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管理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3 15:05:46

原则管理论文

原则管理论文篇(1)

1安全管理的意义与作用

安全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广大劳动者和设备的安全,防止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危害,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需要开展三方面的工作,即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而这三者中,安全管理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意义是重大的。

(1)搞好安全管理是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根本对策。任何事故的发生不外乎四个方面的原因,即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的缺陷。

而人、物和环境方面出现问题的原因常常是安全管理出现失误或存在缺陷。因此,可以说安全管理缺陷是事故发生的根源,是事故发生的深层次的本质原因。生产中伤亡事故统计分析也表明,80%以上的伤亡事故与安全管理缺陷密切相关。因此,要从根本上防止事故,必须从加强安全管理做起,不断改进安全管理技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搞好安全管理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基本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根本方针,是多年来实现安全生产的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为了贯彻落实这一方针,一方面需要各级领导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和自觉性,千方百计实施各方面防止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对策;另一方面需要广大职工提高安全意识,自觉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断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所有这些都有赖于良好的安全管理工作。只有合理设立目标,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科学地规划、计划和决策,加强监督监察、考核激励和安全宣传教育,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才能够调动起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才能使安全生产方针得以真正贯彻执行。

(3)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措施要靠有效的安全管理,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安全技术指各专业有关安全的专门技术。如防电、防水、防火、防爆等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指对尘毒、噪声、辐射等各方面物理及化学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治理。毫无疑问,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措施对于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具有巨大作用。然而这些纵向单独分科的硬技术,基本上是以物为主的,是不可能自动实现的,需要人们计划、组织、督促、检查,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活动,才能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再者,单独某一方面的安全技术,其安全保障作用是有限的。随着煤炭生产向集约化、集中化发展,煤矿机械装备向高效、安全、大功率、高强度、高速度和机电一体化方向发展,要求综合应用各方面的安全技术,才能求得整体的安全。硬技术的发挥,有赖于软科学的保证。“三分技术,七分管理”,这已经成为当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安全领域当然也不能例外。

(4)搞好安全管理,有助于改进企业管理,全面推进企业各方面工作的进步,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的其他管理密切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促进。为了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必须从人、物、环境以及它们的合理匹配这几方面采取对策。包括人员素质的提高,作业环境的整治和改善,设备与设施的检查、维修、改造和更新,劳动组织的科学化以及作业方法的改善等。为了实现这些方面的对策,势必加强对生产、技术、设备、人事等的管理,进而对企业各方面工作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从而推动企业管理的改善和工作的全面进步。企业管理的改善和工作的全面进步反过来又为改进安全管理创造了条件,促使安全管理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实践表明,一个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好坏可以反映出企业的管理水平。企业管理得好,安全工作也必然受到重视,安全管理也比较好;反之,安全管理混乱,事故不断,职工无法安心工作,领导人也经常要分散精力去处理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建立正常、稳定的工作秩序,企业管理就较差。

安全管理和企业管理的改善,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必然会大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从而带来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反之,如果事故频繁,不但会影响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挫伤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导致生产效率的降低,还要造成设备财产的损坏,无谓地消耗许多人力、财力、物力,带来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事故严重时,厂矿设备毁于一旦,生产都不能进行,还谈什么经济效益!

2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基础薄弱,体制不顺,行业管理力度不够,还存有腐败现象等等。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按照安全管理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办事,才能有效的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安全管理的基本原理

管理的基本要素是人、财、物、信息、时间、机构、制度等,管理的基本原理就是研究如何正确而有效地处理这些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以实现管理的目标。安全管理作为管理的一个分支,要遵循管理的普遍规律,服从管理的基本原理。

3.1系统原理

所谓系统,指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要素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和确定目标的有机整体。任何管理对象都是一个特定的系统,可包含若干子系统,同时又可看成一个更大系统的组成部分。现代管理的每一个基本要素都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为了达到管理优化的目的,必须从整体出发,对企业系统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根据企业大系统的总目标,协调各子系统的目标,运用系统理论和方法进行控制和管理。

在应用安全管理系统原理时,要把涉及安全生产的各个要素看做一个系统,并作为整个企业管理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注重安全系统的整体性、目的性和层次性,要系统、全面地进行安全分析和评价,制定综合性的安全措施,以实现系统安全为最终目的。

3.2人本原理

管理要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这就是人本原理。管理作为一种社会活动,是靠人来展开的。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又是管理的客体,在一定的管理层次上既管理他人,又被人管理,上下衔接形成一条以人为主体的管理链。因此,一切管理活动均要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根本,使全体人员能够明确整体目标、各自的职责、工作的意义和相互的关系,从而在和谐的气氛中积极、主动和创造性地完成各自的任务。

安全管理工作中遵循人本原理更为重要,因为安全管理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证人的安全。要以人为中心,在为人创造优良、安全的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同时,充分调动人的安全生产的积极性,防止见物不见人、见利不见人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另外,有效的安全管理也必须是人人管理、自我管理。

3.3能级原理

在企业管理系统中,各种管理的功能是不同的,根据管理功能的不同把管理系统分成级别,把相应的管理内容和管理者分配到各级别中去,各居其位、各司其职,这就是能级原理。

管理能级的层次可分为:经营层,确定系统的大政方针;管理层,运用各种管理技术来实现经营方针;执行层,贯彻执行管理指令,直接调配人、财、物等管理要素;操作层,从事操作和完成各项具体任务。这四个层次不仅使命不同,而且标志着四大能级的差异,不可混淆。不同的管理层次应有不同的责、权、利,各级管理者应该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责、获其荣、惩其误。各级能级必须动态地对应,做到人尽其才,各尽所能。

3.4整分合原理

企业是一个高效率的有序系统,具有明显的层次性。现代高效率的管理必须在整体规划下明确分工,在分工基础上进行有效的组合,这就是整分合原理。

在这个原理中,整体是前提,不了解整体及其运动规律,分工必然是盲目的;分工是关键,没有分工,整体只是一团没有秩序的混沌物,系统不可能有高效率;只有分工而没有协作,又必导致各行其是,工作上相互脱节,不能保证各个局部协调配合、综合平衡的发展。因此,在管理工作中只有整体把握,科学分解,综合组织,才能保证最佳整体效应的圆满实现。

3.5反馈原理

现代高效率的管理,必须有灵敏、正确、有力的反馈,这就是反馈原理。面对不断变化的客观实际,系统的管理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灵敏、准确和有力的反馈。

反馈控制对安全管理有特别的意义。一个运转中的系统,当受到不安全因素的干扰时可能偏离安全目标,甚至导致事故或损失。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必须及时捕捉、反馈不安全信息,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以实现安全生产。实际上,安全检查、隐患监控、考核评价等都是反馈原理在安全管理中的应用。重要的是,要建立有效的反馈系统,使反馈控制更加灵敏、准确和有力。

3.6封闭原理

任何系统的管理手段、管理过程等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这就是封闭原理。封闭就是把管理手段、管理过程等加以分割,使各部分、各环节相对独立,各行其责,充分发挥自己的功能;同时他们又互相衔接,互相制约,并且首尾相连,形成一条封闭的管理链。

坚持封闭原理,对于管理机构,不仅要有指挥中心与执行机构,还应有监督机构和反馈机构。这些机构应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权责明确,形成一个闭环回路。对于管理法规,不仅要建立尽可能全面的执行法则,还应该建立监督法则和反馈法则,这样才能发挥法规的管理威力。对于安全管理来说,执行、监督、反馈、奖惩必须配套实施,缺一不可。对于企业人员来说,必须有职、有责、有权、有奖、有惩,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每个人内有动力、外有压力,积极认真地投入到工作当中。

3.7弹性原理

管理是在系统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条件千变万化的形势下进行的,管理工作中的方法、手段、措施等必须保持充分的伸缩性,以保证管理有很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从而有效地实现动态管理,这就是弹性原理。

弹性原理对于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安全管理面临的是错综复杂的环境和条件,尤其是事故致因是很难完全预测和掌握的,因此安全管理必须尽可能保持良好的弹性。一方面要不断推进安全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尽可能做到对危险源的预先识别、消除或控制;另一方面要采取全方位、多层次的事故防止对策,从人、物、环境等方面层层设防。安全管理还应注意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尽可能取得理解和支持,这样遇到意外情况时容易得到各方面的配合和帮助。

3.8动力原理

管理必须有强大的推动力,只有正确地运用动力,才能使管理工作持续而有效地进行下去,这就是动力原理。管理动力有如下三种基本类型。

(1)物质动力。这是根本动力,不仅仅是物质刺激,更重要的是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现代管理的最终目标。

(2)精神动力。精神动力既包括信仰和精神激励,也包括日常的思想工作。精神动力不仅可以补偿物质动力的缺陷,而且本身就有巨大的威力。在特定情况下,它可以成为决定性动力。

(3)信息动力。知识、资料、消息、新闻等都可以成为信息动力,甚至爱好、志趣、好奇心等也是一种信息动力。

管理的三种动力要综合、灵活地运用,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要掌握好各种动力的比重、刺激量和刺激频度,并应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体动力与集体动力的关系。

4安全管理的原则

根据正反两方面经验的科学总结,要搞好企业的安全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4.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一贯方针,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

安全第一是指在看待和处理安全同生产和其他工作的关系上,要突出安全,要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当生产和其他工作同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是主要的、第一位的,生产和其他工作要服从于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预防为主是指在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关系上,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针对企业安全生产所涉及的一切方面、一切工作环节和不安全因素,依靠管理、装备和培训等有效的防范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4.2安全生产人人管理、自我管理的原则

企业生产依靠全体职工,企业安全管理必须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依靠全体职工的自我管理,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要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促使其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自觉执行安全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工艺规范和操作规程,自我发现、防范、控制不安全因素。

各部门要结合自己的业务,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使安全管理贯穿于企业生产建设的全过程,真正实行全员、全面、全过程、全天候安全管理,防止和控制各类事故,实现安全。

4.3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是我国安全生产最基本的准则之一,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企业法人和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其他管理人员都必须在承担生产责任的同时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为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同时管理安全,以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保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4.4“三同时”原则

“三同时”原则指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这是党和政府多年来一直倡导的安全生产原则。

坚持“三同时”原则,可以促使企业按照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投资安全设施,避免因投资不足而随意砍掉安全设施,保证安全设施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为安全生产创造物质基础。

原则管理论文篇(2)

合理界定品牌延伸的外延

品牌延伸是指企业为了在目标市场上顺利而高效地推出新产品,把新产品冠上已成功的名牌所采取的品牌扩展策略。品牌延伸顾名思义是对品牌外延的伸展,是一个关于范畴和范围的概念。由于这个“新产品”类别的范畴直接决定了品牌延伸的范畴,因而界定品牌延伸的外延就是确定“新产品”类别的范畴。品牌延伸按其外延可分为两类:其一产品线品牌延伸是用原品牌推出新的产品项目来扩展原产品线的策略;其二新产品品牌延伸是用原品牌推出新的产品,把原品牌延伸到新的产品类别的策略。以上分类也是把品牌延伸的产品类别作为区分界限的。依照商品学对产品从大到小的分类排列顺序: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品类种类品种规格型号,产品线品牌延伸是品牌在较小的产品类别中进行的延伸,新产品品牌延伸则是品牌在较大的产品类别中进行的延伸。可见,界定品牌延伸的外延实际上就是界定品牌在产品分类排列顺序中延伸到哪一个具置或层次的产品类别。

把握品牌的核心价值

品牌核心价值是品牌理念和品牌文化,是深邃的品牌哲理和丰富的品牌内涵。核心价值论认为一个品牌能不能延伸,延伸到多大的范围,首先要以品牌的核心价值为前提条件。如果具有相同的核心价值,即使是在类别差异甚大、属性各不相同的产品之间也可以进行延伸,这就是新产品品牌延伸策略成功运用的基础。相反,即便是同一产品线中产品属性差别极小的产品项目之间的延伸,也会以失败而终。随着消费者的日益成熟及其需求层次的提高,人们对品牌的信赖越来越首先表现为对品牌理念和文化的认可,对名牌的忠诚和追随往往已超脱于一般的物质形式,成为一种名牌精神和价值的体验。总之,牢牢地抓住品牌的核心价值是开启许多物理属性和原始功能相差很远的产品,但又可以使用同一个品牌难题的一把钥匙。这也就成为品牌为什么能够超越产品类别的界限、跨过行业和产业的障碍而延伸的理由。

品牌必须拥有强大的延伸实力

品牌实力是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知名度、美誉度、畅销度、忠诚度、追随度、高品质形象和市场占有率以及市场竞争的抗衡能力。品牌延伸的目的就是借助于品牌的辐射力和影响力迅速而有效的向市场推出新产品。进行延伸的品牌应当在市场上具有非凡的实力,因为这种实力决定了品牌的扩张力和延伸度,实力越强则延伸的范围就越广,品牌的影响就越大,延伸的成效也就越高。而拥有这种延伸实力的品牌只能是名牌,也只有名牌才具有延伸的资格和价值。所以说品牌实力是品牌延伸的“发动机”和品牌持续延伸的支持力。企业品牌实力的实质就是企业品牌的综合实力——品牌资产价值。品牌延伸的使用价值正是品牌资产的价值所决定的,品牌资产是品牌延伸策略取得成功的根本保障。在各种品牌资产价值排名榜中占有一席之地的品牌都是实力较强的品牌,它们都具有较高的品牌延伸的使用价值。这种排名越靠前,品牌延伸的使用价值越高,特别是依次列入从行业到全国再到全球的品牌资产价值排名榜中的名牌。因此,企业只有科学地评估自己品牌资产的实力,才能进一步确定品牌是否进行延伸,如何延伸以及延伸到什么产品及其类别、什么行业和领域,从而制定出合理的品牌延伸策略。

重视延伸品牌的质量

质量是品牌的本质,也是品牌的生命。品牌的含义虽然很丰富,但是其根本就是质量基础。名牌的显著特征就是提供更高的质量,没有高质量底蕴的品牌是不可能成为真正名牌的。这里所研究的品牌质量问题是指品牌延伸过程中的品牌质量问题。从企业来看,利润最大化的本性决定了企业千方百计地寻求扩展市场的捷径,而品牌延伸正是最简便最自然最迅速地充分利用企业品牌优势资源来实现最大利润的最有效途径。从消费者来看,一般的消费者往往会围绕着自身的利益去关注品牌的质量,选择这个品牌能否真正满足自己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名牌的形成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消费者对品牌及其产品的认同也并非一成不变的,这一切都完全取决于品牌的质量。产品质量是品牌质量的内涵,如果新产品的质量有严重问题,那么品牌延伸必定会失败,而且同一品牌中的任何一种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都可能会破坏整个品牌的声誉甚至危及品牌的市场地位。所以,不能保证同一个品牌下的全部产品质量的任何延伸都是不可取的。为了有效地避免这种风险,企业有必要像创名牌那样重视延伸过程的质量。

符合消费者的心理感受

1.从固定的偏爱到执着的偏见。品牌的形成过程就是各个消费群体对产品质量、属性、价值、文化等方面认知的趋同化和一致化过程,而社会公众接受品牌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情感上的偏爱形成过程。这种偏爱就是产生了品牌与产品特点、个性、定位之间的对应关系,乃至出现“品牌=产品”的对应概念。这一点对于正在创立名牌和建立品牌忠诚过程的企业是非常有利的。可是偏爱一旦转变成偏见就很难改变,而且对品牌延伸尤其是新产品品牌延伸是极其有害的。

2.由品牌联想引发出的心理冲突。品牌的成功说明品牌名称在消费者心目中既成为了产品类别的替代物,又成为了产品独特属性的代表。当品牌延伸到新产品时,除了要考虑新产品与原有产品之间的关联性外,更重要的是应当关注新产品与品牌的兼容性——消费者对新产品与品牌之间建立的心理联系,品牌延伸的成败恰恰取决于这种品牌联想所产生的好恶心理。

进行准确的品牌定位

品牌定位就是根据竞争对手的情况和企业自身的条件来确定企业品牌在目标市场上的竞争位置。强烈的产品个性和特别的品牌形象可以在消费者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企业也就可以适应一定的市场偏好,进而更好地满足市场的需要。品牌定位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与目标市场有关的品牌形象来吸引消费者。品牌延伸过程就是品牌的再定位过程,品牌在早已明确定位下的延伸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品牌的适应性。每个成功品牌往往都有其自身的形象与特征,只有把品牌使用到与其形象特征相吻合或接近的产品上,品牌才更有可能顺利延伸。否则,将会使原本清晰的形象变得模糊不清,原来独特的个性也就无法显示出来,从而落入品牌延伸这个“诱人的死亡陷阱”。

产品生命论认为:每一种产品的寿命都是有限的,这种产品从进入市场开始一直到退出市场为止,所经历的时间就是产品生命周期。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依次要经过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虽然前一代产品的生命已经结束,但企业还可在其基础上不断开发出新一代产品,使产品的“生命”一代代地延续下去。由于在投入期和成长期产品不很完善、名牌也尚未形成,不宜进行品牌延伸;衰退期的产品即将退出市场并已错过了品牌延伸的最好机会;唯有成熟期的产品正为市场所广泛接受的同时也已创出了品牌,成熟期特别是其后半期才是产品更新换代进行品牌延伸的最佳时期。

品牌生命论认为:品牌也是有生命的,品牌生命周期也要依次经过导入期、知名期、维护和完善期及退出期。“退出期”不是每个品牌都必须经过的阶段。品牌生命无限论的观点是:品牌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虽然品牌不能离开产品的具体形式而存在,但是品牌作为精神范畴的概念完全可以在形式不同的一代代、一种种产品上生生不息,从而使品牌生命得到不断地延续。数百年来许多中华老字号品牌的经久不衰,足以证明了这一点。而许多品牌的“死亡”往往是企业品牌管理不善所致,绝非品牌的寿终正寝,否则一些品牌的垂而不死和死而复生现象也根本无法解释。所以说品牌的寿命可能是也可以是无限的,品牌生命无限论正是品牌延伸的基本原理。在品牌生命周期中知名期与维护和完善期是品牌延伸的最适宜的时机。

考虑新产品和原有产品的相关性

相关论的解释是新产品和原有产品的相关性越高,品牌延伸的消费者认同度就越大。

品牌延伸的一致性除了强调前面所提到的核心价值、市场定位、产品形象和质量档次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共同的主要成分。当新产品和原有产品的主要成分相同时,就能使消费者理解这两种产品共同存在于一个品牌下的原因。

(二)技术上的密切联系。新产品和原有产品的技术相同或相近,这就意味着产品具有一定的可靠性,这有助于产生对同一品牌认同的效果。

(三)有相同的服务系统。营销服务系统本是产品整体概念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消费者接触到一个品牌及其产品的服务系统时就能够联想到同一品牌下的其它产品,从而产生“由此及彼”的信任感。

(四)相似的消费者群。相同或基本相似的消费者群最熟悉最了解品牌和产品。他们也是最容易最有可能接受品牌延伸的消费者群。

(五)产品属性的内在联系。1、互补性。正如照相机与胶卷之间的互补性一样,只有两者共同使用才能实现同一个消费功能的关系,决定了消费者极为自然地接受品牌延伸。2、替代性。更先进更完善性能价格比更好的新产品完全能够非常顺利地通过更新换代来实现品牌延伸。

控制品牌延伸的速度和数目

对于品牌的每一次延伸,市场都有一个再接受和再确认的过程。不但频繁的品牌延伸会使消费者面对接踵而至的延伸产品感到应接不暇,从而出现疑惑和迷茫的心理;而且缺乏品牌价值的进一步确认过程,消费者就会失去对品牌的兴趣和信任。产品线品牌延伸过多,说明市场细分本身就不科学,很可能还会挤占企业已拥有的市场份额;新产品品牌延伸过滥就会模糊品牌定位、稀释品牌个性,也会使消费者降低对品牌形象的认同度,这样做会使企业很容易丧失应有的品牌支持力。总之,任何缺乏科学论证和稳健步骤的品牌延伸都是不理性的,也是极其危险的。

使消费者感到新品附加值及开发生产的难度

企业如能在继承原有产品优良元素的前提下,开发出具备附加特性的新品,让消费者真正感到新产品的某些特别价值,那么注入新活力的品牌内涵就会更丰富、品牌形象就会更新鲜。品牌自然具有更强的吸引力和更大的生命力。

对于生产技术容易掌握的新产品,任何品牌都可以进行相同的延伸。相反,企业拥有一般企业所不能掌握的专业技术、加工工艺和知识产权,稀缺的新产品供不应求就会得到市场的追宠,品牌延伸就会畅通无阻。

此外,品牌延伸还应考虑以下六点:(1)行业和产品的特点;(2)产品的市场潜力和市场空隙;(3)市场竞争格局;(4)行业的发展状况和方向;(5)企业经济实力及其品牌推广力;(6)企业所处的宏观和微观环境等。

参考文献:

1、陈渊,品牌延伸的正确思路[N]。粤港信息日报,2001-1-7(4)

2、菲利普·科特勒,洪瑞云,梁绍明,陈振忠。市场营销管理(版亚洲·下)[N]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85。

3、陈放,品牌学[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2.228-255。

原则管理论文篇(3)

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了社会转型、体制转轨、利益转换的影响,企业文化显得格外混乱,诸如信用水平低下、破坏生态平衡、劳工问题日益突出等,在此情况下,需要建设一种新的企业文化来积极引导各种思潮,整合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员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日趋多元化思想。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正式提出促进和谐文化建设,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是社会的一分子,企业文化是社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文化时时刻刻对企业文化产生重要的影响,社会和谐文化的建设对企业文化提出了注重“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和谐、合作等方面的更高要求,基于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要求以及和谐社会、和谐文化建设的需要,企业应构建一种新的和谐的文化,这是企业文化塑造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和谐社会、和谐文化建设的应有之义。

一、和谐企业文化的内涵及构建和谐企业文化的意义

从20世纪70年代末、20世纪80年代初,企业文化的提出到现在,企业文化已经被学术界和管理者内化为管理思想和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论界和企业界对企业文化的界定林林总总,一般地说,企业文化就是一个企业的主流理念和主流行为方式的总和。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企业文化被介绍到我国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界、理论界人士开始注重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形成了一股企业文化热潮,企业文化建设的和谐性问题也正在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之一。理论界关于和谐企业文化的内涵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和谐的企业文化就是指以和谐思想作为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强调企业各个部分的有机结合、适度调整、和谐统一,使员工的需要和向往同组织的要求和目标统一起来,使企业得以和谐发展,企业管理者以人为本、企业员工“和谐敬业”,企业进入市场是“以和为贵”、“和气生财”,企业与社会和谐相处。和谐的企业文化应体现企业文化本身不同层次之间的高度和谐、企业发展的各项战略与企业文化之间应该互相适应和促进、企业和社会环境及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企业内部员工与员工之间、员工与领导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等的和谐相处。构建和谐企业文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和谐企业文化的构建是建设和谐企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保证

长期以来,企业管理者不断地追求着个人行为与组织目标的高度一致,当人们把人类行为的内驱力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联系起来后,人们找到了企业文化这种能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力武器,但当管理者把人类追求物质利益的重要价值取向简单化以后,各种矛盾冲突就尖锐化、复杂化了,如企业的恶性竞争、不讲商业道德、利益分配不公正、破坏生态环境等,这就极大地危害着企业与社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企业与消费者等之间的和谐与平衡,企业就失去了核心竞争力。要解决各种利益主体的矛盾,仅仅从单纯的物质利益出发是不行的,还必须在精神文化层面上寻找平衡点,必须追求各方面和谐发展的企业文化,和谐的企业文化可以展示企业员工个人行为与个人价值观的关系、企业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个人行为与企业文化氛围的关系、个人行为与企业行为的关系、企业行为与企业形象的关系、企业形象与企业生命周期的关系。和谐的企业文化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形成的重要保障,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强的生存与发展的能力。可以说,和谐的企业文化是明天的经济,要实现企业的振兴、赶超国际一流企业、增强综合实力,就要借助和谐企业文化,在21世纪,谁拥有文化优势,谁就拥有竞争优势、效益优势和发展优势。

2.和谐企业文化的构建是建设全社会的和谐文化的需要

建设和谐文化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子系统通力合作,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是由企业、学校、家庭、社区等“社会细胞”组成的,所以,构建全社会的和谐文化,首先需要实现各社会细胞内部的和谐文化,其中,企业和谐文化处于牵动全局的中心地位,一旦企业和谐文化建设取得了成功,就可影响和带动其他各“社会细胞”形成健康的、和谐的文化,最终促进全社会和谐文化建设获得成功。因此,和谐的企业文化的构建对探讨整个社会和谐文化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二、构建和谐企业文化的伦理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

只有把具有丰富创造性的人作为管理的中心,通过对人的文化导引,使企业的共同价值观渗透到物质和制度层面,才能真正振兴企业。具体说来,这种“以人为本”的伦理原则的主要内容是:(1)以职工为本,就是把职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通过各种文化教育形式增强职工的责任感,企业领导者要能够以企业价值观和企业精神为核心,以职工群众共识为基础,根据企业的目标和发展战略来转变观念,培养企业价值观和企业精神;(2)以人民为本,就是说企业必须满足用户需求才能生存和发展;(3)以人类为本,就是说企业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才能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最大限度地统一起来。“以人为本”的本质是如何看待股东、职工、顾客和公众的问题.在企业内部,“以人为本”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职工和企业的关系问题及如何看待企业职工的权力和需要的问题;在企业外部,“以人为本”的核心问题是解决企业和自然环境及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及如何达到三者综合平衡、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人本管理的核心是尊重人和激发人的热情,其着眼点在于满足人的合理要求,从而进一步调动人的积极性,人本管理的实质是强调以人为中心,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使员工在保持心情舒畅的情况下高效地达成企业的目标。构建和谐企业文化,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凝心聚力,把企业治理、建设和发展的目标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融为一体。

2.“公平正义”的原则

“公正”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性质。通俗地讲,公正就是指处理事情、解决问题合情合理、不偏不倚。通常的理解,指对既有的自然法则的不带有任何偏见的,自由并合理的遵循,即认同所有人平等权利,对任何人的任何形式的侵犯都是不公正的。“公正是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公正的根本问题是权利与义务的交换。社会对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分配的依据是每个人的贡献;社会应该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正义”主要涉及个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情感,当代美国著名的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指出,正义主要是属于伦理学的一种价值观念和“有关道德情感”的一种理论,“它旨在建立指导我们的道德能力”的原则。他认为,正义不仅是一种道德意识和道德理论,而且也是道德感情。正义的事业会得到人的道德认可和赞同,正义的观念具有统一人们的意志,使之同心同德,“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企业文化的基本要求。构建和谐企业文化,必须要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认真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利益问题关键在于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每个职工对企业的殷切希望,公平公正可以使职工相信自己的付出会有公平回报,自己与其他人得到同等对待。因此,在构建和谐企业文化时,我们要坚持“公平正义”的伦理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在利益分配上、任用选拔上等一视同仁。

3.“诚信”的伦理原则

原则管理论文篇(4)

关键词: 政府文化管理 文化导向 价值观 管理原则

政府,受托于全体人民而存在,以管理公共事物,实现社会整体公共利益为主要职责。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希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文化将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是各级政府面临的新形势新局面。本文仅谈谈政府部门文化管理的作用与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文化导向

管理是指与他人或通过他人有效地达成组织目标的过程。政府行政管理的核心功能是导向功能,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导航”和“掌舵”的具体体现。政府着眼于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在决定国家和民族前途及命运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国防、文化等领域起主导作用。

政府文化管理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到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文化建设最重要的前提是正确的导向不能变,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不动摇。具体来说,就是要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在社会生活领域也存在一些不健康、不文明现象,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少数人思想混乱,道德缺失,是非、善恶、美丑混淆,凡此种种损害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中国文化发展的根本任务是迅速构建起新时期的中国文化价值观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给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既带来了机遇,又带来了挑战。市场经济在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带来了不可忽视的负面效应和消极作用,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市场,问题是不能得到解决的。这就需要政府采取一定的管理行为,保证文化发展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

目前,我国社会价值取向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政府文化管理可提供正确的价值导向。因此,政府必须利用管理手段充分发挥先进文化的引领作用。群众的文化需求千差万别,政府的文化管理必须对其进行科学引导,使其养成健康向上的文化消费习惯。政府可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通过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和信息沟通作用,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这些都离不开政府的管理行为。

二、保证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顺利进行

政府具有服务功能,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行与长远发展,提供公共产品,兴办公共事业,建立公共设施的功能。在文化建设上政府通过资金、人才、技术的支持,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的公共文化权利。在现代社会,公民文化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政府应承担的基本职能,而保证公民文化权利实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同样是政府的职责。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就是要按照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努力建设公共文化产品,组织与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加大众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使人民群众切实地享受到文化建设的成果。

政府对文化的管理可确保公共文化体系的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政府是主体,应承担主要职责。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社会的公共文化设施基本上是政府投入的,他们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值得我们学习和思考。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政府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导向,建设必要的文化设施。二是组织引导文艺工作者和业余作者创造紧扣时代脉搏、体现地方特色、富有现实意义、人民喜闻乐见的精神产品。三是建立人才保障机制,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四是通过政策指导、典型示范和组织文化创建,大力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五是以广播电视、网络、书籍、报刊、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站、书店等为载体传播精神文明和公共文化信息,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文化服务。六是出台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和扶持文化产业的发展。七是加强文化市场监管,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为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八是做好历史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九是加强文化体制改革,制定文化发展战略和文化政策,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效建立和持续发展。文化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应该有所作为,充分履行职能,担负起文化工作使命。

政府对文化的管理可有效促进文化的发展。政府管理要制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应成为政府管理义不容辞的职责。政府可通过制定科技文化教育发展的总体战略和规划、制定和颁布相关的文化法规、组织重要的文化活动、指导监督个行政机关等活动有效促进文化的发展。政府管理通过自身的活动,推动社会各个方面走向现代化。社会文化建设已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政府目前通过相关的政策大力鼓励文化创新,使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充分释放、文化创新成果不断涌现,使当代中华文化更加多姿多彩、更具吸引力和感染力,这就是政府促进文化发展的最好体现。

政府实行文化管理可充分发挥其权威性、强制性,协调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维持社会的良性运行功能,并且维持稳定,保持协调。政府进行文化管理可有效维持社会各种关系和活动正常运转,使社会生活稳定地持续下去。进入新阶段,我国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文化发展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这就需要政府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政府在培育文化市场、开拓文化市场中扮演重要角色。

政府文化管理可以有效遏制一些不良文化活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文化的发展也和市场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市场对文化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影响。一些文化活动为了取得经济效益而置社会效益于不顾,这时政府的管理作用就凸显出来。例如,一些低俗的文化活动被政府勒令叫停。政府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是文化管理的核心。

三、到位而不越位的管理原则

政府在文化管理中首先应该遵循“到位而不越位”的原则。

政府不要再管那些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而主要是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文化的管理有必要通过规制市场行为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文化市场竞争活动的公平、公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精神文化产品绝大多数都要进入市场进行流通,这就必然受到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的制约。我们既要鼓励文化单位和文化产品迎接市场的挑战,遵循市场规律与价值规律,又不能完全由市场决定文化的生死存亡,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力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共同提高。那么,就要通过法制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文化市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用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促进我国文化健康、有序持续发展。在文化产业的发展中,应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能做的行业组织不去做,行业组织能做的政府不去做。

我国的文化建设离不开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事业主要包括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以及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其主要特点是原创性和公益性,前者突出地表现在学术研究上,后者突出地反映在提供给公众的文化设施上。这就要求文化事业发展,必须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由政府或公益性组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保证人民的基本文化权益得到享用。

政府在文化产业的管理上转变政府职能,要继续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杜绝对文化产业生产经营的直接干预,切实把工作重点真正转移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实施行政管理;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立政府问责制度,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政府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主要工作应当放在为各类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如加快法律法规建设,促进市场体制和机制完善,加强市场监管,引导和鼓励企业多开发有创意、有活力、内容向上的文化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等。

四、坚持“双向发展”的管理原则

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共同提高,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共同发展。

文化生产是精神生产,精神生产不同于物质生产。文化生产力是人类社会意识、社会心理等精神方面的发展成果,具有突出的意识形态特征。文化产业具有双重属性,“文化”要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具有鲜明的精神属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精神生产力就是文化生产力。文化产业的发荣和发达,有利于增添健康有益的、人们喜闻乐见的精神产品,不仅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而且能够激励人们奉献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由此可见,文化产业健康发展、规范管理的首要原则便是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共同提高。

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上,必须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起来。社会主义文化属于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范畴,这就决定了必须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必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头脑,创作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反映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

文化建设离不开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根本任务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文化需求。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应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在改革中贯彻“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社会效益。经营性文化产业的主要任务是繁荣文化市场,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发展经营性文化事业要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要正确把握和处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关系,推动其可持续发展。一是处理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与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的关系,增强公共文化服务的效能。对兼具公益性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经营性部分,该放开的要逐步放开,真正确立其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主体地位,以有利于更好地发展文化产业,为实现“产业创造物质财富、事业带来公众幸福”的双重目标提供有力保证。二是以发展文化产业为枢纽,大力推进文化发展。文化产业是一个蓬勃发展的朝阳产业,由于其创新性强、生产规模大和市场运作的灵活性,具有不断再生和扩张的功能。因而,以文化产业为枢纽,带动文化事业和文化公益事业已成为重要趋势。

五、要遵循“依法行政”的管理原则

原则管理论文篇(5)

我国现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为《条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7月25日批准并颁发,自1996年11月1日起统一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后该条款又经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2月27日的《关于印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修订,修订后的条款及《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自1997年1月1日起适用。

由于制定《条款》时指导思想的偏颇,该条款的内容存在着“先天性不足”[1]。根据《条款》修订组织者的观点,“在保险的法律和习惯中,这个条款是一个不规范的条款,因为,该条款的承保在保障风险方面缺项太多,使用的保险用语与法律界定的概念差距太大,因此,在学习和研究保险时,这个条款是不能作为理论依据引用的,过一阶段必须再修订”[2]。尽管如此,由于我国船舶保险市场的竞争性低下等经济政策性因素,《条款》适用至今已然近十年之久。正是由于这些客观原因的存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成为我国船舶保险中产生保险合同纠纷较多的部分。

在我国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索赔实务中,保险人时常会以被保险人违反损害补偿这一保险法基本原则作为抗辩理由而拒绝赔偿由于承保风险的发生而导致的船舶损坏或灭失。本文将着重分析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下该项保险人拒赔的主要抗辩理由的具体内涵,并对其实际的适用价值作一讨论。

一、损害补偿原则

损害补偿原则(PrincipleofIndemnity)是保险合同最基本的原则之一。[3]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进行补偿。保险合同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皆由此基本概念而生,并且被保险人可获得的依其金钱损失的程度所度量的赔偿数额,也受制于损害补偿原则。正如布瑞特法官(Mr.JusticeBrett)在Castellainv.Preston案[4]中所言:“保险合同是且仅是一种补偿合同,该种合同意味着被保险人在保单所保损失发生时应被且仅应被充分补偿。”损害补偿原则的中心意义在于保险不应使被保险人因承保风险的发生而获取净收益。[5]

在保险相关法律制度中,损害补偿原则主要是通过由其派生出来的另一项重要原则——可保利益原则(DoctrineofInsurableInterest,又称保险利益原则)——以及有关可保价值(又称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规定发挥作用的。[6]

二、可保利益原则

概括而言,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损失发生时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的被保险人不得按照保险合同取得赔偿。[7]

我国法律中对可保利益原则的明确规定仅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为《保险法》)第十二条,该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8]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对海上保险中的可保利益进行了解释:“海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经济利害关系。船舶所有人、船舶抵押权人、船舶保险人,货物的买方、卖方、承运人、货物保险人和提单质权人等均可以作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9]

类似地,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InsuranceAct1906,以下简称为MIA1906)第6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的,他不可以其知晓损失后的任何行为或选择而获得利益。”[10]MIA1906第5条第(1)款规定:“根据此法的规定,任何对于海上冒险具有利益的人即有可保利益。”[11])针对何为“对于海上冒险具有利益”,该条第(2)款而后进一步详述道:“特别地,当一人对海上冒险或其中承受风险的任何可保财产具有任何法律或衡平关系,从而他会由可保财产的安全或正常到达而获益,或会由其损失、或损害、或滞留而受损,或会由此产生责任,则其对此冒险具有利益。”[12]虽然MIA第5条第(2)款中对可保利益的界定并非详尽,但是该款指出了可保利益存在的三项要件,即:(a)被保险人可有被保财产的安全或按期到达而获益或者因其灭失或损坏或扣留或被保险人会由其产生责任而受损;(b)被保险人处于对冒险或任何在该冒险中遭受风险的可保财产的法律或衡平关系中;以及(c)在(a)中所称的此种获益、受损或责任必须产生于在(b)中所称的此种法律或衡平关系。[13]

三、可保价值和保险金额

可保价值和保险金额均是保险合同必须包括的事项,[14]因为它们是确定保险人赔付金额限度的重要参数。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指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15]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16]保险合同中载明约定可保价值的为定值保险,否则即为不定值保险。参照MIA1906中的界定,定值保险单是指列明保险标的物协定价值的保险单;[17]不定值保险单是指未列明保险标的价值而将可保价值留待依保险金额的限度确定的保险单。[18]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均直接使用了这两个概念。[19]在保险业务实践当中,保险价值的作用在于确定保险金额,[20]从而确定保险人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21]其是确定赔付金额的决定性标准。

依据可保价值和保险金额确定赔付金额的原理必须协同可保利益原则而进行说明。

四、可保利益原则与可保价值及保险金额的关系

《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见上文)和第二款,《条款》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上述规定的理论依据实际上就是可保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对于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经济利害关系”[22],因为其并没有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这部分利益的损失——被保险人原本就不拥有该部分利益。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钱额度仅限于可保价值,因为可保价值的额度是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灭失或毁损所可能遭受的损失的最大金钱数额。如果保险人赔付超过保险金额超过可保价值的部分,那么被保险人就会从保险事故中获得利润,因此产生的道德风险等问题会对保险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具体到依据可保价值和保险金额确定赔付金额的问题,《条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该款中的“保险价值”在《条款》修订前原均为“实际价值”。[23]经修订后,后一个“保险价值”虽然改变了称谓,但其含义在此仍然是“实际价值”;所谓“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与上半句中的“保险价值”完全是两个概念。

关于可保价值的确定,《条款》对新船和旧船采取区别的方式。《条款》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船龄在三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三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解释保险价值和重置价值问题的复函》[24],“重置价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以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保险标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条款》第五条第三款也规定:“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因此,《条款》下新船的可保价值并不是该特定船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市场价值,而是出险时新船的市场价格;[25]旧船的可保价值仍是指其在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可见,《条款》中新船的可保价值概念与《海商法》所规定的可保价值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后者是通常海上保险法意义上的可保价值,而前者则更类似机动车险中所使用的概念。[26]

《条款》中如此界定可保价值的结果就是: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中实际上不存在定值保险的情况。在定值保险中,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可保价值在不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就是确定最终赔付金额的价值。[27]而在《条款》下,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的可保价值除了与保险金额一同确定该保险是否为足额保险以外,在确定最终赔付金额时并无实际意义。因为决定赔付金额的可保价值是按“出险时的新船市场购置价”[28]确定的。

因此,保险人经常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船舶可保价值高于船舶实际价值为抗辩理由,拒绝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可保价值确定赔付金额,并主张以出险时新船的市场价格作为确定赔付金额的依据。理论上讲,虽然此种做法确实有悖于通常海上保险对于定值保险的界定,但是由于《条款》下保险合同的订立仍属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并不违反契约自由原则,所以依然是有效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8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体现出对此问题的司法新动向。该份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以约定的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然而,此款规定并没有明确保险人并未以此为由不承担依合同约定可保价值赔付但却依出险后确定的可保价值进行赔付时,人民法院持何种态度。即便如此,该款规定已然大大修正了《条款》向保险人一方利益的倾斜。至少,如果保险人在出险后确定的可保价值确实低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可保价值,其也必须向被保险人退还就保险金额超出实际可保价值部分所收取的保险费。[29]

五、结语

本文之所以要专门将损害补偿这一保险法基本原则纳入到《条款》下进行讨论,除了意在挖掘抽象原则本身的确切含义外,更重要的目的在于置身于保险人的角度寻找现实的司法解决方案。尽管站在遭受了实际损失的被保险人的立场来看,这有些像是仅仅在为本来就已尽可能寻求拒赔理由的保险人进一步寻找这些理由的正当性(Legitimacy),但是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说,“如果你只是想知道法,你必须作为一个只愿意此种知晓能够使他预测实质性结果的坏人,而不是一个在法律当中或者在法律之外的更为含糊的良心认可中为行为寻找理由的好人,来看待它”,“如果我们采取我们的朋友——那个坏人——的视角,我们会发现他一点也不关心公理或推论,但他确实想知道马萨诸塞州或英格兰法院事实上可能如何做”。[30]并且,对法的特定角度的分析并不仅代表着其对于该特定主体的意义,因为这种对“法院事实上将如何做的预知”[31]的探究本身并不仅是实用主义下的某项具体化的任务那么简单:其在现实意义上就是法本身。

参考文献

[1]王海明著:《船舶保险理论实务与经营管理》,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契子”部分第4页。

[2]王海明著:《船舶保险理论实务与经营管理》,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3页。

[3]张湘兰、邓瑞平、姚天冲主编:《海商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1页。

[4][1883]11QBD380atp386.

[5]参见傅旭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诠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407页;张湘兰、邓瑞平、姚天冲主编:《海商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1页,等。

[6]本质上,整个保险制度的设计都是基于损害补偿原则而达成的;在此仅讨论该原则主要赖以实现并在实践中经常产生争议的方式。

[7]殷悦:OntheTestofInsurableInterest,载《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第112页。

[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三款。

[9]《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第157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10]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条第(2)款。

[1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条第(1)款。

[12]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条第(2)款。

[13]Mr.AnthonyColmanQC,TheMoonacre[1992]2Lloyd’sRep501.

[14]《保险法》第十九条第(六)款和第(七)款。

[15]参见《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四)款。

[16]《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17]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7条第(2)款。

[18]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8条。

[19]如何振光、周信琴、邓木娣、邓桂英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莞中运225”轮保险合同纠纷案)。

[2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保险法第三十九条问题的复函》(保监法[2000]10号)第一项,2000年4月4日。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22]《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第157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23]参见1996年11月1日施行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12月27日的《关于印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银发[1996]459号)。

[24]保监法[2000]9号,2000年4月14日。

[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银发[1996]459号),1996年12月27日。

[26]王海明著:《船舶保险理论实务与经营管理》,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7页。

[27]参见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7条第(3)款。

[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银发[1996]459号),1996年12月27日。

原则管理论文篇(6)

管理会计是通过对财务信息的深加工和再利用,实现对经济过程的预测、决策、规划、控制、责任考核评价等职能的一个综合体[1]。随着全国医疗体制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些大中型医院也开始相继设立了管理会计,那么作为事业单位的医院,其管理会计的主要职能究竟体现在哪些方面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想法,以抛砖引玉,求教于同行。

一、医院管理会计的工作原则

管理会计的本质是一种全局性的经济管理活动。其总目标是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从医院业务工作实际出发,医院管理会计的工作原则重点在以高质量、的准确信息服务于经营与管理决策上。

(一)服务性原则

与其它管理会计的职能一样,医院管理会计并直接实施管理,而是为医院领导加强管理、作出决策提供相关信息,这就要求在收集、加工和处理信息时,首先要力求全面系统,要从临床经营、科研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多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医院领导和责任单位决策及协调的需要,要具有宏观战略特点;其次要注意可理解性,管理会计人员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同于机械性、专业化、程式化的财务会计报表,既要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易于被决策者理解,既要以带有分析性、探讨研究性特点,还要立足实际,增强实用价值。

(二)准确性原则

管理会计信息虽不同于以数字为主构成的财务会计报表,要以表述性语言为主,但必须以真实性为生命,首先要准确,不说“过头话”,不作无根据的主观推测,其次要可靠、可核,与其它会计信息并无矛盾,只存在不同的分析判断角度,不存在不同的结果。再次是客观,就事论事,不掺杂着管理会计人员的个人兴趣和偏见[3],更不以迎合领导和其它信息需要者的愿望去作片面分析和断章取义。

(三)实用性原则

管理会计提供的信息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参考消息和“参谋意见”,而是正确决策必不可少、必须采纳,有重大实用价值客观事实。这就要求:一是及时性:管理会计提供的信息应能够及时满足医院经营管理决策的需要,包括及时产生、及时处理和及时报送;二是全面。信息来源是多渠道的,既有来源于本院内部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内部信息,也有来源于医院外部的诸如政策、环境、其它医院、本校其它部门的信息;三是稳健。管理会计人员在处理及提供信息时应保持必要的谨慎,除所提供的信息本身要求真实、客观外,还要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诸多因素,包括时间、政策、环境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趋势。二、管理会计产生效能的保障措施

(一)争取医院主要领导的重视

管理会计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医院是否设立管理会计,取决于医院领导对管理会计的了解与认识,管理会计对医院经营管理能产生多大的促进促进作用也要看医院领导对管理会计信息的重视程度,否则,再好的信息也难以体现出真正的价值,要争取医院领导重视,管理会计必须通过比较,将其有优越性充分体现出来。因而,是否设立管理会计,则取决于单位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观念更新,而管理会计信息是否有助于加强单位内部经营管理和提高单位经济效益要靠管理会计以各种方式充分展示其应有的价值,只有得到单位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的重视,才能够使管理会计得到有效的推广和普及应用。

(二)完善机构,加强制度化管理

为确保管理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必须在单位内部建立起与财务会计部门平行的管理会计部门。为防止机构繁多,便于协调工作,组建的医院管理会计科可与财务科合署办公,但管理会计科必须配备初具管理会计知识的干部和会计人员,并由院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便考核评价单位管理会计师的工作业绩。

(三)明确工作重点

管理会计部门人员要经常列席部分院级工作讨论会,做好医院经营财务专题分析定期,按时提交分析报表、专题报告、项目预测分析、评价、建议等等。主要包括:(1)固定资产投资合理性分析。针对近几年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回顾和再评价,对银行信贷投资效益进行分析,对今后医院基本建设立项进行评估论证。(2)医院经营管理中的成本控制。通过对各科室实际人员费用及材料消耗的统计分析并制订出合理的消耗指标。(3)物资采购预测和决策分析。医院每年的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资金额巨大。(4)管理会计要事前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制订资金使用计划,有效地避免任何盲目的设备采购和药品库存积压等问题的发生。

(四)提高管理会计人员素质

会计人员对管理会计运用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会计人员素质高低来体现的。素质系指会计人员知识层次、知识结构、价值观和职业水准。它不仅要求会计人员掌握现代科学管理、数学、预测学和经济学方面的知识而且还应了解心理(下转第39页)(上接第26页)学、行为学等社会科学知识。提高管理会计人员素质,一是可以从医院现有财务人员中培训专业管理会计人员,通过参加相关培训,系统地掌握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二是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逐步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管理会计专业队伍,为推行医院管理会计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原则管理论文篇(7)

一、施工技术管理的内涵

公路工程的施工是一种复杂的多工种协同操作、多项技术的交叉综合应用过程,由此决定着施工企业的技术活动也是多种多样的。所谓的公路施工技术管理,是指以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为依据,通过一定的组织系统,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各种有效和必要的方法,使工程满足设计要求,实现设计目的,最终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它通常包括技术方案的编制、施工过程中日常技术管理、工程测量管理、工程试验管理、工程变更管理、工程技术档案管理等工作。囊括了由熟悉与会审图样、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开始到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直至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中的各项技术工作。

二、公路施工技术管理基本原则

第一,供应与消耗协调一致,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现效益最大化原则。应用科学的计划方法制定最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充分利用时间、空间、人力、财力、物力尽可能使其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要把企业和国家、当前和长远二者相结合,遵守经济节约的原则。对工程进行全面的经济技术比较分析,本着节约基建费用,降低工程成本,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第三,要严格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原则。国家经济政策是根据自然资源的特点,依据科学技术发展规律以及国家不同时期的技术经济状况而制定的,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如节约木材、节约能源、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护农田、保护历史文物、施工机械化、施工管理科学化等都要严格遵守。

第四,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原则。履行合同约定,落实季节性施工,确保生产过程的连续性、平行性、协调性和均衡性。要避免施工断断续续资源利用不足,要防止出现突击赶工的现象。

第五,对“四新”技术的应用推广要坚持经过试验鉴定的原则。

三、公路施工准备阶段技术管理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是保证施工任务得以顺利完成的前提条件。主要是了解和分析工程特点、进度、要求,根据施工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定和健全技术核定与设计变更、技术交底和技术复核等各项规章制度,从而充分及时地从技术、物资、人力和组织等方面保证施工过程的连续性、平行性、协调性和均衡性。保证工程在如期交付使用。为此,施工前要抓好以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

第一,建立各级技术负责制。要建立和完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从上到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人事制度。各级技术管理机构和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专职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在技术管理中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建立健全施工技术管理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技术管理制度,把技术管理工作科学地组织起来,可以保证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使技术活动无论在室内或作业现场,都有明确的目标、具体的内容和严格的检查制度,从而保证技术工作有条理、有目的进行。

第三,建立图纸会审及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制度。图纸会审是对图纸的合法性、整体性、主要结构的设计、施工技术装备以及采购的材料在品种、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方面是否与设计选用的相符等方面进行会审。避免出现因图纸本身的错误导致严重后果。技术核定是针对工程变更内容,召集有关部门在技术上、经济上、质量上和使用功能上充分研究、协商,各方意见统一后以文字记录下来,作为施工依据。

第四,建立技术交底制度。技术交底应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进行。作业技术人员通过向施工工人进行施工设计图的技术交底、施工工艺交底、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以及使用要求交底、施工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交底、样板或实际样品交底、安全生产、节约成本等技术措施交底,可使参与施工的技术人员和工人明确施工任务及特点、技术要求、施工工艺等,从而做到心中有数,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工程施工。

第五,建立工程验收制度。在施工过程中除按有关质量标准逐项检查操作质量以外,还必须根据公路施工的特点,建立隐蔽工程验收制度、中间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制度,确保公路安全交付使用。

四、公路施工现场技术管理

施工现场的技术管理就是施工过程的技术管理,现场技术管理是整个施工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它包括:图纸会审,坚持按图施工;编制并优化施工方案或施工措施;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及时检查施工进度和计划执行情况,确保工程按期完成;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做好施工资料的积累和整理,确保与施工进度同步。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管理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有严谨的态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工程的高质量、高标准按期完成。

五、公路竣工验收阶段技术管理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要组织试验人员进行以试通车为主的全面实验检查,填写竣工报告,组织预验收,完成交工报告和技术总结。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单项工程必须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管理作为永恒的话题.是关系到企业成败兴衰的关键。要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必须抓“管理”这个关键。对于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而言,技术管理则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技术管理,保证施工过程的正常进行,施工技术不断进步,从而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树立企业形象,提高竞争能力。总之,技术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公路施工的经济效益和企业信誉,因此,一定要重视技术管理的每一环节的工作,做好整个施工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李强.浅谈高速公路施工的技术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34).

原则管理论文篇(8)

二、谨慎性原则在管理会计实践中的应用分析

谨慎性原则在管理会计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谨慎性原则在本量利分析中的应用。本量利分析是管理会计中用来分析成本、销售量和利润之间的规律性关系的一个重要的方法,是用来辅助企业进行控制、决策和计划的工具。本量利分析涵盖的具体变量包括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销售量、销售额以及单价和利润,这几个变量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在分析的时候需要贯彻谨慎性原则,慎重对待。在确定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时,应对各个成本细则进行深入考量,应计入产品成本的都要准确计算。固定成本确定的重点是酌量性成本,需要根据企业的情况确定相关的新产品开发费、职工培训费、产品广告宣传费是否计入某一期间。变动成本需要计算与产品生产数量直接相关的人工、材料费用,以及分配计入的辅助生产费用,在分配计入产品成本时必须选择适合的方法,慎重进行分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销售量和销售额以及销售单价三者间联系紧密,销售量和单价都由市场决定,常常会因很多不确定因素而发生变化,在确定这两者时,企业需要根据历年的经验性数据和目前的企业的内部和外部状况,进行慎重确定。

2)谨慎性原则在预测分析中的应用。管理会计中的预测分析是根据会计数据对企业未来经营情况的一个预期,是对未来经营前景的展望,包括销售预测、成本预测、利润预测和资金需要量的预测,在每一项预测中都有必要坚持谨慎性原则。销售预测是对企业产品的销售情况的估计。销售预测的方法有定性预测和定量预测。在销售预测中,本着慎重的原则,会计人员应该尽量选择定量预测的方法,更加有事实根据,更有说服力。而且在定量预测的各种方法中,也应该尽可能选择比较系统周密的方法。成本预测利于企业掌握所生产产品的未来成本水平与变动的趋势,以便企业对成本进行管理与控制。在成本预测实践中,慎重收集成本数据资料,并采用对预测企业成本的最佳方法。利润预测的方法选择比较多,分直接预测法、趋势预测法和因素预测法,利润预测中贯彻谨慎性原则,首先要对影响利润的各个因素分别进行分析,从本企业的情况出发,探讨因素之间的联系,最后根据实际数据进行预测。

3)谨慎性原则在决策分析中的应用。管理会计中的决策分析,主要针对企业未来经营管理活动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采取适中的方法与手段,由企业各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决策。决策分析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内容核心,关系到企业的兴衰。因此会计人员在进行决策分析时需要慎之又慎。决策分析的首要任务是进行生产决策,具体包括是否继续生产亏损产品的决策、是否接受追加订货的决策、是否增产亏损产品的决策、联产品是否深加工的决策、新产品开发的品种决策、半成品是否深加工的决策、是否转产某种产品的决策、零部件自制或外购的决策、不同生产工艺技术方案的决策、掌握不确定条件下的生产决策。决策分析的另一个重头戏是长期投资决策分析,较之短期决策更加复杂多变。长期投资决策包括固定资产更新决策、租赁与购置决策、投资规模决策、多个互斥投资方案的决策等等。

原则管理论文篇(9)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

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

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点打击三高: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以维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同此,“诚信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失信”已经是中国社会中很普遍的现象、很危险的事实、很可怕的后果。人们惊呼保险不保险。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

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

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出现。尤其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出现。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人们普遍认识到:今天的诚信、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品牌。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

1、解决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一方对自己的认知远远高于另一方对他的了解。保险经营尤其如此,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实地勘查,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2].

2、解决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标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已远远高于其所收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将引发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无法承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后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

3、基于保险产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寿险产品它是无形产品,是将无生命的产品赋予生命的意义。永续经营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诚信便是其生命意义的组成部份。

4、满足客户购买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险是客户不需要时购买为需要时使用,寿险购买的还是一份期望、一份尊严、一份生活品质。特别需要保险人用诚信满足客户的心理安全需要,以减少客户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增加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所以,保险诚信原则运用的主体应当同时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同时涉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目前,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较为全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系人的要求则不够,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一般理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4][5].最大诚信原则主要针对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则,后来才产生了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的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4].这一内容明显与社会现状相违背。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规范是保险活动的开始。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这一主体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就是告知。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另外《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

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也有明确规范要求。《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归纳起来,《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

1、诚信原则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2、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为了争夺客户资源造成遵纪守法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绝大多数,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6].

四、贯彻最大诚信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并不是诚信内容和法律规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保护。尽管国家在加强法制保障、加大诚信宣传、加大失信惩戒、考核保险诚信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没有对诚信行为起到有效的保护和推动作用。为此,必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1、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现代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2、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在诚信方面已经加强,对失信惩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经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维护行业的整体诚信形象方面、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如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大惩戒方面的具体措施尚未出台,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并加大惩戒尺度。

3、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一是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数据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无法规避。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营销员持证上岗规定的出台,建立保险营销员专用网络,强化了营销员的诚信行为,但各保险公司之间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如公众网站,现场常设咨询台等[7].

4、结合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大诚信宣传教育

保险行业应按照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要求,联系客户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员工进行诚信有为教育。

5、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险竞争主体的营销体制普遍采用保险人制。保险营销员处于“城市边缘人”的尴尬地位,无法在社会中树立诚信形象。同时由于首期高佣回报的利益冲击,使一些营销员没有将诚信植根于保险职业的生命之中,见利忘义。如果采取职员制营销,改变营销员身份,将会大大提高诚信水平。

6、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目前保监部门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针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行为考评体系,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与之相对应的考评指标,更没有形成一套常规的考评考核工作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一系列严格的考评体系与科学的考评指标。在这方面,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了两年的诚信考评工作,考评体系按3大类36项量化成100分制的考评指标,以80分以上作为合格标准,对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保险公司将上报中国保监会和相应的总公司,已经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吴定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创新性行业,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Z]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文件,中国保监会办公厅,20065

[2]吴定富保险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84-85

[3]穆圣庭,徐亮关于保险合同主体中的最大诚信原则问题[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287-290

[4]朱应芬,王瑞兰,王时芬等保险学教程[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55115

原则管理论文篇(10)

本文在对诚实信用原则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它在合同法中的适用。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被法律界学者称之为“帝王规则”是无可质疑的,瑞士法典第2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日本民法典新增第1条规定“权利之行使用义务之履行,应依信义诚实的为之”。可见它在我国甚至国外的法领域中都充当着主导地位,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诚实信用民法通则适用实际意义

诚信---市场的不变法则,是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任何事物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制胜法宝。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一直恪守承诺讲诚实信用为自己创下打不倒的天下。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恪守承诺,是一种古老的道德标准,随着市场交易的频繁被确立为一项交易的基本准则及基本的道德要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利加害他人。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

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商君书•靳书》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称为“六虱”。但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仅有“善意”(bonafide)的概念,并未明确确认诚信原则。一些学者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cexveptiodolgeneralis)。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condictioindebiti)。中国有学者认为,古代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渊源。在罗马法上,诚信契约是严正契约的对称。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就诚信契约发生的纠纷按诚信诉讼处理,在诚信诉讼中,审判者不受契约的字面含义的约束,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进行解释,并可根据公平原则对当时人的契约进行干预,以消除某些契约的不公正性,按照通常人的标准增减契约义务。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诚信契约”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最早起源。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本质

根据不同的观点有下列六点说法:

1、主观判断说。此种观点认为应当从人的主观角度对诚信原则的内容进行把握。德国学者施塔姆勒(Stammler)认为,法律应以社会的理想即爱人如己的人类最高理想为标准;曼尼克(Manik)称之为道德理想。如果法律或契约与这一理想不相符,则应排除法律或契约的适用而直接适用诚信原则。

2、利益平衡说。此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德国学者斯奇尼德(Shneider)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为当事人双方之间利益的公平较量;艾格尔(Egger)称之为公平估量双方的利益以谋求利益的调和。

3、行为规则说。此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志在确立一种行为规则,即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要诚实守信、不欺诈他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条对诚信的解释是:在相关的行为或交易中忠于事实真相,史尚宽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从“信”和“诚”两方面来理解。

4、恶意排除说。此种学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很难定义的,凡是不具有恶意(badfaith)的便是善意的、诚信的。美国学者萨莫斯(Summers)认为诚信原则只是一个不能定义的短语,它是与特定的恶意概念相对应的,诚信的概念并不意味着善意(goodfaith)行为是什么,而意味着哪些特定的恶意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同时,他将恶意分为六类:规避交易的精神、履行缺乏勤勉和存在懈怠、故意提供不完全的履行、滥用特定条款的权利、滥用检验对方履行的权利、干扰另一方履行或不与另一方合作。

5、一般条款说。此种学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十分不确定,但具有强制力的一般条款。

6、双重功能说。民法学者梁慧星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的性质有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依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援引法院即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行性规定”。

在日本学界,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实现在制定法的解释适用中的具体的妥当性为目的而生长发展起来的,具有对制定法的规定加以“补正”及至“矫正”的功能。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诚实信用的要求原不是出自中国本土,但诚实和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中本来就体现着的道德要求。“信”要求为人做事要信守诺言,言出必行,不能出尔反尔。《大学》有云:“……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关于“信”的论述就更多了,《论语》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以成之”,“言而有信”等。可见古人早就充分意识到这两种品质对促进个人道德完善,维系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

说起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各界都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指出诚信原则具有补充性、不确定性、衡平性等特点,有的则指出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其实本质上是一样的。诚信原则之所以具有补充性、不确定性、衡平性,正是由于“诚信原则思想渊源于自然法的善意与公平的理念,也就是说诚信原则是道德的法律化,或者法律的道德化。”正是基于此,诚信原则才可以从善良与公平的角度补充当事人合同中未加规定的细节问题,而公平的实现有赖于衡平,但同时善良和公平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然而这种不确定性有可能会带来一种不安全性,因此需要通过法律的技术手段来有效的规制其在个案中具体含义的释放。综上所述,作为道德的诚信原则是直接作为道德规范的,要求人具有诚实的品德和信守自己的承诺,它是道德对人的无条件的命令。而作为法律的诚信原则,不是法律指导社会成员的具体规则,而是作为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原则,以克服法律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因此,它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精神和立法者意志的直接反映,其“帝王条款”之地位无庸置疑,但如若要给诚信原则准确定位就必须明确诚信原则与民法其它相关原则的关系。首先,学界关于诚信原则与权利滥用原则之相互关系,向来有不同主张:1.诚实信用系原则,权利滥用禁止系违反诚信原则之效果,因此,运用于具体事件时,可重复适用,认为“……依诚信原则,属权利滥用……”。2.诚信原则仅系如何行使权利及如何履行义务之指导原理,权利滥用禁止法理,并不受诚信原则之拘束,而应就各个具体场合加以处理。3.诚信原则乃债权法之原则,而权利滥用禁止则为物权法之原则。4.诚信原则系支配契约当事人间之特别权利义务关系,而权利滥用禁止则系支配无上述契约当事人间之一般权利义务关系。5.诚信原则为对人关系之法理,权利滥用禁止为对社会关系之法理。笔者认为上述几种学说中以第一种学说最为有力。实际上权利滥用的行为就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的行为,其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于德国法中,禁止权利滥用的制度其实是依德国民法典242条为基础由德国法院创造出来的新制度。由此可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乃诚信原则的发展和延伸,其实际上只不过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化,是诚信原则在权利行使领域的具体作用的体现。其次,在诚信原则与善良风俗原则的关系方面,梁慧星先生认为,虽然诚实信用与善良风俗均属于一种道德准则,但二者存在和发生作用的领域不同。诚实信用系市场交易中的道德准则,而善良风俗系家庭关系中的道德准则,亦即性道德和家庭道德。台湾学者何孝元对此举了一个例子加以说明:如以金钱要求法官为公平裁判,要求证人为真实之证言,此乃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但并不能指责其违反诚信原则,故诚信原则实不能包括善良风俗于内。由此可见,善良风俗原则实际上是诚信原则的有益补充,其有效规制了诚信原则无法作用领域范围中的法律关系。但同时笔者认为诚信原则与善良风俗原则并非绝对相区别,二者亦有相互重叠交叉之处,只不过善良风俗原则更侧重于伦理道德方面,而诚信原则则更侧重于市场交易基础之方面。再者,诚信原则与合同法中相关原则的关系。情事变更原则渊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领域的运用和具体化。而诚信原则乃意思自治原则之修正,之补充,其目的在于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均衡利益之归属,风险之负担,从而实现实质之公平,维护交易之安全。诚信原则之勃兴乃是意思自治原则衰落的结果。同时诚信原则本身即内涵公平正义之观念,因此可以说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具有同等之价值内涵。由此可见,诚信原则乃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是民法原则的“原则”,可谓之民法之“帝王条款”。史尚宽先生亦认为,诚信原则要优于一般原则,因为法律的标准应当是社会的理想即爱人如己的人类最高理想,这种理想所处的地位要高于法律和契约,诚信原则便是这种最高理想的体现,而法律和契约则属于实现这种思想境界的途径和手段。

五、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已将该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广泛地应用。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不仅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显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已成为贯穿整个《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因此,在具体的合同业务操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地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律师处理相关的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它具有以下的内容和功能:

1、确定诚实可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

2、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

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

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在合同订立、履行的各个阶段均有体现。具体来说,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间还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就依诚信原则,对相对人负善意的注意义务,当事人不履行此义务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地。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当事人双方都应依诚信原则认真做好履约准备。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当依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某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当事人也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在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中,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准备。在合同终止后,尽管当事人之间不用承担合同义务,但也应当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例如,受雇人在雇佣合同终止后,应当对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此外,在合同用词含糊不清、意思不明时应当依据诚信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依诚信原则解释合同,需要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内容。最后,在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诚信原则妥善地处理争议,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受损失的一方,也应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商场如战场在如今的市场经济竞争中人们为了追求自已的利益而故意去损害他人的利益,不去恪守承诺不去讲诚实信用更不提什么道德可言,为了自己去出卖别人。

六、结论

诚实信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规范。不同的制度、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人们对诚实信用有着不同的解释,但万变不离其宗,诚实信用只是具有伦理道德上的意义。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才成为评价一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行为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交易的各方当事人所应严格遵守的一种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它要求行为人本着真诚、真实、恪守信用的原则和精神,以善意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观念不断的进步以及人们对权益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入,诚实信用原则因其独特的道德性和法律性的融合必定能在各领域发挥独特的作用。

注释:

①《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②《合同法》的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③《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参考文献:

1、摘自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4期

2、摘自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摘自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摘自张新宝《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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