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汇总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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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篇(1)

〔中图分类号〕C91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4-0097-07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矛盾纠纷或社会冲突问题备受关注。关于社会矛盾纠纷问题,目前较为流行的观念是,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战略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发展阶段,言下之意就是指社会快速转型和发展将不可避免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高发。那么,现阶段中国社会的矛盾纠纷究竟呈何态势、有何特征以及与社会转型有何关系呢?本文旨在基于实证调查所提供的信息基础之上,从社会转型论和社会矛盾论的视角,揭示和分析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主要矛盾纠纷及其转型性特征和演化态势,由此提供一个有助于我们认识和理解社会转型与矛盾纠纷之间关系的新视角。

一、社会转型与矛盾纠纷的转型性特征

社会转型是指人类社会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变的过程。〔1〕这个意义上的社会转型类似于波拉尼所说的“大转型”(great transition),也就是指自近现代化以来的社会结构变迁过程。〔2〕目前,社会转型概念在中国学界广泛使用,且主要用来指称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的结构变迁过程及其特征,这一变迁过程的核心动力和特征就是经济体制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变,也就是倪志伟(Victor Nee)所说的市场转型带来了“市场社会”的兴起〔3〕;或者像李培林提出“另一只看不见的手”导致的结构转型〔4〕。因此,当前学界所探讨的中国社会转型,主要就是指自改革开放以后由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而带来的社会结构变迁的过程。这一过程虽与市场转型有着重要关系,但又大大超越于市场转型;既属于广义的社会现代化转型,同时又具有中国特定的情境意义。

既然中国社会转型与改革开放过程密切相连,那么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纠纷是不是也会密切相关呢?关于这一问题,较多的中国学者都有肯定的观点或判断,如有学者认为,“当前,中国正处于‘战略机遇期’与‘矛盾高发期’并存的特殊时期,因经济发展和利益调整引发的矛盾正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形态。”〔5〕这一观点显然肯定了社会矛盾与社会转型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内在逻辑联系。此外还有学者提出,“社会转型致使中国正处在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干部与群众、穷人与富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被认为是当前我国社会最容易发生冲突的群体,官民矛盾被认为是最突出的社会矛盾。”〔6〕即认为社会转型是当前多种矛盾纠纷的根本原因。还有一些学者在对1990年代中期以来合法形式和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的变化态势分析的基础上,认为“近十多年来,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矛盾呈现出增多的发展特点。这种特点不但表现在矛盾程度轻微的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日趋增多,而且也突出地表现为社会冲突程度较为严重的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也在大幅增加,在社会矛盾总量中所占比例日趋上升。”〔7〕 在这些观点的推论逻辑里,都预设了一个基本理论前提:即改革导致的结构变化必然会导致矛盾纠纷的发生。然而,如果辩证地去看改革或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之间的关系,那么就可能需要对转型导致矛盾凸显的观点加以更深入的反思。或许,吴忠民提出的矛盾倒逼型改革的观点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视角来理解改革与社会矛盾的关系。他认为中国改革是“从摸着石头过河型改革到社会矛盾倒逼型改革”〔8〕,也就是说,目前的有些改革是为了缓解社会矛盾而推进的,即改革是为了化解矛盾而且也能消解某些社会矛盾,而不仅仅是增加或激化社会矛盾。伴随着社会转型,虽可能出现某些社会矛盾纠纷,但不容忽视的是,推动社会转型的重要动力则可能来自于社会矛盾。当一些矛盾纠纷的对抗力量达到一定程度时,社会系统就必须通过改革或转型的方式来消解矛盾的力量,使社会系统的不同力量形成均衡状态。

如果在矛盾纠纷的研究中,把社会矛盾激化和增多与社会转型联系起来,那么在应对和治理矛盾纠纷中,我们将会陷入一个两难困境:究竟是放弃转型还是放任矛盾呢?然而,如果我们把社会转型视为当前乃至未来一定时期内中国社会的一种时代特征,假定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都可能烙上时代的特征,那么转型时期的矛盾纠纷就会具有转型性的特征,而不是转型或改革导致矛盾纠纷的产生,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考察和揭示矛盾纠纷的转型性特征来认识矛盾纠纷的演化规律,并可在科学的认识基础之上建立起有效的矛盾纠纷治理策略,这样也就避免了转型与矛盾的困境。

二、社会转型及乡村社会关系变迁的

典型特征如前所述,中国社会转型概念具有特定的时代意义,即指改革开放后社会结构所发生的重大变迁。改革开放首先从农村改革开始,农村改革的全面推进,带动了乡村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迁或转型。乡村社会转型促使乡村社会关系形成如下典型特征:

首先,乡村社会的个体性大大增强。农村改革的起点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替代生产队集体经营制,这一经营体制的实质功能就是解放了农村劳动力个体,让个体劳动及个体农户有更加充分的自和独立权,也就是提高了个体性,扩大了个体的自主行动范围。

乡村社会个体性的增强不等同于乡村社会的“个体化”〔9〕,更不是农民的“原子化”之状态〔10〕。个体性的增强意味着集体对农民约束减少,个人独立自主的行动增多。与此同时,去集体化后的个体农民和个体农户,其分散性又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提高。而且,个体性增强也大大推动了乡村社会的流动性,从而意味着乡村及农民与外部世界的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

如果说“基层-调解-化解”策略对化解乡村社会生活性矛盾纠纷是有效的,那么对于乡村结构性矛盾纠纷来说,仅仅靠基层化解机制是远远不够的。由于结构性矛盾纠纷的症结在于制度和结构上的不均衡,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乡村结构性矛盾纠纷,就必须采用“顶层-调整-解决”的策略。顶层指的就是要从宏观制度、法律和政策安排上入手;调整是指要调整或调节制度及社会系统结构中的那些不均衡的关系,通过建立起制衡机制,来维持结构的均衡;解决就是指要从均衡结构上去解决容易导致社会关系失衡的问题。

五、结语

对人们习以为常的“战略机遇期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的笼统论断,我们需要从理论和经验事实两个层面加以重新思考。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有着自身生成和演化机制,社会转型并不必然导致矛盾纠纷的增多和凸显,恰恰相反,现实中的诸多结构转型,是为了调和社会矛盾而推进的。对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纠纷之间关系的认识,需要跳出简单的因果推论和决定论的认识论陷阱,聚焦于现实社会中矛盾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通过揭示矛盾纠纷的转型性的形态和特征,来理解和认识两者的相互关系。

改革开放后中国乡村社会的变迁,农村社会个体性的增强、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趋于复杂、农民与基层组织关系的双重性以及农民与政府关系的层级差异等典型的转型性特征,为我们理解和认识转型时期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及态势提供了宏观背景。

经验调查显示出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矛盾纠纷整体上呈多元化的特征,其中土地方面的矛盾纠纷有凸显之态势。〔17〕在乡村社会多元的矛盾纠纷里,我们可以将矛盾纠纷分为两个基本类型:生活性矛盾纠纷和结构性矛盾纠纷。目前乡村社会较为多发的五种生活性矛盾纠纷依次是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医疗纠纷、财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五种较为多发的结构性矛盾纠纷依次是土地纠纷、干群纠纷、计划生育纠纷、用水方面纠纷和环境纠纷。虽然生活性矛盾纠纷较之结构性矛盾纠纷发生比例略高,但总体来看矛盾纠纷发生率依然较低,并未呈现出乡村社会矛盾凸显的特征。所以可以说,乡村社会转型加速但矛盾纠纷并未凸显。从一些个案纠纷故事推断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凸显,或农民与政府的矛盾激化,带有明显的学术建构色彩。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经验事实角度看,乡村社会与制度相关的结构性矛盾纠纷如干群和计划生育矛盾都有缓和之趋势,只是与资源相关的结构性矛盾纠纷如土地、水和环境纠纷有增多的态势。

针对转型期多元化的矛盾纠纷,乡村社会在纠纷管理或治理策略方面,首先需要对生活性与结构性矛盾纠纷有所区别对待。〔18〕对乡村生活性矛盾纠纷,可以用平常心去对待,采取“基层-调解-化解”的管理策略,注重基层民间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对结构性矛盾纠纷,则需要审慎对待,要采用“顶层-调整-解决”的治理策略,加强宏观的结构调整来解决不均衡的结构问题,重视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来调和结构性矛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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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魏佳蓉.转型期社会矛盾化解之道――以提高法律实效为视角〔J〕.理论月刊,2012,(4).

〔7〕胡联合,胡鞍钢,王磊.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矛盾变化态势的实证分析〔J〕.社会科学战线,2006,(4).

〔8〕吴忠民.社会矛盾倒逼型改革的来临及去向〔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4).

〔9〕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M〕.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4.

〔10〕贺雪峰.论农村基层组织的结构与功能〔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0,(6).

〔11〕Oi, Jean C.,State and Peasant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Village Government.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 1989,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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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elstiner, W., R. Abel, and A. Sarat, The Emerg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Disputes: Naming, Blaming, Claiming …, Law and Society Review 15, 1980-1981,pp.631-54.

〔15〕OBrien, K. & Lianjiang Li,Rightful Resistance: Contentious Politics in Rural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2006,p.12.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篇(2)

正在迈向现代化的中国,在突飞猛进的经济奇迹背后,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地上升,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不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而且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扩大,带有明显的多元性、发散性。认真研究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种类和特点,对于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成功调处、防止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和类型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正面临关键的临界点,社会矛盾众多,各类纠纷频发。这些矛盾纠纷具有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内容复合化、调处疑难化、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具体类型主要有:(1)涉及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2)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等方面的矛盾纠纷;(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4)有关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方面的矛盾纠纷;(5)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方面的矛盾纠纷;(6)城乡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7)交通运输、公路、桥梁、航道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8)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城乡市场监督和管理、查处违法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9)医疗事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10)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11)涉及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矛盾纠纷;(12)涉及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13)涉及到家庭、邻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以及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等方面的矛盾纠纷;(14)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这些类型,多数属于新型纠纷,其中,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安置、干群关系、劳资关系、涉农问题等引发的纠纷尤为突出,这类新型纠纷较之于传统纠纷,起因复杂,涉及面广,一般呈群体性规模,处置难度大,对社会稳定产生的不良影响也更大。

二、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东西部的差距、城乡差距、各阶层的差距明显拉大,虽然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改变了“均贫”的状态。但是,由于并没有达到“均富”,导致“不患寡而患不均”,由“不均”而导致心理失衡,由心理失衡而导致行为失控。个别地方因“仇官仇富心理”而发生的,已经给我们提出了深刻的启示和警示。

第二、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带来利益格局的调整,引发了社会纠纷的剧增。随着原有的利益格局的不断变化,个人之间、群体之间、单位之间、行业之间、家庭之间、社区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利益差距与矛盾日益突出,从而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且纠纷的性质越来越复杂。同时,多元化利益带来的冲突加上因制度未有效确立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产生了许多新的具有时代特点的纠纷,如土地承包权纠纷、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纠纷、劳资纠纷、消费纠纷、医疗纠纷等。

第三、市场机制不成熟,新旧体制产生巨大摩擦,社会控制系统不够完善并明显脱节,原有的管理体系力不从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产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失范,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经济固有的各种弊病开始产生,受利益驱动,引发的各种纠纷层出不穷,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在增长。

第四、城市化进程加快,新型共同体正在生成。以价值、观念共同为特征的传统社会正在向利益共同的经济共同体转变。村办企业的兴起,农民为参与市场的需要自愿组织的各种生产、销售、技术性协会正在生长、发育,这是经济共同体在乡村社会发育的征兆。另一方面,农民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向城市流动。1与此同时这些农民又未被城市接纳,造成他们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权利一旦受损害,往往诉诸暴力或其他类型的自力救济。

因此,基于特定的历史时期,我国在取得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各类犯罪案件、经济纠纷、民事纠纷、数量同样快速增长。2 当自发的、零散的、轻微的矛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时,将可能转化成自觉的、有组织的、严重的群体性对抗,使矛盾摩擦上升为矛盾冲突,烈度与强度不断地增强,引发更大范围、更加激烈的冲突。为此,尽快建立一种便捷、节约、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紧迫而必要的。

三、纠纷解决的现实困境

(一)“诉讼爆炸”之困。西方国家的现代化实践表明,案件增长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附带产品,在我国,诉讼发展高潮同样成为现代化过程中必经的一个阶段,且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结果是一方面是法院案件大量积压, 另一方面是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如仲裁机构门前冷落,民间调解更是日渐弱化。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局限性。人民调解在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之际,尽管其正当性和效力有所提高,有助于提高其在纠纷解决方面的社会作用,但是在缓解国家法与民间社会规范之间矛盾冲突方面的作用却可能非常有限1,近年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呈现急剧下降的态势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第一,人民调解对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解决具有重要作用,但对解决困扰党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纠纷显得无能为力;第二,解决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必须重视发挥行政的力量和作用2;第三,人民调解的自治性和行政性不可能统一在一起;第四,要转变观念,开阔视野,借鉴西方国家ADR的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建立。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除以法院判决和法院调解为主的诉讼解决方式外,诉讼外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机关的纠纷处理机制、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以及民间组织调解,还包括极富中国特色的制度3.它们共同组成当代中国的纠纷解决体系。但由于存在各自为政、适用依据不一、机构组成人员素质不高、规范和程序过于随意以及缺乏当事人信任等问题,总体看,现行的纠纷解决体系解纠效力不高,结构、布局不合理,有时法院不愿或不屑配合。过于倚重诉讼解决纠纷的观念一时难以改变。有些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价值取向、机构设置、程序运作与现代ADR追求的效益、自治、自律、灵活等价值目标相去甚远,有的甚至是南辕北辙;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发展不平衡,有的规范化、组织化程度较高,在实践中作用突出(如人民调解制度),有的则形同虚设;尤其是适应现代社会和技术发展的专业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缓慢,消费者纠纷和医疗事故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保险索赔等解决机制要么运作不畅,要么付之阙如。在知识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当ADR已汇合成一个势不可挡的国际性潮流时,我们不应该还在为争取ADR在解纷体系中的正当性地位争论不休。曾经有过的许多尝试,如不少地方或行业成立的“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山东陵县的“司法调解中心”,江苏南京、南通等地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浙江嘉兴市在所有乡镇街道建立的“综治司法联动中心”等,都有其合理的成分,需要从更高的视野加以审视、总结、提高和升华,以建立符合时展要求的、经得起理论、法律和实践检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四)纠纷解决的领导方式亟待转变。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问题上,现在似乎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领导方式,即:成立高规格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层层召开高规格大规模的会议、层层下达文件、提出一些口号、规定一些考评标准、不间断地进行检查督办,结果是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但收效甚微。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两个:一是形成了领导方式的习惯定势,即人治的思维难以改变;二是缺乏求真务实的精神,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以大张旗鼓的检查督办代替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看似领导重视,实则工作在上层空转。这种空泛化、运动式的领导方法亟待改变。改变执政方式,使各类纠纷的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则可循,由救火式、突击式、运动式转变为科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迫在眉睫。

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思考

积极探索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多样化、合理化机制,既是当今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又是成熟法治社会的标志。在当代中国,探索和研究,构建便捷、节约、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用法规的形式规范矛盾纠纷解决的方式渠道、工作机制、政府责任等,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格局,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一)确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性思维

虽然我们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协商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并没有形成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有效机制。作为一种机制,要靠制度来保障,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在纠纷解决机制重整过程中,应着重考虑纠纷解决权优化配置这一重要课题,将国家通过法院所垄断的纠纷解决权(实际上一直未实现也不可能实现)逐步地向社会回归,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从国家到社会的总体演变,在法院的周围组织培植多种形态的纠纷解决机制,构造出一套“以社会为依托、以法院为核心”的纠纷解决系统。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和最高机构,国家所要掌握的应当是最终解决权而不是最先解决权,这应成为纠纷解决机制整体重构过程中的基本原则。

(二)积极推动立法,使各类纠纷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则可循

我国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中,各地积极探索,创造了很多纠纷解决办法,但依据、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和合法性。这就迫切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总结提高,并把正确的做法和经验转变为规则,加以法制化。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缓解社会的压力,盛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DR),并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美国、挪威、澳大利亚等国都分别制定了规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纠纷解决法,从而对传统法学和纠纷解决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当今的中国无疑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但是,在我国,就纠纷解决,立什么法、怎样立法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目前对于《人民调解法》立法的呼声颇高,也有一些地方考虑就调解进行地方性立法,我们认为,调解是否需要再单独立法,有值得商榷之处。“调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调解”本身也是个法律概念,它有一整套原则和规则,但现在有不少人、甚至是相当一级的领导和机关却把“调解”理解为一般的协调解决的意思,认为人民调解可以统揽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调解可以包医社会矛盾纠纷的百病,因此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口号,别出心裁地搞出新的运行机制,规定一些不切实际的量化标准。比如:司法部的部颁规章中明确规定,民间调解只适用于“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并且规定两类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其实现在很多纠纷,并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涉及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而对这些不适合调解的纠纷,实际上我们已经创造和积累了等解决途径,但许多人却视而不见,片面夸大调解的功能,这对纠纷解决是有害而无益的。 如果单纯就“调解”进行立法,我们认为有两个因素值得斟酌:一是调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虽然关于调解的规则和规范是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中,确实没有一个系统的法律来规范,但规则是清楚的,在实践中没有不明确的问题,再搞一个系统的立法,似乎没有太大的实践上的意义;二是司法部在2002年的规章中,对人民调解有突破法律规定的地方,主要是在镇、街一级设立调委会,调解委员采用聘任的方式,这就突破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的自治性,同时还涉及到行政许可的问题,虽然我们在人民调解的实践中完全可以这样去做,但一涉及到立法,显然是一个障碍。因而,就调解立法,突破现有的法律难于操作,不突破现有法律则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而没有多大实践上的意义。

实际上,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是多元化的,举其要者就有司法、仲裁、沟通、协调、协商、调解等,而且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都有所实践并积累了经验。现在的关键是,要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并把这些经验以规则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则可循,科学有效地处理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我们主张就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立法,第一步可以先进行地方性立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国家立法,总体的思路是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创制我国的《纠纷解决法》或分别单行立法。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要进一步突出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和功能,突出民本思想和社会自治精神,强调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司法的衔接。

(三)建立和完善适应中国国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化和传统,以及社会主体表现出来的法律意识,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不同的社会由于制度设计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在纠纷解决机制上体现出的选择偏好和类型会有很大的差异,如西方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通常被视为“审判中心型”,而东方社会的解纷机制一向以“调解中心型”著称。社会条件对于纠纷解决机制选择的影响,说明不同社会、不同主体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往往是不同的,而决定这种选择的因素常常是综合的,多主面的。这正好表明,法律解决(诉讼)未必是唯一适当和必须采用的方式,与法律同时必然存在着其他社会调整机制的作用。这里至少有一点是明确的,即现代社会充满着复杂的冲突,其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的手段、方式也应是多样的。这就需要社会提供能合理分流和有效解决各种纠纷的路径,并能促进各路径协调与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总的要着眼于“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要求,健全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排查调处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责任追究机制, “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 1.基于此,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突出如下思路2:第一,纠纷解决机制应以建立科学的纠纷分流制度为前提。首先,要构建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体系。要搭建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协调的平台,同时建立一整套长效的纠纷协调程序,以克服协调中的随意性与临时性,增强科学性、规范性及透明度;要积极发展与培育科学的行政调解机制和民间组织、行业组织的纠纷调处机制;要制定非诉讼纠纷解决规则体系,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的逐步规范化,保证不偏出最低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要求。其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纠纷分流机制。总的原则是要能够提供多种多样、形式各异的纠纷解决路径供当事人选择。第二,纠纷解决机制应以最大限度地回应社会与民众对纠纷解决路径的不同需求为出发点。第三,纠纷解决机制应始终是一个不断选择和平衡的动态体系。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实践中凸显出许多内生的矛盾,而裁判型与调解型的弊端分立这些矛盾的两端。这就要求纠纷解决机制要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进行不断的选择与平衡,以克服单一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同时发挥其优点。第四,纠纷解决机制应以尊重前端解决结果为基点,同时注重诉讼程序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第五,采取措施,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 .

(四)建立实践平台积极探索纠纷解决新模式

理论的探索是为了解决现实的问题。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当务之急是在操作层面上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实际效用。我们认为,成型的纠纷解决机制要达到以下目标要求:(1)要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力求在第一时间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以便抓“早”抓“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通过两个渠道来实现:一是整合现有综治、资源,在镇、街一级设立“纠纷解决服务中心”,给群众提供一个便民利民的服务窗口;二是在村(居)、社区建立组织网络,及时将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向“中心”报送。(2)“中心”要对矛盾纠纷集中梳理,实现归口管理。“中心”要对掌握的矛盾纠纷逐件进行分析,按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确定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和相关的责任主体,归口处理。涉及到区、市相关部门的,要通过上级综治机构实现归口处理。考虑到“中心”办事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在初始阶段,可在“中心”提出意见的基础上,由镇、街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由其牵头的议事小组最终确定如何归口处理的问题。(3)要依法办理和限期处理。归口处理后,相关组织和部门,要按照相关纠纷解决方式的要求和规定的完成时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中心”或综治机构。(4)要搞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分析利用。各级综治机构对本辖区社会矛盾动态要及时掌握,包括办结的、待办的、督办的,各类纠纷的数据统计,每件纠纷及解决的具体情况(各层级要求不同应有所区别)。条件成熟时,可考虑上下联网,实现信息的网络合成和查索。为了达到各级综治机构对本辖区情况的切实掌握,要规定严格的表报和要事“一事一报”制度。各级要定期分析情况,使对工作的指导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之上。(5)要加强领导。各级综治机构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督办,对具体矛盾纠纷的解决,要件件有着落,项项抓落实;适时召开会议,总结情况,分析倾向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综治责任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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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谢圣华、何良彬、谌 辉。《向和谐与公正: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人民法院报》网站2005年4月15日。

* 原厦门市司法局局长。

** 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

1 据国家公布的2000年人口普查表明,居住在城镇的人口占总人口的36.09%,居住在乡村的占63.91%,同1990年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比重上升9.86个百分点。进人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城镇化水平发展极其迅速,已进入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

2 以为例,通常是普通老百姓因为利益受到伤害,或人际矛盾与社会矛盾已经开始激化,但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解决问题的一种表现。1978年至1982年,全国法院处理民事申诉来信39800件,接待民事申诉来访43900人次,两者相加共83700件(人)次。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4224万件(人)次,上升了近500倍。这一数据是惊人的。如此大规模,表明在社会结构的微观层面(基层)蕴藏、积压着大量人际矛盾和社会矛盾。也是社会结构基础层面不够稳定、不够和谐的信号。

1 范愉:《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载《学海》2003年第1期。

2 资料显示,仅2004年10月26日至11月25日的一个月时间,厦门市市长专线电话市民投诉较多的项目有:市政城建322件,劳动人事240件,环保问题196件,公安交通189件,土房规划174件,工交财贸92件,教科文卫72件,共1285件(摘自《市长专线电话》总第10期),按此推算每年就有16000件,远远大于2004年人民调解5000多件的数字。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4—0001—06

马克思主义认为,矛盾是客观存在的,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社会和谐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而是尽可能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是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也是预防社会矛盾纠纷、防止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和激化的过程。构建社会矛盾预防机制,对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我国社会矛盾预防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构建预防机制是弥补化解机制不足的客观需要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存在各种社会矛盾,除极个别社会矛盾外,绝大多数社会矛盾属于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如何化解社会矛盾?学术界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纵观学术界关于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观点,其中多数学者认为,应当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和解。它是指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对话、查事实、找根据,最终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方法和途径。社会矛盾通过协商和解的,通常双方当事人都会对结果比较满意,这也有利于社会矛盾得到及时解决。第二,调解。它是指与社会矛盾纠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即调解人,依据矛盾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进行信息沟通,摆事实、讲道理,促成矛盾纠纷当事人相互谅解、相互妥协,最终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方法和途径。调解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它作为我国传统社会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可以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基本形式。通过调解,不但可以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而且可以使当事人在问题解决之后仍和谐相处,因此,它是一种平等、自愿、便利、经济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途径。第三,仲裁。它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中立第三方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居中评断并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它是当今世界普遍采用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途径。仲裁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费用较低、结案快速等特点,凡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第四,诉讼。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进行的一种专门活动。诉讼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具权威性的一种方法和途径,但不是唯一的方法和途径。此外,、申诉、控告、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方法和途径。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探索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非诉讼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所谓非诉讼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简称ADR,在我国也被译为“替代性争端(或纠纷)解决机制”,它源于美国,原来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机制的总称。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是目前我国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法律依据。

现阶段我国确实必须建立健全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但是,化解社会矛盾是事后解决问题,预防社会矛盾是事前解决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是在社会矛盾产生以后,通过一定机制加以解决的过程;而预防社会矛盾是在社会矛盾产生和激化以前,通过一定机制防止社会矛盾产生和激化的过程。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从某种角度讲是“亡羊补牢”,况且,社会矛盾一旦发生,无论是通过何种方法和途径解决,都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资源,只有防止社会矛盾的发生和激化,才能尽量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资源的耗费。因此,只有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不够的,还应当构建社会矛盾预防机制。

(二)构建预防机制是解决我国社会矛盾的客观需要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篇(4)

基金项目: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甘肃民营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调查研究”(编号:YB003);项目主持人:管欣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的应用

收录日期:2017年2月8日

当今世界发展的主题仍然是“和平和发展”,如何进一步扩大国家间的交往与合作,实现共赢的目标对于每一个国家来说都是当下亟待考虑的问题。中国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积累和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2013年,中国提出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z绸之路”的“一带一路”经济发展战略,既顺应世界全球化发展潮流的要求,也顺应了我国改革开放新阶段的模式转型以及国内各产业要素流动调整转型、国际产业转型的要求,其立意之深、辐射之广、贡献之大,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欢迎和认可。“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将加强中国与相关国家的经贸合作,通过交通、贸易、投资、人文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实现双边或多边的经济贸易合作发展,搭建跨地区、跨文化的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带动我国及相关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然而,目前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处于一个异常尴尬的局面。国内步调不统一、各国文化冲突和矛盾、战略沿线国家政治动荡、恐怖主义的威胁和侵扰、大国间的博弈和掣肘等因素严重阻碍和影响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成为当前困扰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关键性难题。本文从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出发,引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探究,为我国当前“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和相关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一种全新的思路。

以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视角和方法来分析解决当前“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潜在障碍和问题,旨在通过以法律的框架和方法为“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发展扫除障碍,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此为基础推进“一带一路”的实施,为其提供矛盾解决手段和方法,以保障“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

一、“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现状及矛盾分析

(一)“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现状。2015年3月27日在海南亚洲博鳌论坛上,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和商务部联合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对“一带一路”战略的科学性的解读,为世界各国了解、认知该战略提供了支持,也为战略的实施和开展提供了文件性的支持。

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旨在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15)。“一带一路”战略主要概括为:“一个核心理念”(和平、合作、发展、共赢)、“五个合作重点”(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和“三个共同体” (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责任共同体)来表达。

当前“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可以从外交合作和具体实践两个方面来分析。从外交合作看,自“一带一路”战略提出后,我国与相关国家达成了外交共识,通过沟通、协作、相关政策完善等方法进一步推动战略合作,为战略的实践操作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从具体实践来看,围绕着对“五个合作重点”的推进,通过国内、国际间的政策、交通、贸易、资金、文化方面的交往与合作,实现国家间战略的逐步推进,构建跨区域的、以经贸合作为载体的合作框架。

(二)“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矛盾分析。当前“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处于一个尴尬的局面,国内步调不统一、各国文化冲突和矛盾、战略沿线国家政治动荡、恐怖主义的威胁和侵扰、大国间的博弈和掣肘等因素是阻碍战略实施的重要障碍。与此同时,国际形势的动荡,南海问题的不断发酵,成为影响“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相关国家间信任和合作的重要因素。本文对“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的障碍和矛盾分析仅从法律制度及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层面进行,对国内当前相关制度实施过程中潜在的矛盾进行剖析。

1、国家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企业利益损失。“一带一路”背景下,不断加强国家、地区间的经贸合作是实现“一带一路”战略目标的重要方法和手段。而目前我国的进出口法律制度不健全,对外贸易经营体制不完善,有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面对贸易纠纷时也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机制保障,导致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交往过程中经常处于被动的局面,利益损失的风险变大。

2、贸易纠纷呈现多元化的特征造成较大的诉讼压力。由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范围广,参与实施的国家多,各个经济实体的发展程度不同,发展的环境也不相同,导致了在战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呈现多元化的特征,传统的纠纷解决多是依靠司法裁判进行,不仅恶化了贸易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增加了法院工作的压力。

3、各国间不同体制矛盾造成的冲突多元化和复杂化。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路线上,涉及到亚、欧、非等区域的65个国家(含中国),各个国家的经济贸易体制不同,文化等国情条件的差异阻碍着经济合作的进行和战略的实施,也造成了不同体制下纠纷、冲突的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对当前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考验。

4、专业领域人才缺乏造成战略实施的推进受阻。在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人才因素对于战略的实施和推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战略沿线国家的国情差异较为明显,投资项目的执行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走出去”企业是否有既熟悉沿线国家国情又了解“一带一路”政策的高端人才,而调查发现,高端人才队伍建设的迫切性甚至超过资金和技术需求。尤其以律师等专业领域的人才需求更是迫切。同时,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法律人才队伍的建设迫在眉睫。

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入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随着“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纠纷的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传统的以诉讼进行解纷的手段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更不能适应和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型纠纷案件。因此,面对多元化的纠纷和冲突,亟待一种能够妥善地处理各类纠纷、缓解当前诉讼压力、减少冲突和矛盾并维护合法利益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有效的诉讼纠纷解决。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能够以多种手段和方式对纠纷进行分析解决的机制,它能够满足“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多元化主体的多样性需求。而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不是对传统的司法解纷机制的颠覆,是基于维护司法权威性和有效性的目的对当前现行的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拓展和完善,是实现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相补充、相衔接、相配合的纠纷解决渠道,是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结合我国自身特色对相应法制体制提出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目标和新要求。

(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具体实施

1、针对我国当前对外贸易法制体制不完善现状,要转变观念,完善立法,健全制度。加强对外贸易、进出口、知识产权、服务等方面的立法,适应“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的新要求,为相关主体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和矛盾解决机制,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

2、针对纠纷多元化的特征,要不断完善以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为主的社会救济网络结构。针对日益多元化的纠纷制定不同的救济机制和救济网络,不仅要发挥公力救济的权威性和终极性,同时也要注重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效力的发挥,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缓解诉讼的压力,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果,满足多元化纠纷的需要,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升级。

3、针对不同主体之间冲突的多元化和复杂化现状,要建立健全诉调对接机制。健全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对接,发挥各类不同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纠纷调解的可操作性,实现多元化纠纷的有效解决。

4、在当前依法治国背景下,重新定位法院的地位和作用,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引导机制。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中国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法院地位的不断加强,承受着巨大的诉讼压力。但是,纠纷的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不仅是对法院司法资源的严重考验,也是对法院司法解决效果的考验。因此,亟待对法院重新定位,更好地发挥法院的协调、引导作用,从而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构建以法院为核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导和协调机制。

5、不断加强战略实施中法律人才的培养。教育的成败关乎人才的成败,进而关乎“一带一路”建设的成败,而教育和人才的发展在于对其的重视程度和规划程度。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不断加强法律人才的培养,这其中既包括法院人才的培养,使其实现专业化、范化,保障法院司法作用的权威性,同时在战略实施中更要加强律师队伍的建设。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发展,强调更有效地发挥非诉讼调解机制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直接影响着解纷机制的效用发挥。因此,要不断加强律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律师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

三、结语

“一带一路”战略是我国为实现区域经济合作不断发展的新策略和新模式,旨在加强区域性的合作交流与发展,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和平、友好、互利、共赢的世界新局面。在战略实施过程中,我们既要有开拓者“不断创新”的意识和观念,也要保持“理性”的态度和看法,针对不同阶段、不同主体之间出现的矛盾冲突,要以一种开放、包容的心态去看待,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问题,不固守传统的诉讼解决问题观念,用多元化的思路去应对,构建富有中国特色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去解决问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对我国依法治国战略思想的进一步拓展和具体应用,是对我国当前法制体系建设的一种完善和思路的创新。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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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顺昆.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法律策略研究[D].云南: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5.

[4]周谷平,阚阅.“一带一路”战略的人才支撑与教育路径[J].教育研究,2015.10.

[5]沈静.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探讨[D].上海: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篇(5)

论文提要:

本文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概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意义和独特优势,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价值追求、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路径导向、深化司法改革、破解“诉讼爆炸”难题的现实需求;有利于激活当事人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的积极性、降低时间成本便利当事人、使受损或失衡的社会关系调整修复。

第二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及构建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的设想。主要内容包括: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法院附设性纠纷解决机制;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一体导向”,分散和集中相结合、坚持“需求导向”,刚性和柔性相结合、坚持“效果导向”,治标和治本相结合;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主要是打造“三大中心”(

“线下+线上”非诉分流中心、“分调+联调”非诉办理中心、“共建+共享”非诉数据中心)、构建“四大平台”(家事、商事、行政、民事纠纷);建立“四项机制”(

“接案、研判、流转”为一体的案件分流、以“联动和补强”为核心的协调化解、诉与非诉的衔接融通、双向评价的督促考核)。

第三章,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介绍了“一乡一庭”工作的建设情况。主要做到“五个提升”:提升推进工作层级、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提升保障水平、提升数字信息化水平、提升工作实效。

全文共7567字。

主要创新观点:

一、构建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

基本原则是坚持“一体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打造“三大中心”:“线下+线上”非诉分流中心、“分调+联调”非诉办理中心、“共建+共享”非诉数据中心;构建“四大平台”,打造家事、商事、行政、民事纠纷化解“四大平台”,实现对矛盾纠纷化解的全面覆盖;建立“四项机制”,建立“接案、研判、流转”为一体的案件分流、以“联动和补强”为核心的协调化解、诉与非诉的衔接融通、双向评价的督促考核等“四项机制”,支持和促进非诉讼多元化综合体系协同高效运行。探索制定“公证+调解”“调解+仲裁”“调解+行政复议”等组合式化解方案,建立“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率”

“非诉纠纷化解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推动形成多元导入、一体受理、分类化解、联动处置、跟踪监测的运行模式。

二、完善“一乡一庭”工作建设

“五个提升”:(一)提升推进工作层级;(二)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1)规范人员选聘标准,(2)规范案件来源,(3)规范案件办理,(4)规范文书制作及档案管理;(三)提升保障水平;(四)提升数字信息化水平;(五)提升工作实效,(1)加强宣传引导,浓厚舆论氛围,(2)细化考核标准,确保工作实效,(3)定期开展培训会,加强队伍建设。

第一章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

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这是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变化,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论断,是深刻把握矛盾纠纷发展与化解趋势,践行新发展理念作出的重大理论创新,为推动多元化纠纷化解体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价值追求。

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诉求的多样化,导致矛盾纠纷呈现多发性、多领域、多主体发展态势,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充分满足群众需要。非诉方式以便捷和低廉的优势,拓宽了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

(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体现了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路径导向。

“非诉”与“诉讼”作为化解矛盾的两大手段,都是推动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的重要途径。非诉纠纷解决方法在法制框架内运用乡规民约、道德文化等规范行为,有利于促进社会自治善治,充分体现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治理思路。

(三)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体现了深化司法改革、破解“诉讼爆炸”难题的现实需求。

中国人奉行“和为贵”和“无讼”理念。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公民权利意识增强,特别是受立案登记制等因素影响,诉讼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起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要求我们加快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建设,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筑牢矛盾纠纷化解屏障。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独特优势

与诉讼相比,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在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中具有独特优势。主要表现为:

(一)纠纷双方合意,纠纷非诉解决的当事人主要基于双方合意解决纠纷,有利于激活当事人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的积极性。解决依据多样,纠纷非诉解决通常是在法律框架内,灵活运用各种社会规则来解决纠纷,有利于满足现代化社会多元化的需求。

(二)程序设置灵活,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可视争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选择余地大,时间成本低。

(三)解决过程非对抗,非诉解决方式大多以协商而非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受损或失衡的社会关系调整修复。在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定层面,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之间有紧密的逻辑相关性。

第二章

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

诉讼作为一种传统的、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最高的权威性。然而,面对“诉讼高潮”的到来,传统审判机制的诉讼负荷日益沉重。仅依靠正式的司法诉讼程序难以满足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逐渐得到立法、司法的重视,建立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符合我国社会和法治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

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人民调解,是处理社会民间纠纷的重要手段,主要作用是民间纠纷的调解与仲裁,来缓解民间纠纷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使双方之间的紧张局势缓解降温,使矛盾双方保持非紧张姿态,遏制互相之间的紧张局势扩大化和蔓延。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优点在于纠纷处理的快速性,不拖延,不耗时,只要双方能够意见协调一致,纠纷处理便可以结束,能从长远角度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甚至缓和双方关系。与诉讼相比,前者对矛盾双方利益及关系的发展有更多的好处,在不破坏双方现有关系的基础上解决纠纷是最理想的一种方式。

(二)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

通过行政机关进行纠纷调解是当前社会发展的一大趋势,它的执行效力与民间纠纷调解比较相对较高。行政纠纷调解需要专门的相关法律进行约束,使其成为行政机关及政府的一种工作职能,是目前社会中多样化纠纷解决的一项重要手段。行政性纠纷除了可以调解公民之间的矛盾外,更多的可以运用与社会中的一些不太容易调解的较重大的问题。如农民工讨薪问题,这种问题关乎民生,社会影响大,比起劳动者自发要求管理人员给付工资的方式,行政干预更具有威慑力,也能更好的维护老百姓的利益。行政性纠纷调解介于民间性纠纷调解和法院诉讼,既能及时有效的处理社会中产生的一些社会纠纷,也不会影响司法机关处理其他重大社会问题的权威,是处理相对不容易解决的民间纠纷的有效方式。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

(三)法院附设性纠纷解决机制

法院附设性纠纷解决主要强调事件的是非对错,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不以调解为手段,不考虑结果会否是当事人所期待的。而纠纷调解相对更加人性化一点,处理结果不一定应用法律知识或者法律手段,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满意,就可以终结纠纷。法院的介入让经济案件转化成诉讼,势必造成时间上的拖延和程序的一一进行,不会像普通调解一样,很快让矛盾双方达成协议。调解不属于法定程序,所以,不需要法律正式机构和法律正式裁判人员通过正式法律程序进行审判,只需要相关法律助理人员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等法律附设性经济方法来化解纠纷双方民事矛盾。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

从发展趋势来看,非诉纠纷解决方式逐步向一体化、组合式、高效率转变。

(一)坚持“一体导向”,分散和集中相结合,树立开放、协调、融合的工作理念,打破各自为战、自成一体的格局,推动非诉纠纷受理、办案机制从“一部门、一通道、一条线、一入口”到“一张网、一站式、一条龙”转变。

(二)坚持“需求导向”,刚性和柔性相结合,既引导群众发挥主体作用,运用私力救济手段,自我化解矛盾,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公力救济机制救济纠纷。

(三)坚持“效果导向”,治标和治本相结合,在发挥非诉纠纷化解定纷止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将修复社会秩序、防范社会风险确立为价值追求,运用非诉手段有效调节平衡社会利益关系,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构建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的设想

(一)打造“三大中心”。主动对接人民法院,统筹行政机关、专门机构、社会组织、民间人士等各方面的力量,以建设“线下+线上”非诉分流中心、“分调+联调”非诉办理中心、“共建+共享”非诉数据中心“三大中心”为抓手,打造以“多元导入、一体受理、分类化解、联动处置、跟踪监测”为运行模式的非诉讼纠纷化解实体、网络、热线平台,建立健全非诉讼纠纷化解组织网络,构建起多主体参与、多领域汇集、多链条驱动的非诉讼纠纷调处工作体系。

1.

“线下+线上”非诉分流中心,在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建立“非诉大厅”或“非诉专区”,承担非诉解决接待、指引、受理、分流等功能。

2.

“分调+联调”非诉办理中心,在行政机关、专门机构、行业组织依法设立非诉办理平台及网点,实现对各类非诉纠纷化解的全面覆盖。

3、“共建+共享”非诉数据中心,联通汇集各部门各方面、各领域各类型纠纷数据,集聚归类储存、统计分析、实时监测、研判预警等功能,建立“四色预警”体系,对矛盾纠纷风险实行分等级研判、预警和处置。

(二)构建“四大平台”。树立一体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做到分散和集中相结合、刚性和柔性相结合、治标和治本相结合,针对不同类型的纠纷、不同化解方式的各自特性,按照分类而治、分类而建的基本思路,打造家事、商事、行政、民事纠纷化解“四大平台”,实现对矛盾纠纷化解的全面覆盖。

(三)建立“四项机制”。聚焦解决衔接不畅问题,着眼破解不同方式之间联动不足问题,以纠纷化解效能为落脚点,坚持协同治理,建立“接案、研判、流转”为一体的案件分流、以“联动和补强”为核心的协调化解、诉与非诉的衔接融通、双向评价的督促考核等“四项机制”,支持和促进非诉讼多元化综合体系协同高效运行。

探索制定“公证+调解”“调解+仲裁”“调解+行政复议”等组合式化解方案,建立“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率”

“非诉纠纷化解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推动形成多元导入、一体受理、分类化解、联动处置、跟踪监测的运行模式。

第三章

“一乡一庭”工作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一乡一庭”脱胎于“枫桥经验”,是服务和保障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需要,致力于让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推动“一乡一庭”工作向纵深发展,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明确目标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举措,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努力使人民法庭在巩固基层政权体系、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等方面的巨大作用

(一)提升推进工作层级

把“一乡一庭”工作提升到推进国家基层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认识层面上来,认识到该项工作是人民法院参与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保障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创新性举措,是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益探索。县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现场指导、跟踪问效,分管责任人员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瞄准重点,精准发力。要构建党委领导、各方参与的矛盾纠纷调处网络,由县委、法院、人民法庭构成三级联动,县委政法委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由各乡镇党委书记参加的推进会议,明确乡镇主管政法工作的副职为具体负责人。建立定期通报会商制度,由政法委牵头,每月定期开展活动,汇报、研讨问题、制定措施等。努力实现“小时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层层有人负责,事事有人真抓实干”的目标。

(二)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

(1)规范人员选聘标准

制定统一的人民陪审员选聘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选拨任命。人民法庭的陪审员统一由乡镇党委政府推荐符合条件能驻庭开展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优先选聘年富力强、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群众威望高的老干部、老教师、企业家等乡贤人士,由县司法局和法院统一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人民陪审员。保证每个人民法庭的常驻庭人员至少达到四名。每月、每年对陪审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进行奖励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采取劝退机制。

(2)规范案件来源

1.法院委派调解

法院立案庭按照诉前分流程④④序将适合乡镇法庭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赡养纠纷及双方当事人居住地为同一乡镇的借款、合同纠纷等挑选出来,委派给相应的人民法庭进行诉前调解。

2.乡镇党委、村委会推荐

乡镇党委、村委会等机构将本乡镇适合调解的矛盾纠纷及有信访隐患的矛盾纠纷交由人民法庭进行调解,力求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

3.群众主动申请调解

群众有了矛盾纠纷,出于对人民法庭的信任,主动向人民法庭申请,人民法庭积极受理,认真负责,尽全力调解案件,力求化解矛盾纠纷,解群众之所急。

(3)规范案件办理

详细安排陪审员的值庭情况,确保每天至少两名驻庭陪审员。建立健全一系列工作台账,对案件进行统一登记、造册,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受理、调解的过程及调解结果等事项。登记后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人民陪审员在调解过程中要遵守调解纪律,遵守自愿、保密、诚实信用等调解原则。对调解成功的案件,除现场履行完毕的,原则上指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增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场履行的案件,人民陪审员要记录在册。对于陪审员多次耐心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陪审员指导当事人到相关部门申请处理或到法院申请立案。

(4)规范文书制作及档案管理

人民陪审员要对各类案件及时登记,录入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调解过程、调解结果,并按照法院统一下发的文书样式规范填写并整理归档,确保每个案件一卷一档。

(三)提升保障水平

落实办公用房,将“一乡一庭”工作纳入乡镇综合治理中心建设,统筹考虑,确保每个法庭有两件独立的办公用房(含调解室)。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细化奖惩政策,将人民陪审员的办案补助纳入县财政预算。落实“基本待遇+绩效补贴”奖补政策,绩效补贴包括“以案定补”和“以奖代补”两种形式。根据考评结果,每年发放一次。每年开展优秀法庭、优秀人民陪审员评选活动,激励创先争优。

(四)提升数字信息化水平

加强“一乡一庭”工作的信息化、现代化建设。主动协同联动,建立线上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与社会纠纷力量实现跨网络互通、跨终端连接融合,与综治中心、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调解组织等机构的信息平台对接,使得各方的联动更加紧密、便捷、畅通,形成及时传输、实时互动、环环相扣、紧密衔接的工作网络。开发

“互联网+诉非衔接平台”,设立“一乡一庭”综合指导中心。人民法庭全部接通四级政法网,安装视频在线指导系统,实现了人民法庭之间、法庭与法院之间、法院于与政法委、司法局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与数据同步。视频会议平台极大地方便了法院与人民法庭之间的沟通交流,院机关可以方便快捷的实现针对人民法庭的视频会议,上级有关指示的传达与落实,人民陪审员在岗在位情况的查阅以及视频调解和指导调解等作用。视频会议平台还实现了法院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有机对接,使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更加便捷及时,节约了人力物力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极大地缩短了地域、空间的限制,方便了群众,向着“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迈进了一大步。

(五)提升工作实效

(1)加强宣传引导,浓厚舆论氛围

一乡一庭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离基层群众更近的优势,积极采取“以案释法说理、参与旁听庭、集中进行宣传、解读热点问题、解答法律咨询”等方式方法,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微信等多种媒体,采用法院公开日、法律进学校、法官进乡村等多种方式,向广大群众普及宪法及法律法规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法庭的存在、法庭的功能和法庭的作用,引导百姓走进人民法庭,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要用“以点带面、以线带面”的工作思路,注重搜集并大力宣传法庭工作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努力打造品牌调解室、金牌调解员,发挥法庭工作的“明星效应”,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细化考核标准,确保工作实效

明确规定人民法庭的工作职能,起草制定《“一乡一庭”年度考核方案》,制定人民法庭的工作制度,包括矛盾纠纷登记流程、调解流程、转立案流程、参与综合治理情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情况等,同时还要对法庭庭长制定日常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制定人民陪审员作为调解员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每月一次考核,年终进行总考核。对考核优秀的进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采取劝退。

(3)定期开展培训会

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司法能力和履职水平,加大对陪审员的培训力度,通过老法官帮带、绩效考核、定期培训等多种方式助力陪审员的快速成长。由法院、司法局组织,邀请法学教授、优秀法官及资深律师等人士进行授课,既传授法律知识,又教工作方法,实现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的大幅度提高。

社会的健康稳步发展,需要一个安全的法律环境来作为保证的基础,人民当家作主就需要法律机关来为人民群众谋取利益,在谋取利益的同时必然产生生产劳动过程中的民事纠纷,如何优化和完善民事纠纷时当前法律部门的重中之重,然而民事纠纷的经济如果依靠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更加可以化解民事经济双方矛盾。

参考文献

(1)胡太伟:《新疆沙湾县烧坊庄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石河子大学2011年版。

(2)范愉:《浅谈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发展及其趋势》,比较法研究2003(04)。

(3)戴斌,吴雪峰:《论我国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

(4)彭贺:《论我国医患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南昌大学2013。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篇(6)

一、探索传统型民事纠纷“2+x”化解机制的动因

传统民事纠纷主要是指婚姻家庭、赡养、相邻关系、房屋宅基地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纠纷。此类纠纷的起因虽简单,却往往掺杂了过多的非理性因素,发生的空间范围虽小,却往往涉及到亲情及盘根错节的乡邻关系等,实际发生的纠纷冲突和引起纠纷冲突发生的事情表面上不存在必然的联系,而诉讼裁决的依据是“就事论事”原则,裁决了纠纷,但未必能够消除纠纷产生的根源,所以导致了诉讼化解效果不很理想。我们统计发现,2008年前我院该类纠纷和因该类纠纷引起的关联纠纷占到民事案件总数的43%,占到了涉诉纠纷的33%左右。对于该类纠纷,普通人民调解组织在单独化解中,缺乏道德与法律的支持,纠纷化解效果不是很理想。

2010年初,我县广播影视中心成立以“化解百姓矛盾纠葛、帮扶救助弱势群体”为宗旨的《新闻女生》栏目组。通过研究其播出的栏目,我们法院敏锐地认识到该栏目组是一新生的解纷主体,我们主动与栏目组沟通并达成共识,联手着力打造在全县具有广泛影响的民事纠纷化解新平台,推动全县诉调对接工作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准确定位,她的准确定位决定了该栏目组的纠纷化解作用。《新闻女生》建立之初,就是在构建全县大调解格局下,县广播影视中心开办的一档服务民生类栏目,她不同于一般新闻媒体单纯的关注与揭露的定位,她突破传统媒体的定位模式,定位于矛盾纠纷的化解,定位于让群众如何正确处理相似纠纷的引导。二是调解方式新颖,现场调查取证和化解工作同步录音录像决定了其具有化解手段方式新颖、法律宣传面广量大等其他解纷主体无法比拟的巨大优势。三是播出形式多样,采用弘扬与批判正反两面的对比,增强观众的视觉冲击,引动群众的情感共鸣,教育和引导群众在处理类型纠纷时选择的正确方向。

二、传统型民事纠纷“2+x”化解机制的主要做法

我们法院与栏目组联手推动的“2+x”新型化解机制,其主要做法是:

(一)确定以《新闻女生》栏目组为纠纷化解平台

根据《新闻女生》栏目组的工作特点,我们把诉调对接工作的重点放在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相邻关系、房屋宅基地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传统类民事纠纷上。这主要是考虑到此类纠纷数量较多,法律关系相对复杂,而且也是百姓较为关注的热点话题,可以有效发挥《新闻女生》节目播出后的新闻效应,扩大对诉外纠纷化解工作的宣传,起到化解一个案,教育一大片的社会效果。

(二)确定以人民法院为法律支持平台

新闻媒体舆论引导方向优势明显,但法律应用和适用是这一解纷主体的一块短板,我们法院在纠纷分流的同时,注重分流后的衔接跟进,及时提供同步法律支持,避免让人民群众和调解组织认为法院在扔“包袱”。对栏目组的化解工作发挥参谋作用的同时,我们也注重针对部分纠纷启动诉前调解程序,以法官点评和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保证栏目组的化解合法、有序地进行。

(三)确定以社会多元参与的随机联动平台

根据个案的情况,社会多元的介入,对于矛盾纠纷的化解作用十分重大。我们双方积极争取县委政法委的支持,与多方沟通协调,扩大“2+x”纠纷机制中“x”的覆盖面积。二年来,已经与司法、公安、基层人民政府、部分村级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等建立了有效的联动机制,发挥他们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的辅助作用,对纠纷的化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传统型民事纠纷“2+x”化解机制成效显著

“2+x”化解机制建立后,通过新闻媒体的影响力、栏目组全体人员和诉调对接法官的共同努力,两年来成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200余起,化解成果显著。特别是赡养类纠纷,当前赡养纠纷的特性发生了重大改变,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已经彻底解决,目前急需赡养的老人,其子女一般处于中年,农村赡养纠纷中老人需要的物质条件,这类群体一般能够给予满足,但是双方因以前在共同生活中由琐事积累的矛盾没有化解,导致子女给付赡养费和赡养物资时有情绪,不积极主动,从而引发纠纷。但是在面对新闻媒体的镜头,以及自己的言行可能呈现在全县人民的关注之下时,子女不赡养老人的一切所谓的“合理理由”,都不但不会引起观众的认同,还会更加损毁子女的形象,子女在利弊衡量下,只能放弃自己为自己找到的那一点可怜的不赡养老人的所谓借口,重新对老人尽赡养义务,栏目组也善于紧紧抓住老人与子女和好的镜头,注重回避双方较为尖锐的矛盾,突出播出表现双方轻矛盾、重情感的言行,固定子女的孝行,让一双双无形的眼睛督促子女赡养义务的后续履行。二年多来,仅赡养类纠纷“2+x”工作平台就为全县47名老人解决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问题,赡养纠纷调解率100%。两年多来,“2+x”纠纷化解平台纠纷化解成功率高达90%以上,化解的纠纷无一复发,无一进入司法程序,真正做到纷解事了。

栏目组关注的传统类纠纷,是百姓的身边事、实在事,事关百姓的切身利益,栏目办的丰富多彩,已成为我县收视率最高的栏目之一,起到了很好的法律宣传教育和引导示范效应。近年来,该类纠纷在我院的立案数量也大幅下降,下降幅度已连续两年超过70%,真正实现了法院与栏目组双赢的局面。今年以来,赡养、相邻关系、宅基地三类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更是仅有2起,极大地减轻了传统类民事纠纷的诉讼压力,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诉求成本。

四、对传统类民事纠纷“2+x”化解机制成功运行的启示

传统类民事纠纷“2+x”化解机制的运行成果,给了我们三点启示:

(一)党委政府支持是成功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

《新闻女生》栏目组是在大调解架构下设立的一档关注民生的新闻节目,设立之初就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对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视。在栏目组运行过程中,也处处离不开党委政府的支持。栏目组在关注各镇街内的社会矛盾纠纷中,各镇街政府的积极支持和协调,也是栏目组化解矛盾纠纷成功率高的关键。

(二)专项经费保障是化解机制成功运行的关键

栏目组的成功运行,离不开专项经费的保障。栏目组配备专用车辆、专用设备和通讯设施以及必要的活动经费,为栏目组的运行提供物质保障。人民调解网络建立后,人民调解员的经费保障问题一直是制约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桎梏,如何解决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经费保障问题,也是我们解决社会多元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深入开展的关键之一。

(三)多元密切合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保障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篇(7)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人们在生活和经济方面遇到了很多新问题,特别是收入、土地、于群关系、就业等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矛后,影响面广、情况复杂,日渐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制约因素。如不能有效及时加以疏导和化解,将会干扰改革和发展的深入进行,将会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成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基础和重要保证。

一、农村社会矛盾的新特点

与以往相比,当前农村社会矛盾在矛盾主客体、类型、动因、表达方式等诸多方面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点。一是矛盾主体的变化—矛盾多元化。由传统型的以熟人社会中的熟人之间、村庄内部成员间的矛盾纠纷为主,逐步转化为现代型的村民与外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村民与基层政权之间的矛盾纠纷为主。二是矛盾客体的变化—矛后复杂化。主要社会矛盾转移到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新利益格局造成的矛盾、城乡差异学致的矛后、干群矛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矛盾等与传统不同的新型矛后。三是矛后类型的变化—矛盾交叉化。由传统型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为主的简单民事纠纷,逐步转化为现代型的经济纠纷、干群关系纠纷、宅基地纠纷、农地征地纠纷为主,而几大量表现为群体性矛盾纠纷,甚至出现了民事纠纷、行政纠纷、轻微刑事纠纷相互结合渗透的复杂情况。四是矛盾动因的变化—矛盾利益化。由传统型的出于“咽不下这口气”、“讨个说法”、“找个说理的地儿”的动因,逐步转化为现代型的多出于经济利益,纠纷动因的利益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五是矛盾表达方式的变化一一矛盾群体化。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利益诉求和表达愿望不断增强,出现诉求表达组织化、解决方式群体化、激烈化倾向。有相同或相似利益诉求的个人在认识上、情感上很容易联结起来,以至统一行动去维护或争取自己的利益.如集体_卜访、告状、乃至进行某种有组织的抗拒,甚至闹出种种事端。同类性质的矛盾或冲突也会随之发生共振作用,处理不慎,可能引起甚至诱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出现部分无直接利益冲突。

二、农村社会矛盾演化规律

任何矛后都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农村社会矛盾同样也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之分,农村社会矛盾的多元化、复杂化、交又化、利益化、群体化是农村社会矛盾发展的普遍性。就其矛后特殊性来看,农村社会矛盾具有明显的地域化,不同地区、不同村庄的矛盾发展演化有很大的区别,与当地改革发展进度、两个文明建设水平、基层组织状况、地方性规范强弱有着必然的联系。

第一、矛盾的发展演化与改革发展进度有一定关联。矛盾在不同时空条件乒,往往相对集中地表现一于某些问题,构成一定时间里的矛盾难点、热点,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议论、磨擦、争执。当这些矛盾热点问题得到解决,又产生新的矛盾热点、难点,再次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议论、摩擦,当第二个矛后热点解决,又产生第三、第四个热点,……唯物辩证法认为,普遍存在、永恒发展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因,事物变化、发展的过程就是各种矛盾不断产生、发展并被解决的过程。当前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多是我们在城镇化、工业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伴随各地城镇化、工业化建设的进展不同,涉及利益关系调整和思想是非纠纷的社会矛盾程度也有所不同。

第二、矛盾的内容、形式及其变化,同农村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水平及其变化,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农村社会矛后是现阶段农村社会发展现实状况的综合反映。因此,农村各种社会矛盾的特点及其变化,都同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状况紧密相联。一般说来,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地区,围绕经济利益展开的各种矛盾,具有量大、面广、表现尖锐,容易激化且影响深刻的特点。而在经济文化相对比较发达的地区,山农村基层政府和党组织工作体制不健全、法制不健全,农村领导干部工作水平不高或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作风不深入等引起的矛盾,则比较多见。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地区,各种人民内部矛盾不仅在数量上明显少于其他地区,而且表现形式也较为缓和,比较容易化解。 第三、矛盾的发展变化和基层组织状况有着直接的关系。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关注度的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对三农的扶持和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各村可支配的收入大大增加,一些贫困村也有了为民办实事的经济来源。但由于基层民主建设的规范化程度不高,制度化建设相刘一滞后,有些地方村两委班子长期不健全,村民自治体系基本处于瘫痪状态;有些地方村干部的民主法律意识不强,好事办不好;有些地方干群关系严重对立,甚至发生暴力冲突,对党的农村政策顺利贯彻执行造成了极不利的影响。一个共性的问题是,越是村集体凝聚力强、班子团结,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问题越少、矛盾越少,经济发展的后劲越大,村庄越和谐。越是村班子瘫痪、凝聚力差、村集体无力的矛盾越多、困难越重,几容易形成恶性循环。

第四、矛后的化解与地方性规范的强弱呈正相比关系。社会矛后的化解往往涉及到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常常要顾及现实的力量对比,在“情、理、法”和“力”之间寻找平衡点,这个成为村庄的共识的平衡点就是地方性规范。地方性规范的生成有两种:内生和外生。“内生”就是村庄内部出现一个正义的力量,将人们重新聚合成一个紧密团体,人们在团体中交互频繁,在密集的公共生活中产生出新的生活、生产和交往共识,并在不断的交互作用中型塑成规则和伦理要求。“外生”就是政府力量对村庄生活和个体私密生活的介入,即嵌入制度,将一种更为通用的道德准则强制贯彻于人们的生活中,久之而内化(濡化)成人们的身体无意识,成为内生的秩序。调查显示,地方性规范强、道德舆论能较好发挥作用的地方,社会整体秩序较好。村庄共同体解体,原子化的村庄则多数处于无救济的状态之中,矛盾冲突的化解往往利用暴力解决的方式。

三、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对策分析

第一、正视矛盾,制定社会风险预警机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也是一个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过程。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农村发展的阶段J胜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在改革发展过程中,要制定社会风险预警机制。在定政策、作决策、上项目、搞改革时,不仅进行经济效益评估,还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强化公众参与,把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好事办好,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涉农矛盾发生:设立信息直报点,聘请信息直报员,及时准确收集信息,做好舆情分析,完善矛盾应急组织体系和保障体系。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篇(8)

“社会法庭”就是由具有一定社会威望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能力的普通群众(即“社会法官”)以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社会组织。“社会法庭”在对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宅基纠纷、邻里关系等“家务”型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调解作用最为显著。“社会法官”对矛盾纠纷调解后,由“社会法庭”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

现代“司法下乡”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未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司法制度在基层的运作依然困难重重,结果导致中国社会纠纷解决功能两头弱化的现象:一方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功能的弱化,造成社会矛盾纠纷大量涌入法院;另一方面是程序性、强制性的诉讼也难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因此面对“井喷式”上涨的社会矛盾纠纷,司法力量不足、功能弱化等问题依然存在,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大量案件超期积压,申诉、涉诉上访等问题突出。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非诉讼解决机制,分流不同层面的矛盾纠纷,必须借助社会力量来消弭矛盾、化解纠纷,把基层法院从超负荷运作中解放出来,去处理更为复杂的纠纷,平衡司法资源的供求关系,“社会法庭”正是非诉讼解决机制的一种模式创新。

“社会法庭”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自愿性。“社会法庭”受理的案件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要求处理的矛盾纠纷。

二是灵活性。“社会法庭”主要依风土人情、公序良俗、乡规民约调处纠纷,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方式灵活多样,调解中的诸多事项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富有弹性。

三是保密性。“社会法官”调解案件以不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的一些信息不会因调解活动而泄露。

四是快捷性。“社会法庭”处理矛盾纠纷注重即时调处、即时履行,程序简单、处理周期短,能使纠纷迅速解决。

五是经济性。“社会法庭”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几乎没有任何诉讼成本。

“社会法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点:

1.“社会法庭”是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必然导致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这种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具有矛盾纠纷内容多样、主体多元、成因复杂、难以调解、形式多发突发、极易激化等特点。解决多元化的矛盾纠纷,不可能全都通过司法审判形式解决,应当整合各种调解资源,构建大调解格局,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立体型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和处理,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目前,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两类,一是裁判方式,包括司法裁判、行政裁判和仲裁,这种方式的最大特点是在分清是非基础上,就争议作出明确裁断,调查过程往往耗时费力、成本较高。二是调解方式,包括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民间调解三种。“社会法庭”作为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属于民间调解的范畴,是充分利用民间力量调解矛盾纠纷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程序简单、快捷方便、成本低廉、方法灵活,同司法裁判相比具有许多优势。

2.“社会法庭”的建立符合中国的乡土民情,是贴近基层、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模式。当代中国农村,很多纠纷是基于调解解决而非诉讼,农民有了纠纷最不喜欢打官司,原因是打官司花钱多、成本高,程序复杂、周期长,群众打官司耗不起时间、金钱、精力。在现实中,基层法庭的审判主要就是调解,中国基层司法最需要的也是调解。当事人到法庭后,绝大部分案件都通过调解化解,或者是当事人基于调解撤诉,或者是基于调解结案。所以,在基层,特别是在农村,法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充当的是人民调解员。另外,中国农村现在依然是一个“熟人社会”、“亲情社会”,这为农村调解的盛行打下了基础。许多乡村老干部、老党员,利用自己情况熟、威望高的特点,经常帮乡亲们调解矛盾,而且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社会法庭”办案的唯一手段是调解,它之所以应运而生并显示出强大生命力,就是因为它符合中国的乡土人情。所以,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事实清楚的一般矛盾纠纷,都应当交由“社会法庭”进行调解。对未经“社会法庭”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的纠纷,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应向当事人宣传“社会法庭”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未经“社会法庭”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委托“社会法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已经开庭、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但当事人情绪冲动、有可能采取过激行为的民事案件,法院可暂缓判决,会同“社会法庭”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或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给“社会法庭”调解;进入执行程序后,对那些被执行人有可能采取过激行为的案件,或执行有难度的案件,法院可暂缓执行,与“社会法庭”联合调解。

3.”社会法庭”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我国基层法院受理的50%以上的民事案件,都是涉及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民间借贷等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家务事”,案情一般比较简单,有很多当事人只是为“出口气”或“评评理”而走进法院。司法程序启动后,当事人不但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高昂的诉讼费用,而且法院依据法律进行判决后,常常不是双方对判决都不满意,就是判决难以执行,很难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结果是很多案件经过司法程序后,矛盾纠纷不但没有解决,反而使当事人双方结仇积怨,甚至导致原本的矛盾纠纷激化,从而影响社会稳定。“社会法庭”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乡规民约、风土人情来调处矛盾纠纷,调解灵活、方便快捷,当事人双方,以“对话”取代“对抗”,以理性的“沟通”、“协商”取代互不相让,以主体间的“合意”取代裁判者的“决定”,通过平等对话和沟通达成共识,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起到很好的作用。

4.“社会法庭”是的泄洪渠道,对于息诉罢访有独到的作用。许多社会矛盾的激化是由小到大逐步升级的,所以化解社会矛盾应该关口前移,尽量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使矛盾从源头上得到化解,“社会法庭”恰恰就能起到提前化解的作用。“社会法官”是民间的,他们不“坐堂问案”,经常骑着自行车到百姓中去,到田间地头,到群众庭院,积极主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通过“社会法官”调处,很多有、苗头的矛盾纠纷在诉前、前得到及时化解,挡在诉讼、大门之外,堵住了涉诉涉访源头,从而大大减轻了法院的压力,减少了越级上访、群体上访,收到了“不对簿公堂、不结怨、不上访”的效果。所以,“社会法庭”的调解工作具有“探测器”、“诊断器”和“稳压器”的突出功能,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大量的矛盾纠纷,即使最终无法解决实质性的问题,但以它灵活的柔性协调和理性疏导,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矛盾的尖锐性和突变的可能性。

5.“社会法庭”是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是“大综治”概念的延伸。“社会法庭”综合运用人情伦理、公序良俗、法律、政策等各种手段来化解矛盾,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化解纠纷,解决了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它是一个综合手段的运用,是“大综治”概念的深化和延伸,是整合各种力量的平台。

二、“社会法庭”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法庭”建设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社会法官”相对而言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缺乏办案程序意识和规范意识。二是对“社会法官”的选任、培训工作不规范,对“社会法官”的选任、培训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在“社会法官”的选任上,最突出的问题是存在行政化、干部化倾向,相当一部分“社会法庭”的常驻“社会法官”基本上由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负责人等行政干部组成,普通群众很少。三是各项经费保障力度不够。“社会法庭”的成立就是要办理案件,而办理案件需要必要的经费,但目前来看,实施“社会法庭”制度的各项经费保障力度不够,目前大多数地方还未建立起“社会法庭”资金保障体系,主要依靠基层法院或者乡镇政府临时资助,这会影响“社会法庭”工作的正常开展。在“社会法庭”筹建试点过程中,大多是由所在地法院筹资,但随着“社会法庭”的推广和普及,全靠法院利用本来就紧缺的办案经费来支撑,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针对这些问题,主要应从以下几点着手加以解决:

1.全面加强“社会法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并制定配套奖励制度和惩戒制度。在选任对象上,应主要聘请在当地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群众基础好的普通群众担任“社会法官”,避免行政化、职业化,充分保证“社会法官”的群众基础,特别是把已退休的法官、法律工作者作为重点选任对象,选人范围力求广泛,并且逐步建立“社会法官”库。选任程序上,先由人民群众进行推荐,然后再由乡党委、乡政府把关确定人选,最后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任命。同时,要注意提升“社会法官”法律素质,使“社会法官”认识其自身的重要性和价值,鼓励“社会法官”参与培训。

2.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办案水平,维护“社会法官”的权威。要加强对“社会法庭”业务工作的指导,充分利用巡回办案、现场开庭、就地调解的有利时机,帮助“社会法官”提高调解案件的素质和能力。通过法律知识授课、文书技能辅导等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提高“社会法官”依法律、符民情、合民意调解社会纠纷的能力和技巧,成为办案的行家里手。同时要强化维护“社会法官”权威的意识,对经过“社会法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需要人民法院确认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要优先无偿予以审查、确认,出具司法确认书,赋予其法律效力;需要行政机关依法确权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审查确认。

3.加大投入,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从“社会法庭”的长远发展来看,必须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将“社会法庭”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明确规定政府财政部门是“社会法庭”的财政保障机关,依照财务制度办理经费使用手续,从资金上保证“社会法庭”的正常运转,对“社会法官”因调解矛盾纠纷所支出的电话费、交通费给予一定的补助。同时要建立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保障制度,以激发“社会法官”办案的积极性。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篇(9)

XX乡境内有XXX、XXX、XXX三个集贸市场,境内干湿季分明、雨量充沛,雨热同季、霜期短、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年平均气温15℃,年降雨量平均在1250毫米,适宜多种农作物生长。上市交易的主要农副产品有粮食、蔬菜、大白芸豆和早蚕豆、碗豆等作物,是烤烟、泡核桃、茶叶等经济作物适宜种植区。

——烤烟产业稳步发展。全乡大部分地区均适宜种植烤烟。主要品种有红花大金元,属清香型山地生态烟,所产烟叶色泽金黄,内在质量较好,20__年,全乡共种植烤烟7200亩,实现产量1.73万担,产值983.6万元。

——茶叶种植历史悠久。全乡有茶园面积18300亩,可采摘面积17233亩,茶叶总产73万公斤,产值1095万元。主要品牌有华山云雾绿茶、大山茶王、银溪绿茶等名茶。在德安村委会有台商华庆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千亩生态乌龙茶生产基地;在古德村委会有基围1.71米、树高11.8米、树幅65平方米,被誉为“茶王”的人工栽培古茶树。

——泡核桃产业初具规模。XX乡现有泡核桃面积84800亩,其中:20__年到20__年全乡共规范化、科学化种植泡核桃7.15万亩,实现了人均2亩的目标,今年预计实现产量562.5吨,产值450万元,户均收入达513元,人均收入达126元。

——豆类种植发展前景看好。全乡10个村委会均适宜种植早豆类,如:早蚕豆、珍珠豌豆等豆类,每年产量400吨,产值200万元。红星、发达、卫国等三个村委会每年种植大白芸豆4000亩,产量600吨,产值150万元。

XX社会治安状况良好,20__年初全县政法工作会议上被命名为“平安乡镇”。全乡没有较为尖锐突出的和集体上访纠纷,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林权界线、土地占用、水资源利用、异地搬迁和电网改造等因素是突发性引发的,其他的是由婚姻家庭邻里财产债务产生的民间纠纷。

今年来共受理治安案件29起,查处27起,查处率为90。刑事案件立18起破6起,破案率为33.3,与去年同期立9起破3起相比,立案上升9起,破案率与去年持平,破案绝对数上升3起。乡内有特种行业14家,其中旅店有12家,废旧物品收购2家;出租房屋户有31间,17个爆炸物品使用单位,8个机动车修理点。对乡内的这些行业、场所及单位进行了160余次安全检查,发现隐患12起,整改12起。积极查处各类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打击和整治密切的结合起来,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今年来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144起,其中:林权纠纷61起,土地纠纷10起,宅基地6起,财产10起,债务5起,赡养1起,继承1起,人身损害5起,电力2起,公路2起,婚姻家庭邻里31起,防疫纠纷8起,异地搬迁1起,成功劝阻群体性上访1起,纠纷调处成功129起,成功率达90%。三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80起,其中:林权纠纷54起,土地纠纷5起,宅基地4起,电力2起,公路2起,婚姻家庭邻里11起,异地搬迁1起,劝阻群体性上访1起;司法途径调解矛盾纠纷46起,其中:林权纠纷3起,土地纠纷3起,财产10起,债务5起,赡养1起,继承1起,人身损害5起,婚姻家庭邻里18起;公安派出所调处6起,其中:婚姻2起,林地2起,土地2起;土地所调处宅基地2起; 林业站调处林权2起;兽医站调处防疫纠纷8起。全乡没有发生一例因调处不及时而激化为刑事案件的民间纠纷。引发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一是经济上的因素。经济的发展拉大了贫富差距,巨大的差异激发了人们对财富的占有欲望,人们的致富能力又显得不足,这种欲望与能力的不相称,促使一些人铤而走险,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而引发纠纷。二是文化上的因素。农村社会分化带来多元化的社会形态,农民的社会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观念亦面临分解与重建的过程。随着外来文化和城市文明的传播,广大农民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将会不断趋于丰富和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也会大量涌现,致使各种观念相互碰撞与冲突频发。使得人们在处理集体与个人、公与私、义与利等重大问题上愈来愈向后者偏移,农村各类关系的调节由道德杠杆为主逐步演变为利益杠杆为主,利己主义思想逐渐抬头,这是引发纠纷的其中原因。三是组织上的因素。进入社会转型期之后,组织结构也由一元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并形成了大量新型的经济组织和民间组织,其结构模式多样化及异质性特点十分明显。实际情形是农村政治体制改革仍处于滞后状态,作为国家基层政权的乡镇组织,及村民自治组织,在农村政治结构中仍未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还在试验阶段,不能有效地整合农村新兴的各种社会力量,无法提供足够相应的参与管道,致使冲突和摩擦不可避免,这是极易诱发纠纷发生的原因之一。四是制度上的因素。村级组织对社会稳定工作重要性缺乏认识,治保会、调解会认识不足、战斗力不强,各项工作措施没有落到实处,导致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得不到提高,许多措施和制度在制定或者评比、挂牌后,就不注意加强经常性工作,出现号召多,过硬措施少,造成责任不落实、工作没人抓,这也是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五是农民法制意识问题。虽然法制建设在农村逐步加强,但受知识基础影响,部分农民还不会用“法”来解决争端,而依靠单纯的“私力”解决,明明违了法,还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这又是引发纠纷的又一原因。

二、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创新机制,坚持“统一领导、协调有力、职责明确、运作规范、工作高效”原则,全民动手,齐抓共管。针对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管理[本篇文章拜文*秘*__*网-网所赐-未经过文秘站网站同意转载此文均为抄袭后果自负]体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使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形式、工作机制更加合理、科学化,以巩固治安防控体系为基础,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延伸防控领域,围绕基层组织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深层营建、拓展创建范围、提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水平,把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形式、工作机制作为永久性工作长期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具体做法和经验如下:

(一)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督查机制

成立相应的常设督查组,有专人负责,采取定期查、突查、暗访、入户了解等办法,对各村委会和单位矛盾纠纷排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比,通过检查督促,使矛盾纠纷排查措施有效的全面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多元化矛盾督查机制,把群防群治牢牢延伸到村民小组。同时,采取领导和综治委成员单位领导挂村、村级领导挂组的挂点制,加大宣传力度,要求各级各部门领导逢会必讲稳定,下乡必查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做到早安排、早督促、早落实。各村委会和各单位成立相应的矛盾纠纷排查领导组,结合创建平安的责任意识、协作意识和进取意识,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的工作格局。

(二)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处置矛盾纠纷

以“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目标,建立完善预防和妥善调处矛盾纠纷的四个机制,即:集中排查机制、统筹协调机制、快速联调机制、考核奖惩机制。落实好事前防范和目标防范相结合、经常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分级调处和应急调处相结合、专门调解和群众化解相结合、强化责任和重奖严惩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坚持政策性问题普遍排查、个案问题专题排查、潜伏性问题深入排查和苗头性问题提前排查的原则,实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由被动到主动,由调处为主到防范为主的转变,力争做到“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切实落实“一个矛盾纠纷,一个调处班子,一个调处责任人,一个调处方案”,定期召开调解协调会议,集中了解纠纷排查情况,使矛盾纠纷情况不漏不重底数清,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达到无一件民转刑案件发生的目标,有效杜绝重复访、越级访和集体访的趋势。在创新多元化矛盾排查机制方面:一是整合排查资源。把民间矛盾纠纷排查、涉法上访问题排查、企业干部问题排查、基层干部作风排查等整合在一起,实现信息共享,有效节约人力、物力、财力。二是完善排查方式。推行定期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村每月、乡每季度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如实填报《矛盾纠纷排查统计表》,视轻重缓急,分类归档,逐级上报,确保各类矛盾得到及时发现。三是实行台帐制度。建立村情台帐、不安定因素排查台帐、回访台帐等台帐管理制度,做到了“年初建帐、年中查帐、年底交帐”,逐步实现矛盾排查规范化、科学化。在创新纠纷调解机制方面:一是完善纠纷调解网络。建立由乡、村调委会、民调小组、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组织构成的“人民调解网”,全乡13个行政村全部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每个村民小组中设立一个调解小组,配备调解人员604名、纠纷信息员290名;建立综治委员会牵头,纪检监察、民政、土地、等部门参与、5-8名专职调解员具体负责的“行政调解网”;建立以司法所为中心,覆盖各种矛盾纠纷,渗透诉讼全过程的“司法调解网”,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事件的发生。二是实行级别调处制度。在全乡范围内推广“四制”调解方式和“四统一”管 理机制,即:首问责任制、首席调解员制、调解员等级制和联席会议制,统一工作制度、法律文书、运作规程、持证上岗。一般案件,由首席调解员负责调处;复杂案件,由主任、副主任制定调处方案;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乡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分类调处。三是促进调处工作延伸。在开展边界“三联”取得实效的基础上,打破行政区域束缚,积极与毗邻县、乡协商,全面开展联合调解矛盾纠纷工作,联手解决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几年来毗邻周边协作共防,形成群众和睦相处的良好态势。

(三)抓信息渠道畅通,强化队伍建设

综治委和各村委会(各单位)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实施“云岭先锋”工程为契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团结和带领广大群众排查矛盾纠纷工作。同时,坚持工作重心下移,狠抓矛盾纠纷排查与各项创建平安措施的落实,全面提高基层调处工作水平。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各村委会和各单位以及各小组都组建调解、治保、民兵、、治安巡逻、应急救援、消防、处突八支队伍,做到“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坚持走群众路线,真正形成党委、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力支持,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整体推进的局面。针对以往纠纷信息的滞后性,组建一支由村民小组长组成的信息报送队伍,一旦发现纠纷信息可直接报送,保障信息渠道的畅通,有效监控了社会治安的动态,提高了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的前瞻性、预见性和准确性。

三、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善未形成合力

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不能务实求真,未能杜绝浮报虚夸现象。存在着各部门之间缺乏配合联系,各自为阵,群防群治没有较大的凝聚力,没有专职部门来牵头,至使工作缺乏交流、汇报和向心力,有些工作处于无人管理,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没有与时俱进,因地、因事制宜,需要不断的丰富和完善管理条件。

(二)缺乏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费

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存在劳动和报酬不相协调的问题,无法落实无固定收入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综合治理的激励机制,形成多干少干一个样,特别是村民小组一级。

(三)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作用发挥不明显

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虽然形成,但是少数干部认识不足,缺乏工作积极性,没有一套合理的制约办法开展纠纷排查,难以真正发挥机制作用。

四、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主要对策、意见和建议

深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联系实际,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的宗旨意识,有的放矢地解决矛盾纠纷。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导致的矛盾纠纷都有一个酝酿和发展的过程,都不是简单、孤立存在的,是与我们的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大量问题紧密关联的。在处理问题、开展工作中必须切实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正确对待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紧紧围绕稳定大局,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执行、落实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解决好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注意掌握村情民情,认真搞好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防止和避免出现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一)健全领导责任机制

强化领导责任,推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是成功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保证。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一是各级各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形成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对可能由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恶性案件或大规模的矛盾纠纷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应靠前工作、亲自调处、亲自督办、亲自疏导化解。应舍得花费精力想平安,舍得组织人力保平安,舍得挤出财力买平安,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二是把基层党组织这个战斗堡垒建设好。紧紧围绕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区域经济、增加群众收入、维护社会稳定来搞好基层组织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协调好基层“两委”关系,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三是稳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凡是群众关心的问题都要尽量及时公开,提高群众对重大决策的民主参与程度,必要时举行民主听证会,落实好税费改革、征地拆迁各种补偿款发放,真正做到“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四是大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广大干部应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素质,耐心做好群众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及时分析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强新形势下处理突发性事件能力。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应树立“以人为本”、“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促进思想作风的转变,最终让“人民满意、党组织满意”。

(二)健全层级管理机制

1、乡镇层面

由于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必须采取不同方法方式加以解决,对于邻里、赡养、婚姻、继承等一般民间纠纷,由乡镇调委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特别是由司法所接待调处;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由乡综治委牵头,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及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依法调处;对时间长久、一时难以查明原因,且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矛盾纠纷,由乡综治委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及时解决矛盾纠纷。

2、村级层面

村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的纠纷,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并提供小组情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点、线、面”三级防范调解机制,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建立综合治理奖惩激励制度,各部门任务明确、职责分明,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负责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工作中,各级调解组织应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的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

(三)健全综合治理机制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法定组织。单设乡 综治委专干的同时,乡镇、村都应依法设立建立调解委员会,在村民小组配备调解员或信息员。积极做好乡与乡之间、村与村之间、县与乡、乡与村之间的边际协防联系,建立上下贯通、纵横交织的调解联动网络。在乡镇一级还可确定国土、林业、民政、计生、妇联、团委、老龄委等部门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单位,通过加强网络管理与协调,积极促进各调解组织规范运作。这样当发生比如土地、林权等纠纷时,由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有利于更好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可以开展联片调解,即:组织人民调解员巡回办案,依法调解,以案释法,“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方式进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四)健全法制教育机制

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是减少矛盾纠纷的前提。按照“防重于治”的原则,结合普法宣传,深入开展“法律进农家、矛盾化基层”活动,把群众的普法教育与化解矛盾纠纷结合起来,使大家学会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真正把化解矛盾纠纷纳入法制轨道,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五)健全制度运作机制

1、建立矛盾纠纷每月排查分析例会制度

乡综治委应每月召开一次分析例会,主要听取本辖区每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情况报告;排查近期辖区内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分析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研究重大复杂疑难纠纷或跨区域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和防激化措施;交流纠纷调处工作经验,安排下一步纠纷调处工作。

2、建立工作责任制度

村调委会对当地发生的纠纷情况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应深入进行排查,及时调解,并定时上报。乡调委会对本辖区各村发生的纠纷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进行汇总分类;对重大疑难纠纷及时上报;对依法属于某个部门调处的,移送某个部门并配合调处。

3、实行包案调处制度

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和调解员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

4、建立调处工作报告制度

村每月上报一次,乡每季上报一次,如有重大纠纷调处情况应随时报送。上报的材料包括调解数量、主要类型、纠纷的特点、动向和规律,解决办法,预防措施等。

(六)健全后勤保障机制

1、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应有专门的办公室,乡调解组织应做到有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薄。

2、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篇(10)

关键词 :基层政府;社会矛盾;管控能力江阴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领头雁,不仅经历着经济快速增长,同样也感受着社会矛盾逐步增多的变迁阵痛。对此,江阴市政府有清醒的认识,通过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全面了解社会矛盾基本态势、基层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及面临的困境等。借此,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江阴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一、基层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的现状

1.江阴社会矛盾的主要特征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江阴不断调整社会管理方式,社会矛盾得到较好的解决。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大量激发社会矛盾的条件,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分布领域广泛,主要表现出如下特征:

⑴社会矛盾多为非对抗性矛盾。从矛盾的性质上看,目前江阴绝大多数的社会矛盾是由利益分化而导致的,是社会各阶层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其焦点是实现社会公平。如征地拆迁过程中因补偿标准不同产生的矛盾、购房者与商品房销售者因价格变化而引起的矛盾等,这些社会矛盾都是个体为维护自身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而产生的。其中与民生领域密切相关的社会矛盾占据主导地位,大多数社会矛盾是直接的经济利益冲突。

⑵社会矛盾的主体日益多元化。根据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利益获得和利益受损的维度来看,社会群体可以分为特殊利益群体、普通获益群体、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底层群体。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导致产生社会矛盾。通过调查发现江阴社会矛盾的参与主体除利益受损的底层群体之外,部分退休干部、教师、企业职工和军转干部等群体围绕利益问题所引发的社会矛盾逐渐增多。

⑶社会矛盾冲突方式多样化。江阴社会矛盾冲突的表现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矛盾个体从孤军奋战到组团作战,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日益呈现出组织性和策略性。此外,发达的网络为社会矛盾的主体延展了社会矛盾生成的渠道。特别是,有些群体会利用对信息传播有着裂变效应的微博,采用对亲属、朋友等群体产生巨大影响的微信,这些最新的信息传播载体极有可能成为社会矛盾的助燃剂,引发大规模的社会矛盾。

⑷社会矛盾扩张性和交叉性增强。通过调研了解到,目前社会矛盾的存在并非单一,如征地拆迁问题和村级资产管理、环境污染紧密相连。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某一特定的社会矛盾处理和化解方式不当,都会导致社会矛盾的延展、衍生和激化等,给社会矛盾的化解增加了难度。

2.江阴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

江阴社会矛盾表现出总量增加趋缓,涉及范围不断扩大,矛盾冲突程度不断加剧,化解难度日益增强等特征。江阴立足超前防范、坚持关口前移,逐步形成了“四化模式”,有效推动了社会矛盾纠纷及时就地解决,确保将大量社会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构建网格化的矛盾排查体系。江阴运用网格化管理理念,积极构建遍布全市的矛盾纠纷排查体系。2012年,月城镇先行试点矛盾纠纷网格化管控机制,即以村民小组或居委、居民小区为基本单位,组成1个网格单元,以3-5个网格组成1个网格组,以村或社区为片,组成片格,建立全覆盖的矛盾纠纷空间排查体系。每网格单元设立矛盾纠纷排查信息员,每网格组设矛盾纠纷排查组组长1名,每片格设立片长1名,所在地司法所人员每人挂钩1-3个片区,负责联络和指导责任片区矛盾纠纷网格化排查管理工作。实行网格、组格、片格层级负责制,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和隐患预警工作,及时掌握跟踪各种纠纷隐患,动态掌握其发展情况。今年,全市推开矛盾纠纷网格化排查管控工作。目前,全市共建矛盾纠纷网格化排查片格278个,组格3214 个,网格单元54155个,实现了网格化排查管控村(社区)全覆盖,社会矛盾纠纷网格化排查管控取得明显成效。

构建类别化的矛盾处置方式。在深化展开社会矛盾排查化解过程中,新桥镇立足本地实际,不时创新工作办法,把目前可能存在的矛盾分为16大类,分别对应相关的职能部门。把各类矛盾分为五级:一级社会矛盾由村(社区)直接调处或在职能部门指导协助下调处;二级社会矛盾由镇维稳办调处和督办;三级社会矛盾由镇分管指导实行包案调处;四级社会矛盾由政府主要指导人担任调处;五级社会矛盾由镇党委主要指导担任调处。“五级分类法”的施行,进一步完善了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有效地化解了全镇的社会矛盾,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各项工作的和谐开展。

⑶构建专业化的矛盾调解队伍。早在2006年,江阴市就开始着手建立一支法律政策水平相对较高、年龄层次相对较轻、人员队伍相对稳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并按照调解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面向全市聘用具有较高法律水平、热心调解工作的知识型人才。从当地文化程度较高、语言能力表达较强、有强力责任心、德高望重的“老人”“能人”“贤人”中选聘调解员。江阴还于2011年首创星级调解员评定,根据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能力、政策法律水平、工作实绩等,将调解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经评定达到一星、二星、三星级的调解员,镇里将按月分别给予100元、200元、300元不等的奖励。今年5月,江阴又经过公开招聘,招录了首批23名社会执业律师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来。社会执业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能准确定位矛盾纠纷性质,把握矛盾纠纷方向,以公平公正的第三方身份,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发挥沟通、平衡的引导性作用。

构建协同化的矛盾化解机制。一是协调对接机制。全市实现了上下联动、互动对接,对重大、疑难、易激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联动处置,避免事态扩大。信访部门与法院诉调工作相衔接,由法院不定期派人对专业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二是信息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市、镇(街道)、村(社区)、规模以上企业、调解小组和调解信息员五级信息网络,广泛收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及时处理不安定隐患和矛盾激化苗头,做到纵向贯通、横向互联、反馈迅速。三是社会矛盾分析报告机制。坚持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分析例会,及时收集整理全市社会矛盾类型、特点等相关信息,定期向相关部门反馈,定期向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等有关部门通报。四是责任追究机制。对在社会矛盾调处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与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因人为造成矛盾纠纷调处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或者造成重大恶劣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及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建议并配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综治、司法等部门实行责任追究。

二、基层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的困境

基层政府虽然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践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社会矛盾管控能力仍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1.社会矛盾化解的压力不断增大

社会矛盾是由各种原因和条件相互交织而成,呈现出“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的复杂关联。如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往往相互纠结、叠加,增加了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和社会矛盾化解的难度。特别是大量的社会矛盾往往由乡镇一级基层政府或村级自治组织来承担,但基层政府所拥有的政策、财力、人力都十分有限,基层政府对萌芽状态的社会矛盾处置稍有不慎,就会产生负向效应,进一步增加了社会矛盾化解的难度。此外,在维稳是第一要务、地区稳定是考核刚性指标的背景下,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面临的矛盾化解压力不断加大。特别是维稳目标出现了异化,重视事后的化解而轻视社会矛盾源头的预防,未能从根本上消灭引发社会矛盾的源头,特别是一些利益受损群众接二连三地上访,甚至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增添了基层政府和干部化解社会矛盾的压力。

2.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不断增强

江阴经济发达,社会转型较快,不可避免地出现社会矛盾增多、社会各阶层摩擦冲突增多、社会共识难以形成、社会利益难以统筹的“两多两难”现象。随着改革的纵深推进,将在更深层次上触及各方利益。如城镇化必然带来大规模的征地拆迁、企业搬迁等活动,有些城乡居民的现实利益受到损害。群众在表达自己利益诉求时,往往是合理与不合理的诉求掺杂在一起。特别是一些群众当法律对自身有利时,借助法律的力量表达诉求,当法律对自身无利时则借助情理来表达诉求。在基层出现一些过度维权的现象,部分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或本社区、本单位的利益,向政府提出过分的利益诉求,甚至采取不合理、不合法的手段。某些群众将非制度化手段来解决问题当作一种惯常的策略和维护权利的常规手段。

3.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机制不断失灵

江阴成立了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专门机构,同时建立了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的大调解制度、信访及群体性突发事件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在这一机制推动下,有效解决了一些社会矛盾。但这些化解社会矛盾的重任往往分担在政府身上,没有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分担。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现有的矛盾预防化解机制效果并不明显。政府在有些社会矛盾化解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努力让一些老上访户按照法律的规定终结上访,但这一目标始终难以实现。这涉及到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基层政府和干部们往往对此无能为力。

三、基层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

社会只有在解决社会矛盾中前进与发展,有矛盾不可怕,关键是如何面对和处理社会矛盾。从根本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非一日之功,需要地方政府探索建立一整套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的解决方案,提升政府社会矛盾的管控能力。本文认为,有效的矛盾化解路径需要理念的转变、化解制度的完善以及化解策略、具体技术等。

1.转变社会矛盾的治理思路

化解社会矛盾需要转变治理思路,实现从传统的社会统治向社会管理再到社会治理的转变。社会和谐是一种动态的和谐,是在化解社会矛盾后利益格局的平衡。必须打破一讲和谐就不承认矛盾、不承认冲突的观念。充分认识到当前的社会矛盾主要是利益型矛盾,而不是政治对抗性矛盾,具有利益可协调性。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化解矛盾的根本源头,改善社会生态环境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产生的因素与条件。

2.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新机制

现行的一些社会制度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要在当前政策法规的框架体系内,改革不利于社会矛盾化解的相关制度,为社会矛盾的柔性化解创造宽松的社会空间。要完善新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即在化解社会矛盾时,构建一套新的处理矛盾的运行模式,即建立新的制度、新的规范、新的处理方式。新的化解机制从转变思维开始,即从管理转变为治理,从专政转变为协商、从刚性治理思维到柔性治理思维;特别是要实现从堵住社会矛盾到疏导、预防社会矛盾的转变。社会矛盾化解新机制还应充分考虑利益表达、利益诉求、利益分配和利益补偿方面的机制完善,以实现利益性社会矛盾的源头减压。

3.提升社会矛盾的化解策略

一是用法律解决问题。提高用制度化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法律应在权力之上。将目前大量无序的社会矛盾纳入法律体系内,以规范有序的方式来解决。对于已经产生的社会矛盾要多注意用调解、协商等方式来解决,促进社会和谐。二是积极预防。目前江阴的大部分社会矛盾都与利益纠纷有关,多年的工作实践证明,矛盾如果能在第一时间内、第一环节中得到解决,其治理成本最小。因此,必须始终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先。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更多地放在基层、放在平时、放在准确地掌握社情民意和及时把握社会动态上,深入开展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着力化解各项矛盾纠纷。特别是村(社区)、镇(街道)基层党委、政府对群众反映的切身利益问题,要千方百计予以解决,缓解矛盾、化解纠纷,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三是柔性维护社会稳定。基层地方政府要提高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要以科学、理性的思维对待社会矛盾,以非暴力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的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新的社会力量,引入谈判协商等新的解决问题的方式,要创造多方协调等新的解决问题的机制。

4.建立社会矛盾的预警体系

社会矛盾的预警和预防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举措。社会矛盾的发生与发展有一定的规律性。这要求管理部门在社会矛盾发生之前,通过各个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监督和联合排查,将潜在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化解于无形,这才是进行社会矛盾治理改革的“治本之策”。因此,政府应考虑建立社会矛盾的预警机制和预警机构进行有效的“事前控制”,及时排查并合理消除潜在的社会矛盾源和导火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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