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监管模式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28 17:05:18

信用监管模式

信用监管模式篇(1)

中图分类号:S76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竹木草制品是我国重要的出口商品之一。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为例,该区现有出口竹木草制品注册企业近140余家。2016年,深圳龙岗检验检疫局共检验检疫出口竹木草制品2.4万批,货值6.65亿美元。出口目的地主要为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一、“质量信用分类监管”监管模式

为了提高出口竹木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2014年,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的通知》,规范了出口竹木草制品的检验监管工作。“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是以建立质量诚信体系为基础,以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为核心,依据企业信用等级和产品风险实施分类管理措施的分类监管制度。龙岗检验检疫局依据龙岗辖区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和产品风险将其分为1、2、3三类企业,并按分类等级确定企业日常监管查验比例和出口产品的合格放行模式。目前,龙岗局对一类企业实施信用放行,其报检产品采用合格假定、即报即放;二类及以下企业,以“合格评定、验证监管”方式为主,以“抽样检验、检测放行”为辅。

二、传统出口竹木草制品监管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1.传统出口竹木草制品监管模式为检验检疫部门对企业定期进行下厂监管,对企业质量体系运作有效性、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企业环境卫生、产品溯源管理等进行检查,督促企业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生产加工。该模式出口的竹木草制品需定期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符合输往国家或地区及我国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后方可出口。

2.传统出口竹木草制品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加重了企业负担。传统出口竹木草制品企业监管模式主要是企业备足货物等待查验,并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报告。尽管该监管模式能有效地保障出口竹木草制品安全,但是产品需要经历报检、下厂查验等流程,整个检验周期较长,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2)监管重点不突出。随着我国出口贸易增多,检验检疫部门承担的职责和业务也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就是检验检疫一线工作人员不足,造成监管力量、资源的平摊和分散,无法对重点产品和重点项目进行有对性的监控。

(3)企业质量主体责任难以“落实到位”

传统出口竹木草制品质量监管模式以“违法推定”为基础,侧重统管细查,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管理,面面俱到地对企业实施监管。这样的监管模式从客观上束缚企业手脚,制约企业质量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质量信用分类监管”优势

1.监管更科学、有效

龙岗局将信用等级作为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管基础,根据产品风险,确定企业分类等级,并将每个企业分类信息植入检验检疫ECIQ系统,实现菜单式的管理,集中力量监管重点对象,提高了检验检疫工作效率。通过采用“合格假定”原则下管理方式,把80%的精力花在20%的信用等级低、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能力弱的企业身上,即节约了监管资源,又减轻了企业负担,实现“管的好、放的快”的预期目标。

2.促进出口贸易便利化

通过部门间通力合作,优化工作流程再造,龙岗局实现出口竹木草制品证单全程电子化,对一类企业自动分单、自动结果登记、自动通关单电子信息发送,简化工作流程,方便了企业,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地促进了贸易便利化。目前,龙岗辖区的出口竹木草制品,40%实现快速核放、即报即放。

3.有助于发挥企业质量责任主体作用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的模式,就是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将管理角色定位为质量信用的倡导者,推动出口企业树立诚信意识,推动出口产品质量的稳步提升,发挥企业质量责任主体作用,实现中国“质量强国梦”。

四、结语

信用监管模式篇(2)

中图分类号:F830.4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2

商业银行国库业务包含商业银行支库、国库经收处及集中支付行。支库即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国库支库业务。国库经收处为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集中支付行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银行。

一、商业银行国库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存在对国库业务重视不够的情况

由于国库业务难以给商业银行带来直接的效益,因此商业银行对国库业务重视不高,主要表现在国库业务人员素质不高、流动性大、业务不熟及未设置专职人员。二是缺乏相应的内控制度或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

商业银行国库业务存在会计核算不统一,账户设置不规范,乱用会计科目,例如一些经收处收纳预算收入不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及其“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进行核算,而采用“其他应付款待清算过渡款项-同城提出待处理专户”“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票据暂收户”等进行过渡。

(三)国库经收处存在延压税款现象

经收处部分存在经收处延解、占压税款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国库经收处按规定当日报解的税票未及时报解,而采用隔日或多日后才报解入库。二是非税收入缴库不及时。一般各类非税收入缴入财政收入专户非常及时,但入库不及时,按规定财政专户资金需要定期入库,但经常存在政专户资金长时间延压资金,不办理入库程序,甚至有的财政收入专户上的资金未入库就直接转出。

(四)集中支付银行账号开设和使用管理不规范。

由于人民银行缺乏财政专户开立审批权,财政专户开立常常五花八门、屡清不止,但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却难有作为。其次是报备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虽按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要求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但未按规定将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致使国库部门对财政账户信息掌握不完全。

(五)集中支付银行“先清算,后支付”的违规行为难杜绝

个别银行为避免自身垫付资金,在没有实际支付资金的情况下,先行向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资金,国库部门收到银行的划款申请后,只要清算金额在额度控制范围内,人民银行国库就会及时划转资金,无法核实银行是否已经实际支付资金。

二、商业银行国库业务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国库业务网点多,监管队伍难以有效监管

商业银行参与国库业务的网点多且分散,国库监管队伍无法全面检查,只能采取抽查的方式对情节严重的银行进行现场检查,商业银行违规操作被查处的概率降低,就导致很多商业银行对国库业务的重视程度降低。

(二)监管方式落后,信息化监管模式未建立

国库业务量大、种类多、风险点不断增加、仅依靠现场监管远远不能满足国库监管的要求。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库业务量开始成倍地增长,人行国库单纯地依靠日常会计核算的非现场监督,以及有限的现场检查,已经很难实现国库监管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而监管人员的相对不足更进一步地削弱了现场监管这一传统监管方式的实际效果。

(三)国库业务未参与银行的个人业务考评

目前很多商业银行自身的考核体系中,没有包含国库业务。商业银行负责国库业务的员工对国库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而且很多商业银行员工除国库业务外还兼职其他任务,很难保证核算工作无差错。

(四)未统一经收处非税管理模式

目前,尚未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银行自行开发和使用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的功能过于简单,许多银行开发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仅具有简单的数据统计汇总功能,不能实现信息共享。所以财政部门及国库部门难以对非税收入资金的收缴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测和监管。

三、信息化模式的解决方案

针对商业银行国库存在的问题,可以采用信息化模式从技术上解决监管难题。图1为方案总体架构图。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监管信息系统、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国库电子对账系统、商业银行考评系统这四个系统共享基础信息。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监管信息系统主要多层次动态监控商业银行情况;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实现多个部门共享非税收入信息,实时监控非税资金流动情况;国库电子对账系统通过自动对比征收机关、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账务信息,及时发现信息不符、延压税款等情况;商业银行考评系统通过抽取监管数据,日常业务考核及综合评价生成考评报告。

图1:总体架构图

(一)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监管信息系统

运用信息技术建立自动化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商业银行业务,系统检测业务合规性,自动进行预警提示等。系统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数据报送、账户管理、现场检查、规章制度、信息交流等模块。基本信息模块主要为商业银行建立信息档案,归口管理机构相关信息。数据报送模块为机构报送日常信息、业务变动、业务报表等。全面分析其业务差错率、人员变动、风险措施等内容,通过及时录入数据信息并进行比较分析,准确把握机构的风险状况、业务变化、实现监管信息电子化和监管工作长效化。账户管理要求商业银行报送所有预算收入报解账户、财政资金专户的账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账号资金性质、开设的文件依据等内容纳入系统管理。对没有经过账号报备的财政资金专户,国库部门拒绝办理预算拨款相关业务。通过账号管理模块有效解决账号开设和使用管理不规范问题,全面统计账号开设,实时检测账号变动信息,提高了国库的监管能力。现场检查全面记录现场检查历史记录,提供机构存在问题统计分析平台。规章制度模块罗列所有机构相关规章制度,方便机构查询。信息交流提供工作经验、疑难问题等交流平台。

(二)统一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

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非税收入征收部门等相关部门可根据非税收入业务,共同研究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业务需求和接口技术标准,开发出具有完备功能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软件。非税收入征收部门、非税收入银行、财政部门和国库部门等相关部门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实现非税收入收缴数据信息以及资金入库信息共享,以此动态监督非税资金流动情况。

(三)建立国库电子对账系统

XML(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可扩展的标识语言)具备提供统一的方法描述和交换独立于应用程序的结构化数据。每个对账单位的对账数据信息源不同,根据数据信息源设计XML Schema模式,Schema中定义相应XML文档的结构、数据类型以及属性等信息。建立XML Schema模式与不同数据源信息间的模式转换器,通过转换器将不同的数据源映射为统一格式的XML数据文件,从而建立账务信息数据库,如图2所示。通过账务信息数据库,系统可以自动比对账务信息,及时提示对账不符情况,因此有助于各部门第一时间发现并更正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疏漏或失误,确保预算执行的准确性与可控性。

图2:对账模式图

(四)商业银行考评系统

与财政、税务、海关联合制定国库业务考评体系。建立多维度多层次考核体系。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及标准,对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国库经收业务、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支库业务及国债业务等方面。分为日常考核及现场检查,按照影响程度、发生次数、处理难度设置相应权重。根据考评体系建立商业银行考评规则,按照考评规则完成对商业银行的考评。系统通过数据中心提取辖区内各商业银行档案信息及相应的监管数据,财政、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用户记录商业银行日常考核情况,每个季度提交对商业银行进行综合考评,系统按照商业银行考评规则结合日常考核信息及季度综合考评信息生成考评报告。

参考文献:

[1]姚^东.对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监督管理的工作措施及建议[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11).

[2]诸秀娟.商业银行国库业务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金融发展研究,2013(9).

信用监管模式篇(3)

据有关临床统计资料表明,重症监护室院感发生率超过50%,感染也是影响患者治疗效果和预后的重要因素[1]。同时,重症监护室患者感染好转后回到原病区时,如果再次发生感染则很容易引起交叉传播。临床研究表明,在重症监护室患者感染中,导管是引起感染的重要因素。本文特对我院2013年重症监护室实施信息化管理前后的导管相关感染情况进行了研究分析,现将研究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资料与方法 本次研究对象为2012年~2013年重症监护室患者,对患者实施信息化管理前后的感染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导管相关感染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法为:由医院领导协同科室领导、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相关专家以及重症监护室资深人员进行讨论分析,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分析总结留置导管的常见原因,并将分析结果进行详细的记录,完善纸质版导管评估表。根据评估表与计算机中心人员合作将其与HIS系统各端口充分衔接,从而建设一套由计算机信息化软件系统支持的电子化医院感染管理模型,在系统功能上应设置智能提醒临床医生等功能,同时要完善医学知识库、智能决策支持系统。比如在评估表上设置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床号、住院号、导管类型、插管时间、住院天数、警报状态,当插管天数超过预设时间时便会出现警报信息,以此提醒医务人员取出导管、更换导管及相应的处理。

1.2统计学处理 数据以SPSS18.0软件分析,以率(%)表示计数资料,比较经χ2检验,以P

2 结果

研究结果显示,实施导管相关感染信息化管理模式的2013年重症监护室导管感染率明显降低,与2012年相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3 讨论

临床表明,导管相关感染是引起医院感染的重要因素,主要是由于留置导管过程中往往会对患者本身的皮肤黏膜保护屏障造成损伤,从而使得病原菌更容易入侵;另一方面,重症监护室患者往往抵抗力较低,而插管操作会使得患者抵抗力更加低下,提高了自身病原菌移位感染的可能性[2-3]。为此,国家卫生部已制定了相应的导管感染预防措施,在开展日常诊疗工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而由于患者病情特点、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和责任意识等因素,导管感染屡屡发生,这就需要医院通过有效的管理方式加强监控,使诊疗工作更加规范,从而降低感染率。

信息化管理模式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如今信息化建设的推广,医院需要将导管相关的医院感染防控融入到医院HIS系统中,并在HIS系统中嵌入完善的导管相关感染评估表,当导管留置时间超过预设时间时计算机会发出警报,避免临床人员由于疏漏或者业务繁忙而遗忘导管的处理;另一方面,导管感染信息化管理充分与电子病历、临床路径电子化、医嘱处理等功能相结合,有效的保障了医院感染预防控制措施能够更加及时有效、规范科学的实施[4-5]。

导管相关感染信息化管理模块的实施将计算机程序提供服务功能的同时转变为监控工具,能够比较智能的提醒医务人员,不仅在工作程序上更加规范,同时也对临床人员的习惯进行了规范,提高了医护人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从而有效的降低了导管相关医院感染发生率。

参考文献:

[1]credit orienwise,lee,Tan Shensheng.ICU catheter-related infections information management effect evaluation[J].Chinese journal of infection control,and practices,2012:459-461.

[2]David chang qi,li,sheng-jin ge,xue Zhang Gang.Central venous catheter related infections factors analysis[J].Journal of clinical anesthesiology,2012,12:1164-1166.

信用监管模式篇(4)

通信工程项目管理最大的意义就是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做好后期对设备的维护。项目管理相对于监理工作就显得十分复杂,需要协调好各方,高质量的完成各项工作。但是,监理工作对于整个工程质量的保障也尤为重要。如何将监管模式高效率地应用于整个工程项目中来,创新出一种通信工程项目管理加监理模式的新模式,对于所有工程建设者来说,有重大意义。

1通信工程项目管理加监理模式

1.1通信工程监理模式的主要形式

通信工程加监理模式在我国国内属于一种比较新兴的管理模式,在市场上大致分为总监理负责制和项目负责制这两种模式,总监理负责制由于其专业性和高效性,广泛被市场所接纳。总监理负责制又称为总监理工程师制,管理部门通常是由一位总工程师、几名工程师和一些监理工作人员组成[1]。总工程师任项目监管总指挥,对于工程项目负主要责任,协调好各个监理人员进行日常监理工作。在通信工程建设中,如果出现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对工程建设产生的影响问题,总工程师要负主要责任,并建立详细的责任签字制度。

1.2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监理工程师对于整个监理工作的顺利完成至关重要。我国国内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业主和监理分开,属于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工程监理的主要围绕“四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具体实施到工作中来,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过程进行控制,还要对项目合同和信息等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好各方建设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的高质量完成。我国主要通信工程建设模式,基于我国基本国情,采取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在创新工程管理和监理模式时一定要立足现实,创造出符合我国工程建设发展的新模式。

1.3管理加监理模式注意事项

监理公司要对自己有正确的定位,在立足于监管工作的条件下,最大限度的为公司谋福利、促发展,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在进行监理之前,要审视自身专业程度,监理工作属于专业知识型,要发挥好自身特点,重点做好监理管理工作,同时在满足自身工作的同时也可以与业主进行良好沟通,满足业主对于“工程质量合格和投资效益最大化”的要求[2]。在管理层面,可以向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咨询,充分利用好工程建设单位拥有众多的咨询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筑工程师等优势,优化各项管理方案,提高前期管理规划的高瞻性。对于工程建设要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利用现有优势,全面管理好工程建设。

2通信工程项目管理加监理模式的应用

2.1通信工程项目管理加监理模式的问题

如今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通信工程的技术和程序变得越发复杂,给管理和监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挑战。这就要求相关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在实际工作中积累更多的实际经验,不断提升管理的监理水平。近些年来,我国通信工程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现有的通信工程管理和监理人员由于技术经验水平不足,已经不能满足其发展。管理和监理人员自身知识经验水平的限制,已经严重制约着我国通信工程管理和监理行业的发展。

2.2制定监理任务和方法应用管理加监理模式

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理任务和监理方法是保障在通信工程建设中高效应用管理加监理模式的基础。在工程项目动工之前,相关的管理和监理人员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管理人员要熟悉整个工程建设计划,监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工程监理细则,负责好项目指挥部向监理人员分配的工作任务。在承包商进行施工之前,要对承包商自身资质、施工人员的业务素质、承包商的各种建设工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工程建设安全性。

2.3控制工程进度应用管理加监理模式

在工程建设中,工程进度的快慢影响着工程项目的盈利水平。因此通过控制工程进度来应用管理加监理模式,不仅可以检验新模式的效率,而且还能评判其对于工程建设盈利水平的贡献[3]。根据合作对象的不同,有两种控制工程进度的方法,一种可以通过与业主进行合作,通过协助业主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进度进行控制。第二种是通过与承包商进行合作,让其制定出合理详细的作业层计划,结合工程计划对其进行监督,以达到控制工程进度。在协助业主制定控制性计划文件时要与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合作,充分考虑其专业性。

信用监管模式篇(5)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传统的监管模式已不太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质量技术监督的要求,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创新监管模式已成为质监机关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能力的一个重要前提。

一、 传统监管模式存在的不足

一是传统监管模式按照原来的老思路老办法来解决新问题,凭经验,没有工作重心,忙于或者疲于应付各项业务工作考核。

二是许多监管流于形式,习惯于传统的突击式、阶段式的整治,对违法行为多是事后查处,缺乏事前预防、动态监督的意识。

三是传统监管模式不仅担负繁重的监管工作目标压力,人员的主观能动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像基层工作理论调研、工作思路和方法的创新等基础性工作、创新性工作无法开展,工作效率不高。

四是传统监管模式的巡查工作停留在一般性的表面层次上的监管,同时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工作量大并且重复性大,监管人员容易麻痹大意,致使出现监管不到位或监管越位,以及在监管执法中出现不规范、不文明、不公正、不廉洁问题。

二、网络信息技术监管模式的有点

首先是依托网络信息技术,可以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1】的优势,利用其所特有的高速、便捷、资源共享等优势,结合质量技术监特点督,深入开发和广泛利用质量技术监督信息资源,不断开发其可利用价值,加强对信息的收集和定量、定性、深层次的分析研究,为各项业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实现质监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服务的网络化与智能化,全面提升质量技术监督的效率和效能,对提高质量技术监督效能、改革监管方式、拓宽监管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次是依托网络信息技术可以快速建立动态“企业档案”,对生产企业主体实行动态化管理。电子档案登记内容以质量技术监督业务为主导,以监督内容为划分标准,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巡查情况,违法及处理情况,品牌建设情况,特种设备使用情况,企业文化建设,标准化情况,质量诚信建设情况,食品企业情况,消费者举报申诉投诉及处理调解情况以及各种荣誉、资格及惩戒情况等内容,即从内容构成上包括质量技术监督范围内的登记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

第三是可以真正做到“底数清、信息准、动态明、反应快。”在企业电子档案上直观快速的反映出企业的生产地址、信用记录、奖惩情况、年检、监管类别以及巡查记录等等,可以做到“指哪打哪”,做到便捷高效。

最后是电子档案可以根据企业主体的变化及时补充、更新。方便企业主网上更新数据,从而可以保证数据库动、静态数据的准确性。同样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人员只需上网查询,就可对辖区内由点到面分布的管理对象状况了如指掌从而实现在高科技条件下的监管执法服务。

三、网络信息监管模式是适应时代的需要

质量的概念已经从“传统质量概念”向“大质量概念、大监管、大服务、大平台”【2】转变。未来质量发展的趋势是——质量超越产品生产制造的范畴,超越产品和服务满足当前顾客要求的范畴,超越单一企业的边界,涵盖了教育、服务、医疗、政府工作等各行各业。所以质量技术监督监管的对象将向复杂化、多元化的主体转变,质量监督的内容何手段同样将向复杂化、多元化转变。因此把只局限于静态监管和只注重于事后监管或者消防灭火式的补救为主的传统的监管为依托高科技的网络信息监管模式即以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应用为依托,以责任到人的辖区(或者网格化)监管责任制为重点,将监管方向从静态资格监管转到动态信息行为反馈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上来是适应当前时展的需要。有了网络信息监管模式可以更加快速的实现质量监督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实现质量技术监督由“传统管理型”向“监管执法服务型”转变。可以轻松实行“分类监管”,监管巡查人员可通过网络信息技术,方便、直观、科学地进行监督管理,改变传统、粗放监管的“满街找、遍地跑”的现象。可以在巡查中及时收集和传递企业需要的信息,发现存在的问题。可以推进“阳光质监”建设,做到政务公开、信息公开。

总之,我们用现代科学管理的思维来创新监管方式,用网络信息化技术管理服务手段来提升综合执法效率,这是管理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也是创新创优提质提效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

信用监管模式篇(6)

一、P2P借贷平台的类型及特点

P2P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是指个体之间或个体与企业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借贷。其具有高效、便捷、高收益等特点。但同时也给借贷双方带来高风险性。随着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迅猛发展,不同的商业模式应运而生。互联网借贷也从单一的中介平台模式发展到集财富管理、业务咨询等多种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模式,逐步趋于多元化。目前,主要有以下模式:

(一)纯线上模式

这里也即传统的借贷中介模式,指P2P借贷平台并不介入双方的交易中,仅仅充当中介的商业模式。借款人与投资者均从P2P借贷平台获取双方信息,标的一般较小,多为个人信用贷款,借款人的信用评核和审核由平台来进行。在这类平台中,投资者承担风险较小。但满足了一些个人信用贷款,具有即时迅速的特点。但是存在着个人信息泄露,财务纰漏和中间张菊监管位缺等风险。在交易中,P2P借贷平台主要的利益来源是通过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而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在我国采用此种模式的较少,如拍拍贷。

(二)纯线下模式

也称债权转让模式。交易双方通过借贷平台线下的方式,将一部分债券转让,在此当中,很多专业放款人会先将贷款放出,然后在实现债券的转让。我国采用此种模式的借贷平台较多。借贷平台在此种交易中起着中介机构和放贷人的作用,其实质是充当着金融机构的角色。此种模式的P2P借贷平台通过引入专业放贷人的方式,避免了P2P借贷平台从事贷款业务的法律风险,同时能够能更好的连接借款者和投资者对资金的不同需求,主动地批量化开展业务,而不是被动等待各自匹配,从而实现规模的快速扩张。因此十分符合我国P2P借贷平台的借款目的主要为发展经营和投入生产这一特点。但主要面对着关联风险、流动性风险和非法集资风险等。其风险性相对于纯线上模式来讲较大。在我才有此种模式的以宜信为代表。

(三)抵押、担保模式

在此模式下,平台会促使融资性担保公司针对发生的每一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人违约则由担保公司来承担风险。所以,在这种模式中,投资者的风险得到保障,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则增大。陆金所和开鑫贷属于这种模式的应用平台。

(四)线上线下混合模式

许多P2P借贷平台并非单纯采用以上一种模式。人人贷为混合型模式的典型代表。有的平台虽然采用线下债权转让模式,但也在线上信息获取投资者;有的平台借款人的同时来自线上和线下,既有个人借款人也有企业借款人,既有信用借款也有担保或抵押借款。这些平台统称为混合模式。

二、我国P2P借贷平台法律监管的现状及缺陷

(一)平台法律属性定性不明晰

我国P2P借贷平台身份一直不明,通过其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以及协助双方完成交易并收取一定服务费来看可以将其评价为中介组织,又可评价为提供咨询服务的咨询公司,还可评价为从事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因为其法律性质的不明确,社会地位的不确定性,导致其行为无明确定性。明确 P2P借贷平台法律属性的定位是对P2P借贷平台进行法律监管的前提,也是棘手的问题。p2p借贷平台身份的不明确性是实现p2p借贷平台有效监管的一大障碍。

(二)监管主体及职责未明确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P2P借贷平台仍没有较明确地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P2P借贷平台的审批程序,只需向工商管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便可开始营业。同时两个部门对P2P借贷平台的审查也只是形式审查,并不负实质的监管责任。因而对P2P借贷平台起到的监管作用十分有限。但是从 P2P 服务平台从事的是资金融通服务的业务特征来看,其运营对金融市场秩序和安全存在不可忽视的影响,将其纳入法律范围并且确定金融监管主体非常有必要。[1]

(三)P2P借贷平台法律监管的具体措施存在不足

在此当中主要是存在准入门槛过低和运营中监管位缺的问题。在我国,成立一家P2P借贷平台并不难,只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便可获得营业执照。因为又涉及网站经营,所以只需再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同样通过有关部门的形式审查即可。由此看出,我国对于P2P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监管过于宽松,由此可能引发大规模的资金安全问题,不利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稳定。其次,在运营中存在对客户资金的监管不足和反洗钱监管不到位,交易双方信息安全保护缺乏监管等问题。此类问题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

(四)法律监管相关保障机制不完善

首先,征信系统的不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系统往往是由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与金融机构以及一些其他的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约定与合作,将分散在各个金融机构以及社会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而形成的。[2]而我国的征信数据分散,真实性差,可用度低。投资人的风险相对增加,阻碍了P2P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其次,行业自律的监管还不够成熟。

三、我国P2P借贷平台法律监管的建议

(一)明确P2P借贷平台的法律属性

只有明确了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属性,才能将其行为完整的纳入法律的保护伞下,为平台的发展,和交易双方的权利得到保障。保障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确定P2P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主体

由于P2P借贷平台的分散性和灵活性,仅仅是银监会一方的监管,很难实现监管的全面有效性。因此,应根据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结合不同商业模式的特点,实行以银监会为主导,多部门联合监管的监管方式。以实现P2P借贷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P2P借贷平台法律监管的具体措施

首先要明确P2P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条件。在其实现囊括中小企业及个人贷款的可能下,制定符合我国现有市场的准入标准。有人建议,可以参考香港的关于银行服务业牌照的分级评价制度,对民间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许可证也进行分级评价。[3]其次,应该对交易资金进行分离管理,并加强反洗钱监管。完善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的反洗钱检测系统。并保护交易双方的信息,防止泄露。

(四)完善法律监管相关的保障机制

首先,完善征信体系的建设,应引导P2P借贷平台有序对接央行征信系统。同时并积极发挥商业征信机构的作用。使其能够与央行共同发挥完善征信体系的建设。其次,应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尽可能推动各个平台之间行业信息共享,并做好P2P借贷平台的评级工作。促使p2p借贷平台的自我完善。

参考文献:

信用监管模式篇(7)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06)12-0006-04

征信业监管体系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等内容,主要是通过体系内各要素共同发挥作用,保证征信机构正常运营、规范发展,有效发挥征信市场主体作用。

一、完善征信业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完善征信业监管体系的目的是通过运用征信法规、开展征信监管、实行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维护征信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征信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被征信人的合法权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我国征信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加快征信业发展己成为社会共识,而仅靠征信业的自然发展无法满足市场紧迫的现实需要,必须由政府进行推动。征信监管机构作为政府推动的执行者,可以通过制定征信业发展的整体规划,认可征信机构的执业资格,监管征信机构和征信市场的运作,营造良好的行业竞争氛围,培育市场需求主体等多种方式,促进征信市场的形成,确保征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征信业涉及征信机构、被征信对象、征信产品使用者等多个方面,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各环节运作都要进行规范,其中保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是征信监管的重要内容。征信业监管体系一般通过三种途径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一是通过征信立法保障被征信人的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等权利,同时明确界定征信机构数据采集的范围和用途、数据扩散的条件等。二是赋予部分政府部门专门负责实施被征信人数据保护事宜。三是以多种方式确保被征信者及时发现问题并以较低的成本提出异议和加以解决,树立被征信者对征信机构的信心。

(三)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保障

从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经验来看,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都是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征信监管部门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规范征信市场,可以促使征信机构合法采集和利用信息,并在全社会逐步建立起失信约束机制,加大被征信主体的失信成本,促使其从自身长远利益出发,自觉规范自身的市场行为,维护信用市场秩序,在全社会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浓郁氛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

二、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选择与启示

(一)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概述

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比较敏感,因此不论哪一国政府对征信行业都要进行监督管理,但各国对监管体系的选择有很大的区别。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监管模式:

1.美国模式――以征信公司商业运作为基础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美国、巴西、秘鲁、哥伦比亚等国家属于这种“美国式”的监管模式,这一模式的实质表现为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制定和细化征信法律法规方面,行政监管手段相对弱化。它的主要特征是政府不对征信行业实施任何准营许可,征信业实行完全的自由准入制,征信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完全取决于市场的需求。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必须具备比较完善的征信业法律体系,征信活动的全部过程均被纳入法律轨道,征信机构只需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即可。同时,为形成相互制约机制,。这些国家往往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机构对征信行业实行监管,监管部门主要是在信用监督和执法方面发挥作用。

2.欧洲模式――以中央银行建立征信系统为基础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这种模式以比利时、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为代表。与美国相同,欧洲经济发达国家也非常重视征信立法工作,但是完善的法律并不能取代监管机构对征信机构严格的行政监管。按照法律规定,欧洲国家成立征信公司必须向国家数据保护机构登记。同时,由于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并执行,因而对征信机构的监管通常由中央银行承担。

3?郾“政府驱动型”监管模式――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一些发展中国家属于这种“政府驱动型”的发展模式,这一模式的实质表现为政府不仅是征信市场的监管者,而且是促进该国征信行业发展的直接推动力。它的主要特征是政府监管部门对资信评级机构和评级业务的推动及有效监管是评级业务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在该模式下,国家一般会对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以及评级业务范围的核准等做出明确规定,而且有的国家的监管机构还直接参与发起设立评级机构。但这种模式容易产生一些副作用,如这些国家征信机构的生命可能会由政府所左右,而不是由市场来决定等。

(二)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启示一:政府对征信业的管理方式与该国征信业法律体系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

从国际经验看,征信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征信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一些,征信业的发展状况就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在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空白,因此,在加快征信立法进程的同时,征信监管部门对该行业进行必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启示二:各国监管机构不仅管理征信业,而且还代表政府直接推动征信业发展。

征信行业的发展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很难在短期内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因此需要借助政府的推动,无论是信用制度的建立、征信机构的建设,还是信息的披露、社会信用文化的培育等,都离不开政府的制度供给和积极推动。各国的征信监管机构在征信业的发展过程中,不仅管理征信业,而且还是政府推动的执行者。即使是在征信行业发达的美国,也离不开监管机构的直接推动。例如,美国资信评级业发展的主要动因就是政府将信用评级作为债券市场的准入条件,同时,监管部门于1975年以“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方式对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的评级机构资格进行了认定。通过这种形式,不仅直接推动了这些评级机构的发展,而且规范了评级市场,方便了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评级结果的使用。

启示三:征信业的发展历史和发展现状是各国选择征信监管模式的主要依据。

对于征信业发达的国家而言,随着征信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以制度约束和行业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也会随之形成。而对于征信业刚刚起步的国家,为便于集中管理,统一筹划和资源利用,缩短征信体系建设周期,减少行政冲突,往往由政府直接推动建设征信系统,并由一个机构对征信业进行独立监管。我国征信机构建设虽然有一定基础,但从整个体系建设来看,基础还十分薄弱,要在短期内形成高效、统一的征信市场,建成比较完善的征信体系,必须由政府进行组织推动。同时,为便于行业的协调发展,应明确由一个监管机构对征信业进行集中监管。随着征信体系建设的日渐完善,再逐步向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向过渡。

三、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现状

(一)征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尚未形成刚性的市场监管

征信活动直接涉及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方面的问题,是一项法律性要求很强的工作。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直接规范征信行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主,缺乏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同时,各规章之间缺乏协调,没有形成系统、全面、统一的征信业监管法律体系。以各省(市)己出台的地方规章为例。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安徽、福建等16个省(市)均己经出台了征信方面的地方规章。从总体看,这些规章主要是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活动,关于个人征信和征信监管方面的规范较少。即使涉及到征信监管,各地规章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这些规章关于行业监管的条款,大致分为3种类型:第一类,设立新机构行使行业监管职能。如上海专门成立了征信管理办公室,深圳成立了信用征信及评级监督委员会;海南、湖南成立了信用活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征信管理条例》(2002年征求意见稿)也有类似规定。第二类,由省政府指定一个部门为行业监管部门,大部分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如广东、安徽和浙江省。第三类,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行使监管职能,如宁波市等。这些地方规章虽对各地的征信业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各地授权的管理部门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采集信息的范围和对征信活动各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规定也有很大差异,不仅加剧了征信业的多头监管,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市场,而且由于征信机构缺乏完备的法律法规约束,发展呈现出无序状态,法律监管的约束力大大减弱。

(二)行政监管模式尚未成熟,未能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

行政监管是法律监管的必要补充,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之前,行政监管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的征信业监管模式尚未成熟,主要表现在:

1.征信监管主体各自为政。这里的监管主体是指由谁来对征信业进行监管。目前,对征信业进行监管的部门很多,包括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各地建立的监管部门等。以资信评级机构为例,目前,资信评级机构在从事不同业务时,归口管理部门也不尽相同,如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评级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的信用评级管理工作;证监会负责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的信用评级管理工作。这些部门监管的依据不同,管理要求不一,给评级机构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同时,由于在责任追究方面没有统一负责的监管机构,被征信人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2.行政监管措施不到位。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市场准入。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的原则,征信机构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具备一定资质。二是征信业务规范。监管机构必须对征信机构执行征信法规情况和规范运营情况等进行有效监管。目前,我国对征信机构进行监管的部门虽然很多,但监管的措施相对有限,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无法实现。在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方面,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征信业务以及中介机构如何进入市场即市场准入条件和准入机制。在征信业务规范的监管方面,我国还没有出台征信机构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等方面的规范性管理规定。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等方面迄今为止没有出台任何规范性的管理规定,人民银行于2006年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规范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对信用评级标识进行了统一界定,开始对评级机构部分业务进行规范。由此可见,由于我国对征信业进行行政监管的法律规范依据不足,各监管部门对该行业的行政监管也相对较弱。

(三)征信行业缺乏自律机制,难以达到规范的市场监管

征信机构的行业自律至关重要,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征信机构长远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是征信机构的公信力。从国际社会看,各征信国家均成立了行业协会,如美国的信用管理协会和信用报告协会等,这些行业协会在整个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征信业受发展情况等制约,至今没有行业协会。虽然目前存在中华资信评估联席会、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专业委员会、各地的资信评估机构总经理联席会等组织,但无论规模、影响都较小,尚不能起到行业协会的作用。由此可见,我国的征信行业自律机制并未形成,行业内的交流、人员的教育培训、行业执业技术标准和执业规范的制订等都不能提上议事日程,制约了征信业的规范发展。

四、借鉴国外监管模式,完善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借鉴国外监管模式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在选择对征信业监管模式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有效性原则。我国在选择征信业监管模式时,要充分考虑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现状,监管模式要适合我国国情,能够对我国的征信机构进行有效监管。二是低成本原则。对征信机构监管的成本控制。因为监管的高成本最终是要分摊到征信机构身上,不利于我国征信业的长远发展。三是可操作原则。即强调我国选择的监管模式要有明确的程序设计,要做到在监管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坚持上述几项原则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对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规范我国的征信市场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而征信业监管体系的完善无疑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针对我国征信监管中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

1.加快征信立法步伐,提供监管的法律依据征信业的监管法规调整对象是征信机构和全社会的征信活动。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规范征信机构资格、市场准入、从业范围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披露和使用;规范被征信人权益保护,异议信用信息的核查、处理;规范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监管方式和有关机构的法律责任及违规处罚等。建议尽快颁布《征信管理条例》,对上述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考虑到征信立法过程较长,在条例颁布前,为尽快规范和促进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可由国务院先行组织相关部门统一协调,统一出台一些暂行性行业指导规范,避免不同地方不同部门各行其是,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同时,要尽快完善配套法律规范。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征信立法相冲突的地方。比如《保密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范围以及时限等等,为征信活动和征信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2.统一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考虑到我国要在短期内建成比较完善的征信体系,应选择单一监管模式,明确由一个监管机构对征信业进行集中监管。监管机构可以新设立也可以在现有的监管部门中指定。但无论是新设立还是指定,需把握和解决四个关键问题:一是监管部门的法律授权和权限界定问题。从理论上讲,征信涉及全体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如果没有高层级法律法规的授权,地方政府、各部门必定会各自为政,独立监管,公民面临的权利和义务也就会各不相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规定。从全国征信监管实践工作来看,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是被国务院唯一明确授权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但并没有从法律上对人民银行授权,因此,人民银行在征信管理工作中面临无法依法行政的尴尬局面,严重制约和影响征信管理职责的履行。要实施有效行政监管,必须从法律法规层面对监管部门授权,并明确界定权限范围。二是单一监管不能离开相关部门的配合。征信数据分散,行业协调和数据集中等都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支持。三是监管部门必须做好职能定位,设计好监管运行机制,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做到既能在征信体系建设中发挥最大的作用,又不过分干预征信机构在市场中的自主行为。四是监管方式问题。在法律法规出台前,行政手段仍然是主要的征信业监管方式。监管机构要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的原则,确定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准入资质;积极制订市场规则,维护平等竞争秩序;加强业务规范管理,对征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以级定价,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多种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信用监管模式篇(8)

一、引言

随着辽河油田钻井工程监督中心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信息管理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2003年辽河钻井监督信息网正式,开启了监督信息网络化的征程,该信息网能把每天各监督井的主要生产动态在网络上,使油田公司主管部门和各建设单位都能通过网络查看到油区所有监督井的主要生产情况,打破了传统通过电话询问和汇报的模式。但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发展,钻井监督信息网所采用的信息传递和管理方式还比较落后,信息量和信息管理方式远远不能满足管理层和用户的需求,为了让钻井监督信息得以充分利用,使信息方便、快捷、全面的到网上,这就需要建立一个简单易用、功能强大的信息管理平台。

二、传统信息网的不足

1.钻井工程监督中心主要依靠《钻井监督信息网》和《钻井监督报告数据库系统》来获取信息,他们之间包含了众多重复的、交叉的内容,给中心的信息工作人员造成了很大的负担。信息员每天早上从5点多钟开始通过接受短信的方式进行信息录入,井多的时候达到70余口,工作量大,数据也缺乏精准性。

2.而且由于以上两套系统没有建立相应的数据接口,信息无法得到利用和共享,从而造成了信息“孤岛”的局面;而且两套系统数据量小、不能实时传输信息、统计查询功能不健全、信息获取方式落后的缺陷使得各级管理部门难以及时、直观地了解油田的钻井施工实时进度和真实情况,给管理部门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同时也给钻井管理者掌握施工情况、查询历史资料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3.数据缺乏实时性,监督井现场工况灵活多变,还常常伴随着事故和复杂情况发生,每天只一次信息,显然不能满足管理层和用户的需求。

三、本系统平台的特点

1.系统框架

该系统全名为辽河油田钻井工程监督管理系统,通过建立网站,让授权用户能读取网络数据库的内容,局域网用户通过局域网读取信息,现场监督或出差用户通过无线网络专线访问信息。图1为系统框架图。

图1 信息管理系统设计框架

2.系统功能

本信息管理系统,是一个的集信息查看、、查询、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平台,本系统以网站的模式展现给各级用户,客户端不需要安装任何软件,直接输入网址即可实现用户对信息的需求。

本系统有以下六大功能模块:生产动态基础数据模块、生产动态数据模块、监督报告数据模块、监督日志模块、数据统计模块、系统管理模块。图2为管理系统首页图示。

图2 信息管理系统首页

2.1生产动态基础数据模块

本模块是用于添加和管理监督井的最基本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这口井来说几乎是不变的。其中包括了井号、井型、井别、建设单位、完钻层位、监督负责人、监督人员字段。图3为某口井的基础信息表单,图中左侧为建设单位树状列表。

图3 生产动态基础数据页面

2.2生产动态数据模块

本模块用于记录监督井生产动态,将监督现场的各类信息通过客户端记录在网络数据库中,让信息得以实时、详实的,一改往常滞后、纸质的信息方式。图4为监督井动态数据模块,左侧为监督井施工信息分类的表单,如钻机使用情况、井身结构、钻具结构、管串结构、导斜器结构等。

图4 生产动态数据页面

2.3监督报告数据模块

钻井监督报告是钻井监督工作的技术总结,也是非常重要的数据资源和技术文件。本模块包括了钻井监督报告的模板定义、自动生成与归档、上传与下载服务等模块的研发,形成用数据库保存钻井监督报告所涉及的各种数据,并根据数据库中的数据自动创建钻井监督报告的WORD文档。

2.4监督日志模块

钻井监督日志是监督井每天的重点工作总结。

2.5 数据统计模块

该模块将对监督井各类数据进行分类查询、统计、汇总,并根据用户要求形成报表,取代了往常手工统计报表所带来的不准确和繁琐。

2.6系统管理模块

该模块用于系统管理员管理用户权限、对系统进行管理、数据库备份等。

信用监管模式篇(9)

随着网络规模增大,网络结构及网络应用日渐复杂,传统的物理安全技术和措施已经不足以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因此网络管理系统作为网络安全运行的保证,其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为了提高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许多相关的网络安全产品被开发,但大多是基于网络硬件设备,如路由器、集线器、交换机等,而对网络应用软件的研究和开发相对较少[1~4]。为了保证网络环境中的应用程序正常高效地运行,笔者设计了基于SNMP的ASNMS(Application Software Net Monitoring System,网络应用软件监控系统)。该系统选择运行于网络环境中的应用程序为研究对象[5,6]。

1网络应用软件监控系统(ASNMS)简介

ASNMS的主要监控目标是网络中的应用软件,通过及时获取软件中重要变量值(如系统配置、状态指示等),从而及时了解整个网络中应用程序的状态,并且还可以通过管理站点对各受控站点中的应用程序进行控制操作,提高整个网络和应用系统的安全性。该网络应用软件监控系统主要有三个模块[5,6]:

(1)管理站点主程序。该程序在管理站点上运行。通过该程序,管理站点可以使用UDP/IP协议与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受控站点进行通信,收集网络应用程序的监控信息,并下发各种控制命令。

(2)管理。每一个受控站点上运行一个管理程序(有且仅有一个)。管理是系统的通信中心。一方面通过内存映射文件与受控站点上的各应用程序实例进行通信,收集各应用程序实例的监控信息;另一方面通过UDP协议与管理站点通信,发送受控站点的管理信息以及转发管理站点的控制信息。

(3)监控模块。该模块是供软件开发人员使用的一个通用接口模块。它负责从受控应用程序中获取监控信息,发送到管理站点,并且也能接收从管理转发的管理站点命令,对受控应用程序执行一定的控制操作。从结构上来看,监控模块附属于受控应用程序,但它以单独的线程形式存在。

2管理信息存储的设计

为了监控模块工作的需要,同时为了能更方便地将监控信息传送给管理,监控模块需要将监控信息以一定的形式存储起来。监控模块监控的目标是应用程序中的变量。由于现在软件开发大多使用的是面向对象的方法,在其程序中各种变量是有层次结构关系的,这一点必须在监控信息中体现出来[7]。监控信息从逻辑上看应该是以树的形式存在,并且存储的是各种变量的信息,而变量的长度是不相同的,在这棵树中各个节点的空间大小有可能不相同。由此看来,无论是从存储内容上还是从逻辑结构上看,监控信息的存储结构均是相对较为复杂的。下面三种设计方案可以满足这样的要求:

(1)在监控模块内存空间内生成一棵二叉树。这是最常规的存储方法。在此情况下,只需要设计一个较为合理的树结构,二叉树就能直接存储在监控模块的内存空间中,访问方便。同时因为在许多语言中均有任意类型的数据类型,由此可以将不同数据类型的数据方便地存储在一种数据结构中。但是由于这棵树存在于监控模块的内存空间中,不方便管理程序对其读取,监控模块还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将该树传送给管理[4,7]。

优点:实现简单,监控模块可以很方便地对其进行读写操作。

缺点:不方便管理程序对监控信息读取,需要使用其他方法将信息传送给管理。

(2)将监控信息存储在磁盘文件中。为了解决管理和监控模块共享监控信息的问题,监控模块可以将监控信息存储为磁盘文件形式。在此情况下,需要设计一套完整合理的文件空间使用策略,保证能够完整地存储监控信息。由于在Windows程序中采用了虚拟内存策略,不同应用程序内存空间是不同的,即使某应用程序获取了另一个程序中的某个指针,也不能正确地访问到其数据。在对变量值进行存储时,一定要注意不能存储有关变量的指针信息,而应该想办法存储其中变量的实际数据[8]。同时因为是将监控信息存储于磁盘上,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尽量避免出现垃圾文件的情况,同时还要防止在工作状态下用户有意或无意地修改、删除该文件。

优点:多个程序可以方便地共享数据。

缺点:实现较复杂,容易产生垃圾文件,容易泄漏和丢失监控信息。

(3)将监控信息存储在内存文件映射中。这是对方案(2)的改进。方案(2)将监控信息存储于磁盘文件中,由此使得容易产生垃圾文件、容易泄漏和丢失监控信息。那么如果将监控信息直接存储在内存当中呢?采用内存映射文件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应用程序在需要时在内存中开辟一定的空间存储数据,当应用程序关闭后,由于操作系统的内存管理机制,内存文件将自动被回收,安全性高。但是在生成内存映射文件时,必须要指定文件的大小,此时如果处理不当将可能出现存储空间不够用的情况[4,8]。

优点:多个程序可以方便地共享数据,数据不易泄漏,安全性高。

缺点:实现较复杂,必须指定文件大小,处理不当可能出现空间不够用的情况。

综合三种方案,方案(3)是最合适的。只要指定足够的文件大小,它不仅满足监控模块存储管理信息的需要,信息安全性高,同时可方便地实现监控模块与管理之间实时信息交换功能,从而解决它们之间的通信问题。

3管理与监控模块通信的设计

3.1管理与监控模块间通信

通信包括系统初始化连接建立、命令转发和自定义消息。

(1)系统初始化连接建立。管理随受控站点启动后,必须接收各个应用程序实例的监控模块的注册信息,与监控模块建立初始连接。

(2)命令转发。管理接收到管理站点发送的UDP报文后,先识别该报文是发送给哪个监控模块的,然后通过Windows消息形式发送给指定的监控模块。

(3)管理与监控模块之间约定一系列自定义消息,并向Windows注册,保证双方能够正确地通过自定义消息进行通信。

3.2监控信息的收集与组织

信用监管模式篇(10)

1 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三种模式

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模式是指一国政府关于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组织结构的安排,包括监管主体的选择及内部的职责分工、目标安排和协调运作等结构性体制安排。从各国经验来看,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模式可以分为三种:分业监管模式、统一监管模式和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是指一国政府按照投资领域和业务范畴的不同,把企业年金投资监管职能赋予两个以上的相互独立的监管机构,各监管机构在权属范围内执行监管权利、履行监管义务。分业监管的优点在于:①监管机构多由现有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担任,初创成本低;②各监管机构专门监督与原有经济管理职能类似的某一业务范畴,有利于节约监督成本,实现监管的“规模经济”;③各监管机构之间有着清晰的责任边界,有利于避免权力垄断,贯彻适度监管原则。分业监管的缺点在于:①监管机构众多增加协调成本,无法实现监管的“范围经济”;②各监管机构之间监管责任相互分割,整体最优化受到影响。③当跨市场跨监管部门的创新出现时,容易出现监管真空。

统一监管模式是指一国政府在构建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体系时,把监管职能赋予一个综合性的监管机构,由该机构统一履行监管权利和义务。因此,统一监管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建立了单一监管权力中心,从而把分业监管模式中各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内部化,因此降低了协调成本,可以实现监管的“范围经济”;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实现有效监管。但是,统一监管模式的缺点也很明显。主要表现为缺乏监管竞争,容易导致和过度监管,此时就必须在监管机构内部建立一个能够使其潜在优势最大化的治理结构。

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是统一监管模式和分业监管模式的一种改进,这种模式又派生出两种类型:一是牵头监管模式,又称为主监管机构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由分业监管模式改进而来,是指一国政府在构建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体系时,为适应可能存在一些业务处于监管真空或相互交叉管理的需要,指定某一监管机构为主监管机构负责协调工作,并在各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及时的磋商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二是分离型监管模式,又称为“双峰式监管模式”,是在一国由机构监管逐渐转向功能监管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过渡性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需根据监管目标的不同设立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运营机构的监管,即机构监管,另一类则根据业务不同进行功能监管。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的最大优势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各监管机构之间竞争与制约的同时,也可以保持监管规则的一致性,降低了协调成本,避免了监管漏洞和重复监管。但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由于监管机构设置复杂,如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不强,则会增大监管成本。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并没有一种理想的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模式可供我国直接采用,无论何种监管模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因此,必须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和已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调整。同时在监管模式建立以后,也应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

2 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模式的选择

我国企业年金管理模式已确立为信托制,信托制要求企业年金在管理过程中必须采取外包专业金融机构的方式,因此形成了包括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四方运营机构的极为复杂的运作模式。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应该选择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中的牵头监管模式。选择这一监管模式是受到多方面的影响,主要包括已有的金融监管体系的约束、政治文化环境的约束等因素。

2.1 已有金融监管体系的约束。企业年金的主要于金融市场,包括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以及保险市场等。因此,一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体系实质是已有的金融监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现在,我国的金融监管采取的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以及货币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监管,证监会负责对证券业、资本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监管,保监会负责对保险业以及保险市场的监管。为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和协调监管,已经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金融监管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因此,基于监管成本最小化原则,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模式也必须在金融分业监管架构基础上构建。

2.2 政治文化环境的约束。企业年金对投资安全性的要求高于其他资金,所以,必须要由某个具有较强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工作,以防止出现监管过程中的随意指挥和授权,并最终导致出现巨额损失的情况。这意味着,必须选择某个主监管机构进行牵头监管。从理论上来说,主监管机构的选择有两个:一是在法律约束下运营机构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二是由政府及其直属机构或隶属于立法机关的职能部门担任。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现阶段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政府权力在社会中占有绝对优势,社会公众对其权力正当性的认同程度远高于其他任何一个市场中介机构,因此企业年金投资的主监管机构只能选择政府或者立法机关。

2.3 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中设立养老金监管委员会,并建立其领导下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主监管机构的监管模式。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面负责制度的构建和运作。但是在信托管理模式下,企业年金投资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面对的风险和监管协调难度都会加大。在这种情况下,为加强主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中设立养老金监管委员会,全面负责包括企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所有养老金的立法和监督工作。但由于养老金监管委员会不是具有完全行政功能的政府机构,所以建议把日常监管和协调职能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并在其内部建立独立的“基金投资监管局”。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央行行长、银监会主席、证监会主席、保监会主席都应定期接受养老金监管委员会的监督与质询。

3 相关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采取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中设立养老金监管委员会为主监管机构的牵头监管模式,不仅可以充分利用专业监管部门的监管经验,而且可以加强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该模式在构建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3.1 出台高位阶的监管法律。有效的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必须要有法律的支持和认可。原因有二:一是监管的有效性必须以法律的权威性为前提,否则被监管对象的不认可就会加大监管的成本;二是在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中,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法理上的所有权,参保人居于弱势地位。因此,通过法律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现阶段我国企业年金监管法律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全局性和指导性的文件,主要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二是规范企业年金运作各环节和各参与主体行为的具体规范,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制定的证券法、合同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部门法规。所以,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立法尚未超越部门层级,从而存在规范性不强、随意性较大的问题。这种情况的出现,与缺少有权威性的主监管机构有关。因此,在养老金监管委员会设立以后,应尽快在相关法规基础上制定具有最高法律位阶的“养老基金信托管理法”,该法律的制定应超越部门法规以及行政法规的层次。

3.2 建立企业年金运营机构的退出机制。政府对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内容主要有三: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其中,市场准入监管即监管机构需对进入企业年金管理市场的运营机构的资格和能力进行认定,未经国家审核通过的其他机构不允许进入。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即监管当局需对企业年金运营机构运作全过程进行监管,以防止其出现恶意损害参保人利益的道德风险,主要内容包括运营机构治理结构的监管、财务状况的监管、财产独立性的监管和费用管制四个方面。市场退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依据一定的监管标准,强制要求企业年金运营机构退出企业年金管理市场,以实现净化市场,形成有力威慑的目的。现阶段,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主要内容为市场准入监管和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而缺少市场退出监管。从而导致企业年金市场出现恶性竞争,部分低效率运营机构的逆向选择行为使得优质机构无法获得正常发展。所以,虽然在初期,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重点是培植各类运营机构以促进市场发育,但也必须建设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特别是强制退出机制。

3.3 加强社会第三方机构监管。在建立政府主导的牵头监管模式的同时,还应当建立和完善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以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市场化第三方机构为监管主体的监管机制,并且从立法高度要求其承担部分监管职责,最终形成政府监管为主、第三方机构监管配合的监管体系。第三方监管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受专业知识限制,政府对复杂的金融投资活动的监管无法做到完全有效。市场化的第三方组织比政府更熟悉本领域的业务,具有专业优势,可以弥补政府中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方面的不足;其次,面对数量诸多的运营机构,政府的监管只能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监管的有效性高度依赖于监管对象提供的各种报表和业务资料,获得信息的效率较低。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新闻媒体等第三方机构广泛存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获得信息的效率远高于政府。因此,可以在早期阶段觉察到有关风险,并及时予以解决,采取的手段也不需要完全受制于立法限制或程序约束;最后,第三方机构监管的发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政府作为法定监管机构的行为,防止其滥用权力,违反适度监管原则。

参考文献:

[1]孙建勇.企业年金管理指引[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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