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基础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30 10:35:32

经济基础论文

经济基础论文篇(1)

[中图分类号]G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05―0173―03

经济与文化向来是相生相荣的,经济发展是文化进步的源泉,而文化又是经济发展与演变的动力和基础。一种缺乏文化支撑的经济,其发展必然是畸形和无力的。弗朗奈瓦・佩鲁曾经说过:“经济体系总是沉浸于文化环境的大海之中。”[1](P19)漫长的人类历史中,每一次经济形态的演变都伴随着社会文化的相应更新。广义上的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部分,我们这里所讲的商品经济的文化是狭义上的文化范畴,它是指与商品经济形态相适应的价值观念、道德范畴、伦理习俗、行为规范等观念文化。作为全球化的经济形态,商品经济必然也内蕴着一种深厚的文化因素,那么,是何种体系的文化基础促成了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过渡,而且后来又支撑了商品经济如此高效、有序的发展呢?商品经济究竟需要怎样的文化为基础?

一、“利利相生”的全赢利益观

人性假设是与任一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观念文化的核心,特定的人性假设是特定社会经济形态得以形成和维系的逻辑前提。自亚当・斯密以来,经济学家们就把人类行为动机的自利原则纳入了经济学理论的研究体系之中,即引出了“经济人”的假设,长期以来,这一假设便成为经济领域中实践运作和理论分析的基点。然而,随着人们的经济实践和经济理论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发现,人类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人的本性远比“经济人”假设要复杂的多。阿・玛蒂亚・K・森在《论伦理学与经济学》中明确指出:“对自身利益的追逐只是人类许许多多动机中最为重要的动机,其他的如人性、公正、慈爱和公共精神等品质也相当重要。”[2](P41)现实社会中存在三种利益:自我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在商品经济时代,要弘扬“利人利己”的全赢利益观,即承认个人利益,以个人为主体,但追求个人利益要在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原则下进行,以尽可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商品经济的有利之处就在于:它使得人们在追求利益的驱动下,能最大限度地将自身潜力挖掘出来。的确,竞争是极其激烈和残酷的,但依靠你死我活的搏杀并不是取胜的唯一办法,并且,经济主体会在其经济性的指引下,越来越发现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只有“利人”才能更好地“利己”,掺杂使假、强买强卖、假冒伪劣、欺行霸市、过度开发自然资源、污染环境等损人利己的行为将导致恶性的市场竞争,两败俱伤自食苦果。现代商品经济中更注重“非零和博弈”,即达成共存共荣的合作互利关系,实现全赢的经济增长。人们都遵守“各有所让、各取所需、利己利他”的原则,形成大家都赢的利益“正和”关系,避免出现你亏我赢、你死我活的“零和”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确保商品经济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二、契约思想与诚信原则

契约源于拉丁语conbtractus,基本意思为交易,而契约思想指的是商品经济所派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内在原则,是一种平等、尚法、守信的品格和思想。商品经济需要契约思想。在西方商品经济形态的萌芽、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契约思想传统曾作为重要的精神文化条件发挥作用。但契约是不完善的,任何契约都不可能做到把所有情况都估计全面,这种不足就需要诚信的道德原则来加以弥补,这也是商品经济文化本质的主要表现之一。商品经济是以诚信为原则的经济,诚信原则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各行为主体之间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讲究信用。信用意味着秩序,无论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还是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诚信原则都是各主体和谐共处的道德准则。

人与人之间讲不讲信用,是决定商品经济能否存在的基础条件,因为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必须以交换者互相之间的身份认可和交换原则的共同认可为前提。一百多年前,我国历史上第一家专营异地汇兑和存、放款业务的票号――山西平遥县的“日升票”票号,在没有公正、监督机关的情况下,它之所以能取得全国各地商贾百姓长久信任的最重要原则就在于讲究商德、讲究诚信。因此,契约思想辅之以诚信原则,是商品经济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文化基础条件。

三、法制观念与正义精神

商品经济是法制经济,商品经济离不开法律至上的法制观念,没有法制保障的商品经济,根本不是真正的商品经济,既不会有高效率的经济发展,更不会有社会公正。因为在商品经济大潮中,人们被各种各样的利益包围着,不时有诱惑袭来,抵御住外部诱惑、扼制人性中恶的冲动,仅仅依靠根植于心的道德信念支撑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则来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使法与德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塑造稳定、有序的商品经济秩序。一个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是商品经济良性运行的有力保障,否则,市场就会严重变形,成为阴谋家的乐园、行善者的墓地。

现实社会中,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侵害他人利益时,抱着侥幸、投机、冒险的心理,行使一些违反规则的非法行为,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自身利益无端受到侵害时,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使违法行为一再得逞,甚至更加嚣张。近年来,我国虽然加快了立法的步伐,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大量存在,严重妨碍了经济高效、有序的运转,民众法律意识的淡化和执法的疲软,使法律惩恶扬善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是,权大于法的现象在我国某些地区和部门仍然非常严重。法制观念源于一种正义的文化精神,弘扬社会正义,惩治邪恶犯罪。只有培养起整个民族的正义精神,才能更自觉地遵守法律,并主动以法律为武器,打击违法行为。因此,我们必须致力于增强全民族的法制观念和正义精神,在加快推进立法的同时,切实加强执法力度,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为我国商品经济的高效运转提供基础性的精神文化条件。

四、多元文化与开放意识

商品经济打破了自然经济的地域狭隘性和封闭性。世界市场出现,国际贸易交往日益频繁,各民族的文化相互碰撞、融合,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这些都使得世界范围的商品经济文化体系呈现多元性和开放性。西方国家作为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其文化模式必然在世界商品经济文化体系中占据优势和主导地位,发展商品经济,要以开放的襟怀,在挖掘和发挥本民族文化精华的基础上,吸收外国在发展商品经济过程中积累的优秀经验。

在这一点上,日本的经济发展模式能给我们一定的启示。日本在立足于本国特点和传统的基础上,消化和吸收东西方文化,尤其是东方的儒家思想,把东西方文化有机地融合和运用于国力增强和经济发展之中,高速地实现了经济的复苏和繁荣。在我国民营经济最发达的浙江地区,也正是强烈的开放意识使浙江人不断超越自己,保持了经济的强劲活力和发展后劲。浙江人在改革开放后,率先走向全国开拓市场,而如今,浙江人又不断走出国门,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外向型开放发展道路的成功又反过来进一步激励和强化了浙江人的开放意识。因此,我们也应该充分发掘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创造性地吸收西方文化中符合我国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有益因素,使传统文化现代化,使西方文化中国化,真正发挥文化在我国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支撑作用。

总之,作为全球性经济发展形态的商品经济具有其复杂和深厚的文化基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特定文化体系的配合。全赢的利益观、契约思想与诚信原则、法制观念与正义精神、多元文化和开放意识,这些都是商品经济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文化动力和支撑。我们必须解放旧的文化观念,将上述文化基础的建立与弘扬融人经济发展的总体考虑中,从而以先进的文化基础条件推动现代商品经济更高效、更高质量地发展。

经济基础论文篇(2)

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与转轨,我国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也已经历了20多年的争论与发展,在发展中争论,在争论中发展,在实践中检验各种理论的正确与谬误,正是在这样一种对真理的不断追求与探索中,我国的现代经济法学已经颇具规模。

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学界已经形成了多种流派学说,从最初的“纵横说”、“学科经济法说”、“密切联系说”、“经济管理关系说”、“综合经济法说”、“经济行政法说”、“企业法说”、“国民经济运行法说”,到现在的“经济协调关系说”、“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宏观调控说”、“国家调节关系说”、“国家参与关系说”、“新经济行政法说”、“二次调整说”、“模糊说”、“限定的纵横统一说”,等等。

百家争鸣的景象当然我国现代经济法学蓬勃发展的最好表征。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各种经济法学说相互并立,甚至一本书就代表着一种经济法流派,既给经济法学的讲授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也是一门独立学科还不够成熟的表现。笔者认为一门成熟的学科不仅要有促进该学科发展的争论,更多的要有促进该学科独立而稳定的共识,而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界显然缺少一种“求同存异”的认识。在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日益丰富的条件下,我国的经济法学者应该尽可能的抛弃所属学派的意气之争和门第之见,在一切为我国经济法学独立和发展的大局观的指引下,尽快将各学派相同相通的经济法学理论统一起来,以谋求我国经济法在未来更大的发展。

笔者拟通过本文,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求同”上作一个初步的尝试。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界至少有现代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现代经济法的主体架构、现代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哲学理论论证和现代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等四个问题应该形成共识。

一、现代经济法价值取向的问题

现代经济法的法律价值取向: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而非以国家为本位的法。

我们首先来谈谈现代化这个常识性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现代化有两个核心问题,一个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一个是民主政治,这两点背后共同的东西就是社会的个人本位化,也就是从一个共同体为本位的传统社会过渡到个人本位的、尊重公民个人权利和个性价值的社会。”[1](P231)对于此种认识,笔者认为“尊重公民个人权利和个性价值”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关于“社会的个人本位化,也就是从一个共同体为本位的传统社会过渡到个人本位的社会”的提法,值得商榷。

回顾人类近现展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在社会价值取向上始终存在着以个人为本位的西方国家同以国家为本位的东方国家之争。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思想理念,在反封建的斗争和人类思想解放的过程中其进步作用当然应当肯定。而在相对贫穷落后的东方国家,正是以国家为本位的主导思想,才使得整个国家的稀缺资源掌握在该国先进的阶层或统治阶级手中,由政府加以调配,从而集中力量办几件大事。例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正是藉此赶走外来压迫,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在国内进行政治和经济革命,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奠定了有力的工农业和科技基础。

然而无论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理念,还是以国家为本位的理念在人类生产力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特别是在人类社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都遇到了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和问题,于是它们都自觉或被迫地选择了或正在选择一种现代化的本位理念观:以社会为本位的理念观。在信奉“个人本位”的西方国家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深刻认识到极端的个人主义和自由放任非但不能保证个人充分发展,相反会危及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关于对“个人本位”危害的认识,早在19世纪,作为美国社会学法学派的创始人庞德就已经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他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并进一步指出:“包含社会利益的个人生活是一种道德的、社会的生活。所以社会利益不能容忍为了满足的邪恶目的而行使个人权利。”[2](P138-140)而在信奉“国家本位”的东方国家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也同样认识到国家的过分集权,大大损伤了社会个体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也就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也正是基于这种本位观认识的转变,无论这种转变在当时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它都体现在了对国家经济关系的调整上,而这种调整体现在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中,便是现代化的经济法理念观。绝对的计划经济以国家为本位,绝对的市场经济以个人为本位,而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所以“绝对的计划经济不需要经济法,绝对的市场经济容不得经济法”[3]。只有在市场与计划(西方国家)或计划与市场(东方国家)相互融合,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经济法才得以产生。

综上,经济法是社会转变中产生,其本身也在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转变。现代经济法的法律价值取向与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相一致: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因此,现代经济法是具有时代特征的新型部门法,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而随着经济法社会化本位的日益凸现,经济法的现代化主体—第三主体,一个完全以社会为本位的主体,也逐渐显露出庐山真面目,登上了历史舞台。

二、现代经济法的主体架构问题

经济法主体二元架构的突破,三元架构的初探。

我国一些传统经济法学者的“国家—市场”二元框架理论的基本特点是:将政府和市场作为对等的非此即彼的两个主体,他们把政府和市场作为经济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方式。当“市场失灵”的时候需要政府权力的适当介入或干预,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国家指导”;而政府的调节行为则可能会有调节“不适当”情况的出现,这就需要完善的法律对政府的经济行为及其后果加以规范。从正面说,政府对市场失灵时的正确干预需要法律的确认;从反面说,政府干预的缺陷和有时的失灵与不适时也需要法律的纠正、限制和禁止。这样就产生了一些经济法学者认识经济法本质的基础。对于这种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和协调学说这里我们不做评论,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经济现象的日益丰富,我们越来越认识到第三部门的存在和其对经济资源配置影响力的日益加强。

对于第三部门的认识,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的认识是不统一的,这里限于篇幅笔者不能一一举例,笔者认为所谓的第三部门就是与国家政府和私人团体相对应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官方性质,同时也没有私人团体的赢利唯一性。这里需要对“赢利唯一性”做一特殊说明,“赢利唯一性”不同于赢利性,它强调唯一性,即第三部门可以有赢利的要求和需要,但赢利不是第一性的,它往往服从和服务于其它社会公共目的。社会团体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着眼于人类社会长远的整体利益,随着其范围和主体的日益扩大,其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正日益受到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的认同,因而其对经济生活的影响也在不断扩大。社会团体作为经济法的第三部门的提出,恰恰反映了人类价值观的转变历程:由国家为本位到个人为本位,由个人为本位“回归”到社会本位。社会团体的范围至少包括各种公益事业基金会、文化团体、学术组织、运动协会、现代化的教会、“在野”派、民间环保组织、红十字协会以及独立的传媒等等。

特别地,在当代高科技日益深入人们生产、生活的条件下,以国家、政府的立法行为来弥补高科技所带来的法律真空已经明显滞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因特网的技术标准、保护协议和相关游戏规则几乎都是在没有国家的参与的情况下,由一些社团组织不待政府授权而自行制定和实施的,这种超越国界,没有国家参与的立法在现实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保障与实施,这更从现实的角度证明了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团体的独立的主体地位和其存在的必要性与价值:即第三部门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新型主体,它的出现是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必然和客观需要。为第三部门的社会团体同国家政府对经济资源配置调整的优势在于:第一,经济资源配置效率大大提高。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团体同国家政府相比显然缺少了官僚的拖沓作风。第二,经济资源配置更加人性化。与国家的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职能不同,由于社会团体更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所以它会将更多资源应用于相对贫困和需要投入的经济个体。中国古语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损不足而补有余。”这句话充分说明了人类历史上的贫富差距总在不断拉大的社会根源。而第三部门的出现则真正有可能使人之道符合天之道。而且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随着生产力的日益提高,第三部门在这方面的职能将越来越强大。第三,第三部门经济资源配置范围将有可能超越国家领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超越国界第三部门也越来越多,它们对经济资源配置当然地不限于一国之内。这无疑为突破各国政府相对狭隘的贸易保护壁垒,反垄断特别是反国家垄断提供了一个的新的解决途径。

三、现代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哲学基础理论论证

经济法的哲学基础理论的现代化: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与延伸——系统论。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地位长期以来受到一些民法学者的质疑,在他们看来:经济关系可以分解为行政性经济关系、平等主体的经济关系和劳动经济关系,所谓的经济法法规可以分解为民法的规范、行政法法规和劳动法法规,而经济关系的综合调整则可以分解为行政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方法和劳动法的调整方法,既然这三个部门法可以分割“独立”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也就丧失了其存在必要性。

笔者认为这些民法学者之所以会得到上述错误结论,主要是采用了片面的形而上学的分析方法,更是对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和现代科学的系统论缺乏应有的认识。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经济关系,所谓的综合是有机的结合,绝对不是简单的相加混和,所以采用“平面层次的分割法”来分析分解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当然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有机的系统,而法律中的各个部门法本身也是一个有机系统,部门法系统就构成了法律系统的子系统。引用哲学中充满了辩证唯物主义色彩的系统论的观点来理解现代化的法律体系关于部门法的划分,从而从哲学的角度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来正名,无疑对丰富现代化经济法基础理论有重大意义。

辩证唯物主义系统论认为:系统虽然由子系统或元素构成,但系统具有子系统或元素不具备的某些特性,系统一经子系统或元素构成就发生了质的飞跃与提升。所以系统不能理解为其子系统或元素的简单集合。此哲学观点无疑为现代法律系统的子系统划分(部门法划分)提供了最好的方法论。一些传统的民法学者划分法律部门时认为: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由民法部门来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则由行政法来调整。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既有横向领域又有纵向领域,那么经济法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依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经济法)一经子系统或元素(横向领域的经济关系和纵向领域的经济关系)构成就发生了质的飞跃与提升,这种质的飞跃与提升具体表现在现实中就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既不可能由单纯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民法来实现,也不可能由单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行政法来实现。相应地,这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一定范围内的纵横统一的经济关系相对于单纯的横向经济关系与单纯的纵向经济关系,有质的变化,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关系。这里我们可以借鉴化学来更好地理解这一点:比如C+O2=CO2,CO2显然与C和O2不是同一种物质。这也就是上世纪80年代我国学者提出的著名的结构质变规律。通过上述带有思辨色彩的哲学分析,我们可以很自然的确信:新兴的经济法系统当然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四、现代经济法的主要研究方法

经济法的研究方法体系一般认为主要有三个层次:哲学层次的抽象思维方法、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和跨学科的研究方法。

哲学层次的抽象思维方法在讨论第三个问题时我们已经使用过,它从人类的思维逻辑上论证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从而驳斥了少数其它部门法学者对经济法地位不能独立的攻击。

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当然是经济法研究的最基本方法。但笔者认为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才是经济法的最主要研究方法。

对于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这里笔者作如下定义:将原本为甲学科特有的研究方法应用在乙学科中,从而使乙学科有意想不到的突破或发展的研究方法,叫做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是现代学科研究中最锐利的研究方法。例如现代生物学基因排列发现就是借鉴了物理学科的研究方法;而现代最出色的经济学者和其理论往往都借鉴了数学的分析方法。凡此种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那么作为新兴的部门法——经济法而言,它的研究方法就更具备了这样一种特性。对于经济法的跨学科研究方法主要是指对经济学的借鉴。这种借鉴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借鉴源自于经济法与经济学的天然联系,是伴随着经济法刚刚产生的那一刻就开始了。

显然在古典政治经济学时期,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的市场一手论是不可能使经济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而只有在现代经济学认识到国家适度干预的理论后,才使经济法的独立成为可能。所以经济法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不可避免地与经济学联系在了一起,甚至可以这样说:经济法就是法学借鉴经济学而从传统法律体系中独立出来的部门法。因而它也就常常为近乎“完美的”传统法律体系固执的拒绝和不容。

从宏观经济学的国家和市场对经济的调控理论到微观经济学的效益和成本、供给和需求、均衡理论,现代经济学几乎无一不为现代经济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和吸收的理论。

综上: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是经济法研究的最基本方法,而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尤其是现代经济学理论)才是经济法的最主要研究方法。

结论

经济法作为法律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从它的价值取向到它的主体,从它的独立基础到它的研究方法无一不闪烁着各种学科的前沿性与现代化的光芒。因而我们有理由相信作为法律体系中冉冉升起的新兴部门法必然和其它新兴事物一样有着无限美好的前景。

参考文献:

[1]秦晖.从大共同体本位到公民社会——传统中国及其现代化再认识[J],转引自在北大听讲座(3)[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0.

经济基础论文篇(3)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之一。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研究。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规则。张文显教授指出原则的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它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1]。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根据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法律原则可以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根据内容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程度可以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其中基本原则体现法律更为一般的精神,是所有法律部门或许多法律部门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2]。法律原则的作用体现在它是国家政策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制度之间的中介,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和引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部门内部应该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整个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学术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定义为:“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现有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及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断发展,对经济法学基本原则进行研究的学者日多,观点层出不穷,蔚为大观。有学者进行统计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较有影响的学说就有三十余种。综合分析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3]。2“.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4]。3“.三原则说”,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5]。4“.七原则说”按照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七个原则,即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6]。

综观上述诸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及论证,笔者以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这主要反映于: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最有效的流动和利用,其并未反映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来说将之作为一项经济学原则更加适合。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依史际春、邓峰先生的观点,“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主要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但是,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固然是经济法应当确立的一项准则,但其并未反映或体现经济法之特质,而是各法律部门都有体现,并且该法律原则亦并非法所独有,兼可为行政管理和经济运行的原则。3.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邱本先生的“计划原则”或“反垄断原则”。虽然经济法基本原则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张的经济法体系包括计划法和反垄断法两部分的观点来看,计划原则与反垄断原则也仅仅是经济法部门法之原则,而无法涵盖经济法之全部和整体。4.将经济法价值作为经济法原则。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迥然有别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价值的集中体现,但并不是经济法价值本身。但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等原则,笔者以为,更应视将其为经济法价值范畴,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则难以契合作为原则本身的内质和要求。5.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为经济法原则,如史际春、邓峰先生所主张的“平衡协调原则”。在他们看来“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从其表述中,不难看出平衡协调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而法的一般意义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调节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7]。耶林也同样指出,“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8]。因而,平衡协调各种关系和利益,不仅经济法使然,其他部门法亦同样如此。其二,平衡协调就其本质而言,作为一项调整方法更为允恰。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前提和标准

我国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内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种情况一方面反映了研究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基本原则问题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一个基本范畴,应加以研究;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对该问题的研究还仅处于表面化阶段。由于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独立地位、精神实质等问题至今还没有比较准确的认识,学界还没有达成共识,从而导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不够深入,甚至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确定标准都存在模糊的认识。以至许多学者依据各自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和经济法本质特征的认识,建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导致学界对于这一问题争论不止。

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问题是经济法学研究问题系统中的子系统,与经济法学其他理论的研究息息相关。特别是关于经济法的研究对象、本质特征、价值取向的研究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最终确立至关重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相对于经济法规则来说具有更高的普遍性、稳定性和抽象性。它体现了经济法的一般规律,统摄整个部门法。因此,要想准确的界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以下几个前提:1.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虽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研究自经济法学研究兴起即以开始,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意识形态缩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一直没有取得长足进展。直到近期,随着社会进步和相关立法进程的加快,对于调整对象的研究才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仍未达成普遍共识。唯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取得突破,在学界形成通说,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才有根基。2.经济法体系相对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立法任务繁重。经济法作为调整经济运行的重要部门法正处在扩张发展时期,新的立法不断出现,一方面扩展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视域,另一方面也为确定经济法学研究范围带来了一定困难。对于新兴边缘领域是否作为经济法研究对象存在的争议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基本原则自身稳定性和高度概括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要求对于基本原则的概括必须以经济法部门相对成熟稳定为基础。

在此前提上,应当首先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使学界之论争具有相对固定框架,以利于理论的构建成长。笔者认为,依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与特性当有以下界定标准: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统摄整个经济法律部门,这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普遍性要求。

2.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涵盖经济法的基本内容,体现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高度概括和抽象。超级秘书网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经济法的核心价值。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我国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

综合以上考虑,笔者认为现阶段可以提出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同时确定经济法原则群,此原则群应当符合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但较基本原则要就较低,且具备更强的灵活性以指导目前的经济法律运行,待经济法律部门发展成熟并相对稳定时,总结经济法学长期研究的经验,借鉴国外研究的成果进而总结界定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若非如此,非但目前研究难以达至合理结论,且浪费大量时间物力,是我国经济法其他问题研究受到掣肘,影响经济法学的长期发展,甚至影响经济立法和国家经济运行,实乃得不偿失。

[参考文献]

[1]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57.

[2]刘作翔.法理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77.

[3]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4]邱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4):22-28.

经济基础论文篇(4)

(1)公共性与社会性。公共性是指基础设施的非竞争性,为公众共同享有,任何人都无权阻止他人使用基础设施;社会性是指基础设施面向整个社会几乎所有的部门,而非单独向个体提供服务。(2)长期性。相对于短期经济增长而言,基础设施投资对长期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更加明显。根据索罗经济增长模型可知,长期经济的增长取决于技术进步、储蓄率的提高与人口增长率,而对于基础设施投资的增加取决于储蓄率的提高。因此,从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对经济增长发挥作用的期限而言,基础设施投资具有长期性。(3)间接性。基础设施投资对经济的增长具有间接性,基础设施投资并不像原材料那样一次性投入进去直接生产出产品,而是在每一批次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一次次折旧进去。

2.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对农村经济增长的作用

正如林毅夫在其发展论坛中所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将使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长期受益,农村经济的发展进而可以扩大全国的市场规模,不断为全国经济增长提供新的空间,提升经济发展水平[4]。(1)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对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对于农村经济的增长起着明显的推动作用,根据乘数理论,基础设施投资对经济增长具有乘数效应,基础设施投资的增加可以带动经济的数倍增加。(2)农村基础实施投资的增加促使国内总需求增加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增加会使国内总需求增加,国内需求的增加促使产出水平增加,从而使国民收入水平提高。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会进一步刺激消费,提高投资水平,使经济得到新一轮的增长。(3)农村基础设施有利于改善农村环境,促进经济增长我国十六届三中全会就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其核心是强调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农村基础设施条件的改善,就是农村生产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水平的提高可以使农村生产环境得以优化,基础设施条件的加强增加了农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给安全提供了更好的保障。环境的改善不仅可以体现出农村生产发展支撑力的提高,还能体现出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二、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农业基础设施投资水平比较落后

相对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而言,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远低于城市的投资水平。部分地区不够重视农村的发展,造成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上的巨大差距,形成了城乡有别的投资机制。不仅如此,一些地方政府的税收政策也明显偏向于城市建设,导致了农村基础设施投资水平的相对落后。由图1可见,我国近年来对于第一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呈持续增长的趋势,从2004年的投资额不到2000亿元,到2011年投资额接近9000亿。显然,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对于第一产业的投资额不断增加,投资总量不足的问题在未来有望得到缓解。从图2可以看出,2000年我国政府财政支出为1231.5亿元,其中农业支出占7.8%,到了2011年,我国政府财政支出已经达到10497.7亿元时,投资于农业的财政支出为9.6%。显然,“十五”以来,国家已经认识到投资在农业方面的资金不足,并且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农村基础设施的投。

2.我国农村基础设施融资渠道单一

由于农村基础设施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金额巨大、资金周转慢、风险大且收益低等特点,使得基础设施建设在吸引农村社会闲散资金和民间资本上存在着一定难度,这也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多由政府主要投资的重要原因。同时,政府缺少对农村基础实施投资的激励措施,对于企业、居民投资于农村基础设施缺少相应的法律与政策,从而导致基础设施产权不明晰,从而降低了企业、居民对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意愿与倾向。

3.基础设施内部结构不合理

长期以来,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主要投资于一些投资回收期短、投资回报率高、容易体现政绩的一些公共设施项目。而对于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设施,如医疗、教育、环保等方面基础设施投资供给严重不足。由于政府、企业、居民对投资项目的不同偏好导致了农村地区的医疗设备、教育设施、卫生基础设施出现供给短缺的局面。基础设施内部结构的不合理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农村基础设施之间结构不合理。全国性的农村基础实施投资往往会受到重视,而对于地方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造成全国性与地方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均衡。另一方面,农村基础设施内部各成分之间的结构也存在着不合理性。一些地区非常注重交通、农田水利等方面的建设,这当然是出于推动地方经济增长的动机,但同时却忽略了文化娱乐、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保健等设施的建设。在今天,更高更快的经济增长速度已经不再是这个社会的唯一追求,我们同时也需要建设一个令广大农村群众更具有幸福感的社会。无疑,这对农村社会性基础设施的建设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4.建设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投资效率较低,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混乱,部分地区还出现了严重的滥用、挪用现象,如国家合疗资金、支农资金经常被挪作他用,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严重影响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正常有序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阻碍了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

三、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对农村经济增长作用实证分析

农村基础实施投资对农村的经济增长具有明显推动作用,本文对农村基础实施投资各项投入与农村经济产出进行回归分析,得出各项基础设施投资对农村经济产出的贡献程度。1.变量定义及数据来源经筛选,我们选取的基础设施投资指标有:农村电力设施投资、水利设施投资、农村机械设备投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投资,通讯基础设施投资。农村生产总值用农村经济产出指标表示。各项投入指标与产出指标见下表。以上数据选自于《中国统计年鉴》及《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2000-2011年度的时间序列统计数据。我们对各项指标采取对数的形式对数据进行平滑处理以便进行分析。2.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与农村经济产出回归分析本文采用Cobb-Douglas生产函数模型对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村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模型如下:LnY=β0+β1LnX1+β2LnX2+β3LnX3+β4LnX4+β5LnX5+μ模型中,被解释变量Y表示农村经济产出;解释变量X1表示农村用电量,X2表示有效灌溉面积,X3表示农业机械总动力,X4表示农村公路总里程,X5农村电话用户数;β0、β1、β2、β3、β4、β5表示各项基础设施投资对农村经济产出的影响程度,μ是随机误差项。3.计量结果与分析通过运用Eviews6.0统计软件对上述模型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得到回归式如下:Y=31.87+0.17X1+0.087X2+0.31X3+0.011X4+0.015X5(1)线性回归方程(1)估计了农村基础设施各项投入对农村经济的贡献程度。从回归结果看,F值较大,说明方程通过了显著性检验。方程的拟合优度较高,R2=0.998,调整后的R=0.997,说明模型的整体解释能力较强。从方程可以看出,农村电力设施、农村机械设备投入对农村经济的产出影响较大。因此,如果国家在这两方面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能够持续加大,将更加有利于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增长。

四、结论和建议

谋求农村经济的发展,其基础性条件就是基础设施的建设,这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通过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对农村经济产出影响的实证分析,我们得出,基础设施投资是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应在以下诸方面加以完善:

1.加大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

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水利、电力、机械设备、道路等基础性设施,这些基础性设施对农村经济的增长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应加大对以上各项的投资力度,以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2.明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重点

突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在农村的教育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科技进步、农村卫生设施、文化设施及农村社会设施等方面加大投资力度,明确建设重点及优先建设领域,正如我们实证分析中提到的,尤其要加大对农村电力设施、农村机械设备的投入。在不为财政增加压力的前提下,合理推动农村经济增长。

3.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机制

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大多数以政府投资为主导,在地方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应逐步形成政府投资引导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资体系。首先,应充分发挥居民、企业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作用;其次,应开办以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获取贷款的金融工具;最后,如许多学者所提出的那样,实施PPP融资方式[7]。

经济基础论文篇(5)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人文关怀思想

(一)马克思主义强调人是一切经济活动的主体

马克思在创立唯物史观时就明确指出,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在回顾马克思如何发现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时说,马克思首先发现的是历来为纷繁复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的事实”,就是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论述说明什么呢?那就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是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

(二)马克思主义强调发展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

马克思主义强调要关心和重视作为社会历史活动主体力量的劳动者的需要及其满足,要求一切社会历史活动必须在根本上造福于广大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有利于人民群众作为“人”所具有的“人的本质力量”的充分发挥及其才能的全面发展。马克思在谈到理想的生产时认为“这种生产,是以满足社会以及每一成员的需要为目的的”;“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看法,造福于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及其满足。不断创造日益富裕的物质生活资料,是实现这一人文关怀所必需的条件。二是人的精神生活潜能及其需要。三是人的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需要。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是人的社会性的根本体现,人的社会性在人类本质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人类本质得以形成和实现的必备条件。要满足人的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需要,就必须自觉地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及其制度安排,适时进行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领域的改革。所以,搞好人类的制度文明或广义的“政治文明”建设,这也是马克思主义人文关怀的必然要求。

(三)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是完整的人且强调人的全面发展

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中,人是既作为主体又作为客体而存在。作为主体的同作为客体的人的统一,或者说,人的主体性和客体性的统一,充分体现了人的完整性。在唯物史观中,一方面,人是一个客体化了的主体,也就是说,当人作为社会历史的主体创造着社会历史的进程时,他们是受着客观制约的,因为他们是一个具有自然的和社会的客观规定性的主体,他们创造历史的活动是在这种客观规定性的范围内或前提下进行的,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因而他们的活动才是有规律可循的。从另一方面来看,人又是一个主体性的客体。

马克思研究完整的人,是为了更好地研究人的本质。马克思认为,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它“将使它的社会成员能够充分发挥他的各方面的才能。”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指出:“建立在资本基础上的生产发展本身要求造就全面发展的人,只有这样的人才能使资本主义生产的进一步发展成为可能,这是一种客观趋势”。当今人类社会已经发展到这样的地步,“物质生产力的限制,取决于物质生产对于个人的完整发展的关系”,“在这个转变中,表现为生产和财富的宏大基础的,是社会个人的发展”。“真正的财富就是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是人文关怀思想的极大提升,也是马克思人文关怀经济思想的核心。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人本主义思想与科学发展观

(一)注重人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始终占据着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核心位置。在马克思那里,追求人本身的全面发展是人全部历史活动的目的,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由此,马克思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创建未来社会的本质要求。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灵魂和生命力所在。继承、坚持和发展这种科学的思路和方法,就要求人们在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中关心人、尊重人、依靠人,把人看作是一切经济活动、经济关系的主体、目的、基础和希望,改变在理论及实践中存在的单纯关心经济客体状态,而忽略对经济活动的主体和目的的人的关心。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经济活动的重要性在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中被无止境地放大,导致经济活动中以人为本的价值矢量被倒转,主体被客体所湮没,目的被手段所代换。人逐渐变成了经济活动的工具,物质财富的生产和聚敛成为人所争相追逐的目的。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人的需要满足的价值主旨日渐远离,甚至两相悖逆。经济活动由人是主体的价值实现过程,异化为人被当作客体和工具手段受到支配和驱使的过程。结果人的发展和人的本质实现问题淡出经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把人只当作经济发展的手段或者把经济发展中的物质价值放在人的价值之上,都是发展观的偏颇。要坚持科学的发展,就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把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人的生存、享受和发展的需求,提供充足的物质文化产品和服务,围绕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正确处理人类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关系

经济基础论文篇(6)

基础。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要实现传统自给性农业向现代商品性农业的转变,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可持续发展,必须要有发达和完善的现代农业基础设施与之相配套。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消除贫困、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等有着重要的作用。Patrick2Bond指出,农业基础设施对于经济生活具有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直接效应包括工作机会、生产率提高等;间接效应包括农村环境改善和农民福利水平的提高。石爱虎、霍学喜认为,农业基础设施在农业发展中的经济效应体现为物质基础效应、效率提高效应和结构变动效应。[1]樊胜根研究发现,降低扶贫率和提高农业生产率起作用的13项因素中,增加基础设施(尤其是道路)投资的作用居于第3位(教育和农业科研居前2位)。

林毅夫指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将使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长期受益,农村经济的发展进而可以扩大全国的市场规模,不断为全国经济增长提供新的空间,提升经济发展水平。[3]有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已有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共识,而关于农业基础设施投资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性方面的研究尚不多见。本文利用1985-2004年农业基础设施投资额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时间序列数据,对农业基础设施投资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性检验,以期说明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有效性检验

(一)单位根检验

(二)协整检验

为了检验LnGDP和LnFund是否存在协整关系,利用Engle和Granger于1987年提出协整方法[7],用Eviews软件对残差进行ADF检验,以判定其平稳性。对经济增长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进行最小二乘法回归,其结果为:

LnGDP=7.65+0.66LnFund+μR2=0.9089ADR2=0.9032F=159.7045采用ADF检验法检验方程残差μ的平稳性,结果如表2所示。μ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了存在单位根的假设,表明残差为平稳的时间序列,经济增长与农业基础设

施投资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两者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比例关系。

(三)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因果关系检验主要是说明两个或多个变量之间是否存在相互之间的因果关系,它确定的是一个变量能否有助于预测另一个变量,即如果变量X是变量Y的格兰杰原因,那么X的过去的和现在的时间序列数据有助于改进对变量Y的预测。其数学检验模型为:

其中εt为零均值非自相关随机误差项;α,β为系数。原假设为:H0:βj=0(j=1,…,n),若原假设成立则有:

令非限制性变量(4)式的残差平方和为SSE1,限制性变量(5)式的残差平方和为SSE2,则F(SSE2-SSE1)/nSSE1/(T-n-m-1)应服从自由度为(m,T-n-m-1)的F分布,其中T为样本数量;n、m分别为根据AIC准则和SC准则决定的X和Y的滞后阶数。如果接受零假设H0,则X是Y的非格兰杰原因;而如果拒绝零假设H0,说明X是Y的格兰杰原因。

对经济增长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之间的关系进行因果检验,其结果如表3。其中,F值为检验统计量,P值为检验的概率值(P≥0)。若P值小于0.05,表示因果关系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成立;若P值小于0.1,表示因果关系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成立,否则,因果关系不成立。表3中P值一个大于0.05,另一个小于0.05,意味着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经济增长与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增加只存在格兰杰意义上的单向因果关系,即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增加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而经济增长是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增加的原因[5];但由于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经济增长与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增加存在格兰杰意义上的双向因果关系,因此,从长期来看,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增加可以与经济增长互相促进。

二、原因探讨

基于有效性检验,农业基础设施投资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农业基础设施投资与经济增长都是非平稳的时间序列数据,它们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即协整关系。虽然从短期来看,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增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明显,但长期来看,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增加与经济增长是互相促进的。这与世界银行1994年给出的基础设施存量增长与经济发展之间具有正相关的经验性结论并不完全一致。我国农业基础设施投资与经济增长之间之所以不能验证这一结论,除了战略选择失当、投资效益低下、布局不尽合理且忽视技术进步的原因之外,主要在于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增加与经济增长长期不同步。

(一)财政支农资金长期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基础设施主要由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投资建设。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1985-2003年间,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占全国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在“八五”时期为3%,“九五”时期为5.6%,2002年为7.3%;财政支出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农业支出的绝对量在不断增加,从1978年的150.7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1456.7亿元,但财政支出中农业基本建设支出的比例却不断下降,1978年为13.4%,20001年为7.7%,下降了5.7个百分点。

(二)信贷资金不足

现阶段主要由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承担对农业的信贷任务。由于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周期和回收周期较长,收费较低有时甚至是无偿服务,商业性银行不愿意提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大量资金。出于自身稳健经营的要求,农业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着“慎贷”和“惜贷”现象。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1995-2003年农业贷款占银行总贷款的最高比例仅为7.1%。

(三)乡镇负债严重,无力投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由县乡(镇)财政负担,然而,由于我国县乡(镇)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在逐年下降,同时乡(镇)的财政负债已十分严重,依靠乡镇集体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存在投资不足的问题。农业税制改革,取消“两工”(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一些乡镇对农业公共事业所需资金实行“一事一议”制度。根据有关规定,“一事一议”仅限于村级,而且必须是由村里兴办的农田水利设施、人畜吃水设施、村庄道路建设、植树造林工程等全体村民直接或间接受益的公共性设施和项目。而这项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年人均不能超过15元。由于农民小规模和分散式的经营方式,决定了农民投资能力十分有限,要求村民自筹资金或举债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议案难以被认可,即使有些村社开展议事,也大多是“议而不定”或“定而不行”,造成急需建设的农业基础设施无法兴建,过去利用主渠道“两工”兴建的农业基础设施严重毁坏后又无力修复和管理。

农业基础设施长期投入不足,导致:(1)农业基础设施长期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难以发挥出它应有的“社会先行资本”的本质特征。(2)由于资源约束,不能同时或在短期内建成农业基础设施体系,而只能有选择性地建设某些子项或小规模的农业基础设施,农业基础设施的规

模效应不能得到有效和充分发挥。(3)农业中的许多重要基础设施本来就依赖于城市和工业基础设施,或者本身就是城市和工业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或者是城市和工业基础设施在农村和农业生产领域内的延伸。在现行城乡二元制度或非制度性的障碍下,农业基础设施的关联效应和投资乘数作用无法充分发挥作用,致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减小。(4)伴随着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相对重要性的变化,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在整个基础设施投资比例不可能有大幅度增加,甚至趋于下降,在投资结构不尽合理和投资效率不高的情况下,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难以发挥。

三、政策建议

我国农业基础设施投资不足不仅构成了农业生产的瓶颈制约,而且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因此,政府有必要采取措施,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并制定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早日实现经济增长与基础设施投资增加的良性互动。

(一)提高对农业基础设施重要性的认识

基础设施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经济社会赖以发展的“先行资本”,农业基础设施则是农业和农村赖以发展的“先行资本”[6];仅仅认识到农业基础设施是农业生产的物质技术条件是不够的,必须扩大基础设施的认识范围,在计算农业基础设施的贡献率时,要充分考虑到农业基础设施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不能单纯着眼于农业经济效益,要充分考虑农业基础设施的经济和社会性意义。总之,只有高度认识到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才有可能在实践中给予其应有的发展地位。

(二)明确划分事权,发挥各投资主体的积极性

明确划分事权就是要真正严格地划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村社区、乡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投资责任和投资范围。(1)全国性的、跨农业区和跨流域的农业骨干基础设施应由中央政府负责投资和管理;区域性的农业基础设施应以地方政府作为投资和管理主体,中央政府可给予必要的支持和补贴,受益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适当分摊投资成本;小流域和社区范围内的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应主要由社区集体和农民个人负责投资和管理,地方政府可以给予必要的支持和补贴。(2)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都应设立水利等各项专项建设基金,以用于本区域内一些较大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3)政府主要运用经济手段、经济杠杆和经济政策,引导和诱使农户投资建设自用为主的小型工程,并依法处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按投入要素进行补偿与分配等问题。

(三)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打破国家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渠道唯一来源的框架,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多渠道筹资模式,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来推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并满足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1)在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规划方面,统筹城乡经济和工农业经济发展,逐步调整国民收入和社会资金的分配格局,保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需要。(2)要逐步增加财政资金对农业的投入比重,中央政府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的预算内农业投资比重应由目前的17%提高到20%以上。国家对农业的补贴,应逐步转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上来。(3)要逐步增加信贷资金用于农业的比重,保持农业贷款增长率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长率,银行新增贷款规模中农业贷款的比重达到10%以上。

(四)积极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农业基础设施

按照受益范围和排他成本的大小,农业基础设施可划分为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两大类,对竞争性项目,由于受益范围不局限于农村社区,外部性大,原则上应由政府供给,但在政府财政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通过产权改革,将其外部收益内部化,民间资本也可介入。政府建立财政贴息制度,把一部分财政拨款或财政信贷转为对基础设施项目的贴息资金增强民间资本介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引诱对有竞争性项目,由于排他性成本不高,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可以补偿投资成本,应放开市场准入,民间资本采用多种方式介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探索和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管理体制

按照“谁投资、谁管护、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加快农业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清晰归属,明确权责,建立起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激励机制。(1)对于农户自建或自用为主的小型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2)对受益户较多的工程,可组建合作管理组织,国家补助形成的产权归合作组织所有;(3)对经营性的工程,可组建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可拍卖给个人经营;(4)对业主开发建设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地方政府要予以扶持,并规范其收费标准和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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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基础论文篇(7)

1.2样本选择。采用区域价值型投入产出模型分析舟山群岛新区陆海统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对浙江省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由于投入产出表编制工程量大,我国每5年编制一次该表格,该研究选取《浙江统计年鉴2012》中最新的“浙江省投入产出表(2007年)”、“浙江省投入产出直接消耗系数表(2007年)”和“浙江省投入产出完全消耗系数表(2007年)”中数据为基础数据,表中共划分42个部门,数据均按当年生产者价格计算[3]。由于陆海统筹基础设施建设所涉及项目基本属于大型工程项目,建设期较长,因此选择2007年作为基期,通过价格指数将2009年(舟山跨海大桥投资额按2009年价格)和2011年的投资额调整为2007年的价格水平。基础设施项目在2011年及其以前完工的项目,按完工时的投资额总额计算(调整时价格指数为当年的价格指数),未完工的项目按预计投资额计算(调整时价格指数为2011年价格指数),具体价格指数及调整后价格指数见表2[4]。根据舟山群岛新区海陆统筹发展规划,选取2009年建设完工的舟山跨海大桥和2011年完成及预投资的部分工程项目为研究对象。根据《2011年中国固定资产统计年鉴》中固定资产投资行业的划分标准将该研究选取的舟山群岛新区陆海统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划分为建筑业(26),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7),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3),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29)4项指标,4项指标原始投资金额总计554.0150亿元,按价格指数调整后投资金额总计448.5003亿元,具体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见表3[5]。

2实证分析

舟山群岛新区陆海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对区域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建设时期的拉动作用和建设完工后的促进作用。投资是驱动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陆海统筹基础设施建设期间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通过投资扩大需求带动浙江省经济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通过完善舟山群岛新区基础设施,降低相关经济体的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和吸引企业资金进入等来促进舟山及浙江经济的发展[6]。由于数据有限,该研究分析仅限定于基础设施建设时期投资对浙江省经济的拉动作用。

2.1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以2007年42部门生产者价格投入产出表数据为基础,通过上述区域型价值投入产出模型,对舟山群岛新区陆海统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对浙江省经济的影响进行了计算和分析,结果见表4。如表4所示,舟山群岛新区陆海统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建设期的投资对浙江省国民经济各部门的产出值影响较大,各部门产出值均有较明显的增加,42部门总产出共计将增加1748.7488亿元(2007年价格)。

2.2对区域产业发展的影响从各部门总产出增加的绝对值来看,舟山群岛新区陆海统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对浙江省影响较大的10个产业部门的总产出共计1347.4892亿元(2007年价格),占浙江省总增加值比重的77.05%[8]。建筑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废品废料,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金属制品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交通运输及仓储业等11个行业部门的增加值所占比重均超过2%,其中建筑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所占比重高达22.96%和19.66%,化学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行业部门总产值所占比重均超过5%,分别为6.75%、5.47%和5.33%。由此可见,舟山群岛新区陆海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对浙江省产业部门的影响较为集中。

2.3对区域产业结构的影响该研究三次产业分类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14号)为依据,将2007年价格水平的浙江省投入产出表中农林牧渔业(代码01)划分为第一产业,采矿业(代码02~05)、制造业(代码06~22)、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代码23~25)和建筑业(代码26)划分为第二产业,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产业(代码27~42)为第三产业[9]。如表5所示,从三大产业增加值及其在总产出增加值中所占比重来看,舟山群岛新区陆海统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浙江省第二产业影响最大,第三产业次之,第一产业最小。第二产业产出增加值为1470.5015亿元,在总产出增加值中比重高达84.09%。由此可看出,陆海统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期间对第二产业拉动作用最明显,对第三产业的拉动不是非常明显,一般而言对第三产业的影响可能更多地表现在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经济基础论文篇(8)

马克思在创立唯物史观时就明确指出,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在回顾马克思如何发现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时说,马克思首先发现的是历来为纷繁复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的事实”,就是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论述说明什么呢?那就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是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

(二)马克思主义强调发展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

马克思主义强调要关心和重视作为社会历史活动主体力量的劳动者的需要及其满足,要求一切社会历史活动必须在根本上造福于广大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有利于人民群众作为“人”所具有的“人的本质力量”的充分发挥及其才能的全面发展。马克思在谈到理想的生产时认为“这种生产,是以满足社会以及每一成员的需要为目的的”;“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看法,造福于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及其满足。不断创造日益富裕的物质生活资料,是实现这一人文关怀所必需的条件。二是人的精神生活潜能及其需要。三是人的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需要。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是人的社会性的根本体现,人的社会性在人类本质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人类本质得以形成和实现的必备条件。要满足人的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需要,就必须自觉地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及其制度安排,适时进行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领域的改革。所以,搞好人类的制度文明或广义的“政治文明”建设,这也是马克思主义人文关怀的必然要求。

(三)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是完整的人且强调人的全面发展

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中,人是既作为主体又作为客体而存在。作为主体的同作为客体的人的统一,或者说,人的主体性和客体性的统一,充分体现了人的完整性。在唯物史观中,一方面,人是一个客体化了的主体,也就是说,当人作为社会历史的主体创造着社会历史的进程时,他们是受着客观制约的,因为他们是一个具有自然的和社会的客观规定性的主体,他们创造历史的活动是在这种客观规定性的范围内或前提下进行的,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因而他们的活动才是有规律可循的。从另一方面来看,人又是一个主体性的客体。

马克思研究完整的人,是为了更好地研究人的本质。马克思认为,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它“将使它的社会成员能够充分发挥他的各方面的才能。”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指出:“建立在资本基础上的生产发展本身要求造就全面发展的人,只有这样的人才能使资本主义生产的进一步发展成为可能,这是一种客观趋势”。当今人类社会已经发展到这样的地步,“物质生产力的限制,取决于物质生产对于个人的完整发展的关系”,“在这个转变中,表现为生产和财富的宏大基础的,是社会个人的发展”。“真正的财富就是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是人文关怀思想的极大提升,也是马克思人文关怀经济思想的核心。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人本主义思想与科学发展观

(一)注重人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始终占据着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核心位置。在马克思那里,追求人本身的全面发展是人全部历史活动的目的,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由此,马克思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创建未来社会的本质要求。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灵魂和生命力所在。继承、坚持和发展这种科学的思路和方法,就要求人们在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中关心人、尊重人、依靠人,把人看作是一切经济活动、经济关系的主体、目的、基础和希望,改变在理论及实践中存在的单纯关心经济客体状态,而忽略对经济活动的主体和目的的人的关心。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经济活动的重要性在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中被无止境地放大,导致经济活动中以人为本的价值矢量被倒转,主体被客体所湮没,目的被手段所代换。人逐渐变成了经济活动的工具,物质财富的生产和聚敛成为人所争相追逐的目的。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人的需要满足的价值主旨日渐远离,甚至两相悖逆。经济活动由人是主体的价值实现过程,异化为人被当作客体和工具手段受到支配和驱使的过程。结果人的发展和人的本质实现问题淡出经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把人只当作经济发展的手段或者把经济发展中的物质价值放在人的价值之上,都是发展观的偏颇。要坚持科学的发展,就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把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人的生存、享受和发展的需求,提供充足的物质文化产品和服务,围绕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正确处理人类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关系

经济基础论文篇(9)

对于马克思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到底具有怎样的内涵,学术界历来就存在着许多争议。一些学者认为是指对社会主义社会消费品的个人占有,其理由根据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提出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产品“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公有制包括土地和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

对此观点,本文不能苟同。如果“重建个人所有制”仅仅是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在理论和实践上其实并无太大的意义,因为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是一个产品分配的问题,而产品的分配不过是生产要素分配的结果。这是由于,“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上述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在其中的这种分配撇开,生产显然是一个空洞的抽象;反过来说,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12页)可见,生产资料的分配问题是生产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它决定着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分配、消费和交换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强调的应该是重建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

为透彻理解和把握“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深刻内涵,我们有必要重温马克思宏大的经济理论体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以资本主义社会的中心问题——资本和劳动的对立为主线贯穿全文,深刻地剖析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相适应的交换关系,即资本主义社会的运行基础及其这种运行基础之上的体制和制度。马克思是从资本主义社会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碰到过亿万次的关系——商品交换开始,分析了商品以及商品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矛盾,探讨了这一系列商品内部的矛盾是如何表现为外部矛盾;探讨了伴随商品经济内部矛盾的发展、资本主义产生的条件下,货币如何转化为资本,劳动力如何变成商品,商品和货币的对立如何转化为资本和劳动的对立;探讨了伴随资本对剩余价值剥削的加强,在对绝对剩余价值与相对剩余价值无止境追求的情况下,资本和劳动的矛盾是如何深化;探讨了这种日益深化的矛盾在工资的形式下是如何被掩盖起来了,并在再生产过程中由于剩余价值的资本化,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又如何成为剥削的手段,使得资本的积累和贫困的积累同时增加,而导致资本和劳动的矛盾日益尖锐化;在此基础上进而提出资本主义经济竞争和信用的发展使资本和劳动呈现相反方向的运动趋势,即资本的积聚和集中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生产资料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里,而劳动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分离程度与日俱增的趋势,一端是资本家占有的资本和财富的积累,而另一端则是工人贫困的积累,于是就会出现“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兼容的地步”,“资本主义的丧钟就要敲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这样一个资本主义制度的必然灭亡的趋势,换句话说,就是基于资本和劳动之间愈演愈烈地对立和冲突情况下,马克思提出“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经典论断。

可见,“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内涵,在于强调要摒弃劳动和资本相对立的个人所有制,而重建劳动者对生产要素即劳动和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在这一重建的“个人所有制”中,劳动者是主体,所有权归劳动者所有,劳动摆脱了异化的状态而回归到自主的状态。劳动成了社会生产过程中的主体,成为社会围绕转动的“太阳”,劳动者恢复主体地位,自主劳动的太阳普照整个世界,整个世界撒满了自主劳动的阳光,一切归于自主劳动。自主劳动成为社会的最高价值取向、最高道德标准、最高理想境界,成为激励劳动者最大限度发挥创造、勤奋的动力机制;成为劳动者自我完善、实现的前提和迈向自由境界的起点;劳动者成为主宰经济活动的真正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占有者、支配者,万事万物必然以劳动者为尺度。生产力标准将与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交融,经济增长将符合劳动者的需求限度,经济发展将与劳动者的生活环境改善同步,整个经济活动应该无愧于劳动者的根本要求。劳动者的个人(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所有和公有统一在一起,每一个社会成员以自由联合体为中介保持对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即以公共所有和共同占有的方式体现个人所有,生产的条件成为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的生产条件。

并且,“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的提出,还为我们提供了通向重建目标的道路选择即充分发展民有经济。提出“重建个人所有制”论断的背景是以产业革命后的英国为典型,马克思认为以排挤、剥夺和否定小私有制为基础成长起来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历史过程,这种否定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和一切生产者个人的全面发展,同时已有的资本主义成就奠定了“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经济制度基础。尽管19世纪70—8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进入相对稳定的时期,并没有出现如经典作家理论上的推断,无产阶级革命的重心而是转向了西欧以外的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但马克思以尚未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俄国及其农村公社所有制为对象,研究了经济落后国家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特殊道路和特殊起点。这个特殊道路、特殊起点和特殊规律也同样强调通向重建目标的道路必须把“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的成就用到公社中来”才“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资产阶级时代所取得的“一切肯定的成就”对社会生产力的催生作用,正是未来社会的物质基础和历史前提。

那么,是什么创造了“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的成就”呢?回顾历史不难发现,从18世纪70年代亚当·斯密的市场机制完美假说及其自由竞争思想的确立,到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普遍性的巨大经济危机的产生为止,这一阶段经济运行机制上的特点,主要是以个体、私营和股份制经济等民有经济为运行基础,一切经济活动都由市场调节来完成,政府只负责修订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不刻意地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在一般竞

二、重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基础

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已经证明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是一个必经的阶段,于是问题就产生了,我们必须重塑繁荣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基础。也只有如此,市场经济对社会生产力的催生作用才能得到极大发挥,二者是相生相长的。然而,传统观念却认为原来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的运行基础是牢不可破的,否定原来的国有经济的运行的基础地位就是否定社会主义本身。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想在理论上作过多的论述,因为实践已经证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超前冒进的国有制、集体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格格不入,且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也不相适应,这就是说,产权不明晰、职责不明确、不能自主经营、不能自负盈亏的国有企业是不能成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的,因为它们是不能与市场经济相对接、相兼容的。

那么,市场经济是什么呢?市场经济总体来讲是交换经济,交换的内容是各个商品所有者的所有权的交换,如果没有不同的产权安排的主体也就无所谓交换的概念。因此,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应该是由产权多元化的主体构成。市场经济只有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资源的市场配置,才能真正实现交换的实质,否则市场发展是不可能的,更不要说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了。现在看来,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说到底最根本的就是要对“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市场经济的发展史已经证明依靠市场来配置资源较政府配置资源更加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而靠市场配置资源的实质就是要突显民间资本的地位,释放民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而产生的巨大能量,集中人民的力量和智慧“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

然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重蹈资本主义血与火的历史,把运行基础建立在资本与劳动尖锐对立的私有制经济之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虽然都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基础的主体力量是劳动和资本相联合的劳动者股份制经济。这一点改革开放的实践已经有力地证明:能够真正实现与市场经济的对接、兼容的是我国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劳动者股份制经济,其内在地实现了劳动和资本的联合,资本不再具有剥削的属性,完成了资本的私人占有向社会占有的转化,成为了劳动者摆脱异化劳动向自由劳动的过渡的有效实现形式,劳动者成了企业的真正主人。对于作为现代经济中日渐发展壮大的民有经济的重要力量——股份制经济,马克思曾评价“它们对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的影响恐怕估价再高也不为过的”,“是发展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强大杠杆,而且“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这种扬弃是“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浸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最终会形成“一种没有私有财产控制的私人生产。”而且,“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可见,股份制是完全可以成为劳动者联合所有制——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因为股份制经济本身就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而且作为财产的实现方式,实行的是劳动者的联合占有的形式,这恰恰与“重建个人所有制”所要求的劳动者的联合劳动、联合占有的本质要求相吻合。所以,民有经济的重要力量——股份制经济是能够成为通向未来社会“个人所有制”的重要路径,在现阶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

三、发展民有经济关键是要对民有经济进行产权保护

为了更好地促进民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应努力从以下三方面推动和扶植民有经济。

首先,在于统一市场。打破垄断,放开市场准入的若干规定,由市场去判明,而不是从所有制角度界定准入的产业界限。“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政府从市场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撤出,而将力量集中在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上。经过20多年的努力,国有企业退出了许多竞争性行业,但传统的具有网络特征的非竞争性行业,如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等领域刚刚开放市场,除了铁路部门以外,垄断行业成为了市场化改革的“边缘地带”,它的高速发展延缓了对“计划经济强大壁垒”的实质性改革。为此,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打破行政垄断,健全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

经济基础论文篇(10)

2007年4月美国全面爆发次级按揭贷款危机(简称次贷危机),这场危机后来演化成为全球信贷紧缩,并以惊人的速度蔓延,对全球金融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

次贷危机的全球蔓延降低了我国经济增长的外部需求,对出口企业产生巨大影响。同时,次贷危机还导致全球股市震荡,中国股市也出现了巨幅震荡和急剧下滑,这些都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诸多不利的影响。

2008年l1月,国务院提出2010年底之前投资4万亿元刺激经济的10项措施。在当前这种出口需求紧缩的‘隋况下,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将有利于刺激内需,对于现阶段拉动国内经济的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1.有利于克服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扩大国内需求保障国民经济平稳发展,扭转经济增速下滑趋势面对国际国内的严峻形势,保持经济平稳发展,防止出现大的起落,是当前首要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未实行扩张型的财政政策,会为经济的平稳增长提供一个有效的前提和基础。通过政府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能够进一步拉动更大的投资需求。根据世界银行最近一份权威报告显示,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的投资需求系数将达到3.1~3.8,即政府对于基础设施每投入1美元,就能拉动社会投资需求3.1~3.8美元。这样,不仅可以直接增加社会总需求中的投资比重,为经济持续增长奠定基础,进而增强经济增长的后劲,而且在投资过程中还能将一部分投资转化为居民的收入,提高居民消费需求的总体水平。通过这种轮番作用,能够进一步促进经济全面增长,为战胜金融危机提供保证。

2.有利于加快和谐社会建设的步伐,克服影响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基础设施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必备条件,在助推地区经济起飞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沿海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和某些地区开发获得成功,一条共同的经验就是通过率先启动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高速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经过近年未的大规模建设,我国基础设施在整体上有了很大的发展。然而,由于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城乡之间的差异,某些地区和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还很薄弱,制约经济发展的一些瓶颈因素仍未消除。要在新的起点上推进这些地区实现新的跨越,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就显得更加紧迫。

3.有利于促进我国城镇化水平的提高,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缓慢,城市化水平还较低,目前仅有31%,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城市化率70%~90%的水平,也落后于世界平均45%的水平。这种状况导致城市发展缺乏后劲,无法充分发挥城市经济的“聚集效应”,造成城市资源的浪费和整体利用水平的低下,束缚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对周边地区发展的带动辐射作用。加强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有效增进城市与周边乡镇的连接,进而充分发挥市区经济的带动效应,有效促进城乡经济的统筹发展。

4.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优化升级,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仅可以改变我国基础设施落后的面貌,也可以促进相关产业结构升级。在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建设中,如高速铁路、通信网络等建设,就需要引进更多的高科技产品,配套研发更多的自主核心技术,让更多的技术更新换代,这将促进高科技成果加快向生产领域转化的步伐,从而也进一步促进相关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

二、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领域分析

当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包括许多方面,为此,不能搞“一刀切”,要针对实际需要有重点、有组织、有步骤地重点发展一些关键行业。

1.交通运输行业

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一切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载体。它把社会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各环节有机地联系起来,是社会经济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交通运输业一方面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以及国防建设对运输的需求,另一方面又能够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因为优良的交通运输对充分开发利用各地区间、各国间的经济发展的可能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内外发展的经验表明,铁路干线对经济的带动力和影响力极强。如日本的北海道干线,俄罗斯的西伯利亚大干线法国的巴黎一里昂线,我国的哈大线、京广线、京沪线、陇海线,都已成为重要的经济发展轴线,对于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交通基础设施的发展,将会有力地带动区域经济的大发展,这是被客观历史证实的经济规律。进入“十一五”后,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对交通设施的需求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因此,在现阶段必须加大交通领域基础设施的建设。

2.通信行业

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大量的新知识、新信息的传递和利用。大力发展通信行业,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通信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拉动内需、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发挥良好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势不可挡的今天,各类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社会各界对信息交换的需求俞加旺盛,发展通信行业有利于促进高新信息技术产业化的进程。

3.电力行业

目前,我国的电力市场开发程度较低,制约了经济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尤其是电力行业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电源结构不合理,水、火、电比例失调,电网建设滞后于电源建设,电网结构不合理。2008年初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国家电网线路停运330多条、输电杆塔倒塌196处,导致我国南方大面积断电,同时致使国内南北铁路电气化大动脉的中断。加大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力行业结构调整,既可弥补电力行业薄弱环节,拉动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产业发展,又可增加电力供应,促进城乡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4.农村基础设施领域

与城市相比,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尤显薄弱。按照国家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紧紧围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农村社会事业,要逐步把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转向农村,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特别是要加强支撑现代农业的基础建设,抓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改造通乡、通村公路,加快发展农村清洁能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我国作为农业人口大国,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措对策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首先要解决好资金筹措问题。当务之急是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多元化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系,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出发点来进行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建设。针对我国的国情和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分析发现在现阶段宜采取如下途径来进行资金筹措。

1.由当地政府发行基础设施建设债券

美国有许多州早已采取政府发行基础设施建设债券的资金筹措办法,而且施行多年实践检验具有较强的适用性。通过发行债券,可以筹集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所必需的投资额。同时,由于其具有追索偿还权,还会激励当地政府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努力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2.实行B0T融资方式

通过BOT融资方式的运用,可以充分利用国外大企业的雄厚资金和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促进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完成,而且由于在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在一定期限内由外方来经营并由其自身来承担经营中的风险和损失,这样就可以迅速地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大发展。

3.鼓励私人进行投资

研究表明,未来私人投资将是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这将有利于提高社会资金的利用效率。在国外,私人对于基础设施的投资比例一般占全部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总额的12%~18%。在阿根廷,私人对于基础设施投资的比重则高达70%;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一直有私人参与除供水之外所有基础设施部门投资的传统;在菲律宾,私人投资也高达40%。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的作法,放开大部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筹措限制,鼓励私人参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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