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9 09:01:05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工程建设程序法规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Abstract Based on the reality of our school, this paper intends to make the most benefit by the construction of specialtie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disciplines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growing point of the subject and the original professional advantages.It makes the school limited teachers, laboratory equipment and other resources to produce the greatest benefits.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of engineering talents training objective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vehicle subject expand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space to achieve dislocation competition. The distinct characteristics of personnel training mode is formed.At the same time, take the combination of production and research road to enhance the development of disciplines.
Keywords Vehicle engineering; subject construction; characteristic development; dislocation competition
1 问题的提出
“十三五”时期我国将加快推进中西部干线、高铁、城铁、周边互联互通铁路境内段等重大项目建设,五年内预计新增铁路3万公里、其中高速F路达1.1万公里,预计到“十三五”结束,全国铁路营业总里程将突破15万公里。因此,对车辆工程专业的人才有重大需求,在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建设过程中,不仅要抓住轨道交通快速发展的机遇,更应该肩负一种责任,体现出高铁新技术、新发展趋势,亟需培养出适应能力强、创新意识强和动手能力强的高水平技术人才,同时引领车辆工程走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良性循环的道路。
国内,开办车辆工程专业的院校很多,有职业技术类的、本科类和研究类的,可以借鉴他们的一些成功的经验,但照搬照拿的模式永远不会具有竞争力。通过对已经毕业的学生调查发现,毕业生对专业知识掌握的不够扎实,缺乏现场经验和专业综合运用能力,学生反馈回来问题是:很多现场的技术问题,在校学习时从来没有遇见过,可见学校教育与现场实践存在知识结构和内容的脱机;在新的人才培养竞争中,培养过程中的每个细节都会决定最终的成败,我校的车辆工程专业开办得比较晚,培养方案、课堂内外的很多环节和内容都还不成熟。所以本研究拟立足工程应用型的人才培养目标,对主干课程进行重点建设并打造精品课程,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实践教学和教学信息化资源等多个层次深入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拓展车辆工程专业的生存发展空间,与其他院校实现错位竞争,形成我校特色鲜明的人才培养模式,此外,一定坚持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提升车辆工程学科发展的内涵。
2 特色车辆工程专业建设的内涵和培养目标
2003年,我校在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首次开设了机车车辆方向,2005年获得了车辆工程硕士学位授予权,为我国的铁路系统培养了一大批机车车辆专业的技术人才。2009年,为了适应我国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在对行业和相关院校充分调研和谨慎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在机车车辆方向的办学经验和已有硬件条件,新增了车辆工程本科专业。
我校车辆工程专业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内涵是,基于“通识教育基础上的宽口径专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以素质教育理念为指导,重视学生创新和工程实践能力的发展,将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相结合,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本科教育与研究生培养相结合,建立培养适应轨道交通发展、国家经济建设需要的基础理论扎实、知识面宽、学习能力强、素质高以及具有较强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人才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培养模式。为适应轨道交通和国家经济发展需求,本专业将建设具有铁路机车车辆特色、鲜明的专业优势的国内知名的特色专业,满足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的双重使命。
根据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提出的要求,“培养目标能反映学生毕业后5年左右在社会与专业领域预期能够取得的成就;定期评价培养目标的合理性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培养目标进行修订,评价与修订过程有行业或企业专家参与”。确立我校车辆工程专业培养目标,以全面素质教育理念为指导,适应铁路行业快速发展,使学生基础理论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具有较强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从而符合我国工程教育的通用标准和车辆工程专业培养标准。
3 车辆工程人才培养和专业发展策略
3.1 多维优化的人才培养模式
人才培养模式在是实现培养目标的保障环境,所以需要进一步加强教学研究和精品课程建设,尤其是在高速动车组高速发展的历程中,与时俱进的优化人才培养模式,依托国家级科研项目支撑、校企深度合作,不断提升专业内涵建设,解决特色专业人才知识结构与能力如何适应轨道交通行业发展需求的问题,形成长效的校企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企业受益的“共赢”机制。同时,坚持技术应用研究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不动摇,确立的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和模式。
3.2 以实践教学为依托提高工程实践能力
实践教学的成效决定了创新人才培养质量。为培养出动手实践能力强的车辆工程师,必然要求学生在学校时就能真实了解实际的车辆工程的运作模式和维修思想。所以,需要充分利用c企业合作的契机,与车辆厂、动车段签订专业和认识实习协议,让学生在参与到工程实践中,强化主动学习意识和动手能力训练,最大限度地满足培养目标所需。同时,根据学院要求,编制了“列车故障诊断与检测”、“机械制造技术基础”、“机车总体及转向架”、“列车制动”、“机车电力传动技术”、“机车内燃机”、“列车总线控制基础”等10余门课程实验教学大纲。设置有专门的实验室,开展了大量的实验教学,促进了学生动手能力提升。实验项目支撑学生培养需要,实验项目可满足超过95%的教学计划,实验项目中有超过70%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在实验教学过程中,每位学生都有足够的机会和时间得到锻炼。实验教学环节设置了明确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仪器实施规范,并得到了有效运行。
3.3 提升师资队伍的教学与科研水准
目前,车辆工程系的教师结构组成偏于年轻化,虽然学历层次较高,但是尚未形成“年龄、学历、专业结构”相对合理的有特色的教学团队,缺乏高水平的教学与科研领军人才。今后车辆工程专业发展中,需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与完善的同时,增强与国、内外车辆工程专业领域的高校的密切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教学和科研水准;通过制度建设的改革,引导教师,尤其是高职称教授加大对本科教学的投入。
3.4 坚持教研相长,科研促进教学
专业建设水平取决于学科建设,学科建设取决于科研水平。车辆专业自成立以来,以科研、教改为载体,以队伍建设为重点,不断调整科研结构,极力加强科研建设,建立符合教育与科技发展规律的充满活力的科研运行机制,积极开展学科学术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基础上,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市场发展。
3.5 积极探究教学改革
以专业主干课程为重点,开展了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研究与实践;以培养实践能力为重点,开展素质教育与创新意识的培养与实践;以精品课、重点课建设为目标,多媒体课件项目建设为基础,以采用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手段为重点,开展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
4 结论
本文针对我校车辆工程专业建设和发展中的问题,为培养满足轨道车辆发展需要,立足于技术应用研究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力争培养具备扎实车辆工程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富有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与沟通能力,能从事车辆工程的设计、制造、检修、运用及技术研发等工作,成为技术骨干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形成明确的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和模式。
L[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项目编号:2015GJJG097)及石家庄铁道大学十二五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基于FVP技术的工程类人才培养改革”(项目编号:C201409)和“基于项目教学的工程机械教学改革”(项目编号:C201410)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 罗建,陈承义.高职铁道机车车辆特色专业建设探析[J].教育教学论坛,2014.49:17-18.
[2] 廖爱华,郑树彬,师蔚,潘雯婷.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工程专业的教学研究与探索[J].大学教育,2015.5:149-150.
[3] 袁清武,陈燕萍.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铁道机车车辆专业建设与实践[J].科技创新导报,2009.20:88+91.
工程建设标准是加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同时也为工程建设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依据。笔者通过对“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的互动关系研究”这一课题的讨论,表明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标准化进程的指导意义,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标准法制化进程做出合理化建议。
一、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概述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相关部门在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过程中,依据和遵循的,经过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化秩序,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过程能够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制式文件。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重要的技术基础和保障,必须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制定实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保证工程建设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构针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定和实施的一些列保证工程建设标准有序实施的法律体系。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通过对工程建设主体相关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层面予以规定,引导、规范工程建设主体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以行政手段和强制性措施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指导性地位。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系统性、行政性、科学性的特征。
二、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互动关系分析
(一)法律法规影响工程建设标准
首先,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级,即法律层面,法规层面,执行层面。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对工程建设相关卫生、安全、环境保护等各方面进行强制性、原则性的约束;相关法规是针对法律层级的细化,将相关法律约束具体细化,在细节方面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规范和指导;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以政府行政手段对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顺利有效实施。第二,通过对世界范围内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横向与纵向分析,虽然在具体要求标准和细节上不尽相同,但是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修改全过程进程监督和指导,所以,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影响和指导意义是贯穿全程的,对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各个程序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程建设标准影响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技术保障,主要通过技术层面对法律法非予以支持。第一,工程建设标准能够细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弥补,尤其在工程建设主体的自我调节能力方面,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促使工程建设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充分发挥自我调节能力,最终实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目标。第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依据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技术和标准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为法律法规建设提供具体参照标准,促使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具有合理性。因此,工程建设标准是法律法规的主要参照对象。第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最终目的是引导和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实践活动中的有效应用。所以,法律法规能否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过程中发挥时效性,是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要依据。
三、促进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共同发展的措施
(一)发挥工程建设标准重要作用,促进法律法规完善进步
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性能够为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有效依据,如果工程标准的适用性不够良好,必然导致法律法规在技术标准上出现问题,影响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与合理性,促进工程建设标准法制体系的发展。
(二)发挥法律法规积极作用,保证工程建设标准顺利实施
在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过程中,积极发挥法律的有效监督和引导职能,以强制性手段保证工程建设标准能够贯穿于工程建设活动的始终,通过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使工程建设主体能够明确工程建设标准的重要意义,发挥主观能动性,更好的将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指南。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时效性。
四、结语
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在世界范围内逐步确立,对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的逐步完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加快工程建设标准化法制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进程。
[参考文献]
[1]方俊,叶炯,付建华.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互动关系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8,05(10):158-161.
传教式、填鸭式教学是目前教学的主导方法,学生在学习时过多地依赖教师讲授,自主学习能力低。在缺乏互动思考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不能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不能与实际工程建设相结合,无法实现教学目标。
1.2考核方式单一
《建筑法规》的考核方式以试卷为主,一般是平时成绩30%,期末考试成绩70%。这样的考核方式导致了课程学习变成了应试教育。学生为了应对考试,对课程内容死记硬背,而不是理解和分析,无法全面反映学生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也与我们的课程设置相违背。
1.3重点内容讲解不突出
《建筑法规》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城乡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等为主线,并结合其他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对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作了全面而简洁的陈述。这门课程涉及的内容较多,且都能为学生将来从事建筑相关工作提供强有利的法律支撑。但由于课时量较少,一般为32个学时,教师无法对内容进行全面地讲解。在教学过程中,有些教师不具备建筑行业的工作经历,分不清哪些知识是重点内容,只能按照教材的顺序进行讲解,重点内容不突出,导致学生无法准确的掌握重要的知识点。
1.4案例讲解阻碍大
在目前的教学中,教学以流水线的方式进行,老师先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再结合案例进行讲解,但由于学生法律基础薄弱,对于法律法规专业术语无法理解,进而无法进行案例分析,最后只能由老师自己分析。但随着知识讲解的增多,学生对知识点会产生混淆,并逐渐失去耐心,导致教学质量下降。
2《建筑法规》教学模式改革
目前,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既精建筑,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是《建筑法规》课程新的人才培养目标。这就要求教师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上,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进行改革,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进而提高教学质量。
2.1教学内容设计改革
首先,在课程内容上要更注重对实用技能的学习和运用,即便是理论知识也要考虑它的实践性,改变以往过多的理论授课,教师应在讲授理论知识过程中穿插课程讨论、案例分析,增加课堂实践教学环节。比如在讲授《招标投标》这一章节时,可以让学生观看有关视频,然后对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其次,把课程设计为模块化教学,将课程内容分为基础理论知识、工程建设从业制度、工程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建筑监理安全和质量管理法规、建筑法律责任及违法救济六个大的模块。同时,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安排不同的教学内容和学时。
2.2教学方法改革
《建筑法规》的授课对象为法律基础薄弱的工科学生,因此在教学方法上,除了传统的教学方法外,还要采用其他教学方法,把学习由单纯的理论积累变成由知识向能力转化的过程。
2.2.1任务驱动法
任务驱动教学是一种新兴的建筑法规教学方法,主要让学生在任务的驱动下,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使教学内容从易到难、从简单到复杂,顺序渐进地完成各项任务,让学生更好地吸收相关知识。如在讲解工程建设程序的内容时,给学生布置一个任务,让其在课堂上把工程建设的程序进行排序,通过任务的完成来考察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2.2.2问题式教学法
问题式教学方法就是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为线索,并把这一线索始终贯穿整个教学过程。教师先提出问题,学生进行讨论并拿出解决的方案,然后教师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也可以由学生提问,在同学之间展开辩论,老师在学生辩论的基础上做小结,给出意见。
2.2.3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
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强调以人为本,教师要侧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引导,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教师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创设问题情境,让学生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案例中,并通过角色扮演将自己置于问题之中进行分析,探求解决的方法,改变了以往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关键词: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对策和建议
Keywords:Floodcontrolprojects;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Problems;Measuresandsuggestions.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黄河流域建设步伐的加快,缩小黄河两岸的差距,加强两岸的沟通和交流,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已成为客观要求。因此,为确保黄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已成为当前黄河水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在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比如行政干预、水行政执法能力弱化、运营中失管等问题,是当前河道主管部门面临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现状
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涉及桥梁、缆线、管道及各类建筑物等,大量的桥墩、承台等构造物布设在河道内,长期占用河道和堤防,形成雍水、阻水、改溜等情况,致使河道御洪、泄洪能力不同程度地消减,防洪安全存在各种隐患。而且资料申报、审查、管理比较混乱,施工过程监管困难,验收后运行管理缺位等等。其中一些重点项目施工、运营过程中,在地方行政干预下,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时也只是走走过场而已。随着河道内建设项目的逐渐增多,靠过去的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依法治河的管理需要。特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行实施以后,要求河道主管部门在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修改、审批(转报)、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针对这一状况,为提高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管理水平,河道主管部门纷纷采取措施,强化资料审查、转报的管理,明确河道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加强河道巡查监管力度,使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大大提高,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现象。
1.1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开展状况
针对近几年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增多的特点,河道主管机关对已建、新建项目,做出具体部署,狠抓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
1.1.1对于新建项目,主要从建设项目申报入手,按照《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对其报送的技术性资料进行审查,同时探讨建设项目长期占用河道及影响防洪工程抗洪强度等诸多事项的补偿救助方案,明确建设方应履行的防洪义务并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落实,以便事后操作。如滨州公铁两用黄河大桥工程,该项目建设前期黄河部门就与建设单位签订了黄河大堤绕行线路维修养护协议、河势及河道工程观测协议、工程占用黄河淤背区补偿、河道工程抛护加固协议、施工场地清理协议以及临时占用堤防工程做施工道路协议等6项协议,同时,就长期占用河道补偿、应履行的防洪义务等项目达成共识,并交纳的一定的保证金。
对一些没有经过河道主管机关同意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坚决依法处理,责令其补办申报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再建设,或者依法清除,维护正常的河道管理秩序。
1.1.2对已开工建设项目,主要是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抽调技术骨干,监督检查施工中是否有违章、违规行为。已建项目多是指《水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颁布实施以前或颁布初期所建设的非防洪工程项目。当时,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条文,监察机构不健全,相关工作未能开展,主要依靠各级政策约束建设单位,注重的多是眼前利益,对于项目运营后的管理基本处于失控状态。这类项目由于建设时没有相关协议,再加上没有相应的管理经费及行政干预过大等,实现对其规范管理难度极大。
1.2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取得的经验
自从1997年开始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实施管理以来,虽然离正规化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但是随着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善和管理人员经验的逐步丰富、素质的逐步提高,积累了一些有效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经验。
1.2.1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基本能够做到依法定程序处理。近年来,随着黄河部门各级别培训班的举办、各兄弟单位之间管理经验的交流以及相关专业大学生的加入等,对河道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审批或转报、转批、监督管理的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基本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1.2.2积累了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经验。能够有目的的针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通过多年不断的总结,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造成的防洪工程效益的降低基本能够量化,并提出具体合理的补救措施和解决方案。
1.2.3逐步落实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占用黄河工程补偿费及建设单位应履行的相应义务。根据《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各类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提出了黄河工程占用补偿、日常维护补偿等补偿要求,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从实际意义上弥补了防洪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不足,为防洪工程功能的可持续发挥获得了资金支持。
2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腾飞,近几年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黄河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地方行政干预等问题,制约了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
2.1法律法规不完善,条文不具体,可操作性较差
目前黄河水行政法规不够完善,仅仅规定了应该办理的事项,而对于办理中的一些细节没有明确规定。如非防洪工程占用防洪工程补偿费只说明了建设单位需要补偿,但是具体如何补偿、补偿多少无法确定,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具体可量化、可操作的标准,双方只能以协议的方式确定;资料申报上,对申报材料的要求不是很明确等;维修养护保证金、垃圾清理抵押金等,没有相应的条款、交纳比例和幅度;设计、防洪审查,施工监管没有相应的具体要求,只能靠经验办理。一句话,操作性不强,不够明确,给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造成时而越位、时而不到位。
2.2对建设单位应履行的义务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由于目前黄河水行政执法主体没有单独的行政执行权,行政执行必须和地方执法部门共同实施。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现象没有有效的遏制手段,一旦施工许可证获批后,河务部门无法对建设中或建成后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2.3行政干预和权大于法的现象仍阴霾不散
有些大型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往往是国家投资、地方政府集资或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比如滨博公路大桥、滨州公铁两用大桥等。河道主管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章、违规问题进行制止时,建设单位就会找到地方领导,反映建设项目工期紧、任务重、困难多,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地方政府出于对建设项目的重视,就会搞一些建设项目协调会,其实质就是直接干预水行政执法,或下达行政指令,责成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的工作。有时还要求河道主管单位替建设单位完成本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使一些问题本末倒置。行政干预导致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管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2.4项目建成后管理难以奏效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运营后,所涉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清理、建设项目对防洪工程的影响以及河势变化、水体污染等一系列问题,都是在建设项目运营后才产生的。而河务部门一般是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就与建设单位签订了相关协议,由于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运营单位能否认可,并遵守建设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往往无法预料。
2.5工程废弃后拆除责任无法落实
建设项目废弃后,由于拆除费用难以解决,建设单位不愿拆除,而河道管理单位又没有制约措施,废弃工程带来各种防洪隐患。如穿堤输油管线废弃后遗留在大堤、河槽内,对防洪造成严重影响,给沿黄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不安定因素。
2.6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宣传力度不够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群众对水法规理解不够,增加了解释的难度。比如群众在堤坡上放牧,他们认为不但对防洪工程没有影响,反而帮助黄河部门节省打草经费,却不知道堤坡放牧损坏堤防工程的完整,影响防洪安全和工程面貌。
2.7上下级标准不统一
在对一些项目影响防洪的标准上,黄委、省局标准不统一,口径不一致,造成了基层单位管理的被动。
2.8管理经费严重不足
随着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管理任务日益增加,包袱越来越重,当前防洪工程都没有足够的管理经费,更谈不上拿出资金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3针对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3.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管理氛围
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12•4”法制宣传日加大水法规宣传力度,面向全社会普及水法规知识,同时,抓好日常宣传活动,提高沿黄群众的水法规意识,争取他们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理解和支持。
3.2成立专门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
根据《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和精神,成立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和监管为目的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使项目能够得到及时审查、转报和批复,使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走向规范化道路。
3.3细化法规条款,完善办理程序,增强可操作性
对有关建设项目许可的法规要制定实施细则,项目的立项、审查、修改、审批(转报)、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要细化,各种补偿标准、抵押标准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
3.4上下一盘棋,标准统一、口径一致
从黄委到基层,在河道建设项目管理的大原则上标准要统一,口径要一致,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依法按水行政法规管理项目,树立河道主管机关的权威,确保黄河部门的合法权益。
3.5加强内部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关键词:非防洪工程 建设项目管理 存在的问题 对策和建议
Key words :Flood control projects;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Problems;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黄河流域建设步伐的加快,缩小黄河两岸的差距,加强两岸的沟通和交流,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已成为客观要求。因此,为确保黄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已成为当前黄河水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在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比如行政干预、水行政执法能力弱化、运营中失管等问题,是当前河道主管部门面临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现状
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涉及桥梁、缆线、管道及各类建筑物等,大量的桥墩、承台等构造物布设在河道内,长期占用河道和堤防,形成雍水、阻水、改溜等情况,致使河道御洪、泄洪能力不同程度地消减,防洪安全存在各种隐患。而且资料申报、审查、管理比较混乱,施工过程监管困难,验收后运行管理缺位等等。其中一些重点项目施工、运营过程中,在地方行政干预下,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时也只是走走过场而已。随着河道内建设项目的逐渐增多,靠过去的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依法治河的管理需要。特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行实施以后,要求河道主管部门在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修改、审批(转报)、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针对这一状况,为提高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管理水平, 河道主管部门纷纷采取措施,强化资料审查、转报的管理,明确河道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加强河道巡查监管力度,使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大大提高,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现象。
1.1 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开展状况
针对近几年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增多的特点,河道主管机关对已建、新建项目,做出具体部署,狠抓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
1.1.1 对于新建项目,主要从建设项目申报入手,按照《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对其报送的技术性资料进行审查,同时探讨建设项目长期占用河道及影响防洪工程抗洪强度等诸多事项的补偿救助方案,明确建设方应履行的防洪义务并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落实,以便事后操作。如滨州公铁两用黄河大桥工程,该项目建设前期黄河部门就与建设单位签订了黄河大堤绕行线路维修养护协议、河势及河道工程观测协议、工程占用黄河淤背区补偿、河道工程抛护加固协议、施工场地清理协议以及临时占用堤防工程做施工道路协议等6项协议,同时,就长期占用河道补偿、应履行的防洪义务等项目达成共识,并交纳的一定的保证金。
对一些没有经过河道主管机关同意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坚决依法处理,责令其补办申报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再建设,或者依法清除,维护正常的河道管理秩序。
1.1.2 对已开工建设项目,主要是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抽调技术骨干,监督检查施工中是否有违章、违规行为。已建项目多是指《水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颁布实施以前或颁布初期所建设的非防洪工程项目。当时,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条文,监察机构不健全,相关工作未能开展,主要依靠各级政策约束建设单位,注重的多是眼前利益,对于项目运营后的管理基本处于失控状态。这类项目由于建设时没有相关协议,再加上没有相应的管理经费及行政干预过大等,实现对其规范管理难度极大。
1.2 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取得的经验
自从1997年开始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实施管理以来,虽然离正规化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但是随着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善和管理人员经验的逐步丰富、素质的逐步提高,积累了一些有效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经验。
1.2.1 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基本能够做到依法定程序处理。近年来,随着黄河部门各级别培训班的举办、各兄弟单位之间管理经验的交流以及相关专业大学生的加入等,对河道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审批或转报、转批、监督管理的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基本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1.2.2 积累了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经验。能够有目的的针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通过多年不断的总结,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造成的防洪工程效益的降低基本能够量化,并提出具体合理的补救措施和解决方案。
1.2.3 逐步落实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占用黄河工程补偿费及建设单位应履行的相应义务。根据《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各类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提出了黄河工程占用补偿、日常维护补偿等补偿要求,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从实际意义上弥补了防洪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不足,为防洪工程功能的可持续发挥获得了资金支持。
2 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腾飞,近几年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黄河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地方行政干预等问题,制约了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
2.1 法律法规不完善,条文不具体,可操作性较差
目前黄河水行政法规不够完善,仅仅规定了应该办理的事项,而对于办理中的一些细节没有明确规定。如非防洪工程占用防洪工程补偿费只说明了建设单位需要补偿,但是具体如何补偿、补偿多少无法确定,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具体可量化、可操作的标准,双方只能以协议的方式确定;资料申报上,对申报材料的要求不是很明确等;维修养护保证金、垃圾清理抵押金等,没有相应的条款、交纳比例和幅度;设计、防洪审查,施工监管没有相应的具体要求,只能靠经验办理。一句话,操作性不强,不够明确,给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造成时而越位、时而不到位。
2.2 对建设单位应履行的义务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由于目前黄河水行政执法主体没有单独的行政执行权,行政执行必须和地方执法部门共同实施。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现象没有有效的遏制手段,一旦施工许可证获批后,河务部门无法对建设中或建成后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2.3 行政干预和权大于法的现象仍阴霾不散
有些大型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往往是国家投资、地方政府集资或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比如滨博公路大桥、滨州公铁两用大桥等。河道主管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章、违规问题进行制止时,建设单位就会找到地方领导,反映建设项目工期紧、任务重、困难多,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地方政府出于对建设项目的重视,就会搞一些建设项目协调会,其实质就是直接干预水行政执法,或下达行政指令,责成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的工作。有时还要求河道主管单位替建设单位完成本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使一些问题本末倒置。行政干预导致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管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2.4 项目建成后管理难以奏效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运营后,所涉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清理、建设项目对防洪工程的影响以及河势变化、水体污染等一系列问题,都是在建设项目运营后才产生的。而河务部门一般是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就与建设单位签订了相关协议,由于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运营单位能否认可,并遵守建设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往往无法预料。
2.5 工程废弃后拆除责任无法落实
建设项目废弃后,由于拆除费用难以解决,建设单位不愿拆除,而河道管理单位又没有制约措施,废弃工程带来各种防洪隐患。如穿堤输油管线废弃后遗留在大堤、河槽内,对防洪造成严重影响,给沿黄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不安定因素。
2.6 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宣传力度不够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群众对水法规理解不够,增加了解释的难度。比如群众在堤坡上放牧,他们认为不但对防洪工程没有影响,反而帮助黄河部门节省打草经费,却不知道堤坡放牧损坏堤防工程的完整,影响防洪安全和工程面貌。
2.7 上下级标准不统一
在对一些项目影响防洪的标准上,黄委、省局标准不统一,口径不一致,造成了基层单位管理的被动。
2.8 管理经费严重不足
随着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管理任务日益增加,包袱越来越重,当前防洪工程都没有足够的管理经费,更谈不上拿出资金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3 针对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3.1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管理氛围
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12?4”法制宣传日加大水法规宣传力度,面向全社会普及水法规知识,同时,抓好日常宣传活动,提高沿黄群众的水法规意识,争取他们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理解和支持。
3.2 成立专门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
根据《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和精神,成立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和监管为目的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使项目能够得到及时审查、转报和批复,使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走向规范化道路。
3.3细化法规条款,完善办理程序,增强可操作性
对有关建设项目许可的法规要制定实施细则,项目的立项、审查、修改、审批(转报)、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要细化,各种补偿标准、抵押标准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
3.4上下一盘棋,标准统一、口径一致
从黄委到基层,在河道建设项目管理的大原则上标准要统一,口径要一致,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依法按水行政法规管理项目,树立河道主管机关的权威,确保黄河部门的合法权益。
3.5加强内部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Abstract: in the river flood contro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is the increasing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of the objective product, also is the river water administration competent authority of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In this paper, the river flood control within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of the status quo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re analyzed, an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Keywords: river inside;flood control projects;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V8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各类非防洪建设项目呈逐年增多的趋势,河道面临严峻的运行安全问题。为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必须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1管理现状
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涉及桥梁、缆线、管道及各类建筑物等,大量的桥墩、承台等构造物布设在河道内,长期占用河道形成雍水、阻水、改溜等情况,致使河道御洪、泄洪能力不同程度地削减,防洪安全存在各种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行实施后,要求河道主管部门在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修改、审批(转报)、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针对这一状况,为提高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管理水平,河道主管部门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使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资料申报、审查比较混乱,施工过程监管困难,验收后运行管理缺位等一些不规范现象。
2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腾飞,近几年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沛县河道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地方行政干预等问题,制约了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
2.1行政干预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有些大型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如徐济高速公路、大屯电厂的扩建等,往往是国家投资、地方政府集资或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河道主管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章、违规问题进行制止时,建设单位就会找到地方领导,反映建设项目工期紧、任务重、困难多,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地方政府出于对建设项目的重视,就会搞一些建设项目协调会,责成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的工作。有时还要求河道主管单位替建设单位完成本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使一些问题本末倒置。
2.2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相关水行政法规不够完善,只规定了应该办理的事项,而对于办理中的一些细节没有明确规定。如非防洪工程占用防洪工程补偿费只说明了建设单位需要补偿,但是具体如何补偿、补偿多少无法确定,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具体可量化、可操作的标准,双方只能以协议的方式确定;资料申报上,对申报材料的要求不是很明确等;维修养护保证金、垃圾清理抵押金等,没有相应的条款、交纳比例和幅度;设计、防洪审查,施工监管没有相应的具体要求,只能靠经验办理。操作性不强,不够明确,给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造成时而越位、时而不到位等现象。
2.3工程废弃后拆除责任无法落实
建设项目废弃后,由于拆除费用难以解决,建设单位不愿拆除,而河道管理单位又没有制约措施,废弃工程带来各种防洪隐患。
2.4管理经费严重不足
随着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管理任务日益增加,当前防洪工程都没有足够的管理经费,更谈不上拿出资金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3管理的对策
3.1加强宣传
要加大水法规宣传力度,提高沿河群众的维河意识,争取群众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理解和支持。特别要将对工程建设单位的宣传作为重点,引导建设单位学法守法,配合好河道主管机关的管理工作。
3.2建立组织
在现有河道管理专门机构的基础上,组建水利公安派出所,以及时处理水事案件。成立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和监管为目的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使项目能够得到及时审查、转报和批复,推动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逐步步入规范化轨道。
3.3健全法制
要做好执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收集和调研工作,抓住国家对防洪政策倾斜的机遇,积极推动相关政策及规定的出台。对有关建设项目许可的法规要制定实施细则,细化项目的各个环节,明确补偿标准、抵押标准,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避免因法律缺位或可操作性不强出现不作为或执法难等问题。
3.4严格执法
要用好现行法律法规,强化河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严格规范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活动。认真履行河道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加强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巡查,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行为发生。建立执法回访制度,坚决杜绝执法不严、违法执法及商业贿赂等现象发生。
3.5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要积极举办各种培训班、专题交流会等,加强上下级的沟通和兄弟单位间的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综合执法能力。要充实和加强执法力量,更新、配备监管设备,建立专项管理经费,以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执法队伍和装备精良、经费充足的执法条件,保障河道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4以监督来促进管理完善
4.1规范审批程序、依法严格审批
河道主管部门要在办公场所或网上公示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审批内容及申报时提交的文件资料。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划和防洪标准,审查建设项目防洪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影响河道行洪、水工程安全、水质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等,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对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违法的,坚决予以制止和查处,使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规范化。同时河道主管机关要主动和计划主管部门沟通,确保项目立项审批时附有河道主管部门签发的《项目审查同意书》。
4.2加强施工监管与巡查工作
河道内建设项目应建立监管与预防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一是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到人,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河道内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工作,实时监督在建项目的施工进展情况,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及时报告,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二是加大对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巡查力度,严格按照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落实巡查责任制。
4.3组织力量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施工完成后,河道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对符合技术要求和标准的项目工程予以验收通过;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责令整改,消除隐患;对不符合技术要求,违规违章建设的,坚决予以拆除。同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4.4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
河道内建设项目监管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监管工作要做到“有理、有据、有度”,真正发挥监管效力,必须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手段与措施,加强水法规知识培训,逐步提高基层河道执法队伍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
总结
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有效管理需要做好各个细节上的工作,首先需要的事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完善,做到项目的建设“有法可依”;其次是要得到民众的支持与理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第三是要加大这方面的投入,特别是财力与人力方面,可以有效的防止工程出现问题。
参考文献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领域,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财政性资金、区国有、集体资金的工程项目,或者市委托由我区实施的市实事工程项目、由市实施我区配合进行的配套项目,包括建设工程项目、装修工程项目、工程类设备采购项目以及拆迁、拆房、维修等劳务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建设领域凡属下列情形之一,遴选和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按本规定执行:
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编标、招标和工程审计的;
㈡工程建设中监理等环节按规定需要招标的;
㈢在当年度区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工程类设备以及关劳务需政府采购的。
服务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中介机构的选择应按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四条中介服务机构的遴选,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100万人民币以上项目的编标、招标、跟踪审计的中介服务原则上应选择不同机构。
第二章遴选的组织
第六条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初步建成建筑工程编标/招投标机构库、政府采购机构库、工程审计机构库。
纳入备选库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登记注册,享有独立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
2.应的乙级及以上资质等级;
3.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受到应处罚的。
第七条建筑工程编标/招投标机构库、政府采购机构库、工程审计机构库分别由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着手建立,并负责日常遴选组织以及关机构库的动态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区监察局对遴选组织负责监管。
第三章遴选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遴选采用在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或评委评分的方式产生。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需要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时,向关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需要工程建设的内容、规模、概算,或采购的内容、预算等基本情况。
第十条申请经主管部门审定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监察、财政等部门进行遴选机构。
第十一条机构一经确定,由负责实施遴选的主管部门当场通知机构。
机构放弃权的,重新进行遴选。
第十二条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机构主动接洽事宜。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机构业务行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要指派专人全过程参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资格预审、抽取评标专家、组织开标、评标等重要环节的活动。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9-0115-01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传统的建设工程管理模式已经跟不上快速发展的建筑行业,难以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新形势的要求,大规模的建设要求改变陈旧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从1988年试点以来,经过五年的试行和推广,对建筑工程建设起到了重要的监督和辅助作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国家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正式得到推行,对承包单位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规范建设工程领域的操作,规划工程建设、控制工程质量、协调工程运作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实行,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在建设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可以适当建议性避免由于建设单位不了解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程序和市场行为准则造成的不当建设行为。工程监理单位还可以依据委托监理合同以及相关建设工程合同,在建设全过程约束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采取事前防范,事中及时制止,事后批评、处罚和调整等措施最大限度的规范工程建设。有利于对工程材料的控制,机具设备的运用,技术方法操作的规范。
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实行,有利于建设工程预定功能的实现并使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建设规模逐步加大,建设领域的矛盾也日益尖锐化,安全事故频发,个别地区形式十分严峻,在广大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甚至是危及生命。在建设过程中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有既懂技术又懂法律以及相关安全知识的专业监理人员的参与,可以及时发现并改正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违规行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并使之达到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实行安全监理制,有利于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还可以通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介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改变政府被动的安全检查方式,共同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合力,提高我国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国家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立法层次不够、立法不完备等,在实行过程中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和限制,也显现出了一定的缺陷。首先,监理制度内容不够全面,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其次,我国工程合同文本和条款不完备,使得一部分合同流于形式化。还存在部分监理人员的理论水平过低,知识结构不合理,现场实践经验不足,协调沟通能力不够,素质亟待提高现象。最后,没有明确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权利:监理工程师只有建议权,没有出图权和修改权,使监理工作不能充分、全面地展开。另外,在设计阶段没有配套的监理规范,在设计阶段,监理工作无章可循,工程监理形同虚设。
面对这样的境况,我们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监理作用,推进社会建设进程。
我们要完善法律体系,健全监督机制。目前,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法规,大多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要提升工程建设监理法律地位。我们应总结经验,借鉴国际做法,建立和建全建设工程监理法律体系,使建设工程监理有法可依,使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制度法,规范化。
我们还要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从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建筑业飞速发展,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层出不穷,对建设工程材料、规格、程序相关标准和规范也不断更新,这都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与时俱进,自觉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规范职业道德,发挥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有的作用。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工程建设领域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我们要在前进中不断探索,在挫折中不断总结,使制度进一步法制化,使思想进一步人性化,使程序进一步科学化,使质量进一步提升化。提升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总体水平,推动建设工程监理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委会.2012年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2要求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且要求监理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
1.3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1.4在竣工验收会议上,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
1.5接受有关方面对现场所有资料的审查。
1.6在验收各方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
2、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及咨询,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
2.2协助取得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
2.3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4协助组织竣工验收。
2.5记录、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
2.6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
2.7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
2.8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
2.9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竣工验收程序
3.1竣工预验收:(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2)总现场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现场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3)验收合格后,由总现场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要求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3.2竣工验收
我们施工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3)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检验。(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3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4.1工程概况:(1)建设地点。(2)建筑面积。(3)层数。(4)建筑使用功能。(5)结构形式(地基处理方案,基础及主体结构形式),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抗震等级。(6)建筑装饰特色。(7)水、暖、电、通风、空调等设备安装工程的特点。(8)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
4.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织名单。注册现场工程师岗位证书编号。
4.3质量评估依据:(1)设计图纸;(2)施工承包合同;(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4)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5)施工验收规范;(6)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4.4工程质量概况:(1)概述工程建设情况,重点说明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验收、人工地基或桩基检测、主体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等情况;(2)施工过程中有无质量事故及质量事故处理情况;(3)建筑沉降观测情况;(4)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情况;(5)设备调试、试运转情况。
4.5质量等级评定情况
每个分项工程完成后,现场工程师应在承包单位自评自核的基础上,通过讨论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允许偏差项目核查,确认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1)单位工程的组成划分;(2)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3)单位工程的综合评定。
4.6质量评估意见
对于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通常有以下内容:(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工程资料完整有效;(3)完成的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4)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5)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6)同意竣工验收。
4.7项目总现场工程师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
5、结束语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众所周知,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稳定发展大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确保交通建设顺利发展的头等大事。由于公路建设本身的特点:线长、面广,参建人员庞杂,涉及到的因素特别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工程施工安全更是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在地质条件复杂地区,安全管理任务更为艰巨。由于业主方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业主方的安全管理也更为全面,是项目参建各方安全管理的核心。笔者结合公路建设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主要从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角度,探索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模式、程序、内容和方法等方面。
1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公路建设本身就是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行业。投资大,技术含量高,建设周期较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工程建设的诸多因素如质量、进度、造价等相互之间存在的辩证统一的关系,无不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管理,应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要求建立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体系。这个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构成:
1)企业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包括项目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是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参建各方应建立其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建各方应自觉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必须遵守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其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按要求设置安全机构、配备足额的符合资质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参建各方还应负责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作场所、生产设施,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特种设备的管理,对从事危险物品管理和操作的人员都要严格培训。
2)申请政府监察。政府有关安全监察部门对工程建设安全负有监察责任,有权对工程建设的安全进行指导和监察,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应按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政府监察。
3)群众监督。对外公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信箱,加大群众监督检查的力度,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搞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使安全生产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在一定程度上变人人关心安全为人人管理安全。
2 安全管理程序
公路工程建设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项目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作为项目业主或参建单位,应该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_______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安全生产问题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狠抓安全管理。
具体来讲,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程序可以按照公路建设的阶段,分为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施工建设、运营等阶段,概述如下:
1)设计阶段,可借鉴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经验,对道路设计进行安全审查,在设计阶段消除安全隐患。
2)筹备期间,首先必须向国家交通运输部办理施工许可证,向省交通运输厅申报安全监督手续,严格实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招投标阶段,主要工作是选择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监控量测、主要原材料供应等服务或材料提供商。业主可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相应安全管理条款,从合同文件上要求其他参建单位具备较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保证资金、人员、设备等资源的投入。
4)施工阶段,建立以业主方为核心的安全管理体系和信息管理体系,畅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联系渠道。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①制定和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指导和规范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如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办法》等,使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②加强对施工单位的“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的检查,坚持持证上岗。保证安全经费投入的有效实施,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确保工程优质、安全、廉洁、高效。
③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邀请相关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审查,按照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安全技术措施。
④应加强安全生产检查,要求各参建单位加强现场管理,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安全生产事故。
⑤深入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落实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参建各方的安全管理行为,争创“零伤亡”工程。
3 安全管理重点内容
1)明确职责。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做到分工明确,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全员参与。
2)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督促各参建单位依法办理各种安全生产手续,如办理特种设备的检验、注册登记手续、民用爆破物品的使用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
3)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参建人员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杜绝“三违”行为,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
4)狠抓重点、难点部位和工序的安全管理。针对挖孔桩、隧道施工、高墩大跨、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并认真落实专家审查意见。
5)做好节假日、季节性气候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如汛期、高温、冬季、夜间、雨季等特殊季节气候施工,认真做好防汛、防暑、防火、防寒等工作,必要时开展多层次,全方位专项检查,以求实效。特别是工程建设期间涉及甲型流感的传播、工程建设地涉及血吸虫疫情区域等做好专项防控工作。
6)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编制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应急技能培训,改进和提高应急处置效能,减少事故危害性,防止事故扩大,实现损失最小化。
7)建立奖惩机制。业主可根据合同文件,结合劳动竞赛等考评活动,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个人,形成有效的奖惩机制,并进行适当奖励,对各参建单位形成良好的促进作用。
4 公路工程建设必须明晰安全生产的责任
公路工程的建设必须由多方参建单位共同协作完成。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对参建各方及相关方的安全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必须建立、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人代表人负责制。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责任制度。
这个制度规定,直接掌握生产经营决策权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这样,公路参建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中项目法人代表人、项目总监、项目经理都是各自项目机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且我们可以理清参建单位各方的责任关系。建设单位是重要责任主体;勘察设计单位是工程施工建设的第一步,是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重要因素和前提条件;监理单位实施工程安全监理是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还详细规定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相关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因此我们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必须明确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及其安全体系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使各单位及其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各司其责,并且充分认清,由于自己的不作为或渎职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5 结语
目前,公路工程建设发展迅速,工程中缺乏大量有技术基础并能熟练操作的工人,大批农民进入施工队伍,导致施工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并且施工队伍流动性大,给安全生产管理带来很大困难。但是,法律是严肃的,法律是无情的,我国的工程建设领域已进入法制时代,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按照法律所赋予的责任来规范和约束自己,让全民知法、守法,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的生产建设理念,实现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和安全发展。
由此可见:1)公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项目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是安全管理的前提;2)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安全管理得以实施的保障;3)公路工程建设实施安全管理,是对国家负责,也是对人民负责,同时也是对自己负责。
参考文献:
[1]李盛霖.在2009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上的讲话[Z].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守护平安______交通土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要点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6.
[3]郭忠印,方守恩,等.道路安全工程[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
[5]安全生产法,2009.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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