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2 17:31:30

招标采购论文

招标采购论文篇(1)

招标采购面向社会,利用物资采购商务平台公开采购信息,实行网上竞买操作,做到公开化、程序化、规范化。把采购的信息、宗旨、要求公布于众,使所有供应商都有机会参与竞标活动,极大地扩大了采购物资的来源,提高采购的公开性。

1.2物资招标采购可避免采购腐败

招标采购在提高采购物资质量的基础上,通过网上竞买操作,可使供应商公平竞争,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采购腐败现象的发生,从而达到降低采购成本的效果。还可以加大采购管理过程的监督力度,杜绝影响采购质量的外界因素,很好地保护物资计划采购人员。招标采购使物资采购的各个程序都走向公开,监督、管理有的放矢,而且更重要的是将以往的事后审计检查变为事前的预防,从被动管理变为主动参与。

1.3物资招标采购可不断提升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

近年来,物资招标采购得到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招标采购是目前加强物资采购管理、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防止资产流失,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办法之一,可不断提升企业整体经济效益。

1.4物资采购招标可大幅度降低供应成本

通过网上竞价招标,使原材料成本向其真实价格靠拢。同时,剔除了人为定价的因素,靠价值杠杆发挥降低供应成本的作用。

2完善和改进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的具体措施

2.1建立健全相应的招标采购制度

在实行招标采购以前,大多数企业物资采购管理一般都是通过职能部门以合同管理的方式来实现。物资采购部门凭借自己所掌握的市场行情,在“货比三家,择优采购”的原则下,通过合同谈判的方式,确定物资采购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并力求质量最好、价格最低。这种模式存在很大弊端:一是企业物资采购工作成效大小、购进物资的质量价格高低,均受采购人员业务水平、思想素质高低和信息灵通程度的影响;二是容易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个别人员可能会钻管理上的空子,搞人情采购、关系采购等;三是容易产生腐败现象,形成采购漏洞,造成资产流失。因此,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实行物资招标,并且严格监督。再就是将需要采购的物资集中起来,化零为整,形成规模效应。

2.2建立采购质量责任保证体系

一是要进一步规范完善物资招标采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集中招标采购,积极探索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制度,坚持集中把关、集体审核、逐级审批、加强监审。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加强采购队伍建设,使从事物资采购工作的人员做到思想品德高、业务技术过硬、遵章守纪、严于律己。对素质相对较差、不适应在其岗位工作的人员坚决进行调整;二是要不断提高招标采购人员业务技能和采购工作的基础水平,正确理解和运用操作要领。可对参加招标采购的有关人员采用灵活措施进行有组织的培训,使其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系统地掌握招标采购工作要点和方法,熟练操作物资采购商务平台进行物资网上公告竞标采购;三是参与物资招标采购的人员要发扬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把大事做好、小事做细、细节做精。自觉加强学习,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履行好工作职责。

2.3抓住物资招标采购的质量和价格重点

采购质量和价格是物资招标采购的重中之重。一般来说,招标采购工作是质量在前、价格居中。作为招标方要正确处理质量与价格的关系,按照“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信誉”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物资公开招标采购一般是在公共媒体上招标公告,将物资需求信息公开化,扩大对供应商选择的范围。通过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把不具有规定资质或质量保证能力差的供应商淘汰出局。需要在招标文件上明确承诺,不以最低价作为中标的唯一依据,因为价格太低不一定能保证产品质量,有可能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留下产品质量的隐患。

2.4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管理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作,要想招标采购更加有效、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辅之以其他管理手段。一是必须加强物资计量、质量检验、验收入库等原始记录的基础工作,以确认中标物资购进是否真正与标书规定的数量、质量、交货时间相一致。防止内外串通、以少报多、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二是强化招标工作的内部考核制度,指定监督部门对招标工作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及由于购买方原因造成购进原材料数量、质量等指标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格考核。在物资管理中推行物资采购商务平台招标采购制度,就是将竞争机制引入物资采购的过程,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拓宽采购渠道、优化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降低采购成本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规范采购行为、强化采购监督、抑制浪费现象和腐败现象的有效手段。

3企业物资招标采购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3.1招标采购程序较多效率较低

现行的物资采购程序是由使用部门上报物资采购计划申请,经领导层层审批后交采购部门在物资采购商务平台挂网公告招标竞价采购。此程序较多效率较低,导致应急物资采购不及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正常生产。

招标采购论文篇(2)

二、加强对招标质量的监控

加强招标质量的监控对做好招标采购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招标质量的监控中,要尽量选择优秀的施工单位,这对工程项目管理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招标质量监控中要加强对以下几个方面的监控:(1)确定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的方式有多种,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在项目采购中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这样可以利用各个供应商之间的竞争,选择最优物资价格。同时,运用多种招标方式的组合具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高采购的质量和效率,达到控制采购成本的目的。(2)招标方完善投标资质要求。招标方要选择优秀的商品供应商,这就要求招标方进一步完善投标资质的相关要求,不能将投标资质设立的过高,过高会给项目资源供应带来一定的风险,同时,难以控制采购成本。相反,如果把投标资质设定的太低,容易使投标局面混乱,难以控制招标质量。所以,在进行投标资质设定前,要充分了解市场行情,综合考虑各方面问题,进一步完善投标资质要求,这样有利于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同时可以合理控制采购费用。

三、运用合同管理手段

工程项目建设中,合同是保证招标人和投标人各自利益的法律保障,因此,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合同管理有利于规范工程项目各方的市场行为,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将项目风险降到最低。合同管理中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流程管理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分类管理原则、综合管理原则。要采取相关措施把这几个原则应用到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去。

1.建立健全合同实施保证体系。

为了确保合同实施中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更好的控制工程项目的合同事件,就要求建立健全合同实施保证体系。

1.1建立合同管理的具体程序。

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涉及的事物多且杂,既要根据不同时间和要求安排协调制度,又要权衡各种相关因素,订立具体工作程序,使工程管理人员有章可依,从而保证工程项目合同的正常实施。

1.2建立健全合同文档系统。

建立健全合同文档系统是保证合同有序履行的基础。合同文档系统的主要作用是:作为因一方失约造成损失的赔偿依据,是保护正当利益的武器;有利于工程项目进度的监控,对工作进行总结和报告。

1.3合同交底,实施目标管理,明确合同责任。

在正式签订合同后,一般由项目部人员具体的执行,这就提高了项目部人员的要求,项目管理人员要努力学习合同条款,全面了解合同规定的相关内容,同时,合同管理人员应该与项目部门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从而更好的了解合同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在当代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环境下,工程项目要及时调整管理措施,用合同确保双方利益,做好合同交底工作,完善合同管理系统能够促进工程项目的发展。

2.强化合同实施过程控制。

强化合同实施过程控制有利于保障合同规定内容的切实实施,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要加强合同双方间的沟通、交流,要把各种安排落实到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信息管理,确保合同顺利实施。

3.合同争议及纠纷管理。

在履行合同要求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争议和纠纷事件,如:招标中计价争议,黑白合同,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等问题,解决这类问题就要运用合理的方式和有效的法律手段,预防和避免纠纷的出现,对纠纷做好管理,积极面对索赔。索赔的主体是双向的,造成索赔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部分风险难以避免,需要对风险进行识别、规避,将风险降到最低,预防、控制损失,保证利益的最大化。

招标采购论文篇(3)

争先恐后出台招投标行政规章

2003年1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将财政部门确定为我国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管机关。自此,笔者注意到,凡是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联合颁发的招标投标方面的行政规章,均避开了国家财政部。例如:同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共同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根据该办法,招标范围包括能源项目、交通运输项目、水利项目、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等等。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排除工程适用的只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其他的工程采购均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此外,《政府采购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从《政府采购法》适用对象来看,法律已经大部分覆盖了前述行政规章的内容。继财政部出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后,2005年2月,国家发改委又一次与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携手,联合颁发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根据联合规章,凡涉及前述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其招投标活动分别由各主管部门负责。依照我国立法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几个部门联合颁发的行政规章,其法律效力显然要强于一个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由此可见,在强势权力群体的压力下,我国推行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步履维艰。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发生冲突

依据《政府采购法》,每年中央和地方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别由国家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拟定,分别报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由此可见,每年中央和各省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可以有所不同。然而,早在《政府采购法》出台之前,国家发改委就制定了适用于全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该标准不仅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还包括服务和货物的采购,规定达到以下标准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价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等等。国家发改委的这部行政规章至今仍然有效。

非公开招标的审批机关发生冲突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货物、工程和服务除了公开招标,还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我们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非公开招标的审批机关是财政部门。然而,另一部法律所规定的审批机关却非财政机关。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正是基于此规定,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系列招标投标办法均排除了财政部门对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批权,也基本上排除了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统一监管权力。

妥协制定的部际规章有悖于《政府采购法》

招标采购论文篇(4)

招标文件的编制是招投标过程中,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招标机构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是招投标程序的源头环节,合法、公正、科学地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投标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基本保障。做为编制招标文件的主体来说,必须对一整套招投标“游戏规则”和“游戏过程”有充分的预见性,在合法、公正、公平的前提下,编制招标文件。要从是业主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投标应答、评标等几个角度去把握编制招标文件的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一、业主(货物的实际需主方)采购需求的表达

业主的采购需求,是招投标的起因,可以这么说,没有业主的需求,也就无所谓招投标了,而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及招标机构则是要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业主的采购需求,从这个角度上说,这就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采购需求表达的规范性和可行性

采购需求的原始表达来自业主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报送的采购申报材料,而由于业主对采购对象的专业化程度的不同,致使采购需要求的表达,不足以客观地反应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提供货物及服务的符合性,不足以做为一个整体采购项目的科学参照,以至于供应商误读了业主的需求,无从锁定特定的货物或服务。这就要求招标文件编制者至少要做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采购对象有基本的专业知识,协助业主把采购要求表达得更加通俗、规范,一个科学的采购需求表达,有助于潜在供应商进行全国乃至全球货源搜索,进而有利于获得“物美价廉”的货物或服务。二是要求招标文件编制者深入考察业主的采购需求,尤其是一些以货物采购为主,附带一些劳务服务的系统项目,需要深入到实地去记录、堪测方可得出科学的采购需求结论。

2.采购需求表达的公正性

由于自身对政府采购的政策掌握的不透彻,业主在酝酿采购需要的前期,已经有潜在供应商介入,这些潜在供应商在协助业主制定采购需求方案的时候,有意或无意地加入了一些带有排它性的需求条款,在采购申报材料上,“指定品牌型号”甚至“指定供应商”等违背采购法规等带有倾向性的表述时有发生,那么,编制招标文件的时候,就应该正确地修订业主的采购需求(如,对于项目资金较大的,可在编制采购需求前开展专家论证会),首先是要让业主明确政府采购的目的是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用最节省的资金,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凡是能达到使用目标的产品、服务,凡是条件合格的供应商都有权利参与到投标的竞争行列中来。

二、投标人的资格限定

招标文件编制中关于投标人资格的限制条件,可分为必要条件和重要条件。

投标人的必要条件,主要包括:

投标人的法定经营范围;

投标人应按时缴纳的有关费用;

投标人应获取的有关授权;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务必要上交的有关材料及样品等。

投标人的重要条件,主要包括:

投标人的注册资金、财务状况;

投标人的硬件设施、人力资源等实力情况

投标人的业绩及相关荣誉等。

招标文件的对投标人资格限制的时候,应正确处理必要条件和重要条件之间的关系。首先,必要条件是考察竞标者能否作为合格投标人的依据,它是评标初期投标人资格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设定必要条件务必要谨慎,它直接影响开标评标工作的公正性,招标文件的编制主体(如招标机构)应在将招标文件提交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审核时,将作为必要条件的条款告知采购主管部门。重要条件可作为对投标的加分因素,切忌将重要条件作为必要条件限制了有相就资格的供应商参与竞标。

三、明确投标文件编制的具体要求

投标文件源自投标人根据自身的基本情况、提供货物及服务的能力等因素,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的对特定采购项目的应答性文件,它既是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评定的直接考察对象,也是投标人一旦作为中标单位之后,约束投标人履行承诺的根本依据。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内容表述,是否具体、科学,不仅直接影响到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而影响到后期开标、评标等工作的效率,这同时也是常常引起投标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关键环节。投标文件中,务必要清晰明朗地描述投标文件编制的具体要求,包含的具体内容,细化到如何排版、封装,必要时,可以为投标人拟出投标文件的目录或特定材料的具体格式。

四、评标过程的策划

科学的、有操作性的招标文件,它是指导评标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就象一个剧本,对评标的各个参与主体的分工及各个步骤的行为规范有了明晰地约束,这就要求在文件中已经对评标过程有了合理的预见性,对每个步骤可能发生的情况及其应对措施有严密的策划。

五、评标结论的产生

以公开招标为例,综合评分办法往往是评标结论的产生的直接依据,因此,合理的设计评分标准,就成为招标文件编制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工作。

首先是评分办法分值的权重问题,也就是量分应侧重什么角度的问题,至少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采购的公平公正性,避免量分侧重于在某些方面有明显优势的个别竞标人或供应商;

二是采购人的根本利益,要让那些能满足采购要求,在货物品质和服务及综合能力上有优势的竞标人获得更高的分值;

三是评估分值的实际价值,举例来说,A、B两个竞标人在其它条件都相当的情况下,A竞标人的报价比B竞标人的报价低10万元,在价格分核算后结论是A的价格分比B高1分,然后由于B具备某个荣誉证书(这个证书占了两分)而导致B比A高出1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正确的评估这个荣誉证书对本采购项目的意义有多大?有没有必让采购人因为这个证书而多花10万去采购这批货物?

其次是评分办法的可操作性,在实践中,一个综合评分办法往往有两种类型的分值,一种是定量分值,是可以客观评价得出具体数值的;一种是定性分值,这种分值是需要主观评议才能得出结果的。为了避免评标过程中人为因素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对这些需要主观评议才得出结论的条款,在纳入评分办法时,应该考虑两个方面:

一是在不影响采购人根本利益甚至更能实现采购人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不让这些主观性分值过重;

招标采购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政府采购规模逐渐的扩大,为此有诸多问题也暴露出来了,比如采购成本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有所提高,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质量不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有所降低等等。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对采购的监督不到位及采购制度不健全而使得某些人钻了空子;或者规模过大造成规模效益递减;还有采购招标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够高导致采购效率和效益偏低等。

2.政府采购招标概况

政府采购是一项技术性很强、意义和责任重大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要有支精通采购技术、熟悉商品性能、道德水平高、责任感强的高素质队伍。

一、我国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素质现状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上偏低。我国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素质与政府采购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由于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时间不长,大部分政府采购招标人员不够专业,主要来自财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他们知识结构不够全面,在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法律、工程、机电设备等方面了解不多,将采购活动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时增加了采购成本。对政府采购的复杂性认识不够,对国际政府采购的方式及程序知之甚少,很多采购招标人员对现代政府采购业务和技巧不够熟悉,对厂商信誉和商品质量把握不准,搜集、分析市场信息的能力不够强。把政府采购简单等同于市场招标,对政府的采购政策不够敏感,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形成一支业务过硬、素质精良、执业规范的政府采购队伍显得尤为迫切。

二、政府采购对采购招标人员的素质要求作为政府采购部门的采购招标人员,与非政府部门的采购有着明显的不同。非政府部门或者说私营企业在采购时使用的是自有资金,采购的产品都是直接为自己服务,能否节约资金直接关系到本企业的发展,所以在使用时一般都会精打细算。而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采购部门,采购时使用的是公共资金,这些资金来源于纳税人,采购的产品大多是公共产品,能否节省资金与他们本身的收入没有直接的联系,甚至采购成本高时自己反而能得到好处。所以政府部门采购招标人员与非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人员面临的环境不同,那么对他们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除了技术性的要求外,对采购招标人员的思想、品行也有很高的要求。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1)政治思想素质 政府采购实际上是政府拿公共资金(即纳税人的钱)为公众办事,代替公众购买公共产品,也就是说,政府采购也是一种公共服务。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就显得格外重要。我国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的政治素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忠实的贯彻党和政府方针、路线,深刻领会政府采购政策,强化服务意识,树立为政府采购主体服务的思想;其次,树立法制观念,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行业工作规范,在工作中做到以身作则;再次,树立服务精神,热爱政府采购工作。 (2)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理论是政策的先导,政策是理论实现的具体化。作为政府采购工作者,较好的理论修养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本前提。政府采购招标人员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主要表现在能够把握并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精通财政、税收、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原理和知识,熟悉经济、法律和法规,有较强的改革开拓精神,并能熟练运用他们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政策水平主要表现在能深刻理解并掌握现行的财政政策、经济政策、政府采购政策,做到触类旁通。

(3)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政府采购涉及面广,对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很高的要求。政府采购涉及到招标、决标、履约管理、仲裁等许多环节,同时还要求对市场行情、商品和劳务的特性有深入、细致的了解,这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事务,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有很高要求。 作为专业化的政府采购,国外发展的比我国要早,可以借鉴一些国外政府的经验。

根据近些年的具体实践,我国政府采购招标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熟悉政府采购规则、制度、国际惯例,掌握采购技能、商品及其检验、储运、保险、通关知识,掌握财政、税务、财会知识;熟悉国内外经济法知识;全面了解信息系统应用知识。在能力方面,要求具备成本意识与价值分析、逻辑思维、决策、预测知识,灵活性与敏捷性及谈判技巧,在合作意识和行为上要注重团队精神,有效的沟通与交流。

三、提高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素质的建议 (1)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的基础教育第一,加强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具体做法为:可在政府采购机关大力发展党员,争取人人入党,通过党支部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的思想教育。教育他们树立真正的“公仆”意识,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让他们知道政府采购不仅仅是“政府采购”,还是一项重大的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国家政策,培养兴趣,积极完成任务。

第二,通过学校加强理论教育。学校是学习的天然场所,是开展理论教育最好的地方。除了开展对现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的教育外,还应为将来进入政府采购单位的人员做准备。那就是培养政府采购人才。现在开设政府采购专业及课程的大中专院校还比较少,今后要大力发展。在经贸类、管理类专业要开设政府采购课程,还有开设政府采购专业,尤其是加强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开展政府采购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教育,以加强对政府采购各方面研究。

招标采购论文篇(6)

有法规为证: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招标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提出“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费用和其他费用。”

那么,现在的情况如何呢?据悉,安徽省马鞍山市在去年制定了《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收费项目及标准表》(以下简称《标准》)。标准表将所需采购项目分为三档收费,试行两年。

马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程根向记者介绍,在对采购工作的后期调研中,不少供应商多次反映了招标文件费用问题。考虑到招标文件成本费具体定价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的规定,马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向马鞍山市物价局提出申请,要求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收费标准。马鞍山市物价局对此也做出积极回馈,立即展开审核、调研工作,在去年9月份正式制定了试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程根副主任反映,《标准》在试行期间,引起了供应商的极大注意和积极支持。今年4月份LED显示屏的招标过程中,有27家供应商参与报名,21家厂商、商、中小企业进行投标。供应商的积极互动,使程副主任对此次采购的成功充满信心。

招标采购论文篇(7)

在《政府采购法》中没有规定要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在政府采购的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理解上的不同,在交纳投标保证金问题上出现了多种形式。有的招标书规定按投标额的1%交纳投标保证金,这样就出现了同一标的物,由于供应商报价不同而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等,导致承担的风险也不同的情况。交纳数额大供应商的风险大,更为严重的是从交纳投标保证金数额上,泄露了投标人的投标信息,对早投标的供应商是极为不利的。有的虽然明确了投标保证金数额,但为了集聚采购规模,把采购人不同、但采购计划类同的项目放在一起招标,以采购人为单位形成分包,这样就出现了有的供应商只投标个别项目,有的是投标全部项目,但是却交纳相等的保证金的情况,这样做对供应商是不公平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签订合同的;(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投标人出现违规行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实质上是对投标人的一种处罚,那么招标人是否有处罚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行政法程序?而且在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时,招标人出具给投标人的通常是一种财务往来收据,只是证明收到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而一旦出现违规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惯例是给投标人发一份《通知》。这对于投标人来说,在财务手续上仅凭一份《通知》列支是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对于招标人来说,仅凭一份《通知》就划转投标人的往来款又是不符合财务手续的,如果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也是容易形成管理漏洞的。

虽然《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没有规定和提到交纳履约保证金,但是《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的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既没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标准和方式,也没有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时间,这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地方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有的地方依据出台的管理办法不论是工程还是货物、服务都收取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致使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无所适从,只能被动地满足招标人提出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交纳要求,使供应商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公平原则。

由于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个部分,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就既要执行《政府采购法》,又要执行《招标投标法》;既涉及投标保证金,又涉及履约保证金。但由于《政府采购法》中没有规定投标保证金,只是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标准、方式以及退还时间、不予退还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这里没有包括工程招投标,仅指了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招标投标法》只是提到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条件,但没有明确交纳标准和方式、退还时间。从以上的叙述中可以看出,在招标中涉及到的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一、规定的层次不同,即投标保证金是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是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二、内容不同,投标保证金明确了交纳标准、方式、退还时间,而履约保证金没有明确;三、法律不同,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了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投标保证金。

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不论是货物、服务招投标,还是工程招投标,它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是搭建一个平台,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组织专家进行评标。所不同的是在工作内容,范围要求上有所区别。

在招投标工作中,招标人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防止和弥补因投标人的过失行为而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招投标秩序,所以不仅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中应当收取投标保证金,在工程招标中同样也应收取投标保证金;不仅是工程招标中涉及到合同履行,应收取履约保证金,在货物、服务招标中同样也涉及到合同履行,也应当收取履约保证金。特别是服务采购,它采购的是一个时期内的服务承诺,唯有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才能促使供应商规范履行它的承诺。

关于供应商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应该明确交纳的标准、方式、退还的期限,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由于给采购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对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应付给采购人,采购人应给供应商出具符合财经制度要求的财务手续,不能仅凭一张通知、一个电话扣除履约保证金。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

一、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或相关配套的管理办法中应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标准、方式、退还期限、不予退还的条件都应该明确,达到相互统一,以便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招标采购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D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我国政府采购方式的分类的现状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要采购的方式主要有五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这一条的规定提及了不同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的条件,但是如果这是一种分类标准。那这种分类的标准是不明确的,也导致了实践中许多问题。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主要的招标方式,通过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人中择优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达到规定限额的,均应采用此种方式。数额标准是其适用条件。仅以数额规定,实践中化整为零的规避公开招标现象较多。故以其数额适用条件划分是不合理选择。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招标的一种方式,与公开招标相比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其适用条件: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对于特殊性,这样的字眼如何界定的问题,其主动权掌握者属于采购人,这也不合理的。另外比例过大,也没有一个数据作为标准参考,操作困难。3、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对于第二种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到底应该如何操作,没有统一的定论。第三种情形中的采购人刻意拖延而产生的情况的也是不可判断的;第四种情形中不能计算出价格的情形缘由(除非是最新的科研产品,一般产品价格很好估计的)非常值得让人深思。4、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以下几种情形中,我们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这里规定的适用情形问题也是很显见的。第一种情形中,唯一的供应商处确定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并未做出规定。

5、询价采购方式

对于这种适用的方式,政府采购法也规定了适用的情形。即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这样的方式其效率性摆在比较重要的位置。二、政府招标的模式化研究及建议

对政府招标的模式化,需要遵循政府采购方式设计的理论前提。三大理论决定我国政府采购方式模式化应有的基本类型。经济理性论,它是建立在经典的经济效率原则基础上的一种理论,其认为,经济活动中激烈的竞争能进一步降低成本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率,进而为国库节约资金,同时使操作效率得到最大化,这样能保证纳税人的金钱得到公平、公正的使用。而政府采购主要是对公共资金的使用,力求公共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

干预主义观念将政府采购视为利益的再分配,该理论认为,政府采购是公共资金的使用,是一种利益再分配,如果把它看做行政和福利国家下国家职能重组以后的又一种新的政府职能的话,政府对于同样具有参加采购资格的竞标人来说就存在着公平竞争、机会均等的问题。

控权理论,控权理论是一种众所周知的传统理论。政府采购是一种政府主导的行为,整个采购活动必须在采购主体的控制和主导下有目的地进行。因此,采购主体的活动就构成整个采购活动的核心。同时,采购是一种相对复杂的现实活动,采购机关不仅享有一定的采购权限,而且还必然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权力的行使,若不赋予边界必然会导致滥用”,要使政府采购活动成功,就必须对采购机关的权限进行有效控制和规范。此三种理论决定政府采购方式及其程序设计上把握三点原则:一是保证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开;二是效率原则;三是透明原则。这也是构建政府采购模式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方式的模式化,是将理论结合实践,把握不断反复出现的采购方式的本质,并将其固定化过程,结合我国政府采购实践及其三大理论,我们认为GPA中三大政府采购方式比较适合我国政府度采购方式模式化的借鉴,即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三大模式化招标方式一是能与国际接轨,二是法条规范与实践更好的契合。

公开招标,国际公认的一种良好的采购方式,其是指对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范围不作任何限制,任何想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均可参加。公开招标与《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中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模式一致。公开招标方式体现参与度、透明度与公正性。且最能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GPA协议中的较多规范对公开招标特别是其操作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以保证其功效的正常发挥,为各供应商提供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此应该为我国政府采购的方式的模式化一。

选择性招标,指只有参与条件的供应商才被采购机构邀请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它由采购主体根据政府采购的需要,邀请供应商或者承包商进行投标。在选择性招标中,采购机构可以保有一个供应商的常用清单,这意味着在选择性招标中,采购主体可以在常用清单中选择供应商或选择一定数量的潜在供应商,而不用通过广告来招标邀请。至此可见,由于选择性招标在招标邀请方式上的特殊性,使其可以有的放矢,节约采购成本、缩短采购周期,最大限度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性。这也是选择的含义所在。GPA这种招标方式对应我国的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与询价的采购方式,这应该是我国政府采购的模式化二:选择性招标。

限制性招标,也称为竞争性谈判,我国的单一采购来源方式可以称作限制性招标。其是指采购机构只与唯一一家供应商联系的采购方式。从本质上来说,这种政府采购方式属于限制性的,而且它们实施的程序也基本一致。模式化的方式在于从整体上把握其特点,避免繁杂,其而形成系统性。GPA协议也对限制性招标的适用前提作了原则性规定,GPA协议第13条第1款规定对此作出规定。采用限制性招标方式,其目的性最强,且最能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适用于采购的货物或工程供应来源极其有限的情况。限制性采购方式简化了采购程序的中间环节,扩大采购主体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市场竞争且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对此,各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只有在经过限定的几种特殊情况下,如只能向唯一供应商采购、紧急采购、添购等情形方可使用限制性招标的方式。这与我国政府采购竞单一采购来源方式具体使用条件规定对应。

招标采购论文篇(9)

招标采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快速推进,高校的发展十分迅速,规模逐年扩大,在校学生数逐年增多,高校近几年仪器设备的投入也大大加强,高校设备购置的技术指标要求高、专业性强、种类杂、批次多、时效性高,这就对高校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许多高校由于操作不够规范、管理体制不够明确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在设备的招投标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何使高校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规范操作,切实维护学校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是我们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一、高校设备招标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专业设备的强专业性导致倾向性或排斥性意向

由于高校快速发展,需要购置大量各种类的贵重仪器和专业设备,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在选择设备的方式上存在倾向性采购意向。客观上高校物资采购品种繁多、专业性强,同一种名称的仪器设备规格、技术指标等存在着一些差异,根据科研及专业教学的实际要求,以合理的理由作掩护,很容易使选择的结果变得无竞争性,即使招标也会出现虚假招标,甚至发生“暗箱操作”确定中标者。特别是设备使用部门的需求人既是设备经费使用人,又是学术或专业负责人,一旦存在倾向性采购意向,在公开招标时,会对标书内容的公开程度及评标结果产生影响,有可能造成投标人串标或围标,并且打击一些潜在投标人的积极性,给学校造成一些不良的影响。

2.低价竞标

低价竞标是把价格定在边际成本以下的定价行为,是生产能力过剩和过度竞争引起的。有的供应商为了能得到项目、打开局面,不惜以低成本的价格竞标,如果这样的供应商中标,很有可能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如下问题:项目中途无法执行下去,不得不变更合同,追加预算;即使勉强完成,质量可能也有问题。

3.评标方法较为单一

一般采用的最低价评标法,从理论上讲,是一种完善的评标方法,能最大限度地节约采购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但是最低价评标法造成中标人的利润小,有些项目甚至亏本,有些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才发现漏洞、缺项等错误,给中标人按要求签约、履行合同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有的延误时间,有的甚至造成流标,这都会给学校工作带来负面的影响。

二、高校设备招标采购的具体措施

1.建章立制,明确职责

我校制订了《河北师范大学关于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根据采购计划中物资设备的类别、性质、价格和需求情况,确定了几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订货会采购、询价采购。其中对招标采购的立项、开标、评标、定标、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合同签定等做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和人员在采购工作中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使招标采购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成立了河北师范大学设备招标小组,负责在校园网上招标信息,全程监督每次招标活动是否符合程序和规定,同时对工作中出现不符合程序的做法及时予以制止,让制度保证招投标工作置于“阳光”下,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2.认真审核立项,科学论证

设备使用部门要对待购设备作充分的调查和论证,作出详细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论证项目的科学性,充分考虑学校的实际情况,并做到资源的合理利用,考虑是否符合预算条件和经费要求,项目技术指标和参数是否带有倾向性和排斥性意向,以保证项目的可行性和招投标的公平和可操作性。

3.量化评标体系

尽量将评标内容或评标因素进行量化,以定量比较取代定性比较,避免因人为的主观因素造成评标尺度的偏差。在评标小组成员评标时要注意评标小组成员不能相互商量打分,要彼此独立评标,杜绝人为造成的评标不公平现象发生,切实做到优价中标,使定标价格既符合市场行情,又符合学校的效益目标。

4.规范招标档案管理

招标档案管理工作,是招投标过程的见证。招标档案管理工作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是一项繁杂、细致的工作,档案记录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真实情况,反映着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招标档案应包括:设备使用部门的申请及领导的审批字,招标文件,补充材料,开标记录,合同变更的有关材料,验收报告单等材料。

5.提高招标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管理人员首先应认真学习研究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及财政部门有关物资招投标的实施细则,掌握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其次要认真学习招投标的有关理论知识,懂得市场经济理论、价格理论和管理理论;还要加强事业心和责任心,把做好设备招投标工作和合理设定标底作为岗位的重要职责对待,做到尽心尽力;特别要加强廉洁自律、严格按章办事,力戒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专业程度高的工作,需要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全体教职员工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管理制度后,除了部分项目实行政府采购之外,仍有部分项目需要实行校内招投标,而且政府招投标也需要学校代表参加。这就意味着招投标的范围不断扩大,对采购招投标的监管将越来越严格,对招投标管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设备招标采购对于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教学和科研的发展、保证采购质量、遏制采购活动中的不良之风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在实践中还要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招标采购的管理水平,保证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并发挥出实际效益。

参考文献:

招标采购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F8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9-0118-01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各种质疑、投诉也在不断的增多。其中,很大一部分来自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带有倾向性和排他性的情况。招标文件是规范整个招标过程,确定招投标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而不是为某一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写是否规范、准确,是否科学、严谨,直接影响整个招标工作的进度和成败。招标文件制作中,采购中心要把好技术参数部分的关,使招标文件更加公平。

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认为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政府采购招标一般是由采购单位提供招标货物的规格、技术参数。由于采购单位缺乏专门的技术人才,即使有这方面的技术人才,也会因企业产品更新换代太快而落伍。因此要想买来称心如意的产品,就会委托一些供应商来制作技术需求,而某些供应商在制作过程中就会对自己销售的设备有倾向性;二是有的采购单位提供的技术需求与规格是按照某一企业网站上的宣传页,当然也就出现了按照某一款产品的技术参数,出现倾向性;三是有的听说某产品不错,直接提出要某厂家型号的设备;甚至有个别采购单位在了招标文件之后,由于迫于某种原因,又要在已发售的招标文件上按照某一企业的产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有的凭空想象,提出一些与欲采购的设备档次相差甚远的功能要求,使投标方无法按标书提供相应设备。

采购单位在提品技术要求时,应同时考虑同档次各个厂家产品的主要功能指标,最少不能少于三家,否则就会涉嫌倾向性,失去竞争的公平性和广泛性。

标书要求的技术参数应该是一个数值范围,而不是一个具体数据。可用“大于等于”、“在某幅度内”或“约”这一类的措辞。比如,某单位在采购一款设备时不仅把技术参数描述的相当“清楚”,甚至把重量和尺寸都描述的很精确,这当然就使得其他供应商无法参与。最后还是受到供应商质疑,采购单位极不情愿的修改后,才把此项目顺利的进行下去。类似于这样的情况经常发生,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信誉和效率。

我们认为,避免招标文件技术需求倾向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当采购预算金额超过一定数额,必须把采购单位提供的技术参数上网公示,以征求供应商意见。当供应商提出排他性意见后,由专家组对排他性意见进行论证,当专家组对项目技术参数提出排他性修改意见后,采购单位必须修改。

第二,由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提前介入,在采购单位申请预算资金的同时,由采购中心人员按照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在网上向社会征集技术参数,并由专家论证及确定最终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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