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建议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03 16:46:25

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建议

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建议篇(1)

张山子镇总面积89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69939亩,总人口46000多人,辖65个行政村、89个党支部、6个党总支、1624名党员,其中农村党员1276名。在所辖的65个行政村中,一类村28个,二类村30个,后进村5个。200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500元。近年来,该镇党委在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同时,不断探索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村级集体经济出现了稳步发展的趋势。据统计,全镇65个行政村,集体资产总值485万元,现有村级工副业项目19个。其中集体积累20万元以上的村有2个,占行政村总数的3%;10-20万元的村7个,占行政村总数的11%;5万-10万元的村8个,占行政村总数的12.3%;5万元以下的村33个,占行政村总数的50%;经济空壳村、负债村15个,占行政村总数的23%。

二、张山子镇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方面的主要做法

1、落实责任,严格奖惩,增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自觉性。为提高村干部工作质量,增强村级发展集体经济的自觉性,该镇建立了党支部岗位目标责任制,把党建和经济工作任务下到支部,责任落实到支部书记,年终按考核实绩进行奖惩。即按照综合得分高低“发票子”,按照表现“亮牌子”,按照能力“坐位子”。乡镇规模调整后对村干部的报酬又作了调整,实行效益工资制,把村干部的报酬与集体经济的发展、集体积累的增加有机挂钩,调动了村级班子和村干部的积极性,增强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今年以来,全镇新上工副业项目4个,增加集体积累15万元。

2、突出抓了村级财务的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该镇将村级财务全部收归镇经管站,统一管理,实行“双代管”,村村聘请了人大代表或退休老干部为监督员。对农村招待费、电话费等非生产性开支实行限额控制,并制订下发了文件,每年可节省开支20多万元,减少了集体资产浪费,增加了农村积累。同时针对各村债权债务严重制约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问题,镇里成立了清欠小组,对帐务逐村进行了清查,使债务问题得到了有效的化解。如西伊家村因87亩土地承包金问题,干群关系一直紧张,干部工作难开展,该村也因此成为张山子镇的后进村。工作组进入该村后,通过对帐目进行认真地清理、公开,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减了负,松了绑。

3、更新村干部思想观念,解决发展集体经济信心不足的问题。为增强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带领群众致富的信心和决心,该镇组织村干部对市场经济知识进行了系统的学习,使大家解放了思想,增强了竞争意识、超前意识和开放意识。通过走出去参观学习,请进来传经送宝,分期分批组织党员干部到区党校参加培训,到级索、寿光等地学习,进一步开阔了村干部视野。官牧村支部书记许太平通过到外地学习后,结合本村实际,在鼓励农户上煤窑加工和运输项目的同时,主动和外地联系,村集体办汽车修理厂一处、大酒店一处,年集体收入20多万元。今年村里准备投资7万元为群众修路、安装自来水,受到群众的拥护。这充分反映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密切党群关系,增强党组织凝聚力的物质载体。

4、对后进班子教法扶志,理清发展路子。一些调整后的班子,虽然有干好工作的良好愿望,但由于家底子薄,对发展集体经济往往缺乏信心,对这样的支部,镇党委每村指定一名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帮扶村里的工作,对他们多指导,多关心。针对后进村班子调整后致富无门路,发展无思路的实际情况,镇里帮助他们重新制定发展目标,结合各村实际,按照“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农则农”的原则,因地制宜,各打各的优势仗,各唱各的拿手戏,寻求自己适宜发展集体经济的路子。张西村地处镇驻地,有着发展商业得天独厚的优势,镇党委、政府因势利导,帮助该村制定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群众大力发展个体工商业,全村共238户,其中80%的户都是个体工商户,群众增加了收入,村集体通过管理、服务、房屋出租等也得到了相应的经济收入。

5、突出重点,狠抓村班子整顿,解决致富无人问题。后进村之所以后进,主要是班子不强,支部书记不行。为此,该镇把转化后进班子,配强配好支部书记作为整顿班子、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重点,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收到较好效果。该镇杨东村原来是一个比较后进的村,该村支部书记抱着“不骑马,不骑牛,骑着毛驴占中游”的工作态度,应付各项工作。镇通过组织观看《孔繁森》、《王廷江》先进典型电教和开展“在职干什么?离职留什么?”的大讨论,使其认识到,无功就是过,要干就应扑下身子干好,要给群众留点想头,不能给自己落个骂名。他和党支部一班人认真研究,投资20万元建成了一个小型纸箱厂,年纯收入达3万元,使村集体经济得到了发展,村集体资产得到了积累。今年村投入2万元硬化了村内道路,开挖了大口井,受到了群众的欢迎。

三、当前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存在的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我区村级集体经济呈现继续发展壮大的趋势,村级集体经济的产业结构出现了多样化,经营管理形式也多种多样,集体资金积累逐步增加,但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一是集体积累来源渠道单一,相当一部分村集体积累底子薄,集体几乎全部收入来源于5%机动地。就张山子镇此类村占70%;二是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思路狭窄,有的村干部一提及发展,往往过分强调缺乏资金、人才、技术等客观条件,不能立足已有的土地、资源等优势求发展。三是鼓励支持村级发展集体经济的优惠政策少。四是资源没能得到充分开发利用,闲置、浪费现象严重。仅张山子镇“四荒”闲置面积就达6000多亩。五是部分村干部乱支滥用、吃喝浪费,有的甚至贪污挪用,导致集体积累大量流失。六是个别村领导班子素质不高,年龄结构、文化结构不合理,有的长期处于软弱瘫散状态,不能很好的带领群众发展集体经济,此类村占6%。

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对策

(一)要提高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性的认识。就张山子镇而言,全镇65个行政村,集体年收入2万元以下的村尚有28个,占到43%,还有相当数量的集体经济“空壳村”和负债村,村集体经济无实力,发展生产无财力,提供服务无能力,干部说话无威力,农村社会化服务功能大大削弱。相当一部分村凡事向农民要钱,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村级组织的向心力、凝聚力和号召力。因此,如何不断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增加集体积累,实现村集体“有钱办事”,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上新台阶,是当前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应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发展模式。由于各村地理位置、外部环境、资源状况、干部思想解放程度等情况不同,发展集体经济的模式也应该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不搞“一刀切”,不搞一个模式。要立足优势,选准路子,坚持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引导各村立足资源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可以集体开发林场、果园、养殖场、个人承包增加集体收入;可以依靠村级成立服务组织,开展有偿服务,增加集体收入;可以集体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或收购公司,使农副产品在加工、储藏、运销等环节中实现多次增值,使集体收入与农民收入同步增长;可以依托地理优势,开发饮食服务、商业流通、矿山资源开发、水陆运输等产业,增加集体收入

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建议篇(2)

农民集体作为法律主体,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概念。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农民集体作为集体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人,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①在我国改革开放前,集体经济实行的是“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经营模式。改革开放后,集体经济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经营模式。农民集体所有权归农民集体,集体日常性事务的管理归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农民。农民集体、村民委员会、农民作为不同的法律主体,在理论上形成“三足鼎立”之势,在现实中的关系却是“剪不断,理还乱”,这恰恰是当代农村改革的难点和重点,因此,农民集体法律主体地位的重构具有极为现实的当代价值。

农民集体法律主体地位重构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集体作为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人,逐渐退出农业生产领域,更多地是作为乡镇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的角色,履行乡政府委派的“征税、征兵、计划生育”等具有行政行为性质的工作。相反,其作为集体财产所有权人的民事主体的性质却日益淡化并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后果,影响了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

农村集体组织服务农业生产的职能弱化。土地的承包,并没有改变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权人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四条)。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农民集体依然承担着服务生产的职能与义务。农民集体应当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第三、第四款)。但在实行土地承包后,由于不能随意干涉农户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农民集体逐渐退出了农业生产领域,不再去关心农业生产,加上受财力的限制和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农民集体再也无法像过去那样规划、组织与本集体相关的农田水利基础建设,也无法提供农户所需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户的生产处于“自给自足”的单干状态,致使农业整体外部生产条件恶化,制约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集体组织主体地位虚置,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导致农民集体功能丧失。农民集体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主体的地位是被我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农民集体的内部治理机制极不完善,其主体地位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实现,主体地位虚置。突出地表现在:

一是农村集体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尚待理顺,农民集体主体地位虚置现象突出。首先,农村集体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尚待理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这样一个组织,其具体的法律地位如何,尤其是与农村集体组织的关系如何,却在法律界存在一定的争议并影响到实践中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组织的互动。有学者认为,村民委员会是一个与农村集体组织并列的、独立的民法上的法人主体。②③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同一个地域、相同的自然人成员成立两个法律主体,不仅没有必要,反而会在实践中产生不必要的权力之争。这种观点的产生,可能是出于对法律的误读。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普遍认为,村委会可以作为一个与农村集体组织并列的法律主体,源自国家在《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中规定的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包括发包集体土地和以土地等集体资产出资、租赁、联营合伙等投资或经营活动的规定。但这些学者普遍忽视了这些法律中其他条款的一些规定,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更是明确规定了村民会议对村委会的监督权力和权力范围。结合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村民会议实际上是农民集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制度性安排。村民委员会管理集体土地和财产的职权,仅仅是在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除此之外,村民委员会再无其他实质性权力。可见,村民委员会只是农村集体组织的一个内部执行机构而已。

其次,农民集体主体地位虚置现象突出。农村集体组织“作为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从其诞生之初,就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成为行政权利的附属物。”④浓厚的行政色彩,加上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理顺村民委员会与农民集体的关系,导致在农村的社会生活中,人们看到的更多的是村民委员会而非农民集体。甚至有的学者对农民集体是否存在发生了怀疑。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绝大多数乡村,这个组织仅仅是有名无实甚至无名无实的组织”⑤、“随着联产承包制的建立,制度的废除,与土地相对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多数地区,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⑥这些论点的出现,突出地反映出农民集体主体地位已被严重弱化。与这种弱化相对应的,是村民委员会的地位凸显,村委会的权力开始急剧膨胀,在农村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支配性的地位。这种支配,恰恰是建立农民集体主体地位虚职的基础之上,损害的是“村民自治”,带来的是农民、农民集体合法权益的损害。例如,在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过程中,农民的话语权没能充分表达,农民集体作为土地及其他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人,权利主体身份被虚置,村民委员会甚至农村的“当家人”径行取代了农民集体,使得大量耕地非法转为建设用地。一些地方出现的“小村官、大蛀虫”的不正常现象,就是典型例证。

二是农民集体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导致农民集体功能丧失。农民集体是一个由特定地域的自然人结合而成的一个非自然人主体。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具备一定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但不同于自然人主体,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行使,是由其内部机关来具体实施的。所以,农民集体理应有其意思产生机关、意思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和法定代表人。这些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合作,共同推动农民集体有效运转。

但在实践中,农民集体的内部治理机制极不健全,突出表现在村民会议制度形同虚设,村民委员会处于主导性地位,监督机制缺失。目前农民集体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着两个偏向:首先是农民集体的自主决定权并未真正落实,农民集体“被政策化”趋势明显,行政机关对农民集体干预过度,对农民集体的治理、经济决策、政策落实等存在行政命令化倾向,虽然宏观调控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但是,在某种程度上,行政机关凌驾于农民集体之上,农民集体“被做主”,违背了村民自治的基本要求;其次是由于农民集体法律主体地位被淡化,造成对农民集体经营管理机关(村民委员会)甚至经营管理者(村支书或村主任)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督,经营管理机关甚至经营管理者在事实上越俎代庖,取代了所有权主体。

重构农民集体法律主体地位的当代价值

农民集体法律主体地位重构是保障农民权利的制度性要求。在当代,伴随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我国农业、农村发展正在进入新的阶段。“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鲜明地指出,在同一社会经济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上,经济对法律调整的内容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只有重构农民集体法律主体地位,才能根本改变农民集体作为根本的权利主体被虚置的尴尬处境,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土地利用利益争夺中农民的“集体失语”现象,还原农民对其自身权益的合法话语权,保障农民权益的最终实现,为农民权利救济提供主体制度依托。

农民集体法律主体地位重构是完善农村治理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一直是我国农村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2013年的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顺应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城乡利益格局、农民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不断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农村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立健全符合国情、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乡村治理机制、进一步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重构农民集体的主体地位,是完善乡村治理的核心。只有重构农民集体法律主体地位,才能形成在平等权利基础上进行利益分配,在法治轨道内进行利益协调,严格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民主程序。

农民集体法律主体地位重构,首先,有利于逐步建立责权明晰、运转有效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重构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寻求协商与沟通,推进监督机制、民主决策等政治民主体系的建立,不断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其次,有利于依法维护、统筹兼顾广大农民群众多种利益,畅通和规范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矛盾纠纷。再次,有利于提高农民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农民集体法律主体地位重构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现实性要求。只有尊重和保障农民集体的主体地位,才能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农民集体法律主体地位重构,是顺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农业社会化大生产的现实需要。首先,有利于从源头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其次,有利于逐步提高农户集约经营水平,推进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户采用先进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再次,有利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提高农民合作社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最后,有利于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逐步实现农业集体化、产业化和现代化。

重构农民集体法律主体地位是对当代农村发展规律的必然性认识,是尊重农民首创精神,尊重农民集体和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村发展,服务农民的法治化举措,是改善农民生存发展的社会生态环境,强化对农民集体和农民权利的保护,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重构农民集体的方向性选择

职能回归,强化农民集体民事主体的地位。农民集体作为集体财产的所有人,理应是一个民事主体,其中心任务应是为承包人服务,管理好土地这个农村最重要的财产,发展农村经济;应依托于村民自治,发展乡村民主,保障农民当家作主,而不是作为行政权力的附属物,承担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让农民集体从繁忙的行政性事务中摆脱出来,既可以让农民集体专心于农村事务,减少不必要的财务支出,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农村,也可以促使我国政府加大对农村的投入,把公共服务延伸到农村,改变城乡二元格局在公共产品提供方面的不公平状态。

完善农民集体的内部治理机制,依法保障村民自治。一是强化村民会议权力机构的职能,弱化村民委员会的主导地位。村民会议是农民集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一定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没有经过村民会议的民主决定,村民委员会无权处分涉及村民利益的事务,尤其是土地这一核心资产。村民委员会作为一个执行机构,有义务严格执行村民会议的决议。强化村民会议权力机构的地位,尚须进一步完善村民会议的召集程序、议题的征集与规则确定、决议的公开制度以及决议实施的监督机制。

二是建议把村民代表会议改造为农民集体的内部监督机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这在事实上赋予村民代表会议权力机关的地位。这种立法体例,有待商榷。首先,从法理上说,一个组织内部出现两个权力机构,本身就不太正常,这涉及到授权的范围、授权的时限等一系列职权划分的具体操作问题。其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这其中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由于本身履行着执行决议的职责,又让其承担决策人的角色,有点身兼“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味道,难以保证其中立性。最后,村民代表本身的代表性尚待研究。因此,建议去掉其中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把村民代表会议改造为农民集体的内部监督机构,解决农民集体内部监督机构缺失的问题。

完善农民集体成员的社员权。农民集体是一个由若干自然人以土地为纽带组建起来的一个具有“人合”性质的组织。农民利益的实现,必须以完善的社员权作为保障。我国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一些重要事项必须经集体成员共同决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集体成员可以行使重要事项上的决定权和法定的撤销权。但这些决定权和法定的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什么样的权利依然不明确。因此,立法上应当对农民集体的社员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完善集体组织成员的加入与退出规则,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促进农村民主的发展,推动村民自治。

(作者均为廊坊师范学院副教授;本文系2011年度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指令性计划项目“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法律主体地位的构建”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码:11457202D-40)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0页。

②罗猛:“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定位与职能重构”,《学术交流》,2005年第5期,第54页。

③周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新发展中村委会的角色定位分析”,《天府新论》,2008年第2期,第3页。

④彭玉旺等:“试论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安徽农学通报》,2011年第17期,第3页。

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建议篇(3)

五是实现利益共享。改制前,集体资产归全体村民共有,改制后,资产量化到人,村民变为股东,地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通过改制,让集体资产所有权这块“蛋糕”落实到每一个人头,村民除了明晰自己所占的股份外,还可在改制后的股份经济组织中获取分红收入,为农村融入城市扫清了最后的障碍。按照股权平均分配每年收益的243万元,集体股股金红利每年21万元,集体股红利用于社员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公益事业支出,每个村民每年股金红利收入3600元。

张家店合作社的成功试点,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点:一是有党委、政府的适时倡导。张家店属“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整屯征迁范围,不仅产生了大量失地农民,而且也面临着村集体经济组织多年积累的资金如何处置的难题,个别农民要求分光集体积累的资产的呼声十分强烈,如不妥善解决,会形成不稳定因素。针对这一情况,平房区委、区政府积极寻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主要领导深入研究,靠前指挥,耐心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引导农民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这对改革顺利开展至关重要。二是有完善的制度保障。平房区委、区政府按照《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省农委《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了《平房区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经济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张家店屯所在镇、村层层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张家店屯有实施细则,合作社章程,股东资格登记办法,股东股权继承、转让制度(试行),等等,实现了有法可依。三是有民主公开的程序。试点过程中每一环节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民主公示程序,依法开展。先后多次召开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特殊村民会议、党员代表会议,区、镇、村、屯相关人员研究汇报会、相关人员座谈会,入户走访联席会、镇党委政府会,对实施方案、细则、资产成员清查情况等进行了公示,并经平房区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张家店的成功试点,为今后哈尔滨市开展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出一条新路子。

当前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特别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在农村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问题。对农村土地,特别是对城郊农村土地的征占不断增加,由此造成这些地区农村普遍出现耕地面积大幅度削减,甚至出现了不少“无地村”、“无地户”,农民尤其是失地农民,仅靠征地补偿费和外出打工收入难以解决长远生计,农民利益因此受到侵犯。据有关专家测算,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最少使农民蒙受了20000亿元的损失。如何有效配置集体资产,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无疑成为现阶段集体经济发展与改革面临的新问题。二是农村集体经济资产流失问题。随着城市边界的扩大和机构改革的深化,许多地方实行撤乡并村,尤其是城乡接合部实行“村改居”,村委会变成居委会,农民变为居民。在这一过程中,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组集体资产的关系被变更、资产被大量平调或流失,严重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对集体资产的产权保护已刻不容缓。三是社区成员分化后的利益冲突问题。因城市化、工业化的拉动,许多原社区成员流出,也有新的移民进入社区,户籍也不再是社区成员身份的唯一尺度,农村社区成员构成日趋复杂。随之而来的是,土地补偿费、集体不动产收益在组织成员中分配出现的冲突。实践中最突出的是“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利益实现、社区成员为利益而出现的逆城市化问题。解决此类问题的直接动力和必由之路,就是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城镇化背景下,中央安排部署这项改革,足以说明此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迫切性。目前,哈尔滨市仅哈南工业新城土地征收中,就形成数亿元的村集体资金积累,可想而知,在今后的城镇化进程中村集体的资金积累会更大,如果引导这笔资金积累更多地投到公共服务事业上,必将对城镇化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

二、对策与建议

哈尔滨市今年提出继续推进“百万农民进城镇”工程,到2020年城镇化率达到65%,届时会有大批农民失地,他们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事关重大,解决不好,将影响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建议:

1.政府倡导,重点突破。改革涉及利益调整,目前基层干部对改制尚存疑虑。一怕失控,认为改制将会对村领导产生“虚化”;二怕失权,认为改制后村干部没有“权威”;三怕乱,认为改制会导致群众集体上访增加,从而牵制许多精力。因此,尽管张家店改革试点已近两年,但仍未扩大试点,张家店还是哈尔滨市唯一实行此项改革的村屯。要推进改革,当务之急是在政府倡导下首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形成上下一心推进改革的合力。把改革的重点放在近郊“三村”(城中村、无地村、园区村)实行试点,“三村”条件成熟且改革迫切。在对“三村”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应尽快研究出台哈尔滨市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意见,为各区县推进改革提供政策依据。通过不同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坚持成熟一个,改制一个,稳步推进,逐步扩大试点。

2.明确地位,政策扶持。一是应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的法人地位。在国家现有立法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现村级组织的社会管理职能与经济职能分离,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名化、实体化、法人化。二是应加大财政、税收政策扶持。建议各级财政对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好的村给予定额奖励;对改制后新经济组织发展给予项目化扶持和贷款贴息等政策;加大财政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保障力度,确保改制后村委会切实履行社区管理和社会服务的职能。建议发改、税务、房产等部门,对改制后农村集体组织给予项目资金倾斜;按照股份收益分配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给予房屋契税等优惠政策。

3.健全市场,促进流转。探索促进农村产权流转的有效形式,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和流转工作;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上房屋等抵押、质押贷款试点。适时设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流转、“四荒地”使用权流转、农民闲置宅基地产权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水面等经营权交易,以及农村集体产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已确权的农村产权,符合金融机构规定,可凭产权证直接进行抵押,对交易后的农村产权,受让方凭交易鉴证书和变更后的产权证,可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等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交易收益主要用于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

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建议篇(4)

据农经年报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县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3849万元,其中经营收入393万元,发包及上交收入1426万元,投资收益71万元,其他收入

1959万元。全县246个村居中,集体经济零收入的村仅有27个、0-5万元收入的村79个,5-10万元的村95个,10-20万元的村34个,20-50万元的村7个,50万元以上收入的村4个。全县有70个村居成立农、工、商等性质的专业公司。去年,全县各乡镇参与

“4+1”工程建设观摩项目34个,其中有30个项目生产经营情况良好,有4个项目未经营,分别是八集乡标准化厂房、三庄乡标准化厂房、高渡镇标准化厂房、王集标准化厂房。

无论从村集体经济总收入,还是从村级集体经济增收的项目情况看,全县村级集体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形成了我县拓展集体经济发展三个新模式。

一是利用省脱贫奖补资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收入项目,已成为增加村集体经济的增长极。近年来,我县各乡镇利用脱贫资金在乡镇工业集中区建标准化厂房,或在县乡主要道路两旁发展高效设施农业,所建资产归村居集体所有,让贫困户到工业集中区就业,或承包高效农业设施从事种植,发包收入的80%归贫困户集体所有,20%的收入归村集体,用于村集体组织的正常运转以及村级公益事业的建设。

二是成立农、工、商等专业公司,促进村级集体经济规范发展,已成为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村集体成立公司,或村级集体与有实力的老板共同成立公司(村级集体占大股),把村集体的资产、资源、资金归并到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实现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如临河镇小店村成立腾讯商贸公司,村集体实现年收入20余万元。

三是发展“房东”经济,杜绝集体经营,已成为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新乐章。实行村集体的资产和资源实行对外租赁,变过去村集体直接参与经营为间接经营,杜绝集体经营,把村集体收入的风险降为零,确保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如众兴镇姚圩村,新建康居示范点,出租门面房每年取得稳定的村集体收入。

二、存在不足

我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的有:

一是少数村个别乡镇重视不够。个别乡村干部,片面认为在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下,发展村集体经济无关紧要的,不合时宜的。更有的把发展集体经济与搞集体经营概念等同,认为搞集体经济是不能搞,也搞不好。有的对发展村集体经济无从下手,无思路,无办法,无实力,村支“两委”成了“维持会”。

二是项目档次低,投入少。无论是标准化产房,还是高效设施农业,上规模、上档次的少,不能形成村集体持续增收的主渠道。有的项目仅仅依靠上级扶持,个人资金和引进外资投入少。

三是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一方面,农户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利益联结不紧密,“公司+农户”的生产模式推广不够。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组织化程度偏低,从事农业产业化的人数偏少。

四是工农业附加值低。有的项目仅仅是一些“三来一加”项目,加工粗放,经济效益低下。有的农业项目只是简单种植,农业加工项目还停留在“谷变米,麦变面”的初级加工段,产业链短,产品附加值低。

三、几点建议

“4+1”工程建设,是县委县政府推动镇村经济发展的主要抓手,是实现强镇壮村富民战略的有效途径,而村居集体经济发展是“4+1”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此项工作,去年是我县实施战略的第一年,在村级集体经济观摩项目的建设和考核上,需要不断完善。在今后的工作中,不仅要从宏观上认真加强指导,在具体的工作中应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建议篇(5)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盟委“三年打基础,五年上台阶,七年大变化”的发展战略,快速推进我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从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古迹办事处开展了一次为期1个月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题调研活动。办事处11个村根据区位不同,按照集体经济发展较弱、一般和较好的三种情况,召集村领导、财政所所长或农经负责人以及村两委负责人共计32人举行了座谈。通过座谈,认真听取了各村发展集体经济的现状、措施和难点,深入剖析了制约集体经济发展的各种因素,与会人员对今后发展我县农村集体经济提出很好的建议和意见。

一、我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现状

我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因区位优势不同,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发展较好的村,依据原有的集体资产,在发展扩容过程中的近城优势,或在产业发展过程中,抓住规划制订的产业支持政策,加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整合集体资产、资源,集体经营性资产日渐增多,集体经营年收益逐步增大;但绝大部分村社,因受地理位置的限制,集体可经营资产很少,有的甚至没有可经营性资产,集体收入甚微,经济增长方式和增收渠道十分单一,集体资产增速极慢,效益极差。

目前我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原有村办企业、集体办公用房及其它资产的租赁收入;二是财政的各项补助收入(如修建农民活动中心的资金支持);三是通过土地流转,流转业主给予村社集体的服务费协调费;四是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业主的各项协管费。

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速度普遍较慢的原因,归纳起来讲,主要存在“两缺”(缺资金、缺人才)、“一差”(农村基础设施差)和“两制约”(土地政策制约、规划制约)。通过调查,基层干部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村集体经济收入单一,缺乏新的增长点和后劲。大多数村集体经济收入都依靠集体资产租赁,而集体资产也大多为几间铺面,一般也只有几百上千块元收入;土地流转协调费因区位和配套服务的限制也只能收到100元/亩左右,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固定的微薄收入很难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二)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差。部分种植业生产有特色的村,因道路、渠系等基础设施太差,道路不通,造成农产品销售困难,并且很难引进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或种植大户,进行农产品规模化生产,有限的财政投入,难以在短时间内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现状,采取“一事一议”农民筹资筹劳办法来解决当地的道路渠系等,操作难度也很大。基础设施条件差,成了制约这部分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致命点。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必要启动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依据产业特色建立起来的 “民建、民管、民受益”的经济组织。一些村社在种植、养殖或其他副业生产方面具有优势,也在抓紧筹建农民自身的合作经济组织,但因缺乏必要的启动资金,使部分合作社迟迟没有组建起来。

(四)土地征占,带来土地流转收益减少。原农村土地流转较多的村,村集体在协调服务方面等获得一定的收益。现在因城镇规划或工业占地,大部分农用地征用后,村社集体在土地流转方面的收益逐年减少。

(五)农业产业发展政策跟进滞后。有发展规划的地段因缺乏明确的政策支持而无法启动。

(六)土地政策的瓶颈制约。在农业招商引资中,引入的农产品生产或加工企业,需建生产用房,存在国土、规划等部门办证难。严重限制了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修路和发展村级企业都需要土地资源。

(七)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人才匮乏。现有的村两委干部,有部分因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缺乏改革创新精神和现代企业管理理念,没有相关知识的培训机会。

(八)发展集体经济的激励机制和集体经济发展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在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带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发展集体经济带头人等没有明确的激励政策;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上,缺乏更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

三、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意见和建议:

(一)品牌战略。各镇村根据自己的区位和产业优势,找准发展的路子。在农产品种植区,主要发展农业项目或与农业相关的产业,延长农业生产的产业链,做大做强农产品品牌,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办事处在政策、技术和资金上支持特色农业生产发展,鼓励其发展壮大。提倡一村一品、整村推进的发展战略。

(二)变土地资源为 土地资本。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不单纯进行农村土地流转,而是采用以土地资本入股的方式,参与农业产业化发展,与产业化企业共同发展,从而增强集体经济实力。

(三)土地政策的支持。为解决农业产业发展的土地瓶颈问题,以新农村建设和土地整理为契机,在保证基本农田总量不减的前提下,把整理出来的土地,留置一部分土地指标给村集体,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限制土地的用途,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

(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农业生产要实现规模化、标准化经营,农用地要向业主集中,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有明显改善,才能实现,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是关键。而这部分投入仅靠村集体或业主,是远远不够的。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用部分土地收益支持农村搞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五)优化环境,加大推进力度,支持集体经济薄弱村的发展。政府和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从政策、资金、技术和基本生产条件上支持薄弱村的发展。对发挥产业优势,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给予一定的有偿或无偿启动资金,推进其发展。对集体经济薄弱村,前几年因发展形成的债务,在债务化解上能否进行先挂,当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以后,再来化债。

(六)加强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头人的经营管理能力,扩大发展集体经济的视角和眼界。还可采取招聘优秀经营管理人才的办法,选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路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建议篇(6)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盟委“三年打基础,五年上台阶,七年大变化”的发展战略,快速推进我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从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古迹办事处开展了一次为期1个月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题调研活动。办事处11个村根据区位不同,按照集体经济发展较弱、一般和较好的三种情况,召集村领导、财政所所长或农经负责人以及村两委负责人共计32人举行了座谈。通过座谈,认真听取了各村发展集体经济的现状、措施和难点,深入剖析了制约集体经济发展的各种因素,与会人员对今后发展我县农村集体经济提出很好的建议和意见。

一、我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现状

我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因区位优势不同,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发展较好的村,依据原有的集体资产,在发展扩容过程中的近城优势,或在产业发展过程中,抓住规划制订的产业支持政策,加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整合集体资产、资源,集体经营性资产日渐增多,集体经营年收益逐步增大;但绝大部分村社,因受地理位置的限制,集体可经营资产很少,有的甚至没有可经营性资产,集体收入甚微,经济增长方式和增收渠道十分单一,集体资产增速极慢,效益极差。

目前我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原有村办企业、集体办公用房及其它资产的租赁收入;二是财政的各项补助收入(如修建农民活动中心的资金支持);三是通过土地流转,流转业主给予村社集体的服务费协调费;四是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业主的各项协管费。

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速度普遍较慢的原因,归纳起来讲,主要存在“两缺”(缺资金、缺人才)、“一差”(农村基础设施差)和“两制约”(土地政策制约、规划制约)。通过调查,基层干部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村集体经济收入单一,缺乏新的增长点和后劲。大多数村集体经济收入都依靠集体资产租赁,而集体资产也大多为几间铺面,一般也只有几百上千块元收入;土地流转协调费因区位和配套服务的限制也只能收到100元/亩左右,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固定的微薄收入很难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二)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差。部分种植业生产有特色的村,因道路、渠系等基础设施太差,道路不通,造成农产品销售困难,并且很难引进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或种植大户,进行农产品规模化生产,有限的财政投入,难以在短时间内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现状,采取“一事一议”农民筹资筹劳办法来解决当地的道路渠系等,操作难度也很大。基础设施条件差,成了制约这部分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致命点。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必要启动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依据产业特色建立起来的 “民建、民管、民受益”的经济组织。一些村社在种植、养殖或其他副业生产方面具有优势,也在抓紧筹建农民自身的合作经济组织,但因缺乏必要的启动资金,使部分合作社迟迟没有组建起来。

(四)土地征占,带来土地流转收益减少。原农村土地流转较多的村,村集体在协调服务方面等获得一定的收益。现在因城镇规划或工业占地,大部分农用地征用后,村社集体在土地流转方面的收益逐年减少。

(五)农业产业发展政策跟进滞后。有发展规划的地段因缺乏明确的政策支持而无法启动。

(六)土地政策的瓶颈制约。在农业招商引资中,引入的农产品生产或加工企业,需建生产用房,存在国土、规划等部门办证难。严重限制了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修路和发展村级企业都需要土地资源。

(七)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人才匮乏。现有的村两委干部,有部分因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缺乏改革创新精神和现代企业管理理念,没有相关知识的培训机会。

(八)发展集体经济的激励机制和集体经济发展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在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带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发展集体经济带头人等没有明确的激励政策;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上,缺乏更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

三、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意见和建议:

(一)品牌战略。各镇村根据自己的区位和产业优势,找准发展的路子。在农产品种植区,主要发展农业项目或与农业相关的产业,延长农业生产的产业链,做大做强农产品品牌,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办事处在政策、技术和资金上支持特色农业生产发展,鼓励其发展壮大。提倡一村一品、整村推进的发展战略。

(二)变土地资源为 土地资本。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不单纯进行农村土地流转,而是采用以土地资本入股的方式,参与农业产业化发展,与产业化企业共同发展,从而增强集体经济实力。

(三)土地政策的支持。为解决农业产业发展的土地瓶颈问题,以新农村建设和土地整理为契机,在保证基本农田总量不减的前提下,把整理出来的土地,留置一部分土地指标给村集体,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限制土地的用途,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

(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农业生产要实现规模化、标准化经营,农用地要向业主集中,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有明显改善,才能实现,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是关键。而这部分投入仅靠村集体或业主,是远远不够的。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用部分土地收益支持农村搞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五)优化环境,加大推进力度,支持集体经济薄弱村的发展。政府和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从政策、资金、技术和基本生产条件上支持薄弱村的发展。对发挥产业优势,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给予一定的有偿或无偿启动资金,推进其发展。对集体经济薄弱村,前几年因发展形成的债务,在债务化解上能否进行先挂,当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以后,再来化债。

(六)加强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头人的经营管理能力,扩大发展集体经济的视角和眼界。还可采取招聘优秀经营管理人才的办法,选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路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建议篇(7)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工作,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农民财产权利、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我国某省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试点工作为研究对象,对其必要性和成效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希望对各地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工作有所启发和帮助。

1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

农业是第一产业,是人们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本文研究的省份是一个农业大省,经济发展主要依托于农业发展,是该省的支柱产业。在该省的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拥有大量的输出人员,占农村总人口的40%以上,尤其是近几年随着劳动力成本的提升,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多选择外出打工,以获得更高收入来提升家庭生活水平。但由此也带来了相关问题,即随着劳动力的外流,该省的很多村镇都成为了“空壳村”,多以留守儿童与体弱多病的老人为主,既荒废了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也造成了村集体经济与人口数量不匹配的问题。与此同时,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即管理者多是内部人,在内部人的控制下,农村集体经济长期处于不合理的经营管理状态中,存在产权不清、管理不民主以及责权不明晰等问题,造成了集体资产的经营效益普遍偏低。

为有效改善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状况,该省启动了农村集体经济的股份制改造试点工作,将资产、资金、资源这“三资”进行合理的股份制改造,让广大农民参与到股份制改造中,真正让村民成为集体经济的主人。既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也实现了土地等农村集体资产的集中统一使用,有效提升了资产利用价值,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效益得到有效提升。

2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的成效

该省的部分乡镇在实现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后,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村级资产归属更加明确。因为开展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是从农村自身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此基础上对其经营性的资产进行了量化处理。如某乡镇将所有股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集体股,另一部分是人口系数股,前者占总股本数的38%,后者占总股本数的62%,基本上实现了人人参与的目标,持股人数达到了三千人以上。

其次,村民财产收入得到显著提升。该省的部分乡镇利用当地优越的区位优势,抢抓发展机遇,在股份制改革的带动下,促进了村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村民也从自身股份中获得了比以往更为丰厚的利润分红,农村集体财产的收益权得到了更明显的体现。

第三,村级民主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在过去农村发展过程中,忽视了村民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造成了村民参与本村发展活动的积极性不高,村民与村集体间没有形成紧密的依存关系和合力。在改革后,这一状况发生了很大改变,通过资本纽带加强了村民与村集体的联系,重视了村民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实现了民主化的管理。

最后,推动了乡村和谐社会的建设。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后,经营效益进一步提高,村民获得了更多的经济收益,没有了后顾之忧,幸福指数不断提高,对村集体和社会的满意度也不断提升,乡村社会变得更加和谐。

3 对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的建议

一是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对每个村民都非常重要,而实践中争议最大、又最难确定的恰恰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是土地承包、征地补偿,还是集体分红,无不涉及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规定的“凡是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无论其从事何种职业)就是城市居民;具有农村户口的居民(无论其从事何种职业)就是农民”,是我国目前法律上确认农民的唯一标准。但该省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后,已没有户籍制度上的农民和非农民之分,而统称为居民。因此,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明确界定。

二是加大对合作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要把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作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载体,加大对其扶持力度。完善集体股在村级股份合作社中的法律地位,完善在工商登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村级股份合作社承担农村社会公益事业部分的支出予以免税。完善金融支持体系,对村级股份合作社的资金融通给予规范和扶持。在用地、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为村级股份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是解决政社分离后的村级经费来源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实行村级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分设,村级自治职能和经济职能分离,要打破行政村双重角色,村(社区)公共建设、托幼养老、社区治安、卫生保洁、村干部工资等社会事务支出建议由财政统一保障。而村级股份合作社则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实体运作,专门负责经营,不再承担社区建设和管理等职能。

结束语

综上所述,该省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和对“三资”进行股份制改造,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的意义和作用已充分显现,有效解决了当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产权主体缺位、权利责任错位、民主监督失效等体制性缺陷,保障了农民利益。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的基础较为薄弱,这一模式的实现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和障碍,本文提出了几点建设性意见,希望对各地推广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

参考文献

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建议篇(8)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十七届中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九届六次全会和市纪委四届五次全会部署,立足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监管工作,实现“三资”监管全覆盖,保证农村集体“三资”存量保值增值,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所有权、处分权不变与占有权、使用权依法流转相结合原则。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对集体“三资”的所有权、处分权与占有权、使用权分离。集体对所有的“三资”行使所有权和处分权,其占有权和使用权依法流转,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坚持全面清理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自查登记与清理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村级集体“三资”进行全面清查建档。清理工作结束后,各村按规定将村级“三资”管理情况进行公示,资产、资源变动情况定期公示。村级财务支出自觉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审核;资产、资源的处置及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全程公开。各乡镇财政所(经管站)依法对辖区内村级“三资”实行监管。

3、坚持依法依规与实事求是相结合的原则。集体“三资”的清理工作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在具体方法上要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选择方便群众、简便高效的办法开展工作。

三、清理确权范围

全县农村集体所有“三资”的清理和确权以建制村为单位进行。按照国家统一口径和标准计量,村组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具体包括:

1、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

2、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劵。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金、社会捐赠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

3、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或以资金、劳务投入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按国有和地方的规定年限提取的生产性积累资金形成的资产及增值部分。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商誉、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9、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三资”。

四、工作措施

1、成立机构。建立县农村集体“三资”清理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村经营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在管辖范围内统一部署,整体推进。乡镇依托财政所(经管站),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服务中心,在村建立“三资”管理工作站,做到有专班负责、有人员专管、有专项台账、有专用电脑、有档案专柜。

2、清产核资。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为责任主体,对各村集体“三资“情况进行摸底、登记、审核、造册,建立台账,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开。

3、签署协议。清产核资完成后,由村委会与所在乡镇“三资”委托服务中心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将“三资”统一委托中心监管。委托服务中心分村设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农村集体“三资”实行监管后,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各村只设一名报账员,负责报账和村“三资”日常管理工作。报账员由村“两委”提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产生。村党组织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报账员。

4、建立规范。一是规范财务管理程序。村级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并签署意见,再经村党组织、村委会负责人审批联签后,由报账员向乡镇财政所(经管站)报账。二是规范资产资源管理。建立资产台账: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要分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设置资源登记簿:属于集体所有的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事项等要重点记录;公开处置集体资产资源:村级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的添置和处置,必须严格按程序运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并规范合同。资产资源处置、发包标的较小的,可由村里本着依法、实用、简便的原则公开处理,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必须派人参与鉴证;实行集体资产资源年审制度:乡镇财政所(经管站)每年对所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情况全面清查一次,以防止资产资源变动隐瞒不报等情况的发生。

五、推进步骤

(一)清查建档。

各村范围内资金、资产、资源要进行全面清查,填写“三资”情况登记表,由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核实并报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上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各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对各村上报的“三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做到账账、账表、账实、账证、证证“五相符”。各村将本村经检查核实的“三资”情况进行公示,对公示后有异议的,重新履行登记核实程序。对无异议的分别设置资金、资产、资源台账,台账一式二份,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和村各一份。对村集体所有的“三资”由乡镇政府统一颁发县政府印签的所有权、处分权权证。权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村委会保存,副本由乡镇财政所(经管站)保存。

(二)规范管理。

全面清查登记后的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纳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监管,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和资源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统一纳入村民代表大会议事内容,在开发、出租、出售、使用资产、资源或农村集体“三资”产权主体和数量发生变动时,应先由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讨论提出意见,按“四议两公开”(党支部提议,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议案公告,结果公布)程序民主决策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服务中心备案并履行有关手续。

(三)建章立制。

按照《县农村集体“三资”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远办发〔2009〕3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管理制度,促进“三资”和监管规范化。一是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收入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公开制度。二是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资产清查制度、资产台账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资产经营制度。三是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包括资源登记簿制度、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等。

(四)检查验收。

8月20日前,各乡镇按照方案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全面完善各项工作。9月1日前,县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和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检查考核小组对各乡镇“三资”监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考核验收。通过检查,发现不足,纠正偏差,及时总结经验,结合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示范乡镇、示范村评比表彰活动,推荐表彰先进乡镇和先进村。

六、工作要求

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建议篇(9)

村级组织建制完善,运转总体规范,但运行成本趋于上升。调查显示,目前村级组织运转呈现三大特点:一是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两委”干部村均7.3名,并且体现出精干效能原则,大多交叉兼职。村干部和村民之间的干群比例平均为1:243。二是工作条件趋好,运转日益规范。村两委办公场所基本落实,运作制度日趋健全,不少村干部实行了坐班制(杭嘉湖甬绍地区尤为明显),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不断提高。三是管理幅度扩大、运转成本上升。随着撤村并村工作的推进,2008年全省行政村数量比2000年减少了约30%,村均人口数量、村域面积迅速扩大,加上一些撤并老村之间的宗族观念和并村不并社(即行政村虽撤并,但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没有撤并融合),新村管理幅度加宽,运转管理难度增大。

经费保障依靠自我积累和财政补助,保障水平较低。当前,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初步形成了以村集体经济自身收入积累为主、以各级财政补助为辅的格局。调查显示,村均集体经济收入支付村干部报酬和办公管理费用9.62万元,各级财政补助村级组织运转及村干部报酬村均2.45万元,村集体自我支付和财政补助保障比例约4:1。各地通过发展集体经济和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村级组织运转总体良好,但2008年全省集体经济收入5万元以下的薄弱村仍占39.7%,且主要集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尽管省财政设立了欠发达地区经济薄弱村组织运转和村干部报酬专项补助资金(2008年各为6000万元和4000万元),但补助力度还比较小,仅对占全省总村数22%的集体经济收入1万元以下村平均补助1万元左右,由于当地财政困难,对配套补助很少,保障水平比较低,离有效保障缺口还较大。与江苏省各级财政对集体收入不足10万元的补足10万元政策相比,我省的补助范围和力度还存在较大差距。

组织服务功能增强,群众得到实惠,但仍难满足发展需要。一是大力推进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村均投资建设公益事业建设支出23.2万元,占投资总支出(包括村集体、各级财政、社会捐助三者之和)的60.6%,村均支出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和公益事业运行(如卫生、治安等费用)2.9万元。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科教文卫事业发展和农村平安稳定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障。二是积极推动了农村福利保障事业发展。村均支出五保户供养0.4万元,困难户补助0.2万元,老年人及老党员补助1.8万元,医疗保险补助1.6万元,合计4万多元,为农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公平分配作出了重大贡献,有力地弥补了公共财政在农村保障事业中的不足。但随着城乡一体化指向下农村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发展时代的到来,农民群众对村级组织功能发挥提出了更高要求。据问卷调查,一个中等发展村期望建设投资500万元左右,年均需要管理费用、福利费用、公用公益事业维护费用40万元左右,与42个村的实地调查相印证,说明村级组织服务能力现实与目标需求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

基层民主加快推进,一事一议兴起,但激励保障机制缺位。村级组织的自组织能力进一步加强,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进程进一步加快,大部分村的党员会议、村民和社员(代表)会议、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等民主议事、决策和监督机制稳步实施。部分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建立了党员、村民(社员)代表开会议事误工补贴制度。一些经济薄弱村为弥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费用的不足,村级组织通过民主决策,依法组织村民开展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活动。2005年至2008年四年间,全省共有4267个村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共筹资39486.6万元,筹劳1005.3万个工日,平均每个村每年筹资9.25万元,筹劳0.24万个工日,自力更生积极推动村内公益事业建设。但由于农民收入低、出资能力弱,筹集资金总额较小,农民分工分业程度高,筹劳困难较大,加上当前各级财政未建立奖补激励机制,仅靠村民自身筹集的资金和工日,对于推动公益事业建设的作用十分有限,村级组织对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积极性不高,2008年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仅占总村数的2.9%。

运转效率

从村干部报酬享受、日常办公经费落实、公益事业建设能力3个维度来考察,经调查和测算,我省村级组织运转存在4种效率状态:困难无力运转、基本正常运转、正常运转、有效运转。其中,处于困难无力运转状态的村占38%。基本正常运转的村占19%,正常运转和有效运转的村占43%。

困难无力运转村。这类村的特点是。村干部难以取得报酬或取得报酬远低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日常办公管理必要费用欠着落,难以正常开展村内自治管理,无法推动开展村内公益事业和新农村建设。按照最低运转刚性支出计算。即保障村干部基本报酬和日常办公必要经费需5万元左右,其中享受固定报酬村干部3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文书),按全省农民人均收入9258元计算约需2.8万元,其余4个村干部误工报酬按每人每年3000元计算约需1.2万元。必要的报刊订阅和水电、通讯、交通费、村务公开等办公开支约1万元。2008年全省集体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5万元以下的村有11766个,约占总村数的38%(其中l万元以下村有6831个,占22%),处在困难或无力运转状态。

基本正常运转村。这类村的特点是,村主要干部报酬基本达到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日常办公管理有必要经费,能基本开展村内自治管理和村内小额公益事业管理维护,但较难持续推动新农村建设。按照村干部报酬、日常办公管理和村内小型公益事业管护经费等基本保障力度大小,区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公益事业建设与管护要求的不同。村集体年收入需5万~20万元左右。2008年全省这类村有5984个,占总村数的19%。

正常运转村。这类村的特点是,村干部有报酬并达到当地农民劳均收入水平,日常办公管理经费比较充裕,能正常开展村内自治管理,基本能推动开展村内公益事业和福利保障事业建设。但难以有效达到全面小康水准下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管理要求。主要是那

些年集体收入在20万~40万元之间的村(这些村基本没有享受各级财政的运转经费和村干部报酬补助),全省约有3755个,约占总村数的12%。

有效运转村。这类村的特点是。村干部报酬达到当地农村劳动力劳均收入水平,日常办公管理经费充实,能正常开展村内自治管理,能持续推动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和社会公共服务福利保障事业,基本达到城乡一体化指向下的新农村建设和管理标准。经调查统计。这类村的年均开支约需40万元,其中村干部报酬及有关误工补贴8万元,办公管理费用6万元,村内社会福利开支5万元,公益事业建设和管理费用20万元。2008年全省年集体收入在40万元以上的村有9535个,约占总村数31%,处在有效运转状态。

对策建议

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关键环节,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水平,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按照中央“逐步建立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要求,坚持因村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加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障薄弱村基本正常运转。结合维持基本正常运转需5万元的标准,建议重点对集体经济收入5万元以下的经济薄弱村实行财政转移支付,不足5万元的补足5万元,确保其维持基本正常运转。在2002年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中,全国许多省份取消了村提留,并按不低于原村提留收取水平,采取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附加的形式返还村级组织;2005年免征农业税后,以不低于农业税附加额的形式由财政全额转移支付给村级组织。我省在2002年税改中未实行农业税附加返还政策,而是规范保留了村提留。2005年免征农业税时,原保留的村提留被一并取消,又未实行财政转移支付进行专项补偿,相比之下,我省村级集体由于税费改革取消村提留而实际减收4.26亿元。根据税改实际和我省财政实力,有必要、也有条件对因取消村提留而导致的村集体减收进行转移支付。经初步测算,转移支付约需4,2亿元,基本与税费改革取消村提留形成的村集体减收额相当。

建立健全奖补激励机制,推动一事一议稳步健康发展。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新情况,调动农民参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有效引导村民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活动,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精神,要尽快启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省级财政奖补。省级重点制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建立奖补激励机制,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欠发达地区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努力确保既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又不新增加村级债务。

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建议篇(10)

2、循市场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精神,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村级组织要注意树立“强化服务、群众受益、集体创利、实现双赢”的意识,根据市场需要确定发展集体经济的项目。对现有集体房屋、土地等,可通过租赁、出租的办法,增加集体收入,形成稳定连续的收入来源,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3、为农服务原则按照农业产业化的内在要求,围绕农民家庭经营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坚持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走社会服务创收的路子。有条件的村要通过组建“市场信息服务中心”、“农副产品销售服务部”等中介组织,逐步形成“公司+农户”、“合作组织+农户”等形式的农业产业化服务网络,在信息、技术、农资、销售等方面,为农户提供服务,为村集体创收。同时,可积极组织农村劳务输出,通过为劳务者服务进行创收。

4、激励引导原则要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增加村党组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内在活力。应将村干部的报酬划分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让村干部的绩效工资与村集体经济纯收入挂钩,使其报酬随村集体经济的增减而增减,以提高村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对有稳定收入的村(土地补偿除外),集体经济纯收入超出上一年的,可将超出部分按40%—50%的比例提取作为村干部绩效工资进行发放(各乡镇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集体经济出现滑坡的村,其村党支部和村干部不得评先评优;对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村党支部和村干部,县、乡党委要进行表彰奖励。

二、积极推进村集体经济建设的建议

1、科学制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各乡镇和涉农部门要指导村班子,因地制宜地制定集体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选准选好发展路子。可以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县域发展路子,制定出县、乡镇、行政村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形成规模生产和规模效益。

2、大胆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通过盘活集体资产,加快土地流转,多方面培育新的村集体经济增长点。要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将外出务工或从事工商业的农民不愿种的土地,由集体反租倒包,成片承包给种养大户,发展特色经济作物和特效养殖,集体从中获取租金差价。要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中介服务组织,通过为农民提前、产中、产后服务增力口集体收入。要精心筛选一批运行质量高、综合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骨干项目,作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着力点。

3、加大农村集体经济招商引资力度抢抓机遇,争取上级加大支持力度,使农村基础设施尽快实现“五通”(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电视),改善招商引资的硬环境。要大力宣传本地优势,制定优惠政策,树立诚信形象,提供配套服务,优化招商引资的软环境,实现招商亲商富商。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科学开发本地旅游、生态、矿产等资源,因势利导,不拘一格,通过“招婿入门”“、筑巢引凤”“、借鸡生蛋”等模式,巧借外力发展集体经济。鼓励农村能人、专业大户以股份合作、承包和联营等形式参与村集体经济建设,借助个体私营经济体制顺、机制活的优势,发展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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