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税务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26 16:22:16

对外贸易税务

对外贸易税务篇(1)

目前,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是通用的一种通过退还或免缴间接税鼓励出口,促进公平竞争的税收措施。目的是通过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降低出口成本,增加本国货物的出口。特殊贸易是指除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以外的一些特殊的贸易方式,它是我国对外贸易有益的补充部分。目前涉及到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要有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等,本文通过对特殊贸易方式下的退(免)税的税务处理的归纳分析,主要以增值税为例,以期使企业或个人在有效规避税收风险的同时,用好用足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

一、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务处理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加工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在办理退税的程序上,出口企业应先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文,送出口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章,税务机关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章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件,办理进口料件的登记手册,加工的货物出口后再办理退税。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开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其计税的税务机关。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也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具体的抵、退税的计算步骤和公式按照“免、抵、退”税执行。

所谓“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部分予以退税。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当期出口货物退税率。

(4)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①若当期应纳税额≥0,则当期应退税额=0;②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③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与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的计算不同,进料加工贸易须按照进口料件的国内加工方式,分为做价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其中作价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为: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额。而对委托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为: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原辅材料适用退税率+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

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开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申报表报送主管其计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杂计算计税时予以扣除。或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的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计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准予扣除的税额或销售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抵扣。

二、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务处理

来料加工是由境外委托方提供一定的原料、元器件、零部件,不需付汇进口,由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来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应记入成本, 即当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税销售额÷当期销售总额)。会计帐务处理借方登记“主营业务成本”,贷方登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涉税单证的管理程序主要是首先由生产企业自海关取得《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依据《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填制《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并及时报送主管退税税务机关;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企业报送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出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在《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期限内,取得相关《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实际已出口货物,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最后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企业报送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及其它相关资料,出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此时,《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的来料加工贸易业务涉税手续才全部完成。

三、易货贸易方式下的税务处理

易货贸易是指在换货的基础上,把等值的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直接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易货贸易在实际做法上比较灵活,例如:在交货时间上,可以进口与出口同时成交,也可以有先有后;在支付办法上,可用现汇支付,也可以通过帐户记帐,从帐户上相互冲抵;在成交对象上,进口对象可以是一个人,而出口对象则是由进口人指定的另一个人等等。易货贸易出口销售在核算上基本上与专业公司自营出口销售一样。只是在外汇结算上,易货贸易一般是双方相互记帐,互不收汇的方式。对易货贸易的出口退税,主要是参照自营出口退税的计算办法,依进项金额及其规定的税率计算退税。

四、补偿贸易方式下的税务处理

补偿贸易是指一方提供技术、设备,对方不付现汇,待工程建成投产后,以其产品或双方事先商定的其他商品偿还进口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补偿贸易按照出口企业性质可分为工业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和外贸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两种。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对外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货物,在生产环节应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等,货物补偿报关出口后予以办理退税。补偿贸易出口货物应就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和外贸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出口退(免)税

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虽然要由外贸企业进行出口结汇,但由于补偿盈亏和有关设备与的进口费用都由工厂负担。而外贸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工业企业可以凭补偿贸易的批件、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附件,按照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计算公式和办法,计算其补偿贸易的退税。

2.外贸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退税

外贸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是指外贸企业与外商签订补偿贸易合同,在引进技术、设备、材料后,将其作价卖给工厂,然后以收购货物的方式,再对外商进行补偿。由于外贸企业采取了收购货物出口补偿,所以对这种补偿贸易的退税管理,可以比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退税的办法办理。这种补偿贸易与自营出口业务的区别是该项目出口货物成本是在加工补偿出口销售帐中体现。因此出口退税要以加工补偿出口销售帐为计算依据。

参考文献:

对外贸易税务篇(2)

(一)我国加工贸易的特殊性

长期以来,加工贸易在我国外贸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既是保税政策扶持下的一种实体产业,同时由于实践的惯性使然,客观上也是海关统计中区别于 “一般贸易”、享受保税政策优惠的多种贸易方式的统称。我国保税贸易中的加工贸易虽然与国际通行的加工贸易都有着 “两头在外”的共同之处,但从一开始就凸显出其项下的料件进口后就“全关境享受保税政策、全时空接受保税监管”的个性特色。国外更多只是将加工贸易看作国际贸易的分工合作模式却并不必然享受保税政策,而我国的加工贸易从起步阶段就以保税政策为依托,实行全关境覆盖、实施全时空监管。反之,国内一些虽然也属 “两头在外”式的贸易,但如果其不是凭加工贸易手册登记进口且享受保税政策优惠,实践中海关仍按一般贸易方式进行监管和统计。因此,在我国外贸管理这一特定语境中,从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和贸易政策的角度综合来看,具有中国特色的加工贸易,其原生态就是享受有别于特定减免税政策的另一种税收优惠的加工生产,其实质就是保税状态下的加工贸易,可以简称为保税加工。

(二)加工贸易向保税贸易的发展沿革

我国的保税加工 (即人们习惯所称的加工贸易)于1978年从珠三角发端,并以星火燎原之势,随着国际产业转移的深入发展而逐步扩展到长三角和环渤海等东部沿海以及中西部内陆地区,其形态也从最初以 “三来一补”为主的加工、装配等制造业领域延伸到物流、服务等新领域;其后不久,到了20世纪80年代初,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相继出现,大量保税货物存储其中并按生产企业需求流转,标志着保税物流雏形的诞生;90年代中后期起,随着跨国公司大量进入国内,其投资重点由加工制造基地拓展到营销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乃至地区总部;随着网络订单、按单生产和 “准时生产”、“零库存”等生产模式对物流速度的要求日益提高, “供应商管理库存 (VMI)”和 “分拨配送中心 (DC)”依托新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下称 “特殊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 (下称“保税场所”)应运而生;2005年全国出口加工区工作会议后,国务院批准7个出口加工区试点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并开展研发、检测、维修等业务。至此,保税物流之外其他保税服务的形态也逐渐浮出水面。目前,越来越多从事保税加工的企业为提高增值率,正通过自营或外包方式逐步向物流、研发、设计、销售和检测、维修等售后服务这些产业价值链两端拓展。在国家保税政策的强势扶持下,我国贯穿产业链各环节的加工制造业经过30余年的发展,已形成一定的国际竞争优势,并从单一的保税加工,衍生为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种形态共存的产业格局,且因其皆适用保税政策而成为一个有机结合体,从而形成了具有明显中国特色的一种新型贸易形态,即保税贸易。截止2011年底,我国已有加工贸易企业约12.6万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02个、保税物流中心25个、保税仓库746个、出口监管仓库112个,海关保税税款金额达到每年约5500亿元人民币,涉及账册30多万本。

二、保税贸易的基本内涵及其主要特征

(一)保税贸易的定义

根据我国现行的外贸法,对外贸易分为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这种分类以交易标的为标准。但根据形式逻辑的推论方式,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出与之相对应的不同形式 (态),例如,按照支付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货币支付贸易和易货贸易。因此,对外贸易还可以按其享受的进出口政策 (尤其是税收政策)为标准来分类。实行 “先税后放”的贸易方式习惯上称之为一般贸易,相对而言,实行 “暂缓征税”的贸易方式则应称之为保税贸易。从税收政策的视角来看,保税贸易是指经过国家特许对部分特定进口货物实行 “合法缓税”政策、并实施与其享受税收优惠所相应的特殊管制的一种对外贸易形态。这种特殊管制在实践中体现为由海关等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经营者及其货物等实行保税监管。保税贸易项下的进出境货物可统称为保税监管货物。保税货物的基本概念在 《海关法》可以找到依据,但在实际中其内容和形态已经大为拓展。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保税监管货物主要包括:依法未办理纳税手续的进口货物,加工贸易成品和深加工结转货物,已享受出口退税而未实际离境的出口货物,以及出口进入到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特殊区域或保税场所的货物等。

(二)保税贸易的基本内涵

从已日臻成熟的海关监管实践来看,保税贸易目前暂时可大致划分为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三种形态,分别处于相关经营活动价值链的不同节端。保税加工,是指经营者经国家管理机关批准,对保税货物进行实质性加工、装配和制造以及相关配套业务的生产性经营行为,包括采用全部保税进口的料件和采用部分进口、部分国内采购料件合成产品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保税物流,是指经营者经国家管理机关批准,将保税货物从供应地到需求地实施空间位移过程中的服务性经营行为,包括保税货物在口岸、特殊区域、保税场所、企业之间,特殊区域、保税场所内部的流转。保税服务,是指经国家管理机关批准,对除保税物流之外其他适用保税政策的研发、试制和检测、维修、展示等产品前后端配套活动的生产业;从服务提供者的角度来看,保税服务又可分为自营服务和外包服务。随着对外经济发展和保税政策适用范围扩大,今后保税服务还可能衍生出诸如保税交易(如期货交割)、融资租赁、离岸结算等其他新的产业形态。按照三次产业的分类标准,保税物流虽然在本质上也属于保税服务的一种,但是考虑到保税物流继保税加工后发展迅猛,已形成相当规模,具有其独特的规律性,且在国务院部委职能分工中,海关对保税物流的管理、尤其是对各种特殊区域和保税场所的管理处于主导的地位,因此在海关理论研究这个特定语境中,可将其单列在保税服务之外进行分类管理和专门研究。

(三)保税贸易的主要特征

一是贸易规模巨大,地位重要。从1996年开始至今,仅保税加工一项的进出口量就长期占据我国外贸总额的一半左右,素有 “半壁江山”之称,养活着我国约4000万的劳动力,并且是我国外贸顺差的主要来源。二是政策独特,优势明显。相较于一般贸易,保税贸易在特定时空范围内对特定经营者及其货物适用保税政策,使之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宽松的贸易管制措施及其他政策优惠和通关便利。三是监管时空跨度大,业务繁杂,监管任务重。保税贸易实行 “全关境保税,全时空监管”,即保税业务可以在全国各地开展,保税监管货物从进境起,可以在不同关区的口岸进出,也可以在同一关区内的口岸、区域、场所和企业之间多次流转,其监管时限一般长达半年以上;随着产业链的延伸,监管链条不断拉长,海关工作量巨大,风险度极高。四是牵涉部门多,管理综合性强。国家管理层面涉及商务、海关、质检、税务、外管、工商、环保等多个部委和银行的职责,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关联度大,政策内容变化频繁,协调管理要求高;在海关系统之内,除保税监管部门外,还涉及政法、监管 (含通关)、关税 (含审单)、稽查 (含风险、企管)、统计、缉私等部门,协同执法要求高。

三、保税贸易理论对海关发展的现实意义

虽然 “保税贸易”只是近年由海关和业界概括明确出来的新概念,但从税收政策的视角分析,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产业形态并存发展的格局早已客观存在,并朝着突破保税加工长期处于价值链低端的困境,尽可能多地占据整个产业的诸个环节,进而形成完整而均衡的产业链的方向发展。在新形势下加快建立保税贸易理论体系和监管体系,深入研究其动向趋势,对于海关事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海关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长期以来,保税项下的进出口贸易一直占我国外贸进出口的半壁江山,保税监管是构成海关首要职能和执法基础的监管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不完全统计,在H2000系统现有的92种监管方式或通关模式中,保税贸易就占了51种;2009年保税贸易报关单占全部报关单的51.8%,报关单记录条占全部报关单记录条的58.3%;如果考虑为实施备案、外发、结转、内销、核查、核销等过程管理而在系统上流转的作业单证,其数据量更加庞大。因此,加强保税贸易理论研究,对海关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更好履行监管职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是有利于海关更好地参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保税政策介乎于我国关税壁垒和减免税政策之间,具有 “宏观上收放自如、便于调控,微观上见效快、成本低”的显著效果。保税政策工具作为关税政策工具的创新和活用,在目前国内企业总体税负水平偏高而政策性减免税空间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准予对部分特定进口货物实行 “合法缓税”,将有效减轻因税收负担过重和贸易管制等因素而给进出口企业造成的压力。海关作为国家保税政策的制定参与者和主要执行者,一方面可以利用该政策的功能优势,积极参与国家 “结构性降税”的宏观调控活动,加大对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可以发挥保税政策工具的灵活调节作用,切实为企业减负增效,特别是发挥特殊区域和保税场所的产业集聚和辐射作用,帮助企业充分利用好 “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从而更好地发挥促进外贸结构优化和引导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

三是有利于海关更好推动保税监管制度的改革创新。30多年来,海关保税监管实现了从以合同为单元向以企业为单元的转变,从纸质手册向联网监管的转变,并随着特殊区域功能整合和政策叠加的推进,正逐步转向以区域为单元的管理,兼顾区外、区内的保税监管体系,基本顺应了我国以保税加工为主要内容的 “世界工厂”的发展需要。然而也应看到,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特别是外向型经济指导思想从 “两头在外、大进大出”向“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转变,保税贸易发展迅猛,客观上使包括海关在内的管理部门难以跟上形势变化的要求,而保税贸易理论的确立,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海关保税监管理念的更新、执法手段的提升和监管制度的完善。

对外贸易税务篇(3)

[摘要]后危机时代我国加工贸易企业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出口急剧萎缩,然而加工贸易确是当前我国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文章对造成加工贸易顺差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应进一步调整加工贸易政策:通过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完善加工贸易产业评价体系;利用出口转内销政策,将加工贸易内销和外销都作为政策的导向;利用加工贸易平衡的调节器内外销弹性调节机制,促成加工贸易发展趋于平衡。

[关键词]加工贸易;贸易平衡;出口转内销;弹性调节机制

正确认识和处理进出口贸易失衡,已经成为影响我国进出口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人民币升值及各国采取贸易保护政策与措施的多重因素影响下,我国加工贸易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市场急剧萎缩,很多企业不敢接单或无单可接,为了缓解出口压力,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将目光转向国内市场。如何处理内销与外销的关系,本文提出笔者的思考。

一、加工贸易失衡的数据分析

一国长期的贸易顺差,必然会遭受他国的贸易报复。从一国进出口贸易发展来看,贸易平衡应该是长期发展的趋势,也是最好的选择。那么,我国目前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是什么?只有认清这个问题,才能尽量减少顺差,规避他国的报复行为,减少贸易摩擦,使我国进出口贸易趋于平衡、健康发展。

引起我国贸易顺差的原因很多,我们主要从贸易方式的角度出发,通过对2005--2009年的进出口贸易数据分析,找出其中的原因(见表-1)。

从表-1数据可知,20052009年,我国进出口贸易延续长期贸易顺差的态势,且贸易顺差的额度都较大。其中,一般贸易成为进出口贸易顺差的来源之一(2009年除外),但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且加工贸易的贸易顺差呈递增态势。

按照通常的理解,既然我国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而非一般贸易,作为进出口贸易的主要贸易方式,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应该大于一般贸易进出口总值。然而,事实却不是这样,从表-2数据可知,2005--2007年,加工贸易确实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第一大贸易方式,但2008--2009年一般贸易成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第一大贸易方式。2005--2009年,加工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呈逐年递减的趋势,一般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到2009年,一般贸易进出口总值在进出口贸易总值中占比为48.2%,加工贸易占比为41.2%。

从直接数据来看,这种进出口主要贸易方式的转变和贸易顺差的来源是相悖的。因为,一方面,贸易顺差一直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且呈递增态势;另一方面,加工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确呈递减态势。这种相反的变动趋势告诉我们,虽然加工贸易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为了减少贸易摩擦,促使贸易趋于平衡,我们需要重点调整的是加工贸易而不是一般贸易。因此,处理好加工贸易的进口与出口,适当地将加工贸易外销的部分份额转向国内市场,减少加工贸易顺差,是我国减少贸易顺差,实现长期贸易平衡的关键。否则,虽然人民币存在升值的预期,但我国进出口贸易顺差依旧,会招致更多的贸易摩擦。

二、加工贸易顺差的原因分析

既然加工贸易顺差是我国贸易顺差的最主要来源,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加工贸易的大量顺差,为什么一般贸易不是造成我国贸易顺差的最主要原因?只有认清造成加工贸易顺差的原因,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贸易顺差,促进贸易平衡。

(一)从加工贸易内涵的角度

对加工贸易内涵的理解主要有两种:一是把加工贸易理解为国际生产分工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反映的是全球生产分工协作关系;另一种理解为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即国家对进口料件加工采取海关保税监管的贸易方式,是政府部门操作层面上的保税监管加工贸易。本文所称加工贸易为第二种解释,加工贸易俗称两头在外贸易,即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辅助材料等全部或部分从境外进口,在境内加工装配后,成品销往境外的贸易。

从海关监管层面上看,加工贸易主要表现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加工贸易又称为保税加工,加工贸易货物通常称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但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又不完全等同于加工贸易货物,加工贸易货物只有经过海关批准备案才能保税进口,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进口的加工贸易货物才是保税加工货物。也就是说,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所进口的货物不全是保税的,只有海关批准才给予保税待遇。由于海关给予暂时免纳关税的待遇,减轻了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压力,加上我国劳动力成本的优势,导致大量外资涌入,加工贸易企业数量增多,加工贸易规模逐年增大,加工贸易呈现顺差。

(二)从加工贸易实质的角度

加工贸易顺差的直接表现: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从表-3数据可知,2005--2009年间,每年加工贸易出口总值都大于加工贸易进口总值,且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增速明显快于加工贸易进口总值的增速。

我们可以从加工贸易的实质角度加以解释。传统加工贸易是一种典型的两头在外的贸易,加工贸易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在境内保税加工后返销境外。由于在境内加工生产,加工生产过程必然凝聚了物化劳动,导致加工成品出口价格必然高于加工料件进口价格。另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递增,导致加工贸易进口总值增加,进口总值增加又必然造成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增加。于是,规模的扩大和成品价格高于料件价格导致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

(三)从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角度

近几年,我国政府出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的思考,对加工贸易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目的在于限制和发展。限制主要体现在提高加工贸易的门槛,通过加工贸易商品和企业分类管理来实现,限制两高一资产品、低附加值产品的加工生产:发展主要通过鼓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引导加工贸易健康有序发展。

1 产业结构升级因素。加工贸易在我国的发展壮大之根源在于劳动力成本优势。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人工资水平不断提高,劳动力成本优势相对于周边发展中国家正在逐渐丧失,以工资来衡量的单位劳动力成本已经不具有比较优势。因此,那些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产业的生产成本不断升高,出口成本优势降低,在整个加工贸易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比如鞋业、玩具业等。从近几年国家对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来看,政策倾向从以往的劳动密集型两高一资产业转向高附加、高科技含量的产业,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强科技研发与创新,政府也出台了对于高新技术加工贸易的鼓励措施。在政策

调整的影响下,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主要为资源性商品和初级产品,附加值低,出口的则主要表现为工业制成品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加工贸易出口产品附加值高于加工贸易进口产品附加值,于是造成加工贸易顺差。

2 产业链条延伸因素。对于加工贸易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比喻现在已不那么合适,传统的两头在外要么出口创汇少、生产工艺简单,要么对外贸易依存度高、缺乏核心竞争力,尤其是来料加工,在只赚取加工劳务费的同时,反而招致大量的贸易摩擦。虽然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加工贸易企业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本土企业参与较少,但加工贸易本土化程度在不断提高,本土加工贸易企业正逐步提高自身产品的竞争能力和产业的配套能力,加工贸易产业链条逐步延伸。一方面,改变了过去那种大进的方式,在国内采购料件的比重逐渐增大,延长了加工贸易产业链条,带动了上游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另一方面,改变了过去那种大出的方式,向深加工、精加工延伸,允许企业开展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在外发加工税收优惠上给予支持。通过这种大进大出的转变,带动了整个加工贸易产业链条,使整个产业逐步形成积聚效应。这些举措,增加了国产料件的加工投人,减少了进口料件的数量,降低了加工贸易进口总值,提高了加工贸易产品出口的附加值,增加了加工贸易出口总值。

(四)从人民币汇率波动的角度

从2005年7月1日人民币汇改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呈升值态势,这种趋势将持续。在人民币持续升值的情况下,以美元计价的进口初级产品成本降低,导致进口数量增加。而这些初级产品以料件的形式用于加工生产,转化为成品出口,人民币汇率升值不会过多影响成品出口,因为进口的料件作为贸易性投人品投入加工生产,人民币升值已经自动反映在成品的生产成本上。但是,投入生产的国产原料由于人民币升值,以美元表示的成品出口成本增加,价格上升。因此,人民币升值使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

人民币升值还有利于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扩大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贸易性产品的出口,也导致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

三、利用加工贸易政策调整促进贸易平衡

通过对加工贸易顺差原因的分析,我们进一步明确,

在其他影响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加工贸易政策调整,适当增加加工贸易进口,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才能有助于减少加工贸易顺差,实现贸易平衡发展。由于加工贸易进口总值长期大规模小于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因此,我们把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研究重点放在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总值上。

(一)适时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

通过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的调整,一方面,将以往部分允许类商品纳入限制类商品目录管理,将以往部分限制类商品纳入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通过该目录的调整,将那些大量出口,在加工贸易顺差中占有重要比重,但又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发展的产业纳入该目录之中,从而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总值,优化加工贸易产业结构。另一方面,通过目录调整,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开展高科技含量的加工贸易产业发展,将附加值较高的产业作为重点发展的对象。这样,通过增加加工贸易进口总值的方式,减少加工贸易顺差。

(二)进一步调整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制度是为鼓励出口创汇、增强企业出口竞争力而产生的,在加工贸易顺差的情况下,对加工出口产品从国内采购的料件给予退税,会影响出口产品的价格。因此,应适时调整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退税的商品范围和退税比例。

(三)调整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

通过台账的实转、半实转、空转、不转,结合区域差别待遇、企业类别差别待遇,对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调整,可以灵活地控制加工贸易企业交纳的税款保证金,增加或减轻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压力,从而调整加工贸易的进口和出口。

(四)调整部分加工贸易优惠政策

现行加工贸易政策是建立在超国民待遇原则的基础之上的,是改革开放增加外汇储备的产物,优惠政策导致加工贸易的迅速扩张,导致加工贸易顺差的规模逐渐增大。在加工贸易长期顺差的情况下,应适时调整部分加工贸易优惠措施,真正体现国民待遇,减少加工贸易顺差。

(五)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

国际贸易理论中的阶段保护论告诉我们,当一国产业处于发展初期且具有发展潜力时,政府应当予以保护,当该产业发展壮大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产业竞争力或达到一定保护期限时,政府就应当减少或放弃对该产业的保护。借用阶段保护论的观点,我国应该将加工贸易作为一种阶段性的贸易形式,在当前加工贸易长期顺差的情况下,出于减少加工贸易顺差的目的,对那些已经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应该结束或减少对其让利幅度;对那些依然需要政策呵护发展的加工贸易产业继续实施保护,以提高加工贸易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加工贸易向贸易平衡的方向发展。具体而言,就是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加工贸易的产业退出机制,将加工贸易转为一般贸易,从而在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同时,促进加工贸易趋于平衡。

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的实质是基于一定时期我国进出口贸易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加工贸易产业的不同特点和发展的不同阶段,有区别地采取不同优惠政策,直至取消优惠,引导加丁贸易的转型升级,适时将加工贸易转为一般贸易的行为机制。

1 建立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实施机制。现行国家的政策虽然作了相应的规定,将加工贸易产业(商品)进行分类管理,结合商品的税目进行细分,适时动态调整相关目录,明确哪些是鼓励发展的产业,哪些是限制发展的产业,哪些是禁止发展的产业。但相关政策调整后,企业往往不能第一时间知道该政策,有时对相关政策理解也存在着偏差,这就要求政策调整应配套相应的调整实施机制,明确谁通知、谁解释、谁服务,让企业能第一时间掌握政策发展方向,调整企业生产。

2 建立加工贸易产业评价体系。除了对加工贸易产业进行细分评价外,还要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贸易能力与水平进行评价,对我国外贸政策和外贸环境进行评价。运用该评价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后,找出该加工贸易产业退出的临界点,当达到并超过该临界点时,表示该产业已经具备足够的国际竞争力,可以转为一般贸易。

3 参照国际惯例,可以给予加工贸易产业一定的过渡期。当该产业达到临界点后,给相应企业预留一定的时间,让企业考虑如何将该产业与企业自身发展、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相结合,给企业技术创新或产业转型提供足够的时间,顺利实现产业退出。在建立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基础上,我们还 要考虑,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的建立与减少加工贸易顺差之间的关系,通过实证分析,建立相关模型,以期对相关加工贸易产业的退出提供实践经验。

(六)加工贸易出口转内销政策的调整

为了缓解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压力,将部分出口转向国内市场。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将造成加工贸易顺差的原部分出口商品转为内销,并给予税收优惠,调低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率,鼓励企业逐步建立国内营销和物流体系,创立自己的品牌,从而达到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总值的目的,在加工贸易进口总值不变或正常波动的情况下,减少贸易顺差。

具体而言,政府要将加工贸易出口转内销作为政策大力宣传,改变企业长期固有的外销思维;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简化内销手续,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税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积极探索,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建立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奖励机制,对创立内销品牌按规定给予奖励;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收款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帮助加工贸易企业利用现有资源,研究国内消费市场的特点,打造企业内销的核心竞争力。

四、加工贸易平衡的调节器:内外销弹性调节机制

通过出口转内销,将外销的一部分转到国内市场,满足国内需求,是一种最直接的减少加工贸易顺差的方法。因此,我们认为,应将加工贸易外销和内销都作为加工贸易政策的导向。为应对加工贸易失衡,可以建立一种弹性调节机制,在加工贸易顺差时,在政策上适当倾斜于内销,适当增大内销优惠,增加内销数量和比例;当加工贸易逆差时,在政策上适当倾向于外销,减少内销优惠政策和比例。通过这种内外销政策的弹性调整,使加工贸易内外销协调发展,加工贸易趋于平衡。

需要注意的是,将加工贸易内销作为一种政策导向,需要针对不同产业、不同产品、不同市场特点、不同消费群体,有区别地加以对待。内销与外销的产品结构存在一定差异,外销产品内销要考虑产品结构、国内营销渠道、自主品牌建设、售后服务和研发,这些对于长期关注国外市场的加工贸易企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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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加工贸易毕业论文范文二: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

[摘要] 加工贸易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税制度、出口退(免)税制度和征税制度。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有全额保税、定额保税和不予保税之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方法虽然因具体贸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与一般贸易相比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工贸易征税制度则对不同贸易方式、不同来源料件、区内区外企业实行了区别的征税待遇。

[关键词] 加工贸易 保税 出口退税 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其次,虽然加工贸易料件与制成品内销制度中规定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未明示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成品,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国家对某些制成品的进口限制,在国内销售该类产品。最后,根据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一般情况下,制成品的成交价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价格,而且根据关税升级理论,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也要高于料件的进口关税税率。因此,这种差异显然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利。

总之,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其税收管理涉及税务与海关等多个部门,从而导致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引导我国加工贸易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前提下,我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在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确保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健康发展。

对外贸易税务篇(4)

关键词 :自贸区 税收政策

一、我国自由贸易区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税收政策无本质上的创新

目前自由贸易区已实行的政策大多是国内保税区等地区已实行的政策,例如分期缴纳所得税政策是参考中关村实行的个人收入激励机制。在出口退税方面,自由贸易区应该是比保税区更进一步的概念,因为目前出口企业将货物运到保税区,虽然从海关管理的角度上视作出口,但在税务管理上却不同,致使企业无法即时享受退税优惠,所以上海自由贸易区应在这方面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上海)自由贸易园区的建设脱离不了税制的创新,比如和香港比较,香港是自由港没有流转税,只征收所得税,而且税率比较低,为16%或17.5%,而内地不仅有增值税、消费税等,还对国内企业征收25%的所得税,且外国企业在境内的投资所得一般也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从这一点来看,上海自由贸易区建设必须从降低企业税负与改善税制上入手。

(二)未形成完整的税收政策体系

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处于起步阶段,涉及到关税,流转税等方面的税收政策都有所欠缺,而且没有详细的税收执行法律与条例。《京都公约》中要求自由贸易区应有一套完整的立法以确保自由贸易园区的建立和有效运转。新加坡、韩国等国都有专门的法律特别是迪拜每个自由贸易区都有其迪拜酋长签署生效的专有法律。国际上自由贸易园区都是先有法后有区,我国虽然也是先出台了相应的方案后批准成立园区但该《方案》的完整性却有待完善。

(三)税收政策跟不上市场的发展程度

《方案》中提到我国应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目前关于如何促进境外股权投资只有分期缴纳所得税这一政策,但此项政策还需要细则来进一步规定,是对区外企业进行投资还是对境外企业进行投资,总体上来说这个政策也是偏重与对来源于境内所得的管理,较少关注来源于境外所得的管理,随着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我们不能仅加强对境内所得的管理,更应注重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的管理。但是仅此一项政策难以实现自由贸易园区促进境外股权投资的目标,为此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可以通过给予一些特定产业减免所得税方面入手来达到促进境外投资的目的。

我国现阶段离岸业务政策跟不上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同在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深圳与上海其政策也有很大差别,在深圳经营离岸金融业的银行免征营业税,但上海却面对的是5%的营业税和25%的所得税。既然要大力发展离岸业务与境外投资业务,那相应的税收政策就要予以改变,不管是税率上的优惠还是税制的创新。在很多国家的自由贸易区,许多税收政策是围绕发展离岸业务从而促进金融创新而设立的,但我国关于这样的税收立法基本处于空白,如何借鉴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区离岸税收的经验是未来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

三、完善我国自由贸易区税收政策的措施

(一)设计多样化具有创新性的税收优惠

目前自由贸易区的税收政策与保税区的政策无较大差别,上海自由贸易区若想从同类的园区内脱颖而出就必须有税收体制上的创新。

从税率的角度看,可以免征一些税费例如进口税、增值税及其他进口费用,对重新进口的我国出口产品实行税收减免,并配合增值税退税方面的优惠;可以依据不同产业类型,对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可以仿照韩国自由贸易园区按所得税税基来确定所得税税率的方式设计企业所得税,综合考虑我国自由贸易园区的情况来设计适合我国自贸区的所得税税基与税率。

从税收优惠门槛和优惠期限看,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低于6万元的企业按20%的税率再减半征税。若想加快小微型企业向大中型企业转变的脚步可以通过降低中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继续提高营业税、增值税的起征点,放宽减半征收所得税的限定条件,例如将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范围扩大或期限延长。

从税收抵免制度看,将分国限额抵免改为综合限额抵免,一般的税收抵免法只能将给予投资主体的优惠转为居住国的财政收入,无法实现吸引外资的目的。因此,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对于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给予其对外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视同为企业已缴纳税款,允许从企业的应纳税额中抵扣。

(二)设立专门管理和制定自贸区税收政策的机构

上海自由贸易区至今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税收政策体系,可能使在自由贸易区内发生的税收活动产生征收核定等方面的问题,而韩国的自由贸易园区在这方面做的很成功,其制订了各职能部门权责明确的《指定和经营关税自由区培育国际物流基地的相关法律》与《自由贸易园区法案》同时设立了由各职能部门组成的自由贸易园区委员会统一实施管理。

设立专门管理自由贸易园区的机构便于及时反馈给中央政府自贸区税收活动方面产生的问题并能客观准确的处理这些问题。自贸区的专设机构可以按期测评已实行的税收政策,确定该项政策是否对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影响,以防止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后对税基,以至总体财政健全的影响。在测评已有的税收政策同时应针对关税、进出口环节税,所得税与其他税种设计具体的税收环节流程以此确保税收政策实行过程有效进行。

(三)自由贸易园区的税收政策需依其功能而设置

不同的税收政策对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起到不同的作用,为了使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各个功能都能得到发展,就应针对不同功能设置与其相应的税收政策。新加坡、韩国以及香港的税收政策都是围绕其功能而设置。上海自由贸易园区作为一个综合型的自由贸易园区,其功能主要包括转口贸易、出口加工、金融等。每一个自由贸易园区都有其特定的功能以及配套的税收政策,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可以参考其他自由贸易园区与其功能相同的部分,据此设立适合我国自由贸易园区的税收政策。

新加坡自由贸易园区与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同样具有转口贸易功能,为了促进转口贸易,新加坡减免了大部分货物的关税。我国可以参考新加坡自由贸易园区的政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判断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内哪些货物可以减免关税,哪些不能减免。

韩国自由贸易园区与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同样具有吸引外国资金的功能,为了提高自由贸易园区吸引外资水平,韩国自由贸易园区在优惠期内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我国不征或减征所有企业的所得税是不可行的,适合我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在一定时期内对特定行业减免所得税。

香港作为一个综合型的自由贸易园区,其主要功能与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功能大体相同,其经验也是最值得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借鉴的。香港的离岸金融业发展水平处于世界先列,我国离岸金融业可参考香港的政策免除股息税以及利息税。

(四)完善境外投资及离岸业务的税收政策

《方案》中提到我国应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但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关于这两方面的税收政策却基本处于空白,自由贸易园区成功构建的主要条件就是要大力发展离岸外包业务和和吸引外资,由此可见完善这两方面的税收政策对自由贸易园区金融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从境外投资方面来看可针对技术研发、品牌推广等相对薄弱的领域及特殊行业给予所得税优惠政策。参考香港的来源地征税原则,在实施此政策的基础上与东道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以达到反避税的目的。较大的所得税负担必然会导致企业将资本转移至所得税税收更低的地区,就无法达到吸引外资的目的。

从离岸业务方面来看,香港与新加坡的居民存款都无利息税,无资本利得税,国际银行贷款和离岸债券发行等的收入也都予以免税。发展离岸业务的自由贸易园区一般都不征收所得税与流转税,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建立与上海自由贸易园区离岸业务发展情况相符的税收政策,对其相关的产业减免所得税、免征资本利得税与利息税。因为征税所带来的税收负担会导致离岸公司将资本转移到税收更低的地区,就会影响到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内离岸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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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税务篇(5)

据统计,2003年,江苏外贸进出口累计达到1136亿美元,其中,出口591亿美元,进口545亿美元。在从贸易方式来看,2003年,江苏的加工贸易出口达到366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61.87%,其中进料加工304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51.45%,来料加工62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10.42%。今年1—6月,江苏外贸进出口累计达到761亿美元,其中,出口376亿美元,进口385亿美元。在从贸易方式来看,1—6月,加工贸易出口达到243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64%,其中进料加工204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54%,来料加工38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10%。加工贸易在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而且,深加工结转所占比重也是很大。江苏2003年—2004年6月从事深加工结转贸易的企业达到1066户,深加工结转销售收入91.47亿美元,深加工结转的环节一般在2—5个环节。对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的统一,已经显得十分迫切和需要。

二、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管理现状、利弊分析及政策建议

(一)现行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管理情况。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管理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1999]35号)有明确规定。具体从以下几方面来管理。

1、实行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审批、备案制度。

(1)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事先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2)海关对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采用计划备案制度。根据海关总署[2004]109号令,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海关监管方法。

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先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3、深加工结转的外汇核销管理。

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上、下游企业之间可比照进出口贸易的外汇结算,并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同时,也存在大量的人民币结算业务。

4、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管理。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国内环节的税收问题,税收如何处理,在现行的税收规定中没有直接明确,理论上和实际执行中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是道道结转,道道征税,深加工结转的复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后按现行一般贸易规定进行退(免)税管理。

二是道道结转、道道免税,深加工结转的复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后按现行加工贸易规定进行退(免)税管理。

三是道道“免、抵、退”税,深加工结转的复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后按现行加工贸易规定进行退(免)税管理。

(二)深加工结转业务税收政策的利弊分析。

1、实行征税政策的利弊分析。

利:一是符合增值税条例的基本规定,由于转厂加工的上下游企业,都是在境内,此种形式的深加工结转业务,符合增值税“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按内销规定征税,同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在结转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加工企业据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深加工结转的复出口货物,按一般贸易规定给予全额退(免)税,保持了增值税征、退两条线和链条关系的连续性;二是有利于规范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改变加工贸易企业过于分散的现状;三是有助于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

弊:(1)改变了现行加工贸易政策,造成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加工贸易政策不统一、不协调。按照[1999]35号的规定,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如海关对保税进口料件深加工结转进行保税监管,外管允许深加工结转以外汇结算并办理进出口的售付汇。如果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转出企业在结转时缴纳增值税,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将据此认定企业进料加工后内销,需要补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管部门也不予外汇核销。因此,如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征税将造成国家政策的相互矛盾和混乱,破坏了我国整体加工贸易政策一致性、连贯性和系统性,整个加工贸易政策可能由于税收管理的原因导致[1999]35号文件的规定无法落实。

(2)严重占压企业资金,增大企业的经营成本,严重削弱企业竞争能力。企业普遍反映,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征税将增加企业资金负担,企业难以承受。

(3)导致深加工转厂业务的萎缩,中断深加工链条,直接对加工贸易出口造成严重的影响。由于对深加工出口业务征税,只有在产品报关离境时才予以退税,而间接出口中间每道环节均实行征税,这样势必造成对深加工链条长、配套要求高、附加值高的产业带来极大的影响。

(4)不利于对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对于既耗用深加工结转的进口料件,又耗用直接进口料件的复出口货物,税务部门对加工贸易的税收管理有难度。

(5)深加工结转货物在各环节的税负不均,不利于足额征收,造成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税源转移。第一道从事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当加工的货物结转下道深加工企业继续加工时对进口料件不能虚拟进项税额,造成第一道加工企业的税负特别高。深加工结转的复出口货物所涉及的加工环节较多(二到五个环节),有的还跨地区,其整个税负主要集中在第一道的加工企业,此时该地区的税源就相对比较多,而最后一道报关出口的加工企业,如实行的是“免、抵、退”税办法且与第一道加工企业又不在同一地区的,这对本地区的税源有很大的影响。

2、实行免税政策的利弊分析。

利:符合35号文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采用免税政策,深加工结转业务不管结转多少环节,也不管是否跨地区,其中间环节均实行免税政策。

弊:(1)不符合“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政策取向。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实行“道道免税”政策,即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费免税,对耗用国产料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计入成本的政策,不利于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如,江苏昆山联颖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由于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要计入成本,促使企业不得不使用进口料件替代国产料件,从而减少企业的负担。该司今年1—6月的总的原材料采购为1370万元,其中,进口料件就达1010万元,占总原材料的74%,而这些进口料件在国内都有替代的国产料件。企业表示,如果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他们将改用国产料件。

(2)不利于规范加工贸易管理的方向。鉴于目前加工贸易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国家批准设定了若干出口加工区,以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向出口加工区集中,逐步规范区外加工贸易管理,由于出口加工区监管较多,约束较多,与区外加工贸易政策相比,如出口加工区无明显的优惠政策,则无法达到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向出口加工区集中的目的。如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实行免税办法,则使得区外加工贸易政策更优惠于区内加工贸易政策,进而无法达到规范区外加工贸易管理的目的。实际上变成了区外的就是一个大的“出口加工区”,这样不利于各部门对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管理。

(3)不利于鼓励一般贸易出口。退税率下调后,加工贸易在税收上已比一般贸易要优惠得多,就必然更不利于一般贸易的出口和国产料件的使用。如对加工贸易使用的进口原料免税,其加工产品在以后的各个国内加工环节都实行退(免)税,形成凡使用进口保税原料,在国内进行多次加工后出口的产品,各个环节都不负担增值税,而使用国产原料加工的出口产品,每个环节都须按规定纳税,鼓励了出口产品使用进口料件。

(4)不利于税务部门对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管理。目前,大多数地区对深加工结转实行的是免税政策,实际上税务部门都是凭企业的帐面数、申报数来确认的,在具体的管理上,一方面,没有深加工结转的进、出口电子信息;另一方面,也没有专门用于申请免税政策的纸质凭证,税务部门很难管理,这是一个管理的盲区。

3、实行“免、抵、退”税政策的利弊分析。

利:一是对深加工结转实行“免、抵、退”税政策是税务管理的需要。从客观上讲,深加工结转业务,不仅符合我国加工贸易和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也有利于我国抓住当前国际产业转移的契机,加速发展国内配套产业,全面提升产业结构,促进先进科技的高新产业在我国“落地生根”,从而更好地发挥加工贸易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从税务管理上讲,从江苏的实际情况看,从事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企业,90%以上有进料加工复出口和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如果对深加工结转采用免税政策,对进料加工复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就一个纳税人而言,就采用了两种税收管理政策,增加了税务部门的管理难度。近几年,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后,一方面,免抵退税政策的管理相对比较严密,责任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实行金税工程交叉稽核比对,不会给增值税管理造成新的漏洞;另一方面,企业和税务部门都已经适应,所以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的条件已具备。

二是从总体上看,“免抵退”税政策优于免税政策。据江苏对1018户从事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企业测算,2004年1—6月,1018户企业(占全省深加工结转业务企业95%),实现销售收入(内外销)1224亿元,其中深加工结转业务收入281亿元,占22.96%。这些企业在今年上半年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均实行免税政策,按增值税有关政策,对免税货物耗用的国产料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转入产品成本。据统计,1018户企业今年上半年共分摊深加工结转货物的不予抵扣税额6.46亿元。如果这些企业将深加工结转业务由免税政策改为免抵退税政策,一方面从事深加工结转业务的货物所耗用的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另一方面,要计算深加工结转业务货物征、退税率之差不予抵扣税额,据测算,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不予抵扣税额为3.67亿元。对深加工结转业务由免税政策改为免抵退税政策后,有128户次企业增加税负,增加额1.50亿元,有890户次企业减少税负,减少额4.29亿元。从总体上讲净减少税负2.79亿元。

三是免抵退税政策有利于鼓励使用国产料件。如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实行免税政策,其耗用国产料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得抵扣,一方面计算不予抵扣的公式存在许多弊端,往往将生产其他货物所耗用的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人为地分摊到深加工结转业务中,造成不予抵扣税额的金额偏大,加大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成本。另一方面,企业为了尽可能减少深加工结转的成本,只要在国产料件质量、价格与进口料件相同的情况下,企业会尽量选择进口料件而不使用国产料件,政策导向是鼓励企业使用进口料件。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一方面,从事深加工结转业务货物所耗用的国产料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另一方面,为了避免大量使用进口料件,出现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的不予抵扣税额转成本,造成免抵缴税的现象(据我们测算,只要出口货物中使用进口料件的成本超过72%,就会出现此情况),企业也会使用一部分国产料件,从而达到不缴税的目的。综上分析,免抵退税政策是鼓励企业使用国产料件,这也是我们所需要的。

弊:不利于现行的海关特定的保税监管区域的发展,如出口加工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等的发展。实行免抵退税后,区内外的企业和中心内外的企业税收政策基本一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区外和中心外的企业的配套服务还优于区内和中心内,这样就可能降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区内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其发展。

(三)税收管理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利弊分析,我们认为,深加工结转业务税收政策的制度与执行,不仅仅是税收政策本身问题,而且是涉及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继续发展加工贸易,着力吸引跨国公司把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转移到我国,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决定和国务院加工贸易政策的问题,同时,还涉及到商务、海关、外管等部门的协调、统一和配合的问题,无论是征税、免税还是免抵退税都各有利弊,但利相衡取其重,弊相权取其轻,因此,在目前全国税收政策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根据客观管理的要求,我们建议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管理要求

一项重大政策的出台,必然会影响到方方面面,也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和协调。深加工结转税收管理办法的统一也同样离不开与之管理相关的各个部门,如商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配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和政策的严肃性。

(一)要明确深加工结转业务范围。

为规范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健康发展,引导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出口加工区开展加工贸易,改变加工贸易企业分散、难以管理的局面,对深加工结转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否则视同内销货物处理,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1、从国内购进保税进口料件的成本占销售深加工结转货物比重高于40%。根据江苏的测算,2003年以来,直接从事国外进口料件的保税成本占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平均比重为67.34%,最高的达到90%以上,最低的也要在20%左右。如果低于此规定,税收上按照内销货物处理,这样迫使企业转入到出口加工区进行加工,以便于管理。

2、从事深加工结转业务的贸易性质,仅限于进料加工转进料加工贸易,不允许进料转来料或来料转进料以及来料转来。如果允许在不同贸易性质之间相互结转,从税务管理来看,很难管理到位,也不利于所得税的管理。

3、从事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企业,目前江苏尚未发现有外贸企业从事深加工结转,全部在生产型企业之间结转。鉴于此情况,我们建议,不允许外贸企业从事深加工结转业务。

(二)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

1、商务部门:主要是深加工结转的审批问题。从源头上控制深加工结转业务的范围,我们意见,对外购国内保税进口料件成本比重进行限制(如40%),对低于这个比重的建议外经贸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2、海关:一是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单独办手册,不能与其他手册混在一起;二是对转出企业需要签发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转入企业签发进口报关单(增加一联“税务联”);三是传递相关的电子信息,包括: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登记信息、手册核销信息、出口报关单信息、进口报关单信息。在进、出口报关单信息中要含有手册号、批准文号(即核销单号)、进出口日期等字段。

3、外汇管理:上下游企业结转的,要对上游企业签发核销单,对实行人民币结算的,也给予签发核销单。

(三)税务部门采取的管理措施。

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后,总体上应按加工贸易规定,统一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范围。具体可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对上游企业,根据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从出口日期后的90天内,与正常直接出口业务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对上游企业从国外直接进口保税料件或从国内转出企业购进的保税进口料件,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

2、对上游企业申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使用的保税进口料件,税务部门审核深加工结转的进出口电子信息后,出具“深加工结转业务免税证明”。

3、对上游企业申请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免抵退税,税务机关要依据海关传递的出口和进口的电子信息,与其他直接出口业务,一并计算审核企业当月的应退税额和免抵退税额。对从事深加工结转业务的货物,凡实际保税进口料件的成本低于规定比例,税务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征的增值税:

应补增值税=深加工结转业务收入÷(1+增值税税率)—购进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保税进口料件的增值税税率。

对上述应补征税款的出口货物,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抵扣税额”并已结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四、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的影响分析

(一)对海关特定监管区域有冲击,需要加强引导。

为发展经济,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规范加工贸易的经营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目前成立了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海关监管仓等海关特定的监管区域。并规定对进入特定区域内的货物实行退税,出特定区域的货物由海关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对深加工结转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特定区域内外的政策基本一致,加之特定区域外的结转多于特定区域内,而且配套服务优于特定区域内,这可能会影响特定区域的发展。

(二)对财政与税收的影响分析。

据江苏对1018户从事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企业测算,2004年1—6月,这些企业所从事的深加工结转均实行免税政策,深加工结转收入281亿元,如由免税政策改为免抵退税政策后,从总体上看,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要低于免税时的税收负担。就企业而言,总体上是有利的。就财政、税收而言,既有税源增加的企业,也有税源减少的企业,两者净减少税源1.00亿元。既有增加退税规模的企业,又有减少退税规模的企业,两者净增加退税2.85亿元。

1、1018户企业中,增加税源的企业有93户次,增加应纳增值税0.98亿元。增加金额最大的苏州三星液晶显示器,增加金额达3370万元。这些企业增加的主要原因,由于使用国产料件比例很小,深加工结转业务货物征退税率之差不予抵扣税额进项转出额大于实际免税时所分摊的不予抵扣税额转出额。

2、1018户次企业中,减少税源的企业有529户次,减负面52%,减少税源1.98亿元,减少税源金额最大的是华飞彩色显示系统有限公司,减少税源1217万元。这些企业减少税负的主要原因,主要是按免税分摊的不予抵扣税额大于深加工结转货物征退税率之差不予抵扣税额进项转出额。

对外贸易税务篇(6)

引言

2012年1月起,上海市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开展试点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改革。通过部分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现结构性减税,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同时优化税制结构,从而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近期国务院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至本年底,将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扩大到北京、天津等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2013年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行业进行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对于我国各行各业影响巨大,其有利于构建战略性对外贸易税制,因此对于进出口外贸企业的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

1. 目前税制对我国对外贸易企业竞争力的主要制约因素

1.1现行税制不利于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

金融危机使得我国经济受到较大影响,出口下降,贸易摩擦显著增多,就业形势严峻,同时,在节能减排、人民币汇率方面仍面临巨大压力,贸易结构急需进一步优化。货物和劳务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关系,决定了企业在生产产品时需要购进服务,在提供劳务时也需要购进货物,在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税制下,营业税无法进行抵扣,除不能保证产品出口真正实现零税率外,服务出口承担的增值税也不能抵扣、营业税无法实行出口退税,也使得出口型服务贸易业务不能享受到出口退税优惠,削弱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服务业推行“走出去”战略和参与国际竞争,不利于我国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

1.2现行税制影响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

我国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现行税制,是导致我国服务贸易近年来处于逆差状态的原因之一。目前货物和少量行业的劳务征收增值税,其他大部分劳务征收营业税,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同时征收,导致两税种不易分清界限,增加税制的操作难度和复杂性,形成严重的税制缺陷。具体说来,营业税按营业额(经营收入)全额征税,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增值税虽然拥有“完整”的操作链条,但是由于营业税的存在,大部分劳务征收营业税的现状导致了增值税征税链条的中断。在进出口方面,由于前面环节的重复课税,出口劳务无法实现征税链条连续,无法做到“零税率”,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服务贸易的价格竞争力,削弱了服务业对外贸易的出口竞争力。

要保护我国货物和劳务出口竞争力,理想模式是实施零税率的彻底退税模型,以税制竞争力体现出口产品和劳务竞争优势。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倡导,出口中性原则可实现中性贸易制度,出口退税“应退尽退”的税收模式是最有利于出提高产品、劳务出口的税制模式。我国政府在税制发展过程中,除根据不同时期外贸形势、产业调控需求、财政负担能力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外,现有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政策导致我国出口无法做到彻底退税。由于出口产品仅就增值税应税部分按国家规定税率进行退税,而出口产品的成本通常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应退尽退”的中性退税原则成为事实上的“差别退税”的非中性原则,无法充分体现税制竞争力,有违彻底退税的零税率本质,为产品、货物和劳务出口带来不利因素,形成负面效应。

2. 增值税扩围政策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

在全球一体化的开放世界经济环境下,税制对于对外贸易发展影响和制约愈加明显,各国税制对投资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发展过程中起着愈加重要的作用。要在国际竞争中体现出一国税制的优势,则体现为该国税制的竞争力,亦体现为该税制的国际竞争力。在此背景下,将营业税进行改征增值税把提升税制竞争力作为优化我国对外贸易税制的内容之一。

2.1增值税扩围改革有利于对外贸易行业健康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本国企业及相关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改革,除实现了财政收入级次结构调整,可提高我国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竞争力,帮助对外贸易企业保持参与国际竞争优势。在企业实际运营中,要合理把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各税种之间的平衡点和着力点,注重在进行对外贸易时调控进出口与筹集收入与税制改革的配合和协调;税制改革要促进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也要合理保持对外贸易税收收入的增长;在进行税制调整时应具有可预见的持续性,形成相对稳定的税收政策环境以利于企业形成合理的政策预期;确保税负不能过重,避免导致企业竞争力下降。

对我国现行税制中对贸易竞争力起直接影响的是进出口环节的相关流转税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可通过税收作为产品与劳务价格的组成部分而直接影响产品和劳务的竞争力,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还能起到出口补贴的作用,对贸易竞争力也有重要影响。具体做法包括,将部分行业营业税与增值税进行统一,把营业税并入增值税有利于促进服务业出口贸易发展。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成功后,应借鉴国际惯例尽快取消营业税,对所有货物和劳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性质的货物与劳务税,以建立完整的增值税环环相扣链条,从根本上体现税制中性,彻底消除双重征税,并对出口劳务实现“零税率”,最大限度地提高出口劳务的竞争力,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加快发展。

2.2试点范围内外贸企业应对措施

针对税收政策变化,进出口企业应采取恰当的对策适应税制改革。部分进出口企业本身就属于纳税试点范围或即将纳税试点范围的企业,因此必须尽快仔细研究相关文件的规定,特别要注意针对企业所在行业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税收政策特别规定。特别是拥有交通运输业务和报关服务的进出口企业,要准确评估分析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对企业带来的影响。部分外贸企业的将运输业务单独进行划分成立独立子公司,在税收政策调整后需要关注税率提高带来税收成本的变化,要分析企业取得或未来将可能取得专用发票以抵扣的可能性,关注税制变化对损益的影响,评估对现金流的影响。要审核现有客户群和服务合同,在进行交易合同涉税条款协定时,要注意对税收法规可能发生的变化留有空间。同时,在必要且可行的情况下,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相应的修订,并考虑是否需要调整制定新的服务定价策略以及调整方法,并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问题,要关注新的税收政策对于服务进出口和产品进出口规定的异同,采取有针对性的进出口策略以维护企业利益。

2.3非试点外贸企业应调整经营策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仅在我国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进行试点,但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仍可能与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存在货物供应或其他业务交易,为非试点企业带来影响。如:外贸企业在进行出口时常通过物流公司、货代公司租船定舱等方式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由于取得运输费、费若由非试点企业提供发票,国际运费部分可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若由试点地区试点企业提供运输、等服务,根据财税(2012)131号文,在明确发票开具种类前提下,可以国外运费部分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在冲减时将金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若外贸企业为为增值税纳税人,可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等服务费用,将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按内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再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这种情况下,若试点企业在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减轻流转税负后,适当降低服务价格,则购买方和试点企业均进一步获益;若购买服务的外贸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人,按照试点方式,增值税税率通常会高于营业税税率,则该企业将承受由试点企业收取的增值税负,并将其作为购买成本来处理,因此在实际交易时应考虑与试点企业重新进行商谈服务价格。又如:外贸企业取得费等试点服务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予抵扣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而外贸企业如无内销业务,则进项税额全部沉淀在留抵税金中,增加了企业实际税负。由于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主要针对货物来制定,即便是修理修配业务亦以被修理物品为载体,与原增值税范围相对应,尚未涵盖其他劳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外贸企业应进一步关注增值税扩围部分的劳务退税政策,帮助外贸企业降低出口成本,更好应对严峻的外贸出口形势。

结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调整已在我国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进行试点,并将进一步继续和扩大范围,除对我国相关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等试点企业发生影响外,对我国外贸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出口均存在一定的影响,试点外贸企业和非试点外贸企业应把握好税制调整的契机,关注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充分运用政策,提高企业效益,促进我国外贸企业国际竞争力。

对外贸易税务篇(7)

根据国税发[1996]123规定,仅限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是免税的,非老企业之间的间接出口业务要视同内销征税。但在全国各地的实际管征中,几乎对所有企业的间接出口业务都予以免税。如果对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视同内销征税,变动很大,应审慎处理。我们先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进行利弊分析。

有利之处:

1、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增值税的规范管理,使间接出口环节不再游离于增值税链条之外。抛开海关对料件的保税进口因素,间接出口的经营行为是一种内销行为,从理论上讲应该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据统计,目前全国每年有上千亿的间接出易额,实行免税政策,对整个增值税管理影响可想而知。因此,对间接出口征税可保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有利于堵住偷逃税的漏洞。

2、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一个企业间接出口的客户(即间接进口的企业)很多,对间接出口免税,税务机关无法对每个间接进口的企业逐个跟踪管理。间接出口、进口的两家企业如果同在一地区或属同一税务机关管辖,对间接出口的免税管理还比较容易;如果两家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甚至跨省市,税务机关对其实施出口管理的难度就大了。另一方面,许多产品是在国内经过多次结转,也就是多次间接出口才真正出口离境,税务机关对其管理难度就更大了。所以,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将它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将大大减轻税务机关征管难度。

不利影响:

1、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企业直接从国外进口料件加工后间接出口给另外一家企业,若对其征税,由于企业前道环节是免税进口的,没有进项可以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对间接出口业务征税就相当于对产品全额而不是增值额征税,企业的税负很重。其次,在目前许多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必然造成已纳税款得不到全额退税,增加加工贸易企业税收负担;第三,对所有的间接出口所征的税款,如果产品最后出口时都要退税,在出口退税指标比较紧和退税速度慢的情况下,占用企业资金,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2、在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未作调整的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征税会产生新的问题。目前,我国对加工贸易的主要税收政策是进口料件保税不征税,出口加工货物时退还其耗用的国产料件已征税款.如果仅对间接出口征税,会影响到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由于间接出口涉及海关对进口料件的保税监管,同时又涉及税务机关对产品转厂的税收管理,如果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但海关对间接出口的产品实行保税政策,政出多门,海关与税务机关政策互相矛盾,会让企业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广东省毗邻港澳,如果对间接出口实行征税政策,广东省的进料加工企业很容易就把原来间接出口的产品改为直接出口到港澳地区后再进口到国内,甚至只要把集装箱开到港澳绕一圈再转回来就可以,所耗的运费肯定比间接出口所缴纳的税款少,但其他地区如上海的企业就没有这样的便利了,这会造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如果仅对间接出口按内销征税,而其他形式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没有改变,势必会造成加工贸易因形式不同而税负相差很大,成为新的税收问题。也很难说企业不会把进料加工改为来料加工或别的形式。所以加工贸易涉及多种形式,情况复杂,调整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需要通盘考虑,还要兼顾间接出口涉及的方方面面。

调整和规范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设想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清楚地看到,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之处主要是便利税务机关的征管,弊端则是增加企业的税负、甚至危及我国加工贸易出口,弊大于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廉价的土地、厂房等有利条件发展加工贸易,是我国发展对外贸易、发展经济的一种好途径,国家应该继续实施税收鼓励政策。对间接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利于发展加工贸易,扩大出口创汇。所以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现实选择是实行免税政策。间接出口免税政策造成的不利于增值税规范管理、税务机关征管难度大等弊病可以通过规范、调整间接出口税收政策来解决:

1、参照国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管理。早在92、93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以国税发[92]146号文、国税外函[98]044号文等文件初步规范了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可在这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参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具体地讲,(1)间接出口企业持有关资料,填报《间接出口免税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在规定的时间内,间接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间接进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对间接出口企业的免税产品进行核销;(2)间接进口企业应在免税产品运抵后规定时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间接进口的登记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出具《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并对间接进口的免税产品进行监管。管理的关键是对间接出口产品免税建立业务联系制度,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可依靠税务系统强大的计算机系统与人才优势,由国家税务总局出面协调,对间接出口、进口两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业务管理、联系、信息交换实行电子化管理。

2、间接出口税收政策应与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协调起来,并以此作为突破口,逐步调整、规范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国际上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一般是将加工贸易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如只能在出口加工区内从事加工贸易。而我国的加工贸易却是“漫山放羊”,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遍布全国,多年的管理经验证明,这样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偷漏税、出口骗税、走私等提供了便利条件。2000年国家出台了《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调整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税收政策的一个尝试。现在全国各地的出口加工区处于筹建阶段,而且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高。鉴此,应该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与加工区税收政策协调起来,为以后调整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创造有利条件。在适当的时候,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在出口加工区内的间接出口是免税的,在出口加工区外的间接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这样既可以促进加工区的发展,规范加工贸易,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对外贸易税务篇(8)

目前,国际上自由贸易园区的主要类型有转口集散型、贸工结合型、出口加工型、保税仓储型。

自由贸易园区并没有具体的功能,各国均根据本国国情赋予其在保税状态的不同名称和不同功能。例如,在英国自由贸易园区,货物进入园区内不需要交纳进口税;在中国香港自由贸易港,除四类特定商品(汽油、烟草、白酒等)外,进入自由贸易港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新加坡自由贸易园区主要为该国大量的转口贸易提供服务和设施。

国务院正式印发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完善法制领域制度保障等5方面提出了改革的9项任务和措施,并对金融、航运、商贸、专业、文化、社会等6个领域服务业扩大开放提出18条优惠措施。

无论从类型、定位还是优惠措施看,上海自贸区都是摸着石头过河的典范,它既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贸易园区,也不同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先倚重货物贸易发展制造业的定位,而是着力于发展高端制造和现代服务业,致力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优化和升级。这既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战略选择,也是对国际惯例的创新。它向国际社会释放出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强烈信号,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国外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信心。

海关特殊监管

中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就是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园区。中国的113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近900个保税监管场所,都属于国际上的自由贸易园区范畴。根据《京都公约》和中国创新改革实践,自由贸易园区在中国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

这一点在国际社会得到认可:2010年,英国《金融时报》对全球自由贸易园区进行排名,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荣膺全球自由贸易园区的第一。2011年11月11日,《第11届世界自由贸易园区大会》在上海举行。世界自由贸易园区协会主席马瑟先生表示,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世界自由贸易园区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自由贸易园区与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本质特征相同,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部分政策更加优惠。第一,业务功能相近。从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自由贸易园区所具备的功能以及开展的业务来看,园区内可以开展仓储、物流、加工等业务。而中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均可以开展仓储、物流、加工等业务,与各国的自由贸易园区并无差异。

第二,海关监管相似。从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自由贸易园区(自由贸易港)海关的监管分析,中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监管与其他国家海关对园区的监管基本一致,体现在封闭式围网管理、计算机管理系统、账册式管理等方面。

第三,优惠政策类同。目前,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部分优惠政策优于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自由贸易园区(自由贸易港)的政策。

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的税收政策包括:境外设备、货物入区免税、保税;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以及所需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实行退税(保税区实行离境退税)等;区内企业之间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出区进入境内区外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的实际状态征税;区内货物存储不设存储期限。

上海自贸区是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创新发展。2012年10月,国务院颁布出台了《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今后一段时期的发展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要联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统筹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发展服务贸易以及多元化发展的方向,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成为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有效载体,上海自贸区成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升级版”。

上海自贸区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创新发展保税服务贸易。当前,在货物贸易领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已较为充分,下一步发展重点是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改革。同时,要拓展业务类型,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向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方向多元化发展。上海自贸区将重点在服务贸易领域开放以及金融、外汇等方面改革上开展先行先试。

二是创新提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上海自贸区成为外商投资管理改革的试验田,下一步,将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简化办理流程,同时完善审查制度,构建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三是创新海关监管。上海自贸区以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基础设立,海关的监管思路必须做出调整,监管手段必须不断提升,监管方式必须不断创新,才能不断适应自由贸易实验区的发展定位,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可持续地健康发展,发挥其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扩大开放试验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提出必须落地才有其现实意义,何况,中央已经明确提出,要使上海自贸区成为推进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因此,上海自贸区只能成功、不能失败,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作出贡献。在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上,建议注重以下几点:

一是积极促进贸易便利化。可通过简化上海自贸区“一线”进出口通关手续、实施高效保税货物流转管理、落实选择性征税等政策和措施,为上海自贸区内企业提供贸易便利。

二是创新发展新兴业态。上海自贸区既要发挥货物贸易的传统优势,又要不断创新发展新兴业务,实现从货物贸易为主向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并重的发展方向转变。要针对上海自贸区改革创新业务,如推动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加快发展,促进保税展示平台建设,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试点等,并出台相应的支持举措。

对外贸易税务篇(9)

我国的保税区是参照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区模式而设立的对外开放度最大、政策最优惠的特殊经济区域,其作用在于:一是作为吸引国内外资金的投资促进区;二是作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区;三是作为按国际惯例运作的试验区。国家希望通过集中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采取国际上自由贸易区、自由港的通行做法,创造对中外客商富有吸引力的软、硬投资环境,促进中外投资企业利用保税区特殊的政策和有利区位优势,从事国际贸易、出口加工和保税仓储等业务,使保税区成为所在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重要窗口。

入世后,保税区是否违反wto的基本原则?是否还有存在下去的必要?这是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在wto的相关协定里,并无在一国领土内单独设立自由贸易区(港)或出口加工区的具体规定,但有两个相关的条文,一是总协定第24条对毗邻的缔约国间为发展区域经济合作而建立的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作了明确的规定,认为这种形式有利于世界多边贸易一体化,可加快国际投资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二是关贸总协定中关于边境贸易的规定。据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在wto缔约方内创建自由贸易区(港)或保税区是推进贸易自由化的一种有效手段,与wto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

(二)我国保税区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7年7月17日,外经贸部对我国保税区的功能作了明确阐述:“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目前我国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主要功能是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与其它区域相比,保税区享受一些特殊的政策,如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关税和增殖税、消费税,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免领许可证;对保税区内企业自用的进口设备、建筑材料及用于加工的料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不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保税区企业可保留现汇帐户,实行意愿结售汇。

近年来,我国的保税区充分发挥地域与政策优势,在招商引资、国际贸易、出口加工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已成为我国开展外向型经济的主战场,在国民经济中起到了“先行、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然而,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政策法规方面,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部有关保税区的全国性法规。由于国家没有对保税区作出明确性定位,因此各保税区基本上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发展很不规范。

2.在管理体制方面,国外自由贸易区一般采用“境内关外”监管模式,即“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管住卡口;管出不管进”。我国的保税区虽然也以“境内关外”作为目标模式,但远未实现。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行政管理体制方面,港口和保税区分离,15个保税区没有一家是港区合一的;二是货物监管体制方面,出入境检验机构在一线把关,海关监管的则是二线。可见,我国保税区目前实行的仍是“境内关内”模式。

3.在贸易功能方面,仍主要表现在国内转口贸易上,而国际转口贸易开展的较少。

4.在仓储物流功能方面,由于我国转口运输不发达,加之大多数仓储物流企业管理水平较低,区内基础设施不完善,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税区仓储物流发展。

5.在出口加工功能方面,起步迟、规模小,未能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成本低、资源丰富的优势。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出口加工产品较少。

此外,对部分保税区而言,除上述各保税区遇到的普遍问题外,还存在一些特殊问题,主要有:

1.政策不配套。一是保税区三资企业待遇问题,这些企业目前仍不能与区外三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不具有自营进出口权。二是国家对保税区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限制和对出口政策的界定不明确,特别是公司出口退税方式与国家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不完全吻合,公司业务操作和进一步发展没有得到切实保障。三是对高科技产业的认定方面,按规定由省一级科委认定,多数保税区所在城市为副省级城市,理应享受相应权限,但目前企业仍不能享受高科技产业优惠。

2.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受到周边环境的制约。一是空运、海运航班少、运费贵,加工贸易料件通过其它机场保税结转手续复杂。二是周边产业配套不完善,保税料件异地转产手续复杂,从香港转口成本大幅提高。三是周边城市化程度不高,产业发展所需的生活配套设施供应不足。四是本地高水平的大学和科研院所不多,高素质的人才缺乏。

3.保税区自身的软硬配套设施如区域网络建设等也对招商引资工作构成一定的影响。

二、入世给我国保税区带来的机遇

(一)为保税区发展带来一个稳定的政策环境

入世后,我国的经济和贸易政策将更加透明、统一和规范,将为国内外客商开展正常的商务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多年来,保税区在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国家政策的不确定性、各部门政策的多变性和不统一性,从而制约了保税区的规范发展。

非歧视原则是wto最基本的原则,目前,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问题尚未得到真正的解决,仍被视为境外企业,在非保税区开展进出口业务也受到限制。入世后,区内企业在国内市场准入方面将享受与区外企业同等的待遇。

(二)为保税区招商引资和行业发展带来新契机

1.将引发新一轮在保税区投资的热潮。入世后,我国将给外商投资企业以国民待遇,既不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也不要求其外汇必须自求平衡,同时还将对外商开放服务贸易市场,这些都会促进外商在华投资。

2.将带动转口贸易和仓储物流业的飞速发展。入世后,港口和保税区将进一步按“过境自由”原则开放,过境货物将大量增加,这是繁荣保税区和仓储业的极大机遇。多数保税区紧连港口并建有连接港区的专用通道,过境货物可以按wto的“过境自由”原则进入保税仓储区储存。同时,关税总水平的进一步下降必然带来进出口货物的大量增加。

我国外贸进出口的90%是通过海运实现的,据预测,未来几年,我国港口外贸海运量年均递增8%-10%,届时,港口的货源基础将会得到空前的扩大。港口货运量的增加将会带动货代、船代、保险、电信等服务行业的发展,促进与港口货物运输和物流服务相关的服务贸易的增长。

3.为以港口为依托的保税区服务贸易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随着入世后外资向金融、咨询、法律服务、商业批发零售、运输等领域的拓宽,保税区吸引外商投资码头经营及其相关的服务业、商品展示及各类咨询服务机构等服务贸易项目成为可能。

(三)将大力促进保税区出口加工业的发展

入世后,原则上所有发达国家都将给我国普惠制待遇,给惠面将进一步扩大,这将对我国出口带来有利影响。此外,wto各缔约方之间应该无条件地给予最惠国待遇,这也将有利于我国出口市场的稳定。同时,由于世贸成员之间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水平的普遍降低、我国贸易政策的进一步规范和贸易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保税区的出口加工业必将获得一次极大的发展机遇。

三、入世给我国保税区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一)“保税”、“免税”、“免证”的政策优势将削弱

保税优势是保税区政策功能优势的核心。入世后,我国将承担关税减让义务,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保税区的保税政策优势。按目前政策,保税区不受许可证和主动配额的限制。入世后,我国要承担取消许可证、配额等非关税措施的义务,企业的外贸经营权也将逐步放开,从审批制过渡到登记制。因此,入世后,保税区的“免证”功能将受到很大的冲击。同时,随着外贸外汇政策的放宽,保税区企业在外汇管理方面的优势也将逐步丧失。此外,由于国民待遇原则的实现,区内企业现有的在进口设备和原辅材料方面实行免税的优势也将丧失。

(二)财税优惠政策和税收将受到影响

保税区除具有一些特别功能外,还享有特殊的财税优惠政策。一是表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保税区企业享有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且所得税税率为15%.二是表现在外汇管理方面,区内企业均可开设外汇帐户,其经营所得外汇可保留现汇,周转使用。三是表现在地方出台的税收返还政策方面,如一定比例营业税及地方留成税收的返还。入世后,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全国将实行统一的经济政策,各种区域性的、局部性的特殊经济优惠政策将被逐步取消。下面分别对入世后各类税收可能受到的影响作些具体分析:

1.关税税率的下降会带来关税收入和海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下降,但从长期来看,关税水平的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逐步取消,进口贸易额将大幅上升,因此关税和“两税”收入也会相应增加。

2.国家将按国际惯例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政策,以鼓励出口,这虽然有利于保税区企业进一步扩大出口,但却相应减少了部分增殖税收入。而对从事进口贸易或进口原材料的保税区企业来说,关税和“两税”下降,减少了进项税额抵扣,在销项税额不变的情况下,增殖税会增加。

3.随着在营业税中占重要地位的金融、保险、邮电通讯、房地产、仓储运输、咨询中介等行业的发展,营业税收入将会有较快的增长。

4.对进口企业而言,进口成本降低,利润增加,所得税相应增加;对出口企业而言,退税率提高,国际市场扩大,利润增加,所得税也会相应增加。

(三)区内现行重点行业将受到影响

1.电子信息产业将受到较大的冲击。电子信息产业是多数保税区重点发展行业,但我们拥有完全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还很少。入世后,保税区内的一些没有自主知识产权、价格偏高、质量不具有明显优势的产品和行业将会受到一定的冲击。

2.贸易型公司的比例将进一步下降。目前在保税区注册的企业绝大部分是贸易型企业,税收的90%以上来源于它们,入世后,随着各项优惠政策的逐步取消,在保税区注册贸易公司的政策优势也将丧失,贸易型企业所占比例将大幅度降低。保税区内许多生产型企业目前基本上不提供税收,如果这种状况在短期内得不到有效改善,生产型企业交纳的税收不足以弥补贸易型公司减少而带来的税收下降,那么,保税区的税源在短期内将受到很大影响。

3.仓储物流企业将面临激烈竞争。从总体上看,虽然人世对保锐区仓储物流业有利,但与国际著名仓储物流企业相比,我国保税区区内现有企业在人才、管理、资金等方面都居于劣势,因此,激烈的竞争将在所难免。

四、我国保税区应对入世后的对策措施

(一)尽快明确保税区定位,理顺保税区政策

应制定全国统一的保税区法规,明确保税区的功能、性质、作用,推动我国保税区向国际规范的自由贸易区(港)方向发展。

(二)实现优势转换

入世后,保税区的政策优势逐步弱化,过去那种单纯依赖国家特殊优惠政策进行招商引资的思路显然不再适合形势发展的需要。但是,与其他区域相比,入世后,保税区仍然在很多方面具有优势。首先,保税区在“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出口加工”方面仍具有较强的功能优势;其次,多数保税区紧邻港口,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第三,经过多年发展,各保税区已形成了一支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招商和服务队伍,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服务体系和规章制度,建设了相对完善的基础设施。

总之,入世后,应努力形成我国保税区的新优势,这就是:便捷、科学的管理体制,完善、合理的基础设施,规范、统一的政策法规,高效、现代的运作方法。高效的管理体制是良好的投资软环境的重要方面,软环境往往比基础设施等硬环境更有吸引力。

(三)加速港区一体化,发展现代物流业

根据关贸总协定的过境自由原则,港口对过境货物必须实施一系列开放、自由的管理。如果目前港区分离的体制继续存在下去,那么保税区的政策和管理体制就不能辐射到港口,过境自由的原则将难以实施。此外,保税区仓储、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三大功能的开发都离不开港口物流规模的扩大,而物流的扩大又离不开保税区邻港产业的配套服务,港区伴生发展已成为国际通行自由贸易区(港)的常见模式。为此,必须加快保税区和配套港口的港区一体化进程,使保税区充分利用港口的交通中转作用,为形成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创造条件,进而加快国际贸易、金融保险业和咨询业的发展,全面繁荣区内经济。

(四)大力发展出口加工

1999年以来,国家调整、规范了加工贸易政策,决定开展“加工贸易出口加工区”试点工作,今后将逐步引导加工贸易向加贸易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集中,这就为保税区大力发展加工贸易提供了极好的契机。保税区所在地大都是加工贸易较发达的地区,具有得天独厚的港口条件。在国家鼓励和规范加工贸易发展的新政策实施后,加工贸易必将有较大发展,这将给保税区提供一次难得的机遇。

(五)大力发展与港口及航运业相关的服务业

从近期目标看,要遵循先行一步、逐步放开、重点推进原则,确定保税区服务贸易发展重点。保税区是所在地区对外开放的重点和先导,在发展进出口货物相关服务贸易方面必须先行一步。

从中期发展目标看,要加强揽货服务以及航运相关服务业开放,为进出口加工、仓储物流等相关延伸服务提供丰富的货源基础。

从远期发展目标看,要面向未来,积极推进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发展模式。

主要参考文献:

1.肖苑生:《对我国入世后保税区发展方向的初步思考》,《广东经济》2002年第2期。

2.韩丽娜:《试论入世与我国保税区改革思路》,《税收与企业》200年第2期。

3.李虹:《加入wto后中国保税区的发展思路》,《经济界》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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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宏:《保税区何去何从》,《经济学消息报》第437期。

6.杨青波:《税收与保税区发展研讨会观点综述》,《沿海经贸》2000年第9期。

7.张凤清:《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保税区的影响及其对策》,《外国经济与管理》2000)年第5期。

8.林锋:《中国保税区:走向理性发展新阶段》,《国际商务研究》2000年第4期。

9.舒榕怀:《从保税区走向自由贸易区》,《世界经济文汇》2000年第3期。

10.郭信昌:《关于我国保税区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思考》,《南开经济研究》2000年第1期。

11.陈泉、熊琦:《加入wto:开发区面临的机遇、挑战与对策》,《市场与发展》2000年第1期。

对外贸易税务篇(10)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4-0013-01

一、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不强

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量增速较快。近五年来,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量从2009年的2865.42亿美元增长到2013年的5341.42亿美元,这五年的年均增长率约13.26%[ 数据来源: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Statistics Database。]。2013年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五大服务出口国和第二大服务进口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2013年的相关数据,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量已大幅超越日本(3076.43亿美元),甚至超过欧盟主要经济体之一的英国(4667.67亿美元),但与美国仍然存在较大差距(10935.65亿美元)。

我国服务业竞争力较弱。与部分国家2011年服务业占GDP的比值进行分析(见图1),我国不仅与美英日三国呈现巨大差距,还落后于金砖四国,与世界水平相差超过27个百分点,甚至还低于低收入国家近6个百分点。

二、服务贸易相关产业的税收政策有待完善

(一)旅游业的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规定是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以全部价款减除可扣除的费用之后作为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旅游业相关税收政策存在以下不足。

1.旅游涉税政策单一,但影响行业税负因素较多。旅游涉税政策主要就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缺少对整个行业上下游及周边服务行业一起考虑的综合性政策。与旅游相配套的包括吃、住、行、娱、购等各行业,而这些相关行业税负的叠加也将间接带动我国旅游业的税负上升。对以门票收入、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因自身业务开展而发生的费用无法在流转税环节扣除,存在重复征税的可能性。

2.旅游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对于旅游消费者而言,在境外旅行购物时,一般都会考虑购物的免税或退税政策,而在国内旅游购物税收政策较少,仅为海南省离岛免税政策和上海在世博会期间的世博园区相关政策。对于旅游服务的开发和提供者而言,可以享受到的旅游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也十分有限。

(二)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目前,对交通运输业已实施征收营业税向征收增值税改革,税率从营业税3%变为增值税11%(小规模纳税人3%),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不足在于以下两点:

1.交通运输相关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较少。税收政策对于交通工具装备制造、国际运输服务公司背后的支持或辅助等行业的扶持有限。例如研发费用中,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原材料消耗进项税额不能扣除;还有对基于互联网商务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物流业,其相应的仓储厂房可享受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等较少。

2.船舶登记政策、船员优惠政策力度较小。船舶购置往往金额巨大,购进时的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收成本较高,对中方所有者的“方便旗”船舶进行单独发文的税收减免力度较小。此外,中方船舶往往青睐于雇佣中籍船员,但我国对于中籍船员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

(三)与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待完善

与企业走出去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及在财税[2009]125号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此外,尽管已与一百一十多个国家签署税收协定,但也有尚需完善之处。一是需要用实物及配套服务等形式出资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若不具备出口经营权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免抵退政策。二是对于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这使得企业在应对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时,容易遇到资金瓶颈。三是对于国家鼓励支持、或战略需要、以及具有明显贸易创造效应的被投资企业,其经营产品(如矿石、原油等)或服务的进口没有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减免。

三、提升服务贸易相关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需要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加快推进“营改增”步伐,使增值税进一步扩围到服务贸易相关领域

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是国际较为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国服务贸易项目中的旅游、建筑、保险、金融尚处于应纳营业税范围。今后,对已经适用增值税的服务项目中,需要在退税政策方面予以创新,探索适用于生产业的免抵退税政策;对于尚未达到条件扩围入增值税范围的如金融、保险等服务应当考虑给予跨境服务减免营业税;探索不限于技术性离岸服务外包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构筑有助于服务业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从有助于服务业发展出发,针对服务业产业链各环节,构筑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比如:促进旅游业发展,可参考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优惠政策;给予旅游业企业在品牌推广、服务提升等方面研发支出予以加计扣除。重视如旅游、船运、航空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培养,给予特定职业或岗位个人所得税优惠。为激发旅客购物需求,除机场免税购物以外,可在部分城市试点境外游客购物退税政策,并考虑在合适的旅游景点推广。

(三)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走出去相关的税收政策

对风险投资型、资源获取型、贸易互补型、实物输出型等不同特征投资形式,针对性地制定优惠政策。如对海外非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给予一定比例的免税额度;被投资企业的当地产品进口时减免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国内企业以实物及相关服务出口投资给予增值税出口退税认定等。考虑到汇率波动对大额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允许企业选择一定时期内最优汇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不以避税为目的企业利润留存给予一定的免税期限,以提高企业在当地再投资和扩大生产经营的能力;用已征收税款建立应对海外投资综合风险的税款资金池,在企业遇到对应风险项目时,给予适当退税帮助。

参考文献:

[1] 李江帆.中国服务贸易研究报告No1[M].北京:经济出版社,2011.

[2] 吴云飞.上海世博会财经纪事[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10).

[3] 梁云凤.促进科技发展的税收对策[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3):7.

[4] 胡怡建.消除税收歧视促进我国进出口服务贸易进一步发展[J].涉外税务,2009(11).

[5] 黄满盈,邓晓虹.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分析[J].世界经济研究,2010(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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