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制度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4-01 09:52:21

农村金融制度论文

农村金融制度论文篇(1)

农村、农业和农民即所谓的“三农”问题,始终是中国的根本问题,而“三农”问题的解决,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实现途径是培育和完善农村要素市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所有这些都直接或间接依赖于农村金融的发展和支持。因此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建设的经验,无疑对完整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国际经验

(一)美、德、日三国合作金融制度的比较

美国、德国、日本的合作金融制度发展比较完善,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比较,以便借鉴。首先,在组织结构上。美国的信用合作组织按分工不同分为三类专业合作银行,分别是:联邦土地银行及下属基层合作社;联邦中央信贷银行及基层信贷协会;国家合作社银行及下属分支银行。德国的信用合作组织分为三级机构,从中央到地方依次是:德国合作社银行;地区性合作银行;地方性基层信用合作社。日本的信用合作组织分为三级机构:农林中央金库之中央级机构;县信用农业协同组织联合会是中层机构;综合农协是最基层一级。另外,各都府县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与农林中央金库共同参与全国农业信用组合联合会。其次,在政府资助上。美国的三类合作制银行都是在政府直接参股之下成立的,直到1972年,三类合作制银行陆续购买了政府的全部股份后才成为完全由社员所有的信用合作体系。德国合作社银行本身是一个半官方的金融机构,法律规定国家投资不多于50%,其余由各合作银行投资。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初期,政府曾为农林中央金库出资20亿元,并参与其管理。1959年,农林中央金库偿还政府出资后,成为纯粹的民间合作制金融机构。第三,在监督机构上。美国政府1933年成立了农业信用管理局,并向下延伸到各区,作为农村信用合作系统的监管机构。根据德国《合作社法》的规定,德国的合作社必须加入一个合作审计协会,由该协会对合作社的机构、资产及业务活动定期进行审计监督。日本由大藏省对所有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在遵守传统合作制原则与否。美国、德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均出现了向盈利企业发展的倾向,且一人一票的公平原则也渐渐由承认差别的原则所取代。而日本农协系统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基本遵循了传统的合作原则。

(二)印度信用合作社的发展

信贷合作社一直作为农村信贷最廉价、最好的来源,是从提供低利率的信贷业务发展起来的。自1951年以来,合作信贷运动在较大程度上帮助了农民。印度在1989-1990年间发展了大约有88000个初级农村信贷社,为农民提供了短期的和中期的贷款479亿卢比,占农村信贷的3390。信贷合作社有三个层次:(1)初级农业信贷社。初级社可以有10人以上,通常是在一个村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每一股的股金起点较低,对于每一个社员来说价值微不足道,连最贫困的农民都能成为会员。会员有无限的责任,每个成员对合作社的经营失败承担全部损失。贷款期通常为1年,利率较低,主要是向贫弱的农户贷款,特别是小农或边际农。利润不能作为股息或股东分配,而是用于乡村的福利,如修水渠和维修学校等。为确保合作信贷充足及时地流向农户,印度储备银行同政府部门合作采取一系列措施扶植贫弱地区,确保贫弱地区得到信贷服务,改变合作发展的地区不平衡状况。采取的措施有:重新组织有活力的初级信贷社,合并有经营风险的信贷社,为贫弱信贷社提供大量资金已消除他们的损失、呆账和过期未付款。国家农业委员会建议信贷社不仅对成员提供信贷,还要提供农业技术保证。(2)中心合作银行。中心合作银行是初级信贷社在特定地区正常地扩大到整个县的联盟,主要任务是向初级社融通资金,作为邦合作银行和初级社的中间人。邦合作银行是合作信贷机构的最高形式,它为中心合作银行融通资金。印度是向农村金融提供补贴较多的国家之一,为推动农业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逾期贷款过多,在耕种这种缺乏偿还贷款的意愿,政府的财政负担越来越重,以致后来没有财力满足对合作银行出现的信贷损失进行补偿和利息补贴。

二、启发

对比中看到这些国家在长期支持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中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政府通过税收、补贴、担保、基金、信贷政策、利率等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农业信贷的资金总量,对农村金融体系采取弱者多助和合理补偿的方式大力支持农村项目开发和农村现代化,把农村金融作为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渠道,这对我国继续农村金融改革、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由于印度是第二大发展中国家,农村人口众多、农业较不发达,与我国农业有更多的相似点,但印度的农村金融体系却是发展中国家中较为完善的,所以,其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经验更值得我们借鉴,同时,我们也要摈弃其中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从整体上来看,很多国家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大都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比较完备的组织管理体系,如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元复合式合作金融体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多级法人体制等。从内部管理制度看,各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基本上采取多级法人制度,各级都具有自主经营权和独立的法人资格,形成了一套独立的经营管理制度。具有代表性的制度有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理事会制度、控股制度等。从行业管理看,各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一般都有较为完备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合作金融行业协会比较普遍。并且比较注重依法管理,讲求法制,在组织建设、资金来源、利率管理等方面,都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经营管理比较制度化、规范化。

我国目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应该以坚持合作制办社原则和为社员服务的宗旨。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合作金融的核心在于“由入股社员拥有、由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只要坚持这些原则,信用社不论其规模多大、业务发展范围有多宽、联合层次有多少,仍是合作金融组织。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按合作制原则改革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认为合作金融是一种互助的、低级的经济形式,在贫困、落后地区需要,在发达地区不需要。二是用静止的、教条的观念理解合作制,认为合作金融组织只能办理基本的、低层次的金融业务,不能搞商业化经营,不能进行多层次的联合。

参考文献

农村金融制度论文篇(2)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要解释长期制度变迁,国家理论必不可少。道格拉斯-c,诺思在其所著《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一书中,提出了对经济学界影响颇大的国家理论,其主要观点如下:(1)国家是制度及制度变迁的主要供给者。(2)国家给社会提供制度并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动机是为了取得收人。诺思指出,国家及其统治者也是“经济人”。也追求福利和效用最大化,他们之所以愿意提供制度或者进行制度变迁以弥补制度供给不足完全是从自己利益出发的。(3)国家在提供制度的过程中,由于其目的(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和社会产出最大化)常常会发生冲突,因而,统治者也往往不愿意改变低效的产权制度。(4)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主要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制度。而当国家提供这些基本制度时。会出现一种我们常说的“悖论”现象,这就是所谓的“诺思悖论”。“诺思悖论”可以这样理解:一方面,国家权力是构成有效产权制度安排和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制度又往往不是中性的,在竞争约束和交易费用约束的双重约束下,往往会导致低效的产权制度结构。

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实践逻辑:供给制度陷阱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金融体制进行了三个阶段的改革,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经济主体信贷需求难的问题。相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金融发展陷入供给制度陷阱之中:在支农的旗号下,农村金融供给制度却一直体现“以农养工”、“以乡带城”的“劫贫济富”倾向,农村金融供求呈现出明显的总量与结构的双重失衡,农村资金一直在“非农化”,农村金融体系一直趋向“非农化”,其结果必然是“城市吃肉、农村失血”。

1第一个阶段:1978--1996年,恢复和成立新的金融机构、建立起单独的农村金融安排时期。(1)1979年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其农业贷款对象从以集体为主变为以农户为主。(2)农村合作信用社从政社合一的体制下解放出来,恢复“三性”,即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3)1994年成立农业发展银行,专门经营从农业银行剥离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4)放开对民间金融的管制,农村合作基金会异军突起,大大满足了农村经济的融资需求。这个阶段的改革形成了农村金融市场组织的多元化和竞争状态,促进了农村金融的较快发展。但是在农村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1)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明显滞后。1979--1993年农村信用社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受到层层行政干预,背离了“合作”的初衷,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受到了种种限制,并初步形成了从农村“抽血”的局面:1984年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比率为0.41,1996年降为0.22,并且此后还在继续下降。2)农业银行一直身兼政策性和商业性的双重任务,不利于商业化发展和经营管理的改善。3)部分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组织非规范经营,加剧了农村金融风险。为此。以建立农村金融体系为目的的第二轮农村金融改革势在必行。

2第二个阶段:1996--2003年,意图建立起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时期。按本阶段的制度设计,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三家金融机构中,中国农业银行发放商业性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发放政策性贷款,农村信用社则按照合作制原则发放小额农户贷款,形成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分工合作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但是,在实际运作中,我们没有看到这“三驾马车”并驾齐驱去支撑农村金融的局面。实际情况是:(1)中国农业银行在1996年后“洗脚上田”,逐渐撤并基层分支机构,退出了农村信贷市场。(2)农业发展银行也没有担当起为农村发展发放政策性资金的角色,只是财政发放粮食收购贷款。粮棉油流通体制理顺后,连其存在的合理性都值得怀疑。(3)广大农村仅剩下农村信用社还发挥着正规金融供给者的作用,承担“一身三任”的角色。由于农村信用社既没有实行合作制的先天基础,也没有实行合作制的后天动力,只能继续沿袭农业银行管理时期商业化的经营方向,加上政策层面一直没有给其一个清晰的定位,其经营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实际上,农村信用社本身的历史包袱沉重,资本金严重不足,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不完善,管理责任难以落实,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4)农村民间金融受到压制,转入地下运营。从总体上看,这一阶段改革的结果是:农村金融体系对农村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不但没有加强,反而有所下降,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农民的消费性金融需求几乎不可能再从正规金融体系中获得满足,农业生产性金融需求有十分苛刻的贷款条件,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建设的发展性金融需求更缺乏来自大银行的资金保证。而且,在农村经济存款市场上,资金通过邮政储蓄和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流入城市,使资金本来就短缺的农村经济发展雪上加霜。

3第三个阶段:2003年以来,农村信用社初步走向市场化时期。以2003年6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公布为标志,这轮改革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强化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把农村信用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人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维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2004年以来,以明晰产权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经管理体制为中心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正在进行。可以预见,本轮改革完成后,诸如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将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将逐步形成农村信用社“谁出资、谁管理、出了问题谁负责”的管理模式。但是,由于本轮改革的目标不是解决农村融资问题,而是解决农村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所以在解决农村融资问题上,一直没有多大进展。

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制度特征:中国农村金融制度陷阱的理论根源

1农村金融制度的每次变迁均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而非自下而上的诱发性政府行为,更不是农村经济主体自主,是外力作用,而非内部驱动,是被动变迁而非主动变迁,是政治需求而非市场需求。农信社从国有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再与农业银行“脱钩”,恢复合作性质,均采用了政府供给主导型强制性变迁的方式。政府供给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虽然降低了制度变迁的时间成本和摩擦成本,却未必能在较大程度上满足微观金融主体的制度需求和提高农村金融效率。政府作为权力中心和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在决定与推行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时,既有促进农村金融效益最大化的动机,更有巩固既定经济体制和自身利益的意愿。改革的措施、速度都要与政府利益和偏好一致,微观金融主体只是金融制度的被动接受者。

2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与农村经济制度变迁的路径相悖。首先,1979年以来农村经济制度的两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变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和乡镇企业的兴起,都采取了自下而上的诱发性变迁方式。结果这两次变革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第一次变革使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得到了空前发挥,促进了农村劳动生产率的快速提高。第二次变革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促进了农村经济结构的大调整。如前所述的自上而下的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与此形成了巨大反差。其次,农村经济制度的上述两次变革,都使农村经济主体的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而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则使农村金融组织的产权关系更加模糊不清。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和农村经济制度变革路径相悖状况,带来的直接结果是正规金融在农村的日益萎缩和民间借贷的产生与发展。变革后的农村经济形成了以农户、私人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格局,对资金需求具有小额、分散、灵活、方便的特点,但农业银行和农信社由于属于“官办”,衙门化作风严重,加上小农经济本身所蕴涵的风险性与现代金融机构经营目标所追求的资金运营规模化和安全性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造成了农村中金融网点的收缩和农村金融业务的缩减。在此情况下,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应运而生,形成了现存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3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特性,即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在以后的发展中会得到自我强化。诺斯认为,“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沿着既定的路径,制度变迁会进入良性的轨道而迅速优化,也可能顺着原来的错误路径往下滑,甚至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之中。而要扭转既有方向,通常要引入外部变量,付出昂贵的成本。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之所以呈现政府主导特征,一方面,由创新的初始条件所决定:另一方面,创新路径选择的错误使然。首先,创新的初始条件决定了初始的创新必然是政府主导型的。中国金融创新的基础是高度集中的计划金融体制,这种体制下的金融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控制、服务于实物分配计划的政府职能部门,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和行为主体,既无创新的愿望,更无创新的权力。因此,改革初期,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创新,都只能是由政府来决定、组织和推动。其次,创新的路径错误使政府主导特征得以继续。中国市场取向的农村金融创新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包括融资机制市场化、金融机构企业化、金融活动竞争化、金融管理适应化和人们金融意识的不断提高、信用观念的增强等多方面。这些方面不可能齐头并进、一步到位,因而路径选择至关重要。制度经济学知识告诉我们,有效组织是制度变迁的关键。因此,农村金融创新的首要任务是构造有效的金融机构。但是,产权制度是组织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之所以不是有效组织,首先是它不具有有效产权。国有独资产权无效决定了国有独资机构组织无效,进而决定了国有独资金融机构经营创新无动力,再加上国有独资金融机构在金融业的绝对垄断地位,中国农村金融创新政府主导特征自然会延续下来。

4、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是跳出供给制度陷阱的正确选择

建立高效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农村金融发展的目标模式,也是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落脚点。要跳出农村金融供给制度陷阱。让制度变迁沿理想的路径演进,不能就金融论金融,必须加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1推进农民组织化,为农村金融发展培植制度环境。首先,合理定位政府角色,转变政府职能。加大推动农民组织化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对农民经济组织可以在税收上采取必要的优惠政策,并加大财政上的支持力度,在农民组织的建立和登记上提供便利,要特别重视对农民组织管理层的专业培训。其次,加强法制建设,构筑完备的农民组织法律体系,认真组织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2创新土地制度,通过制度供给增加农村金融的有效需求。(1)要对耕地实行国家发包,明确赋予农民一定时期的产权,建立保障农民权益的产权制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2)要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收益分配关系。(3)要建立土地市场,加速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价格机制。

农村金融制度论文篇(3)

(1)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不够齐全,显得系统性不够强。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主要包括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其中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规定。但是以上立法中往往具有大量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却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条款,同时,监管的内容过于简单,大大落后于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并且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随之而得到持续发展,对于一部分新型金融业务与金融产品尚缺少一定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对农村地区的民间融资没有采用法制化的方式加以引导,对于高利贷仅仅按照传统社会上的公德意识来加以制约,而且就如今的金融监管法制总体结构来观察,规章的比例太大,一实施就缺少足够的权威性。同时,在构成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之中的各项规范性法规之中,部门规章所占比例太大,一旦实施起来就缺少权威性。(2)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操作性不够强。在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对于市场准入、市场督查、市场退出等均已有所覆盖,但是更多的则是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因而可操作性不大。

(二)缺乏公平竞争的农村金融监管工作理念

制度不但要富有效率地合理安排权利资源,而且还应当更加公平地安排权利资源,从而实现各类金融市场主体权利实施平等性保护。缺少公平正义目标的金融市场并非是现代金融市场,而脱离开正义理念的金融监管法制并非是现代法制所倡导的制度性安排。如今的农村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体现出对于民间资本以及非公行业的漠视与不公。笔者觉得,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均为社会资本中不一样的形式,而是应当分别享有相同的国民待遇。农村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应当积极促进而且体现出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之形成与发展,而不是为保护少数市场主体所具有的特殊利益,特别是不应当成为我国国有金融机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之下谋求垄断利益或者政府部门实现自身利益之工具。

(三)忽略甚至漠视农村地区群众的金融权利

在相当长的时间中,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把金融问题看作是经济发展层面上的问题,也就是看作是资源配置方面的问题,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对于民生保障这类问题的考虑不够周到,甚至会为了金融之稳定而选择牺牲公民自由融资之权利。尽管我国政府已有充分认识并且采用小额贷款的方式,允许设置村镇银行与借贷公司等形势尽可能多地增加农村资金之供给,但是这些基本上均为具体手段层面上之改革,整个农村金融监管机制在基本的理念上尚未产生根本性转变。因为农村金融市场在监管法律体系上具有局限性,所以也就产生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源在总量上的不足,当前,我国金融资源在分布上具有显著的地域上的不平衡性,诸多农村资本外流,从而极大地削弱了我国农村金融在供给上的能力,同时也造成了弱势农村群众在金融资源上获得之不足,尤其是对农村小微企业以及广大农户的金融供给上有所不足。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金融市场取得新的发展,造成了我国农村地区尚未真正形成能有针对性地面对不同客户和不同需求层次,能够提供显著差异性金融服务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以至于造成了我国农村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种类相待单调,难以满足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对于金融服务具有多样化与多层次之需求,进而造成广大农民群众无法分享到金融改革之成果。

2进一步健全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策略

(一)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现代金融属于法治金融,而政府的权力对于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主要是运用金融监管法制调整与规范加以实现的。健全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管机构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前提,集中了监管绩效和金融监管立法之健全完善与否、质量优劣等具有非常直接的关系。为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实现更为健康的发展。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应当积极顺应农村金融市场所出现的新变化,及时而有效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实际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具体来说,在今后的一段时间,我国应当积极强化农村地区的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建这一基础,积极顺应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进程之中的趋势性要求,从而健全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1)要及时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制体系,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实施细则,从而强化可操作性,并且对有关法律制度加以清理,尤其是对不适应条款加以废除或者进行修订。(2)要依据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具体发展状况、监管情况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改革之趋势,形成合理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而弥补我国在农村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之中的空白。(3)要积极顺应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之趋势,以保障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安全以及促进农村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基础,制定出能够兼顾实效性、操作性与相应前瞻性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进而实现对农村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维护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

(二)着力凸显公平保护的法律工作理念

金融监管是依据经济发展之所需而诞生的,其主要目标是推动经济的发展,而且金融业安全并非是金融监管之重要目标,也不是金融业目前存在与发展之最终目标。从这一视角来看,农村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以全面满足农村金融业的繁荣发展为目标,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更为稳定的发展,提升社会福利。因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相对来说较为特殊,而农村金融并不完全属于商业金融之范畴,农村现代金融机制应以促进我国农村居民更加公平地获得发展良机与结果为其主要目的。

(三)保障公民金融权利的实现

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权中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与保障我国公民的存在权与发展权,这是所有法律一定要加以坚持的基本价值取向。金融之本质在于为民众的生产与生活提供资金领域的融通,切实保障民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主体和利益变得愈来愈多元化,大量公民进入到市场中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类活动,因为资金也就成为人们开展生产经营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融资实质上已成为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融资权已经成为公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基本构成部分之一。在当前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显著不均衡与不合理的条件之下,各中小企业以及农户得到融资显得相当困难,农户与农村工商业者在资金的需求上从未得到满足,而民间借贷也就具备了更加突出的能够解决民生问题之功能。就这一意义而言,监管制度能够严格地限制甚至禁止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之存在,全面惩罚私自放贷人员。所以,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之本质是为各位公民的融资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而不是简单地排斥或者压制资金上的流动。

(四)强化监管制度施行金融创新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创新作用主要表现为:(1)金融监管机制之制定应当具备前瞻性。金融监管方面的政策措施应当适应于我国金融业今后的发展与变化的趋势。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今后金融市场的创新问题与金融机构资产变化问题等。同时,要通过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预警体系,强化对金融体系所施行的社会性监测,从而确保农村金融体系得到稳健地运行。(2)大力鼓励农村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所造成的影响是多种多样的,应当尽可能地发挥出其所具有积极性,也就是鼓励实施金融创新,与此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地抑制其不利的一面,也就是要控制消极的金融创新。唯有如此,才能运用金融监管让金融创新成为促进金融改革的生力军。(3)改进农村金融监管的模式。因为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创新弊端所作出的反应通常比较慢,而金融行业协会的反应则相当灵敏,所以,对于金融创新所实行的监管需要更加多地依赖于实施内部监管,从而适时地调整金融监管,进而适应金融创新取得新的发展。

农村金融制度论文篇(4)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7-0011-04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e theoretical study of China’s rural finance has made great progress. This paper reviews the related theory from the view of methodology in order to draw a clear picture of the present development of China’s rural finance study, and give some commands and provide theoretical preparation for further study.

Keywords: Rural Finance; Theoretical Study; Methodology

一、引言

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历程与经验表明,只有取得科学理论的支持,农村金融改革才能有实质性突破,农村金融才能获得真正意义的发展。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没有理论的政策是抽象的,理论研究对于政策供给的意义特别重要。几十年的改革与发展,中国农村金融已有了巨大变化。然而农村地区自然禀赋差异,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层次不一以及农村金融改革的滞后,中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协调日趋突出,农村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面临诸多难题,这使得农村金融问题的理论研究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目前,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的理论研究已经取得较为丰富的成果,也积累了大量的研究文献。本文将从方法论角度对相关文献加以梳理,旨在对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研究的发展状况作一个透彻的了解,以期对农村金融问题研究的方法论作出恰当的评价,为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的更深入研究提供方法论上的准备。

二、农村金融问题研究的传统方法

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从根本上解决了原有体制下激励约束机制不足的缺陷,使得濒临崩溃边缘的农村经济摆脱了困境,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随着中国农业银行的恢复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得以重新建立,农村金融有了极大发展。与此同时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的理论研究也逐渐摆脱了教条主义的束缚,围绕着农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业务管理等问题进行研究,为农村信贷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这一时期传统的金融理论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在既定的理论约束下,政策报告式的研究方法即存在问题――政策建议的逻辑思维成为主流模式,众多的研究是为政府实现特定的目标而直接投放信贷的方式干预农村金融提供政策建议。这种方法通常只追求旨在农产品增加的短期目标而忽视农村收入的可持续性增长,并且仅仅强调信贷投放而忽视储蓄动员和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建设[1]。总结这一时期的理论与实践,不少经济学家认为传统方法的效果总体上都不好,最多是效果一般,其结论是基于如下三个标准作出的:(1)传统战略如瞄准问题和补贴在解决问题上是否成功;(2)传统方法的成本效率分析;(3)在增加收入和减少贫困方面是否成功[2]。

三、农村金融问题研究的方法转型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国经济学开始逐步与世界主流经济学接轨,西方经济学的理论范式逐步主导着中国经济的研究领域。中国学者在接受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同时,开始尝试运用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研究范式来研究中国的经济问题。在分析发展中国家经济实践基础上建立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和金融发展理论,以及新制度经济学在中国流行,对中国当时进行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在客观上起到相当大的启示和引导作用,同时也为中国的学者研究中国农村金融提供了理论框架支持。自此研究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的文献不囿于农村金融内部,开始在更大的视野范围来研究农村金融,大量文献集中于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关系、农村金融发展、农村金融结构与功能、农村金融制度以及农村金融体系的变革方式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

国内学者开始认识到农村金融研究目标不仅仅在于农村金融自身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以金融发展来促进农村经济的增长,而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弄清中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必然联系以及内在机理。一些文献基于中国农村地区数据、运用面板数据的单位根检验、协整检验与格兰杰回果检验等经济计量模型,对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因果关系和因果方向进行了定性与定量研究。研究指出,中国农村地区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并不明显,西部地区的金融发展的各项指标与经济增长之间不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东部地区也仅仅只有农村金融效率与经济增长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与其相反的是,农村经济增长对农村金融发展的影响则是非常明显的。根据帕特里克的两种金融发展模式“供给引导式”和“需求追随式”,一些研究也认为,原有向农村金融机构大量注资的“供给主导”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并没有发挥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的很好作用,因此在中国今后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应该转换思路,按照“需求追随’模式,有的放矢地促进农村金融增长[3]。

也有学者从金融发展水平以及金融结构两个视角,对中国农村金融状况作出全面的分析。一是依照金融发展理论所提供的金融发展水平指标(金融相关率FIR和M2/GDP),从宏观层面来衡量农村金融发展水平,指出这两个指标绝对值在中国农村并不大,但都有明显上升的趋势。不过由于这两个指标在衡量金融发展水平所具有的缺陷,对由这两个指标所获得的结论应持谨慎态度。如果以L/GDP来衡量,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水平并没有表现出如FIR和M2/GDP所表现出的那种极其明显的趋势。二是设计一些指标(如金融资产与纯收入之比及其行社贷款与纯收入之比)从农户层面来考察农村金融发展水平,其分析的结果是,一方面农户经济生活中货币化程度增加;另一方面农户存在较强的流动性约束,不过农户可通过非正规金融渠道融得资金从而使流动性约束得到部分缓解。也有文献依据戈德斯密斯 (Godsmith 1969)金融结构的概念来分析中国农村的金融结构状况[4]。

上述研究文献基本都遵循着戈德斯密斯的经济增长金融发展的研究思路,通过一系列数量指标从金融结构上对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水平给予衡量,利用经济计量模型对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数量化分析。较之于以前的研究方法,此方法具有逻辑更为严密,路径更为深入,结论更为精确的优势。然而局限性也是明显的。该研究方法只是指出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具有计量上的因果关系,但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相互影响的渠道或环节在理论上依然是不清楚的,而且农村金融结构的变化未必能够准确度量农村金融发展水平。

(二)农村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

1973年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和爱德华・肖一反传统主流经济理论以发达国家为研究对象,偏重实物要素而忽视金融要素的研究方法,转而以广大发展中国家为样本,集中研究货币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从而提出了全新的“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其理论政策含义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国内一些学者沿着相同的思路对中国农村金融抑制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中国农村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现象。一些文献从农业的自然属性、农户的生存与发展特点出发来阐述需求型的金融抑制,解释了现象背后农户和农村企业信贷需求总量变化以及层次分布。也有文献是建立在对农村金融需求分析的基础上,从农户和农村企业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有限,融通资金渠道单一等方面来阐述供给型金融抑制。在阐述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农村资金为何供给不足的原因解释方面,指出金融制度、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是主要因素。供给型金融抑制的研究角度往往倾向于存量的修正,而需求型金融抑制视角则侧重于长远,注重增量的发展动态。上述研究文献禀赋新古典主义发展经济学的思想,将视角投向农村金融市场,通过对中国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均衡的分析,得出中国农村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及其原因,其结论要深刻得多。这些文献的论证逻辑基本遵从现象原因这一思路,采用对大量农村地区抽样调查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方法。当然这些研究还存在着研究层面和视角上的局限,如基于需求视角是否存在其他复杂的需求制约因素?以及连带出农村金融主体的金融需求结构与其他各项经济活动的相关性分析等方面还存在研究上的空白。就其方法论来说,有些文献缺乏研究的规范性。

从金融功能论的研究视角对中国农村金融与经济关系作出客观的描述,被一些中国学者所运用,其中较为普遍的研究采用一种叫做机构分析法,简称为机构观。具体表现为结构功能行为绩效的研究思路。以此思路,农村金融要发挥其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功能必须在现有的农村金融结构框架下进行,根据现有的农村金融结构赋予其相应的功能,并通过其行为绩效判断其功能实现的效应。正是在这种观点的指导下,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走上了一条“机构路径”。长期以来注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形态,而忽视农村经济对金融资源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和农村金融制度整体功能的发挥。为此,另有一些学者提出,应以功能观来重新认识农村金融经济的关系,以此指导中国农村的金融体制改革,更好促进农村金融经济的协调发展。功能观是从系统的功能出发,然后探究需要何种结构来实现这些功能,它遵循的是功能、结构思维方法。其实质是从金融所处的系统环境和经济目标出发,考察金融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功能耦合关系,演绎出外部环境对金融功能的需求,在此基础上,根据成本――收益原则,选择能满足系统环境对金融功能需求的金融形态和功能实现机制,由此对系统进行结构优化,其遵循的是外部环境功能结构的思路[5]。功能观的研究范式为研究农村金融体系的变化提供了全新的解释思路,扭转了一直以来农村金融理论研究与实践忽视农村金融体系功能问题的倾向,也为重构农村金融体系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三)农村金融制度

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新制度经济学无疑是经济学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一方面对传统发展经济理论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另一方面也为传统发展经济理论提供了全新的分析框架。国内一些学者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采用历史演绎从制度层面上分析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演进逻辑,以及从实际经验数据来分析这种演进背后的悖论和缺陷。认为农村金融制度历史变迁的特点是,农村金融制度的每次变迁均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而非自下而上的诱发性政府行为,更不是农村经济主体自主,这种以扼杀农村经济组织自发行为为代价的外生性强制性制度变迁与农村经济发展相悖,导致了农村金融主体的缺位,农村金融容量的增长赶不上经济总量的增长[6]。这些研究文献突破了将农村金融制度视为既定不变的外生变量传统研究方式的束缚,弥补了排除制度作用和制度对农村经济增长影响分析的传统农村金融理论研究上的不足。然而这种研究方式阐明的只是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历史演变的逻辑,却无法说明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应有的逻辑。

(四)农村金融体系的变革方式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取向一直是中国农村金融研究所关注的,究竟是以合作制为主导还是以商业化为取向众多文献争论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合作制为主导;另一种观点是商业化取向,甚至放弃合作制;还有一种折中观点,认为商业化和合作金融应共同发展。各种文献的观点之所以出现差异,从理论本源来说,关键在于其研究者对中国现实农村经济判断的差异。按照“理性小农”命题(Schultz,1964;Popkin,1979),中国的农户如能被确认为富于理性的小农,那么就没有必要单独为其设计一套农贷制度安排,而只需将服务于现代经济的金融体系直接延伸到农村经济,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即可,换句话说,商业化的金融体系同样适用于农村地区;按照“道义小农”命题(Chayanov,1925;Scott,1976),中国的农户如能被确认为是生存取向的,不会冒险追求利润最大化,那么农村地区商业化的金融安排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合作制的金融安排是恰当的。但无论从“理性经济小农”视角还是从“道义小农”视角来考察中国农村经济,得出的结论都难免简单化,中国小农经济到底具有什么样的特征值得进一步讨论[7]。从研究方法论来说,持商业化取向或合作制主导观点的研究文献基本上采用理论演绎的三段论形式来得出各自的结论。理论前提承认合作制金融存在的基础是小农经济,而商业金融活动所具备的条件是农村市场经济,商业化金融不能提供高度分散小农经济化条件下的金融服务,进而从中国现实农村经济特性的描述中获得理论推理的依据。这些研究文献论证形式缜密严谨,其观点有一定的说服力。然而问题在于,缺乏对中国现实农村经济特性严格的实证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分析,没有哪一种关于中国农村金融的命题具有普适性。

(五)农村非正规金融

对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农村非正规金融产生的成因;其二是农村非正规金融中的利率问题。一些学者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分析了农村非正规金融产生的成因:(1) 从中国小农家庭的生存经济与其资金的非生产性需求两者之间内在逻辑联系出发,通过案例研究表明非生产性资金缺口和农贷需求不能指望由正规的或商业性的金融来满足。(2)从农村非正规金融与中国城乡的特殊结构与联系相关性入手,认为是由于城镇和农村之间缺乏一个较好的金融组织。特别是在转轨经济中,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农村非正规金融是由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缺陷造成的。(3)从农村金融供给的角度,认为农村贫富差距的加大使农村非正规金融形成旺盛的供给。(4)从金融政策的根源来看,由于贷款管理的落后和贷款配给的错误,扭曲了农村正规金融资源的配置,收入较低农户的信贷需求仍然要通过非正规金融得以满足。对农村非正规金融中的利率问题,不少学者以农村民间金融为例,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出发,把民间信贷利率部分地视为具有调节借贷风险组合或过滤借贷风险的功能。有文献认为,民间信用利率决定于资金供求状况、借贷者亲疏关系、期限长短、淡旺季节等因素,因而利率档期分明。 也有文献依据修正的Stiglitz-Weiss信贷配给模型来揭示出民间金融各种利率形式的机理和长期并存的原因。

从已有文献来看,对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研究视角呈现多元化,研究方法从案例分析到规范论证呈现多样性。其不足之处在于缺乏非正规金融研究的系统性理论框架,视角的多元化固然可以使问题的认识较为全面,但多种结论的差异将使得理论研究失去了实践意义,另外案例研究中样本选取的不同将会影响到结论的可信度。

四、结语

通过对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理论研究的梳理,不难发现各种理论研究在思想和方法上存在的局限。不仅如此,无论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联系识别,金融抑制理论对供给型金融抑制和需求型金融抑制的区分,合作制为主导还是以商业化为取向的争论,还是农村非正规金融成因分析只是农村金融的一个方面,各种研究思想和方法忽视了农村金融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以及系统内外存在的复杂联系,这也是导致各种理论研究与实际脱节的重要缘由。可见,农村金融问题研究不能简单地依赖某个理论。综合各种理论研究的优势,将系统论的思想引入农村金融问题研究之中,通过对农村金融系统内外复杂联系的研究寻找改革途径将是未来农村金融研究的趋势。

参考文献:

[1]周霆.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论――基于“三农”视角的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229.

[2]雅荣,本杰明,皮普雷克.农村金融问题、设计和最佳做法[M].北京:中国农村金融研讨会阅读材料,2002,(9):23.

[3]焦兵.东、西部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增长贡献的比较研究[J].统计与决策(理论版),2007,(1):70-72.

[4]姚耀军.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水平及其金融结构分析[J].中国软科学,2004,(11):36-41.

农村金融制度论文篇(5)

关键词 农村金融改革;路径研究;杨凌示范区

0 引言

长期以来, 由于商业银行普遍面临的盈利压力和股东约束,往往都更倾向于参与到竞争激烈而利润率更具吸引力的城市金融领域。在从专业银行体制转向商业银行体制的过程中,各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收缩县级以下机构,加上农村信用社普遍强调商业化转型,使得农村金融对县域以下市场的服务逐步萎缩。事实上,许多县域以上的区域已经处于金融竞争日益充分的状况,而多数县域以下的、亟待金融支持的区域,却一直难以得到足够的金融支持。对此,应该在金融机构布局、业务重点等方面努力改变这一局面,构筑多层次、广覆盖、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本文在现代金融学、区域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上,以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为研究对象,从农户、金融机构和政府三个层面,通过分析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现状、各改革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改革的成效,总结杨凌农村金融改革的成功经验,综合评价两年来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取得的成果和遇到的问题。

1 文献综述

1.1 国外研究成果:

从历史演变的过程来看,国外理论界有关农村金融方面的研究主要经历了农业信贷补贴论、农村金融市场论和不完全竞争市场论三个阶段的发展历程,分别从信贷补贴导致农村金融市场政治化、金融深化和金融抑制以及不完全竞争市场为出发点,探索了农村金融市场机制的演变过程,并且指出农村信贷补贴最明显的后果就是信用需求的夸大和信贷有价证券购买力的损失,金融发展必须以有关金融结构在短期或长期内变化的信息为研究基础。

1.2 国内研究成果: 按照周小川(2004) 的划分,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广义的农村金融包括国家对农村资金流动的引导、农村融资媒介的创新和发展等;狭义的农村金融改革具体是指当前所进行的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近年来有关农村金融改革的论述越来越多,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存在的问题和争论依然很多。

1.2.1 对广义农村金融改革的研究: 很多学者从制度变迁的层面分析了农村金融改革的诸多问题。其中,代表性的有张杰,尚长风(2006)从农村金融市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的角度,强调改革的方向应该着眼于理解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应有的地位,改革的方向应遵循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非均衡性、金融生态与金融资源配制的内在均衡逻辑1也有的学者认为只有金融体制创新才能改善农村金融市场,如李建军(2010)认为正规金融由于金融抑制的存在供给不足,合作性金融也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非正规金融所具有的制度缺陷也会影响其金融支持作用

2。因此,必须要从根源上把握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方向,加速金融深化,才能推进农村金融市场良性发展。

1.2.2 对狭义农村金融改革的研究:

农村信用社改革至今,热点的问题突显为产权结构和历史包袱两个问题,同时这样的问题不单单局限在这两个方面,而且涉及到农村金融需求、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以及农业经济发展的问题,因此解决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无疑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论述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文献很多。何广文(2009)提出,农信社改革是一个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建立农村信用社的市场约束机制,就要逐步完善农村信用社利益相关者的治理模式,创新农村信用社机构体系;在强制性制度供给体制下,张国(2009)认为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由于惯性,在省联社的管理模式、各基层分联社人的选择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路径依赖4。从发展环境来看,改革金融资源错配和管理链条的长短都将影响改革的绩效。

在实证研究中,具有代表性的就是谢平、徐忠(2006)通过对贵州省及其样本县农户和金融机构的问卷调查和分析分析表明,只有让公共财政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进一步改革农村金融体系,形成商业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制5。

1.3 文献述评:

通过对国内外关于农村金融改革问题研究的文献梳理,可以发现,现有的研究虽然从不同角度对农村金融改革问题进行了研究,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但同时也会发现,现有的研究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突出表现在:对于农村金融改革的理论研究多集中在信用需求、产权结构、制度变迁和市场机制等因素上,针对特定区域,从农户层面通过案例分析对农村金融改革成效进行理论总结的还很少。

2 对农村金融改革的理论框架的构建

在以上农村金融改革理论基础上,结合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的实际情况,本文基于系统论基本原理构建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理论分析框架,深入分析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的特殊性和普适性。

我们认为在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系统由农村金融改革基础条件子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子系统、农村金融改革建设途径和支持政策子系统和农村金融改革制度保障子系统四个子系统共同组成。其中,农村金融改革基础条件子系统处于基础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子系统是农村金融改革的主体,建设途径和支持政策子系统为农村金融改革提供了未来发展方向和政策支持,制度保障子系统为农村金融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农村金融改革保驾护航。农村金融改革基础条件子系统、建设途径和支持政策子系统和制度保障子系统三者处于整个系统的,三者相符相依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外部支持(农民以专业合作社的形式参与农业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子系统是整个系统的核心,承载着实现农民增产增收、提高和改善农民生活水平的责任。基于上述观点,我们给出了农村金融改革的理论分析框架(如图2-1所示)。

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农村金融改革基础条件子系统是整个农村金融改革系统的起点,在整个系统中处于基础地位,为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推广提供了先决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载体,不仅是农民脱贫致富的希望,更是农民改善生活的保障。作为农村金融改革的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子系统位于金融改革系统的核心位置。

农村金融改革不仅需要良好的基础条件、政策支持和专业化的农民合作组织,还必须要政府提供足够的制度保障,这不仅能给农村金融改革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更重要的是关系到金融扶持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广和发展。

3 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分析

在农村金融改革理论支持的基础上,本文通过对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现状、改革主体关系和改革成效三个不同维度的深入分析,总结出在农村金融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从农户、金融机构和政府三个层面综合客观评价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问题,以期望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提供政策参考。

3.1 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的现状分析:

杨凌示范区全称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是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唯一的部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目前,杨凌示范区共有工、农、中、建、长安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共8家银行机构,1家证券公司,12家保险公司,1家小额贷款公司。截止2012年6月底,示范区人民币贷款余额29.43亿元,较年初净增1.88亿元,同比增长17.42%。其中,涉农类贷款余额16.65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56.36%,同比增长67.34%。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10.6%,同比增长82%。

3.2 农村金融改革主体关系分析:无论是农户的经济行为,还是政府的调控行为,都依赖于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农户是经济行为主体,政府通过引导和规范农户行为来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则是联系农户与政府之间的纽带,是调节各项经济活动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手段和工具。政府出台相关金融扶持政策以后,农户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产品、保险产品和期货期权合约等形式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最终完成生产资料筹集、风险管理和生产销售活动。在整个传导过程中,金融产品和服务充当媒介的作用,成为政府相关政策实施的载体和渠道。因此,一套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必须集农户、金融机构和政府三者职能于一体,集中发挥各个主体的优势,才能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3.3 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的成效分析: 杨凌示范区金融改革试点成效显著,2011年示范区区内金融机构全年贷款增速达24.65%,位列全省首位。从此杨凌示范区走出了一条极富“杨凌符号”的特色农村金融创新的崭新道路。

截止2012年6月底,杨凌示范区共成立32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8700多户,有效的解决了农村劳动力剩余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公司+基地+农户”以公司或集团企业为主导,重点围绕一种或几种产品的生产、销售、与生产基地和农户实行有机的联合,进行一体化经营,形成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创新银保富、订单贷款等模式,通过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风险补偿金,构建全方位涉农担保体系,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杨凌示范区还积极探索,在保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成立土地银行,推行合并调整、反租倒包、企业租赁、自愿互换、入股合作五种土地流转模式。吸引了大量外来资本的介入,而且成功带动传统农业产业化转型。

4 综合评价

自2009年,国务院《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从国家层面上明确了杨凌示范区发展战略定位以来,杨凌示范区面对新的历史时期和难得的发展机遇,提出了建设全国农村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全新目标。改革试点两年多来,杨凌示范区以解决金融体系不健全和涉农企业融资困难两大难题为突破口,抓住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的机遇,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在金融机构、农户和政府三个层面上都取得显著的成果,同时也遇到了许多问题。

4.1 农户视角:

农户是农村金融改革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也是农村金融改革的最终受益者。一方面杨凌示范区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把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作为破解农业融资难题的一种大胆尝试,将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房屋、农业生产设施、活体动物即果树等资产纳入农村产权抵押物范畴,最大限度盘活农业生产资料资产,基本解决了农户和涉农企业融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多元化、多层次的“三农”金融服务需求,促进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不仅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而且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另外,杨凌示范区成立了面向中小企业的担保公司,与各家银行紧密配合,创新开展“集合担保贷款”,同时积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将创业投资资本投入到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来,通过资本的力量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因此也涌现了一批极具发展潜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4.2 金融机构角度: 目前,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发展也取得的很大成功,集中表现在金融机构设立和改制取得突破、集合担保的创新、金融生态的改善三个方面。2008年10月份以来,邮政储蓄银行杨凌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杨凌示范区支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杨凌支行、杨凌农村商业银行都相继成立,标志着杨凌农村金融开拓创新、改革发展取得重大成果。

为了进一步改善杨凌示范区的信用环境,提高社会信用意识,构建诚信和谐的银企关系,示范区金融办、人行杨凌区支行多次在社区开展征信知识宣传活动,并通过建立优先放贷、差别利率等优惠信贷政策,鼓励农户形成诚实守信意识。从而规范了企业与农户行为,创建了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4.3 政府层面: 杨凌农村金融改革的顺利进行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首先,为加强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能,示范区管委会明确加大了解决 “三农”问题的投入力度,努力创建全国中小企业融资和农村技能改革创新试验区。其次,为了破解杨凌金融改革难题,管委会努力争取多家金融机构落户杨凌,不断深化银政和银企合作,而且创新担保模式,推动企业直接融资。这些举措有力支持了科技示范推广、农业科技创新以及国际合作等各项工作,特别是为杨凌示范区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4.4 客观存在问题: 但是,由于杨凌农村金融改革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改革当中不可避免还存在一些问题。从农户自身来讲,一方面由于小农思想根深蒂固,农民只想着“利益共享”而不愿接受“风险共担”;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面临着规模化不强、法律主体不明确以及推广难等诸多问题。从金融机构层面来说,农商行改制的遗留问题、各商业银行支农政策性与企业效益性之间的矛盾以及农发行对新型农业扶持力度不强等问题,都严重限制了农村金融改革的发展

6。从政府的政策效应来看,由于政策传导机制过于冗繁,造成传导动力不足、政策信号失真,政策扶持效果大打折扣。另外,政府一直倾心于大刀阔斧的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忽视了土地流转负面效应

7,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村孤寡老人、妇女和儿童的留守问题。这些都制约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在农村金融改革的后续工作中,政府和金融机构就如何进一步发挥其主导作用,还富于民、让利于民,仍有不少工作要做。

参考文献 

[1] 张杰,尚长风.我国农村金融结构与制度的二元分离与融合: 经济发展视角的一个解释[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6(5):60-65.

[2] 李建军,制度范式下的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与改革路径研究[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0(1):77-80.

[3] 何广文.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困境与路径选择[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1) : 50-54.

[4] :张国.制度变迁下农信社改革的路径依赖与选择[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9(9):30-32.

农村金融制度论文篇(6)

Reform Thought of Rural Finance based on the System Theory

Abstract:Rural Finance is a system and the reform of rural finance in Chinachiefly aims to coordinate and integrate its constitution.Base on the analysesof its existing characteristics ,the weaknesses and the outlets of the Chineserural financial reform has been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 words :System Theory,Rural Financial System ,Rural Financial Reform

1.问题的提出

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在政府主导下,围绕农村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三农”问题,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一直没有停顿。2003年6月中央政府《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文件]和2004年8月17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发[2004]66号),完善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中心的确立,把以农村信用社为重心的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尽管如此,有关农村金融改革的方向和路径的争论也从来没有停止过。对于诸如农村金融的总体格局怎么安排?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方向是什么?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怎么设定?农业银行怎么改革?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怎么规划?怎么整合县域金融?合作金融在中国金融产业中的地位怎样界定?民间金融怎么发展与规范?怎么防范农村金融风险?等等,基于各种研究的角度的不同,得出的结论也是大相径庭。然而,就现有的研究而言,呈现下面三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停留在农村金融的某一个方面的研究,特别是从农村信用社的研究出发来讨论农村金融问题,以农村信用社的模式选择替代了农村金融模式的选择(曾康霖,2001;王自力,2002),更多的人似乎都认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就是农村金融改革的全部,农村信用社问题解决了,金融支农问题也就解决了;二是尽管也提出要通盘考虑农村金融改革,应该一揽子规划农村金融体制构建(谢平,2001),并且也有了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域金融制度安排的综合考虑(曾康霖、蒙宇、刘楹,2003),但是并没有见到从宏观角度对农村金融体制构建一揽子规划的深入探讨;更多的研究仅是就事论事,就农村信用社谈农村信用社、就农业银行谈农业银行、就农业发展银行谈农业发展银行,没有考虑各种农村金融供给机制的协调和整合;三是尽管也提出了要处理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要从需求出发探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构建(何广文,2001;高帆,2002),但是将农村金融置于宏观经济背景,从经济系统论角度展开的研究还不多见。农村金融理论准备的不足,导致农村金融改革系统协调能力低下,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活力缺乏,农村金融改革总是难以到位。有鉴于此,本文从系统论的视角出发,将系统论的理念引入农村金融问题研究之中,将农村金融改革置于国家整体宏观经济系统和农村经济系统之中,对农村金融改革问题展开讨论,进而提出农村金融改革的整体思路。

2.作为一个系统的农村金融

所谓系统,就是按一定目的、条件和环境,按一定的关系组成的互相作用的若干要素的有机整体。系统论认为,宇宙中包括人类社会宏观和微观方面,都是若干大小系统。基于这一系统论基本原理,宏观经济可以看作一个系统,农村经济可以看作是宏观经济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而农村金融可以看作是农村经济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宏观经济系统的二级子系统)。

2.1农村金融是经济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

对于庞大的宏观经济系统而言,其包含了众多的组成要素。首先,基于我国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特征,农村经济系统[1]和城市经济系统是宏观经济系统的两个基本的子系统,而在农村经济系统中,农村金融又是其重要的子系统。同时,国家整个金融体系是宏观经济系统的一部分[2](即部门子系统之一),这里,经济的二元特征所带来的金融二元性导致了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的分割,农村金融成为整个金融系统的子系统,同样处于宏观经济系统二级子系统的层次之上。由此可以认为,在宏观经济系统中,农村金融处于农村经济子系统与金融子系统的交集之中(见图1)。

化的方向下,农村金融改革到底要达到什么目标?什么才算是中国农村金融改革成功到位?等等,缺乏系统性论证。因而,多年来的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主要着眼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系统内部关系的调整和改善,没有着眼于机构间运作机制的协调。改革视角始终停留在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上,而且仅就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来看,也缺乏必要的整体性和相关性考虑。例如,对农业银行的改革是从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角度展开的,这样的改革必然导致农业银行对农村地区的撤离。而对于农业发展银行的改革则是在粮食市场化改革情况下不得不采取的举措。农村金融改革仅仅是为了构建一种完善的机构体制,而没有着眼于如何构建农村金融系统中各子系统间相互协调运作的长效机制。因而,改革开放以来,多次调整和改变农村金融监管系统的运作方式;农村正规金融系统内部,也仅仅着眼于各银行金融机构系统内部的改革,而忽视非银行系统的安排;仅仅着眼于正规金融部门制度的演进,而忽视非正规金融部门制度的变迁。

就现有的农村金融系统而言,首先由于在整体性上存在结构与功能的不对称,其次由于各组成“部件集”之间的相关性没有得到协调,因此导致农村金融系统的功能无法很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

宏观层次的金融监管与中观层次的金融机构经营两个子系统不能协调运作-——金融监管系统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存在软预算约束,农业发展银行无法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对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监管可以认为是到位和适度的,但是农业银行业务重点已经转移,距离农村越来越远;对于合作金融机构存在监管过度的问题,农村信用社缺乏自主经营和发展的空间;对于非正规金融缺乏监管框架,非正规金融发展面临合法性挑战。

(2)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金融改革严重的脱节,农村金融系统改革与城市金融系统改革的协调推进性被忽视

我国经济金融改革的次序,也是经济改革先于金融改革。经济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展开的,然而与经济发展的路径一致,我国金融发展也遵循以东部和城市为中心推进的模式(何广文,2001),金融改革首先在城市进行,这就必然造成农村金融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脱节。农村金融改革落后于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金融供给不能适应需求的变化。

农村金融系统与环境的不适应:农村经济和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带来了农村金融需求的变化。经济发展的过程在逐渐地削弱二元结构特征,城乡统筹,缩小城乡差距也成为政府现阶段经济工作的重心。同时,农村经济主体出现多元化、需求出现多样性。然而农村金融系统却在固化这种城乡金融的二元结构特征。

(3)改革的推动者和行为主体的行为没有协调,监管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金融机构本身创新的动力和创新的主动精神缺乏。现有农村金融监管力量,分别来自于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出现职责上的分工问题,或者造成监管漏洞,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过渡。

(4)农村金融供给和需求之间不协调,农村金融改革与环境的适应性被忽视

农村金融产业具有较强的扩散效应(图3),并通过其前瞻效应、旁侧效应和回顾效应对农村经济各构成要素的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进而由此形成了农村金融产业发展与农村发展的关联性。良性运作的与农村金融需求相适应的农村金融系统,无疑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各要素的合理配置,协调发展。

战略调整,重点支持高科技农业、优质高效农业和出口创汇农业,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突出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创造农村客户和农村金融机构双赢的局面。

(2)协调城乡金融发展,消除城乡二元金融格局。

(3)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机制,协调金融监管与金融机构主体间的关系。由于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各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应该统一协调起来监管。

(4)促进农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的有序合理发展,实现金融机构的多元化,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现有农村金融组织资源供给不足,为解决由此而出现的农村金融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满足“三农”对农村金融的多样化需求,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适度竞争,可考虑放宽民营经济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条件,创设和在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基础上重组一批县域小型金融机构,注意培育村级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5)促进农村金融资源的协作与整合。一是农村金融业与农村金融需求主体间的协作;二是农村金融行业内各类金融形式间的协作,包括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以及规范运作的民间金融在竞争基础上的合作;三是推动农村金融系统内部各金融机构跨地区合作,引导和推动地区间经济金融的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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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农村经济系统包含了一般意义上的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的一切问题。

农村金融制度论文篇(7)

――分工演进视角的理论与实证分析收稿日期:2011-11-08

作者简介:罗富民(1980-),男,重庆合川人,乐山师范学院旅游与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农村区域发展。

(乐山师范学院 旅游与经济管理学院,四川 乐山614004)

摘要:从分工演进视角,探讨外生性农村金融制度内生化转型对农村经济结构转变的影响机理;并利用我国1978―2009年间的时间序列数据,对这一影响进行了实证检验。理论分析表明,外生性农村金融制度的内生化转型有利于提升农村交易效率,促进农村分工演进,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转变;而实证分析也表明,外生性农村金融制度的内生化转型是农村经济结构转变的Granger原因,且无论在短期或长期均对其存在明显促进作用。基于此,应加快外生性农村金融制度的内生化转型,促进农村居民消费升级,并增强非农户对农村地区的投资力度。

关键词:农村金融制度;农村经济结构;分工演进

Transformation of Rural Financial System and Restructure of Rural Economy

- A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Analys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bor Division’s Evolvement

LUO Fumin

(Tourism and Economic Management Department, Leshan Normal University, Leshan, Sichuan 614004, China)

Abstract:The paper discusses principles of how the endogenous transformation of exogenous rural financial system influences the restructure of rural econom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bor division’s evolvement, and tests this influence empirically with the timeseries data from 1978 to 2009 in china.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shows that the endogenous transformation of exogenous rural financial system may improve the rural transaction efficiency, promote the evolvement of rural labor division and the restructure of rural economy;The empirical analysis also shows that the endogenous transformation of exogenous rural financial system is the Granger cause of the restructure of rural economy, and the former has profound positive effects on the latter either in short or long term. Consequently, we should speed up the endogenous transformation of exogenous rural financial system, promote rural residents’ consumption upgrading and increase investment to rural areas from nonrural residents

Key words:Rural financial system; rural economic structure; labor division’s evolvement

一、引言

正如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1]建立与现代农村经济相适应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基本战略取向。厘清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内在发展关系及其作用机理,对于科学制定农村金融改革政策进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有关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内在发展关系的研究是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理论的应用和延伸。现有研究表明,金融发展影响经济增长的作用路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基于传统新古典经济学的金融深化理论认为,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主要是将储蓄转化为投资以及优化资源配置等;[2][3][4]二是,基于内生经济增长理论的研究认为,金融发展主要通过促进技术进步和人力资本积累来实现经济增长;[5][6][7]三是,以分工理论为基础的研究认为,金融的有效运行可以节约交易费用,促进劳动分工,进而推动经济增长。[8][9][10]

尽管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路径包含以上三个方面,然而当前有关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内在发展关系的研究主要是围绕两个方面展开的,而少有学者关注农村金融发展如何通过影响农村分工演进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作用。例如,张兵等(2002)、李刚(2005)、季凯文等(2008)借鉴金融深化理论,对我国农村金融深化与农村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理论与实证分析。[11][12][13]研究表明,农村金融深化对农村经济增长具有促进作用,而这种作用主要是通过“适度控制利率”政策得以实现的。董晓林等(2004)、安翔(2005)、龙海明等(2007)、冉光和等(2008)、严太华等(2011),以基于内生经济增长理论的帕加诺模型(Pagano,1993)为基础,分析了农村金融发展对边际资本生产率、储蓄率和储蓄向投资的转化率的作用,并分别对我国以及湖南、山东、四川等地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的作用进行了实证检验。[14][15][16][17][18][19]研究表明,在农村经济增长过程中,农村金融发展规模、结构及效率对其具有不同程度的促进作用。

与现有研究不同的是,本文并不直接探讨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关系,而是从更深层面揭示外生性农村金融制度内生化转型对农村经济结构转变的影响。①①除予以说明外,下文中的“农村金融制度转型”特指“外生性农村金融制度的内生化转型”。这是因为,制度转型体现了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发展的实质,而结构转变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本文首先借鉴新兴古典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从分工演进视角,揭示农村经济结构转变实质,分析农村金融制度转型的内在逻辑及其对农村经济结构转变的影响机理;进而将农村信用社改革作为我国农村金融制度转型的缩影,利用1978―2009年间的时间序列数据,验证了这一影响的存在;最后,根据理论与实证研究的结论,提出促进农村金融制度转型与农村经济结构转变的政策启示。

二、农村金融制度转型对农村经济结构转变的影响机理

(一)农村经济结构转变的实质

钱纳里(1981)认为,经济发展就是为持续增长所必需的经济结构的一系列互相关联的转变;而在这一系列的经济结构转变中,工业化(产业结构转变)和城镇化(空间结构转变)常常用来象征整个发展过程。[20]显然,根据上述观点,农村经济发展在理论上就是以农村工业化、农村城镇化为首要特征的农村经济结构转变过程。而事实上,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农村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两大战略。[21]

在发展经济学的经典文献中,以工业化、城镇化为首要特征的经济结构转变常被归因于恩格尔定律所揭示的个人消费结构变化以及“二元经济”理论所描述的由于劳动生产率差距导致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而新兴古典经济学家认为,经济结构的转变缘于分工演进与交易效率的提升。这是因为,相对于传统农业部门而言,工业部门就是一系列新产品及其相关技术的集合。按照新兴古典经济学的观点,新产品及其相关技术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分工与专业化生产所导致的迂回生产链的延伸以及每个链条的产品种类数的增加;另一方面,还必须依赖于由于分工与专业化生产所形成的市场网络来实现商业化。因此,工业化是分工在迂回生产过程中的一个演进过程,而分工演进又扩大了市场网络以此提高工业部门的生产力。[22]而且随着工业化的兴起及其不断提升,会内在的要求降低交易费用,从而导致交易伙伴在地里上的集中,即城镇的出现。也即是说,城镇化是由于分工演进所导致的工业化的内在要求和客观产物。

由此可见,按照新兴古典经济学的观点,以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为首要特征的农村经济结构转变实质上就是农村分工演进的结果,而这种分工演进又必须依赖于农村交易效率的提升。

(二)农村金融制度转型的内在逻辑

农村金融就是根植于农村经济土壤之上的制度安排。这是因为,农村金融不论其数量、规模、现代化程度以及表现形式和组织方式如何,其本质都是农村信用关系制度化的产物。[23]然而,农村金融作为一种特定的制度安排,只是整个制度结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制度变迁理论的一个重要命题是,制度结构的特征直接影响制度变迁的方向和进程,影响着制度选择集合和制度选择的空间。②②有关“制度安排”与“制度结构”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可以参加林毅夫(1989)“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的论述。载于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 1991年第371页。因此,考察一个国家的整体制度结构对于理解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是十分必要的。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普遍呈现出“二重制度结构”特征,即“一方是发达而富有控制力的上层结构,另一方是流动性强且呈分散化的下层结构,而上下层结构之间缺乏严密有效的富有协调功能的中间结构”。在这种上下层直接相对的“二重制度结构”中,金融制度安排往往遵循的是上层结构(国家)的偏好,而不是下层结构的需求。[24]

对于处于工业化初期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国家就是动员储蓄、促使资本形成的主要推动者,农村金融制度的作用就在于通过聚集与控制农村金融资源,以最大限度的服务于国家偏好的工业化发展战略。这一时期的农村金融是由国家自上而下设立并由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主导的一种资金纵向配给制度,是外生于农村经济发展的。但是,国家的效用函数会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而不断发生改变。进入工业化中后期阶段,单纯的工业化发展战略难以为继,必须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以实现整体国民经济的平稳、协调发展。随着国家发展战略的转向,上层结构的偏好与下层结构的需求将取得渐进一致。这一时期,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将迫使国家逐步放弃对农村金融的控制,促使农村金融由纵向资金配给制度向横向资金配置制度转型。而这种转型的实质就是外生性农村金融制度的内生化回归。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过程,也就是外生性农村金融制度的内生化转型过程。

(三)农村金融制度转型对农村经济结构转变的影响

以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减少专业化和分工带来的交易费用的增加、提升交易效率,是制度起源的动因和基本功能之一[25]。在农村经济结构转变的过程中,农村金融制度的基本作用就是节约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所引致的交易费用、提升交易效率进而促进农村分工演进。然而,农村金融制度能够有效发挥这一作用的前提是,农村金融制度本身是内生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外生性的农村金融制度不但其节约交易费用功能会受到弱化,而且会导致农村金融资源的外流。由此,我们可以得到的推论是,随着外生性农村金融制度的内生化转型,农村金融制度的功能也将由对农村金融资源的聚集和控制向节约交易费用与提升交易效率转化,从而促进农村分工演进与农村经济结构转变。这一作用过程可以通过下图表示:

图1农村金融制度转型对农村经济结构转变的影响机理三、农村金融制度转型对农村经济结构转变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模型设定、指标选取与数据来源

1.模型设定

鉴于农村居民消费可能对农村经济发展存在拉动作用,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可能对其存在驱动作用。因此,本文引入农村居民消费结构与农村固定资产投资结构两个控制变量,验证外生性农村金融制度内生化转型对农村经济结构转变的影响,建立如下计量分析模型:St=α0+α1Ft+α2Ct+α3It+μt(1)

在上式中St表示t时期农村经济结构;Ft表示t时期外生性农村金融制度的内生化转型;Ct、It分别表示t时期农村居民消费结构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结构;而ut为随机干扰项,a0、a1、a2、a3为待估计的参数。

2.指标选取

(1)农村经济结构指标。本文采用乡村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占乡村总从业人员的比重予以表示。这是因为,在乡村从业人员中,二、三产业从业人员越多则表示农村经济的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越高。而且该指标也反映了农村劳动力在乡村各个产业的分工情况,与本文关于农村经济结构转变本质上反映农村分工演进的观点一致。

(2)外生性农村金融制度内生化转型指标。由于农村信用社已经成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主力军”,有关农村信用社的各项改革便可以看作是整个农村金融制度转型的缩影。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信用社虽然名义上属于农村集体金融组织,而实质上是国家银行控制的基层营业机构,因而被视为典型的外生性农村金融组织。而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各项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要促使这一外生性农村金融组织的内生化转型。例如,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要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2003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试点方案》进一步提出“要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结构”[26]。而且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信用社这一外生性农村金融组织的内生化转型步伐也在不断推进。因此,本文采用农村信用社的农村贷款与农村存款的比值来反映外生性农村金融制度的内生化转型程度。这是因为,这一比值越大,则说明通过农村信用社外流的农村金融资源越少,农村信用社服务农村经济的能力也越强,其作为外生性农村金融组织的内生化程度就越高。

(3)农村居民消费结构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结构指标。本文分别采用非食品消费占农村居民消费总额的比重、非农户固定资产投资占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重反映农村居民消费结构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结构。

图2各个变量指标数值(1978―2009)3.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的时间跨度为1978―2009年,所有数据均为年度数据。乡村从业人员及各个行业分布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农村统计年鉴》;农村信用社存贷款数据根据历年《中国金融年鉴》整理加工得来(其中,农村贷款为农业贷款与乡镇企业贷款之和;农村存款为农户储蓄存款和农业存款之和);农村居民消费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数据来自历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由于各个指标的数值均介于0―1之间,因此本文将计算结果置于下图中集中反映。

(二)实证分析结果与解释

1.变量平稳性检验。本文在Eviews6.0软件中,采用ADF单位根检验法来检验变量的平稳性。检验方程的选取根据相应的数据图形来确定,由软件根据SIC准则自动确定最佳滞后阶数,检验结果见表1:

表1ADF单位根检验

变量ADF值检验形式CTL1%的临界值5%的临界值10%的临界值结论St-1.24(C T 0)-4.28-3.56-3.21不平稳Ft-1.92(C T 0)-4.28-3.56-3.21不平稳Ct-1.74(C T 0)-4.28-3.56-3.21不平稳It-2.88(C T 1)-4.29-3.56-3.21不平稳St-5.99**(C T 0)-4.29-3.56-3.21平稳Ft-6.37**(C T 0)-4.29-3.56-3.21平稳Ct-4.66**(C T 0)-4.29-3.56-3.21平稳It-3.92*(C T 1)-4.30-3.57-3.22平稳注:检验形式中的C、T、L分别表示常数项、时间趋势和滞后阶数;**、*分别表示在1%和5%的显著性水平上拒绝原有的单位根假设,即在相对应的显著性水平上认定变量是稳定的;表示一阶差分。

上述检验结果表明,各个变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均存在单位根,不是平稳序列。对其进行一阶差分变换后,在5%及其以上显著性水平下变得平稳。所以St、Ft、Ct、It均为一阶单整序列,可以进一步检验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

2.协整关系检验及协整方程估计。常用的协整检验方法有Engle &Grander的基于回归方程残差单位根检验的两步法和Johansen的基于回归系数的完全信息最大似然法。E-G两步的检验方法隐含地假设非平稳变量之间只存在一个协整关系,通常用于检验只存在两个变量的情形。而Johansen的方法克服了这一局限,它可多个变量以不同的速度对扰动项进行反应与调整,使经济系统趋于长期均衡状态。鉴于此,本文采用Johansen检验法判断变量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由于Johansen检验是一种基于向量自回归(VAR)模型的检验方法,在检验前,必须首先确定VAR模型的结构。本文以AIC、SC信息准则确定无约束VAR模型的最优滞后期为2。协整方程趋势假定为含截距但不含时间趋势,而序列存在确定趋势,具体的检验结果见表2:

表2Johansen协整检验

协整方程个数原假设Trance统计量5%临界值Max-eign统计量5%临界值没有53.48*47.8631.20*27.58至少1个22.2929.8014.8321.13至少2个7.4615.507.3714.26至少3个0.033.840.083.84注:*表示在5%的显著水平下拒绝原假设。

上表检验结果表明,模型(1)中的St、Ft、Ct、It之间存在唯一协整关系。对协整向量正规化得到标准化的协整系数为:β′=(1.00,-0.74,0.69,-0.67,0.15)。其对应的协整方程为:

S=0.74F-0.69C+0.67I+0.15(2)

(0.06)(0.19) (0.07)

[-11.59] [3.76][-8.85]

从协整方程可以看出,外生性农村金融制度的内生化程度、农村居民消费结构、农村固定资产投资结构与农村经济结构之间存在一种长期均衡关系。而从协整方程的系数符号还可以发现,外生性农村金融制度的内生化转型促进了农村经济结构转变,这与本文理论分析的结论一致。此外,非农户固定资产投资比重的提升,也将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转变;而农村居民非食品消费比重的提高反而不利于农村经济结构转变。这说明,在当前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中,投资的驱动作用是非常明显的,而农村居民消费的拉动作用并没有显现。这可能是因为在非食品消费中,农村居民的住房消费支出占据了很大比重(达30%以上,见图3)。而农村居民的住房消费支出绝大多数是自建住房,并没有作为商品出售,对农村经济的拉动作用不会很明显。而且住房消费支出还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其他非食品消费,最终导致农村居民有效需求不足,从而制约农村经济结构转变。

图3农村居民非食品消费支出构成3.向量误差修正(VEC)模型的估计。上述分析虽然已经得出变量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但并不清楚这种均衡关系的短期调整过程。根据Granger定理,如果非平稳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则必然可以建立误差修正模型,对变量间的短期动态关系进行描述。而VEC模型实质上是含有协整约束的VAR模型。因此在采用与VAR模型相同设定的基础上,对VEC模型进行估计后得到如下结果:

表3VEC模型估计结果

变量D(S)ECMD(S(-1))D(S(-2))D(F(-1))系数-0.261605-0.6739840.0405360.030205标准误差(0.10830)(0.22393)(0.18620)(0.09054)t统计量[-2.41559][-3.00979][ 0.21770][ 0.33362]变量D(F(-2))D(C(-1))D(C(-2))D(I(-1))D(I(-2))系数0.201697-0.9181740.273407-0.249307-0.124363标准误差(0.06790)(0.31340)(0.25918)(0.08469)(0.10093)t统计量[ 2.97035][-2.92971][ 1.05490][-2.94378][-1.23213]注:ECM为误差修正项

从估计结果中可以看出,误差修正项(ECM)的系数为-026小于零,表明误差修正项对经济结构的变动有向下修正的作用,符合反向修正机制,使农村经济结构的短期偏离向长期均衡收敛。而滞后一、二期的外生性农村金融制度内生化程度对农村经济结构变动的影响为正,表明农村金融制度转型在短期内会对农村经济结构转变产生促进作用,这与二者的长期稳定关系保持一致。此外,在短期内农村居民非食品消费支出比重的提升以及非农户固定资产投资比重的提升,并没有对农村经济结构转变产生促进作用。

4.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虽然上述分析确定了农村金融制度转型与农村经济结构转变的长短期关系,但是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尚不明确。因此,需要对其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具体检验结果见表4:

表4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结果

零假设最优滞后期样本数F统计值概率结论F不是S的Granger原因2303.870860.03431拒绝原假设**S不是F的Granger原因2300.098260.90677接受原假设C不是S的Granger原因2302.633680.09164拒绝原假设*S不是C的Granger原因2301.055590.36299接受原假设I不是S的Granger原因2300.107550.89844接受原假设S不是I的Granger原因2304.507860.02129拒绝原假设**注:*、**、***分别表示在10%、5%、1%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农村金融制度转型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是农村经济结构转变的Granger原因,但农村经济结构转变不是农村金融制度转型的原因,二者之间存在单向因果关系。此外,农村居民消费结构变动在10%显著性水平下是农村经济结构转变的Granger原因,而农村经济结构转变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是农村固定资产投资结构变动的Granger原因,但反之不成立。而需要说明的是,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的结果只是表明一个变量的滞后变量是否可以引人到其他变量方程中,并不是实际经济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综上所述,农村经济结构转变就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集中体现,其实质是农村分工演进的结果;外生性农村金融制度的内生化转型有利于提升农村交易效率,促进农村分工演进,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转变。实证研究也同样表明,农村金融制度转型无论在短期或长期均对农村经济结构转变存在促进作用,而且是农村经济结构转变的Granger原因;而非农户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提升也对农村经济结构转变存在驱动作用;但是由于住房消费支出所占比重过大,农村居民的非食品消费支出比重提升并没有对农村经济结构转变产生拉动作用。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可以得到如下促进农村金融制度转型及农村经济结构转变的政策启示:

首先,加快外生性农村金融制度的内生化转型。鉴于当前的“二重制度结构”可能会阻碍我国外生性农村金融制度内生化转型的实践步伐。本文认为:一是,要通过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增强农户与龙头企业利益链接机制等途径,培养多种形式的农村中间层经济组织,逐步突破当前存在的“二重制度结构”;二是,要进一步打破地方政府对基层农村金融组织的垄断和控制,增强农村中间层经济组织在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中参与度和话语权;三是,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降低农村金融制度转型的成本与风险。

其次,促进农村居民消费升级。鉴于当前农村居民非食品消费支出增长并没有对农村经济结构转变产生促进作用。本文认为:一是,要建立和规范农村房地产市场,允许农村居民自建住房可以在公开市场上销售,以此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进而刺激农村居民其他非食品消费需求增长;二是,要在强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力度的基础上,继续实施农村居民耐用消费品价格补贴政策,并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范围,进而促进农村居民消费升级。

第三,增强非农户对农村地区的投资力度。鉴于当前非农户固定资产投资比重的提升会在长期对农村经济结构转变产生积极效应。因此,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一方面要通过建立长效机制稳定各级政府部门对农村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另一方面要通过制定金融、财税等优惠政策,优化农村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各类企业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投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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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制度论文篇(8)

一、引言

生态系统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生物与非生物环境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所形成的一个彼此关联、相互作用并且有自动调节的统一整体。金融生态是一个综合、整体的概念,它不仅包括金融生态各组成部分之间的互相关系,还包括影响金融生态的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金融生态主要是组成生态系统的各部分之间的互相关系,农村金融生态是农村金融业运行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与农村金融业产生与发展具有互动关系的农村经济环境、农村法制环境、农村信用环境、农村文化环境、农村市场环境和农村制度环境。农村金融生态系统是指在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服务的过程,各类金融组织的内部结构、互相关系及与农村经济系统中其他要素之间的互相作用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改革集体林权制度。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因此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广泛的系统工程,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需要系统地推进,政府、金融机构、司法部门、村委会、乡村合作组织、农村企业和农户等相互配合,包括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发展农业保险,大宗农产品期货,建立农村存款保险机制,采取法律、制度创新、政策扶持和综合治理等各项措施,促进农村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发展,进而更好地推动新农村建设。

二、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的现状

由于“三农”问题的长期存在,与城市区域相比,农村金融生态状况较差,问题较多。因此研究农村金融生态问题,尽快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状况,对推进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的农村金融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瓶颈和短板,这个瓶颈和短板使农村金融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多层次发展的需要,也难以满足农村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

从资金的供给主体看,供给主体数量减少,农村金融供给渠道狭窄、金融服务品种匮乏的问题比较突出。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主体主要为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确立“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市场定位,其服务“三农”和县域的力度逐步加大。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其在农村的业务范围主要为粮棉油收购等政策性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正在改革中艰难前行,但长期以来功能定位不明、产权不清、机构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差等因素制约了其支农信贷功能的发挥。刚刚组建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目前主要以吸收存款为主,小额贷款处于试办阶段。从资金的需求主体看,主要是农户、农村企业以及农村基层组织。信贷需求主体是多层次的,例如农户可以分为贫困农户、普通农户、产业化经营农户;农村企业有小型企业、规模企业和龙头企业。大多数信贷需求主体不能提供有效抵押物,很难获得抵押贷款,金融生态主体信贷功能弱化。主体各层次需求的方式和特征都有很大的差异,农户是农村金融最基本的需求主体,但由于其提供担保抵押物的局限性,很难从正规金融中获得信贷支持。农村基层组织具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金融需求,对融资的需求具有总量大、时间跨度长和明显的政策性金融及主要追求社会效益的特征,难以获得商业性金融的支持。

农村金融生态链中适用的金融产品供给不足,农村金融服务缺位,主要表现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中国农村地域广阔,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市场经济渗透程度差别很大,农村经济基础薄弱,致使农村经济发展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不平衡性和多层性。同时由于农业本身的弱质性,交易成本高,金融机构经营上的高风险、市场竞争不足,在大部分乡村只有邮政储蓄机构和农村信用社。因此在乡村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支农作用减弱,农村金融产品供给单一化,作为农村金融主体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马”难拉“三农大车”。生产性贷款多,消费性贷款少,短期贷款较多,中长期贷款基本没有;市场不完整、金融品种单一,基本只有农村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极少。长期以来,偏向城市的金融政策形成了城乡分隔的“二元金融”结构,这在客观上制约着金融机构对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目前,我国对农业投入规模较低,在许多需要金融配套的环节比较薄弱,限制了金融配套资金的投入。此外,由于农民受教育机会较少,文化素质不高,一定程度影响农村社会信用,社会信用文化缺失,农村企业和农户的诚信意识、金融风险意识比较薄弱,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远未形成。农村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和征信业发展缓慢,缺乏一个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金融企业难以获取客户的真实信用状况并作出准确的信贷决策。在部分农村地区,逃债、躲债和赖债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但失信惩罚机制尚未有效建立,缺乏对债务人违约的制约,致使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比较突出。

我国现行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整体上不能满足“三农”的要求。由于农村产业风险的特殊性,对金融市场的健全发展以及农村金融组织的创新均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发展具有适应性的农村银行是弥补“三农“资金匮乏的途径之一。从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看,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在面对农村经济发展所形成的强大而多元化的农村金融需求时,并不能提供相应的农村金融服务,农村金融需求多样化与农村金融供给单一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农村金融生态系统与农村经济发展不适应。

近年,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从理论到实践上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将取得新的进展,国家对农村金融服务的鼓励、支持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从金融政策看,随着金融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鼓励银行加快金融创新,逐步放松多年来的制度抑制,其中一些政策惠及到农村金融领域。包括:放松利率管制,取消存款利率下限和贷款利率上限;放松监管限制,允许成立以民间资本为主的商业信贷组织和小额信贷组织。2006年12月,银监会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放开农村金融准入门槛。国家制定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银监局出台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鼓励试点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作为商业保险机构的补充;全国个人征信系统的联网运行,使社会信用环境日趋优化。这些政策措施将有利于农村金融生态的改善。

三、系统科学的系统论

系统科学把系统作为研究对象,系统论认为,系统是一个由一系列要素或子系统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体系。作为一个整体,系统是有序的和有目标的。系统依其不同的结构实现其一定的功能,而系统的特定功能的实现要具备一定的结构。因此,若要调整系统的结构,就有可能会改变系统的功能;而要改变系统的功能,就必须改变系统的结构。系统论的核心思想就是系统的整体功能大于各部分功能之和。系统科学作为现代科学技术体系中的一个大部门,是一门综合的、横断的新兴科学技术,一般公认以von bertalanffy提出一般系统论gst( generalsystem theory)概念为标志,20世纪40年代到60年代出现了系统论(systematology)、运筹学(operational research)、控制论(cybernetics)、信息论(informatics)等早期的系统科学理论;同期出现的系统工程、系统分析、管理科学则是系统科学的工程应用,70年代到80年代的发展主要是系统科学组织理论的建立,包括耗散结构理论(dissipative structure theory),协同学(synergetics)、超循环理论(hypercycle theory)、突变论(catastrophe theory)、混沌论(chaos)、分形学(fractal);80年代以后非线性科学和复杂性研究的兴起大大地推动了系统科学的前进步伐,包括复杂适应系统cas (complex adaptive system)、遗传算法(genetic algorithm)、神经网络(neural net-work)。在结合了经济学与管理学的交叉学科研究处于不断向前推行的浪潮中,系统科学自身也得到了充实,其应用潜力得到进一步的发掘。

从不同学科领域表现出同构性和同型性的事实出发,bertalanffy得到结论:“存在着适用于一般化的系统或者它们的子类的模型、原理及定律,这些模型、原理和定律与系统的特殊类别、组成元素的性质以及元素之间的关系或‘力’的性质无关。寻找一种不是关于或多或少特殊类型的系统的理论,而是一般地适用于系统的普遍原理,看来是合理的。”gst的任务“乃是确立适用于系统的一般原则”,它从有关生物和人的问题出发,不能沿用讨论无机界问题常用的机械论分析方法。因为现实是一个有组织的由实体构成的递阶秩序,在许多层次的叠加中从物理、化学系统引向生物、社会系统,因此不能把分割的部分的行为拼加成整体,必须考虑各个子系统和整个系统之间的关系才能了解各部分的行为和整体。

若干要素按照某种方式相互联系而形成一个系统,就会产生出它的组分和组分的总合所没有的新性质,叫做系统质或整体质。整体具有不同于各个要素的系统质或新功能,这就是系统的整体突现原理。整体突现性是系统思想的核心和灵魂,是系统科学的理论基石。所谓用系统的思想分析问题,中心之点就是考察系统的整体突现性。系统的整体突现性可用公式来表示如下:w≠∑pi(这里又分为两种。)

(1)整体大于部分之和。w>∑pi俗话“三个臭皮匠,赛过一个诸葛亮”就是这种情况。

(2)整体小于部分之和。w<∑pi俗话说“三个和尚没水吃”,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一般系统论则试图给一个能描示各种系统共同特征的一般的系统定义,通常把系统定义为: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联结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在这个定义中包括了系统、要素、结构、功能四个概念,表明了要素与要素、要素与系统、系统与环境三方面的关系。系统论认为,整体性、关联性,等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时序性等是所有系统的共同的基本特征。这些,既是系统所具有的基本思想观点,而且它也是系统方法的基本原则,表现了系统论不仅是反映客观规律的科学理论,具有科学方法论的含义,这正是系统论这门科学的特点。

四、系统科学理论与农村金融生态结合

系统科学的中心概念是系统,福瑞斯特在《系统原理》一书中说:“系统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而一起运行的各部分的组合”。从系统的一般定义出发,引出描述有组织整体(即系统)特有概念,如总体、整体性、有序性、动态性、开放性、方向性、目的性、等终极性(果决性)、演化、渐进机构化、中心化、渐进分异化、主导部分、生长、竞争等等。从结构角度来看,农村金融生态系统是由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子系统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子系统构成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及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共同构成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的主体子系统,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依赖于宏观经济环境、地区经济发展,以及微观层面的金融环境。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遵循金融生态环境的一般规律,则由法律、制度、文化、道德以及监管体系和征信、担保体系构成的。从功能角度来看,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是该系统中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者。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资金短缺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所以,研究农村金融生态问题,尽快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状况,对推进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前国内农村金融体系有极具稳定的特点,其结果导致金融生态缺乏应有的活力。以后,随着国内农村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农村金融系统也发生一定的变化,为了适应这种经济体制的变迁,保持农村金融系统稳定且持续的发展,农村金融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这种改革我们在两个领域同时推进。一个是金融监管的改进,将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都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另外一个领域非正规金融的创新。因为完全稳定的系统会失去变化、发展、创新的可能,而现实系统又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来自自身、外部环境、甚至其他各种因素的扰动,象农村金融系统内部的矛盾、摩擦、冲突、风险,人、财、物的平衡协调,人与自然的有效空间的合理分配,人与农村金融的道德、规范、价值的沟通均会影响包括农村金融改革问题、农村金融创新问题、农村金融监管问题、农村金融政策问题等农村金融问题。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和谐农村金融的稳定机制应是适度的稳定,既不会使整个农村金融进入失控,无约束的混乱状态,又要能在矛盾、冲突发生时,通过相关的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进行协调、沟通后保持良性状态。

系统是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相结合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系统必须遵循反馈原理的,同样农村金融生态系统也存在一个反馈现象,任何系统只有通过反馈,才能实现有效的控制,从而达到目的,因此构建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必须注意前馈信息的收集以及使用后反馈评价信息的收集,我国当前的农村金融生态体系风险防范缺乏系统科学的管理,农村金融体系组织结构的三大体系包括执行系统、决策系统和监督反馈系统是保障农村金融风险控制有效实施手段。健全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督反馈系统是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结构要求。任何系统只有开放、有涨落、远离平衡态,才能走向有序,所谓有序是信息量走向增加,即熵走向减少,组织化程度走向增加,即混乱走向减少。结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由政府主导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大量的信息,建立信用信息库以及农村金融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平台,建立符合我国农村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档案制度,实行信用风险防范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机制,降低金融机构征信成本。

同时,系统只有通过互相联系形成整体结构才能发挥整体功能,建立有序的、开放的、多层次的、多主体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农村金融生态系统无疑从其存在的社会环境中交换信息、物质和能量,同样农村金融生态系统显然是一个开放系统,其开放性包括内源开放和外延开放,内源开放是指农村金融与所在社会环境不断进行信息、物质和能量交换,不与环境交换物质、信息以及能量,此系统就不会长大,否则该系统就会崩溃。外延的开放是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的边界逐步扩大向区域外开放。随着交通、运输、通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新农村建设的发展,以前孤立的农村金融生态子系统,越来越联结到一起,形成更大范围的有机整体。同样,农村金融生态是金融生态的一个子系统,当前失衡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严重阻碍我国金融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探索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所需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

五、利用系统功能原理构建和谐农村金融

功能(function)是刻划系统行为、特别是系统与环境关系的重要概念,系统的任何行为都会对环境产生影响。系统行为所引起的、有利于环境中某些事物乃至整个环境存续与发展的作用,称为系统的功能。被作用的外部事物,称为系统的功能对象。功能是系统行为对其功能对象生存发展所作的贡献。凡系统都具有功能。系统的功能视角下和谐农村金融系统的重构,可以提高整个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的运行效率。从宏观方面上讲,就必须对农村正规金融进行制度创新与管理再造,对农村非正规(民间)金融进行政策引导和行为规范,给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带来适应性、效率性、稳定性和政策性方面的系统功能特征。

和谐社会的构建,“三农问题”是重中之重,而作为经济核心的金融,对农村经济的增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农村金融组织系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农村金融生态系统注重人们之间的互动和参与,改变单个农民行为方式,以增强农村的凝聚力和组织性,发挥人们互助性和利他性,进一步提升人们的自主创新和合作创新意识。我们需要建设一个以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农民自主创新“一体多元”的中国特色和谐农村金融生态体系。

如何实现和谐农村金融,最为重要的是要有促使“和谐农村金融”系统运行的各种农村金融机制。这些农村金融机制综合作用,自发地搜寻、发现影响农村金融和谐的因素,并发挥调节、矫治的作用。整合农村金融各部分及各种力量,使农村金融结构获得相对平衡,促进农村金融在良性的状态下正常运行,共同通过协同效应产生秩序。“和谐农村金融”的组织过程将通过各种农村金融协调管理机制来达成,包括开放的农村金融机制、有效的调控机制、统一的整合机制、完善的稳定机制、发展的创新机制等内容。各种农村金融机制的协调、合作,使农村金融系统自发形成自我约束、调节功能。从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的功能产生来看,它内生于农业分工和农村金融交易的产生和发展,这一点可以从农产品交易、生产要素交易和农村金融市场约束下经济增长的要求及相应的交易制度变革中看出金融功能的演进过程。从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金融业务出发,从制度层面和培育市场主体、培育金融机构的“自身能力”角度解析不足。比如我们现在的管理,仍带有一种父爱主义、保护主义的特征,没有真正把它推向市场,不是从培育他的自身的市场能力角度出发的,要靠自身的两条腿在市场上去登的;农村金融体系构成要素中过多强调银行金融机构体系;非正规金融,忽视其存在合理性、无明确的非正规金融政策。

系统的功能视角下农村金融生态体系重构,需要理顺中央、地方政府、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农户之间的金融关系,健全管理制度,基本满足农村金融机构的投资需要与农户的融资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村金融的整体风险。

六、展望

在农村金融生态系统中,没有一种单一的机构能满足农户、农村企业以及农村基层政府各种形式的金融需求,农村金融生态系统是由不同的金融组织所组成的一个有机的组织系统,这一生态系统是农村金融组织通过内在的多维联系构成的复杂有机体。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应该加大对农村金融生态的重视,进一步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构建多样化金融机构。在加入wto以后的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中,有必要进一步放宽农村金融业和农村金融市场的限制,消除农村金融市场的进入壁垒,在可能的范围内允许和扶持其他形式的金融组织发展,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金融机构始终是农村金融生态的建设者和支持者。在优化农村金融生态过程中,改革创新是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强化金融支农能力的必然之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产业化的形成,农村经济商品化、市场化、货币化、金融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必然对农村金融产生强烈的需求,要求打破原有农村金融生态均衡状态,寻求新的利益均衡机制。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变革我国农村金融生态,逐步解决农村金融缺口问题,改变当前农村经济落后的面貌,使得新的制度促进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的共同发展。

从系统科学角度看,构建一个理想和谐的农村金融生态圈,必然是一个充满生机活力,各子系统联系紧密、和谐共存、协作整合、良性互动、高效运作的系统,为此,必须共同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积极探索新的农村金融组织和金融产品,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不断改善农村金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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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制度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2-81-03

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金融发展倍受金融界和学术界关注。学者们研究的视角、切入点和结论虽各有所异。但其落脚点均是如何发展农村金融以减少农村贫困、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本文主要对20世纪90年代至今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做以简要综述。

一、农村金融发展文献主要观点综述

(一)农村金融管理体制选择――金融抑制、金融深化与金融约束

农村金融市场体制的选择――金融抑制、金融深化与金融约束实质是对农村信贷补贴论、农村金融市场论与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在农村的具体实践。

20世纪80年代以前。“农业信贷补贴论”居于主导地位。Fry(1995)与Gomalez-Vega(2003)认为,农村金融抑制政策直接补贴农村信贷。强调对经济主体的信贷提供,忽视信贷质量、储蓄动员和金融市场效率,阻碍发展中国家金融深化进程。Yuiim Hayami、Vernon W.Ruttan指出,农村信贷补贴使农村信用需求被夸大,导致农村金融信贷集中于少数人手里,信贷机构活力减弱。Yaron(1997)、World Bank(2004)认为,大农场主和富有者获得了发展中国家大部分农业信贷。贫困者只能依赖农村非正式金融机构满足融资需求。所以“农村金融市场论”逐渐替代了“农业信贷补贴论”成为主流思想。

20世纪90年代。推行金融深化的拉美国家陷入的债务危机及东亚金融危机。使一些学者对农村金融深化进行反思。Krahnan and Sehmidt(1994)认为虽然可能存在政府失灵,但“一个不被压抑的金融体制能够自身最优地发挥功能”的观点并不正确。Zeller(2003)认为金融市场化是深化农村金融体制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Yaron(1997)认为农村金融服务供求缺口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带来的高风险及高交易成本,政府的作用是支持金融机构发展,为完善农村金融体制创造良好的宏观和法律等外部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但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严重滞后,这种悖论引起学者注意。马晓河(2003)认为我国农村金融存在双重抑制,即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供给型抑制和需求型抑制。他认为我国应以“供给主导”为主,“需求遵从”为辅,解除复合型金融抑制,推动农村金融发展。何广文(2003)指出。转型中的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与增长需要多元化的农村金融需求。张杰(2003)分析了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变迁。认为利率应市场化,实现农村金融深化。宋宏谋(2003)运用金融相关率进行统计分析,认为我国东中西三大区域农村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由高到低”趋势一致,金融深化程度高与地区经济发展正相关。Meyer(2001)全面分析了转轨条件下中国农村金融市场演变,指出政府应放松管制。建立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环境。注重金融基础建设。

(二)农村金融市场融资渠道选择

学者们首先分析了农村正式金融机构信贷困难的原因。印度苏布拉塔・加塔克与肯・英格森特认为,由于正规农村金融中介机构营业活动的正规性、乡村银行数量不足及营运成本等原因,金融机构不把农民视为有信誉的顾客,导致农村贫困人口增加。因此发展中国家应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体制来满足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Adams(1988)提出评价农村金融体制的标准,主要是农村正式金融服务人数与金融中介提供服务质量,并从侧面说明了农村金融覆盖面低。韩俊(2003)认为我国政府对农业和农村财政支出过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发展不平衡,农户难以获得贷款。周脉伏、徐进前(2004)指出,由于存在金融机构并不是“农户身边的金融机构”,其获取农户信息成本高,且农户履约机制缺乏等因素,农户融资困难。

由于农村正规金融融资困难,学者们对非正式融资渠道也进行探讨。Yaron(1997)、World Bank(2004)认为大部分大农场主和富有者获得农业信贷。贫困者主要从农村非正式金融机构满足融资需求。Besley(2001)、Khand-ker(2003)、温铁军(2001)等认为在有些国家,非正规金融市场成为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融资的主渠道。楼裕胜(2009)利用时间序列分析中的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解。结合1978-2007年浙江省统计数据,认为浙江省农村金融、民间金融和农村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并具有长期均衡关系;农村金融对经济增长有阻碍作用。但民间金融支持农村经济效果显著。

另外。学者们研究发现。小额信贷组织成为农村金融市场融资的另一条重要渠道。Zeller(2001)认为小额信贷组织在信贷模式、利率定价、监管体系、风险管理等方面均符合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的融资需求。世界银行(1997)、华盛顿会议(2003)认为小额信贷已经成为农户融资的主要创新模式。Grameen银行模式已经延伸到100多个国家,1997年华盛顿峰会制定的2005年目标是1亿家庭能够得到贷款。

(三)农村金融组织――正式金融机构与非正式金融机构

Germids(1990)、Besley(1994)认为农村金融市场由正式的、准正式的和非正式的金融中介组成。2000年2月24日美国农业研究中心副主席达本斯特(Mark Draben-stott)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经济学家巴克曼(Barkema)在“2000农业发展论坛”中指出,农村金融组织必须加紧改革,以适应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所带来的变化。本文仅将农村金融组织划分为正式金融机构与非正式金融机构。

正式金融机构方面。Yamn(1992)指出金融中介所服务客户的数目、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及自身的持续能力是评价金融中介的标准。Yaron、Benjamin和Piprek(1997)对所达到的范围领域细化为储蓄的数量和储蓄账户的平均价值、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多样性、分支机构和村点的数目、总农村人口中被服务的人口比例等:自身的持续能力用补贴依赖指数来衡量农村金融机构持续运作的能力。Zeller和Megor(2002)认为还应考虑农村金融体制的福利效果。对于农村金融中介的模式,Zeller(2003)在分析了各种金融中介机构的比较优势后认为。要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联合。村银行、互助组、自助组是第一层,信用社、小银行是第二层,商业性的、国有的、合作性的银行是第三层。我国学者李玮(2000)认为,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缓慢。这导致信贷政策传导不及时,农业贷款交易成本高,限制了农村经济主体的信贷需求。彭川西等(2001)指出,

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相对于农业经济发展严重滞后。张国亭(2008)在分析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存在动员资金方面规模不足、配置资金能力有限和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能力有限的弱点后。提出应加大农业发展银行、商业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社的支农作用的建议。

非正式金融机构方面。鉴于非正规金融市场成为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融资的主渠道(Besley,2001)。学者们对非正式金融中介机构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他们从各个角度分析了非正式金融中介机构产生的原因。德国学者Heiko Schrader认为,在国家信用体系和相关金融法规控制之外的金融市场可称之为非正式金融。Anders Isaksson(2002)指出。民间金融是发生于官方监管之外的金融活动。是对政策扭曲和金融抑制的理性回应。对民间金融市场制度需求的原因是金融抑制下政府信贷配给制的偏见和制度歧视。Thierry Pairault认为各国和地区民间金融的发展是个人经济发展的结果。William F.Steel、et al(1997)从信息经济学角度研究民间金融,认为其产生是因为民间金融可以利用自身优势获取农村本地较为完善的私人信息,从而解决了正式金融所解决不了的信息不对称问题。Gennidis Dimitri(1990)认为非正式金融主要特征是借贷双方和储蓄者之间存在从简单信用安排到复杂的金融中介机制的联系。

我国学者林毅夫等(2003)通过构建金融市场模型。证明了金融市场分割与非正规金融市场是中小企业借款者、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者与非正规机构贷款者行为相互作用的结果。他们认为民间金融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金融抑制仅起到了强化作用。林毅夫等学者的研究解释了民间金融活动在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和地区仍然会存在的原因。任旭华(2003)指出民间金融的兴起是因为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是新制度安排所创造的。它是诱致性金融制度变迁的结果。崔慧霞(2006)指出我国农村正规金融服务不足是民间金融之所以得以发展的原因。张庆亮(2001)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认为民间金融内生于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对金融的需求,民间金融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内生性金融制度安排。KelleeTsai(2001)以我国为研究样本。对长乐、惠安、温州和郑州的民间金融发展与当地经济发展路径相对比,认为中国各地区民间金融发展的差异是因为地方政府对民营经济实行差异化政策。与张庆亮的判断一致,即民间金融是内生于民营经济的金融形式。

基于我国金融政策与民间金融现状,我国学者从高利贷的角度对民间金融的合法性进行了讨论。曹立群(2000)、温铁军(2002)、黎东升和史清华(2003)等认为。民间金融中高利贷行为严重。从而影响了农村发展:姜旭朝(1996)、史晋川等(1998)、茅于轼(2002)等学者较为赞同高利率的合理性,并认为应当给民间金融以合法地位。

对于农村民间金融的管理,有学者认为非正式农村金融利率高。效率低下,应用农村正式金融替代非正式金融。也有学者认为农村正式金融制度缺位,而非正式金融体制适应于农村环境,是农村居民获取金融服务的主要途径。Bouman(1988)、Floro and Ray(1996)、Hoff andStiglitz(1996)认为,应通过正式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选择村、正式金融机构将资金贷给非正式贷款者,再由其贷给农户、典当等方式,将农村正式金融机构与非正式金融机构连接起来。

二、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关系实证研究综述

农村金融制度论文篇(10)

新农村法制创新要坚持以农民为本,切实维护农民的权利。现代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胡锦涛总书记曾在2007年说过: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工作正有序进行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它们在为农村经济及为国家金融宏观调控和国家税收等方面做出出贡献的同时,却未得到像国有商业银行那样应有的地位,其应有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为此,寻求法律的支持、保护和监督,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新体制的建立和稳健运行,已成为法学界和金融界人士的共识。

一、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合作金融的关联性

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目标。有学者对新农村建设的五个方面进行了形象的解读,认为生产发展就是“人人有事干,户户有钱赚”;生活宽裕就是“吃住不用愁,医学不用忧”;乡风文明则指“邻里如一家,遵纪又守法”;村容整洁就是“村村美如画,庄庄开鲜花”;管理民主即“村官拿意见,村民说了算”。wWW.133229.CoM这20个字的目标显然说明,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经济建设。通过推进新农村建设,可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乡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作用就显得非常明显,而农村合作金融完善了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生产、生活都需要完善的金融服务,离不开合作金融。

新农村建设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业务单一,管理粗放,金融服务供给不足,我国现行农村金融体系已很难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求。更为严重的是,在这种体制安排下,金融机构在农村的活动主要是为城市工业发展动员储蓄,其逻辑结果必然是农村地区成为城市和工业发展的净资金提供者。因此,加强农村金融创新,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建立一个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迫在眉睫。法制是现代金融的基石,所以,要建立农村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必须相应地加快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进程,更加有必要研究新农村建设中的合作金融法制创新。

二、新农村背景下法制创新是合作金融功能实现的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实力极大地增强了。然而,无论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城乡差距越来越大了。农村金融是农村这一特定领域内货币流通、资金运动与信用活动的总称,即以信用手段筹集、分配和管理农村货币资金的活动。为适应农村地区需要设立的彼此分工又相互联系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总和,便构成农村金融范畴。相对于城镇金融,在服务的对象、经营环境和经营业务等方面,农村金融具有其独自的特征。法制创新要符合这些特征,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保障。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度的根本,如果拥有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农民能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就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巨大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更好的发展和前途。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保障,法制创新是合作金融功能实现的保证。只有以法制治理农村,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农民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民主法制是整个社会关系平衡器的核心,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处于关键地位,起着支配作用。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否能够实现关键取在于是否具有完备的法制。

现如今农村社会有着复杂的社会分工和人际关系,需要法律规范和制度来调整和支配,法制是组织农村社会关系的最明确、最有力、最具体的方法。法制的作用是多效的,它既能够明确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也可以突出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同时还可以为制裁不履行责任者提供法律根据。实现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才能根据农民的意愿,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不断向前发展。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制创新之路

目前农村落后的法制现状严重制约了新农村建设,“要想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不断地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并从体制上保障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面,就是要求我们要不断更新观念。”

(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念,完善与“三农”有关的法律制度,其中就包括农村合作金融法制。新农村建设的法制创新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念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尤其要健全和完善与农业、农村和农民有关的法制,解决农村、农业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农业法配套法律法规立法跟不上”的问题,使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生活做到有法可依,尤其是在农村经济,农村合作金融方面,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在立法观念上要平等、公正地对待农民,解决好农民平等参与金融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农村、农业发展客观规律,符合农民根本利益,反映社会主义性质,维护农村合作金融秩序的良法。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新农村要求的合作金融法律制度,使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要尽快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二)完善和落实村民自治,巩固农村法制建设的政治基础。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必须要有民主政治作基础,否则法制就是空中楼阁。村民自治尚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进一步落实这一民主政治的有效措施,就必须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通过“一事一议”等民主议事方式,动员和组织农民积极投身农村公共事业建设。要认真抓好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财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四民主、两公开”制度的落实,全面提升基层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的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和落实村民自治,还要解决好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一是要处理好基层党组织与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的关系。基层党组织要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实现对乡村事务的领导。二是要改变领导方式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更好的发挥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三是基层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三)格依法行政,确保基层干部掌权为公、用权为民。要将依法行政作为评议考核基层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将是否依法行政作为干部是否称职、能否升迁的重要标准。谁在工作中出于个人意志,不依法办事、执法违法、欺压群众,损害农民利益,就追究谁的责任,该警告的警告,该撤职的撤职,该判刑的判刑,决不姑息迁就。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坚持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乡村干部手中同样有权,不加以制约和监督同样导致腐败。因此,要确保乡村干部依法行政,同样需要监督。要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体系,发挥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以及县、乡人大的监督作用,实行多渠道的有效监督,确保基层干部依法行政、掌权为公、用权为民。

(四)树立司法权威,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加强农村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独立,确保法律在农村能够有效地执行,确保司法权威在农村能真正确立,确保司法机关能给农民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法被信仰,我们就不必担心法律得不到普遍的服从和贯彻实施,也无须考虑公民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更无须怀疑任何个人、团体甚或国家政府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和惩罚”。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法律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就是法律执行乏力,由此导致主体对法律在整体上尚没有形成信任感……”一旦法律能够有效地严格执行,司法权威确立,能够给他们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他们自然会信仰法律,走出宗族的束缚,自觉走依法治村之路。

四、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制创新的联系与区别

1912年,奥裔美籍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首次提出了创新理论。他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函数,即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这是金融法制创新和金融创新的主要相联系的地方。区分这两个概念有助于我们分清研究的内容和方向。所谓金融创新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以满足经济发展的新需要,同时获得潜在的金融利润,它包括金融制度创新、金融业务创新、经营理念创新、组织机构创新等多方面的创新。金融创新是以传统银行业务为依托,不断开发出新的业务品种、新的金融工具,使银行服务领域不断深化,服务方式不断更新,服务功能不断提升的过程。由此可见,国家非常重视金融创新,并将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看作金融工作的重点。这无疑为创新农村金融体系,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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