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应对的方法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12 16: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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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应对的方法

篇(1)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5-0112-02

近一段时间以来,为遏制房地产价格持续增长,国家从宏观调控角度相继出台了许多政策措施,如二套房利率、房产交易契税等,各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贷款亦持审慎态度。其实,排除经济危机影响,单就房地产开发贷款自身而言就存在较高风险,对银行而言,房地开发贷款的风险不容忽视。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成因

房地产开发贷款存在许多风险,剔除单纯的市场风险外,资本金、融资中的担保设定以及其现实操作中存在的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银行贷款安全。

(一)资本金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初期运作的时候,资本金是否充足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空间。从房地产开发的现实情况分析,绝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存在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其有限的资金在通过相关招投标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能够推进开发的资金非常有限。为解决资本金不足问题,有些开发商利用其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在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取得开发资格,再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以及将已开发的部分房产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然后推进其余房地产开发项目。换句话说,开发商有100万的资本金就敢接1个亿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向银行融资的方式解决了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其实质是将其开发的风险间接转移到银行身上。

(二)融资中的重复抵押风险

房地产开发商在采取单独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时,都存在重复抵押问题。因为单独将土地使用权抵押时,评估价格应是土地的自身价值,并不包括房产,而在建工程抵押系土地连同其上房产的价值。也就是说,开发商在通过土地使用权和同一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抵押分获融资时,融资额度与对应资产的价值是不匹配的。房地产进入市场时的价值系包括土地价值的,如果开发商不能归还贷款,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只能单纯依靠拍卖房产受偿,而此时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所对应的贷款很难收回。如,开发商单独将土地抵押获得1亿元贷款,之后又以在建工程抵押获得1亿元贷款,而房产的市场价值只有1亿,那么剩余的1亿元贷款,银行将无法通过行使优先权得到受偿。可见在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的情况下,银行贷款全部收回只能寄托房产价格的持续走高,而不是土地资产单独变现的价值。另外,因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不同,如果银行在实务中没有关注开发商是否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事实,盲目接受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一旦市场行情出现变化,相关风险便会显现。

(三)售房与收贷的两难境地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讲,售房是其按期归还贷款的主要来源。但在实务中,许多开发商在房地产价格上涨时,为了追求利润盲目扩张开发项目,将售房所得价款不及时还贷,而是投入到后续更大的建设项目,导致银行贷款出现风险。如何控制开发商将销售回款及时归还贷款,对于银行而言至关重要,但从目前体制分析,还没有在房产销售环节建立起真正有效的保障和监管机制,现实中银行对于开发商大肆出售房产的行为无法遏制,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怪圈,银行不让开发商销售房产就不能收回贷款,允许开发商售房又担心开发商扩大开发项目不归还贷款,导致贷款风险加剧。

二、诉讼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

房地产开发贷款出现风险后,大多数银行都会选择依法诉讼的方式加快清收不良贷款。但在实务中,由于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案件在诉讼和执行中仍然存在诸多风险。

(一)抵押房产被出售的风险

在房地产开发贷款诉讼实务中,一般来说,银行占有绝对优势,这种优势来自开发商为融资需求将房产抵押给银行或将在建工程为银行设定抵押担保。但即便这样,也不能确保不出现其他风险。

(二)工程款优先受偿的风险

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做出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依法认定了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物和其他债权。应当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上述规定,从根本上说是为了防止开发商拖欠农民工工资,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因为生存权是高于一切权利的社会正义。但是,如果这种公平和正义被开发商拿来作为逃避银行追索债权的手段的话,对于银行贷款来讲,其风险将进一步加大。2009年4月,工商银行哈尔滨河图支行依法对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中案外人C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却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被执行人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尽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但是开发商与承包方恶意串通,拖延执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仍不容忽视。

(三)评估环节中的风险

除上述实体阶段出现法律风险外,实务中不少开发商利用评估环节恶意阻挠法院强制执行。2006年工商银行哈尔滨哈铁支行依法对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抵押房产中存在无产权证明但有使用价值的房产未作评估为由,认为房产价值评估过低,要求重新评估。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成立,要求评估公司重新评估,但新《评估报告》却将房产价格的基准时间进行了调整,致使房产的每平方米单价增加了1万多元,增加了拍卖变现的难度,也直接影响了债权的现金受偿。另外,执行实务中还存在开发商利用《评估报告》的时限做文章,公然逃废银行债务。2010年8月30日,前述提及的B房地产贷款案在第二次拍卖时又被执行法院叫停,理由是被执行人提出《评估报告》超期的异议。从法理分析,如果法院对执行资产进行评估后,而申请人却迟迟不申请法院拍卖该资产,那么该资产的价格因申请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原因而失效,这无可厚非,也与立法的本意相符。工行哈尔滨河图支行在对B公司抵押房产评估后的第一时间内已申请拍卖,故不存在人为原因导致评估报告失效的后果。但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执行实务问题,执行法院并没有驳回而是立案审理,导致执行拍卖资产的时间人为延期,增加了风险。

三、应对措施

鉴于房地产开发贷款存在上述风险,银行在诉讼和执行阶段如何应对此类问题,就显得至关重要。有效地克服各种干扰,加大执行力度,尽量回避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是应对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的重中之重。具体措施如下。

(一)提级指定执行的灵活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明确规定“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上述规定针对的是下级法院怠于行使执行权的一种监督程序和具体规定,即提级和指定执行。实务中,为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开发商恶意干扰执行工作,银行通常采取上述两种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将执行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的案件申请提级或提级后指定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地方保护主义对案件的干扰,有效地提高了胜诉案件执行率。

(二)撤销权的快速行使

从传统的民法意义上讲,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即依照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形成权的特征就在于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既存法律关系生效、变更或终止,从而突破了双方法律关系。基于形成权的法律特质,在开发商恶意转让抵押房产时,致使据以用作贷款担保的有效资产被恶意悬空的情况下,撤销权的及时行使对于银行而言至关重要。但是应当看到,当善意取得制度被《物权法》引用且明确规定了房产等大宗不动产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况下,针对开发商将银行抵押房产恶意转让的行为,银行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善意取得人是否为善意,二是考量善意取得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有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证明”善意取得人“取得抵押房产并非出自善意,或者其未支付合理的对价(房款),银行就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否定开发商与买受人之间的转让行为,保护担保债权不受侵害。

(三)对“抵押可售”的法律思考

前文提及的销售房产和银行收贷收息的“两难”问题,从房地产开发商的角度分析,这实际上是一个融通资金的风险安排,即在保证资金周转的前提下,对正常进入市场的房产和需要设定抵押的房产做出估算,如果房地产开发商盲目扩大建设规模,将开发房产以在建工程的方式全部抵押给银行,必然将导致其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实务中为了敦促开发商及时还款,不少银行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了《抵押房产可售的说明》,于是关于“抵押可售”是否解读为银行放弃抵押权就成了问题的焦点。从法理上分析,“抵押可售”并不能作为银行放弃抵押权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

首先,从书面意思解读“抵押可售”,其实就是在抵押的情况下允许开发商销售房产。房产虽然抵押,但其作为商品的所有权仍然归开发商,故从这一角度出发,是否“抵押”并不能作为能否“销售”的必要条件,只不过从房产管理的角度出发,需要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抵押权人同意的证明。

其次,“抵押可售”不能推定银行放弃抵押权。房产抵押在《物权法》及《担保法》中均明确规定了抵押成立及生效的条件,“抵押可售”的实质意义在于允许将抵押房产销售后归还贷款,在抵押债权实现后才消灭抵押,而不能解读为解除抵押房产之后才能销售,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核心是以抵押为保障销售房产,归还贷款。《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抵押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也可以看出,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仅需通知抵押权人既可,并非抵押人必需同意,同时法律更赋予了抵押权在抵押物转让情况下,对抵押物予以追及的权利。

第三,转让已登记抵押物的法律后果分析。如上所述,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的所有权并未丧失,只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可以对抵押物进行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处分,并不因此构成对抵押权的侵害。抵押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只是受抵押权追及效力的限制,而不是债权人意志的限制。在“抵押可售”不能作为抵押权人单方解除抵押的事实之后,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当然可以行使相关权利,主要包括:

一是撤销权的行使。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之规定,抵押人转让已登记的抵押房产应具备三个条件:通知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告知买受人房产已抵押情况;转让价款明确低于其价值的,抵押人需提供相应担保。在抵押人缺乏上述三个条件时,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当然可以提起撤销之诉,主张转让行为无效。

二是物上代位权。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行使物上代位权的方式主要是要求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当向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是向第三人提存,债务履行期届满,根据履行债务情况,决定是否由提存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但现实的问题在于,作为抵押人的开发商不会将销售款清偿贷款或提存,而是挪作他用,故物上代位权行使受到限制。

篇(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活动已日益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为调节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因此,保证金融高效、安全、稳健地运行,对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都是非常重要的。

一、完善金融立法,规范金融活动

金融法治化的首要任务是加快、加强金融立法,健全、完善法律体系。首先应加紧制定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等金融法律的实施细则,尽快出台信托法、证券法、融资租赁法、期货交易法,并针对金融体制改革中的新问题,制定和完善一系列金融监管的重要规章,使金融活动有法可依。其次是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要注意行政规章、地方法规与金融法律、法规的一致和协调,充分重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对金融纠纷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做出司法解释,指导和规范金融审判活动,弥补金融立法滞后之不足。通过立法保护金融创新者的利益,降低金融创新本身活动的风险,对金融创新产品,要有一定时间的收益保护期或应用专利保护期,另外,规范创新规则,金融创新不是无序创新,而应在一定的规则内运行,在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各种要素和条件的分解与组合,创造出新颖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种类、服务项目和金融管理方式,不能把违法违规行为与金融创新混为一谈,要通过立法或管理条例等形式,使创新有规可循,这是金融创新业务顺利运作的外部法制框架,从而降低和减少金融创新产品本身隐含的风险。

二、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监管的协调

银行监管者负有保证整个银行体系健全的责任,为了使监管切实有效,监管当局必须拥有充分的独立性、权威性和能力。当然,监管的独立性需要和法律责任相结合,不受政治影响,并有足够的财力来实现其监管的目标。独立性问题通常与执行监管职能的部门有关。在许多国家,监管职能由中央银行来执行,有时候由中央银行里单独的一个委员会来执行。对于是否应由中央银行来执行监管职能存在争论。在许多新兴市场国家,由中央银行来执行监管职能是最合适的,因为这可以使监管职能与其它职能相联系,比如与最后贷款者的职能、支付系统监督者的职能以及宏观金融资料收集者的职能相联系。而且,监管者能够由此获得权威、金融独立和经验。金融体系的不同部分容易在一些方面与银行体系相互作用,任一个部门的动荡都容易影响到银行。在许多国家,银行和金融体系的其他部分通常由不同的机构来监管,这就要求监管措施相互协调,尽量降低相互抵消的程序和规则套利的发生。对金融百货公司进行联合监管的需要使得一些国家指定一定监管机构作为主要的机构来协调所有监管机构的工作。监管规则和监管措施还应该进行国际协调,这样不仅方便了联合监管以及各国监管者之间的信息共享,而且提高了监管效率,并可能给国内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措施带来不断改进的压力,在银行业日益国际化的今天,这种国际化容易在许多方面破坏各国谨慎监管的有效性,包括使用复杂的公司结构和离岸衍生工具来逃避国内的金融限制,这就使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变得越来越重要。

三、规范政府行为,减少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经营自的干预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要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商业银行制度,逐步实行以经济区划设置分支机构,彻底打破按行政区划的做法,建立以大城市、大经济中心为依托的区域性分行模式,从而避免地方政府干预银行业务,并利于节约成本,形成统一的市场竞争机制。此外,还应大力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全国性、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城市合作银行,将竞争机制真正引入金融领域,使各种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四大商业银行能真正按效率、安全、盈利的原则运行。

四、实行高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用于当个别银行倒闭时对某些类型的存款人进行补偿。绝大多数有效的保险都仅限于保护小存款人,而不对大存款和其他债权人,包括其它银行提供保险,以便使市场约束对银行施加压力,保险的涵盖范围取决于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但都必须要有利于抑制风险。存款保险系统应该有充足的资金,以便及时对存款人进行赔偿,并能使丧失清偿力的银行得以迅速关闭,虽然按照保险基金承担的可能风险来确定保费是理想的做法,但实际上由于很难对风险进行客观的测量,因此,通常还是不得不收取统一的保费。

五、金融监管要有效的加强,实现局部金融安全

篇(3)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一、前言

所谓政策风险,它是指由国家颁布实施的、且与房地产相关的政策变动,为房地产开发所带来的风险。因为房地产业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它很容易受政策变动的影响。房地产开发所面临的政策风险主要由土地政策风险、货币政策风险、财政政策风险等组成,本文主要针对这些政策风险,提出相应的政策风险应对建议。

二、房地产开发的政策风险应对建议

在房地产的开发过程中,它将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其中政策风险则属于系统性风险,由于系统性风险不但无法避免,并且还会给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造成巨大的影响。所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要对国家的政策导向进行准确地把握,并及时了解国家颁布实施的各项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政策,从而积极应对这一类的风险。

1.摸清房地产政策的导向,及时识别政策风险

虽然政策风险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实力雄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都会努力摸清相关的房地产政策导向,而那些中小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反而不太重视这项工作,他们的目光仅限于在开发之前核算成本与造价,以此来判定开发此项目能否获利。尤其是在当前这个时期,房地产已经成为了大众关注的焦点,房地产的相关政策也不断出台,政策环境可以说是日渐从紧,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将成为其调控对象。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应该及时且准确的识别来自房地产开发的政策性风险,对所有与房地产有关的政策,特别是新颁布的政策,都要迅速进行收集、分析以及整理,同时将政策研究的结果做成报告的形式,递交给开发企业的管理层保管,以便在决策时作为参考。通过对相关政策的研究,它不但可以帮助房地产的投资者掌握正确的投资与开发方向,比较准确的对未来市场需求进行预测,并且还能有助于投资者在政策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投资策略进行调整,起到最大限度地控制政策风险的目的。

2.大力拓宽融资的渠道

大部分的政策风险其实都可以利用准确把握相关政策与规范其开发行为来进行应对,例如货币政策的变动为企业所带来的融资风险,企业就可以通过大力拓宽融资渠道,从而改变太过依赖于银行贷款的不良现象。目前,在银行贷款之外还有多种融资渠道,可让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进行选择。

第一,以上市进行融资。上市无疑是房地产企业迅速筹措巨额资金的一个有效方法,而且筹措到的所有资金都可以当成注册资金永久使用,不存在确切的还款日期。同时,上市还能为开发企业提供相对稳定的资金,以满足开发过程中的资金需求。据统计,我国在2009年底的时候,房地产开发企业共有80407个,可直到2011年的3月底,房地产开发企业实现上市的才149个。当然,上市对于房地产的开发企业来说,还是会有一定的挑战性,但是只要企业能够上市成功,便会让资金融通突破其瓶颈问题,让它能在众多实力强劲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里脱颖而出,并以此增强自身在该行业中的竞争能力。

第二,以房地产投资信托进行融资。它指的是以利用收益凭证进行发行的方法,使特定投资者的资金汇集在一起,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对其进行房地产的投资与经营管理,再把投资所得的全部收入,按一定比例分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它不但是一种难得的融资方式,同时也打通了民间资金直接参与到房地产开发中去的融资渠道。

第三,债券融资。因为房地产债券相比于一般债权来说,其收益要高得多,安全性也比股票要好,同时它还兼具一定的流动性,因此对于投资金额较大、开发时间较长的房地产业来看,对外发行企业的债券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

第四,融资租赁。该方法是由房地产专门的租赁公司,通过各种融资手段对社会上的投资进行吸收,以此来转变我国房地产业仅依靠银行贷款这种单一的融资方式,从而把风险降到最低。

3.规范自身开发行为,积极应对政策风险

根据政策研究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再把开发商的开发行为与之进行比较,使其开发行为更加规范化。只有开发商在实施开发行为之前就摸清国家的相关政策,明白哪些开发行为国家是大力支持的,哪些开发行为又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才能够对即将进行开发的项目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有效保证该开发项目能顺利进行。

三、结语

在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着不同的风险,目前越来越明显的便是政策风险。为了能提高开发效率和保证开发效果,开发企业务必要仔细对房地产的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同时积极拓宽其融资渠道、规范自身的开发行为,切实做好政策风险的应对工作,确保房地产的开发能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苏亚莉,张玉.浅议房地产开发的政策风险应对[J].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0(04).

[2]初彦峰.房地产开发的风险与应对策略[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06).

篇(4)

随着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规模和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展,独立审计无时无刻不处于严峻的风险中。审计方法对独立审计风险的影响毋庸置疑,其产生的根源是由于审计主体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方法及路径的选择和操作,属于审计风险的主体因素。本文分别从多个不同角度讨论审计方法对独立审计风险的影响,并提出相关防范对策。

一、审计方法对独立审计风险的影响

(一)审计方法固有局限性对独立审计风险的影响

1.审计抽样的固有局限性。所谓审计抽样,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推断审计对象总体特征的一种方法。审计抽样这种审计方法本身固有的局限性在于与详查法相比它虽然简单省时效率较高但准确性偏低。一方面,如果审计样本不足以代表总体特征,那么审计风险就不可避免;另一方面在采用判断抽样法时,由于审计抽样会存在很多变量和不确定因素,因此通常需要审计人员凭自己的判断予以合理确定与估计,如果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有误,则同样会产生审计风险。

2.函证法所存在的局限性。函证法是审计人员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向第三者发函询证的一种方法。其局限性主要在于函证的效果几乎完全取决于被函证单位回函的结果,取决于被函证单位对函询的态度及工作作风等因素。而且,审计人员大都以此来确定被审单位往来业务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的做法实际上难免有失偏颇。因为询证回函的客观公正性审计人员无法准确判断,其函证结果的质量也就仍然无法保证。

3.监盘法的局限性。监盘法是审计人员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等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以确定被审计单位实物形态的资产是否真实存在,与账面数量是否相符的一种有效手段。由于监盘程序需要根据历史资料倒推,因而它只能对实物资产是否确实存在提供有力的审计证据,而无法保证被审计单位对该资产拥有所有权,也不能对该资产的完整性及价值提供证据。此外,存货价格的确认如选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将使存货的价值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的差异。

4.分析性复核的局限性。分析性复核是指注册会计师分析被审计单位重要的财务比率或趋势,包括调查这些比率或趋势的异常变动及其与预测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以发现存在的不合理因素,并以此确定审计重点。其局限性主要在于此方法的运用必须要考虑会计信息各构成要素之间以及会计信息和相关非会计信息之间的关系。如果不存在预期关系,则不应采用这种方法,否则就会造成审计失败。因此,相关判断的偏差从另一方面增加了出现审计风险的可能性。

5.审阅法、核对法与分析法所存在的缺陷。审计过程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审计人员搜集、查证审计证据,最终获取审计证据支持的过程。审阅法、核对法与分析法是现代审计方法里最基本、最常用的审计方法。其重点侧重于审计证据尤其是对原始凭证合法、真实性的审核与验证上。对于习惯相信凭证的审计人员来说,在审计过程中,只要发票真实、单据齐全,就可以认定这些经济业务是公允的、客观的或真实的。由于部分企业存在着舞弊动机,某些舞弊者在充分了解传统审计中审计人员最终只能追查至原始凭证的这一局限性后,便在原始凭证及单据上造假。

(二)审计方法的选择对独立审计风险的影响。审计方法的不恰当选取以及审计路径的偏差会对独立审计的准确性产生影响,造成审计风险。依据审计方法的选用原则可知,审计方法的正确选用受众多因素影响,同时也直接影响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审计方法的选择要考虑到审计目标及审计业务的实际情况,并进行全面分析以做出正确选择。审计方法的选择正确与否将密切关系到审计的结果和质量,不恰当的审计技术方法和路径的选择会将审计过程引入歧途,正确运用审计技术及方法是保证审计质量的关键因素。总之,审计中,在明确了审计内容、目标后,审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必要、有效的审计方法来开展审计,以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三)审计方法的环境适用性问题对独立审计风险的影响。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审计方法已发展为广泛运用审计分析与调查、制度基础审计等技术,并向抽样审计、风险基础审计、电算化审计等现代审计技术过渡,且日趋多样化和现代化。但由于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会计报表的合法性与公允性进行审查和鉴证,其性质决定了审计总是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审计技术方法作为审计人员审查、验证的一种手段也会滞后于经济活动发展的需要,由此造成审计方法与审计环境不相适应的情况也会对独立审计风险带来一定影响。

如现有审计方法模式不能适应当前审计环境,必将会引发审计风险。在审计业务中,假设审计方法模式滞后,仍停留在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阶段,财务报表以历史成本来反映企业的资产和负债,那么随着时间推移,很多资产和负债得不到公允显示,使审计人员依审计论据为基础形成的审计报告不能满足报表使用者所要求的时效性,那么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则会受到严重影响。审计方法理论的研究跟不上经济环境发展的要求,审计实务就会缺乏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审计执业质量也会大受影响。因此,审计行业应该重视审计理论与技术的研究,与时俱进,保证审计方法与环境的适应性。

(四)审计主体的主观因素对独立审计风险的影响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是审计的主体,审计过程的每个阶段,审计人员的主观操作恰当与否都将直接影响审计结果。因此,审计主体的个人主观因素是独立审计风险不容忽视的直接影响因素。

首先,注册会计师严重违反审计规定,审计模式及技术方法选择错误,会造成审计风险;再者,注会审计理念偏颇倾向,偏袒熟人与客户的心理导致失去应有职业谨慎以及高层对公司的评价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判断的影响等,都会对审计质量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及经验水平的限制,在实际工作中审计操作不规范,没有按操作规程做,审计报告辞不达意等因素,也会严重影响审计工作质量,对审计的权威、信誉带来一定的风险;最后,审计人员的对审计理念把握不当,审计技术手段落后,应变能力不强,对许多新型的经济业务极不适应,主观臆断多,量化分析少等等个人主观因素,都导致审计差错多、效率低,审计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也就无法得到充分体现。

二、审计风险的防范对策及建议

众所周知,审计方法对独立审计风险的影响无法降低为零,这就需要审计行业采取相应的有效的防范对策以减少审计方法对独立审计质量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提高审计执业质量。为此,审计界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推进审计技术的进步。

首先,针对审计方法的固有局限性,我们应该发一方面加强对审计技术方法的研究与创新,尽快改进审计技术方法,实行审计技术方法的科学化、规范化、智能化与系统化,推动审计技术方法更趋完善;另一方面,要多管齐下,采用复合的方法,使多种审计技术的缺点和优势互补,发现审计技术方法组合的最佳模式及更有效率的审计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审计的要求提高,广大审计工作者也必将认真总结经验、寻求科学的方法,努力提高审计技术水平以满足社会的需要。

其次,在审计方法与审计手段的选择上,注册会计师应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及审计方法的选用原则,提高专业判断能力,对审计实务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注重科学手段与经验总结相结合,将历史经验总结、科学规律推导和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结合起来,灵活运用恰当的审计方法,并引导审计人员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从而规避审计方法固有局限性引发的审计风险,保证审计结果的准确。

再次,审计方法的环境适用性问题上,应该改善审计行业的执业环境,并及时修改和完善与新环境相适应的审计准则,审计人员要重点关注所选审计方法模式是否适应现有的审计环境,提高职业敏感度,认真分析审计实务的具体情况,灵活采取与现有执业环境相符合的审计技术方法与模式,从传统的定期和滞后审计转向适时或实时审计,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改变审计手段落后的局面,克服审计方法与审计环境切合度不佳的问题,将这方面问题对审计结果质量的影响降到最低。

最后,在审计主体方面,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审计技术规范,为审计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解决审计准则与审计实务之间的矛盾,保证执业效果,并从源头把关,加强审计队伍的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审计技能和整体素质,增强其执业水平和能力,促使其广泛而有效地利用现代审计技术,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进而从整体提高审计行业的职业水准。此外,对于审计人员自身来说应加强专业学习积累丰富经验,对自己严格要求,提高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水平。在审计实务中,按照专业标准执行,强调在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上识别风险因素,消除或减少风险因素,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会计师事务所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

三、结论

综上所述,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在审计方法与手段上,应该克服制度基础审计模式的不足,选用正确的审计方法,完善审计程序,以规避审计风险。只要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就能更加合理的分配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以满足环境和时代对审计的要求,使审计更好地服务于社会。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将会有更多新的更为行之有效的审计风险防范与控制手段不断产生,我国的独立审计事业也必将走向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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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在房地产市场兴旺蓬勃的今天,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和合同纠纷是非常不可忽视的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中就有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通过研究这个案例,能够给予我们关于居间合同和“跳单”问题的更深刻认识,并通过此案例,启发出笔者对房产中介公司如何应对“跳单”的法律风险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案情简介

(一) 案件概况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陶德华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宝萍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宝萍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美娟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 38万元。

(二) 法院判决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1.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2.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笔者主要探讨两个争议焦点:

第一,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法律性质及禁止“跳单”格式条款效力的效力如何?

原告上海中原公司在11月27日与被告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这一合同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被告陶德华有没有构成“跳单”,即构成违约?

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陶德华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而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这样做是否构成“跳单”违约?

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 《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法律性质及禁止“跳单”条款的效力

1.居间合同和格式条款的法律概念引入

对于居间合同和格式条款的概念,《合同法》均有明确规定: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具有居间合同属性

根据《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居间人的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的义务是在居间人促成合同订立后向其支付居间报酬或佣金。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中,居间人上海中原公司的义务是向委托人陶德华提供房源信息,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而委托人的义务是对上海中原公司提供的服务支付报酬。因此根据上文所引的法律规定,这一合同具有居间属性,而不属于合同等其他合同。

3.禁止“跳单”格式条款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存在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于本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这一禁止“跳单”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笔者认为该条款是为防止买方陶德华利用上海中原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原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是有效的。

(二)被告陶德华有没有构成“跳单”

1.客户构成“跳单”的要素分析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如果任由委托人看房后跳开中介公司,逃避支付佣金的约定义务,则对居间人显属不公平。因此,确认客户“跳单”的要素就显得很有必要,笔者认为认定客户构成“跳单”的要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有效的禁止“跳单”条款。即在双方订立的居间合同中,具有不违反民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禁止“跳单”条款的存在,这是确认客户构成“跳单”的法律依据和大前提。

第二,房产中介公司提供了居间服务。即房产中介公司履行了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如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房源信息,带领客户看房等等,并留下了相关证据。

第三,客户在看房后的合理期间内“跳单”。对于房产居间合同如本案《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中的禁止“跳单”的格式条款,里面约定了看房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跳单”。本案中的约定是6个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周峰和李兴认为3个月比较妥当,此3个月的期限从看房完成之日起开始算,而不是从居间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四,客户“跳单”时是恶意的。比如为了逃避支付或者少支付居间报酬,自己或者利用第三人与卖房人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故意透漏信息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卖房人签约,等等。而如果卖房人将同一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出售,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买方选择了服务更好,价格更低的中介公司,这符合民法的契约自由精神,此应为善意,与前面所说的恶意相对应,不应构成违约。

2.本案中被告陶德华并无违约

该案中,被告陶德华虽然与原告上海中原公司有合同在身,合同中也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中原公司也提供了房源信息、带领看房的居间服务,但陶德华是通过正当途径对多个中介公司的对比,善意的选择了价格更优惠的另一家中介公司,此做法并无不妥,符合传统民法中的契约自由精神,彰显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判罚非常准确,被告陶德华并没有构成“跳单”违约。

四、本案带来的一些思考——房产中介公司应对“跳单”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如火如荼的中国房地产市场,各种各种的房产纠纷数不胜数,该案中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就是一个非常普遍的存在。该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它的判罚彰显了社会主义法律以人为本的思想,但在间接上也使中介公司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更高。因此本人针对中介公司如何应对“跳单”的法律风险有一些思考和建议。

第一,房产中介公司人员应加强对“跳单”违约的法律认识。房产中介公司的相关人员,应该认真学习和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指导性案例,理解“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的深刻含义,从法律思维上武装自己,以便在日后的中介工作中更加游刃有余,避免犯错。

第二,房产中介公司应完善自己的合同和相关条款。一般来说,房产中介公司都有自己一整套的合同或者协议文本,这些文本都是事先做好,可重复使用的,也就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本指导性案例虽然认可了禁止“跳单”条款,但并非条款无懈可击。比如本案的格式条款规定“看房后6个月内禁止跳单”,笔者也认为期限偏长,如果改为3个月左右,避免出现加重买房人责任、排除买房人权利而被法院认为是无效格式条款的法律风险。同时,关于格式条款中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在该案例中,如果陶德华恶意“跳单”,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交易价格的1%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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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U473 文献标识码: A

在天然气长输管道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流程以及施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分析,结合工程施工的特点,制定风险评价的指标,为风险预警和风险应对提供科学的依据。

1. 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风险问题

为了了解天然气长输管道施工中的各种风险问题,应先进行风险辨识。所谓风险辨识,即对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中的中危险因素、危险源进行分析和确定。天然气长输管道风险因素有很多,本文主要对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分析。

1.1 技术风险

可能由以下原因造成:一是在采用新技术时,对新技术没有经过科学验证,导致与工程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增加了施工风险;二是关键施工部位的工艺比较落后,影响了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三是在施工中采用了不成熟的技术,施工技术自身存在着缺陷与不合理之处,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四是施工质量控制的方法和内容不科学、不具体,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1.2 管理风险

可能由以下原因造成:一是由于分包工程评审和定标存在失误,导致分包单位施工环节存在漏洞;二是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计划方案不合理,影响了工程施工的进度和质量。三是施工作业现场的进度报告不具体,导致施工混乱。四是施工前期准备不充分,影响了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五是施工安全管理环节存在漏洞,导致安全事故频发。六是施工作业现场的管理文件不完善,施工现场管理比较混乱。七是没有定期召开施工调度会和施工计划执行检查会,导致停工、窝工频繁发生,影响了工程的如期完工,也增加了工程造价。此外,在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中,还存在着社会风险、设备材料风险、自然环境风险、人员风险、经济风险等,在施工中应特别注意。

2 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风险管理

2. 1 技术风险的应对措施

对于技术风险问题,应重点做好规避风险和控制损失两项工作。首先,由于天然气长输管道的施工作业现场环境比较复杂,在工程施工中,应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选择合适的技术方案。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新技术在工程施工中广泛应用,在施工中,如果需要采用新技术,应根据新施工环境来合理选择,才能有效规避风险。其次,应特别注意关键施工部位的施工作业,在施工工艺的选择上应力求创新和突破,抛弃不合时宜的施工工艺和作业方法。再次,不宜采用不成熟的技术,减少因技术缺陷而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最后,在施工质量控制方面,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控制方案。同时还应该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方便施工作业。

2. 2 管理风险的应对措施

首先,在分包单位的选择上,应对分包单位的资质情况进行审查,对工程分包问题进行严格控制。其次,做好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如机械设备、技术、人员等。再次,在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计划时,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如自然条件、资金状况、人员情况等。在施工作业中,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定期召开施工调度会和施工计划执行检查会,在保证工程如期完工的情况下,保证工程质量合格。最后,应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的文件管理,防止施工现场混乱的情况。

2.3 风险监控措施

在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的问题,影响工程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因此,有必要建成一个风险管理监控系统,收集整理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各种风险信息,根据收集的风险信息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使风险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3. 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风险管控的重点环节

3.1 清扫作业带是要点

作业带清扫范围是根据施工条件计算出施工场地宽度为准的。征地协调是由施工单位负责的,若拨地时未能按照施工场地需要的宽度划定红线,将直接影响作业机械的工作。若土石方堆放场地与管道安装设置在同一侧的话,不仅极易造成滑坡、崩塌、破坏管道开挖沟槽的情况,还会造成机械进场困难,压塌沟槽的问题。

3.2布管是二次放线与事故事前预防的最后关口

布管工序的质量是减少施工事故的重要保证,主要应保证管路铺设方向、坡度,防止造成路由改变,同时,注意管材防腐层和在装卸运输过程中的损坏。因此,生产物资管理是这个工序管材保护的关键,财务管理是掌握生产进度的关键。若发现布管时出现直管或弯头管材与设计不符,可以提示判断施工出现质量问题,如果立即查清原因,不仅可以避免事故,也能控制成本和质量。组焊是控制质量的重点,但不是关键点,关键点在于管材对接质量。焊接都采用自动焊接或者半自动焊接,所以焊接质量容易保证。只有通过管口对接质量,保证管路的方向和坡度,才能确保管线的路由和埋深。

3.3 管沟开挖需要监管

管沟开挖是管道工程的利润点,沟槽的深度、坡度、坡面以及土石方的开挖决定着后续施工安全、对管方向和埋深的保证及防腐层和管道的保护。因为土石方开挖一般是委托机械承包商进行的,开挖过程尤其需要重点监理,否则容易产生很多后续问题。对于特殊地质条件段,沟槽的开挖必须采取打桩,抽排和破碎工艺。若沟槽开挖质量不高,对下管以及管道保护都有影响。

3.4 测量放线是重点

测量放线工序容易发生擅自更改路由,变复杂施工为简易施工的问题,对后续的施工工序的质量产生直接影响,具体表现为线路放线结果与图纸设计偏移太多,特别是对没有进行地形勘察的情况下发生事故的概率将大为增加。测量放线工序的关键点是线路转点的测设。放线结果直接与管材的弯头及管线的设计相关。如果弯头采购失控,使弯头转角与设计转角产生差异,铺设管线的方向一定偏移,或者放线结果发生偏移,即使弯头转角准确,也会导致施工线路与原设计线路完全偏离的问题。因此,在测量放线工序中事先就要检查管材弯头转角是否合格,保证放线结果达到精度要求。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若实际施工中弯头的使用数量超过设计数量时,一定存在某些路段路由更改的问题。

3.5 沟下焊接控制

沟下焊接质量控制在于管沟开挖,要创造良好的作业面,质量控制在于前一道工序。沟下焊接的质量关键点还是管道埋设,其中,管口对接和连头连接是关键。

3.6 无损探伤

焊口检测是焊接工序的最后检验关卡。焊口检测主要利用 X 光和超声波检测。焊口易出现质量问题是由于焊接要完成打底、填充、盖面 3 道工序,容易产生质量问题的关键还在于管口对接。坡口打磨的不好会直接导致对管质量问题。所以,施工准备是焊口质量的关键。因此,在焊接开始前就先应检查对管、坡口的准备质量,然后才能允许焊接。

3.7 防腐是重点

防腐补伤是个大问题,因为防腐补伤在前一工序无法控制,且防腐效果又在现场无法检测,出问题也在 1 年以后,所以事前预防是个非常重要的课题。由于现在管道的防腐以 3 层 PE 为主,所以防腐补伤的重点在现有条件下很难解决,唯一的办法是及时获取防腐过程全程的影像资料,给每个防腐队配发监理,且严格控制整个过程的处理时间。补伤工序还应要求热熔胶和补伤棒的使用量大于补伤片的使用量。这样作虽不属于精细化管理,但是,可以保障补伤的有效性和全面性。这样的质量控制是花费小钱而保大安全,是整个施工管理流程中唯一需要粗放式管理的关键节点。

4. 结语

我国对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的风险管理产生较晚,目前还处于初步形成和发展的时期。本文结合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的施工特点,分析了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的风险管理的方法,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了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应对策略。我国应进一步加大研发力度,在风险控制方案的具体应用、风险评价技术的合理选择上下功夫,才能解决我国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的风险管理中的中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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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随着国家各项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行业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信贷工作,更是为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提供了保障。同时,对于贷款企业风险管控的工作也随之成为银行工作的核心之一。由于贷款企业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复杂且多样,给风险管控工作带来了诸多的问题与困难。目前,针对贷款企业风险管控的方法种类繁多,但统计方法因为其所具有的独特优势而被越来越多的金融企业运用到风险管理研究的领域中来,且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应用于风险管控的主要统计方法

(一)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是在对贷款企业风险管控过程中所使用的最基本的方法之一。统计调查是指根据调查的目的与要求,运用科学的调查方法,有计划、有组织地搜集数据信息资料的统计工作过程。

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以调查企业风险因素所涉及的范围为依据,统计调查可以分为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两大类。全面调查是指对被调查企业中的所有风险因素及企业状况进行调查,这类调查可以取得被调查企业较为全面、系统、完整的信息资料。但全面调查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相对较多。抽样调查是指对被调查企业中一部分重要因素进行调查。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所选调查对象涉及的因素范围不同,这两类方法最终取得的结果都能够反映出被调查企业的总体特征。只是在样本数量规模相对较大时,采用抽样调查所得到的结果,会因选取调查样本比重的大小而影响到最终结果的误差范围。

在实际的具体工作中,比较常用的统计调查方法包括:普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和随机抽样调查等。其中,普查是一种全面调查的方式,例如银行全面开展的贷款分类工作实际上就属于一种普查的方式。但该种统计方式由于其消耗资源过大,时间长,效率较低,所以在日常工作中使用的局限性较大。一般情况下,在对于贷款企业风险管理过程中,采用普查方式主要是针对样本或影响因素规模很小的企业使用。

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和随机抽样调查都是抽样调查的一种。重点调查是指从被调查企业样本中抽选一部分重点企业或影响因素来进行调查,从而了解被调查企业总体概况的一种方式。在重点样本或因素选取过程中,通常会选择占总体调查样本比重较大的企业或影响因素来进行操作。例如贷款金额较大的企业或近期经营状况有较大波动的企业等。

典型调查是指根据银行开展调查工作的主要目的和基本要求,有意识地、有针对的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或因素进行调查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具有很强目的性,因此可以有效的降低样本的选取数量,使得调查工作易于操作且资源消耗较小,并且结合具体的调查目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被调查企业或影响因素的基本情况和变化趋势。

随机抽样调查是指按照相应的原则从全部被调查的样本中随机抽选一部分企业或影响因素来进行调查的一种方式,这种统计调查方式在国际上获得了金融企业的普遍认可和广泛应用。主要是由于其一方面可以实现对被调查单位较为客观全面的了解,另一方面还可以用于对进行普查工作结束后的跟踪检查与校验。结合贷款企业风险管理控制工作的需要,常用的随机抽样调查方法主要包括:纯随C抽样调查,是指不对被调查的全部样本作任何的前期处理,使得所有样本被抽取的概率都是基本相同的,并完全根据随机抽样原则抽取样本的调查方法。分类抽样调查,是通过先对全部被调查样本按照一定的需要或原则进行分类,然后在所划分的类别中再进行随机抽样的一种调查方法。整群抽样调查,是指将全部被调查样本按照一定的原则或以纯随机的方式划分为若干的组群,然后按照随机原则抽取一定数量的组群作为调查的样本,并对被抽到的样本组群内的各个组成因素进行全面调查的方法。

以上四种调查方式普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和随机抽样调查都有自身的局限性,其主要表现为:普查虽然准确性最高,但耗时、耗费资源的程度也最高,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开展需要足够的前提与条件;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由于这两种方式在选取样本时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调查结果的客观性上会存在不足;随机抽样调查,由于其选取的样本主要是按照随机采样的原则抽取的,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代表性误差,但是这种误差可以通过一些后期的数理统计的方法进行修正或控制,以达到理想效果的程度。

(二)单变量统计分析

单变量统计分析是风险管理过程中最常用的统计方法之一。单变量分析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单变量描述统计,是指用最简单概括的形式反映数据的基本信息。另一方面是单变量推论统计,主要是指用样本数据推断总体情况。

单变量统计分析的运用必然会涉及到单变量预测模型。单变量预测模型是通过单个财务比率指标的走势变化来预测企业财务风险。单变量预测模型最早是由威廉・比弗(William.Beaver)提出的。他提出的单变量统计分析的风险预警作用主要是基于如下的认识:如果某一公司运营良好的话,其主要的财务指标也应该一贯保持良好,一旦某一单变量指标(主要的财务指标)出现逆转,说明公司的经营状况遇到了困难,应引起管理层和投资者的注意。

通过单变量分析,可以有效的进行企业经营风险的预警。借助财务报表、经营计划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信息,结合利用财务、统计、金融、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领域的理论,以单变量预测模型为依托,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财务活动等进行风险的分析预测,以发现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潜在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避免风险演变成损失。

单变量预测模型虽然比较简便易于操作,但其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主要表现为: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是用多方面的财务指标来反映的,只用一个比率难以概括企业的全貌。从而造成对于同一个公司,使用不同的指标预测时,有时会得出不同结论的现象。所以,该方法更适合于业务相对单一,核算相对简单的企业使用,或者是在针对某一指定的指标进行管理预测时使用。

(三)综合风险指数模型评估法

在企业风险管理过程中风险指数模型也是一种常用的经典的统计方法和手段。风险指数是对企业经营风险的一种半定量测评,它可以用来对基于相似标准的一系列风险进行评级,以便于企业对各类风险进行比较。综合风险指数模型评估法就其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对风险进行分级和比较的定性方法,因此其主要的作用是对企业所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分析,而采用数学手段可以更便于定量和操作。

综合风险指数模型评估法,最初源于投资学中的“多因素模型”。所谓“多因素模型”是指由影响公司价值的多个重要的基础因素构成,并以回报率为核心的一种估r模型。在实际运用中经过不断的演化,逐渐转变为针对企业运营风险分析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模型,并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借鉴和运用。其数学模型的表达式如下:

V(t)=∑Vit=P1it×S1it+P2it×S2it+…+ Pnit×Snit+Eit

(i=0,1,…,n 假设各风险因素发生的概率P和敏感系数S是可知的)

V(t)――t时间内的综合风险指数;

Pnit――t时间内第i个项目的第n个风险因素发生的概率;

Snit――t时间内第i个项目的第n个风险因素的变化对预期收益率的敏感系数;

E――随机误差项;

I――风险投资公司投资的项目数;

T――代表时间。

应该说明的是,本模型在实际运用中应该充分考虑时间因素t的影响及取值范围。由于企业在经营周期内所遇到的不确定因素较多,而且各因素在不同时点会有不同的表现,因此企业需要选择一个合适的时间周期来定位整个评估模型。在确定因素t时,企业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所处的市场环境,如果周期太短,会加大风险管理的成本,周期太长,又会失去风险管理的意义,所以企业应该注重更加动态的过程管理,从而有效地控制风险。

该模型的局限性在于,由于其以多因素条件为基础,在各因素概率判断和权重分配过程中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到整个风险评估模型的准确性。因此,该模型更适合于企业所要评估的影响风险的各类因素,主要源于市场客观条件或企业可以有效定量定性的情况下使用。

三、结束语

贷款企业的风险管控是银行的一项重要工作,而统计方法又是一种严谨而科学的管理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金融管理研究的不断进步,统计方法也正在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于金融领域的各个层面。相信随着统计研究在金融领域中不断发展与完善,未来一定会在风险管理工作中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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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国际化带来的风险。

入世加快了中国审计国际化步伐,中国审计市场日益融合于各国审计市场。师事务所不仅可以在本国范围内从事审计工作,而且可以把在本国注册的会计师派往国外处理审计业务,或与外国会计师事务所订立国际协议,以联营合伙等方式开展国际业务。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我国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审计环境存在巨大差异,审计实务一旦走向国际,往往因为环境因素造成审计标准不统一,使得审计人员在判断和执行国际审计具体业务时缺乏审计依据,加大了审计风险。

2、对“网上实体”审计带来的风险。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经济活动日益多元化,出现了所谓的“媒体空间”和“网上实体”。相对与传统审计对象来说,“网上实体”的一大特点就是“虚”,看不见、摸不着,审计人员难以界定审计对象范围,难以对会计资料进行审查,难以获取审计证据,使得审计风险加大。

3、信息载体变化带来的风险。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无纸贸易得以实现。被审计信息由以纸张为信息载体转变为以磁盘、磁带等磁性介质为信息载体。记录于磁性介质上的信息是看不见的,必须借助于机才能以可见和易懂的文字形式打印或显示出来;对磁性介质上的信息进行修改可不留下任何痕迹,利用磁性介质也难以实现诸如签字、盖章等使信息证据化的操作,这给审计带来了新的风险。

4、无形资产审计带来的风险。

入世加大了无形资产审计在我国审计业务中的比重。而由于无形资产带来的经济利益与所处的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如某些实效性信息过时后,其价值便大打折扣;当有更先进的知识产生时,旧知识便大为贬值。因此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使得对无形资产审计带有较大的风险。

5、管理审计带来的风险。

入世提高了管理审计(即对管理活动信息进行全面的评价)在审计活动中的地位。企业处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它的一举一动都要受到市场的影响,应随着市场的变化而采取不同的对策。对于处境不同的两个企业或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都应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而管理活动本身带有不确定性,其正确与否必须受到市场的检验。对管理活动进行审计也应受到市场的检验,从而加大了审计风险。

6、社会责任审计带来的风险。

为了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必须对其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审计。入世促使了社会责任审计的产生。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治理环境污染,减少污染排放、增加职工福利、支持社区建设等,这使得对履行社会责任的确认和计量难以找到同一的标准,同时也给审计证据的获取带来了诸多不便,加大了审计的风险。

二、入世后审计风险的规避

入世后,经济的发展引起了审计环境的巨大变迁并对审计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给审计实践活动带来了新的审计风险。为了迎接挑战,减少审计风险,审计技术的改进、更新势在必行。

1、加快我国审计的国际化与通用化步伐。

审计国际化带来了一定的审计风险。随着国际上审计程序的进一步协调和国际审计准则的制定和推行,我国也应加快实现审计的国际化与通用化。其途径有:我国的审计准则应与国际审计惯例接轨,运用国际审计程序和,审计行为符合国际审计准则;在和审计领域加强对审计人员业务和素质;掌握国际审计信息,并运用最新的国际化的审计技术。

2、开发新的审计程序和方法。

入世后,审计对象和的扩大,给审计带来了一系列。对知识信息、人力资源审计的比重将大大超过对存货、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的审计;财务审计向管理审计延伸;责任审计提上日程;对“媒体空间”中的“网上实体”的审计监督势在必行。对此,传统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往往无能为力。审计目标多元化和审计实时、开放的特征,有必要开发新的审计程序和方法来分别规范无形资产审计、管理审计、社会责任审计行为,使其有统一的标准。

3、全面信息技术。

随着的,“网上实体”的出现,会计操作更多地在机上进行。审计作为一项主要以会计信息为对象的经济活动,应充分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信息处理的速度,提高审计质量。“网上实体”的主要资产为知识、信息及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对它们的审计就必须深入到媒体空间中去,这要求网络审计技术的完善,和审计人员计算机审计操作能力的提高,争取在有限的空间内获取最充分、有利的审计证据,降低审计风险。

4、控制会计经营风险,规范会计行为。

入世后,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会计信息的规范可靠与否成为审计成败的关键。控制经营风险将成为入世后会计的重要任务之一,因此,我们应建立一套支持控制经营风险的信息系统。而建立信息系统,就必须改变企业传统的“核算型”会计模式,加大会计的管理职能,企业应当向“管理及风险控制型”模式转变,建立企业经营风险预警机制,并以市场为核心,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利用会计特有的方法,加大对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惩治力度,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5、进一步完善审计法规,加强审计司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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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会计电算化 内部控制 风险 对策

一、会计电算化和内部控制的概述

会计电算化是指将电子计算机技术应用到会计业务处理工作中,应用会计软件指挥各种计算机设备替代手工完成手工很难完成,甚至无法完成的会计工作的过程。

内部控制是单位在会计工作中为维护会计数据的可靠性、业务经营的有效性和财产安全完整性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措施、管理方法、业务处理程序等控制措施的总称。

二、电算化会计环境下企业内部控制面临的新风险

1.会计信息失真的风险

这种数据安全的风险来自于两方面,一是企业内部人员。会计人员可能利用特殊的授权文件或口令,获得某种权利或运行特定程序进行业务处理,例如会计人员被人收买,非法取得他人口令,利用他人权限,虚构、修改、删除业务数据,通过在经济业务录入前或加入期间对数据做手脚来达到个人目的。二是网络黑客。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信息共享性给网络黑客以可乘之机,会计信息被置于强大而又普遍的网络中,通过开放的网络实现传递,使得以往那种针对计算机机房而设计的保险箱式安全措施不再适用,企业财务信息有可能被截取、篡改、泄露甚至删除。

2.数据错误的连续性风险

在电算化会计环境下,大部分处理由计算机完成,会计人员无法参与和控制,控制效率低,审查复核等控制措施被削弱,甚至消失。财务分工主要是通过设置口令或密码来赋权,确定各岗位财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口令或密码存放在计算机系统中而不像印章那样由专人保管,一旦被人窃取或破解,便会带来巨大的隐患。

3.授权方式的改变带来的控制风险

在电算化会计环境下,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取决于应用程序,如果程序发生差错或不起作用,由于人们的依赖性和程序运行的重复性,使得失效控制长期未被发现,从而使系统在特定方面发生差错或违规行为的风险加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就大受影响。这样会使企业对外提供错误的会计信息,导致信息的使用者做出错误的决策。

三、应对内部控制新风险的对策

从目前国内开展电算化会计的应用现状来看,大多还停留在一般应用水平上。积极主动的去应对从手工会计到电算化会计而出现的新风险,就是要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具体措施有以下种:

1.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具体人员素质控制措施有:①制定员工工作规范,用以引导考核员工行为;②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帮助其提高业务素质,更好的完成规定的任务;③加强考核及严惩力度,定期对职工业绩进行考核,奖惩分明;④工作岗位轮换,通过轮换及时发现存在的舞弊,甚至可以抑制不法分子的不良动机。

2.加强岗位责任制,建立与之配套的内部控制机制

制定相应的操作权限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保持不相容职能的分离。建立科学严密的电算化系统的组织机构,完善组织控制体制,根据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地进行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职责,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3.完善系统操作环境管理和控制系统

操作环境包括系统操作过程以及系统的维护。完善的会计电算化操作控制制度应具有以下四方面:一是为保证信息处理质量,应制定上机守则与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二是明确上机人员操作会计软件的内容与权限;三是完善上机日志并派专人保管;四是操作人员离开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非授权人员不得随意操作会计软件。系统维护包括软件维护和硬件维护。进行软件维护应做好系统初始化维护、正常运行维护、故障性维护和管理性维护等几个方面。硬件维护主要包括:①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硬件故障要及时进行故障分析并做好记录。

4.加强计算机环境的安全控制

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措施有:①保证机房设备安全的措施,如机房防火、防震规定;②对进入机房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③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安全保密的措施,如数据备份规定及不能在计算机上玩电脑游戏的规定;⑤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批与监督制度。

5.强化内部审计控制

具体措施包括:①审计人员:提高内审人员的素质,加大对审计人员的高层次培训②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审计。③监督数据保存的安全性、合法性,防止非法删除,修改历史数据等现象的发生。④对系统运行各环节进行检查,防止存在漏洞。

6.加强网络安全控制

可采用的安全技术有:访问控制技术(如防火墙技术)、数据签名技术、认证技术、虚拟专用网、数据加密技术(如数据签证、认证信息的加解密、数据的加解密)。

四、结语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算化会计的普及将越来越广,内部控制的风险也会相应的变化,只有深刻认识到这些风险,主动地去适应这种变化,才能在传统控制观念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会计电算化技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开展内部控制的创新工作,不断探索新形势新时期下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的新思路、新机制,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提供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薄兆阳.企业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研究.河北煤炭.2009(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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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自治区地税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管税为依托,以分类分级为基础的税收专业化征管新体系的建立,进一步明确了“征、管、评、查”各环节的工作职能,建立起纳税服务、风险监控、风险应对的税源管理新格局。可以看出,在新体系中,风险管理所担当的角色十分重要,风险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征管改革是否成功,影响到税收任务的完成。税收风险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的建立,是风险管理规范高效运行的保证。基层税务局就如何建立税收风险管理绩效评价体系作初步的探讨。

税收风险管理是将现代风险管理理念引入税收征管工作,最大限度地防范税收流失,规避税收执法风险,实施积极主动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征收成本,创造稳定有序的征管环境,提升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税收管理模式。而税收风险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则是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在风险管理的全过程,科学评价各单位各部门各工作环节的工作绩效,对风险管理的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起发挥引领和导向作用,是风险管理绩效的保证。

一是税源管理的需要。要把潜在的税源转化为税收,在税源风险识别源头环节上,必须结合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程度、经营者素质、企业效益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税源风险点。建立起有效的,与实际情况差别不大的风险识别模型是关键,风险模型建设的成效如何,针对性是否较强,风险识别的准确如何,均需要通过考核体系来评估,以便不断进行优化和改进。二是风险管理的需要。风险管理是由“信息采集-信息核实-风险识别-风险应对-绩效评价”等环节组成。风险管理工作本身,既是对征管质量的再次检查,也是对税收执法过程的重新评定。因此,风险管理自身的工作,必须纳入监控之中,如果风险管理存在无计划性、无目的性、无责任性,则风险管理就失去了其生存的基础。税收风险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就是来保障风险管理的正常秩序的开展,使风险管理形成完整的闭合运行环链。三是纳税人遵从度的需要。促进提升纳税人遵从度,是风险管理的目标。通过风险管理的一整套工作流程,最终达到消除风险的目的,这种风险的消除,对于某一对象而言,是一次依法纳税的教育,是一次提高纳税意识的过程,可以说是一次性的,如果能达到同一问题而不再次发生,则对纳税人遵从度的提升起到了应有的成效。因此,风险管理的社会责任重大,必需要依靠税收风险管理绩效评价体系,来对风险管理工作进一步改进和督查。

风险管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必须要符合其规律,符合风险管理的工作实际,适应风险管理的需要,贯穿于风险管理的全过程。风险计划环节考评。此类考评的对象是风险计划的制定、下发和落实,要对其内容的合理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的进行扣分。如:未及时编制年度风险计划等的情况。风险识别环节考评。一是数据信息的准备。基础数据来源于大集中系统和第三方,基础数据必须符合其固有的基本属性,风险识别对此应提出标准和要求。二是模型建立。依照税收政策和相关征收管理的规定,建立起规范的、可操作的、有针对性的数据模型,是风险识别的基础和条件。风险等级排序及推送环节考评。风险监控部门首先要负责依据风险识别结果对税源管理影响的大小,分别计算风险点的得分,按纳税人归集风险积分,实行积分制排序。其次,对临时突发性并有迹象表明可能产生重大税收流失等问题的税收风险点,及时调整相应风险指标的权重系数。排序结果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第三,根据按户综合排序结果将纳税人风险等级分为高度风险、中度风险和低度风险三个等级。第四,按已确定的风险应对任务,及时将高等风险推送稽查部门、中等风险推送税源管理机构、低等风险推送纳税服务部门,并明确应对期限及反馈要求。第五,及时收集风险应对的反馈结果,并对反馈结果进行初步分析,为风险应对复审工作提供依据,为监督、评价和考核提供依据。风险应对环节考评。高等风险的应对主体的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考评的重点是是否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风险应对,并以稽查考核质量标准进行流程控制。中等风险应对的主体是税源管理部门。其应对的主要方法是纳税评估,应按纳税评估的工作规范进行考评,重点考评评估过程的合规,时效性准确、应对指标是否达标、应对结果的成效等。低等风险的应对的主体是纳税服务部门,一般情况下的风险应对在日常的服务中完成,可以结合征管质量指标对其进行考评。风险应对复审环节考评。风险应对的复审是对应对的最后的监督和检查。对应对的复审也有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如每年复审数量应不低于该级风险完成应对总量的1%,其中应对过程未发现问题的不低于3%等,这一系列的指标,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是我们进行评价的抓手。

紧紧抓住风险管理绩效评价核心。要紧紧抓住风险管理的核心风险点:一是抓住税源管理风险点。二是抓住税收执法风险点。严格控制风险管理绩效评价过程。一是要完善风险管理绩效评价方法,形成纵横交错、相互制约的绩效评价体系。二是要评价到岗到人。以个人的风险管理绩效推进单位的风险管理绩效。三是要严格奖惩。风险管理绩效评价结果要与荣誉相挂钩,成为促进税收工作的有力抓手。深入营造风险管理绩效评价氛围。一是在评价指标建立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广大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全体干部的共同奋斗目标,逐步形成习惯、养成氛围,并长期坚持。二是要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改进风险管理绩效评价指标,完善风险管理绩效评价措施,促进风险管理绩效评价发挥更大作用。三是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对纳税人的宣传,帮助他们知晓税源专业化改革的意义和风险管理中的做法,营造更为融洽的征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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