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哲学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05 08:24:42

价值哲学论文

价值哲学论文篇(1)

事实上,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所否弃的只是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宇宙论证明”和“神学的证明”,却并不就是上帝本身。无论是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还是宇宙论证明或自然神论证明,都是认知理性(理性,亦即知性)向着超验世界的思辨运用。在康德看来,认知理性的本分在于对经验世界的认知,超出经验世界作认知的承诺是认知理性对它所应守分际的僭越。上帝并非经验世界的存在,认知理性的感性直观和知性范畴无缘把这种未可限定的对象笼罩在自己有限的能力之下。那些以为康德“在前门送走上帝”或所谓在理论理性中杀死上帝的人,一个明显的误解在于,他们把认知理性在上帝面前的不堪,领会成了上帝经不起认知理性的审判。不论是海涅,还是那些有着同样见解而只是变了一种说法的人,至少在他们把《纯粹理性批判》对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宇宙论证明、自然神论证明的否弃看作是对上帝本身的否弃时,他们认可了认知理性效准的无限性,或者也可以说,不论他们是否意识到,他们这时所执著的正是所谓认知理性一元论。

在康德那里,上帝确然是不可“知”的,但不可“知”并不就是不可“达”或不可“致”。不可“知”只是对认知理性效准的有限性的申达,并不意味着对理性——包括理性的实践运用或所谓实践理性——的信念不足。依康德的意思,认知理性只须去认知,这是以经验世界为对象的活动,非感性的领域则非认知的能力所能为。比如价值(康德哲学至少涉及到道德价值、幸福价值和审美价值)判断,原是依据意志或情趣所作的“好”(涵盖“善”、“美”、“幸福”等)与不“好”的分辨,这分辨决不能为认知的“是”与“不是”的分辨所取代。既然在理性的认知向度(理论理性)上,永远不会发生“好”与不“好”的,那末不论它如何运作和发挥,也决然不会进到价值判断的领域。单就这一点而言,认知理性的效准便不能被认为是无所不在的。换句话说,价值领域对于以“知”为职分的认知理性说来便是不可“知”的。当然,这并不是说价值判断在实践地对象化到经验世界后,认知理性不能对既成的事实作“知”的条理。康德不曾明确对价值进路和认知进路作如上的划分,但事实上,他对纯粹理性的可能及其界限的探究,亦即所谓纯粹认知理性批判、纯粹实践理性批判和纯粹判断力批判,却是以这种划分为前提的。一般地说,上帝作为“一切可能的存在中之最完善者”(康德引柏拉图语),其“最完善”的规定是价值规定;价值规定必是在价值的向度上,而不是在认知的向度上。因此,依康德《批判》的题中之义,作如下断言是极自然的:任何趋向上帝的努力都只能是价值向度上的事,而不会是认知向度上的事。康德是在“纯粹理性之理想”一章中批判关于上帝存在的种种证明的;如果我们把康德对本体论证明等的驳斥看作是他对他心目中的上帝的消极认可,那末下面这段谈论“神人”理想的话正可以看作是他在上帝问题上的积极态度。康德说:

“德及其所伴随之人类智慧(此就其十分纯洁者言之)皆为理念。顾(斯多葛派之所谓)哲人则为理想,盖仅思想中所有,完全与‘智慧之理念’相一致之人物。此犹理念授与吾人以,理想在此种事例中,则用为模拟人物之完善规定之原型;吾人之行动,除吾人心中所有此种‘神人’之行谊以外,并无其他标准可言,吾人惟与此种‘神人’之行谊相比较,以之判断吾人自身,因而改进吾人自身,——吾人虽绝不能到达其所命定之完全程度。吾人虽不能容认此等理想具有客观的实在(存在),但并不因而视为脑中之空想;此等理想实以理性所不可或缺之标准授之理性,以‘在其种类中乃十分完全事物’之概念提供于理性,因而使理性能评衡其不完全事物之程度乃其所有之缺陷。”(2)

诚然,这是就作为“完人”或“神人”的那种理想的哲人发论的,但其就“理念”和“理想”所说的话也完全适用于作为可能的“最高存在者”的上帝。人性的理念是完满状态的“德及其所伴随之人类智慧”,人性理念的实体化则是作为最完善的人或人的“原型”的“神人”。“神人”为现实的人提供“行谊”的价值标准,它不必是诉诸感性而引起认知活动的“客观的实在(存在)”,但也“并不因而视为脑中之空想”。就是说,它不必是感性的真实,却也还是一种真实,这真实是相对于感性真实的“虚灵的真实”(“虚灵的真实”不是康德的概念,而是笔者曾经用过的概念,在这里用作对康德的“神人”意趣的概括——笔者注)。“虚灵的真实”是价值意义上的真实,它不能从只同感性真实发生关系的认知理性那里得到确证,却能从德性修养、境界提升等关乎实践理性的活动中获得认可。

在与“神人”同样的理路上,康德也确信作为“元始存在者”或“最高存在者”的“神”,因此,即使是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他也已经提出了一种所谓“道德的神学”。并且,他十分明确地指出了他的这种神学与试图以本体论、宇宙论、自然神论的方式证明上帝存在的“思辨的神学”的不同。他说:

“此种道德的神学,具有优于思辨的神学之特点,即道德的神学势必引达‘唯一的一切具足的理性的元始存在者’之概念,而思辨的神学则在客观根据上甚至指示其途径之程度亦无之,至关于其存在,则更不能与人以确信矣。”(3)

显然,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并不存在把上帝“送走”的问题,他送走的只是不能引达上帝的“思辨的神学”;此后的《实践理性批判》也不存在对上帝“又接了进来”的问题,因为从价值的进路上引达上帝的“道德的神学”在第一个《批判》那里已经相当真切。康德从一开始阐发“道德的神学”,就不曾抛开上帝在“思辨的神学”那里被赋予的“全能”、“全知”、“遍在”、“永恒”的属性,只是这些属性既然都在价值的向度上,由“道德”的实践契接它们就更顺理成章些。康德指出:

“吾人若自所视为世界之必然的法则之‘道德的统一’之观点以考虑‘所唯一能以其适切的结果授之于此种必然的法则,使此种法则因而对于吾人具有强迫力’之原因,必须为何种原因,则吾人自必断言必须有一唯一的最高意志,此种最高意志乃包括一切此等法则在其自身中者。盖若在种种不同意志之下,吾人如何能发见目的之完全统一。以自然全体及其与世界中道德之关系,从属彼之意志,故此‘神’必为全能;以彼可知吾人内部最深远之情绪及其道德的价值,故必为全知;以彼可立即满足最高善所要求之一切要求,故必遍在;以此种自然与自由之和谐,永不失错,故必永恒,以及等等。”(4)

不可否认,“批判”是一把双刃的剑,它在否弃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宇宙论、自然神论证明的同时,也对运用本体论、宇宙论、自然神论等证明方式的人心目中的上帝有所匡正,但这正如上面的引文所表明的那样,并未康德对上帝的“全能”、“全知”、“遍在”、“永恒”等品质的肯认。上帝并不是可诉诸经验的感性存在,就这一点而言,那些对上帝存在作本体论、宇宙论、自然神论证明的人们的观念与康德并无二致,而康德的理性批判的彻底在于,他不像他所批评的人们那样,用认知理性去把握认知理性把握不了的作为超验存在(非经验可及的存在)的上帝。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的第二版序言中确曾说过“为信仰留余地,则必须否定知识”(5),但这里的“否定知识”,并不是指否定认知理性在自己的限度内所能达到的知识,而只是如康德所谓在于“剥夺‘思辨理性自以为能到达超经验的洞察’之僭妄主张”(6)。倘在纯粹的认知理性所可达知的范围内,康德不仅不否定知识,反倒对知识有着比信仰更高的评价(7)。但在价值领域,在认知理性不能达知的实践理性的范围内,“知识”是不存在的,对并非感性真实的那种“虚灵的真实”唯有“信仰”。因此康德声明,对于上帝,“我之确信,非逻辑的确实,乃道德的确实”(8)他特别强调说:

“因此种确信依据(道德情绪之)主观的根据,甚至我不可谓‘神之存在等等,在道德上确实’,仅能谓我在道德上确信有‘神之存在等等’耳。易言之,有神及另一世界之信仰,与我之道德情绪,参伍交织,故决无能自我夺去信仰之恐惧,正与我无丝毫理由惧有失去道德情绪相同。”(9)

康德是审慎而缜密的,他紧紧地把握着价值向度上的“神之存在”,正因为这样,他从一开始就以上述方式把他的“道德的神学”同他所极力反对的“神学的道德”(由对“神”的存在的思辨肯定推出“他律”的道德)区别开了。

二、《实践理性批判》:“至善”只是“矛盾”的“暴露”,抑或还有更深长的意味?

如果说对思辨理性的僭妄的否弃,在很大程度上表明《纯粹理性批判》在康德以伦理为中心的价值探求中不过是一部“消极的”导言,那末别具涵义的“至善”概念的确立,则可看作“积极的”《实践理性批判》的“终局目的”。国内学术界很少有人对“至善”作某种与这一概念在康德中的地位相称的探讨,前文提到的那部专著或可看作对“至善”评述较多的文字,但作者的结论性的说法却是这样:“‘至善’概念实质上是宗教性质的,它的重要性,在我看来,在于突出地暴露了康德伦以及康德整个思想行程中的矛盾,即由超感性的纯粹理性逐渐进入感性现实的人类活动及其探求中所必然遇到的矛盾。”(10)

他对“效果仅为消极”(康德语)的“纯粹理性批判”的理解也许“积极”了些,而对“积极”的“至善”概念的理解却不免有些“消极”了。这理解除开更多地强调了康德哲学思想中的“矛盾”的“暴露”外,也在指出“至善”的“宗教性质”的同时,为它下了“向当时的宗教势力屈从退让”(11)的断语。

“至善”原是一个古老话题的重新提起,它意味着把人生意义或价值的终极性追问及其解答作为哲学的重心。“哲学在古人看来原是指教人什么才是‘至善’的概念,并指教人什么是求得它的行为的”,——康德在指出这一点的同时主张,——“我们最好还是维持这个名词的古义,而在理性努力经营使其成为一门学问的范围内,把它理解为求达至善之术。”(12)从康德为哲学所作的这个界说看,我们或可以这样理解康德哲学:这个通过理性的批判开辟道路的哲学,是以人生价值的探索为使命、以对“至善”及其求取之道的指点为归摄的。康德哲学有其独到的认识论,但这认识论——它在《批判》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更多地只是用来烘托一种价值观的;康德哲学也有其独到的本体论,但那本体论上的境界不是经由认识的途径而是经由价值的途径获致的。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论及“视为纯粹理性终极目的之决定根据之最高善理想”时写道:

“我之理性所有之一切关心事项(思辨的及实践的),皆总括在以下之三中:

(一)我所能知者为何?(二)我所应为者为何?(三)我所可期望者为何?(13)

第一个问题是《纯粹理性批判》的主题,第二个问题是《实践理性批判》的伦理学的主题,第三个问题是经由第二个问题引出的问题,即“至善”问题。这二、三两个问题的关联则诚如康德所作的推绎:“我如为我所应为者,则所可期望者为何?”(14)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以“爱智”把第二个问题关联于第三个问题,又以“爱学”把第一个问题也关联于第三个问题。他解释“爱学”说:“爱学,即爱全部思辨理性知识的那个含义(只要那种知识能帮助理性达到那个概念[至善]并理解实践的决定原理),而并不至于使人忘却它所能唯一借以称为智慧的那个主要目的。”(15)这即是说,认知理性原只是“学”,它只有在帮助实践理性求致“至善”因而借此把自己系于那种“至善”关切时,才可能被称为“智”。从康德对哲学所作的界说及他在理性范围内提出的三个问题看,我们有理由说,把握了康德的所谓“至善”,也就把握了康德哲学的最高问题,而“至善”问题,说到底是一个终极眷注或最圆满的“好”的价值问题。康德在他的生命进到最后一个十年时,亦即在完成了三大批判之后,接着上述三个问题提出了第四个问题:人是什么?对此康德并没有径直作出回答。但就康德所提四个问题的内在关联看,这里似乎可以这样设想康德的答案:人是能通过“理性努力”自觉求达“至善”或“圆满的善”的生灵。

在古希腊哲人那里,“至善”观念是基于对“德性”和“幸福”的同一性的认可的,但不同的出发点使他们在同样的思维方式的误导下各自走向一偏。伊壁鸠鲁派依据感性需要把人所应得的幸福作为自己的原则,在他们看来自觉到自己的准则可以获致幸福,那就是德性;斯多葛派则把独立于一切感性动机的德性作为自己的原则,在他们看来自觉到自己的德性就是幸福。的原则——从幸福中分析出德性,或从德性中分析出幸福——使他们在幻觉中走向“至善”,打掉逻辑的附会,真相却只是这些从“同一性”出发的人们终久盘桓在各自的原点上半步未进。

康德也是在德性与幸福的联结上求取“至善”的,但他认为:“幸福和道德原是至善里面所包含着的两个完全种类不同的要素,因此,它们的结合是不能在分析方式下认识到的(就如追求自己幸福的人只要一分析他的概念就竟然发现他在这样行事时是有德性的,或者一个遵循德性指示的人,只要一自觉到这种行为,事实上就已感到幸福一样),而只是两个概念的综合。”(16)不过德性和幸福作为至善的两个要素,在康德那里决不是秋色平分的,而“综合”也并不依从任何经验的原则。“通过意志自由来实现至善,乃是一种先天的(道德的)必然”(17),对这一“必然”的肯认,使康德的至善追求走上一条独辟的蹊径。

对于康德说来,道德作为至善的第一要素,是不受任何因素或条件制约的至上的善,它使至善具有一种至上性,幸福则只是在为道德制约并作为修德的必要结果的前提下才构成至善的第二要素,它与道德修省状况的配称一致使至善成为善的无可添加的全体而赋有圆满性。因此,至善的实现首先意味着以至善为鹄的的意志同道德法则完全契合。但这圆满契合是任何有理性的存在者在其有限的生存期间都不可能达到的,它只虚灵地呈现在有理性的存在者无止境地趋向它的努力中。德性修省的无底止须得以有理性的存在者的存在和人格无底止地延续为前提,这即是说,要使至善在实践上成为可能,只有悬设所谓灵魂不死。康德承认灵魂不死在上是无从证明的,但它却为先天而无制约地有效的实践法则所要求。然而灵魂不朽悬设下的无限的德性修省所能寄望的至上的善只是显示了至善的高卓,还不就是至善的圆融。至善不是把至上的善的德性孤峭地悬置在人的感性生活之外,它的圆成还有待与德性相配称的幸福。幸福,依康德的界说,“乃是尘世上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一生中所遇事情都称心合意的那种状况”(18)。作为人的生存境遇的一种尽可能好的改善,幸福把有理性的存在者的希冀引向一个极善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同人的意志法则以及把这一法则立为最高的意志动机时的法则和谐一致。然而极善世界不过是最高的派生的善,对最高的派生的善的悬设意味着对最高的原始的善的悬设,亦即对上帝存在的悬设。如果说“灵魂不朽”的悬设,主要在于保证永无止境的德性修省以体现“至善”的至上性,那末,“上帝存在”的悬设则在于确保尽可能多的幸福对于处在不断提升中的德性的精确配称。“神学的道德”的根源处是神秘的,但主张“道德的神学”的康德却并不掩饰自己悬设上帝的初衷。他说:“依照世界中单纯自然过程来讲,与道德价值精确相应的幸福原是期望不到,并且应当被认为是不可能的,因而从这方面说来,只有在一位道德的‘主宰’这个前提之下,我们才能承认至善的可能性”。(19)

“道德的‘主宰’”给予至善的是“决定终局的道德的关切”(20),康德在这里再一次道破了“道德的神学”中的上帝的秘密:“道德法则是借着作为纯粹实践理性对象的至善这个概念,才决定了作为最高实有的‘原始实有’这个概念的:这个结果是物理进程(和较高发展出的形而上学进程)所不能达到的,因而是全部思辨理性进程所不能达到的。因此,‘神’的概念原非属于物理学,即不属于思辨理性,而是属于道德学的一个概念。”(21)

一般地说,从意大利文艺复兴到十八世纪的启蒙运动,西方人文意识的主导祈向是由认可人的肉体感受性而必致的“幸福”。只是在十八世纪八十年代才成为批判哲学家的康德,悬设“上帝存在”以作为“至善”的托底的概念,与其说康德是“向当时的宗教势力屈从退让”,不如说是对本然意义上的基督教的正面价值与当时启蒙思潮所肯认的价值作一种历史的契接。这契接出于一种现实关切,而在“至善”的逻辑彻底处也正关联到人类的终极眷注。可以理解的是,“幸福”价值在文艺复兴和启蒙思潮那里的至上化,曾有效地冲击过“他律”的神学的道德,它使那些被中世纪教会贬斥为过恶的人的肉体感官欲望从桎梏中获得解放。但由此带来的一个严重后果,却是道德的神圣感的黯淡和人在物欲、、权力欲中的可能的陷溺。“意大利在十六世纪初已经发现它自己处于一种严重的道德危机中间,就是最好的人也逃脱不掉”(22)。而在十八世纪的法国,当“百科全书派”的人们还醉心于“幸福”价值而对和理性(认知理性)寄予过高的企望时,卢梭——一位对后来的康德最大的思想家——早就以他悲郁的文字为那明快的乐观色调投下了阴影。他戒告世人:“随着我们的科学和进于完善,我们的灵魂败坏了”,“我们已经看到美德随着科学与艺术的光芒在我们的地平线上升起而逝去。”(23)在时代的沧桑之变中,康德作为启蒙思想家从未忘记过他所把握的“启蒙”的主旨。在他看来,“启蒙运动除了自由而外并不需要任何别的东西,而且还确乎是一切可以称之为自由的东西之中最无害的东西,那就是在一切事情上都有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指言论自由——引者注)。”(24)同时,他也从未轻觑过文艺复兴以来西方主流思想家们所一再宣示的满足人的肉体感受性的幸福的价值。但康德毕竟又是一位更深睿的哲学家,他要在肯定人的幸福价值的同时肯定人的道德价值,并把前者置于后者的制约之下。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他既对启蒙思潮有批判的继承,也对历史地存在着的基督教有批判的继承,而且,倘作一种更远的追溯,我们还可以从对他的“至善”观念有过重大影响的古代哲学家中举出柏拉图、伊壁鸠鲁和斯多葛派。

“究元”意味上的“至善”是至高的道德与充量的幸福的极完满的配称一致,它在感性的人文世界中也许是永远不可能实现的,但它的虚灵之光却永远吸引着人的向善的心灵。人对幸福的眷注,人对德性境界的眷注,人对身心幸福与德性境界配称一致的眷注,并不限于某个时代或某个民族的特殊意向;它具有终极意义,因而它属于人类的终极眷注。“应然”的世界并不像“实然”的世界那样可以用认知理性作尽可能精确的量度,但“应然”只要是真正的“应然”,——例如“应当”德性高尚,“应当”配称于这高尚德性以相应的“幸福”,——那就应当被视为一种真实,不过这不是经验的或感性的真实,而是与人的真切意向同在的“虚灵的真实”。不论康德对“意志自由”、“灵魂不朽”、“上帝存在”的悬设为人们留下了多少可批判或品评的话柄,他由这些悬设而确立的“至善”目标,却由一种永远当有的“应然”为可能出现于历史中的经验的“实然”世界提供了终极性的价值标准,——评判的标准和理想的标准。

三、《判断力批判》:主题在于“美”,抑或在于“人”?

“美”的与“人”的问题在康德的《判断力批判》中不存在旨趣上的分异,但领悟的重心在二者间的或此或彼,对于《判断力批判》的总体理解却并不是无关紧要的。在前文提及的那部“康德述评”的作者看来:“本来,康德的《判断力批判》也只讲美学。随后有了目的论判断,但整个只作为附录。”(25)

说“目的论判断”在《判断力批判》中“整个只作为附录”,显然不是事实,而发论者紧接下来所写的文字则不啻为一种自我矫正,他说“在第一版,目的论很大一部分,如第79节以后都还是《附录》。到第二版才去掉‘附录’的标题。”(26)但即使从矫正后的说法也可以看出,发论者是把“美”的问题作为《判断力批判》的主旨所在的。在对《判断力批判》的“美学”把握后面,左右把握的实际是发论者的这样一个观点:“真、善、美,美是前二者的统一,是前二者的交互作用的成果。”(27)

这一观点是否允当是可以另作讨论的;这里首先要指出的是,以“美学”为《判断力批判》的主旨乃至把“目的论判断”看作是该书的赘疣可能并不妥当。且不去说《判断力批判》下卷即使在第一版正文中也已经系统阐发了为“美学”所不能包容的“目的论判断力的论”和“目的论判断力的辩证论”,单是就全书的“导言”看,康德也是把“的合目的性的逻辑表象”与“自然的合目的性的美学表象”以对列的方式论说的。康德指出:

“第一种合目的性的表象(即美学表象——引者注)是建基于单纯对对象形式的反省中而直接感到的愉快上面。而第二种的合目的性的表象(即逻辑表象——引者注)却和对于物的愉快情绪毫无关系,因为物体的形式不是和主体在对物的把握中的认识机能相联系,而是在给定概念下和对象的特定认识相联系,和对物判定的悟性相联系。”(28)

不论关于“审美判断力”的论说在《判断力批判》中占了怎样的篇幅因而怎样重要,它却只是被统摄在“自然的合目的性”的命意下的;而且,不论对“目的论判断力”的论说在一些批评者看来怎样地“不需要”,它却也同样地体现着原作者的“自然的合目的性”的信念。“审美判断力”对于“自然的合目的性”的论证不能尽其致,因此“自然的合目的性”只把“审美判断力”归置为它所必要的论证的蹊径之一。就康德的本意看,他的“美学”原是由“自然的合目的性”的必得说明而带出来的,《判断力批判》的主旨并不落在“美”的问题上,而是落在由“自然的合目的性”所指向的“人”的问题上。不同理解引达的是问津康德者对“美”在“人”的问题上的分际把握的各异。前一种理解把“人”的问题归结为“美”的问题,其观点诚如前文引述的所谓“真、善、美,美是前二者的统一”;后一种理解则把“美”的问题归结为“人”的问题,因此一个理所当然的结论是:“美”,如同“真”、“善”一样,只是“人”的问题的一个向度,一个并不能统一“真”、“善”,也不能被“真”、“善”所统一的向度。

但现在,还是让我们回到《判断力批判》一书本身,回到“自然的合目的性”问题,因为“自然的合目的性”何以引达和怎样引达了“人”的问题,尚需要审慎地申论。三个《批判》中,“实践理性批判”比起“纯粹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来,其独特而最堪注重的意义在于,它经由道德价值的探讨把全部问题引向“人”,它对道德价值的神圣性的证可本身即是对人的价值主体地位的确定。“人格”和“人道”问题,人作为价值主体的问题,不是纯粹认知理性或纯粹判断力在自己限度内能够独立问津的,但实践理性即使完全不凭藉认知理性和判断力也对问题的解决足以胜任。康德指出:

“人类诚然是够污浊的;不过他必须把寓托在他的人格中的人道看作是神圣的。在全部宇宙中,人所希冀和所能控制的一切东西都能够单纯用作手段;只有人类,以及一切有理性的被造物,才是一个自在目的(Zweckansichselbst)。那就是说,他借着他的自由的自律,就是神圣道德法则的主体。”(29)

从康德的表述看,“人是目的”不过是人是价值主体的同义语,尽管在纯粹实践理性的范围内“价值”主要是指赋予“人格”、“人道”概念以内涵的道德价值。纯粹认知理性的问题不是价值问题,作为认知理性对象的感性自然界也不存在价值问题,但一当它们同被那纯粹实践理性证可为价值主体的人关联起来,或者说,一当它们被引向“人是目的”的价值命题,它们对于人也就有了价值。“判断力批判”所做的工作,就是把认知理性,把自然概念的领域置于“人是目的”的价值之光的照耀下,使那自身不发生价值判断的东西由人赋予它们以价值。康德在批判地考察了纯粹思辨理性和纯粹实践理性之后发现:“在自然概念领域,作为感觉界,和自由概念领域,作为超感觉界之间虽然固定存在着一个不可逾越的鸿沟,以致从前者到后者(即以理性的运用为媒介)不可能有过渡,好像是那样分开的两个世界”,然而他认为,“前者对后者绝不能施加;但后者却应该对前者具有影响,这就是说,自由概念应该把它的所赋予的目的在感性世界里实现出来;因此,自然界必须能够这样地被思考着:它的形式的合规律性至少对于那些按照自由规律在自然中实现目的的可能性是互相协应的”。(30)实际上,“自由概念的领域”对于“自然概念的领域”,在“应该”意义上的“影响”,在康德那里是经由“判断力”(“反思的”而非“确定的”判断力)的两种途径揭示的:一是审美的方式,一是“目的论”的方式。审美带给人以“自然的合目的性的美学表象”,但这表象中的“合目的性”却又是无目的的。就其无目的而言,它通着“自然概念的领域”,就其“合目的性”而言,它又通着“自由概念的领域”;自然的领域和自由的领域由此得以契接,相关于自然的认知(悟性)和相关于自由的欲求(理性)也因着相关于审美判断力的愉快或不快而得以贯通。愉快与不愉快情绪是发自人这个审美主体的,而审美主体同时也是道德主体,所以审美主体对愉快的感受必然关涉到这主体所本具的道义观念和道德感情。在康德看来,“人的心意思索自然的美时,就不能不发见自己在这里同时对于自然是感到兴趣的”,“这种兴趣按照它的亲属关系来说是道德的”(31),因此他也说“美是道德的象征”(32)。但康德决不曾简单地把审美判断归结为道德判断,他认为道德判断是一种“止基于客观规律的兴趣”,而审美判断是一种“自由的兴趣”。同时,他又指出:“那对自然的惊赞,这自然在它的美丽的产品里表示为品,不单是由于偶然,而好像是有意的,按照合规律的布置,并且作为合目的性而无目的;这目的,我们在外界是永不能碰到的,我们自自然然地在我自己内里寻找,并是在那里面,即在那构成我们生存的终极目的,道德的使命。”(33)

审美判断的“合目的性而无目的”,也是作为审美对象的自然的“无目的”而具“合目的性”。这“合目的性”既然只能“自自然然地在我自己内里寻找”,它便只是所谓“主观的合目的性”。而“主观的合目的性”的可能的基础,却须得在“目的论”里去寻求。(34)康德鄙弃把自然看作是“偶然的体系”或“宿命论的体系”的“目的性的观念论”,也鄙弃主张“物活论”或“有神论”的“目的性的实在论”。他从有机物的生命机制推扩开,把问题的思考引向另一条途径。在他看来,有机自然物中,“所有一切部分都是交互为目的与手段的,在这样一个产物里面,没有东西是无用的,是没有目的的。”(35)从有机自然物的这一内在机制推至整个自然界,他得到了“整个自然作为按照目的的规则的一个系统”的观念。但认可自然系统的内在目的性,必致问及自然的“最后目的”;这个“最后目的”是新目的论得以成立的一个“无条件的条件”,它显然处在物理目的论世界的范围之外。康德循着他的独特的逻辑线索寻找,找到了“人”——“作为本体看的人”。他说:

“我们现在在世界上只有一类的存在者,其因果作用是目的论的,那就是说向着目的的,而同时它们是这种性格的,就是它们按照着来为它们自己确定其目的的规律是它们想像为无条件的并且不依靠自然的任何东西的,而是在其本身就是必然的。这类的存在者就是人,可是是作为本体(Noumenon)看的人。”(36)

“作为本体看的人”和作为现象看的人的区别在于,它不纠缠在因果必然的链条中,而在实践理性的意义上获得一种自由的存在。因此,在《判断力批判》中我们也读到这样一些文字:“在我们假定世界的东西,在其真正的存在看来都是有所依靠的,而作为这样的东西,它们就需要一个按照目的而行动的最高目的,这个时候,人就是创造的最后目的。”“善的意志是人的生存所能唯一借以有其绝对的价值,而且与之有着关系,世界的存在才能有一个最后目的的。……只有作为一个道德的存在者来说,人才能是世界的最后目的的。”(37)

这依然是“人是目的”的话题,不过已经是《实践理性批判》中的“人是目的”的命题的扩展。《实践理性批判》所说的“人是目的”还仅限于所谓“自由概念的领域”(伦理界),《判断力批判》说的“人是目的”是经由判断力——审美判断力和目的论判断力——把意义从“自由概念的领域”辐射到“自然概念的领域”(感觉界)的。所谓“目的”,总意味着一种价值取向,目的系统其实即是价值系统。从“现象”到“本体”即从“自然”到“自由”,“目的论判断”以人的双重地存在——作为现象或自然的存在和作为本体或自由的存在——而又终是一体的这一“反省”,终于完成了作为“知性”对象的“自然概念的领域”向作为“理性”对象的“自由概念的领域”的过渡。

至此,审美判断从主观形式上所判定的“自然的合目的性”,才真正有了它的可能的基础,用康德的话说,这即是:“一经为有机体里面实际上对我们呈现出来的自然目的所支持的对自然的目的论鉴定,使我们能够形成关于自然目的的一个巨大的系统这个观念,那时我们就可以从这种观点来甚至看自然的美了,这种美乃是自然和我们从事于抓住并且鉴定自然所出现的东西的认识能力的自由活跃的一致。因为那时,我们就可以把自然的美看为自然在其整体作为一个系统(人也就是这个系统的一部分)的一种客观目的性了。”(38)

四、不能没有它的价值命意

康德哲学对人类心智的启迪也许是多方面的,他那用“灰色、枯燥乏味的包装纸一般的文体”写下的《批判》,是一份经心的人们取之不尽的精神遗产。这里只是想从“知性”、“理性”和“反省判断力”的错落处引发一种“价值”思考,让过分逻辑化(认识论化)了的哲学反省自己的逻辑。

认知是“是”与不“是”的问题,价值问题是“好”与不“好”的问题;前者在于从感性对象求得知识,后者在于对实践中的人或事物作出评判或决断,对那些堪称虚灵的真实的东西(例如境界、理想)确立相当的信念并诉诸自律的修为。哲学并不就是伦、美学或宗教学,但它应当为真、善、美、幸福、尊严、高尚、神圣……价值提供相应的哲理,这正像哲学并不就是但却有义务为科学提供认识论或论原则一样。康德哲学的特色或可归结于两点,一是它对认知问题和价值问题的执著分辨,二是它从价值进路而不是认识进路把握“本体”。不论人们对这位批判哲学家否定认知理性直接逼近“本体”的可能性作怎样的诘难,他出自实践理性优于认知理性的论断对人生意义或价值作某种终极性的探询,却在人类思想史上树起了一块须得人们仰视才见的丰碑。价值生发目的,目的涵润理想,存在于人的价值祈向上而为实践的价值系统所指示的理想往往显现着人的生命的另一重真实。

人的生命活动的第一个对象是界,就人有求于自然、有赖于自然因而受制于自然而言,人是“受动”的自然存在物;但人的“受动”存在状况并不像动物那样是一个被自然界给定界限的常数,人能打破自然加于自己的界限而获得又在被打破中的新的界限,因而人又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人作为“受动—能动”的自然物是由于人自己,或者说,人在这种“受动—能动”的存在中自己是自己的根据、自己是自己的理由。这“自己是自己的理由”的意致用一个相宜的概念作表达,即是自由。因此,也可以说,人作为一种“受动—能动”的“自然”存在,同时即是一种“自由”——有别于动物的“他由”——的存在。“自由”是人的生命活动的性质,它的客观表达在于对象世界依着人的目的、意向、情趣的改变。人在自己的对象世界中实现自己的目的、意向、情趣是所谓“对象化”,这“对象化”作为人的实践活动的特征,既涵淹着人的生命活动的合目的性,也涵淹着人的生命活动的合性。

人在他的“受动—能动”的自然存在亦即“自由”的自然存在中,创造着有别于自然世界的人文世界,这使它成为“受动—能动”的存在物和“受动—能动”的存在物。如果依人们通常易于接受的方式,对人的生命活动方式按照“自然存在”、“社会存在”、“历史存在”的逐层丰富的云谓加以规定,那末人的“受动—能动”性或人的生命活动的“自由”性质,则意味着人对自己在自然、社会、历史中的主体地位的毫不含糊的肯认。即是说,人的生命活动的“自由”性质决定了人永远是自然(人化的自然)、社会、历史的主体,自然、社会、历史永远是人的存在对象,是人在不断从“偶然的个人”上升为“有个性的个人”的历史过程中实现着的价值、目的的载体。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人是目的”,但康德的命题在这里有了怎样的转进是一目了然的。

倘把人的精神世界也作为人的存在对象,人还可以被看作是“受动—能动”的精神存在物。人在精神领域的“受动—能动”性可以从人的心灵的“反思”和“反省”活动中得到理解。“反思”是指人对作为历史的既在的精神成果的再思考,也指人对经验中获得的认识的再思维,它关乎理智的知识在扬弃中的更新和感性直观认识向认识的知性构造形态的推进。“反省”一方面指人对自己心灵活动律则的省察,由此而有逻辑学和一定形态的心理学;一方面则指人在价值修为中的自衡和自律,由此而有所谓人的精神境界。“反省”的后一方面多在于道德的践履,它以对“人格”的成全相对独立地体现人的生命活动的“自由”(自己是自己的依据和理由)性质。

无论是人的生命活动的见诸对象化的向度,还是人的生命活动的内省的向度,都既有关乎所谓规律性的认知理性问题,又有关乎所谓目的性的价值理性问题。而且,“价值”总是以“应该”或“值得”的判断为认知过程选择方向或为认知结果作出安排。人的审美活动的“无目的的目的”是以人为目的,它不无直观认知的功能,但它也同时把一种“美”的价值带给人的价值世界。诚然,离开“真”与“善”,“美”是不可思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即是“真”与“善”的统一。后世儒者在价值问题上的一种偏至在于以“善”统一“真”、“美”,西方最有成就的思辨哲学家黑格尔却在他的整个体系中把“美”、“善”统一于“真”;结果前者独钟于“善”反倒使“善”落于寡头化而成一泛道德主义的格局,后者执著于“真”以致使“真”囿于逻辑强制而成一泛逻辑主义的格局。“美”不必称羡“真”、善”曾被人给予的价值一尊的地位,“真”、“善”、“美”倘一定要求得某种统一,那也只能统一于人的“自由”而非“他由”的生命活动,统一于所谓“人是目的”,尽管这期间“善”直接贞定着人的“人格”而显得更具主导意义。

作为哲学对象的价值范畴或者还有很多,康德在“人是目的”的意义上确立“至善”概念时说到了“德性”和“幸福”及其配称一致(体现某种“正义”),而在比较古希腊几个学派和基督教的道德理念时,他说到了“素朴”、“聪明”、“智慧”和“圣洁”。事实上,我们至少还可以举出相对于执著的“逍遥”或“洒脱”,相对于局守的“通达”或“通灵”,相对于牴牾的“协调”或“和谐”,相对于卑怯的“勇敢”或“无畏”,相对于偏颇的“完满”或“圆融”……。如此之多的价值观念关联于人的现实关切乃至终极眷注,会成为一种怎样的价值格局?这是哲学的“价值”课题。它很可能涵盖了伦理学、美学、宗教学,但既然用了“价值”的名义,它便不会为所涉及的学科的边界所封限。就这一点而言,康德哲学的魅力或者主要不在于它的“批判”的逻辑格度,而在于“批判”中的智慧启示。

注释:

(1)、(10)、(11)、(25)、(26)、(27)李泽厚:《批判的批判》,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69、313-314、315、407、407(字体加粗系引者所为)、407页。

(2)、(3)、(4)、(5)、(6)、(7)、(8)、(9)、(13)、(14)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412—413、555、556(字体加粗系引者所为)、19、19、560、564、564、549-550、550页。

(12)、(15)、(16)、(17)、(18)、(19)、(20)、(21)、(29)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111、111、115-116、116、127、147、147、142、89页。

(22)布克哈特:《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423页。

(23)卢梭:《论与的复兴是否促进了风俗的淳厚》,见北京大学哲学系编《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46—147页。

价值哲学论文篇(2)

实践是马克思哲学的特质

价值哲学论文篇(3)

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在新的发展阶段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1〕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这是以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对科学发展观内涵的深刻解读,是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夺取全面小康社会新胜利的过程中所提出的一个充满时代精神、具有丰富哲学意蕴的方法论。全面分析科学发展观的法哲学意义,特别是分析科学发展观的作为法方法论的法哲学意义,既是领会和省悟党的十七大报告的现实要求,也是在新的历史阶段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一次重大创新的意义研讨。

一、科学发展观是一种丰富人权价值涵属的法哲学方法论

人权是每个人事实上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概念是当今时代最引人注目的政治词藻之一,并且是我们时代最强有力的呼声,所以有人说,“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的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通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2〕享有充分的人权,是近代以来人类的最高价值追求之一。

人权观念最早发轫和滥觞于西方。但西方人权理论存在严重的“物本主义”倾向,即西方国家的人权理论过分拔高了人的主体地位,特别是以一种无意识的揠苗助长的方式确立了人的物质性存在,并过分强调了人的个人属性,忽视了人的社会属性;而且西方的人权理论在实践路径上存在“人权歧视”的问题。在反封建反压迫的时代,以追求个人自由、彰显个性的封建社会末期和资本主义初期,这样的思维方式和表达方式当然是合理的,并且确实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展开和胜利提供了革命型的理论依据和支撑。但是,当资产阶级革命完成以后,西方国家由如何建立资本主义社会转向如何完善资本主义制度,最初的以个人为核心的人权理论存在的缺陷就值得思考了。

对于西方国家的物本主义人权观,科学发展观作为一种有效的方法论给予了合理的修正,对其价值涵属进行了合理的完善,使人权观念从西方国家的物本主义人权观转向了我国的人本主义人权观。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该论述从宏观上概括了中国共产党在理论上对人权价值涵属的方法论特征。

第一,科学发展观强调“第一要义是发展”,这是一种把发展作为核心人权的法学方法论。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没有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全面自我发展,其他人权同样无从谈起。发展权的最初目的乃是为了反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新殖民主义的方式来掠夺和剥削发展中国家,因此它带有集体人权的性质。实际上,从发展权本身的视阈来看,它不仅首先涉及到的是作为一种集体人权的存在,而且也是个人权利的重要构成。科学发展观正是意识到了人作为发展的主体的重要性,意识到了人民作为国家主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而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所提出来的方法论原则。所以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1〕

第二,科学发展观提出“核心是以人为本”,这是一种人本主义的人权观。马克思说:“正象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他还说:“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3〕(P241)人权成为人生存和发展的构成性规则之一,除了要关注实然性,也要关注应然性。科学发展观正是糅合了人权的应然性与实然性,是一种人本价值的张扬。我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是一种关注民生与民权的同步发展,是一种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地位的发展,是一种把人置身于社会历史中的发展。科学发展观展示了“人”的需要是什么,“人”的利益是什么,靠什么来保障和发展“人”的需要和利益,通过这种深刻揭示,我们看到了我党对人民的尊重,对民意的尊重,对民生的尊重。

二、科学发展观是一种促进社会正义实现的法哲学方法论

西方著名哲学家罗尔斯曾经有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4〕为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从十七大报告对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和根本方法的论述和强调来看,科学发展观折射出了如何实现社会正义,如何实现代内正义与代际正义的协调的方法论属性。

我们知道,传统发展观是一种以经济增长为中心的“物本主义”发展观。它将经济发展归之为经济增长,片面追求经济增长使人们饱尝“有增长无发展”甚至“增长与发展负相关”的恶果。正如里夫金曾指出,“在这种高度工业化的环境里,我们为享受高水平的生活付出了扩散疾病和死亡的代价。”〔5〕这样,在传统的发展理念下,正义原则正经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正如美国学者威利斯·哈曼博士所指出的:“我们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但我们却迷失了方向。”〔6〕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对传统发展观的价值理性缺失这一不足的积极回应,它给社会的发展指出了一个科学的方向,并成为积极诉求社会正义原则的时代强音。

第一,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实际上是对如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强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公正的社会生活依赖公正理论的指引,因为社会公正理论能够为人们现实的社会生活提供基本的指导原则。一个社会能够成立,社会中的成员能够在一起携手相存,主要一个原因便是在这个社会的政治、法权、伦理和经济关系中体现着一种公正原则。只有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积累物质和精神财富;只有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矛盾和各类社会问题;只有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使社会和谐,让我们国家昌盛,人民安康。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采取统筹兼顾的方法,积极协调各个方面的利益,达到各种利益的均衡。所以,总书记强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统筹兼顾,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各种重大关系,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1〕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如何实现社会正义的阐述,是我党执政观成熟的表现,也反映了我党对正义之价值积极追求的决心和信心。第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这实际上是对代际正义的诉求。经济需要增长,社会需要发展,但是,已有的历史表明,杀鸡取卵或者涸泽而渔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式是违背代际正义原则的。代际正义要求当代人为后代人类的利益保存自然资源,使自然资源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代际正义认为人类每一代人都是后代人类的受托人,在后代人的委托之下,当代人有责任保护地球环境并将它完好地交给后代人。人类每一代人都是后代人类的受托人,在后代人的委托之下,当代人有责任保护环境并将它完好地交给后代人。代际正义是对当代与后代关系的协调,是对今天的发展与明天的发展的协调,是对现在的发展与未来的发展的协调,因此,代际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诉求。在当代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实现代内正义,也需要实现代际正义,特别是需要正确处理好代内正义与代际正义的关系。而协调二者之关系的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即按照十七大报告的说法就是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1〕

三、科学发展观是一种深蕴法治思维的法哲学方法论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所确立的基本治国方略。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自身执政方式认识的深化。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十年来,成绩斐然,但当下中国法治处于发展的关键期,需要规划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的步骤,推动法治不断实现增量改革,努力推进法治进程,维护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7〕与之相关的是,法治固然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条件而言,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想方式,即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然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8〕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延续了党的十五大以来所确立的基本治国方略,即法治方略。同样,显得更为富有法哲学意义的是,科学发展观是法治思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方略上的重大体现。

第一,从执政方式来看,依法执政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是实践法治思维的客观需要。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经过了长期的革命斗争取得的,但是,它却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已有的历史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任何一个政治、任何一个政治团体要想获得人民的支持,要想获得民心,要想稳保国家安定、长治久安就必须顺应民心,必须顺应民意,必须以民为本。这就需要中国共产党能够抛弃人治思想,转向法治思维,把依法执政看做是党治理国家最有效、最根本、最长久的方式,必须把依法执政看成是党在新时代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最可靠的执政方式,必须把依法执政看成是党顺应民心、获取民意的执政方式。所以,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为科学发展提供可靠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第二,从制度保障来看,发展民主政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是实践法治思维的客观需要。没有法治,民主会演化为“大民主”,没有集中的民主将是低效的民主。在党执政的前30年探索中,领导人的权力变迁、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导致国家建设一度脱离正常轨道,甚至滑入“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轨道,耽误了发展的大好机遇。我们历经艰险,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并加以实施,目的就在于保障国家的中心工作不致偏移,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7〕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也是我们党在新时代如何创新执政活力、如何发挥人民的活力、如何继续坚持法治思维的有效路径。这就需要按照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的那样,发展基层民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参考文献〕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N].人民日报,2007-10-25.

〔2〕[美]路易斯·享金.权利的时代[M].信春鹰等译,知识出版社,1992.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C].

〔4〕[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5〕黄海娃.试论传统发展观与新发展观的关系——对传统发展的代价的哲学反思[J].高教论坛,2006,(4).

价值哲学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B1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7.04.066

Abstract This paper holds that today's Marxist philosophy of practice has an important modern humanistic value, which opens a new way of thinking about modern people's understanding and puts forward a new idea of reconstructing the world of life. A New Perspective of Reconstructing Humanistic Spirit.

Key words Marxist philosophy; practice; humanistic value

在物|世界丰富的今天,在形形的物质至上、金钱至上等种种思潮充斥的今天,人在金钱世界、物质世界面前丧失了自我,甚至于变为了奴隶,如何匡正这一错误的观念,为现代社会重塑现代人文精神价值,成为当今思想界不得不应对的一问题。

本文试从马克思哲学实践观念出发,认为马克思哲学实践观中的“实践的自觉能动性”的观点,有着重要的现代人文价值。本文试从马克思实践观对现代人自我理解提供的新思维方式、重建生活世界提供的新思路以及为现代社会提供人文价值追求的新视角等三方面试对此一一阐述之。

1 实践观念开启了对人自我理解的新思维

西方传统哲学从柏拉图开始到黑格尔发展到巅峰,一直以追寻存在者背后真实的终极存在为哲学的最终目标,并因此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思维模式。这种传统哲学的思维模式认为人的存在,在于人之先在存在的本质性,人之本质性决定了人的一切,人的发展也受存在者之所以存在的实体的制约。在此意义上,知性化的实体本体论代表着一种从“原则”出发的“教条主义”思维方式。[1]这样的思维模式只看到了人的本质性,结果势必瓦解分裂了人的现实生命,抹杀了人的多样性,导致了对人理解的抽象化。

马克思哲学提出了实践这一划时代的观念,开启了一种新的哲学思维模式,一种对人现实性理解的新的思维模式。

马克思哲学实践观念认为,实践是一种人自觉能动的创造的目的性活动,在实践的过程中,人不仅仅创造了人的外部世界即人的对象世界,而且也创造了人改造了人自身,也即是实践不仅仅创造了人的生活资料,也创造了人的生存价值,从此方面来说,实践是人之为人的基本规定性,人从事什么样的实践,何种实践方式,也就有什么样的生存特性和生活状态。

从以上理解,可以看出马克思哲学中实践观念为正确真实理解人的生成本原提供了最强有力的基础。因为在马克思哲学实践观念中人为其自身的生存提供了所有的创造物,也可以说人是其自身活动的创造者,同样基于实践观点的这种理解,人不再从先验就存在的实体那里去寻找存在的根据,而是自己创造自己的一切,自己就是自身的创造者。

这种创造了人自身的实践,是一种集各种矛盾为一体的一种人的创造性活动,包括物质和精神、个体和社会、目的和因果、过去和未来等等。在这种种实践中,人通过实践,改造了自然对象客体,使自然对象也即是客体打上了主体的烙印,不再是原来单纯的客体;同时原来在传统哲学思维中属于自然一部分的,在自然界面前被动的人,在经过实践活动,使自然相反变成了从属于人这一主体范畴的客体。故正是实践,改变了自然与人原有的顺序,这与原来传统哲学中实体决定并给出了人及其一切的思维方式大大不同,可以说正是实践观念给出了人,人是把握人自身并给出人未来空间一切的主人。人的这种集种种矛盾为一体创造性的实践活动,也使人集种种矛盾为一体,使得人具有了鲜活的现实性,而不是原传统哲学中抹杀人的多样性,只从决定人真实存在背后的唯一存在去理解人的单一、抽象的存在,而使其人这一动物即与其他动物一样有着本真的存在,但又有本质的不同,人与自然同时存在,但又高于自然,超越自然,人是自然和其他动物的主宰。

2 实践提供了重建“现实生活世界”的新思路

在西方传统哲学视域中,一直以来哲学都是将世界作为客观对象去思考,因而形成了这种固定的对象性思维,这种对象性的思维方式在整个哲学史和人类的科学发展史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哲学对现实生活世界的遗忘。因此,现代哲学史上“重返生活世界”是现代哲人的广大呼声,马克思哲学的“实践”观对这一领域有着更为合理和深沉的思考。

首先,马克思实践观所关注的研究领域是人类生活实践和人类文化。这也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传统分不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传统即是历史生活本文和文化本文的紧密结合,如马克思哲学的重要著作之一《资本论》,即是马克思在对他所生活之前的历史生活文本的深刻剖析。再如马克思哲学另一重要著述《德意志意识形态》,则是对“文化文本”所做的权威性批判。并且,历史生活文本剖析和文化文本批判在其著作中均不是彼此隔离,单独使用的,而是相互交织和交相呼应的。因此,正是马克思哲学把人类生活实践和人类文化作为其哲学理论的关注主题,才使得马克思哲学获得了存在和发展的生机。

其次,马克思哲学的实践观开辟了新的对生活世界的综合研究方式。之所以称这种研究方式是综合的,因为它既非单一抽象的理性思辩,也非唯一片面的经验分析,而是此两者的结合。这种综合的研究方式是对现实生活世界的把握,而人类的现实生活世界把人类实践活动特征、属人世界诸存在精细的事实描述和结构分析是其重要内容。并且这种综合的研究方式也一定是开放的,因为人类历史生活实践和现实生活世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是丰富流动的,这种不断发展变化和丰富流动性要求理论必须与现实社会生活实际、与现实文化各部门加强对话与交流,由此才能不断校正和深化自身的理论内涵。故马克思哲学实践观点把现实生活世界作为哲学世界,意味着哲学不再是神秘的,独立于生活世界之外的,而是从属于现实生活世界和人类实践。从这个意义上,“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2]也即是我们说哲学也不再是单单追求对世界的解释,而是对生活世界的改造。

3 实践观念提供了人文精神重建的新视角

当代哲学在对传统哲学的激烈反叛中,充满了怀疑、敌视与嘲弄,其后果是直接造成了人文精神在哲学中的丧失。因此,直面人文精神的危机,重构人文精神,是当代哲学中不可回避的主题。马克思哲学提出了实践观点,并把实践活动作为人最基本的价值创造活动。为当代人文精神的重建提供了新的视角。

首先,马克思哲学实践观点把内在的精神追求规定为人文精神的价值理想。一直以来,传统哲学以超验实体为终极支撑,追求对极端超越的绝对化价值理想追求,这种绝对化的价值理想追求是一种外在于人的精神追求。马克思实践观点与此不同,马克思实践观点从生活实践出发,认为人自身就是创造者,人需要价值追求,但自身的价值理想追求已不再需要与外在超越实体做支撑,甚至不再需要与这个实体相关,而是认为人立足于现实生活世界,树立对生活世界的自觉理解,并在对有关生活现实的批判中,就可以树立其真实的价值理想。因人的本性就是一种“自由自觉的活动”。这意味着,人首先是一种“自由”的存在,他具有永远不断超越束缚,追求自身幸福、创造自身价值的一种“自由精神”。由此,与此不同,正像“人则通过实践活动把生命变成了“自我定”的自由存在,使生命摆脱了自然的绝对控制和主宰,可以说,“人就是那个其行为无限‘面向世界’未知者”。[3]由此可见,在这一点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观念,与其他哲学观念对人文危机的消解不同,是深扎于现实生活世界中,遵循现实生活世界自身的顺序,在批判中发现新,在批判和改变中,去树立真实的人的价值理想。

再次,马克思哲学实践观点中抽象原则与刻板教条被消解,实现了人生丰富具体的多维度回归,实现了对人生多元开放精神的追求。马克思哲学实践观念认为,人的现实生活生存总是处在特殊的、特定的历史生活条件之下的,不存在超历史的限制,人、人的实践活动目标以及人生道路都是多样性的,不能把人、人的实践活动目标以及人生道路统一在唯一一个模式下,人生的境况也不是仅仅只有一种改变的方式,人的生活也未必只有一种状态,而是人存在的矛盾的多样性决定人生未来的多样性的可能,因为,实践是人的自觉能动性的活动。因此,在马克思哲学中的实践观点的提出,从而使马克思哲学与以往任何一种刻板和机械的决定论不同,它不再是以往绝对一元化的固定思维方式,可以说,马克思哲学实践观念下的哲学,真正体现了哲学对真实无伪的人的现实生活境界的精神追求。

最后,马克思哲学实践观点,反对纯粹自然功利的价值理想和人生信念,对于匡正当今错误的价值观有着根本的指导意义。自然功利的价值信念是指人所存在和生活的领域,仅仅是满足自身有机体需要的活动发生作用的领域,生产力效率被作为对人的生命存在的唯一负责,而生命人文价值追求被抹杀,人的理想追求被吞没,在这种价值指导下,人不可避免地会走向另一极端,对虚无的价值信念的迷误和片面追求。而马克思哲学实践观念中,实践是人在现实生活中自身创造所需要的物质资料和精神生活资料的创造者,人所从事的实践不仅仅包括物质实践,也包括精神实践,实践所创造的不仅仅有物质生活资料,也有精神生活资料,人正是在这物质与精神,现实与未来等等多种矛盾中真实的体现着自身的价值,离开了实践的多样性,就不是人的真实存在,也不是真实的生活世界。因此,可以看出,马克思哲学中的实践观念,提出了一种新的哲学的人文精神,是一种立足于现实,却不陷于现实功利,追求未来理想却不陷入虚幻的真实的哲学精神。

综上所述,马克思哲学的实践观念开启了对现代人理解的新的思维方式,提出了重建生活世界的新思路,为现代社会提供了重建人文精神的新视角,有着重要的现代人文价值。

参考文献

价值哲学论文篇(5)

解决上面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回到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的语境中,去了解康德实际说了什么,他意图说些什么,还需要基于同情的理解,细致探讨康德道德价值论述的完整意蕴。

如康德在其知识论,尤其是《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先天综合判断”,意在解决知识如何能普遍必然为真的问题,在其道德哲学中,康德也着意于如何能普遍必然地为道德的。康德对后一个问题的解决,是分两个层次的分析来完成的:首先,在日常的道德知识的层次,从常识心理学的角度,分析行为在不同情境下,因行为者的何种心理状态才具有道德价值,以确定使行为普遍必然地具有道德价值的内容是什么;其次,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层次,通过对作为实践的先天综合命题的定言命令的分析,说明意志的自律的性状,即一方面自给法则,一方面服从道德律,使得行为普遍必然地道德。

由于本文重在考察行为的道德价值,故而文章只涉及康德关于此一问题的常识层次。

在这里,首先要问的问题是,在何种意义上说“普遍必然地是道德的”。对此,康德区分了自然哲学和道德哲学中的“普遍必然”的情况。于前者,普遍必然是指“万物据以发生”的规律所具有的性质,在此意味着其在统计学上对规律涉及的所有个体均必然有效。这是一种对“普遍必然”的常识的理解;于后者,普遍必然是指“万物应该据以发生”的规律所具有的性质,康德在此指出,“然而,仍要考虑那些使它不能发生的条件”,这即意味着我们在道德哲学中来思考“普遍必然性”的时候,不能从常识的角度来理解,而必须按照康德此处的立场来理解。

从前述内容看,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普遍必然”的事情是万物应该据以发生但却未必会发生的事情。据此,可以说此处的“普遍必然”不是从统计学意义上说的,而是从逻辑的意义上说的,它意味着只要一个人拥有健全的理性(或理智),哪怕没有高深的智慧而只有普通的理性,就能理解它,就会承认其有效性。例如,不要许下无法兑现的诺言,就是这样的例子。在这里,也许人们经常许下无法兑现的诺言,而“大众的观点”也许认为“许下无法兑现的诺言”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但是,只要我们理智健全,并能够利用它来反思我们的行为,我们就会发现,把“许下无法兑现的诺言”普遍开去将会是自相矛盾的,它将会导致诺言的不可能。康德对此总结说,无需高深的智慧,只需普通人类理性就足以发现这一点。

从而,康德在这里强调了道德视野中“普通理性”与“大众观点”的区别。虽然两者都无需高深的智慧,但其区别也很明显:普通理性的发现带有普遍必然的性质,却未必能得到大众的接受;大众的观点能得到众人的接受却未必是普遍必然地有效的。

因此,康德从日常的道德知识出发,发现“行为普遍必然地道德”的含义,不是依据“大众的观点”,而是“普通的人类理性”。然而,在康德看来,什么样的行为是普遍必然地道德的行为呢?质言之,什么样的行为是无条件善的呢?

在康德看来,普遍必然地道德的行为是这样的:只要我“这样去做”,我的行为就一定会具有道德的内涵或意义,而无论这样做能否带来符合我预期的后果,或大众是否赞同。质言之,它是无条件善的行为。然而,这种无条件善的“这样去做”具体该当如何理解呢?

康德首先指出,它是由“善良意志”规定(determine)的行为。康德说:“在这个世界上,甚至在这个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之外,不可能设想有其他什么东西是无条件善的。”由它规定或激发的行为,必然是道德的行为。

不过,康德并未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而是转而讨论善良意志之无条件善的根源:这根源不在于它所实现的结果,而只在于它的“意愿”,质言之,即与之相伴随的“善良的”人格或指导它的是正确的基本原则。因为,即使善良意志由于运气不佳或遭遇后娘般苛待的自然,而未能实现其意图,最后仅剩下善良意志本身,这意志也有其价值。因而,善良意志的有用性,或所实现的目的,仅仅提供了人们在日常交往中更方便地理解它的背景,或吸引那尚不老练的人们注意它,而不能向行家推荐它或决定它的价值。当然,善良意志的“无条件善”不在于它的有用性或所能实现的意图,这并不意味着善良意志就不能有任何的意图,而只是说决定善良意志之所以善的,不是其他的——例如源自爱好的——目的或意图,而是善良意志自身的目的,或由实践理性设定的目的或意图。

然则,由实践理性所设定的目的或意图又是什么呢?在此,康德并没有明确地指出来。不过,他此后接着探讨“尽管处于某些主观的限制和障碍之下、却包含着善良意志概念”的“义务概念”,我们可以设想,实践理性设定的目的或意图就是义务。从而,普遍必然地道德的行为,就是由善良意志规定的行为,就是受实践理性所设定的目的或意图规定的行为,质言之,就是由义务规定的行为。

问题是,什么样的行为可以算作是“义务规定的行为”呢?

康德通过行为与义务、爱好的不同关系,探讨了在“什么情形之下行为由义务来规定”的问题。尽管康德在后文中表达了“出于义务就是由义务规定”的态度,但是,对“出于义务”的探讨有很多值得注意的问题。通过分析行为的违背义务或合乎义务、无直接爱好或有直接爱好的不同情形,康德展示了它们与“道德价值”的关联。具体而言,这两大类分四种情况,与道德价值各有不同的关联:

(1)对于被认为是“违背义务”的情形,康德认为可以把它排除,因为尽管它对这个或那个意图是有用的,但在其中(由于它本身就与义务相冲突,而)不会发生行为是否“出于义务”的问题。

(2)对于“合乎义务”的行为,康德又根据其与爱好的关系,分为“合乎义务但行为者并无直接爱好的”和“合乎义务且行为者有直接爱好的”两种。

①对于合乎义务而行为者对之无直接爱好的情形。由于行为者同时受其他的(例如追寻自我利益的)爱好所驱动,因而也很容易看出它并非出于义务来做此事。康德在此以“童叟无欺”的商人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商人诚信买卖是合乎义务的,且他对诚信买卖一事无直接爱好,促使他如此行为的是其他的动机(incentives)——自我利益,因而我们很容易看出他并非出于义务来诚信经商。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行为之合乎义务受制于外在的环境和条件,因此,自我利益的动机导致的行为没有道德价值。

②对于合乎义务且行为者对之有直接爱好的行为。康德认为,此种情形下,因其同时合乎义务和带有直接爱好,很难看出行为者是否出于义务而行动。例如,保全自己性命、在能力范围之内行善、确保自己的幸福以及爱我们的邻居等行为,尽管它们都是合乎义务的,但是,由于一个人在做这些事情的时候对之有直接的爱好,我们很难确定他到底是受义务规定还是受爱好规定,因而很难确定这些行为是否是“出于义务的”。质言之,由于这些行为的动机都来自行为者内在的心理的因素,因而,它不像那没有直接爱好、纯粹由外在的“利益”来促动的情形,很难辨别到底是义务,还是爱好规定了行为,亦即,由于这两个动机都对行为者产生了促动的作用,故而到底谁主谁从、谁是动因谁是一般的动机,很难辨明。

③对于合乎义务且行为者对之曾有直接爱好但却违背自己的直接爱好的行为。引文有所改动这是显见的“出于义务”的行为。正是由于辨别合乎义务且有直接爱好的行为是否出于义务的极度困难,康德才过激地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说出下面这些话——“正是在这个时候,再没有什么爱好来刺激他,他却自己从这要命的麻木中解脱出来,没有任何爱好而仅仅只是出于义务采取了这一行动,这时他的行动才首次有了价值”、“不是出于爱好、而是出于义务来增进他的幸福,并且正是这样,他的行为才首次有了真正的道德价值”,展示出行为出于义务的显而易见的情形。

康德这种过分强烈的表达,在某种意义上是造成席勒及后来很多人误解的原因:这些表达似乎给人这样的印象——必须违背直接的爱好,才是出于义务而行动,它是行为具有道德价值的必要条件,从而只要行为带有任何一点直接的爱好,它就不是出于义务,而哪怕它合乎义务,它也没有道德价值。

于是,问题便是:是否只有当人们完全排除掉爱好之后,行为才由义务来规定、才具有道德价值?当一个行为出于义务时,它能否同时出于爱好?质言之,一个同时出于义务和爱好的行为,有无可能?它意味着行为能否同时把义务和爱好作为其“规定根据”(determiningground),而与“合义务行为的多重规定”相区别,后者指的是合义务行为“出于义务动机做出”、“而这时行为者还具有对该行为的非道德关切”的情况。

同时,也产生了‘出于爱好的行为缺乏道德价值的根据何在”的问题。对此,芭芭拉·赫尔曼是这样来回答这一问题的:“它被描述为仅仅是‘幸运地’碰上了某种对的事情;它所触发的行为准则被说成是缺乏道德内容。”对于后者则有如此解释:行为者缺乏对其行为的道德正当性的恰当关切。因而,“要一个动机是一个道德的动机,它就必须提供行为者对他行为的道德正当性有一种关切”。但是,这一问题的解决,同样只是回答了“一个行为要具有道德价值必须具备什么”的问题,尚留下“是什么使得一行为有资格成为有道德价值的行为”的问题。

从表面上看,康德前述过分强烈的言论似乎支持“只有完全排除掉爱好,行为才由义务规定、才具有道德价值”。但是,如果我们能够透过字面意思,严肃地而不是随意地理解康德所欲表达的真实意涵,就会发现,康德过分强烈的表达,其意图实际上是为了让人们能更好地理解“在何种情形下行为出于义务”,为了凸显“义务”作为道德行为的主观规定根据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强调的首先是一般所认为的“只有出于义务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的观点,这也是康德前述引文的表层意思;其次,这种排他性也意味着行为具有道德价值的决定性因素是义务,而不是也没有其他的原因。它并不表示出于义务的行动不能伴随着爱好、不能产生人们期望的结果,而只是认为,爱好、人们期望的结果等,作为有道德价值的行为的“副产品”,尽管可能对行为的产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并不构成行为的规定根据。综合起来,这种“排他性”意味着“仅仅出于义务,行为具有道德价值”或“一个行动要有道德价值,当它是出于义务动机而做出的”“的观点,即“出于义务而行动”是行为具有道德价值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因而,我们很难说,要使一个行为具有道德价值,就必须完全排除爱好,甚至必须“带着反感”去做,而是只要一个人在实施一个义务所要求的行为时,他对其行为的道德正当性有着关切,且正是由这种关切才实施了这一行为,该行为就是有道德价值的行为。

为什么说“义务作为道德行为的主观的规定根据”具有排他性?根据康德道德行为的规定根据,指的是决定一个行为普遍必然地有道德价值的原因,它可以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加以考察:从客观上说,只是“道德法则”;主观方面,则只能是行为者的“自律”。当然,在“普通理性的道德知识”这里,康德并没有探讨道德行为客观的规定根据;而对于“主观的规定根据”的探讨,则显得较为复杂。康德提供了可能成为行为的“主观规定根据”的因素,包括好处或利益、人们期待出现的结果、爱好、对幸福的追求,以及“义务”等。从对人们日常行为的观察可知,好处、期待的结果、爱好、幸福等可以和“义务”一起,在主观上促使一个合义务的行动产生。由此产生了“合义务行为的多重规定”的问题。理查德-亨森(RichardHenson)为解决此问题,提出了“战斗一嘉奖”和“合格报告”两种模式来解决这个问题:认为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的道德价值的观念并不很重要,它只是提供了一些例子,说明道德价值就好像对一个战胜了巨大困难(比如成功抵制了强有力的偏离义务的欲望的诱惑)的人的赞赏,亦即道德价值仅仅是对战斗胜利的嘉奖。康德对道德价值观念的重要论述,出现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在那里,康德提出了一个“友好的”道德价值观念:“一个合义务的行动要有道德价值,‘只要对义务的尊重是在场的,并且有这一点就已足够[产生合义务的行动],即使(如碰巧发生的那样)其他动机也是在场的,而它们自己也许就已经足以产生合义务的行动’。”赫尔曼指出了亨森的观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替代性意见:“当一个行为具有道德价值时,非道德的动机(incentives)可以是在场的,但是它们不可以是行为者在行动时的动因(motives)。如果行为者的行动是出于义务的动因,他的行动就是因为他把这个行为是道德上所要求的这一事实看作是选择的根据”。不仅如此,赫尔曼还根据康德对行为的分类,强调了“义务所要求的行为”这一限制条件,对一个行为有道德价值的必要性。‘并参考该者洼’赫尔曼对于亨森的修正,强调了非道德的因素如利益、爱好、幸福等,可以作为动机,但不能作为动因,即不能作为道德行为的主观规定根据,而能成为动因的就只有“义务”或“这个行为是道德上所要求的”这一事实。需要指出的是,赫尔曼并未否定亨森把“义务”的动因当作道德价值的充分条件的观点,而只是从动机与动因的区分中,突出了“义务”与其他因素相比,在决定一个行动的道德性时的决定性意义,它排斥了诸如利益好处、爱好、期待的结果和幸福等感性因素作为道德行为的主观规定根据的可能性,而只承认“出于义务动因”作为唯一决定一个(义务所要求的)行为是普遍必然的道德行为的根据。

在此,我们还应该再思考一个问题,即一个行为同时出于义务和出于爱好,它究竟有无道德价值?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要以“一个行为同时出于义务和出于爱好是否可能”为前提。这个问题即是说,一个行为能否同时以义务和爱好为动因。这是否意味着一个出于义务的行为伴随有爱好,就可以断言该行为既是出于义务又同时出于爱好?显然不能这样认为。因为“出于……而行动”表达的是促使一个行动产生的规定性根据、决定性的原因。也许,大众的观点能接受“义务”和“爱好”共同为有道德价值行为的主观规定根据。但是,在康德看来,“出于义务而行动”、把义务和善良意志当作行为准则,从而敬重法则,把“所有的质料原则都抛开了”。质言之,在康德看来,义务作为行为的“动因”,具有排他性,它排斥了其他任何质料原则作为行动的动因,但却未排斥诸多质料原则作为行动的动机。甚至可以断言,任何作为动因的实践原则都是排他的,但也同时容纳其他的原则作为动机。从而,对于康德来说,“一个行为同时出于义务和爱好”是不可能的,而问这样的行为有无道德价值,本身就提错了问题。

价值哲学论文篇(6)

研究目的及意义:施蒂纳是青年黑格尔派的重要人物和逻辑终结者,他的代表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第一次全面的批判了费尔巴哈甚至是启蒙思想以来的古典人本主义逻辑,也是西方思想史上在现代性的语境中第一个自觉地消解形而上学的人,而且他直接地影响了马克思主义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传统的思想史教学中,施蒂纳被贬为一个小丑式的浅薄理论家,虽然国内目前有个别学者深刻地认识到了施蒂纳的重要意义并作了简要的分析,但这种不受理论界重视的情况仍未完全改变。我的研究试图对施蒂纳的代表作的理论特色及其思想对费尔巴哈、马克思等当时各种哲学的巨大影响进行阐述分析以及对其思想与克尔凯郭尔、尼采、阿多诺甚至当代后现代思想的理论相似性进行浅要发掘。

研究计划:立足现有资料,力求先把握施蒂纳的代表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的主要内容与理论逻辑,同时参照早年和现有学者对施蒂纳的研究成果(如张一兵《回到马克思》中对施蒂纳的研究),然后进一步寻找分析施蒂纳反对形而上类本质思想的当世影响,以及他的思想与克尔凯郭尔、尼采、阿多诺及后现代思想的理论相似性。

章节目录

一.施蒂纳其人及其代表作介绍

(1) 施蒂纳其人及其所处的历史环境。

(2) 施蒂纳代表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的文本分析。

(3) 施蒂纳的理论观点及对其分析。

二. 论施蒂纳的当世影响与冲击

(1) 施蒂纳思想对当时各种哲学(重点是费尔巴哈哲学)的批判。

(2) 施蒂纳对马克思思想形成的直接影响。

三.施蒂纳思想的后世意义:分析施蒂纳的思想与克尔凯郭尔、尼采、阿多诺甚至后现代思想的相似性。

1. 施蒂纳与克尔凯郭尔

2. 施蒂纳与尼采

3. 施蒂纳与阿多诺

4. 施蒂纳与后现代思想

四.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施蒂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商务馆89年版

张一兵《回到马克思》,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孙伯揆《探索者道路的探索》2002年版

张凤阳《现代性的谱系》南大出版社2004年版

道格拉斯.凯尔纳《后现代转向》,南大出版社2002年版

张一兵《无调式的辩证想象》,三联书店2001年版。

罗素《西方哲学史》商务馆1982年版

尼采《论道德的谱系》商务馆1992年版

尼采《权力意志》商务馆98年版

尼采《偶像的黄昏》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梯利《西方哲学史》商务馆2000年版

赵敦华《西方现代哲学新编》北大出版社2001年版

刘放桐《现代西方哲学》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价值哲学论文篇(7)

2.以义为先。“世之极盛也,使天下以义为利,其次以民为利。”[1]45处于盛世,人们在追求物质丰富的同时,也追求精神自由;次级治世也会满足民众的利益需要。引导民众的精神追求,形成对政权的认同感、归宿感和自豪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繁荣兴盛的“软”条件。魏源笔下的“义”即指全民族共同奋斗、团结一致的精神。无法迅速实现的“以义为利”,能通过“以民为利”将民众利益与国家利益紧紧相连。促使民众以国为家,实现国与家融为一体,才能达到天下大治。“是以但轻财色为有廉,并轻权势为有耻;辞受取予不苟为有廉,进退出处不苟为有耻。”[1]63有才能者亦非完人,也有个人私欲和不足。将这些能人培养成德才兼备之人,并非压抑其正常合理的欲望,而是要使他能以国家民族利益为重,在关键时刻能挺身而出,临危受命,扶大厦之将倾,挽狂澜于既倒。

3.德义结合。“乌乎!事功纯乎道德,有若是哉;礼乐兵刑出于喜怒哀乐,赐予其宫室,亦犹忧庆赏于国也;忿怒其臣妾,亦犹用刑罚于万民也;夫然后可以修大刑而奉天之命,夫然后可以一怒而安天下之民。”[1]38以义为先,可使百姓与国家紧密相连;以德为本,让国家与民众循天道发展,这样的国家与民族才能长治久安和不断发展。民之所想为国之所行,国之所用为民之所用。统治者与老百姓是根与叶、源于流的关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统治者只有兼顾民众之需求来治理国家,才能为人民带来福祉,真正为人民认同。也只有把民众用“义”来对待,以求达“德”之境,才会使国家呈现生机勃勃之象。

4.重德轻法。受时代的局限,魏源的以德为本是从最高统治者的角度出发的,忽略了范围更广的民族利益。其尚德最终是为了统治者能更加实在地掌控国家权利,对统治者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其以义为先最终也是为了将国家与民族团结在君主的周围,甚至还为君主的无能而开脱,“人主修德之难也,倍于士庶乎!奸声在堂,谀舌在旁,曼靡在床,醲醴在觞,娱兽在场,所以蛊我心者,四面伺之,虽有忧勤聪智之君,不能无一罅之閒也。”[1]39其德义结合仍未脱出传统儒家以德治国的窠臼,不敢向君主专制发起攻击。由此观之,魏源仍是传统儒家政治哲学的支持者,虽然看到了德义结合有务虚空谈的倾向,却对法制建设只是一笔带过,远不如先秦法家改革思想来得猛烈。

二、以变易史观为依据的改革论

1.变革是永恒的。“有变易之易而后为不易之易。”[1]79真正的稳定不是绝对静止,而是在不断变化调整中达到稳定。绝对静止是不存在的,只有匀速运动,达到的只是相对静止,运动发展是永恒的。因此只有不断的改变,才是永恒不易的易。“故废谱而师心,与泥谱而拘方,皆非善弈者也”。[1]79

2.改革要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和规律。“三代以上,天皆不同今日之天,地皆不同今日之地,人皆不同今日之人,物皆不同今日之物。”[1]47世事无常,久则穷,穷则变,变则通,通方能久。改革是顺天而行,是规律的要求。没有长久不衰的王朝,只有不断改变的历史。求国家天下大治,唯应时改革,推陈出新。对过去的改变并不只是否定了过去,更是对过去的更正与发展。“是以圣王之治,以事功销祸乱,以道德销事功;逆而泯之,不顺而放之,沌沌乎博而圜,豚豚乎莫得其门,是谓反本复始之治。”[1]72现行制度经过长久历史演变而来,是王朝执政智慧的经验积累,在前人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并非无中生有。若要现行制度有序运行,就必须因时而有所损益,不空谈古人之风,不墨守成规。“靡独无益一时也,又使天下之人不信圣人之道,”[1]49妄自尊大、不接受现实的改变,反而使以前正确的理论与思想无法与现实相结合,失去了原有的指导意义,使人们对自己承传的传统文化感到迷惘。

3.改革以德义为中心。以德义为轴,“万事莫不有其本,守其本者常有余,失其本者常不足。”[1]71万变不离其宗,所有的改变都应当围绕义与德进行。要注意民众的接受能力,否则“虽然,立能行之法,禁能革之事,而求治太速,疾恶太严,革弊太尽,亦有激而反之者矣;用人太骤,听言太轻,处己太峻,亦有能发而不能收之者矣。”[1]45即便有良好制度设计,若不经推敲就颁行天下,凡事不经变通,则可能遭遇人们抵触,难以贯彻实施。“后世之为学者,乐崩礼坏,而为政也,又卑卜筮为艺术,屡臆屡偾屡悔而不悟,亦古之一大沿革乎!”[1]78易学之道,不在于占卜问卦,而在于推演变化。求神问鬼,不如实理政务,以变求久。改革不能以空洞的理论来指导,必须针对实实在在的社会问题探求解决方案,以百姓利益为重。

4.改革要顺应民意和循序渐进。政策的实施延伸到底层,与民众的利益攸关。“强人之所不能,法必不立;禁人之所必犯,法必不行。”[1]45因而治国之策的制定,当以众人意愿为基,不可妄自设立,当以实情为准,否则终成一纸空文。万变不离其宗,所有的变革应当围绕义与德进行,而不是脱离民意和民利,否则“虽然,立能行之法,禁能革之事,而求治太速,疾恶太严,革弊太尽,亦有激而反之者矣;用人太骤,听言太轻,处己太峻,亦有能发而不能收之者矣。”[1]45“故摘果于未熟,视已熟不可同年而语;拔儿齿于已龀,视未龀不可同年而语。”[1]75必须保持冷静客观,不能因主观愿望强烈,造成视时机未到为已到的错觉。强行推进变革只会适得其反。强大的国家不是数年可促成,汉武之强建立在文景二帝的休养生息的基础之上;秦能灭六国,是“奋六世之余烈”方才成功。

三、德才兼备、人尽其用的人才论

1.人才以德为本,培养民众国家民族意识。魏源认为王朝的更替兴衰,主要基于七个方面的原因。“历代亡天下之患有七:暴君、强藩、女主、外戚、宦寺、权奸、鄙夫也。”[1]66暴君的影响最为直接,可引起天下反对,导致政权颠覆,实现朝代更替。强藩、女主、外戚、宦寺、权奸则是乘世乱君昏玩弄权术,蒙上蔽下,民众怒起哔变,人人得而攻之。魏源特别提出,鄙夫也是亡国之因,而且必须重视。这是继顾炎武之后首次把人民摆在引起国家兴亡的原因之内。君臣有过,灭数人可救国,民众皆鄙则举国皆亡。鄙夫就是他所认为的麻木的人民。何为鄙?“虽当全盛之世,有愿治之君,而鄙夫胸中,除富贵而外不知国计民生为何事,除私党而外不知人材为何物;所陈诸上者,无非宵琐不急之谈,粉饰润色之事……”[1]66不关心国家民族命运的麻木民众,有才无德的“人才”,长久将成为亡国灭种的祸根。若要国家政策上通下达,既要有明君贤臣,更要有大量有知识、有文化、知国情、识大体的高素质国民,即魏源所说与鄙夫相对的有德之民。“十履而一跣,则跣者耻;十跣而一履,则履者耻;此俗之以众成者乎!”[1]73拥有强大的人民,才会产生强大国家与民族。“使人不暇顾廉耻,则国必衰;使人不敢顾家业,则国必亡。”[1]72欲始国家大治与社会和谐进步,必须使民众知廉耻;要使社会安定团结,必须保证民众的私有财产。损民力而聚财于国,无异于自取灭亡。国家不仅要仓禀实,还要知廉耻。不仅要保护人民私有财产,还要保证人们获取知识与了解真相的权利。

2.实现人尽其用,充分发挥个人的才干。魏源主张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政策,认为好的政策没有好的人才来施行无异于暴行。“医之活人,方也;杀人,亦方也。人君治天下,法也;害天下,亦法也。不难于得方而难得用方之医,不难于立法而难得行法之人。”[1]45~46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执法应当有灵活性,在立法时当留有一定的缓冲。法不当,而应执行,执行之后应当立即反馈给国家,国家也应当即时对该法予以修补。小修小补是完善法制的必要手段。变法当渐而行,执法需灵活处之。灵活处理需要适当的人才,用人不当好事会办成坏事。魏源把人才分为两种,一为“能”,一为“才”。“小事不糊涂之谓能,大事不糊涂之谓才。”[1]54二者相辅相成。才臣大事不拘小节,则会一密百疏;能臣事事躬亲,则会百密一疏。君主的作用就是调合二者互补而行。“专以才取人,必致取利口;专以德取人,必致乡愿。”[1]62才德兼备之人才能算是人才。用人当以德为本,两种人才皆不可少,二者只有强弱之分,必须相辅相成。用人之道在于扬长避短。“不知人之短,不知人之长,不知人长中之短,不知人短中之长,则不可以用人,不可以教人。”[1]52人无完人,想要人尽其才,君主必须了解人才的优缺点。昔日祢衡裸身击鼓骂曹操众谋士将军说:“公言差矣。以此等人物,吾尽识之:荀彧可使吊丧问疾;荀攸可使看坟守墓;张辽可使击鼓鸣金,许褚可使牧牛放马;乐进可使取状读招,李典可使传书送檄;吕虔可使磨刀铸剑,满宠可使饮酒食糟;于禁可使负版筑墙;徐晃可使屠猪杀狗;夏侯惇称为‘完体将军’,曹子孝呼为‘要钱太守’。其余皆是衣架饭囊、酒桶肉袋耳。”[2]224相反曹操却能识别这些人的才能,认为:“荀彧、荀攸皆机深智远之士,虽萧何、陈平不可及也。张辽、许褚、李典、乐进勇不可当,虽岑彭、马武不可比也。吕虔、满宠为从事,于禁、徐晃为先锋;夏侯惇天下之奇才,曹子孝世间之福将。安得无人也?”以人君而论,祢衡只识人短,则才无所用。曹操能知人长,则人尽其才。不论对汉王朝的忠诚,平心而论,于当时乱世,祢衡之言便是那似是而非之言,言之凿凿,却毫无用处。

3.聚积各类人才,实现政治精英治国。“城中曰都,人萃则气萃,气萃斯材薮焉;野外曰鄙,人涣则气涣,气涣斯材少焉。”[1]61团队合作是治国之正道,只凭寥寥数人,难以治理天下。君主要治理国家,就需要大量的人才通力合作。“绝世之资,必不如专门之夙习也;独得之见,必不如众议之参同也。”[1]35人才要多样化,互通有无,相互交流,才能最高效地改变社会。天赋再好,没有专精的一面,也赶不上精于一面的人。空虚的思想,比不上经过交流经验加以检验来得现实。个人才情再高,比之于天地仍沧海一粟。若欲成事,必集众人之力。正所谓“嘤其呜矣,求其友声”。成一事需志趣相投者相互合作,否则人才再多也会群龙无首而乱从中出。优秀的领导者在人才群体中非常关键。“人主修德之难也,倍于士庶乎!奸声在堂,谀舌在旁,曼靡在床,醇醴在觞,娱兽在场,所以蛊我心者,四面伺之,虽有勤聪智之君,不能无一罅之闲也。”[1]39魏源承认君主也是人,承认了个人专制在统治上的痛苦与无奈。即使在现代,作为一名领导者,仍须承当很大压力。若要治理好国家,就必须有良好的人才分担压力和工作任务。领导者要有心胸接受其他有才之人的分权。人才的甄选是重中之重。“同恩而独使人感,同威而独使人畏,同功而其名独震,同位而其势独崇,此必有出于事业名位之外者矣。有德望,有才望,有清望。”[1]53君主之所处,不与臣下争功,不与群小争利,不与大军争雄。所争者,人望也。邓禹、孔融、刘备、刘琨等人,屡战屡败,屡败不亡。穷其原因,皆因为有识人之能,能让属下得到最大发挥,达到士为知己者死的境界。

4.发扬庶人谏国,赋予民众监督察举之权。“天下其一身与!后元首,相股肱,诤臣喉舌。然则孰为其鼻息?夫非庶人与!”[1]67国家大治、天下有道,不仅是君明臣贤,更要“庶民不议”。只有上通下达,才能实现此种政治理想。上通下达往往在王朝初期体现得最为明显。立国新君出自草莽,深知人民力量,常常亲自体察民情,解决民众切实问题。至王朝中后期,承平日久,鄙夫当道,有些君主自己都成了鄙夫。国之要事急待办理,却久拖不决,无心问政,王朝何其不亡?“古无谏诤之官,人人皆谏官也;不惟广受天下之言,亦所以广收天下之才。”[1]68欲使国家良好运行,君主群臣各负其责,唯有赋予民众谏言之自由,对君主和官员的行为加以监督。下情可通过各种渠道准确上达中央,中央及时调整政策再下发各处执行,如此才能上下不受阻,政治运作实现良性循环。“受光于隙见一床,受光于牖见室央,受光于庭户见一堂,受光于天下照四方。”[1]69监督如同阳光,能照亮黑暗。把监督之职授予一人,则易偏颇。授于天下之人,则可互相对照,明辨是非,赏罚公平。5.致力教化安邦,注重培养后继人才。人才从何而来?高素质的精英从何而来?能行谏国之职的庶人从何而来?“三代以上之人材,由乎教化;三代以下之人材,乘乎气运。乘气运而生者,运尽则息,惟教化出之无穷。”[1]65天才百年难得一遇,这样的人才只能撑一时。通过教育培养,人才供给源源不断,才能使国家长期有可用之才,才能产生谏国的庶人,避免出现暴民政治。昔日唐太宗兴科举,观新科举子入宫门,曾窃喜:“天下英雄尽入吾彀中矣。”[3]3何来?国家可有百年之才而不衰啊!鄙夫如何唤醒?惟有通过教化。“有士风,有民风,斯二者或区于土俗焉,或移于政教焉。”[1]74国家应当以教化方式引导风俗变化,而不能强迫而为。国民进步之风不是强制施行的行政命令,而是教化民众从根本上改变精神面貌。“教以言相感,化以神相应。有教而无化,无以格顽;有化而无教,无以格愚。”[1]69人应具有理性与信仰。仅有理性教育,人才则易于偏激以致顽固;仅有信仰教育,则会使人愚昧不堪,麻木不仁。魏源提出“以诗书教民,以礼乐化民”,即将传统文化真真正正的教授给普通民众,非与以往以“帝王心术”之名而神秘化。

四、《默觚·治篇》政治哲学思想的现实意义与局限

魏源在《治篇》继承了明末清初的启蒙思想,分析了当时社会落后的原因,反思了当时政治制度存在的缺陷,发出了鄙夫亡国的呼喊,凸显出当时中国亟待改变落后状况的现实和试图改变中国思想领域万马齐喑现状的愿望,提出庶人谏国的全民监督理念,将改革理解为庶人的义务,表达了个人的政治诉求。魏源《治篇》的政治哲学思想,既服务于当时中国政治制度的革新和社会的进步,也有利于唤醒广大民众的民族意识,为现代化改革提供借鉴。魏源发出那个时代关于政治革新最尖锐的呼声,为中国由传统封建政治向现代化国家政治转型带来思考,开启了近代湘学“经世致用”思想之先声。其变易史观也为后来近代中国进化史观的提出打下了哲学基础。《默觚·治篇》中魏源对培养、发掘、运用人才和教化鄙夫的理论被后来的湘学中坚曾国藩、左宗棠等吸收,成为他们经世致用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理论对我国当前的各项改革仍具有借鉴价值。

价值哲学论文篇(8)

 

在灾难深重的旧中国,在中外优秀文化思想交汇、沉淀的影响下,在中国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毛泽东形成了以救国救民为己任,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建立新社会新制度,真正实现人人平等、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的价值追求,并同其政党和人民以中国特色的路径实现,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社会和谐的历史进程,改变着中国之命运。

一、毛泽东和谐价值观形成的文化历史背景

毛泽东的思想在很多方面显示出中西文化(或外来文化与本土民族文化)相互交汇,相互作用,他的和谐价值观的形成有着很深的文化背景,特有的文化背景促使了毛泽东和谐价值观及思想的形成,同时它又反过来改造和推进着中西和谐文化的融合发展,正如(美)斯图尔特?施拉姆认为的那样,“马克思主义和中国文化是毛泽东一心追求、构建的和谐社会及政治的经线和纬线”,[1] “马克思主义和中国传统文化是毛泽东的思想的两个基本构成因素,二者的此消彼长使毛泽东的思想属性出现了一种比较模糊的形态” [3],不可否认的是,它们都对毛泽东和谐价值目标的确立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毛泽东和谐价值观在革命和建设中的体现及影响

毛泽东的和谐社会价值观是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与中国命运的改变紧密相连,它不仅表现在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哲学论文,而且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也有所体现,改变了中国革命的命运,极大的推动者着中国社会的发展。

1.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期间,在和谐社会价值目标确立及道路选择基础上,毛泽东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心放到如何打破旧社会,推翻旧制度和三座大山上,为努力构建一个相对和谐的社会创造条件。

1921年中共一大提出了将废除私有制,消灭阶级差别作为党的奋斗目标。1922年中共二大提出党的最低最高纲领,充分体现了毛泽东等中国共产党人欲打破旧社会、建立和谐共产主义社会的思想及决心。1925年12月《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毛泽东提出“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4],对中国社会各阶级的经济地位及其革命态度做了客观分析,明确了进行革命,构建理想和谐社会的动力来源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大革命期间,毛泽东批判地借鉴了孙中山的反帝爱国和反封建的民主主义思想,举办农民讲习所,武装工农,掀起农村大革命。并在1927年3月发表了《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该报告充分认识和肯定了农民大众对中国革命和实现理想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在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的和谐价值观进一步发展,表现出浓厚的民本思想,1928年12月,毛泽东主持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肯定了中国农民分配土地的神圣权利,为了能团结各阶层民众,1929 年4月又制定了更加完善的《兴国土地法》,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我党的土地政策也不断调整变化,在毛泽东领导下制定的一系列土地法规和分配土地政策,使耕者有其田的思想真正得以实现,极大地促进了工农各阶级的和谐发展。在抗日战争时期

毛泽东力主全民抗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对立中求和谐,建立起广泛的统一战线,从而有力地打击了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实现了民族独立,为和谐社会的建立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并奠定了牢固的群众基础。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始终坚持和平、民主,并亲赴重庆谈判,为国家命运之改变而不顾个人安危,这充分体现了毛泽东追求社会和谐的强烈愿望。

2.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毛泽东等共产党人从制度和体制上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保障。

以人民民主专政为基础,构筑了民主法制社会的框架,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毛泽东认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哲学论文,应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并认为“只有这个制度,才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具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够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多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5];对各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宗教信仰自由等政策,正确处理各民族关系,使各个民族和谐共处;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协商制度,鼓励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在文化上提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外交上主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展上强调独立自主。毛泽东还强调党的团结是党的生命,提出正确处理党内矛盾,党同人民群众的矛盾,强调从思想上、组织上和作风上建党。

为了能为和谐社会的建立奠定经济上的基础,1953年12月28日毛泽东审阅和修改的《为动员一切力量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宣传提纲》,正式向全党和全国人民公布了党在过渡时期“一化三改”的总路线。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实质是逐步地改变生产关系,基本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总结了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方针,肯定了自愿互利,以增产为标准的原则,推动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采取从互助组到初级社、高级社,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中,对民族资产阶级实行了和平改造,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将对制度和企业的改造同对人的改造相结合,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形式,以和平赎买的方式把私人资本主义经济改造成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改造带来的社会震荡,使我国生产不仅没有遭到破坏,而且还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3.在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和谐思想集中体现在1956年5月的《论十大关系》和1957年2月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上,为社会主义建设及其道路的探索提供了重要的保证,对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影响深远。

《论十大关系》在以苏联经验为鉴戒的基础上,围绕怎样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科学说明了如何正确解决经济、政治以及如何处理同世界各国的关系问题,并提出“世界是由矛盾组成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我们的任务是要正确处理这些矛盾。”“我们一定要努力把党内党外、国内国外的一切积极的因素,直接的、间接的积极因素,全部调动起来哲学论文,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6]对适合中国情况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进行了初步探索,对社会和谐和稳定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是毛泽东在探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取得的新进展,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独创性贡献,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奠定了理论基础,也进一步体现了“和”文化对毛泽东的影响,展示了毛泽东在对立中求和谐和以民为本的思想。他正确的将社会矛盾分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强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提出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统筹兼顾的方针,民族平等的政策,都多方面强调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只是从1958 年开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路上出现了急躁冒进的错误倾向,毛泽东在早期形成的和谐价值目标——“大同社会”的空想成分和构建路径的错误明显化。

三、结语

毛泽东的和谐价值观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得以形成和发展,并反过来对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发生了深刻的影响,毛泽东通过对所有制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斗争革命,除旧革新,通过武装革命和社会改造的途径推翻了三座大山,改变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创建了一个全新的社会制度,实现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空前和谐,人民群众积极性创造性得到极大提高,社会推动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历程,改变着中国的命运。

[参考文献]

[1]张广信,马启民.国外毛泽东思想研究评析[M]. 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

[2]叶启绩.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研究[M]. 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

[3]张广信,马启民.国外毛泽东思想研究评析[M]. 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

[4]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 人民出版社,1991.

[5]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 人民出版社,1991.

价值哲学论文篇(9)

 

仁学思想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仁的观念在孔子思想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可以说仁是他的哲学,他的世界观,也是他的伦理道德学说,教育学说,是他的全部博大庞杂的思想体系的‘一以贯之’的总纲。[1]仁学思想中具有十分丰富的价值论资源,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宝贵精神财富。

首先,仁学思想对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进一步推进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仁学思想对未来社会的设想以及对人的发展的追求已经被广大中国人民接受并内化,抛开其中的封建思想基础和不科学成分,不少语言和思想完全可以大胆继承。孔子认为充分体现了“仁”的精神的大同世界是最理想的社会,是“天下为公”的社会。这种大同社会表现在政治方面是“仁道”能得到彻底实现,执政者能够使一切人民的生活都能得到自由幸福,能够“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修己以安百姓”,整个社会选贤与能,讲信修睦。表现在社会风气和面貌上,这是一个充满仁爱的社会,每一个人都去爱别人也被别人所爱,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哲学论文,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表现在经济方面,人尽其才,地尽其利。表现在社会治理效果方面,人们没有任何私心与杂念,没有罪恶,没有偷盗窃杀,也用不着刑法,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外户而不闭。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基本特征有三个:一是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二是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三是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天下为公也是这个社会的基本特征,人的精神境界的提高和自由全面的发展既是这个社会的特征,也是共产主义者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大同社会理想显然体现了这一目标,反映了中国老百姓对美好社会的古老期盼。从人的发展角度看,孔子特别强调人的道德修养,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修身的基本内容就是养成“仁德”。“仁”的基本含义是爱人,是孔子倡导的首要的和基本的道德。“儒学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把道德放在首位,突出道德在人类生活中的优先地位。……在儒学推崇的诸多道德中,儒学又把‘仁’放在首位,特别突出‘仁’在诸多道德中的优先性与重要性,即所谓‘仁为根本’”[2]孔子强调“仁德”的目的可以理解为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这与马克思主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学说显然是相违背的。但是,人的全面发展显然也包含了道德素质的发展,儒家以“仁”为核心的道德体系,是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道德的宝贵思想资源。仁学思想对人际间情感道德的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填补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项空白。

其次,儒家仁学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思想渊源。当前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是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近期目标,和儒家的小康理想比较接近。“孔子政治理想的特点是从仁的人本哲学思想出发,以怀古的方式憧憬未来论文怎么写。孔子把古代社会加以美化,并且称尧舜时代为‘大同’,文、武、周公时代为‘小康’,并用当时普遍流行的、逆转历史的仿佛越古越好的好古眼光,把‘大同’作为最高理想,‘小康’作为近期的目标。”[1]邓小平正是吸收了儒家的小康思想,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步走”战略。对于什么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邓小平和中国共产党人的其他论述,也汲取了儒家仁学思想的许多有益成分。邓小平讲,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和孔子“庶、富、教”的治国思想有接近之处。《论语子路》记载:“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孔子认为哲学论文,要治理好一个国家,有了众多的人口,就要努力发展经济,使它富足起来;已经富裕了,就要施行教化。邓小平非常重视发展经济,并把物质文明作为社会发展的基础。同时,他也非常重视科技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体人民的素质。区别在于,邓小平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在追求富裕的同时,把目标指向了共同富裕,而且提出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这是封建社会的思想家不可能做到的。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反映了对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思考。这些思想同样包含了对儒家仁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儒家所讲的“仁”与“中和”思想密不可分。如果人人都能做到“仁”,则能实现家庭和谐、人际和谐、天人和谐,简言之,这个宇宙都将处于一种和谐有序、生生不息的状态。“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礼记中庸》)儒家推崇“中”的哲学,“‘中’的哲学贯通于儒家所关注的所有层面(人与自我、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人与自然等),几乎涵盖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所有领域(政治、法律、道德、艺术等)。儒家构拟了一个合乎‘中’之精神的和谐世界。”[3]反观当代中国,在市场经济利益机制的驱动下,追名逐利、坑蒙拐骗、见利忘义等随处可见。为了追求物质享受,人类疯狂掠夺自然,带来严重的资源环境等问题,人与自我、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人与自然等关系问题日益突出。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正是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其中所包含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等都是儒家仁学思想的现代体现。

再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所提倡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也包含了丰富的儒家仁学思想。如前所述,儒家仁学在政治上的理想是追求大同世界,即天下定于“一”,这一思想表现在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中即大一统思想深入人心。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和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即源于此。儒家思想教导人们以个人的修养为核心,通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由内而外的步骤,实现内圣外王,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直至理想的大同社会。这一思想尽管立足于封建宗法社会,但其所倡导的整体主义精神在任何和平社会都具有现实意义。另外,儒家仁学对生命精神的强调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精神支柱之一。“原始儒学的精神,首先是创造性的生命精神,是人对宇宙的一种根源感。”[4]子曰:“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论语阳货》)“孔子所说的天即自然,是有生命的并且不断创造生命的自然,而人的生命存在则是与之息息相关的哲学论文,不是二元对立的。”[5]周易系辞传说:“天地之大德曰生”,是符合孔子学说的,是对孔子学说的进一步发展。中华民族历来热爱生活、珍爱生命、积极入世。这种自强不息的生命精神和儒家对人格、人品的强调结合起来,造就了中国人民勤劳勇敢、不屈不挠、舍生取义、勇于献身的民族精神。“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论语子罕》),这里的“志”就是道、义、仁、德等,儒家倡导人们无论穷达贫富,都要追求仁,“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孔子本人就是这种理想人格的典范。较之孔子,孟子更加锋芒毕露,他崇尚自尊其道,藐视王公大人的“大丈夫”人格。“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孟子滕文公下》)孔孟所提倡的君子人格及“大丈夫”气概,尤其是孟子提倡的“以德抗位”思想,对封建专制制度及君主权力的冲击,是他们本人未能预料的。从这个角度讲,儒家仁学的积极意义一点都不能抹杀。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奋勇争先的时代精神看起来似乎与儒家思想无关,实际上也摆脱不了民族文化的影响。如上所述,原始儒学的生命精神,其实乃源自宇宙的本性。《周易系辞传》说:“天地之大德曰生”,“生生之谓易”。天地的根本性质是生生不息,人也应据此自强不息,发扬创造性的生命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中华民族历经几千年而不灭,靠的正是这样一种民族精神。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充分发挥了这种自强不息、开拓创新的精神,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形成了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最后,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对儒家仁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论文怎么写。荣辱观是指“‘荣辱感’所蕴含或预设的道德观念体系”。[6]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涵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旗帜鲜明,先立后破,从不同内容和不同角度提出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价值判断的新要求。这些要求固然和当前时代特点密切相关,同时也是对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仁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儒家思想中直接论述荣辱观的也比较多。子曰:“行已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谓士矣。”(《论语?子路》)就是说“士”应该知道礼义廉耻。荀子从义利关系上论述了他的荣辱观:“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荣辱》)。孟子则把仁与不仁与荣辱联系起来:“仁则荣,不仁则辱”《孟子?公孙丑上》。“仁”是儒家道德的最高原则,也称为“仁道”原则。它不仅是一种美德及行为要求,而且是一种判断主体是否具有荣辱感的道德标准。孔子将“仁”(即道德)的本质概括为“爱人”,不仅揭示了道德的利他本质,也提出了做人的一种道德准则和美德规范。孔子认为“忠”、“恕”是实行“仁”的根本途径:“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论语雍也)此之谓“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此之谓恕。(论语卫灵公)全球伦理将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定为黄金规则,作为最低限度的伦理规则,是人人都能遵守的哲学论文,仁学思想的现代伦理意义由此可见一斑。从广义的角度看,“仁”有全德之意,包含恭、宽、信、敏、惠、勇、知等。“子张问仁于孔子。孔子曰:‘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请问之。’曰:‘恭、宽、信、敏、 惠。’”(论语阳货)“仁者必有勇,勇者不必有仁”(论语宪问)。仁学思想所包含的道德规范更是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家庭道德的角度看,儒家把孝悌作为最基本的道德,这是仁学得以绵延的社会基础。从职业道德的角度看,孔子提出的“敬事而信”、“行之以忠”等集中反映了儒家对职业道德的理解。从社会公德的角度看,台湾学者刘立林将孔子以仁和礼为核心的社会公德概括为十个方面:“1、仁爱为本,推己及人;2、以礼待人,以和为贵;3、尊重知识,推重人才;4、诚实守信,表里如一;5、严于律己,宽以待人;6、尊师敬老,爱幼帮残;7、见得思义,生财有道;8、当仁不让,勇是竞争;9、反对公害,宽容隐私;10、求实求新,有过就改。……历史和现实都证明,人类社会公共生活的历史,自孔子始,至今,丝毫没有减弱‘仁’和‘礼’作为社会公德奠基石的历史意义。”[7]当然,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社会主义中国倡导的一种价值观和道德规范,其内容显然不是对传统文化的简单重复,而是和当前社会条件、时代条件相结合,是对新的社会条件和时代条件的反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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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哲学论文篇(10)

一、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对象限制

理论就是对研究对象的一种应答。研究对象包括对象之间的范围、内在的关系和逻辑可能性空间。法国著名的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路易·阿尔都塞,将其称之为“问题框架”,它指由一系列问题结合起来构成的特定的问题结构或问题体系。阿尔都塞认为任何“文本”都是双重的或双层的结构。第一层是表面的文字结构,即“可见的话语”,表现为概念、句子之间的逻辑联系等。第二层是深层的、潜藏在无意识层次中的语言结构。他把潜藏在“文本”深处的结构称之为“问题框架”。“正是问题框架的概念在思想内部揭示了由该思想的各个论题组成的一个客观的内在联系体系,也就是决定该思想对问题作何答复的问题体系。”认为脱离“文本”的“问题框架”,从字面行文来对原著和思想进行阅读和理解,极易造成误断和歪曲。

经济理论只不过是用来说明和解释某一研究对象的简单或理想化的“模型”。不同的经济理论也就构成对不同研究对象的回答。所以必须梳理价值论发展的内在逻辑,把握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深层结构。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要解决的问题及其内在联系,就构成其特定的研究对象或“问题框架”。对古典政治经济学价值理论中的逻辑矛盾或悖论的发现,事实上成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研究的起点。古典政治经济学价值论概念的歧义性,导致价值论的混乱和不彻底性。古典政治经济学在价值论方面存在的逻辑矛盾和显示出的演进方向,就成为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批判者和继承者——马克思研究劳动价值论既定的研究对象和理论前提,并决定劳动价值论研究的突破口和切入点的选择。

亚当·斯密认为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和商品交换中所购买的或支配的劳动,在量上看作是相等的,不变的。以“劳动的价值永远不会变动”为前提得出了劳动决定价值和收入决定价值二元价值论。马克思在批判“马尔萨斯片面发展了斯密价值论错误”时,明确指出:把“劳动量和劳动的价值这两个用语等同起来”,“纯粹是同义反复”,“直接同工资相交换的不是劳动,而是劳动能力,正是这个混淆造成了谬误”,“但决不能从上述反复中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定的劳动量等于工资中或者说构成工资的货币或商品中包含的价值量。……也不能说,工资的价值等于代表(同工资相交换的)劳动的产品的价值,……因此,代表所能买到劳动的价值所包含的劳动的那些商品价值和用来购买或支配这一定劳动量的那些商品的价值,是不大相同的。”斯密有时把商品的价值量归结为劳动时间,主张“客观价值论”;也有时把形成价值的劳动看作劳动者对“安乐、自由与幸福”的牺牲,而不是把劳动看作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这样对劳动价值论做出了主观主义的解释。斯密价值论多元性是造成价值论在不同的方向发展的根源。

李嘉图混淆了作为劳动产品的商品之间的交换与资本与劳动(力)本身商品的交换的区别,价值论从商品之间交换向劳动力商品转移时,出现了价值规律的例外和反常。“因为他(李嘉图)始终是以在资本家和工人间分配的成品为前提,却不去考查导致这一分配的中介过程——交换。”“李嘉图对表现在使用价值上的劳动和表现在交换价值上的劳动没有加以应有的区别。……李嘉图那里,到处都把表现在使用价值上的劳动同表现交换价值的劳动混淆起来。”其他经济学家,混淆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区别,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区别,价值与其独立形式货币的区别,价值量与价值实体的区别,形成了这样或那样的错误认识。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马克思把价值理论逻辑上的矛盾或认识上的错误的根源,同时指向了“商品的价值和商品特殊形式——劳动力价值的关系问题”,从深层次上发现:古典政治经济学价值理论的混乱、不彻底、庸俗化等都与无法正确把握“商品的价值和劳动力的价值”这一“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相关。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问题相互依托、相互参照,成为同一问题两个方面,成为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内在结构。因此,马克思从商品价值的共性和劳动力商品价值个性的辩证统一中,建立了劳动价值一元论,实现了劳动价值论的一场革命。只有从这一特定结构出发,才能理解劳动价值论的精髓。

二、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概念”限制

价值概念的多义性和使用中的混乱,直接影响了价值理论的相互沟通,成为深入研究价值理论的最大障碍。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首先要清除对价值概念的误解,明确价值概念的内涵,设定其适用条件和范围。

第一,价值是社会关系范畴,而不是物自身的不变的“实体”范畴或“属性”范畴。马克思明确反对把价值看作是绝对东西,看作物的属性的作法。把”价值变成某种绝对的东西,变成‘物的属性’,而不是把它看作仅仅看成某种相对的东西,看成物和社会劳动的关系,看成物和以私人交换为基础的社会劳动的关系,在这种社会劳动中,物不是作为独立的东西,而只是作为社会生产的表现被规定的。”马克思强调价值是不同于使用价值的另一种相对的社会存在,劳动价值论是为了说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社会中,如何实现“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的问题。简单地说,就是揭示在什么利益关系或生产关系条件下才能使私人劳动变成社会劳动,而这与个人具体劳动的特点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价值是社会劳动,而不是具体劳动或私人劳动。价值必须通过交换环节而实现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移。用来自己消费的劳动,无法社会化的具体劳动或使用价值都不是价值。劳动交换和劳动社会化是价值的本质。马克思强调“商品作为价值是社会的量,因而和他们作为‘物’的‘属性’是绝对不同的。商品作为价值只是代表人们在其生产活动中的关系。价值确实包含交换,但是这种交换是人们之间物的交换;这种交换同物本身是绝对无关的。……‘价值’的概念的确是以产品的‘交换’为前提的。产品作为商品的交换,是劳动的交换以及每个人的劳动对其他人的劳动的依存性的一定形式,是社会劳动或者说社会生产的一定方式。…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自然科学家发现,鼻烟和油画由于什么自然属性而彼此按照一定比例成为‘等价物’。”

第三,价值是衡量社会劳动的尺度,只是财富的一种形式,而不是财富本身。配弟在《租税论》中也讲到,“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财富是自然物品本身固有的和人类劳动创造的所有使用价值的总和,价值只是衡量社会劳动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随着人类必要劳动耗费的减少,社会生产力、自然生产力的极大提高而变得没有意义,终究要退出历史舞台。“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消耗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内所运用的动因的力量,而这种动因自身——它们的巨大效率——又和生产它们所耗费的直接劳动时间不成比例,相反地却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的进步,或者说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又说:“一旦直接形式的劳动不再是财富的巨大源泉,劳动时间就不再是而且必然不再是财富的尺度。马克思、恩格斯一再批评“劳动是财富的惟一源泉”,“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的说法。价值作为财富的一种暂时的历史的形式,并不是对所有使用价值的衡量,只是对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劳动耗费的比较和核算。商品交换的双方要计较各自为生产商品花费了多少劳动,计算和比较二者是否相等,是否可以相互补偿,如果可以,就成交。吃亏的事是谁也不愿意干的。这里加以计较和要求补偿的劳动耗费就是价值。

第四,价值既是一种矛盾关系,又是解决矛盾的中介手段。商品生产中包含的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关系是价值产生的内在根源。商品在物物交换过程遇到的困难是这些矛盾的直观表现。一般等价物的形成,即价值从观念形式发展到独立的货币形式,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有效的中介和手段。人们在进行劳动耗费的计算和补偿时,抽象掉各种不同的具体劳动的特点,把它们一律当作人类一般劳动的消耗,即同质的抽象劳动的消耗。简单地说,“价值就是为生产商品所耗费的一般的人类劳动,这种劳动耗费由于要计算和补偿,所以被当成价值。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只是一种理论抽象,事实上它是商品生产者不同生产条件下竞争的产物。不同商品生产者的社会生产条件在事实上是永远不会相同的,并处于不停的变化之中。同一商品劳动耗费的不同,表明生产条件、技术条件、劳动经验和劳动强度的不同。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的价值量,生产者在生产之前是不能预见和预期的。生产者只能千方百计降低个别必要劳动时间,而实现在商品交换中不亏本或盈利。

第五,劳动力的价值是商品价值的特殊形式,与商品价值是个性和共性的关系。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正是脱离劳动力价值论这一特殊形式,所以根本无法理解劳动者的工资、资本利润的实质,无法解释剩余价值对于价值规律的反常或背离。“李嘉图实际上却没有阐明,按价值规律(按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问)进行的商品交换中,如何产生了资本和活劳动之间的、一定量的积累劳动和一定量的直接劳动之问的不平等交换,也就是没有说明剩余价值的起源(因为在李嘉图那里资本是直接和劳动相交换,而不是和劳动能力相交换)。”只有理解了劳动力的价值问题,才能深刻理解使用价值与价值区别对于科学理解商品价值的重大意义,才能摆脱使用价值对于价值的各种“纠缠”。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分析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就是要说明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是截然不同的,只有把商品使用价值与价值相区分,才能把劳动力商品中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区分开来。两者互为条件、互为前提。可见劳动力的价值问题才是马克思批判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突破口和切入点。

三、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方向限制

“近一段时期,关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不断深入,理论工作者提出了许多有见地和有新意的观点。但也出现了一些忽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自身‘容纳’限度,把逻辑性矛盾的或马克思明确反对的观点,通过‘拼凑’和‘嫁接’等外科手术的形式,实现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新‘融合’或新‘发展’,客观上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解带来混乱,造成混淆视听的不良影响。”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能脱离原有理论限制条件,要在原有的理论空间中,探索正确的发展方向。而不能从相反的方向使劳动价值论走向庸俗和倒退。

第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商品交换的理论,不能作为财富分配的惟一的理论依据。因为物质财富分配的具体方式有不同的制约条件。比如财富的分配除了生产条件的决定作用,还有非经济的因素如政治权力、社会暴力、道德理念、宗教思想等起着十分重要作用,这些超经济的权力可能凌驾于经济之上成为分配的有形的“指挥棒”,进而掩盖经济活动的本质。马克思虽然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但他并没有以此作为分配的根据。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是用以揭示资本主义内在的经济关系的,并不意味着只有参与价值的创造,才有参与分配的权利。要把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区分开来。马克思认为利润、利息、地租是资本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根据是对资本、土地等要素的经济所有权,体现了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平等的地位,并不是因为创造了价值。所以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联系起来,认为按劳分配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是一种理论误解。因为马克思设想未来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商品生产消亡,价值不再作为衡量劳动的尺度,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的实物分配,不再存在价值分配。可见,马克思认为劳动价值论只能说明商品交换中的劳动耗费问题,在非商品的未来社会已失去其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也失去其自身存在的理论意义。因此,马克思从来没有用劳动价值论来说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即使社会主义国家事实上存在商品经济和价值关系,也应把价值的生产与价值的分配区分开来。至于我国现阶段存在多种分配方式,允许和鼓励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并不意味着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因为劳动价值论是实现劳动社会化的一种最有利生产方式,不是生产方式内容的全部,只适用于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历史条件。

第二,资本、土地以及机器设备等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我们必须明确价值的概念。如果把“价值等同于物质财富或使用价值”,这里毫无疑问,自然资源、自然工具、人造工具都是人在劳动中创造新的使用价值的辅助条件,是财富的源泉。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也强调“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源泉,并指出“自然界”也是“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虽然这些物化劳动可以商品化,但他们本身不是价值,不是价值的实体,更不是价值的源泉。因为它们都是“实体”性要素,是作为“物”的绝对不变的属性而存在。不反映商品交换者的相对的社会关系,它们只是作为社会生产条件的重要因素,使社会生产条件不断进步。它们是社会生产条件本身,而不是这种社会条件下的社会生产关系。这些物化劳动作为影响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性因素,凸现了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和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的竞争关系。对这些物化劳动的不同占有和使用权,反映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同的生产地位、生产条件等历史现状。另外需澄清的概念是“劳动”和“创造”,“劳动创造价值”与“劳动创造财富”这两句话中“劳动”和“创造”的涵义是不同的。在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语义框架内,劳动创造价值指劳动在商品生产中进行了劳动的耗费即消耗的体力、脑力的支出,为了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就必须以价值形式进行比较或给以补偿,这里的“劳动”是抽象劳动,“创造”是一般劳动的“凝结”,在这个意义上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劳动创造财富,是说劳动者运用生产资料对某些物体进行改造,改变它们的原有状态,造出某种适合人需要的新使用价值,这里的“劳动”指具体劳动,“创造”是改变物理状态。“物化劳动”(资本、土地、机器设备等)只是作为具体劳动的形式或条件,在改变劳动对象原有状态过程中起作用。“物化劳动”实现商品化也要进行一般劳动的“抽象”,放弃在具体劳动中的一切“外观”和“重要性”。人们之所以会产生物化劳动能创造价值的误解,主要由于生产条件不同,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结果按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为同一尺度,带来了盈利,用较少的劳动支配了较多的劳动,形成劳动创造的财富在社会的不平等、不均匀占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正是为了揭示和批判这种经济关系的局限性。不能把批判“对象”偷换成批判“工具”,使“工具”丧失它的批判功能和批判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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