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审计法规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19 16:14:41

财经审计法规

篇(1)

农村经济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我国积极通过各项措施,促进农村的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对“促进农民增收”做了进一步强调,可见重视农村发展已经是国家建设的重要方面。农村发展中离不开规范化的财务审计行为,通过农村财务审计能够有效的规范农村财务收支情况,对农村财务管理进行合理管理。

一、农村财务审计面临的阻力

1.传统农村审计模式的漏洞较多

在我国传统农村财务审计模式中,具体负责审计的机构主要集中在乡镇的相关部门,而负责具体工作的机构则多是与农村内部有一定联系的,这种审计性质上是内部审计,而且这种审计之间的隶属关系不明确,造成财务审计不彻底、不完全。另外,在很多农村地区,在进行财务审计时,既有政府审计性质,又有社会审计性质,这两种方式并存很难界定农村集体经济中的现实问题,同时也不利于建立独立的财务审计模式。

2.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

我国《审计法》主要用来规范国家的审计行为,但这种规范对象主要是国家审计的行为,在内部审计方面,我国也有相关条例来规范相关审计活动。但是,根据调查发现,很少有地方专门针对农村财务审计制定相关的法规、规章,缺少了法律法规的支持,造成我国农村财务审计没有统一、合理的操作流程和保障。

3.缺少良好的财务审计环境

在我国许多的乡镇和农村,相关干部和负责人,对于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认识还不够,其对财务审计的理解仅仅停留在基本的方面,更没有充足的动力去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另外,农村财务审计在实际的工作中横向的联系比较少,尤其是关系到经济犯罪的案件需要和公检法部门进行配合的时候,对方经常会怀疑农村财务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

二、农村财务审计面临的牵引力

1.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开始出现

虽然在我国广大农村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财务审计工作的保障,但是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开始通过对农业、农村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引导财务审计工作的开展。另外,许多的地方政府也积极制定相关章程,对农村财务管理等工作进行一定的指导,为以后农村财务审计规范化的实现提供了良好的依据。

2.有关农村财务审计的研究人员越来多

农村财务审计,本来就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我国相关研究人员也开始注重这方面的工作,不断加大农村财务审计研究工作,我国政府部门也支持研究人员深入农村,了解农村财务审计的实际情况,为以后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提供了许多原始材料。而且有很多的研究者开始从农村财务审计的本质问题去思考如何规范农村财务审计,为以后审计体系化建设打下了基础。

3.农村群众越来越重视自身权益的保护

随着我国一系列惠农政策和支农政策的实施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开展,使得农村群众的经济生活水平得到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也开始加强,这样都会对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建立农村财务审计工作规范化的措施

我国农村财务审计规范化建设存在着很多的困难,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建立合理有效的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体系是必然选择。笔者认为,针对我国农村财务审计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指导农村财务审计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完备,针对重点领域、问题突出的农村地区也要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其中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就是其一。首先,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收集农村财务审计的相关材料,结合我国当前的财务制度明确方向;其次,充分调研,了解农民对财务管理的认识,宣传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农村财务管理观念,听取他们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最后,制定的法律法规应当符合地区发展,由地方政府首先制定,之后再确定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2.通过信息化管理保障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F代信息技术是保障农村财务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措施,通过信息化的操作,能够使农村财务信息规范、全面。有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比如对每一个时间的财务信息都建立台账管理,让审计部门能够清楚的看到财务的收支情况,便于具体工作的执行和数据记录,为以后工作打下基础。

3.培养专业的农村财务审计人员

篇(2)

在农村集体经济中,财产是集体成员共有的,任何个人不得私占、挪用。但还是存在一部分村领导干部,肆意挥霍公款,大吃大喝,对财务管理工作十分懈怠,村务不能做到公开透明,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财务审计工作没有严格落实到位,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没有尽到有效监督和严格查处的职责,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对财务管理工作不以为意、肆意乱为。因此,将财务审计工作落到实处,既能发现农村财务管理当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又能端正领导干部观念,加强廉政建设,还能有效推进财务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完善,促进农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二、当前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存在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指导标准和依据,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等给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提供了大的方向,但仍未有符合地方,属于地方自己的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在审计工作的实际开展过程中缺少规范,也并未实现审计工作的专业化和制度化,进而导致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观念淡漠,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大大消减了执行的力度。

1.1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或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是很多农村都存在的问题。监督、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很多村会计不清楚自己的职权,或者分工不清、职责不明确,村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由一人兼任;一部分领导干部手中握有一部分资金,却完全无视会计制度,长期不向会计报账;没有建立资产总账和明细帐,缺失有效监督,很多资产支出去向不明,使得审计时缺少依据,无帐可查;还存在部分收入不入账、多报少支、重复列支,财务不公开透明等等管理弊端,甚至于有的村连正规账簿都没有。

1.2审计工作不受重视,执行力度不够。外部有效规章制度和执行标准的缺乏和内部观念淡漠等都使得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一直以来都不受重视,工作开展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按农业部规定,农村的财务审计工作由县级以上经管部门负责,实际上却有很多省市的农村经管部门职能不明,县市级农村经管部门职能混乱,导致农村审计工作停留在查明经济状况,出具审计意见上,而不对被审计对象进行经济监督和惩治。

2.人员素质不过关。

一方面审计人员对自身工作重要性没有清醒认识,在执行过程中不能恪尽职守,散漫懈怠,流于形式,财务审计工作执行不到位,对农村财务审计没有科学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以及规范记录;审计过程不时掺有复杂的利益关系,程序不不规范,对于审计结果也缺乏及时有效的处理;一方面缺乏农财务审计方面的专业人才,目前很多的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够、素质低,在审计过程中缺乏专业性,工作粗糙,不能达到审计要求。

3.审计的农村财务账目不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完善,以及审计人员专业素养的提高都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构建了基础和保障,但在落实审计工作的时候,不免有很多村由于管理弊端和财务乱象等导致财务账目混乱、信息缺失等,为财务审计工作的进行带来极大不便,找不到有效核实依据。

三、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建议

1.健全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随着现代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有关国家部门应明确全体村民村级财务审计委托人的主体地位应该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合同审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规定》等,结合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出适合本地的,具体的财务审计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细则以及规范的审计程序和指导标准等来规范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和领导干部职权,提高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

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认识。

对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忽视,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依然采用传统的工作方式,跟不上时展的落后观念造成的。因此,要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让相关各级部门、村领导干部和农民群众都了解财务审计工作的必要性,认识到其对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及自身的权力和义务,发挥各自监督、管理、查处、配合的作用,相互协调配合,保障财务审计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

3.强化农村财务审计队伍。

财务审计人员思想认识高、专业素质强,是农村财务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应经常对审计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其思想认识和专业水平,加强政府审计队伍建设,同时赋予村民真正的民力,推进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注重村民对财务审计工作的监督职能,政府审计队伍与村民审计队伍二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提高财务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4.加大村务公开透明度,扩宽村民监督渠道。

作为农村集体经济,本身村民就对其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大财务公开透明度,既保障了村民的权力,也能对村里的财务支出进行更直观有效的监督,促进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杜绝中饱私囊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可以通过开设政府接待日,开设政府信箱、村务公示板等拓宽村民监督渠道。

5.注重村级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

如上文提到的,农村财务账目不规范给财务审计工作的进行带来了极大不便,因此,提高村级财务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和对相关法规政策的掌握也是提高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效率的必要举措。可由主管当地农村财务审计的部门或村领导干部组织定期培训和相应的专业考核,提高其专业技能,规范财务账目,为财务审计人员提供清晰准确的账目信息作为审计依据。

6.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开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目的就是要确保党和国家各项政策方针和财务法规的有效落实,保证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并通过检查审计对其经济活动展开分析,提出改进意见,促使其加强管理,维护集体经济利益,保障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对不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错误行为要及时纠正,对违法乱纪、行为要严肃处理,这样才能保证财务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引起大家重视,为财务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篇(3)

(一)要充分认识经济发展与公共财政体制滞后的矛盾。改革开放的二十年来,我国经历了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财政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坚强的财力支持。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财政体制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尚有距离,体制缺陷初显端倪。财政改革长时间主要集中在收入分配领域,财政支出改革管理方面的改革以显得严重滞后,传统体制下形成的一整套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在很多方面得以延续下来。财政部门长期以来重收入、轻支出、管理弱化的弊端依然存在。财政体制是财政审计的重要载体,它的存在和完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将制约财政审计的作用,同时,会对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从财政审计的发展过程看,我们从初期的以审计条例为依据的“上审下”发展到以审计法为根本依据的“同级审”并兼顾“上审下”,但问题依然不少,需要认真研究.

(二)财政审计制度存在一定缺陷。目前,我国建立了与我们的国情适应的审计模式,主要表现为:一是有利于审计工作贴近政府出台的改革措施和工作重心,围绕经济工作中心,服务大局。二是时效性比较强。三是有利于各级人大支持和监督审计工作。四是可以使地方审计机关与上级审计机关进行业务交流和指导,使资源共享。但是,目前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是审计工作容易受政府领导的影响和左右。二是中央审计力量不足,财政审计的范围覆盖面小。因此,调整和整合审计资源、加强地方特派办的力量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当务之急。三是财政部门对审计工作的认识和配合不理想,不可避免的与审计工作存在一定范围的矛盾。同时,由于受审计力量及时间的限制,审计以往偏重于资金的静态审计,对财税部门的内控制度不能进行全面的符合性测试,审计工作处于就查帐而论事。五是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需要进一步进行新的尝试。

(三)财政法律法规和审计处理法规存在缺陷,制约财政审计向纵深化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一些审计事项和现行法规的碰撞或是似而非的问题。究其原因是法律法规的非透明性和不配套性造成的。以财政法规为例,《预算法》应该是财政部门的“根本大法”,是指导财政工作的灵魂,也是审计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国家同时以法律、条规的形式,对一些支出项目如农业、教育、科技、计生、文化宣传等项目要求必须保持一定的增长数量和增长水平。这些措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在较大程度上使财政资金被肢解后或瓜分,如果财政内部管理较乱,会使《预算法》的法律效果软化。另外,从《预算法》及实施条例,还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烙印,不能充分反映公共财政的需要,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预算法》强调的主体是政府或中央部门,对财政部门的程序和具体的法律责任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财政审计,特别是在定性处理上出现较大的困难.

《审计法》对财政审计而言,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审计机关每年受政府委托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审计法法理还存在一些疏漏和不足。一是审计立法中关于审计权限的规定不全面。二是没有充分体现和考虑全球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趋势对审计工作的挑战。电子财政数据和资料的提供和索取成为一个争议,《审计法》没有涉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部门留有电子接口,使审计人员在进行电子测试时遇到技术困难。三是对通报、公布审计结果的权限较为狭窄,使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没有很好的结合。四是对审计机关参与制定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权不明确,特别是在财政经济法律法规的参与、制定、修改和废止方面,审计机关的参与权、建议权和制定权没有体现,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束缚了财政审计工作。

二、贯彻五年规划,全面提升财政审计工作质量

综观我国财政的发展趋势,就是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公共财政框架。在这个过程中,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是建立公共财政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我国财政发展情况看,财政支出结构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其主要表现:一是财政支出总量不足与财政资金损失浪费并存;二是国家包揽过多,财政不堪重负;三是支出“缺位”矛盾相当突出;四是财政供养人员日益加重;五是财政支出结构性差异十分突出;六是财政管理和控制机制尚未健全。因此,我国公共财政支出必须进行战略性调整,其核心就是解决财政支出“越位”和“缺位”的矛盾,建立起一个支出合理、内部结构有保有压、支出范围有效规范、管理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支出运行机制。按照《规划》要求,财政审计要实现“两个转变”,正是在全面审视了中国财政改革目标和总结了20年财政审计的经验后提出的富有针对性的工作目标。要实现和完成这个目标,审计机关重点应搞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转变观念,实现财政审计工作方法的创新,树立财政审计一体化的大概念。财政审计一体化就是要将行政事业、农林水、固定资产投资、企业等内容纳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范畴,整合审计资源,实现由传统的、单一的财政审计向各专业审计一体化转变,以便全方位、多层次的宏观反映整个财政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要这些要求,财政审计的总体目标要在工作的广度、深度和力度有全面的突破。广度上,要对一些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重点项目必须作为重点审计的内容加以落实;对一般部门的审计要进行筛选、排列和科学抽样,保持一定的审计范围和威慑力,防止审计盲区的产生。审计深度方面,主要是着力于财政审计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焦点和亮点上下功夫。具体说,要建立对财政、国税、国库和其他部门预算单位的中长期审计目标,突出重点。探索计算机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方法,逐步构建以内控制度测评和计算机审计为重要手段的现代审计方法体系。审计力度方面,主要是突出重点,敢于碰硬,在大案要案上下功夫,同时,审计的关口适当后移,把审计整改和落实摆到与反映问题的同等的位置上,保持审计成果的完整性。目前应着手对现有的财政审计制度进行矫正。(1)进一步理顺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审计监督协调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工作效率。(2)调整现行财政项目年度计划,逐步建立财政审计目标责任制。(3)参考国际审计准则,建立统一的财政审计操作指南,规范审计行为,防止审计风险。(4)发挥“两个拳头”的作用,关注派出机构建设,进一步整合审计资源。全面推行财政审计一体化进程。实行敞开式、互动式的全程审计模式,进一步实现审计资源共享,提高审计效率。

(二)进行财政审计理论创新。目前,我们的审计理论还落后于审计实践。主要表现为:理论只注重于对理论学科自身的研究,没有更多的关注我国现实的审计操作、审计技术的应用;财政理论与财政审计理论油水分离,没有达到相互指导、相互借鉴和相互吸收的水融状态,这种状态造成了经济理论资源的浪费;审计理论特别是财政审计理论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对未来的审计工作不能起到指导作用;全国的财政审计理论还没有进一步形成合力,没有形成公共财政审计理论的框架,理论支撑显得单薄;对国外财政审计理论了解不多,只限于介绍、诠释和认识阶段。因此,财政审计理论应当紧紧围绕五年规划,全面构筑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审计框架。一是理论要有超前性,对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理论进行深入探讨,开展理论交流 ,相互补充。二是要有世界性。要针对世界经济全球化的特点,重点研究发达国家财政理论及审计理论,研究西方公共财政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体系。三是实用性。所谓实用性就是审计理论的研究要为实践服务,在未来的中国财政审计起到理论指导实践,起到实践升华为理论的作用。

篇(4)

一、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现状及其原因

(一)乡镇未设立专职审计机构,且没有专职的审计人员。随着村级经济不断发展,村级财务违纪违规问题日渐增多,有的还非常严重。由于县级审计部门受经费、人员和政策等方面的限制,导致乡镇派出审计机构无法成立,特别是实行村集体会计委托制,会计一般由乡镇农经人员兼任,同时乡镇农经干部又承担村级财务审计工作,有的甚至出现自己记账、自己审计的情况,这就不符合审计的独立性这一准则。

(二)村级财务审计制度不健全,没有可供操作的法律法规。由于还没有出台关于开展村级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村级财务审计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因为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而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同时,村级财务审计没有专项经费保障,没有审计人员编制等,这些制度均不利于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的开展。

(三)个别村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给审计工作带来不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会计资料不规范。有的村的财务工作缺乏足够的原始凭证,代之以大量的自制自支的自条、收据和报销单。例如,在对东山村进行审计时发现,该村2008年l2月8日的伙食费直接自制付出凭证并写成生活费236.80元,并且没有附上任何的原始凭证,有的所附原始凭证数与实际数不相符;其次,项目支出繁多,无法准确核实。有些用款单位的支出仅凭自制的领款单领款或以领款单作为项11支出;有些用款单位财务管理较混乱,大量的白条使资金真正用于项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四)村级财务审计环境较差。一是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农村财务中“一朝天子一朝臣”的现象比较普遍,个别离任村长、会计拒不移交帐目,给村级财务管理和农村审计造成麻烦。二是农村干部群众对审计工作认识有偏差。一些农村干部谈到审计,就认为是审计人员故意找麻烦,抵触情绪大,工作不配合。而有些群众认为,审计人员能解决农村财务管理中的一切问题,一旦审计结果达不到要求就口出怨言。

(五)村级财务审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难以达到审计目的。由于村级财务工作涉及面广,要求审计人员必需具备丰富的专业审计知识和财会、法律等相关知识。而乡镇一级审计人员大多由农经员兼职,由于缺乏专业的审计知识,在对党在农村的各项经济政策、相关财经规章制度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方面参差不齐,致使审计工作达不到监督的目的。

二、村级财务审计的治理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领导,成立基层专职审计机构。乡镇党委、政府要支持和重视审计工作,将农村审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同时各乡镇要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成立基层专职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接受县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要经常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交给专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同时要做专职审计人员的坚强后盾,让他们放下思想包袱,没有后顾之忧,解决专职审计机构所需要的经费。

篇(5)

作者简介:王波(1975-),女,河南新乡人,河南省新乡市审计协会讲师、经济师,研究方向:财政税收、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9.4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9-107-02

简单来讲,公共财政是以国家(政府)为主体,通过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履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需求的经济活动。根据现代西方财政学的观点,市场化国家的财政职能一般包括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等。[1]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及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我国公共财政除了具备一般性特征外,还有自己的特殊职责所在,[1]不仅要矫正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更要积极弥补市场残缺,通过履行经济调控、监督管理职能,培育和不断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为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必须辅以相应的措施以保障和实现公共财政的高效有序进行,财政审计就是其中的一种。

财政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公共财政收支情况(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经济监督形式,财政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的重点,是审计工作首要的、最基本的职责,在促进财政增收节支、查处和防范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财政安全、服务经济发展和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随着财政审计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绝大多数审计干部及人员已经树立起财政审计大格局的理念,并积极在实践中探索,也取得了部分成效,审计资源和成果得到初步整合,财政审计的时效性和水平也有所提高。但是,与我国公共财政及社会对于财政审计所提出的要求相比,我国财政审计方面仍存在着如审计理念、审计内容、审计方法、人员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为促进财政管理的规范有序和实现国家财政的公开、公平、合理及有效,要针对当前我国财政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分析,采取措施加强财政审计,不断地提升我国财政审计的水平和质量。

一、转变思想,树立财政审计服务理念

自觉摒弃那些不合时宜、陈旧的审计理念,更新财政审计理念。特别是在当前财政审计转型时期,服务意识的树立应当被放到突出的关键位置。从本质上来讲,财政审计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经济的安全、促进财政资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审计要在服务中体现有效监督。虽然,近些年来随着我国财政审计发展的不断深入,在服务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步,但相较于实际需要还远远不够。因此,[2]在财政审计过程中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审计的服务理念,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与被审计单位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支持的氛围下开展审计工作。对于被审计单位所提出的疑义和问题要给予详细的解释和说明,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来实现被审单位财政管理和财政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寓服务于监督之中,充分发挥“审、帮、促”的作用。另外,要把财政审计放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环境下进行思考和定位,紧密结合财政与经济的关系,提升政府理财和驾驭经济水平提高审计成果的综合利用水平,实现财政审计效益的最大化。

二、深化审计内容,突出财政审计重点

财政审计涉及到我国公共财政的方方面面,但由于我国财政审计资源的有限,要统筹规划,有所区别,正确处理好全面审计与突出重点两者间的关系。当前条件下,财政审计要从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整体和全局进行思考,坚持宏观性,突出民本性,追求绩效性。具体来讲,一是要重点审计财政支出的预算体系,将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一支付和统一使用作为财政审计的关键,实现公共支出严格按照预算进行运作,保障财政资金的高效和合理使用。[3]二是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关注民生、关心公众所关注的焦点,突出对涉及民生,如社会保障、扶贫、教育、医疗等民生和社会建设热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真正体现出财政审计对公众负责的态度,同时通过财政审计切实促进政府和社会更加关注和重视民生、改善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不断拓宽和加深财政审计对于财政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的审计,同时更加突出财政绩效性的审计,注意从政策执行、资源利用、行政效能等多方面关注财政资金的运行和使用效益,看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社会的公共需要。同时,对于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挤占挪用、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严格查处,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另外,财政审计工作要实现从反映揭露问题向提出建设性意见的转变,即根据审计过程中所掌握的资料和信息从制度、管理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性意见,督促被审单位财政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和使用的高效合理化等。

三、创新财政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率

在深刻把握审计规律的基础上,不断地创新财政审计方法与方式,积极推进财政审计事业的深入发展。一是树立起审计全程跟进意识,跟着财政资金的走向,将预算编制、批复、执行、调整及决策的完整过程整体纳入财政审计的范畴之内,抓好各个环节,改变以往偏重于时点、静态及事后审计监督的做法,加强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二是统筹安排,在强化预算执行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的基础上,综合使用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专项审计、跟踪审计和综合审计等多种审计类型,全方位多层次地反映被审单位在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政府效能的提高。三是要积极适应电算化条件下对于财政审计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财政审计的有机结合,实现传统手工审计向计算机审计的转变,发挥计算机信息系统在数据筛选、处理、分析等方面的功能,提高财政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别是要实现财政审计软件与税务征管信息、国库退、入库系统等的数据共享和交换,并大力推广财政联网审计方法,实现审计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其他部门的有效配合,保障财政审计工作的整体进程。

四、提高财政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切实提高财政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打造一支高质量高水平的财政审计队伍,为财政审计的深入推进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首先,[4]针对当前财政审计人员普遍存在的问题,坚持把财政审计实践作为培育优秀财政审计人员的最佳方式,通过“传、帮、带”等方式,加强财政审计的业务指导。其次,通过各项专项培训、在职学习等各种形式,在强化财政审计人员专业性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各类综合性和复合型人才,并提供一个可供交流与学习的共享平台,促进财政审计人员之间的相互学习和借鉴,不断提升自身的审计水平。第三,财政审计人员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等贯彻于财政审计的全过程,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投入财政审计工作。同时要自觉加强自身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提高财政审计人员的宏观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以适应新时期对于财政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另外,对于具有特殊性的审计行业来讲,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和完善财政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将有利于其以公平公正的客观立场、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任的态度履行好、做好审计工作。

五、加强财政审计管理力度

一是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如规定财政部门所有的拨款文件都抄送审计部门,使审计机关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财政资金的运行情况,从而可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对重点建设项目、民生资金项目等进行事前、事中审计等,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二是实现审计全过程的管理,严格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包括事前的审计及审计方案的编制;审计过程中工作底稿、审计日记的检查及事后的复核工作、审计报告的撰写等,都需实现制度化管理,做到有据可查。特别是两个报告作为审计机关成果的集中体现,直接反映了审计的质量和水平,要在结合当前和长远发展的基础上,把握重点,认真撰写。三是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信息披露渠道,逐步完善审计公告的内容,及时对社会公众披露审计信息,积极推进审计公示制度的建立及健全,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性及公开性,切实发挥财政审计监督的积极作用。

六、建立健全财政审计法律法规体系

加快制定和完善财政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为财政审计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优化财政审计环境,实现财政审计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是根据财政审计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审计准则的建设。如针对当前信息技术条件下计算机信息在财政审计中的应用及联网审计的应用,相对于传统审计,财政审记不论是在审计对象、方法还是流程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要加快制定和出台新的审计标准,以有效指导信息时代财政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随着财政审计重点内容的转变,审计准则也需做出相应的完善。二是对于明显不适应财政审计的有关法律法规,要及时调整和修订。[5]特别是随着我国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化和财政审计作用的日渐凸显,要从法律层面切实保障我国财政审计的独立性,增加被审单位协助审计机关进行取证调查的义务规定,同时强化审计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应有的强制执行权。同时,随着民众对于审计信息需求的增加,要完善审计法中有关审计公告的相关条款规定,应更加明确规定审计公告的程序、内容、范围、权限等等方面的内容,真正使审计信息披露步入制度化、法律化的管理轨道。另一方面审计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将在很大程度上推进我国财政审计质量的提高,切实维护国家经济的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另外,在建立及健全财政审计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将依法审计的理念认真贯彻和落实到财政审计的全过程中,对于在财政审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在保障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权威性的同时提高财政审计的权威性。(责任编辑:郭士琪)

参考文献:

[1]卢家辉. 构建“大财政审计”监督框架[J].审计研究,2008,(07).

[2]肖振东. 基于财政风险防范的财政审计研究[J].审计研究,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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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村社会出现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在不断的巨变中,中国农村社会的管理已逐步向社区化转变,逐渐由传统的农村社会向农村社区发展。

1.农村社区的涵义

农村社区主要是指居民以农业为主要职业且经济结构主要是农业生产、人口密度较低且居住区与农田或其他自然形态的农业生产资料紧密联系、比较封闭、人际关系密切、基层行政区和居民自治结合共同进行治理的社会共同体。传统农村社区的基础性经济活动是农业生产,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行,当今我国农村社区正处在向现代化、城镇化转变的进程中,社区的产业结构从单一农业生产结构向农业生产基础上的一、二、三产业共同发展转变。随着农村社区的经济多元化发展,财务问题也随之变得越来越突出,因此,对农村社区加强财务审计工作是势在必行的。

2.农村社区财务审计

农村社区财务审计是依法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经济行为进行审查、评价和监督的手段。农村社区财务审计是加强农村社区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遏制农村腐败现在发生的有效途径。因此,不断加强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工作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工作的内容

对农村社区的经济行为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分为定期对常规审计项目进行常规审计和对于重要的或者是突发的经济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1.常规审计的主要内容农村社区常规财务审计事项主要应包括:(1)农村社区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2)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债权、债务、损益情况;(3)上级部门转移支付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4)农村社区集体投资项目的账目和损益情况;(5)农村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6)农村社区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收支情况;(8)农村社区的借入资金、代管的集体资金以及“一事一议”资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9)农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与财务公开执行情况。审查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包括通讯费、干部报酬、招待费等具体规定。财务公开方面,审查公开资料是否齐全,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干部误工及招待费是否逐笔公开等。2.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除了定期对常规的审计内容进行审计监督外,对于一些重要或突发的财务事项还应该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的内容主要有对集体土地征用、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任期、离任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主要针对的是与社区群众密切相关的、极其重要的、非常关注的事项实施的审计行为,从而使农民群众了解重要经济事项的背景、事实和处理情况,增强农村社区经济透明度,缓解农村干群关系。以上就是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工作中应该进行审计的全面内容,但是现如今在大多数农村社区的财务审计过程中,并不能全面地完成,因此,农村社区的财务审计工作总是有漏洞多,不规范等问题。

三、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存在的问题一直以来,由于农村社区财务因其资金量小,涉及的被审计人员处在最基层,从而容易被一些专业的审计部门所忽视。因此,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工作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制度不健全近年来,全国各地普遍推行农村财务委托制度,也就是“村财镇管”,虽然这一制度对于规范农村财务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也使得农村社区的财务审计制度存在很多漏洞,有的乡镇甚至没有建立相应的财务审计制度,制度的不健全必然导致集体资金的管理失效,随意开支的空间较大,民主公开的内容不全,会计处理的规范性不强。

2.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做保障目前农村社区财务审计缺乏一套真正属于自己的法律法规,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工作还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农村社区财务审计还没有形成工作制度化、队伍专职化。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工作始终无法定性。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可以依据的实施细则和相关办法。这必将阻碍农村审计活动的进一步开展,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迅速发展是相互矛盾的。

3.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工作执行力度过小各级乡镇政府对农村社区审计出来的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格,或干脆不处理,束之高阁。通过分析现行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审计模式,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受到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法定强制力、审计人员素质不高、易受到乡镇行政干预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导致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工作的执行力度不够,从而无法遏制违法违纪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4.农村社区财务审计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全面大多数乡镇对农村社区的财务审计工作没有制定合理的中、长期审计计划,更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而且对于审计的资料和审计后的有关文件没有规范的送达文书和完整的审计档案记录。对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审计取证、审计档案整理与保存等一系列审计程序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或参照国家《审计法》规定执行,审计程序极为不规范。同时,在之前提到的农村社区财务审计的全面内容,大多数农村社区根本就无法完成,仅仅开展的只是财务收支审计,没有将任期内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完成,村级集体资产是否增值等任期责任目标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事项纳入审计范围。

5.农村社区财务审计人员素质普遍较低,队伍建设需要加强审计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较为丰富的审计、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但由于农村社区经济发展及管理滞后,承担农村社区经济会计、审计工作的人员业务素质普遍较低。各农村社区财务收支的审批工作多由村委会主任承担,村委会主任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多数不熟悉经济工作。加之忙于各种中心工作,从而忽略了财务审计工作,工作上侧重于“批”、而忽略于“审”。因此审计质量普遍较低,达不到预期的审计效果。

四、加强农村社区财务审计的对策

在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工作中,要求乡镇一级党委和政府彻底转变职能,进一步放活农村经济政策,向农民提供公共服务,建设一个全新的农村基础管理组织。这也对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工作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在农村社区财务审计中,要树立以服务为主,寓服务于监督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民本审计的理念,不断规范财务审计程序,完善财务审计的内容。因此,要做好现代的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工作,应加强以下几方面。

1.加快农村社区财务审计立法,规范审计行为,加强法制化建设从目前实际来看,最迫切的需要是出台一部由权力部门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的农村财务审计条例,规范农村社区财务审计的执法标准,把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抓好农村社区财务审计的制度化、标准化、法制化建设,从而真正实现农村审计工作程序化,审计处罚法制化,做到审计监督制度化,审计反馈正常化,确立农村社区财务审计是国家审计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实施细则和相关办法,解决长期困扰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工作的政策问题,使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执法,在农村社区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财务审计的作用。

2.健全农村社区财务审计体系,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提高审计质量的基础和关键就在于要建立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适应农村社区财务经济变化需要的审计队伍。农村社区财务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客观上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此,要加强对农村审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达到队伍建设标准化,业务工作规范化,工作管理法制化,政治思想现代化,从整体上提高农村审计人员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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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监督是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是由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及财税、统计、物价、工商、银监、证监、保监等业务部门的经济监督和会计监督所组成的。在这一系列的监督中,各自有其监督的范围和领域。审计监督是一种专业监督,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涉及国民经济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既可以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又可以对业务部门经济监督活动进行再监督,是任何其他业务监督不可替代的一种专业监督。

(三)依法审计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着监督权力,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程度和质量直接影响着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和质量。因此可以讲,依法审计必然成为依法行政的组成部分。坚持依法审计,对于促进依法行政,监督制约权力,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经济秩序,推进廉政建设,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二、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是依法审计的本质内容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建时期,由于种种原因,财经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还相当普遍,有的问题还很严重。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财经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进行严肃查处,以维护财经法纪的严肃性。

(一)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处理处罚的依据。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个层面:其一,《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行政机关共同适用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等。其二,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等。其三,解决审计争议的法律法规。这三个层面中,第二个层面包括的范围较为广泛。我国调整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很多,分散于财政、税务、金融、投资、物价等领域,例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物价法》等法律法规也是审计执法的重要依据。其理由是:从审计地位看,《宪法》明文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能、地位超脱,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人事和经济利益关系,运用上述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不会造成执法混乱。从《审计法》立法精神看,上述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规定可作为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但在新实施的《审计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是审计执法依据,符合《审计法》立法精神。从我国国情看,在当前经济领域存在违法乱纪现象甚至有时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如果不规定审计机关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势必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宪法》和《审计法》贼予的作用。所以上述法律法规应当成为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二)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是一种纠正措施,是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纠正的基本手段。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以上五种处理措施,主要针对违反财政收支的违纪行为。

(三)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处罚。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是一种比处理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也是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纠正的基本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以上七种处罚措施,审计机关只能实施除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和行政拘留以外的处罚种类,主要针对违反财务收支的违纪行为和属于财政收支范围内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三、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是依法审计的内在要求

(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审计监督。一是处理处罚不能超越法定审计权限,只能在上述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处理、处罚。二是必须是向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如果对不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则超出了审计职权范围。三是必须是对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对于超出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范围的事项,审计机关无权进行处理、处罚。四是必须是引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如财政、金融、税务、价格、投资等规定。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的规定不能适用。五是注意作出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必须符合《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六是处理好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关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审计机关必须是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款规定。所以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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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23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4-0187-03

[作者简介] 马同保,安阳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财务与审计。(河南 安阳 455000)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对《审计法》的修订,并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我国国家审计事业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国家审计法制建设又向前跨出了一步,它必将对我国国家审计事业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把握和理解修订后的《审计法》(简称新《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是我们每个审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此,笔者就如何正确理解新《法》中有关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职责调整和新增权限等问题,谈一谈个人的学习心得。

一、正确理解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与修订前的《审计法》(简称旧《法》)相比,新《法》在第三条中增加了一款,即“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这从法律高度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和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并强调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我国关于调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分散在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之中的,这些法律规范分别规定了一些不同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等。这些法律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均有效力,均应成为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审计法》及其法规规定是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也是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审计机关作为专司综合性经济监督职能的专门监督机关,不但要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还要监督对这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负有专业性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对主管部门所管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承担着再监督的职责。为此审计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都应当成为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执法主体。然而在我国许多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规范中,往往没有将审计机关明确为共同的执法主体。对此新《法》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规定明确指出了,凡是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也就是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都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作为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时,不能超出自身的“法定职权范围”。第一,审计机关只能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不能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否则就超出了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比如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但却不能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属于其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第二,审计机关只能对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作出审计决定,不能对不直接涉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作出审计决定。比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会计法》上规定的“未按照规定立建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等问题,审计机关就不能直接作出处理处罚,而应移送财政部门来处理。第三,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符合《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审计机关有权作出的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新《法》规定,审计机关可采取的处理措施包括有: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其他处理措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有权作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因此,如果审计机关作出了吊销被审计单位营业执照之类的审计决定,就超出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二、正确理解审计机关职责的调整

新《法》对审计机关职责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了审计监督范围,确立了审计机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拓宽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确立了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法律地位。

将“国家的事业组织”调整为“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拓宽了事业组织审计监督的范围。审计机关对事业组织的审计主要是为了监督其能否通过合理有效使用财政资金,完成好所承担的事业任务,创造出应有的社会效益。因此,不能再以国家投资多少为标准来确定是否需要审计监督,而应将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一并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同样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客观形势需要,新《法》将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了审计监督范围。与纯粹国有的金融机构、纯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一样,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也接受、占用了国家财政资金,或者说使用了纳税人的钱。如果不将其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大量的国有资产将得不到有效的审计监督。所谓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是指国有资本占资本总额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国有资本占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含)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金融机构。所谓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财政预算投资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概算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含)以下,但政府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新《法》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这里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也都纳入了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从而拓宽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

新《法》增加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意义重大,它确立了审计机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几年的审计发展,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之一。为了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本次修改就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规定,以适应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在具体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除了执行《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作出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这里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有省部级(含)以下的行政机关、国家的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地方党委、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而且是指由组织、人事等部门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涉及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中的外籍负责人等非国家工作人员。

新《法》将旧《法》的“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修改为“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这一修改意义重大,它标志着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法律地位的确立。今后,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审计机构,其工作质量的保证,不仅需要业内自律,而且还需要业外的国家机关即审计机关的监督。值得注意的是:审计机关负责核查的审计报告,仅限于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是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不应对其进行核查。并且审计机关在确定要核查的审计报告的具体对象及审计方法时,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来操作。

三、正确理解审计机关的新增权限

新《法》在审计机关权限方面增加了许多。主要体现为“查电子权”、“查账户权”、“封存权”和“提请协助权”等四个方面。

新《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这就是所谓的“查电子权”。这一权限的理解,第一,审计机关可以在实施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也可以在非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提供。第二,审计机关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并不仅仅局限于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所有可能影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都有权检查。第三,审计机关在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时,要确保该系统的安全,一般不要在实时运行的系统上进行检查,而应该建立起备份系统或者测试系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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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上讲,修订后的《审计法》授权审计机关可以对所有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和所有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同时,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政策性比较强,实践经验还比较缺乏,需要循序渐进地分步推行,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从而为我们在不同时期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提供了法律空间。

在实践中,我们遵循“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逐步拓宽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特别是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范围,一直是在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扩大。目前我国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对象范围是:地厅级以下(包括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领导人员。此外,审计署还对省部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试点。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也必将正式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

二、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的划分问题

审计机关组织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是来源于审计机关的主动立项,而是来源于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需要遵循《审计法》确立的审计管辖权划分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由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的审计管辖权划分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导致对同一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重复审计问题。因此,在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时,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者领导小组应当加强与相关审计机关的沟通协调,合理安排,统筹兼顾,以节约审计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管辖权的冲突也容易导致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处理、处罚的尴尬。当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不一致时,审计机关对能否直接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在认识上存在分歧,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移交给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另一种是经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授权,由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这两种做法,都存在一定的弊端。前一种做法人为地将经济责任审计的检查权、评价权与处理处罚权割裂开来,既破坏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完整性,又有重复审计的嫌疑;后一种做法授权程序复杂,操作性差,严重影响审计工作效率。我们认为,既然修订后的《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又授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权限,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就应当享有完全的审计监督权,包括处理处罚权,即有权直接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救济途径

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一样,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若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的规定寻求救济。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不能就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主要是由于:其一,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不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而只是作出审计评价,向委托部门提出审计结果报告,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和执行力,不具备要求被评价的领导干部必须履行某种义务的法律效力。而且该评价意见也不必然被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所认可和采纳,只能作为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行为属于广义的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范畴,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干部管理体制下,被审计领导干部不能就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有异议的,有权向审计机关和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篇(10)

(一)新出台审计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到位。1、法律规定审计监督的单位对象偏窄。如,宪法第九十一条仅规定了“国家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机构和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宪法缺乏对国家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财政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虽然除宪法外,审计法也有过类似的规定,问题是审计法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也没有宪法做支持,虽然审计实践是以单位和资产国有性质作为标准,已经把这些单位纳入了审计监督的范围,但是,显得宪法依据不足。2、法律缺乏对审计监督个人的规定。例如,在全国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实质上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领导人员个人的审计监督,虽然中央两办出台了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由于宪法和审计法都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显得法律的依据不足。对审计实践超越法律规定的问题应该通过修改、完善法律解决。3、宪法缺乏对省及省以下审计机关审计本级财政预算的依据。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是各级审计机关的基本任务,但是宪法仅对中央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做出了规定,但是没有明确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可以审计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虽然审计法对当地审计机关审计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做出了补充规定,但是显得缺少宪法依据。对法律规定过时的问题应该通过修改、补充的办法解决。

(二)需要实行或者试行的审计制度没有法律依据。1、缺少对党委部门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法律规定。当前地方上的纪委、组织、宣传、统战等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资金量越来越大,审计试行了对他们的审计,发现有些单位向企业和下级单位伸手要资金的问题。按照法治原则,法律也应当作出对这些部门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的规定。2、缺少对混合制、民营经济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法律规定。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混合经济、民营经济在国内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地位越来越重要。如,上市公司出现了多了像美国安然公司那样的问题,将直接危害到国家的经济安全。所以,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把涉及国有资产(资本)经营和管理关系的股份制、混合制企业以及上市公司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纳入国家审计监督的范围。3、缺少对乡镇财政审计的依据。

(三)审计查处经济案件的法律的手段不足。1、审计询问。当事人拒不回答或者不提供真实情况,审计没有刚性的法律手段应对。2、审计取证。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或者提供伪证,遇到这类情况审计多是采取行政协调办法解决,解决不了的,审计也无法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3、审计处理。在当事人承认审计事实、认可对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不执行或者不完全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没有司法手段应对。当前财政财务收支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情况较为严重,其作案手段更加狡猾,表现为:违法行为开始由财务型向业务型,由财务部门向业务部门,侵犯客体由财务资料向业务资料,由内部作案向内外勾结作案,由可查型向隐蔽型变化。违法手段的恶性化和审计手段的软弱化造成了审计执法的困难。对此,我们需要通过 “钢”化审计执法手段加以解决。

二、体制不完善引发审计监督的保障机制出现问题

(一)审计监督不到位。1、经济责任审计不到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是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审计的,审计机关可以独立决定立项。但是经济责任审计,由于监督层级问题,当地审计机关不能对本级政府领导成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直接进行监督,上级又长期难以监督到位;对本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和事业组织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没有党委部门的委托审计机关不能审计,而审计机关更熟悉这些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需要和不需要审计情况清楚,清楚情况的不能决定审计,不清楚情况的决定审计权,审计在政府和党委两个系列的管理下容易造成审计监督不到位。2、在地方但财政财务隶属中央、省的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到位。由于审计管辖体制的上收,上级不授权,下级审计机关不能对所在地方财政财务隶属中央的单位进行审计,造成了审计监督的缺位。如,对所属地域财政财务隶属中央或者省的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电力、烟草、石油、电信和国税等部门、单位,有的10年来没有接受过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审计。上级审计机关有时也采取一些临时补救措施,将其中的部分单位委托给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但是,没有制度化,执行起来也是隔几年委托一次,也只委托审计最近的一个年度,问题成堆,处理不了那么多,审计效果不好。3、在地方但财政财务隶属中央、省的部门、单位基本建设投资审计不到位。上述单位在地方建设的投资项目多,资金量大,但是由于审计管辖体制问题,他们以财务关系隶属上级为由,拒绝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由于审计监督难以到位,巨额的国家建设资金被用来搞非生产性基本建设,建豪华别墅、宾馆、酒楼,用于高消费,甚至用于私分,不仅造成了建设资金的流失,还严重地败坏了地方风气。4、地方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不到位。在“双重领导”体制下,省及省以下审计机关对地方的依赖大,对中央的依赖少,审计很难将地方收入空转、截留属于中央、省级财政收入、财政赤字等重大问题纳入审计重点,查出了问题也很难向上反映情况。

(二)地方人大对政府的监督职能受到削弱。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每年要向人大报告审计工作,制定审计法的目的,就是人大要掌握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但是,现实情况是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工作是在政府的领导下由审计机关完成的,审计向政府负责,先向政府汇报,受到许可,审计机关再受政府委托向人大报告审计工作,那时人大听到的情况已经是磨棱去角的报告,难以获得全面的情况,造成了国家监督职责让位于行政,人大对财政经济监督权行使不完整,了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三)“双重领导体制”实际演变为政府“自己监督自己”的单边体制。按照宪法规定,省及省以下审计机关是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但是由于该体制不完善的原因,“双重领导体制”实际演变为政府“自己监督自己”的单边体制,审计很难发挥独立审计的作用。1、地方审计是政府的内部审计,没有对政府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严肃执行国家财经法令难。其表现是,审计经费没有法定保障,完全依靠地方财政解决;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审计处理政府说了算;审计局长的去、留决定权由地方掌握,在地方利益和国家财经法令发生矛盾时,往往迁就于地方利益,在贯彻国家财经和审计法律方面履行职责难。2、政府部门监督政府的体制,造成审计成果转化难。以财政审计为例,这些年来审计机关调动了最大力量开展综合财政审计,有的地方还开展了财政资金的绩效审计,检查出了许多新情况和新。但是,由于许多问题都是由政府决策的,或者默认的,出了问题政府感到难以收场,审计感到难以督促整改到位,人大感到难以监督。审计体制不顺,不仅挫伤审计积极性,还审计成果向效益和经济效益转化。3、中央审计对地方审计制衡能力差,影响审计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财政经济审计是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审计应当以督促国家的财经和审计法律贯彻执行为己任,监督范围应当涵盖整个国家财政经济,地方各级审计的结果应当全面、完整的反映到中央,以利于最高审计机关对整个国家财政经济状况进行可靠的评估,为宏观决策服务。但现实情况是中央审计对地方审计制衡能力差,双重领导体制演变成了地方政府的单边领导边体制,审计对地方依赖性大,真实审计情况很难上达。加上近些年来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业务检查越来越少,情况更加严重,影响审计服务国家宏观经济。

(四)整合和实现审计资源最佳配置难。1、审计系统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难。由于中央、省、地、县四级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不同,造成各级审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利益取向不同,引发审计标准不同而造成信息资源共享难。以财政预算执行机审计为例。上级开发的软件把截留上级财政收入、虚列财政收支、空转财政收入等问题作为审计重点,但是在省以下审计机关就不会是重点,不仅造成审计上下级之间审计标准不统一,还影响到计算机审计成果的应用。另一个方面,由于分割管理,审计机关上下之间、横向之间工作信息难以交流。2、整合审计系统内部人员力量开展大型审计难。3、上下之间合理调配审计任务,安排审计项目难。4、地方审计机关开展“金审”工程建设筹措经费难。

(五)国家审计缺少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对社会审计业务质量监督,开始影响国家经济生活。由于审计机关自上而下的撤消了审计体系管理机构,国家审计几乎没有开展对内部审计指导和对社会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监督工作,审计对他们监督职责的不到位,开始影响到国家的经济生活。如,的师事务所出具上市公司的虚假财务报告,股市社会公信力严重受挫,除了会计行业监督检查不力外,缺乏国家审计对他们有力的检查和监督,不能不说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通过修改、完善宪法和审计法,对国家审计作出科学、合理的定位。1、审计范围定位。一是以国有单位、持有国有资产(本)或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关系定位审计对象,国有的必须纳入审计;二是社会公益事业的,按照审计体系分工,但是国家审计有直接监督权;三是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如,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公司准备上市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监督、抽查其部分年度财务报告)的应当不分所有制,除了按照审计体系分工外,国家审计有直接监督检查权。四是对上述事项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权。2、审计职能定位。维护国家财政经济安全、有效运行;维护中央法令权威的和在全国的统一执行;结合审计工作,为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供案件证据;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政;提供财政财务收支鉴证报告。3、审计体制定位。审计机关只对全国人大负责,对法律负责,地方审计机关对中央审计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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