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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监督是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是由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及财税、统计、物价、工商、银监、证监、保监等业务部门的经济监督和会计监督所组成的。在这一系列的监督中,各自有其监督的范围和领域。审计监督是一种专业监督,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涉及国民经济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既可以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又可以对业务部门经济监督活动进行再监督,是任何其他业务监督不可替代的一种专业监督。
(三)依法审计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着监督权力,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程度和质量直接影响着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和质量。因此可以讲,依法审计必然成为依法行政的组成部分。坚持依法审计,对于促进依法行政,监督制约权力,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经济秩序,推进廉政建设,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建时期,由于种种原因,财经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还相当普遍,有的问题还很严重。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财经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进行严肃查处,以维护财经法纪的严肃性。
(一)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处理处罚的依据。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个层面:其一,《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行政机关共同适用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等。其二,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等。其三,解决审计争议的法律法规。这三个层面中,第二个层面包括的范围较为广泛。我国调整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很多,分散于财政、税务、金融、投资、物价等领域,例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物价法》等法律法规也是审计执法的重要依据。其理由是:从审计地位看,《宪法》明文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能、地位超脱,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人事和经济利益关系,运用上述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不会造成执法混乱。从《审计法》立法精神看,上述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规定可作为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但在新实施的《审计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是审计执法依据,符合《审计法》立法精神。从我国国情看,在当前经济领域存在违法乱纪现象甚至有时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如果不规定审计机关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势必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宪法》和《审计法》贼予的作用。所以上述法律法规应当成为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二)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是一种纠正措施,是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纠正的基本手段。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以上五种处理措施,主要针对违反财政收支的违纪行为。
(三)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处罚。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是一种比处理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也是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纠正的基本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以上七种处罚措施,审计机关只能实施除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和行政拘留以外的处罚种类,主要针对违反财务收支的违纪行为和属于财政收支范围内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三、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是依法审计的内在要求
(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审计监督。一是处理处罚不能超越法定审计权限,只能在上述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处理、处罚。二是必须是向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如果对不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则超出了审计职权范围。三是必须是对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对于超出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范围的事项,审计机关无权进行处理、处罚。四是必须是引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如财政、金融、税务、价格、投资等规定。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的规定不能适用。五是注意作出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必须符合《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六是处理好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关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审计机关必须是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款规定。所以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附:(××县××中学关于对《XX县审计局关于对××中学2008、2009年度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整改措施)
贵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安排,于2010年11月17日至2010年12月6日,对我校2008、2009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报送审计,在听取了我校有关情况说明的基础上,形成了洛审报字【2010】90号审计报告,下发了洛审决字【2010】42号审计决定。
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我校两年来的收支和违纪情况,审计报告既合乎财经和审计法规,又合乎我校的现状与实际,学校接受审计决定中的处理条款。
现就审计报告中提出的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如下:
1.认真学习财政经策、审计法规,提高理财水平。本次审计所反映的问题,说明了我们平时对财经、审计法规学习的不够,从而导致操作违规,把握不当。以后要加强政策学习,在把握政策及操作规程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逐步提高理财水平。
2.所有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对勤工俭学收入、所有校内外零星收入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据实从会计中心核销。在遵循财经基本管理规程、保持原始凭据真实的前提下探讨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方法,全力向规范化要求靠拢。
3.严格杜绝违规收入。本次审计我校违规支出达47.5万元,分别是高考教师奖励、高三教师补贴、平时加班费用的支出。在实施绩效工资以后,我们将严格控制奖金、补贴及加班费用支出,从学校制定的各项制度、方案上截断资金、补贴、加班费的发放的主渠道。坚决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加强教职工思想教育,宣传有关财经、审计法规,倡导教师的奉献意识,力争教师的理解,把握好政策尺度,做到在不影响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最大可能的减少违规支出。
4.严格审核收支票据。本次审计发现的两张不合规的票据提示我们,财务审核人员要求把收支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到该报的报,不该报的绝不报,虚假、不合理、过时的票坚决不能要,财务报销所需的附件一个不能少;财务人员将本着对学校负责的态度,细心、严谨检查,不马虎、不敷衍,以杜绝不合规的票据入账。
5.不再违规集资。2008、2009两年,我校在因校建工程欠款、校园文化建设等市、县安排重大活动项目的前提下,由于学校经费极端困难,不能支付活动的费用,针对具体活动先后两次集资款至1113000元,应付当时经费紧缺的现状。这些集资款至10月底,已经向洛南县教育局核实上报,纳入各级还款计划,逐步予以消化。
二、武警审计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武警审计立法相对滞后
军队近十年重新修改制定了80 多部法规文件,全面覆盖了审计监督的各层面。而武警部队现行的法规体系不健全,武警部队到现在也仅有十几部法规文件在执行;覆盖范围小,对有偿服务单位审计、社会化保障审计、票据使用管理审计,伤亡保险和医疗保险审计,至今还没有明确的审计准则,只能依据审计工作制度来进行,而无法依据专项审计准则来审计。还有些审计工作急需的规章制度没有及时有效的提供,相关的规程、规范等制度没有及时跟上;有的内容不够完整,标准不够明确,结构不够合理。武警审计立法相对于军队审计立法滞后,审计法规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导致在工作中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审计法规只能交叉使用。
(二)武警审计执法力度不强
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灵魂,也是审计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武警审计作为军事经济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独立性的高低直接影响武警审计职能和作用的发挥。审计形式和实质的不独立性制约审计执法。从审计体制来看,一是部分单位没有独立的审计机构,仅仅依赖几名兼职审计人员来开展审计,其依法监督效果要大打折扣。在审计实质不独立的情况下,依法审计极易让位于领导意志。另外,武警审计作为一种更高层次的经济监督,其经济不独立使得审计部门在实际的审计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和被监督单位发生经济联系,从而产生审计执法不严的情况。审计人员不具备专业素质也使得审计工作本身就不具有法律依据。有的审计人员专业知识功底薄弱,既不具备丰富的经验,也不能熟练地应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审计方法运用不当或方法单一,抓不住审计重点,找不准问题隐藏的领域,审计查得不深不透。也有审计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在实际工作中,当审计结果与单位利益发生冲突时,审计人员或受自身利益的驱动,法制意识淡薄造成审计执法不严。
三、加强武警审计法制建设的途径
(一)加强武警审计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一是武警审计立法有待拓展。关注武警部队自身特点拓展立法。军队近十年重新修定了80多部法规文件,全面覆盖了军队审计各个层面。武警部队至今仅有十几部法规文件执行,审计法规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立法相对滞后,导致在审计工作中大多套用军队审计法规,或军队和武警审计法规交叉使用。遵循武警审计法规供需平衡拓展立法。现行武警审计法规体系中存在供求失衡的现象,有些审计工作急需的规章制度没有及时有效的提供,相关的规程、规范等制度没有及时跟上;有的内容不完整,标准不明确,结构不合理。《审计工作制度》对审计人员只规定在政治、思想和业务知识方面的内容,对审计人员来源、培训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武警部队多年来审计人才缺乏,跟进武警部队建设步伐拓展立法。近年来,武警部队经费物资供应保障方式及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部队生活大多依赖市场,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审计顺利进行更需武警审计立法的跟进保障。社会化保障、票据使用管理、经济责任考评、审计风险、财经软件审计、信息化建设等都是改革中出现的审计新领域,审计立法则需随之拓展。
二是武警审计执法有待强化。在既定非独立武警审计体制的局限下,武警审计执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武警审计人员的素质。当前,审计工作的突出矛盾是审计资源稀缺与审计任务繁重之间的矛盾。武警部队审计人员编制少或没有编制,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往往是因部队临时需要抽调不具备审计资格的非专业人员,这些人员往往专业知识功底薄弱,既不具备丰富的经验,又不能熟练地应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审计执行难免偏离法律规范。此外,审计人员法制意识也制约着审计执法。在实际工作中,当审计结果与单位利益发生冲突时,审计人员或受自身利益的驱动,或受单位领导的影响,违背审计人员应坚持的原则,为“饭碗”而工作,为提升而做假,法制意识淡薄造成审计执法不严。
(二)立法执法双管齐下,推进武警审计法制建设
一是完善武警审计法规制度体系。审计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是审计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武警审计法规制度体系建设需要纳入武警审计长远发展进行科学规划、稳步推进,并建立审计法规制度动态管理机制。首先,遵循审计工作发展的基本规律,对照新《解放军审计条例》和解放军审计署新颁布的法规制度,结合武警部队实际以及武警审计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对现有的武警审计法规制度进行全面分析和清理,制定出武警审计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规划;其次,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着眼发展、急用先建的原则健全审计管理、质量控制等制度,再逐步建立起统一完整,全面配套,合理实用,体现武警审计工作特点的审计法规制度体系,最终形成门类齐全,层次分明、相互衔接和协调配套的武警审计法规制度体系,为武警审计工作提供完善的法规制度保障,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最后,要建立对武警审计法规制度体系的动态管理机制。审计法规制度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要通过对每项审计法规制度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结合审计环境、审计方式和军队审计法规制度等方面的发展变化,进行不断的补充、修订和完善,保持武警审计法规制度体系的科学性。
第三条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条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五条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
第七条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八条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
(三)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第十条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审计机关不得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罚前,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要求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审计听证。
审计听证会的工作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审计机关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建议,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或者不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被审计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
(三)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质量问题及其责任人实施处理、处罚的;
(四)有关主管部门侵害被审计单位经营自和合法利益的;
(五)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处理、处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认为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制作审计处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请审计复议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依照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处罚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三)没有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的;
(四)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没有移送的。
法律由谁来执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确立执法主体及其权限是设定执法权的关键所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中的主体地位和权限,但审计机关仍要注意执法主体的法律授权。比如,《条例》基本取消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处罚,但《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对私设会计账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或5000元以上5万元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基于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则无此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会计法》赋予了财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审计机关能否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回顾审计执法的,由于初期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出于对审计执法效率的考虑,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在发现一些违法违纪时,有时会依据相关的财经法规直接处罚,而没有考虑审计执法主体资格的获得。这一点在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前关于税款处罚的争执中集中得到了说明。
行政主体合法是行政合法的首要,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因而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再以审计为例,《商业银行法》第八章中多处规定,对金融违法行为由人民银行予以处罚。审计机关直接依据《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罚款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就是越权行为。在新形势下,审计机关必须加强执法意识,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行使审计权力。《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审计机关公告、移送处理、检查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的执法主体资格,《条例》第三十条就体现了这一精神。
二、审计处罚的法律适用
如何正确适用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维护法制的协调统一是提高审计质量的关键。在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立法法》规定了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比如,“同位价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但有时同位价的法律也会有不一致之处,比如同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拒绝、妨碍检查的,可给予5万元的罚款,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类行为却没有赋予罚款权,那么针对这一行为,能否罚款?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则,根据立法环境的变化和立法精神,就不应处以罚款。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该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条例》却无此规定,而只规定了处分权,这些不一致之处,在《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应该得到重视。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法律冲突时的又一适用规则。比如《行政处罚法》作为一般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是2年,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规定为5年。因此,对审计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就是5年。再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而《审计法》明确规定了审计程序,审计执法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由于《审计法》规定的各种时限过长,对一些紧急事项显得有些繁琐。针对无行政处罚,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项目引入简易程序值得考虑。
三、审计报告的法律衔接
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书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内如何衔接也值得研究。比如,根据1999年中央两办关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由于文件规定与《审计法》并无冲突,因此,对同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审计机关既要依据《审计法》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又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署第6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又以审计报告取代了审计意见书。
如何划分几种公文在内容和体式上的区别,也是一个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问题。依据《审计法》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内容加以改进,抄送有关部门完全可以作为责任界定的法律依据。更值得注意的是,审计项目如果与上级审计机关统一部署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相重合,那么,对同一个被审计单位,则要出具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又要出具领导干部任期(或离任)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其繁琐更是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也要注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再如,在审计处罚过程中,审计机关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代替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告知程序。由于《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审计法》是特别法,这就涉及到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两条适用规则不一致时如何解决的。总体上说,审计行为并不与立法精神相违背。但在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似有不完善之处。比如复议权利是在其后的审计决定中告知的,没有处罚前告知。审计报告对违法问题的公告,是否是一种比警告更严厉的处理处罚?是否应事前告知?被公告人如何享有行政、司法救济权?这些在审计体系构建过程中也应该得到重视。
四、与原有处罚规定的衔接
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如何做好与同时废止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之间的衔接也十分重要。其中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重要的法规适用原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法律规范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法律规范只能对其生效后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的法律规范。一个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法规,其对后果的预测是根据当时的法律规范作出的。如果允许法律规范具有溯及性,人们就无法知道自己的哪些行为将要受到惩罚,也就没有了行动的自由,社会活动也就无法正常运转。法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八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仅此还不够,还要注意另一个重要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这是法律法规适用的惯例,比如《刑法》第十二条对此就有更加明确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条例》的正确实施十分重要。
在2005年审计工作中,审计机关查阅的一般是2004年或更早时期的账目。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出发,我们对2005年2月1日前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还不能完全放弃引用1987年《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比如在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追究中,《条例》加大了处分的力度。如果《条例》关于对责任人处分的规定与《暂行规定》不一致,则只能是遵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暂行规定》或与《条例》相比中的较轻处分。再如罚款,《条例》基本没有赋予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行政单位财政违法行为的罚款权,那么对于2005年2月1日前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我们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出发,就不能再适用《暂行规定》的条款,也就不能对行政单位进行罚款处罚。这样处罚才更符合当前公共财政体制的实际,符合《条例》的立法精神。
由于《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没有《刑法》明确,因此这两条原则尤其值得我们在法律法规的过渡期中加以注意,以免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国家审计是一种独立的监督手段,是实现国家国家现代化治理必不可少的一环。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家审计工作的基础,明确其具体内容和边界,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研究的不足,为国家审计更好地服务国家治理、推动审计全覆盖及完善审计法律体系提供理论参考;另一方面可以帮助审计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的客体采取不同的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1]。
1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的内涵
1.1审计法律关系客体与审计客体
审计法律关系客体是国家审计法律行为的承载体,是国家审计工作的起点,是发挥国家审计职能、实现国家审计目标的桥梁,在审计发展起步阶段引起了广大学者的高度关注。但学者多从审计学角度探讨审计法律关系客体,其中有代表性的理论包括以下三种。(1)将审计客体定义为审计对象,主要强调审计活动开展过程中的目标对象,即被审计主体开展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具体来讲,主要涵盖内容包括被审计主体的财政状况等相关经济活动。(2)将审计客体定义为被审计单位,涉及符合现行相关法律要求的国家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3)将审计客体的概念界定为通过审计的形式对特定内容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过程。具体指审计监督的主体及范围,即被审计的主体和内容。从法学角度研究的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审计法律关系客体指审计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可按照接受审计的主体不同,在此基础上细分为财政审计法律关系客体、金融审计法律关系客体、企业审计法律关系客体、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客体及其他审计法律关系客体;二是以《审计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为出发点,将审计法律关系客体内置于我国审计机关法定职责中展开论述。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审计法律关系主客体并不等同于审计学中的审计主体和审计客体。就审计学而言,依照第三种观点来看,只有审计机关是主体,而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是客体。而在审计法律关系中,所有参与者,包括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都是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所涉及的物或者精神财富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1.2基于法理学视角的审计法律关系客体
基于现有相关理论,将法律关系客体定义为法律关系主体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对应的客观对象。在当前时代背景下,作为法律客体应满足下列要求:一是在现行相关法律允许范围内;二是属于资源的范畴,能对人类的特定需求进行满足;三是具备稀缺性,在利用过程中相关主体需要耗费一定代价;四是具备可控性,能保证相关主体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对其进行有效利用。在此基础上可以将法律关系客体分为国家权力、人身、人格、行为、法人、物、精神产品和信息,并进一步将上述客体抽象为“利益”或“利益载体”等更一般的概念,即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一定的利益。按照法理学对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义和分类,审计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审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物。指由国家在审计、财经法规中明确强调的、具备特定内涵的物。在现行审计法中一般根据其运动状态加以界定与说明。比如,通过对资金运动的审查,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作出准确评价。审计机关具备对资金运动进行依法审计监督的职能。从其涵盖内容来看,主要包括国家财政资金、企事业单位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这些都离不开对“物”,亦即货币及其运动形式的监督[2]。(2)行为。指人们出于对特定目标的考虑而开展的针对性的活动及结果,主要由作为和不作为两部分构成。从现行审计法看,大部分审计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均对应的是行为。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在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监督活动中广泛存在。基于此,在审计法律关系中,重视对各类经济行为的审核与分析有重要意义。(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指的是个体利用主观大脑或客体物体进行记录保存并实现大范围传播推广的思维成果。其价值主要集中在其中隐含的技术、知识、信息和精神等方面,物体实质上仅作为智力成果的载体。对审计法律关系客体而言,这部分主要包括信息和规章制度[3]。
2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的演变
随着20世纪80年代在原有组织结构中增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国内审计法规在多年探索实践中经历了多个阶段,由最初的《暂行规定》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最后升级为《审计法》。在这一过程中对审计关系客体的规范也有明显的转变。从其相同点来看,均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财务、财政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在此基础上对各类审计事项加以界定与说明。在长期发展中,审计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要求,结合国家中心任务,积极推动审计范围的延伸,在原有审计范围的基础上,将国家企事业单位、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情况、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资金、专项资金等均纳入审计范畴[4]。在不同时期,国内审计法律对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的规定的区别大体上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从涵盖主体方面分析,《暂行规定》中主要强调的是与国家财政具备一定关系的单位;《审计条例》中包含的是资产结构中国有资产持有一定比重的单位;而《审计法》中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拓展,将与国家财政不存在直接联系,同时不存在国家资产的单位同样纳入审计范畴。二是从涵盖内容方面分析,较前两个阶段相比,在《审计法》中的相关内容更加具体和全面,尤其要求对国有资产占据主导地位的企业需要纳入审计范畴,同时还强调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捐赠基金同样属于审计重要内容[5]。三是从涵盖层次方面分析,《暂行规定》中的审计层次仅侧重于财务方案、信贷方案的落实及成效;《审计条例》将审计层次界定为对财政预决算的落实、信贷方案的落实及成效方面。但其中均未对中央预算和中央银行的审计进行考虑与分析。在《审计法》中,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应依法对中央财政情况及中央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同时需要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对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和收支情况履行审计职责[6]。
3审计法律关系客体演变的现实启示
3.1注重审计协调性制度建构以强化审计权威
(1)重视对审计机关内部联动机制的建立健全[7]。首先,对审计部门内部的垂直领导机制进行调整与优化,保证上级机关能实现对下级审计部门的统筹关系,确保制订的审计方案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此基础上对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职责和审计内容加以明确,保证审计高效;其次,保证审计方案制订的动态化,在设计审计方案过程中各级审计部门应保持有效互动与交流,保证上级审计机关能对下级审计部门现状有准确直观的了解与掌握。下级部门接收到审计方案后需要及时进行反馈,确保各级审计部门之间的资源整合,为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的延伸提供重要支撑[8]。(2)密切审计机关与公检法机关彼此间的互动与沟通。通常情况下,公检法机关与审计机关两者彼此间有密切联系,因此,这类机关需要将工作当中与国有资产和资源、公共资产存在直接联系,以及领导干部履责状况向审计机关及时反馈,在这种条件下,由审计机关开展针对性的审计工作,明确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的范畴。另外,考虑到国家审计机关在执法和惩处方面存在一定的束缚,需要审计机关重视与公检法机关建立合作关系,凭借公检法机关在执法方面的优势,为审计工作的落实提供相应的支持与保障。最后,加大其他国家机关检举力度,通过制定并实施一系列奖惩措施,在这一过程中促进审计法律客体关系范围的延伸,确保审计监督工作的全面落实。
3.2完善相关法律指引以保障审计实施
(1)形成审计法律关系客体指引。由于国家治理任务和目标的调整,以及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的多元化,导致现行相关法律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审计法律有待完善,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进而导致审计工作全覆盖的目标难以实现。基于此,国家应在综合全面各方面因素的前提下,由立法层面对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的相关内容加以规定与说明。同时重视对审计法律关系客体指引的层级划分。其中,国家层面对审计法律关系客体加以详细说明,包括审计法律关系客体对应的单位性质,国有资产和资源、公共资金的界定范畴等,地方政府需要对审计法律关系客体进行合理划分,按照不同层级进行合理细化,在此基础上得出具体的被审计单位或审计项目。随着审计法律关系客体范畴的延伸,以及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化,各级政府需要对审计指引进行针对性调整,保证其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确保审计工作全覆盖的目标得以顺利实现。(2)积极完善关于新兴法律关系客体的立法体系。对最近一段时间内新兴的审计法律关系客体制定相应的审计准则和工作指导,对审计期间量化难度较高的内容明确指导思想,同时对其中可量化内容构建针对性的指标评价体系,规范评价标准,构建综合全面的数据库,改善审计成效,确保审计目标顺利实现。从法律层面对审计管辖权加以界定与说明,同时将审计管辖权进行适度下放,保证区域审计成效得到显著改善,使上级审计机关的各项职责得到充分履行,实现审计工作的全覆盖。另外,当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存在冲突,为防止地方审计机关各项职责无法充分履行,地方审计机关需要定期对审计方案和审计成效向上级进行反馈,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真实。
3.3强化审计机构和人员自身建设以优化审计环境
(1)审计机构立足自身,持续增强综合实力。随着审计法律关系客体范畴的持续扩大,审计机关需要重视开展对内部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定期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能力进行考核与评价,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积极引进外来高素质人才,不断扩充自身审计队伍,为审计法律关系客体范围的延伸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另外,审计机构应重视与实务界和学术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协调统一,为实践活动的开展提供理论依据,同时对审计法律关系体系的发展有深远影响;审计机构需要重视构建审计人力资源数据库,依托于该数据库实现对现阶段国民审计机关中的审计队伍规模、年龄、能力、知识等指标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在该数据库的支持下,既能对目前审计人员与审计需求的匹配程度有清晰认知,进而为审计队伍的优化决策提供参考;又能从中了解审计人员的审计单位分布和地域分布状况,在此基础上结合审计项目涉及的审计法律关系客体配备符合要求的审计队伍,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实现对资源的有效整合与配置。(2)审计人员应重视对自身专业素养与能力的培养。现阶段,仅具备会计和审计知识与技能难以满足新时期的审计需求,审计人员应重视对自身能力与素质的培养,在全面掌握会计审计专业知识的前提下,重视对其他学科知识如心理学、计算机学、数理统计等的学习,深入思考和探究各类复杂情况,从中挖掘事物的本质,这对审计法律关系客体延伸后一系列社会经济活动的协调处理有积极意义,也能帮助自身从容应对不同的审计法律关系客体。
4结束语
随着审计全覆盖工作的深入开展,研究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决定了审计内容、审计监督的边界。建立健全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的相关配套制度,有利于针对不同客体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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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党的*、**及区委**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财政资金真实性为基础,以资金流向为主线,突出对重点部门、重大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的审计,着力维护财经秩序,规范预算管理,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我区打造“*浦东”、建设滨湖新区提供更为坚实有力的保障。
二、审计范围和对象
审计范围:对区本级20*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延伸审计上下年度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
审计对象:
(一)对本级财政部门执行预算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区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等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三)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教育资金及粮食直补、水稻良种补贴进行专项审计;
(四)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审计项目。
三、审计重点和内容
审计重点:对财政部门主要检查预算执行中有无不真实、不合法和不规范等问题,促进细化预算和编制部门预算,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需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审计内容: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
1、区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2、区财政局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3、区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4、区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区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预备费使用和指标结转情况。
(二)有关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
1、按照《预算法》编制部门、单位预算情况,集中管理财政性资金的部门是否按时批复预算和拨付资金;
2、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务收支情况及其资金使用效益,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3、有预算收入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解缴情况。
(三)重大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的审计。
1、有关部门编制、批复、调整、拨付专项资金的情况;
2、有关部门、单位管理专项资金的情况;
3、有关部门、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效果。
(四)上一年度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
四、审计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审计程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审计程序办理。
(二)时间安排
目前,我国审计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也取得了重大的成果,审计管理工作也在逐渐完善。但与发达国家进行比较,我国的审计管理工作还相对落后,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下面,我们针对我国审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一、我国审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管理理论相对滞后
目前关于审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还比较薄弱,审计管理人员通常只能根据自身经验及相关知识进行对审计管理的分析判断,严重影响了审计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及权威性。同时,我国的审计管理理论滞后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在审计基本理论方面,其原则、职能、目标等均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合符审计管理工作实践要求及我国国情的理论体系;而对于实务理论方面,评价审计及经济效益审计等相关理论其广度、深度还不够具体,致使理论不能满足实践的需求,其指导意义也被淡化。
(二)审计方法科学性不够、审计程序不确定
当前,我国的审计方法主要有账簿、报表及审查凭证等传统方法,缺乏必要的调查验证手段。现在不法分子其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也越来越高明,这些传统陈旧的方法很难及时发现违纪及错弊事实,是种重财务审计而轻经济及财经法纪的审计,对打击那些侵占国家资产的行为极为不利,同时对被审单位的经营管理改善也不利,难以实现单位的最佳经济效益。同时,审计程序及方法的不确定性对审计管理结果其正确性有很大影响。传统的系统审核方法因成本很高而逐渐被淘汰。现代审计更加关注成本效益,这样就会造成审计人员会对一些耗时却对审计结果有重要影响的审计程序舍弃,进而导致审计管理结果出错,对管理层决策的给出作出误导。
(三)审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需待完善
首先很多审计管理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不高,虽对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相对熟悉,但对现代审计管理知识却相对欠缺,不符合现代审计管理的发展需要。其次,审计管理人员的其独立性不够,对风险的判断、识别能力还较差。最后,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目前仍处于初创阶段。若审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同时审计管理的职业道德欠佳,将严重影响审计质量。
(四)审计环境有待改善
当前在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中,审计管理体制受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审计需对政府的首长负责。这种管理体制制度使得审计环境变得较差。而另一方面,在审计法律方面,各法律制度间不协调,某些政策规章间相互碰撞、摩擦,使得审计管理人员在对该类问题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无所适从,这也便造成了同一审计不同结果的出现。
(五)审计信息不足
若审计信息不足,则将导致审计管理其深度及广度不够。目前企业均在实行集团化操作及层次化管理,这使得企业参与管理活动范围受到限制,以致其很难实现对企业管理信息的及时占用,也便缺乏了相应的改善企业审计管理的建议及措施。
■二、解决我国审计管理工作中所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审计法律法规,加大审计的司法力度
审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是审计人员进行审计质量评价的依据。我们应根据社会发展及审计工作的需要,适时颁布并对一系列审计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为审计创造越来越优越的环境。同时我们也应加大审计司法力度,对那些有舞弊行为的审计人员及被审单位进行严厉打击,同时也对其他的审计管理人员进行警示,保证审计管理人员对审计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从而提高审计水平及审计质量。
在颁布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国家也应制定出可对所有行业其审计管理进行指导的框架体系。企业依据此框架体系,可由其内部审计管理机构自行开发出合适的审计管理标准,企业的审计管理人员依据此标准对被审事项进行质量评价,这样便保证了企业内部的审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且有章可循。
(二)加快审计管理理论的研究
我国很多专项审计的起步晚且从事专项审计管理工作的人员相对较少,而那些有价值且理论相对成熟的成果也并不多。介于此,我们应由审计署进行统一组织,对那些关系我国专项审计工作发展的课题实施重点攻关,对其加大研究力度,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审计理论及方法,尽快获取某些相对成熟的且合符我国国情的相关审计管理研究成果,为我国审计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的理论指导。
(三)改变审计模式
首先是应创新审计观念。我们应改变传统的审计观念,实施多方位审计,提出新对策。其次是要改进审计方法。我们应将审计由原本的事后审计转变成在事前进行控制,在事中实施监督的多层次、全方位动态审计。最后是应创新审计方式。我们应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开展联合审计及交叉审计,克服传统审计中存在的弊端,保证审计质量。
(四)提高审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要造就一批综合素质高、专业技术能力强的审计管理队伍,这便要求审计机构要为审计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后续教育培训计划,加大培训的力度,不断使审计管理人员的审计技能得到更新。同时使他们对经济的分析、判断及预测能力不断提高,对审计风险的意识增强,使他们能够冲破传统的束缚,从观念、思想上都对审计风险有很深入透彻的了解,并能在具体审计工作中可以采取积极有效地措施来对审计风险进行控制,提高审计质量。此外,也应加强审计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使审计管理人员都能够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廉洁奉公、客观公正。
最后,我们还需加强对审计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都应高度重视审计工作,保障审计管理人员应享有的待遇及其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帮助解决审计管理人员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及问题,帮助他们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各方面的干扰。
参考文献:
一、强化宣传培训,创优审计执法环境
一年来,结合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我们不断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法制宣传教育和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素质及执法水平,营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作为普法的目标,多方面、多渠道普及国家财经审计政策法规,宣传审计工作成就,审计工作环境得到了进一步优化,为建立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是借助行风大家谈等平台,与相关科室共同协作,通过制作活动版面、在公开场所发放宣传材料、设立法律咨询点等方式,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审计法制宣传工作。二是通过晋城市广播电台“百姓热线纠风台”直播节目,针对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情况、向社会承诺情况、通过电话热线解答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疑点问题。三是“12.4”法制宣传日参加了市里在物茂广场隆重举行“12•4”“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万人承诺签名活动。四是及时了解法制工作动态,宣传审计法律法规,将上级审计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传达下去,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纠改。四是分别针对不同对象向有关领导和群众进行审计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如:应市商务局要求,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为主题,针对常见财经问题及其防范措施,与该单位及其下属相关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共同学习、讲解,为规范我市的财政经济活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今年6月市依法治市检查组对我局“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中期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组听取了汇报,查看了相关资料,对我局工作给予了较好评价,认为我局“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重视、组织到位、制度健全、责任落实,依托党校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有亮点;完善“立体复核”体系,强化内部管理机制有创新;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强化“人、法、技”建设有特色。
二、强化“人、法、技”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今年以来,为达到审计署提出的“严谨细致,提高质量”的总要求,结合建立“学习型”机关的要求,从严要求自己,坚持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力争使自己成为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廉洁自律好的知识型多面手人才。一是积极参加各种法律法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20xx年4月我们参加了省政府法制办举办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暨行政复义统计工作培训,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二是积极组织实施项目审计,积累工作经验。按照市局安排对市行政执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国土资源局三个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城区政协原主席的任期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在具体的项目审计实践中不断提升执法能力,为更好地履行审计复核职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坚持学以致用,提高执法水平。建立政治和业务学习笔记,及时收集资料,了解审计动态,学习先进的审计管理方法,更新观念,巩固学习成果。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审计准则,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
三、注重“三级”复核,提高审计质量
近年来,我们认真落实审计署6号令,不断探索创新,针对法制机构人员少的现实,改进审计复核方法,充实复核队伍,增加复核机构层次。在“三级复核”的基础上,在各科设立了审计复核监察员,强化审计复核工作。20xx年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各科审计复核监察员和我们法制科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截至目前共复核审计、审计调查项目近70个,审核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等100余份,对审计文书不规范,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不恰当,审计事实表述不够准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日记、审计证据要素不全、内容填制不规范等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为促进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二是认真履行集体审定处理制度,对所有的审计项目,经三级复核后,均提交审计业务会研究审定。并要求法制复核人员必须对审计程序的合法性、法规引用的正确性和恰当性、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等内容做出专业判断,发表意见。三是对照审计准则及审计署下发的《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范本》进行检查,针对复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审计工作实践。
四、强化监督检查,防范审计风险
1、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首先,组成审计项目案卷评查自查小组。20xx年9月参加了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动员大会,会后按照《晋城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由总审计师总体负责,并直接参与自查工作,法制科具体组织实施,抽调业务骨干,组 成了审计项目案卷评查自查小组。其次,认真学习评查标准。组织案卷评查小组的成员认真学习了《晋城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案卷实体内容评查标准和案卷文书评查标准。第三,对照标准,进行认真严格的自查。我们对20xx年出具的所有审计处罚案卷和20xx年的部分处罚案卷,按照《审计法》、《行政处罚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晋城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要求,从行政处罚实体内容和行政处罚案卷文书两方面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认真记录在案。经过检查发现,绝大多数审计处罚项目都能做到审计立项规范;调查取证合法、有效;作出审计决定前经过三级复核,并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征求了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向被审计单位进行了告知;审计决定记载的内容完整,审计决定的送达符合法定要求,案卷档案基本符合规定,但还有少数审计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第四,自查与整改相结合。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审计项目档案和评查小组的记录反馈给相关责任人,要求大家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对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的资料漏装、错装的事项进行了补充完善,并要求于9月28日前整改完毕后报评查小组验收归档。
第五,采用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在自查结束后,于20xx年10月又接受了市政府对全市行政执法单位进行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通过这次案卷评查发现了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及时整改,从而增强了责任心,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对提高审计人员的执法水平,有效降低审计风险,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2、加强对审计收缴款的管理。在对收缴款、罚没款账户的管理过程中,对照下达的审计决定,及时与相关科室及银行核对应收及到账款项,保证了罚没款及各项应收缴资金的及时入库,及时解缴。截至20xx年11月底共收缴罚没款22.6万元,收缴矿管费、补偿费等应缴专项款
902.69万元。
3、抓好审计回访和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工作。近期正在与相关科室联合对审计项目进行回访,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年度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促进审计整改的全面落实和审计质量的不断提高。
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同时,经过大家共同努力还对8份政府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稿进行办理,并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对34个申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事项,根据审计情况进行了申核;对12个申报出境、出国人员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并出具了相应的便函,同时还积极开展了抗震救灾捐赠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
五、抓好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审计形象
廉政建设和审计质量都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为树立良好的审计形象,在抓好审计质量的同时,我们始终把廉政建设放在首位。今年以来,我们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不断加强理想信念和“廉洁从审”教育,努力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把审计纪律牢记在心;坚持做到廉政建设警钟常鸣,把廉洁自律贯穿在每一项工作中,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未发生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
经过不懈的努力,在不断的探索和创新中,通过强化审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人、法、技”建设,审计执法行为在不断规范,审计质量也在不断提高。之所以能取得一些成绩,得益于局领导的关心和支持,得益于在座各位的理解和配合,得益于所有复核人员的辛勤努力,得益于科室同志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但是也还存在诸多不足,如:审计理论和审计业务的学习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审计复核工作还需要不断创新、更加细致等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充实自己,提高业务水平,坚决做到依法审计,廉洁奉公,为审计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xx年工作思路
继续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主题,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审计复核责任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发挥审计复核监察员在审计工作中的作用,通过复核关口前移,使复核工作在规范审计执法、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对审计项目的管理,加强审计质量检查的力度,做好审计回访工作,有效防范审计风险。
对同级财政开展审计是预算法、审计法和×××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是审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财政审计工作报告,是为常委会审议财政决算报告做准备,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运用审计职能监督财政的一种有效形式。这次财政审计工作,我认为符合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计局工作认真细致,审计程序规范,效果良好。审计报告内容丰富,客观实在,较全面地反映了**年度量衡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情况,既肯定了预算执行中所取得的成绩,又指出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这对进一步提高财政运行质量,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有关部门财务管理,促进我县经济的健康发展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从审计结果看,**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编制不够完整,税收执法不够严格,部门专项资金使用不合理,存在挪用、滞需要留现象,财务统管还不到位,一些部门和单位财务赤字较严重等。分析上述问题,既有往年存在的老问题,也有新近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究其原因,一方面存在着体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等客观因素,但最主要的是少数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执行预算意识和法制意识不强造成的。
预算审计监督,重在抓好整改,针对存在的问题,就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审计报告已经提出了很好的审计建议,我完全赞同,在此,我再教育强调三点:一是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要及时拿出措施,认真加以整改,整改情况,县政府应于7月份向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报告。二是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逐条分析原因,认真处理,严肃财经纪律。对因体制、制度造成问题的要督促纠正,限期落实,并健全制度,以防再犯。三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在组织收入上,要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做到应收尽收,对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接受监督;在支出上,要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实行全面统管,会计核算中心不能仅为报账中心,要充分发挥其会计监督职能,加强对各单位财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杜绝违规使用票据、收入不入账等造成财政资金体外循环和资金浪费现象发生,对这次审计的三个部门和单位全部存在财务赤字现象,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原因,有违纪现象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在专项资金的使用上,不仅要保证专款专用,而且要做到及时拔付,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滞留、挪用专项资金行为,要坚决纠正。
对今后的审计工作,我提两点建议:
1、要加大审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预算法、审计法和×××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提高各部门、各单位的认识,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增强被审单位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的意识。县人大这项工作一直很重视,今年四月份我们专门组织开展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审计监督条例法制培训班,各乡镇乡镇长、财政所长,县直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近×××人参加了培训。
2.加大执法力度。由于当前财经管理基础工作相对薄弱,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在一些方面甚至比较严重,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必须加大审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案件,通过依法履行职责树立审计权威。首先,要抓住重点。在“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方针指导下,按照中央关于审计机关要在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中发挥作用的要求,将重点部门、重点领域和重点资金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增强审计工作的主动性;加强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的查处,增强审计工作的及时性。其次,要狠抓整改。依法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认真落实审计决定,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提
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另外,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强化审计成果的运用,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纪检、检察部门查处,同时要适时开展重点事项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直至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
二、关于近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