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主要业务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01 15:52:13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篇(1)

市场准入是体现一定市场发育发展程度和市场管理理念的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经济法发展而发展。如今的资本市场与上个九十年代相比有了巨大的发展,我国对证券业的准入限制也应有所放松。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面简称“新国九条”)中已明确提到要放宽证券期货服务业的业务准入,逐步提高证券期货业务的对外开放水平。上海自贸区作为我国金融改革的先行试点,先后了多份文件,支持资本市场的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2015年10月出台的“金改30条”,更是进一步提高了证券业的对外开放程度,优化证券业务准入。本文将从我国证券公司的主体准入限制与业务准入限制两个角度出发,结合国外的立法实践,分析我国证券业准入的现有状况,以上海自贸区为立足点,为放宽我国证券公司的市场准入提出若干意见。

一、证券公司主体的准入

(一)证券公司准入制度的现行规定

我国对设立内资证券公司和合资证券公司有着不同的要求,散见于《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等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中。另外,《2015年外商产业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即2015年负面清单)、《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跟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下面简称“CEPA补充协议十”)等文件,主要规范合资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截止2015年7月为止,我国共有118家证券公司,其公司形式可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对证券公司的设立采取许可制度,具体要求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要求:数量上,《证券法》对从事不同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有不同的要求。其中从事经纪,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之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从事承销保荐,自营,资产管理,其他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从事承销保荐,自营,资产管理,其他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形式上规定必须为实缴资本,需验资证明。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经营过程中,债权转股权不受该限制)。2.对股东资质的要求:《证券法》124条规定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拥有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的净资产。然而,目前并没有相关文件明确主要股东的界定,且该项要求中“持续盈利能力”排除了个人成为主要股东的可能性。v3.对从业人员与高管的要求除了对董监高的具备任职资格有正面要求之外,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了董监高的禁止性规定,即证券公司的董监高不得有《证券法》131条和《公司法》141条规定的违法违纪现象。4.其他要求如证券公司应当有营业场所和完善的风险和内控制度等。

(二)合资证券公司的准入条件

在目前我国118家证券公司中,共有11家为外资参股。合资证券公司除了要满足以上一般要求之外,还要满足以下要求等:(1)出资比例的限制:2011年的《外商产业指导目录》仍将证券公司外资比例限定在1/3以下。直到2012年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才首次将外资比例上升到49%。2013年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没有突破该49%的限制。(2)对境外股东的限制:境外股东所在地区必须已和中国证监会或其认可的机构签订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v。且至少有一名是具有合法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另外,其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3)对境内股东的限制: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中,应当有1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但有特殊例外,2016年10月出台的金改40条取消了对设立在自贸区的合资证券公司,内资股东需为证券公司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CEPA补充协议十中,对港澳资设立合资证券公司有更加优惠的规定。

二、放宽证券公司主体比例,提高证券也开放水平

(一)多元证券公司出资主体,修改《证券法》中对股东“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东多为国有控股公司、金融集团等,成分较为单一,这与我国对证券公司股东的要求过于严格有关。证监会在2014年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到,要支持民营资本、专业人员等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出资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对此,务必要对现行的《证券法》中对股东资质要求部分进行一定修改:如修改主要股东“持续盈利”能力的限制。“持续盈利”的条件过于苛刻,一般的中小企业等民营机构很难具备,如果改为“持续经营能力”便更加恰当。另外该条规定直接排除了个人成为主要股东的可能性。而借鉴其他的地区的立法实践,如英国、香港、台湾等均认可了证券公司的股东可以为自然人。以台湾为例,台湾的《证券商设置标准》第4条对证券商之发起人的禁止性规定大部分都是针对个人而非法人,如“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受辅助宣告尚未撤销者”不能为证券商发起人。

(二)提高效率,处理好主体准入与业务准入的关系

目前,我国新设证券公司开展业务在程序上实行两次准入,分别是设立证券公司的主体准入与开展证券业务的业务准入。为了提高效率,应区别主要证券业务(承销、自营、经纪)与证券相关业务、证券专营机构(证券公司)与证券兼营机构(基金公司等金融公司),证券等专营机构在许可设立时应一并取得主要证券业务资格,证券公司从事其他相关业务或其他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业务,需单项逐项获得业务牌照。在其他金融机构,如期货公司中,已有类似的实践。期货公司主要有期货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等。《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将主体准入与商品期货经纪业务准入合二为一。

(三)进一步扩大外资持股比,优化外资出资方式

缺乏控股权一直是合资券商中外资的最大痛点,也导致的合资券商中股东之间的磨合冲突。我国虽不断地提高外资在合资证券公司中的比例,但步伐仍过小,比重不够大。“金改”40条,取消了合资证券公司内资股东为证券公司的要求,但仍将外资持股比例限定在49%。反观国际上的实践,早在1997年《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签订时,多数发达国家都充分保证了外国金融机构进入本国,对外国资本所占的份额没有任何限制,如欧共体当初所提交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同样,我国台湾地区的减让表中也未对外资比例作出限制。在出资方式上,目前的合资证券公司中境内股东可以用现金、经营中必需的实物出资;境外股东则必须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这排除了境外股东以实物出资的方式v。这排除了境外股东以持有的境内股票或债券出资,或者境以债权换股权的这种方式参股合资证券公司。应进一步优化外资股东的出资方式。

三、证券公司业务的准入

(一)证券公司业务准入的一般规定

主体准入是指证券公司获准设立,业务准入则是指获准经营业务,境外通常以牌照指代。v为了落实对证券公司的事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我国对证券公司业务采取许可制度。《证券法》、《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对证券业务的准入做出概括性规定,而具体业务准入的要求散见于证监会的其他文件之中。从对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上,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申请经营常规业务有注册资本的硬性规定(上文已涉及,这里不再赘述);对于申请创新业务,应当对创新业务的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从业务准入的程序上来看,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申请业务有着严格的时间间隔控制。除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新设公司不得申请4种以上的业务;增设业务,须在获得证券业务许可证后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距上次申请增设获准6个月以上。

(二)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准入

从规范性文件的层面上来看,WTO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我国承诺加入后3年,允许成立的合资证券公司从事(不通过中方中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及政府和公司的债券的承销和交易;2002年制定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中就在WTO承诺的基础上添加了外资股的经纪、债券的经纪和自营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2007年修订的“规则”中又添加了债券的保荐这一项。然而,从目前的业务实践上来看,截至2015年7月为止,11家合资证券公司中,除了中金、中银国际、光大最终实为内资控股的之外,仅瑞银、高盛高华为全牌照经营,其他合资机构多数仅有证券的承销与保荐资格。常规业务何况如此,合资机构更无缘染指创新业务。

四、下放审核权限,拓宽证券业务范围

(一)取消、下放部分业务审核,简化业务准入程序

1、证券法125条审批主体的扩大:《证券法》第125条将证券业务的许可集中于中国证监会,这不仅与实践不符,也阻碍了证券业创新业务的发展。纵观各家证券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在其取得的各项单项业务资格中,有不少已经不再由中国证监会审批决定。以广发证券为例,其2014年年报中所列明的48项单项业务资格中,有8项为证监会批准,5项由广东证监局批准,8项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7项由上交所批准,3项由深交所还有其他多项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中心等批准。从另一层面上讲,2011年开始,中国证监会三次公告,将证券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业务”等的常规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至证券公司住所地的派出机构。因此,应将《证券法》对125条进行修改,将审批主体扩大至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主体。

2、下放审批权限,鼓励业务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证券业的良好发展与证券业务的创新息息相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创新主要源自于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v证券公司产品创设能力严重不足,缺乏对接投融资的产品,难以满足企业和居民的投融资需求x。这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对证券创新业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且审批权限集中于证券会。为了推进证券业务创新发展,可以通过证监会向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团体释放权力,例如对于创新业务产品的认定权授予证券交易所,对部分创新业务事项可优先考虑由证券业协会业务规则规定。x甚至可以考虑对新设在上海自贸区内的证券公司,采取创新业务“负面清单”模式。具体规定哪些证券活动不可以做,没有明确的都可以做,激发证券公司的创新积极性。3、部分审批制度改备案:证券业务的范围极为广泛,对于一些业务模式简单、易于控制、风险程度较低的,可以考虑采取备案制度,并将权力下放至行业协会或地方证监会等。实践证明,简化业务准入程序,化审批为备案,有助于证券业务的迅速发展。以资产管理制度为例,2012年《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将资产管理制度由审批制转为备案制,并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承接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备案制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模迅速扩大。2012年比2011年增长了569.96%。

(二)开展金融混业试点,允许商业银行进入证券业

早在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2015年3月6日,证监会发言人称,日前正在研究商业银行等机构申请证券业务牌照的制度;2015年10月30日的金改40条中,虽仅明指证券期货公司之间的交叉持牌,但其提出探索开展金融业综合金融,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实为商业银行取得证券牌照提供了口径。1993年《关于整顿金融秩序的决定》严格界定了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局面,后续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也肯定了这一原则。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明确规定了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然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历,纵观当今国际金融业,金融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项不可逆转的潮流。银行业与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在风险隔离和控制完善的情况下,对两个行业均有好处。目前为止,国际上有三种金融混业模式,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x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以英国为代表的银行控股公司。其中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该种模式在银行内部设立证券部门,银行直接获取券商牌照,“一人多牌“,行业风险传递可能性较高,对于初涉混业经营的我国不甚适用。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与银行控股公司模式则对我国的混业实践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商业银行法》第43条明确禁止银行在境内从事股票活动x,实践中我国银行只能通过境外子公司曲折地进入到证券业中。如2002年在上海成立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是中国银行于1999在香港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但若想在境内直接设立或参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在当前无法突破法律限制的情况下,不可行。因此,英国式的银行控股公司模式也不可取。相对而言,采用美国式的金融控股集团可在既成的法律框架下,实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实际上,我国金融业中已有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类似的例子。如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然而,由于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定义“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实践中出现的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仍未名正言顺;而立法的真空也可能会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利用其复杂的架构,利用监管真空而套利或规避法律规制。如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元先生在全国十二届三中全会中提到的,“为了规范和引导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提高我国证券服务业的竞争力,放宽行业准入,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试点,将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进入证券领域,对于加强我国证券业的实力与国际竞争力有重要的意义。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篇(2)

二、证券金融公司与其他相关金融组织:制度样态的差异性考察

(一)证券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

证券金融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主要承担转融通的角色,即证券公司在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借入资金或证券,而此时的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具有了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但它们的制度差异也是比较明显的。其一,制度定位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证券公司在资券不足时转融通之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如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第2条就规定,证券金融事业,是指对证券投资人、证券商或其他证券金融事业融通资金或证券之事业。而商业银行则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二,资本金要求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台湾地区规定实收资本额不得少于新台币40亿元,而韩国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韩国唯一的证券金融公司,其资本额相当于2.84亿美元。而商业银行资本金,如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且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其三,业务范围不同。证券金融公司虽然与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相似,但业务范围相差极大。其四,监管主体不同。从域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机关,在日本为大藏省证券局、在韩国为证券期货委员会、在台湾地区为“金融监管委员会的证期局”。而商业银行主要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监督管理。

(二)证券金融公司与政策性银行

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是政策性银行和证券金融公司两者之间的共同点。而两者的不同点则体现在几个方面:

其一,设立目的不同。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为了满足证券公司在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时,出现资金和证券不足时进行转融通及帮助证券公司融资和从事证券借贷事务。而政策性银行是为了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而设立的,其主要功能是为国家重点建设和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和行业提供资金支持。

其二,股东结构不同。证券金融公司较政策性银行来说,股东呈现多元化和多样化。如台湾地区的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其主要股东就包括联邦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安泰商业银行股份公司、群益证券公司、和成欣业股份公司、大庆证券公司等。日本最大的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其股权结构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各类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是其最大的股东,占股东权益的32%;证券公司占27%;上市公司和个人所占比例分别为18%和23%。而相比之下,政策性银行的股东主要是国家出资设立,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由政府出资拥有的国家政策性银行。

其三,从事的业务领域不同。政策性银行从事的业务领域是对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而且资金需求大、周期长、回收效益慢的领域,如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就包括:办理出口信贷和进口信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贷款、提供对外担保、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筹集资金等业务。而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上文所述,主要集中在融资融券交易领域,包括转融通业务、证券借贷业务、证券公司营运资金贷款业务、对个人或企业法人的证券担保贷款业务等。

(三)证券金融公司与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代表性的财务公司有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等。财务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业务范围较为广泛,但须以服务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为限。其次,资金主要来源于集团内部成员,为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再次,接受企业集团和银监会的双重监管。而证券金融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设立条件不同。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在日本,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56条之四的规定,大藏大臣在收到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申请书后,必须参照其申请人员的组成,信用状况及资金周转的能力,以及有价证券市场的状况等,审查该申请人员是否具有作为证券金融公司开展业务的合格条件。此外,该申请人及人员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条件。而设立财务公司,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其二,资金来源不同。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证券公司、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个人投资者等。而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根据《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其三,业务领域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可从事的业务领域相对比较狭窄,局限于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证券担保借款业务,除此之外,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经营其他业务。而财务公司虽然只能以成员单位为服务对象,但其业务领域相对比较广泛,可以作为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和业务、交易款项的收付、保险业务、担保业务、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业务、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等业务。而对于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经银监会批准还可以从事发行和承销债券等业务。其四,监管要求不同。从境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要求与条件并没有如财务公司这么具体明确。如台湾地区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人员的监管要求就比较简单,仅仅规定了证券金融公司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几种行为,比如,变更公司章程、停业或复业、解散或合并等。而相比之下,对于财务公司,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较为详细,如《管理办法》就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相关业务规定和程序,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等。

三、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进路选择与制度构建

所以,为了构建良好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利益共享的规则和原则,必须对证券金融公司制度运行的进路和构建中的关键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和认真的探讨。

(一)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进路选择

证券金融公司目前正在紧张的筹备和设立当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显现和暴露,但应有足够的预见和洞察。在相关进路选择上,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其一,融资融券交易的模式选择。融资融券交易主要包括分散授信模式和集中授信模式,而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集中授信模式的核心制度,是两种典型模式的最大区别。集中授信模式也可以分为单轨制(以日本为代表)和双轨制(以台湾地区为代表)。单轨制模式的特点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只向证券公司授信,而不能向投资者直接授信;而在双轨制模式中,证券金融公司既可以向投资者也可以向证券公司授信。台湾地区实行双轨制模式的初衷在于促进市场竞争,形成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竞争的格局,提高市场效率。但事与愿违,目前的现状是证券金融公司对投资者的授信比例在逐渐萎缩,占主导地位的还是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授信。所以,台湾地区很多学者都认为应该取消证券金融公司向投资者直接授信该项业务,转而学习日本的单轨制模式,并在未来建立完善的证券借贷制度,从而帮助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转型和发展。所以,笔者认为,在证券金融公司的进路选择上,首先应明确融资融券交易的模式,这是一个前提性和基础性的问题。而就单轨制模式和双轨制模式的实际运行来看,单轨制模式的制度运行成本更低,效果更好,更加符合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目的,有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和壮大,有利于提高证券行业的整体实力。其二,证券金融公司设立中的放开和适度问题。证券金融公司在设立的初期还应考虑设立的数量问题。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设立情况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数量都比较有限。日本目前有3家证券金融公司,分别是大阪证券金融公司、中部证券金融公司、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其中后者是日本规模最大的证券金融公司。台湾地区于1980年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后又根据市场需要,设立了环华、富邦、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其中前者是台湾地区规模最大的证券金融公司。而韩国只有一家,即韩国证券金融公司,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纵观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证券金融公司的数量都寥寥无几。如果基于市场竞争的优势考虑,应主张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的申请和设立。但问题在于,证券金融公司是融资融券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关系到融资融券交易能否安全、稳健运行。同时,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信用体系和市场的发育程度,笔者认为,在融资融券交易发展的初期,可以先设立一家作为试点,以后成熟后再成立1到2家,设置地点主要考虑北京、上海、深圳三地。

(二)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制度构建

证券金融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转融通交易,是连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重要通道,因此其地位和重要性不言而喻。笔者认为,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构建的重点在于明确其身份、规范其行为、控制其风险。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篇(3)

其一,有利于防范和降低融资融券交易引发的系统性风险。融资融券交易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可以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提供有效地价格发现机制,为投资者提供避险机制;另一方面,它又可能被滥用,作为操纵股价上涨或下跌的工具,引发结算系统和交易系统的崩溃,诱发系统性风险。

其二,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管调控。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为主,辅以自律监管的模式。政府监管固然可以在融资融券交易监管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政府监管的滞后性以及其参与市场监管的法律化和程序化,决定了其不能站在市场的第一线,无法即时了解市场的瞬息万变,可能导致监管决策的延误,不利于融资融券交易的监管。而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构筑一道防火墙,形成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体系。

其三,有利于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但在我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却相对较窄,可以利用的融资工具也相对较少。目前证券公司仅有的几种融资渠道,都由于自身的局限和政府管制行为不能有效地满足证券公司对资金的需求。而设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有效的解决以上问题,凭借其具有垄断性质的制度定位,可以保证资金和利息的安全性,从而可以打消资金借出者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业务安全性的信心,有力地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

其四,有利于打破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隔阂。《证券法》第6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格局。而法律规范的硬性规定人为地将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分离,割断了证券业与其他金融市场的沟通和联系。这种人为地将金融市场割裂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进而危及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可以构建一座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沟通的桥梁,有效地连接证券公司与银行、保险等行业,在现有体制下间接实现混业经营,让资金在各市场之间流动,打破金融市场之间的隔阂和割裂状态,促进金融市场的均衡发展。

二、证券金融公司与其他相关金融组织:制度样态的差异性考察

(一)证券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

证券金融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主要承担转融通的角色,即证券公司在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借入资金或证券,而此时的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具有了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但它们的制度差异也是比较明显的。

其一,制度定位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证券公司在资券不足时转融通之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如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第2条就规定,证券金融事业,是指对证券投资人、证券商或其他证券金融事业融通资金或证券之事业。而商业银行则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其二,资本金要求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台湾地区规定实收资本额不得少于新台币40亿元,而韩国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韩国唯一的证券金融公司,其资本额相当于2.84亿美元。而商业银行资本金,如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且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其三,业务范围不同。证券金融公司虽然与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相似,但业务范围相差极大。其四,监管主体不同。从域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机关,在日本为大藏省证券局、在韩国为证券期货委员会、在台湾地区为“金融监管委员会的证期局”。而商业银行主要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监督管理。

(二)证券金融公司与政策性银行

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是政策性银行和证券金融公司两者之间的共同点。而两者的不同点则体现在几个方面:

其一,设立目的不同。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为了满足证券公司在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时,出现资金和证券不足时进行转融通及帮助证券公司融资和从事证券借贷事务。而政策性银行是为了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而设立的,其主要功能是为国家重点建设和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和行业提供资金支持。

其二,股东结构不同。证券金融公司较政策性银行来说,股东呈现多元化和多样化。如台湾地区的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其主要股东就包括联邦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安泰商业银行股份公司、群益证券公司、和成欣业股份公司、大庆证券公司等。日本最大的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其股权结构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各类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是其最大的股东,占股东权益的32%;证券公司占27%;上市公司和个人所占比例分别为18%和23%。而相比之下,政策性银行的股东主要是国家出资设立,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由政府出资拥有的国家政策性银行。

其三,从事的业务领域不同。政策性银行从事的业务领域是对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而且资金需求大、周期长、回收效益慢的领域,如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就包括:办理出口信贷和进口信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贷款、提供对外担保、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筹集资金等业务。而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上文所述,主要集中在融资融券交易领域,包括转融通业务、证券借贷业务、证券公司营运资金贷款业务、对个人或企业法人的证券担保贷款业务等。

(三)证券金融公司与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代表性的财务公司有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等。财务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业务范围较为广泛,但须以服务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为限。其次,资金主要来源于集团内部成员,为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再次,接受企业集团和银监会的双重监管。而证券金融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设立条件不同。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在日本,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56条之四的规定,大藏大臣在收到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申请书后,必须参照其申请人员的组成,信用状况及资金周转的能力,以及有价证券市场的状况等,审查该申请人员是否具有作为证券金融公司开展业务的合格条件。此外,该申请人及人员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条件。而设立财务公司,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其二,资金来源不同。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证券公司、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个人投资者等。而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根据《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其三,业务领域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可从事的业务领域相对比较狭窄,局限于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证券担保借款业务,除此之外,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经营其他业务。而财务公司虽然只能以成员单位为服务对象,但其业务领域相对比较广泛,可以作为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和业务、交易款项的收付、保险业务、担保业务、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业务、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等业务。而对于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经银监会批准还可以从事发行和承销债券等业务。

其四,监管要求不同。从境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要求与条件并没有如财务公司这么具体明确。如台湾地区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人员的监管要求就比较简单,仅仅规定了证券金融公司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几种行为,比如,变更公司章程、停业或复业、解散或合并等。而相比之下,对于财务公司,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较为详细,如《管理办法》就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相关业务规定和程序,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等。

三、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进路选择与制度构建

所以,为了构建良好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利益共享的规则和原则,必须对证券金融公司制度运行的进路和构建中的关键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和认真的探讨。

(一)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进路选择

证券金融公司目前正在紧张的筹备和设立当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显现和暴露,但应有足够的预见和洞察。在相关进路选择上,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融资融券交易的模式选择。融资融券交易主要包括分散授信模式和集中授信模式,而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集中授信模式的核心制度,是两种典型模式的最大区别。集中授信模式也可以分为单轨制(以日本为代表)和双轨制(以台湾地区为代表)。单轨制模式的特点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只向证券公司授信,而不能向投资者直接授信;而在双轨制模式中,证券金融公司既可以向投资者也可以向证券公司授信。台湾地区实行双轨制模式的初衷在于促进市场竞争,形成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竞争的格局,提高市场效率。但事与愿违,目前的现状是证券金融公司对投资者的授信比例在逐渐萎缩,占主导地位的还是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授信。所以,台湾地区很多学者都认为应该取消证券金融公司向投资者直接授信该项业务,转而学习日本的单轨制模式,并在未来建立完善的证券借贷制度,从而帮助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转型和发展。所以,笔者认为,在证券金融公司的进路选择上,首先应明确融资融券交易的模式,这是一个前提性和基础性的问题。而就单轨制模式和双轨制模式的实际运行来看,单轨制模式的制度运行成本更低,效果更好,更加符合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目的,有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和壮大,有利于提高证券行业的整体实力。

其二,证券金融公司设立中的放开和适度问题。证券金融公司在设立的初期还应考虑设立的数量问题。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设立情况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数量都比较有限。日本目前有3家证券金融公司,分别是大阪证券金融公司、中部证券金融公司、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其中后者是日本规模最大的证券金融公司。台湾地区于1980年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后又根据市场需要,设立了环华、富邦、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其中前者是台湾地区规模最大的证券金融公司。而韩国只有一家,即韩国证券金融公司,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纵观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证券金融公司的数量都寥寥无几。如果基于市场竞争的优势考虑,应主张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的申请和设立。但问题在于,证券金融公司是融资融券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关系到融资融券交易能否安全、稳健运行。同时,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信用体系和市场的发育程度,笔者认为,在融资融券交易发展的初期,可以先设立一家作为试点,以后成熟后再成立1到2家,设置地点主要考虑北京、上海、深圳三地。

(二)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制度构建

证券金融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转融通交易,是连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重要通道,因此其地位和重要性不言而喻。笔者认为,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构建的重点在于明确其身份、规范其行为、控制其风险。

其一,明确其身份。即厘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性质定位和监管主体。证券金融公司的性质定位涉及的主要问题为证券金融公司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以及是否是银行类金融机构?上文中对证券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做了比较分析,可以看出证券金融公司不属于银行类金融机构,因为其并没有银行业所具有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等功能,所以,证券金融公司应归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但其与一般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又有所不同,其并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营范围横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所以可以将证券金融公司归为新型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金融公司这种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性质定位决定了其存设与监管应不同于一般的商事组织,应纳入金融监管的系统和范围内。而金融机构的监管不仅仅是市场准入、市场退出、资本充足率、业务活动审批,而且还涉及到风险控制、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其设立和解散应实行严格的核准主义而非准则主义,正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的,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应有国务院决定。此外,由于证券金融公司的跨行业经营的特点,其经营的业务不同可能涉及不同的监管主体,所以建议未来在相关规则的制定中,应该明确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主体。在此方面,可行的办法有两种:一是由证监会作为主要监管机构,而涉及到融资融券额度、期限及融资比例等应由证监会拟定并经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二是在证监会、银监会、央行之外在全国人大财经委或国务院成立一个独立的机构,专门负责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一种做法,因为该做法符合我国现有的体制、制度,变革的成本较低。

其二,规范其行为。规范证券金融公司行为的重点是对其进行必要的存设限制和营业规制。在存设限制方面,首先,应明确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如日本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必须为资本额在5000万日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篇(4)

    二、证券金融公司与其他相关金融组织:制度样态的差异性考察

    (一)证券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

    证券金融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主要承担转融通的角色,即证券公司在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借人资金或证券,而此时的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具有了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但它们的制度差异也是比较明显的。其一,制度定位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证券公司在资券不足时转融通之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如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第2条就规定,证券金融事业,是指对证券投资人、证券商或其他证券金融事业融通资金或证券之事业。而商业银行则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二,资本金要求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台湾地区规定实收资本额不得少于新台币40亿元。而韩国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韩国唯一的证券金融公司,其资本额相当于2.84亿美元。而商业银行资本金,如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O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且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其三,业务范围不同。证券金融公司虽然与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相似,但业务范围相差极大。其四,监管主体不同。从域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机关,在日本为大藏省证券局、在韩国为证券期货委员会、在台湾地区为“金融监管委员会的证期局”。而商业银行主要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监督管理。

    (二)证券金融公司与政策性银行

    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是政策性银行和证券金融公司两者之间的共同点。而两者的不同点则体现在几个方面:

    其一,设立目的不同。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为了满足证券公司在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时,出现资金和证券不足时进行转融通及帮助证券公司融资和从事证券借贷事务。而政策性银行是为了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而设立的,其主要功能是为国家重点建设和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和行业提供资金支持。

    其二,股东结构不同。证券金融公司较政策性银行来说,股东呈现多元化和多样化。如台湾地区的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其主要股东就包括联邦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安泰商业银行股份公司、群益证券公司、和成欣业股份公司、大庆证券公司等。日本最大的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其股权结构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各类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是其最大的股东,占股东权益的32%:证券公司占27%;上市公司和个人所占比例分别为l8%和23%。而相比之下,政策性银行的股东主要是国家出资设立,是直属国务院{页导的,由政府出资拥有的国家政策性银行。

    其三,从事的业务领域不同。政策性银行从事的业务领域是对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而且资金需求大、周期长、回收效益慢的领域,如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就包括:办理出口信贷和进口信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贷款、提供对外担保、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筹集资金等业务。而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上文所述,主要集中在融资融券交易顽域,包括转融通业务、证券借贷业务、证券公司营运资金贷款业务、对个人或企业法人的证券担保贷款业务等。(i)证券金融公司与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代表性的财务公司有东风汽车T业财务公司、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等。财务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业务范围较为广泛,但须以服务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为限。其次,资金主要来源于集团内部成员,为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再次,接受企业集团和银监会的双重监管。而证券金融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设立条件不同。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在日本,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56条之四的规定,大藏大臣在收到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申请书后,必须参照其申请人员的组成,信用状况及资金周转的能力,以及有价证券市场的状况等,审查该申请人员是否具有作为证券金融公司开展业务的合格条件。此外,该申请人及人员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条件。而设立财务公司,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其二,资金来源不同。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证券公司、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个人投资者等。而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根据《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其三,业务领域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可从事的业务领域相对比较狭窄,局限于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证券担保借款业务.除此之外.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经营其他业务。而财务公司虽然只能以成员单位为服务对象,但其业务领域相对比较广泛,可以作为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和业务、交易款项的收付、保险业务、担保业务、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业务、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等业务。而对于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经银监会批准还可以从事发行和承销债券等业务。其四,监管要求不同。从境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要求与条件并没有如财务公司这么具体明确。如台湾地区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人员的监管要求就比较简单,仅仅规定了证券金融公司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几种行为.比如,变更公司章程、停业或复业、解散或合并等。而相比之下,对于财务公司,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较为详细,如《管理办法》就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相关业务规定和程序,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等。

    三、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进路选择与制度构建

    所以,为了构建良好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利益共享的规则和原则,必须对证券金融公司制度运行的进路和构建中的关键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和认真的探讨。

    (一)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进路选择

    证券金融公司目前正在紧张的筹备和设立当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显现和暴露,但应有足够的预见和洞察。在相关进路选择上,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篇(5)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证券业的快速发展,证券公司的运营环境、政府监管体制、业务类型与社会功能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以业务创新、服务升级为核心的证券公司市场化进程加快,证券公司的个性业务设计与相应的品牌建设迫在眉睫。如何根据业务的发展需要,推出反映其主要目标客户认知心理的品牌形象,规范各个品牌的个性与代表性,进而理顺公司的品牌关系,成为证券公司当前制定品牌战略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品牌关系是指一个公司内部各个品牌之间的关系。品牌关系对内要确定公司业务组合结构与竞争战略,对外要明确各个品牌所代表的客户利益的差异及其关联度,便于顾客识别与认同。大卫·阿克教授提出有四种品牌关系模式:多品牌组合模式、品牌化模式、主副品牌模式、托权品牌模式,每种模式的选择都涉及到公司的业务结构、竞争战略与顾客认知三个基本层面。品牌关系决策的核心是要回答做公司品牌还是做业务品牌?公司品牌与业务品牌之间以及业务品牌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等战略问题,它规范着公司品牌发展的方向与脉络。本文试图从业务创新的视角对证券公司品牌关系模式进行初步的研究。

二、证券公司业务的性质与品牌资产的形成

证券行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其行业特性决定了公司未来业务创新的方向,品牌资产则反映了客户对业务的认知心理。

1证券公司业务的性质

证券业是对资本进行定价并提供交易中介服务的行业,证券公司经营的是金融产品。金融产品是一种虚拟产品,其价值或效用不像实物产品那样易于衡量,价格制定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使得为金融产品定价受到买卖双方的实际和心理需求、市场环境和时机选择等因素的影响。查理斯·R·吉斯特认为,为新股定价,“一部分是科学,另一部分是艺术”。而金融衍生产品,使得原本虚拟的金融产品越来越脱离物质基础,投资者识别和运用各种金融产品越来越困难,证券公司个性化的产品优势与品牌形象在增强投资者识别与信心方面作用巨大。

投资活动不是简单的一次性消费,而是一个长期的变动过程,在其中包含着多种知识与技能的运用。国际上对服务品牌的研究表明,服务是一种员工与顾客的互动过程,服务本身就是产品的一部分。作为提供金融服务机构,证券公司能否赢得顾客对服务的满意,既取决于顾客的体验和从服务中获得的价值,也取决于企业的工作流程、员工管理、品牌化的程度等因素。规范化的员工行为、运作流程与品牌文化等品牌导向的管理行为,成为证券公司品牌资产的重要来源与保障。

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相比还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表现为金融服务的专业性、创新胜、风险性、高回报性等。证券业务作为一项专业化很强的领域,客户往往难以准确认识产品的风险与回报,做出决策的依据往往是凭借以往的经验和对证券公司的信任,使得证券公司金融创新的实现、风险的防范与控制、高回报的获取等,都有赖于投资者对券商信任的形成,强势品牌建设与忠诚客户的培养是证券公司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2证券公司品牌资产的形成

当代品牌资产理论认为,品牌资产是由“品牌一消费者(客户)”关系决定的,以此类推,证券公司的品牌资产是由“证券公司——客户”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对证券公司来讲,决定其品牌与客户关系的基本条件有两个:一是客户对其业务的识别能力,二是对公司品牌的信任程度。

品牌识别是由品牌构成的要素体系与个性特征决定的。品牌识别包括证券公司品牌之间的识别与统一证券公司内部各种业务之间的识别。

同一证券公司内部品牌之间的识别是客户通过了解或体验品牌的诉求、业务特点和获得的实际利益等品牌要素,区别出不同金融产品的品牌个性形象与特点。在一个公司推出的针对不同客户的众多金融产品中,对每一个产品进行严格的客户身份、形象定位,是保证客户准确识别产品的前提,也是品牌获得成功的关键所在。证券公司品牌资产的形成首先来源于表现业务目标客户形象的品牌个性设计与推广活动,缺乏个性或个性不鲜明终究会导致目标客户对品牌认知的混淆与品牌失败。

证券公司之间的品牌识别则突出了各个公司在业务上所追求的差异化与核心竞争优势。为了在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各个证券公司会根据自身的历史、目标追求以及当前的业务优势,力争在某一方面形成自身的品牌个性,这种个性久而久之就会形成该公司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增加品牌资产。如国外券商一般都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品牌和竞争优势,如美林证券长于项目融资和个人理财服务,高盛证券长于公司购并业务,摩根斯坦利长于证券承销业务,雷曼兄弟长于二级市场的自营业务等。

为了增强客户对证券公司品牌的信任,证券公司要培养自己的竞争优势,这些优势包括创新团队和科学规范的服务流程。形成这些优势需要企业对所推出的金融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规划,内容包括:品牌价值观体系、品牌定位目标、品牌市场运作与服务模式、品牌管理监控等,当公司的客户在接触到与公司品牌一致的信息并体验到品牌的实际价值后,才会形成对公司品牌整体印象,形成对品牌的忠诚度,这是一个反复感受的过程。

三、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及其对品牌关系的影响

品牌关系模式是根据公司的业务种类、性质与市场细分等对公司的品牌进行层次上的划分与隶属关系结构上的规范,以便清楚、简要地说明品牌之间的逻辑关系,研究的起点是证券公司的业务结构及其创新趋势。

1当前证券公司业务结构的不足及其创新趋势

从我国证券公司业务情况看,目前开展的业务一般有证券经纪业务、承销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等五类。从业务收入构成看,手续费和自营收入一直是券商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创新业务收入比例极低,这种不均衡的收入结构加重了券商对二级市场的依赖性,一旦市场行情转弱,券商的整体经营状况将受较大影响。

而根据国际上的经验,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承销、公司购并基金管理、衍生产品、风险投资、金融咨询等多项类型。业务多元化使收入来源也呈现多样化,收入比重也较均匀,这大大提高了证券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按照国外证券公司的业务划分和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的趋势分析,未来证券公司的业务从目标客户的属性上可以划分为三大部分:

一部分来自于证券公司最核心业务,即证券经纪业务、承销业务,其目标客户是传统意义上的客户,包括股票投资人、上市公司等,这是客户识别证券公司的基础与前提,也是目前证券公司品牌资产的基础。

二是同业拆借业务,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进行的投资活动。这部分业务的目标客户都是金融机构,这部分客户关系的发展受制于政策法规的变化,品牌关系的发展不能完全由证券公司自己所掌控,客户识别证券公司往往依据行业内的法则和从业的经验。

三是自营业务。作为投机性较高的业务,由于其业务的风险性高,正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在这方面树立品牌资产的难度很大。

四是基于高水平服务的创新业务。包括: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产品、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公司理财、投资顾问等。创新业务的目标客户是社会上一切需要提供金融服务的个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这些客户多数缺乏金融专业知识,加之金融业务创新的广泛性和专业性,使得客户对新业务的了解与接受都存在难度,必将给客户选择决策提出挑战。客户在判断金融产品的价值时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依靠有限的信息来识别金融业务的特点与风险,其中对品牌的信赖往往成为客户决策的重要依据。

2证券公司业务创新对现有品牌关系的影响

目前的品牌关系现状。由于我国证券公司市场化程度不高,主营业务的局限性,各个证券公司的品牌关系基本上处于公司品牌(基本上是一个公司品牌模式)建设阶段。也有的公司推出并注册了业务品牌的商标,这是一种新的探索。

证券公司业务变化的基础是对客户进行的市场细分,公司业务的多元化必将引起品牌关系的变化,变化的趋势就是证券公司品牌模式的多样化。因为,业务变化的方向是市场导向、客户导向,未来的竞争在于产品与服务的差异化,各个公司要在差异化的细分市场上进行竞争,这就要求证券公司适时推出代表不同业务形象的、适应客户认知规律的品牌,或者在现有品牌的基础上推出托权品牌,形成主副品牌的形式等。

四、证券公司品牌关系模式选择的基本策略

1证券公司选择品牌关系模式的标准

在证券公司开发创造出新的业务时应该采取哪种品牌关系模式呢?根据大卫·阿克教授的品牌关系结构模型,核心是采用多品牌组合模式还是品牌化。品牌化即是在现有品牌的基础上,以不脱离现有品牌为前提,在保留现有品牌的全部或部分要素特征的基础上推出新的业务,新的业务并没有新的品牌名称。品牌组合模式就是给新的业务命名一个与原品牌没有任何关联的全新品牌,使公司同时经营多个品牌。在这两个极端的中间,是主副品牌模式、托权品牌模式。主副品牌模式是在业务的推介中,首先提到的是公司品牌,然后再提及业务品牌,两个品牌都要提及,一前一后。托权品牌模式是先提及业务品牌,然后提到这个品牌是某某公司推出的,业务品牌处于显著的位置,公司品牌往往处于不太显眼的地位。

据此,证券公司品牌关系模式选择决策,需要回答下面10个问题,对前五个问题的肯定回答,倾向于选择品牌化模式,对后五个问题的肯定回答倾向于选择多品牌组合模式。这10个问题为:

(1)主品牌是否使新业务更能吸引客户,主品牌的积极要素是否被转移到新的业务之中,使客户对新业务产生积极的联想?(2)主品牌(证券公司)的组织单位是否被客户信任。如公司的服务水平、经营成就、技术能力、创新精神等。(3)出现的频率怎样?建立一个出现频率高却和人们常见的知名品牌没有联系的新品牌其成本会是非常昂贵的,目前公司品牌在大众面前的知名度与信息出现频率高低成为重要指标。(4)现有公司品牌在公司整合营销传播中的效率如何?由于公司会在不同的领域推出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在这些产品推出时是否会形成整体的互动效应,起到品牌信息相互支持的作用。(5)新产品的推出是加强还是削弱公司品牌的地位?能否使公司给人一种新鲜感,并受到客户的认同。(6)创建新的品牌能够建立和创造某种新的联想物。使得新品牌能够开辟新的证券服务领域。(7)能够有助于说明品牌的独特性或突破性的利益点。(8)为了避免某些不好的联想。尤其是当公司品牌受到大众怀疑时。(9)当证券企业进行兼并和重组时。对被收购的公司的品牌是否保留呢?原公司的某些业务可能还有广泛的市场基础。(10)避免证券公司的业务在销售渠道上发生冲突。

这10个标准的关键是证券公司品牌能否支持新业务以及新业务的推出是否将公司品牌资产的价值最大化。对前5个问题的肯定回答,往往表明新业务能够增加品牌资产,所以当新业务达到这样的标准时,公司可以采用品牌化的品牌关系模式。如果对后5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公司就要考虑推出新的品牌了。

经过对上述标准的归纳,可以梳理出决定证券公司品牌关系的两个主线:品牌的识别性与客户的信任度。由这两个主线可以概括出一个更简便的二维分析模型,即:识别性——信任度模型。从前面的论述来看,影响证券公司创新业务品牌决策的关键变量是客户的识别能力和客户对公司的信任程度,这两者密切相关。

2证券公司品牌关系模式选择的对策分析

依据上述的分析模型,我们可以将证券公司当前的业务分为四类:一类是识别性高——信任度高;二类是识别性低——信任度高;三类是识别性高——信任度低;四类是识别性低一信任度低等。

对一类业务,证券公司应保持原有品牌的个性与运作模式,采用证券公司品牌化模式,主打证券公司品牌。这些业务包括当前证券公司的主营业务:证券经纪、承销业务、自营业务等。这些业务已经积累了相当的品牌资产,客户认知度与信任度都较高。

对二类业务可以考虑采用主副品牌的形式,即可以推出“公司品牌+业务名称”的形式,向公众说明公司最近新推出的业务名称。这些新业务可能并不是本公司的创新,而是仿照其它公司的成熟业务,试图利用本公司在业界的影响力和已有的品牌资产,在市场上分得一杯羹。条件是这些新业务与公司当前的业务在某些方面有内在的联系,使得客户能够产生自然的联想与信任。

对三类业务可以采用公司品牌托权的模式。即将创新业务的品牌名称置于显著的地位,而利用公司业已形成的公司品牌影响力作为托权,在推出有个性的新业务名称时,由公司品牌做出价值与安全保证。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给新业务起一个响亮而有个性的名字,用这个名字最直接地锁定特定的目标消费者,在目标客户群中形成最早、第一或最好的概念,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这种对策主要是当证券公司开发出别人所没有的独特业务,而且此业务对目标客户来说具有极强的识别性与吸引力,而客户对公司也很在意,不便于推出一个新品牌的情况。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篇(6)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证券业的快速发展,证券公司的运营环境、政府监管体制、业务类型与社会功能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以业务创新、服务升级为核心的证券公司市场化进程加快,证券公司的个性业务设计与相应的品牌建设迫在眉睫。如何根据业务的发展需要,推出反映其主要目标客户认知心理的品牌形象,规范各个品牌的个性与代表性,进而理顺公司的品牌关系,成为证券公司当前制定品牌战略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品牌关系是指一个公司内部各个品牌之间的关系。品牌关系对内要确定公司业务组合结构与竞争战略,对外要明确各个品牌所代表的客户利益的差异及其关联度,便于顾客识别与认同。大卫·阿克教授提出有四种品牌关系模式:多品牌组合模式、品牌化模式、主副品牌模式、托权品牌模式,每种模式的选择都涉及到公司的业务结构、竞争战略与顾客认知三个基本层面。品牌关系决策的核心是要回答做公司品牌还是做业务品牌?公司品牌与业务品牌之间以及业务品牌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等战略问题,它规范着公司品牌发展的方向与脉络。本文试图从业务创新的视角对证券公司品牌关系模式进行初步的研究。

二、证券公司业务的性质与品牌资产的形成

证券行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其行业特性决定了公司未来业务创新的方向,品牌资产则反映了客户对业务的认知心理。

1证券公司业务的性质

证券业是对资本进行定价并提供交易中介服务的行业,证券公司经营的是金融产品。金融产品是一种虚拟产品,其价值或效用不像实物产品那样易于衡量,价格制定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使得为金融产品定价受到买卖双方的实际和心理需求、市场环境和时机选择等因素的影响。查理斯·R·吉斯特认为,为新股定价,“一部分是科学,另一部分是艺术”。而金融衍生产品,使得原本虚拟的金融产品越来越脱离物质基础,投资者识别和运用各种金融产品越来越困难,证券公司个性化的产品优势与品牌形象在增强投资者识别与信心方面作用巨大。

投资活动不是简单的一次性消费,而是一个长期的变动过程,在其中包含着多种知识与技能的运用。国际上对服务品牌的研究表明,服务是一种员工与顾客的互动过程,服务本身就是产品的一部分。作为提供金融服务机构,证券公司能否赢得顾客对服务的满意,既取决于顾客的体验和从服务中获得的价值,也取决于企业的工作流程、员工管理、品牌化的程度等因素。规范化的员工行为、运作流程与品牌文化等品牌导向的管理行为,成为证券公司品牌资产的重要来源与保障。

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相比还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表现为金融服务的专业性、创新胜、风险性、高回报性等。证券业务作为一项专业化很强的领域,客户往往难以准确认识产品的风险与回报,做出决策的依据往往是凭借以往的经验和对证券公司的信任,使得证券公司金融创新的实现、风险的防范与控制、高回报的获取等,都有赖于投资者对券商信任的形成,强势品牌建设与忠诚客户的培养是证券公司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2证券公司品牌资产的形成

当代品牌资产理论认为,品牌资产是由“品牌一消费者(客户)”关系决定的,以此类推,证券公司的品牌资产是由“证券公司——客户”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对证券公司来讲,决定其品牌与客户关系的基本条件有两个:一是客户对其业务的识别能力,二是对公司品牌的信任程度。

品牌识别是由品牌构成的要素体系与个性特征决定的。品牌识别包括证券公司品牌之间的识别与统一证券公司内部各种业务之间的识别。

同一证券公司内部品牌之间的识别是客户通过了解或体验品牌的诉求、业务特点和获得的实际利益等品牌要素,区别出不同金融产品的品牌个性形象与特点。在一个公司推出的针对不同客户的众多金融产品中,对每一个产品进行严格的客户身份、形象定位,是保证客户准确识别产品的前提,也是品牌获得成功的关键所在。证券公司品牌资产的形成首先来源于表现业务目标客户形象的品牌个性设计与推广活动,缺乏个性或个性不鲜明终究会导致目标客户对品牌认知的混淆与品牌失败。

证券公司之间的品牌识别则突出了各个公司在业务上所追求的差异化与核心竞争优势。为了在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各个证券公司会根据自身的历史、目标追求以及当前的业务优势,力争在某一方面形成自身的品牌个性,这种个性久而久之就会形成该公司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增加品牌资产。如国外券商一般都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品牌和竞争优势,如美林证券长于项目融资和个人理财服务,高盛证券长于公司购并业务,摩根斯坦利长于证券承销业务,雷曼兄弟长于二级市场的自营业务等。

为了增强客户对证券公司品牌的信任,证券公司要培养自己的竞争优势,这些优势包括创新团队和科学规范的服务流程。形成这些优势需要企业对所推出的金融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规划,内容包括:品牌价值观体系、品牌定位目标、品牌市场运作与服务模式、品牌管理监控等,当公司的客户在接触到与公司品牌一致的信息并体验到品牌的实际价值后,才会形成对公司品牌整体印象,形成对品牌的忠诚度,这是一个反复感受的过程。

三、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及其对品牌关系的影响

品牌关系模式是根据公司的业务种类、性质与市场细分等对公司的品牌进行层次上的划分与隶属关系结构上的规范,以便清楚、简要地说明品牌之间的逻辑关系,研究的起点是证券公司的业务结构及其创新趋势。

1当前证券公司业务结构的不足及其创新趋势

从我国证券公司业务情况看,目前开展的业务一般有证券经纪业务、承销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等五类。从业务收入构成看,手续费和自营收入一直是券商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创新业务收入比例极低,这种不均衡的收入结构加重了券商对二级市场的依赖性,一旦市场行情转弱,券商的整体经营状况将受较大影响。

而根据国际上的经验,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承销、公司购并基金管理、衍生产品、风险投资、金融咨询等多项类型。业务多元化使收入来源也呈现多样化,收入比重也较均匀,这大大提高了证券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按照国外证券公司的业务划分和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的趋势分析,未来证券公司的业务从目标客户的属性上可以划分为三大部分:

一部分来自于证券公司最核心业务,即证券经纪业务、承销业务,其目标客户是传统意义上的客户,包括股票投资人、上市公司等,这是客户识别证券公司的基础与前提,也是目前证券公司品牌资产的基础。

二是同业拆借业务,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进行的投资活动。这部分业务的目标客户都是金融机构,这部分客户关系的发展受制于政策法规的变化,品牌关系的发展不能完全由证券公司自己所掌控,客户识别证券公司往往依据行业内的法则和从业的经验。

三是自营业务。作为投机性较高的业务,由于其业务的风险性高,正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在这方面树立品牌资产的难度很大。

四是基于高水平服务的创新业务。包括: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产品、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公司理财、投资顾问等。创新业务的目标客户是社会上一切需要提供金融服务的个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这些客户多数缺乏金融专业知识,加之金融业务创新的广泛性和专业性,使得客户对新业务的了解与接受都存在难度,必将给客户选择决策提出挑战。客户在判断金融产品的价值时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依靠有限的信息来识别金融业务的特点与风险,其中对品牌的信赖往往成为客户决策的重要依据。

2证券公司业务创新对现有品牌关系的影响

目前的品牌关系现状。由于我国证券公司市场化程度不高,主营业务的局限性,各个证券公司的品牌关系基本上处于公司品牌(基本上是一个公司品牌模式)建设阶段。也有的公司推出并注册了业务品牌的商标,这是一种新的探索。

证券公司业务变化的基础是对客户进行的市场细分,公司业务的多元化必将引起品牌关系的变化,变化的趋势就是证券公司品牌模式的多样化。因为,业务变化的方向是市场导向、客户导向,未来的竞争在于产品与服务的差异化,各个公司要在差异化的细分市场上进行竞争,这就要求证券公司适时推出代表不同业务形象的、适应客户认知规律的品牌,或者在现有品牌的基础上推出托权品牌,形成主副品牌的形式等。

四、证券公司品牌关系模式选择的基本策略

1证券公司选择品牌关系模式的标准

在证券公司开发创造出新的业务时应该采取哪种品牌关系模式呢?根据大卫·阿克教授的品牌关系结构模型,核心是采用多品牌组合模式还是品牌化。品牌化即是在现有品牌的基础上,以不脱离现有品牌为前提,在保留现有品牌的全部或部分要素特征的基础上推出新的业务,新的业务并没有新的品牌名称。品牌组合模式就是给新的业务命名一个与原品牌没有任何关联的全新品牌,使公司同时经营多个品牌。在这两个极端的中间,是主副品牌模式、托权品牌模式。主副品牌模式是在业务的推介中,首先提到的是公司品牌,然后再提及业务品牌,两个品牌都要提及,一前一后。托权品牌模式是先提及业务品牌,然后提到这个品牌是某某公司推出的,业务品牌处于显著的位置,公司品牌往往处于不太显眼的地位。

据此,证券公司品牌关系模式选择决策,需要回答下面10个问题,对前五个问题的肯定回答,倾向于选择品牌化模式,对后五个问题的肯定回答倾向于选择多品牌组合模式。这10个问题为:

(1)主品牌是否使新业务更能吸引客户,主品牌的积极要素是否被转移到新的业务之中,使客户对新业务产生积极的联想?(2)主品牌(证券公司)的组织单位是否被客户信任。如公司的服务水平、经营成就、技术能力、创新精神等。(3)出现的频率怎样?建立一个出现频率高却和人们常见的知名品牌没有联系的新品牌其成本会是非常昂贵的,目前公司品牌在大众面前的知名度与信息出现频率高低成为重要指标。(4)现有公司品牌在公司整合营销传播中的效率如何?由于公司会在不同的领域推出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在这些产品推出时是否会形成整体的互动效应,起到品牌信息相互支持的作用。(5)新产品的推出是加强还是削弱公司品牌的地位?能否使公司给人一种新鲜感,并受到客户的认同。(6)创建新的品牌能够建立和创造某种新的联想物。使得新品牌能够开辟新的证券服务领域。(7)能够有助于说明品牌的独特性或突破性的利益点。(8)为了避免某些不好的联想。尤其是当公司品牌受到大众怀疑时。(9)当证券企业进行兼并和重组时。对被收购的公司的品牌是否保留呢?原公司的某些业务可能还有广泛的市场基础。(10)避免证券公司的业务在销售渠道上发生冲突。

这10个标准的关键是证券公司品牌能否支持新业务以及新业务的推出是否将公司品牌资产的价值最大化。对前5个问题的肯定回答,往往表明新业务能够增加品牌资产,所以当新业务达到这样的标准时,公司可以采用品牌化的品牌关系模式。如果对后5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公司就要考虑推出新的品牌了。

经过对上述标准的归纳,可以梳理出决定证券公司品牌关系的两个主线:品牌的识别性与客户的信任度。由这两个主线可以概括出一个更简便的二维分析模型,即:识别性——信任度模型。从前面的论述来看,影响证券公司创新业务品牌决策的关键变量是客户的识别能力和客户对公司的信任程度,这两者密切相关。

2证券公司品牌关系模式选择的对策分析

依据上述的分析模型,我们可以将证券公司当前的业务分为四类:一类是识别性高——信任度高;二类是识别性低——信任度高;三类是识别性高——信任度低;四类是识别性低一信任度低等。

对一类业务,证券公司应保持原有品牌的个性与运作模式,采用证券公司品牌化模式,主打证券公司品牌。这些业务包括当前证券公司的主营业务:证券经纪、承销业务、自营业务等。这些业务已经积累了相当的品牌资产,客户认知度与信任度都较高。

对二类业务可以考虑采用主副品牌的形式,即可以推出“公司品牌+业务名称”的形式,向公众说明公司最近新推出的业务名称。这些新业务可能并不是本公司的创新,而是仿照其它公司的成熟业务,试图利用本公司在业界的影响力和已有的品牌资产,在市场上分得一杯羹。条件是这些新业务与公司当前的业务在某些方面有内在的联系,使得客户能够产生自然的联想与信任。

对三类业务可以采用公司品牌托权的模式。即将创新业务的品牌名称置于显著的地位,而利用公司业已形成的公司品牌影响力作为托权,在推出有个性的新业务名称时,由公司品牌做出价值与安全保证。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给新业务起一个响亮而有个性的名字,用这个名字最直接地锁定特定的目标消费者,在目标客户群中形成最早、第一或最好的概念,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这种对策主要是当证券公司开发出别人所没有的独特业务,而且此业务对目标客户来说具有极强的识别性与吸引力,而客户对公司也很在意,不便于推出一个新品牌的情况。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篇(7)

1专业化融资模式特点

专业化证券融资模式,是日本、台湾等地区早期社会信用薄弱、分业经营等背景下形成的。这种模式主要特点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存在,证券金融公司是一种为有价证券发行、流通和信用交易结算提供资金和证券借贷的专业机构,主要目的是疏通分业经营下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流动,同时通过垄断融资融券业务控制信用交易规模,防止金融风险。

1.1专业化融资机构特点

证券金融公司一般采用股份制形式,股东大多是商业银行、交易所等各类金融机构,还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和企业;除自有注册资本外,债务资金来源主要从货币市场融取,包括发行商业票据,吸收特定存款,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向银行贷款等。公司主要业务是开展信用交易转融资融券。在机制设计上,日本实行单轨制,即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然后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融券,投资者不能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证券商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融资,但不能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融券;这些金融机构如需借出证券,需要先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单轨制特点是融资融券活动传递链单一化,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但垄断性较高。台湾采用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双轨制”结构中,部分获得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直接对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既为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这种模式有利于业务朝多元化发展,但机制较烦琐。除信用交易业务外,证券金融公司还为证券公司证券承销、新股发行等业务提供短期周转资金,及为证券公司并购、项目融资等业务提供过桥贷款等。

1.2风险管理模式

在风险管理上,专业化模式主要通过政府主导和宏观调控进行管理。日本大藏省负责批准和审核证券金融公司成立条件和资格,并制定初始保证金等具体规则;证券交易所主要制定相关规章,对融资融券保证金比率进行动态监控。此外,监管机构对市场参与主体进行严格规定,如证券商不得在保证金规定比率之下对客户融资,不得将投资人保证金挪为己用;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和公司财务信用状况对各证券公司分配不同信用业务额度等。相比之下,台湾证券公司更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控制,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资本金充足率为2.5%左右;而台湾要求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达到8%,并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总额与其资本净值最高倍率为250%,规定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6倍,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l5%等。

2专业融资模式市场效应和借鉴

专业化融资模式产生,使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资金借贷上分隔开,贯彻了银行与证券分业管理原则;同时证券金融公司可从货币市场吸取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使资金得到更高层次结合,从而进一步提高资金流动性和效率,促进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形成;同时政府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协调和控制信用交易乘数效应,如在市场偏软时,可以增加资券供给,以活跃市场;当市场泡沫过多时,可以减少资券供给,以稳定市场。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篇(8)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4-0025-02

中国证券公司起步比较晚,只有短短十几年的发展过程,尽管近几年来发展迅速,由于发展历史较短以及相关政策上存在限制,中国的证券公司在业务范围、资产规模等各方面都与国外的证券公司存在明显的差距。尽管在金融风暴中,国内的证券公司基本没有直接的损失,但是中国证券公司的业务种类较少,收入来源单一,业务创新不足,无法抵御市场周期的问题却仍需要行业进行反思。业务结构是影响证券公司收入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国证券公司业务结构进行分析,为中国证券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利的借鉴。

一、中国证券公司业务结构现状

到2008年底,中国证券公司共107家,报表总资产1.2万亿元,净资产3 585亿元,净资本2 887亿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6 969亿元,受托管理资金本金规模919亿元。上述数据反映出证券公司经过几年的综合治理,经营理念趋于稳健,合规管理水平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加强。在证券公司规模、业务集中度等方面也在向大型证券公司倾斜,呈良性态势发展。但是中国证券公司目前的业务结构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以下是2008年在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等方面排名靠前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结构分析:

从以下的表格中,可以反映出中国证券公司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

1.业务种类较少。目前,国内证券公司的业务结构主要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基金管理费、基金销售、资金管理业务、保荐业务、财务顾问业务以及投资咨询业务。而从世界范围来看,国际著名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都比较宽泛。以美国证券公司为例,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除了传统的证券承销,证券经纪和自营业务以外,还大力拓展证券私募、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并购咨询等创新业务,以满足资本市场发展的内在需要。而中国的证券公司,由于受到金融证券相关法律的严格限制和过度的行政管制,与发达国家的证券公司相比,业务范围比较狭窄。到目前为止,国外证券公司已经开展的衍生产品,股指期货和做市商等业务中国证券公司均没有进行。除此之外,中国目前实行金融,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也就意味着目前的证券公司不能涉足商业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限制了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还有一部分业务比如财务咨询顾问业务,虽然证券公司已经开展,但开展的证券公司比较少,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国推行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很多证券公司还不能达到创新类的标准,因而能够从事的业务也就十分有限,只有从事以一级市场的发行承销以及二级市场的经纪、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另一方面则是被自身的资本规模所限制。

2.业务收入集中。从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和申银万国2008年的业务结构来看,业务主要集中在证券经纪和证券承销两方面。其中,证券经纪业务均占了最大的比重,申银万国这部分的比例甚至超过了九成。尽管各家证券公司之间有所不同,但即使是业务相对平均的中信证券,证券经纪业务的比重也高达60%,四家证券公司的平均也达到了79.64%。2008年度,中信证券的基金管理费收入的比例较高,但是鉴于海通和国泰君安的业务上还没有这一部分,因此应该把中信做为特例,还不能够认为基金管理费已经成为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收入来源,只能说存在这个方面的趋势。为了进一步说明中国证券公司业务结构的情况,我们选用了美国著名证券公司高盛集团业务结构情况来做对比。高盛集团年报把业务收入主要分为:财务顾问、承保、FICC、总权益、资产管理和证券服务,在2008年,这几项所占比重分别为:10.18%、9.70%、14.24% 、35.30%、17.46%和13.12%。各部分业务均在业务构成中达到了一定的比例。相比之下,中国证券公司的业务收入过于集中,收入来源主要是证券经纪和证券承销。

实际上,国内证券公司的这两方面问题是互相关联的。一方面,国外证券公司的收入多元源于其多元化的业务结构,国内证券公司业务种类较少造成了收入集中。另一方面,国外证券公司积极进行业务创新,不断拓展业务,业务结构也广泛,国内证券公司的业务结构狭窄也反映了各个公司的业务创新不足。

二、发展中国证券公司业务的对策建议

1.作为一个资金密集型行业,证券公司业的行业特征表现为规模经济,即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证券公司经营规模越大,则实力越强、效益越好。中国证券公司业务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资产规模的程度。因此,扩大资产规模是中国证券公司与国外证券公司抗衡的重要举措。相对应的措施有:(1)开辟新的融资渠道。比如积极推动证券公司改制上市, 增强资本实力, 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其得到大量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另一方面也可使证券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因此,证券公司改制阶段应引入新的股权资金,待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合理之时推向市场上市融资。其他融资的措施还包括发行中长期债券, 筹措中长期资本等。(2)公司合并。通过证券公司间的兼并重组, 扩大经营规模增强核心竞争力。可以以地区依据为进行跨区合作,在资金技术市场上达成联盟,实行资源和业务的合并,组建区域性大证券公司。(3)发展金融集团。这也是扩大资产规模的措施之一。金融集团是以金融业为主的企业联合体,具有完整的内部组织和管理框架实行分业经营和混业管理的集团经营模式。它一般由一个公司控股子公司,集团业务在各子公司之间分配。目前国际金融控股公司一般为混合型金融集团。

2.加强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近年来相关主管部门对于经营规范、业绩良好、综合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从法律和政策方面给予了大力扶持,为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在这样的环境下,国内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特点,借鉴欧美的发展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积极创造适合市场需要,受市场欢迎的业务品种,不但能够为自身带来可观的收益,也能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进而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成熟与发展。

同时,证券主管部门应该成立专门的业务创新研究机构。由主管部门实施,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国外投资业务的实务性研究,对适合中国国情并且条件已基本成熟的业务进行试点运作,待比较成功以后再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另一方面,也可以对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给予技术指导,对各项研究成果进行深入的可行性分析,从而促进中国证券业务的创新。

3.培养核心业务。从世界范围来看,世界上著名证券公司在业务上都有各自的特色,这也成为其核心竞争力的一种体现。比如,高盛在投资、融资、收购兼并、股票债券研究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2008年在全球并购业务中排名第一,摩根士丹利是全球证券、资产管理和信用卡市场上的佼佼者,美林公司则是世界领先的债券及股权承销人。而中国目前的证券公司并没有实现业务的差异化,这固然与中国的政策现状以及中国证券公司的资本有限、业务狭窄等实际情况有关,但是中国的证券公司也应在现有的条件下,根据自身的资本实力、服务特色、研究水平、区位优势等综合素质及目前市场的竞争状况,培养其核心业务,打造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施差别服务与特色服务,进而通过差异化战略来塑造自身品牌特色。这不仅是目前证券公司的长期发展所需,也是中国证券公司逐步缩小同国外证券公司的差距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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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诗阳.中美证券公司业务收入构成比较[J].科技情报开放与经济,2008,(9):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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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信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EB/OL].省略/cn/cx/nbpl/nbpl_new.jsp.

[6]海通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EB/OL].省略/cn/cx/nbpl/nbpl_new.jsp.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篇(9)

中国证券公司资金短缺及其需求主要表现在:股票承销业务中数次包销的需要将使证券公司无以为继;注册子公司的资金投入对券商来说压力很大;新设或收购证券营业部、证券经营机构所需资金与证券公司资金形成瓶颈;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与各证券投资基金对比悬殊;与国外券商相比,国内券商的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明显不足。

一、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与发展

(一)海外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发展上并不相同,各自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来协调令融市场的发展。但都有向银证合业经营制度发展的趋势。

1、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市场化融资融券制度。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其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

2、以日本、中国台湾为代表的以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的融资融券制度。由于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往往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大凡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赖性就越大。在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不够的国家和地区,就形成了这种专业化模式的融资融券制度。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相对的垄断地位,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同时缓解了直接融资市场与间接融资市场间矛盾,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

(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可使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解决现有融资渠道的不足;也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使市场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两个市场供需矛盾和市场的割裂风险,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选择。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同时要满足现阶段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

建立证券金融公司是为了搭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我国在设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时,可借鉴日本、中国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考虑规划。

1、证券融资公司的设立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现阶段发育程度较低,为有效控制风险,刚开始可以考虑暂时设立一家作为试点,以后成熟后可成立多家,引进竞争以促进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但为有效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宜不超过3家为好。从股东结构上看,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建立。设立的规模可随着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调整,新设的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亿。

2、对证券融资公司的监管

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对证券金融公司监管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整个监管体系如下:

附图

3、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业务定位

由于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建立健全融资融券制度的一个过渡,因此对其职能业务应是专营性的金融机构。其业务应制定在主要为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收取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且该项业务也只能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做,具有垄断性。业务对象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等。其职能定位在主要暂时性融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渠道,充当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等业务上的中介,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由政府部门(如:人大财经委或中国人民银行)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从而达到既缓解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矛盾,又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其业务对象范围如下:

附图

4、金融公司业务部门的设立及融资融券通道的选择

公司应根据需要分别成立融资和融券两大业务部门,融资部门对资金的融入和融出进行管理,融券部门仅对各类证券的融入和融出进行分开管理;同时设立一个专门的风险监控部门对各类抵押物进行风险测评,适时调整,对业务对象进行信用分级,从而对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整体风险监控。

5、业务开展规划

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及现行法律制度,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开展可考虑制定分阶段的逐步开放的实施步骤。

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资格设限,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业务;投资者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向证券融资公司融资,或由证券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在运行一段时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所有券商和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但须对融资者的资信及抵押物严格评估控制;在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起来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直接向投资者融券或受托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券。

当融资融券制度最终建立起来后,证券公司的融券业务的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

附图

证券公司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的业务流程:

附图

(三)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风险控制探讨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乘数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应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

1、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控制。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

2、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控制。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

3、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控制。首先应考虑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考虑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另外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监控机构,对融通的证券和证券持有人进行风险评估,信用分级。对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控。其次,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第三,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

4、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控制。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30%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20%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对该只股票融券额已超过其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5、抵押证券存管制度建立。其关键在于:一是将用于融资融券抵押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二是在法律上明确证券作为抵押物时,被抵押人何时具有清偿变现的权利;三是建立规范的融资融券合同。

二、证券公司融资产品和渠道的创新设计

一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还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

目前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增资扩股(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募集、发行上市等)、同业拆借、国债回购、股票质押贷款。

总体面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融券业务至今还没有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只有大力发展证券市场,加强金融创新的研究、积极同国际接轨,以取得证券市场在广度及深度快速发展,才能有效地支持券商融资业务的发展。(一)我国证券公司融资手段与方式创新设计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来看,券商融资业务的创新与发展除证券市场组织体系的创新外,还必须加强券商融资产品和融资渠道的研究开发,特别是债务融资产品的开发,以满足证券公司直接从货币市场融资的需要。

1、发行金融债券。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券商规模的扩大,发行金融债券将成为券商融入资金的一个有效途径。与其他尚在讨论之中的券商融资产品相比,发行金融债券有较强的优越性和可操作性。

发行金融债券的优越性表现在:由于债券投资者不参与利润的分配,因此发行金融债券有利于券商收益水平的提高;债券的发行及偿还手段灵活,发行人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市场购回提前偿还债务;发行金融债券是调整券商资本结构,扩大资产规模的重要手段;发行金融债券主要是为了满足发行人中长期的资金需求,而这正是我国券商目前主要的融资需求;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不仅可以借助自己专业化的证券职能进行债券包装及发行,而且融资所取得的资金可以根据债券期限灵活地使用;发行金融债券还将利于丰富我国现有的债券品种,活跃和繁荣我债券市场,扩大投资者的选择空间。

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流程如下:

附图

2、设立会员式财务基金进行融资。会员式财务基金是指,一些证券公司之间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在相互之间的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以契约协商的方式相互出资成立一个会员式基金,以少聚多,用来满足调节各证券公司短期资金短缺和富裕的问题,从而有效地利用资金,达到很好调节资金余缺的目的。这种设立财务基金进行融资的方式最大的优点是融资简便、快捷、融资成本低。其设立可参考投资基金和财务公司的设立及管理,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财务基金运作示意图如下:

附图

这种融资方式最大的优点是融资简便、快捷、融资成本低,也为证券公司短期资金的融出提供了通道。但其融资范围和对象相对狭窄;也不能满足证券公司大规模、长期融资的需要。不过,作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的方式,不失为一种很好办法,值得研究和探讨。

3、项目信用贷款融资。券商的各种业务其风险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因此银行完全可以在充分分析券商业务特点和强化贷款监管的基上,对那些收益相对稳定、需要大规模资金支持的业务项目发放证券业特种贷款,如证券承销贷款等。这种贷款没有抵押物,一般由主办银行提供。银行可以根据券商的资信状况确定循环信贷额度的数量、期限和利率,还可以对信贷额度安排中的未用部分或券商可获得的信贷额度的全部收取一定的贷款承诺费。

4、票据融资。票据融资不仅具有融资手段灵活、成本低、融资规模大等优点,同时作为货币市场的一种信用工具,它的发展还有利于货币政策的灵活操作,有利于活跃货币市场、沟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另外,券商通过票据融资所取得的资金在使用上较其他方式更为灵活,同时券商还可以在资金充裕时在市场上购进其他券商票据达到融出资金目的。

5、进行证券回购融资。证券回购协议融资是指在出售证券时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原定价格或按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从而获得即时可用资金的行为,这是一种期限很短的融通资金方式。

6、融资租赁及固定资产出售回租。融资方式即资产租赁。承租人有意向通过出租人租赁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愿意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为取得租赁物件,出租人首先全额融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按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根据承租人占压出租人融资本金时间的长短计算租金,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这种融资方式不但解决了证券公司短期增加大量固定资产所造成的现金流短缺问题,且承租人将支付给出租人的款项算作100%的税前开支项,可合理地避税。

7、置换、出售营业部等经营机构。许多券商增资扩股成功,不但壮大了自身的资本势力,还由地方性券商向全国性综合性券商转变。由于地方性券商地方色彩很浓、网点过度集中于某个辖区,它们成为综合性券商后,急需向外地扩张。在新设网点很难申请到的情况下,通过置换营业部等经营机构可以令券商实现网点向全国快速扩张,填补其在其他地区的空白,同时也使自己过于集中的经营网点得以疏散。

8、分拆设立子公司进行融资。证券公司随业务发展,可根据业务类型等剥离一部分资产组成一家或几家独立子公司,形成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模式。并组建新的管理层,而原公司的股东结构在分拆公司中保持不变。通过分拆成立子公司后,根据不同的业务需要可以通过子公司进行融资(包括上市、借贷等)。

(二)证券公司融资方式的规划和分类

无论哪类融资手段或方式,从所属证券公司的资产上分,可以划分为权益类融资、债务类融资、资产置换或资产重组类融资。从融资的源头来划分主要可分为货币市场融资、资本市场融资。详细划分具体见下图:

附图

附图

三、结论及相关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研究过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与政策建议:

第一,在我国目前阶段无论是从金融市场体系的建设需要,还是从各证券公司的业务拓展对资金的需求,都要求尽快建立适合中国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发展要求的融资融券体系,开拓各证券公司运营资金的通道,丰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手段与方式。

第二,在我国建立起证券融资公司体系或融资机制后,整个金融市场结构也是相应地发生一些变化。一个是以商业银行等为主体的,以货币存贷款业务及相关性中间业务为主要对象的货币市场;另一个是以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为主体的,以经营各类有价证券为业务对象的资本证券市场;再一个是以证券融资公司为主体的,以为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融入融出为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融资市场。三个市场的有机联系与贯通,能够形成我国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或证券市场的对接,形成具有中国资本市场运行特色的金融市场体系。

第三,各金融机构的资金出口或通道,也就是说资金面向市场的形式发生着极大的变化。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资金不必以贷款、放款的形式进入证券资本市场。但可以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将资金变为证券融资公司的股本金,而最终成为证券公司的运营资金。这种方式的改变,主要是可以有效地化解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但同时又搭起了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资金通道。与以往的银行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相比,银行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证券金融公司,则由于它是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从而替换了投机行为。

第四,在新的融资机制或融资体制下,政府对市场的监管面、监管通道、监管对象等也在发生着变化。政府不但要监管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同时还必须监管证券融资市场。传统的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主要是分业、分口的归类监管。而现在也许极为强调统一监管或联合监管。相应的监管机构或体制也许会形成联合监管的体制。

第五,创新的证券公司融资工具或手段,有的依赖于现有的市场机构及其安排就能够进行融资,而尚有某些产品还需要加强我国目前的市场建设。而对于那些证券公司通过自身行为就可达到融资目标的手段,往往还必须有着监管政策的支持与配合,孤立的应用某种手段而没有相应的制度背景与法律环境,不但难以实现融资的目标,同时也不会有长足发展的条件。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篇(10)

1.1专业化融资机构特点

证券金融公司一般采用股份制形式,股东大多是商业银行、交易所等各类金融机构,还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和企业;除自有注册资本外,债务资金来源主要从货币市场融取,包括发行商业票据,吸收特定存款,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向银行贷款等。公司主要业务是开展信用交易转融资融券。在机制设计上,日本实行单轨制,即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然后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融券,投资者不能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证券商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融资,但不能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融券;这些金融机构如需借出证券,需要先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单轨制特点是融资融券活动传递链单一化,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但垄断性较高。台湾采用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双轨制”结构中,部分获得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直接对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既为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这种模式有利于业务朝多元化发展,但机制较烦琐。除信用交易业务外,证券金融公司还为证券公司证券承销、新股发行等业务提供短期周转资金,及为证券公司并购、项目融资等业务提供过桥贷款等。

1.2风险管理模式

在风险管理上,专业化模式主要通过政府主导和宏观调控进行管理。日本大藏省负责批准和审核证券金融公司成立条件和资格,并制定初始保证金等具体规则;证券交易所主要制定相关规章,对融资融券保证金比率进行动态监控。此外,监管机构对市场参与主体进行严格规定,如证券商不得在保证金规定比率之下对客户融资,不得将投资人保证金挪为己用;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和公司财务信用状况对各证券公司分配不同信用业务额度等。相比之下,台湾证券公司更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控制,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资本金充足率为2.5%左右;而台湾要求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达到8%,并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总额与其资本净值最高倍率为250%,规定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6倍,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l5%等。

2专业融资模式市场效应和借鉴

专业化融资模式产生,使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资金借贷上分隔开,贯彻了银行与证券分业管理原则;同时证券金融公司可从货币市场吸取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使资金得到更高层次结合,从而进一步提高资金流动性和效率,促进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形成;同时政府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协调和控制信用交易乘数效应,如在市场偏软时,可以增加资券供给,以活跃市场;当市场泡沫过多时,可以减少资券供给,以稳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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