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事件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29 16:22:27

环境污染事件

环境污染事件篇(1)

对污染环境的违法企业、企业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结合《刑法》的相关法条,《解释》第六条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实行“双罚制”,有利于防止企业负责人从单位实施的环境污染犯罪中获利,增强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

《解释》对有毒物质的认定也做了详细的规定。《解释》第十条规定,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等都应当被认定为有毒物质。

环境污染行为不仅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且还会直接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环境污染案件的侵害人,除了检察机关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外,环境污染的受害人还可以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事件篇(2)

中图分类号:TM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5-0032-01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是威胁人类健康、破坏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其危害制约着生态平衡及经济发展与社会的稳定,及时有效地处理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是我国乃至全世界极为关注的问题。

1.应急监测是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重要环节

农业部依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在农业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应急中心立即组织农业环境监测人员携带仪器设备赴现场监测,尽快查明污染特质、污染来源及其危害。具体讲,应急监测是根据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中污染物的特点,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科学地为政府提供事故污染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信息,为有效控制事故和处理事故提供依据,它直接涉及保护人民生命、稳定社会和使用巨额则力(如人员疏散、无人区域设置、紧急救援、停止供水)措施的选择,责任非常重大。

2.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类别

2.1 突发事件的类别

按照引发的原因不同,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1)各种生产和运输过程中,因仓库管理不善等发生的污染物泄漏、爆炸或火灾,导致高浓度污染物的排放。

(2)由自然因素引发的大规模污染,如火山喷发、大风、洪水、地震等。

(3)人为因素,包括各种有意或无意的大规模农业作业等活动导致食品、水质和农产品污染。

(4)战争引发的各种环境污染,如生化污染、核放射性污染等。

2.2 突发事件中污染物性质

在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理过程中,首先要做的事便是对事件发生地进行检测,弄清污染物的性质和特性以及危害程度。一般来说,突发事件中污染物性质大致可分为以卜几类:

(1)有毒有害气体、高浓度可吸入性颗粒物等经由呼吸道进入人体的污染。

(2)剧毒化学物质水质、农产品、食品等经由口腔进入人体的污染。

(3)生物等非常规污染物质,如有毒有害细菌、神经毒气、糜烂性毒气等。

(4)各种放射性污染。

2.3 突发事件的应急检测要求

由突发事件引起的污染有几个共同特点,因而对检测工作也有几个相同要求:

(1)事件发生的突然性,这要求检测技术具有快速定性和定量的功能。

(2)污染物浓度可能很高,甚至远远超过安全极限,这就要求检测仪器具有很宽的量程。

(3)污染物情况比较复杂,往往可能不止一种污染物,因此要求能快速鉴别污染物属性。

(4)污染地点或区域物理状况复杂,可能存在高温、高湿、高气压,也可能存在爆炸性物质,或风速大,气流复杂等情况,这就要求所用检测设备能适应这些复杂情况。

3.农业环境污染应急监测的几个要点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现有的监测规范都是针对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及工业污染源监测,而应急监测属于特种监测,一般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已不能满足应急监测的快”和雏”的要求。

3.1 应急监测仪器和设备

面对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现场监测人员第一时间应该考虑的问题应是采用什么样的技术与手段才能迅速、准确地判断污染物的种类。通常,可根据事件的性质(爆炸、火灾、泄漏、非正常排放等)、现场情况(危险源资料,污染物的气味、颜色,人和动植物的中毒反应等)初步判断。其次,在确定种类的基础上确定污染物。污染物的确定可利用检测试纸、侦察粉或片、快速检测管、化学比色、便携式检测仪、空气自动监测站、水质自动监测站等分析手段。再次,快速采集样品,送至实验室分析。

3.2 科学的现场布点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时,污染物的分布极不均匀,时空变化大,因此,要求采样点布设具有完整性与代表性:采样点布设不完整,监测结果就不能充分反映事故的影响范围及发展态势;采样点没有代表性,则达不到应急监测的目的;而采样的代表性,首先取决于采样点布置的科学合理。

3.3 严格的质量控制和综合分析

为了确保事故样品分析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一般采用国家颁布的标准监测分析方法,而用于初步判明污染物的现场快速测定法只作为参考,须做进一步的分析实验。当国际方法不能满足要求时,可等效采用ISO,美国EPA或日木JIS等相关方法,并对应急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应急事故的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分析过程的质量控制应按有关要求进行,通常采用平行样、空白样、质控样、加标回收和实验室比对等多项质控措施。并实行监测数据三级审核制度,在数据报出前进行严格的把关。

实施应急监测的农业环保部门应及时了解木地农业区域的主要污染源种类、排放情况、危险物品存放地点以及可能导致事故的途径。尤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区域污染源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法规上没有的污染物,为保证能对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作出及时的监测响应,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应急监测地理信息系统。掌握了事故源的信息,可以初步圈定污染因子的大致范围,为监测仪器准备提供依据,同时也对监测布点有了一个初步方案。化学品安全技术信息提供有关化学品的基木知识、防护措施和应急行动等方而的资料。这些资料是了解应急监测和处理处置的必要资料,应该不断完善此数据库以增强事故处理的适应性。

环境科学涉及的知识领域很广泛,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及所造成的后果受到气象、危险品安全管理、不同化学品之间的相互反应、河流流域、劳动保护等多方而的影响。在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发生之时,环境应急监测指挥中心在紧急情况卜应该能召集一支“召之既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执行队伍。要做到这一点,应急监测队伍的建设不可少。许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不再是单一因子的污染,污染因子复杂,受外界环境影响会产生多种变异,因而环境监测人员的判断能力和监测技术要不断提高,只有通过专业培训才能掌握更高的应急监测技术,以确保污染事故的顺利解决。

参考文献

环境污染事件篇(3)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环境突发事件在严重污染环境的同时,还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及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与此同时,针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应对体制不完善、应对能力不强及环境信息发送迟缓等多个方面的影响,导致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无法及时的采取救治措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在此,本文笔者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对我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监测中遇到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做如下简要分析:

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结合当前我国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作出的规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一般是指没有任何事先征兆,突然发生,且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及威胁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等损失及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与其他事件相比,该事件在实际运行中,其特点主要表现为突发性、紧迫性、公共性及危害性等几方面。同时在该事件出现前,其发生是无法通过人力进行预料、逆转的,同样,针对这类事件,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准确的知道其发生的时间、地点、破坏程度、产生的后果;一般来讲,一旦出现该事件,将会对公共利益造成直接威胁,甚至在情况严重下,直接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在处理这一时间的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能够第一时间采取监测措施,避免延误而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从我国近几年遇到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能够看出,结合突发事件造成的严重后果,国家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制定了总体预案,并将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I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II级)、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ⅡI级)和一般环境污染事件(Ⅳ级)四级。但在实际监测中,则需要监测人员对该事件进行全面分析,在确保监测结果准确性的同时,还能为下一步的治理工作提供一定的科学依据。

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程序

工作人员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监测时,需要按照国家相关程序规定,有步骤的对其监测,并在得出监测结果后,第一时间将其上报给相关部门,确保下一步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一般来讲,在整个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其监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应急预案的制定

受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自身突发性、紧迫性、公共性及危害性等几个方面的影响,导致人们在日常工作中,很难第一时间掌握突发事件准确的时间、地点、破坏程度及造成的后果。因而在处理这类事故的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能够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处理措施,制订科学、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在原有的基础上建立起高效、反应迅速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措施,以便在事件突发时,能够第一时间进行救治,避免问题的进一步扩大。

针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相关人员在制定应急预案的过程中,其基本前提在于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对事故方负责的态度,对突发事故积极开展调查,且在调查的过程中,各地整部、环保部门及其他部门应给予相应的配合,同时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进行积极救治,在避免问题进一步扩大的同时,还能减少或清除污染危害,确保事故救治措施的顺利进行。此外,在制定应急预案的过程中,各地政府应从根本上认清自身的职责,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在对环境污染源进行及时控制的同时,还应将救治信息及时的告知群众;环保部门在这一过程中,应积极开展应急监测,并在自身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应急方案有条不紊地进行。

在整个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中,受突发事件的影响,该项工作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实际开展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对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影响。这就要求相关部门能够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成立专业的应急指挥中心,在统一指导、统一协调的过程中,科学、完善的启动应急方案,使其发挥出应用的作用。

2.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

针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应急预防的制定,其核心目的在于对突如其来的染污事件开展积极的处理工作,将该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及人员伤亡降到最低。结合应急方案的工作程序,其主要包括接报、研制、报告、预警、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所、现场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终止等几个方面。与此同时,针对突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如何对其处置,将直接关系着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结果。在整个应急处置过程中,环保部门作为该事件的主要工作部门,应在同一领导下,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将该事件的危害降到最低,同时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救援建议,有效地对污染源进行控制。在实际应用中,应急监测方案的制定,需要从监测项目、监测范围、监测点位及现场采样等几个方面出发,并结合着监测结果,从整个突发事件造成的污染范围出发,灵活运用应急监测方案。

三、总结

综上所述,针对当前出现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需要相关部门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对该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进行监测,以便在得出监测结论后,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将环境污染降到最低。与此同时,在对突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监测时,工作人员还应从根本上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实事求是,在保证监测结果准确无误时,还能为下一步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铺垫。

参考文献

[1]黄娟,邵超峰,张余.关于环境风险评价的若干问题探讨[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8,(03).

环境污染事件篇(4)

一、指导思想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在市环保局指导下,认真贯彻“积极预防,高效处置”的指导思想,在思想、人员、装备、技术、保障、培训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一旦环境污染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集中主要人力和物力,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实现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应急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人为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包括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放射性污染源以及核、生物化学等方面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及地震、防汛、反恐等突发事件。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受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报告,调查、了解事故原因、污染源性质以及事故发展过程,立即做出反应。

(二)及时向区政府、市环保局报告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还应及时向省环保局报告。

(三)参加区政府和市环保局确定的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四)统一组织指挥辖区内和参加跨区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监察、监测,对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处理与处置。

(五)完成区政府和市环保局赋予的其它任务。

四、组织机构

(一)局设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局长任建军任组长,成员由李陆军、董海平、胡庆福、王晓成、何燕、王连祥、夏强、曲延礼组成。负责我局相关应急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

(二)成立局应急先遣分队,监察大队大队长王连祥任分队长,成员由监察一科、监察二科、环保110中队全体人员组成,当接到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突发事件通知时,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及时上报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三)成立局应急监测分队,监测站站长夏强任分队长,成员由监测一科、监测二科全体人员组成,制定完善局环境监测应急预案,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监测,负责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及分析化验工作,鉴别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浓度、危害特性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结果,提出减轻危害的技术措施等;制定跟踪监测计划,对发出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完成局应急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任务。

(四)成立局应急后勤保障分队,纪检组长李陆军任分队长,成员由胡庆福、曲延礼及办公室、财务科全体人员组成,负责应急车辆、各类应急防护器材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四、应急程序

(一)应急启动

1、接到区政府或市环保局通知时:

环保110值班室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向监察大队大队长王连祥汇报,王连祥立即组织局应急先遣小分队赶赴现场,并及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知应急监测小分队,启动应急监测预案。

2、接到事故责任单位、群众来访的突发性环境污染情况时:

①环保110值班室主动并尽可能详尽地了解污染事件的有关情况,立即向监察大队大队长王连祥汇报,王连祥立即组织局应急先遣小分队赶赴现场,并及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汇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性质及发生的原因,同时通知应急监测小分队,启动应急监测预案。

②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并按照上级指示展开应急工作。

五、各种保障

(一)器材保障

由各应急分队结合各自的职责提出装备计划,报局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局应急后勤保障组组织实施。

(二)通讯保障

1、应急启动时的通讯保障

采取有线通讯、无线通讯与网络传输相结合的方式,以有线通讯为主。应急通知的下达与接收,以有线通讯为主,利用办公电话和网络实现;与在外的应急人员联络,以无线通讯为主,通过移动电话、车载通讯系统实现。

2、行进中的通讯保障

采取无线通讯方式进行。主要利用移动电话、车载通讯系统实现。

3、应急处置中的通讯保障

采取有线通讯与无线通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交通保障

运力的确认和调度由局应急后勤保障组组织实施,平时各应急车辆应保证100公里以上的行车用油。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站、队、所要充分认清当前环境保护形势和分析潜在的隐患,研究、掌握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及突发事件的规律,克服麻痹思想,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环境应急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注重信息收集,争取应急工作主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和所承担的任务,注重掌握辖区内环境污染源的种类、性质、规模、产生、地区分布和转移等情况,了解有关的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国内外形势动态,建立环境应急数据资料库,实现信息共享;增强应急工作的预见性,争取应急工作的主动权,提高应急工作的时效性。

(四)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1、加强应急训练。日常应急训练由各应急分队自行组织实施,也可结合日常业务工作进行训练。训练内容主要是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个人防护、应急处置技术及有关法规、政策学习以及人员收拢、集结等。

环境污染事件篇(5)

从事发之初,被认为存在“晚报”现象;到污染调查遭推诿,监管存在失责;再到9名官员被处分,两企业违法排污遭处罚;河池市市长道歉,以及广西纪委监察厅“继续深入调查,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坚决惩处”的表态,龙江镉污染的善后处理,局面越来越明朗。

事实上,“追查责任企业-严查责任官员-公开道歉做出承诺-另择新址”这样的处置套路,我们早已不陌生了。但是,污染事件却并未因每每看似雷厉风行的事后处置而绝迹。仅仅去年,哈药污染、康菲石油污染、云南铬污染……各种环境污染事件,何曾止息?就算严重的镉污染,广西龙江也不算首例。2005年底,同是珠江支流的北江,亦曾出现惊动全国的镉污染事故。

环境污染事件篇(6)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和强化全县环境污染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国家、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对全县甚至全市、全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污染事件。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

第四条

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理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五条

在事件应急处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XX县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县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和县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生态环境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贸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在县生态环境局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和处理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检查和督促指挥部决定事项的落实;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的管理;指导各乡镇、部门做好事件应急工作;部署有关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及时收集事件相关信息,分析重要信息并向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为事件的,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建议。

县发改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国家投资安排与事件后基础设施的恢复,负责重大项目与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管理,努力提高环境保护投入总体水平。

县生态环境局和县安监局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处置救援工作,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肇事者及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救援,组织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处理意见。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事件应急处置体系运行经费,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大和特大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县公安局负责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组织加强现场警戒、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等工作,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县市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生活垃圾等领域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事件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城市供水、垃圾等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绿化等安全正常运行。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事件发生时水源水供给保障的协调工作,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利设施安全,参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并参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件造成的林业损失处理提出处置意见,并参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失处理提出处置意见,并参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技术支持。

县气象局负责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与动态变化的实时监测,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县监察局负责督促、检查各乡镇、部门党政领导及时到岗、执行命令、工作效能等情况,及时查处和依法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第八条

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县环境监察部门、环境监测部门和各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由主管领导负责,组建与县级机构相对应的应急指挥系统。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十条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境外但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第十一条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成员单位必须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的联系电话要确保24小时畅通。

第十二条

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一)Ⅰ级(特大、红色预警):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二)Ⅱ级(重大、橙色预警):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Ⅲ级(较大、黄色预警):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四)Ⅳ级(一般、蓝色预警):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第十三条

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第十四条

事件已经发生,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预警公告;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预警公告;达到Ⅱ级预警标准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预警公告;达到Ⅰ级预警标准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预警公告。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请求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启动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类型、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传真),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向社会信息须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组织。新闻单位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应急响应程序

县应急指挥部得到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事件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后,应急指挥部要尽快组织实施,并成立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地方政府领导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一)应急准备工作

开通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件的分级,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同时报市应急指挥机构;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并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二)应急救援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经贸、住建、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三)处置措施

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自治区生态环境局制定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其他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有关专业部门制定的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因环境污染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按《XX因环保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

(四)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五)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六)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应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事件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第十七条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一)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上报市应急指挥机构。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或在其上级专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第十九条 发生事件后,对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件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等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条

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各成员单位提出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县级财政资金预算,以提高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和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物资和装备,由县应急指挥部指令有关部门负责调集和征用。

第二十一条

环境污染事件篇(7)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S618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我国的经济发展伴随着环境污染为代价,因此最近几年污染事件频频发生,从2012年统计的数据来看,我国河流中有82%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社会的危害较大。因此有必要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特点进行详细的分析,对危害进行概述,并重点对突发性水污染的应急措施进行了分析,目的是减小或消除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危害,避免造成次生环境灾害,促进社会的和谐。

二、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概念、特点和类型

1、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概念。指的是在较短的时间,对于水体进行大量的污染物的排放,造成水体污染,不仅仅是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对于国家的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事件,目前一般指的是在工业中污水的排放。

2、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类型。对于污染的情况以及污染所持续的时间,将突发性的水污染事件分为两类,第一类我们称为急性事件,就是在较短的时间内将大量的污染物排放在水体中,第二类事件就是慢性事件,由于长期的排放最终形成了较为严重的污染事件,我国慢性水污染事件占我国水污染事件的80%以上,因此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例如水体的赤潮就是长期排放营养物质造成的,不管是哪一种污染的类型,都在短时间内对当地的人们造成了生活以及生产上面的威胁,同时对于生态系统也会造成较大的破坏,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3、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特点。目前的许多例子表明,突发的水污染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特点,首先不管是由于什么来源引起的污染事件,均涉及到非常多的领域,几乎涉及到所用的领域,而在同一个领域中,生产上的每一个环节都是污染的可能来源。对于一般的水污染而言,指的是在一定的时间内有规律的进行排放,因此在控制的过程中容易掌握时间的周期性,而对于突发性的水污染事件而言,偶然性是比较大的,由于不清楚突发的时间,因此在控制上非常困难,对于社会危害更大。目前在我国比较严重的危害事件主要是包括在沿海或者是河流工厂中大量有毒物质的泄露,这样的工程主要集中在化工厂以及很多石油的加工厂。在很短的时间内,由于隐瞒或者是应急措施不当不仅仅是打破目前的生活状态,甚至会导致人员的伤亡,这些后果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三、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影响

1、威胁生命与健康。中国湖泊的富营养化程度高达63%,水中的藻毒素会对人体造成身体危害。水是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因此突发性的水污染事件对于工作人员以及周边的居民的生存环境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直接接触到有毒水体的人员会出现中毒以及死亡等现象,对于核污染等难以治理的事件的,对于人们的健康威胁是长期性的。

图1. 2003-2008年不同污染物污染事件所百分比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突发性的水污染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是无需置疑的,和企业的经济损失相比,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需要后期大量的时间和经费进行治理,这样的经济损失无疑是巨大的。

图2. 2003-2008年不同来源污染事件所占百分比

3、造成社会不稳定。突发性的水污染会造成周边居民的心理阴影,例如长期在这样的污染影响下生活,会影响到周围居民的生产和生活,而某些突发性的水污染事件会着造成人员的伤亡,从而引起社会的不稳定。而对于严重污染的地区,人员的搬迁率较大,以及会带来相应的社会问题,而涉及到水体流域中国际问题,甚至会来带国际间的纠纷。

4、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对于重大的污染事件而言,一定会造成水体的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最为明显的就是水体中大量鱼类的死亡,另外由于生态的污染,造成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自身修复需要长期的时间,而人工的修复又需要大量的资金。

四、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评估和管理

1、强化水质与水量的统一检测

我国目前存在的状况是水资源比较短缺以及水污染比较严重,从污染的角度上面来讲,水的资源量以及水污染的量而言都是比较重要的。例如在污染量的排放相同的过程中,如果水流量比较大,那么相对而言对于河流造成的污染则较小。因此对于突发水污染的检测而言,在检测的过程中,一方面是需要考虑排污量的问题,另外一方面对于水体本身的水流量也是非常关键的,在检测的过程中,对于水体的水文检测是非常关键的。

2、构建完善的评估和应急管理体系

在污染事件发生以后,能够第一时间科学评估事件性质、危害,并第一时间启动相关环境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对于妥善处置突发水环境事件至关重要,因此,构建一套完善的评估和应急管理体系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事件发生后,相关的部门应该进行统一的规划,制定合理有效的检测措施,对于水污染的评估需要做到科学准确,对于已有的资源进行有效的利用,这样能够充分发挥检测和水污染评估的作用。在对水污染应急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对于水污染的应急检测应该做到细节的列出,这样能够保证整个过程的可操作性,比如假设是企业超标排污造成的污染事件,就可以采用“溯源法”第一时间锁定污染源,并第一时间切断污染源。在进行准备的过程中,对于仪器的准备、人员的调动以及特殊专家等的调遣,都是在准备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在进行人员的整合以及配备上面尽量保证合理性,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优势,保证团队的正常运行。

图3、构建完善的评估和应急管理模型

3、实现检测方法的创新

我国水质的检测基本上都是实验室检测位置,不管是对人员的选聘还是对于仪器的操作都应该做到准确,对于水体的检测,包括河流和湖泊的检测,都是围绕实验室的相关要求在展开的。当发生比较严重的水污染事件时,如果仅仅是依靠实验室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那么在周期上存在明显的不足,这样对于检测的时间以及检测的周期会产生非常大干扰。在应急检测的过程中,不能和平常一样对于所有的采样点进行分析,那么会导致检测结果偏慢,因此在现场检测的过程中,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检测方案,对于重点污染的位置需要做到紧急的检测,适当的时候对污染物进行鉴定,对于特殊要求的仪器和设备需要紧急的进行配备,并配备专业的人员进行操作,保证检测过程中的准确性。其中的一种检测方法见图4。

图4、检测分析仪示意图

4、积极应用检测信息系统进行水质量评估

目前的检测系统,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发展为信息化管理,那么对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化管理无疑也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提高我国水污染检测效率以及提高检测水平的重要因素。目前在检测系统上除了运用计算机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以外,对于其他地球信息系统的使用也是非常常见的。而全球定位系统就首当其冲。使用GPS系统,在水体污染的检测过程中,能够快速的确定污染的位置,根据污染的位置以及水流的状况确定可能扩散的位置,从而进行下一步的安排和管理工作。另外,进行实际检测以及应急处理以后,需要注意的是及时的评估,采用科学的手段进行及时的评估有利用管理的实施,同时正确评估管理有利于水的合理使用,对于居民的正常生活会到来一定的帮助。

五、结束语

总之,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是我国发展中存在的非常重大的问题,回顾国外发达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有效的应急预案和管理措施可以减少突发性水污染的危害,对于维持社会和谐有一定的帮助。因此对于政府和环保部门而言,对于突发性水污染以及类似的污染事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科学的评估基础上进行有效的管理,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张芳,王炜亮,成杰民.流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体系构思[J].环境科技,2010(1).

[2]宋献光,杜惠文,李昆.环境应急检测的案例研究[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0(1).

[3]张晓健.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的反思[J].绿叶,2009,(3).

环境污染事件篇(8)

由于海域污染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十分严重,环境责任保险已经成为国外企业不可或缺的风险防范措施。在世界广泛关注的海域污染事件中,2010年墨西哥湾漏油事件造成23000平方公里海洋面积受到污染,使英国石油公司(bp)向墨西哥湾灾民赔偿1亿美元,另外bp公司设立了总额为200亿美元的专项赔偿基金。而在更早的1999年“埃里卡”号漏油,法院判决法国石油工业巨头道达尔集团对污染负有责任,罚款37.5万欧元,同时向约100名原告支付1.92亿欧元赔偿金。1989年美国 “瓦尔德斯”号漏油,埃克森公司为此支付43亿美元,用作清理、赔偿和罚款等费用。据悉,这些重大事件中都涉及到数额巨大的环境责任保险赔付,如bp公司在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获得了35亿美元左右的保险赔偿。

我国现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进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里集中出现,呈现出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在我国的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分布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近年来,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平均不到2天就发生一起。数据显示,仅2010年我国就发生了156起突发环境事件,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作为当今世界第二、亚洲第一大石油进口国,我国90%的进口石油是通过海上船舶运输完成,同时海上石油勘探和开采也取得长足进展,仅在渤海湾就有上千口油井,船舶漏油和海上油井漏油事故也时有发生。目前,经有关部门检测发现,我国沿海地区海水的含油量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海水水质标准2倍至8倍,海洋石油污染十分严重,致使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元。2010年7月发生的大连原油储罐陆地输油管道因爆炸起火导致的漏油事件,留下了一眼望不到边的“黑海”,但涉事企业仅以“投资抵赔偿”,而相关后续赔偿工作却全部由大连市政府承担。今年6月4日开始发生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即中海油溢油事件)已使周围海域840平方公里的1类水质海水目前下降到了劣4类,对海洋环境造成了较大程度的污染损害。

大连泄漏事件、中海油溢油事件再次为我国的环境安全敲响警钟,与此相关的环境责任险制度日趋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二、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特征

对于我国公众较为陌生的环境责任保险,该制度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并正日趋成熟和完善。从法律特征看,环境责任保险有以下几点:

(一)环境责任保险本质上并非纯正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也具有自保险的性质由于污染破坏环境产生的影响具有综合性和牵连性,当被保险人的自有场地受到污染破坏而无能力抢救治理,相邻地区的人乃至整个人类将会受到牵连,因此投保人的自有场地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受到污染侵害产生的抢救费用和治理责任应当作为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二)环境侵权对象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环境污染致害往往造成受害者生命、健康和财产上的损失,即受害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了侵害。传统民法从财产权、人身权两方面对环境进行保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许多重要的环境要素像空气、阳光、水等就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个人财产,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无法以财产权作为对其救济的根据。而相邻权的局限性在于其范围狭小,只限于以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为前提的环境侵权,但环境侵权往往具有迁移性、远距离的特点。把环境权与财产权、人身权并列作为环境侵权的对象,可以弥补传统民法的缺陷,也有利于新型权利概念的生成,增强人们的环境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根据中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者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具体情节及情况不同,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对易于鉴定,它们强调的是违法者对国家承担的惩罚性个人责任,由自己承担,不能转嫁于社会,这与责任社会化性质的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是不一致的。公平正义是民事责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表现为在施于致害者必要的赔偿责任但又不至于使其失去生存能力的同时,及时有效地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现代特殊侵权责任社会化(如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就是以此为价值基础而产生的,环境责任保险就是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一种表现。环境责任保险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关系,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环境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是基于环境责任保险合同进行的,其责任社会化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强调的是投保人对国家承担的惩罚性责任,不受环境责任保险调整。

(四)环境责任保险合同遵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可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赔偿责任原则是传统保险合同的四大基本原则,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也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可保险利益原则和赔偿责任原则。但所不同的是,在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上,环境责任保险合同遵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故在证明方法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在环境责任保险中,只要 求环境污染受害者在相当程度上举证,不要求全部技术过程的举证,即只要证明“如无该行为,就不会发生此结果”的某种程度上的盖然性(或然性)即可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三、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进程

(一)关于陆上企业的环境责任保险2007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我国一些省市试点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然而实际情况是企业参保意愿薄弱、保险受益覆盖面小、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污染侵害后果。某环保厅人士分析认为,长期以来污染事故发生时,若涉事企业无力赔付,多由地方政府买单。同时,我国石油、石化企业主要投保财产险(含仓储的财产险)、机损险、货运险、人身意外保险、工程险;码头财产设备险,或者是码头操作责任保险、油污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对于环境责任险这一新生事物,财力雄厚、抗风险能力强的大企业,认为企业不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即使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自身也有能力应对而不愿投保。

更为关键的是,各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初期很大程度上必须要靠政府强力推动,然而我国因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对高风险企业推行责任保险的工作尚缺乏强制力。目前国家层面的环境责任险的依据只有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一意见目前并未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值得欣慰的是一些地方开始了破冰之旅,无锡市是国家环境保护部2009年确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城市,今年2月实施的《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使无锡在江苏率先推出环境污染责任险。据悉,由此无锡约2000家存在一定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投保企业可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环境风险等级,在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等档次中,选择相应的赔偿限额。《实施意见》的推出,意味着“绿色保险”机制将在无锡全面、强制性推行,靠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制度,以期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二)关于船舶环境责任保险1967年的“torry canyon”号油轮搁浅,泄漏原油12万吨,污染英国140英里的海岸线,而油污受害人仅得到五分之一的损害赔偿,由此引发了国际社会对海上船只漏油导致沿岸环境污染事故的关注,也直接促成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clc1969公约)的诞生。clc1969公约为保障油污受害人得到合理、充分的赔偿,创立了海上油污责任强制保险的完整体系。该公约规定,在缔约国登记的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轮的所有人必须投保油污责任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同时在第五条第11款又规定,保险人或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设立基金。最后clc1969公约第七条第8款还规定,对污染损害的任何索赔,可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污染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直接提出,即便油污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本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可见其赋予了责任保险人一种近乎无条件的责任限制权利。

1992年用两个议定书对这一“旧”的赔偿机制进行了修订,公约修正案提高了赔偿限额、扩大了油污损害的适用范围,这两个议定书分别称为《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和《1992 基金公约》,随后又于2003年进行了修订。

我国于1999年1月5日向国际海事组织交存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加入书,成为该议定书的缔约国。根据议定书第13条第4款的规定,该议定书于2000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之一,2010年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实施办法第二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该实施办法第四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

1.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

2.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和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

3.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

4.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

同时要求中国籍船舶应当向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保险机构以及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出具的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

(三)关于海上石油勘探和开采的环境责任保险在国外,海上石油勘探和开采的事故保险已经有一定的经验。比如,2010年4月20日发生火灾的位于墨西哥湾的“深海地平线”这一钻井平台发生爆炸并引发大火事故。这一平台属于瑞士越洋钻探公司,由英国石油公司租赁。瑞士越洋钻探公司向英国劳合社和其他一些保险商投保了7亿美元的保单。在世界主要石油保险市场,英国劳合社占据了市场份额60%~6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1980年开始开办石油保险业务,第一张石油保险单承保了法国道达尔石油公司在南中国海进行的钻井作业风险。但总体而言发展远未达到期望的程度。作为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均没有关于海洋环境污染保险的相关规定。

四、当前开展环境责任险制度的建议

环境责任保险不同于一般责任保险,其技术要求高、赔偿责任大,并且每一个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各不相同,经营环节、技术水平各有特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的危害性都不一样。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有专门通晓环保技术和知识的工作人员对每一个标的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单独确定其保险费率,情况不同,每个保险标的适用的保险费率就可能千差万别。从理论上讲,保险精算的基础是大数法则,需要通过众多企业的参保才能化解少数企业的高额赔偿负担,达到环境风险的分散及费用分担的目的,可我国的现实情况是环境责任险由于难以达到精算技术所要求的众多投保数量,致使保险人经营该险种进退维艰。

各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德国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第二种是美国采取的强制责任保险为原则的制度;第三种是法国采取的任意责任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我国现阶段,相比全部强制参险,更可能采取的是通过立法逐步建立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环境责任险制度,可选择在部分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大的重点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石油、化工、印染、水泥、造纸、皮革、火力发电、煤气、核燃料生产和有毒危险废弃物处理等行业;在城市建设、公用事业和商业等污染较轻的行业,给予积极引导,促使企业自愿投保。

研究和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在推进环境责任险制度时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

首先,立法和执行层面加快行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尽管在《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法律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有所涉及,但是一部法律的个别条文显然不能支撑整个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因此 ,应当在《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保险法》以及《自然资源保护法》中加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条款,并进一步进行环境责任保险的专门立法。同时,配合已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制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施细则,明确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原则、主体、范围、标准、举证责任、请求权时效等,从而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法律依据。具体为:对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的事项作出专门的规定,包括投保行业的范围、承保范围、除外条款、责任限额、保险费率、索赔基础、保险期间以及索赔理赔等程序性条款等;对保险公司的环境责任风险经营作出专门规定,包括责任准备金制度、风险等级评估制度、环境共享制度、保险诚信等级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金制度、再保险制度和巨灾证券化制度等。

其次,环境污染事故是通过环境介质的污染或破坏而引发的事故,具有复合性、长期性、累积性、高技术性和高度复杂性等特点,无论是环境风险等级的划分还是环境事故中损害的评估,都离不开专家的指导和技术标准的支持。因此,应当集中人力、物力优势,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

一是引进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团队,为环境风险等级划分、环境损害评估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二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从事环境风险企业进行等级划分、环境损害评估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专门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三是加紧出台有关技术指南。2011年5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开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明确提出2011年至2012年我国将重点开展案例研究和试点工作。关于海洋环境污染,国家海洋局于2007年出台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但显然,这些尚不足以支撑环境损害的评估和鉴定,需要加紧出台相关的技术评定细则。

环境污染事件篇(9)

由于海域污染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十分严重,环境责任保险已经成为国外企业不可或缺的风险防范措施。在世界广泛关注的海域污染事件中,2010年墨西哥湾漏油事件造成23000平方公里海洋面积受到污染,使英国石油公司(BP)向墨西哥湾灾民赔偿1亿美元,另外BP公司设立了总额为200亿美元的专项赔偿基金。而在更早的1999年“埃里卡”号漏油,法院判决法国石油工业巨头道达尔集团对污染负有责任,罚款37.5万欧元,同时向约100名原告支付1.92亿欧元赔偿金。1989年美国 “瓦尔德斯”号漏油,埃克森公司为此支付43亿美元,用作清理、赔偿和罚款等费用。据悉,这些重大事件中都涉及到数额巨大的环境责任保险赔付,如BP公司在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获得了35亿美元左右的保险赔偿。

我国现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进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里集中出现,呈现出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在我国的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分布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近年来,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平均不到2天就发生一起。数据显示,仅2010年我国就发生了156起突发环境事件,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作为当今世界第二、亚洲第一大石油进口国,我国90%的进口石油是通过海上船舶运输完成,同时海上石油勘探和开采也取得长足进展,仅在渤海湾就有上千口油井,船舶漏油和海上油井漏油事故也时有发生。目前,经有关部门检测发现,我国沿海地区海水的含油量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海水水质标准2倍至8倍,海洋石油污染十分严重,致使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元。2010年7月发生的大连原油储罐陆地输油管道因爆炸起火导致的漏油事件,留下了一眼望不到边的“黑海”,但涉事企业仅以“投资抵赔偿”,而相关后续赔偿工作却全部由大连市政府承担。今年6月4日开始发生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即中海油溢油事件)已使周围海域840平方公里的1类水质海水目前下降到了劣4类,对海洋环境造成了较大程度的污染损害。

大连泄漏事件、中海油溢油事件再次为我国的环境安全敲响警钟,与此相关的环境责任险制度日趋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二、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特征

对于我国公众较为陌生的环境责任保险,该制度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并正日趋成熟和完善。从法律特征看,环境责任保险有以下几点:

(一)环境责任保险本质上并非纯正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也具有自保险的性质由于污染破坏环境产生的影响具有综合性和牵连性,当被保险人的自有场地受到污染破坏而无能力抢救治理,相邻地区的人乃至整个人类将会受到牵连,因此投保人的自有场地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受到污染侵害产生的抢救费用和治理责任应当作为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二)环境侵权对象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环境污染致害往往造成受害者生命、健康和财产上的损失,即受害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了侵害。传统民法从财产权、人身权两方面对环境进行保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许多重要的环境要素像空气、阳光、水等就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个人财产,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无法以财产权作为对其救济的根据。而相邻权的局限性在于其范围狭小,只限于以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为前提的环境侵权,但环境侵权往往具有迁移性、远距离的特点。把环境权与财产权、人身权并列作为环境侵权的对象,可以弥补传统民法的缺陷,也有利于新型权利概念的生成,增强人们的环境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根据中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者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具体情节及情况不同,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对易于鉴定,它们强调的是违法者对国家承担的惩罚性个人责任,由自己承担,不能转嫁于社会,这与责任社会化性质的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是不一致的。公平正义是民事责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表现为在施于致害者必要的赔偿责任但又不至于使其失去生存能力的同时,及时有效地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现代特殊侵权责任社会化(如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就是以此为价值基础而产生的,环境责任保险就是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一种表现。环境责任保险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关系,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环境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是基于环境责任保险合同进行的,其责任社会化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强调的是投保人对国家承担的惩罚性责任,不受环境责任保险调整。

(四)环境责任保险合同遵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可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赔偿责任原则是传统保险合同的四大基本原则,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也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可保险利益原则和赔偿责任原则。但所不同的是,在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上,环境责任保险合同遵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故在证明方法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在环境责任保险中,只要 求环境污染受害者在相当程度上举证,不要求全部技术过程的举证,即只要证明“如无该行为,就不会发生此结果”的某种程度上的盖然性(或然性)即可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三、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进程

(一)关于陆上企业的环境责任保险2007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我国一些省市试点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然而实际情况是企业参保意愿薄弱、保险受益覆盖面小、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污染侵害后果。某环保厅人士分析认为,长期以来污染事故发生时,若涉事企业无力赔付,多由地方政府买单。同时,我国石油、石化企业主要投保财产险(含仓储的财产险)、机损险、货运险、人身意外保险、工程险;码头财产设备险,或者是码头操作责任保险、油污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对于环境责任险这一新生事物,财力雄厚、抗风险能力强的大企业,认为企业不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即使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自身也有能力应对而不愿投保。

更为关键的是,各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初期很大程度上必须要靠政府强力推动,然而我国因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对高风险企业推行责任保险的工作尚缺乏强制力。目前国家层面的环境责任险的依据只有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一意见目前并未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值得欣慰的是一些地方开始了破冰之旅,无锡市是国家环境保护部2009年确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城市,今年2月实施的《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使无锡在江苏率先推出环境污染责任险。据悉,由此无锡约2000家存在一定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投保企业可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环境风险等级,在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等档次中,选择相应的赔偿限额。《实施意见》的推出,意味着“绿色保险”机制将在无锡全面、强制性推行,靠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制度,以期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二)关于船舶环境责任保险1967年的“Torry Canyon”号油轮搁浅,泄漏原油12万吨,污染英国140英里的海岸线,而油污受害人仅得到五分之一的损害赔偿,由此引发了国际社会对海上船只漏油导致沿岸环境污染事故的关注,也直接促成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CLC1969公约)的诞生。CLC1969公约为保障油污受害人得到合理、充分的赔偿,创立了海上油污责任强制保险的完整体系。该公约规定,在缔约国登记的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轮的所有人必须投保油污责任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同时在第五条第11款又规定,保险人或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设立基金。最后CLC1969公约第七条第8款还规定,对污染损害的任何索赔,可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污染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直接提出,即便油污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本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可见其赋予了责任保险人一种近乎无条件的责任限制权利。

1992年用两个议定书对这一“旧”的赔偿机制进行了修订,公约修正案提高了赔偿限额、扩大了油污损害的适用范围,这两个议定书分别称为《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和《1992 基金公约》,随后又于2003年进行了修订。

我国于1999年1月5日向国际海事组织交存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加入书,成为该议定书的缔约国。根据议定书第13条第4款的规定,该议定书于2000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之一,2010年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实施办法第二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该实施办法第四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

1.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

2.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和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

3.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

4.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

同时要求中国籍船舶应当向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保险机构以及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出具的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

(三)关于海上石油勘探和开采的环境责任保险在国外,海上石油勘探和开采的事故保险已经有一定的经验。比如,2010年4月20日发生火灾的位于墨西哥湾的“深海地平线”这一钻井平台发生爆炸并引发大火事故。这一平台属于瑞士越洋钻探公司,由英国石油公司租赁。瑞士越洋钻探公司向英国劳合社和其他一些保险商投保了7亿美元的保单。在世界主要石油保险市场,英国劳合社占据了市场份额60%~6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1980年开始开办石油保险业务,第一张石油保险单承保了法国道达尔石油公司在南中国海进行的钻井作业风险。但总体而言发展远未达到期望的程度。作为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均没有关于海洋环境污染保险的相关规定。

四、当前开展环境责任险制度的建议

环境责任保险不同于一般责任保险,其技术要求高、赔偿责任大,并且每一个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各不相同,经营环节、技术水平各有特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的危害性都不一样。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有专门通晓环保技术和知识的工作人员对每一个标的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单独确定其保险费率,情况不同,每个保险标的适用的保险费率就可能千差万别。从理论上讲,保险精算的基础是大数法则,需要通过众多企业的参保才能化解少数企业的高额赔偿负担,达到环境风险的分散及费用分担的目的,可我国的现实情况是环境责任险由于难以达到精算技术所要求的众多投保数量,致使保险人经营该险种进退维艰。

各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德国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第二种是美国采取的强制责任保险为原则的制度;第三种是法国采取的任意责任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我国现阶段,相比全部强制参险,更可能采取的是通过立法逐步建立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环境责任险制度,可选择在部分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大的重点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石油、化工、印染、水泥、造纸、皮革、火力发电、煤气、核燃料生产和有毒危险废弃物处理等行业;在城市建设、公用事业和商业等污染较轻的行业,给予积极引导,促使企业自愿投保。

研究和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在推进环境责任险制度时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

首先,立法和执行层面加快行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尽管在《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法律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有所涉及,但是一部法律的个别条文显然不能支撑整个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因此 ,应当在《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保险法》以及《自然资源保护法》中加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条款,并进一步进行环境责任保险的专门立法。同时,配合已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制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施细则,明确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原则、主体、范围、标准、举证责任、请求权时效等,从而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法律依据。具体为:对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的事项作出专门的规定,包括投保行业的范围、承保范围、除外条款、责任限额、保险费率、索赔基础、保险期间以及索赔理赔等程序性条款等;对保险公司的环境责任风险经营作出专门规定,包括责任准备金制度、风险等级评估制度、环境信息共享制度、保险诚信等级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金制度、再保险制度和巨灾证券化制度等。

其次,环境污染事故是通过环境介质的污染或破坏而引发的事故,具有复合性、长期性、累积性、高技术性和高度复杂性等特点,无论是环境风险等级的划分还是环境事故中损害的评估,都离不开专家的指导和技术标准的支持。因此,应当集中人力、物力优势,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

一是引进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团队,为环境风险等级划分、环境损害评估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二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从事环境风险企业进行等级划分、环境损害评估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专门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三是加紧出台有关技术指南。2011年5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开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明确提出2011年至2012年我国将重点开展案例研究和试点工作。关于海洋环境污染,国家海洋局于2007年出台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但显然,这些尚不足以支撑环境损害的评估和鉴定,需要加紧出台相关的技术评定细则。

环境污染事件篇(10)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道路运输是交通运输中的重要运输方式,资源需求量大,能源消耗量较大。道路运输的发展水平影响着整个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水平。因此,大力发展道路运输的节能技术,推行节能减排是实现交通运输行业节约发展的必要手段。建立节约型道路发展模式,不仅有利于提高运输效率,还有利于解决资源需求与紧缺的紧张局面。

一、交通运输污染

我国交通运输污染主要来源于机动车污染,据统计2011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约2.08亿辆,尾气排放已经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是造成灰霾、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此外,交通运输扬尘也是造成空气中颗粒物污染的因素之一。

(一)机动车尾气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当前我国民用汽车和私人小汽车的保有量快速增加,截止2012年底,民用汽车拥有量达到10933.09万辆,私人小汽车拥有量达到8838.6万辆(见图1)。私人小汽车占民用汽车的比重逐年增加,从2000年的38.9%增加至2012年的80.8%。

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势必导致交通能源需求增长和尾气污染物排放的增加。2010年道路交通石油需求已占石油总需求的42.8%,预计到2020年交通部门将成为中国最大的石油消耗部门,约占石油消耗量的55%~60%。石油产品在交通行业的大量消耗,加剧了我国能源的消耗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据《2012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2011年我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4607.9万吨,其中氮氧化物(NOX)637.5万吨,颗粒物(PM)62.1万吨。其中汽车是污染物总量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NOX和PM超过90%。

(二)交通运输扬尘

运输扬尘是城市扬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引发的扬尘,一部分来源于车辆行驶导致的路面灰尘的二次扬起,另一部分为车辆轮胎与路面磨损产生的微小颗粒物。池也等研究表明,交通运输、道路扬尘对大气中颗粒物有重要贡献。城市扬尘对PM2.5贡献率约为20%。

图1中国2000~2012年民用和私人汽车拥有量

二、交通运输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目前,影响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是颗粒物,特别是空气中的细颗粒物(PM2.5)。环境空气中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细颗粒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各种污染源向空气中直接释放的细颗粒物,包括烟尘、粉尘、扬尘、油烟等;二是部分具有化学活性的气态污染物(前体污染物)在空气中发生反应后生成的细颗粒物,这些前体污染物包括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氨等。

交通运输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有NOX、CO、HC和PM。据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12年我国NOX的排放总量为2337.8万吨,其中机动车NOX排放量640.0万吨,占NOX排放总量的27.4%。烟(粉)尘排放总量为1234.3万吨,其中机动车烟(粉)尘排放量62.1万吨,占烟(粉)尘排放总量的5.0%。交通运输污染对大气中细颗粒物的贡献包括直接排放的烟尘和由NOX等前提污染物在空气中发生反应后生产的细颗粒物。肖致美等研究表明,机动车尾气尘和二次硝酸盐对宁波市大气颗粒物污染有显著贡献,其对PM2.5合计分担率为25.0%。

因此,交通运输污染是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机动车尾气是造成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

三、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对策分析

道路运输的能源消耗包括实现运输的交通工具消耗的能源和运输组织的能源消耗两个方面。通常情况下运输行业能源的消耗指运输活动的各项交通工具的能源消耗,忽视了运输组织的能源消耗。对于道路运输行业的节能主要从交通工具、运输道路和运输组织三个方面考虑。

(一)提高道路运输组织化程度,完善管理体制

制度是实现道路运输节能减排的根本,技术需要制度来指导,目前我国道路运输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无规可依、行业平均利润率低,节能减排实施起来比较困难。因此不仅要从技术上,更应注重从制度上来提高节能减排管理的效益。提高道路运输效率和能源利用率,最根本的途径是提高道路运输管理的组织程度,通过高度组织化的管理提高实载率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例如,对于客运售票采用提前预定以及开展货运网络控制,减低车辆的不合理运输和空载率,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能源利用率。提高道路运输组织化程度、完善管理体制是道路运输实施节能减排的根本措施,也是实现道路行业快速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

(二)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提高道路运输人员的整体素质

实施道路运输节能减排不仅是道路运输行业的方向,也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通过媒体、行业学习等方式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让广大运输人员认识到道路运输行业实施节能减排的重大意义,领会到节能减排给环境和生态带来的效益。另外,应加强运输人员的管理,从专业素养、道德素质以及综合品质三个方面提高运输人员的素质。通过专业的技术以及节能减排的责任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实施节能减排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不断进行技术创新,降低能耗污染

道路运输节能的技术创新主要指提高运输车辆的耗能减排水平。主要包括提高车辆生产技术,车辆保养技术以及驾驶员驾驶技术三个方面。对于提高车辆生产技术主要是通过改善发动机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减少排放量;提高车辆维修保养技术,从而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性,提高运输效率,避免因车辆使用技能不良导致能源消耗和排放量增加;提高驾驶员的操作水平不仅可以保证车辆的使用寿命,还可以避免操作不当造成的油耗和排气量增加。

(四)推广应用低碳型交通运输技术装备

大力推广高效清洁能源和技术,全面推行汽油车国Ⅳ以上、柴油车国Ⅳ以上排放标准;鼓励提倡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如采用纯电动车、混合动力、燃料电池等新技术;积极使用节能环保型公交车和出租车,加快天然气公交车、出租车油改汽进程,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等;组织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交通运输企业节能减排专项行动、油气污染治理、汽车尾气污染防治大行动等活动。

(五)促进城市低碳交通发展,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方式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建设公交专用道,优化公交运营路线,大力发展城市快速公交,鼓励海口、三亚适度超前发展有轨电车系统;发展慢行交通(主要包括步行及自行车交通),合理规划,完善自行车和步行道路系统,形成集环保、运动、休闲、旅游等功能于一体,遍及城区主干道、名声古迹区、各生态旅游区及居民休闲区,组成串联全岛城乡绿地和水体的自行车绿道网络,营造良好的自行车、步行空间环境;布局规划和建设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合理引导市民选择“自行车/步行+公交”的绿色出行模式。

结束语

在当前严重的交通运输污染形势下,道路运输行业的节能减排应以全局战略的高度,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将节能减排作为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方向,坚持道路运输行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的机构制度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的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1]李根.我国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能耗强度变动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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