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政策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3 15:03:54

农村政策论文

农村政策论文篇(1)

农村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由集体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艺家庭使用,并长期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1].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演变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是逐渐形成的,了解整个过程,有助于理解土地承包中各种问题的来龙去脉。

中华人民共和国前,中国农村土地实行私有制,土地占有极不平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到农业合作化运动,体制到现在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50年进行了,做到了耕者有其田,相对平均了地权。后开始了合作运动,到1956年全面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土地等生产资料由农民私有改变为集体所有。1958年,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组为。彻底消灭了农村土地的私有制,实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政策开始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在198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印发农村经济政策的基于问题的通知》后,全国农村由此普遍推行了包干到户。到1983年底,98%左右的基本核算单位都实行了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为稳定农村的土地政策,1984年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1993年又规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的,再延长30年不变[2].最近特别是2001年起,全国出现了农村土地流转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势头。截止到2001年底,全国农用地发生流转和集中的在5-6%左右。而在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这一比例只有1%.这次流转势头迅猛,形式多样,为农业的发展带来了活力,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二十多年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虽几经变迁,但政策目标始终在于维持集体所有,均地承包、家庭经营和允许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流转的大格局。后期的政策的制定以纠正前期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差为起因,是这一时期政策的最大特点。政策的重点,在于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土地承包格局,限制发包方随意调整土地承包关系。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并决定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正如该法第一条所指出的其主要目的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部法律把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中比较成熟的做法固定下来,为以后农户能够以法律维护自身的土地权益提供了武器,将对促进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温铁军指出,法律是稳定的制度形态,政策是不断调整的过程,关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的几个方面内容都写进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权成为目前为止农民享有的最广泛的权益。这标志着中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将进入一个相对稳定期。这部法律强化了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严肃性,但对现存的一些棘手的问题并没有提出新的解决办法。今后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程度,将取决于现有政策执行的有效性。下面笔者将结合该法,着重谈一谈影响土地承包制度稳定的几个主要因素。在进一步展开论述之前,有必要澄清几个问题,以有利于接下来的分析。

家庭承包经营和农业现代化

我国实践表明,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确是一种有激励、有效率的制度。国家赋予农民从事家庭经营的土地权利,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经营体制,把农民的努力程度与所获报酬联系起来,把农民的生产投入与经济收益联系起来,使农民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有一定的生产自和剩余索取权,因而提高了对农业生产的投入和投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农业集体经营的低激励机制和高管理成本,克服了集体共同使用土地产生的外部性,降低了监督成本。那么,农业家庭经营制作为现代农业典型的组织形式,是否会成为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障碍呢?从世界范围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土地资源丰富的国家还是土地资源稀缺的国家,家庭经营制已成为各国农业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经营主体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只是在规模上有所差异。小规模经营的日本农业和大规模经营的美国农业,都已经完成了农业现代化的过程。因此,认为农户经营制度妨碍农业现代化发展是没有充分证据的。比较正确的说法是,农户经营的土地规模太小对农业现代化发展存在着不利影响,但两者之间也不是一个有前提必有其结论的直接因果关系;土地规模小是影响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多种不利因素之一,但是这个不利影响是能够被其他因素代替的,如果资本供给充足的话,土地规模小的不利因素就能被替代,日本就是一例。小农经营同样能够接收很多现代农业技术,走以提高土地生产率技术为主的现代农业的道路。因此,发展我国的现代农业应当走节省资本和土地,而多用劳力的技术路线。我国的小农经营在采用提高土地的产出率的技术,比如说良种和多熟制,有充分的主动性。因此,家庭经营制对于农业生产这一类特殊而复杂的生产活动,是一种有激励、有效率的制度,各国的实践表明,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解决激励问题比实现规模经济更为重要。

其实农地规模经营的效益并不明显,所以指望通过“”来集中土地从而实现“规模经济”的“理想”恐难实现。我国学者万广华、程恩江的分析则说明。我国的谷物生产几平没有规模效益,他们根据抽样调查数据得出的结论是,农业的规模效益是有限的,至少它不如工业的规模效益那样明显。而且有关规模经营的研究证明,在我国目前能达到的小型机械装备水平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家庭适度经营规模(都以产粮为主),南方水田地区的适度规模是20-30亩,北方旱作区为60-70亩,大约为现在的家庭经营规模的4-5倍,如要搞规模经营,这4-5倍的数据也较好地表明了土地的集中度,而要使得规模化的土地能保持稳产高产,基础设施的投资平均每亩需800-1000元,这就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条件。能够有上述条件的地方,在我国农村只是一部分地区,即东部沿海省市区中的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的郊区。一项对江、浙、鲁3省5县(市、区)83户农业经营大户的调查资料显示,我国东部地区的规模经营仍然是以家庭农场为主。罗必良经过深入研究后得出结论:“即使大农比小农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但可以肯定大农的边际劳动生产率要比小农低”,而且,“大农”倾向于吸纳资本、排斥劳动,而“小农”倾向于吸纳劳动、排斥资本;劳动力过剩而资本不足正是我国农村的主要矛盾之一,所以,“大农”和“小农”这种资源配置行为上的差异,使得家庭经营的存在在我国具有特别重要的宏观经济意义[3].就对全国大部分地区来说,是创造条件发展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农村劳动力的问题。对中国而言,这种转移必然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发展过程,农地集中经营的另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要为农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寻找一个替代物,很显然,这个问题也不是短期内能够解决的。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单纯是为实现农业“规模经济”是没有意义的。

家庭承包经营与农村社会保障长期稳定农村土地的承包关系,是由土地在中国现阶段的功能所决定的。土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与其他生产要素相比,土地具有不可移动的。要想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只能设法改善土地的生产条件,对土地进行投资。这种投资,不仅数量大而且回收期长。如果土地的承包期短了,农民就缺乏意愿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农业生产条件就不可能得到改善。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是不可能改变的,只有不断改善农业的生产条件,合理使用土地,才能逐步提高土地产出率,以满足人口增加、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土地还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目前,在广大的中国农村,几乎还没有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想在短期内建立起一种以个人付费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民除了土地之外还没有其他稳定的生活保障手段。因此,保证农民有一份稳定的承包地,对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就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有大量的农民离开家乡在外就业,但他们的就业还是不稳定的,真正能够在城镇定居下来、不再回乡的还是少数。多数在外流动就业的农民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外面找不到其他就业机会,农民有可能成为新的雇农或沦为无业游民,危及整个社会稳定。因此,在可以替代土地作为农民生活保障的手段产生之前,农户的承包地就必须长期保持稳定。

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中的几个主要要素

国家一直强调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稳定,为什么这个政策却总在变动?现在国家通过了法律,试图减少政策的自由度,并通过司法的强制力量把政策稳定下来,这个目的能不能达到?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找到影响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的因素,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分析,才能找到答案。土地承包格局变化的最终结果,是土地收益分配格局的变化,主要是农民之间、农民与集体之间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某些情况下,国家(政府)也会通过重点农村土地的方式,加入到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竞争队伍中来,由此导致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频繁变化,而现行的制度又为这此变化提供了空间,正面将就此作一些分析。

农村人口变化与土地承包政策稳定的关系

中国实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既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又未规定集体所有的方式,就可以理解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该人人有份,而且应该是均等的。实际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原则就包括“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

人口与土地是一对矛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数或人口数是变动的。变动的人口对应基本不变的土地资源总量,其分配格局变化是自然的。当人口增减到一定程度时,农民必然提出调整承包地的要求,以保证平等地占有集体所有的土地。法律原则上禁止调整承包关系,但毕竟还是可以进行“小调整”。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做法是新增人口按照先后次序排队候地,到调整期时“以生顶死”,在个别农户之间进行抽补,将死亡或者户口迁出的农民的土地调整给新增人口,调整期一般为5-10年。但小调整与稳定家庭承包制度仍然是有矛盾的。因为承包期内家庭部分成员死亡或迁移的,由于农户还存在,集体经济组织不应以此为由调整承包地。

从另一方面讲,农民提出这样的要求是有其经济上的理由和合理性的。对中国绝大多数农民来说,经营土地是他们主要甚至是惟一的来源。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土地承包费并不是土地的全部租金,而是比正常租金少。更多的土地承包权意味着更多的地租差额、更充分的就业和更多的投资机会。这对于非农就业机会不多、人均耕地很少且投资能力较低的农民来说,是有很大的经济意义的。

“中国目前以均分土地为特征的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在为农村人口提供社会保障方面,不失为对现金型社会保障的一种有效替代”[4].在一定程度上,它意味着生产效率的损失,因为平均主义原则要求间歇性地调整农户间的土地分配,引起土地占有的不稳定性,从而降低农户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动力。但是,这种平均主义的农地制度具有一种内在的社会保障机制。土地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也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平均分配土地确保每个农民工都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土地,一旦丢掉了城市里的工作,他仍可以选择返乡务农。与没有土地的农民相比,这种选择的存在可能会提高有地农民工的索取工资,原因在于他们有更高的保留收入。但是,拥有土地降低了有地农民工对社会保险的要求。利弊相较,拥有土地可能降低雇佣农民工的成本。因为外来民工流动性大,企业不愿为这些人付出高昂的长期成本。

而且实行平均主义的土地分配不一定要搞行政性土地调整。许多村子预留了机动地,以在必要的时候分给那些人口增加的家庭。目前,留出的土地占村子全部土地面积的比例在10%左右。这样的安排本身使村子可以在若干年内无须在农户之间调整土地。另外,人口减少的家庭交回的土地可以补充到机动地之中去。如果流入的土地量比分出的土地多,这个“蓄水池”便可以维持下去。而且,机动地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出租给农户耕种,不会荒弃。执行“严格控制预留机动地”的政策,不失为解决人地矛盾的一种可行办法,可以抑制土地调整。但在延长承包期的过程中,一些地方为了增加乡、村集体收入,随意扩大“机动地”的比例,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使政策的正面功效大打折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政策稳定的关系

这里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合作和村民委员会。二者可以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此外它还担负着其它众多的职能。这些职能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保障,村干部的补贴或报酬一般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放。在现行制度下乡镇一般只是向村组布置任务。而很少有对村组的转移支付。因此,不论是是为了完成乡镇布置的工作或者发放干部的工资,集体经济组织都有尽可能多地获取经济收的动机,更不用说少数干部可以借机谋取自己的私利了。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承包中发包方。从所有主体来看,村委会作为当地村民的社区性自治组织,来充当集体土地财产的所有者代表,乡村集体不仅是农地所有者,也是乡村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拥有经济和组织资源,在与农户家庭利益博弈中,乡村集体拥有明显的优势,农户处于不利地位,时有可能发生乡村集体侵占农户利益事件。在村民现有民主法制知识积累有限和文化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土地集体所有往往成为实际上的村长和村委会少数人所有。村提留、乡统筹之中是对农民收费项目的合称,其收入由乡镇和村级共享。由于土地承包费是纳入到村提留、乡统筹之中的,限额的存在决定了乡村不可能把土地承包费定得过高。但实践中对招标承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并不是非常严格。这就为集体通过调整承包地,获取尽可能多的土地承包费开了方便之门。如此一来,不仅可以向家庭承包的农民索要更高的承包费,还可以通过招标逃避政策对承包费限额的限制,并得到与正常租金接近的土地承包费。

组织土地流转是增加集体收益的另一个途径。根据政策如今“两田制”已不再允许,“机动地”的比例也有严格的限制,其余的土地大多已经分到农户手中,只剩下“土地流转”以增加集体收入这一合法的政策口子了。而且由于农业结构调整,以及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等原因,土地收益明显提高,土地流转的市场需求远高于市场供给,地租也随之上涨。用地方有相当多是企业,他们一般都有要求有一定的土地规模。由于涉及众多的农户,他们一般不愿意直接与农户单独协商,而是希望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政府出面组织。而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也乐于出面。因为这种做法一方面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增加了政绩;而且通过发挥土地流转中间人的作用,可以赚取用地方支付的地租与付给农民的地租之间的减价,增加了可供自己支配的集体收入。

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单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节,重点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作了限制,但不论制度如何制定,只要没有足够的力量保证制度得到严格的执行,就难以保证不发生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户承包土地谋取利益的现象,特别是在乡村集体财政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未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随意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谋取自身的利益,不仅在于法律的规定,更在于国家执行法律的决心和能力,以及对农村面临的财务问题的解决程度。如果基层组织仍执行众多的职能,面临很多的任务,却缺乏相应的合法经费来源,加上财政体制与监督机制不完善,为确保任务的完成,上级政府就可能对基层组织侵犯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可预见的将来看,形势不容乐观。在当前各级地方财政日趋紧张的情况下,这部分收入基本上成为弥补工资缺口的重要来源,和农民已经基本没有太大的关系。“据农业部1998年的统计,全国乡、村两级债务共计3259亿,平均每个乡镇298万元,每个村20万元”[5].既然模糊的农村土地权利界定和农村土地“流转”能够给各级行政机构和人员带来巨额的收入,那么维护当前这种模糊的农地权利和农地“流转”体制的“利益集团”便具有充足的的动力。

利用土地流转侵占农民的利益已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新华社记者在苏、皖、豫等省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户承包地流转的自受到了侵害,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依法、自愿、有偿进行,但在利益驱使下,许多地方基层组织仍越俎代庖,操控土地流转,少数地方甚至动用了警力,逼着农民就范。“有的地方在乡村集体组织的流转中,忽视农户土地流转收益主体地位,截留、挪用农村土地流转收益;有的地方土地流转收益缺乏监督管理”,“有的地方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随意变更甚至撤销农户的承包合同、集体土地搞对外招商、强迫承包农户集中流转;有的地方不顾客观实际、把政策引导变为行政干预、人为地推行农村土地流转”[6].

政府用地与土地承包政策稳定

目前政府垄断了建设用地的供给。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这里所说的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收益与占地补偿是有区别的。土地收益是指国家把征用、占用的集体土地出让后所带来的收入,而占地补偿是国家因重用或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付给土地所有者的代价。前者与后者之间的差额,是国家人为土地转让的中间人的收益。

国家从土地转让中得到的收益是很大的。由于《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而目前国家基本上垄断了农村土地转让的一级市场。在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过程中,比较规范的程序是先征为国有,再由政府将使用权出让给非农用地单位。国家征地时,往往将征地价格压得很低,而国家的土地出让价格通常很高。在此过程中,政府一转手即可获得高额收益;而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的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却所得甚少。这种制度不仅导致农民权益缺乏保障,而且导致政府公信力受到影响和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目前,在各地的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和相关土地制度的滞后和不足,广泛存在着征而不用、多征少用的现象。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城市由于盲目外延发展,近10﹪的土地处于闲置状态。

政府占用农村土地也是影响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所谓政府占用土地,是指政府以各种手段或理由改变农村土地的使用性质,但是并不办理这些土地的征用手续,因而支付给农民少量的补贴或补助。占地往往面积较大,期限较长,有时甚至是永久性的。于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以及自主组织生产和处置产品的权利,被无形中剥夺了。征占地补偿费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经济为主安排使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但没有规定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办法。《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实际上是承认集体经济组织是安排土地补偿费用收支的主体。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法律并没有对什么是“公共利益”作具体的限定,因而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基本上都称为征地,政府进行的各种土地经营活动都是以公共利益名义进行的。其中存在的问题有:首先征用补偿不尽合理。在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的前提下,实际上排除了被征地农民参与增值收益分配的机会;同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该补偿构成是否与土地原用途价格相当是存在问题的。其次,补偿标准偏低。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根据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来加以确定,对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种植结构、农业耕作水平的差异缺乏体现,无法反映被征土地的区位价值。同时现有的补偿标准难以保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保持或改善。第三,补偿费用分配问题。现在我国的征地补偿中土地补偿占大头,由集体统一支配;其它补偿及劳动力安置费用占小头,归农民个人。但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都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对土地补偿费的使用也缺乏规范,结果乡(镇)、村、组层层截流,不当的使用又往往给农民造成更大的损失。尽管国家支付的征占地补偿公占土地价值的一小部分,但“总和超过土地被征用前辈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由于缺乏足够的监督,也由于缺乏相应的投资能力,在多数情况下,这笔钱或被用于集体的各种开支、福利,可兴办不能赢利的企业,或化公为么,数年后就于无形中消失了。现行征地制度下,非公益性质的征地剥夺了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发展权,用地单位和政府则分享了这部分土地增值收益。据估算,“1953-1978年计划经济确立后通过‘剪刀差’使农民受到的损失大概是3000亿元左右,而改革开放之后通过征地从农民手中剥夺的利益有上万亿元”[7].现行的制度环境下,应当创造积极的进入机制,将农民纳入到土地征用谈判中来,给其以平等的主体地位,才是推进土地征用制度改进的关键所在。农民直接参与谈判,减少了集体人对原属于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攫取,有助于对集体人的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推进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化流转,消除产权歧视带来的财富外溢,增加农民的资产化收入;完善征用的法律建设,重构征用程序,区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用地的转用渠道,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在政策的执行上实现农民的主体性地位。

另外,改革征占地补偿方式也是必要的。可以将农户土地使用年期财产权和目前国有企业划拨的土地与社会保障挂钩。由于考虑到绝大部分地区的农民没有建立社会保障。无论是国家购买赎回农民的土地年期使用权,还是农民与企业和其他个人之间进行耕地、“四荒”和宅地交易,其中一部分收入要强制地建立个人帐户,纳入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基金。“最近,上海青浦区在建设境内50公里沪青平高速公路时,由区政府牵头,将所需2000多亩土地涉及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纽带组成土地公司,市政投资方与土地公司联合成立股份合作的项目公司,合作期限为25年。其间项目公司按每年1100元/亩的标准支付土地合作回报。”[8]此举改变了过去一次补偿的做法,使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了长期稳定的保障。按这样的思路,为今后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有望不再实行一次性补偿,避免损害农民利益的方式选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农村土地政策的未来走向

首先,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是2003年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土地承包政策方面的主要工作。由于在二轮延包结束时的土地承包格局,并不完全符合当时的土地承包政策。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格局作为强制握的规定,法律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应该对照法律的规定,纠正各地土地承包中与法律不一致的做法。这样部分未将土地承包权确立到户的地方可能“返工”,承包期不足30年的地方可能处长到30年,农民将得到一定的好处。

其次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包括承包、占有、经营、收益、转让、入股、抵押、继承等各种权利的法律涵义,以及如何在集体与农户之间具体划分。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和流转合同的债权属性。

再次,要建立集体土地价格评估体系和土地流转中介市场。地租、地价是调节土地流转的经济杠杆,其评估体系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设。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由于地租、地价形式的确立,直接解决了实际操作中价值尺度的难题,使土地流转可以在不同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不同的社区之间通行,从而使土地转让报酬规范化、制度化,成为流转活动中利益补偿的准则,推进土地流转进程。为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地租在区分土地资产收益和合理经营收益上总的原则应该是绝对地租归国家,级差地租I归集体,级差地租II归经营投资者。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或者是级差地租I,或者级差地租II,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有的地方还可能出现“地租负值”现象,土地转让,非但得不到收益,还要“倒贴”。确定地价的方法很多,较易操作的是土地收益还原法和市场比较评价法,在实践中,这两种方法是结合运用的。以地力评价为依据,确定土地的理论价格,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起到调节作用是十分必要的。土地流转时,根据地力的增减给予补偿和处罚,由此建立起培肥地力的机制,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地力下降这一难题。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地租实现其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9].另外,还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市场。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着双边垄断的现象,即土地的转让方找不到土地的受让方,土地的受让方找不到土地的转让方,农村土地转让信息的取得主要依靠邻居、亲戚、朋友及农村干部的信息交流,因此获取信息的难度大,成本高。这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缺乏信息中介。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信息中介与组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及时登记汇集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价格等信息,接受咨询,勾通供需双方的相互联系;妥善处理土地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同时承担提供信贷、技术、物质服务,从而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实践中切要严格遵循“有条件、自愿、有偿、公平、合法”的农村土地流转原则。土地流转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经济发达地区,人均土地资源很少,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部分已经转移。二、三产业发达或者本地产生了经济实力较强的龙头企业,有充分的资金、人才、市场等条件支撑,农民又自觉要求进行土地流转的地方。

又次,积极促进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民自我保护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土地制度的建设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都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制度变迁的方向,不仅取决于效率原则的指向,还取决于与此相关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相对谈判能力的强弱。在城镇化及与此相关的土地农转非过程中,在农业结构调整中,要规范政府行为,有效地维护农民利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社会保障权),必须有相当发达的农民组织作支撑。农民要制约土地负担的迅速增长,要在与农产品经营有关的诸多“谈判”中,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性,改变其被动接受的地位,必须依靠其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既是提高农民生产能力的重要形式,也是增强农民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形式。

最后,在城镇化发展中,对于农转非的土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证券化思路,促进土地的资本化开发,实现以地生财,以地建立正规的社会保障基金,也能明显地提升土地的保障功能。比如,鼓励农民采取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城镇扩张地带的土地开发;或通过土地证券化,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在农民入股所得或土地证券化所得中,拿出一个固定的比例,纳入相应城镇的社会保障基金,使转出土地的农民,此后享有与所在城镇人口同样的社会保障待遇。结合相关政策或法律的调整,发展以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抵押为特征的土地金融,提高城镇化过程中的融资能力,加快土地开发或增值的进程。此外,市以上政府可以根据当年的城镇开况,从财政收入中划出一个固定的比例,用于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农民正规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还可有另外两个渠道,一是乡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包括集体资产改制中收回的价值形态的资产,以及股权收益、租赁收益等。二是发行国债的部分收益、部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收益,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部分所得,国有企业转制中的资产拍卖、变现所得和股权收益。可转入国家财政,再通过转移支付等形式,支持农民的土地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所有的资产,不是城市人独有的资产,更不是国有企业职工独有的资产。因此,在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收益中,应该有属于农民的那部分资产收益。

此外,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必须与改革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包括精简县级机构、实行乡镇自治以及减少村级管理人员、农村税费改革、加强村民自治、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等配套进行。

参考文献:

[1][8]王修达:《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相对稳定》《中国公共政策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73、97页。

[2]参见农业部农村经济与经营管理司经营体制处:《农村经营暨土地承包历史回顾及几点思考》,载《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1999年第11期。

[3]参见张德元、钱海燕:《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4]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5]《中外专家对话: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载中国农网联盟,2002年6月6日。

农村政策论文篇(2)

一、强化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中的责任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涉及范围极其广泛的领域,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村公共卫生、农村义务教育、环境保护、文化娱乐、公共安全等诸多方面。从财政支持的角度讲,主要是为农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一是明确农村公共服务财政直接投入的范围,对于那些市场无法提供、私人无力承担或不愿投入的农村社会服务,以及基本的农村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应由政府直接投入,承担起提供服务和公共产品的责任。主要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公共卫生,农村义务教育,环境保护,公共安全,贫困人口的救助等应由政府直接投入。二是对那些市场和社会具备一定条件,可以界入的农村公共服务,可以由财政投入部分资金,提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并通过政府公共服务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机制的完善,为市场和社会介入公共服务创造条件和提供公平的环境。在政府制定具体政策、确定公共服务人员资格(如农村医务人员、代课教师、各种农业技术人员等)、并监督农村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市场和社会可以界入部分农村公共服务,提供部分准公共产品,可以由民间组织承担部分公共服务职能,以弥补政府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投入的不足。如农村道路建设、中小学校舍建设、具体的医疗服务、文化娱乐、荒山改造、慈善事业等,以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投入农村公共服务建设,扩大农村公共服务的保障范围。

二、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不发达地区提供均等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为农村提供公共服务,需要政府通过财政投入保证社会成员获得均等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体现社会公平原则。中西部地区由于财力有限,不能完全保证农村地区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入,其缺口部分应由中央政府承担,通过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来解决中西部农村地区公共服务的缺口。中央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地区人口数量、地区财政收入水平等有关数据,制定地区财政收支平衡指标,确定地区财政应承担的公共服务支出水平,然后,中央财政根据全国公共服务平均水平,确定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数额。同样一省区域内,由于同样存在经济基础、地理条件、资源情况的差异,因而也存在财政收入水平和支出水平的不同,存在着本地区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同,需要省市级财政通过本省市范围内的财政转移支付来弥补财政收支缺口以及农村地区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投入的不足,使本地区农村人口获得均等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改善本地区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基础设施,提高落后地区教育水平和医疗水平,从而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三、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弥补政府资金的不足

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通过国家、社会和个人多渠道共同投资,可以拓宽投资渠道和服务范围,促进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速度和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首先,引导社会和个人投入农村公共服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积累了大量的乡镇企业和个人财富,有能力为农村公共服务投入资金,政府可以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乡镇集体和民营经济投资农村公共服务,如可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到农村道路、文化娱乐设施、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和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以扩大投资渠道,弥补政府资金的不足。其次,合理利用国债资金和外国政府贷款,近年来,我国利用外资和发行国债的力度都很大,有力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基础设施的改善,但由于对农村地区的投入力度不大,出现了城乡差别扩大的局面,因此,在目前地方财政困难,用于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应从外资和国债转贷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农村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改造,以及农村教师、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以改善农村教学、医疗、科技服务和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村公共服务的质量。再次,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福利赞助和捐赠,在国外,社会团体和私人赞助及捐赠是社会公共服务发展的重要筹资渠道之一,国外一些有名的公司和企业家,对社会公共福利和慈善机构有数量可观的捐赠,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公共福利的服务发展。近年来,我国也接受了一些国外和国内社会团体及个人对教育、卫生、社会救助的捐赠,但由于这项工作起步晚,各种配套政策、管理措施和宣传力度都比较滞后,需要根据新的形势及时制定有关政策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捐赠、接收使用行为,并加大宣传力度,使我国的公司和企业家增加社会责任,积极参预各种公益活动,提高我国企业家和公司对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

四、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环境

一是大力加强农业重大工程的建设,搞好农田水利、中低产田改造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一些重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要实行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制,逐步扩大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补助专项资金规模,要继续搞好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山区综合开发等生态建设工程,改善农业发展的生态环境。二是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交通条件,解决贫困地区人畜吃水困难,推进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速度。三是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大力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山西省在“十一五”期间,分期分批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四化”和“四改”工程,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环境。

五、加大农业科技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力度,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一是提高农业科技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保证农业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国债资金用于农业科技投入,用于农业重大科技工程和重点农业科研基地的建设。二是要利用财政贴息、财政补贴和税收政策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科技。三是要发挥农业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农业产业化的促进作用,通过社会化服务组织联系科研机构和农业生产环节的桥梁作用,调动社会资源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农业科研单位和企业的多种形式的结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搞科研,培养“公司+农户”、“科研+基地+农户”等多种科技推广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培养农业科技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四是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山西省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各地根据地理位置和传统产业以及各类技术人员情况,依靠农村基层部门和农村能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因此,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集团化、产业化发展,将分散的农户和企业联合起来,形成多种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专业协会,提高农村的社会公共服务能力。

六、加大农村公共卫生投入,改善农村医疗条件

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卫生投入比重,保证各级政府卫生预算支出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的速度,并保证各级政府卫生投入向农村公共卫生倾斜。二是加强农村公共卫生经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山西省已经制定了实施全省公共卫生体系和医疗救助体系规划,中央和省财政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资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三是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步伐,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支持力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重点解决好农村五保户等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问题。四是严格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建立稳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认真总结试点工作以来一些有效的做法,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简便有效、农民认可的筹资办法。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将提高补助标准所增加的资金最大程度地用到农民身上,以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防范基金支出风险。

农村政策论文篇(3)

相隔18年后,中央一号文件就农民增收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省、市也出台了配套政策,对调动农民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关键在落实。通过对部分区县、乡镇和村的实地调查,有些政策落实得较好,有些政策落实得还不够到位。落实较好的政策有四类:一是为农民直接增收的政策。主要是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和税费改革政策。全市落实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为农民增收10683万元,落实粮食直补资金2116万元,两项合计为农民节支增收1.28亿元,人均增收50元。二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政策。主要是土地延包和农民减负政策,全市已有97%的村完成土地延包任务,土地承包关系趋于稳定;对农民负担继续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严格控制农村“两工”,规范“一事一议”,杜绝面向农民的“三乱”,农民直接负担明显减轻。去年,全市农民人均负担67.32元,比上年人均减负6.7元。三是内容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政策。中央和省委要求新增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并要求从2004年开始,国有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20%以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对农业的投入力度明显加大。我市也出台了《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决定》,确定了20多项支持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中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重点龙头企业的奖励、贷款贴息和落实财源扶持政策,比上年增加67%。四是执行部门明确的政策。今年中央和省委对粮食生产和低收入地区的农民增收问题高度重视。在粮食生产上,针对我市人均耕地少的现状,确立了“不求粮食自我平衡,但求总产稳定增长,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提高,粮食产业竞争力明显增强”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种粮水平高,高产技术成熟的优势,一招不失地抓好粮食生产,预计小麦单产、总产有较大幅度增长。扶贫政策落实也较好。据对我市6个贫困乡镇的调查,去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分别增长20.55%和11%,高于全市平均水平4个百分点。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含金量最高的是城乡统筹发展政策,这也预示着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终将被彻底打破。在经济转型、体制转轨时期,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些政策落实得还不够好,主要有:一是原则性的政策。有些引导性政策,既没有规定哪个部门落实,也没有明确怎样去落实,往往导致落实主体缺位。如“积极运用税收、贴息、补助等多种经济杠杆,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和农村。”这样的政策,就较难把握和落实。二是落实部门不明确或涉及落实部门较多的政策。突出表现在农业部门的设置与农业产业发展不配套。如农产品流通政策,既涉及到农业部门,又涉及到外经外贸等环节,农业部门难以落实,其他部门往往顾不上落实。再如统筹城乡发展的有些政策,涉及落实部门多,农业部门没有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的有力手段,影响政策落实的进度。三是制定明确、在执行中遇到深层次矛盾或财力制约的政策。如土地延包政策,涉及到土地产权、农村保障等深层次问题,有些村为解决人地矛盾,虽然延包手续已按规定办好,但在思想上还准备采用“五年一大调、三年一小调”的办法。再如农业投入政策,费税改革后,部分乡村经济困难,负债多,集体收入少,没有能力偿债,更没能力投入农业、农村建设。农村政策落实不到位,除了认识上的原因外,主要是体制、财力、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等原因,迫切需要在今后工作中加以解决。

二、把落实农村政策摆到突出位置

党的农村政策对解决“三农”问题所起的作用,是其他手段不能替代的。从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看,每一次农村政策的重大调整,都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大解放。1982年到1986年的五个一号文件,拆除了阻碍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公社体制和高度计划、垄断的经济制度,把农民从的体制中解放出来,使农民从离社不离土、离土不离乡到离土又离乡,向农民开放发展空间和改善发展环境,解决了粮食短缺、商品短缺、城市发展资源不足等难题。农村政策对促进生产力发展、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方面,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解决农产品短缺需要政策推动,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实现统筹城乡发展,更需要政策推动。从当前面临的环境和形势看,农村政策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是综合性。统筹城乡发展就要立足“三农”,又要跳出农业和农村寻求破解的途径,农业部门和社会各方面都有适应和探索的过程。只有通过政策创新和突破,才能凝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三农”,使这一“重中之重”由口号变为实际行动。

二是导向性。政策既体现了党委、政府的意图,也包含着农民的希望和要求。政策落实的过程,也是科学发展观落实的过程,使工作政绩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城乡的协调发展统一起来。

三是实效性。政策给农民带来的实惠最快,增收效果最好,涉及的面最广。今年的费税改革、粮食直补、减负等政策,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四是突破性。现行阻碍农民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主要是由各种类型的政策构成的。如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城乡不统一的劳动用工制度等,只有抓好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才能逐步改变原来重城市、轻农村,重市民、轻农民,重工业、轻农业的现象。基于农村政策的重要作用,应当把政策研究、制定和贯彻落实,作为农业部门的突出重点,开展工作的主要手段,下大力气抓好落实。

三、明确农村政策落实的重点

从淄博的情况看,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重点抓好四类政策的落实。

1、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策。一是统筹城乡发展规划。把农业的产业布局与城市规划相配套,把村庄改造、市场建设、非农产业发展与城市规划相衔接,避免散、乱、差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二是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支持农村卫生、文化、教育社会事业发展。三是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就业市场和劳动保障制度,突出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逐步完善农村人口向城镇聚集的政策,尽快使农民享受完全的国民待遇。四是统筹区域经济发展。继续搞好对口帮扶,动员社会力量,运用市场机制,加快贫困地区和低收入地区农民增收。五是统筹城乡社会资源配置。妥善处置好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落实各项支农政策,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农业。

2、农业结构调整政策。一是加快特色农产品基地和优势产业带建设。认真落实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20%支持农业发展、实施沃土工程、良种工程等政策,加快建设100万亩生态农业基地、100万亩优质专用粮基地、80万亩优质蔬菜基地和20万亩特色农业基地,推动畜牧、蔬菜、林果三大支柱产业快速膨胀。二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抓住龙头企业列入财源建设扶持范围的机遇,重点扶持22家部级和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扩大规模,促进乳品、肉兔、肉鸡、肉鸭、生猪、蛋粉、果品、蔬菜、木材9条龙型产业快速膨胀。三是抓好农业标准化生产。按照产业发展要求,完善农业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认可体系,进行市场准入制度试点,组织实施“出口农产品绿卡行动计划”,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农业标准化基地和优势农产品出口基地。四是抓好粮食生产。落实好粮食支持政策,抓好100万亩优质专用小麦、50万亩专用玉米和30万亩杂粮基地建设,实施好50万亩优质小麦节本增效开发工程,增加种粮农民收入。

3、加强农村公共产品建设政策。加大政府对农村公共品建设的支持力度,最大限度地缩小城乡公共产品的差距。今年,我市安排乡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358个,总投资3.98亿元,为保证三年实现村村通柏油路、通客车奠定了良好基础;投资960万元,对400个农村卫生室进行改造,在3区5镇进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受益人数达88万人,占农村人口的33%;安排1228万元用于农村教育投入。从今年起,五区和桓台县、高新区建立了农村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标准执行每年700元,高青、沂源两县暂执行农村特困户救济制度,力争2005年转为农村低保制度。今后,将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更多的农民享受公共财政的优惠。

4、加强农村稳定的政策。继续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引导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确保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保。在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搞好涉农收费专项整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积极探索费税改革后,增加集体收入的新措施,保证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同时,抓好农业法制建设,加大农业综合执法力度,搞好农资市场整治,维护好农资市场秩序。

四、建立农村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农村政策监督检查机制,是确保政策落实的有效手段。

农村政策论文篇(4)

不可否认,“三教统筹”是农村教育改革的有益尝试,但是,作为一项政策,有些问题还需要讨论。

(一)“三教统筹”的内涵表述不完全一致,没有公认的解释

我们可以从许多文献和领导人讲话中找到“三教统筹”的来源依据。1987年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农村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1990年国家教委印发的《全国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工作指导纲要(试行)》、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及2001年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文献中都论述到“三教统筹”,主要指的是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1999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提出,促进农村普通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发展。2003年5月30日,国务院总理在中南海主持召开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时指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2003年9月2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的决定》指出,农村教育要实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

从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等文献和高级领导人的讲话看,“三教”中的职业技术教育有时表述为职业教育,另外,普通教育、义务教育、继续教育及专科教育等有时也被强调。各种表述不统一,“三教”到底指的是哪“三教”很难确定,这样作为一项政策导向就容易产生混乱。

(二)农村教育应该倡导“多教结合”

事实上,澄清“三教统筹”哪种表述正确已经没有意义。解放思想,不限于“三”的束缚,探讨行之有效的教育改革模式才是我们面临的问题。

每种教育的性质和任务有区别,任何一种教育都不能被另一种教育越俎代庖。目前我国农村存在的教育种类很多,扫盲教育、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及社区教育等多种教育同时存在是事实。从全国来看,各地农村教育发展很不均衡,农村许多类型教育发展程度都不能与城市同类型教育相提并论。至于哪种教育在哪个农村地区开展得较好,要具体考察。在某一个具体农村地区,提倡哪几种教育统筹结合更要因地制宜。国家宏观指导思想应该是“多教结合”,给地方留有选择的余地,鼓励地方创造出各具特色的经验。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资源更是稀缺,有的地方,连机构、人员等条件都没有。农村基础教育机构搞些农业技术培训和成人夜校,应该被看作是农村基础教育为地方服务功能的发挥,并不是“三教结合”。

二、农村初中“普职分流”模式

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初中要增设劳动技术课程,或在三年级时,分为普通科和职业科。这种政策导向在实践中被概括为“普职分流”,即农村初中阶段普通课程和职业课程分化,或者称“农村初中培养模式的改革”,在一些农村地区比较流行。许多农村学校还总结了经验,如,2+1模式、2.5+0.5模式、3+X模式以及全程渗透模式等。但是,农村初中“普职分流”存在误区,需要进一步讨论。

误区之一是改变了国家统一的“普九”质量标准。

农村学校九年义务教育的课程标准和城市学校相同,但是农村教师队伍质量较低,教育条件资源匮乏,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农村学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任务十分艰巨。“农村初中培养模式的改革”占用了大量教育教学时间搞“分流”教育,势必改变国家统一的质量标准,其做法值得商榷。义务教育阶段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分流”是许多国家的惯例。比如:英国小学之后学生分别进入综合中学、现代中学和技术中学;法国学生短期初中阶段之后接续普通中学、技术中学和职业中学;德国中等教育划分为主要学校、文实中学、文科中学等。但是,这些国家的“分流”城乡同步进行,是与这些国家初中阶段学校类型和课程多样化相匹配的。我国的“分流”仅仅限于农村,城市学校不提倡“分流”,而且我们的初中阶段教育学校类型和课程类型也没有分化,这是明显的城乡二元结构思维的产物,是不公平的。

误区之二是将农村初中教育视为农村儿童一生最后阶段的教育。

根据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5年我国初中毕业生升学率为69.68%。换句话说,有30%左右初中毕业生无法升学,他们基本分布在农村。他们将直接参与就业或是在家待业。虽然高中教育资源扩充,情况将有所变化,但是,在农村初中毕业生中仍然有大量不能升学的,这种状况将会在农村积聚大批受教育水平为初中、或者初中以下的劳动者,必然对我国人力资源整体素质的提升形成不利影响。国家应该为农村初中毕业生铺就初中后教育和培训的道路,且城乡一起搞“分流”,要求所有初中毕业生完成义务教育规定的课程标准,使他们达到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吸引他们继续参加高中阶段的各种教育培训,或者在高中阶段参加社区的各类创业和职业培训,甚至还可以将他们组织起来在社会公益活动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三、培养“新型农民”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发展农村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文件明确指出的是要把农民培训为“新型农民”。然而,在过去我们的教育政策中却有把农村初中生培养为“新型农民”的倾向,这是值得商榷的。

在我国,“绿色证书”最初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农业部推行的对青年农民实施农业技术考核的认证制度。2001年,教育部和农业部发出《关于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指导意见》,从此,“绿色证书”政策开始出现。其含义是:在初中毕业时,除了获得正常的毕业证书的同时,还要获得一个标示掌握了某方面农业知识和技术的证书,可以在回乡务农后选择合适项目,发展农业等。对于此项政策,有以下问题需要讨论。

(一)城乡义务教育培养目标应该是一体化的

长期以来,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制约,农村教育不能与城市教育同步发展,滞后于城市,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发展程度的差距并不一定要提出不同的培养目标。培养目标应体现公正、平等,应一视同仁。将农村义务教育另立目标,必然冲击国家统一的义务教育质量标准,直接威胁国家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这种“农村义务教育传授农业发展需要的知识,培养农村需要的技能”的认识误区,直接根源在于过去的一个口号,即“农村教育为‘三农’服务”。其实,“三农”本身就包含农村教育,农村教育本来就需要扶持、支持、援助和被服务,为“三农”服务也包含为农村教育服务。“三农”中的农村教育,应该得到城市的大力支援,得到政府的政策倾斜。所以,农村教育为“三农”服务,在逻辑上讲不通。

合理配置城乡教育资源,以城乡一体化的思路制定农村学校培养目标,就应该相同对待农村儿童和城市儿童,要彻底改变传统的歧视观念,重新认识农村义务教育培养目标,无论城市义务教育还是农村义务教育都要提倡为培养合格的公民服务。

(二)中国的发展目标是减少农民

农民在我国历来是身份的象征,是阶层的概念,应该减少农民。农民在革命战争年代曾经很荣耀,是革命中坚力量。建国以后,农民这一概念渐渐失去了往日的光彩。实际上,农民地位在不断下降,受到各种习俗和政策歧视;而且凡是涉农的事业,都成了弱势事业。在这种情况下,不如将农民作为一个历史概念对待,而不要将其作为学校教育培养的目标。有人分析,中国当代十大社会阶层是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业员工,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农民),无业失业半失业者。农民处于社会阶层的底部,农民约占全国总人口的40%,比重较大,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应该是减少农民人口,推进城市化进程。

近年来在农村初中阶段提倡的培养“新型农民”只能给农村初中学生造成一种心理影响,即“我毕业后还是农民”。实际上“绿色证书”根本没有起到促进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作用。从现在某些农村初中的“绿色证书”教育内容看,还是大众化的务农经验。因为,从目前农村教师队伍实际状况看,他们本身就只能传授简单的农业生产常识,其结果培养的只能是传统农民。面向未来的农村教育,不宜再培养农民了。用城乡一体化的思路考虑问题,应该提倡培养合格公民。这并不是歧视农民,歧视劳动。培养合格公民的教育目标定位中就包含尊重劳动人民、热爱农村、热爱劳动的基本素质。这需要我们实事求是地承认和反思过去在培养目标上的模糊认识,从而建立平等的公民教育观。

(三)“绿色证书”没有社会实用价值

任何证书的授予或颁发,均应该考虑其社会实用价值,即在社会上如何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可以获得某些社会关照。如军人证、记者证、毕业证、学位证等。“绿色证书”原来设计可以在买化肥、买种子、农业信贷等方面享受优惠,然而,实践中种子和化肥不是稀缺商品,其优惠政策也就没有意义了。而农业贷款政策是国家鼓励农民种粮积极性政策之一,与“绿色证书”也没有关联。

四、农村教师编制、流动和管理

调查研究发现,农村基础教育教师与城市教师相比,教师队伍各种结构(身份、学历、年龄、职称、性别、学科等)均不合理,农村教师中还有一些代课教师,农村教师学历和职称普遍较低,年龄偏大,音、体、美、外语、计算机教师普遍缺乏,在少数民族地区女性教师缺乏,等等。农村教师问题的根源是城乡社会发展差距以及制度、政策等原因。在此,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思考来解决农村教师问题。

(一)修改教师编制

教师编制问题对素质教育的影响很大。现行城乡教师资源配置受制于教师编制,不利于素质教育开展。教师编制标准主要根据中央和省级政府颁布的文件,根据2001年事业发展的基数确定的。其特点是仅仅考虑了师生比一个维度,缺乏素质教育理念,缺乏城乡均衡发展导向,农村学校教师编制数普遍少于城市。我们认为,要从两方面人手解决问题。

第一,以农村学校为单位核定教师编制。学校是素质教育的直接的实践机构。某行政区域内教师编制数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不能说明该区域内每一个学校教师队伍的实际需要数量;某行政区域内教师队伍机构合理,不能证明该区域内每一所学校教师队伍机构均合理。教师一般不可能跨学校工作,因此,教师编制要服从教育工作实际的要求,就应该以学校为单位核定。这是实践的逻辑。

第二,核定教师编制要多维度考虑。我们认为,从真正的素质教育要求出发,教师编制除了考虑教职工与学生比之外,还要考虑任课门数与教职工比、周课时与教职工比等因素。规模小的农村学校还要考虑年级数与教职工比。素质教育在实践中基本要求是学校开设的课程门类要齐全。如果农村学校因为教师编制数量紧缺,不得不将教师主要集中于开设中考和高考要求的必修科目,实施素质教育也就落空了。同时,为了提高教育质量也不能不考虑控制教师上课的周课时数,要给教师学习、进修、备课的必要时间,计算教师编制时忽略周课时与教职工比也是与素质教育理念背道而驰的。

(二)建立城乡教师交流的合理机制

从现状分析,城乡教师交流要强调两方面:其一,城市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其二,农村教师定期到城市学校进修学习。近年来,各地建立的城乡教师交流,大多属于前一种。一般是运用政策导向,引导超编学校教师调整充实到缺编学校任教,城市超编教师调整到农村和边远地区任教。但是,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将教师交流与评职晋级挂钩,导致乡村学校教师感到农村学校是城市学校教师练手的地方;二是交流时间较短,一般为一年左右,且不知道下批交流人员是否还继续进行。显然,这些做法属于行政干预,不是教师自由选择的流动,有明显缺陷。因此,要解决农村教师问题,制度创新是关键。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城乡教师流动问题,就要解决城市教师到农村长期工作所必须的土地承包、居所建设、社会福利保障、生活方式适应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使在农村工作有强大的吸引力。

(三)出台教师自由流动和农村教师流失补偿政策

长期以来,农村教师屡屡被城市吸引过去,特别是有名气的教师更是农村校长担心的重点。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除了教师业务能力强之外,流失的原因还有赖于“领导同意”,致使业务能力强而没有领导同意的教师流失无门。真正不要档案材料就“走人”的是极少数。

从提高农村教育质量的角度和公平正义的角度看,政府利用市场机制促进城乡教师流动是很必要。例如:国家应该出台服务期最低限制政策和补偿政策,凡是符合服务期规定的教师,不分城乡,均可以提出流动申请,只要有接受学校就应该允许流动。还要辅之以鼓励城市教师申请到农村学校的特殊政策。当农村教师申请向城市学校流动时,城市流入地学校用“服务期买断”等形式对流出地学校有所补偿,流出地学校用补偿金聘用其他合适教师,这样才公平合理,有利于保护农村学校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农村教育质量。此外,鼓励农村教师定期到城市学校进修学习的政策也应该加强。

(四)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

农村政策论文篇(5)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农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转变,二元对立的格局必将被逐步消除,农村养老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也会不断提高、范围会不断扩展,逐步建立国民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本文结合国内外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分析了为实现国民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需求,即法制先行、明确政府主导地位、因地制宜采取多层次原则、规范基金管理以提高基金收益率。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战略目标:国民一体化

从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史看,都经历了由城市逐步向农村覆盖的过程。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国民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社会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国民一体化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非意味着所有社会成员享受一模一样的保障待遇,而是指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论体系、政策制度应一脉相承,保障项目大体一致,保障水平相对合理,基金管理办法原则一体化以及相互之间可以自由选择与转换。长远来讲,就是要改变农民远离以国家和政府为责任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状况,使农民能够有效化解风险、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特殊格局决定了城市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无法在短期内实现完全意义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于是往往设计出一些过渡性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些主张都暗含一个共同假设前提,即农村应该实行与城镇一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统一模式。从价值取向上看,这些主张无疑是正确的。但在实际的制度设计和技术操作中,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可谓“花样百出”,管理口径的不一致本身就限制了城乡统筹及接轨。因此,在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中,我们必须持战略性、前瞻性、可持续性的角度去重视和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性模式,以在全国层面构建一个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负责的统一的国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为导向,限制或控制城乡及各地农村之间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差异,尽可能确立统一的制度框架和缴费标准,同时允许实施方式有别及有限化的待遇差异。一方面,逐步削减政府在城镇养老金的财政投入,逐步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并轨,以减少财政负担;另一方面,改变长期以来实行的重城轻乡的政策,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已有的社会保障水平。以前政府采取的“挖农补工”的政策,以“剪刀差”的形式从农村抽走的大量利润,应适当返回给农村和农民,把该资金作为建立农村保障机制的基金,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同时,国家应当在政策、资金上向农村、农民倾斜,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以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保障的建立奠定经济基础。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政策需求分析

2.1依法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制先行

通过法律来明确政府、社会和个人的责、权、利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农村养老保险良性运行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如德国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1957年颁布的《农民老年救济法》建立起来的;瑞典的公民基本养老金是根据瑞典全国退休金法案规定来实施的。通过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详尽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保证养老保险的制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建设明显相对滞后农村养老保险一直是依靠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进行引导,不仅没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相应法律,而且已经制定出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普遍存在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这样就容易造成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基金管理缺乏约束性。

但是,经过多年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条件。截止2005年底,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442万人,普遍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农村养老保险有了相当大的规模,在许多地方已经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或管理暂行办法。如上海市早在1996年就已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该办法从有利于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衔接与转化的角度出发,参照城镇职工基本保险的缴费模式和制度框架对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方案》)作了较大调整,主要体现在改原来的个人帐户制为个人帐户与统筹帐户相结合的模式,调整了缴费标准和办法,规定了最低缴费额和补贴比例。2003年l0月推出了《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并以此为契机,提出了加快推行小城镇社会保险,逐步淡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战略思路,逐步探索并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向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转换。这种农保制度的创新与转换,既保证农民的养老水平,又适应了新的“三农”形势,向城乡统筹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而处于苏南地区的常熟市以其发达的乡镇企业为突破点,于2001年出台了《常熟市农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建立起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接轨的统帐结合模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明确规定了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与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致为25%,并加强了对乡镇企业职工参保的强制性。

上述这些地区所出台的并经实践证明有效的一些部门规章或管理暂行办法,都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定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应尽快建立《农民养老保险法》,从法律上确认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就农村社会保障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内容及形式、管理体制、资金筹集与支付、社会保障的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规范农村社会保障执行者的职责和参保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农村养老保险条例》,就账户模式、筹资标准、政府责任程度、待遇计发方法及基金运作模式等内容具体化、详细化。此外,各地方可根据本地农村实际情况,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便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行。

2.2确立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供给主体地位

在农村养老保险中,农民个人、家庭成员、村集体、政府都承担养老责任。但其中政府尤其应发挥主导作用,成为制度供给的主体。从理论角度看,农村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公共财政职能的要求,理应由政府提供;从现实需要看,建立以政府为供给主体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市场经济发展以及人口老龄化加速、传统的“家庭供养加土地保障”养老方式受到当前社会结构转型的强烈冲击,所引致的迫切要求。社会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发展历程也表明,政府角色不明、职能缺位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政府的主导作用首先体现在财力上的支持。原制度方案在全国大面积的试点和典型地区制度创新的实践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实行完全的个人储蓄积累制模式是很难行得通的,恰恰是集体和政府的大量保险费补贴才使得典型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获得了持续发展和不断壮大的生命力。以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早试点的地方——山东省为例,由于经济基础好,山东省基本上坚持按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展开工作,也是投保绝对人数最多的省区。其成效的取得除经济条件的因素外,还在于对原制度进行了创新。如在2006年,山东省招远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采取“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实行储蓄积累的模式。明确规定市级财政每年补贴200万元,每年增长10%,补贴额按投保人数测算确定,有条件的镇、村也应对投保农民给予适当方式、适当数额的补贴,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及市(镇、村)财政补贴一并记人个人帐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标准以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20%一40%的基础确定。

从国际经验看,许多国家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自于个人和雇主缴纳的保险费以及政府的补贴(或政府承担最低保证金)。如德国和日本都是来自个人和政府供款,其中政府补贴的比例较大,德国政府补贴占到总保险费的70%,日本政府补贴占到总保险费的1/3。韩国相比较,由于制度建立较晚,在吸收和借鉴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政府实行有限性补贴,旨在引导农民参加保险,不过其补贴额度也较大,占到了总保险费的2/3。在新加坡和智利,政府虽然不负担保险费,但政府承担了最低养老金和养老金投资最低回报率补贴。因此无论从国内一些地区的成功实践还是国际经验角度出发,都应该加大各级政府的财政扶持,可以参照农村合作医疗的做法,建立以农民缴费为主,财政补一点、集体贴一点的多元缴费机制,并规定农民的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努力提高农民的养老保险水平。:

另一方面,是发挥政策优势。针对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关措施,出台扶持政策。如力争获得同商业保险资金同等的“协议存款”或高于商业保险资金“协议存款”的优惠政策;发行国债时,给予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优先认购权,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对基金收益或购买的企业债券实行免税;出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规范基金管理行为;对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全部免税政策等。

2.3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多层次性的原则

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模、结构及社会化程度。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呈现东、中、西部由高到低的趋势,而且区域内部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试图让城乡两种不同水平的保障制度马上并轨,实行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因地制宜,建立多层次、相互补充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多层次原则既包括家庭保障、社区保障、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国家救济、社会互助以及其他的多层次,还包括保障水平起点高低的多层次性。多层次的改革取向也是发达国家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如德国为减轻财政负担,将养老金给付水平降下来,其改革设想就是通过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农场主购买商业年金保险。这样就可以成功构建一个由社会保险、终老财产和自我保障“三根支柱”组成的更为安全可靠的保障体系。法国也鼓励农场主自愿购买补充养老保险,以弥补社会养老保障的不足。

农村政策论文篇(6)

教育政策是实现整个国家教育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反映了政府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对教育发展不同途径和方向的选择,其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对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志与愿望。从1985年开始的教育体制改革到2006年这22年间,年均出台88.8件教育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促进了教育的快速发展,同时也改变了家庭教育消费,特别对收入增长缓慢的农村来说,教育政策变化影响着他们的家庭生活消费。

一、教育政策的变化发展

(一)不同类型划分的教育政策变化分析

1、教育管理政策的内容及主要变化。一是各种宏观指导性的政策,主要包括法制建设、政治思想教育等方面的内容,该政策的变化主要强调了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弘扬社会主义精神风貌。二是教育经费的政策,主要包括拨款、学费、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的政策,其变化始于1985年。在这之前,中国教育财政体制主要是单一的国家供给制,无论义务教育还是非义务教育,由私人分担的比重都不大。1985年后,基础教育实施财政分权改革,基础教育投资责任层层下放,农村地区教育筹资负担加重,特别是非义务教育收费制度改革提高了教育收费标准,使家庭分担教育成本的比例不断上升,其变化对家庭教育消费影响较大。三是教育管理的政策,包括教育举办权、后勤社会化等问题,该政策的变化强调了教育决策的自、不同层次办学主体的资格以及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的问题。四是教育环境的政策,该政策主要强调包括校园周边环境、学生外出活动安全、校园文化建设等内容。

2、教育教学政策的主要内容及主要变化。教育教学政策主要包括以下5种政策:一是教学的各种具体政策,包括课程、教材、教学计划等方面的政策;二是关于教师的政策,包括教师的培养、培训、聘任等问题;三是关于学生的政策,包括学生的学习、思想、品德等问题;四是关于质量的政策,主要反映在优秀人员奖励、教学评估等方面;五是有关学术的政策,包括学术组织建设、学科建设等方面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对教育教学单位自主办学条件下的教学活动规范化管理,其变化对农村教育消费的影响很小。

(二)不同层次划分的教育政策变化分析

1、基础教育教育政策变化。基础教育是提高整个人民群众和民族的文化素质,关系到整个民族文化和素质的根本。因此,国家不断地集中精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不断制定和出台政策指导来支持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基础教育投资责任的变化:基础教育投资责任层层下放,农村地区教育筹资负担加重,为了扭转了农村教育政策不力的状况,2006年起开始实行了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重要政策。

2、高等教育教育政策变化。高等教育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教育,它是一种非义务教育,且其常具有十分突出的专业性。中国的高等教育由过去的精英教育逐步向大众化教育转化,高等教育收费由国家主要供给逐步向个人负担转变,大众化教育使得高等教育不断扩展,特别是1999年后的扩招,高等学校的数量急剧上升,为了适应时代对高等教育超常规发展的要求,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政策来规范和引导高等教育。这些高等教育政策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教育经费、教育教学管理、教育管理等方面,而且这些政策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教育的产业化

和市场化。

二、教育政策变化与农村教育消费的影响

(一)农村教育消费变化状况

本文以中部地区的江西省1995~2007年农村居民的教育文化人均现金支出为例来说明农村家庭教育消费的变化状况。

1、农民家庭教育消费支出成为家庭消费的主要部分。从表1可以看出,文教支出占家庭消费支出的比重一直维持10%以上,最高达16.23%。对于广大农村家庭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家庭来说,教育消费支出在农村家庭总支出中居于首位,这多是以农村家庭一部分成员取消享受资料、发展资料,仅维持低层次的生存需要为代价的。

2、农民家庭教育消费结构比较单一,学费支出成为教育消费的主要部分。农村教育消费比较单一,消费支出主要为学费支出,学费支出占教育支出的比例基本上都在75%以上,特别在高校扩招和还没有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免费的那几年,学费支出基本上占教育支出的80%以上,最高达84.94%。这一点说明农村除了缴纳学费以外,用于提高综合素质的其他教育却很少。

3、国家义务教育免费政策使农民受益。2006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和部分中部地区实施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重要政策,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农村教育消费占收入和占消费支出的比例从2006年开始有所下降,到2007年均下降近2个百分点。

(二)教育政策变化对农村教育消费的影响

教育政策对农村消费影响最大的政策就是教育经费的政策,其变化特点若拿“90后”的话来说就是“以前读小学要钱,读大学不要钱,轮到我们现在是读小学不要钱,读大学出大钱”,这说明了基础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在收费方面的差异。由于目前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免除了学杂费、书本费,初中生每学年的收费仅400元至800元,对于农村来说负担也不算不大。随着中考和高考升学率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村学生进入高中或中职学习,非义务教育的高中(高职)及高等教育的教育消费支出大增。以江西省调查为例,高中生每学年的收费为2000~3800元,另外由于乡镇级的高中制学校较少,基本都集中到县城及以上,所以农村学生多数都是住校,因此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的支出对于农村家庭来说偏高。

另外,高等教育消费年年递增,已成为一些农村家庭的最大负担。从1995年至今,大学学费从每年几百元一路飙升至4000-8000元不等,学费猛涨约15倍。40%的农村家庭认为教育消费支出负担重,50%认为较重,只有10%认为轻。这道出了教育体制的改革使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由国家财政单一供给向多渠道筹集转变,多种渠道的学校自筹经费在高校经费投入结构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这使得高校向受教育者收取较高的学费,这对大部分农村家庭的教育消费形成了一定的压力。

(三)教育消费支出对农村家庭生活水平的影响

教育政策使农村的文化水平大幅上升,科技文化给农民增收带来了收益,农村生活水平日益得到改善,农村教育消费支出增加。但在农村出现的教育消费型贫困与当前教育收费居高不下密切相关,使得农民不堪重负。从表1数据可知2007年江西省人均可用于储蓄的金额最大为1102元(用收入减去生活消费支出),而1位大中专生1年的学费最低在4000元以上,也就是说,农民家庭中4人才能送1个大中专生上学。而因“家庭收入低-没钱投资教育-子女就业机会少-子女收入低-新一代家庭收入低”,这成为一个贫困代际传递的“怪圈”,“教育消费型贫困”带给许多农民担忧的前景。

三、提升农村教育消费的对策

(一)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致富能力,提升教育消费能力

虽然全面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政策,使农村文化水平得以提高,但农民的教育消费质量和水平依然不容乐观,现行的高教收费政策对广大农民来说压力依然巨大。因此,积极关注地方特色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出台具体的支农措施,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致富能力,拓宽农民增收的渠道,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村居民教育消费的承受能力。

(二)提高大学毕业生就业率和教育投资回报率,增强农民教育消费的信心

对于农村家庭而言,接受教育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其接受教育是为了改善生存条件,但其收益却并不明显,这显然会抑制农村教育消费的增加。各级主管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要积极推动大学生就业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搭建各种双选平台,提供公平竞争的就业机会,提高大学毕业生就业率。另外一方面可以对农村大学生回乡创业提供补助或提供创业基金,一定程度上实现教育消费的投资回报,提高农民教育消费的积极性。

(三)加强金融部门对农村教育国家助学贷款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金融部门要在教育消费方面有所作为,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助学贷款政策,及时了解掌握贫困学生助学贷款的实际需求,加强助学贷款品种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将保险引入助学贷款业务的新途径,对符合条件要求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贷款支持。

(四)设立国家奖学金、助学金支持农村学生,减轻农村家庭教育消费负担

政府可以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投放更多的资金用于国家奖学金、助学金项目,鼓励学校通过各种途径设立更多的奖学金项目,这样既可以鼓励农村贫困的品学兼优学生勤奋学习,有可以为农村家庭教育消费减轻负担。

参考文献:

农村政策论文篇(7)

农村土地政策是国家对农村土地的所有、使用、租赁、转让等事宜所做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土地是农村集体最主要的资产,也是广大农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因此,农村土地政策是否代表农民利益、是否符合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对农民利益保护、农村各项事业发展都关系极大,影响深远。

一、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总体上是坚持实行集体所有制。然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依据农村经济形势的变化,农村土地政策的具体内容又不尽相同。具体地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演变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改革开放前农村土地政策的演变

这一时期我国的农村土地政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土地的农民私有制(1949—1953年)。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实行的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乡村人口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约70%~80%的农村土地,而占乡村人口90%以上的贫农、中农、佃农却仅仅约占20%~30%的农村土地[1]。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过对封建地主土地的无偿没收和旧式富农土地的有偿征收,将土地分给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确立了农民土地私有制。

2.农业合作化运动将农民土地私有制变为土地的集体所有制(1953—1957年)。农业合作化分为三步,第一步是建立互助组;第二步是组建初级农业合作社;第三步是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互助组是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及分散经营的基础上实行劳动互助。初级合作社也称土地合作社,是在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私有的条件下实行土地入股,按股分红,统一经营,集中劳动。其中按股分红的比例约占分配总额的30%,按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的约占70%。高级合作社则取消了土地分红,农民的报酬主要是按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农民的土地无偿归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这是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的质变阶段。

3.土地的化及“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的建立(1958—1978年)。为了巩固和发展农业合作化,从1958年开始在全国掀起了化运动。运动主要是通过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合并,对土地加以集中,实行公社集体所有,“产品按需分配”。由于这种形式的生产关系脱离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结果对农业生产造成了很大的破坏。1960年11月,党中央进一步提出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制度,即土地归公社、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归生产队,由农民统一使用,劳动报酬按工分分配。至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关系相对稳定下来。

(二)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政策的变化

改革开放后20年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政策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也可分为三个阶段:

1.由体制内部的责任制到全国基本实行土地承包到户(1978—1983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改变内部存在的吃“大锅饭”的现象,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共中央提出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决定》的基本精神是要稳定体制,内部普遍实行生产责任制和定额计酬制。生产责任制的形式多种多样,大体可分为联产的和不联产的两类。其中,联产责任制最受欢迎的是包产到户,后来由包产到户又演变为包干到户。正是包干到户这种内部的生产责任制导致了的解体,并由此产生了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

2.土地承包期延长到15年以上,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984—1993年)。第一阶段农村土地政策的大方向是由原来的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转变为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由于经验不足,出现了诸如土地按人口均分、地块过小、承包期过短、频繁调整、无承包合同或承包合同不健全等问题。为此,中央在1984年1月出台的《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允许土地转包。这使得家庭联产承包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1986年,中央又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使用、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促进了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法制化。

3.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进一步完善土地政策(1993年至今)。我们一般把前面提出的15年不变叫做第一轮承包(从1978年算起,正好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93年11月《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了再一次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目的是稳定农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生产率;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集体土地承包后,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要求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得缩短土地承包期,不得收回承包地、多留机动地、提高承包费等,使对土地承包关系的管理逐步过渡到法制轨道。此外,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土地的性质、管理等问题,对抑制农村土地的过快非农化、更好地保护耕地起到了积极作用[2]。

二、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特征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特征

总的看来,我国目前所建立的农村土地制度是以“均田式”为基本特征的,即以“耕者有其田”为基本出发点,将集体土地按人口均分到户,不分男女老少,都可以平均分到一份土地,其数量取决于所在社区(自然村或生产队)的土地存量。同时,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并完全取消了农户按地亩承担的农业税费。然而,由于农村土地的非商品性,使得这一制度具有产权的模糊性、无偿性、福利性、非流通性等特点[3]。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

1.按照《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在这里,“集体”的概念比较模糊,哪些组织对哪些土地拥有所有权,并不是很清晰的。作为集体一员的农民,在土地产权上如何体现其权益,在从事农业生产时这一权益如何体现,其转移到其他产业或城镇时,这一权益又如何体现,也是不甚明了的。

2.目前,农民占用土地部分是无偿的,无须缴纳农业税费。由此,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具有承载功能、养育功能,由此转化为获取就业保障、生活福利和伤病养老保险的手段。它既是农耕社会单一生产方式的产物,又是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下农民所处的政治、经济地位决定的。

3.农村土地不仅所有权不能进入市场,连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也是有限的,其流转只能限于当地的社区(村或生产队)范围内。

(二)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存在的问题很多,突出表现是:政府和开发商以城市化和商业开发的名义、以协议转让的方式低价从农民手中取得集体土地,然后转为国家所有,并进入市场,从而获得高额收益。而农民根据土地法只获得相当于转让土地30年农业种植收益的补偿,两者相比差额高达十几倍、几十倍之多,从而对农民形成一种不公正的掠夺,同时造成耕地的大量流失,加剧了农村土地的非农化。具体地说,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产权主体不清晰。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但对“集体”应如何理解和界定,法律规定较为含糊不清[4]。在《宪法》中,只是笼统规定为土地归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界定为乡(镇)、村两级所有。在《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是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见,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有三种形式: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可简称为“乡(镇)、村、组”三级。显然,在集体所有制的框架下,产权主体的模糊往往会导致各个“上级”借土地所有者的名义来侵蚀农民的土地产权,使农民在现实中缺乏充分享有自己土地权益的能力。这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土地产权主体不利于农村土地产权的稳定,农民也形不成有效的稳定的预期,因此,必然降低土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

2.农民的土地产权残缺不全。产权不是单项权利,而是一组权利。如果产权所有者拥有排他的使用权、独享的收益权和自由的转让权,那么他拥有的产权才是完整的。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了禁止、限制或侵蚀,就称为产权残缺。家庭联产承包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农户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农户的权利并不是充分和完备的。虽然中央和国务院的法规条文规定了允许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依法有偿转让,但这种权利在实践中却受到了严格限制。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只具有耕种权、部分收益权以及少量的处分权。由于土地权能的残缺,使承包经营者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因而必然损害产权主体——农民的利益。

3.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不稳定,土地产权稳定性缺乏保障。一般而言,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其希望出租土地的期限越短越好;对土地经营者而言,则希望土地承包的期限越长越有利。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国家先后规定了15年、30年不变的承包期,规定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以满足农民长期保有土地的要求。为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规模不断细分,提倡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承包期常常被打破,不断地被调整,农民失去了对土地承包的稳定预期,其直接后果是对农村土地的肥力和农业基础设施造成损害。

4.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缺陷。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征地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永久地变成了国家所有权,集体土地呈日益减少的趋势[5]。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对建设用地实行征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改革开放以来,在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建设过程中,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使被征地农民永久地失去了长期耕种的土地,大大减少了集体土地的存量。二是征地范围任意扩大,为非公共利益需要大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对“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具体事项没有明确,致使各种非“公共利益”项目也都要求征用集体土地,如企业生产、技术开发、政府经营城市等。非“公共利益”项目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动力,在于集体土地被征用的低成本与出让、转让国有土地高收益之间的巨大差值。三是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没有充分考虑农民的土地权利益。国家在征地时,只按照现用途给予包括耕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在内的产值补偿。即便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即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计算,也无法与集体土地长期而有保障的使用权、收益权相对等。虽然近年来这一标准正陆续被突破,但仍然大大低估了农民土地的现实价值与潜在价值。四是现行征地制度忽视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我国,耕地不仅是农民生产粮食等农产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自然保障,而且承担着农民就业、农民生活最低保障和农村公共事业费用支出等社会保障功能。农村集体土地一旦被征用后,农民就失去了在第一产业的就业机会和基本生活保障,只能被迫转向第二、三产业就业。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思路

对于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农地政策,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农村土地国有化;二是农村土地私有化;三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6]。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为此,建议在坚持产权明晰、责权利统一、产权结构合理化、有效保障、效益最大化和因地制宜等一系列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政策。

(一)明确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考虑到各地不同的情况和各经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主体首先要搞好确权工作。对于所有权不明确的,要进行认真核实,登记注册,核发证书,以确认其所有权;对于产权主体不清晰、有纠纷的,应通过法律进行裁决。考虑到“三级所有”制度的规定,宜将村民小组界定为农地所有权主体,已属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续明确乡(镇)、村级的所有权,以避免变更所有权主体导致的过高交易成本。

(二)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结构

在制定农村土地政策或法律制度时,要明确农户除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外,还要不断强化农户的土地处置权,使农户拥有的单一的土地使用权逐步拓展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即农户在承包期内,拥有对承包土地的实际占有权,集体只保留法律上的最终所有权。

(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实际上,承包经营权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承包经营权为“个人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另一方面,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使用权,具有使用权的性质。多年来,集体财产缺乏人格化的产权主体,而农户拥有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人格化体现。

(四)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化

农地使用期的长短是影响农地政策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世界上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把延长土地租期作为完善农地政策与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践上要坚持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同时还要明确30年以后也没有必要改变,使农民获得永久性使用权,也称使用权私有。只有这样,农民才能感觉到自己是土地的主人,从而提高农民对农地收益预期,减少其短期行为。

(五)完善土地流转政策,确保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流转既要兼顾公平,又要兼顾效率。在具体政策上要注意三点:一是要确保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二是要坚持多样化的土地流转方式和形式;三是要切实保障农户的土地流转收益。

(六)完善农村土地征收政策

其核心是保护农民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严格限制非公益性征地,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土地收益关系,充分考虑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具体内容包括:

1.要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平等的财产所有权。两者都应体现所有者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能;财产权利的流转应遵循平等、等价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2.要严格区分公益性和公共利益中的经营性用地。“公益性”和“公共利益”有着本质区别。公益性突出强调的是没有营利收益,无偿为社会服务;公共利益则不同,部分公共利益带有明显的商业性质[7]。为此,对公益性用地,应按照国家规定由政府征用,向土地使用者直接供地;对于非公益性用地,无论是国家,还是集体单位、个人的经营性用地,都应按照市场公平原则由政府统一征用,采用市场化机制供地。

3.尊重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产权的转移都要遵循市场公平的原则,土地产权的转移也不例外。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不仅要考虑现实土地用途的补偿,也要让农民分享用途转化后的收益,这是基于集体土地区位因素对产权的影响而提出的。特别是国家征用的经营性用地一般都是靠近城区或公路干线等区位优越的地块,潜在价值较高。

4.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改革和完善失地农民的安置办法。在目前市场经济初步建立而又远未完善的环境下,原有的农民安置办法显然是不尽合理了。解决的办法是尽快建立以市场为指导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新机制,重点是解决被征地农民在城镇的再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对于被征地农民,当地政府有责任给予他们就业指导和培训等必要的帮助;同时,政府、农民集体和个人都应当拿出部分来自土地的收益,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失业和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进入城镇后,应与城镇居民同等对待,在就业、子女入学、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提供相同待遇。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制定要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

参考文献:

[1]夏联委,李瑞广.新中国成立前土地政策的反思[J].南方论坛,2007,(5):61.

[2]王扩建.新农村视角下的农村土地政策及其走向思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5):5.

[3]胡穗.论中国共产党制定农村土地政策的历史经验[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1):12.

[4]农业部农村经济与经营管理司经营体制处.农村经营暨土地承包历史回顾及几点思考[J].农村合作经营管理,1999,(11):9.

农村政策论文篇(8)

近年来,出于自身经济效益的考虑,国有商业银行更加注重集约化经营,县域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大量撤并。另一方面,随着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些乡镇实施撤并,设在这些乡镇的信用社及农业银行营业所也发生同方向变动,从而使有限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农村多元化、分散性的金融需求。而且,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过分强调风险防范,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严重挫伤了信贷员的放贷积极性。他们为减轻责任追究,实行严格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人为设置贷款障碍,拉长信贷决策链条,制约了三农对资金的要求。

2.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定位不明确,缺乏分工协作?

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虽然比较健全,但服务面窄,其职能还远远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仍有许多盲点。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逐步退出了农村服务领域,政策性金融机构仅仅围绕粮棉油收购做文章,没有体现出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农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也没有体现出政府对弱势产业的重视,农业基础性设施建设少有金融机构问津,弱势群体特别是贫困人口的信贷需求得不到支持。以支持三农为己任的农村信用社因历史包袱沉重,甚至相当一部分社已资不抵债,加之结算手段落后,吸储能力不足,很难真正发挥好为三农服务的主力军作用。

3.农村金融组织产权不清,内部治理结构残缺不全

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治理结构粗糙,“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理事会”形同虚设,经理人控制现象严重,三会成员也主要由农信社主任与上级部门任命,或由他们提名,再经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这一程序。而农业银行虽为国有独资产权模式,但所有者缺位问题严重,缺乏真正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持股主体,并且单一产权制下的法人治理结构容易造成政企不分,政府过多干预,责权利不明,董事会、监事会难以发挥作用,同样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

4.农村金融组织缺乏良好的经营环境

农村经济落后,再加上经常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许多地区农民生活贫困,乡镇企业不景气,破产倒闭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组织的正常业务开展。而地方政府为出政绩,支持不该支持的行业或企业,当贷款难以收回时,政府甚至鼓励企业逃废债务。对于民间金融机构,政府也没有进行引导、监管,而是不允许其存在,丧失合法地位的民间金融机构只能转为“地下金融”方式,资金紧张的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又依赖于这种“地下金融”,导致高利贷盛行,一方面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又严重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

此外,在推进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村的金融需求已经突破了“传统农业”和“自给自足”的局限,农村金融的需求层次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与此相应的对金融机构、金融机制、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的需求显然也是不相同的。因此,在加入WTO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农村金融服务不能依靠单一主体(信用社)的垄断供给,农村金融不能被排除在市场主体多元化的进程之外。

二、明确和加强政府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但农业生产的高风险、低收益,很难引进商业银行资金的支持,所以,迫切需要政府的介入。从各国的经验看,农村金融建设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各国政府一般都制定了一系列扶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一是农业保护政策等软公共产品。农业是天然的弱质产业,面临着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因此,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都很重视对农业的保护,制定了许多农业保护政策,如政府补贴、农业保险制度等。二是农业基础设施方面的公共产品,包括交通运输、电力设施、水利工程、治理农业污染等。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也是农业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主要是农业生产资料、农民生活需要物资的供应和农产品销售和服务的各种设施,如贮存技术和设施。三是农业社会化服务方面的公共产品,包括农业信息、中介服务、农业气象预测预报等。此外,建立完善的农产品市场也是极为重要的。通过完善农产品市场加工、储藏、保鲜、监测、检验等配套设施,建立起信息系统、质量检测检验系统、电子结算系统等,完善农产品市场行情信息网和供求信息网,完善市场信息收集与制度,提高农产品市场设施水平,强化服务功能并消除农产品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加强这些公共产品的建设是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生产要素生产率的有效措施,而且也是加入WTO之后对农业保护的可行选择。针对我国人多地少、人均农业资源匮乏、农户生产规模较小、农村基础设施薄弱等特点,我国政府更应把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作为重点。因此,我们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继续抓好大型水利工程、农村能源、电力、生态环境改善等建设;加强农村通讯、信息、市场、城镇化建设,构建农业发展的良好平台;对于可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国家应采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予以优惠。

2006年公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表示,允许并鼓励私有资本、外资参股乡村社区金融机构;文件还对农村金融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十余项重要举措。这意味着中国农村金融体制将出现重大突破,鉴于此,笔者提出完善农村金融的几点政策建议。

三、完善农村金融的政策建议

(一)强化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

政策性金融是世界各国普遍运用的基本符合世贸组织协议要求的重要支持手段。农业发展银行应该重新定位,真正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国家应整合对农村的资金投入,区分国家必须的财政投入和国家予以补偿的财政投入。对农村的公共道路、重大的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农业的基础科学研究建设等可以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无偿投入,除此之外,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应列出一部分预算用于补偿性财政支出,即向有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机构提供贴息资金和呆账损失的弥补,用少量的财政补贴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农业发展银行要突破单纯依靠央行再贷款支持的路径,通过发行债券,逐步转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二)培养和提高农民的信用观念,完善农户自身的贷款条件

农户的信用观念差是影响农户贷款取得的重要原因。当然改变农户信用观念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金融部门、法律部门、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来实现。通过对农产贷款进行商业化管理,逐步培养农户的信用意识。此外,农业产业风险大、农户收益水平低,也是限制农户取得贷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对农业的税收政策、对外贸易政策、农产品流通体制等多方面进行配套改革,使农民的收入水平相对提高,使农业经营者可以获得平均利润,使土地所有者能够获得地租收入。

(三)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应多元化

我国农村幅员辽阔,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只要坚持了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可以因地制宜地多样化。首先,贫困地区的农信社可暂时转为政策性银行,作为农业发展银行的基层网点,等待时机成熟,再采取合作金融方式;其次,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广大农村地区,取消县乡两级法人制,实行县级统一法人,减少管理层次,划清责权,提高抗风险能力;再次,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可参照江苏江阴、常熟、张家港的做法,转变为农村商业银行。同时,加强信用社的内部管理,主要是解决两大问题:第一,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资扩股,充实资本金,发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有效职能。重视社员代表大会行使其职权的独立性;分设理事长与信用社主任,杜绝内部人控制现象;监事会不能流于形式,帮助完善贷款审查、财务审计、管理层及员工行为监察、风险防范等内控制度。第二,加强职工素质建设,重视人才培养,定期开展在岗培训。干部选拔上,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且对外广纳贤才,改善内部人才结构。

(四)规范和发展民间金融组织

农村政策论文篇(9)

但从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财政体制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停滞,农村教育正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存在着教育资源存量不足、教育经费财政投入不足和已经取得的“普九”和“两基”成果不能巩固的问题,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总量不足就是影响农村基础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教育经费问题是困扰农村基础教育发展的一个根本问题。不建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体制和管理体制,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就没有保障。

一、农村基础教育投入总量缺口分析

(一)由于历史发展原因导致的农村基础教育资源存量不足形成的缺口

农村基础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发展,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拥有的基础设施和设备;二是基本的教师素质。而恰恰是由于中国特殊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广大农村地区在这两方面与城市地区的巨大差距,在基础教育资源存量方面存在巨大的差距。

据统计,1991年,全国中小学校设备配齐率,城市中学为42.49%,小学为25.52%,而农村中学只有17.62%,小学为8.46%;城市中学生均拥有图书20.9册,小学生7.6册,而农村中学生只有3.6册,小学生1.9册。2001年底,全国普通中学在校生与专任教师比例为1:19,其中,城市为1:17,县镇为1:19,农村为1:20。全国普通小学在校生与专任教师比例为1:21,其中,城市为1:19,县镇为1:20,农村为1:22。这种教育资源存量方面差异大的局面需要一段时间连续的较多的投入才能逐渐扭转过来。

教育资源存量上的差异根源就在于国家的教育投资管理体制方面。在20世纪末期,我国教育投资管理体制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基础教育的统一财政与分级管理(1970-1985)。在这一阶段,虽然农村中小学教育在规模上迅猛扩大,形式上花样翻新,但其目标、内容与方法已背离教育规律,总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的投入水平受到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体制的限制,仍处于相当低的水平;第二,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1985-1993)。在这个阶段,农村经济发展迅速,教育总投入逐年增加,但这些投入都是由于经济发展需要和农民认识的转变而进行的自发投入,国家财政投入水平并不高,虽然颁布《义务教育法》,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资管理体制进行了法律规定,但由于当时财政管理体制尚处于变革之中,国家财政投入的重点也没有放在农村基础教育上,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速度虽然加快,但总体水平不高,且存在许多问题,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统计,到1989年,全国15岁以上人口中,文盲、半文盲的比例为15.88%,初中文化程度和小学文化程度的劳动力占总人口的70%,其中绝大部分都在农村;第三,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1993-2001)。1992年,主席在党的十四大上指出,到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文盲。国家制定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文盲”的标准,规定了不同地区达标的时间表,并开展了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由各级政府实施的“双基”达标活动,在这一阶段,农村教育财政管理体制逐步走向制度化,财政投入水平显著增加。可以说,每一阶段的教育投资体制都曾有过积极作用,都把解决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问题作为重点,但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教育经费严重短缺的问题。农村教育经费短缺存在两个突出特征:巨大的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和这种差距的扩大趋势。这种情况的直接后果是,农民承担了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绝大部分成本,这些年高等教育体制的产业化改革又使农村的一大部分资金以教育投资的形式流向城市,加剧了农村教育资源短缺的问题。财政部曾于1999年组织过一次对于我国“普九”工程资金投入缺口的调研,认为如果要全面达到“普九”标准,至少还需对国内1053个县投入资金总计约354亿元。北大教育学院副教授王蓉表示,这一数据只是在一个较低物价标准上的保守估计,实际需要只可能是高于这一数字。毫无疑问,这一具体情况的存在促使决策者对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体制进行改革,使今后的改革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农村基础教育在教育资源存量和人力资源存量方面的缺口。

(二)由于近年经济政策原因导致的增量不足形成的缺口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确定的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到20世纪末达到4%,这一目标是根据当时经济发展水平教育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情况而确定的,应该说是合理的和可行的,可是进入90年代以后,我国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NP的比例并未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稳步地上升,而是呈现了持续下滑的趋势,1991年为2.85%,1992年为2.73%,1993年和1994年平均为2.52%,1995年为2.46%。到1999年仅为2.97%,2000年为2.90%,仍比国家预定目标少投入1.1个百分点。

注:1.预计占GNP比例根据1993年的占比,到2000年达到4%计算的平均增长速度。

资料来源:历年《中国统计年鉴》。

从此表可以看出,如果按照1993年提出的增长目标,1995年以来,每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总量投入都存在较大的缺口,且逐年增加,从1995年的241.5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971.9亿元,累计达3515.4亿元,即使是按照1995年以来农村普通中小学教育经费占全国教育经费30%左右这个比较低的比例,2000年以前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缺口就在1000亿元以上。在这种总量增长乏力和目前的教育财政投入管理体制和分配体制背景下,首先受到影响的必定是农村基础教育经费总量增长,无论绝对数和相对数的增长,都相当有限,这种影响会直接体现在农民义务教育负担方面。

我国普通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支出1999年比上年增5%,而农村初中则减少1.5%;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支出1999年比上年增6.4%,农村小学只增加2.9%。与此相对照的是,小学生均交纳杂费1999年比上年增加6.1%,而农村小学的增幅则是6.9%,超过了城乡平均水平。结果,1999年农村普通中、小学杂费占公用经费支出的比例都高于城乡平均水平,如果再考虑到城乡学生人数的差异,则这一比例的城乡差距会更大。所以说,农村在基础教育财政投入方面,仍然处于不利地位。

(三)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需求的影响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陆续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工作。2001年5月《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上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农村地区展开。

这次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三提五统”以及屠宰税等多个收费项目,农民只需交纳农业税及其附加。在取消乡统筹费后,原来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等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是衡量农村税费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可以说,正在迅速扩大试点范围的农村税费改革,从分配上理顺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利益关系,是国家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而实施的治本之策,但税费改革也势必给现有的农村教育投资格局带来重大的冲击。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各种收费,改为只收一种农业税,这对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村经济和保证农村的社会稳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由此引出的矛盾也显而易见:农民减负,县和乡、村就要减收,按原有的经费收入渠道和格局,农村基层政府和基础教育就难以保持正常运转,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缺口将进一步扩大。县乡财政可用于基础教育的收入在税费改革后主要依靠两个来源:一是县乡中非国有或非公有制经济的税收。由于县及县以下经济所有制结构的特点是没有多少国有经济,更少有国有大中型企业,因而非农产业中民营经济的发展就成为农村基础教育是否能正常进行的关键。如果县乡中的非农产业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充分和不成熟,那么主要依靠在GDP中比重不断降低的农业增加县乡财力,是全然支撑不了农村基层政府和基础教育的正常运行的。另一方面,整个税费改革过程又受制于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能力。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大部分教育集资,大幅度减少了农村教育的经费:全国农村教育费附加1996年240亿元,1997年269亿元,2000年151.97亿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5.94亿元,农村教育集资34.2亿元(1999年),而在农村地区,教育费附加是补充教师工资不足部分的经费来源,农村集资则是改善校舍和办学条件的主要经费来源。虽然国家在进行税费改革过程中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但如果不进一步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体制,调整农村基层政府不平衡的事权和财权安排,仅仅靠地方财政是难以完全填补税费改革带来的日益扩大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缺口。

二、农村基础教育投入主体结构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农村基础教育投入主体结构存在的问题分析:制度性原因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财政体制的调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村教育财政投入体制的基础。一方面,从我国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的发展及演变的过程也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央与地方财政在权力和责任分配上的变化;另一方面,中央与地方财政权力与责任分担机制的改革决定了我国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的体制,也决定了投入主体的权力与责任的分配。

根据传统的测算指标,如各级政府的政府支出比例,我国的财政体制是高度分权化的。《预算法》授予地方高度的自治权—各级地方政府都有独立的、经由各级人大批准的预算。自市场化改革以来,政府间的收入共享体制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长期以来形成的各级政府之间的层层相叠的分级体系依然存在着。在中央政府决定收入共享体制的大致框架基础上,各级次之间是分别向下进行分享的。即中央一级的政府只与省政府打交道,而省级政府则与市级政府确定收入分享机制,市级政府与县级政府确定收入共享机制。同样,支出分配机制也采用相同的方式。这一分享机制的确定使得各省之间的实际收入由于其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距,也使得我国财政体制的框架呈现出联邦制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先后进行了数次大的财政体制改革,80年代分权化改革、1994年的分税制和1998年开始的公共财政改革。80年代初的分权化改革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实行财政包干、分灶吃饭,扩大地方政府的财力,使得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比例从80年代初的40:60,变为90年代初的22:78。但随之而来的总体财政收入下降,国家中央财政对于经济调控能力减弱等问题。在此基础上,1994年我国对财政体制进行了又一次大规模的改革。这是一次综合性的一揽子改革方案,其目的就是要解决三个领域的问题:抑制财政收入下降和对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提供充足的收入;消除税收结构中的扭曲因素和增加税收透明度;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如果从增加财政收入,加强中央政府的调控能力来看,这次改革是十分成功的。在当年,一次性将大额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上缴国库,使中央政府收入占政府总收入的比重由22%快速提高到55.7%。

(二)改革对于我们农村基础教育投入主体结构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影响意义。

1.从各级财政主体财力分配格局来看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调整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收入分享机制上的比例关系,增强了中央政府的收入与支出能力的同时,将大部分的公共支出责任,包括教育、卫生、医疗等支出留给了地方。

20世纪80年代中期确定基础教育实行地方政府负责的体制时,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实行财政包干、分灶吃饭,扩大地方政府的财力,地方政府财力的增强为支持农村教育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而90年代中期开始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改变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结构,奠定了政府间财力分配关系的新框架,其基本特征是: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显著提高,现在大约50%左右,标志着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有所增强。如果再加上省本级的财政收入,那么,中央和省的财政收入在整个国家的财政收入中,占有绝对支配地位,超过60%;而县乡基层政府财政收入比重现在一般为20%左右。正由于县乡财力规模相对较小,现在我国县以下财政自给率不高,在1999年县级财政自给率总体水平仅为64.97%,而大部分的县财政自给率不足50%。

尽管财政的收入分配格局有所改变,但与之相对应的教育投入的支出格局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改变,依然强调了地方政府财政投入在整个基础教育教育中的重要性,即地方财政占大头,中央财政只占很小的比例。1996年全国教育投入2262.3亿元,其中,中央只占10.8%,地方占89.2%。到1998年,教育投入总额为2949.1亿元,中央的教育投入比重略有提高,当年为12.8%,而地方仍高达87.2%。再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及预算内教育经费的结构看,1996年和1998年地方的教育投入比重仍高达87%~88%。

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韩民曾发表看法:“中国目前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在经费筹措上过于依赖基层乡村和农民,这是不合理的。级次较低的政府,其财力规模小,难以有效承担农村基础教育投入的职责;而级次较高的政府,其财力相对雄厚,必须适当承担农村基础教育投入的职责。”我国中央和省级政府掌握了主要财力,但基本摆脱了负担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县乡政府财力薄弱,却承担了绝大部分义务教育经费。这种政府间财权与义务教育事权责任的不对称安排,是我国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经费短缺的重要制度原因。

2.从各级财政主体的转移支付情况来看

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的另一个深远影响就是进一步加大地区财力之间存在的差距,进而进一步影响到了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情况。

1994年改革的初衷之一就是彻底改革政府间转移支付体制,通过公式化和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将收入分配和政府间转移支付放在客观的基础之上。但是改革的结果没有改革现行的转移支付体制,只不过增加了两项新内容—税收返还和过渡期均等化转移支付。由于这两项政策的实施使得原有的收入再分配改变成为了来源地原则,也就是将更多的收入返还给富裕地区而不是贫困地区。这种返还制度进一步造成了财政转移支付与各省的财政收入相关,加剧了原有省际之间的不平等。

具体到农村基础教育公共财政的转移支付,我国中央、省级政府在这几年中也投入了大量专项财政资金用于解决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普及问题。但这些转移支付资金的数额与实际各县级财政投入在教育的资金仍有较大的差距,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教育补助专款还无法弥补现阶段农村基础教育存在的巨大资金缺口。1997年,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教育补助专款为11.13亿元,约占当年全国财政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总支出的1.5%。但据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对全国7省市26个县的抽样调查,1998年样本县义务教育经费总支出(含预算外经费)中各级财政的教育补助专款约占12%,县财政约占9.8%,其余78.2%为乡村负担。

3.从财政主体结构动态发展来看收入重心上移、支出重心下移

从财政主体结构动态发展来看,我国财政体制还存在着收入重心上移、支出重心下移的倾向。一方面,收入上移,县乡财政成为层层集中财力的对象。从县财政与中央财政的关系看,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县需要将75%的增值税和100%的消费税上缴中央财政;中央财政对县的补助主要有税收返还和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资补助。这样县财政与中央财政之间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中央集中各地的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较多,而地方得到两税增量的比重却大幅度下降。从县财政与省级和市级财政的关系看,1994年分税制以来,省级和市级政府在中央集中一部分财力的基础上,又对共享收入和地方固定收入进行了分成,即又对县乡财力再次进行了集中。收入的上移使县乡基层财政财力薄弱,入不敷出现象严重。另一方面,支出下移,使县乡财政支出不断加大。在中央及省市财政与县级财政的关系上,在层层集中财政收入的同时,还存在着负担下放的倾向,即将部分应由上级财政负担的财政支出全部或部分下放给地方政府,这在基础教育上的表现特别突出。中央和省级政府在发展义务教育方面承担的责任明显不够,省级以上财政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支出很少,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基本上是由县乡财政和农民负担。据国家统计局2000年的统计数据,我国现有2109个县级财政、4.6万多个乡镇财政,2000年全国财政收入1.34万亿元,其中中央占51%,省级10%,地市17%,县乡两级共计20%多。据有关部门的数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县级财政赤字面一度高达40%以上,而且越往西部赤字面越大,有的省份赤字面甚至高达60%以上。而目前农村义务教育存在困难,急需增加财政投入的地区,不仅集中在中西部贫困地区的县市,东部发达地区教育经费也有很大的缺口。薄弱的县乡基层财政难以承担发展农村义务教育这一最繁重而艰巨的历史重任。

(三)农村基础教育投入主体结构存在的问题分析:现实性原因

县级财政财力薄弱的基础性原因在于农村经济发展的缓慢,缺乏推动和支持农村教育持续发展的能力。从现有县级财政情况来看,我们认为仅凭县级财政难以支撑中国庞大的义务教育工程。从县级财政本身的收支状况看,收入上移和支出下移,使县级财政财力匮乏。近年来中央出台的大幅度调资政策,给县乡财政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即使中央对落实此项政策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县乡财政承担其余部分仍然感到十分吃力。

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在80年代联产承包和90年代农产品提价的政策调整中,曾有两次明显的提高,1978—1990年,农民人均收入增加5.1倍。但90年代后期以来,由于乡镇企业的调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升、农业劳动力过剩等原因,农村经济增长速度减缓,1991—2000年,农民人均收入增加3.1倍,农民实际收入增长甚微,有的地区和有的年份甚至下降,个别的还有人不敷出、种地赔本的现象,这势必影响农村教育的经济基础。

从农民人均纯收入来看,在近几年一直处于迂回爬坡的阶段。统计资料显示,1997~200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同比增长率,分别为4.6%、3.8%、2%,刚刚过去的2002年,情况并没有大的改善,增长幅度仅略高于4%。”另一方面,农村人均财产性、转移性收入无论在绝对量的增加上,还是在速度的增长上都远远落后于城镇,仅占城镇的13%左右。违背了我国1993年《农业法》的规定,即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必须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

另外,教育成本由于教师工资和教材等材料价格的上升而提高,也进一步使得许多地区单靠县乡财政已经难以承担义务教育的全部经费。贫困地区有的县乡全部财政收入还不够发放教师工资(例如甘肃省榆中县2000年全县财政收入7410万元,而财政支出13900万元);在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权放到乡级政府后,由于乡财政中的大部分是教师工资,容易被挪用,这样就连续出现了大面积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2000年曾达到180亿元,有的地区拖欠达半年以上,农村教育面临着经费短缺的严重困难。

三、完善我国农村基础教育公共投入体制政策思路----构建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解决公共投入的不均衡

(一)政策思路

随着我国“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建立,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开始试点并实施以来,我国农村基础教育的公共投入的总量、投入公平性和贫困地区教育经费来源等问题变得更为突出。在不少地方,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基础教育的公共投入已出现难以为继的情况。从总体上看,我们认为当前我国农村基础教育公共投入方面主要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农村基础教育公共投入不足;2.教育投入主体结构分配不够合理;3.农村基础教育区域间财力状况存在着较大差异。针对以上三个突出的矛盾,结合目前我国的国情,我们提出完善我国农村基础教育公共投入体制的政策思路。

1.明确政府财政是我国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主体

农村基础教育是事关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问题,是关系到未来我国社会均衡持续发展的关键。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应明确其经费主要由以基础的财政负担,国家有提供义务教育所必要的基本就学条件的义务,这也是保障公平就学机会的基本要求。应进一步加强财政的公共职能在农村基础教育中所发挥的作用。以政府的财政拨款保证普及义务教育资金投入和承担高等教育的大部分经费。因此,在未来的财政公共体制改革中,明确财政的公共投入是我国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主体,由财政承担起农村基础的投入。

2.增加农村基础教育公共投入

农村基础教育在民教育体系中占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农村教育面广量大,中小学在校生多达1.6亿人。根据2002年《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显示,2001年我国预算内农村中小教育事业经费占总预算投入的比例分别为9.98%和21.12%。这一比例远远低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相应比例数据,同时,农村基础教育的现状也进一步说明我国对于农村基础教育公共投入还存在着巨大的资金远远没有达到满足需求的要求,需要我国财政部门在未来通过更多的渠道投入更多的资金。

3.明确各级政府在基础教育中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的基础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从其历史发展和现实情况来,这样的体制设计并没有太多的制度障碍,产生诸多问题的原因在于各级次政府对于在基础教育中应承担的责任没有明确的分工。因此,在今后我国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投入体制的完善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需要进一步完善分级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在基础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在中央、省、县和乡各级政府之间确定一个合理的基础教育分担比例。

4.加强转移支付力度

近几年,中央用于各省的义务教育专项补助,在增进基础教育的公平与效率方面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补助的规模过小,制度本身设计不规范,补助使用过程中缺乏监督等原因,使得这项补助的作用极其有限,实证研究的结果也支持了这一结论。因此,建立规范的中央对省基础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制度迫在眉睫。中央政府应正确认识基础教育专项补助的意义和重要性,采取各种措施通过加大补助规模来提高基础教育的财政责任.加快基础教育专项补助制度的公式化、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的进程,设计科学、可操作性的转移支付公式,同时简化分配程序,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将其纳入法制轨道,使中央基础教育专项拨款在决策、分配、使用和管理等各个环节都做到科学、透明,以达到增进义务教育公平与效率的效果。

(二)构建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解决公共投入的不均衡

国务院总理在全国农村基础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教育是现代文明的基石。提高国民素质,增强综合国力,必须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农村教育影响广泛,关系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普及农村义务教育,有利于缩小社会差距和实现社会公平。”经济以及财政能力的地区间差异导致的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水平的差异是关系到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关于中国地区间经济和社会发展差距问题,国内外许多学者已经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关于我国地区间财政能力差异,一是我国地区间财政能力差距十分明显;二是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了地区间财政能力的不平衡。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相对差距就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结果和直接表现;三是各地区在接受中央财政补助以后,地区间财政能力差异没有明显变化;四是人均财政支出和人均财政总支出相对差距较人均财政收入和人均财政总收入相对差距大大缩小,相对真实地反映了各地区财政能力差距的状况,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地区间社会发展差距状况;五是如果考虑征税努力程度和支出成本的差异,各地区财政能力差距可能比以财政支出指标衡量的各地区财政能力差距要大得多。因此,有必要通过实行转移支付制度,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地区间经济均衡发展,经济的均衡发展是解决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均衡增长的一个重要前提和基础,对于全局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距来说,基础教育财政投入的地区差距问题只是一个局部问题,不可能脱离整体而单独解决。解决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地区差距问题的另一个重要前提是解决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总量增长问题和投入、支出结构(各级财政投入比例、城乡比例、基础教育与中高等教育的投入比例)问题,比如,在中央、州、地方政府对基础教育经费的分担比例上,美国为6.2:48.3:45.5,法国中央政府则分担了68.4%。而在我国,中央财政负担2%,省地负担11%,县级负担9%,乡镇负担78%左右。谁都知道,中央和省级财政能力比地方和基层政府强得多,所以,首先要解决的是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财政性拨款力度;教育经费投入,突出向中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倾斜。总量和结构这两方面的问题不解决,讨论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的地区均衡问题就是画饼充饥,纸上谈兵。

1转移支付制度目标的确立

财政转移支付,指政府间财力的上下移动。广义上的转移支付指国内各级政府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财政收入级次和规模,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财政收入的补助和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财政收入的上解,还有政府间财力的转移与划拨关系,都可被视为转移支付。狭义上的转移支付指相邻两级政府间上级对下级的财力补助。转移支付从形式上表现为各级政府间事权的转移,财权财力在不同级次政府间的转换,是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一种再分配,它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解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纵向不平衡和地区间财政横向不平衡。无论从国际经验方面考虑,还是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考虑,建立和实施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是解决当前我国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地区间差异问题的一个有效手段。

从上面转移支付的定义来看,转移支付是一个复杂的资源配置问题,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支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决策者如何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决策方案,其指导原则涉及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主要考虑的两个因素—公平与效率。公平因素和效率因素在确立转移制度过程中所占的比重在不同国家或者一个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是不同的。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地区之间的发展总是不平衡的,有的时候差距还可能很大,因此,在财政转移支付中,最主要的一个目的就是致力于消除地区间的财政能力差距,一方面通过转移支付反映上级政府对社会公益产品的服务准则,另一方面强调财政的再分配功能,使不同地区能够保证提供基本水平的公共服务,履行政府的资源配置和经济稳定职能。

农村基础教育公共投入的差异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之一,毫无疑问,不能听任地区差距的不断扩大,否则,无论在公平目标还是在效率目标上都会带来严重的问题,然而,地区差异问题只是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问题之一,我们研究农村基础教育地区差异问题,最终目标不能只限于缩小财政投入水平的地区差距,而是解决农村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问题,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要在认识到地区间适度差异的客观性、合理性以及它对整体发展所具有的意义的基础上,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解决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的地区差异问题。

2.在我国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模型应该遵循的原则

第一,允许适度地区差距的存在。从前面的分析和比较结果来看,中国地区差距和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将是中国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的主旋律,毫无疑问,我们不能听任地区差距的不断扩大,否则,无论在公平目标还是效率目标上都会带来严重的问题,急于缩小地区差距的任何措施都是不现实的,并且在实际工作中是有害的。所以,既要承认区位优势的客观性和区域差距的长期性,不能用行政手段人为地拉平地区之间的差距;同时又要运用经济的、政策的和行政的手段,使地区差距不再继续扩大,并且通过实行投资和政策适当向农村和困难地区倾斜的战略,为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创造条件。政府所能做的,首先是要尽可能公平地分配教育财政资源,不要因为政府行为加剧结构性失衡与短缺,也就是说,政府的关注重点首先是“雪中送炭”,其次才是“锦上添花”;同时,在重点建设上既要有投资的重点倾斜,更要注重运用政策效应和市场机制,在改革中增加教育投资,在改革中提高投资效益,即通过政府与市场的共同作用,实现公平与效益的动态平衡。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确定不同地区基础教育成本标准,各级政府分担基础教育成本的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缩小地区差距,不能以追求绝对的平均为目标。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差异以及与此相关的基础教育投入水平的地区差异,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通过转移支付而缩小。

第二、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差异、财政能力差异与公共服务部门差异的关系。既然地区差距不可避免,在设计转移支付模型时,首先,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必须以促进经济发展为首要目标,即遵循效率优先原则。只有经济发展,中央政府才能增加转移支付总量,从而通过增强财政平衡能力来逐步缩小地区经济差距。其次,转移支付模型要能够保证平衡地区财政能力的一般转移支付,以保证各地区经济的发展速度。再次,专项转移支付要注重解决制约经济发展的部门和领域的资金短缺问题,要简化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由于我国地方政府层次较多,专项转移支付比重过大,项目过多,可能会出现上级政府截留下级政府财政资金和责任过度下移问题,反而加重基层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农村基础教育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之一,因此,解决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的地区差距问题,必须充分考虑部门分目标和经济发展总目标的关系。

第三、转移支付模型的相对性和动态性。所谓转移支付模型的相对性,即确定转移支付标准时由于经济不断发展和地区自然、文化、人口结构的差异,财政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成本是不断变化的,不同地区对达到一定基础教育水平的需求不同,供给能力也不同,这种公共投入地区差异的必然性决定了转移支付标准必定是相对于一个或几个相关定量经济指标的一个相对数,而不可能是一个绝对数。因此在运用转移支付模型计算的转移支付额度时,不能将其绝对化,所谓转移支付模型的动态化,是要求转移支付模型能够随时根据经济发展和教育发展的特点进行调整,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调动各地区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避免基层政府对上级补助“等、靠、要”等等不作为倾向,也能有效避免“鞭打快牛”情况的出现,因此我们建立转移支付模型时,要以相对性和动态性作为主要原则之一。

虽然转移支付模型具有相对性和动态性的特点,但一旦根据转移支付模型确定转移支付额度后,实施过程中不能有任何的弹性,这是实施转移支付模型的绝对性。(三)缩小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地区差距的转移支付模型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和计算转移支付数额的计算公式不尽相同,也从未形成过统一模式,但在具体做法上仍然可以找到一些共同的特征,一是纵向的转移支付,既可以解决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纵向财力不平衡问题,也可以解决地区间财政能力的差异问题,纵向的转移支付要受到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财政能力的限制;二是横向的转移支付,则是对纵向转移支付的必要补充,目的在于缩小地区间的财力差距,在制度和标准确立后,一般不存在总量限制问题。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建立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转移支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纵向和横向的转移支付,尽快弥补农村基础教育的财政投入缺口,满足落后地区发展基础教育的需要。

1.纵向转移支付的模型

研究农村基础教育转移支付模型,必须把国家用以平衡财政能力的一般转移支付作为研究的前提,这种纵向的一般转移支付模型就是计算下级政府从上级政府获得转移支付的标准问题。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是分税制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进行政府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无论多级财政体制的国家还是单一制财政体制的国家,纵向的转移支付制度都是财政分配的主要内容。确定纵向转移支付模型的理论基础是各级政府财权和事权必须相适应,农村基础教育作为一项公共服务,以平衡地区间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为目的的转移支付模型,是以完成以平衡地区财政能力为目的的一般转移支付后的专项转移支付模型。建立这一纵向的专项转移支付模型时,纵向转移支付的总量除了要受到一般转移支付总量的限制外,还有分配结构对总量的影响问题。

因此,平衡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的地区差异,有两种方式,一是减少投入较高地区的投入数额,二是增加投入较低地区的数额。前面的讨论已经提到,我国即使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村基础教育的财政投入也存在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和分配比例不合理的问题。我们不能把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等同于“平均发展”。均衡发展决不是教育上的平均主义,而是要尽可能缩小区域之间、学校之间的发展差距;不是要限制教育发展,把高水平的拉下来,而是要尽快用各种方法把低水平教育的地区、学校扶上去;要尽量减少甚至消除低水平的学校,而让优质教育资源得到迅速发展,从而实现基础教育的高层次均衡发展。因此以平衡地区差异为目的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不应以降低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投入水平为代价来达到缩小地区差距的目的。因此农村基础教育专项转移支付也存在总量限制问题,即用于平衡地区差异的专项转移支付总量由三部分构成,一是由于农村基础教育投入总量的增量部分,二是由于农村基础教育于其他中高等教育财政投入比例的调整产生的增量部分,三是城乡基础教育经费分配比例的调整而产生的农村基础教育投入增量部分,用公式(1)表示为:

县级农村基础教育转移支付总量=总量增量+比例调整增量…………………(1)

专项转移支付总量确定后,我们来研究分配标准。由于是以平衡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差异为目的的,用于农村基础教育专项转移支付的总量增量部分的补助对象应该是人均基础教育财政投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以保证地区差距的逐步缩小。因此,我们计算转移支付额时应以县为单位,计算其基础教育成本,不足部分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获得。其次是因比例调整而增加的转移支付数额的计算,转移支付的对象则是全部地区。我们先来看平衡地区差异部分,具体计算方法用公式(2)表示为:

x县应得转移支付额=本地标准的教师工资总额+人口总数×本地人均基础教育成本–本地上年规定标准的基础教育财政支出……………………………………(2)

公式(2)中,本地标准的工资总额应该全省统一标准,可参考外国的经验,由较高一级的政府负责制订,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按时拨付到教师个人的工资账户的方式,但这部分资金来源应该至少由省一级财政解决,以此来保证用于教师工资的财政支出部分不被挪用,同时还可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同时,由于前面提到的中国农村基础教育地区差异的原因不仅在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还受到人口、文化、自然条件的影响,因此本地人均基础教育成本要考虑人口密度、学校数量和面积等因素。还有,公式(2)中规定标准的基础教育财政支出为本地按经费来源核定的应该支出额和获得的专项转移支付额之和,用这个数据而不是用实际支出额核定转移支付额,可保证教育经费的基本支出和避免教育经费的挪用和稳定增长。财政性教育经费被挪用的现象越是在经济不发达、财政能力弱的地区越普遍。按公式(2)计算的转移支付额为正数的即为x县当年应该获得的转移支付额。

县级基础教育转移支付额确定后,应由省级财政统一安排,省一级的财政缺口应通过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的一般转移支付来补足。

公式(2)计算的转移支付对象只是人均农村基础教育经费相对较低的地区,由于农村基础教育转移支付总量中还包括比例调整增量,这部分增量的转移支付对象则应该是全部地区,转移支付数额则根据调整的比例计算。通过这两部分转移支付,则既保证了所有地区的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不断增加,又保证了困难地区的基本支出水平和增加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使地区差距逐渐缩小。

根据公式(1)、(2)和近年来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增长速度,以及今后教育经费财政支出中基础教育比例和基础教育经费中城乡比例的调整,我们预计2001年以后几年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的增量和落后地区应得转移支付总额的计算结果。

按近几年的增长速度计算,到2007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比例将达到占国民收入4%的水平,如果在未来的5、6年中,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增长速度加快的话,达到4%这个目标的时间还能提前。我们这里仍然按照目前的增长速度预计未来几年农村基础教育经费财政性支出的增长情况如表11。1996年至2001年,农村普通中小学财政性支出占全国教育经费总支出的比例平均值为30%,按照这个比例,我们预计2002年至2007年农村普通中小学财政性经费支出较2001年的901亿元的增量见表11第3列总量增量数据,累计将比2001年增加2850亿元。如果再考虑每年增加的基础教育经费中城乡比例的变化,比如我们按每年增加1%的比例预计,这几年的结构增量见表11的第4列数据,累计为424亿元,两部分增量总额为3274亿元,占未来6年累计支出总额的40%,所以即使按当前的增长速度,如果能在未来的几年中,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通过增加总量和逐渐改变支出结构的途径,完全有可能改变目前的农村基础教育地区差距状况。

2.横向的转移支付模型

接下来我们研究横向转移支付模型。同样道理,在研究基础教育横向转移支付模型之前,应该先研究以平衡财政能力为目的的政府间一般转移支付模型。

横向转移支付作为纵向转移支付的补充,对平衡地区财政能力,缩小地区间的差距具有重要作用。我们也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例如,在德国,地方政府间横向的补助和平衡是德国联邦制的一个显著特征,这种平衡通过一系列特别的措施,即德国独具特色的转移支付方式,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法,由各州之间实施“兄弟般的”第二次分配来实现的。近年来,我国虽然也采取了东西部省份之间合作援助措施,但由于措施不规范,执行过程中弹性较大,影响实施效果,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建立我国政府间横向转移支付模型。

在横向转移支付模型中,首先考虑在完成纵向转移支付后,所有那些人均财政能力超过平均水平一定幅度的地区,要按规定比例计算横向转移支付数额,作为政府间横向转移支付资金。这种政府间的横向转移支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主要在省一级政府间和省内县级政府间进行。在计算过程中,需要明确的是,需要进行横向转移支付的地区不应该是所有超过全国人均财政收入水平的地区,因为在中国总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采用这样的方法可能会因减少发展资金而影响一些地区的发展速度,并影响发达地区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所以,作为国家纵向转移支付的补充,只能选取那些人均财政收入高于全国人均财政收入一定水平的地区进行横向转移支付,这种计算公式有点类似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以此原则计算出每年国家能够用于横向转移支付的财政资金总额。

在横向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确定后,还要计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一定幅度的地区的财政收入差额。需要得到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地区,则应该是所有人均财政收入低于全国人均水平的地区。因为横向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与收入较低地区的财政收入差额并不完全吻合,这里用横向转移支付资金总额和财政收入差额计算出横向转移支付分配系数,从而保证横向转移支付资金完全分配到应该获得该资金的地区。

确定横向转移支付模型的关键在于需要进行横向转移支付支出地区的确定和横向转移支付比例的确定,这两个因素影响横向转移支付资金的规模,规模过大,会影响发达地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减少发展资金,规模过小,又难以起到缩小地区差距的作用。

在完成地区间横向转移支付后,在各地区的财政能力的差异状况得到一定改善的情况下,不应该再以财政资金的形式进行横向的农村基础教育转移支付,而是应该规定人均基础教育财政投入较低的地区获得横向转移支付后,必须把一定比例的横向转移支付收入作为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用公式(3)表示为:

地区j用于增加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的横向转移支付额=地区j获得的横向转移支付资金总额×适用于该地区的用于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的比例……………………(3)

这样表11中各地区基础教育财政投入增量中又增加了横向转移支付增量部分,通过横向和纵向的转移支付缩小地区差距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如下表。

根据1996至2001年的计算,估计农村人均财政性教育经费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的教育经费总额占全国的比例在55-65%之间,考虑到地方政府增加教育经费支出的积极性,横向转移支付不应该大幅度减少进行转移支付地区的支出水平,且财政支出能力的平衡主要应该通过纵向转移支付进行调节,因此这一比例不应该定得过高,我们在计算表12时,按照占支出总额1%的比例进行计算,换句话说,就是横向转移支付资金占人均教育经费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教育经费总额2-3%,作为缩小地区间教育经费差距的一个重要的补充手段。

四、基础教育公共投入主体的国际比较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基础教育公共投入主体结构进行考察,分析这些国家各级财政主体在基础教育投入中的责任,试图从中发现或归纳出一些规律性的总论,来进一步指导我们对我国农村基础教育公共投入主体结构的分析,并对现有主体结构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对策性的建议。

(一)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基础教育财政体制

纵观世界各国基础教育财政投入与管理体制,都与本国的政治体制、财政体制、尤其是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密切相关,无论是实行联邦制的国家,还是单一主体国家,从发展的最终结果来看,基本上都形成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基础教育财政投入与管理体制。

1.联邦制国家

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的教育财政体制各不相同,但根据宪法第10修正案,教育是美国各州的保留权力,联邦政府没有直接管理教育的权力。在美国的现实教育制中基础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美国地方学校管委会是公立学校的决策机制。管委会成员有权兴办学校,推选地方学区教育主管,制定规章制度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以及筹措和分配教育经费。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每年也提供相当数额的拨款资助地方学区中小学校。

联邦政府转移支付的规模较小,一般而言,联邦政府通过资助教育项目来实现自身对州和地方基础教育发展的影响。例如,1996年联邦政府教育总投入达到738亿美元,其中48%用于资助中小学教育,主要包括:职业教育项目、特殊教育项目、双语教育项目、补偿教育项目等。这些资助都是采用专项拨款的方式,即指定专门用途,且大多通过联邦政府的相应职能部门来核拨给项目单位。有些项目拨款采取“一揽子”拨款方式,即将某一地区的相关教育项目一笔拨给有关州和地区。但各州获得州政府的资助拨款的方式和数额并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凡是州或地方财力条件比较好的(或具有联系政府所辖直接利益的地区),得到联邦政府的教育拨款就比较少。反之,则多一些。

与联邦政府相比,州政府对基础教育的管理具有具体的职责和权力,它们对公共基础教育的管理的最主要途径是通过税收和基础教育的经费分配,且规模较大,作用显著。1992年公立初等和中等学校的资金由州政府提供的部分平均在45%以上,地方政府-学区提供公立初等和中等教育资金47%,联邦政府提供了公立初等和中等学校资金的7%左右。随着时间的推移,州政府对于地方教育的扶持作用日益重要,学区对于州补助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州政府公立中小学资金提高最快的年代是70年代。学区得到的州政府教育补助经费占学区收入比重不断提高,1965年为39%,到了1981年这一比例上升到了49%,90年代仍继续保持在这一水平上。公立中小学教育是美国州政府对于地方政府补助的主要项目。1991年联邦政府对于教育的补助占总补助的16.4%,而州政府对于教育的补助占州政府总补助的63.4%。从二次大战之后,美国州政府对于公立基础教育补助占公立基础教育经费的比例扩大速度远远超过了州政府在公共财政支出中份额扩大的速度。州政府对于基础教育的拨款在基础教育经费中所占份额在1929-1989年间增加了31个百分点。美国州政府对于学区公立中小学的教育补助在提高学区公立中小学教育经费水平、保障各学区公立中小学生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德国,教育是各州的义务,即各级各类的学校的管辖权在州,由州议会主要通过立法和财政预算参与学校的监督,而州文化教育部是通过命令和指示以及通过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来参与学校监督的;另一方面,按照《基本法》的规定,乡镇政府作为地方上的行政机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自己负责下处理地方共同体的一切事务”,即实行地方自治的原则。由于地方自治与国家对学校的监督二者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一般由州和镇政府共同负担教育经费。

在加拿大,基础教育实行联邦、省、地方政府三级管理,分10个省3个地区,省以下设市、县、社区,统称为地方政府,基础教育主要由省和地方政府负担,联邦政府向教育项目提供援助的转移支付。在澳大利亚,根据其国家行政体制的划分,共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分6个州和2个地区,联邦政府的教育管理职能是通过对州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来实现的,具体的教育事务由州和地方政府负责。联邦政府负担了全国的大部分公共教育经费,目的是保证各级政府在公共教育方面的服务都能达到同一水平。

2.单一制国家

法国:实行中央、地方分级管理体制,有22个大区、96个省、4个海外省、4个海外领地、2个具有特殊地位的地方行政区、36565个镇。中央政府统一支付全国所有教师的工资支出,地方政府的职责范围主要集中在教育、卫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对教育的财政支出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大学、高中、初中、小学分别由中央政府、大区政府、省政府、市镇政府管理并负责其建设费用和正常运行费用,学校教师的工资统一由中央政府支付,省级财政主要是初中教育和中学生上、下学的交通网络。法国政府认为办学校是政府的职责,因此,即便是私立学校,只要与政府签订合同,即可获得经费资助,其教师工资全部由中央政府发给,学校的建设费用和运行费用亦可得到地方政府供给或补贴。市镇财政主要负责小学教育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进一步推行明治维新以来形成的教育机会均等的理念,从公共投入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按照多级政府分工理论,义务教育属于地方政府的事务,其发生的经费负担也应由地方政府承担。但是由于义务教育产品存在的“外溢性”,以及公民享有义务教育权力的公平性,中央政府在制度上、财力上给予支持。它的义务教育直接提供者主要是市级政府,但在各项经费开支中很大部分为中央政府以专款专用的形式进行转移支付。

首先,日本的公共教育经费由国家和包括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在内的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其次,从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中央政府承担的比例逐年增大,由19世纪80年代的10.2%上升到20世纪60年代的48.4%,而地方政府的投入比例则相应地逐年下降,由19世纪80年代的89.8%下降到20世纪60年代的51.6%;第三,在地方政府的投入中,都道府县的投入比例也逐年上升,由19世纪80年代的14.3%下降到20世纪60年代的30.3%,而市町村的投入比例则逐年下降,由19世纪80年代的75.5%下降到20世纪60年代的21.3%。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部分国家各级政府教育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的调查研究,我们也可以看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基础教育投入主体的三级体制十分明显,即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当然,不同国家的基础教育投入有三种情况:一是全部由中央政府承担;二是全部由地方政府承担;三是由中央政府、省、州等中级政府以及地方政府按照不同责任分别承担一定的投入比例。但从大部分国家所选择的投入主体结构模式来看,基础教育一般以地方政府的公共投入为主,中央/联邦的财政预算资金作为专项拨款的主要来源,由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完成对基础教育的公共投入。

(二)各国教育支出责任划分的特点

为进一步归纳和总结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基础教育主体责任划分的特点,在实证的数据分析之后,本文在此给出一些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意义的结论性归纳。

1.基础教育责任归属的划分

西方财政理论界普遍承认,政府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与发展这三大职责,并把事关国家全局利益的收入分配职责和稳定经济职责主要赋予中央政府,主张地方政府在行使地域性较强的资源配置职责方面可能有更多的作为。即按照公共产品受益范围的大小程度确定各级政府的职责和财政支出责任。

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的原则:技术原则,凡属复杂的支出项目应划归中央财政,一般性的而又需要适时进行监督的支出项目归地方财政;利益原则,凡属事关国家范围内的整体利益的支出应划归中央,而与地方利益有直接关系的支出则应划归地方政府;行动原则,即行动需要一致的项目归中央,需因地制宜安排的支出归地方。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主要是确定哪一级政府最适合于处理哪一项公共事务。以效率为标准划分支出,规模较大的支出归中央财政,规模较小的支出归地方财政,外溢性较小和地方性较强的公共产品,更适合于地方政府提供。

在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分级财政的条件下,地方财政既是上级财政的某种程度的延伸,同时也是一级相对独立的理财主体,地方政府职责是各级政府职责的基础环节。因此,将基础教育的财政管理体制归属于地方政府是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的。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各国政府在基础教育财政投入由三级政府来构成,即中央政府、州政府(日本是都道府县)与地方政府,但其主要的财政管理责任一般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在教育经费的构成中,各级投入主体都负担了相应的教育经费投入责任,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州、县以及镇、村和地方政府都承担了一定的投入比例。

2.基础教育财政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

随着各国政府对于人力资本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视,对于人才的培养日益做为各国政府关注的重点,在财政投入体制上也相应地做出了一些调整。

首先,发达国家中央财政和州省邦等高层次地方财政在义务教育公共投资中负有主要责任。不仅在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士、俄罗斯等发达国家,而且在印度、韩国、印度尼西亚、埃及、肯尼亚等发展中国家,来自政府的公共经费一般均占义务教育投资总额的85%—90%左右。而在1998年,OECD国家初等、中等及中学后教育经费中,财政性教育经费平均比例已达到了90.9%。1995—1996年美国初等、中等教育经费的97.6%来自政府投入。这充分体现了义务教育应由政府举办,其经费应由政府公共经费承担的基本原则。以政府公共经费负担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在于,能够通过政府公共资源的再分配,排除各种因素对义务教育的制约和干扰,切实保证一国范围内义务教育的实际需要和均衡发展,并为每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较为平等的机会。

其次,发达国家教师工资由中央和高层次地方政府分担成为主要责任。在世界各国,教师工资历来是义务教育公共经费的最主要支出,一般达到政府公共投资的80%左右。许多国家在实施义务教育之初,曾将义务教育视为基层的责任,并将教师工资经费的支付责任也一并交给了基层地方政府。这种作法不仅给地方财政造成很大负担,而且无法切实保证教师的工资。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相继调整了教师工资的管理筹措体制,采取的基本办法是将保障教师工资的责任上移或适当集中,由中央和高层次地方政府分担主要责任。

研究认为,实行集中或比较集中的教师工资管理体制,教师工资由中央和高层次地方政府承担,不仅切实保障了教师工资的发放,而且能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为义务教育教师创造一个大体相当的福利条件,从而保证教师队伍的稳定。

在法国、泰国、韩国、埃及等国,均将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全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独立负担。日本的国立学校教师工资全额由中央财政独立负担,地方学校教师工资由中央和都道府县财政各负担一半。德国和印度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全额由州或邦财政独立负担。美国教师工资虽然由地方学区支付,但由于地方学区经费的半数以上来自州政府的财政补助拨款,故实际上教师工资是由州和地方学区共同负担的。

最后,逐步规范化的政府拨款体制。各国基础教育财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的发展特征就是政府教育拨款的法制化和规范化。①基础教育经费由州和地方议会通过;并通过规定的立法程序法定化;德、英、美、韩等各国基础教育经费拨款均建立在州、郡等地方议会的法定程序上,经费拨款标准和经费管理权限均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从而为规范政府的拨款行为奠定了基础;②政府基础教育拨款注重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地方教育当局或其他拨款部门作为政府机构实施按既定标准的拨款程序,将教育经费拨付给地方教育当局所管辖的学校;③政府拨款机构在具体拨款时,十分注重处理和协调与有关的政府各部门、地方或学校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校长及相应的协会、家长和社区代表、学生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之间的关系,从而使规范化的拨款体制落实到实处。

(三)案例分析:美国与日本基础教育管理体制

1.美国

美国教育管理体制体现了如下特点:三级管理,地方分权,财政单列,法律至上。

所谓的“三级管理”是指美国教育的管理由上至下分别由联邦政府教育部、州政府教育部和地方教育办公室负责管理。各级政府教育部门都有自己不同的决策权力和负责对象。“地方分权”是指美国的教育管理和其他的行政管理体系相同,地方拥有很大的管理和决策权。一般来讲,联邦政府教育部只根据总统和议会的决策制定对全国教育都有影响的大政方针,一般以法律和财政支持两个方法保证实施。比如,布什总统提出的“不放弃一个孩子的教育行动计划”(nochildleftbehindact)成为当前美国教育行政的一个主题。州政府对教育决策和行政掌管着主要的权利。州政府教育部负责制定所有的课程规划和全州的教育发展计划,绝大多数的教育法律是由州政府制定的,地方各级部门要绝对执行这些政策,依法治教。主要的教育资金也是由州政府投入。所以美国各州的教育政策有很大的差异。地方分权,还主要指教育管理的基层单位学区(schooldistrict)也有很大的教育决策权。比如学区决定使用什么样的教材,开设怎样的课程,进行什么教改等。学区也决定着怎样执行联邦和州的教育法案和行动计划。所以学区作为教育行政的前沿阵地有很大的自。“财政单列”是指美国的教育财政单列为提高教育质量提供了重要的保证。各级政府都有特定的税收作为教育的单项资金。其中,州政府承担的任务最重,主要的教育资金来自于州政府,比如洛杉矶地区每年的州教育投入是1千亿美金($100,000,000,000)。联邦政府的资金直接投入到每个学区的特定项目。地方政府也有一定的教育单列资金,保证教育质量。甚至各学区也会根据社区经济发展的情况得到不同的资金资助。比如,收入中的将近半数投入到地方的教育中。所以,财政单列导致美国教育财政有这样几个特点:教师的工资不因学区不同而变化;各级政府都依法为教育投入,所以学区的资金充足;学区决策资金的使用,因此学校基本没有财政权。“法律至上”是指无论是学区或是州政府教育部无论权力多大,都必须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法律是美国教育管理至高无上的准则。美国的教育法律制定的非常广泛和明细。每一个教育行政管理人员都要注意熟悉相关法律,用法律规范自己的工作,保护教育的权利。

2.日本

在日本教育发展的这一百多年来,公共教育经费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率不断增大,特别是二战后经济高速发展,其公共教育经费几乎与国民收入呈同步增长,明治18年(1885年)为1.8%,1930年为4%,1955年达到5.5%,短短几十年时间,从2%增加到5%以上,这种迅速完善教育事业的步伐在世界上是罕见的,与欧洲对公共教育经费的缓慢投入形成鲜明对比。20世纪60年代,日本国民日均收入为350美元(当年价),但与人均900美元以上的英国、挪威一样公共教育经费占整个国民收入的5%以上,属于最高层次,当时美国、德国、加拿大均在4%—5%之间。

日本教育刚刚起步时,所需费用都是民间承担,虽然规定学生需交纳学费,但学费收入只在教育费中占了极小的一部分。小学经费主要依靠学区内集资和捐款。从明治以后,公共教育经费的比重开始从市町村向都道府县,再向国家转移,现在日本教育费的国家负担额实质上已经达到了50%左右。这种教育财政体制得以实施的理念是什么呢?

日本教育财政的基本理念即是从经济、财政的层面上确保“国民受教育的权利”。日本宪法规定:“所有国民均有依据自己才能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使之无偿地得以实现”。日本教育基本法规定:“不论其经济地位或门第如何,所有国民在接受教育上均是平等的”,“对于那些有能力,却因经济原因上不起学的人,国家和地方政府必须采取鼓励其上学的措施,此乃义务”。日本的教育财政理念就是确保平等地实施上述法律规定的“国民受教育的权利”,而以义务教育为轴心的公共教育经费的分担原则是实施的前提条件。

日本公共教育经费的负担原则是“学校的设置者须管理自己设置的学校,除去法律规定的特殊场合外,还要负担该校所需经费”,即涉及到学校经费时,国立学校由国家、公立学校由都道府县及市町村等地方政府、私立学校由学校法人来负担。学校教育法对市町村还赋予了如下义务:“必须在所辖区域内设置所需小学校,确保学龄儿童上学”。上述的学校设置义务和学校经费设置者负担原则,是地方自治分权的具体性制度表现之一,但从收入财源的构成比例来看,国家和地方政府之间、各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负担能力存在明显的差异,这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对于承受着设置各种义务教育学校义务的市町村来讲,学校经费设置者负担原则无疑是一项巨大的负担,比如要新建一所中小学,市町村就必须要负担学校用地购入费和校舍建设费等一次性支出、以及学校营运时占比例最大的学校教职员工人工资等经常性支出,对于财政负担能力差的地方政府而言,只用自己的资金来负担这些费用是不可能的。如果要从财政上真正确保“教育机会均等”,就必须采取一些特殊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受教育者全国范围的地域性流动逐渐展开,教育所带来的效果也就惠及整个国家,而不是局部地区。这种大背景的变化,需要以国家规模推进教育政策,国家在教育投资方面担当起重要角色,这是日本的教育财政倾向。

日本地方财政法规定:“按照法律规定,那些必须要地方政府实施、且涉及到国家与地方政府相互利害关系的事务,如果为了营运顺利,国家有必要负担经费的,国家将负担其经费的全部或一部分”,换言之,日本采取的特殊措施是从法律上规定了“学校经费设置者负担原则的例外事项”,这些例外共有26项,均由国家负担,具体包括义务教育教职员的工资、共济组合(互助会)长期支付所需经费、建造各种学校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向高度残疾儿童支付的残疾儿童福利补贴、振兴产业教育所需经费等。

上述法律所规定的国库补贴的特点是:(1)补贴的用途明确;(2)补贴采取的是定额或一定比例的形式,接受该补贴的地方政府自身必须准备一定额度的财源。从这一角度来看,国库补贴制度未必能够调整地方政府间不均衡的财政能力,但是,作为特定财源,在地方教育费的财源补给上确实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消除教育水平的地区性差距、提高以义务教育为中心的全体国民的教育水平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日本,义务教育任务基本完成后教育投入依然在增加,主要用在了提高教育质量上。今后,在教育经费的国库补贴对象、范围、程度上依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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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各学区也会根据社区经济发展的情况得到不同的资金资助。比如,收入中的将近半数投入到地方的教育中。所以,财政单列导致美国教育财政有这样几个特点:教师的工资不因学区不同而变化;各级政府都依法为教育投入,所以学区的资金充足;学区决策资金的使用,因此学校基本没有财政权。“法律至上”是指无论是学区或是州政府教育部无论权力多大,都必须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法律是美国教育管理至高无上的准则。美国的教育法律制定的非常广泛和明细。每一个教育行政管理人员都要注意熟悉相关法律,用法律规范自己的工作,保护教育的权利。

2.日本

在日本教育发展的这一百多年来,公共教育经费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率不断增大,特别是二战后经济高速发展,其公共教育经费几乎与国民收入呈同步增长,明治18年(1885年)为1.8%,1930年为4%,1955年达到5.5%,短短几十年时间,从2%增加到5%以上,这种迅速完善教育事业的步伐在世界上是罕见的,与欧洲对公共教育经费的缓慢投入形成鲜明对比。20世纪60年代,日本国民日均收入为350美元(当年价),但与人均900美元以上的英国、挪威一样公共教育经费占整个国民收入的5%以上,属于最高层次,当时美国、德国、加拿大均在4%—5%之间。

日本教育刚刚起步时,所需费用都是民间承担,虽然规定学生需交纳学费,但学费收入只在教育费中占了极小的一部分。小学经费主要依靠学区内集资和捐款。从明治以后,公共教育经费的比重开始从市町村向都道府县,再向国家转移,现在日本教育费的国家负担额实质上已经达到了50%左右。这种教育财政体制得以实施的理念是什么呢?

日本教育财政的基本理念即是从经济、财政的层面上确保“国民受教育的权利”。日本宪法规定:“所有国民均有依据自己才能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使之无偿地得以实现”。日本教育基本法规定:“不论其经济地位或门第如何,所有国民在接受教育上均是平等的”,“对于那些有能力,却因经济原因上不起学的人,国家和地方政府必须采取鼓励其上学的措施,此乃义务”。日本的教育财政理念就是确保平等地实施上述法律规定的“国民受教育的权利”,而以义务教育为轴心的公共教育经费的分担原则是实施的前提条件。

日本公共教育经费的负担原则是“学校的设置者须管理自己设置的学校,除去法律规定的特殊场合外,还要负担该校所需经费”,即涉及到学校经费时,国立学校由国家、公立学校由都道府县及市町村等地方政府、私立学校由学校法人来负担。学校教育法对市町村还赋予了如下义务:“必须在所辖区域内设置所需小学校,确保学龄儿童上学”。上述的学校设置义务和学校经费设置者负担原则,是地方自治分权的具体性制度表现之一,但从收入财源的构成比例来看,国家和地方政府之间、各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负担能力存在明显的差异,这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对于承受着设置各种义务教育学校义务的市町村来讲,学校经费设置者负担原则无疑是一项巨大的负担,比如要新建一所中小学,市町村就必须要负担学校用地购入费和校舍建设费等一次性支出、以及学校营运时占比例最大的学校教职员工人工资等经常性支出,对于财政负担能力差的地方政府而言,只用自己的资金来负担这些费用是不可能的。如果要从财政上真正确保“教育机会均等”,就必须采取一些特殊措施。

农村政策论文篇(10)

 

一、前言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设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完善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和农村人口养老问题紧密相连。考虑到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加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大背景, 面向大多数人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如何在新时期防范风险、防止农村老年贫困、调节农村人口年龄和性别结构,就必然持续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政策议题。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中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不完全成功的。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法律法规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养老保险金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惩罚措施。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挫伤农民投保积极性,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

2.自给来源少,吸引力不足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少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或只在部分地方或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再无其他的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这些政策,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3.基金增长慢,难以为继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速,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论文网。

三、完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养老将呈现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

1.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

市场经济本身是法制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根据中国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其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将这项合法权利确定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3.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和养老的优良传统,这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现阶段,由于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政府可以从制度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

四、结语

从农村和整个国家现代化长远角度看,建立农民养老制度是对农民利益最有效,最全面的保护。严峻的人口发展现实、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 以及有限的可供学习的国外经验, 都迫使中国不得不用创新的思路、战略的眼光来审视和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 走出一条城乡之间相对独立而又良性互动的、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之路。希望本文能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近一步完善,有所启示并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桂世勋.关于探索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的思考[J] . 人口与计划生育, 2008 (7) .

[2]乐章.现行制度安排下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与意向[J] . 中国人口科学,2004 , (5) .

[3]俞仁龙.浙江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行性分析[J] .嘉兴学院学报,2005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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