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护理条件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31 15:02:16

养老护理条件

养老护理条件篇(1)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户籍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参加农民养老保险。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基本原则)

农民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管理主体)

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农民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农民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农业、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条(参保档次)

申请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年龄人员,按本办法附件1确定的三个缴费档次,自愿选择其中一档缴纳养老保险费。

申请参保时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按本办法附件2确定的三个缴费档次,自愿选择其中一档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缴费补贴)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先由本人耕地保护补贴缴纳,不足部分再由本人补足。

申请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年龄人员的政府补贴资金,区(市)县政府可以视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一次性注入或分年注入。分年注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第七条(暂停缴费)

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因生活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报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在规定期限内,可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恢复缴费后,暂停缴纳部分可以补缴。

第八条(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第九条(待遇标准)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附件3确定的计发标准发给养老金,并随年龄增长达到相应年龄段时,改按相应档次发给养老金。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附件4规定的计发标准为其计发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可按到龄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

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养老金标准,切实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十条(保险关系终止和转移)

已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一)土地被依法征用,符合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件的,其个人缴纳的农民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后的余额(含由本人耕地保护补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下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本人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

(二)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后的余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死亡当月养老金标准向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养老金作为丧葬补贴。

参保缴费期间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一)土地被依法征用,符合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件的,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转移办法另行制定;

(二)缴费期间死亡的人员,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由本人耕地保护补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

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以区(市)县为统筹单位,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封闭运行,自求平衡。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人员申请参加农民养老保险需要耕地保护补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从为其建立的耕地保护账户中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具体支付办法按照《*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8〕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侵占。

第十二条(解释机关)

养老护理条件篇(2)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养老机构的发展,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保障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规划建设与扶持优惠、服务规范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养老需求状况,将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发展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举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发挥社会力量在养老机构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养老机构捐赠和提供志愿服务。

第七条鼓励养老机构加入相关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发挥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第三方评估机制的作用,引导和规范养老机构提供符合社会需求的养老服务,调解养老机构运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养老机构及其收住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养老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依法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二章 养老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条件,并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应当将申请设立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上公开。

境内组织和个人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申请。境外组织和个人独资或者与境内组织和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养老机构取得设立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一)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批准设置为事业单位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手续。

养老机构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手续。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终止服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章 规划建设与扶持优惠

第十三条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中心城区和郊区(县)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养老机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新建居住区或者旧区改造,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配套建设相应的养老机构。配套建设的养老机构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

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补助投资、购买服务、完善投融资政策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运营养老机构。

第十六条养老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对与养老机构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使用水、电、燃气、电话,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养老机构使用有线电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付费优惠。

为养老机构实施的供电配套工程定额收费、燃气配套工程收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鼓励其他经营性单位对养老机构实行收费优惠。

第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辖区内的养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为养老机构收住的老年人上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老年人参加的城乡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

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内部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内设医疗机构),其设立办法及执业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内设医疗机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纳入相关城乡医疗保险的定点结算范围。纳入定点结算范围的内设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老年人参加的城乡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符合本市建设标准和补助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相应的建设补助或者资助。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养老机构的运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相应的运营补贴。

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鼓励本辖区户籍老年人入住郊区养老机构的补贴措施。

第二十条本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规范养老机构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在养老机构设立实习基地,培养养老护理专业人才。

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的,可以获得相应的政府补贴。

第四章 养老机构服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活动用房以及呼叫装置、照明、标识等场地、建筑物、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本市养老机构基本设施要求。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应当做到经济实用。

禁止在养老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禁止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和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根据不同照料护理等级,配备相应比例的护理员。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护理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养老机构应当为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逐步提高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的护理员以及餐饮服务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患有可能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的疾病的护理员以及餐饮服务人员,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将其调离岗位。

第二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规定突发事件发生时保护老年人的相应措施,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等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时,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并根据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养老机构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人参照使用。

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本市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评估标准,对收住的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照料护理等级,经老年人或者其人确认后,在服务合同中予以载明。

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经老年人或者其人确认后,变更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

养老机构、老年人或者其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照料护理等级评估。

第二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合同载明的照料护理等级及其他约定内容,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养老机构应当编制符合老年人营养需求的食谱,合理配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风俗习惯、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老年人的膳食制作应当与工作人员分开。养老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实行分账管理,定期向老年人或者其人公开账目。

第三十条养老机构应当为收住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老年人检查身体,做好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和疾病预防工作。

对突发危重疾病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其子女或者其他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对疑似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障碍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对老年人的生活、活动场所和使用的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第三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健身、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健身、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老年人的个人信息与隐私,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十四条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养老机构应当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第三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向老年人或者其人通报机构服务和运营管理的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对老年人或者其人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六条养老机构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人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及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五章 政府服务和监管

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当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筹建和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养老机构的日常运营管理,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养老机构信息服务平台,为养老机构和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和投诉、举报受理等服务。

第三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设立、服务质量和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养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第四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举办或者接受政府补助的养老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物价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可能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物价部门核实处理。

第四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诚信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并通过养老机构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养老机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整改指导。

第四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当通过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或者养老机构信息服务平台等渠道,受理对养老机构的投诉、举报。

民政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办理设立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养老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二)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护理员上岗工作,或者未及时将患有可能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的疾病的护理员调离岗位的;

(五)未按照有关国家、行业及地方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开展服务的;

(六)向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扶持、优惠措施;情节严重的,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助、补贴和减免的费用。养老机构经整改消除前款所列行为的,可以重新申请相关扶持、优惠措施。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及时核实处理,或者未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的。

养老护理条件篇(3)

【关键词】

社会保障;失能老人;作用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失能老人的人数也在不断上升。如何解决失能老人的养老问题,成为摆在社会发展面前的一个问题。失能老人由于受自身健康条件的影响,大多都不能完全做到生活的基本自理,需要他人的长期照顾和帮助。社会保障的完善与否,就直接影响到失能老人的生活状况和健康条件。

一、失能老人的涵义及现状

失能老人通常就是指到了退休年纪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根据身体条件和自理程度可以分为轻度、中度、重度等失能。随着年龄的不断增加,失能老人的身体也在不断衰老,大体上来说,轻度的失能老人会向中度、重度程度增加,出现生活越来越不能自理,越来越需要他人的照料。对于重度的失能老人,生活自理条件已经基本丧失,不能参与到日常的行为活动中去,饮食起居都需要有人的完全帮助。

随着老龄化的速度加快,失能老人在中国的数量也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趋势,这给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增加了难度。失能老人数量变大,就需要越来越多的人力和财力投入到对老人的关心和照顾中,面临的经费和人力困难就会变得明显。经费是保障失能老人基本生活的基础,人力为失能老人的生活提供必备的支持和保证。我国目前的失能老人大多没有退休金保障,经济来源少,生活费用都需要子女或他人的帮助,缺少必备的经济条件,也很难有较好的生活条件,需要社会经济的帮助。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健全,为失能老人基本生活、看病就医提供了便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能老人的经济压力。但是,单凭国家的社会保障提供的资金,还是远远不够的,只能减轻失能老人的家庭经济压力。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使家庭的人口数越来越少,给年轻一代的养老增加了压力,对于失能老人的子女来说,一方面要照顾失能老人的正常生活,另一方面要投入到紧张的工作当中,生活压力将会变得很大。这就给失能老人的养老增加了困难和不便,社会保障制度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提高制度保证,为照顾失能老人积极开拓人力市场。社会保障制度要经得住失能老人的现状考验,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对失能老人的优势作用,增加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失能老人的帮助范围,提高失能老人的养老保障。

二、社会保障对失能老人的作用

(一)社会保障为失能老人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失能老人的保障要从经济、物资、人力等多方面得到支持,缺少任何一方面就会直接影响到失能老人的养老保障。社会保障有国家的政策支持、财政的保障,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调节和分配社会资源,为失能老人提供强大的资金、政策、人力等方面的支持。政府实行的全民医保和社保政策,正是从经济方面为失能老人减轻经济压力,让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能够看得起大病,吃得起药,拥有基本的就医条件。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实力的提高,政府将会进一步增加补贴力度,解决失能老人的医疗问题。在居住条件方面,政府兴建老年公寓或与开发商合作建设适合老人居住的房屋,减轻了失能老人的住房压力,健全居住地的各项基本设施,为失能老人享受现代生活提供便利条件。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开设和建立相关的专业,鼓励大学生学习和应用与失能老人护理有关的专业,然后鼓励学生将所学应用到社会实际当中,为失能老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由政府做支撑的社会保障,为失能老人提供的支持和帮助是多方面的、立体化的。

(二)社会保障为失能老人提供人文关怀

失能老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除了基本的资金、物质、人力条件外,还离不开充满温情的人文关怀,只有当失能老人切实感受到人文关怀时,才能更好地享受和认可当下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为失能老人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人员,关注失能老人的心理感受,对有心理疾病的失能老人进行专业治疗,提高失能老人的情感满足度。

社会保障通过多种途径呼吁更多的人投入到关心失能老人的队伍中,为提高失能老人的生活处境贡献更多人的力量,发动越来越多的爱人人士和企业家为失能老人献出爱心,提供资金或服务的支持,让失能老人感受到来自社会的爱。失能老人需要长期的照料和关心,在照料的过程中也要倾注更多的情感帮助,失能老人不仅需要健康的生活条件,更需要充满关怀的情感问候。社会保障为失能老人提供的人文关怀来源广泛,能够发动社会的力量投入到对失能老人的关心中去。

(三)社会保障为失能老人提供多样化的护理形式

对于失能老人的护理来说,以家庭为单位的护理是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护理方式,家庭护理可以更方便、更快捷地提供细致化的护理,但是家庭护理也要更社会护理相结合,才能为失能老人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社会保障为家庭护理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解决家庭护理过程当中出现的专业性不足、经济压力大的问题。

社会保障的完善可以为失能老人提高多样化的护理形式,可以充分社会的多种资源与家庭护理相结合,走进失能老人的家中,让失能老人充分享受和利用社会保障提供的各项便利条件。如果家庭护理压力大,或是失能老人缺少亲人照顾,就可以进入养老院居住,接受更专业的社会护理。这也给养老院的管理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养老院再利用好国家提供的政策优势时,也要进一步规范管理模式,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失能老人能够得到很好的照顾。

参考文献:

[1]张勘.失能老人长期照料的现况分析和政策建议[J].上海医药,2010(S1)

养老护理条件篇(4)

记者坐电梯来到八楼沈老太和先生的“家”,虽然只是一室一厅的小套房,可一进门,记者还是被这小套房里所包含的内容“震”住了。除了分体式空调、卫浴设施、电视、全套家具外,房间还配备了单独的厨房及家用电器,包括电话、冰箱、洗衣机等。可以说,一般家庭配有的基本设施,在这个小单元里一应俱全。“怎么样?我们‘家’还不错吧?”今年74岁的沈老太显出一丝骄傲。

坐下慢慢聊后记者才知道,沈老太和先生在入园前,也对养老院抱有“偏见”,总认为条件不如家里好。“当初选择这家养老院时我们也没怎么比较,女儿听人介绍说这里条件、环境都不错,价格也适中,就来看了”。

沈老太所住的众仁花苑是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养老安居工程的标志性建筑。她说:“来看过我们的人都说,这里的居住环境就和大学一样,有宿舍、食堂、超市、医务室、健身房、阅览室,而且这里还有学校没有的网吧、室、舞厅等等。”听得出,入院一年多的沈老太对新环境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而且还颇为喜欢。

在一旁的老伴也说“我以前找个打牌、下棋的伴儿还要走到公园。这里可方便多了,大家打个电话约一下,楼下室就能玩”。

而最让两位老人满意的,还是院内自带的医护人员。“在家的时候,每次看病都要打车去医院,即使是个小毛病也要费不少力气。到这里后,头疼脑热的小毛病只要去医务室就可以了,配药、吊点滴都很方便。”沈老太觉得,这个优势是居家养老所不具备的。

聊着聊着,午饭时间到了,记者电跟随两位老人到食堂走了一圈。百叶包肉、干煎带鱼、四季烤麸、红烧萝卜、炒青菜以及罗宋汤的菜式还算丰盛,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口味作出选择。“如果实在没有自己喜欢的菜肴,也可以回房自己做。”沈老太对饮食也挺满意。

那么,人住这样的养老院,价格是不是非常昂贵呢?“其实倒还可以,我们两个人住这个套间,每月床位费是2100元,我们有个牌友住的是带中央空调的一室一厅,每月是3000元,加上管理费100元、伙食费300多元,两个人一共不超过3000元吧。”从沈老太给出的价格看,老年人承受起来应该不太费劲。

不过记者也发现。进入这个环境一流的养老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入住条件。当初在沈老太和先生入住前,都递交了3个月内的体检报告和化验单,“心肺功能、血糖、血脂等很多项目都要包括在内的”。沈老太透露,因为没有护理员,所以对于生活上无法自理的老人,这个养老院暂时不收。此外在院方给出的入住条件中也明确表示,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或者不能适应院内集体生活的老人也不能入住。

也正是由于院方仅接受身体健康、可以自理的老人,因此在老人的活动范围上给予了高度的自由。“我们这里离市区比较远,不过门口就有班车去镇上买东西,要是年纪大的人想出去走走,也是没问题的。”沈老太说,她和老伯有兴致的时候会出去逛逛,平日的生活还是挺自在、丰富的。

机构养老或成未来养老趋势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家庭模式的转变,解决养老问题成了不少家庭的头等大事,而要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仅仅停留于传统的居家养老可能并不实际,机构养老很可能成为未来养老一大趋势。

机构养老最显著的优势在于安全性较有保障。在对上海部分养老院采访后记者发现,大部分养老机构配有专门的看护人员,提供一至三级不等的护理服务,有些还针对特殊需要的老人开设特别护理服务。老人如有需要,可以随叫随到。而一些条件更好的机构还配有24小时专职医生,老人平日的一些小毛病在院内就能得到医治;即便需要上医院,也能在护理人员的陪同下前往。与独居老人的安全性相比,养老院显然高出不少。

在舒适度与便利性方面,不同等级的养老院差距较大。条件简陋的养老院只是提供老人最基本的吃、住服务,缺少人文方面的关爱,老年人的隐私可能得不到良好的保护。而像沈老太夫妇居住的条件较好的养老院则大不相同,院方会为老人制订一周的活动安排,如打太极拳、做广播操、戏剧大家唱、球类运动、交谊舞、活动等等,丰富老年人的日常生活。

日前,上海市老年基金会与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共同启动了上海“数字养老院”建设工程,宣布在今年年内,上海将建成50家数字化养老院。这些养老院将免费提供IPTV数字电视、宽带上网、全球眼关爱等服务。利用这些新兴科技,养老院老人与外界沟通的渠道就更加顺畅,精神上可以得到更好的满足,而这也将进一步为养老院的舒适度、便利性加分。

不过记者也了解到,现在大部分养老机构都设有“人住条件”,一般要求老年人身体较为健康,无传染病、精神病或老年痴呆症,并对半集体化的生活能够适应。院方在收纳老人入院前,都会要求家人提供老年人体检报告,或是由院方安排体检。由于护理资源的缺乏,生活能够基本自助的老人较容易找到合适的养老院,而提供医疗护理、特殊护理的养老院则数量较少。

如何选择合适的机构养老

不同等级的养老院之间差异化明显,考虑到养老机构可能伴随老人走过人生最后的二三十年,子女在安排老人入住前应当做好详细的调查。除了考虑入住成本外,更应当以老人的需求、服务的品质为出发,以免老人心理受伤。

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上。公立养老机构往往条件落后、价格低廉,而私立的养老机构则有着软硬件条件好、价格较贵的特点。不过,记者在对上海部分养老机构调查后发现,公立养老机构中不乏条件优越者,而私立养老机构也并非个个昂贵。可以说,选择一所合适的养老机构,并不能单纯地靠公立、私立来判断,而要细致地分析养老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家庭可以承担的开支以及老年人自己的喜好等等。这或许是一件费时费力的活儿,但毕竟关系到老年人后半生的幸福,因此做儿女的还应慎重比较、筛选。

我们发现,市区范围内的养老机构有着交通便利的优势,这可能方便子女、家人平时多加探望,不过,在自然环境方面近郊的养老院明显更胜一筹,适合老人静心休养。而且由于近郊养老院占地面积一般较广,园内自带的绿化面积较多,因此老年人自由活动的空间更为开阔。当然,也有些老人并不想离开原本的生活环境,那么选择离家较近的养老院可能更加合适一些。

在比较养老院服务时,我们建议老人和子女采用实地考察的方法,并且多看、多听、多问。

我们可以看看已经入院的老人都在干些什么,院方是否为老年人提供了足够的休闲、娱乐设施,是否安排了较为丰富的文体活动我们可以听听入院老人对养老院的评价,考量一下养老院医护人员的责任心有多强,是否真的关心爱护老年人。我们还可以问问院方一些细节方面的责任义务事项以及老年人安全、自由方面的保障等。例如,院方安排的护理专员,每人负责多少老人的起居?一旦在养老院中突发疾病,有哪些设施方便老人快速呼救,院方会采取怎样的行动?若出现意外事故,责任由谁承担?如果老年人想要离开养老院出去走走,是否会受到限制?等等。

养老护理条件篇(5)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护理服务工作的要求和市政府的有关精神,不断完善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在全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出资给符合条件的困难老人购买365小时养老护理服务,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老年人的关爱,让更多的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享受条件

(一)本区户口,独立居住(指老人本人或夫妻独立生活,未与子女居住在一起),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当年达到80周岁),有法定赡养人且法定赡养人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二)本区户口,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当年达到80周岁),与其居住在一起的法定赡养人是一、二级严重功能的困难残疾人。

(三)本区户口,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当年达到70周岁)的一、二级严重功能的困难残疾人。

(四)本区户口,年龄在95周岁以上(含当年达到95周岁)。

上述对象应同时具备城镇户口的老年人,本人或夫妻月人均纯收入在460元以下,农业户口的老年人或本人,夫妻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的条件。

上述对象中不包含农村“五保”人员。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拟定实施意见,召开有关会议,传达学习市有关文件精神,掌握政策规定,明确工作任务,做好申报登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申报登记和审核阶段

在各社区、大队、村张贴全市统一印制的宣传资料,同时,组织符合享受护理服务条件的老人进行登记,登记时,持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或一、二级残疾证等相关证明,填写《*市人民政府购买养老护理服务申请登记表》(一式2份),由村大队依照条件进行初审,再报各街审核,然后报区老龄办复核,后报市老龄办核准审批。

(三)上门为老人服务阶段

各街要针对本地区困难老年人的实际,按照1:3的比例(一名服务人员护理3位老人),统筹安排护理服务人员。服务人员按照《*市人民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卡》的标准进行服务。

四、经费来源及管理

按护理服务人员及服务费用标准,采取公益岗位补贴形式,对护理服务人员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从市、区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实施购买养老护理服务工作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养老护理条件篇(6)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老龄化速度较快。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口大幅增加,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生活照料需求叠加的趋势越来越显著,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强劲,目前有限的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以及彼此相对独立的服务体系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要,迫切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与养老相结合的服务。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久之计,是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增加就业,有利于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对有需求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以机构为依托,做好康复护理服务,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对多数老年人,以社区和居家养老为主,通过医养有机融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推动普遍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营造环境等方面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部门协作,提升政策引导、服务监管等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促进行业融合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7年,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制度基本形成,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

到2020年,符合国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三、重点任务

(三)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

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本着互利互惠原则,明确双方责任。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四)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

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实施准入和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政策规划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五)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

充分依托社区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发挥卫生计生系统服务网络优势,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到20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鼓励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整合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七)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鼓励地方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提高综合医院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充分发挥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的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大力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

四、保障措施

(八)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九)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

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十)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

继续做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

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

(十二)强化信息支撑。

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试点,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

五、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各地要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计生、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加强在规划和审批等环节的合作,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投入政策,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布局。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中医药相关服务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产品推广,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人才培养,做好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

(十四)抓好试点示范。

养老护理条件篇(7)

第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这意味着家庭养老的定位得到法律确认,进一步明确了赡养人对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给予医疗和照料的义务。

此外,第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此条顺应了老年人希望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的呼声,同时对年轻人也能够起到警醒的作用。

2 老年人可以为自己设立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老年人权益的,监护监督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同时老年人也可以合理地处理自己的合法财产,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骗取、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3 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4 社会服务体系进一步延伸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第四十一条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寡老年人以及低收入的失能、高龄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这些法条一方面明确了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老年人能够得到更多的养老服务。

5 老年人获得了更多的社会优待

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第五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重大人身和财产权益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第五十八条规定: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具备为老年人提供更多优待服务的物质基础,让老年人能享受到更多的经济发展成果体现了党的执政为民的理念。

6 首次提出建设老年宜居环境

养老护理条件篇(8)

第三条  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权制止、检举、揭发;受侵害的老年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有关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揭发、控告,应当及时认真处理,不得推诿搪塞。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保护老年人的人身权利。严禁打骂、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

第五条  保护老年人受赡养和扶助的权利。老年人有权要求其成年子女赡养和扶助;成年子女必须履行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成年子女应当保障没有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父母的生活需要,使其不低于成年子女的平均生活水平。赡养费数额,由父母与其成年子女商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和有关单位调解,父母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成年子女无论是否与父母共同生活,都应当承担父母的家庭劳务。父母患病的,成年子女应当及时协助治疗。父母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子女应当给予照料;不能亲自照料的,应当请他人代为照料,所需费用由子女负担。

已婚公民应当关心和尊敬配偶的父母,支持和帮助配偶对其父母履行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第六条  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不得干扰、妨害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第七条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老年人的合法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占。老年人有权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经济资助的要求。

第八条  保护老年人的居住权利。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行改变老年人的居住条件。

未经老年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改变老年人对其私产房的所有权,不能变更老年人对其承租住房的承租关系。

第九条  保护离休、退休人员依法享有的生活保障的权利。各单位应当保证离休、退休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政治、经济、医疗、福利以及其他方面的待遇。

第十条  保护老年人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民政部门对没有经济收入的城镇孤老人进行定期生活救济,保障他们的生活。八十岁以上孤老人的救济标准应当高于一般孤老人的救济标准。

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对农村孤老人实行吃、穿、住、医、葬的“五保”供养制度,其生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农民的中等生活水平。

政府组织兴办养老院、敬老院,并且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集资兴办养老院、敬老院、老年人公寓等福利设施。

第十一条  商业服务部门对城镇孤老人要优先保证送粮、送煤到户。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部门要发展老年病康复医疗事业,建立老年人健康卡。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要设立老年病专科门诊,对老年患者优先设立家庭病床。卫生院和乡村医生对患有疾病行动不便的孤老人,应当出诊到户。

第十三条  文化、体育部门要发展老年人文化体育事业。文化馆(站、室)、体育场(馆)、公园要根据条件利用各自的场地、设施,为开展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计划部门在规划、建设居住区的公共建筑时,要适当增建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支持老年人发挥专长为社会服务;对敬老、爱老、养老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的人,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老年人要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二)孤老人是指没有子女和其他负有赡养义务亲属的老年人;

(三)成年子女包括年满十八周岁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其他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

第十九条  本规定需要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执行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发生纠纷的,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和有关单位调解,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受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的决定(1994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25日公布施行)^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天津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至第四款修改为:“成年子女应当保障没有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父母的生活需要,使其不低于成年子女的平均生活水平。赡养费数额,由父母与其成年子女商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和有关单位调解,父母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成年子女无论是否与父母共同生活,都应当承担父母的家庭劳务。父母患病的,成年子女应当及时协助治疗。父母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子女应当给予照料;不能亲自照料的,应当请他人代为照料,所需费用由子女负担。

“已婚公民应当关心和尊敬配偶的父母,支持和帮助配偶对其父母履行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二、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未经老年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改变老年人对其私产房的所有权,不能变更老年人对其承租住房的承租关系。”

三、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成年子女包括年满十八周岁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其他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

四、第十九条修改为:“本规定需要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执行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发生纠纷的,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和有关单位调解,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受理。”

养老护理条件篇(9)

【Key words】 Pension; Geriatric Nursing Education; Nursing; Teaching

First-author’s address:Changsha Vocational College of Health,Changsha 410100,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4.22.043

老年护理教学主要是研究老年人群自身存在及潜在健康问题的学科,维持、恢复并促进老年人的健康,预防和治疗各种疾病引起的残疾,发挥老年机体的最佳功能[1]。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要求护理专业的发展也要适应我国国情[2]。为了更好地应对日趋严重的老龄化社会问题,探讨老年护理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实用型老年护理人才,本校进行了本次调查,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13年6月对我校700名3年高职护理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对象年龄17~20岁,平均(18.22±0.97)岁;男42名,女658名。700名学生中,家中有4位老年人231名,有3位老年人173名,有2位老年人105名,1位老年人117名,无老年人74名。116名学生既往均已参观过养老机构,对之有所体会,700名学生均无家属在养老机构中养老。

1.2 方法 对700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量表由本校自制,量表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学生的基本资料,包括年龄、性别、家庭情况等。第二部分为对我校老年护理教学满意度进行调查,量表采用4级方法,包括非常满意、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其中以非常满意和满意计算满意度,不太满意和不满意计算不满意度。项目包括:(1)对老年护理教学师资力量是否满意;(2)对老年护理教学使用的教材是否满意;(3)对本校老年护理教学的教学条件是否满意;(4)对老年护理教学教学设备是否满意;(5)对老年护理教学的教学方法是否满意;(6)对老年护理教学的实训课是否满意;(7)对老年护理教学的见习安排是否满意;(8)通过老年护理教学后自己的护理能力是否可以满足目前养老服务。调查前要求学生仔细阅读量表,并根据自己对老年护理教学情况进行调查。

1.3 统计学处理 所有数据使用SPSS 19.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计数资料采用 字2检验,以P

2 结果

700名学生中,对师资满意291名,教材满意324名,教学条件满意336名,教学设备满意213名,教学方法满意187名,实训课满意169名,见习满意182名。仅126名学生认为通过老年护理教学后能够满足目前养老服务。其中学生满意度最高的是我校教学条件,与其他项目的满意度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字2=277.78,P

3 讨论

3.1 老年护理教学的现状 本研究对700名学生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本校学生对老年护理教学的满意度总体较低。其中对教学条件满意度最高,也仅为48.00%,认为通过老年护理教学后能满足养老服务需求的只占18.00%,说明本校老年护理教学急需改革,老年护理教育滞后,对于养老服务人才认识不够统一,教学资源不够完备,实践教学条件尚不能满足需求。

目前国内很多高等医学院校已经逐步开展老年护理教学,但是在中等医学职业院校仍有不足,尤其体现在对3年高职的护理教学方面[3]。因此需要更有计划地制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老年护理专业,更好地培养老年护理人才,增设相关课程。目前,大部分老年护理教学多采用常规的课堂教学方法,教学模式单一落后,导致学生对老年护理教学认识不足,知识掌握较差[4]。目前,我校也缺乏老年护理的专业人才,在老年护理教学中,负责教学的仍为内科教师,导致对老年护理专业学生培养不足。

同时,学生对教学模式等不满意,也凸显出我校老年护理教学课程设置仍缺乏先进性,可能导致护理教学停留在表面,无法吸引学生积极学习并掌握相关知识。

3.2 老年护理教学的改革建议

3.2.1 采用多元化的课堂教学模式 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对老年护理教学方法的满意度仅为26.71%。因此,在老年护理教学中,可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包括模拟护理查房、模拟标准化患者、角色扮演、PBL教学、小组讨论等等,并根据教学内容对教学的形式进行设计、改革,名如在讲解老年痴呆时,可以使用角色扮演的方法,让学生了解老年痴呆的常见症状,并针对性地给予护理。如在老年泌尿系统疾病护理方面,采用PBL教学的方法,教师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设定案名,并由学生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讨论问题,最后对各项问题进行总结[5]。如讲解临终护理时,让学生自己去查阅国内外关于临终护理的相关文献、知识,并由5~7名学生组成一个小组,每组学生将查出的内容整合,并由学生提出自己的意见。

养老护理条件篇(10)

一、我区在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方面取得的主要成果

医养结合是在做好传统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为老服务基础上,更加注重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服务,既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含健康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等公共服务,也体现在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紧密合作,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和医疗服务。医养结合是一种新型养老模式,其优势在于整合了养老和医疗的两方面资源,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协调性和整体性的医养护一体化服务。近年来,我区认真落实国家和市里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服务资源优势,积极满足不同群体养老服务需求,在推进医养结合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基本形成三种医养结合模式:

1、整体照料模式。由单一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养老服务,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养老院办医院,即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设施。如天颐和养老院和区养老中心先后引进华泰医院,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护理和健康检查服务。二是医院办养老院,即在有条件的一级医院增设养老病房。如学府医院和长江医院建设了医养护一体化病房,为老年患者提供医疗、养老、护理综合服务。另外我区明丰医院将部分病房改建为自费养老病房,收治了一批老年病及心脑血管病患者。

2、联合运行模式。即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医疗机构到养老机构开展驻点服务,在方便老人就医的同时,实现互利共赢。如几年前康泰养老院建院初期就与邻近长江医院建立合作关系,长江医院在康泰养老院内设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入住老人以及周边居民服务。

3、支撑辐射模式。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社会医疗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近年来我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辖区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体检、开设老年号、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设立家庭责任医生等多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社会医疗机构还进驻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社区老人服务。

二、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虽然我区在推行医养结合模式方面取得一些进展,但目前仍处于初试阶段,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1、政府多头管理,缺乏统筹协调。由于医养分属不同专业领域,相应的公共资源也由卫生、民政等不同部门分配,而且医养又受到社保、财政等因素制约,各部门对相关政策的认识、调整和落实难以做到协调一致和横向整合。要真正实现医养统一融合,需要打通政策和资源壁垒,加大工作协同力度。

2、发展规划不清晰,政策指引不明确。目前我市对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尚没有系统的规划和明确的政策支持,给区级政府推动此项工作带来了阻碍。如,我市对内设养老床位的医疗机构除现有医保政策外,没有来自财政和民政方面的资金补助,在实际运营中也没有统一收费标准。又如医养结合需要医保体系的支撑,养老机构推行医养结合首先要解决下属医院纳入医保结算问题,但实际上医保资源有限,民办养老机构等非医疗单位能搭上医保的车很难。

3、优质资源少,提升标准高。养老机构在向医养机构转型硬件方面要具有足够的空间、房屋设施和相当水平的医疗器械,软件方面要医院具有健全的科室和全面的诊疗项目,具备有资质的数量充足的医师和护士。目前我区24家区管养老机构绝大部分为民办,除规模较大、设施较好的天颐和养老院、康泰老年公寓等4家实现医养结合外,其余规模较小的由于硬件条件所限,尚没有力量自建内设医疗机构,入住老人的医疗护理需求还不能得到满足。

4、社区医养服务总量不足,居家养老供需矛盾突出。 受到个人习惯和现实条件影响,目前90%的老年人还是选择居家养老。他们最关注的是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询及中医保健服务,失能半失能老人还需要在生活照料基础上进行医疗诊断、康复护理等服务。但是目前全区公共卫生服务资源的配置尚不均衡,且存在药品单一、设施简单、医务人员缺乏的问题,要想实现为居家老人提供服务还有很大难度。

三、对策建议

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是人们在养老理念、医疗理念和消费理念上的重大转变,也是对现有行政管理体制、公共服务体系的改革与完善,必须依靠全市乃至国家的顶层设计和政策指引,其中涉及的制度和政策不是区级层面所能改变的。但就我区来讲,面对21万老年人的现实需求,应立足实际主动作为,力争成为全市开展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的试点区。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规划引导,健全协调机制。

医养结合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明确的规划引领和统筹联动的机制。一是将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在十三五期间根据全区老年人群医疗服务需求和养老、医疗资源分布状况,统筹做好各类医养结合机构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实现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设的有效配置和有机衔接,提高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对公共服务资源的利用效率。二是出台《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将此项工作作为全区2016年改善群众生活20件实事之一,成为惠及全区老年人的重要举措。三是建立民政、卫生、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横向联系,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2、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政策措施。

全方位的政策导向是保证医养结合模式顺利推进的基础,据报道,国家民政部已经协调卫生、人社等部门,简化优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保定点审批手续,推动解决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家卫计委、人社部、财政部也在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我区应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市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区情实际,加大对医养结合专门机构的政策优惠力度,制定更加全面具体、操作性强的措施。在土地使用方面,做好养老机构用地的预留和储备,保障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对新建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可适当优惠,同时强化对医养结合设施建设用地的监管,严禁改变用途。在机构管理方面,尽快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在医保政策方面,协调有关部门将更多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扩大报销范围。在市场准入方面,将医养结合作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重要内容,对由医院转型的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的老人护理院给予审批;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对养老机构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给予审批,并加大对这些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力度。

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和金融支持力度,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形成多元化的资金保障机制。民营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运营成本很高,政府应探索建立对医养结合机构的财政补贴制度,使各类符合条件的机构均可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包括相关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建设经费、床位资助、运营补贴、医保定点等方面与公立机构相同政策;在水电气热费用上与居民价格持平等。另外,除公立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外,其他服务主体可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或供需双方议价,以维持机构正常运营。在社会融资方面,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采用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护理院、康复医院等专业服务机构,激发医养结合市场的活力。在金融支持方面,应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尝试设立由政府统筹协调、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南开区健康产业投资基金,为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提供金融信贷支持。

3、结合区情实际,完善服务方式。

在统筹推进现有三种模式的基础上,探索不同类型的医养结合模式,形成功能互补、有序发展的医疗养老服务格局,努力实现医疗与养老的无缝对接。一是鼓励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机构附设医院或医务室,鼓励有条件的区属一、二级医疗机构开设老年医疗护理病房,可借鉴上海市以奖代补的扶持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护理站、医务室补贴10万元;门诊部、护理院补贴50万元),招用专职医护人员按医护人员数乘以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40%标准给予补贴。二是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用,将其作为医养结合的支持平台,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养老机构合作,委派医生上门提供基本医疗护理服务;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老年日间服务中心合作,会同社区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慢病管理、健康教育、生活照料等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完善家庭医生制度,增设家庭病床,开展居家护理服务。三是优先考虑解决失能半失能老人医疗照护问题,在全区新建、改建23所医养结合护理院(或称失能老人医护养老中心),缓解了医院病床紧张问题,也使老人得到专业护理,有尊严、有质量的安度晚年。

4、发挥科技优势,推动服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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