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0 16:10:14

民间金融论文

民间金融论文篇(1)

1.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主体缺位及金融供给缺位。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对利率的直接管制,金融资源非市场需求所决定。农村经济发展存在着巨大的资金需求及金融服务需求,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服务单一,资金供给少。

中国农业银行曾在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是1997年后市场定位发生变化,农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其县以下机构,且贷款权限上收。这样,农行在农村金融中的主导地位不复存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8年3月,专营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近年来,随着粮食和棉花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农发行的作用大大减弱。农村信用社原则上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但长期以来演变成农行的基层机构,后分出农行后,资产质量不高,新一轮的农村金融改革是把农信社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邮政储蓄机构在我国农村网点众多,由于其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的业务性质,常被称为农村资金的“抽血机”。截至2004年底,全国邮政储蓄系统拥有的储蓄存款余额达1.07万亿元,占全国储蓄余额的10%,仅次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中的65%的存款来自农村,仅有35%来自城市。而邮政储蓄却将吸收的存款全部转存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流出了农村。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以对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和对农村金融机构再贷款方式将资金又返还了农村领域,但数量有限。截至2004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27840.97亿元,贷款余额达19551.25亿元。其中农业贷款余额为8490.29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43.4%,农村信用社的存贷差为8289.72亿元,大部分通过投资有价证券,净存放中央银行,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等方式流出农村。所以,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等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事实上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通道。农村资金供给不足,导致了以农村民间金融为主的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和壮大,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农村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发展,也满足了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资金需求。

2.农村民间金融本身的比较优势使其具有不可替代性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是借贷双方追求各自最大化的资金需求而自愿达成的契约,体现了市场机制的特点,因而它在满足农业生产多样化的资金需求方面具有天然优势。

第一,交易成本低。正规金融机构由于信息不完全或高昂的监督成本,使得它在面临借款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时,会对借款者采取信贷配给的政策,从而使借款者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在农村,农户和中小乡镇企业的信贷规模大都很小,高昂的交易成本使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涉足这种农村小额信贷。而农村民间金融所具有的乡土性,使出借者对借款者的信用收益状况、人品、生产活动和金融关系等信息了如指掌,跟踪管理成本低,从而减少了金融活动中的交易成本,降低了风险和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同时,农村民间金融没有纳入国家金融监管,对经营的机构、组织、网点、固定资产都没有要求,只需要很少或不需要固定成本,而且灵活多变。在民间融资过程中,融资前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融资后的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不需要对融资方的“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因而融资交易成本比正规金融低。

第二,对担保品的要求不高。农村民间金融产生于乡土熟人社会,建立在血缘地缘业缘关系上,维系交易双方契约关系的往往是伦理道德、传统宗族等非正式制度,很少要求有规范的担保。

第三,利率比较灵活。由借贷双方根据资金的供求状况、正规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人际关系的亲疏远近等因素自由确定,形成机制相对较灵活,其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而不是管制利率,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交易制度。

第四,执行效率高。民间金融游离于政府的监管之外,债权债务关系难,更多的是依据社区法则得以维系。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农村民间金融制度是有效率的,但这种效率仅局限于社区范围,建立在有效利用社区的信用资本基础上。此外,民间融资无烦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便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到所需资金。

二、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弥补了农村正规金融农户贷款的不足,促进了农村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减轻了商业银行的资金供给压力和信贷风险,活跃了农村金融市场。但是,由于缺乏法制化、规范化,农村民间金融也给农村乃至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1.民间借贷的利率失控

目前,我国农村中的民间借贷市场还处于半地下状态,虽然高息借贷是明令禁止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4倍),但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民间借贷利率通常是借贷双方之间相互商议决定的,其中高息大部分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数倍,部分民间借贷演变为高利贷,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2.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

民间借贷的自发性和不可控性,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信贷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一些民间金融机构本来就先天不足,脱离中央银行的监管,业务经营存在不规范,如高息揽存,盲目贷款。对一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当投资主体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时,便求助于民间金融来实现投资目的。往往一些用途不好,效益不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被银行卡住后,非正规金融为其融通资金,使政府宏观调控的效果大打折扣。此外,由于目前对农村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民间借贷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给国家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3.潜伏风险,影响社会稳定。

首先,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很强的制度风险。虽然民间金融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存在,但建国以来政府对其活动经历了由禁止、打击到默认而不提倡的过程。即使在改革开放以来,也一直作为地下经济的一种灰色状态生存。目前,民间借贷仍然游离于国家政策法规之外,缺乏制度保障,民间借贷市场还处于半地下状态。

其次,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大部分是乡村邻里,亲朋好友等社会小团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信用域极其有限,资金规模往往很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很差。农村民间金融往往有两种主要形式:口头约定型和简单履约型。民间借贷的债权人碍于情面,不好意思采取必要的证明手续或是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不论利率高低,自己的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钱弄到手,最终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最后,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结构松散,管理方式落后,信息不对称等加剧了民间金融的风险。民间金融组织倒闭破产,可能引发局部的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的稳定。如2004年的福建福安标会估计涉案金额达9亿元,涉案人员都被判刑,既涉及“集资诈骗”,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6年12月,浙江东阳吴英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10个亿,月息高达7%。这些标会一旦其资金链断裂,发生倒会事件,就会给当地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规范和发展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对策

1.明确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制定民间金融法规

我国民间金融至今仍然没有合法的地位,从而难以获得合法权益而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不仅不利于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也易产生金融风险,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所以,政府应当制定法规,明确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正确引导规范民间金融,使其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成为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因为在当前传统农业的条件下,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农业本身是个弱质产业,风险比较大,正规金融主体不愿涉足农村金融,因此,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关键在于让内生于农村经济的民间资金准入,打破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限制,从法律法规层面上正式承认农村民间金融,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的合法化,营造宽松的金融竞争环境,扶持和引导发育比较完善运作比较规范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使其成为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推进农村金融业产权多元化,增加农村资金的竞争程度。只有放开农村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建立起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民间金融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短缺的局面。

2.加强和规范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将其纳入到国家宏观金融管理体系

农村民间金融以其融资速度快、信息费用低、利率具有弹性、服务态度好、渠道广、回收快、资金利率高等优点而经久不衰,但其具有的高利贷、高风险、金融诈骗、隐蔽性强、透明度低、不可控等缺点,致使农村民间金融易累积风险,发展不稳定,潜藏着巨大的信用危机,有时会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的稳定。所以,政府必须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把农村民间金融纳入到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严格规范的监管,从而有效的控制农村民间金融的风险,促进农村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满足农民的需要。首先,监管部门要严格地把市场准入关,同时,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实行破产,以保证中小民间金融机构健康高效地运行。其次,农村民间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金融服务,特别是资金的使用和筹集过程要接受人民银行监管,监管部门应坚决打击和取缔从事洗钱、炒卖外汇、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的民间金融组织。再次,可建立危机预警系统,通过有关的金融专家组成危机评估机构,与监管部门配合,对各类较大的金融危机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供决策层参考。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应以引导监控为主,而不是对其进行过多地干预。

3.引导民间金融机构走商业化的道路,推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

政府应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各种经济主体,通过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或商业取向的多种所有制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如外资银行、民营银行,形成体制健全、产权明晰、功能完善、分工合理、运转协调、竞争有序的农村金融运行机制,彻底打破农信社的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竞争和效率的农村金融体系。与此同时,政府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避免对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进行直接地干预,让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优胜劣汰中求得发展,这样,既可消除政府官员在直接控制农村金融业而滋生的腐败及其引发的金融风险,也促进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效益的提高,推动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农民意识。

4.建立农村产权市场,盘活农村资金

农村民间金融信用风险大,信用担保体系缺位,缺乏风险转移机制。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受到诸多政策法规的约束,农民拥有的宅基地、房产、耕地使用权无法流通和转让。由于缺乏有效的财产信用,抵押融资受到极大的限制,不能形成对扩大生产所需经营的大额贷款的有效支撑,因此,金融信用手段缺乏是农村金融市场基础的最大缺陷,是造成农民的资金需求无法转化为金融需求的主要原因,所以,国家的土地政策将以归还土地所有权给农民集体为目标,废除征地制度,将土地产权的收益留给农民和农村,禁止各级政府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用集体土地,农民工通过退出自己在农村的份额地权,可在城市安居。对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住宅,建议采用发证确认等有效的方式。农民住房应和城市居民一样,办理产权证,这样房屋才可流通转让,这样就有了符合商业金融机构需要的抵押物,解决了农村金融信用问题。然而,1988年至今的各项土地制度改革,逐渐弱化并走向否定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和强化国家所有加农民长期承包的倾向,所以土地政策要以归还土地所有权于农民集体为目标。

5.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虽然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上一直由国家承担隐性担保,在金融市场逐渐开放、所有制和产权制度日益多元化背景下,为了降低民间金融机构的脆弱性,维护公众信心,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经迫在眉睫。农村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保障农村存款和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开放民营银行的前提条件。其基本目的是加强我国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和对濒临破产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如清偿存款、承接购买、不歇业救助及“保险存款转移”等方式。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消除政府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促进金融机构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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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杰,尚长风.我国农村正式与非正式金融的分离与融合[J].经济体制改革,2006,(4):86-90.

民间金融论文篇(2)

发展民间金融,扩大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不仅是扩大民间投资、增加就业的需要,更重要地,它是中国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金融市场和金融体制进一步发展、健全的需要。

在我们的经济中,目前非国有经济对GDP贡献已达63%,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已达74%,而在全部银行信贷资产中,非国有经济使用的比率不到30%,70%以上的银行信贷仍然由国有部门利用(证券市场上的直接融资也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的)。而国有部门目前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只有不到30%。这种情况的后果,自然是一方面在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之间存在大量的坏账,而另一方面则是非国有经济的“融资渠道不畅”,制约着整个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制约着金融市场的成熟和发展。纠正资源配置的上述扭曲,显然是当前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发展市场竞争与改善市场管理

发展民间金融,也有利于发展金融业的市场竞争和对竞争的管理。过去20年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和市场竞争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它们带来的竞争机制。但是,过去我们积极在制造业发展民营经济,引入市场竞争的同时,却忽视了在金融市场上发展民营经济和市场竞争,致使在金融领域内仍是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处于垄断地位,竞争严重不足。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也不利于对金融市场进行规范、管理的发展与成熟。其原因在于: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水平,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展开而逐步提高的,管理者只能随着被管理者的成长而成长;只有市场竞争主体发展了、竞争存在了、展开了,管理者才会知道问题会出在什么地方,应该管什么、怎么管。

全面理解金融体系和民间金融的地位与作用

所谓金融市场或金融体系,从企业融资的角度看,包含至少两个组成部分,即为企业直接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和为企业提供银行服务和间接融资的银行体系。

(1)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是企业初创时期的主要融资方式

长期以来在观念上存在的一个“误区”是,以为所谓企业融资就是“借钱”。而实际上,对于新生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来说,即没有过去的“信用历史”,又没有财产可以抵押,靠借钱使企业开始起步,是极为困难的。这当然不否定向亲戚朋友借一些钱作为初始投入,曾是我国的许多民营企业的起点,但世界上多数企业的最初资金来源,要么是自己的积累,要么是别人的“直接投资”——不是借了要还的“贷款”,而是投入企业同时拥有一部分产权的“投资”。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并不需要信用历史和财产抵押,而只需要:第一,对经营者人格的信任,相信他创办企业的目的不是要“骗钱”,而是要发展,相信他会兢兢业业地办企业;其次,需要的是对投资项目本身赢利前景的相信,尽管人们都知道投资是一件有风险的事情。这里的融资渠道,其实就是资本市场,不一定是狭义的“股票市场”,却是广义的资本市场(股票市场是后来才发展起来的)。现在变得非常时髦的“风险投资”,其实历来是中小企业所能获得的主要资金来源。

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金融体系中所缺乏的,首先还不是缺少民间银行,而是缺少一个多层次的、能够为广大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我们现在有了两个全国性的股票证券市场,可以使少数(国有)大中企业进行直接融资,但是多数其他企业,特别是大批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却仍然无法融资。即使在不久的将来我们有了全国性的“创业板”市场,但若就此为止,我们这么大国家这么多地区的那么多中小企业,还是不能获得应有的融资渠道,更何况我们中国的一个特殊情况是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改革产生了许多“股份”,各种产权能否转让、买卖,不仅关系到企业改革能否继续深化,而且关系到那些已经改革了的企业能否开始成长。

因此,我们现在不仅需要树立起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概念,而且需要尽快根据我国特殊国情(企业多、地区差距大、企业改革的情况复杂),建立起一个“多层次、多渠道”的资本市场,使得各种投资活动得以展开,使得大批中小企业得以发展。

(2)银行所提供的首先应是金融服务而不是投资信贷

在有关银行体系的问题上,过去存在的一个“误区”是把银行业主要当成是投资资金的来源,而在实际上,银行业首先是“服务业”,服务于企业之间短期的资金周转。人们需要银行,首先不是因为没钱要借钱,而是有钱要存放、要支付、要完成交易所需的资金往来。首要的一种“借钱”行为也是由于在售出货款或生产资金没有收回之前需要银行给予一些短期的流动资金信贷。无论如何,短期流动资金信贷也是银行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大量中小企业目前最缺乏的其实也是这种银行服务(特别是缺乏由地方性小银行提供的成本较低的金融服务)。

当然,银行也可以成为长期投资信贷的来源,过去我国因为缺乏资本市场的发展,银行更是要作这样的工作。但是,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银行在这方面的任务将大大缩减。

中国需要大批的中小型、地方性、民营金融机构

现在有些人在担心中国的银行规模还不够大,加入WTO后难以与国际上的大银行竞争。

但是,首先,竞争力的根本在于效率,有了效率可以由小变大,而没有效率,拼凑出一个大机构,早晚也会被挤掉、被淘汰。

其次,世界上的那些大银行,不仅本身是由小银行发展而来的,而且即使发展到了今天,在我们看到的少数大银行的后面,还是有许多地方性的中小银行存在(美国有2万多家,意大利有9万多家),发达的市场经济内部,都是一个由少数大银行和一大批中小银行形成的金融体系,分工合作,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保证着经济的有效发展。

大银行有其规模经济效益高的一面,也有其交易成本高、管理成本高的一面。因此,大银行也许更适合于为大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而不适合于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1998年以来我国政府鼓励国有大银行为中小企业增加贷款,但因种种原因难以施行,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大银行获得中小企业信息的成本较高,审批程序较长,利率低了无法贷款,高了小企业又难以接受。加上国有银行的一些特殊问题,困难就更大一些。

而对于一个人均GDP只有800美元左右、九亿农村人口有待进城、四亿农村劳动力需要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我们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仍是大量的地方性的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也需要有人为其提供金融服务。但一方面,我们本国的大银行很难对它们提供这种服务,另一方面,外国的大银行进了中国,也不会、不愿、不能为我们那些大量的地方性中小企业去提供服务,而只有一大批地方性的、“土生土长”的中小民间金融机构,才能胜任这一工作,与地方性的中小民营企业共同成长。这当中的合理性在于:决定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因素是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用;而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最能较充分地利用地方(以至社区内)的信息存量,最容易(成本低)了解到地方上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最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和因信息不完全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较高这一金融服务业的障碍。地方上的人们自然知道地方上谁的“生意好”,谁比较讲信用,可以省去大量调研费用,也可减少审核批准程序,从而使金融业务的成本较低,服务价格自然也就可以较低,使供求双方都能发展。正是这一经济合理性,使得地方性的小银行可以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和市场基础,与国有大银行相辅相承,缺一不可,就像大企业和小企业可以各得其所、各有各的市场一样。

在这些问题上,我们应该以经济学理论为指导,首先想想清楚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什么,面临着几类不同的问题,想一想一类金融机构或一级金融市场能否满足我们所面临的多方面、多层次的多种需求,适应多种经济主体发展的需要。如果我们的心目中只有少数几个大企业、大银行,那就大错特错了!

发展民间金融本身要求发展对它们的监管

发展为民营企业服务的金融市场,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包括非国有的投资公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等等,也包含民营银行、保险公司等。而一谈到这些具体问题,人们自然就会想到民间金融的风险问题,包括它们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所带来的风险。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发展民间金融本身的涵义当中就包含着发展对民间金融的监管。金融业是个风险较大、容易出现“欺诈”行为的行业;任何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都是需要监管的,不监管等于不去发展。过去我国已经出现的一些民间金融之所以后来问题较多,不是因为这种经济形式本身有问题,而是政府(或社会性金融组织)没有对其进行应有的监管。我们过去不断地把国有大银行纳入正规的监管系统(同时使它们享有事实上的存款担保),而对民间金融则是让其自生自灭,或者一出问题就想到关掉它、并掉它,没有对其给以足够的关注和管理,其结果自然是要么“不清楚它们是怎么运行的”、“为什么运行(目的是不是就是‘骗钱‘)”,要么就是问题出得较多,成为金融风险较大的一块土壤。正确的做法是在让其大力发展同时将其纳入严格监管的范围,而不是要么不管、要么不让其发展或是宣布其为非法、或是出了点问题就关掉了事。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的,而它们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是它们被纳入政府(代表社会)对其进行监管的体系之中。从监管难度上说,民间金融实际上要比国有银行更加好管,因为你可以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严厉的、有经济意义的惩罚,甚至把它关掉,而对国有银行,多数经济惩罚措施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对官员的“行政惩罚”还有些意义),也很难对其实施破产性处理。

在建立金融监控体系的问题上,制度设计的前提就应该是假定人们想“投机”、想“骗钱”,而不是假定人们会“出以公心、为经济服务”,只有这样,我们的监控制度才能真正做到防范“骗钱”的人,不让其得逞。而不是出了骗子却大惊小怪。一切制度的功能其实首先都是“防小人”,使小人受到惩罚,讲信用、做“正经生意”的行为才能得以发展。在建立对银行的监控体系的同时,我们也要进一步发展对合法、正当银行行为的保护与保障,比如通过法治对“赖账”行为进行打击和惩罚,通过提供“存款担保”,对一般性的金融风险加以防范。

重视基础性的体制建设

现在在国际上八面威风的现代大金融机构都是由几十年、几百年前的一些很小、很“土”的机构发展而来的。在少部分金融机构规模扩大的同时,也发生了很多其他的事情:第一,在大量金融机构出现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竞争性、优胜劣汰的金融市场;第二,在多次金融骗局、金融危机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银行监管机制和相应的法治体系;第三,形成了商业道德或商业信用;第四,在新技术基础上,形成现代金融业务;第五,在以上各种发展的基础上,又出现了许多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和新的金融市场(期货、股票市场、投资基金等等都是后来才发展起来的)。

民间金融论文篇(3)

一、问题的提出

2005年中央银行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指出:“中国一些地方的民间融资规模已经占到当地国内生产总值的8.88%~10.53%,贷款余额的12.37%~14.66%,存款余额的6.92%~8.2%。”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等测算,截至2004年底,广东民间资本存量为10638亿元,包括已动用的民间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6022亿元,未动用的民间资本即投资性储蓄2639亿元,加上居民持有的现金、外汇储蓄、保险资产和境外证券资产等,估计2004年末广东民间资本规模折合人民币超过1.2万亿元。从增量看,广东民间资本年度增量由2001年的483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1642亿元,呈加速积累的增长态势①。为什么在农村发挥更大资金融通作用、占据了70%市场份额的是民间金融?农村民间金融的效率到底如何?什么因素影响着农村民间金融效率的提高?这些因素如何发挥作用?为什么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会改善金融部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在此,笔者将一一进行分析。

二、金融市场与金融效率的互动机制

金融市场包括通过各类金融机构及个人所进行的货币资金借贷活动。金融市场创造了一个中心交易地点,该地点的存在使得发现交易对方的难度降至最小。金融效率(financialefficiency)是指金融运作能力的大小(王广谦,1977)。民间金融广泛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这说明民间金融是与正规金融并存的必要融资方式。中国农村民间金融的产生与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推动,主要包括经济、金融环境、经济主体内在需求、金融理论的发展、技术与创新。这些因素反映了农村金融市场追求高效率的内在要求。

在麦金农-肖的金融发展理论中,非正规金融(中国通常指民间金融)是无效率的。他主张将非正规金融融入到有组织的金融体系(爱德华·肖,1988)。完全竞争金融市场的效率体现在配置效率(allocatedefficiency)和运营效率(operationalefficiency)两方面。研究表明,虽然不同的国家,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市场上效率的程度是不同的,但大多数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常常具有配置效率和运营效率的作用(埃德温·H·尼夫,2005)。

金融市场内生演进的一般机制表明,金融市场与金融效率是相互促动的。金融市场越大,金融市场中交易的工具种类越多,搜寻成本越低,金融效率就越高。金融市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不断追求更高金融效率的产物。与此同时,金融市场又直接促进了金融效率的全面提高。由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基本上都求助于民间金融市场。从微观上看,民间金融市场的存在和发展促使中国一批农户和乡镇企业从小到大逐步发展壮大;从宏观上看,提高了经济效率和资本形成率,促进了农村经济结构和制度的有效调整,对中国农村金融的制度变迁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正是金融市场与金融效率两者间的良性互动,促使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效率的不断提高。然而由于农村民间金融一般是没有组织、分散的,使得其在资本集中方面的作用有限。

三、农村民间金融效率分析

从中国农村的发展历程来看,民间金融并不是一种低效率的融资安排,而是解决金融脆弱性的有效手段。国内外的实践证明,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的多样化对货币的演变发展、金融机构的竞争格局、货币政策的效果,乃至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都发生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一)宏观效率贡献

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金融效率体现为农村民间金融能充分吸收农村社会储蓄,将其引入资金需求大、生产效率高的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起到促进经济长期增长的目的。

1.融资交易效率。融资效率高低是影响金融资源使用效率的首要因素。对融资的交易效率评价,可从融资成本、融资机制的规范度和融资主体的自由度来衡量。融资成本是企业筹措和使用资金所付出的代价,是资本的预期收益率,也是企业选择资金来源、进行资本筹措的重要依据。资金成本与融资效率成反比。高融资成本(相对于具有相似风险性项目的竞争性市场收益而言)和资金的有限可得性表明了金融不发达。解决金融不发达的问题可以为任何一个经济体带来好处,但这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因为这需要逐步形成新的甄别和治理金融交易的能力(埃德温·H·尼夫,2005)。在债务融资方面,由于中央银行的管制,农村民间金融组织难以合法地在社会上进行融资,影响了融资效率。融资机制的规范度体现了资金市场的成熟度。机制规范的资金市场融资渠道多、风险小、效率高。在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融资机制中,民间金融有着极为特殊的意义:在企业发展的早期,其重要性往往超过所有其他的融资方式。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对民间金融一直采取压制的政策,使得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民间金融手段效率大大降低。融资主体自由度是指融资主体受外界约束的程度,这种约束包括法律上的、规章制度上的和体制上的,约束与自由度成反比,与融资效率成反向关系。吉利斯等发展经济学家曾特别强调资本投入效率对经济增长的意义,资本使用的效率比提高投资量GDP的增长重要得多。

2.资本市场效率。经济增长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市场的竞争和效率。民间金融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形成。为了克服农村分散的、无组织的资本市场的先天性缺陷,一些民间金融机构应运而生。形成了民间金融中的间接融资资本市场。农村民间金融机构作为最终借款者和最终贷款者之间的中介,将农村分散的、无组织的资本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组织起来,改善信息不对称程度,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大大提高了资本市场的效率。现代金融中介理论表明,金融中介机构的主要功能是在盈余单位把未支用的收入向赤字单位转移过程中发挥中介作用,在贯彻这一功能时,其有助于提高储蓄和投资水平,并在可供选择的投资项目中最佳地配置稀缺的储蓄(约翰·G·格利,爱德华·S·肖,1988)。从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民间金融机构的兴起正适应了民间金融的交易费用和风险需求(彭兴韵,2002)。

3.金融体系效率。金融体系循环的最终目的是在满足贸易和服务交换需求的前提下,优化资源配置,实现金融效率。金融体系的绩效对企业的资本形成决策产生重要影响,这些决策也会影响一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融资难度大小对一个经济体内资本形成的数量和类型关联度较大。在动态的、充满竞争的市场经济中,盈利与效率是联系在一起的。长期以来,中国的储蓄率都处于高水平,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统计,2006年第一季度末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达到15.28万亿元,同比增长18.2%,比上年同期高2.7个百分点②。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资金相对紧缺的国家而言,高储蓄率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资金来源。但欠发达的金融系统一直无法充分利用现有的金融资源,高储蓄率与资源浪费并存,投资效率不高(沈坤荣、孙文杰,2004)。金融体系功能的核心是金融资源的动员和配置,保持金融资源的流动性和增值性。农村民间金融通过实现支付、为积累财富的投资提供便利、为可行的新项目提供融资以及为风险管理提供便利等作用来体现其效率,其产生和发展弥补了现有金融组织体系的不足。

4.资金配置效率。资金配置效率包括资金的有效动员与金融资源的高效利用。前者指以最低的融资成本为资金需求者提供金融资源的能力;后者指将稀缺的资本分配给进行最优化“生产性”使用的投资者。资金配置效率高低,取决于金融市场上供应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多样性和金融商品及金融服务价格的灵活性。

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推动,储蓄是提供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特别是在农村经济从不发达走向发达的过程中,储蓄率的高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现实经济中,经济增长的速度取决于有多少资金投入到经济运行中,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是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两个主要渠道,这两种融资方式的效率直接决定了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效率,金融发展正是通过这两种渠道影响资本形成的质量进而影响经济增长(沈坤荣、孙文杰,2004)。从各国经济发展史看,几乎所有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都伴随着储蓄率的上升。金融是促进储蓄率上升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金融的特点在于资金融通,资金的充分流动是资金达到最优配置状态的必要条件。而利息率使当前消费转化为未来消费,实物储蓄转化为货币储蓄,增值转化为投资成为可能。在储蓄向投资的转化过程中,利息的高低和农村民间金融机构与农村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起着关键的作用(王广谦,1997)。在农村,由于投资渠道少,使得数量巨大的民间资本持有者或资金盈余者受利益驱动而成为民间金融的供给者或中介人,将小规模的短期储蓄集中起来,为各种类型的农村经济主体提供资金,促进了货币或资本向投资的转化,产生对正规金融的“挤出”或“侵蚀”效应。民间金融机构的兴起适应了农村民间金融的交易费用和风险的需求,符合制度经济学的观点。

(二)微观效率贡献

金融的微观效率是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这一产业主体在经营发展中的效率,体现为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和发展效率。

1.降低营运成本。民间金融能节约信息和监督成本。由于信息不完全或监督的高昂成本,使得正规的、有组织的金融机构在面临借款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时,会对借款者采取信贷配给的政策,使借款者的资金需求得不到全部满足甚至根本得不到满足。这些受配给的农户和企业为了抓住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不得不求助于民间金融进行融资。通常,正规金融与正式的金融制度安排相连,而正式的制度安排,其交易成本越高。

在农村,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较小,从单项交易看,正规金融机构每次的交易成本往往比大额信贷的要高。高昂的交易成本是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涉足农村小额信贷的主要原因。而小额信贷是农村经济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资本效率的提高可以从边际投入与边际产出的对比中反映出来。农村民间金融所具有的乡土性,使出借者对借款者的信用和收益状况、人品等情况了如指掌,对借款者的生产活动和金融关系的信息很了解,跟踪管理成本低下,减少金融活动中的交易成本,降低风险和提高了资金配置效率。资本效率的提高还可以通过投资主体外部融资的增长反映出来(崔慧霞,2005)。

2.动员储蓄。动员储蓄意味着将资金从众多小额储蓄者处聚集起来,用以形成生产性资本。一般而言,在动员储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成本:一是从小额储蓄者处集中储蓄的成本;二是克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信任成本。由于农村民间金融所具有的“草根性”,使民间金融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更容易获得有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意会型知识。民间金融在正规金融的缝隙中依然有强大的生命力,这是民间金融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这一组合的优势所在。总体而言,目前民间借贷涉及的恶性事件和风险远低于正规金融机构。民间金融在动员民间资本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民间资本主要以居民储蓄存款形态而存在,运用市场化方法,构建民间资本供给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组织系统,有效创造民间资本投入到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是缓解资本压力的基础。相关调查显示,农户借款数额中72.8%来自各种非正式渠道,其中农户之间借款占非正式的93.2%,而来自正规渠道的只占27.2%③。3.降低信息成本。民间金融的运作是嵌入于社会网络和传统型制度环境中,基于社会网络中的人缘、地缘和血缘关系,即信任关系,其所依托的制裁机制为社会排斥之类的非正式制裁机制。跨越这些社会网络关系的界限后,民间金融将难以运作。改革开放以来,民间金融对于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性一直存在(刘会荪、李汉铃、冯兴元,2005)。市场收集信息花费的成本大小取决于以下因素:(1)法律制度的完备性和可置信程度。(2)激励机制的设计。信息的不对称和不确定性的存在使激励机制成为必要,而使契约双方利益相容的激励机制可以使信息被正确地显示,从而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哈特,1997)。(3)产权的明晰程度。产权越明晰,从市场上收集信息的成本就越低。市场交易规模和市场的竞争程度影响着信息的收集成本。

农村民间金融的“草根性”使之易于了解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在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过程中,民间金融组织(资金的供给者)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资金的需求者)相比,存在着信息优势,表现为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和农户、农村中小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因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一般不具备直接到金融市场上筹资的能力,其经营活动中的资金主要还是依靠民间金融机构提供。

4.改善金融服务。金融服务(FinancialServices),主要是通过金融工具实现的,而新的金融服务或金融工具的出现,通常是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压力进行金融创新的结果。在内生金融发展理论中,在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与发展水平上,存在着对金融服务的不同需求。在经济发展初期,人均收入和人均财富较低,人们只要求金融中介机构来降低信息和交易成本,对其他金融组织、服务与金融工具的需求较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人均收入和人均财富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人们才有能力并积极参与金融市场活动。因此,人均收入水平越高,金融市场也越发达和活跃(崔慧霞,2005)。

农村民间金融机构通过提高利率,提前支付利息,或实行有奖储蓄等方法吸引储蓄,改进了服务手段,提高了金融服务水平,包括服务时间的延长、取消午间休息。在农村地区,民间金融仍然是最重要的金融服务提供者。

四、民间金融效率的主要决定因素

(一)制度环境

农村民间金融最大问题在于其制度环境和相关的政策选择问题。中国民间金融的发展一直受到融资管制、体制管制等方面的影响,发展缓慢。从中国农村的发展实际来看,民间金融效率比正规金融效率高,而且效率提高的空间很大。目前一些地区的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之间在规模与利率上都存在着很强的互动关系。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农村民间金融是由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安排所固有的缺陷造成的。其主要诱因是高收益导向的供给和巨大的融资需求。现实中,农村金融市场的特点非常适合小规模民间金融制度安排,应该给予农村民间金融以合法地位。通过建立、健全和完善民间金融运行机制,减少对民间金融的约束,提高金融效率(于谨凯、单春红,2003)。

(二)融资渠道

在经济发展初期,农村由于专业化水平不高,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以内源性的融资为主,对金融交易的需求较小,资金融通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调剂短期资金的余缺,为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资金头寸管理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加上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乡土性,使之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条件。但长期融资渠道的缺乏极大地制约了包括农村企业的融资能力,诱发替代式的民间融资途径,进而扭曲金融链条的性质,降低链条的供给能力,是导致农村中小企业在扩张过程中,出现的显著依赖短期融资即“借短用长”现象的重要原因。这种高风险的融资结构实际上承受市场波动能力很低,容易导致农村中小企业在快速扩张时期出现资金链条断裂。农村中小企业的发展路线几乎都是“初期发展—快速扩张—快速的短期资金融通—再扩张—资金链条紧张—危机—溃败”的路线(徐益平,2005)。因此,在其经营活动中始终面临着资产结构上的短期资金和长期资金的优化平衡问题。

(三)基础制约

尽管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在农村经济增长中起到了一定的金融资源配置作用,但总体而言,它们的金融服务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不高,金融创新业务开展缓慢,金融市场非规范运行,金融秩序混乱,金融风险积累,市场机制发育不快等是制约农村民间金融效率提高的基础约束。

五、结论

2004年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中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称,“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其发展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这应该是为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融资“正名”。通过笔者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1.资本流动、货币体系、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全球化必然要求有相应高效的金融运作效率。实行以制度变迁为导向的改革,将为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提高民间金融效率提供前提条件。

2.经济主体在激烈竞争中对金融资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需求加大,对金融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缓解了农村经济发展中资金供需之间的尖锐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3.提高金融效率是民间金融产生和发展最根本的推动力。民间金融在发展的同时对国家金融体系产生影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推动了金融效率的提高。

4.从效率与规模关系上看,资本市场的规模越大其效率越高,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在社会总储蓄一定的条件下,效率高的市场将形成更多的资本,这与市场经济一般规律是吻合的。而且,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需要更高的效率才能筹集更多的资本。

5.民间金融在正规金融的缝隙中依然有强大的生命力,这是民间金融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这一组合的优势所在。

6.中国的非组织民间金融的盛行,反映了中国社会部分资金需求无法从有组织金融体系中得到满足。深化金融改革,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与数量,才是解决问题之根本,仅仅靠取缔地下金融实现其目标是不可能的。

[注释]

民间金融论文篇(4)

关键词:农村金融;民间金融;问题;对策

民间金融,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直接进行金融交易的行为。由于以往这些借贷行为是非法存在的,也被称为“地下金融”。其具体表现有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有的地方也称“邀会”)、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农村非正规金融体系的重要部分。在我国农村,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农业生产的分散性,“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很难适应和满足“三农”多样化、分散性的金融需求,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起了特殊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由于民间金融的发展还未规范化、法制化以及其自身的特点,从而对农村和社会经济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1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概况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规模庞大,对农村经济发展起着不可替换的作用。民间借贷活动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十分迅速。IFAD(2006)的研究报告也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4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农村的民间借贷金额高达1.2万亿元左右。从2001到2006年,我国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大约以19%的速度增长。到2006年,全国农村民间金融借贷高达8000-14000亿元,仅浙江东南温州地区就有3000多亿。

2农村民间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原因

民间金融繁荣是金融压抑的!必然结果。正规金融服务供给的严重不足和农村经济对于金融服务的日益扩人大的需求矛盾成为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根本原因。

2.1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正规金融服务供给严重不足。涉农机构锐减,农村金融机构功能的萎缩。近年来处于自身经营效益的考虑,县域内的国有银行机构大量撤并,尤其是农业银行的减少最为严重。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金融风险和追求经营利润的考虑,对县级机构的中小贷款客户实行规模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并设置了较高的贷款门槛,客观限制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加剧了资金供应的紧张程度。此外,随着农村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一些乡镇实施撒并,这些乡镇的信用社及农业银行营业所也发生了变动。据资料显示,2005年,湖南郴州市各金融机构共撤并县域及农村地区营业网点35个,其中国有商业银行撤并26个,信用社撤并9个。随着县域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的收缩,其信贷业务开始向中心城市集中,原有的信贷、结算、代收、代付性业务的急剧减少,县域网点逐渐演变成了“多功能储蓄所”。久而久之,这些金融机构市场占有率下降,而且,已有的功能日益不复存在,其最终必将退出县域这块土地。

2.2现有的农村金融部门实力不强,经营效率低下,很难满足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要。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中,以支持“三农”为己任的农村信用社由于产权不清、管理监督机制不畅,市场地位不断下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民间金融纰织的存在必定会使一部分资金从正规金融体系流出,形成一个体制外的金融市场。从而会削弱货币政策的实行和宏观调控的实施。如当政府对经济过热实施以紧缩货币政策时,往往政府作用之外的民间金融反倒会利用正规金融力量减弱之机,对紧缩的经济领域给予信贷支持,经济难以“软着陆”,从而抵消掉货币政策的紧缩效果。

2.3金融自身的缺陷导致其有一定的危害。一是某些民间借贷活动在很大程度形成了孕育“地下经济”的温床。在一些地方,民间金融机构成为非法外汇交易、洗黑钱和集资诈骗的主要载体。二是高利贷现象的存在,加大了资金使用者的生产经营成本。三是民间金融安全性较低,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除了面对一般金融机构共同面对的市场风险外,民间金融机构还要承担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产生的非市场风险。于是由民间金融引发的纠纷,往往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为了确保资金的回收,不少地下金融组织都雇有专门的追债队伍,其追债人员一般都是横行当地的霸道者,有的甚至是当地黑恶势力的成员。一但发生债务拖欠和纠纷,追债人员就会实行暴力追债,往往酿成社会的不稳定。

3规范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措施和建议

对于农村民间金融的态度不能是取缔和消除,它的存在是民营经济在资金市场上的表现形式。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同步必然导致由个体和民营经济来填补这一差距。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民间金融问题要采取疏导结合的方式。一方面深化金融改革,打破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局面,有效增加金融资源供给,建立开放、有序、竞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另一方面对于民间金融要加强监管,趋利避害。

3.1立法使民间私人借贷走向法制化。要制定相关的民间借贷管理法律法规,将民间借贷行为置于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只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民间借贷过程中的违法乱纪活动,尤其是高利贷活动,才能有效地加以管制。放开民间的准入限制,使地下金融合法化和组织化,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轨道。

3.2农村金融体制,组建民间金融机构,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一是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方针,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信用社对农业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信用社改革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在沿海发达地区,可以将信用社改造成为商业性的地方股份制金融机构;其他地区,也应该按照股份制原则,吸收当地农民和个体经济组织入股,形成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机制。一是积极开展合作金融形式,重点引导民间资本组建农民股份银行和农村银行,为民间借贷开通渠道。在地下金融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尝试吸引部分民间资本参股,建立股份制银行或进行民间金融机构的试点。二是规范对邮政金融的管理。把县以下邮政储所吸收的存款,经过人民银行全额用于增加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放给农户和农村企业等农村经济组织,进一步开放邮政储蓄自主运用资余渠道,鼓励购买农发行的债券。

3.3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消除金融抑制,使利率能真正反映资金的真实供求,从而有效地对金融资源进行处置。金融抑制程度的降低,实际上是削弱了地下金融的发展趋势,提高了它的运作成本;如果正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不能在开展业务创新方面有更大的空间和动力,金融投资品的供给增加,居民家庭理财工具多样化,就会导致冒很大的风险去投资于地下金融产品。

3.4有针对性地对地下金融行为进行监管,坚决取缔和打击违法金融行为。违法的地下金融行为高风险、金融欺诈、隐蔽性强等特点,有时会严重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必须加以规范。对一般的个人间的民间借贷活动政府应该严密监督;对于高利贷,只要不是严重干扰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也不一定完全禁止。对于高利贷的控制,应该通过发展正规金融机构,逐步将其挤出市场。

参考文献:

民间金融论文篇(5)

所谓民间金融,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包括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民间金融按照活动性质可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灰色金融一般是指合理不合法的,但对社会有益的活动,它们为现行法律所不容,但在不同程度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黑色金融则指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对社会有害的金融活动,既为现行法律所不容,也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则是指对于灰色金融进行规范化、公开化、机构化、组织化的转变,使得这一部分民间金融能够在政府的监管下,法律的约束下公开、规范、有序地发展。

一、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意义

1、有利于为巨大的民间资本寻找出路。民间资本已成为我国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2005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该报告透露了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三省民间融资规模,分别约在550亿、450亿元和350亿元,相当于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2005年10月21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了一份报告——《关于广东民间投融资问题的研究》。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调研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末,广东民间资本存量已经高达1.2万亿元。上述数据显示,我国民间资本存量的绝对值是巨大的,大量的民间资本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民间资本或者闲置或者低效运转,民间资本缺少合理的出路。让这些资金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既实现利益最大化,又对国家经济有益,这是民间资本的迫切需求。

2、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及农村融资难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中小企业发展非常迅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尽管非国有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已经超过了65%,可是民营企业所得到的银行信贷还不到贷款总额的30%。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而且贷款手续复杂、耗时长、成本高,且对借款人资格审查、担保人经济状况都有严格的界定标准,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规模小、资质差等原因获得贷款的成本相对更高、获得贷款的几率相对更低。目前农村地区的农户,其从正规机构获得的贷款方式主要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商业性贷款、小额信用贷款及农业银行的小额扶贫贷款,但这些贷款还远不能满足农户的需求。正规合法的民营金融机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户融资难的问题,能够为中小企业和农户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3、有利于金融体制的改革。到目前为止,我国虽然对金融业进行了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的改革,但以国有金融为主的框架仍未被打破,金融业的改革步伐远远赶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关研究表明,来自民营金融机构的竞争对国有金融机构治理结构的改进和绩效有正的影响,一方面竞争可以鼓励国有金融机构的创新,另一方面,国有金融机构也可以向民营金融机构学习。只有在出现了大量生机勃勃的民营金融机构之后,国有银行才会真正感到竞争的压力,才能够从比较中认识到自己的差距,从而加快改革的步伐,以便能够适应市场竞争。因此建立民营金融机构必将有助于加快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改革步伐。

4、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相当大,在一定程度上将阻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巨额社会闲散资金参与民间融资,由于民间融资松散性、盲目性、不规范性以及随意性,民间融资不可能完全适应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将阻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民间融资会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则可促使政府监管民间资本的流向,政府出面加以组织协调,把民间资本导入资金缺口较大,但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投资项目上,从而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保持一致。

二、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有效途径

1、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改革

农村信用社目前在农村金融实践中的基础地位和主力军作用是无庸置疑的。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社就一直向集体所有和国有靠拢,“官办”的意识和表现非常强烈,其合作金融的“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和低盈利性”的资金和金融服务的性质体现不多。对于农村信用社,可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承担50%不良资产的政策,将50%不良资产处置作为成本,把农信社的“壳资源”卖给民间投资者,彻底实现农村信用社“民营化”,从而促进农村信用社支农作用的发挥。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则可以让民间投资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从而增强城市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及在金融业的竞争力。

2、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的中小民营金融机构

民间资本可以进入的中小金融组织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如:投资公司、小额贷款机构等。政府要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允许那些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私人钱庄、金融合会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规范管理,接受监督,将其转变为正规的、合法的民间金融组织。

3、利用民间资本发展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营银行

在我国,银行按其所有制性质进行分类排队,划分为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组织等。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股份制商业银行规模太小,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加起来才3万亿元,还没有建设银行一家的资产规模大。国有金融的市场过渡进入、民营金融被挤出的特征明显,与中国经济市场化、多元化发展反差突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营银行,作为一种增量改革的形式,对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没有体制外的民营银行出现,体制内的国有银行就没有竞争对手,体制内的问题也没有途径来解决。让民间投资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银行,这也是民间金融合法化的一种有效途径。

4、民间金融合法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要适度。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模式要从原有的计划经济的模式逐步向新的监管模式过渡,原有单一的金融监管模式不能适应对多元金融体制的监管。对于合法化的民营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在监管方式和监管的力度上都应有针对性。民营金融机构和其它正规的金融组织在业务的范围、市场的定位、财富状况和资质的高低方面档次不同,差异很大,因而金融监管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其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实行有针对性的监管。银行的监管法规还必须做到对各种所有制的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创造一个清晰、公平的竞争规则。作为政府,应引导和鼓励民营的小额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私人银行等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达到合法、公开、规范,并纳入到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

(2)地方政府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干预要停止。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这些本该属于民间信用的机构,因为政府的监管、人事安排、对其经营的干预及经常的整顿,已经变异为官方金融形式,而政府干预往往是大量坏账产生的原因之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设计,小额信贷公司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规定,单户贷款最多不能超过10万元,其中5万元以下农户贷款比例不得低于75%。日升隆们在日常运作中,如果被地方政府视作为政策性金融的一部分看待,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命令式的贷款和人情式的贷款,这样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可能陷入了坏账的泥潭。因此,对于合法化的民营金融机构,政府一定要停止对其业务的干预,让其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在市场机制的约束下正常运转,优胜劣汰。

(3)行业协会的建立。我国的农村民间金融在历史上早就存在,且有良好的行业自律传统。在西方,自律是行业组织的传统基础,一个行业在法律框架内建立的行业自律,可向公众提供高执业质量和良好的执业道德。国际金融监管的经验也表明,行业自律是金融监管的重要辅助力量。作为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与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间的中介,民间金融的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交流与自律、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金融风险,特别是在协调金融监管与金融激励方面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强调行业协会对民间金融机构实施自律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健全。对于合法化的民营金融机构来说,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不健全。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当前的《贷款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内容都有一定冲突,而央行和银监局也尚未确定相关制度。因此在开放民间金融的同时,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将优良的民间信贷机构吸纳为市场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则排除在外,维护市场主体的质量。同时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实行破产,以保证中小金融机构健康高效地运行。建立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防范基本的金融风险。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制订《民营金融机构基本法》、《民营金融机构破产法》、《民营金融机构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使合法化的民间金融机构走上法制化轨道,从而保证其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任森春:《民间金融的研究与思考》《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九期

[2]詹花秀、陈柳钦:《我国民间金融发展问题探讨》《长白学刊》2005年第五期

[3]苑德军:《应该给民间金融留一席之地》上海证券报2005-4-29

民间金融论文篇(6)

民间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背景分析

随着我国银行业正式向外资全面开放,我国取消了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点限制和客户限制,落实加入WTO金融领域兑现国民待遇的承诺。

国民待遇是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其基本涵义是指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同样方式对待外国国民,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它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是平等竞争的基础。目前,我国政府还在研究开放民间金融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

笔者认为,开放民间金融也是利弊共存,其利肯定远大于弊。回顾我国民间金融的存在与发展,从公元前2000多年的夏商时起,民间货币信贷已经在民间存在了四千多年,唐朝的民间金融相当昌盛,国民经济也很发达。而真正的国家金融是在1935年前后才开始的,但当时仍然存在一定量的民间金融,就是钱庄、票号和当铺等机构。上世纪50年代,类似当铺、银行、钱庄这样的民间金融机构被国家储蓄所代替,并被100%国营化。民间金融从那时被定义为“非正规金融”,但是民间金融这种形式一直存在并默默地发挥着它的作用。

当前的民间金融规模和巨大作用更是不容忽视。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全国民间金融的规模高达1万亿元。另外,我国居民和民营企业还10多万亿元的储蓄没有转化为投资。与此同时,数百万家中小民营企业却同时存在着贷款难、融资难的尴尬。目前非国有部门对GDP的贡献超过了70%,但是它在过去十几年里获得的银行正式贷款却不到20%,其余的80%以上都流向了国有部门。目前全国中小企业约有三分之一强的融资来自非正规金融途径。

开放民间金融市场的利弊分析

民间金融是在银行和信用社所不能及的范围内自动起到拾遗补缺作用的,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消费和生产的需求,深受群众的欢迎。但无庸置疑,民间金融是把“双刃剑”,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留下了后遗症。

然而民间金融的影响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民间金融自身存在着较高的金融风险。民间金融处于地下状态,缺乏正常金融机构规范的制度约束机制,金融监管机构难以进行监管,存款者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民间金融的金融风险较高。由于民间金融在地下存在多年,并没有出现较大混乱。如果民间金融走出地下变为阳光下的作业,自然要出台国家监管条例,其自身也要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各种业务行为,以确保正常运转,从而降低风险系数。对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民间金融往往会干扰政府的货币政策,不利于政府宏观调控目标顺利实现。例如人民银行试图减少货币供给量,提高了再贴现率。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也相应提高,而民间金融并未提高利率。原本正规金融提供的资金减少了,而民间金融提供的资金增加了,原本正规金融提供的部分资金转由民间金融来提供,货币供给量并未按照预期数量减少甚至根本没减少。

金融市场对外国人开放和对民间开放,客观上都有利于我国金融机构正在进行的转型。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之下,共同市场将使竞争与监管理念与手段趋于一致,单向的封锁行为已无法持续。

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决定了其处于白色和黑色之间的灰色地带。有人利用民间金融机构的不透明性从事诈骗活动;还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地下经济关系密切,甚至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钱,刺激了地下经济和犯罪活动;更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黑社会勾结,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此弊源于民间金融的“地下”身份,因其属于地下,所以缺乏监管。开放民间金融市场,应加强政府监管,指导民间金融组织制定自身管理制度,规范民资按照规矩运行。如同票据诈骗、银行内外勾结骗贷、高管携巨款潜逃等正规金融机构内的犯罪行为,应归咎于个别银行薄弱的内控机制,而不应视为正规金融本身的过错一样。

此外,民间金融的高利贷也是一直令政府担心的问题。民间金融市场开放以后,中小企业或者居民个人贷款方便了,利率高自然就会被抛弃,高利贷没有了市场就会自己降下来。概括地说,民间金融“地下阶段”存在的诸多弊端不会长期存在,随着民间金融身份的阳光化会得到逐渐控制和消除。开放民间金融市场的条件

民间金融的优势是明显的。一是制度优势。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民间融资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可以说,民间金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二是信息优势。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是经常存在的,有的借款人为了得到贷款甚至不惜编造虚假的财务数据或实施其他造假行为,而民间融资中的当事人彼此之间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且高度透明。三是成本优势。在民间融资过程中,融资前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融资后的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不需要对融资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因而融资交易成本较之正规金融明显为低。四是速度优势。民间融资无烦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到所需资金。民间金融的这些独特优势,也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长期共存的重要原因。

我国政府比较重视民间金融的发展,并有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试点行动。2007年1月,中国银监会出台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破题农村金融改革。村镇银行的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和湖北6省(区)县及县以下区域开展,到2008年试点范围将扩大到15个省(区)左右。因此,作为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又可以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人们有理由期望即将试点的村镇银行在破解小额信贷难题方面有所作为。

结论

对民间金融长期的压制已经造成了金融资源的巨大浪费。民间金融开放的越晚,金融资源的浪费越大。

民间金融论文篇(7)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间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着很大的交叉,但却属于两个不尽相同的范畴。民间金融只是非正规金融的一种特殊形式,而非正规金融是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补充。相对于其他形式的非正规金融而言,民间金融带有更多的一般性,主要是金融管制的产物,是在主流金融体制之外而生的体制外金融形式。

2、我国民间金融的运行特征

近年来,我国的民间资本在农村经济、民营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总体来看,呈现出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发展速度快,融资规模逐年扩大。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和快速的发展,民间金融的融资规模逐年扩大。我国的民间金融主要发源地在农村,从1986年开始,农村的民间借贷规模己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何安耐,胡必亮。2008)。2005年末,央行的统计数据认为,目前我国民间融资规模在1万亿元人民币以上,民间融资规模与正规途径融资规模之比平均达到28.07%。

2活跃程度与民营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有关。经济发达、金融生态环境较好的地区,民间借贷相对不太活跃,对正规金融的替代作用有限;商品活跃程度低、民营经济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相对平稳,规模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借贷行为集中在生活消费领域;而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商品集散的沿海地区和中部部分省份,资金流动性强,资金需求旺盛,民间借贷活跃,民间融资规模大,利率高,如湖南、山西等。

3参与范嗣和参与主体更趋广泛化。从参与来看,民间金融融入了农业、制造业、采掘业、房地产、商贸餐饮业、养殖业等多种行业。从参与主体来看,民间金融的借贷主体扩大到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业主和机关公务员等个人和群体。

4形式多样化发展。除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私募基金、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形式外,还有合会、小额贷款公司、商品寄卖行、典当行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但“向别的企业或者个人借”和“职工集体融资”是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占民间借贷的绝对比重。

5缺乏约束,潜藏着较大的风险。民间金融活动主要包括微观风险、中观风险和宏观风险三个层次。微观风险指的是民间金融活动给交易各方带来的风险;中观风险多出现在以“一对多”为主要特征的集中型民间金融活动中,通常会对一个地区的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冲击;宏观风险则是民间金融活动的加总对整个宏观经济运行产生的潜在影响。由于民间金融活动缺乏应有的风险约束机制,不需要外力的干预即可实现契约的完全履行,但在中观风险和宏观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方面往往超出了民间金融活动参与主体的能力掌控范围,易产生较强的负外部性。

3、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间金融缺乏监管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1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由于受民间金融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大部分资金流向进入门坎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这类行业的相当一部分是当前的需求热点,以高耗能、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为主。这样,民间金融不仅助长了热点行业过热,同时也形成更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生产过剩,影响总供求的平衡和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2对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造成冲击。民间金融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制度风险;民间金融资金规模普遍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加之民间金融存在的组织结构不健全、管理落后等问题,导致民间金融具有较大风险性。由于民间借贷活动的频繁发生,个别人尝到了甜头,在利益的驱动下,便开始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发放贷款,办起了非法“地下钱庄”,扰乱了金融秩序。

3引致矛盾和纠纷,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民间借贷通常是在借贷双方都认可的利益条件下,通过口头约定或简单履约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手续简便,很不规范,缺少必要的抵押担保制约和法律程序,整个交易极具风险,从而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也正是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有时甚至会被非法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所利用,可能导致区域性金融风险,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为巨大的民间资本寻找出路。我国民间资本存量的绝对值是巨大的,已成为继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之后的第三支力量。由于正规的投资渠道匮乏和理财知识所限,大量的民间资本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民间资本或者闲置或者低效运转,缺少合理出路。让这些资金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既满足了民间资本的逐利需求,又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益。

2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发展非常迅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但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而且贷款手续复杂、耗时长、成本高,且对借款人资格审查、担保人经济状况都有严格的界定标准,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规模小、资质差等因素使得其获得贷款的成本较高、几率较低,中小企业所得到的银行信贷还不到贷款总额的30%。

3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由于民间融资松散性、盲目性、不规范性以及随意性,民间融资不可能完全适应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将阻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民间融资会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规范化发展民间金融则可促使政府监管民间资本的流向,从而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保持一致。

4、规范化发展民间金融的建议

必须认识到,民间金融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制度安排,而是与正规金融并行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为了克服民间金融所存在的先天弊端,有必要对民间金融加以扶持和引导,形成较为完善的民间金融服务体系。

1改变政府角色定位。我国经济发展带有明显的政府主导型特征,如果没有政府的首肯和政府角色定位的转变,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是没有保障的。在对待民间金融问题上,政府一方面应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允许其以多种利率水平、多种投融资渠道自由存在,而不是一味地打压和简单地取缔;另一方面应在民间金融合法化后,将其角色定位于为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提供服务,在法律框架内放任民间金融的发展,减少不正当干预。

2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身份。如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与《贷款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规有一定冲突,而监管部门尚未确定相关制度。因此,在发展民间金融的同时,要严把市场准人关,维护市场主体的质量,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实行破产,以保证中小金融机构健康高效地运行。同时应加快制定、完善和落实《放贷人条例》、《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使合法的民间金融机构走上法制化轨道。

3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建立健全外部监管。民间金融的规范发展,需要强有力的外部金融监管作依托,否则可能产生制度变迁中的更大风险。在建立民间金融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差别化监管机制和模式,矫正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经营管理和信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同时还应建立跟踪监测体系,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4促进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的有效合作和适度竞争。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可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开展合作,如可以利用民间金融部门的信息优势降低正规金融部门的信息搜寻成本;利用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弥补民间金融机构资金不足的缺陷,提高整个市场的金融交易水平。另外,两者可以利用各自的优势在一个好的金融秩序下进行公平有序地竞争,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满足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

5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规范民间金融行为。所谓利率市场化。是指利率由交易主体根据资金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自主决定。要积极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逐步取消利率的行政管糊,尽快形成以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利率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利率在民间融资中的作用。利率市场化不仅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银行资金运作效率,而且有利于民间金融活动由隐蔽性向透明性转变,减少民间金融的监管成本,降低其活动风险。

5、结语

民间金融论文篇(8)

(1)内部融资环境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缺乏信用度,财务信息透明度不高。企业财务信息缺乏真实度,企业内外信息不对称,导致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融资沟通不畅,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根本原因。第二,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经营缺乏长远目标。大部分中小企业还处于家族管理阶段,决策权的高度集中增加了其经营风险,给银行评级带来较大困难。第三,竞争力有限,倒闭率高。大部分中小企业由于受到规模、研发经费、技术水平和经营模式等因素的限制,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且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导致其资金链的不稳定,从而陷入经营困境。这进一步增加了其融资难度。

(2)外部融资环境的问题从当前我国金融政策来看,出于政治考虑的金融抑制政策对利率、信贷额度或信贷指标、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等方面均有一定的限制或控制,国家对于银行业的垄断在保证信贷资源集中性和廉价性的同时,造成广大中小企业在面对大型国企、央企时处于明显劣势,甚至面临着严重的信贷歧视,严重挤压了其间接融资空间。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来看,起步较晚,发育尚不成熟,证券市场、债券市场较为落后且门槛要求较高,绝大部分中小企业根本无法满足上市要求,发行债券更是不可能,因而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

二、开放民间金融,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面对常规融资受阻的情形,不少中小企业将目光转向民间资本,尽管当前的民间借贷利率很高,但很多中小企业依然愿意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除了不得已的选择之外,民间金融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还有其独特优势,开放民间金融,将是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有效途径和长久之策。

1.必要性分析首先,民间金融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对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同时,我国民间金融的规模庞大,一旦缺乏有效监管而任其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将会给我国金融业乃至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重大隐患;其次,面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民间金融为其提供了有效融资渠道,且民间金融形式多样、操作灵活等特点能够很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对于融资“少、急、频”的需求特征。由此可见,开放民间金融,对于维持我国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都是必要的。

2.可行性分析第一,民间金融资金来源充足。我国民间金融具有私人性,其主要来源是包括居民储蓄存款在内的我国民间主体的社会闲置资金,受到自身消费观念和强烈储蓄意识的影响,再加之经济发展带来的居民收入和个人财富的增加,本以数额巨大的这一闲置资金还将不断快速上涨,这是民间金融资金来源的有效保障。第二,民间金融投资意向强烈。受到金融领域有限的资金投向的限制和自身消费观念、强烈储蓄意识的影响,庞大的闲置民间资本大多流入银行,只有较少部分流入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但这些传统的投资方式或是收益较小,或是风险较大,均无法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民间金融陷入资本庞大、投资意向强烈却苦于缺少良好投资渠道的尴尬境地。第三,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发展壮大而对资金产生的较大需求为民间金融提供了投资空间。面对民间资本庞大、民间金融投资意向强烈的局面,通过民间金融机构将闲置民间资本用于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将成为拓展民间其渠道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其融资需求越来越大,这为民间金融提供广阔的投资空间。除此之外,由于民间资本常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裙带关联性,民间金融在化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时还具有信息成本、交易成本、担保、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独特优势,这正是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的天然联系所在,也是其他融资方式所不具备的。可见,开放民间金融以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具有很强的可行性。综上所述,民间金融是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行之有效的且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

三、利用民间金融,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相应对策

从我国当前的实际国情和金融政策来看,利用常规融资渠道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难度较大。而凭借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间的天然联系,利用民间金融,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帮助其走出融资困境的有效途径和长久之策。结合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成因,应从解决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引导规范民间金融及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体系,并加强中小企业与其的合作力度等三个主要方面入手:

1.解决中小企业自身问题相对大型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在信息透明度、经营模式、企业管理水平、核心竞争力等方面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从根本上造成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因而,加强中小企业的自身建设,解决其存在的问题,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内部融资环境,是化解其融资困境的根本和前提。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和信息透明度。信誉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提高企业信誉度是中小企业改善其内部融资环境的关键环节之一;同时,增加企业信息透明度,建立一个以财务信息为核心的高效透明的企业信息体系,尽量避免企业出现内外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可使其融资成本大幅降低。第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应改变家族管理方式,逐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提高会计管理核算水平;加强内部监督等。第三,注重培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增强有助于其实现良性经营和保持资金链的稳定,可提高其获得融资的可能性。

2.引导规范民间金融当前,我国民间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如借贷利率呈现“高利贷”倾向、金融市场信号失真、扰乱金融秩序等问题,若想使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环境处于一个良好状态,必须引导规范民间金融。主要应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引导规范其市场利率。在当前的金融政策和环境下,我国尚未形成利率的市场化,国家适度控制市场利率,而民间金融市场的利率则趋向于市场化,因此在引导规范其市场利率时,应适当扩大浮动区间,使其与市场化利率趋于一致,同时还应加速利率的市场化改革。第二,引导规范其资金投向。一是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扶持的建设项目;二是允许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实体产业。第三,引导规范其运营机制。民间金融易引发金融风险,应引导规范民间金融的运营机制,对其加强监管,规范其操作流程,完善借贷手续,保证民间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营。

3.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体系,加大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机构的合作力度中小企业向大型商业银行进行融资的难度较大,应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域,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体系,利用民间金融的独特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高质高效的融资服务。同时,中小企业也应加强与民间金融机构的合作,并利用典当、融资租赁、同业拆借等高效低成本的民间融资方式,拓宽其融资渠道。

民间金融论文篇(9)

一、民间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的优势

中小企业不可能完全依靠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经验证据也表明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只能获得有限的资金支持,而民间金融在与正规金融的对中小企业的比较中,却显示出显而易见的优势。

(一)信息成本优势

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很强的地域性,民间金融组织多集中在乡镇,其放贷对象一般是本乡镇的企业,因而其信息优势反映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上。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比较了解,避免或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及其伴随的问题;信息优势还反映在贷款的监督成本中,由于地域、人缘和血缘等原因,交易双方可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收集和处理借款人的信息成本很低,这种较透明信息的把握使得贷款人能够较为及时地了解贷款的风险性,并采取相应的行动。而这一点恰恰是正规金融所不具有的,也解决了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这一最大的融资障碍。

(二)信用约束优势

民间金融机构在放贷时一般不要求抵押或担保,主要是靠借款人或者中间人的个人信用。一方面,这种由亲戚、朋友介绍的借贷活动有着道德约束的保障,而且这种道德约束往往比法律制裁更有效;另一方面,借贷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即所发生的是一种个人的关系,借款人对借款有着无限责任,当借款企业逾期不还时,民间金融机构就可凭借条上诉,法院也会以个人借贷纠纷的形式予以受理。民间借贷在放贷时也可能要求担保,但对担保品没有严格的限制,民间金融的交易双方能够绕开政府法律以及正规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额的限制,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都可以作为担保。

(三)交易成本优势

所谓交易成本,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即人—人关系成本。民间金融操作简便,可以针对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资金用途等设计个性化信贷合同,有时可能只需几分钟即可办理好一笔贷款业务。而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手续比较繁琐,贷款审批所需时间较长,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短、频、急”的特点不相适应,等贷款审批下来可能已经延误了企业的投资时机,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无法适应中小企业的需求。相比之下,民间金融更具有灵活性的交易成本优势,再者,民间金融组织本身具有小巧灵活的特点,合同执行期间,交易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贷款的归还日期、利率、归还的方式等进行创新与变通,与正规金融机构比具有相对较低的交易成本。

(四)资金配置效率高

在金融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时,资源配置能够自动实现帕累托效率。在正规金融的现实活动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信贷市场无法出清,从而降低了资金配置效率。而民间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资金配置效率,民间金融一般都有明晰的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具有很好的激励约束功能。民间金融的委托——问题要少得多,极少出现在国有商业银行中经常存在的过度风险承担或风险回避的倾向。民间金融组织的股东常常与运作者之间关系密切,他们的监督成本以及出现不良行为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民间金融明晰的产权制度与中小企业具有很多的相似性与兼容性,从而使两者之间较容易形成诚信和协作。民间金融是一种合约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贷款人一般都是具有理的“经济人”,贷款人在没有任何行政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地把资金投放到还款能力最有保证的借款人手中或预期收益最佳的投资项目上。而对借款人来说,由于资金供给方是产权明晰的民间金融组织,强化了借款人的信用约束和还款责任,决定了借款人必须合理和高效率地使用资金。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助于资金的有效流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增加了社会的总体福利。

二、民间资本丰厚,社会投资渠道狭窄

巨大的资金来源和市场需求构成了民间金融存在的市场空间,投融资需求滋养着民间金融。

我国居民具有持币的传统,因而社会沉淀货币数额较大。至2007年末,全国居民储蓄存款超过了17万亿元(见图1)。而至2008年6月末,金融机构居民户人民币存款余额为19.8万亿元(数据来自2008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以非常快的速度逐年增长。从居民存款可以看出,我国民间资本潜力巨大。虽然现在我国的金融体系已得到了飞速发展,但是可供居民选择的投资渠道仍十分有限。目前中国的存款利率较低,虽然2004年以来不断地提高利率,但较中国的通货膨胀来看,利率仍较低,加上利息税的开征,私人部门从正规银行存款中获得的收益非常有限。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造假、黑庄等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大大打击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一些盈利有保障的基础设施投资又不对民间资金开放。居民巨大的资金财富与狭窄的投资渠道极不相称。民间大量资金闲置,而民间金融活动又有着较高的回报,在趋利动机的驱动下,大量民间资金就流入了民间金融市场。

大量的民间闲置资金使得急需资金而从正规渠道难以融资的中小企业必须选择向民间融资。【摘要】由于种种原因,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市场难以得到所需资金,发展受到很大制约,而大量的民间资金却不敢去投资或找不到合适的投资出路。本文分析了民间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的优势和丰厚的民间资本所面临的狭窄的投资渠道的现状,结合部分地区的成功经验,证明了中小企业选择民间金融的可行性。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金融;可行性

一、民间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的优势

中小企业不可能完全依靠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经验证据也表明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只能获得有限的资金支持,而民间金融在与正规金融的对中小企业的比较中,却显示出显而易见的优势。

(一)信息成本优势

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很强的地域性,民间金融组织多集中在乡镇,其放贷对象一般是本乡镇的企业,因而其信息优势反映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上。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比较了解,避免或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及其伴随的问题;信息优势还反映在贷款的监督成本中,由于地域、人缘和血缘等原因,交易双方可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收集和处理借款人的信息成本很低,这种较透明信息的把握使得贷款人能够较为及时地了解贷款的风险性,并采取相应的行动。而这一点恰恰是正规金融所不具有的,也解决了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这一最大的融资障碍。

(二)信用约束优势

民间金融机构在放贷时一般不要求抵押或担保,主要是靠借款人或者中间人的个人信用。一方面,这种由亲戚、朋友介绍的借贷活动有着道德约束的保障,而且这种道德约束往往比法律制裁更有效;另一方面,借贷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即所发生的是一种个人的关系,借款人对借款有着无限责任,当借款企业逾期不还时,民间金融机构就可凭借条上诉,法院也会以个人借贷纠纷的形式予以受理。民间借贷在放贷时也可能要求担保,但对担保品没有严格的限制,民间金融的交易双方能够绕开政府法律以及正规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额的限制,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都可以作为担保。

(三)交易成本优势

所谓交易成本,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即人—人关系成本。民间金融操作简便,可以针对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资金用途等设计个性化信贷合同,有时可能只需几分钟即可办理好一笔贷款业务。而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手续比较繁琐,贷款审批所需时间较长,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短、频、急”的特点不相适应,等贷款审批下来可能已经延误了企业的投资时机,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无法适应中小企业的需求。相比之下,民间金融更具有灵活性的交易成本优势,再者,民间金融组织本身具有小巧灵活的特点,合同执行期间,交易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贷款的归还日期、利率、归还的方式等进行创新与变通,与正规金融机构比具有相对较低的交易成本。

(四)资金配置效率高

在金融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时,资源配置能够自动实现帕累托效率。在正规金融的现实活动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信贷市场无法出清,从而降低了资金配置效率。而民间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资金配置效率,民间金融一般都有明晰的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具有很好的激励约束功能。民间金融的委托——问题要少得多,极少出现在国有商业银行中经常存在的过度风险承担或风险回避的倾向。民间金融组织的股东常常与运作者之间关系密切,他们的监督成本以及出现不良行为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民间金融明晰的产权制度与中小企业具有很多的相似性与兼容性,从而使两者之间较容易形成诚信和协作。民间金融是一种合约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贷款人一般都是具有理的“经济人”,贷款人在没有任何行政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地把资金投放到还款能力最有保证的借款人手中或预期收益最佳的投资项目上。而对借款人来说,由于资金供给方是产权明晰的民间金融组织,强化了借款人的信用约束和还款责任,决定了借款人必须合理和高效率地使用资金。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助于资金的有效流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增加了社会的总体福利。

二、民间资本丰厚,社会投资渠道狭窄

民间金融论文篇(10)

Abstract:Nongovernmental finance is one of the most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the financial field,whether supervise nongovernmental finance or not is the focus of attention in civil financial sector. This study on nongovernmental finance supervising is the new subject,Zhang De Qiang(2008)ever analysed the possibility of supervising nongovernmental finance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its,and this study regards it as a correct conclusion and studies its feasibility based on supervising organizations. Then,this study makes use of the completely consummate development game model to study whether supervising nongovernmental finance is feasible based on the financial risks and benefits before and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ivil supervision.

Key Words:nongovernmental finance supervise,venture,profit,feasibility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9-0008-04

一、引言

自银行产生以来,金融对经济发展能起多大的作用就一直为人们所思考。随着社会的变迁,作为金融系统的一部分而未被认可的民间金融,不但由于其负面影响,更由于其对经济发展的巨大贡献,逐渐跃入人们的视野。在中国,学者们在这方面的研究热度不断升温,如张健华、卓凯(2004)认为,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经济增长及对金融制度变迁都具有重要意义;万鲲锋、丰秋惠(2004)通过对浙江省的GDP分析认为,2003 年该省9200亿元的GDP 中,增量的70.2% 来自于民间金融支持的民营经济;毕德富(2005)认为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的互补关系,能有效缓解农村地区正规金融的抑制现象。

基于以上的民间金融的作用,引发了一个问题:民间金融是否真的需要政府的监管?由于人们对民间金融的认识存在差异,对其是否需要监管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对民间金融持否定态度,认为应该加以禁止或取缔;另一种认为应该放任自流。笔者认为这个问题需要我们采取客观公正求实的态度来分析。一方面,民间金融同正规金融一样具有脆弱性,完全的放任自流是不合适的,应对其实行监管。但监管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取缔民间金融,这样就会加剧金融压抑现象,从而使民间金融更加隐蔽,不但加大了政府管理的难度,也使经济发展因缺少资金而受阻;另一方面,从民间金融对所在区域的经济贡献来看,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它不但能弥补正规金融达不到的边界,其借贷的资金还能促进区域内经济的繁荣,对整个区域内人们的生活福利水平有提高的作用,从这方面看,政府若采取完全放任民间金融发展的态度也是不合适的,政府应该采取扶持的政策,或至少不采取打压的策略。

根据监管的必要性,有些学者认为政府就可以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如黄孝武(2004)认为可以通过正式认可民间金融以提供其发展空间,改革完善现有正式金融以使其替代和规范现有民间金融,实现对农村民间金融的治理;曾拥政(2006)认为应从法律、金融体系、监管等三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郭斌、刘曼路(2002)认为政府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但是,纵观这方面已有的研究文献,这些学者的分析逻辑缺乏一个根基:民间金融监管的可行性分析。这正是本文感兴趣的地方。张德强(2008)依据古典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对实施监管前后民间金融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实证理论比较分析,最后得出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是可行的。但是这项研究没能从监管部门的角度分析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的可能性,更没有把监管部门及民间金融同时纳入分析的范畴进行研究,得出的结论并不一定可靠。为研究方便,本文认为从民间金融组织自身的视角来看,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是可行的,并把这个结论作为下文研究的一个基本假设。下面就从监管机构及其与民间金融的一般均衡的视角分别进行研究,进一步分析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的可行性。

二、基于监管机构视角的分析

如果监管所耗费掉的资源即成本大于监管所带来的效用,仅按照“经济人”的假设来讲,实施民间金融监管可能是不划算的。但是监管机构具有政府职能,可能考虑的不仅仅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成本收益问题,还会有社会效益问题。

(一)民间金融监管的成本及构成

从理论上来说,民间金融监管成本指的是金融监管部门为了实施有效监管,对监管从组织、运行、实施所做的必要投入。根据金融监管所引发成本的不同,民间金融监管成本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民间金融监管机构的设施、设备配备成本。无论是中国人民银行、证券业监督委员会和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或是地方政府负责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都需要办公场所及监管部门所必备的办公设备,这些投入都是监管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方面。这个成本是沉淀成本,已经发生就不可能再收回,但这部分投资是必需的。二是监管活动的组织实施及运作的投入成本。民间金融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运作,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从正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实践来看,每一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都必须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是金融监管正常进行的必须投入。三是民间金融监管的人力资源配备及培养的投入。

因此,监管当局实施监管过程中支出的成本,如经常性的工资等行政开支,各种检查费用等,再加上各金融机构为配合监管而提供报表、提供检查场地、配备人员配合各种检查而支出的成本就构成了民间金融监管的成本。监管的直接成本中监管当局支出的部分,一般由政府负担,即由全社会负担。在上面分析民间金融监管的成本时,并没有考虑监管“俘获说”带来的成本。

(二)民间金融监管的效用及构成

简单地说,民间金融监管的效用即为民间金融监管机构从监管当中获得的满足程度。根据前面的假设分析,民间金融监管的效用包括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监管投入成本所带来的显性收益和隐性收益两部分。

借鉴学者们对正规金融监管收益的定义,如果政府或者是监管当局对民间金融不存在监督和管理,单个民间金融机构可能因风险管理不当而倒闭,也可能因过度竞争而带来损失,还可能出现区域性的金融体系不稳定,导致宏观经济不稳定。如果监管当局实施监管,间接受益者则为全社会,直接收益则体现在民间金融监管机构部门获得的利益。

1. 显性收益。如果按照上文把民间金融监管的收益分为两个部分,显性收益表现为直接受益者金融机构的收益。理论上说民间金融监管机构的显性收益可以理解为由于金融监管而使金融机构、金融体系以及整个经济体系在竞争、效率、公平以及稳定等方面达到合意的程度或水平。但这还是比较抽象的,由于各地民间金融机构无法一一查清,哪些是合法的那些是非法的民间金融机构都无法知晓,一个区域究竟有多少个民间金融机构是合意的,其交易情况如何,官方都无据可查,就无法用具体的数据来描述。考虑到民间金融与民营企业的特殊关系,可以用民营经济的发展水平作为考查显性收益的一个主要指标。因为很多研究已经表明民间金融是内生于民营经济发展过程的,民营经济对整体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大小直接与民间金融有关,因此可以用民营经济的增长率及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作为衡量显性收益大小的尺度之一。另外,民间金融市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利率的市场化,监管的目的是保证这个市场能按照市场化的机制运行,就是保证民间金融的利率不被扭曲。要达到这个目的,必须改革正规金融的利率体系,因为对民间金融的利率监管,靠的就是利率的有效性,而市场化的利率是最有效率的,所以正规金融利率市场化的程度是衡量显性收益的一个指标。

2. 隐性收益。隐性收益顾名思义就是无法在会计账薄上显示出来的一种收益。从理论上讲,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不但可以给金融机构带来收益,还可以给监管机构带来收益,它是隐性的,主要来源于政府的奖励。它的收益指标包括两个:一个是监管机构从政府部门得到的物质奖励及精神鼓励,这个奖励是集体的,收益并不归个人,但个人可能从中获得好处;第二个指标是监管机构的领导人仕途升迁的激励及可能存在的“灰色收入”。根据监管理论的“俘获说”,监管机构的领导人可能存在寻租行为,为自己获得“灰色收入”。因此,从“经济人”的角度看,隐性收益对金融监管部门的激励作用最大,特别是领导人能够从中获得个人效用的最大化,会极力地去开展工作。

上面从理论上分析了民间金融监管的效用问题,站在监管机构的角度看,隐性收益与他们的利益相关性最大,而显性收益相对来说他们不是很关心。正是这种隐性收益的巨大诱惑,监管机构的热情才会异乎寻常的高涨,在发达国家已经出现这种现象,在发展中国家出现的概率可能会更大。因此,我们在实施民间金融监管时还要考虑到对监管机构的监督体制的设计,以保证实施民间金融监管的初衷得以实现。

三、一个完全且完美动态博弈分析

为便于了解实施监管对民间金融及监管部门的行为到底有何影响,本部分用一个完全且完美动态博弈分析框架来解释民间金融监管涉及的两个部门的策略行为,进一步为实施民间金融监管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一)博弈方的基本假设

假设整个民间金融市场的所有金融组织为1个组织,民间金融监管机构只有1个。同时,假设民间金融组织对不接受监管而被取缔的这种威胁为“可信性威胁”。如果国家给予接受监管的民间金融合法的地位,保护其借贷的合法性,称这种许诺为“可信性许诺”。假设民间金融接受监管的收益为1,不接受监管的收益为-2,民间金融接受监管时监管当局实行监管政策的收益为1,不实行监管政策的收益为2。

(二)二阶段博弈分析

民间金融在中国一直没有正式的地位,但是民间金融并没有因为这样的生存环境而销声匿迹,相反,在改革开放中民间金融在不断发展壮大。民间金融同监管部门的博弈情况可以用图1表示。最上方圆形表示民间金融的选择信息集或选择点(在只有单节点信息时,信息集和节点是等价的)。三个终端(黑点)处的数组表示到达这些终端的路径(各博弈方各阶段的依次行为构成)所实现的各博弈方的得益,其中第一个数字表示民间金融的得益,第二个数字表示监管机构的得益。

国家出台监管政策之后,民间金融组织有两种选择,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如果民间金融组织不接受监管将面临被打击或取缔的风险,由于这个风险会导致民间金融的颠覆性毁灭,可以视为一个“可信性威胁”,此种情况下,民间金融组织的收益是-2。同时民间金融不接受监管,监管机构并不会有什么损失也不会有什么收益,所以收益为0。由于取缔打击的力度大得使民间金融无法生存,那么民间金融选择接受监管的策略将是合意的。

在民间金融作出接受监管的行为后,监管机构是实践监管政策还是选择不作为的策略呢?由于民间金融先作出策略之后,监管当局完全知道民间金融的策略,其策略选择有两种可能。但是监管机构是否对民间金融落实监管政策还取决于监管给其本身带来的收益大小。由于监管机构的一切费用是由国家财政支付,其收益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的支付所得,所以在监管与不监管的选择中,主要看哪一行为策略所得收益最大。假若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实行监管政策,则能给民间金融带来1的收益,如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监管机构不从民间金融另外受益,则其收益为1,这种情况下民间金融将会认为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具有“许诺的可信性”,会遵从政府的监管。由于我们也假设监管机构符合经济人的假设要求,所以它为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选择不落实监管政策的策略,则至少会损失-1的收益,监管机构的收益为2。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民间金融将会认为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具有“许诺的不可信性”,民间金融会采取一些新的方式,规避政府的监管政策,这种更隐蔽的策略将导致民间金融更难以监管。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下面的三阶段博弈分析将会涉及到。

(三)三阶段博弈分析

由于不可信的许诺,使得民间金融和监管机构合作最终成为不可能,这当然不是民间金融监管问题的最佳结局,因为实施民间金融监管政策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和必要性,政府和社会都会得益才会实现。那么是否可以增加一个对监管机构行为的制约,使政府的许诺具有可信性?事实上,我们可以对监管机构的行为设定一些限制约束,使得政府的许诺具有可信性,双方愿意合作,这就是一个双方的三阶段动态博弈。我们对监管机构行为设定的制约是民间金融在认为监管机构不作为时可以越级上报,上级依据符合事实的报告对下级监管机构及其主管人员实施最严格的惩罚,使其下级机构的不作为得益远远小于其作为得益,事实上只要使下级监管机构的得益为负即可。

是否增加第三阶段,博弈结果是大不相同的。从图2可以看出,当监管机构不监管时,民间金融有两个可供选择的行为,选择不上报,则监管机构可以不付出任何工作的努力就有2的得益,但民间金融却由于监管机构的不作为而损失,得益为-1。如果民间金融选择上报时,则可收获得益1。因此,即使不考虑惩罚民间金融监管机构不作为给它带来的快慰心理效用,民间金融的唯一选择也是上报,这样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其对民间金融的上述思路是完全清楚的,因此民间金融上报的威胁是完全可信的,监管机构的理智选择(也是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是执行监管政策,双方各自获得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在民间金融有保护自己利益的机制的前提下,政府的许诺变成可信的。这样,民间金融在第一阶段的合理选择是接受监管。在该种条件下,这个博弈中双方所采用的策略完整表述如下:民间金融的策略是第一阶段选择接受监管,如果监管机构在第二阶段选择不监管的策略,则第三阶段选择上报;监管机构的策略是如果民间金融在第一阶段选择接受,则它在第二阶段选择执行监管政策的策略。在双方这样的策略组合下,本博弈的路径是(接受,监管),双方的得益为(1,1),实现效率的理想结果。

四、结论

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理论逻辑上假设民间金融组织接受监管是一个合意的选择。并以监管机构的视角,从理论上探讨监管当局对民间金融监管的成本与效用问题,发现在发展中国家,事实上无论监管成本高低如何,监管机构都具有监管的热情。然后借助博弈论,把民间金融和监管机构纳入到一个研究范围,分析民间金融和监管机构的动态博弈情况,研究结果表明,对双方而言接受监管、实施监管政策是一个最优的策略组合。因此,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但本文研究由于缺乏数据支持,使纯理论性的论证略显苍白。

参考文献:

[1]张德强.民间金融监管:逻辑、风险、收益与可行性――基于民间金融的视角[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4).

[2]张德强.农村民间金融运行机理的内因――基于非正式制度的视角[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9).

[3]毕德富. 宏观调控与民间借贷的相关性研究[J].金融研究,2005,(8).

[4]郭斌,刘曼路.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发展:对温州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2,(10).

[5]黄孝武.论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治理[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双月刊),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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