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键词…………………………………………………………………………………1
三、正文……………………………………………………………………………………2
1.借新还旧的本质和特征 ……………………………………………………………2
2.借新还旧的效力及法理 ………………………………………………………3
3.借新还旧担保合同的效力 …………………………………………………………5
3.1保证担保合同的效力……………………………………………………………5
3.2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6
4.借新还旧风险的控制……………………………………………………………8
4.1严格坚持条件,从严办理借新还旧…………………………………………8
4.2明晰合同条款,避免担保人免责抗辩………………………………………8
4.3审慎确定借款合同的期限条款………………………………………………8
4.4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9
4.5力避银行划款因手续不合规带来法律风险 ……………………………9
4.6行使不安抗辩权 ………………………………………………………………9
4.7抵押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控制 ……………………………………………9
四、结语 ……………………………………………………………………………11
五、注释 ………………………………………………………………………………12
六、 …………………………………………………………………………12
内容摘要
“借新还旧”是银行常见的一种贷款方式。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的解释》确认了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效力,但由于银行在借新还旧贷款业务的操作中存在大量的疏忽,加之法律瑕疵仍然是借贷纠纷案件中导致银行败诉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防范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风险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从借新还旧的本质,即认为借新还旧的实质是对借款期限在法律契约上的延长,其特殊之处在于该笔借款并不对借款人增加新的贷款规模,仅用于偿还前一笔到期借款,借款人只需继续向银行支付利息,去探讨借新还旧贷款的内涵;然后论述借新还旧主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其法理基础;以及对从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的有效性等进行法理分析;在目前法无明文规定,最后从只有司法解释的法制环境下,银行应如何控制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从严格办理借新还旧标准、明晰借款用途、合理签订借款合同期限条款、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力避银行划款因会计手续不合规带来法律风险、行使不安抗辩权、抵押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控制等七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借新还旧 法律特征 法律效力 法律风险控制
“借新还旧”是指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以货币资金形式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该类贷款的合法性现已得到最高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确认。虽然取得了“合法地位”,但对贷款行来讲,该类贷款却是一把“双刃剑”。其积极作用在于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贷款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其消极作用在于在一定程度上对信用产生负面,企业“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进一步弱化;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如新贷更换保证人,保证人对贷款用途不知道将免责等。这种双重性质,反映出此类贷款的本质属于机构为缓解借款人流动资金紧张而采取的一种延缓贷款偿还期限的“无奈”安排。认真和探讨其有关法律问题,利用其有利的一面去指导信贷工作实践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本文试从借新还旧贷款的内涵、法律效力及其担保合同的有效性等进行法理分析,然后就如何控制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提出了具体建议,敬请斧正。
一、“借新还旧”贷款的本质和特征
“借新还旧”从其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其特殊之处在于该笔借款并不增加新的贷款规模,仅用于偿还前一笔到期借款,借款人只需继续向银行支付利息。这在效果上相当于给借款人的前一笔借款予以了延期,而且借款人不需要支付因借款逾期而产生的较高的利息;而对银行来讲,从账面资产来看是办理了一笔新的贷款业务,而且避免了追讨旧债的纠纷,还降低了不良资产,稳定了银行信用。从“借新还旧”的本质,我们可以出它的基本特征 :1、前一笔借款已经到期;如果借款合同履行期限未满,就不会产生“借新还旧”贷款;2、借款人是由于银行认可的原因而不能归还。因为实践中,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很多,如丧失了偿债能力、因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不可抗力、故意逃废债、企业转制等等,只有银行认可,才可能存在“借新还旧”的问题。银行一般是在企业经营正常,只是遇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或企业经营体制变更情况下,并且在对其信贷资产不会造成威胁时才可能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贷款。也就是说,只有可能达到“双赢”效果时,银行才这样做。如果企业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银行是不可能同意采取这种“借新还旧”方式的。3、借贷双方同意以发放新贷款的方式归还旧贷款。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只有双方达成协议,合同才能依法成立 。
二、“借新还旧”贷款主合同的效力及法理分析
借新还旧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商业银行和借款人普遍关心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影响到借新还旧主合同的效力,还影响到对借新还旧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迄今为止,尚无法律、行政法规对“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效力做出直接、明确、具体的规定。
新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对于此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签订后一份贷款合同,其目的就是为了清偿前面的欠款,实际上后一个贷款合同根本没有履行。双方当事人签订此类合同,完全是为了规避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此,对后一个贷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从实践中的情况看,签订新的贷款合同,以贷出的款项清偿旧贷,虽然这一做法不一定很合适,这种形式被一些金融机构普遍采用,如果一律认定为无效,就要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后代所贷出的款项就要返还,而实际上这些款项已经清偿了前一贷款合同;从实际效果上看,对于债务人来说,借了新债而偿还了旧债,对其实际利益没有不利影响;从法律上看,以这种方式借新还旧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志的体现,且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认定后一贷款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借新还旧行为没有禁止和限制,目前也没有事实证明借新还旧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借新还旧确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话,应当认定为有效 。1999年1月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庭庭务会认定借新还旧行为有效,人民银行2000年9月25日公布并施行的《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对借新还旧的合法性予以承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8日公布并于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实际上肯定了“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效力。
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符合当前实际的,也是有一定的法理基础的。
第一,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作为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审查借款人的条件、资格及清偿能力,并据此决定是否放贷、采取何种方式放贷。这是商业银行正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法律完全没有必要对这一市场主体的“私”行为进行规制。
第二,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首先应遵循我国《合同法》,该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借新还旧”实质上是对旧合同中借款期限与利息的变更,即延长原借款合同的期限并重新计算利息。依据《合同法》,这种变更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第三,根据合同自治的一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法无明文规定便可为。只要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就是有效的。过去,对“借新还旧”效力问题,无论是在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分歧都是比较大的,分歧的关键就在于法是否有明文禁止。不少人认为我国法律是禁止“借新还旧”的,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第一款“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的规定。他们认为,借款人既然已经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就不应该再向其发放贷款,对逾期贷款应当催收并加收罚息。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明知道借款用途是以贷还贷,却还要虚构另一借款用途以规避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因此,应认定合同无效。其实,持这种观点的人混淆了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上述《商业银行法》中的两条规定实际上并不是禁止性规定,而是对单方即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有关风险预防的倡导性规定。退一步说,即便银行不按照法律和规章规定的贷款程序发放贷款,也只能认为是银行对自己所享有的有关程序上和实体上权利的处分,与合同本身的效力没有关系。
三、“借新还旧”担保合同的效力
“借新还旧”合同虽然有效,但作为担保合同则要视担保方式的具体情况而定。笔者以为,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保证担保合同的效力
业务实践中,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保证合同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原贷和新贷系同一保证人,应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不论担保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贷款的真实用途,保证人均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同一保证人先后承担了新、旧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在新贷还旧贷的情况下,由于新贷偿还了旧贷,致使原来的借款合同履行完毕,从而也消灭了保证人对原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但是,对于新的借款合同,由于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改变”贷款用途,并没有加重担保人的风险责任,因此,由其继续承担对新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是恰当的,也是公平的。
2、原贷款无保证人,而新贷款增加了保证人,其担保效力有两种情况:(1)如果新的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贷款的用途是借新还旧,应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比如,担保合同中双方已明确写明了该笔贷款的用途是借新还旧,用于归还某年某月某日的贷款。此时,担保人是不能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理由进行抗辩的;(2)如果担保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贷款的真实用途是借新还旧,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担保人,担保人的担保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
3、原贷款有保证人,而新贷款更换或增加了新的保证人,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必须履行对保证人的通知义务,在通知中明确告知保证人新贷款的使用用途是偿还旧贷款。其担保效力也有两种情况:(1)如果新借款合同的新担保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贷款的用途是借新还旧,应承担担保责任;(2)如果担保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贷款的真实用途是借新还旧,保证人将以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欺诈为由,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免除保证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当事人协议借新还旧,表明合同的标的作为债的要素已经发生变化,构成债的更改,发生旧债的消灭和新债关系产生的效果。即原有的贷款债权消灭,抵押权也同时消灭。
1、有财产担保贷款借新还旧时存在抵押无效的风险。部分基层行逆程序操作,即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签署借款合同。还有的银行在办理有抵押担保的借新还旧手续时,认为前一贷款已经有了登记手续,因此,只重签借款合同不重新签署抵押合同,对抵押登记手续不作变更,不签订新的抵押担保合同,导致原抵押合同无效。
2、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在借新还旧时追加抵押担保,则存在抵押无效的风险。借新还旧的抵押若属事后抵押性质,其效力则容易出现争议。产生争议的依据有两个,一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9条,该条款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在此规定中,由于对“恶意串通”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在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二是《企业破产法》第35条,该条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3、对同一抵押物,若新的抵押合同登记在后,则抵押无效。银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时,将原借款抵押向登记机关要求撤销登记时,须确保该的此项财产在新的抵押合同生效之前,不能重新抵押给另一债权人,否则造成脱保。按照《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的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4、优先权风险。 之所以存在优先权风险,是因为我国规定了一些权利优先于抵押权而使抵押权人面临的风险。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了税权优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合同法》也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原则,即“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办理借新还旧时,借款人欠缴税款,则税权要优先于重新办理的抵押权。如果借新还旧贷款系用建设工程抵押的,则工程欠款优先受偿。
四、“借新还旧”法律风险的控制
借新还旧贷款是借款人无力偿还原有贷款前提下银行无奈办理的贷款,是特殊背景下的产物,对这种贷款褒贬不一、态度各异。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只有司法解释的法制环境下,银行应依法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注意控制和规避法律风险。
(一)严格坚持标准,从严办理借新还旧。根据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规定,银行办理借新还旧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是在办理借新还旧时点上无欠息;三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四是贷款担保手续有效。笔者认为,发放此类贷款,除了严格坚持上述条件外,还需要密切注意贷款企业其他债务的“状态”。如果拟办理此类贷款的企业,其他债权人正在或准备对其采取诉讼等手段进行强制性退出,那么显然再办理借新还旧是十分危险的。
(二)明晰借款用途,避免担保人免责抗辩。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时,无论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都应在合同项下载明“借新还旧”条款,而不应似是而非或像发放正常贷款一样简单地写上“购原材料”“进货”或其他虚假的。同时,一份借款合同不得既有借新还旧贷款又有新增贷款,否则应当分开办理。
(三)合理签订借款合同期限条款。目前,基层行比较普遍的做法是贷款期限定为一年。在当前基层行对客户日常监管相对比较薄弱的情况下,所有的借新还旧贷款期限均设定为一年是有风险的。一年的时间相对目前市场的巨大变化来说,充满很大的变数,在不能及时有效发现异常情况、主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况下,贷款行在一年的期限里将无法向借新还旧企业主张权利。笔者认为,贷款期限应主要企业的生产周期来确定,但对A级信用以下企业贷款期限应以半年左右为宜,贷款再次到期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办理,担保方式尽量采用最高额抵押或最高额保证方式,为再次办理提供手续上的便利。
(四)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可以先于借款合同外,一般情况下,必须先签借款合同再签担保合同,不得主、从合同倒置,主从合同的连接条款必须起到连接作用。
(五)力避银行划款因手续不合规带来法律风险。以新贷偿还旧贷,银行应该严格按照会计处理程序的规定划转款项,即新发放贷款先进入借款人帐户,然后由借款人出具转帐支票清偿到期贷款,严禁无借款人划款手续的前提下由银行直接扣收。这样做既坚持了“谁的款进谁的帐、由谁支配”的银行结算原则,也能避免一旦银行提起借贷纠纷诉讼时,借款人以强行划款为由向银行提起侵权的反诉。
(六)行使不安抗辩权。对于已经办理借新还旧手续的贷款,要加强贷后管理,密切注意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动态与现金流量变化。对借款人在借新还旧贷款到期前,发生新的欠息行为、停产、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等危及贷款安全情况的,银行此时就应当积极行使不安抗辩权,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采取措施,要求加速贷款到期,行使提前收回贷款权,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以避免“延缓之债”真的变成了“死亡之债”。
(七)抵押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控制
1、新旧贷款采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应重新签订并重新办理登记(最高额抵押合同仍在有效使用期间的除外)。不能把原来的抵押合同作为借新还旧贷款合同的抵押合同,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必须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2、要防止构成“恶意抵押”。对新贷款将旧贷款的第三人保证更换为借款人自身财产设定抵押的,务必注意借款企业其他债务的到期情况和担保方式,避免构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9条所规定的“恶意抵押”,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撤销而变成“信用贷款”。为了防范借新还旧中补办抵押手续而出现的风险,银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抵押贷款时应从谨慎原则出发,并在操作中注意如下问题。(1)、适当确定抵押比率,避免构成“恶意抵押”。即认真抵押人资产负债表,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状况仔细,合理确定抵押物数额。一般而言,拟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占借款人资产之比例是多少,则可以要求借款人按此比例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抵押。(2)、在抵押人设定抵押物时,应要求客户提供明确具体的抵押物品,在合同中尽可能地将抵押物的名称、规格、处所、质量、购置时间、价格等相关内容具体化,禁止使用如“全部财产”、“一座楼”之类的模糊性词语。(3)、以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时,应在合同上注明此贷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字样,使第三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
3、借新还旧一定要查清抵押物的抵押情况,在没有另外落实新贷担保的情况下,一定不能放弃旧贷的担保。即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不要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原抵押权,避免将本在先的抵押权变更为在后的抵押权,而使其他债权优先受偿,导致贷款成为信用贷款。
4、谨防他人行使优先权导致抵押权形同虚设。贷款行在办理有关手续前,应该调查清楚借款人的纳税情况,如果存在欠税情况,应当认真考虑是否借新还旧,不能办理借新还旧的,可给予借款人一定的还款宽限期或者寻求直接处置抵押物;如果借新还旧系用建设工程抵押的,应查明该建设工程是否拖欠建设工程价款以及与该建设工程相关的配套费用,如存在拖欠情况,抵押率时应予以考虑。总之,如不能另行落实抵押手续的,就不应该办理借新还旧。只要债权未获完全清偿,抵押权人就可以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获得清偿。
结 语 借新还旧无疑是银行注射给企业的一剂强心针,银行也有望通过借新还旧转化不良贷款、保全信贷资产使贷款能顺利回笼。在实践中,它由一个无效的地位逐步走向合法有效的地位,被视为原合同的更新。对于银行来说,再一次的放贷,将承担着巨大的风险。面对这样的风险,银行要做的就是如何从法律上去认识和解决借新还旧中会出现的风险,及时的去防范,去化解。依法完善借新还旧中设立担保的手续,把好借新还旧中贷款对象的准入关口,面对保证人变更的情况以及抵押的再设定,认真区分不同情况,积极采取避险措施,做好贷款的保障工作,以确保银行的资产安全。
注释: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
魏敏,《金融与实践》,2003年第8期,第48页;
赵旭东,《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0年12月第1版,第242页;
李国光 、奚晓明、 金剑峰、曹士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0年12月第1版,第164页;
夏和平,《银行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中国出版社, 2001年6月第2版,第86页。
参考:
【1】 卢法孟,《公民常用法典》,南海出版公司,2002年7月第1版;
【2】 王卫国,《商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1年1月第1版;
【3】 牟立新、叶松,《信贷与法律》,中国审计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
【4】 魏敏,《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8期;
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消费结构升级,中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迅速。据统计,至2008年12月,中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达3.7万亿元,其中中长期消费信贷余额达3.3万亿元。消费信贷余额数量巨大,其面临的提前还款风险增加。当贷款人提前还款后,商业银行贷款总体期限结构将会改变,资金的匹配需要调整。因此,准确预计消费信贷提前还款概率,有效控制提前还款风险,是现代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管理的重点之一。
一、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介绍
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主要针对中长期消费贷款而言,以住房消费信贷为典型。所谓提前还款风险,是指借款人在贷款合约终止期限之前提前还清贷款,导致放款人提前收回资金,资金回报率降低。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普及,住房消费信贷大多以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的形式打包发售,部分风险已从银行剥离。但对于MBS管理方,即所谓特殊目的公司(SPV)而言,提前还款导致原先基于贷款利息的现金流消失,用于支付债券利息的基础资产减少,需要进行再投资,而再投资资产收益可能较之于贷款利息为低,从而带来债券的收益风险,对于以MBS为标的资产的其他衍生产品,其影响程度甚至可能更大。就此而言,提前还款的风险承担主体尽管由银行转移出去,但其影响范围反而扩大了。
另外,就商业银行而言,如未进行资产证券化以转移风险,消费信贷提前还款行为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贷款久期的变化。久期,指资产未来现金流的时间的加权平均,其权重为各期现金流值在资产现值中的比重,实际上反应了资产价值对于利率的敏感度。商业银行需要测算贷款的久期,以相应的负债匹配之,用来降低利率风险。提前还款实际改变了现金流分布,从而影响贷款久期,相应的负债结构也需要调整。如忽视提前还款风险,将造成资产负债不匹配,对商业银行经营带来风险。
二、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影响因素
考虑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行为,需要考察系统性影响因素和非系统性影响因素两个方面。所谓系统性影响因素,指影响所有借款人的宏观经济变量,在对数量较大的贷款组合进行分析时,这些因素是主要需要考虑的因素。非系统因素针对于单笔贷款,只对特定借款人有影响。
系统性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
1)市场长期借款利率,这也是影响借款人提前还款行为的主要因素。当市场长期借款利率低于贷款利率时,借款人可以从市场借入资金提前还款,之后享受较低的长期借款利率,形成了提前还款的动机。因此,分析提前还款风险的重要环节即为估计未来长期借款利率的变动趋势。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为浮动利率,与西方的固定利率有区别,因此利率对于中国消费信贷提起还款行为的影响可能较小。
2)季节因素,即由季节影响导致提前还款比率变化,如夏季为学生毕业的时期、天气和税收原因(征税时期)。
3)时间因素,即在贷款发放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出现提前还款高峰,之后提前还款比率会下降。原因可能是具有提前还款意向的借款人需要一定时间来筹措资金以归还贷款。
4)衰减效应。当市场长期借款利率首次下降时,会出现提前还款高峰,但当市场长期利率回升后又再次下降时,提前还款比率较前一次为低,此后不断减少。相应的一种解释是每次提前还款高峰都会将对利率变化敏感的借款人剔除出贷款组合(通过其提前还款的方式),剩下的借款人对利率变化相对不敏感。
非系统性影响因素较多。包括婚姻状况、教育水平、退休状况、性别、工龄等、收入状况等。需要注意的是,西方国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使用,消费信贷的风险承担者通过证券化不断的扩大并分散,影响单个个体的非系统性因素的效果将会减弱,主要影响因素为系统性影响因素。因此,西方学者相关研究重点关注系统性因素对于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影响。而中国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目前缺少证券化工具,商业银行为风险的唯一承担者,非系统性因素对于提前还款仍然重要。基于此,蔡明超和费一文(2007)在考察中国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时,将非系统性因素引入模型,回归结果表明,收人、婚姻、工龄等因素将影响提前还款,并发现利率对于中国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影响并不明显。
三、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相关研究
有关提前还款风险的研究众多。其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相应发展出的一系列金融产品受众广泛,提前还款行为影响了基础资产――贷款池的收益,进而影响相关所有资产的收益。相关利益方的需求导致了相应研究的发展。有关提前还款的研究,主要目的在于构造相应的提前还款比率函数,进而作为资产定价模型的基础部分之一帮助定价。
Golub和Pohlman(1994)构造了一个基于公开数据的提前还款函数模型,其因变量为四个:季节因素、再融资利率、时间因素、衰减因素。数据来源为GNMA、FNMA和FHLMC三大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的近3000万个样本。结果显示此模型基本上与商业用模型区别不大,展现出较好的适用性,因而作者声称其为那些无力开发模型的中小金融机构提供了机会。
最近的研究有Tsai、Liao和Chiang(2009)的一个模型,其考虑了借款人的财务和非财务提前还款行为对于贷款资产的到期收益率、久期和凸度的影响。同时,他们分析了提前还款罚息和部分提前还款对于到期收益率、久期和凸度的影响,这一情况与传统的完全提前还款相比更为复杂,结果也更不确定。
当确定提前还款比率模型后,就可以依据其计算出相应资产组合的收益率和久期,进而对资产进行定价,还可以根据其计算出相应的保险费率,作为其衍生产品的定价基础,可以说,提前还款比率模型是一系列相关金融产品的定价基础之一。
四、中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控制方法探讨
中国商业银行目前对于提前还款行为主要采取罚息的手段,但不同地区、不同银行的规定不同。同时,部分银行还有一些硬性规定,如一年内不得提前还款等。上文中提到中国的住房抵押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提前还款对商业银行造成的利率损失并不明显,而罚息这一工具实质为弥补利息损失,因此中国商业银行采用罚息进行提前还款风险管理并不合适。
商业银行控制提前还款风险,较为合适的方法还是建立提前还款比率模型,估计出提前还款比率随时间的分布,进而调整相应的资产负债结构。注意到,中国商业银行作为贷款提前还款风险的唯一承担者,提前还款比率的影响因素较多,既包括季节、时间等系统性因素,还包括众多非系统性因素,相应的模型也会更加复杂。建立模型,大量的数据积累是必需的,随着中国个人信用记录系统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应的贷款数据也会不断增加,这将有利于
提前还款模型的建立和发展。
参考文献:
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消费结构升级,中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迅速。据统计,至2008年12月,中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达3.7万亿元,其中中长期消费信贷余额达3.3万亿元。消费信贷余额数量巨大,其面临的提前还款风险增加。当贷款人提前还款后,商业银行贷款总体期限结构将会改变,资金的匹配需要调整。因此,准确预计消费信贷提前还款概率,有效控制提前还款风险,是现代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管理的重点之一。
一、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介绍
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主要针对中长期消费贷款而言,以住房消费信贷为典型。所谓提前还款风险,是指借款人在贷款合约终止期限之前提前还清贷款,导致放款人提前收回资金,资金回报率降低。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普及,住房消费信贷大多以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的形式打包发售,部分风险已从银行剥离。但对于mbs管理方,即所谓特殊目的公司(spv)而言,提前还款导致原先基于贷款利息的现金流消失,用于支付债券利息的基础资产减少,需要进行再投资,而再投资资产收益可能较之于贷款利息为低,从而带来债券的收益风险,对于以mbs为标的资产的其他衍生产品,其影响程度甚至可能更大。就此而言,提前还款的风险承担主体尽管由银行转移出去,但其影响范围反而扩大了。
另外,就商业银行而言,如未进行资产证券化以转移风险,消费信贷提前还款行为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贷款久期的变化。久期,指资产未来现金流的时间的加权平均,其权重为各期现金流值在资产现值中的比重,实际上反应了资产价值对于利率的敏感度。商业银行需要测算贷款的久期,以相应的负债匹配之,用来降低利率风险。提前还款实际改变了现金流分布,从而影响贷款久期,相应的负债结构也需要调整。如忽视提前还款风险,将造成资产负债不匹配,对商业银行经营带来风险。
二、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影响因素
考虑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行为,需要考察系统性影响因素和非系统性影响因素两个方面。所谓系统性影响因素,指影响所有借款人的宏观经济变量,在对数量较大的贷款组合进行分析时,这些因素是主要需要考虑的因素。非系统因素针对于单笔贷款,只对特定借款人有影响。
系统性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
1)市场长期借款利率,这也是影响借款人提前还款行为的主要因素。当市场长期借款利率低于贷款利率时,借款人可以从市场借入资金提前还款,之后享受较低的长期借款利率,形成了提前还款的动机。因此,分析提前还款风险的重要环节即为估计未来长期借款利率的变动趋势。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为浮动利率,与西方的固定利率有区别,因此利率对于中国消费信贷提起还款行为的影响可能较小。
2)季节因素,即由季节影响导致提前还款比率变化,如夏季为学生毕业的时期、天气和税收原因(征税时期)。
3)时间因素,即在贷款发放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出现提前还款高峰,之后提前还款比率会下降。原因可能是具有提前还款意向的借款人需要一定时间来筹措资金以归还贷款。
4)衰减效应。当市场长期借款利率首次下降时,会出现提前还款高峰,但当市场长期利率回升后又再次下降时,提前还款比率较前一次为低,此后不断减少。相应的一种解释是每次提前还款高峰都会将对利率变化敏感的借款人剔除出贷款组合(通过其提前还款的方式),剩下的借款人对利率变化相对不敏感。
非系统性影响因素较多。包括婚姻状况、教育水平、退休状况、性别、工龄等、收入状况等。需要注意的是,西方国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使用,消费信贷的风险承担者通过证券化不断的扩大并分散,影响单个个体的非系统性因素的效果将会减弱,主要影响因素为系统性影响因素。因此,西方学者相关研究重点关注系统性因素对于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影响。而中国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目前缺少证券化工具,商业银行为风险的唯一承担者,非系统性因素对于提前还款仍然重要。基于此,蔡明超和费一文(2007)在考察中国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时,将非系统性因素引入模型,回归结果表明,收人、婚姻、工龄等因素将影响提前还款,并发现利率对于中国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影响并不明显。
三、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相关研究
有关提前还款风险的研究众多。其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相应发展出的一系列金融产品受众广泛,提前还款行为影响了基础资产——贷款池的收益,进而影响相关所有资产的收益。相关利益方的需求导致了相应研究的发展。有关提前还款的研究,主要目的在于构造相应的提前还款比率函数,进而作为资产定价模型的基础部分之一帮助定价。
golub和pohlman(1994)构造了一个基于公开数据的提前还款函数模型,其因变量为四个:季节因素、再融资利率、时间因素、衰减因素。数据来源为gnma、fnma和fhlmc三大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的近3000万个样本。结果显示此模型基本上与商业用模型区别不大,展现出较好的适用性,因而作者声称其为那些无力开发模型的中小金融机构提供了机会。
最近的研究有tsai、liao和chiang(2009)的一个模型,其考虑了借款人的财务和非财务提前还款行为对于贷款资产的到期收益率、久期和凸度的影响。同时,他们分析了提前还款罚息和部分提前还款对于到期收益率、久期和凸度的影响,这一情况与传统的完全提前还款相比更为复杂,结果也更不确定。
当确定提前还款比率模型后,就可以依据其计算出相应资产组合的收益率和久期,进而对资产进行定价,还可以根据其计算出相应的保险费率,作为其衍生产品的定价基础,可以说,提前还款比率模型是一系列相关金融产品的定价基础之一。
四、中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控制方法探讨
中国商业银行目前对于提前还款行为主要采取罚息的手段,但不同地区、不同银行的规定不同。同时,部分银行还有一些硬性规定,如一年内不得提前还款等。上文中提到中国的住房抵押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提前还款对商业银行造成的利率损失并不明显,而罚息这一工具实质为弥补利息损失,因此中国商业银行采用罚息进行提前还款风险管理并不合适。
商业银行控制提前还款风险,较为合适的方法还是建立提前还款比率模型,估计出提前还款比率随时间的分布,进而调整相应的资产负债结构。注意到,中国商业银行作为贷款提前还款风险的唯一承担者,提前还款比率的影响因素较多,既包括季节、时间等系统性因素,还包括众多非系统性因素,相应的模型也会更加复杂。建立模型,大量的数据积累是必需的,随着中国个人信用记录系统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应的贷款数据也会不断增加,这将有利于提前还款模型的建立和发展。
参考文献:
引言
2006年,银监会开始在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推广实施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期待实现“以期限管理为基础的四级分类向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五级分类的转变”。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实践,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等基本实现了信息系统矩阵自动分类,但是大额贷款风险分类由于需要进行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非财务分析和担保分析,判断因素多且难度大,再加上由于一些机构对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认识不到位,信贷基础管理薄弱,分类人员分析判断能力不足,主观性强,导致大额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大打折扣,可以说大额贷款风险分类已经成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施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的重点和难点。
一、大额贷款风险五级分类中存在的问题
(一)贷款基础管理薄弱,分类依据不充分
信贷资料是否真实、完备是影响大额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结果准确性的主要因素,但是很多信用社信贷档案资料不规范、不完整,贷后检查薄弱,不能连续收集借款人的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或者对借款人提供的虚假财务报表审查不严。如果信贷人员依据这些不完备的贷款资料进行大额贷款风险分类,难免会出现分类结果与贷款真实风险状况存在偏离的现象。
(二)人员业务素质偏低,亟待进一步提高
大额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是更加先进的贷款质量评估体系或者风险识别体系,它包含了大量的定量分析和综合分析,这就要求分类人员必须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与贷款分类有关的专业知识。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人员学历水平普遍偏低,再学习机会少,且长期身处农村社区,对经济金融政策掌握不够,在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上存在明显不足,不能及时有效的判断贷款风险。
(三)大额贷款风险五级分类主观性强,分析技术有待量化
按照银监会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大额贷款五级分类侧重于通过借款人的财务变化情况,现金流量情况,以及担保情况和非财务因素等,来综合判断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然而由于大额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模糊,框架较粗,造成分类人员在对大额贷款进行五级分类时,主观性强,这就需要对相应的分类标准进行提炼,找出适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额贷款五级分类的量化体系。
二、大额贷款风险五级分类量化管理模式构建
根据世界银行的调查,虽然目前全世界各监管当局都非常重视贷款风险分类的推广,但是国际上仍然没有统一的贷款分类技术,也没有评估贷款风险的标准程序。对于贷款风险分类的具体方法,各国银行界的做法也不完全一致,欧美很多银行机构强调严格以统计结果为基础进行分类,南美和澳洲一些银行则强调以专家判断为基础。我国的邹平座、张华忠、迟国泰、罗东伟等则针对国内以定性为主的贷款风险分类现状,提出建议追随国际上信用风险度量的量化趋势,修改分类标准和体系,对各分类要素进行排序,逐步量化分类标准。
结合上述国内外贷款风险分类的研究成果,现阶段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全可以利用量化技术和科技手段优化大额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模式,这样可以有效提升大额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可以增强可操作性,减少人为因素影响。
(一)大额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模式构建的原则
1.科学化原则。要主动顺应大额贷款风险分类方式的变化,紧紧围绕贷款风险分类核心定义,以全面高效的信息系统资料为依据,按照一定的科学程序和方法,排除个人的猜测和偏见,最终确定合理的大额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模式。
2.标准化原则。大额贷款风险分类的有效性在于建立标准的分类管理模式,在于及时有效的识别大额贷款的风险状况。具体体现在分类流程的标准化,分类方法的标准化和分类指标体系的标准化。
3.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但以定量分析为主原则。从现代风险管理角度看,科学的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模式必须依赖于定量分析作为决策的支持和依据。目前,以美国和欧洲为代表的国际化银行在贷款风险分类中比较注重量化模型分析方法的运用,普遍具有较高的风险分类水平。而我国农村合作机构在贷款风险分类量化分析方面仅仅是刚刚起步,大部分大额贷款风险分类仍然依赖于信贷人员的经验和主观判断,主观性强,分类结果常常带有人为因素。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但以定量分析为主的大额贷款风险分类模式,是一个必然趋势。
4.可操作性原则。大额贷款风险分类过程中,分类人员大多是基层信贷人员,因此分类模式必须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价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才能保证大额贷款分类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是地方政府因公益性农业建设需要或对当地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农业建设需要,通过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向农发行申请并承贷,由地方政府将还本付息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归还相应贷款本息的贷款。低风险贷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增长快,并全部为项目贷款。二是无不良贷款,贷款展期比例低。三是贷款利息全额由县级财政承担,补贴到位正常。四是贷款主要支持资金需求量大、社会效益明显的建设项目。
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在发放和管理中,有着与其他贷款不同的信贷风险防控难点。
一是政府信用评价难。地方财政是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建设项目的第一还款来源,且承担最终还款责任。地方政府信用是贷款风险的重要控制点之一。目前在该类贷款调查评估中,对政府信用评价仅仅从近两三年地方收支状况、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消化责任是否落实等方面进行分析,很难全面反映地方政府的信用度。
二是地方政府偿债能力分析难。目前,调查评价中,仅仅从地方政府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去分析预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水平及其增长潜力,但是否能达到预期目标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达不到预期目标,就可能出现贷款偿还风险。
三是政府负债程度控制难。虽然政府垫付性贷款项目调查评价中对地方政府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三项指标进行测算分析,分析时点三个“率”均在自治区级政府规定的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安全警界线内,但并不等于在农发行贷款还清之前均在安全线内。如何促使政府合理负债、适度负债难度大,缺乏有效控制措施。
四是贷款管理难度大。项目贷款金额大、期限长,同时财政垫付性贷款涉及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不排除政府统一调度和使用资金,出现移用贷款的可能,增加了贷款管理难度。
五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信贷人员对政府信用缺乏正确认识,对信贷风险缺乏足够重视,对风险的分析和内部的约束不够,防控风险措施单一。
二、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1-0289-02
1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违约风险的研究始于90年代末,随着中国金融体系的逐步建立和住房抵押贷款的发展,研究的层次不断加深。首先是违约风险特征因素的识别,部分学者从博弈论的角度来探讨违约原因。其实是从供给者及市场角度,然后是违约风险的防范与预测研究。此外有些学者认为利率的变化等原因引发的借款人提前还款也应是一种违约行为,因为提前还款会造成银行资金流的变动,对其他还款人有着借鉴的影响。
1.1 从违约风险特征因素角度研究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
雁,王雅林(2006)运用层次分析法构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评价判断矩阵,通过权重的计算,可以得出抵押物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环境风险、和抵押贷款条件风险所占比重较大。刘春红(2000)将影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微观因素分为经济因素、非经济因素和中间因素三大类。在实证分析中,构造了借款人个人情况、贷款变量、房屋变量和衍生变量等4个变量。王福林(2004)在文中利用杭州某商业银行数据(样本容量为1861个)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违约因素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马宇(2009)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也对影响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违约风险的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杨红,陈德棉(2009)用定性分析法在文章基于借款人特征、贷款特性、房产特征三个维度构建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违约相关变量选择的分析框架,在违约微观变量的选取上主要使用了专家咨询法。上述学者实证研究的结论共同之处是都认为房产特征对违约的影响最大,然而对于受教育程度等借款人特征对违约的影响程度略有不同。王福林认为房产投资特征、区域经济、建筑面积因子对贷款质量影响最大,年龄婚姻、财务负担比率、贷款期限因子影响较小,学历职业因子对贷款质量影响不显著,而马宇(2009)则认为研究结果发现对违约影响较大的因素依次是住房面积、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比、是否期房、受教育程度等。
国内部分学者在此方面的研究中样本反映个体特征的信息不足,因此得出的结论出现了很多失真现象。即使采用了大样本数据,对于多变量加入模型中的方法,相对于国外依然有一定的差距,没有使用动态的数据来分析,如何优化样本选择将是今后实证研究的主要研究方向。
1.2 从博弈论角度研究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
吴晨等(1999)是国内最早应用博弈论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违约风险进行研究的学者。他建立了个人借款博弈和个人还款博弈模型,认为银行对个人资信的判断最为关键,它直接关系到银行的获利情况。田启伟(2004)等人是将借款人作为一个理性的博弈方,而外界市场环境的变化作为一个自然博弈方;当房地产市场景气时,理性的借款人必然选择守约,从而构成了此博弈的一个均衡;当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时,理性的借款人会权衡自己成本和收益的关系,从而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行为,以达到博弈的均衡。
陈颖(2007)认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和银行如何根据自身情况在还款阶段进行决策是一种博弈行为。通过重复博弈模型的计算,可以得出对借款人还款行为征收违约金,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采取诉讼手段追偿,是防止贷款违约的最有效工具。孙冰,刘洪玉(2006)将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理论和模型引入对个贷市场借贷双方信息结构的研究,在考虑个贷利率、抵押物价值和借款人违约概率的情况下,分别建立消费者借款购房目标函数和贷款人放贷目标函数,分析交易达成条件和贷款人放贷策略。
国内学者运用博弈论研究表明,在信息不对称的个贷市场中,贷款人放贷策略的局限性,如利率管制会降低信用配给的有效性,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产生。部分学者应用博弈论来分析违约原因,但是都只考虑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一个方面,将借款人与宏观因素与微观因素结合起来进行多方博弈分析,将会使得分析结果更为全面准确。
1.3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供给者及市场角度研究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孙冰,刘洪玉(2005)认为细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专业环节,促进参与机构的专业化和多样化,使其在业务链上各类专业机构各司其职,相互牵连能够有效降低和分散风险。尚耀华(2006)从银行的角度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了系统分析,发现购房者违约风险、市场风险、银行的经营风险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风险是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主要来源。牛明雷(2003)认为还款方式单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不完善以及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是住房抵押贷款中的主要问题,解决措施主要可以采用抵押贷款还款方式多样化、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制度、建立规范的社会共享的个人征信系统以及实现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张宇,刘洪玉(2009)利率市场化程度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层次单一、贷款产品模式单调等市场固有缺陷,导致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体系,且潜在风险水平高、可控性差。
在这部分的研究中,国内学者认为个人住房贷款的供给者在市场中并不成熟,个贷市场上缺乏有效的保障机构以及二级市场。但是并没有在研究中对未来市场以及供给者如何完善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提出的建议多集中在政策层面,缺乏定量研究对于理论的支持。
1.4 从违约风险防范与预测角度研究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
蒋勤、祁彦(2002)分别研究了美国、澳大利亚以及加拿大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制度。认为我国应该调整保费结构及保费计算方式,国家应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体制。之后的学者在借鉴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政策建议,何晓晴,谢赤,吴晓(2005)根据中国的现阶段的国情,可考虑采取积极的宽限期政策、无限责任抵押政策、积极的违约罚金政策和增加借款人的信用成本等具体的防范措施。买建国(2005)认为应该建立以政府担保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分摊机制。尚耀华(2009)从期权理论的视角分析了住房抵押贷款违约问题,建立了违约概率预测模型。明确了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条件,即抵押物的市场价格小于借款人的债务面值,从而把违约概率的预测问题转化为抵押物的市场价格和债务面值的确定问题。
国内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一方面是对国外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经验借鉴研究;另一方面是如何利用保险机制来分散和转移风险。此外对于风险的预测也有一定的涉及。但相比与国外的研究,一是对于抵押贷款保险费率的计算问题少有涉及,只是在宏观层面提出建立保险体系的想法。二是在用模型预测住房抵押违约问题时,模型单一且精度不高,尚处于起步阶段。
1.5 从利率以及提前还款角度研究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
刘洪玉(2003)应用平行数据模型,研究了不同收入家庭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时,贷款比率、房价收入比和家庭收入特征属性对其贷款价值比(LTV)选择行为的影响。吴青(2005)认为可变利率住房抵押贷款可以规避利率风险,是基于这样两个前提,一是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调整总能与银行资金成本的变化保持同步;二是住房抵押贷款的还贷按借款合同有序进行。陈为涛(2005)认为加息会造成贷款居民提前还款的意愿增加,从而加重了银行的资金运营成本。刘洪玉(2007)运用比例风险模型,探讨影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前还款风险的显著因素.针对提前还款买权,引入了一种新定义的买权价值,其结果不仅表明新定义的买权价值与提前还款风险显著相关,而且还得到了与国外类研究不完全相同的结论,借款人收入与提前还款风险显著负相关,借款人年龄与提前还款风险非显著相关等。孙冰(2009)提出将风险跃迁概率引入到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前还款――违约概率的定量估计中。得到的实证研究结论包括借款人历史还款状态可以作为表征其未来还款状态的重要指标。姚捷(2005)认为提前还款行为之所以广受关注,是因为它直接影响住房抵押贷款现金流的变化,从而改变着MBS的价值。吴青(2005)利率下降时提前还贷的选择而更受借款人欢迎。但对银行而言,固定利率的利率风险管理有较高要求。
国内学者认为利率的变化是引发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重要因素,借款人的提前还款时抵押贷款合同的违约,并没有说明这种违约应该在合同中规定怎样的费率才能有效的解决。同时认为应该把集中在银行的违约风险分散到政府,保险公司等各个机构,从而降低违约风险。但是国内研究大多停留在定性研究上,对宏观经济层面的研究较多,提出的政策建议缺少实证研究的支持。在样本的获取上,国内学者数据来源有限。
2 结语
国内实证研究比较少,即使有研究缺乏数据,国内研究多为静态的模型,不能动态的分析各种风险。因此,在国内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违约风险的实证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探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增加扩大样本范围,增加样本选择的随机性和数量。二是应多采用动态的时间序列数据。
在研究方法上,可以在影响风险的变量中加入多因素的分析方法,建立多维模型,可以考虑加入房地产周期,或是国家政策周期的因素,使得变量更为全面。人文,政策等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违约风险的影响都应适当的加入到模型中,如何量化这些宏观因素是一个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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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效率递减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银行业还无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业相抗衡。随着外资银行的纷纷抢滩,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放开,我国银行业面对的挑战将更艰巨。一方面国内人民币业务的蛋糕将与外资银行分享,另一方面外汇国际结算业务将逐步被拥有人才、技术、资金优势的外资银行所垄断。如果按照目前流行的说法,20%的客户拥有80%的存款,那么外资银行只要搞定20%的客户,就能在我国资金市场上呼风唤雨,这并不是天方夜谭。把炒得沸沸扬扬的“爱立信事件”和美国花旗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对小额存款收费这两件事连起来看,外资银行的竞争是有备而来,目标非常明确。对中资银行来说,“引狼入室”已成定局,如何“与狼共舞”靠自身的努力,求生存、求发展才是燃眉之急。
2、信贷资产质量差
我国银行业信贷资产质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偏高的不良资产率正困扰着金融业的发展。20__年,国务院为强化对金融业的监管工作,将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成立了银监会。近期,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委重拳迭出,一是连下三道银行令,反洗钱;二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大局初定。成立农村商业银行也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加强全体联合,提高农商行整体抗风险能力的处置意图已十分明朗。
无论是站在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还是站在某一单一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需要角度看,加强对金融业的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需要在盘活存量、放活增量上下工夫。就微观经济而言,关键要健全银行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杜绝不良贷款的“超生”。
二、如何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
建立有效的银行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是指建立银行风险防范的识别机制、银行风险防范的分析机制。
(一)建立银行风险防范的识别机制
风险识别是一种实践。更多的是凭识别者的判断能力、识别手段和经验总结。建立银行风险防范的识别机制,目的是为了认识风险。
宏观的风险,由于我们所处位置的局限性,事实上很难把握。结合我们自己的工作实际,风险识别应侧重于微观风险的识别,风险识别的关键是抓好两方面工作。
1、建立较完善的信贷档案
“信贷档案是银行发放、管理、收回贷款这一完整过程的真实记录,是进行贷款管理的必备资料。”参照国际金融机构的做法,结合自身实际,较完善的信贷档案应包括:(1)基本情况。(2)财务状况。(3)担保抵押文件。(4)分析报告。(5)备忘录。根据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所有企业贷款和大额个人贷款均需实行一厂一档管理,尽可能完善。特别是农村商业银行,现在又在搞信用村镇建设,发放信用贷款,对千家万户的农民也应一一摸底登记,否则,信用贷款的风险就无法有效控制。这是建立风险识别机制的基础。而要真正建立较完善的信贷档案,关键靠信贷人员自身的努力。如要建立一个企业信贷档案,就是腿勤、手勤、脑勤。和工办、税务、工商等部门经常保持联系,看企业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已吊销营业执照,是否还生产正常;对其竞争对手合作伙伴,以及住所地的村(居)干部要加强联系,以了解其人品和诚信状况;对其自身要经常联系,正面了解,必要时深入车间,就产供销情况进行现场解剖,并按季写出分析报告。
2、关注早期预警信号
通过早期预警信号的识别,有助于发现和预测贷款的现有问题和发展趋势,来确定贷款的按期足额偿还的可能程度。早期预警信号很多,主要有:(1)财务不健全。(2)三项资金占用不合理。(3)财务状况不良。(4)营销网络不健全。(5)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社会声誉败坏,等等。企业早期预警信号的出现有时是单一的、也有时是集中性发生;有时是短期的,马上会调整过来;也有时是中长期的。它没有固定的模式,也不能像测算股票一样绘制“k线图”,而只能靠管理者自身时时关注和把握,客观、冷静地判断、分析早期预警信号、这是建立风险识别机制的关键。
(二)建立风险防范的分析机制
在银行风险防范的事前预警中,银行风险分析是核心。银行风险分析具体包括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两方面。建立风险防范的分析机制,目的是为了把握风险。
1、财务分析。根据会计分析的要求,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有盈利比率、效率比率、杠杆比率、流动比率四个。财务分析成功的关键是获取企业真实的、全面的、准确的报表。但遗憾的是我国一些企业在这方面信用极差。部分企业备有应付财税、银行、工办的三套不同的对外报表。本身就是一本糊涂账。这就使我们对企业的财务分析缺乏现实基础。为此尽管我国相继出台了《会计法》、《审计法》、《统计法》等,却管不住一双弄虚作假的手。这既有国民素质问题,也有法制的不健全问题,更有管理的不到位问题,等等。所以,对企业的财务分析,还需多张报表共同分析。
财务分析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不可少的;财务分析指标不是孤立的、僵化的,而是一个系统的综合指标。通过财务分析,我们才能对企业有比较真实、准确的了解。
2、非财务因素分析。按照西方商业银行的观点,非财务因素主要是指
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经营风险因素、管理风险因素、自然社会因素以及银行的信贷管理等因素。
(1)行业风险分析
每个企业都处在某一特定行业中,将面对同一行业基本一致的风险。一般可以从借款人行业的成本结构、成长期、产品的经济周期性和替代性、行业的盈利性、经济技术环境的影响、对其他行业的依赖程度以及有关法律政策对该行业的影响程度等几个方面来分析借款人所处行业的基本状况和发展趋势,并由此判断借款人的基本风险。
(2)经营风险分析
可从借款人的经营规模、发展阶段、产品单一或多样、经营策略等方面了解借款人的总体特征,分析其产品情况和市场份额以及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风险因素,来判断借款人的自身经营风险。对企业而言,这个过程是最复杂的,也是最根本的。如果说行业分析是群体分析,那么经营风险分析则是个体分析。通过它可以直接分析具体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程度。
(3)管理风险分析
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的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对风险的控制能力、经营管理作风等方面来考察借款人的管理风险。在中国一般对客户重在物的风险分析,特别是客户的主要财务、信用指标的考查;西方许多国家银行对一般客户重在人的风险分析,特别是法人代表的“人品”分析。事实上,人是最能动的因素,忽视人的管理而只重视物的管理,其管理效率是令人怀疑的,这也是造成中国特色的信用危机的根源之一。通过管理风险分析,我们可以准确地把握企业兴衰的脉搏。
作为金融机构,密切关注开户企业的管理,并不时督导开户企业加强管理,向管理要效益,很有必要。
(4)信贷管理风险分析
实践证明,一些贷款不能及时、完整地收回,其原因并不完全在借款人一方,金融机构对贷款缺乏有效的管理与控制,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所以有必要对金融机构信贷管理进行风险分析。
①违反法律、法规发放贷款。
这些贷款由于在法律上得不到充分保护,具有先天不足。如上阶段金融机构搞的福利贷款损失惨重。吃了几条鱼,发了几张煤气票,结果贷款被“套牢”。这是变相抬高利率发放所造成的。还有上阶段,有些金融机构片面强调存款立社,为了突击拉存款,甚至为了月末、季末的一夜潇洒,不惜泡大户,贷款累大户,结果鸡飞蛋打。这是不正常竞争引起的违规操作。
②缺乏有效的贷款监督。
这是可能造成贷款被挪用和资金使用不当的主要原因。如有的贷款被挪用于归还其他债权人的贷款,或未经银行同意将回笼资金投入炒房地产、炒股票、期货等另一高风险的交易中去。特别是以贷还贷现象事实上相当普遍,这将对担保合同的有效性直接构成威胁。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企业贷款的以贷还贷率占40%左右,如果企业普遍性经营不善,合同纠纷将会把我国金融机构拖垮;又如贷款资金被挪用更是防不胜防。圈地热和房地产业“发烧”目前最引人关注。
信贷风险,主要是指银行贷放出去的款项,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而形成逾期、呆滞或呆账,使银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信贷风险管理是当前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如何准确把握和有效防化信贷风险,确保金融安全,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在强化信贷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上做了大量艰苦卓绝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信贷资产质量明显提高。然而,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金融产权制度改革、经营管理的授权操作与内控自律制度建设的严重不协调,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贷风险控制理念和行为偏差,以致信贷资产不良率还处于高位运行。在金融不断对外开放的今天,如何加强信贷风险的管理便成了银行能否提高竞争力的关键。
作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从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成因着手,提出了治理信贷风险的相关措施。
1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面临的主要风险现况
分析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是加强信贷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包括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其中内部风险起主导作用,并决定外部风险。
1.1 内部风险
1.1.1 素质风险。是指因信贷人员个人素质原因导致的信贷风险,信贷人员个人素质包括业务素质和品德素质两个方面。业务素质偏低的信贷员一般很难对一笔贷款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使贷款的风险增大;品德素质较差的信贷人员则容易导致以权谋私、以贷谋私的道德风险。
1.1.2 程序风险。信贷审批程序复杂往往使得贷款风险变得不易控制,有时甚至加大风险。
1.1.3 管理风险。贷后管理是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贷后管理能否落实到位是贷款能否正常收回的关键。从现行管理机制看,贷后管理仍不同程度存在流于形式、走过场或不到位的现象,给贷款的安全回收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1.1.4 政策风险。每一种信贷业务的开办和发展都以相应的信贷政策作为前提,但在现实中,信贷业务有时很难与信贷政策变化相适应。
1.2 外部风险
1.2.1 经营风险。对于借款人来说,一旦银行贷款到手,主动权就转移到借款人这边,贷款使用和归还主要由借款人把握,贷款银行既不能参与借款人的经营管理,更不能干预其经营决策。借款人经营上的风险将直接影响银行贷款的安全,从而导致银行贷款的风险。
1.2.2 中介风险。一些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为了眼前利益或某些不正当收益,会为借款人出具不真实的报告,隐瞒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问题。这种做法使贷款银行在不真实资料的误导之下错误地发放贷款,造成较大的潜在风险。
1.2.3 行政风险。作为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在人事、行政、业务上不受当地政府管理,但并不等于不受当地政府影响,有时受影响的程度还比较大。
1.2.4 诚信风险。借款人还贷意愿与其法定代表的个人品德有关,还贷能力强的借款人还贷意愿不一定强;还贷能力弱的借款人,还贷意愿不一定差。
2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形成的原因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成因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方面:
信贷风险,主要是指银行贷放出去的款项,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而形成逾期、呆滞或呆账,使银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信贷风险管理是当前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如何准确把握和有效防化信贷风险,确保金融安全,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在强化信贷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上做了大量艰苦卓绝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信贷资产质量明显提高。然而,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金融产权制度改革、经营管理的授权操作与内控自律制度建设的严重不协调,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贷风险控制理念和行为偏差,以致信贷资产不良率还处于高位运行。在金融不断对外开放的今天,如何加强信贷风险的管理便成了银行能否提高竞争力的关键。
作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从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成因着手,提出了治理信贷风险的相关措施。
1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面临的主要风险现况
分析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是加强信贷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包括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其中内部风险起主导作用,并决定外部风险。
1.1 内部风险
1.1.1 素质风险。是指因信贷人员个人素质原因导致的信贷风险,信贷人员个人素质包括业务素质和品德素质两个方面。业务素质偏低的信贷员一般很难对一笔贷款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使贷款的风险增大;品德素质较差的信贷人员则容易导致以权谋私、以贷谋私的道德风险。
1.1.2 程序风险。信贷审批程序复杂往往使得贷款风险变得不易控制,有时甚至加大风险。
1.1.3 管理风险。贷后管理是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贷后管理能否落实到位是贷款能否正常收回的关键。从现行管理机制看,贷后管理仍不同程度存在流于形式、走过场或不到位的现象,给贷款的安全回收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1.1.4 政策风险。每一种信贷业务的开办和发展都以相应的信贷政策作为前提,但在现实中,信贷业务有时很难与信贷政策变化相适应。
1.2 外部风险
1.2.1 经营风险。对于借款人来说,一旦银行贷款到手,主动权就转移到借款人这边,贷款使用和归还主要由借款人把握,贷款银行既不能参与借款人的经营管理,更不能干预其经营决策。借款人经营上的风险将直接影响银行贷款的安全,从而导致银行贷款的风险。
1.2.2 中介风险。一些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为了眼前利益或某些不正当收益,会为借款人出具不真实的报告,隐瞒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问题。这种做法使贷款银行在不真实资料的误导之下错误地发放贷款,造成较大的潜在风险。
1.2.3 行政风险。作为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在人事、行政、业务上不受当地政府管理,但并不等于不受当地政府影响,有时受影响的程度还比较大。
1.2.4 诚信风险。借款人还贷意愿与其法定代表的个人品德有关,还贷能力强的借款人还贷意愿不一定强;还贷能力弱的借款人,还贷意愿不一定差。
2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形成的原因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成因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方面:
信贷管理是当前银行经营课题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以往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都过于侧重宏观环境与外部因素,如宏观金融体制改革,地方政府干预,企业景气情况等,而忽视了从银行自身管理的内部角度进行分析。本文拟从当前信贷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着手,分析探讨应如何解决银行信贷管理中的若干矛盾,以达到加强信贷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一、我国银行信贷管理的发展
我国关于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研究于20世纪80年代末才刚刚起步。信贷风险是我国银行面临的最大和最重要的金融风险,由于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缺乏风险意识,因此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忽视了对信贷风险的管理。在银行业的管理实践中,其风险管理在我国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对银行风险损失的控制、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的银行风险管理及现阶段银行风险管理三个阶段。
1.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信贷风险管理。从建国到1978年以前的30年时间里,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信贷风险是由国家统一承担的。银行风险观念淡薄,对信贷风险管理除了反对贪污、挪用等财经纪律外,主要是依靠贷款指令性计划分配,坚持“计划性、物资保证性、归还性”三性原则来加强贷款管理,控制信贷风险。
2.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的信贷风险管理。1984年10月,中央明确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信贷业务得到迅速发展,信贷风险也开始逐渐暴露并加剧。为此,我国先后确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呆账准备金制度、备付金制度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起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与机制。但这时的贷款绝大部分给了国有企业,贷款通常没有担保,再加上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严重,使许多企业拖欠银行的贷款,大量贷款最终成了坏账,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后期国有银行贷给企业的贷款中平均有20%的贷款不能偿还。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信贷风险管理。目前我国银行开始注重对客户进行资信评估,但在具体度量和管理时使用的方法还很陈旧,基本局限于定性分析等一些传统的方法。国内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大多处于第一阶段―非系统化管理,我国各银行对于如何度量信贷风险并构建全面风险管理系统的研究还比较薄弱,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领域日新月异的变化对银行业发展提出的要求。而通过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可以使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达到第二阶段―系统化风险管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相关的管理系统进行改进与完善,可以逐步趋向于第三阶段―战略组合管理。而我国银行引进和采用西方国家信贷风险度量模型可操作性不大,主要是因为我国企业信用等级及其变化的资料数据库还未建立,缺少企业信用等级及其变化的数据资料,给信贷风险的度量增加了难度。
银行度量风险的数据主要来自客户不同时期的财务报表及其资本市场的价值或价格,还包括银行贷款损失的时间序列数据等。对于我国银行来说,只有建立起行业信用数据库,才能为高级的风险管理体系提供支持和保障。由于我国银行客户中非上市公司占据绝大多数,所以对客户现有财务报表数据的搜集和整理以及对客户将来信用信息充分披露的要求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我国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的构建
通过建立一个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旨在预防、回避、分散、转移银行信贷风险,从而减少损失,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
1.从银行信贷操作流程的角度,构建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系统。该系统有三个构成要素,分别为信贷风险识别系统、信贷风险量化系统以及信贷风险控制系统,它覆盖了整个信贷操作过程,包括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的风险管理体系,把这三个构成要素置于一个大系统中进行系统分析。
信贷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基础环节,是指对经济主体面临的各种潜在的风险因素进行认识、鉴别、分析,在这个阶段,要做到正确判断风险类型,准确寻找风险根源。信贷风险度量是在识别风险产生原因的基础上,科学地量化风险,包括衡量各种风险导致损失的可能性的大小以及损失发生的范围和程度。风险度量是风险识别的延续。信贷风险控制是在识别和度量信贷风险之后,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风险暴露、将风险损失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通过对信贷风险评价分析,才能科学测度银行信贷风险量,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对其提出控制的措施。这三个构成要素以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联合起来构成一个信贷风险管理的整体,从而达到信贷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目的。
2.构建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的关键在于科学测度信贷风险。风险度量是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能否对信贷风险进行准确的度量关系到整个风险管理体系的成败。
由于违约风险是我国银行面临的最重要的信贷风险,因此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将侧重于对违约风险进行度量,通过建立银行内部信贷风险度量模型,对预期违约概率、赔付率和贷款损失等变量进行估计,进而计算银行个体贷款和贷款组合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其中,贷款组合的预期损失等于组合内个体贷款预期损失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个体贷款占整个组合资产的比重;贷款组合的非预期损失则是个体贷款的非预期损失、个体贷款占贷款组合资产的权重以及贷款损失相关系数等变量的函数。预期损失决定着银行的准备金和保证金水平,而非预期损失决定着银行风险资本的水平,从而达到对银行信贷风险进行量化组合度量的目的。
现阶段银行可以在传统的贷款风险度的计算基础上构建一个信贷风险度的函数式,综合考虑各影响因素,衡量信贷风险的大小。信贷风险度为:f(X1,X2,X3,X4,X5……)其中,X为影响信贷风险大小的各个因素,包括贷款对象的信用等级、贷款方式、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投资项目的风险―收益比等。信贷风险度量采用了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对影响企业信用的因素进行加权综合,得到企业信用的综合评价值。信贷风险度指标可以用于银行对个体贷款的分析与决策,根据信贷风险的度量结果制定明确的信贷风险管理政策,如授信的对象、额度和期限等,从而保证每笔贷款的合理性,这是控制和防范信贷风险的主要环节之一。同时,还应考虑银行贷款组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通过对个体分析与组合分析风险收益的比较,尽可能减少各贷款之间的相关性,从而分散和降低贷款组合的总风险,实现对贷款组合信贷风险的动态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控制信贷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的比例,并为银行的资本配置提供参考,帮助银行决定满足巴塞尔协议风险资本充足率要求的经济资本数量,增强银行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