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研究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11-10 14:56:34

社会研究论文

社会研究论文篇(1)

国内对于建构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研究成果。中国在20世纪初就已经开始了社会学研究的历程,由于社会学源于国外,因此当时的社会学研究基本上是从西方国家直接移植过来,并没有开始社会学的本土化发展。社会学在我国发展之初,主要是将中国的人口、婚姻家庭以及农村等具体问题做出了一定的研究,并没有形成本土化的社会学研究对象。

1979年至1985年的对象建构。自1979年社会学重归学术界以来,各学者对于该问题的讨论一致没有间断过。学者们对此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社会科学争鸣大系•社会学卷》进行了简单的归纳。于光远等人认为,社会学是在历史唯物主义指导下研究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的科学,是以研究社会问题为中心的一个“社会群”。该主张认为,社会问题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杜任之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社会,包括社会结构、社会发展动力以及社会生活现象及其规律性,范围十分广泛。杨心恒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发生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里的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并从中探索人类社会行为的规律。此外,还有一种观点指出,社会学没有固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1985年至今的对象建构。1985年至今是社会学重建之后的第二阶段,此时对于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界定基本上趋于一致: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整体。在此基础上,学者们的思路更加开阔,提出了以下观点:第一,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对于社会关系进行具体的研究构成了应用社会学,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理论分析和科学抽象形成了理论社会学。第二,郑杭生认为,社会学是一门研究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条件以及机制的综合性的具体社会科学学科。第三,陈颐认为,制度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以上是对于社会学研究对象界定的主要观点,此外还有其他界定,如: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社会行为、市民社会、社会生活等等,这里不详细阐述。从国内以上学者们的表述中,我们不但可以看到各社会学家对于研究对象建构各不相同,也看到了其中一致的成分:第一,建构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始终围绕着“社会”;第二,该研究大致分为两种类型:静态研究和动态研究,并力图将二者结合起来。

国外学者对于建构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研究成果。社会学自创立以来,国外社会学家对于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的建构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下面笔者将从社会学创立至今的不同阶段对此进行梳理。

初创时期社会学的研究。孔德于1839年在《实证哲学教程》一书中正式使用“社会学”这个名称,标志着社会学的诞生。孔德认为社会学是一个相互联系、复杂程度不断提高的科学系统的最后一环,前几环依次为:天文学、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由于社会学和以上学科共处一个科学体系,且联系密切,因此社会学在本质上应当和这些学科具有相同的性质和方法论,只是研究对象不同。孔德创立的社会物理学“是指专门研究社会现象的科学,它本着和天文现象、物理现象、化学现象、生物现象同样的精神来考察社会现象。也就是说,社会现象受到不可变更的自然规律的制约,揭示这些规律是社会物理学所研究的特定目标”。这段话包含了三层含义:第一,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一切社会现象。第二,社会现象的背后存在着稳定的规律。第三,这些规律是可以用类似自然科学的原则来研究。当时,孔德的社会学就是我们所知道的一切社会科学学科的综合,不能与我们目前理解的社会学完全划等号。此外,孔德还提出了具体的研究方法,即观察法、实验法、比较法以及社会学的主要方法———历史法。综上所述,创立时期的社会学是一个包罗万象的、寻求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学科。一方面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被提出来了,另一方面它又没有真正确立自己特有的对象。与其他社会科学相比,社会学并不处在同等地位上,而是具有指导意义式学科。

形成时期的社会学研究。在社会学史上,一般把19世纪末20世纪初称为社会学的形成时期。这一时期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转折时期,即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向帝国主义阶段过渡的时期。这时需要新的社会学理论方法论的指导。从19世纪40年代产生到19世纪末的近半个世纪中,社会学得到了相当的发展,但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一直没能在大学或学院中占据一个独立的席位。造成这种现象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学从产生以来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对象,因此,摆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摘要:任何一门学科的研究,首先是从了解它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开始的,现对社会学研究对象客观性进行讨论。关键词:社会学;研究对象;客观性社会学家面前的主要任务之一即是确定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这一阶段做出巨大贡献的社会学家应首推涂尔干和韦伯。

(1)涂尔干的社会事实。涂尔干认为,哲学应研究宇宙中所有现象的普遍性,而社会学只研究“特殊的社会性质”,社会学必须从哲学的普遍性中走出来,寻找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涂尔干把“社会事实”定义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即强调社会现象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客观性。他认为,我们必须要摆脱一切预断性的概念与主见,把社会现象当成客观事物来考察;对于社会现象,只能通过社会现象去解释。涂尔干对社会现象进行了严格的界定“:所有‘动作状态’,无论固定与否,只要是由外界的强制力作用于个人而使个人感受的;或者说,一种强制力,普遍存在与团体中,不仅有它独立于个人固有的存在性,而且作用于个人,使个人感受的现象,叫社会现象。”该定义应从以下三方面理解:第一,涂尔干在确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时特别反对社会唯名论,主张社会一旦形成,就有超乎个人之上的特征和作用。所以,必须用一种社会现象去解释另一种社会现象。第二“,强制”的含义与日常生活中对它的理解不同。第三,涂尔干的“社会现象”指的就是社会制度。他甚至直接认为“,社会学是研究社会制度的科学”。

(2)韦伯的“社会行动”。与涂尔干不同,韦伯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为社会行动。他认为“,社会学就是这样一门科学,即它试图用解释的方式来理解社会行动,据此通过社会行动的过程及其结果,对社会行动作因果解释”。因此在研究层次方面,韦伯所指的社会行动是个体的“社会行动”。而不是社会结构。韦伯所讲的“社会行动”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具有行动者所赋予的某种意义;第二,涉及到他人的行为;第三,行动的目标与他人相关。韦伯进一步把行动分为四种:第一种是目标导向的行动,第二种是价值合理的行动,第三种是情感导向的行动,第四种是传统导向的行动。韦伯认为,只有前两种行动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行动。在社会学形成时期,涂尔干和韦伯为社会学知识的客观性对研究对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社会事实和社会行动都具有客观性和社会性,与初创时期的研究对象相比更具有系统性和客观性,在社会学研究方向的引导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为社会学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奠定了良好的基石。

社会学研究过程的客观性

社会研究论文篇(2)

我们必须指出,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论题之所以按这种方式提出、讨论也依这种路径展开,是因为一个更为根本的但却被忽略的问题所致,即市民社会对于中国市民社会论者来讲,无疑具有两大可资运用的资源:一是市民社会可以作为中国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实体社会的资源,另一是市民社会可以作为一种认识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解释模式的资源;这在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具体研究中便表现为他们在将市民社会作为中国现代化的具体道路和某种目的性状况加以建构的同时,也将市民社会作为认识及解释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分析框架加以采用。当然,市民社会对于中国论者之所以具有这两种资源,最主要地是由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与其他研究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学者一样——既关注中国发展的具体道路又承担认识中国发展进程的知识增长的学术使命而规定的。但是,市民社会因这两种取向而凸显的实体社会与思维模式这两种资源,在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具体研究中并没有得到明确的分殊,也没有得到自觉的探讨,而是处在极度的含混之中。实际上,市民社会之于中国论者的这两种资源,一开始就存在着深刻的内在紧张。正是对这种内在紧张缺乏足够的知识自觉,导致了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在研究中的种种问题。

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这两种路径之间所存在的紧张进行分析,可以沿循不同的进路予以展开,然而为了强调这种紧张以及因此而产生的种种问题在中国场域中的具体感,本文将把分析的范围限制在对中国于九十年代提出的各种市民社会观点的检视,从而遵循的是一种[HTH]反思及批判的理路,在某种意义上即是PierreBourdieu所主张的那种对知识界业已形成的学术性常识(scholarlycommensense)进行反思社会学的分析的理路〔4〕:这就是说须对市民社会研究中形成的各种“学术性常识”展开清厘和批判。当然,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进行Bourdieu那种反思社会学的再思考,显然不是本文所能完成的任务〔5〕,但是,正是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所持的检讨和批判的立场,反映出了他所主张的作为一名学者对知识应有的批判立场;毋庸置疑,我们在作为批判者的同时,本身也正在变成研究的对象或者成为我们所批判的对象的一部分〔6〕。我以为,透过对既有的各种市民社会观点的检讨而揭示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这两条路径的区别以及其间存在的紧张,不仅可以使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在进一步的研究中对这个问题保有知识上的自觉,而且还有助于对这两个既相关又不尽相同的问题采取不同的研究策略并做出各自的回答。

本文的具体分析步骤又与中国论者采用市民社会概念并展开其研究过程中的另外两个因素紧密相关:市民社会这个概念以及由此产生出的一般性框架,无论如何都源出于西方的历史经验和西方人对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的认识,因此它对于并无此种经验和观念的中国论者而言无疑是一舶来的观念;更为重要的是,中国论者并不是在国家高度统合社会的时期,而是在国家变更其职能而逐渐地撤出其不应干预的社会经济领域或者说以一些新形式与社会经济领域发生互动〔7〕以及社会体制从基础社会撤出〔8〕这样一个社会转型时期展开市民社会研究的。指出这一点的目的是要说明中国学者的市民社会观,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看,很难摆脱中国现代化实际发展境况的规定性以及西方〔9〕思维框架对中国论者的影响。据此,本文根据分析范围的限定以及因社会性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特性,而将分析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就中国论者采用并提出市民社会观所针对的现实问题及知识背景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对中国学者所提出的市民社会主张以及在此基础上展开的理论争论进行分疏,第三部分将这些主张和争论与其产生的背景相联系并对这些研究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行探究和批判,并试图指出这些研究中所可能引发的、值得中国学者进一步思考的一些问题。

一、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背景

1.结构性挑战与“活乱”循环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展开,除了理论资源以外,主要是针对中国自身场域的两项因素为背景的,简单言之,一是中国的现代化发展的现实问题,二是针对这个发展的问题而在知识界形成的相关论争。就前者而言,自鸦片战争始,中国现代化发展便始终面临着一个严峻的结构性挑战:作为现代化的迟—外发型国家,中国现代化的展开,在某种意义上讲,并不是一客观的自然进程,而是一由国家强施的政治计划或安排;据此逻辑,中国在引入种种并不为其历史文化所知的现代性的变革过程中,就必须作出相当幅度的政治和社会结构调整,以容纳和推进这种现代化的发展。在这一结构性调整的过程中,一个特别引人注目的事实是,政治、社会及经济变革引发或导致了既有权威的合法性危机,进而导引社会结构的解体、社会的普遍失范、甚或国家的分裂,作为对这种失序及失范状态的回应和救济,政治结构往往转而诉诸传统文化的、军事的、象征性符号等资源来解决合法性危机的问题,这又使政治、社会及经济的变革胎死腹中。

1949年以后,在高度政治化和计划经济安排的架构中,历史上形成的两极徘徊逻辑表现为“一放就乱,一乱就统,一统就死,一死再放”(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以及“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政府机构变革方面)的恶性循环〔10〕;而在1978年经济改革以后,这种逻辑在经济领域较为典型的表现是,林毅夫等经济学者所称之为的经济变革中的“活乱”循环:“在宏观政策环境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应付这种经济周期的办法就是采用旧的治理手段,进而导致传统经济体制复归。‘一收就死’是传统经济体制复归的必然结果;效率与速度的要求便又被突出出来,于是再一次放开”〔11〕。

2.新权威主义与民主先导论的论争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展开的另一方面的背景,则是知识界在八十年代为回应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种种困境而展开的一系列的论战,其间最为凸显的则是于八十年代末就中国现代化道路的选择问题而展开的新权威主义的讨论,此一讨论后因作为反对新权威主义观点的民主先导论的加入,而将论争的焦点极为明确而具体地转向了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这一题域〔12〕。

新权威主义对改革进程中出现的社会失序现象充满忧虑,故其强调权威的重要性,主张在原有体制向现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强有力的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权威,以此作为社会整合和保证秩序的手段,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条件。新权威主义对中国现代化的道路的选择,依据于这样一种逻辑:在中国对政治民主和经济发展具有共时性需要的改革过程中,必须首先关注市场经济的营建,因为“在市场化的前提下,每个个人的权力都不可能达到独裁的程度,地方的分权也难以造成地方的割据。这就保证了民主政治的健康运行。……因此,在市场化之初,实行普选制,最有可能的结果就是成为各种抗拒市场的传统力量分割权力的‘狂欢聚会’,而只有新权威才有可能从经济生活中拉出政治干预的有形之手,推进市场化的进程”〔13〕。

然而,新权威主义的上述观点首先受到了民主先导论的强烈回应。民主先导论认为,新权威主义立基于任何一个国家要走向经济现代化都必须经过一个集权政治和市场经济相协调发展的“密月期”,而主张中国的改革道路将不是全面地推进政治民主化,而是实行必要的政治权威集中,这种观点显然将中国历史背景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历史混为一谈了。“我国历史上的封建制并非庄园式的,从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我国就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主义国家。直到慈禧太后以至民国以后的袁世凯等,所有这些统治者都是专制君主,他们不允许有任何发展商品经济的自由,根本谈不上什么‘专制与自由的密月期’。要发展商品经济,必须建立民主政治,要使经济体制改革取得成功,必须有政治体制改革加以配合甚至先行,这已经为我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历史经验所证明”〔14〕。可见,民主先导论强调的是原有政治体制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障碍面向,因此它主张中国的改革必须以政治体制改革为先导。

尽管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的论战表现出了二者在如何选择中国现代化道路的问题上的巨大差异性,但是,如果我们对其作进一步的深入探究,我们却可以发见他们二者间仍存在着某些相同的地方;此处至少可以简单地概括出如下几点:首先,他们在思考中国现代化的进程问题时,实际上都将这个复杂的问题化约为政治—经济关系的问题,换言之,他们乃是在政治(无论是集权制还是民主制)与经济的框架支配下思考中国现代化道路的,至少在中国现代化的动力方面是从政治驱动角度进入的;其次,无论是新权威主义还是民主先导论,在思考和讨论中国现代化道路的问题时所采取的思维方式是相同的,亦即一种自上而下的思维方式:具体来讲,新权威主义及由此变异出的新保守主义明确信奉“开明权威”、“具有现代化头脑”或“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权威,而民主先导论中的一种观点则主张从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层面考虑问题:呼吁修宪、议会政治、多党角逐等,进而自上而下地推进社会层面的大众民主政治以及中国现代化的发展。3.市民社会理论对上述问题的论辩

正是针对上述发生在中国经验场域中的问题和知识场域中的论辩,一些中国学者经过认真而严肃的思考,于九十年代依旧在现代化的脉络中提出了市民社会的理论。因此,上述经验层面的问题和理论层面的论争,不仅构成了中国学者展开市民社会研究的背景,而且实际上也成为中国市民社会论者试图回答的问题:从经验的层面来讲,市民社会论者力图根据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解释中国改革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所谓“活乱”或“松收”的恶性循环并陷于其间的现象;而从理论的层面言,市民社会论者则力图对新权威主义与民主先导论所共同依据的“政治—经济”框架以及“自上而下”的思维路径进行质疑和论辩。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市民社会论者就上述两个方面的努力,并不是截然分开进行的,而是兼而混合于其讨论之中的。

首先,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对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者所采用的“政治—经济”分析框架提出了质疑〔15〕。市民社会论者认为,尽管新权威主义与民主先导论所依据的是“政治—经济”架构,但他们的这一框架却与那个为现代化理论所主张的已具经典性意义的“政治—经济”分析框架不尽相同,因为一般而言,现代化理论尽管不追究自由民主政治的前因后果,但却往往认定经济发展对政治民主化的正面的经验性关联〔16〕;然而,不论新权威主义主张的集权制还是民主先导论倡导的民主制,却都认定了政治对经济发展间的正面相关性,或者说预设了政治安排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经济的发展。此处必须指出的是,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的这种“政治主义”的政治—经济架构,在某种意义上是对政治安排与经济发展间关系的简单解读,因为复杂的历史经验表明,政治安排的选择与经济发展并不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仅就经济发展而言,更为关键的可能是对有效的产权制度的选择〔17〕。与此同样重要的是,在市民社会论者看来,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将中国发展进程中的“活乱”或“松收”问题简单地化约成“政治—经济”问题,无疑掩盖了中国现代化问题的复杂性,至少忽略了国家与社会间良性的结构性安排以及这种安排的制度化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具体场域中对于政治—经济关系的极为重要的意义;正是由于他们对中国现代化种种问题的简单化处理,所以他们也未能提出一条使中国改革走出“活乱”或“松收”循环困境的道路。国家与社会间“良性的结构性安排以及这种安排的制度化”,在这里是指,在中国日渐营建市场经济的前提下而逐渐形成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整或必要干预与社会自主化进程(或称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的建构进程)间确立制度化的关系模式和明确的疆域。

其次,与新权威主义及民主先导论所主张的“政治—经济”分析框架具有某种内在逻辑关系的是,一如上文所述,他们采取的“自上而下”的思维进路。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的这种“自上而下”的思维进路所根据的乃是发展理论中的某些观点。发展理论认为,在后发或外发型的社会,国家将在现代化发展进程的社会动员、资源集中、以及目标实现等方面发挥极大的作用;发展理论对国家的强调,从某个方面来讲,实际上是针对西方自由主义理论所主张的类似“政府管得越少越好”的观点而提出的论辩,指出了国家在早发或内发现代化社会与后发或外发社会中所具有的不同的功用。但是不可忽略的是,后发或外发型社会因国家在其间本来承担的角色的不同而一定会产生出不同且复杂的种种类型,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后发或外发型社会一概等而视之,更不应当将国家原本在其间承担的角色想当然地趋同视之。众所周知,中国的改革,实际上是在“全权”国家(all-powerfulstate)的基础上出发的,具体的改革进路是国家将部分权力归还社会:放权让利、微观搞活、体制外空间的建构、资源的重新配置等等,都是这一改革向度的表现。然而,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的“自上而下”的思维进路,对于中国改革的真实而言,却有可能误置国家在其间的运动方向和作用限度;更为重要的是,“自上而下”的思维进路,还将关注视角仅仅局限于国家对社会的单向度关系,忽略了中国改革以后社会一面的发展和变化,根本地切割掉了对[HTH]反向的社会对国家的关系以及其间最为重要的社会与国家间“讨价还价”或互动的关系的关注,然而,恰是在这种特有的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中,正在形成种种新的结构性因素和极富意义的制度创新,例如,产生了农村经济上的有效产权安排〔18〕,产生了体制外整合或协调个体与个体或个体与国家关系的“半官半民”性质的社团或个体协会〔19〕,产生了国家“社会体制”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而实际上从村一级社会中撤出以后衍化出的新型的维持社会秩序的家族文化〔20〕,产生了既不同于计划经济又与私有经济相区别的混合型经济〔21〕,等等。因此,一些市民社会论者认为,“中国现代化两难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二者之间没有形成适宜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22〕。

二、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展开及其核心问题

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虽说是针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经验层面的问题以及知识界对这些问题所做的理论层面的回应而提出并展开的,但是一如上文所述,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理论资源则取自西方,这就必然要求中国学者对源自西方的各种市民社会理论进行分析并对其间所涉及的西方市民社会发展的经验进行研究;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对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为了解释中国本土问题的手段,换言之,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目的是要借用西方的市民社会观对中国的问题加以研究;进而,这种将西方的市民社会观或西方的市民社会模式适用于中国,就必然会产生一些论者对这种适用的质疑,而在这种质疑的基础上又形成了一些新的市民社会研究。上述三个方面的研究具有着很深的内在勾连,而且所涉问题也很多,但是为了从总体上把握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观点及背后所蕴含的基本取向,此一部分的文字将围绕着已有的研究文字都论涉到的“市民社会与国家”问题展开分析,这不仅是因为市民社会观内在含义发展演化的要求,而且也是因为这个问题本身就是市民社会研究之所以展开或者其赖以为基的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核心问题。然而,在论述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就与市民社会概念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1.市民社会概念及其应用问题综观中国学者的市民社会研究,我们可以发见,就迄今的研究文字而言,中国论者一般都将出自于西方经验及智识传统的civilsociety以及相应的德语词BurgerlicheGesellschaft翻译成“市民社会”〔23〕。然而,一如我们所知,撇开“市民社会”一术语被提出以后的种种变异不论,该术语所具有的极为纷繁复杂的含义,从历时上观之,集中表现为两种观念,一是被今人译成“文明社会”的前近代政治观,另一则被译成“市民社会”的近代政治观。

所谓“文明社会”,是指与自然状态(stateofnature)相区别,亦即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社会或国家;在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那里,所谓civilsociety(即koinoniapolitike)一词,系指一种“城邦”(即polis)〔24〕。后经西塞罗于公元一世纪将其转译成拉丁文societascivilis,不仅意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25〕。这种含义的societascivilis后为人们广为采纳,“霍布斯称由国家保证其和平秩序的社会为civilsociety。……事实上,在卢梭的著作中,civilsociety指的就是国家,因为civilsociety与自然状态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前者包含了雄居社会之上的国家”〔26〕。在这里,“文明社会”显然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所以,civilsociety(societascivilis,societecivile)与thestate(civitas,etat,staat)也就可以互换替用,N.Bobbio曾经对这种状况做过概括:在传统自由主义时代,众所周知的两个相对概念不是“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而是“自然状态与文明社会”,换言之,前国家人文阶段的观念主要不是受“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概念的促进,而是为“自然状态与文明社会”这两个相对概念所提升〔27〕。所谓“市民社会”,则是指在那些源出于保护个人自由的思考以及反对政治专制的近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源出于对市场经济的弘扬以及对国家干预活动的应对的近代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基础上而逐渐产生的相对于国家以外的实体社会;而这在国家与社会的框架下又形成了市民社会中的两大智识传统,一为洛克式的“社会先于国家”或“社会外于国家”的观念〔28〕;洛克式的观念,从其自由主义的根源看,隐含有显而易见的但未必截然二分的两种思想导向:其一是透过市民社会前国家(或前政治)的身份或品格(identity)而表现出来的所谓捍卫个人权利或反权威的“反政治”导向,套用杰里米·瓦尔德伦的话说,这种理论“首先是一个反抗的理论”〔29〕。在这里,国家的存在是为了维护个人的天赋权利,而个人权利的不可取消性则构成了国家权威及其权力的限度;其二是透过市民社会外于国家(或非政治)的规范框架而显示出来的社会完全可以不需要国家权威干预而自己管理自己的“非政治”导向;这种导向受到重农学派和古典经济学的激励,进而在实践层面导致了一个受制于自身规律(“看不见的手”)而毋需国家干预的经济体系的出现。这在某种意义上表现为近代社会的基本组织原则开始从宗教、政治等传统权威式组织原则向自由放任经济的自发性组织原则的演化。

另一市民社会传统则为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社会”〔30〕的架构;实际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真正分野是由黑格尔完成的〔31〕。其基本内容是:第一,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一种相别又相依的关系。“市民社会依靠从国家得到睿智的领导和道德的旨意。……然而,国家也仰仗从市民社会得到实现它所体现的道德宗旨所需的手段”〔32〕;第二,虽说市民社会与国家相互依存,但黑格尔指出,它们又处于不同的层次。国家不是手段而是目的,它代表不断发展的理性的理想和文明的真正精神要素,并以此地位高于并区别于市民社会的经济安排以及支配市民行为的私人道德规范,一言以蔽之,国家以此地位运用并超越市民社会;第三,由于市民社会是由非道德的因果规律所支配,它在伦理层面上表现为一种不自足的地位,因此,对这种不自足的状况的救济甚或干预,只能诉诸于整个社会进程中唯一真正的道义力量,即国家。

“市民社会”传统于本世纪中叶以后在全球的复兴,一如查尔斯·泰勒所言,所要复兴者“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33〕。但是,需要辨明的是,无论是在东欧还是在台湾地区,所主张的“市民社会”理念并不是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观,相反却主要是根据其实践策略而从洛克式市民社会观那个“社会先于国家”的反政治面相或其后的葛兰西的“市民社会”观中衍化出来的,论者通常把东欧的市民社会观转译作“公民社会”〔34〕,而台湾论者则自己将此一术语译成所谓符合或诉诸于中国传统文化资源的“民间社会”。

论者们之所以将东欧的市民社会观一般译作“公民社会”,主要是因为东欧论者对civilsociety的定义“不仅包括了私域,而且包括了公域;不仅包括了不受国家干预的负面自由,而且包括了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正面自由。这样定义的civilsociety不许国家公共权威涉足,却有权过问国家事务。……它不再是与自然状态相对而言的‘文明社会’,也不是消极保护私域免遭国家权力染指的‘市民社会’。也许只有称它‘公民社会’才恰如其分,因为每一个人作为公民都享受国家无权侵犯的基本人权和影响国家政策过程的参与权”〔35〕。而另一方面,台湾论者之所以将civilsociety译作“民间社会”,是因为台湾论者相信台湾70-80年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乃是各种由下而上的社会运动所致,因此他们认为台湾民主政治的实现仍须依赖民间社会进一步的自下而上的抗争〔36〕;据此,“民间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在台湾论者处,便更多地被构设为一种由下而上的单向度的反抗威权“国家”的关系,因此他们更倾向于将民间社会视作一种抗争“国家”的手段,进而“民间社会对国家”关系的建构也就更侧重于如何有利于实践层面的动员和抗争;这也是台湾论者为什么一开始就将西文civilsociety转译成“民间社会”这个载有中国传统的“民反官”之强烈历史记忆的术语的原因,一如何方所言,台湾民间社会理论的欲求,“当然最明显的是‘反’,因为‘民间对抗国家’很容易简化为官民对抗,(因此把civilsociety翻译成‘民间社会’就非常重要,‘市民社会’的译法就难达此战略效果)在一般人的心中,民间哲学清楚地划出‘统治(国家)—被统治(民间)’的界线,立刻孤立了政权;民间哲学就成了‘造反哲学’”〔37〕。

这两种市民社会观之间存在着很多差异,但在我看来,其基本取向却是相同的,即它们都立基于原有的国家与社会的分野,寻求社会透过民主参与、社会运动、自治结社以及舆论影响而对国家政治决策进行参与和影响,而正是这些取向决定了东欧论者将civilsociety译成“公民社会”,也决定了台湾论者依据其可获致的传统资源将civilsociety译成“民间社会”。

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见,对于civilsociety的不同翻译,表明了此一术语使用者对其已然潜在地注入了主体性的倾向,也明确标示出使用者的取向;就知识论的角度言,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情形。一方面,坦率而言,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展开,也无疑是全球市民社会复兴的一部分,基本上也是在查尔斯·泰勒所言的黑格尔式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的框架下展开的,然而另一方面,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又可以说,是对洛克式传统中“外于国家”的市民社会观的修正和发展。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经由对自己所置身于其间的中国现代化发展现实的体认而形成的一种强烈的本土关怀及对西方种种市民社会理论的分析和批判,所以中国论者并没有依循上述东欧或台湾论者的“公民社会”或“民间社会”理路〔38〕,而将civilsociety转译成了“市民社会”。但是,与洛克式“外在于国家”的市民社会观又有不同,中国论者的市民社会观不仅仅只是对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结构的主张,更是在可欲可行的基础上强调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39〕。这一点将在下文讨论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关于中国市民社会道路选择以及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型构方面的问题时得到充分阐述。

尽管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实际上是在与国家相关的架构下展开的,但中国论者还是根据他们的视角提出了他们对市民社会的理解;然而,经过我对中国论者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解的分梳与研究,发现要准确地给出他们的市民社会概念是极为困难的,部分原因当然在于这项研究还在初始阶段,另一部分原因是当下的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主要是围绕着早期论者的观点展开的〔40〕;据此,我以为应当从把握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研究特点来展开这方面的论述,而这一方面的最凸显的特点,一如上述,无疑与中国现代化进程正在展开这一特点以及与此一概念的“舶来”特性紧密相关,前者意味着实践层面的建构,后者标示出某种目的性的示范。正是在这两个特性的笼罩下,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亦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形成他们的市民社会观的:一个方面是将市民社会作为现实层面的对象加以建构,这在具体研究之中就表现为必须将西方市民社会观所内含的从西方社会发展中抽象出来的种种结果性要素视作参照而对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新出现的体制外因素、空间及机制所进行经验性分梳,以及对新生体制外的社会要素与日渐变革的体制内或国家要素之间所形成的互动关系展开规范性的思考和批判;这一方面的种种观点可以概括为(1)市民社会既是以市场经济甚或私有产权〔41〕为基础的,也是以社会资源流动与社会分化为基础的〔42〕,立基于其上的便是市民社会的私域;(2)市民社会的内在联系既不是传统的血缘亲情关系,也不是垂直指令性的关系,而是内生于市场经济的平等自治的契约性关系;(3)市民社会遵循法治原则,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4)市民社会内部的活动和管理具有高度但却相对的自治性质,而这种高度性说明了市民社会的成熟程度,相对性则表明国家对其不自足的一面进行干预、协调的必要性;(5)市民社会奉行自治原则,个人参与各种社会活动以尊重个人的选择自由并辅以相应的责任为基础;(6)市民社会通过公共传媒表达其意见和在公共空间交换意见,并据此以及通过社会运动来参与和影响国家的活动和政策形成过程,这种在国家政治安排以外的空间就是市民社会的公域〔43〕;(7)市民社会内部的民主发展进程〔44〕,等等;与此同时,这些关于市民社会的认识起到了一种社会动员、批判现实及精神整合的作用。可以说,中国市民社会论者正是用这些要素对照现实,为社会的发展设定道路〔45〕。

另一方面,市民社会则是作为认识及解释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分析框架或解释模式而为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加以采用的,这在具体的研究中便表现为对知识脉络中业已存在的忽略社会面相或无视自下而上的动力的各种分析架构的研究和批判,结果表现为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认识的视角转换。一如上述,这方面的努力表现为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从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互动角度提出并认识中国现代化的种种问题〔46〕。

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对“市民社会”概念的援用,直接引发了知识界对此一概念本身效度的讨论,尤其是对此一概念能否适用于中国的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大概有如下几种:(1)认为借用西方概念分析文化背景不同的中国社会会产生许多问题,应谨慎且切忌套用,甚至可以采用其他概念来分析现代化中的社会而不必采用市民社会这一术语〔47〕;(2)认为“市民社会”概念不仅在不同的语言中、而且在不同的学科和学者中有不同的含义,因此很难说这样的概念在学术上有什么价值〔48〕;(3)认为许多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已经在现实中不存在它们的对应物,所以“市民社会”概念是否具有描述能力便成为疑问,这也是汉纳·阿伦特(HannahArent)、福科(MichelFoucault)和卢曼(NiklasLuhmann)等人在不同程度上放弃使用“市民社会”概念的重要原因〔49〕。

然而,对于上述疑问,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则做出了自己的回应。他们认为,首先,一如民主、自由、人权、等概念,“市民社会”概念虽然产生于西方社会的经验及知识传统,却具有超地域、跨文化的普遍意义和价值,能为我们所用、也应该采用,尽管这种援用必须考虑中国的国情〔50〕;至于“市民社会”概念能否确当地适用于中国,则完全取决于具体运用此一概念研究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人的具体研究的效度〔51〕;其次,市民社会论者认为,虽然市民社会概念的含义纷繁,但是那种认为一个概念只有在获得了精确而一致的定义之后才可运用的观点,即使在科学哲学和自然科学中也是一个过高的要求;不同学科、不同学者所使用的“市民社会”概念,尽管难以化约、概括,却具有维特根斯坦所谓的“家族相似”特性,因而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在不同方面进行讨论和交流〔52〕;最后,一些市民社会论者认为,作为一个事实概念,“市民社会”在某种意义上于当代已经基本失效,但我们必须把对一个概念的经验-理论的运用与规范-实践的运用区别开来,或者说,把作为事实概念的“市民社会”与作为价值概念的“市民社会”区别开来,这样,作为一个价值概念,“市民社会”就可以用来对现存社会进行批判、对未来社会进行筹划〔53〕。2.市民社会与国家

从上述讨论中我们可以发见,不论是洛克式或黑格尔式的市民社会观,还是本世纪复兴以后的市民社会观,实际上都没有摆脱其在发生学上与民族国家的紧密关系,因此市民社会论者一般都认为,市民社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它实际上更是在与国家的相对关系中获得其自身的规定性的,西文中所谓“civilsocietyvs.state”的论题便体现了市民社会的这一特性。与此相同,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在其讨论中所涉及的最为重要的问题也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在此一题域中,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既相关又不同的方面,一是关于[HTH]国家在建构市民社会中的作用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说是建构市民社会的道路选择的问题,二是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结构性关系。

(1)市民社会建构或具体发展的道路问题。

这个问题之所以在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处成为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大致有如下述:一是一些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经过对西方早发现代化国家及后发现代化国家的分析而认识到这二者之间的区别〔54〕;他们认为在西方或者说早发现代化国家,市民社会的生成一般是经市民社会由下而上自发地孕育和形成的,[HT]它与国家的关系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即体制外抗衡、一体化发展、体制内自治〔55〕。但是他们认为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的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道路不仅不可能效法西方国家,而且只有根据中国的特定资源和制度安排来确定自己的道路,市民社会的建构才有可能。另一个原因是他们认为中国历史上不曾有过市民社会〔56〕;虽然市民社会的基础是市场经济而且中国当下的改革也正在确立市场经济,但市场经济并不是市民社会的充分条件,而只是一必要条件,换言之,如果没有确当的道路,即使在市场经济中也不可能建构起市民社会。正是因为如此,中国市民社会论者才认定建构市民社会的道路在中国当下的经济改革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在关于中国市民社会道路方面的讨论中,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观点主要可以归为两种模式,一是所谓的市民社会建构二阶段论模式:“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具体策略是:采取理性的渐进的分两步走的办法,亦即我们所主张的‘两个阶段发展论’。第一阶段为形成阶段,其间由国家和市民社会成员共举:国家在从上至下策动进一步改革的同时,加速变更政府职能,主动地、逐渐地撤出不应干涉的社会经济领域;社会成员则充分利用改革的有利条件和契机,有意识地、理性地由下至上推动市民社会的营建。这一阶段的活动主要集中和反映在经济领域。第二阶段为成熟阶段,其间社会成员在继续发展和完善自身的同时,逐渐进入‘公域’,参与和影响国家的决策,并与国家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57〕。其他一些论者则将市民社会建构的“形成阶段”称之为“社会自主领域”,它“指的是传统体制下的社会个体、社会利益集团从国家直接支配和控制下脱离出来并获得相对独立性的阶段”,而将“成熟阶段”称之为“市民社会”〔58〕。

另一种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模式乃是在以上的论点基础上所形成的所谓“滚动式驱动理论”,在此一理论中,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将循着三阶段三种动力滚动式驱动的模式发展。第一阶段(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为“政策驱动”:市民社会生长发育时期。在现代化的这一阶段,社会资源的配置主要通过政府政策进行,因此在调整它们与社会和公民的关系中自然处于积极主动的支配地位。这一阶段中国的市民社会还只是生长发育、积聚能量,尚未获得独立自治的地位,它还不可能起到对国家和政府监督平衡的作用。第二阶段为“体制驱动”:市民社会成长壮大时期。体制的逐步健全使中国社会的现代化有可能超越政策驱动的某些能量限制,而转向更为持续的发展动力的开发,即体制驱动。体制驱动将自然而然地导致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二元化,从而将在政策驱动继续起作用的基础上更持久、更强有力地推进中国市民社会的成长壮大。第三阶段为“市场驱动”:市民社会进入成熟时期。与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推进到这一阶段相伴随,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结构关系将发生重大转型:市民社会与国家、公民与政府将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一体化相互关系的建构。可以说,在三个发展阶段中这三种力量同时存在并互补增益,但在不同阶段,其主体驱动力各有侧重交互更接。市民社会本身将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并对现代化进程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59〕。从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上述两种模式看,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异,而最主要的区别可能在于“二阶段发展论”侧重于在国家与社会力量之间的互动和紧张中寻求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道路,这是一种“关系或互动”的角度,而“滚动式驱动理论”的三阶段分析却都将视角置于外部条件对市民社会的作用,这是一种“动力”的角度,它显然忽略了国家与社会间“讨价还价”或竞争本身对市民社会建构的意义。但是这里必须指出的是,这两种模式都没有采用西方早发国家通过“社会对抗国家”来型构市民社会的模式,而是考虑到了中国——后发现代化国家的既有条件,认定建构市民社会的目的之于中国在于形成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进而使中国步出上文所述的恶性循环逻辑;显而易见,这种良性互动关系不仅不同于“零合博奕”的关系,也很难通过“零合博奕”或你死我活的方式达致;因此,这种所谓的良性互动关系在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处既是一种欲求达致的结果,同时也是达致这种结果的方式。

然而,必须承认的是,一些论者对于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关于在中国建构市民社会的观点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理论构建方面的成功,并不标志着现实操作上的一定可行,而对于背负着沉重历史传统的中华民族而言,尤其是如此〔60〕。他们就中国不可能建构出市民社会而给出的历史的理由如下:①“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形成过一个类似于西方历史上的完善的市民阶层”。手工业与农村的广泛结合,以及强大的人口压力,官营手工业和矿禁政策都使中国不可能生成出一个强大而独立的手工业体系;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制度使社会团体丧失了独立性等等,因此,现代中国要建立市民社会,决不可能在自己的传统文化中找到资源;而在这个以经验哲学为主导的国度中,传统力量恰是最具影响力的,其间最主要的是反市民社会的传统,这种传统仍将对中国产生着持续的影响〔61〕;既然中国没有独立的市民阶级,当然也就不可能形成市民社会。②在历史上,中国社会的最大特征之一就是中央高度集权的专制主义的空前发达和长期存在。这种政治体制的模式及其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基础,具有十分强大的生命力,这对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新型关系的重新建构,是一种严重的障碍;尽管1978年改革开放使这种状况得以改观,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根本性变化的条件,因此一个规范而又合理的市民社会不可能在近期得到实现〔62〕。当然,这种质疑的观点也遇到了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积极回应。一个方面的回应来自于对中国近代史中商会或绅商的研究:这些研究指出,虽说当时的商会和绅商表现出对国家的很强的依附性,然而根据他们的意识、功能、以及与国家的关系,可以说他们已然构成了“市民社会的雏形”〔63〕。无疑,仅仅指出中国历史上存在过市民社会或市民社会雏形这一事实,并不能确当地回答上述质疑。我曾撰文指出,这种质疑本身乃是西方市民社会模式架构下的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批判及商榷所依据的标准大多亦是西方论者的市民社会观或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经验,这就意谓着市民社会在中国建构的困难实际上是西方式市民社会在中国建构的困难”〔64〕;而正是这种西方市民社会模式的支配,使质疑者忽略了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的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特点以及由这些特定条件所形成的制度创新的可能性;就对市民社会建构的影响力而言,中国最主要的特殊状况之一是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可能性或基础性空间是由国家通过推进市场经济以及松动身份制、单位制、行政制〔65〕以及户籍制而形成的,而这就产生出两个与西方早发现代化国家不尽相同的特殊条件:一是在获得、维护和拓展这些空间的过程中,中国社会或个人及社团表现出对国家的依附性及相对的脆弱性,而西方市民社会的形成则基本上是私人资本的驱动,因此后者的独立性一开始就成为一大品格;二是在改革的前提下,国家通过变革体制而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其原有的“全权性”,正是这种变革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市民社会建构空间的出现,而这一点也不同于西方,因为市民社会在西方的形成过程是与民族国家建构相伴而行的。严格来讲,中国市民社会的依附性是与国家在建构市民社会方面的正功能相关的,然而这并不能妨碍中国市民社会在国家与社会间互动的影响下得到逐渐的建构,它只能启示我们中国市民社会建构的道路一定与西方社会的道路不同。

(2)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结构性关系问题。

中国市民社会论者除了在建构中国市民社会道路中讨论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以外,还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结构性关系方面论涉了这个问题。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出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应然性结构的关照,但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他们对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学理取向。

一些市民社会论者指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很复杂,有许多的方面和层次;就彼此力量的比较而言,存在四种可能的形态:1,强市民社会与弱国家;2,弱市民社会与强国家;3,弱市民社会与弱国家;4,强市民社会与强国家”〔66〕;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根据力量的强弱而排列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形态,并不能反映或揭示出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关系。从上述所论西方市民社会的观念演化来看,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设定也基本上与洛克式的“社会先于国家”或“社会外于国家”传统和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社会”传统相联系,从前者处大致可推演出“市民社会对抗国家”的论点,它强调国家对于社会而言只是一种“必要之恶”,因此,对国家进行造反或对抗当是必要之举;而从后者处可导出“国家宰制市民社会”的观点,它强调国家塑造社会的功能,社会处于被支配的关系〔67〕。

然而,中国市民社会论者认为,无论是从国家的角度还是从市民社会的角度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做单向度的强调,尽管在某种意义上反映出西方社会的发展历史,但却很难适用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当下状况,因为一方面中国当下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要变革“全权国家本位”的状况,因此“国家宰制社会”的主张是与这种改革相悖的,而另一方面中国历史上的无数“民反官”运动所表现出来的政治私性品格并未能使中国走向良性的民主政治,因此“市民社会对抗国家”的主张也是与包含实现民主政治的中国现代化背道而驰的。立基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主张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良性互动说”。正如上文所述,“良性互动说”,在中国论者处,既是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运作方式,又是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想形态。

具体而言,从国家的角度看,它对市民社会的功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承认市民社会的独立性,并为市民社会提供制度性的法律保障;二是国家对市民社会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为市民社会活动确立对人人适用的普遍法律规则、对市民社会自身无力解决的矛盾或冲突进行协调。而从市民社会的方面看,其对国家的作用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消极的意义上说(即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第一阶段),市民社会具有制衡国家的力量,亦即市民社会在维护其独立自主性时力争自由并捍卫自由,使自己免受国家的超常干预和侵犯;从积极意义上讲(即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第二阶段),市民社会的发展培育了多元利益社团,这些社团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表达它们的利益,在这一意义上,市民社会为民主政治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显而易见,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乃是二者间的一种双向的适度的制衡关系;透过这种互动,双方能够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病,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68〕。

三、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所存在的问题及其突破

从上文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分析来看,中国论者关于市民社会的讨论无疑都与中国现代化进程正在展开这一特点以及与此一概念的“舶来”特性紧密相关,而这两个特性在某种方面又规定了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市民社会观的基本取向:一个方面将市民社会作为中国现代化的具体道路和某种目的性状况加以建构,这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对其生活于其间的中国社会转型的强烈的现实关怀;另一方面,中国论者则是将市民社会作为认识及解释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分析框架而加以采用的,这在具体的研究中又表现为他们对知识传统中研究范式转换的学理关怀。因此,可以说,市民社会在中国既是一种实体的建构,同时又是一种研究范式或解释模式的主张。一如上文所述,正是对这个问题缺乏足够的知识自觉,导致了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的许多问题;在我看来,其间最主要的问题也是围绕着这两个方面而存在的。

从解释模式来讲,一如上文所述,中国论者在研究中国现代化尤其是1978年以后的改革开放进程时,采用“市民社会”的分析架构,无疑具有很重要的学理意义。维特根斯坦曾经对思维方式的转换的重大意义做过精辟的讨论,他认为,“洞见或透识隐藏于深处的棘手问题是艰难的,因为如果只是把握这一棘手问题的表层,它就会维持原状,仍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把它‘连根拔起’,使它彻底地暴露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这一变化具有着决定意义,……难以确立的正是这种新的思维方式。一旦新的思维方式得以确立,旧的问题就会消失;实际上人们很难再意识到这些旧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是与我们的表达方式相伴随的,一旦我们用一种新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旧的问题就会连同旧的语言外套一起被抛弃”〔69〕。尽管维特根斯坦的“思维方式”并不等同于研究范式,然而它们所涉及的问题具有相似性,因此可以从某种角度说明市民社会作为研究框架对于中国学术研究的重要意义。仅从中国史学研究的角度来讲,“对于‘市民社会’、‘公众领域’的讨论,可以促使我们从固有的‘线索’、‘分期’、‘高潮’、‘事件’等空泛化格局中解脱出来,认真研究中国走出中世纪并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曲折而又复杂的历史过程,现代化的主要载体及其如何产生、演变,以及它的活动空间与活动方式等等”〔70〕。然而,尽管中国市民社会论者通过理论上的分析而认识到了作为解释模式的市民社会的意义,但他们却将作为研究范式的诉求仅仅停留在理论主张上或与前此的解释模式的论辩上,而未能根据这种新的研究范式,亦即“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互动范式,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与社会间的真实互动关系进行范例性的解释和分析,即使一些研究论涉到了中国社会的转型进程,但它们也“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依据,在中国社会之历史中寻求发现或期望发现中国与西方二者间的相似之处”,或“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判准,对中国不符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进行批判;尽管此一方向的努力所针对的是中国与西方的差异,但其间却认定西方式市民社会发展之道为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唯一法门。进而,上述两个方向的努力便在研究过程中演化出个误导:其一是将理论模式设定为研究的出发点,遂在中国的历史与现状中寻觅一些符合既有理论模式之前提的的事实作为依据;二是依循这种路径或既有模式,对中国多元且多重性的历史现象进行切割,或者说对中国原本可以做两可性解读或解释的经验材料做片面性的解读或做片面性的评论及批判”〔71〕。然而,这种将作为解释模式的市民社会仅停留在模式论辩层面以及对它的简单套用,结果却使我们不能在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解释过程中就此一解释模式的效力加以证明,更不可能将其本身作为论辩的对象加以检讨。

从另一向度来看,中国论者对作为解释模式的市民社会的这种强调,在一个方面导致他们忽视了其作为建构的实体对象的方面,或者说掩盖或忽视了其在实体建构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而未能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与社会间种种具体的互动关系以及这些互动关系的变化进行详尽的分析和研究。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另外一个方面,即无论是一些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对市民社会作为实体在中国建构的问题的简单化处理,还是一些学者因此而对这方面的研究所持有的怀疑或质疑,都因此而忽视了对一个更为深层的问题的探讨,也就是对支配中国论者在将市民社会作为中国发展具体道路加以建构所赖以为基的思想框架及其隐含的预设的探讨。我曾在“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一文中,专门以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为分析个案,指出了中国论者关于建构市民社会的道路选择,严重受到了“现代化框架”以及此一框架所具有的预设的影响,具体表现为,“首先,中国市民社会论者认为,西方发展的经验乃是在自由经济的基础上建构市民社会、进而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实现了政治民主化。这一认识的向中国现代化发展的投射,强烈地暗含了对西方实现政治现代化的道路具有普遍有效性的预设”〔72〕,“其次,……我们便会发现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在某种意义上是在承认西方现代化对中国传统的两分界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其间最为凸显的方面是,大多研究都否定中国以亲情血缘为基础的文化网络之于整合中国市民社会的正面意义,忽视中国自身发展的经验对于形成中国市民社会品格的可能性”〔73〕。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所存在的上述主要问题,严格而言,并非是市民社会观或“市民社会与国家”解释模式本身的问题,恰恰相反,我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乃主要是因中国论者的研究路径所致。因此,这些问题的解决,就需要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在进一步的研究中变革视角或改变具体研究策略,首先当是对实体建构及解释模式两种取向加以分殊,进而通过具体的分析打通这两个层面、消除其间的紧张;而这种努力有可能形成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突破:

(1)如何在根据“市民社会与国家”解释模式对前此种种“国家或政治本位观”的解释模式进行检讨和批判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原本作为判准或依据的市民社会解释模式本身,转而视作我们在对中国现代化进程进行理论研究中的参照框架并作为论辩对象〔74〕;(2)如何把西方市民社会理论模式视作研究出发点的思路,转换成将它视作参照框架的路向,亦即将中国的历史经验或现实作为研究的出发点;这在具体的中国现代化研究的过程中,便有可能表现为对中国与西方本质性差异的强调,进而在此一基础上建构出相应的并能有效适用于中国的“市民社会”理论概念,形成中国本土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析性理论模式〔75〕;(3)与前两个问题相关,如何将根据西方市民社会解释模式而展开的对作为实体的国家以及作为实体的社会进行的研究,转换到对那些之于中国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家与社会间具体互动关系过程的分析及研究上来,进而通过对这些并非同质性的“国家”与“社会”的具体互动关系的范例性的分析和研究,来洞识当代中国从原有社会转型到现代社会的特有道路,为解决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问题提供可能的中国式的方案;(4)如何从上述具体的分析和研究中所形成的洞识里抽象出中国式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互动解释模式和相关的理论命题,一方面为解释中国现代化道路提供学理的解释模式,另一方面以中国式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互动解释模式对西方论者于前此提出的种种现代化道路或发展道路的理论模式(包括西方市民社会的模式)形成论辩。

综上所述,市民社会研究于本世纪九十年代在中国学界展开以来,取得了一些严肃而认真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可以说在为解释和认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种种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亦即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视角,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我们认真检讨和反思的问题。此处需要再一次强调指出的是,无论是因简单地套用西方市民社会模式而不意识其作为实体在中国的建构的种种问题,还是因认为作为实体的市民社会在中国建构存在种种问题而否认市民社会解释模式所具有的可能的正面意义,都不是解决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所存在的问题的路径。【注释】

〔1〕关于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双二元结构”的问题,可以参见时宪民,《体制的突破——北京市西城区个体户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页4-6;关于这个问题的更早的文献,可以参阅阎肖锋、王汉生、时宪民、林彬,“现阶段我国社会结构的分化与整合”,《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4期,页121-130;北京大学“社会分化”课题组,“从城乡分化的新格局看中国社会的结构性变迁”,《中国农村与经济》,1990年第4期,页2-14。

〔2〕此一归类应感谢现执教于澳大利亚的政治学者BaogangHe,详见TheIdeasofCivilSocietyinMainlandChinaandTaiwan,1986-92,Issues&studies,June1995,pp.27-29.

〔3〕关于市民社会研究的文献还主要见于下述刊物:《现代与传统》、《天津社会科学》、《社会学研究》、《中国书评》、《欧洲》。

〔4〕Bourdieu指出,“要构建一种科学的对象,首当其冲的是要与常识划清界限,也就是说,与那些被大家共同持有的见解划清界限,不管它是日常生存状态里的老生常谈,还是一本正经的官方见解。这些常识性东西往往嵌入在制度之中,从而既体现在社会组织的客观性上,又反映在社会组织参与者的思想里。预先构建之物无所不在”,见P.BourdieuandL.T.Wacquant,InvitationtoReflexiveSociology,pp.235-238。

〔5〕Bourdieu所主张的那种“反思社会学”,要求对知识分子和社会学的对象化“观注”方式进行分析,“也许可以首先粗略地把这种反思性定义为将有关学术实践的理论纳入整个社会批判理论,成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必要条件。布迪厄与其他倡导反思性的学者不同,这首先表现在他的反思社会学的基本对象不是个别分析学者,而是根植于分析工具和分析操作中的社会无意识和学术的无意识;其次,他的反思社会学必须成为一项集体事业,……而在第三个方面,他的反思社会学不是力图破坏社会学的认识论保障,而是去巩固它。布迪厄的反思性远不是要削弱客观性,而是旨在扩大社会科学知识的范围,增强它的可靠性”,同上,pp.36-37。

〔6〕Bourdieu认为,“对这样一个对象进行研究,人们必须每时每刻都要提醒自己,客观对象化的主体本身正在变成研究的对象(被对象化),因为在撰写最尖锐严厉、不留情面的客观化分析的同时,必须敏锐地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些分析也可以应用到那些正在撰写这些分析的人身上”,同上,p.62.

〔7〕参见邓正来和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11月创刊号,页60。

〔8〕参见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页156-159。

〔9〕这里的西方,当然不是指整体的西方,即使在一同质性程度很高的社会中,人们也会采取种种不尽相同、甚至彼此竞争的思维框架。

〔10〕邓正来和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11月创刊号,页59。〔11〕林毅夫、蔡方、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七章。林毅夫等人指出,这种“活乱”循环在中国改革中有四种表现,“‘活乱’循环的第一个表现是经济反复出现过热,进而速度与“瓶颈”形成相互制约的局面。……‘活乱’循环的第二种表现是经济中潜在的通货膨胀压力和周期性出现的通货膨胀率。……‘活乱’循环的第三种表现是在经济生活寻租动力的增强和腐败现象的滋生。……‘活乱’循环的第四种表现是经济改革进程中的循环往复或改革周期。”

〔12〕限于篇幅,本文对此一论战观点的概括,显然只能集中在核心论点上。假如我们将这两方的观点视作一连续谱,那么这些核心论点更可能是此一谱续中的两极,而在这两极中间则存在着种种调和的观点或居间性观点。当然,我们对于这两方的观点是进行了真正的交锋,还是在曲解对方的情况下为自己的主张加以论辩,可以另作更进一步的思考和分析。更为详尽的资料,请参阅刘军和李林编,《新权威主义——对改革理论纲领的论争》,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

当然,还需要指出的是,另一些市民社会论者,如施雪华,则将中国学者对如何实现中国现代化的观点归结为三论,即必须首先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经济驱动论”、必须进行东方式“新权威”的重塑的“政治驱动论”以及必须改造或否定中国传统文化以适应现代化的“文化驱动论”;请参阅施雪华,“现代化与中国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第总7期,页115-121。

社会研究论文篇(3)

【英文……

1前言

随着全球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的迅速发展,现代社会对体育的需求在不断提高,由此带来了世界体育运动的大繁荣。当今,无论是竞技体育还是社会体育的规模都在不断扩展,涉及的部门和人员不断增多,体育与社会的关系日益密切,体育被认为是一种社会现象。[1]体育运动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愈加需要靠体育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来解决。因此,体育社会学研究得到了各国的普遍重视。了解、学习和借鉴国外研究者的经验,对提高我国体育社会学研究水平是很有必要的。

2国外体育社会学研究现状

从近年来国外体育社会学研究的成果来看,研究的主要热点包括体育与社会关系、体育全球化和体育组织等方面的内容。

2.1体育与社会的关系的研究

体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的发展必然要受到社会整体发展的影响。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都在影响着体育运动发展的进程。因此,“整个社会和体育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体育社会学中最时兴的研究中心”。[2]

2.1.1体育与政治的关系

曾有些人认为,体育就是体育,它与政治毫无关系。然而,在现代社会中,体育与政治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不少国外体育社会学研究者认为,体育经常也为一个国家的政治服务,体现国家的意志,得到政府和国家领导人的关心和支持。[3]体育的发展由此而得到了来自外部的强大的动力。因此,各国体育工作者在制定本国的体育政策和发展战略时,必须考虑到政治这一重要的因素。日本体育社会学家认为:“日本的体育已被政治体系和经济体系所渗透。虽然它失去了自己的自主性,但是它却获得了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力量。”[4]20世纪90年代初,前苏联解体和东欧阵营的分崩离析,致使这些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东西方文化在这些国家发生了剧烈的冲突,引起体育体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一变化突出地反映了体育与政治的密切关系,这些变化也引起全世界体育社会学家的兴趣,成了20世纪90年代研究的一个热点。[5]长期以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竞技体育被国家垄断系统所推动,造成了大众体育因经费缺乏而未能得到发展。90年代初,这些国家的体育政策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一变化的政策就是在国民健康第一的前提下发展大众体育。然而,大多数研究者认为,这一政策是难以奏效的。

体育社会学的发展需要独立、自由思考的环境。因此,在开放的社会中,研究者选择课题经常是从个人偏爱出发的。然而,“近来,甚至在一些西方国家,在科学家的磋商下,执政当局显然已经建立了一些研究项目的次序,如果一个人希望他(她)的研究项目获得财政的支持,建议他(她)考虑那些政府优先的项目。”[2]这就是说,即使是西方体育社会学研究者,也不得不把政治作为选择研究课题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2.1.2体育与经济的关系

原来,相当一部分国家,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大众体育主要为福利型。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体育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体育运动规模不断扩大,使得社会对体育设备、管理、指导的要求不断提高,对各种体育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这就需要有更多的经费投入。这些资源和经费主要是从体育“外部”社会获得的,除了得到政府政策的支持外,还要靠商业的运作,以争取到更多的资金。“因而,多数西方国家的体育运动受商业主义、政治色彩和群众娱乐的影响。不久前,商业倡议几乎是不存在的,今天,它弥漫于全部的体育运动中。最受欢迎的体育运动,如芬兰的冰球,非官办的体育俱乐部在国际联盟中像商店一样地被管理人员和作为专职雇员的运动员所运作。”[2]体育与商业的相互影响给体育运动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因此,不少研究者认为,世界各国的体育组织需要有专业特长的商人介入,他们带来的不仅是商业运作的技巧,还带来了商业管理的观念和新的体育道德标准。商人的头脑是机灵的,在体育社会学研究者开始研究体育与经济关系之前,国际上就有许多公司已经意识到体育是他们提高商业利润的新空间。学者们这一问题的研究总是落后于商人的实际行动。

体育与经济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体育运动的发展需要有经济作为基础,体育总是在经济的发展中而繁荣起来的。反之,体育运动的发展为社会创造了无限的商机,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的作用。日本体育社会学家KazunoriMatsumura在“日本农村社区体育与社会变化”一文中指出,二战后日本的经济飞速发展,使日本的经济实力上升至世界第二。日本逐步进入了消费社会,体育也成为当今流行的主要合成文化,一系列体育活动在日本得以流行。随着日本人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对闲暇生活多样化要求也越来越高了,各种年龄、各个地区的人们对健康、创造性活动以及交往的需要在不断增长。为了满足公众的需求,1987年日本政府通过了“开发和建设综合度假区行动草案”。度假区计划包括了建造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及宾馆。日本的城市化程度很高,城市人口密集。城市中的白领阶层整天在办公室里从事高负荷工作,但由于土地价格很高,他们往往连一间小房子也买不起。度假区计划的实施给广大职工提供了在乡村休息、娱乐和健身的机会。当然,实施这个计划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反过来这一计划的实施又推动了日本第三产业的发展。“在过去20年里日本经济的基础从钢铁、轮船和石油化工转移到信息、高科技和服务业上。而且近年来转移到休闲业上,因此大大提高了日本可利用娱乐设备的范围和质量。日本的休闲市场是巨大的——1996年为84.4万亿日元。”[6]

奥运会作为人类参与面最大的社会活动之一,是当今体育与经济密切相关的典型,也是研究者们关注的一个热点。自从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赢得了丰厚的收入以来,奥运会成了一笔有利可图的大生意。奥运会从此也告别了业余主义的“贵族式”宗旨。作为业已存在的奥林匹克运动的商业化问题,引起了体育社会学研究者的广泛兴趣。

人们发现,在现代社会中体育与经济的关系日益紧密,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因此,从社会学角度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及其互动的机制、规律,以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已成为人们研究的热点。

2.1.3体育与新闻媒体的关系

在现代科学迅猛发展的推动下,当今的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及互联网等传媒十分发达。新闻媒体看准了越来越多的体育观众、听众和读者,而体育也借助于先进的新闻传播技术扩大自己的影响,不断地推广体育运动。翻开世界上的各种报纸,可以发现绝大多数都设有体育专栏或报道体育新闻的版面。据调查,大约30%的美国人说他们是为看体育版面而买报纸的。在美国,甚至有些报纸用约50%的非广告版来报道体育。今天世界各国的电视台几乎都设有体育专用频道,不分昼夜地播放各种精彩的体育节目。[7]

在现代社会中,体育与新闻媒体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同样也引起全球体育社会学学者的兴趣。二者之间的频繁联系必然要产生许多社会学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就要靠体育社会学研究者们深入进行探讨。一些研究者还指出,当前关于这方面研究的数量在不断增多,但是大多数都还停留在描述性的研究上,今后应当加强二者之间的联系机制和互动规律等问题的研究,提出一些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

2.1.4体育与生态环境的关系

全球体育运动的发展,促使各国建设大量的体育场(馆)设施。体育场(馆)设施的大量建成,对体育运动的发展无疑是十分有利的。然而,体育场(馆)设施的大量建成,也引起了一些人对生态环境的担忧。对体育空间进行生态的评论也成了全球的一股浪潮。[8]欧洲的一些研究者从文化生态——社会学角度出发指出:当前大量的同一模式的、单调的场(馆)设施遍布全世界。这些场(馆)设施大多数是直线型和直角型,且造型和功能单一,破坏了文化生态的平衡。这些研究者建议,体育建筑应当像欧洲的匈牙利、丹麦等国家那样,向人们展示出一种选择身心或心理的社会卫生性,而不是注重体育纪录的创造。这些欧洲国家的体育建筑常常融合了当地的文化特点,比如一些体操馆和舞蹈房是木质结构、弧形的墙、旋转形的屋顶,由此形成了与当地文化和谐协调的人文景观。

体育场(馆)设施的大量修建,特别是一些大型体育场(馆)设施,如滑雪场、高尔夫球球场、足球及棒球场的修建,破坏了一些国家的生态环境,引起了一些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的批评和反对,也引起了体育社会学者的关注。如日本学者KazunoriMatsumura撰文指出,在日本许多球场被建在山脚下森林区。开发商修建时砍掉了树木,用推土机把山坡推平并整平山谷。用这种方式修建的高尔夫球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另外,平时为了保养球场,使用了大量的化肥和农药。一个高尔夫球场每年就需要3~4吨的锄草剂、杀菌剂、杀虫剂、有机氯气和化肥。这些致癌的化学药品最终流入河流、池塘、沼泽、湖泊或海洋。日本的健康部门发现,许多地方的水质变坏与高尔夫球场的发展有关,日本的生态组织对已产生的环境破坏表示担忧。由于日本的土地资源有限,日本开始向东南亚一些国家投资修建高尔夫球场,以供日本游客享用。这些国家在出售廉价土地以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牺牲了本国的生态环境。因此,这些国家的居民结成联盟,反对在他们的土地上修建高尔夫球场,由此引发了社会矛盾。自1988年以来,这些国家以民族电视网络(如马来西亚的亚洲太平洋环境网络)为手段进行反高尔夫球场的活动,并逐步形成了反高尔夫球场运动的全球网络,掀起全球反高尔夫运动。

2.2体育全球化问题的研究

随着世界经济和科技迅速发展,现代通讯和交通更加快捷方便,人们之间的交往十分频繁,尤其是经济活动的往来更加频繁,大量跨国公司的出现,把世界的经济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因此,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世界各国的体育文化交流也更加频繁。在电视等媒体的推动下,许多大型的体育赛事成了全球共同关注与参与的活动,世界性的体育组织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于是体育社会学研究者们提出了体育全球化这一概念,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

近年来,一部分体育社会学家开始对体育全球化的必然性、体育全球化的概念、体育全球化过程的阶段划分、体育全球化的模式、形式与内容等问题进行研究,大多数的研究是从增强世界性的交流的角度来探讨体育全球化的。英国社会学博士JoesphMagure借鉴了一些体育全球化研究的成果,于1999年出版了专著《GlobalSport》。他在书中指出,体育全球化过程包括体育资金的流动以及技术和意识形态的流动等多种多样的流动,而这些流动之间又是互动的并有一定规律可循的。该书还涉及了全球化体育产业和跨国股份有限公司、对体育产业与环境保护等问题的思考,提出了把相互依存的诸如体育运动的组织、媒体宣传、社团服务、销售公司和专利推销等形成连锁的设想,阐述了体育运动对个体、城市、国家及全世界的影响,试图发现体育运动全球化对人们的思维定式和传统文化的影响,显示出全球化体育运动的价值、情感和理念。

在全球化浪潮中,也出现了反全球化的呼声,一些国家的反全球化组织指出,全球化实质上是经济和文化侵略的借口。对于体育全球化,研究者们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在体育文化交流过程中必然要产生冲突,正是这种冲突推动着体育运动的发展。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不是排斥或压制,而应当是相互融合,相得益彰。世界需要丰富多彩的文化,而不需要霸权主义文化。日本在体育运动的发展过程中,传统的体育,如相扑等,也对西方体育产生过抵制。日本学者JohnHorne指出:“体育全球化的主要理论依据是:现代化理论;文化帝国主义/文化霸权;过程社会学和后马克思主义文化。”[6]Donnelly认为,“在有关体育全球化的辩论中,议事日程围绕3个问题:我们是否正在经历文化帝国主义或用新名称的美国化;全球化对文化和民族同一产生了什么影响;过程是如何影响体育工作者的国际交流的。”[10]

2.3对体育组织的研究

对体育组织的研究属于体育系统内部结构的研究,是体育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体育运动的开展离不开各种各样的体育组织。随着体育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大众体育的兴起,世界各国的体育组织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1]体育的商业化和全球化使得对体育组织特性的研究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近年来关于体育组织的各种研究有增加的趋势。

在奥地利的体育社会学研究中,有不少课题是关于体育组织的。[12]研究者尤其热衷于对机构庞大的体育运动组织和体育运动俱乐部的研究,这一研究的结果揭示了奥地利这个国家的大型体育组织与政治党派之间的关系密切,并研究了这种关系的历史。体育社会学家Hasibeder和Kapustin还出版了关于奥地利体育运动俱乐部和团体的著作。西班牙学者也十分重视体育组织的研究,他们研究的主要3个领域中就包括了体育组织这一问题。他们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体育组织同政府的关系,以及在欧盟这个大环境中体育俱乐部不同的文化根源。[13]

日本学者对体育运动组织的研究也在逐步增多。日本学者把体育组织定义为:一个具有相同的目标和任务的体育群体。日本在经济快速增长的促进下,体育运动日益流动,体育组织产生的数量不断增多。日本的体育组织形式非常多样,如有:体育圈、爱好者俱乐部、体育队、运动队、体育教育团体、体育俱乐部、体育联合会和体育协会等。[14]日本的体育组织研究是从体育教育学习群体开始的,然后发展到社区体育组织研究。日本体育组织研究可分为3种类型:第1类是对小型体育组织的研究;第2类是对较大型体育组织的研究;第3类是普遍关注的问题和方法学的研究。对小型体育组织的研究又分为内、外部系统的研究,其中,内部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体育教育运动群体和体育俱乐部中学习群体的研究。这些研究多采用群体效应等社会心理学方法,对群体的功能、成就目标、群体团结、道德、内聚力等进行研究,同时还分析了组织中的人际关系。外部系统的研究主要是探讨体育队、体育圈、体育俱乐部与它们的外部环境之间关系,以及研究组织的形成与发展的社会学条件及其社会功能。

一些研究还揭示出体育圈最近变得很流行的原因。研究者们都希望通过分析体育圈和社区之间的关系来揭示体育组织的社会功能。日本对大型体育组织研究相对较少,大部分是对各地区体育协会的研究。研究者希望通过分析某地方体育协会的组织管理过程来揭示体育组织的结构、功能与地方社区形式的社会特征之间的关系。

日本的一些研究者认为,大部分关于体育组织研究论文是通过调查当地的情况而写出来的,论文普遍缺乏理论解释体系。一些研究者还指出了对体育组织研究在方法学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在分析体育组织时应采用其它相关学科的一些理论与方法,以提高关于体育组织研究的水平。

3国际体育社会学发展趋势

3.1瞄准社会变化前沿

变化迅速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当今社会随时都在发生变化,而且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变化内容和特征。因此,研究者将时刻把目光投向社会变化的前沿,及时捕捉社会变化的信息,探讨社会变化与体育运动发展的关系。今天,世界的政治多极化,经济和文化的全球化,甚至互联网的普及,基因技术和纳米技术的应用,都会给社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问题。因此,瞄准社会发展前沿,研究社会的种种变化与体育运动发展的关系,是今后发展的一个趋势。

3.2实证研究

随着体育运动的不断发展,体育运动将面临着越来越多亟待解决的社会学问题。因此,研究者将更重视应用性研究,探讨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受实用主义思想的影响,年轻一代的体育社会学学者更加务实,他们更愿意应用社会学原理去解决体育运动中的各种实际问题。

3.3方法学的研究

国外一些研究者认为,当前体育社会学研究课题较为零散,形不成主流,而且研究方法较单一,描述性研究居多,缺乏理论高度。[15]这是近年来人们重视应用性研究,忽视思辨性研究所造成的后果。因此,他们认为今后应当加强思辨性的理论研究,尤其要加强本学科的方法学研究。今后,来自母学科和其它分支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将在体育社会学研究中得到更多的应用,使研究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3.4休闲、娱乐体育的社会学研究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以及经济水平的提高和闲暇时间的增多,世界上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到体育运动中去。体育成了现代人调节生活节奏、改善健康状况、提高生活质量的不可缺少的手段,成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因此,从社会学角度探讨如何组织开展闲暇时间的体育活动仍然是今后体育社会学的一个热点。

3.5老年人和特殊群体的体育社会学研究

人口老龄化是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如何开展好老年人体育活动,使大多数老年人保持健康和自理能力,是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它必然会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这也是体育社会学应当加强研究的课题。[16]另外,体育对增进残疾人的健康、自理能力以及自信心也具有特殊的功能;对一些特殊人群,如有犯罪和吸毒倾向的人的教育和控制还有其独到的功能。对于这些特殊人群的体育社会学研究已引起重视。

3.6合作研究

合作研究是当今科学研究的一种趋势,体育社会学也不例外。无论是宏观、中观还是微观研究,单枪匹马都难以完成任务,只有加强合作,甚至多学科研究者之间的合作,才能达到研究的目的。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体育文化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体育文化交流过程中产生的种种问题,需要靠跨国合作研究。各国学者对本国的体育文化最为了解,但对本国体育文化的某些弊端却往往不知“庐山真面目”,而异国学者却能清楚地看出这些弊端。跨国之间的合作研究可以做到优势互补,确实是一种很好的研究方式。因此,世界上越来越多的体育社会学研究者对跨国合作感兴趣,这种合作研究方式是今后发展的一个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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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研究论文篇(4)

“公民”概念在西方出现比较早。公民一词最先用于西方的古希腊,古希腊究竟在何种意义上使用公民这个概念?在古代希腊,公民与当时的城邦政治制度有密切的关系。城邦是古希腊一种比较特殊的国家形式:国家主要以城市为基础而建立起来,因而有城市国家之外称,这是产生公民的环境条件;但是“希腊城邦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独特的社会政治结构,尤其在于其公民的身份、地位和作用。”[1](p29)作为奴隶制国家,希腊城邦存在大量的奴隶,除了奴隶以外,就是自由人。自由人不同于奴隶,在人格上他们是独立自由的,然而并非所有自由人都拥有政治权利。只有公民才获有政治权利,其他如外邦人、妇女等自由人则没有政治权利。可见,公民体现的是一种政治身份,表明公民是城邦的主人。在希腊文中,“公民”(polite)一词由“城邦”(polis)一词衍化而来,意为“属于城邦的人”。[1](p32)城邦因公民而存在,同样,公民因城邦而存在。其中,城是地域概念,邦是公民团体概念。强调公民与城邦的紧密联系,更能看出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公民既然是城邦的主人,那就决定了他在政治上的权利,并且所有公民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共同决策城邦的重大事务。城邦公民除了政治权利以外,还拥有土地的权利,当然与这些权利对等的是公民要承担保卫城邦的义务。

但是,古代希腊尽管有公民,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城邦政治制度,但却没有公民社会。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制度可以看作是政治文化,其中合理的因素如公民所具有的自由权、政治权,和公民内部的平等权成为后人所追求的普遍权利,被延续下来。西方近代资产阶级则把它奉为革命的口号和资产阶级建国的思想基础,意为城邦的“polite”(公民)在英文的“burgher”、“citizen”里则包含着公民内在的自由、平等的涵义。古代希腊的公民政治之所以没有形成普遍意义的社会现象,是因为古希腊的公民仅是一小部分人,整个社会的本质还是奴隶经济基础上的奴隶制社会,不具有公民社会形成的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古希腊有关于公民政治乃至公民道德的论述,但没有公民社会的理论。

在西方社会思想发展史上,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有两次高潮。这两次讨论也能折射出西方公民社会发展的两大高潮。一次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其理论形态表现的是资本主义原初状态时的自由主义思潮,是西欧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主义国家观念而提出的社会理论,目的是为了维护和推进资本主义经济,进而维护和推进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公民社会讨论的客观依据是西欧公民社会产生的经济条件已经具备且公民社会正悄然形成。追溯历史,城市的崛起以及市民阶层的形成无疑是公民社会产生的条件,“从各个城市的许多地方性居民团体中,逐渐地、非常缓慢地产生出市民阶级。”[2](p60)市民阶级的出现是公民社会形成的主体条件,而市民队伍的扩大与城市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然而,所有这一切却都是大工业市场扩张的结果。没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不可能有西欧近代意义的公民社会,当然也产生不了以英国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公民社会思想,和以德国黑格尔为代表的国家学说。而他们的理论则不仅在于反映发展中的公民社会,更在于引导公民社会朝他们设想的理想方向发展。

另一次讨论高潮就是九十年代以来的公民社会的讨论。前已述及,这一次讨论与世界现代化过程中经济全球化浪潮的迅猛发展而引发的政治社会的激烈变化直接相关。与前一次不同的是,参与公民社会讨论的主体远远超出了欧洲地域而带有世界性,讨论所涉及的范围之广、内容之深刻、概念之新也是前所未有的,甚至提出全球公民社会的概念。[3](p124)然而,虽然这次讨论带有全球性(意味着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面临公民社会发展的问题),但各个国家公民社会的发展还是不平衡的,发展的内涵也有很大的差异,特别对现代化后发的东方国家,其公民社会的发展不仅受制于不够现代化的经济因素的制约,而且还受到公民文化资源欠缺的影响。尤其是后者,其制胕的副作用更大。

以西方国家为主的两次公民社会的讨论都证明了现代化与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是现代公民社会形成的物质条件,各个国家公民社会发展的程度差异根本上就是现代化程度的差异。任何国家公民社会发展的进度都将受制于其经济现代化的水平。

如果说市场经济与现代化是公民社会形成的必备条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最有力的证明),那么公民文化就是其不可缺少的要素。西方公民社会的形成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公民文化的催化剂,尽管文化的催化剂是由经济发展提供的。可以说,公民观念的提出本身是文化的现象,而对公民社会的种种界定和设想更强化了公民社会的文化色彩。因此,公民社会不仅仅是人类社会的自然过程,更是人类社会的建设过程,具有极强的主体意识。

公民、公民社会从其提出之日起,就是与权利相联系的

概念。近代,从城市发展中成长起来的平民提出城市自决权开始,到全面提出自由、平等、民利的价值诉求,无不是围绕权利而展开的。公民,既意为独立的,又表明享有权利的。但是权利从何产生或者谁来确定是个关键的问题。十七、十八世纪英法思想家的“自然人权”奠定公民权利的应然之理,而更富实质意义的是“契约论”。因为天生的权利无法说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涂尔干认为权利天生论是矛盾的,“假设个人权利是先天的,那么国家没有必要介入进来构造这些权利,也就是说,个人用不着依赖于国家了。如果个人不依赖国家,如果这些权利外在于国家的能力,那么在国家越来越使事物远离个人的情况下,具有这种能力的部门怎么能够得到拓展呢?”他提出,应当“反驳认为个人权利是先天的前提,指出有关这些权利的制度的确明显属于国家的任务。”[4](p62)“契约论”表明公民的权利来自国家。过去的国家统治者拥有无限的权力,民众的权利很少,或者说没有国家承认的权利。契约论的实质是削弱国家一部分权力,并承认和赋予民众应有的权利,使民众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去从事各种社会活动。可见,权利是理解公民和公民社会的核心概念,市民因权利而获得公民资格,公民因权利而与国家建立关系,公民社会因公民权利活动而形成与国家相对应的社会共同体。当然强调权利的核心作用,并不是说无视义务对公民及其公民社会存在的重要性,托马斯认为:“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5](p11)但是权利与义务相比较,权利是首要的。现代的公民社会也因权利领域的扩大而使其本身获得许多新的内涵。例如“第三部门”理论所提出的公民社会,不仅与国家公共部门相对应,甚至与私人经济部门相对立,其独立性、组织性更强,表现为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集体性的特点。而全球公民社会理论则使公民社会扩展为跨国性的国际社会组织和活动。[3])p124)

然而,如果权利在公民社会中的核心地位而无视义务确实是不合适的,也是行不通的。但是公民权利理论一边倒的倾向是存在的,现实生活中只要权利不谈义务的现象比比皆是。这种观念和做法只会损害公民社会的发展。而“契约论”对公民权利的设定则是:公民的权利不是完全的,必须有一部分权利交给国家,同时也要承担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其实,权利和义务的共生在古希腊的公民概念中已经存在。在古希腊,公民权被看为一种荣誉,同时也意味着责任。被授予公民权的人必须宣读誓词,表示捍卫一切圣物,不污辱神圣的武器,不在战斗中抛弃伙伴;服从圣约,尊崇祖国、增强祖国的力量和荣誉;服从国家的法律,与破坏法律的行为作斗争等等。显然,义务与权利相伴相生。自然,当权利被剥夺太多,义务变成沉重的枷锁,争取权利的重要性就突出了,但是到了一定的程度又必须寻求两者的平衡。

以权利为核心、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公民社会理论不仅体现了人们政治法律观念的现代性,同时也反映了人们道德上的要求,而且公民社会本身包含着道德的内涵,公民社会的发展始终离不开伦理的引导与支持。第一,公民社会必然包含价值观的要素。公民社会由被赋予权利的公民组成,公民的权利就是一种价值指向,它是对公民的社会地位的一种肯定,是对不平等的专权制度的否定,表达了社会成员平等的理念。第二,公民社会反映了公民与国家富有理性的道德关系。公民社会只是相对于国家的社会共同体,毫无疑问这两种共同体之间有着某些不同之处,如所具有的职能、所承担的使命等等,但不应该把公民社会完全看作是国家的对立面。即使从公民社会发出的与国家不同的声音包括对国家的批评,并不表明其对抗性的关系。或许,公民社会还承担着对国家的责任。对此,笔者赞同涂尔干的观点,认为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道德个人主义的进程与国家的进步之间的关系。”[4](p62)由道德维系的共同点更多。第三,公民道德贯通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文化要素,同时公民道德也是促进公民社会发展的条件。公民社会的生成决不是自然而然的,必须要有道德文化的涵养,包括属于第三部门的自治性组织合理的形成和合理的活动,包括公民主体素养的提高,都离不开道德文化和公民道德的滋养。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从现代国家对公民道德的重视可见一斑。

现代国家法律赋予国民以公民的资格,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公民都已具有公民的意识,因此,如何强化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的素质水平?往往需要借助于道德手段,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来培养公民意识。这些可以说是最早的公民道德。欧洲资产阶级在革命过程中和夺得政权以后,都十分重视公民道德,很多思想家致力于公民道德研究,提出不少公民道德的德目、公民道德宣传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尤其是今天,在现代化的旗帜下,西方发达国家更加重视公民道德及其教育。公民道德的现代意义还在东南亚后起国家引起很大的反响,韩国、新加坡等国纷纷开设公民道德课,以及制定公民道德法,以在社会中倡导公民道德。

为什么公民道德会在今天引起如此大的影响?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代化进展激扬起来的道德浪潮。关于现代化,人们有各种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大多数学者是从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区别中来理解现代化。塞缪尔.p.亨廷顿认为,“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的主要区别在于现代人对其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有更强的控制能力”,这当然是科技革命带来的结果。在现代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是城市而不是农村”。经济方面,“出现了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出现了“全国范围经济活动的集中、全国性的市场、全国性的资本来源以及其他全国性的机构。”[6](p42)也有的认为,现代化是从传统向现代演变的过程,这个过程必然是革命的、系统的、全球的、和进步的。不管对现代化作何种解释,现代化造成的结果必然是对传统社会的超越,形成不同于传统社会的新特点。现代化从源头上看,发轫于市场化的现代经济,而其产生的结果是全面的,最深刻的后果莫过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变革。现代化一度产生的辉煌是人的解放与个性张扬。从马丁.路德开始的“解除个人心灵的枷锁”到韦伯的“资本主义精神”,从意大利中世纪最后一个诗人但丁发出“走自己的路”的呐喊到法国《人权宣言》的问世,人的解放、个性的意义被喧染到了极致。而人的解放所发挥的能量足以令人震撼:生产力以百倍的速度呈几何级地发展,城市吞没了乡村、高楼取代了森林、家庭解体率不断“创高”、“消费主义”消解了人的创造性、“自由”丢失了其本质——责任。这就是现代化所带来的所谓现代性的特征。不难看出,现代性具有双重后果。现代性的反思一度出现悲观主义的态度,把个性自由推向难以忍受的极端,以致需要“逃避自由”,[7]进而对现代化提出质疑。问题是现代化运动一旦起动,其形成的势潮就不是人所任意能阻止的,况且现代化又是人类发展之必需。于是,重新审视现代化的得失、积极地寻求调整现代生活、整合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成为现代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令人惊奇的是,无论是哲学家、社会学家,还是政治学家、经济学家都试图从伦理学、道德学中寻求方案,而现代化过程中的公共道德或公民道德正是学界思想家们讨论的主要问题。

不难发现,现代化提出的社会难题恰恰是公民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它们都需要从公民道德中获得解题的力量。公民道德,就其概念而言,是关于公民责任和公民发展的道德体系。虽然,公民是一个个体的概念,但公民道德与私人领域的道德不同,它所涉及的是公民与国家、与公众事务、与社会发展关系中的道德责任。如,日见增多的社团组织依凭什么信念凝聚?日益严重的全球生态危机如何号召全球人来克服?全球化带来的民族危机(国家民族性被淡化)靠什么来点燃新爱国主义的火焰?当然可以有各种各样的方案,但是公民道德始终不可缺离,而且是获得最大效果的途径。托马斯说:“公民道德代表着开放的或彼此重叠的群体之间的总体交换。在这种交换中,群体彼此信任合作,结果是正数和。”[5](p146)而就公民社会本身发展中所提出的种种问题,如,增强“公民社团”对国家的抗衡力而成为民主国家和权威主义国家的负担。又如,以道德宽松的传统理念被漠视,代之而起的是主张实现激进的奇异的社会目标,但是这种主张可能会威胁到公共秩序的安全。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公民社会也存在危机。解决公民社会自身的危机,除了法律的改善和政体的改革,必须要有新的道德理念的导向。哈贝马斯主张建立一种话语伦理学来解决公共领域里的矛盾,“话语伦理学不仅要求从辩论必要的实际前提所包含的规范成分中,获取一种普遍的道德准则,而且,这一准则本身就与实现规范的有效性要求的话语方式紧密相连。”[8](p24)罗伯特.w.赫夫纳认为,公民社会民主性的发展取决于我们时代的文化条件,那就是“把公民理想看成是不断加剧的变迁中的道德指针”。[9](p238)罗尔斯在坚持政治自由主义立场的基础上,也认可某种道德品格的优越性,认为,“公平正义包括对某些政治美德的解释——诸如公民美德与宽容的美德、理性和公平感的美德。”[10](p206)必须承认,西方国家由于其公民道德资源的深厚,加上学术界人士始终认识到公民伦理的重要性以及他们对学者责任的深深理解,不断探索新的道德实践途径,从而使公民社会发展进入到又一个新阶段,尽管在其发展中充满着种种新的矛盾。

东方国家应着现代化与经济全球化的激发开始了公民社会的律动,虽然处于后发之势,但发展的趋势不可阻挡。然而,与欧美国家相比,东方国家的公民社会还处在一个发育的过程中,而且其发展还面临着重重的困难。究其原因,主要有两大方面:经济条件和文化条件。以中国为例。在经济基础方面,二十多年的经济发展令世界刮目相看,大多数城市尤其是沿海大城市现代化程度比较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经济体制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国家城市化的水平还不高,至今农村人口仍占国民人口的大多数,村落经济仍是大多数农村的主要经济。不过,国家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力度很大,相信快速持续的经济发展将对公民社会的培育创造较好的物质条件。

东方国家公民社会发育缺失的主要是文化的条件。遥观西方历史,市民法制古已有之,公民意识更是源远流长,公民文化特别是公民道德文化持续不断、丰厚出新。东方国家主要指中国虽然有上千年的道德文化,但与公民无缘,因为没有市民法制,因而也产生不了公民道德。文化的缺失既有制度方面的,也有非制度亦即观念方面的。[11](p173)这些年,由于现代化的推动,东方国家在制度文化方面有长足的发展,对公民社会的推动也是无可置疑的。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现代化推进国家民主进程,建立起以宪法为旗帜的法治国家和公民社会。公民,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是法律赋予社会个体拥有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但资格与资格的运用及其结果是有区别的。公民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类似于人的身份证,而身份证的运用则取决于身份证的持有者,而不是身份证的发放者。因此公民资格能否实现还取决于公民个人的努力,包括公民能够意识到公民资格的存在、了解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通过行为去体现公民资格。要达到这一切,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公民必须具备公民意识。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十分淡薄,急需培养。问题是公民意识的培养仅靠法制是不够的,更要借助于公民道德的宣传教育来培育。第二,现代化使社会生活出现公共化趋势:现代化推动了城市化进程和现代都市发展,打破以农村自足性经济为基础的社会生活结构,创制以公共交往为特点的公共世界和丰富多彩的公共生活;现代化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开放流动的、全国性的公共市场;现代化使科技因特网进入千家万户,开辟虚拟的公共交往空间。社会生活公共化是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一大区别,这种社会变化必然要求相应公共观念予以呼应,以求得更合理的公共生活,而公民道德能够提升人们的公共观念、为公共化社会生活和公共交往提供秩序与和谐的公共环境。但是,对于社会生活公共化趋势,以什么样的态度来接受现代公共生活,其产生的社会效果则大不一样。照理说,社会生活本身就能作用人的观念态度,培育某种社会意识,然而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因为现代社会并非从零开始的历史端点,恰恰相反,是一个从传统社会中产生、并与传统社会抗衡进退的过程,它不可能齐刷刷地斩断历史,也不可能一下子摆脱传统的纠缠。这种情况对于有着几千年农业文化传统的中国更为明显。以小农经济为基础、血缘宗法制为政治结构的传统社会,人们活动的范围非常有限,人们的关系不外乎“家人”、“亲戚”、“知己”之间,即所谓的“熟人”社会,由此产生的道德关系是一种私德关系,“三纲五常”就是最典型的私德原则。这种源远流长的私德文化对于维护传统社会的秩序自然是非常有效的,但正因为私德力量的强大,抑制了古代公德的发展,导致国人公德观念的淡薄。当现代化飞速到来之时,当人们已经被赋予公民资格之后,人们的观念一下子难以跟上时代的要求,而现代化的健康发展又需要人们普遍建立公民意识和公共观念,这给成长中的公民社会建设带来了困难。

东方国家公民社会文化条件的缺失是一个历史的事实,但不是无所作为的理由,相反补公民文化之缺是当前公民社会建设的重点。目前,不少学者关注公民社会的治理,对民间社团组织、自治组织、公益事业的形成、规模、制度资源、活动情况、社会作用进行研究和总结,[12]这对公民社会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其实践性也比较强。但是公民观念文化的建设还没有引起同样的重视,公民道德的研究尚未形成气候,成果寥寥无几。从国家层面看,公民道德建设的纲要尚未法制化,往往表现为阵发性的运动形式,不能形成持久的文化行为,内化公民的道德意识。问题在于,没有道德文化养料的注入,公民社会的治理则缺少其应有的内涵,名为非政府的民间团体,实际上还是政府调控下的组织和活动,缺乏公民社会真正的独立性。另外,公民社会也有好坏之分。例如,过分强调公民社会对国家的对抗力,主张绝对不受制约的公民自由等等,这样的公民社会有可能成为社会动荡的肇事源。当然,衡量公民社会好坏的标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但既然有好坏的区别,说明公民社会发展存在着道德导向的问题。西方国家就是通过对公民社会(通常是法律与道德上的)讨论与争辩,来校正公民社会发展的方向。由此可见,公民道德文化对公民社会来说,决不是无足轻重的。另一方面,加强公民道德的研究、推动公民道德的建设,应是当代政治伦理学的一项任务,是责无旁贷的。

东方国家公民道德文化的建设还有一个方法和技术上需要讨论的问题。目前公民社会研究中存在着一种倾向,那就是以西方的公民社会文化为蓝本,缺乏本我国家的特色。不可否认,公民社会及其道德文化肯定有世界一般的文化共性,西方国家因其公民社会的先发性和悠长的公民文化传统,有许多方面值得东方国家学习。但是各个国家的民族性不同,历史文化各异,那就不能简单地搬用他国的文化,公民社会也同然,因为不顾及本国的文化特点和实际情况移植他国模式,失败的可能性大于成功,于公民社会发展无益。因此,在公民社会及其道德文化建设中,在共性上接轨世界,在个性上保持自我,应是一条原则。以中国为例。公民道德在倡导独立性的同时也应推崇和合的精神(公共领域的而非限于家庭的),前者涵盖着所谓的普世性,而后者则是中国特色,两者虽有所不同,但完全可融为一体。另外,公民社会发展时序上的差异也会形成文化上的差异,一味地消灭这类鸿沟,也可能欲速则不达,适得其反。因此,可将公民道德建设分成若干个阶段,不同阶段应提不同的道德要求,逐级递进。在最低阶段(东方国家大都处在最低阶段),以他律道德为主,基本性的底线道德为主,以不损害公共利益为限,如中国上海的“七不”公德,但是要持续不断地坚持下去,以此为基础进入到上一阶段。民主教育同样如此。首先是维护自身的基本权利开始,鼓励人们街谈巷议管闲事,报刊杂志互联网上发感想,仅此而已。超越阶段可能性的民主举动,可能走向民主的反面。总之,公民道德的建设必须与公民社会发展呈同步性,既要积极,又要务实慎重,始终坚持公民伦理的责任目标,那就是引导公民社会健康发展。

注释:

①也有学者提出政治上的条件(参见《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第11页,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笔者以为,公民社会本身是一个社会政治学的课题,本文是将政治的公民社会作为讨论的主题,讨论形成这一政治现象的其他条件,因此,政治因素不作为独立的条件要素来思考,而作为讨论的对象。

摘要:西方国家发起的两次公民社会的讨论证明了伦理文化对公民社会发展的导向作用。公民社会不仅仅是人类社会的自然过程,更是人类社会的建设过程,具有极强的主体意识。以权利为核心、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公民社会理论不仅揭示了公民政治法律观念的现代性,同时也反映了人们道德上的要求。东方国家虽然有上千年的道德文化,但缺失公民文化,因为没有市民法制,产生不了公民道德。东方国家在公民社会及其道德建设的原则是:在共性上接轨世界,在个性上保持自我,引导公民社会健康发展。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道德伦理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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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托.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

[6](美)西里尔.e.布莱尔.比较现代化[m].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

[7]弗罗姆.逃避自由[m].哈尔滨:北方文艺出版社,1989

[8]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9]何增科等.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社会研究论文篇(5)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目前,中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中国发展的防治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不和谐因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1]为贯彻落实这一精神,我们必须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方法,正确分析和恰当处理各类社会矛盾。

一、化解不同条件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坚持“多样论”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普遍的、绝对的,但具体矛盾的解决方式,则因矛盾的性质和解决矛盾的具体条件的不同而不同。客观世界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多种矛盾的统一体,矛盾的复杂、多样,规定了矛盾解决的形式和矛盾斗争的结果是多种多样的。“当着我们研究矛盾的普遍性和斗争性的时候,要注意矛盾的各种不同的斗争形式的区别。否则就要犯错误。”[2]当前,中国社会利益关系、社会价值观、社会结构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特征,更加需要我们坚持从解决矛盾的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矛盾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

借助社会力量,解决某些社会矛盾。从城乡基层到党政机关党政负责人的选配,应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再由组织任命,以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人任命少数人,被任命人只对上级负责”的干群矛盾。在公路、机场、桥梁、楼舍等重大项目建设上,可采取听证会的方式,公开项目的所有信息,让项目设计方、投标方、发标方、代表方、媒体方、纪检方共同参加听证,以减少领导干部腐败的机会,缓解腐败现象有增无减的矛盾。对于许多利益纠纷与矛盾,可以采取调解方式,使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尽力取得矛盾各方当事人基本满意的处理结果。

履行司法程序解决某些社会矛盾。这种方式,就是通过法律诉讼活动,由法院对矛盾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最终形成结论性意见并强制执行。这种方式适用于处理某些利益冲突较为严重、调解无效、不服行政仲裁的矛盾(如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土地征用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等、劳动工资纠纷等),以及处理某些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提起公诉的对抗性矛盾(如制假贩假、走私贩私、贪污受贿、制毒吸毒、杀人、、爆炸等)。

实行新的政策解决某些社会矛盾。从长远看,化解矛盾应从制度建设入手,这可以有效防止处理矛盾中的随意行为。劳动就业困难、贫富差距扩大、社会保障欠缺,这三大社会矛盾都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带有根本属性的矛盾,解决它们不能耍“小聪明”,必须靠强有力的、权威性的政策,因此要在制定与实施新政策上下工夫。

通过发展经济解决某些社会矛盾。发展是硬道理,它是解决当前中国许多社会矛盾的关键,只有用发展的办法解决矛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才能使社会越来越和谐。从中国社会的现实看,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缩小贫富差距,根本途径就在于发展经济。为此,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激活创业机制。要大力支持和引导创业,把促进就业、改善就业条件、提高就业待遇当做党和政府的头等大事来抓。第二,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再也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GDP增长,再也不能以浪费自然资源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增长。第三,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结构调整一定要以提高城乡居民的经济收入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一定要坚持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第四,完善收入分配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垄断行业的经济收入,千方百计增加城乡弱势群体的经济收入;通过税赋改革和转移支付,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通过物价的严格控制,相对提高居民收入的使用价值;将“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有机地统一起来,真正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合理。

二、化解涉及全局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坚持“重点论”

唯物辩证法认为,一个大的复杂的事物是由多种矛盾构成的,在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以及矛盾的双方的力量是不平衡的。在这些矛盾中,其中必有一种矛盾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这就是主要矛盾,其他处于从属地位的矛盾,则是次要矛盾。主要矛盾由于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规定和制约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决定着事物的发展方向。因此,要努力找出并解决主要矛盾,主要矛盾解决了,就能推动其他矛盾的解决,促进事物的发展。“这是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社会告诉我们的方法……万千的学问家和实行家,不懂得这种方法,结果如堕烟海,找不到中心,也就找不到解决矛盾的方法。”[2]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国的经济社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沉积了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如,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失业与就业之间的矛盾;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先进思想文化与腐朽思想文化之间的矛盾;引进外国技术与自主技术创新之间的矛盾;发展经济与消耗资源之间的矛盾;环境污染与卫生保健之间的矛盾;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矛盾;劳资之间的矛盾;医患之间的矛盾等。面对上述矛盾,我们只有理清思路,从中找出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突出矛盾与问题,才能找到解决矛盾的根本方法,从而带动一般矛盾的解决。

事实上,中国社会科学院A类重大课题“当代中国人民内部矛盾研究”的最终研究成果,已经为寻找现阶段中国社会的重大矛盾或者说主要矛盾提供了捷径,我们不妨直接引用其中有关当前中国社会重大矛盾的研究结论:“从目前来看,新的社会威胁主要集中在就业、穷富差距、社会保障三个方面,很多贫富关系、劳资关系、干群关系方面的社会矛盾问题,也都与这三个问题有关。”[4]这三个问题,就是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突出、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三大矛盾,因为它们构成了对现阶段中国社会安全的严重威胁。解决了这三大矛盾,其他矛盾便会迎刃而解。三、化解新旧社会矛盾自觉坚持“扬弃论”

唯物辩证法认为,“扬弃”就是作为事物发展和联系环节的辩证否定,既是克服、抛弃,又是继承、发扬。事物的发展总是呈现出周期性,但不是单纯的循环,而是沿着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方向前进、上升运动。事物发展总的趋势是前进的,但发展的道路是曲折的,呈螺旋式或波浪式。在人类社会领域,这集中表现为新生事物是不可战胜的。“世界上没有什么永恒的东西,一切事物都是暂时的、变动的。任何事物在完成它的历史使命之后就丧失其存在的合理性,而为新事物所否定。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新生旧死、川流不息、万古常青的发展过程。新陈代谢是宇宙间普遍的永远不可抵抗的规律。”[5]

坚决放弃人民群众强烈反对的东西,自觉接受新生事物。在当代中国社会,凡是符合人民群众利益、反映人民群众要求的政策与法规,必然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与支持,反之就会遭到人民群众的反对。对人民群众坚决反对的东西,我们必须坚决舍弃,否则就会站到人民群众的对立面上。由于新生事物是符合客观需要、代表事物发展方向或趋势的东西,所以我们必须坦然面对、自觉接受。当前,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必须“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6]要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问题,必须坚决放弃现行的教育市场化的理念,坚决改革“盲目扩招”的制度,建立“政府提供岗位+院校定向分配+适量双向选择+鼓励自主创业”相结合的新就业制度。要解决贫富差距逐年扩大的突出问题,必须由政府强制性地规定垄断行业的工资与福利标准,必须加大对政府官员隐形收入的查处力度,必须在现行的低保标准基础上适量提高弱势群体(尤其是贫困阶层)的经济补贴标准,必须坚决废除歧视农民工的地方法规与政府文件。要减少基层群众上访事件,必须坚决查处对上访当事人管、卡、压的违法违纪行为,教育各级干部带着深厚的感情接待上访人员,及时反映他们的诉求,尽全力解决他们反映的问题,逐步建立起利于他们表达意愿、利于快速有效解决实质性问题的新制度。

培养耐心与毅力,不厌其烦地处理矛盾。旧的矛盾解决了,又会产生新的矛盾。局部性矛盾解决了,全局性矛盾依然存在。某些涉及群众眼前利益的矛盾解决了,但涉及长远发展的矛盾可能依然存在。在多种矛盾交织在一起的时候,这个矛盾解决了,那个矛盾还未解决,问题暂时还无法彻底解决。在处理某些时,几经努力达成了口头协议,但制成书面协议时有关方面又拒绝签章了,结果使问题又回复到了原先的状态……上述现象的存在,是由事物发展的复杂性、曲折性所决定的。由于社会矛盾的多变性、事物内部条件的不确定性,客观上增加了矛盾的处理难度,我们要有经常地、不间断地处理矛盾的思想准备,要有足够的耐心。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新华日报,2006-10-09(A1).

[2]矛盾论,选集:第1卷(第2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337.

[3]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新华日报,2006-10-09(A2).

社会研究论文篇(6)

关键词农户社会化张力社会化服务

现阶段,中国仍然有近2.5亿农户。中国将长期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体制。农户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单位,同时也是基本的生活、交往单位,还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政治单元。因此,农户构成中国农村社会的“细胞”,也是认识和分析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出发点。但在相当长时间里,家庭经营因其生产规模小而被称之为小农,由小农构成的经济被视为小农经济,小农经济则被视之为落后的代名词,是改造的对象。根据这一理论逻辑,家庭经营就缺乏基本的理论和现实根基。而这一理论逻辑是建立在传统的封闭的自然经济形态基础之上的。如果从历史变迁过程的角度考察,我们会发现,当今的小农户已不再是局限于与世隔绝的“桃花园”里,而越来越深地进入或者卷入到一个开放的、流动的、分工的社会化体系中来,与传统的封闭的小农经济形态渐行渐远,进入到社会化小农的阶段。农户生产、生活和交往的社会化过程大大提升着农户的适应现代社会的能力,同时也产生了着内在的矛盾,需要以新的思路应对变化之中的农户及其需求。

一、小农之“小”与社会之“大”

近年来,国家为解决三农问题提出了各种方案和措施。其基点有两个方面:一是维持家庭经营体制长期不变,一是重视解决农民的增收、就业、保障等问题,为农民提供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由此就会产生两个理论问题:一是家庭经营属于传统的小农经济范畴,在现代社会,家庭经营是否有生命活力,能否长期延续;二是如果家庭经营属于传统的小农经济范畴,那么为什么需要解决农民的增收、就业、保障等非传统小农经济范畴的问题,并提供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这说明,运用传统的小农经济范畴已很解释当下的农村社会,在对农户的认识方面发生了“范式危机”。为此,需要引入新的分析范式重新认识农户。

我们对中国农村和农民的认识,长期沿用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小农经济学说。小农经济主要依据的是农户在小块土地上经营,并在自给自足的封闭状态下生活和交往的一种经济社会形态。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法国和德国的小农经济有过较多论述。马克思在论述法国小农时说:“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这种隔离状态由于法国的交通不便和农民的贫困而更为加强了。他们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不容许在耕作时进行分工,应用科学,因而也没有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各种不同的才能,没有丰富的社会关系。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一小块土地,一个农民和一个家庭,旁边是另一小块土地,另一个农民和一个家庭。一批这样的单位就形成一个村子;一批这样的村子就形成一个省。”[1](P677)马克思对小农经济的描述应该说是相当精辟的,具有相当的普适性。在马克思看来,小农有三个重要特征:一是生产效率不高,二是政治保守,三是思想狭隘。小农经济因此必须加以改造。恩格斯通过对法国和德国农民的考察,得出了与马克思相同看法。他认为,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在小农生产方式下,“家庭是自给自足的,几乎生产它所需要的一切,而村庄则更是如此。这差不多是十足的自然经济,货币几乎根本不需要。”而“资本主义生产借助于货币经济和大工业结束了这种状况。”因此,“我们的小农,同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任何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2](P486-487)面对这一状况,无产阶级政党的任务就是通过合作改造小农经济。20世纪俄国十月革命以后,列宁和斯大林在社会主义实践中着力于改造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十月革命胜利不久,列宁就指出,“在像俄国这样的农民国家里,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是一个很困难的任务。”其中之一就是要实现“由个体小农经济到共耕制的过渡”。[3](P322)斯大林则直接强调,“把个体小农经济联合并改造为大规模集体经济这一任务应该作为党在农村中的基本任务。”[4](P10)

中国是一个农业文明悠久,也是一个小农经济形态最完整和持久的国家。农户构成社会组织的基本单元。费正清对此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在他看来,“中国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从前,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中国是家庭制度的坚强堡垒,并由此汲取了力量和染上了惰性。”[5](P21-22)1949年,中国沿用列宁和斯大林的理论及前苏联的经验,将小农经济视之为落后的生产方式和可能走向资本主义的土壤,要求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表示:“中国农业现在大部分是个体经济,要有步骤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6](P87)其出路就在于集体化。由互助组、合作社发展到后来的都是集体化的组织形式。当时,对小农经济的改造有两个基本点:一是认为组织规模愈大,愈能提高生产效率,克服小农经济的低效率。因此,由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最后发展到;又要求不断扩大基本核算单位,开始是生产队,后来要求过渡到生产大队。二是将集体生产组织提升到是否社会主义的高度加以规定,只有超越农户的集体生产才是社会主义,否则就是非社会主义。尽管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初期,负责中央农村工作的邓子恢提出农民有个体和集体两个积极性,并一度支持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条件下实行分户经营,但受到了严厉批评。农村生产经营体制以“家户”为界,任何经营核算单位都不能“退”回到家庭单位。[7](P135-140)只是在1970年代末和1980年代初的农村改革中,体制被废除,实行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体制。农户重新成为农民生产、生活、交往的基本单位,成为负责任的政治单元(如各种政府行为都以农户为对象)。

在实行分户经营之后,农户成为农村社会的基本单位,必然会使人联想到小农经济。所在,迄今在许多论著中仍然沿用着小农经济的提法。这就需要我们正视这一理论和现实问题。

毫无疑问,如果从组织规模看,当今的农民仍然属于“小农”,而且这种“小型化”的趋势更加突出。小农之“小”主要表现为:

其一,农户耕种的土地规模小。土地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小农之所以被视之为“小”农,而不是“大”农,主要根据就是小农耕作的土地数量小,无法进行规模化经营。没有规模就没有效益,没有效益就没有投入,没有投入就更难以走低效农业的陷阱。所以,小农经济成为落后的代名词。而在现阶段,中国农户耕种的土地规模数量日益趋小。首先,在传统中国,土地的占有极不均衡,有土地占有极少的小户,但也有土地占有较多的大户。而农村改革中实行分户经营,土地基本上根据人口数量平均分配的。各个农户经营土地的数量差别不大。其次,在现阶段,一方面是土地的总面积日益减少,另一方面是农村人口不断增多。20世纪中国的总人口才四亿多,而进入21世纪时,仅是乡村人口就达九亿多(户籍人口)。农村人口的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断缩小。2004年,我国总耕地资源面积为130039.2千公顷,农村人口9.42537亿,平均人均占有耕地资源面积2.07亩(实际占有耕地面积2.00亩)。所以,如果从农户耕种的土地规模看,我国农民却属于“小农”。[8](P)

其二,农户的家庭人口数量小。劳动人口是农业生产得以进行的基本条件。小农之所以视为“小”,而不是“大”集体,另一个根据是其劳动人口少,无法进行分工和协作。没有分工和协作就无法提升生产效率。所以,实行集体化就是改造农业经营单位人口太少的问题。因此被称之“大集体”,相对于小生产而言。而在现阶段,实行分户经营,农业生产单位的人数更少。在传统社会,尽管也有分家析产,但一般农户还是尽可能维持一个大家庭。因为人口多,不仅生产能力强,而且“人丁兴旺”,社会声望高。“大户”人家一般属于“四世同堂”,甚至于“五世同堂”家庭,即使是“小户”,也是“三世同堂”。但在现阶段,随着计划生育和观念变革等因素,农村的大家庭日益减少,核心家庭日益增多,“三世同堂”的家庭都已少见。2004年,我国农村总人口为9.42537亿人(户籍人口),农村家庭为2.49714亿户,农户家庭平均3.8人。[9](p)

中国历代家庭经营规模与人口规模

(按照全国人口和户数平均)

表一

年份户均耕地

(亩)人均耕地

(亩)户均人口

(人)

1393[2]11.982.115.68

15789.881.735.71

1910[3]15.902.995.29[4]

1947[5]16.703.105.39

19825.341.464.43[6]

2004[7]5.601.503.44

中国历代家庭经营规模与人口规模

(按照乡村人口和户数平均)

表二

年份户均耕地

(亩)人均耕地

(亩)户均人口

(人)

1949[8]16.253.065.31

197810.831.895.74

19828.351.834.57[9]

2004[10]7.812.073.65

如果单就小农之“小”而言,从理论上看,家庭经营是没有出路的。这也是农村改革以来,不断出现“再集体化”要求的重要原因。但为什么当今的分户经营仍然有活力,农户仍然将长期成为农村人口的基本生产、生活和交往单位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当今的小农正在发生深刻的历史变化,小农户所处在和面对的却是一个大社会。传统的小农经济有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封闭的自给自足的地域性社会。小农与外部世界是隔绝的,村落就是他们的整个“世界”。而在现阶段,农户已愈来愈广泛和深入地进入或者卷入到一个高度开放、流动、分化的社会里,他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日益社会化,不再局限于村落世界。正是在这种社会化的变动之中,新的生产、生活和交往要素进入到农户的活动之中,改变着他们的生产、生活和交往方式,并由此汲取了“力量”,改造着中国传统家庭的“惰性”,使农户的行为能力得以提升。

(一)生产方式的社会化。生产方式的社会化通常包括生产资料、生产过程和生产产品的社会化。在传统小农经济形态下,农户的生产局限于家庭和村落的范围内,而无需与村落以外的世界发生联系。而随着农村村落与外部世界日益紧密的联系,“使农业有可能按社会化的方式经营。”[10](P(P697)在当下,无论是生产资料、生产过程,还是生产产品都不同程度的社会化了。首先,农民的种子、肥料、农药、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大都以从外购买的方式获得。可以说,除了土地以外,农业生产的大多数生产资料都是从家庭和村落以外获得的。从生产过程看,尽管农业生产主要是以农户为单位进行的,但是农户之间的互助合作日益广泛,特别是在大量农民外流的情况下,农户之间的互助合作更加紧密。不仅如此,农户还寻求村落以外的帮助,如专业收割、专业浇水等。生产过程由一系列的个人行为变成了一系列的社会行动。“你挑水,我浇园”的家庭内部分工日益为家庭内外的分工所替代。由于生产资料来源社会化了,生产过程表现为家庭内外的分工,使得生产产品也社会化了,它从农户创造的产品变成了许多人共同劳动创造的社会产品。在当下,没有一个农户能够说,其产品只是他一个人生产的。与外部世界日益广泛和深入的联系,使农户的经济行为发生了重大变化。他们生产产品不再是为了自己消费,而主要是进行交换,由此才有了农业产业化和“专业户”。农户的工作不再只是农业领域和当地村落,而出现了跨行业和跨区域的流动,农户的兼业化趋势日益明显。所不完全统计,当下中国有1亿多农民外出务工,可以说一半以上的农户都有成员在外从事农业以外的职业。

(二)生活方式的社会化。传统的小农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人们的生活基本上可以在家庭和村落内完成。直到2005年,笔者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调查时,还可以发现一些村落,除了向外购买食盐以外,所有生活资料都是自行获得。但这种情况已非常少见。在绝大多数农村,农户的消费资料和行为已日益社会化。他们获得的生活资料不再只是与自然交换,更而多的是与社会交换。长期以来,农民习惯于自己种什么吃什么,但是,当下的农民食品消费不再局限于自己的生产,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向外部购买。如雪糕等以往只有城市人群消费的食品也大量进入农村。仅仅只是20多年前,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的区别一眼就可以看出,即农村人口一般穿着自己纺织的“土布”,而今,“土布”几乎已“绝迹”,农村人口在衣着方面的消费已完全依靠向外购买。住宅对于农户十分重要。传统农家的住宅一般称之为“土房”、“土屋”,即农民完全依靠就地取材建立起住宅。农村改革以后的最大变化就是“土屋”的消失,农户的新居用材、建筑等有相当一部分从村落以外的社会取得。传统农民的“行”主要依靠的是走路。在当下中国,已基本实现“村村通”公路,乘车已取代步行成为农民的主要交通方式。更为重要的是,以往根本不可想象的自来水、电、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卫生、家用电器等也进入农户的生活领域,甚至成为其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交往方式的社会化。小农经济形态的重要特点是相互封闭和与外部世界的隔绝,农民的交往范围十分有限。十年前,笔者在四川省大巴山区调查发现,四十岁以上的农民一生的活动空间不超出十里路的范围,他们生活在一个天天见面的“熟人社会”里,与外部世界的交往极少。当下的农民的与外部世界的交往广度和深度都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首先,交通和信息将封闭的农户与外部世界联接起来。农民的信息来源不再只是依靠“张家长,李家短”的口头传递,而是多样化的信息来源。特别是电视的普及,给农民开创了一个崭新的世界。其次,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的社会化,使他们处于高频率、跨区域的流动之中,他们面对的不再是一个静止不变的“熟人社会”,而是一个充满机会和风险的“陌生人社会”。祖辈传递的生活经验已远远不够,他们必须获得新的知识,依靠自主的判断选择和支配自己的行为。

由此可见,当今的小农户已越来越深地进入或者卷入到一个开放的、流动的、分工的社会化体系中,与传统的封闭的小农经济形态渐行渐远。如果我们仍然将当下的农户称之为小农的话,那么他们已成为迅速社会化进程中的小农。“小农“处在或者面对的是一个开放流动的“大社会”。二、“小农”与“社会化”的张力

在传统理论看来,社会化总是与大生产相联系。而在当下,一方面是小农愈来愈“小”,另一方面是社会化程度愈来愈高,由此构成“小农”与“社会化”两极。这看似极不对称的两极有何意义,它预示着什么呢?

(一)它展示着农户仍然有强大的生命活力。

社会化大生产是以工业生产为参照系的。通常理解的大生产主要指生产规模大。这正是组织农民,进行集体经营的重要依据。但这种划分的假设是农业和农村是一个分散、孤立、封闭的产业和社会,先进的生产要素因为分散、孤立和封闭而难以进入农业和农村,小农经济因此效率低下,缺乏生命力。但是,现实状况表明,作为传统小农经济存在条件的分散、孤立和封闭的状态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种子、化肥、农药、机械、自动灌溉、专业分工、社会协作、商品经营等现代生产要素日益广泛深入地进入农业领域,从而改变着传统的生产方式,并不断提高生产效率。以往我们更多的是从生产关系的角度认识小农经济,以为只有将土地交给劳动者或者由劳动者个人集中到集体,扩大组织规模,就可以提高生产能力。其实,这是一种片面理解。传统农业生产效率低下主要是因为农业生产的要素简单,只有简单的劳动和土地要素。“脸朝黄土背朝天”,就表明了农业生产受大自然制约,只有土地和劳动要素。在没有先进生产要素进入农业领域,无论是多么大的组织规模都难以提高生产效率。奴隶制生产组织规模大,但效率并不一定小农经济高。所以,提高生产效率的关键是生产要素的改变。当下,中国农村虽然以农户为经营单位,但由于生产方式的社会化,使愈来愈多的先进生产要素进入到农业生产领域,并推动着生产效率的提高。我们注意到,1978年以来,中国的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用于农业生产的时间处于不断减少的趋势,耕地面积也处在一个不断减少的趋势之中,农业生产总量却在不断增加,特别是单位生产面积的产量在不断提高。[11](p160)这说明,农户经营并不天然排斥先进生产要素进入农业生产领域,而当先进生产要素不断进入农业领域,又会增强农户的生命活力。

在以往的理论看来,小农经济的落后性还在于其脆弱性。因为小农经济的生产剩余十分有限,“小生产者是保持还是丧失生产条件,则取决于无数偶然事故,而每一次这样的事故或丧失,都意味着贫困化,使高利贷寄生虫得以乘虚而入。对小农民来说,只要死一头牛,他就不能按原有的规模来重新开始他的再生产。”[12]](P678)这里,马克思的论断也是有条件的,这就是农民只依靠小块土地谋生,而小块土地的有限收入根本不可能抵御自然和社会风险。在相当长时间里,我国主要是借助于生产集体共担自然和社会风险。那么,实行农户经营以后,集体共担风险能力减弱,从一般逻辑看,农户的抗风险能力趋弱,并会加速贫困化。但是,现实状况是,虽然实行农户经营,农民耕作的土地十分有限,但农民的收入却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农民的生活不仅基本实现温饱,而且开始趋向小康,有的甚至相当宽裕。从整体上看,农户并没有陷入“贫困化的陷阱”。那么,这其中的奥谜何在呢?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今的农民已进入到一个开放的社会体系之中,农民的兼业程度愈来愈高,农民的收入愈来愈多样化。据国家部门统计和我们的实地调查,当下农户的现金收入主要依靠外出务工经商。换言之,愈是那些没有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户,愈难以抵御经济和社会风险。依靠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外出务工经商而不断增长的现金收入,提升了农户的抵抗风险的能力,使他们仍然得以顽强地生存和不断地再生产。

在以往的理论看来,小农经济是没有活力的经济。分散、孤立、封闭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使小农生活乏然无味,“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首创精神。”[13](P)但是,当今的农户也进入到一个开放的社会体系中,交通信息的发达、市场经济的渗透、高频率和跨区域的流动、教育的普及、国家赋予农民以平等权利等各种因素,改变了分散、孤立和封闭的状态,农民的头脑不再只是局限于小块土地和小村落之中,他们不再是传统规则的奴隶,而且正在表现出伟大的历史首创精神。这种精神的动力在相当程度来自于农户。正是在农民的要求下,中国实行了以分户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营体制,发展了以家户为基础乡镇企业,产生了以农户经营体制为条件的村民自治。而包产到户、乡镇企业和村民自治被视为中国农民的三个伟大创造。而这三大创造都与农户密切相关。所以,日益加快的社会化为中国古老的家庭制度注入了活力,改变着其惰性。

(二)社会化的小农使农民面临新的压力。

小农的社会化是一个历史过程。但这一过程带来的并不都是美丽无比的图景。它在为农户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时,也带来新的压力,使农民进入或者被卷入一个更不稳定、风险更大、更不具有确定性,更具挑战性的社会之中。

小农与社会化作为两极,存在着三大内在的矛盾:

其一,生产条件的外部化与自我生产能力弱小的矛盾。

传统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农户生产主要依赖家庭和村落自我提供的条件,对外部的依存度很低。当下农户的生产方式趋向社会化,其重要后果就是越来越依赖于外部条件,生产条件的外部化程度越来越高。如果离开了种子、化肥、农药、水电、农机具等外部条件,农户的生产很难正常进行,仅仅是依靠农户个体,已很难完成生产的全部过程了。但这种外部条件的提供却大都是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的,即农民需要以现金与外部交换生产条件。相对外部条件的不断改进而言,农户的自我生产能力则较为弱小,甚至被戏之为“三八六一九九部队”,即从事农业的主要是女性、小孩和老人;与日益扩大的外部生产条件的支出相比,农户获得外部条件的购买能力却相对弱小。为购买外部生产条件的货币支出成为农户生产中的最大压力,并成为其行为选择的主要动机。由此就可能出现这样一种循环:外部生产条件价格愈高,农户购买能力有限,就愈是会寻求出外务工经商;农民愈是外出务工经商,农户的自我生产能力就愈弱。外部条件的现代化与农户自我生产能力的现代化不能同步增长,同时也会制约农民收入的增长。如近几年,尽管国家免除农业税得到农民的积极拥护,但是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不断上涨,使农民从农业中获得的实际“好处”被抵消。免除农业税后,尽管一度出现农民大规模返乡要田的现象,但是不久,许多农民重新步入外出务工的轨道。道理很简单,务工只是支付劳动力却能获得比农业生产更高的收益。

其二,生活消费的无限扩张与满足需要能力有限的矛盾。

传统农民的生产剩余有限,生活开支充分计划,精打细算,勤俭节约。随着农户生产方式的社会化,他们的生活消费早已超出自我生产。而相当部分的消费品都需要从外部获得。特别是已作为日常生活重要部分的教育、医疗等完全依靠于外部。与教育、就医等开支迅速上升相比,农民的支付能力却相对不足。“吃得饱饭,读不起书,看不起病”成为相当多数农民的实际生活写照。更重要的是,生活方式的社会化造成农民消费欲望的急剧扩张,大众传播媒体的广告将各种消费信息传递给农民,使他们不再只是根据自己的生产能力和生活实际需求支配自己的生活,在相当程度是来自于外部消费的刺激。与急剧扩张的消费欲求相比,农户满足消费需求的能力又十分有限。

其三,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大与集体行动能力不强的矛盾。

传统小农的生活范围小,并生活在一个村落为根基的熟人社会里,能够形成相互间的合作共济,集体行动的能力相对较强。随着农民交往方式的社会化,交往的范围和空间急剧扩大,农民生活的领域愈来愈成为一个“陌生人社会”。而当社会化将农民抛到一个陌生人社会里,他们的集体行动能力又显得十分弱小。他们外出务工经商一般都是个体行为,外出后也分散在各个城市和厂矿,相互间缺乏多种多样的横向联系。尽管外出务工者已达1亿多人,但他们仍然只是一个自在的而不是自为的群体。他们不能联合起来维护和追求自己的利益,在陌生人构成的大社会中孤立无援。所以,当他们的工资被拖欠时,只能寻求政府援助,或者以非常的方式获得。更重要的是,社会化的开放世界改变农民的观念,他们不再是以村落熟人社会中的“人情、礼俗”等作为行动规则,从而获得集体行动能力,而是以现实利益,更直接的是现金收入作为支配他们活动的规则,超越农户的社会组织困难,其集体行动更为困难。

以上三大矛盾集中起来,就是社会化给小农带来的是货币化的压力。货币收入因此成为他们行为的主要依据。他们的行为动机和行动方式都可以从这一压力中寻求答案。如果说传统小农是以获得实物产品为主要目的,那么,社会化小农则是以获得现金收入为主要目的。而现金收入的获得相对实物产品而言,其稳定性更弱,不确定性因素更多,风险更大。所以,当下的农户已进入或者被卷入到一个更高风险的社会之中。

由此可见,“小农”与“社会化”这两极之间形成了一种张力,构成影响当下农户的动力和压力。这种张力,既赋予农户以生机活力,同时又使他们面临新的困境。

面对社会化给农户带来的困境,需要寻求新的出路。一方面要在社会化进程中,不断提升农民的自我生产、生活和交往的能力,为农民提供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服务来提升农民的能力。在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农场制,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并不多,但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大增强了农户的能力,使他们能够应对一个变化和开放的世界。另一方面要将农户纳入统一的国家支持和保护体系。当下的农民已进入到一个统一开放的社会化进程之中,面临着其他人一样,甚至更多的风险,尤其需要提供国家支持和保护。如农民生产、生活和交往所需要的基础设施与公共产品需要政府提供。农民的收入、就业和保障等问题已成为当下农户的紧迫问题,需要国家纳入到统一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体系中统筹考虑。这也是农民作为统一的国家享受统一的国民待遇的重要体现。

重识农户,有利于我们将认识和研究农村社会的支点引向农户这一社会“细胞”,更好的理解当下的农村和农民;社会化小农的建构,有利于我们从历史的变迁过程去理解和考察当下的农村和农民。将社会化的视角引入农村研究,更主要的是开发出新的“问题域”,提供一个新的研究范式。至于这一范式能否成立,还有待进一步的论证。

收稿日期2005-3-25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招标攻关课题“我国农村和农民问题研究”(03JZD0031)。

作者简介徐勇(1955-),男,湖北宜昌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研究。

该文系徐勇教授主持的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我国农村和农民问题研究”成果的一部分。该项目主要研究当今农民的就业、增收、减负与保障问题。在研究这一问题过程中,都会涉及到对当今农民的认识。正是在大量的实证调查中,我们发现仍然以传统的“小农经济”概念定义当今农民已远远不够,我们的政策取向也缺乏足够的理论与事实依据。由此我们开始探索以农户为出发点的分析框架,并提出了“社会化小农”的观点。这一思路是徐勇教授提出来的,并在2005年3月11日的《新京报》发表的文章和多次学术会议上专门表达这一观点。而由这一观点引发的进一步思考和体系的建构则是在徐勇教授和邓大才副教授多次互动性讨论中形成的。本文由徐勇教授执笔,邓大才副教授等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我们认为,“社会化小农”的提法还需要进一步证明或证伪,但可以作为一种分析框架引起学界对当今农民特性的再认识。正是基于此,发表此文,以就教于学界。

[2]1393、1578年的数据来源于许涤新、吴承明主编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资本主义》第二卷265和272页。

[3]1910、1933年户均耕地数据来源于《剑桥中华民国史》第91页,最终来源于《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32页。

[4]1910年户均人口借用1911年的数据,人均耕地根据户均耕地与户均人口予以推算。

[5]数据来源于侯杨方著的《中国人口史》第六卷275页,复旦大学出版社。

[6]第三次人口普查数据。

[7]2004年数据是户均耕地和户均人口是根据《新中国统计资料五十五年汇编》和《2005年中国统计年鉴》计算获得,户均人口是来源于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

[8]1949年的人均耕地是根据《新中国统计资料五十五年汇编》计算获得,户均人口借用1948年底的数据,户均耕地是根据户均耕地和户均人口计算获得。

[9]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

[10]2004年的户均耕地和人均耕地是根据《2005年中国统计年鉴》、《2005年中国农户住户调查年鉴》相关计算获得,户均人口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

[1]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列宁。列宁全集[M]第2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4]斯大林。斯大林全集[M]第1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

[5]费正清。美国与中国[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

[6]。选集[M]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7]参见徐勇。包产到户沉浮录[M]。珠海:珠海出版社,1998。

[8]国家统计局。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5)[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

[9]国家统计局。中国农村住户年鉴(2005)[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

[10]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社会研究论文篇(7)

一、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潜力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税收征管新问题、新矛盾越来越突出,征管的难度越来越大,要从根本上堵塞零散税收的漏洞,仅仅依靠地税部门的力量已难以解决。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就是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领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使税务部门更加有效地控制税源、掌握税基,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信息不畅、涉税源头控管不严、征管不到位以及税务部门征管手段落后问题,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税源控管和征收管理并举的转变。推行社会综合治税具有明显的实践有效性:一是税源控管显著加强;二是治税环境显著改善;三是税收增幅显著提高。推行社会综合治税具有很大的内在潜力:一是税种覆盖的延伸潜力;二是行业领域的拓展潜力;三是大征管体制的管理潜力。面对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的不断变化,税源呈现多样性、流动性、隐蔽性的趋势,税源控管难度也不断增加,造成了相当数额的税收流失。挖掘税务系统与社会各界的管理潜力,加强有效税源控管,摸清税源底数和税基,只有依靠部门有机配合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尽最大可能地消除盲区、突破,才能有效地控管税源、堵漏增收。

二、构建三个体系,夯实综合治税工作协作基础

1.构建社会综合治税组织领导体系。社会综合治税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仅靠地税部门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实现的。各级政府部门要逐步完善相应的办事机构,明确部门综合治税的权利和义务,实现部门配合协作形式由人为协调到制度规范的转变,由单纯靠协商沟通向受责任义务关系约束的转变。地税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协议书,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立体网络,推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开展。

2.构建内部管理体系。一是要构建信息采集人员管理体系。重点是抓好信息采集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建立定期汇报交流制度,促使信息采集人员强化责任意识。实行严格的检查考核,落实奖励政策,充分调动采集涉税信息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要构建内部组织结构体系。重点是根据社会综合治税的进展情况,建立各级地税机关的社会综合治税专门机构,做到有专人领导、专人负责,重点做好信息采集人员的管理。三是要构建职能科室配合体系。注重加强与机关内部各科室的联系、衔接,做到社会综合治税业务流程、日常管理与相关业务科室的业务职能相结合,真正使这项工作变成全系统的一项共同任务。

3.构建社会综合治税的信息化支撑体系。实行社会综合治税,长远的发展方向是依托信息技术,将涉税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征收反馈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之上,初步建成一个“集中管理、相互依托、数据规范、信息共享”的综合信息库,使之成为涉税信息处理中心和税源监控中心,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

三、健全四个机制,强化综合治税工作的保障功能

1.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健全联席制度,协调处理各类重大问题,及时通报综合治税进展情况,积极开辟与各主管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的沟通联系渠道。进一步落实部门配合制度,明确落实工作职责,做好

地方税收控管工作。完善涉税处理跟踪制度,地税部门要对有关部门、单位的涉税信息交流情况做好研究分析、统计通报和汇总评价,以增强部门对社会综合治税的关切度。

社会研究论文篇(8)

这一场演出的状况,给了我许多新鲜的刺激,它让我回到剧场的社会角色这个起点,重新打量“社会论坛”这个话题。

一出戏,一出在舞台上演出的舞台剧,一般来说,它会有一个剧本。一个剧本,它不能多一句,也不能少一句,就算是完整的了。然后呢,是演出;要演出,就需要一个空间。有了空间,戏剧就有了表达的场所,观众有了可以聚集的地方,观众在观看时的态度与反应,就会积聚在这个空间里,逐渐形成一种氛围,再反馈给观众。这种种很具体、又很无形的东西,碰撞在一起,才是一出完整的戏剧。在这样的背景下,理解社会论坛,它就不只是一个隐喻,因为它确实存在于社会地图的某一位置上;而理解了这么一种状况,再讲“戏剧与它赖以生长的社会之间有着微妙的关联”这句话,也就不再是一句空话,而是有着它的具体所指。

一个戏剧创作者,对剧场在社会中角色的判断,多是他创作的动机与出发点。对某些创作者来说,他可能不太清楚自己的动机;但对赖声川来说,审查自己的动机,是他在进入剧场创作之前必须要考察清楚的。考察的结果,很简单:“戏剧是展现病的”;这种定位,使得台湾观众来剧场看赖声川的戏剧作品,在某些时候,就是来参与一个公共论坛。笼统地说,这个论坛的形成,是在集体即兴方法的引导下,呈现并反映了“台湾经验的精华生命力”;把这种浓缩的“台湾经验的精华生命力”释放开来,又有好几层的意味。

第一眼就可以看到的,赖声川的戏剧,像一个万花筒,折射出台湾社会的色彩斑斓的碎景。像《千禧夜》下半场曾立伟的竞选秀。倪敏然演的这一场戏,夸张、放纵,在舞台表演上,没有什么力量可以牵制住他。怪不得赖声川总要提醒与倪敏然配戏的演员:他要是跑得太远了,你一定要想办法把他拽回来。这种状况,与现时台湾社会中政府官员在公众前的状态,应该有些许的神似吧?舞台上的狂躁,虽说有所变形,但它真是吃透并消化了台湾民主政治的混乱。我想,之所以会有观众从座位上站起来,跟着曾立伟呐喊助威,很可能是因为这种舞台状况,让她有点身不由己地就进入现实情境中了。这种调子,类似于谐谑版的时事新闻,在《千禧夜》里,是一场轰轰烈烈的演出,更多的情况,赖声川并不着太多力气,更喜欢捎带在戏剧过程中。“相声系列”的其他三部以及以单口相声为表演形式的《台湾怪谭》,都在开场时,直截了当地拿当时最出名的政治人物、政治事件“开涮”,让观众在看演出前先热热身。这种政治谐谑,放大一点,是对台湾现实的生活环境与状态的谐谑,像什么淡水河水像是可乐了、昏天黑地的KTV生活,等等。在现实社会的碎景之后,往深一层,在赖声川的戏剧里,有一种社会情绪的共鸣。当初创作《那一夜,我们说相声》,赖声川自己都以为这出戏只会吸引少数知识分子和小剧场的固定观众,演出的剧场最初定在只有100个座位的台湾皇冠剧场。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这出戏被收入到新象“第六届国际艺术节”,1985年3月1日,在能容纳700名观众的艺术馆首演。谁也没想到,在长达两个小时的演出中,“观众几乎是三句一笑,五句一爆”;这出戏的巡演还没有结束,盗版录音带已经满天飞了。赖声川创作这部戏,本来是想以相声的表演形式,说明在台湾当时的社会里,相声已经没有了;他原以为不会有多少人会关心相声这一表演艺术的衰落,却不曾去想,因为台湾经济的迅速发展,在迅速现代化的过程中,没有的不只是相声;他那时也没有预料到,在经济的迅速起步与政治的极度压抑的矛盾中,整个社会,都在等待着一个机会,给情绪的发泄找一个顺畅的渠道。就这样,《那一夜》在极特殊的社会状况里,必然而又很意外地“弹拨到无数观众的心弦”。到后来,1989年,赖声川又以集体即兴的方式创作的《这一夜,谁来说相声》,在这点上,就更为自觉。它关注的是在那个时代依然敏感的两岸关系,突出的是政治隔绝下人的交流。一方面是政府的弹压与限制,一方面是在限制底下涌动着“愿借明驼千里足,送儿还故乡”的拳拳思乡情。这种思念与交流的渴望,在那个时代,已经饱满到“山雨欲来风满楼”,任何的阻挡,也难挡“两岸猿声啼不住”。

对一般的戏剧创作者来说,到这一步,戏剧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已经很完整;对一般的戏剧来说,到这一步,它成为社会论坛的各种能量,也已经很充沛。但赖声川做戏剧,还继续往前走了一步,往深一层,他在挖掘与刺激社会潜意识。最典型的,是在《暗恋桃花源》中,那无处不在的“干扰”。《暗恋桃花源》(1986年)的灵感,来自赖声川有一次在台湾艺术馆看朋友排戏。下午彩排,晚上首演,可就在中间,还有两个小时要给幼稚园开毕业典礼。舞台上的彩排还没有结束,小朋友们都来了,钢琴啊,讲桌啊,都急着要往舞台上搬。本来,赖声川一直就在琢磨怎样在舞台上表达悲与喜乃是“一体之两面”;整个大环境的混乱无序,正好给他提供了描述的对象。于是,各自并不完整的悲剧“暗恋”与喜剧“桃花源”就这样出现在一个舞台上了。没有在现实生活中受到干扰的刺激,《暗恋桃花源》这部戏不大可能在那个时候出现;舞台上没有干扰,这出戏就不可能有表演的张力与动力,戏剧根本无法往前走。这里的干扰,各种各样,有悲剧与喜剧的干扰,有演员和演员的干扰,还有导演和演员的干扰、旁观者与演员的干扰,等等;可就是这么多种干扰,这么乱,居然从这中间又钻出个秩序来。“暗恋”与“桃花源”两出戏同台演出之时,算得上是那个时代的一个经典时刻:剧场前台的服务人员,算准了时间,一而再,再而三地在这一时刻回到剧场;演员李立群与顾宝明都亲眼见到过坐在第一排的观众,有人当场笑得从椅子上翻了下去。对于《暗恋桃花源》的演出在当时造成的“盛况”,赖声川觉得并不奇怪:这是与台湾人潜意识中的愿望是符合的。台湾的生活实在太乱了,这是台湾人共同的经历;然而身在其中,人们也能保持着一种乱中的秩序。这种乱,转变成剧场中的错误,就是把完全不搭调的东西放到一起;这些完全不搭调的东西,放到一起后,居然也生长出了它的秩序来。这出戏,统合了台湾观众生活中的许多乱象;它开掘的社会潜意识,综合了台湾的政治、社会与文化生态,甚至也反映了台北都市的百相。这种对社会潜意识的挖掘,再往深一步,表达在戏剧艺术中,是有意识地提炼一种美学上的追求。李立群独角演出《台湾怪谭》,在剧中就直截了当地说“在这样一个不搭调的时代里,讲这么个不搭调的故事,要给它寻找一个搭调的形式,好像不大可能”。艺术的形式,虽说像是笼括内容的无形的壳,但这个“无形”,又何尝不是从现实生活中找到的呢?《暗恋桃花源》的基本形式,是两种不同方向的情感的碰撞,赖声川认为,“当情感激烈到一定程度,再用另一个方式来嘲讽这个激烈”,这样也许更能达到净化的目的。《台湾怪谭》,李立群一个人演两个小时,讲的是一个现代人人格分裂的故事;李立群在讲述故事的过程中,在他自己身上又不断地滋生出分裂的异调。这两种分裂,糅合在一个人身上,居然如一根针一样直刺人心,细若游丝,却铭心刻骨。在台湾复杂的现实状况里,积攒着各种各样的能量,只不过因为它混乱,也就没有人太在意这些能量。如果能给这些能量一种疏导,赖声川想,也许在台湾,能出“一种完全跟欧洲美学无关的美学”。

看台湾的评论说赖声川的戏剧,用的评语,有许多类似“文化震撼”之类的词;这种东西,虚得很,不身在其中,真是很难心领神会。就是这次《千禧夜》在京、沪巡回演出,虽然身在剧场,如果不亲身经历那一场的演出状况,也很难体会到这种感觉。赖声川的戏剧,以集体即兴的方式,提炼出了“台湾经验的精华生命力”;而要能体验到这种生命力,还需要一个感同身受的空间,需要对台湾社会现实的体察与敏感。台湾戏剧这些年的创举,是许多社会因素互为因果的刺激,跟他们的现实状况,时代的面貌以及社会的潜意识有许多勾连,明白了这一点,就可以明白为什么日本NHK电视台说,在别处(比如说北京),“会被视为狂乱以及实验性”的剧场,但却“成功到已经成为台湾戏剧主流的地步”。

说到剧场与社会的关系,说到“社会论坛”,听起来挺让人振奋的,好像这么一做,古希腊的戏剧精神就可以在现代复活了。但说起社会,毕竟有点空晃晃的,让人很不安心;而无论是怎样的论坛,只要选择的是戏剧,它就要回到剧场,回到戏剧的演出空间里去。这么看现代戏剧,好像还是有点问题:在社会地形图上,那么大的社会,剧场在哪呀?那么小的剧场,又怎么装得下那么大的社会?在这时候再说“社会论坛”,它好像又重新回到隐喻的意义上。当然,也有人愿意在剧场里真的搭一个论坛,让大家来谈论问题。80年代末,刘静敏的“优剧场”在台湾演出《重审魏京生》,前半场演出结束之后,后半段直接就“开放辩论”,找了几位研究生来辩论海峡两岸的民主政治问题;演着演着,观众不干了,说他们演的不精彩;居然又有观众站起来维护这场演出。这么一来,它的第一场演出,就在观众的“参与与扭打”中草草收场。这样的“论坛”,好像交给网络比较合适,在剧场这么做,有点荒诞。

当然了,怎么做,怎么实现戏剧的功能,各人有个人的方式。对赖声川来说,即使创作动机非常明朗,但完成动机绝不会这么直来直去。在舞台上呈现的,可能是斑斓驳杂的社会状况;但呈现这么一个社会碎景,却不是戏剧的出发点与动力所在。简单地说,赖声川戏剧创作的原点,不过是那些在社会碎景中生活着的个人。之所以有这么一个起点,也许与赖声川最早开始创作的境况有关。1983年,赖声川回到台湾时,那时的台湾剧场,一片荒芜,虽说每年的“实验剧展”勉强支撑着门面,但在1980年演出完《荷珠新配》以后,这个剧展也有点难以为继。台北的演出状况,基本上一团糟:剧本,没有;演员,有几个,但不固定;演出形式,不知道。在这样的状态里做戏剧,能做的,也许只能是通过集体即兴的方式,“把自己内在最关心的问题找到”。从自己出发,继而从自己身边的人、从社会中的人出发。因此,舞台上的人,绝不抽象,更不大写,看上去,一个个都如你我一样的平凡;这一个个平凡的个体,组合起来,可能是一个个普通的家庭,也可能是一种种普通的社会关系。他们是很普通,每个人,每种关系,每个家庭;可这些人,这些关系,这些家庭,一定处在一个社会与时代的交叉中。当他们出现在舞台上时,他们就已经纠缠在一定的时代与社会问题之中。把这一个人的问题摸索清楚了,其实也就是寻找到了表达社会与时代的一条脉络。

社会研究论文篇(9)

和谐社会构建是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命题,已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认可。社会的安全稳定不仅是和谐社会的构成要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和谐社会要求通过各种方法,包括法律手段,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疏通各种社会怨愤,由此而获得社会的长治久安。我国传统刑法强调的是刑法打击犯罪的作用,有罪必罚,罚当其罪。然而,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也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镇压和打击。犯罪是一种社会冲突,许多情况下,刑罚在表面上虽然排除了冲突所引起的社会障碍,但并未消除冲突主体的对立情绪,在有罪必罚观念指导下,被害人、犯罪人及社会间可能会产生新的冲突,同样破坏了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和谐性。刑法存在的正当性根据不能是打击犯罪,而应当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加以考证。刑法的存在主要是为了限制与规范国家刑罚权的活动,是保障善良人权利的大,也是保障犯罪人的大,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刑法之目的。因此,在刑事立法与司法中倡导与推行民权刑法的观念,在当前的刑事法制的建设过程中,有着重要而深远的价值意义。

民权刑法这一概念,是李海东先生首先在我国提出的。先生根据国家与公民在刑法中的地位把历史上的刑法分为两种类型,国权主义刑法与民权主义刑法。国权主义刑法,就是指以国家为出发点,而以国民为对象的刑法。其特点是刑法所要限制的是国民的行为,而保护国家的利益。民权主义刑法是以保护国民利益为出发点,而限制国家行为的刑法。可以说,国权刑法等于权力刑法,民权刑法等于权利刑法。因此,国权刑法与民权刑法中的国权与民权是两种截然相反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相互对立的刑法。国权之权指权力,而民权之权指权利。在国权刑法中,刑法是国家单方面镇压犯罪的工具,因而刑法是用来限制公民行为的,而国家刑罚权本身则往往不受这种限制。而在民权刑法中,刑法不仅限制公民行为,更重要的是用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具有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某种契约性。正是这种契约性,使民权刑法获得了正当性,使民权刑法建立在基础之上,使民权刑法作为法治国刑法在性质上根本区别于专制社会的国权刑法。

一、我国刑法中的国权主义色彩

中国传统社会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权力至上的专制统治以及家国一体的宗法社会,其刑法文化必然是强调秩序的维护以及对以君权为代表的统治权的绝对尊重,刑法只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在传统观念下,国家本位、权力崇拜意识根深蒂固,一方面,大一统的中央集权与行政化的社会禁锢着人们的头脑;另一方面,国家主义导向政治文化盛行,使得传统刑法观念只能是权力本位性的刑法。在权力本位性刑法观念下,把刑法作为强化国家权力的手段,国家利益、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了维护两种绝对利益可以损害甚至牺牲个人利益。在这种状况下,个人权利往往受到诸多限制甚至剥夺,而国家权力却可能得到膨胀与滥用。

新中国成立以后几十年里由于社会结构的单一,传统文化的惯性,人们的刑法观念仍然是社会保护观、刑法工具观。在这种一元的社会结构中,政治国家占据着垄断地位,对社会进行全面的控制,公民个人自由与权利长期受到压抑与压制。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与政治进一步结缘,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强化了它的社会保护机能,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则被忽视甚至漠视。有学者形容说:“以暴力镇压为主要功能的刑法,成了历代刑事立法的共同特征,并构造了中国刑法的主体形象。”

(一)在立法上,最直接的反映就是刑法典关于刑法任务的片面规定。

我国刑法的任务概括起来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八个字。既然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罚世轻世重”的古训就成为了影响我国刑法立法的重要因素。在整体刑罚量仍然偏高的情况下,重刑主义进一步加重了刑罚。重刑是超出犯罪的量给予的刑罚量,直接导致犯罪人对刑罚的冷漠和无视。刑法投入过量刑罚,说明没有考虑犯罪人的人权,而仅仅关注到个别预防的效果,还在以国家威权主义为特征的刑法思路中绕圈。既然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那么就应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尽管罪刑法定已是我们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刑法分则中的“其他、等”刑事堵截条款给了我们刑事扩大解释以巨大的空间,让罪刑法定的意义大打折扣。刑事立法中这种偏重社会保护机能而忽视人权保障机能的价值取向,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不注重保障人权的消极现象。

(二)在司法领域,我国司法机关长期以来一直以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人民民主的政权为自己的唯一使命。

事实上,在现代社会,司法是与立法、执法互有分工又互相制衡的一种国家职能。刑事司法只有在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的同时,严格依法保护被告人的人权,才能实现最大化的社会正义,实现司法裁判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救济、维护社会公正的应然。刑罚权是和平时期最重要的国家权力之一,国家权力受到制约,首当其冲的就是国家的刑罚权受到制约。尤其在刑事诉讼这一具体活动的过程中,国家司法机关相对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来说总是强者,后者相对而言总是弱者。对强者不设定制约机制,对弱者不提供保障机制,又怎么可能真正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呢?

(三)在执法中,刑法的泛刑化、万能化、重刑化等国权主义色彩浓重,往往把刑罚作为镇压犯罪的“刀把子”,而忽视了刑罚的改造功能和预防目的。

进人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重新犯罪率在不断地攀升,重新犯罪日益成为令人忧心的严重问题。近年来,从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实践来看,有前科即二进宫甚至三进宫四进宫的人员占了相当一部分比例,甚至可以说是绝大多数。而在这当中,“牢友帮”现象更为突出,对社会的危害也更加严重。美国伊利诺斯州矫正局前局长查尔斯•罗说:“我认为一个人连续数年关在一个高等安全监狱里,告诉他何时就寝,何时起床,每天的每一分钟干什么,然后再把他抛在街头并指望他能够做一名模范公民,这显然是无稽之谈。”显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我们的刑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我们进一步发展完善新的历史时期的刑罚体系。

二、民权刑法的展开

陈兴良先生曾指出:“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因此,对于刑法之可能的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因此,摒弃国权主义刑法观、建构民权主义刑法观势在必行。民权刑法是指依照在民的宪法原则,要求国家刑事活动以保障人民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应然刑法。“民权”之“民”,既包括作为全体的人民或国民,也包括作为个体的市民或公民;民权既包括人民或国民的权利,也包括市民或个人的自由与人权。“民权”是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总称。在刑事法治中,人权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人权保障是刑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因此,刑事法律的现代化,就是要以人为本,摒弃视犯罪人为消极的司法客体的观念,将犯罪人当作人,置人的理性与尊严于重要地位。

(一)民权刑法是公民社会的刑法形态:

公民社会一词,来源于英文的“CivilSociety”,是处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大众组织,它独立于国家,享有对国家的自主性,它由众多旨在保护和促进利益或价值的社会成员自愿组合而成”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不仅仅是一个凸显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而且还应是一个倡导公民参与意识、责任意识的社会。公民社会具有积极作为和消极无为双重属性:一方面对国家,它是自我限制的理性化的存在,倡导守法、结社、多元的观念;另一方面,它对其成员提供行动理由和动力,力利、平等、公开的行为方式,产生社会动员和对社会成员的诸多影响。

一旦在中国这片土地形成“公民社会”,那么,随着公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公民与政府进行博弈的话语权力也将得以增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政府的合法性可以通过暴力争夺或者上帝的恩赐加以确定,那时的政府是专制和独裁的象征。时过境迁,现代政府的合法性则必须来源于人民授权,或者说是“在民”。即使没有直接的人民授权,也必须有人民某种形式的认同或者默认。政府的作用和责任是有限的,它可以通过政策手段来激发社会活力,或者通过法律和社会政策来保护社会这个有机体的正常活动,但它却不可能代替公民社会本身。政府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基于自身发展需要而创造出来的,所以,社会有权利、有资格监督政府。这样的公民社会呼唤理性刑法,要求以现代社会经济基础和伦理秩序为根基建构刑法。它是启蒙思想复苏的产物,同自由主义与时俱进。在公民社会的刑法中,市民刑法的良好品格将继续张扬。更为可贵的是,刑法更为实质性地突出权利保障、突出权利救济,呈现新的形态———民权刑法。

首先,刑法的制定应体现人民,代表人民意志。现代的根本是人民,建设的本质是追求并实现人民。刑法与公民各项基本权利息息相关,理应成为“人民权利的”。在中国,宪法不具有直接适用性,刑法是实践宪法、促使宪法司法化的一个必要通道,必须通过刑事立法来保护权利。

其次,刑法的实施应符合人民利益,反映人民的需求和愿望。代表人民意志的刑法从根本上讲符合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需求和愿望。良法需要好的执行者与执行制度,以保证其顺利实施。这时,可以通过刑事政策理念宏观来指导刑法实施,比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重罪予以重刑,对轻罪惩罚可以采用刑事和解、缓刑等方式,以满足人民的报应与功利观念。

三是刑法的改革应符合社会发展方向,满足公民社会的各项要求。一定意义上讲,一个社会的实有权利与法定权利、道德权利存在着差距,刑法改革的目的就是使实有权利和法定权利无限逼近道德权利。比如,死刑废除,一个社会的死刑观决定着是否废除死刑,刑罚观决定着是否采用重刑还是走轻刑化之路,改革正是朝着权利的现实要求和发展方向而去的。

(二)公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和谐社会是一种这样的状态,即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身、人与自然均获得协调的均衡状态,其中,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协调是首要的,它制约着人与自身、人与自然的协调水平。然而,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协调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包括合理的权力支配程序、公平的利益分配体系以及有序的公民互动格局等。在现代社会,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借助公民社会这一平台。

政府和社会并不对立的,但他们之间应有主次之分。其中,社会是“主”,而政府是“仆”,这要求政府保持一定的自我克制和对公民私人权利、私人空间的高度尊重,让广大民众可以在一个阳光透明的环境下生活。事实证明,社会不和谐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众所周知,公民社会的中心信条是权利和民主,这与和谐社会的政治理想、社会成员互动的预期是完全一致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公民社会的创设主体是每个公民,独立而自主的公民个体,这样的人在公民社会中习得了理方式、合作态度、批判意识,他们就可以直接成为和谐社会的推动者和实践者,并可以由单个人的和谐行为通过良性传递效应,转化成整体社会多数成员普遍和经常性的行为方式和意识态度,保证了社会和谐的长期、持续进行。

(三)民权刑法成为和谐社会刑法的题中之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权保障逐步受到重视。当前,建设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们的政治目标。目的决定手段,当我们确立了以和谐社会为建设目标以后,法律不再是的工具,而是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各种社会矛盾的化解器。在这种情况下,刑罚的轻缓化就是势所必然。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虽然强调轻轻与重重相结合,但就其根本而言,更应当关注的是刑罚的轻缓化。在这种情势下,刑法理论与实务界越来越注意到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一方面,限制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恣意滥用,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与自由,限制立法者不能随心所欲地制订法律规定“罪与刑”,国家立法权要受公民个人权利的限制。200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时两次提到“宽严相济”,一处是在报告开头,介绍一年来审判和执行工作情况“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时,要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罪当判处死刑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法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另一处是在介绍2006年工作安排“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罚犯罪”时,强调“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由此可见,民权刑法呼之欲出。

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刑法的改革之路

刑法观念的变革是刑法现代化的先导,而刑法观念的嬗递却是个漫长而痛苦的过程。随着一元社会结构向二元社会结构的跃迁,以人本主义为基础的民权刑法观念体系将会形成。对此,我们既要认识到其艰巨性,又要以积极、理性的姿态参与到这一观念重构的工程中去,改变“国家本位”的思想观念,把法律的制定、制度的架构转移到以“人”为宗旨的核心上来。立法者应将以人为本,尊重与保障人权作为立法的终极目的,树立刑法的契约意识,也就是说将刑法作为国家与公民间的一种契约形式,在国家刑罚权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划定一个尺度、合理的界线,使人权保障优位于社会保护,个人合法权利优位于国家刑罚权。司法工作者应摈弃过去那种“管制”式的司法理念,树立“人权保障”式的刑事司法新理念,把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犯罪人当“人”看待,尊重并保障他们的人权。公众也应破除那种把自己看作是刑法所处治的对象,树立“刑法主人”观,把自己视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逐步培育对刑法的亲和感、信任感。

(一)以被害人为本,修复社会性伤害。

犯罪不仅仅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必须看到,犯罪是社区中个人针对个人的侵害行为,并且对社区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危害。“我们应该帮助犯罪人认识到他们不是被害者,恰恰相反,他们是被害人的制造者”。国家对犯罪的处置不仅要保护公共利益,同时要关注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正当诉求,包括精神的抚慰和经济的赔偿,必须建立一种由传统刑罚的单纯惩罚转变为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犯罪处理模式。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逐渐兴起了“恢复性司法”制度(restoration)。所谓恢复性司法,就是通过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之间和解、协商多方参与的会谈,通过给被害人补偿、使加害人参加社区劳动等,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与秩序的司法。恢复性司法的最基本旨意是建立一个犯罪人和被害人面对面对话的“工作模式”,努力消除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侵害,修复被害人、犯罪人及社区成员之间因犯罪产生的裂痕,恢复社区和人们之间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着眼于问题的解决、责任、义务和未来。其核心价值在于强调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通过赔偿、道歉、社区服务等和解措施,全面恢复因犯罪对被害人和社区造成的损失,并使犯罪人重新融入社区,恢复被破坏的社区人际关系,使社区成员之间更加和睦,体现了从“有害的正义”到“无害的正义”的进步。

“以和为贵”、“冤家宜解不宜结”,因此,发扬我国优秀的文化传统,顺应世界刑事司法改良发展的潮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恢复性司法制度,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以犯罪人为本,促进其尽快回归社会。

和谐社会的建构日益彰显了人类作为自己的主人的重要性,人类的主体地位和独立人格也得以随之确立。与此相适应,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以惩罚与报应为主题以期给犯罪人带来精神痛苦的刑罚观念,亦应逐渐向以保障罪犯权利为内容的刑罚个别化和行刑社会化方向演进。

刑罚个别化是建立罪犯与监狱相和谐的纽带,因为刑罚个别化特别注重犯罪人的个人权利。自菲利以后,缩小刑罚的调控范围,寻找刑罚的替代措施直至废除刑罚,一直是社会防卫论者的明确主张和不懈追求。刑罚个别化倡导非监禁刑的广泛适用,并对监禁刑的适用力主非惩罚化。萨瑟兰认为,惩罚害多利少,其理由是“惩罚往往使受惩罚的个人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使其成为社会的顽敌”;“改造应该是构造人格的过程,惩罚则有碍塑造人格的努力”。因此,刑罚应该剔除惩罚的成分,而代之以教育和矫治因素,尽量使狱中生活与狱外的正常自由生活相接近;用教员代替看守,对罪犯进行文化、技术和社会公德教育;改善在押罪犯的物质生活条件;加强罪犯与外界尤其是与家庭的联系等等。

行刑社会化则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注重社会因素在行刑中的作用,通过放宽罪犯自由,拓宽罪犯与社会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它是刑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现代刑罚执行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它避免了单纯依靠监狱自身改造罪犯的弊端,符合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反映了刑罚效益思想,是对我国传统重刑主义的颠覆,符合刑罚轻缓化的要求。因此,我们应推行开放监狱,减少对罪犯自由的限制,以尽可能缩短在押犯同正常社会生活的距离;广泛采用累进处遇制,使罪犯逐步接近社会,直至假释;推行请假离监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允许离监;用公共服务代替监禁刑(尤其是短期监禁刑)等等行刑社会化的措施。

刑罚理念的嬗变本身蕴涵尊重罪犯人格,保障罪犯权利,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哲理。可以预见,通过刑罚个别化以及行刑社会化,注重刑法的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有机协调,追求公正价值和功利价值的动态平衡,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将会发挥巨大的作用。

结语:法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以人本主义刑法观为精髓的民权刑法必将成为公民捍卫自身权利的宝典。当然,这一目标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还取决于我们对刑法观念现状的深刻认识,更取决于我们基此重构现代刑法观念的勇气和决心。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们坚信,通过一代代刑法学人的共同努力,民权刑法的观念必将深入人心,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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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萍:《论公民社会与和谐社会》,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5期。

社会研究论文篇(10)

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是社会保险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确定适度的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应该考虑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还应分析财政的负担能力。企业所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的数额,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状况;个人所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的数额,影响到居民的生活水平。本文将以天津市为例,对社会保险缴费水平的效率进行研究。

一、现行社会保险体制的财政困境

财政作为社会保险的核心组织者和保障资金最主要的提供者,承担着维护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责任;财政投入社会保险资金能否高效运用,关系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前途。然而,我国目前的财政状况,使现行的社会保险体制陷入了难以克服的财政困境之中。

1.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理论界对财政资金的社会保险投入理论思考不足

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要的经济活动是由无数独立的私人资本在市场机制引导下展开的;作为无数私人资本集中代表的西方政府,其活动必须符合私人资本的要求,反映私人资本的愿望。这就直接决定了西方财政收支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财政收支这种社会性的活动是直接以个人为对象和基础进行的。政府收入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和财产税等为主,而政府支出中的相当份额则直接用于个人的社会保险。正是因为用于个人社会保险的基金在财政收支中占据了重要份额,所以,西方财政理论学界长期以来一直注重对社会保险理论的研究,并致力于社会保险体制改革的探索。与西方不同,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存在的几乎只是资金不属于个人而属于国家的国营经济,而且国营企业不具有独立性,仅仅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这样,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几乎都集中到政府手中,国家的财政收支活动本身就具有了生产资料所有者运用自身权利的性质;其活动的对象也几乎都表现为直接对企业及事业单位,对个人直接发生的分配行为很少。因而,国内学术界所关注的主要是如何使企事业单位进行的收支与分配行为更加合理,而很少对与个人联系密切的社会保险理论进行思考与关注。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收支的对象虽然有所变化,并开始注重于对个人的收支活动;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缺乏要求个人直接参与、影响并监督决策的思想,所以,无论是个人还是财政理论界,对社会保险理论的思考以及对其体制改革的探讨,仍然显得相对薄弱,难以满足现行社会保险体制的需要。

2.现有的财政收入结构是导致我国社会保险体制财政失衡的关键因素

要分析中国的财政收入结构,应主要分析税收收入结构。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虽然税负更为公平,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新税制存在的一些缺陷仍十分明显,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西方各国的税收收入主要由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遗产税等组成。大多数国家中的社会保险税在税收总收入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社会保险税至今仍未开征,且税种多为税负易于转嫁的间接税;直接税和直接向个人征收的税收收入,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较小。

从表1可以看出,在我国税收中,直接向个人征收的税收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例,虽然逐年上升,但所占比重仍然很低。特别是,作为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实施主要资金来源的社会保险税,至今仍未开征,使得我国财政难以“专款专用”。而且在其他支出项目要求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财政很难将大部分资金用于个人社会保险,从而制约了社会保险体制的改革。

3.社会保险缴费率的不合理与不统一,是导致我国社会保险体制财政失衡的又一重要原因

以养老保险为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可见,我国养老保险金的支付仍是以“费”而不是以“税”的形式进行;其征缴、管理、使用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负责,而未纳入国家财政部门的统一管理规划,因而存在费率不统一、缴费率偏高,但实际缴费偏低、负担不公的现象。据统计,我国2004年平均缴费率已达27.8%,有的地方高达30%。如此高昂的费率已超过国际公认的预警线(20%),显然已处在费率以内。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企业的避费行为。用拉弗曲线表示(见图1),在费率区间(0.20%)时,缴费额随费率的上升而上升;若费率超过限额20%就进入了费率,费率的上升反而导致缴费额下降。

由于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老职工的个人账户是空的,而且新职工个人账户资金也被挪用,新老个人账户普遍成为空账,从而使得社会对已退休者和在职职工的隐性债务显性化,增加了社会保险风险。

4.我国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也不利于弥补严重的社会保险体制的财政失衡

由于社会保险税的开征尚处于酝酿阶段,而社会保险费又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因而财政部门没有专款用于社会保险。目前,我国财政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支出仅局限于“抚恤与社会救济”。这种支出结构与国外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见表2、表3)。

从表2和表3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和英国的财政支出结构有巨大差异。英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险、健康和教育的转移性公共支出占到总支出的58.46%;而我国用于文教、卫生和社会福利方面的财政支出仅占总支出的29.38%。这说明,英国的财政支出结构履行着较强的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因为政府公共支出中所发生的资金转移主要是在社会成员之间的资源再分配,英国政府的这种公共支出结构既有利于收入分配趋于公平,又有利于保持社会保险体制的财政平衡。

中国的财政支出结构则履行着较强的资源配置职能。政府实际上直接以产品或劳务购买者的身份出现在市场上,用其所掌握的资金与其他经济主体所提供的物品或劳务相交换。因而,一方面这种支出结构对于生产、就业、资源配置以及社会总需求有着直接的影响;另一方面,这种支出结构虽然也会影响到国民收入再分配,但这种影响是间接的。因此,中国目前的财政支出结构不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2003年,在大量体制外收入无法在基尼系数中得到反映的情况下,中国城乡合计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56,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分配不公平的现象相当明显。同时,因为这种支出结构所具有的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相对较弱,所以也不利于实现社会保险体制的财政平衡。

二、社会保险缴费率的优化设计——以天津市为例

(一)社会保险缴费能力分析

社会保险对职工而言是一种权益,对企业而言则是一种负担。如果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缴费过多,将使产品成本大幅度提高。下面以天津市国有工业企业为例,考察企业承受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能力。

根据天津市国有工业企业的一般财务状况,在企业产品的出厂价中,约有39.4%左右为新增价值。这意味着,在100元的产品出厂价中,增加值为39.40元。

根据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可以回归出新增加值中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的贡献率。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为:

Y=ALαKβ其中,Y为产量,L为劳动要素投入,K为资本要素投入,α和β分别代表产出相对于劳动投入的弹性和资本投入的弹性。对上式作对数变换,可得:

LnY=LnAαLnLβLnK

运用表4中1991~2003年天津市国有工业企业劳动工资和资本支出以及工业总产值的数据,可以分别回归出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的贡献率。

LnY=7.42690.7709LnL0.0896LnK

(6.9881)(5.5064)(0.4522)

R2=0.9844F=315.2639P=0.0001

上述分析表明,产品新增加值的77%用于支付职工工资,8.96%用于资本报酬。这意味着,在39.40元的新增加值中,有30.30元用于支付职工工资,而资本报酬为3.50元。从国际经验来看,资本成本(如折旧和借贷资本的成本)大约占资本报酬的40%。因此,3.50元的资本报酬中就有1.40元的资本成本,剩下的2.10元为企业利润。国有企业仅有2.10元利润,若全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能约占工资总额的7%左右,这是企业缴费的上限。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天津市国有工业企业能够承受的社会保险统筹缴费的最高限度为7%。但现实中,企业须缴纳占工资总额20%的养老保险费、8%的医疗保险费、2%的失业保险费、1%的生育保险费和1%的工伤保险费。因此,企业总共须承担占工资总额32%的社会保险费。这一比率比企业所能承受的最高缴费限度高出4倍多,企业难以承受这一负担。

(二)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能力分析

在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水平时,应该考虑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职工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现期消费,一部分用于远期消费形成储蓄。社会保险强制职工缴费在一定意义上执行了储蓄的功能。

假设社会保险制度中个人缴费为B,个人现期消费为C,c为个人边际消费倾向,C0为不随收入变化的、稳定的消费,个人工资收入为Y,则远期消费为Y-C。根据西方经济学理论,消费公式为:

C=C0cY

假设职工的全部储蓄都用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费率为:

B/Y=(Y-C)/Y=(Y-C0-cY)/Y=I-C0/Y-c

如果求出c、C0和Y,就可以确定职工缴费率(B/Y)的最上限。下面根据表5中1991~2003年天津市居民人均年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对C=C0cY式进行回归分析,可得:

C=295.25170.7353Y

(5.0090)(83.6617)

R2=0.9984F=6999.28P=O.0001

由于不同年份人均年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是变动的,因此个人承受社会保险缴费的最大限度在不同年份是不同的。将回归方程的结果代入B/Y=(Y-C)/Y=(Y-C0-cY)/y式,可得职工个人1991~2003年间对于社会保险缴费所能承受的最大限度:1991年为11%,2003年达到24%。而据天津市规定,个人养老保险缴费为工资总额的8%;如果再加上医疗保险中个人2%的缴费比例和失业保险中个人1%的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率总计为11%。这一比例与1991年持平,但远远低于2003年的24%,说明职工完全能够承受11%的社会保险缴费率。

(三)天津市财政能力增长趋势分析

西方发达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达35%~50%,因而在雄厚的财政实力支撑下,发达国家用于社会保险的支出占到政府财政支出的20%~30%与此相比,天津市的财政支付能力十分有限,天津市2003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仅为18%。

由于支持社会保险资金财政能力的基础是国民经济增长水平,因此,以下选用GDP增长率与财政收入增长率的比值作为对时间的函数,预测2005至2010年两者比值的变化趋势。

假设Y为财政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的比值,t为时间序号。根据表6的数据,可得如下方程式:

Y=1.38440.0249t

根据上述方程可以计算出2005~2010年财政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比值的变化趋势为:1.68、1.73、1.78、1.83、1.88、1.93。如果2005~2010年天津市GDP保持12%的增长速度(近10年天津市GDP增速的平均值),则可以测算出同期财政收入的年均增长速度,进而可以测算出2005~2010年天津市财政收入的规模。如果保持财政对社会保险补助的增长与GDP增长相同的速度,即每年用财政收入的12%进行社会保险补助,则可最终计算出2005~2010年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助的财力(测算结果见表7)。也就是说,天津市财政用于支持社会保险的财力可以保持18%的年均增长速度。

三、简短的结论

1.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严重偏重

从具体测算结果看,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远远超出了企业最高承受限度。从长期来看,企业是无力承受这一缴费水平的,这也是目前许多国有企业逃避缴费从而造成收缴率逐年降低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降低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率,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以达到顺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

2.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率相对较低

目前个人缴费率相对于职工个人的缴费承受能力来说是一个较低的水平,实际上缴费率再提高几个百分点,个人也是完全可以承受的。因此,可以在保持个人缴费率不变的前提下,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并将该增加的缴费全部用于社会统筹。这样,一方面可以弥补降低企业缴费率后形成的空白;另一方面还体现了社会保险的社会性和互济性的本质。

3.从现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来看,社会统筹部分采用的是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这一模式意味着政府是社会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最后承担者。所以在采取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和提高职工个人缴费水平之后,对此产生的社会统筹资金收支缺口,政府必须以财政资金予以弥补。然而,从近年天津市各类财政资金支出增长速度来看,用于地方建设、科教文卫、行政事业等费用的增长速度过快,对社会保险的补贴水平较低(见表8)。笔者认为,今后有必要从财政收入的增长部分中划出专门资金用于社会保险支出,同时更重要的是调整财政的支出结构,压缩过度投资及减缓事业费过快增长的势头,将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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