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监管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4-01 09:52:47

银行业务监管论文

银行业务监管论文篇(1)

二、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的特点

私人银行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与理财业务相比,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特点表现为:一是面临的风险多。由于私人银行业务的产品和服务范围远远丰富于理财业务,因此其面临风险更多。二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大。私人银行业务更复杂,存在更多的潜在风险事件和风险点,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但作为一项新兴业务,银行相应的内控管理较弱,因此更容易引发风险。三是风险复杂,有较强的关联性。私人银行业务集多种风险于一体,各种风险的抵补或交叉关系更为复杂,更容易相互传染、转化。四是风险计量难度大。由于私人银行业务是针对极少数的客户,面临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许多新型风险,传统的计量方法较难预测和计算。五是从风险分类来看,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是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最大风险。

私人银行业务由于其组织形式和业务特点,导致了其风险生成有如下特殊的原因:一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利益冲突。私人银行的存在和发展降低了市场的交易费用,改善了市场和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了市场的发展。但私人银行的中介地位决定其难以规避利益冲突,由于私人银行获得信息的机会和能力远胜于客户,客户不得不依赖私人银行提供的信息进行决策,当一项交易为客户服务而可以有两种解决方式时,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从自己的利益角度看更为有利的方式,进而引发“利益冲突”。“回扣”是利益冲突的典型表现形式。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给予自己回扣多的产品与服务推荐给客户。私人银行给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时,利益主体也随之多元化,利益冲突就更为激烈。二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合谋行为。在私人银行业务中,合谋主要是指私人银行可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客户从事“洗钱”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社会福利。

三、我国现有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私人银行业务实施的监管主要是依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进行的。尽管他们都是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管手段、指标设定等方面都有很多相似性,但对私人银行来讲,它毕竟与理财业务有不同的业务特点,面临不同的风险,因此,对它的监管还应考虑其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否则监管就极可能出现低效率的情况。具体来说,私人银行业务在风险监管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没有针对私人银行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暂时采用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这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理财业务只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因而不能将私人银行业务划归到理财业务框架之中。二是上述的管理规定与办法,或主要针对某一种产品,或主要针对某一种风险,而私人银行业务是一种产品多元化且具有复杂风险的业务,这些规章制度不能替代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

(二)监管主体多元化,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从监管部门来看,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进行监管。但从整个业务范围看,涉及的部门更多。如,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反洗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外汇,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等。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须与不同监管部门沟通,得到不同部门的许可,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职能的重复与真空,造成商业银行的被监管成本提高或是逃避监管。因此,私人银行这一金融创新实际上对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三)缺乏风险监管,监管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目前,对于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客户构成、产品定价等方面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可循,对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特别是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来抑制利益冲突与共谋行为引发的风险。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一旦私人银行业务出现经营风险,监管部门只能被动地事后处理,这影响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四)与国际监管标准还没有接轨。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私人银行业务已从传统的自律型监管向政府型监管方向转化,各国监管机构出于保护消费者、控制业务风险的角度提高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要求。如,欧盟2007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的“金融工具市场法规”,几乎涉及到私人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国内目前较为宽松的监管要求易使中国成为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洼地”,对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范围相对复杂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难以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四、改进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建议

(一)制定私人银行监管条例,加强协同监管。监管的宗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内。银监会应尽快制订私人银行业务监管条例,在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信息披露、监管流程等方面参考国外立法做出相应规定,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助监管和补充监管,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提供监管对象的活动情况和通报监管要求的变化与考虑。

(二)加强私人银行业务市场准入监管。监管当局应通过一系列定性和量化指标,加强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管。其中,最重要的市场准入标准有三方面:一是银行的准入标准。由于银行经营私人银行业务后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加大了,因此可考虑对经营私人银行业务的银行提出资本充足率要求、合规记录要求、经营范围要求等,以保证银行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二是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制订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对高层管理人员、客户关系经理的任职资格提出严格要求,尽量避免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风险。三是客户的准入标准。监管当局应规定私人银行客户的最低个人净资产要求,并要求商业银行实施“认识你的顾客”(KYC)的测试。

(三)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举。私人银行最大的责任是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交易的公正及良好的风险控制。监管当局的监管不能有效替代私人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与合规职能,监管当局应对私人银行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规范各服务提供方的行为,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促使服务提供商高度重视业务流程,严密监控主要的风险集中及其传递,保护消费者利益。

(四)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目前,银监会正积极推进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并与英美等国的监管机构达成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协议。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流和监管合作,建立监管高层的互访和磋商机制,实行跨境联合现场检查。同时,还应努力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促进监管制度国际化,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

(五)加强监管人才培养和对金融消费者的知识普及。监管当局应加强对监管人才的培养和对金融消费者的知识普及,提高私人银行监管的效率。监管机构对监管人员要加强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的培训教育,增加员工对被监管机构创新产品的理解和熟悉程度,培养熟悉业务运作的高素质、专业化的监管队伍。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消费者金融知识的普及,提高消费者风险认知水平,以提高对金融机构选择能力,消费者在信息披露充分的情况下,理应为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

银行业务监管论文篇(2)

本文是河北省社科联民生调研课题理论成果(课题编号:201401345)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9月16日

一、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一)国外研究状况。美国阳伦-H-利普斯、托马斯-R-马瑟查尔、简-H.林克合著的《电子银行》,美国玛丽-J-克洛宁所著《互联网上的银行与金融》这些著作对网络银行的业务特点、竞争优势、风险问题等作了比较全面的介绍,但对网络银行风险防范及控制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细致。Mayr J.Cornin.在《Banking and Finance on the Internet》指出,加强网络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要建立起一套严格的内控制度,从网络银行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上防范和消除网络银行风险。新加坡Tan Chwee Huat在出版的《Financial Markets and Institutions in Singapore》中指出,网络银行的风险具有开放性、易变性和流动性等特点,一定不能忽视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网络银行风险管理主要依靠国家中央银行的指导和各商业银行的通力合作。

欧美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网络银行的风险监管基本上采取宽松的监管原则,主要通过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继续适应网络银行环境,并针对网络银行及其风险的特点,制定、颁布相应的立法建议和监管指南,建立了较完善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二)国内研究状况。网络银行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开始于2000年前后,但与其迅速发展的形势相比,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相对滞后。尹龙是国内研究网络银行比较早的学者,他在论文《对我国网络银行发展与监督问题的研究》一文中,对网络银行的风险特点和监管措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结合我国网络银行的现状,提出了完善网络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和监管策略。张成虎在发表的《信息技术风险监管――银行监管的新领域》一文中,对银行技术风险进行了定义,分析了技术风险的表现形式和国内研究现状,并对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问题提出了对策。张军亮在论文《我国网络银行的风险与监管体系建设》中通过分析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难点,提出了从三个层次建立风险监管体系。徐静在《关于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的思考》中,指出网络银行在我国迅猛发展,但是网络银行的发展不可避免要带来风险,监管部门必须重视这个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例如建立健全我国的网络银行监管制度,借鉴国外网络银行监管经验,改变传统的银行组织架构和管理方式,积极培养适应网络银行发展的复合型人才。

总体而言,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理论还处于不断丰富和完善状态,这与网络银行的迅猛发展不相适应。

二、网络银行存在的风险分析

(一)系统技术风险。网络银行的技术风险大致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密码、口令简单。网络上的许多风险的起源是使用了简单的、静态的口令。网络上的口令可以通过许多方法破译,其中最常用的两种方法是通过监视信道窃取口令和口令解密;二是系统本身漏洞。UNIX操作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从一网的计算机客户端使用“跟踪路由”命令的话,就可以看见数据从客户机传送到服务器要经过许多不同的节点,这些节点最容易受到攻击;三是信息易窃取。大多数网络上的信息没有加密,或简单加密,以至于文件传输很容易被窃取。同时,网络防火墙的设置比较复杂,许多系统在设置过程中无意识地扩大了访问权限,从而被不法人员利用获得信息;四是监视系统。当客户使用文件传输协议或远程登录终端模拟协议连接远程账户时,他输入的口令是没有加密的。所以,通过监视携带口令和用户名的IP包可获取他们,并使用这些用户名和口令到系统。

(二)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指来源于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而导致的潜在损失的可能性。操作风险主要涉及网络银行账户的授权使用、网络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网络银行与其他银行和客户间的信息交流、真假电子货币的识别等。商业银行职员对业务的漫不经心和客户的疏忽也有可能导致网络银行严重的操作风险,从而危及网络银行的总体安全。网络银行可能会因为客户欠缺网络安全方面的知识而面临相当高的操作风险。另外,商业银行职员和客户不能够充分理解网络银行采用的不断更新的软件,进行误操作也会给银行或客户自身带来操作风险。

(三)银行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指网络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因为经营不善而使利润下降的风险。网络银行能否获利,主要取决于客户数量的多少。只有不断增长客户数量和提高客户信任度,才能确保网络银行的盈利能力。因此,经营风险又可以分解为注意力分散风险和服务对接风险。注意力分散风险是指网站因为吸引不到足够的点击量,无法形成一定数量的固定浏览群体,从而使潜在的客户流失,造成银行收益下降的可能。服务对接风险是指网络银行不能提供足够多的电子商务网站的在线支付服务,造成客户转移,使银行的营业额下降,最终导致收益损失的可能。

(四)行业法律风险。网络银行的法律风险来源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规章和制度,以及在网上交易中没有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网络银行业务牵涉到商业法律,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务披露制度、隐私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和货币发行制度等。当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针对网络银行、网上支付的专门法律还没有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所以,利用网络及其他电子媒体签订的经济合同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也使得银行、司法机关在打击网上金融犯罪时难以采取主动措施。

三、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模式不合理。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套针对于网络银行监管的模式,现在用的监管体系都是沿用了传统银行的监管方式,因此出现了监管的手段跟不上网络银行发展的现象。网络银行业务相当大的一部分具有同质性,又经常出现在同一个平台进行。这就与传统银行业务按照机构或者产品划分的监管方式有着很大不同。所以传统的银行监管模式很难适用于现阶段的网络银行。同时网络银行涉及到的监管机构相对较多,目前,还没有一套科学的协调机制。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监管职能、监管手段等方面各具特点,因此会出现相同的网络银行业务得出不同的监管结果。在进行传统银行业务与网络银行业务的融合过程中,较多的使用电子记录、电子凭证、电子数据等方式,从而不能准确预测资金的流动,不能够满足网络银行监管的要求。

(二)监管水平较低。由于网络银行出现的时间还不是很长,导致我国的网络银行监管部门职能设定不是很清晰,缺乏熟知网络银行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计算机网络和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经验的监管人员,所以导致监管专业水平较低,业务能力不强。监管机构和人员对于风险的预测、分析、控制的能力薄弱,所以较难适应新时期网络银行监管的要求。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网络银行不受时间和空间的约束,以其独有的便捷性,给传统银行带来极大的冲击,同时在传统银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运用到网络银行上就显得不是很适应。科学的网络银行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包括金融理论、通讯理论、计算机理论、网络技术理论等内容。这些内容共同作用才能使网络银行业务的安全有效进展。但是,目前我国关于网络银行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现阶段我国有关于信息安全保障以及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法律仍然不够,对于网络银行的业务规范相关法律几乎没有。2001年,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的十几家银行共同建立了我国的金融认证中心,解决了网络银行认证方面的一部分问题,但是其影响力只限于签发相关的金融系统的证书,没有真正形成权威的认证体系。所以,目前出现了商业银行自己发放认证证书,并且参与虚拟交易的现象。银行的监管机构所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及行政法规仍不满足网络银行监管的需求。例如,2006年所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仍然没有关于技术风险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定。

(四)缺乏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市场准入是控制网络银行风险,维护交易安全的第一道关。把好准入关,就能够将那些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安全风险的网络银行排除在外。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网络银行的准入适用的仍是审批制。从我国当前网络银行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对现有银行开办网络银行业务的,施行严格的审批制是十分必要的,可有效的降低网络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业的风险。但是该规定所具有的时间性、程序复杂性与网络银行业务开展的多样性,变化性及迅捷性等特点是相互冲突的,导致传统银行从事网络银行业务条件过高,市场进入成本较高,不利于网络银行业务的开展和运行。

同时,网络银行处在日新月异、纷繁复杂的金融环境中,同样也受到优胜劣汰规律的制约,一旦不符合市场要求和经营条件的,也应当适时退出。如何减少其在退出时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而我国目前缺乏这方面的制度。

四、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体系的对策

(一)健全网络银行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才能够做好风险监管的工作。随着互联网高速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我国需要制定科学的、规范的网络银行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网络银行的各种业务,从而降低网络银行风险。我国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承认以数据电讯的形式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与此同时,在2004年又出台了专门的《电子签名法》力争完善相关法律。但是现阶段,我国仍然缺乏对网络虚拟交易税法、信息安全相关立法、网络交易隐私权立法等多方面法律的制定。在国际范围内,各个国家之间缺乏金融与司法的有效联系,从而不能够适应网络全球化的需求,对于跨国网络金融犯罪的国际条例仍然约束力不强,所以我国要力促健全国际与国内的网络银行相关法律法规,力促实现网络银行的依法监管目标。

(二)加强网络银行监管机构建设。我国的网络银行风险专设机构的建设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以央行为主体建立完善的网络银行监管机构。从传统的银行监管机构中抽调对计算机网络、银行业务、金融体系等技术理论过硬的人才建立一支监管能力强的网络银行监管队伍。并且对机构中的骨干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负责对网络银行风险预测与指导下属机构业务。与此同时各个地区需要设立相应的网络银行监管机构,将我国的网络银行风险区域进行合理的划分监管。并且定期的组建网络银行的法律以及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进行研讨,依照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发展现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的发现问题,提供意见,并且将建议及时地提供给中央银行,以便进行下一步的网络银行风险监管制度改革。由此可见加强监管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是此环节的重点。

(三)创新监管思路,提高监管部门业务水平。网络银行业务引领了我国的银行业走向网络化的道路,现阶段我国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仍然不够成熟。所以在进行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同时要注意不能够阻碍网络银行的正常发展。在预测以及控制风险的过程中要保护网络银行的竞争、不断地创新监管思路。提倡强化主管部门对网络银行的业务监管,简化网络银行创新业务以及审批业务的冗繁程序,彻底的简化网络银行业务的审批方式。

(四)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加强市场准入方面的监管。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通常是对在现有组织框架下开展网络银行的不需要审批,由其自行发展;而对设立独立的开展存贷款业务的网络银行法人,则需要审批。英国监管当局认为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不宜从事网络银行业务。对于我国而言,在网络银行业务发展初期,基于对其业务未知风险的防范,审批制的存在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能将那些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安全风险的银行排除在外。我国可以进一步在总体上确立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制定灵活的市场准入制度。可以适当放宽市场准入主体条件,对进入网络银行业的主体予以有条件的开放;逐步放宽网络银行的业务范围,允许网络银行兼营证券、保险的业务,逐步实现银行功能的全面化;适当简化审批程序。长远看来,审批制会加大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成本,因此应当尽可能的简化审批程序,降低进入成本,以避免影响网络银行的业务创新和技术进步,降低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加强市场退出方面的监管。当前欧美国家对网络银行的退出处理非常谨慎,一般要求网络银行制订可靠的信息备漏案、参加储蓄保险计划。网络银行退出时以市场兼并作为主要的措施。网络银行的退出不仅关系到银行的有形资产处置,还涉及到多年积累的无形资产,比如客户交易信息、消费信息、个人理财方式等数据的处置。因此,对网络银行的退出设计应当谨慎,作出妥当的安排。对此,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我国网络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包含以下四点:一是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使网络银行均参加储蓄保险,以抵制市场风险;二是制定可靠的信息备份方案,减少信息数据处置不当带来的损失;三是确立网络银行审慎退出的监管原则,减少对金融市场的冲击;四是以市场的办法解决网络银行的退出,提倡选择企业并购方式。

主要参考文献:

银行业务监管论文篇(3)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态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商业银行维系的传统存贷利差盈利的模式已被冲破,其金融业务系统中的表外业务得到了飞速发展。西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收入占银行总收入的比重增加较快,表外业务已与资产、负债业务并列成为商业银行的第三大支柱。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尚处起步阶段,由于表外业务的特殊性,加之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还不够完善与健全,监管手段缺少刚性要求显得比较乏力,因此,容易出现不公平竞争和诸多风险。因此,加强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商业银行发展表外业务的必要性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所给出的标准,银行表外业务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表外业务是指虽然未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但仍然与表内所标明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并在一定条件的约束下,有可能转化为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金融经营活动,也被称为或有资产业务、或有负债业务。广义的表外业务既包括狭义的表外业务,又包括资金结算、信托、业务咨询等低风险的相关经营活动。所以广义概念的表外业务一般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但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所有的业务。

随着国内信息技术和金融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金融管理政策的变化,银行业对自身业务范国进行了结构性的调整,将重点金融业务放在表外业务上,由此带来银行的盈利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收入在营业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银行资金收入来源的一个重要法码。国际上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银行的表外业务收入更高,一般占到银行50%以上的收入。实际上衡量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表外业务经营的数量值的大小,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资源配置结构、拓宽资金业务领域;有利于创新商业银行利润增长点,提高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有利于增加银行资产流动性与可控性,有效地降低或避免商业银行投资;有利于扩展客户数量,提升商业银行的金融市场竞争能力。

二、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现状

商业银行传统存贷款利差的逐步减少的趋势,使得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得到快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等现代高新信息技术的应用领域的扩大,给予商业银行在结算工具、结算程序、结算方式和结算速度方面得到跨越式的提升。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从数量与质量两方面有了新的提高。然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障碍,如:商业银行创新表外业务产品的设计能力偏低。相当一部分表外业务的支付结算方式、银行卡发行或类业务基本上是应用传统的运行手段。相反,当前国际上许多跨国银行不断创新金融产品,迅速以智能与科技相结合,开拓投融资咨询管理、基金托管、金融衍生工具类业务。这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应用与发展有待提高。国内商业银行所开设的表外业务未能成为银行资金收入的重要资源。显露为表外业务所占的资金份额相对不足,据统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左10%-20%之间,与国际银行表外业务达到50%以上的水平相距甚远。国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呈不均衡态势。国内商业银行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国内不同银行、不同地区银行之间的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见表1)。

数据来源:由我国四大商业银行2006-2010年年报整理而来。

三、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1、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成本问题

表外业务在给商业银行带来可观收益的同时也产生一定的风险系数。目前我国信贷规模与领域实行严格控制,由此部分金融机构纷纷利用大幅开发理财产品提高资金收益,促使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迅速呈现分极化的发展趋势,尤其在票据融资业务项目中表现突出。商业银行在表内贷款总体受到限制的状况下,加大表外银票资产的拓展力度是商业银行采取的普遍做法,得到的是存款规模大幅扩大。由于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要求相对较弱,导致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是为了减少或规避监管成本而存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成本问题是普遍关注的热点,如果一味地强调减低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成本,将会给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发展和创新带来一系列的挑战。

2、表外业务风险监管立法问题

目前,我国对金融业安全问题高度重视,一般沿袭传统行政管理的方式,现行商业银行相关法规与制度较为完善,如存贷业务、支付结算类业务方面,以2001年颁发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为主,相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可涉及。然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独立地、专门地针对银行表外业务的法律与法规较少,其中很多内容都是原则上规定,侧重于某一管理方向的宏观要求,而在银行表外业务实践中监管的可操作性不强,没有统一的、完善的规范化监管标准,这样客观上无法对表外业务的实施有效的指导和规范。

3、表外业务立法与国际接轨问题

我国现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立法主要是针对国内金融业发展现状下制定的,对解决我国国内金融监管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从2007年起,新会计准则由上市银行开始执行,对其他商业银行的要求也较高。国内颁发的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AS/IFRS)和国际会计准则相似,国内商业银行可以加以借鉴。但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立法与国际接轨存在较大差异,由于在监管内容与方式上,监管手段与工具上,不能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因此,国内商业银行拓展国际表外业务时,许多国家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交往时,往往存在一定的不适应与障碍,无法融入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环境。

四、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的建议

1、规范市场准入标准

由于表外业务的类别较多,复杂性较高,所以在对其设定市场准入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建立不同的标准。对于无风险的业务,如、咨询、支付结算等业务不应设置复杂的附加条件,只需要加以备案登记就可以允许其进入市场。另对风险较高、操作程序较为复杂的资金融通、担保承兑等业务,可以设立不同的风险评判等级,再向相关机构进行申请,得到审批之后进入市场。对于衍生产品这类形式复杂风险隐藏性较强的业务,可以严格按照《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准入程序,由高级别的监管机构进行审批,保证准入门槛能有效地对银行表外业务风险进行控制。

2、强化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为了缩小与国际标准的差距,我国必须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管制。首先,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应当包括操作风险,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机制不是十分完善,因此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事实上都隐藏于操作环节而有可能导致银行承担大量的风险并遭受损失。所以操作风险理所应当地该纳入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范围之内。《新巴塞尔协议》初步确定操作风险的单独资本要求是20%,笔者认为这一比例有些偏高,超出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承受能力,因此我国在操作比例的具体比例上可以适当放宽。其次,适当借鉴他国做法,分类管理不同的表外业务。由于表外业务的种类和范围均有所不同,因此在对其监管也必须加以区别,以不同的标准和机制去制约表外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

3、改善表外业务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法》第61条和62条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报表的资料。这是规范商业银行向监管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是向公众进行信息披露。巴塞尔资本协议写入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银行每年对财务变动等重大事件至少披露一次,这样做的目的是要提高银行操作的透明度,遏制腐败和集团犯罪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信息披露的标准、内容和时间等方面对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加以规范。除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强制信息披露以外,商业银行对表外业务也应自愿进行信息披露。这样做增强了表外业务的透明度,更易于监督和风险防范;同时信息批露可以帮助企业树立形象,有利于社会对其综合经营实力的客观评价,更容易获得社会的认可,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只有银行定期资本水平和风险状况方面的准确信息,市场参与者才能准确判断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4、开展银行内部风险评级

根据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的要求,金融自由化背景下为了使商业银行具有更高的自主性,以前的直接监管都逐渐演化为间接监管,但是为了达到监管的目标,银行在权限得到自主的前提下必须建立自身内部风险评级,主动的预防和控制表外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银行内部风险评级可通过自评互评聘请金融专家实施评估。

5、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结合

为了提高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应当完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程序,增加监管的频率和实效。还要以事前监控为主要监管模式,而非现在的事后监管模式,只有平时对资本充足率进行适时持续的监管才能有效地对风险进行遏制,所以为了保证控制风险,资本充足率监管应当包含以上所说内容,才能真正起到监管支柱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孔焕志.中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风险及法律规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论文,2004:20-21

[2]徐晋婷.论美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和监督.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4:2-3

[3]刘园.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及风险管理[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3

[4]张丽华.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风险及管理[J].金融与保险,2004,11

[5]张怡.论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法律制度及其完善.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8:17-26

银行业务监管论文篇(4)

自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一直是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管制最为严厉的经济部门之一,即使是在70年代后期经济自由化思潮及各国普遍实行自由经济政策的大背景下,金融业仍是沿着管制――放松管制――再管制的轨迹前进,尤其是在经历了一系列重大金融危机之后 ,各国在放松金融管制的同时,均根据不断涌现的新情况,积极进行调整并采取更为广泛而又严格的金融监管措施 。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脉络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直到1983年9月,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才确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

在此基础上,我国也就形成了中央银行、国有专业银行分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综合监管职能的二元银行体系。之后中国人民银行经历了三次职责上的分离:1992年8月,国务院决定成立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将证券业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1998年,国务院决定成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保险业的监督职能从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成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从而在我国建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金融分工监管体制。至此,我国逐步形成了 “单元多头”分业管理体制,即在中国人民银行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及保监会的分业监管。

中国银行与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职能的分工与合作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在很大程度上剥离了中国人民银行原有的对于银行业的监管职能,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与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者分工、合作监管银行业的新局面。

一、分工方面

根据2006年10月31日新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之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银监会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等等。

二、合作方面

法律也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的合作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即央行根据维护金融稳定及执行货币政策的需求,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当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或者可能发生金融风险时,为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即央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其次,中国人民银行与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般而言,体制的革新可以从理念、模式、技术、制度等不同层面进行,它们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构成一个有机的系统。然这些改革在整个体制改革中所处的地位不是一概而论的,而是有主次之分。理念、制度及模式改革属于深层次方向的改革,机构及技术改革则属于浅层次方向的改革 。

然而,具体到我国目前的银行业监管体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模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CBR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下属机构,其权力来源于国务院的授权,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行政法一般法理,经过授权主体须以被授权人即银监会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按时完成受托的行政事务,而不能再对其他主体或分支机构进行转授权。但是在金融实践过程中,银监会的派出机构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银监会的名义实施监管活动,这也就是说,银监会将其对银行业的监管权又转授权给其派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而且,授权主体是无权制订行政规范性文件,而实践中,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大量行政规范性文件,如2005 年9 月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为此,我们可以看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及银监会行使对银行业监管权的现状,是与行政法的一般法理是相冲突的,并且其法律地位是极其模糊的。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有形成风险监管的理念

尽管银监会自成立开始,就提出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然而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突出和强调风险监管和控制,没有能在具体工作中真正体现风险监管的理念,甚至银监会的某些方面的工作是与监管职责不相一致的,属于职责范围以外的。加快国有银行的改革,主要是国资委的工作,与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有直接关系,仅仅是加强国有银行改革中相关的监管工作,无论如何也轮不上由银监会来加快国有银行的改革号角,银监会的工作目标无疑有些让人产生越殂代庖的感觉 。其次,2005 年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了一批违法犯罪的银行高官。查处犯罪本应该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职责,而银监会将不甚相干的事项作为其工作重点或主要的工作,毋庸置疑耗用了其大量的资源,影响其正常的监管工作,以致在工作中无法真正落实风险控制监管的理念。

三、现场检查问题多多

尽管近些年以来,我国银行现场检查制度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旧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目前我国银行现场检查内容的针对性不是很突出。其次,银行现场检查的程序很不规范。再次,对银行风险检查的认识不深刻。银行现场检查一般重视合规性检查,而容易忽视对风险问题检查,将这两种检查分割开来,将很难从违规问题中发现各类风险隐患,认真探究,发现被查银行在经营与管理上存在严重的问题。最后,银行现场检查质量控制不到位。银行现场检查注重于对银行机构操作行为或事后行为的监督,对检查内容描述及定性停留在表面上,致使监管意见缺乏针对性,不利于从内控制度方面有效约束违规行为,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

我国银行监管问题的解决思路

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会有不足的方面,我国对银行业监管的制度设计同样也面临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那么如何解决完善我们银行业的金融监管,从大局上来讲,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完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对银监会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化

我国的银监会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事业单位,这样的做法应是科学的,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做法相对比较一致。然而,银监会作为事业单位其性质是授权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授权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其派出机构只能以银监会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监管活动。并且银监会只能制订一些指导性文件,以引导或指导银行机构的业务活动,这些指导性文件对银行并没有强制性的效力,其实施完全依赖银行的自觉和自愿,银监会只能通过其监管活动,影响、引导,乃至督促银行遵守这些指导性文件,按指导性文件的要求开展业务经营。银行业监管中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由国务院制定颁布,或由国务院授权银监会起草,但应由国务院。

二、稳定重心,突出风险监管的理念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稳定的重心就是把风险监管和控制作为监管活动的重心,真正的突出风险监管的理念。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根据银行业监管国际发展的趋势,正确处理安全、稳定与效率的关系。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全面实施对银行机构的资本控制,全面落实对银行业务的风险监管,指导并监督银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贯彻执行,以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毋庸置疑,良好的银行体系的基石在于完善内部监控,历史上,几乎所有被发现问题的银行,糟糕内部监控都是其经营失败的一个重要的原因。1995年英国伦敦经济学院在分析可巴林银行事件后的结论是,证监会和外部监管很有限,不会出现大的风险关键在于内部监控的完善。完善的内部控制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的约束机制,也是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 。

完善内部监控的建设,加强外部的监督,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趋势,为此,我们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想在此收到良好的效果,应该坚强内部监控的建设,真正突出监管理念。

三、完善银行现场检查的对策建议

银行业务监管论文篇(5)

――摘自银率网分析师殷燕敏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的言论

在“钱荒”周年之前下发“127号文”以及相关配套监管措施,目的之一就是避免再次出现因个别分行流动性紧张而导致的违约,并触发连锁反应。“127号文”特别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与之配套的是“140号文”,明确将同业业务权限上收总行,并实施专营部门管理、加强授权管理和实施名单制管理。可以预见,今年的6月份将以偏宽松的资金面平稳度过。

――摘自国信证券分析师李世新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的言论

如果照着文件直观去看,似乎非标资产离灭亡也就不远了。但是不宜一厢情愿地给出非标资产将快速下降并逐步消失的结论,对于银行和实体经济而言,即使非标资产无法再进行监管套利,相比标准化债券,仍具有明显的好处。非标资产下降的幅度和速度都会低于市场预期。此外,监管和创新向来都是不断进行螺旋式推进的。

――摘自招商证券的研究报告

从近年情况来看,部分城商行、农商行由于客户基础薄弱,吸收存款能力差,加之急于“弯道超车”,往往在同业业务上表现激进,依靠同业资金迅速做大资产规模,同业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较大,潜在的风险不可小视。在监管更加明确的形势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调整业务方向,积极尝试资产证券化业务,为大规模的同业业务找到调整的方向,避免触碰监管红线,同时避免流动性风险的爆发。

――摘自银联信总经理符文忠在接受《大众证券报》记者采访时的言论

目前货币市场已经很难满足理财的收益率要求,导致理财资金用于收益更高、期限更长的投资业务。由于短期资金成本比较低,银行会将短期资金错配到长期用途,以减少成本。监管层加强对期限错配的管理,会使短期资金长期配置问题得到有效改善,迫使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逐渐走低。

银行业务监管论文篇(6)

一、外资投资我国银行业的现状

1、我国银行业吸收外资直接投资政策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银行在金融服务业中的开放承诺最为彻底。在2001年加入世贸之初,我国银行业就全面开放了外汇业务,并承诺五年之内逐步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对象限制,同时对外资银行在我国经营业务范围的扩大作出了承诺。

中国银监会分别于2002年和2004年两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于2003年到2005年先后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和《关于进一步开放银行业相关事项的公告》。这些政策办法的出台一方面扩大了银行业的对外开放水平、提高了审批监管效率,另一方面加强了风险监管的力度和有效性,初步建立了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从而起到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作用。

2006年11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全面体现了履行入世承诺,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取消非审慎性规定,完善了风险监管和审慎监管内容;明确了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开展业务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限;进一步完善了外资银行在华经营和监管的环境,鼓励外资银行设立或者将现在的分行转制为在中国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为外资银行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2、我国银行业现状

我国银行业近年来实现了连年快速发展, 2003年12月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是265944.7亿元,截至2008年12月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已经达2003年同期的2.35倍,为623912.9亿元,较2007年同期增长了18.6%。其中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总额达318358.0亿元,同比增长13.7%;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总额为88130.6亿元,同比增长21.6%;城市商业银行资产总额为41319.7亿元,同比增长23.7%;其他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76104.7亿元,同比增长25.8%。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增长情况如图1所示,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构成如图2所示。

3、银行业吸收外资直接投资状况

外资银行在我国实现了快速增长。截至2008年,646个国家和地区的196家银行在华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有12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了27家外商独资银行(下设分行135家)、2家合资银行(下设分行5家,附属机构1家)、2家外商独资财务公司;另有24个国家和地区的73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了116家分行。同时,外资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超过100种,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为55家、外资法人银行为26家,其中有13家外资法人银行可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有5家外资法人银行获准发行人民币银行借记卡。截至2008年6月底,在华外资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13502.65亿元,其中存款总额5388.4亿元,贷款余额7616.35亿元。

二、外资投资我国银行业的动因

分析外资投资我国银行业的动因可以从不同角度出发,本文将运用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进行解释分析。

1、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是由英国里丁大学的约翰・邓宁教授于1977年提出的。该理论在以往各种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宏、微观因素进行了合理地整合和总结,成为目前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中较为全面的一个。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认为,企业具备了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投资区位优势这三大要素就可以进行国际投资。企业所有权优势是指企业的技术、品牌、生产管理经验、营销技巧、人力资源的积累、规模和垄断影响力等等。企业内部化优势表现在节约相关交易费用、强化流通渠道控制、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投资区位优势是指投资环境、政府优惠政策、投入要素和市场的空间分布以及在生产营销等方面具有的比较经济利益等。

2、基于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的外资投资我国银行业动因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是对以往相关理论的总结创新,对于研究银行业的国际直接投资也具有重要意义。外资投资我国银行业作为对外直接投资的一种方式,具有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投资区位优势这三种优势是其投资活动开展的重要动因。

(1)银行业的所有权优势。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投资,相对于中资银行,其所有权竞争优势在于其拥有的先进技术、巨大的品牌效应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第一,技术优势方面。在目前银行业传统存贷款业务竞争激烈的形势下,中间业务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外资银行推行的中间业务种类多、范围广、服务好,同时在其对外投资的过程中,通过不断满足东道国客户需求而实现技术创新,强化其技术优势,增强竞争力。

第二,品牌优势方面。良好的品牌形象对银行在市场中竞争力的提升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投资我国银行业的外资银行大多是国际知名的银行企业,具有很好的品牌美誉度,其品牌效应有利于在我国银行业的竞争中吸引消费者,实现巨大经济效益。

第三,管理优势方面。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大都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一流的管理创造一流的品质,赢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相对我国银行,外资银行拥有更高水平的管理能力,投资我国银行业是其管理能力的体现,也是其进一步提高管理能力的重要途径。

(2)银行业的内部化优势。银行内部化首先表现在,跨国投资进行国际化经营可以有效提高银行整体效率并分散风险。和国内金融市场相比,国际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更大,其内部化收益大大高于国内金融市场。因此,外资投资我国银行业会实现内部化优势,降低其综合经营成本,获得更多利益。

此外,银行内部化还表现在,通过国际直接投资可以从投资多元化中分散风险并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例如对于规模大、网点覆盖面广的银行,所有储户同时提款的可能性很低,因此风险较小,可以通过保持较低的准备金率节约闲置货币。

(3)银行业的区位优势。银行业的区位优势主要包括投资环境优势、东道国政府政策的有利性、市场的空间分布及营销方面的比较经济利益。

第一,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GDP跻身世界第四,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仅次于美国,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第二大动力,吸引大多数跨国银行投资我国。

第二,从东道国优惠条件来看,我国根据加入WTO议定书,在加入世贸之初,就全面开放了银行业外汇业务。之后又出台了一系列外资投资我国银行业的优惠政策,这加速了外资投资我国银行业的步伐。

第三,从市场的空间分布来看,跨国银行投资我国银行业与大客户的区位选择紧密相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许多跨国公司纷纷到中国投资,2008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923.95亿美元,同比增长23.58%。银行以及与之有长期合作关系的跨国企业都希望能与对方发展长期的业务关系,所以在大客户向中国扩张的同时,银行也积极向中国投资。

三、外资投资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1、外资投资我国银行业的积极影响

外资投资我国银行业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外资进入我国银行业有利于打破垄断、强化行业竞争、加快金融改革、促进国内银行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提升我国银行业总体竞争力。二是外资银行的进入对我国外汇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健全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机制的转变。三是外资银行的进入有利于国内完善银行金融制度,加快了我国国内银行市场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步伐,有利于我国银行开拓海外业务,实现国际化经营。

2、外资投资我国银行业的消极影响

(1)增加宏观调控的难度。外资银行进入后,由于政府无法完全掌控我国的金融货币,一方面会加大对外商投资产业调控的难度,另一方面会使中央银行准确测定货币与信贷总量的难度加大,这将减弱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目标的能力,从而导致货币政策效果弱化,增加宏观调控难度。

(2)给国内银行带来冲击。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金融技术和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而我国银行整体实力相对较弱,因此外资银行的进入会对国内银行带来一定的冲击。一方面,外资银行通过优厚的待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吸引着大量优秀人才;另一方面,外资银行具有优势并大力发展的中间业务和个性化多品种服务,这正是国内银行的薄弱环节。由此,外资银行在同国内银行争夺优质客户的竞争中具有较大优势,使国内银行客户质量和市场份额下降,从而对国内银行竞争力的提升带来较大冲击。

(3)给我国金融安全带来负面影响。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和外资银行的进入,我国金融安全将面临越来越多的外部影响。首先,外资银行的进入会将国外的金融风险带入国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和在我国的外资银行及其母行的经营问题会增加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另外,由于一些外资银行是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入的我国银行业,它们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进入和撤离可能引起我国上市银行股价波动。同时,由于它们持有国有商业银行较大股权,使得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拥有我国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话语权,从而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四、安全有效利用外资发展国内银行业的对策

1、国内银行加速提高自身竞争力

我国建行、中行、工行等三大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制并成功上市,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正式挂牌成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国内银行的竞争力得到大幅度提高。在我国全面开放银行业务的背景下,我国银行必须进一步加快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金融产品的开发力度和运作能力,大力发展投资理财、金融衍生产品等银行中间业务;进一步提高信息、网络等技术水平,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多品种服务,提高服务水平,从而进一步提升国际竞争力。

2、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注资,引进战略投资,上市等三步走的改革程序已基本完成,由此商业银行作为银行和上市公司必须分别受银监会和证监会的双重监管;同时,外资银行的进入又引入很多新产品和服务,金融业出现混业经营的势头。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需要在目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从而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3、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机制

2006年11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完善了对外资银行风险监管和审慎监管的内容,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指标体系,使监管目标定量化、内容具体化、操作明晰化,从而强化监管效果。同时,要加强同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当局的国际合作,通过协同监管,共同防范银行风险和国际金融风险的传递。

总之,我国银行业的未来发展不但需要中资银行在管理、技术、产品服务上继续努力提高竞争力,还需要政府决策部门和监管机构做好市场基础制度服务和体系建设,为中资银行的发展壮大和有效利用外资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 张阳华:银行企业国际化动因理论综述[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2).

[2] 徐志宏:发挥商业银行在直接融资市场中的能动性[J].中国金融,2007(14).

[3] 谭淼、沈莹:浅议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机遇和困难[J].科技文汇,2007(7).

[4] 李宏雁:后WTO时代中国银行业的困境与对策[J].大经贸,2007(5).

[5] 谢建敢:银行业国际化的理论基础和历程分析[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4).

[6] 胡畔:全球化时代银行业引进外资的再思考[J].时代金融,2007(3).

[7] 谢建敢:银行业国际化的理论依据及动因分析[J].海南金融,2007(2).

[8] 杨文进:投资经济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9] 强永昌:国际经营策略[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1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数据[EB/OL].http://cbrc.省略/chinese/info/twohome/index.jsp.itemCode=9.2004-06-28~2009-01-16.

[11] 杨丽萍:开放与监管并重:外资银行在华三十年回顾与展望[EB/OL].http://zhuanti.cbrc.省略/subject/document/info_show.do.newsclass=A7D4EE236E5803A9FF6CF44B1F24BE00&railingName=2c907d

银行业务监管论文篇(7)

现阶段,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是,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原则不够明确,从内部看,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从外部看,监管力度相对较弱,要想实现商业银行健康平稳的运行,需在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完善、外部监管有利的情况下开展混业经营,一方面能够在全局上分散银行的经营风险,全面提高金融系统的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可以相对减少银行业的直接风险,下面主要从三方面介绍商业银行开展投资业务时需采取的措施以加强风险管理。

一、简析商业银行投资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的风险管理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原则作为商业银行开展投资业务首先应注意的事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主要涉及到良好的分析模型、卓越的实施技术和完备的数据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个完善的风险管理模型需具备同客户当前数据相匹配,同时包含所有的金融工具并且能够根据客户的需求给出相应的最佳风险/收益组合[1]。一流的实施技术是指弹性高效的风险评价以及客户化的解决方案和科学合理的监控;完备的数据是指商业银行能够为客户提供和设计源源不断的数据流,以便客户通过此数据行进风险评估和对比分析,只有当以上三者同时具备,相互间有机结合才能实现全面的风险管理。

2、满足客户需要的原则

现阶段很多已经披露出来的衍生工具交易案中,很多涉及到客户抱怨他们的交易是由于被衍生工具的销售者误导所致,且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尽管客户的以上抱怨并不是所有的都详实准确,但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银行在向其客户提供服务时确立适应客户需要原则是十分明智的。

3、风险管理的创新原则

风险管理作为一个领域广泛且发展迅速的行业,它所配套的应用技术也是在不断更显换代的,从一开始的简单统计方差测量、发展到现代组合理论、资本充足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VAR(Value-at-risk)评估法、压力测验、期货、期权交易和现代衍生工具交易等等[2],非常多的数理方法被应用到风险管理领域,如随机漫步理论、模糊数学等方法,以上方法伴随着现代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不断革新,共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方案,尽管这些新型的解决方案已相对成熟完善,但在商业银行在想客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时,在应用现行解决方案时所留有的嫁接和创新的余地还有很大。

二、加强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建设

1、设立防火墙机制,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所开展的投资业务所涉及的面相当广泛,操作环节极为复杂,风险分担结构灵活多样,经营风险指数远高于收付款、结算、保管箱等传统中间业务[3]。由商业银行内控先行原则,在商业银行进行投资银行业务时,首先应加强内部的风险控制,即在不同业务性质的部门之间建立防火墙机制,科学合理的控制不同部门之间的资金,人员以及信息上的流动,既要防止金融利益冲突以及内膜交易的发生,也要对风险进行隔离,避免银行资金因违规操作而造成自身的风险。在银行集团模式下的防火墙机制则是商业银行机构和投资银行机构之间的资金、人员和信息上的流动[4]。此种防火墙机制已被世界上的大多数混业经营的银行集团所采用,特别是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都在严格执行此种机制防范风险的传染。

2、加强银行内部建设,建立完善的风险内控体系。商业银行需从各方面提高员工素质,严格遵守业务操作程序。可采取对从业人员进行充分的风险管理培训,加强员工的服务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将客户利益放在首位,从根源上避免投资银行业务和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捆绑销售,与此同时,还要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

3、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相关金融政策的研究和理解。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有所松动,且由于投资银行的业务政策性较强,应避免其打球的做法和心理,在经营及推出新产品时避免违规情况的发生。

在银行内部需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好内部的关联交易。商业银行首先应加强纪律管理,在加强内部控制的同时做好对信贷资金和投资银行业务之间的资金交易实行严格的限制,同时相关部门还应该做好对投资银行部门资金用途管理工作,履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原则,做到不能以信贷风险约束弱化作为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代价,在制定信贷决策时需保证不能受到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因素的干扰,保证投资银行的业务风险不转移到其他资产业务领域。

4、做好业务的控制工作。目前我国的监管水平较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商业银行在选择投资银行业务时应做好全面的准备工作,审时度势介入股票市场。

5、建立好包括险评估、风险报告、风险验证、风险检查等的现代风险管理制度,合理采用风险价值法(VaR)、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RAROC)以及事后检验等风险内控方法来管理和控制风险[5]。

三、加强并完善外部监管体系

现阶段我国金融银行也采用分业监管体制,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以及证券业实行监督和管理,金融业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与此相匹配的是金融机构的功能越来越复杂,相比较传统的金融业,现代金融业的界限变得愈发模糊,若现在还是采用过往的分业监管制度,不但会使监管成本增加,还会降低监管效率[6]。所以,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当前的监管体系必须得到适度调整,目前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是在目前单一监管机构监管不可能彻底改变的前提下,融入功能监管,并且在划分监管领域时应按照业务性质来进行,尽可能快的完善功能监管的有关制度。为了建立统一的协调机构,可以实行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这在以前已有先例,2000年,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就已经建立了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此满足金融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董立杰.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优势和模式[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 (1):41-42.

[2]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课题组.农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策略[J].农村金融研究,2007,(7):55-57.

[3]单娟.浅议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J].现代商业,2007,(7):40.

银行业务监管论文篇(8)

握,然后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银行体系的建立相伴而生的银行监管不断改革演进的三大阶段,从中可以研究探索有效银行监管的基本认识,同时,我国的发展离不

开世界,国外的经验也是我们需要借鉴的,通过对英国、新加坡、俄罗斯、韩国等国的银行监管体制的研究,取长补短,最后针对现阶段的不足,从而确定我国银行监管未来发展

的道路。

关键词:银行监管 商业化改革 监管有效性

银行监管的理论概述

从总的发展进程来看,政府对银行监管的开展是与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紧密相连的,从中央银行的职责来看,其是货币的发行和管理者,承担了银行机构的最后贷款人职能,

尤其是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之后,凯恩斯学派成为了理论界的主流学派,而政府干预主义也为银行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公共利益论,监管经济论构成了银行监管的理

论分析基础,此后,经历了监管、放松监管和再监管的发展历程,其中,政府管制经济学是主流理论,庇古和萨缪尔森的福利经济学理论认为政府可以改善市场本身的失灵,在此

基础上形成了公共利益论。俘获论则认为政治运动由于体系的失败和其他原因会导致有效监管往往最终被监管者所控制。而经济监管论认为监管是根据需求与供给而被分配的一种

产品,是均衡的产物。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加强,实践给予了理论以检验的环境,从而形成了诸如利用法学概念形成的法律不完备性理论,从其对违法行为恫吓作

用的丧失来论证引入监管的重要性。

在理论研究的进程中,面对银行危机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客观上需要不断丰富和更新银行监管的内涵,我国需要顺应国际监管理论,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在监管组织体系

方面不断进行调整,并进行适应性的实践,在冲击和调和中探索我国银行监管的发展之道。

我国银行监管的演进路径及其完善过程跟踪研究

专业化改革阶段

在改革开放后一段时间,银行的行政机关属性和管理方式还是根深蒂固,但新型的银行监管制度思想已将开始萌芽,金融监管的理论研究也日渐活跃。从而围绕四个方面开始

对金融监管的基本问题进行初探。央行是否要建,央行如何隶属,关系怎样确定,机构怎样设置。对这四个基本问题的回答就奠定了我国银行监管的内外部关系及其具体机构的相

关设置问题,最后成立央行的主张得到决策层的首肯并付诸实施,并以立法的形式来保证央行的独立性,国务院颁布《银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央行和专业银行的关系界定为行政

命令式监管,为了便于贯彻行政管理办法,最终选择了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结构。

具体监管业务方面主要是分三个方面,首先是机构准入的监管,在这一方面,主要贯彻的是严格监管的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开办金融业务,其机构的设置或撤并均须由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其次是业务准入监管,奉行一业为主,适当交叉的原则,并逐渐向西方的全能银行发展。最后在运营监管方面,在审慎监管思想的提出下,对核心资

本,资本充足率进行了规定。

我国相当严格的准入政策限制了市场竞争、降低银行业经营效率,并且,从其本身来看,标准过于原则,很有弹性的发挥空间,并且不能对银行的继续发展进行追踪,仅仅考

虑到了眼下,没有更多的注重整体未来的走向和发展。同时,由于没有同步完善财产约束机制,金融机构的企业化管理水平比较低,成本利润观念淡薄,只是注意到了西方金融体

制中企业竞争搞活的表象,而忽视了西方金融体制中缜密的制度依托。在审慎监管思想方面,缺乏标准化、系统化的指标体系,更多的是借鉴和照搬,不能很契合经济环境。

补漏型改革阶段

1994后的之金融监管的发展是对第一阶段的深化和新化,并融入了更为明显的时代特色,中国与世界金融市场进一步接轨,充分认识到国际监管合作的重要性,加强了与巴塞

尔委员会、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监管目标从单一的保证国家货币政策和金融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转向多元化的目标体系,经营安全性、保护存款人的

利益被列入监管目标体系。1995年7月《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正式颁布,进入法制化的轨道。1998年中国保监会的成立,标志着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

正式确立。

多重目标论较为全面的奠定了金融监管的方向和范围,且与中国的经济金融化水平、国金融业的成长性相挂钩,但从实践轨迹来看尚未加以明确化、制度化并置于突出地位。

我国的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是从宏观角度出发的,并没有注意到如何将这一外在的强制行为转化为商业银行的内在运营约束,只是关注如何补足商业银行资本金缺口方面,至多只能

解决银行的存量问题,对流量问题于事无补,且很少考虑到资本充足性监管对宏观经济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股份制改革阶段

进入21世纪后,国有银行在总结以往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股份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与改革思路,在2002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可改组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条件成熟的可以上市。2002年7月25日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与此同时银行监管方面也进行了相应调整,2003年国务

院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方案尘埃落定,年底确定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为试点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2005年4月国务院批复了中国工商银行改革方案,国

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进一步走向深入。

在具体的改革过程中,主要是对商业银行进行财务重组,化解不良资产,建立健康的财务状况,并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成立中央汇金公司,为银行的上市补充资本金,达

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在此改革过程中,银行监管所进行的调整和适应的成效是很明显的,我国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架构逐步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取得

重大突破,经营业绩指标明显改善,对整个银行业的溢出效应积极明显。

我国目前银行监管出现的现状和有效制度安排的探索。

目前银行监管的现状

从银行机构的内部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国际先进银行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公司治理的最大缺陷应当是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定位不清,国有股份占绝对控

股的地位仍然存在,并缺乏对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董事会缺乏保护股东权益的手段和激励,形同虚设的情况普遍存在。从监管者自身角度而言,尽管监管机构的资金预算通过从

各银行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当中加以筹集,但监管机构的独立性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强化,决策过程尚难以做到公开、透明。

从资本充足率水平来看,虽然资本监管是商业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但我国先前的监管法规一直未对资本不足银行规定明确的监管措施,并且在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上也

放宽了标准,不利于反应银行的真实风险状况,也难以有效控制商业银行资产快速扩张,客观上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明显偏低。但可以看出,随着近两年对资本充足率

的认识的进一步提高,和其对银行发展绩效的影响,资本充足率自2009年以来水平较高且保持的相对稳定。如深圳发展银行由8.88%上升到11.51%,浦东发展银行由10.34%上升

到12.70%,华夏银行由10.20%上升到11.68%,但从今年的第一季度的报告来说,除深圳发展银行和民生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所上升外,其他三家银行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从内部监管管理来看,我国银监会的内部监管管理方面和国际上并无巨大不同,并且也是世界上十分领先的监管思想,但相比于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先进的银行监管来说还

是有较大差距,首先在合理的用人机制和长效的激励机制方面,对其职业背景与思想道德状况、诚信记录的审查还不够严格。绩效考核结果对工作人员形成的激励,对其积极性的

调动还不够显著。并且关于公众的力量对提高监管的透明度的作用的认识还不够深刻,这将是我国制度建设方面今后努力的方向。

对有效银行监管的探索

1、内外结合,从关注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的角度入手,建立银行内部运营和外部监管的“硬约束”,完善国有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引入独立的专家董事会,通过形成专家

治理来完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规范和明确个部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监管方式和重点做出适当调整,尽快向电子系

统处理过渡,将有限的监管力量主要投入现场检查。

2、自身监管,监管机构本身是“经济人”,所以会不可避免地偏离既定监管目标,由此产生“监管失灵”的弊端,从而可以利用大众传媒对金融监管部门及其官员的行为进

行监督,有效防止腐败的产生。建立对银行监管的问责制度,定期对银行监管的重大战略、举措和效果做出负责任的报告和说明。

3、放松监管,主张依靠市场机制的自然调节作用逐步实现微观金融机构的重新构造和自我完善的过程,在市场竞争中自行分化组合,从而应逐步向以市场为主,政府为辅的

方面发展,当然这有赖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完善。决不可脱离实际。

4、混业经营,我国的混业经营和国外的混业经营有本质区别,针对于我国来说,未来发展的方向是银证保合作,旨在三种资金流之间充分利用各自所有的优势,建立沟通渠

道,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是较低层次的合作。并可以建立诸如金融控股公司和全能银行,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银证保中至少两个不同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

服务的公司,而全能银行制为从事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外汇交易,经济业务,投资管理和保险的银行制度,此两种都可作为最后实现高层次的混业经营。

5、法制建设,加强政策性银行的立法建设,对其组织功能,经营目标和各项业务活动方式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制定出台“政策性银行条例”明确财政、政策性银行与承

贷单位三方的责任,建立如农信社的合作金融体系,并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使农信社的法人地位和经营自,并且面对各种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金融秩序,及时完善

现行《刑法》。(作者单位: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有效银行监管研究-基于稳定与效率相协调的视角》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王学龙 著

银行业务监管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44-0071-02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发展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而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业中占有主导地位,因此银行业的稳定与否关系到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但是,2007年从美国开始的全球性金融大危机使世界各国的银行机构都受到了巨大冲击,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爆发时,世界各国既没能及时地提出有效的应对方案,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表现的措手不及,这也反映出面对国际性的金融大危机时,各国对银行业的监管仍然缺乏应对危机的经验,长期以来建立的银行业监管体系未能跟上银行创新的步伐。

1 银行业监管的理论基础

1.1 银行体系的不稳定性理论

银行是典型的负债经营,其高负债性决定了银行本身具有的极不稳定性;银行资产与负债的流动性难以灵活配合;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存款人难以准确评估个别银行的财务状况,不能将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与经营出现困难的银行区别开来,一旦存款人对银行的安全产生不信任,就会提走在银行的存款,由此形成的银行挤兑可能蔓延到经营良好的银行机构,进而造成整个银行体系的危机;即个人理性引致集体非理性的行为产生。

1.2 公共利益理论

金融监管通常发生在市场失灵的领域,而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社会公众的利益是高度分散化的,这就决定了只能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来履行这一职责,因此称为公共利益理论。公共利益理论认为,市场失灵自然而然地就会产生监管的需求,通过监管来弥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效率损失。银行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通过政府监管克服市场失灵,促进银行业有序健康发展,使公共利益达到最大化。按照公共利益学说的观点,银行监管的理论基础是金融市场的公共物品特性、自然垄断,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及金融风险等导致金融市场失灵,政府有必要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体系进行外部监管。

1.3 金融监管失灵理论

在公共利益理论盛行时期,就有人质疑监管者的“道德”和“能力”,因此,提出了管制俘获说、管制供求说和管制寻租说三种理论学说。

管制俘获说认为随着被管制的行业对立法和行政的程序逐渐熟悉后,情况就会发生变化,被管制行业反过来会控制和主导管制机构,从而为自己带来更高的收益。

管制供求说认为管制措施是供求双方相互作用的结果。在需求方面,管制能够提供多种收益,如直接的货币补贴、控制新的竞争者进入、干预替代品的生产,等等。在金融领域具体表现为对市场准入的管制、对业务范围的限制、规定利率上限等。在供给方面,政府提供管制的行为也不是按照“公共利益”来提品,政府在支持某项管制时要考虑这一行为是否有助于实现特定的政治目的,因此,需求管制的产业,为了获得政府的支持,也必须为实现政府的特定政治目的而付出相应的代价。

管制寻租说认为由于在金融监管中同样存在着寻租现象,即以非生产方式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通过行政或法律的手段,采用阻碍市场要素在市场间自由流动和自由竞争的办法来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这也使得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受到破坏,降低了金融效率。

2 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银行业监管存在着一个逐步发展的探索过程,由于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转轨的发展时期,金融市场化发展程度不高,银行监管体制建设仍不完善。因此,对银行业的监管工作上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现行的监管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大量的行政规章,法律的效率低下,法律法规针对的对象常常过于局限在银行开展的具体业务上,着眼于银行具体业务操作上的规范和限制,没有从监管质量出发,监管效率受到影响。并且,监管法律的整个体系之间存在着诸多不协调的地方,各监管部门往往站在自身角度制定监管规则并去推动执行,并没有考虑到整体的国民经济利益。位于法律体系第二层次的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并没有有效地起到补充《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基本法律的作用。

2.2 监管部门监管理念滞后

目前我国银行管理当局所实行的还是合规性监管,这种监管方法侧重对商业银行执行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管,但是随着我国银行业发展和面临的不断变化的形势,合规性监管不断暴露出自身固有的缺陷:合规性监管对市场反应不够灵敏、不能及时全面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滞后。目前金融发达的国家普遍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这种监管方法注重银行本身的风险控制程序和管理水平,能够及时反映银行经营状况,预测潜在的风险。但是由于我国银行业的基础还比较差,财务数据的采集、加工及分析利用还不够,加之我国信息技术在监管工作中的利用还不强,我国的银行监管部门不能及时预警和处理有问题的银行,从而出现成本高与效率低的现象。

2.3 监管与当前银行经营国际化趋势不相适应

从监管法律体系中,我们就可以看出监管当局并没有做好银行跨国经营的法律监管准备。有些监管法律制度还没有办法坚持与国际通用的原则相一致,这势必会使中国银行监管与国际银行监管存在差异。与此同时,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也会使本国商业银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国外的商业银行大多实行混业经营,这种差异无疑限制了我国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这种不适应还表现在对进入我国经营的外资银行的监管上,同时,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一年只有两次非现场监管,这种监管力度对于当今日益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也是不相适应的。

3 后金融危机时代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对策

3.1 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监管现状存在金融市场的发展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不相对应的问题。立法机关应当树立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效益概念,避免行政法律规章的相互重叠。同时还要树立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理念,注意把握全局,科学规划,对于已制定的文件规章,要充分重视其修订和废止工作。制定监管规章要从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质量的角度出发,避免监管只局限于具体业务上。完善监管法律体系,加强有关法律和规章之间的相互协调,对不同法规存在的矛盾和模糊的规定要及时澄清修正,以免在实际操作中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对于我国银行业在监管法律制度中存在诸多的空白和缺失,要及时加以填补和修正。在国际监管合作方面,我国应当积极与其他国家开展监管合作,尤其是法律体系层面,一方面完善我国自身的监管法律制度,使其尽快并且合理的与国际市场规则对接,另一方面也要积极采取走出去的战略,与重要的经济伙伴以较为稳定的法律的形式实现制度化常规化的监管合作,适应新的金融发展形势。

3.2 确立重视安全兼顾效率的监管目标

我国银行业监管目标选择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配置银行业经营安全性与效率性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一般来说,强调银行经营的高效率,会扩大银行经营的风险,导致银行体系的不稳定,进而会波及到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运行,强调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又可能导致银行业经营效率低下,竞争力下降。因此,配置合理的安全与效率目标是银行业监管首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在银行体系和社会经济可承受的风险水平下,保持银行业经营的收益最大化,是银行业经营风险与收益的最佳平衡点。本文认为,安全性目标与效率性目标之间并不存在着必然的替代关系,也就是说,追求安全性不一定就得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追求效率也不一定就必然不能兼顾安全目标的实现,二者之间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反向关系,但也存在着一定的相互促进作用,安全的经营环境有利于银行高效率的更好发展,银行经营的高效率和良好的竞争力又能保证银行体系的更加安全。为此,我国的银行业监管目标应始终以强调安全性作为首要目标,在保证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前提下,效率目标可以通过不断挖掘银行自身的经营潜力和提高监管的行政效率来重视效率目标的实现。

3.3 建立激励相容的银行监管体制

由于存在着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监管机构与银行之间存在着某种委托关系,由于人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人的行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而委托人又难以观察到这种偏离,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从而出现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为解决“人问题”,委托人需要做的是如何能够根据观察到的不完全信息来奖惩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具体到银行监管的激励相容体制,就是要使监管当局的“目标函数”和银行的“目标函数”尽可能的保持一致,即将银行的经营管理目标融合进监管当局的监管目标之中,使银行的行为符合监管当局的要求,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可以将预先承诺制引入到银行的监管之中,预先承诺制满足了激励相容的条件,银行会告诉监管者对未来损失的真实估计,因为如果银行低估了损失,就会冒着违背预先承诺制而被处罚的危险,这样做的成本很大而且会使监管者干预自身的业务;而高估损失则意味着更高的资本充足性要求,这也是银行不愿意的,这样就很好的解决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信息及利益不对称的矛盾。

参考文献:

银行业务监管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08)08-0019-04

研究银行监管目标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必要前提和理论基础,“只有将监管目标明确定义并且准确无误地将实现监管目标的责任委托给监管机构,监管才有可能有效进行”(Goodhart,1998)。然而目前国内理论界关于如何设计我国的银行监管目标仍存有较大争议,争论的焦点主要体现在效率性和公平性目标是否应在监管法规中明确,以及稳定、效率、发展和公平性四个目标在整个银行监管目标价值序列中的位次安排。本文首先对银行监管目标理论进行简要回顾,而后通过评述我国确立银行监管职能以来监管目标的制度沿革,对现行监管目标制度设计进行深度分析,并探求改进我国银行监管目标的制度设计。

一、文献回顾

银行监管目标的理论研究起源于规制经济学中关于规制价值取向,即规制的根本动机的探讨,主要包括:一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公共利益规制理论,该理论认为政府监管目标就是矫正金融市场的市场失灵问题给银行体系带来无效率或低效率,从而增进社会福利,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 (Meltzer,1967;Kareken和Neil,1983;Clark,1988;Spiefings,1990)。二是以产业等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为出发点设计监管目标的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该理论认为,作为特殊利益集团用以抬高价格或干预市场以追逐自身利益的工具,规制政策更倾向于维护生产者的利益。此外,还有基于银行体系内在脆弱性的维护银行体系稳定论。该理论根据明斯基(Minsky,1982)的脆弱性假说,提出由于银行体系具有内在不稳定性或脆弱性,所以必须由政府对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以维护银行及银行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以上都是规制理论关于价值取向的讨论,争论的焦点是规制代表谁的利益问题。规制的根本动机决定了规制者设计和制定规制目标的主要目的,成为影响规制目标政策制定的关键。在银行监管目标政策设计时,尽管无法排除利益集团规制理论中政府规制者是为了产业集团利益设计规制的可能,但是纵观各国银行监管制度可以发现,政府在监管立法上都表明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遵循安全稳定性、效率性、发展性和公平性四个主要方面来制定监管目标。

国内学者关于我国银行监管目标的研究,主要是在借鉴国外学者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围绕国际理论界公认的安全稳定性、效率性、发展性和公平性等目标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所形成的结论大都是对上述四个目标的不同程度的侧重。

对银行监管目标的一般性探讨。董红蕾(2004)认为银行规制的目标应当涵盖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提高银行体系的有效性,保护消费者免受银行服务部门或金融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垄断定价或机会主义行为的损害和防止金融犯罪。纪琼骁(2005)认为金融监管通过对市场失灵现象加以限制和矫正就形成了银行监管目标,具体包括稳定、效率和公平性目标。尚静(2004)认为银行监管目标应当包含银行业体系的安全稳定、效率和发展三个方面,但忽视了银行监管维护银行业金融服务的公平性目标的重要作用。庞华玲(2003)提出了银行监管具体目标应包含安全性、竞争的公平性和政策的一致性。蒋海(2002)、钱沈钢(2005)在研究中着重强调了效率性目标在监管目标中的重要地位。国内其他学者对监管目标的研究,多是围绕银行监管必要性理论和监管实践经验,提出银行监管目标主要是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和效率(江曙霞,1994;张洪涛,1996;刘宇飞,1999;李文泓,2001;朱新蓉,2003)。

构建银行监管目标体系的研究。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在探索研究银行监管目标过程中试图构建一个全面的银行监管目标体系,主要由监管最终目标(即监管的根本动机)作为监管目标体系的目标层,由银行监管目标各主要方面作为准则层。宓丹(2005)提出银行监管的终极目标是推动银行体系更好、更充分地发挥作用,通过促进资本形成和技术进步,提高资金配置和资源转移的效率,促进经济的长期发展。中间目标是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孟艳(2007)认为中国银行监管的最终目标是增进公共利益,指标体系由稳定性、效率性、公平性和发展性四个层次构成,具体选取了存款人利益保护指标、银行业稳定性指标、银行业效率指标、消费者利益保护指标和发展性目标指标。

对银行监管法定目标的价值分析研究。部分学者从法学的角度对银行监管立法目标进行价值分析,主要依据安全、自由、效率和效益等价值观体系来评判中国现行银行监管法规中的法定监管目标。李晗(2006)认为我国银行监管目标只注重稳定金融秩序,而对于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则没有任何的反映,也没有关于防止金融业垄断的规定。周海林(2007)认为在监管目标的价值序列中自由竞争是第一位的,而金融安全要通过自由竞争的维护来间接实现金融发展的目标。他认为金融安全观是有局限性的,会限制自由竞争。

二、我国银行监管目标的制度沿革

自1984年明确人民银行承担金融监管职能之后,我国银行业监管逐渐步入法制化轨道,各项监管法规逐步建立完善。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一条指出了监管目标是“为了加强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保证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但是由于当时我国仍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监管当局的工作重心集中在资金分配而不是金融监管上,所以提出的监管目标仅属于原则性的,并不够明确。

1994年8月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将监管目标界定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该法规出台于二十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金融秩序比较混乱、金融机构经营不规范的背景下,因此是以规范金融秩序为核心目标。此时,法规对监管目标的解释已经涉及到稳定性目标和考虑金融消费者利益了。

1995年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一条规定:“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在制度层面上讲,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银行业尚未建立专业监管机构的情况下,监管政策虽没有对银行业监管目标作单独的规定,但已将维护金融业的合规经营与稳健运行作为监管重点。

200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规定:“监管目标是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第三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这是银行监管的法定目标,保持了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行的监管倾向,并使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目标在制度上得以独立化,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的重要性得以凸显。此外,“促进银行业合法运行”体现出目前银行业监管机构仍以合规监管为主的监管思路。

三、我国现行银行业监管目标政策分析

在中国银监会成立之后,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银行监管目标也随之更加具体清晰,银监会在已有法定监管目标的基础上,结合国外银行业监管经验,提出了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四个具体目标:第一,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第二,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第三,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产品、服务和相应风险的识别和了解;第四,努力减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

银行业监管的具体目标是监管当局在法定目标的基础上,针对当前一段时期我国银行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的阶段性监管目标,应当是对法定监管目标的补充完善和细化明确。不同于监管法规界定的法定目标,具体监管目标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强,更容易修订和维护,便于监管工作人员理解和执行。虽然中国银监会的监管目标定位从形式上看是多重目标,但实质上仍未将效率性和公平性目标概括进来,未能起到对监管法定目标的补充和完善作用。

首先,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利益的要求,表明维护公众利益成为监管者首要的价值追求。银行主要依靠吸收公众存款进行负债经营,融资杠杆率高,银行的特殊财务结构决定了存款人是主要的风险承担者。如果银行破产,股东只需承担有限的责任,若没有存款保险机制,大量的损失将会由存款人承担。以社会公众为主的存款人,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分布广泛、分散,他们既没有积极性也没有能力去监督和控制银行。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他们很难对银行的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银行监管部门作为公共管理部门,代表存款人监督管理银行经营活动,存款人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受到了政府保护,有利于培育和增强其对银行体系的信任和信心,有利于银行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因此,可以看出银监会将此确定为首要的监管目标的根本出发点,是维护金融稳定和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和消费者利益的目标设计实质上间接表明了监管要保护银行资产安全,这就隐含着政府对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银行产业集团利益的保护。在目前中国银行业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保护存款人和消费者利益成为监管者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行和社会稳定的立法需要,也使保障占银行业资产主导地位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为政府维护自身利益的内生需求。

其次,增进市场信心是对稳定性目标的深化与完善。金融市场本身就是个信心市场,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定,提高银行业运行效率取决于市场参与者对市场的信心。监管者有责任向金融消费者提供市场公信这样一种公共品,一方面要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及时预警、控制和处置风险,增强银行体系稳定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市场信息供给,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银行业经营的透明度,削弱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增进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防止出现因集中性的恐慌而引起金融市场的混乱,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营。

第三,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业的了解是推动银行业健康发展的持续动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较短,银行业发展水平总体不高,银行业消费者的市场意识、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自我识别风险和保护能力较弱。

虽然我国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充分说明,加强对城乡居民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已成为监管当局的一项重要工作,但若将其列入四大监管目标之一,却是摆放到了过高的位次。因为增进公众对金融知识的了解仅仅是银行监管一个时期内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属于阶段性的监管目标和任务,不能等同于长期引领监管工作的核心目标。本文认为,随着我国银行业的不断改革和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竞争压力下会不断加强对各种金融产品的宣传推介,同时,由于金融消费者投资愿望不断增强,其对金融知识需求的主动性会逐渐增强,金融消费者对现代金融知识的了解应当不是监管的重要关注点。

第四,减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当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尚不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违法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随着改革和监管力度的加大,一些银行大要案不断暴露。银行案件的发生给银行体系乃至整个经济社会都带来动荡和危机,成为影响银行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这并非是影响银行业稳定的主要因素,从减少金融犯罪、防范案件风险的角度着手维护金融稳定,应作为日常监管工作任务而不能作为银行业监管的主要目标之一。本文认为该监管目标设计除结合自身实际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之外,还存在着我国政府部门对上负责的政绩考核机制的影响。因为金融犯罪案件的发生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较大,这直接影响到监管机构的社会声誉和上级部门对其考核评价,上述因素迫使监管机构将防范金融犯罪的重要性提高,监管机构在官方文件中屡屡指出“防范案件风险和案件治理工作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认为此项目标可以直接归并于维护金融稳定和银行体系稳健运行的稳定性目标之内,不需要单列为核心监管目标。

四、政策建议

以上分析说明,银行监管目标的设计既应遵循整个银行系统发展的客观规律,也应充分考虑和顾及国家政治体制、金融体制、银行业市场结构和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本文认为银行监管目标设计应当按照稳定性、发展性、效率性和公平性目标的价值序列充分体现在监管法规中,主要是:

(一)增加关于提高银行业运行效率、防止行业垄断的目标设计

银行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银行业高效运行,从长远来看,缺乏效率的稳定必将陷入不稳定。银行业效率是提高银行体系竞争力的保障,也是实现银行业安全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另外,监管法规中若不设计对行业垄断的有关规定,垄断者都会凭借市场势力,损害消费者的福利,给整个社会带来较大的福利损失。同时,在未设置防止行业垄断的监管环境下会产生一个庞大的银行产业利益集团,该集团会为谋求自身利益而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干扰甚至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进而危及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当前,由于在监管立法上缺乏关于提高银行业运行效率和防止行业垄断的规定,直接导致了银行体系运行的低效和金融创新的滞后。因此,应增加提高银行业运行效率、防止行业垄断的目标。

(二)明确公平性监管目标设计

我国现行银行监管法规中对于公平性目标仅以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等作简单叙述,尚未体现出公平性的真正内涵。但是,公平公正一直就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保证银行业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公平性也是银行监管目标法律地位的必要保障。目前,因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不同所有制企业或不同地区(特别是城市与农村地区之间)的消费者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未能体现出公平性原则,造成了银行对国有制企业信贷供给的所有制偏好和对农村信贷支持低于城市水平的信贷供给不均衡、信贷资金分配扭曲等问题。长远来看,公平性监管目标的缺失必然会影响其他监管目标的有效实现,明确该目标设计已是刻不容缓。

(三)将防止金融犯罪、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业的了解纳入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监管目标之中

如前文分析,防止金融犯罪和增进公众对金融业的了解如果作为监管核心目标之一,不仅不符合当前我国银行业的实际需要,而且会造成银行实践偏离监管运行的理想轨道。本文认为该目标可以直接归入维护银行业稳定目标,作为稳定性目标的具体条款即可。

参考文献:

[1]Crew,M. A.and P. R. Kleindorfer,1986,“The Economics of Public Utility Regulation”,The Macmilian Press.

[2]Michael E. Collins,“Efficient, Effective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J]. Insights,Second Quarter 2006/Volume 10 Issue4,7-8.

[3]Martin Summer,“Banking regulation and systemtic risk”,Oesterreichische Nationalbank working paper.

[4]Sudipto Bhattacharya、Amoud Wa Boot andAnjan V. Thakor,“The Economics of Bank Regulation”[J], 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 Vol 141, No.1, Feb.1998,p57―70.

[5]胡怀邦:《银行监管的目标定位:理论分析与中国选择》,《金融时报》2003年11月24日。

[6]胡鞍钢:《中国挑战腐败》,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7]顾自安:《国外金融规制的比较分析》,《经济学家》2006年第10期。

[8]李晗:《金融监管法的经济学分析》,《法学杂志》2006年第5期。

[9]刘萍萍、封斌《论公平与效益价值目标对金融监管法的影响》,《金融管理》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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