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监管现状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28 17:07:48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篇(1)

一、前言

目前我国市面流通的基于网络的虚拟货币将近15种,如Q币、百度币、新浪U币、魔兽币、天堂币、盛大元宝等,虚拟货币交易规模已达到100亿元。庞大的市场空间致使更多的网络运营商介入并开发自己的虚拟货币和支付系统,如社交网络Facebook和新闻集团旗下的MySpace。然而,在这一片繁荣背后,我们要认识到网络虚拟货币在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新的经济、社会问题和风险。

基于此种状况,2009年6月29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明确指出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经营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并且虚拟货币不得支付购买实物,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此举又一次将针对网络虚拟货币的研究推到了风口浪尖。

二、虚拟货币的定义

本文讨论的虚拟货币是指网络服务运营商发行的能够在互联网上存在的,购买发行主体服务商或者签约服务商所提供的虚拟商品或服务的一种电子数据或者符号。

虚拟货币与我们常说的电子货币虽然都不具有实物形态,但是它们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从本质上讲,虚拟货币比电子货币更具有网络虚拟性。虚拟货币是由网络运营商基于方便购买虚拟商品或服务而自行设计与发行的,并且不同网络运营商发行的虚拟货币具有多样性和差异性。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联系不是天生使然,而是网络运营商的网络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各种因素联合促成的。而电子货币的产生植根于现实货币,是现实货币在网络世界的虚拟化。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简称网游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货币的一个重要分支。《通知》对网游虚拟货币定义的进行了界定:网游虚拟货币是指由网游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发行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方式存储与游戏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三、虚拟货币的风险

(一)虚拟货币发行存在风险

目前我国没有十分完善的机制对网络运营商的虚拟货币发行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虚拟货币发行不受限制,从而引发各种风险:一方面,趋于利益考虑,网络运营商会发行多于市场需求的虚拟货币量,若发行过度,就有可能导致类似于现实法定货币出现的“通胀”现象,导致虚拟货币贬值,这对发行方和消费者权益都会造成损害。另一方面,由于虚拟货币发行方技术的可模拟性或系统的漏洞,某些不法分子伪造虚拟货币,从中赚取暴利。

(二)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反向兑换引发的风险

就理论而言,在我国虚拟货币换取法定货币即人民币是违法的。但是,当消费者拥有大量的闲置虚拟货币时,网络世界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虚拟货币回兑机制,导致这些虚拟货币无法实现原值,于是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私下交易愈加频繁。即在官方的单向对兑换市场(人民币虚拟货币)之外又形成了一个非官方的双向流通市场(虚拟货币人民币)。由于虚拟货币的发行不受限,虚拟货币发行过量会导致虚拟货币频繁与人民币兑换,造成人民币的流动或虚拟货币挤兑,从而有可能冲击现行的法定货币体系甚至金融体系。此外,由于虚拟货币处于无监管状态,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双向流通导致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扩大化,可以购买现实商品和服务,导致对实体经济的冲击。业内人士指出:虚拟货币如果只在小范围内使用,一般不存在通货膨胀问题,因为虚拟世界的“商品”供应量几乎是无限的。但是,若在虚拟货币线下交易或者用虚拟货币购买现实商品,则虚拟货币过量发行便会引起通货膨胀。

(三)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犯罪的风险。

随着金融机构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和银行卡在线支付的开通,特别是网络支付平台与金融机构电子支付系统和电子货币工具链接,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交易更加便捷。同时,虚拟货币容易进行远距离传输,且具有匿名性和虚拟性,导致网络交易难以有效监管、取证、处罚,我国关于虚拟货币也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些都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网上盗窃等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网络安全和系统风险。

用户使用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享受相应的虚拟商品和服务,若是虚拟货币发行商的系统存在漏洞,被病毒、黑客攻击,再者如果网络运营商破产或倒闭,消费者的虚拟财产要蒙受损失。

(五)无法保障且损害虚拟货币用户权益的风险

一方面由于虚拟货币本身具有的以上各种风险,另一方面,由于虚拟货币的虚拟性导致虚拟货币市场行为监管不力或无法监管,这些都导致用户权益无法切实保障,当用户权益已经遭到损害,消费者也不能找到相关监管机制来维护个人权益。

虚拟货币的潜在风险使得加强虚拟货币的监管迫在眉睫。《通知》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相关定义、使用范围、企业责任、网游犯罪、用户利益等予以关注,规定游戏道具不属于网游虚拟货币的范畴、虚拟货币不得支付购买实物、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业务、严禁利用网游虚拟货币进行或、用户未使用的虚拟货币需退还等等。这些举措意在规避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各种风险,《通知》关于网游虚拟货币的相关规定让我们看到了政府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已经逐渐提上日程。其可实施性以及有效性还有待时间和实践的考验,对虚拟货币进行有效监管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我们需要不断对其进行深入认知、摸索。

参考文献:

[1]刘义纯.网络虚拟货币与现实法定货币的本质区别及其发展的思考[J].科技信息,2008,12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篇(2)

关于对网游虚拟货币监管的研究,从已有的文献来看,邹恒[1]从分析虚拟货币的性质出发,探讨了当前虚拟货币对现实经济和法律的挑战,并对我国虚拟货币监管制度的构建提出设置发行准入制度、实行大额交易上报制度和建立回笼机制三个对策建议;孙兆康[2]认为对虚拟货币采取放任和禁止两种极端措施都是不可行的,应积累经验,完善网络立法,使虚拟货币的监管走上正轨;杨旭[3]分析了虚拟货币在当前以及未来对经济所产生的影响,提出监管者要明确自己的监管目标,并提出应逐渐实现电子版的人民币在网络世界中的主导地位、在法律上确认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和告知消费者持有虚拟货币的风险性;欧阳振[4]建议建立一个统一的网上交易平台,以减少虚拟货币对货币供给的影响,并提出准备金制度;周虹[5]从新巴塞尔协议入手,探讨现代金融监管的特征,通过对虚拟货币生命周期的分析,阐述并提出虚拟货币监管体系构建框架,提出了虚拟货币监控机制的六个核心问题。从现有的研究成果看,对虚拟货币监管的研究停留在对建议对策的层面上,建议对策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但很难操作。本文试图探寻普遍适用的监管手段,通过对网络游戏发展的不同阶段研究,针对性分析各阶段网游虚拟货币的特征,并提出治理措施。

本文的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虚拟货币流通模型,分析虚拟货币的流通过程;二是虚拟货币监管策略定位,主张在网游虚拟货币的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监管策略;三是网游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特征,以网络游戏的生命周期为导线,论述各阶段的特征;四是网游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虚拟货币监管策略,针对各阶段网游虚拟货币的特征,探讨相应的监管策略;五是全局监管策略,进行适用于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全局监管策略研究;最后是结束语。

一、虚拟货币流通模型

网游虚拟货币的获取有五个途径:①玩家从网游运营商购买;②游戏中获得奖励;③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获得;④与其他玩家私下交易获得;⑤盗号、诈骗获得。网游虚拟货币的输出有四个途径:①向网游运营商支付虚拟货币获取服务;②把网游虚拟货币放到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出售;③与其他玩家交易输出网游虚拟货币;④被盗号、被欺诈等造成网游虚拟货币的输出。

一个典型的网游虚拟货币的流通模型如图1所示,简要描述了一“单位”网游虚拟货币的流通过程。网游运营商发行虚拟货币,玩家A购买网游虚拟货币;玩家A向网游运营商支付虚拟货币,获得虚拟服务;玩家A通过私下交易或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把多余的网游虚拟货币交易给玩家B;玩家B可以把获得的网游虚拟货币用于支付给网游运营商而获得虚拟服务,也可以用于继续交易;玩家在持有网游虚拟货币的过程中,有可能因被盗、被欺诈或网络安全问题而丢失网游虚拟货币。

网游虚拟货币具有完整的生命周期,存在生成、循环和销毁三个阶段。伴随着网游运营商与玩家、玩家与玩家等之间的交易,网游虚拟货币起到了支付、流通、价值尺度等功能。玩家将现实货币的一部分兑换为网游虚拟货币,用于支撑虚拟世界里的开支;多余的网游虚拟货币用于交易,兑换成现实货币。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之间资本的流动,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

二、虚拟货币监管策略定位

关于网游虚拟货币是否影响现实的金融秩序,一种观点是认为不会影响,理由有三个[6]:①网游运营商不会无限制地发行网游虚拟货币,网游虚拟货币发行数量取决于玩家购买的数量;②网游虚拟货币无法与现实货币互兑,不可能冲击现行货币发行体系;③网游虚拟货币是商品,网游虚拟货币的增加仅是虚拟商品的增加,而不是货币的增加。网游虚拟货币的发行同时得到了哈耶克“自由货币”学说的支持,哈耶克认为:现代国家利用垄断性货币发行权,使其有可能滥发纸币来弥补财政赤字,纸币发行的历史就是通货膨胀的历史。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对这种制度进行彻底改革,剥夺政府对货币发行权垄断,代之由私人银行发行竞争性的货币。私人银行为了自身利益考虑,反而能够注重维护币值的稳定,避免因货币贬值而被淘汰的结局。

另一种观点是支持网游虚拟货币会影响现实的金融秩序,也有三个理由:①由于网游运营商在发行网游虚拟货币时,根本不会以某种金属或资产作为发行储备,也不考虑是否要约束货币发行规模以及如何维护货币的信用,这样会过度发行网游虚拟货币,一旦网游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可以兑换,会冲击现实的金融秩序;②网游运营商在大量发行网游虚拟货币并从中牟利时,很容易造成玩家花钱买来的网游虚拟货币贬值,导致玩家利益受损;③网游虚拟货币的发行导致本来属于中央银行的铸币税被网游运营商得到了,网游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涉及市场秩序、税收问题,会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经济学家克纳普提出货币国定学说,为人们所接受;凯恩斯强调“现在一切文明国家的货币无可争辩地都是国定货币。”

两种观点相应的产生两种极端的措施:放任自流和严格禁止。我们认为目前网游虚拟货币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两种极端措施都不可取。因为:第一,技术、市场都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不合时宜的监管机制毫无疑问会扼杀革新,目前为止的网游虚拟货币的革新朝着提供更有效的支付工具方向发展,从而有利于玩家,那么,扼杀革新就等于破坏玩家的利益,与保护玩家利益的初衷相矛盾;第二,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下制定出来的管制措施带有盲目尝试和“堵”的意味,易于让运营商产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念头,不利于捍卫管制条例与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例如,对于虚拟货币税收的规定,在准确核定数额和杜绝逃避途径解决之前,难以有利实施。因此,我们主张在网游虚拟货币的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监管策略。现阶段对网游虚拟货币应采取较松的监管策略,也就是采用谨慎监管、适时和适度的原则, 既要保证网游虚拟货币的健康发展, 又要能够有效防御金融风险。同时,在监管网游虚拟货币的过程中,逐步积累经验,以便为将来立法做准备。

三、网游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特征

网络游戏和传统的产品一样,也存在产品的生命周期,一款网络游戏的生命周期[7]包括引入期(测试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一款网络游戏的生命周期如图2所示,平滑曲线表述了网游运营商的销售收入随网游的“成长”而变化,在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特征。一款网络游戏生命周期的长短和各个阶段的长短主要受该款网络游戏的本身质量、玩家口碑、获利模式、现行政策、私服外挂等因素的影响。下面以网络游戏的生命周期为导线,论述网络游戏各个阶段的特征。

1.引入期(测试期)

在网络游戏的引入期(测试期),对游戏画面、服务器稳定性、游戏可玩性、游戏平衡性、游戏经济系统、玩家推荐指数和运营商圈钱指数等进行测试。在网络游戏的引入期吸引足够多的玩家都对后期的运营产生重要影响。如何让更多的玩家知道这款网络游戏并有能实际操作或者观看的机会是这一时期的重点,网游运营商会选择各种方式对该网络游戏进行宣传,以吸引玩家的关注。得到部分资深玩家推荐,玩家的口碑传播或者营销力度较大,使越来越多的玩家开始关注、加入游戏。一款网络游戏在进入市场时一般具有较为鲜明的个性和技术创新性,玩家会在好奇心的驱动下试用。现在的网络游戏大多是不删档测试,同时在测试期也有一些优惠措施,这些也是吸引玩家试玩网络游戏的原因。为解决小额支付问题,同时为吸引人气,提高玩家的兴趣和忠诚度,开始发行网游虚拟货币。

2. 成长期

一般来说,经过引入期的筛选,游戏的各种玩点是玩家持续游戏和关注的主要驱动力。由于部分核心玩家认可和口碑传播,以及版本更新、副本开放、营销宣传力度加大、系统维护等因素影响下,网络游戏 处于成长阶段。提高用户数是任何网络游戏最根本和最直接的策略,这是因为用户数决定了网络规模的大小,并影响潜在进入者的预期及其网络现有用户的效用。增加用户数的主要策略包括低价、开辟新服务器和提高认知程度。为了吸引更多的玩家,网络运营商将大量的网游虚拟货币投入到运营中,进而不断推出新的更高级的虚拟物品和服务来激发消费者的兴趣,这样也造成了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和其它虚拟物品一定的贬值,给玩家造成损失。只要游戏内容、游戏质量足够吸引人,玩家会通过各种渠道购买该网游运营商发行的虚拟货币。

3. 成熟期

随着核心玩家群体的形成并逐渐发展壮大,网络游戏达到成熟期,网游虚拟货币的发行量相对稳定,网游虚拟货币的价值也相对稳定了。网游运营商的核心任务在于保持并提高现有的用户规模和良好评价,通过持续更新产品版本、提供个性化服务等锁定玩家。根据游戏品质、运营方式的不同,网络游戏成熟期的时间长短也不一。进入成熟期后,玩游戏的人员越来越多,有些玩家表示:现在玩游戏一般都会购买装备,节省练级打怪的时间。这是用金钱来换时间,很多游戏很费时间,没有长时间在线游戏,装备不会自己送上门。所以只好花点钱,将自己在虚拟世界中的级数提高,满足虚荣心。这个时期是盗号、私服、外挂、游戏攻略等大量涌现的时期,网游行为在这个时期的危害是最大的。

4. 衰退期

在网游的衰退期,游戏推广力度减弱,玩家数量减少,除少量忠实玩家外,大部分玩家会被私服和其他游戏分流。相应的,网游运营商收入下降,网游虚拟货币的价值降低,最后跌至几乎为零。如今网络游戏可谓数不胜数,游戏玩家很容易从一个游戏转向另一个游戏,这样也就会导致一款网络游戏的网游虚拟货币需求下降,而网游运营商却没有减慢网游虚拟货币发行速度,从而导致网游虚拟货币通货膨胀。

四、网游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虚拟货币监管策略

网游虚拟货币的价值随着网游游戏的生命周期变化而变化,大致过程是:一款网络游戏在其引入期和成长期,其网游虚拟货币在增值阶段;随着这款网络游戏达到成熟阶段,网游虚拟货币的汇率在经过一小段时间内的上扬之后将会遇到瓶颈达到稳定;在网络游戏进入衰退期,慢慢开始淡出主流市场,网游虚拟货币的价值也就慢慢降低,最后跌至几乎零点。表1列出了在网游生命周期各阶段虚拟货币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和相应的监管策略,不同阶段特征不同,相应的策略也会有所不同。下面以网游的生命周期为导线,针对各阶段网游虚拟货币的特征,探讨相应的监管策略。

1. 引入期(测试期)

在引入期,多数网络游戏是不删档测试,并且为了吸引人气和提高玩家的兴趣和忠诚度,开始发行网游虚拟货币。这时,要严格市场准入,要求网游运营商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主管部门根据网游运营商的资本规模、经营状况、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其发行网游虚拟货币。加强对网游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要求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网游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业务。

2. 成长期

在成长期,要求网游运营商应当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运营情况,适量发行网游虚拟货币。实行准备金制度,网游运营商必须缴纳一定准备金给中央银行,网游虚拟货币发行量不得超过其准备金的一定比例。并要求网游运营商按季度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送网游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中央银行根据网游运营商的报表对网游虚拟货币的发行量进行监控,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网游虚拟货币滥发行为。伴随着网游的发展,网游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在扩大,加强网游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的监管凸显出来。监管网游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很关键,规定网游虚拟货币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此阶段部分玩家开始关注私服,外挂开始大量出现,要让玩家明确意识到“私服”、“外挂”上的游戏行为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同时要求网游运营商积极配合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手段打击“盗号”、“私服”、“外挂”等。

3. 成熟期

在网游的成熟期,由于网游虚拟货币的发行量相对稳定,可对其进行近似现实货币般的监管,如考虑网游运营商的信用等级,对网游虚拟货币的流通速度、相应准备金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与之对应的监控体系,以化解可能产生的风险。网络游戏进入成熟期后,有相当规模的玩家群体,并且这个阶段出于虚荣心花钱提高级数的玩家增多,网游虚拟货币的交易量会比较大。由于利益的驱使,这个阶段盗号、私服、外挂等比较猖獗,交易量的监控非常重要,需要打击各种违法行为。成熟期是网游运营商盈利的最佳时期,需要对网游内容和网游行为加强监管。有的网游运营商会通过在游戏里增加开地图、过关口等的收费而盈利,实质上构成恶意发行网游虚拟货币。网游里采用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方式,这些行为是要严厉打击的,一旦出现利用网游虚拟货币进行或的行为,应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这个阶段更要加强对网游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的监管。

4. 衰退期

当一款网络游戏到了它的衰退期,玩家被分流日益严重。这个时期,网游运营商将会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滥发网游虚拟货币,比如借助虚拟物品降价,增加发行网游虚拟货币。如果网游虚拟货币的无限发行与虚拟产品有限消费之间的关系不变,将会导致虚拟货币在整个虚拟世界的相对过剩,出现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这样玩家手里的虚拟货币就会贬值。这个阶段,更要加强网游虚拟货币的监管,并要求一旦网游停止运营,网游运营商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五、全局监管策略

在分析研究网游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基础上,参考《新巴塞尔协议》,结合《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进行适用于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全局监管策略研究。对于网游虚拟货币的监管,主要内容是风险性和合规性方面的研究,具体策略有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实时监测、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培养行业自律。各种监管策略在网游虚拟货币的监管活动中相互补充,互为依据,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1.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网游虚拟货币监管部门指派专人或专门小组,进入网游虚拟货币现场对网游虚拟货币系统进行的检查。对不同网游运营商,由于检查的目的和要求不同,检查内容和方法也各有侧重。主要思路是:①现场检查的方式和频率。网游虚拟货币处于初级阶段,风险管理正处于逐步完善之中。现阶段现场检查应以专项检查为主,全面检查为辅。网游虚拟货币市场准入之前,应对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是技术风险检查。准入之后,技术风险的现场检查频率依网游虚拟货币的具体情况而定,主要是依据网游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的影响程度,风险越高,检查的频率就越高。②现场检查的程序。首先,分析风险,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接着,下发现场检查通知书,进行现场检查;最后,根据检查中发现的事实,得出现场检查的初步结论,与网游运营商讨论,提出监管建议和形成最终报告。③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网游虚拟货币的现场检查应主要包括物理设备安全、数据通讯安全、应用系统安全、信息技术安全策略以及遵守现行规定的情况等。

2. 非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是指网游虚拟货币监管部门对其监测到的或网游运营商报送的有关信息技术方面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和综合分析,并通过一系列风险监测和评价指标,对网游虚拟货币的风险作出初步评价和早期预警。非现场检查可以保证监管的及时性和连续性,有助于明确现场检查的对象和重点。非现场检查的具体过程包括:①采集数据。网游虚拟货币监管部门要求网游运营商定期报送该时期发行网游虚拟货币的总量、存量和交易数量等,采集频率要有明确规定;②生成风险监测指标值,进行分析评价。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核对、分类、归并的基础上,根据预先设计的风险监测和控制指标生产一系列指标值,利用横向和纵向比较分析法对各项指标值,进行分析,得出单项检查结论,并综合评价风险;③制定监管策略。结合综合评价结论,选择合理的监管策略,并对于存在问题比较大的网游运营商发出预警。

3. 实时监测

网游虚拟货币具有虚拟性、可分性、流通速度快和防伪措施的特殊性,使实时监测成为网游虚拟货币的重要监测方式。实时监测是网游虚拟货币监管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相关的工具,利用技术手段,对网游虚拟货币的运行过程、异常情况和不安全环节等进行实时、动态和持续地监测。实时监测可以有效地制止和化解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风险。

4.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

对于网游虚拟货币,应构建风险评估体系,以便及时识别、监测和预警风险,提出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建议和措施,并对网游虚拟货币风险发展趋势和控制情况进行持续跟踪。针对网游虚拟货币所存在的风险,建立危机处理机制,有助于网游虚拟货币造成的各种风险的解决。网游虚拟货币监管部门应依据综合评价结果,针对所存在的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处置措施,以防止风险的进一步发展和蔓延。根据网游虚拟货币的发展状况,相应的采取巩固性措施、改善性措施、纠正性措施和市场退出处置措施。

5. 培育行业自律组织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篇(3)

虚拟货币最早脱胎于网络游戏之中,网络用户可用其进行虚拟网络空间的装饰以及虚拟财产和服务的销售等。这一新型的支付工具在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自身也在不断壮大。作为网络时代的新生事物,其产生至今备受瞩目,不仅关于其内涵众说纷纭,而且对于是否该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也引发了诸多讨论。

一、虚拟货币的概念及风险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支付成为不可或缺的环节,为了提高网上支付的效率,增加微型支付的便捷性,虚拟货币应运而生。然而,究竟什么是虚拟货币,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至少有三种:一是货币说,认为"虚拟货币是指在网络虚拟环境中产生,并在网络虚拟环境中作为一般等价物使用的货币。"二是电子货币说,认为"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和承付的,在电子支付中充当一般等价物,用以购买发行者自己或签约服务商提供的数字化产品(含虚拟财产)或电子化服务,并可以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的特殊形式的电子货币。"三是虚拟兑换工具说,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这是我国官方采取的学说。笔者认为,不论是货币说还是电子货币说本身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虚拟货币与它们在发行主体上和使用范围上存在很大不同。因此,笔者赞同虚拟兑换工具说,而官方概念中对虚拟货币的范围界定较为狭窄,因此,较为可行的做法是,立足于我国官方的概念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虚拟货币概念。

虚拟货币由于具有实时免费支付、非金融支付和微型支付的优点而成为人们生活娱乐的新宠,然而,在看到它优点的同时,其潜在的风险也不容小觑。笔者认为目前虚拟货币的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安全风险。当前,各国的纸币都具有特殊的防伪标志,仔细辨认之下,还可以识别真伪。但在互联网上,虚拟货币只是一串数字代码,并无任何特征,网民根本无从分辨真假。因此,用户极易被表面合法实质不存在的"网络虚拟假币"所欺骗,使自身的经济安全遭受威胁。另外,由于虚拟货币的交易是通过电子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实现。因此,保障虚拟货币交易数据的真实性、保密性和可靠性便成为虚拟货币交易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所在。然而,计算机黑客和病毒的存在使得此种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因此,虚拟货币就好像宙斯送给潘多拉的魔盒,而黑客就是恶魔,一旦技术安全被破解,后果将不堪设想。

第二、信用风险。虚拟货币的价格类似于"过山车"的现象说明了虚拟货币的不稳定性,而不稳定的根本在于其缺乏信用支撑。由于很难确认虚拟货币经营者的资质,其存在很大的易破产风险,而网络信息的虚拟性和虚拟货币持有人的主体无限制性更加剧虚拟货币经营者的这一风险。而一旦虚拟货币经营者宣布破产,由于缺乏强有力的信用保障,用户的很多权益将难以保障。可以说,没有信用保证是虚拟货币的"致命之处"。

第三、法律风险。网络游戏很多都具有的性质使得利用虚拟货币成了可能;而诈骗则常常是通过技术手段,更改网络域名,通过虚假网站进行的;另外,对于使非法收入合法化的洗钱行为,由于虚拟货币载体的隐形性、发行主体的广泛性、交易者身份的匿名性等特征,犯罪分子很可能利用这些特性,大量购进虚拟货币,再通过虚拟货币购买商品或虚拟财产或回兑人民币而洗钱。因此,产生并运行于网络的虚拟货币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沦为、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的工具。

二、虚拟货币的立法监管现状

虚拟货币的风险已经引起各国的广泛关注,而在虚拟货币的立法监管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规范网络虚拟货币的专门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多出现在一些部门文件和规章中,目前主要有:《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文化部、商务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系统的规范虚拟货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第一次明确的界定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内涵和外延,并对虚拟货币与虚拟道具作了区分。针对虚拟货币监管制度缺失的现状,《通知》着力解决制度构建问题,主要有加强主体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等。为切实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通知》规定了在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相关充值、交易和账务记录,保存时间都是从行为之日起不少于180天并且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也首次得到了清晰的划定即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其他的还有严厉打击"外挂"、"私服"和网络行为等。此外,还有2010年文化部审议通过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13年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可以说,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立法监管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例如,在虚拟货币的回赎性方面,经历了从无条件回赎到有条件回赎的转变;在对待虚拟货币交易的态度上则从明令禁止到实际默许;在发行总量和单个消费者的购买额方面,从严格限制到取消限制等。其实,立法的很多转变都是业界和主管部门互相博弈的结果,目的都是为了促使虚拟货币走上理性合法的发展轨道,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然而,看到立法进步的同时,监管立法上的不足也不容忽视。首先,监管范围过于狭窄。目前监管仅仅局限于网络游戏领域,而忽视了近年来十分火爆的门户网站、论坛社区、即时通讯等等。譬如,腾讯公司发行的Q币以及百度公司的"百度币",在这些领域内,虚拟货币的数量和作用也同样不容忽视。其次,法律层级低。我国现行虚拟货币的规定都只是部门文件或规章,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而部门规章仅是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考的渊源。虚拟货币立法监管效力层级不高使得对其规范缺乏权威性,不能为虚拟货币提供完善的保护。最后,多头监管。现行立法监管模式可以概括为多部门分工合作,从上述文件的颁布者少则两部委,多则十五部委就可见一斑。分工合作极易出现多头监管问题,多头监管就很难无缝合作,易出现部门争抢利益或相互推诿的情况,这对本来就处于监管弱势的虚拟货币问题无疑将更是雪上加霜。

三、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对策

虚拟货币虽然有很多潜在风险,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将这一新生事物彻底摒弃。我们应在认清其风险的基础上,立足于现行监管的不足,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对策,将其纳入法治轨道中,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提高立法层级。在我国,任何一项制度的构建都是从立法开始的,立法的完善是制度构建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完善的立法,再好的制度也如同"无本之木"。而目前我国关于虚拟货币的立法多是部委规章,法律层级低,并且对虚拟货币的涵义、性质、风险等也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在发生虚拟货币纠纷时常常无法可依。因此,亟需出台一部专门法律来进行规范,笔者认为,制定一部《网络法》较为可行。可在《网络法》中设专章对虚拟货币进行规范,设立网络虚拟货币主管部门及监管机制,规范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流通机制,监管购买网络虚拟货币资金的金额和用途,确立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规范网络虚拟货币交易管理系统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盗取网络虚拟资产、网络等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通过提高立法层级完善虚拟货币立法体系,来为其发展保驾护航。

第二、进行全方位的法律规制。在提高立法层级的基础上还要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进行相应的完善,具体而言:在发行阶段,对发行者要进行事前审批并强制施行保证金制度,要求虚拟货币发行者必须以发行在外的虚拟货币总量为基础,按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比例向监管当局缴存保证金,一旦发行者发生严重支付风险,监管当局可动用该发行者缴存的保证金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对用户实行用户"后台实名,前台网名"制度,因为单纯施行"网名制"一旦发生纠纷很难明晰权利人,单纯实施"实名制"则难以保证用户的个人隐私,因此,可以考虑采用"后台实名,前台网名"制度,这样既可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又可在出现问题时快速查明权利所有人。在流通阶段,针对交易平台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尤其是关于虚拟货币大额及可疑交易数据的报送方面,交易平台应定期及时的对这些大额及可疑的交易数据进行跟踪监管和报送,以便监管机构及时掌握市场上的交易信息,尽早发现市场上存在的风险和不法行为。此外,还要建立数据保存制度,交易平立于交易双方的中立地位决定了可以赋予其保存交易记录的权利和义务。虚拟货币交易瞬息万变,稍不留意就可能损失惨重,而交易记录的留存是后续解决纠纷和确立法律关系的重要证据。在退出阶段,必须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仅要明确经营者的责任,而且在退出时间上要有明确限制,此外,经营者还需提交一份切实可行的完善的用户权益保障方案作为其退市的条件。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篇(4)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月5日

绪论

虚拟货币的主要发行者就是进行网络经济运行的个体经营者,比如游戏公司会开发属于自己公司的虚拟货币,即游戏币,用来满足消费者购买与游戏有关的商品需求,该类的虚拟货币只能用于本公司,在其他的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并不能奏效,因此可以看到,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范围局限性,但是随着虚拟货币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增加,现在很多虚拟货币已经扩展到更多的领域,得到了网络经济的认可,人们可以运用虚拟货币购买一些线上的实物商品,以替代现实货币。但是,从虚拟货币的使用现状中我们可以发现,尽管虚拟货币的独有特征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的方便,但是也可以看到,虚拟货币也对金融市场带来了很多的影响,增加了金融市场的风险。

一、虚拟货币相关理论研究

(一)虚拟货币的定义。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互联网的普及,而互联网的发展引起了网络的革命,随着网络交易的规模逐渐扩大,很多新兴产业逐渐成熟与壮大,虚拟货币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也应运而生。所谓的虚拟货币,本质上是由网络类型的企业发行的,以满足消费者对本公司所生产的虚拟产品以及服务进行购买的欲望和需求,虚拟货币尽管属于交易的媒介,但并不是真正意义的一般等价物,仅仅属于一种使用工具,虚拟货币只是在网络中方可使用,在现实市场交易中运用的并不是很广泛。

(二)虚拟货币的特性

1、非金融机构进行发行。金融机构所发行的货币一般是现实货币,而虚拟货币一般不需要金融机构发行,虚拟货币尽管是通过现实货币进行提前的储存并且替换成虚拟货币,但是虚拟货币的发行商一般为网络公司,而网络公司主要是经营无形的游戏、网络服务等盈利性市场经济单位,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非金融机构发行属于虚拟货币的一个主要特点。

2、依靠计算机网络系统。与现实货币不同,虚拟货币必须依靠计算机网络系统,离开了计算机网络系统,虚拟货币便失去了存在的可能,计算机网络系统是虚拟货币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和土壤,虚拟货币仅仅是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数据表现,通过特定的程序、编码等技术性措施进行显示和交易,因此依靠计算机网络系统是虚拟货币的主要特点之一。

二、虚拟货币造成的潜在金融风险

(一)虚拟货币对央行造成的风险

1、铸币风险。铸币风险是指虚拟货币的发行将减少基础货币量,进而减少中央银行的铸币税收入,降低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如果中央银行的收入降低,则会影响银行的运营管理,这对于中央银行的健康稳定发展是极为不利的。随着虚拟货币数量增加,便捷的支付方式使得人们更加容易接受虚拟货币,尤其是电子商务观念的普及以及人们的知识水准的提高,更加重了中央银行的铸币风险。

2、调控风险。调控风险是虚拟货币发行导致货币供应量出现波动,进而使得中央银行不能完全按照原用的估算方法进行宏观调控,必须重建新的估算方法。如果虚拟货币数量增加,那么人们对现实货币的需求就有所下降,这就使得中央银行发行的现实货币数量急剧下降,数量的下降则会导致中央银行的现实货币供给不足,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中央银行就会改变原有的计算方法,进而增加了中央银行的调控风险。

(二)虚拟货币对消费者造成的风险

1、安全风险。所谓的安全风险,主要是消费者在使用电子商务进行消费时产生的支付安全风险。在购买货物的过程中,消费者很可能因为操作不当或者盲目听信虚假信息使得自身的资产受到了损害,或者电子交易系统的漏洞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

2、贬值风险。现实货币可以贬值,但是虚拟货币也可以带来贬值的危险,随着经济的波动,货物的本身价值变化就会导致虚拟货币产生贬值的风险,虚拟货币的贬值使得消费者的支出增加,也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虚拟货币对发行者造成的风险

1、挤兑风险。所谓的挤兑风险,就是虚拟货币的发行者会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虚拟货币转变成现实货币,但是如果回兑的虚拟货币很多的情况下,则会使得虚拟货币的发行者无法承担这样的数额,就会致使虚拟货币的持有者挤兑虚拟货币发行者的行为,进而对虚拟货币的发行者自身造成一定的损失。

2、安全风险。所谓的安全风险,实质上就是互联网技术支撑下的信息系统遭到一定的破坏或者偶然的安全问题,对虚拟货币的发行者与消费者、商家带来的风险,虽然这类风险产生的概率很小,但是也应该给予重视。

(四)虚拟货币对第三方商家及交易平台造成的风险

1、对第三方商家造成的风险。对第三方商家带来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当交易进行时,由于商家的个人素质以及理念不同,导致对消费者的服务等不能达到预期的质变,就会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受到损害,进而产生了信用风险。

2、对第三方交易平台造成的风险。虚拟货币对于第三方平台所产生的风险比较大,有另有图谋的人员可以对虚拟货币进行暗地操纵,进而获取利润,使得对虚拟货币的市场流通体系造成了冲击,进而产生了一定的风险。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非人为的因素造成的信息问题,也会给第三方交易平台带来一定的安全风险,如果处理不善则会导致一定损失。

三、虚拟货币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相关法律和制度缺失,无法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安全问题。虚拟财产也是财产,早已得到法律界的广泛认同。“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国内现行法律在个人财产保护方面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缺乏硬性规定,存在一定的“盲区”,往往造成用户的“网财”失窃被盗,执法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这样就直接导致很多用户在丢失“网财”后处于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2、运营商对虚拟货币安全的保护态度消极。运营商对保护虚拟货币安全的态度往往比较消极,造成具有充值账户性质的货币,并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容易造成用户的损失。此外,因为缺乏必要的监管,运营商可以利用虚拟货币逃税,或者利用虚造收入洗钱。因此,国家应尽快明确虚拟货币的主管机构,由主管机构针对虚拟货币目前出现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尽快制定出对虚拟货币的管理办法。

(二)发行和使用缺乏规范,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因素

1、对虚拟货币发行者的约束不够。在起初虚拟货币运行期间,仅仅能够购买而不能出售,出售虚拟币是非法的行为,但是虚拟货币在市场环境下逐渐发展,使得虚拟货币已经走出了官方的局限,脱离了法律的范围,在单向的市场体系框架之外,形成可以进行兑换的市场体系,甚至出现了一些专门的网站,在很多电子商务网站中都经营着虚拟货币交易的专区,在这里能够实现虚拟货币和现实货币以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并且这种兑换价格很低,促进了其快速发展,如果对这样的状况不能够进行遏制,就可以成为独立于传统货币的第二货币,这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是很大的,因此必须对虚拟货币的发行者进行约束,否则对金融市场的长期发展会产生很不利的影响。

2、对虚拟货币使用者的管理不严。除了发行者的约束不够,对虚拟货币的使用者也缺乏一定的影响,现在的消费者可以很容易地获取虚拟货币,并且享受着虚拟货币带来的利益,其带来的影响与发行者乱发虚拟货币是一样的,如果没有使用者,发行再多也没用,因此也必须对使用者对虚拟货币的使用进行管理。首先,虚拟货币的使用量增加,很容易产生使用者之间不合理现象的发生,使用者之间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规范来制约,甚至产生纠纷,而且不好处理。

(三)为“洗钱”等诸多金融犯罪行为提供了土壤

1、对虚拟货币的审查力度不强。一般情况下,在网络中注册一个账号,不需要进行身份的识别和详细的信息录入,而是很容易地就能获取账号,进而进行现实货币和虚拟货币的交换,而且转换的过程很简单,只需双方得到认可,就能够实现交换。这说明了虚拟货币在网络中的审查力度不够。同时,对于当今阶段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拥有数量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对个人的财产审查仅仅局限于对传统的现实货币的审查,这样的状况为投资分子畸形金融犯罪创造了很大的机会,比如说网络,人们可以将现实的传统货币转变成虚拟货币,然后进行游戏,可以通过虚拟货币的增减来兑换现实传统货币,增值部分即可兑换人民币,而增值部分使用后就可以消失,并没有交易记录的查询。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就会造成个人财产不容易被检查出来,而且增加了金融犯罪的机会。

2、在虚拟货币监管方面存在缺陷。由于审查力度不大,导致很多的、洗钱、偷盗等行为,但在问题出现之后,对这些现象的监管力度也不是很大,进而导致了这些现象的不断升级和固化。一是由于监管人员并不是很懂,因此很多时候都采取了忽略的态度;二是在发现案件的过程中,由于监管人员的能力有限,并不能及时地对其M行解决,这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同时,由于虚拟货币可计划比较强,隐蔽性足够高,也很难对其进行调查,尤其匿名的管理,更加使得不法行为肆意,甚至扩大。这种现象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是很大的,对金融体系的冲击以及未来金融市场的破坏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必须加以遏制。

四、虚拟货币市场规范政策建议

(一)运用法律手段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第一,颁布相关法律规范虚拟货币的市场行为,不论是虚拟的网络经济还是现实的市场经济,都离不开法律手段的约束与监管,有效的法律措施能够对虚拟货币市场进行了规范,减少了不良现象的发生,尽量避免虚拟货币监管不善导致的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和通货膨胀现象的产生;第二,立法部门应该实施和管理虚拟货币的办法,比如对虚拟货币的发行数量和发行方式进行申报、审批,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审核后方可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和使用,通过设置准入的标准,对虚拟货币进行约束,同时加强对虚拟货币发行主体的资格审查,梳理发行商的资源以及实力,对其资产实际情况进行审查,不能让发行货币的运行商随意地发行虚拟货币,如果这样会导致虚拟货币市场的混乱。同时,加强对虚拟货币的发行数量以及流量进行统计,设计监督管理部门和统计认证部门,在与现实货币的交换条件上进行约束,不能让虚拟货币的发行数量泛滥成灾,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加强技术防范措施和宣传培训意识。首先是技术上的支持,对于虚拟货币的管理应该在技术上进行改进,通过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从本质上进行解决虚拟货币对金融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国家应该投入资金研发相应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线上交易进行监督与实时跟踪,对于不良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对交易行为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记录、交易时间、交易地点、内容进行详细的统计与数据的保存,为可能引起的问题做好准备。同时,研发定位系统和实名认证制度,确保不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能够准确的找到相关的责任人,以避免找不到当事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虚拟货币的使用者合法利益受到保护;其次是加强对培训方面的规则的制定,对于互联网的知识以及线上交易的知识进行灌输和普及,让消费者更深刻地了解什么是虚拟经济,什么是互联网经济,什么是虚拟货币,什么是网络经济,线上的虚拟交易有什么样的好处,会带来哪些危害,需要什么样的防御措施进行管理,怎么样运用法律和经济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财产不受到损害,如果出现了不良现象,如何应对和管理。

(三)优化对货币交易的管理流程。对于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很多时候会出现非法的诈骗和洗钱等行为,对于这样的犯罪行为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进行实名登记制,对于账号、资金流动、交易行为都必须进行登记,身份证号码的输入以及具体详细地址的录入,这可以有效地遏制金融犯罪行为,同时对于个人用户信息的管理要做到严格的保护,不能使得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很容易、很随便地被人盗取,威胁到消费者个人的资金安全。

五、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虚拟货币存在很多的潜在金融风险,比如对央行铸币和调控造成的风险,对消费者的资产贬值以及安全造成的风险,对发行行的挤兑、回兑、安全和破产产生的风险,对第三方商家以及交易平台造成的风险。这些风险因素都是对金融市场造成负面影响的主要根源之一,因此本文最后对这些影响和风险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比如颁布相关的法规、制定相关的制度稳定金融市场和加强对货币交易进行管理,这些措施虽然不能彻底的根除虚拟货币对金融市场造成的影响,但是多多少少会起到一定的约束和遏制作用,这对于降低金融风险,减少虚拟货币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有很重要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朱玮宾.虚拟货币对金融的影响[J].经济师,2009.1.

[2]赵科峰.虚拟货币及其金融监管[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0.

[3]樊玲.虚拟货币法律规制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2012.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篇(5)

一、导言

(一)虚拟货币概述

由于虚拟货币形式多样且尚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很多现象还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学术界对它的定义也有不少的争议,现阶段虚拟货币的含义指的是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是除了中央银行以外的其他实体单位或个人,现阶段主要是非金融机构的网络运营商;虚拟货币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于网络或电子设备中,通过网络系统以数据传输的方式流通;虚拟货币执行的是类似货币的支付功能,能够用于购买现实商品、虚拟财产和电子服务等。

(二)虚拟货币的发展及应用

(1)国外发展现状

“网豆”,是一家名为的公司的产品,消费者可以在近200家认可网豆支付方式的电子商务网站消费。“第二人生”(SecondLife简称SL)是硅谷互联网公司“林登实验室”在2003年推出的一个互动三维平台。

(2)国内发展现状

我国最早出现的网络虚拟币是在2000年,中文利网开始以积分的形式,给消费者提供虚拟货币。各个网站为了在电子货币这个新兴的产业中获得自己的利益,纷纷掏巨资建立自己的支付平台,比较有名气的是淘宝网的支付宝,易趣网的贝宝等电子货币系统。日益发展起来的各个网站虚拟货币,目前都处于封闭状态,虚拟货币以单个网站为背景依托,相对封闭的集中服务于网站内部各个产品之间的价值交换,想要同其他网站之间进行货币交换,还有一定的障碍,但是由上述资料可以看出,某些虚拟货币已经跨出了预先设定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行使了虚拟世界的货币职能。

二、虚拟货币的研究进展

目前,国际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研究都尚处于萌芽阶段,尚无成型的理论,我国对虚拟货币监管在法律上也处于空白状态,关于虚拟货币是否会冲击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以及是否会冲击我国金融市场的探讨还没有一个定论。因此,关于虚拟货币的研究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研究现状

目前关于虚拟货币的研究,国内外仍缺乏相关的专著,至于虚拟货币对货币政策影响的文献更为少见,有关资料主要散见于国际清算银行(BIS)、十国集团等国际组织发表的报告以及一些学者、研究人员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研究开始于2000年,但系统深入地对虚拟货币的研究并不多,大部分是新闻评述式的探讨,大部分学术文献从经济角度和金融角度对虚拟货币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集中在计算机技术与安全、金融监管、网络游戏产业、货币等领域。关于虚拟货币对货币政策影响的观点散见于一些学者的文章中,主要有:谢平、尹龙在《网络经济下的金融理论与金融治理》一文中提出虚拟货币的发展将对货币供求理论和货币政策的控制产生影响。陈雨露、边卫红在《电子货币发展与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分析》中指出虚拟货币流通将使得中央银行面临丧失货币发行权、损失铸币税收入和货币政策失效的风斟。李狮在《虚拟货币的发展与货币理论和政策的重构》中分析了虚拟货币的使用将使得货币供给的变化,以及货币乘数发生变动从而产生货币创造,并进行了关于虚拟货币对货币政策影响的理论分析。国内对虚拟货币分析得比较全面的著作苏宁在《虚拟货币理论分析》一书中,把虚拟货币划分为初级虚拟货币和高能虚拟货币,并对虚拟货币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此外,国内关于虚拟货币问题比较重要的文献还有:黄宪等编著的《货币金融学》,钟孝生的《网络虚拟货币本质及其对货币流通的影响》等。

三、虚拟货币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的缺失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当前的法律并不承认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国家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政策保障虚拟物品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虚拟财产的保护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致使很多与虚拟财产有关的纠纷无法可依,给司法机关定罪判案造成了很多困难,更使许多正当的虚拟财产受到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同时,这也使得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交易只能在地下秘密的进行,交易行为和交易规则混乱。

(二)监管的缺失

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和货币形式的发行,虚拟货币已经不再类似于一般的商品,它的稳定合法的流通对于稳定我国金融市场具有一定作用。由于虚拟货币的发行不需要严格的备案或审批,而采取零售的方式,这就意味着虚拟货币的持有者对这些虚拟货币的总量和发行状况没有一个确切的了解,信息的不对称可能会引起虚拟货币发行者的道德风险。当前市场上流通着大量的虚拟货币,而且种类繁多,这些虚拟货币的流通是以各家运营商的信誉与实力做担保的,如果一家运营商由于经营不善或信用不良关门的话,市场上流通的由其发行的大量的网络货币将一文不值。如果一家运营商发生这样的情况,人们会对市面上流通的所有虚拟货币都产生不信任,势必会引发虚拟货币市场的混乱。由此,对发行虚拟货币的网络运营商的监管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谢平、尹龙,网络经济下的金融理论与金融治理[J]《经济研究》

[2]陈雨露、边卫红,电子货币发展与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

[3]李狮,虚拟货币的发展与货币理论和政策的重构[J]《世界经济》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篇(6)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12-0000-01

一、虚拟货币概念

关于虚拟货币的问题,国内外的研究文献并不多。国外主要是一些国际组织的报告中研究关于虚拟货币的政策性问题以及其安全和监管问题等。而一些论文则是研究虚拟货币对金融市场和货币政策的影响。我国的研究则主要是围绕虚拟货币是否对人民币产生冲击展开。对虚拟货币的概念,国内外有很多个版本,但是总结起来就是由非金融机构发行,借助互联网和通讯技术,在发行者、持有者和一些商家之间流通,能购买真实商品、虚拟商品、电子服务,具有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现在虚拟货币的种类有很多,主要包括:腾讯Q币、新浪U币、百度币、魔兽币、网易POPO币、盛大点券等。其中最有名的当属腾讯开发的Q币,它的使用者人数已超出两亿人,随着淘宝网的不断流行,在淘宝店购买商品的人数越来越多,淘宝网上Q币的日交易额已高达五十万元。根据相关的专家分析,我国的虚拟货币已经具备了年过十亿的规模,并且在这个基础上还以年15%-20%的速度增长。

二、虚拟货币对人民币的冲击

(一)影响货币乘数

根据经济学的计算公式货币乘数m=(1+c)/(rd+re+c)这里的rd法定准备金率re超额的准备金率,c指的是现金漏损率。这里的现金漏损率是对人们消费习惯的一种反映,表示现金和存款的比例。当人们用现金购买虚拟货币时,则必然会减少手中的现金数量,增加运营商的存款数量,这样,总体来看,银行存款还是增加了,现金的漏损率减少,货币乘数会变大。如果是用银行存款购买或者用现金购买后又取出相应存款,保持现金漏损率不变,那货币乘数就会保持不变。

(二)影响货币供应量

我国的基础货币包括现实流通中的货币、超额准备金以及法定准备金。当人们用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后,现实流通中的货币现金就会减少,银行中的存款就会相应的增加,这样准备金也必然增加。当然,如果中央银行部采取措施的话,基础货币的增减还由准备金增加量R+E和现金减少量-C来决定。换句话说就是当现金漏损发生变化时,虚拟货币的出现就会让基础货币发生结构上的变动,从而产生一个正或者负的增量。按照货币需求理论,当一些商品用虚拟货币支付就会降低人们对人民币的需求为了保持工序平衡,央行会调整基础货币数量,及减少基础货币数量。

(三)影响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工具发挥作用

央行为了更好地对货币供需情况进行调节,往往会用到货币政策工具,这些工具主要包括法定准备金,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而虚拟货币的出现会对这些工具发挥作用产生影响,有可能会削弱这些工具的调控结果。举例来说,虚拟货币并不是现实中的货币或存款,只是货币或存款的一种替代品,那么使用虚拟货币的运营商业不用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并且运营商可以自己发行虚拟货币,自己决定发行的数量和规模,因此法定准备金和再贴现业务就不能发挥他们的调节作用。而我国的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税收来进行调节,但是,虚拟货币并不在纳税的范围之内,所以我国的税收政策对虚拟货币不起任何的作用。

三、虚拟货币的风险及监管

(一)虚拟货币的风险

尽管虚拟货币使用起来较快捷和安全,使用的规模越来越大,但是现实中的虚拟货币支付体系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新型虚拟货币不断出现也给网络虚拟货币的管理带来很多的挑战,这类货币在补充电子支付手段、刺激我国网络经济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发行人破产、挤兑风险、虚拟货币自身的安全风险、央行发行权和铸币税收风险、虚拟财产维权较难甚至还可能涉及一些技术和法律问题等。这些风险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地解决,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影响到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给互联网支付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监管。

(二)虚拟货币的监管

对虚拟货币的监管首先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即谨慎监管、适时适度监管。也就是说,既要及时发现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又不能过分严格监管,从而抑制金融创新。因此监管要从以下几点入手:在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中引入管理、监督和惩罚机制;要对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和兑换进行严格的限制,避免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建立专门用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平台,对虚拟货币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建立对虚拟货币的危机处理和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的秩序。

总之,虚拟货币在一定程度上也执行着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的功能,是一种比电子货币更进一步的货币。虚拟货币节约了交易中的成本,给网络购物带来便利性,因此受到人们的青睐,同时它也存在很多风险,但是我们不能一味地限制虚拟货币的发展,而是要及时发现风险,并对其进行合理监管,使其朝着对网络经济有利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谢灵心,孙启明.网络虚拟货币的本质及其监管[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2).

[2]李东伟,刘永建.我国网络虚拟货币的风险防范与监管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1(08).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篇(7)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与此同时,网络虚拟货币支付工具也得到了长足发展,这一方面标志着信息技术革命的成功,但另一方面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给反洗钱监管部门带来新的难题: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将其作为洗钱工具,对此,监管当局务必要引起重视。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主要针对的是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传统业务,对网络虚拟货币的监管则相对滞后,因此对网络虚拟货币存在洗钱风险的研究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虚拟货币的含义

本文讨论的虚拟货币是指网络服务运营商发行的能够在互联网上存在的,购买发行主体服务商或者签约服务商所提供的虚拟商品或服务的一种电子数据或者符号。比如Q币,网游中的银两等都是虚拟货币。本来只允许人民币兑换网络虚拟货币,而不许反向兑换。然而随着网游产业的发展,民间自发出现了各种网币之间的兑换,甚至可用网币购买通常只有人民币才能买到的实物产品或服务,形成了类似货币的购买力,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这正是本文笔者讨论的问题。

二、虚拟货币的用途和现状

通过调查,发现网络游戏里虚拟的钱也会有其真实价值。比如,甲方玩家从乙方玩家那里将账号购买过来,甲方玩家就可以得到乙方玩家的所有虚拟的资产,然后甲方玩家继续玩下去就会容易得多。如果游戏允许玩家之间可以转移,玩家之间就可以在买卖游戏道具时用现实货币支付。如果游戏道具在游戏里由虚拟货币标价,那么真实货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率就被建立起来了。以目前所玩的《大话西游Ⅱ》为例,游戏允许点卡交易,直接可以实现人民币与游戏币的交易。虽然这些交易绝大部分是单向的,而且用户间的支付也受到限制。但是这些虚拟货币都是消耗性的,玩家所消耗的就是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的所得。随着日新月异的新科技技术的发展,和游戏玩家的需求,虚拟货币和真实货币之间的兑换率将在游戏玩家间建立起来,虚拟货币演变成为游戏玩家的真正的资产。

三、虚拟货币的发展趋势以及其成为洗钱渠道的可能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市面流通的基于网络的虚拟货币将近15种,如Q币、百度币、新浪U币、魔兽币、天堂币、联众币、盛大元宝、游戏橘子所发行的GASH币等,虚拟货币交易规模已达到100亿元。并且每年以15%~20%的速度增长,其发展势头不容忽视。庞大的市场空间致使更多的网络运营商介入并开发自己的虚拟货币和支付系统,如社交网络Facebook和新闻集团旗下的MySpace,发展趋势相当繁荣。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曾与一家调查网联合开展的一项在线调查(4941人参与)显示,83.5%的青年使用过虚拟货币,其中31.9%的青年“经常使用”,51.6%的青年“用得很少”。65.2%的青年将虚拟货币用于购买网站增值服务,此外青年们还将虚拟货币用于兑换、购买实物产品(61.4%),兑换现金(43.3%)。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网络虚拟货币的监管一直以来却几乎处于真空地带。

虚拟货币之所以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活动的途径,是因为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规模巨大且难以控制

虚拟货币涉及的资金规模巨大,而且运营商可以随意调整虚拟货币的“发行量”,相关机构对此无法控制。近年来,随着QQ网络聊天系统迅速在网民中普及,为方便网民支付服务费用,腾讯公司推出了Q币,官方价格为1元人民币购买1个Q币。网民可通过银行卡、电话银行、实物QQ卡等多种形式购买Q币。据相关部门统计,现有的QQ充值点比起我国商业银行中储蓄网点最多的工商银行来有过之而无不及。网民购买的Q币存入对应QQ号的个人账户中。目前我国仅网络游戏玩家就有2亿多。这些都是Q币和网游银两的潜在消费者,与此相伴的是Q币的功能也被空前扩大,不仅可直接在网上购买实物,还被一些小型网站用于支付工资,甚至通过网民私下交易兑成人民币也是轻而易举之事。如:笔者在对网络游戏爱好者调查中得知,目前一种名叫《征途》的网络游戏账号价位已经卖到9.9万元,并成交。

(二)时间、地域的无限性造成流动性高、难以被察觉

虚拟货币可以在网络软件的不同账户间任意进行转移,这种转移丝毫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且很难从软件运行的表面发现,相关转移记录也可因网络用户的注销而消失,为相关部门的监管和侦查都带来很大困难。

(三)相关法律存在较大漏洞

我国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严禁倒卖虚拟货币,而现实生活中却有大量的不同种类的虚拟货币在网络上销售,有专门的商家提供虚拟货币的买卖服务,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实际与理想出现较大差异。据笔者考证,截至目前,我国在虚拟货币方面的规范主要涉及到四个部门规章,分别是:《关于规范查禁利用网络游戏的通知》(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 财政部 监察部卫生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新闻出版总署 中央文明办 中央综治办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文化部、商务部)(以下简称《通知》)、2010年《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以下简称《办法》)。

但据笔者了解,以上相关规章有存在有误区。比如《通知》,增加了对于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商的审批,等于是增加了行政许可的项目。而这显然和大势是背道而驰的。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我国正在加紧行政许可的清理,一些本来需要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在逐渐转变成“备案制”或者“核准制”。行政许可的范围正在逐步缩小,企业的自主性加大。两个部委出来的《通知》只是一个政策性文件,几乎没有什么法律效力,当其行政执法时企业完全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另外、《办法》也存在定义误区问题,是一个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互联网是一个庞大而丰富的空间,法律法规尚且很难有效调整互联网中的问题,而一个存在定义误区的规章,对此恐怕就更加无能为力。人们可以采取换立名目,或者干脆在境外设置交易服务网站的做法,完全可以避开《办法》的强制性规定。

(四)可兑换性――银商“回流”推手

虚拟货币和实物货币,原本是属于两个完全隔离的“池子”。然而,银商这个中间层次的滋生将两个“池子”进行了交流。虚拟货币作为电子商务的产物,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越来越和现实世界交汇。虚拟货币不仅可以购买商品,还允许玩家进行虚拟财产转让,使投机者有机可乘。他们通过多种形式以低价收购虚拟货币,以高价卖出牟利,从而形成了由虚拟货币到现实货币的回流。“实际上虚拟货币的毒瘤不在游戏公司。”据业内人士透露,这个回流,才是真正滋生市场操纵和流通,进行变现、、洗钱等导致金融监控失控“暗地”。而这个中间层,依然游离在《通知》监控之外。

(五)兼具存款特性

由于网络虚拟货币可以按照客户指令在不同账户上转账划拨,网络虚拟货币就能够随时成为各种存款的生息资产,这是纸币无法比拟的。

(六)监管缺失

2006年底人民银行已经提出虚拟货币也应为反洗钱的监管对象,但现实工作中由于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哪些相关行业列为监管对象,因此缺乏对其监管的具体措施。

(七)发展前景巨大

现在的游戏虚拟货币,还只具有价值流通功能,而不具有市场平台功能,所以目前它只是一种不完善的虚拟货币,是因为它目前缺乏相应的产业基础。然而一旦时期成熟,其将会厚积薄发,形成规模,发展趋势和前景不可估量。那么相对应的就是,一旦犯罪分子利用以上虚拟货币的这些交易特点,将其作为洗钱工具,也将得心应手,大规模使用,难以控制。

虚拟货币的以上特点,相比传统洗钱手段而言,大大降低了洗钱的成本和风险,很可能会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洗钱首选。一旦时期成熟,在虚拟货币发展的具有了市场平台功能,成为一种完善的虚拟货币时,其将会形成规模,洗钱风险和金额将更加巨大。如果任由此类“货币”肆意发展,一旦被恐怖、走私和贩毒分子所利用,其后果将不堪设想。

四、相关建议

目前,尽管尚未有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个人向人民银行报告利用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行为,已破获的洗钱案件中也尚未发现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的,但人民银行应高度关注新技术条件下可能出现的洗钱新手段,并加强相关的资金监测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预防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一)对虚拟货币与实物交易进行法律、法规控制

目前,我们应对的主要工作是要加强已出台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避免各机构有章不循,成为一纸空谈,可将文化部、商务部下发的《通知》《办法》内容上升为法律、法规层面,提高法律效力。同时,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尽快出台一部网络虚拟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尝试运用现实世界价值体系的方法来建立网络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解决网络游戏市场根本问题。明确主管部门,定期对网络运营商进行抽查,切实有效的落实此项工作,避免有关企业打球。

(二)建立游戏实名制

尽快实行游戏注册的实名制,在所有游戏ID注册时,必须以实名制注册,这样做,既强化了游戏管理,又对未成年人上网起到限制作用。一个有效身份证信息,在同一个游戏中应该只能注册有限的ID,防止大量利用不同的ID进行交易,有效地控制风险。

(三)控制游戏内大额交易

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行之有效的办法,控制游戏内超过正常游戏开支2倍以上的玩家进行交易,对于交易过于频繁、交易额过大的交易,由网络运营商进行登记、关注、甄别与分析,必要时上报反洗钱主管部门,防止洗钱行为的发生。

(四)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

人民银行应尽快将相关行业行为纳入FATF反洗钱法律内的其他行业范畴,出台相应监管法规和操作规程,对其所有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根据虚拟货币的表现形式,其类似于银行性质的盈利性的金融机构,如果没有很好的监管体系与强有力的执行机构,运行中的问题只会层出不穷。

(五)建立部门间合作机制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篇(8)

围绕数字货币的法律概念和监管,学界存在诸多争议,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知和得出理性的结论。因此,关于数字货币立法方面的进展更是举步维艰。然而,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实务中又不得不对数字货币的定性、归属、纠纷等予以回应。数字货币的理论研究跟不上实践发展的需要,更何谈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相较于传统的支付手段和交易形式,数字货币有其独特的优势———较为明显的是使银行业的经营成本明显减少,助力共享金融的发展。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可以大大提升支付的便捷性,改变传统法律规则下执行效率低下的弊端。但同时需要注意,数字货币也存在诸多的隐患,比如:没有稳定的币值、价格容易受到波动,尤其是其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更给金融监管机构增加了监管压力。

一、数字货币的界定

目前,学界对数字货币(DigitalCurrency)的定义没有统一的标准,总体上对数字货币的本质内涵不明晰。本文试图通过与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比较和分析,总结出数字货币最一般的共性与个性,以期对数字货币做一个清楚明确的界定。实践中数字货币、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概念容易使人产生混淆,使数字货币法律体系的建构和安全监管陷入僵局。基于此,只有对数字货币的法律概念界定清楚,方能为数字货币的立法和金融监管奠定理论基础。传统意义上,因为电子货币被大众广泛使用,学界对电子货币都有比较清楚明晰的了解。有学者将电子货币(E-lectronicCurrency)的定义解释得很明确,即电子货币是一种在网络电子信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货币形式,是以电子脉冲进行资金传输和存储的信用货币。〔1〕电子货币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支付手段,是法定货币的一种。比如,常见的借记卡和信用卡,还有现如今常用的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都是电子货币的一种。〔2〕电子货币不具备可视性、可触摸性,不需要借助实物为载体。虚拟货币是以电磁符号形式存在、仅在一定范围内流通的私人货币,如Q币、U币等各类游戏币。〔3〕这种传统的虚拟货币仍然需要借助互联网等技术。而网络企业发行的法币预付充值型网络虚拟货币不是交易媒介,在性质上不是真正的货币,只是局部性单向支付工具。〔4〕它需要依托虚拟社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双向支付的工具。数字货币从本质意义上来说,也属于虚拟货币的一种,但是区别于虚拟货币,数字货币需要借助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故而应用范围非常广泛。电子货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存在诸多不同,具体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相较,区别还是明显而突出的。数字货币的优势在于较为安全稳定,付出的成本较低,更加契合市场的发展需求。因此,人们对数字货币的投资热情与日俱增,使得数字货币逐渐成为金融市场的投资“潮流”。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一样,以网络信息技术的“形象”展现在大众面前。但数字货币也有其独有的特征,不仅交易成本较低,而且安全可靠,存在很大的市场空间。本质上,数字货币介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之间,既有共性特征,也有其独特之处。然而,目前关于数字货币的界定还处于争议阶段,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数字货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发行主体包括国家和私人主体,技术支持上依赖区块链。因发行主体的不同,数字货币又被划分为法定货币和非法定货币。而狭义上的数字货币主要是指非法定货币,更加凸显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的特征。笔者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依托区块链技术,兼具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并且不需借助物理载体的新型货币支付手段。

二、数字货币的现状和困境

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呈现去中心化、隐蔽性强、安全便捷的优势,但有利也有弊。数字货币因为缺少中心管理者,极易被市场所操纵。过度泛滥地推广使用的数字货币,容易引发普遍的刑事、民事责任风险,如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活动、逃税避税等。故而,金融监管部门既要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也要发挥数字货币的优势———创新金融市场。总之,数字货币是一把“双刃剑”。

(一)数字货币缺少法律依据

数字货币需要进入市场进行大规模的流通,解决其法理依据问题成为最关键的前提条件。而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位并不能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一样被具体明确。首先,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中,不包括数字货币。这意味着数字货币在我国市场上缺乏国家的支持。其次,《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也只明确规定了硬币和纸币,没有对数字货币进行规定,导致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数字货币不进行明确规定,那么实践中就容易出现执法和司法方面使用的混乱。在科技创新不断驱动金融发展的今天,虽然金融立法相比于其他领域立法要显得更加“不稳定”,但是立法的更新变化不意味着立法的被动,我们应该使相关立法更具前瞻性与大局视野。〔5〕另一方面,关于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问题也有诸多的争论。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曾联合下发了一份文件,将比特币定义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归属于法定货币的范围,并且还禁止相关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利用比特币提供服务。虚拟商品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现有《民法典》中只有虚拟财产的概念,因此上述五部门的文件是否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财产尚有疑问。而且就算官方文件将数字货币认定为虚拟财产,很多学者却对此并不赞同,更倾向于将其定性为货币。比如,有学者指出虚拟商品的定义并不能涵盖数字货币的真实情况。以特定的虚拟商品给比特币定性,并不是一个清晰的界定,反而是以一个模糊的概念去界定另一个模糊的概念。〔6〕从大众对比特币的使用情况来看,也不是完全将其作为虚拟商品。同时,上述认定也没有体现出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对应关系,而且违背国家赋予数字货币与实体货币相等的金融地位和法律地位的意旨。当下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正在不断兴起、发展,对于激发市场活力有带动作用,所以不宜全盘否定数字货币的运用。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数字货币推广使用提供法律依据,进而导致实践中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难以依法而行。

(二)数字货币加大金融监管力度

数字货币极大地冲击了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因为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得以实现无中心管理者监管。当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数字货币的发行者时,若缺乏中心管理者,金融市场监管势必更加困难。在一般的监管法规中,监管机构的作用较为突显,主要就是对中心管理机构提出合规性要求,而中心机构依据合规要求开展业务活动。〔7〕而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因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这导致传统的监管法规不能全面约束和规范数字货币。其次,在数字货币领域内,发行主体不是单一化的,既可能是处于数字货币网络节点的“矿工”,也可能是一些实体企业。〔8〕以比特币为例,它不像传统的货币种类,不需要借助一个中心管理者,不管是国家,还是私人主体都可以自由发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利用数字货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逐渐增多,监管部门对这种新型货币进行实时监控的难度加大。而且,相比于传统货币,数字货币不需要依赖账户系统证明资产的归属,只需利用公开密钥技术以及能够随意生成的私钥的途径便可完成交易,〔9〕这更加便利了犯罪分子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另外,数字货币除了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还有一个较为明显的特征就是匿名性强,不会轻易被察觉,这种特征也是一体两面的,既可以提高保护隐私的力度,也可能加大对其进行管控的难度。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之所以具有该特征,主要是借助区块链技术中的加密算法。借助区块链技术进行交易,身份信息不会像传统货币一样容易泄露,因此,数字货币的保密程度高。数字货币交易的匿名性〔10〕虽能保障交易双方隐私信息不被泄露,但是无疑也助长了金融犯罪活动的肆虐。而且监管部门还没有完全认识和了解数字货币这一新事物的情况下,实际上也难以开展监管调查。这种明显的漏洞,如果出现黑客攻击的情况下,由于交易信息的匿名性以及不可逆性,让很多受害者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自己的损失。

(三)数字货币的广泛应用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

相较于传统的货币,发行数字货币不需要借助中心管理机构,这似乎打破了银行发行货币的“垄断权”、冲击了银行的专有职责。数字货币发行者可以随意决定发行的数量多少,会导致货币的供应量不稳定。最为严重和麻烦的是,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越过监管部门,因缺乏监测,就不能实时了解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这给政策制定者带来了困扰,同时削弱了政策传导和执行的有效性。〔11〕基于此,如果数字货币以后被广泛运用且被赋予货币的职能,那么势必会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定,甚至冲击金融市场的秩序。而且,随着数字货币被广泛应用和推广,数字货币的交易平台建设也方兴未艾,但这些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还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导致国内交易平台的标准和监管混乱。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交易平台开展的一系列衍生性金融业务已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的相关规定,随着业务量的增大,最终可能会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12〕如果不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规制,提高数字货币的准入门槛和完善数字货币的监管机制,将导致数字货币完全沦为普通的投机炒作商品。综上,以上的问题都需要立法者和监管者予以关注,创新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还需认真处理科技、法律、金融三者之间的关系,确保数字货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三、对策与建议

数字货币虽然存在很多法律问题,也给金融监管造成一定的麻烦,但不可否认的是,数字货币具有不同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优势,一味地否认数字货币的合法地位,甚至严禁商家运用数字货币的做法并不符合当下时展的趋势。在一定意义上来说,针对数字货币现有的问题,采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金融监管等对策和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数字货币在不影响金融秩序的条件下发行、交易和推广。

(一)完善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

西方国家对待数字货币大都是采取比较开放的态度,同时也在不断加大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力度。不同的监管机构对待数字货币态度也不大一样,但总体上是较为乐观的。美国在明确数字货币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完善数字货币监管法规,针对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恐怖融资、非法交易以及损害交易安全和投资者利益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监管部门会重点关注并打击。德国赋予了数字货币合法性地位,并专门对数字货币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同时也明确了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即将其划归私人货币。日本对数字货币的态度非常积极,并打算利用数字货币作为重振国家经济的工具。面对数字货币本身存在的风险,日本也不断完善和创新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日本将数字货币的相关内容添加到《资金结算法》中,并详细规定了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监管体制等。〔13〕综上所述,我国监管部门对私人数字货币的认识和态度没有西方国家积极、乐观。以比特币为例,以中央银行为主的监管部门没有赋予比特币合法性地位,甚至严禁相关运营商在交易中运用数字货币。正是因为相关部门没有对数字货币的法理依据进行明确,才导致在实践中数字货币运用的混乱。然而,在数字货币日益发展壮大的背景下,我国作为其中一员,无法杜绝数字货币,相关部门应主动采取积极措施,将数字货币尽早纳入法治的轨道。笔者认为在全球金融背景的环境下,国家应不断完善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使数字货币在发行和流通领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具体而言,国家应当修订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监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使数字货币的运用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只有如此,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才能采取相对应的措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二)构建数字货币的金融监管机制

如前所述,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程度高等特征,也会加大金融监管难度。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从数字货币本身来加强监管。首先,针对数字货币没有中心管理机构问题,最好的做法就是不断创新科技,推进科技监管。具体做法就是在底层区块链中将监管部门设置为“特权节点”,由分开化监管走向合作化监管。监管部门以中间人的身份对区块链治理中的纠纷做出仲裁或者调解,以及对重要的程序实施进行公证。〔14〕其次,针对数字货币匿名性强的特征,需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数字货币交易活动公开、公正、公平。最后,应该加强监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对数字货币的管理力度。笔者认为应建立由有关监管部门监管为主,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下的行业协会监管为辅的监督机制。只有在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监管的情况下,数字货币的运行和流通才会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而且,因为数字货币本身就具有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机制,以及去中心化的设计理念这使得对其的监管只能是以引导为主、管制为辅。

(三)确保数字货币在法治的轨道上广泛应用

数字货币的发行者通常都是不受监管的第三方,如果对数字货币不加以规范的话,势必会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定,最终危及金融秩序。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完全是因为数字货币没有一个中心管理者,导致任何私人主体都可以成为货币的发行者。我国为了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明确规定私人主体严禁利用数字货币投机炒作。基于此,笔者认为私人数字货币不被认可的前提下,应保证国家作为发行主体的法定数字货币更加规范化。中国人民银行要积极主动推动法定数字货币方面的研究和探索。比如,可以在一些地区对数字货币进行试点工作,加快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针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乱象,首先,要对现有交易平台的运营状况、资金状况进行全面筛查,严格提高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准入门槛。〔16〕加强监管部门与交易平台的沟通和对接,实现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实时共享。其次,为了避免数字货币完全沦为投机炒作的商品,要取消现有的交易平台的做空机制,暂停数字货币的一切交易。现有交易平台必须整改转型,向数字货币有偿存储平台和支付平台的方向转变。〔17〕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规范力度,改变现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不规范运作。最后,监管部门应当引导各交易平台公平竞争,建立完善的平台管理运营机制。

参考文献

〔1〕马思萍.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及其规制〔J〕.金融与经济,2006(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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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17〕樊云慧,栗耀鑫.以比特币为例探讨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J〕.法律适用,2014(7):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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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柯达.数字货币监管路径的反思与重构〔J〕.商业研究,2019(10):133-142.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篇(9)

网络催生虚拟货币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近的一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中国网民人数达到了1.23亿人,与2005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9.4%,人们对互联网的使用越来越频繁,网民平均每周上网16.5小时,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这一数据已经超过了许多互联网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网民平均上网时长。中国互联网正处于一个新的高速增长时期,与GDP增长率相近的印度相比,中国的互联网普及率高出了一倍。

伴随着中国互联网成长起来的还有大量的网络游戏厂商。他们在给广大网民提供大量免费服务的同时,根据公司盈利需要和用户多样化需求,各个网站纷纷推出了收费服务项目。网民们开始在网上购买虚拟产品和服务。这些虚拟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一般在5元人民币以下。一开始,邮局汇寄是大家普遍使用的方法,但这种支付方法的成本太高,而且过于麻烦。如果选用银行卡支付,又可能会因为这几元钱而导致银行卡资料外泄。相比之下,具有灵活、便捷、安全的虚拟货币无疑是满足网络微支付需求的最佳选择,从而顺理成章地得到了广大网民的喜爱。

不少门户网站、网络游戏运营商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很早就开始提供虚拟货币以供使用。现在,第一只虚拟货币的产生到底是什么时候已经无从考证了,但虚拟货币的家族成员大大丰富却是不争的事实。眼下,腾讯Q币、新浪U币、盛大元宝、百度币、酷币、魔兽币、天堂币、网易POPO币等已经成为互联网上炙手可热的“货币”。

目前,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规模,并以15%―20%的速度增长。

虚拟货币市场繁荣

不可否认的是,虚拟货币让我们感受到购买网络服务的便利性,这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但目前网络虚拟货币已经悄然变身,形成庞大的交易市场。于是便有人笑说:“总有一天大家不炒楼,改炒Q币”!

――虚拟货币已经进入传统商业:“购买任意一款促销装产品,只要揭开瓶盖,登录公司网站,输入瓶盖内印有的9位字符,就有机会赢得网络币,直接参与网络游戏道具的换购活动。”某饮料包装上贴着这样的促销语。

――虚拟货币已经进入传播领域:超女赛事新的投票方式为拨打固定电话语音投票、上QQ聊天投票、用手机上WAP网三种。淘宝网一天Q币的交易额已经超过50万元。按照0.4元至0.6元一个的平均价格,仅Q币一项每天就可产生90万至100万张选票。

――网虫眼里的财富象征:有很多年轻网虫从小学就开始接触《传奇世界》,高级装备打了不少,游戏币也变成了几位数,在他们眼里这就是财富。自己不需要的装备就卖掉,买游戏道具、药品,还可以换购其他的游戏币。500万传奇币=人民币1元。可以用虚拟货币进行网游装备交易,以及数字音乐、影视壁纸电子书籍下载,甚至还可以用百度币交电话费。有些小型论坛的版主工资就是Q币,然后兑换成人民币。

――虚拟货币自成体系。网络的强大功能使得网络货币成为最受人们关注的一种虚拟经济现象。不少虚拟货币都构成了一整套完整的虚拟货币销售体系。就拿Q币来说,已经有了一个非常大的货币销售体系,可以进行声讯电话充值、可以通过人民币直接到商处购买、也可以用手机话费进行购买等等,毋庸置疑,在网游世界中,腾讯公司的Q币已经承担了许多超出其规定功用的职能,比如,在虚拟交易中充当一般等价物,成为虚拟财富与现实财富之间的桥梁。

Q币之所以成为虚拟世界的硬通货,这当然首先应归功于Q币的“硬”。与诸多游戏币相比,它历时更长,使用人数众多,使用范围也比较广,不易贬值……以至于在此之上,网民们又赋予了它新的功用,成为虚拟世界的“美元”,被用来交易不同虚拟世界以及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之间的虚拟财富。反过来,Q币这种网络一般等价物的角色又强化了其早已拥有的那些优势。

事实上,欧美国家2005年虚拟交易成交超过42亿美元,在网络游戏的“圣地”――韩国,虚拟交易的交易额在几年前就已经超过了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收入。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林顿・拉鲁什曾经预言:全球每天的金融交易中,仅有2%与实体经济有关。从2050年开始,网络的虚拟货币将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官方承认,成为可以流动的通行货币。现今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虚拟货币市场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而这表明虚拟货币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即可以影响商务和金融业务,也是扩大地盘的有利武器,这成为IT业界和金融界人士关注虚拟货币的一个主要方面。如此规模的市场和光明前景,使不少公司已经跃跃欲试,意图占领这块市场。

虚拟货币现实危害

国家工商部门有关人员表示,虚拟货币交易是网络时代派生的经营行为,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工商注册范围也没有关于虚拟物品交易的项目。

网络货币的流通能否对人民币造成显著冲击,有学者认为,在当前的条件下,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主要在于,没有任何一家网络服务商目前敢于公开提供将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的服务,因此目前市场上仅存在人民币兑换为虚拟货币的单向通道。在此前提下,网络虚拟货币就形成了一个没有退出通道的自循环系统。只要退出通道没有开放,虚拟货币的风生水起就不会对人民币市场造成任何显著影响。而网络运营商为了扩大发行收入和防范挤兑风险,也绝对不会自毁长城,贸然开放网络货币兑换人民币的业务。

但也有人担心,当虚拟财产交易逐渐人员雇佣化、场所固定化、交易盈利明确化,具有经营性质后,就可能涉及市场秩序、税收问题。更有甚者,不少网络游戏厂商都选择了网络这样灰色的产品作支柱。

近日,央视报道了腾讯涉嫌游戏的事件,有内幕知情者披露了运营商腾讯从中渔利的内情:按照腾讯游戏规则,1元人民币兑换1Q币,1Q币购买一朵玫瑰花,一朵玫瑰花兑换10000游戏币。玩家通过游戏赢得10000个游戏币时,会被腾讯以抽头的名义扣掉1000个。从整个流程看出,游戏中赌局越多、赌额越大,赌注品消耗得越快,运营商就能从玩家身上更多地获利。而玩家为了玩游戏,不得不继续追加投入。

在QQ游戏中,利用虚拟筹码进行的游戏也有很多,例如:、梭哈、扎金花、21点等游戏。一局的输赢最多可达到几十万游戏币,相当于几十元人民币。根据QQ游戏的系统显示,大部分游戏币区都放在了最前面,有的游戏中甚至只有游戏币区,许多房间都表示人已满,每局游戏结束后进行游戏币赌注结算时,游戏运营商都要从中抽取一部分。还有的游戏区是Q币达到指定的数目才可进入,就像现实生活中VIP服务。

Q币对现实金融秩序之所以有潜在的影响,是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已是一种代金券了。运营商鼓励用户多充值Q币,而相当一部分Q币在账户内休眠,其行为类似于吸纳存款。运营商在促销活动中向用户赠送Q币,Q币可作为支付手段购买现实商品或服务,等于扩大了货币供应量。且账户型虚币不只Q币一家,诸运营商不会站着不动,而必然要为其虚币寻求更大的活动空间,逐步窃取现实货币权力。这种权力在不受监管的情况下必然为祸。

尽管目前国家对虚拟货币也没有明确的监管办法,但是在有关的基本法律法规里明确了其他形式的代金券等,不能与人民币进行反向兑换,这就等于明确了不允许Q币这样的“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但是现实中将Q币兑换成人民币并不鲜见,还出现了专门销售这种“虚拟货币”的网站,甚至都出现了专门的网上“倒爷”,这些“倒爷”们的活动表现为低价收购各种虚拟货币、虚拟产品,然后再高价卖出,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双向流通。虚拟货币但凡跟人民币发生联系,就会跟现实中的银行一样,可能面对挤兑等现实风险。虚拟货币代替人民币成为网上交易的一般等价物,必会冲击我国的金融秩序。

实施监管应时而动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总裁阿拉木斯日前在电子支付高层论坛上表示:“因为产品需要而发行的虚拟货币不仅在保值上存在很大的隐患,一旦这些发行虚拟货币的公司在本身运营上产生了什么‘差错’的话,其虚拟货币就将在一夜之间‘灰飞烟灭’,而手中持有此公司虚拟货币的网民就很可能什么都得不到,就算找到了这个公司并且上告法院,得到了法院执行这个公司财产的许可,但由于虚拟货币在法律上还没有被正式认可,被执行的顺序只能排在最后。”

网络虚拟货币已经引起专家注意,甚至已有人呼吁建立中国“网上布雷顿森林体系”,将虚拟货币和人民币挂钩,人民币再和金属货币挂钩,保证虚拟货币发行在公司能力控制范围内,完善虚拟货币回收环节,开放官方回收虚拟货币渠道。

然而,在各发行商家看来,他们发行的虚拟货币并不是金融学概念中的“货币”。新浪网U币负责人杨燕认为,虚拟货币只是一个产品,或者说是“储值卡”、“账户”,网民仅仅是将人民币存储在他们的账户里面进行消费。而云网总裁朱子刚更是直接表示:货币的发行权归央行所有,其他的网络服务商不可能僭越。

虚拟货币发行商们否认自己发行的是“货币”,往往有他们自己的考虑,因为发行货币的确是一种金融行为,他们不想去挑战政策的底线,引起政府的反感。但抛开他们的立场不谈,他们的观点也没有错。根据古典政治经济学,真正货币应该具备交换、流通、存储、价值尺度四个基本职能,而虚拟货币显然并不完全满足这些条件。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篇(10)

腾讯与淘宝之间的纠葛可谓由来已久,我们都知道淘宝作为国内相当有名的C2C网站,拥有非常广大的用户,而在淘宝网上的确可以看到大量的QQ号和Q币在低价交易。作为QQ著作权的腾讯,认为此种行为损害了腾讯及其QQ用户的利益,故而多次向淘宝发出律师函,要求淘宝“删除所有出售腾讯QQ号码和低价销售Q币的页面”。而对于此,淘宝的态度很明显,也很强硬:用户自由买卖,我们没有权利去干涉。如果腾讯执意认为这些QQ和Q币、以及游戏道具等是盗窃来的,那么请先拿出证据,否则,淘宝不能“从命”!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谁真正有理呢?从用户角度来看,的确我们既憎恨盗取QQ号以及相关道具的行为,但是我们也希望在淘宝购买到物美价廉的产品,包括QQ号、Q币等。因此,腾讯、淘宝的各执一词似乎也可以理解,但是如今对战已经升级,腾讯已经将淘宝及其卖家一起告上法庭,那么腾讯到底想干什么呢?

很显然,腾讯告一个QQ卖家并不是其真实目的,有千千万万的QQ卖家,甚至包括盗号者,腾讯能逐一状告吗?而且腾讯告卖家也只不过是“让淘宝卖家承担100元”,显然腾讯将卖家告上法庭只为警示其他淘宝上的QQ卖家,同时更多的是在警告淘宝:如果再不删除QQ相关的的销售信息,那么以后的卖家将如法炮制。无疑将影响淘宝的客户,让淘宝在网民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腾讯状告淘宝卖家只不过是想给淘宝施加压力而已!

二、腾讯告淘宝及卖家 胜算几何?

腾讯告淘宝的依据是:淘宝网上有商铺长期大量出售游戏账号、QQ号、Q币,交易信息有几十万条。并呈现出“量大”、“价低”特点,显然超出了一般交易的范畴。据此,腾讯认为,其中有许多都是网络罪犯通过非法手段盗窃的。故而,腾讯将淘宝告上了法庭。

而淘宝网则表示,“淘宝的Q币市场是网民自发形成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定,要删除所有相关商品,作为平台方我们只能拒绝。”此外,淘宝方面对Q币的真实价值表示质疑:Q币的真实价值究竟是由腾讯公司决定还是由市场决定。而要删除相关的QQ号出售信息,除非腾讯提供证据。

矛盾的焦点已经非常明显,就是。Q号到底是否为盗窃所得,Q币价值到底如何定,而这些正是腾讯的软助,要拿出上万的QQ号是盗窃所得的证据谈何容易,此外,Q币价值就目前来看,几乎等于是腾讯决定的,所以在状告淘宝及其卖家一案上,笔者认为腾讯胜算实在太小,这一点,相信腾讯也很明白。

三、“腾讯淘宝案”暴露虚拟币和C2C交易市场漏洞

腾讯、淘宝案要想有一个明确的结果,显然太难,不过,这起案件同时也暴露出C2C市场和虚拟交易的诸多问题和漏洞。

首先,淘宝网上销售QQ号以及Q币,而无人监管,无疑暴露出C2C市场的监管出现了严重的漏洞。

淘宝网上购物方便了亿万网民,可以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此淘宝网本身并没有错。腾讯QQ用户更是上亿。可谓童叟皆知,而且免费提供给用户使用,何错之有?当事的双方都没有错,那么为什么最终的结果却是错的呢?其实仔细分析,我们不难看出,造成这些问题的最根本原因在于C2C行业缺乏监管,因此才最终导致了行业之错。

其次,淘宝腾讯案还暴露出虚拟币的监管漏洞。

在腾讯与淘宝之间的争辩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在淘宝网上销售的QQ以及Q币到底是不是用户盗窃来的。如果是盗窃来的,只要腾讯给出证据,淘宝网可以马上删除,这看上去非常合情合理,但是实际操作起来绝非那么容易。在淘宝网上以“QQ号”为关键字搜索。可以得到3万多条搜索结果,因此,从客观来讲,腾讯不可能针对那么多用户去逐一采用技术手段核实。

从用户角度看,由于虚拟币如今比较泛滥,如果通过C2C网站或者其他渠道购买,如何确保用户的利益呢?从Q币的充值界面上可以看到,Q币充值方式之多,包括银行卡充值、电话银行充值、电信/网通宽带充值、声讯电话充值、神州行充值卡充值等近10种充值方式,其中使用银行卡等几种方式购买QQ币可以9折优惠,比如充值500币只需要45元人民币,有的方式则不打折,而网上很多“黑市”交易的Q币更低至5折,在价格上如此混乱,试问虚拟货币该如何管理,如何才能让用户放心使用?此外,Q币等虚拟货币经常有被盗的情况,而遇到这样的情况,虚拟货币的发行商通常不会负责,用户受损找谁索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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