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社会治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12 16:02:40

互联网社会治理

互联网社会治理篇(1)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2014年中央电视台纪录片《互联网时代》的热播,以全面直观的视角展现了当今人类鲜明的时代特征――互联网时代。但目前“互联网时代”的基本内涵尚无明确的界定。本文对“互联网时代”做一个大体上的界定:一个不同于工业时代的,社会化大生产不再以机械化、电气化为驱动要素,而是以信息化,尤其是以互联网的发展应用为创新驱动的时代。

“互联网+”是近两年才出现的新概念。今年以来,这一概念开始进入国家和社会的视野,有代表性的标志有两个:一是马化腾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向全国两会提出关于“建议从国家层面以‘互联网+’为驱动,鼓励产业创新、促进跨界融合、惠及社会民生”的大会提案;二是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可见,关于“互联网+”的内涵有了变化,范围也得到拓展,“互联网+”不再是一个商业的概念,而是有了更加广阔、更加深刻的视角――互联网时代的国家发展战略。

“互联网+”就是利用互联网对现有行业进行改造,产生新的行业模式。从社会的角度看,这种“改造”体现在:压缩社会的连接层次、建立新的、便利的社会连接关系、加强社会的连接效果,以及对传统模式的革命性创新。

应该如何理解“互联网+”时代呢?“互联网+”时代就是在互联网时展到特定阶段,随着经济发展方式升级、人们思想观念转变、互联网技术成熟等多重因素的叠加和交互影响,国家利用互联网从战略层面全面深入推进对现有各行各业的升级改造,从而产生新的政务模式、经济模式、社会模式和文化模式。

互联网与相关行业的融合与再造,涉及对现有相关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创新,需要实现社会治理的转型。而治理转型的起点,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对现实状态和理想目标的认识和把握。从社会现实角度看,“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面临什么样的发展趋势?从“善治”的角度看,“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的转型方向应是什么?进一步地,社会治理转型的具体路径是什么?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社会治理面临的两个发展趋势

“互联网+”对于社会连接关系的建立、加强或连接层次的压缩,客观上造成了虚拟社会的不断扩张,进而导致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融合。这种融合趋势,既体现为“线下”向“线上”的融合过程,也体现为“线上”向“线下”融合的过程。

由“线下”向“线上”的扩展。可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这个“扩展”的过程:

第一,网络空间在“线上”扩展。一是上网人数逐年增长。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117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47.9%,较2013年底提升了2.1个百分点①。二是平均上网时长逐年增加。2010年平均每周上网时长是18.3小时,到2014年则达到26.1小时②。平均上网时长的增加,从总体上印证了社会生活虚拟化和网络化的趋势。

第二,社会服务向“线上”扩展。除了当前已有的电子政务、电子商务领域外,个人理财、旅游预订、医疗健康、劳动就业、法律服务、日常家居等领域都呈现向“线上”网络化发展的态势。例如:2013年互联网理财的统计数据是0,而到了2014年,用户规模跃至7849万;2013年网上旅游预订是28077万,2014年是22173万③。目前,网上缴纳物业费、网上报修、网上物业投诉、网上房屋出租等业务也渐有超过“线下”业务的态势。“互联网+”模式将传统的社会服务领域不断地推向“线上”,实现了社会服务的便捷化、智能化和个性化,“私人定制”的服务模式正在来临,这也契合了“互联网+”时代“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和社会发展的趋势。

第三,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向“线上”扩展。“互联网经济”时代背景下,传统的由政府包揽公共服务供给的“一元化”模式不得不进行革新,互联网企业在互联网空间服务方面展现出强劲动力和发展态势,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能成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或中介者。这种变化,有利于降低政府投入和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公众自主选择公共服务的机会。近两年来,以腾讯等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陆续加入到公共服务的运营或公共服务的流程改造中来,通过移动互联网将“人”与“公共服务”以数字化的方式全面连接,大幅提升了社会公共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智慧民生”的转型升级。

由“线上”向“线下”的延伸。“线上”向“线下”的延伸源于社会主体不同的社会动机,可以从几个角度来分析:

第一,“线上”市场主体向“线下”延伸。近年来,“O2O”商业模式(Online To Offline的简称,即通过互联网将线上用户连接到线下经济实体,创造新的商务机会)在社会领域迅速扩张。

第二,“线上”社会组织向“线下”延伸。“线上”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是互联网时代虚拟空间发展的一个特定产物和必然产物,具有地理跨度广、参与人数不限、组织协调灵活和活动内容多样的特点。当今中国的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正是在没有正式领导的情况下,越来越多地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志愿发起、志愿组织和志愿工作。比较典型的例子是近年来出现的微博打拐④、微博解救乞讨儿童事件⑤等。事实证明,一些诸如“微动员”的社会自组织形式,不仅运行成本低廉,而且效率还比较高。

第三,“线上”个体向“线下”延伸。网络空间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网民也必然以公民的身份参与到现实的公共治理之中。现在,网民不仅停留在借助互联网平台对公共社会问题展开讨论,一些网民甚至带着强烈的责任感和道义感,对公共事件展开独立调查、取证和研究,并将结果通过互联网公之于众,引起社会舆论共鸣,形成“线上”“网下”互动,最后引起更大规模的社会讨论和社会动员。近年来,网民的这种参与模式越来越多,对形成社会治理合力、推动社会的进步有较好的促进作用。

第四,“线上”治理向“线下”治理延伸。尽管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由“线上”向“线下”延伸体现了创新性和正能量,但也存在不少违规、违法的现象,例如:一些互联网业的商家存在商业欺诈的现象。因此,“互联网+”对传统的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政府不仅要治理“线上”的违法乱纪,更要将治理的领域延伸到“线下”的社会主体和社会行业。

互联网促成社会“善治”的两大方向

俞可平提出,社会治理的理想结果是“善治”――使公共利益最大化,其本质特征是政府与社会多元主体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⑥⑦“互联网+”时代,多元社会主体的公共参与性和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有哪些新内涵?

开放性。从世界范围来看,开放性治理是“善治”的一个显著特征。例如:几十年来,美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开放政府”(Open Government)的探索实践,其核心理念就是倡导政府向社会开放透明,向责任型政府转型。尤其在互联网时代,美国通过信息化建设来加强电子政府建设;通过互联网实现“开放政府数据”。在此过程中,社会参与不断增强,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合作取得一定成效。2011年,美国发起“开放政府伙伴计划”(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致力于与其他国家为实现透明型、参与型政府加强合作⑧,标志“开放政府”改革成为一项重要的世界议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快速发展和技术升级,中国也具备了向开放性治理转型的必要条件和潜在因素:互联网连接的“泛在化”趋势,为“开放性”奠定了基础和前提条件:互联网管理政策中对“匿名性”的尊重和保护,削弱了传统“把关人”对网络传播与表达的审查;互联网空前活跃的舆论“流动性”,让信息在虚、实两个社会空间进行充分的信息交融和舆论互动;互联网信息平台和渠道的“多元性”发展,使公众在公共话语和公共参与方面有了更多主导权;自媒体时代的信息“自主性”,使公众有了平等参与民主政治和社会事务的公开平台⑨。

合作创新。一方面,从互联网的发展阶段来看,从固定主机互联时代到移动互联时代,实现了信息单向传播、搜索到个人创造和群体互动的转型――即从Web1.0向Web2.0的转型。而IOT(Internet Of Things的简称,即“万物互联”)则将互联网时代推向Web3.0阶段――万物感知和智慧控制。⑩

另一方面,从创新形态来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普及和深入应用,特别是以移动技术为代表的普适计算、泛在网络的发展,由信息技术推动的、面向知识社会的创新形态――“创新2.0”的影响和作用日益凸显。“创新2.0”强调知识的积累、传承、获取和创造,强调创新的民主化进程,其倡导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本质上体现为利用“互联网+”时代社会个体的“认知盈余”,形成具有巨大创新能量的“长尾效应”;另一方面,创新的民主化,体现为社会个体在知识创新过程中的平等参与性。

综上可见,驱动社会变革的不仅有无所不在的网络,无所不在的计算、无所不在的数据,还有新思维、新技术支撑下的创新形态。因此,“互联网+”时代合作的突出表现形式就是信息的“合作”与“创新”。“合作创新”是互联网时代解决社会治理困境、实现社会“善治”的重要路径。以新时期城市管理工作为例,一方面,城市发展规模越来越大,管理越来越复杂,政府面临人手不足、应对不足、资源不够等问题。另一方面,市民参与公共治理的热情高涨,在发现城市问题、提供城市治理策略和建议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因此,有必要吸纳市民的知识分享和智慧创新,在城管决策和执法方面加大合作力度。

下面,进一步讨论“互联网+”时代“合作”与“创新”的新内涵。具体来看,“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的合作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信息贡献。维基、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群体知识的汇集和积累提供了技术条件;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先进的互联网分析技术,则进一步在信息累积的效能和创新价值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例如:北京城管局搭建的交通服务系统,整合了城市道路视频监控探头、市民车载GPS和车载视频、工地噪音感知、无线数字集群、执法城管交通信息系统等互联网信息感知资源,从而智能汇聚城市交通信息大数据,为交管决策和任务执行提供分析和参考。

第二,信息共享。201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中对“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加快启动政务信息共享国家示范省市建设”作出了工作部署,我国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步伐正在加快。以城管治理创新为例,除了需要交通信息的智能采集和智能分析之外,还需要将汇集的数据结果向社会公布,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多元主体的公共决策、公共监督和城管执法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三,互动协商。公民与官员之间就共同相关的政策问题进行对话与讨论,是民主的基本要素之一。互联网平台搭建了一个政府与社会沟通的话语平台,通过实现多元主体间平等的协商与对话,在公共决策和社会立法等方面达成共识,是一种更加积极主动的社会治理“合作”形态。截至2014年10月底,全国政务微博数量超过25万个,政务微信数量突破1万3千个。当前,政务微博和政务微信作为一种更加全面综合的政务互动平台,对于增进社会多元对话、重塑社会互动模式、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等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互联网+”时代通过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以及对大数据的全面感知、收集、分析、共享,正在全方位地变革社会治理的思维方式和治理方式:

第一,大数据创新。大数据正快速渗透到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大数据挖掘、分析和管理的能力,成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关键因素。从对局部“现实”、小样本的需求研究,转向覆盖更广泛、涉及更多人的大数据分析,可以更加精确而有针对性地预测社会需求,预判社会问题和社会安全。

第二,治理模式创新。一是决策模式创新。社会公共决策不再是精英政治的封闭行为,而是走向社会多元合作的开放行为,公民等其他主体都能参与到开放的公共决策中,不仅有民主表达权,还有贡献专业才干或智慧学识的行动权。例如:清华大学做的City Care项目,通过市民移动端收集对社区的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推动社区管理部门改善政策决策。二是监督方式创新。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信息公开,日益成为解决某些社会顽疾的“良药”。三是公共服务提供形式创新。近年来,除了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带来大量的便民服务之外,移动APP正在成为政府新的重要公共服务平台,像商业APP应用一样,政务移动APP也开始更加强调民生服务的用户体验。四是动员和组织形式创新。众包、众筹等新型动员模式和组织形式,除在商务上的成功运用外,在社会力量的汇聚和社会个体的积极性调动方面发挥出巨大作用,正越来越多地应用到城市治理创新和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等创新实践之中。

社会治理转型的路径

变革治理理念。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对“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还缺乏正确的认知,主要表现为:一是消极对待,仍然沉浸在既有的治理模式中,不愿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没有动力或不愿尝试互联网治理创新;二是简单盲目,认为只要将传统的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与互联网结合就能带来创新,视“互联网+”为“万能钥匙”;三是缺乏规划,对“互联网+”的规律认识不足,存在“一刀切”“一把抓”“打乱仗”的倾向。因此,理念转型需要做到如下三个转型:

第一,积极地“转型”。一方面,要不断增进对治理创新的认识和意识。另一方面,还要积极主动地打破不合理的利益格局。“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剩下的“都是硬骨头”。不少情况下,一些政府部门不是缺乏对互联网变革旧有行业的创新认识和意识,而是对变革怀有本能的排斥甚至恐惧。根本上,还是在于担心互联网会损害部门和个人的利益。因此,要形成权力监督和制衡的机制,从更高层面协调和推动利益格局的调整和整合,这是实现积极转型的关键。

第二,科学地“转型”。在将创新要素应用到治理转型的过程中时,应把握几个原则:一是开放性,即应考虑是否有利于“互联网+”时代的社会民主和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参与;二是创新性,即应考虑是否有利于治理效果的改善和治理效率的提高,要更加注重向基于信息“合作创新”协同模式的转型;三是系统性,即除了科学应用互联网工具平台、“互联网思维”和“互联网+”创新模式之外,还应该更加注重建设一套适应“互联网+”的社会治理机制和法治体系,要全面科学地转型。

第三,稳妥地“转型”。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推进互联网时代的治理改革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美国自2009年推进“开放政府”改革以来,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不少改革不彻底、改革效果不明显的问题。从国家层面全面推进改革,难度不小,任务不轻。对于中国而言,新时期社会治理转型面临思维上、方法上、技术上和体制上等多方面的挑战。改革“等不得”,但也“急不得”;要注重“顶层设计”,但也不能搞“一刀切”。要切实稳步地推进,做到分步实施和因地制宜。

政府职能转变。近些年来,政府的职能转变一直是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的热点和焦点话题。“互联网+”对现有的社会治理结构和社会秩序既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

第一,进一步明确权力边界。政府权力边界的界定,应基于“互联网+”时代出现的几个变化:一是互联网助力“市场的手”,“互联网+”对现有相当一部分由政府行政主导或“单中心”治理模式下的公共服务和公共治理形成了冲击,而这种冲击从时代的发展来看是积极的,是符合“善治”发展规律的。互联网正在将社会资源更加合理地配置到“市场的手”中,形成更有效率、更加以人为本的社会治理结构。二是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包括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个体等多元的社会主体,在更加多样、更加前沿的线上和线下空间发展壮大,它们是政府有力的分担者和合作者。三是“线上”和“线下”治理面临诸多制度“真空”和治理“盲点”,需要“政府的手”的力量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平正义。

第二,适度合理地向多元主体放权。社会服务向“线上”转移是大势所趋。政府要将“不该管”“管不好”的社会事务交给市场,交给具有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能力的社会主体,尽可能向多元主体放权,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则和政策,引导和规范多元主体市场化或公益化的治理行动。

第三,不断加强监管。政府要在“没有管”和“没管好”的“线上”和“线下”领域严格加强监管职能。一是拓展监管领域。“互联网+”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服务领域,既有“线上”的,也有“线下”的;既有值得鼓励的,也有需要治理的。尤其对于一些新兴领域,监管应有预见性和针对性,既要注重监管覆盖的广度,也要注重监管的实际效果。二是明确监管对象。“互联网+”时代的社会主体在虚、实两个空间切换,社会服务模式各个环节所涉及的社会主体也更加多元,在客观上造成了监管的对象不明确,对象的责任不易定位清楚。例如:O2O模式在“线上”依托互联网“中介平台”,在“线下”依托提供服务的实体商家,消费者信任“线上”的服务运营商,但可能在“线下”被另外的实体商家欺诈。因此,需要政府根据“线上”“线下”社会服务或治理行动的各个环节链条,建立一套完整的准入、许可、评估、惩治制度体系,包括对活跃在“线上”和“线下”不同社会主体的监管,以及对同一个社会主体活跃在“线上”或“线下”状态的监管。三是整合监管力量。监管执法效果不佳的很大部分原因在于,没有形成监管合力,相关的政府部门权责不清,也没有充分地“发动群众”。因此,要加强政府部门监管的联动机制和创新社会主体参与监督的机制,构建有效的监管网络。

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安全防护。“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互联网+’行动计划”,就是要“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可见,实现“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转型的重要途径是全面推进社会的信息化。

其一,推动平台建设与应用。要加强互联网基础设施平台的建设。一是要将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覆盖到更多人群。“互联网+”时代的显著特征之一是社会服务和管理的“互联网化”,治理转型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从根本上解决总体人群“触网”机会的问题。因此,要搭建和扩大覆盖城乡的网络化信息平台,创造条件向社会普及网络设施和网络终端,缩小区域间和阶层间的“数字鸿沟”,促进“数字公平”;加快实施“宽带中国”战略,降低网络资费,减少上网成本。二是加快建立社会治理信息系统。要实现虚、实社会空间全面覆盖、联通共享、动态跟踪、功能齐全的信息网络,提高社会治理系统监测、评估、分析、预警的效能;健全和完善基层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化管理平台,激发基层社会自治的能力与活力;搭建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社会多元主体的“合作创新”。

要扩大互联网设施和平台在社会“善治”中的应用。一是利用“互联网+”促进社会的开放性。积极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介,进一步发展和升级现有的电子政务运行模式,不断完善公共参与的渠道和平台,包容性接纳进步的声音和意见,加强舆情引导和社会互动;加强“互联网+”新兴行业生产服务标准和相关接口的统一,避免新兴行业的重复开发和低效运作。二是利用“互联网+”促进社会的创新性。充分发挥大数据、云分析计算、物联网等新兴前沿技术的作用,改进基层需求与问题调查、电子政务、决策评估、风险预警等方面工作的能力和实效。

其二,维护网络安全。网络安全问题制约着社会安全,关系到社会治理顺利转型的保障问题。大力维护网络安全,应从几个层面来应对。

第一,从技术层面看,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是基本前提。“互联网+”时代,由于线上社会服务增多,国家的机要性数据信息、公民的财务和个人隐私信息都面临着不确定的安全风险,技术防范要不断升级。政府应在防护技术的标准制定和强制社会领域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方面加强督促和监督。

第二,从战略层面看,构建网络安全防护的机制和制度体系是根本。一是要加强网络监测。综合运用大数据挖掘和分析、云平台试验仿真等互联网先进前沿技术,及时精确地发现定位网络中的异常节点,提高网络防控的效率和准确性。二是要加快构建网络社会风险预警体系。科学建立网络社会风险评估指标,加大网络风险管理工具和技术平台在社会风险的监测、分析、预判和决策中的应用,坚持网络风险源头性治理的原则。三是推进网络安全的法制体系。坚持与时俱进地推进网络安全立法,加强网络执法,严厉打击网络违法。

大数据驱动治理创新。目前,我国在基于大数据社会治理创新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政府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不足,大量的公共数据资源处于封闭状态;另一方面,虚拟空间中不断产生的社会数据处于孤立状态,缺乏从战略层面进行有效整合和利用。这两方面问题,制约了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公民等多元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的参与性、合作性和创新性。因此,政府应从两个方面实行改革:

一方面是“开放政府数据”。

第一,加强“开放政府数据”顶层设计。据统计,政府拥有全社会信息资源总量的80%。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开放公共数据是“互联网+”时展的必要之举。目前,仅有北京、上海、青岛等少数几个地方开始试运行政府数据开放平台,需要从国家层面进一步推动“开放政府数据”的改革:一是要应尽快研究开放公共数据发展战略;二是要科学设计国家顶层改革框架;三是要详细出台中央和地方政府“开放政府数据”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四是扩大向社会多元主体供给公共数据资源。

第二,合理划分数据公开权限。一是明确界定“不可公开”和“可公开”的范围。应严格遵循国家《保密法》和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框架,禁止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除去“不可公开”的信息数据外,其余公共数据均应公开。二是合理划分“可公开”数据的优先等级。政府掌控的公共数据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开放政府数据”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是要分阶段地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发展状况,有计划、有步骤、有层次地实现政府开放数据。

第三,清晰界定数据公开标准。合理划分数据公开的权限和优先等级之后,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数据公开的形式,包括:公开渠道、公开数量、数据格式,并制定科学的公开标准。近年来,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在社会建设、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积累了海量数据,但大多是半结构化或非结构化的数据格式。由于公共数据格式不一,难以对其进行利用和管理。因此,概括而言,“公开”的标准应是:无限制条件、有利用价值和能便利获取,即“易找、易用和易分享”。数据公开应具备完备性、原始性、及时性、可获得性、非偏见性、非产权性、免费许可性、机器可读和可处理。

另一方面是管理社会大数据。

政府不仅需要开放已掌控的公共数据,还需要着手管理处于零散、孤立状态的社会大数据,将有价值的公共数据挖掘出来,分享出来,利用起来。

第一,“汇聚”社会大数据。首先,在数据资源战略上,要不断完善国家和地方层面的大数据资源储备。例如,目前正在推进的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还应在更多层面、更多领域实施社会大数据的收集和储备。其次,在技术上,要善于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移动APP、维基技术等新兴互联网技术和应用平台,智能地、高效地、实时地“汇聚”社会大数据。最后,在机制设计和构建上,应鼓励和促进多元治理主体在信息贡献方面的积极性和效率性。以百度知道、大众点评为代表的互联网虚拟社区平台,在汇集公众的知识和智慧方面有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包括虚拟积分累计、虚拟荣誉授予等,这些机制可以引入到社会各行各业重要的公共数据“汇聚”中来。

第二,“共享”社会大数据。信息的“共享”是“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协同的基础。政府要在大数据资源整合中发挥主导作用,除了完成社会大数据的“汇聚”之外,还需要实现让社会大数据向社会充分地“共享”。“共享”社会大数据,是开放政府数据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实现社会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创新”的关键之举。因此,政府应大力加强“共享”的信息化平台建设,不断改进和完善“共享”的机制构建,优化配置公共数据资源到协同网络中的相应主体,实现“共享”机制的常态化和长效化。

第三,利用社会大数据。“互联网+”时代,以阿里巴巴、百度等为代表的市场主体,日益善于利用大数据资源来酿造“创新红利”。政府也应加强对社会大数据的利用,包括在社会问题分析、政策制定、决策评估等方面利用大数据增强科学性和针对性。例如: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来识别网络空间中的关键节点,准确判断和定位“意见领袖”“黑客”等,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效率性,是社会治理模式的一种有利创新。

推进“互联网+”的法治新常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改革背景下,面对发展迅速、风云多变的“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的转型和运行保障应基于严明的法律体系,以法治思维和手段来促进和保障治理转型。推进“互联网+”的法治新常态,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制度化原则:现代社会建设的基石是制度保障。实现“互联网+”时代社会的繁荣和治理转型的“常态化”和“长效化”,关键还是在于构建一套切实管用的制度体系,包括:国家“互联网+”中长期发展战略、相关的政策和指导意见、法律法规和一系列机制体制等。当前,制度建设也面临一些比较紧迫的实际问题。例如,上海、重庆等地正在加紧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探索“互联网+”的产业升级转型,国家如何从政策上既鼓励地方政府的这种创新转型,又同时注重民生改善的均衡?O2O模式快速发展,互联网新兴市场主体正展现出强劲的活力,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也势必将在公共服务、社会事业等领域蓬勃发展起来从而发挥更大作用。如何科学地制定法律法规,既引导多元主体充分发挥治理协同的作用,同时不断加大监管力度?这些问题,都亟待从制度上加以确立和根本性地解决。

法治化原则:“互联网+”既能带来创新行业模式的机遇,也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构成冲击和挑战。对于新兴的互联网社会服务领域及与互联网相关的“线下”服务领域,既要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予以鼓励和促进,也应在法律的框架下加以治理引导:一是要抓紧法律建设,制定立法规划,加快构建网络财产安全、网络隐私保护等相关立法,保护公民基本权益。二是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惩罚力度,对于当前“互联网+”服务行业混乱无序、公民权益侵犯、利用互联网平台违法犯罪等比较突出的问题,应增进多元社会主体的法治协同格局,加大依法治理的合力。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政治安全视角下的互联网虚拟社会风险治理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ZD033)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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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可平:《社会管理最佳状态是善治,应促进公平正义》,《理论参考》,2012年第1期,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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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安、曹艳辉:《政务微博和政务微信:传承与协同》,《新闻与写作》,2012年第12期,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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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庭孝、龚蛟腾、罗贤春:《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电子社区中的数字图书馆》,《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5年第6期,第5页。

周军杰:《需求导向的中国政府数据开放研究》,《电子政务》,2012年第12期,第61期。

Eaves, D. ,The three laws of open data, http://.au/blog/2009/10/20/the-three-laws-of-open-data.

Open Government Working Group, http:///home/8principles.

责 编M马冰莹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under the "Internet Plus" Plan

互联网社会治理篇(2)

互联网的普及与广泛应用,催生了互联网思维,直接影响着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互联网背景下,利用网络创新思维分析社会治理模式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互联网思维具有民主、开放、互动、创新等特征,其实质是运用互联网模式来思考问题,对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互联网思维与社会治理模式

互联网思维是以互联网发展为基础,将时下影响力较大的商业运行模式进行了高度概括并加以提炼形成的思维模式。这些思维模式都是以当下互联网发展的程度作为衡量依据,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对价值观念、经营方式等得出不同的结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互联网的发展以及市场的变化,互联网思维也要随之进行更新,因此要想对互联网思维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几乎不可能,只能对其本质性内容进行一个高度的概括。互联网思维既是世界观也是方法论,从其本质上进行剖析,其内在的逻辑性和层次性还是能够对其进行梳理的。

随着互联网思维发展与现实生活结合的越来越紧密,互联网思维的影响和范围也在急剧扩张,其内部结构正在不断完善,外延也正在向社会各个领域不断扩展。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断进行结构优化,互联网实现路径和实现方式也正在悄然发生变化,较为流行的互联网思维主要包括:用户思维、迭代思维、社会化思维、大数据思维和平台思维等,这些思维方式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当今网络发展的最前沿。

社会治理涵盖范围广,治理模式多。其主要特征有三点:一是更加强调多元主体性作用发挥,二是更加强调多元主体性平等的网络关系,三是更加强调多措并举的治理方案,这里既有经济措施、行政措施和法律措施等刚性治理方案,也包含文化措施、习俗措施等软性治理方案。

我国社会治理模式大概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社会治理模式为管制型,通过监管和控制等方式达到日常管理的目的,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目标来明确组织期望,这种治理模式属于程序化社会治理模式,其更加侧重于制定和执行明确的法律、规章和制度等措施来实现治理目的。第二阶段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管理型。这种治理模式更加强调民众自觉的重要性。受到第三方组织等原因的影响,垄断式、统治式的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治理的需求,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逐渐兴起,这种治理模式更加形象地将政府视为管理者经营的“企业”。在“企业”之中要想管理好企业,就要为企业发展制定明确的目标导向、合理的规划预算,并借助公司化管理模式,将契约外包、竞争投标等方式引入到“公司”管理之中,这种社会治理模式更加强调规划、制度、竞争等。第三阶段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服务型。这种社会治理模式已经打破了第一二阶段的单一主体治理模式,将非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和民众等都吸收到社会治理体系之中,在治理过程中更加强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和网络化关系,并在处理关系过程中实现合作性治理,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更偏向于服务者和引导者的角色。

基于用户思维转变政府治理模式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政府正在由信息的“垄断者”逐渐向信息的“提供者”和“开放者”转变,并不断推进信息公开化步伐,逐步扩大社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施力度,让更多组织和个体能够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特别是近几年,随着自媒体的迅速发展,政府也将自媒体纳入到社会管理的手段中来,通过开设“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方式,逐渐将互联网这一时代产物纳入到政府对社会的管理中来。用户思维是互联网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借助用户思维方式不断提升政务公开透明程度,将政府治理逐渐转变为多元主体治理模式。政府通过“用户粘性”、“用户体验”等方式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从而为公众提供更加满意的服务,这种有益尝试实际上是将公众由被管理者逐渐推向了管理者的位置。

在用户思维运用到政府管理的背后,实际上政府管理主体出现了新的变化,这种变化实际上是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关系的演变。我们可以从三个阶段对政府管理主体的新变化进行解读。第一阶段政府仍然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公众服从于政府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下政府的主动性要强于公众。第二阶段政府已经开始和公众进行了部分层面的互动,这种互动是建立在政府将部分治理主动权让渡于公众,公众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参与政府治理,并对政府治理行为拥有监督权和评价权。第三阶段政府已经将大部分社会治理的主动权、话语权让渡给公众,公众在社会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政府的治理模式已经由管理型过渡为服务型政府,政府根据公众的需求和建议来实行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公众对政府的服务效果进行评价打分,决定“意向投票”。由此形成更为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使得公众得到最大的尊重和肯定。

基于社会化思维建立多元主体治理模式

一是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承担着为社会提品和服务的社会职能,互联网不仅拓展了市场的领域,丰富了市场主体,同时推动了市场在社会管理过程中的职能性和使命感的增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网络化的不断增强,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将一部分社会职能让渡给市场,市场能够通过第三方数据服务和网络化办公平台的打造来提升政府行政运转效率。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互联网市场中的企业在推动社会协同治理方面也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已经成为推动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强大动力。

二是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从本质上看社会组织存在的意义在于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从性质上看社会组织具有中立性和中介性的特点,并承担着广泛的社会功能,是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主体,在社会和政府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和平台。社会组织能够为社会各方利益和诉求的表达提供反馈渠道和平台,在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从目前看我国的社会组织发展仍然很大程度上依托于政府,并且在发展时间和规模上也存在先天不足的遗憾。

互联网主要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有两方面影响,一种是为社会组织在网络环境中提供了自己的网站、论坛、公众号等,扩大了在虚拟世界的影响范畴,同时也会对社会组织的现实影响起到宣传作用,能够有效的提升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职能。另外一种就是完全依托于互联网的社会组织,其成员多具有共同爱好或公共志愿,组织结构松散,内部沟通交流相对简单。

三是公民。随着公民的自治能力、独立意识、社会责任的增强,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大背景下,公民对公共利益、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都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并为此展开讨论和交流。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公共利益或公民权利的敏感事件时,公民更希望通过互联网这一信息交流平台了解事情真相,并进行热议和讨论,形成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新常态”,未来随着公民对社会管理参与程度的加深,必将对中国的社会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总之,为适应网络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新常态,我们应将互联网思维与社会治理模式有机结合,促进社会治理对象、环境、工具等的创新。

(作者单位:内蒙古医科大学)

【参考文献】

①刘叶婷:《互联网思维语境下的政府治理创新》,《领导科学》,2014年第24期。

互联网社会治理篇(3)

随着“互联网+”、云计算以及物联网等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新发展模式的推陈出新,更使互联网在生态法治建设中得到广泛地推广应用,由此而产生的环境数据越来越多、越来越“大”。大数据时代具有4V特点:一是数据量巨大(Volume),一般在10TB规模左右,但在实际应用中,很多企业用户把多个数据集放在一起,已经形成了PB级的数据量(1PB=1024TB);二是数据类型多样化(Variety),数据来自多种数据源,数据种类和格式日渐丰富,不仅含有文本形式,更多的是图片、视频、音频、地理位置信息等多类型的数据;三是处理速度快(Velocity),数据处理遵循“1秒定律”,可从各种类型的数据中快速获得高价值的信息,使得环境数据资源越来越充分、环保管理越来越科学;四是数据真实性高(Veracity),目前全国范围内的一万多家国家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基本上都装有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四大类需减排的污染物排放量,提高环境数据的真实性。

二、互联网+时代对我国环境治理提出新的挑战

(一)立法层面:法律及监管障碍突破

“互联网+”未知大于已知。这对企业而言意味着未来无限的空间和机遇,但是对于法律及监管机构而言则是非常大的挑战:一方面,大数据以及“互联网+”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暂时处于盲点,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新的业态刚刚萌芽,其未来的发展存在无限的可能性,如果贸然规制,则可能极大地限制其发展。如何在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中间维持一个微妙的平衡,对监管机构而言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政府环保部门在完善环境监管体制的同时,要给予大数据、“互联网+”环境领域适度空间。

(二)执法层面:推动环境监管模式创新

新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新监管手段,这是对环境监察机构的肯定,也对环境执法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互联网的加入,为重点污染源监控提供了新的手段。蔚蓝地图是阿里巴巴作出的使互联网和环保行业结合的尝试,通过这款App,用户可以点击获得全国各个地区水、空气、土壤的参数和指标。App既能提升公众参与度,推进政府处理一些老百姓关注的问题,还能提高企业的研发和技术能力,最终三位一体地做一些社会关注的事件,为客户、为企业、为社会带来一些贡献。

(三)司法层面:大数据在规制环境污染犯罪等严重污染行为中的运用

大数据技术对于预测及打击犯罪同样具有不错的效果,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社会化分析和预测性分析将会是大数据警务的两个热门领域,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犯罪预防领域的预测型分析能够显著降低犯罪率。大数据应用于环境刑事责任领域,可以有效地降低环境资源犯罪的概率,实现惩罚犯罪与环境权保护的相结合之目标,对于生态文明建设有重要促进作用。

三、互联网+时代环境治理转型的推进

在当前时代,作为推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无论对于政府、社会,还是市场领域,都可以以“互联网+”为依托,将大数据技术、服务应用在现代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时,推动环境治理模式的变革,从而促进社会治理转型的,实现“美丽中国”的发展目标。

(一)政府层面:拓展政府环境监管义务履行方式

第一,用微博、微信及搜索数据进行环境舆情监测。每天在这些平台上传播的数据量高达百亿甚至千亿条,这些数据对于政府收集民意动态,监测社会环境舆情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发挥政府监管义务在环境领域的履行途径。一是数据收集与数据公开。推动我国大数据的发展,重点在于改变政府理念,由政府牵头带到社会各行各业公开数据,然后收集整理数据。二是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充分利用气象数据、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得到的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得到的数据进行相关性分析,达到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的目的。三是利用大数据采集技术分析环境污染成因。将各种不同种类的环境指标信息和污染源排放信息相互结合,通过科学的分析合理预测企业排污强度、污染源分布情况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四是构建环境监测数据共享平台。江苏省环保系统“1831平台”,常州市开发的“生态常州”,都属于环保大数据共享平台。

(二)社会层面:推动公众参与积极性

移动互联平台正成为撬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杠杆,让更多社会力量投身其中,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和水平。“互联网+”不仅能创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方式、方法和途径,更能在许多环节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市场层面:“共享经济”模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互联网社会治理篇(4)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政治参与;地方立法权;

一、 社会治理与地方立法权的关系

社会治理与法治二者是相互统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强调了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详细阐述了新形势下我国应当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并写入宪法,社会治理当然要遵守法律,法律是社会治理实现的前提和权力来源,法律为社会治理提供理论指导,社会治理又为法律的完备提供了实践经验,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因此,在地方政府的社会治理中必然会涉及到的一个概念就是“地方立法权”。尤其是2015年《立法法》自修改以来首次修改,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地方立法权的现状

地方立法权“扩容”,给享受到地方立法红利的地方政府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立法时采用“互联网+立法”的模式,社会治理法制化走上了新台阶,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一)地方立法权“扩容”及“互联网+立法”的模式的积极作用

地方立法权“扩容”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地方管理积极性得到很大提升,地方政府的行政能力增强。地方立法权下放到设区的市,给地方充分发挥地方自主管理权提供了法律支撑。以江苏省为例,2015年12月4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首次明确了风景区“视线走廊”等空间保护的问题,明确在风景区和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视线走廊和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这一立法有效的解决了上位法在地方景区管理上操作性不强,以及红头文件约束力不够的问题,展示了地方立法针对性强的优越性。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盐城市的《绿化条例》;扬州的《古城保护条例》、常州的《电梯安全条例》等,均已在立法计划中,并都具有鲜明地方特色。

地方政府在治理地方事务的过程中,常因政府活动缺乏法律依据而倍感乏力。上位法规定具有普遍性,国家的特别法例如森林法、环保法、噪污染法等对地方具体事务来说缺乏针对性,想要引用其他省市的立法又会具有法理上的瑕疵,导致政府往往能够发现问题,却因权力缺乏依据,无法解决问题,束缚了政府的行政权。赋予政府地方立法权,很大程度上为那些真正想有所作为的地方政府,充分行使政府职权,提供公共服务奠定了法律支撑。

(二) 地方立法权“扩容”及“互联网+立法”的模式的带来的问题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地方立法权的下放,必然会使地方政府在使用地方立法权时出现新的问题。

第一,地方政府无法驾驭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权的下放,是为了地方政府能够利用该权力解决社会的日常事务,从而缓解地方政府权力与立法缺位的紧张关系,这就要求地方政府自身所具备的人才资源和立法能力能够驾驭这一立法权。纵观自地方立法权下放以来的各省市的立法状况,地方立法多集中在沿海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收效很大,而内陆地区的地方立法收效不大。因而这样单纯的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设区的市,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沿海城市来说不够,而对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内陆地区来说,将会是立法资源的浪费。

第二,“地方保护主义”难防。地方政府在为本地的地方事务立法之时,很容易出现地方保护主义。以本地的利益为核心,忽视与全国、与周边省市所制定的法律的法律并非我们所期望的“良法”。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之下,如果地方政府对本地的经济产业过分保护,就会使市场分割开来,自行其是。

三、对存在问题的思考

互联网社会治理篇(5)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7-0253-02

2015年,总理在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了“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互联网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网络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的发展目标。至此开始,“互联网+”正式成为国家战略。“互联网+”时代的带来,促使我国社会发生了全方位的变革。准确把握“互联网+”时代的特征,顺势而为,提高自身的治理能力,也成为政府关注的重要课题。

一、“互联网+”时代的特征

1.高度开放和包容

互联网具有开放、包容、共享、交互等特点。互联网的开放性、共享性,为人们进行多向交流提供了平台,它打破了信息传播在时间、空间上的限制,使整个社会的开放度达到了前所有未的高度。这也赋予了“互联网+”时代“跨界融合、连接一切”的特质,在跨界融合、创新驱动、重塑结构的互联网环境下,一个全新的可以连接一切的生态环境出现了,社会结构中的个体及其行为也都因为互联网而发生了新的变化。如青年一代对传统文化、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情感日渐淡薄,西方文化、节日也因为互联网传播而更受青年群体欢迎。又如,互联网加快了企业信息、资金的流动速度,企业与上下游供应链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企业结构和渠道也更加扁平化。

2.尊重人性,公众参与

互联网天生就带有去中心化、平等化的特质,它不仅改变了信息被少数人垄断的状况,还打破了信息制造、传播和使用界限,打通了人类交际链。借助互联网,人们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言论,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虽说我国《宪法》明确提出:“尊重公民的话语权”,但是,公民真正享受和行使自己的话语权,是在互联网出现之后。在互联网无政府主义环境中,民众意见和社会价值观都可以通过网络表达、传递和汇聚,民众的思维空间还会随着表达空间的开放而不断开放。日益开阔的民众表达利益诉求、政治参与渠道,也必将会推动民主政治发展,增加社会管理的透明度。

3.理性与非理性并存

互联网固然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为我们提供了各种便利,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互联网无政府主义状态下,许多网络参与者虽然具有较强的自律意识,能正确、合理使用互联网。但是,也有一些人将互联网视为“垃圾箱”和法外之地,肆意传播不良信息,大肆歪曲历史,各种负面网络现象丛生。归根结底,网络本身就是一个理性与非理性并存的空间,“互联网+”时代和环境中包含着许多理性的因素,也充斥着许多非理性因素。在开放自由的网络环境中,个人行为失去约束会促使个人心理膨胀,进而作出不良行为。这种不理,会影响其他人,也有可能会还给社会带来危害。这些,都加大了政府治理的难度和压力。

二、“互联网+”时代政府治理面临的问题

1.治理思想滞后

在计划经济时代,确切来说在互联网时代到来之前,政府在社会治理方面以命令、人治、控制为主,管制思S落后、封闭,政府治理效率也较低。即便是在“互联网+”时代,受传统治理模式和思维影响,许多政府单位、行政人员都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行政思维模式,在日常工作中他们经常会出现“重管制、轻服务”、“重命令轻协商”的现象,政府治理绩效、干群关系也有可能会因此而受到影响。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互联网+”时代,政府治理的环境、问题都发生了变化,政府治理思想也要做出改变。那种因循守旧的社会管理方法,消极的人治思想和鸵鸟思维,根本无法满足社会治理需要。

2.信息孤岛现象亟待破解

信息孤岛是一个普遍性的全球问题,也是影响政府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已经有三十多年的历史,政府在全国人口、政治、经济等社会信息的能力也不断提高,但是,如今,我国政府尚未真正构建一个高效统一、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国家资源体系,各部门的信息系统尚未被完全打通,公共数据资源的社会开放程度仍需加大。如许多政府网站的功能都非常单调,许多网站都处于睡眠和“带病运行”状态,许多政府部门对网络舆情也不关心、不关注。在突发事件出现后,由于信息壁垒和信息堵塞,在网络舆情治理方面,他们常常是被动应付、引导无方、处理不力,从而影响了政府形象,加重了政府危机。

3.互联网制度建设有待完善

在互联网社会生态下,适应网络时代治理环境,回应民众诉求,是政府社会治理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为了适应和应对网络舆情,各地政府纷纷建立健全了网络回应制度、网络管理制度,增设了社会治理热线平台,争取在网络舆情接纳、回应、监督、管理和引导纳入法制轨道,以缓解网络民意,提高社会治理效率。但是,在网络时代,网络环境治理、舆情引导主体多元化,政府与市场、企业的治理需求、目标和价值观不对等,必然会影响网络治理合作机制的形成,影响治理责任和义务分担,进而导致互联网在城市综合管理、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渗透率、信息化水平较低,互联网在社会治理方面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三、在“互联网+”时代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路径

1.树立互联网思维,创新管理理念

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着重指出,“要让互联网更好地造福国家和人民”,这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发展大计,思想现行。要想让互联网真正造福国家和民众,政府首先要转变以互联网为工具的传统思维,将治理观念转变到“互联网+”新思路上来。确切来说,政府首先要认识到互联网作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利器,它在国家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及其带来的问题:互联网推动了政务公开,拓宽了民间诉求渠道,为公众宣泄情绪、公众治理提供了平台,但是,它也倒逼着政府转变治理方式,要求政府必须重视民众呼声和公众关心的问题。鉴于此,政府在社会治理方面,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积极借助互联网技术提高行政效率;树立有限政府的理念,重塑政府便捷,将单凭政府一己之力难以办好的事推向社会,交给市场和公众,携手媒体、社会组织、电子服务商和网民共同打造理性、共治的生态环境;树立民主管理、清正廉洁的管理理念,依托互联网增强政府管理的透明度,规范权力运作,打造清正廉洁的政治环境。总之,在“互联网+”时代,政府要转变治理理念,关注公众诉求,做好公共服务,回归服务型政府的本质。

2.将互联网与政府治理结合起来,提高治理效率

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以及政府如何树立公信力,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在“互联网+”时代,这个话题被赋予了新的含义。互联网缩短了政府与公众沟通的距离,这为政府社会治理与公众互动提供了便利,政府要因势利导,将互联网技术运用到政府治理的各个方面。“互联网+”时代的最大特征就是移动技术广泛使用、新产业大量出现,政府可以互联网技术推广、新产业治理、新硬件工程建设为抓手,探讨互联网与政府治理相结合的治理模式,提高政府履职能力和治理效率。如政府可以大稻菸基础,用数据进行政治决策、管理和创新,创新政府治理机制,打破条块分割的管理格局,破除“信息孤岛”给政府治理带来的障碍,提高各部门、各级政府网络系统数据的共享度。在此基础上,促进市场经济大数据交易和互惠,提高社会数据交易质量和效率。同时利用大数据使政府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为公众熟知,以消除政府与公众、政府内部之间信息不对称、沟通不畅等现象。

3.完善法律制度,规范网络参与

提高政府治理效率的关键是,确保政府管理条例与法律与社会现实需求相适应。因此,在“互联网+”时代,政府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将社会法制完善重点转移到网络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上去,扫清政府管理的障碍。那么,互联网时代,政府制度建设和完善的重点有哪些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根据社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完善互联网管理制度,依靠法律制度对国家管理体制进行有益补充。然后,正视各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存在的冲突,找出法律盲区,形成全国性的网络参与管理条例,以制度、政策的形式,保障公民的话语权、参与权、知情权等,为公民参与公众诉求、政治管理提供可靠保障。再次,借鉴国外在网络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和立法成果,加强网络监管,严格网络犯罪惩处条例,严厉打击各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网络监管机制,规范民众网络参与行为,构建健康的网络环境。

4.利用网络进行“精准”治理

随着社会发展,公众对政府公共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政府转变传统的治理方式,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变粗放式管理为精准化管理,便经验式管理为创新管理。确切来说,在“互联网+”时代,政府要积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对社会各个行业、各个领域的信息尤其是公众诉求舆情进行高效计划和分析,了解公众利益诉求,掌握互联网社会的运行规律。然后,鼓励公众参与政府治理,倾听公众呼声,搜集公众意见,改变政府决策模式;清除多元化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责任边界,处理好管理与治理、治理与被治理之间的关系,确保社会团体、政府部门在社会管理上科学分担责任,互利共赢,在以合作公治、沟通协商为基础构建政治治理格局。最后,重视人才储备和培养,提高政府行政人员的互联网治理能力,要求行政人员转变思维模式,提高大数据技术能力,从根本上提高政府行政管理与公众服务水平。

总之,在“互联网+”时代,政府治理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政府只有遵循时展要求,构建责任与自由并重的管理机制,创新治理模式和方式创新,才能提高公共管理与服务效率,促使社政府管理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互联网社会治理篇(6)

    (一)缺乏集中统一的互联网管理机构,管理效率不高按照我国对互联网管理的相关法律,国务院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保密、公安和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以看出,仅对互联网的信息监管就有多个政府部门参与。在这种多元化的互联网治理体制下,各个管理部门仍按传统的职责权限分工,各自为政,多头执法,造成了多个部门职能交叉,权力冲突,结果是得实惠的就抢着执法,无利益的时候就退避三舍。2009年12月到2010年5月,国家多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深入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2011年4月为期两个月的整治非法网络公关行为专项行动都是没有互联网管理长效机制,缺乏专职监管机构主动治理的表现。往往是网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秩序时才由政府牵头,联合多部门进行治理,只能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跟在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后面进行被动的治理。结果是加大了监管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没有协调统一和自上而下的领导管理机构,国家无法对互联网发展过程的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规划,难以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建立互联网治理的长效机制。

    (二)网络相关立法滞后于网络的发展我国关于互联网的管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条例,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出版管理,传播文化,新闻着作权,电子商务,安全等多个方面。这些法律对规范管理互联网建设、正常网络的秩序、维护国家安全起到了积极重大的作用,同时也为网络管理相关部门提供了依法管理的法律依据。但相对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法律法规无论从立法还是立法内容都滞后于网络产业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随着微博、即时通信、社交网站、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应用创新技术的不断出现,这一问题就更为突出,经常出现立法后很快过时,或者网络法律法规无法规范时被动立法的状况,以至于一些虚假信息或网络活动对现实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三)与互联网相关的社会教育引导不足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11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6.2%,然而与此极不相适应的是互联网相关的教育引导培训严重缺乏。首先是现行的基础教育没有把互联网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和网络伦理道德纳入到正常的教学计划中,应试考试也很少涉猎。其次是现行的高等教育既未将相关课程列入教学计划,也几乎没有开展互联网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结果是社会上网络治理人才匮乏。再就是有些互联网服务企业关心的只是自己的经济利益,在激烈的竞争压力下,对接受服务的网民的网络道德教育漠不关心,引导教育措施缺失。这些因素都降低了公民网络法制道德意识,也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各种网络虚假信息屡禁不绝,网络群体事件的频繁发生,这形式上似乎是某些网民网络素养的问题,其实是我们的教育培训引导不足的体现。

    (四)互联网应用创新快速发展,网络治理机制模式面临挑战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技术,其发展速度可谓日新月异,各种互联网应用创新技术层出不穷。以微博、即时通信、移动互联、社交网站等为代表的网络新技术,正在深刻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工作和交往方式,民众已不再把网络仅仅视为一个信息平台,而是把其作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社会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网上虚拟社会已经步入现实社会,演变为不可忽视、不可替代的社会公共空间,面对互动性越来越强的网络应用,如果政府还站在管理者的角度,墨守现实社会的传统管理机制和模式,运用行政之力对互联网进行生硬的管理,既不会达到管理的目标也不会给互联网带来更好的秩序。这种治理模式也不利于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更不符合我国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

    二、互联网治理的机制与模式研究

    前不久,胡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强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由此我们不仅看到了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对加强和创新信息网络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而且也明确了今后我国的互联网管理方向。针对目前网络管理的现状,我国互联网治理的机制与模式亟待完善和改进以下几方面:

    (一)尽快建立自上而下统一的管理机制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的治理仍然沿用的是对待实体社会的管理机制,由管理实体社会的相应职能部门行使各自的行政职能,分散管理。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已很难对具有跨平台、跨行业特性的网络进行高效治理。在这方面有些国家已经采取了一些实际措施,可为我们借鉴参考。如新加坡的媒体发展局,韩国的国家网络安全中心,都是政府主导的互联网管理机构。但对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互联网体系庞大的我国,由一个办公室或者中心进行互联网监管是很困难的。我们需要对过于分散的网络管理职能集中合并,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机构,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政令统一,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这样既利于互联网发展的科学统筹,全盘规划,又可以使管理具有制度化长效化的保障,切实解决目前我国互联网治理职能重叠,权责不清,监管被动的问题。

    (二)政府监管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国家经济文化社会安全的日益密切,世界各国政府对互联网的监管正在不断加强。就是在一向标榜“互联网中立”的美国,政府不但从未放弃而且还不遗余力地强化对互联网的控制,首次在世界上组建了“网军”和网络战司令部,时刻监控着本国甚至世界互联网。在互联网的治理中政府的监管是行使政府职能的重要部分,所以我国的互联网管理应在政府主导下,由政府设立的统一的监管机构具体实施管理,监管机构负责对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审批、许可、注册、备案和审查,受理举报,违法处置等工作,以保障互联网的正常秩序和网络安全。在政府主导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互联网的治理,积极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也是互联网治理不可或缺的有效一环。为此我们要提高认识,转变治理的观念和思路,建立和完善公众举报奖励和处置制度,及时响应处理网络公众的举报信息,培养网络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社会公众是互联网应用的主体,通过公众参与监督,网络信息也会得到自我净化,互联网治理的效率会更高,更经济,更易被公众接受。

互联网社会治理篇(7)

摘 要:面对当今科学技术日新化、知识爆炸化、信息网络化、万物互联化、社会数据化、媒体多融化的环境,有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特别是需要借助“互联网+”行动计划及互联网思维驱动,以切实提高贯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能力。

关 键 词:互联网+;创新思维;国家治理能力;“四个全面”

中图分类号:D63-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6-0008-06

收稿日期:2015-04-28

作者简介:董立仁(1960—),男,河南郑州人,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教授,研究方向为政治学、交叉学科。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度河南省社科规划课题“大数据发展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阶段性成果。

当前,全国上下都在认真学习贯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这个战略布局。面对科学技术日新化、知识爆炸化、信息网络化、社会数据化、万物互联化、媒体多融化的新环境,互联网本身已不再只是一种信息技术和工具,而是正在演变升华为一种思维理念、一种创业创新创造方式、一种发展的价值追求。互联网思维的实质就是用互联网的模式来思考并解决相关问题,互联网思维的特点是企业以用户自身价值、企业创新发展价值和社会创造多元价值的融合为追求目标,呈现出创新、民主、开放、自由、互动、共享、共创、共治、共赢等特点,以实现社会价值的最大化。可以说,“互联网+”思维不再局限于促进国民经济的提质增效升级,“互联网+”行动计划及互联网思维驱动已延伸、拓展到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各个层面。

一、“互联网+”思维由促进国民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向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延伸

当前,“互联网+”作为一种创新思维方式,正在由促进国民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向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综合治理现代化等各个领域延伸,“互联网+”思维也正在向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各项工作渗透。2013-2014年间,互联网思维不仅是业界关注的高频词语,也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2014年8月18日,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时强调指出:“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要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和新兴媒体发展规律,强化互联网思维,坚持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优势互补、一体发展,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1]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2]“互联网+”思维代表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与新的发展观、工作价值观,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嵌入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李克强总理强调的“互联网+”行动计划,是将重点促进以物联网、聚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现代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的融合创新,发展壮大新兴业态,打造新的产业增长点,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环境,为产业智能化提供支撑,增强新的经济发展动力,促进国民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总书记提出的“新常态”是以信息经济发展的起步,依托信息经济发展实现经济的转型和增长,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互联网+”概念是以信息经济为主流的经济模式,体现了知识社会创新2.0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重塑,而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知识社会创新2.0模式是创新驱动的最佳选择。“互联网+”不仅意味着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演进的新形态,也意味着面向知识社会的创新2.0将逐步成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新机遇。今天,面对知识爆炸、信息交互、技术联发、知识分享、理论同创、成果共享的信息网络化、数据化、多维化、可视化的社会环境,“互联网+”思维不仅启发、驱动、改变着传统制造业、商业的经营管理、生存发展的价值观念及创新文化,更重要的是催化、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学习工作以及交往方式,同时也促进了人们价值观念的提升。

当前,“互联网+”不仅是“互联网+企业”,而且可以“+党政机关”、可以“+群团组织”、可以“+社会组织”、可以“+社区家庭”、可以“+个人行为”等等。总之,“互联网+”不是简单的“+技术或工具”,而是一种创新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已经由互联网产业界、企业界的思潮渐渐成为一种自下而上的共识,将全面体现在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更重要的是“互联网+”思维为切实贯彻“四个全面”提供了有益、有利、可视化的知识动力和理论工具。随着大数据的发展与广泛应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可以以大数据的形式具体、形象化地展现出来。通过这种数据化、具体化、形象化的展现,能够为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综合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提供科学的依据、有效的参考和智力支持。总之,国家发展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是可视化、可预测评估、可衡量的。

二、“互联网+”思维及其主要特征

⒈不断探索创新是“互联网+”思维本质的应有之义。不断探索创新、追求卓越是每一个社会组织的生命之源。“互联网+”要求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等内化为不断探索创新的动力。党和国家领导人把“互联网+”作为国家实施的一项重大战略行动计划写入了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说明互联网思维已被赋予了强大的不断探索创新精神。当今,以互联网为主导的信息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互联网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互联网+”是对创新2.0时代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创新2.0相互作用共同演化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的高度概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创新2.0,而创新2.0又反过来作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形态的形成与发展,重塑了物联网、云计算、社会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形态。“互联网+”思维是一种嵌入互联网特征的新的思维方式,加的是创新驱动发展方式,加的是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新的生产力,加的是生产流程再造和价值链重组。在互联网时代,人们的思维方式不再局限于互联网产品、互联网企业本身,而是着重考虑企业的社会化思维及其高品质价值。“互联网+”思维的实质就是基于互联网相关信息技术,把原来的静态思维转变为动态思维;把原来的单向思维转变为多元思维。在大数据时代,随着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机器认知、语音识别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各种颠覆性创新、跨界创新和跨带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思维已渗透到国民经济、产业发展和人类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并逐步改变着传统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技术创新、管理理念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总之,“互联网+”,加的是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战略思维,加的是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国民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具体实现路径,加的是各类创业人才竞相迸发的创新业态。

⒉“互联网+”思维要求组织结构及管理层级扁平化。传统管理组织的“正三角”金字塔管理模式主要来源于古典管理学家马克斯·韦伯——员工在最下边,逐层往上,顶层是最高的管理者。“互联网+”思维是一种追求组织结构及管理扁平化的思维模式,其要求平等、开放、共享、共创、透明、信用等。“互联网+”思维说明一个网状结构的组织结构是没有中心节点的,它不是一个层级结构。“正三角”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已经完全不适应用户的个性需求。企业在运用“互联网+”之后,更加科学、节点闭环的网状结构应运而生,这就是高度的扁平化、点与点之间相连,与消费者个性化的需求达到融合和共振。在“互联网+”思维背景下,学习型和创新型的企业特征要求用互联网方式重新做传统行业的产品和服务,所以,互联网技术结构的发展及升华决定了它内在的精神内核是去中心化,去介质化;权力是分布式的,机会是平等的。“互联网+”思维及管理方式和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十分透明,有效实现了可视化过程,让组织的每一位成员都能成为主角。“互联网+”思维具有强大的宽容和包容精神,它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的各领域之中,深度融合于企业发展的各个环节,通过企业内部的扁平化组织结构最大限度地鼓励员工,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创造社会价值。

⒊“互联网+”思维追求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互联网+”思维的本质是共享、共创、共赢,最重要的是它能够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尊重客户的需求,尊重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也包括人机交互,这是企业组织生存发展的根本和坚实基础。“互联网+”思维就是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价值、技术、方法、规则、机会等,有效地指导人们共同学习、创新、工作、合作。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送率和丰富度导致客户的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日益增多。互联网的分散处理机制使得人人都是网络中的一个信息对称、相互平等的中心,产品主导的垄断性被打破了,消费者同时成为媒体内容的生产者和传播者。因此,只有学习借鉴别人的长处才能增加自己的智慧。“互联网+”思维强调以用户体验为中心,尊重用户的积极创造和参与精神,真正找到用户的兴奋点、关注点,找到用户的普遍需求,为用户创造价值,从而实现自身价值。这就是所谓的“我思献人人、人人助我思”的“互联网+”思维的核心所在。

⒋“互联网+”思维追求用户的信任度。信任度是人们对社会组织的行为是否信任的程度。在“互联网+”思维条件下,企业要有诚意,要对原来的行为方式做出重大调整。所谓诚意,就是既不欺人也不自欺。企业要倾听用户的心声,要包容用户的意见和分歧,与用户交朋友,以增强用户的信任度。在“互联网+”思维条件下,企业的美誉度往往会超越用户的期望值。从某种程度上讲,用户对企业的忠诚度及对产品的信任度能够为企业组织创新与发展带来巨大的向善的正能量。

⒌“互联网+”思维秉持个人价值与组织价值的有机统一。马克思说过: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一个人只有选择为人类服务的职业,只有为人类最大多数人的幸福而工作,才是高尚的人,才能得到真正的幸福,才有不可摧毁的精神力量。也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历史承认那些为共同目标劳动因而自己变得高尚的人是伟大人物,经验赞美那些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是最幸福的人。”[3]在“互联网+”环境下,人、物、事等在一个网状社会及非线性组织结构内,每个人的“个人”价值和一个“企业”的价值甚至整个社会价值都是由连接点和界面的广度及厚度决定的。连接越宽广、越深厚,价值就越大,这也是当前信息社会、知识社会、网络社会的主要特征。从某种程度上讲,信息存量和增量、含量的大小能够决定企业自身的价值。“互联网+”思维体现着平等、开放、个性的特征。平等、开放意味着民主,意味着个性鲜明,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经济追求的价值是真正的以人为本的经济。“互联网+”思维提倡的是人文主义精神,其尊重人们的创新精神,肯定人们的价值和尊严,主张人生的目的是追求现实生活中的幸福,倡导个性解放,反对愚昧迷信,认为人是现实生活的创造者和主人。“互联网+”思维是一种价值观念,“互联网+”时代的商业思维是一种民主增量式的思维,讲诚意,拥有尊重人、服务人、激励人、鼓励人、愉悦人等基因元素。[4]

三、把“互联网+”思维作为助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驱动力

⒈党员领导干部要拥有创新思维和治理理念。总书记指出:“形势在发展,时代在进步。要跟上时代前进步伐,就不能身体已进入21世纪,而脑袋还停留在冷战思维、零和博弈的旧时代。”[5]“互联网+”思维强调企业在实现自己发展价值的同时,也要使产品的经济价值、哲学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最大化,也要使用户使用价值最大化,更要使社会价值最大化,这是在当今信息化社会中现代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法宝之一。“互联网+”思维强调“不断追求创新”,及时“改善技术与提升服务”,这种思维理念给我们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有利的启迪。总书记强调指出:“中华民族是富有创新精神的民族。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6]2015年3月5日,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再次强调了创新的重要性:“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适应和引领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关键是要依靠科技创新转换发展动力。必须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消除科技创新中的‘孤岛现象’,使创新成果更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7]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的讲话中也强调:“创新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秉性、发展进步的动力,人民是创新的主体。创新引领国家和民族发展的未来。”[8]

创新文化是推动创新创造的重要精神力量,这就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转变执政理念和思维方式,积极探索领导方式方法与工作新思路、新举措。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断创新和探索,以“互联网+”思维审视自己的工作价值观。领导干部的工作价值观是指对与职务工作及相关行为的态度选择和评价等价值取向,指向希望达到的状态与行为。党员领导干部要有新的文化自觉意识、有自我纠错的态度和自我纠正行为方式,树立正确的工作价值观念和工作理想信仰,从而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价值。[9]把“我是谁,为了谁,为谁改革,依靠谁,我的工作职责是什么,我的工作实绩由谁来评价”等作为新常态。时刻把创新意识内化为强大的驱动力,融入到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各个层面,以达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最大限度地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⒉要促进组织结构治理系统内部优化。2015年4月1日,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必须从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深刻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地位和重要作用,拿出勇气和魄力,自觉运用改革思维谋划和推动工作,不断提高领导、谋划、推动、落实改革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10]“互联网+”思维要求企业组织内部系统合理优化、机制运行智慧化、结果评估科学化。治理体系现代化客观要求政府治理体系、市场治理体系、社会治理体系、综合治理体系的内部优化。为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做好“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2015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于当前有效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实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将以权力的自我设限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为引领经济新常态注入强劲动力,为推进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11]要建设以法治社会为重点的国家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以增强社会活力为重点,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优化矛盾预防化解机制,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有序,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效率。

⒊党员领导干部要善于把“以人为本”的理念内化为实际执政行为。2015年2月27日,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要科学统筹各项改革任务,协调抓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举措,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突出重点,对准焦距,找准穴位,击中要害,推出一批能叫得响、立得住、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处理好改革‘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的关系,突破‘中梗阻’,防止不作为,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12]“互联网+”思维讲究“用户至上”,讲究尊重用户,提倡交流协商,强调公开透明、民主互动。对此,党员领导干部要秉持以“四个全面”为总引领、总统筹的原则,不能只把“以人为本”的口号落在“文件口径”或“表态文化”层面,而是要真正落实到执政的每一个节点上,以现代化思维和改革创新精神解决好带有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项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依法办事、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内化为动力,积极投入到切实推进“四个全面”的实际行动上。正如2015年1月9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的讲话中所强调的那样:“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激发和增强社会创造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人皆可创新、创新惠及人人,在全社会兴起万众创新的热潮,使中华大地处处充满无限生机和创造活力。”[13]

4.党员领导干部要善于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执政能力。互联网运行要有一定的法规治理体系。在“互联网+”时代,法治的力量必须与互联网相融合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强调法治的力量,因为其涉及到一系列的规范社会权力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制度和程序,不但包括规范党和政府的行政行为,还包括规范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总书记强调指出:“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14]在新常态下,党员领导干部要强化学习力,学会运用法治思维与“互联网+”思维增强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能力。要坚持把“法律至上”作为治理的最高准则,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以身作则,做到人人学法、人人尊法、人人护法,依法处理社会矛盾和问题,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把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市场治理、社会治理和综合治理等纳入法治化轨道。

2015年4月23日,李克强总理在某电子商务公司考察时,赞赏他们建立云订单、产能交易、中小企业信用和互联网金融四个网络平台,因为其降低了小微企业经营成本。同时强调,“互联网+”未知远大于已知,未来空间无限。每一点探索积水成渊,势必深刻影响重塑传统产业行业格局。[15]“互联网+”思维不仅是科学地驾驭技术的理念,利用技术进行提速、提质、提效的创新,同时也是在当下的科技开发应用、经济可持续运行、文化传承、社会治理、国家秩序、人的全面发展、人类文明进化等层面的智慧凝聚的结果。因此,我们必须把“互联网+”思维的能量内化为强大的驱动力,以更加有效地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实施。

参考文献

[1].共同为改革想招一起为改革发力 群策群力把各项改革工作抓到位[N].人民日报,2014-08-19(01).

[2]李克强.政府工作报告[N].人民日报,2015.03.17(01).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C].人民出版社,1982.5.

[4]董立人.把互联网思维化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驱动力[N].中国经济时报,2015-04-17.

[5].积极树立亚洲安全观 共创安全合作新局面——在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第四次峰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5-22(2).

[6].坚定不移创新创新再创新 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步伐[N].人民日报,2014-06-10(1).

[7].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 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新路[N].人民日报,2015-03-06(1).

[8][13]李克强.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5-01-10(2).

[9]刘先春,张思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精神内核[J].学习论坛,2015,(03):10.

[10].深刻把握全面深化改革关键地位 自觉运用改革精神谋划推动工作[N].人民日报,2015-04-02(1).

[11]本报评论员.以“权力清单”推进治理现代化[N].人民日报,2015-03-25(1).

[12].科学统筹突出重点对准焦距 让人民对改革有更多获得感[N].人民日报,2015-02-28(1).

互联网社会治理篇(8)

一、 传媒转型与互联网发展的新特征

互联网之所以能对社会发展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甚至成为影响政治层面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这主要在于其迅猛的发展态势和革命性的传播功能。近两年,互联网全新的传播特征更为彰显。其全球化、全民化、融合化、移动化和社会化的传播方式进一步释放了互联网的传播能量,大众传媒在媒介属性传播功能方面发生了彻底的转型。

1.全球化传播的最强势媒体

在传播范围上,通过覆盖全球和无缝对接,互联网基本上已实现全球传播。在传统媒体时代,尽管广播、电视通过广播网和电视网拓展了媒介的传播范围,但由于受到设施、网络标准和传播政策限制,它们实际上还都属于区域性媒体;而互联网则打破了多种传播壁垒。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当前全球每百人中网民数量超过30人,手机用户近80人,借助近乎覆盖全球的多种网络和丰富多样的传播形态,互联网在传播范围上基本上联通全球,成为真正的全球化媒体。

以微博为例,面向全球服务的Twitter已推出了多个语种语言,其全球2亿独立用户中则有70%来自于美国以外的地区。此外,海内外的用户都可以使用新浪等微博登陆,新浪等四大门户的微博均拥有上百万的海外用户。全球化传播的互联网既给公民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2.全民化传播的自主性媒体

在传播主体和传受关系上,互联网打破了传统媒体时代政府、传媒机构垄断的传播主体格局,极大地突出了公民在传播中的主体地位。网民不再是单向地接收信息,而是可以自主生产传播内容并传递信息,公民成为信息传播的主人,产生了所谓的“自媒体”。微博可谓把传播成本降到了极致,让用户可以跨网络,通过台式机、笔记本、手机、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等多种终端和多种方式,随时随地信息进行表达。微博最大化降低了用户的表达和技术门槛,进一步为全球每个人拥有“自媒体”提供了最大程度的可能性。目前全球人口数量超过70亿,而互联网用户超过24亿,手机用户超过60亿,互联网成为全民化传播的自主性媒体,彻底颠覆了传播格局。

3.融合化传播的全功能媒体

互联网的席卷天下还在于它超强的融合性。备受热议的新媒体一般指第四媒体的互联网(以电脑为终端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第五媒体的移动网络(以手机等移动通信工具为终端,基于移动通信技术的移动互联网服务以及电信网络增值服务等传播媒介形式)。实际上,在三网融合的促推下,不仅传统互联网和手机媒体开始出现融合,而且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传统媒体运用新技术以及和新媒体融合而产生或发展出来的新媒体形式,如电子书、电子纸、数字报、IPTV等传播方式都出现了被互联网“整合收编”的现象,在广义上,所有的新媒体都已“融”为网络媒体。

4.移动化传播的无门槛媒体

近几年,互联网移动化发展态势明显,其发展速度已经超过传统互联网。以手机为例,全球手机用户数量2010年末超过52亿,到2011年底则增长至60亿。由于手机用户基数庞大,随着2G网络在全球的普及和3G乃至4G的快速推进,移动互联网发展将进入爆增期。与全球相比,我国移动互联网发展晚、起点低但增速快。2008年我国手机上网用户为1.17亿,而到2011年12月则达到3.56亿,3年增长超过200%。目前我国手机用户达到10亿。

此外,未来几年,移动互联网有很大发展空间。2011年被称为全球智能手机“统治元年”。2012年2月,美国市场研究公司Canalys的报告显示,2011年全球智能手机的出货量首次超过PC机,智能手机对于移动网络终端大众市场的主导,将大大降低移动互联网的门槛,互联网发展已经进入移动时代。

5.社会化传播的组织性媒体

最令世人瞩目的是互联网还具备很强的社会组织和交往功能,微博、社交网站等社会化网络应用的崛起,不仅能为用户个人组建多媒体通讯社,为公民打造以个人为中心的人际交往平台,还为公民和社会群体进行社会交往、社会动员甚至是组织社会行动提供了强大工具。

以上五个传播特征充分表明,微博时代的互联网不仅远远超越了传统媒体的属性,而且大大突破了传统互联网和手机的传媒和通讯工具角色,成为了与人类社会深度融合,并促引社会发生全面变革的社会化媒体。

二、 互联网治理成为世界性难题

1.网络安全是当前最重要的安全问题

微博不仅在中国掀起网络问政热潮,亦在美国的“占领华尔街”运动、英国“伦敦骚乱”、俄罗斯大选、印度等国家的恐怖主义行动中“大显身手”,急剧转型的新型传媒正在冲击着现有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

互联网的挑战是多方位的。2010年以来,互联网在政治参与、组织动员、新闻传播、意识形态构建、舆论引导等领域引发了诸多“革命”性问题。正如美国学者安德鲁・查德威克在《互联网政治学:国家、公民与新传播技术》一书中所言:“互联网是西方价值观出口到全世界的终端工具。”①互联网、不同意识形态的冲突以及借助互联网组织跨国的政治颠覆行动等问题日益显见,网络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最重要的问题。 2.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遭遇互联网治理难题

互联网的风险性不仅见于发展中国家,同样表现在发达国家。2011年中东北非局势持续动荡,突尼斯、埃及、利比亚、也门、叙利亚、巴林等中东北非国家先后爆发骚乱、战争冲突、甚至政局更迭,社交网络的作用引起西方的关注,也有西方政客认为找到了对付“不听话政权”的“利器”,不断向伊朗等网络管控比较严的国家施加压力,以网络自由为名义要求其开放互联网。但是没有料到,欧美国家一些不满社会和经济现状的人也开始利用社交网络向政府“发难”,英国、德国、希腊等国均发生局部骚乱,美国更是出现了蔓延全球并延续至今的“占领华尔街”运动。之后,英美等国纷纷加强互联网治理以防范网络组织威胁社会稳定的活动。

3.互联网治理没有现成模式,加强治理是共同趋势

由于互联网是一种技术主导发展的新兴传媒形态,技术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法规的更新,所以无论是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在不断加强微博管理。尽管具体做法不同,但根据具体国情、社情强化互联网治理,不断提高互联网管理水平是全球共同趋势。

4.互联网治理要超越传统媒体管理视角

由于互联网的传媒属性发生了根本性改变,所以互联网治理一定要超越传统媒体的视角,特别要把握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与表达自由权、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不少国家都已经超越一般的传媒层面来加强互联网治理。 例如,2012年4月,在反思“伦敦骚乱”等由互联网、微博等新兴传播方式所引发的问题之后,英国政府认为原有的法律条款已经不能对新兴媒体进行有效监管,为适应反恐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英国政府将出台互联网监管法规。新的网络监管法规草案将允许政府有关部门严格监管互联网,允许情报机构依法监听电话,了解短信和电子邮件的内容。尽管法规草案被拥有“表达自由”传统的英国公众质疑,但英国政府仍表示法规对于调查严重犯罪、打击恐怖主义和保障社会安全方面具有极大的重要性。

三、 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大胆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微博治理之道

1.积极迎接互联网的挑战,要从政治稳定和社会治理的高度重视互联网治理

在改革开放前,中国传媒的发展水平可以说落后西方国家有将近百年的历史,到今天中国新媒体发展与西方国家基本达到同步,仅用了二、三十年就缩小了百年差距,这种发展速度在新闻传播史上可以说是空前的。在现代政治发展进程中,大众传媒始终是一种开放性风险因素,既有促进民主政治发展的作用,也有扩大政治参与进而破坏政治稳定的功能,特别是在社会结构变化过快时,发展愈迅速、政治传播功能愈强,传媒带来的政治风险越大。

当前中国处于特殊社会发展阶段,多种国内外力量把开放的互联网作为谋求利益的主要渠道,一些无序的表达和政治参与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无论从国际还是从国内来看,当前都是中国极其关键的时期。所以当前我们一定要把互联网治理提升到政治稳定和社会治理的高度,通过加强互联网的建设和治理水平来降低微博的政治风险,维护中国的社会稳定。

2.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大、最复杂的互联网空间,互联网治理水平亟待提高

互联网在中国发展快,中国网络用户庞大,在互联网治理方面经验不足,也缺乏法规,治理难度大。尤其是中国互联网自开通以来主要采用用户匿名注册的方式,虽然给了网民极大的自由度,但也引发不负责任的言论和行为盛行,导致微博谣言、诽谤、攻击泛滥,甚至还存在网络非法结社、组织社会行动等问题,我国互联网治理水平亟待提高。

3.借鉴他国经验,大力加强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法规建设

加强法规建设是世界趋势,特别是中国拥有世界最大的互联网市场,未来发展空间巨大,为了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我们一定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根据本国国情进一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法规体系。

近年来包括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内的不少国家都在加强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以治理互联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专门针对互联网的法规性建设,二是完善防范互联网引发社会问题的其他相关法规。

美国被认为是拥有互联网法律最多和最重视互联网管理的国家之一。除了名目繁多的互联网法规可直接用于微博管理,美国还很重视其他法规的完善。例如,由于微博等社交网络发动的“占领华尔街”影响很大,美国国会今年3月专门通过了一项旨在限定类似抗议行动的“H.R.347”的法案(2011年联邦改善限制性建筑和区域法案),被称为“反占领华尔街法”,尽管该法案严重侵犯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但仍在国会高票通过,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对于微博引发现实政治行动的高度防范。

在互联网治理方面,法律是最有力的保障。但是目前我国尚缺少层级高、效力强的专门互联网法规,其他法律中相关互联网的条款修订和补充速度也比较慢,这对于法治国家依法管网来说是很不够的。 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互联网治理的立法问题,在互联网立法方面要提速甚至打破常规。

4.互联网言论自由过度问题要治理,在实践中以多种方式完善实名制

从各国的互联网管理来看,没有一个国家的互联网有绝对的言论自由。而目前中国的网络舆论在一定意义上已经不是自由不自由的问题,而是出现了自由严重过度的问题,因而必须进一步完善网络舆论治理,要打击色情信息、侵权信息、政治攻击性言论和各类谣言,大力治理网络水军。

据《2011年中国微博年度报告》统计,2011年微博谣言数量比2010年增长了8倍多,这主要是由于微博发展快和匿名注册造成的。在此背景下,北京市于2011年12月16日正式公布施行《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我们要充分鼓励和提倡这种有中国特色的创新性探索,在法规建设上还可以再大胆些。

从《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实施情况来看,用户身份实名认证是有利于净化微博空间和促进微博健康发展的。立足长远,我们要进一步扩大网络实名制,当然也要进一步完善网络实名制的可操作性和安全性,避免出现用户隐私泄露和信息安全问题。在网络实名制方面,尽管存在一些争议,也有韩国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中无法保证用户信息安全拟取消实名措施的教训。但是,值得关注的是不少发达国家在以各种方式不断探索实名制。在美国,Twitter虽未实行实名注册,但全球最大社交网站“Facebook”和谷歌新推出的“谷歌+”社交服务,都是实名制的严格执行者。2011年,在美国总统奥巴马的呼吁下,作为国家网络安全战略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商务部将启动网络身份证战略。

(此文为刘瑞生主持的新闻与传播研究所重点课题“网络媒体管理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阶段性成果)

互联网社会治理篇(9)

中图分类号:G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3-0093-05

马克思主义与生态马克思主义在对待科技问题上都主张科技要为人类生产生活服务,但人自身不能在此过程中被科技束缚。而推动“互联网+”行动在生态治理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促使互联网不再是作为最初刚刚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兴科学技术,而是可以真正融入到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像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众多伟大科学技术一样,深刻改变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1]为改进生态治理思路,增强生态治理能力提供新的思路和创见。

一、生态马克思主义科技观“人类尺度”的思想核心

即使是在经济社会发展伴随着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当今时代,马克思有关科技的思想对解决现实问题仍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即以科技的发展和创新为中介,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工业是自然界对人,因而也是自然科学对人的现实的历史关系。” 自然科学“通过工业日益在实践上进入人的生活,改造人的生活,并为人的解放做准备,尽管它不得不直接地使非人化充分发展”。[2]马克思的这种“人文科技”思想把人类社会所存在的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之间的对立巧妙融合,在当代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之下,科技不再仅仅是被当作一种脱离人的单纯工具,互联网时代下的生态治理就不是单纯地利用互联网工具进行生态治理的模式,而是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从这个层面上说,用马克思的科技观点分析当下互联网技术仍然是一种社会活动,一种特殊的生产力对未来社会以及人的全面发展所产生的重大推动作用。

20世纪60年代以后,许多生态马克思主义学者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基本立场和思维方法,对当代生态危机和环境问题进行了深刻分析和尖锐批判,尤其是在对技术非理性使用的批判尤为深刻,提出了许多合理利用科技的主张,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的“人文科技”思想。

1.反对科技“控制自然”导致生态问题。生态马克思主义学者既反对单纯依靠科技的进步就能够解决当前生态环境问题的观点,也反对认为科技进步是当前生态环境问题产生根源的观点,他们认为技术的运用并不是生态危机产生的根源。在生态危机发生之初,一些思想家把生态环境问题归结为科学技术本身,生态马克思主义代表人物威廉・莱斯就激烈批评了把科技和控制自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观点。在现实社会中,科技履行控制自然的功能仅仅是表面现象,真正导致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源还在于人类自身的思想观念和由此采取的一系列的社会制度安排。[3]科学技术不能再被视为控制自然的工具,从社会进步的角度来说,人类面临的最迫切的挑战不是征服外部自然,而是可以发展一种理智地使用科学技术手段来提高生活水平的能力,以及培养和保护这种能力的社会制度环境。[4]所以并不是不需要科学技术,而是必须改变人类利用科技的方式,本质上仍然要从人自身找到生态问题的原因。

2.主张科技的“生态化”需要发挥科技的多重价值。生态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科技应该建立在对人的自利和自然应有的价值权利的尊重之上。即使是持“科技并非中性”观点的安德瑞・高兹也认为,科技反映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他高度评价了当时还处在发展萌芽阶段的计算机网络化和机器人技术,认为这是以尽可能有效地使用生产要素的经济需求为主要特征。[5]高兹所主张的“经济理性”和生态观念的普及,这也正是可以通过当今互联网、大数据科技的发展来实现的。在传统的工业社会,人们只看到并运用了科技的经济价值,忽略了科技的社会价值和人文价值,这就会导致诸多的生态环境问题。在当今社会,我们必须重新审视科学技术的多重价值,让经济价值的实现以科技的“生态化”为前提,即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条件下,努力实现科技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人文价值之间的统一。在社会主义的科技发展中,这种多重价值也最终表现为人与自然都可以实现真正的自由与解放。

3.认为科技必须遵循“人类尺度”,核心是实现“人的解放”。生态马克思主义学者侧重于从生态角度对科学技术进行批判,詹姆斯・奥康纳就认为高度集中化的大型科学技术发展模式应该向科技发展的“分散化”与“民主化”转型,使生产过程也可以分散化、民主化。本・阿格尔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费方式、经济组织形式的批判,提出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稳态经济”模式,这种“稳态经济”并不是让大部分人回到过去那种以穷l僻壤为特征的艰苦生活环境中,而是要把现代技术分散地运用于环境之中。约翰・贝拉米・福斯特则直接阐明技术在“某种特定生产和积累方式”中是无法为我们独自解决生态问题的,必须要结合“人民和社会”的需求。[6]这些思想都可以看作是马克思“人文科技”思想的延伸与发展,科学技术的实质任务就是必须遵循“人类尺度”,使用具有“人性的技术”,可以充分发挥人的创造性,让每个个体参与其中,核心就是要实现人自身的解放。在此之后的戴维・佩珀也强调了实施生态社会主义的主要特征就是新的“人类中心主义”。区别于以前的名义上是把人而实际上是把技术至于中心位置的人类中心主义。它强调人自身精神的重要性,但这种重要性依赖于与其他自然物的非物质性的交往。这实际上与马克思所说的人道主义同义,即人与自然形成一种和谐的关系,实现自然主义和人道主义的高度统一。

二、互联网科技在生态马克思主义科技观视角下的重新考量

从马克思主义及生态马克思对待科技问题的观点来看,以生态与人文视角利用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可能带来生态文明的巨大进步。而将当下推动“互联网+”行动的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科学技术,置于生态治理之中进行重新考量,对于实现生态治理真正的“善治”就有了新一层的内容和意义。

1.互联网自身具有“人性的技术”特点。互联网同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类似,虽然在基础设备制造和上游能源利用环节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然而在自身环节并不产生环境问题,属于生态马克思主义学者描述的可以使用的具有“人性的技术”, 或者是一种“软技术”。首先,互联网具备“分散化”“碎片化”的特征。地球上的每一个角落都可以接入网络,使在生态治理方面的信息交流极为通常,每个地方、每个个人的诉求也能得到充分表达。其次,互联网渗透多领域的特点使科技的多重价值得到深刻体现。互联网发挥的作用从最初的经济领域渗透到生态环境领域,从改造制造业到环保产业趋向柔性化和智能化,互联网发展到大数据阶段对不同国家、地方环境数据的监控与整合,又可以减少生态治理的成本,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从而使互联网在生态治理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最后,互联网发展到今天的一个最为重要特点就是“大众化”和“去中心化”,这同样符合生态马克思主义要求科技“民主化”“非官僚化”的特征。所谓“去中心化”并不是中心与实质的丧失,而是多核心多实质的“共治”。互联网技术在一开始的发展仅仅是“小众拥有”,是社会精英们娱乐的工具,还谈不上网民共享,更不可能有什么“共治”。但当互联网发展到成熟阶段,随着网民数量的增加和素质的提高,“共享共治”自然也有了必要性,在生态治理方面也不例外。在未来,互联网的共享共治精神也会逐渐趋向理性,对改善生态治理将发挥重要作用。

2.对互联网的认识过程体现“人类尺度”与“人的解放”。马克思论述人类自身发展需要经历人对人的依赖,人对物的依赖,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三个阶段,而人类利用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很多科技的发展同样也经历了从“他人依赖”到“工具依赖”到“人的解放”三个层次,在生态治理过程中对互联网的认识也大致需要经历这三个阶段,即在一开始的“原始阶段”,人们利用互联网仅H是把其作为传递生态治理信息最基本的工具,实际上还是处在互联网最初的应用阶段。而在其后发展到较高一层次后,人们开始把互联网当作自己达成生态治理目的某种“渠道”和“基础设施”,[7]这时互联网成为名副其实的生态治理工具,正是在这个阶段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人们开始审视利用科技所带来的许多负面影响,比如片面强调科技的作用而导致缺乏人文关怀、过分强调工具的治理作用从而忽略了人自身的主动性等问题。只有当这些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后,就达到了第三个层次,即互联网下的“人的解放”,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科技不再只是人类单纯利用进行治理的工具、渠道和基础设施,它已经不是处于某一层次的发展之中,而是整个层次的包含之中。此时人们已经习惯社会治理活动中网络工具的存在,互联网科技也真正内化到了人们达成自我实现和发展的需要之中,即互联网下的“人的解放”。人们在利用科技中寻找到了人的本质,而科技是实实在在地已经融入到整个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也真正内化到了人们达成自我实现和发展的需要之中。

3.互联网的发展与生态马克思主义科技观紧密结合。在马克思主义以及生态马克思主义看来,科学技术就是人借之将自己的需求和目的转移至劳动对象的力量和手段,是人类意志的产物,并在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生态环境问题本质上仍然是由于人类不能正确认识和利用技术,是人自身局限性的反映,生态问题不是单纯的“自然”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而是一个亟待重视和解决的社会问题。因此,在当代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科学技术无疑是改善生态环境,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8]阐发生态马克思主义科技思想中的生态维度是很有价值的,利用科技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应该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理性选择。也只有真正把互联网的发展融合到生态治理之中,实现在国家治理能力在生态层面上的改善,才能使人摆脱“科技异化”,实现社会与环境的协同发展。

所以,我们重视科学技术在人类与自然共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对互联网科技也不例外,最终都是把着眼点放在了人类社会的未来――生态文明的建设上去。不单单是把互联网技术作为参与生态治理与实现生态文明的工具,而是让互联网真正融入到生态治理本身之中,让科技也成为生态文明的一部分,也就是人们未来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使生态治理也能“互联互通”,实现生态治理的专业化与大众化融合,达到“共享共治”,即每个人都是生态治理的主体,这也就达到了马克思所描述的人类发展三个阶段的最高一层。

三、互联网科技在生态治理中的路径转变

现阶段互联网已经广泛进入了世界以及中国人民的社会生活。截止2015年,全球网民已达30亿,人类全面进入互联网时代。而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9]中国拥有着全球最大规模的网民群体,早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互联网科技运用到环境治理已经有了雄厚的群体基础。互联网虽然不是中国的原创发明,但就如同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能够造就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辉煌一样,中国完全可以借助互联网实现创新生态治理模式,为世界生态环境的改善做出贡献。

当前,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代表着信息技术最新的发展方向,是中国增强生态治理能力的现实需求,也为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生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技术观念融入到互联网的发展,使互联网科技不仅可以发挥提高相关制造业劳动生产率、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功能,同时也开始在社会各个层面发挥维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效率的作用,这正是我国完善和发展生态治理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契机。中国当前正在大力推动的“互联网+”行动,在生态环境领域内就是要“推动互联网与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实现生态环境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10]整个生态治理动态过程中的“互联互通”以及每个社会成员参与此过程中的“共享共治”,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在生态治理过程中的“人的解放”。

1.纳态治理区域个体决策到“互联互通”。互联网表现出来的科技形态几乎是无形的,但它对整个人类的影响却是有形的。人类惊人的创造力再次通过发明互联网以及越来越廉价的接入设备为解决包括生态环境问题在内的各种社会问题提供了更多可能的方案。如同马克思主义批判“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狭隘观念,强调人与自然界的辩证统一关系一样,互联网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简单地让其成员知道自己的某些努力既不是孤立的,也不是无用的,而且这种努力不是靠强制、义务、物质激励或社会契约联系在一起,最重要的是依靠共同的价值观联系在一起。人们知道有些任务和成就只能通过共同参与、共同努力来完成。[11]

当今生态环境问题如同互联网一样,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并且也随着接入互联网地区和人数的爆炸式增长,互联网科技在国家生态治理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互联网无视地域、没有边界的特点使得每个不同地方的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反映环境问题,整个“地球村”中的“一个村落”中的“一个人”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就会波及到整个国家乃至世界,真正实现了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仅是在自然地理领域,而且还可以在人类社会领域的“牵一发而动全身”,这必然倒逼地方政府进行生态环境治理和产业政策改革,同时也要求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世界不同国家政府之间的生态治理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问题就有了更加系统性的解决方案。对生态治理的相关决策不会再是某个国家、某个地区的区域性行动,同时,人们在网络上也自发形成了环保型组织共同监督不同地区发生的生态环境问题,从而实现生态治理的“互联互通”。

2.从生态治理政府组织主导到“共享共治”。互联网科技虽然使社会更加多样化,但社会成员因为使用互联网仍然要共同遵守规则,仍然有共同认可的价值观,政府转型与 “共享共治”成为可能。[12]在未来,永不下线的互联网将对包括生态文明在内的大多数社会进程产生重大影响,人们自身创造性和自主性的潜力将得到极大的挖掘和发展,以自身智慧汇聚集体智慧,将用于任何有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13]个人自发的努力也可以汇聚成庞大的体系,最后形成“受启发的个人结成的集体网络”和“智慧型的共同体”,这就为“共享共治”提供了基础。这种“共治共享”的转变主要表现在动机与形式上。一方面,由于互联网极大拓宽了人的交往空间,无论是在现实还是在互联网中哪怕只是取得的些许成就,也会让人很有“获得感”。此时,经济利益的满足已经不再是人们首要或者唯一的行动目的,人人都可以参与生态治理的热情大大增强。另一方面,生态治理的主体也不再只是以传统的政府和一些非政府组织,互联网使每个公民和自发形成的环保群体可以表达意愿,创新了进行环保活动的平台,大大降低了形成环保组织的门槛和开展保护环境活动的宣传成本,同时一些互联网最新的创新成果――“互联网众筹”模式与“环保”相结合,其开放性与去中心化的特点,使环境保护运动更加透明和高效,给了生态治理以新的生命,从而实现了人们在互联网条件下环境治理的“共享共治”。

3.从生态治理的科学技术依赖到“人的解放”。生态污染、传统意义上“美”的丧失,这些从来都不是科技与生俱来的问题,科技同样可以给人带来更加奇妙的东西,这需要我们用新的文化重新塑造技术。技术本身不会创造需要,但我们可以强化与我们真正想要的所对应的目标,从而决定我们真正想要到达何处。[14]在当今时代,由于人们的这种科技式生存方式,各种问题无论缘由如何,其改善和解决都不可能再离开科技的影响。但也绝非简单地依赖科技,互联网科技也不再仅仅是人类进入网络领域的工具,而是相对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的各个系统造成的整体性效果和价值取向。[15]无论在哪个系统中,其价值取向的根本是指向“人的解放”,这是未来利用互联网改造生态治理体系所应采取的最根本路径。

互联网创造的和而不同的局面可以让每个社会成员的意志都能得到充分的尊重与发挥,使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生态治理三者良性互动。这种生态科技文明可以不断满足人的需要,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使人真正成为自己的“中心”,不再被互联网科技本身所束缚,而是能够掌握其中,充分发挥人主观能动性的作用。互联网也将真正融入人的思想文化之中,成为马克思所论述的“人文科技”那样,与科学的人道主义统一于生态治理的实践中,并可以在实践中发挥最大程度的积极作用。每个治理的主体可以成为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个社会成员在生态治理过程中就能充分发挥自身的创造力、感知力、洞察力,最终达到治理过程中的自我驱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提升的理想状态,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彰显人生的真正价值。

以生态马克思主义的科技思想看待当下互联网技术发展的阶段,科学技术始终都不再仅仅只是一个充斥着运算法则或者简单工具的冰冷世界,[16]最终人类自身还是要扮演“解放者”的角色。因此,在“互联网+”时代的生态治理过程就是要让其融合到每一个普通人的生活中去,真正实现在互联互通、共享共治基础上的人的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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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挪]乔根・兰德斯.2052:未来四十年的中国与世界[M].秦雪征,谭静,叶硕,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3∶206.

互联网社会治理篇(10)

关键词 互联网治理秩序责任参与

作 者褚松燕,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089)

自1994年4月20日全功能接入互联网以来,中国互联网的发展从网民数量到应用都非常迅速。1995年尼葛洛庞帝所预言的人类生活方式的改变已经成为现实。各种移动终端和无线网络已经取代笨拙的大型台式电脑和消耗人们耐心的电话线连接,超过6.32亿中国网民在互联网上享受各种信息狂欢和盛宴已经成为常态。人们在尽享资讯便利和选择自由的同时,也日益烦恼于互联网上呈现出来的失序和各种不确定性的放大。国家机密、公民隐私等似乎都处于一种岌岌可危的状态;文艺复兴以来现代国家建基于上的、与工业文明相适应的社会契约论,正在遭遇失言的尴尬状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亦处于正当性辩论的失控状态。互联网治理作为一个时代命题的提出,也是这种违反惯常逻辑和思维的“失序”的一种反映。在中国这个工业化与后工业化交织在一起的文化共同体中,这个命题更因其复合复杂性而显得扑朔迷离。它不仅折射着互联网本身所创设的公共空间“公共性”的要求,而且彰显着网络上呈现出的各种时代问题背后所隐含的当代中国社会一政治秩序建构的种种张力。因此,互联网治理实则是中国社会一政治秩序再建构进程的一个重要方面,涉及到主体、路径、结构和结果诸问题。本文难以涵盖这一命题的所有方面,旨在着重探讨中国互联网在公共空间方面的时代特征、治理逻辑和路径,以及公共性塑造基础上互联网治理重心的落点。

互联网在中国:从技术应用工具到价值交流网络

互联网在中国和在其他国家一样,一开始是被当作工具特质的通信技术来对待,但由于中国既有的大众传播和国家一社会沟通体制机制的板结化,1990年代后期以来,互联网蓬勃发展,已经突破了信息技术单一属性,在重构商业形态的同时,各种在线社交形态使互联网逐渐成长为连接社会关系的新型神经系统。因此,互联网从技术应用工具向价值交流网络发展的演进路径在中国日益凸显。王俊秀在2013年年底提出,中国的互联网正在成为意义互联网,实则指出了互联网多向传输人类价值的非线性特点,而这种特点既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对时间和空间的克服有关,更与改革开放30多年来处于经济迅速发展和社会急剧变动中的人们寻求认同的渴望有关。

19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国企改革而来的是国家对人们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过渡的政治期望,但由于公民资格诸权利特别是社会权利并未与这种过渡进程同步发展,国家治理理念的单主体化与市场经济日益多元的发展,并未能推动社会领域的自组织化和多元结构化,人从单位中剥离出来后,也就并未成为社会人。一方面,社会组织未能成为接纳社会人的基础组织。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共有54.7万个,八大人民团体的各级组织600多万个,还有14家群团组织,尽管社会组织的总体数量是可观的,但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功能发挥状况并不乐观,其社会属性未能得到充分发展。另一方面,社区组织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从结构到功能都趋于行政化,特别是城市中的社区基本上已经成为基层政府的工作站点。换言之,由于社会组织和社区组织这两大社会支柱未能发展起来,人们尽管已经不再是单位人,却未能成为社会基础组织网络中的社会人,时至今日,社会横向联系的缺失使从单位中剥离出来的人们仍然处于两脚悬空的状态,社交安全感随之匮乏。而几乎与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过渡进程同步,1994年中国接入互联网,其社交的即时性、参与性、个性化、共在化,为人们提供了广阔交往空间和自组织传播载体,契合了人们对社会交往属性的渴望。于是,互联网平台就不仅仅是信息的公共传播空间,而是日益形成一种异于现实社会组织结构的公共空间,并以互联网交往的平行性和平等化促成某种社会网络结构的形成。这种结构充斥着各种思想观点,呈现出明显的价值特点。

时过境迁,30多年的经济增长已经显著地改变了中国的现实社会结构,但本应与社会结构的转变同步的价值共识形塑体系,却因社会横向交往的薄弱和规则边界的残缺而未能发展,利益、观念、思想的多元化使认同和共识在一定时间段内成为稀缺品。在最短时间内、最广范围内找到跟自己观点相近的人来分享,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一种不可替代的需求。而这种寻找观点“同类”的过程充满着彼此之间的言语甚至行为冲突、暴力,当然也有温情、合作与妥协。因此,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其工具意义,因人们对共识的追逐、交流而具有了价值意义。也正因为如此,互联网本身成为各种力量博弈的场所,而这个场所对秩序的呼唤,以及由此折射的现实生活中秩序与责任的短缺也显得越发突出。

互联网作为一个多元主体博弈、交流的空间,无论其工具意义还是其价值意义,核心都在于连接。有连接就有交往,有交往就有冲突,有冲突就有沟通,有沟通就有妥协,有妥协就有秩序,有秩序就意味着权力、权利和责任的分配得到共识。因此,作为人造物的互联网,其本质是与社会的本质、进而与人之为人的社交需求相通的,这也是互联网治理在某种价值多元、共识、包容基础上有达成可能性的基础所在。

人的社交需求转化为社交行为,无论是言语还是具体的肢体行动,都是在一定的规则框架之下才有效的。互联网上人们的言行实则是现实生活中言行的延伸。中国法律体系的框架,目前来说已经比较完备。但是法律规则的落实在互联网方面,长期以来处于一种执法放任状态,或者说,现实社会中的消极执法投射到互联网上得到了显化。于是很多问题和矛盾都暴露出来,谣言、恶搞、骂仗、约架都堂而皇之地登台表演博得眼球,这种眼球的效应跟秩序的需求之间形成了张力和博弈。但同时,汹涌的电子商务、区域性的公共事务互动沟通、特定事务的协同治理,也借助互联网平台得以实现。这种解构和建构并存的互联网交往形态形成了秩序震荡,而这种震荡自2013年中央政府加强互联网管理信号传出之后更加明显。

互联网进入中国20年,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五年前将互联网作为虚拟社会以区别于现实社会的观点,在今天已经不合时宜,因为互联网已经与人们生活的现实勾连在一起,成了社会的连接方式。而秩序的解构和建构并存这一现实,又让人很难得出结论说互联网完全是无序的状态,也很难得出结论说互联网已经形成了秩序的状态,而毋宁说互联网治理正处于形成某种秩序的过程中,这个过程必然以互联网的公共性、多中心性、体验性和分享性为前提。

中国互联网治理的三种并存逻辑形态

从信息的产生和流转看,中国的互联网正呈现出个体观点表达多中心化基础上的公共性特点,这种公共性基于分享而形成了新的社会连接机制。每个鲜活的个人的观点,不管是音频、视频或者是文本、图片,都通过看见、听见而具有连接性,这种连接性进而带来行动倡导方面的连接性。因此,互联网首先是连接,在此基础上,要么形成强关系,要么形成弱关系,关系魅力就呈现出来了,而马克思所说的“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因此一览无余。从一定意义上说,互联网创造了新的社会关系形式,或者至少把以往社会关系得以形成的潜在连接及其解构显性化了,它具有对新的社会交往形式的塑造功能,而且这种塑造是放大和加速度式的。在新的社会连接中,政权或政府只是其中的一个节点,其原本的核心权威地位受到冲击,政府的责任随着权力的分散而必须分散,相应地,每个个体在其中的权利机会和责任份额也因此增加。因此,互联网治理需要在秩序和自由的张力之间找到某种平衡,实现达成某种共识的政府、组织和个人权责重构。而这种平衡的过程在延续既有博弈的基础上又超越了既有博弈,从而使博弈复杂化,这种情况在中国的互联网治理探索中表现明显,呈现出三种几乎同步的治理形态逻辑选择。

第一种是互联网控制论。互联网控制论是传统的政治秩序和治理逻辑所熟悉的,也是传统治理逻辑向互联网延伸的自然结果,其主要表现在看似缺乏关联性的两个方面,一是公权力对网络谣言反应迟缓或者无反应;二是复制传统媒体管制总编室控制的做法,进行选择性删帖和屏蔽有关言论。这两个方面都显示出公权力的傲慢以及对秩序的选择性维护,其结果不仅是对互联网谣言、“人肉”等各种践踏权利做法的纵容,而且也使社会风气日渐趋于败坏,并增加了公权力的执法成本。这种控制论是选择性控制,而之所以是选择性控制,恰在于公权力的责任约束严重不足。因此,2013年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过程中,政府维护秩序的执法行为得到的赞扬声和调侃、讥诮声交织在一起,而政府连续出台的有关清理和建立互联网秩序的文件,尽管显示出政府对互联网秩序的关注,但也因其滞后性和法律支持要素的程序性不足而受到网民的质疑。政府采取驾轻就熟的发文件和行政执法方式频频作为,显示出政府对互联网控制不足的焦虑,实则是在互联网空间中重申政府的权力。因为互联网带来多中心化,要求权力的共享。进言之,在互联网时代,一方面,人们需要深刻反思已经非常熟悉的权力产生和秩序维护方式,也就是说,人们所接受的基于工业化社会基础所形成的权力产生逻辑——社会契约论需要重构。另一方面,既有的权力运转逻辑,即当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和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在互联网空间所采取的对政府权力的重申和强化措施,还没有超越工业化社会基础之上的执法守法逻辑。尤其对于成文法传统的中国来说,立法权和立法过程的开放程度直接影响互联网控制的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说,互联网控制论实则是将互联网秩序的确认权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仍然归到政府这个假定的唯一权威身上,用以应对互联网的开放、共享特点。

第二种逻辑是互联网自净论。2006年到2010年左右,这种观点在互联网上得到较多的讨论和实践。实际上,1996年2月8日,约翰·佩里·巴罗在达沃斯论坛上的《赛博空间独立宣言》,在强调互联网与现实世界的异质性的同时,也重申了现实世界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群己权界黄金律,这也被视为互联网自净论的最初来源。自净论的逻辑是,互联网是需要秩序的,既然国家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大部分规定都是没有系统性和配套性的政府文件,而且互联网自身呈现出加速发展的特点,立法的滞后性和政府管理的随意性难以维护互联网秩序,那么,网民们就伴随着互联网一起成长、自我教育,在各论坛自发秩序的基础上形成整个互联网空间的秩序。这种逻辑是用来克服公权力的缺位和越位的,也是对制度的客观滞后性和技术发展飞速化现实的直接回应,其逻辑的原点是对互联网上行为体负责任行为的信任。这种自发秩序最为成功的案例当属“淘规则”的产生。

2009年8月17日,淘宝网向全体网络零售业参与者公开征集适合中国文化与经济背景的淘宝网规范,并提出了“淘规则”的方向:人性化、透明化、完善化、系统化。经过“征集建议、投票表决、全网公示、试用、实施”五个阶段,淘宝网形成了买家与卖家都接受并履行的“淘规则”,并形成了动态调整机制,即使已经在实施阶段,行业参与者也可以通过“我的淘宝我做主”论坛,随时提出建议与意见,对已经不适应形势的规则进行动态调整。淘规则的诞生打破了规则制定的垄断性,显示出互联网商业秩序自治的可行性,淘宝网作为第三方平台的价值也反映出权力分享的特点,但也保留了奖惩激励机制和追责权。

互联网是分群的,只不过群的成员资格是开放的。正因为如此,开放的互联网的分群治理是可能的。但如果没有责任分担和追究机制,自净就会成为奢望。因此,分群治理基础上的互联网秩序作为覆盖领域广泛的公共秩序,即便是自发形成秩序,也仍然需要客观公正的第三方来行使某种约束权。至少在互联网更新换代日新月异、网民数量不断攀升、网民自我教育与相互教育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互联网秩序的形成也往往免不了震荡,而将既有的现实社会秩序及其维护的框架弃之不用也是不现实的。换言之,互联网从内容到平台,单靠自净在开放式群己权界确定过程中是难以形成和维系一定的治理秩序的。毋宁说,互联网的开放性及其关系连接魅力使互联网的秩序需要建立在分享、共享基础上,但是,需要强调的是,秩序的形成和维护是需要权威和执法的.开放和共享并不意味着权威和执法的自然产生,只有各方合力才可能形成互联网自净的前提,自净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互联网发展特定时期的无政府状态的回应,也是对公众参与的肯定,但缺少政府的在场,自净难以成为互联网治理秩序的现实。

第三种则是把互联网作为关系连接平台,形成共治逻辑。这种共治逻辑的现实表现不尽相同,但都顺应了互联网的开放、共享逻辑,顺应了互联网时代权力的分散性和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也与我国30多年改革开放过程中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这一特点实现了有效衔接。在实践中,这种共治逻辑主要是创造一个政府与社会公众交流互动的平台,而按照主导者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况。

一种是网络媒体邀约,即网络媒体基于对互联网效用的判断,通过平台建设力图发挥一手托起政府、一手托起老百姓的建设性作用。其中,对社会公众的咨询和利益表达,网络媒体在予以公开的同时承担二传作用,交给政府有关部门处理;而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过程和结果,网络媒体主要采取鼓励和点赞等激励,但不具有约束力和惩戒性。例如2003年就开始探索实践的山东胶东在线、湖南的红网“百姓呼声”等,人民网的留言板也属此类。

第二种情况是政府主动创设并直接运作政民互动平台,对平台讨论设置底线规则,同时对政府建立相关约束机制,促生共识,形成政府主导的共治生态。这种做法的先行者是安徽省芜湖市的“市民心声”网站,它最早建立起常态化的在线回复、在线访谈、民意征集机制,并将在线回复、在线访谈、民意征集的过程、结果、评价均放到网上,形成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无障碍沟通互动平台。同时,为了确保政府的回应性和有效性,当地政府还把“市民心声”网站上各部门的表现纳入督察、考核体系,例如“芜政办秘[2009] 96号”文对在线回复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在网站上设置了黄牌、红牌警告系统,每天满意排行榜和不满意回复排行榜,这个系统跟各部门绩效考核挂钩,形成了权力的封闭循环。当地政府的工作报告以及有关规划方案等,在确定之前也都放到网站上接受社会公众的评论和建议,由此形成了当地较为和谐的政治社会生态。

第三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类似,但在运作方式上有所不同。其典型是辽宁省的“民心网”,“民心网”的后台支撑力量是辽宁省纪委监察厅,但授权一个事业单位来具体运作,一方面对社会公众的投诉、咨询等进行信息整合并形成数据库,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另一方面依靠纪委监察系统确保对权力的监督落到实处。

这三种具体的实践探索都是强化政府和民众之间互信关系的创新之举,在地方层面形成了政府跟公众讨论和互动的空间,体现的不仅是政府对社会公众的回应,还有地域内社会成员基于信息共享而形成的包容性社会资本,它有助于减少冲突,有利于消解因权力流散而带来的权威剥夺感,是既有秩序对互联网治理的拥抱,是共治性秩序探索。这种共治性逻辑体现了当代中国公共事务处理的逻辑从管制向治理的变化。换言之,互联网不仅仅是技术进步,而且带来公共事务处理中多主体参与的显性化。

当代中国,一方面,政府的职能仍然处于调整过程中,另一方面,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权力的分散和分享成为现实,互联网治理实则是互联网时代社会一政治秩序建构的一部分,其核心在于责任基础上的社会各方对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再配置,而这个再配置过程充斥着公权力、公民权利与责任之间的博弈与震荡,更离不开公众参与。

互联网治理新秩序:多元主体自我责任之上的公众参与

上述三种互联网治理逻辑和探索其实都没有忽略互联网带来的互动教育价值。互联网在连接全球的网络化建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公民自我教育和相互教育的公共空间。有学者从公民意识和公民权利角度将这个过程称为“技术赋权”或“新媒介赋权”。其实,互联网公共空间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规模化的快速共识达成较为容易。在现实世界,共识的达成非常不易,时间成本、技术成本和人际沟通成本都比较高。而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信息流转的快速性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沟通成本的降低,并将共识简化为技术化的简单操作,实现在信息海洋中简单共识的快速捕捉。如点赞和网上民意调查,它将简单化的意见汇聚过程大大压缩,为简单底线共识的形成提供了效率和无限规模化的可能。价值共识的达成需要纵深性的讨论,互联网提供了规模讨论与纵深辩论的同期电子档案,有助于人们的深入思考,当然,互联网将这些讨论一览无遗、不偏不倚地展示出来,也为共识分裂提供了可能。因此,互联网作为公共性、体验性和分享性平台的中性特点不能被忽视,互联网治理的某种秩序就成为必然。而互联网治理一方面要回应互联网空间多中心性导致的权力分散化特点,另一方面还要回应责任承担问题,这是个多元主体行为新秩序建立的过程,其中的关键在于多元主体、责任和参与。

首先,多元主体的共在在互联网治理中是事实,在互联网秩序形成中是基础。互联网的公共性、体验性、分享性和多中心性构成了互联网治理的充分条件,而互联网用户作为多元主体的共在则是互联网治理的必要条件。与之同步,善治作为公共治理目标在1980年代末的提出也要求多元主体间的相互支持,这与互联网秩序形成所需要的多元主体之间的耦合相契合,更需要在各种治理主体之间形成沟通、分享的通道。其中,政府作为传统的秩序制定者和维护者的权威,需要通过与社会公众分享权威才能够保持。近30年来,各国政府所做出的种种公共管理的改革探索,也正是通过强化政府与社会、市场之间在公共事务处理中的协作来提高政府的吸纳能力。当代中国政府的职能转变,处在多中心治理从理论到实践盛行的时代和互联网时代,无疑需要将公权力的权威与责任进行梳理。一方面,公权力的表层基础是权力清单,但深层基础是责任清单。换言之,政府建立权力清单之前首先要建立责任清单,不理清责任或者不以责任为基础来做权力清单,最后权力还是要不断膨胀,进而侵蚀互联网治理的共享性,损害政府权威。另一方面,公权力的责任清单是有限责任,而有限责任的判定建立在补充原则基础上,也即以个人责任为基础形成家庭责任、社区责任、企业责任、社会责任、政府责任递次补充。这与互联网上个体化的体验和分享、共享是相容的,互联网上有异有同,都强调网民的自我责任,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首要强调每个人都是不同的,进而在存异的基础上求同,正因为如此,主体的多元化在互联网上是正常的、正当的,而多元主体共同来促生互联网秩序也是合理的、正当的。

其次,互联网治理的表层注重自由,深层强调各主体自身的责任。自由从来都是有条件的,互联网实则是放大了人们选择的自由,将自由的表达和实现的路径清晰地展现在人们面前。互联网治理由此也将人们所熟悉的人民主权论基础上、以代议制民主形式表现出来的现代秩序的各个环节予以放大,使人们看到秩序的粗疏之处。如果说代议制民主的精髓是一人一票选一个代表的话,那么,互联网时代则可以使无穷的议题直接呈现在每个人面前,非选举产生的代表比比皆是且拥有忠实的粉丝,如网络达人和善于宣传公关的各种社会组织,他们已经突破了代议制政府中代表的权责边界,突破了代表人民反映诉求、愿望和追求的边界。而一旦突破,再拉回边界内并不容易。只要愿意,一个人就可以对不同的议题分别发出声音,对不同的事务谈出自己的看法,进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这个角度看,互联网治理有强化直接民主的可能性。但互联网用户是分层、分类和分领域的,互联网治理所需要的也是用户责任的分层、分类、分领域,正因为互联网用户在现实生活中群分的特性,互联网治理难以同现实事务的治理分割开来,而是需要结合互联网的共享性来放大用户自由背后的责任。个人责任、家庭责任、社区责任、企业责任、社会责任、政府责任的递次补充均需要以递次自治为基础,形成互联网空间不同层、不同类、不同领域自我责任的承担,而自我责任的承担方式则需要通过自治和自我赋权来探索。

互联网给了人类自文艺复兴发现人之为人之后的第二次觉醒,这是自我的觉醒,网络中的公民基于互联网带来的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承担起自我教育的责任,通过自我教育,给自己一个定位,并在互联网带来的快速共识基础之上塑造某种公共精神。在中国,与互联网时代伴生的还有加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熟人社会已经让位于陌生人社会,陌生的或熟悉的人近在咫尺而用微信来交流,似乎是最近的物理距离和最远的心理距离,或者是最远的物理距离和最近的心理距离。这使得陌生人社会中内嵌了熟人社会的交流和信任因子,在一定意义上,互联网在社会组织和社区组织未能发展起来的现状之下,为人们提供一个熟人社会建构重新来过的基础,而这个基础就是互联网上的每个个体以及其对自己的责任约束,无论这种责任约束是基于道德还是基于法律,但这种约束性会使得网络上的主体更多的不是借助公权力代表的方式去解决冲突,而是强调自我责任基础之上的妥协和参与,从而形成一种负责任的网络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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