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02 16:38:05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篇(1)

经济责任是当事人在担任特定职务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义务和履行的约定职责,而对于一个单位来讲,由于每个人都有法定或约定的职务和分工,这就决定了每一个需要承担的义务和履行的职责具有较大的差异。而经济责任审计就是针对特定被审计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和需要履行的约定的职责进行的审查。通过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进行评价和鉴证,其与常规的财务收支审计具有较大的区别,虽然当前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还是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作为基础,但其早已经突破了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范围,在审计程序、内容、手段及文书上都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具有较大的区别性。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

当前我国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总体目标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及面对不同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目标会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但其总体目标不会发生改变。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其由不同的部门共同来完成,每一个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都担任不同的角色,工作目标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需要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使各部门形成一股合力,从而更好的确保经济责任审计总体目标的实现。审计部门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主体,其需要在审计工作中进一步对职责进行明确,与其他部门做好配合工作,进行明确的分工和合作,通过将组织监督手段、人事监督手段、纪检监督手段及审计监督手段联合起来并用,树立全局,不仅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同时还要与其他部门做好配合工作,从而共同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经济责任审计方法需要充分的结合其他审计方法

经济责任审计是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通过对财政收支审计结查进行补充和完善后即可为经济责任审计所利用。这就要求审计机关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中,需要有意识的为经济责任审计打好基础,而且在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中查实的情况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则不需要再进行重复检查,可以充分的加以利用。所以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可以有效的与财务收支审计进行有效的结合。同时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还需要与内部审计进行有效的结合,因为二级以下法人代表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需要由内部审计机构来进行,这样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就可以有选择性的对内部审计结果进行利用。同时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国家审计机关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承担一定的审计任务,这样不仅有效的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能够有效的坚持,而且还可以更好的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健全和完善。另外在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着审计任务过重的问题,同时审计力量还存在着不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充分的利用社会审计力量来有效的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矛盾。但当前社会审计组织在审计质量上还无法得以有效的,还无法独立承担政策性强及涉及到干部管理问题的经济责任审计,因此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国家审计机关还需要承担项目的主要任务,而社会审计组织只对一部分审计任务进行承担,特别是对于一些手工量较大及需要核实的工作,这样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社会审计力量进行有效的配合,有利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1.有利于完善干部的管理监督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工作中,是利用审计手段来对领导干部任期期间的经济责任利用相关数据和经济指标进行评价,对领导干部的经济业绩利用客观事实进行评价,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可以为组织和人事部门在对干部考核、任用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有利于人员的正确利用,可以对领导干部执行财经经律过程中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有利于更好的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开展。

2.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和自我约束意识

提高了严格履行职责的自觉性。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面知人用人的明镜。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对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有一个比较全面客观的评价,使政绩突出的干部得到充分肯定,违反财经法纪的干部受到查处,从而促进了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带头依法办事,自觉遵守财经法纪。

3.有利于严肃财经法纪,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篇(2)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1 新公共管理运动视角下的国家治理

新公共管理最早由胡德在1991年提出,他在《一种普适性的公共管理》一文中将“新公共管理”看做是一种以强调明确的责任制、产出为导向和绩效评估,以准确独立的行政单位为主的分权结构(分散化),采用私人部门管理、技术、工具,引入市场机制以改善竞争为特征的公共部门管理新途径①。政治学概念下的国家治理主要是指统治者或管理者通过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运作,管理公共事务,以影响和调控社会,这一概念特别关注在一个限定的领域内维持社会秩序所需要的政治权威和对行政权力的运用。新公共管理运动强调在公共部门引入私人部门的管理技术和模拟竞争性的市场行为,在国家治理领域,新公共管理理论推动政府治理理念的重塑,要求政府以公众为中心,谋求利益受众的最大化,最大限度的增进公众利益。新公共管理运动推动了国家治理中所需要的参与、沟通、监督和问责机制的构建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必须紧紧的围绕国家治理这样一个主题来确定审计的重点事项,通过关注审点事项的过程和结果提高国家治理效率。

2 国家治理结构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分析

2.1 国家治理的理论基础

委托理论作为信息经济学的核心,其研究已扩展到国家治理领域。国家出现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领域的扩大和社会劳动分工的深化,资源占有人由于所占有的资源丰富、所涉领域复杂,以至无法完全依靠自身力量从事所有的经营管理活动,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占有资源的统治者对资源的管理方式随之发生了变化,将资源经营管理交由他人执掌,即由直接经营管理转为委托或指派他人间接管理,即实现了所谓的“两权分离”,财产所有权与财产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委托关系应运而生。委托理论在国家这一政治组织中的运用和体现就是国家治理,公共资源的分配、占有和运用,构成了公共权力,在现代民主制度下,社会公众是公共资源的所有者,是公共资源使用的最初委托人。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全体人民通过法律,把公共权力赋予和委托给国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再通过一定的程序把公共权力分解到各级政府部门与机构(政府行政执行机关)。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两级委托关系:社会公众作为终极委托人,将公共权力的配置权委托给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再将公共权力的执行权委托给终极人政府行政执行机关。正是由于上述委托关系的间接性,使得社会公众不能直接对政府行政执行机关行使一般委托人所具有的解约与惩罚等权力,而政府行政执行机关拥有管理权威,组织、控制和支配社会公众的行为,进而出现“弱势委托人”与“强势人”的局面。

这种委托人与人力量的悬殊,导致了公共权力的属性异化,人可以利用所拥有的信息优势,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会把委托人的利益放在次要位置甚至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从而做出不利于委托人利益的行动。因此,作为国家功能实现形式的国家治理,就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调和国家内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

2.2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

委托理论为理解受托责任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也是分析受托责任的一个重要理论工具。两权分离与受托责任关系是资源占用人实现对资源全面占用和有效管理与使用的必要手段和运行机制,如何保证受托责任确实得以履行,需要建立和健全一种监督与检查受托责任关系的外在监督与保证机制,于是审计关系逐步登上社会历史舞台。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国家审计是受人民委托对国家管理者承担的公共受托责任进行的经济监督行为,公共责任的主体是民意代议机构(立法机构)和政府及其具体公共资产管理者,其范围是公共资产领域,内容包括事项责任和报告责任。由此可见,国家审计是受托责任关系在国家公共管理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对政府应履行的经济职责的专门性、集中性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活动。

随着社会客观需要的层次和水平不断提高,国家审计也在发展和创新,经济责任审计的出现是与我国的制度背景相适应的。首先,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政府规模更大、权力更为集中,各种政府行为往往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各类领导干部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承担着更大的责任;其次,我国政府的职能还没有得到完全清晰、合理的界定,各类领导干部在公共权力行使、公共资源使用过程中存在“越位”和“缺位”行为;再次,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滞后于经济改革进程,公众对于掌握大量公共资源、行使公共权力的各类领导干部尚缺乏有力的监督途径。因此,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

2.3 经济责任审计与国家治理的关系

在新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国家治理结构中,国家治理、国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关系可以表示为:国家治理的需求决定了国家审计的产生,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工具,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一个内生的具有防御、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国家意志和国家政策的贯彻者、法律法规的执行者,他们履职情况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到一个地区或企业发展的速度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不仅是国家审计加强权力监督的重要方式,更是实现良好的国家治理,建立责任政府、透明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有力措施。经济责任审计机制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本质要求是一致的,共同致力于反映和强化政府绩效和公共受托责任,体现了这一机制服务于国家治理的内在规律。

3 国家治理导向下的经济责任审计功能定位

实施好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建立合理、高效的国家治理机制。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是推进民主法治、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对权力的监督,推动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化,以公开促进廉政,以公开促进公正,使我国政府机关真正成为法治、责任、高效、廉洁政府。

3.1 强化权力约束,促进民主法治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取利益。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经济责任审计既是完善国家民主政治制度,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保证权力正常运行的需要,也是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作用中的必然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为重点,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中,专门评价决策过程的合规性、决策方案的科学性、决策贯彻的有效性,以促进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严格按照规程办事,在决策执行中认真贯彻决策方案,保证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促进领导干部规范运用决策权和管理权,完善决策管理和监督机制,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作用。

3.2 明晰权责边界,完善责任机制

有效的国家治理,取决于各级政府间权力与责任的科学、合理配置。行政问责既是一种对政府公共责任的约束与追惩机制,也是保障政府官员忠实履行责任的一种激励机制。政府机关及其官员因人民授权而要求履行政府职能,因问责的存在而不得不履行其职能,行政问责就在这一过程中起到威慑与激励作用,就其不作为行为来说是一种威慑与追惩,就其作为行为来说则是一种激励与保障。

经济责任审计是促进各级政府明确其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管理责权,明确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形成完整的责任链条。审计评价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应倡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应当紧紧围绕与领导干部相关的重要经济责任事项进行。审计评价要从历史的、辩证的、发展的角度看问题,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在评价原则、评价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等方面建立一套比较科学的、完整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以维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3.3 提高行政效能,健全绩效管理

加强政府行政执行力建设,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国家良治的基本要求。政府必须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促进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所在的部门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所进行的独立的监督、鉴定和评价活动。通过搜集有关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信息和数据,与既定目标相比较,评价其符合程度。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融合绩效审计理念,将揭示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效率低等问题,评价领导干部在职能履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绩效等方面的工作业绩,促进领导干部不断提高和加强管理水平。

3.4 推动政务公开,促进廉政建设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实现政务公开透明,直接关系到民主决策和政策的有效贯彻执行,也直接关系到政府官员的廉洁自律,对国家治理及其重要。应建立和完善多维的民主监督体系,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监督渠道,将领导干部的履职行为置于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之下,促进廉洁政府的建设。

经济责任审计关注政府决策公开、行政权力公开和行政审批公开情况,审查领导干部是否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是否坚持依法行使权力,是否主动、及时、准确公开财政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经济责任审计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督促领导干部依法行使权力,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保证权力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促进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应的行为规范,明确有所为有所不为,通过严格的办事规则、程序、依据、责任等规定,减少失误,而且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使一些腐败问题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壤。

4 国家治理导向下的经济责任审计功能实现途径

如前所述,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强化权力监督,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的功能,这些功能的有效发挥,取决于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不断深化、审计方法的不断创新、审计结果的有效利用。正确把握好经济责任审计功能实现途径,对于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加强权力监督制约,推动国家治理不断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4.1 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提升经济责任审计层次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领导干部所承担的公共受托责任的内涵和外延也在发生变化,经济责任审计要适应国家治理需求的变换,适应审计对象职责的变换,不断拓展和深化审计内容。当前,应重点关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国家的重大经济政策情况,包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关注重大经济决策的效益情况,揭露重大决策失误、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经济责任审计以审查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为主,但又不能局限于满足完成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要自觉地融入到经济社会建设的大局中,以揭示和破除地区或企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性、体制为目标,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4.2 坚持经济责任审计与绩效审计结合,创新经济责任审计方法

新公共管理运动在国家治理机制上要求体现民主、服务和效率型政府的理念,政府绩效评价是国家治理得以实施的先进管理机制和战略工具。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在其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中,要追求的是实现既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力求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好的产出和效果,节约社会资源,放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是考核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重要衡量标准,也是政府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主要体现。绩效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内容上的分解和扩展,绩效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结合有助于保证领导干部按照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领导干部不断提高和加强管理水平,促进其任职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4.3 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增加政府透明度,旨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实现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提高干部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经济责任审计要积极构建政府内部、政府与公众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以相对独立的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借重国家治理中其他主体的力量,共同促进提升政府的行政管理水平。责任政府是一种善治的美好理念,也是一种政治制度安排,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为了规范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通过规范权力行使者的行为来维护权力委托者的利益。责任政府和问责机制的建立是完善国家治理的必然要求。经济责任审计要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规定执行主体对执行过程应承担的责任,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和党内谈话、诫勉谈话、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制度有机结合。应逐步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制度、结果通报制度、结果落实的整改督察制度。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开展干部警示教育相结合、与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相结合、与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结合。

参考文献:

[1]C.Hood. A Public Management for all Seasons,Public Administration,69(Spring),1991.

[2]彭韶兵,周兵.公共权力的委托与政府目标经济责任审计[J].会计研究,2009(6).

[3]吴秋生.政府审计职责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4]陈波.经济责任审计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J].审计研究,2005(5).

[5]张成福.责任政府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2).

[6]呼冬梅.绩效审计与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的途径[J].财经界,2011(4).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篇(3)

历经二十余载的实践,经济责任审计理论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学术界对其基本理论的认识还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因此,有待重新认识经济责任审计的真面目。

一、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0)等法规文件站在国家审计的角度对经济责任审计进行规范,往往造成这样一种认识的误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计机关。实际上,经济责任审计不应局限于国家审计范畴内。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审计,也是建立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基础上的。而受托经济责任不只是存在于国家(财产所有者)与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负责人之间,受托经济责任也存在于任何一个企业的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存在于企业不同的管理层次之间,存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上下级之间。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审计一样,其审计主体也可以是各层次的内部审计部门,向上级报告下级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如果股东委托注册会计师来鉴证经理人的责任履行情况,那么审计主体也可以是注册会计师。

二、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界定

(一)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理论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理论界定可以从下列三个层面来分析。

1.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空间范围分析。从空间范围来分析,经济责任审计的直接对象必然是被审计单位的领导人员(责任人)。201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0)就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涵盖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然而,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人员(责任人)作为单位负责人时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与认定,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不能将领导人员脱离于所在单位之外来进行。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要由单位领导人员扩展到其所在的单位,并延伸到其所在单位的所属单位。

也有人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空间范围还可能包括除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及所属单位以外的与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相关的其他单位,如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的供应商、客户等。事实上,这些“其他单位”是没有义务接受审计的,不能将其纳入审计范围,只能对其实施一定形式的询问、走访,或者函证。也就是说,“其他单位”只是配合经济责任审计,而不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之一。

2.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分析。学术界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质内容有多种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观点出自《规定》(2010)。《规定》(2010)中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为了全面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规定》还强调审计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对于上述观点可以做出这样的概括解读: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就是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再加上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然而这种观点可能导致两个误区:①混淆了责任性审计与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的关系,把经济责任审计看成是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责任性审计的和,经济责任审计完全可以取代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亦或是经济责任审计似乎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了。而事实并非如此,经济责任审计既不能取代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也不能被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所替代。②误以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质内容是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实际上评价与认定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是经济责任审计要实现的目标,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要在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中来体现。

经济责任审计既然是一种审计,它的对象就应服从总的审计对象的界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只不过此时对经济活动审计是要实现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认定与评价的目标。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

3.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表现形式分析。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既然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其表现形式即载体就应是反映这些经济活动的会计资料及其他各种资料,包括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其他有关资料。

(二)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实务确定

在审计实务中,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可按照如下原则来确定。

1.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是责任性,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认定与评价。因此,凡是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有关的,即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有关的体现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方面,都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而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无关的方面,如,私人财产及其来源,个人的政治素质、生活作风等,与经济责任履行无关,则不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属于纪检监察监督的范围。再如,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如果是通过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来体现,则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就是说,要区分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

2.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法定职责来确定审计内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任期法定职责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承担经济责任,而不是任职之前及之后的期间,所以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当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活动的后果往往有一定的延后性,所以责任的评价与认定时点可能是任后,即任后界定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其二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责且能够负责的经济责任,而对于被审计领导干部不应或不能负责的经济活动就不应确定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例如石油公司价格倒挂储油、公交运营票价低于成本等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无法负责的,就不应确定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对象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较为普遍的一种观点认为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评价;二是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评价。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主体是人(领导干部),而不是其所在的单位,所以,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对象)只是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而不是其所在的单位。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

审计主体应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出评价。其评价的内容应根据经济责任的内涵全面确定,经济责任是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包括积极经济责任与消极经济责任。所谓积极经济责任,是指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岗位经济职责;所谓消极经济责任,是指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没有履行好自己的经济职责而按规定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经济责任审计只有做这两个方面的评价,才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做出辩证、客观、全面评价。既要避免只评价积极经济责任,使经济责任审计变成经济业绩考评;也要避免只评价消极经济责任,使经济责任审计变成经济问题监察。即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既要包括积极经济责任的评价,也要包括消极经济责任的评价。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

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评价内容需要按照具体评价对象的不同而分别确定。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恰当地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

(四)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直接影响领导干部的聘任,因此,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必须坚持恰当的原则。

1.客观性原则。经济责任评价要客观地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实际业绩与不足,避免由于证据不足、个人主观意识等造成的人为误评。

2.全面性原则。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缺陷,还要充分考虑贡献,全面评估领导干部任期的成绩与不足。

3.公正性原则。根据有关问题的性质,比照公平、明确的评价标准,分清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

4.发展性原则。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领导干部任期行为在任期产生的后果情况,还要充分考虑领导干部本任期行为对今后单位(或社会)发展的贡献。

四、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

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人们的认识还不一致,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王琼旭: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职务行为影响其所在地区或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进行归责,并做出审计处理和评价(安徽审计信息网2007)。

孙宝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中国政府网2010)。

审计署:狭义的经济责任审计,特指我国在近些年来出现的旨在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领导干部审计知识读本2003)。

国资委: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定义是对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确切而简要的说明。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应表明审计的本质。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应定义为“审计主体依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从而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认定与评价的活动。”

【参考文献】

[1] 吴秋生.责任两面性与经济责任审计[J].会计之友,2010(6):124-131.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篇(4)

经济责任审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逐步建立起的新的审计监督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的审计工作,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评价和审视审计对象所在单位一段期间内的经营管理情况和经济事项1。它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从制度规范到操作实施都面临很大的挑战和发展空间,需要审计和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和创新。

一、 科研事业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学化的意义

我国学术界对“事业单位”的概念有多种说法,本文所论“科研事业单位”界定为从事经济建设的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界定为科研事业单位的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二级甚至三级单位的领导干部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是对经济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其个人履行经济责任、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的评价和鉴证活动。

经济责任审计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审计监督形式,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级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断探索。2010年10月颁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明确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内容,以及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提出了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

随着我国科研事业单位资金渠道的多元化,市场经济活动参与的日趋频繁,单位内部对加强科研资金监管,制约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需求也越来越高。经济责任审计对完善干部管理监督制度,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感和自我约束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严肃财经法规,维护正常的科研秩序,营造和谐的科研氛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科研事业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学化势在必行。

二、经济责任审计科学化有效途径的可行性探索

(一)加强内部管理,建构经济责任型组织

科研事业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科学化需要配套的审计环境,其中首要的是要有一种结构合理健全的经济责任组织形式。2006年11月7日美国经济责任总署署长兼国家审计总长David M.Walker提交美国国会重要报告(GAO-07-235R),建议美国第110届国会对36个重点领域进行监督。报告认为,要充分监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实施经济问责制,积极进行组织结构转变,建构一个以打击贪污腐败为基石,划分经济责任,提高经济效益、效率、道德、公平以及具有高效洞察力和远见卓识的成熟经济责任型组织是非常必要的。

现阶段,我国正在进行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研事业单位也包括其中。为提高科研核心竞争力、保证中心任务的顺利完成,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内部管理,科研事业单位应积极探索组织结构和职能优化,构建注重经济、效益、效率、道德和公平,具有高效洞察力和远见卓识的经济责任型组织,为实施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利制约和监督提供良好的组织环境,实现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工程安全和生产安全。

(二)更新审计理念,积极探索审计新模式

经济责任审计起步阶段,是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审计目的是监督制约权力依法运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基础和评价范围上有了质的突破。工作定位上,不仅是对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而且突出了促进领导人员提高工作效能,逐步实现了审计范围由过去以财政、财务收支为主向以财务收支和经济管理活动并重转变;审计的评价目标由过去以评价管理效果和廉政情况为主转向以评价管理效果、管理能力和廉政情况并重转变;特别是探索开展了内部控制审计的事业单位,通过检查和评价单位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情况,强化了对事业单位经济管理机制及其体现的领导能力的评价。在新的历史时期,积极探索以内部控制审计和风险导向审计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审计新路子,是实现我国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三)健全审计制度,积极提升审计评价质量

要通过建立健全制度,继续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化建设,控制审计风险,不断提高审计质量,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1、健全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科研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从一定程度上解决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难以确定的问题,及早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防范作用;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制度,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要作为干部考察任用、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依据,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落实到实处。

2、构建切实可行的效益性审计指标评价体系。科学的操作性强的效益性审计指标评价体系的建立,核心是要科学设置评价的内容和标准。指标评价体系要结合科研事业单位经济事项的特点,要将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纪观贯彻其中,紧密围绕与经济责任人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包涵评价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多方面内容。评价原则可选取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以及审计职能有限、协商一致原则;经济效益的评价可参考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的评价可依据科研事业单位性质和工作内容而定,力争做到客观、全面、可靠、权威。

3、重视审前调查,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充分了解并初步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确定审计重点和范围。熟悉该单位的审计环境及相关责任分工,采取针对性措施制定审计方案,同时要遵循国家审计署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有关内部审计程序的基本原则,考虑审计类型和内部控制的测试对经济责任审计程序的影响。要能为被审单位所接受,得到被审单位的配合;程序的实施,也要考虑与审计权力相适应。

(四)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合理运用审计力量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经济 责任审计规定的要求,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作用,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健全有效的工作沟通机制,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机构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营造“尊重审计、支持审计、自觉接受审计”的良好氛围。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项目实施等工作环节中要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沟通,及时沟通审计中遇到的问题,共同研究制定审计计划,在审计成果的分析运用上要各尽其职,协调一致。同时,要作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后续分析研究,对审计结果进一步深化、细化,充分运用到干部教育管理监督中去。

(五)注重审计结果运用,实现“四个结合”

审计结果得到充分、恰当的运用,是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根本途径,是审计价值的具体表现。审计结果运用要实现“四个结合”:

1、审计结果运用与干部考核任用相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已成为我院干部考核评价、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将其作为干部任职前公示的主要内容之一,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任职公示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既使职工全面了解拟任用的领导干部,尤其是在经济管理方面的工作能力,又能充分体现审计在干部监督与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

2、审计结果运用与领导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相结合。一是审计结果可作为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善于从审计报告反映出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中总结普遍性和规律性,运用到对干部日常培训教育中去,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践性。二是审计结果可作为领导干部谈心、提醒和诫勉谈话的重要内容。审计中发现的经济责任人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对其进行谈话、提醒;对于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但还够不上纪律处分的,及时对被审计者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

3、审计结果运用和反腐倡廉具体工作相结合。理论研究、历史经验和实践均表明: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越大,责任越大,越要加强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将审计监督机制引入干部管理中,促使增强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意识,廉洁自律,从制度上开辟了一条反腐倡廉的有效途径。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特别是推进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的贯彻执行。审计发现的重大经济损失是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一经查实,要严格依据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上级部门和领导干部对管辖范围内重大经济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失察,或者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处理不力的,要按规定予以追究和问责。

4、审计结果运用与领导班子决策相结合。审计成果可为党委、领导班子解决单位突出矛盾提供决策依据。综合分析一定时期的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总结归纳出这个时期单位内部经济管理工作及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有利于党委、领导班子从体制上、机制上研究解决问题,推动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

(六)整合内审人力资源,加强自身队伍建设

1、设立内部审计专家库。科研事业单位业务种类繁多,涉及科研生产、基建投资、财务资产管理等多领域,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工作需要不同领域的专家力量配合。依据宏观管理、财政管理、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工程技术等不同领域专业人员的资质、主要业绩、信誉等建立专业信息档案,设立不同领域的专家库,形成专家库工作机制。内审机构利用专家库信息系统自由选择相关领域的外部专家与内审人员合作完成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仅从源头上整合了人力资源,扩充了审计力量,更有效地提升了审计报告和结果的权威性。

2、加强内审人员自身能力建设。审计人员职业化是经济责任审计科学化的客观要求。建立健全审计培训制度,提高审计人员学习能力,更新审计理念和专业知识,持续改进审计方法和审计模式,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加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素质培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既坚持原则,又讲究方法,掌握沟通技巧和倾听艺术,保持良好职业操守。

【参考文献】:

[1]罗宗毅,浅谈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风险及防范[J],煤炭经济研究,2006年第12期

[2]田俊茹,谈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J],冶金财会,2007年第1期

[3]苗艳君,经济责任审计的内部风险成因与控制对策[J],工业审计与会计,2007年第5期

[4]付林龙,如何优化基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J],现代企业,2008年第1期

[5]贠捷,关于开展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若干思考[J],时代经贸,2008年4月总第99期

[6]唐玉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加强效益审计[J],当代广西,2008年第13期

[7]温炎生,县、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硕士论文],厦门:厦门大学,2006年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篇(5)

经济责任是指行业所属企业或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企业或部门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行业所属企业或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行业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县级局、物流配送中心等非法人独立核算主体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期间,以人事部门任、免文件为依据。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期间的起止点一般以人事部门任、免文件发文之日的前月末来确定。

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

审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制定工作计划、下达审计通知、编制实施方案、召开进点会议、开展现场审计、编制审计底稿、出具审计报告、下发审计意见、上报整改报告、建立项目档案。

1.制定工作计划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本着“凡提必审,凡离必审,任期内轮审”的原则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由审计部门负责制订,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部门拟订审计对象名单以及审计要求,交审计部门制订工作计划。如因年中临时人事调整导致审计计划调整的,由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后进行调整。

2.下达审计通知

经济责任审计通知应在实施现场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责任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责任人。因特殊情况,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3.编制实施方案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通知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实施。

4.召开进点会议

审计组进点时,由被审计单位负责组织召开由被审计责任人及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

5.开展现场审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观察、询问、监盘、重新计算、外部调查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可靠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可以采取复制、截屏、拍照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6.编制审计底稿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经审计组主审、组长复核。

7.出具审计报告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征求被审计责任人及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长对审计报告负责。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责任人基本情况、企业财务绩效分析、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需要说明的事项和审计评价等六个部分。被审计责任人及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达审计组,如逾期提交或不提交书面意见,均视为无意见。

8.下发审计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完成审计报告的审定工作并拟订审计意见书,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给被审计单位,抄送被审计责任人。

9.上报整改报告

被审计单位要在接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审计意见书的要求,对照审计报告和底稿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逐条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10.建立项目档案

审计终结后,审计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所有审计资料整理归档。经济责任审计档案按“项目立卷、审结卷成”的原则定期归档。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项目,要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审计项目工作底稿、报告的归属权。

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审计组对被审计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计后,要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对被审计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审计评价要以审计数据为基础,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计责任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评价指标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审计评价不应超出审计的职责权限和审计范围,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要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撑,与审计事项不相关、审计证据不充分的问题可以不评价。

审计组对被审计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三、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工作成果运用

1.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除向下达审计指令的管理层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外,还要抄报上一级内部审计管理机构并抄送本单位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和整改报告作为干部业绩考评、职务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被审计责任人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纳入人事干部档案管理。审计部门要对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的需在审计中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审计并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反馈。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审计查出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后15天内,要以一定的形式在中层以上干部进行传达。

2.各单位要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跟踪检查制度和问责制度。被审计单位按时上报整改情况,审计部门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和整改建议,对执行审计意见或整改不彻底,要查明原因,及时督促落实,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有效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纪检、人事部门要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以及领导干部管理档案,作为单位、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问责。

参考文献: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篇(6)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篇(7)

二、对审计对象进行分类。做到管理有序、突出重点。为了科学安排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满足对领导干部监督的需要,审计机关可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权限及其工作性质、经’济活动规模、掌握财政资金量大小等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可将地市级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六大类:第一类为掌握各县(市、区)经济决策权、经济执行权和承担当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县(市、区)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派出机构;第二类为重要经济主管部门,经济活动总量较大、掌握财政资金较多、下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第三类为规模较大、资金总量较大的院校、医疗等事业单位;第四类为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大企业集团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第五类为党委、人大政协、群众团体:属下无独立经济组织或资金总量和规模较小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未改制企业等;第六类为市管县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所在单位和各县(市、区)审计机关。通过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采用不同的审计频率,对不同岗位的领导实行一届审两次或离任审一次等。按照党政部门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审计方法。对资金运作总量大、下属单位较多,且转移支付资金量大的重要党政部门领导干部,以预算执行审计加经济责任审计为主,关注全部政府性资金;对资金运作总量一般、有一定的专项资金、也有一定下属单位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则以财务收支审计加经济责任审计。对一些单位较小、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人头经费和日常运转的部门、单位领导,以财务收支审计代替经济责任审计;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对一些管理比较规范、资金量小的单位领导,以离任交接制度代替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不同类别的审计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做到既全面审计,又突出重点,讲求效率,充分利用审计成果。

三、与各成员单位沟通,做到争取主动、协商一致。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为干部任免提供依据,这就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不仅仅只是一家部门的事,因此要想制定科学合理的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门必须改变过去经济责任审计是委托审计,不好作计划、不能作计划的观点和被动等任务上门的做法,把制定计划作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计划时,主动与组织、纪检等成员单位多进行一些沟通。了解年度内这些部门在干部监督和管理方面的重点及要求和干部调整动向,向他们说明年度内审计力量的分布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然后将计划初稿分别送有关部门,或者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联系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的意见,最后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并以领导小组的名义下发执行。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篇(8)

1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风险

1.1审计资料采集不足,准确度不高

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包括财务审计、审计评价和经济责任评价三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审计、审查被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状况;其次是采用相关的方法手段对被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单位的经营绩效做出准确评价;最后根据前两方面已得出的评价结果对被审计人员的经济责任做出全面综合的评价。显然,以上所说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是依据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财务信息来做出评价判断,其真实性和准确性都受到这些所提供财务数据的影响,因此,只有被审计人员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才准确客观。然而,综观目前我国企业发展的普遍状况,很多企业都采取非常隐蔽的手段来隐藏其实际的成本利润,这些虚假的财务资料显然是不利于对被审计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容易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出现偏差和错漏,进而失去经济责任审计的初衷和意义。此外,审计人员在采集财务等相关资料时,很容易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进行采集,使得材料、证据的采集、筛选结果不够严谨,出现失真,进而影响被审计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也失去对其责任判断和追究的依据和参考价值。还有,审计结果往往也缺乏监督和跟踪,由于没有相应的审查复核程序,有时也会出现由于审计人员工作疏忽而出现的不良后果。

1.2经济责任归属难界定

目前我国的经济责任认定可以做以下几种区分,即前任领导和现任领导的责任、直接的还是主管的责任、集体的还是个人的责任等,虽然在字面上似乎可以很容易分清楚出各自的责任,但实际的审计过程中往往是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很难对经济责任归属做出准确的界定。我们知道,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直接触及被审计人员的经济利益的,因此当被审计人员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时,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都是极尽所能的推卸自身的责任。举个例子,审计人员在对某财务部门的会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为了推脱责任,现任会计很有可能将责任推往离任会计身上,或者说是受领导指示而被迫做决定的。类似这种情况的出现,若是仅仅依靠书面资料进行评价分析,就很容易出现具体经济责任的混淆不清,进一步加大经济责任归属的难度。

1.3审计人员能力水平不高

为了对经济责任审计做出公正、客观、准确的判断和评价,势必要求审计人员具有专业的知识技能以及较高的综合素质水平。可惜,很多审计人员并未能达到这些要求,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不够扎实,且没有依据审计环境和要求的变化及时对自身的知识储备进行更新和学习,因此无法及时有效地采取正确的方法来应对解决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出现的新状况、新问题;此外,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面较广,且多方面领域都有涉及,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具有包括审计专业知识、会计、计算机、法律等多个领域的尝试,除了要了解不同领域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掌握不同管理模式下的查账能力外,还要求审计人员的语言沟通和书面表达能力良好;二是关乎审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问题,特别是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过于随意和偏信主观判断,忽略和漠视审计程序和规章制度,同样容易导致审计结果失真。

1.4无法保障经济责任审计的独立性

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那便是必须要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如此才能保证经济责任审计从过程到结果都是客观公正的。然而在实际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可能会利用自己所拥有的权力或是威望去干涉具体的审计工作,某些审计人员由于个人因素,如受到被审计单位领导的威胁或是得到某些恩惠,也会在审计过程中有所偏颇,致使在审计评价经济责任时无法做到客观公正。如此,若是无法保障经济责任审计的独立性,那么受人为因素影响所做出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便失去了其最初的目的,无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有序发展。

2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防范的措施

2.1全面采集审计材料并提高其准确性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一方面要重视全面采集审计资料,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具体岗位安排,人事情况、财政管理、资产监督等多方面的资料,同时还要重点对相关的会计决策、收支、盈亏、账目等做仔细认真的审查,只有采集到全面、充分的审计相关资料,才能有效支撑整个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另一方面,全面采集审计资料的同时还要确保这些审计资料的准确性。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便是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供的财务信息,因此在审查过程中要注意筛选、剔除虚假的财务信息,以确保所采用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此外,若是审计内容存在争议,除了要听取被审计人员的解释说明外,也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所有的部门人员进行一番考察了解,特别是向被审计单位的基层人员通过座谈会、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进一步提高采集到的审计材料是准确的,从而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有效的财务数据信息。

2.2全方位、多层次界定

经济责任归属领导人员的奖惩、以后的人事任用等问题都直接受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影响,因此必须明确界定审计结果的经济责任。为了更加准确客观的界定经济责任归属,较好的办法是采用全方位、多层次的界定方法。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所谓的全方位、多层次界定经济责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审计人员在全面、准确采集相关审计材料时,对一些明显、明确的经济责任归属可以直接进行界定,同时可以作为后续界定工作的依据。第二,若是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经济责任问题但一时又无法明确界定此经济责任的归属时,可以先向被审计单位的其他部门,比如人事管理部门、被审计单位内部的审计部门、考核部门等进行咨询和了解。这样做的好处是,被审计单位内部人员对本单位的实际工作比较熟悉,也了解整件事情的前因后果,审计人员通过与之交流咨询,可以做到对被审计单位有较全面的认识,从而促进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的具体归属做出较客观的判断。第三,审计人员受自身知识水平的局限,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遇到自己不熟悉的领域或是不能解决的问题时,可以寻求相关领域的专家的咨询与帮助,以促进问题的及时妥善处理。

2.3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养

为了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必须首先从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养方面入手。首先,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得有相应证件才能上岗,对一些处于重要职位的负责人还得做等级职称证书或是注册会计师证书之类的要求,从而确保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是合格、过关的。其次,要求审计人员能够根据审计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知识的更新。审计部门需要重视审计队伍建设,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不断的学习与交流来提高审计人员职业水平和职业道德,严厉杜绝审计人员不按审计规章和审计程序,主观随意的进行审计。同时,当今社会网络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审计人员要不断学习现代信息技术,同时利用信息技术不断拓宽新的审计信息来源。在实际审计过程中,要学会依靠群众的力量,集思广益,从而获取更真实完整的审计资料,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责任审计的误受和漏报风险。

2.4保障经济责任审计的独立性

只有保障经济责任审计的独立性,才能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和效果,起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保障经济责任审计的独立性应从两方面入手,首先对于审计人员来说,应该坚守自身的职业道德,严格要求自己,不畏于被审计单位领导层的恐吓威胁,也不收受被审计单位领导层的贿赂,公事公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更为重要的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独立性应得到国家、法律政策的支持,通过硬性的政策规定,要求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层必须要客观公正的如实交代本单位的真实财务信息,并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以方便审计人员查证。同时,被审计单位领导层不得利用自身的权力威望干扰审计过程,威吓审计人员。

2.5健全与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有效防范,首先依赖于良好有序的法律环境,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健全完善,达到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目的。这就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应该深入分析了解经济责任审计风险,从而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得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从内容流程、责任划分依据、评价标准等各项工作都合乎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各级经济审计部门也要有所行动,在国家法律的保驾护航下,结合具体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经验教训,把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细化,从而解决在实际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遇到的有法难依问题。此外,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有效规避,还应该进一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体系。要制定规范、严谨的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和流程,并且对这些审计程序和流程做严格的监督管理。尤为重要的是,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特别是在前期采集审计资料时,审计人员可以先做好审计风险评估工作,并且针对这些有可能出现的评估风险制定出相应的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从源头上防范和规避经济责任审计风险。

3结语

经济责任审计的出现是我国现代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有序良好发展要求的体现,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保障。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行为管理监督,可以帮助我们准确获取经济信息,了解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更主要的是通过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从而有利于领导干部全面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此外,通过强化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也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显然,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以促进现代社会经济实现持续、快速、协调以及健康的发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经济责任审计的不断发展,我们也应客观看待和认识经济责任审计出现的风险,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以防范和规避这些风险,努力把风险系数降到最低,从而确保经济责任审计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玉凤.浅谈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成因及其防范[J].经济,2016(1).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篇(9)

二、对审计对象进行分类。wWw.133229.cOm做到管理有序、突出重点。为了科学安排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满足对领导干部监督的需要,审计机关可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权限及其工作性质、经’济活动规模、掌握财政资金量大小等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可将地市级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六大类:第一类为掌握各县(市、区)经济决策权、经济执行权和承担当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县(市、区)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派出机构;第二类为重要经济主管部门,经济活动总量较大、掌握财政资金较多、下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第三类为规模较大、资金总量较大的院校、医疗等事业单位;第四类为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大企业集团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第五类为党委、人大政协、群众团体:属下无独立经济组织或资金总量和规模较小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未改制企业等;第六类为市管县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所在单位和各县(市、区)审计机关。通过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采用不同的审计频率,对不同岗位的领导实行一届审两次或离任审一次等。按照党政部门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审计方法。对资金运作总量大、下属单位较多,且转移支付资金量大的重要党政部门领导干部,以预算执行审计加经济责任审计为主,关注全部政府性资金;对资金运作总量一般、有一定的专项资金、也有一定下属单位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则以财务收支审计加经济责任审计。对一些单位较小、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人头经费和日常运转的部门、单位领导,以财务收支审计代替经济责任审计;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对一些管理比较规范、资金量小的单位领导,以离任交接制度代替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不同类别的审计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做到既全面审计,又突出重点,讲求效率,充分利用审计成果。

三、与各成员单位沟通,做到争取主动、协商一致。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为干部任免提供依据,这就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不仅仅只是一家部门的事,因此要想制定科学合理的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门必须改变过去经济责任审计是委托审计,不好作计划、不能作计划的观点和被动等任务上门的做法,把制定计划作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计划时,主动与组织、纪检等成员单位多进行一些沟通。了解年度内这些部门在干部监督和管理方面的重点及要求和干部调整动向,向他们说明年度内审计力量的分布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然后将计划初稿分别送有关部门,或者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联系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的意见,最后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并以领导小组的名义下发执行。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篇(10)

从法理上讲,修订后的《审计法》授权审计机关可以对所有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和所有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同时,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政策性比较强,实践经验还比较缺乏,需要循序渐进地分步推行,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从而为我们在不同时期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提供了法律空间。

在实践中,我们遵循“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逐步拓宽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特别是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范围,一直是在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扩大。目前我国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对象范围是:地厅级以下(包括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领导人员。此外,审计署还对省部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试点。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也必将正式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

二、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的划分问题

审计机关组织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是来源于审计机关的主动立项,而是来源于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需要遵循《审计法》确立的审计管辖权划分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由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的审计管辖权划分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导致对同一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重复审计问题。因此,在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时,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者领导小组应当加强与相关审计机关的沟通协调,合理安排,统筹兼顾,以节约审计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管辖权的冲突也容易导致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处理、处罚的尴尬。当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不一致时,审计机关对能否直接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在认识上存在分歧,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移交给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另一种是经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授权,由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这两种做法,都存在一定的弊端。前一种做法人为地将经济责任审计的检查权、评价权与处理处罚权割裂开来,既破坏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完整性,又有重复审计的嫌疑;后一种做法授权程序复杂,操作性差,严重影响审计工作效率。我们认为,既然修订后的《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又授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权限,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就应当享有完全的审计监督权,包括处理处罚权,即有权直接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救济途径

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一样,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若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的规定寻求救济。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不能就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主要是由于:其一,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不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而只是作出审计评价,向委托部门提出审计结果报告,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和执行力,不具备要求被评价的领导干部必须履行某种义务的法律效力。而且该评价意见也不必然部监督管理部门所认可和采纳,只能作为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行为属于广义的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范畴,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干部管理体制下,被审计领导干部不能就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有异议的,有权向审计机关和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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