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体制转型——使年轻一代道德取向呈现出多元性
道德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是为社会经济关系服务的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道德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或准则,其作用是调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集体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自身完善之间的关系。道德的基本问题是道德和利益的关系,其中分为两个基本方面:一是,物质利益和道德哪一个方面起决定作用;二是,个人、集体、社会三者的利益如何对待。道德的实质是义与利的问题。用当代年轻人最流行的话来概括,就是“讲奉献还是讲索取”。在奉献和索取二者之间的取向不同,使道德观念呈现出千差万别,导致道德取向的多元性。
年轻一代道德取向的多元性,可以具体分为:只奉献不索取;多奉献少索取;少奉献多索取;不奉献不索取;不奉献只索取。有奉献就应有索取,多奉献就应多索取,是当代大多数年轻人道德的主要信条。这种奉献与索取并重的观念,是对新中国建立后50~60年代道德取向的一种否定和超越。那些年代只能讲奉献,不能谈索取,只重视人的社会价值,忽视人的自身价值。这种道德取向的单一性和片面性,是同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并以其为基础的。
在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意识形态的嬗变中,年轻一代道德取向呈现多元性的状况,不仅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有其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是实现道德观念更新的一种进步趋向。如何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人们道德观念的要求,建立起新的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道德观念,是当前社会主义德育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思想战线的现状——使年轻一代思想观点存在兼容性
新中国建立后,经过长期斗争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在思想战线的指导地位。但是,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迄今封建阶级的思想、资产阶级的思想依然存在,并同无产阶级继续进行较量。
正在成长中的年轻一代,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对于处在嬗变中的真善美、假恶丑不仅没掌握正确的识别标准,也缺乏相应的识别能力。他们在学校里接受的是无产阶级思想教育,在家庭和社会活动中却无法避免地受到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思想影响。特别是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封建阶级陈旧落后的思想观念借机沉渣浮起,资产阶级思想文化、腐朽的生活方式也乘机渗入,原有的单一计划经济思想尚在发生作用。先进与落后、新生与腐朽,总之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思想影响并存。年轻一代在这种错综复杂的现实面前,头脑中有无产阶级思想,也有资产阶级的思想,还有一些封建阶级的思想。这些不同阶级的对立的思想观念,在他们的头脑中均未形成体系,也未构成对峙的矛盾冲突,是一种兼容并存的状态。如何发挥德育的导向作用,用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占领年轻一代的思想阵地,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清除非无产阶级的思想观念和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思想观念,是德育工作者的一项长期的任务。
(三)国际政治斗争新形式——使年轻一代政治方向带有模糊性
“两大社会之间的斗争,必然会成为政治斗争。……在阶级反对阶级的任何斗争中,斗争的直接目的是政治权力。”[2]政治对于个体来说,是他们的政治观点、信念和信仰的表现。由于国际、国内历史的、现实的诸多因素的影响,也由于年轻一代尚未成熟的主观原因,对年轻一代来说,应坚持什么样的政治方向带有模糊性。具体表现为: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还是资本主义制度优越,为什么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剧变和分裂是以共产党失去政治权力和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为标志;社会主义最后战胜资本主义是不是历史的必然,为什么共产主义运动在世界范围内进入低潮;中国建立和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是不是唯一的选择,为什么历史和现实有许多令人疑惑的问题等等。这些从理论到实践带有根本性、方向性的问题,年轻一代还没有真正地解决。因而,他们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还不是坚定不移,在行动上也不是坚持不懈。坚持无产阶级的政治观点、观念、信念、方向尚不是他们中间大多数人的自觉意识和行为。
二、思想特点产生的社会根源
一代人的思想状况及其特点,总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综合作用的反映。“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下,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3]
(一)道德观念是伴随着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和人才规格质量的变化而改变
新中国建立后,在近三十年的时间内,我国在经济领域推行的是计划经济模式,在分配方式方面,搞的是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在政治领域,一切活动由一个意志来决定,在人才规格方面塑造的是依附性人才。社会的物质生产、精神生产、人才生产都限定在严格的政策范围之内。道德观念也因适应计划经济和统一意志的要求产生局限性。那种年代,社会只为人做奉献开辟道路,同时却关闭了人可以索取的一切途径。于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只讲奉献,不讲索取。奉献被视为是品德高尚公而忘私的光荣行为,索取则被看作是思想落后自私自利的可耻行径。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最终导致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享受相近或相同的物质待遇,逐步消磨了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助长了人们的消极性、被动性和依附性。这种只强调人的社会价值,无视人的自身价值的片面的道德观念,在艰苦的战争岁月中有其必然性和积极作用,而在进行全面建设要发挥人的才能时期则显示出明显的局限性。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给人们开辟了根据自己的专长选择职业的蹊径,人可以进行独立思考,在较广阔的空间内施展自己的聪明才智。一切由上级组织安排的僵化的人事制度开始被打破,依附性的人格也向独立性人格演化。转型中的社会现实,为年轻一代具有新的道德观念提供了基础。他们在人的社会价值、人的自身价值;在奉献、索取等方面观点的突破,使道德取向呈现出多元性。而这种多元正是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一元道德观念,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旧的道德观念规律性的过程。
(二)思想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各种思想在人主观上的反映
我国的年轻一代在学校中接受的是马克思主义、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他们的头脑中有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阵地,对于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来说还可能是主阵地。
我国有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封建阶级传统的思想影响和习惯势力根深蒂固。新中国建立后,封建阶级被消灭,而它的思想影响依然存在。年轻一代从出生起就生活在充斥封建意识、传统习惯势力的环境之中,受其影响和熏陶,头脑中有封建意识、迷信思想是不难理解的。
对外开放的十几年来,我国在引进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设备的同时,西方资产阶级的哲学、心理学、伦理学思想也被作为学术观点介绍进来。如萨特的以极端强调个人存在和个体自由的“存在主义”,尼采、叔本华的以意志为宇宙本体、意志高于理性为核心的“唯意志论”,弗洛伊德的从性的本能中寻找人类动机的“精神分析理论”,都在年轻一代,特别是大学生中产生了影响。这些现代唯心主义的思想流派被介绍进来,对于促进东西方文化融合,改造我国传统的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文化成分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有不可忽视的消极作用,加剧了年轻一代思想上的混乱。
(三)政治方向只有在某种观点、信念、信仰使人坚定不移时才是明确的,反之,必然出现方向模糊
我们党在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发生过一些失误,尤其是象那样严重的错误,损害了党的形象,降低了马克思主义、思想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这些失误和错误虽然都得到了修正,但是在人们心中留下的创伤还难以短期内平复。特别是近年来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蜕变,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解体,共产主义运动在世界范围内走入低谷。这些历史、现实问题的综合作用,使年轻一代对马克思主义学说,对共产党的领导,对共产主义运动的前景产生疑虑,出现政治信念、信仰危机。
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但是,资产阶级为缓冲同无产阶级的矛盾,为摆脱周期性的经济衰退,不断转换斗争策略以维持其统治。特别是二战之后,现代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使资本主义经济依然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美、英、日、德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迄今在物质文明方面还优于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扩大国际之间的交往交流,改变了过去闭关锁国时期的一些片面的政治宣传,大众传播媒介的广泛普及,使人可以成为远方信息的直接接受者,这又使年轻一代接触了西方的资产阶级的精神文明。从赞赏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向往资产阶级的“民主”和“自由”,到接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腐朽没落生活方式的诱惑,又使年轻一代中的不少人产生“社会主义不如资本主义”的错误认识。
国际政治斗争形势的剧烈变动,国内改革开放发生的深刻变化,人们在思想上要有一个认同过程和适应过程。新旧思想、新旧体制的矛盾碰撞反映在人们的思想上,使人产生迷惘、困惑,出现心态失衡,情绪不稳,活动方向不明等一系列问题。这是社会经历深层次变革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现象。
三、学校德育的对策
同志说:“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深刻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规律,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是对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这一理论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精神支柱,是我们夺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胜利的强大思想武器。”[4]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是全党全国各项工作的指针,也是德育思考对策的根本指导思想。
(一)用邓小平同志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武装头脑,转化观念,建立现代科学的德育观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必然发生变化。学校德育工作者要审时度势,首先在理论上要全面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它对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作用,然后,进一步弄清当前思想政治工作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这些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共性和个性;市场经济给德育带来的正向效应和负向效应;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和西方现代思想文化,从建立新的思想文化出发怎样批判、继承、借鉴;在国际国内社会转型期间怎样坚持学校德育的导向作用;按改革开放、建设现代化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年轻一代应具有什么样的素质和人格特征;学校德育怎样在实践的过程中改革创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德育体系;学校德育工作者应具备哪些新的素质,以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等等。这些具有根本性、方向性的问题,德育工作者不仅应在理论上真正弄清楚,而且要以正确理论和认识指导德育的实践。
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及其特点,要求学校德育工作者确立全新的德育观,即现代科学的德育观。包括:德育的社会观,即克服把德育看作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孤立的社会活动的狭隘德育观,建立开放性的与社会生活相联系的全方位的大德育观;德育的目标观,即克服以培养依附性人才为目标的传统德育观,建立既培养高尚人格,又发展有个性、自立性、竞争性人格的现代德育观;德育的素质观,即克服不问教育对象身心发展水平,都施以同一教育,脱离实际的德育观,建立既有统一素质要求,又分层次,成为系统工程的德育观;德育的效益观,即克服追求表面整齐划一,把外显行为作为评价成果的形而上学的德育观,确立讲内化效应,讲长远效应,终身受益的辩证发展的德育观。
(二)研究社会变革时期人们道德、思想、政治观念多元的状况,找准德育的战略位置
在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面前,学校德育工作者转化观念,端正思想,明确方向,找准德育的战略位置,是正确有效开展德育工作的前提。
找准德育战略位置的工作之一,是面向社会生活,深入实际,进行多侧面、多层次的调查研究。了解人们在道德、思想、政治等方面的心理动态和行为取向;了解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热点问题;了解人们思想意识的倾向及构成要素;了解社会舆论对于年轻一代的正向影响和负向影响;了解年轻一代已有的思想基础和发展趋向,选准开展德育工作的起点。
找准德育战略位置的工作之二,是研究学校德育的总目标和各级各类学校德育的具体任务。围绕德育总目标和要求,从各自的层级出发,从教育对象的实际出发,选择有效形式,完成既定任务。每一层级的德育都以低一级层级为基础,并为高一级层级的德育打好坚实的基础,在系统工程中不出现薄弱的环节。
找准德育战略位置的工作之三,是正确把握形势,增强全局观点,坚定不移地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从培养“四有”新人的根本目的出发把德育放在工作的重要地位,深入持久地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进行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教育,使年轻一代的成长发展与国家的前途命运息息相关。德育要在坚持正确方向的前提下,处理好德育内部和外部的关系;一是德育内部道德教育、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各自的任务和相互依附渗透的关系;二是德育作为一种教育实体,有相对独立性,同形势变化、社会焦点、热点问题的关系;三是德育坚持教导、疏导、诱导原则同严格制度、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的关系;四是学校德育的核心作用、规范作用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关系;五是德育的社会效益与德育工作者自身修养的关系。
(三)构建学校与社会全方位的德育网络,形成德育工作的社会合力
同志说:“政治思想工作,各部门都要负责任。”[5]现代科学的德育观是大德育观,要求学校德育与广泛的社会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形成一个既有党委、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协会参与的纵向德育工作体系,又有由学校和家庭、社会相配合的横向德育关系。各方面都围绕培养“四有”新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目标构建成多经纬、多频道、多方位的德育组织网络。目标一致,相互沟通,形成合力,打一场持久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攻坚战”,在实践中体现无产阶级德育的革命性、战斗性和科学性。
学校德育从古至今在年轻一代思想观念的形成中居于重要地位,具有主渠道作用、导向作用和规范作用。
学校德育的明显特点之一,是它的主渠道作用。学校德育的方向性、目的性,以及在施教过程中严密的组织性、计划性、恒常性,是其它任何教育单位、渠道无法比拟和不可取代的。社会变革时期,学校德育主渠道作用“只能大大加强,不能有丝毫削弱;只能改进提高,不能止步不前。”[6]如果学校放弃了主渠道作用,社会对年轻一代的期望和要求就失去了全面贯彻、系统实施的唯一阵地,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也失去了相互配合的核心。
学校德育明显的特点之二,是它的导向作用。这是由学校德育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决定的。社会主义学校的德育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是党和国家最新的道德、思想、政治观念最积极、最彻底的宣传者和维护者。学校德育历来在人们的心目中是最先进的和最正统的,是年轻一代选择正确人生道路和自我修养的客观依据。
学校德育明显的特点之三,是它的规范作用。学校德育总是反映社会共同的期望和要求,用社会准则去规范年轻一代的思想和行动。提供什么、允许什么、限制什么、反对什么,都态度严肃,旗帜鲜明。代表的是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思想观念。特别是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观念出现多元的形势下,学校德育的规范作用更有其现实和长远意义。没有学校德育一元规范的作用,就不可能消除多元思想文化的局面,也不可能在新的基础上形成新的道德、思想、政治一元的观念。
总之。在当今社会变革过程中,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呈现出多元化,社会影响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并存,年轻一代受到的是来自四面八方,各种思潮的冲击,处在一种迷惘、困惑之中,也使学校德育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遇到严峻的挑战。学校德育在新形势下对年轻一代思想观念的形成还能不能发挥主渠道作用、导向作用和规范作用,怎样才能发挥这些作用,已成为德育理论家和实际工作者思考的重要课题之一。严峻的挑战,往往也是改革德育最好的机遇,德育工作者必须振奋精神、开拓前进,徘徊不前或知难而退不是社会主义学校德育工作者的本色。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270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84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49页。
[4][6]:《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国教育报》,1994年3月7日。
人民成为社会的主体、社会的主人,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最根本的特点、最大的优势,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极大进步。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应当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
一、政治文明建设要着重解决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
民主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邓小平曾经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有着本质的联系,这是由人民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主人这一本质所决定的。我们已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立了与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合作共事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还进行了政治体制方面的其他一些改革。现在党中央又提出了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可见这种民主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又是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密切相联系的,所以党中央又提出了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怎样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应当成为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治文明建设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有关政治权力传承交接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邓小平在总结“”十年浩劫的经验教训时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的特权现象,并具体地分析了这些现象的种种表现和产生的原因、解决的办法。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都涉及到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应该提到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议事日程上来了。在这个问题上进一步加以解决,进一步加强民主化、法制化和程序化,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制定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的基本守则
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免不了要涉及政治伦理问题。对于当政者、掌权者,除了一般的为人之道外,还应当提出更严格的、更有针对性的政治伦理要求,这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政者的诚信应当成为第一要务。瞒上欺下、搞数字政绩、报喜不报忧,尔虞我诈、妒能嫉贤者不配当领导者。
为人正派、公正是为政者的必备条件,对人对事都应秉公办事。对近者亲远者疏,对敢于监督揭发自己者怀恨打击报复者也不配当领导。为政者是人民的公仆,执政为民是对为政者的基本要求。贪赃枉法、者不但不能当政,而且应当受到严厉的制裁。
为政者必须勤政爱民。吃喝玩乐、腐化堕落,对人民的疾苦漠不关心者,不能当领导。
为政者应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对己宽对人严者,不配当领导。贿选拉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要严肃查处,绝不能让其坏了政风政纪。
与黑社会相勾结,充当保护伞,称霸一方,危害百姓者,应当坚决制裁,决不手软。
小肚鸡肠,大事不闻不问;遇有责任互相推诿、上推下卸,遇有权利互相争夺、各不相让,不能团结共事者,不能为官。这里提到的有些问题超出了伦理道德的范畴,但是对于为政者、掌权者先作为政治伦理的要求提出,如果触犯了刑律,当按法律加以制裁。
四、政治制度文明建设要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但要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而且政治制度的文明建设,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的文明建设也要协调发展,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虽然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改革,但相对比较滞后。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着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舆论监督与民意调查
加强政治文明建设,还要加强舆论监督,建立畅通的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
一些分子并不太害怕群众监督,因为他们手中有权。但是,他们却非常害怕舆论监督,他们的腐败行为一旦在媒体上曝光,就很难逃过党纪国法的惩处。所以,舆论监督是防腐倡廉的一个重要武器。当然舆论的作用还不仅仅限于此,它还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方针得到落实的好助手。
现在,我国还未出台新闻法、出版法,对媒体的管理还停留在政策管理的层次,还未上升到法律管理。怎样在媒体的责任与权利之间求得平衡,既能体现宪法中的有关新闻、出版、言论自由的原则,给媒体以法律的保护,又能体现媒体自身的责任,加强自律、责任意识,在媒体违规违法时可依法制裁,是有不小的难度,但总可以通过借鉴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总结我国自己的经验来加以解决的。
与舆论监督紧密联系的还有一个舆情即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的建设问题。这种机制我国不能说完全没有,但还不是很健全、很规范、很畅通、很有影响力。在我国早已有党、政领导机关接待上访的机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这还只能被动地接受送上门来的信息,还缺少可以主动设置议题,包括就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重要的人事任免、各级干部的考核等重要事项主动地征询人民群众意见的机制。现在已经出现了某些民调机构,某些媒体上也出现了一些民意、民调的内容,某些党政机关也采取了一些调查民意的措施,但毕竟还只是一些雏型,很不规范、也缺少影响力,急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促进和规范,使之成为独立的、规范的、透明度高的、公开公正的民调机制,使之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成为我们党和政府依法治党治国的得力助手。
魏源(1794—1857),湖南邵阳人,《海国图志》的作者,近代中国著名爱国思想家之一,明确提出向西方学习的第一人。他激烈批判封建文化,鼓吹变法图强,重振国威以洗刷鸦片战争失败的国耻。魏源的思想核心是“悉夷”、“师夷”和“制夷”,如果说“悉夷”、“师夷”是手段,那么,“制夷”则是目的,即“师夷长技以制夷”。他还以俄国彼得大帝为例来阐述“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俄罗斯摆脱鞑靼蒙古人的统治,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后,“始抗衡欧罗巴洲各国”,俄国“人犹雄悍,未谙西洋技艺”。到彼得大帝时,他“聪明奇杰,离其国都,微行游于岩士达览等处船厂、火器局,讲习工艺,旋国传授,所造火器、战舰,反优于他国,加以训兵练阵,纪律精严。迨至近日,底利尼王攻取波兰国十部落,又击败佛兰西国王十三万之众,其兴勃然,遂为欧罗巴最雄大国”。[①]应该指出的是,魏源所说的“悉夷”和“师夷”,并非仅指工艺、科技等先进的科学技术,也包括西方的思想文化,所以他在《海国图志》论述自己变法图强的思想时,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在这部被称作是“简明世界史”的著作中,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历史、地理、宗教、文化、教育,以至风土民情等等。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进一步加深,内忧外患进一步促进了近代中华民族的觉醒。1898年,严复所译赫胥黎《天演进化论》一书出版,该书系统阐释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原理,使中国思想界深受震动。此后,不少欧美和日本学者的社会进化论著作,陆续译成中文出版,如马君五译《斯宾塞社会学原理》(1903年)、赵兰生译《斯宾塞干涉论》(1903年)、吴建常从日文转译美国吉丁斯著《社会学提纲》(即《社会学原理》)、章太炎译岸本能武太的《社会学》(1902年)、麦仲华译有贺长雄的《社会进化论》,以及欧阳钧译远藤隆吉《社会学》(1911年)等。进化论日益深入人心,使中国民气为之一变,成为广大爱国知识分子思想解放、变法图强的新的思想武器。
进化论作为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社会思潮,同样猛烈地冲击着中国封建史学的基础,进化论和进化历史观成为当时新的史学思潮的理论基础,它的出现向“天不变,道亦不变”等封建传统思想,以及“一治一乱”等封建史观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20世纪初,梁启超以进化论、进化史观为理论基础,发起了“为史界辟一新天地”的“史界革命”,揭开了中国近代史学发展的序幕。他认为“史界革命”的意义远超出学术本身,而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史学是社会的折射,中国史学的陈腐和落后,是中国社会发展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史界革命不起,则吾国遂不可救”,不能立于世界之林。
梁启超对封建循环史观和进化史观作了明确的区分,认为循环是“进化有一定之时期,及期则周而复始”,而“进化者,往而不返者也,进而无极者也,凡学问之属于此类者谓之历史学”。[②]在此认识基础上,他多次阐释其历史进化思想和进化史观,他说:“数千年之历史,进化之历史,数万里之世界,进化之世界也”,而且“天下进化之理,无有穷也,进一级更有一级”。[③]因此,他强调历史学的性质是“叙述数千年来各种种族盛衰兴亡之迹”,而历史学的精神则是“叙述数千年来各种种族盛衰兴亡之故”。[④]
进化论和近代中国社会的变革有着直接的联系。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孙中山,领导武昌起义帝制,积极捍卫共和制度,为改造旧中国立下了丰功伟绩。他的政治思想成为近代中国思想史的宝贵遗产。应该指出的是,社会进化论不仅是孙中山历史哲学思想的核心,而且也是他的整个政治思想的基础。他说,达尔文《物种起源》一书问世后,“则进化之学,一旦豁然开朗,大放光明,而世界思想为之一变”。孙中山将达尔文进化思想与其政治理想结合起来时,突破了生物进化论和一般社会进化论的思想局限。在他看来,人类历史分成物质进化时期、物种进化时期和人类进化时期三个阶段。他强调人类的历史是一个由蒙昧到文明的进化过程,但又反对人类社会的进化照搬动物的进化过程。因此在人类进化时期,应当用“仁义道德”代替“弱肉强食”,用“互助”、“仁爱”代替“竞争”、“杀戮”,只有这样,才能消灭种族压迫和仇视,实现“天下为公”的美好理想。[⑤]
早在19世纪70年代,欧洲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学说即开始传入中国。1871年巴黎公社革命开始了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进程时,王韬和张宗良撰写《普法战纪》,记述了巴黎无产者的伟大斗争。20世纪初,留日学生马君武、朱执信等介绍了马克思恩格斯的生平事业,并在《社会主义与进化论比较(附社会党巨子所著书记)》、《德意志革命家小传》等著者中,评述了《共产党宣言》、《资本论》中所论述的唯物史观基本原理。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开始得到传播,社会主义思潮逐渐成为有影响的社会潮流,这是和中国工人阶级作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开始登上政治舞台紧紧联系在一起的。而“五四”之后,马克思主义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在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日益产生着更加重要的影响。正是在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结束、新民主主义革命开端的特定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史学异军突起,成为20世纪上半期中国史坛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的理论基础唯物史观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的核心,而且也是当时社会思潮之一的社会主义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
唯物史观和马克思主义的史学理论对20世纪中国史学的发展,产生了无可替代的重要影响。等开始用唯物史观认识和分析中国历史,向封建主义史学和当时颇有影响的历史进化论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1919——1920年,在《新青年》等刊物发表《唯物史观在现代史学上的价值》、《马克思的历史哲学》、《史观》、《研究历史的任务》、《物质变动与道德变动》、《由经济上解释中国近代思想变动的原因》等文章,表明他已彻底摆脱了庸俗进化论的影响。作为一名马克思主义者,还对史学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初步进行了唯物主义的概括,强调“发明历史的真义的是马克思”。[⑥]
1920年秋,在北京大学史学系讲授《唯物史观研究》,同时还开设《史学要论》、《史学思想史》等课程。如果说《史学思想史讲义》是我国最早用唯物史观总结西方史学发展历程的西方史学理论研究的专著,那么,1924年5月出版的《史学要论》,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论述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的专著。他强调历史研究不能脱离先进世界观的指导,历史学应该重视理论的概括和总结,不能永远停留在史料的记述和整理上,从而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方法论基础。
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是风云变幻的中国大革命时代的产物,它自诞生之日起,就同中国革命实践保持着密切的联系。等马克思主义者结合中国的历史与现实,自觉地回答当时中国社会发展中提出的一系列尖锐的问题。继之后,郭沫若、吕振羽、范文澜、翦伯赞、侯外庐等堪称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优秀代表。他们不仅是学识渊博、才华出众的历史学家,而且是自觉投入争取中华民族解放斗争的坚强战士。他们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理论指导,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将历史学研究与中国革命的前途和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他们的史学思想和一部部精品力作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宝贵财富。
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诞生之后,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中国历史上究竟经过了那些社会经济形态?这不仅是重大的史学理论问题,而且是当时中国革命的现实问题。它涉及到中国的历史进程和世界各国有无共同的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基本原理,特别是马克思主义人类社会发展学说,以及整个马克思主义学说,是否适用于中国?中国社会史论战的中心内容,是中国历史上究竟经过了那些社会经济形态?在论战中,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坚持以唯物史观为理论指导,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指出中国和世界各国有共同的发展规律,中国革命是符合历史矛盾运动方向的产物。这不仅彻底粉碎了的反革命“文化围剿”,也使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经受锻炼和考验。没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没有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就没有新中国。在建立新中国的伟大斗争中,马克思主义史学做出了它应有的贡献。
以上简略的回顾使我们认识到,在20世纪,史学理论研究作为中国历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脉搏一起跳动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作为史学理论所依托的有生命力的史学思潮,往往和反映社会历史矛盾运动发展趋势的社会思潮有着直接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史学思潮和社会思潮是分不开的,史学思潮同样也是社会思潮,或者说,史学思潮是社会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上世纪初在我国广泛传播的进化论—进化史观,以及后来代替它的唯物论—唯物史观等……,当然,在近代以来的中国史学发展历史上,还曾出现过其他种种史学理论或史学思潮,但很快就消失了。它们之所以昙花一现,成了过眼烟云,是因为它们脱离了史学自身发展所离不开的时代的需求,脱离中国史学所依托并深深扎根其上的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
在中国史学发展史上,进化史观和唯物史观,最初都是少数先进知识分子个人的选择。鸦片战争后,特别是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20世纪初八国联军的入侵,使中华民族的危机空前加剧,面临着“亡国灭种”的危险。魏源、严复等宣传社会变革和进化思想,以“优胜劣败”、“适者生存”为核心的社会进化论风靡一时,救亡图存、求强求富成为中华民族的共同愿望,他们的选择符合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正是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个别人的选择才有可能成为社会的,以至整个民族的选择。梁启超等顺应历史大势倡导新史学。这样,以进化史观为理论基础的新史学自然有了存在和发展的土壤,并对中国新史学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超级秘书网
同样,、蔡和森、李达、瞿秋白等中共早期领导人当时对唯物史观的选择,虽是少数人的个别的选择,但是这种选择符合历史矛盾运动的前进方向。尽管最初这种选择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并不大,但却充满了生机和希望,所以俄国十月革命后,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广泛传播,中国工农革命运动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少数先进分子的选择逐渐成为阶级的、社会的选择。历史唯物主义唯物史观不仅是20世纪中国的重要社会思潮,而且也是20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一个不同于而又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就使得农民工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其原因
(一)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大约有1.2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长期以来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其社会保障程度较低。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到2003年底,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33.7%、10.3%、21.6%、31.8%和5.5%。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就更低,分别只有2.9%、3.1%和5.6%[i]。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五大社会保险”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此外,绝大多数农民工未参加失业保险,而生育保险农民工也基本未参加[ii]。
除社会保险外,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也很差,最突出的表现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等方面;在社会救助方面,现行城镇社会救助体系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根本享受不到。
许多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一些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如200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2002年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03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可以享受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这就很难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同时,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二)原因
本文认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权利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主客两大因素。
从主观方面来看,首先,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农民工的保护,同时一些政府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没有从农民工的真正需要出发,而是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规定,层层向企业安排,许多地方政府把养老、失业、医疗三险“捆绑”推行,由于农民工的缴费能力较低,导致参保率较低。其次,大部分的企业雇主对农民工缺乏自觉保护意识,认为支付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加大了企业成本,这就导致他们对农民工参保采取消极应付的行为。最后,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其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从客观方面来看,首先,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相关的体制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的根本原因,农民工和市民虽然共处一个空间,但二元结构所折射的二元社区导致他们在收入、保障权利等方面存在着很大悬殊。其次,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具有规模庞大、构成复杂及流动性强的特质,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差异性较大,并且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与农民工的跨省流动存在着冲突,于是导致农民工参保中断、退保现象频繁。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在已有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的文献中,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总结起来无非是从社会整体和农民工个体两个大方面来进行论述的,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概括: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就可能放弃土地保障,让渡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就可以实现产业化、集约化经营,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按市场来运行,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建立一个对所有生活在城镇中的人具有一个公平、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提高农民工自身抗风险的能力,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也可以加大农民工对自身投资的力度,从而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内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的成长发展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如果采取适时有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保持农民工的人力资源优势,将对我国新型工业化产生积极影响。
从政治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加快城镇化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三农”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人地矛盾和城乡矛盾,而农民工的形成和发展,实际上为缓解“三农”问题开辟了一条现实之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只有解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体现政府的全民性和公共性;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改变二元结构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性失衡的需要,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2020年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就意味着要把数以亿计的农民转化为市民,只有高度重视维护这些未来城市新市民的权益保障,这一战略目标才会顺利实现。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需要,体现了公平与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整合和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衔接,阻碍了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农民工进城的保障,也是城市化战略实现的需要;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和谐不仅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更是人与人的和谐、城乡的和谐,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最后,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减轻其心理压力,从而提高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质量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引导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兼顾自己的长远利益;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群体的需要。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这就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确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
首先,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了二十多年,国家财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强。虽然国家还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全部农民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但是我国已经具备为农民工建立初步社会保障的经济条件。并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在于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充分调动雇主、企业和农民工等社会资源,过分强调国家财力不足和过高估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代价是一种思想上的误区,理应将其摒弃。
其次,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治条件也是具备的,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写入《宪法》,而农民工作为共和国的公民,理应与市民一样享有对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把改善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创业环境,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研究制定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作为今年政府工作重点来抓。政府应该着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机制,更好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道主义精神
再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影响到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是社会分配不公的表现,而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了协调这种不良社会氛围而确立的。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第28届全球大会《宣言》中指出,为了减少贫困和实现社会融合,必须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扩大到那些尚未从任何正规社会保障计划中受益的群体,而农民工就是那些尚未从任何正规社会保障计划中受益的群体。如今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都给予了更大关注。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具备了一定的社会条件。
四、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在已有的研究文献中,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这一问题大家讨论的比较多,分歧也比较大,没能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更没有能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如张启春认为通过户籍改革将农民工变成城镇居民,进而将其纳入镇社会保障体系或者通过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扩面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iii]。二是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如李迎生认为推出相对独立的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必要的,并提出了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iv]。三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如杨立雄认为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和参照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两种模式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具备可行性,可行的方案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在适当时机,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统一接轨[v]。
笔者认为在现阶,由于人口老龄化、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也很大;城镇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较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本来就困难重重的城镇社会保障无疑是雪上加霜。对于第二种方案——建立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这与我国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是与农民工的特点不符的,农民工是新兴的产业工人,已经不同于农民了;此外这种方案也是与我国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加快城市化、现代化发展的目标相背离的。笔者认为现实可行的办法是根据农民工的现实状况和需求,按照多层次、多类型、灵活便捷的原则来提供社会保障,并确保这一制度能使城乡易于接轨。最近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在调研报告中也指出,农民工应实行分层分类保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保障目标和政策建议,该课题组的建议在新时期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从农民工的现实状况出发来建立分层分类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从长远讲,就是在保障农民工最低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向保险型社会保障迈进,进而进入福利型社会保障,最终建立城乡高度统一、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在构建过程中要有周详的谋划,仅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应该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因此本文提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建议如下:
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只有扫清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障碍因素,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迎刃而解。首先,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取消针对农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逐步改变农民工因为一个户口而丧失社会保障权利的现状。其次,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对不同的劳动力有不同的态度,导致农民工在工资收入、工作分工、子女入学等方面存在着明显歧视。再次,改革土地制度,为了提高农村生产力,释放农村剩余劳动力,必须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机械化生产,集中土地的可行办法是让土地自由流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土地换保障”。
2、加强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出一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法》,或针对农民工的综合或单项社会保障的法律与法规,那么制定和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就会有法可依。在立法的过程中,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国际组织制定的规章和原则,规范和协调社会保障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能被公正、合理、有效地执行,并能达到社会保障的目的。
3、按照农民工特点对其进行分层分类管理,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完成的调研报告《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中指出:“将稳定就业(从事正规就业,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5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现行制度,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vi]而对于不稳定就业(签订短期合同,频繁流动以及从事各种灵活就业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调研报告指出,“引入过渡性的办法”,“在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之后,再考虑如何将农民工逐步纳入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vii]。最后随着社会保障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建立农民工的社会福利制度,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
4、伴随着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建立与完善,最终会形成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解决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差别的根本途径。如果实现了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所谓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再是问题了。
[i]舒迪:《农民工成为中国工人阶级主要力量》,《人民政协报》,2004年7月8日。
[ii]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研报告:《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载于河北劳动保障网,网址:/ReadNews.asp?NewsID=3225&BigClassName=最新推荐&SmallClassName=调查报告&SpecialID=0
[iii]张启春:《谈谈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江汉论坛》,2003年第4期。
[iv]李迎生:《分化到整合: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起源、改革与前瞻》,《教学与研究》,2002年第8期。
【 正 文】
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建设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也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规定。这是我们党在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地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出部署,并将它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三大基本战略目标。这一重要思想和重大决策,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作为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文明建设自身也是一个系统和全局,也有其自身的战略和策略问题。所谓战略问题就是关系政治文明建设全局的规律性的东西,诸如政治文明发展的基本模式和目标模式,以及实现这个目标所需要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力量部署等。认真研究和实践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问题,对于推进 政治文明 建设,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拟根据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和重温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等文献的体会,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意义、目标、要素、保障及相应的一些策略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
战略意义:政治文明是社会文明结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内涵和战略目标,并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任何一个社会形态都是由一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和重要保证,文化则是一定经济和政治的反映,反过来又给予经济和政治以巨大影响。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同发展、辩证统一,共同构成人类文明的璀璨篇章,推动人类社会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社会制度,同样是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社会,不但不能缺少 政治文明 ,而且应该能够创造更加辉煌的政治文明成果。
社会主义作为替代资本主义、比资本主义更高一个阶段的社会制度,既是一种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新型经济制度,又是一种以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为标志的新型政治制度。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仅表现在经济上能够解放生产力,促进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且还表现在政治上能够创造出比资本主义国家更高更切实的民主。以人民当家作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在政治上的基本特征。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民主与社会主义是紧密联系且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需要民主,没有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建设就不可能取得成功。民主也需要社会主义,没有社会主义制度,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自由、人权等都不可能真正实现。实践证明,是否正确对待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问题,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史上,什么时候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就发展和兴旺,反之,什么时候忽视甚至放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就会出现失误甚至倒退。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内涵和战略目标。没有政治文明,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证明,一切成就的取得,都是依靠巩固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支持和保证的。我们将要完成的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同样必须依靠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提供政治基础和保证。
人类历史发展表明,无论是经济建设还是文化建设,都离不开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政治文明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乃至整个社会文明系统的主导和保证。因此,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和法制保障,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就显得极其重要。
二
战略目标:目标是发展的方向和动力,是发展战略的灵魂。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是促进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提高社会 政治文明 程度,推动中国政治现代化和政治发展。其中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是根本,社会政治文明程度是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向社会的外化。
【 正 文】
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建设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也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规定。这是我们党在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地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出部署,并将它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三大基本战略目标。这一重要思想和重大决策,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作为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文明建设自身也是一个系统和全局,也有其自身的战略和策略问题。所谓战略问题就是关系政治文明建设全局的规律性的东西,诸如政治文明发展的基本模式和目标模式,以及实现这个目标所需要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力量部署等。认真研究和实践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问题,对于推进 政治文明 建设,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拟根据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和重温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等文献的体会,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意义、目标、要素、保障及相应的一些策略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
战略意义:政治文明是社会文明结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内涵和战略目标,并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任何一个社会形态都是由一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和重要保证,文化则是一定经济和政治的反映,反过来又给予经济和政治以巨大影响。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同发展、辩证统一,共同构成人类文明的璀璨篇章,推动人类社会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社会制度,同样是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社会,不但不能缺少 政治文明 ,而且应该能够创造更加辉煌的政治文明成果。
社会主义作为替代资本主义、比资本主义更高一个阶段的社会制度,既是一种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新型经济制度,又是一种以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为标志的新型政治制度。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仅表现在经济上能够解放生产力,促进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且还表现在政治上能够创造出比资本主义国家更高更切实的民主。以人民当家作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在政治上的基本特征。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民主与社会主义是紧密联系且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需要民主,没有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建设就不可能取得成功。民主也需要社会主义,没有社会主义制度,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自由、人权等都不可能真正实现。实践证明,是否正确对待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问题,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史上,什么时候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就发展和兴旺,反之,什么时候忽视甚至放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就会出现失误甚至倒退。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内涵和战略目标。没有政治文明,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证明,一切成就的取得,都是依靠巩固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支持和保证的。我们将要完成的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同样必须依靠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提供政治基础和保证。
人类历史发展表明,无论是经济建设还是文化建设,都离不开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政治文明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乃至整个社会文明系统的主导和保证。因此,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和法制保障,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就显得极其重要。
二
战略目标:目标是发展的方向和动力,是发展战略的灵魂。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是促进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提高社会 政治文明 程度,推动中国政治现代化和政治发展。其中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是根本,社会政治文明程度是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向社会的外化。
政治文明是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来自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为了准确地认识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首先要弄清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那么,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呢?近年来,理论界经过充分的讨论对此已达成共识,认为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早在1994年召开的全国发展工作会议就指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是由人构成的,人是社会的主体,没有人就没有社会。社会发展是人的自觉活动,离开了人的参加就不可能有任何发展活动存在。这就是说,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理所当然,社会发展要以人为中心,以人的发展为目标。
既然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人的全面发展,那么 政治文明 建设的根本目标则是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这里包括四个层面,即人的政治素质的提高、人的政治能力的提高和发挥、人在政治上的解放、人的政治价值的全面实现。人的政治素质是一个描述人作为政治文明建设主体的文明程度及其发展状态的概念,主要是指人的政治知识素质、政治心理素质以及政治思想和政治道德素质。人的政治能力是人的政治参与能力、一般管理能力、民主监督能力、理论分析能力、重大决策能力和社会自治能力的统一,其中既有政治性的又有社会性的。人在政治上的解放既包括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收回国家,使脱离社会的国家回到人民手中,让人民当家作主,也包括人在政治上的彻底解放,即从根本上消除人统治人的现象,消除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划分。人的政治价值是指人们所希冀的政治活动、政治体制、政治模式和人的政治价值观,其中人的政治价值观包括政治价值观点、政治目标意向、社会政治信仰和政治价值取向。
政治文明 作为整个社会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类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在改造社会、实现人类自身完善和提高过程中创造和积累的所有积极的政治成果及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政治进步状态。这个政治进步状态如何,取决于政治主体、政治关系、政治意识、政治行为、政治制度等政治现象的文明程度。因此,提高社会政治文明程度,就是通过加强政治文明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政治结构的分化和功能的专门化、政治运行的法治化、政府管理的高效能、政治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政治文化的世俗化、政治稳定,以及科学化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与运行、防止政治权力超强机制及有效的反腐败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这些都是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
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人与社会总是处于相互制约和相互印证的关系之中。进一步说,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是社会 政治文明 向人本身的内化,社会政治文明是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向社会的外化。由此说明,人是实现社会政治文明的主体,政治文明的社会创造着政治上全面发展的人,两者是相互依赖的辩证关系。
明确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目标及人与社会政治文明的辩证关系,是制定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战略的基本前提。它告诉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大力培养和造就具有政治文明素质的社会公民。因此,我们制定政治文明建设战略时,就要坚持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把实现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政治文明建设的一切政策和策略,都要着眼于满足人民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道德修养和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国民政治素质的全面发展和提高。
三
战略要素: 政治文明 建设作为一个战略系统,有其特定的内涵要素,主要是党的领导、民主建设、法制建设。三者既有彼此独立的一面,也有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一面。我们既要把握其差异性,又要把握其联系性。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一)关于党的领导及其执政能力的提高
从一般意义上说,政党是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进步的政党产生以后,对政治文明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民主政治的一个首要方面就是政党政治,即由政党来领导国家政权,组织国家的政治生活。政党的集团性质及其对国家政权的影响和在社会与政治生活之间的中介地位,决定了它在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功能。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个方面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三者的辩证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在我国,共产党在社会政治中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将会一事无成;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的核心,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而依法治国则是完善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和法制保障。这三者的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党的领导是根本,发扬民主是核心,依法治国是保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人民民主的方向;发扬人民民主,体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实行依法治国,保证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的顺利实施。我们要把三个方面辩证地统一起来,以正确地发挥党的领导作用。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首先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既是我国几十年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不懂得党的领导的重要性,就不懂得社会主义民主的真谛,就不能把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方向,就无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正确领导。
我们党处于执政地位,是全社会的表率。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对于推进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都与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紧密联系,因此,必须通过党的自身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解决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使民主得到保护和发展,使法制得到支持和完善,使决策更加科学和规范,使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从而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转贴于 (二)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和实现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
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本身就是社会现代化的目标之一,没有民主化的现代化是不可思议的。同时,伴随着民主化目标的实现过程,必将造成一种新的政治局面和人际关系气氛,这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党领导人民,经过28年的英勇奋战,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共和国,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开辟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新纪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提出的一系列国内政策,最重要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同时相应地进行社会其他领域的改革。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必将带来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局面。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适应中国国情。任何国家的民主,都离不开那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制度。我们的民主不是抽象的民主,而是具体的民主;不是照搬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而是适合自己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我国实现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的政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是我们的一项根本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要坚持和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设,便于人民群众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和监督。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发展基层民主。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环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要加速建立一套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度。
(三)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法制以民主为前提,民主以法制为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这是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和 政治文明 建设的重要任务。邓小平同志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P146)他强调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最为突出的贡献,就是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奋斗目标。这既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可靠保证。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
(四)关于思想解放、政治稳定和公民政治参与
促进思想解放,保持政治稳定,扩大公民政治参与,这三者是实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重要环节,是社会和政治发展的战略选择,也是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建设的重大战略目标和任务。
思想解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因素,没有思想解放,就没有政治文明的发展;思想解放又需要通过政治动员来实现,没有政治动员,思想解放至少是不完全或不彻底的。因此,我们既要把思想解放作为制定和实施科学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政治文明建设战略及其政策和策略的前提,又要把思想解放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和任务,依据客观事物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不断促进全社会的思想解放。可以说,这是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永恒主题。
政治稳定是建立民主政治、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和实现政治文明建设的其他目标的前提和重要条件。民主政治既是一种参与政治,又是一种高度有序的政治,它需要稳定的政策和安定的社会秩序,如果政局动荡不安,就会引起政策多变和社会秩序的破坏,最终不可能实现高度有序的政治。因此, 政治文明 建设的过程,也是运用一定调节机制调节政治体系自身结构和功能,以保持政治运行和发展的有序性状态即政治稳定的过程。
公民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是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没有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没有民主政治,也没有真正的政治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政治主体作用,使公民政治参与不断扩大。
四
战略保障:政治文明的发展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除了经济发展和人的发展这些根本性保障外,还包括政治体制改革、政治家的培养与干部队伍建设,以及科技革命、社会结构变迁和文化发展等动力机制的形成及其作用的发挥。
(一)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政治文明是个动态概念,其变革和发展永无止境。从根本上讲,只有不断改革,才有 政治文明 。因此,在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始终走在最前列。
政治体制改革既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治文明建设目标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其主要任务是: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维护安定团结。具体地说就是:一方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市场为配置社会资源根本手段的本质特征,改革高度集中的政治调控体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是以经济市场化为直接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保证。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培养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另一方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平等交换原则和对社会利益增长的价值期待,改革政治权力运行机制,抑制和消除市场经济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制化,严格控制机构膨胀,裁减冗员。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完善民主监督和依法行使权力的制度,综合发挥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使一切干部及其权力都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
(二)政治家的培养与干部队伍建设
培养和造就政治家或高级领导人才,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不仅是 政治文明 发展的战略保障,而且是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全局的重大问题。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培养讲政治、懂全局、善于治党治国的领导人才尤为重要。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能不能巩固和发展下去,中国能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强盛不衰,关键看我们能不能不断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领导人才。”同样,推进政治文明建设也需要有政治家和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作保障。实践证明,只有不断培养政治家,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才能使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反映历史客观要求、符合最广大人民利益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创造性的执行和贯彻,从而在组织上保证政治文明建设任务的实现。
政治家和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有利于推动和保障政治文明的发展,而 政治文明 的发展也有利于培养和造就政治家和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政治文明建设本身就具有培养政治家、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和动力,同时,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践是政治家和高素质干部队伍成长的根本途径。一个领导人才的出现,固然与个人基本素质有关,但更与政治实践的锻炼分不开。“时势造英雄”这一俗语表明,个人之外的社会因素对领导人才的成长影响至深。我党大多数的政治家或高级领导人才,都是经历过政治生活的长期锻炼才脱颖而出的。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按照干部队伍建设的“四化”方针,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抓紧培养和选拔优秀干部,努力造就大批善于治党治国治军的政治家。坚持以教育培训、实践锻炼、加强管理、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为主要措施,全面提高现有领导干部的素质,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造就一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需要的宏大的干部队伍。
(三)发挥多种动力机制的作用
关于政治发展的动力,传统的观点认为,经济是政治发展的惟一因素。从根本上说,这一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现实生活中直接、间接影响政治发展的因素,就会发现,政治的发展并非仅有经济一种因素,而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科技革命、社会结构变迁、文化发展,都是影响政治发展的基本动力因素。
马克思说:“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2](P575)科学技术对历史的这种推动作用,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体现在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科学技术造就的科学精神,唤起民主意识和民主思想,为政治的民主化奠定精神基础;科学技术创造出的丰富物质成果,则使更多的人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成为可能,直接地为 政治文明 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物质条件。
社会结构对政治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探索政治文明建设的动力问题必须研究社会结构,特别是产业结构、阶级与阶层结构的变迁和发展,因为社会结构的变迁和发展,能够造就政治民主化的动力源,市场经济体制和市民社会结构的建立,推动着民主政治和法治政治的发展,从而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研究政治文明建设的动力问题,又不能不考虑文化发展的影响问题,因为任何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都是与文化价值不可分割的。先进文化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底蕴,当代中国的先进文化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它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特征,是凝聚和激发人们的精神力量,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一、引言
随着武汉市快速推进城市化,大量耕地被征用,失地农民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据武汉市2006年统计年鉴,2001-2005年,武汉市耕地面积减少了8360公顷,造成近10万人失去土地,而且每年以2.5万人的速度增加。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普遍存在着生活无保障,征地补偿费低以及,就业难等问题,加上政府“低征高卖”和征地制度自身存在缺陷,这些问题都最终导致失地农民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因此,如何合理妥善地安置失地农民,为其提供有效的有说服力的社会保障,不仅事关失地农民自身的利益,同时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立。所以,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社会意义,同样具有政治意义。
为了深入了解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研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进而探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笔者于2007年1月对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江岸区、洪山区,江夏区四个区的16个村进行了实际调研,调研采取随机抽样调查的方式,以问卷和访谈为主。共发放问卷170份,其中有效问卷159份,问卷有效率为93%。问卷主要涉及失地农户的家庭劳动力情况、征地补偿情况、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等。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征地补偿费偏低
征地补偿是农民失去土地后,重建家园,参加社会保障制度和再就业或创业的基础。但是,在调查中发现,由于现在的征地补偿比相应的土地年产值要低,多数失地农民对征地不满意,不愿意土地被征用。按照湖北省2005年4月开始实施的《湖北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规定:全省分为6类地区,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武汉市7个中心城区被列为一类,最低年产值标准为1800元/亩,最低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8000元/人。东西湖区被列为二类,两个标准分别为1200元/亩、10000元/人。按照这一标准,征用1亩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也就是1.8万元(不含青苗补偿费)。但实际中征地补偿比这个标准还低,如前述江夏区大舒村、藏龙岛新村的土地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东湖技术开发区周店社区、汤逊湖社区的土地补偿标准分别为1.2万元/亩,1.3万元/亩。如果每个家庭平均占有4亩土地,那么每个家庭也只能得到4-5万元。失地农民已经失去基本的生产资料,不能再从土地上获得收益。按照武汉市目前的生活水平,这些土地补偿只能维持他们生活几年、根本没法抽出钱来参加社会保障。况且随着被城市化,他们的生活成本无疑将增多。
2、失地农民就业困难,没有就业保障
在调查中88.7%的失地农民表示能够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的难度较大。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失地农民文化素质较低是就业难的首要原因,159户被调查户各种文化程度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口占30.7%,几乎占到了总人口的1/3,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口占到了总人口的73.3%,只有5.9%的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很明显,目前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不能适应工厂、企业的招工要求,而那些文化水平低、年龄偏大、无一技之长的劳动力就更难找到工作,即使找到就业机会也只能从事耗体力、报酬低、稳定性差的简单劳动。
政府在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上缺位,是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的另一个原因。调查结果表明,被征地农民基本上没有得到就业安排,也没有得到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基本上被村委会留用,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权益受到侵犯。即使安排了工作,也只是安排到社区做清洁工人、保安人员,而且工资低,数量有限。在安排这些人员就业时,也有很大的随意性。拥有足够的人际关系资源时,才能够得到安排。这对失地农民来说,又是很不公平的。
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层次低
第一,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现行农村的社会保障是以家庭保障为主,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保障。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曾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对农民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即生活保障功效、提供就业功效、直接收益功效、子孙继承功效、土地增值功效等。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保障。失去最后保障手段的农民本应该拿着土地补偿金从一个保障体系进入到另一个保障体系之中。可是,目前的操作实践中,武汉市并没有将失地农民作为原城镇居民对待,将其纳入到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根据调查,失地农民参加最多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45.9%,其次是养老生活补贴,占15.1%,基本上没有城镇居民所享有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保障项目。既没有工作,又没有社会保障,种种问题和现实仍然使他们不安。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失地农民的问题会日趋尖锐,必然要求政府走在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最前沿。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构,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扮演着执行主体的角色,政府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和运行规则,制定、调整社会保障政策,并对社会保障政策负有最后的责任。总之,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扮演着分配、调节、保障和执行职能。
第二,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需求。除了部分家里子女条件不错的被调查者觉得无所谓外,大多数人反映保障水平跟不上物价的上涨。靠每月260元左右的基本生活保障金解决基本生活都困难,如果生病或遇到灾害则无能为力,年纪轻点可以进企业赚钱贴补生活,缺乏劳动力的老人和找工作困难的人来说,只能节衣缩食,赖以度日。4、农村养老保障功能弱化
土地是农民养老的本钱,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养老的本钱。农村另一种非正规保障模式是子女赡养保障,但自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农村的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子女逐渐减少,“四二一”式的家庭逐渐增多,这意味着一个独生子女在成年后将不得不为4-6位老人养老。这无论是经济上,还是在时间和精力上都将难以承受。
现代价值观念对家庭内聚力造成一定的冲击,使家庭赡养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严重。人们更多地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对“孝道”的理解似乎淡了许多,“崇老文化”失去其经济基础。而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小型化以及人们工作方式的不同又不断弱化农村家庭的实际养老保障能力。另外,农民对“养儿防老”的观念也逐渐弱化。根据159户失地农民调查数据,只有15.7%的失地农民将来养老靠子女。除以上原因外,关键原因是18岁以下的被抚养人员没有生活保障,60岁以上老人的保障水平低,18岁以上、60岁以下的失地劳动力基本上得到一次性货币安置,没有生活保障,而且这些人员一般面临着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的沉重负担,再加上找工作困难,有些失地劳动力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没有生活来源,自己的生活问题都解决不了,更不用说赡养父母,甚至还要靠父母的养老金生活。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农民失去土地,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将不复存在,但从目前来看,土地征用制度还未彻底改变,只能用社会保障来缓解对失地农民的亏欠。
1、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实际上,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本身是“新市民”,和城市居民面临一样的市场风险。因此,我们应着力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一个包括失地农民在内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且作为推进城市化的重要举措,使失地农民在一定时期内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和有利于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1)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内容。梁世盛认为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要有区别、有重点地加以实施。遵循这一原则,建立武汉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思路是,根据失地农民迫切要求,建立符合失地农民现实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对武汉市159户失地农民的调查,失地农民目前最迫切需要的是:最低生活保障(30.2%)、养老保险(25.2%)、有一份工作(23.9%)、医疗保险(17%)。因此,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包括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医疗保险和就业扶持四个方面。其中保障是基础,就业是关键。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应按照国家、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三方面合理分担的筹集原则。政府承担的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增值受益中列支以及安排专项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可视其具体经济状况在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失地农民在各类企业就业后,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除了养老保险外,还应该以征地补偿费的一部分,为失地农民缴纳医疗保险金,解决他们的医疗问题,减少失地农民看不起病的困难。
(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主要考虑到社会统筹体现公平和社会供给性以及国家的基本保障义务,个人账户体现效率和保障水平以及个人缴费义务。社会统筹的水平应不低于耕种的收益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中的较高值,这是经济补偿政策的底线,也是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最低成本线;同时为每一位失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设计不同的缴费标准,根据集体和个人缴费的不同得到不同的保障,缴费水平可以较低但应有一个下限,并鼓励多缴费。
2、建立失地农民的就业扶持政策
1993年国务院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范围。从1994年开始,国务院组织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试点。1998年出台《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也都在相关行政法规指导下启动改革试点工作。1997年国务院还了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9年1月22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同时出台。此外,《劳动法》专章对社会保险和福利作了原则性和纲领性的规定。
上述立法概览表明,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社会保障立法也相应地出台了一些行政法规,初步形成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新格局。但从整体来看,社会保障立法的规模不大,规格不高,法制化程度太低,尚不能给国家解决社会保障面临的复杂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依据,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求。立法的落后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工作严重滞后。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无一例不是立法在先。比如开创社会保障先河的德国,就是在1883年由政府颁布《劳工疾病保险法》,堪称世界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律。尔后又于1884年和1889年分别颁布《劳工伤害保险法》和《残废和老年保险法》,奠定了社会保险立法的基础,一时间成为各国效仿立法的楷模(注:参见史探径著《世界社会保障立法的起源和发展》,载《外国法译评》(京),1999年第2期第45页。)。然而中国直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部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社会保险制度,理应在社会保障法群中首先面世,但《社会保险法》至今仍未出台。早在1994年初,全国人大就把《社会保险法》列入当届人大必须制定的115部法律规划中,其中排列第41号的《劳动法》已颁布施行4年有余,而列位第39号的《社会保险法》却仍处于千呼万唤之中。1999年元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两个条例并不能解决社会保险的诸多问题。仅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面看,社会保险费拖欠、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现象严重,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企业欠缴养老费用高达300多亿元。一些效益好、有缴费能力的企业也大量拖欠养老保险费,既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削弱了养老金的支付能力。对这些问题如何处罚,现行立法尚未明确规定,明显缺乏可操作性。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很多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问题时的应急产物,“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经济体制改革涉及国企改革,面临破产、职工安置等现实问题使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破产兼并举步艰难时,才开始考虑到是失业保险立法的时机;抗洪救灾时遇到救灾无秩序问题时,才感到缺少救灾立法等等,立法行动总是落在经济发展的后面,处于一种被动状态。由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争仪案件的处理,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2、立法体系不健全。作为社会保障法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其余组成部分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几乎是处于立法的空白地带,现有的零散颁布的各种条例、决定、通知和规定,相互之间缺少必要衔接,不能形成配套法律体系,实践中的许多问题无法可依。由于中央集中立法严重欠缺,地方立法畸形繁荣发展,仅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例,国务院统一了通知,确定了两个试点方案,允许地、市级以上的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自主选择。结果是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各作不同方案选择,各省也有不同实施方案之规定。造成这一项本该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处于并不统一的混乱局面。其他的社会保障甚至县一级政府也可以制定规章。这些地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立法者是多种主体参与,如劳动、卫生、财政、民政、银行保险公司乃至工会等,“法出多门,各行其是”,各部门的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尽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矛盾,使一些本来已有的地方社会保障立法也陷入“有法难依”困境。这种现状充分反映建立统一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
3、立法层次不高。社会保障法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其他各部门法一样,其效力应该仅仅低于宪法,在立法层次上按理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但现实是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多,立法层次低。据统计,到目前为止涉及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仅有7部是全国人大通过的,而且是与其他内容混和,并非全部适用于社会保障领域,其规定还不是主要的社会保障子系统。而由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至少在100件以上。这些行政法规大多数以“规定”、“试行”、“暂行”、“决定”、“意见”、“通知”的形式出现,它们是解决社会保障工作所面临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这种现状显然与社会保障法的地位是不相符合的,它带来的结果是社会保障立法严重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
4、立法适用范围窄,权利不对等。从各种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来看,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主要为城市城镇的各种企业,占中国总人口80%的农民一直不在社会保障范围内。虽然新出台的两个条例扩大了享受社会保险成员的范围,但仍显不够宽阔(注:参见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享受社会保障对象的有限性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实施对象均是全体公民”的标准相比,适用范围显得过窄和不合理。社会保障实施范围的有限性,带来的后果是劳动力盲目流动,不利于市场经济多层次竞争主体的培育。另外,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新模式,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由于法定比例欠合理,其中国家只有少量补助,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高,社会保险费用主要由企业负担,造成企业不堪重负,影响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之成为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困难之一。
5、法律效力低及实施机制弱化。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执法、司法、争议解决的仲裁活动及法律监督程序等。实施机制较弱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规定。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的责任是有其自身特点的,比如工伤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发生了工伤事故,无论雇主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是推定雇主责任原则(注:参见贾俊玲著《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载《中外法学》(京),1999年第1期第28页。)。又如,现行社会保险法规中缺乏对欠缴、拖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制
裁措施,目前最为突出的是对挪用、挤占、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治。我国刑法第273条对挪用社会救灾、社会救济等救济款物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制裁制定。但并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列于特定款物的保护范围之内,使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极其不安全状态。
二、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的选择比较
社会保障立法内容是与社会保障的体系结构内容紧密相联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实施经验,选择适合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最后确定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用法律的形式尽快将我国发展社会保障事业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固定下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主动超前地制定社会保险法律。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目前一般将其归纳为四种模式:(1)“福利型”模式。西欧、北欧一些国家实行这种高消费高福利的政策,强调全民性原则,统一缴费统一给付,基金主要由国家负担。典型代表是英国。(2)“传统型”模式。政府通过有关社会保障的立法,实行强制性保险。该模式在社会保险项目中,强调个人责任。保险费的支付标准与个人收入、缴费相联系。费用根据不同项目由两方或三方负担。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采用该模式。(3)“国家保障型”模式。前苏联及其他的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均采用该种模式。国家宪法将社会保障确定为国家制度,政府和企业缴纳保险费,公民无偿享受社会保障权利,其社会保险制度由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两部分组成。现在这些国家都在进行改革。(4)“储蓄型”模式。强制性地由劳动者一方和用工一方缴纳费用作为公积金,以职工个人名义进行储蓄。新加坡等少数国家采用该种模式。
上述四种模式,经过各国多年的实践经验,每种模式都有其利弊,根据各国经济发展阶段及国情特点,目前都在进行改革。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种模式是适合于世界各国的统一模式,各国的模式都在不断发生变化,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都在作不同模式的选择。因此,我们不可能照搬或“移植”这四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模式。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特点,我们认为,在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中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农村社会保险宜采用单独立法。鉴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险的特殊情况如养老保险就不应与城镇养老保险立法相一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自我储蓄型”、“家庭养老型”为主的模式仍会存在,所以只宜采用先行单独立法。农村的社会保险立法主要应将重点放在养老保险和继续完善“五保户”的保险制度方面。
2、商业保险是否被涵盖在社会保障制度之中,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存在本质差别。分属不同法律范畴。仅从当事人意思表示来看,商业保险属于自愿投保,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而社会保险等保障形式,是国家保障人民生活的强制性分配形式,基金来源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二者不可能统一规定在社会保障制度中。
3、从立法形式、层次和社会保障法所处地位的关系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有必要强调中央集中统一立法,减少地方分散立法;在立法层次上应提高社会保障法的立法规格,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发展,人大立法是整个社会保障法制系统建设的最高保证。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保障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4、强调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中的法律责任的承担,除在社会保障法律中规定法律责任外,还应在刑法中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制度,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贪污、挪用、挤占、截留等非法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借鉴外国专门设立劳动法院和劳动法庭的经验,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或法院,专门从事审理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及时惩处各种违法及犯罪行为。
5、在社会保障立法中还应注意与国际社会保障制度的接轨。我国已批准的19个国际劳工公约包含很多有关社会保障的内容,比如《就业政策公约》、《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事故赔偿同等待遇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与救济公约》等等,这些公约中规定的标准,是我国立法必须参照和执行的。另外,联合国大会1966年通过并于1976年1月3日生效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我国既已签署,待立法机关审议批准,就要履行其规定的义务,要定期向国际人权组织报告实施情况,接受监督、检查。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中,应注意对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的借鉴和吸收。
(一)行政职权外延扩张影响政府职能定位行政消极行为一度为人们所认可,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即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要求。人们认为在消极行政中,人们可以获得更多对自由,权利受到更少的限制,按照自己的意愿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不管是经济方面的还是家庭方面。但是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执政理念开始出现不合理的地方,与社会生活出现相互违背之处。其中较为明显的问题便是我国社会较大的贫富差异,其直接的原因是市场经济的过度自由化,使得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放任不管,继续任由贫富差距扩大,将会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不公平不正义的情况也将会越来越多。出于维护公平的目的,政府需要采取一定的行为,从而使社会和谐稳定,这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所在。当政府面临社会问题时,不应当持回避态度,而应当采取一定行为积极予以处理,才能够保证更多人的利益,保证社会的公平政府,符合百姓的心愿,通过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从而避免贫富两极化。从政府角度来看,在政府各项职责中,公民生存与发展权利的保障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项,将以往的消极行政理念进行转化,意味着在今后的执政过程中,行政部门的权力越来越大,能够触及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面,比如资源分配、风险化解、市场矫正等等。
(二)行政职能变化影响行政行为方式财富的创造者是民众,而政府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也是对人们创造社会的财富。更多时候,政府在行政过程中,需要体现其自身的服务特性,而不仅仅是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等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行政给付的行为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行政行为,已经成为了一种越来越重要的服务方式,为了监督政府在行政给付过程中,可以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不突破法规底线,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也对政府行政过程中的相关行为予以规制,希望能够保障公民的社会权益。
二、行政干扰社会保障引发的问题
(一)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引发社会风险著名学者厄斯特•福斯多夫曾有观点,他认为国家需要为人们的生存与发展予以照顾,其目的在于维持国家与社会的稳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里的保障同行政给付的相关内涵有相似之处。即政府需要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建立,应当被归为防控社会风险一类,其目的也是为了保证人们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在社会保障过程中,政府承担着重要职责,其职责在于不断维持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目前为止,城市的现代化不断加快,社会资源也开始逐渐减少起来,政府在该过程中,需要对相关领域进行干预,进而保证社会保障工作能够有效进行下去。
(二)政府在资源配置中承担给付角色社会财富是人们共同创造的,即社会财富是公共财产,而其享有者是民众。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其维护者政府便是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进而达到整合的目的。维护社会公平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该分配行为与社会公平十分相关,该行为在整合过程中涉及到很多群体的利益,在利益的调配过程中,需要考虑都很多方。而行政权力的介入能够很好缓解各方的矛盾,介入方式主要表现在行政保障机构的设立等,不管是在行政立法还是在行政执法方面,都应当执行相关制度,对制度中,政府的职责以及其他内容进行相关的变革。比如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过程中,需要筹措资金或者使用资金,此时就需要政府出面应付。同时社会保障体系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进行完善,政府对这方面的干预还处于一种扩大的趋势。
三、社会保障的行政权力规制
现代国家在对社会进行治理的过程中,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项职责。与此同时,政府应当不断扩大其行政职能,以便更好的进行社会管理。从这个角度看,笔者认为行政权力在扩大过程中,如果不加以限制,会突破一定的底线,因此在社会保障问题上,通过法律途径对行政权力进行限制有必要。因为假如行政权力过度干涉社会保障,有可能会造成两种社会后果,一是由于部分民众会因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工作积极性有所下降,二是社会保障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可以会侵害部分民众的权利。总而言之,如果社会保障行政权力不能够得到限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将会存在很多障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应当对该权力进行有效限制。
(一)遵循依法行政原则首先,坚持法律保留原则。著名学者奥托迈耶曾对该原则进行重点阐述,需要排除行政自行作用,当然排除的范围需要进行限定。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处理社会保障问题,应当对其权力界限进行划定。政府在履行责任时,不能够认为是国家在履行责任,当其履行相应行政行为时,需要对行政职责的相应空间予以认定,同时还应当规定部分事项,行政权力不能够介入。其次,坚持程序正当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保证行政执法制度,同时还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在保证程序公正的过程中,要对实体公正予以兼顾。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是政府的职责所在,而公平公正的程序原则也不能够忽略。比如我国廉租房制度由于在程序上存在一些问题,在运行过程中就引发了不少问题,从而导致了不少社会矛盾。可见,对于一些特定的行政给付,如果不能够在比较完善的制度下进行规范,将会妨碍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最后,要坚持社会公平原则,公平与效率是法律的重要价值,也是人们创造并分配社会财富的重要标准。社会保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存与发展,而最重要的手段是使处于弱势的民众重新回到市场竞争中。此时,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过程中,需要对相应的激励制度予以保障,同时更应当对社会财富予以分配,这也是最重要的价值原则。
(二)防范行政权异化在行政执政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的道德与法律意识总是行政公平与效率的重要保证,而社会保障行政权力同样如此。除此之外,还应当防止社会保障行政权力的滥用,可以通过权利对权力进行约束。此时需要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对公民的权利类型与内容予以明确阐述,比如知情权、程序公平权以及异议权等等。同时发挥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监督力量,比如行政监察机关、新闻媒体以及司法部门等等,从而保障社会保障行政权力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同时通过合法合理的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使其建立在合法、公平以及公正的基础之上。
铜梁县位于重庆西北部,幅员1334平方公里,总人口81万,辖34个乡(镇)。铜梁资源丰富,交通、通讯发达,河流通航151公里,公路里程1824公里。铜梁农产品丰富,工业门类齐全,化工、能源、机械、冶金、建筑材料等支柱产业正在逐步形成。重庆直辖以后,给铜梁的改革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在世纪之初把铜梁列为渝西经济走廊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经济发展迅猛。与此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改革,农村的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增多,综合反映的治安热点与难点比较突出,有的治安问题还比较严重。分析和研究农村治安问题,并将解决好这些问题,把维护农村稳定纳入西部大开发战略之中去思考、探讨,以保障渝西工业、财政、文化教育大县目标的实现,是值得各级干部深思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农村治安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发展趋势
(一)表现形式
1、农村自身影响稳定的问题日趋突出。
一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不尽合理。从近年来民工流动的状况看,盲流人员所到之处,都给流入地的治安形势带来压力。目前民工的流动形式主要有三种:(1)由农村向城市转移;(2)由内地向沿海转移;(3)由贫困地区向富裕地区转移。很明显,劳动力流动量的增多,引发的不安定因素也增多,特别是一些地方的流氓滋扰、打架斗殴、盗窃、抢劫等案件与此有关,而且团伙犯罪所占比例较大,社会危害十分严重。要使剩余劳动力真正做到有序、合理地流动,做到离乡不离县、就地合理消化剩余劳动力,减少不安定因素,应当是决策部门考虑的一件大事。
二是农村宗族势力有抬头之势。农村宗族尽管在组织形式和规模上与旧宗族相比,虽然有一定区别,但已经成为一股影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不可忽视的破坏性力量。主要表现是:(1)有的与基层政权组织明争暗斗、讨价还价,唯恐天下不乱,严重危及基层稳定;(2)有的维护私人、宗族之间以及小团体的不正当利益,阻扰和破坏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落实;(3)有的插手民间纠纷,煽风点火,故意扩大事态,使其恶性化、暴力化,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
三是部分农民的法制意识扭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许多人不知法、不懂法,不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由于文化素质低下,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容易受人挑唆和蛊惑,从事非法活动;(3)为政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设置障碍,增添阻力,刁难政法公安人员,对抗执法活动。
2、组织屡禁不绝,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潜在因素。
近年来,虽经多方治理,特别是近年来,县局组织专门力量对“”习练人员进行监控和帮教,也对张贴、散发“”宣传品的违法犯罪人员予以打击处理,甚至还当场捉获一名正在散发传单的县处级干部,受到市局的好评,取得了一定成效,人民群众的觉悟普遍提高。但是,在一些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基层政权组织相对薄弱的地方,组织“”、“门徒会”极易死灰复燃,卷土重来。因而,一刻也不能放松对组织的警惕。
3、重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治安秩序。
从全县历年立破刑事案件看,虽然同比前一年都有所下降,但是,总量较大,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成功破获了“2002安居镇杀人沉尸案”、“2003石鱼镇入室抢劫杀人案”、“2003??9??5寻衅滋事案”、“2004??11??18爆炸案”等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出色地完成了市局提出地“三个绝对”的硬性指标,但是,在刑事案件中,杀人、伤害、抢劫、盗窃等重大案件仍比较突出,这些犯罪数量多、影响坏、危害严重,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铜梁农村稳定的主要因素。
4、黑恶势力危害严重,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近年来,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警民联防,一举铲除横行一时的巴川镇黑恶团伙头目杨××,并通过大量工作,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破获了涉恶案件,加大了打击的力度,全县人民增强了安全感。通过模排掌握和打击处理的情况可以看出,黑恶势力对农村社会治安影响最坏、危害最烈、后果最严重。他们没有放弃对社会政治秩序和治安秩序的颠覆和破坏的侥幸心理,其主要表现是:有的利用同乡、同学、亲友、狱友或者有前科劣迹的人员,纠集成伙,横行乡里,为非作歹;有的欺行霸市、垄断市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有的为人讨债,制造事端,酿成民间纠纷,严重危害当地稳定。
5、黄赌毒等“六害”活动不断增多,屡禁不绝。
在“扫黄禁赌”行动和“网吧”的清理整治中,对易于藏污纳垢的场所,先后整治警力进行集中整治,规范网吧,收缴各类物品,查处案件,捉获人员;还配合家长、亲友做好吸毒人员的教育、挽救、转化工作,降低了吸毒率。从看,聚众普遍,赌资不断增大,参赌人员不断增多;从看,利用公开的场所与隐秘的手段相结合,更加普遍化、组织化、公开化。
(二)发展趋势
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利益的再分配,社会矛盾将进一步暴露,因而,引发治安问题的因素将大量存在,在一定时期内,我县农村治安状况仍然趋于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增多,并呈现新老矛盾并发,解决难度增大,内部矛盾走向社会化的特点。特别是在实施城市扩建、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工作中,如果一些具体问题处理不好,尤其是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好,将会产生一些不稳定因素。
二是刑事案件发案虽然有所下降,案件总量较大,侵财案件比较突出。
三是经济犯罪案件和经济纠纷将成为困扰农村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少数人钻政策的空子,由此衍生的行贿受贿、偷税漏税、经济诈骗、假冒伪劣和合同、债务纠纷必然增多。
四是青少年犯罪、在校学生犯罪、无业人员犯罪将成为犯罪活动的主体,是值得各级干部重视的问题。
五是随着农村城市化发展步伐的加快和城市“六害”案件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等社会丑恶现象将向农村转移。特别是交通要道、城乡接合部、旅游度假村以及商贸比较发达的农村集镇尤为突出。
二、出现农村治安问题的原因
(一)在经济因素方面存在的矛盾
一是贫困与摆脱贫困的矛盾比较突出。铜梁县虽然地处丘陵地区,交通方便,地理环境比较优越,但是,经济市场疲软,大多数农民仍然处于贫困之中。为了摆脱贫困只好外出打工,很难靠当地条件致富,部分人就把牟取不义之财作为致富之道。因而,在铜梁县农村的犯罪中,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
二是剩余劳动力过多与就业机会减少形成矛盾。在加快农村城市化的进程中,相当一部分剩余劳动力处于不稳定的无业流动状态。他们涌入城市寻找就业门路,但城市的企业在改革中被兼并、被重组,下岗职工增多,就业问题难以解决,就决定了进城打工的农民被排挤。即便是能够找到工作,也是劳动强度大、公时长、条件差的工种,而得到的报酬与付出的劳动不成比例,致使农民的行为、心理、道德、情感等产生强大的反差,引发抵触心理、发泄心理乃至报复心理,极易导致违法犯罪。
(二)在政治因素方面存在的矛盾
一是政府的职能转变与作风转变与进展迅速的经济改革相比,显得相对滞后。这就不可避免地在市场经济大潮地冲击下,显得运转不灵活,机制不协调。特别是引导农民实施再就业无力、无序,有限的安置补偿费不能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
二是有的基层政权组织弱化,客观上助长了农村不安定因素。一些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职能处于半瘫痪状态,对一些民间纠纷置若罔闻,制止不力,估计不足,任其发展,酿成事态;一些农民的矛盾纠纷无法排解,致使农村治安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失去作用,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的能力降低,上访、聚众闹事、阻塞交通等时有发生。
三是个别地方干群关系不协调,激化矛盾。相当部分的农村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在处理农民群众的问题上不讲究方式方法,工作不彻底,留有后遗症。特别是计划生育、土地征用、缴纳税费等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的工作,稍有不慎就会伤害干群之间的感情和关系,致使人民群众的逆反抵触情绪增强。
(三)在法律因素方面存在的矛盾
一是法制宣传教育滞后。虽然进行了一系列的普法教育,但在有的地方仍然流于形式,有的农民的法制意识仍相当淡薄,既不懂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也不善于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遇到纠纷要么付诸武力,野蛮解决,要么投诉报端,制造舆论,制造混乱,以此发泄私愤,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二是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还需进一步完善。一些基层政权组织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识不够,防范措施落实不够,防范工作不力,没有把社会治安摆上应有的位置,各项综合治理措施没有落到实处。由于刑侦破案牵扯了大量的警力,导致一些防范控制措施未能得到很好落实。同时,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有的群众法制观念淡薄,防范意识差;一些单位和部门存在麻痹思想,治安防范无措施,守楼护院形同虚设,齐抓共管的措施落实不够;城乡结合部散居居民结构复杂,防范意识淡薄,出现管理“死角”,极易引发刑事案件。
三是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农村警力严重不足,与日趋繁重的社会治安形势任务不相适应,基层执法人员顾此失彼,疲于奔命,无法投入繁重的治安工作中去,加之装备落后,人为造成处理不及时,打击不力,不能有效震慑犯罪。
四是社会矛盾和社会热点引发的群体性上访案件成倍增加,影响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由于企业改制、人事劳动、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三农”问题、移民安置、以及各类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造成集访上访人员增多,处置难度增大。
三、农村治安工作应完成的目标任务及治理措施
(一)目标任务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治安工作将继续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实现“两降一升三无”、“创建平安铜梁”的奋斗目标,转变作风,扎实工作,与时俱进,拼搏创新,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时人民群众安全感普遍增强,治安案件查处率不低于98%,刑事重、特达案件侦破率不低于83%。公安行政管理服务水平有新的提高,队伍的形象和作风有明显的改进。
(二)治理措施
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农村治安问题对全社会治安的总体状况的影响将持续一段时间,因此,不能忽视农村治安问题的整顿和治理,必须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法律的手段对农村治安问题实行综合治理。
1、要把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
一是要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建设、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加强和巩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配齐配强村治保干部,提高干部素质,改善干群关系,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建立健全农村治保会工作制度,加强对治保干部的管理和教育,使其真正发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在农村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只有这样,农村治安稳定工作才有组织保证。
二是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公安机关要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多做化解矛盾的工作,坚持“可善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和“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严格执法、冷静稳妥”的要求妥善处置,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对冲击党政机关、阻塞交通、乘机的,公安机关要采取断然措施,不能久拖不决,要依法严惩。
三是严厉打击、非法宗教活动,遏制其在农村发展蔓延的势头。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抵制渗透”的原则,在、非法宗教活动猖獗的地区,适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斗争,实行露头就打,同时还要教育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和非法宗教活动,决不让、非法宗教有藏身的场所。
2、严厉打击侵害农民利益的犯罪,大力整治农村社会治安秩序。
一是严厉打击、及时铲除危害一方的农村恶势力犯罪。在一些农村地区,由流氓、恶棍、“两劳”人员为主组成的犯罪团伙,依仗人多势众,强取豪夺,敲诈勒索,无恶不作,称霸一方,群众既恨又怕,成为治安混乱的祸根。政法部门要及时发现和掌握线索和动态,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予以坚决打击。适时开展集中整治,除恶务尽,依法从严、公开处理,震慑犯罪,为群众撑腰。
二是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农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侵害农民利益的犯罪,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杀人、、伤害、车匪路霸等危害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活动。定期不定期排查治安混乱的集镇、路段,组织力量集中整治。对于制贩假农药、假化肥、假种籽,坑农害农、破坏生产、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案件,做到快侦速破,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三是扫除、等社会丑恶现象。密切注视吸贩毒、、现象向农村渗透、蔓延的动向,加大对城乡接合部、公路沿线、路边店、以及城镇的宾馆旅店、发廊、舞厅等公共复杂场所的清查、整治力度,及时、不停顿地打击、查禁、吸贩毒、等活动,决不能认其污染社会空气。
3、加强治安防范和管理,消除影响农村治安的不安定因素。
一是加强枪支和爆炸物品的管理,坚决收缴散失在民间的枪支和爆炸物品。加大力度经常对全县矿山、煤窑等常用爆炸物品的地方进行清理和整顿,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爆炸物品的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管理与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涉枪涉爆案件和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二是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农村派出所要会同治保人员和治安积极分子切实把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落到实处。在做好帮教工作的同时,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就业、上学、生活上的困难,防止他们重新犯罪。
三是加强剩余劳动力的管理,促进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要为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提供方便,促进有序流动。同时要掌握外出人员的流向和以及活动情况,加强对外出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流入地和流出地的公安机关要取得联系,加强配合,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分子。
4、大力加强农村派出所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