征缴保费,市医疗保险领导小组负责业务管理,商业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又如,河南省新乡市是我国第一个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级市,2004年确立“政府组织引导,保险公司承办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当地合作医疗办公室监督管理”的运作模式。保险公司不承担经营风险,主要提供日常管理服务,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时间不长,收到很好效果:一是提高了保障水平。目前,江阴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大病补偿最高可达6万元,医疗费报销比例也从开始时的14%提高到目前的30%。从2006年开始,参保人不仅可以报销部分住院费用,在各镇社区卫生院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也可以按比例报销。二是降低了管理成本。江阴市政府财政部门经过测算认为,如果由政府直接办理基金结算和支付业务,每年的管理成本需要800万元。如今政府只需为农村医保管理中心提供不到400万元,用于人员开支和办公费用的财政支出节省了一半。新乡市农村合作医疗移交中国人寿新乡市分公司后,全市从事这项工作的财政供养人员从544人减少到50人,运营费用从1038万元减少到300万元以下。加上政府支付给人寿保险公司管理费用(为保险费的百分之一,100万元),政府支付的管理费总额大体为400万元,节约至少600万元左右。三是提高了服务质量。保险公司在县(市、区)建立新农合业务管理中心,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服务窗口,聘用医保专管员或驻院代表,建立电脑信息技术平台,形成“以定点医院为基础、以医保专管员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手段”的审核报销管理体系。医保专管员通过服务窗口和业务管理中心之间的电脑联网,将参合农民的有关报销信息传送到业务管理中心,经专业人员审核后,及时完成报销支付。农民领取补助的时间由原来的10—20天缩短到目前的不超过30分钟。四是保证了资金安全。新型合作医疗按照全国一律的管理模式,以县为单位,由县政府集决策、经办、管理、监督多重角色于一身,不仅仅直接管理发生困难,更难的是由县政府直接管理基金,公共权力不受制约,难免发生基金挪用、滞留等问题。而保险公司则有一套按规定收到资金当天上递、支付资金定额补差的管理制度,即保障资金存放安全又保证了资金使用快捷。如,在河南新乡,中国人寿新乡分公司市县两级公司在农行开设了9个专项账户,用于新农合资金的收支结算。政府将新农合基金划拨到保险公司专项账户,实现新农合基金和政府其他资金的有效隔离;新乡分公司再将资金上划到总公司,总公司按照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利用“网上银行”系统进行资金上缴和下拨,实现远程监控和实时到账。

三、商业保险参与是化解“新农合”制度困境的必选之策

一般认为,保险公司经营的险种属于私人保险范畴,在我国被称之为商业保险。它与社会保险属于本质特征完全不同两种制度。商业保险以盈利为目的,社会保险以保护遭受社会风险的人群,尤其是贫困群体为目的。商业保险以市场方式运作,社会保险由政府直接经办和管理。问题是,在当今的社会发展背景下,我们如何认识和

理解社会保险和私人保险的关系,包括社会保险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并列对立性的还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鼓励性关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主导和管理下,享受各级政府补贴的农民大病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而非私人保险,按照以往的经验,凡社会保险都由政府和直接隶属政府的事业机构承办,保险公司能否经办和如何经办这类保险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江阴模式”和“新乡模式”的实验,开创了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社会保险的新制度形式。

从世界范围看,鉴于经济全球化、失业率增加、人口老龄化导致非生产性人口比例上升等原因,全球的社会保障制度均出现了财政困难。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利用民间保障制度来化解社会保障的危机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一些发达国家从80年代开始,纷纷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的趋势体现为三个转变。一是从政府统包和单一的社会保障,转变到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二是从政府垄断运作,转变到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宏观调控、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竞争经营;三是从政府是社会保障的提供者,转变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者和监督者。在美国,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很低,绝大多数人口都被民间保险制度所覆盖。1989年,韩国实现在政府管理下的强制性全民健康保险,其中商业保险计划覆盖了全国90%的人口,政府只为购买不起商业保险的穷人(约占人口的10%)提供免费健康保险,同时也为特定人群购买商业保险提供一定补贴。通过这种公私并举的方式,韩国全民健康保险的实现并没有对宏观经济发展增加任何重大负担,也没有明显损害特定行业发展或给小型企业带来显著的负面影响。从韩国经验看,商业健康保险计划在建立强制性全民健康保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说明政府在为国民建立健康保险努力中并不一定要排除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

就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而言,政府应当在管理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并继续为农民参合提供补贴,但具体组织、运营过程并不一定完全由政府操办。这其中的原因是由于设置新的政府管理机构不但额外增加地方政府财政负担,特别是使税费改革后十分困难的县市财政雪上加霜,而且工作人员能力和软硬件设施等也很难在短期内达到工作要求,造成管理效率过低,成本过高。此外,政府身兼监管者和操作者的双重身份,很难避免基金被套取、挪用、截留的可能性及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与此相对应,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方面拥有较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多年来,商业保险公司在医疗产品开发与推广、核保、理赔及医疗行为规范,管控等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上,已积累了大量经验,通过引入商业医疗保险的专业经验,合理设计保障内容,科学测算费率,可降低农保业务的经营风险。对商业保险经营主体而言,积极参与“新农合”制度建设,可将服务网络进一步延伸至农村地区,为培养潜在的客户群,促进商业保险业务发展奠定基础。显而易见,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主体与政府管理部门的合作,不仅互惠双赢,而且潜力巨大,我国应出台政策规范各方行为,实现参合农民、政府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三方的共赢。

四、有待完善的政策和制度建设问题

1.制度设计问题。保险公司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只负责具体业务,包括资金存储、业务管理和按规定发放补助。收缴和补助的方案都由政府决策,政府自负盈亏,卫生部门负责监督。保险公司按基金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这是目前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区所采用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可避免保险公司为追求商业利益而降低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但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不能发挥保险公司在精算技术,风险控制方面的优势。从新乡的试验看,由于不是保险公司直接经办,无法调整方案设计上的明显缺陷,导致资金沉淀过多;另外,保险公司对医疗机构的管控能力偏弱,病人可到所有的医院住院,保险公司无法利用定点医院的选择机制控制费用,且无法制衡医院以药养医、医疗行为不规范等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当保险公司要求医院履行规定时,卫生部门常常替医院说话。为此,建议民政部门组织专题小组,联合商业寿险公司和卫生部门,系统研究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托管给保险公司,实行管办分开的政策险方案,规范各方的权责利益范围,使保险公司的自由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保险公司管理经验篇(9)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着力解决“三农”问题,打造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该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将对保障农民健康,提高农村卫生发展水平发挥重要作用。但在政府部门直接主导运作下的“新农合”制度,推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其中尤以农保管理资金投入不足、运行成本高;医疗保险专业人员匮乏、医疗风险控制能力薄弱等问题日显突出。本文探讨将商业保险公司引入到政府承担责任的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中,利用保险公司和保险机制进行农民医疗保障的探索,创建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新模式。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难点

1.资金筹集量少,保障水平低。当前合作医疗有限的政府投入及较低的农民收入和迅速增长的医疗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少量的农民缴费和昂贵的医疗费用及较高的发病率使“保大病”目标在很多地方实际上难以实现,一些地方合作医疗封顶线很低,难以保障农民发生大病时的医疗需求。

2.管理成本高,县(市)级财政压力大。在地方卫生部门主管的新型合作医疗中,管理费用一般要占到总经费的10%以上。中央政府为防止地方政府因为财政困难挤占合作医疗资金,规定合作医疗的管理费用不能从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这样一来,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维持费用就必须从同级卫生经费和财政中予以支付。受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影响,县乡基层政府的财政收入下降,合作医疗管理列入县级财政支出,使县级财政压力进一步增大,尤其对财政困难的贫困县。为筹集合作医疗资金,部分乡镇甚至挖东墙补西墙,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面临隐患。

3.缺少专业技术与管理资源,管理能力较为薄弱。农村医疗保险的建设是一个科学的系统工程,从医疗服务基础数据的搜集分析、保障范围和给付标准的设计、到费率的厘定等都需要专业的保险知识和精算技术,这些专业技术资源是政府机构和地方卫生管理部门所不具备的。此外,农村医疗保险的管理涉及到参保人身份认证、赔案理算、赔付结报、定点医院管理等环节,这些环节需要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处理。这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难以胜任的。从目前的试点地区看,一些地方合作医疗基金没有严格实行“钱账分离”的基金管理结算办法,经办机构管账又管钱,直接进行账目审核和现金结算,基金安全存在潜在风险。一些试点地区制定的试点方案不够科学、合理,出现基金沉淀过多;而有些定点医院的住院补偿区段和比例设置不够合理,使得住院医疗补偿基金沉淀或者超支;有些则在费用报销上限制较多,手续程序繁杂,而由于具体操作的合作医疗资金又不多,农民享受的报销范围和幅度都不大,对于患大病,所报销的费用根本无济于事,无形中挫伤了部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二、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践探索

目前,我国有6家保险公司参与了新农合试点工作,它们是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人寿、中国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诸多公司的实践中,“江阴模式”和“新乡模式”引起关注。江苏江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筹资,镇政府负责征缴保费,市医疗保险领导小组负责业务管理,商业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又如,河南省新乡市是我国第一个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级市,2004年确立“政府组织引导,保险公司承办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当地合作医疗办公室监督管理”的运作模式。保险公司不承担经营风险,主要提供日常管理服务,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时间不长,收到很好效果:一是提高了保障水平。目前,江阴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大病补偿最高可达6万元,医疗费报销比例也从开始时的14%提高到目前的30%。从2006年开始,参保人不仅可以报销部分住院费用,在各镇社区卫生院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也可以按比例报销。二是降低了管理成本。江阴市政府财政部门经过测算认为,如果由政府直接办理基金结算和支付业务,每年的管理成本需要800万元。如今政府只需为农村医保管理中心提供不到400万元,用于人员开支和办公费用的财政支出节省了一半。新乡市农村合作医疗移交中国人寿新乡市分公司后,全市从事这项工作的财政供养人员从544人减少到50人,运营费用从1038万元减少到300万元以下。加上政府支付给人寿保险公司管理费用(为保险费的百分之一,100万元),政府支付的管理费总额大体为400万元,节约至少600万元左右。三是提高了服务质量。保险公司在县(市、区)建立新农合业务管理中心,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服务窗口,聘用医保专管员或驻院代表,建立电脑信息技术平台,形成“以定点医院为基础、以医保专管员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手段”的审核报销管理体系。医保专管员通过服务窗口和业务管理中心之间的电脑联网,将参合农民的有关报销信息传送到业务管理中心,经专业人员审核后,及时完成报销支付。农民领取补助的时间由原来的10—20天缩短到目前的不超过30分钟。四是保证了资金安全。新型合作医疗按照全国一律的管理模式,以县为单位,由县政府集决策、经办、管理、监督多重角色于一身,不仅仅直接管理发生困难,更难的是由县政府直接管理基金,公共权力不受制约,难免发生基金挪用、滞留等问题。而保险公司则有一套按规定收到资金当天上递、支付资金定额补差的管理制度,即保障资金存放安全又保证了资金使用快捷。如,在河南新乡,中国人寿新乡分公司市县两级公司在农行开设了9个专项账户,用于新农合资金的收支结算。政府将新农合基金划拨到保险公司专项账户,实现新农合基金和政府其他资金的有效隔离;新乡分公司再将资金上划到总公司,总公司按照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利用“网上银行”系统进行资金上缴和下拨,实现远程监控和实时到账。

三、商业保险参与是化解“新农合”制度困境的必选之策

一般认为,保险公司经营的险种属于私人保险范畴,在我国被称之为商业保险。它与社会保险属于本质特征完全不同两种制度。商业保险以盈利为目的,社会保险以保护遭受社会风险的人群,尤其是贫困群体为目的。商业保险以市场方式运作,社会保险由政府直接经办和管理。问题是,在当今的社会发展背景下,我们如何认识和

理解社会保险和私人保险的关系,包括社会保险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并列对立性的还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鼓励性关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主导和管理下,享受各级政府补贴的农民大病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而非私人保险,按照以往的经验,凡社会保险都由政府和直接隶属政府的事业机构承办,保险公司能否经办和如何经办这类保险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江阴模式”和“新乡模式”的实验,开创了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社会保险的新制度形式。

从世界范围看,鉴于经济全球化、失业率增加、人口老龄化导致非生产性人口比例上升等原因,全球的社会保障制度均出现了财政困难。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利用民间保障制度来化解社会保障的危机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一些发达国家从80年代开始,纷纷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的趋势体现为三个转变。一是从政府统包和单一的社会保障,转变到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二是从政府垄断运作,转变到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宏观调控、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竞争经营;三是从政府是社会保障的提供者,转变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者和监督者。在美国,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很低,绝大多数人口都被民间保险制度所覆盖。1989年,韩国实现在政府管理下的强制性全民健康保险,其中商业保险计划覆盖了全国90%的人口,政府只为购买不起商业保险的穷人(约占人口的10%)提供免费健康保险,同时也为特定人群购买商业保险提供一定补贴。通过这种公私并举的方式,韩国全民健康保险的实现并没有对宏观经济发展增加任何重大负担,也没有明显损害特定行业发展或给小型企业带来显著的负面影响。从韩国经验看,商业健康保险计划在建立强制性全民健康保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说明政府在为国民建立健康保险努力中并不一定要排除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

就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而言,政府应当在管理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并继续为农民参合提供补贴,但具体组织、运营过程并不一定完全由政府操办。这其中的原因是由于设置新的政府管理机构不但额外增加地方政府财政负担,特别是使税费改革后十分困难的县市财政雪上加霜,而且工作人员能力和软硬件设施等也很难在短期内达到工作要求,造成管理效率过低,成本过高。此外,政府身兼监管者和操作者的双重身份,很难避免基金被套取、挪用、截留的可能性及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与此相对应,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方面拥有较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多年来,商业保险公司在医疗产品开发与推广、核保、理赔及医疗行为规范,管控等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上,已积累了大量经验,通过引入商业医疗保险的专业经验,合理设计保障内容,科学测算费率,可降低农保业务的经营风险。对商业保险经营主体而言,积极参与“新农合”制度建设,可将服务网络进一步延伸至农村地区,为培养潜在的客户群,促进商业保险业务发展奠定基础。显而易见,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主体与政府管理部门的合作,不仅互惠双赢,而且潜力巨大,我国应出台政策规范各方行为,实现参合农民、政府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三方的共赢。

四、有待完善的政策和制度建设问题

1.制度设计问题。保险公司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只负责具体业务,包括资金存储、业务管理和按规定发放补助。收缴和补助的方案都由政府决策,政府自负盈亏,卫生部门负责监督。保险公司按基金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这是目前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区所采用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可避免保险公司为追求商业利益而降低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但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不能发挥保险公司在精算技术,风险控制方面的优势。从新乡的试验看,由于不是保险公司直接经办,无法调整方案设计上的明显缺陷,导致资金沉淀过多;另外,保险公司对医疗机构的管控能力偏弱,病人可到所有的医院住院,保险公司无法利用定点医院的选择机制控制费用,且无法制衡医院以药养医、医疗行为不规范等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当保险公司要求医院履行规定时,卫生部门常常替医院说话。为此,建议民政部门组织专题小组,联合商业寿险公司和卫生部门,系统研究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托管给保险公司,实行管办分开的政策险方案,规范各方的权责利益范围,使保险公司的自由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保险公司管理经验篇(10)

(一)台湾地区保险市场封闭阶段。

1973~1981年台湾保险市场还处于封闭阶段,但保险业已经迅速成长。财产保险的毛保费收入在1949年只有116.9万元新台币,1977年剧增到53.13亿元新台币,年均增长35%左右。1981年台湾地区的保险密度为41.9美元,保险深度为1.62%,而经济发展相近的韩国,其相应指标分别为52.3美元和3.34%。该时期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严重限制了保险市场的规模。首先,禁止新设保险公司影响到保险供给的数量,而对保险业的保护政策和不健全的保险法规导致保险商品价格僵化不合理、人寿保险经营形象欠佳、保险产品脱离社会需要、保险专业技术发展迟缓以及再保险业十分薄弱。其次,保险业的以上这些问题以及人们保险意识的淡薄制约着保险需求的增加。

(二)台湾保险市场逐渐对外开放时期。

1982~1994年时期,台湾保险市场逐渐对美国开放。1981年台湾地区出台“美国保险公司申请在台湾地区境内设立分公司审核要点”,并于1987年修订,规定在台设立分公司的美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实收资本额在等值新台币5亿元以上;(2)经营所申请的保险业务达10年以上;(3)申请前一年的营业状况,由台湾“财政部”认可的国际保险评级机构评定为A级;(4)五年来无重大违规受处罚记录;(5)有经营国际保险业务的经验。其重点在于增加各种限制,延缓美商进入台湾地区保险市场,以使台湾地区本土保险公司有充分时间调试。

(三)台湾保险市场全面开放时期。

1995~2004年时期台湾当局出台三项重要政策。一是台湾保险市场开始全面开放。1994年6月28日台湾当局公布《外国保险业许可标准及管理办法》,开放除美国保险公司外的其他国家保险公司设立台湾地区分公司且不作家数的限制;取消原《保险公司设立标准》对外国保险公司所占股份的比例限制。二是台湾自1995年开始实施全民健康保险。三是台湾“财政部”在1998年公布《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将台湾所有机动车辆全部纳入强制保险。

(四)台湾保险业发展趋势。

1、保险业务国际化和市场自由化。在此“两化”之下,台湾保险业重视四方面的发展:(1)国际化的保险经营,利用两岸保险市场合作契机,积极推动跨境经营模式。(2)保险专业化,包括专业的技术和专业人才。(3)鼓励保险创新,在保险创新产品开发和保险渠道拓展。(4)整合保险服务资源,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产寿险跨业经营,银保合作混业经营,满足消费者需求。

2、同业合并,提高综合效率,达到保险业的经济规模。鼓励台湾保险同业合并,整合人力、物力资源,达到经济规模与综合效率。在产品创新、服务升级、资金运用等领域展开竞争,在经验、管理、服务上致胜,凭借先进的产品开发经验和管理能力,向高端客户销售长期保障性保单,退保率和标准保费折算率等业务。2004年台湾产险业核保利润为42亿元新台币,前五大公司核保利润占全岛市场的70%,其他则规模不足。主管机关鼓励保险同业合并,目前已将建立保险退出机制及鼓励保险业合并列为优先改革方案。

3、提升服务效率,扩大市场领域。高效率的经营组织与作业系统,建立客户导向的组织,推广模组化的核心作业流程与系统。建立企业特色的竞争力即电子化的服务与行销,提升服务品质与客户满意度。扩大经营领域,如寿险因劳退新制带来的新商机;产险则争取将一年期健康险纳入经营范围。

4、保险产品和渠道创新。实行客户导向的新产品研发或包装,取代价格竞争,如各项专业责任险、伤害险及产寿险整合型产品。建立新型态的保险行销网,包括多元化的行销网,例如ATM、邮局金融机构、加油站、便利超商等;发展电子商务(E-Commerce),例如B2C线上投保及电子保单等,提倡直销行销,例如电话营销Tele-Marketing,电视购物等。

5、重视保险技术及人才并重。保险公司更加重视损防、精算及核保专业技术。近年国际天灾频繁,导致再保险成本增加。台湾产险公司面对费率自由化阶段,首先目标是寻找利基市场,落实严格的核保政策及开发完整正确的保险资讯系统。寿险公司因应开放经营“保险资金集合管理运用账户”(指内部基金),尽早培育资产管理的专业人才,包括核保、理培、商品研发及精算师,国际化等方面人才。

6、积极推动银行和保险融合并成立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指银行和保险业充分利用双方的信息、网络、产品、服务和资本优势,通过银行网络销售保险产品。银行与保险的融合主要有几种方式:(1)协议合作模式。由银行与产险公司签订兼业协议,由银行代为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2)战略联盟模式。由银行与保险公司实现战略合作,业务范围由“协议合作”阶段的银行柜台销售扩展到共同开发产品,并建立统一的操作平台。(3)合资公司模式。由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共同出资新建银行保险公司,开发和销售保险产品。(4)兼并收购模式。(5)直接进入模式。由银行组建自己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组建自己的银行。

(五)台湾推动保险业国际化的主要原因和条件。

1、台湾保险业国际化主要原因。―是放宽法规,市场对外国竞争者的开放,例如加入WTO的承诺,鼓励企业海外扩张。二是满足客户需求,大型跨国公司需要国际化的保险规划及风险管理,中型企业将制造的产能外移到低成本国家。三是岛内市场饱和,积极向外寻求发展空间,成熟市场的保费收入成长已至瓶颈,获利的成长空间有限。四是岛外市场的诱因,新兴市场如大陆、东南亚及东欧市场的成长潜力。五是专业技能优势的运用,跨市场运用已建立专业技能的优势,包括营销渠道、核保、理赔处理、精算、风险管理等。六是资金的有效运用,岛外投资增加资金运用的灵活性。

2、台湾保险业国际化具备的条件。―是营销渠道,包括了解客户全球性的需求,销售团队及通路的管理能力及多元行销模组。二是核保和理赔处理,包括具备国际级的核保及定价模型、详细的核保准则、足够的理赔和法务人

才。三是商品开发与精算,应不同市场需求开发合适的商品,新兴市场的商品开发技能。四是资讯系统。建立核心作业流程,高效率的IT系统等。

二、大陆保险业的发展阶段、特点和改革趋势

(一)大陆保险业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88年大陆最先在新疆建设兵团成立了保险公司,在交通银行设立保险部,后在深圳成立了平安保险公司,到1992年成立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之后在上海陆续成立了大众、天安以及到1996年成立泰康、新华、华泰、以及永安、华安公司等。第二阶段,从1996年到2005年,中外人寿保险公司超过了20多家,外资财产公司的数目远超这个数目。大陆经济发展很快,但是保险的深度和密度远慢于经济发展,大陆保险行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大陆保险业发展特点。

1、大陆保险市场主体数量增长。2005年大陆保险市场主体稳步增加。2005年共有22家新公司开业,给市场增添了新的活力。至2005年底目前共有保险法人机构93家,其中保险集团和控股公司6家,财产险公司35家,人身险公司42家,再保险公司5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家。此外,保险中介在2005年取得较快发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达到1800家,保险兼业机构12万家,保险营销员147万人。通过中介实现的收入为3596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73%。

2、大陆保险市场的保费规模扩大。2005年全年实现保费收入4927.34亿元(其中外资保费收入341亿元,占6.9%),排名世界第11位,比2000年上升了5位(2005年全球实现保费收入34260亿美元,其中全球寿险收入19740亿美元,比增3.9%),与2004年相比,大陆保费收入增长了14.11%,增速提高了近3个百分点。

3、大陆保险业总资产逐年增长。2004年突破1万亿元人民币,截至2006年末,大陆保险业总资产1.97万亿元。

4、大陆保险业赔款与给付增长。2006年大陆保险业赔款和给付支出1438亿元,同比增长27.3%。保险业为人民群众未来的养老和医疗积累准备金1.2万亿元,相当于大陆社保基金的6倍。

5、大陆保险业资金运用范围扩大。截至2005年6月末,大陆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1.24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9.8%。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稳步增长,但资金运用结构有所变动。债券投资占资金运用余额比例达49.79%,首次超过银行存款的比例。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及债券投资收益是资金运用的主要收益。

6、发展专业性农业、农村保险机构。保监会批准设立了3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目前大陆农业保险保费收入7.3亿元,同比增长84.26%。农业保险赔款5.58亿元,同比增长94.29%,在农业防灾、减灾方面的作用逐步发挥。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过程中,目前大陆已有6家公司在8个省68个县(市)参与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涉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1765万人,累计为519万人次提供了医疗补偿服务。

(三)银保合作发展趋势和双赢局面。

1、建立银保合作战略伙伴关系。大陆保险公司均与商业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的范围包括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等,同时还开展了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业务的合作。

2、保险业通过参股购并支持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已在中央 “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金融业综合经营将逐渐稳步走向探索和试点阶段。大陆保险业在支持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和支持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积极投资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参股和收购银行业。

3、扩大银保产品营销合作渠道。从1995年开始,大陆保险公司开始尝试与银行合作,到1999年金融业开始出现银行和保险合作的浪潮。财产保险借助于银行渠道,主要的业务范围:一是投资理财型的险种,大部分是返本理财型家财险;二是个人住房贷款抵押保险;三是汽车消费贷款保险业务;四是向银行贷款企业的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工程险业务、产品质量险业务等等。

三、海峡两岸保险业发展和合作机遇

大陆恢复开办保险业务仅有20多年的历史,保险市场引入竞争机制也仅有10多年的时间,因此大陆的保险市场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仍然远低于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对于大陆保险业的成长发展期,已有40多年发展历史的台湾保险业发展已经进入了成熟和饱和期;两岸保险业合作将把大陆的市场机会和台湾的竞争开放经验更好地融合在一起,促进两岸保险业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一)目前海峡两岸保险业合作面临的问题

1、海峡两岸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流多于实质性的合作。尽管两岸保险业协会每年举行保险业交流和合作会议,两岸保险公司和教学科研机构也开展了各种形式的交流,但两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仍然没有直接的渠道。进入大陆保险市场的台湾高级保险管理人员,大部分受聘于跨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大陆分公司;需要两岸携手合作的非寿险业务领域没有实质性的资本或业务合作。台资保险公司进入大陆市场受到大陆保监会“五三二”条件的限制(即公司资产总额达50亿美元,成立时N30年以上和成立代表处2年以上),基本符合在大陆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子公司的仅仅为台湾国泰人寿、新光人寿和台湾人寿这几家保险公司,而所有台资非寿险公司均不符合该条件。

2、两岸保险公司仍然无法携手为台资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大陆的台资企业一方面需要当地保险公司的就近服务,另一方面又偏向于采用所熟悉的台湾保险模式(营销和理赔模式),台资非寿险公司不能在大陆设立分支机构或合资公司情况下,海峡两岸保险业应在服务台商企业方面共同携手,充分发挥两岸保险业的优势互补作用,为促进两岸经贸合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好的风险保障。然而由于两岸金融政策的限制,目前两岸保险业无法以共保和直接再保险(即不经过国际经纪人)方式进行合作。

3、两岸的直保业务和再保险业务之间缺乏直接交流合作。目前相当一部分大陆的台商企业采用的是“经纪人”的台湾保险模式,即仍然聘用台湾著名保险经纪公司为其设计各种企业保险方案并代表投保企业与大陆保险公司洽谈承保条件;同时把这些大陆保险公司承保的业务的部份“回分”到台湾保险市场,即通过特约临分再保险的模式将台资企业的部分保险业务分保到台湾保险市场。这些保险经纪人通常是欧美的跨国保险经纪公司(如Marsh Wills和Aon等),在海峡两岸均设有分支机构,充当了大陆和台湾保险业务的中间桥梁。由于两岸

公司无法实现公司款项的账户直接互转,因此两岸保险业的合作仍停留在向国际经纪公司“借道”的模式。

(二)两岸保险业合作互利的共同基础

1、两岸保险行业法律限制逐步放宽。1994年9月台湾当局为了防止资金流出台岛,规定台湾地区金融保险机构及其在台湾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与内地的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在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有业务上的直接来往。台湾保险业近年来发展的迟缓,一方面因为市场相对饱和;另一方面是偏见谨慎的监管政策限制。台资保险公司相比欧美保险公司而言,资本实力并不雄厚,发展有所限制。建议在对台资保险公司进入大陆市场可以考虑采取特殊政策,先在福建试点,同时鼓励两岸互设保险机构,建立保险共同市场,统一保险监管机制。

2、两岸保险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并且实现双赢。按照台资保险公司现有的经济和技术实力,寿险在找大陆合资伙伴比较困难,大陆保险公司更希望与资金和技术实力雄厚的外资公司合作,以提高整体竞争水平;而其他行业的企业试水金融业都会选择在行业内资质深厚的知名企业,以此保证投资成功。由于大陆保险业面临着跳跃性的发展,特别是入世后发展步伐一定会随着对外交流合作增加而加大。但是台湾地区保险不同,这几年随着经济呈现颓势,市场狭窄,台湾保险业停滞不前甚至开始落后。台资保险公司希望在大陆成立合资寿险公司,尽管在选择合作伙伴上对行业,或该企业在行业的地位没有硬性要求,但找大陆合作伙伴太难,台资保险公司倾向于与内地的大型保险企业合作,但是有实力的内地企业觉得自己可以成立独资保险公司,不需要跟台资保险公司合作;而实力弱一点的,台资保险公司又担心他们将来无法提供持续的资金,毕竟寿险行业要较长投入期,短期无法迅速盈利,而且需要根据发展阶段多次注资。

3、台湾地区保险产能过剩积极拓展大陆市场。台湾地区在2004年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为1909美元,全球排名第20位,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仅次于南非,达到14.13%。而2004年大陆的保险深度则仅为3.26%,全球排名第42位。台湾寿险业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市场开拓极其困难,台湾保险市场投保率高达140%,市场已经进入相对饱和状态。2005年2月穆迪评级公司发表的台湾保险业年度报告显示,台湾传统储蓄型保单市场已经饱和,使得寿险公司开始向投资型公司转型,例如发展利变型年金、投资型保单、分红保单等商品。标准普尔评级公司在2004年也报告指出,台湾地区保险业营运环境过于严峻,表现为激烈的竞争、价格压力以及投资市场高度波动。台湾当局在2000年就意识到本地区“保险产能”过剩问题,并鼓励“保险产能”向外地转移,在2000年底批准台湾保险业赴大陆设立办事处,2002年8月台湾进一步允许本地保险公司在大陆设立分支机构,而第一家台湾保险公司与大陆合资组建的保险公司即国泰人寿于2005年2月在上海开业。大陆目前寿险公司可以开展的外币保单,主要限于投保人为境外法人或驻华机构,且受益人为境外自然人的;或是境内自然人购买的境外人身意外及医疗的保险。而财险公司能够承保的外币业务通常也是一些涉外的保险标的,监管机构只允许保险公司开展少量短期外币业务。

4、两岸相同的根基有利于保险人才流动和技术合作。一是加强两岸保险业保险人才流动。1995年台资保险公司就开始了对大陆保险业的市场调研,而且通过帮助大陆保险公司进行员工培训等方式进行热身,目前多家大陆合资寿险公司通过国际猎头力邀台湾保险业高管人员到大陆公司担当职业经理人。二是加强两岸保险业技术合作。台湾保险业丰富的巨灾风险管理经验可以为正在快速发展的大陆保险业提供技术协助,发展两岸风险管理咨询业、业务的直接合作和合资财产险公司等更深层次的技术合作。三是借鉴台湾地区保险业务和产品创新。

5、加强优势互补推动银保合作行销保险产品和股权投资。一是借鉴台湾银保合作的经验,改变银行保险受短期化协议模式的局限,实现综合经营效应,制定“长期合作+多元化营销组合+客户关系管理”的模式。二是稳步推进银行保险长期合作的机制形成,建立密切的资本联系有利于银保长期合作,在政策的推动下,银行保险和相互入股或建立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尝试。三是扩大保险资金在实业投资、不动产保险投资、产业基金、创业投资领域,包括投资铁路、世博会项目、深水港保税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6、挖掘银保合作发展潜力,加大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一是保险公司可与银行联合进行产品研发与创新,通过对客户资源的共享、开发和利用,进一步细分市场,根据目标市场的不同需求,借鉴外国公司和台湾地区成熟经验,开发多样化的、与银行产品形成互补的保险产品,提升产品技术含量。二是要积极探索利用非柜面销售模式,对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分层次管理。三是保险公司还可与银行对公业务部门加强合作,向企业客户提供各类团体人身保险产品、企业年金以及其它金融服务。

7、建立和完善网络信息系统,实现银保行业数据联网。一是监管机构可以规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以减少双方技术投入的重复性。二是银保双方还应通力合作建立共同客户数据库,通过对共同数据库信息的分析,随时了解共同客户的经营状况、与双方业务的合作情况以及综合贡献度,体现范围经济的实务运作,有效实施客户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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