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目前,进出口贸易普遍利润微薄,而货物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却有所增,货运保险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如果对贸易术语与货运保险的基本原理理解不清,即便投了货运保险,也有得不到赔偿的可能。因此,凡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士都有必要了解和掌握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知识,这对减少进出口贸易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论文关键词】 贸易术语 仓至仓条款 可保利益 集装箱运输 国际贸易是在相距甚远的两个国家的贸易商人之间进行的,把所订货物从一个国家运往另一个国家,往往要经过长途跋涉的运输过程,包括装载和存贮,在此期间难免遇到各种各样预想不到的风险,使货物发生损毁,给贸易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尤其是现在进出口贸易普遍利润微薄,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却有所增加。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对货物的保险显得尤为重要。 国际货物通过投保运输险,将可能发生的损失变为固定的费用,在货物遭到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以从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这不仅有利于进出口企业经济核算,而且也有利于进出口企业保持正常业务,从而更有效地促进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 提起保险,一定要弄清保险的原理,不能盲目地认为只要投保就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使用何种贸易术语,由谁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选择怎样的保险条款等,都是国际贸易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与国际贸易术语息息相关。凡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士都有必要了解和掌握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仓至仓条款” 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都采纳了“仓至仓条款”。所谓“仓至仓条款”是海运货物保险责任起讫的基本原则,它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时空范围,从保单载明的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货物进入仓库或储存处所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仓至仓条款”是运输货物保险中较为典型的条款,它具有充分性、严密性的特点。货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保障程度贯穿于货物运输全过程的每个环节,涉及各种运输方式,整个运输过程无遗漏。正因为“仓至仓条款”具有如此特点,常常会使对外贸知识掌握粗浅的人误认为,只要采用了此条款,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损毁,就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对“仓至仓条款”认识的局限,往往会导致进出口企业的经济损失,其主要原因是人们忽略了采用何种贸易术语、风险责任由谁承担、对被保险货物有无可保利益、索赔人与保险人有无直接的法律关系等因素。 二、什么是“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重要条件,世界各国的保险法都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跟保险人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备可保利益或超出可保利益的范围,则他们同保险人所签的保险合同无效。换句话讲,当保险标的的损害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时,称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该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相反则不具有可保利益。在国际贸易中,通过贸易术语来划分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决定货物风险转移的界线,而风险的转移又与可保利益的转移紧密相关。因此,贸易货物从卖方的仓库到买方的仓库之间,由谁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谁享有可保利益,以及谁具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都取决于买卖双方所采用的贸易术语。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任何承保的险别,其中亦包括“仓至仓条款”,都应该是在可保利益原则基础上成立的。当货物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前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保险人与索赔人之间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第二,索赔人对保险标的享有可保利益;第三,所发生的风险损失在承保责任范围之内。 三、贸易术语与“可保利益”原则的关系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各有不同。仅就由谁办理货运保险而言,亦取决于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在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 erms2000中,明确规定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的术语仅有CIF和CIP两种。那么,其他术语项下就不用办理货物保险了吗?其实不然,只不过办不办保险不是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强求的项目而已,买卖双方要根据各自的情况酌情办理。目前,随着各个贸易企业对风险防范意识的不断提高,买卖双方都有必要对属于自己的货物加以运输保险,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依照国际贸易惯例,谁负担货物的风险,谁就有可保利益。因此,对货物风险归属于自己的货物,一定要加以投保,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保险费用也不过于货物总值的千分之几,不要为了节省保险这点费用,而蒙受更大的经济损失。 在现行的国际贸易中,许多运输货物投保时,都采用了“仓至仓条款”。但是当货物发生损失时,有时却得不到赔偿,其主要原因就是投保时没有弄清风险界线与可保利益的关系。尽管“仓至仓条款”涵盖整个运输过程,但不具备可保利益则得不到保险赔偿。以下分析各组贸易术语风险的归属,以避免投保货物保险时的盲目性。 1.E组术语 E组术语,只有EXW(工厂交货)一个术语,是指卖方在卖方的场所或其他指定地点,将未经出口清关的货物置于买方支配时即完成交付,也就是说风险转到买方。买方从此时就具有了可保利益,买方为了使属于自己的货物安全地运达目的地,对运输货物加以投保,投保时可采用“仓至仓条款”。如果货物在承保范围内发生损失,买方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2.F组术语 F组术语,包括FCA、FAS和FOB三种贸易术语。这三种贸易术语虽然同属于主运费未付贸易术语,但是根据各自的交货地点以及所采用运输方式的不同,风险转移的时间与地点亦不相同。因此,货物运输投保的起讫范围,也不能一概而论。 就FCA(货交承运人)而言,是指卖方在指定的地点将已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即完成交付,风险转移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此贸易术语主要适用于包括集装箱运输在内的多种运输方式。由于这种贸易术语涉及多种运输方,所指的承运人接货地点也不固定统一,因此贸易双方在此贸易术语下,一定要对承运人接货的地点加以明确。在承运人接收货物之前,风险属于卖方;承运人接收货物之后,风险转于买方。那么,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亦不能以为采用了“仓至仓条款”就万事大吉。为了避免经济损失的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前卖方应根据情况,对货物加以投保;在风险转移之后,买方要酌情加以投保。在FCA贸易术语项下,特别是采用集装箱整箱运输方式(FCL)时,承运人一般不对货物进行清点,常常在提单上注明“不知条款(unknown clause)”,当集装箱内货物发生货损、货缺,甚至空箱时,承运人很难查明其原因,一般以承运人向货主交付货物时,集装箱的铅封是否完好为准。如果集装箱表面及铅封完好,承运人不负责任。既然承运人不负责任,保险公司也常常以风险未曾发生为由不予理赔。因此,采取集装箱运输方式时,最好是让承运人或其人清点货物,以免货物发生损失时无据可循。 FAS(船边交货)贸易术语,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置于船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从此时起,承担对货物的风险及费用。在此之前卖方享有可保利益,卖方要负责对从自己的工厂或仓库运到船边的货物加以投保。在风险转移之后,买方要负责货物从船边到上船以及一直运到自己仓库的投保事宜。在此贸易术语项下,买方对运输货物投保时即便含有“仓至仓条款”,当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也只能就货物风险转移之后发生的货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卖方不能因为买方投保的起止范围是“仓至仓”,就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其原因是卖方与承保人之间不具备合同关系,卖方只有自身向保险公司投保从自己的仓库到船边为止的货运险,才有向保险公司所赔的权利。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贸易术语,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付。这意味着买方从该交付点起,承担货物损失的一切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卖方具有可保利益;随着货物越过船舷,可保利益也随之转到买方。在FOB贸易术语下,海运货物保险由买方办理,即便买方投保“仓至仓条款”,货损如果发生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买方对此段的货损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此时他对货物不具可保利益。卖方为了避免经济损失,要自行对货物投保从自己仓库到越过船舷这一段的运输保险。 3.C组术语 C组术语,包括CFR、CIF、CPT及CIP四种贸易术语,这四种贸易术语同属于主运费已付贸易术语,在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风险 转移的界线上有所不同。 CFR(成本加运费)术语和CIF(成本加运保费)术语,在风险转移的界线上,都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但是在由谁办理货运保险业务方面却有区别。 CFR由买方办理运输保险,买方负责货物保险的起讫区间是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到买方的仓库。在CFR术语项下,买方办理货物保险时即使有“仓至仓条款”,在货物上船前发生的损失,买方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此时买方还不具备对货物的可保利益,从卖方的仓库到货物上船这一区间,应由卖方酌情办理保险。 CIF是适用“仓至仓条款”的典型贸易术语。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属于卖方,卖方拥有可保利益;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属于买方,买方拥有可保利益,这一点同CFR贸易术语相同,为什么称CIF是最适应“仓至仓条款”的术语?CIF术语中明文规定了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卖方在办理保险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货物运输全程进行投保,即可以采用“仓至仓条款”。在货物上船之后,卖方将取得的提单以及所有出口单据,包括背书转让的保险单,通过银行转给买方,买方付款赎单后,即获得可保利益。这样可以以一张保险单贯穿从卖方仓库到买方仓库的整个运输过程。 在此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卖方只有以自己的名义对货物进行投保,并且采用“仓至仓条款”,才有对从发货人仓库到货物上船为止这一区间发生的货物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力。如果卖方以买方的名义投保,保险合同中即使有“仓至仓条款”,卖方也不具备对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所发生的损失进行索赔的权利,因为卖方不是被保险人,与承保人之间不具备直接的法律关系。 CPT术语与FCA术语有很多相同之处,同属于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是指卖方在指定的地点将已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到买方。其主要区别在于CPT术语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事宜并支付运费。至于办理货运保险CPT与FCA一样,以货物交付启运地承运人为界,买卖双方各自酌情办理。当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时,即便采用了“仓至仓条款”,所办理的货运保险也只涵盖货交承运人之后到买方仓库这一区间发生的货物损失。卖方为了避免经济损失的发生,必须对风险转移之前的货物加以投保。CPT贸易术语同前面所述的FCA贸易术语一样,主要适用于包括装箱运输在内的多种运输方式。 CIP术语与CIF贸易术语类似,不同之处在于CIP的风险界限以货交启运地承运人为界,CIF的风险界限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在办理货物保险方面,两术语都规定由卖方负责办理。CIP贸易术语同CIF贸易术语一样,卖方只有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并采用“仓至仓条款”,然后将背书的保险单转移给买方,才能以一张保险单承保货物的全程。如前CIF所述,假如卖方以买方名义进行投保,卖方就等于放弃了对风险转移之前发生的货损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CPT、CIP与FCA术语一样,主要适用于集包括装箱运输在内的多种运输方式,注意事项请参见前面FCA的解释。 4.D组术语 D组贸易术语包括DAF、DES、DEQ、DDU以及DDP五种,这五种同属于货物到达类术语。在D组术语项下,卖方要在规定的期限内,DAF在边境、DES在目的港船上、DEQ在目的港码头、DDU和DDP在指定的目的地约定的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支配下,即完成卖方的交货义务。在风险转移之前,可保利益属于卖方,关于货运保险及索赔事宜应由卖方办理;在货物风险转移之后,买方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对货物办理保险及索赔事宜。因此,在D组术语下办理货运保险,也要考虑风险界线,不能因为保险合同中有“仓至仓条款”,就一定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综上所述,可保利益的划分是与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线紧密相连的。不论买方和卖方都必须根据自身承担的风险区间来确定投保责任,不能因为保险单上有“仓至仓条款”,发生货损时就可以向保险人索赔。索赔时必须明确本人有无可保利益、与保险人有无合法的利害关系、货物发生损失是否在风险承保责任范围之内。 关于INCOTERMS C组贸易术语的研究”.韩国启明大学博士论文.2004
【论文摘要】 随着运输业技术的不断革新,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迅速发展,传统贸易术语FOB、CFR和CIF的弊端显现。内陆出口公司货物选择贸易术语时,要根据所处的实际地理环境,交通状况来权衡利弊,避免因袭旧俗,尽量尝试使用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以增强在国际贸易当中的竞争力。 【论文关键词】 贸易术语FCACIPFOBCIF风险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署时,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已成为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使用贸易术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明确买卖当事人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贸易术语选择得正确与否,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内陆地区,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仍属FOB、CFR以及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这三种贸易术语无疑对我国的出口贸易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运输业技术的不断革新,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迅速发展,传统贸易术语FOB、CFR和CIF的弊端显现,因为它只适用于海上及水路运输,不适用于陆上及航空运输,更不适用于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方式。 为使贸易术语适应国际贸易的新环境,ICC(国际商会)大约每间隔10年便对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一次修改和完善。制订了与传统贸易术语FOB、CFR以及CIF相应的适用于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方式的三种贸易术语,即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PT和CIP。 ICC不仅在Incoterms1990当中,而且在Incoterms2000修改时反复强调货物若不采取“越过船舷(across the ship’srail)”交付方式,则不能使用FOB、CFR以及CIF,一定要使用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PT或CIP。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PT、CIP的制订虽已20年有余,但在我国的贸易实践中却很少有人问津。假如是地处沿海地区距港口较近的出口贸易公司,采用FOB、CFR 、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未尝不可;但如果是在内陆地区距港口较远的出口公司,照搬老一套就欠恰当了。因为要将货物运至装运港口,需经过相当长的一段陆路运输,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风险、费用和责任,都要由出口方承担,以至于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下面就适用于海上运输的FOB、CIF两种贸易术语和适用于集装箱、国际多式联运方式的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IP做详尽的比较分析,以指导出口贸易实践。 一、FOB、CIF和FCA、CIP贸易术语的异同 1.FOB和FCA的异同 FOB贸易术语原意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英文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从该时起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FCA贸易术语原意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英文为Free Carrier(……named place),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从此时起买方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FOB和FCA同属于F组贸易术语,由卖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办理出口许可证、提供相应的单据并通知买方;由买方支付货款、办理运输和保险、收取货物等方面责任大致相同。两种贸易术语具有的本质性区别源于运输方式。FCA是从FOB贸易术语发展起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的需求,它可适用于集装箱运输、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因此,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FOB术语只适用于海上运输或水路运输,运输的交通工具是船舶;而FCA可适用于包括集装箱、多式联运方式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运输交通工具可以是火车、汽车、飞机、船舶等。 (2)交货地点不同:在FOB术语项下,卖方须在买卖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把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便完成其交货义务;而在FCA术语项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卖方便完成其交货义务。 (3)货物风险及费用转移的时间不同:在FOB术语项下,当货物越过船舷时,有关货物的风险与费用便由卖方转移到买方;而在FCA术语项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有关货物的风险与费用便转移到买方。 2.CIF和CIP贸易术语的异同 CIF贸易术语原意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英文为Cost, Insurance,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从该时起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CIP贸易术语原意是“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英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是指卖方在装运地将货物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时即完成交货。买方从此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CIP是为了适应集装箱及国际多式联运运输方式于1980年增补制订的,CIP和CIF同属于C组贸易术语,两者都是由卖方签订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向买方提供象征货物的单据来完成交货义务的装运地贸易术语。由卖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办理出口许可证、提供相应的单据并通知买方;由买方支付货款、收取货物等方面两者责任亦大体相同。然而两者在运输方式、交货的风险界线、保险的区间以及应该提供的运输单据方面却完全不同。由于CIF术语与CIP术语适用的运输方式有别,所以在CIF术语下,严格要求卖方提供海上运输单据,如提单;而在CIP项下,由于可采用的运输方式灵活,因而卖方则可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提供相应运输单据。CIF贸易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CIP贸易术语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综上所述,在FCA和CIP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风险都是以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时为界的,而FOB和CIF贸易术语都是以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来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基于上述不同因素,选择使用何种贸易术语出口,会给身居内陆的贸易公司带来不同的利益和风险。 二、传统贸易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贸易中的弊端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不论是沿海地区的贸易公司,还是内陆地区的贸易公司,不考虑实际情况,一概采用“老三样”贸易术语,即FOB、CIF和CFR,这样会对出口方不利,究其原因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卖方的风险范围扩大 内陆的出口公司,如果采用海上运输贸易术语FOB、CIF或CFR,首先要将货物经陆路长途跋涉地运往港口,路途上往往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风险。一旦发生事故,给卖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便是惨重的。因为出口一单货物,少则几万美金,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美金。这样的金额对于出口公司来讲,无疑是沉重的打击。特别是当今外贸出口利润微薄。采用FOB、CIF或CFR术语,卖方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距港口越远的公司,风险指数越大。因交通事故、恶劣的天气等而造成的损失已屡见不鲜。 2.卖方的费用负担增多 内陆公司若采用FOB、CIF和CFR贸易术语出口,卖方应负担的费用增多。尤其是采用FOB出口时,卖方不仅要负担将货物运至港口的陆上运输费,而且还要负担货物在港口附近存放货物的仓储费等等。如果与买方指定的船舶衔接不当,所要支付的费用就更多了。 3.拖延收汇时间 当内陆公司以集装箱或者多式联运方式运输,并采用FOB、CIF和CFR贸易术语出口时,运输单据在货物上船后才能得到,这样势必会拖延出口结汇的时间,影响资金周转。特别是在国际市场汇率变动起伏比较大时,更容易因收汇不及时而蒙受损失。 三、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贸易中的优势(第2页) FCA、CIP和CPT贸易术语是为了满足集装箱多式联运方式而制订的,三种贸易术语都是以出口国货交承运人作为划分买卖双方风险的界线。当出口方把货物交到承运人掌管之下,便完成了卖方的交货义务。在FCA贸易术语下,是由买方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而在CPT和CIP贸易术语下,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的是卖方,虽然签订运输合同的人不同,但是划分风险的界线却是相同的。 目前,我国的集装箱运输业已比较发达,进出口货物的绝大多数都是采用集装箱来运输的。当装运整箱货(FCL)时,一般由承运人到出口商的工厂或存货仓库来接货,再运往集装箱货场(CY)。当出口散货(LCL)时,一般要由卖方自行将货物运至承运人指定的货物运输站(CFS),然后再由承运人分类拼箱。不论是整箱货,还是拼箱货,只 要卖方安全地将货物交于承运人,便完成了交货义务。这两种情况下,如果使用FOB、CIF或CFR贸易术语,卖方不仅无法控制已交到CY或CFS的货物安全,而且还要承担直到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与费用,这样也加重了卖方的负担。 内陆出口公司采用货交承运人术语出口,所具优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1.运输方式灵活方便 出口贸易的运输,一般都是经由陆运,最终通过海运运往世界各地,因为与我国陆路接壤的国家毕竟是少数。内陆出口公司须根据地处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来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如果所处地区的铁路运输方便快捷,即可选择铁路与海运相结合的多式联运方式;如果当地的公路交通比较发达,亦可选择公路与海运相结合的多式联运方式。不论是怎样的组合,所采用的贸易术语都应是适用于集装箱、多式联运的FCA、CIP或CPT。不论是由卖方还是买方来签订运输合同,都要慎重地选择一家综合物流系统比较发达、信誉良好的承运人,采用FCA、CIP或CPT贸易术语的关键就在于承运人的综合物流能力与信誉。这样,只要签订一张运输合同、计算一次费用、取得一份运输单证,便可将货物运至买方所在地。 2.提早转移风险 采用适用于集装箱、多式联运的FCA、CIP或CPT贸易术语,可以减轻内陆出口公司对货物的风险负担。无论是哪种联运方式,只要将货物交与第一承运人掌管之下便完成了卖方的交货义务。免除了采用FOB、CIF和CFR贸易术语出口时,卖方要承担的货物在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意想不到的风险、货到码头仓储过程中的风险,直至货物安全越过船舷。 3.风险界线明确 采用FOB、CIF和CFR贸易术语出口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线以装运港船舷为准。“船舷原则”产生于19世纪,适合于从前的散装散运方式。即在装运过程当中,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落水或损毁时,责任在卖方;而货物越过船舷之后,落在甲板上发生的破损,责任在于买方。这种划分风险的原则,符合当时的实际状况。然而今非昔比,绝大多数件杂货都用集装箱进行了“单位化”,装船的方式与设备已与从前大有不同。比如集装箱内货物发生损毁,很难辨别它是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前还是之后,从而造成买卖双方的贸易纠纷。但是采用FCA、CIP或CPT贸易术语出口时,只要卖方将货物安全地交到承运人掌管之下,卖方的交货义务便完成。当出口整箱货时,承运人可在出口商的工厂或存货仓库,确认装入集装箱的货物是否完好无损;当出口散货时,承运人可在其指定的货物运输站,对货物的状态进行验收,在此之后货物发生的损毁,由买方负责。很显然,以货交承运人来划分责任和风险的界线,要比以船舷为界明确得多。 4.出口结汇时间快捷 内陆出口公司采用FCA、CIP或CPT贸易术语出口时,能迅速地从承运人手里取得运输单据,无须等到货物上船。如果采用FOB、CIF或CFR出口时,货物装出后,虽然根据内陆公司与港口的距离的不同,收单时间略有差异,但大凡要等到三到五天才能得到装船单据,有时甚至更长时间。这样不仅耽误了结汇时间,影响资金周转,有时还会因汇率变动而受损失。 综上所述,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对内陆公司出口,具有诸多优点。随着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出口货量的日益增多,选择贸易术语时,要根据公司所处的实际地理环境,交通状况来权衡利弊,避免因袭旧俗,尽量尝试使用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以增强在国际贸易当中的竞争力。
摘要:贸易术语选择关系到贸易风险的规避。出口企业要正确认识贸易中存在着诸如货物损失、经济政策变动、价格变化及收汇等风险,并针对各种风险,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尽可能地防范风险,减少贸易损失。 关键词:出口风险;贸易术语;规避 一、货物损失的风险及规避 出口货物要经历生产、存储、运输、报关等过程,最终到达目的地。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货物损失的风险。货物损失的风险既有自然灾害带来的,也有人为原因带来的意外损失的风险。有这样一个案例: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物,根据合同投保了一切险。货物在海上航行过程中遭受暴风雨的袭击而使货物受潮受损。这里的货物受潮受损就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货物损失的风险。 《INCOTERMS 2000》对各种术语的解释中都提到“风险”在买卖双方之间的转移,按笔者的理解,该“风险”指的就是货物损失的风险。如FOB 、CIF及CFR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的界限都是货物越过船舷。在采用这三种贸易术语时,卖方都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货物损失的风险。也就是说,在货物越过船舷前发生的货物的损失,责任由卖方承担。在上面的案例中,货物受潮受损的发生是在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也就是在越过船舷以后,发生了因受潮带来的货物损失。按C.I.F.术语的解释,此责任不由卖方承担。在实际业务中,如果货物受潮受损是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则可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如果假设案例中卖方签订合同时采用的DEQ贸易术语,那么货物在海上航行中的货物损失的风险的责任方就是卖方。对于这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绝大多数卖方都有一定的预计。如何通过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来避免这种风险?很简单,清楚地了解每种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的界限。一旦选定了某种术语,作为出口企业如果认为自己承担了相应的风险,而且由风险引起的货物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极大,则可以投保相应的保险。如果日后真的发生损失则可找保险公司索赔。如上面的假设,贸易中采用了DEQ术语,卖方如果觉得货物在航行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比如那段航程路途较远、途经的国家政局不稳定、气候变化较大等等,他可投保相应的保险以规避货物损失的风险。 对于货物损失的风险,虽然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卖方承担的风险不同,但只要是可以预见的、在保险公司投保范围内的,出口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投保来避免损失。因此在选择贸易术语时,笔者认为出口企业不一定要货物损失风险相对较小的E及C组术语,更重要的是要熟悉各种贸易术语的具体解释,分清在不同的贸易术语下自己承担到何时为止的货物损失的风险。必要时投保相应的保险,并在商品价格中适当加上相应增加的金额。 二、经济政策变动的风险及规避 国际贸易涉及到两个及以上的国家,因此给出口企业带来影响的经济政策就包含两个方面:国内经济政策和其他国家的经济政策。国内及其他国家的出口退税率、关税政策、国家贸易保护政策、汇率政策等等的调整和变化都会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例如,出口企业采用DDP术语成交其必须负责进口清关,而一旦进口国调整了进口货物的清关报关的相关政策规定,出口企业一旦对新政策不熟悉就可能耽搁货物的到货时间,甚至可能造成无法顺利完成贸易合同的履行及安全收汇。 出口企业规避政策变动的风险重点在于随时关注及熟悉国内、国际相关政策,能较准确正确地预见政策变动的趋势。要做到这点,尤其是要熟悉其他国家的政策,对一个出口企业来说还是比较困难。因此,在贸易术语的选择时,出口企业一方面尽可能避免选择自己承担的政策变动风险过大的术语(这也是大多数出口企业不愿选择DDP贸易术语的原因)。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应该清楚在选定的贸易术语下,自己承担的责任中哪些是受经济政策变动的影响较大,同时这些责任也是存在潜在的风险较大 的责任。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对这些责任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就可以尽可能避免风险的发生。例如在大多数贸易术语下出口企业必须负责出口清关,出口企业必须对本国的国家管制制度如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有很熟悉的了解及预测。因为国家管制的具体措施如果发生改变(如原来不需要申请许可证的商品变为了需要申请许可证的商品)会直接会影响到出口清关得程序、速度及费用。而出口企业一般不会选择DDP贸易术语,因为要出口企业要负责进口清关,对方国家的清关的具体政策及政策的变动出口企业不好把握。 但是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贸易术语,经济政策变动的风险都不可能完全消除。出口企业都必须做到尽可能熟悉相关的国内和国际经济贸易政策。商场如战场,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 三、商品价格变化的风险及规避 商品价格的上升或下降变动直接影响到出口企业的利润的增加或减少。出口企业签订贸易合同之后,商品需要经历的从备货到最后交货的整个过程中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出口企业品价格,最终会关系到订单能否达到预期利润。这些因素也可以说是在既定的出口价格下,影响出口企业品成本的因素(出口费用可以理解为出口成本的一部分,而成本越低利润也就越高)。出口企业品的成本包括生产成本,销售成本等等。因此商品的生产要素价格、生产资料价格、流通费用、外汇折算汇率的变动等都会影响出口企业品的成本。例如对中国出口企业来说人民币汇率的升值,直接影响到收汇时的实际折算的人民币总额的减少,带来了出口企业品价格的实际下降,减少了出口企业的利润。 对于此类风险,最好的办法是准确预测及降低成本。降低能耗、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采取“硬币”结算……这些出口企业可以采用的规避价格变化风险的普遍做法没有涉及到价格术语的选择,在这里不再赘述。而贸易术语是出口价格的组成部分。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来规避价格变化的风险。如在国际油价变化比较厉害的时候,出口运费的变化也随之剧烈。出口企业如果不能正确估算运费,或不想承受高油价时的高运费,出口企业可以选择不含运费的价格术语(如EXW,FOB),把运费变动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因此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对于出口企业觉得自己不好把握某些影响出口企业品价格的因素时,可以简化计算价格的步骤,剔出一些不好掌握的变化因素,把相关的风险转移给对方。而自己只需把可以预见的成本控制在自己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四、出口收汇风险及规避 在出口企业面临的风险中,笔者认为最大的风险就是收汇风险。是否能安全收汇可以说是决定整笔业务成败的关键。随着当今世界金融海啸席卷全球,如何规避收汇风险也更加成为出口企业洽谈及签订合同所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与规避收汇风险有密切联系。前面谈到,贸易术语总的变化趋势是E组F组C组D组,卖方的义务负担和货物损失的风险逐渐减轻。但收汇风险的变化趋势则基本上是相反的,即按E组F组C组D组,卖方的收汇风险逐渐增大。以EXW术语为例,卖方将货物从工厂(或仓库)交付给买方,即完成了交货。收汇方法一般有发货前付款和发货后付款。对于发货前付款,对出口企业来说一般较稳妥的做法是买方支付预付 款。但这属于商业信用,而且目前很少有进口商爽快地提前支付所有货款付款,最多发货前付清所有款项。而如发生一些意外变化如市场价格有变动,客人则可能对付款大打折扣,虽然这时货物尚未转移给买方却极可能出现货按客户的要求做出来了而买家却不要货的情况。对于发货后付款则风险更大,即使采用L/C这样普遍认为相对较安全的属于银行信用的收汇方式,则同样存在收汇风险,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说收汇风险更大。因为当货物在工厂(仓库)交给进口商后,出口企业已经没有什么物品及单证是客人必须要的。如果客人信誉不好的话就可能通过指示开证行恶意挑剔单据的不 符点以拒付货款。虽说对出口企业来说采用EXW术语,在13种贸易术语中其承担的责任和货物损失的风险最少,但选择了这个术语却使卖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最早,也使其承担收汇风险最多。这也是出口企业为什么一般不选择EXW贸易术语的主要原因。采取FOB时也存在类似的收汇风险,此时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他可以联系自己比较满意和熟悉的船公司来运输。买方满意的船公司当然可能是客人觉得船公司服务比较到位、航行较快和船期较准确的船公司。但买方也有可能选择其熟悉的,容易给其提供通融的船公司。因此虽然即使采取L/C结汇,提单正本交银行,买方不付款就不可能取得提单提货。但一些不讲信誉的船公司可能允许进口商不用提单正本而仅凭其他相关证件或担保文件提货。这时出口企业的物权凭证——提单,但其重要性已大大降低,银行全套单据则也就成为了可要可无的单据。整套单据招拒付的风险也就更大。这也是采用FOB术语出口企业常常遇到的风险。可以看出,越早把货物交给对方出口企业承担的收汇风险也就越大。 收汇风险无论如何都是存在的,但出口企业可尽量选择收汇风险小的贸易术语,也就是应该尽可能把自己控制物权的时间延长。从规避收汇风险的角度来看,在《INCOTERMS 2000》中的四组贸易术语中出口企业应该尽可能选择C和D组术语。 总之,出口企业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术语可以尽可能地规避贸易风险。
1.2货物需求时间是选择贸易术语的又一决定因素货物的需求时间即交货时间是物资价格构成的主要因素之一,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全面考虑。货物的需求时间紧急,则运输价格变动风险较小,选择贸易术语时,根据买方具备的其他条件,进行选择;货物的需求时间较长,运输价格变动风险较大,当处于运输价格上涨时,可以选择由对方承担运输费用的贸易术语成交。如采用CIF、CIP等C组贸易术语采购进口物资;采用FOB等F组贸易术语采购出口物资。若采用买方负责运输的贸易术语采购某种物资时,则一定要将运输费用及运费可能上涨的因素考虑到物资成交价格中去。
1.3有利于规避风险是选择贸易术语的根本原则除了考虑成本因素外,还需考虑风险。如果承担海运,出现风险之后虽然有保险赔付,但对贸易双方都会产生影响。这样的损失虽然会有保险补偿,但采购方因为不能按时收到货物受到的影响可能会比得到的保险补偿还大,所以在选择贸易术语时注意规避风险显得格外重要。在国际贸易中,供方交货一般都要经过长途运输,而且运输方式复杂,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可能性也较大,特别是出口国遇到战争或人为障碍或破坏的地区,则运输途中风险更大。因此买卖双方在选择交易术语时,必须根据不用时期、地区及运输线路和方式所能预测的风险情况,对贸易术语进行合理选择。
1.4实现采购目标,是选择贸易术语的最终原则在不违背招投标有关法律和规章的前提下,节约采购资金,采购性价比最优的产品,并保质、保量、及时供货,是采购人的采购目标,也是物资采购部门永恒的话题。在实际业务中,选用贸易术语时对各因素的选择应遵从如下准则:第一,在保障货物、货款安全的前提下选择贸易术语;第二,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政策,以及最大限度实现采购目标的前提下选择贸易术语;第三,采购人不能只看眼前,还要把眼光放开,注重长远发展和社会效益,如力求在本国办理运输、保险业务,以促进本国的运输业、保险业的发展;第四,以动态的、发展的眼光看待现实,并对现实状况作出分析、预测,科学合理地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2贸易术语选择的案例分析
某出口公司,向美国纽约州布法罗某进口商出口600吨山核桃仁,合同规定采购价格为5000美元/吨,为CIF纽约州布法罗,货物装船时间不得晚于当年的10月15日,货物不得分批和转运,需一次性直达到货,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进口商有权拒收。出口商于10月7日装船完毕,但船到美国纽约州西部伊利湖口岸时已是11月26日,此时港口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伊利湖东岸后出不来,便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西海岸港口,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纽约州布法罗。待这批核桃仁运到布法罗时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15%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出口方降价10%结案,该公司共损失30万美元。
2.1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合同签订的是CIF合同,但合同条款却不是CIF条款,如规定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按合同规定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舶,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由签订的“CIF”——C组贸易术语变成了D组贸易术语。
2.2教训及借鉴(1)进口方和出口方对于贸易术语没有进行合理的选择,双方对于贸易术语的选择也没有真正达成一致和共识。(2)我国出口商对贸易术语CIF合同的相关规定还不了解,否则,就不会在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改变合同性质,以至于白白地将货物送达目的地,还承受被对方降价10%的损失。(3)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并将各种风险因素考虑到订货价格中去。(4)对有些运输情况和细节(如货轮在途时间等)估算不足,对当地的自然气候(如冰冻期等)信息掌握不够。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国际贸易的物资采购,对于贸易术语的熟练掌握和合理选择相当重要,它关系到物资采购效益和采购结果的成败。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正式推出《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以取代已经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使用了近十年的Incoterms 2000,新版本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一、Incoterms? 2010 与Incoterms2000的对比
自从1936年国际商会制定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之后,此项在全球范围内被采用的合同标准就经常性地更新换代,与国际贸易的发展步调一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考虑了免税贸易区的不断增加,电子沟通在商务中的不断增多,以及被更加重视的货物运输中的安全和变化等问题。
(一)新版本的主要变化
1、术语分组的变化
Incoterms 2000将贸易术语根据开头字母划分为E,F,C和D组,共13种,且卖方对买方的责任大小依次排列。新版本整合为11种贸易术语,且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七种以及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四种。具体列表如下: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海运, 公路,空运,铁路运输l)
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包括海运和内河运输)
Ex Works (EXW)
Free Alongside Ship (FAS)
Free Carrier (FCA)
Free on Board (FOB)
Carriage Paid To (CPT)
Cost and Freight (CFR)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CIP)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
Delivered at Terminal (DAT)
Delivered at Place (DAP)
Delivered Duty Paid (DDP)
新版本的这种分类方法看似没有旧版本的排列容易记忆和把握,但这种分组方式强化了适用于海运与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区分,提醒大家不要混用。在过往的贸易术语使用实践中国际贸易论文,一些人把FOB用于空运或其他运输方式,由此造成了误解和分歧。新版本的分组方式在这一点上为使用者划分了更为清晰和直观的界线。
2、术语的增减
创设DAT和DAP两个新术语,取代DAF、DES、DEQ和DDU,贸易术语从原来的13个减少到11个。具体对比如下表:
新增术语
新术语含义
卸货费承担
被取代的术语
新术语的优势
Delivered at Place (DAP)
在指定目的地交货
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Delivered at Frontier (DAF)
Delivered Ex Ship (DES)
Delivered Duty Unpaid (DDU)
用DAP替代以前三个术语,适应所有运输方式,指定目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使用更简化。
Delivered at Terminal (DAT)
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
Delivered Ex Quay (DEQ)
“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更加适合当今运输模式。
3、术语义务项目的变化
在新版本的指导性解释中,要求货物的买方、卖方和运输承包商有义务为各方提供相关资讯,知悉涉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能否满足安检要求。这主要是考虑到美国“9.11”事件后对安全措施的加强论文怎么写。为与此配合,进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必须提前提供有关货物接受安全扫描和检验的相关信息。
4、“船舷”概念的消失
在Incoterms 2000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如FOB,CFR和CIF,“船舷”是十分重要的风险划分界限。而在实际操作中,“船舷”这个界限只能作为买卖双方活动领域之间假想的界限,不具有可操作性,长期以来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此次新版本的修订,删除了“船舷”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装上船”(placedonboard)。之前关于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在新术语环境下变化为“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5、关于“StringSales”(链式销售)的补充
新版本考虑并具体化了“StringSales”(链式销售)。像FCA, CPT, CIP, FAS, FOB, CFR 以及CIF这些贸易术语的说明中提及连环贸易,并对连环贸易中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在这种情况下,中间环节的卖家不需要再次运输货物,因为货物已被第一个卖家安排装船运输了。中间的卖方通过接收货物而非运输货物向买方履行义务。为明确起见,Incoterms? 规则2010在相关规定中把提取已经运输的商品的义务作为运输商品义务的替换。
(二) 新版本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1、术语使用范围的变化——将Incoterms的使用范围扩展到国内货物销售合同
传统的Incoterms 规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Incoterms? 2010明确表明可适用于国内贸易合同。这主要是考虑到像欧盟这种单一市场内部的进出口过程中,国与国的边界手续的大量消失,以及在美国国内贸易中,已经越来越多地使用Incoterms而不是UCC(美国统一商法)。
2、注册商标带来使用格式上的要求
以往的Incoterms 2000不是注册商标国际贸易论文,因此在使用的格式上往往会出现差异。而Incoterms? 2010是注册商标,这就要求在使用时格式必须规范,并且,由于?是注册商标的构成部分,因此我们在使用任何贸易术语时都需要将“Incoterms? 2010”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作为后缀,或者术语选择时的必要构成要件在合同中说明。
3、风险临界点的变化,贸易术语中地点的重要性
删除了以越过船舷为交货标准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这更准确的反应了现代商业现实,避了以往风险围绕船舷这条虚拟垂线来回摇摆。但这也并不能杜绝在风险划分点上产生争议。贸易术语的使用中,只有当事人双方选定特定的一个收货地或港口时,所选术语才能发挥作用。地点或港口名称越精准,Inconterms规则越有效。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影响分析
(一)总的来看,影响力有限
此次Incoterms? 2010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首次修订,也是中国专家代表首次参与该规则的修订。但笔者分析此次修订影响力不会太大,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贸易术语只是沟通工具,非强制使用
INCOTERMS是全球贸易经验的总结,就其性质而言它只是业界沟通的工具,贸易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选择不同版本内的所有贸易方式,新版本虽已执行,但在INCOTERM2000已经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可能会有相当一部分人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使用旧版本。
2、此次修订的是D组贸易术语,对现在广泛使用的贸易术语影响不大
此次修订新增了两个D组术语,替代以前的四个D组术语,而目前在贸易实践中使用较多的还是FOB、CFR、CIF、EXW等术语,也就是说,使用量最大的术语在此次修订中没有实质性变化。
3、技术层面东西,对贸易本身影响不大
INCOTERMS 作为技术层面的成果,只是给相关当事方针对具体合同条款更好的约定,但没有影响主要的贸易因素,因此,对贸易本身没什么影响。
4、未必能解决THC 问题。
DAT和DAP两个新术语有助船舶管理公司弄清码头处理费(TerminalHandling Charges)的责任方。目前,常有买方在货物到港后,投诉被要求重复缴付码头处理费,一方面是来自卖方国际贸易论文,一方面是来自船公司,而新通则明确了货物买卖方支付码头处理费的责任。
但由于前面所提到的工具性,用不用取决于贸易双方的达成的意愿,并没有强制性,所以在买卖双方实力悬殊的情况下,新版本引入的意在解决THC纠纷的两个贸易方式——DAT和DAF,虽然明确了买卖双方对THC的责任,但在实务操作中可能很难发挥实效。
(二) 实务各方应如何应对
1、海关——对报关通关无影响
在货物的进出口通关实践中,涉及到贸易术语的主要是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项目中“成交方式”这一栏,但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只有6种成交方式可供选择填报,(见下表)。
成交方式代码
1
2
3
4
5
6
成交方式名称
CIF
C&F
FOB
C&I
市场价
垫仓
代码表给出的成交方式主要体现成本、运费、保险费等成交价格构成因素,目的在于方便海关确定完税价格和计算税费。这几种成交方式不完全等同于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术语的概念,它适用于所有的运输方式论文怎么写。因此,在填制报关单时,如果买卖双方成交时实际使用的成交方式不属于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中的成交方式,要依照实际成交方式中的成本、运费、保险费等成交价格构成因素选择代码表中具有相同价格构成的代码填报。
比如在报关单填制时,一批空运货物出口实际成交使用的贸易术语是FCA,但由于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中没有FCA,因此不能够填报FCA。因为FCA的价格构成只包括成本不包括运费、保险费,所以应该选择《成交方式代码表》同样只包括成本的成交方式,即FOB填报。这样看来,此次新版本虽有贸易术语的增减但不会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报以及通关带来影响。
2、买卖双方——辨识新旧版本,明确风险费用
(1)正确地选择贸易方式,辨识新旧版本,避免纠纷
选择贸易术语需要与货物,采取的运输方式相适宜,最重要的是合同双方是否添加额外的义务,不论选用何种Incoterms规则,双方应该意识到对合同的解释会受到使用的港口或地址惯例影响。
如果确定要适用某一版本规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所选择的Incoterms规则(含指定地点)适用Incoterms? 2010规则。
(2)明确风险、费用划分
此次修订删除了FOB,CFR和CIF项下的船舷界限,但在装运港作业时的意外风险仍可能存在,那么风险如何划分的所谓临界点的问题仍不可避免。新版本意图将具体问题留待当事人自行解决,这就需要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考虑到这个问题国际贸易论文,必要时可在商定的基础上另行规定双方认可的风险临界点以及相关费用的划分。同时,尽可能精准地描述地址或港口名称。
(3)INCOTERMS不是一份完整合同,其他事宜需约定
Incoterm规则确有阐述销售合同中当事人的特定义务,然而,Incoterms并没有关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违约的后果等明确的规定。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销售合同的明示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条文来解决。
3、托运人与承运人——明确费用
在以“船舷”作为风险分界点的旧版本中,承运人与托运人责任和费用的划分界限一般在船上吊杆所能达到的吊钩底下,也就是,托运人将货物送达吊钩底下后就算完成交货任务,然后由承运人负责装船。承运人最基本的义务是按合理的期限将货物完整无损地运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的基本义务是按约定的时间,品质和数量准备好托运的货物,保证船舶能够连续作业,并及时支付有关费用。随着新版本中,“船舷”概念的消失,代之以“装到船上”,这就需要托运人和承运人进一步明确在装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参考文献
[1]Incoterms? 2010 ,By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Commerce (ICC) ,ICC Publication No. 715 , 2010 Edition
[2]From theintroduction of Incoterms? 2010. iccwbo.org/incoterms/
[3]TransplaceHighlights Changes to Incoterms and its Effect on International Shippers.,logisticsmatter.com/.,by PressReleases on December 16, 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最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采用国际贸易术语,可以简化磋商程序和合同内容,节省谈判时间和交易费用,从而提高交易效率。①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采用国际贸易术语,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端。②国际商会自1936年起草第一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就不断定期对其进行修改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发展有个趋势,每隔10年,国际商会就会推出新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目前世界上免税区的增加,国际货物贸易电子信息化技术的普遍使用,货物运输安全性的提高③,船舷这一概念在划分国际货物买卖双方风险中的实际作用,连环贸易,伦敦保险协会2009年修改了货物保险条款等,使修改“2000年通则”成为可能和必要。根据国际货物贸易实践的发展,为了适应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和国际贸易数据交换电子信息化的发展,为了使国际货物贸易更为安全、便利和规范,为了进一步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鹿特丹规则》衔接④,国际商会征求了各国家国际商会的意见,来自130多个国家的国际贸易专家和法学家提供了2000条修改建议,在此基础上,国际商会对“2000年通则”的内容和形式做了6次修订,做了必要的修改、调整和补充,最终形成《2010年通则》。
二、《2010年通则》内容的主要变化⑤
与“2000年通则”的规定比较,“2010年通则”规定的主要变化如下:
1.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个减少为11个。“2010年通则”删去了“2000年通则”的4个术语:DAF、DES、DEQ、DDU,新增了2个术语:DAT、DAP。
2.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和仅适用于水运的贸易术语。第一大类: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EXW、FCA、CPT、CIP、DAT、DAP、DDP。第二大类: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FAS、FOB、CFR、CIF。
3.加入终端处理费用的归属,以保证不出现真空。“2010年通则”有助船舶管理公司弄清码头处理费的责任方,明确标明货物买卖双方支付码头处理费的责任。
4.取消了“船舷”的概念。“2010年通则”删除了FOB、CFR、CIF下以货物越过船舷作为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界限的规定,规定:卖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现代运输方式的滚装滚卸船方式和集装箱运输已在国际贸易运输中广泛使用。在采用滚装滚卸船运输方式下,货物是经打开的船门直接运进和运出的。而在集装箱或多式联运情形下,货物实行的是门到门、仓到仓运输。因此,货物越过船舷这一风险划分标准在实际中已不起作用,应予取消。⑥
5.规定了连环贸易中国际货物买卖双方责任义务的划分。在商品的销售中,尤其是大宗货物买卖中(矿产贸易中很常见),货物经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由于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而是由“获得”所装运的货物而履行其义务。“2010年通则”的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
6.将“2010年通则”适用于自由贸易区内部货物销售合同和国内货物销售合同。“2010年通则”不仅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也适用于自由贸易区内部货物销售合同和国内货物销售合同。《2010年通则》在一些地方作出明确说明,只有在适用的地方,才有义务遵守出口/进口所需的手续。
7.电子文件取代纸文件。“2010年通则”顺应国际贸易的电子货运趋势,规定在货物买卖双方同意下,电子文件可取代纸质文件。随着电子信息化技术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广泛使用,电子文件可以取代纸质文件,顺应了国际货物贸易数据电子信息化趋势。
8.引入了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2009年版本的保险条款。
9加入与反恐有关系的内容。在各种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内容中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帮助取得安全核准的义务。
10.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的表述方式的变化。“2010年通则”进一步明确了国际货物买卖双方承担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所有规则的表述也更加简洁明了。
11.“2010年通则”注意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鹿特丹规则》衔接。相关的法律概念和术语,尽可能采取一致的表述,加强实用时的一致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认识
到目前为止,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8个版本,但是“2010年通则”实施之后,并非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其他年代版本就自动作废。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即新版本生效,旧版本并不失效,这与国内法的修订效果是不同的。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自愿采用“2010年通则”内容,也可采用其他年代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但是,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在援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时,必须在合同中或者订单中指明是那一年的版本。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一种任意性规范。一般来说,它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通常不具有普遍的强制性,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⑦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可以选择适用,同时,也可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条款,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合意做出修改,但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采用并订入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⑧
国际贸易惯例不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除非得到国家的认可,惯例是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的,它的适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当事人就具有拘束力。⑨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习惯是不同的。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最原始的渊源,在国际条约大量制定以前,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习惯对所有国家有约束力,除非某个国际国家一直反对某项国际习惯的养成和存在。
不同版本国际贸易惯例是对不同时代和不同技术条件下国际贸易实务作法的固定化、一般化、具体化和明确化,便利国际贸易双方当事人更好地履行国际贸易中的义务和享受国际贸易中的权利,从而避免国际贸易纠纷的产生。
《2010年通则》已经正式生效,值我们关注、学习、探讨和研究。
注释:
①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专论(下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7月第一版,P528.
②黎孝先,石玉川,王健,主编.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第二版,P54.
③http:///view/91596.htm,2011年7月9日登录.
④http:///view/91596.htm,2011年7月9日登录.
⑤《Incoterms(r) 2010 By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ICC Publication No.715,2010 Edition.
⑥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专论(下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7月第一版,P532.
一、解读贸易术语
1、贸易术语的含义
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它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示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对货物价格的构成、交易的地点、双方应承担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通常情况下,国际贸易术语都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者英文缩写字母来表示。为了避免和解决在国际贸易中对普通贸易术语的使用发生纠纷,国际商会于1936年专门编纂了一套统一各种贸易术语解释的文本,命名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因此,国际贸易术语成为了现代国际货物买卖中不可或缺的专门用语。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自1936年制定后,被广泛地应用于国际商贸往来之中。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该通则先后经历了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七次的补充与修订。目前最新的版本是《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它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2011年1月1日在全球正式实施。
3、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
(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谈交易和订立合同
国际贸易术语虽然不能代替合同中的全部内容,但是每种贸易术语都能简练、准确地表述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此在买卖双方谈判过程中,无需对国际贸易的每一个细节问题进行谈判,只需要双方确定一种贸易术语,即可明确在交接货物中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就使交易手续变得简化,缩短了谈判的时间,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协议,进而订立合同。
(2)、有利于解决买卖双方贸易中出现的争端
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有时对合同条款考虑的不周全,造成某些事项的规定不够明确,可能就会使买卖双方发生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友好协商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时就会根据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端,因此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经成为国际惯例,对国际贸易的实践起到指导性的作用。
(3)、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由于贸易术语能表示商品价格的组成,比如CIF价格除了包括成本外,也包括运费和保险费。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就会考虑所采取的贸易术语中包含了哪些从属费用,力求报价更加透明合理,因此国际贸易术语有利于买卖双方开展成本与价格的核算。
二、国际贸易术语最新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贸易术语数量的变化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贸易术语有13个,分别是: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P(完税后交货)、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而最新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则减少为11个,它删去了之前的DAF、DES、DDU、DEQ四个术语,新增加了DAP(目的地交货)和DAT(运输终端交货)两个术语,DAP表示当卖方在指定的港口或目的地,将处于在运输工具上准备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了交货任务。DAT表示当卖方在指定的港口或目的地,将货物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了交货任务。其实DAF取代了之前的DAF、DES、DDU术语,而DAT则取代了DEQ术语。DAT和DAP两个术语的增加,有助于船公司弄清码头处理费的责任方是自己还是卖方,这对于贸易纠纷的处理产生了巨大的帮助。
2、贸易术语分类标准的变化
之前《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分类标准是按照术语的起始字母将贸易术语分成四组,即C组主运费已付、D组到达术语、E组启运术语和F组主运费未付。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则是按各种术语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个术语分成了两大类,第一类为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DDP。第二类为仅适合于水运的术语,包括FAS、FOB、CFR、CIF。之前的那种按照术语起始字母的分类标准,会使一些使用者在辨别不同术语之间的差别时产生了一定的困难,有时甚至由于使用者错误的选择,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新的分类标准会比原来使用起来更加容易辨别,这有利于使用者根据自己不同的运输情况,选择自己最佳的贸易术语。
3、风险划分点的变化
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颁布以来一直都规定,一些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如FOB、CFR和CIF都是强调以货物越过“船舷”作为划分风险的界限,即卖方承担货物至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的所有风险,而买方承担货物自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所有风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控这一风险转移的临界点,而且滚装滚卸船方式和集装箱运输这些现代运输方式已经在国际贸易运输中广泛应用,将“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更加不适用于实务操作,所以新修订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最终删除了“船舷”的界限,它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所有风险,而买方则承担货物自装上船开始起的所有风险。
4、买卖双方义务的变化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虽然将双方各自的义务划分为10项,并且以镜像方式对比,但是买卖双方的义务还是有了一些变化。比如在2010新修订的通则中A2/B2项增添了与安全相关的清关手续,在A10/B10项规定了双方要向对方提供安全信息协助的义务,表明国际商会和世界各国对贸易安全足够的重视,进一步强化了贸易安全的责任。再比如,之前的A6/B6项费用划分改为现在的费用分摊,它明确了买卖双方应承担的费用和运输风险,使所有规则表述相比以前更加得清晰简洁。
5、术语适用范围的变化
以前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通常只适用于跨国界的国际贸易销售合同,但是随着近年来世界上自贸区、自由港以及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如欧盟、东盟等的不断扩大,使本来实际存在的国与国之间的通关手续逐渐淡化了,因此《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首次规定了其不仅适用于国际间的贸易销售合同,也适用于自由贸易区的内部货物销售合同以及各国国内的货物销售合同。(作者单位:贵州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俞毅.国际贸易实务教程[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第4页
[2]刘慧芳.国际贸易理论、政策与实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第254页
[3]徐立青.国际贸易实用教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第273页
[4]张丽英,刘佳. 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新发展及其背景[J].法制研究,2012,7
[5]梁乃峰.国际贸易术语的变化和发展趋势[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11(6)
[6]王蓉.浅析《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J].时代经贸,2012,5
关键词:
专业必修课;实践性;案例分析法
中图分类号:
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3005402
1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简介
1.1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性质
国际贸易主要分为理论、政策和实务两大部分。理论和政策内容是实务部分学习的基础,实务是理论内容的运用。国贸实务侧重于从企业的角度研究货物买卖(商品买卖)的具体交易过程及相关内容与商务运作规范的学科,是一门具有涉外性、实践性强的综合性应用学科。因此,国际贸易实务是经贸类专业开设的一门必修课。
1.2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目标
通过国贸实务课程的开设,让学生对国际贸易的具体教学程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主要交易条款的内容及签订时应注意的事项,掌握合同磋商的程序和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进而在今后的实践中能够根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结合买卖双方的购销意图去从事具体的货物交易。
2 国际贸易实务教学内容设计
2.1 理清与其他课程之间的关系
国贸实务课往往开设在国际贸易学之后,国际结算、外贸函电和外贸制单之前,在理清国贸实务课程与相关其他课程的关系后,在有限的课时内做到讲授重点突出。如货款收付这一章节,在讲授时可分配较少的课时,让学生简单理解几种基本结算方式即可。而相关的具体操作流程、资金融通及业务风险防范将在国际结算课程中作为重点讲述。因此,在实务中该部分能为后续课程作简单铺垫即可。国际贸易实验可在国贸实务课程学完之后的学期开设,也可穿插在实务课程的学期中,这要视课时安排的多少和学校要求而定。
2.2 调整相关章节框架结构
贸易术语是签订合同的基础。《2010通则》一共解释了11种贸易术语,将其按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的7种贸易术语:EXW、FCA、CPT、CIP、DAT、DDP;另一类是适合水运的4种贸易术语:FAS、FOB、CFR、CIF。按照此分类,教材中一般也常将术语分为两大章。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可将术语按主次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作相应调整,先讲主要的贸易术语FOB、CFR、CIF、FCA、CPT、CIP,再讲其他五种贸易术语EXW、FAS、DAT、DAP、DDP。主要贸易术语可以安排4课时讲解,并附相应练习加以巩固,其他五种贸易术语及术语的变形可安排2个课时。贸易术语全部讲完后,可组织学生对术语的相关案例进行分组讨论。
再如,教材对信用证章节的安排则是将信用证当事人的介绍放前面,随后安排业务流程。但在讲课过程中完全可以将当事人放在业务流程中去介绍,学生能更好地理解每一个当事人所承担的角色和职能,教学效果会更好些。
2.3 凸现课程的教学重点与难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双方权利和义务实现的依据,而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订立是买卖双方需要关注的问题。其中贸易术语的选用、商品的主体与标的、运输方式的选择及运输条款的订立、保险条款的订立、价格的确定和货款的收付则是课程讲授的重点,而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及仲裁尽管不是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但这些条款的订立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所以学生对该部分的内容也应给予重视。本课程的难点在于一些相关的计算,运费和保险费的计算、出口成本核算指标及贸易术语之间的报价与换算,对于难点的内容,应多分配相应的课时,并加强这方面的练习。
3 国贸实务课堂教学方法
(1)讲好绪论是关键。绪论的目的是让学生了解课程性质及在课程中的地位,了解课程完整的内容体系和具体的讲授内容、课程重难点,以及课程的教学方法等。讲好绪论可以说是讲好了课程的一半。首先,教师第一节课的授课风格会让学生迅速建立良好的信任感;其次,一节好的绪论课会让学生对该门课程有一个概略的认识,对国际贸易业务过程有个初步的了解,为以后章节的学习打下基础。而正是这种似懂非懂才更容易让学生对该课程产生浓厚的兴趣,兴趣又是学生进一步积极学习相关内容的根本。
(2)课堂教学过程中以讲授为主,配合课堂提问,并适当加入案例分析。课堂提问是一种和学生沟通的互动方式,要鼓励、引导学生把相关观点看法表达出来,尽可能从多个角度去思考问题。案例分析则要起到以点带面的教学效果。如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公吨,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就可以引导学生思考以下问题:①如果采用FCA术语成交,结果又会如何?②造成结果不同的原因是是什么?③货交承运人术语与装运港船上交货术语有哪些不同?④如何在实务中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要考虑哪些具体因素?通过以上问题的回答,我们就可以把关于贸易术语的很多相关知识点就梳理清楚。
(3)巧妙使用导入和总结。每一节课的导入部分尤为关键,可以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而最后的总结是对每一次所讲内容的梳理,便于学生系统掌握课堂内容。如讲解贸易术语FOB、CFR、CIF时,其导入部分就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贸易背景资料先回顾下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并通过目前最新的惯例与规则《2010通则》对于术语的划分引出本节课的内容。具体讲解的重点是理解《2010通则》对于三种术语的具体解释,在此基础上,正确比较术语的相同点与不同点。难点是通过相关案例理解两种术语在实务中的运用。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并对下节课做出展望,为了更好地巩固本节课的学习内容,给出一个典型的思考题课下去思考。
(4)用实例去剖析难以讲清的理论。
难以理解的理论知识点可举实例剖析实务中有一些难以用语言解释的知识点,列举一些具体的实例,通过具体的例子去理解。如施救费与救助费的区别同通过以下例子去解释:一艘驶往纽约的货船A,在行进过程中突然遭受风暴,有十包货物掉入海里,情况危急,船员立即展开施救,但是还是无法救回所有货物,这时另一艘船B的船员看见这情形,立即帮忙打捞货物,才得以救回所有货物,这时发生的费用有两种。其中A船员实施救助的费用为施救费用;B船员施救的费用为救助费用。由此可见,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是涉及到标的当事人不同。
(5)处理好理论与现实的偏差。如对发盘的撤回与撤销,《公约》和我国《合同法》均规定,发盘是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先于发盘送达受盘人或于发盘同时送达受盘人。此外,《公约》还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而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而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这些相关规定是否真的可行,我们要讲清楚理论在实践中运用时会有一定的偏差。
(6)教学与科研并行。尽管目前大部分高校教师的教学任务都比较繁重,但教师仍需在课余时间做好相关的科研工作。一些前沿的理论研究可以为教学提供丰富的案例,进而丰富教学内容。同时,它也是教学内容在实践中的另一种形式的深化。
(7)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一方面教师要首先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随便请假、调停课,严格执行课表和教学计划,按学校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考核。另一方面要求学生遵循相应的课堂规定,适当情况下可和学生签下书面协议,违反相关规定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分数扣减,而对表现突出的同学可给予相应的奖励。
4 国际贸易实务课堂教学反思
4.1 准确把握学生听课情况
不同班级学生的知识水平、学习状态都是不同的,对于上课气氛比较沉闷的班级,要采取一些不同的授课方法。如提单种类这一部分就可将学生进行简单的分组,留给学生一定的思考时间,让小组代表去讲所负责的内容,然后由其它学生提问相应的问题,由小组同学回答,对于难以理解的知识点教师作相应的补充,这种方法既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又可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
4.2 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实践是衔接大学生在校学习的知识和走出校园运用知识不可缺少的途径。培养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是高校开展素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提高教育质量的中心环节。
一是可通过相关外贸模拟软件系统实践国际实务相关业务流程。在实验室,学生利用教学软件和网上模拟,实现国际贸易的无纸化操作,通过一个完整的案例将进出口合同的磋商、签订、履行这些具体操作程序串联其中,让学生能在一个仿真的国际商务环境中切身体验商品进出易的全过程。进而能够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全面、系统、规范地掌握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操作技能,为以后走上外经贸工作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是联系相关外贸企业,并作为签约单位,推荐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学校应与相关单位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如积极与外贸公司、海关、商检局、港务局、银行、税务局等加强沟通与联系,建设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以此为学生提供更多实践机会。
4.3 虚心听从学生的教学反馈意见
不定期让学生提出相应的纸质教学反馈意见,教师应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提出的意见,适时调整相应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思路。
4.4 适时更新教案与课件
尽管每年承担的课程相同,但教师所用的教案与课件不应是一成不变的。目前通行的关于贸易术语的惯例与规则是《2010通则》,它是在《2000通则》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中,对术语的种类作了相应的修订与整合,而且对FOB、CFR、CIF的风险界限也作了变更,由之前的“装运港船舷”修订为“装运港船上”,国贸实务教学过程中一定要关注相应的惯例与规则的更新,并注意外贸实践中一些变动的新做法,而对应的课件和教案中也要体现这些更新的内容。
4.5 积极对待学生课堂提出的问题
对待课堂上学生提出的各种各样问题,教师都应该积极地引导学生自己释疑。如从卖方的角度去理解,贸易术语FOB、CFR、CIF的责任义务大小比较是FOB
4.6 注重自身教学水平的提高
目前,许多教师都是高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教学工作,这样的知识结构和背景只能将课本的理论知识讲解清楚,却无法将理论与具体的实践很好地结合,这也是造成毕业生无法与社会有效对接的原因之一。因此,除了实验室、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外,学校也应投入相应资金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如选派骨干教师到一些高校进修,学习有经验老师对于国贸实务课堂的把握和相应的处理技巧。此外,也可让教师带薪去外贸公司进行半年或一年期的实践工作,真正将课本知识与具体的外贸实践融合在一起。
参考文献
[1]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
[2]刘红雨.“国际贸易”课程教学方法创新探索[J].中国电力教育,2009,(10).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是商务英语专业的必修学科。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我国对外贸易愈发活跃,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知识对于正确贯彻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经营意图至关重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外贸人才的需求量很大,对于商务英语专业学生来说学好(《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是当务之急。
自教育部提出鼓励双语教学的教育改革之后,各高校大力推广双语教学工作。双语教学符合商务英语专业(《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讲授要求,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双语教学目标
1.结合专业课程提高学生的英语应用能力。双语教学要求在专业知识的讲授上用英语进行教学,从而达到学生既学习专业知识又能加强英语技能的双重目的。对于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生来说,英语是基础,外贸专业知识应在打好基本功之上进行学习。与其它专业学生相比,商务英语专业学生英语功底扎实,运用能力强,这为双语教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国际贸易实务是商务英语专业的必修课,课程所涵盖的贸易规则的规定、贸易术语的运用、合约磋商以及合同条款的确立等专业知识对学生英语的要求都很高。通过双语教学,学生能够结合专业知识的学习进一步强化英语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WWw.lw881.com
2.确保专业知识的准确性。(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具有较强的国际共通性,多数贸易规则、贸易术语都是直接从英文翻译而来,外贸业务的各环节,如报盘、还盘等多用英文表述;确认书、合同、提单等文件也多以英文书写,因此,开展双语教学有利于增强教学内容的准确性。对专业知识的准确把握是学生以后顺利进行实际工作必不可少的知识和技能准备。
二.双语教学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的实施
1.循序渐进进行双语教学。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生尽管英语功底扎实,但是,国际贸易中专业术语很多,有些专业术语表达的意思不同于普通英语单词的解释。比如“draft”,其基本意思为“草稿,草图”,而在国际贸易中是“汇票”的意思。因此,在学生不知晓贸易术语解释的情况下用大量英语直接进行传授势必影响课堂效果以及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笔者认为,在学习本课程初期,可适当减小英语运用力度,讲课前可把学生不理解的术语、单词和句子列举出来,以便学生加深对术语的理解与记忆。有些教师建议学生在课下结合中文教材预习下节课要讲内容,重点记忆英文专业术语,增加专业英语的词汇量,上课时交替使用中英文,遇到重点难点用中文解释。随着对国际贸易的进一步接触和贸易专业词汇的积累,学生对英语教学的理解能力增强,此时,教师可以逐步加大使用英语的频度,让学生能够用英文思考解决问题。循序渐进地进行双语教学,能够保证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目标。
2.双语教学应强调师生互动。为了取得良好的双语教学效果,教师与学生之间应注重沟通和交流。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注意所要传授的内容及传授方法;也应该注意学生的求知需求及学习方法,兼顾教与学两方面,做好教学内容的组织以及教学过程的调控。师生互动的教学模式有以下几种:
(1)教师充分备课、学生充分预习。双语教学对教师的英语水平要求很高,教师应充分备课,保证用流畅、简单易懂并且语速适中的英文进行知识的传授。在专业知识方面,教师把课上要讲的重点和学生不易理解的部分勾画出来,上课时结合案例进行讲解和分析,以便学生理解。
学生上课前做充分的准备,结合中文教材记忆下次上课将涉及到的专业知识和词汇,把难点标记出来,等待老师讲解。有些教师通过通讯方式与学生保持课下的联系,确保学生在有疑问的情况下答疑解惑。
(2)利用多媒体教学。教师可以通过多媒体教学图文并茂地讲解专业知识,提高了学生学习积极性。譬如:笔者讲到“价格谈判”这一节时,先是在ppt上列举出英文谈判用语,如“whatabouttheprice?”,“whileweappreciateyourcooperation,weregrettosaythatwecan’treduceourpriceanyfurther.”接着,给学生放一段价格谈判视频,其中包含着所给例句,这样,学生可以理解例句在情景中的使用,加深记忆,并在课下反复练习,提高口语能力。多媒体课件可复制,给学生提供了方便,利于课后的复习和练习。
(3)组织学生课上小组活动。在专业知识讲解之后,教师可以有针对性地让学生结合所讲知识点进行案例分析,进行小组讨论。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提高学生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力。教师也可以有选择地在课上运用角色扮演法。譬如:在“信用证付款”这一章节,笔者先是让学生预习信用证的当事人,运用图解的方式讲解信用证的收付程序。通过讲解,学生对此程序有基本印象,但并不容易形成完整记忆。在这样的情况下可让小组各成员扮演信用证当事人进行整个程序的演练,使学生注意到每个细节,使繁琐的过程简单化。
利用模拟操作系统。国际贸易实务))是需要理论联系实践的学科,在学生完成专业理论学习之后,教师应为学生提供一个知识的运用平台。目前,越来越多的高校利用外贸模拟操作系统进行实训教学,训练学生填制进出口贸易要求的各种单据、表格;训练学生看懂各种英文条款;组织学生模拟谈判和签约。通过模拟操作,学生能够巩固所学知识,更好地熟悉进出口业务流程。
双语教学中的问题与对策
1.教学材料不充分。为了使双语教学充分发挥作用,教师在教材的选择上都很慎重。全英文原版教材具有语言纯正、逻辑性强、内容比较先进并且具有时代气息的特点,但不易被刚刚接触外贸专业知识的学生接受。翻译教材是指把母语教材原原本本翻译成外语的教材,或把外语教材翻译成母语的教材。这类教材能够满足教学、升学要求,但翻译的质量是关键,不符合原文的翻译教材势必影响教学效果。教学材料不充分直接关系到双语教学目标的实现,因此,为了双语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高校教师自编教材的任务迫在眉睫。
关键词:
贸易惯例;法律适用;区域集团;运输方式
中图分类号:
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4-0063-02
Incoterms本意为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国际商业术语)的缩写。国际商会出版并修订的Incoterms 2010与Incoterms 2000相比新特点之一就是Incoterms 2010在序言中明确指出其适用的范围不仅仅为国际贸易,而且扩展至国内贸易。虽然推行的时间已有三年,但在我国的国内贸易中依然较少应用。应用国际贸易术语对于贸易双方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磋商环节、明确双方各自的义务,因此当其适用于国内贸易时,理解其理论含义并认识到其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 INCOTERMS在国内贸易中的运用的理论依据
1.1 国际商会对Incoterms应用范围的规定
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ICC)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于1936年制定的,早期版本的标题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其缩写为Incoterms。由其标题来看首先本意并未否认贸易术语适用于国内贸易,只是为规范术语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使用而制定了国际规则对其进行解释,因此在理解Incoterms时本身就不应该缩小其应用的范围。随着国际贸易实务中其缩写的普遍使用,到了2000年时,Incoterms 2000正式成了正标题,原来的正标题改为副标题“ICC offici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至于Incoterms 2010则将副标题再次改为“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即“国际商会制定的适用于国内和国际贸易的术语通则”。从标题的变化可见国际商会对于贸易术语的使用更加强调其在国内贸易亦可应用。
作为Incoterms 2000的修订,在Incotcrms 2010在引言部分明确指出,“Incoterms 2010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规则既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也可以适用于国际交易”,“Incoterms 2010在一些地方明确规定,只有在适当的时候,才有义务遵从进口或者出口的手续”。同时延续Incoterms 2000,在Incoterms 2010的A2/B2和A6/B6条款中,保留仅在适当的时候(where applicable),才有义务完成进出口清关手续。通过这样的规定,可见Incoterms 2010更进一步突出了贸易术语的国内贸易适用性。
1.2 INCOTERMS的性质
Incoterms的性质为国际贸易惯例是我国实务界的一个基本共识。虽然关于国际贸易惯例的定义并没有一个统一观点,但通常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长期时间中逐渐形成的一些通用的习惯做法和通例。”权威性的法律规定见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5条第2款:“贸易惯例指进行交易的任何做法或方法,只要该做法或方法在一个地区、一种行业或一类贸易中已得到经常遵守,以致使人有理由相信它在现行交易中也会得到遵守。”国际商会制定的Incoterms所解释的贸易术语是长期贸易实践的习惯做法,按照Incoterms的宗旨能够提高买卖双方的贸易效率,更好的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在国内贸易中,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制定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时也可选择这一商事惯例,以便利和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同时作为贸易惯例,其基本原则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在国内贸易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制定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时亦可改变某些条件使之便于进行国内交易,如FOB按照Incoterms的解释后随地点为装运港,但如果买方要求货交目的地,也是可以的。
2 INCOTERMS在国内贸易中的运用情形
Incoterms 2010适用范围修订的原因在其前言中进行明确:“在世界许多地区,商业集团如欧盟使得不同国家间的过关手续不再重要。所以,Incoterms 2010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规则既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也可以适用于国际交易”。可见对于国内贸易,Incoterms作出以“关境”作为划分界限的理解。因此,Incoterms在国内贸易中的运用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区域集团国家间的贸易合同,另一种是一国之内的纯国内贸易合同。
2.1 INCOTERMS在区域集团国内贸易中的运用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发展和扩展,大多数国家都成为一个或多个区域一体化组织的成员,这些成员之间的贸易由于互相取消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国与国之间的边界形式已经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如欧盟、东盟等区域性贸易集团,集团内部不同国家之间的边境手续的办理不再是必要的,内部成员国之间的货物买卖,其实与国内贸易并无差别。这与国内贸易中适用贸易术语存在着共通性,因此根据Incoterms 2010其成员国之间对已经这样“国内化”的买卖合同便可使用国际贸易术语。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合同的性质依然是国际贸易合同,因而对于术语的适用与国际贸易中的情形完全一样,只是当涉及到术语的买卖双方的义务时对于A2/B2和A6/B6中的相关义务不需承担。
当前,我国与东盟、巴基斯坦、新加坡等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均已生效,这也意味着在与这些国家所进行的协定中的商品贸易在应用Incoterms时应注意相关义务的变化。
2.2 INCOTERMS在国内贸易中的运用
在国内贸易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最为典型的是美国,这源于美国《统一商法典》在2003年修订之前的版本对贸易术语所做的规定,包括F.O.B.术语、F.A.S.术语、C.I.F.术语、C.&F.术语和ex-ship术语。针对这些术语的内容与现代商业实践活动存在差异、不符合现实的实际情况,《统一商法典》(2004)进行了修订,与国际商会制定的贸易规则保持一致,商人在美国境内的纯国内买卖合同中便直接采用国际贸易术语。
与美国不同,国际贸易术语是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开展而引入到我国的国际商业惯例之一,因而我国国内贸易没有运用国际贸易术语的习惯,其推广需要商业运作的不断成熟及人们对惯例形成统一的认识才能够实现的。Incoterms在我国国内贸易中的运用主要是具有国际贸易经验的一些企业,或者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子公司之间,他们对国际贸易术语有一定的认识,并为了贸易的便利化及义务的明确而在我国的国内贸易中进行使用,EXW在我国沿海地区的使用便是最好的说明。
除此之外,作为国际贸易术语在我国国内贸易的使用还有一些特殊的操作,下面以内蒙的某服装加工企业和北京的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使用FOB天津交易为例进行说明。该贸易公司与美国某外商达成FOB天津交货条款,同时找到了国内的内蒙古某生产工厂进行加工。这时就形成国际、国内两个贸易合同。为减少中间的流通环节,并且和北京的贸易公司与外商所订立的FOB天津合同相统一,此时在与内蒙古的公司的合同的也选择使用FOB天津,然后让工厂把货直接交到外商指定的港口仓库。我们可以看到当该外贸公司将两个合同进行一致性绑定时,对其承担的义务就直接进行了转嫁,即按照FOB的风险划分,虽然与外商约定,货物交到港口仓库前的风险由出口公司承担货物损失,但因其与工厂的合同也是FOB天津,后随地点为指定的相同的港口,这样在货物交到港口仓库前由工厂直接承担货物损失。
3 INCOTERMS在我国国内贸易中的运用应注意的问题
Incoterms要对国内贸易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将惯例纳入合同,由于该惯例经过多次修订,一定注意在援引时在合同中明确列入版本,同时由于其惯例的性质,在使用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3.1 与国内法律的适应
在国内贸易中当事人所订立的买卖合同首先应符合该国国内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在应运国际贸易术语,因其性质术语国际贸易惯例,故在法律适用方面不能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发生冲突时则只能适用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国际贸易惯例是无法单独适用的,必须与国内法结合使用,才能做出更为公平的解释,使争议得到更有效的解决。Incoterms在合同应运中只对与交货有关的事项进行规定,从事贸易所涉及的其他商业问题也就必须由法律来进行解释。例如Incoterms中每个术语都确定了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交货两项重要义务,至于在何地、何时提供货物,提供多少货物等只能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而且国内法也为当事人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提供解释依据,如我国《合同法》所作的规定。
3.2 与贸易合同的相关条件相一致
Incoterms作为国际贸易惯例不仅不能单独适用,而且其使用还不能与合同明示条款相抵触,因为惯例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不全面时才对合同具有解释或补充的作用。例如某一合同当事人采用CIF术语,而合同条款明确约定“运输合同由买方负责订立并承担相关费用”。显然CIF与合同明示条款相冲突。如果因这一合同条款产生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借Incoterms对该明示条款作任何改变,而只能按合同条款办理。
另外,国内贸易根据交易的特点和习惯与Incoterms所做的规定相比会给交易的一方增加某些义务和费用。最典型的是贸易合同采用EXW术语。该术语交货地点为卖方所在地,买方上门提货,此时可能需要卖方协助完成装载,这就使得卖方的费用及风险发生改变,按照Incoterms的解释卖方可以拒绝买方的这一要求。因此正确理解国际贸易术语所做出的解释是十分重要的。
3.3 考虑国内贸易的运输方式
Incoterms包含的贸易术语有十几种,在国内贸易中进行选择首先要考虑的是运输方式的适用性。Incoterms 2010相比Incoterms 2000新的特点还在于其分组方式的变化,按照运输方式进行划分为贸易双方进行术语选择提供了便利。我国传统上进行术语使用以FOB、CFR、CIF等术语为主,这在Incoterms 2010明确指出为只适合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这与国际贸易以海运为主具有一定的联系。但目前国内贸易运输方式主要为陆上运输,这也就意味着在术语的选择上更应突破传统而选择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参考文献
[1]进出口业务编写组.国际贸易法律惯例规则选编[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86.
[2]魏家驹,魏馨.《Incoterms2000》的修订背景及法律思考[M]//陈安.国际经济法论丛(第三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7.
[3]赵承壁.国际贸易法律[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86:49.
[4]沈木珠. 国际贸易合同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实证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