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1 17:02:43

外观设计论文

外观设计论文篇(1)

Abstract:ThepaperintroducesfiveaspectsofurbandesignandlandscapedesigninJapan,bringsoutthatthefirstproblemofurbanlandscapedesignistoprovidetheplacetocommunicateandcontactwitheachother,whichisusefultocommunicatebyheartwithhumanbeings.Andthesekindoflandscapedesignispowerful.

Keywords:humanbeingsnatureurbanlandscape

在今天,许多人认为有两种文化类诗人存在于社会,其一是诗人,其二就是景观设计师。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城市景观的创造活动”并迅速普及到全国,这种活动大多是地方或居民自发的,景观设计师利用当时的机会与民间活动融为一体,创造出很多优秀的作品。任何事情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近代主义理念急速变迁的城市建设及建筑机能主义、合理主义等思潮的影响和制限曾一度出现缓慢状态。使“现代城市景观设计”得不到人们广泛深刻的重视,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它的真正价值才被人们重新再认识。

随着越来越大范围的地球环境污染侵袭人类,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以及深思阪神大地震结束后留给人们一个课题,在复兴计划中如何设计创造一个安心、安全合理的人居环境,并结合科学技术手段指导创作。即使这样综合各方面条件,也无法解决多样而又复杂的自然观念、生活观念,由此造成了很多不合理问题的出现。这时人们意识到城市景观设计与人的直接关系。日本能在城市景观设计上取得今天这样的成绩,应该说是国民整体对居住环境和生活环境意识的全面提高。我曾经在日本留学工作8年多,在研究生院读书的时候学的就是景观设计,在日本就职工作也一直是建筑设计与景观设计的内容,在学习与实践中我学到了很多相关的知识,充分认识到景观设计不仅仅是日本的专利。中国在城市建设中也应该把城市景观设计放在首位,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因为它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反映,全社会的人都应重视。在新时期条件下的景观设计理念必须与实践相结合,把中国建设成为最适合人类居住的生活环境的环保国家,这一目标应该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对于城市景观设计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必须能够给使用者之间提供相互交流、相互接触的活动场所,起到人与人之间心灵相互沟通的“精神家园”的作用。要通过对城市景观的设计创造出心理景观概念,与建筑和周边环境空间融为一体。起到表现自然与人类之间的和谐、融洽的景观理念,走入“人与自然共存”的新时代。

日本城市设计、景观设计的特点大致分为五个方面。

1.重视地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结合

在人类的现阶段,对作品的表现是离不开地域文化根基的。作品的成功与否在一定的程度上是取决于此的。从日本城市景观设计看日本城市生活、文化,可以从中深刻地感受到这种文化氛围在生活中的自然流露。无论是山村小镇还是大都市,景观设计都离不开它的地域文化根基。进入这样氛围的环境中无法不让人感受到地域文化内涵。自然与人的共存是日本景观设计理念。因此,这样的景观设计才有生命力。

2.利用有限的空间再创造

对每一位景观设计师来说,要想创造历史文化与自然景物的时空关系,即空间再创造,始终都必须遵循的原则就是对利用空间的艺术再创造,否则就会导致作品的失败。人们深知景观设计师创造的作品最终都是为了服务于使用者,使用者需要什么样的空间,景观应该与地域文化特点相结合,这样才是景观设计师的创造程序,在创造中使用者和地域文化是二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从我拍摄到的日本城市景观实景图片中可以体会到这一点,“使用者,地域文化,再创空间”这就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

3.人与自然共生

日本城市景观设计,可以说体现了“人与自然共存”的主题思想,这样的作品随处可见,我所强调的“人与自然共存”这样的概念并不仅仅只局限于对视觉形象上的满足,更重要的是包括用身体去感受自然界中的一切,这就是现代日本城市景观设计中常用的理念,用中国人的语言表述就是“与自然对话”,日本城市景观设计都是在体现这一理念,城市景观设计的表现手法涵盖了视觉、触觉、嗅觉等等。就像大家看到的文中图片那样,为使用者提供了体验自然与人类文明的魅力场所和时空关系。这一点可以称得上是日本在城市景观设计上成功的法宝。

4.城市花园中,乡村桃园中

中国人常用“花园”和“桃花园”比喻美景和盛景,象征着对美好生活、理想化生活环境的向往。这样的城市景观意境在今天的日本可称得上是实现了。“城在花园中”的这一理念在规划设计上被日本设计师作为头等大事,也是衡量规划设计的最高境界,只有这样,才能把人们设想到的“理想”变成真正的“现实”。

外观设计论文篇(2)

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商标法排除产品的功能性和实用性的特征,是有其依据的。产品的功能和实用性特征应当受到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根据世界各国的专利法,一件产品要想获得发明专利权,必须符合严格的实质性要件,如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等。而获得商标权保护的外观设计,只要满足第二含义或识别性的要求即可。二者的保护标准截然不同,不能相互置换。而且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也不同。一般说来,发明专利权的保护为申请之日起的20年。就商标权来说,只要有关的商标一直被使用,一直具有可识别性,甚至可以获得永久性保护。版权与发明专利权也有类似的情况。版权只保护实用品外观设计的艺术性方面,不保护实用品的功能性和实用性特征。艺术性的标准与"三性"的标准也不能相互置换。同时版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50年,远远长于发明专利权20年。因此,如果对产品的功能性和实用性特征提供商标权或版权的保护,必然会以商标权或版权的标准取明专利权的标准,必然以商标权或版权的保护取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从而对一些不应受到保护的技术因素予以保护,甚至造成对某些技术因素的长期垄断,阻碍技术的发明与进步。 四、外观设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我国,具有识别性的立体外观设计虽然得不到商标法的保护,但可以得到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根据1993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的"商品装潢"即含有商品(产品)外观设计的内容,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外观设计。对此可以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其中第3条说:"本规定所称装横,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在商品上附加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应当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产品(商品)外观设计。这样,不论是平面的还是立体的外观设计,只要具有可识别性,就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美国也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具有识别性的外观设计。美国联邦商标法的第43条第1款是一个非常广泛的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条款, 包括禁止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来源和虚假表示,也包括禁止虚假广告宣传。从字面上看,第43条第1 款所列出的保护对象虽然有"在商业中使用的文字、术语、姓氏、符号、设计,或以上之组合",但没有明确列出产品的外观设计。然而,从1976年第八巡回法院的"卡车"一案开始,联邦商标法第43条第1款就被解释为也保护商品外观(Trade Dress)。在一开始,商品外观还只是指产品的包装,但随后不久即被解释为也包括产品的外形和装饰。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具有识别性和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即能够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法律所保护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包括外观设计),禁止的是他人使用与知名商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这说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具有识别性的外观设计。否则,他人就不会去模仿。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3 条也说:"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这也表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按照美国的有关司法判例,受联邦商标法第43条第1 款保护的商品外观(包括外观设计)也必须或具有内在的识别性,或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关于商品外观的内在识别性,在1987年的"布朗斯维克"一案中,第十巡回法院说:"虽然有些巡回法院要求产品具有第二含义,……但其他巡回法院已经裁定,如果商品外观本身具有内在的识别性,就没有必要说明第二含义。"关于第二含义,在1991年的"皮革公司"一案中,第二巡回法院说:"为了在主张商品外观的诉讼中取胜,原告必须表明,该产品的外表已经获得了'第二含义',即消费者大众能立即将该产品与其 制造商联系起来,而且购买者可能将仿造品与原产品混淆。"具有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即使没有申请商标注册,也可以作为一件未注册商标,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在"斯伯茨可"一案中,第二巡回法院说:"一件产品的'商品外观',只要它是非功能性的,并且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使产品与其生产者联系起来,就可以作为一件未注册商标,受到联邦商标法第43条第1款的保护。"

外观设计论文篇(3)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版权/商标/不正当竞争/商品包装

【正文】

在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象中,外观设计是一个特殊的保护对象。就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来说,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就外观设计是一种美学观念的表述来说,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而当外观设计在市场上获得了可识别性时,又可以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或者作为商品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虽然都规定各国或成员应当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但又没有具体要求采用何种方式予以保护。同样,世界各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也不尽一致。有的国家将之纳入专利的保护,有的国家将之纳入版权法的保护,有的国家既给予专利法的保护又给予版权法的保护。还有的国家则根据外观设计保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制订了专门的工业版权保护法。(注:例如,英国于1968年颁布的《外观设计版权法》,德国于1986年颁布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法》。本文将结合中美两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探讨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版权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及其所存在的问题。

一、外观设计与专利法

当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属于一项新的发明创造时,毫无疑问应当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和美国,都赋予了外观设计以专利权的保护。《中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的外观设计。"美国专利法第16章也专门规定了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与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相并立。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根据这个定义,外观设计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所谓产品,就是人工制造出来的一切物品。美国有一个案例曾依据字典的定义说:"产品是指人的双手利用原材料制成的任何物品,不论该物品是直接用手制成的,还是使用机器制成的。"[1]由此看来,产品实际上涵盖了除自然物之外的一切物品。

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还隐含了外观设计的工业实用性,即使用了某一外观设计或具有某一外观设计的产品是可以批量复制生产的。如果不能批量复制生产,不具有工业实用性,则不能申请专利。

第二,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其中,形状是指三维产品的造型,如电视机、小汽车的外形。图案一般是指两维的平面设计,如床单、地毯的图案等。色彩可以是构成图案的成分,也可以是构成形状的部分。这样,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造型,可以是平面的图案,可以辅以适当的色彩,还可以是三者的有机结合。

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又隐含着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事实上,运用形状、图案、色彩对产品的外表进行装饰或设计,必然会为产品带来一定的美感。当然,对于外观设计中美感的要求不能定得太高。在美国1930年的一个案例中,申请人就一件混凝土搅拌器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以缺乏装饰性美感为由,驳回了申请。法院则了专利局的决定,指出"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中美感和装饰性的要求,不能定义为在美术品或艺术品中所见的美和装饰性。"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法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尽可能消除许多机器或机械装置上不雅观和令人厌恶的特征。

在说到外观设计专利法保护时,要注意将外观设计的装饰性与产品的功能性区别开来。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而不是就产品的结构、组合、材料构成等做出的设计。运用形状、图案和色彩,就产品的外表作出装饰性的和富有美感的设计,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范围。而就产品的结构、组合或材料构成等做出设计,是就产品的功能性做出设计,属于发明专利的范围。有时候,外观设计的装饰性会与产品的功能性密切结合,难以截然分开。根据美国的司法实践,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主要是功能性而非装饰性的,则申请人不能就外观设计获得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性要件,才能获得专利。

形式要件主要是指合格的申请人及时提交了必要的申请文件,并交纳了有关的费用。与发明专利的申请相比,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比较简单。申请人不必撰写详细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只要提交请求书和足以说明该外观设计的图形即可。专利法所规定的披露技术信息的要求可由图形满足。与此相应,外观设计的权利要求也只有一项,即由图形所显示的外观设计。

实质性要件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的实用性等要求,又称外观设计的可获专利性。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其中的不相同是指新颖性,不相似是指独创性或创造性(注:在美国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判定新颖性所采取的是"单一来源"原则,即将申请案与一项现有技术相比,如果相同则丧失新颖性,不同则不丧失新颖性。只有在判定非显而易见性时,才综合两项以上的现有技术与申请案进行比较。由此看来,中国专利法中外观设计的"不相同"可理解为新颖性;由于"不相近似"不是进行一对一的是否相同的比较,可以理解为独创性或创造性。)。此外,据前面所引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实质性要件还应当包括富有美感和工业实用性。这样,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性要件就有四个,即新颖性、创造性、富有美感和工业实用性。

根据美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外观设计获得专利的要求也有四个,即产品、装饰性、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2]。其中的"产品"包含了工业实用性,"装饰性"包含了美感,而"非显而易见性"则是创造性的另一种表述方式。由此看来,中美两国对外观设计可获专利性的要求是一致的。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对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只是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要申请人合格,及时提交了合格的申请文件并交纳了申请费用,一般都可以获得专利。由于不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富有美感和工业实用性的实质性审查,就出现了外观设计专利数量多但质量不高的状况。

虽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进行了形式审查后即可以获得授权,但并不表明专利局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撤销审查制度,即在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的6个月之内,如果有人认为有关的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的实质性要件,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请求。专利局在接到这类请求后,应进行实质审查。此外,我国专利法还规定了专利无效的制度,即在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的6个月之后,任何人认为有关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的实质要件,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收到这类申请后,也要进行实质性审查。这样,在侵权诉讼中,被告总是要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果被告提出了可获专利性问题,审理法院则要停止审理,将案件发往专利局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又造成了有关案件审理的中止和久拖不决。因为法院在继续审理之前必须等待专利局对有关外观设计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决定,而专利局的实质性审查又要耗费一定的时日。

美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案既进行形式审查,又进行实质性审查。因而,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较高,数量相对减少。与此相应,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案也不多。这与中国申请量大,授权数量也大形成鲜明的对比。

二、外观设计与版权法

版权法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述。其中的思想观念包括美学思想观念,其中的表述也包括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的表述方式。因而,当一件富有美感,以图案、形状和色彩组成的外观设计构成作品时,就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显然,外观设计既有专利权的特征,又有版权的特征。这样,在外观设计的保护上,版权法就与专利法有所重叠。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英国和德国等国家才制订了专门的外观设计注册法或工业版权法,对外观设计采取了既具有专利法特征又具有版权法特征的保护方式。

从观念上说,专利法保护富有美感的具有工业实用性的外观设计,版权法保护以形状、图案、色彩为表述形式的作品,二者似乎可以区分开来。然而,具体到实用艺术品时,就很难区分究竟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还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了。

实用艺术品涉及了两个概念。一是实用品,一是实用品的艺术方面。其中,版权法保护实用品的艺术方面,而不保护实用品或实用品的内在功能和实用。关于实用品,美国版权法第101条的定义说:"实用品是指具有内在实用的物品,而且其内在的实用并非仅仅描述物品的外表或传达信息。如果某一物品是某实用品的一部分,通常应被视为实用品。"实用品的艺术方面,则是就实用物品作出的有关形状、图案、色彩和艺术设计,可以是图形、雕刻和雕塑等。由此看来,产品的外观设计和实用品的艺术方面并无本质的区别。

在对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上,美国的版权法律和司法实践一直试图在受版权法保护的实用品的艺术方面与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之间划出一条界限。就受保护的对象来说,美国版权法第102条列有图形、雕刻和雕塑作品。又据美国版权法第101条,图形、雕刻作品包括两维和三维的实用艺术品。关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第101条解释说:"这类作品应当包括工艺美术品,但这只涉及工艺美术品的外形而不涉及其机械的或实用的方面;实用品(本条有定义)的外观设计,当其所具有的图形、雕刻或雕塑的特征能够从物品的实用性方面分离出来,能够独立于物品的实用方面而存在,而且也只有在这种程度上,该外观设计应当被视为图形、雕刻或雕塑品。"这就是著名的"分离特性和独立存在"原则。

"分离特性和独立存在"原则是根据1954年"梅泽诉斯坦因"一案提出的。在该案中,原告创作了一个人体舞蹈造型的小雕像,并将雕像的复制品作为台灯底座来使用和销售。被告则在没有获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复制雕像,也作为台灯底座出售。原告诉被告侵犯其版权,最高法院判决原告的版权有效。被告在上诉中提出:"当版权申请者的主要目的是将该雕像用为台灯底座,并大量出售从而实现了其主要目的时,雕像还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吗?"最高法院则裁定说,当创作者意图将可获版权的艺术品用为实用品,而且在事实上也付诸工业实施时,该作品并不丧失其可获版权性。在推理论证的过程中,最高法院只把注意力放在了雕像的可获版权的艺术方面,而没有理会雕像作为台灯底座的实用性方面。这样,雕像就因为其艺术性而获得了版权法的保护[3]。该案判决后,美国版权局修改注册规则,提出了"分离特性和独立存在"的原则。将这一原则运用于梅泽一案就会发现,人体舞蹈造型的台灯底座具有从使用物品(台灯)分离出来的特征,而且也可以作为艺术品而独立存在。

在梅泽一案中,最高法院还区分了版权法和专利法在外观设计保护上的不同。它说,二者"保护美感的分界线不在于美和实用性,而在于版权保护艺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有关原创性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的发明创造。"在美国1976年版权法的修订过程中,众议院对法案的说明报告也指出:"尽管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会有美感的满足和价值,但委员会的意图是不对它提供依据本法案的版权保护。"众议院的报告还说,规定"分离特性和独立存在"原则,是想"在可获版权的实用艺术品与不可获版权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之间划出一条尽可能清楚的线。"然而,尽管有此愿望,就实用品,尤其是付诸工业实施的实用品来说,要想在可获版权的艺术性和可获专利的外观之间划出一条清楚的界线,并非易事。

现行的中国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艺术品。然而,1992年9月25日由国务院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却对外国人的实用艺术品提供了25年的保护。这样,如何界定实用品的受版权法保护的艺术方面和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就仍然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

三、外观设计与商标法

一般说来,外观设计由专利法予以保护,商标由商标法予以保护,二者似乎不应有重叠之处。但在事实上,外观设计与商标又有一些共同之外。外观设计是由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构成的,商标是由文字、图案、形状或其结合构成的。至少,二者在构成上都有形状和图案等要素。既然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区别不同的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指示商品的来源,既然外观设计和商标在构成上又有相同之处,那么,当产品的外观设计也具有识别性和指示性时,就应当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将商品标记划分为四类。从可识别性和可受保护性来说,这四类标记由强到弱依次是:任意性或奇异性标记;指示性标记一般是由文字或文字与图形的结合而指示商品的来源和特征等;描述性标记,包括姓氏、地理标记等,只有在市场上具有了识别性,也即获得了"第二含义"时才能受到保护;通用标记,不具有识别性,因而不受保护。

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美国首先是确定有关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国家。如果某一外观设计具有内在识别性,则相当于上述的"任意性或奇异性标记",其使用者可以直接申请商标注册或要求商标权的保护。然而,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外观设计并不多见。如果某一外观设计不具有内在识别性,则相当于上述的"描述性标记",其使用者在寻求商标注册或商标权保护时,必须证明该外观设计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可以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由于绝大多数外观设计不具有内在识别性,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证明有关的外观设计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就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第二含义是外观设计能否获得商标权保护的决定性因素。

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构成。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商标的构成上缺少了"形状"的要素。这样,中国商标法只保护平面的商标,排除了对于立体商标的保护。与此相应,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如果所涉及的是具有识别性或第二含义的平面外观设计,其所有人就可以寻求商标注册并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如果所涉及的是立体的外观设计,即使该外观设计具有很强的识别性或获得了第二含义,其所有人也不能申请商标注册和获得商标法的保护。例如,当美国的可口可乐公司以其独特的包装瓶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即遭到了驳回,因为中国商标法不保护立体商标。这与美国商标法既保护具有识别性或第二含义的平面外观设计,又保护具有识别性或第二含义的立体外观设计形成鲜明对比。显然,中国商标法的这种保护状况不利于对相关权利人的保护,与发达国家的商标保护实践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应当予以改变。

受商标法保护的外观设计还必须是非功能性的。在这一点上,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版权一样,都排除了对于产品或实用品内在功能和实用性特征的保护。如果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功能性的,即使它具有识别性或获得了第二含义,也不能获得商标权的保护。在美国1961年的"戴斯特"一案中,申请人就一种长菱形的洗煤台面申请商标注册,被专利商标局驳回。申请人不服,又向法院。法院则裁定说,尽管长菱形的洗煤台面在商业中被认为是属于申请者的,但它是功能性的,因而是不能获得商标注册的。

我国也有这样的事例。90年代初期,全国冰箱企业均采用冷冻室上置、冷藏下置,并将温度控制设置于箱外的冰箱。将冷藏室上置、冷冻室下置,是考虑到冷藏室的使用频率大大高于冷冻室,下置的冷藏室会使用户经常弯腰取物;将温度控制设置于箱外,既方便了观察和调节温度,又增加了冰箱外观的美感[4]。显然,前者是功能性和实用性的设计,后者是功能性和装饰性设计的合一,二者都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而且,即使是这两种设计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或可识别性,消费者能够将带有这两种设计的冰箱与海尔集团联系起来,也不能获得商标权保护。

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商标法排除产品的功能性和实用性的特征,是有其依据的。产品的功能和实用性特征应当受到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根据世界各国的专利法,一件产品要想获得发明专利权,必须符合严格的实质性要件,如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等。而获得商标权保护的外观设计,只要满足第二含义或识别性的要求即可。二者的保护标准截然不同,不能相互置换。而且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也不同。一般说来,发明专利权的保护为申请之日起的20年。就商标权来说,只要有关的商标一直被使用,一直具有可识别性,甚至可以获得永久性保护。版权与发明专利权也有类似的情况。版权只保护实用品外观设计的艺术性方面,不保护实用品的功能性和实用性特征。艺术性的标准与"三性"的标准也不能相互置换。同时版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50年,远远长于发明专利权20年。因此,如果对产品的功能性和实用性特征提供商标权或版权的保护,必然会以商标权或版权的标准取明专利权的标准,必然以商标权或版权的保护取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从而对一些不应受到保护的技术因素予以保护,甚至造成对某些技术因素的长期垄断,阻碍技术的发明与进步。

四、外观设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我国,具有识别性的立体外观设计虽然得不到商标法的保护,但可以得到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的"商品装潢"即含有商品(产品)外观设计的内容,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外观设计。对此可以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第3条说:"本规定所称装横,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在商品上附加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应当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产品(商品)外观设计。这样,不论是平面的还是立体的外观设计,只要具有可识别性,就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美国也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具有识别性的外观设计。美国联邦商标法的第43条第1款是一个非常广泛的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包括禁止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来源和虚假表示,也包括禁止虚假广告宣传。从字面上看,第43条第1款所列出的保护对象虽然有"在商业中使用的文字、术语、姓氏、符号、设计,或以上之组合",但没有明确列出产品的外观设计。然而,从1976年第八巡回法院的"卡车"一案开始,联邦商标法第43条第1款就被解释为也保护商品外观(TradeDress)。在一开始,商品外观还只是指产品的包装,但随后不久即被解释为也包括产品的外形和装饰。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具有识别性和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即能够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法律所保护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包括外观设计),禁止的是他人使用与知名商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这说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具有识别性的外观设计。否则,他人就不会去模仿。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3条也说:"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这也表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按照美国的有关司法判例,受联邦商标法第43条第1款保护的商品外观(包括外观设计)也必须或具有内在的识别性,或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关于商品外观的内在识别性,在1987年的"布朗斯维克"一案中,第十巡回法院说:"虽然有些巡回法院要求产品具有第二含义,……但其他巡回法院已经裁定,如果商品外观本身具有内在的识别性,就没有必要说明第二含义。"关于第二含义,在1991年的"皮革公司"一案中,第二巡回法院说:"为了在主张商品外观的诉讼中取胜,原告必须表明,该产品的外表已经获得了''''第二含义'''',即消费者大众能立即将该产品与其制造商联系起来,而且购买者可能将仿造品与原产品混淆。"具有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即使没有申请商标注册,也可以作为一件未注册商标,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在"斯伯茨可"一案中,第二巡回法院说:"一件产品的''''商品外观'''',只要它是非功能性的,并且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使产品与其生产者联系起来,就可以作为一件未注册商标,受到联邦商标法第43条第1款的保护。"

在对于有识别性和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的保护上,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依据商标法,有关外观设计的权利通过注册就可以确立。如果权利人发现他人侵权,就可以依据已确立的权利,在提起侵权诉讼之前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如发出侵权警告、与侵权人达成和解等。而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外观设计的权利只能在侵权诉讼中才能确立。在中国,还包括侵权的行政查处。这样,无论是在行政查处中,还是在法院审理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权利是否存在。在此之前,权利人的权利是不明确的,他不能以权利已经存在为前提,向侵权人发出警告或采取其他措施。

五、外观设计与商品包装

在涉及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时,还有必要澄清外观设计与商品包装的区别。在我国,一些人往往将商品包装与外观设计混同起来,甚至认为商品包装也属于外观设计的范畴,这是完全错误的。

先看外观设计。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做出的"新设计。由此看来,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本身就是产品的一个构成部分。美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也说明,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

而商品包装则是指包装商品的袋子、罐子、盒子、箱子和瓶子等等,其目的是方便商品的运输和销售。显然,商品包装只是包装商品的工具,不是商品的构成部分,也没有固定于商品之上。商品包装不是商品(或产品)的外观设计。

关于商品包装和外观设计的不同,可以举一些事例予以说明。1960年4月,美国专利商标局批准,将可口可乐饮料瓶的外形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在我国,许多人误以为这是以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为商标。然而,美国的有关论著却明白无误地指出,这是以商品的包装注册为商标。其实,仔细一想就会明白,这里的商品是饮料而不是瓶子,瓶子仅仅是商品的包装,而不可能是就饮料(产品)作出的外观设计。我国也有类似的事例。比如,装有六神丸的葫芦型小瓷瓶和装有茅台酒的瓷瓶,都是有识别性的包装瓶。但它们也仅仅是商品的包装,而不是六神丸或茅台酒的外观设计。

既然瓶子一类的东西是商品的包装,而不是产品(商品)的外观设计,那么,为什么《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的洛迦诺协定》中又有瓶子一类的东西呢?确实,在《洛迦诺协定》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所作的31类划分中,其第9类是包装和容器。其中又包括9个小类,如瓶子类、储存罐类、盒子类和袋子类等。然而,这种分类是指,当包装瓶罐和包装盒等作为一种实用品生产时,又可以因其新颖和富有创造性的外形、图案、色彩而构成独特的外观。这里的包装和容器本身就是一类实用产品。《洛迦诺协定》第1条第3款说,国际分类应包括"一个按字线顺序配列的,体现了工业外观设计的商品的目录。"这表明,协定所确立的31类物品,都是商品或实用品,是有关的外观设计的载体。"洛迦诺国际分类表"第9类的标题是"用于运输或销售商品的包装和容器",也说明其中所列举的包装和容器都是实用品,即它们是用来运输或销售商品的。

说明商品包装与外观设计的不同,不仅有利于阐明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也有利于阐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在专利的申请、授权和纠纷处理中,首先应当明确所面对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还是商品的包装。如果所面对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则应当适用专利法及其有关法规;如果所面对的是商品的包装,并且是有识别性的商品包装,则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有关法规。这样,在涉及包装物和瓶罐一类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有关的审查就不能仅仅局限于申请案中的外观设计,还必须注意它们本身是产品还是其他商品的包装。如果有关的包装物和瓶罐是一种独特的产品,就可以在考虑其他要件的前提下,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如果有关的包装物和瓶罐只是其他商品的包装,本身不是一种商品,则不应当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而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这样,既可以明确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对象,也可以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从而改变目前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中包装类过多的状况。

【参考文献】

[1]InReHruby,153U.S.P.Q.61(CCPA1967).

[2]DonaldChisumandMichaelJaclbs.UnderstandingIntel-lectualPropertyLaw,MarthewBender,1992.

外观设计论文篇(4)

论文摘要:由于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具有不同的保护目的,所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与商标侵权判定的判定基准不同。由于判定基准不同,所以在适用整体观察、要部观察等侵权判定原则以及其他具体判定方法上,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侵权判定也存在明显差异。 论文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 商标 侵权判定 1前言 我国的专利法规定,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与发明、实用新型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方案不涉及技术内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例如汽车的特有造型、电视机的特有外观、产品包装袋都有可能构成外观设计专利。商标保护的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等要素的组合。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都是对设计的保护,但商标保护的是一种产品标识,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本身。知识产权纠纷中,有大量的案件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和商标侵权案件,相应地在司法实践中就会涉及到侵权判定问题。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侵权判定具有一些共性的原则,但在对二者进行侵权判定时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的区别。 2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的区别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富有美感的工业设计,从这种意义上讲,更接近于著作权,而商标保护的一种标识性权利,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防止消费者对商品发生混淆,由此,形成了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侵权判定基准上的本质区别。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基准是,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近似,如果相近似,则构成侵权;商标侵权判定基准是,被控标识与商标相比是否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如果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则构成侵权。 混淆在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侵权判定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对于商标侵权判定,如果被控标识与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则一定构成侵权,反之,一定不构成侵权。有的时候即使被控标识与商标相近似,但是如果没有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仍不构成侵权。比如,“杉杉”和“彬彬”两个商标属于相近似商标,“杉杉”在先,“彬彬”在后,但是“彬彬”和“杉杉”的专卖店总是比邻而居,各自有不同的消费群体,均为驰名商标,两个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彬彬”对“杉杉”商标不构成侵权。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如果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造成消费者混淆,则认为二者的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似,一定构成侵权,反之,则不一定不构成侵权。也就是说,有的时候即使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但仍有可能构成侵权。比如,被控产品是一个双门消毒柜,外观设计专利是一个单门消毒柜,二者一个是双门,一个是单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但是二者的边角门把手等部位相近似,由于消毒柜的边角门把手等是易见、创新部位,根据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基准,认为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似,构成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具有共同的侵权判定原则,即整体观察原则和要部观察原则。2011年以前,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还具有一个共同的侵权判定原则即隔离对比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2011年6月对审查指南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判定的隔离对比原则,这也意味着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不再适用隔离对比原则。笔者认为,这种改变是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基准密切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基准是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近似,而不是是否构成消费者的混淆。外观设计专利更接近于版权,当判定两个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时候,一定是将两个作品进行直接对比,而不会隔离对比。 尽管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都有整体观察原则和要部观察原则,但在具体适用时二者是明显不同的。在商标侵权判定中,要 部观察原则是对整体观察原则的一个补充。首先将被控标识与商标进行整体上的对比,在此基础上,找出最能吸引消费者的部分确定为要部,再进行比较,比如当商标为文字与图案的组合,图案最具有显著性,可以确定图案为要部。而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只能择其一。原则上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适用整体观察原则,只有那些在使用状态下相对于其他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明显强烈的部位可以适用要部观察原则,比如,以特定方向朝向使用者的产品,如壁挂式固定信箱,其在使用状态下能够看到的部位相对于看不到的部位(如壁挂式固定信箱的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明显强烈。另外,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的侵权判定除了在判定基准和判定原则上存在区别外,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保护内容的不同,在一些具体的判定方法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比如,在商标侵权判定中,会考虑构成商标文字的含义,如果商标是cyclone(旋风的意思),被控标识是tornado(也是旋风的意思),由于二者含义相同,构成侵权,而如果这两个词分别用在产品包装袋上,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则不构成侵权。再有,如果商标是一个金鹰的图案,被控标识是金鹰文字,构成商标侵权,对于外观设计而言,也不构成侵权。还比如,如果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相比,图案相同或相近似,但色彩不同,此时被控产品有可能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但如果被控标识与注册商标相比,文字、图案相同,只是色彩不同时,仍有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 3结语 虽然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所保护的内容都与设计有关,但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富有美感的工业设计,商标的保护目的是让消费者将商品区分开,所以直接导致二者侵权判定的基准不同。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基准是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近似、商标的侵权判定基准是能否构成消费者的混淆,而由判定基准不同又直接带来二者在侵权判定原则、具体判定方法上的差异。

外观设计论文篇(5)

记者在市场中随机采访了一个正在办理购车手续的中年男士,他对汽车外观的选择很重视颜色,乳白色车身、造型简洁的“东风锐达起亚”由此入了他的“法眼”。记者发现,中年人一般青睐银灰色、白色等比较稳重中性的颜色,而造型偏酷色彩靓丽的汽车更容易抢到年轻人的眼球。

买辆汽车长个“面子”,国人的消费心理无疑也让本土汽车企业对汽车外观设计投入不敢小视。

中国一汽集团技术中心外观设计科科长张长林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好的汽车外观能够吸引客户青睐这辆汽车,好的内饰能够让客户决定买这辆车,好的底盘则能让客户想买第二辆车。好的汽车外观自己就会说话。”由此可见,如果不能吸引住汽车买主的眼球,再好的内室、再好的底盘也可能无法让客户接触认知,这也是诸多汽车公司竞相重视汽车外观设计研发的关键。

外观设计论文篇(6)

元素外观造型是人的第一感觉,外观的视觉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游览车的经济效益。本着以简洁、大气的美学设计理念结合统一与变化、协调与对比、节奏与韵律的美学设计原则,头车取简约、柔和的曲线元素;车厢取硬朗、刚强的直线元素。从整车造型给人以刚强中不乏柔美的感觉。

1.2外观色彩

整车采用白色为基调,配以绿色藤蔓为装饰,给人一种清新、干净的感觉;白色视觉传达的感情为干净、轻盈、冰冷、纯净;绿色传达的是环保、清新、希望。绿色藤蔓色彩图案,采用的是大型的贴膜工艺,改变了传统油漆喷涂的单一色彩。

1)藤蔓图案与景区绿色的环境相吻合。

2)传统的油漆喷涂双色、彩条等多色图案时,施工周期长、材料成本高、生产效率低,不能适应流水线作业,并且占用生产资源,而贴膜方案正好解决了该问题。使用贴膜工艺为游览车的外观视觉又提升了一个档次。

1.3材料选择

在满足安全要求与外观造型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材料,以降低制作成本是设计者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以往的车厢采用铝合金为主体,制作成本较高。本次整车材质采用玻璃钢与钢结构结合,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成本与车体的重量。玻璃钢材料性能优越,采用防火、隔热等结构;既保证了造型美观、满足了设计与审美要求,又具有良好的可靠性与经济性。从制作工艺与成本上来说,玻璃钢在一定程度上优于铝合金。

2整车外观效果

2.1车头结合

上述的设计思路中的造型元素,融合玻璃钢的材料特性,采用犀牛Rhinoceros4.0软件建模,设计出来的流行形状的头车模型。圆形的防撞与月牙形的凸带让流线形的车头变化中有统一,丰富了头车的层次,让其造型简洁不失简单。为保证车头整体的流线型前玻璃采用与头车外形相协调的大曲面玻璃。而侧窗为司机望窗,需采用横向推拉式可打开的三角形平面玻璃。为避免直边轮廓与流线型的外形反差过大,在设计时对侧窗窗角做圆角处理,使得整体外形与车窗协调,为司机打造了一个宽敞明亮的视野。

2.2车厢

1)车厢由四节组成固定编组,即头车(一节)+车厢(三节)。列车为敞开式车厢,能载员共计46人(包括司机一人),每节车厢有4排座位,前进方向排列,每排坐3人,即每节车厢有12个座位,头车为11个座位(其中司机1人)。在以BG8408《游乐设施安全规范》为基础的前提下,结合以人为本的工业设计理念,车厢设计采用半封闭式,车厢门为框架式,造型简洁,易于成型、成本低。该车厢的造型无以往的封闭车厢给游客带来的压抑感,为游客打造了一个视野开阔、乘坐舒服的乘车环境。

2)10km/h的时速让游客缓缓地感受景区内风景,列车上设有音响设施,可播放音乐、解说等。

2.3整车视觉

结合色彩设计思路,根据客户的要求和整车运行环境,并用3DMax软件进行效果图渲染,经客户确认的整车效果。

外观设计论文篇(7)

美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案既进行形式审查,又进行实质性审查。因而,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较高,数量相对减少。与此相应,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案也不多。这与中国申请量大,授权数量也大形成鲜明的对比。 二、外观设计与版权法 版权法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述。其中的思想观念包括美学思想观念,其中的表述也包括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的表述方式。因而,当一件富有美感,以图案、形状和色彩组成的外观设计构成作品时,就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显然,外观设计既有专利权的特征,又有版权的特征。这样,在外观设计的保护上,版权法就与专利法有所重叠。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英国和德国等国家才制订了专门的外观设计注册法或工业版权法,对外观设计采取了既具有专利法特征又具有版权法特征的保护方式。 从观念上说,专利法保护富有美感的具有工业实用性的外观设计,版权法保护以形状、图案、色彩为表述形式的作品,二者似乎可以区分开来。然而,具体到实用艺术品时,就很难区分究竟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还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了。 实用艺术品涉及了两个概念。一是实用品,一是实用品的艺术方面。其中,版权法保护实用品的艺术方面,而不保护实用品或实用品的内在功能和实用性功能。关于实用品,美国版权法第101 条的定义说:"实用品是指具有内在实用性功能的物品,而且其内在的实用性功能并非仅仅描述物品的外表或传达信息。如果某一物品是某实用品的一部分,通常应被视为实用品。"实用品的艺术方面,则是就实用物品作出的有关形状、图案、色彩和艺术设计,可以是图形、雕刻和雕塑等。由此看来,产品的外观设计和实用品的艺术方面并无本质的区别。 在对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上,美国的版权法律和司法实践一直试图在受版权法保护的实用品的艺术方面与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之间划出一条界限。就受保护的对象来说,美国版权法第102条列有图形、 雕刻和雕塑作品。又据美国版权法第101条,图形、 雕刻作品包括两维和三维的实用艺术品。关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第101 条解释说:"这类作品应当包括工艺美术品,但这只涉及工艺美术品的外形而不涉及其机械的或实用的方面;实用品(本条有定义)的外观设计,当其所具有的图形、雕刻或雕塑的特征能够从物品的实用性方面分离出来,能够独立于物品的实用方面而存在,而且也只有在这种程度上,该外观设计应当被视为图形、雕刻或雕塑品。"这就是著名的"分离特性和独立存在"原则。 "分离特性和独立存在"原则是根据1954年"梅泽诉斯坦因"一案提出的。在该案中,原告创作了一个人体舞蹈造型的小雕像,并将雕像的复制品作为台灯底座来使用和销售。被告则在没有获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复制雕像,也作为台灯底座出售。原告诉被告侵犯其版权,最高法院判决原告的版权有效。被告在上诉中提出:"当版权申请者的主要目的是将该雕像用为台灯底座,并大量出售从而实现了其主要目的时,雕像还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吗?"最高法院则裁定说,当创作者意图将可获版权的艺术品用为实用品,而且在事实上也付诸工业实施时,该作品并不丧失其可获版权性。在推理论证的过程中,最高法院只把注意力放在了雕像的可获版权的艺术方面,而没有理会雕像作为台灯底座的实用性方面。这样,雕像就因为其艺术性而获得了版权法的保护。 该案判决后,美国版权局修改注册规则,提出了"分离特性和独立存在"的原则。将这一原则运用于梅泽一案就会发现,人体舞蹈造型的台灯底座具有从使用物品(台灯)分离出来的特征,而且也可以作为艺术品而独立存在。 在梅泽一案中,最高法院还区分了版权法和专利法在外观设计保护上的不同。它说,二者"保护美感的分界线不在于美和实用性,而在于版权保护艺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有关原创性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的发明创造。"在美国1976年版权法的修订过程中,众议院对法案的说明报告也指出:"尽管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会有美感的满足和价值,但委员会的意图是不对它提供依据本法案的版权保护。"众议院的报告还说,规定"分离特性和独立存在"原则,是想"在可获版权的实用艺术品与不可获版权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之间划出一条尽可能清楚的线。"然而,尽管有此愿望, 就实用品,尤其是付诸工业实施的实用品来说,要想在可获版权的艺术性和可获专利的外观之间划出一条清楚的界线,并非易事。

外观设计论文篇(8)

1.1.1楦体外观设计消极数据显示,对于大部分童鞋企业的设计师而言,直接使用客户提供的款式楦体,已经成为一种行业惯例。童鞋楦体的开发,由于制作成本和设计人才的匮乏,更新速度和创新意识更是远远落后于款式的更新速度。大部分童鞋厂出于成本的考虑,会套用用过的旧楦头,或重复使用相同的楦头。而家长在选购童鞋时,更关注产品的颜色、面料、款式等,这种消费取向也造成设计师对楦体外观开发产生消极情绪。

1.1.2工艺形态设计落后与成鞋设计市场相比,童鞋市场中产品的审美与消费都还在成长阶段,设计师在童鞋产品面料形态的需求和设计上缺乏经验,无论是在款式新工艺处理模式上,还是新工艺设计形态的创作上,与国际品牌相比都存在明显差距,没有形成完善的工艺设计技术数据平台。就国内制皮行业而言,高质量、高饱和的面料色彩工艺制作、加工、呈现形态以及不同质地、触觉的肌理感、多体编织单体穿搭等都还是皮革材料还在攻克的技术难题。

1.2外观款式设计手法陈旧国内童鞋市场,鲜有大师级的概念性作品出现,也没有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童鞋设计大师出现,没能打造知名的国际童鞋品牌,甚至少有个性鲜明的产品设计。根源在于很多童鞋设计师并没意识到童鞋是需要有积极的原创意识的,没有真正了解到儿童的消费需求,也没能深入地研究儿童的消费心理,造成童鞋产品的款式设计观念陈旧。

1.2.1帮面的分割设计缺乏美感童鞋设计师因为极少受过系统的美学体系训练,对童鞋产品款式设计中点线面的基本构成形式没有足够的驾驭能力,缺乏对常规形态的突破,造成产品帮面分割的设计观念陈旧。而在国际童鞋品牌的设计中,却是普遍重视设计构成的运用,设计师在构成基本元素的组建领域会花更多的时间考虑,通常会为构成选择打破常规设计的界面,带来帮面的变更性创新设计,使产品能源源不断地给儿童消费者带来新鲜感,保持消费的上升状态。

1.2.2色彩搭配缺乏专业精神童鞋产品的外观配色是极其专业的配色领域,设计师不但需要掌握色彩构成、儿童色彩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对色彩的性情更要有清晰的了解,而且对色彩的运用和搭配手法要具备较强的驾驭能力。而国内童鞋设计师仅凭经验和惯性进行配色是不科学的,设计师在第一时间寻觅不到国际流行色,也就无法创新色彩设计模块,就导致配色不专业。现在很多童鞋企业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他们通过外贸公司对产品进行深度配色。

1.3外观形象缺乏象征性调查表明,大部分4~9岁的儿童对动漫中的虚拟卡通形象带有浓重的迷恋色彩,这种情况会一直延续到十二三岁,至此有部分群体才会慢慢进入到偶像阶段,有的甚至到成人后依然保留有特殊情结。而女童喜爱的芭比娃娃、白雪公主,男童喜欢的蜘蛛侠、奥特曼等都来自于国外市场。国内童鞋市场没有自主创造代言式品牌形象的意识,卡通图案上设计都是品牌间的相互抄袭,部分外观形象粗制滥造,毫无象征性可言。童鞋产品中图案设计的缺失,使得企业只能购买国外的卡通形象版权,资金受到牵制,也是中国童鞋发展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1.4外观功能研发单一虽然国内部分大中型童鞋企业已经开始关注到产品的功能性研发,会发光的童鞋、可以唱歌的童鞋、带轮子的童鞋等都陆续面世,标志着童鞋功能时代的开启。但童鞋产品的功能性研发,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来说,都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新产品的研发周期长,实验程序烦琐复杂,在成本投入上存在着很大的压力,成为企业抗拒的重要原因。从国内童鞋市场的大局观来说,功能性的开发还是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没有形成层次分明的功能开发领域。

2童鞋产品外观创新策略

2.1加快技术更新速度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制鞋国和出口国,政府机构应当更加完善匹配制度,加强高校与行业企业的联系,构建平台加速产品技术研发的速度。虽然国内数十家鞋研发机构定期在童鞋楦型设计上做数据调整,国外也有投资公司参与舒适形鞋底和环保类项目研发,但其规模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参照国外职业教育模式,要改变行业的现状,必须要加强高校鞋类设计专业与行业尖端研发机构的合作,带动一定范畴内的研究力量,全面动员,长效、系统地研发符合儿童消费者脚步生理结构的舒适形鞋楦数据。而高校专业与企业的联合,则可以引导设计类人才更直观地关注工艺等具体研发形态,研究比较种类差距,形成数据研究,为工艺创造的除旧推新献计献策。行业研发机构的技术研发优势应与高校稳定的研究体系、教育传承模式相结合,基础研究中需要极其严格的数据采集,需要对研究对象进行长时间持续的跟踪调研和一定研发资金匹配等。高校与行业企业的相互扶持,优势互补,在根源上解决了高素质童鞋设计师的规模培养,最大限度上实现了未来国内童鞋产品外观原创创作的可能性。

2.2创新设计理念与设计手法

2.2.1材质拓展童鞋产品材质的多样化开发,是改变产品形态造型单一的有效举措。例如,在童鞋雨鞋产品中的透明材质,不但可以与里面的鞋袜形成色彩造型的多样化,成就不同的形态造型效果;而且塑胶透明材质在童鞋产品中的一体成型既节约了成本,也在产品的防水性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使商品的用途更加多元化;再如近年来随着怀旧主题的回归,帆布、棉麻的面料经过专业处理后回到了产品的销售视线;经过专业处理的布类面料不但加强了耐磨度与抗污性,而且降低了产品的成本,提升了童鞋产品的舒适度和环保性,结合各种有趣的人造皮草打造不同形态,都是不错的材质拓展设计的实验。

2.2.2装饰再造设计师在童鞋产品中,应通过对面料的黏合、热压、车缝、补、挂、绣等工艺手段形成面料立体的、多层次的设计效果,可以丰富面料本身形态的变化,实现产品装饰再造的目的。拼接、缝合、环绕等设计手法,延伸产品仿生形体特征,扩大设计的空间,丰富设计效果;在童鞋产品上印刷图案、电脑刺绣图案、水洗油鞣图案、手工绘制图案等创作,对产品的整体设计有着积极的再造影响;各种装饰物件加入海绵体等混合材质的设计,创作出立体化及半立体化的处理效果,与平整的帮面形成了强烈对比,可以极大地丰富设计对象的物体呈现性;前期市场能有效开发符合儿童审美情趣的活泼可爱型鞋珠鞋花鞋饰等装饰配件,也有助于大幅度地推进产品的层次变化。

2.2.3样式创新童鞋产品样式设计比成鞋简单,较少采用水洗、油鞣、压花、镂空等传统工艺处理,也鲜有现代工艺制作的介入,造成了视觉审美上的匮乏。其实,童鞋产品借鉴成鞋的帮面分割体系,重建了帮面的设计体系。比如在产品设计中缩短帮面长度,加大弧度处理,简化裁断手法,使其符合儿童脚部生长规律和审美情趣;或选用鸵鸟纹、鳄鱼纹、蛇纹等名贵皮料,加工面料的颜色,采用粉嫩色系,呈现儿童的萌态;不同材质的混搭与不同颜色的拼接,都能够使鞋面造型呈现多元化,丰富装饰效果;或吸收轻纱、丝绸、蕾丝等成鞋常用元素,改良其花色和样式,创造出符合儿童消费者的心理特点的设计;再如条纹、圆点、英格兰格以及爱心、圆点等高频率出现的图案,奶牛纹、斑马纹等动物纹路,在形态上进行儿化处理,都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2.3创造经典形象儿童消费者更倾向于产品的外在颜色和感观形态,特别是幼童对卡通造型极有兴趣。国内动漫起步较晚,缺乏有号召力的卡通形象,但随着“喜洋洋”等国产动画主体创作的成功,也为童鞋企业的卡通形象设计提供了空间。很多童鞋企业都意识到自身对产品外观图案创作的力不从心,粗糙的动画形象不但不能赢得市场,还很可能适得其反。在国外,图案艺术家们本身具有的高层次的原创设计能力和对图案理解的纯粹的创作意识形态经常被著名的童鞋企业所借用,形成良性渠道,共享优势资源,携手创作儿童消费者真正喜欢、能够喜爱和接受的主题化童鞋产品,打破企业普通设计师被常态化的设计思维。国内有影响力的艺术家,如插画设计师、图案设计师、漫画家都具备创作单体卡通设计,却没有渠道介入到童鞋产品的款式设计的图案形态中来,设计行业之间搭建良好的交流、沟通、共建、分享式平台已经迫在眉睫。

2.4创新外观结构国民的消费理念日益理性化,童鞋产品外观的创新性设计已经成为吸引消费群体新的热点。如何在保证产品的完整性基础上,从不同的实用角度开发童鞋的实用功能,成为设计师新的研发课题。童鞋产品创新外观结构除去舒适性结构需要极其专业的技术人才,长时间的实验周期,非常严密谨慎的科学实验,实验单位成本高昂,小规模企业不能够承受等以外,还有各种形式的可悬挂、可拆卸、可拼接、可变装、易于携带、便于储存、具备部分玩乐功能的外观创新形项目等,朝着低成本多功能的技术开发方向,为童鞋的设计指出了新的设计契机。后者是普通设计师就能开发的,更适合中小型童鞋企业进行实用性的结构功能性开发。

外观设计论文篇(9)

促进老年人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是老年人之间的交往行为。随着老年人在生理和心理方面的变化,对周围环境感知力和适应能力都会减退,同时还会有较强的失落寂寞感,因此加强老年人之间的交往、参与休闲娱乐活动就尤为重要。老年人之间的互相交流、相互倾诉,可有效的调节他们的情绪,释放心中的压力,改善了老年人心理脆弱、生理机能退化带来的问题。同时老年人的很多常发病症状可通过加强户外活动交往得到明显改善。

1.2老年人交往形式的种类

交往形式可以简单地分为亲密往、必要往、自发往和社会往等四个层次。亲密往,是指老人与自己的家人或最亲近的朋友之间发生的交往,交往的形式最为亲密,老人之间没有排斥,空间距离最近。对户外交往空间要求相对私密,不希望受到外界环境的干扰。必要往对空间环境要求不高,常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或很强的必要性,老年人在不同空间和时间上都要参与的交往活动。相对必要往,自发往空间对景观环境有较高的要求,自发往与必要往相比更突出老人的主动性,舒适宜人的空间场地更有利于自发往的形成。在一定情况下,老人的必要往和自发往可相互转化。社会往,是一种公共的社会活动或群体活动,需要他人的参与来完成。在生活中例如相互的问候、交流、欣赏其他群体的各种活动及社会活动,主要以听觉感受为主。社会往对交往空间环境要求也较高。

1.3影响老年人户外交往的因素

对老年人户外交往造成影响的主要因素有天气、场地、户外空间景观这三个方面。天气的好坏直接影响老年人是否选择外出活动和交流,根据观察随着季节天气的变化,老年人外出交往也随之变化,天气适宜更有利于户外交往的形成。其次,场地也很关键,适当的出行距离和空间大小为老年人户外交往提供了机会。老人对空间尺度的要求较为敏感,小尺度空间可以让身处其中的人看到周围景物的细部,感到亲切温馨,适合亲密往,大尺度空间则使人感到开阔豁达,适合自发性和社会往的活动。再次,在天气和场地具备的情况下,户外空间景观的营造就至关重要,适宜的景观环境可以给老人营造舒适的交往空间,促进交往活动的形成。

2适宜老年人户外交往空间景观的营造

2.1步行道设计

在老年人居住建筑区域内,除必要的救护和消防通道外,多以步行道为主,其路面宽度以1.2m~1.8m之间为宜。老年人居住建筑内的道路设置以环路并适当联通为宜,这样可保证老年人的可达性。为了适应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需求,在人行道的两侧要注重植物配置,这样可以增强植物的观赏性,还能给交往的老人提供一个避免强光照射的步行空间。根据老年人的视力和大脑记忆力减退的原因,在道路的规划设置中应注意它的取向和可达性,可在道路的转弯处、出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路标或者形象的标识物。在铺装材料上应选取防滑、透水性好的材料,老年人身体机能衰退,部分老人视力减退或需依靠拐杖行走,因此凹凸不平、色彩丰富的路面铺装材料不宜使用,并在有坡度处设置栏杆扶手。在小径的局部铺设材料中还可以针对老年人健康养生的需求,采用保健鹅卵石,质感细腻、缝隙紧密适中,能使人放松心情,是在养老设施中步行道设置的首选铺装材料。在步行道的两边应设计相应数量休闲小场所并配置休闲座椅,其材质多用木质为宜,方便老人驻足休憩并促使交往行为的产生。

2.2节点景观设计

文中的景观节点主要包括广场、休闲小场所、老人健身场所等几个方面。

2.2.1广场

广场一般是提供老人进行集体活动的场所。一般将它设置在临近居住区入口的一个独立区域,可以起到疏散交通的作用,也可设在公共设施的附近。应避免有汽车或自行车的穿越,对老人的活动造成威胁与干扰。如今广场舞盛行,大部分老年人都喜欢参与其中,把它作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通过广场舞这种运动的社会交往让老人重新获得一种集体感,也是对老人离退休后失落感的弥补,所以在建筑区域内设置面积适中的广场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养老设施中规划广场一般要在大空间的边界区域设计适合老年人私密交往的安全小空间,这样既可以让愿意参加广场集体活动锻炼身体的老人参与到社会交往当中,又可以让身体健康程度差或不愿意参加的老人坐在安全的小空间观看,享受社会交往带来的热闹和乐趣,同时感觉自己也融入其中,或者可以和其他人进行私密性的交流。

2.2.2休闲小场所

老人在小规模的休闲场所交往有亲密往和自发往,此场所的设计应该为老人创造舒适的交往小空间,保证老人与老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得以延续和保持。休闲小场所的设置位置一般为老人容易聚集或逗留的空间附近,增强了场地的使用率。休闲小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充足的阳光,但不宜在风口。一般情况下,视线通透能够看到周围的动态区域同时休闲场所相对安静的使用频率就高。设计时应多使用半开敞的空间,注意静动结合,有助于老年人进行亲密交往和自发性的交往。

2.2.3老人健身场所

健身场所的营造应融合于广场或休闲小场所的环境之中,健身器材的摆放上也应注意同种类的相邻或成组划分,形成局部的独立小气候,方便老人边运动边交流。在器材选择上多以操作简单的为主。地面铺装也要注意防滑,最好不要选择瓷砖或水泥地,可选用防滑的塑胶或塑木场地。适宜的健身设施场地也是老人聚集和交往的主要场所,营造出一种时间相对固定、伴侣固定的必要交往形式。

2.3植物配置

对于那些行动不便的老人来说欣赏户外风景也许就是他们和大自然最紧密的联系了。因此植物配置在养老设施中是非常重要的造景元素。在区域内总体的植物配置原则要以保健生态为主题、营造自然宁静的氛围,在实用功能上以遮荫、观赏、休憩为主。在营造过程中应侧重步行道、景观节点、休息空间等部位的植物配置。步行道两边可利用花境、花灌木组合形成视线开阔的开敞空间,或用乔木、保健类植物等创造优美的林冠线和林缘线的线形空间,形成随季节轮换而变化夏季清爽冬季明媚的环境;在景观节点的位置利用地形突出植物的高矮层次感,强调植物色彩的变化和多样性,并突出每个节点的独特性和标识性,适应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在休息空间可利用绿篱、花灌木并配孤植的高大乔木形成绿荫,在组合形式上形成凹字形的内向和半包围的休息空间以加强老年人的交往活动的形成。

外观设计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中国工程院院士,上海世博会中国馆之父何镜堂将自己的建筑理念总结为“两观三性”。“两观”即建筑的整体观和可持续发展观。“三性”指建筑创作要体现地域性、文化性和时代性。何镜堂院士创造性地提出的“两观三性”建筑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两观三性”

在“两观三性”的建筑理论中,整体观就是设计要有一个整体的观念。建筑设计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把城市设计、风景园林和建筑设计整合起来在综合中创作。可持续发展观就是要创造条件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以及科技与文化的协调发展。地域性是说建筑要跟当地的环境、气候和当地的文化相融合。文化性是指建筑不仅要满足物质功能方面的要求,还要给人一种精神上的享受。时代性是指建筑既要跟上这个时代的精神,还要与这个时代的材料、技术相适应。地域是建筑赖以生存的根基,文化是建筑的内涵和品位,时代性体现建筑的精神和发展。三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两观三性”中的整体观

整体性被认为是建筑系统的最基本特征。现代建筑学认为:建筑的结构、功能和形态是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无论在任何一个组织层次上,结构与功能都是相辅相成的。建筑空间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其内部功能,而结构的形成和发展又受到功能的影响。因此,建筑设计要注重建筑的结构与和功能的整体性。同时,建筑空间结构的所有要素是相互联系的,每个元素仅仅由于它的场所位置及与周围元素的相邻关系,而被环境整体有意义地接受。改变一个元素常常意味着以某种方式改变整体。所以建筑应该作为一个复杂的整体来考虑。

在建筑设计中不仅要处理好建筑内部各要素的关系,而且还要处理好建筑与外部要素和环境的关系。建筑的外部要素包括城市规划、街道、气候等。一个建筑设计只有符合满足上述要素的要求,才能满足一般的使用功能。然而今天的建筑设计已不单单是一幢建筑的实用、美观和经济的问题,它还要涉及到社会学、生态学、心理学、历史学、经济学和环境学等多门学科。即建筑设计不仅要满足为人使用的基本功能外,还要体现建筑的时代性、地域性和文化性所包含的外部要素。因此,外部要素和环境也是建筑设计整体性要注意的内容。

当今建筑设计整体观还体现在生态建筑的设计,也就是指建筑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建筑样式,即要求在建筑设计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使建筑物不仅有效地满足各种使用功能的同时,还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因此,建筑的创作与环境的保护也是一个整体过程。

建筑设计整体观的体现——何镜堂的作品分析

何镜堂的“两观三性”概括阐述了建筑的精神内涵。此种建筑思想完美地体现在他的作品里,特别是作为最基本特征的整体观。何镜堂的所有作品中最多的应该是校园规划了。武汉大学校园文科区的规划设计就是一个注重建筑设计整体观的很好例子。

武汉大学文科区建筑群用地东、北两面紧邻东湖风景区,西、南两侧紧靠珞珈山主体。文科区的建筑群风格秉承了武大整体校园风格,古典细部同现代手法相结合。建筑外立面为三段式构图,并以灰蓝色屋顶加以统一。建筑入口关键部位运用壁柱线脚等传统形式加以强调。建筑材料与颜色也同校园已有建筑取得相似。同时,建筑群与周围的山水环境取得了较好的和谐与共生。新建筑延续了老建筑的风格又不失个性,成为武大又一风景线(如图1所示)。

图1 武汉大学老建筑(上)和文科区建筑(下) 图片来源:自摄

2010 年上海世博会中国馆——东方之冠是何镜堂的另一代表作。中国馆通过对中国传统建筑结构中屋架与斗拱造型的抽象提炼,运用现代构成手法生成一个层层悬挑的立体造型体系。何镜堂在发扬建筑的民族性时,不仅考虑了建筑的结构,而且综合考虑外墙和内部装饰运用叠篆手法,包括景观设计亦也体现了中国文化意境。

观点比较

何镜堂认为建筑的核心是使用和精神的结合。他认为建筑师要有一个整体的观念,把城市设计、风景园林和建筑设计整合起来。他认为建筑应该与城市相融,布局和风格服从城市整体机理和空间形态,为城市添光彩;建筑应当融于自然环境,反映气候特色,布局应该因地制宜,依山就势,山水相融;建筑应该根植于当地历史文化环境,延伸地域人文地理信息。

同样,作为中国科学院院士的齐康也认为建筑与地域环境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他认为建筑总是在一定的地点、地段、城镇、地区,乃至地域中建造,所以就地区而言,某种意义上是建筑的属性。也就是说地区应该作为建筑的一部分予以考虑。他还认为建筑应该是文化的、生态的、情感的、智慧的,建筑总是不断适应社会政治、科技、经济、文化的变化而转换和更新,反映地区的种种特点和特色。齐康善于运用中西方建筑传统手法,探索中国现代建筑风格。其建筑理论包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建筑设计中重视空间的处理。在注重对历史文化的传承的同时,强调转化与创新。

结论

随着现代化发展的脚步的加快,建筑越来越成为改变人们生活环境的重要方式之一。如何让建筑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建筑理论是指导和监督建筑业的一个理论系统,它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展更新的。建筑理论是建筑技术的支撑,可以说建筑理论是建筑的灵魂。没有理论的支撑,建筑就无法进行。何镜堂创造性的发扬了岭南建筑学派的“现实主义学术传统”,提出了“两观三性”的建筑创作理念,为当代中国建筑的“中国性”的创造探索了新的道路。

参考文献:

[1]何镜堂.文化传承与建筑创新[J]. 建筑设计管理,2011,28(8):3-4.

[2]陈忆军.登上建筑的圣殿——访中国工程院院士何镜堂先生[J]. 中外建筑,2008,(9):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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