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3 15:03:50

融资租赁论文

融资租赁论文篇(1)

“EPC+融资租赁”模式是指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引入融资租赁的融资方式,形成区别于传统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模式的创新型节能服务业务模式。具体来说,就是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客户)的要求和选择,提供符合要求的节能设备并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租赁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方享有,承租方只享有使用权并按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承租时间和租金根据节能效益决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根据协议对设备可以留购、续租或退回。随着这种模式的不断实践,具体的实施方案在现有的基础上还在不断地延伸与拓展。

1.2“EPC+融资租赁”模式的优点

“EPC+融资租赁”模式是根据当前我国建筑节能服务企业的特点及其融资需要提出的,它融合了融资租赁和合同能源管理两种模式的优点,尤其适合现阶段中小型建筑节能服务企业的节能改造融资,具体表现为:一是,增加企业节能改造的动力。节能改造企业租用节能设备,不但避免了一次性购入设备占用大量资金的负担,而且摆脱了设备更新换代的负担。二是,程序便利灵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手续简便。只要节能改造企业条件符合要求,就可以快速办理租赁手续,对企业的资产、净资产等指标要求也相对宽松;②租金支付方式灵活。租金的支付方式、付款期数、付款时间等都可以根据建筑节能设备使用企业资金流动情况而定。三是:优化企业财务。具体表现为:①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相对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采用“EPC+融资租赁”模式,节能设备承租企业可以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缩短的原则①,加速折旧,延迟纳税,而企业直接融资购买的设备作为本单位的资产,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折旧年限折旧。②优化企业财务报表。融资租赁不直接增加企业负债,不提高企业资产负债率,对于保持银行授信额度有益。另外对于提高企业资产流动性、提高资产回报率、适时增加利润等均是一种很好的金融工具。

1.3“EPC+融资租赁”模式的实施程序

由于融资租赁主要为解决融资难问题,采用“EPC+融资租赁”模式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其核心业务可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

1.4“EPC+融资租赁”模式方案设计及适用范围

在“EPC+融资租赁”模式中,根据融资租赁既有的业务模式,可将“EPC+融资租赁”模式分为以下五种类型,也可视项目具体情况,设计属于企业自己的个性化的操作模式。

1.4.1直接节能融租模式

这种模式是融资租赁与合同能源管理最直接、最简单的结合。建筑节能服务公司直接根据节能改造实施企业(承租人)的需求出资购买全部或部分节能设备,然后出租给对方,而节能实施单位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向建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租金及节能效益提成。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存在较大资金压力的节能改造实施单位。这一模式的优势在于:①节能改造实施单位不需要一次性支付大量的资金,就可以获得建筑节能服务企业提供的一系列配套的节能服务,降低了单位的资金压力。②节能改造实施单位不拥有设备所有权,不必承担节能设备老旧或更新换代的风险。③建筑节能服务企业承担了购买节能设备和实施配套的节能服务的任务,虽然前期支出的费用相对于一般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存在太大区别,但是因为公司拥有设备的所有权,降低了后期收回投资的风险。

1.4.2银租节能融租模式

银租节能融租模式是指在项目运作中加入了商业银行这一因素,分担建筑节能服务企业资金压力,实现银行、建筑节能服务企业、节能改造实施单位三方共赢的局面,其运作流程如图3所示。此模式中,建筑节能服务公司主要起中介平台和提供节能技术专业服务的作用,不必使用自有资金。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①相比直接节能融租模式,加入了银行这一因素,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可以通过节能设备使用权质押获得贷款,实现资金融通的目的。②对于银行而言,一方面可以取得高于普通资产收益的中间业务收益,另一方面,还可以突破中小型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贷款风险性大,项目分散、不易控制的难题,拓宽了银行信贷的范围,提高了银行资产利用率。③节能改造实施单位既突破了传统流动贷款的短期限制,资金可以配套项目的期限(一般是3~5年),同时不必承担一次还本付息的资金压力,单位现金流在项目实施期间始终为正,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业主进行节能改造。这种模式适用于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大,单凭建筑节能服务企业或银行难以控制,或是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但是缺乏节能改造资金,且银行信用额度已满,无法直接进入的项目。

1.4.3财务杠杆融租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应用了杠杆租赁①的原理,即出租人(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只需要支付购置成本中的20%~40%,剩余的资金可通过将租赁合同、收取租金的权利和设备的所有权抵押给银行或财团贷款获得,还本付息的资金从节能改造实施单位每期向银行或财团缴纳的租金中扣除,租金剩余的部分由银行或财团交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处理。这类融租模式主要适用于某些有节能改造需求但限于财务报表、指标数据等压力的拟上市企业、上市企业或大型跨国公司,或是企业无力或者不愿意独自购买昂贵的大型节能设备并将其出租的情况。根据我国对经营性租赁的相关规定,租赁资产不计入资产负债,且在租赁期内要将租赁设备全部折旧完毕。这种模式有以下优点,一是出租人可以享受折旧及其他减税免税待遇而节约租赁成本。二是租金减少增加了业主节能改造的意愿。三是信贷风险小。贷款方对建筑节能服务企业无追索权,贷款方的资金也能在租赁物上得到可靠保证。因此,它较一般信贷对出租人有利,而且比一般信贷安全。

1.4.4交钥匙融租模式

交钥匙融租模式是指包含整个项目工程的租赁。即按节能改造的合同要求,建筑节能服务企业为节能改造实施单位设计一个完整的节能项目,包含对项目进行选址、建设,到最后的调试和试运行的全部过程的操作。项目完工后,将项目整体租赁移交给节能实施单位,节能企业在实施单位全部偿还合同价款后,再以一定的价格将项目的产权等所有权转让给节能改造实施单位。在一些附加值较高的产业领域中,该模式因为可复制性强而得到广泛应用。它的优势主要体现在:①应用“交钥匙”的工程可在同一领域中重复引用,在节能改造时可节省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同时也避免了在新的项目计划中出现技术性的难题。②专业性技术的可复制性和融资租赁的灵活性不但能提高企业收益率,还能带动企业进入一些高门槛的行业。

1.4.5委托节能融租模式

委托节能融租模式是指节能设备厂商作为委托人,将其产品直接委托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出租给其指定客户,以达到销售目的的租赁形式。在该模式中,建筑节能服务企业以收取委托租赁手续费为目的,只是担当租赁中介的角色,不承担风险,租赁物的所有权归设备厂商。这种模式适用于:①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受融资租赁规模和自身自有资金的约束,或者针对设备价值较高、批量较大的设备,而采取的变通融租模式。②由于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对某些节能设备技术不够了解或发展市场前景不看好,不愿承担风险而选择的融租方式。

1.4.6其他

“EPC+融资租赁”模式方案设计主要依托于直接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等诸多融资租赁模式。选取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方案时,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条件和节能实施单位的需求灵活制定个性化的方案。即不同企业可以设计适合自己的节能改造方案,不同项目也可以有属于自己的个性化操作模式。

1.5“EPC+融资租赁”模式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是融资模式运作的前提,融资租赁与合同能源管理相结合的难点在于未来节能收益的不确定性。对于“EPC+融资租赁”模式,由于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名义上拥有节能设备或项目的所有权,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设备使用单位的诚信道德风险,同时第三方的介入也分担了建筑节能服务企业的部分风险。但它依然受政策、财务状况、技术成熟度、工程施工质量、工况的变化、企业管理水平、节能成本、项目后期的运行维护与服务客户诚信等诸多因素影响。

2“EPC+融资租赁”融资模式

案例分析北京市朝阳区政府办公楼建筑面积51637m2,能源的消耗主要是电力、热力、柴油、天然气以及水。改造前,电力、供热、制冷、照明、办公设备运行等系统建筑能耗指标偏高。朝阳区政府办公楼节能改造项目在项目执行期间每年将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467t,相当于每年节电约150万kWh。朝阳区政府需在约定时间内,将降低能耗及提高运行效率所节约的成本用于支付项目所需费用。西门子公司为朝阳区政府提供的融资方案融合了融资租赁与合同能源管理两种机制,在我国属首例。在该案例中,西门子通过“EPC+融资租赁”解决方案,帮助朝阳区政府提高办公楼的能源运行效率,而朝阳区政府也无需承担高额的前期投入,只需将降低能耗及提高运行效率所节约的成本用于支付项目所需费用。项目建成后的节能效益如表1所示。该改造项目完成后实际节能率高达36.6%,远远超出合同承诺的每年减少不少于12%的能源消耗指标,约3年就可回收全部投资。设备使用寿命也可显著延长。通过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该项目达到了朝阳区发改委的节能改造期望效益,实现了业主、节能服务公司和环境的三方共赢。案例实践说明,在我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推行“EPC+融资租赁”融资模式是可行的,值得大力推广。

融资租赁论文篇(2)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融资租赁公约》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这样一种交易行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用户)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我国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准则(租赁)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为“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融资租赁的行为是20世纪80年代初从日本引进的,以1981年中日合资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为标志,经过二十多年时间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回顾这些年,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是曲折的,大致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开始—高速膨胀—行业停滞整顿—规范化发展。在高速膨胀的阶段,融资租赁业对我国的整个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引进外资和先进的技术设备,以及加快中小企业的现代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从总体来看,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与国际水平还有差距。

资产证券化这种金融创新一方面可以提高自己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对于融资租赁机构来说,绝大多数资产是以应收租金的形式存在的。如果将这些资产通过证券化方式进行运作,无疑会大大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也会得到很好的解决。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方式还可以合理调整公司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财务安全性。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租赁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租金)为支持,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并将租赁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的过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基本过程可描述如下,由融资租赁公司将预期可获取的稳定的现金收入的租赁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个“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由SPV以预期的租金收入为保证,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

(一)运作机理

1.隔离风险机理。本质上讲,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租赁公司以可预期的现金流为支持而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现金流剥离、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构成了租赁资产证券化操作的核心。隔离风险机制是金融资产证券化交易所必要的技术,它使租赁公司或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资产风险、破产风险等与证券化交易隔离开来,标的资产的风险不会“传递”给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者。

2.组合资产机理。组合资产机理是指依据大数定律,将具有共同特征的租赁资产汇集成资产池,虽然并不消除每笔租赁资产的个性特征,但资产池所提供的租赁资产多样性可以抑制单笔租赁资产风险,整合总体收益。组合资产机理是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基础。

3.配置资源机理。配置资源机理是指将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重组,实现多方共赢。配置资源机理是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推动力。就租赁公司而言,可以通过租赁资产证券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改善自有资本结构,更好地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就证券化特设机构SPV而言,可以通过收购租赁资产,发行LBS,从中获利;就投资者而言,可以获得新的投资选择机会和较高的收益。而承销、评级、担保等中介机构参与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也可以扩大业务领域,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模式选择

美国等国家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表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主要有三种:表外模式、表内模式和准表外模式。

1.表外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资产经过整理分类后“真实销售”给SPV,真正的实现了风险隔离。SPV合法持有资产后,将它们重新组合建立“资产池”,经过担保机构对该证券产品进行担保,再经过信用评级机构对该证券产品评级后,通过券商发行,最后在证券市场上流通买卖。

2.表内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并不需要将融资租赁资产出售给SPV,而是将其融资租赁资产继续留在公司内,即债权资产仍留在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由融资租赁公司自己以融资租赁资产为抵押发行抵押债券。融资租赁公司虽然能筹集到资金,但租赁资产还留在租赁公司,那么公司就有产生风险的可能,表内模式并没有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

3.准表外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成立全资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SPV,然后把融资租赁资产“真实销售”给SPV子公司,经过该子公司的一系列操作,再经过相关的机构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最后将该证券在证券市场发行。

表外模式相比较表内模式,租赁资产真实销售,融资租赁公司和租赁资产脱离关系,完全实现了风险隔离,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风险更小;准表外模式和表外模式相比,融资租赁公司得成立一家子公司作为SPV,但是融资租赁公司可能对SPV的业务并不擅长,自己经营SPV难免会有风险。通过对比表明,表外模式具有很大的优势,也是最适合我国的情况。

(三)过程设计

第一步,融资租赁资产的分离。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资产按不同的期限不同的规模进行归类整理,以备出售给SPV。第二步,SPV的设立。SPV是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而专门注册成立的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作为证券化机构的实体,本文假设SPV设立在国外。第三步,出售融资租赁资产。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资产整理后合法的出售给SPV,由SPV运作资产支持证券。第四步,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发行这种资产支持证券时,得寻找一家公司对租赁债权给予一定的担保、支持,从而提高债券的信用等级,吸引投资者购买证券。第五步,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一般来说,各种债券的发行都需要有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对这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从而扩大债券的影响,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欲望。第六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证券公司根据该证券的实际情况编制发行说明书,向发行对象阐明发行证券的性质、数量、面值、认购方式、回报率、回报方式、内在风险、市场交易等相关内容,并向有关的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登记,经许可后向社会公开发行。第七步,证券交易。投资者购买证券后,可以持有至到期日结清本息,也可以在证券市场出售兑现。第八步,租金的管理。受托人(一般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租赁资产,按期收取租金,并在证券到期之后,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

从2007年开始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至今已经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风暴。使很多人谈资产证券化色变,原因是美国次贷就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可见资产证券化也会给银行、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比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等。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也同样会面临这些风险。但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环境

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会计、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

(二)强化业务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入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并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日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在监管内容上,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

参考文献:

融资租赁论文篇(3)

基金项目:长江大学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6cqn19)研究成果之一;通讯作者:丁佳俊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5月5日

一、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租赁发展现状

(一)融资渠道有限,融资结构不健全。从进入我国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资金总量来看,2016年(144,214.05亿元)比2012年(96,536.81亿元)增加了47,677.24亿元,大量资金从各种渠道进入,增长量及增速显著,但仍然以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为主,渠道较为狭窄,融资力度有限。就融资结构来看,从2012年到2016年的5年里,贷款的两极分化比较严重。2016年上半年,我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进一步紧缩,房地产企业所获得的来自银行贷款的资金同比增长3.2%,企业自筹资金同比负增长0.1%,其中企业自有资金增幅4.6%,非银行贷款萎缩-2.5%,结构有所优化但仍然不健全。(图1)

(二)缺乏稳定,抗风险能力差。传统的房地产企业融资租赁方式中,银行掌握着充足的资金,资金的供给也相对稳定,故而对于资金需求量大、周转期长的房地产业,银行是其首选的资金来源。但也正因如此,房地产企业融资结构不合理、发展缺乏稳定、融资方式单一,一旦信贷行业政策有所调整,房地产企业将面临巨大冲击。

二、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房地产企业融资租赁SWOT分析

(一)优势

1、融资模式多元化,降低融资成本。互联网平台下的融资租赁资金来源渠道相较于传统模式来说,更加信息化和多元化,融资租赁开始更多地转向社会大众寻求社会闲散资金,实现资金和市场融资渠道的无缝对接,最小化融资成本。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通过融资租赁筹到所需资金,满足自身日益发展壮大的资金需求,也将具有更多的可能性和选择性。

2、减小信贷行业的冲击,维护房地产业稳定。在互联网的发展下,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融资租赁中,以“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的债权转让模式最具有代表性,这种模式可以有效地将互联网金融与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行匹配,实现更优质的匹配效果。这种模式可以为房地产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优化融资结构,维护房地产企业的发展。

(二)劣势

1、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监管缺位。互联网平台下的融资租赁模式发展迅速,随之暴露出来的问题就是相应的监管制度的缺乏。一方面在许多方面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另一方面由此可能会导致一些风险及纠纷,如风险防控和对于纠纷处理的问题。

2、融资金额及融资期限有限。对比融资金额,社会大众可接受的投资金额较融资租赁的投资金额较低;对比融资期限,社会大众可接受的投资年限一般在2~5年,但是融资租赁的合同期限普遍超过5年,两者期限长短不同。并且互联网平台下的融资租赁的资金来源以社会公众投资者居多,所利用的大部分是社会上的小额闲散资金,因而在资金供给数量和期限上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三)机遇

1、时展迅速,金融市场活跃。2016年我国国民总收入达到740,598.7亿元,同比增长6.9%,人均国内生产总值53,935.0元,“互联网+”模式多样化,互联网理财产品也得到了空前发展。“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的发展目前以三种模式为主,即债权转让模式、P2L模式以及收益权转让模式。互联网金融作为连接着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载体,加上融资租赁在融资与融物方面的双重特性,同房地产企业相结合,对房地产企业的生存发展、融资和产业升级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政策给予“互联网+”行动的支持。2015年《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所提倡的“互联网+”普惠金融方面,鼓励互联网与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基金的融合创新,以期为大众提供丰富、安全和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层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也必然推动大量资金进入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适应不同规模层次的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需求。

(四)挑战

1、企业易自我膨胀,忽略未来高风险。我国房地产业积病已久,房地产泡沫巨大,房价居高不下,国家立足大局实施了一系列的紧缩政策,但中国的特殊国情又导致房地产内需极大,当大量的互联网融资租赁资金进入房地产业,企业一派欣欣向荣,易出现过于乐观的观点,而忽略众多存在的风险。

2、资金池难以维系,流动性大。在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下,以P2P网络平台为例,并不是直接将资金划入借款人的账户,而是会先将筹集到的资金放入资金池中,即第三方支付公司,再将资金池中的资金分流到各个项目。但是作为新兴领域,互联网网络平台也会由于专业性不强、环节之间紧密度差漏洞多,风险意识弱以及违规经营等诸多原因,出现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比如资金被挪用的情况,一旦资金被挪用,那么资金池就会面临枯竭的危害,这导致融资者所需资金无以为继,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三、互联网平台下房地产企业融资租赁发展战略

(一)增长型战略

1、积极寻求与互联网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在现有的活跃市场氛围下,社会上的闲散资金数量较大,而投资渠道少,随着“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模式的发展,互联网融资租赁公司快速发展,大量互联网融资租赁企业汇集了众多社会闲散资金,房地产企业应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积极促成与互联网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获取融资。

2、充分利用政策优势,促进产业升级。房地产作为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产业,充分利用政策对互联网平台的支持,有利于带动产业内其他环节的发展,完善自身产业链,提高建设质量,加强管理水平,提升服务水准,共同促进房地产整体的产业升级。

(二)多种经营战略

1、注重人才培养,完善内部决策体系。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为中国21世纪以来经济的快速增长做出了不可忽略的贡献。但在我国现有的房地产泡沫巨大和房价过高的背景下,大量的融资进入房地产企业,导致风险过高,因此提高管理人才水平,完善企业内部决策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唯有正确把握发展形势,合理稳健决策,才能降低风险,趋利避害。

2、督促政府加强对创新融资渠道的管控。政府需要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对互联网平台下的融资租赁企业进行系统梳理,核定对应的监管机构,明确互联网融资企业的业务和业务范围,掌控资金流向,实时监控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并且建立良好的数据监管模式,避免出现缺乏监管的乱象,也避免因人为操作出现资金池枯竭的问题。

(三)扭转型战略

1、寻求多种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合作。在时代快速发展的机遇下,科学技术不断升级,互联网理财产品市场也空前活跃,房地产企业可寻求与多种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合作,避免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改善企业债务融资结构,建立多层次的房地产金融体系。

2、督促政府加强互联网融资租赁法律立法工作。互联网融资租赁的业务发展和创新发展迅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要快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不利于互联网平台下融资租赁的健康稳定发展。政府应尽快确定互联网网贷平台有关行业的法律建设和定位,加强立法工作,在原有的传统业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早颁发针对互联网融资租赁问题的法律文件,确保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防御型战略

1、加强诚信建设。在互联网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中,平台事先对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企业的资质以及租赁标的资产进行调查评估,以期为投资者筛选诚信有实力的公司和真实合规的资产进行投资。房地产企业需完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房地产行业的自律,按时披露真实可信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提高企业在互联网平台的信誉,确保资金池资金顺利流入企业,延长租赁期限。

2、提升管理能力,增加资金利用率。房地产企业普遍负债率偏高,而融资租赁渠道有限、成本较高,企业提高管理能力,增加资金利用率,充分利用已获得的融资融物,有利于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

四、结论

互联网平台的发展作为一种新的模式,为众多行业带来了发展机遇,但机遇始终与挑战同在,本文对房地产企业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融资租赁进行了一系列的分析,在时代的发展潮流里,力求能针对所能把握的机遇进行较为全面的总结和分析,顺应时展潮流,把握机会,迎接挑战。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晓芳,邓银花.“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A2P模式的SWOT分析[J].财会月刊,2017(2).

融资租赁论文篇(4)

1.1汽车融资租赁的常见方式

1.1.1直接融资租赁目前大部分汽车金融公司主要以直接融资租赁为主。直接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客户指定的车型购进新车,并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在客户租用一定期限后,将车辆的产权转让给客户的租赁形式。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承租人应依次交清20%~30%的保证金和3%~5%的手续费,其余的车款按月支付,租金加起来要等于或超过购车的价格。期满以后,承租人以名义价格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完成全部租赁过程,见图1。

1.1.2售后回租方式融资租赁公司与客户以双方协议价格购买客户现有车辆,再以长期租赁方式回租给客户,并提供必要服务。这样既能摆脱目标客户的管理负担,有效降低固定资产比例,又能有选择的分解有关费用。售后回租可以设计为融资性租赁,也可以设计为经营性租赁,见图2。

1.1.3委托租赁方式融资租赁公司接受委托人(厂商或经销商)委托,将车辆按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客户(承租人),租赁公司作为受托人,代委托方收取租金,交纳有关税费,租赁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在委托租赁期间,汽车产权属于委托人,租赁公司不承担风险。此方式可以为厂商或经销商节约税费。

1.2汽车融资租赁租金计算方式

作为融资租赁收入,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租金、手续费、管理费、贸易返利、保证金的利差等收入。直接成本可以简化成以下几部分:资金成本、标的物成本、税收等。汽车融资租赁的租金计算与其它一般标的物融资租赁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租金计算方式相对单一。一般融资租赁的租金计算有多种方式,如附加率法、年金法、成本回收法等,根据出租人实际需求与承租人商定。汽车融资租赁的租金计算方式一般都采用年金法。(2)租赁标的物初始购置价的设定不同。一般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初始购置价格是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来确定的,然后再由出租人向指定供应商按照约定价格购买指定的租赁物。汽车融资租赁一般是由租赁公司以较低价格大量购买特定车辆,加上费用利润后确定车辆初始价格,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3)租赁解约后的处理方式不同。一般融资租赁解约条款根据具体标的物特性各不相同。汽车融资租赁可允许用户在6~12个月后解约,一般要求用户提前回购,支付所有剩余租金及相关成本。

1.3汽车融资租赁功能作用

汽车融资租赁的最主要功能是融资与促销,重要意义在于实现了物品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对于出租人,不仅有债权也有物权,如果同时结合担保公司甚至供应商的信用叠加,资金安全有切实保证;对于承租人,可以解决因购置车辆出现的资金短缺的问题;对于供货方,可以加速市场开拓,也有助于回收资金,降低车辆销售过程中的应收账款。

2汽车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管理

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外部风险主要来源于承租人的信用风险:一方面来自于承租人本身的内部因素,如道德风险、市场风险;另一方面来自宏观经济与市场环境,即承租人因外部因素而导致无力偿还租金。其内部风险主要源自汽车租赁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如制度不健全、内部治理存在缺陷、风险预警机制缺失、风险识别与管理能力薄弱、公司授信标准不科学、缺乏对标车辆的技术管理、资产处置能力薄弱等。

2.1信用风险量化评估

对于承租人信用风险管理是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汽车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的关系以租赁车辆为基础,因为车辆具有流动性大的特点,一旦承租人发生违约,不仅直接影响租赁公司剩余风险敞口的大小,甚至还有车辆灭失、殖值清零的风险。汽车租赁公司不仅承担了交易风险,还担任承租客户担保人的角色,无论承租人是否按时偿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都必须按时支付资金成本。在全球范围内,运用与数据分析相关的信用风险模型是汽车租赁公司的发展趋势。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管理正由定性向定量、事后向事前、经验向模型发生转变。信用风险模型的定量化趋势主要是通过提高信用风险计量的精度,评估违约概率、指导业务决策、合理定价贷款利息、确定违约损失范围。汽车租赁公司可以通过以风险模型为核心的计量方法评估承租人的违约风险、承租人所在行业景气度、财务现金流预测;同时,也应特别关注重大风险事件,如市场利率大幅变动、资产价格非理性下跌等对公司经营稳定性的冲击,运用定量风险分析方法适时开展压力测试。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模型已成为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对于承租人风险分类管理的主要工具。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模型,是以融资租赁公司采集承租人的财务信息、租金现金流、信用评级或记录、行为习惯、违约情况等数据为基础,利用统计分析、数据挖掘等量化技术,建立信用风险参数与包括客户特征、客户属性、宏观经济、行业动态等在内的各种变量的统计关系,从而对不同客户进行风险分类的管理手段。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模型的要素主要为违约概率、违约暴露、违约损失和期限。与直接采用外部评级相比,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建立自己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模型,可以更加清晰了解租赁业务的各项风险点与主要风险要素违约概率、违约暴露、违约损失、期限之间的计量关系,从而为制定风险政策、优化信用风险管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2.2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模型的应用

汽车融资租赁的承租人为企业或个人用户,评级模型变量的差异点主要为财务信息、信用记录的可得性与准确性,以及租赁资产的追溯性。汽车融资租赁相比其它标的租赁,期限相对固定,一般3年左右;同时,租赁车辆的违约暴露相对单一、易测算,可通过违约损失线性统计。所以,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风险内部评级模型一般可以简化为重点分析两个维度: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并以此构成两维矩阵,依次制定业务审批政策,评级较优的设置较低的审批权限,评级较差的设置较高的审批权限。内部评级模型能够更精准地计量承租人的风险大小,提升对风险的敏感度。融资租赁公司内部评级模型示意矩阵如图4所示。图4中圆圈位置代表不同承租人在内部评级矩阵中的风险类别,大小代表公司业务对单一承租人的依赖。通过内部评级模型,公司可精确量化承租人的信用风险,还可以计算诸如风险调整后资本回报率等风险收益绩效评价指标,衡量业务的收益和风险匹配程度,并作为业务审批中重要的量化标准,平衡风险和收益。公司内部评级结果直接应用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租金定价,不仅可纳入资金成本和运营成本,还可按评级结果将其风险成本和资本要求回报率纳入定价模型,并精确计算业务的最优定价。

2.3实施内部评级模型的条件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模型要在风险管理领域得到有效实施,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在以下3个方面具备基础条件。(1)数据技术条件。主要包含基础数据支持和信息技术。相比其它类型的金融服务机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在历史数据,尤其是历史违约数据方面的积累不足,会在一段时间内成为行业和企业内部评级模型顺利建设和运行的瓶颈。同时,建立模型需要匹配规模的信息技术资源的投入,如投资IT设备、开展外部合作。(2)人才团队条件。融资租赁公司要建立良好的内部模型,必须有专业的信用风险建模团队,一方面可以对接外部的第三方专业支持,另一方面可以确保与业务部门的顺畅沟通。(3)业务应用条件。公司内部模型管理是要应用到租赁业务上,从模型策划、构建到应用,都要强调风险与收益的平衡,从全公司全业务链的角度重视并运用风险模型,制定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租赁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

融资租赁论文篇(5)

2.租赁期满。租赁期满,若租赁资产转让给承租方,出租方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账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销项税额的合计减去购进资产时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出租方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即出租方的增值税为增值额(向承租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资产不含增值税的购进价格)×增值税税率17%。“营改增”后,税率由5%变为17%,税率提高了。但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同,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中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加上税款,是价税合计数,营业税中的租赁物的成本包括不含增值税的购进价格,也包括增值税,也是价税合计数。若出租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出租方应交的增值税为向承租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增值税征收率3%。“营改增”的结果税率由5%变为3%,税率和计税依据都不同。

二、承租方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租赁开始日,承租方选择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计入融资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计入长期应收款,差额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确认,从理论上讲,最低租赁付款额应包含增值税,对照出租方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建议也不需考虑增值税,即在租赁开始日,承租方不确认应交增值税这项债务,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支付租金时,确认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融资租赁论文篇(6)

(二)信用的供求失衡引发信用风险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对信用的需求量在日益增加,但是,由于我们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资信调查和资信服务机构还不成气候,还没有形成良好的信用秩序和制度环境,承租人违约之后得不到应有的约束和惩罚必然会激励他们再次违约,承租人利益受损严重,因此不愿轻易接受租赁申请,“惜租”现象比较严重,信用供给严重不足,信用的供求失衡很容易引起信用风险。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到目前也不过三十多年的历史,其发展深受经济体制转型的影响,我国社会信用的缺失,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从客观上放大了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严重制约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三)出租人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引起信用风险我国有很多融资租赁公司信用风险的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没有科学的风险管理体制和内控机制,这也是导致融资租赁业信用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国内的租赁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有两部分——租赁业务和风险管理,国内的租赁公司一直是把注意力集中在租赁业务本身,注重租赁业务的多样化发展和租赁资产规模的扩张,把风险管理业务当成了公司经营的附属业务,其实风险管理和租赁业务本身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可以相互支撑、共同发展,淡化风险管理业务的结果直接造成风险管理的之后,这也大大制约了租赁业务的发展,甚至出现的大量坏账消耗了公司的资本,降低了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我国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信用评估的工作主要集中在财务方面。而对潜在承租人的财务状况的分析通常是以承租人前三年的会计报表为基础的,分析法法多局限于总量分析和结构分析。事实上,承租人的账面资本并不能代表其实际能力。另外,我国出租人在对潜在承租人进行财务分析时,还经常会忽视对现金流的分析。事实上,现金流对潜在承租人企业的生存极为关键,因为当租金到期时承租人必须用现金来履行租金债务,如果承租人现金短缺、周转不灵导致最终无力偿付债务而破产,就会影响出租人租金的回收。出租人信用风险评估方式的落后和欠科学势必影响风险控制的质量和精度。

二、我国融资租赁信用风险的控制措施

(一)增强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融资租赁公司要实现对信用风险的有效控制,必须树立信用风险的防范意识,重视信用风险,深刻理解信用风险对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意义。不能够过分强调规模扩张的重要性,要注重加强风险监督与管理,使企业能合规稳健的经营。在收到企业的租赁申请时必须做足工作,对企业(未来的承租人)的信誉、盈利能力、竞争力等进行调查研究,对项目进行审慎的可行性分析,了解项目未来给企业带来的预期经济效益,可能产生的现金流等信息,从而做出租与不租的决策。为了有效的降低信用风险,也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抵押物、担保人或者是保证金。通过审查之后将出租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在以后的年度内也要关注承租企业的经营状况,以确保承租人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论文篇(7)

一、融资租赁税收歧视相关政策证据

(一)营业税时代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之前,流转税是融资租赁的主体税种。国税函[2000]514号文是营业税时代最具代表性、也是相对成熟的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笔者主要通过对该文的解读来寻找营业税时代的税收歧视证据。

国税函[2000]514号文按照是否取得资质及是否全额偿付区分融资租赁和租赁。对有资质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无论是否全额偿付都按金融保险业差额计税。其他单位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货物所有权是否转让区分税种: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经批准与未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的单位之间,存在着税种、税目以及计税依据的差别。对于没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全额征税营业税是流转税中的重复征税,加大了没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的负担,增加了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单位的经营成本,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二)增值税时代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之后,这种状况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财税[2011]111号文标志着上海地区融资租赁增值税扩围的开始,为了更好地支持融资租赁行业的税制改革,该文的附件3规定了营改增的过渡政策,即“对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另外,在去年年底颁布的财税[2013]106号文对销售额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采用余额为销售额的主体为“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财税[2011]111号文否定了“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中享受优惠政策的可能性,而财税[2013]106号文否定了未经审批从事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服务以余额计算销售额的可能性。可以说,“营改增”政策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融资租赁业公平竞争的瓶颈,反而使其愈演愈烈。

二、融资租赁税收歧视的原因探析

(一)计划经济下的严格市场准入监管

税收政策的制定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行业的发展密切相关。从宏观经济来看,融资租赁产生的时代,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必然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融资租赁业的计划经济色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融资租赁出租人类型的计划性。出租人的性质、特点,结合我国的计划经济,决定了金融机构类出租人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出租人的主体组成部分。由于出租人需要根据承租人要求从供货人处购买租赁物,这就要求出租人必然拥有巨大的财团。在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背后拥有巨大的、稳定的资金支持的财团莫过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他们无疑成为融资租赁市场的宠儿。从行业发展来看,由于该时期的融资租赁初被引入中国,发展极其不完善,而该时期我国对融资租赁的认识相对不足,导致了该行业成为严格监管的对象,高准入门槛使其他类型的出租人望而却步。另一方面在于融资租赁出租人承做的项目的计划性。改革开放之初,我国面临着外汇资金短缺与引进外国先进设备以支持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这一突出矛盾。融资租赁不失为解决这一矛盾的良好解决方案。融资租赁的发展目标,是通过引进外资,解决国企资金不足与设备改造的问题。改革开放之初进口直接融资租赁为主的业务模式,决定了外贸进出口权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必要条件,这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无疑是一个非常苛刻的条件。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融资租赁,对交易安全的过分强调,对融资租赁的片面认识,决定了对出租人资格条件的过于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类出租人天然地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利好获得者。1986年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是融资租赁市场发育不完全的产物,同时也昭示着不平等税收政策的开始。

(二)对融资租赁行业“金融业务”的错误认定

90年代是融资租赁曲折前进时期。由于内控机制缺乏,外部监管错位,配套措施不足,融资租赁行业出现发展困境。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波及影响,使得国内商业银行被迫退出租赁领域,更令金融租赁业发展受到重创。为了更好地规范融资租赁市场,1994年,融资租赁业的税目明确为“金融保险业。”1995年国税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融资租赁”界定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也就是说,只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才能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事实上,在业界,对于融资租赁活动的性质仍存争议。融资租赁到底是金融业务,还是商贸活动?这个问题的理解和定位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的发展和融资租赁税收制度的取向。

笔者以为,融资租赁不属于我国定义的“金融业务”,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证:第一,监管双规制否定了融资租赁的金融性;第二,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监管的非必要性;第三,现有的税收政策法条与融资租赁金融业务属性相悖。

第一,我国融资租赁存在着两大监管部门。我国金融监管行业的监管现状是,金融业务只能由金融机构来经营,没有经过中央银行许可的任何其他社会个体,都不能开展任何一项金融业务。然而在中国存在着融资租赁的两大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审批和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的职能,非主管金融的商务部也一直审批和监管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监管双规制事实上否定了融资租赁的金融业务属性。第二,笔者希望通过对融资租赁金融监管的非必要性,来论断融资租赁非金融业务的属性。金融业务之所以被纳入到金融监管的体系中,是考虑到金融业务对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纵观各国的金融监管的立法实践,尽管各国政治、经济体制与法律传统不同,金融监管立法相异,但其宗旨无外乎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以及维持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是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的;维持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是从系统风险防范出发的。我们对融资租赁出租人的融资来源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资金来源不同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其不依赖吸收公众存款,更典型的是来源于企业内部资金,虽然在业务活动中具有融资功能或涉及融资问题,但并不涉及公众及公共信用问题,也不涉及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不同于银行及证券业,其业务不具有明显的风险传染性,难以形成或积聚系统性风险。从国内外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看,迄今为止没有出现因融资租赁公司引发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的先例。第三,现存的税收政策也与金融业务的垄断属性相悖。国税函[2000]514号文虽然证明了在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歧视政策,但也证明了其他主体参与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性。这就表明,审批程序并非从事融资租赁的必要条件。未经审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其他单位”的融资租赁行为合法有效,融资租赁行为并不具有金融行业的垄断属性。

三、融资租赁行业税负公平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的税收差别待遇,是由于特殊时代对融资租赁的片面认识所导致的。应当承认,曾经制定的差别税收政策,在融资租赁发展之初不仅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也有利于正常的市场秩序的建立,对于推进我国融资租赁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融资租赁市场的深入发展,差别税收政策作为税收调控经济的特殊手段,已经日渐背离于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甚至成为建立公平竞争秩序的障碍。

(一)融资租赁行业税负公平的必要性分析

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及其法律体系,应当保证公平的竞争秩序。公平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市场主体的平等待遇。“如果市场主体享受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不平等,它们之间就不存在公平竞争的统一基础”。然而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却常常由于差别税率和各种各样合理或不合理的税收优惠,使市场主体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条件和基础。也就是说,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竞争秩序。这种影响作用,主要是通过不同地区、不同资本来源、不同行业的经营主体或大或小的区别对待,使得原本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经营主体往往处于不公平的税负(竞争)环境之中,站在一种“不平等”的竞争起点之上。融资租赁的差别税收待遇,是由于政策惯性造成的。形成融资租赁差别税收待遇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对同一行业的经营主体做出了区别对待,错误地定位“融资租赁”,使得“融资租赁”在中国市场被打上特殊行政许可的烙印,这就导致了在税收政策制定时,对于不同经营主体的差别税收待遇。无论在“营改增”之前还是“营改增之”后,我们发现,融资租赁的从业资格始终成为税收政策的制定依据。税负不平等直接造成了不同经营主体(主要是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主体与没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主体)之间的税负不公平,进而使得受惠和未受惠企业的机会不均等。不合理的差别税收政策,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经营者的经济决策,在投资决定上,部分企业或许由于较高的税负压力选择不进入融资租赁领域,在经营过程中,没有资质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他们会因为不平等的税收政策而承担更高的成本,导致其在竞争中的弱势地位,这也就削弱了融资租赁市场的竞争,降低了融资租赁行业的经济效率水平,直接扭曲和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融资租赁行业的可行性分析

融资租赁论文篇(8)

[基金项目] 2013年上海地方高校“大文科学术新人培育计划”项目(20131212)。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8-135-2

一、融资租赁税收歧视相关政策证据

(一)营业税时代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之前,流转税是融资租赁的主体税种。国税函[2000]514号文是营业税时代最具代表性、也是相对成熟的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笔者主要通过对该文的解读来寻找营业税时代的税收歧视证据。

国税函[2000]514号文按照是否取得资质及是否全额偿付区分融资租赁和租赁。对有资质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无论是否全额偿付都按金融保险业差额计税。其他单位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货物所有权是否转让区分税种: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经批准与未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的单位之间,存在着税种、税目以及计税依据的差别。对于没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全额征税营业税是流转税中的重复征税,加大了没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的负担,增加了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单位的经营成本,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二)增值税时代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之后,这种状况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财税[2011]111号文标志着上海地区融资租赁增值税扩围的开始,为了更好地支持融资租赁行业的税制改革,该文的附件3规定了营改增的过渡政策,即“对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另外,在去年年底颁布的财税[2013]106号文对销售额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采用余额为销售额的主体为“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财税[2011]111号文否定了“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中享受优惠政策的可能性,而财税[2013]106号文否定了未经审批从事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服务以余额计算销售额的可能性。可以说,“营改增”政策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融资租赁业公平竞争的瓶颈,反而使其愈演愈烈。

二、融资租赁税收歧视的原因探析

(一)计划经济下的严格市场准入监管

税收政策的制定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行业的发展密切相关。从宏观经济来看,融资租赁产生的时代,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必然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融资租赁业的计划经济色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融资租赁出租人类型的计划性。出租人的性质、特点,结合我国的计划经济,决定了金融机构类出租人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出租人的主体组成部分。由于出租人需要根据承租人要求从供货人处购买租赁物,这就要求出租人必然拥有巨大的财团。在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背后拥有巨大的、稳定的资金支持的财团莫过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他们无疑成为融资租赁市场的宠儿。从行业发展来看,由于该时期的融资租赁初被引入中国,发展极其不完善,而该时期我国对融资租赁的认识相对不足,导致了该行业成为严格监管的对象,高准入门槛使其他类型的出租人望而却步。另一方面在于融资租赁出租人承做的项目的计划性。改革开放之初,我国面临着外汇资金短缺与引进外国先进设备以支持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这一突出矛盾。融资租赁不失为解决这一矛盾的良好解决方案。融资租赁的发展目标,是通过引进外资,解决国企资金不足与设备改造的问题。改革开放之初进口直接融资租赁为主的业务模式,决定了外贸进出口权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必要条件,这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无疑是一个非常苛刻的条件。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融资租赁,对交易安全的过分强调,对融资租赁的片面认识,决定了对出租人资格条件的过于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类出租人天然地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利好获得者。1986年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是融资租赁市场发育不完全的产物,同时也昭示着不平等税收政策的开始。

(二)对融资租赁行业“金融业务”的错误认定

90年代是融资租赁曲折前进时期。由于内控机制缺乏,外部监管错位,配套措施不足,融资租赁行业出现发展困境。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波及影响,使得国内商业银行被迫退出租赁领域,更令金融租赁业发展受到重创。为了更好地规范融资租赁市场,1994年,融资租赁业的税目明确为“金融保险业。”1995年国税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融资租赁”界定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也就是说,只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才能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事实上,在业界,对于融资租赁活动的性质仍存争议。融资租赁到底是金融业务,还是商贸活动?这个问题的理解和定位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的发展和融资租赁税收制度的取向。

笔者以为,融资租赁不属于我国定义的“金融业务”,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证:第一,监管制否定了融资租赁的金融性;第二,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监管的非必要性;第三,现有的税收政策法条与融资租赁金融业务属性相悖。

第一,我国融资租赁存在着两大监管部门。我国金融监管行业的监管现状是,金融业务只能由金融机构来经营,没有经过中央银行许可的任何其他社会个体,都不能开展任何一项金融业务。然而在中国存在着融资租赁的两大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审批和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的职能,非主管金融的商务部也一直审批和监管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监管制事实上否定了融资租赁的金融业务属性。第二,笔者希望通过对融资租赁金融监管的非必要性,来论断融资租赁非金融业务的属性。金融业务之所以被纳入到金融监管的体系中,是考虑到金融业务对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纵观各国的金融监管的立法实践,尽管各国政治、经济体制与法律传统不同,金融监管立法相异,但其宗旨无外乎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以及维持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是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的;维持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是从系统风险防范出发的。我们对融资租赁出租人的融资来源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资金来源不同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其不依赖吸收公众存款,更典型的是来源于企业内部资金,虽然在业务活动中具有融资功能或涉及融资问题,但并不涉及公众及公共信用问题,也不涉及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不同于银行及证券业,其业务不具有明显的风险传染性,难以形成或积聚系统性风险。从国内外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看,迄今为止没有出现因融资租赁公司引发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的先例。第三,现存的税收政策也与金融业务的垄断属性相悖。国税函[2000]514号文虽然证明了在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歧视政策,但也证明了其他主体参与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性。这就表明,审批程序并非从事融资租赁的必要条件。未经审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其他单位”的融资租赁行为合法有效,融资租赁行为并不具有金融行业的垄断属性。

三、融资租赁行业税负公平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的税收差别待遇,是由于特殊时代对融资租赁的片面认识所导致的。应当承认,曾经制定的差别税收政策,在融资租赁发展之初不仅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也有利于正常的市场秩序的建立,对于推进我国融资租赁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融资租赁市场的深入发展,差别税收政策作为税收调控经济的特殊手段,已经日渐背离于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甚至成为建立公平竞争秩序的障碍。

(一)融资租赁行业税负公平的必要性分析

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及其法律体系,应当保证公平的竞争秩序。公平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市场主体的平等待遇。“如果市场主体享受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不平等,它们之间就不存在公平竞争的统一基础”。然而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却常常由于差别税率和各种各样合理或不合理的税收优惠,使市场主体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条件和基础。也就是说,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竞争秩序。这种影响作用,主要是通过不同地区、不同资本来源、不同行业的经营主体或大或小的区别对待,使得原本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经营主体往往处于不公平的税负(竞争)环境之中,站在一种“不平等”的竞争起点之上。融资租赁的差别税收待遇,是由于政策惯性造成的。形成融资租赁差别税收待遇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对同一行业的经营主体做出了区别对待,错误地定位“融资租赁”,使得“融资租赁”在中国市场被打上特殊行政许可的烙印,这就导致了在税收政策制定时,对于不同经营主体的差别税收待遇。无论在“营改增”之前还是“营改增之”后,我们发现,融资租赁的从业资格始终成为税收政策的制定依据。税负不平等直接造成了不同经营主体(主要是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主体与没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主体)之间的税负不公平,进而使得受惠和未受惠企业的机会不均等。不合理的差别税收政策,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经营者的经济决策,在投资决定上,部分企业或许由于较高的税负压力选择不进入融资租赁领域,在经营过程中,没有资质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他们会因为不平等的税收政策而承担更高的成本,导致其在竞争中的弱势地位,这也就削弱了融资租赁市场的竞争,降低了融资租赁行业的经济效率水平,直接扭曲和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融资租赁行业的可行性分析

从融资租赁市场发达国家的实践看,根据出租人交易目的的不同,出租人可分为金融机构类、制造厂商类、独立出租人类和新近出现的机构投资人类共四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出租人,通过参与融资租赁而实现不同的目的,发挥其独有的优势,成为一国宏观经济有机的组成部分。事实上,作为租赁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厂商类出租人,约从1997年起,已开始在我国出现,即附属于国内设备生产厂家的厂商类租赁公司。尽管这些生产厂家已经充分认识到租赁方式对其产品促销的优越性,并设立了租赁公司,但由于这些租赁公司并未取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主体资格,使得他们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时,必须承担更高的税负,因此他们在融资租赁市场中往往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厂商类融资租赁租赁出租人的队伍并没有得到充分扩张。如果能够在融资租赁市场实现统一的税收政策,放宽对融资租赁业务参与主体的限制,那么融资租赁的公平竞争环境将得以纠正,我国的融资租赁市场将会重现活力。

四、结论

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歧视政策,源于计划经济时代严格的市场准入门槛。通过深入分析,我们发现融资租赁行业并不属于典型的“金融业务”,据此所作的不同主体区分也没有合理可靠的依据。然而由于政策惯性,这种税收歧视政策一直得以延续。差别税收政策,虽然在融资租赁发展之初对行业的安全与规范起到很大推动作用,然而在今天,已经日渐成为制约融资租赁行业竞争与发展的瓶颈。笔者建议融资租赁行业应当彻底根除这种偏见,不仅应当在法律上给予没有资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同样的地位,而且在税收政策上进行改革,制定统一的税收政策与税收优惠,鼓励一般企业进入融资租赁行业,特别是厂商类出租人进入融资租赁市场,保证融资租赁行业的充分竞争。

参考文献:

[1]秦国勇.融资租赁法律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42.

[2]夏斌.创新金融体制[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80-81.

[3]郝昭成,高世星.融资租赁的税收[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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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岳彩申.融资租赁监管模式的转型[J].法学,2012,(7).

融资租赁论文篇(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营业税的税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可见,融资租赁企业营业税的税基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融资租赁企业承担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这里的营业税税基实际上就等于融资租赁企业的增值额,且可以抵扣的成本还包括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

从上可知,在原增值税税制下,融资租赁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而言存在着税收优惠。首先,其他非融资租赁企业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所适用的税种为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一般要比营业税税率高,而且增值税进项税额只有非固定资产购置并取得符合要求专用票据才予以抵扣,与之对比,融资租赁企业能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其次,在原生产型增值税下,承租人购置固定资产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对于承租人来说取得的发票是由设备生产厂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还是由融资租赁企业开具的营业税发票都对承租人的成本没有影响。因此,融资租赁企业中计入营业成本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也能形成税收优惠。

然而,新税制下的消费型增值税降低了融资租赁企业的竞争力。首先,在消费型增值税下,承租人在购买新设备时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17%的增值税,但融资租赁企业为承租人开具的发票为营业税发票则不能进行抵扣。其次,其他非融资租赁企业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在购买新设备时能为承租人开具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便会削弱融资租赁企业的竞争优势。

二、增值税转型对融资租赁企业财务决策的影响

税收政策的变化会对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财务决策产生影响。对作为出租方的融资租赁企业来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是一项投资决策;而对承租方的企业来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是一项融资决策。下面本文将用财务管理中最常用的净现值法(NPV)来分析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财务决策,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增值税转型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影响。

(一)承租人的融资决策

承租人在购置一项新固定资产设备时,本文假设承租人有两种选择:一是自购设备,二是向融资租赁企业租赁设备。下面我们将分析两种选择下增值税转型对承租人NPV的影响。

1.自购设备

本文假定自购设备的资金是通过从银行贷款取得。

自购设备下承租人的NPV=-购买成本+利息抵税额现值+折旧抵税额现值+期末固定资产现值

增值税转型后,由于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17%的增值税,所以购买成本将下降17%,由于购买成本下降,利息抵税额现值和折旧抵税额现值都会下降,但这两者下降的总幅度要小于购买成本的下降幅度。因此,增值税转型后,自购设备选择下的NPV会上升。

2.向融资租赁企业租赁设备

融资租赁下承租人的NPV=-租赁费用现值+折旧抵税额现值

增值税转型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具的营业税发票没有抵税作用,融资租赁企业并不能享受增值税转型的优惠政策,因此,我们在此假设承租人要求的租赁费用与增值税转型前没有变化,那么增值税转型前后,融资租赁下承租人的NPV没有变化。

承租人采用自购设备方式还是向融资租赁企业租赁设备是互斥项目,互斥项目的选择标准是将两个项目的NPV相比较,选择NPV较大的项目。由于承租人在自购设备方式下的NPV会上升,当上升到大于融资租赁方式下承租人的NPV时,承租人就会采用自购设备方式,并放弃向融资租赁企业租赁设备的方式。

(二)出租人的投资决策

出租人在出租一项固定资产时NPV为:

出租人的NPV=租赁期现金流量现值+期末资产现值-租赁资产购置成本

融资租赁论文篇(10)

我国目前已经成立了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如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等,其中的渤海租赁已经成功在A股上市,规模不断的扩大,融资租赁公司与发展中企业之间可以形成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当然,融资租赁风险不可避免,本文分析了发展中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控制策略,为快速发展的企业提供支持。

一、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和理论

(一)融资租赁的含义。租赁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如自汽车短期租赁、房屋出租等,这就是简单意义的经营租赁,不涉及所有权转移,租赁主体也只涉及到出租人与承租人两个主体。通常融资租赁涉及到三方,即承租人、租赁公司与出卖人,租赁公司在其中起到桥梁作用。

(二)融资租赁的业务种类。目前对于融资租赁业务分类方法较多,从融资租赁业务实质出发,可以把融资租赁分为三类,即简单融资租赁、回租融资租赁与杠杆融资租赁。

二、融资租赁企业风险的分类

(一)出租人自身的风险。出租人自身风险主要是指融资租赁业务的操作风险,由于融资租赁涉及到内部程序、内部信息系统等方面,很可能因为业务中操作不当而出现风险,给出租人带来损失。

(二)承租人带来的风险。承租人方面风险是融资租赁企业面临主要风险之一,这方面风险主要包括物权变动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承租企业破产风险。

(三)供应商带来的风险。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供应商带来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专业有限风险等。来自租赁资产供应商方面信用风险是指其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地点交付货,以及供应设备质量不达标无法正常使用,由此给出租人、承租人造成损失。

(四)技术进步带来的风险。对于一些技术更新快的设备,很容易因技术进步给融资租赁企业带来风险,造成经济损失。尤其高科技设备,由于技术进步带来风险较大,很可能在两三年就出现性能更好的替代品。

(五)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融资租赁开展业务受到外部环境影响较大,主要是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还包括市场变化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

三、发展中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控制策略

(一)租赁公司角度出发的风险控制策略

1、租赁方案设计。(1)标的物: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是核心,对于标的物方面的风险需要重点的进行防范。第一,对于可参与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进行严格界定;第二,与供应商积极沟通,从而了解标的物特点以及质量标准,确保标的物质量合格;第三,标的物保险事宜,通常融资租赁涉及标的物价值较高,需要办理相关保险,确保资产安全;第四,核对标的物价格,从而有效应对价格欺诈等风险。第五,提前做好标的物的处置准备。(2)合同内容:在开展融资租赁前,需要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对相关的条款进行确定。首先是确定租赁期限;其次,明确租金的支付方式;最后,还要就合同的格式进行确定,保证其具有法律效力。

2、风险控制授信审批。融资租赁企业目前授信审批条件较高,很多中小企业难以符合要求。是否可以通过提出各类补充条件,来放宽对于发展中企业限制,从而为发展中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是需要融资租赁企业考虑的问题。

(二)发展中企业自身角度出发的风险控制策略

1、规范管理,加强企业内部建设。我国发展中企业整体管理水平较低,内部缺乏完整的管理制度,需要加强发展中企业内部的建设,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制。此外,还有加强对高级管理人才的引入,通过期权激励等手段,增加对人才的吸引力,快速的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2、重视自身财务管理,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对于发展中企业来说,要重视企业的财务管理,优化企业的财务报表,为外部融资打好基础。企业的管理人员要有良好的财务管理意识。保持健康的财务状况,对于发展中企业来说,现金流十分的关键,关系到企业能否持续的发展下去。建立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实际执行方式,防范因内部控制不到位而出现的风险。

3、注重和改善自身的信用状况。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来说,良好的信用与企业开展合作的必要条件,如果信用不好,融资租赁企业会放弃这些合作。因此,发展中企业需要重视自身的信用状况,建立起良好的信用,为以后的融资奠定基础。

4、技术创新,提高自身的竞争力。21世纪后,技术对于企业作用越来越大,技术含量高产品不仅附加值高,在市场中能够取得较好竞争力。发展中企业提高技术方面创新,一方面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还可以在市场中推出新产品,开辟新市场,大幅度提高企业销量。

(三)国家对发展中企业融资租赁业务风险控制的支持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与中小企业相关的融资租赁法规还没有出台,虽然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但是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更别提与支持发展中企业的融资租赁法规条款。因此,建立一套相对系统的融资租赁法律体系,在融资租赁市场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显得十分的迫切。

2、统一监管单位。目前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管理,主要监管部门是外经贸部、银监会以及商务部。商务部已经接受了外经贸部监管职能,负责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目前银监会与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监管。虽然监管的部门由三个减少为两个,但是监管还是不统一,在日益庞大的融资租赁市场中难以形成规范的监管。

3、成立全国性的融资租赁协会。我国目前很多的行业已经成立了行业内的协会,但是融资租赁行业还没有形成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对于融资租赁的管理还十分的缺失,没有形成全面的监管。因此,在借鉴其他行业协会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建立全国性的融资租赁协会对于促进融资租赁的发展有积极作用。

4、完善发展中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了及时的掌握承租企业的信用状况,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对承租企业开展定期信用资质评审,需要政府建立发展中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企业的融资租赁提供信用支持。

四、结论

本文在介绍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的基础上,重点探究了出租人以及承租人在开展融资租赁时面临的风险,并针对面临的主要风险提出了控制的策略,同时结合发展中企业自身的特点,从不同的角度,来防范融资租赁中的风险。(作者单位: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2.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邵俊岗,基于Copula函数的船舶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违约风险度量[J].上海海事大学学报.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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