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问题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7 16:30:50

社会问题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篇(1)

(一)经济体制转型——使年轻一代道德取向呈现出多元性

道德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是为社会经济关系服务的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道德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或准则,其作用是调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集体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自身完善之间的关系。道德的基本问题是道德和利益的关系,其中分为两个基本方面:一是,物质利益和道德哪一个方面起决定作用;二是,个人、集体、社会三者的利益如何对待。道德的实质是义与利的问题。用当代年轻人最流行的话来概括,就是“讲奉献还是讲索取”。在奉献和索取二者之间的取向不同,使道德观念呈现出千差万别,导致道德取向的多元性。

年轻一代道德取向的多元性,可以具体分为:只奉献不索取;多奉献少索取;少奉献多索取;不奉献不索取;不奉献只索取。有奉献就应有索取,多奉献就应多索取,是当代大多数年轻人道德的主要信条。这种奉献与索取并重的观念,是对新中国建立后50~60年代道德取向的一种否定和超越。那些年代只能讲奉献,不能谈索取,只重视人的社会价值,忽视人的自身价值。这种道德取向的单一性和片面性,是同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并以其为基础的。

在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意识形态的嬗变中,年轻一代道德取向呈现多元性的状况,不仅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有其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是实现道德观念更新的一种进步趋向。如何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人们道德观念的要求,建立起新的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道德观念,是当前社会主义德育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思想战线的现状——使年轻一代思想观点存在兼容性

新中国建立后,经过长期斗争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在思想战线的指导地位。但是,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迄今封建阶级的思想、资产阶级的思想依然存在,并同无产阶级继续进行较量。

正在成长中的年轻一代,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对于处在嬗变中的真善美、假恶丑不仅没掌握正确的识别标准,也缺乏相应的识别能力。他们在学校里接受的是无产阶级思想教育,在家庭和社会活动中却无法避免地受到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思想影响。特别是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封建阶级陈旧落后的思想观念借机沉渣浮起,资产阶级思想文化、腐朽的生活方式也乘机渗入,原有的单一计划经济思想尚在发生作用。先进与落后、新生与腐朽,总之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思想影响并存。年轻一代在这种错综复杂的现实面前,头脑中有无产阶级思想,也有资产阶级的思想,还有一些封建阶级的思想。这些不同阶级的对立的思想观念,在他们的头脑中均未形成体系,也未构成对峙的矛盾冲突,是一种兼容并存的状态。如何发挥德育的导向作用,用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占领年轻一代的思想阵地,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清除非无产阶级的思想观念和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思想观念,是德育工作者的一项长期的任务。

(三)国际政治斗争新形式——使年轻一代政治方向带有模糊性

“两大社会之间的斗争,必然会成为政治斗争。……在阶级反对阶级的任何斗争中,斗争的直接目的是政治权力。”[2]政治对于个体来说,是他们的政治观点、信念和信仰的表现。由于国际、国内历史的、现实的诸多因素的影响,也由于年轻一代尚未成熟的主观原因,对年轻一代来说,应坚持什么样的政治方向带有模糊性。具体表现为: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还是资本主义制度优越,为什么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剧变和分裂是以共产党失去政治权力和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为标志;社会主义最后战胜资本主义是不是历史的必然,为什么共产主义运动在世界范围内进入低潮;中国建立和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是不是唯一的选择,为什么历史和现实有许多令人疑惑的问题等等。这些从理论到实践带有根本性、方向性的问题,年轻一代还没有真正地解决。因而,他们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还不是坚定不移,在行动上也不是坚持不懈。坚持无产阶级的政治观点、观念、信念、方向尚不是他们中间大多数人的自觉意识和行为。

二、思想特点产生的社会根源

一代人的思想状况及其特点,总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综合作用的反映。“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下,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3]

(一)道德观念是伴随着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和人才规格质量的变化而改变

新中国建立后,在近三十年的时间内,我国在经济领域推行的是计划经济模式,在分配方式方面,搞的是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在政治领域,一切活动由一个意志来决定,在人才规格方面塑造的是依附性人才。社会的物质生产、精神生产、人才生产都限定在严格的政策范围之内。道德观念也因适应计划经济和统一意志的要求产生局限性。那种年代,社会只为人做奉献开辟道路,同时却关闭了人可以索取的一切途径。于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只讲奉献,不讲索取。奉献被视为是品德高尚公而忘私的光荣行为,索取则被看作是思想落后自私自利的可耻行径。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最终导致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享受相近或相同的物质待遇,逐步消磨了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助长了人们的消极性、被动性和依附性。这种只强调人的社会价值,无视人的自身价值的片面的道德观念,在艰苦的战争岁月中有其必然性和积极作用,而在进行全面建设要发挥人的才能时期则显示出明显的局限性。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给人们开辟了根据自己的专长选择职业的蹊径,人可以进行独立思考,在较广阔的空间内施展自己的聪明才智。一切由上级组织安排的僵化的人事制度开始被打破,依附性的人格也向独立性人格演化。转型中的社会现实,为年轻一代具有新的道德观念提供了基础。他们在人的社会价值、人的自身价值;在奉献、索取等方面观点的突破,使道德取向呈现出多元性。而这种多元正是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一元道德观念,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旧的道德观念规律性的过程。

(二)思想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各种思想在人主观上的反映

我国的年轻一代在学校中接受的是马克思主义、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他们的头脑中有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阵地,对于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来说还可能是主阵地。

我国有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封建阶级传统的思想影响和习惯势力根深蒂固。新中国建立后,封建阶级被消灭,而它的思想影响依然存在。年轻一代从出生起就生活在充斥封建意识、传统习惯势力的环境之中,受其影响和熏陶,头脑中有封建意识、迷信思想是不难理解的。

对外开放的十几年来,我国在引进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设备的同时,西方资产阶级的哲学、心理学、伦理学思想也被作为学术观点介绍进来。如萨特的以极端强调个人存在和个体自由的“存在主义”,尼采、叔本华的以意志为宇宙本体、意志高于理性为核心的“唯意志论”,弗洛伊德的从性的本能中寻找人类动机的“精神分析理论”,都在年轻一代,特别是大学生中产生了影响。这些现代唯心主义的思想流派被介绍进来,对于促进东西方文化融合,改造我国传统的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文化成分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有不可忽视的消极作用,加剧了年轻一代思想上的混乱。

(三)政治方向只有在某种观点、信念、信仰使人坚定不移时才是明确的,反之,必然出现方向模糊

我们党在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发生过一些失误,尤其是象那样严重的错误,损害了党的形象,降低了马克思主义、思想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这些失误和错误虽然都得到了修正,但是在人们心中留下的创伤还难以短期内平复。特别是近年来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蜕变,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解体,共产主义运动在世界范围内走入低谷。这些历史、现实问题的综合作用,使年轻一代对马克思主义学说,对共产党的领导,对共产主义运动的前景产生疑虑,出现政治信念、信仰危机。

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但是,资产阶级为缓冲同无产阶级的矛盾,为摆脱周期性的经济衰退,不断转换斗争策略以维持其统治。特别是二战之后,现代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使资本主义经济依然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美、英、日、德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迄今在物质文明方面还优于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扩大国际之间的交往交流,改变了过去闭关锁国时期的一些片面的政治宣传,大众传播媒介的广泛普及,使人可以成为远方信息的直接接受者,这又使年轻一代接触了西方的资产阶级的精神文明。从赞赏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向往资产阶级的“民主”和“自由”,到接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腐朽没落生活方式的诱惑,又使年轻一代中的不少人产生“社会主义不如资本主义”的错误认识。

国际政治斗争形势的剧烈变动,国内改革开放发生的深刻变化,人们在思想上要有一个认同过程和适应过程。新旧思想、新旧体制的矛盾碰撞反映在人们的思想上,使人产生迷惘、困惑,出现心态失衡,情绪不稳,活动方向不明等一系列问题。这是社会经历深层次变革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现象。

三、学校德育的对策

同志说:“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深刻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规律,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是对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这一理论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精神支柱,是我们夺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胜利的强大思想武器。”[4]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是全党全国各项工作的指针,也是德育思考对策的根本指导思想。

(一)用邓小平同志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武装头脑,转化观念,建立现代科学的德育观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必然发生变化。学校德育工作者要审时度势,首先在理论上要全面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它对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作用,然后,进一步弄清当前思想政治工作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这些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共性和个性;市场经济给德育带来的正向效应和负向效应;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和西方现代思想文化,从建立新的思想文化出发怎样批判、继承、借鉴;在国际国内社会转型期间怎样坚持学校德育的导向作用;按改革开放、建设现代化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年轻一代应具有什么样的素质和人格特征;学校德育怎样在实践的过程中改革创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德育体系;学校德育工作者应具备哪些新的素质,以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等等。这些具有根本性、方向性的问题,德育工作者不仅应在理论上真正弄清楚,而且要以正确理论和认识指导德育的实践。

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及其特点,要求学校德育工作者确立全新的德育观,即现代科学的德育观。包括:德育的社会观,即克服把德育看作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孤立的社会活动的狭隘德育观,建立开放性的与社会生活相联系的全方位的大德育观;德育的目标观,即克服以培养依附性人才为目标的传统德育观,建立既培养高尚人格,又发展有个性、自立性、竞争性人格的现代德育观;德育的素质观,即克服不问教育对象身心发展水平,都施以同一教育,脱离实际的德育观,建立既有统一素质要求,又分层次,成为系统工程的德育观;德育的效益观,即克服追求表面整齐划一,把外显行为作为评价成果的形而上学的德育观,确立讲内化效应,讲长远效应,终身受益的辩证发展的德育观。

(二)研究社会变革时期人们道德、思想、政治观念多元的状况,找准德育的战略位置

在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面前,学校德育工作者转化观念,端正思想,明确方向,找准德育的战略位置,是正确有效开展德育工作的前提。

找准德育战略位置的工作之一,是面向社会生活,深入实际,进行多侧面、多层次的调查研究。了解人们在道德、思想、政治等方面的心理动态和行为取向;了解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热点问题;了解人们思想意识的倾向及构成要素;了解社会舆论对于年轻一代的正向影响和负向影响;了解年轻一代已有的思想基础和发展趋向,选准开展德育工作的起点。

找准德育战略位置的工作之二,是研究学校德育的总目标和各级各类学校德育的具体任务。围绕德育总目标和要求,从各自的层级出发,从教育对象的实际出发,选择有效形式,完成既定任务。每一层级的德育都以低一级层级为基础,并为高一级层级的德育打好坚实的基础,在系统工程中不出现薄弱的环节。

找准德育战略位置的工作之三,是正确把握形势,增强全局观点,坚定不移地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从培养“四有”新人的根本目的出发把德育放在工作的重要地位,深入持久地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进行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教育,使年轻一代的成长发展与国家的前途命运息息相关。德育要在坚持正确方向的前提下,处理好德育内部和外部的关系;一是德育内部道德教育、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各自的任务和相互依附渗透的关系;二是德育作为一种教育实体,有相对独立性,同形势变化、社会焦点、热点问题的关系;三是德育坚持教导、疏导、诱导原则同严格制度、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的关系;四是学校德育的核心作用、规范作用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关系;五是德育的社会效益与德育工作者自身修养的关系。

(三)构建学校与社会全方位的德育网络,形成德育工作的社会合力

同志说:“政治思想工作,各部门都要负责任。”[5]现代科学的德育观是大德育观,要求学校德育与广泛的社会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形成一个既有党委、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协会参与的纵向德育工作体系,又有由学校和家庭、社会相配合的横向德育关系。各方面都围绕培养“四有”新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目标构建成多经纬、多频道、多方位的德育组织网络。目标一致,相互沟通,形成合力,打一场持久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攻坚战”,在实践中体现无产阶级德育的革命性、战斗性和科学性。

学校德育从古至今在年轻一代思想观念的形成中居于重要地位,具有主渠道作用、导向作用和规范作用。

学校德育的明显特点之一,是它的主渠道作用。学校德育的方向性、目的性,以及在施教过程中严密的组织性、计划性、恒常性,是其它任何教育单位、渠道无法比拟和不可取代的。社会变革时期,学校德育主渠道作用“只能大大加强,不能有丝毫削弱;只能改进提高,不能止步不前。”[6]如果学校放弃了主渠道作用,社会对年轻一代的期望和要求就失去了全面贯彻、系统实施的唯一阵地,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也失去了相互配合的核心。

学校德育明显的特点之二,是它的导向作用。这是由学校德育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决定的。社会主义学校的德育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是党和国家最新的道德、思想、政治观念最积极、最彻底的宣传者和维护者。学校德育历来在人们的心目中是最先进的和最正统的,是年轻一代选择正确人生道路和自我修养的客观依据。

学校德育明显的特点之三,是它的规范作用。学校德育总是反映社会共同的期望和要求,用社会准则去规范年轻一代的思想和行动。提供什么、允许什么、限制什么、反对什么,都态度严肃,旗帜鲜明。代表的是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思想观念。特别是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观念出现多元的形势下,学校德育的规范作用更有其现实和长远意义。没有学校德育一元规范的作用,就不可能消除多元思想文化的局面,也不可能在新的基础上形成新的道德、思想、政治一元的观念。

总之。在当今社会变革过程中,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呈现出多元化,社会影响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并存,年轻一代受到的是来自四面八方,各种思潮的冲击,处在一种迷惘、困惑之中,也使学校德育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遇到严峻的挑战。学校德育在新形势下对年轻一代思想观念的形成还能不能发挥主渠道作用、导向作用和规范作用,怎样才能发挥这些作用,已成为德育理论家和实际工作者思考的重要课题之一。严峻的挑战,往往也是改革德育最好的机遇,德育工作者必须振奋精神、开拓前进,徘徊不前或知难而退不是社会主义学校德育工作者的本色。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270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84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49页。

[4][6]:《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国教育报》,1994年3月7日。

社会问题论文篇(2)

人民成为社会的主体、社会的主人,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最根本的特点、最大的优势,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极大进步。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应当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

一、政治文明建设要着重解决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

民主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邓小平曾经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有着本质的联系,这是由人民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主人这一本质所决定的。我们已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立了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合作共事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还进行了政治体制方面的其他一些改革。现在党中央又提出了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可见这种民主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又是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密切相联系的,所以党中央又提出了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怎样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应当成为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治文明建设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有关政治权力传承交接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邓小平在总结“文革”十年浩劫的经验教训时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并具体地分析了这些现象的种种表现和产生的原因、解决的办法。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都涉及到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应该提到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议事日程上来了。在这个问题上进一步加以解决,进一步加强民主化、法制化和程序化,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制定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的基本守则

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免不了要涉及政治伦理问题。对于当政者、掌权者,除了一般的为人之道外,还应当提出更严格的、更有针对性的政治伦理要求,这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政者的诚信应当成为第一要务。瞒上欺下、搞数字政绩、报喜不报忧,尔虞我诈、妒能嫉贤者不配当领导者。

为人正派、公正是为政者的必备条件,对人对事都应秉公办事。对近者亲远者疏,对敢于监督揭发自己者怀恨打击报复者也不配当领导。为政者是人民的公仆,执政为民是对为政者的基本要求。贪赃枉法、以权谋私者不但不能当政,而且应当受到严厉的制裁。

为政者必须勤政爱民。吃喝玩乐、腐化堕落,对人民的疾苦漠不关心者,不能当领导。

为政者应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对己宽对人严者,不配当领导。贿选拉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要严肃查处,绝不能让其坏了政风政纪。

与黑社会相勾结,充当保护伞,称霸一方,危害百姓者,应当坚决制裁,决不手软。

小肚鸡肠,大事不闻不问;遇有责任互相推诿、上推下卸,遇有权利互相争夺、各不相让,不能团结共事者,不能为官。这里提到的有些问题超出了伦理道德的范畴,但是对于为政者、掌权者先作为政治伦理的要求提出,如果触犯了刑律,当按法律加以制裁。

四、政治制度文明建设要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但要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而且政治制度的文明建设,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的文明建设也要协调发展,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虽然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改革,但相对比较滞后。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着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舆论监督与民意调查

加强政治文明建设,还要加强舆论监督,建立畅通的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

一些贪污腐败分子并不太害怕群众监督,因为他们手中有权。但是,他们却非常害怕舆论监督,他们的腐败行为一旦在媒体上曝光,就很难逃过党纪国法的惩处。所以,舆论监督是防腐倡廉的一个重要武器。当然舆论的作用还不仅仅限于此,它还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方针得到落实的好助手。

现在,我国还未出台新闻法、出版法,对媒体的管理还停留在政策管理的层次,还未上升到法律管理。怎样在媒体的责任与权利之间求得平衡,既能体现宪法中的有关新闻、出版、言论自由的原则,给媒体以法律的保护,又能体现媒体自身的责任,加强自律、责任意识,在媒体违规违法时可依法制裁,是有不小的难度,但总可以通过借鉴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总结我国自己的经验来加以解决的。

与舆论监督紧密联系的还有一个舆情即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的建设问题。这种机制我国不能说完全没有,但还不是很健全、很规范、很畅通、很有影响力。在我国早已有党、政领导机关接待上访信访的机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这还只能被动地接受送上门来的信息,还缺少可以主动设置议题,包括就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重要的人事任免、各级干部的考核等重要事项主动地征询人民群众意见的机制。现在已经出现了某些民调机构,某些媒体上也出现了一些民意、民调的内容,某些党政机关也采取了一些调查民意的措施,但毕竟还只是一些雏型,很不规范、也缺少影响力,急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促进和规范,使之成为独立的、规范的、透明度高的、公开公正的民调机制,使之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成为我们党和政府依法治党治国的得力助手。

社会问题论文篇(3)

人民成为社会的主体、社会的主人,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最根本的特点、最大的优势,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极大进步。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应当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

一、政治文明建设要着重解决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

民主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邓小平曾经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有着本质的联系,这是由人民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主人这一本质所决定的。我们已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立了与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合作共事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还进行了政治体制方面的其他一些改革。现在党中央又提出了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可见这种民主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又是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密切相联系的,所以党中央又提出了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怎样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应当成为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治文明建设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有关政治权力传承交接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邓小平在总结“”十年浩劫的经验教训时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的特权现象,并具体地分析了这些现象的种种表现和产生的原因、解决的办法。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都涉及到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应该提到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议事日程上来了。在这个问题上进一步加以解决,进一步加强民主化、法制化和程序化,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制定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的基本守则

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免不了要涉及政治伦理问题。对于当政者、掌权者,除了一般的为人之道外,还应当提出更严格的、更有针对性的政治伦理要求,这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政者的诚信应当成为第一要务。瞒上欺下、搞数字政绩、报喜不报忧,尔虞我诈、妒能嫉贤者不配当领导者。

为人正派、公正是为政者的必备条件,对人对事都应秉公办事。对近者亲远者疏,对敢于监督揭发自己者怀恨打击报复者也不配当领导。为政者是人民的公仆,执政为民是对为政者的基本要求。贪赃枉法、者不但不能当政,而且应当受到严厉的制裁。

为政者必须勤政爱民。吃喝玩乐、腐化堕落,对人民的疾苦漠不关心者,不能当领导。

为政者应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对己宽对人严者,不配当领导。贿选拉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要严肃查处,绝不能让其坏了政风政纪。

与黑社会相勾结,充当保护伞,称霸一方,危害百姓者,应当坚决制裁,决不手软。

小肚鸡肠,大事不闻不问;遇有责任互相推诿、上推下卸,遇有权利互相争夺、各不相让,不能团结共事者,不能为官。这里提到的有些问题超出了伦理道德的范畴,但是对于为政者、掌权者先作为政治伦理的要求提出,如果触犯了刑律,当按法律加以制裁。

四、政治制度文明建设要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但要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而且政治制度的文明建设,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的文明建设也要协调发展,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虽然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改革,但相对比较滞后。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着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舆论监督与民意调查

加强政治文明建设,还要加强舆论监督,建立畅通的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

一些分子并不太害怕群众监督,因为他们手中有权。但是,他们却非常害怕舆论监督,他们的腐败行为一旦在媒体上曝光,就很难逃过党纪国法的惩处。所以,舆论监督是防腐倡廉的一个重要武器。当然舆论的作用还不仅仅限于此,它还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方针得到落实的好助手。

现在,我国还未出台新闻法、出版法,对媒体的管理还停留在政策管理的层次,还未上升到法律管理。怎样在媒体的责任与权利之间求得平衡,既能体现宪法中的有关新闻、出版、言论自由的原则,给媒体以法律的保护,又能体现媒体自身的责任,加强自律、责任意识,在媒体违规违法时可依法制裁,是有不小的难度,但总可以通过借鉴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总结我国自己的经验来加以解决的。

与舆论监督紧密联系的还有一个舆情即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的建设问题。这种机制我国不能说完全没有,但还不是很健全、很规范、很畅通、很有影响力。在我国早已有党、政领导机关接待上访的机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这还只能被动地接受送上门来的信息,还缺少可以主动设置议题,包括就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重要的人事任免、各级干部的考核等重要事项主动地征询人民群众意见的机制。现在已经出现了某些民调机构,某些媒体上也出现了一些民意、民调的内容,某些党政机关也采取了一些调查民意的措施,但毕竟还只是一些雏型,很不规范、也缺少影响力,急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促进和规范,使之成为独立的、规范的、透明度高的、公开公正的民调机制,使之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成为我们党和政府依法治党治国的得力助手。

社会问题论文篇(4)

魏源(1794—1857),湖南邵阳人,《海国图志》的作者,近代中国著名爱国思想家之一,明确提出向西方学习的第一人。他激烈批判封建文化,鼓吹变法图强,重振国威以洗刷鸦片战争失败的国耻。魏源的思想核心是“悉夷”、“师夷”和“制夷”,如果说“悉夷”、“师夷”是手段,那么,“制夷”则是目的,即“师夷长技以制夷”。他还以俄国彼得大帝为例来阐述“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俄罗斯摆脱鞑靼蒙古人的统治,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后,“始抗衡欧罗巴洲各国”,俄国“人犹雄悍,未谙西洋技艺”。到彼得大帝时,他“聪明奇杰,离其国都,微行游于岩士达览等处船厂、火器局,讲习工艺,旋国传授,所造火器、战舰,反优于他国,加以训兵练阵,纪律精严。迨至近日,底利尼王攻取波兰国十部落,又击败佛兰西国王十三万之众,其兴勃然,遂为欧罗巴最雄大国”。[①]应该指出的是,魏源所说的“悉夷”和“师夷”,并非仅指工艺、科技等先进的科学技术,也包括西方的思想文化,所以他在《海国图志》论述自己变法图强的思想时,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在这部被称作是“简明世界史”的著作中,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历史、地理、宗教、文化、教育,以至风土民情等等。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进一步加深,内忧外患进一步促进了近代中华民族的觉醒。1898年,严复所译赫胥黎《天演进化论》一书出版,该书系统阐释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原理,使中国思想界深受震动。此后,不少欧美和日本学者的社会进化论著作,陆续译成中文出版,如马君五译《斯宾塞社会学原理》(1903年)、赵兰生译《斯宾塞干涉论》(1903年)、吴建常从日文转译美国吉丁斯著《社会学提纲》(即《社会学原理》)、章太炎译岸本能武太的《社会学》(1902年)、麦仲华译有贺长雄的《社会进化论》,以及欧阳钧译远藤隆吉《社会学》(1911年)等。进化论日益深入人心,使中国民气为之一变,成为广大爱国知识分子思想解放、变法图强的新的思想武器。

进化论作为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社会思潮,同样猛烈地冲击着中国封建史学的基础,进化论和进化历史观成为当时新的史学思潮的理论基础,它的出现向“天不变,道亦不变”等封建传统思想,以及“一治一乱”等封建史观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20世纪初,梁启超以进化论、进化史观为理论基础,发起了“为史界辟一新天地”的“史界革命”,揭开了中国近代史学发展的序幕。他认为“史界革命”的意义远超出学术本身,而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史学是社会的折射,中国史学的陈腐和落后,是中国社会发展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史界革命不起,则吾国遂不可救”,不能立于世界之林。

梁启超对封建循环史观和进化史观作了明确的区分,认为循环是“进化有一定之时期,及期则周而复始”,而“进化者,往而不返者也,进而无极者也,凡学问之属于此类者谓之历史学”。[②]在此认识基础上,他多次阐释其历史进化思想和进化史观,他说:“数千年之历史,进化之历史,数万里之世界,进化之世界也”,而且“天下进化之理,无有穷也,进一级更有一级”。[③]因此,他强调历史学的性质是“叙述数千年来各种种族盛衰兴亡之迹”,而历史学的精神则是“叙述数千年来各种种族盛衰兴亡之故”。[④]

进化论和近代中国社会的变革有着直接的联系。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孙中山,领导武昌起义帝制,积极捍卫共和制度,为改造旧中国立下了丰功伟绩。他的政治思想成为近代中国思想史的宝贵遗产。应该指出的是,社会进化论不仅是孙中山历史哲学思想的核心,而且也是他的整个政治思想的基础。他说,达尔文《物种起源》一书问世后,“则进化之学,一旦豁然开朗,大放光明,而世界思想为之一变”。孙中山将达尔文进化思想与其政治理想结合起来时,突破了生物进化论和一般社会进化论的思想局限。在他看来,人类历史分成物质进化时期、物种进化时期和人类进化时期三个阶段。他强调人类的历史是一个由蒙昧到文明的进化过程,但又反对人类社会的进化照搬动物的进化过程。因此在人类进化时期,应当用“仁义道德”代替“弱肉强食”,用“互助”、“仁爱”代替“竞争”、“杀戮”,只有这样,才能消灭种族压迫和仇视,实现“天下为公”的美好理想。[⑤]

早在19世纪70年代,欧洲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学说即开始传入中国。1871年巴黎公社革命开始了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进程时,王韬和张宗良撰写《普法战纪》,记述了巴黎无产者的伟大斗争。20世纪初,留日学生马君武、朱执信等介绍了马克思恩格斯的生平事业,并在《社会主义与进化论比较(附社会党巨子所著书记)》、《德意志革命家小传》等著者中,评述了《共产党宣言》、《资本论》中所论述的唯物史观基本原理。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开始得到传播,社会主义思潮逐渐成为有影响的社会潮流,这是和中国工人阶级作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开始登上政治舞台紧紧联系在一起的。而“五四”之后,马克思主义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在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日益产生着更加重要的影响。正是在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结束、新民主主义革命开端的特定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史学异军突起,成为20世纪上半期中国史坛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的理论基础唯物史观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的核心,而且也是当时社会思潮之一的社会主义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

唯物史观和马克思主义的史学理论对20世纪中国史学的发展,产生了无可替代的重要影响。等开始用唯物史观认识和分析中国历史,向封建主义史学和当时颇有影响的历史进化论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1919——1920年,在《新青年》等刊物发表《唯物史观在现代史学上的价值》、《马克思的历史哲学》、《史观》、《研究历史的任务》、《物质变动与道德变动》、《由经济上解释中国近代思想变动的原因》等文章,表明他已彻底摆脱了庸俗进化论的影响。作为一名马克思主义者,还对史学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初步进行了唯物主义的概括,强调“发明历史的真义的是马克思”。[⑥]

1920年秋,在北京大学史学系讲授《唯物史观研究》,同时还开设《史学要论》、《史学思想史》等课程。如果说《史学思想史讲义》是我国最早用唯物史观总结西方史学发展历程的西方史学理论研究的专著,那么,1924年5月出版的《史学要论》,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论述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的专著。他强调历史研究不能脱离先进世界观的指导,历史学应该重视理论的概括和总结,不能永远停留在史料的记述和整理上,从而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方法论基础。

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是风云变幻的中国大革命时代的产物,它自诞生之日起,就同中国革命实践保持着密切的联系。等马克思主义者结合中国的历史与现实,自觉地回答当时中国社会发展中提出的一系列尖锐的问题。继之后,郭沫若、吕振羽、范文澜、翦伯赞、侯外庐等堪称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优秀代表。他们不仅是学识渊博、才华出众的历史学家,而且是自觉投入争取中华民族解放斗争的坚强战士。他们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理论指导,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将历史学研究与中国革命的前途和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他们的史学思想和一部部精品力作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宝贵财富。

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诞生之后,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中国历史上究竟经过了那些社会经济形态?这不仅是重大的史学理论问题,而且是当时中国革命的现实问题。它涉及到中国的历史进程和世界各国有无共同的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基本原理,特别是马克思主义人类社会发展学说,以及整个马克思主义学说,是否适用于中国?中国社会史论战的中心内容,是中国历史上究竟经过了那些社会经济形态?在论战中,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坚持以唯物史观为理论指导,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指出中国和世界各国有共同的发展规律,中国革命是符合历史矛盾运动方向的产物。这不仅彻底粉碎了的反革命“文化围剿”,也使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经受锻炼和考验。没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没有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就没有新中国。在建立新中国的伟大斗争中,马克思主义史学做出了它应有的贡献。

以上简略的回顾使我们认识到,在20世纪,史学理论研究作为中国历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脉搏一起跳动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作为史学理论所依托的有生命力的史学思潮,往往和反映社会历史矛盾运动发展趋势的社会思潮有着直接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史学思潮和社会思潮是分不开的,史学思潮同样也是社会思潮,或者说,史学思潮是社会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上世纪初在我国广泛传播的进化论—进化史观,以及后来代替它的唯物论—唯物史观等……,当然,在近代以来的中国史学发展历史上,还曾出现过其他种种史学理论或史学思潮,但很快就消失了。它们之所以昙花一现,成了过眼烟云,是因为它们脱离了史学自身发展所离不开的时代的需求,脱离中国史学所依托并深深扎根其上的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

在中国史学发展史上,进化史观和唯物史观,最初都是少数先进知识分子个人的选择。鸦片战争后,特别是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20世纪初八国联军的入侵,使中华民族的危机空前加剧,面临着“亡国灭种”的危险。魏源、严复等宣传社会变革和进化思想,以“优胜劣败”、“适者生存”为核心的社会进化论风靡一时,救亡图存、求强求富成为中华民族的共同愿望,他们的选择符合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正是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个别人的选择才有可能成为社会的,以至整个民族的选择。梁启超等顺应历史大势倡导新史学。这样,以进化史观为理论基础的新史学自然有了存在和发展的土壤,并对中国新史学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超级秘书网

同样,、蔡和森、李达、瞿秋白等中共早期领导人当时对唯物史观的选择,虽是少数人的个别的选择,但是这种选择符合历史矛盾运动的前进方向。尽管最初这种选择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并不大,但却充满了生机和希望,所以俄国十月革命后,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广泛传播,中国工农革命运动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少数先进分子的选择逐渐成为阶级的、社会的选择。历史唯物主义唯物史观不仅是20世纪中国的重要社会思潮,而且也是20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理论基础。

社会问题论文篇(5)

论文摘要:环境权问题理论目前出现繁荣但又混乱的局面。这种混乱根源于对环境权的社会定位的错误。笔者从环境权是一种环境的权利还是人类的环境权利,是以权利为本位、义务为本位还是一种社会本位的权利,是一种公权利还是私权利等方面进行探讨,试图从这些混乱的现象中找出关键线索,以改变这种混乱的局面。 论文关键词:环境权;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 环境权是环境法理论的基础与核心,因此对环境权的定位的不同,必然导致环境法理论探讨的发展方向的完全不同。从《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发表蔡守秋先生的《环境权初探》时起,环境权的专题理论研究开始受到关注,法学和环境类学术杂志上发表的相关论文至今已达数百篇。各位学者专家从不同的环境权定位出发,得出了众多绝然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理论。这也许是百家争鸣的一种好现象,但对于全球特别是我国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我们急需要的是一种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方法。所以目前理论界的这种众说纷纭的状态,实际上是一种混乱的、有害的无序状态。归根究底是由于对环境权的定位问题导致的这种局面。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之争 “环境权”依然是一个十分模糊的理论术语。这种模糊性首先表现在对“环境”概念的理解上。目前学界关于环境权理论争论得最为激烈的是环境权究竟是一种“环境的权利”还是“人类的环境权利”问题。对“环境”概念的理解的不同,由此问题转化而来的是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是指这样一种思想: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人作为理性存在物,是唯一的道德,其道德地位优越于其他物种,其他存在物都无内在价值,只具有工具价值,它们存在于人类道德共同体范围之外。人类中心主义可分为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前者主张人是一种具有自在的目的的最高级的存在物,其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都应得到满足;后者则试图对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承认自然的精神价值,认可人对自然的责任。 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反,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动物、植物、物种,甚至河流、岩石、生态系统及自然本身都具有内在价值,它们也是道德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和成员,是否具有理性和具有某些生物学特征并不能成为“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的必要条件。生物、物种在道德地位上是平等的,人类中心主义表现出人类这一物种的偏见,是物种歧视主义和人类沙文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主,张把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纳入伦理调整的范围,人类的伦理规范应扩展到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一种由伦理原则来调节和制约的关系,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至所有存在物,人类由自然的主人变为自然的普通成员和普通公民。 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近来主张,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主张科学地拓宽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符合环境法的内在逻辑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显示了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别的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征。但笔者认为,“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在法律中是行不通的。因为,传统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是以人类为中心,而未将权利赋予“非人类生物”。我们无法通过某一个具体的部门法去改变整个社会的权利结构;相反,任何一种权利正好是某一种社会权利结构的具体反映。我个人也赞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但我不认为,这种主张改换了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待,更不认为一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的发展和理论突破,将导致一些学者所主张的整个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革,或者实现“法律的生态化”。相反,这种主张将视角扩展到人与自然 和谐的物质关系,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这种立场与传统法律的立场有所不同:除了维护人类眼前的现实利益,还要维护未来世代人类的利益;除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通过环境这个物质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通过这种调整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并没有错,错的是人类日益膨胀的自私自利和逐利动机,以及由此发生的对自然界的贪婪索取和疯狂掠夺,和对人类全体、对未来世代人类的不负责任。国外某些环境法律赋予“非人类生物”“权利”的做法,并非真的是要改变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实质上,这种做法是为了维护人类整体的利益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形式主体”对待,“非人类生物”的“权利”仍然由人类来行使。将“非人类生物”作为客体或“形式主体”的做法并无本质差异。只是立法技术的不同。笔者认为,不能从这些立法中得出自然体享有权利的结论;更不能把这种主观上的结论等同于法律的真实。其实,如果我们仔细探究一下主张自然的权利的学者的初衷,我们不难发现,他们也正是为了矫枉过正才故做惊人之论。由于生态中心主义在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人和自然、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以及正确阐释可持续发展全球战略等重大问题上,不断发出与国际环境保护运动主流不同的声音,乃至造成公众认识的?昆乱,也导致了目前关于环境权理论的混乱局面。 二、“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之争 权利是法律的核心性命题。法理学通常认为权利是规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与此相对。在权利学说的发展历程中,曾先后出现过“义务本位说”、“权利本位说”和“社会本位说”。 以义务作为法律制度设计的中心,立法皆为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其以身份关系为基础,强调等级身份秩序,早已为现代立法潮流所淘汰。 权利本位建立在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过程中。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个人权利之保护成为法律的最高使命。但是这种极端的个性张扬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人负担特定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些权利,“契约到身份”的转化趋势加强,“私法公法化”及“所有权社会化”即是其集中体现。 关于环境权的重要争论还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争论的焦点在于权利与义务是否具有对应性与一致性。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经典命题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是也一直受到有些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权利、义务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应当由“权利——义务”的线性思维进入权利、义务、权力的几何思维空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必须在区分权利与权力的前提下考量,即义务是为保障权利实现和权力的有效运行而受到的约束。体现在环境权中,即是根据环境权内容的不同,有时环境权主体身兼权利义务,而有时环境权主体只享有权利,义务的履行则由其他的义务主体实现。 环境权的设计必须以“社会本位说”为根基。以义务为重心来设计环境权制度,初衷虽好,但完全不符合现代社会权利勃兴的事实,也容易遭受国民感情上的抵制。而社会本位在 强调权利的同时,也强调权利主体为实现权利而对社会的义务,其实质上仍是以权利为中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赞同采用“环境权”这一概念而不是有学者提出的“公众环境保护权”。“公众环境保护”在普通国民的直觉中应是一项义务,而人们内心中对义务的履行有一种不自觉的逃避与敬畏,但任何一种制度如果不能内化为公民内心的价值信仰,其实施与实效无疑是一句空话。 三、“公权利”与“私权利”之争 学界按照权利主体将之划分为“公权利”与“私权利”,认为私权利是满足个人需要的权利,而公权利则是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也称做“权力”。这种 划分是否科学,有待商榷。将权力视为权利中的一种(“公权利”),权利本位将有异化为“权力本位”的危险。权力本质上是一种职责、职权,具有不平等与不可放弃性的典型特征,与人们通常所称的权利差异极大。笔者以为,现行环境权陷入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便是一些学者混淆“权利”与“权力”的区分,或是试图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环境权体系。虽然同一种权利对于不同权利主体来说具有相当的差别性,但保持每一权利主体属性、特征的同一却是必要的,否则便不能归为一类。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国家环境权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法上的职责,更确切地应称为“国家环境管理权”,实难划入环境权的范畴而与公民环境权等归入一类。 环境权的产生源自传统私权利与公权利对环境保护的不完善,它源于市场机制对环境保护的功能。是典型的为弥补外部不经济性而发展起来的新兴法权,是国家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限制、禁止个人有害环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法律依据,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但承认环境权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不能抹煞其本质上的私权属性。公法介入只是因为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环境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但社会不同于国家或个人,它无法表现为法律上的主体,所以一种保护社会利益的规范只能以规范国家与私人或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保护社会利益的法律规范,在法律形式上只能表现为公法关系或私法关系。而不可能是其他。 因此,社会利益虽然在实质上可以受到法律保护而成为“社会性权利”,但是在形式上却只能表现为公法或私法的形式。由于其并非纯粹的私权利或公权利,表现在法律上便出现了“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的现象,也即人们通常所称的“社会性私权”和“个体性公权”。环境权即是这样一种社会权,这种法律属性便是本文立论的根基所在。 所以,环境权在实际的环境保护中要发挥更大的作用,笔者认为,最好把环境权定位为一种既不同于公权利又不同于私权利的社会权利更好。环境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社会性,因此,它同时具有社会权利的性质。它不像一般民事权利那样个性很突出,侵犯了一个人财产权、名誉权并不涉及其他人的财产权、名誉权;环境权的共性很突出,侵犯了一个人的环境权同时也就侵犯了一大片人的环境权。 因此,它与受教育权、获取社会保障权等都属于社会权利的范畴。这些权利的保障不仅需要有强大的政府力量做后盾,也需要有更多的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社会权力来支持。仅靠个人的力量是难以维护的。世界绿色组织是一股极其强大的非政府组织力量,中华环保联合会应当是这种非政府组织中的一个,还应当有更多的民间组织来完成这一任务。没有一个庞大的社会组织充分行使社会权利,进行公众监督,仅靠个人的私权利是难以维护其环境权的,仅靠国家机关的公权利也难以很好完成这种保护责任。

社会问题论文篇(6)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一个不同于而又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就使得农民工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其原因

(一)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大约有1.2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长期以来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其社会保障程度较低。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到2003年底,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33.7%、10.3%、21.6%、31.8%和5.5%。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就更低,分别只有2.9%、3.1%和5.6%[i]。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五大社会保险”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此外,绝大多数农民工未参加失业保险,而生育保险农民工也基本未参加[ii]。

除社会保险外,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也很差,最突出的表现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等方面;在社会救助方面,现行城镇社会救助体系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根本享受不到。

许多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一些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如200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2002年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03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可以享受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这就很难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同时,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二)原因

本文认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权利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主客两大因素。

从主观方面来看,首先,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农民工的保护,同时一些政府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没有从农民工的真正需要出发,而是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规定,层层向企业安排,许多地方政府把养老、失业、医疗三险“捆绑”推行,由于农民工的缴费能力较低,导致参保率较低。其次,大部分的企业雇主对农民工缺乏自觉保护意识,认为支付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加大了企业成本,这就导致他们对农民工参保采取消极应付的行为。最后,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其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从客观方面来看,首先,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相关的体制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的根本原因,农民工和市民虽然共处一个空间,但二元结构所折射的二元社区导致他们在收入、保障权利等方面存在着很大悬殊。其次,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具有规模庞大、构成复杂及流动性强的特质,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差异性较大,并且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与农民工的跨省流动存在着冲突,于是导致农民工参保中断、退保现象频繁。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在已有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的文献中,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总结起来无非是从社会整体和农民工个体两个大方面来进行论述的,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概括: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就可能放弃土地保障,让渡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就可以实现产业化、集约化经营,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按市场来运行,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建立一个对所有生活在城镇中的人具有一个公平、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提高农民工自身抗风险的能力,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也可以加大农民工对自身投资的力度,从而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内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的成长发展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如果采取适时有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保持农民工的人力资源优势,将对我国新型工业化产生积极影响。

从政治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加快城镇化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三农”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人地矛盾和城乡矛盾,而农民工的形成和发展,实际上为缓解“三农”问题开辟了一条现实之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只有解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体现政府的全民性和公共性;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改变二元结构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性失衡的需要,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2020年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就意味着要把数以亿计的农民转化为市民,只有高度重视维护这些未来城市新市民的权益保障,这一战略目标才会顺利实现。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需要,体现了公平与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整合和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衔接,阻碍了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农民工进城的保障,也是城市化战略实现的需要;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和谐不仅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更是人与人的和谐、城乡的和谐,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最后,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减轻其心理压力,从而提高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质量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引导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兼顾自己的长远利益;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群体的需要。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这就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确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

首先,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了二十多年,国家财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强。虽然国家还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全部农民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但是我国已经具备为农民工建立初步社会保障的经济条件。并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在于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充分调动雇主、企业和农民工等社会资源,过分强调国家财力不足和过高估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代价是一种思想上的误区,理应将其摒弃。

其次,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治条件也是具备的,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写入《宪法》,而农民工作为共和国的公民,理应与市民一样享有对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把改善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创业环境,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研究制定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作为今年政府工作重点来抓。政府应该着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机制,更好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道主义精神

再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影响到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是社会分配不公的表现,而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了协调这种不良社会氛围而确立的。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第28届全球大会《宣言》中指出,为了减少贫困和实现社会融合,必须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扩大到那些尚未从任何正规社会保障计划中受益的群体,而农民工就是那些尚未从任何正规社会保障计划中受益的群体。如今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都给予了更大关注。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具备了一定的社会条件。

四、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在已有的研究文献中,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这一问题大家讨论的比较多,分歧也比较大,没能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更没有能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如张启春认为通过户籍改革将农民工变成城镇居民,进而将其纳入镇社会保障体系或者通过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扩面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iii]。二是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如李迎生认为推出相对独立的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必要的,并提出了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iv]。三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如杨立雄认为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和参照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两种模式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具备可行性,可行的方案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在适当时机,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统一接轨[v]。

笔者认为在现阶,由于人口老龄化、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也很大;城镇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较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本来就困难重重的城镇社会保障无疑是雪上加霜。对于第二种方案——建立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这与我国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是与农民工的特点不符的,农民工是新兴的产业工人,已经不同于农民了;此外这种方案也是与我国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加快城市化、现代化发展的目标相背离的。笔者认为现实可行的办法是根据农民工的现实状况和需求,按照多层次、多类型、灵活便捷的原则来提供社会保障,并确保这一制度能使城乡易于接轨。最近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在调研报告中也指出,农民工应实行分层分类保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保障目标和政策建议,该课题组的建议在新时期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从农民工的现实状况出发来建立分层分类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从长远讲,就是在保障农民工最低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向保险型社会保障迈进,进而进入福利型社会保障,最终建立城乡高度统一、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在构建过程中要有周详的谋划,仅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应该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因此本文提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建议如下:

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只有扫清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障碍因素,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迎刃而解。首先,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取消针对农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逐步改变农民工因为一个户口而丧失社会保障权利的现状。其次,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对不同的劳动力有不同的态度,导致农民工在工资收入、工作分工、子女入学等方面存在着明显歧视。再次,改革土地制度,为了提高农村生产力,释放农村剩余劳动力,必须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机械化生产,集中土地的可行办法是让土地自由流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土地换保障”。

2、加强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出一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法》,或针对农民工的综合或单项社会保障的法律与法规,那么制定和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就会有法可依。在立法的过程中,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国际组织制定的规章和原则,规范和协调社会保障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能被公正、合理、有效地执行,并能达到社会保障的目的。

3、按照农民工特点对其进行分层分类管理,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完成的调研报告《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中指出:“将稳定就业(从事正规就业,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5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现行制度,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vi]而对于不稳定就业(签订短期合同,频繁流动以及从事各种灵活就业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调研报告指出,“引入过渡性的办法”,“在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之后,再考虑如何将农民工逐步纳入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vii]。最后随着社会保障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建立农民工的社会福利制度,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

4、伴随着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建立与完善,最终会形成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解决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差别的根本途径。如果实现了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所谓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再是问题了。

[i]舒迪:《农民工成为中国工人阶级主要力量》,《人民政协报》,2004年7月8日。

[ii]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研报告:《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载于河北劳动保障网,网址:/ReadNews.asp?NewsID=3225&BigClassName=最新推荐&SmallClassName=调查报告&SpecialID=0

[iii]张启春:《谈谈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江汉论坛》,2003年第4期。

[iv]李迎生:《分化到整合: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起源、改革与前瞻》,《教学与研究》,2002年第8期。

社会问题论文篇(7)

【 正 文】

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建设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也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规定。这是我们党在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地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出部署,并将它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三大基本战略目标。这一重要思想和重大决策,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作为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文明建设自身也是一个系统和全局,也有其自身的战略和策略问题。所谓战略问题就是关系政治文明建设全局的规律性的东西,诸如政治文明发展的基本模式和目标模式,以及实现这个目标所需要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力量部署等。认真研究和实践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问题,对于推进 政治文明 建设,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拟根据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和重温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等文献的体会,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意义、目标、要素、保障及相应的一些策略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

战略意义:政治文明是社会文明结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内涵和战略目标,并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任何一个社会形态都是由一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和重要保证,文化则是一定经济和政治的反映,反过来又给予经济和政治以巨大影响。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同发展、辩证统一,共同构成人类文明的璀璨篇章,推动人类社会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社会制度,同样是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社会,不但不能缺少 政治文明 ,而且应该能够创造更加辉煌的政治文明成果。

社会主义作为替代资本主义、比资本主义更高一个阶段的社会制度,既是一种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新型经济制度,又是一种以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为标志的新型政治制度。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仅表现在经济上能够解放生产力,促进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且还表现在政治上能够创造出比资本主义国家更高更切实的民主。以人民当家作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在政治上的基本特征。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民主与社会主义是紧密联系且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需要民主,没有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建设就不可能取得成功。民主也需要社会主义,没有社会主义制度,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自由、人权等都不可能真正实现。实践证明,是否正确对待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问题,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史上,什么时候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就发展和兴旺,反之,什么时候忽视甚至放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就会出现失误甚至倒退。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内涵和战略目标。没有政治文明,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证明,一切成就的取得,都是依靠巩固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支持和保证的。我们将要完成的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同样必须依靠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提供政治基础和保证。

人类历史发展表明,无论是经济建设还是文化建设,都离不开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政治文明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乃至整个社会文明系统的主导和保证。因此,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和法制保障,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就显得极其重要。

战略目标:目标是发展的方向和动力,是发展战略的灵魂。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是促进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提高社会 政治文明 程度,推动中国政治现代化和政治发展。其中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是根本,社会政治文明程度是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向社会的外化。

社会问题论文篇(8)

社会基本矛盾的原理,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基本原理。它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类社会一切经济、政治、文化现象的发生、发展与变更,都可以在该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中找到其终极的动因,得到科学的解释。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从根本上讲,也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决定的。

从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不是青一色的。事实上,目前我国社会的生产关系不再是单一的公有制,而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众所周知,一定社会形态的性质是由一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的,也就是说,是由一定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形态,其性质同样是由占统治地位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所谓社会主义社会,就是公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形态性质的原理告诉我们,任何一种社会形态,其生产关系不可能是纯而又纯的。当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尚未诞生的时候,新的生产关系,只能孕育在旧的生产方式之中;当着新的生产方式诞生之后,残存的旧的生产关系不可能一朝一夕就被消灭,还会在新的生产方式之中保留相当长的时间,因为这种残存的旧的生产关系的存在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可能还是必要的(不仅对于一种私有制代替另一种私有制的社会来说是如此,而且即使对于代替私有制的公有制的社会来说也是如此);当着新的生产关系成熟、发展以至鼎盛时期,固然旧的残存的生产关系可能不再存在(其实也不尽然),然而更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会孕育其中;至于当这种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处于衰落的时候,它本身不仅无纯而又纯可言,而且对于更新的生产方式来说早已是“无可奈何花落去”了。由此可见,同任何事物一样,任何社会形态纯是相对的,不纯是绝对的,决定社会性质的生产关系在该社会中不会是青一色的。否则就没有必要在界定社会形态性质时使用“占统治地位”这一概念。因此,我们不能用纯而又纯的眼光看待任何社会,其中也包括社会主义社会。[2](P9)

从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中我们还可以看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不是自发发展的。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就经济基础自身而言,其内部诸经济成分之间不可能孤立发展,而是相互依存和影响的。固然经济基础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对未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具有主导和制约的作用,但这并不表明这种作用就是单向的,更不表明经济基础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越单一越好。同样,未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要受占统治地位经济成分的制约,但这并不表明未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就是无关紧要的。事实上,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对未占统治地位经济成分的主导和制约作用,就是表明未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要反映社会经济的本质,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增强经济全局的活力。这正是未占统治地位经济成分的作用之所在。另一方面就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而言,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也是相互依存和影响的。固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这种决定作用表现在上层建筑的性质取决于占统治地位经济基础的性质,上层建筑的发展和变革要与经济基础的要求相适应,但并不表明这种作用就是单向的,更不表明经济基础的发展可以脱离上层建筑的影响而随心所欲地进行。同样,上层建筑要与经济基础相适应,但这种适应并不表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就是无能为力的。事实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就是表明上层建筑要体现经济基础的性质,反映经济基础的要求,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这正是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能动作用的体现。说明任何社会形态,其中也包括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其经济基础,如果离开上层建筑对其所起的代表、维护、规范和促进作用,同样是难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由此可见,我们不能用静止和孤立的眼光去看待经济基础中诸经济成分的发展。

从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中所反映出来的这些问题,对于科学回答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既然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不是青一色的,那就表明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存在不是人为的,而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否则,为什么在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后已经消灭了的私营企业,在事隔20多年后的改革开放时期又出现了呢?同时,它还表明目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并非是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异己力量,而是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形式,出现于全国经济领域里的。尽管私营企业作为以往社会的经济组织形式,是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为社会主义社会沿袭后在经济上也“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3](P304)并非是社会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但是目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是在以往社会经济组织形式的“旧瓶”中,装上了社会主义经济内容的“新酒”。它的存在不是为复辟资本主义服务的,而是为发展社会主义服务的。因此,不是要按照它以前的面目来改造社会主义经济,而是要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来改造它。可见,目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不论其经营者主观意愿如何,但是从本质上讲,它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

既然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不是自发发展的,那就表明经济基础中的诸经济成分的发展都是要受到制约的。因此,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发展并不是放任自流的,而是具有规范性的。否则,为什么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这样讲道:“多搞点‘三资’企业,不要怕。”“我们有优势,有国营大中型企业,有乡镇企业,更重要的是政权在我们手里。”[4](P372)这就是说“三资”企业在发展中是要受到公有制经济制约的,是要受到国家上层建筑规范的,这是我们的优势之所在。“三资”企业尚且如此,那么,目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就更不言而喻了。正是因为这种制约与规范,才保证了私营企业沿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这正是为什么作为以往社会占统治地位经济基础的私营企业在目前中国大陆能够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组成部分的根本依据。的确,目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尤其是反映在劳动关系上的问题十分突出,以至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尽管如此,但这仍然不能作为否认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组成部分这一社会属性问题的理由。因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还在于国家自身的管理要跟上,通过完善法制,规范企业行为;通过依法行政,管理企业经营。如果管理跟不上,那么,不仅是私营企业的经营会违规,而且国有公有制企业的发展也会越轨。

总之,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决定着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从而为确立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及其价值变化的规律决定的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础。马克思以此为枢纽,分析了被物品外壳掩盖着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阐明了价值形成及其发展的过程,发现了剩余价值规律,构建了政治经济学的科学体系。从而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为全世界无产阶级解放运动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中国革命的胜利就是包括劳动价值论在内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本国实际相结合的结果。

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这种不同,首先表现在社会劳动关系的基础发生了根本变化。随着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基本完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便在中国大陆建立起来。从此,剥削制度在中国大陆不复存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也随之消灭。这一深刻变化,使我国社会劳动关系的基础也随之发生根本变化。它表明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大陆,经济不再是在剥削阶级与劳动阶级对立中运行的,而是在整个劳动阶级、阶层中运行的。

我国大陆社会劳动关系基础的这一根本变化,给社会劳动关系带来了新变化。这种新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劳动者经济地位的根本变化。在以往社会中劳动者是从属于资本所有者的,他们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今天,中国大陆的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人们之间是平等合作的关系。这种关系,标志着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的经济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

二是社会劳动外延的根本变化。在以往社会中只把从事物质生产的人们作为劳动者。本来,马克思当年就认为资本所有者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具有管理的职能。但是因为当时资本所有者的管理职能是作为获得工人剩余价值的权力存在的,因此,他们未被列入劳动者的范畴。但是,马克思认为,“如果协作,例如在乐队中,需要有一个指挥,那么,指挥劳动的职能在资本的条件下所采取的形式与它在相反的场合,例如在联合体中所采取的形式是完全不同的,在联合体中,这种指挥劳动的职能是作为一种同其他职能并列的特殊的劳动职能”。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经营管理者指挥劳动的职能也属于劳动职能。因为他们已经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所有者了,他们指挥劳动的职能“不是作为这样一种权力:这种权力把工人自己的统一实现为他们异己的统一,而把对他们劳动的剥削实现为异己的权力对他们进行的剥削。”[5](P558)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经营管理者指挥劳动的职能,不再具有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所有者指挥劳动职能作为获得工人剩余价值权力的那种属性了。因此,作为社会化大生产不可缺少的经营管理者也属于劳动者的范畴。

三是劳动者与资产关系的根本变化。以往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为前提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因此,只能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谋生。正是这种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使得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处于尖锐的阶级对立之中。而在社会主义社会,资产阶级作为阶级已经不复存在,社会生产不再是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条件下进行的,而是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条件下进行的。这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在不同经济成分中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中呈现的是间接结合的特征;在劳动者行使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储蓄、购买国债、股票等各种投资方式中呈现的是直接结合的特征;在私营经济中则呈现的是合作结合的特征。这种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生产方式与社会主义建设目的的价值取向,决定着劳动者个人的财产是逐渐增加的。于是劳动者由无产劳动者向资产劳动者转变,便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关系的这些根本变化,给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增添了全新的内容。从研究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社会属性问题的角度来讲,这种新内容集中表现为以往资本主义性质的剩余价值不复存在。众所周知,剩余劳动,是新增价值的源泉,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正如恩格斯指出的,“人类社会脱离动物野蛮阶段以后的一切发展,都是从家庭劳动创造的产品除了维持自身生活的需要尚有剩余的时候开始的,都是从一部分劳动可以不再用于单纯消费资料的生产,而是用于生产资料的生产的时候开始的。劳动产品超出维持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以及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从这种剩余中的形成积累,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切社会的、政治的和智力的继续发展的基础。”问题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这种基金都是一个特权阶级的财产,而政治上的统治权和精神上的指导权也和这种财产一起落到这个特权阶级的手里。”这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社会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被资产阶级无偿地占有了,并得到了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维系。这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剩余价值的内涵之所在。但是,恩格斯讲,“即将到来的社会变革将把这种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即全部原料、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从特权阶级的支配中夺过来,并且把它们转变给全社会作为公共财产,这样才真正把它们变成社会的基金。”[5](P562)这就是说,社会主义革命不是要消灭剩余劳动及其价值,而是要改变这种劳动及其价值被资产阶级无偿占有的状况,使之真正成为社会的公共财产。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后,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消灭,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阶级对立不复存在,因此,剩余劳动及其价值便不再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剩余价值的属性,而以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等形式成为社会的公共财产。

从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及其价值变化的规律中所反映出来的这些问题,对于科学回答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同样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既然我国大陆社会劳动关系的基础发生了根本变化,那么,私营企业主在创办企业之前,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无疑是属于整个劳动阶级、阶层中的成员。他们投资创办企业,体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在企业经营中,他们与工人之间是平等合作的关系,不再是阶级对立的关系。因此,他们已经不再具有获取工人剩余价值权力的那种属性了。所以,他们指挥劳动的职能,即经营管理,属于劳动的职能。这就是说,目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主属于劳动者的范畴,是名符其实的资产劳动者。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社会各阶层中处于同等的地位,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同等权利,应该受到社会的充分尊重。

既然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论发生了根本变化,目前中国大陆的剩余劳动及其价值不再具有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属性,那么,私营企业主也就不存在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问题。当然,应该承认,私营企业主创办企业是存在非劳动所得的。但这种非劳动所得不同于以往社会,具体来讲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收入的结构不同。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属于劳动,其收入属于劳动所得;私营企业主的投资分红、经营管理的风险收入属于按要素分配所得。这些收入都不属于非劳动所得,应从其中区别开来。二是收入的性质不同。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非劳动所得不是以其特权阶级的身份获取的,而是依据党和国家的富民政策获取的。这与其他工薪阶层从事储蓄、国债、股票等投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同一范畴,都是合法收入。三是收入的归属不同。从整体来说,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非劳动所得,并非主要进入其个人的消费领域。更确切地讲,进入私营企业主生活消费领域的收入与其经营管理的劳动收入是相当的,不属于非劳动所得归属的范畴。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根据第三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资料分析研究的结果表明,私营企业主及其家庭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是他们自己的劳动所得。[6](P231)于是,非劳动所得便构成扩资性、保障性、管理性、发展性以及公益性的来源。据北京市社科院社会学所2000年对191户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的结果表明,这些私营企业主1999年平均投入生产的资金占纯利润的65.4%。[7](P18)这表明,这些归属最终也“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利益。”[3](P303)这正是社会主义社会对剩余劳动及其价值归属的要求。可见,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非劳动所得不属于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

总之,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及其价值变化的规律,决定着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也是劳动者。从而为确立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提供了现实依据。

三、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私营企业发展的规律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是自然历史的过程的论断表明,任何社会的经济形态及其具体形式,如同自然界一样,都是具有不依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经济运动规律的发展过程。它“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8](P101)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出现及其发展便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在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之后,私营企业作为未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份,在我国仍然具有存在的客观必然性。早在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基本完成的当年,针对“地下工厂”、“地下商店”的出现,同志在同工商界人士的谈话中就明确指出,地下工厂因为社会有需要,就发展起来。要使它成为地上,合法化,可以雇工。只要社会需要,地下工厂还可以增加。可以开私营大厂。[9](P433)遗憾的是,由于国际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化以及分析估计上的失误,致使国内阶级斗争不断升级,最终酿成“”。在这种情况下,私营企业不但未能得到发展,而且一直被当作社会主义的对立物严加防范,以至从反右斗争后的20年间,私营企业在我国大陆不复存在。

改革开放后,随着城乡个体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便在中国大陆开始萌生。1987年后,私营企业便取得合法地位。到1997年又被提升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这一切使得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成为目前中国大陆经济发展中的一支生力军。

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就其发展的过程而言,表现出三大特点:一是应运而生。私营企业的出现是改革开放初期拨乱反正、调整政策的必然产物。由于“”内乱的影响,中国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农村贫困、城镇待业,成为当时突出而紧迫的社会问题。而这些问题要在原有的所有制结构的框架内是难以解决的。就就业来说,要解决当时遗留下来的沉重的就业负担,仅靠国家投资是不现实的。而集体、个体经济则具有广阔的前景。通过这些渠道安排就业,国家不仅不花投资,而且还可以增加税收。同时,当时全国商业网点少,服务设施差,给居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需要加以解决。于是,国家便在坚持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同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集体经济,适当发展个体经济,从而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全面增长的形势。“六五”期间,便安排待业人员3500多万人,[10](P1870)使长期遗留下来的就业问题得以解决。就在发挥国家、集体、个人多方面的积极性解决就业问题的过程中,人们的思想不断解放,观念不断更新,对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勇于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增强。于是,传统的所有制结构开始突破,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格局开始形成。从而奠定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推动着所有制结构以及整个经济管理体制向着更深层次的改革。这一切从观念上、制度上为私营企业的诞生创造了条件。随着城市经济的恢复和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我国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收入不断增加,生活得以改善,社会需求随之增长。这在一定程度上从资金、劳力与市场等方面为私营企业的诞生创造了条件。于是,私营企业在个体经济、集体经济之中得以萌生和发展。

二是合作而为。私营企业的创办是改革开放中寻求发展、摆脱贫困、创造富裕的劳动群众相互合作的结果。20世纪90年代之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主主要是以农民为最多,而在90年代之后的业主中,工人、干部的比重便迅速增加。他们最初投资的来源主要靠借贷。此间,私营企业主身份的构成发生了显著变化,这就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上升。最初受雇于私营企业的劳动者也主要是年轻的农民。他们文化不高,缺乏技能,在农村资源缺乏、劳力过剩、脱贫困难的情况下,想通过打工来增加收入,摆脱困境。随着改革的深入,部分下岗的国有企业的员工受雇于私营企业的日益增加。正是在出资者与出劳者双向选择的过程中中国大陆私营企业出现了。这说明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出现,既没有西方资本主义私营企业发展初期的那种“羊吃人”的血雨腥风,也没有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私营企业发展初期那种以殖民主义入侵为动力的刀光剑影。它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为适应生产力迅速发展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合作结合的产物。这表明,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尽管沿袭着以往社会的形式,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已经具有本质上的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新的内容。

三是乘势而上。私营企业的发展是由我国诸经济成分相互关系的内在要求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私营企业发展的过程深刻说明,越是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时候,就越是私营企业迅速发展的时候。尤其是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这一点就体现得更明显。随着党的十五大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科学内涵的深化,在明确公有制主体地位内涵、方式和实现形式的同时,科学界定了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职能,克服了以往在公有制主体地位认识上的形而上学观念,为国有经济的改革和战略调整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明确了非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职能,使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名符其实地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使之成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一位的指导方针。这就为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就私营企业而言,国有经济深化改革,需要私营企业为其下岗分流提供就业支持;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也需要私营企业为其填补“真空”;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实施西部开发战略,以及应对入世实施“走出去”战略等,都离不开私营企业的支持和参与。总之,这一切为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发展,深化了定位,拓展了功能,开阔了空间,提供了机遇。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发展正是在这一系列的背景下乘势而上的。它表明,目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与公有制经济同是社会主义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共促发展的。发展私营企业决不是党和政府的权宜之计,而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内在要求决定的长远之策,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之必需。从这个意义上讲,的确“私营部门的出现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最重要的结果。”[11](P9)

从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私营企业发展的规律中所反映出来的这些问题,对于科学回答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更是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既然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出现是在改革开放中应运而生、乘势而上的,那就表明,私营企业的发展并没有对社会主义经济构成威胁。相反,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不可缺少的发展形式,它为社会主义经济增添了活力。这些年来我国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国家的综合国力迅速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迅速提升。在这方面私营企业功不可没。难道不正是因为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非国有经济的发展,还不适应国有经济深化改革和战略调整的需要,而影响我国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发展吗?私营企业的这种应运而生和乘势而上,体现了私营企业对国有经济的适应性、依附性和互补性,这既是决定私营企业社会主义经济属性的内在依据,也是决定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经济基础。既然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创办是在改革开放中寻求发展、摆脱贫困、创造富裕的劳动群众合作而为的,那就表明,私营企业的发展并没有在社会造成尖锐的阶级对立,相反,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者平等合作的形式,它为人民群众告别贫困、迈进小康、谋求富裕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些年来我国贫困落后的面貌迅速改变,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状况迅速改善,整个社会安定团结。在这方面私营企业同样功不可没。由此可见,平等合作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政治和经济基础。这就是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从本质上不会形成阶级对立的依据。

总之,社会主义社会私营企业发展的规律,决定着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是同志式的平等合作关系。从而为确立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提供了实践依据。

综上所述,从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社会劳动及其价值变化规律以及私营企业发展规律的研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在社会主义社会,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形式,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企业主不再是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剥削者,而是从事经营管理的劳动者;私营企业的存在和发展不会形成劳动关系上的阶级对立。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目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主,应该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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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社会问题论文篇(9)

【 正 文】

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建设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也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规定。这是我们党在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地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出部署,并将它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三大基本战略目标。这一重要思想和重大决策,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作为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文明建设自身也是一个系统和全局,也有其自身的战略和策略问题。所谓战略问题就是关系政治文明建设全局的规律性的东西,诸如政治文明发展的基本模式和目标模式,以及实现这个目标所需要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力量部署等。认真研究和实践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问题,对于推进 政治文明 建设,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拟根据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和重温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等文献的体会,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意义、目标、要素、保障及相应的一些策略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

战略意义:政治文明是社会文明结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内涵和战略目标,并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任何一个社会形态都是由一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和重要保证,文化则是一定经济和政治的反映,反过来又给予经济和政治以巨大影响。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同发展、辩证统一,共同构成人类文明的璀璨篇章,推动人类社会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社会制度,同样是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社会,不但不能缺少 政治文明 ,而且应该能够创造更加辉煌的政治文明成果。

社会主义作为替代资本主义、比资本主义更高一个阶段的社会制度,既是一种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新型经济制度,又是一种以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为标志的新型政治制度。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仅表现在经济上能够解放生产力,促进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且还表现在政治上能够创造出比资本主义国家更高更切实的民主。以人民当家作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在政治上的基本特征。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民主与社会主义是紧密联系且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需要民主,没有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建设就不可能取得成功。民主也需要社会主义,没有社会主义制度,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自由、人权等都不可能真正实现。实践证明,是否正确对待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问题,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史上,什么时候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就发展和兴旺,反之,什么时候忽视甚至放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就会出现失误甚至倒退。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内涵和战略目标。没有政治文明,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证明,一切成就的取得,都是依靠巩固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支持和保证的。我们将要完成的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同样必须依靠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提供政治基础和保证。

人类历史发展表明,无论是经济建设还是文化建设,都离不开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政治文明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乃至整个社会文明系统的主导和保证。因此,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和法制保障,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就显得极其重要。

战略目标:目标是发展的方向和动力,是发展战略的灵魂。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是促进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提高社会 政治文明 程度,推动中国政治现代化和政治发展。其中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是根本,社会政治文明程度是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向社会的外化。

政治文明是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来自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为了准确地认识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首先要弄清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那么,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呢?近年来,理论界经过充分的讨论对此已达成共识,认为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早在1994年召开的全国发展工作会议就指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是由人构成的,人是社会的主体,没有人就没有社会。社会发展是人的自觉活动,离开了人的参加就不可能有任何发展活动存在。这就是说,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理所当然,社会发展要以人为中心,以人的发展为目标。

既然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人的全面发展,那么 政治文明 建设的根本目标则是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这里包括四个层面,即人的政治素质的提高、人的政治能力的提高和发挥、人在政治上的解放、人的政治价值的全面实现。人的政治素质是一个描述人作为政治文明建设主体的文明程度及其发展状态的概念,主要是指人的政治知识素质、政治心理素质以及政治思想和政治道德素质。人的政治能力是人的政治参与能力、一般管理能力、民主监督能力、理论分析能力、重大决策能力和社会自治能力的统一,其中既有政治性的又有社会性的。人在政治上的解放既包括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收回国家,使脱离社会的国家回到人民手中,让人民当家作主,也包括人在政治上的彻底解放,即从根本上消除人统治人的现象,消除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划分。人的政治价值是指人们所希冀的政治活动、政治体制、政治模式和人的政治价值观,其中人的政治价值观包括政治价值观点、政治目标意向、社会政治信仰和政治价值取向。

政治文明 作为整个社会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类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在改造社会、实现人类自身完善和提高过程中创造和积累的所有积极的政治成果及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政治进步状态。这个政治进步状态如何,取决于政治主体、政治关系、政治意识、政治行为、政治制度等政治现象的文明程度。因此,提高社会政治文明程度,就是通过加强政治文明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政治结构的分化和功能的专门化、政治运行的法治化、政府管理的高效能、政治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政治文化的世俗化、政治稳定,以及科学化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与运行、防止政治权力超强机制及有效的反腐败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这些都是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

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人与社会总是处于相互制约和相互印证的关系之中。进一步说,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是社会 政治文明 向人本身的内化,社会政治文明是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向社会的外化。由此说明,人是实现社会政治文明的主体,政治文明的社会创造着政治上全面发展的人,两者是相互依赖的辩证关系。

明确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目标及人与社会政治文明的辩证关系,是制定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战略的基本前提。它告诉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大力培养和造就具有政治文明素质的社会公民。因此,我们制定政治文明建设战略时,就要坚持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把实现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政治文明建设的一切政策和策略,都要着眼于满足人民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道德修养和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国民政治素质的全面发展和提高。

战略要素: 政治文明 建设作为一个战略系统,有其特定的内涵要素,主要是党的领导、民主建设、法制建设。三者既有彼此独立的一面,也有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一面。我们既要把握其差异性,又要把握其联系性。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一)关于党的领导及其执政能力的提高

从一般意义上说,政党是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进步的政党产生以后,对政治文明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民主政治的一个首要方面就是政党政治,即由政党来领导国家政权,组织国家的政治生活。政党的集团性质及其对国家政权的影响和在社会与政治生活之间的中介地位,决定了它在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功能。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个方面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三者的辩证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在我国,共产党在社会政治中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将会一事无成;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的核心,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而依法治国则是完善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和法制保障。这三者的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党的领导是根本,发扬民主是核心,依法治国是保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人民民主的方向;发扬人民民主,体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实行依法治国,保证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的顺利实施。我们要把三个方面辩证地统一起来,以正确地发挥党的领导作用。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首先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既是我国几十年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不懂得党的领导的重要性,就不懂得社会主义民主的真谛,就不能把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方向,就无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正确领导。

我们党处于执政地位,是全社会的表率。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对于推进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都与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紧密联系,因此,必须通过党的自身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解决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使民主得到保护和发展,使法制得到支持和完善,使决策更加科学和规范,使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从而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转贴于  (二)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和实现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

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本身就是社会现代化的目标之一,没有民主化的现代化是不可思议的。同时,伴随着民主化目标的实现过程,必将造成一种新的政治局面和人际关系气氛,这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党领导人民,经过28年的英勇奋战,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共和国,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开辟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新纪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提出的一系列国内政策,最重要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同时相应地进行社会其他领域的改革。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必将带来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局面。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适应中国国情。任何国家的民主,都离不开那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制度。我们的民主不是抽象的民主,而是具体的民主;不是照搬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而是适合自己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我国实现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的政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是我们的一项根本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要坚持和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设,便于人民群众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和监督。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发展基层民主。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环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要加速建立一套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度。

(三)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法制以民主为前提,民主以法制为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这是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和 政治文明 建设的重要任务。邓小平同志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P146)他强调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最为突出的贡献,就是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奋斗目标。这既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可靠保证。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

(四)关于思想解放、政治稳定和公民政治参与

促进思想解放,保持政治稳定,扩大公民政治参与,这三者是实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重要环节,是社会和政治发展的战略选择,也是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建设的重大战略目标和任务。

思想解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因素,没有思想解放,就没有政治文明的发展;思想解放又需要通过政治动员来实现,没有政治动员,思想解放至少是不完全或不彻底的。因此,我们既要把思想解放作为制定和实施科学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政治文明建设战略及其政策和策略的前提,又要把思想解放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和任务,依据客观事物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不断促进全社会的思想解放。可以说,这是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永恒主题。

政治稳定是建立民主政治、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和实现政治文明建设的其他目标的前提和重要条件。民主政治既是一种参与政治,又是一种高度有序的政治,它需要稳定的政策和安定的社会秩序,如果政局动荡不安,就会引起政策多变和社会秩序的破坏,最终不可能实现高度有序的政治。因此, 政治文明 建设的过程,也是运用一定调节机制调节政治体系自身结构和功能,以保持政治运行和发展的有序性状态即政治稳定的过程。

公民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是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没有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没有民主政治,也没有真正的政治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政治主体作用,使公民政治参与不断扩大。

战略保障:政治文明的发展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除了经济发展和人的发展这些根本性保障外,还包括政治体制改革、政治家的培养与干部队伍建设,以及科技革命、社会结构变迁和文化发展等动力机制的形成及其作用的发挥。

(一)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政治文明是个动态概念,其变革和发展永无止境。从根本上讲,只有不断改革,才有 政治文明 。因此,在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始终走在最前列。

政治体制改革既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治文明建设目标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其主要任务是: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维护安定团结。具体地说就是:一方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市场为配置社会资源根本手段的本质特征,改革高度集中的政治调控体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是以经济市场化为直接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保证。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培养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另一方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平等交换原则和对社会利益增长的价值期待,改革政治权力运行机制,抑制和消除市场经济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制化,严格控制机构膨胀,裁减冗员。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完善民主监督和依法行使权力的制度,综合发挥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使一切干部及其权力都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

(二)政治家的培养与干部队伍建设

培养和造就政治家或高级领导人才,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不仅是 政治文明 发展的战略保障,而且是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全局的重大问题。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培养讲政治、懂全局、善于治党治国的领导人才尤为重要。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能不能巩固和发展下去,中国能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强盛不衰,关键看我们能不能不断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领导人才。”同样,推进政治文明建设也需要有政治家和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作保障。实践证明,只有不断培养政治家,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才能使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反映历史客观要求、符合最广大人民利益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创造性的执行和贯彻,从而在组织上保证政治文明建设任务的实现。

政治家和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有利于推动和保障政治文明的发展,而 政治文明 的发展也有利于培养和造就政治家和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政治文明建设本身就具有培养政治家、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和动力,同时,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践是政治家和高素质干部队伍成长的根本途径。一个领导人才的出现,固然与个人基本素质有关,但更与政治实践的锻炼分不开。“时势造英雄”这一俗语表明,个人之外的社会因素对领导人才的成长影响至深。我党大多数的政治家或高级领导人才,都是经历过政治生活的长期锻炼才脱颖而出的。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按照干部队伍建设的“四化”方针,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抓紧培养和选拔优秀干部,努力造就大批善于治党治国治军的政治家。坚持以教育培训、实践锻炼、加强管理、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为主要措施,全面提高现有领导干部的素质,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造就一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需要的宏大的干部队伍。

(三)发挥多种动力机制的作用

关于政治发展的动力,传统的观点认为,经济是政治发展的惟一因素。从根本上说,这一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现实生活中直接、间接影响政治发展的因素,就会发现,政治的发展并非仅有经济一种因素,而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科技革命、社会结构变迁、文化发展,都是影响政治发展的基本动力因素。

马克思说:“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2](P575)科学技术对历史的这种推动作用,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体现在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科学技术造就的科学精神,唤起民主意识和民主思想,为政治的民主化奠定精神基础;科学技术创造出的丰富物质成果,则使更多的人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成为可能,直接地为 政治文明 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物质条件。

社会结构对政治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探索政治文明建设的动力问题必须研究社会结构,特别是产业结构、阶级与阶层结构的变迁和发展,因为社会结构的变迁和发展,能够造就政治民主化的动力源,市场经济体制和市民社会结构的建立,推动着民主政治和法治政治的发展,从而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研究政治文明建设的动力问题,又不能不考虑文化发展的影响问题,因为任何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都是与文化价值不可分割的。先进文化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底蕴,当代中国的先进文化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它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特征,是凝聚和激发人们的精神力量,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社会问题论文篇(10)

一、引言

随着武汉市快速推进城市化,大量耕地被征用,失地农民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据武汉市2006年统计年鉴,2001-2005年,武汉市耕地面积减少了8360公顷,造成近10万人失去土地,而且每年以2.5万人的速度增加。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普遍存在着生活无保障,征地补偿费低以及,就业难等问题,加上政府“低征高卖”和征地制度自身存在缺陷,这些问题都最终导致失地农民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因此,如何合理妥善地安置失地农民,为其提供有效的有说服力的社会保障,不仅事关失地农民自身的利益,同时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立。所以,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社会意义,同样具有政治意义。

为了深入了解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研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进而探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笔者于2007年1月对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江岸区、洪山区,江夏区四个区的16个村进行了实际调研,调研采取随机抽样调查的方式,以问卷和访谈为主。共发放问卷170份,其中有效问卷159份,问卷有效率为93%。问卷主要涉及失地农户的家庭劳动力情况、征地补偿情况、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等。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征地补偿费偏低

征地补偿是农民失去土地后,重建家园,参加社会保障制度和再就业或创业的基础。但是,在调查中发现,由于现在的征地补偿比相应的土地年产值要低,多数失地农民对征地不满意,不愿意土地被征用。按照湖北省2005年4月开始实施的《湖北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规定:全省分为6类地区,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武汉市7个中心城区被列为一类,最低年产值标准为1800元/亩,最低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8000元/人。东西湖区被列为二类,两个标准分别为1200元/亩、10000元/人。按照这一标准,征用1亩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也就是1.8万元(不含青苗补偿费)。但实际中征地补偿比这个标准还低,如前述江夏区大舒村、藏龙岛新村的土地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东湖技术开发区周店社区、汤逊湖社区的土地补偿标准分别为1.2万元/亩,1.3万元/亩。如果每个家庭平均占有4亩土地,那么每个家庭也只能得到4-5万元。失地农民已经失去基本的生产资料,不能再从土地上获得收益。按照武汉市目前的生活水平,这些土地补偿只能维持他们生活几年、根本没法抽出钱来参加社会保障。况且随着被城市化,他们的生活成本无疑将增多。

2、失地农民就业困难,没有就业保障

在调查中88.7%的失地农民表示能够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的难度较大。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失地农民文化素质较低是就业难的首要原因,159户被调查户各种文化程度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口占30.7%,几乎占到了总人口的1/3,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口占到了总人口的73.3%,只有5.9%的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很明显,目前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不能适应工厂、企业的招工要求,而那些文化水平低、年龄偏大、无一技之长的劳动力就更难找到工作,即使找到就业机会也只能从事耗体力、报酬低、稳定性差的简单劳动。

政府在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上缺位,是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的另一个原因。调查结果表明,被征地农民基本上没有得到就业安排,也没有得到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基本上被村委会留用,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权益受到侵犯。即使安排了工作,也只是安排到社区做清洁工人、保安人员,而且工资低,数量有限。在安排这些人员就业时,也有很大的随意性。拥有足够的人际关系资源时,才能够得到安排。这对失地农民来说,又是很不公平的。

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层次低

第一,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现行农村的社会保障是以家庭保障为主,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保障。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曾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对农民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即生活保障功效、提供就业功效、直接收益功效、子孙继承功效、土地增值功效等。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保障。失去最后保障手段的农民本应该拿着土地补偿金从一个保障体系进入到另一个保障体系之中。可是,目前的操作实践中,武汉市并没有将失地农民作为原城镇居民对待,将其纳入到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根据调查,失地农民参加最多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45.9%,其次是养老生活补贴,占15.1%,基本上没有城镇居民所享有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保障项目。既没有工作,又没有社会保障,种种问题和现实仍然使他们不安。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失地农民的问题会日趋尖锐,必然要求政府走在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最前沿。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构,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扮演着执行主体的角色,政府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和运行规则,制定、调整社会保障政策,并对社会保障政策负有最后的责任。总之,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扮演着分配、调节、保障和执行职能。

第二,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需求。除了部分家里子女条件不错的被调查者觉得无所谓外,大多数人反映保障水平跟不上物价的上涨。靠每月260元左右的基本生活保障金解决基本生活都困难,如果生病或遇到灾害则无能为力,年纪轻点可以进企业赚钱贴补生活,缺乏劳动力的老人和找工作困难的人来说,只能节衣缩食,赖以度日。4、农村养老保障功能弱化

土地是农民养老的本钱,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养老的本钱。农村另一种非正规保障模式是子女赡养保障,但自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农村的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子女逐渐减少,“四二一”式的家庭逐渐增多,这意味着一个独生子女在成年后将不得不为4-6位老人养老。这无论是经济上,还是在时间和精力上都将难以承受。

现代价值观念对家庭内聚力造成一定的冲击,使家庭赡养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严重。人们更多地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对“孝道”的理解似乎淡了许多,“崇老文化”失去其经济基础。而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小型化以及人们工作方式的不同又不断弱化农村家庭的实际养老保障能力。另外,农民对“养儿防老”的观念也逐渐弱化。根据159户失地农民调查数据,只有15.7%的失地农民将来养老靠子女。除以上原因外,关键原因是18岁以下的被抚养人员没有生活保障,60岁以上老人的保障水平低,18岁以上、60岁以下的失地劳动力基本上得到一次性货币安置,没有生活保障,而且这些人员一般面临着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的沉重负担,再加上找工作困难,有些失地劳动力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没有生活来源,自己的生活问题都解决不了,更不用说赡养父母,甚至还要靠父母的养老金生活。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农民失去土地,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将不复存在,但从目前来看,土地征用制度还未彻底改变,只能用社会保障来缓解对失地农民的亏欠。

1、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实际上,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本身是“新市民”,和城市居民面临一样的市场风险。因此,我们应着力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一个包括失地农民在内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且作为推进城市化的重要举措,使失地农民在一定时期内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和有利于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1)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内容。梁世盛认为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要有区别、有重点地加以实施。遵循这一原则,建立武汉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思路是,根据失地农民迫切要求,建立符合失地农民现实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对武汉市159户失地农民的调查,失地农民目前最迫切需要的是:最低生活保障(30.2%)、养老保险(25.2%)、有一份工作(23.9%)、医疗保险(17%)。因此,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包括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医疗保险和就业扶持四个方面。其中保障是基础,就业是关键。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应按照国家、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三方面合理分担的筹集原则。政府承担的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增值受益中列支以及安排专项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可视其具体经济状况在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失地农民在各类企业就业后,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除了养老保险外,还应该以征地补偿费的一部分,为失地农民缴纳医疗保险金,解决他们的医疗问题,减少失地农民看不起病的困难。

(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主要考虑到社会统筹体现公平和社会供给性以及国家的基本保障义务,个人账户体现效率和保障水平以及个人缴费义务。社会统筹的水平应不低于耕种的收益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中的较高值,这是经济补偿政策的底线,也是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最低成本线;同时为每一位失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设计不同的缴费标准,根据集体和个人缴费的不同得到不同的保障,缴费水平可以较低但应有一个下限,并鼓励多缴费。

2、建立失地农民的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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