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4-01 09:52:13

工程施工合同论文

工程施工合同论文篇(1)

内容提要:准确认定合同的性质,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对合同纠纷案件行使管辖权,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审理案件的前提。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来就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且两者之间存在很多共同的法律属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把两类合同混淆,并据此作出错误的裁判。学术界对此也无明确的观点。本文从合同的标的物、合同主体、结算方式等方面入手,论述如何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区别 2008年10月,日照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请人某钢厂委托被申请人某起重机制造公司制造一个悬梁起重机,包括起重机的制作和安装。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7年5月1日,每延误一天,需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5的延期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07年9月14日才将起重机调试合格后交付申请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起重机的安装地)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40余万元。被申请人则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是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一个起重机的制作,而起重机的制作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因此该合同是承揽合同,被申请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该仲裁委员会内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由此引起笔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有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两者的义务也是相互、有偿的。 对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共同法律属性,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两类合同的不同之处,可谓“仁者见仁、作者见智”,从网上搜到的以下两个案例,也反 映出两种不同的观点。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2000年在审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公司)破产案时(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网),就债权人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研究所)申请优先受偿工程欠款一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因此破产申请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合同。浦东法院最终以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揽合同为由,裁决债权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乙方为甲方承建一块大型户外显示屏,一审法院从合同名称入手,认为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二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上诉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标明为“定制人”、“承揽人”,合同标的为可拆分物,主要依赖承揽人之技术特点进行施工,最终之安装仅是制作过程之延续,并最终认定该案为“承揽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 (1)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 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因此,凡是为施工完全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是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呢?笔者认为: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如果行为的后果添附在不动产物上,并最终形成了与不动产物一体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签订的合同,笔者认为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例如室内装修活动。该类工程虽然可能技术要求比较低、投资较小,但装修行为的后果,通常成为了不动产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而不是承揽合同的内容。 实践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有个误区,即有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限于比较大而复杂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设工程的要求较高,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如为个人建造住房与建筑队订立的合同就是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个人建造的住房,也构成不动产;个人住房虽然工程较小、难度比较小,建设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将建筑活动范围明确界定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应当包括个人住房在内的各类建筑。另外,个人建造住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施工中同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样需要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 进行施工,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部分类不动产物,包括铁塔、管道、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有人认为: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属于类不动产物,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不动产物,归属于可拆分物,因此,该类合同主要是依据加工方的技术而签订,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笔者认为:施工上述类不动产物时,不能孤立的只从物的分类来分析,还要结合下面第2个不同之处,即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来分析。 2、合同主体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一般较长,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术,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建设工程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术、有能力的队伍来建设,另外建设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可能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国家对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 (2)《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3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此外法律对建筑从业技术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以上都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对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企业承揽工程,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反过来讲,凡是需要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才能施工的项目,都是工程的范畴,围绕工程签订的合同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建设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大部分。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等12个专业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60个专业资质;劳务分包工程包括木工作业、砌筑等13各专业资质。从上述资质分类看,国家对从事上述工程的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均实行资质管理,企业均需办理相应的资质证书,否则,不能承揽工程,也不能承担工程施工任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才能承揽工程,否则,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因为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而无效 。因此也可以说:凡是必须具备上述资质才能施工的项目,就是建设工程,为此签订的合同,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现实中,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最容易混淆。从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可以看出:安装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对合同中的承包人有无资质的要求。如果无资质的要求,就是承揽合同;反之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 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订立的合同,只能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而不能因为承包人没有资质就认定合同是承揽合同。 3、结算方式的区别。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款是不确定的、暂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据国家或地方编制的结算定额,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而承揽合同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明确的价款或价款的计算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不需要通过专门的审计机关结算就能轻易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进行工程结算才能确定最终价款。所谓工程结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工程结算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它是建设单位控制建设投资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同时也是施工单位实现经营收益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国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程结算的规定: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为了统一工程造价的结算标准,国家建设部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制定了《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装饰工程定额》《全国统一建筑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另外,国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也进行资质管理。 由于建设工程的结算比较复杂,而建设单位一般没有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所以建设单位一般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审核结果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才具有效力。通常情况下,如果依据约定不能直接计算出最终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反之就是承揽合同。 以上三个方面,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一般情况下,只要对照上述三个方面,就能很容易的区别两种合同。现在再看前文提到的两个案例。第1个案例中,(1)浦东法院既然认定债权人建筑研究所与上海东方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又否定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然是前后矛盾;(2)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均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包括装修工程,而浦东法院引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显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3)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从事装修(包括装潢)工程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也说明装修工程就是建设工程的一个分类。由此看出,浦东法院的认定和裁判是值得商榷的。 第2个案例中,乙方为甲方承建户外显示屏的合同,既包括了制作显示屏的内容,也包括了安装显示屏的内容。户外显示屏的制作,可能对制作主体并无特殊的要求,但是户外显示屏的安装,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施工的,也需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进行,但二审法院忽视了这个关键,由此作出的裁判也值得商榷。对此,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早于2003年3月26日《关于山东省青岛东方铁塔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延津县广播电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中,就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该《通知》中的案例与上述案件案情基本一致,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发射塔大部分零部件的加工行为是为履行施工合同而做的部分准备工作,因此双方所签合同不是承揽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无疑是正确的,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指出区别两种合同的办法,导致下级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仍无明确的依据,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除了从上述三个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外,还可以从以下几 个方面区分: 1、合同形式上的差异。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这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决定的。《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对承揽合同并无规定。 2、订立合同方式上的差异。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据《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因此,无论是订立合同的前提,还是订立合同的方式,建设工程合同都比一般承揽合同严格许多。从意思自治方面来说,建设工程合同所受的限制比一般承揽合同要多得多,很多合同条款都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3、合同内容上的差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比承揽合同的内容范围更窄,专业性更强。前者是进行工程建设,从狭义上讲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三类合同,但无论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还是装饰装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其外延更为广阔。承揽合同中,国家对承揽人的资质并无强制性的要求。 4、监理制度的差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根据《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强制推行监理制度,而承揽合同不强制性推行监理制度。 5、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要求的差异。承揽合同的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质量,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标的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如《建筑法》第58、59、60、61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等等。 6、标的物保修的差异。承揽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修问题,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国家对建设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围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建筑法》第62条规定的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等。 7、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8、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一般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以上就是笔者的拙见,如有不对之处,欢迎各位专家指正

工程施工合同论文篇(2)

2施工合同管理措施与实践

虽然海阳核岛工程承包合同在设计、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AP1000核电自身特点,但在实际履约过程中仍存在着设计变更频繁、进口设备不确定因素多、设备交货延误、工程接口复杂、美标材料采购困难等现实问题,为有效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工程推进,项目合同管理团队采取了如下措施:

2.1做好合同分解,明确工作责任

项目合同部引入WBS工作理念,依据合同约定和管理程序要求,牵头组织各部门针对施工合同的每个条款进行了责任分解,建立责任矩阵(RBS),明确各部门的工作依据(合同约定)和工作责任。同时,还要求各部门在矩阵中及时记录好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商务争议或索赔事项,并及时反馈给合同部门。这样不仅有利于承包商索赔的管控,还有利于促使EPC总承包商人员更好地遵守合同,避免或减少了潜在性或无意识性的违约行为的发生。另外,项目合同部针对核岛工程参建单位多,接口工序复杂,具有多合同、多接口的显著特点,特别是在核岛施工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间的接口和责任范围中存在着合同约定不明确、不清楚的情况,组织内部和外部资源,依据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便利性,对不同承包商间的工作接口进行了梳理、调整,形成了详细的DOR工作分交清单,明确了工作范围,减少了合同争议的发生。

2.2制定控制目标,监督合同实施

合同控制目标主要是指合同约定的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目标和成本目标,是合同管理的最终目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仅要对合同约定目标进行分解,制定更加详细的可操作性的目标计划,如施工计划、安全管理计划和费用控制计划等,并加强日常实施的监督,收集实际目标数据,编制各类报表、报告,如质量控制分析报告、进度计划分析报告、合同干扰事件报告等,并对比分析实际信息与预定目标的差异及目标偏离程度,然后诊断目标偏离并采取纠正措施,如优化施工方案工序、加大人员设备动员、组织实施赶工计划等,确保合同管理各项目标顺利实现。合同目标顺利实现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合同实施监督。SPMO合同管理团队通过协调、监督自身的合同义务履约情况,如设计文件是否如期交付,设备采购是否能够满足现场施工要求,承包商申请文件是否及时批复,工程款项是否如期支付等,以满足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决条件。同时,项目合同管理团队还会同其他部门监督、督促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包括检查并防止承包商工程范围的缺陷,施工工序,质量和安全管理,承包商的人、材、机的可用状态以及工程变更及处理等。

2.3规范管理程序,做好合同台账

海阳项目合同部门根据美国Shaw公司的合同管理体系,并结合其他大型项目建设经验,编制了整套建安合同管理程序,涵盖了合同管理与执行、合同文件管理、支付、变更、现场指令、费用扣除、索赔和分包管理等各个方面。在程序中规定了详细的标准化的信息化管理流程、文件记录统计报表、合同事件报告单、索赔报告格式、合同及变更令评审单、变更请求审核流转单、合同关闭检查清单和报告等,形成了与国际接轨的合同管理体系。文档管理是工程项目的一项重大基础性工作,也是合同日常管理、工程变更索赔处理的依据。海阳项目合同管理团队重视合同文档的积累、整理、分类等日常性工作,建立了清晰和完整的文档管理系统和记录台账。通过文档管理系统可以实时跟踪和查找周报、月报、纪要、往来函件、授权文件、现场工作令、变更请求及变更令、进度报表、保险和保函、支付证书、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文件、合同索赔报告及批复以及合同关闭文件等,满足了数据资料的标准化、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等要求,为合同管理工程师及时高效处理合同问题提供了有力支持。

2.4引进管理工具,加强费用控制

核电建设项目具有周期长、工程量大等特点,决定了核电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性和复杂性,先进的管理工具可以有效整合各种资源,降低合同风险。海阳项目率先使用合同管理和费用控制的专业性软件,即ContractManager、Shawtrac和Prism专业化软件,构建项目单元和分块管理信息体系,实现了施工工程量的跟踪、计算和费用全过程管理、赢得值分析,实时反映了项目实际进展状况、费用收支管理和预测,另外,也提供了日常审批流程化管理、工作报表生成、自动警示提醒等功能。先进软件的使用,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管理成本,更是详细地记录了每笔费用的关联信息及其可追溯性,另外,还为核岛工程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

2.5建立沟通机制,解决索赔争议

项目部是项目现场沟通网络中的核心组织,起到承上启下、协调沟通的中枢作用。本着“和谐共赢、团队共建”的原则,项目部不仅在内部形成了一个建设步调一致的团队,并与建安承包商之间形成了以项目会议制度、报告报表制度、标准信息交换制度为主要特点的有效沟通协调机制,确保了项目团队目标的思想一致性,实现了项目部和承包商间的责任明确、范围清晰,提高了项目合同管理风险的掌控能力。针对合同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变更索赔问题,项目合同部一方面以施工进度计划为主线,以“干扰事件”为点,以安全质量良好管理为前提,以满足工程施工进度为目的,将“主线”上的“点”视为一个工作单元,筛选、分析各类项目文件,编制事件报告单,以分析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或遇到的“干扰事件”,并根据该“点”的重要性,定义“干扰事件”风险等级,提出解决方案,以便及时有效地规避风险,做到工程实施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干扰事件及其处理过程形成良好记录和闭环管理。另一方面,通过预测和分析导致承包商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掌握工程动态,警惕可能发生的索赔事项,做好应对索赔的准备。依据施工合同中的风险承担责任和具体的索赔条件和审核程序,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同时对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依据合同进行反索赔。

2.6进行常态培训,做好合同监督

培训是实现合同管理持续改进提高的重要手段。项目合同管理团队结合工程特点,在进行OJT(在职培训)和影子培训的同时,先后进行了AP1000项目工程合同交底、合同保险与索赔、合同风险控制、合同谈判、工程合同法规、工程招投标知识、合同概预算和清单规范等专业性培训,宣贯、解释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提高全员合同管理、履约和监督的工作意识,实行三全管理(全面、全过程、全员),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加强合同监督与协调是工程项目依照合同要求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它主要包括合同指导、费用监督、进度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和工程协调等内容。合同管理人员应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合同指导,做经常性的合同解释,使他们树立全局观念,及时对合同履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警告。合同管理人员要对合同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要在合同范围内代表业主协调各建设主体之间的工作关系。

工程施工合同论文篇(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已于2004年10月24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将对我国建筑市场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本文就个人见解进行初步解读探讨,期望以此抛砖引玉。

1工人欠薪可以发包人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理应包括从事实际施工的工人和分包公司、劳务公司等法人,“违法分包人”应是指包工头,因其没有营业执照等合法许可证书,而“转包人”应是将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出去的承包人和各级分包人。

工人包工头和转包人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而且未限定事由。为了主张权利(英语的主张权利claim就是建筑业的“索赔”),工人可以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但没有说明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可能是为了避免政府被的缘故,而社会发包人不能豁免。另外,该条款未规定“违法分包人”可以。

我国法律承认代位权。如果甲欠乙1万元,乙欠丙1万元,而乙不积极向甲讨债,丙就可以“代位”甲。由于“违法分包人”受法律约束,由工人行使代位权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是合理的法律安排。

2垫资施工合法化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该条款明确支持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这表明垫资合法。多年来,我国有关行政规定一直禁止垫资施工,但《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涉及建筑市场的法律都没有禁止垫资的规定,所以,垫资施工并不违法。

垫资合法化可能对建筑市场产生的影响是:

(1)招标人将垫资作为商务评标内容之一,甚至加大其评分权重,以至投标报价竞争变成了垫资能力竞争。

(2)招标书没有要求,但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自愿垫资到工程竣工,以此优惠条件争取中标。

(3)垫资施工使业主支付担保显得不必要,承包人也没有理由既要垫资施工,又要提交履约债务担保。

(4)层层垫资,例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30%,承包人要求分包人垫资50%,分包人要求工人垫资70%.。

建筑市场出现大量垫资活动,可能会导致三角债情况进一步恶化,因此,为规范垫资施工活动,可能有必要规定:发包人应提交垫资金额的保证担保;承包人也应提交垫资金额的付款担保,以保证支付工资、材料款等。

3固定价无须鉴定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该条款可能对建筑市场产生的影响是:

(1)由于法律不支持对固定价进行鉴定,从而无法合同约定的固定价,因此,造价管理文件和审计报告都无法影响合同固定价的结算,除非得益一方同意妥协。

(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约定工程项目增减等调价条款,否则,如果施工中取消了许多项目,承包人有权获得全部固定总价;反之,如果增加了许多项目,承包人也不能获得固定总价以外的支付。

(3)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价项目和材料价差的计算方法。例如工程量清单中的大理石项目,如果合同不约定大理石材料可以调价,双方只能按固定价结算,即使大理石的采购单价比合同高一倍或者低一倍。

4合同结算条款优先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该条款可能对建筑市场产生的影响是:

(1)工程价款取决于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不是造价管理文件,双方应详细约定结算条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时也应注意约定调价条款。

(2)签定施工合同后,只能按合同条款结算。当施工合同的结算条款与造价管理文件矛盾时,法律上应按施工合同的结算条款进行结算。

(3)由于审计部门只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进行结算审计,因此,政府工程应强化事前的合同管理,而不是强化事后的结算审计。

5无书面签证亦可结算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该条款可能对建筑市场的影响是:

(1)我国法律承认口头合同,但规定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调整施工合同的内容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上述条款明确:只要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工程量就不一定需要书面签证,并且,既没有要求以书面形式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也没有要求以书面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发包人应慎防无意中一句话就增加了工程量,对有争议的签证应签署本方意见而不应拒绝签字。

(2)对于合同以外的工作,如果没有图纸等证据,承包人应事先向监理工程师取得书面指示,作为同意施工的证据;但抢险等紧急情况除外,因为,如果承包人不采取应急措施,无权对损失扩大的部分提出索赔。

6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可能对建筑市场产生的影响是:

(1)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部分,视为验收合格,承包人豁免质量缺陷的处罚。但验收合格不等于免除保修责任,除非发包人擅自使用造成损坏。

(2)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承包人要“终身”承担该部分工程的质量责任。

(3)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保修人应及时维修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但业主使用造成的损坏应自负维修费。超级秘书网

7其它要点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还有以下需要注意的要点:

(1)无论合同有否约定,拖欠工程款都要支付利息;

(2)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可解除合同;

(3)承包人拖延工期,发包人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4)发包人收到结算后约定期限内不答复视为认可;

(5)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

(6)合同无效而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须付工程款;

(7)工程返修后验收仍不合格,发包人可以不付款;

(8)签定的“黑白合同”,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因此垫资条款应列入备案合同,否则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工程施工合同论文篇(4)

    首先,施工合同价格的固定方式必须明确是固定总价、固定单价还是可调价格。由于在招标的过程中,中标的企业和业务之间的合同并没有明确中标的价格是否是上述价格的哪一种固定价格的合同方式,一般使用的工程情况是施工周期短、施工规模比较小的工程。对于工期较长,并且施工规模庞大的工程主要采取的施工方式为可调价格的方式,因为这种情况下有很多可变的因素。所以在确定是利用哪种价格方式的时候,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来确定到底采用哪种定价方式,目前电网工程大部分是采用固定总价及固定单价合同,确保工程造价可控。

    其次,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条款,这些条款一旦确定就无法更改。由于电力工程在施工的具体过程中很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实际情况,几乎所有的工程项目都出现现场签证以及设计变更,所以在合同中一般要对这些情况加以考虑,来应对施工过程中各种实际的情况。

    最后,由于施工阶段几乎占到整个施工过程中的99%以上的时间,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对于工程造价控制最好的方式就是工程拨款的方式。对其拨款的形式可以按照其进度,也可以按照时间节点,但是必须是在合同的规定之下采用多节点控制来对工程施工造价进行控制,拨款的方式、拨款的时间都应该在合同上具有明确的规定,这样不仅能够维护发包方的利益,也能够维护承包方的利益。此外,合同还应该对质量违约、工期违约以及环保违约等情况进行明确的规定,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具体的合同控制应该严格掌控好签证的价格控制,计价方式严格按照合同进行,要做到及时防止承包方利用一些潜在的签证来提高工程的造价。签证以及变更必须明确,要留有记录,最好将其明确到图纸上。作为业主要加强自身从业人员的专业与技术素养,来对合同进行更好的控制。

    2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工程施工合同论文篇(5)

建设单位在招投标中的合同管理过程中,必须首先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在实际工作和管理中做到有法必依,保证合同执行的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提高合同的管理水平。其次,建设单位还应该在增强自身法律意识的同时,建立健全企业合同管理体系。在构建企业合同管理体系过程中,应该重点抓住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两方面的工作,通过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可以促进目标的实现,通过规范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管理组织人员行为。在构建组织结构的过程中,应首先明确结构的核心是合同管理,对于每个单位、部门和具体个人的管理合同的职责加以明确,保证工程管理的每个层次、每个角落都概括在合同管理中,在合同管理部门的带领下,由合同专职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工程造价人员等相关人员组成合同管理网络,并在这一网络平台中开展合同管理的合作与协商。在构建合同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必须首先明确合同制度建立和健全的目标,使合同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中逐步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当然,任何时候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都必须与施工实际情况相结合,保证制度执行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1.2强化工程招标中的合同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中,招投标管理作为合同管理的主要阶段和环节,也是有效控制合同执行风向的重要阶段,因此,要想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必须对招投标阶段的合同加强管理。

1.2.1合理选择合同类型和科学进行分标策划对于合同类型的确定,应该首先根据工程总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然后选择工程项目施工的时间、空间、结构和资源多维关系中的最优结合点,通过对这些结合点的考虑,对工程合同的类型进行合理策划和选择,以保证在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获得优质的施工单位,从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等进行有效控制,最终确保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对于项目的分标策划,应该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对工程项目施工的规模、特点、工期、设计深度、工程的复杂程度、施工技术等进行明确,并且以此作为项目分标策划的依据,保证项目分标策划与实际施工的高效协调。

1.2.2重视合同实质性条款和专用条款内容的设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该按照工程施工的具体要求,对投标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解和核实,为了确保投标单位的信用状况满足甚至超越施工要求,可以设置合理的潜在投标单位的专业施工资质等级标准,标准设置的主要依据包括投标单位的信用状况、施工安全情况、工程业绩和技术水平等,这样可以从多方面确保合同实质性条款的设置与施工实际情况一致。对于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在合同中还应该根据这些可能出现的情况拟定专用条款,设置相应的专用条款内容。例如,在实际招标合同管理过程中,应该通过坚持设计到位,杜绝“三边”工程;为了确保合同条款与实际情况不发生冲突,应该对工程的图纸进行详细分析,对市场情况进行客观、及时的调查;为了防止在招标过程中出现报价不平衡的现象而导致合同在执行过程引起各种变更争议、结算风险和工程索赔情况的发生,必须设置预见性条款等预控条款和风险防范手段。

1.3注重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

合同管理实质上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在建设工程中的合同涉及的内容较多,专业面也较广,因此,合同管理人员必须拥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等,只有拥有高素质、高水平的合同管理人员,才能保证合同管理的准确性,才能制定出更加规范的合同相关条款。除此之外,我国目前建设单位在合同管理方面配备的人员较少,相应的人才较为匮乏,因此,相关部门为了保证专业性强、复杂度高的合同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应该充分利用社会上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中介力量,增加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的配置,从而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水平。

工程施工合同论文篇(6)

2加强合同管理的措施

2.1把好合同签订关

在中标后30天内须签订施工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合同一点签订,便受到法律的保护,它将是双方行为活动的准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展开工作。作为施工单位,应该重视合同的签订、合同条款等,避免因合同签订失误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该注意以下方面:

①合同签订必须确保盈利的基本目标,也就是合同签订的价款必须与中标文件一致。若业主单位有意压价或者提出返利等不合理要求时应该予以拒绝。当然,施工单位也应该从开拓市场、维持生存等多角度考虑,单个项目合同签订应该符合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的要求。

②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最好是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标准合同文本内容完整、合同条款十分齐全;对双方的责、权、利十分明确的规定,且比较均衡;风险较小,容易分析;施工方可以获得一个合理的工作环境。因此,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应该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

③重视合同法律性质。分析国内外承包工程的许多案例可以看出,许多施工合同失误是由于承包商不了解或忽视合同的法律性质,没有合同意识造成的。合同一经签订,即成为合同双方的最高法律。

④注重风险分析及合同审查。合同签订前,施工企业应该全面认真分析合同潜在的风险,将自身的权益、责任彻底弄明白。合同签订前的风险分析十分重要,必须全面考虑,若盲目签订合同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2.2加强合同履约

合同时工程项目管理的依据,是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的联系纽带。施工承包合同一旦签订,就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施工企业应该按照合同文件要求履行义务,合同规定工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指标,完成施工任务。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业主进行计量。由于合同双方的利益不同,因此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易产生分歧,给合同管理造成困难。因此施工单位应该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积极主动研究合同条款,熟悉合同内容,进一步认清自己的责任、权利、义务,利用合同来化解双方利益冲突。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①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度、工期、质量要求、工作任务等组织施工,确保在合同工期内移交给业主一个满意的工程。

②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进行工程计量。公路工程计量支付通常是按月进行,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及时搜集整理计量资料,并向监理提出中期支付证书,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工程款索取工作,确保工程款及时到帐。

工程施工合同论文篇(7)

在1989年1月正式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版中,施工索赔(Construction claim)被作为一个独立的主题——索赔程序(Procedure for claims),以5个分条款(53.1~53.5)的篇幅加以详细的规定。对于欲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取胜盈利的承包商(Contractor)来说,施工索赔工作十分关键。

笔者以FIDIC合同条件的原文为基础,借鉴国内一些承包商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中的实践经验,对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进行探讨。

1 索赔的发生和分类

1.1 索赔的起因

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索赔的原因是很多的,主要如下所列:

(1)风险分担不均。这是国际工程承包业受“买方市场”现状制约这一客观事实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中标的承包商只有通过施工索赔来适度地减少风险,弥补各种风险引起的损失。这就是工程索赔中承包商(Constractor)的索赔案数远远超过业主(Employer)反索赔案数的原因。

(2)施工条件变化。土建工程施工与地质条件密切相关,如地下水、断层、溶洞、地下文物遗址等。这些施工条件的变化即使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事前预料。因此施工条件的异常变化必然会引起施工索赔。

(3)工程变更(Variations)。承包商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表(BOQ—Bill of quantities)中所列工程量的15%以上时,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Engineer)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或加速施工等变更必然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所有这些情况,承包商都可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自己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4)工期拖延(Construction delay)。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天气、地质等因素影响,经常出现工期拖延。如果工期拖延的责任在业主方面,承包商就实际支出的计划外施工费提出索赔;如果责任在承包商方面,则应自费采取赶工措施,抢回延误的工期,否则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Liquidated damages for delay)。

(5)业主违约(Default of employer)。指业主未按规定为承包商施工提供条件,未按规定时限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工程师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施工图纸、指令或批复,或者由于业主坚持指定的分包商(Nominated subcontractor)等。

(6)合同缺陷。按FIDIC合同条件,由于合同文件中的错误、矛盾或遗漏,引起支付工程款时的纠纷,由工程师做出解释。但是,如果承包商按此解释施工时引起成本增加或工期拖延时,则属于业主方面的责任,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

(7)工程所在国家法令变更。如提出进口限制、外汇管制、税率提高等等,都可能引起施工费用增加,按国际惯例,允许给承包商予以补偿。变更的时间标准,是从投标截止日期(一般均为开标日期)之前的第28天开始。

1.2 索赔的分类

按施工索赔的目的可分为工期索赔(Claim for extension of time)和经济索赔(Financial claims)。

(1)工期索赔。即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时间,使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的时间。这样,承包商可以避免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FIDIC合同条件中,误期损害赔偿费是用以补偿业主由于工程项目较晚投入运行而受的经济损失,按日计算赔偿金,可以累计达到合同额的10%.FIDIC第44.1分条明确规定了可以延长工期的5种情况,给承包商赋予了工期索赔权。

(2)经济索赔。即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Losses and expenses),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前提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施工费用超过了投标报价书中该项工作所预算的费用;而这项费用超支的责任不在承包商方面,也不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围。具体地说,施工费用超支主要来自2种情况:一是施工受到干扰,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二是业主指令工程变更或产生额外工程,导致工程成本增加。由于这2种情况所增加的新增费用(Additional cost)或额外费用 (Extra cost),承包商有权索赔。

2 索赔的依据

2.1 承包商进行索赔的主要依据

为了达到索赔的目的,承包商要进行大量的索赔论证工作,来证明自己拥有索赔的权利,而且所提出的索赔款额是准确的,即论证索赔权和索赔款额。对于所有的施工索赔而言,以下10个方面的资料是不可缺少的。

(1)招标文件。它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的基础,包括通用条件、专用条件、施工技术规程、工程量表、工程范围说明、现场水文地质资料等文本,都是工程成本的基础资料。它们不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索赔时计算附加成本的依据。

(2)投标报价文件。在投标报价文件中,承包商对各主要工种的施工单价进行了分析计算,对各主要工程量的施工效率和进度进行了分析,对施工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列出了数量和价值,对施工过程中各阶段所需的资金数额提出了要求等等。所有这些文件,在中标及签订施工协议书 (Construction agreement)以后,都成为正式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也成为施工索赔的基本依据。

(3)施工协议书及其附属文件。在签订施工协议书以前合同双方对于中标价格、施工计划合同条件等问题的讨论纪要文件中,如果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个合同条款作了修改或解释,则这个纪要就是将来索赔计价的依据。

(4)来往信件。如工程师(或业主)的工程变更指令(Variation orders)、口头变更确认函 (Confirmation of oral instruction)、加速施工指令(Acceleration order)、施工单价变更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书面回答等等,这些信函(包括电传、传真资料)都具有与合同文件同等的效力,是结算和索赔的依据资料。

(5)会议记录。如标前会议纪要、施工协调会议纪要、施工进度变更会议纪要、施工技术讨论会议纪要、索赔会议纪要等等。对于重要的会议纪要,要建立审阅制度,即由作纪要的一方写好纪要稿后,送交对方传阅核签,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纪要稿上修改,也可规定一个核签期限(如7 d),如纪要稿送出后7 d内不返回核签意见,即认为同意。这对会议纪要稿的合法性是很必要的。

(6)施工现场记录。主要包括施工日志、施工检查记录、工时记录、质量检查记录、设备或材料使用记录、施工进度记录或者工程照片、录相等等。对于重要记录,如质量检查、验收记录,还应有工程师派遣的监理员签名。

(7)工程财务记录。如工程进度款每月支付申请表,工人劳动计时卡和工资单,设备、材料和零配件采购单、付款收据,工程开支月报等等。在索赔计价工作中,财务单证十分重要。

(8)现场气象记录。许多的工期拖延索赔与气象条件有关。施工现场应注意记录和收集气象资料,如每月降水量、风力、气温、河水位、河水流量、洪水位、基坑地下水状况等等。

(9)市场信息资料。对于大中型土建工程,一般工期长达数年,对物价变动等报道资料,应系统地收集整理,这对于工程款的调价计算是必不可少的,对索赔亦同等重要。如工程所在国官方出版的物价报道、外汇兑换率行情、工人工资调整等。

(10)工程所在国家的政策法令文件。如货币汇兑限制指令、调整工资的决定、税收变更指令、工程仲裁规则等等。对于重大的索赔事项,如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承包商还需要聘请律师,专门处理这方面的问题。

2.2 承包商索赔可引用的合同条款

在FIDIC合同条件(第4版)中,凡是承包商可以引用的施工索赔条款,在FIDIC总部编写的关于第4版的“摘要” (“Digest of FIDIC conditions”)中做了论述。该“摘要”在列出可索赔条款的同时,还提出每个不同的索赔内容可以得到哪些方面的补偿,即不仅可得到附加的成本开支(Cost,代号为C),还可得到计划的利润(Profit,代号为P),或相应的工期延长(EOT,代号为T)。

可以说,FIDIC总部的这个“摘要”所提出的可索赔条款相当明确的,无疑也是比较权威的,值得国际工程承包商仔细研究和应用,见表1.

表1 承包商可引用的索赔条款

序号 合同条款号 条款主题内容 可调整的事项

1 5.2 合同论述含糊 T+C

2 6.3~6.4 施工图纸拖期交付 T+C

3 12.2 不利的自然条件 T+C

4 17.1 因工程师数据差错,放线错误 C+P

5 18.1 工程师指令钻孔勘探 C+P

6 20.3 业主的风险及修复 C+P

7 27.1 发现化石、古迹等建筑物 T+C

8 31.2 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服务 C+P

9 36.5 进行试验 T+C

10 38.2 指示剥露或凿开 C

11 40.2 中途暂停施工 T+C

12 42.2 业主未能提供现场 T+C

13 49.3 要求进行修理 C+P

14 50.1 要求检查缺陷 C

15 51.1 工程变更 C+P

16 52.1~52.2 变更指令付款 C+P

17 52.3 合同额增减超过15% ±C

18 65.3 特殊风险引起的工程破坏 C+P

19 65.5 特殊风险引起其他开支 C

20 65.8 终止合同 C+P

21 69 业主违约 T+C

22 70.1 物价变化 按调价公式±C

23 70.2 法规变化 ±C

24 71 货币及汇率变化 C+P

在表1所列24项索赔条款中,按条款主题内容分析,承包商有索赔权的事项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1)属于工程变更的有6项 (No.11,15,16,17,20,22);(2)属于进行修理或补充勘探方面的有5项(No.5,9,10,13,14);(3)属于工程师工作差错或拖交图纸的有3项(No.1,2,4);(4)属于特殊风险或业主风险的有3项(No.6,18,19);(5)属于不利自然条件的有2项 (No.3,7);(6)属于业主违约的有2项(No.12,21);(7)属于法规或汇率变化的有2项(No.23,24);(8)属于为其他承包商服务的有1项(No.8)。

3 索赔的程序

3.1 索赔文件的组成部分

按照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在每一索赔事项的影响结束以后,承包商应在28 d以内写出该索赔事项的总结性的索赔报告书。承包商应十分重视索赔报告书的编写工作,使自己的索赔报告书充满说服力,逻辑性强,符合实际,论述准确,使阅读者感到合情合理,有根有据,使正当的索赔要求得到应有的妥善解决。索赔报告书包括以下4~5个组成部分。

(1)总论部分。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①序言;

②索赔事项概述;

③具体索赔要求:工期延长天数或索赔款额;

④报告书编写及审核人员。

(2)合同引证部分。索赔报告关键部分之一,是索赔成立的基础。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概述索赔事项的处理过程;

②发出索赔通知书的时间;

③引证索赔要求的合同条款;

④指明所附的证据资料。

(3)索赔额计算部分。索赔报告书的主要部分,也是经济索赔报告的第3部分。索赔款计算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额外开支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工地管理费、总部管理费、投资利息、税收、利润等等。每一项费用开支,应附以相应的证据或单据。并通过详细的论证和计算,使业主和工程师对索赔款的合理性有充分的有了解,这对索赔要求的迅速解决十分重要。

(4)工期延长论证部分。工期索赔报告的第3部分。在索赔报告中论证工期的方法,主要有:

①横道图表法(Bar chart method);

②关键路线法(CPM—Critical path method);

③进度评估法(PERT—Programme evaluation and review technique)等等。

承包商在索赔报告中,应该对工期延长(EOT)、实际工期(Actual time for completion)、理论工期(Theoretical time for completion)等进行详细的论述,说明自己要求工期延长(天数)的根据。

(5)证据部分。通常以索赔报告书附件(Appendix)的形式出现,它包括了该索赔事项所涉及的一切有关证据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索赔证据资料的范围甚广,可能包括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政治、经济、技术、财务、气象等许多方面的资料。对于重大的索赔事项,承包商还应提供直观记录资料,如录相、摄影等。 3.2 索赔的一般程序

在合同实施阶段中的每一个施工索赔事项,都应按照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惯例和工程项目合同条件的具体规定,一般按以下5个步骤进行:提出索赔要求;报送索赔资料;会议协商解决;邀请中间人调解;提交仲裁或诉讼。

对于每一项索赔工作,承包商和业主都应力争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不要轻易诉诸仲裁或诉讼。

(1)提出索赔要求。按照FIDIC合同条件(53.1分条)的规定,承包商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 d内,向工程师正式书面发出索赔通知书(NOC—notice of claims),并抄送业主。否则,将遭业主和工程师的拒绝。

(2)报送索赔资料。在正式提出索赔要求以后,承包商应抓紧准备索赔资料,计算索赔款额或工期延长天数,编写索赔报告书,并在下一个28 d以内正式报出。如果索赔事项的影响还在发展时,则每隔28 d向工程师报送1次补充资料,说明事态发展情况。最后,当索赔事项影响结束后,在28 d内报送此项索赔的最终报告,附上最终帐单和全部证据资料,提出具体的索赔款额或工期延长天数,要求工程师和业主审定。

(3)会议协商解决。第1次协商一般采取非正式的形式,双方互相探索立场观点,争取达到一致见解。如需正式会议,双方应提出论据及有关资料,内定可接受的方案,争取通过1次或数次会议,达成解决索赔问题的协议。

(4)邀请中间人调解。当双方直接谈判无法取得一致时,为争取友好解决,根据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经验,可由双方协商邀请中间人进行调停。

(5)提交仲裁或诉讼。象任何合同争端一样,对于索赔争端,最终的解决途径是通过国际仲裁或法院诉讼解决。

应该指出,我国有许多国际工程,如长江三峡工程、黄河小浪底工程,以及许多大型发电站、公路、海洋石油开发等工程项目,都是进行公开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按照国际通用的合同条件实施。工程项目合同争端的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应尽量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在中国进行。

4 索赔成功的关键

实践经验证明,每一项索赔要求的成功,都离不开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甚至可以说缺一不可。

(1)建好工程项目。这是索赔成功的基础。如果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克服了重重困难,甚至发现原设计中不合理或错误的地方,提出了改进协议并为业主和工程师采纳;则承包商的索赔要求,甚至是难以实现的索赔要求,或在索赔程序上的某些疏忽,都可能取得业主和工程师的理解和谅解,使索赔得到比较满意的结果。

(2)做好合同管理。这是索赔成功的必要条件,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在索赔管理方面,主要是做好下列工作:

①通晓工程项目的全部合同文件,能够从索赔的角度理解合同条款,不失去任何应有的索赔机会。

②随时注意业主和工程师的指令或口头要求,一旦发现实际工程超出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时,及时地提出索赔要求。

③在编写索赔报告文件和进行索赔谈判时,会运用合同知识来解释和论证自己的索赔权,并能正确计算出自己应得的工期延长和经济补偿。

(3)做好成本管理。主要包括定期的(如每月或每季1次)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析工作,进行成本控制,随时发现成本超支(Cost overrun)的原因。如果发现哪一项直接费的支出超过计划成本时,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如果发现是属于计划外的成本支出时,应提出索赔补偿。

(4)善于进行索赔谈判。施工索赔人员的谈判能力对索赔的成败关系甚大。谈判者必须熟悉合同,懂工程技术,并有利用合同知识论证自己索赔要求的能力。在施工索赔谈判中,双方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①谈判应严格按照合同条件的规定进行,不要采取强加于人的态度。

②谈判双方应客观冷静,以理服人,并具有灵活性,为谈判解决留有余地。

工程施工合同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306-1499-(2014)11-0048-01

1.前言

业主是工程项目管理中最主要的主体之一,在工程项目中都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专业的工程监理公司来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相关体制还不够全面,监理单位的专业技术水平及综合管理能力还难以满足日渐增长的工程项目建设需求,因此,业主多会亲自参与到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中来,从招标到施工到竣工后的结算等一系列过程,业主都需要进行严格科学的费用管理和控制,这关系到整个工程的成本和施工质量,业主实施科学合理的费用控制,不仅仅是工程管理中的关键性环节,也是维护业主利益的重大举措。

2.我国工程中业主对项目费用控制的现状概述

我国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起步较晚,虽然发展迅速,但总体而言,承包商和监理单位的综合实力还相对比较薄弱,各种工程监管体制还不够完善,因此,使得业主在工程管理尤其是工程的费用控制中扮演着最为关键的角色。在我国,为了实施对整个建设项目的科学高效管理,很多业主都会自己组织管理团队,让隶属于业主的管理人员全员参与到工程项目的市场调研、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

3.业主对建设工程项目费用控制全过程分析

业主是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最重要主体,由于工程项目建设一般具有建设施工周期长、工序繁多、专业技术性强、人员资金及机械设备原材料的消耗量大等特点,因此,业主需要全过程的参与到管理中来。项目工程的费用是项目总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工程总成本的高低,加强对工程费用的控制,是优化项目管理的重要举措。项目的费用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施工的进度,因此,业主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合适的工程进度内,从项目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到采购施工、竣工结算等多个阶段进行审核控制,将各种费用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额以下。并随时做好费用的核算检查,及时做好纠错工作,实现投资目标,提高工程项目的整体效益。

3.1工程项目决策阶段的费用控制

在工程项目开始阶段,业主按照项目计划,根据项目的使用要求、建设目标、建设规模、技术条件等启动项目,会同设计人员、工程人员、造价管理人员共同研究和提出初步投资建议,对拟建项目做出初步评价,并进行投资额分项估算。

业主要对项目和计划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判、研究,对专业设计人员已经编制好的项目设计和项目目标,结合已经可以初步确定的各种费用总和,和各种方案设计,做出科学合理的费用投资预算并建立相关模型,从技术上,费用上,施工管理上对各种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对比,在不断的分析、综合、论证中,多方面评判审核项目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不断完善设计方案,减少因方案的更改或变化而引起的额外费用。

3.2在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费用控制

制定投资分项初步估算,根据估算及项目建设计划,制定资金支出初步概算表,以保证投资得到最有效的控制,并作为制定项目投资限额使用,在设计时采用投资分解和工程量控制的方法实行限额设计,通过限额设计来完成费用控制总目标。业主要根据施工图的设计和详细勘察预算的工程量和具体的工程价格,对工程图做出合理的设计和完善,并严密科学的做好各种分项施工的费用预算,将每一种设计方案从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各方面的成本进行核算,对比,将分项施工的成本和项目的投资额做出科学对比分析,使得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都会在合适的投资范围以内。

3.3工程建设招投标阶段的费用控制

业主在工程招标程序、投标报价及合同战略方面进行仔细安排,这是业主在项目组织设计完成后,对项目投资所能进行的最有效的控制,也将对项目实施阶段的成本控制产生深远的影响。根据项目可能的招标和分标情况制订招标文件作为拟参加投标的承包商进行投标报价的依据,通过合理制订招标文件可以有效限制承包商的报价,从而达到控制项目投资的目的。结合工程的特点,确定科学的评标办法,选定中标者,然后对其投标报价进行分析,计算管理费率、利润率、材料用量、人工等的基价,这些信息为业主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3.4工程建设施工采购阶段的费用控制

3.4.1设备、材料采购的费用控制

建设材料和施工设备是保证整个施工正常进行的基础。设备和各种建设材料的采供是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关键环节,材料,设备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工程寿命,材料设备的价格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费用和成本,影响到项目的整体效益。业主要对采购工人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采购费用在控制范围内,制定限额采购工作包及工作包价格,并对限额采购进行跟踪,对各种超出范围的费用要严格审核对比,严格将采购清单和实际支出费用做出整合。

3.4.2设计变更

在具体的施工中,要对各种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做出分析,并通过科学的比较,结合工程项目投标报价中的各种信息,做出对比分析,综合论证。同时,要严格科学的控制设计变更,要在设计的环节上,节省费用支出。

3.4.3采取合同措施控制

业主应参与合同的修改、补充工作,着重考虑它对投资控制的影响,在施工中保存各种文件资料。在施工中督促、检查承包商严格执行工程合同,针对工程项目的特殊性,业主应该严格控制工程设计以及由于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等工作不当引起的变更。

3.5采取决算审计控制

在项目工程建设竣工时候,业主要对承包商所交底的工程竣工报告书业做出严格公正的分析、评判、审核,结合项目合同和协议,对项目的交底时间,工程质量检测是否合格,项目规定的工程量做出对比、核算,同时也要对各种变动费用实施严密审核,公正合理按照实际情况和合同协议,遵守相关法律规程,确定各种费用的支付总金额,严格杜绝一些不合理或者是作假现象,比如低价中标,高价决算等,在最后一关将整个项目的总体投资和费用进行科学严密控制。

4.结束语

业主加强对项目工程的费用控制,有助于将项目的成本费用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有助于提高项目工程的质量,实现投资的效益。

参考文献:

[1]黄光鹏.浅谈工程结算造价审核的工作要点.[期刊论文].《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年23期

[2]黄永强.建筑工程造价中各个阶段的费用控制探究.[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年31期

工程施工合同论文篇(9)

[ Abstract ]: South-to-North Water Transfer Project is a larg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engineering quality inspection, acceptance behavior is normative, directly affect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This paper discusses how to carry out the 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acceptance work.

[Key words]: South to North Water Divers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acceptance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验收。其他验收包括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的阶段验收等。

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合同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施工图纸、技术要求、技术说明书和施工合同等。

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合同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检查所验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检查所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检查所验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是否有尾工项目;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单位;评定所验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讨论并形成验收结论。

一、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是在分部工程所属的单元工程完成,在该分部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由验收工作组对该分部工程质量进行的符合性评价。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管理单位、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等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机构收到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如同意验收,制定验收大纲;

3、 项目管理单位将确定的验收时间、地点通知质量监督机构,由监理单位组织召开验收会议;

4、验收工作组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

二、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是在单位工程所属的分部工程完成,在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由验收工作组对该单位工程质量进行的符合性评价。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管理单位、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机构收到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签署审核意见,并报项目管理单位;

3、项目管理单位收到监理审核意见后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并签署审批意见。如同意验收应编制验收大纲,不同意验收应明确理由;

4、项目管理单位将确定的验收时间及验收工作组成员,报质量监督机构,主要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并组织召开验收会议;

5、验收工作组提出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等结论性意见,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三、合同项目完成验收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是指项目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订立的南水北调工程合同项目完成后,对合同内容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的验收。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提交“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机构收到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申请报告后,签署审核意见,并报项目管理单位;

3、项目管理单位收到监理审核意见后,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并签署审批意见。如同意验收应编制验收大纲,不同意验收应明确理由;

工程施工合同论文篇(10)

Abstract: with the recent years, our country's highwa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work appeared in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cess,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quality formation have significant effect. In this paper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in the construction phase quality control basis and concrete highway engineering based on the construction phase quality control made certain discussed.

Keywords: highwa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Construction stage; Quality control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施工阶段是公路工程的质量形成的关键环节,是进行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环节。对施工阶段进行质量控制,就是为了能够保证公路工程能够实现相关文件中所要求达到的公路质量,并且能够将公路设计中所有的目标都实现。在对公路工程的质量进行控制的过程中,具体所要达到的目标包括基本技术方面的有效控制、所需要工艺手段方面的控制以及公路建设所需要的材料方面的有效控制。对基本技术方面的有效控制,就是要按照所签合同中规定的要求,对在审查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工作人员、设计图纸等等,都可以按照要求作出需要撤换的处理;而对公路工程所需要的工艺手段进行必要的控制则是要求施工方能够按照既定的质量计划中的目标和要求,对所使用的工艺进行适当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相关的操作,最大限度的提高公路的质量;在对公路工程所需要的材料进行控制的过程中,对公路建设所需要的各种材料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谨慎的实验,保证所使用的材料能够达到所需要大标准,从源头上保证建造之后的公路工程质量。

一、公路工程监理在施工阶段进行质量控制的依据

对按照合同进行管理的所有工程建设当中,合同相关文件是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因此,在对公路工程监理在施工阶段对公路工程进行质量控制的依据就是当初的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相关的技术规范以及质量标准等等。这些相关的文件中将三方所需要承担起来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都做了详细的论述,是三方所有行为都必须遵守的最基本准则。

第一,合同文件方面。几乎所有的公路工程有关的质量方面的保障责任、费用支付、问题处理程序等等都在相应的合同条款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些合同中的条款规定就是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进行公路工程质量控制的最基本依据,也是施工方在进行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承担起来的法定义务。

第二,设计文件方面。对于施工方而言,按照协议好的设计文件图纸和相关的文件来进行公路工程施工也是必须遵守的准则之一。这些相关的公路工程设计图纸与文件,除了业主与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候已经包含了的正式的设计图纸之外,还包括了经过业主同意之后,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后所颁发的已做修改或者有所变更的设计图纸,这也是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进行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三,技术规范方面。所谓技术规范就是我国相关部门颁发的行业基本通用技术规范,也可以说是专业领域的技术规范。因为技术规范一般都具有广泛性、严肃性、综合性和权威性等等特点,所以它是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控制的一个主要依据之所在,各方都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质量标准方面。所谓公路工程是施工的质量标准就是施工过程中所有的过程和所需要的材料都必须是符合相关的公路设计规范,所有的工程质量都应该是能够达到合同当中所规定的质量底线。在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之下,是不能够引用其他任何的标准规定。

二、公路工程建立在施工阶段的质量监控

首先,对公路工程的路基工程施工阶段进行质量监控。施工阶段是公路工程的质量形成关键阶段,即使拥有最先进的设计图纸也必须将其落实到实际当中才能够发挥作用。不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往往因为对原有地面进行填实、对坑塘进行填筑或者在路基的排水等方面设计考虑不够全面,使得公路工程的许多隐患都被埋在了路基之中,使得成型之后的公路有着严重的质量隐患,对公路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因此,保证公路工程路基施工阶段的质量问题是保证整体公路工程质量的关键阶段。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方进行路基建设的过程中应该着重的抓住关键环节,对公路路基建设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质量控制,对所需要的每道工序都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并严格要求施工方必须按照相关的质量规定对施工工艺、质量标准等方面进行严格的控制,保证公路路基的建造不出现任何影响质量的问题。一旦发现任何影响公路工程质量的不合格工序,只要没有监理工程的检查同意,就不能够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而对于公路路基施工阶段的其他并非关键的施工工序,在施工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也必须在路旁进行必要的监督。对公路路基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有权利让施工方就发现的问题进行修复甚至进行返工。

其次,对公路工程的路面工程施工阶段进行质量监控。公路路面是能够对公路工程质量产生直观感受的部分,对于公路工程的整体质量形成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对公路工程的任何环节都应该保证所需要材料的质量,从源头上保证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然后对公路工程中涉及到的所有工作程序都进行严格的操作规定,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保证公路工程不会因为工序问题而造成公路质量问题。对公里路面建造中所需要的材料要按照适当的比例进行调试,最大限度保证公路的质量和美观。在此基础上对公路进行适当的压实操作,保证公路工程混合材料的强度达到需要的程度,再进行必要的整平等工作,就可以保证所建成的公路是质量与美观的结合体。

三、结束语

总之,公路工程监理在施工阶段进行质量控制对公路工程的整体质量形成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公路工程建立在施工阶段进行质量控制的依据就是所签订的合同、行业通用的技术规范、相关的设计文件和其他的各种质量标准,在此基础上对公路工程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进行施工,保证材料的质量和施工程序的符合规范,就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公路工程的整体质量,使得公路工程的整体质量受到有效的控制。

参考文献:

[1] 袁靖,成金华;公路施工项目管理中的动态控制模型及应用[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年18期

[2] 张中文;;试论监理队伍素质与工程质量负责制问题[A];2002年道路工程学会学术交流会论文集[C];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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