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17 15:45:34

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

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篇(1)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4-0091-03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已进入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的活跃期。据统计,目前内地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已超过3 000万人,其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约1 000万人,大部分为进城务工、学习[1]。与之相伴的是,城市民族关系呈现新的发展态势,城市民族工作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国家民委主任王正伟指出,民族工作的“新常态”就是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讲的“五个并存”,“这‘五个并存’,精辟概括了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阶段性特征,精确勾画了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把握了‘五个并存’的‘新常态’,也就把握了民族工作的‘大形势’。”[2]沈阳是一个多民族散杂居的特大城市,2014年沈阳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为28万人,覆盖全部55个民族成分,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和比例位于副省级城市前列。2013年,沈阳市被国家民委确定为第四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也是东北地区唯一入选城市。认真总结沈阳的经验做法,反思存在的主要困难与问题,研究解决之策,不仅对沈阳也对全国推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基本情况

除具备大多数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共性特征外,沈阳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还呈现以下特点(数据来源于沈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

第一,数量增长由迅速上升趋于稳定。2008―2010年沈阳市少数民族人口分别为64.7万人、66.6万人、70.5万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所占比例分别是8.9%、9.6%、11.8%。但2010年以后,数量由迅速上升的趋势逐渐趋于稳定。

第二,民族成分齐全。目前,沈阳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涵盖全部55个少数民族。其中,满族、蒙古族、朝鲜族、回族和锡伯族等5个世居少数民族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90%以上,其他民族合计占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9.26%。

第三,输出地域相对集中。沈阳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源主要有三个部分:一是辽宁省内其他市县,约占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总数的78%;二是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三省区,约占14%;三是新疆、宁夏、青海等西北地区,约占8%左右。而来自安徽、福建、宁夏、浙江、江苏、广东、上海、陕西、江西、山西、海南等11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少数民族人口均不超过200人。

第四,年龄构成以青壮年为主。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以青壮年为主,处于就业黄金期。16~55周岁的占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78.87%,16周岁以下的占16.68%,55周岁以上约占4.45%。

第五,就业形式以灵活就业为主。根据沈阳市民委提供的数据,沈阳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固定职业就业人数、灵活就业人数、无业人数比例分别占13.5%、70.8%和15.7%。 他们主要从事民族土特产品销售、民族餐饮、商业娱乐等职业,就业形式较为单一,职业构成同质性较高,经济收入不稳定。

二、主要经验做法

(一)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网络体系

1.加强组织领导机构建设。为提高试点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沈阳市印发了《关于成立沈阳市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联系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委宣传部、统战部、市民委等19个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机构,负责试点工作的贯彻落实、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2.扎实推进社区民族工作。为切实发挥社区的基础性作用,一是在社区积极推进“七项制度建设”,努力做到“四个必访”。二是指导32个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设立“民族之家”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接待站”“少数民族一家亲服务站”。对辖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并在困难救助、法律援助、爱心助学、便民服务等方面提供贴心服务。

3.推动民族工作社会化、多元化。2014年,沈阳市以来自西北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为重点,推动成立兰州清真拉面协会。西塔街道主动加强与驻区商会、企业的联系,依托70多家商会会员企业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就I岗位。

(二)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体系

1.搭建全方位立体化服务平台。沈阳市建立了市、街道、社区三级服务网络平台。沈阳市联合市人社局、司法局、人才就业服务局,分别在劳动就业、法律援助、职业培训等办事窗口设立多个少数民族服务窗口,指导各区县(市)在政务服务大厅或相关职能部门设立以上窗口。2014年,编印出版汉语版《沈阳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手册》。

2.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从2006年起,沈阳市将每年9月确定为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和评比表彰活动。制作发放1 000套“中华民族一家亲”宣传画,实现了对和平区92个社区、皇姑区68所中小学校的全覆盖。以花果山风景区、中华饮食博物馆为重点,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

3.围绕重点抓民生改善。为保障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良好秩序,严格执行《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清真市场准入许可制度。为拓展少数民族就业岗位,沈阳市建立了15个市级少数民族就业基地,先后安置少数民族就业达万余人次。

(三)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机制体系

1.建立流入地与流出地政府沟通协作机制。沈阳市民委先后赴内蒙古、四川、贵州等地开展调研,探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并与新疆、四川、等地的部分市民委签订了《共同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合作协议书》。援疆项目100余个,投入资金近5亿元,援疆工作队被评为“全国第七批援疆工作先进集体”。

2.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收集机制。为全面掌握了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状况,沈阳市委托高校完成《沈阳市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课题研究,了解掌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现状、趋势及需求。以20个试点社区为重点,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调查摸底工作作为六项重点推进工作之一。

3.建立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培养机制。民族工作的关键在人,为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素质,沈阳市坚持少数民族干部定期集中培训和实际锻炼制度,通过上挂下派、委以重任、参政议政等途径,不断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理论修养和政治素养。

4.建立城市民族工作考评机制。2014年初,沈阳市制定了各区县(市)民族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将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尤其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实现了“软约束”向“硬指标”的转变。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个并存”既是民族工作的“新常态”的高度概括,也反映出当前做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会一劳永逸,还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

第一,部分体制机制障碍。现行户籍制度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是造成社会排斥的主因。户籍制度及在其基础之上建立的城市各种制度,是包括少数民族人口在内的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社会的制度[3]。这些体制性的障碍使得具体工作部门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一是社会救助机制不健全。当前对流动人口的社会救助,从中央到地方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由于经济基础、教育文化、就业能力等方面的先天劣势,极易陷入困境。二是户籍制度限制。当前,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是阻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实现社会融入的主要制度。三是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不健全。当前,有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主要通过当地公安部门提供,其一般只能提供人员数量等简单信息,对主要输出地、民族成分、家庭情况、就业情况等信息出于管理需要往往不予提供,这不仅增加了相关工作难度,也降低了工作效率。

第二,部分少数民族群众的多元化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需求日益多元化,他们既有宗教生活、清真食品、回族墓地等方面的特殊需求,也有如住房、就业、子女教育等共性的社会服务需求。调研发现,目前沈阳市“清真不清”“假清真”等不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和的现象依然存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劳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险尤其是住房保障等仍有相当部分人表示“不满意”或“亟待改善”。

第三,相关政策法规缺失。在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大融合的趋势下,我国城市民族工作相关法规政策相对滞后。从法律体系的层次结构看,缺少一个调整城市民族关系的基本法;从立法技术看,不少地方性法规中诸如“配备适当数量”“安排一定数量经费”等带有宣示性、号召性、原则性的软条款较多,缺少对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等强制性和可操作性的硬条款;在立法内容上,一些反映少数民族切身利益的基本权利,诸如社会保障权、公平就业权等尚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四、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顶层制度设计

1.深化户籍管理等制度改革。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改革,逐步实现社会保障体制和户籍体制相互脱钩,使土地制度、土地流转和户籍身份脱钩。要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渐进性增加社会福利。

2.完善社会救助机制。修订完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并积极推动《社会救助法》的出台。该法在救助责任上应凸显国家责任、救助对象上重点关注农民、救助方式上应积极倡导造血手段、救助内容上强化常规措施、救助功能上推崇社会救助底线,在救助价值目标设定上应强调程序正义[4]。

3.构建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切实发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理顺公安、计生、民委、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关系,建立全市流动人口数据库,实行“一口采集,多口使用”的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明确重要信息披露义务和保密责任,强化信息传播、使用、的纪律和责任。

4.完善流出地流入地协作机制。为抓好源头治理和预防治理,应继续巩固、深化、扩大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跨区域协作的领域、内容和机制。特别是针对人口流出较多和相对集中的地区,应积极探索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建立信息通报制、区域联系制、开展劳务合作,双语培训、实现信息共享,联动处理群体性跨省事件。

(二)创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载体

1.夯实社区工作基础。城市民族工作的基础在社区,难点也在社区。要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作用,切实把民族工作{入社区工作的总体目标责任之中;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础台账,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积极营造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区环境。

2.加强少数民族自组织建设。加强少数民族联谊会、促进会、行业协会、宗教团体等自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少数民族精英人才、宗教领袖的示范带头作用,树立民族人物和民族企业先进典型,未来应自觉将创建活动的触角延伸到新的经济组织和新群体中[5],积极吸纳一批德才兼备的人士参与少数民族事务管理和服务中。

3.发挥少数民族党团组织作用。应注重少数民族优秀代表人士培养工作,努力吸纳他们成为少数民族党员或参与少数民族党团组织建设中来。近年来,沈阳市西塔街道以民族党建为抓手,探索出“三四三”党建工作模式,坚持用民族干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用民族语言讲解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用民族文化诠释党的方针政策。

(三)全方位、深层次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做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关键要坚持务实求效,让各族群众都有获得感[5]。

1.完善公共服务。政府应按照轻重缓急,确保教育、社保、卫生医疗先行的原则,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配套相应的文体娱乐设施,留足教育用地、规划卫生医疗网点等。对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特殊需求的公共服务,可以以政府购买、委托办理、合作开发等方式交由具备专业能力的市场主体、非营利组织和个人完成,政府主要提供政策法规支持和必要的监督管理。

2.着力改善民生。针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普遍关心的住房问题,应大力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其他形式的住房,结合嵌入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要求,综合考虑辖区分布、景观构造和设施布局。要通过政策倾斜提高民族学校、民族班办学水平和质量,鼓励引导民办学校特别是普惠制幼儿园、民办中小学发展,解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难问题,使其享受“同质”教育。

(四)健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保障体系

1.强化思想认识保障。加强新时期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以及“四个认同”等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各民族水融、唇齿相依、休戚相关、荣辱与共的理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把民族团结的砝码放在法律的天平上,正确区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与“民族问题”。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知法、守法、用法、尚法教育,为开展城市民族工作奠定强大思想基础。

2.提高物质人员保障。增加区县一级民族宗教机构、城市少数民族相对集中地以及治安形势较为复杂地区工作人员的数量编制和经费投入。对于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在条件成熟时,可参照“嘉兴”模式,建立“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委员会”或“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局”。

3.完善政策法规保障。重点推进涉及进城务工经商少数民族群众的劳动关系保护、就业服务保障、社会保障以及子女义务教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围绕民族工作领域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组织调研,尽快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或提出《条例(修订草案)》。

参考文献:

[1] 城市:让我们面临挑战――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城市民族工作情况回顾[J].中国民族,2012,(8):44-47.

[2] 奋力开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7霉家民委主任王正伟[EB/OL].新华网,2014-12-30.

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篇(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外来务工人员日益增多,其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也呈上升趋势。少数民族人口的流动量增多,在增进各民族间的相互了解、带动民族地区发展的同时,由于各民族在语言、文化、、生活习俗上的差异,容易产生一些矛盾和纠纷,给服务与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对社会安定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对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三门县虽然属于欠发达地区,但优越的地理位置,丰富的自然资源,明显的港岸优势,发展后劲较足,吸引了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前来就业,据统计,目前三门县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4000多人。由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工作的短期性,居住的不固定性,流动的随意性,给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就目前而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主要表现为以下现状:

(一)基本情况难以掌握

由于主城区房租相对较高,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居住在城郊结合部,大多租住在条件比较简陋的民房内,白天在城关内固定经营场所或人流量大的闹市区做些流动摊点生意,晚上回租住地居住。他们与周边居民接触较少,当地的社区、村也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情况。

(二)民族特色经营比较混乱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主要来自甘肃、宁夏、新疆等地区,主要从事“清真面馆”、“兰州拉面”、“烤羊肉串”、贩卖葡萄干等。从经营形式上,既有固定经营,也有流动经营。固定经营的以餐饮面馆居多,从事服务人员也多以同乡少数民族为主,流动经营的一般沿街叫卖,二至三人一伙,没有固定摊点和经营地域,而这类人员更易与当地居民和城市管理者产生矛盾和纠纷,管理比较困难。

(三)盲目流动的少数民族人口呈增多趋势

年龄小、文化低、无特长、居无定所的盲目流动少数民族人口呈增多趋势,有的结团四处流浪谋生,有的以坑蒙拐骗、扒窃偷盗为主,很难疏导管理。

(四)犯罪目的多为掳财,犯罪类型相对集中

2012年至2015年6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案件45件85人,其中盗窃案件33件58人,占总案件数的73%。

二、当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存在的难点

尽管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群体服务与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细致入微、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由于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民族文化等与流入地存在着较大差异,给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

(一)城市管理难度较大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开展民族特色经营占80%以上,民族特色经营中绝大多数摆的是沿街叫卖的流动摊点,没有长远发展目标,也不愿主动到当地相关部门申办手续,无照经营比较普遍。他们往往不遵守城市管理制度法规,选择交通要道和繁华地段摆摊设点,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和城管、卫生、工商等执法部门在管理过程中矛盾和纠结偶有发生。

(二)社会治安管理难度较大

由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大多来自边远贫困地区,文化素质偏低,政策法规意识淡薄,违治安管理规定的案件时有发生,加之,为了生存,部分流动人员中铤而走险,触犯法律,偷盗等案件也时有发生,已成为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民族关系协调工作难度较大

主要表现在少数民族流动人群与城市执法管理人员及当地汉族群众在语言、文化、、生活习俗等方面的较大差异和不适应,在执法与交往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影响民族关系的事情,这类事情一旦发生,往往会影响较大。

三、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是当前社会转型期间各种问题的表现和缩影,既有历史原因,也有民族风俗习惯、等因素的作用。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事关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大局。对此,建议:

(一)加强宣传力度,形成强大声势

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样化的宣传教育活动,如新闻媒体应当定期报道相关信息,充分利用社区和村相关宣传阵地,从而提高全社会对做好少数民族外来流动人口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营造民族团结、社会和睦的良好氛围。相关执法部门要普及民族知识,结合普法工作,将党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作为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加以学习,并贯彻执行,努力做到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举办民族特色活动丰富群众的民族知识,逐步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观念,形成各民族间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整合资源力量,健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数据库

一是通过村级、社区统战联络员队伍,对居住在本村、社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民族构成、文化素质、性别年龄、生活居住、子女教育、经济收入、就业状况等情况进行登记,通过乡镇、街道统战干事再统一汇总到县民宗部门,以网格化的登记形式,摸清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为分析、判断评估及提升服务与管理奠定了基础。二是建立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对区域范围内流动少数民族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畴,消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盲区。三是依靠群众的力量,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出租房的日常管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尽管是流动的人群,但在城市总是生活在城市常住居民之中的,群众通过日常的走动和了解基本掌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一举一动。因此,搞好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最可行的办法是走群众路线,加强街道、居委会、治保会等基层组织的建设,做到群防群治。可以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纳入居委会的工作范围来进行日常管理,也可以由政府牵头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建立少数民族自我管理的组织。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真正融入现代化的城市之中,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享有与其他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三)广泛开展服务,解决实际困难

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篇(3)

但是,由于文化背景、语言沟通等不适性的存在,少数民族学生成为高校内部的“特殊群体”,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对高校的稳定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必须将“完善少数民族学生管理”这项任务提上日程。

一、完善少数民族学生管理工作的意义

高校稳定是高校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没有高校的稳定,高校的改革和发展就无从谈起。而高校少数民族学生的稳定工作则是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不仅关系到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着高校乃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还关系着建立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大融合的民族环境。

做好高校大学生的维稳工作,不仅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校园的内在必要建设环节,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求,而且还关系到我们紧抓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

目前,我校在读的少数民族大学生约1 000人,占全校学生比例的6%,主要以藏、彝、维为主,共计28个民族,覆盖近10个学院。虽然少数民族学生只是高校学生中的一小部分,但由于文化差异、语言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汉族学生与少数民族学生之前时常有不和谐的事件发生。另调查显示,2009年乌鲁木齐的“7.5事件”、2014年“昆明事件”和“4.30事件”的发生,参与人员大多以“80后”“90后”少数民族人员为主。正是因为国情以及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影响高校少数民族学生稳定的因素日益复杂。高校管理工作者应重视引导和教育少数民族学生在行动上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维护祖国统一,把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塑造健康身心结合起来,并教育他们自觉地承担起振兴国家的历史使命和救死扶伤的社会责任。这对我校改进少数民族学生教育管理方法,完善教育管理制度提出了更高地要求。

二、高校少数民族学生的现状分析

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总结出普通高校中少数民族学生普遍存在的几大现象,并对背后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一)文化背景的差异性

从古至今,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都一直存在着,并影响着不同民族人民的行为方式与意识形态,每一个民族的文化都是历史沉淀的瑰宝,我们应该尊重与保护。但是,当一种文化进入另一种陌生的文化中时,首先面临的就是文化冲突的问题。例如,内地汉族大学生的性格普遍比较内敛与矜持,处事相对谨慎,而少数民族大学生则呈现出热情、豪放与坦率的性格特征。这种性格上的差异,加上不同民族在语言文化、宗教信仰、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冲突,使得少数民族大学生与汉族学生难以融合。内地高校毕竟是以汉族学生为主体,因此就导致少数民族大学生更愿意和本民族的学生交往,大学生活社交范围狭窄,即使在正常的社交活动中,也容易产生自卑、封闭的心理,还有一些少数民族学生对于汉族学生和汉族老师的日常生活、教学言语非常敏感,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民族团结影响校园和谐稳定。

(二)家庭经济普遍困难

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我国地区与民族之间贫富差距扩大,这一问题在东西部地区体现得尤其明显。少数民族大学生绝大多数来自于经济落后地区,且家庭经济都比较困难,面对高昂的大学学习和生活费用,少数民族学生则要承担更多的压力和困难。尽管国家与学校在经济与物质上的给了少数民族学生更多的倾斜和支持,如实物资助、助学金、减免学费等,但一些少数民族学生仍然因“囊中羞涩”而困,甚至产生自卑、抑郁等负面情绪,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各民族学生之间的关系和谐。另外,部分内地汉族同学由于家境优越而养成的奢侈习惯,也会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心理造成较大的冲击。这些都是影响少数民族学生思想稳定、学习主动和参与活动积极的重要方面。

(三)学习基础薄弱,语言交流障碍

内地高校几乎都是汉语普通话教学,但在少数民族大学生内部主要使用的还是本民族语言。究其原因,还是与当地汉语教师综合素质不高,即使有些学校提供有1到2年的提前汉语教学课程,也只重视对学生读、写能力的培养,轻视了对听、说能力的培训,一些少数民族的大学生,尤其是来自广大农村和牧区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学习与掌握不高。汉语授课的教学模式,间接增加了少数民族学生学习的难度。大多数少数民族学生仍然生活在原有的学生朋友圈中,日常生活中并不能熟练运用汉语与汉族同学交流,彼此之间缺乏理解和信任,在一些生活琐事上容易产生矛盾。另外,由于交流存在障碍,少数民族学生与班主任和任课老师的沟通也较少,从而导致部分任课老师“心有余而力不足”。

(四)思想波动较大,民族意识较强

不可否认,大多数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思想是积极而健康的。但是,也不乏一些新入学的少数民族学生,因为他们年龄小、阅历浅,在思想上容易受到本民族内部其他人的影响,也容易受到社会上那些别有用心之人的刺激,具有一定的盲动性、从众性,缺乏整体大局意识。另外,他们从小受本民族的文化的熏陶,在民族文化影响下形成了强烈的民族意识和民族情感,不容侵犯。此外,面对陌生的外界,他们会对汉族同学老师的言论和态度非常敏感,容易造成思想上的不稳定性。当他们来到一个崭新的大学校园中时,尽快融入新环境与保持民族习性的冲突,在于与汉族学生大胆交流、主动接纳当地习惯,同时也希望自己的民族习惯也得到尊重和认可的过程中不断化解。

三、高校少数民族学生管理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其实少数民族学生与汉族学生有很多相似之处,如关心时事、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勤奋好学、渴望成才等等,但对少数民族学生与汉族学生之间差异性的掌握,才是管理服务工作稳定开展的关键。本课题组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总结出普通高校中少数民族学生管理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对背后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第一,少数民族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缺乏人文关怀。目前在高校一定范围内,还存在教书、不育人,教学、不教育的错误思想和行为,不利于对高校少数民族大学生教育服务工作的改进。

第二,少数民族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责任划分模糊。由于高等院校的迅速发展、大学生扩招等原因,导致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管理学生人数较多,学校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管理也没有具体要求,影响了少数民族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效率。

第三,少数民族大学生教育管理方法简单化。在强调“教育就是服务”的今天,高校少数民族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仍一直停滞在“管”的节点,管理方法仍停留于“出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层面,使得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管理往往很被动,无法与高素质教育相适应。

第四,高校教育工作者的素质在一定范围内参差不齐。在高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网络的迅速发展与社交方式的多样化,要求教育工作者必须要掌握广泛的管理、心理等知识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但目前高校部分教育工作者的素质无法满足这一要求。

四、高校少数民族学生管理服务工作对策

(一)科学知识的传授与价值观念的树立相结合

依据教育学、管理学相关理论研究发现,在“教育―管理―服务―发展”这一模式中,服务应该是贯穿全程的,教育是一种服务,管理也是一种服务,服务的比重越来越大。因此,我们应在少数民族学生与汉族学生中探索一种“共识性”教育,如共同为人类的健康奋斗等。通过形式丰富的校园学习文化活动,通过教育――管理――服务的有效整合,帮助少数民族学生与汉族学生最大程度的融合,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建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从而建立“管理就是服务,服务寓于管理”的教育体系与运行机制。

(二)“特殊照顾”与严格管理相结合

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篇(4)

一、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图书馆服务现状

第一,为少数民族科研提供服务。少数民族图书馆服务人员可以为科研工作服务,为其提供足够的科研信息,将文献资源建设工作作为重点内容,大力开展少数民族科研体系,例如:某少数民族地区图书馆编制了《中国蒙古文古籍总目》,可以提升服务工作质量,减少图书馆服务中存在的各?问题。

第二,网络信息化服务方式。少数民族地区图书馆已经开始建设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可以提升信息技术的应用价值。一方面,在图书检索中,可以利用网络信息系统搜索需要的图书,同时,图书馆可以利用网络信息系统为读者图书信息,以便于管理人员与读者的沟通。另一方面,少数民族地区图书馆开始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为读者提供网上参考与咨询服务,使读者可以在良好的网络环境中阅读各类书籍[1]。

第三,建设特色的服务模式。少数民族地区图书馆管理人员可以利用现代化技术建设特色的服务模式,为读者提供良好的服务,全面提升其工作质量,减少图书馆服务问题。

二、少数民族地区图书馆服务问题

目前,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图书馆在实际服务中,还存在一些服务问题,无法提升其工作质量,也不能达到预期的管理目的。

首先,网络咨询服务效率较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图书馆在工作中,已经开始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为读者提供服务,然而,一些信息在输入之后,不能显示出完整的背景资料或是信息,无法保证服务质量。同时,图书馆与相关导航建设部门的合作较少,不能提升科学建设工作质量,甚至会出现信息交叉重复的现象,难以提升服务效率[2]。

其次,缺乏足够的民族文章文献。目前,少数民族地区图书馆虽然提供了网上查询服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不能为读者提供少数民族文字检索服务,读者只能通过中文或是英文检索,不能输入少数民族文字查找自己需要的文献。例如:在查询蒙古文文献的时候,图书馆还没有制作特色的蒙古文数据库,不能利用蒙古文输入的方式搜索文献,甚至影响整个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同时,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图书馆在提供服务的时候,还没有开发相关检索系统,不能利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提升图书馆服务质量。

三、少数民族地区图书馆服务措施

少数民族地区图书馆管理人员与服务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管理观念,根据图书馆服务要求,制定完善的改革方案,全面提升其工作质量。

1.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念

相关管理部门需要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念,将读者作为服务主体,根据读者的需求建设服务体系。首先,要培养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使其可以尊重读者行为,并为读者提供高质量服务。其次,相关管理人员需要制定完善的文献信息资源系统,利用先进技术对其进行加工处理,以便于从根本上提升图书馆服务效率。

四、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

少数民族地区图书馆需要重视数字化服务工作,利用现代化数字服务系统,开发利用数据资源,促进图书馆服务工作的网络化与数字化发展,提升其工作质量。首先,相关部门需要建设数字系统,促进少数民族图书馆的进步,拓宽其服务范围。其次,图书馆管理人员需要拓宽市场渠道,创造更多的商机,利用完善的管理制度约束服务行为。最后,管理人员需要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发挥图书馆服务作用。

1.建设特色服务系统

少数民族地区图书馆需要建设特色的服务系统,拓宽特色服务渠道。首先,需要创新服务方式,加大少数民族文献资源的开发力度,明确服务目的,规划服务方案,提升其工作质量。其次,相关管理人员需要建设特色的馆藏系统,做好特色服务工作,为读者营造特殊的阅读环境与书籍。最后,管理部门需要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文献资源库,凸显出少数民族的特色,并利用先进的开发技术对其进行处理。例如:在云南省少数民族图书馆开发过程中,需要结合当地民族特色文化,搜索各类文化资源,并与科研工作人员相互合作,以便于建设特色服务系统。

2.建设高素质服务队伍

少数民族地区图书馆管理部门必须要建设高素质服务队伍,保证服务人员可以更好的参与到相关工作中。首先,需要聘用具备专业能力与服务经验的工作人员,使其在图书馆服务中,尊重读者的选择。其次,要阶段性的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并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念,提升图书馆服务质量。最后,要聘用兼职服务人员,满足读者的各类服务需求。

3.文献信息资源共享服务

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篇(5)

目前,我国与少数民族群众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相关的法律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规定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二是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使用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义务;三是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四是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五是规定了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国家机关、学校、广播电台、电视台、公共服务行业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义务。对于城市中少数民族群众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问题,集中见于《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国家民委民政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1〕204号)。《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并根据需要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学研究。《国家民委民政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1〕204号)第三条第4款规定: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在外来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要明确有关责任人,积极提供就业帮助、语言翻译、法律维权等方面的服务。此外,2011年7月至今,国家民委办公厅先后下发三批次“关于开展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单位的通知”,其中多次明确了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中“购买民族语文翻译或其他社会工作服务”、“开展汉语普通话培训”等相关内容,有关省区结合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探索做好城市民族语文服务工作的措施和办法。由此可见,在城市中加强民族语文公共服务工作有据可依,并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学习使用民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论述,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对城市少数民族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问题的观点

从总的来看,在学习使用民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问题上,无论是党和国家领导人,还是有关专家学者,都主张相互学习语言文字,减少障碍,促进沟通与交流。同志1958年1月在《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里写下了这样一段话:“外来干部要学本地话,一切干部要学普通话。先订一个五年计划,争取学好,至少学会一部分。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必须学当地民族的语言。少数民族干部也应当学习汉语。”彭真同志1984年1月在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会议上指出:“关于语言文字问题,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以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为主,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少数民族的青壮年要学习普通话、学习汉文。”同志1998年7月在视察新疆工作时曾指出:“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语言的作用十分重要,语言不通,就不能交流。我国有56个民族,语言种类繁多,为了加强学习和交流,各个民族要克服相互之间的语言障碍,汉族要学习少数民族语言,少数民族要学习汉语,有条件的还要学习外语,这样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同志2009年9月29日在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同志要努力学习少数民族语言,了解当地民族历史文化,密切同少数民族群众的关系。”目前看,专家学者关于城市民族语文公共服务的研究还不多,基本是从语言学的角度来进行的,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他们处理学习使用城市民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关系的观点。戴庆厦、邓佑玲认为:“城市生活的快节奏、高效率要求信息的传递快速而准确。各个少数民族身居都市,也不得不选择一种通用、经济、高效传递现代科技文化信息的族际交际共通语。”“应当承认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语言使用功能的变化是客观的必然的趋势,是语言功能适应社会变化所做的调整。”[6]何丽、李秋杨、王雪梅认为:“在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无论是在物质生产、生活方面,还是在文化精神方面都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在民族间频繁接触和交融的过程中,其交际工具———语言的选择和使用也在发生着变化。”[7]布阿加尔•买买提认为:“少数民族一方面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教育的权利,这是贯彻民族平等政策的主要体现,另一方面少数民族也有接受国家通用语———汉语的义务。”“为了扩大交际的领域,为了民族事业的进步和发展,我们少数民族都应把学习和使用汉语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共同任务。这是历史的选择,也是客观的需要。”[8]巴合提努尔•达尔肯拜认为:“少数民族学习汉语文,可以开阔眼界,增长知识,为工作和生活创造更多更好的方便条件。我们生活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任何一个民族要发展,要提高本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不学会汉语文,不能借助汉语文看更多的书,学习更多的知识,是要落后的。”[9]陈海玲认为:“尤其对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说,语言的自由沟通交流是他们真正融入当地生活的前提,也是实现真正和谐民族关系的起点。就个体而言,各民族成员只有通过族际语(汉语普通话、汉语方言或一种少数民族语言)的学习,才能够具备顺利步入主流社会的条件,从而跨越文化障碍获得个人在主流社会的更大发展。”[10]

三、国内外语言政策类型和城市民族语文公共服务做法比较

为了适应不同的国内语言文字状况和管理策略,实现不同的政治目的,各国制定了相应的语言文字政策。根据李锦芳和王怀榕的研究[11],主要有五种类型:一是法律规定多数民族与少数民族语言平等,同为官方语言。例如加拿大联邦政府于1969年通过《官方语言法》,确定英语和法语为官方语言。新西兰从1840年至1974年,英语一直是唯一的官方语言,1974年通过法案,正式确认毛利语为新西兰的官方语言,享有与英语同等的法律效力。英国于1967年通过威尔士语言法案,规定威尔士语与英语具有同等效力。二是几种语言均衡使用、共同发展。瑞士规定德语、法语、意大利语为传统官方语言,罗曼什语为地区性半官方语言。比利时规定弗拉芒语和法语均为官方语言,根据语言使用的领地权原则,将全国划分为4个语言区,各语言社区都进行了语言立法,规定了本社区的官方语言。此外还有“宽松政策,柔性涵化”(例如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强制同化”(例如沙俄、前苏联对中亚的严厉管制)和“消极对待母语,采用国际通用语言为官方语言”(例如新加坡)等三种类型。我国的语言政策具有自身的特色。最根本的特点就是“平等”,各民族语言文字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时规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道布、周庆生等专家将这两条相辅相成的政策概括为“多样性和统一性”[12]或“多样性和主体性”[13]。郭友旭认为:“中国奉行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政策,对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保障采行的是集体保障原则和属地原则。在中国,政府的促进性语言权利体制安排和实践表明少数民族语言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摒弃‘国语’和‘官方语言’两个概念,关照了各民族在国家象征上的平等,是正确的做法。”[14]在城市民族语文公共服务领域,国外有一些相关做法:斯里兰卡国家语言和社会整合部最近开通一条“1956”电话热线,主要受理国民由于语言问题导致不便的投诉。[15]美国霍华德县总医院最近配备了一种可用于视频对话的新平板电脑,为不谙英语的病患提供包括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和汉语在内的实时翻译服务。[16]乌克兰议会新近批准一个法案,规定如果某一语言的使用人口超过当地总人口的10%,该地方政府就有权给予该语言区域官方语言的地位。[17]目前,国内部分城市也有一些提供民族语文公共服务的做法。例如,北京市针对少数民族群众杂散居大都市的特点,提出“全面纳入、优先发展”思路。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寓管理于服务,并有重点地搞好专项服务……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印制民族语言执法文书,聘请少数民族语言翻译。[18]再如,山东省青岛市近期开办了首个少数民族语言兴趣班,社会志愿者为居民、学生和老师进行了朝鲜族基础语言的培训。[19]另外,与此相关的是,不少城市还提出了建设语言无障碍城市的目标,并制定了相关规划或措施。北京市提出到2015年,在北京的外国人如遇到困难,可以拨打110、120、999、119、12345等公共服务热线轻松求助,5条热线将实现英、法、西、德、俄、阿、日、韩8语种24小时值守。成都市提出要在“十二五”期间打造“语言无障碍”旅游城市,即提高从业人员的多语种服务能力,规范城市和景区的标识系统,设立多语种公共服务热线等。上海提出要通过加强对商场、出租车等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外语培训来努力建设无障碍语言交流环境。但遗憾的是,在《首都国际语言环境建设工作规划(2011年―2015年)》和成都、上海建设语言无障碍交流环境的新闻报道中未见涉及民族语文公共服务的内容。

四、城市民族语文公共服务的原则与思路探析

通过以上研究,笔者认为,城市民族语文公共服务是一个涉及面较广、政策性和敏感性都比较强的工作,并对其原则和思路探析如下:

(一)关于工作的基本原则

1.尊重语言发展客观规律。城市中民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是整个人类社会语言文字发展客观规律的一个组成部分,少数民族语言使用群体、范围、功能的变化是语言适应社会变化所做的调整。在城市民族语文工作中,必须全面掌握、科学评估城市民族语文发展趋势,依据国家语言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引导,规范发展,尽量不犯“左”或者“右”的错误。

2.尊重群众自择自愿权利。民族语文工作,从根本上讲,就是涉及少数民族群众自由权利的工作。各民族群众既有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也有不学或者学习和使用别的民族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二者都可以自由选择,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和剥夺。所以,在城市民族语文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意愿,保障他们自由选择的权利,为他们的自由选择提供条件,而不是包办代替。

3.遵循我国语言政策和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坚持语言平等观,妥善处理各民族语言之间的关系,依据集体保障原则和属地原则,积极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促进民族关系团结和谐和社会语言生活多样性;另一方面,要推进城市各民族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高国民通用语言文字能力,服务国家建设。此外,还要着力抓好现有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努力执行到位,取得实效。

4.尊重城市化进程中民族交流交往交融规律。从整体上看,城市化进程中民族交流交往交融是大趋势,民族语文工作也必须顺应这个大趋势,把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各民族间互相沟通交流统一起来,创造各民族间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互相帮助共同发展进步的良好局面。

5.尊重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群众对民族语文公共服务的现实需求。由于语言文化背景差别和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不同,城市中的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切实存在语言交流方面的困难,在与用汉语交流的顾客进行交易时,有时沟通不够顺畅,到邮局、银行、法院、派出所、工商管理、城管等有关部门办事时,有时无法理解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述的准确含义,对此,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问题,切实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现实需求。特别要指出的是,当前我国正在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城市中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权益保障需要公共部门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形式的文化服务,同时也需要公共部门提供民族语文形式的文化服务,例如广播、电视、网站的民文频道,报纸、电影的民文版本,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民族文化、民族语文展示等。

6.尊重各行业和各地情况差别,分类指导。各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分布、组成情况千差万别,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水平、对民族语文公共服务的现实需求程度也各不相同,此外,各有关行业提供民族语文公共服务的方法、途径和重点也有很大差别。因此,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按照民族工作一贯的分类指导的方法,突出关系民生的重点行业和部门,突出区域性少数民族主体人群,尊重行业和地方的主导权、决策权,统筹协调推进。

(二)关于工作的整体思路

以我国语言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依据,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建立健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为载体,创新方式方法,凝聚社会力量,着力提高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民族语文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少数民族群众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逐步破解少数民族群众在城市中的语言沟通交流障碍问题,为促进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繁荣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努力。

(三)关于当前工作的重点任务

1.开展城市民族语文公共服务现实需求和提供能力调研。正如前面所述,尽管不少专家学者对城市民族语文公共服务问题表达了关切,但对其现实需求状况和城市提供能力均没有一个相对全面、准确的数据。这种状况,很难为有关部门出台相应政策措施提供决策依据。因此,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城市民族语文公共服务现实需求和提供能力调研,以求取得基本数据。例如群居、散居、流动等不同类别少数民族人口在城市中碰到的语言障碍情况,他们对民族语文公共服务的现实需求状况;城市中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医院、银行、公安、工商、城管等窗口单位目前提供民族语文公共服务的状况,潜在提供能力大小,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等等。

2.突出抓好现有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当前加强城市民族语文公共服务是有政策规定依据的,工作中必须突出抓好这些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特别是《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国家民委民政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1〕204号)有关民族语文服务条款的贯彻落实,指导推动各有关地方密切结合实际,研究解决本地存在的涉及民族语文公共服务的突出问题。同时,在《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工作中,必须注意完善涉及民族语文有关条款,以适应形势发展。

3.做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中民族语文模块的顶层设计。城市民族语文公共服务仅仅是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的一个方面,从工作性质和行政成本等各个角度,均没有必要对城市民族语文公共服务体系进行单独设计,而作为其中一个模块来设计是合适的。该模块必须力图解决这么几个问题:一是服务的提供方式(指民族语文翻译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等);二是服务语言的种类;三是服务的质量标准;四是服务的人才支撑;五是服务的技术支持;六是与其它服务之间的关系等。而服务对象的界定、服务的城市范围、服务的响应标准、服务的经费保障等则与其它方面服务具有相通的地方,可以在综合体系设计中一并考虑。

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篇(6)

江苏省作为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较快的地区,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和国际化、市场化、城市化、现代化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也是外来人口涌入最多的地区之一。

在我省的外来少数民族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由于人才流动、经商定居、务工内迁、投亲婚进等因素,流入后较快实现本地化,成为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比如,在苏州地区因韩资企业的发展,大量东三省朝鲜族人员由于语言、文化背景及族群关系相近等原因,从事与韩资企业关联的上下游产品的生产、物流配送和相关的餐饮、教育、家政等服务业而大量进入。不仅形成了一定的服务产业群,而且形成了特有的社区群体和文化群体。还比如,省内一些“贫、病、残”的男子通过迎娶中西部少数民族女青年,解决了成家难的问题,在最盛时期我省每年有多达6000个“婚进”少数民族家庭的建立。据统计。泰州市“婚进”少数民族数量达5105人,已占常住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69%;而在江阴市,仅土家族、苗族、壮族、侗族、布依族的“婚进”少数民族就有2835人。外来且本地化的少数民族占了常住少数民族总数的95%以上。这部分人虽然一定时期在生产生活、个人和家庭发展上存在不少困难,但他们融入程度较深、各方面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另外一部分,则是在省内短期务工、流动经商、求学旅游、临时访亲的外来少数民族。其中以在民营企业打工谋生、经营西部特色餐饮店和流动销售民族地区特色产品的人员为主,他们往往居住地不稳定。“钟摆”式地在东西部之间走动,其数量巨大、流动性强、融入本地程度较差、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较多,是我们要重点做好服务管理工作的对象。

从总体和长远上看,作为外来人口一部分的外地少数民族――“新江苏人”的进入,不仅直接为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有利于逐步打破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局面。促进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他们还为流入地经济的长期增长提供了巨大的劳动力和潜在消费等市场动力,这是一个积极的现象与趋势,只有清醒面对、正确把握、妥善处理、积极应对,才能使我们的工作立于主动。

做好外来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它同整个民族工作一样,与改革发展全局密切相关。不论是从全国还是江苏来看,少数民族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到东部大城市和发达地区谋生发展、开创事业,对其民族本身而言就是一大进步。当他们直接参与我省改革发展的进程时。同样可以全面享有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外来少数民族在它乡异地面临着种种困难,他们生存适应、发展适应和文化适应的状况,对流出地和流人地都会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随着流入地经济的发展、地方财政的增加。通过不断加大财政对公共投资的力度,可以进一步创造使外来少数民族公平地享受本地劳动力一样应有的社会保障环境,使越来越多的外来少数民族能够进得来、留得住、落得根,这也是对不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的一种支援,是对全国各民族团结融合的实际贡献。尽管相当多的外来少数民族处于一种在沿海都市和西部家乡之间“钟摆”式的往返来回状态,但可以肯定的是,他们在为我省城乡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丰富的人力和文化资源支撑的同时,同样也会缩减东西部发展差距带来的负面影响,直接或间接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进程。在苏州市有2000多家以青海化隆籍为主的回族、撒拉族群众开的“兰州拉面”店,我们在他们家乡考察时发现,在一个村庄里房舍盖得最漂亮、最受人尊敬的就是这些业主和业主的家,在他们的眼里“江苏是西部少数民族谋生发展的热土,是民族团结和谐的好地方”。作为特定的人口转移――“婚进”少数民族群体,她们从西部比较贫穷的山区来到江苏,尽管多为“贫贫结合”、“贫病结合”、“贫残结合”,但在自身的努力下和各级、各界的关心扶持下,他们有了新的发展机会,有可能较快地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跨越式发展。仪征市“婚进”侗族妇女程必蓉在各方的帮助下。通过发展高效农业成了勤劳创业、有所成就的致富带头人,并当选为市政协委员的例子就是一个典型代表,不仅在我省也在民族地区传为佳话。

实践证明,积极做好外来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既直接关系到我省区域内的各项事业和各民族的协调、和谐发展,又关系到并促进了更大范围内的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民族之间的协调、和谐发展,增强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也相互离不开”的中华民族凝聚力,意义十分重大。

大量外地少数民族进入江苏,一方面展示了祖国民族大家庭的团结融合,以及经济文化交流繁荣发展的景象,另一方面又给这里的社会构成、社会关系、社会生活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深刻的变化与挑战。这包括:

社会结构新变化。南京市历史上就是我省少数民族人口比较多的地区,近些年由于外来少数民族流人和本地化,少数民族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员都增加非常快,目前少数民族常住人口已有9.8万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也达5.9万人。在苏州昆山市、无锡江阴市、常州市武进区,务工经商的外来流动少数民族都在2万多人。3年来,我省因农村“婚进”少数民族数量的增加,致使民族聚居地方的行列里新添了3个民族村。泰州市由于外来少数民族的本地化,土家族、苗族、壮族的常住人口,早已超过世居的回族,而布依族、侗族、白族、彝族等原本是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也成为人口数较多的族别。江阴市十几年间少数民族族别由13个增加至42个,常住人口数量由130多人增加到3438人,外来流动少数民族更多达23740人,是常住少数民族人口的近7倍,少数民族总人口增加了208倍。

利益格局新调整。由于大量的、各个层次的外来少数民族进入,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社会领域,大家都是同域发展、同台竞争。因而,资源分配和利益调整诸方面的变化必然影响到整个社会,也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民族领域。就如同因大量物美价廉的“兰州拉面”店的开设,导致本地传统小吃店市场萎缩一样,新进入的西部拉面店也会对原有的西部拉面店提出重新分割市场的利益竞争诉求,更不要说“新江苏

人”在逐步、全面享有江苏发展成果之时的利益调整。

民族关系新情况。民族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部分,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历史文化关系。当影响社会关系的社会构成和利益格局发生变化时,必然对既有的民族关系提出调整的要求,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世居少数民族与外来少数民族之间,甚至不同地区、不同时期进入我省的外来少数民族之间,都成了新的关系的相关方。

服务管理新领域。由于外来少数民族大多分布于城市,使我们民族工作的侧重点须围绕外来少数民族的服务管理,向城市转移;在农村则要一手抓民族聚居地方的新农村建设,一手抓“婚进”少数民族等相对贫困人员的脱贫致富,使我们的工作跟上形势、贴进实际。

稳定和谐新挑战。由于外来少数民族经商务工者相当多的无固定居所、职业和收入,远离乡土又缺乏稳定的发展预期,原有社区的行为规范和道德约束失去了作用,又未能纳入新的社会管理之中,加之有些方面工作不到位,涉法事件和涉及外来少数民族矛盾纠纷多发,就是一种必然的结果。近几年,民族性中涉及外来少数民族的数量有增多的趋势且比例居高不下的事实。告诉我们工作的难点在于确保民族领域的稳定与和谐。

管理方式新课题。从服务管理主客体之间的关系看,流入地政府和社会处于主动强势的位置,外来少数民族无论是自身条件还是在社会关系上都处于相对被动和弱势。作为弱势群体的外来少数民族。在逐步融入我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冲撞磨擦,对此必须有清醒、理性、深刻的认识,不能片面地强调他们素质方面的不足。不能不顾特点按照本地习惯做法去管理。更不能试图通过强制的办法使其“融入”,要更加强调和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与方法。

面对新的形势,应对新的挑战,完成新的任务,我们必须做好准备。这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认识和理念上的准备,法律法规建设上的准备,政策安排和制度措施上的准备,社会宣传与组织动员上的准备,服务管理执法主体素质建设上的准备,以及民生保障软硬环境的准备等。社会的转型进步推动了社会构成的不断变化,同样也提出了族群和睦、民族团结的要求。社会关系的调整是个复杂的过程。社会新成员的适应和融入是个双向的互动,作为处于主动和主导地位的流人地政府,只有顺应规律、适应大势。根据变化了的形势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才能实事求是地做好各项工作。

这些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认真做好外来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受到了国家民委的充分肯定,工作走在了少数民族散居地区的前列。基本经验就是,始终从江苏民族工作的省情和全国民族事业的全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坚持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思路,及时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推进民族关系的良性和谐发展。并在实际工作中实现了五个转变:即从消极对待、被动应付向高度重视、主动工作,联系实际、有所作为的方向转变;从以管理为主向服务和管理并重,寓教育引导于管理、寓服务关心于管理的方向转变;从民族工作部门“单打独斗”向各部门及人大、政协齐抓联动、形成合力的方向转变:从行政力量为主向积极整合社会资源与社会力量。推进服务管理工作社会化、网络化的方向转变:从形式化工作为主向注重办实事、解难题、创环境、重民生、保和谐的方向转变。

――坚持把做好外来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置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国家民族事业、构建江苏和谐民族关系、实现全省各民族共同享有“两个率先”的大背景、大格局和大目标之中。去思考问题、制定措施、改进工作、抓好落实。

――坚持把强化组织领导,把握工作方向、健全和完善机制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作为做好外来少数民族工作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的政治保证与优先考虑,使之始终放在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和办事日程之内,推动工作的开展。

――坚持把广泛深入地搞好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形式多样、坚持经常、注重实效,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执法主体民族政策培训教育等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和帮助外来流动少数民族和谐融入当地的认知基础、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篇(7)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6号)《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的实施方案》(西发〔2016〕7号)《海西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巩固提升方案》(西办发〔2018〕16号)《海西州2019年度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要点》(西创民领办〔2019〕6号),现将我局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开展情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把创建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四个扎扎实实”推动“四个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始终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服务宗旨,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进一步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创建方案推进创建工作。成立了局党组书记任组长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班子统一领导、党组书记牵头协调、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各科室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以局党组为核心,定期召开民族团结创建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制定了《海西州民政系统2019年度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要点》明确工作任务,细化职责风格,将创建工作与民政业务工作有机融合、相互促进,为各族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民族团结创建氛围。我局始终把民族理论和政策教育纳入民政干部学习内容,定期举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专题讲座、知识竞赛、专项学习会等活动,撰写心得体会和学习笔记,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增强“五个认同”和“五个维护”的自觉性。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了民政干部职工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认识,为民族团结创建活动提供了动力和支持。结合建国70周年庆祝活动,充分利用“五四”“六一”“七一”等节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民政业务工作,以展板、横幅、宣传册、LED电子屏等形式,全面宣传展示建国以来我州民政系统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巨大成就。截至目前,制作展板22块、学习专栏5块,大型宣传喷绘2幅,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营造了良好氛围。

(三)进一步将业务工作与创建工作紧密结合,以业务工作推进创建工作。把保障少数民族群众权益和基本生活作为创建工作的主抓手,始终把创建工作贯穿到各项工作中。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切实保障各民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发展民族地区养老服务作,形成了以机构养老为主体、分散供养为补充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在少数民族乡镇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等工作。把加强社会治理作为创建工作的主动力,积极探索民族地区社区管理服务新模式,着力推进城乡社区服务少数民族群众能力建设,为各族群众提供均等化社会服务。落实少数民族政策,加强婚姻收养登记服务,规范、完善婚姻登记信息,为少数民族群众的婚姻家庭提供优质服务。联合州创建办、州委宣传部、驻军部队、州老年大学等单位在固始汗文化街举办唱响“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军民共建文艺晚会,营造民族团结氛围。加大平安和谐进步和民族团结进步,进步创建工作先后与新疆巴州、青海玉树共同开展边境区域界线联合核查工作,签订了平安和谐进步,民族团结进步边界创建协议书,巩固了边界地区民族团结和谐共处的良好局面。通过民政工作与创建工作的有效衔接,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四)进一步将创建活动融入为民服务之中,以民政社会管理服务促进创建工作。制定出台了社区协商、社区减负、社区准入、联村并组四个规范性文件;依托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探索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创建措施,定期组织干部赴外来务工人员较多、人口流动较频繁的工地、场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共同做好教育引导,解决实际困难,帮助务工人员积极融入当地生活。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少数民族群众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建立与困难户、孤老户、残疾人结对帮扶机制,以帮扶为结合点,积极宣传民族团结政策。全力帮扶城乡困难群众,与城乡居民共同浇灌“民族团结之花”。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融入为民服务之中的做法,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注入了活力。

(五)进一步发挥专项组作用,推动专项创建工作取得新成效。根据州创建办《海西州2019年度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要点》文件要求,制定印发《2019年度城镇社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施方案》,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开拓社区民族工作新领域,探索社区民族新思路。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异,推动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廊带建设,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营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和谐环境。结合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发挥社会组织专业性、行业性、学术性作用,指导和督促社会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以加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指导城镇社区打造具有民族特色的“社区民族之家”,组建“社区少数民族志愿服务队”,积极主动为社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服务,做好对青少年、外来务工人员、经商人员、老年人、下岗职工和贫困人员等群众的社会救助、帮扶帮困、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子女入学、医疗卫生、民族联谊、法律援助、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切实解决实际困难,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在一年的创建工作中,我局始终将创建工作作为民政部门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全面推动,在社区群众、社会组织中提高了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知晓率,营造了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升了基层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六)进一步以政策解读为抓手,创新民族团结进步方式方法。为了以民政民生政策解读落实促进民族团结,我局加强党和国家民族和民生政策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将民政民生政策翻印成小手册、口袋书,用民族语言文字广泛开展宣传,以党和国家的民族和民生政策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为了加强民族民生政策宣传实效,我局在德令哈市奥运广场开展了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和民生政策解读集中宣传活动,发放“社会救助政策解读”等宣传资料,使群众在了解民生政策的同时,通过政策宣传落实推进了民族团结。

二、取得的成效

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开展以来,我们把创建工作与社区管理、社会服务、社会治理等各项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创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脱贫攻坚中基础作用得到发挥。为确保不落下一个少数民族困难群众,坚持把精准扶贫和民族团结进步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落实国家、省、州关于精准扶贫政策,发挥民政部门兜底线、保基本的作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扎实推进城乡低保一体化试点工作,率先在全省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300元标准,尤其是将不是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的困难群体纳入低保范围进行低保兜底的做法,在全省率先提前实现贫困人口清零的目标任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精准扶贫低保兜底标准和低保范围走在了全省前列。

(二)牧区灾害物资储备能力明显提升。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安全意识。我局高度重视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物资管理工作,将救灾物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人进行日常管理工作模式,切实加强了对物资安全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安全规章制度,按照管理制度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库区安全。以“查、控、防”为切入点,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增强安全防控能力。加强物资盘检,提升保障能力。按照相关要求,我局定期对仓库内的救灾物资进行全面盘点清查,确保储备物资性能良好,安全运行。

(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四年来,实施了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社会福利、殡仪设施等民政项目5类34个,总投资近一亿元。建设社会福利中心7个、救灾物资储备库9个、殡仪馆4个、敬老院和日间照料中心10个以及儿童福利院2个等一批民族地区民政服务设施。尊重少数民族习俗,合理划分功能区,在殡仪馆专门设置藏式火化炉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在少数民族入住较多的福利院提供宗教活动场所,以民政民生项目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的水平不断提高。

(四)行政区划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开展省、州、县、乡级边界联检,排查影响民族团结的边界矛盾纠纷和问题隐患,与相邻省州、州内县与县签订平安边界创建协议书和民族团结进步边界创建协议书,共同建设平安边界和民族团结进步边界线。在尊重少数民族群众文化和历史的基础上,顺利完成了茫崖与冷湖合并设市工作,积极推进诺木洪地区设县、大柴旦行委恢复设市和格尔木唐古拉山镇升格前期工作,助力海西经济社会提速发展,新设市名称继续使用民族地名,体现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积极做好与西藏、新疆,玉树州和州内11条县级边界联检工作,与干部群众建立了深厚的友谊,使民族团结创建工作从州内推向周边地区。

(五)民族团结进步知识得到普及。为全面推动我局干部职工学习党的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积极性,确保民族团结进步知识在干部职工中知晓率达到100%,我局根据创建办转发《关于开展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知识有奖答题活动的通知》(青创民领办〔2019〕27号)组织开展了答题活动。全局32人参加测试,覆盖率达到100%。经测评打分,平均成绩达到90分以上。全局干部职工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认识到位,对民族团结方面的方针政策掌握全面。

(六)民族团结创建工作亮点突出。在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州工作中,2016年海西州民政局被州委州政府评为“海西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州先进单位”。我州社会救助、社区建设等民政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实现村(居)换届直接选举面达到100%,农村住房保险全覆盖。海西州慈善会被中华慈善总会授予第二届“中华慈善突出贡献奖”荣誉。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篇(8)

1民族地区公共文化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1.1公共文化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发展滞后

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要求改善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和设备。但是对照国家设施建设标准来看,我国文化场馆面积达标率普遍偏低,特别是地市级图书馆,达标率仅为25%,就是以“文化立市”的丽江在2015年才建成了市级图书馆。因为公共文化事业经费投入有限,民族地区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设施、设备建设更为滞后,成为当地公共文化工作的巨大阻碍。

1.2公共文化需求表达机制不健全

群众的公共文化需求是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依据,公共文化的发展要重视公民的文化权利,以人民的公共需求为依据,尊重他们对公共文化需求的表达,让公民参与到公共文化选择的决策中去。少数民族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者是少数民族大众,少数民族公共文化的需求状况受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基础、生活水平、生产方式和民俗习惯等多方面的影响,因此少数民族公共文化需求是具有特殊性和多样性的。

1.3公共文化管理及运行机制的相对滞后

当前,一个地区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建设工作由市、县文化部门组织实施,而具体的群众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工作一般由乡镇政府负责,而直接组织管理群众公共文化服务的乡镇文化服务中心因各方面因素的限制,造成职能上的错位和缺失,加上乡镇文化干部的技能培养和职业素质测试不能实现常态化,使他们在工作中缺乏激励,不利于公共文化服务的创新。

1.4缺乏优秀文化、教育人才

以丽江市为例,玉龙和宁蒗是民族自治县,有许多优秀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而这些文化的传承和开发目前不约而同遇到缺少优秀的文化人才的问题。当地民俗、民族歌舞、传说、民间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有待开发和弘扬,以此带动民族地区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为民族文化发展做出贡献。然而,宁蒗县大部和玉龙县的东部地区,因地处于高海拔艰边地区,生活条件艰苦,经济发展落后。大多数文化干部身在基层,工作条件艰苦,工作内容相对单调,因晋级难、评职称难,对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的激励制度,所以很难吸引到高学历、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2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的路径选择

2.1优化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方式

一是优化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相对落后,面临公共文化设施投入资金不足及后续运作资金的缺乏,这影响了公共文化产品的使用效率,导致公共文化活动不能实现效益最大化。二是构建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坚持政府主导,由政府提供最基本、必要的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社会参与,通过纯粹消费供给、政府出资、政府外包、政府补贴等方式推动市场参与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鼓励非政府组织志愿供给,由非政府组能够调动社会资源,筹集相关配备,自己组织生产文化相关产品,提供相关文化服务;支持基层社区自给式供给,以民俗文化和生产生活经验为主要文化资源进行创作创新,完成社区文化创作。

2.2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建设

一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建设辅助公众的文化生活质量和文化福利水平的提高,尽可能公平社会文化资源的分配,限制对公共文化利益的侵害行为。二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的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是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指标,也是保障少数民族群众享受文化权利的基本前提。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地方公共财政能力严重不足,文化基础建设困难的现实,要适当集中财力加以调节,平衡区域财政差距。三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普遍存在基层文化服务人员结构编排不合理、专业文人才匮乏、缺少引入人才政策和人员激励制度等问题。要通过制定人才鼓励政策、加强文化从业人员培训、壮大教师队伍等形式,为公共文化从业者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鼓励文化从业者在工作中积极创新的政策支持和用人制度,形成一套有序、科学的人才体系。

2.3改进公共文化服务管理方式

一是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考核和监督机制。依据指标体系的绩效考核结果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公共文化服务人员工作、公共服务质量等真正使公众受益,使整个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得以良性运作。二是文化事业单位引入企业化管理理念。从管理方行为上进行改变,增强文化事业单位的市场竞争力和人员活力。三是改变政府传统行政管制行为。把生产经营等市场能做的事情交给市场,政府主要负责文化发展战略方向、文化政策法规、提供文化发展信息、合理分配和使用国家文化资源投入等组织、管理、监督的工作,实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从真正意义上转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四是建立“自下而上”的内需表达机制。强调基层民众通过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通道向政府和社会表达一定的诉求,让政府行为建立在民众意愿的基础之上。

2.4加快民族文化产业发展

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篇(9)

《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07年2月27日

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

为加强民族工作,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精神,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为切入点,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发展模式,全面提升少数民族事业发展水平,不断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开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

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不断发展,贫困问题得到有效缓解,群众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对外开放水平有较大提高。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进一步提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理论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民族法制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民族关系更加和谐,民族团结更加紧密,实现少数民族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三)2010年主要预期指标。

1.民族自治地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保持现有水平。

2.民族自治地方“普九”人口覆盖率达到95%以上,实现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

3.少数民族婴儿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5‰。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种数比2005年增长20%,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印数比2005年增长25%。

5.少数民族各类人才占在业人口比重比2005年提高0.5%,基本接近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

6.民族自治地方城镇化率比2005年提高5%。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改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基础条件。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对带动当地发展起重大作用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能源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优先安排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田水利、草场围栏、人畜饮水、电力、通信、乡村道路、广播电视、贸易集市、清洁能源、民房改造等中小型公益型项目。

优先在条件具备的民族自治地方安排资源开发和深加工项目,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扶持开发能源、矿产、农牧、旅游、文化等优势资源,进一步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带动当地配套产业、社会服务业的发展,为群众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支持、鼓励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培育龙头企业,提高资源就地加工水平和产品增值能力。加快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继续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等生态修复工程,加快治理风沙源、石漠化和荒漠化,妥善解决群众生存环境问题。

(二)着力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特困和特需问题。

重点扶持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地区,实施特困少数民族群众解困工程,加大安居温饱、易地搬迁和劳务输出力度,推动各项扶贫开发措施进乡、入村、到户。优先将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村全部纳入国家扶贫整村推进规划实施范围,强化对少数民族贫困人口的直接帮扶。对缺乏基本生存条件、自然灾害多发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地方病高发区的特困少数民族群众,稳步推进生态移民和易地扶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基本生活。

继续执行扶持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发展的税收、金融、财政等优惠政策,建立必要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国家储备制度。建设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基地和区域性流通交易市场,扶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重点生产企业,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企业和传统手工业重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制订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产业指导目录和传统生产工艺抢救计划。

(三)努力提高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水平。

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等政策,提高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农村牧区、偏远山区、边境地区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切实保护少数民族女童受教育的权利。采取可行措施,逐步提高民族自治地方中小学师资水平和教师待遇。支持民族自治地方教师定期到大中城市进修学习,加大“双语”教师培训力度,编写适合当地实际的“双语”教材。进一步完善对口支援制度,继续推动发达地区、大中城市对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搞好义务教育,积极开展“县对县”的教育帮扶工作,实施民族基础教育帮扶工程。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高中阶段教育,提高少数民族学生高中入学率,有条件的州(市、地、盟)、县(市、旗、区)要办好普通高中。继续办好内地中学(班)、新疆班。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结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重点建设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实现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规模的大体相当。

适当扩大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招生规模。改善民族高等院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增强民族高等院校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加快推进中央民族大学建成世界一流民族大学的步伐。按照新机制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完善奖助学金制度,建立有效的教育资助体系,帮助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远程教育和多样化继续教育的发展。

大力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的科技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点建设,大力培养科技推广人才,提高科技信息服务能力,加大对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力度。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普宣传品的翻译出版,鼓励开设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科普栏目,建设乡村科普画廊、科普橱窗等科普设施。创新少数民族科普工作机制,开展科技下乡活动。继续开展智力支边活动。

(四)扎实推进少数民族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农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重点疾病防治等方面,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倾斜力度。

加快完善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服务体系。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改造,逐步实现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房屋、设备、人员、技术四配套。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防控体系建设,重点扶持以乡镇卫生院为主体的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

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与农牧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牧区药品供应和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看病难问题。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医务人员培训。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民族自治地方服务,鼓励发达地区医务人员到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医疗扶贫,组织大中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工作,降低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的发病率。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妇幼保健工作,大幅度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着力解决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问题,大力推进改圈、改厕、改厨,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大力宣传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疾病预防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综合服务体系,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引导和鼓励少数民族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加大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保护和抢救力度,实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发展工程。开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研究与保护性开发,建立少数民族传统医药野生资源保护区。大力推广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加大乡村民族医药工作者培训力度。加强民族医药基础理论和临床研究,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设立民族医药专业、开展民族医药学科建设,培养一批民族医药专业技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

(五)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

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继续在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投入、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文化建设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网络,扶持民族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各类艺术人才的定向、定点培训。

国家在安排补助地方文化设施建设、广播电视建设经费和文物保护经费等时,要加大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的力度。继续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加强民族自治地方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在实现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目标的基础上,重点改扩建一批县图书馆、文化馆和影剧院,提高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开展文化服务的能力;发展乡、村级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场所,建立综合性的乡文化站、村文化活动室。选择少数民族文物史迹丰富地区,建设民族、民俗博物馆。继续实施“西新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努力实现民族自治地方2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

繁荣和发展少数民族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事业,实施精品战略,重点推进部级少数民族文化事业载体建设。在加强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基础上,依托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产业,把民族文化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创造更多更好符合市场需要、满足群众需求的民族文化产品。

尊重、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大力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图书报刊出版。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队伍建设,建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资格认证制度。进一步加强跨省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协作工作。加强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译制、制作能力,提高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覆盖率。

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发掘、整理和展示宣传。营建少数民族文化社区和文化生态区,有计划地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保存完整的少数民族自然与文化生态区。加强少数民族古籍、文物和珍贵实物资料的抢救保护,重视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的保护和传承,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人才。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基层文化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建立少数民族文化队伍培训网络基地,采取远程培训、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快少数民族文化人才的培养。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研究,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推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办好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及少数民族重大传统节日集会。

(六)稳步提升少数民族社会福利水平。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保险工作,切实落实各项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加快完善民族自治地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大力改善城乡贫困人口生活居住条件。加快发展民族自治地方以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慈善事业。国家在安排社会福利事业项目和慈善救助项目时,加大向民族自治地方的倾斜力度。

大力推进民族自治地方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水平。加大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有序流动。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就业培训和服务体系网络建设,发展和规范各类就业服务中介机构。开辟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在劳动就业、职业培训、子女入学、权益保障、法律援助、文化交流、特殊需要等方面给予引导和帮助。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保障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加大对民族乡、民族村和城市民族社区发展的帮扶力度。

(七)切实加强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

制订和实施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大少数民族党政干部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实施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培养工程,加强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扩大数量、改善结构、提高素质。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创造良好的用人机制和环境,鼓励、支持、吸引各级各类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创业,贡献聪明才智。

培养更多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继续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继续做好为、新疆选派干部工作。加大民族高等院校选调优秀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力度。国家有关部门继续办好各种形式的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重点做好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地区、人口较少民族、少数民族妇女的干部培训工作。加大各级行政学院和国家重点大学培训少数民族干部力度。整合培训资源,拓宽培训渠道,扩大培训规模,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选派少数民族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学习。加强民族自治地方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强化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八)继续扩大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对外开放。

加大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力度,提高民族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水平。实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合作工程,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参与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多边合作。扩大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实施民族文化“走出去”战略,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进一步加强民族高等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少数民族外向型人才培训。开展涉及民族问题的国际人权对话。做好与旅居国外的少数民族同胞的交流联络工作。推进沿边民族自治地方对外开放,扶持边境贸易区建设,加大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完善边境口岸功能,提升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水平。加大我国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对外宣传力度,展示我国各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的崭新面貌。办好2008年在我国召开的国际人类学与民族学联合会第16届世界大会。

(九)逐步健全民族法制体系。

制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实施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工程。加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制定或修订工作,推动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制定。完善关于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清真食品管理、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管理以及少数民族丧葬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民族工作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办法,推进依法行政。

(十)不断完善民族理论政策体系。

加强民族问题研究,推进民族理论政策创新。深入研究科学发展观与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解决民族问题上的内在联系和有机统一,深入研究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加快发展少数民族事业和促进各民族和谐相处的思路与政策措施。重视民族理论基础研究,进一步深化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研究、民族理论比较研究和国际社会重大民族事件的理论研究,深化对民族问题自身规律、世界民族问题变化规律、中国民族关系发展规律的研究,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推动民族理论应用研究和民族政策研究的创新发展,深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深入研究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和特殊困难。加强民族理论政策研究队伍建设,建设一批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基地,建立健全民族工作决策专家咨询机制。实施少数民族现状调查工程,研究制订少数民族经济社会调查及统计指标体系,开展全国少数民族现状调查工作。

(十一)继续营造各民族和谐发展社会环境。

加强对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民族基本知识、民族理论政策以及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订实施宣传教育规划和“五五”普法规划,组织编写适合不同层次人群的宣传教育用品。加强对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发挥大众媒体在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把民族基本知识、民族理论政策以及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全国公民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全过程,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建立一批全国民族团结教育基地。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社区)建设活动。筹备召开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建立民族关系监测系统,制订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依法打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加强台湾少数民族研究,加大文化、教育交流力度,增进海峡两岸少数民族间的互相了解和友爱,广泛团结台湾各界少数民族爱国人士,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做出贡献。

三、重点工程

为适应各民族和谐发展的需要,从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以下工程:

(一)特困少数民族群众解困工程。

在《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框架内,为解决特困少数民族群众温饱问题,优先将尚未纳入国家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规划的特困村,全部纳入整村推进规划实施范围,基本实现具备条件的特困村通路、通电、通电话、通广播电视,有学校、有卫生室、有安全的人畜饮用水、有安居房、有稳定解决温饱的基本农田或草场的目标。扶持少数民族特困县发展支柱产业和开展劳动力培训。对生态环境恶劣、自然资源缺乏地区、自然保护区及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地方病高发区的少数民族特困群众,具备搬迁或安置条件的,按照统筹考虑、积极稳妥的原则,稳步推进生态移民和易地扶贫。对因生态保护失去生存资源或失去劳动能力,无法通过扶贫措施解决温饱的少数民族困难群众,通过社会救助等方式解决温饱问题。

(二)民族基础教育帮扶工程。

开展以民族自治地方中小学教师为重点的培训、轮训工作,选送骨干教师进修学习。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总额的5%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切实加强管理,把民族自治地方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利用“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资源,做好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教师的培训工作。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双师型”教师培养。强化民族自治地方“双语”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育扶贫工作,组织发达地区优秀教师赴民族自治地方农村牧区巡回讲学。有条件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积极探索异地办学的有效形式。大力发展民族自治地方农村牧区寄宿制教育,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

(三)民族高等院校建设工程。

重点改善民族高等院校办学条件。加强民族高等院校学科建设,打造优势特色学科,创办生态环境保护、民族文化保护、民族医药等新兴学科,建设好重点研究和实验基地。推动民族高等院校与国际著名大学、研究机构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支持利用国外教育资源合作办学。

(四)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发展工程。

重点建设若干民族医医院、民族医特色专科。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民族医医院基础设施改造,大力改善乡村民族医药工作者的工作环境条件。加大少数民族医诊疗方法、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保护抢救力度,抢救、保护、整理、研究和发掘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文献资料,建立中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名录及其数据库。加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野生资源保护区、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GAP)、医药研发基地和医药推广培训中心建设。制订民族医诊疗标准、民族药药材标准、民族药药品标准和民族药炮制规范,编制民族药基本药物目录。开展民族药药用资源普查工作,制订民族药注册分类管理办法。大力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人工种植养殖业,建立若干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人工种植养殖培训基地。

(五)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工程。

按照《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切实加快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推出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少数民族文学、戏曲、音乐、舞蹈、美术、工艺、建筑、风情、服饰、饮食等文化艺术品牌;制作优秀的少数民族题材广播影视作品;扶持对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民族出版项目;实施民族自治地方送书工程,向少数民族聚居的县(市、旗、区)图书馆和中小学校赠送民族语文和汉语文图书、杂志,向民族自治地方农村牧区的村赠送“三农”实用技术民族语文和汉语文科技图书;保护、发展和培育少数民族特色表演艺术,支持民族特色艺术表演团体建设,开展大型民族特色文化艺术活动。

建设少数民族文化基地、少数民族文化社区。依托民族文化遗存丰厚的城镇、村寨,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博物馆或文物资料保护展示中心。抢救、搜集、整理、翻译少数民族古籍,按民族分卷编纂出版《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加大少数民族文物征集和收藏力度,建立少数民族实物资料数据库。调查、收集、研究、整理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文字,建立中国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文字数据库,建设部级民族语文翻译培训基地,建立少数民族“双语”环境建设示范区。实施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影电视节目译制工程,提高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播出能力。建立一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培训基地,挖掘整理并抢救濒临失传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研制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器材并制订相关标准。

(六)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培养工程。

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基地配套设施建设,编写干部培训教材,建立干部培训课程体系,培养一支长期稳定、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对地、县级少数民族干部进行轮训,对民族工作系统的干部进行现代管理知识和综合能力培训。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选拔县(市、旗、区)、乡镇少数民族中青年干部接受各种形式的大专以上学历教育。选派少数民族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医疗、卫生、环保等系统进行培训,培养造就一批少数民族专家学者、经营管理人才、科技骨干。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农村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七)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工程。

对民族区域自治、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等方面的立法,以及国家法规与民族习惯法的关系、民族法律法规执行与监督机制等专题进行深入研究。组织对国外相关立法的考察,进行有关立法可行性论证。

重点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条例,指导帮助尚未制定自治条例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加强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立法工作,研究起草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加强民族工作实践急需的专项法规制定工作,制定清真食品管理、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管理、少数民族丧葬管理等法规。

加强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民族法规宣传教育“五五”规划,指导、帮助普法经费困难的民族自治地方开展普法活动,编写和出版民族法律法规系列丛书,并将有关法律法规编译为多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

(八)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合作工程。

建设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平台和网络,编辑出版中国少数民族系列外文图书、期刊,摄制中国少数民族系列外语电视片,举办中国少数民族发展国际论坛,培育中国少数民族歌舞、展览等部级对外文化交流精品项目。举办中国少数民族国际艺术节、文化月、文化周、文化节活动,加强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基地建设。中国少数民族白皮书。

推进人口较少民族参与式扶贫开发国际合作项目、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文化生计开发与减贫国际合作项目、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人文特殊性的艾滋病预防和防治国际合作项目,以及少数民族文化生态村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

(九)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程。

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建设民族事务管理网络系统。建立联系各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民委系统电子政务网络体系;建立联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体系;建立国家民委委员单位及综合统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体系;建立反映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民族关系的指标体系,建立以信息资源集成为基础的统计、分析、评价、监测、预警和决策咨询系统。

依托公共网络,建设少数民族事业公共服务网络系统。建立覆盖各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少数民族事业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研究制订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标准,研发、推广多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处理和交互检索技术;建立集群式“中国民族网站”。

(十)少数民族现状调查工程。

研究制订中国少数民族调查及统计指标体系,结合全国人口普查、全国农业普查和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对55个少数民族现状进行调查。

(十一)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建立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全面开展面向少数民族的职业培训、就业咨询、急难救助、法律援助、流动人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把少数民族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要把加快发展少数民族事业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举措。要把少数民族事业规划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少数民族事业与国家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落实规划实施目标责任。

建立健全实施少数民族事业规划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地方、各部门的积极性,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通力协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实施少数民族事业规划的协调监督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少数民族事业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工作计划,认真抓好落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委委员制,充分发挥委员单位和兼职委员在实施少数民族事业规划中的重要作用。

(三)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投入力度。

制定和完善支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投资政策,形成多元化投融资体系。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加大对少数民族事业的支持,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贷款需求,加大信贷投入,采取优惠政策,优先安排重大工程项目。继续搞好中央国家机关和发达地区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对口支援,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参与少数民族事业建设。

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篇(10)

公共管理学科的发展是与中国的改革实践及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包括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教育模式等诸多问题紧密相连的,而民族地区高校的公共管理学科发展不仅需要解读和规范上述种种问题,还需要区域特色化分析能力,只有如此,民族地区的公共管理学科的产生和发展才能实现特色化路径的突破。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类学科发展要立足实际,民族地区公共管理人才培养在专业特色的建设方面首先应合理定位,培养目标应突出以区域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专业特色,树立“民族特色,服务地方,辐射周边”的办学理念。

(二)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环境特殊性的需要

少数民族地区和谐发展的要求不仅是加快发展经济文化,更要重视少数民族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应有的平等地位和权利,维护边疆地区的和谐与稳定。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大量的社会事务中夹杂着民族习俗、宗教禁忌的因素,地区经济活动、社会交往及文化生活都带有强烈的民族、宗教特性。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公共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依法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社会事务管理,调整和规范少数民族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民族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对公共管理人才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对民族、宗教知识的扎实掌握;对民族、宗教政策把握的灵活性;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等。民族地区高校公共管理类人才培养应立足区域发展实际需求,培养出高素质,能够胜任新时期公共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公共管理人才,能够兼顾少数民族同胞的民族情感和发展经济的需要。

(三)解决公共管理类毕业生就业问题的需要

目前我国公共管理类专业毕业生总体就业形势不容乐观,而民族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使得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类毕业生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就业现状。民族地区公共管理人才培养只有突出以区域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专业特色,树立“民族特色,服务地方,辐射周边”的办学理念,以区域社会需求为导向,针对少数民族学生和少数民族公共管理事务的特殊性,调整教学方案,增加民族事务管理内容,将民族特色理论知识与先进的管理技术结合起来。通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的改革调动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民族使命感和责任心,增强学生服务地方、服务民族的学习动力,凸显少数民族地区公共管理人才培养的办学特色,增强地区性高校的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二、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类专业特色化发展路径

基于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特殊性及其对公共管理工作的特殊要求,少数民族公共管理人才培养应该力求保障少数民族权利,促进民族团结。民族地区高校应从现实出发,致力于培养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少数民族管理特色的,能够适应复杂的管理环境的创新型公共管理人才。

(一)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机制,凸显民族特色

在人才培养机制上,民族地区高校应针对少数民族学生和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环境的特殊需求,以适应地区社会发展需求和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调整教学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完善培养过程的管理制度;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增设民族特色课程,如民俗学、民族发展史、国内外同源民族关系、边疆地区发展历史等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处理民族发展权利与经济、社会变迁中出现的新问题的判断、分析能力,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开设民族特色经济、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等专业方向,尝试拓展民族文化产业管理学科方向,发挥民族地区高校服务地方的特色优势。

(二)适应民族地区社会发展需要,强调实践教学

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类人才培养应从少数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环境的特殊性出发,案例教学应体现地方特色,培养学生处理民族地区公共事务的实践能力,正确认识民族矛盾及民族权利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和谐因素,激发学生思考、创新能力。同时,通过观摩社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社区管理工作现场及少数民族的节日及宗教活动,培养学生观察能力,将所学公共管理知识同实际中的民族地区公共事务特殊性结合起来。在民族文化节日活动期间,可以组织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学生参与社会活动的策划、实施,培养学生的社会工作能力。将多种形式的人文教育和素质教育溶入到少数民族地区公共管理人才的日常培养当中。通过强化实践教学,摆脱传统公共管理专业“纸上谈兵”的教学弊端,通过实践活动的历练,使得民族地区高校的公共管理类专业学生真正成为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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