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伦理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4-06 18:31:53

生态伦理论文

篇(1)

旅游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是指旅游者在从事旅游活动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又可称为旅游消费的外部费用。具体表现及危害是:(1)旅游者在旅游景区、景点游览过程中产生损坏景区环境和景观质量的行为,如在游览过程中随意丢弃各种废弃物、乱攀乱爬、乱涂乱刻乱画、随意采摘等。这类不文明行为会导致旅游景区(点)环境污染,景观质量下降并最终造成旅游景区整体吸引力下降,旅游价值降低。(2)当旅游地接待的旅游流量长期达到或超过其合理容量值(即旅游饱和或旅游超载)时,其最直接和直观的后果就是旅游污染(如我国著名旅游风景区黄山、桂林等地,每逢旅游旺季,因旅游饱和与旅游超载所导致的水体污染现象就会趋于严重)或拥挤(旅游地到处充斥着游人,旅游者会感觉拥挤不堪,不能获得应有的旅游气氛,旅游的体验质量大打折扣).所以说,长期的旅游饱和与超载,将对旅游业造成致命的消极影响,因此西方有人称之为“旅游摧毁旅游”。[2]

二、旅游业的外部不经济性

所谓外部性,按照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诺思的解释是“当某个人的行动所引起的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个人收益不等于社会收益时,就存在外部性。”[1]从旅游业的角度来考虑,也就是说某种旅游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并不一定在其自身的成本或收益上表现出来,但却会给其他个体乃至整个社会带来好处或坏处。当旅游活动的结果能给他人或社会带来好处时,被称为旅游业的外部经济性(如改善旅游区的交通,受益者不仅仅是旅游业,也是整个旅游地区);反之,则被称为旅游业的外部不经济性(如旅游业造成的旅游资源损坏)。

三、用旅游伦理的眼光来看旅游业外部不经济性

旅游业发展到21世纪,“面临着一个严峻的抉择:是立即采取行动保证旅游业的可持续未来,还是坐等观望,任环境和经济的衰退毁灭其赖以生存的资源。”[3]为了使旅游对环境和文化传统的负面影响最小化,同时使旅游目的地居民的利益最大化,1999年世界旅游组织制定了《全球旅游伦理规范》[4]。进入21世纪,旅游伦理的研究又伴随着生态旅游、旅游可持续发展等旅游新思维的推进得到了进一步的关注。旅游伦理研究是21世纪旅游学和伦理学共同面临的一个前沿课题,正日益成为各国政府、旅游组织和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焦点,同时也是我国政府、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爱尔维修曾说过:“利益支配着我们对各种行为所下的判断,使我们根据这些行为对于公众有利、有害或无所谓,把他们看成是道德的、罪恶的或可以容许的;这个利益也同样支配着我们对于各种观念所下的判断。”[5]我们知道,利益和道德的关系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同样,旅游利益和旅游道德的关系问题也就成为旅游伦理的基本问题。利益是道德的基础,这既是18、19世纪西方功利主义伦理学派反复论证的一个命题,也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一个基本结论。在旅游利益结构中,共同利益和个别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更多的表现为矛盾运动,特别是在旅游日益普及化、大众化的今天所表现出来的经济利益冲突以及环境利益冲突和社会文化利益冲突,充分反映出了旅游利益矛盾运动的客观性。解决这一系列旅游利益冲突,单凭政治、经济乃至法律手段显然是不够的,需要发挥旅游伦理的调节功能,尤其需要旅游伦理正确的价值导向。旅游伦理意识要求旅游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到: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若要充分发挥旅游的积极作用,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对旅游的外部不经济性予以改善和克服。但在实际旅游经济活动中,受经济利益最大化、个人效用最大化等价值目标的影响,旅游生产者和消费者极力追求自身的最大满足,而不管自己的利己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外部影响。因此,对所有与旅游有关的人员,即旅游业、公共部门、旅游地居民和旅游者进行相关行为准则教育,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旅游伦理观念,特别是树立旅游生态伦理观念,是内化旅游业外部不经济性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途经。

旅游生态伦理就是指人类通过旅游行为,把伦理目光投向大自然,建立人与自然之间完整、美丽、亲善、和谐的伦理关系。它倡导人类──旅游主体与旅游媒体(包括旅游开发、经营者)不再破坏旅游客体和旅游客体赖以存在的自由整体环境,进而保护这个生态共同体。

孔子赞扬“仁者乐山,智者乐水”;孟子说“仁民而爱物”,把“爱物”看成是“仁民”仁义之行和美德.在那个时代美与善几乎是同义的,古代哲人更是赋予自然事物—山川﹑溪谷﹑草木﹑禽兽以伦理美的色彩,并将爱护大自然﹑爱山爱水视作是“成教化”、“助人伦”的道德修养过程。[6]今天,如果旅游者能以这种生态伦理的眼光去旅游;去感知旅游中的“美”与“善”;去领悟人与自然的亲密﹑和谐,就自然会兴起一种崇高的情怀:关心他人,怜悯万物,爱护生命,感谢大自然。忘情于山水之中,旅游者得到了心灵的净化,道德的升华,自然之美与人伦之善才能真正达到和谐与统一。

《可持续旅游发展》中还指出:“可持续旅游发展的实质,就是要求旅游与自然、文化和人类生存环境成为一体,自然、文化和人类生存环境之间的平衡关系使许多旅游目的地各具特色,旅游发展不能破坏这种脆弱的平衡关系。”因此,旅游业的发展必须考虑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使自然和文化资源得到保护,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扼制旅游业的外部不经济性。

【摘要】文章初步介绍、分析了旅游业的外部不经济性及其表现和危害,用旅游伦理的眼光来看待旅游业的外部不经济性,并着重指出旅游生态伦理观念的树立是内化旅游业外部不经济性的一个有效途径。

【关键词】外部性;旅游业外部不经济性;旅游生态伦理

参考文献

[1]贞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

[2]谢彦君.基础旅游学[M].中国旅游出版社,1999.

[3]WTO,WTTC,EarthCouncil,1997,张广瑞译.关于旅游业的21世纪日程—实现与环境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J].旅游学刊,1998,(5).

篇(2)

0引言

人类经济的迅猛发展固然带来了物质财富的巨大增长和现在活着的人们的物质生活的改善,但也造成了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不仅给人类的后代、也给地球上所有生命的未来埋下了目前还难于逆料的隐患。这不能不使人多方反省和思考,寻求对策和出路,包括重温古人悠久的生存智慧。

这里所说的“行为规范”是指人们对自然界除人以外的其他生命及万事万物能做些什么和不能做些什么,指在人对待非人的生命和存在的行为上有没有、以及有那些道德约束和限制,这些规范连同直接支持它们的思想和精神就构成了生态伦理的基本内容;“精神实质”则是指使人们遵守这些约束和限制的、属于终极信仰层面上的根本精神和信念。而另一方面,这种精神信仰又很可能不仅仅是支持人对自然的态度和行为的,同时也是支持人们对他人及社会的态度和行为的,即它可能同时也是一种全面的伦理学、人生哲学或者,是有关人的整个一生和所有生命的根本意义的精神信仰;“生态智慧”则是指与上述两者,尤其是与行为规范有关的思想、理论和观念以及如何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所做的充分认识和睿智选择。

1顺应自然、禁弛有秩的行为规范

古代儒家所主张的生态伦理行为规范可以简略地归纳为主要是一种“时禁”。作为一种关注人间社会的维持和人类的普遍生存、而不仅仅是个人修身养性的学说、古代儒家学说不是普遍地禁止或绝对地非议杀生——猎兽或伐树,而是认为人们有些时候可以做这些事,有些时候不可以做这些事。人的生存固然离不开自然物,人在自然界也居主体地位,但人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对它们做任何事情。在此的要义不是完全的禁欲,而是节制人类的欲望。《礼记》“祭义”记载说:曾子曰∶“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夫子曰∶“断一树,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又《孟子·梁惠王上》:“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我们可以注意这些话对时令的强调,以及将对待动植物的惜生。不随意杀生的“时禁”与儒家主要道德理念孝、恕、仁、天道紧密联系起来的趋向,意味着对自然的态度与对人的态度不可分离,广泛地惜生与爱人悯人一样同为儒家思想中的应有之义。”

这种“时禁”的另一面自然是“时弛”,但我们注意到,它所直接根据之“时”与其说是以人为中心,按人的需求来安排的,而毋宁说是按照大自然的节奏、万物生命的节律来安排的,亦即按四季来安排的。人固然也在这大自然之中,同样服从这同样的生命的节律,但是,人又毕竟通过文明的各种创制有了一些超越自然制约的可能,人的需求和自然与其他生命的节律有了差距。

对这些“时禁”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些特点:第一,它们主要是一些禁令,是施加于人对自然的某些行为的禁令和限制,不包括诸如现代社会如何采取一种补充、矫正性正义的积极搭救,以及如挽救濒危物种的主动行为,也不包括与动物建立某种忠贞、信任关系的命令,它基本上是一些消极性的限制。第二,它虽对人的行为施加了某些限制,但限制的范围并不很大,并不是全面禁止,而主要是时禁:在春夏生长季节和动植物幼小时的禁令。这些措施在今天的环保工作者看来是相当弱式的,但也要考虑到古代社会也远没有今天这样的生态危机,那时的人还相当程度上自身就处在一种生态相对平衡的自然链条之中。第三,这些禁令看来不仅是对下的,也是对上的,不仅是对民众而言的,也是对君王而言的,甚至可以说,更主要地是约束君主。甚至提出了对君主的严重警告:如果他们做出了诸如坏巢破卵、大兴土木这样一些事情,几种假想的、代表各界的象征天下和平的吉祥动物(凤凰、蛟龙、麒麟、神龟)就不会出来,甚至各种自然灾害将频繁发生,生态的危机也将带来政治的危机。最后,我们可以设想,在儒家那里,在行为规范的方向上,除了人类之中的由父母、兄弟、夫妻、家族到朋友、邻人、乡人、国人、天下人这样一个推爱的圆圈,在人类之外,还有一个由动物、植物到自然山川这样一个由近及远的关怀圆圈,前一个圆圈又优先于后一个圆圈。

2“天人合一”、自然和谐的精神实质

儒家生态伦理的精神主要是一种“天人合一”、与自然和谐的精神,这种精神并非儒家所专有,而是古代中国人一种悠久的生活智慧和对宇宙和自身认识的凝结。《庄子·齐物论》中一段著名的话:“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同一。”就表明了人融自然从自我得道的一种精神境界。

儒家从大人、圣人,从人格的最高理想和最终境界来论述人与天地的合一。而从人性,从人生之初的善端来说,人与天地也是相通的。故孟子提出由人要由“尽心”、“知性”而“知天”,以达到“上下与天地同流。”人只有如此,也才能称之为“人”,在此人是主动的,但却不是僭越的。一般在这样的场合,亦不专提“天”,而是说“天地”。单提“天”时有最高主宰,规律或命运的意思,而说“天地”则一般是指包容万物的大自然。董仲舒认为“天人之际,合而为一”,并提出一种“天人感应”的理论,宋儒进而把“天人合一”的思想发展出一套精致、全面的宇宙哲学和人生哲学系统。超级秘书网

鉴于当代生态哲学中的争论,我们如果问:古代儒家的生态伦理思想是以什么为中心?是人类中心还是生态中心?从前面的叙述看,儒家行为规范方面是紧密联系人事或主要考虑人的利益的,乃至具有强烈的政治劝诫的意味;而其天人合一、生生不息的思想也并不是独立的宇宙哲学,它是与一种人生哲学联系在一起的,并以后者为重心的道德理性。

3天人同源、道法自然的生态智慧

人既是社会发展的主体,又是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总是集中表现在人的发展上,如满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提高社会成员自身素质和能力等等。但是,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是以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和基础的,因此,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成为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的基本条件之一。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生态伦理思想说明了天地人之间法则的相通,而这种法则并非以人为依归,而是以天地、自然为依归。儒家认为,天地万物虽然形态各异,但它们在本源上是相同的,自然与人类也是平等的关系,正所谓“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因此,儒家主张,人们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并尊重自然界的规律,让宇宙万物“自足其性”,自然地得到发展,而不横加干涉;人类与天地万物共生共存,就应与天地万物保持和谐。这样,才不会扼杀宇宙的生机,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才会成为可能。如果反其道而“妄作”,对自然界过分掠夺,势必危害人类自身。儒家文化还把万物是否“皆得生息”,也就是环境是否处于自然状态看作是否富足的标志,“天以万物悉生出为富足”,非常强调保护环境对人类发展的重要性。

应该说,当今世界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发展而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进行过分掠夺而没有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造成的,它正在破坏着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协调平衡发展的辩证关系。要化解人与自然之间的这种矛盾状态,维护生态平衡,解决人类日益严重的生存危机,我们当然要依靠今天的高科技手段,但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传统文化在这方面有其独特的利用价值。

篇(3)

日益严重的全球生态失衡迫使人们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是自然的中心吗?非人存在物具有价值吗?围绕这些问题的伦理追问,生态伦理学应运而生。以“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为代表的传统生态伦理观对道德谋划失败的事实,必然要求人们再度审视传统生态伦理观的合理性。笔者认为,一种新的生态伦理观——和谐生态伦理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所谓和谐生态伦理,就是以人与自然道德关系和谐为研究对象,以解决人与自然冲突为终极目标的建立在人类利益基础上的实现生态平衡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本文仅就这个可能会在生态伦理学界引起争议的和谐生态伦理合理性问题展开论证。

一传统生态伦理观的合理性必须质疑

纵观现代中西方生态伦理学的所有观点或学术主张,可以归纳为两种基本思想:“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这两种对立的思想围绕着“人与自然谁是中心”的问题,展开了无休止的“走进人类中心主义”还是“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学术争论,其争论的针锋相对和学术观点的不可调和,笔者可以毫不客气地说,在理论上使得生态伦理学本身发生了形而上学的危机,在实践上除了产生大量的文字垃圾以外,就没有给人们解决生态危机问题带来多少有价值的指导性意见,因此,传统生态伦理观在两种对立观点喋喋不休的争吵中遇到了合理性的质疑,而这种质疑可能导致生态伦理学难以可持续发展。

“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基本主张是以人为中心,认为人是自然的主人,它虽然强调人与自然的统一,但它是把这种统一视为人对自然的统治,自然物必须附属于人的意志或者自然被人化。它的合理性受到质疑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理论的质疑。人类如果是自然的中心,它就会导致“自然为人而存在”的结果。康德在很早的时候就提出了“人为自然立法”的命题,这就是这种观点的典型命题。然而,世界本是没有中心的。你可以说人类是中心,也可以说自然是中心,“中心”的观念只能是人类单方面意志的一种说法,人类有意识,所以硬给造出一个什么“中心”或者强推出一个世界的中心来,自然界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协调就被破坏了。因为如果站在自然的立场,自然也赋予它以“意识”的话,“自然”不也会说它们是中心了?两个中心并立的局面能够存在下去吗?二是实践的质疑。在“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指导下,且不说工业文明给人类环境带来了多大的破坏,单看现在世界生态环境恶劣的程度,就使人触目惊心,地震、海啸、山洪等自然灾害一年比一年猛烈。现在人们开始意识到了人类对自然的破坏。不仅联合国的官员在呼吁人类应该停止对自然的破坏,很多的环境保护主义人士在自觉地保护环境,而且世界还有了一个“世界环境日”。中国政府正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意义,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已经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的“生态文明观念”。

“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带来的全球生态危机问题使得“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占了上风。把自然纳入人类道德关怀的“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似乎凸显了存在的合理性,施韦兹、利奥波德、罗尔斯顿等人的“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风行全球,他们以“热爱自然”的美妙语言感动世人。然而,细加推敲,人们就会发现,“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必须质疑。

第一,“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价值观不能成立。自然具有价值,这是“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价值观基础,它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认为其价值观有合理性的:一是认为自然之物的价值就在于它们存在的本身;二是认为只要合乎规律的就是有价值的;三是认为自然物之间相互依存的功能关系就是与人类评价者无关的价值关系。而这些合理性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无论从哪个角度说,价值是相对于人来说的,它是物对人的一种效用,也就是说,价值是存在对人的“效果”,而不是存在本身,这种“效果”不是存在的固有属性,而是事实的固有属性同评价者关系的产物。例如,当人们说“红玫瑰花是美丽的”这句话时,是因为有人们对红色的偏爱这一主体评价为前提,离开这个前提,红玫瑰花就是红玫瑰花,而不会有“美丽”的价值存在。再比如,人们说张家界很美丽,张家界的美丽是以人们对自然美的欣赏为评价标准的,如果人们评价美丽的标准发生转变,他们可以说任何一座山都是美丽的,就如同有的人以瘦为美,而另一些人却以胖为美一样,推而广之,自然的价值不依赖于人的评价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自然有价值”观点合理性的三条依据都因为没有人的评价基础而无法成立。

第二,“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支柱概念必须质疑。“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有一个支柱概念就是“自然有权力”。权力概念属于人们之间关系的一种概念,它是一个法律术语,它仅仅表示行为主体选择某种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刘福森先生的观点,作为权力概念,必须有三个要件:一是它必须有意志,因为只有有了意志,才能形成维护自己权力的行为,反之,就缺少了维护权力行为的主体;二是它必须有自我意识,才会有权力要求,如果没有自我意识,它就不能有权力要求,外界的力量是不能赋予权力的自我要求的;三是它必须有奉献精神,才会形成物种之间的义务关系,因为权力和义务是对等的,只有权力没有义务的权力本来就是不存在的。这是权力概念的三个必要条件。而自然界中的所有物种都不具备这三个条件,它们只有“本能”的活动。因此,权力实际只存在和适合于人类自身内部。例如,我们说一个婴儿有生存的权力是因为他是人类的同类,而当我们说一条鱼有生存权力时,理由就不充足了,这也仅仅是因为鱼不是人类的同类。另外,人类有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也是建立在维护人类生存环境和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或者说,人类保护环境的义务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权力是对等的,而动物就没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因而它们也就谈不上有权力。

第三,“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逻辑推理是错误的。刘福森先生认为,“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企图从“是”(生态自然规律)中推导出“应当”(人类保护自然的道德行为),这种逻辑推理是不对的。自然规律只是决定了人们“能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而不是决定人们“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它只能决定人的行为选择的“可能性”而不是“必要性”,即不是“应当性”,“能做”是由自然规律决定的,“应当做”是由人的价值选择决定的。从“是”中无法推导出“应当”,因为自然原理与人道原理不是一回事。

总之,“生态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一样,经过许多年的理论论证和实践检验,它们之所以不能为解决当今世界生态问题提供更多有价值的指导性意见,笔者认为主要是传统生态伦理观的合理性受到了质疑,它们不能与时俱进。因此,我们必须寻找一种走出传统生态伦理观的新的生态伦理观,它既能够克服传统观点的缺陷,又可以解决当代生态问题的新的观点。笔者认为,建立一种以人与自然道德关系和谐为研究对象,以解决人与自然冲突为终极目标,建立在人类利益基础上的实现生态平衡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的和谐生态伦理,可以克服传统生态伦理观的不足,它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二和谐生态伦理的理论合理性依据

通过上面简单的分析可以知道,跳出“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争论是必要的。而找到新的解决生态危机的途径,必须先找到一个新的理论支点。“和谐生态伦理”这个新概念可以担当起这个新的理论支点的重任,因为它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依据。就它的理论合理性来说,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依据。

其一,和谐生态伦理的理论合理性表现为它具有存在的逻辑依据。从逻辑上说,“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都有合理的见解,但也都有局限性,充分汲取二者的合理性,使二者由对立走向统一,从肯定到否定,必然达到否定之否定的更高境界,这应该是和谐生态伦理何以可能的逻辑路径。黑格尔的意志自由分析以及否定之否定的思想,为和谐生态伦理提供了理论存在的合理性依据。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对意志自由作了深刻论证。黑格尔法哲学的基础和出发点是资产阶级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观念以及建筑于其上的个人“意志自由”。《法哲学原理》论述了“抽象法”、“道德”、“伦理”等问题。他从意志自由来谈法,认为在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的形式的自由;在道德阶段就有了主观的自由;伦理是前面二者的真理和统一,也就是说,意志自由得到了充分具体的体现。他还认为绝对的自由只存在于观念中,并不存在于现实中。逃出一切规定和限制的意志是一种否定的意志,无规定性的自由是一种不自由。“通常的人当他可以为所欲为时就信以为自己是自由的,但他的不自由恰好就在任性中。”在黑格尔看来,作为普遍性的意志要成其为意志,就得限制、规定、否定自己,否则,它就只能是抽象的、不实的意志。意志的自我运动必须进一步扬弃共性与个性的差异,达到抽象性与现实性统一的单一性,这种单一性是否定前两个环节的片面性,达到了共性与个性统一的并包含差别的全面性,是对否定的否定。当意志实现了无规定性和有规定性的统一后,才是真正的意志自由。

以黑格尔对意志自由的逻辑分析来审视传统生态伦理观,不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生态中心主义”,都没有达到真正的意志自由阶段。因此,逻辑的发展顺序要求自我意志进一步发展,扬弃“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对立,使意志自我又回归到自身,实现自己规定自己,自己限定自己。意志自由发展的最高阶段是扬弃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对立,这种扬弃不是全盘抛弃,而是走向否定之否定。和谐生态伦理也绝不是对生态伦理的全盘否定,而是一种继承与创新,因此,和谐生态伦理更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生态伦理学的历史发展阶段已经不是纠缠在“人类中心”还是“生态中心”的无谓争论中,而是扬弃二者的对立,走向和谐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荣,建立和谐生态伦理观念的意志自由阶段的时候了。

其二,和谐生态伦理的理论合理性表现为它具有存在的哲学依据。“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各执一词,二者很难达成一致,使它们由对立走向统一,消除人与自然的对立,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建构和谐生态伦理,还必须找到哲学依据。

人与自然道德关系的和谐本质上要求构建一种人与自然融为一体的人性观。对此,古代哲学智慧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古希腊人曾经将人类看作“小宇宙”,把自然界视为“大宇宙”,提出过“小宇宙”与“大宇宙”和谐一致的命题,这种和谐意识,曾导致了“顺应自然而生活”的实践理性;中国古代的哲学家曾经认为,人只有在与自然的和谐中才能找到自己的确切位置,他们提出过“天人合一”的思想和“道法自然”的理念,这些意识产生了“万物齐一”和“民胞物与”等丰富的生态伦理观念。

实际上,古代哲人关于人与自然和谐的思想只能是一种可贵的直觉,只有马克思才在这个问题上达到了一种理论的自觉。马克思说:“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的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马克思把人与自然的统一定位于人与自然关系自身内在一致上,否定了人与自然统一于自然主义或人道主义上,这就达到了人与自然在本质上融为一体的和谐境界。马克思的这种人与自然本质上融为一体的思想,彻底解构了人与自然谁是“中心”的问题,自然是中心也即人是中心,人是中心同样自然也是中心。这种内在的一致还体现为善待自然就是善待人类自己,保护自然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反之亦然。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人向合乎人性的人复归,自然界就向合乎自己本性——和谐、美丽、稳定复归。这也同样说明,和谐生态伦理合理存在的哲学依据并不仅是一个价值观的问题,也不只是自然有无道德地位的问题,更是一个人与自然道德关系和谐的问题。人不能随着自然而转移,即不能使人自然化;自然不能以人的意志为中心,即自然不能人化。人成为与自然和谐的人,自然才能成为与人和谐的自然。只有人与自然实现了本质的统一,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和谐才有了实现的依据,和谐生态伦理的内涵才能被人们所内化和接受。

一种新的观点要存在,必须要有存在的理论依据。和谐生态伦理作为一种新的生态伦理观点,它不仅能够克服传统生态伦理观的不足,更为重要的是它的理论合理性。当然,找到和谐生态伦理存在的合理性理论依据,还是不能完全说明和谐生态伦理存在的合理性,因为理论一旦与实践脱离,就会丧失理论存在的现实性土壤。因此,和谐生态伦理存在的合理性还必须有现实依据。

三和谐生态伦理的现实合理性依据

和谐生态伦理存在的关键在于人与自然道德关系的和谐。如何达到这种和谐的主动权应该是掌握在人的手上。近年,全球生态问题日益加剧,人类在遭受自然报复的同时,也在增强保护自然环境的自律意识,这种增强了的保护自然环境的自律意识就是和谐生态伦理得以存在的现实合理性依据之一。

康德是最早提出道德自律的人。他认为自律就是道德意志受制于道德主体的理性命令,就是“自己为自己立法”。马克思根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认为自律不是从内在天赋的先验的道德原则出发,它必须以社会实践为基础,自觉性是自律的显著特点。自律要求建立良好的内心法庭,它是解决人类自身与自然之间日益紧张的关系、缓解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的一种基本策略和基本做法。工业文明带来的环境破坏的现实,越来越让人们提高了生态道德的认识,了解了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价值关系是共存共荣的关系,走出了“人类中心主义”的认识误区。人类在改造和利用自然的活动中,应遵循生态自然规律,建立道德约束,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使人类的活动保持在地球的承载能力之内。这种生态道德认识的提高就是和谐生态伦理主要的现实合理性依据,它是促使人类不断调整人与自然关系并使之走向和谐的强大内驱力。

生态道德他律的不断增强,也是和谐生态伦理得以存在的现实合理性的另一依据。在康德那里,他律原是指依据外界或情感冲动,为追求道德之外的目的而制定的伦理原则。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他律是指道德主体在外部条件制约下遵守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它与自律不同。他律强调的是他人、社会、国家对道德主体的外因作用。现实环境的恶化,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已经使人们认识到保护自然环境仅仅靠道德自律是不够的,还要依靠法律等他律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例如,美国制订了《国家环境政策法》、《清洁空气法》、《水污染控制法》等,日本有《国土综合开发法》、《自然环境保护法》等,德国在2002年5月将保护物种写入《宪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与人的权利一样的物种权利写入《宪法》的国家。这些情况说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道德关系的和谐,还可以从各国制订的法律中找到依据,这是一种他律,它对于人们破坏环境的行为可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自律与他律并重,和谐生态伦理的存在就更有了现实的合理性。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社会的变迁,“和谐”已经成为社会和时展的强烈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正在各地如火如荼地进行,这是和谐生态伦理合理性重要的现实性依据。我们的城市在发展的时候,人们发现不仅是城市的道路变宽了,城市的绿化变得更好了,而且文明的观念也更加深入人心了。广大的农村地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东风吹拂下,人与人的关系变得和谐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变得和谐了。人们向往旅游,这就是人们和自然融合的具体实践体现。人们通过实践不断认识到和谐社会主要包括三大和谐: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以及由二者决定的人的自我身心的和谐。在这三大和谐领域中,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是最重要的基础,离开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和谐社会的目标就难以实现。总书记提出了“和谐社会”建设的六大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落脚点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这就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极端重要性。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一次以党的最高文件提出了“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的思想,这就为我们的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了注重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实践依据。同时,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的这个精神,全国各地正在进行建设“文明城市”“和谐社会”等实践活动,这也为和谐生态伦理的现实合理性提供了很好的注脚。

篇(4)

喀纳斯位于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境内,被纳入国家“人与生物圈”网络,同时还是我国图瓦人的主要聚居区。图瓦人是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被外界关注的族群,是蒙古族的一部分,被称为蒙古图瓦人。图瓦人历来有着保护牧场的强烈意识,形成了环境伦理观中的选择牧场的观点——即把畜牧业的发展限制在自然界承受能力范围之内。这种传统观念控制了牲畜不断扩张给有限的草场带来压力的状况,也维护了整个喀纳斯生态圈的整体平衡,有利于草场的可持续发展。在这样严格遵循自然规律的背景下,图瓦民族得以顺利开展自己的畜牧业并长久的发展下去。图瓦民族的传统环境伦理思想是现代生态旅游文化的重要基础,对保护喀纳斯生态资源,构建喀纳斯生态旅游文化教育机制具有重大意义。

(二)构建喀纳斯生态旅游文化教育机制具有急迫性

据课题组调查:诸多影响生态旅游健康发展的现象反映出喀纳斯生态旅游业的发展与生态旅游文化教育之间存在现实反差;反映出生态旅游教育普及度和教育深度与喀纳斯生态旅游发展的不相适应,具体反映在旅游开发、管理和宣传等各个方面。据课题组调查:喀纳斯村、禾木村和白哈巴的村居民普遍表达了对旅游发展的积极态度,分别有86.4%、85.7%和86.5%的居民表示支持旅游业发展,并对旅游培训和就业表现出很强的参与意愿。但不支持者在原因上毫无例外地集中在对旅游开发“会”或者“可能会”毁坏他们既有的生态环境的顾虑上。现实说明构建喀纳斯生态旅游文化教育机制的急迫性。

二、环境伦理的演进与现代环境伦理内容的重塑

(一)传统环境伦理概述

中国传统生态伦理观中“天人合一”思想与作为近代以来工业文明的理论基础的机械自然观相比,它主张世界的有机生成性而非机械组合性,它强调人与自然的血肉相依与和谐统一,而非为了人类的一己之私肆无忌惮地血腥屠戮其他生命物种甚至毁灭生命栖息的生存环境。“天人合一”思想是重建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灵感源泉,它与人文主义精神及后现代生态思想中的科学精神相互补充,给现今的我们在面对如何与自然和谐相处,如何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这些问题上给出了很好的启示作用。西方环境伦理学开始于18世纪末。工业革命取得巨大成功,人们收获经济效益的同时,也酿成了灾难。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生态环境失衡,工业的发展带来了空气和水资源的污染。法国思想家阿尔贝特•施韦泽在1915年提出“敬畏生命”的伦理是西方环境伦理思想的本质。保尔•泰勒在《尊重大自然》(1986)一书中表达了自然生物都有自己的权益,他提出的不伤害原则,不干涉原则,忠诚原则和补偿正义原则成为捍卫西方环境伦理规范的典范。我国西北少数民族多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攫取型经济”的生活方式,对自然地依赖性大。从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观念看,受信仰的影响,传统文化中对自然地崇敬,敬畏之情尤为显著。例如蒙古族的传统文化中就蕴含着生态伦理观念,其内容可概括为人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与我们当今贯彻可持续的发展观的理念不谋而合。

(二)可持续发展观下环境伦理的内容重塑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以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基础,以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谋求社会的全面进步为目标,注重社会综合发展的新型发展观。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思想和西方的“敬畏生命”伦理以及西北少数民族崇拜自然并强调自然生态平衡的观念对于环境伦理内涵的重塑具有重要价值,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生态旅游文化的重要支撑。课题组认为:可持续发展观下环境伦理的内容至少包括两方面内涵——其一,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要关注眼前的利益,更要关注长久的利益,要将生态利益,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提到同样的高度;其二,环境与自然资源在开发利用中遭到破坏,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生态资源的修复与再生利用,维护生物多样性,这时候生态利益高于社会利益,更高于经济利益。

三、喀纳斯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文化教育机制的构建

1.生态环境法制教育。

一方面,环境保护法律的实施保障是公平执法。对景区从业人员开展生态环境法制教育,目的是使其在执法过程中能正确制止不规范的行为或破坏景区自然资源的行为,维护景区的旅游资源,使他们的环境执法的效率不断提高,环境保护的监测制度不断完善,从业人员自身的专业素质不断加强。另一方面,在喀纳斯旅游景区中,在限制游客数量的同时应该规范游客的旅游行为,加大自然资源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游客以及潜在游客的环境保护意识。使具有环保意识的游客们能自觉自愿的维护环境的整洁,促进生态环境的和谐;又使环保意识较差的游客能规范自身旅游行为举止。

2.可持续发展观下的生态文明教育。

生态文明的标志是实现经济利益,生态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喀纳斯从一个无人问津的游牧山区到现在的景区人数过剩的旅游胜地,旅游业发展速度之快是始料未及的。随着游客的大量涌入,景区的生态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在这种现状下,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生态文明的教育普及显得尤为重要。

3.环境科学知识教育。

生态旅游资源的规划利用,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景区动植物的精心呵护都是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重要组成部分,这需要环境科学知识作支撑,教育先行是保障。

四、完善生态旅游文化教育的运行路径

生态旅游文化教育具有明显的素质教育、文化教育、普遍教育的特征。通过生态旅游文化教育可以建立起一个尊重自然、各方和谐发展的旅游新环境,进而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就喀纳斯景区的旅游发展来讲,旅游伦理教育、保护生态环境教育要多层次、多方式、多渠道有序而超前地进行。

1.师资力量建设。

首先,打造一支固定的高素质的讲师队伍,学科背景应涵盖环境科学、生态伦理、环境法治等方面,应当足够了解和熟悉喀纳斯人文历史和喀纳斯自然风貌。其次,开展生态旅游文化的重要项目之一是宣传环保知识。而环保知识的宣传必须要有较庞大的讲解员,培训中应把社区管理者和社区志愿者看成是培训的首要对象。

2.教育资金上政府应给予支持。

政府对环保事业的态度决定了环保事业发展的效果。政府应积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对环保事业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把环保教育的发展认真落到实处。开展环保宣传活动需要投入大量人力,招募专业的教师和组织宣传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置办基础的环保设施和印发环保教育的材料。这些准备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政府应给予资金支持以确保环保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3.丰富教育内容与手段。

环境教育内容上分为环境科学知识教育,环境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和环境道德原理知识教育,手段上可以利用各种大众媒体展开。通过具体的环保活动,在不破坏景区环境和谐的情况下,利用多种方式进行公益广告宣传,使讲旅游伦理、讲生态保护成为深入人心的理念,习以为常的行动。开展环保教育的宣传活动,通过印发材料对居民进行专业系统的环境知识普及,提高了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也促进了环保教育活动的多元化。

篇(5)

【正文】 

环境伦理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日益彰显的一种伦理思潮,它对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并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功利观念,进而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观念,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提倡环境伦理源于人类对以往人类文明的反省,引发当代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的危机意识。 

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类在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没有能正确地处理好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而导致的。而缺少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是环境法陷入困境、难以自拔的一个相当深层次的原因。如果我们不能从内部对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不能重新解读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只有面对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立法的无奈,因此人们不得不对以往人类的价值理念、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进行反思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地球、宇宙的关系等生态伦理道德问题。 

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人类目前所要建设的生态文明并不是一切以生态为中心的文明,而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文明。因此,生态文明背景下人类应坚持的环境伦理观也不应当是以生物或生态为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而是作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修正者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既强调人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以人为本,又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一、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之影响 

自然法思想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种重要思潮,它是人类的思辩精神在法律领域中的反映,承认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注重法律的道德性是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在自然法理论中,法治承载着诸多价值,例如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安全等等,而这正与当代人类社会通过长时间的痛苦和悲剧实证经历后的要求相契合,人类开始觉悟到了人类的价值,人与自然关系的真谛,进而开始与包括中国文明在内的几千年不殆的终极文化汇流,由单一、单向、虚假、强权开始转向人与自然共存的真正文化;开始关心生存的伦理、自然的平衡、相互依存、共同进化并确立人与自然统一、和谐的文化尺度。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与西方伦理观相比较,中国古代哲学(伦理学) 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例如“天人相应”、“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含有浓厚的生态伦理观,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有普遍规律,人也服从普遍规律; [1]《易经》还强调了“万物含生”的生态科学思想,[1]如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秦律·田律》中规定,二月不得砍伐树木,非夏天不得取草烧灰以免影响幼草生长……不许捕杀幼兽幼鸟,不许毒杀鱼鳖以及繁殖期的野兽,先秦思想家荀况在其著作《王制》中提到的“草木荣华滋硕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2]等等。 

根据古希腊、古罗马和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根本性的法则。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亚里士多德把法律看成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他承认有绝对凌驾於个人意志之上的绝对正义的形而上学。后来西塞罗和斯多噶学派把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是理性和正义的体现这一概念加以弘扬,表述成更高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宇宙秩序的产物,可以由人的理性去发现。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此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因此可以说古典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在这个阶段自然法不再根植于抽象的自然和神,而是根植与人的理性,其理论以两个自然的假设为推理前提,即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坚持道德伦理与法律的不可分割,宣扬“公平”、“正义”等价值。道德伦理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不能割裂法和道德伦理的关系,不符合道德伦理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自然法学说等传统哲学观点所关涉的伦理道德主要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道德伦理观的变化对法律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法律被染上了浓重的道德性色彩。在传统的自然法道德伦理观念里,人们往往忽视了环境道德,并未将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视为道德问题,直到环境危机日益严重时,人类伦理道德观念开始变化, 以促进人与环境自然协调共生为中心的新环境伦理道德观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 

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折射出的影响是工业文明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基础的演变过程,而要真正克服人类遭遇到的生态环境危机,首先端正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人类长期的文明方式下,整个社会的制度的形成实际受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这其中,道德伦理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无形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秩序要求相应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的规范,以德制来引导和保障其正常有序的运行,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一些西方学者都曾明确强调道德伦理对于有序市场的重要意义。现代新制度经济学更是将类似于经济道德的意识形态看作是一种经济资源,称这种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由此可见,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作为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无形力量,这种道德伦理观在自然法思想中已经显现。 

二、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的价值体现 

篇(6)

【正文】 

环境伦理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日益彰显的一种伦理思潮,它对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并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功利观念,进而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观念,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提倡环境伦理源于人类对以往人类文明的反省,引发当代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的危机意识。 

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类在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没有能正确地处理好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而导致的。而缺少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是环境法陷入困境、难以自拔的一个相当深层次的原因。如果我们不能从内部对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不能重新解读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只有面对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立法的无奈,因此人们不得不对以往人类的价值理念、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进行反思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地球、宇宙的关系等生态伦理道德问题。 

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人类目前所要建设的生态文明并不是一切以生态为中心的文明,而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文明。因此,生态文明背景下人类应坚持的环境伦理观也不应当是以生物或生态为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而是作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修正者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既强调人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以人为本,又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一、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之影响 

自然法思想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种重要思潮,它是人类的思辩精神在法律领域中的反映,承认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注重法律的道德性是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在自然法理论中,法治承载着诸多价值,例如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安全等等,而这正与当代人类社会通过长时间的痛苦和悲剧实证经历后的要求相契合,人类开始觉悟到了人类的价值,人与自然关系的真谛,进而开始与包括中国文明在内的几千年不殆的终极文化汇流,由单一、单向、虚假、强权开始转向人与自然共存的真正文化;开始关心生存的伦理、自然的平衡、相互依存、共同进化并确立人与自然统一、和谐的文化尺度。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与西方伦理观相比较,中国古代哲学(伦理学) 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例如“天人相应”、“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含有浓厚的生态伦理观,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有普遍规律,人也服从普遍规律; [1]《易经》还强调了“万物含生”的生态科学思想,[1]如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秦律·田律》中规定,二月不得砍伐树木,非夏天不得取草烧灰以免影响幼草生长……不许捕杀幼兽幼鸟,不许毒杀鱼鳖以及繁殖期的野兽,先秦思想家荀况在其著作《王制》中提到的“草木荣华滋硕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2]等等。 

根据古希腊、古罗马和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根本性的法则。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亚里士多德把法律看成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他承认有绝对凌驾於个人意志之上的绝对正义的形而上学。后来西塞罗和斯多噶学派把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是理性和正义的体现这一概念加以弘扬,表述成更高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宇宙秩序的产物,可以由人的理性去发现。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此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因此可以说古典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在这个阶段自然法不再根植于抽象的自然和神,而是根植与人的理性,其理论以两个自然的假设为推理前提,即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坚持道德伦理与法律的不可分割,宣扬“公平”、“正义”等价值。道德伦理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不能割裂法和道德伦理的关系,不符合道德伦理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自然法学说等传统哲学观点所关涉的伦理道德主要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道德伦理观的变化对法律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法律被染上了浓重的道德性色彩。在传统的自然法道德伦理观念里,人们往往忽视了环境道德,并未将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视为道德问题,直到环境危机日益严重时,人类伦理道德观念开始变化, 以促进人与环境自然协调共生为中心的新环境伦理道德观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 

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折射出的影响是工业文明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基础的演变过程,而要真正克服人类遭遇到的生态环境危机,首先端正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人类长期的文明方式下,整个社会的制度的形成实际受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这其中,道德伦理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无形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秩序要求相应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的规范,以德制来引导和保障其正常有序的运行,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一些西方学者都曾明确强调道德伦理对于有序市场的重要意义。现代新制度经济学更是将类似于经济道德的意识形态看作是一种经济资源,称这种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由此可见,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作为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无形力量,这种道德伦理观在自然法思想中已经显现。 

二、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的价值体现 

从社会调整的角度看, 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重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必然要融合和渗透到法律中, 法律是维护并传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的有效手段。[3]在环境保护中,除了要求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健全的环境司法制度外,还要求有环境伦理的内部基础。 

(一)环境伦理观促进了环境立法目的转化。 

环境立法的目的随着人类对自身和环境关系认识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也随着理论研究和人类发展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学者们借助于生态伦理学的基础,对这一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在对环境立法目的理念实现的研究中,关于环境立法的直接目的,无论是环境法学界还是环境立法实践中

,一般认为是“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并无不同。而关于环境立法的终极目的则有不同的认识,提出了“保护人类环境权和自然的权利”、“保护人类和生态的共同利益”、“实现环境正义与环境公平”、“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谐”等观点。从环境伦理的价值观看,环境的主体从人类已经扩大到自然和生态系统范围内,以生态利益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衡量,环境立法的目的理念最终要求人类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应该符合整体生态利益的需求。 

(二)环境伦理观启发了环境权理论的产生。 

在环境伦理思想的指导下,环境权的法哲学理念正在形成和发展。环境权概念的产生是基于国家负担了积极的环境职能,它是国家对环境利益冲突的一种全局性考虑。[2]从环境权解读视角来考虑环境权的内涵。首先, 从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来看:不仅是公民, 还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以环境保护的理念来看:地球上的一切环境资源既属于当代人, 也属于后代人, 以体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生态环境伦理观。其次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大部分,具体有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环境权是人类的基本法定权利,是从生存权、发展权中推导得来。环境权是在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出现的,它与公民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在本质上又是一项平等权,其实质为民事权利,环境权具有私权性质。同时环境权有自益和公益性,环境权权利的客体---环境利益有共享性,决定了环境权不能像私权一样由当事人任意合意达成或放弃,它是一种新型权利———属社会权利范畴,它要借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合作才能得到保障。 

(三)环境伦理观加深了自然权利论的发展。 

美国学者c.d.斯通于20世纪70年代在“树木的诉讼资格”一文中提出了自然物权利论,他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能被视为权利的拥有者,在法律人的世界里还居住着无生命的权利的拥有者。随后美国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哲学家r.f.纳什在《大自然的权力》一书中主张在环境伦理发展的进程中建立自然的权利。纳什在对环境伦理学的各种思潮作了历史考察之后,指出 “自然的权利”这一概念就处在英美的少数派权利扩大的历史延长线上。 承认“自然的权利”,并在人权的延长线上给其以位置,这就意味着“权利”概念向人以外的存在物的扩张。到90年代,美国自然权利理论的法律实践在有着大陆传统的日本得到了发展。例如,1995年3月23日以日本鹿儿岛奄美岛内生存的4种珍稀鸟类为原告,由几位日本公民以其代理人的身份在鹿儿岛地方法院提起了自然的权利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禁止政府批准的高尔夫球场建设。这些案例在客观上对环境保护起到了正面的作用。[4] 

(四)环境伦理观健全了环境法治的理念。 

环境伦理观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人们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环境法治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公民道德观念薄弱。如果普通公民具有一定的环境伦理观意识,不再把人类看成大自然的主宰,而是认识到了人与自然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这必定能为环境法治的开展和实施提供良好的公众基础。另外在实践中,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律在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状况时是不可缺少的两种手段,新型的环境伦理观可以减少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走弯路,保障环境法治健康顺利的开展。要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理顺上述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的关系。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虽是两种不同规范,环境伦理属于意识范畴,环境法治属于制度范畴,但两者存有密切联系,凡是环境伦理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禁止和制止的,凡是环境伦理所提倡和颂扬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支持和肯定的行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问题。新的环境伦理要求在法律上予以体现,要求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法律化在环境立法中非常重要。因为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往往存在种种漏洞和不足,道德虽然规定了义务性的规则,但不具有强制力,道德的法律化可以为这种法律的漏洞和不足提供补偿。反过来,法律也必须道德化。环境伦理观包涵新型正义观和价值观,要求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公正原则, 实现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环境伦理——国内环境公正和代际环境公正也必须渗透于环境立法之中,才能确保权利主体有效地行使他们的权利并不至于滥用而导致对人类环境的破坏,环境法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才是公正的。 

在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伦理观价值还表现为尊重自然,在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去开发自然,这样才能真正地保护自然。正如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组织在1982年发表的《世界自然宪章》序言中指出的:“生命的每一形式都是独特的,不管它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当受到尊重;为使其它生物得到这种尊重,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伦理准则的支配”。生态系统的一切存在物都有生存、繁衍和充分体现个体自身以及在“自我实现”中实现自我的权利。 

三、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对环境法之影响 

(一)环境伦理观的转变: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早在20世纪20年代,当环境问题尚未成为“全球性问题”时,就有一些有识之士意识到保护地球环境的重要性,提出保护地球是人类的义务和责任。60年代以后,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从规范人们的行为入手,为现代人提供适合当代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更成为学术界和社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迄今为止,人类从保存和爱护自然环境出发,提出了关于环境伦理学的各种观点,包括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以及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也称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简单的说法就是视人为万物的尺度,并从人的利益来判定一切事物的价值,它不仅主张和赞成人类对自然的征服,而且主张人类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好恶来随意处置和变更自然。人类文明和文化的每一种进步,都是建立在自然的屈服之上的,必然以自然价值的支付为代价。这样,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不再是伙伴和合作的关系,而是对立和冲突的关系。人类中心主义曾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历史形态:第一阶段,古代宇宙人类中心主义,它寄生于托勒密为代表的“地球中心论”之上,其核心观点是主张人类在空间万物的意义上即在地缘意义上是宇宙的中心,也就是认为人类居于宇宙的中心位置。第二阶段,中世纪神学人类中心主义,作为基督教上帝创世说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它除了包括经过神学目的注释过的宇宙人类中心主义的内容之外,强调人类在“目的”的意义上处于宇宙的中心地位,亦即断言上帝是为了人类才创造其他非人类事物的,因而人类是宇宙间万事万物的目的。第三阶段,现代环境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它主张在人与自然,人类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应将人类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人类的利益应成为人类处理自身与自然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在上述基础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使人类的头脑越来越膨胀,造成环境和生态的危机,使人与环境的关系日益恶化。”[5] 其仅具有工具价值的伦理观,片面强调人与自然的分离与对立,具有明显的“反自然”性质。 

面对危及自身生存

和发展的环境问题,人类不得不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进行深刻检视,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勃兴。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从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整个地球生物圈,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生态中心主义看到了人与生物、物种、自然之间的不平等,却未深入思考隐藏在这一不平等背后的恰恰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此外,这种理论以纯自然主义的观点来考察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否认人的主体性,势必陷入认识论上的误区,这也是其理论上的缺陷所在。[6] 

现代生态学和系统科学研究表明,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在内)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生物和自然都拥有其自身的固有价值。在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整体价值观的基础之上,产生了有关生命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思想,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但又不把内在价值仅归于自然自身,而是把道德共同体从人扩大到“人—自然”系统,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类扩大到生物和自然。 

(二)生态文明下的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伦理观 

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和自然的关系已经成为贯穿所有全球问题的轴心。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7]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一种新的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它是人类在充分认识自然、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在利用自然造福人类的过程中,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进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文明成果的总和,其全新理念与价值取向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生态文明的价值观指引下,出现了新的和谐自然观,它是以追求人与自然相和谐为目标,本身包涵着对自然、非人类的生命存在形式的尊重,它的法律观应当显现为对其他物种的内在价值、生存和继续存在的权利的认可。[8]在人类已经掌握有极大的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力量的情况下,生态文明方式与其说是强调人对自然的依赖,不如说更多强调的是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与顺从,这种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和顺从,是有其现代的科学理论为根据的。新的生态文明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既克服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片面性,同时又肯定了人类伟大的能动作用,对人类在自然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明智而合理的规定,为人类解决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指明了出路和前景。

可持续发展战略酝酿于20世纪60至70年代的第一次环境革命,成熟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第二次环境革命。这种重合并不是时间上的巧合,而是因为环境伦理学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在相同的历史背景下,从不同的理论层面,为解决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而相继产生的,二者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互补性。[9]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可持续发展强调二者和谐一致,肯定双方相互的价值和权利。主张人类在追求发展权的同时,必须始终保持与自然的和谐与互利关系,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应当以人与自然和谐的方式来实现,而不能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实现。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环境伦理学相结合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理论,它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进行了整合与扬弃,形成了超越两者,包容性更强、内容更丰富、体系更完善的伦理体系。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方面与环境整体主义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更承认人类对自然的保护作用和道德代理人的责任,以及对一定社会中人类行为的环境道德规范进行研究。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采取了一种整合的态度,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生态文明理念所倡导的人与自然的平等,尊重自然的权利,此理念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发展、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生态文明理念体现最为深刻的是深层生态学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其代表人物奈斯认为,生态危机的根源在于现有的社会机制、人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因此,必须对人的价值观念和现行的社会体制进行根本改造,把人和社会融入自然,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才能解决生态危机和生存危机。生态文明要求不仅人是主体,自然也是主体;不仅人有价值,自然也有价值;不仅人有主动性,自然也有主动性;不仅人依靠自然,所有生命都依靠自然。因而人类要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人与其他生命共享一个地球。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在这种背景下可持发展的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体现了它的终极目的,确立了生态本位主义的立法目的理念。 

(三)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观对环境法的启示 

具有生态伦理理念基础的现代环境法,是基于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扬弃,基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认识,特别是对自然价值与权利的新认知。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整体保护,强调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并重,是一种“革命性的价值变迁”的环境法,其试图从根本衡平时代利益,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由于可持续发展是在现有国际关系原则框架内达成的共识,它的基本思想不仅已为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而且也被世界广大公众所接受。所以,在当前环境伦理体系尚未获得统一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可以提供较大的空间,容纳不同的环境伦理学说,在不同层面上起到指导人类保护环境实践活动的作用。 

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研究人与环境的关系,要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防止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人类粗暴地对待自然界的结果。因此,环境问题的治理首先要从提高人类自身的素质做起,人类要对自己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加以反省,尊重与善待自然。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与活动的场所,同时还是给人类提供各种资源,可供人类使用和利用的对象。但自然环境作为人类与之打交道的客体,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在自然界中占有特殊的位置。一方面是自然环境决定人,这是人的自然化;另一方面是人决定自然,这是自然的人化,也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决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 [10] 。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正是实现这种平衡的一个支点,是人类现实利益与理性智慧、科学精神与道德精神的结合。因而对自然生态价值的认识与承认导致了人类对它的责任和义务,人类要控制和制止对环境的破坏,防止自然生态的恶化;还要保护和爱护自然,为自然生态的组织进化和达到新的动态平衡创造并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和环境。 

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仍为传统伦理观所左右,人本主义的———与现代环境伦理观和地球生物圈中心主义相对立———传统法律伦理观仍然在立法者的头脑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即环境立法在立法者的理念里

仅仅是作为促进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方法,确切地说它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方法而已,或者说它仅仅是一种浅层的环境主义。[11]当代环境法的发展也应当把这种与生态文明建设相一致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作为理论基础,在法律制度的设定上做到既保障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又重视人对自然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环境整体的可持续的标准对环境立法进行调整,现行环境法并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不仅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存在这样的问题,其他一些环境立法也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要求。为改变这种状况,应遵循环境伦理维护生态的长远利益,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尊重生态环境价值和发展规律的要求,改变原有的立法指导思想,把人与自然的公平纳入到法律追求的目的之中,使环境资源法更具有价值合理性,以环境伦理观来指导现行环境立法。建立以保护自然权利原则、生态权利优先原则、人类综合责任原则为宗旨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这种环境法不再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不再把自然对人类的价值作为保护的目的,而是以自然的整体价值为追求目标。 

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它将使人类社会形态发生根本转变。也进一步说明,人与自然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和谐共处、共同促进的关系。环境伦理是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紧密相关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关系。环境法承认自然的价值和权利,在环境立法的同时,人类只有认识并尊重客观自然规律,注意自然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制约,才能够对自然界进行符合人类生存目的的改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种新型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在确定人的主导地位和正当利益的同时,也要求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既为了人类,从人的利益出发,主张人的权利,又为了环境和大自然,从非人生命体的利益出发,主张自然或非人生命体的权利。人类的发展应该是人与社会、人与环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协调发展;人类的发展不仅要讲究代内公平,而且要讲究代际之间的公平,亦即不能以当代人的利益为中心,甚至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后代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树立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促使人类能够自主、自觉地承担必需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人类与资源、环境的持续生存与发展。 

【注释】 

[1]南怀瑾.易经杂说[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2]天津荀子选注三结合注释组.荀子选注[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5:135. 

[3]孙国华.法理求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651. 

[4]张锋.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的一个法学视角 [eb/ol].中国环境法网,2004-8-30 

[5]周河、谭柏平、汝婷婷.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j].商事法学,2004. 

[6]贺思源、曹钟安,论环境伦理观的嬗变对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06(10). 

[7]朱斌,张利华,宋江华. 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1994 (1) . 

[8]曹明德.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的现在与未来[j].法学论坛,2006(2). 

[9]王南林.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eb/ol].http://www.people.com.cn/,2002-2-26. 

[10]蔡守秋等.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2001(4). 

[11]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92. 

[12]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m ] ∥韩德培.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1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6-25. 

篇(7)

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价值观念主要有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和可持续发展三种,呈现一种嬗变的过程。伦理观为环境立法提供伦理基础;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也应当体现某种伦理观。

一、以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为基础的环境立法

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人对自然的统治地位,是生物圈的中心,主张以人类的价值尺度来解释和处理整个世界。这种伦理观认为只有人作为理性的存在物而具有内在的价值,其他存在物仅具有工具价值,它们存在于人类伦理关怀和道德共同体的范围外。在这种伦理价值的支配下,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也仅侧重于人的权利。对于环境法的目的通常存在“一元”论和“二元”论。目的“一元”论即环境法的目的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其唯一宗旨;目的“二元”论即认为环境法的目的应该是双重的,其一是保障人体健康;其二是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的一元论’的环境法立法是一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产物。”其实质是一切以人为中心,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为人的利益服务。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不完善的,生命和自然界既有价值,也有利益,它们按照自然生态规律生存和发展,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都是可以获得道德待遇和道德权利的,应该把人道主义的关怀对象扩大到对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目的二元论”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共同作为环境法的立法目的,那么是否存在谁优先的问题,如果以经济发展优先,那么环境将得不到保护,如果以保护环境优先,又何必多此一举,在环境保护之后加上经济发展的目的。从本质上看,“目的二元论”的环境立法体现的也仍然是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的共同错误在于割裂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环境立法上表现为对环境权与健康权保障不充分。在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追求生活质量和美好环境,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基础的环境立法目的已经不符合现代社会的需要。

二、以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为基础的环境立法

环境危机促使人类对自己的行为模式以及生产、生活和消费的方式产生了怀疑。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的环境学家们对人类中心主义予以了深刻的反省和批判,并在此基础上开始探讨“生态中心主义”的理念。生态中心主义是指主张自然客体具有自身价值,应和人类具有同等的存在和发展权利,把“价值的焦点定向于自然客体和过程”的一种环境伦理学。生态中心主义把人类道德关怀和权利主体的范围扩展至整个生态系统,是基于对人类所面临的现实环境危机的忧思,是对人类中心主义以及近代以来征服自然理性意识的合理性的一种质疑。“生态中心主义强调每一系统都对整体的健康存在起着重要作用,并要求在此意义上评价物种的价值。”弥补了“人类中心主义”只关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缺陷,把人类关心的领域扩展至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在处理现实世界中两大重要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强调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而忽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生态中心主义反映到立法上则表现为环境立法的终极目标。环境学家汪劲认为,环境立法的终极目标,是人类对自然事物关系认识的一种抽象的价值观念与价值判断,是人类通过立法所拟达到的一种崇高的思想境界或理想的目标。终极目标主要考虑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突出的是生态利益。这种理想目标与社会现实相去甚远,因而在环境立法目的上表现出一种超前性。生态中心主义看似理想,但却很难在实践中真正落实。以生态中心主义为基础的环境立法对人与人之间的现实关系重视不够,这种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不强。

三、以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为基础的环境立法

可持续发展观源于人类对长期以来不可持续发展思想的诘问和反思。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动态的发展。《我们共同的未来》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是:“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的发展。”而且,我们现在对“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的正确诠释:“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可持续发展作为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之一,将在我国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

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在处理发展问题时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第一,可持续性,使人类社会发展具有一种长久维持的过程及状态,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原则。这一原则一般被描述为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三个方面。第二,公平性,即强调人类需求和欲望的满足是发展的主要目标,应给所有人平等的机会,实现他们过较好生活的愿望。这里的公平具有两层含义:即同代人之间的横向公平及代际之间的纵向公平。第三,系统性,即把人类及其赖以生存的地球看成一个以人为中心,以自然环境为基础的系统,系统内自然、经济、社会和政治因素是相互联系的。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人口的控制能力,资源的承载能力,环境的自净能力,经济的增长能力,社会的需求能力,管理的调控能力的提高,以及各种能力建设的相互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一发展观所追求的是人类之间的融洽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可持续发展包括生态可持续性、经济可持续性、社会可持续性,它具有多元的指标体系。它不仅包括经济的、社会的,也包括生态环境的;不仅包括物质的、技术层面的,也包括制度和文化价值层面的。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与人类中心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承认其他生物、物种、自然和生态系统具有内在价值。与生态中心主义相比的进步意义在于强调了人的主体地位,在对待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问题上,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指出了隐藏在人与自然之间对立的背后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是导致当今生态危机的深层次原因,这更是对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扬弃。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对环境法学有着广泛、深远的影响。可持续发展观把环境法的理念提高到了新的境界,是人类在同大自然融合过程中得出的珍贵经验,是维护整体生态利益、实现环境正义、构建和谐生态系统的理论升华。

参考文献:

[1]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7-40.

[2]裴广川.环境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43.

篇(8)

生态伦理一般是指,人类在进行与自然有关的生态活动中产生的伦理关系以及调理原则,是人类处理本身与周围的动植物、自然环境等生态环境关系的一系列德行标准。从它真正被人们定义至今不过几十年时间,但它的起源几乎可以追溯至人类文化产生之时。在人类文化发展相当长的时期里,文化都是以民族为载体的,因此对少数民族特有的文化进行分析,不仅有助于把握少数民族独特的文化特性,还可以充分认识少数民族所拥有的生态伦理观念。根据少数民族的生态伦理特点及地域特性,有的放矢地制定文化建设决策,不仅有利于当地生态环境的改善,也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开展。本文以黑龙江省少数民族特有的民族文化为视角展开研究,阐释少数民族生态伦理与文化建设的关系,以期为正处于工业化与城市化发展时期的农业大省———黑龙江省,进一步改善野生动植物群落、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打开新的视角。

一、文化与生态伦理的二位一体关系

(一)文化是生态伦理的载体

文化是人类社会历史的载体。在历史上,诸多语言学家、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历史学家、哲学家等始终致力于从各自学科的专业角度对其进行总结,但迄今仍无法给出一个精准而普适的定义。综合来讲,“一个群体(如一个国家或者一个民族)能被传承的思维方式、生活模式、行为尺度、价值观念、传统风俗、风土人情、文学艺术、历史地理等,即是人类个人与个人之间、群体与个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进行交流的,游离于物质之外又在物质之中的凝结能够被传承和普遍认可的一种意识形态”[1],这种意识形态就是文化。文化包罗万象,贯穿于古往今来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体现了不断思考探索而积蕴的思想内涵,支撑着各地区、各民族独特的思想构架,记录着其自身的发展内容、发展脉络及意识走向。在不同的时间空间内,文化展现出的既是对先时内容的发展和延续,又创造着不同以往、独具特色的新内容。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生态伦理概念的正式确立时间较短,但生态伦理思想的萌芽可以追溯至“文化”产生的同时,它几乎存在于文化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及各地区民族主体思想中。生态伦理的概念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及特殊的时代要求下,由人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发现并总结出来的。中国少数民族群众为在各自独特的自然环境中生存,于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了约定俗成的礼法、习惯,这些为适应自然环境而生的生活方式同时承载着传承各民族对“人与自然”关系理解与认识的历史使命。各民族围绕人与自然的关系摸索出相宜的生态文化类型和模式,表现出鲜明的特征。第一,宗教文化蕴含生态伦理要素。少数民族原始的信仰观念与其早期形成的意识活动有关,并反作用于意识活动。在原始社会,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极低,时刻处于自然的威胁之中,为了维持生存,人类在主观上渴望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但由于认知所限,人类将这种具有威胁性的自然现象归结于某种神秘力量,并希望得其庇佑,在形式及思想上向其表达崇拜,确立了原始的信仰观念,并以此驱动意识活动,逐渐形成了原始的宗教。所以,人与自然的密切关系突出表现于少数民族的宗教与禁忌文化中。少数民族的原始宗教思想不单囊括了对现实事物认识的理性思维,还融入了对万物起源、人类由来、宇宙形成等的困惑,帮助人类在面临残酷生存环境时进行了最早的思考,并由此形成了最初的伦理观。以萨满教为例,作为起源最早、延续最久的原始宗教文化之一,我国北方地区16个民族中有12个信仰萨满教或仍保留有萨满教的传统习俗,这其中包括我省的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赫哲族、达斡尔族等。到20世纪50年代,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赫哲族、达斡尔族生活仍相对闭塞,依然从事较为原始的狩猎生产,所以族内对原始的萨满教文化保存得相对完好,深刻影响着本族的文化习俗、观念信仰等方面。多神崇拜的萨满教以“万物有灵”为信仰核心,它认为世间万物为天所生,一切运动规则皆由神来掌控,神具有比人更高的思维方法和意识,他们通过赐福或降祸的方式支配人类的生存环境。这种为维系人类生存,将自然界中的客观事物进行神化并加以崇拜的行为,深刻地体现了自认为本的生态伦理观念。在萨满教的宗教观念中存在着纯粹的生态保护观念,它包含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才能持续生存的朴素生态哲学观,它要求信众平等地看待世间万物,珍视大地、森林,珍视动植物,表现出对大自然的谦卑和敬畏。这不仅是对古老崇拜观念的延续,同时也表达了对作为意识来源的大自然的重视和感恩。当人们失去理性、无法自觉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时,萨满教则会凭借禁忌习俗等形式强制进行调节,从而稳定人与自然的平衡关系。如在特定区域及时间内禁止渔猎、采集活动等,这种对本区域内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努力,都是少数民族先民在长期的自然生存实践中得到的启示。第二,传统文化凸显生态伦理要素。生态文化是人类在自然界的生存中形成的一套为了适应自身所处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文化体系,其主要通过生活方式和语言文化来表达。以赫哲族为例,因其生活的地域气候寒冷难以发展农业,但渔猎资源丰富,形成了以渔业为主、采集与狩猎为辅的生产结构。“棒打狍子瓢舀鱼,野鸡飞到饭锅里”是赫哲族中广泛流传的一句谚语,形象地说明了赫哲族聚居区域自然资源的富饶程度,侧面体现出渔猎民族与自然生态系统依赖与融合的平衡关系。赫哲族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与自然环境进行长期的互动,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渔猎文化。据资料记载,赫哲族民居除少数依山而建,其余均分布于江河两岸。在清末以前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赫哲族社会发展一直相对缓慢,生产方式基本凝滞在渔猎形式,基本社会形态仍停留在氏族部落阶段。作为典型的渔猎民族,赫哲族对自然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以全面直接地获取自然界中的动植物资源为主要生存方式。这种特殊的生产方式决定了渔猎民族的物质生产力处于较低的水平,也使得渔猎民族为了长期的生存发展努力维护生态的平衡,不会竭泽而渔。在这种生产方式的作用下,逐步形成了一种人与自然简单、朴素的平衡关系,使人类与自然得以和谐共处。

(二)生态伦理是文化的具体体现

第一,生态伦理体现了文化的传承。虽然科技的发展使人类活动不再局限于环境限定的框架之内,但相异的生态环境是产生相异文化形态的必要条件,本地区的生态环境深刻影响着本地区文化的起源、产生和发展。如果说影响相异文化形态形成的外部因素是自然环境,那么内部因素就是文化自身在逐渐适应、改造和利用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形成了与其他文化相区别的特性。各区域内的人类群体为适应本地特有的气候、地理、能源、动植物群落等生存条件,开发利用本地区资源,研发并使用独特的工具与技术,最终形成其独特的社会组织模式和文化经济模式。如,对以采摘果实、打捞鱼群、追捕野兽为生的鄂伦春族而言,为了适应生存环境、满足生存需求,采取与自然界生物相似的游动迁徙的生存模式是必然选择。由于其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基本的生存需求,所以鄂伦春族游动迁徙的生存模式并不会导致生物锐减或灭绝。鄂伦春族长期生活在限定的生存环境中,为满足生活需求进行的狩猎活动帮助野生动物种群淘汰了老弱病残的个体,优化了群落结构,这种适度的狩猎采集方式更符合自然规律,它维持了野生动物种群内死亡数量与繁殖数量的平衡,更具合理性。鄂伦春等与自然环境具有更为密切纽带关系的少数民族文化,蕴含着人类的存续与发展必须以维持生态的平衡为基本前提的精神内涵。当今社会,人类的生存需求早已不再局限于对野生动植物的依赖,由渔猎文化发展到游牧文化乃至融合至农耕文化时,更多面对的是驯化了的牲畜和人工培养的作物,但世代传承的渔猎文化的精神内涵依旧深植于鄂伦春族的生态伦理思想之中,族群依旧推崇以万物为本的自然本体思想,人与自然之间依然呈现着不可割裂的依赖关系。第二,生态伦理是文化的重要组成。人区别于动物,具有严密自主的独立思维及超越感性的理智等特性。人类来源于自然,也无法脱离自然独立生存。人运用思维、理智、活动和技能等能力不断地进行改造自然的活动,同时以自然为研究对象促进自身的进化与发展。几乎从存在之初,人类就开始从伦理的高度思考和认识其与自然的关系,而这恰恰促进了生态伦理的萌芽。少数民族的文化蕴含着多样性的生态伦理思想,它形成于特定自然环境中,“不仅可以一种感知的符号化的形式存在,还以人为载体,以思想化的形式存在,既包括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对自然界的思考和认识,也包括少数民族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习惯法。”[2]从某些角度来看,更为贴近自然的少数民族,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大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更能感知体悟到人与自然和谐的深层内涵。无论是以自然万物的本原为研究对象,或是摒弃了自然哲学的宇宙论道路,将哲学的研究对象转向“存在”,研究的对象、内容及全过程等依然无法脱离自然而独立存在,人类在对自然认识、探索及研究的过程中形成了各类生态伦理的观点,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化的深层结构中被表现出来,而生态伦理观的重要性在少数民族文化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二、生态伦理多方位促进文化建设

(一)生态伦理指引文化建设的价值向度

第一,生态伦理纠正生态危机引发的价值危机。马克斯•韦伯在演讲稿《学术作为一种志业》中说过:“我们这个时代,因为它所独有的理性化和理智化,最主要的是因为世界已被除魅,它的命运便是那些终极、最高贵的价值已从公共生活中销声匿迹,它们或者遁入神秘生活的超验领域,或者走入个人之间直接的私人交往的友爱之中。”[3]他认为现代社会诞生于“祛魅”,当今社会多元化的价值观相互碰撞、影响、交融,导致人们原本的价值观逐渐消失甚至被取代,社会中的各种力量在各自的领域内以逐利为目的进行激烈的斗争,崇高信仰和正确价值观也日渐式微。“当科技的迅猛发展把上帝从第一推动力的信仰搁浅到一个普通的平凡的位置上时,人们就不再对任何存在怀有敬畏之心。”[4]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轨迹来看,生态环境的演变是人与自然彼此作用的结果,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提高,越接近现代,人为导致的生态环境变化越明显,这种变化带来的结果也越恶劣。工业社会以来,人类中心主义大行其道,人类被这种错误的观念支配着,过于看重自身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将自身与自然对立起来,对自然索求无度,恶果也日益显现,温室效应、植被锐减、土地流失物种灭绝、水资源污染、矿产开采过度等。如20世纪80年代初,饶河地区掀起养貉、养狐的热潮,鱼类饲料的需求量大增,价钱低廉的小杂鱼最受养殖户欢迎。为攫取暴利,无良渔民狂捕乱捞,用各种违禁渔具毁害大批鱼苗,各种鱼类一度几近绝迹,鱼类群落难以维持正常繁殖,区域内物种平衡遭到了巨大破坏。1986年,政府启动的万亩灌区工程使林地密布、沼泽纵横的四排赫哲族村草甸基本开垦殆尽,严重破坏了该地区生态环境。这些问题对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了深远而恶劣的影响,甚至危及人类生存。第二,生态伦理体现文化重塑中人与自然的内在价值。人类一直生活在自然之中,而并非独立于自然之外,是自然的一部分。人和自然同时具有各自的内在价值,二者在这种价值层面上地位平等且价值内容相互交融。人类中心主义的盛行错误地指导了人与自然的互动,忽视自然的内在价值的后果有诸多惨痛的教训可以借鉴。少数民族生态文化的转变、瓦解甚至崩溃,充分说明要使人类过上和谐而幸福的生活仅从制度和技术上解决是不够的。民族文化的重塑过程也是民族生态伦理的重塑过程,生态环境与生态伦理的发展变化具有统一性,需要从生态伦理的高度上重塑民族文化,引导人们将高尚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与客观真理相结合。只有使人与自然间呈现和谐稳定的平衡关系,才能实现二者内在价值的最大化,忽视二者之中的任何一个,都会造成价值量的缩减乃至消亡。因此,人类不应把自然看作是可以任意处置的客体,自然与人类同样具有主体地位。只有人类平等地看待自然,客观地认识人与自然的内在价值,才能从实践与文化层面重新塑造客观科学的生态伦理观,继而使已然遭到破坏的文化得以重塑,使得人类以蕴含科学生态伦理观的文化为依托,从正确的价值观角度出发,发乎内心、主观能动地守护家园、维护生态、保护地球。

(二)生态伦理决定文化建设的精神实质

第一,生态伦理语境下文化建设的精神实质。以黑龙江省来说,由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地广人稀、渔猎资源丰富,千百年来少数民族群众择水而邻、依山而居,创造出别具一格的渔猎文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伦理观渐渐形成,这也成为少数民族文化的精神实质。这种淳朴的自然渔猎经济活动贯穿于民族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直至清朝末期。清末的放垦政策使关内大量汉族群众携带农耕文化进入东北地区,他们寻找生态环境优良的土地聚居生活、开荒种粮,其中就包括少数民族聚居地。汉族群众带来了先进的生产、生活方式,逐渐影响了本地区少数民族固有的生活方式及生存手段,逐渐学习掌握了农耕技术。文化建设不仅仅局限于生态伦理方面,但由于对生态环境依然拥有强依赖性,其依旧植根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精神实质之上。同时,由于独特的历史条件和满汉文化与本地区少数民族特有文化融合的双重影响,少数民族的生态伦理文化无论是从物质层面,还是宗教、习俗、语言等精神层面都逐渐转变。第二,混乱的生态伦理观导致社会文化失衡。在农耕文化持久的冲击及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的影响下,少数民族传统的生态伦理观渐渐走向瓦解。在建国以来的60多年间,少数民族地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转变。在国家治理下,惠民政策深入而广泛地提高了少数民族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对自然的改造能力也大幅提高,但多数对自然的改造活动及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均未能将生态伦理作为指导,忽视了对生态平衡的维护。尤其在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发展迅速,由市场经济孕育的所谓“主流文化”不断渗入,人类中心主义与极端利己主义大行其道,人们片面地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渐渐无视传统生态伦理的精神内涵与重要意义。谋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力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伦理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渐渐落败于不断膨胀的所谓经济理性,索求无度的经济开发活动对生态造成了严重甚至不可逆的破坏,对民族生态伦理文化造成了沉重打击,传统的生态伦理观被不断质疑不断破坏,社会中形成了新的但混乱的生态伦理观念。错位的生态伦理观造成了社会文化的失衡,使得人们不能清醒地认识到生态伦理所赋予的文化建设的精神实质,即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第三,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文化体系是文化建设的本质要求。文化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具有继承性、延续性、创新性和时代性等特性。由于各自存在的差异性,传统与现代文化相遇时往往会产生激烈的冲突。生态伦理语境下的文化建设要求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在相互碰撞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求同存异,和谐发展,在人与自然相处过程中,形成面对因环境及时代变化产生的新问题时科学地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文化观念。其主要内容是,从生态学角度出发,引导人们摒弃旧的思想观念和生存方式,欣赏和关爱自然,塑造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衡量社会的发展进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全方位构建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标的新文化体系,使和谐发展融入文化建设的方方面面,将人们置于新的科学的文化体系之中,帮助人类向内重塑缺失的生态伦理观,是生态伦理确定文化建设的本质要求。这不仅是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结果。

(三)生态伦理引领文化建设的教育导向

“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就是用当代最新科学技术成就提高人民群众的知识水平,通过合理和进步的教育制度培养社会主义一代新人,并用最能反映时代精神的健康的文学艺术和生动活泼的群众文化活动来陶冶人们的情操,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5]因此,生态伦理以教育为主要手段指引文化建设是必然要求。第一,教育手段是生态伦理建设的必然选择。对人类生存危机的反思越深刻,人类越能清楚地认识到现代化的二重属性,现代化的发展把人从原始的自然意识中解救出来,带来了丰富的物质资料,但也因利益驱动使人类痛失往昔的生存环境和精神家园,彻底颠覆了人类生存的基础。“人类意识到如果想使自然正常的存续下去的话,自身也要在必需的自然环境中生存下去的话,归根结底必须和自然共存。”[6]现代生态伦理观念绝不只是意识的觉醒,而应成为全人类生存智慧的指针。实现生态伦理建设离不开法律、行政法规、经济、科技等一系列外在手段,但只有从教育层面入手,引导人们形成尊重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伦理观,才会使和谐发展形成内生的源动力,从精神层面助力生态伦理语境下的文化建设,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通过教育的手段培养和造就现代生态伦理建设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之成为理性的生态人,为新时代科学生态伦理观的形成及生态伦理视阈下的文化建设提供不竭动力。第二,教育手段帮助文化建设实现最终目标。在道德教育的范围内,生态伦理的教育旨在使人们正确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全局角度提高人类的道德素养,形成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伦理文化,并以此指导人们的思想及实践活动。教育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与提高。从生态伦理出发,文化建设确立了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根本目标,而教育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手段之一。“生态伦理教育是一种施加影响的过程,目的是为了培养人类的道德素养,这一道德素养要求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作为活动主体的人类依据生态伦理的标准而行为。”[7]生态伦理教育的根本目标是摒弃与生态伦理相悖的人类中心主义,将自然的利益与人类自身的利益统一起来,使人们真正意识到生态道德是精神层面的内在需要,是实践层面的方向指引。

三、少数民族地区生态伦理文化建设举措

运用生态伦理文化建设中的道德规范对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进行理性的判断和选择,发挥生态伦理在文化建设新时期的理论引导作用。生态伦理文化建设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具有重要引导作用,促使我们发现现存生产、生活方式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症结,引导我们认识到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过程中的欠缺和不足,实现我们在思想上和价值观上的高度统一,为生态文明的建设目标共同努力奋斗。少数民族地区生态伦理文化建设要以和谐发展为准则,实现对传统少数民族生态伦理思想的扬弃,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及现论精髓,构建和谐生态伦理观。

(一)传承和扬弃少数民族的生态伦理思想

虽然少数民族传统生态伦理中蕴藏了很多科学思辨的方法,但其仍是一种朴素、感性的生态伦理观,局限于解决人与自然直接接触时,低水平生产力条件下产生的简单矛盾。由于社会进步、科技发展和人类思想观念转变等原因,面对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物质生产活动给现代中国社会发展带来的新的生态伦理问题时,传统生态伦理思想难以全面、完整、系统、有效地解决,所以现代生态伦理观的构建显得尤为迫切。少数民族传统生态伦理思想的传承与扬弃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去伪存真,去粕取精,构建与时代背景及现实情况相适应的精神内核。鉴于少数民族对其特有文化所蕴含的生态伦理思想有着天然内在的情感依赖,缺乏全局的理性认识,所以在进行生态伦理思想的扬弃时,要注意在不损害少数民族情感的前提下进行理性引导与情感培养。

(二)建立并完善和谐共生的生态经济模式

生态伦理意识是人类最基本的行为意识之一,生态伦理文化建设要以全社会的生态意识觉醒为目标,加强科普教育和大众宣传,提高群众的生态伦理意识,制定生态伦理相关政策,建立新生态经济模式,使公众对生态伦理语境下的责任与义务拥有清晰认知,并能够积极主动参与生态伦理文化建设,为生态保护提供内在保障。现今少数民族深陷生态危机和生活贫困的双重困境,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文化的发展滞后于经济的发展,逐利至上的经济发展理念使人们忽视了建设与之相适应的文化体系,传统生态伦理在新时期难以发挥引导作用,而现代生态伦理仍处于缺位状态,使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缺乏内在动力。缺乏科学生态伦理思想引导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活动,如过度的矿产资源开采、不加节制的渔猎活动、不计后果的植被破坏等,最终会导致人类生存难以为继。为了保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维护人与自然的平衡关系,对以生态伦理为指导的新经济模式的建立与完善早已迫在眉睫。引导人们树立科学的生态经济观念,实现生产方式由粗放型向生态化集约型的转变,把经济发展与生态伦理文化建设联结起来,从思想上理论上为经济发展提供指导,以生态经济模式为蓝本走出一条和谐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三)发展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技术应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环保理念渐渐深入人心,人们开始自发地从历史教训中总结经验,有意识地发展符合现代生态伦理观的生态化技术,这种生态化的技术不同于以往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的一般技术,而是将环保理念贯穿于技术的研发及应用之中。“并不是把科学技术与生态学划等号,也不是把科学技术单纯地生态化,而是在发展和创新科学技术的过程中结合生态化的意识和思维,使得科学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带有鲜明的生态和环境保护理念。”[8]生态技术由其他技术的“人———社会”二维意识转向“人———社会———自然”的三维意识,真正地将人的利益与自然的利益结合起来,它的运用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维护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为准则,促使人们有意识地寻找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契合点。生态技术为生态伦理提供技术支撑,促进生态伦理观与实践的结合,为生态伦理语境下的文化建设提供现实的参考,同时成为文化建设重要的实践成果。

作者:武卉昕 刘胜美 单位:东北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李二和.中国水运史-舟船的起源[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4.

[2]毕曼.生态文明建设语境下少数民族生态文化的禀赋及其资源价值[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5,(6).

[3][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M].冯克利,译.北京:外文出版社,1998:37-38.

[4]刘焕明.中国梦实践的生态伦理向度[J].理论学刊,2015,(5).

[5]佘正荣.中国生态伦理传统的诠释与重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篇(9)

论文摘要:中西方传统哲学以及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产生的影响,使得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体现了价值。从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 环境伦理观形成从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到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转变。在生态文明视野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体现了环境资源法的终极目的,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关注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 论文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观 【正文】 环境伦理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日益彰显的一种伦理思潮,它对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并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功利观念,进而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观念,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提倡环境伦理源于人类对以往人类文明的反省,引发当代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的危机意识。 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类在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没有能正确地处理好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而导致的。而缺少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是环境法陷入困境、难以自拔的一个相当深层次的原因。如果我们不能从内部对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不能重新解读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只有面对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立法的无奈,因此人们不得不对以往人类的价值理念、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进行反思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地球、宇宙的关系等生态伦理道德问题。 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人类目前所要建设的生态文明并不是一切以生态为中心的文明,而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文明。因此,生态文明背景下人类应坚持的环境伦理观也不应当是以生物或生态为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而是作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修正者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既强调人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以人为本,又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一、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之影响 自然法思想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种重要思潮,它是人类的思辩精神在法律领域中的反映,承认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注重法律的道德性是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在自然法理论中,法治承载着诸多价值,例如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安全等等,而这正与当代人类社会通过长时间的痛苦和悲剧实证经历后的要求相契合,人类开始觉悟到了人类的价值,人与自然关系的真谛,进而开始与包括中国文明在内的几千年不殆的终极文化汇流,由单一、单向、虚假、强权开始转向人与自然共存的真正文化;开始关心生存的伦理、自然的平衡、相互依存、共同进化并确立人与自然统一、和谐的文化尺度。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与西方伦理观相比较,中国古代哲学(伦理学) 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例如“天人相应”、“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含有浓厚的生态伦理观,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有普遍规律,人也服从普遍规律; 《易经》还强调了“万物含生”的生态科学思想,如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秦律·田律》中规定,二月不得砍伐树木,非夏天不得取草烧灰以免影响幼草生长……不许捕杀幼兽幼鸟,不许毒杀鱼鳖以及繁殖期的野兽,先秦思想家荀况在其著作《王 制》中提到的“草木荣华滋硕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等等。 根据古希腊、古罗马和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根本性的法则。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亚里士多德把法律看成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他承认有绝对凌驾於个人意志之上的绝对正义的形而上学。后来西塞罗和斯多噶学派把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是理性和正义的体现这一概念加以弘扬,表述成更高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宇宙秩序的产物,可以由人的理性去发现。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此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因此可以说古典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在这个阶段自然法不再根植于抽象的自然和神,而是根植与人的理性,其理论以两个自然的假设为推理前提,即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坚持道德伦理与法律的不可分割,宣扬“公平”、“正义”等价值。道德伦理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不能割裂法和道德伦理的关系,不符合道德伦理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自然法学说等传统哲学观点所关涉的伦理道德主要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道德伦理观的变化对法律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法律被染上了浓重的道德性色彩。在传统的自然法道德伦理观念里,人们往往忽视了环境道德,并未将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视为道德问题,直到环境危机日益严重时,人类伦理道德观念开始变化, 以促进人与环境自然协调共生为中心的新环境伦理道德观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 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折射出的影响是工业文明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基础的演变过程,而要真正克服人类遭遇到的生态环境危机,首先端正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人类长期的文明方式下,整个社会的制度的形成实际受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这其中,道德伦理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无形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秩序要求相应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的规范,以德制来引导和保障其正常有序的运行,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一些西方学者都曾明确强调道德伦理对于有序市场的重要意义。现代新制度经济学更是将类似于经济道德的意识形态看作是一种经济资源,称这种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由此可见,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作为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无形力量,这种道德伦理观在自然法思想中已经显现。 二、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的价值体现 从社会调整的角度看, 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重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必然要融合和渗透到法律中, 法律是维护并传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的有效手段。在环境保护中,除了要求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健全的环境司法制度外,还要求有环境伦理的内部基础。 (一)环境伦理观促进了环境立法目的转化。 环境立法的目的随着人类对自身和环境关系认识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也随着理论研究和人类发展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学者们借助于生态伦理学的基础,对这一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在对环境立法目的理念实现的研究中,关于环境立法的直接目的,无论是环境法学界还是环境立法实践中 ,一般认为是“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并无不同。而关于环境立法的终极目的则有不同的认识,提出了 “保护人类环境权和自然的权利”、“保护人类和生态的共同利益”、“实现环境正义与环境公平”、“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谐”等观点。从环境伦理的价值观看,环境的主体从人类已经扩大到自然和生态系统范围内,以生态利益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衡量,环境立法的目的理念最终要求人类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应该符合整体生态利益的需求。 (二)环境伦理观启发了环境权理论的产生。 在环境伦理思想的指导下,环境权的法哲学理念正在形成和发展。环境权概念的产生是基于国家负担了积极的环境职能,它是国家对环境利益冲突的一种全局性考虑。从环境权解读视角来考虑环境权的内涵。首先, 从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来看:不仅是公民, 还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以环境保护的理念来看:地球上的一切环境资源既属于当代人, 也属于后代人, 以体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生态环境伦理观。其次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大部分,具体有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环境权是人类的基本法定权利,是从生存权、发展权中推导得来。环境权是在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出现的,它与公民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在本质上又是一项平等权,其实质为民事权利,环境权具有私权性质。同时环境权有自益和公益性,环境权权利的客体---环境利益有共享性,决定了环境权不能像私权一样由当事人任意合意达成或放弃,它是一种新型权利———属社会权利范畴,它要借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合作才能得到保障。 (三)环境伦理观加深了自然权利论的发展。 美国学者C.D.斯通于20世纪70年代在“树木的诉讼资格”一文中提出了自然物权利论,他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能被视为权利的拥有者,在法律人的世界里还居住着无生命的权利的拥有者。随后美国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哲学家R.F.纳什在《大自然的权力》一书中主张在环境伦理发展的进程中建立自然的权利。纳什在对环境伦理学的各种思潮作了历史考察之后,指出 “自然的权利”这一概念就处在英美的少数派权利扩大的历史延长线上。 承认“自然的权利”,并在人权的延长线上给其以位置,这就意味着“权利”概念向人以外的存在物的扩张。到90年代,美国自然权利理论的法律实践在有着大陆传统的日本得到了发展。例如,1995年3月23日以日本鹿儿岛奄美岛内生存的4种珍稀鸟类为原告,由几位日本公民以其代理人的身份在鹿儿岛地方法院提起了自然的权利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禁止政府批准的高尔夫球场建设。这些案例在客观上对环境保护起到了正面的作用。 (四)环境伦理观健全了环境法治的理念。 环境伦理观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人们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环境法治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公民道德观念薄弱。如果普通公民具有一定的环境伦理观意识,不再把人类看成大自然的主宰,而是认识到了人与自然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这必定能为环境法治的开展和实施提供良好的公众基础。另外在实践中,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律在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状况时是不可缺少的两种手段,新型的环境伦理观可以减少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走弯路,保障环境法治健康顺利的开展。要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理顺上述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的关系。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虽是两种不同规范,环境伦理属于意识范畴,环境法治属于制度范畴,但两者存有密切联系,凡是环境伦理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禁止和制止的,凡是环境伦理所提倡和颂扬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支持和肯定的行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问题。新的环境伦理要求在法律上予以体现,要求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法律化在环境立法中非常重要。因为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往往存在种种漏洞和不足,道德虽然规定了义务性的规则,但不具有强制力,道德的法律化可以为这种法律的漏 洞和不足提供补偿。反过来,法律也必须道德化。环境伦理观包涵新型正义观和价值观,要求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公正原则, 实现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环境伦理——国内环境公正和代际环境公正也必须渗透于环境立法之中,才能确保权利主体有效地行使他们的权利并不至于滥用而导致对人类环境的破坏,环境法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才是公正的。 在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伦理观价值还表现为尊重自然,在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去开发自然,这样才能真正地保护自然。正如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组织在1982年发表的《世界自然宪章》序言中指出的:“生命的每一形式都是独特的,不管它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当受到尊重;为使其它生物得到这种尊重,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伦理准则的支配”。生态系统的一切存在物都有生存、繁衍和充分体现个体自身以及在“自我实现”中实现自我的权利。 三、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对环境法之影响 (一)环境伦理观的转变: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早在20世纪20年代,当环境问题尚未成为“全球性问题”时,就有一些有识之士意识到保护地球环境的重要性,提出保护地球是人类的义务和责任。60年代以后,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从规范人们的行为入手,为现代人提供适合当代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更成为学术界和社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迄今为止,人类从保存和爱护自然环境出发,提出了关于环境伦理学的各种观点,包括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以及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也称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简单的说法就是视人为万物的尺度,并从人的利益来判定一切事物的价值,它不仅主张和赞成人类对自然的征服,而且主张人类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好恶来随意处置和变更自然。人类文明和文化的每一种进步,都是建立在自然的屈服之上的,必然以自然价值的支付为代价。这样,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不再是伙伴和合作的关系,而是对立和冲突的关系。人类中心主义曾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历史形态:第一阶段,古代宇宙人类中心主义,它寄生于托勒密为代表的“地球中心论”之上,其核心观点是主张人类在空间万物的意义上即在地缘意义上是宇宙的中心,也就是认为人类居于宇宙的中心位置。第二阶段,中世纪神学人类中心主义,作为基督教上帝创世说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它除了包括经过神学目的注释过的宇宙人类中心主义的内容之外,强调人类在“目的”的意义上处于宇宙的中心地位,亦即断言上帝是为了人类才创造其他非人类事物的,因而人类是宇宙间万事万物的目的。第三阶段,现代环境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它主张在人与自然,人类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应将人类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人类的利益应成为人类处理自身与自然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在上述基础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使人类的头脑越来越膨胀,造成环境和生态的危机,使人与环境的关系日益恶化。” 其仅具有工具价值的伦理观,片面强调人与自然的分离与对立,具有明显的“反自然”性质。 面对危及自身生存 和发展的环境问题,人类不得不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进行深刻检视,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勃兴。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从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整个地球生物圈,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生态中心主义看到了人与生物、物种、自然之间的不平等,却未深入思考隐藏在这一不平等背后的恰恰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此外,这种理论以纯自 然主义的观点来考察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否认人的主体性,势必陷入认识论上的误区,这也是其理论上的缺陷所在。 现代生态学和系统科学研究表明,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在内)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生物和自然都拥有其自身的固有价值。在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整体价值观的基础之上,产生了有关生命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思想,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但又不把内在价值仅归于自然自身,而是把道德共同体从人扩大到“人—自然”系统,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类扩大到生物和自然。 (二)生态文明下的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伦理观 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和自然的关系已经成为贯穿所有全球问题的轴心。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一种新的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它是人类在充分认识自然、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在利用自然造福人类的过程中,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进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文明成果的总和,其全新理念与价值取向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生态文明的价值观指引下,出现了新的和谐自然观,它是以追求人与自然相和谐为目标,本身包涵着对自然、非人类的生命存在形式的尊重,它的法律观应当显现为对其他物种的内在价值、生存和继续存在的权利的认可。在人类已经掌握有极大的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力量的情况下,生态文明方式与其说是强调人对自然的依赖,不如说更多强调的是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与顺从,这种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和顺从,是有其现代的科学理论为根据的。新的生态文明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既克服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片面性,同时又肯定了人类伟大的能动作用,对人类在自然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明智而合理的规定,为人类解决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指明了出路和前景。 可持续发展战略酝酿于20世纪60至70年代的第一次环境革命,成熟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第二次环境革命。这种重合并不是时间上的巧合,而是因为环境伦理学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在相同的历史背景下,从不同的理论层面,为解决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而相继产生的,二者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互补性。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可持续发展强调二者和谐一致,肯定双方相互的价值和权利。主张人类在追求发展权的同时,必须始终保持与自然的和谐与互利关系,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应当以人与自然和谐的方式来实现,而不能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实现。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环境伦理学相结合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理论,它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进行了整合与扬弃,形成了超越两者,包容性更强、内容更丰富、体系更完善的伦理体系。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方面与环境整体主义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更承认人类对自然的保护作用和道德代理人的责任,以及对一定社会中人类行为的环境道德规范进行研究。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采取了一种整合的态度,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生态文明理念所倡导的人与自然的平等,尊重自然的权利,此理念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发展、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生态文明理念体现最为深刻的是深层生态学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其代表人物奈斯认为,生态危机的根源在于现有的社会机制、人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因此,必须对人的价值观念和现行的社会体制进行根本改造,把人和社会融入自然,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才能解决生态危机和生存危机。生态文明要求不仅人是主体,自然也是主体;不仅人有 价值,自然也有价值;不仅人有主动性,自然也有主动性;不仅人依靠自然,所有生命都依靠自然。因而人类要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人与其他生命共享一个地球。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在这种背景下可持发展的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体现了它的终极目的,确立了生态本位主义的立法目的理念。 (三)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观对环境法的启示 具有生态伦理理念基础的现代环境法,是基于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扬弃,基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认识,特别是对自然价值与权利的新认知。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整体保护,强调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并重,是一种“革命性的价值变迁”的环境法,其试图从根本衡平时代利益,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由于可持续发展是在现有国际关系原则框架内达成的共识,它的基本思想不仅已为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而且也被世界广大公众所接受。所以,在当前环境伦理体系尚未获得统一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可以提供较大的空间,容纳不同的环境伦理学说,在不同层面上起到指导人类保护环境实践活动的作用。 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研究人与环境的关系,要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防止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人类粗暴地对待自然界的结果。因此,环境问题的治理首先要从提高人类自身的素质做起,人类要对自己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加以反省,尊重与善待自然。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与活动的场所,同时还是给人类提供各种资源,可供人类使用和利用的对象。但自然环境作为人类与之打交道的客体,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在自然界中占有特殊的位置。一方面是自然环境决定人,这是人的自然化;另一方面是人决定自然,这是自然的人化,也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决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 。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正是实现这种平衡的一个支点,是人类现实利益与理性智慧、科学精神与道德精神的结合。因而对自然生态价值的认识与承认导致了人类对它的责任和义务,人类要控制和制止对环境的破坏,防止自然生态的恶化;还要保护和爱护自然,为自然生态的组织进化和达到新的动态平衡创造并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和环境。 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仍为传统伦理观所左右,人本主义的———与现代环境伦理观和地球生物圈中心主义相对立———传统法律伦理观仍然在立法者的头脑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即环境立法在立法者的理念里 仅仅是作为促进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方法,确切地说它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方法而已,或者说它仅仅是一种浅层的环境主义。[11]当代环境法的发展也应当把这种与生态文明建设相一致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作为理论基础,在法律制度的设定上做到既保障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又重视人对自然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环境整体的可持续的标准对环境立法进行调整,现行环境法并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不仅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存在这样的问题,其他一些环境立法也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要求。为改变这种状况,应遵循环境伦理维护生态的长远利益,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尊重生态环境价值和发展规律的要求,改变原有的立法指导思想,把人与自然的公平纳入到法律追求的目的之中,使环境资源法 更具有价值合理性,以环境伦理观来指导现行环境立法。建立以保护自然权利原则、生态权利优先原则、人类综合责任原则为宗旨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这种环境法不再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不再把自然对人类的价值作为保护的目的,而是以自然的整体价值为追求目标。 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它将使人类社会形态发生根本转变。也进一步说明,人与自然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和谐共处、共同促进的关系。环境伦理是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紧密相关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关系。环境法承认自然的价值和权利,在环境立法的同时,人类只有认识并尊重客观自然规律,注意自然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制约,才能够对自然界进行符合人类生存目的的改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种新型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在确定人的主导地位和正当利益的同时,也要求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既为了人类,从人的利益出发,主张人的权利,又为了环境和大自然,从非人生命体的利益出发,主张自然或非人生命体的权利。人类的发展应该是人与社会、人与环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协调发展;人类的发展不仅要讲究代内公平,而且要讲究代际之间的公平,亦即不能以当代人的利益为中心,甚至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后代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树立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促使人类能够自主、自觉地承担必需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人类与资源、环境的持续生存与发展。 【注释】 南怀瑾.易经杂说[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天津荀子选注三结合注释组.荀子选注[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5:135. 孙国华.法理求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651. 张锋.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的一个法学视角 [EB/OL].中国环境法网,2004-8-30 周河、谭柏平、汝婷婷.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J].商事法学,2004. 贺思源、曹钟安,论环境伦理观的嬗变对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06(10). 朱斌,张利华,宋江华. 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1994 (1) . 曹明德.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的现在与未来[J].法学论坛,2006. 王南林.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EB/OL].http://www.people.com.cn/,2002-2-26. 蔡守秋等.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2001(4). [11]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92. [12]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M ] ∥韩德培.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1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6-25. 【 “万物皆有佛性”等朴素的生态伦理观念,旨在告诫人们顺应自然,不破坏自然历史过程,否则将遭到大自然报复。 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被一系列的国际会议和国际法文件加以肯定和确认。在《东京宣言》、欧洲人权会议、《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都明确地把环境权列为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美国环境法对普通法中公共信托原则(the Public Trust Doctrine)进行移植产生了财产权说,这以美国密执安大学萨克斯教授的“环境公共财产论”为基础,即环境资源的所有权由公众委托给政府行使,国家对环境资源享有所有权。政府作为受托人有责任为全体人们包括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些财产,未经委托人的许可,不得自行处理这些财产。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篇(10)

一、旅游业的外部不经济性

所谓外部性,按照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诺思的解释是“当某个人的行动所引起的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个人收益不等于社会收益时,就存在外部性。”[1]从旅游业的角度来考虑,也就是说某种旅游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并不一定在其自身的成本或收益上表现出来,但却会给其他个体乃至整个社会带来好处或坏处。当旅游活动的结果能给他人或社会带来好处时,被称为旅游业的外部经济性(如改善旅游区的交通,受益者不仅仅是旅游业,也是整个旅游地区);反之,则被称为旅游业的外部不经济性(如旅游业造成的旅游资源损坏)。

二、旅游业外部不经济性的表现及危害

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旅游业的外部不经济性包括旅游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和旅游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旅游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是指旅游供给者(开发建设者和旅游经营者)在开发旅游产品过程中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又可称为旅游生产的外部费用。具体表现及危害是:(1)由于我国旅游资源管理体系还不够健全,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旅游地的资源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如旅游地的水体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旅游开发过程中的滥砍滥伐行为导致山区森林植被破坏;城市景点和市郊景点空气污染严重;旅游地垃圾污染已成为各风景旅游区的极大公害;它直接影响旅游地的旅游质量,影响旅游地的声誉,对旅游地环境造成极大危害。(2)在旅游资源开发中,由于缺乏科学的整体规划,经营者盲目建设,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为了旅游而搞旅游,不注意综合治理,无视文物古迹的历史价值和旅游价值,造成了景观污染和文物古迹的破坏等。

旅游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是指旅游者在从事旅游活动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又可称为旅游消费的外部费用。具体表现及危害是:(1)旅游者在旅游景区、景点游览过程中产生损坏景区环境和景观质量的行为,如在游览过程中随意丢弃各种废弃物、乱攀乱爬、乱涂乱刻乱画、随意采摘等。这类不文明行为会导致旅游景区(点)环境污染,景观质量下降并最终造成旅游景区整体吸引力下降,旅游价值降低。(2)当旅游地接待的旅游流量长期达到或超过其合理容量值(即旅游饱和或旅游超载)时,其最直接和直观的后果就是旅游污染(如我国著名旅游风景区黄山、桂林等地,每逢旅游旺季,因旅游饱和与旅游超载所导致的水体污染现象就会趋于严重)或拥挤(旅游地到处充斥着游人,旅游者会感觉拥挤不堪,不能获得应有的旅游气氛,旅游的体验质量大打折扣).所以说,长期的旅游饱和与超载,将对旅游业造成致命的消极影响,因此西方有人称之为“旅游摧毁旅游”。[2]

三、用旅游伦理的眼光来看旅游业外部不经济性

旅游业发展到21世纪,“面临着一个严峻的抉择:是立即采取行动保证旅游业的可持续未来,还是坐等观望,任环境和经济的衰退毁灭其赖以生存的资源。”[3]为了使旅游对环境和文化传统的负面影响最小化,同时使旅游目的地居民的利益最大化,1999年世界旅游组织制定了《全球旅游伦理规范》[4]。进入21世纪,旅游伦理的研究又伴随着生态旅游、旅游可持续发展等旅游新思维的推进得到了进一步的关注。旅游伦理研究是21世纪旅游学和伦理学共同面临的一个前沿课题,正日益成为各国政府、旅游组织和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焦点,同时也是我国政府、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爱尔维修曾说过:“利益支配着我们对各种行为所下的判断,使我们根据这些行为对于公众有利、有害或无所谓,把他们看成是道德的、罪恶的或可以容许的;这个利益也同样支配着我们对于各种观念所下的判断。”[5]我们知道,利益和道德的关系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同样,旅游利益和旅游道德的关系问题也就成为旅游伦理的基本问题。利益是道德的基础,这既是18、19世纪西方功利主义伦理学派反复论证的一个命题,也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一个基本结论。在旅游利益结构中,共同利益和个别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更多的表现为矛盾运动,特别是在旅游日益普及化、大众化的今天所表现出来的经济利益冲突以及环境利益冲突和社会文化利益冲突,充分反映出了旅游利益矛盾运动的客观性。解决这一系列旅游利益冲突,单凭政治、经济乃至法律手段显然是不够的,需要发挥旅游伦理的调节功能,尤其需要旅游伦理正确的价值导向。旅游伦理意识要求旅游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到: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若要充分发挥旅游的积极作用,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对旅游的外部不经济性予以改善和克服。但在实际旅游经济活动中,受经济利益最大化、个人效用最大化等价值目标的影响,旅游生产者和消费者极力追求自身的最大满足,而不管自己的利己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外部影响。因此,对所有与旅游有关的人员,即旅游业、公共部门、旅游地居民和旅游者进行相关行为准则教育,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旅游伦理观念,特别是树立旅游生态伦理观念,是内化旅游业外部不经济性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途经。

旅游生态伦理就是指人类通过旅游行为,把伦理目光投向大自然,建立人与自然之间完整、美丽、亲善、和谐的伦理关系。它倡导人类──旅游主体与旅游媒体(包括旅游开发、经营者)不再破坏旅游客体和旅游客体赖以存在的自由整体环境,进而保护这个生态共同体。

孔子赞扬“仁者乐山,智者乐水”;孟子说“仁民而爱物”,把“爱物”看成是“仁民”仁义之行和美德.在那个时代美与善几乎是同义的,古代哲人更是赋予自然事物—山川﹑溪谷﹑草木﹑禽兽以伦理美的色彩,并将爱护大自然﹑爱山爱水视作是“成教化”、“助人伦”的道德修养过程。[6]今天,如果旅游者能以这种生态伦理的眼光去旅游;去感知旅游中的“美”与“善”;去领悟人与自然的亲密﹑和谐,就自然会兴起一种崇高的情怀:关心他人,怜悯万物,爱护生命,感谢大自然。忘情于山水之中,旅游者得到了心灵的净化,道德的升华,自然之美与人伦之善才能真正达到和谐与统一。

《可持续旅游发展》中还指出:“可持续旅游发展的实质,就是要求旅游与自然、文化和人类生存环境成为一体,自然、文化和人类生存环境之间的平衡关系使许多旅游目的地各具特色,旅游发展不能破坏这种脆弱的平衡关系。”因此,旅游业的发展必须考虑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使自然和文化资源得到保护,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扼制旅游业的外部不经济性。

参考文献

[1]贞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

[2]谢彦君.基础旅游学[M].中国旅游出版社,1999.

[3]WTO,WTTC,EarthCouncil,1997,张广瑞译.关于旅游业的21世纪日程—实现与环境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J].旅游学刊,1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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