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机制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30 10:35:10

市场机制论文

市场机制论文篇(1)

当国务院出台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时,有不少市场人士称,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但值得深思的是,面对二级市场之外的国有股廉价转让与拍卖,国有股停止向国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减持,它到底是保护了还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又放在何处?有人说,关键不在于其价格的高低,而是在于其定价方式是否符合“市场定价”原则。笔者完全赞同这种观点,只是,分析上述两公司的交易过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种低廉价格正是由于其定价机制的不科学,违背了“市场定价”原则所致。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即使设立了“国资委”,国有股协议转让的难点——价格形成机制问题仍然存在,这才是国有股协议转让过程中亟待突破的问题。

二、构建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

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不允许我们的经济学家或政府官员主观地事先决定这一价格是每股净资产值,还是仅略高于每股净资产值,或是处于每股净资产与流通股市价之间,也不允许主观地去搞什么平衡,而必须是把国有股的所有者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作为一个卖方,去与买方共同决定国有股这一特殊商品的价格。

(一)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

当总需求超过总供给数百倍乃至更大时,应用此法更能够确定充分体现“市场定价”和公平竞争原则的合理的协议转让价格和理性的投资者。

应用前提:(1)向全国所有的潜在购买者公布准备协议转让的某国有股的所有有关信息,包括反映该公司经济状况的所有财务指标,转让国有股的净资产值、数量、时间、程序、今后若干年内分批逐渐上市流通的规则等,尽一切可能吸引所有的购买者参与竞争。(2)在转让前设计好需要协议转让的国有股进入二级市场的流通办法,允许持有一定时期(如3年)后每年以一定比例(如20%)进入二级市场流通。(3)规定每一申购者的每次申购量为50力股或50万股的倍数。排除一切附加因素,如重组后的职工安置、税收问题。这些问题一概在转让协议中的非价格因素中解决。

第一步,投标竞价。借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让所有竞争者以申报的方式参与投标竞价,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不确定指导价格,允许同一账户的投资者以不同的价格多次申购,但不得重复使用资金。

与通过国内证券市场转让不同的是,参与申购者不是证券市场流通股股东,而是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和外商等,申购资金也非证券市场资金。所以这种方式只是借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它不会直接影响证券市场。这样既能最大限度地节省转让费用,又可使全国的所有投资者就近最方便地参与竞争。

第二步,确定基准价和配号区间。在申报结束后,计算出所有申购的加权平均价格。以这个加权平均价格为基准价B,确定配号区间,可每50万股得到一个配号。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其配号区间为:[B-Bf,B+BJ],其中,B为加权平均价格,f为浮动强度因子,取值建议为5%~25%。

二是不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其配号区间为:[B-Bf[,1],B+Bf[,2]],其中,f[,1]为向下浮动强度因子,f[,2]为向上浮动强度因子,f[,1]可以大于或小于但不等于f[,2]。不论是实行哪一种方式,申购价格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都为有效申购,高于和低于皆为无效申购。浮动强度因子的取值宜事前统一规定,避免事后人为操作选择、人为调节造成不公。

第三步,确定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等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该区间的申购者即为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大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小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以加权平均价格B的1%为最低增加量,逐步增大配号区间,直到配号区间的申购量等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

第四步,确定协议转让价格为加权平均价格B。这个价格可能高于该国有股的净资产,也可能等于或低于其净资产。

第五步,原国有股的所有者分别与众多购买者签订转让协议。

如:中国证监会借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某上市公司国有股5000万股,在所有购买者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但规定实行第一种方式——等范围的浮动,其浮动强度因子f为10%。假设在申报结束后,计算出所有申购的加权平均价格B为每股5.00元,那么其配号区间为〔4.50元,5.50元〕,处于该区间的申购量为9000万股,这时组织该区间的所有申购者参加配号抽签。中签者获得购买权。而申购价格高于5.50元和低于4.50元的都是无效的,都不能参与配号抽签。最后中签者以加权平均价格5.00元获得购买权。

这种报价方式的配号区间,实行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则没有将国有股的最终协议转让价格推高或低的动力。但是,若实行不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如果上浮范围大于下浮范围,则具有将最终价格推高的内在动力;反之,如果上浮范围小于下浮范围,则具有将最终价格推低的动力。不过,担心超出配号区间这种心理决定了这种动力是很有限的。如某国有股协议转让,申购前确定上浮范围大于下浮范围,即下浮因子f[,1]为5%、上浮因子f[,2]为10%,申购后确定的配号区间将是[B-5%B,B+10%B],这时人们会为了获得购买权,申报较高价格,但又担心超出配号区间,因此不会申报得太高,一般会根据该只国有股的净资产收益率,再结合竞争状况确定一个自认为合适的申购价格,最后在此基础上增加10%以下,作为最后的申报价格,这样据此确定的加权平均申购价格就会在。一定范围内偏高,当然最终的协议转让价格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偏高;反之,若f[,1]为10%,f[,2]为5%,即申购后确定的配号区间是[B-10%B,B+5%],这时人们申报的价格就可能是在自认为合适的申购价格的基础上减少10%以下,这样最终的协议转让价格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偏低。

对于配号区间的两种方式,我们可根据国有股转让市场行情和不同时期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方式。当我们认为根据市场情况和国家的需要,应该将国有股的价格确定得高一些,但又不希望太高,则可实行上浮因子大于下浮因子的不等范围浮动;反之,实行上浮因子小于下浮因子的不等范围浮动。而当我们要求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不要过多地偏离其内在价值,则实行等范围的浮动。

乍看起来,如此设计似乎不符合经济学原理。其实不然,按照通常的理解,商品应该首先售卖给出价最高的人,但由于我们所设计的定价机制的目的是通过市场需求者共同确定公允价格,如果我们规定,超过某一价格以上的申购才能得到购买权,就会有许多人为了达到目的,尽可能填报一个较高的价格,这通常并不是一个理性的报价,因为对这些填高报价者而言,如果最终定价果真如其所报的价格,他们事实上是不愿意购买的,而当这种高报价倾向成为一种普遍的倾向时,其定价就产生了被大大推高的趋势。这种高价格的协议转让不仅会由于社会投资人的积极性受到较大的打击而影响以后国有股的协议转让,还会给将来此次协议转让的国有股上市流通时的二级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增大股市泡沫。可见,若想使最终确定的协议转让价格真正体现市场定价原则,就必须剔除这种非理性的报价行为。因此,对超过整个加权平均报价某一范围的报价予以剔除,是实现报价理性回归的重要手段。

显然,这种“市场定价”方式,既可以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实现引进多元产权主体、消除“一股独大”的目的,又解决了协议转让价格的一致性问题,也排除了将来上市流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投标式竞价拍卖法

投标式竞价拍卖法是指将投标方式与拍卖方式相结合,利用市场机制确定协议转让国有股价格的一种方法。此方法最适用于总供给与总需求相差不很大的国有股转让。

1、应用前提

(1)同“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的第一和第二应用前提。

(2)组织报名投标单位的人员对拟进行协议转让国有股的公司进行考察。

2、投标竞拍的具体程序

(1)公布起拍价格。如以每股净资产的某一百分比作为起拍价格,将欲拍卖的国有股按占总股本的比例划分为若干等分,如每2%为一个出售单位,由欲参加投标的公司提交标书,列出其每股投标价格、每一价格下投标购买的份数(为避免新的一股独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限制同一股东及其关联股东购买的份数),并按欲购买的总有效份数的某一比例缴纳竞拍保证金,然后按事先规定的竞价日进行集中投标竞价。没有递交标书的单位不可以参与竞价日的竞标。

(2)竞价前一天,公布本次有效竞价的购买单位数量、其投标购买份数及其价格。

(3)开始竞价之日,各竞标单位根据公布的竞价情况调整自己的报价、数量单位后,开始进行不可变更竞价投标,这里所说的不可变更是指在随后的若干轮竞标中数量不可变更,申报价格能涨不能降,但可以一直保持不变。投标人中途可以不参加新的竞价,原投标结果直接进入新一轮竞价,为避免投标人在中间轮次的竞价中隐藏真正目的,到最后一轮才猛然杀出,造成竞价的中间轮次形同虚设等状况出现,可规定每轮竞价在原竞标书报价的基础上一次最高加价不得超过某一幅度,这样真正想赢得竞标的人在中间阶段的竞标中就必须及时调整自己的报价,如此经过数轮竞标(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建立一般采用三轮竞价投标),某一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协议转让价格便可以确定下来,按出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在同一价格下则按竞标购买的数量实行优先)依次确定购买权,该国有股协议转让的最终成交价格统一为最后一份获得转让的国有股的竞标价格,当最后同一价位的竞买数量超过所余数量时,可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决定谁可获得最后的购买权。

如:某国有股需协议转让2000万股,起拍价为每股5元,在三轮投标竞拍中,其报价分别为5.50元、6.00元、6.30元,数量分别为1200万股、1000万股、700万股。首先确定出价6.30元的1200万股获得购买权,其次是出价6.00元的1000万股,而最终的转让价格既不是6.30元,也不是5.50元,而是获得购买权的较低报价6.00元。如此确定了该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为每股6.00元。另外,报价6.00元的有1000万股(每个申报者的申报数量相同)超过了所余量200万股,这时要求所有报价6.00的申报者现场抽签(每份一个抽签号码,申报的份数越多获得的抽签号码越多)确定其购买权,而报价只有5.50就没有购买权。

(4)每一轮竞标过程中,由竞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标书,现场投交到标箱中,并采取当场验标、唱标的方式进行统计和排序,为节省开支,可在全国设立几个分站点进行同时投标,并将各站点的统计结果报投标总站的方式进行。

当预定的国有股协议转让数量因购买不足或定价起点偏高不能实现全部转让时,可采取如下办法:将没有售卖的部分予以公告,允许在一定的时期内(如三个月)按已经成交的协议转让价格进行购买,若到期仍没有售出,证明这一价格已不被市场所接受,必须加以调整,降价出售。降价出售必须按事先设计好的程序进行,降价幅度在10%以内,降价后,原投标竞价购买的股东按其原购买比例拥有优先购买权,当拥有购买权的股东所登记购买的股份超过剩余股份时,按比例进行分配。若当时经过降价出售后仍有剩余,则进行新一次的竞价投标拍卖,直至全部售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所提出的价格决定机制不仅适用于国有股协议转让,也同样适用于新股的发行、大宗同质物品的分拆拍卖等,因此,这种价格决定机制具有普遍的推广意义。

【参考文献】

市场机制论文篇(2)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融券交易,指投资者出于对股票价格将下跌的预期,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同时向经纪人借入股票后按现行价格卖出的一种信用交易方式。卖空者卖出股票所得的款项必须存入证券公司或相关机构,作为股票货款(也称融券)的抵押。简单的说,融券指的是卖空。最初的卖空用于投机,即估计当前股价过高,通过预先卖空股票,锁定收益,而后待股价下跌后再买回标的股票的买卖操作。

卖空的历史已有近400年,在最早的有组织的市场——荷兰阿姆斯特丹交易所(AmsterdamExchanges)中,卖空就变得很普遍。卖空是一种杠杆交易,也就是说,卖空者只需投入一定的初始保证金便可以进行数倍于保证金的交易,因此,他的收益和风险被放大。在研究金融危机的发生根源时,不少人把矛头指向了卖空机制,认为卖空机制为投机分子提供了打击市场的机会,1929年的美国股灾中,卖空交易被指责为“元凶”;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时,马来西亚、香港地区就取消了卖空机制。King等人(1993)的实验结果表明,卖空机制对价格泡沫的产生没有显著的影响;Porter,Smith(2000)根据实验结果指出卖空机制不能显著地降低市场的泡沫量以及泡沫的持续时间。

但有很多学者发现融券卖空并没有引起股市的重大波动。1997年JamesJAngel以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的144只股票为研究对象,研究股价下跌是否与卖空交易相关,结果表明常规性买卖指令形成的助涨杀跌效应是引起证券市场波动的根源,对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具有很强的破坏力,是加剧市场波动的一个重要原因。2000年8月,美国大通曼哈顿银行的研究报告显示,纽约股票交易所中的卖空份额(shortinterest)与NYSE综合指数间呈现出较为相似的变动趋势,这表明卖空交易量同股价指数间存在着极为显著的正向变动关系,指数高涨时卖空量大,指数低迷时卖空量小,即卖空交易能起到平缓股价指数剧烈波动的作用。Hong和Stein(2003)通过建立一个异质人模型(heterogeneousagentmodel)研究对卖空交易者的卖空约束能否阻止股市下跌却发现限制卖空反而可能引起市场崩溃。廖士光和杨朝军(2004)利用协整检验和Granger因果检验的方法研究了我国台湾地区股票市场在1998年8月至2004年2月间的卖空机制与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卖空交易额与加权指数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加权指数是卖空交易额的Granger原因,而卖空交易额不是加权指数Granger原因,即卖空市场机制不会加剧证券市场的波动,同时卖空交易额与加权指数间存在正向变动关系,这说明卖空市场机制可以起到平抑市场波动的作用。

二、融券卖空机制的稳定市场功能的理论分析

从理论上来说,在证券市场中引入卖空机制,可以对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起到平抑作用,减少证券市场中大幅波动的情形,起到稳定证券市场的作用。在一定时期内,由于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供给有确定的数量,各种证券本身没有相应的替代品,如果证券市场仅限于现货交易,证券市场将呈单边运行,在供求关系出现严重失衡的时候,市场必然会巨幅震荡,在这样的市场运行机制下会容易出现暴涨暴跌的现象。在证券现货市场中引入卖空交易机制,可以增加相关证券的供给弹性,这主要是通过下面这样一种机制实现的,即当证券市场上某些股票的价格因为投资者的过度追捧或是恶意炒作而变得虚高时,市场中理性的投资者或投机性卖空者会及时地察觉这种现象,预期这些股票的价格在未来的某一时刻会下跌,于是他们会通过卖空机制来卖空这些价格明显被高估的股票,这样,这些价格被高估的股票供给量会明显增加,这一方面缓解了市场上对这些股票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抑制了股票价格泡沫的继续生成和膨胀,另一方面这些投资者的卖空行为又会向证券市场中的其他投资者传递一种股价被高估的信号,这种“示范效应”会使过度高涨的证券市场重新趋于理性,及时让投资者清醒地认识到股市中的泡沫,使股票价格回归到真实的投资价值上来。另外,当这些价格被高估股票因泡沫破灭而使价格下跌时,先前卖空这些股票的投资者因到期交割的需要会重新买入这些股票,这样一方面会增加市场对这些股票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托市”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会给其他投资者一种股价被低估的信号,同样,通过卖空机制的这种“示范效应”可以改变股票市场上的供求状况从而会使股价能回复至真实的价值水平上,从而达到稳定证券市场的效果。同理,在证券市场行情低迷时,市场上的卖空力量会很弱,此时的卖空交易者会买入被卖空的股票以备在未来到期日进行交割,这样,当市场上的众多投资者对股票需求量较低且他们大多又持币观望时,卖空交易者的“回购补仓”行为会增加股票的需求量,同时也会带动其他投资者纷纷入市进行交易,这样就缓解了市场上股票供过于求的状况,重新唤起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因此,从理论上来看,卖空交易机制的存在会对整个市场的波动起到了“缓冲”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市场上的暴涨暴跌现象起到平抑作用,而不会加剧整个市场的波动。

三、结论

市场机制论文篇(3)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融券交易,指投资者出于对股票价格将下跌的预期,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同时向经纪人借入股票后按现行价格卖出的一种信用交易方式。卖空者卖出股票所得的款项必须存入证券公司或相关机构,作为股票货款(也称融券)的抵押。简单的说,融券指的是卖空。最初的卖空用于投机,即估计当前股价过高,通过预先卖空股票,锁定收益,而后待股价下跌后再买回标的股票的买卖操作。

卖空的历史已有近400年,在最早的有组织的市场——荷兰阿姆斯特丹交易所(AmsterdamExchanges)中,卖空就变得很普遍。卖空是一种杠杆交易,也就是说,卖空者只需投入一定的初始保证金便可以进行数倍于保证金的交易,因此,他的收益和风险被放大。在研究金融危机的发生根源时,不少人把矛头指向了卖空机制,认为卖空机制为投机分子提供了打击市场的机会,1929年的美国股灾中,卖空交易被指责为“元凶”;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时,马来西亚、香港地区就取消了卖空机制。King等人(1993)的实验结果表明,卖空机制对价格泡沫的产生没有显著的影响;Porter,Smith(2000)根据实验结果指出卖空机制不能显著地降低市场的泡沫量以及泡沫的持续时间。

市场机制论文篇(4)

在人类经济活动中,始终存在一对基本矛盾,这就是经济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欲望的无限性。市场经济是依靠市场的客观力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来配置资源、调节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计划经济是由政府首脑或中央计划机关利用行政权力、通过行政渠道下达指令性计划来分配经济资源、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经济自由主义主张经济放任,由市场的力量来组织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而国家只能为此提供必要的法律和制度条件,承担某些不适合由市场来组织的经济活动,市场应该由“看不见的手”——价值规律自发调节[1]。大危机之后,凯恩斯在经济理论上实现了“凯恩斯革命”,提出了必须在那只“看不见的手”的基础上加上一只“看得见的手”,即实行国家干预主义,主张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调控,并限制私人经济活动,由政府直接从事大量经济活动[2]。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自己的本质特征。

一、现代企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心脏

中国加入WTO之后,所面临的挑战主要是:外国的商品价格低廉以及某些商品质量较好,服务业的服务质量较好,服务项目较多,我们如何同他们争夺客户?外国企业以高工资吸引人才,我们如何把人才留住?在外国商品涌入后,国内的就业压力在一段时间内会加剧,我们如何应对[3]?目前我们存在的通货紧缩、需求不足、供给过剩等一些列问题,使经济快速增长面临巨大压力。唯有企业的活力增强了,企业经营管理改善了,成本降低了,技术创新了,生产出价廉物美、适销对路的商品到国内外市场中去竞争,才能解决目前存在和面临的问题,才能使中国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客观地说中国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具体表现是产权不清晰,投资主体不明确,企业盈亏责任无人承担,部分行业和企业垄断地位没有打破。虽然某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已经改制成为上市公司,但没有形成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董事会是清一色的,都是由政府派出,监事会同样是政府部门派出的,基本上是一种摆设,连公司的经理都由政府提名任命。使企业无法真正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形象地将这比成“带着枷的林冲”[4]。国有垄断企业的存在,严重地损害市场经济的环境,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不在同一条件下竞争,别的企业的成本远远大于垄断企业,有的连这一领域都不让进入,因而无法与其竞争,挫伤这些企业的积极性。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方面的关系和利益。我们要从明晰投资主体入手,探索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的具体途径和形式,实行政府社会职能与管理国有资产职能的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与运营职能的分开,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要进行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的战略调整,特别是要加快民营企业的发展,对国有企业加快实施破产、兼并、重组的步伐,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要大力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解脱企业历史上形成的不合理债务负担,增加企业资本金;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制,妥善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在未来的几年内,要加速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赢利性领域中退出,还企业自由人的地位,还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政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脑

政府对经济运行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障作用,指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二是参与调节作用,指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对经济运行进行间接的调节和干预;三是间接的资源配置作用,指通过规划、政策、总量调控以及适度的直接参与,来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但所有这些都是通过对市场引导来实施的。政府高于市场,政府通过对市场的调节而调节经济。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大脑,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体系实施监督和调控。但这种监督与调控必须是间接的,即只有在下列情况出现时政府才能发出调节指令:(1)市场调节、社会调节失灵;(2)经济总量严重失衡;(3)市场主体显失平等;(4)市场竞争显失公平;(5)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外部性为负。从这一意义上说,政府是消极的大脑,而不是积极的大脑。就连一直主张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也说:“政府的当务之急,不是去做那些人们已经在做的事,无论结果是好一点还是坏一点;而是要去做那些迄今为止还根本不曾为人们付诸行动的事情。”政府要在市场经济大海中畅游,更要跳出大海看大海。

三、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手

市场经济是一部精良而复杂的机器,它通过价格和和市场体系对个人和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协调。它也是传递信息的机器,能将成千上万的各种不相同的个人的知识和活动汇集在一起。在没有集中的智慧或计算的情况下,它解决了一个连当今最快的超级计算机也无能为力的涉及亿万个未知变量或相关关系的生产和分配等问题。并没有人去刻意地加以管理,但市场却相当成功地运行着。这就是市场的神奇之处,市场将买者和卖者汇集在一起,共同决定商品的价格和成交的数量。

人们经常认为,没有人为干预的经济其秩序必然是混乱的,然而事实并不是这样,在大部分情况下没有干预的经济照样有序进行。市场经济的有序性最早为亚当·斯密所揭示。斯密提出“看不见的手”的原理,该原理表明:当个体自私追求个人利益时,他或她好像为一只看不见的手所引导而去实现公众的最佳福利。斯密认为所以可能出现的结果中,这是最好的;政府对自由竞争的任何干预都是有害的。理论和实践都进一步表明,这只看不见的手确实有神奇的作用,它能优化经济资源的配置,自动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客观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强制实行优胜劣汰。因此,市场机制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是调节的第一手段,是调节的基础手段,是调节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如果说把它比喻成人的一只手的话,那它也是右手(左撇子除外)。

实践证明,市场机制是迄今人类发现和运用的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机制。但另一方面,市场又不是万能的,市场有失灵的时候,也有失灵的地方。市场必然导致经济上的垄断,不能消除有害的外部性,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不能保证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不能自动保持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这些统称为“市场失灵”或“市场缺陷”。对此,西方经济学界一些流派主张用政府的干预作为“看得见的手”进行调节,笔者在上面已经论述了政府高于市场,它不能也不应该与市场平行。政府要做的事是通过采取一些列措施,对市场体系进行医治和修补,使之重新恢复生机与活力。但是当市场体系中的一些问题非政府能予医治与修补时怎么办?这就要求市场体系中另一只手左手——社会机制予以帮助。社会机制就是社会组织通过一定的行为,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各个方面对经济活动施加影响,以此促进整个国民经济良性运行。

四、供给与需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足

商品经济是供给与需求的统一体,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所说:“神为了让人看见需求与供给,给了两只眼睛。”[5]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供给与需求就像一对孪生兄弟一样,形影不离。在货币诞生之后,供给与需求相对分离,因而产生供给与需求的不平衡。但供给与需求作为矛盾的统一体,始终存在并贯穿于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之中,两者既相互排斥、相互对立,又相互依赖、相互转化。一段时期,供给处于支配地位,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一段时期,需求处于支配地位,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就好像人的左右脚一样,时而左脚迈在前面,时而右脚迈在前面。当一只脚迈在前面时,另一只脚就应该主动跟上,并跨到另一只脚的前面,否则就无法前进。但这只是前和后的关系,不是长与短的关系,一长一短,便成为跛足。因此,供给与需求的暂时不平衡并不可怕,它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表现。但作为大脑的政府,要善于发现问题,当供给与需求严重失衡时,也就是经济出现跛足现象时,要及时采取方法,予以医治,使经济健康运行。

判断经济生活中的供给与需求状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非常重要。总供给与总需求是宏观经济的核心变量,是宏观经济活动的轴心。在宏观经济的现实运行过程中,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变化,实际上反映了宏观经济的变化状态及趋势,以及国家所采取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内容及走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主要是以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相互关系为中心的,并且以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相互关系的协调为目的。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当需求明显大于供给时,就叫短缺经济,当供给明显大于需求时,就叫过剩经济。由于中国一直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直到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召开之后,才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计划经济体制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1997年之前,中国始终受到短缺经济的困扰,在解决供需矛盾的过程中把主要精力放在组织生产增加供给上,这时的经济就是短缺经济,这一判断无论在理论界,还是政府都没有异议。1997年之后,供求关系的变化使我们始料不及,商品零售价格持续走低,需求不足,供给相对过剩。中央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每年发行1500亿左右的国债,刺激经济,拉动需求。但结果并不理想,相反还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如对民间资本的挤压。中央采取的政策显然是基于过剩经济这一判断作出的。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北京:商务出版社,1997.

[2]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理论[M].重庆:改革出版社,2000.

市场机制论文篇(5)

1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

1.1发达的金融市场

市场约束要充分发挥作用,首先需要有一个健全的金融市场体系,即要求具有完整、统一开放的金融市场,各个子市场(如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等)发展均衡,不存在着市场分割(如地区封锁、部门封锁等),并要求资金能够自由地流动,价格、利率等能够对资金供求状况的变化做出灵活的反应。

1.2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

市场参与者需要及时和可靠的信息来判断金融机构的良方,为实施市场约束提供决策依据。市场可得信息越多,市场力量就越能约束金融机构,防止他们承担过度的风险。金融机构实际财务情况的不透明会限制市场正确评估这些信息能力。披露扭曲真相的信息,会误导公众甚至使监管者犯错误。市场约束力度大的国家,信息披露工作都是比较到位的。

1.3必须拥有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法制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两个主要特征,法制建设是市场约束发生作用的基础性工作,法律规范是市场约束的基础。健全的市场应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只有在法制健全、执法严谨的前提下,市场才能更好地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1.4市场参与者具有较强的金融风险意识

市场参与者的金融风险意识与市场约束是否发生作用密切相关。只有意识到金融活动面临剧烈的风险,才会有对自己利益所系金融机构进行市场约束的动力。应采取多种手段培养市场参与者的金融风险意识。

1.5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市场约束正常运行需要配套的监管检查与信息披露,这两项都与公司治理机制密切相关。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参与金融市场的企业应有市场化的公司治理结构,满足市场的要求。公司治理是指在符合法律与契约的规范中,建立可促成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机制,而且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必须要平衡股东以及各种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以创造公司的长期利益。良好的公司治理能灵敏地应对市场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2股权约束机制

股权约束是指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件下,股东从对自身利益关切出发而对公司经理人员实施的必要的监控与制衡,其目的在于保证公司经营者行为与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的一致股权约束以股票投资者对公司拥有的最终所有权为基础,通过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的力一式体现出来,主要有两种:一是用手投票,对经营者提出的投资、融资、人事、分配等议案进行表决或否决;二是用脚投票,卖掉股票一走了之,利用资本市场的接管来对经营者施加压力

从我国情况看,上市公司股权约束总体早现出软化乏力状态,但同时也存在控股股东滥用控股权的问题:(1)国家股基于最终所有者缺位,股权被不同政府机构分割,股权约束弱化,结果造成在国家股比重较人的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同时也促使国家以行政力一式来行使股东的权力,形成行政约束对股权约束的替代;(2)个人股东山于过于分散,难以形成对公司约束的合力,普遍存在用脚投票的消极行为;(3)法人股东多为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母公司,自身存在股权软约束条件下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加上改制不彻底,控股母公司与上市公司在人、财、物等方面有诸多关联,其至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因而出现控股母公司在“内部人控制”情况下对上市公司滥用控股权的问题

3债权约束机制

债权约束是指在公司负债经营的条件下,债权人为保障自身利益而对公司经营者施加的影响或压力相对股权约束而言,债权约束具有如下特点:(1)债权人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介入公司部治理,而只是拥有对到期债务本息的索取权,即债权约束主要体现为一种财务约束约束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即在公司不主动还本付息的条件下,债权人可诉诸法律执行;(2)在公司丧失偿债能力的前提下,公司治理主导权即由股东移交债权人,公司将而临破产清算或资产重组的命运,经营者也将有下岗之虞。

因此,从经理人员角度看,债权约束要比股权约束硬得多,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对经营者的监督约束作用。首先,公司定期的债息支出将减少经理用于享受其个人私利的自由资金流量,削弱其低效投资的选择空问,进而可以抑制经理的过度投资行为也就是说,债务作为一种担保和承诺机制,能够促使经理人员多努力工作,少个人享受,并做出更好的投资决策,降低基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产生的成本。其次,由于破产威胁的存在,经营状况不仕的企业不敢背上过多的债务负担,因而,负债率的高低,可以向外界传递企业经营状况好坏的信息,有利于利益相关人正确地评价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形成更有效的经营监督机制。最后,债权促使企业的所有者更加关注企业的经济效益,更有动力监督企业的经营。

债权约束的力度与公司负债的数量、债权人的集中度及债权人的性质、身份等因素有关。公司负债比率越高,债权人越集中,或债权人市场化程度越高,债权约束力度就越人;反之,若公司债权人比较分散,负债量较少,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产权界定、资产划分上比较模糊,则债权约束力度会较弱

在我国,理论上较硬的债权约束到现实中要打不少折扣。一是因为股权约束的软化,使上市公司偏向于股权融资,负债比率偏低,难以达到能有效约束公司经营者的债务数量比例。二是上市公司人多为国有企业,而上市公司的债务又主要来自国有银行,它们之问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也不存在相关的制约关系,所以它们之问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严肃性很容易遭到破坏,很难形成真正严格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只能是一种虚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无法起到约束经营者行为,进而增进企业效益的作用。三是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破产清算制度并未真正建立起来,公司经营者感受不到来自破产的最终威胁,这人人削弱了债权对公司经营者约束的力度。

4客户制约机制

作为掌管资金的部门,金融机构服务的对象众多,在代存款人保管资金的意义上,存款人也是金融机构的主要客户,但本文从债权债务关系的角度,将存款人列入债权人论述。在这里,客户主要指贷款人和其它中间服务的对象。

从本质而言,金融机构是一个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机构。它必须向社会提供有价值的服务才能生存。到金融机构寻求服务的客户包括:贷款人,各种中间业务的委托人。如果金融机构在服务质量不变的前提下提价,或在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降低服务的质量,也即降低了服务的性价比,则会失去对应的客户群。这是潜在的市场约束。

在客户制约的压力下,金融机构经营必须以客户为中心。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论包括如下方面:金融机构以满足客户需要为先,满足客户关系战略集中于金融机构的目标客户;金融机构根据客户面临的难题及市场环境变化而改变方案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办法是金融机构的责任;金融机构要协调,调动金融机构各方面的资源为客户提供服务,满足客户多方面的需求;金融机构内部为此要加强合作,形成团队精神。如果金融机构的服务不到位,客户就可能找别的金融机构,过去金融机构是等客上门,现在要主动上门为客户服务。金融机构要努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品种和“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开发电话、网络、电视等电子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随时随地的金融服务。

5行业自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金融市场的主体之一,金融业行业自律机制是市场纪律的必要组成部分。这种自律机制的有效运作一方面依靠市场规则的不断完善与有效施行;另一方面依靠激烈的竞争中基于行业长期发展利益之上形成的行业自律。金融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金融业同业组织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考察国外经验不难发现,凡金融业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其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行业协会的协调与业务管理,如香港银行业公会、美国基金联合会、中国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行业组织,都对其所在国及地区金融的发展起到过良好的促进作用。

在大多数国家,行业组织多代表本行业同政府交涉,同时亦对本行业成员进行规范并向社会负责。行业组织的存在及其自律行为对行业的稳定发展必不可少,它能够防止过度竞争,减少社会的交易成本,降低政府的监管费用,在保护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行为,在世界范围内较为普遍。西方各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尽管模式有别,但一般对其行业自律都相当重视甚至过于依赖,我国香港地区在这方面尤为典型。香港银行公会作为香港银行业的同业组织,是由香港政府专门依据《香港银行公会条例》成立的。金融业行业自律的存在,是为了行业的长期利益而自觉维护本行业的正常运营秩序。行业协会实质是传递市场压力的一个中介组织,比如行会制定价格行为,是基于卖方为了本行业的长期利益,而组织起来统一行动,是在市场机制中产生的对金融机构进行规范的重要力量。

本文探讨了市场约束的作用机制问题,通过分析我们可看到市场约束实际是围绕着几类利益相关人的活动而展开的,也是完善的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所要面对的市场压力。而完善市场约束作用机制也要从这几方面着手。

参考文献

[1]孙永祥.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绩效[J].经济研究,1999,(12).

市场机制论文篇(6)

根据国际惯例,涉及到证券市场的税收主要有:证券交易税;资本利得税;对机构和个人的股息、利息及红利等所得的征税;印花税。表现在证券市场中的问题主要有:交易税的征收及其范围,税收公平原则在证券市场税收中的体现,证券市场的发展与税收政策的关系,税收政策的平抑市场波动作用,双重征税及证券市场税收的立法原则等。

一、证券交易税的征收及其范围

证券交易税属于行为税,是就证券交易行为征收的税种,收入为交易额乘以税率。征收证券交易税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获得相应的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证券交易税的征收来规范证券市场行为、缓解证券市场的波动和风险。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证券交易税,只是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同证券交易税相比,目前实施的印花税存在着明显的缺陷:(1)印花税作用有限。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在收的一种税,它的意义在于加强凭证管理,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了解其他税种的税源和缴纳情况,加强监督控制,同时可以积累资金,增加财政收入。由此可见,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再加上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基本上实现了“无纸化”。征收印花税也失去了本来的含义。(2)印花税的征收范围狭窄,仅局限于股票市场的交易。尽管股票市场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但证券市场的内涵要远远大于股票市场。所以,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3)印花税的征收对象不恰当,对股票市场发展有不利的影响,(4)交易税负应由谁来承担。目前的印花税在征收对象上也值得商榷。总税负如何在交易双方分担,没有一定之规,由于交易税负不易转嫁,所以交易税在买卖双方的分担会直接影响交易行为,尤其是交易频率。所以,开征证券交易税对证券市场进行平抑不失为一个好办法。确定证券交易税税率要适中。税率过低,起不到限制股市过度投机的作用。我国股市的交易制度几经变换,目前基本上采取T十1和涨跌停板制度,尽管在抑制股市波动和风险方面有一定效果,但其本身也存在缺陷,例如中国的T+1制度实际上是单边的T+l制度,即各经营机构仍允许股票卖出所获资金在当日购买股票,而涨跌停板制的实施只是将预期延长实现,其风险和波动程度并没有改变。税率过高,会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那么合适的税率是多少呢?笔者以为,投资证券的一个基本思想是:投资预期收益至少要等于储蓄利率,否则,投资者就要退出证券市场。所以,存在下面基本公式(考虑了资本利得税,未考虑手续费):

a·r证-a·t交-a·r证·ti=a·r银其中:a为投资资金;t交、ti分别为交易税税率和资本收益税税率;r证、r银分别为证券市场上所获收益率和银行利率。

下面运用此公式对我国证券市场做一分析:

在我国成长型的证券市场中,假设年收益率为3O%,资本收益税按规定20%征收(参考目前我国对股息和利息的征税),银行利率一年期按10%计算、代入基本公式得最大t交=14%,即140‰,如果一年按250个交易日计算,对于交易者来说:一日交易一次则其认为t交最大约为0.56‰,二日交易一次则其所能忍受的t交约为1.12‰,若一周交易一次(按50周计算)则其所能忍受的t交为2.8‰。由此可知,在交易税税率t交已知的情况下,交易次数越多,交易税负就越重。涨跌停板制的实施在抑制股市的投机和波动方面作用有限,因为它没有改变投机的性质,且在某种程度上会被机构或大户操纵从而损害技术指标的可靠性,致使中小投资者受骗。利用证券交易税替代印花税,在投机过盛时,交易量放大,相应的交易成本加大,因而可以有效地抑制短线炒作;同时政府可以从投机的交易中获得更大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为鼓励中长线的投资,交易税负的大部分应由卖者来承担,当然其比例如何,可以研究。

建立证券市场的目的是建立一种新型的储蓄一投资机制。保持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是为了一级市场的繁荣和畅通,同时使证券市场的发展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并对进入市场中的企业进行必要的约束。所有这些体现在二级市场中的交易,要能够反映国民经济主要是上市公司的盈利状况及成长性。一个投机过于旺盛的股市是起不到这种作用的。我国目前股市理性不足,一般股民的投资决策建立在道听途说的政策和消息上,而不是由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所决定、容易受大户操纵。对此,征收证券交易税不失为一种良策,证券交易税能够发挥“内在稳定器”的作用,当炒作过于频繁时,其成本随之增大,只有当预期收益率大于包括交易税在内的成本时交易才能进行。

二、关于对资本利得征税的间题

在论述交易税的过程中,我们曾提到对资本利得税的问题,可以肯定,对资本利得征税将会影响到交易税的征收、投资者的积极性、交易的活跃程度及财政收入的多少。在证券交易中,习惯上把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在交易中实现的所得称为资本利得。发达国家对资本利得征税是一个惯例,只是在适用税率和具体做法上有差别。对我国的证券市场来说,征收资本利得税的理由如下:(1)资本利得是指出售或交易有价证券这种特殊商品的所得,在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它会逐渐在个人可支配收入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对有价证券的资本利得征税是为了不歧视通过其他渠道得来的收入,至少对各种来源的收入应公平对待。事实上,按照税收的纵向平等原则,对不同负担能力胁人应征收不同的税收。在股市,尤其是发展中的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由于证券市场规范程度、信息披露真实性、机构操纵、基金市场发展等方面情况的差异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因此,本来就是富人游戏场所的证券市场由于对资本利得不予征税,使得我国所得税制违反了公平性原则,所得税制的累进性受到破坏性的影响,这种情况在短期内的反应并不明显,但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后果会越来越明显。实际上,对富人多征税也是国际惯例。(2)对资本利得征税也是分担交易税压力的需要。按前文中叙述的基本关系,假如对我国的证券市场不征或少征资本利得税,在证券市场收益不变或预期收益率(包括出于各种泡沫性原因)远大于30%时,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和减少风险,提高交易税征收强度的压力将会加大(当然可以采取其他直接的包括行政的或技术性的措施,但负面效应很大),这有可能使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遭到破坏。事实上,对资本利得征税不仅缓解了对交易征税的压力,而且有助于促进中长期投资,因为中长期持有一个成长性很好的公司股票,相对于风险较小的储蓄来说,即使在征税的情况下仍有利可图,因此,对资本利得征税并不一定会打击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它打击的只是过分投机的积极性。当然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中,有人估计70%以上的人或资金是在投机,这时对资本利得征税会使证券市场下挫,但对如此过度的、世所罕见的投机市场抑制一下有什么不好呢?从反面看,对资本利得征税导致证券市场暴跌恰恰证明了股市的非理性。当初,决定在深市开征印花税时,这一消息曾被当作特大利空消息而导致股市猛跌。理论上说征税应使广大投资者转向理性投资,并使证券市场随宏观经济状况和公司发展而成长。如今,印花税依旧,而投机仍很高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的暴跌并没有充足的理由。一个直接的结论是,股市受机构操纵程度很大,广大投资者的操作是非理性的。(3)对资本利得征税同时也是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措施。这种不公不仅在证券市场或非证券市场之间的投资中产生,也在证券市场内部的投资之间产生。保证各种市场和个人之间合理的收益差距是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功能。

关于资本利得税,另外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资本利得税税率。一般的做法是将资本利得归人其他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来计征。但为了鼓励中长期投资,对持有证券6个月以下的收益(称为短期资本利得)按累进税率征收;而对长期(大于6个月)持有证券收益应给予一定的鼓励政策,包括按较低的税率、有一定的免征额、抵免部分所得税等方法来计征。对公司投资所得,一律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33%征收。

在考虑资本利得税的应纳税额时一定要考虑资本损失,其计税依据应是资本利得扣除资本损失后的净额,其净亏损可以从普通收入中扣减(当然,这需要有一定的限制)。按净额征收是考虑到了证券交易的风险,从而防止税收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冲击:而净亏损可以从普通应税收入中扣除,实际上分散了一部分证券投资的风险,从而增强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信心。

基于以上理由,为促进和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开征资本利得税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应将资本损失扣除,因为证券交易所得中有一部分是风险的对应物。并要区分短期和长期持有证券的收益,对不同持有期的收益按不同的资本利得税税率来征税。

对资本利得征税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手段起点很高,基本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以对股东账户和现金账户收益净额的统计并不困难。具体在什么时点征收,这是一个较为敏感的问题,一般来说,以一年(按日历年度)为好;或于退出证券市场时征收。在账户金额统计上可以最后时刻的成交价格计算。

三、对股西息、利息和红利的税收政策讨论

对股息、利息和红利是否征税,如何征,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是不成问题的。无论来源如何、它们都是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属个人所得,当然要征税。而且,所得税是西方发达国家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因而他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体制来对股息、利息和红利征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合理的以市场为基础的储蓄一投资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与此相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有其自身的特点。笔者以为,对股息、利息和红利应免征所得税。在我国,银行储蓄、国债投资的背后是国家信用,其安全性没有问题,但其收益则不可预料。这是由于这一部分资金的使用受到限制,其投向不完全是按经济效益和利润最大化的原则进行,我国的金融结构中银行信用比重很大,是因为其他投资渠道不畅。一旦对储蓄和债券利息征税,会打击本来就很脆弱的投资心理,使资金显性或潜在转移,这对我国的国有企业和政治稳定有负面的影响。对利息免税也是抑制证券市场投机的一个间接办法。

对股息和红利免税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在投机性旺盛的市场中,大部分投资者较少考虑股息对证券行市的影响,在证券价格同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相关性不大时,对股息征税起不了积累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却可使这种相关性变得更小。而宣布对股息免税可形成很好的心理预期,使投资者更加关心公司的经营状况。(2)对股息征税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股息来源于股份公司的税后利润所得,对股息征税属于重复征税,同时它妨碍了投资者将其股息收入投到更有效率的公司中去。需要注意的是,应区分股息的分配对象,对个人而言应免征股息税,但对法人在非控股公司中获得的股息应视为公司经营收入,按正常企业所得税税率33%征收。(3)对股利不应征税是因为税基不易确定,且股票股利对于投资者来说并非实际可支配收入,它必须通过交易后才能实现,即也可能出现损失。另外应税所得按什么方法计算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当然,从长期来看,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完善。所得税主体地位的确立以及征管手段的现代化,对利息。股息和红利的征税是必然的。

参考资料:

市场机制论文篇(7)

(一)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特征分析

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特征是其本质特性的反映。

1.资金疏通性。我们知道,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两个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必须保持顺畅状态,如果相互之间资金流动的通道阻塞或狭窄,势必使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衰减。信用交易机制以证券金融机构为中介,一头联结着银行金融机构,一头联结着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引导着资金在两个市场之间有序流动,从而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效率。因此,从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功能看,它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重要的资金通道,具有资金疏通性。

2.信用双重性。投资者以部分自有资金(或证券)以及向金融机构借入的其余部分资金(或证券)买入(或卖出)某种证券,其不足部分,即向证券金融机构借入的垫付款(或证券)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这是证券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第一重信用关系。另一方面,证券金融机构垫付的差价款可以是其自有资金,但在多数情况下是它向银行的贷款,银行在放款后它作为贷款方将来必须偿还这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在银行与证券金融机构之间便形成第二重信用关系。因此,从信用关系角度看,信用交易机制具有信用双重性。

3.财务杠杆性。由于信用交易机制是以信用授受关系为基础的,因而能够把投资者虚拟的资金需求(贷款)和虚拟的证券供给(贷券)导入市场,使资金充分发挥效能,投资者可用同样的资金购买更多的证券,或以较少的资金购买同样数量的证券,从而提高投资的财务杠杆比率。但这种虚拟供求却是一把双刃剑:当证券价格未来的走势与投资者的预期相向运动时,投资者的收益被放大,获取更大收益;相反,如果证券价格未来的走势与投资者的预期逆向运动时,投资者的收益则被逆向放大,蒙受更大损失。因此,从财务运作角度看,信用交易机制具有财务杠杆性。

4.可调控性。信用交易机制的信用双重性和财务杠杆性决定了这一交易机制具有很强的风险性。然而信用交易的成立,必须以投资者向证券金融机构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为前提。保证金通常分为初始保证金(initialmarsm)和维持保证金(maintenancemarg㈩两种,前者由金融管理当局根据社会货币松紧状况规定和调整,是一种重要的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后者由证券交易所和经纪商根据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和调整。这就为管理者控制风险,实现货币政策和市场稳定目标提供了可调控的工具。因此,从宏观管理角度看,信用交易机制又具有可调控性。

(二)信用交易机制的市场效应分析

信用交易机制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市场效应:

1.流动性效应。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的灵魂,是证券市场有效性的重要标志之一。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公正价格的形成,必须以相当数量的交易量作保证,仅靠市场内的实际交易量,市场有时难以激活。引入信用交易的虚拟供求,使投资者能够超出自身实力进行大量的交易,以维持足够的交易量活跃市场,维持证券价格运动的连续性,从而提高市场效率。

2.市场缓冲效应。由于各种证券的供给有确定的数量,其本身没有替代品,如果证券市场仅限于现货交易。证券市场将呈单向运行,在供求失衡的时候,市场必然会巨幅震荡。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与现货交易配合运作,可增加证券的供给弹性。当证券价格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价格下跌,会提前融券卖出,增加了证券的供给,使行情不致过热;当证券价格如预期下跌后,卖空者需要补进,增加了购买需求,从而促使证券价格回升。显然,信用交易机制发挥了对市场的缓冲效应。

3.对冲避险效应。“卖空”是证券市场的重要机制之一,包括投机性卖空、对冲性卖空、持有卖空,套利性卖空、做市商和经纪商卖空等多种形式。如为避免证券价格下跌导致损失,投资者出于对冲的目的可进行“持有卖空”。投资者卖空后,如果证券价格下跌,其持有的证券价格下跌的损失可以从卖空的盈利中得到弥补;如果证券价格上升,其卖空的损失可以从实际持有的证券价格上升中得到弥补。利用现货交易与信用交易进行对冲,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回避风险的工具。

4.机构盈利效应。毫无疑问,信用交易机制扩大了市场交易量,增加了证券商的佣金收入;同时信用交易机制复杂,需要证券商提供更多的服务,也为证券商开辟了增加服务收入的渠道。投资者向证券金融机构融资交易须支付所借资金的利息;投资者以现金作为担保,证券金融机构可对其适当运用获取利差收入;证券金融机构对投资者用于抵押的证券也可进一步进行操作,融券或出借以获取收益。当证券金融机构向银行机构再融资时,银行机构也可获取相应的利息收入。

二、在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呼声由来已久。早在10年前就有学者提出这一主张(韩志国,1994),但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在实行银行业和证券分业管理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受到阻塞。近两年来,这两个市场之间的“防火墙”开始松动,证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银行间拆借市场融资和进行股票抵押贷款,银行资金通过这种有限的通道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但事实上因通道狭窄受到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冷淡。同时,金融管理高层人士(戴相龙,2000)也曾提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建立短期融资公司沟通两个市场通道的设想,但这一设想也没有提上议事日程。近来。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问题在理论界和证券界又开始引起关注。在今年4月举行的“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高级论坛”上,证券管理高层人士又提出要“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对接渠道”(尚福林,2003),“允许组建证券融资公司”(周正庆,2003),而这正是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国证券市场之所以一直排斥信用交易机制,原因似乎主要在于:一是理论界对这一机制的内在机理、基本功能、市场效应及其所蕴含的风险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人们看到的更多的只是风险的一面,而它所具有的功能和效应却受到人们的漠视。二是我国证券市场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人们对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尤为敏感和担忧,自然也就一直难以被管理当局所接受。很显然,对信用交易机制不作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而一味地排斥,其结果必然是导致我国证券市场运作机制残缺,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有鉴于此,本文将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特征、市场效应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对其风险及其监管进行分析研究,对我国证券市场引入这一机制的可行性和制度架构作初步探讨。

三、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识别与国外的监管经验

如上所述,信用交易因其所具有的信用双重性和财务杠杆性,在给投资者可能带来高收益的同时,它所蕴含的风险也是不可小视的。但我们也必须看到,这种风险是可以识别的,也是可以控制的。

(一)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识别

证券交易机制的风险属于金融风险的范畴,从类别上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体制风险。这种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指一国金融体系由于存在缺陷而隐含的风险。由于信用交易机制具有创造虚拟供求的功能,并通过银行信贷融资,扩大银行的信用规模,可能导致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信用交易引起虚拟资本的增长,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更为复杂,从而对中央银行在宏观控制社会信用总量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虚拟供求有可能助推证券价格上扬,形成证券价格脱离实际经济状况的泡沫现象。二是信用风险。这是指交易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风险。从根源上说,引发信用风险是由于交易双方拥有信息的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必须解决的风险。三是市场风险。这是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风险。对信用交易如果失控,实力雄厚的投资者更容易操纵市场,甚至与证券商联手操纵,可能会引发市场巨幅震荡,损害投资者利益。这恐怕也是我国目前仍排斥信用交易机制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交易机制中还存在其他类型的风险,如法律风险、结算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从层次上判断,体制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是基本的风险,其他风险属于派生风险。

(二)国外证券市场对信用交易机制的监管实践

由于信用交易是一种蕴藏着较大风险的交易机制,一些国家对这一机制也是毁誉参半。尽管如此,这些国家证券市场都认为这是一种合理的交易机制,并在市场运作中通过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扬长避短,发挥它的积极作用。通常采用以下做法:(1)法律监管。把信用交易纳入证券市场法律框架之内是各国证券市场通常的做法。美国最为典型。在1929年股市大危机之前,美国对信用交易并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在股市大崩溃之中,许多采用信用交易的投资者和经纪商蒙受了重大损失。为防止历史重演,1934年颁布了《证券交易法》,对信用交易作了相应规定,在第七条中规定美联储有权调整初始保证金比率,并授权美联储制定了下、U、G、X等条例,对信用交易在法律法规上作了规范。(2)调整保证金比率。信用交易量的大小取决于一国政府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率的高低,通过调整保证金比率来调整和控制信用交易量是国外通常的做法。对初始保证金比率的调整,美国自1934年到1974年大萧条时期,共调整了24次韩国从1971年开始,到1988年共调整了13次;日本最为频繁,从1951开始,到1988年共调整了100多次。(3)规定信用限额。日本的一些交易所把最低保证金限额规定为30万日元,但一些大的证券公司将这一限额规定在100万日元以上,以限制风险承受力薄弱的投资者参与。为防止信用交易过度,韩国证交会规定了保证金贷款的最高限额:证券公司提供的信用交易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5096,其中卖空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0%;一家证券公司对单个客户提供的垫头贷款最高限额为5000万韩元;股票贷款最高限额为2000万韩元等。(4)限制卖空行为。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为防止空头投机者故意扰乱市场,操纵股价,子1938年公布了×10A-1、×10A-2、×10A-3等三项法规,限制信用卖空者的交易行为,这就是所谓“波幅检测规则”(tick-testrules)。(5)实行抵押制度。一是认定从事证券抵押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资质。如美国规定进行证券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只限于美联邦储备制会员银行,或者符合证券交易法、各州银行法和联邦储备法规定的非联邦储备制会员银行。开展证券抵押业务的经纪商必须是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会员,或为全国性证交所会员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自营商和经纪商。二是规定除支付保证金外,还必须提供相应的抵押品。如进行买空时购入者的证券即为经纪商的垫付价款的抵押品。此外,如提高信用交易保证金中现金部分的比率、限制抵押证券的种类,降低抵押证券换算比率等,都是常用的做法。

(三)国外证券市场对信用交易机制的监管经验

纵观国外一些证券市场对信用交易机制的监管实践,不难看出,这些证券市场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监管经验。

1.法律法规是监管的前提。美国于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将信用交易首次纳入了法律法规监管范畴,之后信用交易机制一直在法律法规监管的框架内运作。目前,国外一些发达证券市场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而完整成熟的信用交易法律法规体系,反过来又推动了信用交易机制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一些新兴的证券市场在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时,借鉴成熟市场的这一做法,使信用交易机制很快进入发展轨道。可见,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信用交易机制的运作和监管提供了法制平台。

2.保证金比率是监管的直接工具。保证金比率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资金流动的调控阀。一些国家证券市场都规定了买空卖空保证金的比率。初始保证金比率的高低及松紧调控,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货币供给结构,引导资金的有序流动;各交易所和经纪商也可根据市场状况,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适时调整维持保证金比率,对信用量进行调控。

3.证券金融机构是监管的关键。证券金融机构处于中介地位,是金融管理当局联结投资者的纽带。其资金实力、风险承受力和资信状况等,对于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监管甚为关键。对证券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证券金融机构和银行机构融资额度对其资本净值的倍数。一家金融机构对一家经纪商或证券金融机构的融资额度对其净值的比率等都有明确要求。由于融资机构通过信用融资可获得相应的利息和服务收入,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其行为有可能与货币政策的调控方向相悖,因而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要求证券金融机构要有高度的自律性和法律意识。

4.供抵押的优质证券是监管的基础。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抵押证券的规模、质地和流通性都有严格要求。根据市场化的程度不同,对可供抵押的证券的要求也不同。日。韩当时市场化程度较低,因而要求较严,即必须是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并在主板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各抵押证券都规定了相应的换算率。美国市场化程度较高,因而要求较松,将抵押证券分为合格、不合格和豁免三类,除不合格证券外其余两类都可作为抵押证券。

四、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信用交易机制与证券市场其他交易机制一样,是在证券市场发展基本成熟和具有相当规模的条件下,适应市场需要而自然产生的一种交易制度。从我国证券市场现状看,笔者认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因而具有可行性。

(一)必要性分析

1.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吸引居民储蓄流入证券市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的金融统计数据显示,到今年2月末,全部金融机构(含外资机构)本外币居民储蓄存款余额首次突破10万亿大关,比年初增加5894亿元,同比增长18%。其中,定期储蓄存款比去年初增加3877亿元,活期储蓄存款比年初增加2017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滞留在银行系统,将使风险集中到银行。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激活证券市场,使资金分流出来,可促使我国居民金融资产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合理结构。实际上。从居民储蓄存款的走势可以发现,居民储蓄与证券市场走势具有相关性。前几年证券市场行情趋旺时,居民储蓄存款呈下降趋势;近年来证券市场行情陷入持续低迷,人们投资股市就显得比较谨慎,居民储蓄存款持续增长,即使央行进行了第八次降息,储蓄存款仍然得到人们的高度认可。可是,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分流居民储蓄就显得尤为突出。

2.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拓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除居民储蓄存款外,我国的社会资金也相当充足。根据有关机构测算,今年内可入市的潜在社会资金估计在2400亿元左右。目前。这些社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通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银行资金可以通过银行拆借市场、股票抵押贷款等两种方式为券商融资,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二是社会资金(包括三类企业资金、保险机构资金、GFII等)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进入证券市场。从目前运作状况看,尽管管理层提出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但因资金通道狭窄,不能满足当前社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需要,降低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为社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扩宽了资金通道,可提高资金使用和配置效率。

3.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微观结构。产生于上世纪60年代的市场微观结构理论,在1987年美国大股灾之后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其核心是说明在既定的市场微观结构下,金融资产的定价过程及其结果,从而揭示市场微观结构在金融资产价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狭义的是指市场价格的发现机制,广义的是指市场各种交易制度的总称,包括价格发现机制、买空卖空机制、清算交割机制和信息传播机制等诸方面。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微观结构处于残缺状态,只有现货交易,排斥信用交易,期货交易也被取消,这种单向结构在现实生活中最明显的弊端,就是只有做多而没有做空机制,缺乏避险工具。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将做空机制导入市场,改变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的残缺状况,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

4.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遏制“透支”交易,规范市场行为。事实上,从融资的角度出发,我国证券信用交易从证券集中交易开始就或明或暗地存在着,简而言之,就是资金方为投资者“透支”,其中以券商利用客户的保证金为投资者“透支”最为普遍。从程序上比较,我国证券交易中存在的“透支”行为与国外大体相似。一般而言,“透支”双方签定一个协议,规定“透支”金额、利率、期限以及平仓规则等。目前券商的“透支”行为是被禁止的,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了不少由于“透支”给券商带来巨额损失的事件。但由于竞争的驱动以及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内在要求,券商对投资者的“透支”屡难禁止。引入用交易机制,“开正门,堵暗道”,将有效地化解券商“透支”带来的信用风险。

(二)可能性分析

1.信用交易机制特有的功能,为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理论前提。如前所述,信用交易机制具有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是两个市场之间资金流动的调控阀。我国政府控制证券市场冷热的基本手段一是依靠控制企业上市的节奏,二是依靠控制由货币市场向资本市场的流动通道。可以说完全隔离两个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或不加限制地允许资金在两个市场之间自由地出入,都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前者会导致证券市场因后备资金不足而萎缩;后者又会因为货币市场资金规模过大导致对证券市场形成冲击。恰当的做法只能是在进一步疏通其他资金流通管道的同时,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充分利用这一机制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疏通与调控功能。

2.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规模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运作空间。引入信用交易机制,要有一定的市场规模,有可供选择。流动性好的优质证券作为抵押物等基本条件。我国证券市场目前虽然还处于发展初期,但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规模。资料显示,截止到2003年3月底,我国上市公司已达到1326家(其中,A股上市公司1215家,B股上市公司111家)。A股总市值41860亿元,流通总市值13000亿元;上市封闭式基金54家,总市值643亿元国债现货上市品种35只,总市值3584亿元;可转换债券11只,总市值也达到120亿元。投资者开户近7000万个。应该说,我国目前的市场规模和已有的证券品种,为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较大的市场运作空间。

3.我国证券市场机构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主体条件。截止2002年底,我国证券公司126家,总资产5700亿元,营业网点2900多个。基金管理公司21家,证券投资基金71只,基金规模1320亿元。更为重要的是,经过证券市场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批较有实力,有一定信誉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不仅经营规模较大,而且在多年来的实践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市场运作经验,风险控制能力不断提高,这就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主体条件。

4.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交易设施如委托报价系统、清算交割系统、信息传输系统等已趋完善,这也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基础条件。

五、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制度架构探讨

从一些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运作实践和经验看,一个较完整的信用交易机制的制度架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合理设置证券金融机构,建立规范的交易规则体系和确立严格的监管框架。

(一)我国证券金融机构的设置

1.证券金融机构设置的两种模式。证券金融机构是将证券商和投资者联系起来,以证券商和投资者为融资融券主体,提供证券金融服务的专门性的证券金融中介机构,是信用交易机制运作的核心。我国证券金融机构的设置,可在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国外证券市场目前有两种运作模式:一种是集中授信模式,即只存在一个制度化的,集中的、统一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主管机关和交易所可通过证券金融机构融资融券行为,对流出和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量进行调控。日、韩和我国的台湾属于这种模式。另一种是分散授信模式,即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由大量的经纪商办理,没有一个制度化的、统一集中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融资机构主要是各个经纪商。这种模式以美国为典型,

2.我国证券金融机构的设置宜采用分散授权模式。我国证券金融机构应确立为何种模式?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主张直接采用集中授信模式,在全国设立一家或几家专业证券金融公司,作为外部信用导入的桥梁,专司直接对证券商授信,然后由证券商向投资者直接授信(万国华,2003);二是主张先期采用集中授信模式,建立过渡性的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待时机成熟后再过渡到分散授信模式(席迎春,2002);三是(陈晓舜,2000)主张直接采用分散授信模式,认为采用集中授信模式,设立专门的证券融资机构,使得从货币市场到资本市场的融资融券链条过长,降低了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笔者赞成第三种主张,除了金融体系运作效率原因外,还因为:(1)我国证券市场虽仍处于发展初期,但可以利用后发优势,直接采用分散授信模式,没有必要非得先搞个“过渡”不可。所谓“条件成熟”是个模糊概念,我国证券市场“条件”何时“成熟”、达到何种程度为“成熟”都难以把握,所谓“条件”也难有一个明确的界定。(2)实际上,从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看,信用交易机制是促使证券市场走向成熟的手段。而不是等到成熟之后再引入。日本证券市场1949年重新开张,1951年就开始了信用交易:韩国证券市场1956年建立,1971年就开始了信用交易;我国台湾证券市场1953年正式形成,1974年也开始了信用交易。可见信用交易机制是证券市场微观结构运作机理的内在要求。(3)我国证券公司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虽然与国外证券商相比还较弱,但其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如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植进一步充实实力,是可以承担证券金融机构职能的。初期可挑选若干家证券公司作为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其他证券公司放开。这种做法既遵循了我国先试点后推开的渐进式改革思路,也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

3.选择履行证券金融机构职能的证券公司,要符合相应的条件。一是要有比较雄厚的资金实力。证券金融机构融资融券交易虽然可以从银行贷款和向同业拆借,但自身必须要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没有雄厚的实力是难以胜任的。考虑到我国目前证券公司实力都还不是很强。可选择相对比较强的证券公司予以扶植,如发行金融债券、增资扩股。收购兼并等扩充实力。二是必须为全国性的证券公司。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必须遵循公平原则,不能采用先在某一地区试点而后再逐步向其他地区推开即“由点到面”的办法,要根据市场的履盖面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同时设立一家或几家融资融券营业机构。三是要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和较强的自律意识。对于内部管理混乱,或在过去的经营中有违规经营等不良记录的证券公司,应排除在入选范围之外,使入选的证券公司保持很好的社会信誉。

(二)制定信用交易规则

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经验,在设计信用交易运作规则时,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1.证券资质与抵押率。证券质量不同其价格波动性差别较大,将直接影响到对信用交易风险的监管效率,因此,并非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为融资融券对象。这方面可借鉴日、韩和台湾的经验,只限于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证券,容易成为投机对象的证券应排除在信用交易之外,这样便于管理。我国目前上市的证券品种虽然已有相当规模,但仍然良莠并存:作为可抵押的证券必须进行筛选。由于我国目前国有股和法人股暂不流通,选择时还需考虑股票流通盘的大小,流通盘过小容易引发投机。每种证券的资质不同,市场价格的波动幅度不同,融资抵押证券的折算率也就不同。一般来说,国债的折算率较高,股票则低些。考虑到我国的现状,在初期,证券折算率标准可定得略低些为宜。国债折算率以85g6为宜,股票的折算率以60%为宜。认定证券的资质和确定折算率标准的权利可交由证券交易所行使。

2.保证金比率。关于初始保证金比率。美国在1934-1974年初始保证金比率在4096—100%之间浮动调整,1974年后固定在50%并不再进行调整。韩国1977年规定为40%以上。我国在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初期这一比率可设得高一些,以60%为宜。关于维持保证金比率,各国大都在2096-2596之间。我国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2596为宜。各金融证券机构在具体运作时,出于审慎原则考虑还可略为提高。建立维持保证金规则主要有三个内容:一是“逐日盯市”制,即要求每日计算每一个保证金账户抵押证券价值对客户债务的比率,防止风险和信用膨胀。二是“保证金追加”制,即当实际保证金下降到维持保证金标准之下时,通知客户存入现金或证券,或偿还部分贷款。三是“强制平仓”制,即当“追加”制无法实施时,强制出售当事人保存在证券金融机构的证券。另外,还要制定限制性规则,如证券商不得将维持保证金用于自营业务、未经客户允许将保证金和抵押证券用于其他业务交易等。

3.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规则就是要建立一套指标体系,目的在于防止信用额度的过度膨胀以控制风险。证券商对客户的融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客户融资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证券商每种证券融资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和每种证券融券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等等,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为限制风险承受能力薄弱的投资者参与,可规定最低保证金限额,设置一个进入壁垒。同时也要确定对单个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防止操纵市场。

4.卖空。为防止证券价格下跌时市场的过度反映,引发市场恐慌,各国对卖空交易都制定了严格的规定。我国可借鉴美国证券市场上的“波幅检测规则”即升标(uptick)或零加标(zero-uptick)。前者指卖空申报价必须高于前一个成交价;后者指卖空申报价如等于前一成交价时必须高于此价之前的成交价。另外还必须规定内幕人士不得从事本公司证券的卖空交易;要建立相应的规则防止证券商利用卖空机制联手操纵市场。

5.期限与清算。信用交易的期限各国证券市场的规定有所不同。美国没有限制,其他国家有的长则6个月,短则150天,一般为6个月。期限过长会影响证券金融机构的资金和证券的周转,过短则容易引发投机。我国信用交易期限可考虑以3个月为宜。同时还要制定对;中清算与实物清算的细则和流程。由于证券金融机构职能由证券公司行使,仍然采用二级市场两级清算交割体制,即证券交易所与证券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之间清算交割;证券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清算交割。

6.抵押证券存管。其关键在于:应遵循“分类管理”的原则,将用于融资融券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不得串户运作;要在法律上明确证券作为抵押物时,被抵押人何时具有清偿变现的权利;要建立融资融券合同。

(三)确定信用交易监管框架

根据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引入信用交易机制要首先制定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目前的主要难点是法律障碍。《证券法》尚未将信用交易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引入信用交易机制首先必须适时修改《证券法》及相关法规。允许银行业与证券业适度的混业经营。《证券法》经过四年多的实践,实际上其中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快速发展的证券市场的需要,修改已是势在必行。

机构监管结构可以从三方面着手: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关,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法规;确定和调整初始保证金比率;对商业银行的融资行为进行监管。二是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家证券主管机关,制定证券金融机构向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法规,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结算、存管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机构确立后,再根据以上两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三是证券交易所处于一线监管的地位,应赋予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职责。交易所要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权限,对信用交易、清算交割等过程进行监管;要根据价格的波动状况确定和调整维持保证金比率,保持市场正常运行;在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性措施的权限,如提高维持保证金比率、降低抵押证券折算率、限制或停止信用交易等。

市场机制论文篇(8)

我国证券市场之所以一直排斥信用交易机制,原因似乎主要在于:一是理论界对这一机制的内在机理、基本功能、市场效应及其所蕴含的风险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人们看到的更多的只是风险的一面,而它所具有的功能和效应却受到人们的漠视。二是我国证券市场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人们对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尤为敏感和担忧,自然也就一直难以被管理当局所接受。很显然,对信用交易机制不作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而一味地排斥,其结果必然是导致我国证券市场运作机制残缺,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有鉴于此,本文将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特征、市场效应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对其风险及其监管进行分析研究,对我国证券市场引入这一机制的可行性和制度架构作初步探讨。

二、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特征及其市场效应分析

信用交易机制是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上通行的交易制度,也是促使证券市场走向繁荣,使投资者趋于成熟的重要手段。所谓信用交易(margintransaction)是指证券金融机构在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时以投资者提供的部分现金作保证或有价证券作抵押为前提,为其代垫所需的其余现金或有价证券,帮助客户完成证券交易的行为,故又称为保证金交易或垫头交易。主要有保证金买空(marginpurchase)和卖空(shortsale)两种交易形式。以信用交易行为为核心而形成的信用关系,运作方式,操作规程,监管法规等要素及其相互联系而形成的一套交易体系,便构成信用交易机制(margintransactionmechanism)。

(一)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特征分析

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特征是其本质特性的反映。

1.资金疏通性。我们知道,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两个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必须保持顺畅状态,如果相互之间资金流动的通道阻塞或狭窄,势必使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衰减。信用交易机制以证券金融机构为中介,一头联结着银行金融机构,一头联结着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引导着资金在两个市场之间有序流动,从而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效率。因此,从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功能看,它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重要的资金通道,具有资金疏通性。

2.信用双重性。投资者以部分自有资金(或证券)以及向金融机构借入的其余部分资金(或证券)买入(或卖出)某种证券,其不足部分,即向证券金融机构借入的垫付款(或证券)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这是证券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第一重信用关系。另一方面,证券金融机构垫付的差价款可以是其自有资金,但在多数情况下是它向银行的贷款,银行在放款后它作为贷款方将来必须偿还这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在银行与证券金融机构之间便形成第二重信用关系。因此,从信用关系角度看,信用交易机制具有信用双重性。

3.财务杠杆性。由于信用交易机制是以信用授受关系为基础的,因而能够把投资者虚拟的资金需求(贷款)和虚拟的证券供给(贷券)导入市场,使资金充分发挥效能,投资者可用同样的资金购买更多的证券,或以较少的资金购买同样数量的证券,从而提高投资的财务杠杆比率。但这种虚拟供求却是一把双刃剑:当证券价格未来的走势与投资者的预期相向运动时,投资者的收益被放大,获取更大收益;相反,如果证券价格未来的走势与投资者的预期逆向运动时,投资者的收益则被逆向放大,蒙受更大损失。因此,从财务运作角度看,信用交易机制具有财务杠杆性。

4.可调控性。信用交易机制的信用双重性和财务杠杆性决定了这一交易机制具有很强的风险性。然而信用交易的成立,必须以投资者向证券金融机构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为前提。保证金通常分为初始保证金(initialmarsm)和维持保证金(maintenancemarg㈩两种,前者由金融管理当局根据社会货币松紧状况规定和调整,是一种重要的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后者由证券交易所和经纪商根据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和调整。这就为管理者控制风险,实现货币政策和市场稳定目标提供了可调控的工具。因此,从宏观管理角度看,信用交易机制又具有可调控性。

(二)信用交易机制的市场效应分析

信用交易机制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市场效应:

1.流动性效应。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的灵魂,是证券市场有效性的重要标志之一。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公正价格的形成,必须以相当数量的交易量作保证,仅靠市场内的实际交易量,市场有时难以激活。引入信用交易的虚拟供求,使投资者能够超出自身实力进行大量的交易,以维持足够的交易量活跃市场,维持证券价格运动的连续性,从而提高市场效率。

2.市场缓冲效应。由于各种证券的供给有确定的数量,其本身没有替代品,如果证券市场仅限于现货交易。证券市场将呈单向运行,在供求失衡的时候,市场必然会巨幅震荡。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与现货交易配合运作,可增加证券的供给弹性。当证券价格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价格下跌,会提前融券卖出,增加了证券的供给,使行情不致过热;当证券价格如预期下跌后,卖空者需要补进,增加了购买需求,从而促使证券价格回升。显然,信用交易机制发挥了对市场的缓冲效应。

3.对冲避险效应。“卖空”是证券市场的重要机制之一,包括投机性卖空、对冲性卖空、持有卖空,套利性卖空、做市商和经纪商卖空等多种形式。如为避免证券价格下跌导致损失,投资者出于对冲的目的可进行“持有卖空”。投资者卖空后,如果证券价格下跌,其持有的证券价格下跌的损失可以从卖空的盈利中得到弥补;如果证券价格上升,其卖空的损失可以从实际持有的证券价格上升中得到弥补。利用现货交易与信用交易进行对冲,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回避风险的工具。

4.机构盈利效应。毫无疑问,信用交易机制扩大了市场交易量,增加了证券商的佣金收入;同时信用交易机制复杂,需要证券商提供更多的服务,也为证券商开辟了增加服务收入的渠道。投资者向证券金融机构融资交易须支付所借资金的利息;投资者以现金作为担保,证券金融机构可对其适当运用获取利差收入;证券金融机构对投资者用于抵押的证券也可进一步进行操作,融券或出借以获取收益。当证券金融机构向银行机构再融资时,银行机构也可获取相应的利息收入。

三、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识别与国外的监管经验

如上所述,信用交易因其所具有的信用双重性和财务杠杆性,在给投资者可能带来高收益的同时,它所蕴含的风险也是不可小视的。但我们也必须看到,这种风险是可以识别的,也是可以控制的。

(一)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识别

证券交易机制的风险属于金融风险的范畴,从类别上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体制风险。这种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指一国金融体系由于存在缺陷而隐含的风险。由于信用交易机制具有创造虚拟供求的功能,并通过银行信贷融资,扩大银行的信用规模,可能导致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信用交易引起虚拟资本的增长,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更为复杂,从而对中央银行在宏观控制社会信用总量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虚拟供求有可能助推证券价格上扬,形成证券价格脱离实际经济状况的泡沫现象。二是信用风险。这是指交易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风险。从根源上说,引发信用风险是由于交易双方拥有信息的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必须解决的风险。三是市场风险。这是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风险。对信用交易如果失控,实力雄厚的投资者更容易操纵市场,甚至与证券商联手操纵,可能会引发市场巨幅震荡,损害投资者利益。这恐怕也是我国目前仍排斥信用交易机制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交易机制中还存在其他类型的风险,如法律风险、结算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从层次上判断,体制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是基本的风险,其他风险属于派生风险。

(二)国外证券市场对信用交易机制的监管实践

由于信用交易是一种蕴藏着较大风险的交易机制,一些国家对这一机制也是毁誉参半。尽管如此,这些国家证券市场都认为这是一种合理的交易机制,并在市场运作中通过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扬长避短,发挥它的积极作用。通常采用以下做法:(1)法律监管。把信用交易纳入证券市场法律框架之内是各国证券市场通常的做法。美国最为典型。在1929年股市大危机之前,美国对信用交易并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在股市大崩溃之中,许多采用信用交易的投资者和经纪商蒙受了重大损失。为防止历史重演,1934年颁布了《证券交易法》,对信用交易作了相应规定,在第七条中规定美联储有权调整初始保证金比率,并授权美联储制定了下、U、G、X等条例,对信用交易在法律法规上作了规范。(2)调整保证金比率。信用交易量的大小取决于一国政府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率的高低,通过调整保证金比率来调整和控制信用交易量是国外通常的做法。对初始保证金比率的调整,美国自1934年到1974年大萧条时期,共调整了24次韩国从1971年开始,到1988年共调整了13次;日本最为频繁,从1951开始,到1988年共调整了100多次。(3)规定信用限额。日本的一些交易所把最低保证金限额规定为30万日元,但一些大的证券公司将这一限额规定在100万日元以上,以限制风险承受力薄弱的投资者参与。为防止信用交易过度,韩国证交会规定了保证金贷款的最高限额:证券公司提供的信用交易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5096,其中卖空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0%;一家证券公司对单个客户提供的垫头贷款最高限额为5000万韩元;股票贷款最高限额为2000万韩元等。(4)限制卖空行为。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为防止空头投机者故意扰乱市场,操纵股价,子1938年公布了×10A-1、×10A-2、×10A-3等三项法规,限制信用卖空者的交易行为,这就是所谓“波幅检测规则”(tick-testrules)。(5)实行抵押制度。一是认定从事证券抵押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资质。如美国规定进行证券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只限于美联邦储备制会员银行,或者符合证券交易法、各州银行法和联邦储备法规定的非联邦储备制会员银行。开展证券抵押业务的经纪商必须是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会员,或为全国性证交所会员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自营商和经纪商。二是规定除支付保证金外,还必须提供相应的抵押品。如进行买空时购入者的证券即为经纪商的垫付价款的抵押品。此外,如提高信用交易保证金中现金部分的比率、限制抵押证券的种类,降低抵押证券换算比率等,都是常用的做法。

(三)国外证券市场对信用交易机制的监管经验

纵观国外一些证券市场对信用交易机制的监管实践,不难看出,这些证券市场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监管经验。

1.法律法规是监管的前提。美国于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将信用交易首次纳入了法律法规监管范畴,之后信用交易机制一直在法律法规监管的框架内运作。目前,国外一些发达证券市场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而完整成熟的信用交易法律法规体系,反过来又推动了信用交易机制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一些新兴的证券市场在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时,借鉴成熟市场的这一做法,使信用交易机制很快进入发展轨道。可见,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信用交易机制的运作和监管提供了法制平台。

2.保证金比率是监管的直接工具。保证金比率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资金流动的调控阀。一些国家证券市场都规定了买空卖空保证金的比率。初始保证金比率的高低及松紧调控,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货币供给结构,引导资金的有序流动;各交易所和经纪商也可根据市场状况,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适时调整维持保证金比率,对信用量进行调控。

3.证券金融机构是监管的关键。证券金融机构处于中介地位,是金融管理当局联结投资者的纽带。其资金实力、风险承受力和资信状况等,对于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监管甚为关键。对证券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证券金融机构和银行机构融资额度对其资本净值的倍数。一家金融机构对一家经纪商或证券金融机构的融资额度对其净值的比率等都有明确要求。由于融资机构通过信用融资可获得相应的利息和服务收入,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其行为有可能与货币政策的调控方向相悖,因而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要求证券金融机构要有高度的自律性和法律意识。

4.供抵押的优质证券是监管的基础。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抵押证券的规模、质地和流通性都有严格要求。根据市场化的程度不同,对可供抵押的证券的要求也不同。日。韩当时市场化程度较低,因而要求较严,即必须是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并在主板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各抵押证券都规定了相应的换算率。美国市场化程度较高,因而要求较松,将抵押证券分为合格、不合格和豁免三类,除不合格证券外其余两类都可作为抵押证券。

四、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信用交易机制与证券市场其他交易机制一样,是在证券市场发展基本成熟和具有相当规模的条件下,适应市场需要而自然产生的一种交易制度。从我国证券市场现状看,笔者认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因而具有可行性。

(一)必要性分析

1.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吸引居民储蓄流入证券市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的金融统计数据显示,到今年2月末,全部金融机构(含外资机构)本外币居民储蓄存款余额首次突破10万亿大关,比年初增加5894亿元,同比增长18%。其中,定期储蓄存款比去年初增加3877亿元,活期储蓄存款比年初增加2017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滞留在银行系统,将使风险集中到银行。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激活证券市场,使资金分流出来,可促使我国居民金融资产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合理结构。实际上。从居民储蓄存款的走势可以发现,居民储蓄与证券市场走势具有相关性。前几年证券市场行情趋旺时,居民储蓄存款呈下降趋势;近年来证券市场行情陷入持续低迷,人们投资股市就显得比较谨慎,居民储蓄存款持续增长,即使央行进行了第八次降息,储蓄存款仍然得到人们的高度认可。可是,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分流居民储蓄就显得尤为突出。

2.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拓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除居民储蓄存款外,我国的社会资金也相当充足。根据有关机构测算,今年内可入市的潜在社会资金估计在2400亿元左右。目前。这些社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通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银行资金可以通过银行拆借市场、股票抵押贷款等两种方式为券商融资,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二是社会资金(包括三类企业资金、保险机构资金、GFII等)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进入证券市场。从目前运作状况看,尽管管理层提出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但因资金通道狭窄,不能满足当前社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需要,降低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为社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扩宽了资金通道,可提高资金使用和配置效率。

3.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微观结构。产生于上世纪60年代的市场微观结构理论,在1987年美国大股灾之后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其核心是说明在既定的市场微观结构下,金融资产的定价过程及其结果,从而揭示市场微观结构在金融资产价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狭义的是指市场价格的发现机制,广义的是指市场各种交易制度的总称,包括价格发现机制、买空卖空机制、清算交割机制和信息传播机制等诸方面。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微观结构处于残缺状态,只有现货交易,排斥信用交易,期货交易也被取消,这种单向结构在现实生活中最明显的弊端,就是只有做多而没有做空机制,缺乏避险工具。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将做空机制导入市场,改变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的残缺状况,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

4.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遏制“透支”交易,规范市场行为。事实上,从融资的角度出发,我国证券信用交易从证券集中交易开始就或明或暗地存在着,简而言之,就是资金方为投资者“透支”,其中以券商利用客户的保证金为投资者“透支”最为普遍。从程序上比较,我国证券交易中存在的“透支”行为与国外大体相似。一般而言,“透支”双方签定一个协议,规定“透支”金额、利率、期限以及平仓规则等。目前券商的“透支”行为是被禁止的,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了不少由于“透支”给券商带来巨额损失的事件。但由于竞争的驱动以及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内在要求,券商对投资者的“透支”屡难禁止。引入用交易机制,“开正门,堵暗道”,将有效地化解券商“透支”带来的信用风险。

(二)可能性分析

1.信用交易机制特有的功能,为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理论前提。如前所述,信用交易机制具有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是两个市场之间资金流动的调控阀。我国政府控制证券市场冷热的基本手段一是依靠控制企业上市的节奏,二是依靠控制由货币市场向资本市场的流动通道。可以说完全隔离两个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或不加限制地允许资金在两个市场之间自由地出入,都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前者会导致证券市场因后备资金不足而萎缩;后者又会因为货币市场资金规模过大导致对证券市场形成冲击。恰当的做法只能是在进一步疏通其他资金流通管道的同时,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充分利用这一机制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疏通与调控功能。

2.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规模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运作空间。引入信用交易机制,要有一定的市场规模,有可供选择。流动性好的优质证券作为抵押物等基本条件。我国证券市场目前虽然还处于发展初期,但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规模。资料显示,截止到2003年3月底,我国上市公司已达到1326家(其中,A股上市公司1215家,B股上市公司111家)。A股总市值41860亿元,流通总市值13000亿元;上市封闭式基金54家,总市值643亿元国债现货上市品种35只,总市值3584亿元;可转换债券11只,总市值也达到120亿元。投资者开户近7000万个。应该说,我国目前的市场规模和已有的证券品种,为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较大的市场运作空间。

3.我国证券市场机构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主体条件。截止2002年底,我国证券公司126家,总资产5700亿元,营业网点2900多个。基金管理公司21家,证券投资基金71只,基金规模1320亿元。更为重要的是,经过证券市场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批较有实力,有一定信誉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不仅经营规模较大,而且在多年来的实践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市场运作经验,风险控制能力不断提高,这就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主体条件。

4.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交易设施如委托报价系统、清算交割系统、信息传输系统等已趋完善,这也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基础条件。

五、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制度架构探讨

从一些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运作实践和经验看,一个较完整的信用交易机制的制度架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合理设置证券金融机构,建立规范的交易规则体系和确立严格的监管框架。

(一)我国证券金融机构的设置

1.证券金融机构设置的两种模式。证券金融机构是将证券商和投资者联系起来,以证券商和投资者为融资融券主体,提供证券金融服务的专门性的证券金融中介机构,是信用交易机制运作的核心。我国证券金融机构的设置,可在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国外证券市场目前有两种运作模式:一种是集中授信模式,即只存在一个制度化的,集中的、统一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主管机关和交易所可通过证券金融机构融资融券行为,对流出和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量进行调控。日、韩和我国的台湾属于这种模式。另一种是分散授信模式,即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由大量的经纪商办理,没有一个制度化的、统一集中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融资机构主要是各个经纪商。这种模式以美国为典型,

2.我国证券金融机构的设置宜采用分散授权模式。我国证券金融机构应确立为何种模式?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主张直接采用集中授信模式,在全国设立一家或几家专业证券金融公司,作为外部信用导入的桥梁,专司直接对证券商授信,然后由证券商向投资者直接授信(万国华,2003);二是主张先期采用集中授信模式,建立过渡性的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待时机成熟后再过渡到分散授信模式(席迎春,2002);三是(陈晓舜,2000)主张直接采用分散授信模式,认为采用集中授信模式,设立专门的证券融资机构,使得从货币市场到资本市场的融资融券链条过长,降低了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笔者赞成第三种主张,除了金融体系运作效率原因外,还因为:(1)我国证券市场虽仍处于发展初期,但可以利用后发优势,直接采用分散授信模式,没有必要非得先搞个“过渡”不可。所谓“条件成熟”是个模糊概念,我国证券市场“条件”何时“成熟”、达到何种程度为“成熟”都难以把握,所谓“条件”也难有一个明确的界定。(2)实际上,从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看,信用交易机制是促使证券市场走向成熟的手段。而不是等到成熟之后再引入。日本证券市场1949年重新开张,1951年就开始了信用交易:韩国证券市场1956年建立,1971年就开始了信用交易;我国台湾证券市场1953年正式形成,1974年也开始了信用交易。可见信用交易机制是证券市场微观结构运作机理的内在要求。(3)我国证券公司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虽然与国外证券商相比还较弱,但其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如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植进一步充实实力,是可以承担证券金融机构职能的。初期可挑选若干家证券公司作为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其他证券公司放开。这种做法既遵循了我国先试点后推开的渐进式改革思路,也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

3.选择履行证券金融机构职能的证券公司,要符合相应的条件。一是要有比较雄厚的资金实力。证券金融机构融资融券交易虽然可以从银行贷款和向同业拆借,但自身必须要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没有雄厚的实力是难以胜任的。考虑到我国目前证券公司实力都还不是很强。可选择相对比较强的证券公司予以扶植,如发行金融债券、增资扩股。收购兼并等扩充实力。二是必须为全国性的证券公司。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必须遵循公平原则,不能采用先在某一地区试点而后再逐步向其他地区推开即“由点到面”的办法,要根据市场的履盖面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同时设立一家或几家融资融券营业机构。三是要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和较强的自律意识。对于内部管理混乱,或在过去的经营中有违规经营等不良记录的证券公司,应排除在入选范围之外,使入选的证券公司保持很好的社会信誉。

(二)制定信用交易规则

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经验,在设计信用交易运作规则时,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1.证券资质与抵押率。证券质量不同其价格波动性差别较大,将直接影响到对信用交易风险的监管效率,因此,并非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为融资融券对象。这方面可借鉴日、韩和台湾的经验,只限于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证券,容易成为投机对象的证券应排除在信用交易之外,这样便于管理。我国目前上市的证券品种虽然已有相当规模,但仍然良莠并存:作为可抵押的证券必须进行筛选。由于我国目前国有股和法人股暂不流通,选择时还需考虑股票流通盘的大小,流通盘过小容易引发投机。每种证券的资质不同,市场价格的波动幅度不同,融资抵押证券的折算率也就不同。一般来说,国债的折算率较高,股票则低些。考虑到我国的现状,在初期,证券折算率标准可定得略低些为宜。国债折算率以85g6为宜,股票的折算率以60%为宜。认定证券的资质和确定折算率标准的权利可交由证券交易所行使。

2.保证金比率。关于初始保证金比率。美国在1934-1974年初始保证金比率在4096—100%之间浮动调整,1974年后固定在50%并不再进行调整。韩国1977年规定为40%以上。我国在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初期这一比率可设得高一些,以60%为宜。关于维持保证金比率,各国大都在2096-2596之间。我国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2596为宜。各金融证券机构在具体运作时,出于审慎原则考虑还可略为提高。建立维持保证金规则主要有三个内容:一是“逐日盯市”制,即要求每日计算每一个保证金账户抵押证券价值对客户债务的比率,防止风险和信用膨胀。二是“保证金追加”制,即当实际保证金下降到维持保证金标准之下时,通知客户存入现金或证券,或偿还部分贷款。三是“强制平仓”制,即当“追加”制无法实施时,强制出售当事人保存在证券金融机构的证券。另外,还要制定限制性规则,如证券商不得将维持保证金用于自营业务、未经客户允许将保证金和抵押证券用于其他业务交易等。

3.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规则就是要建立一套指标体系,目的在于防止信用额度的过度膨胀以控制风险。证券商对客户的融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客户融资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证券商每种证券融资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和每种证券融券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等等,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为限制风险承受能力薄弱的投资者参与,可规定最低保证金限额,设置一个进入壁垒。同时也要确定对单个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防止操纵市场。

4.卖空。为防止证券价格下跌时市场的过度反映,引发市场恐慌,各国对卖空交易都制定了严格的规定。我国可借鉴美国证券市场上的“波幅检测规则”即升标(uptick)或零加标(zero-uptick)。前者指卖空申报价必须高于前一个成交价;后者指卖空申报价如等于前一成交价时必须高于此价之前的成交价。另外还必须规定内幕人士不得从事本公司证券的卖空交易;要建立相应的规则防止证券商利用卖空机制联手操纵市场。

5.期限与清算。信用交易的期限各国证券市场的规定有所不同。美国没有限制,其他国家有的长则6个月,短则150天,一般为6个月。期限过长会影响证券金融机构的资金和证券的周转,过短则容易引发投机。我国信用交易期限可考虑以3个月为宜。同时还要制定对;中清算与实物清算的细则和流程。由于证券金融机构职能由证券公司行使,仍然采用二级市场两级清算交割体制,即证券交易所与证券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之间清算交割;证券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清算交割。

6.抵押证券存管。其关键在于:应遵循“分类管理”的原则,将用于融资融券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不得串户运作;要在法律上明确证券作为抵押物时,被抵押人何时具有清偿变现的权利;要建立融资融券合同。

(三)确定信用交易监管框架

根据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引入信用交易机制要首先制定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目前的主要难点是法律障碍。《证券法》尚未将信用交易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引入信用交易机制首先必须适时修改《证券法》及相关法规。允许银行业与证券业适度的混业经营。《证券法》经过四年多的实践,实际上其中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快速发展的证券市场的需要,修改已是势在必行。

机构监管结构可以从三方面着手: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关,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法规;确定和调整初始保证金比率;对商业银行的融资行为进行监管。二是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家证券主管机关,制定证券金融机构向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法规,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结算、存管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机构确立后,再根据以上两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三是证券交易所处于一线监管的地位,应赋予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职责。交易所要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权限,对信用交易、清算交割等过程进行监管;要根据价格的波动状况确定和调整维持保证金比率,保持市场正常运行;在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性措施的权限,如提高维持保证金比率、降低抵押证券折算率、限制或停止信用交易等。

市场机制论文篇(9)

证券市场是企业直接融资的有效途径,通过证券市场的竞争机制和逐利效应,可以自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发展,奠定了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证券市场同时是公众投资企业的场所,市场的有效监管与法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完善的市场机制应包含人市机制、市场运作机制、退市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才能保证市场的参与者处于公平、公开、公正的平等地位。

一、建立健全的入市机制

人市机制为企业进人证券资本市场设立门槛。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优化公司治理,从公司运作程序和市场机制上保障投资者利益。政府责无旁贷地应制订人市机制并不断完善之。通常证券监管对人市机制的选择有两种模式:第一种,行政审批制。行政审批制是指政府的证券监管部门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全面的审批,由证券监管部门决定上市公司的额度和股票发行价格;第二种。核准制。核准制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制订严密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的信息,大部分的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证券监管部门都采用这种模式,核准制有利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真实状况,以决定是否投资。过去相当长时间内。我国采用的是第一种模式,结果“一部分上市公司的高市盈率和低成长性使他们失去了投资价值,而只能成为豪赌的工具。弄得不好,就会形成管理当局和少数庄家托市、造市、吹气泡的状况。造成大量寻租和操纵市场以取利的机会,规范化自然无从谈起。腐败会越来越厉害”。目前,我国证券发行已从单纯的行政审批改为核准制,取消了额度控制制度和分配指标制度,证券监管部门不再决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和规模。这是重大改革,有利于发行市场的公平和公正,但核准制仍然没有完全摆脱行政审批和行政选择的方式,股票发行的竞争机制仍有待改革。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指出:从《证券法》颁布后,《证券法》明确要求公司要进人市场,它的披露一定要真实、完整、公开,要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关键是这些要求要得到落实。如果这些公司没有按要求去做,怎么制裁它?这种制裁,现在的力度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我国证券市场人市机制的缺陷还体现在由于政府垄断了上市行为,造成许多想上市却不能上市的公司只能借壳上市。在目前情况下,造成了人市不公和伪装人市,如部分企业通过行政权力人市,而另外部分企业事实上被排斥在证券市场外;如麦科特伪造业绩。东方锅炉甚至倒填设立时间并杜撰业绩”。

通常,在市场经济中,破产的企业是不会有人愿意买的,即使买,也不会出多少钱,因为在核准制下公司可以自己申请上市,不需要买壳上市,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把这种现象总结为“管制使烂柿子值钱好柿难卖”,他指出:在西方,如果企业跨了,股票将一钱不值,但在中国,一个企业破产了,可能创造出对壳的需求。比如,山东的三联有积极性去买郑百文这个壳,这个壳在经济学上是什么意思?它代表管制租金。这个壳又可以使受骗的股民得到补偿,ST郑百文的股价还可以涨停板。虽然中国证监会从2001年3月实行了上市核准制,但实际上上市门槛和进人市场资格还是难以摆脱政府的审核制的约束。没有形成市场化运行机制。

二、规范公司上市后的运作机制

上市公司制度健全、规范运作、业绩优良是证券市场兴旺发达的基础。有学者作过研究,在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1994年上市的178家上市公司中,上市后三年间的财务状况、每股收益率和每股净资产的走势,基本上都是一条抛物线:公司的第一年,经济效益略有提高,但从第二年便开始下滑,到第三年年报公布,这些公司的上述两个指标均下降70%左右。可见,对大部分上市公司来说,“股份化”并没有改变公司运作不良的状况。根据2001年7月人大常委会检查组对上海、深圳、成都、武汉等地执行《证券法》情况检查报告,上市公司违规操作充斥市场”:第一,企业为达到股票上市的目的,高估资产,虚报盈利。第二,上市公司严重违背投资者意愿,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间接造成信息不公。第三,有上市公司为了迎合庄家炒作本公司股票,配合在不同阶段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第四.一些上市公司受大股东严密控制.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使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或集团的“提款机”。第五,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一些国有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董事会一人说了算,监事会难以发挥作用。第六,有些上市公司筹资积极,分配消极,损害投资者利益。

规范是市场发展的前提,是市场有序运行的保证。股份公司上市后规范运作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下面五个方面:

第一,股份公司的公众化:股份公司必须保证股东权益。公司必须在《公司法》等国家法规范畴内,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股东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必须有规范的运作机制。

第二,国家法规的要求:没有规范的运作机制,公司运作“各显神通”,缺乏评判的标准。政府的监管无从下手,缺少法律和操作的依据。

第三,市场机制的选择:如果公司运作不规范,必然成为证券市场的“风险源”,而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必然影响金融系统的稳定.进而波及社会的安定。一旦市场风险变为现实的危害.直接遭受损失正是市场资金的供应者:投资人。投资人退出市场或失去参与的积极性,证券市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规范公司运作的目的,是保护市场。

第四,有利于资源配置:在规范的运作机制下,“滥竽充数”的公司或治理不善的公司将很快“原形毕露”,失去继续欺骗或浪费社会资源的机会。

第五,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规范的运作机制,集中了先进国家经验的思想结晶.减少企业曲折的摸索过程.直接为公司搭建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平台。

中小投资者,也即中小股东的权利并不能“累加”起来形成真正的所有权从而控制上市公司,正如斯蒂格里茨认为的:所有权分散的公众持有股份的公司管理是一种公共物品,同任何公共物品一样,会存在供应不足。或者也可以说是管理者的市场,即监管的程序,是非常不完全的.因此也就不会大体上保证公司由那些保证资产产生最高收益的人来进行管理。由此看来,政府必须对上市公司发行后的的运作机制也进行明确的规范。《公司法》、《证券法》规范了上市公司的运作,证监会、国家财政部先后就企业信息披露、会计报表信息内容和质量制订了实施细则。2001年3月15日.中国证券会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强调配股和增发新股要引人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2001年4月2日又了《上市公司检查办法》和就《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旨在强化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和约见上市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凋查的权力,这些都有助于加强对公司上市后经营运作的监管力度。

三、建立健全的退市机制

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在《改革何处去》一文指出:破产,或实实在在的破产威胁,是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部分。破产的机制,同与其正好相反的创业机制一样,在社会主义国家很少或基本没有先例。破产的机制必须创造出来。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形成了许多种破产法的模式.每一种模式都同特定的经济情况相结合。对于证券市场而言,退市,或实实在在的退市威胁,是证券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计划经济时的中国,根本听不到有关企业破产的说法,因为所属于国家,即使企业再亏损,政府也不会采取破产的方式,就如自己的孩子,再坏也不会把他赶出家门。市场经济则不同,创业与破产是市场经济这枚硬币的正反两上方面,西方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形成了许多破产法的模式,我国也已经开始探讨具有中国特色的破产模式(1983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破产法》,但可操作性不强)。当前,从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入市和退市,也是我们不可回避的两个方面,相对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的入市机制而言,我们的退市机制还是刚刚开始建立,急待完善,政府有必要制定明确的退市规则。没有退市通道,证券市场优胜劣汰的法则就无法建立,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就不能发挥,以至于连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不思进取,主营业绩大幅度下滑,就通过资产重组得以继续生存,有的公司经营者甚至配合庄家炒作本公司的股票,借在位之机大肆侵吞公司资产,不按规定公开财务报表、虚假重组。没有退市机制,导致了投资理念的扭曲,投资者不是认真研究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而是追逐热点、打探消息和寻找庄家.最终可能陷入庄家设置的“陷阱”中。

证券市场必须是双向开放、有进有出的,但我国的证券市场中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却很难退市,我国证券市场基本上表现为一个单项扩容的半封闭式市场,只有单一的吸纳功能,没有真正有效的排放功能。一个高度市场化的证券市场可以通过其内在的吐故纳新动态调整.不断吸收优质公司上市,同时又不断淘汰劣质公司退市,以提高资源的配置率。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证券监管当局对退市有明确的规定。美国证券及交易委员会(SEC)允许并要求退市最少要由35名大股东通过。纽约交易所规定不退市的上市公司所具备的条件为:第一,连续30天股价最少不低于1美元;第二,股东权益不能低于5000万美元;第三.公司市值不少于5000万美元。日本要求上市公司要最少150位股东及不能连续3年资不抵债。1996—1999年,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共有1197家股票被摘牌.退市企业数量超过同期上市的公司数量。

2001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制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宣布PT水仙终止上市,PT水仙成为中国证券历史上第一家退市的企业,接着PT粤金曼退市.1O月20日PT中浩退市。事实上这些公司已连续四年亏损,因为没有退市机制,先前已降格为特别处理公司(ST),再降特殊处理公司(PT)。目前深沪市场资不抵债的PT公司还有16家.连续亏损的ST公司44家,如何让劣质企业退出证券市场仍是政府较为棘手的问题。中国证券协会2001年6月12日了《证券公司代办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试点办法》.由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组成的股份转让市场为企业退市后投资者转让股份提供了解决办法(成熟市场中本不应由政府承担的功能),现在PT水仙、PT粤金曼、PT中浩已从交易所市场退市并在股份转让市场挂牌转让。

完善的退市机制有利于政府监管上市公司的素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退市通道的建立,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将会珍惜自己的上市地位,并为提高公司效益作出不懈努力,否则就会被市场“开除”。我国发展股票市场的初衷是为国有企业融资,未考虑公司退市的问题。目前,在一级市场上虽然采用了核准制,但发行市场化程度不够.“壳”资源缺乏。上市公司难以退市,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投资者赔偿方面的有关法律政策,公司退市对中小投资者造成巨大的损害,这也不是证券监管部门愿意看到的。2001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制止上市实施办法》,从操作程序上为未亏损上市公司的推出机制提供了保障,但实施难度较大。因此,我认为中国证券会应考虑市场机制和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退市机制,退市机制必须具备可操作性强、退市过程短的特点。例如让不再满足上市条件的公司“突然死亡”,直接退市。

四、健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通常,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买卖和持有股票,目的在于获得股票价格差异或股票的红利、股息,而不在于影响或控制上市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因此他们较少去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以至于少数大股东或公司经营者,为着自身利益,披露虚假消息误导了中小投资者。

二十多年来,有关非对称信息市场的理论已经成为经济研究的一个重要和活跃的领域。今天.不完全信息模型已经是经济学、行政管理学研究者不可或缺的研究工具,从发展中国家的传统农业到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如果信息是完整的,每个人都知道其关心的事情的真相;丽因为信息不完整或信息不对称,就需要通过人与人之间沟通以取得信息。而且,因为不知别人提供的信息的真伪,只好籍着“对方是否诚实”来间接地解凑对方所提供的信息。因此,“诚实”这种德性,是人际交往之后发展出来的一种“工具”,具有功能性的内涵。

所谓信息不对称,指投资主体获得的信息往往是不充分的,非对称的。即各类投资人获得的信息在数量、质量、可信度、时效性等方面不均衡。据美国经济学家阿罗分析,经济决策环境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大量的经济决策都是在不确定的条件下完成的。所以。减少投资人行为不确定性的程度可以从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方面加以克服。

证券市场中信息分布的不完全对称直接影响到证券交易参与者的理性决策和证券价格的均衡。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息不对称会导致投资主体产生“逆向选择”的异化行为。第二,信息不对称会诱发证券市场中“道德风险”的发生,并进一步加剧投资主体的行为异化。

我国证券市场出现接二连三的造假行为,主要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不真实。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部门管理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经济学家业已证明,有效市场并不要求所有参与者都拥有信息。如果有足够的参与者拥有准确、及时和完全的信息,那么价格的变动就好象所有的人都铝l道信息一样,当价格被提高或降低到反映完全信息的水平,即使缺乏信息的购买者在现行价格下购买也会获得利益.他们不可能胜过市场,也不用担心被估价过高的股票所欺骗。事实上,证券机构、基金等大机构掌握信息远远超过一般投资人(即散户),所以机构可以做出相对理性优化的决策。

在证券市场建设方面,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是不可少的基础环节,证券市场能否有效运转,是以信息披露制度的成熟程度为基础的。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会通过信息披露的途径在市场上广为传播,被市场参与者选择接受,进一步影响其行为决策。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正、透明、准确、完整,对保护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

2001年8月《财经》杂志揭露的银广夏,从1999年到2000年近两年来的股价和业绩,均创下了令人眩目的记录:l999年,银广夏的每股盈利0.5l元:股价则从1999年l2月30目的l3.97元启动,一路狂升,至2000年4月l9日涨至35.83元。次日实施了优厚的分红方案l0转赠l0后。即进入填权行情,于2000年l2月29日完全填权并创下了37.99元新高,折合为除权前的价格75.98元。全年上涨400%,高居深沪两市第二。2000年年报披露的业绩再创“奇迹”.在股本扩大一倍基础上,每股收益攀升至0.827元。

银广夏的利润神话源自其从德国进口的一种设备——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设备。l999年7月。第一条500立升x3的生产线在银广夏在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广夏试车并投入生产。根据银广夏公告,天津广夏在l999年度、2000年度向德国诚信公司出口萃取产品达5610万马克(约2.2亿元人民币)、1.8亿马克(约7.2亿元人民币)。天津广夏因此在l999年创造的利润占银广夏的75%以上,2000年更几乎囊括了银广夏的全部利润。2001年3月1日,银广夏公告,称与德国诚信公司(FidelityTradingGmBH)签订连续三年总金额为6O亿元的萃取产品订货总协议。

《财经》杂志记者调查后确切获知,银广夏从1999年开始在市场上散布的“利润神话”全系子虚乌有的编造,其出口额据公司自称在2000年达1.8亿马克,而事实上仅为3万美元;其签下6O亿合同的德国买家据称为一家百年老店。但事实上是注册资金5万马克的小型贸易公司;其据称出口创汇创利的“超临界萃取产品”,在产品产量和价格上均被专家证实不具可能性。

银广夏事件曝光后,证监会介入调查并认定做假性质。2001年9月l0日银广夏在一个月临时停牌后恢复交易,股价连跌l3个跌停板后又连续跌停6天,股价从停牌前8月2日的30.84元直跌到lO月l8日的5.47元,无数受虚假信息误导的投资者损失惨重。

银广夏泡沫的破裂,使投资者对中国股市的信心大受打击。2001年上海指数从6月14日的2245狂泻到10月22日的l5l4点,以至中国证监会l0月22日宣布暂停其6月12日公布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增发上市时减持10%国有股”的条款以“政策救市”。

市场机制论文篇(10)

(二)市场导向创新机制本文所探讨的市场导向是从国家到各地方、企业层面,技术创新立项和投入着眼于市场需求,追求在适应市场需求的方面具有竞争力,对品牌、顾客等外部无形资产予以重视,技术创新活动是对市场信息作出的反应。面向市场的技术创新,着力于实现创新技术大规模的产业化和市场化,从而为下一步的创新活动积累更加广泛的资金支持和社会资源,为持续创新活动提供有力保障。通过技术、品牌和客户关系积累,以积累高附加值无形资产价值,形成高层次市场竞争优势[5]。技术创新的价值应当通过市场来实现,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技术研发方向、资金投入、技术方案选择、技术要素价格制定方面的创新资源配置的基础导向作用,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的特点具体表现为:第一,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机制定位于市场和用户需求,重视经济效益的实现和品牌等无形财产的价值积累。与技术导向不同的是,这种机制是在现实地考察市场及用户对新技术的需求之后,由市场决定创新立项及其实施,其评价最终也是由市场决定。越来越多面向市场的技术成果可以更好地实现其转化,为转型升级、驱动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持续支撑,实现技术的价值和效益。第二,以市场导向的创新机制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以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企业是沟通技术创新与市场的桥梁,最能把握市场现实需求,同时也最可能实现技术工业化和商业化。促使高校等研发机构的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协同发展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制,这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明确要求。此种机制的技术创新强调产学研机构要善于调查了解本行业国内外市场对所在领域技术产品的需求,从而确定技术创新的主攻目标。第三,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机制着力于基础科学技术建设与人才培养,遵循科学发展一般规律。技术导向机制中,为实现在高新技术领域的突破,制定政策强调先进性,忽视基础学科的教育和发展,没有形成完整稳定的科学技术研究结构。薄弱的基础科学技术不仅制约着技术进一步创新,也使企业商品化生产更容易遭受来自拥有完整技术体系国家的专利狙击。市场为导向的创新机制重视对科学技术发展规律的遵循,制定完善和发展基础科学技术和人才教育,努力建立完整的科学技术体系,保障对基础研究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避免国家经费过度倾斜于高精尖人才培养,保障技术创新持续良性进行。第四,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机制重视配套制度建设,技术创新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技术创新价值和经济效益的实现,离不开一整套市场评价、相应财政、金融、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配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等多个层面开展配套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借助众多制度的有机配合,确保技术创新成果实现,为这些成果开拓宽阔的转移和应用渠道,有效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追求给企业和市场购买者带来实实在在利益,实现技术创新的最终成功。

二、技术导向创新机制的症结和瓶颈

长期以来,政府制定科技政策、产学研从事技术创新往往按照自己的思维活动,市场和用户处于被动接受的局面。盲目的做法在发明与市场之间人为设立了一道阻隔:技术创新与寻找市场的错位使得已经具备工业化生产条件的技术成果因不是根据潜在市场开发而难以转化,造成技术资源浪费。技术导向型创新机制随着国家科技发展态势变化以及我国在科学技术方面经验积累适时改变,这也是由此种机制自身缺陷导致,这些问题具体体现在:

1.技术导向机制片面追求数量的增加,以专利为代表的技术的质量和经济价值较低,创新能力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目前,我国专利申请量已经达到世界第一,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存在严重的专利质量低、经济价值小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第一,发明专利所占比重小,在关键领域的发明专利少。2012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比例仅为13.9%①,专利布局有待加强。发明专利是最能体现国家、地区和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因素,虽然今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比重不断提高,但是发明专利所占比重仍然很低,许多专利申请是基于职称评选、课题经费申请等目的,这些非以生产为目的的专利申请增长中存在大量“泡沫”,质量发展水平滞后,专利制度难以激励创新。此外,体现基础性、原创性的发明专利仍然比较少,我国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量、复杂程度还比较低,在一些关键技术领域,国内拥有的发明专利还比较少,改进型发明占多数[6]。第二,专利维持时间短。据数据统计,2012年我国专利维持率为1.39%②,有效发明专利中,国内维持时间10年以上的仅有5.5%,而国外则有26.1%。专利维持时间体现技术创新主体的专利运用和管理能力,也是评价一个国家和地区专利制度的好坏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关键指标之一。我国专利维持率远远低于其他国家,技术创新资助政策及评价体系的不科学导致不当的低质量申请现象突出,技术创新主体研发的动因并非是面向市场的应用,市场在技术创新中的导向作用没有得到发挥,知识产权申请的高质量要求未得到充分考量。第三,专利市场化水平低,运用情况不佳。以专利申请为代表的技术创新的目的应当主要面对市场的运用活动,创新动力原本应当主要源于创新的利益机制和对创新成功的预期,但是在技术导向机制下,高校为代表的研究机构将专利与职称、工资等挂钩,成果评价机制不完善、技术成果运用的奖励措施不健全。同时,产学研运用体系未完整建立,技术创新整体规划和策略安排欠缺,低水平重复专利层出,推动技术成果转移的配套制度没有建立起来,这些问题导致技术成果转化失灵,技术创新活动没有实现经济效益,造成技术资源的严重浪费。究其原因,是因为在技术导向机制下,发明创新活动的直接目的在许多情况下并非以实现转移为目的:高校和企业为获取资金支持,研发人员希望通过增加专利数量提高职称和工资待遇。产学研之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机制,成果运用水平自然低下。2012年知识产权发展报告数据显示,我国31个省市中,知识产权运用发展指数高于80的仅有上海和北京,而低于60的有16个省市,技术成果转移问题在不面向市场的机制下很难得到解决,必须通过新的驱动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并且通过转移获取的资金促进新一轮的技术创新活动。

2.急功近利导致基础科学技术研究与人才培养薄弱,关键领域技术受制于发达国家为改变长久以来科学技术落后的局面,缩小与技术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我国在实施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政策时,跨过基础学科建设和人才教育培训,片面强调科学技术的先进性。政策制定者制定政策时违背科学发展规律,掺杂强烈的主观意志,使这些政策不能做到科学合理,实施起来稳定性也不足。此外,作为技术创新成果实施者的企业很难享受到这些政策的激励,中小企业能够从中获取的支持就更小了,这又严重限制基础科学技术体系发展。虽然我国近些年来在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领域实现了质的飞跃,但基础科学技术的发展却始终受到知识密集型国家的制约。跨国公司凭借其严密的知识产权体系,利用在电子、汽车、通信等领域的专利技术,不仅获取了丰厚利润,而且也制约了我国在这些领域的发展。关键领域技术受制于发达国家,往往使我国在国际合作和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IDC严重违反FRAND原则,在标准必要专利授权中对华为公司以歧视待遇就是我国关键领域缺乏技术支持的结果。虽然华为公司获得司法上的保护,但我国企业整体面临着技术专利胁迫的困境的局面仍未发生根本改变,要想破解这一难题,就必须强化基础科学发展和人才培训。技术创新和发展是一个持久的活动,仅仅依靠单项高新技术不能扭转不利局面,必须建立科学完整的技术研究体系,以技术为导向的驱动机制应当转变。

3.技术创新资源分配不均,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举步维艰影响技术创新的条件包括创新主体、创新激励以及创新资源配置。在从事技术创新的主体当中,企业是最面向市场、也是最具有创新活力的主体,但是在目前激励创新的国家支持规划中,未能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给予足够支持,直接从事关乎国计民生的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就更难获取政策资源分配。在技术导向机制下,国家规划主要是科技规划,在政策分配体制上,政府管理部门偏重于项目而忽视产业的协调发展,偏重于专门研发机构与大型企业而忽视中小企业创造活力的激发,政策体系存在不够配套的问题,国家创新资源难以落实到中小企业中,市场与政策未能实现统一。知识产权资本运营是发挥知识产权资产价值,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变现的重要形式,就政府而言,需要从政策层面鼓励和引导企业知识产权的资本运营活动[8]。技术创新需要足够人才、技术、资金等资源支持,而获取资金是实现其他资源配置的必要手段。但是对我国中小企业来说,风险投资、产业资本等融资方式不健全,企业筹措资金的条件有待改进,我国目前的资本体系尚不能适应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创新需求,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中陷入融资困境。目前政策支持的创新项目大量流向研发高新技术的大型企业和高校等机构,这些研究往往不面向市场化生产活动,许多技术在实现创新后搁浅。而对从事商品化生产的中小企业来说,缺乏资金支持的困境使这些创新主体一方面缺少支撑研发的资金,另一方面,这些企业难以承受研发失败的压力,双重问题使这些能够尽快将知识产权运用的企业艰难甚至没有能力从事技术创新活动。

4.技术创新成果评价机制不科学,资源浪费严重建立科学合理的技术成果评价体系对推动技术创新,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管理水平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不仅关系到对技术创新成果价值的正确认识,还关系到对技术创新主体的正确评价、创新资源分配、科研价值取向等。但是,目前我国技术导向机制下,成果评价机制显现出僵化的局面,技术项目评估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误区。首先,绩效指标与产出指标不一致,许多指标在设置时将课题级别、经费与申请人的职称、学历等挂钩,重视数量轻视质量,重视形式轻视技术创新水平,往往应用性很强的创新项目因未能获取政策支持而流产。其次,评价方法不透明,不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会导致知识产权费用机制失灵,从而导致泡沫产生。我国的科研计划评价理论上采取科学计量的方式,但在操作过程中缺乏一个透明的阳光标准,一些管理者常常暗箱操作,对技术成果的不科学评价导致费用机制不能有效发挥激励创新的作用。最后,技术评价的行政化明显,按照行政标签判别项目的质量和级别,忽视技术创新的实际贡献,创新成果的运用价值不能得以体现和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如果不能改变不科学的政府介入行为,尊重和发挥市场机制在技术创新和评价中的作用,就不能实现科研项目对技术创新的激励效果。技术导向机制下决定技术创新立项、实施和评价的主体是行政部门,这些部门在评价时抛开市场和用户,忽视技术成果转化及其带动性,不能把握市场对创新的需求,容易造成资源浪费。技术创新应当注重其实际贡献,将论文专利、项目经费等与科研人员的评价挂钩的方法不能形成正确评价导向,技术研发人员的创新活力得不到激发,大量发明被闲置,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三、如何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要建立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体制机制,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技术创新驱动机制的改革创新对解决目前技术研发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推进科技实力和市场化水平提高,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建立健全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是驱动技术创新的制度保障,关系到技术创新战略能否得到顺利实施,关系到新一轮科技革命中我们国家及企业核心竞争力能否得以有效提高,是关乎国家命运和前途的关键策略。为此,我国在新一轮机制调整中,应当发挥市场机制在知识产权创新中的作用,具体应当做到:

1.转变技术创新思路,实施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战略,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党的十四大明确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政府仅从宏观角度对经济建设进行调控、监管。但是,在以往的技术创新过程中,行政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仍然过多介入微观创新活动,不科学的科研立项、评价导致技术创新成果市场化水平低,急需资金支持的项目因得不到原本应当由市场和用户评价的科研体系的支持而致使知识产权费用机制失灵。建立市场导向机制,就必须明确市场在技术创新机制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问题。改变行政机关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科学不合理的行政介入行为,必须尊重和发挥市场机制驱动创新的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市场与政府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对照其应有职能,对于市场能够独立解决的问题,就要将权力放掉,而对遵循了市场规律并且市场因其自身局限而不能解决的问题,行政机关及主管部门就应妥善做好监管和调控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构建崇尚创新的知识产权环境,确保技术创新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和保障创新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

2.建立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产学研协同创新是指企业、高校与研究机构之间在技术创新领域的合作,通过教育、研发、生产的不同社会分工在资源优化和功能实现上协同化、集成化,从而确保技术创新活动的高效顺利进行。产学研协同是技术创新不同环节的有效衔接,是技术创新的基本形式,对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高核心竞争力有积极作用,已经成为知识转化为经济最有效的途径,为世界各科技发达国家所认可。企业是沟通研发和市场的桥梁,应当是开展技术创新的主力军,发达国家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和应用已是常态,甚至有企业从事基础研究。调查表明,美国企业的研究开发人员约占全国研究开发人员的80%,日本占67%,而我国仅占20%左右,我国近2/3的大中型企业还没有研究开发机构,近一半的大中型企业还没有开展创新活动[9],国家的技术研发力量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这些情况严重制约我国的技术创新发展。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就必须突出企业在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产业化为目标,将国家产业和企业发展战略结合在一起,以国家政策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应当有重点地支持一些有竞争优势的大企业加快创新步伐,突出大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骨干作用;同时重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市场运用能力,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大型企业凭借其雄厚的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在加快集成创新方面有突出作用,产业结构重组、国家投资、技术支持、税收优惠、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应当协调综合构建,推动大型企业加快创新。中小企业有着非常敏锐的市场观察力,是积极从事创新活动的主体,应当着力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中小企业虽然在实力、竞争力、创新力方面要弱于大型企业,但是中小企业通常更加关注市场的现实需求,有很强创新意识。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基本创新能力,提供必要的补贴贷款、技术信息、减免税费、教育培训、产权保护,将中心企业的创新压力和风险控制到最低,对其技术创新成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产学研协同是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的同时实现技术、资金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途径,是调整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失调的有效手段,是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结合的有效形式。实施专项及综合措施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在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搭建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推动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协同创新。首先,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联系,利用学研提供的高素质人才和信息技术,实现科学技术与生产资料的结合,采取科学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及生产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使企业掌握应用技术和信息,提高生产工艺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稳定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其次,高等院校在人才资源和智慧成果方面拥有优势,决定其应当肩负起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的责任。高等院校应当发挥学科综合优势,在教学上致力于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质量人才,充分发挥其发展基础科学理论和探索高新前沿技术的作用;在科研活动中,紧紧联系市场和企业,丰富技术创新内容,促进科研和人才向产业输出,推动技术成果产业化,体现出高校与市场、企业密切结合的优越性。再次,科研机构在专门技术人才和设备中具备优势,拥有雄厚的科技实力。在协同创新活动中,应建立建成高校人员技术实践基地和企业技术支持基地,使其成为信息、知识、技术与产业的沟通地,应当使科研机构的技术创新活动更加面向市场和需求,推动成果产业化,使创造发明转化为生产力,提高生产水平。最后,政府应当在推动产学研协同中积极发挥作用,搭建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平台,变产学研间自发合作为系统有规划的战略性一体化创新合作。政府实现职能转变,在产学研间架起合作的桥梁,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创新战略和科研规划,指导一体化创新活动,推动各创新主体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同时,政府要将眼光放远,为产学研合作寻找契机的同时,也要为技术成果的实现和市场开拓提供帮助,既做好宏观调控,又为技术创新和发展提供服务。

3.完善创新配套制度建设,改革技术评价体系落实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驱动机制,需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落实技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细化抽象规定,形成一个有效制度体系,实现政策与资源配置的优化结合。同时,针对我国目前技术评价体系僵化的情况,应当建立一套以市场导向为基础的综合评价方法,客观、科学地评价技术创新,侧重强调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也存在技术转移问题,由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产生的专利权因复杂的审批程序很少向私人部门转移,政府没有动力和能力将技术发明产业化。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拜杜法案》使这一情况发生了根本转变,该法案明确了政府资助研发成果专利权的归属,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建立政府、产业界和大学之间的相互协作机制,并建立专门的技术转移部门。在《拜杜法案》颁布之后,美国又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转让法律,如1982年的《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84年的《商品澄清法》、1984年的《全国合作研究法》、1986年的《联邦技术转移法》、1988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1989年的《国家竞争性技术转移法》、1991年的《国防授权法》、1992年的《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1995年的《国家技术转让和发展法》等,这一系列的立法构建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技术创新法律体系。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我国制定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但是这一文件的规定相对抽象,缺乏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例如仍缺少政府资助研发专利的归属的具体规定,法律的可诉性受到削弱;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项目承担者利益,确保资金投入得到妥善利用的监管制度仍然没有建立起来;为避免重复发明和资源浪费的协调各技术创新主体研发的预见性科学规划整合体制没有构建,政府部门协调技术创新机制应得以建立;我国目前没有建立技术创新项目的公开透明机制,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技术开发水平的资源共享平台应当适时建立起来。此外,针对《科学技术进步法》所确立的基础性制度,对照科技事业发展的制度需求和科技工作的规范化要求,从配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等多个层面开展配套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其他一些相关配套制度制度也需要进一步细化,使《科技进步法》的规定通过配套制度得到落实。科学的技术成果评价体系对推动技术创新,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管理水平有重大现实意义,我们必须改变技术驱动机制下僵化的评价体系,改革和完善技术创新成果的评价体制,提供利于实用人才培养的条件。首先,应当改变评价体系过度强调高新技术的倾向,良好的评价和激励体系应当更加侧重于产业化,重视市场在技术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其次,改变成果评价与科研人员的职称、层级、薪资挂钩的错误,在评价体系上形成正确的导向和驱动机制,增加创新成果运用能力在评价体系中的比重。再次,成果评价标准应当作出科学调整,改变以往过度追求科研成果数量而严重忽视质量的情况,今后更加强调高质量技术成果对现实推动经济社会效益提高的意义。最后,成果评价体系的程序应当予以完善,使其更加透明阳光,扩大考核范围,将更多高质量、应用性成果纳入体系当中。

4.提高技术质量,增强创新成果产业运用我国技术创新整体质量较差,发明所占比重较小,原创性技术少,申请专利质量低并且存在泡沫,PCT国际申请比例低。这种局面从长远来看会制约我国技术创新,综合技术导向机制下的其他一些问题,进一步限制了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运用。为扭转我国目前高数量下低质量的尴尬局面,必须走出重视数量而轻视质量的误区,调整技术创新战略,综合其他措施,提高知识产权转化率,这些措施具体包括:第一,明确专利申请质量优先,确保专利申请质量提升。首先,严格专利授权标准,提高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的授权标准,鼓励真正的发明创造,提高我国专利申请质量。其次,避免对实质上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防止仅仅字面有差异、缺乏创造性的技术成果造成资源浪费。最后,规范专利行业经营活动,努力营造专利行业健康发展的环境。做好专利行业申请工作,引导专利从业人员合法从事业务,防止不适格技术获取授权或者重复申请。第二,引导技术创新面向市场和用户,针对性地从事开发活动。在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下,通过敏锐的市场嗅觉,发掘市场和用户现实需求的技术,根据科学的市场评估确定技术科研项目。第三,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和实用人才培养,奠定技术创新长久进行的基础。从长期来看,过度强调高校技术发展而轻视基础科学研究和实用人才培养的技术策略具有很强危害性,这种行为无异于杀鸡取卵。应当在尊重科学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技术发展规划,基础研究在这个规划中应当占据重要地位。国家政策、项目支持与税收优惠等应当鼓励基础研究的进行,确保科研活动长久稳定进行。实用人才是国家创新体系的后备储蓄,过度重视高精尖人才培养而忽视基础和实用人才培养,将会导致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市场驱动机制下,应当重视基础和实用人才的培养及机会创造。第四,加强品牌建设,提高技术产品附加值,实现创新成果的经济效益。市场驱动机制下,技术创新主体的优势资源与品牌结合,以知识产权支撑品牌发展,同时又通过品牌引导技术创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品销售等,实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企业的强大竞争力,实现品牌与技术创新结合的知识产权和企业发展战略,变知识产权优势为市场和品牌优势,提高和实现技术成果价值。第五,拓宽技术创新融资渠道,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推动技术创新与金融结合,加大对企业补贴扶持力度,支持天使投资、风险资本、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评估作价参股融资等途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科技研发与应用的信贷支持,放宽资本进入技术创新融资领域的条件。推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立法完善以及相关制度建设,加大技术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发展技术市场,鼓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集成化服务等技术交易,不断提高技术交易质量。

四、确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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