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建设标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18 17:06:51

城市绿地建设标准

城市绿地建设标准篇(1)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一)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

城市绿地率到*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由所在城市具体规定。

(五)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第六条各城市应根据自身的性质、规模、自然条件、基础情况等分别按上述规定具体确定指标,制定规划,确定发展速度,在规划的期限内达到规定指标。

城市绿化指标的确定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建设部备案。

第七条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上述标准审核及审批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绿地规划,审定规划指标和建设计划,依法监督城市绿化各项规划指标的实施。

城市绿地建设标准篇(2)

以城市园林绿化为重点,严格标准、因地制宜,全面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努力把建设成为武汉城市圈西翼最宜居的国家园林城市。

二、创建目标

严格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以公园绿地为核心、道路绿化为重点、庭院绿化为依托,大力实施“3515”工程(即用3年时间让老百姓出行500米能见到1500㎡绿地),形成组织管理到位、设计规范科学、绿地系统完善、生态保护有力、市政设施配套的城市建设格局,力争2012年底各项创建指标达到城市园林绿化评价Ⅱ级标准,2013年实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目标。

三、工作任务

(一)健全规章制度。结合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通过并实施《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0—2030)》。编制《市城市绿线管制规划》、《市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制定《市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市公园管理办法》、《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和《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等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快城市绿化建设。加强以多排行道树为主的道路绿化建设,完成沔州大道、和平路、新城大道二期绿化和钱沟南路、锦瑞路、玉沙大道绿化建设工程,改造大道、丝宝路、汉江路绿化等。加强以综合公园和小游园为主的公园绿化建设,按照综合公园建设标准改造流潭公园、“两河”公园,高标准建设汪洲河生态景观工程、南湖公园,建设电排河滨江公园,完成漫城林语、福星城、满庭春等小游园建设工程。加强以庭院(小区)绿化为主的附属绿地绿化建设。深入开展省、市园林式单位(小区)创建活动,大力实施和推广拆墙透绿、屋顶建绿等立体绿化,全面扩大城市绿量。

(三)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并形成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相适应的污水集纳体系,使城市污水进网处理率达到60%以上。大力推进城区主次干道道路刷黑工程,完成大道东段(叶王路至肖杨河)、汉江北路(复州大道至汉江大桥)、丝宝北路等道路刷黑和绿化带改造升级工程。继续推进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及停车场建设。全面推进城市管道燃气入户工程。力争万人拥有公交车辆10辆(标台)以上、公交出行比率15%以上、城市照明装置率和亮灯率98%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道路机械清扫率20%、每万人拥有公厕4座。

(四)加强园林绿化养护。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坚持项目主体工程与绿化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确保各类建设用地绿地率达标。严格落实园林绿化行政审批制度,严肃查处损绿毁绿行为。切实加强绿地管理养护,制定园林绿化养护标准,采取定人定岗、分级负责、经费包干和公开招标的方式,推行城市公共绿地养护市场化管理。

四、创建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6月前)。成立创建工作专班,大力宣传创建活动,切实按照《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考核目标任务分解表》(见附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创建目标任务,落实创建工作责任。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6月—2013年5月)。按照城市园林绿化Ⅱ级评价标准,扎实开展创建活动,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创建任务。2013年3月底前,向省住建厅提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书面申请,并接受省住建厅组织的专家初审。

(三)巩固申报阶段(2013年5月—2013年9月)。进一步对照城市园林绿化Ⅱ级评价标准,全面开展创建工作自查,巩固提高创建成果。自查确认达标后,于2013年9月向国家住建部提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申请和初审意见。

(四)迎检验收阶段(2013年9月—2013年12月)。认真做好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迎检准备工作,迎接国家专家组实地考察、现场验收和综合评审。

五、创建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创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完成各项创建工作任务。市政府将把创建工作纳入城区“三办一园”和市直各部门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严格考核结账。

(二)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重要意义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全面普及创建知识。建立市、镇、村(居)三级宣传网络,通过现场参观、媒体专栏、市民论坛、创建热线等形式,传播工作动态,展示创建成果,增强全民创建意识,为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城市绿地建设标准篇(3)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绿化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各区人民政府,规划、国土、林业、水利、环保、房地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地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五条城市绿线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本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等予以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下列区域依法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

第七条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八条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违法审批建设项目。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规划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征求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审查。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变更绿化设计,减少绿化面积。

第十二条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所缺面积在指定的地点异地补绿。

第十三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依法严格控制。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第十七条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林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绿地建设标准篇(4)

中图分类号:TU9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641(2012)03-0000-00

收稿日期:2012-05-25

修回日期:2012-06-14

2010年,一个新名词――“绿道”开始在广东地区出现并广为流传,而其实,绿道建设在北美、欧洲、日本等国早已兴盛发展。关于“绿道应该是什么样子”“怎样才是合格的绿道”等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思考,相应的绿道研究与建设标准也陆续出台,旨在为绿道建设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笔者作为《广东省省立绿道建设指引》项目组成员,对绿道建设五大系统中慢行系统的建设标准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谨以此文分享标准的研究思路与制定过程。

1 绿道分类体系

根据行政等级的不同,绿道可分为三级,分别是:“连接城市与城市,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支撑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绿道(省立绿道)、“连接城市重要功能组团,对城市生态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城市绿道和“连接社区公园、小游园和街头绿地,主要为附近社区居民服务”的社区绿道。绿道分级一方面有利于事权的划分,把各级绿道建设责任落实到省级、市级、区县(社区)各级部门;另一方面可以使省立绿道产生示范效应,推动地方政府建设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最终形成“省-城市-社区”的绿道网络体系(图1)。

而根据所处区位条件的不同,绿道又可分为“主要位于乡村地区,以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欣赏自然景致为主要目的”的生态型绿道、“主要位于城郊地区,以加强城乡生态联系、满足城市居民郊野休闲需求为主要目的”的郊野型绿道和“主要分布在城区,以改善人居环境、方便城市居民进行户外活动为主要目的”的都市型绿道三种类型(图2)。

2 绿道建设基准要素体系

一般来说,绿道系统主要由绿廊系统、慢行系统、交通衔接系统、服务设施系统、标识系统五大系统构成。其中每个系统又可细分为若干基本要素,总共包含绿化保护带、绿化隔离带、衔接设施、管理设施、游憩设施等十六个基本要素,如表1所示[1]。本文将重点针对其中的慢行系统及其下一层级中的步行道、自行车道和综合慢行道的建设标准与要求进行分析研究。

3 绿道慢行系统的内涵

慢行交通系统由步行系统与非机动车系统两大部分构成,既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主要构成,也是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慢行交通隐含了公平和谐、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慢行系统包括步行道、自行车道、综合慢行道,可根据现状择一进行建设,一般绿道应建设自行车道,生态型、郊野型绿道可建设综合慢行道。

4 对国内外相关研究与标准规范的借鉴

4.1 国外研究成果、经验

“慢行系统”是国内提出的概念,国外与此相对应的词汇是游径(Trail)。国外对游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游径类型、游径选线和游径建设标准三个方面。

4.1.1游径类型研究 游径分为四种类型:基于水面的、基于地面的、单人游憩为主的和多人游憩为主的。

4.1.2游径的选线要求 绿道选址标准:①必须与目的地地形相适应;②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容量以容纳数量庞大的游客;③必须设立安全通道;④提供游览功能的同时起到宣传保护环境的作用;⑤建设和保养必须有成本效益,且要有实效性。

4.1.3游径的建设标准(图3) 包括对自行车道宽度、各类游径道路宽度、游径坡度的建设标准进行了研究[2]。

4.2 国内规划建设标准规范

与慢行系统建设有关的标准主要有《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

4.2.1 步行道建设标准规范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根据道路级别和所处区位条件的差异,对步行道的最小宽度提出了不同要求,如表5所示。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对步行道铺装也提出了要求:①步行道铺装结构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和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工业废渣的原则,并要保证施工最小厚度;②步行道铺装面层应平整、抗滑、耐磨、美观;基层材料应有适当强度;处于潮湿地带的铺装应采用水稳定性好的材料;③步行道面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注意美观。

4.2.2 自行车道建设标准规范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提出自行车道路面宽度应按车道数的倍数计算,车道数应按自行车高峰小时交通量确定。自行车道每条车道宽度宜为1 m,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一条车道侧向净空宽度应加0.25 m。双向行驶的自行车道路最小宽度宜为3.5 m,混有其它非机动车、单向行驶的车道最小宽度应为4.5 m。

自行车道纵坡度宜小于2.5%。大于或等于2.5%时,应按表6规定限制坡长。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对自行车道路面也提出了要求:①应根据筑路材料、施工最小厚度、路基土种类、水文情况以及当地经验,确定结构组合与厚度;②路面结构应有足够强度,面层应平整、抗滑、耐磨;③基层材料应具有适当强度和水稳定性,处于潮湿或冰冻地区的道路应设垫层[3]。

与慢行系统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还包括了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等章节内容,这里不再展开。

5 广东省区域绿道建设标准与要求

参考国外研究成果、国内相关的规划建设标准规范,再结合广东省实际建设条件,下文将对区域绿道慢行系统建设标准与要求进行分析。

5.1 一般要求

1)慢行系统应根据珠三角省立绿道总体规划纲要内容进行选线,并与基本生态控制线、绿地系统规划相协调。

2)慢行系统应连接城市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重要的自然生态斑块、公园、人文景观,并尽可能做到两侧均有景可观,步移景异,避免景观单调平淡。生态型绿道慢行道选线应遵循生态影响最小化的原则,不应在生态敏感区开辟慢行道,避免过度干扰野生动植物的生境。

3)慢行系统应与区域通网络、轨道交通站点保持便捷的联系,增强可达性。

4)慢行系统建设应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河堤、机耕路、道路防护绿带,避免大填大挖,做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5)慢行系统应保证线路连通,当绿道跨越河流、山体、铁路、高快速路、城市道路等障碍物时,可采用轮渡、架设人行天桥、道路路面画线、借用城市桥梁和隧道等方式保证连通。

6)慢行系统一般不得直接借道公路和城市道路。如果为连通各段而借道的,借道长度不得超过2 km,而且与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要有安全隔离设施,借道路段前方机动车道必须设置减速带和警示标志。

7)慢行道不应经过有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危险地段。

8)慢行道路面铺装在满足使用强度的基础上,应采用环保生态、渗水性强的本土材料。

5.2 步行道建设标准与要求

1)步行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的规定。

2)步行道横坡度不得超过4%,纵坡度不得超过12%,当纵坡坡度大于12%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

3)步行道铺装面层应平整、抗滑、耐磨、美观。基层材料应有适当强度。处于潮湿地带的铺装应采用水稳定性好的材料。

4)都市型绿道的步行道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满足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的规定。

5.3 自行车道建设标准与要求

1)就自行车道路面宽度而言,单车道不应小于1.5 m,双车道不应小于2.5 m。

2)自行车道横坡度不得超过4%;纵坡度宜小于2.5%,最大不应超过8%。大于或等于2.5%时,应符合表6的规定。

3)自行车道纵坡变更处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采用圆曲线,竖曲线的最小半径为500 m。

5.4 综合慢行道建设标准与要求

综合慢行道宽度应满足人与自行车混行的要求(图4~5),最小控制宽度应符合表8的规定。

6 城市绿道、社区绿道慢行系统建设标准的延伸思考

《广东省省立绿道建设指引》对广东省区域绿道(省立绿道)中慢行系统的建设标准进行深入的研究,并提出城市绿道与社区绿道可参照本指引标准因地制宜地开展建设。

城市绿道与社区绿道的慢行系统同样包括步行道、自行车道、综合慢行道三种,可根据现状择一进行建设,一般慢行系统应建设自行车道。其中,自行车道的建设标准考虑到安全性的要求,应与区域绿道相一致。

城市绿道对步行道与综合慢行道的要求相对区域绿道可略为降低。建议都市型城市绿道中单独设置的步行道宽度应不小于2 m,与市政道路结合设置的步行道宽度应不宜小于3 m,综合慢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5 m;郊野型和生态型城市绿道建议设置综合慢行道,郊野型城市绿道的慢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 m,生态型城市绿道的慢行道宽度不宜小于2 m。

社区绿道主要是为周边社区居民服务的、连接社区公园、小游园和街头绿地的绿道类型,因此,基本上都是都市型。建议社区绿道中单独设置的步行道宽度不宜小于1.5 m,与市政道路结合设置的步行道宽度不宜小于2.5 m;综合慢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 m。

7 结语

本文阐述了《广东省省立绿道建设指引》中慢行系统的建设标准的研究思路与制定过程。首先,借鉴国外与慢行系统相类似的“游径”方面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包括游径类型、游径选线、自行车道宽度、各类游径道路宽度、游径坡度、游径铺装类型等,同时参考《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对步行道和自行车道的相关要求。其次,结合广东省实际建设条件,对广东省区域绿道(省立绿道)的慢行系统的建设标准展开深入的研究。对慢行系统的选线、与其它城市道路的衔接、路面材料等方面提出了一般要求,也对步行道、自行车道、综合慢行道等基本要素提出了宽度、坡度、铺装等方面的要求,并结合生态型、郊野型、都市型不同绿道类型提出差异化的措施与要求。最后,参照区域绿道的建设标准,提出了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的建设标准。

注:图3来自参考文献[2]。

参考文献:

城市绿地建设标准篇(5)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城市绿地建设标准篇(6)

第二条(环城绿带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环城绿带,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沿外环线道路两侧一定宽度的绿化用地。具体范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绿化局划定。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环城绿带的规划、建设、养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建设和管理原则)

环城绿带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计划、集中控制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是本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城绿带的管理;市环城绿带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绿带建管处)负责环城绿带的具体管理。

有关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浦东新区绿带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城绿带的管理,业务上受市绿化局的指导和监督。

本市计划、规划、农林、建设、土地、水务、市政、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绿带规划和计划)

环城绿带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市绿化局、市农林局等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绿化局应当按照环城绿带规划编制环城绿带建设计划。

市绿带建管处和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环城绿带建设计划和分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环城绿带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规划的调整)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需要改变环城绿带规划的,由市规划局征求市绿化局的意见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环城绿带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申请和建设工程规划申请,由市规划局审批。

市规划局在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绿化局的意见。其中,涉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应当同时征求市农林局的意见。

第九条(绿带用地)

环城绿带建设用地,通过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方式取得。

环城绿带用地在未征用前,可以按照由市农林局会同市绿化局制定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采取下列方法处理:

(一)通过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合作等方式进行建设;

(二)原土地使用性质符合环城绿带功能的,使用者可以继续使用土地;

(三)原土地使用性质不符合环城绿带功能的,应当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进行调整,并由市或者区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由市绿化局会同市农林局制定。

采取前款规定的合作或者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方式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同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原建设项目的处理)

环城绿带规划批准前,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已建项目可予以保留;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环城绿带规划批准前,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在建项目,可采取调整规划设计等办法进行处理;调整规划设计或者拆除在建项目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环城绿带规划批准前,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未建项目,应当予以退地或者换地;退地或者换地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但土地闲置超过两年,经市或者区政府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无偿收回。

未经规划批准,或者在环城绿带规划批准后未经市规划局批准的违章建筑,按照《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建设和养护经费)

环城绿带建设经费来源包括:

(一)市、区政府安排的资金;

(二)国家政策性贷款或者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

(三)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环城绿带养护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照绿化量和绿化养护定额予以核拨。其中,单位、个人等投资的绿地开发项目,由投资者负责落实养护经费。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环城绿带的建设和养护。

第十二条(优惠政策)

环城绿带投资、建设、养护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绿带建设)

市绿化局应当根据环城绿带的规划要求,制定环城绿带建设标准。

环城绿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城绿带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建设、养护单位的确定)

下列环城绿带公共绿地的建设、养护的发包,应当实行招投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绿化养护标准)

市绿化局应当根据环城绿带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环城绿带养护技术标准。

绿化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环城绿带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第十六条(绿带保护)

对已建成的环城绿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借用或者移作他用。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征)用已建成的环城绿带或者临时使用环城绿带用地的,按照《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十七条(树木变动)

环城绿带内树木的更新、移植或者调整,应当按照《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属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范围内的树木更新、移植或者调整除外。

第十八条(设施设置)

在环城绿带范围内设置市政、环卫、供电、通信以及其他设施的,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绿化局的意见。

建设单位在设置设施时,不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

在环城绿带范围内禁止捕捞、狩猎以及其他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罚则)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市绿化局、区绿化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监督检查机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实施捕捞、狩猎以及其他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由市绿化局、区绿化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监督检查机构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有关管理人员、、、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复议和诉讼)

城市绿地建设标准篇(7)

一、总结经验,肯定成绩

我市从20*年启动园林城市创建工作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专题活动丰富多彩,社会参与热情高涨,创建工作进展顺利,20*年荣获了省级园林城市称号。至20*年底,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分别达到42.04%、37.04%和11.52平方米,全市林木绿化率达到15.1%。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按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早准备、早落实,创园和绿化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目标任务及早明确,责任分解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于20*年提出了三年绿化行动计划,力争到2009年实现国家园林城市创建目标。20*年上班第一天就召开了全市绿化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会后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按照会议精神,层层抓落实,人人挑责任,有力推动了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和绿化建设工作。

(二)新建项目重点突出,绿化建设全面推进。年初,各责任部门按照“顾全大局,确保重点”的思路,对排出的重点建设项目,如城市绿化中的*大道南段两侧14米景观带,葛家塘、上海塘、海盐塘等河滨景观廊道,耀江西入口人工湖二期、新*省道Ⅳ标、城市主要道路结点等,农村绿化中的独广公路(平廊公路—东西大道)绿色通道、新华北路延伸段(独黎公路—老平钟公路)绿化改造等,在土地落实、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做到重点项目推进有力,其他绿化项目齐头并进。今年1-10月,全市已完成新增绿化面积213.16万平方米,占年度计划数的74.3%。其中城市绿地69.46万平方米,完成年度计划100万平方米的69.46%;农村绿化143.7万平方米,完成年度计划187万平方米的76.84%。

(三)投资渠道不断拓展,绿化资金基本保障。为确保今年绿化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各责任单位进一步探索绿化建设资金投入机制,积极拓宽筹资渠道,通过义务植树、认种认养、工商企业投资、项目带建等多种有效形式,积极筹措绿化建设资金,既减轻了财政压力,又确保了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今年1-9月,全市绿化建设总投入资金5045万元,其中城市绿化投入资金3*3万元,农村绿化投入资金1982万元。按责任部门分,规划建设部门投入959万元,城投集团投入1163万元,*经济开发区投入647万元,水利局投入264万元,交通局投入30万元。预计全年绿化建设投入资金约7000万元,其中城市约4500万元,农村约2500万元。

(四)宣传培训不断加强,全民植绿氛围浓厚。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绿化宣传月”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公民绿化意识,提高了义务植树尽责率。各新闻媒体对义务植树、认种认养等进行了专题报道,对绿化建设项目、绿化成果等进行动态报道;市创园办、市绿化办及时编发“创园简报”和“绿化动态”,通报建设进度,宣传典型经验,还编印了3500册《*科普-园林绿化科普知识》宣传册,进行知识普及。市创园办切实加强了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邀请省级园林城市专家组组长胡京榕作了创园辅导,邀请建设部城建司、省建设厅城建处的领导来我市进行创园指导,还安排相关人员专程到衢州考察学习创园先进经验。各相关部门也积极开展各类专题活动。市妇联、人事局在葛家塘河滨绿地开展了“巾帼林”、“人才林”认种认养活动,其他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也积极组织机关干部、团员青年、妇女、学生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共同为家乡添绿增彩,营造了全社会植绿、养绿、爱绿、护绿的浓厚氛围。

(五)监管力度不断深化,管理制度不断健全。今年以来,市有关部门加强了绿化进度、绿化质量、绿化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照各责任单位的年度任务要求,狠抓落实,相互监督,互相促进。各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切实加强了绿化项目建设的方案论证、质量监管、进度控制,认真按照技术标准和精细化要求进行项目管理,避免了绿化通病,提高了建设成效。同时还按照《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市绿色通道、农田林网、河道绿化管护办法》等规定办法,建立和完善绿化养护管理机制,加强了补植、修剪、施肥浇水、病虫害防治、除草保洁等。市规划建设局重新修订了《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强化了绿地指标控制,细化了管理要求;市水利局和绿化办也重新修订了《*市清水河道绿化指导意见》,提高了绿化标准,明确了种植模式。

二、对照标准,查找问题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国家园林城市和省园林城市标准有明显不同,国家园林城市的创建要求更高,评分更严。虽然我市在省级园林城市创建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但由于我市绿化欠账较多,底子较薄,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面临着巨大挑战,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六点:

一是项目建设进度还不够快。今年签订的任务数到目前为止仅完成72.3%,特别是城市增绿进度不容乐观。龙湫公园、新华公园、六里塘南侧河滨绿带(体育场—东方路)等城市绿化项目,独广公路(平廊公路—东西大道)、新华北路延伸段(独黎公路—老平钟公路)、*区南北大道等农村绿化工程,因资金瓶颈、拆迁滞后、土地落实困难、污水管网铺设等原因,无法如期开工,影响了绿化建设和创园工作进度。

二是资金投入还不足。按照20*年的绿化目标和建设标准,虽然市财政和各镇、街道、有关部门通过多渠道筹措绿化建设资金,但总体上绿化资金的投入总量与计划数相比差距较大。特别是公路、道路、村庄、河道等绿化,面广量大,而资金投入相对偏少,个别镇、街道配套资金没有足额到位,影响了绿化建设标准。

三是长效管护还不到位。“三分种、七分管”的绿化养护理念没有很好落实,特别是建设后期的养护还达不到标准要求。表现为养护责任、措施不落实,配套资金不到位,树木成活率偏低、杂草丛生、农作物侵占等现象较为突出。污水、自来水管网及电力、电信等管线架设与绿化间的矛盾突出,林木、绿地人为砍伐等损坏现象时有发生。城郊结合部、部分单位及居住区绿化养护标准明显偏低。

四是数量和质量与“创园”标准还有差距。城市整体绿化总量偏少,精品工程偏少,绿化品位还不够高。如今年年底建成区面积按14.8平方公里计算,实际绿地面积尚缺111万平方米。如何巧妙划定建成区范围,充分挖掘建成区内可绿项目,处理好迎检路线和建成区范围的关系,做好考查路线的沿线绿化项目建设和完善等工作已成当务之急。根据考核要求,城市主、次干道的绿地率要分别达到25%和20%以上,而我市原有的城市主干道如新华路、当湖路、南市路等仍未达到指标要求。*经济开发区部分企业绿化指标均未达到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中20%的最低标准,单位绿化普遍存在着绿化建设标准不高、品位偏低等现象。园林小区和园林单位数量明显偏少,与占总数60%的指标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数量不多,潜力挖掘还不够。

五是其他有些相关指标尚未达标。特别是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万人公交标台数、万人公厕数等生态和市政设施指标,对照标准还有较大差距。

六是竞争优势不够明显。根据建设部《关于做好20*年园林城市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建办城函〔20*〕143号)文件要求,国家园林城市创建采用申报制,每2年评选一次,要求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推荐的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的城市数量不得超过3个。目前我省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共6个,其中地级市2个,为金华和台州,县级市4个,分别是余姚、温岭、海宁和*。从上述符合申报条件城市的总体水平来讲,我市的优势并不明显,申报前景不容乐观。如何挤身三甲,就要通过“硬指标过硬、软指标显优”上下功夫,凸现优势,积极争取。

三、把握重点,全力推进

明年是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年,也是能否取得创建成功的关键年。全市上下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创建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继续贯彻“主题不变、力度不减,创新求实,寻求突破”的创建思路,以国家园林城市创建为目标,实施“以人为本、生态优先、节约高效”的建设理念,努力扩量提质,提升绿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营造“生态环境,优美和谐;生活环境,舒适方便;人文环境,开放文明”的城市环境和城乡绿化一体化大生态环境,使各项绿化指标、生态指标和市政设施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打好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攻坚战。

(一)抓好绿化建设。今年只剩下一个多月时间,绿化任务还相当艰巨,难度也很大,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年初签订的绿化工作年度目标责任书,对尚未完成的绿化建设任务狠抓落实,要抓住秋季绿化的有利时机,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攻难点,攻重点,确保全年绿化任务全面完成。对明年绿化工作关键要抓住以下几个重点:

1.城市绿化。重点抓好建成区绿化的扩量提质,各责任单位要求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新增城市绿地117.8万平方米,确保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三大绿化指标符合创建标准,凸显*绿化建设特色。

一是建好公园绿地,创建一批精品工程。按照公园绿地服务半径500米的要求,基本建成龙湫公园、*经济开发区新华公园、新行政中心市民公园一期;完成松枫台古银杏保护区等街心绿地的建设。

二是加快亲水廊道建设,体现*水乡特色。在编制完成市区景观廊道规划的基础上,加快已具备条件项目的建设进度,完成六里塘(体育场-东方路)、海盐塘(航管所-东方路)西侧、葛家塘剩余段等亲水景观廊道工程。

三是拓展城市生产绿地,提高苗木自给率。在20*年新增城市生产绿地5万平方米的基础上,继续提高城市生产绿地比例,2009年5月底前完成新*省道、胜利路交叉口西南角8万平方米生产绿地建设。

四是加大防护林建设力度。按照区域和功能,分别建设景观防护林和生态防护林,其中新建*大道(城南西路-当湖路)东侧、胜利路(南市南路-大胜路)两侧、长胜路(平廊公路口-高桥)两侧等地块建设景观防护林,*大道(老*省道-当湖路)西侧、乍嘉苏航道北侧、东方路北侧、文涛路西侧、城北路大华染整厂北侧等区域建设生态防护林。完成杭州湾大桥北接线*互通区内绿化、互通区至市区段道路及两侧景观绿化。

2.农村绿化。重点抓好主要公路、绿化特色村建设,新建农村绿化造林3000亩,力争3300亩。

一是加强公路绿化,提升干线绿化水平。老*省道(高桥-东西大道)总长5.4公里拓宽改造后,规划每侧绿化带6米,面积约6.48万平方米;全塘白沙公路全长800米,每侧12.5米绿化带,面积约2万平方米。做好平廊公路、平兴公路等污水、自来水管道埋设完成后的绿化恢复工作。

二是加强村庄绿化,创建绿化特色。结合现代新农村建设要求,抓住时机,加快村庄绿化步伐,提升村庄绿化水平。计划创建“绿化特色村”4个,市财政每个补助20万元,镇、街道配套10万元。继续创建省、市、县三级“绿化示范村”,年内确保创建成省级“绿化示范村”3个,嘉兴市级5个,*市级10个。同时,根据全省2009年将启动3000个村庄绿化增量工程要求,重点对农户房前屋后等进行植树绿化,每户不少于4株(按每村600户,40株/亩计算,折面积1800亩),形式上可采取统一购苗,送苗到户。树种以桔、梨、枇杷、桃、石榴等果树为主。2009年确定30个村先行启动,省补1万元/村,市配套1万元/村,不足部分由镇、村自筹。

三是启动沿海基干林带建设,改善沿海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全省沿海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要求,着手编制全市沿海防护林建设总体规划(20*-2015年),争取明年1月底完成。2009年启动海岸基干林带工程建设,在老海塘(金桥—独山)南侧,加宽至50米海岸基干林带,总长约6.32公里,面积约474亩,老*省道至海盐交界3.6公里,每侧25米,面积270亩,省每亩补助1500元,以提高沿海地区防灾减灾能力,改善沿海生态环境。

四是加强农田林网、河道绿化,提高绿化标准和质量。新建农田林带林网555亩,省、市各补助800元/亩。结合水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做好河道绿化工作。

五是发展林牧结合型经济林。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和规模养猪场排泄物治理,采取猪粪—沼气发酵—沼液—肥料的模式,实现零排放,大力发展林牧结合型经济林,推广农林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

(二)抓好环境综合整治。当湖街道、*经济开发区和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城投集团等有关单位,要对国家园林城市检查线路沿线的破损道路、陈旧建筑立面、户外广告实施整治,确保城市容貌整洁有序。重点对环城西路(城南路-环北二路)、南市路(城南路-东方路)、人民路(新华路-环城东路)等检查线路进行集中整治和改造。抓紧对检查线路沿线及地面水厂、天然气CNG站等停留点的绿化提升改造和环境整治。大力推进立体绿化,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必须实施通透式围墙或敞开式绿地,有条件的建筑墙体、构筑物、围墙均要实施立体绿化,以进一步提高城市绿量和绿视率。

(三)抓好台帐资料整理工作。规划建设局、城管局、环保局、文体局、供电局、城投集团、水务集团等相关部门、单位要落实专人,按照创园办要求和创建标准,在20*年12月底前做好创园基础数据的统计、核实和上报工作,确保各类数据无差错,并做好本部门的迎检台帐资料;创园办要选择经验丰富、质量可靠的制作单位,确保在2009年4月底前做好技术报告、申报材料、宣传画册、多媒体音像资料及二级台帐资料的准备。

四、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市委、市政府确定明年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攻坚年。因此,明年的绿化工作要紧紧围绕这一创建目标,要统筹城乡绿化,突出城市绿化,在项目安排、资金投入、工作力度上要有所侧重,举全市之力,实现国家园林城市创建目标。

(一)加强领导,及早启动明年绿化建设。各镇、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把园林城市创建和绿化工作放到重要位置,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早规划、早安排、早启动,紧紧抓住冬春二季绿化造林有利时机,抓早抓紧。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本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又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为使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在市创园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设立创建工作专项组,具体负责创建活动;市发改、财政部门要做好绿化项目的立项和资金保障工作;市规划建设、城管、农经、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做好绿化施工设计和协调、指导、管理等工作;其他部门也要积极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合力推进城乡绿化建设。

(二)广泛动员,调动创建工作的积极性。要围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目标任务要求,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和途径,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城乡绿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深入开展义务植树月活动,开展种植纪念林、纪念树和绿地、树木认种、认养等活动;大力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加快农村生态环境整治和重建。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重要意义和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及时报道创建工作及绿化建设进展情况。要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通过创园简报、绿化简报等形式对完成绿化任务不力及养护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市、镇(街道)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视察活动,促进创建工作的落实。通过创建,努力使广大群众切身感受到工作、生活环境的改善和品质的提高。

(三)狠抓质量,精品化实施城乡绿化建设。各镇、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2009年绿化建设任务,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特别是公园绿地、亲水景观廊道、道路景观林带、绿化特色村等建设项目,要坚持高起点设计、高标准建设,把它们建设成我市绿化建设的精品工程,争取做到一次投入、一次成型、一次见效;要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管理,做到方案有评审、施工有监管、竣工有备案;要深入开展城市绿化风格和特色的研讨活动,充分挖掘*的历史文化内涵,使我市的园林绿化建设更具自己的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使各类绿地在质量和园林意境上一个新的台阶。

(四)加大投入,确保绿化建设任务完成。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社会的主体作用和市场的配置作用,广辟资金渠道,努力构建起“政府引导、政策激励、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运作模式。各镇、街道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对绿化建设的投入,突出重点,要在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工作研究和实施方面下功夫,通过大力宣传和推广实施如“绿荫工程”、“立体绿化”等节水、节地、节资、节能的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最大限度减少土地、资金等制约因素的影响。要督促企事业单位增加有效投入,搞好配套绿化建设,鼓励工商企业和个人投资发展苗圃、林果生产基地,增加绿地总量。要鼓励村级基层组织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式,大力开展村庄绿化,并引导广大农户发展庭园绿化。

城市绿地建设标准篇(8)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含道路、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化,城市新改扩建项目配套绿地)、其他绿地及各类规划绿地。

第三条市园林管理局为市城乡建设局管理的事业机构,是市区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下称“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订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战略,组织修编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负责绿线和绿色图章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管理、城市绿化行政许可管理、市本级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开展绿化达标创建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和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等。

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辖各区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领导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并明确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落实工作经费,承办城市园林绿化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协助市辖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督查辖区内的居住区、单位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协助调查绿化违法事件。

第五条市区各建设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目标责任制,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第六条市区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一节绿地系统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等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统筹协调市及市辖各区、各建设主体制订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计划和指标要求。市辖各区及各建设主体应当在近期建设计划实施的上一年度拟定、汇总城市园林绿化年度建设项目,并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市辖各区及市各建设主体应当根据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制订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年度项目实施方案须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需变更的,应当按近期建设计划明确的指标要求调整,并按原程序报批。

第二节城市绿线

第十条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的管理控制线。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经过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划定后,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绿线的控制和管理,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变更城市绿线,须经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会审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城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应当确定专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的绿线控制区,确保绿地率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市规划部门在审定各类新、改、扩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确定绿地指标时,按省和市相关规划标准要求,确定项目配套的绿地率指标和其他相关绿化要求,并征询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近期建设计划和年度项目建设时序进度,限期迁出。

第三节绿色图章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园林绿化工程和新、改、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时,其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和施工设计图须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

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市本级所有绿化工程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市本级及市辖各区范围内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和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主次干道绿化,须经各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审查单位签署合格意见,加盖“绿化审批专用章”。不合格的,签署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后应当按原程序报审。

第十七条市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提供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盖有“绿化审批专用章”的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否则不予办理。

建设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须提供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盖有“绿化审批专用章”的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绿地四址和范围、绿地率指标、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风格、园林植物配置、园林植物多样性和适生性、投资概算等。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的一致性、园林植物清单(包括品种、规格、数量)、施工设计说明、园林小品(风格、形状、体量、色彩等)、工程预算。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建筑结构、消防等按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审查。

第十九条各类含有绿化的综合用地折算绿化用地面积的计算标准,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制订。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相关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复印件一份。

(四)建设用地范围红线图复印件一份。

(五)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说明一份。

(六)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蓝图二份(注明绿化指标: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绿地面积、绿地率、植物品种),含光盘一份(用绿色多段线围合绿地)。

(七)设计单位园林绿化设计资质复印件一份。

以上资料是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查。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申请表。

(二)经审查通过的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

(三)施工图设计说明。

(四)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设计蓝图二份(注明苗木清单:园林植物的品种、规格、数量等)。

(五)绿化工程预算。

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工程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和设计施工图实施,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报审。

第二十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在绿化竣工图上加盖“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在限期内整改后,按原报审程序办理。

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验收备案。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申请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经审查同意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设计图。

(三)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二份(注明竣工绿化指标: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绿地面积、绿地率、绿化覆盖率;标明植物清单:植物品种、规格、数量)。含光盘一份(用绿色多段线围合绿地)。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实行资料共享。

第二十六条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和设计施工图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对已验收的园林绿化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对破坏和擅自占用绿地的行为,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节建设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必须同时将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列入整体工程总概算,实行专款专用。园林绿化工程的投资应当与主体工程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和国有单位投资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和设计施工图报经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安排工程施工,保证园林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六个月。

分期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必须制定同期建设方案。

第三十条园林绿化工程(含单位和居住区绿化)开工前必须告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包括施工期、成活率养护期和缺陷责任养护期三个阶段。成活率养护为竣工初验后一年内的养护管理,缺陷责任养护为根据合同约定对经过成活率养护期后的绿地上的苗木养护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养护期(包括成活率养护期和缺陷责任养护期),一般为两年,大树为三年。

第三十二条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凡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单位和居住区绿地率低于国家规定指标的,应当制定补绿工作目标计划,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拆违还绿、见缝插绿、硬地补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逐步达到规定指标。

第三十三条市区建成区内闲置土地,应当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城市园林绿化。

第三章管理与保护

第一节养护

第三十四条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规定的养护内容和省及本市有关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养护的技术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并根据《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及时不同养护等级的绿化养护定额价。

第三十五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划定市区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负责制订市区绿化养护检查、考核、评比办法标准。

第三十六条市辖各区应当实行园林绿化管养分离,市场化运作,合理确定养护经费,优选养护队伍。

第三十七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应急管理机制,对园林植物防汛抗台、防寒越冬、病虫测报、重大活动保障提出科学的应急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二节保护

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绿地及树木不论所有权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移植、砍伐。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须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根据有关法规,市辖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行政许可工作和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市园林、规划、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绿化执法、处理绿化违法事件时,应当相互通报。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资质管理

第四十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全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监理等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对相应资质的企业业绩、信用等实行跟踪管理,建立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所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养护、监理都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监理等活动。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养护、监理以及现有绿地的养护与监理规范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制订。

第四十二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培育绿化工程相关的市场体系,规范园林绿化的花木生产、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养护管理、公园服务等行为的市场监管。外省园林绿化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鼓励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参加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养、保护等工作,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市辖各区和各居住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园林绿化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组织园林绿化考核,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具体考核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城市绿地建设标准篇(9)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生态建设等方针政策,按照“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认真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总战略,全面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努力实现我市环境和经济建设的同步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09年绿化建设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意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组织管理,切实抓好园林绿化建设、生态环境整治、市政设施完善等工作,努力营造“生态环境优美和谐,生活环境舒适方便,人文环境开放文明”的城市环境,使各项绿化指标、生态指标和市政设施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力争在2009年实现国家园林城市创建目标。

三、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园林城市验收标准,针对我市在创建过程中存在的建成区内绿量偏少、绿化档次不高、竞争优势不明显等问题,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抓好绿化建设。抓好建成区绿化的扩量提质,在2009年10月底前完成新增城市绿地117.8万平方米,确保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三大绿化指标符合创建标准,凸显我市绿化建设特色。

一是建设一批公园绿地,满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500米的要求。基本建成龙湫公园一期、*经济开发区新华公园,启动建设新行政中心市民公园一期;完成松枫台古银杏保护区等街心绿地工程建设。

二是加快亲水廊道建设,体现水乡特色,凸显绿化亮点。完成六里塘(体育场-东方路)、海盐塘(航管所南-东方路)西侧、葛家塘剩余段亲水景观廊道工程建设。

三是拓展城市生产绿地,提高苗木自给率。在20*年新增城市生产绿地5万平方米的基础上,在新*省道、胜利路交叉口西南角新建8万平方米城市绿地,提高城市生产绿地比例。

四是加大防护林建设力度。按照区域和功能,分别建设景观防护林和生态防护林,其中在*大道(城南西路-当湖路)东侧、胜利路(南市南路-大胜路)两侧、长胜路(平廊公路口-高桥)两侧等地块建设景观防护林,在*大道(老*省道-当湖路)西侧、乍嘉苏航道北侧、东方路北侧、文涛路西侧、城北路大华染整厂北侧等区域建设生态防护林。做好杭州湾大桥北接线*互通区内绿化及互通区至市区段道路及两侧绿化。

(二)抓好环境综合整治。当湖街道、*经济开发区(*街道)和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城投集团要对市区破损道路、陈旧建筑立面、户外广告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城市容貌整洁有序。重点对环城西路(城南路-环北二路)、南市路(城南路-东方路)、人民路(新华路-环城东路)等城市主要道路进行集中整治和改造。开展对地面水厂、天然气CNG站等区域的绿化提升改造。大力发展立体绿化,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物围墙必须实施通透式或敞开式绿化。

(三)抓好台帐整理工作。规划建设局、城管局、环保局、文体局、供电局、城投集团、水务集团等部门要落实专人,按照创园办要求和创建标准,在20*年12月底前做好创园基础数据的统计、核实和上报工作,确保各类数据无差错,并做好本部门的迎检台帐资料;创园办要选择经验丰富、质量可靠的制作单位,确保在2009年4月底前做好技术报告、申报材料、宣传画册、多媒体音像资料及二级台帐资料的准备。

四、工作措施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实现预期目标,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加强领导,狠抓创建工作的落实。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使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在市创园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设立专项工作组,具体负责创建活动的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加强检查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动员,调动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需要全市人民的参与和支持。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重要意义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单位认养一片绿,家庭养护一盆花、市民种植一棵树”等活动,使创建工作家喻户晓,人人参与,努力使广大市民切身感受到工作、生活环境的改善和城市的变化。

城市绿地建设标准篇(10)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搞好城市绿化,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以人为本,就是要求我们做各项工作都要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群众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能够在工作和劳累之余尽情呼吸大自然清新的空气,在绿树成荫的街道上散步,在满是花草的公园休憩成为广大群众的迫切愿望。尽可能满足人民群众的这些愿望就是“以人为本”在我们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我们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全市各级各部门都必须站在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来认识城市绿化工作,通过大规模的植树造林,栽花种草,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优美、清新、健康、舒适的城市人居环境。

(二)加强城市绿化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随着我市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日益突出,到城市来工作和生活的人越来越多,对城市生态环境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这就对城市绿化建设提出了更高和更迫切的要求。只有在进行城市经济建设的同时,切实搞好城市的绿化建设,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才能为城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使之更好地发挥以城带乡的辐射作用。

(三)加强城市绿化是发展生产力,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城市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主要依托,搞好城市绿化,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内涵,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树立良好城市形象,有利于增强城市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的发展。同时,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增加公共绿地不仅可以直接提高周边物业和商业的综合效益,而且可以为苗木花卉等植物开拓广阔市场,带动起一个很大的绿色产业。

(四)加强城市绿化是加强两个文明建设、提高城市现代化文明的重要途径。城市绿化建设既是物质文明建设又是精神文明建设。通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不仅可以培养市民社会公德、陶冶高尚情操、增加审美情趣、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还可以激发市民群众爱家乡、爱的热情,从而为构建更加文明富裕和谐的新奠定坚固的群众基础。

总之,开展城市绿化、创建园林城市、美化城市环境,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希望各责任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通过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带动城市环境的综合整治,带动市民素质的提高,带动城市管理上水平。

二、认清形势,增强搞好城市绿化的紧迫性

去年以来,在四个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们通过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城市面貌发生了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城市绿化总量和绿化水平明显提高。据统计,去年以来,我市共栽植行道树8600余株、草坪48000多平方米,建成20个街头游园绿地,5个游园正在施工建设,新增绿化面积17.5万平方米,城市绿化覆盖率由10.5%达到19.1%,绿地率由8.1%增加到14.3%,人均公共绿地由4.2平方米达到5.1平方米。

第二,建成了一批城市绿化精品工程,城市品位有所提升。我市投资2000多万元建设的朱载堉广场已完成主体工程,现正在进行地面铺装,计划元旦前正式开园;太行路花坛、太行花园改造完善已经全面完成,基本达到了四季常青、三季有花,使太行路真正成为我市的景观大道;城建园、丰收园、沁化园、环保园、华新树林等20个街头游园相继完成,为我市增添了现代气息。

第三,市容市貌明显改观。在“四创”活动中,我们着重实施了设施建设、拆墙透绿、接口硬化、立面改造、彩砖铺设、广告规范等工程,大力开展“三种经营”和交通秩序整治,严格落实“门前五包”,使我市的市容市貌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受到了市民群众的普遍赞誉。

第四,促进了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去年以来,我市以“四创”活动为载体,大力开展城区绿化和市容环境整治,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健全城市功能,使城市的影响力、聚集力进一步得到增强,促进了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比如在经营城市方面,通过招商引资,投资2000万元的城市弱电改造项目、投资2000万元的天然气利用项目、投资3900万元的商业步行街工程、投资1100万元的隆发家俱建材市场,投资1.7亿元的沁水湾住宅项目、投资5000万元的商务中心,投资8000万元的书香莲郡住宅项目等,有的已经建成投用,有的正在施工建设。同时,怀府餐饮文化一条街等项目正在积极运作。据不完全统计,到明年我市城市建设项目资金预计达到6亿元。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与先进县市相比,我市的城市绿化工作还存在着较大差距。一是绿地系统规划及“绿线”管理仍然滞后。目前,我市的2002—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已编制完成,但详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还没有编制,没有绿地系统规划的科学指导,城市绿化工作就必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就会阻碍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同时,由于绿地系统规划滞后,规划部门就没有办法严格控制“绿线”,随意侵占绿地的现象就不可能得到有效遏止,比如说,原先的老广场绿地、天鹅楼前边绿地、自治街口绿地现在都不复存在,如果有详细的绿地系统规划,我们就可以严格把关,严格执行,侵占绿地的现象将大大减少。二是城市绿化资金筹集渠道还需进一步拓宽。城市绿化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

去年以来,虽然我们在城市绿化方面的投入大幅度增加,但与城市绿化需求相比,仍显不足。特别是社会投资搞绿化,绿化建设市场化运作还没有推开,落实全民义务植树任务还不到位,绿化建设仍然主要靠市财政投资,投资渠道相对单一。三是城市绿化总量仍显不足,绿化水平尚待提高。城市绿化总量的不足仍然是我市城市绿化工作和创建园林城市目标的主要矛盾,反映城市绿化总量的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等主要指标还较低。我市现在的绿化覆盖率为19.1%,绿地率为14.32%,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分别为37%和32%,分别低于国家标准17.9个百分点和17.68个百分点。同时,在城市绿化和游园建设中,还存在重数量、重面积,轻质量、轻管理等问题,绿化管理水平相对落后,有些绿化项目建设没有做到精心规划设计,有些绿化建设项目忽视施工过程的管理,绿化质量上不去。四是绿化分布不均匀,绿化结构不合理。新城区绿化状况好于老城区,中心城区绿化面积明显不足;园林部门直接管理的游园绿地管理水平较高,而属于单位、办事处或街道管理的绿地则较差;种植的草坪多,树木少,小树多,大树少,特别是适宜在我市生长的乔木种植量偏少,植物配置和选择不优化;城市周围防护林带尚未建成,还没有一条达标道路、没有一个达标公园,绿化达标单位的数量远远不够等等。五是工作力度不大,创建氛围不浓。

城市绿化虽然与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密切相关,但与当地有关部门工作力度的大小也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说,我们与沿海县市比较,差距主要是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原因造成的,那么,我们与周围县市比较,我们的差距又是怎样形成的呢?我看主要还是应从我们的主观上多找原因,从我们的工作上多找差距。困难是客观存在的,关键是要有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决心,要有迎难而上、敢于胜利的精神。比如温县,经济实力、基础条件都不如我们,但是温县用两年时间,新建街头游园19处,植树5万多株,创建市级园林式、花园式单位32家,新增绿地52万平方米,在今年9月底顺利通过了省级园林城市的检查验收。我想温县能够做到的,我们更应该能够做到。

三、突出重点,迅速掀起城市绿化工作新高潮

刚才,同志已经把今冬明春城市绿化的目标任务做了安排,重点就是突出道路绿化、庭院绿化、公园达标、背街小巷绿化,完成5条达标道路、20条达标小巷,4个达标小区,全市独立成院的单位80%以上建成花园式单位。为了确保这些目标任务的的顺利实现,我们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工作重点:

第一,要严格规划管理,全面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绿化建设的重要依据。为了减少绿化建设的盲目性,尽量避免城市绿化走弯路,我们必须尽快着手编制“城市绿地规划”工作。在编制规划时,要坚持因地制宜、注重特色的原则,根据我市的气候条件、自然条件、历史文化背景等特点,合理分布绿地,科学配置植物种类,统筹考虑城市绿化建设。在植物配置上,要多栽乔木,多栽大树;在植物选择上,要多培育、引进和种植抗旱、耐寒能力强的植物,注意积极发展和推广适应能力强的乡土树种。同时,要坚持以“全面增绿、突出重点”为原则,不仅要加强平面绿化,还要加强立体绿化,要利用一切可以绿化的空间进行绿化建设。在全面增绿的同时,还要保证重点区域和绿化重点工程建设。

第二,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城市绿化工程顺利实施。资金是绿化建设的保障,我们要在政府投入为主导的基础上,多管齐下,千方百计拓宽城市绿化资金渠道,想方设法落实城市绿化资金,确保各项城市绿化工程的顺利推进。去年,我市根据《义务植树法》和《省城市义务植树条例》,参照和周边县市的做法,开始征收义务植树绿化补偿金,并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用于城市绿化。今年,我们要继续实行,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是:全供行政事业单位,县级干部200元,科级(含副科级)干部150元,一般干部100元;差供事业单位,科级(含副科级)干部100元,一般干部50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每人30—50元;金融保险、邮电通讯、电业、河务、工商、税务、质检、药监、烟草、盐业、气象等垂直单位,比照行政事业单位缴纳。各单位收齐后统一交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最大程度地把有限的资金利用好。

第三,要保证城市绿化用地,稳步推进城市绿化建设。用地是绿化建设的前提,也是当前城市绿化的难点,要从多方面着手,解决好绿化建设用地问题。我们要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严格推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今后,凡城市内的所有新、改、扩建工程,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前,必须经园林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及“绿线”管理办法对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竣工时必须做到主体工程与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验收。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要限期进行建设,没有能力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增加城市绿化用地。

第四,要严把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努力打造城市绿化精品。绿化质量是城市绿化的生命,质量不过关的绿化工程,不仅不能丰富城市景观,而且还会导致城市形象受损,造成劳民伤财,因此我们必须强化城市绿化的工程质量管理。在绿化施工前,要实行招标投标制,择优选取施工队伍;施工时,要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施工结束后,要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按照标准规定,对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同时,要引入竞争机制,加快园林事业改革步伐,逐步建立起绿化养护行业“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运行机制,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

四、强化四种意识,确保城市绿化任务的圆满完成

城市绿化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城区各办事处、市直各部门的相互协调和密切配合。各级各部门要将今冬明春绿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早计划、早部署,各司其责,协同作战,共同推进我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一要强化生态意识。搞好绿化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建成适宜人居、适宜创业的现代文明城市,需要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需要深入持久地推进绿化建设。要加强绿化管理,严格执法,依法治绿,坚决杜绝乱砍乱伐、随意侵占绿地、违反绿化规划等现象的发生,既要搞好今冬明春绿化工作,又要保护好“四创”绿化成果,真正实现自然与景观的有机结合。

二要强化全民意识。搞好城市绿化,必须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牢固树立抓绿化就是美化生活环境、优化投资环境,抓绿化就是抓生产力、发展经济的观念。各有关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积极投身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行列中,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城市绿化的强大合力,使广大市民真正成为城市绿化建设的主体。市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深入开展城市绿化建设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市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建设的自觉性,营造全社会爱绿、护绿、造绿、播绿的良好社会氛围。驻沁部队、城区企业以及各个学校,都要自觉地服从城市绿化的大局,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也要组织形式多样的绿化活动,为城市绿化贡献力量。

三要强化精品意识。各绿化承建单位要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把建设精品工程作为我市城市绿化工作上水平的突破口,实行“包苗、包栽、包活、包管理”四包绿化责任制,提高绿化档次。市建委、园林处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严格质量标准,达不到绿化标准的,必须进行补植补种,有关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四要强化责任意识。今冬明春绿化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责任单位要及早制定工作预案,层层分解任务,狠抓工作落实。市建委、园林处要唱好主角,切实承担起重点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全方位的组织、协调、服务职能。同时,要加强绿化日常管理,严格按照公共绿地养护标准和绿化作业标准及养护管理的具体措施实施,实行定岗、定人、定标准,真正把养护工作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个人。“四创”指挥部办公室、督导组要继续加大督导力度,提高绿化效果。

同志们,绿色孕育着生机,绿色昭示着希望。城市绿化和创建园林城市工作任重道远,责任重大,希望大家要认真总结前阶段我市“四创”活动的经验,齐心协力,迎难而上,进一步加快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全面完成今冬明春城区绿化任务,为把建政府投入为主导的基础上,多管齐下,千方百计拓宽城市绿化资金渠道,想方设法落实城市绿化资金,确保各项城市绿化工程的顺利推进。去年,我市根据《义务植树法》和《省城市义务植树条例》,参照和周边县市的做法,开始征收义务植树绿化补偿金,并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用于城市绿化。今年,我们要继续实行,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是:全供行政事业单位,县级干部200元,科级(含副科级)干部150元,一般干部100元;差供事业单位,科级(含副科级)干部100元,一般干部50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每人30—50元;金融保险、邮电通讯、电业、河务、工商、税务、质检、药监、烟草、盐业、气象等垂直单位,比照行政事业单位缴纳。各单位收齐后统一交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最大程度地把有限的资金利用好。

第三,要保证城市绿化用地,稳步推进城市绿化建设。用地是绿化建设的前提,也是当前城市绿化的难点,要从多方面着手,解决好绿化建设用地问题。我们要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严格推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今后,凡城市内的所有新、改、扩建工程,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前,必须经园林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及“绿线”管理办法对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竣工时必须做到主体工程与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验收。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要限期进行建设,没有能力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增加城市绿化用地。

第四,要严把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努力打造城市绿化精品。绿化质量是城市绿化的生命,质量不过关的绿化工程,不仅不能丰富城市景观,而且还会导致城市形象受损,造成劳民伤财,因此我们必须强化城市绿化的工程质量管理。在绿化施工前,要实行招标投标制,择优选取施工队伍;施工时,要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施工结束后,要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按照标准规定,对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同时,要引入竞争机制,加快园林事业改革步伐,逐步建立起绿化养护行业“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运行机制,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

五、强化四种意识,确保城市绿化任务的圆满完成

城市绿化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城区各办事处、市直各部门的相互协调和密切配合。各级各部门要将今冬明春绿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早计划、早部署,各司其责,协同作战,共同推进我市的城市绿化工作。新晨:

一要强化生态意识。搞好绿化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建成适宜人居、适宜创业的现代文明城市,需要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需要深入持久地推进绿化建设。要加强绿化管理,严格执法,依法治绿,坚决杜绝乱砍乱伐、随意侵占绿地、违反绿化规划等现象的发生,既要搞好今冬明春绿化工作,又要保护好“四创”绿化成果,真正实现自然与景观的有机结合。

二要强化全民意识。搞好城市绿化,必须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牢固树立抓绿化就是美化生活环境、优化投资环境,抓绿化就是抓生产力、发展经济的观念。各有关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积极投身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行列中,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城市绿化的强大合力,使广大市民真正成为城市绿化建设的主体。市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深入开展城市绿化建设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市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建设的自觉性,营造全社会爱绿、护绿、造绿、播绿的良好社会氛围。驻沁部队、城区企业以及各个学校,都要自觉地服从城市绿化的大局,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也要组织形式多样的绿化活动,为城市绿化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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