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保护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2 17:30:20

矿山环境保护论文

矿山环境保护论文篇(1)

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初见成效重庆市陆续开展了许多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给当地的社会、生态和经济带来了一定的效益。如九龙坡区华岩镇云峰村废弃工矿地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新增了大量的耕地,缓解了人地矛盾,并为当地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再就业机会,促进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梁山四方井矿区的植被恢复治理,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改善了矿区的生态系统;北碚区三汇二矿和三汇三矿的矸石山治理,有效地防止了矸石山的滑移,保护了矸石山对面的大片茶园不遭破坏,保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依旧突出重庆市矿山企业95%以上为乡村集体或私营小型矿山,这些矿山企业普遍存在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问题。矿山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不足重庆市矿业开发历史悠久,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与新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点多面广,有的甚至十分严重,目前还缺乏治理资金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导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欠账太多,资金缺口较大。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法规制度不健全虽然重庆市初步形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但是仍缺乏一些配套的、可操作性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制度。

矿山开采和治理技术有待提高矿山开采和治理技术不能适应环境保护与整治目标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部份小型矿山开采方法、废渣、废水治理方法落后;二是土地复垦与还绿工程先进技术与方法推广不够,矿区的开采与土地复垦不能实现同步;三是缺乏专业的矿山环境治理的专业队伍、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撑体系。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有待进一步查清目前,重庆市仍有很多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未进行实地调查,因此,还有待开展系统的基础调查工作,全面摸清矿山地质环境状况。

矿山环境保护论文篇(2)

正文: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快了对矿物的需求与消耗,这也为我国矿产开采企业带来更大的发展机会。矿业企业不断应用新的开采技术进行矿山开采,加快开采进度.这使得原本就不注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情况更加严重。近年来各矿业企业由于地质环境保护不力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对矿山地质环境没有进行保护与治理,造成矿山地质情况发生变化,而企业对于地址情况的勘探不及时造成的。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对于矿业企业安全生产.我国地质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分析

由我国国土资源部部署牵头,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综合研究与成果集成》经历了五年的时间,通过全国3 1个地质环境监测站的汇总与评价,对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由于长时间、高强度的矿山开采.造成了我国大量土地荒废,生态环境恶化。在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地区.已经发生大面积地面塌陷的地质灾害。至200 5年底,由于矿山开采造成的地质灾害1 2379起,死亡4250多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 60多亿元。由于采矿活动造成地面塌陷面积达3 5.22万公顷,占压和破坏土地面积1 43.9万公顷。而且由于建矿、采矿强制性抽排地下水以及采空区上部塌陷使地下水、地表水渗漏,严重破坏了水资源环境,导致采矿区域及周边出现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加上采矿废水的排放对环境的污染,使得矿区周边地质环境及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针对这样的情况,加快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保护我国生态环境已经势在必行。自2 0 0 6年开始我国已经开始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加大的管理力度。

2 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与保护

2.1 矿山废弃物处理——地质环境治理基础

矿山废渣、废石、弃土对于矿山地质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废弃物的堆积造成矿山周边占压土地、植被破坏,影响了原有地貌环境以及水文环境。其中还有重金属的废弃物长期受阳光、雨水、空气的析出,对矿山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等。合理利用废弃矿物进行矿坑回填可以极大的降低矿坑回填资金使用。通过废弃矿石与砂石的合理配比进行回填,一方面减少了回填使用材料带来的资金与物质浪费,另一方面也对废弃矿物有了很好的处理。并且这样的回填在压实度、以及地质原有情况复原上也有着一定帮助。

2.2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

由于传统矿山开采很少进行矿坑回填,造成地质塌陷等情况极易发生。按照矿山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快慢可将其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突变性地质灾害,如地震、泥石流、崩塌、滑坡、水土流失等。另一类为缓变性地质灾害,如沙漠化、荒漠化、地面沉降等。由于矿山开采对于矿山周边水资源的污染影响了植被的生长,造成矿山地质出现松散,为滑坡、崩塌、泥石流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地下岩石的应力发生改变,以前的岩石应力均衡被破坏,以及矿石废渣的乱堆乱放,易造成边坡的不稳固,在外力诱发下,极易产生滑坡、崩塌及泥石流灾害。

针对这样的情况,矿山地质治理首先要从水资源治理开始,加快矿山矿物制备过程中水处理设备的投入,将污水进行处理后再行排放。同时加快矿山植被的恢复,通过树木种植、草皮移植等方式恢复矿山植被,防止滑坡、泥石流的发生。

土地荒漠化也可以算矿山地质环境的一种,由于矿山生产运行中地下水的过度开采,造成水资源的减少,河流的干涸,植被的消失是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但矿山的不合理开采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某些矿山由于排水,疏干了附近的地表水,浅层地下水长期得不到补充恢复,影响植物生长,破坏了周围的生态环境,最终使矿区土地石化和沙化。这种情况的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通过上面论述的水资源治理、植被治理等方式,慢慢恢复矿山周边土壤水分以及植被,恢复土地含水量是治理矿山土地荒漠化的唯一方式。

3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保护

近几十年的矿业开采虽然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也对矿山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针对我国矿山环境现状,加强我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通过复合治理方式、拦、排、护、整、植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法加快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保护,对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3.1 加强矿业地质环境保护制度建设,推进我国矿山环境保护

为了更好的推进我国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首先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通过对矿山环境保护制度的建设,促进我国矿山化境保护工作的实施。环境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监督职能、国土资源部具体环保工作的实施共同来履行我国地质环境保护与监督的工作,促进我国矿业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实施。同时加强有关法规与制度的建设,从法律立法的角度,强化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

3.2 加快我国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人才培养,促进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

矿山环境治理必须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实施。加强科学技术在矿山环境保护中的应用,特别是要加强对矿山的综合利用和尾矿、煤矸石、矿渣等开发利用的科研投入和生产开发研究工作。这样既可减少环境地质问题,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又可以避免资源浪费。另外还要通过高等教育专业人才培养以及对在职人员的再培训等方式加快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人才培养,促进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实施。

3.3 加快矿业“三废”回收利用技术的应用,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实施

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对于“三废”的回收、利用,对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通过采用先进的采选技术和加工技术,提高矿山资源利用率,对于加快我国矿山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矿山环境保护论文篇(3)

正文: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快了对矿物的需求与消耗,这也为我国矿产开采企业带来更大的发展机会。矿业企业不断应用新的开采技术进行矿山开采,加快开采进度.这使得原本就不注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情况更加严重。近年来各矿业企业由于地质环境保护不力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对矿山地质环境没有进行保护与治理,造成矿山地质情况发生变化,而企业对于地址情况的勘探不及时造成的。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对于矿业企业安全生产.我国地质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分析

由我国国土资源部部署牵头,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综合研究与成果集成》经历了五年的时间,通过全国3 1个地质环境监测站的汇总与评价,对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由于长时间、高强度的矿山开采.造成了我国大量土地荒废,生态环境恶化。在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地区.已经发生大面积地面塌陷的地质灾害。至200 5年底,由于矿山开采造成的地质灾害1 2379起,死亡4250多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 60多亿元。由于采矿活动造成地面塌陷面积达3 5.22万公顷,占压和破坏土地面积1 43.9万公顷。而且由于建矿、采矿强制性抽排地下水以及采空区上部塌陷使地下水、地表水渗漏,严重破坏了水资源环境,导致采矿区域及周边出现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加上采矿废水的排放对环境的污染,使得矿区周边地质环境及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针对这样的情况,加快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保护我国生态环境已经势在必行。自2 0 0 6年开始我国已经开始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加大的管理力度。

2 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与保护

2.1 矿山废弃物处理——地质环境治理基础

矿山废渣、废石、弃土对于矿山地质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废弃物的堆积造成矿山周边占压土地、植被破坏,影响了原有地貌环境以及水文环境。其中还有重金属的废弃物长期受阳光、雨水、空气的析出,对矿山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等。合理利用废弃矿物进行矿坑回填可以极大的降低矿坑回填资金使用。通过废弃矿石与砂石的合理配比进行回填,一方面减少了回填使用材料带来的资金与物质浪费,另一方面也对废弃矿物有了很好的处理。并且这样的回填在压实度、以及地质原有情况复原上也有着一定帮助。

2.2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

由于传统矿山开采很少进行矿坑回填,造成地质塌陷等情况极易发生。按照矿山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快慢可将其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突变性地质灾害,如地震、泥石流、崩塌、滑坡、水土流失等。另一类为缓变性地质灾害,如沙漠化、荒漠化、地面沉降等。由于矿山开采对于矿山周边水资源的污染影响了植被的生长,造成矿山地质出现松散,为滑坡、崩塌、泥石流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地下岩石的应力发生改变,以前的岩石应力均衡被破坏,以及矿石废渣的乱堆乱放,易造成边坡的不稳固,在外力诱发下,极易产生滑坡、崩塌及泥石流灾害。

针对这样的情况,矿山地质治理首先要从水资源治理开始,加快矿山矿物制备过程中水处理设备的投入,将污水进行处理后再行排放。同时加快矿山植被的恢复,通过树木种植、草皮移植等方式恢复矿山植被,防止滑坡、泥石流的发生。

土地荒漠化也可以算矿山地质环境的一种,由于矿山生产运行中地下水的过度开采,造成水资源的减少,河流的干涸,植被的消失是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但矿山的不合理开采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某些矿山由于排水,疏干了附近的地表水,浅层地下水长期得不到补充恢复,影响植物生长,破坏了周围的生态环境,最终使矿区土地石化和沙化。这种情况的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通过上面论述的水资源治理、植被治理等方式,慢慢恢复矿山周边土壤水分以及植被,恢复土地含水量是治理矿山土地荒漠化的唯一方式。

3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保护

近几十年的矿业开采虽然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也对矿山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针对我国矿山环境现状,加强我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通过复合治理方式、拦、排、护、整、植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法加快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保护,对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3.1 加强矿业地质环境保护制度建设,推进我国矿山环境保护

为了更好的推进我国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首先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通过对矿山环境保护制度的建设,促进我国矿山化境保护工作的实施。环境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监督职能、国土资源部具体环保工作的实施共同来履行我国地质环境保护与监督的工作,促进我国矿业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实施。同时加强有关法规与制度的建设,从法律立法的角度,强化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

3.2 加快我国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人才培养,促进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

矿山环境治理必须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实施。加强科学技术在矿山环境保护中的应用,特别是要加强对矿山的综合利用和尾矿、煤矸石、矿渣等开发利用的科研投入和生产开发研究工作。这样既可减少环境地质问题,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又可以避免资源浪费。另外还要通过高等教育专业人才培养以及对在职人员的再培训等方式加快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人才培养,促进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实施。

3.3 加快矿业“三废”回收利用技术的应用,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实施

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对于“三废”的回收、利用,对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通过采用先进的采选技术和加工技术,提高矿山资源利用率,对于加快我国矿山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矿山环境保护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U49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我国近年来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长,为了满足矿产品的需要,矿产资源的开采力度也加大。在人们不断开采资源的同时却忽略了对矿区环境的保护,这导致环境日益恶化,甚至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生产安全。因此恢复矿区生态环境越发的重要。

一、矿区生态环境的现状

由于地下采空,地表也开挖影响了山体、斜坡的稳定,往往导致地面塌陷、开裂、崩塌和滑坡等灾害发生。采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固体废物堆砌占用了大量土地。废渣堆积在山坡或谷沟,使坡体结构松散,在暴雨下极易诱发泥石流等灾害。采矿生产中产生的大量的废水废渣,大部分未经处理就排放,直接或间接的污染水源及周围的农田、土地,恶化生态环境。同时,采矿往往把矿区周围的植被砍伐殆尽,使地表丧失水土保持能力,造成水土流失、岩石、甚至荒漠化。

二、矿区环境恢复的必要性

矿山开采引起了大规模的扰动,矿区环境问题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矿区环境恢复治理问题也就越发重要。

矿山在开采过程中废渣到处堆积,粉尘飞扬,有的地区造成滑坡和泥石流,导致房屋倒塌、路桥断裂、水土流失等灾害加剧;也有大量的有毒有害液体、气体的渗漏、溢出,是大气、水体被污染,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以及身体健康。通过矿区环境恢复可以改变这个状况,改善矿区人们的生活生产水平,提高矿区生活质量。

由于矿山企业占用和破坏了大量的土地,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良田,只要加以恢复就可以重新耕种,所以矿区环境恢复有利于增加耕地,缓和企业与当地农民的矛盾,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由于矿山的开采造成了地表物质的剥离、扰动、搬运和堆积,大量的破坏了植被和山体,产生了废石、废渣等松散物质,极易引起矿山地区的水土流失,形成地质灾害。对矿区环境恢复治理可以增加矿区植被覆盖率,改善矿区生态环境质量,有效控制矿区地质灾害的产生。

三、矿区环境恢复的对策

近年来,由于矿产需求大矿业活动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国家开始重视矿区环境治理工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各个矿区的环境恢复工作都不太理想。对于矿区环境恢复工作,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

(1)需要加强环境保护教育与宣传,培养环境保护意识

长期以来,矿业开发中“重开发、轻保护、低治理”的现象非常普遍,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矿区环境问题。针对这些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有关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使公众充分认识到保护矿区环境与生态恢复的重要性;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唤起社会公众对矿区环境问题的广泛关注,以形成舆论压力,让更多的矿山领导重视并做好矿区环境保护工作,把矿区环境保护与绿化工作做到实处,以保证矿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发展。

(2)需要制定和完善矿区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

目前,在针对矿区环境保护方面,虽然有关矿区环境保护的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条文中,但对矿山环境保护的特殊性认识不足、针对性不强,因其缺乏系统性,操作起来比较困难,致使“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政策不能有效落实。因此有必要研究和制定矿区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矿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为矿区环境治理提供法律依据。

(3)需要明确完善矿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

由于矿区环境保护管理中执法主体不明确,矿山环境保护涉及到的环保、水利、林业、安监、矿管等众多部门,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矿区环境保护受到严重影响。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之间的责任,明确矿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需要矿山企业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规划,对矿山环境保护进行规划调控。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规划的目的就是要使矿业经济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与依法保护环境并重,达到既开发利用资源又有效的保护环境。按照规划要求及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督促矿山企业制定合适的矿区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及完善日常环境保护运行机制,使各项环保规章制度、目标责任制度等真正落到实处,使矿区环境保护的管理力度得到加强,真正的使矿区环境保护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需要正确使用经济手段和激励措施,使矿区环境治理顺利良好的进行

引入各种经济手段和激励措施,如对新建矿山实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该制度既可以解决矿区环境治理的费用问题,体现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还可以提高开采矿产资源的门槛,这样可以有效的控制小型矿山企业的比例。由于私营小矿山资源开采技术方法简单,开采方式粗放,投入少,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更为严重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也无力对矿山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所以降低无力在矿产开发生产过程中进行环境保护的小型矿山企业的比例,也能对矿区环境保护起到有效作用。

(5)需要加大处罚和执法力度

对于那些只开发不治理,乱开发不管理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在执法过程中加大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认清和重视环境保护和恢复的重要性。

四、结束语

矿区环境恢复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是非一朝一夕所能够完成的,我们必须在开发矿产资源的同时,积极地保护矿区环境,开发和保护并重,通过治理、恢复和改善矿区环境,建设布局合理、景观别致、环境优美、科技含量高、具有良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绿色矿山”,走绿色矿业之路,这是矿业发展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 朱建新,温小军.中西部矿山环保现状与讨论[J].中国矿业,2006.15(8)

[2] 魏凤华,梁振杰,张梁.解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5(2).

矿山环境保护论文篇(5)

关键词: 重庆境内;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矿产资源开发新模式

Key words: Chongqing City;evaluation index;evaluation method;new patterns for developing mineral resources

中图分类号:P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1-0003-03

0 引言

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已经进入又一个新的高强度大规模开发阶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所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日趋严重。所以摸清已有矿山地质环境的现状,查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矿山地质环境评价,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重庆地处四川盆地东南缘,地貌组合差异大,矿产资源蕴藏量十分丰富。重庆境内矿产资源主要以采煤为主,占开采量的60%。除南桐、松藻、天府、中梁山和永荣五大主要矿区外,境内分布许多小规模矿山。境内除重点煤矿、骨干煤矿外,多数矿井开采技术条件较差,开采规模普遍偏小,不重视矿区规划,采用简单、掠夺式开采方式。普遍存在“重经济效益,轻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突出现象。在重庆资源开发中,由于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再加上缺少资金、技术、人才,致使矿山环境保护乏力,生态环境建设落后。矿山保护机制建立严重不足。

1 重庆境内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评价体系

本文运用层次分析法与灰色聚类法建立综合评价模型,并基于此模型对重庆境内不同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等级评判。利用层次分析法确定12个矿山环境评价指标的综合权重,再基于此确定的权重,运用灰色聚类模型对矿山进行所属类别的确定。

1.1 确定指标因子 矿山地质环境是受诸如人、资源、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的复杂系统,本文通过对重庆境内矿山的调查与深入研究构建了以灾害问题、环境条件、开采状况三个准则层12个指标因子,建立了由这三层组成的矿山地质环境层次分析模型。其树状图如图1。

1.2 指标权重确定 层次分析法是一种针对于诸如矿山地质环境评价之类所具有具有指标较多,问题复杂,不易决策问题的一种方法。其基本原理是将复杂的决策系统拆分为若干层次,单一层次诸因素比较判断和计算,逐层进行解剖,从总体上获得决策价值的综合概念性目标数据,是一种简便、灵活而又实用的多准则决策方法。其内容为:通过构造各层的判断矩阵,采用两两对比的方法,用1~9级和其倒数的标度方法,对判断矩阵相应元素进行取值。从而得到判断矩阵,求出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根所对应的特征向量,归一后得到各评价因素的权重分配。为确定权重分配是否合理,需对判断矩阵进行一致性检验,检验公式为CI=■,当CR<0.01时,一致性检验通过,否则需调整判断矩阵元素取值。

利用层次分析法求得重庆境内矿区地质环境评价各指标的综合权重,其一致性检验均通过,且精度较高。

1.3 指标量化处理 评价指标量化的目的是为了使矿山地质环境评价结果有可比性,对指标的量化参照国家相应规范,和对各资深单位的信息采集,并汇总由专家进行量化。量化采用对定量指标沿用原数据,对定性指标采用百分制分级标准,将其分为三个等级,即:较弱类、一般类、较强类,见表2。

1.4 灰色聚类分析白化权确定 自从邓聚龙教授在1982年创立了灰色系统理论以后,灰色系统就广泛应用于工程实际中,考虑到在矿山地质环境的评价中,对于影响矿山地质环境的因素具有复杂,不确定的特点,灰色聚类分析评价方法不失为一种优等进行综合评价,具有简单、可比的优点。本文建立基于中心点的三角白化权函数的灰色聚类模型,如此,对于j指标的一个观察值x,可由式I计算出其关于灰类M(M=1,2,3)的白化权函数值f■■(x),即为其属于灰类m的隶属度[6]。

f■■(x)=0, x?埸x■■,x■■■,x?埸x■■,?姿■■■,x?埸?姿■■,x■■(1)

1.5 计算矿山的灰类综合聚类指标 对矿山进行综合评价的目的即为通过建立模型最终将对矿山地质环境的评价由定性转化为定量的等级,即要确定对象j关于灰类m(m=1,2,3)的综合聚类系数?滓■■,其计算式为:

?滓■■=■f■■(xij)·?浊j(2)

1.6 判断矿山所属等级 由■?滓■■=?滓■■,判断矿山j所属于类别m,即可判断出该矿山的地质环境的等级。对所收集的重庆境内矿山地质资料判断,重庆境内矿山地质环境形势不容乐观,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将这一理论方法用于重庆市合川区三汇磨子岩地区,得出该矿区地质环境严重,与实际相符。

2 重庆境内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对策

2.1 “三废”治理 对于水污染,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主要是矿山酸性废水。其治理方法包括:中和法、硫化沉淀法、生物法和人工湿地法等。如果能将矿山开采、冶炼过程中用过水处理后循环利用,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水资源缺乏的问题,而且又是对矿区水资源的一个更好的合理再循环利用。对于矿山产生的大气污染,可采取措施有路面洒水,种植防护林等。在固体废弃物方面,应该变废为宝,综合利用。重庆地区煤矸石污染尤为严重,可以通过把煤矸石的清理与农田塌陷区的恢复治理相结合,一方面使固体废弃物堆场煤矸石的清理填埋有了去处,另一方面使农田塌陷区的回填有了材料,通盘考虑,调高了施工效率,节约了治理成本,既清理了污染源,又恢复了农田。

2.2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滑坡、崩塌的防治应因地制宜,一般采取以下措施:降低坡高、坡脚;抗滑桩、锚索(杆)等加固;在主滑段削方减载;在有效部位建设阻挡工程;设计相应的排水、防水工程。

对矿山采空区塌陷的治理方案主要根据重庆矿山实际情况,积极推广有利减轻地表沉陷的开采技术;鼓励推广采用覆岩离层注浆,利用尾矿、废石充填采空区等技术,减轻采空区上覆岩层塌陷。

矿井突水的防治措施主要是切断大气降水补给源,防治地表水大量进入矿井。具体措施有修筑防洪沟、封堵塌陷坑或裂缝通道、排除低洼积水、铺垫河床底部或使河流改道等。对老矿区的老窑、古坑,要进行封闭或堆充,以防雨水灌入等。除了以上几个方面,还需要注意对地面沉降、瓦斯爆炸、水资源的破坏等方面的治理。

2.3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和防护 首先务必要系统开展地质环境调查和研究,加强矿区之内地质环境监测。系统地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具体运作机制,治理矿区内环境。学习外国优秀经验,强化国际合作。此外,还能够利用矿渣回填,植树造林绿化环境,真正意义上实现矿区甚至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环境管理部门同时要要充分认识到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监督职能、国土资源部具体环保工作的实施共同来履行我国地质环境保护与监督的工作,促进我国矿业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实施。同时加强有关法规与制度的建设,从法律立法的角度,强化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

3 基于地质环境保护理念的矿产资源开发新模式

根据调查分析,了解到重庆境内矿山资源丰富,但存在贫矿多,富矿少及布局总体小矿过多特点,在这些企业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乱采滥挖,污染环境现象尤为普遍。

基于这些特点,为了从侧面刺激大小矿山企业对地质环境保护的理念与实施,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监督重庆境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实施情况的机构来对矿产资源进行合理性的开发。该机构可联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首先可以通过民间环保组织招入一定数量的从事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专业人才志愿者,针对重庆境内矿山环境污染情况制定详细的指标因子,并且进行分析,评价,作为标准。紧接着,将重庆市内的各个大大小小矿山集中在一起,调查,存档。接下来,在短期内,如一到两年,该机构排出志愿者不定时的对该市的大大小小矿区企业根据本机构指定的矿区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指标评价,记录。然后,将根据打分情况对矿区进行综合性排名,同时将所打分计入该矿区档案内。对排名靠前的,或者进步较大的可以颁发流动红旗,或者奖杯给予鼓励。对于排名在后的或者退步交大的企业给予警告甚至停产整顿。

在矿区发展过程中,若碰到新矿区的开发,或老矿区的倒闭等,需要选取一定的管理性人才对其进行整顿等,可以通过将每个矿区一段时间得分加权,排名靠前的有优先考虑权。以此来激发企业对矿山环境保护的潜质。而且可以在其中选出一定数量的矿山企业作为示范,将其矿山环境保护方面做得优秀地方进行推广。进而总体使基于环境保护理念的矿产资源开发一体化。

政府方面,在机构建立、发展、以及实施方案上,应该给予一定的鼓励和帮助。例如,中小矿区在推广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与措施时,可以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贴,以备保证他们在实施方案上,没有后顾之忧,同时也给予其鼓励。最后,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该方案能够被公平,公正,公开的实施。这样就会从根本上,较好的使矿山企业文化提到了更高的层次。

4 结论

①矿产资源开发所导致的地质环境问题影响日趋严重,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研究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对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②针对重庆境内矿产资源理论开况的了解,总结前人文献,本文构建了层次分析法和灰色聚类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对重庆境内矿山地质环境进行评,为重庆的矿山地质环境方面提供了科学的方法。

③经过多方面的查阅资料,了解到重庆境内矿山地质环境地质灾害主要包括“三废”、地质灾害、资源损毁三个方面的问题,同时本文分别对其进行综合性阐述其特点和危害性,进而提出如变废为宝,利用技术方面有效治理危岩、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问题,对于废弃矿山,建立矿山公园,加强管理机制等防治措施,对重庆境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提出了切实有效的防治对策。

④本文在基于地质环境保护理念的矿产资源开发新模式方面,提出了建立以基于矿山环境保护理念为核心的机构,在具有专业人才流动性的志愿者对矿区企业进行评价的基础上,给予奖惩措施,从侧面刺激矿区企业对环境保护观念与意识的认识,进而更好地采取,主动地采取一定的措施,在开发矿产资源的过程中,注意环境问题。同时政府也在机构中起到关键性措施,以致使机构能够顺利的运行,使基于地质环境保护理念的矿产开发能够得到广大的认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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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刘育平,李晓莉,张连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以贵州省为例[J].水文地质工程,2010,(05).

矿山环境保护论文篇(6)

1 我市矿业经济发展概况

“十一五”期间我市矿业经济发展迅速:新发现矿产地5处,新增铁矿资源储量516.3万吨,水泥用灰岩资源储量7108万吨;2007年,矿业采选业总产值15.75亿元,比2005年增加了3.99亿元,年递增15%;矿业总产值338.8亿元(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当年价),比2005年增加179.4亿元,年递增45%;实现利税34.55亿元,利润16.37亿元,分别是2005年的2.5倍和3.6倍。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快了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与消耗,这为矿产开采企业带来更大的发展机会。矿业企业抓住机遇,不断加快开采进度。这也就随之给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我市虽然因地质环境保护问题造成的事故较少,但地质环境问题却不容忽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不论对于矿业企业自身安全生产,还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都是负责任的体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

近些年,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2007年,全市矿山年排放废水348.97万吨,处理253.39万吨,废水排放达标率72.6%;尾砂(粉煤灰)年排放65.2万吨,年处理利用量9万吨,处理利用率13.8%;废石年排放量94.49万吨,年处理利用量40.69万吨,处理利用率43%;矿山恢复治理面积达到82.2公顷。但是必须指出,未来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截止2007年底,全市矿山历年累计积存尾砂288.43万吨,废石1121.95万吨,累计破坏土地面积2337.73公顷(占全市面积的0.74%)。矿山的生产活动诱发各种地质灾害将有所增加,导致采空和疏干塌陷、泥石流、滑坡、崩塌、地下水均衡破坏、矿坑突水等。2011年我市共发生三起地质灾害。因此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我市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

3.1 注重以人为本、防灾减灾

凡是地质灾害,都与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因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矿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对影响范围的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最小,达到防灾减灾的根本目的。

3.2 注重综合治理、有效防护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灵活运用各种治理方式,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综合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

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只有各种措施配置合理,才能根治灾害。

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

4.1 加强已闭坑矿山土地分类管理

遵循“区域开展、重点突破、解剖典型、控制一般”的原则,依靠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填表调查,对典型矿山进行实地调查与核查,查明全市矿山土地资源现状及开发利用条件,重点查清闭坑矿山土地资源现状及开发利用条件,提出矿山土地用途转换方向和治理恢复意见,为矿山环境开发式治理提供科学依据。探索建立矿山土地转换使用制度与模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引导社会投资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加速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进程。

①宜“建”矿山土地:凡是适宜转换为建设用地的矿山土地资源,可由地方政府投资进行矿山土地复垦和环境综合治理,经申请和备案,可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招拍挂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

②宜“农”矿山土地:凡是适宜转换为农业和果业用地的矿山土地资源,可采用多方式、多渠道投资进行矿山土地资源开发整理和环境综合治理,经申请和备案,当地政府可采用协议、承包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

③宜“林”矿山土地:凡是适宜转换为林业用地的矿山土地资源,可采用多方式、多渠道投资进行矿山土地复垦和环境综合治理,经申请和备案,当地政府可采用协议、承包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

4.2 加快矿山废弃物处理

矿山废渣、废石对于矿山地质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废弃物的堆积造成矿山周边占压土地、植被破坏,影响了原有地貌环境。开采矿山会造成采坑区,现许多矿山通过废弃矿石与砂石配比进行回填,不仅减少了运输别的材料回填带来的巨大资金成本,而且也直接处理了废弃矿物,就地取材,变废为宝,节省了废弃物处理成本。

4.3 加大矿山地质灾害治理

由于传统矿山开采很少进行矿坑回填,造成地质塌陷等情况极易发生。同时由于矿山开采影响了植被的生长,造成矿山地质出现疏松,为滑坡、崩塌、泥石流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地下岩石的应力发生改变,岩石应力均衡被破坏,以及矿石废渣的乱堆乱放,易造成边坡不稳固,在外力诱发下,极易产生滑坡、崩塌及泥石流灾难。

从治理技术上讲,矿山地质治理首先要从水治理开始,加快矿山植被的恢复,通过树木种植、草皮移植等方式恢复矿山植被,防止滑坡、泥石流的发生。

积极争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我市正在进行的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有分宜县双林镇废弃煤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渝水区因资源枯竭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渝水区下村镇航桥村岩溶地面塌陷勘探项目,总投资1000多万元。

4.4 加速实施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开展矿山环境现状调查,查明矿山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及影响程度,制定分期治理方案。建立并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提高矿山准入门槛,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提高资源利用率。新建矿山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矿山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按规定存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属采矿权人所有,实行专款专用,在矿山环境治理完成后,经验收合格,返还全部保证金及利息。目前,省发证矿山基本全部实施保证金制度,市县发证矿山正在逐步实施。

4.5 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人才培养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必须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实施。加强科学技术在矿山环境保护中的应用,特别是要加强对矿山的综合利用和尾矿、煤矸石、矿渣等开发利用的科研投入和生产开发研究工作。这样既可减少环境地质题目,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又可以避免资源浪费。另外还要通过高等教育专业人才培养以及对在职职员的再培训等方式加快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人才培养,促进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实施。

5 结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作,需要相关部门通过长时期地监控与治理,进行有效地引导,才能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而且,还要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以及技术开发,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切实实施,才能最终有效加强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促进矿山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矿山环境保护论文篇(7)

关键词:

地质;环境保护;治理

针对实施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结合该省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原条例规定不明确的内容,在实施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内容;条例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在实施中需要明确的内容;按照条例规定实施难以提高行政效率需进一步明确等内容的有关问题,探讨如下。

1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情况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在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同程度的加大了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法可依,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式上实行国家和省资金治理与市场化运作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投资治理两条腿走路相结合的道路,使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的治理,最大限度的消除地质灾害,科学合理的利用地质环境资源和土地资源,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了保护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实施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奠定了丰厚的资金,通过进一步的实施,黑龙江省的矿山地质环境必将进一步得到有效改善。

2地质环境保护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对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地质环境,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治理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治理活动,达到谁投资谁受益。全省市、县级多数人民政府没有出台有关优惠政策文件。

(2)县级以上多数人民政府没有把每年度将地质灾害防治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具体列入合理的底线是多少。

(3)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什么部门组织编制,那级部门审批,规划期限是多少,规划经费由谁承担,经批准后的规划由什么部门实施等问题条例没有明确,实施中没有依据。

(4)单位和个人投资的以及同级财政出资的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治理的立项、审批、实施、监督和项目竣工验收由谁审批、谁监督、谁验收,条例中没明确,实施中没有依据。

(5)保护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由采矿权人一次性预交或分年度预交,一次性预交的给予怎样的优惠政策,如果不给予优惠政策,采矿权人就不会一次性预交。

(6)在地质遗迹保护中设立的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应该由什么部门审批。

(7)在地质找矿工作中,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探矿工程对环境破坏如何恢复治理,条例没有规定。

(8)为保护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收取的保证金绝大多数在财政专户储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3针对有关问题的建议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地质环境,应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地质环境治理活动,并给予优惠政策。其优惠政策按照治理后的土地用途和投入资金给予一定的土地使用权无偿使用年限,其中:土地用途为农用地,无偿使用年限为30年,到期后可以提前30日申请续期;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按照建设用地的用途一般给予20年至25年的无偿使用期限,在无偿使用年限内治理投资资金大于治理地块无偿使用期限的土地出让金时,无偿使用期限可以适当加大,但是最高无偿使用期限不能超过法定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无偿使用年限期满前30日内,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以租赁方式或出让方式等获得土地使用权。治理投入资金必须在治理方案设计中科学合理的体现,并经过专家论证,施工时国土资源部门跟踪确认后方可认可。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度将地质灾害防治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县级经费不低于10万元,市级经费不低于100万元,省级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经费来源:一是列入财政预算;二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按30%提取;三是矿补费专项基金和土地出让金按一定比例提取。地质灾害防治所需经费主要用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地质灾害的治理,地质环境的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监测等。每年第一季度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将地质灾害防治所需经费拨入国土部门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基金户头,专款专用。具体实施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3)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的组织部门是国土资源部门。经费由同级财政按需拨付。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期限为10年,规划修改期限为5年。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论证和评审,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论证和评审的意见,起草批复意见以同级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批复。

(4)单位和个人投资的以及同级财政出资的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治理的立项、审批、实施、监督和项目竣工验收,按国家、省、市、县不同级别的项目及出资人,审批部门和验收部门及施工监管部门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也就是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和验收的项目,分别在审批和验收后10日内将审批结果或验收意见书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验收的项目,上级国土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自己验收,也可以委托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进行验收。

(5)保护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由采矿权人一次性预交的可以按照应缴总额的70%~80%预交,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政策。

(6)在地质遗迹保护中设立的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应该分国家、省、市、县不同级别的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分别由国家、省、市、县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或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7)地质勘查实施的探矿工程,破坏了植被,污染了环境,并且有不安全隐患。因此,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探矿工程包括槽探工程、浅井、泥浆坑等,应在工作设计中包括工程回填的内容和回填资金的预算,野外工程验收后对后续工作无参考价值和不需保留的探矿工程应实施回填。

(8)为保护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向采矿权人收取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不能冻结在财政专户储存,应发挥应有的作用,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启动保证金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科学规划、设计和论证,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考虑到采矿权人自行治理需要返还保证金的因素,启动保证金总额度不超过专户储存的70%。使冻结的保证金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推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有效地改善矿山地质环境。

参考文献:

矿山环境保护论文篇(8)

1 引言

环境与发展是当今社会和学术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对矿产资源的依赖。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的进程加快,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与消耗会逐渐加大。矿产资源开发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支撑的同时,由于忽视了矿山的环境保护和治理,又在很大程度导致了一系列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如土地资源的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因此遏制矿山地质环境恶化,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保护已成为各级政府和国土管理部门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技术进步和工程措施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特殊国情和国际经验表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及政府的管理职能、构建完善的经济制度体系也是非常必要和有效的。

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1 矿山地质环境投入和融资体系不完善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地质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国家投资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整治的资金平均每年高达12.2亿元,2000~2008年投资总额为110亿元。2009年中央财政和各级财政共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67.4亿元。但目前地质环境保护经济制度的明显特征是单一财政投入型、临时性、补助性,其相应的投入和融资体系也不完善,主要表现为:①财政投入没有形成稳定的财政专项制度,缺乏持久性的经济保障机制;②缺乏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多元投入激励机制。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法规和政策,鼓励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地质环境保护投资,但是并没有对税费减免、行为主体的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和具体的执行细则。③地质环境保护金融制度建设比较落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使用的融资模式,比如债券融资、保险等,但在我国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方面工作中应用较少。

2.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体系不健全

(1)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和治理的基层服务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为人员、设备、设施配置严重不足,相应的技术相对落后。

(2)矿山地质环境价值评估与监测统计体系建设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这导致矿山地质环境工作缺乏相应的标准,同时矿山地质环境开发利用对生态破坏的损失也难以评估。

(3)矿山地质环境产业经济相对落后。主要表现为与地质环境相关的产业影响力不够,比如地质遗迹的旅游业产业化发展、矿山地质环境信息服务产业等,需要建立多样化的产业发展模式。

2.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和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

从我国开始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以来,便制定和颁布了大量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这为地质环境保护提供了客观依据,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政策运行的外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滞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政策就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企业缺乏对矿山环境地质环境投资的激励,加上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政府监管企业行为的成本较大,企业往往着眼于短期效益最大化,会减少环境方面的投资。

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问题成因的经济学分析

西方经济学认为经济发展中的环境恶化问题是由于人们的行为和制度安排不当所产生的。经济理论为环境治理政策设计提供了重要依据,而外部性理论和市场失灵是与环境问题紧密联系的重要理论问题。

3.1 市场失灵基本理论

亚当?斯密提出了资源配置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得到了众多古典经济学学者的认可[1]。他们认为市场机制是完美无缺的,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事实上,市场机制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正常运转。当市场垄断、公共产品、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存在情况下就会出现市场失灵。其中外部性对市场失灵影响最大。外部性又称为溢出效应、外部影响或外差效应,是一个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直接影响他人的福祉,却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获得回报[2]。外部性包括两类: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外部性的存在造成社会脱离最优的生产状态,使市场经济体制不能很好的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此时就会出现市场失灵。

3.2 市场失灵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在矿山地质环境的开发和保护中也存在着明显的外部性。在负外部性方面,主要表现为矿山地质环境资源的过渡开采导致的地质灾害、生态破坏、山体滑坡、耕地被压占等地质问题,其产生的成本和危害由整个社会来承担。在正外部性方面,主要表现为矿山开发企业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投入力度、在矿山开发中使用先进的技术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等方面。这两方面都会对矿山地质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1)负外部性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于具有负外部性的产品或者生产行为,经济主体在进行成本核算时不会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外部损害考虑进去,这会造成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之间的偏差。生产者若根据自己对成本和收益的核算进行生产,就会造成“坏”产量(负外部性)的过度供给。用图1表示具有负外部性的经济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D为社会边际收益曲线,SMC 、PMC分别表示社会边际成本和私人边际成本。在负外部性存在的条件下,私人边际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最优资源配置的前提条件是社会边际收益等于社会边际成本,表现在图上就是SMC与D相交时所对应的产量Qo,最优情况下所对应的矿山地质环境的损害水平为Ro。但在现实中生产者决策时往往忽略对外部环境的损害(负外部性),最终选择的产量是Qe(曲线MPC与D的交点),对应的生态环境破水平为Re。生产者在不考虑外部性进行生产决策时增加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水平为RoRe。由以上分析可知,由于负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的存在,这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过度产生。

(2)正外部性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于具有正外部性的生产行为,经济主体在进行收益核算时不会将非市场价值的正外部性考虑进去,这会造成社会收益与个人收益之间的差异。生产者若根据自己对成本和收益的核算进行生产,会造成“好”产品(正外部性)的供给不足。用图2来表示具有正外部性的经济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SMB为社会边际收益,PMB为私人边际收益,SMC为社会边际成本,在正外部性的存在的情况下PMB小于SMB。最优资源配置点位于SMB与SMC的交汇处,最优情况下所对应的产出水平是Qo,此时减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水平为ORo。但现实中生产者进行收益核算时往往只考虑私人收益,而忽略正外部性收益,最终选择的产量水平是Qe,即PMB和MC的交点,此时减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水平为ORe。与最优状态相比,增加的环境损害为RoR。综合以上分析可知,由于正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存在,这会导致良性产品的供给不足。

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政府规制改进

市场失灵为政府规制提供了依据,政府应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当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政府规制主要是宏观层面,没有从市场机制入手,并带有非常明显的强制性,政策工具较为单一,这可能会导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效果与规制目标产生偏差,政府规制失灵现象比较严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制的改进应在宏观规制的基础上增加针对市场主体的微观规制,建立完善地质环境保护多元经济制度支撑体系,并通过制度性措施将外溢到社会上的成本或收益复归原行为主体。

4.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分类分级管理

由于不同区域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具有明显差异,不同矿种的矿山或不同地区的同类矿种矿山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类型、影响程度和规模也会表现出差异性。基于这一点,应实行矿山生态环境分区分类分级保护与治理。这不仅有利于矿山开发和治理工作的开展,也有利于明确划分不同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在实践中应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矿山地质环境,制订和颁布相应的技术规范、评价标准,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4.2 建立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体系

矿山环境保护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 TD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8)05-0216-05

不论是现在还是在将来一段时间,我国经济的发展模式都是资源主导型,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特别是矿产资源的开采对环境和生态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甚至是破坏。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矿产品出口也已经面临进口国增加关税的挑战,其理由是矿产品成本构成不全,主要是不包括环境成本,可以说,矿山环境问题不仅危害到自然生态环境,同时也已成为制约我国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矿业活动中贯彻“谁开采,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指导思想,强化矿业主体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义务,完善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1 我国现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框架

我国现行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1 矿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度

矿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是指根据国家或各地区的环境保护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环境资源的保护活动的目标和行动进行的总体安排。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综合平衡,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和宏观调控作用,强化环境资源管理,推动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促进环境资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我国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10月12日颁布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为使开发环保并重,提高利用率,必须编制矿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矿区开发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矿区开发利用的“三废”处理、矿区土地复垦与土地保护利用、矿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及矿区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进行统筹规划并保障实施。

1.2 “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对环境资源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资源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我国独创的一项重要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防止新污染和生态破坏产生的有效措施,是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资源管理的有效手段。我国在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水土保持法》中规定,开办矿山企业必须遵循水土保持方案“三同时”制度,这样对保证建设项目建成后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减轻周围环境资源破坏,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黄德林等: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问题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8年 第5期1.3 土地复垦制度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我国在矿区环境保护中十分重视土地复垦,特别是保护耕地。我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2004年两次修订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以及早期的国务院在1988年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都对此制度有规定。其中《矿产资源法》规定,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土地管理法》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根据《土地复垦规定》,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此外,《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以及《黄金矿区砂金生产土地复垦规定》中也都规定了“谁破坏、谁复垦”、“谁复垦、谁受益”的土地复垦原则,并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

1.4 污染物集中处置制度

污染物集中处置制度是我国近年来矿区环境保护领域提出的一项新的管理制度,它既可以降低排污单位处理污染物的成本,促进处理污染物向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方向发展,提高污染物处理技术,也可以加强政府管理部门对污染源的监控效力。我国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对固体废弃物实行集中定点处置,矿业权在设立前须明确解决相关的废物填埋方案与处置场所。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的矿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还包括基本农田保护、重大事故紧急处理、限期治理、经济赔偿等制度。

1.5 污染防治制度

我国环境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标准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矿山企业排放污染物是在开采期间而不是生态恢复期间,但是,废渣尾砂堆放和土地污染等问题对生态恢复影响巨大,因此,在考虑矿区生态恢复时仍应溯及污染防治管理。此外,我国在《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都对矿山企业污水达标排放进行了明确限制。对超标排放罚款,达标排放征收排污费,严禁有毒废水排放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2 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7]

2.1 我国矿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主要表现在:

(1)长期以来,我国缺乏系统性的矿山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只对矿山环境保护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缺少具体的管理制度和规章。也就意味着,在法律规制中缺乏切实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在很多场合,环境保护法被人们称为“软法”,原因是其法律规定内容太原则化而难以实施,大多只有号召式的规定。并且,大部分资源环境法律仅是针对某一种或几种资源要素立法,这种点源性的规定适用范围狭窄,功能单一,不能全面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和破坏,对单个环境要素的保护绝对化,缺乏对整体生态环境效益的保护;但是,矿业环境污染却是全方位,面源性的。

(2)矿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还未建立起严格的环境准入机制。我国矿区环境保护在环境准入机制方面虽然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通过),但是由于这部法律缺少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上的不足,故而没有做到严格的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导致了矿区环境准入机制的不完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源头和过程控制”战略思想的集中体现,是对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中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深入的分析预测和科学评价,是采取预防措施或者其他补救措施,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立法思想上就缺乏对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而仅对矿山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则不能阻止矿区环境破坏的发生。但矿区周边的环境污染仍在发展,生态破坏的范围仍在扩大,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究其原因,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只关注评价和控制一两个项目的“点”上的环境问题,而没有对影响全局的“面”上的环境问题做出评价和控制。

(3)矿区环境保护中缺乏有力度的法律制度。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第7条和第三章都有广义的有关矿区环境保护的内容,但缺乏操作性,其各种环保要求大多只有号召性的规定,对不履行义务者,并没有规定有效的制裁手段,最多属于“软法性”规范。《环境保护法》的“软法性”特征使法规难以具有实效性,法规太原则化而难以实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以污染控制为重点,以污染环节控制和“排放控制”为基本内容,依然是以末端控制为主,不注重源头控制,功能单一,适用范围过窄,不能全面有效地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特别是对于矿区环境这一十分繁杂的环境领域,并没有设立相应明确而又十分有力度的条款,却等同于一般的污染进行规定,这是很难奏效的。矿区环境污染是全方位、面源性的,故而要在矿产资源开发的同时,重视矿区整体生态环境的保护。总的说来,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形成过程采取了先污染、后治理的途径,对我国目前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都极为不利。

(4)矿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条款分散,缺乏有机联系。我国现行的矿区环境保护法律中,各种制度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中,例如:《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等十余部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不能形成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不利于环境保护法律的落实,而且其内容也存在不完整、不配套、不规范问题,可操作性较差。此外,由多个法律法规构成的矿区环境保护法律,必然存在多个执法主体,多个部门管理,职责交叉,造成彼此间推诿扯皮,法律责任不清,对执法责任追究制和违法处罚责任追究制的监管责任不到位。

2.2 “末端治理”收效甚微

矿产资源的开发会给采矿主带来经济收益,因此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就会与团体的关系密切,使人们趋之若鹜;而矿产资源的环境价值因其具有间接性、长期性、隐晦性及社会性等特征,往往被人们忽视或熟视无睹。因此,我国矿山环境治理多为“末端治理”,重开发利用,轻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虽然环境保护法规制定了各项损失补偿费制度,但“先破坏,后补偿”往往会使补偿落空。其结果只能是,采矿主将开采煤炭资源所获取的经济效益装入了自己的腰包,而将开采煤炭资源所导致的对环境的破坏留给了社会和子孙后代。

2.3 技术投入与资金支持不足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地质灾害治理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但目前缺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所必需的技术投入和支持,矿山地质环境预测滞后并缺少生态环境恢复手段。矿山企业往往重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因而在生产技术设计中考虑环保不足,同时防治环境污染科研技术投入较少,使得防治环境污染的设备和技术较落后,治理赶不上污染。在个体企业中,这一点表现得更为突出。

环境问题同时也是经济问题,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决定了这个国家的环保投入能力。我国目前人均GDP约800美元,这是总体上制约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的重要因素。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投入,而目前国家整体经济实力不强,不少矿山企业负担重、经济效益不好,使得矿区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困难重重。

3 对完善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

完善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机制,首先要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立法;建立并完善环境听证制度,通过论证、辩论等形式保障环境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控制环境权力的滥用,避免因环境权力的滥用或环境机关的不作为而给环境相对人带来不公正的影响;在此基础之上,构建一整套矿山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并注重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可操作性。环境保护和治理是一项成本很高的活动,并且往往牵涉较大的公共利益,因此能否保障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的顺利进行,也至关重要,因此应以制度的形式保障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来源,并督促矿山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担负起其应尽的社会责任。针对目前我国矿山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我国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机制,主要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构建:

3.1 调整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3.1.1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立法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是加强环境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没有环境立法,就没有环保法体系,环境司法就无从谈起。因此,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是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

根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文献记载,当时立法的初步设想就是“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可见,在《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之初,我国就拟将该法定位于国家基本法,从《环境保护法》立法思想的沿革与发展看,通过修改将其上升为高位阶的国家基本法的时机己经成熟。但遗憾的是,1989年《环境保护法》修改草案在征求意见和讨论中依然逐步偏离了这一指导思想,使其既没有在最终通过时成为国家基本法,影响其权威性;又没有在内容上对环境与资源保护作出全方位的调整。因此根据我国环境法体系的现状重新对《环境保护法》的功能予以定位,将其作为国家基本法予以颁布施行,以实现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原初立法设想,从而从法律效力上解决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与《环境保护法》不相协调的问题,从宏观上指导现实中环境保护与经济开发活动的矛盾和冲突。因此无论从立法实质和立法程序上都应全面提升《环境保护法》为国家基本法。

3.1.2 确立并完善环境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原是环境行政程序法中的核心制度之一,有人在比喻行政听证时曾经指出如果一部行政程序法不规定听证制度的话,就不足以称之为行政程序法。可见听证制度在行政程序法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同样,听证制度在环境行政中也是非常重要的,此时应称其为环境听证制度。

我国首次对听证做出规定的是全国人大于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随后在2000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和2003年8月通过的《行政许可法》中发展了这种制度。本人认为,我国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也应当确立环境听证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首先,实行环境听证制度通过论证、辩论等形式既保障了环境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控制、限制了环境权力的滥用,避免了因环境权力的滥用或环境机关的不作为而给环境相对人带来不公正的影响。同时这也是对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化和程序化的具体体现。其次,环境听证制度可以使环境决定以充分、全面的信息为基础而做出,保证其最终决定的正确性。再次,环境听证制度可以减少环境机关自行调查的时间、降低成本,提高环境决策的效率。

3.2 完善矿山环境保护机制

3.2.1 明确矿业权属制度

良好的产权制度是矿业健康发展的源泉,也是矿业环境保护的基础。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起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机制。国内外经验表明,良好的产权制度明确了矿业权主体,明晰了权利与责任的归属,不仅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更重要的是界定各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损益,确立了资源补偿和环境治理的机制,减少了矿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负外部性,使原来由社会或公众承担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成本内部化,促进矿山企业提高治理污染和恢复环境的意识和能力,将环境治理费由纳入企业的成本会计核算,改变从前由企业享受收益而由社会承担损失的不良后果。所以,良好的产权不仅有利于资源的综合利用,还能有效遏制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

3.2.2 完善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是一项专门针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而设计的制度,许多矿业大国都在其矿业法中对此项制度进行了规定,我国部分地区,如云南、广东、宁夏、黑龙江、山东等地,也在试验性地实施这一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果。要使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更加完善和健全,笔者认为应明确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明确保证金的收取依据。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通过的《担保法》规定,债务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交付债权人作保证金,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保证金抵偿,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将保证金如数退还。所以,一旦矿山企业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没有恢复治理或者恢复治理不达标,就可以启动矿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来开展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如果矿山企业较好地完成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那么缴纳的保证金将在规定的时限内连本带息全部返还给矿山企业。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主要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土地复垦规定》,由于矿产资源开采、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的土地破坏,依据“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需要相关的企业和个人出资进行土地复垦。

其次,确定保证金的收缴标准。目前国内外收缴标准的确定大致有2种:①根据矿区面积来确定,操作比较简便,但对于不同的矿种对矿山环境造成的破坏程度不同这一点考虑不够充分。②根据矿种来确定,体现了不同矿种开采造成的环境破坏程度不同,但是在矿种复杂而保证金制度又刚刚建立的情况下,具体操作难度很大。鉴于以上情况和我国矿山现状,我国的保证金收缴标准可按以下方式确定:保证金收缴总额=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单位面积缴纳标准×影响系数。其中,影响系数根据矿种、矿产资源开采方式和矿山的地质、地貌、水文、植被等情况来确定。

最后,选择保证金的收取方式。保证金的收取一般有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2种。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建议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短的小型矿山,采用一次性收取保证金的方式,因为这类矿山需缴纳的保证金数额不大,采矿权人负担起来难度不大,也可以促使采矿权人积极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同时减少矿山开采过程中弃矿现象的发生。对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长的大型矿山来讲,需要缴纳的保证金数额巨大,一次性缴纳比较困难,可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

3.2.3 健全矿山环境许可证制度

目前我国在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审批过程中,有关主管部门向勘探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颁发的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从环境法上对环境保护许可证的分类上来讲,这种许可证属于防止环境破坏的许可证,是以保护自然资源为主要目的的许可证,而就污染物排放这一方面,仍采取的是排污收费的制度,即并没有对矿山企业勘探、开采过程中产生、排放的污染物进行事先要求其申报排污量,根据环境容量确定该单位的排污量并发给许可证的监管内容。当然,这也是由排污许可证制度目前尚未在全国各地区、行业推广普及实施的现状造成的。

3.3 建立矿山企业自身环保机制

改善矿业环保,应从每个矿山企业做起,应当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环境目标评估程序和决策模式,鼓励企业对自身环保行为进行评价和反思,督促企业本着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和整治。在这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矿山企业的做法,建立“矿业公司环境管理系统”,由矿山企业管理层对矿山环境管理作出全面的承诺,并把对矿山环境管理的承诺综合到组织战略和日常规划及运作中。矿山环境管理系统适用于任何大、中、小型矿山企业,从矿区勘探阶段、矿山建设可行性阶段、规划阶段、开发运作阶段直至矿山闭坑后整个矿山开发全过程的环境监督管理,都纳入企业自身的“环境管理系统”中。依法加强我国矿山环境保护管理,采用矿山环境管理系统,必将使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佳统一。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蔡守秋. 环境资源法教程[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23~35.[Cai Shouqiu. Environmental Resource Guide to Law[M]. Beijing: Higher Education Press , 2002: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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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寿嘉华. 国土资源管理理论与实践[M].北京: 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98~100.[Shou Jiahua.Land Resources Management Theory and Practice[M].Beijing: Economic Management Press. 1999:98~100.]

[4]孔祥舵. 试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A].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论文集[C].2005:132~136.[Kong Xiangduo.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China's Legal System and the Lack of Improvement [A].China Law Society Environmental Resource Law Research Institute Proceedings[C].2005:132~136]

矿山环境保护论文篇(10)

一、XX年工作总结

一年来,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开展了如下主要工作:

1.成功召开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

XX年11月,国土资源部、民政部批准成立中矿联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委员会。接到民政部的通知后,筹备组的同志进入紧张的成立大会准备工作。主要完成了起草会议文件、落实理事会人选、设计、制作工作委员会会徽等会议筹备工作。XX年2月,姜建军理事长决定在4月份举办的"全国地质环境处长工作会议"期间,召开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

根据原定计划,成立大会于XX年4月28日召开。众所周知,当时正值全国抗击"非典"的紧张时期,广州、北京等地区尤为严重,进京开会要冒极大的风险。在这种形势下,在姜建军司长和环境司的指导和帮助下,顺利召开了成立大会暨一届一次理事会。

2.组织编辑《矿山环境管理实用指南》

编辑《矿山环境管理实用指南》是在工作委员会筹建过程中已开始启动的一项工作,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矿山环境管理的工具书。该书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矿山环境问题,结合我国矿山实际,从宏观管理到具体实践操作,较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我国矿山环境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法规和制度,以及环境治理工作的内容、技术原理、方法和措施。

该书编辑过程中,正值我国全面抗击"非典"时期,而此时也正是该"指南"一书处于紧张编稿和校对阶段。为了不影响工作进度,秘书处的同志克服重重困难,坚持工作。由于是"非典"期间,许多参与编写的专家不能或不便离开所住社区,其所在单位不能自由出入,秘书处同志便冒着危险在约定的公共汽车站或社区单位的大门外接收和传递稿件。对外地作者,便通过电话或电传方式开展工作。在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该书的编辑、修改和一、二、三稿的校对工作。现该书稿将送交印刷厂,并即将出版发行。

3.成功举办了我国"首届矿山环境保护学术研讨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精神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XX年10月,由部地质环境司主办、工作委员会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和西安地矿所具体承办,在西安成功举办了我国"首届矿山环境保护学术研讨会"。会议旨在为政府部门、矿山企业和地调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提供一个矿山环境保护学术交流的平台。

会议原定规模为100人,但实际参会人数达到160人。会议收到论文近百篇,渉及内容包括"矿山环境问题及其治理政策"、"矿山环境调查与治理研究"、"矿山水资源保护与土地复垦"、"矿山环境保护法规与政策研究"等许多方面。

通过这次学术研讨会,进一步加强了基层管理部门、矿山企事业单位对矿产资源与矿山环境双重保护原则的认识,明确了矿产资源开发中必须有效保护环境的工作方向与任务。此次会议揭开了我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新的一页,在国家政府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中引起了很大反响。

4.顺利完成了《绿色矿山》大型电视系列专题片的拍摄与制作工作

为反映我国矿山企业在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和环境保护治理方面的典型事例,宣传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多年来在矿产资源管理、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与保护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使得矿山企业进一步认识我国政府在矿产资源开发和地质环境管理中所倡导的方向,以及提高全民资源与环境的双重保护意识,推动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国土资源部决定与中央电视合拍摄《绿色矿山》(现更名为"XX资源环境记忆")大型电视系列专题片。

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具体承担该片的组织、筹备、协助拍摄等工作。工作前期,我们组织专家讨论、选题,进行情况调查、材料收集、典型筛选、资料整理,并经多易其稿,最终编写出了67集的初稿供中央电视台参考。在此基础上,最后又与中央电视台一起拟定了一个20集拍摄方案。接着,于XX年9至11月份分别带领6个摄制组奔赴21省(区),采访近百家矿山管理部门、科研单位和矿山企业,进行了大量的实地外景拍摄。在后期制作过程中,我们又对中央电视台开始拟定的21集及最终确定的18集脚本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並协助电视络专家、领导进行采访。该片按计划顺利完成制作,已于XX年3月"两会"期间播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同志对这项工作积极、认真、务实的作风,受到部有关司局和矿山企业的好评。

5.完成"德兴铜矿矿山尾矿与环境遥感调查技术研究"项目

由部科技司下达的"德兴铜矿矿山尾矿与环境遥感调查技术研究"项目,其目的是掌握遥感技术在矿山尾矿与环境调查中作用及应用研究。XX年2月,由部科技司主持成果评审会,该项目受到好评。科技司领导指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和应用领域的研究。该项目是由工作委员会(部尾矿办)提出并作为项目协调单位。

科技司对该项目的评价是,"这个项目的完成,无论在研究人员的素质、还是其成果的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方面,都是一个很好的典型"。

XX年过去了。一年来,在工作委员会理事长、部地质环境司姜建军司长,以及监测处陈小宁、刘建军等领导的帮助和支持下,我们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工作委员会刚刚成立,机构尚不健全,秘书处人员紧张,加之又忙于一些既定的工作和具体事务,使秘书处自身建设工作起色不大,从而影响了更多工作的开展,需要在新的一年里尽快加以改进。

二、XX年工作计划

在新的一年里,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初步计划开展如下工作:

1、加强秘书处的自身建设与业务工作正常化

秘书处现机构、制度尚不健全,需进行增调,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如制定工作人员职责、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工作委员会会员管理办法;工作汇报制度等,使工作委员会真正成为连接政府部门与矿

山企事业单位的桥梁、纽带。

2、当前进行的几项工作

(1)创办工作委员会会刊。申请办理正式出版物刊号,组建会刊编委会、编辑部,联系并确定会刊协办单位,争取会刊尽早编辑、出版与发行。

(2)逐步完善"中国尾矿"、"绿色矿山"网站的经营管理工作,扩充内容,扩大影响,有效地提供相关的信息、中介服务。

(3)搞好《矿山环境管理实用指南》一书的印刷、征订和发行工作。根据司里要求,《指南》为单色印刷,共计5000册,定价85元(含邮资)预计4月中旬出厂。

(4)举办"全国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研讨会暨工作委员会一届二次理事会"。

应矿山企业的要求,为作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委员会建议近期召开一次研讨会。主要内容为宣传学习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明确项目申报程序、介绍新方法、技术。参加的对象为矿山企业和规划、研究部门和单位。同时,召开XX年度理事会。

3、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与国内培训

根据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有效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是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重建等方面,国外矿业发达国家有很多好的成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矿山环保工作委员会与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从事矿山环境管理、治理的单位初步建立了合作关系。为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联络相关单位组织矿业单位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管理""矿山环境保护与重建"等学术交流与相关的出国考察活动。

4、申请研究与开发项目,争取资金支持

利用工作委员会自身优势,积极申请和开展各种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如:

(1)联合地质科学院、部遥感中心、地质大学、吉林大学等科研单位,在已经完成的"德兴铜矿尾矿环境遥感技术调查研究"课题基础上,开展"矿山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软件的设计与合作开发;

(2)做好"矿山环境治理投资机制探讨"的调研、试点工作;

(3)与法国、希腊地调局联合向欧盟申请"中国矿山固体废料管理"项目。

(4)继续做好《矿山地质环境评估体系研究》项目的基础工作

几年来,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人员,在环境司的领导下,开展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一些成果,也由此进一步了解矿山环保的实际情况。《矿山地质环境评估体系研究》项目是摆在政府和矿山企业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已经有美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关于矿山环境管理与评估资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矿山地质环境及其评估体系的概念、范畴(内涵与外延)、方法、程序、资质;建立评估体系模型,为我部开展这项工作做好基础工作。

5、积极开展各类咨询服务

认真贯彻工作委员会宗旨,积极开展为政府部门如部地质环境司、开发司、耕地司、部机关服务,为矿山企业和会员单位服务,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服务的多种技术业务咨询服务。如:

(1)首钢矿业公司、甘肃厂坝铅锌矿尾矿的回收利用与库区生态重建;

(2)山东新汶矿业集团、北京宾隆矿业新技术公司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项目;

(3)为矿山企业或采矿人代办采矿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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