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采购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9 09:18:12

贸易采购论文

贸易采购论文篇(1)

西方国家政府采购又常常被称为公共采购。德国学者迪尔特.波伊斯(DieterBos)对公共采购的界定显得言简意赅:公共采购是指政府机构与私人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这种定义方法显然不能揭示政府采购的本质特征。

我国将政府采购定义为: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的原则

我国政府采购原则是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规定的。一是公开透明原则:在采购过程中,每个采购供应商掌握信息是一样的;二是公平竞争原则:政府采购提供的市场机会对尽可能多的供应商平等;三是公正原则:政府采购对所有的供应商采用同一标准,享受同等权利,负担同样义务;四是诚实信用原则。

3.政府采购协议

政府采购是随着生产发展,国际分工,生产力发展,国际贸易量不断增加,使得政府支出增加带来的巨大需求。随着国际贸易的一体化,政府采购逐渐走向国际化,因此有了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urchase Agreement,简称GPA)。

4.我国政府采购现状及其规模

政府采购本是政府利用权力管理社会经济的一种方法,但权力的运行不可避免地会伴有权力的寻租。政府采购中的重大丑闻在世界许多国家都有发生,中国也屡见不鲜。近年来查处的此类经济案件,作案团伙化、钱权交易十分突出,手段更加隐蔽。例如,中国率先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领域暴露出的腐败问题,说明目前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度不够,使我们对政府采购制度的期望值有所下降。这一问题中一个体制方面的原因就是在中国政府部门掌握的权力往往是一种复合的权力,它可能对权力行使的对象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但是,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确实是在不断扩大,这也要求我们更加严谨地研究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另外,我国还处于加入GPA 的观察中,这更加要求我们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据估算,世界各国政府采购总规模占全球GDP 的15%~20%,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旦加入到这一份额当中,必将引发全球政府采购有关贸易的大洗牌。

二 贸易便利化概述

1.贸易便利化定义

贸易便利化以国际公认的标准和惯例为基础,涉及各种手续和程序的简化,基础设施和设备的标准化,以及改进对各种适用法律的规定和协调。简言之,贸易便利化就是简化和协调货物在国际贸易各项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程序,以提高贸易政策透明度和降低贸易成本。

国内对贸易便利化基础理论研究的文章并不多,孙衷颖(2009) 系统地梳理了与贸易便利化相关的理论,包括开放条件下的交易成本理论、关税同盟理论、共同市场理论、自由贸易区理论、新区域主义理论等,作为在区域经济组织框架下研究贸易便利化的理论基础。

2.贸易便利化指标

目前,分析贸易便利化效果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引力模型法、局部均衡分析法、可计算的一般均衡分析法和以调查结果为基础的分析法。其中,引力模型在实证分析中经常被采用。

本文以口岸效率、海关环境、规制环境及电子商务这四 个一级指标作为贸易便利化的测算指标。各一级指标下又设二级指标,共九个(见表1)。

由于测评指标数据的来源不同,标准不同,因此需要对这些数据进行指数化处理,使它们变为可比数据,从而进行比较或数据处理。运用线性变换法将数据进行指数化处理,即将9个二级指标的原始数据分别除以相应指标的最大值以得到指数化的形式:设Xi表示原始数据,Ximax表示向量指标i所能获得的最大值,Yi为规范化后的指标,则有Yi= Xi /Ximax。采用上述变换进行数据规范化后,1代表各指标的最高水平,最差不一定为0,这样可直观地看出每个国家各个指标所处的位置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公式Mj =Σni=1mi /n 计算各类二dylw.net 级指标的简单平均数以得到贸易便利化的一级测算指标,其中Mj(j =1,2,3,4)为一级指标值,mi为该一级指标下的二级指标值,n为二级指标个数。

三 贸易便利化与政府采购规模的实证分析

1.模型选定

第一,一般的引力模型为:

lnTradeij = c0 + c1lnGDPi + c2lnGDPj + c3lnDISij + c4BORij + μij

其中,Tradeij表示i国和j 国之间的贸易量,GDPi和GDPj表示两国的国内生产总值,DISij表示两国之间的距离,BORij是虚拟变量。

本文研究政府采购规模,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基于2008 年的截面数据进行了回归分析,将引力模型调整为:

lnYi = c0 + c1lnGDPi + c2lnTFi+ μij

模型解释变量说明:

本文选取的是已经加入GPA的七个国家的相关数据进行的实证分析,分别为:作为发达国家且是全球最大的机构采购者的美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亚洲的日本、韩国、新加坡、以色列,以及北美洲的加拿大。

GDP 反映了一国经济规模总量,该指标值增长,就意味着一国的政府采购量也会增长。

TF这一指标是对口岸效率、海关环境、规制环境及电子商务四 个贸易便利化一级指标的加权平均数。贸易便利化能促进一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可通过实证研究来检验这一变量对我国政府采购是否具有显著影响。

第二,回归结果分析。本文运用Eviews 6.0计量软件,基于2008年截面数据采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回归结果(见表2、表3)。

从上面数据可以看到,对模型的回归结果是比较理想的,通过了t 检验且拟合优度较高。而去加入贸易便利化变量后,模型拟合程度更好。GDP 对采购规模影响较小,贸易便利化对采购规模影响较大,其回归系数为5.821246。

2.对加入GDP的几个典型国家贸易便利化程度的图形比较与分析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论坛《2007~2008全球竞争力报告》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论坛《2007~2008全球竞争力报告》

第一,口岸效率。以港口基础设施的质量衡量口岸效率,从图1中比较来看,中国的港口基础质量相对较低,而港口的质量涉及到各企业的进出口便利性,进而影响整个贸易的便利化。

第二,规制环境。从政府制定政策的透明度及法律框架效率来看,中国的效率和透明度相对来说是最低的,进而降低了整个国家的竞争力。

另外在对中国加入GPA的——基于IM D世界竞争力指数的研究描述了2009年GPA成员与“金砖五国”的政府透明度对比。整体而言,中国的政府透明度的位置与市场开放程度的排名大致相当,比西班牙、日本、意大利、立陶宛、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匈牙利、希腊等GPA成员方的表现要好,在“金砖五国”中仅优于俄罗斯。透明度趋势线要比开放程度趋势线陡峭很多,中国加入GPA之后在政府采购制度变革,尤其是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方面还是存在很大压力的。

第三,政府环境。在政府环境方面,这些国家相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制定了更为繁琐的手续和要求更多的文件、严格复杂的技术标准和绿色标准等。具体来讲,日本、美国、韩国、等成员普遍存在较多的技术壁垒及其他贸易限制措施,因而对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项目和要求贸易商提供的单证也很多。

但是这些国家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规、程序普遍较为完善性,连续性、透明度和公开性强,使贸易商能够方便地获得这些国家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规及其他信息,而中国在决策中的透明度低,经常出现上现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现象降低了贸易效率,进而增加成本。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论坛《2007~2008全球竞争力报告》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论坛《2007~2008全球竞争力报告》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论坛《2007~2008全球竞争力报告》

第四,电子商务。我们国家技术的落后,没有形成电子商务的价值链,在这一方面来说,人才的缺乏,科技的落后是关键,而且传统的商务的成本高于电子商务的成本,给我国贸易竞争力带来阻碍,加入GPA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成本。

通过实证分析我们可以得到结论:提高便利化程度可以增加国家的政府采购规模,促进加入GPA的进程。而从后面国家的便利化指标的比较中我们又看到,我国的各项指标是相对落后的,而加入GPA 的工作中,我国的政府采购是要面向国际的,降低成本,获得市场准入,要求我国在国际上竞争力的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在贸易便利化的各项指标的提升上要更加努力。

四 针对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对策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比较,针对我国在加入GPA 过程中贸易便利化方面,应改善的一些措施如下。

第一,加强港口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多方筹集资金,加快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物流网络建设,建立培训专项基金,用于海关业务人员和物流人才的培养。在贸易便利化中,港口建设涉及到成本问题,提高港口基础设施的质dylw.net 量可以降低贸易成本。

第二,在政府政策、信息透明度方面进一步提高。应在政府层面上形成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决策协调机制。贸易便利化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政府、企业及贸易商在改善贸易环境方面具有共同的利益,因此制定相关贸易便利化政策要注重加强二者的合作,依法管理对外贸易,继续清理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提高贸易政策与措施的透明度,加大对相关贸易政策的公布、评议、听政范围,改善对外贸易环境,提高服务和管理效率。

第三,加快我国政府采购体制制度和机制的变革,清除不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研究GPA成员方国内政府采购制度,通过发动我国外贸经验丰富的企业,了解现有成员方排斥外国供应商的制度手段和技术手段,尽早提高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弹性。

第四,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推进国际贸易便利化一个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贸易无纸化,即实现无纸贸易,利用计算机和通信网络来提高贸易效率。在贸易便利化过程中政府须承担重要角色,要积极采取措施简化贸易手续,提高海关行政工作效率,从而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

参考文献

谢娟娟、岳静.贸易便利化对中国-东盟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世界经济研究,2011(8)

段景辉、黄丙志.贸易便利化水平指标体系研究.科学发展,2011(7)

胡斌、黄继梅.论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必然性.商场现代化,2010(32)

万宁.贸易便利化收益分析及我国的策略选择.中国商贸,2009(17)

贸易采购论文篇(2)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期,《守则》的缔约方开始谈判新的政府采购协议,并于1993年12月15日结束谈判,乌拉圭回合形成的新协议在适用范围上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将采购标的从货物扩展至货物和服务,其中包括工程服务;将采购实体的范围从中央政府实体扩展至次中央政府实体和公用企业。此外,新协议在招投标程序、补偿交易的禁止以及救济程序和争端解决程序等方面也更加完善。1994年4月15日,新协议即《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以下简称《协议》,通常简称GPA)在马拉喀什签字。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协议》取代了《守则》,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协议》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四个附件之一,是各缔约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重要法律文件。《协议》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序言和正文。序言阐述了各缔约方缔结《协议》的原由及该协议拟达到的基本目标,《协议》的正文部分由24个条款组成,分别从该协议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非歧视待遇、限制竞争的方式、招标和决标程序、质疑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第二部分是各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政府采购信息刊物的清单等5个附属文件。

《协议》不属于WTO成员强制接受的“一揽子”协议的范围,只对《协议》的签字国有约束力,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自愿参加,对于未签字的世贸组织其它成员方没有约束力。我国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成员时,并未签署该《协议》,故无须受其约束。但是毫无疑问,《协议》的通过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举措,我国徘徊《协议》之外虽然在一定时期对本国的民族产业和薄弱产业有保护的作用,但也使得中国企业被阻碍在外国政府采购市场之外,这将不利于我国融入WTO多边自由化的游戏规则,也限制了我国享受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因此,接受《协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将是我国的大势所趋、早晚必须完成的事情。

贸易采购论文篇(3)

1973年,OCED成员国拟定起草一份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希望能以此初步确定政府采购中的非歧视原则、采购金额标准、采购对象的适用范围、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等问题。但这些讨论问题最终都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更没有得到发展中国家的任何响应。随着对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所造成的贸易限制后果的越来越清醒的认识,以及弥补这一缺陷的愿望的不断增强,在1979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上,终于签署了第一个政府采购协议,即《政府采购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并于1981年生效,但其性质是非强制的,由各缔约国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通过相互谈判确定政府采购开放的程度。在东京回合形成的《守则》中,其适用范围仅为货物采购,还缺乏解决政府采购争端的有效机制。尽管如此,《守则》所具有的重大实践意义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所公认的。因为它首次将政府采购纳入了国际法制规则的轨道,从此为政府采购国际法制发展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以及各个国家的普遍呼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3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1994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世界银行1995年通过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与此同时,《政府采购守则》的缔约方为了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开放程度,对1979年的《守则》内容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后的《政府采购守则》于1988年2月14日生效。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期,《守则》的缔约方开始谈判新的政府采购协议,并于1993年12月15日结束谈判,乌拉圭回合形成的新协议在适用范围上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将采购标的从货物扩展至货物和服务,其中包括工程服务;将采购实体的范围从中央政府实体扩展至次中央政府实体和公用企业。此外,新协议在招投标程序、补偿交易的禁止以及救济程序和争端解决程序等方面也更加完善。1994年4月15日,新协议即《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procurementagreement)(以下简称《协议》,通常简称GPA)在马拉喀什签字。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协议》取代了《守则》,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协议》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四个附件之一,是各缔约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重要法律文件。《协议》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序言和正文。序言阐述了各缔约方缔结《协议》的原由及该协议拟达到的基本目标,《协议》的正文部分由24个条款组成,分别从该协议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非歧视待遇、限制竞争的方式、招标和决标程序、质疑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第二部分是各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政府采购信息刊物的清单等5个附属文件。新晨

贸易采购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001-02

一、绪论

国家一般会对政府采购市场实行封闭管理以保护国内企业。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称GATT)中,没有将政府采购纳入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关贸组织直到1979年才将政府采购纳入贸易投资自由化谈判领域,并制定了《政府采购协议》(下称GPA)。该协议为诸边协议,即由世界贸易组织(下称WTO)成员自愿加入,当时只有少数发达成员国家加入协议。关贸组织随后对协议做多次修改,在1993年乌拉圭会议谈判期间形成了新《政府采购协议》。

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时同意加入GPA,并于2007年启动了谈判。2010年7月19日,中国提交了第一份出价,美国和其他GPA成员督促中国加快谈判的进程,将次级中央实体和一些从事政府行为的国有企业纳入其下一份出价中,从而使中国提供与其他GPA成员的覆盖范围可比的采购市场准入。

二、《政府采购协定》概述

(一)政府采购协定的制定背景

政府机构以及许多国家的国营公共事业在相关的货品、服务及营建市场中属于最大的采购者;其所采购量往往动辄占以国家GNP的10%到25%之间。1947年的GATT将政府采购排除在外,其第3条第8款(a)项中指明该条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机构采购供政府自用、非商业转售或非用以生产供商业销售的物品的法律、法规或者惯例。GATT的这一规定实际上允许缔约国在政府自用、非商业性采购方面形成对外国货物的歧视,同时GATT缔约方也没有义务为外国货物实行最惠国待遇。

1950年后,国家公共服务职能扩大,政府和政府控制的机构成为产品和服务的采购人,为消除政府采购政策可能引起的贸易壁垒,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和扩大国际贸易,需要国家之间采购协定的约束。

1970年后,欧洲共同体首先颁布了《关于协调公共工程服务合同和公共供货合同的授予规则和程序》的指令,促使GATT在第七轮东京回合中正式将政府采购纳入了谈判议题,进行了关于政府采购贸易自由化的谈判。1979年《政府采购守则》产生,并于1981年生效,适用于接受和加入该守则的签字方。

1979年的《政府采购守则》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非歧视、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引入了政府采购领域,但是《守则》所规定的贸易自由化程度是有限的。首先它只适用于货物的采购,而排除了服务和工程服务的采购,而后者在政府采购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份额,其次它只约束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而排除了地方政府和公用事业单位等重要的公共采购实体。12个守则签字方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对上述守则作了修订和补充,形成了新的政府采购协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诸边协议之一,新GPA于1996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

(二)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

GPA共有24个条款,5个附录,规定了协议的适用范围、有关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成员间争端的解决以及政府采购委员会的职能等内容,下文将主要论述与文章主题相关的适用范围与原则两个方面的内容。

1.GPA的适用范围

第一,GPA的采购单位只包括各国在承诺表中列出的政府采购实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公用事业在内的其他采购单位,由各国在加入GPA时提交的清单中列明,只有列入清单的采购单位才受GPA支配。清单是各国根据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需要进行谈判后协商确定的,所以范围不尽相同。

第二,政府采购的价值要达到协议或成员经谈判达成的最低限额,才受协议约束。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购买货物和非工程服务服务的最低限额是130,000特别提款权(SDR),非中央政府实体工程服务服务的最低限额是150,000特别提款权。地方政府和其他采购主体的限额,由各签字方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分别作出承诺。

第三,采购对象和采购合同。GPA规定的采购对象有货物和包括工程服务在内的服务。对于货物,除了协议规定的例外之外,都应当被纳入采购范围之中。在服务方面(包括工程服务),由签字国在承诺表中列举具体的范围。合同方式有购买、租赁、租购、分期付款购买和有无期权的购买。因为最低限额限额是适用GPA的条件之一,签字方可能通过合同估价降低采购金额,从而不受协议的约束。为避免出现这种现象,协议规定了进行合同估价的基本规则。

2.有关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如下所述。

非歧视、透明度和公平竞争是GPA成员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成员方政府还必须为供应商建立异议程序。

第一,非歧视原则。这个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个方面,是贯穿本协议的两个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禁止在外国的产品和供应商之间实施差别待遇,国民待遇原则禁止给予外国产品和供应商低于国内产品和供应商所享受的待遇。协议特别强调,各缔约方应当保证,不能基于外国属性和所有权成份的比重而对在当地设立的供应商之间实行差别待遇;不能基于被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生产国别而歧视在当地设立的供应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进口关税、征收对进口或者与进口有关的各种费用,征收此种关税和费用的方法,以及其他进口规定、程序以及本协定规定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程序和措施以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第二,透明度原则。政府采购具有透明度一方面可维护政府采购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另一方面可维护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为此,GPA要求成员建立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程序,包括公布所有与GPA附录中的采购实体从事的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程序和做法。对于采购实体,GPA要求其在规定的刊物上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包括公布招标的规章和程序、采购通知,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种官方语言公布预定采购的通知概要;并且除非在有限招标的情形下,都应在上述刊物上公布投标邀请书。对于未中标的供应商,要向其解释未中标的原因。采购实体还应公布采购情况,包括统计数字。此外,成员方每年应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其列入附录的实体的采购统计数据,对于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还应通报未达“最低限额价”的采购统计数据。

第三,公平竞争原则。对于GPA附录中的采购实体进行的、达到和超过最低限额价的政府采购,采购实体必须为供应商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也就是说要实行招标。GPA还对限制竞争的技术规格、供应商资格和原产地规则等做法作了规范,但该相关内容与文章主题相关度较低,故在此处不赘述之。

三、《政府采购协定》中国化的探讨

(一)我国在入世时未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考虑

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我国于2003年底以前开始启动加入GPA的谈判。由于政府采购领域在国际贸易中是一个较为特殊的领域,它的开放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涉及经济贸易甚至政治和社会问题,所以谈判准备不能仅限于对其法律条文的研究,而须站在宏观经济、财政政策、政治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多种角度,进行深层次的研究,以提出切实可行的加入对策。

入世时未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原因主要是对于国际规则,因为是西方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必然是考虑发达国家的情况和利益较多,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利益较少。很多客观事实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就以世贸组织规则为例,发达国家成员反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对农业和农产品予以财政补贴,但是美国和欧盟国家对农产品补贴最多,在不平等的条件下,世贸组织成员开放农产品市场,发展中国家肯定竞争不过发达国家。本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发达国家成员已经逐步取消了对进口我国服装纺织品的数量管理,但是2006年美国、欧盟国家和我国发生服装纺织品贸易纠纷以后,对我国的产品又实施数量限制。在贸易保护主义的驱使下,他们主导制定的规则自己也不遵守了。我们应从这些事例看清西方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国际规则的局限性,当时就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才没有加入《政府采购协定》。

(二)我国现阶段情况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是否有利

首先,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发展中国家及不发达国家加入GPA,对发达国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该协议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优惠待遇。如规定协议签署方应考虑发展中国家产业发展、国际贸易收支平衡、经济发展情况等,允许其享受特别待遇。在可享受的优惠待遇方面,《协议》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较大优惠,包括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程度,资金和贸易需求,灵活提出承诺条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当充分利用《协议》的“出价”权利和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

其次,在谈判承诺方式方面,区分多边协议与诸边协议的不同。按照世贸组织规定,多边协议是“一揽子”加入,即新成员在加入谈判时不能在各项WTO多边协议中进行选择,修改或附加条件。GPA则有很大不同:可以自由选择加入,还可以在参加的条件上,即协议管辖范围方面与其他缔约方进行谈判。只要与谈判方达成一致,协议最终约束的范围就只在出价的范围内。《协议》通过相互谈判“出价与要价”的方式,列出本国执行协议的各采购部门和机构,同时向对方提出对等的条件或其它要价,通过现阶段的方式对于我国是有利的。

最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实力已经位居世界第二,并且已,经在逐步参与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中。中国一旦加入GPA,将享有其他GPA成员的对等的政府采购准入。一般来讲,政府采购规模在多数国家占GDP的10%~15%,可见这是一个巨大的新的市场商机。这个GPA市场2008年的规模估计在1.6万亿美元,其中美国占1万亿美元左右,比中国2008年的政府采购900亿美元规模大得多(注:根据中国财政部的定义,其政府采购不包括大部分政府基建项目)。中国企业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是毫无疑问的,这已经使中国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并且现阶段对于《政府采购协定》的认识也已经深入,加入它对中国利大于弊。

(三)国家安全问题

贸易采购论文篇(5)

关键词:政府采购 透明度 非歧视原则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产生

基于政府采购制度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的可能,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要求将政府采购纳入多边协议谈判议题中。1973年草拟了《政府采购政策、程序及实现》,在这一草案的基础上,形成了后来GATT的《政府采购协议草案》。1978年,经过东京回合谈判的努力,最终形成了《政府采购守则》的基本文本;1979年,19个GATT成员方成为《政府采购守则》的缔约国。该协议只适用于协议中所列中央政府部门的货物采购,并且采购合同金额需超过SDR150000,排除了大型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1988年《政府采购守则》的修改,将租赁和租购纳入调整范围,并将采购合同金额下调至SDR130000,未从根本上改变《政府采购守则》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1994年4月15日《政府采购协定》在马拉喀什签订,199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根据这一协议,政府采购的主体扩大为包括地方政府以及受政府控制和影响的公共企业。此外,政府采购范围涉及服务提供、建筑服务以及大型机械设备和交通工具。对于大多数成员,中央政府采购的合同金额不得低于SDR130000,政府为SDR400000,其他企业为SDR400000,而建筑合同为SDR500000。根据新的协议政府采购涉及的服务合同,仅限于该协议中列明的范围。

(二)围绕《政府采购协定》开展的主要工作

1.政府采购委员会的工作。政府采购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协定的执行、新成员的加入和第24条7(b)项和(c)项下的就改进协定的谈判。在监督协定的执行过程中,委员会对附件修改、国内立法执行情况、有关政府采购统计数据以及其他程序性问题开展工作。在对附件修改的通知和审议工作中,委员会建立了“附件活页夹制度”。根据《政府采购协定》第24条7(b)项和(c)项的规定,自协定生效起第3年开始,各成员方应就协定的改进进行谈判,委员会负责整个谈判的进程,工作重点主要集中于《政府采购协定》的简化和改进方面,但同时也对该协定第24条第7款项下的谈判目标以及协定成员的扩大等两个问题进行了讨论。

2.政府采购透明化问题。GATS第3条规定了透明度条款,并且作为适用于整个协定的一般纪律和义务,政府采购条款受其规制。但是基于政府采购的复杂性及其本身的特点,应做相应严格的规定。该条款可以根据其特点,仿照《政府采购协定》的规定,制定一套严格的投标招标程序,同时在GATS第3条的基础上加强透明度措施。

3.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服务贸易政府采购工作组认为,服务性采购以具体承诺的方式作出时已考虑到了各国发展水平的差异,面临发展中国家问题较多的情况,缔约各方应做充分的安排,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相应的优惠条件。

政府采购的立法重点

《政府采购协定》有两个立法目的:一是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使各成员方政府通过双边谈判开放各自的政府采购市场,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二是通过建立一套公开、透明和非歧视的政府采购程序,最大限度地扩大政府采购领域的竞争。《政府采购协定》的立法原则规范各成员方在此问题上的立法工作。

(一)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要求成员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非歧视原则主要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体现出来,对于协定涵盖的有关政府采购的任何法律、法规、程序和做法,每一参加方应当立即无条件地对其他参加方的产品、服务或提品或服务的其他参加方的供应商提供不低于下列水平的待遇:给予国内产品、服务和供应商的待遇;给予任何其他参加方的产品、服务和供应商的待遇。《政府采购协定》的非歧视原则不要求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来贯彻。《政府采购协议》规定,每一成员方应提供一套非歧视、及时、透明而且有效的程序,使各供应商对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采购过程中产生的违反本协定的情形提出质疑。这种程序应当以书面形式规定并且使其可以普遍获得。

(二)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原则

《政府采购协定》各参加方在实施和管理该协定过程中,应当适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保障其国际收支平衡,使之有足够的外汇储备来执行经济发展计划,促进国内工业的建立和发展,在向WTO部长级会议提出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鼓励其通过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区域或全球安排来发展经济。发达国家根据《政府采购协定》来制定采购范围单时,应该尽可能列入购买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产品和服务实体;应发展中国家参加方的要求,发达国家应当向其提供其认为合适的一切技术援助,以解决这些国家在政府采购方面的问题;为了保证发展中国家的供应商充分地从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中获得有用的信息,发达国家参加方应当单独或者联合建立“信息中心”,以答复发展中国家需要的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各类信息。

(三)透明度原则

1996年12月于新加坡举行的WTO第一届部长会议同意设立一个工作小组,就政府采购透明化措施进行研究。“政府采购透明化工作小组”于1996年5月举行首次会议,初期的工作主要为听取部分国家在政府采购方面的经验,并搜集其他国际组织相关规范文件,自1999年起改以秘书处所整理的“议题及论点清单”逐项进行讨论,只有缔约成员方可另行提出书面意见供讨论。该清单根据每次会议的讨论情形随时更新,其主要内容包括政府采购的定义与范围、采购方法、国家法规及程序等信息的公布、采购机会、招标及资格等程序信息、期限、资格标决定的透明化、决标透明化、国内申诉程序、与透明化相关的其他事项、通知、WTO争端解决程序、技术合作及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等。

WTO透明度原则要求各参加方应当公布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为了保证政府采购中的透明度,《政府采购协定》对各参加方政府规定了应当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普遍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任何其他程序迅速公布于该协定附录4所列出的有关刊物上,各成员方应当用WTO的一种官方语言公布采购通知及其摘要,各参加方应当随时准备在接到请求时向其他参加方或其供应商解释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各成员方应确保一般不在其采购过程中改变采购规则。一旦该种改变不可避免,应保证有满意的补救手段。

根据新加坡部长会议和多哈会议的授权,透明度工作组在2002年举行了三次正式会议。在这三次会议上,主要就“现有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和国内程序及实践中的透明度相关规则”的议题进行了讨论,在讨论过程中,各参加成员信息提供、WTO争端解决程序和技术合作及发展中国家差别的特殊待遇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对于政府采购透明度问题的定义及范围问题,倾向性意见是应将这一议题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政府采购程序透明化部分。在采购方式的讨论中,一种倾向性意见是:就政府采购透明化而言,实行采购程序透明化原则远比规定采购方式重要,未来制定政府采购透明化协定的重点应着重在各成员采购程序的透明化,而非限定各国采购方式。透明化协定条文解释应具有弹性,容纳各国不同的采购方式。对于公告政府采购相关法定及采购程序问题,存在两种看法:一是应提供形式上所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命令、准则、内部规定等;二是应提供所有实质上与政府采购有关的任何信息。开标方面,部分成员认为应确保开标过程合乎规定且公正。关于透明度的争端解决问题,有成员方认为未来将制定的透明度协议,应与WTO协议的透明化条款相一致,应适用WTO争端解决程序,国内审议程序和WTO争端解决程序应当成为未来《政府采购协定》的核心内容。但也有成员提出质疑,认为未来的透明度协议并不涉及规范各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因此无需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处理因本协议下所产生的纠纷。

《政府采购协定》中原产地规则与服务贸易立法问题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国民待遇作为基本原则,考虑到政府采购的特殊性,规定不适用于政府机构购买供政府使用,不以商业转售为目的或不以用以生产供商业销售为目的的产品采购的法律、法规或规定。而且政府机构在进口必需品时也没有义务为产品的外国供应商提供最惠国待遇,而仅给予其公正平等待遇即可。GATT允许政府机构在采购必需品时,凭意愿从本国供应商手中购买,只有在国内价格比进口产品价格高出很多时才购买外国产品。按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规定,已签字成员方必须放弃国内有关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给予“协议“另一签字国的产品与本国产品相同的政府采购机会。对来自于另一协议签字成员方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实行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因而需建立判断一产品是否为来源于协议另一签字国的“第二国货原产地标准”,所谓“第二国货”是相对于国产货而言的,意即将协议另一签字国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当作国产货一样看待。在一国的原产地规则中,和“ 国产货”相对应的同为一国产品的“出口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可以低于“国产货”的原产地标准,因此符合一国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并不一定属于国产货。

《政府采购协定》中服务贸易问题的核心原则是非歧视原则,要求缔约各方在制定和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程序和惯例时,不得对国内产品与服务及供应商(包括供货商和服务提供者)提供保护,亦不得在其他签约方之间造成歧视,要求各签约方政府在适用协议的政府采购领域,给予任何一个签约方的产品与服务及供应商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国内产品与服务及供应商的待遇。《政府采购协定》仅仅规制政府采购原则、规则的发展方向,没有兼顾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现状和相应法律、法规情况。从WTO的整个体系来看,《服务贸易总协定》属于附件1B,《政府采购协定》属于附件4的诸边贸易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在将服务贸易纳入WTO体制的同时,也将服务性采购扩充到了《政府采购协定》中,《政府采购协定》将服务性采购纳入其调整范围反映了立法的发展趋势,将货物性采购和服务性采购纳入一个统一的体系,还有待于世界贸易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成熟。

中国已与亚洲、大洋洲、拉美、欧洲和非洲等20几个国家和地区组建了12个自由贸易区。中国自由贸易区协定原产地规则中缺少对服务贸易的管理,对服务贸易原产地的判定也将成为制定各种相关政策的基石,除了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和澳门两地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有较详细的服务贸易原产地判定标准,其他协定均有待完善。中国自由贸易区协定原产地规则中缺少对政府采购的关注。2007年12月28日,中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申请书。加入GPA谈判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包括与谈判方相互开放的中央采购机构、省级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机构清单,以及这些机构开放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中国在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原产地规则立法工作应加强原产地标记监管,建立和完善原产地证书的网络核查。对服务贸易的原产地判定制定一套不同的标准,确立国产货判定标准,中国在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自由贸易协议可加强政府采购方面合作,相互开放其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双边经贸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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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晓峰,石华.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华东经济管理,2006(1)

3.万秋山.制定政府采购绿色标准 培育循环经济市场[J].环境保护,2005(4)

贸易采购论文篇(6)

关键词: 购买力平价;巴拉萨―萨缪尔森关系;劳动生产率

中图分类号:F091.34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7)02-0008-07

购买力平价是关于汇率决定的最具影响力的一个理论,也是在对各国进行宏观经济比较时应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汇率理论。在近年来发展起来的许多检验方法面前,购买力平价是否成立受到了质疑。特别是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Balassa-Samuelson Thesis)被提出之后,国际理论界普遍认为购买力平价理论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与挑战。但仔细研究购买力平价理论及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的内核,我们发现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的互补性和一致性。本文将在分析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的基础上,讨论并给出我们对于购买力平价理论的新的理解与新的解释。

一、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及其基本含义辨析

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的第一个含义(以下简称命题1)是,在采用传统意义上的购买力平价计算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汇率时,其双边名义汇率和实际汇率之间会出现系统性偏差。

巴拉萨、萨缪尔森在对购买力平价理论进行分析时,采取了如下假设条件:(1)采用绝对购买力平价形式,即St=Pt/P*t。其中,St为t期的名义汇率,Pt和P*t分别为国内外t期的价格水平(这里假设本国是发展中国家,外国是发达国家)。(2)均衡汇率是由可贸易商品的价格决定的,并主要受外汇供求的影响,这表现了一种收支平衡的观点。(3)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同时生产贸易品和非贸易品。(4)劳动力可以在本国的部门间流动(但不能在国家间自由流动),而这种流动会使得国内的工资平均化。[1-2]巴拉萨和萨缪尔森分别注意到,发达国家贸易品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高于发展中国家贸易品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而它们的非贸易品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却是很相近的。后两个假设意味着,以相同的货币衡量,非贸易品的价格在发达国家比在发展中国家要高,而贸易品的价格却相同。结果,贸易品和非贸易品蓝子的加权平均价格在低工资国家(发展中国家)也会比较低。如果说名义汇率被看作由贸易品的相对价格决定的,那么名义汇率和实际汇率之间会出现相对偏离。发展中国家货币的名义汇率相对于实际汇率被高估,即实际汇率相对于名义汇率贬值。其货币对发达国家包括非贸易品的广义商品篮子的购买力会小于对其仅含有贸易品的商品篮子的购买力。由于在不发达国家的工资水平普遍较低,如果劳动生产率不同,就会出现这种结果:

方程(1)和(2)是从生产成本角度考虑的价格水平简单的微观定义。其中,Wt是工资,Xt是平均劳动生产率。方程(3)说明,当同质劳动可以在一国内的各部门间完全自由流动时,各部门的工资率也会相等。这里的关键性假设是XNTt=XNT*t,这是以许多非贸易品是服务且两国间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别不大为条件的。例如,各国的理发业的劳动生产率基本相同且保持不变。 然而,XTt<XT*t,这反映了发达国家的贸易品生产部门(如制造业等)的劳动生产率高。其中暗含着发达国家非贸易品与贸易品的价格比率高于发展中国家。Kravis和Lipsey 1983年的实证检验支持了该推导过程。

为了进一步讨论,我们把所有的价格用一种货币表示,并用名义汇率St来进行转换。St是一单位外币的本币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两国(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价格指数为:

这里a是价格指数中贸易品的份额。为简便分析,假设两国的a相同,并把方程(4)和(5)代入实际汇率方程Qt=SP*t/Pt,可得:

由于国际间商品套利的存在,PTt=StPT*t,并且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工资比发达国家的工资要低 (而非贸易品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相同),PNTt<StPNT*t。因此在公式(6)中,Qt大于1。这可通过将一些数字代入公式(6)式得到证明。

例如,令Pt= St PT*t=10,PNTt =2,St PNT*t=6,a=1/2;则Qt=4/3。

在命题1中假定了名义汇率由贸易品生产部门的商品套利决定的,即STt=PTt/PT*t。这其中暗含着Qt等于1的假设。但是从方程(6)可以发现,如果两国货币对于包括贸易品和非贸易品的广义商品篮子的实际购买力相等,Qt就大于1。因此,由贸易品价格决定的名义汇率会低于实际汇率。

名义汇率和实际汇率间的这种相对偏离包含着这样两种含义:其一,若将一定量的人民币(发展中国家货币)按名义汇率转化成美元(假定美国是发达国家)在发达国家只能买到比本国少的商品与服务。这与购买力平价理论的思想是相矛盾的,因为购买力平价理论认为,人民币按购买力平价名义汇率转化在两国买到的商品和服务的数量是相等的。其二,比较人均收入的正确方法不应是通过汇率转换,因为名义汇率不反映货币的真实实际购买力。人均收入应该用实际汇率Qt进行比较。因此,发展中国家价格指数所包含的商品和服务应该用美元来定价,或者反过来,美国价格指数中的商品和服务应该用发展中国家的价格指数进行计算。

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第二个含义(以下简称命题2)是,劳动生产率增长较快的国家的汇率包含着升值的可能性与趋势。

根据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第一含义的推导,如果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率快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汇率会相对于发达国家升值。发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发展中国家贸易品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有所增长。如果把这个含义稍加推广,就可以得出劳动生产率增长较快的国家的货币会相对劳动生产率增长较慢国家货币升值的结论。这就是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第二个含义。图1讨论的就是这种情况。如图1(a)所示,发展中国家生产可能性曲线以一种有偏的方式外移,即贸易品的增加快于非贸易品的增加,T2/N2>T1/N1(T为贸易品,N为非贸易品)。这就会使图1(b)所表示的均衡实际汇率均衡实际汇率有两种表达方式:从宏观均衡(内外同时达到均衡)角度, Qt= StP*t/Pt;从微观均衡(仅考虑内部均衡,生产资料在贸易品部门和非贸易品部门最优配置)角度,Q=PT/PN,它是对前者的一种简化。决定模型中的RR曲线右移,从而使实际汇率升值。

由生产可能性曲线移动引起的收入效应取决于实际收入的增加和收入对贸易品与非贸易品的弹性大小。CC函数会随之移动,这也会影响汇率Q。如果收入对非贸易品的弹性大于对贸易品的弹性,CC左移,汇率升值就会放大。

二、 国际上对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的实证检验――方法及结论

自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被提出以来,已经有很多的学者采用各种不同的方法检验了实际汇率与相对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关系,可以参考Hsieh(1982),Marston(1990),Micossi和Miles-Ferretti(1994),DeGregario和Wolf(1994)。并且找到了显著的巴拉萨―萨缪尔森关系。根据国际上对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讨论的总结,本文将劳动生产率的差异对实际汇率造成影响称作巴拉萨―萨缪尔森关系。

Faruqee[3]、Strauss[4]、MacDonald[5]、Strauss[6]、Chinn[7]、Chinna和Johnston[8]、Canzoneri等[9]、Mark[10]采用协整的方法检验实际汇率水平和生产力水平之间的关系,对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进行了研究。其中有些研究建立在比巴拉萨―萨缪尔森假说更具一般性的理论框架上,包括了政府财政余额等其它变量。例如,Faruqee采用Johansen的模型来检验1950―1990年美元和日元实际有效汇率与劳动生产率差异(用本国相对于外国的CPI和WPI的比率来衡量)、国外资产净头寸及贸易条件(TOT)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3]他的实证分析结果清楚地表明,这两种货币存在着协整关系。并且对美元而言,一系列的排除实验表明,国外资产净头寸和巴拉萨―萨缪尔森关系都不能单独解释实际有效汇率的长期运动(尽管排除了TOT的解释作用);对日元而言,任何变量的解释作用都不能被排除。Strauss检验了同期的六种基于马克的双边汇率(瑞士法郎,加元,芬兰马克,法国法郎,英镑和美元),采用部门劳动生产率作为衡量巴拉萨―萨缪尔森关系的手段,用Johansen协整法发现了强有力的协整证据。Strauss在14个国家中的8个国家中发现了全部要素的劳动生产率与德国马克双边汇率间存在协整关系的证据。[6]

Chinn用各种协整估计值(包括Johansen、Phillips-Loretan和Pedroni估计值)去估算实际汇率与代表需求方的巴拉萨―萨缪尔森关系(全部要素生产率衡量)及政府支出变量间的关系。[7]他同时还检验了汇率与其它变量间的关系,诸如偏好变量、贸易条件和石油价格。Chinn采用了一种包括14个国家1970―1991年的“有效”数据集(有效汇率和有效的解释变量,按有效汇率中的权重构造变量),运用单一方程时间序列法进行检验,发现实际汇率与解释变量间的统计联系很微弱。在采用面板数据进行协整检验时,Chinn发现劳动生产率效应的系数符号与理论上相一致并且在统计上是显著的,但其它变量与实际汇率的统计联系却不显著。值得关注的是,这一面板数据检验结果所暗含的返回均值的时间在2.5―3年之间,这比仅以滞后的实际汇率作为解释变量进行的平行数据检验的反转速度要快。Chinna和Johansen[8]采用类似Chinn的方法和数据集,所不同的是他们的研究是针对双边实际(按CPI计)汇率进行的。他们得到的结果也与Chinn的类似,他们在面板数据集中发现了比在使用单一方程时更有力的协整证据。然而他们估计的实际汇率返回均值速度较慢,报告的系数约在4―5年之间。

Canzoneri、Cumby和Diba采用平行数据协整法来检验巴拉萨―萨缪尔森关系。[9]他们采用一个包括了3个OECD国家的1970―1991年的数据集,并以美元作为标价货币,结果发现了非贸易品的相对价格和人均劳动生产率之间存在协整关系的强有力的证据,这样就验证了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的一个重要部分。实际上,他们没能拒绝二者间协整关系的斜率系数为1的假设,这意味着二者之间是一一对应的。然而,他们在对名义汇率与贸易品相对价格进行协整检验时发现,尽管协整关系的斜率系数不为1,但仍可在数据上支持二者间存在协整关系。但是,在检验实际汇率(以对数形式的名义汇率及相对价格之差来表示)的平稳性时,他们没能拒绝存在单位根零假设。他们采用德国马克作为标价货币,证明了非贸易品的相对价格水平与人均劳动生产率之间是协整的(协整系数为1)。

Mark采用1871―1994年的年数据,分析了基本经济变量的在解释英镑对美元的实际汇率的系统性运动中的重要性。他对包括相对实际利率、相对货币供给以及相对生产力水平的基本变量进行了检验,但是惟一的显著关系出现在汇率与相对劳动生产率(用人均收入确定)之间。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检验的结果与特定的汇率制度相关(在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显著性和系数更大)。[10]

这些实证分析的证据尽管不是十分充分,但仍支持了巴拉萨―萨缪尔森关系。显然,显著的巴拉萨―萨缪尔森关系的存在对传统形式的购买力平价是一种冲击。一些经济学家把巴拉萨―萨缪尔森关系的存在看作是购买力平价理论在长期中也不能成立的一个原因。但是发现了巴拉萨―萨缪尔森关系是否就等于否认了购买力平价,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三、 对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的重新认识与购买力平价模型的修正

我们在前面已经对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的基本内涵进行了讨论,它之所以被人们称之为是对购买力平价的一个否定,其基本原因在于它认为,如果应用购买力平价来确定汇率,会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1)在每一时点上,劳动生产率较高国家的币值(名义汇率)往往会被高估,而劳动生产率较低国家的币值往往会被低估。(2)在长期中,劳动生产率的差异会使名义汇率发生变化,从而实际汇率也发生变化,在统计上表现为均值不反转并收敛于1。以上两点实际上分别是对卡塞尔购买力平价理论的绝对和相对形式提出的质疑。

然而,如果我们对购买力平价理论与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的基本含义进行深入的思考,将会发现,实际上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同购买力平价理论并不是矛盾的,甚至可以认为它是对购买力平价理论的补充。澄清以下事实,有助于我们理解购买力平价理论与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之间的关系:

现在普遍接受并应用的购买力平价理论被描述为这样一种思想,即汇率是由两国价格水平决定的(绝对购买力平价):

St=Pt/P*t

或者是由两国价格水平的变动决定的(相对购买力平价):

St=S0Pt/P*t

其中,Pt和P*t分别为相对于t=0 期的物价指数。

这就是说,当换算成同一种货币之后,各国的价格水平应该相等,也就是说某种货币在国内的购买力应该等于其所能交换的货币在国外的购买力。这一结论是建立在一价定律基础上的。一价定律认为,商品市场中的套利行为会使各国的贸易品价格趋于相等。如果各国所有商品都是可贸易的,并且综合价格指数中的各种商品的权数相同,则剔除交易成本之后,它们的综合价格指数应该相等。因此,根据购买力平价,对于两个存在贸易关系的国家,在任何时候,由采用同种货币衡量的两国价格水平的比例所确定的实际汇率应该等于1。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仔细考察购买力平价创始者卡赛尔的原意。[11-12]首先,我们应该看到,购买力平价理论中的关键是购买力,它是汇率的决定因素;而价格水平的倒数只不过是购买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被用来代表购买力的。这就要求在用价格水平表示购买力平价时,必须考虑两者之间的关系,如果价格水平不能充分反映与代表购买力,那么以该价格水平来衡量的实际汇率就不可能等于1。然而,购买力本身又可细分为对贸易品的购买力、对非贸易品的购买力、对国内产品的购买力、对国外产品的购买力。卡塞尔所指的购买力是对国内产品的购买力。并且,他认为,通过充分套利机制,这种购买力可以一对一地转化为对国外产品的购买力。同时价格水平又可分为贸易品价格水平、非贸易品的价格水平及总价格水平,总价格水平又可分为仅由国内产品构成的价格水平和包括进口产品的价格总水平,它们分别对应着不同层次的购买力。卡塞尔曾专门澄清自己所指的价格水平是本国生产商品的价格总水平。其次,卡赛尔学说虽然以货币数量论为出发点,认为货币是中性的,物价与汇率仅是一种货币现象。然而,由于他采用国内生产的全部产品的价格水平来标志购买力,这在客观上已将劳动生产率的因素引入了汇率决定机制。因为,实际上价格水平的变化在反映货币数量变化的同时,也反映着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前述的价格水平分别反映着对应层次的劳动生产率,而国内生产的全部产品的价格水映的正是国内整体的劳动生产率水平。尽管我们在这里将购买力、价格水平、劳动生产率进行了层次上的划分,我们仍要看到,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各部门、各经济体间存在的各种交换机制,最终会使它们在各国之间出现趋同的可能性。发展经济学中的趋同(Convergence或称收敛)有两个含义。如果欠发达国家有比发达国家更快的发展速度,就认为存在着绝对趋同。另一种趋同的含义为如果各个国家经济体的实际人均收入水平的发散程度随着时间递减,就认为存在着第二类趋同。这两种趋同是相关的,第一种趋同是第二种趋同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对于这两个概念的讨论参见Galor(1996),Sala-i-Martin(1996)。因为从长期来看,随着现代交通信息技术的发展,各国之间的相互学习与交流,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金融及跨国投资推动资本流动性增强,甚至劳动力要素的流动性也在不断加强,使得要素禀赋结构变动增加,一定程度上都推动了各国的趋同。

我们很容易看到,卡塞尔与巴拉萨―萨缪尔森对决定名义汇率的价格水平理解上是有差异的:卡塞尔认为,是一国贸易品和非贸易品部门生产的全部商品的价格总水平决定着名义汇率,即St=P*t/Pt,这是对全部商品的购买力平价,其中的价格水映的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劳动生产率。进一步,他的实际汇率公式为Qt=SP*t/Pt。而巴拉萨―萨缪尔森则认为,是贸易品价格水平决定着名义汇率,即St=STt=PT*t/PTt,这实际上是对贸易品的购买力平价,其中的价格水映的是贸易品部门的劳动生产率。进而其实际汇率公式为Qt=SPT*t/Pt。可以看到,二者对于进一步将名义汇率转化为实际汇率,进行物价因素剔除过程中所采用的却都是总价格水平。所以卡塞尔认为实际汇率应该为1,而巴拉萨―萨缪尔森则认为各国劳动生产率差异将导致实际汇率很难等于1。笔者认为这两种理论得出不同结论的一个原因是二者所考虑的时间长度存在差异。在一个相对的短期内,对各国生产的全部产品的套利是不充分的,而对于各国生产的贸易品的套利则会相对比较充分,因而在每一个时点上,应该说巴拉萨―萨缪尔森选取贸易品价格水平来确定名义汇率更接近于实际情况(套利机制下的国际收支平衡,主要是经常账户的平衡),尤其是在资本账户开放程度较低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而像卡塞尔那样采用价格总水平来确定汇率在现实中很难实现。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如果发展中国家的劳动生产率相对于发达国家增长较快,即两国的劳动生产率是趋同的,那么反映劳动生产率的价格水平就必然会趋同,进而卡赛尔和巴拉萨―萨缪尔森所讨论的两种名义汇率和实际汇率也会趋同。因而实际汇率在长期中又会趋向于1。反之,如果两国劳动生产率的差异是发散的,则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汇率Q就会向大于1的方向偏离。

Zussman采用面板数据单位根检验法分别对1950―1992年的OECD的24个国家所选OECD国家,除美国外,20世纪50年代,相对于美国的人均GDP水平都较低,其实际汇率也对美元贬值;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它们中的大多数国家的劳动生产率快于美国,其实际汇率升值。的人均GDP(作为劳动生产率的代表)和实际汇率的平稳性进行了检验,结果都拒绝了存在单位根的零假设。他发现,随着劳动生产率的趋同,实际汇率也在趋同。[13]

从这个角度来讲,巴拉萨―萨缪尔森给出的实际汇率公式是购买力平价在一个相对短期(在经济学中仍可定义为长期,因为假设劳动生产率是可变的)中成立的形式,而这正是对卡塞尔购买力平价理论的一种补充。然而,劳动生产率的趋同过程是慢长的,就两个国家而言可能会持续几个世纪,因而会导致双边汇率在一个相当长期内偏离购买力平价。这一认识对我们有两点启发:

第一,既然我们已经注意到St与StT之间的差异是由于它们各自所对应的劳动生产率差异引起的,因此我们在采用StT来表示St时,就应该加入相应的调整变量。

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对购买力平价理论的公式进行必要的分解,并真正地体现出购买力平价理论的原义和购买力平价对汇率的决定作用。

令P=dPT,P*=d*PT*,绝对购买力平价公式应该修正为:

St=P*t/Pt=d*tPT*t/dpTt=STtdt/d*t(7)

其中,dt 、dt*分别代表本国与外国的劳动生产率。

如果令dt=a+bXTt,d*t=a+b*XT*t,其中b=(1-a)/XNTt,b*=(1-a)/XNT*t,则相对购买力平价公式应该修正为:

St=S0pt/p*t=ST0(d0/d*0)×pt/p*t(8)

方程(8)表明,在以购买力平价理论为基础来确定两国之间的汇率时,应该考虑两国的劳动生产率差异,经过劳动生产率指数调整的贸易品价格水平可以更好地反映购买力。

第二,我们在讨论像整个浮动汇率期间(1973年至今)或者像我国改革开放以来(1978年至今)这样一个相对短期中的购买力平价时,应该考虑由劳动生产率、制度变革等实际因素变化引起的时间趋势问题及结构问题。这在理论上支持了最近国际上一些学者在对购买力平价成立与否的检验中加上趋势项及结构哑变量的作法。同时,也支持了平行数据单位根检验法。因为在一个多国数据构成的集合中,由于各国劳动生产率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相互抵消,从而使劳动生产率的趋同过程相对变短(需要进一步检验),因而更适于检验一个相对短期中购买力平价的有效程度。

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与我们的购买力平价修正方程都考虑了这样一种事实,即如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某一个国家的贸易品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相对较快,会内生出该国汇率相对走强从而引发长期升值的趋势。现有的一些关于人民币汇率的实证分析结果实际上也支持这种观点。例如,卢峰和韩晓亚对1995―2005年我国贸易品部门和非贸易品部门的劳动生产率相对于美国和13个OECD国家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情况及人民币对美元的实际汇率变化情况进行了检验。他们的检验结果发现:1995―2005年我国贸易品部门的“相对相对”劳动生产率比美国和13个OECD国家分别增长了65.5%和92.8%,而同期人民币汇率仅升值2个百分点。同我国贸易品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及单位劳动成本变化方向及幅度相比,人民币存在低估的现象。[14]因此,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以及我们给出的关于购买力平价的修正方程对于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人民币汇率改革与新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设计是有比较重要的理论参考意义的。

当然,汇率如何定价要考虑多种因素,特别是要考虑汇率如何能够保证该国宏观经济的内外均衡与持续稳定的发展。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汇率作为两种货币交换的比价,必须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反映货币所具有或者代表的价值和供求关系,而决定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劳动生产率。所以在汇率形成机制中反映劳动生产率的状况与变化是客观的要求,也是汇率合理定价的基础。

四、结 论

购买力平价理论发展至今已有80年的历史。从创建之日起,它就立即成为汇率理论中的最有影响力的学说,但它也不断地受到各种观点与检验方法的挑战。一直以来,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被认为是对购买力平价理论的一个最强有力的否定,而且该命题又得到了诸多统计检验的支持。本文根据对购买力平价理论原意及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的剖析,把购买力平价理论同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结合起来,发现了二者的互补性,并给出对购买力平价的修正方程[方程(7)、(8)]。本文目的主要是想澄清购买力平价理论最初的、本质的含义,并使该理论更符合实际。国际上关于购买力平价理论讨论的文献很多,但目前并没有对购买力平价理论中价格水平变量进行修正的。笔者给出的修改方程虽然可能不是完美的,但这至少应该是一个新的见解与方向,希望得到有关对它的批评,并引起关于购买力平价理论新的讨论,和对适合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形成作出有意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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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采购论文篇(7)

该法的颁布为世界各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提供了良好的示范,为许多国家政府采购立法或者修改提供了示范依据。但是,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以电子技术为主的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实现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又有了更高的要求。

一、《示范法》采购的性质及其修改背景

《采购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4年在其第二十七届年会上通过的。由于规范的主体主要是以公共部门为主的政府部门,因此基本上属于政府采购部分。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决议,制订该法的目的是“促使政府公共采购过程更具有竞争性和透明度,尽可能节省资金和提高效率与质量,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政府采购更公平公正、更具经济效益和效率①”;贸易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大会的政府间机构,是联合国为促进和协调国际贸易、消除因贸易法差异而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而设立的。

因此,“促进和鼓励供应商与承包商参与采购过程,尤其在适当情况下促进和鼓励无论任何国籍的供应商和承包商的参与,从而促进国际贸易②,”同样是《采购示范法》采购制订的主要目标之一。

但是从性质上看,《采购示范法》不同于WTO《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采购示范法》的内容是以世界大多数国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为基础,综合各国的制度设计和操作经验,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组织各国专家起草制订,而不是像GPA一样通过WTO成员间谈判形成。

《采购示范法》的立法目的不在于为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发展提供一套具有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而在于为不同制度、不同法系、不同文化条件下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政府公共采购行为,提供一种综合的、示范性的立法理念和制度模式。

《采购示范法》包括政府公共采购制度建设目标价值、采购的类型、方式、供应商资格审查、国际商界参与采购进程的规定、采购的程序要求与组织管理等内容。该法通过以来,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完善采购法律的参考依据和借鉴,被认为是国际政府采购制度情况的综合反映。

同时,“《采购示范法》也被认为是执行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一个范例。它的条款、原则和法律框架,已成为执行《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标准。其中,在有关使用标准技术规范和评估供应商资格规则、招标文件内容等方面,两个文件基本一致。”

但另一方面,《采购示范法》通过以来,政府采购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采购领域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采购示范法》已经无法找到示范依据。此外,《采购示范法》之后,世界各国在政府采购方面进行了广泛的实践,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对《采购示范法》的不足及需要补充的内容已经有了更多的认识。

二、《采购示范法》修订的思路与方案

《采购示范法》的增订和修改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内容涉及许多方面。从2004年以来,贸易法委员会组织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专家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磋商与讨论。其中,重点对政府采购透明度、现代电子技术的应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十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增订与修改。

第一,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提升采购的公平公正性,增强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性。由于政府采购具有很强社会公众性,“公平、公正、透明”是政府采购的永恒的主题。在《采购示范法》的六条目标价值中,就有“使有关采购的程序具有透明度,促使采购过程老实公平,给所有供应商和承包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③”等三条与此目标相关。

但是,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原有的实现公开透明及社会参与的规定仍不能适应需要。因此,《采购示范法》修订中,增强公开性、参与度及保护公平竞争仍成为一项重要的议题。

第二,发挥政府采购的功能作用,促进社会和经济政策目标实施。

在《采购示范法》的六条目标价值中可以看出,采购的政策功能并没有纳入立法目标之中。但是,鉴于政府活动对于社会、经济环境影响的日益加深,以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注重发挥采购功能作用的事实,委员会决定在新规则的修订中,讨论并增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的相关内容。

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是通过其特殊的作用能力实现的,可以通过立法手段及政府政策措施,通过确定政府采购什么、向谁采购、采购多少、如何采购等,从利益上影响供应商的行为和引导其他主体采购行为,实现对社会经济内容的调节和控制。

第三,广泛利用现代科技成果,提高采购技术和效率。需要说明的是,《采购示范法》是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6年开始起草,1993年基本完成,1994年正式的。

委员会认为,高效和可靠的电子采购系统需要在电子安全性、保密性和真实性以及数据的完整性方面有适当的控制措施,在这方面需要制订特殊的规则和标准,并确立重点解决以下问题:电子采购法律认可;电子通信手段的类型和内容;电子通信与“纸质通信”在法律上的“功能等同”;电子采购的法律效力,包括电子信息、电子信息提交、电子签字、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采购的“普及标准”,规定必须使用较大众性和普及性的电子通信手段,以防止采购实体利用电子通信的技术标准和措施,在采购中形成部分供应商准入,从而形成对潜在供应商的歧视和排斥。

“委员会希望通过增订电子政府采购的条款,实现从法律角度保持电子政府采购的确定性、真实性、完整性、可检索性和保密性,并确保发送和接收系统的相互兼容性”④。

第四,增订和修改采购方式与方法。政府采购的科学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采购方式设计与规范。委员会鉴于欧盟和世界大多数国家近十年来新型采购方式的实践,拟对采购方式进行增订和补充。在新增采购方式方面,决定主要增加“框架协议”采购与“电子反向拍卖”方式的内容与法律规范。

所谓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采购方通过招标或谈判的方式,一次性与供应商签订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协议。协议确定在固定期限内(如一年)供应商不定期不定量按协议规定的条件多次分散提供货物和服务。

“电子反向拍卖”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出的一个新概念。简单地理解就是电子“拍买”,与一般“拍卖”相反,不是一个卖家,众多买家,高价竞卖。而是一个买家,众多卖家,购买者以低价竞买。由于没有“拍买”一词,人们将采购竞价称为“反向拍卖”,我国称之网上竞价采购。

第五、制度设计与表述更加明确规范。

除以上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以外,委员会还提出了其他多种需要考虑的趋势和修订的内容。包括服务采购中如何根据服务的类型和相关情况,对每种方法使用的条件和选择原因制订指导性意见,如何选择替代采购方式,如何增加社会的参与及对于政府公共采购的监督与管理等重要内容。

三、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借鉴与完善

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大多起源于18世纪,至今走过了200多年历程。联合国《采购示范法》也正在总结各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制定的,因此最具有国际代表性。

相形之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起步较晚。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在我国具有划时代意义,标志我国政府采购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但是,由于政府采购本身的复杂性,加上理论总结不足、实践经验缺乏,所以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不可能一开始就十分完善。

同时,我国还面临着即将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商务部已经明确承诺2007年12月前正式拿出第一份加《政府采购协议》的清单)的紧迫问题,我国政府采购国际化趋势已不可逆转。因此,以联合国政府制度完善为代表的新趋势,对于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显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政府采购在制度设计、操作实施、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同样需要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需要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创新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同时,制度建设也应该更加注重完整性、系统性和准确性,使制度便于操作、执行和控制,真正实现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注释:①《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示范法》立法说明。

贸易采购论文篇(8)

Abstract

Up till now, the regulation system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has just got its life, so studying and learning the international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seems so necessary that we must do it immediately. This article from the view of the aim, the scope and the manner and its use scope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compare and analyze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GPA) and the Model law of procurement on goods projects and services issu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Community on Trade Act. After the joining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it will be the subject of time for china to sign the GPA and ope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arket toward the world. So something must be done in our legislation to prepare for it, the regulation in of basic system and its running rule should fit the common require of international procurement law. But before we sign the GPA, we should use the system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s a good trade vallation which can provide some developing or important industry with legal protection from the foreign competition. To decide the scope in which the procurement law should applicable, we should start our view from the procurement items, and analyze by these standards: whether the fund for the item is public; whether the item is competitive; whether the item is for commonweal. The manners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nd their use is the top subject in the system. To fit the goal of our government procurement, we should put the emphases on the manners which is open competitive and well regulated. Other manners should be limited to ensure the system and concept form healthily. For each manner, it should be clarified when and where the manner can come into use. So each manner can be use exactly. After china open its procurement market, more attention should be taken on those uncompetitive manners because they are legal trade vallation.

序言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或公共事业单位及其授权的组织为了公共利益或自身机构的运转或职能的需要而使用公共资金进行的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是公共消费领域的一种制度性的创新,堪称是一场革命。目前,该制度已经成为多数国家管理公共支出的重要手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政府采购的采购主体主要是各国的中央及地方政府, 所以采购的金额往往十分巨大,一般要占到一国的国民生产总值的10%-15%,所以各国的政府采购占据了本国贸易的一大块市场。在过去的一百多年中,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在一些发达国家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和完善。相应地,这些国家都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不断深入,政府采购已经慢慢演变成了国际贸易的一块重要阵地。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和统一政府采购市场,一些国际组织起草了一些国际性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其中较为重要的要数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了。

应该说,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认真研究国际上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对我们的制度建设是很有帮助的。本文拟从对这两个国际法律文件与我们国内的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文件的比较出发,分析当前形势下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面临的问题和应该采取的对策。由于政府采购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等多

个学科的综合性课题,若作全面的分析恐怕一本几百万字的洋洋洒洒之作也难以胜任。本文仅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标、适用范围和采购方法三个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得出一些建设性的结论。

第一章.国内外立法简介

第一节.WTO《政府采购协定》

《政府采购协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简称GPA)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四个附件1之一,它是各缔约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2。

《政府采购协定》是在原《关贸总协定》第七回合谈判于1979年达成的《政府采购守则》的基础上经过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谈判而达成的。1994年4月15日,该协定在马拉喀什签字,并于1996年1月1日起生效。《政府采购协定》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序言和正文。序言表明了各缔约方缔结《政府采购协定》的原由及该协定拟达到的目标;正文部分由24个条款组成,分别从该协定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限制竞争的方式、招标和决标程序和防止歧视的其他措施等五个方面作了规定。

第二部分是各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政府采购信息刊物的清单等5个附属文件。

《政府采购协定》并未被纳入加入WTO必须接受的一揽子协议的范围之内,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或《GATT》1947的缔约方自愿参加。该协定只适用于签字方,对世贸组织的其它成员方没有约束力。迄今为止,GPA共有27个成员方3和21个观察员方。目前,中国台北、冰岛等45个地区和国家正在申请加入这一协定。其缔约方约占世界贸易组织的全部成员的五分之一,且绝大多数为发达国家。

GPA是政府采购贸易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化的法律表现,是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结果之一,其目的是进行全球范围的政府采购自由化的制度安排。GPA进行自由化的方法就是消除基于国别的贸易歧视,通过对招标等竞争性采购程序的规定来实现政府采购市场的非歧视原则,从而降低和消除国际贸易壁垒,拓展世界贸易市场的范围。

第二节. 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是在该委员会的《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5。贸易法委员会是联合国大会为促进国际贸易法的协调和统一、消除因贸易法的差异而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而设立的机构。其成员包括所有区域的国家和经济发展处于各种水平的国家。贸易法委员会决定拟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是因为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现行采购立法不够完善或已经过时,以至使国内的公共采购处于一种效率低下的局面。更为严重的是,有的采购机关还存在着腐败孳生、权力滥用的情况。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处于过渡阶段的国家,因为其缺乏可用于公共采购的资金,所以尽可能以最有利的方法进行采购是十分重要的。《示范法》就是要给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国内立法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蓝本,作为各国评价和更新其采购法规和惯例时参照的范本。另外,《示范法》还有助于减弱或消除因各国相关采购法规的差异和缺乏明确性而造成的对国际贸易的障碍。总之,《示范法》的目的就在于对正在改革其政府采购制度以增加经济的市场取向的国家或正在考虑制定采购立法或更新其现有采购立法以进一步消除对国际贸易的障碍的国家起到帮助作用。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由序言和正文两部分组成。序言部分列明了制定政府采购法规的目的。正文部分由57个条款组成,分为总则、采购方法及其适用条件、招标程序、服务采购的主要方法、招标方法以外的采购程序、审查等六大部分,对整个政府采购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第三节.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中国的政府采购实践起步很晚。90年代中期,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我们从国外引进了这种用市场的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方法。从96年开始,深圳、上海等地相继开始了政府采购的试点实践。事实证明,这种制度有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节约财政资金、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有三十余个地方政府颁布了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开始了政府采购的实践。 近几年,政府采购在国内的发展较快。1999年以来,我国先后了一些全国性的政府采购规则,构成了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框架。目前在国内的法规中,最具影响力的要数财政部1999年4月17日根据《预算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国内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及操作规范做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并授权各省级地方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同年6月份,财政部还了对该《办法》的配套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分别规定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规则和对招标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方案。2000年9月份,财政部又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前者具体规定了采购过程中的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手段,后者为采购过程中的标准化操作提供了标准。另外,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在2000年也了《总后勤部军用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军用物资采购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范。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用来调整工程采购的招标投标方式和过程。为了更好地执行《招标投标法》,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7月1日又了《招标公告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这些《办法》和《规定》对招投标过程做出了具体的和细化的规定,为实际操作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为了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规范体系,促进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目前全国人大正在起草制定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划确定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起草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属第一类立法项目,规划要求在九届人大任期内出台。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设立的政府采购法起草组于1999年4月9日成立,正式开始了政府采购法的起草工作6。2000年10月该起草小组提出了政府采购法的初稿,并于12月召开了政府采购立法的国际 研讨会。来自全国一些省级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官员和美国、德国、挪威、澳大利亚和丹麦的学者参加了研讨会。会议对政府采购法的初稿进行了逐条地讨论,提出了中肯的和富有建设性的意见。起草小组目前正在根据国际研讨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初稿进行研究。并将在充分吸收有关意见和研究结果的基础上,提出修订性的第二稿。根据立法计划,在2001年底前,该法要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7。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框架主要是由《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各地方政府据此做出的地方性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搭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后,将由该法勾勒出我国的政府采购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为政府采购制度提供了相应的后勤保障。

第二章.比较分析

第一节.立法目标

如何确定一项法律的立法目标和价值选择,是一项法律制度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因为它关注的不仅仅是“为什么立法和怎样立法”的问题,还将面向未来,对国家的执法、司法活动和社会公众的行为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特别是它们在成文法的解释过程中的重要功能,在大陆法系国家尤其受到重视。所谓“目的决定方法”,不同的立法目的决定了法律具有不同内容。

一.国内外政府采购立法目标的比较

WTO《政府采购协定》所关注的焦点集中在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程度、各国的采购制度及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对其它成员方的供应商给予平等的竞争机会等方面,其目的便是将政府采购市场纳入整个的世界贸易体制之中,降低和消除政府采购造成的贸易壁垒。也就是说,GPA所关注的重心不是政府采购制度,而是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和非歧视待遇。

GPA的上述特点在其序言中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序言中将各成员方缔结GPA的目的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8:

1.通过建立多边的权利义务机制,实现世界贸易的更大程度的自由化和扩大化,改善世界贸易的运行框架;

2.消除成员方在其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对国外的供应商的歧视性待遇;

3.增加成员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管理规定、程序和做法的透明度;

4.通过建立有关通知、协商、监督和争端解决的国际程序来保证公正、及时、有效地履行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定,并尽最大可能保持各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5.考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和特殊需要,允许其得到一些特殊待遇。

相对而言,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则更多地关注政府采购本身的制度建设,它从扩大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的竞争性范围出发,强调政府采购市场面向国际市场的开放,强调将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引入到采购机制之中,从而实现采购效益的最大化。应该说,《示范法》是各国政府采购立法的理想境界,它的出发点是如何最大程度地促进采购过程中的竞争、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实现政府采购制度的自身的目标。《示范法》也提出了给予所有的供应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这样客观上就开放了政府采购的市场,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示范法》的这些特点在其序言当中同样得到了体现:

《示范法》在其序言中列出的该法的立法目包括以下内容:

1.尽量节省开销和提高效率;

2.促进和鼓励供应商和承包商参与采购过程,从而促进国际贸易;

3.促进供应商和承包商为供应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竞争;

4.规定给予所有的供应商和承包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

5.促使采购过程诚信、公平,提高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

6.使有关采购的程序具有透明度。

由于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是利用它节约财政资金,所以更多的关注政府采购对采购资金利用效率的提高、对采购项目质量的保证以及对腐败的抑制。至于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的问题,作为我国对外开放体系中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还没有被提上议事日程。我们对政府采购制度还处于建立的初期,目前的中心任务是如何保证其正常有效的运行。这些特点从下面的法规的规定中可以看出。

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而正在制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草案规定得更为明确:

1.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2.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

3.保证政府采购项目质量;

4.促进公平竞争;

5.抑制腐败。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国际法律文件尤其是GPA对国内政府采购立法的要求主要是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问题。我国政府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在多边贸易谈判中,一直没有承诺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也就是说,我国尚未将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列入议事日程。

二.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所承担的双重任务

从对国内外的政府采购立法目的的分析中我们得出结论: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的核心任务有两个,一是建立起以竞争为特色的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的资金的利用效率,推进国内的廉政建设;二是构建合法的贸易壁垒,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民族产业提供合法的保护,推动和扶植相关民族产业,尤其是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的发展。第一个任务是显而易见的,在此不作进一步的论述,对第二个任务,分析如下:

目前,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变成了简单的时间问题。伴随着中国加入WTO的进程接近尾声,国内的各项产业在相当的程度上即将被纳入统一的国际市场,参与无情的市场竞争。无疑,WTO的加入为我国的产业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和更加巨大的空间,国际市场的风云洗礼也会造就一批批成功的企业。然而,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对一些行业来说,将会遭遇到残酷的、严峻的竞争环境,这些行业主要包括:农业、 电信、汽车、服务贸易领域的金融、保险、航运、旅游、中介机构,还有高科技产业、互联网、电影业等。我国农产品的关税将从现在的45%降到2004年的17%,重点农产品将降至14.5%,这就意味着国内的农产品价格会进一步地下跌,广大农民将遭受到很大的损失;届时,外资进入中国电信服务业已是必然,虽然对老百姓而言是一件好事,但是我们付出的代价很大,对国内电信业的冲击也不小;汽车关税每年降10%,到2006年将降到25%。如果我们取消了关税并取消进口配额,国外汽车在5年后进入我国市场将是看得见的事实;根据协议,我国将在2005年之前,允许外商独资银行经营银行零售业的全方位服务,并允许其开办人民币业务,这对于我国正处于改革之中的金融保险业来说,无疑是面临着一个巨大的挑战;到2005年我国将不再对半导体、电脑及电脑产品、电信设备等产品征收关税,实行国际通行的零关税。这将使国内市场成为真正的国际市场,国内企业面临的竞争也会更加激烈;届时,中国也将允许外资进入中国的互联网业,在中国建立IPC(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这也许是加入WTO之后所有行业中变化最快的,挑战性最大的一个行业。

应该说,中国加入WTO之后对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科技、文化等领域产生的影响远不止这些。国内的上述产业与国外的同行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如果一下子被推进国际竞争的惊涛骇浪之中,丧失了庇护性政策的保护,其命运是令人担忧的。

WTO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其核心目的便是降低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从而开拓一个跨越国界的统一的国际市场,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促进各国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各国为保护自己的国内产业,往往会设置一些贸易壁垒,用来限制来自国外相关产业的冲击,待国内产业成长起来之后,再逐渐将其推向国际市场。否则,国内产业便有被国际市场冲垮的危险,从而造成本国经济过分依赖外资的局面,形成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所以各国都非常重视相关贸易壁垒的设置。

贸易壁垒大至可以分成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大类。关税壁垒是通过对外国进口的产品征收高额关税的方式来削弱国外产品在国内的竞争力,我国对进口汽车所征收的高额关税便是一例;非关税壁垒是指通过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或进出口检验检疫标准、实行进口配额制度等方法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口数量。WTO对贸易壁垒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尽量将非关税壁垒变成关税壁垒,从而使相关国际贸易发展的可能性得到保障,并使贸易成本具有可预见性;二是尽可能降低关税壁垒,为国际贸易的进行降低和清除障碍。所以,我国加入WTO之后,便面临着这样的情况:一方面,绝大多数的非关税壁垒都已消失,国外的产品和服务可以直接冲击到国内的市场;另一方面,关税已降的很低,对国内不甚发达的相关产业的保护力度大打折扣。对这些产业而言,这无疑是在其前进的道路上设置了一道万丈深渊,要么奋力一搏,跨过去,海阔天空;要么径直跳下去,摔个粉身碎骨。很明显的是,掉下去的可能性要比跳过去大得多。所以,这些产业的命运不能不让人担忧。

正所谓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加入WTO之后,能够保护这些稚嫩产业的新的一村便是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录4中的四个单项贸易协议之一。它属于世界贸易组织的管理对象的范围之内,但对这些协议的接受是选择性的。并非WTO成员国必须接受的一揽子义务,也不是希望加入WTO的国家必须签署的文件。

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和公共事业的职能广泛,公共支出和需求巨大,政府采购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起着巨大的调节作用。按照国际上的常规算法,各国每年的政府采购总额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15%,占财政支出的30%左右。从理论上讲,我国的政府采购不会低于这一比例,政府采购的总值可能相当于1万亿人民币左右。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意味着一块非常巨大的市场,相信世界上没有一个供应商会对这块蛋糕不感兴趣。

由于加入WTO并不一定接受《政府采购协定》(GPA),也就是说并不意味着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要对外开放,中国在加入WTO的谈判中也没有承诺要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定》。所以,除了特殊情况外,中国的政府采购机构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购买外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是指类似于因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贷款而不能不向外国供应商公开招标的情况。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这些特殊情况,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或中标人就应该是国内的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这就为保护国内的相关产业提供了可能。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采购制度限制了我国加入WTO之后对外开放的市场范围。这实质上是一种合法的非关税壁垒。

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两个核心任务,第一个是建立起以竞争为特色的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的资金的利用效率,推进国内的廉政建设。这一任务目前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也是大多数人提到政府采购马上就能联想到的;第二是构建合法的贸易壁垒,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民族产业提供合法的保护,推动和扶植相关民族产业,尤其是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的发展。对此,相关部门的重视程度就显得有些不足了。如何合理地构建这一壁垒对国内的相关产业甚至整个国民经济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首先,我们要处理好开放与保护的关系,决定两者的恰当比例,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其次,要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制度中的各种机制设计合理的壁垒,既要表明我们对外开放的决心和诚意,又要达到实质上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发展的目的。所以,这一问题应该引起立法机关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足够重视,以便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我国对GPA应持的态度—形式上远离,实质上靠近,适当时加入

从前述的两点任务出发,我们就很容易得到对待国际法律文件的原则立场。对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因为我们现在并不加入,但从长远来考虑,迟早是要加入的,所以应该从包括采购方法、运行规则等在内的基本制度和体制上与其保持一致。

GPA的特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建立了完全而又充分的竞争机制,保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在整个采购过程中得到体现;二是强调对其它成员方的供应商给以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第二点主要体现在对市场开放的规定上,第一点则贯穿于它所建立的整个体系之中。所以我们在客观的体系和制度上对其尽可能地接纳实际上是秉承了它的第一个特点,这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而对第二个特点,我们的一个原则性规定便将其回避掉了:财政部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里的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 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的50%的货物。这样的规定非常直接地将国外的供应商排除在了我们的政府采购市场之外,虽然干净利落直截了当,但是与目前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贸易发展现状的要求不能很好地接洽。如果在法律中这样规定,是很难得到我们的贸易伙伴的赞同的。高明一些的做法是在法律上给国外的供应商进入我们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可能性,然后在程序上进行严格的限制,达到形式上允许而实质上禁止的效果。一旦我们加入了GPA之后,不用修改法律只要改变实际执行中的相关规则和条例就能够达到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目的。从我们的《政府采购法》的草案来看,我们将政府采购市场对与我国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国家的供应商开放,并对其给以国民待遇。这种规定对于我国逐步开放这一市场提供了解决方案。但是从长远发展的观点来看,由于我国政府将继续奉行对外开放的战略,逐步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将我国的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市场之中,所以加入政府采购贸易自由化的全球性安排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发展目标,也是政府采购发展的一个必然归宿。中国政府已经承诺最迟于2020年开放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随着中国对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这个日程很可能会提前9。

由于政府采购市场占着世界贸易的一大块比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发展中国家在政府采购问题上继续坚持封闭和保护的政策将受到来自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越来越大的客观压力,各国普遍奉行的歧视性购买政策也将受到更多的限制。这是因为政府采购支出的相当一部分是来自国际金融组织的资助,这种资助要求采购必须按照国际上的规范方式向各国的供应商进行平等的开放,允许他们进行公平竞争。这种资金的比重在高收入国家中只占6%,在中等收入国家占到16%,而在低收入国家会占到18%。也就是说,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政府采购的相当一部分将不得不对外开放,采取国际上通行的无歧视的公平竞争的采购方式。

目前,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加入GPA一直都持谨慎态度的原因主要是担心本国的国内产业尤其是一些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基础性产业还不能适应国际竞争的环境,一旦开放了政府采购市场,本国得到的好处将十分有限,然而付出的代价却是巨大的:这些产业很有可能在国际竞争的大潮中被击垮。所以,GPA也被成为“富人的俱乐部”,其成员方往往是发达国家或高收入的国家或地区。

贸易采购论文篇(9)

1 跨国采购在中国发展

1.1 跨国采购数量逐年递增 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跨国采购出现了快速发展的趋势,而且我国是纺织与生产制造业大国,每年从我国进行跨国采购的数量在逐年的递增。

1.2 网上贸易成为国际采购的主流 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会改变传统的交易模式,也会极大的促进交易的形成,因为电子商务的发展会大大节省交易双方的时间与精力,有利于交易的双方节省成本。目前世界上著名的跨国企业都已经完全实现了跨国电子交易。可以说电子商务必然会发展成为未来经济贸易交易的主要手段。

2 跨国采购对我国外贸公司的积极影响

2.1 有力增加企业的销售渠道,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平台 跨国采购使得我国外贸企业与国际商业活动的联系日渐频繁,加强了我国企业与世界经济的联系,这样的结果就为我国的企业提供了一个广阔的交易平台,使得企业的产品能够远销到国外,促进企业的发展规模,增强企业的实力,最终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2.2 促进企业加快自身产品结构的调整和技术的创

新 企业在进行跨国交易的过程中,不但会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而且也会使得我国的企业在发展与交易的过程中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缺点,及时的吸取跨国企业的先进技术,最终提升自己的生产能力。

2.3 建立起全球化的生产网络和采购网络 中国经济的对外开放使得中国的企业面临着许多的机遇与挑战,因此如果企业能够主动的适应跨国经济的发展,及时的调整产业布局,就会增强企业的利润,有助于企业建立经济全球化的生产局势,最终增强企业在世界经济竞争中的能力。

3 我国企业在跨国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3.1 跨国交易认识不统一、矛盾突出 由于受到历史文化以单位利益的影响导致跨国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冲突的概率很大,现在跨国交易的主要矛盾主要是企业之间的恶意竞争,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无视市场道德随意的改变规定的价格;企业之间不按照国际贸易规则进行商品贸易,它们不严格按照国际规则进行交易,同时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对于商品的质量不进行严格的要求。

3.2 缺乏对于跨国采购的规则认识 中国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主要依靠的就是劳动力生产,他们在国际跨国交易中存在对于跨国贸易的规则的认识不够,首先他们对于跨国交易的商品质量要求不严格,导致纠纷经常发生。其次就是它们之间的交流缺少有效的规则沟通。其次就是中国交易中出现的存在侥幸的心理,常常损害集体的利益吃回扣。

3.3 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突出 商品质量已经达到国内标准的中小企业由于我国的质量标准与世界标准或许存在着差距,使得在我国内符合的商品达不到世界标准,进而造成企业在世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有的企业商品虽然经过了国际组织的认可但是它们有时会存在侥幸心理,忽视商品质量的持续性,结果导致商品的批次不符合要求,进而全面影响交易。

4 我国外贸企业在跨国采购中的应对策略

面对全球采购的形势,虽然我国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但是我们还是要作出积极地措施,主要的途径:

4.1 认真学好跨国采购规则,做好理论上的准备 企业要想发展首先就是要加强自己的“内功”,尤其是我国的中小企业他们没有知名企业的一些优势,因此他们必须熟悉国际贸易之间的规则,能够准确的掌握市场中的规则等,合理使用外国的法律等知识,懂得利用一切条件为自己的发展提供支持,其次就是企业要培养一批懂国际贸易的专业人才,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最后就是企业要努力的适应世界经济中的程序,由于我国的跨国交易都是与欧美国家,它们的意识形态与我国有着很大的区别,这样使得我国的交易程序与它们之间还是存在着不同,因此我们要主动适应它们的交易程序等。

4.2 转变观念,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国际营销网

络 当今世界是一个信息化的世界,是一个资源共享的时代。我国企业要转变观念,克服不愿提供企业资料的习惯,同时也要积极主动的与供应商沟通,积极熟悉他们的企业文化及其他方面的资料,为相互间更好的合作,提供优良服务打下良好基础;加强信息化建设,引进先进信息技术系统和专业的信息人才,为企业间的沟通搭建一个高效的平台,只有这样才能与国外采购商在存货状况、生产能力计划、生产进度、促销计划、需求预测和装运进度等方面进行顺畅的信息交流。

综上所述,跨国采购的迅速发展为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我国外贸企业应紧紧抓住机遇,不断完善自己,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机遇是与挑战相伴的,我国外贸企业在跨国采购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有待解决,这不仅需要企业自身的努力,也取决于诸多方面的因素,只有加强政府、社会、企业多方努力,才能使我国外贸企业更好的发展,使我国外贸企业在迅速发展的跨国采购热潮中能有所获利,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参考文献:

贸易采购论文篇(10)

自2008年9月以雷曼兄弟破产为标志,美国次债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继续向实体经济蔓延,为保证我国经济稳定增长,我国政府于11月份开始逐步实施“4万亿”经济刺激政策,以铁路、基建投资为代表的公共工程项目投资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这些工程所需的物资、设备采购对于中外企业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和商机。为确保这些经济刺激计划能够更有效地对我经济产生积极作用,2009年6月我国发改委、工信部、监察部等九部委联合发文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除特殊情况外均应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在采购开始前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相关部门审核同意。与此同时,2009 年5月以外企在逾50亿欧元的风力涡轮发电机订单竞争失利为导火索,欧盟、世行、国外媒体纷纷发表看法,针对我国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中的“优先购买国货” 条款进行发难,认为此举将会引发与贸易伙伴之间的紧张关系,并加剧世界范围内的贸易保护主义,有悖于WTO的“无歧视”和“国民待遇”原则.

至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问题又一次成为问题的焦点,那么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发展现状以及是否符合WTO规程,如何在WTO框架下运用国际政府采购的方式支持国内企业发展同时提升我政府管理运营水平是一个迫在眉睫需要研究并加以改进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政府参与WTO框架下《政府采购协议》情况介绍

(一)《政府采购协议》由来

1946 年起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由于当时政府采购的市场份额和规模还不大,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未充分显示,因此当时制定的有关条款将其作为例外,排除在总协定约束范围之外。比如,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5条规定了非歧视性、国民待遇等原则,但在第3条第8款却又规定政府公共财政采购的例外条款,因此总协定最初的条款中对政府采购所可能造成的贸易歧视未引起高度重视,给各国政府在其采购活动中实行歧视做法留下了文件支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政府采购的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到了80年代,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都成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的最大买主。据统计,国际政府采购总额每年都达数千亿美元,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以上。但由于政府采购不受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的限制,也不适用其最惠国待遇条款,各国可自由优待本国产品或某外国产品而歧视他国产品,导致大量国际贸易活动背离总协定的规则。歧视性政府采购已日益发展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严重障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二战后,各国急于恢复国内经济,面对美国产品的强大竞争力,纷纷采取贸易保护主义,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对民族产业支持的重要性并极力推行,如日本、韩国的政府购买对汽车和电子等产业的发展、崛起就起了巨大的作用。由于政府采购的规模越来越大,如何评价第8款的政府采购规定,在关贸总协定引起各国争论。在总协定第七轮多边谈判中,政府采购问题终于被纳入东京回合谈判范围,并于1976年7月成立了政府采购的分题组,专门谈判政府采购问题。经过长期的讨价还价,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于1979年4月在日内瓦签订了第一个《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于1981年1月1日起对届时已接受或加入该GPA的各国政府开始生效。 1987年,GPA的缔约方对1979年GPA做了修改。1993年,各缔约国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上,又在东京回合的基础上就《政府采购协议》达成了新的内容,新协议的内容扩大了旧GPA的适用范围.

GPA是WTO现存的两个诸边协定之一,并不属于一揽子协定的内容,申请加入WTO的国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加入GPA,其主要目标是促进WTO成员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截止目前,GPA包括美国、欧盟等13个成员,共4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大约占WTO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二)我国政府采购协议的进展表职称论文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也就意味着在未来要接受WTO的《政府采购协议》的相关约束。实际上,在我国实际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过程中,GPA的一些主要缔约国就将签署GPA作为支持我国加人世贸组织的一个重要条件。美国确定了协议谈判的三个重要对象,即中国、中国台湾及澳大利亚。欧盟甚至提出,我国可先签署GPA,并先享受GPA的权利,后承担义务,即我国的供应商可先进入欧盟的采购市场,获取采购合同,到一定时间以后,再开放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发达国家迫切希望我国签署GPA的主要原因,是盯住了我国数额巨大,而且前景广阔的政府采购市场.

我国也承诺将在入世两年后启动加入GPA的谈判,但是由于时机不成熟,这个问题一直搁置下来。2007年12月28日,我国政府签署加入GPA申请书和初步出价(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加入加入GPA的谈判。2008年9月,我国向WTO秘书处提交有关国内政府采购体制的国情报告,并先后与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韩国进行磋商,就采购实体、门槛价、采购范围、总备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目前中外相关方分歧较大,主要集中在双方要价的差异,外方要价明显超出我出价水平,并敦促我方尽快提出改善出价,同时向我方提交了我方出价的问题单。截至目前,我国政府正在与相关参加方就相关技术问题紧锣密鼓的谈判。总而言之,这是我国对外经贸领域的又一项重要谈判,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加入GPA对我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影响

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限制购买国货政策,把国际竞争因素引入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协议》确立了非歧视、国民待遇和保证透明度等基本原则和相关详细措施。然而,承担这种义务的交易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即《协议》仅适用于签字国家提交的附表上的实体部门。目前协议的成员国多为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国内企业的竞争力较强,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后,并未出现外国供应商蜂拥而入的情况,在英美等经济大国,外国供应商要进入该政府采购市场也非易事,统计表明,美、日、加、西欧13万sdr(特别提款权)以上的政府采购中,外国产品所占的比重都不高,加拿大为20%,日本为16%,美国为9%,西欧只有 1%,一些小的成员国的购买反而更加国际化,如香港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产品比例超过了90%.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加入协议意味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利弊兼有。我国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启动之后,欧美、加拿大、韩国等先后要求我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使我谈判形势异常严峻,我必须依据我国国情,整合相关方面力量,综合研究加入GPA的利弊得失,从而取得谈判的主动。从目前的形势看,对我有利的方面,一是我国各机关、团体可以采购到更多国外物美价廉的产品、工程、服务,国内企业同时可以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赢得更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二是有助于我国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完善我国财经领域的立法,同时促进廉政建设,不断推进政府采购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对我不利的方面,一是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必然会使某些国内企业受到冲击,危及到就业和国内产业;二是我国的政府采购体制、法律配套方面还滞后于现实的要求,因此必然要加快推进法律、规章、体制的改革;三是透明度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等国际规则将对我行政制度建设、行为规范提出更高要求,必须尽快完善,否则将不能应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表职称论文

二、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现状和问题

自1995年由上海最先试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以来,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内容从汽车、设备扩展到汽车维修、会议服务、计算机软件、工程招标等领域,采购金额从1998年的31亿元发展到2008年的5900亿元,不仅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从制度上促进了廉政建设,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在政府采购法中明确指出要支持国货、有助于实现国家产业政策,然而在计算机软件、汽车、工程机械等领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表现为采购的国货少、自主品牌少,并没有很好的起到支持民族产业发展的目的,这一点已为众多国人所诟病,譬如,2003年,我国政府采购的计算机在软件中国产软件的占有率只有30%,2004年通过政府采购的3000多辆汽车中国产汽车占比非常低,自主品牌车中只有红旗的采购量稍微多一些,当然,形成这种局面的因素很多,但是不可回避的是缺乏政府采购市场的支持,我国企业将失去一个非常大的消费群体,最终失去宝贵的发展机遇.

政府采购市场是一个特殊的消费市场,它的封闭是暂时的,开放则是必然趋势,当然开放必须是对等的。由于我国至今还未签署国际性或区域性的政府采购协定,我们在《政府采购法》中做出了强制性购买国货的规定,在采购实践中,采购机关也基本上做到了优先购买国货,然而这种局面明显地限制了跨国公司的商业机会,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综上,GPA的启动必然意味着未来我国在协议内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问题,我们必须未雨绸缪,及早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目前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相关软件、硬件的欠缺困扰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采购体制欠规范。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小,采购实践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因此还没有形成一整套严密的政府采购组织管理机构、信息管理、竞争、监管、考核、争端解决机制,同时也缺乏相关的管理经验,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的竞争、公平、公开基本原则尚不能完全贯彻,更谈不上利用政府采购来服务本国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实施,一旦贸然加入,将会对我相关产业领域造成很多不确定的负面影响.

(二)国内相关法律滞后。

利用法律手段规范政府采购市场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没有法律的约束,就会使一国的政府采购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从而难于消除国际采购市场的贸易壁垒,最终难于有效的保护民族产业发展。我国目前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还比较滞后,表现为虽然《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已颁布实施,但只能管理部分政府采购,未能提供适合各种情况的一揽子采购方法和程序,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也没有出台,招投标法很难解决相关诸多问题,政府采购的很多配套法规远未到位.(三)对GPA相关参加方的情况不掌握。

由于我国还未加入GPA,虽然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情况,但对其研究和学习还不深入,表现为对相关参加方的承诺背景、采购体制、具体操作程序、实际采购情况不了解,因此对参加方为什么提出例外、对我影响如何、是否可以为我所借鉴等问题均不掌握,使我难以预估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后果.

(四)缺少国际化政府采购管理人才。

政府采购环节众多,包括招标、决标、履约管理、仲裁等技术环节,同时还需要对所采购的商品、服务、工程的相关市场行情、技术特性有所了解,在涉及国际采购时,还要对专业理论素养、业务操作能力、外语、法律、国际贸易、公共关系、职业道德、WTO相关规则的详细全面掌握,因此,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而目前我国还缺少掌握国际通行采购方式的管理人才,不能全面适应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要求.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以及缺乏研究数据、信息资料,使我们目前的利弊分析过于笼统,各部门的谈判方案都趋于保守,提出大到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小到行业发展、企业发展受到威胁和制约,因此圈定保护范围过大,使谈判方案不具备可操作性,从而不能有效地保护我产业安全。截至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依然滞后于我国加入GPA的现实要求,致使我国在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方面显得被动.

三、关于政府采购开放的国际比较表职称论文

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问题,各国都给予了高度重视,积极从立法、财政、外交、政策制定等方面综合给予解决,有力的体现了政策意图,并收到了积极效果.

(一)积极保护本国产业

在政府采购中给予本国产品适当的照顾,以支持本国工业的发展,既是政府采购公共性的表现,也是鼓励本国自主创新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和惯例。如美国1933年的《购买美国产品法》就明确规定,凡是使用美国联邦基金购买或者购买供政府使用或建设公共工程使用的商品,均应购买美国产品,同时要求国际采购至少50%的国产化率和国内投标者10-30%的价格优惠;欧盟规定采购金额在500万欧元以上的工程,20万欧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在欧盟范围内采购,政府采购如果要采购国外的产品,也会提出相应的贸易补偿条款;以色列政府要求国际采购至少要有35%要在国内购买,波兰给国内投标者20%的价格优惠,澳大利亚等国家也以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正当的理由,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和支持

美国《法案》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的报价中,本国中小企业供应商报价比国外报价高出12%的幅度之内应该优先采购;积极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签署国际性政府采购协定及区域贸易协定,在协定中设立美国中小企业进入国外政府采购市场的有利条款。澳大利亚规定,联邦一级政府采购合同的10%要留给中小企业,由财政部来负责监督执行,同时在采购供应商的选择标准、降低费用、增加竞争机会等方面均作出相应的立法安排,确保中小企业能够有进入机会。韩国政府立法采用中小企业专项采购的方式,加拿大政府对于中小企业则采取特别对待的方式等等.

(三)政府采购市场的豁免与例外

各国都会根据本国国内产业发展的现状,在双边谈判过程中都会加入豁免、例外的产业。比如美国在加入GPA后,在附件四的备注中排除了包括运输、发射服务,研究和开发,电讯服务等项目,迄今为止美国与欧盟之间尚未就电信市场的采购问题互相开放,对于诸如纺织品、服装、鞋类、餐具和玻璃器皿等关税较高的产品也没有完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欧盟也在备注中排除了包括电信、金融、法律等服务;日本则根据本国情况,也排除了包括特定车辆维修、信件快递、特定的建筑安装服务等项目;韩国政府则对部分政府采购申请豁免,比如根据国防需要的基于国家安全和国防目的进行的采购,根据《航空航天促进法》进行的卫星采购等.

四、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几点思考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成为我国全面介入世界经济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产品质量的提高,我企业需要充分利用庞大的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来发展自己,同时国外企业也对我不断增长的巨大的政府采购市场虎视眈眈,根据国际经验,一国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当年GDP的10%以上或者占财政支出的30%,而2008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占GDP和财政支出的比例分别为2%和9.6%,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的增长潜力。面对我国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严峻形势,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不久也将对外放开,如何处理保护和开放的关系,我们需要加以审慎研究并加以逐步推进.

(一)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的竞争取向

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公平的竞争规则才能保障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最具有竞争力的供应商,从而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主要包括完善采购方阻碍供应方参与竞争和供货方为获得合同而阻碍竞争的相关管理制度。一是形成相互制约的政府采购监督体制,比如财政、审计、采购方、供应方、社会公众等相互监督的机制;二是以严格的财政预算程序为基础,必须严格按照科学的采购预算来执行;三是政府采购信息的高透明度,包括采购信息、程序、规章制度、采购结果、相关合格供应商等的公开,确保在我承诺开放领域政采项目的阳光、高效推进。最后还要借助电子信息手段完善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过程监管、事后跟踪调查等方式保证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坚决贯彻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取向

政府采购属于公共政策性采购,出于对经济性和效率性的考虑,定位于国内外大市场,但还必须坚持保护民族工业发展、贯彻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原则,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因此,首先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保护国内相关产业。政府采购作为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经济的一个合理、合法手段,已为国内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以国家安全、保护国内产业为由对国内产品采取优先购买的政策,已是国际通行惯例;其次,积极帮助本国企业打入国际政策采购市场,各国虽然没有明确的措施直接帮助企业,但是通过适度保护、政策信息培训、经验交流总结等方式简介帮助企业打入国外政府采购市场;三是积极参加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制定,签订双边政府采购市场相互开放的协议,不断拓展国内企业的对外渗透空间;最后要通过政采市场的规范运作来实现国家特定的产业政策,我国目前面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关键时期,对促进自主创新、品牌战略实施、节能环保产业、扩大就业、提振内需、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意图都可以运用政府采购方式来加以实施.

(三)不断完善配套法律、体制改革措施.

首先,要尽快完善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后WTO时代,各行各业都在逐步履行市场开放的承诺,政府采购也即将面向国际市场,但是我国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却略显单薄,目前要加紧出台政府采购法的相关实施细则、管理体制,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运作。要根据我国内产业现状、国际相关规则,明确我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范围和程度;在确定相关政府采购范围后,及时改革国内相关政府采购立法、制定新的法律法规,符合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相关要求.

其次,注重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渐进性和次序性。《政府采购协议》是诸边协议,是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自愿参加的,只对签字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而且各个国家在申请加入该协议时,要同参加谈判的其他方商谈,确定彼此可接受的使用国民待遇原则的实体、产品和服务清单。因此,我国可以选择一些国际竞争力强的部门开放,遵循渐进的原则,积累了参与国际政府采购的经验后再逐步放宽限度。在实体的选择上,则可以先选择政府机关,其它公共机构可以逐步放开。如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是在本国完全成为外向型经济国家之后才加入GPA,美国在加入协议后,在电信等其他领域仍不对外开放.表职称论文

(四)充分利用相关条款为我企业发展争取时间.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中可充分利用协议中“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相关条款,加强对民族产业的保护,譬如在协议的适用范围方面,发展中国家可同参加谈判的其他方商谈、确定彼此可接受的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例外的实体、产品或服务清单,同时可要求发达国家在拟定“协议”的范围时,尽量列入购买与发展中国家出口利益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实体;在例外条款方面,发展中国家在参加部分区域或全球安排时,也可通过谈判将其适用范围中的某些实体、产品或服务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在“协议”生效后,发展中缔约方可按“协议”第24条第6款的规定修改其适用范围,或可要求政府采购委员会允许将其适用范围中的某些实体、产品或服务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参考文献:

[1]克鲁格曼.国际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查尔斯.国际商务:全球市场竞争[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王莉.美国经验对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启示[J].中国招标,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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