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合同管理方法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26 16:22:13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篇(1)

一、引言

在合同的合法合规中主要涉及到四个主要的方面,一是对法律和法规的严格遵守;二是需要对合同进行监管与约束,对行业准则的遵守;三是对内部规章制度和合同的规定要符合对外合同的约定;四是需要遵守社会已有的道德规范,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一个企业的运行与管理与合同的合法合规运行是分不开的。因此,合同的合法合规以及运行机制对于企业的长久可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是企业长久发展运行的根本保障。在文章中,将主要分析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分析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和对策,从而为国有企业的合法管理提供根本的保障。

二、国有企业合同合法合规的必要性分析

国有企业中合同管理依法合规运行可以保障企业正常经营,促进企业的良好稳定运行。国有企业是市场经济发展中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管理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载体,贯穿与合同管理的始终,其合法合规运行机制对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的效用。合同签订的合法合规也对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内外部环境互动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是促进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主要途径。企业只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良性发展才能稳住脚跟。与此同时,合同的合法运行机制有利于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一方面,合同的管理依法制定可以为企业权益提供一定法律保障。另一方面,有利于对合同实时把控,防止合同双方因为违约而导致的利益受损,如果存在违约的行为可以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不断的降低国有企业的市场经济风险。此外,还可以有效的减少国有企业的经济纠纷。国有企业不同于普通的企业,管理的格局具有复杂性,管理层级多以及专业分类多、风险难以管控等问题。这些问题很有可能会导致国有企业面临一些诉讼纠纷或者给企业带来巨额的负债,长此以往也会给企业带来发展上的困境。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合同的风险占经营风险比重比较大,发生风险的原因主要包括合同审查的主体不过关,合同签订的不及时以及合同内容不够完善,发生违约的问题需要及时的处理等。鉴于此,一定要及时的对企业的合同进行及时的风险把控,严格的把握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

三、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不强,违法成本低

在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就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薄弱,对于合同的依法合规管理意识不强。虽然在现阶段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的不断深入,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在工作中依然有部分人员存在侥幸心理,依然按照原有的工作模式,只是将合同视作一个基本的程序,没有严格的按照合同上的规章制度执行。甚至存在有的管理人员不清楚合同中的规章制度要求,不重视专业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使得国有企业的规章制度大打折扣。与此同时,在国有企业的合同中还存在着合同更新慢,难以满足合同的制度管理。在实际工作中严重脱节,使得国有企业的合同制度形同虚设。最为重要的是国有企业长期的形成的这种落后的理念和意识也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除此之外,在国有企业的制度中存在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之所以出现这种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国有企业的惩罚力度小,对于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进行及时的纠正与管理,导致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违法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合同管理的工作基础基础差

在国有企业的发展中,对于合同的管理就是企业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国有企业在长期的发展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缺乏相应的合同管理人才。合同的管理看起来在企业管理中不难,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合同的知识面比较广,涉及专业性的知识比较多。需要合同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财务知识,还需要合同管理人员熟悉公司各项任务。但是由于合同的管理起步比较晚,大部分企业都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加上外部环境不规范等因素,多数企业都没有形成规范的管理意识,更不要说对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了。

(三)国有企业的合同签订时间滞后

在国有企业的发展现阶段,合同签订的不及时是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合同签订的不及时会导致签约的内容缺乏有效的保障,长期以来也会造成企业制度混乱的局面。而国有企业之所以在签订合约时候存在滞后性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的合同审查审批流程比较繁琐,审批人员的效率低下。这也是国有企业在管理过程中没有进行全方位的管理的原因。同时,国有企业的管理流程复杂,尤其是涉及到财务和招标投标业务的时候,存在许多的法律风险问题。此外,在合同风险的防控上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较多,其中大部分的问题都是由于合同的纠纷而导致的。一方面是对合同的对象出现违约情况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影响了企业的继续开展。另一方面,就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经济纠纷,例如:企业的担保纠纷和企业的应收账款纠纷等问题。如果没有及时的对企业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就一定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与发展。

四、国有企业合法合规管理的策略探讨

(一)提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

要对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依法合规运行需要提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具体来说,在国有企业的管理中要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合同管理环境。为此,需要不断的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完善合同的管理制度。同时也需要根据相关的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对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培养,需要对合同的文本进行规范,提升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与规范意识。此外,在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中还需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国有企业的人员按照相关的制度进行合同管理,加大对违法失职人员的惩处力度,提升企业的违法成本。

(二)建立系统化的合同管理工作信息系统

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与进步的今天,国有企业的管理也不能一层不变,在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中,需要建立系统化的合同管理流程,建立全方位的管理流程。与此同时,国有企业还需要具有一定的资金和资源优势,广泛推动合同的信息化管理。紧跟信息化的发展步伐,充分的利用网络与资源优势,提升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化和透明化,实现对合同管理的全方位监控。此外,还需要大力完善合同文本,不断丰富合同的内容,提升国有企业的防范意识。

(三)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强化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识

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依法合规运行,一方面需要将加大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这样可以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专业能力。另一方面,需要加大对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充分的调动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为企业深化改革,防范风险提供保障。最重要的一点是要保障合同的及时签订,提升国有企业的合同审批效率,树立企业的主体与责任意识。鉴于此,需要加大对国有企业的审核监管,对于效率低下的审核人员需要进行问责,加大处罚力度。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篇(2)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三条合作企业在批准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范围内,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本实施细则第九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为中国合作者的主管部门。合作企业有二个以上中国合作者的,由审查批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一个主管部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对合作企业的有关事宜依法进行协调、提供协助。

第二章合作企业的设立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㈠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

㈡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㈢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㈣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㈠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㈡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㈢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㈣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㈤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㈥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四项中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者修正。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 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㈠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㈡危害国家安全的;

㈢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㈣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企业协议,是指合作各方对设立合作企业的原则和主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企业合同,是指合作各方为设立合作企业就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约定合作企业的组织原则、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书面文件。 合作企业协议、章程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 合作各方可以不订立合作企业协议。

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合作企业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㈡合作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㈢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㈣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

㈤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㈥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分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㈦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㈧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的安排;

㈨合作企业外汇收支的安排;

㈩合作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十一)合作各方其他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十三)合作各方之间争议的处理;

(十四)合作企业合同的修改程序。

第十三条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合作企业名称及住所;

㈡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作期限;

㈢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㈣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㈤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㈥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

㈦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办事规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㈧有关职工招聘、培训、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等管理事项的规定;

㈨合作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

㈩合作企业解散和清算办法;

(十一)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 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规模,需要投入的资金总和。

第十六条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章投资、合作条件

第十七条合作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

第十八条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中国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

第十九条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条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未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合作企业名称; ㈡合作企业成立日期; ㈢合作各方名称或者姓名; ㈣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 ㈤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日期; ㈥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抄送审查批准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

第二十七条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或者主任指定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或者委员。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也可以用通讯的方式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㈡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㈢合作企业的解散; ㈣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㈤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㈥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或者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对外代表合作企业。

第三十二条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 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解聘。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董事或者委员可以兼任合作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胜任工作任务的,或者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可以解聘;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合作企业应当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连同被委托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一并报送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六章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第三十六条合作企业按照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规模,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政府部门不得强令合作企业执行政府部门确定的生产经营计划。

第三十七条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合作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国外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其产品。 合作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由合作企业依法自行确定。

第三十九条外国合作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合作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流转税。上述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国内销售的,应当依法纳税或者补税。

第四十条合作企业不得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出口产品,不得以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口物资。

第四十一条合作企业销售产品,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销售。

第四十二条合作企业进口或者出口属于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第七章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㈠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㈡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㈢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外国合作者依照前款规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外国合作者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第四十六条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证。合作各方可以共同或者单方自行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所需费用由委托查帐方负担。

第八章期限和解散

第四十七条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四十八条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㈠合作期限届满; ㈡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㈢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㈣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㈤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第四十九条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合作各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

第五十二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合作各方分别所有。经合作各方约定,也可以共有,或者部分分别所有、部分共有。合作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各方共有。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合作企业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合作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十三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立联合管理机构。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委派的代表组成,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业。 联合管理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五十四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应当在合作企业所在地设置统一的会计帐簿;合作各方还应当设置各自的会计帐簿。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合作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篇(3)

二、国企合同管理制度优化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国企合同管理的各项制度

建立和完善国企合同管理的各项制度,首先要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该制度是国企合同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内容。建立企业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于合同管理的主要机构和机构内的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明确其责任,建立完整清晰的权责利关系,监督合同管理人员认真完成工作范围内的管理工作,并且可以建立员工年度考核相关的评定指标。再者要建立合同管理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对企业合同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必须要保证每位合同管理人员都要有企业法律顾问证书或者是管理资格认证,通过严格的资格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强化企业合同管理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

强化企业合同管理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能够不断提高企业管理者与员工的合同意识以及法制观念。在企业合同的制定以及实际落实过程中,不仅要保证企业的管理层与营销人员能够参与,还要保证企业全体员工能够了解相关内容,企业要经常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学习,从上到下整体提高企业内部员工的合同管理法治意识,只有员工的合同法律观念提高了,才能保证在日常生产过程的经营活动能够按照合同内容完全落实,提高合同的法律效益和管理作用。

(三)设立专门合同执行机构

签订合同是企业建立民事关系的主要途径,合同本身是一种具有法律效益的文件,签订合同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从这个角度讲合同管理已经超出了企业自身的管理权限,合同管理中要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因此企业要建立专门的管理队伍从法律的角度来保证合同管理在合法的范围内,专业的合同执行和管理队伍能够有效降低合同的运行风险,更好的实现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企业领导要提高重视

企业管理层要将合同管理纳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决策日程。随着我国科学发展观的逐步落实,国企也在逐渐向着科学化管理方向进行发展,做好企业经营管理受很多方面的影响,其中合同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企业管理人员要将企业管理纳入领导决策的范围内,及时的总结管理过程中的经验,不断调整企业合同管理的措施和内容,不断优化企业合同管理措施,进一步推动国企合同管理向着规范化和现代化以及科学化方向发展,更好的为企业经济利益创收保驾护航。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篇(4)

一、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发展现状

目前,对于国有企业物资采购来说存在着较多的发展问题,由于物资采购市场环境的多样化发展以及发展风险的不断增加,直接导致了物资在实际供应以及科学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物资合同本身是企业同社会物资之间进行直接交流的基础板块,同时也是企业进行物资管理的基础法律方式,对于物资双方都有着重要的发展意义。因此,对于国有企业的物资发展来说,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度国有企业内部物资合同管理进行足够的重视发展。

二、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今,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激烈化发展,国有企业的物资合同管理也需要面临更多的发展问题,本章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的分析和论述。

(一)缺乏专业管理人员和法律人员。目前针对国有企业内部的物资合同管理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严重缺乏专业的物资合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法律人员。物资合同管理本身就属于专业性的管理工作,但是我国目前国内大部分的国有企业内部都没有专门的物资合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法律管理专员,大部分的物资合同管理工作都是由财务部门进行同时管理,同时物资合同管理本身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简单化的管理导致了很多国有企业内部出现严重的合同误差问题,严重影响着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国有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机构同相关配套部门之间无法实现紧密联系。国有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机构本身在企业内部就是属于非专业性的管理部门,同时在进行实际的合同管理过程中,由于职能的缺陷以及机制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合同管理部门同相应的法律管理部门之间无法做到进一步的协调发展,两个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界面严重不清晰,同时由于很多的合同管理人员都没有专业的技能,因此,导致国有企业在出现合同纠纷时,由于专业技能的匮乏,为国有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损失,不利于国有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存在问题提出的对策

目前,对于国有企业物资采购来说存在着较多的发展问题,由于物资采购市场环境的多样化发展以及发展风险的不断增加,直接导致了物资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多种问题,严重影响着国有企业物资管理的进一步发展。针对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物资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来说,需要从多个方面提出专业化的管理措施,最终才能够实现有效保障国有企业物资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发展的目标,限制着国有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一)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内部的人才优势,提升物资管理水平。对于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内部物资合同管理水平来说,首先要做到的就是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聘用发展,积极通过专业化的管理人才以及专业的技能素质,实现对企业内部物资管理的专业化发展。同时还需要通过实施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保证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能够更加人性化和法制化专业化发展,从而进一步满足现代化国有企业对于物资合同管理提出的更好发展要求。

(二)坚持科学化的物资合同管理。在进行企业内部物资合同管理的实际管理中,需要坚持科学化和专业化的管理手段,保证整个物资合同管理的正当性和科学性,同时还需要在合同管理、审核以及签订的过程中,对于相应的流程进行有效的规范化发展,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保证整个合同管理在法律层面上的规范化发展。

(三)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物资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对于企业内部的物资合同管理人员来说,除了要从自身专业合同管理技能提升发展方面来说,还需要从根本上提升相应的法律意识,对于物资合同逐渐的融入到其他相应的企业业务中,对于其相应产生的风险问题进行重视发展,对于合同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在风险出现之后进行科学化的管理,实现对相应风险的有效优化目标。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发展,国有企业在市场化经济的发展背景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有企业发展的不断完善化发展,对于国有企业内部的相应机制以及物资合同管理等也提出了更高的发展要求,目前针对国有企业内部的物资合同管理提出的高发展要求,需要从多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保障国有企业内部物资合同管理的科学化发展。本文主要是针对目前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实际发展水平进行的分析和有效论述,对于我国国内国有企业在物资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内容进行重点分析,最终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实现进一步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物资合同管理水平的提升发展。

【参考文献】

[1]梁岩.供应商管理在国有企业物资采购中的实践与应用[J].招标采购管理,2015(06)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篇(5)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建筑施工企业逐步从国内市场走向国际市场,面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为了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注重工程项目管理,尤其是项目合同管理。近些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范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合同管理。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合同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强化项目合同管理,已经成为建筑施工企业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一、建设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意义

(一)加强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所在

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对于项目质量提升以及建筑施工企业效益的提升有着重要意义。而在建筑施工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处于核心的地位。所有建筑施工项目的实施都是以承包发包合同的签订为前提的。没有有力的项目合同管理作为支撑,建筑施工企业不仅无法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进行有效控制,而且无法进行人力资源、工程风险等综合管理工作。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只有抓住项目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能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有效运行,实现建筑施工企业的预期目标。

(二)加强合同管理是规范建设主体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建筑施工项目运行过程中,建筑主体之间纠纷屡屡发生。不仅如此建筑市场还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诚信危机和不正当竞争等,严重破坏建筑市场秩序。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建设主体各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没有明确。加强项目合同管理,明确建设主体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为建筑主体各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也可以促进建设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处理纠纷,从而有利于规范各个主体的行为,促进我国建设市场秩序的完善。

(三)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也是法制经济。目前,为鼓励建筑市场的发展,我国政府为建筑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建筑市场主体也应该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依法加强内部管理。项目合同管理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法制化管理手段,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契合的。不仅如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建筑市场已经全面开放,建筑施工企业不仅需要面向国内市场,还需要应对国际市场的挑战。在国际市场上,建筑施工企业更加应该适应国际市场规则,遵循国际惯例,不断加强项目合同管理。

二、我国建筑施工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合同管理认识不到位

加强项目合同管理,不仅能够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度,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的品牌形象,增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而且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为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将项目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核心内容。但是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对此认识还不到位,缺乏强烈的合同法律意识。所以,在项目合同签订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在对合同条款的推敲方面还做得不够,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等规定也不够明确。在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也项目合同管理也缺乏重视,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

(二)项目合同管理体系不完备

虽然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合同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是由于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合同管理的认识不到位,使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合同管理体系还不完备,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归口管理不够,有相当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来负责项目合同管理,而是制定某个综合部门来负责的;二是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建筑施工项目违法转包、分包情况屡屡发生;三是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相当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审查制度、公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三)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好坏从根本上取决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项目合同管理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从事项目合同管理的人员不仅要有较好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需要通晓工程项目的运作规律。所以,发达国家项目合同管理的任务一般是由第三方的专业人士来完成的。在我国,由于人们的法制观念和合同意识还不高,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上是把项目合同管理作为一项基本的事务性工作,将这一工作交由一般办公人员来完成的。而一般办公人员的法律素质和项目管理知识都不高,难以适应项目合同管理工作需要。

(四)项目合同管理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建筑施工项目合同管理中,不仅建筑企业存在不足,我国政府在这一方面的法制建设也比较滞后。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对合同法的立法比较晚,直到1999年3月才颁布《合同法》。不仅如此,我国《合同法》也还存在不足之处,很多合同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合同法制建设远远没能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由于合同法制建设不到位,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人员的合同法律意识比较薄弱,项目合同管理力度不够。为促进建筑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完善,必须加强项目合同管理的法制建设。

三、我国建筑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建筑企业项目合同管理意识

针对我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合同管理意识薄弱的问题,应该

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克服:一是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将项目合同管理定位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即将项目合同管理上升到企业发展的战略层面,充分认识到项目合同管理对建筑施工企业品牌形象及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战略意义;二是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员工合同法律意识的培训,要通过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向员工普及项目合同管理的法律知识,增强员工合同法律意识以及运用合同管理法律知识的能力。

(二)健全建筑企业项目合同管理体系

针对我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合同管理体系的问题,应该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明确合同管理机构。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改变原来制定综合部门负责项目合同管理的做法,而组建专门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来负责项目合同管理。不仅如此,还需要对合同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二是要加强项目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明确让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人来签订项目合同。三是要完善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如审查制度、公证制度、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账及统计报表制度、合同归档制度等。

(三)提高建筑企业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针对我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素质问题,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要做好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建筑施工企业要根据项目合同管理岗位的需要,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等方式选拔优秀的人员到这一岗位上;二是要做好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应该不定期地对项目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还可以让他们到相关高校进行深造,让其适应日益变化的法制环境;三是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的权、责、利,并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

(四)加强建筑企业项目合同管理法制建设

针对我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合同管理法制建设问题,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要对《合同法》进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合同法》颁布至今已经有15年的时间了,社会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二是要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做好承包商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其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三是要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政府要大力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坚决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雍承鑫.加强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主要对策[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2(6):6971

[2]苏晓,董国英.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体系建设和合同管理业务流程[J].科技信息,2011(18):2426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篇(6)

合同作为企业展开经济往来与市场经营活动的重要方式,针对合同开展的管理工作旨在通过合同的约束去保证项目的有序开展,双方自觉、严格遵从合同条款规定,合理行使自身权利职责,确保双方利益都得到保障。在当前我国依法治国形势下,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为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需要保证所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避免各种潜在风险对双方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一般来讲,油田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具备如下特点:(1)法律风险大。合同作为企业经营管理发展的重要手段,所以随着油田建设规模的逐渐扩大及项目逐渐增多,加之外部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合同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同样增大,对合同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2)种类多。油田企业在购置设备及物料时会因此产生合同,引入先进技术会产生技术许可合同,项目施工产生工程合同等等;(3)周期长。油田企业的合同签订需要经过洽谈、签署到履行等一系列过程,前后涉及的时间较长,倘若出现合同变更、延期履行等情况,时间会进一步拉长,再加上长期交易、分期分批履行的合同因素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也会对油田企业造成较大影响。

二、依法治国形势下油田企业合同管理风险内容

(一)合同主体风险

油田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与外界合作,在合同签订中则需要全面掌握对方资质。而针对不同行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其主体资格有着不同要求,大部分企业只需获得营业证书便可,但鉴于油田企业项目的复杂性与技术性,对对方企业除了有营业证书的基本要求之外,还会要求其他资质或批准证书。所以,油田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定要保证对方主体资质适格,保证其经营范围与资质同业务要求相符,倘若对对方资质的验证工作存在疏忽,便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加大,耽误业务开展的同时可能造成油田企业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二)合同内容风险

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形势下,油田企业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主要业务合同的标准文本编制,将同类型合同主要条款进行统一,在这一情况下一定程度上能促进油田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发展,但使合同工作存在局限并暗藏风险。一般来讲,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名称、数量、违约责任划定等等,其中绝大多数内容可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洽谈,如果没有作明确规定,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执行。油田企业经营管理中所签合同通常金额巨大,而在合同往往未对具体责任及权利进行明确划分,造成争议性条款存在,而这些内容则是纠纷产生的根源,导致油田企业利益存在受损风险。

(三)合同履行风险

合同签订过后的履行过程同样会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合同难以正常履行,还会出现对合同条款的变更,由于对方企业问题的存在而导致合同无法按照条款履行的情况在油田企业合同管理中同样存在。具体来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对方违约主要分为合同履行不当和合同不履行两种,其中不履行又分为拒不履行及不能履行。此外,对方企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履行提前或履行延后的不当履行情况,都有可能对油田企业造成隐蔽性风险。

三、依法治国形势下油田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对策分析

(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在当前的依法治国形势背景下,大众的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要想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则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因此,油田企业在面对当前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时,应当加强对《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及贯彻落实,唯有对《合同法》中的形式、效力、有名合同法定要求等重要内容全面掌握,才能在合同签约中有效规避风险,降低损失可能。同时,油田企业还需加强对国家其他专项法律法规的学习,其中包含政府部门新颁布的行业相关规定文件,唯有对国家乃至国际法律环境变化全面掌握,才能够在合作签订中保持清醒头脑,避免对方钻法律“漏洞”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因此,在依法治国形势下的合同管理风险控制工作,需要油田企业基于管理的角度去提高对合同法律风险的识别率,这是维持企业长效管理的关键环节。油田企业应当紧随当前法律大环境的变化潮流,调整自身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地位,以法律法规运用能力的提升去做好对合同法律风险的控制。

(二)做好资质信息验证

油田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对合同的策略及相关主体的资质进行全面验证,做好所选企业的核实工作,对合同签约相关主体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必要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实,如需要特定资质等级证书,应当提前告知对方提供。针对上述资质证件,油田企业应当一一复印且做好相关的保存工作,倘若合同中的项目规模较大,涉及数额巨大且技术要求高,油田企业则应当组建工作小组前往对方企业展开实地考察,要充分掌握对方的经营状况、技术实力、企业人员构成、业内口碑等等,确保考察的细致性,避免因为调研工作存在疏忽而导致合同后续履行受阻。此外,油田企业还需结合具体项目的特点及相关要求,将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及注意事项一一列明,倘若条件允许或是项目合同极为重要,还应当有第三方专业机构介入,对合同业务进行全面审阅,提出其中的暗藏风险,保证油田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所以说,资质信息验证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风险意识,能够对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规避,所以做好对方资质信息的验证工作是基础关键,在相关内容及形式确定好之后,再进行合同的签订。

(三)改善合同履行弊端

合同签订之后的履行行为,是整个项目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高发环节,为了确保油田企业相关项目的有序开展,必须做好合同履行相关工作。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形势下,油田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及合同约定的权利去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具体来讲,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需要做好如下几点:(1)具备证据意识,油田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部门要对一些相关的纸质文件进行收集、归纳、整理,并且要定期做好检查与归档工作,对合同的履行进度做好动态化监视;(2)禁止口头协议,倘若合同条款需要变更或是对其中相关协议进行必要补充,应当按照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国家相关条款规定,采取书面的形式进行补充和变更,禁止出现一切口头形式的协议;(3)充分掌握合同内容,作为油田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人员,要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充分掌握,并且对合同履行中潜藏的风险及时汇报给上级部门,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

(四)完善合同管理系统

在当前科学技术与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的年代,油田企业应当积极构建完善的合同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技术的加持去强化合同管理部门对项目合同的有效监督。一般来讲,过去的合同管理大多由工作人员人工完成,不仅工作效率较低,误差较多,同时也难以发挥出大数据的分析决策功能,通过完善的合同管理系统构建,能够对项目合同的履行进度及风险预警等方面发挥良好效果,同时其中大量数据的保存也会更加安全高效,通过该合同管理系统能够对项目资金的流向、履行日程等方面全程监控。通过合同管理系统的不断完善,能够提升油田企业各部门的管理协同性,在联合管理控制下,合同出现法律风险时便能够有相关数据提供支持,为风险解决方案的制定提供参考。同时,合同管理系统的完善能够为风险预警机制的设立奠定基础,基于合同管理系统对大数据展开分析与动态化监控,在到达预警值时发出提醒,石油企业便可基于线上和线下资料展开及时补救,确保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得到良好控制。综上所述,为确保在当前依法治国形势下油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则需要做好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控制工作。而油田企业的合同管理是一项系统且复杂的工作,为了将合同签订中的主体风险、内容风险及履行风险控制到最小化,则需要采取相应的控制对策,同时组建拥有较高法律意识的管理队伍,逐步改善目前油田企业所签订合同中的弊端。如此一来,才能够确保油田企业在依法治国形势下保持较高的合同管理水平,维持企业经营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蒋威.依法治国形势下油田企业合同管理风险与控制对策探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8(5).

[2]陈宇.探究油田企业合同管理的风险及其控制.商情.2017(21).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篇(7)

一、我国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一)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

首先,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中可以了解到,新法使企业人力资源在人员的招聘阶段以及录用阶段的成本增加了。从我国所颁布以及实施之后的新劳动合同法中可以明显的看出,该法对企业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企业劳动合同的期限以及企业员工试用期等等方面都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因此,根据一些相关的资料可以看出,我国有部分的企业为了将自己招聘时候的效率以及质量得到提高,经常就会用到考核的这一环节来筛选出更加合适企业的面试者,毫无疑问,这一做法只会使得企业在招聘以及录用员工时候的人力成本、财力成本以及时间成本得到进一步的增加。其次,新法会使企业内部决策成本进一步的增加。显然,这样的要求一定会使得企业商讨这些事件的次数以及修订的一些环节有所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就会让企业的这些决策效率受到一些影响,最终会使得企业的决策成本进一步的增加。

(二)我国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关系产生的影响

首先,我国新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将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法律要求,在关于企业员工的试用期以及劳动合同方面的要求,在一定的程度上,是更加倾向于维护我国劳动者权益的。从实施后的新法中可以看出,虽然可以在某些方面促进企业的用工关系与劳动者之间的协调以及稳定,但是也会对企业当中员工的流失造成很大的影响。其次,新劳动合同法还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义务有所增加。新法对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有着严格的要求,除此之外,如果在用人单位中出现克扣或者是将劳动者应得的报酬和经济补偿延期的这一现象,该单位是会按照新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及比例对劳动者应得的报酬和经济补偿加大的。从这点可以看出,新劳动合同法不仅是对用人单位要履行的义务增加了,对用人单位在违规当中的一些处罚力度,同样也加大了。

二、我国企业在应对新劳动合同法时的有效措施

(一)我国企业要树立起新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

在我国,无论是什么企业,如果想要自身在我国所颁布以及实施之后的新劳动合同法的背景之下更好的做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这一项工作,树立起新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与此同时,企业一定要正确的去看待我国实施后的新劳动合同法给自身带来的机遇以及挑战。当然,对企业员工应该享有的各项权益,企业是应该给予充分尊重的。对实施后的新法中的规定内容,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一定要熟悉,这样才能为自身企业中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二)我国企业要通过民主化的程序制定出企业的规章制度

在我国社会的发展中,和谐社会从始至终所号召的,不过是“民主”二字;而在每个企业的发展中,众多员工所追求的也不过是“民主”二字。而在企业的经营以及发展中,员工的向心力是企业大多数情况下所依靠的。因此,每个企业所走的民主化这一条道路,是可以使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而在民主化这一条道路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企业可以开展一些民主化或者是公开式的商讨会议,让企业工会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同时对每一项的标准都进行投票的方式去表决,最后对企业中所有员工提出的一些意见加以综合,从而为企业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三、结束语

总的来说,我国颁布及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对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极大程度上的保护。新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做出了明确化的规定,而且对设计中各方面问题同样做出了明确化的规定。这样的话,就一定会对企业中人力资源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在这样的新市场环境以及劳动关系状况下,企业做出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调整是非常有必要的。企业只有在人力资源管理质量得到进一步优化中,在企业能够得到长远发展的保证时,兼顾着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创造出企业与劳动者共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篇(8)

一、我国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一)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

首先,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中可以了解到,新法使企业人力资源在人员的招聘阶段以及录用阶段的成本增加了。从我国所颁布以及实施之后的新劳动合同法中可以明显的看出,该法对企业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企业劳动合同的期限以及企业员工试用期等等方面都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因此,根据一些相关的资料可以看出,我国有部分的企业为了将自己招聘时候的效率以及质量得到提高,经常就会用到考核的这一环节来筛选出更加合适企业的面试者,毫无疑问,这一做法只会使得企业在招聘以及录用员工时候的人力成本、财力成本以及时间成本得到进一步的增加。其次,新法会使企业内部决策成本进一步的增加。显然,这样的要求一定会使得企业商讨这些事件的次数以及修订的一些环节有所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就会让企业的这些决策效率受到一些影响,最终会使得企业的决策成本进一步的增加。

(二)我国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关系产生的影响

首先,我国新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将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法律要求,在关于企业员工的试用期以及劳动合同方面的要求,在一定的程度上,是更加倾向于维护我国劳动者权益的。从实施后的新法中可以看出,虽然可以在某些方面促进企业的用工关系与劳动者之间的协调以及稳定,但是也会对企业当中员工的流失造成很大的影响。其次,新劳动合同法还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义务有所增加。新法对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有着严格的要求,除此之外,如果在用人单位中出现克扣或者是将劳动者应得的报酬和经济补偿延期的这一现象,该单位是会按照新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及比例对劳动者应得的报酬和经济补偿加大的。从这点可以看出,新劳动合同法不仅是对用人单位要履行的义务增加了,对用人单位在违规当中的一些处罚力度,同样也加大了。

二、我国企业在应对新劳动合同法时的有效措施

(一)我国企业要树立起新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

在我国,无论是什么企业,如果想要自身在我国所颁布以及实施之后的新劳动合同法的背景之下更好的做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这一项工作,树立起新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与此同时,企业一定要正确的去看待我国实施后的新劳动合同法给自身带来的机遇以及挑战。当然,对企业员工应该享有的各项权益,企业是应该给予充分尊重的。对实施后的新法中的规定内容,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一定要熟悉,这样才能为自身企业中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二)我国企业要通过民主化的程序制定出企业的规章制度

在我国社会的发展中,和谐社会从始至终所号召的,不过是“民主”二字;而在每个企业的发展中,众多员工所追求的也不过是“民主”二字。而在企业的经营以及发展中,员工的向心力是企业大多数情况下所依靠的。因此,每个企业所走的民主化这一条道路,是可以使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而在民主化这一条道路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企业可以开展一些民主化或者是公开式的商讨会议,让企业工会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同时对每一项的标准都进行投票的方式去表决,最后对企业中所有员工提出的一些意见加以综合,从而为企业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篇(9)

重组整合的特殊会计政策问题

1.并购重组中的财务问题及会计政策

并购重组的财务问题涉及目标公司评估、兼并资金筹措、兼并费用控制与承担、兼并价格与成本的确定等。其中对于并购重组过程中的财务问题和商誉处理涉及较为特殊的政策问题,有必要做一论述。

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文件对国有企业并购的有关财务处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特别强调政府和财务主管单位要对国企并购进行全程监管。主要规定有:

(1)并购审批。按照现行规定,企业进行兼并之前,需向主管政府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在主管财务部门备案和审批。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做好财务管理监督工作,并参与企业并购全过程。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应进行详尽的资产核查,编制财务报告,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2)并购价格。并购价格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后,作为入账依据进行账务处理。其中,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计入当期损益;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账等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减资本金。产权转让成交价低于底价的, 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3)资产划拨。经批准采取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资产的,应当办理企业产权和财政体制的划转手续。属于同一财政体制的企业兼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办理; 属于不同财政体制的企业兼并,由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办理。

(4)并购价差的处理。在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取消的情况下,兼并方企业支付的产权转让价格与被兼并企业净资产的差额,兼并方企业应作为商誉计入无形资产,从兼并成交次月起按规定年限分月摊销,没有规定年限的,可按十年摊销。在被兼并企业继续保留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兼并方企业所支付的价款,作长期投资处理。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收益,按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由被兼并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取,纳入预算管理,用于资本再投入。被兼并企业属于政策性亏损的,其产权转让成交后,兼并方企业可以在被兼并企业原核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范围内,继续享受一定期限的亏损补贴,具体由兼并方企业的同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兼并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予以核定。

(5)并购支付。兼并方企业的应付价款一般应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有担保资格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50%。

(6)会计处理。在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情况下,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按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成交价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负债的账面价值,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确定的成交价,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企业兼并款”科目;采取无偿划转方式的兼并,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被兼并企业如保留法人资格,则仍然实行独立核算。在有偿兼并的方式下,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无偿划转的方式下,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2.被兼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按照被兼并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不同,该土地的转让条件也不相同。

(1)土地使用权由出让合同取得。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和领取土地使用证。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与受让方签署转让合同,办理过户手续,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2)土地使用权由划拨取得。划拨土地的转让必须经市县政府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整合重组涉及的国有资产法律制度问题

企业应当切实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制度规范做好产权界定工作,防止重组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在产权界定过程中,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在粮食企业资产评估过程中,遵循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制度,真实反映被重组企业的公允价值,务必落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在企业资产价值评估过程中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法定的评估方法进行,依据不同的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采用相应的标准和方法,严格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方法进行。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有关粮食企业发生并购后,严格依据产权登记程序,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将国有资产登记记录在册,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无偿划拨的,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当遵循《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实施重组。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整合重组涉及的企业法律制度问题

企业重组在很大程度上要整合面临破产清算的企业,破产是指破产清算程序,在谈及破产清算法律制度时,不仅包括破产清算制度,而且包括以挽救债务人、避免其破产为主要目的的重整、和解等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具有适用性。《企业破产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破产法通过其特有的调整手段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有序实现。企业重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尊严。通过破产与重整等制度,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调整产业与产品结构等。

为保障企业重整的顺利进行,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以债务人财产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进行重整而发生的费用与债务,性质属于共益债务,可以不受重整程序的限制从债务人财产中受偿。粮食企业在被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的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整合重组涉及的公司法律制度问题

组建集团涉及公司合并的,依照法定程序,将两个以上的公司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其过程并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公司合并不同于公司并购,公司并购是指一切涉及公司控制权转移和合并的行为,既包括公司合并,也包括资产收购、股权收购等方式。企业的合并程序,必须依照公司法进行,只有依照公司法进行的合并,才可以直接实现合并的效果,在这个程序中消失的公司不再需要经过解散清算程序。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公司法进行的合并,一般称之为法定合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以股权购买资产方式、以现金购买股权方式、以股权购买股权方式,合并后被合并方法人资格消失,资产、债权债务由吸收公司承接。

《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合并为合并交易提供了三大便利:第一,消灭公司的债务转移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直接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债务;第二,消灭公司的人格在合并完成后可以直接消灭,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第三,这种公司结构性的重大变化,导致股东手中持有的股权发生变化,却不需要征求每一个股东的意见,因为合并是公司行为,只要股东大会通过即可。而这些便利有可能损害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在规定这些便利的同时,规定了严格的合并程序,只有遵守这种合并程序,才能享受这些便利。《公司法》规定法定合并必须满足以下程序: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参与合并的公司各自作出合并决议、通知债权人、依法进行登记;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法》规定了合并和分立中的股东保护制度,包括特别多数表决制度、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整合重组涉及的合同法律制度问题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篇(10)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外方: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公司

国籍: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 总则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 (简称合作企业)。双方经充分协商约定如下条款,以便信守:

中国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合作各方

本合同的各方为:

1、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在中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2、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外方)在_________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第三条 合作企业名称和地址

1、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作企业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

3、外文名称为_________。

4、合作企业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第四条 合作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1、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2、合作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_________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

第五条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1、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元),中方出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元)、外方各出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元),双方将按上述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

2、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

3、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5、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6、中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7、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方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

8、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9、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10、未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11、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

12、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双方分别提供如下合作条件:

1、中方:提供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负责征用土地费和缴纳土地使用费。(注:土地开发费的负担方法,根据双方约定写)其中:

厂房(上盖)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场(上盖)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维修部(上盖)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外方:投资总额为_________元,其中:现金_________元;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_________元;工业产权_________元;其他_________元。

中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办完征拨手续,交付合作企业使用;厂房和商场(上盖)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交付合作企业装修;维修部(上盖)的交付时间,由合作企业董事会另行决定。

外方提供的现金投资分两期汇入合作企业在_________银行开立的帐户内。第一期应汇入_________元,须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_____天内汇出,作为首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费和流动资金等;第二期必须汇足投资总额减去第一期汇出后的差额,汇出的时间为_________,用途由公司董事会商定。

外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作企业的生产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_________天内运至中国港口。

第七条 中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1、办理为设立合作企业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依照本合同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3、协助办理外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_________内的运输;

4、协助合作企业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5、协助合作企业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6、协助合作企业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7、协助合作企业在当地招聘中国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

8、协助合作企业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手续等;

9、办理合作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外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_________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运至中国港口;

2、办理合作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4、培训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5、如外方同时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6、负责办理合作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合同期限

1、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2、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

4、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方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条 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

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1、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的,外方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方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方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3、外方依照前款规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方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5、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6、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证。合作各方可以共同或者单方自行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所需费用由委托查帐方负担。

第十一条 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1、合作企业按照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规模,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

2、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

3、国家鼓励合作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国外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其产品。

4、合作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由合作企业依法自行确定。

5、外方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合作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流转税。上述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国内销售的,应当依法纳税或者补税。

6、合作企业不得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出口产品,不得以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口物资。

7、合作企业销售产品,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销售。

8、合作企业进口或者出口属于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二条 组织管理

(一)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 按照合作企业条程的规定, 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1、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

2、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条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

3、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条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

4、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或者主任指定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

5、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

6、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或者委员。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也可以用通讯的方式作出决议。

(二)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作企业条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3、合作企业的解散;

4、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6、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三)管理机制

1、董事长或者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对外代表合作企业。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

2、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解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4、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董事或者委员可以兼任合作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5、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胜任工作任务的,或者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可以解聘;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6、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7、合作企业应当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连同被委托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一并报送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劳动管理

合作企业员工的招聘、解雇或辞职一律实行合同制。员工的聘请由公司做出计划,报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后,由公司自行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

合作企业员工的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制订施行方案,由公司、公司工会与员工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务会计和审计

1、合作企业设总会计师和总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公司总的会计工作;厂部、商场和维修服务部分别建立帐目,每个部门分别设会计师和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各个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前款所列会计和出纳员的人选,均由双方协商推荐,董事会聘请。

2、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合作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3、合作企业设审计师一人,由中方推荐,董事会聘请。

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纳税与保险

1、合作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缴纳各种税款。

2、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_________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企业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解散与清算

1、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条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作企业合同、条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2、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条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3、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及其附件修改或补充,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并报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方能生效。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本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公司严重损失,或因公司连续亏损,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合作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转让

合作企业的合作一方向第三方或者合作他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投资或合作条件,须经以下程序:

(1)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

(2)法人合作企业须经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作过决议;

(3)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声明与保证

(一)中方:

1、中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中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中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中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外方:

1、外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外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外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外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外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九条 保密

合作企业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外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合作企业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由于本合同引起中方与外方之间的任何争执,首先应由董事会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协商解决。若于三十(30)天内未能解决时,中方和外方可选择第三方进行调解。

2、若调解于_________天内不能解决时,其争执应由仲裁作最终裁决。仲裁小组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中方指派一名,外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中、外方指派的两名仲裁员共同商定。若被指派的两名仲裁员,意见分歧,则第三名仲裁员应由_________仲裁院指派,并任仲裁小组主席,仲裁地点在_________。

3、仲裁的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定。

第二十二条 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解释有矛盾,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合作企业条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

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须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合作企业对双方送达通知的方法,如果采用电报或电传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发出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的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双方的收件地址。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_________份,合作企业1份,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影印本_________份;分报有关机关。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签字。

中方(盖章):_________外方(盖章):_________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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