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概念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30 16:08:58

金融创新概念

金融创新概念篇(1)

互联网支付概念股是本周市场最美丽的风景。“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消息称央行再发27张支付牌照,其中外资公司的出现是一种行业开放的信号,刺激了本周移动支付、4G概念股、电子商务概念股联袂走强。以腾邦国际、号百控股为龙头的在线旅游概念股、以深圳华强、深赛格为代表的电子商务概念股,以中科金财为代表的电子支付概念股,以富春通信、日海通讯、邦讯技术为龙头的4G概念股涨幅居前。

金融创新概念篇(2)

[DOI]10.13939/ki.zgsc.2016.03.187

1 中外互联网金融概念对比

互联网金融兴起于20世纪最后5年,Faegre和Benson提出互联网金融可被简单定义为通过网上进行的金融服务。[1]Allen等将此概念具体化,指出互联网金融活动包括所有搭载在虚拟空间上的金融活动。[2]Fight则从用户行为角度对概念进行延展,认为互联网金融即所有通过电子手段进行金融行为。[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称互联网技术已渗透到金融服务的每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范围和规模进行了说明。[4]随信息技术发展,Shahrokhi强调互联网金融远不止给金融服务添加了一个网页前端,而是根本性改革金融功能的价值主张。[5]

国内最早的互联网金融概念由狄卫平和梁洪泽提出,即依托国际互联网实现,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金融活动,比较笼统。[6]随互联网金融近些年在中国的不断发展,其概念变得更为丰富和复杂,学者们的意见可分为两大流派。

一方面,学者们围绕互联网金融是否具备创新本质展开讨论。其中,谢平和邹传伟的看法已被普遍接受,即互联网金融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具有创新本质。[7]钟静和万建华同样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一种新兴金融。[8][9]然而,丁化美和周华不赞成这种说法,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只是将传统资金中介作用的行为在互联网维度进行了延伸,并不具备创新本质。[10][11]

另一方面,业界和学界对互联网金融的广义狭义概念进行了细分。马云称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而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叫作金融互联网。[12]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互联网的金融化,即互联网企业参与、渗透金融行业,又包括金融的互联网化,即传统金融行业借助互联网发展业务如典型的网上银行业务。狭义的仅指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化。李博和董亮指出与传统金融业的互联网化所进行的技术层面革新不同,非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数据驱动型金融服务,将互联网的功能从技术平台转变成开展金融互动的资源平台,已然发生本质性变革。[13]

2 中外互联网金融模式对比

美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较早,目前已形成比较规范的模式格局,学者们在划分时意见也比较一致。以Shahrokhi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划分为例:B2B层面包括通过电子手段实现的公司融资、投资、国际金融实务操作如外汇、衍生品的买卖和后端处理等服务;B2C层面包括网上交易、基本网上银行、电子账单支付、抵押贷款和保险等服务;C2C层面包括网上交易支付和电子资金转账等服务。[5]

2013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且模式众多。已有不少学者尝试对其进行划分,但尚未形成统一意见。经调查研究,本文发现软交所互联网金融实验室的分类法较为权威。互联网金融可以分成六大模式:第三方支付,即非金融机构作为支付中介为收款人和付款人提供的网络支付等服务;P2P网贷,即借贷双方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匹配;大数据金融,即通过对海量非结构化数据进行实时分析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全方位信息;众筹,即通过在互联网平台上展示创意向网友募集资金;信息化金融机构,即用信息技术对传统流程进行改造以实现全面电子化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即采用“搜索+比价”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对金融产品进行销售的网站。[14]

3 中外差异分析与总结

中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但是在政府鼓励和监管放松的宏观环境中,发展非常迅速,有异于国外互联网金融。首先,在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界定上,中外存在明显差异。国外以传承为主,学者们多在不改变前人核心定义的基础上,从其他角度拓展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因而本质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然而,国内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却存在较大分歧: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本质尚处于争论之中,虽然其作为新兴融资方式以被普遍认可;另一方面,采用广义还是狭义的互联网金融范畴仍难以确定,且这一点直接关系到相关公司和业务种类的界定。其次,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划分上,中外也存在显著区别。可以发现,国外学者的对互联网金融模式分类的依据主要是提供者和受众的群体种类,即按B2B、B2C和C2C进行划分,而国内学者则主要根据内涵,将互联网金融分为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结构和互联网金融门户六大模式。

中国互联网金融与国外互联网金融在概念和模式上的差别有可能只是现阶段发展不成熟的表现,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国际合作的持续开展以及监管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在未来有望实现高度规范化,进而与国际接轨兼容。

参考文献:

[1] Financial Economist,World Bank,D.Klingebiel.Electronic Finance: A New Approach to Financial Sector Development[Z].Faegre & Benson∶The E-Finance Revolution,2000:1-4.

[2] Allen,Mc Andrews,Philip Strahan.E-Finance: An Introduction [J].Journal of Financial Services Research,2002(22):5-27

[3] Fight,A..E-Finance[M].Wiley∶Capstone Publishing,2002.

[4]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E-Commerce and Development Report(Part 1)[R].New York,Geneva,2002.

[5] Shahrokhi,M..E-Finance: Status,Innovations,Resources and Future Challenges[J].Managerial Finance,2008(34):365-398.

[6] 狄卫平,梁洪泽.网络金融研究[J].金融研究,2000(11):27-33

[7]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8] 钟静.试析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及其发展路径[J].青年教师,2013(9).

[9] 万建华.金融e时代:数字化时代的金融变局[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

[10] 丁化美.在金融危机中加快推进我国金融创新――论金融创新与金融危机辩证关系[J].山东经济,2009(4).

[11] 周华.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影响 [J].南方金融,2013(11).

金融创新概念篇(3)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蓬勃发展。由于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汇率、利率变动频繁,国际银行业竞争加剧,再加上科学技术特别是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金融业务已经不能满足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客户融资的要求,从而推动着金融不断的创新和发展。金融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人们将金融领域的这一系列变化称之为“金融创新”。当代区域金融创新理论起源于本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至80年代形成高潮,进入90年代如火如荼。

一、国外理论研究现状

为了从理论上阐述区域金融创新,西方经济学家陆续提出不少不同的见解,由此产生了许多不同的理论流派,形成了色彩缤纷的当代区域金融创新理论流派。

在20世纪60年代-90年代,欧美国家有大量的学者研究了区域金融问题,根据SheilaC.DOW、CarlosJ.Rodriguez-Fuentes(1997)的研究,西方关于区域金融的研究主要是从宏观货币经济学展开的,研究的主要内容有:货币政策的区域效应(货币主义模型和凯恩斯主义模型)、公开市场操作的区域影响、区域货币乘数、区域金融市场(区域利率差异、区域信贷市场),此外,一体化金融市场内部区域金融发展差异的影响(LuigiGuiso、PaolaSapienza和LuigiZingales(2002)、Jayaratne和Strahan(1996)也是西方区域金融研究的重要方面。

西尔柏(W.L.Silber)从供给角度来探索金融创新。西尔柏研究金融创新是从寻求利润最大化的金融公司创新最积极这个表象开始的,由此归纳出金融创新是微观金融组织为了寻求最大的利润,减轻外部对其产生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西尔柏从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和工具创新分析框架中推出的金融创新理论对于从供给角度研究金融创新时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

凯恩(E.J.Kane)提出了“规避”的金融创新理论。所谓“规避”,就是指对各种规章制度的限制性措施实行回避。“规避创新”,则是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管理行为。它意味着,当外在市场力量和市场机制与机构内在要求相结合,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规章制度时就产生了金融创新行为。

希克斯(J.R.Hicks)和尼汉斯(J.Niehans)提出的金融创新理论的基本命题为“金融创新的支配因素是降低交易成本”。这个命题报考两层含义:(1)降低交易成本是金融创新的首要动机,交易成本的高低决定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是否具有实际意义。(2)金融创新实质上是对科技进步导致交易成本降低的反应。

威廉·L·斯尔帕(William.L.Silber),美国著名的经济和金融学家,他在1983年5月发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一文,在文中他详细阐述了金融创新的原因,并用直线程序模型加以说明。斯尔帕认为:创新活动是经济推动力的产物,在金融部门中,不定期的观察结果表明大多数金融成果都源于经济刺激。金融创新是微观经济的框架,它是约束诱导、技术的进步和立法的结果。

二、国内理论研究现状

对中国区域金融创新的研究,中国的金融学者们做了较为系统的理论研究。

张军洲博士在《中国区域金融分析》(1995)中提出了区域金融的概念内涵:区域金融理论是以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发展空间结构变动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区域金融是指一个国家金融结构与运行在空间上的分布状况,在外延上表现为具有不同形态、不同层次、和金融活动相对集中的若干金融区域。他对区域金融概念的内涵要素进行了如下界定:一是空间差异要素。二是金融结构与发展水平要素。三是吸收与辐射功能差异要素。四是环境差异要素。这些要素的差异形成了区域金融概念的丰富内涵。

唐旭博士在《货币资金流动与区域经济发展》(1999)中主要从区域经济发展的动力、类型出发,讨论了区域经济发展引起的资金流动的原因、途径、趋势、效果,以及资金流动引起的经济效果的实证分析;指出随着经济计划体制的转型,资金流动管制有了很大的放松,直接导致了区域资金流动的加大;提出了在了解国内资金分布和流动规律的基础上,制定差别政策,显得日益重要。

殷得生和肖顺喜在《体制转轨中的区域金融研究》中对体制转轨中的中国区域金融发展做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他们运用实证的方法研究了我国东西部区域金融的差距,运用交换和分工等原理,提出中国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的一些措施。他们在方法论上有所突破,他们认为区域金融发展与区域金融结构构成了区域金融研究的主题,也是区域经济学发展的核心。他们强调了中央、地方与企业三方的利益冲突,蕴涵了博弈论的思想。他们的研究较为全面。

刘仁武博士在《区域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理论与实证研究》(2002)中通过区域金融结构和进入发展理论框架,运用实证的方法讨论了区域金融的均衡、区域金融调控、区域金融风险控制的问题。刘仁武对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的概念进行了创新,提出了金融结构健全和金融发展可持续的理论框架。

支大林博士在《中国区域金融研究》(2002)中对区域金融的重要概念和范畴进行了理论界定,认为区域金融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结构与运行在空间上的分布状态;提出区域金融成长的概念;指出时空性、层次性、吸引与辐射性和环境差异性共同表现为区域金融的属性;从质和量两方面对区域金融成长的规定性进行了分析和概括。

三、区域金融创新理论研究的展望

区域金融创新理论的提出,主要是基于全球一体化的金融中心创造出连续24小时连续运转的金融市场。作为国际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血液循环作用的金融市场,其蓬勃发展的基础是金融创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区域金融创新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从而区域金融创新理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因此区域金融理论还将面临更多挑战,需要我们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Shaw,E.,FinancialDeepeninginEconomicDevelopment,Oxford:OxfordUniv.Press,1973

[2]Austin,TheProvinceofJurisprudenceDetermined,BeiJing:ChinaRenminUniv.Press,2001 

[3]杨星.金融创新.广东经济出版社,2000

[4]徐进前.金融创新.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5]张军洲.中国区域金融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6]唐旭.金融理论前沿课题.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金融创新概念篇(4)

    近年来,我国的会计学者一直注意跟踪国际上金融工具会计研究的最新进展,适时地翻译介绍与金融工具会计有关的会计准则和其他重要研究成果,为国外金融工具会计研究成果在我国的传播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针对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创新对传统会计理论的冲出,如确认原则、计量原则、会计基本假定、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等,我国的会计学者们独立地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见解。比如,认为应对传统的实现原则加以修正或重新解释;认为应改进财务报表的结构,将资产分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或在现有基本报表基础上增加有关金融工具信息的报表;并且认为,应将这些方面的建议,在修改我国的基本会计准则时考虑进去。不容置疑,这些见解和建议是很有价值的,丰富了我国会计理论,同时也有助于将来修订我国的会计准则基本概念框架。但同时也应该承认,由于我国金融工具创新还处在初级阶段,衍生金融工具及其交易还没有达到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的水平和规模,对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的具体会计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够。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的金融工具会计研究也需要“创新”。回过头来考察一下我国会计制度对金融工具会计所作的规定。就基本金融工具而言,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债券、股票等,现有会计制度对其有较多较详细的规定。但存在一些需要补充之处。以应收账款包括贷款会计为例。目前,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如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贷款转让,国有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债转股,一般工商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转让,都是目前会计制度中尚没有规范或虽有规范但不太明确的地方。从概念上讲,这些问题涉及到金融资产转让,具体包括:应收账款转让应确认为销售交易还是融资交易;转让的应收账款价值如何确定有没有考虑过缩水因素;如果属于销售交易,那么转让损益又如何确认和计量,等等。

    就衍生金融工具而言,我国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其所作的规范还有值得修改或补充的地方。这里所指的修改或补充并不是指超前地规范一些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而是基于实践的需要,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的前提下,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作修改或补充。比如,期货业务的会计核算,虽然对此已有相关的会计制度对其加以规范,但规范本身的做法似乎值得再商榷。再比如,期货合约的期末公允价值变动,是否考虑将其纳入表内核算和反映。另外,由于规避风险的需要,我国境内的一些商业银行或从事大宗涉外业务的工商企业往往通过银行,一般都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以防范汇率或利率的不利变化所可能造成的损失。但是,现行的金融性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对这种业务作出规范。各商业银行会计处理和反映的方法也各不相同,有的将其纳入表内核算,有的则不纳入表内核算仅作为表外业务反映,还有的根本就不反映。无论从信息反映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比性角度考虑,还是从增加会计信息透明度的要求看,均有必要从会计制度上对这方面的业务进行统一、规范。

    二、建立我国金融工具会计的总体设想

    (一)建立我国金融工具会计的原则

    1.循序渐进原则

    今天,对许多人来说,“金融工具”已不再是一个新奇而陌生的字眼,金融工具会计也不再让人觉得离我们很远。金融工具确实已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金融工具会计也需要我们去面对和探索。但是,在建立我国金融工具会计时,切不可忽视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以为可以把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金融工具会计理论和方法简单地“移植”到我国。我们需要做的,是适应中国金融工具创新的进程,逐步地修订和完善相关的会计规范。当然,强调循序渐进原则,并不意味着要教条地等某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已完全定型才来考虑其会计规范问题。事实上,合理的会计规范,对于规范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发展,有时往往有积极作用。这一点,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尤其如此。国际经验已经表明,为了规范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立法往往应适当在先。单就会计而言,正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指出的那样,有关套期活动的财务会计报告准则的出台,将更有利于企业利用衍生工具进行风险防范。

    2.国际化原则

    在坚持循序渐进原则的前提下,发展我国的金融工具会计还应遵循国际化原则。这与国际经济一体化要求会计国际协调的原则是一致的。发达国家金融工具创新较我国先行若干年,经历过许多曲折,相关的会计规范也经历或仍在经历创新,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不少成熟的做法已逐渐为多数国家效仿,演变成为国际通用做法。此外,就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而言,大多数并不存在地区或国家差别,比如,中国的小麦期货合约在设计、交易和交割等方面,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小麦期货合约并没有本质区别。从这种意义上,在建立我国的金融工具会计时,对国外成熟的做法,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加以吸收和利用。这样做,一方面可以节约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缩小我国会计规范与国际惯例之间的差距。

    (二)建立我国金融工具会计的理论准备

    1.加强对我国会计概念框架研究

    1992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基本准则符合当时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适应了当时会计改革的需要。但是,其历史局限性也是明显的,有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所有关于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问题的争论,最终都将落脚到一些会计基本理论问题的争论。比如,资产到底应如何进行界定,它有什么最基本的特征;负债的内涵是什么,它的基本特征又是什么,与业主权益有什么本质区别;收益的内涵是什么,它最基本特征是什么;资产、负债和收益的确认原则是什么,在财务报表上应如何列报,等等。有些概念和基本原则,从表面上看,似乎已很清楚,没有深入探究的必要。可一旦遇到实际问题,往往并不是那么简单。比如负债的概念,目前的流行的提法是,负债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如果现时义务是法定义务,那么判断起来要相对容易一些。企业要将其确认也很容易如果其他确认条件也符合的话。但是,如果现时义务是推定义务,那么问题可能要复杂的多。首先,推定义务指什么?在概念上并不容易界定;即使能够界定,在实务中也并不好运用。然而,恰恰是这样的一些概念问题,与金融工具的确认非常相关。再比如实现原则,传统意义上,收益的确认通常是以实现作为确认基础。现在遇到的问题是,期末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算不算已实现?如果不算,那么潜在的理由是什么?此时,报表上应如何反映这些“未实现”的收益?如果算,那么潜在的理由又是什么?此时,报表上又如何将其反映?我曾专门就有关金融工具计量的问题作过讨论。结论是,基本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应确认为收益。如果将来我国的金融工具会计规范也认同这种做法,则有一个与现存概念框架协调或对现行概念框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问题。总之,无论是出于建立金融工具会计的需要,还是进行其他会计规范,都需要对会计的基本概念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当然,强调对基本会计概念和基本原则的研究,并不是说现在就应修改基本准则。相反,我们只有结合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进程,并作了充分的理论研究之后,才有可能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国会计概念框架体系。

    2.深入细致地研究国外金融工具会计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原因

    建立我国的金融工具会计,应吸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或国际惯例,但不是简单地“移植”。当前,对金融工具会计的研究,要十分注重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的研究;同时,由于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又是在一些发达国家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协调形成的,因此,还应注重对具体国家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研究,尤其是美国FASB公布的一些相关会计准则。事实上,如果不研究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要清楚地理解国际会计准则几乎是不可能的,至少现在的情况就是如此。

    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外,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都在金融工具会计方面进行了较多的探索,并取得了有益的成果。尽管它们的准则在许多方面具有相似之处,但仍各具特色,其中尤以美国和英国的相关准则更趋突出。以美国准则为例,最初是通过制定的第52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52来规范外币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接下来又了规范期货会计处理的SFAS80,再就是后来的SFAS105、SFAS107、SFAS119和SFAS133.这其中的变迁,隐含着复杂的背景。无疑,要了解美国今天的金融工具会计,就必须对此有充分的了解。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地做到“洋为中用”。

    目前,IASC集中了世界上几乎所有在金融工具会计方面有专长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在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金融工具会计研究。对此,我们应予以特别关注,并力争通过各种方式参与进去。这样的话,一方面可以较深入地了解其中的背景和原因,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参与来表达我们在金融工具会计国际协调方面的主张。

金融创新概念篇(5)

新兴产业概念股百花齐放。环保概念股异军突起,香梨股份25亿收购水务公司,复牌后连续3涨停;传统环保概念股中电环保、龙净环保、首创股份三剑客涨升一片。智能自动化主题投资中,以安居宝、捷顺科技、鹏博士为三剑客的智慧安防概念股;以智云股份、瑞凌股份、蓝英装备为代表的机器人概念股;以中航电测、汉威电子为代表的传感器概念股等热点板块纷纷涨停。

金融创新概念篇(6)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3-0023-04

一、供应链金融的概念界定

关于供应链金融的概念,理论界和实务界目前尚未有一致的意见。随着供应链金融研究和创新实践的不断深入,对供应链金融概念与范围有必要进行相应的界定和厘清。

(一)供应链金融概念定义的归纳

目前比较流行和具代表性的供应链金融概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认为供应链金融是物流与金融业务的集成、协作和风险共担的有机结合服务,是一种物流金融。它为商品流通的全过程提供服务,服务对象是供应商、生产商、销售商、物流企业、金融机构等。

第二类,认为供应链金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一个产业供应链中的单个企业或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集成。供应链金融的核心是以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企业“产一供一销”链条的稳固和流转畅顺,并通过金融资本与实业经济的协作,构筑银行、企业和商品供应链互利共存、持续发展的产业生态。

第三类,认为供应链金融是一种基于供应链商业交易的融资解决方案。国际知名的金融顾问咨询公司TowerGroup关于供应链金融的定义是:供应链金融是以发生在供应链上的商业交易值为基础,设计一系列的为供应商提供流动资本融资和现金流的解决方案,是一种管理目标实现的优化方案。供应链金融就是将金融引入优化目标,在现有供应链优化模型中直接加入资金流的测度,从而来制定优化策略,然后再将模型推广到更为复杂的库存结构乃至与生产、运输等问题进行联合优化。

(二)供应链金融概念的界定

笔者认为,以上对供应链金融概念的定义仅仅描述了供应链金融的实践过程,尚未对供应链金融的概念作完整、全面的实质界定,并且在脱离供应链整体、以孤立的业务概念来研究讨论供应链金融,这样往往就会造成供应链金融概念扩大化或缩小化。实际上,供应链金融的产生是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市场需求的,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服务产业发展的一种必然形式。论及供应链金融必须从供应链管理模式的形成产生开始。

现代意义上的供应链金融概念,发端于20世纪的80年代,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世界级企业巨头寻求成本最小化冲动下的全球性业务外包,由此衍生出供应链管理的概念。到20世纪末,企业家和学者们发现,全球性外包活动导致的供应链整体融资成本问题,以及部分节点资金流瓶颈带来的“木桶短边”效应,实际上部分抵消了分工带来的效率优势和接包企业劳动力“成本洼地”所带来的最终成本节约。由此,供应链核心企业开始了对财务供应链管理的价值发现过程,国际银行业也开展了相应的业务创新,以适应这一需求。供应链金融随之渐次浮出水面,成为一项令人瞩目的金融创新。

笔者认为。供应链金融的概念应该界定为在整个供应链的范畴之内,即就是围绕供应链管理中资金管理进行设计的一整套解决供应链资金问题的管理方案。其结果是让供应链的管理更加完善和高效,以适应经济的发展需求。而银行等金融机构也从中得到业务的创新与拓展,取得相应的利益。因此,供应链金融的概念应该界定为,从整个供应链管理的角度出发,提供综合的财务金融服务,把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根据交易中构成的链条关系和行业特点设定融资方案,将资金有效注入到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创新解决方案。

二、供应链金融的理论基础

如上所述,供应链金融是供应链管理中的一种财务或融资创新解决方案。供应链金融的产生与发展在理论上是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并由于这些解释而成为其发展创新的依据。

(一)供应链金融形成的理论解释

实际经济活动中,往往形成“有网没链”的情况,供应链管理就是形成连接各个网络之间的管理链条,把各个网络通过相关的利益连接起来,然后对连接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在管理上有机结合,实现生产、流通和资金资本的资源分配帕累托最优改进(Pareto Optimality)。供应链是指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涉及的原材料供应商、生产商、分销商、零售商以及最终消费者等成员通过与上游、下游成员的物质流、信息流、资金流、商务流的网络连接(linkage)而组成的网络结构。在供应链管理中,可以通过探求因果关系的管理问题,建立相应的因果关系管理模型来寻找管理环节上存在的薄弱管理问题,这种因果关系的建模可以建立在贝叶斯网络模型的基础上。通过求证找出影响管理环节的主要问题。

(二)供应链金融创新的理论依据

供应链金融服务创新的理论依据就是在供应链管理中,强化金融服务的作用,通过金融服务的创新,实现供应链管理中的最优管理效果,推动经济效率的提高。供应链金融就是以最有效率的方案解决供应链管理环节中的资金约束的问题。

国内学者陈祥锋、朱道立对供应链金融创新的理论依据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们认为供应链金融创新的依据就是解决企业的资金约束问题,把包含资金约束企业所组成的供应链称之为资金约束供应链。在资金约束供应链中,企业由于受到资金限制,可能无法实现其最优的运营决策,这将会影响到供应链中各个企业及整体的效益。然而,如资金不足的企业能够获得融资服务,并实现其最优的运营决策,那么融资服务可能为资金不足供应链创造新的价值。经过他们的研究推导发现:第一,由于信息不对称,传统以银行为核心的所谓1+N或N+1+N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不能为资金约束供应链创造价值,而在以银行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的结构和以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主导的供应链控制结构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创新服务模式中,融资服务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运作将为资金约束供应链创造新的价值。第二,以第三方物流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管理控制优于以银行为核心或通过的控制。笔者认为,供应链金融创新的理论依据就在此,即从供应链管理的链条上赋予更优的金融创新。因此供应链金融创新就是作为一种最优的资金约束解决方案,而不仅仅是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本身的改变或者创新。

三、供应链金融的创新实践

(一)供应链金融的创新发展

在我国,对供应链金融创新的研究探索与实践,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物流银行”的设想,到“融通仓”概念的提出;第二个阶段,从“仓单

质押”业务的尝试,到“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第三个阶段,从“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到供应链金融战略的提出与实施。在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实践发展上形成了两条业务发展的主线模式:

其一,是基于传统的商业银行贸易融资,结合生产贸易企业的业务特点和实际需求,由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而提供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该业务模式通过货权质押、信托收据、保险及公证、货物监管、提货通知、货物回购、资金专户管理、期货保值等一系列结构化设计来掌握货权、监控资金,为其提供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个性化的组合贸易融资方式。

其二,是基于供应链管理模式通过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创新出来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融通仓等供应链融资模式。这种业务融资模式比结构性贸易融资模式更创新了一步,它是基于供应链金融的思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专注于对企业本着信用风险的评估,转变为对整个供应链及其交易的评估,这样既真正评估了业务的真实风险,同时也使更多的企业能够进入银行的服务范围。

(二)供应链金融的创新问题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供应链金融在创新中存在的五个方面问题进行思考,以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与方案:

第一,业务创新的后劲不足。实施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求的制约。目前以银行为主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基于所谓的核心大企业的信用替代而成立的,这在中小企业的融资中表现得很突出。即需要银行融资的中小企业必须和一家值得银行信赖的大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从而得到“某种资格的认定”或者借用大企业的信用,使其达到银行认可的资信水平,实际上是中小企业利用大企业的良好信誉与实力以及和银行稳固的信贷关系来为其提供间接的信用担保,从而获得银行的融资支持。虽然在发展中,通过供应链管理建立了诸如“1+N”或者“N+1+N”这样的业务关系。但是,能够具备这种关系的中小企业是有限的。这种供应链金融虽然纳入了中小企业的内容,但仍然没有把它同大企业业务区别开来,而只是把它作为业务的一个链条,没有提供定制化的融资服务和针对性的融资解决方案,显然没有起到优化供应链管理的整体效能。这样业务创新明显出现了后劲不足的问题。

第二,模式创新的动力不足。在我国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主要是基于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和基于供应链管理中银行通过和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合作的供应链融资模式。虽然这两种创新模式解决了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但是现在这两类模式也显现出发展创新动力不足的态势。在目前的融资中。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就需要了解企业抵质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销售市场和销售对象以及承销商等等,还要查看各种权利凭证的原件、辨别真伪。这些工作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大大超出了银行的日常业务与专业范畴。即便是银行和第三方物流企业(3PL)的合作,按照目前的合作模式,也很难让银行省时省力。另外,目前流行的供应链融资服务模式虽然可以解决供应链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创造新的价值,但是其最高的收益不会超过传统银行的盈利模式,加上银行在供应链金融服务中的费时费力。因此,以银行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创新动力是不足的,很难成为银行的主流业务,这样的业务模式创新发展也是有限的。

第三,技术创新亟待解决。目前供应链金融仅仅停留在银行和企业的层面上,供应链管理所依赖的网络信息技术目前在两个领域很难同步发展,网络信息技术的落后会造成信息不完整准确、业务衔接不顺利流畅,往往还会引致风险的发生,供应链金融信息技术基础的创新亟待得到解决。由于供应链管理数据库对于整个供应链上的企业和产、供、存、销、资金具有实时监控的功能,需要具备处理意外事件的能力和满足多方面查询的要求。因此,技术创新问题的解决是供应链金融创新得以顺利发展的关键。

第四,组织创新急待突破。目前的供应链融资仅仅局限作为银行对传统业务的一种创新与补充。实践证明,在供应链金融组织中,银行为主体的融资组织形式是有极大局限性的,由于供应链融资比传统的贸易融资具有更大的风险。传统的贸易融资强调的往往只是特定交易环节供需双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贸易的真实背景;而供应链融资不但要强调这一点,而且更加强调整个供应链风险的监控与防范,对供应链各个环节潜在的风险都要加以识别与控制,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并且从目前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来看,供应链融资中的存货大部分是中间产品,具有很强的专用性,不易通过市场来评估其价值,也不易在市场上变现。因此,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控制更加复杂、所需要的措施也更加全面。同时,目前这种融资组织管理方式的效果是使更多的金融资源向那些核心集团性企业归集,通常会将核心企业的信用放大,用以对供应链上的企业进行更大的授信来支持该业务的创新开发,风险的聚集扩散效应会扩大。据了解,在实践中,由于供应链资金管理的不善,已造成了国内几家大公司的经营困难,有的甚至破产重组。事实证明,一旦核心企业集团资金链断裂,必然会殃及整个供应链金融,形成系统性的风险。国内以银行为主体的供应链金融组织创新形式已遭遇到了发展的瓶颈,必须进行有效的突破。

第五,制度创新需要加强。组织形式的突破必须有制度上的保障,目前供应链金融在创新发展上存在制度的约束。从银行方面来说,我国的银行受到严格的分业经营管制,不可能从整体上为供应链管理提供财务融资的服务,加上业务的运作与管理必然存在盲区和不易控制的环节。这样以银行为主体的供应链融资模式仅能围绕大企业开展业务,难以满足发展中的融资、结算和风险分散等方面供应链集成管理的服务需求,更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要求。从企业方来说,虽然银行在供应链融资中引入了诸如第三方物流企业,来联合推动业务的创新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限于我国目前金融制度和法律的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物流公司不能以其自有资金为企业垫付款项融通资金。因此,我国的金融体制必须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强改革创新,改变不适应发展的制度法律的约束,使制度能够正确引导供应链金融实现全面的创新。

(三)供应链金融的创新设想

基于以上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中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供应链金融创新已到了必须解决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阶段。为此,提出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基本设想如下:

金融创新概念篇(7)

自20世纪初熊披特首次提出技术创新概念以来,对技术创新的研究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社会经济增长中科学技术的贡献越来越大,对技术创新的研究也越来越多。

研究者对技术创新的概念有很多讨论。最早提出“创新”概念的是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他于1911年出版了德文版《经济发展理论》一书,首次使用了“创新”一词[1]。1928年,熊彼特在《资本主义的非稳定性》一文中首次提出创新是一个过程[2]。1939年熊彼特出版了《商业周期》一书,在该书中他对创新理论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3]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NationalSCience Foundation of U.S.A)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发起并组织对技术变革和技术创新进行研究,梅耶斯和马奎斯作为研究项目主要的参与者和倡议者,在1969年的研究报告《成功的工业创新》中将技术创新定义成“技术变革的结合”,认为技术创新是一个复杂的活动过程,从新思想和新概念开始,通过不断地解决各种问题,最终使一个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新项日得到实际的成功应用。在1976年NSF报告《科学指示器》中,创新被定义为:“技术创新是将新的或改进的产品、过程或服务引入市场。”明确地将模仿和不需要引入新技术知识的改进作为最低层次上的创新划入技术创新的范围中。对技术创新的概念还有很多学者或明白或粗略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斯通曼认为:“只有那些首次在经济活动中得到应用的新的生产工艺才能算是创新。”[4]他们对技术创新的看法侧重于技术应用。

1.2国内对技术创新的界定

傅家骥等提出:“技术创新是企业家抓住市场的潜在盈利机会,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标,重新组织生产条件和要素,建立起效能更强、效率更高和费用更低的生产经营系统,从而推出新的产品、新的生产(工艺)方法、开辟新的市场、获得新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供给来源或建立企业的新的组织,它是包括科技、组织、商业和金融一系列活动的综合过程。”[5]

1999年8月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也提出了技术创新的概念:“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技术创新是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前提。”

2. 融资理论

2.1国外研究现状

经济发达国家的企业发展及对企业发展的研究和管理政策都早于我国,这些研究以及各国企业发展的历程显示企业都遇到了融资难的困境。20 世纪50 年代,著名经济学家莫迪格利安尼和米勒(MM)首次提出了现代资金结构理论即MM 理论[6];70年代,权衡理论的提出进一步推动了MM 理论的发展,考虑了税负效应与债务融资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进入80 年代,随着经济学的发展,学者们把信息经济学中“不对称信息理论”引入到融资领域,大大地丰富了人们对该问题的理解,对企业融资困难的研究空前拓宽。在此期间,也出现其他一系列企业融资的理论。Jaffee和Modilian(1969)认为:银行的信贷供给曲线类似工业产品一样按标准的利润最大化原则来决定[7]。Dewatripant 和Maskin(1995)认为银行对企业信贷中产生“预算软约束”问题,导致了银行更趋于“大客户”的业务[8]。Hodgman(1961)[9]和Martinell(1997)认为企业多属“双短”企业即信贷历史较短与经营时间短的企业,企业信贷的历史信用不足,从而得出企业必然面临银行的信贷困难的问题。

上世纪70 年代初,爱德华·肖和罗纳德·麦金农等经济学家,在世界银行的资助下以发展中国家为样本,提出了著名的“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在“不对称信息论”的基础上,斯蒂格利茨和温斯在1981 年发表《不完备信息市场中的信贷配给》论文,阐述了商业银行信贷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并解释了“信贷配给”现象,提出了信贷配给理论[10]。这些学者认为,即使有政府的干预,信贷配给仍会作为一种供需中长期均衡现象而存在,从而不利于企业融资。上述从企业资本结构角度阐述了企业相关的融资理论。

2.2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关于企业发展研究的文献颇多。经济学家张维迎(1994)通过对台湾企业融资问题的考察中发现:企业规模越小,越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支持,在企业规模与其从金融机构融资以及融资大小上之间存在明显的负相关关系[11]。他还认为,一个企业的融资结构至少受三方面因素的制约:①该企业所在的市场化程度(如金融市场的发育状况);②该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特征(如市场需求的稳定性,有形资产的比例);③该企业自身发展的特征(如企业规模大小,经营者的能力)。徐洪水(2001)认为,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融资关系,不是一次性的,而是一种不对称信息下动态博弈的过程,通过分析发现:在有良好的信贷支持系统(担保抵押体系)或高效的司法制度下(从制度经济学与信息经济学两个角度),能有效降低银企交易成本,获得银企双赢,反之相反,会加剧企业融资缺口[12]。王宣喻和储小平(2002)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出发,分析了信息传递机制对私营企业融资决策的影响。他们认为:从完全竞争的市场角度,如果不考虑资本市场资金拆借的利息成本和执行成本,那么影响企业企业融资决策的主要因素是各层级的信息披露机制,越是高层级的资本市场,要求企业披露有关经营方面的信息就越多[13]。而在现阶段,企业经营信息的披露会给私营企业带来潜在经营风险,因此企业更多地依赖低层级资本市场(该方式资本成本较高)提供资金支持。陈晓红等(2005)认为设立企业互助担保联盟通过委托专业化担保机构运作,或由中小银行直接介入互助担保机构的运行能够较好地解决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信誉问题[14];我国应积极鼓励企业组建互担保组织,并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宜政策激励这些组织健康发展;陈晓红还认为在经济转轨时期,企业的融资结构与需求会随着企业成长阶段的不同而呈现周期变化,企业权益与债务融资的渠道也因此会多种多样,不同的发展阶段也应有不同的来源。

3.金融衍生品与技术创新融资

金融创新概念篇(8)

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为传统银行业带来了新的网络金融新概念并注入了新的网络行业理论和业务延伸。所谓网络金融,即是指以网上支付、网上虚拟社交、搜索网络引擎并进行云计算为依托工具的互联网新型模式,它区别于传统银行业的现实面对面支付交易,增加了虚拟空间的内涵,对传统银行业务进行了高效的延伸。新型模式中,网络与银行进行互补共赢态势,一方面网络系统的创利性决定了其必须会介入传统银行业,另一方面银行业也必然会利用网络系统的知识性覆盖其运营金融数字体系,打造“智慧银行”新面孔,为社会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网络商务平台服务。

1 网络金融渗入传统银行的原因剖析

1.1 新网络信息技术的知识更新引入了网络金融的新概念

金融与经济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经济技术的每一项更新都必将运用到实际生活链当中,自然网络技术的崛起也渗入了传统银行业,将银行传统的概念、银行数字理念都进行了全新的打造。如各种网络电子商务平台的平稳建立,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誉提供,推动了人们需求消费新理念的改变,人们渐渐对网络商务产生了支付信任感,随着信任和依赖感的不断增长,人们进而扩大了金融范围,产生了网上理财需求,各种理财产品也慢慢在网络上进入人们的视野,找到了他们的网络地位。

1.2 网络金融利用网络虚拟空间的监管滞后性进行自由掌控

网络金融正迅速进入银行业,在网络知识技术刺激带动金融的同时其监管必然存在滞后,虚拟网络的市场管理也还未健全。此时,金融银行新业务便呈现自由发展态势,各金融机构可以自由设计自身的银行理财产品,用多种利益模式供用户进行自主选择,加大了网络金融的自,这是现实中的实体银行所无法比拟的。正是这种新型网络金融的“自主”特性,吸引了不同类型的贸易商、贸易机构及大量资金的快速注入,为网络金融带来了生机和活力。

1.3 网络金融的超高值利润及灵活性推动了这一新型产业的快速发展

网络金融产品相较于传统银行利息对人们有更大的吸引力,因为网络贸易商为了吸引客户的眼球,保护自身的声誉,他们常常会对客户承诺以最低的投资收益。与此同时,许多网络金融产品的准入门槛比较低,而且产品的经营形式灵活多变,可以根据市场客户需求灵活地调配资金,因此其低门槛、高利润性及灵活性创立了网络金融的品牌效应。

2 网络金融对传统银行的挑战性影响

2.1 挑战传统银行的支付结算权威地位

传统银行以现实面对面的存取款业务、汇账支付业务为依托渠道,人们利用银行中介作用实现时间和空间上的不对等支付关系,而网络金融则可充分发挥其优势,打破时间与空间的禁锢,实现网络业务的瞬时交换,极大地转换了金融概念。现在网络经营商们以及支付宝、财付通等公司也在纷纷更新自己的网络产品,提供更安全快捷的、绕开银行网银的支付模式,这样就给银行的网上支付对接及结算链条产生影响,撼动银行支付结算的地位。

2.2 挑战传统银行的中介地位

网络商务模式下,网络搜索引擎为投资双方提供了互利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大家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时间和空间的对等转换,这样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在这个平台上,简单的资金中介已没有市场需求,而资金信息中介则可以大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这样,网络金融便会成为不同于传统银行和资本市场的第三种融资运作新模式。

2.3 挑战传统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地位

网络上现已为人们所熟知的阿里巴巴网站,对小微企业开办了小微企业信贷业务,业务发展迅速,这个网络平台通过逐步累积其信用度,在小微企业的创业者中建立金融关系。并且目前,阿里巴巴还通过天猫、淘宝平台向部分会员提供订单贷款业务和信用贷款业务,这些业务的逐步创建已发展了相当一部分网络客户群,渗透到了传统银行的贷款核心业务之中,极大地刺激了传统商业银行在核心信贷方面的神经。

3 传统银行与网络金融实现共融的应对措施

3.1 用互联网基因重组银行产品

传统银行毕竟也已运作时间久远,存在庞大的用户群、社会资源群,它的信任度因历时较长而是其他的网络金融产品暂时无法超越的。因此,银行应联合互联网技术,吸引其新的知识点,更新产品领域和服务领域的观念和模式,学习电子商务支付中的优点,创建银行自身与众不同的支付体系,立足于人们的信任基础创出更具特色的银行金融服务体系。

3.2 在融资领域设立信用评级新模型

传统银行在其融资领域也应发挥自身优势,鉴于银行的固有的企业交易信息资源、资金状况和销售情况的全方位把握,银行可以运用互联网技术将这些资源加以融合,建立银行独特的互联网融资信用评级系统,基于深入多元化的数字分析,建立起自己的包括融资申请、方案评估、信用评级及贷后跟踪管理服务的全方位融资模式,这样可以通过银行的信用度评价吸引更多的注重安全性能的需求贸易商。

3.3 利用互联网提升客户行为体验

银行在利用互联网的基础上,首先必须对客户进行安全性识别以精准营销。互联网方式为银行鉴别客户数据提供了便利,挖掘CRM数据将成为银行识别客户的先潮主流,银行可将数据结果用于营销策略和风险掌控,为客户提供“入站式实时营销”,这需要银行实行精准而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提升客户对银行新系统的认知和认同。

3.4 通过与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

互联网时代扑面而来,银行要顺应潮流,认识到自身的优势和不足,加强与各网络商家的联盟,学习电子商家对不同企业尤其是中微型企业的灵活配置特长,改变信贷新思路,在部分银行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银行还可收购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与网络商家进行深度合作,实现互创共赢。

4 结束语

现今的网络新时代催生了网络金融新概念,传统银行也在进行重大转型和调整,银行在调整其自身上下业务链、整合上下游资源方面要加强与网络的资源共创,做好各网络软件的主流设计,加大对客户实现金融银行理念的灌输,增强构筑银行网络平台功能,才能解决传统模式滞后的现象,建立合作共赢、网络互补的新型战略关系。

参考文献:

金融创新概念篇(9)

一、国际上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研究

金融消费者保护在国际上很早就开始了理论研究,其中最著名的是Michael Taylor在《A Regulatory Structure For The New Century》(1995)提出的“双峰理论”(Two Peaks),他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目标。前者旨在保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后者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与减少金融消费者受到欺诈与不公平待遇。

而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研究成为热门。其中,Sharon L. Tennyson在《Analyzing the Role for a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2009)中提到之前很多讨论都集中在消费者是不是非理性以及辨别能力不足,所以需要家长式的监管机构来进行“照顾”。而且不当的消费者保护是否会带来金融危机。而Sharon L. Tennyson认为这种讨论其实是错位的,消费者保护是金融市场中是必须的。因为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消费者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辨别金融产品的品质。而消费者要获得这些信息需要付出的成本是巨大的。所以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看,消费者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而Erik F.Gerding在《The Subprime Crisis and the Link between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nd Systemic Risk》(2009)一文从次贷危机入手,首先认为次贷危机的产生告诉我们审慎监管与消费者保护必须分离。其次,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义不仅仅是对个人进行风险保护,同时也可以防止系统性风险。该文所提到的系统性风险,是指在次贷危机中消费者借贷的高违约率,这种不可预测和高度相关的违约会使整个市场都处在风险之中。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可以通过降低消费者借贷违约的层级、使违约更可预测、降低违约的高关联性等方法来缓和这种风险。Susan L. Rutledge在名为《Consumer Protection and Financial Literacy: Lessons from Nine Country Studies》(2010)的报告中考察了九个中等收入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与该国民众理财常识(Financial Literacy)的联系。该报告认为良好的消费者保护可以确保消费者做出较为明智的决定,并且不会受到到欺骗和不公平的待遇以及个人隐私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基于这个原因,金融消费者保护也需要得到重视与加强。

另外,还有很多学者基于各个角度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进行论述。Gail Hillebrand在《Before the Grand Rethinking: Five Things to Do Today with Payments Law and Ten Principles to Guide New Payments Products and New Payments Law》(2008)一文中从消费者分期付款的角度看到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是监管当局需要提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原因。Bruce I. Carlin和Simon Gervais在《Legal Protection in Retail Financial Markets》(2009)一文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论分析,同时对金融机构时常提供信息服务给金融中介这种行为进行考虑,由此提出一个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分析框架。通过对模型进行分析,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义务,更是对市场参与和经济增长的有益驱动。Roman Inderst和Marco Ottaviani在《Consumer Protection in Markets with Advice》(2010)则着眼于中介的佣金模式,认为现有的佣金模式存在道德风险,会导致金融中介给予消费者不恰当的购买建议,在此基础上提出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

二、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研究

相比国外,我国学者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通过建模来进行论证的较少,大部分都是通过法学或法经济学角度进行阐述。如吴弘、徐振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理探析》(2009)指出,由于金融市场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产品信息等方面实质性的不平等,以及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会不断出现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现象,金融监管当局应当整合立法、司法、执法资源,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同时,他们还分别从社会学、经济学以及金融监管理论的角度,分析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依据,认为经营者阶层与消费者阶层的利益冲突,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来平衡;契约人的“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来矫正;逐步取代“经营者”的“消费者”,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来保障。

朱晓磊、姚佳在《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消费信贷法律规制的重思―以保护金融信用消费者为视角》(2009)一文中站在经济法学的角度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始终根源于消费者本位理念,是公平理念和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是消费者本位理念的升华,因此,充分地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实属必要,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平衡金融信用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现,也才能进一步促进金融消费的发展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韩冷那在《从征信体系实践论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的保护》(2010)从征信问题入手,认为在金融消费中,金融机构站在绝对的优势地位,金融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在消费者金融知识和信息普遍缺乏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没有履行“一对一”的告知和教育义务,可能造成个人的信用记录在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产生不良信用信息。从这个角度来看,金融消费者保护势在必行。

另外,高明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基于委托模型的研究》(2011)、孙天琦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市场失灵、政府介入与道德风险的防范》(2012)、顾根银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究》(2012)分别集中于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与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金融专业知识贫乏与认知偏差等方面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进行研究。

三、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的研究

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概念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延伸,我国早已有学者对消费者概念进行研究。如王利明2002年就在《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一文中认为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这一概念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原则上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应当包括单位,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调整。

王伟玲在《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初探》(2002)一文中较早地使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提法,并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阐述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内容。2006年12月,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第一次采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指出要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国频繁使用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我国学界也开始大量涌现关于对金融消费者基本理论的探究。

如张伍愚和刘敏的《金融消费者概念合理性探析》(2010)从金融消费者的特征与投资者概念的区别及该群体适用法律规则的特殊性进行分析。该文作者认为,“金融消费者”较“投资者“有着理念及规则适用上的优越性。首先,在外延上具有伸张性。因为金融消费者一词统摄了金融诸业中的一方当事人,无论金融创新的速度多么快捷,“金融消费者”皆能以不变应万变,囊括这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购买者。而“投资者”的概念仅出现在我国的证券类法律法规中,一般仅指称证券市场上有价证券的购买者。其次,除了专业投资人进行的营利性投资之外,普通的证券投资仍可以看成是一种金融消费。并且随着随着金融技术、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产品的日益复杂,作为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者”日益趋于信息弱势地位,对投资者、股东如若采取民商法上私权救济的制度设计,停留于权利义务的简单设定,难以确保其利益得到合理保护。邢会强在《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督察机制及其对消费者的保护》(2009)与《金融危机治乱循环与金融法的改进路径――金融法中“三足定理”的提出》(2010)明确提出应将“消费者”概念延伸至金融领域,金融领域中的客户、存款人、投资者、股东、持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者等,无论是个人还是符合一定标准的小企业,都应视为金融消费者。李健男在《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新论―以中国金融消费者特别保护机制的构建为视角》(2011)认为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应该以解决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交易中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与对信息的严重依赖并存”这一核心问题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由于金融消费交易的特殊性,即使是企业法人(不含金融企业法人),在金融消费交易中,与个人消费者一样会陷入“信息严重不对称与对信息的严重依赖并存”之中,都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特别保护。最后他做出界定: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同时对金融经营者一方的信息披露存在严重依赖性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但不包括金融企业法人。

从比较法的视角来对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研究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廖凡的《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与范围:一个比较法的视角》(2012)。他在文章中指出传统消费者概念适用于金融领域时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现有金融行业立法在保护性上的不足,使得在我国构建金融消费者概念具有现实必要性。同时国外立法实践表明,金融消费者概念与范围主要是实践塑造的产物,与金融监管模式和监管体制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而对于我国来说,应从现实情况出发,现今较为可行的做法是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宽松的界定,使其涵盖整个金融服务领域,而在消费者保护制度方面则遵循最低限度协调原则,只做出总体性、原则性的规定,由行业监管部门基于行业特点和监管需要指定实施细则;与此同时,保留和延续既有的证券投资者概念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实现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两个概念、两套制度并用。还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的《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内涵与外延》(2013),因作者的官员身份,某种程度可以代表官方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认识与理解。焦瑾璞在该文中分析认为金融消费者的内涵首先是具备一定专业能力的自然人与一般自然人,其次还包括证券、保险投资者。在外延上为:一、已接受、正接受以及正考虑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都应在金融消费者保护范围内。二、间接因其他人金融消费而与金融机构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也属于金融消费者的范畴。

此外,还有郭丹的《金融消费者之法律界定》(2010)、于春敏《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2010)、周荃《金融消费者概念之提倡》(2011)、谢松松《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问题研究》(2012)等文献均对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研究。

由上可知,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探讨,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金融消费者是否应限于自然人、传统意义上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是否应纳入金融消费者范畴这三个问题。

四、小结

可以看到,尽管金融消费者早已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与保护等相关理论上许多重要问题仍旧未能达成共识,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如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本身是否应该被单独提出,是否应该被格外立法保护这样的基本问题,都没有一个共同的声音。从我国来说,虽然有争议,但“一行三会”均已各自在其之下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大势所趋。而现今急需的是在立法上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进行界定,同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具体化,精细化,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参考文献:

金融创新概念篇(10)

沪港通即将开启的步伐,沐浴着亚太格局进入中国时代的春风来临了,沪深市场也迎来了蓝筹股投资的黄金期。

兰石重装创造新股财富效应,引发次新股涨停热潮。今年以来新股上市后的表现一直让投资者望尘莫及,究其原因主要是新股资源的稀缺属性,以及超低的发行价和上市首日新制度改革,造就了新股军团上市后无量一字板的壮观之举,兰石重装(1.68元发行价、流通股本1亿)更是创造了连续24个涨停板的新纪录。对于新股的走势,笔者的热点回顾很少提及,但随着岁尾将至,小盘次新股无疑是年报高送转牛股的摇篮,故还是有必要梳理次新股的投资线路。本轮次新股炒作,主力机构依“上市新股沪市次新中低价股预期送转次新股”的炒作顺序,将次新股炒作进行的热火朝天,本周市场以石英股份、萃华珠宝、陕西黑猫、中电电机、海洋王等十余只新上市股票军团继续上演连续一字板涨停秀;以飞凯材料、赢时胜、京天利、国祯环保、康跃科技为代表预期高送转概念股独领,大显小盘高成长股身轻如燕的股性;以川仪股份、中材节能、禾丰牧业、节能风电、重庆燃气为代表的中低价次新股,在经过箱体整理后走出突破主升浪行情,成为最具有爆发力的品种。

大金融发力上攻喜迎沪港通,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概念股受青睐。沪港通将于11月17日正式交易,大金融、特色资源为代表的蓝筹股成为未来市场新的投资主流。大金融投资爆发的导火索无疑是上海陆九条扶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和沪港通加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驱动,陆家嘴携高居中国华尔街大旗,率领外高桥、浦东金桥等上海本地股连续涨停,成为市场靓丽的风景。以华泰证券、兴业证券、东北证券、中信证券、中国银行等金融概念股也有10%以上涨幅,以北京城建、华茂股份、中山公用为代表的参股券商概念股,以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概念股也为大金融投资主线增色不少。特色资源投资主线主要包括稀土、白酒等国内具有优势、国外稀缺的行业龙头品种,山西汾酒、古井贡酒、沱牌舍得等白酒概念股,以锌业股份、厦门钨业、包钢稀土、包钢股份等特色资源概念股也有不错的表现。

一号文件进入预热炒作期,农垦改革概念股成急先锋。据报道,农业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多部委年中针对农垦系统改革启动了空前规模的调研,按照目前调研情况看,明年中央一号文件预计会对农垦进行改革,重点涉及新疆兵团农垦系统和全国农垦系统改革、新型农业产业化集中发展经营、农村股份制等内容。本周市场以新中基、新农开发、新赛股份为代表的新疆兵团系概念股,以农发种业为代表的中农垦,以华西股份江浙试点概念股,成为一号文件概念股的上涨先头部队。

展望后市,笔者认为沪港通背景下的波段性行情已经进入收官阶段,提醒投资者注意新股炒作浪潮和题材股的投资风险,短线关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概念股。

上一篇: 城乡医疗卫生一体化 下一篇: 职工档案管理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