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音乐文化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5 14:51:56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1)

鄂温克族是一个能歌善舞的民族,舞蹈的种类较多,都具有独特的风格,一般都热衷于舞步简单、生动活泼的集体舞,这与其民族文化有直接的关系。民间舞蹈音乐最能够反应出一个民族的文化特性,鄂温克族人民会通过舞蹈来表达对生活生产的热爱,其中的爱达哈喜楞舞、巴勒那德舞、聂那肯舞等,都是反应原始狩猎生活的舞蹈,通过这些舞蹈的表演,能够充分的展现鄂温克族的狩猎文化。这些民间舞蹈是鄂温克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是对狩猎生活的一种美好纪念。狩猎文化是鄂温克族独有的文化特性,通过民间舞蹈这种艺术形式能够充分的表达出鄂温克族人民对狩猎部落的感情,所以在鄂温克族民间舞蹈音乐中具有浓烈的狩猎文化特征。

一、鄂温克族民间舞蹈音乐类型和狩猎文化的呈现

鄂温克族民间舞蹈音乐的创作灵感大多来源于生活生产中的情景,将对生活的热爱通过舞蹈的形式表达出来,由于鄂温克族是以狩猎为生,所以在民间舞蹈音乐中充满了狩猎文化的特征。从音乐形态的表现形式来看,可以将民间舞蹈分为呼号型和歌唱型两种类型。呼号型民间舞蹈与鄂温克族的狩猎生活紧密相连,在舞蹈的表现形式中,可以感受到浓烈的狩猎氛围,所用的舞蹈元素中大多比较质朴。在舞蹈创作中,呼号声、拍手声、跺地声以及人们的欢笑声都是重要的舞蹈元素,其节奏比较鲜明,力度的强弱以及速度的快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而具有独特的舞蹈韵律。呼号型舞蹈对人的感官会造成非常震撼的冲击力,其舞蹈元素中大多是鄂温克族人民在生产生活中的真实形态,具有非常原始的特色,这也是其表现狩猎文化特征最直接的形式。歌唱型的民间舞蹈由于加入了歌词,所以在音乐旋律方面表现的更加明显,在现代的鄂温克族民间舞蹈中还加入了器乐的伴奏,艺术特色有了进一步的升华。由于受到原始狩猎文化的影响,所以鄂温克族的民间舞蹈音乐也具有浓厚的狩猎文化氛围。不论是带着原始呼号声的爱达哈喜楞(公野猪搏斗)舞、巴勒那晕瑁ㄌ虎)、聂那肯舞(犬斗舞),反映近现代用猎枪打猎的狩猎舞,节日庆典的奴克该勒舞,还是围着篝火边唱边跳的伊堪舞,都带有鲜明的狩猎文化特征。

二、舞蹈音乐的文化基因

鄂温克族的人口较少,其语言文化比较特殊,有本民族的语言,但是没有本民族的文字,所以其传统文化的发展主要是依据口头传承。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作为鄂温克族的民间舞蹈音乐承担了艰巨的使命,在舞蹈中所承载的狩猎文化在实用功能以及教育功能方面要大于娱乐功能,所以说民间舞蹈音乐是鄂温克族传承狩猎文化的一种重要途径。通过舞蹈的表现形式,其中蕴含了鄂温克族人民对古老文化的全部寄托,所以民间舞蹈音乐中都具有特殊的文化内涵。

从目前的流布范围来看,鄂温克族游猎舞蹈不仅流传于敖鲁古雅鄂温克民族乡这样“最后的狩猎部落”之中,而且还广泛地流传于已长期告别狩猎生活,习惯了农业和畜牧业的农区、牧区。从舞蹈动作等方面来看,阿罕拜舞、奴克该勒舞等节日庆典舞已经融入了很多近现代的生活内容,但是其音乐内涵与舞蹈内容仍然传递着古老狩猎民族的文化基因。在与多位鄂温克族朋友的交往中,笔者深切地感受到狩猎文化对于鄂温克人的影响之深,感受到鄂温克人对大自然那种无以言尽的热爱和深厚情感。无论是鄂温克族的哪一个分支,也不论他们现在从事驯鹿饲养业、牧业、农业还是远在他乡,抑或融入城市,狩猎歌舞和狩猎文化都承载着他们最原始的民族记忆,是他们的民族文化之根,是鄂温克族具有标志性特征的“文化符号”。

三、族群文化基因的流变

游猎舞是鄂温克族民间舞蹈的代表,在舞蹈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为其历史比较久远,从呼号型的游猎舞中就可以看出,无论是在内容还是表现形式方面,都是对原始狩猎生活的真实写照,能够明确的展现出狩猎生活中的各种情景,所以其是原始狩猎文化的一种传承方式。在经过后期的艺术加工后,形成了歌唱型的舞蹈,在舞蹈元素中加入了音乐,在艺术形式上更加的生动活泼,能够赋予原始狩猎生活更加丰富的内涵和思想,在表现手法上更加成熟。

对于世界上大多数民族来说,其初始、古老的艺术形态通常都是歌舞一体的乐舞形式,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才会出现歌与舞的分化。从这个角度来考察,游猎舞应该是鄂温克族最古老的艺术形式,其渊源最为久远,这一点从其表现的内容主要集中于狩猎生活即可得到印证。尼玛罕(以及礼仪舞、节日庆典舞等)的产生应该晚于游猎舞,其完整而曲折的故事情节、深刻的思想内涵和宏大的叙事风格,使其在传承本民族历史文化和教化方面的功能已远远超过原始游猎舞,具有中古音乐文化承前启后的阶段性特点。也就是说,在鄂温克族音乐历史上,反映狩猎生活的游猎舞、带有说唱和叙事特点的尼玛罕和具有山歌、小调性质的扎恩达拉嘎,这三种艺术形式虽然长期并存,但却是先后产生并“各领数百年”。

四、结束语

游猎舞可以作为鄂温克族民间舞蹈的代表,从原始的狩猎生活开始传承至今,仍然具有优秀的表现力,这是因为在游猎舞中凝聚了深厚的狩猎文化的精华,是体现鄂温克族精神的一种文化寄托。鄂温克族的民间舞蹈是对原始狩猎生活的真实写照,所以在舞蹈表现形式上,能够充分的感受到狩猎文化的内涵,这是一种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经过漫长的岁月洗礼,在鄂温克族民间舞蹈中也融合了新的元素,但是无论怎样都无法改变其狩猎文化的特征。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J64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7)01-0085-01

一、对赫哲族人民的基本概括

(一)赫哲族人民的生活习惯。作为我国北方地区唯一依靠渔猎为生的民族,赫哲族世世代代飘泊流离,没有固定的住所。遇雨张革为屋,被称之为“撮罗子”,冬天挖地窖御寒。因其以渔猎为主,所以赫哲人创作了许多歌颂这种渔猎生活的歌曲,如《乌苏里船歌》《我们家乡多美好》等。

(二)赫哲人的节日习俗。逢年过节,赫哲人每家每户都会大摆鱼宴,用自己捕捞的各种鱼类制作出不同的美味佳肴,其中,用鲜红透明的大马哈鱼籽烹饪的菜肴最为鲜美。另外,春节还必须吃饺子和菜拌生鱼,每餐不能吃剩菜剩饭,要把剩饭存起来,待到过完年后再吃。在男女青年的订婚仪式上,也要对双方的亲人以及长辈进行宴请。在迎亲的时候,男方家的老人要向女方家的老人敬三杯酒。婚宴上,新娘则需要面朝墙“坐福”,一直到所有亲人都离开,才可以与新郎一起共吃猪头猪尾,寓意夫领妇随,团结和睦。最后夫妻俩共吃面条,表示白头偕老。

二、赫哲族民间音乐的分类

(一)伊玛堪。这是赫哲族人民最喜欢的演唱形式之一,演唱的内容大多以英雄主义的传说为主,同时也有惩恶扬善的社会题材。演唱采用一人说唱的形式,没有任何伴奏,曲调自由,没有固定的节拍,但是在音乐故事当中,每个不同人物都会有其各自的唱腔特点。演唱时多以衬词“啊郎”开头,含有“且说”之意。开始多在高音区进行,旋律性较强,随后转为吟咏式的演唱,结尾时歌唱性又加强。

(二)嫁令阔。这是赫哲族民间歌曲的一个总称,分叙事歌曲、情歌以及生活歌曲等,其中主要以情歌居多。在赫哲族民歌当中,最为独特的是男女分腔,二者互不混唱。演唱方式大多为独唱,有时候也会采用对唱,而曲式大多是单乐段的结构,其节拍以及节奏都非常规整,大多采用五声音阶,宫、徵、羽调式,曲调婉转流畅。

(三)舞蹈音乐。赫哲族民间广为流传的舞蹈是《天鹅舞曲》,其乐曲结构严谨,旋律委婉起伏,充分体现出天鹅在飞翔时自上而下的悠然身姿。

三、赫哲族民间音乐的文化内涵

(一)不畏困难的坚强勇气。赫哲猎歌充分表现出赫哲人上山捕猎的场景,最大程度体现了他们的喜悦及自豪感。在山野当中,恶劣的生活环境从来没有对赫哲人造成任何的伤害,也从来没有让他们对生活失去信心,而是不断激励他们与大自然进行拼搏,为美好生活而奋斗。赫哲猎人具有娴熟的捕猎技艺,风霜雨雪练就了他们骁勇的体魄与果敢的胆识。

(二)对劳动人民无限的热爱之情。在这些音乐当中,有大量是对赫哲人民捕鱼狩猎的生活劳动进行赞美和歌颂的歌曲。例如《渔歌》当中的一段:“鱼儿起伏的地方我已经去过了,鱼咬汛的地方我也去过,鱼顶水的地方我更去过,三个地方的鱼我都得过,合日,合日,那尼,各热也。金翅金鳞的鲤鱼我叉过,鳌花花鲫花鱼我捕过,千斤重的大鳇鱼我擒过,哲罗和岛子鲟鱼我钓过。合日,合日,那尼,各热也。”赫哲渔人勇敢而勤劳,对于打渔事业热爱且自豪,打渔本领高超,但却并不为此炫耀。淳朴憨实,乐观旷达。

(三)对爱情故事的诉说。对于赫哲人而言,具有豪放的性格以及浓郁的情感,是最为多情善感的民族之一,从其音乐的表现及内容上可以充分反映这个民族的特点。依托于大自然、漂泊不定的渔猎生活,也促使他们逐步形成浪漫而又粗狂的性格特点。在其民歌当中,情歌的题材占据很大篇幅,赫哲人对情歌的表现非常大胆和直接,从中也充分体现出北方人的豪放之情,形象地反映了赫哲青年男女恋爱时的真实心理。

参考文献:

[1]李佳.赫哲族民歌的艺术研究[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4.

[2]杨承雪.当前赫哲族精神文化的保护与传承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3.

[3]李艳双.文化的延续―街津口吴氏家族对赫哲族音乐的代际传承研究[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2.

[4]周吉娜.赫哲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0.

[5]李丽梅.民俗旅游与文化变迁[D].中央音乐学院,2008.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3)

二、荆门民间音乐文化的保护与开发

(一)转变传统观念,营造保护开发氛围,注重科学合理的利用与开发民间音乐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应首先从思想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强对荆门民间音乐文化保护环境的宣传普及。首先,注重荆门民间音乐文化的保护开发的传媒视听。强化荆门当地人民对本地区民间音乐文化的强烈认同感,增强对民间音乐文化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可以通过举办各种演出、比赛,丰富民间音乐文化内容,使荆门民间音乐文化被更多人所熟知,并通过演出、获得荣誉、各类艺术节的举办增强民众的认同感与荣誉感,为荆门民间音乐文化的开发保护营造积极良好的传媒视听氛围,使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并愿意主动继承弘扬本地区的优秀民间音乐文化;其次,充分利用当地音乐艺术院校作为实践基地,增设荆门民间音乐文化相关专业,招收乐于从事荆门民间音乐文化事业的当地学生,另一方面,重视民间音乐文化课堂的营建。民间音乐人才的培养是继承开发民间音乐文化的重点环节,关系到荆门民间音乐文化是否后继有人的问题。同时,政府应加大对民间音乐文化保护开发的政策倾斜力度,例如,在教育政策上,可以从中小学做起,在中小学中普及荆门民间文化教育,为荆门音乐文化的保护开发营造全民参与的氛围,奠定强大的人才基础。

(二)举办各类演出,为民间音乐提供更多的展现舞台民间音乐文化来源于民间,应根植于民间发展,才能保护其生态韵味、民间风格,保持其本真的民间音乐文化特色。例如,在街头演出、广场演出,参加节日、喜庆、祭祀等活动的演出,或在各地请戏班演出,通过这些活动和演出,扩大荆门民间文化的影响力,使其在不断的演出中得到发展与保护,并逐渐深入更多的人心,使更多的人了解喜爱荆门民间艺术文化。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4)

一、引言

星海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前所长费师逊先生曾于2005年在《星海音乐学院学报》第4期著文,认为“民间音乐”只是广东音乐使用的一个金字招牌,广东音乐的实质不是民间音乐而是流行音乐①!这一完全不同于传统的说法,笔者谓之“费师逊猜想”。笔者曾著文就广东音乐的大众文化属性展开讨论,对于广东音乐的民间音乐属性问题,此处所论以为补述。

历来,广东音乐被普遍接受并定性为民间音乐。早期的研究性成果,如1956年黄锦培编辑出版的《扬琴演奏法》、李凌1959年发表了《略谈广东小曲》一文及叶鲁编印的《广东音乐曲目汇编》(初稿)、《建国以来我省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工作的回顾》②等文,从文中主旨来看,均将广东音乐视为民间音乐或民族音乐。民间音乐类型的概念最早则是中国音乐研究所在上世纪60年代初组织编写并出版的《民族音乐概论》的“引言”部分提出,编者在“引言”部分提出一种民族音乐遗产“四大类”划分法,即总体上划分为“代表压迫阶级”和“代表被压迫阶级”两大阵营。代表压迫阶级的音乐遗产包括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三大类,代表被压迫阶级的音乐遗产即民间音乐(民歌、歌舞音乐、说唱音乐、戏曲音乐、民族器乐五类)③。

关于广东音乐的源流问题,最早的研究文论及研究成果无一不持广东音乐是民间音乐这一看法。1981年在广州创刊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杂志是“广东音乐”研究的最重要的园地。李凌的《广东音乐”创作中的地方风格杂谈》④、刘天一的《略谈“广东音乐”的历史源流》⑤、莫日芬的《“广东音乐”的形成与发展》⑥、黎田的《广东音乐的形成》⑦等重要论述均发表在《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杂志。在实践领域,则更早把广东音乐作为民间音乐来对待。早在1956年,以演奏和创作广东音乐为己任的“广东民间音乐团”在广州成立。上世纪90年代以后至今的广东音乐重要理论研究并未转向,至今依然大多仍秉持广东音乐为民间音乐的看法。陶诚在其博士论文《“广东音乐”文化研究》中这样描绘:“广东音乐”经历了近代各个历史时期的巨大社会变革……… 它以民间音乐形式延续和维系着不同时期的大众文化和文化精神,用民间音乐的方式记载着岁月的遣痕和民间音乐的文化形态”,是“东方民间音乐的一颗明珠”⑧。

二、问题提出的意义

广东音乐到底是民间音乐还是如费师逊所说的流行音乐?抑或只是对广东音乐文化属性的诘问?弄清楚广东音乐的文化属性具有极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具体为:

一、 广东音乐自身的发展出现问题,有学者认为已事关广东音乐的生死存亡。早在1995年3月25日,羊城晚报头版头条即已发表了“广东音乐若游丝”的文章,提出“广东音乐”现在“作者少、听众少、演出少、知音少”,提出了振兴“广东音乐”的呼吁⑨。

二、 国家和政府已经从战略的高度提出了对广东音乐的保护和发展。2006年国务院公布的我国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广东音乐名列其中。2002年,广东省提出建设“文化大省”。2010年,广东再次提出建设“文化强省”,并出台了《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作为“非遗”的广东音乐自然近年来再受前所未有的瞩目,作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传承和保护意义重大。不同的文化类型有不同的文化特点和发展规律。如何传承和保护广东音乐,路径的选择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对广东音乐文化属性的认识可以对其他类型的音乐文化的发展和研究提供借鉴,同时,从学术层面揭示广东音乐形成和发展的文化生态环境,这对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再造广州地区的民间文化生态有历史的借鉴意义。

三、 文化类型

所谓文化类型是由适应环境而产生的,表现它的特色的是一些经过了选择的特征,而不是它全部的元素内容,即这些经过了选择的特征不是该文化的全部特征的总和,而是最能体现其本质属性的元素。同时,一定的文化类型必与特定的的历史时期与文化背景相联系。H·斯图尔德将文化类型定义为见于不同文化传统中的基本文化特质。他认为,文化类型是由适应环境而产生的,并且代表同样整合(integration)程度的核心特征丛(constellations of core featuers)。广东音乐同样是与其环境相匹配的属于某种文化类型的文化。

19世纪末到20世纪20年代初是“广东音乐”形成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被称之为“硬弓阶段”或称“硬弓时期”。硬弓时期的广东音乐经常出现在以下四种活动中:1、乡村的“八音会”,于婚丧喜庆场合表演(或加粤曲、说唱)。2、戏剧中的过场音乐。从事戏曲乐队伴奏的乐工,俗称“棚面”。3、自娱性质的社团。在广府民间广泛存在以自娱自乐为主要目的曲艺社团——“私伙局”。4、民间艺人在茶楼、街头卖艺,借以为生。这四类活动的的主体均为中下层民众,而且,1919年以前的广东音乐作品直接来自对各类民俗音乐的采用。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5)

民族学是主要采用实地调查法(又称田野工作法)研究民族发展演化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它期望通过对一个个民族进行实地考察,研究它们各自的起源、分布、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式以及各民族之间的历史、文化关系。民族学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梳理上述这些方面在历史上发展、演变的情况揭示世界诸民族发展的共同规律或某一个民族发展的特殊规律。民族学在欧美一些国家里又称文化人类学。文化人类学是一种研究人的文化属性的、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的学科,它和研究人类自然属性的、属于自然科学的体质人类学一起构成了人类学学科。因为人的文化属性及其民族性不可能分开,所以文化人类学和民族学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民族学源于欧洲,它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主要研究非欧、非西方民族的人类共同体,不涉及西方民族。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学科本身的发展,目前民族学研究的范围已不限于非西方民族,世界上各种人类共同体,包括西方民族和西方社会中的移民社区,都已经成为它的研究对象。因为民族音乐学是民族学和音乐学的一个交叉学科,所以它一直受到民族学的发展及其各个学派的深刻影响。

民族音乐学早先称为比较音乐学(Comparative Musicology),荷兰音乐学家孔斯特(Jaap Kunst,1891—1960)首先提出“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并主张用它来代替以往人们习惯称呼的“比较音乐学”。[1]后,“民族音乐学”便作为标准的学科名称而固定下来。

关于这门学科的调研对象以及它同音乐学中其他学科的关系,曾经有过许多争论。由于ethno这个词最早是指非基督教、 非犹太教的异教徒,加之为了和比较音乐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相联系,有人认为它的主要调研对象是所谓“原始民族”或曰“自然民族”的音乐。如美国民族音乐学家内特尔(B.Nettl)就曾经指出:“就民族音乐学的实际发展过程及其最具特色的研究来说”这门学科是研究“无文字社会的音乐”,而“'无文字社会'系指现存的、尚未发展出一套可阅读和书写的文字体系的社会。”[2]也有人建议以非欧洲音乐为主,如施奈德(M.Schneider)在1957年指出:“民族音乐学的首要目的,不论其正常与否,就是对非欧洲地区的音乐特征进行比较研究。”内特尔在1956年也曾经说过:“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具有西洋文明以外的文明民族音乐的科学。”[3] 还有人说研究西方艺术音乐和通俗音乐以外的音乐就是民族音乐学。如提出这一学科名称的孔斯特(J.Kunst )就明确地指出过:“这门学科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但他紧接着就又说:民族音乐学“研究所有类别的非西方音乐”,“西洋的艺术音乐以及通俗音乐不包括在这个领域之内”。[4] 以提出民族音乐学就是“对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口号而著称的美国民族音乐学家梅里亚姆(A.Merriam)在论述到田野工作的时候说:“就民族音乐学而言,它一般意味着在欧洲和美国以外的地区进行实地调查。”[5] 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是以田野调查为其基础的,在欧洲和美国以外进行实地调查实际上就意味着只研究非欧音乐。欧美学者们一方面要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另一方面又要把研究的范围局限在欧洲音乐之外,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这一矛盾之所以产生,一方面受到民族学功能学派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到“欧洲文化中心论”的影响。

民族学中的功能学派,为英国学者马利诺夫斯基和布朗所创立。此学派强调民族学是一种实用的科学,主张民族学应服务于殖民地治理的实际需要。出于这一目的,他们只研究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的文化,而不研究西方文化。布朗在其著作《人类研究之现状》中就明确地说过:“吾大英帝国有非、亚、澳、美各洲殖民土著,若欲执行吾人对彼等之责任,则有两种急切需要呈现,第一为对各土著系统的研究,欲求殖民地行政之健全必须对土著文化系统之认识。第二为应用人类学之知识于土著之治理及教育。”[6]

“欧洲文化中心论”是在前几个世纪中滋长起来的一种普遍的学术观点,认为欧洲文化是世界文化发展的颠峰,而其他文化都只相当于欧洲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某一个发展阶段。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许多欧美学者不愿意将其本民族的音乐文化,特别是专业音乐创作,和非欧民族的音乐文化放在一起相提并论。在他们看来,欧洲诸民族,特别是西欧诸民族的音乐,乃是人类音乐文化发展的高峰,不能和所谓无文字书写传统的“自然民族”的音乐文化平起平坐。比较音乐学带有强烈的殖民主义色彩,在其基础上产生的民族音乐学也带有殖民主义色彩。虽然几十年来,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家们一直在为清除这种色彩而努力,但是直至目前,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和其前身比较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并没有多大的区别,仍以非欧音乐为其主要研究对象。也就是说在西方,这门学科仍然带有殖民主义的尾巴。

以上三种对学科调研范围不同的界定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都主张把非欧洲音乐当作主要研究对象,这类学术主张受到诸多东方学者的强烈批判。日本学者岸边成雄先生便大声疾呼:“我认为应把古今东西的音乐全部复原成白纸,以相同的重点作为出发点去进行比较”,“必须要持这样一种根本态度,把一切音乐都还原成白纸,否则将是自相矛盾的”。[7]上述观点亦受到一些西方学者的批判, 美国社会学家霍华德·S·贝克尔便指出:民族音乐学作为一个学术领域, “在某种程度上把自己置入了一个冷僻的角落”,他说:“正如我们可以研究美拉尼西亚一个社会群体类似的音乐事象,我们是否同样应该研究美国本土上《生日快乐》每一次演唱或其中的一个样品?如果说否,那是为什么呢?”“我们希望民族音乐学能够包容一切音乐,因为这同这门学科的界定是相适应的,它们都应成为严肃的研究对象。”[8]

随着东方音乐学界的崛起和第三世界人民的觉醒,当前新的倾向是把欧洲音乐(包括古典音乐、民间音乐、现代音乐和流行音乐等)也看成是民族音乐中的一类。因为不具民族属性的音乐目前在世界上还不存在,这样,民族音乐学就不是以特定的区域和范围与音乐学的其他学科分界,而是以一种特殊的角度,或者叫立足点、着重点为其主要标志了。按照这种观点,根据在对某一民族文化或地区性文化进行的田野工作,从该文化的历史、地理、人种、语言、社会制度、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民俗、心理等方面的情况,来看它们如何影响该民族、该地区的音乐,又怎样产生出独特的音乐审美标准,即从音乐的文化背景和生成环境入手进一步观察它的特征、探索它的规律,这就是民族音乐学。换言之,民族音乐学是通过田野工作研究音乐及其所处文化环境共生关系的科学。它的研究目的首先是要阐明各民族、各地区音乐发展的规律(包括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从各民族、各地区的现实音乐状况出发探索它的起源、形成、发展、繁荣、演变等问题,从而达到对人类音乐文化发展规律的认知。

然而,但直至目前,西方国家乃至全世界的音乐学研究还是分为音乐学(musicology)和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两大类。 前者的研究对象是西方从古到今的艺术音乐,后者则几乎包括了它以外一切音乐,如世界各民族的民间音乐、西方的流行音乐、东方的传统音乐以及亚非拉各国的专业创作音乐。由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如此广泛,又涉及到音乐理论和实践两个不同的方面,所以在近二十年来,它一方面分化为城市民族音乐学(Urban ethnomusicol-ogy),历史民族音乐学(Historical ethnomusicology)、 应用民族音乐学(Appliedethnomusicology)等不同的分支学科,另一方面又演化出一个称为“世界音乐”的课程。在这个课程中所教授的是除了欧美艺术音乐以外的其他种种音乐,欧美艺术音乐则不包括在内。看来在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已经解决,但是真正要把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和实践扩大到一切音乐,割掉它的殖民主义尾巴还要花一些时间。

在汉语中,“民族”这一词汇有三种不同的涵义:其一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如“古代民族”、“全世界各民族”、“民族学”中的“民族”;其二是“中华民族”的简称,如“发展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中的“民族”;其三是指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民族”。因为“民族”有不同的含义,“民族音乐”这一词组也就有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一是指一切音乐;因为目前在世界上,任何一个音乐作品,都是由属于一定民族的人创作的,所以都可以称为民族音乐。如贝多芬的音乐是德意志民族的音乐,柴可夫斯基的音乐是俄罗斯民族的音乐,阿炳的音乐是汉族音乐等。其二是指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因为中华民族可以简称为“民族”,“民族音乐”自然就是“中华民族音乐”即中国音乐的简称。在这个意义上的“民族音乐”大多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是指五四以来新音乐。其三是指少数民族的音乐,这一用法在新疆、内蒙等边疆地区特别常见。在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同志被称为“民族同志”,少数民族的干部被称为“民族干部”,少数民族的音乐也就很自然的被称为“民族音乐”了。由于对“民族音乐”这一词组有三种不同的理解,在民族音乐学被介绍到我国来之后,这一学科名称也就引起很自然地引起了争论:有人以为它是指以中国传统音乐为调研对象而进行的分属于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还有人以为它是指对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音乐文化进行的各种各样的探讨,这两种解释,与英文中这个词的含义完全不同。我国对民族音乐学学科定位的争论的关键就在这里。 20世纪20年代,民族音乐学的前身比较音乐学在我国虽经王光祈先生和肖友梅先生的大力倡导,但是当时在中国并没有得到推广。王光祈先生的《东方民族之音乐》于1929年7月在上海出版, 两年又两个月之后,“九一八”事变暴发,随着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几乎所有的中国音乐家都投入了抗日救亡运动。在这一运动和其后的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几乎一直处在战争状态之中,中国音乐学家当然也不可能去研究世界音乐,或从世界的宏观角度研究中国音乐,而只能在“救亡图存”的大前提下对中国传统音乐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本土音乐”的复兴,达到振奋民族精神和为战争服务的目的。虽然在这一时期中国音乐学家对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中民间音乐的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和伟大的成绩,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这些研究并不属于比较音乐学的范围。当时,音乐学界把这种研究称为“民间音乐研究”或“民族音乐研究”,后来又被叫做“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无论其研究的目的、方法,还是其研究的范围和对象都与当时国外流行的比较音乐学有很大的不同。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其第一时期,专家们通过对中国民间音乐的搜集、整理、宣传和对音乐自身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希望达到为音乐创作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暴发是“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和西方几乎处于隔绝的状态,刚刚兴起的民族音乐学便没有能够及时地传入中国。中国的音乐学家几乎是在与世隔绝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了“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他们在大量搜集整理我国民间音乐作品的基础上,用西方音乐理论对这些作品进行了形态学的分析,从而达到了为音乐创作服务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

20世纪70年代末,上海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翻译了一批国外文献,向音乐学界介绍了这一学科,但是,这一学科真正在我国发展起来,则是从1980年6月在南京召开“全国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之后。

南京会议提出了民族音乐学的口号,并希望它成为可以涵盖和容纳“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民族音乐理论”等内容的音乐学学科,从而使民族音乐学在中国逐渐地确立自身的地位。然而从1980年起,中国音乐学界便开始就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的界定进行争论,其核心问题是新近从国外引进的“民族音乐学”和过去我国固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之间的关系问题。分歧主要集中在对“民族音乐学”一词的解释上,应当把它看作是一个从国外引进新的学科还是把它当作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别名,从一开始,不同的学者就有不同的意见。

意见的不同在南京会议上就有反映,高厚永教授在这次会议的中心发言中提到:“中国民族音乐学”“已有50—60年的历史”,“王光祈先生是研究这门科学的先驱”;同时他又把从30年代末到6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民族音乐理论”看作是“民族音乐学的研究”[9]。 沈洽当时实际上不同意高厚永的意见,在由他执笔的开幕词中说:“以往的'民族音乐理论'”,“虽在很多方面实际上是属于民族音乐学范畴的”,“但就这门学科的完整性来说,我们国内的研究还处在初创阶段”。[10]吕骥没有参加那次讨论会的整个过程,但出席了闭幕式,在他为这次会议所作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民族音乐的学问”,“从汉族到各少数民族”“都应当包括在内”。[11]吕骥在这里所说的“民族音乐”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所以这里的“民族音乐学”就是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完全没有把会议的发起者们所提倡的Ethnomusicology这门新的学科包含在内。

从1980年到1988年,关于“民族音乐学”的定义一直有争论,争论的核心即是“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问题,实质是能否用“民族音乐学”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一种主张是用“民族音乐学”的名称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 而将Ethnomusicology改译为“音乐民族学”; 也有人认为可以把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改称“民族音乐形态学”。后来又有人认为“民族音乐形态学”不能囊括“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全部内容,故又提出了“乐种学”的主张。沈洽原来不同意高厚永将“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相联系,但后来又赞同高厚永的意见,认为“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两个阶段,是“民族音乐学”“中国化”的结果,并对不同意此种观点的人提出了批评。[12]

从民族音乐学论坛发生的争论来看,直至目前民族音乐学和中国人以往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并没有真正解决。音乐学界对“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不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一个阶段,尚有不同的认识。对中国人怎样结合本国的情况来发展民族音乐学,也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既然国际上有关这一学科的定位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民族音乐学亦应当依次对此学科进行定位,而不要另搞一套,以免引起概念的混乱。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虽然在研究对象方面有相近之处,但其方法、研究的目的与“民族音乐学”亦有不少差别,“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我们在这一方面也积累了许多十分可贵的经验,它的研究也不可能完全为“民族音乐学”所取代。因此最好不要再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为一谈。我们如果把后者等同与前者,国外学者会感到不可理解。如英国学者施祥生(Jonathan P.J.Stock)在沈洽发表《民族音乐学在中国》一文之后便提出了许多问题。[13]在此次民族音乐学论坛上,对《中国民间音乐集成》的争论也是因此而引起的。《中国民间音乐集成》是按“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路子进行的,它当然不符合民族音乐学的规范,也没有必要符合此种规范。然而,因为中国音乐学界有人将“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同起来,所以国外的学者便用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角度,以至方法来衡量它,并对它提出种种非难。笔者以为,一方面国外的学者应尊重我国学者的学术成果,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加以区别,这样就有可能消除误解,也避免发生更多的误会。

实际上,“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词组作为学科名称并不合适。民族音乐和民间音乐并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包括后者,如中国民族音乐包括了我国的传统音乐和新音乐,而传统音乐又可按照流行的层面分为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和民间音乐几个不同的类别,采用这一名称将前者和后者混为一谈,使学科的研究范围不清。人们之所以用“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来取代它,恐怕与此有关。另外,从“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研究范围来看,主要是中国各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包括中国的新音乐,将其改为“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可能更为合适。过去采用“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学科名称,和左倾思潮有关,因为在20世纪50至60年代,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和宗教音乐被视为封建主义的糟粕,在学术上几乎成为禁区,所以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便由研究民间音乐所取代。这种错误的倾向,今天已经扭转,故用“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取代“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也应是理所当然的事。

目前民族音乐学在我国还处于草创阶段,从文化背景出发,对我国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传统音乐或我国新音乐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并不很多;用民族音乐学的方法对外国音乐进行研究还没有得到普遍的重视,在这方面也还缺少必要的条件。中国音乐学家虽然已经参加了国际民族音乐学界的交流,但交流的规模不大,涉及的研究领域也不广。努力发展我国在民族音乐学领域的研究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不同于音乐美学等思辩性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它的理论和方法都是前辈音乐学家们在大量的田野工作和案头工作中逐渐总结起来的。相信我国音乐学家通过学习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方法,联系我国的实际,也一定能把中国传统音乐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1]格鲁夫音乐大词典(第6卷)[Z].P275.香港:美国Macmillan公司出版,1980.

[2]沈洽,董维松.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83. 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5.

[3]俞人豪.音乐学概论[M].P231.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7.

[4]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21.

[5]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13.

[6]民族研究丛刊(第1辑)[C].P287.北京:民族出版社,1981.

[7]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73.

[8]古宗智.EML理论方法应用[M].P81、84. 贵阳:贵州艺校印刷,1992.

[9]高厚永.中国民族音乐学的形成和发展[J].音乐研究.1980(4).

[10]黄友葵.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开幕词[J].南艺学报.1980(2).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6)

迄今为止,我们的传统音乐教育师资力量尚显薄弱,传统音乐教育氛围不够浓厚。在“欧洲音乐中心论”的影响下,高校全面推行中国传统音乐教育难度较大。从下表可以看出,我们目前的专业教学计划涉及传统音乐教育的领域只有《民族民间音乐概论》、《中国音乐史》这两门课程。

尽管上述现状的形成有着诸多的历史原因,近年来,随着国内外众多音乐学家的研究与倡导,“欧洲音乐中心论”在我国的影响似乎正在逐渐减小。但是,如何使传统音乐的教学与实践在我国高校艺术教育体系中得到有效的落实尚待进一步研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笔者认为:

1 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引导学生认识、研究中国传统音乐及其文化事象

民间音乐五大类(民歌、民间歌舞、说唱、戏曲和民族器乐),其中前三类属于民间声乐的范畴。如教师要求学生切实学习演唱,并规模化、综合化、生活化地表演出来,赋予其鲜活的生命力,重新正视民间声乐在整个声乐艺术中的地位,并把伴奏乐队或组合伴奏乐队重新放入到声乐表演中去,即可改变长期以来为伴奏碟片“伴唱”的被动现象,并明确声乐教学的教学目标。

民间舞蹈方面应紧密结合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花鼓灯》(即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流行于淮河两岸的蚌埠花鼓灯、凤台花鼓灯、颍上花鼓灯),促进与民间艺术团体的交流,不间断地向民间艺人学习传统音乐并参与其表演,以便从中获得课堂教学不具备的感性认识及传统音乐的理论知识。此外,建立传统音乐乐队,加强学生对传统音乐曲目的综合表演能力,如《游场》(淮北民间器乐曲)等。

2 继承与创新

除了学习、继承传统音乐文本以外,我们联合本院文学院老师创编梆剧《百元记》,该剧以汶川大地震后本院捐款活动中,贫困学生在捐款时产生的误解和消除误解为线索展开,体现了当代大学生良好的道德情操与精神风貌。该剧上演后,界首扁担戏的传承人朱允德、朱学伦两位民间艺术家表示,他们愿意无偿培养扁担戏新一代传承人,尤其希望高校学生能对该戏进行深入的学习与研究。目前,我们已对该剧剧本创编、戏剧人物设计、唱腔设计、舞台造型,以及社会演出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探索。

二、文本与本文

民族音乐学家杜亚雄教授曾在《音乐的“文本”和“本文”》一文中指出:“民族音乐家们所说的‘本文’就是‘所指’,即事实上存在的音乐,而‘文本’就是‘能指’,即符号记下来的乐谱和用文字记下来的歌词。”在教学中,我们在重视对文本学习的同时,还把民俗学、地理学、美术学等学科融合进来,把视角投放到皖北广阔的音乐文化事象之中,对学习研究对象展开立体化、综合化、社会功能化的综合教学。2008年7月8日,一方面,笔者带领学生赴界首苗湖观摩了苗湖书会,部分学生参与了演出。另一方面,还聘请了渔鼓艺人苗清臣等民间艺术家来校讲、演,让当代大学生在与民间艺术家及民间艺术的近距离接触中,更好地研习中国传统音乐。有学生在作业里这样写道:“《民间音乐艺术》这门课我当初认为是老古董,在第一节课之前,想走进教室的应该是白发苍苍的老者,没想到却是小伙子。”不难看出,持有这种看法的学生不在少数。这说明,传承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传承人都已经老龄化,新生代在根深蒂固的“欧洲中心论”的影响下,很少再有机会认真学习中国传统音乐;与西方音乐艺术相比,新生代学子或多或少对中国传统音乐产生缺乏科学体系化、社会行为化、时代功能化的文化偏见。

三、设想与瞻望

笔者设想在原有传统音乐教育策略实践之余,以颍淮流域文化为依托,结合我校皖北文化研究中心、皖西北历史文化研究所研究基地的便利条件,促进皖北音乐文化产(结合本土时代文化资源创作)、科(皖北音乐科研)、演(编创并演出具有皖北音乐文化特色的艺术作品)。优化组合地方音乐文化研究师资小组(皖北音乐文化研究小组已经成立,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进行皖北民间音乐文化遗产学习、研究,同时将皖北民间音乐文化融入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的科研环节,使其能在更为广阔的音乐文化视野中得到理论上的升华。具体设想如下:

1 突出“体化实践”

民间音乐是本位文化最生活化的表现,我们应注意课程的长期效应,激发学生的民间音乐艺术实践热情,结合地方民间艺术资源推动民间音乐文化遗产的发展,为当下民众的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重新关注中国文化中注重实践经验的民间文化所体现的历史真实,从身体的行为及其直接感受出发,更有效地探求以民间仪式为代表的“隐性知识”及其所存在的“历史记忆与价值”(民族音乐学家萧梅语)。

2 师资转型机制

探索新的传统音乐教学策略,打破传统师资制度模式,从制度上保障民间艺术家的授课权益,“不拘一格降人才”。不仅以“局外人”的身份去描述、解释、记录和研究,还以“局内人”的位置去生活、交流、参与。带动师生去做田野实践,让民间民俗活动与学校校外艺术活动融合起来。迄今为止,受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项目《苗湖书会》负责人苗清臣邀请,我们的部分师生已于2008年农历六月初六参与了部分相关的民间音乐文化活动。此外,笔者拟计划申请建立安徽花鼓灯艺术传承高校教学基地,使花鼓灯传统艺术能在地方高校得到继承与发展,并在下学期成立木偶剧团,充分运用同学们的专业互补性,进行制作、创作与排演。

3 调整课程结构思路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7)

民族学是主要采用实地调查法(又称田野工作法)研究民族发展演化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它期望通过对一个个民族进行实地考察,研究它们各自的起源、分布、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式以及各民族之间的历史、文化关系。民族学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梳理上述这些方面在历史上发展、演变的情况揭示世界诸民族发展的共同规律或某一个民族发展的特殊规律。民族学在欧美一些国家里又称文化人类学。文化人类学是一种研究人的文化属性的、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的学科,它和研究人类自然属性的、属于自然科学的体质人类学一起构成了人类学学科。因为人的文化属性及其民族性不可能分开,所以文化人类学和民族学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民族学源于欧洲,它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主要研究非欧、非西方民族的人类共同体,不涉及西方民族。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学科本身的发展,目前民族学研究的范围已不限于非西方民族,世界上各种人类共同体,包括西方民族和西方社会中的移民社区,都已经成为它的研究对象。因为民族音乐学是民族学和音乐学的一个交叉学科,所以它一直受到民族学的发展及其各个学派的深刻影响。

民族音乐学早先称为比较音乐学(ComparativeMusicology),荷兰音乐学家孔斯特(JaapKunst,1891—1960)首先提出“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并主张用它来代替以往人们习惯称呼的“比较音乐学”。[1]后,“民族音乐学”便作为标准的学科名称而固定下来。

关于这门学科的调研对象以及它同音乐学中其他学科的关系,曾经有过许多争论。由于ethno这个词最早是指非基督教、非犹太教的异教徒,加之为了和比较音乐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相联系,有人认为它的主要调研对象是所谓“原始民族”或曰“自然民族”的音乐。如美国民族音乐学家内特尔(tl)就曾经指出:“就民族音乐学的实际发展过程及其最具特色的研究来说”这门学科是研究“无文字社会的音乐”,而“‘无文字社会’系指现存的、尚未发展出一套可阅读和书写的文字体系的社会。”[2]也有人建议以非欧洲音乐为主,如施奈德(M.Schneider)在1957年指出:“民族音乐学的首要目的,不论其正常与否,就是对非欧洲地区的音乐特征进行比较研究。”内特尔在1956年也曾经说过:“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具有西洋文明以外的文明民族音乐的科学。”[3]还有人说研究西方艺术音乐和通俗音乐以外的音乐就是民族音乐学。如提出这一学科名称的孔斯特(J.Kunst)就明确地指出过:“这门学科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但他紧接着就又说:民族音乐学“研究所有类别的非西方音乐”,“西洋的艺术音乐以及通俗音乐不包括在这个领域之内”。[4]以提出民族音乐学就是“对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口号而著称的美国民族音乐学家梅里亚姆(A.Merriam)在论述到田野工作的时候说:“就民族音乐学而言,它一般意味着在欧洲和美国以外的地区进行实地调查。”[5]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是以田野调查为其基础的,在欧洲和美国以外进行实地调查实际上就意味着只研究非欧音乐。欧美学者们一方面要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另一方面又要把研究的范围局限在欧洲音乐之外,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这一矛盾之所以产生,一方面受到民族学功能学派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到“欧洲文化中心论”的影响。

民族学中的功能学派,为英国学者马利诺夫斯基和布朗所创立。此学派强调民族学是一种实用的科学,主张民族学应服务于殖民地治理的实际需要。出于这一目的,他们只研究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的文化,而不研究西方文化。布朗在其著作《人类研究之现状》中就明确地说过:“吾大英帝国有非、亚、澳、美各洲殖民土著,若欲执行吾人对彼等之责任,则有两种急切需要呈现,第一为对各土著系统的研究,欲求殖民地行政之健全必须对土著文化系统之认识。第二为应用人类学之知识于土著之治理及教育。”[6]

“欧洲文化中心论”是在前几个世纪中滋长起来的一种普遍的学术观点,认为欧洲文化是世界文化发展的颠峰,而其他文化都只相当于欧洲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某一个发展阶段。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许多欧美学者不愿意将其本民族的音乐文化,特别是专业音乐创作,和非欧民族的音乐文化放在一起相提并论。在他们看来,欧洲诸民族,特别是西欧诸民族的音乐,乃是人类音乐文化发展的高峰,不能和所谓无文字书写传统的“自然民族”的音乐文化平起平坐。比较音乐学带有强烈的殖民主义色彩,在其基础上产生的民族音乐学也带有殖民主义色彩。虽然几十年来,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家们一直在为清除这种色彩而努力,但是直至目前,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和其前身比较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并没有多大的区别,仍以非欧音乐为其主要研究对象。也就是说在西方,这门学科仍然带有殖民主义的尾巴。

以上三种对学科调研范围不同的界定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都主张把非欧洲音乐当作主要研究对象,这类学术主张受到诸多东方学者的强烈批判。日本学者岸边成雄先生便大声疾呼:“我认为应把古今东西的音乐全部复原成白纸,以相同的重点作为出发点去进行比较”,“必须要持这样一种根本态度,把一切音乐都还原成白纸,否则将是自相矛盾的”。[7]上述观点亦受到一些西方学者的批判,美国社会学家霍华德·S·贝克尔便指出:民族音乐学作为一个学术领域,“在某种程度上把自己置入了一个冷僻的角落”,他说:“正如我们可以研究美拉尼西亚一个社会群体类似的音乐事象,我们是否同样应该研究美国本土上《生日快乐》每一次演唱或其中的一个样品?如果说否,那是为什么呢?”“我们希望民族音乐学能够包容一切音乐,因为这同这门学科的界定是相适应的,它们都应成为严肃的研究对象。”[8]

随着东方音乐学界的崛起和第三世界人民的觉醒,当前新的倾向是把欧洲音乐(包括古典音乐、民间音乐、现代音乐和流行音乐等)也看成是民族音乐中的一类。因为不具民族属性的音乐目前在世界上还不存在,这样,民族音乐学就不是以特定的区域和范围与音乐学的其他学科分界,而是以一种特殊的角度,或者叫立足点、着重点为其主要标志了。按照这种观点,根据在对某一民族文化或地区性文化进行的田野工作,从该文化的历史、地理、人种、语言、社会制度、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民俗、心理等方面的情况,来看它们如何影响该民族、该地区的音乐,又怎样产生出独特的音乐审美标准,即从音乐的文化背景和生成环境入手进一步观察它的特征、探索它的规律,这就是民族音乐学。换言之,民族音乐学是通过田野工作研究音乐及其所处文化环境共生关系的科学。它的研究目的首先是要阐明各民族、各地区音乐发展的规律(包括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从各民族、各地区的现实音乐状况出发探索它的起源、形成、发展、繁荣、演变等问题,从而达到对人类音乐文化发展规律的认知。

然而,但直至目前,西方国家乃至全世界的音乐学研究还是分为音乐学(musicology)和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两大类。前者的研究对象是西方从古到今的艺术音乐,后者则几乎包括了它以外一切音乐,如世界各民族的民间音乐、西方的流行音乐、东方的传统音乐以及亚非拉各国的专业创作音乐。由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如此广泛,又涉及到音乐理论和实践两个不同的方面,所以在近二十年来,它一方面分化为城市民族音乐学(Urbanethnomusicol-ogy),历史民族音乐学(Historicalethnomusicology)、应用民族音乐学(Appliedethnomusicology)等不同的分支学科,另一方面又演化出一个称为“世界音乐”的课程。在这个课程中所教授的是除了欧美艺术音乐以外的其他种种音乐,欧美艺术音乐则不包括在内。看来在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已经解决,但是真正要把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和实践扩大到一切音乐,割掉它的殖民主义尾巴还要花一些时间。

在汉语中,“民族”这一词汇有三种不同的涵义:其一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如“古代民族”、“全世界各民族”、“民族学”中的“民族”;其二是“中华民族”的简称,如“发展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中的“民族”;其三是指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民族”。因为“民族”有不同的含义,“民族音乐”这一词组也就有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一是指一切音乐;因为目前在世界上,任何一个音乐作品,都是由属于一定民族的人创作的,所以都可以称为民族音乐。如贝多芬的音乐是德意志民族的音乐,柴可夫斯基的音乐是俄罗斯民族的音乐,阿炳的音乐是汉族音乐等。其二是指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因为中华民族可以简称为“民族”,“民族音乐”自然就是“中华民族音乐”即中国音乐的简称。在这个意义上的“民族音乐”大多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是指五四以来新音乐。其三是指少数民族的音乐,这一用法在新疆、内蒙等边疆地区特别常见。在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同志被称为“民族同志”,少数民族的干部被称为“民族干部”,少数民族的音乐也就很自然的被称为“民族音乐”了。由于对“民族音乐”这一词组有三种不同的理解,在民族音乐学被介绍到我国来之后,这一学科名称也就引起很自然地引起了争论:有人以为它是指以中国传统音乐为调研对象而进行的分属于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还有人以为它是指对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音乐文化进行的各种各样的探讨,这两种解释,与英文中这个词的含义完全不同。我国对民族音乐学学科定位的争论的关键就在这里。

20世纪20年代,民族音乐学的前身比较音乐学在我国虽经王光祈先生和肖友梅先生的大力倡导,但是当时在中国并没有得到推广。王光祈先生的《东方民族之音乐》于1929年7月在上海出版,两年又两个月之后,“九一八”事变暴发,随着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几乎所有的中国音乐家都投入了抗日救亡运动。在这一运动和其后的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几乎一直处在战争状态之中,中国音乐学家当然也不可能去研究世界音乐,或从世界的宏观角度研究中国音乐,而只能在“救亡图存”的大前提下对中国传统音乐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本土音乐”的复兴,达到振奋民族精神和为战争服务的目的。虽然在这一时期中国音乐学家对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中民间音乐的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和伟大的成绩,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这些研究并不属于比较音乐学的范围。当时,音乐学界把这种研究称为“民间音乐研究”或“民族音乐研究”,后来又被叫做“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无论其研究的目的、方法,还是其研究的范围和对象都与当时国外流行的比较音乐学有很大的不同。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其第一时期,专家们通过对中国民间音乐的搜集、整理、宣传和对音乐自身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希望达到为音乐创作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6年暴发是“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和西方几乎处于隔绝的状态,刚刚兴起的民族音乐学便没有能够及时地传入中国。中国的音乐学家几乎是在与世隔绝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了“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他们在大量搜集整理我国民间音乐作品的基础上,用西方音乐理论对这些作品进行了形态学的分析,从而达到了为音乐创作服务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

20世纪70年代末,上海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翻译了一批国外文献,向音乐学界介绍了这一学科,但是,这一学科真正在我国发展起来,则是从1980年6月在南京召开“全国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之后。

南京会议提出了民族音乐学的口号,并希望它成为可以涵盖和容纳“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民族音乐理论”等内容的音乐学学科,从而使民族音乐学在中国逐渐地确立自身的地位。然而从1980年起,中国音乐学界便开始就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的界定进行争论,其核心问题是新近从国外引进的“民族音乐学”和过去我国固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之间的关系问题。分歧主要集中在对“民族音乐学”一词的解释上,应当把它看作是一个从国外引进新的学科还是把它当作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别名,从一开始,不同的学者就有不同的意见。

意见的不同在南京会议上就有反映,高厚永教授在这次会议的中心发言中提到:“中国民族音乐学”“已有50—60年的历史”,“王光祈先生是研究这门科学的先驱”;同时他又把从30年代末到6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民族音乐理论”看作是“民族音乐学的研究”[9]。沈洽当时实际上不同意高厚永的意见,在由他执笔的开幕词中说:“以往的‘民族音乐理论’”,“虽在很多方面实际上是属于民族音乐学范畴的”,“但就这门学科的完整性来说,我们国内的研究还处在初创阶段”。[10]吕骥没有参加那次讨论会的整个过程,但出席了闭幕式,在他为这次会议所作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民族音乐的学问”,“从汉族到各少数民族”“都应当包括在内”。[11]吕骥在这里所说的“民族音乐”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所以这里的“民族音乐学”就是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完全没有把会议的发起者们所提倡的Ethnomusicology这门新的学科包含在内。

从1980年到1988年,关于“民族音乐学”的定义一直有争论,争论的核心即是“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问题,实质是能否用“民族音乐学”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一种主张是用“民族音乐学”的名称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而将Ethnomusicology改译为“音乐民族学”;也有人认为可以把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改称“民族音乐形态学”。后来又有人认为“民族音乐形态学”不能囊括“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全部内容,故又提出了“乐种学”的主张。沈洽原来不同意高厚永将“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相联系,但后来又赞同高厚永的意见,认为“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两个阶段,是“民族音乐学”“中国化”的结果,并对不同意此种观点的人提出了批评。[12]

从民族音乐学论坛发生的争论来看,直至目前民族音乐学和中国人以往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并没有真正解决。音乐学界对“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不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一个阶段,尚有不同的认识。对中国人怎样结合本国的情况来发展民族音乐学,也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既然国际上有关这一学科的定位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民族音乐学亦应当依次对此学科进行定位,而不要另搞一套,以免引起概念的混乱。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虽然在研究对象方面有相近之处,但其方法、研究的目的与“民族音乐学”亦有不少差别,“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我们在这一方面也积累了许多十分可贵的经验,它的研究也不可能完全为“民族音乐学”所取代。因此最好不要再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为一谈。我们如果把后者等同与前者,国外学者会感到不可理解。如英国学者施祥生(JonathanP.J.Stock)在沈洽发表《民族音乐学在中国》一文之后便提出了许多问题。[13]在此次民族音乐学论坛上,对《中国民间音乐集成》的争论也是因此而引起的。《中国民间音乐集成》是按“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路子进行的,它当然不符合民族音乐学的规范,也没有必要符合此种规范。然而,因为中国音乐学界有人将“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同起来,所以国外的学者便用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角度,以至方法来衡量它,并对它提出种种非难。笔者以为,一方面国外的学者应尊重我国学者的学术成果,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加以区别,这样就有可能消除误解,也避免发生更多的误会。

实际上,“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词组作为学科名称并不合适。民族音乐和民间音乐并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包括后者,如中国民族音乐包括了我国的传统音乐和新音乐,而传统音乐又可按照流行的层面分为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和民间音乐几个不同的类别,采用这一名称将前者和后者混为一谈,使学科的研究范围不清。人们之所以用“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来取代它,恐怕与此有关。另外,从“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研究范围来看,主要是中国各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包括中国的新音乐,将其改为“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可能更为合适。过去采用“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学科名称,和左倾思潮有关,因为在20世纪50至60年代,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和宗教音乐被视为封建主义的糟粕,在学术上几乎成为,所以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便由研究民间音乐所取代。这种错误的倾向,今天已经扭转,故用“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取代“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也应是理所当然的事。

目前民族音乐学在我国还处于草创阶段,从文化背景出发,对我国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传统音乐或我国新音乐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并不很多;用民族音乐学的方法对外国音乐进行研究还没有得到普遍的重视,在这方面也还缺少必要的条件。中国音乐学家虽然已经参加了国际民族音乐学界的交流,但交流的规模不大,涉及的研究领域也不广。努力发展我国在民族音乐学领域的研究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不同于音乐美学等思辩性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它的理论和方法都是前辈音乐学家们在大量的田野工作和案头工作中逐渐总结起来的。相信我国音乐学家通过学习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方法,联系我国的实际,也一定能把中国传统音乐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收稿日期:2000—06—27

【参考文献】

[1]格鲁夫音乐大词典(第6卷)[Z].P275.香港:美国Macmillan公司出版,1980.

[2]沈洽,董维松.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83.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5.

[3]俞人豪.音乐学概论[M].P231.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7.

[4]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21.

[5]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13.“有”版权所

[6]民族研究丛刊(第1辑)[C].P287.北京:民族出版社,1981.

[7]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73.

[8]古宗智.EML理论方法应用[M].P81、84.贵阳:贵州艺校印刷,1992.

[9]高厚永.中国民族音乐学的形成和发展[J].音乐研究.1980(4).

[10]黄友葵.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开幕词[J].南艺学报.1980(2).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8)

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2000年5月,中国音乐学院举办民族音乐学论坛,学科定位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之一,说明这一问题在我国尚未彻底解决。定位是一个学科的基本问题,若不明确,该学科便不能得到很好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历史对此问题再进行一些探讨。不当之处,希望大家批评指正。民族音乐学是英文Ethnomusicology的意译,Ethnology在英文中是民族学,Musicology是音乐学,Ethnomusicology这个英文字就是由Ethnology和Musicology复合而成的。从字面上看,民族音乐学应当是从民族学的角度研究音乐的学问。民族学是主要采用实地调查法(又称田野工作法)研究民族发展演化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它期望通过对一个个民族进行实地考察,研究它们各自的起源、分布、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式以及各民族之间的历史、文化关系。民族学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梳理上述这些方面在历史上发展、演变的情况揭示世界诸民族发展的共同规律或某一个民族发展的特殊规律。民族学在欧美一些国家里又称文化人类学。文化人类学是一种研究人的文化属性的、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的学科,它和研究人类自然属性的、属于自然科学的体质人类学一起构成了人类学学科。因为人的文化属性及其民族性不可能分开,所以文化人类学和民族学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民族学源于欧洲,它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主要研究非欧、非西方民族的人类共同体,不涉及西方民族。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学科本身的发展,目前民族学研究的范围已不限于非西方民族,世界上各种人类共同体,包括西方民族和西方社会中的移民社区,都已经成为它的研究对象。因为民族音乐学是民族学和音乐学的一个交叉学科,所以它一直受到民族学的发展及其各个学派的深刻影响。民族音乐学早先称为比较音乐学(ComparativeMusicology),荷兰音乐学家孔斯特(JaapKunst,1891—1960)首先提出“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并主张用它来代替以往人们习惯称呼的“比较音乐学”。[1]后,“民族音乐学”便作为标准的学科名称而固定下来。关于这门学科的调研对象以及它同音乐学中其他学科的关系,曾经有过许多争论。由于ethno这个词最早是指非基督教、非犹太教的异教徒,加之为了和比较音乐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相联系,有人认为它的主要调研对象是所谓“原始民族”或曰“自然民族”的音乐。如美国民族音乐学家内特尔(tl)就曾经指出:“就民族音乐学的实际发展过程及其最具特色的研究来说”这门学科是研究“无文字社会的音乐”,而“‘无文字社会’系指现存的、尚未发展出一套可阅读和书写的文字体系的社会。”[2]也有人建议以非欧洲音乐为主,如施奈德(M.Schneider)在1957年指出:“民族音乐学的首要目的,不论其正常与否,就是对非欧洲地区的音乐特征进行比较研究。”内特尔在1956年也曾经说过:“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具有西洋文明以外的文明民族音乐的科学。”[3]还有人说研究西方艺术音乐和通俗音乐以外的音乐就是民族音乐学。如提出这一学科名称的孔斯特(J.Kunst)就明确地指出过:“这门学科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但他紧接着就又说:民族音乐学“研究所有类别的非西方音乐”,“西洋的艺术音乐以及通俗音乐不包括在这个领域之内”。[4]以提出民族音乐学就是“对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口号而著称的美国民族音乐学家梅里亚姆(A.Merriam)在论述到田野工作的时候说:“就民族音乐学而言,它一般意味着在欧洲和美国以外的地区进行实地调查。”[5]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是以田野调查为其基础的,在欧洲和美国以外进行实地调查实际上就意味着只研究非欧音乐。欧美学者们一方面要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另一方面又要把研究的范围局限在欧洲音乐之外,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这一矛盾之所以产生,一方面受到民族学功能学派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到“欧洲文化中心论”的影响。民族学中的功能学派,为英国学者马利诺夫斯基和布朗所创立。此学派强调民族学是一种实用的科学,主张民族学应服务于殖民地治理的实际需要。出于这一目的,他们只研究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的文化,而不研究西方文化。布朗在其著作《人类研究之现状》中就明确地说过:“吾大英帝国有非、亚、澳、美各洲殖民土著,若欲执行吾人对彼等之责任,则有两种急切需要呈现,第一为对各土著系统的研究,欲求殖民地行政之健全必须对土著文化系统之认识。第二为应用人类学之知识于土著之治理及教育。”[6]“欧洲文化中心论”是在前几个世纪中滋长起来的一种普遍的学术观点,认为欧洲文化是世界文化发展的颠峰,而其他文化都只相当于欧洲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某一个发展阶段。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许多欧美学者不愿意将其本民族的音乐文化,特别是专业音乐创作,和非欧民族的音乐文化放在一起相提并论。在他们看来,欧洲诸民族,特别是西欧诸民族的音乐,乃是人类音乐文化发展的高峰,不能和所谓无文字书写传统的“自然民族”的音乐文化平起平坐。比较音乐学带有强烈的殖民主义色彩,在其基础上产生的民族音乐学也带有殖民主义色彩。虽然几十年来,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家们一直在为清除这种色彩而努力,但是直至目前,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和其前身比较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并没有多大的区别,仍以非欧音乐为其主要研究对象。也就是说在西方,这门学科仍然带有殖民主义的尾巴。以上三种对学科调研范围不同的界定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都主张把非欧洲音乐当作主要研究对象,这类学术主张受到诸多东方学者的强烈批判。日本学者岸边成雄先生便大声疾呼:“我认为应把古今东西的音乐全部复原成白纸,以相同的重点作为出发点去进行比较”,“必须要持这样一种根本态度,把一切音乐都还原成白纸,否则将是自相矛盾的”。[7]上述观点亦受到一些西方学者的批判,美国社会学家霍华德·S·贝克尔便指出:民族音乐学作为一个学术领域,“在某种程度上把自己置入了一个冷僻的角落”,他说:“正如我们可以研究美拉尼西亚一个社会群体类似的音乐事象,我们是否同样应该研究美国本土上《生日快乐》每一次演唱或其中的一个样品?如果说否,那是为什么呢?”“我们希望民族音乐学能够包容一切音乐,因为这同这门学科的界定是相适应的,它们都应成为严肃的研究对象。”[8]随着东方音乐学界的崛起和第三世界人民的觉醒,当前新的倾向是把欧洲音乐(包括古典音乐、民间音乐、现代音乐和流行音乐等)也看成是民族音乐中的一类。因为不具民族属性的音乐目前在世界上还不存在,这样,民族音乐学就不是以特定的区域和范围与音乐学的其他学科分界,而是以一种特殊的角度,或者叫立足点、着重点为其主要标志了。按照这种观点,根据在对某一民族文化或地区性文化进行的田野工作,从该文化的历史、地理、人种、语言、社会制度、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民俗、心理等方面的情况,来看它们如何影响该民族、该地区的音乐,又怎样产生出独特的音乐审美标准,即从音乐的文化背景和生成环境入手进一步观察它的特征、探索它的规律,这就是民族音乐学。换言之,民族音乐学是通过田野工作研究音乐及其所处文化环境共生关系的科学。它的研究目的首先是要阐明各民族、各地区音乐发展的规律(包括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从各民族、各地区的现实音乐状况出发探索它的起源、形成、发展、繁荣、演变等问题,从而达到对人类音乐文化发展规律的认知。然而,但直至目前,西方国家乃至全世界的音乐学研究还是分为音乐学(musicology)和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两大类。前者的研究对象是西方从古到今的艺术音乐,后者则几乎包括了它以外一切音乐,如世界各民族的民间音乐、西方的流行音乐、东方的传统音乐以及亚非拉各国的专业创作音乐。由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如此广泛,又涉及到音乐理论和实践两个不同的方面,所以在近二十年来,它一方面分化为城市民族音乐学(Urbanethnomusicol-ogy),历史民族音乐学(Historicalethnomusicology)、应用民族音乐学(Appliedethnomusicology)等不同的分支学科,另一方面又演化出一个称为“世界音乐”的课程。在这个课程中所教授的是除了欧美艺术音乐以外的其他种种音乐,欧美艺术音乐则不包括在内。看来在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已经解决,但是真正要把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和实践扩大到一切音乐,割掉它的殖民主义尾巴还要花一些时间。在汉语中,“民族”这一词汇有三种不同的涵义:其一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如“古代民族”、“全世界各民族”、“民族学”中的“民族”;其二是“中华民族”的简称,如“发展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中的“民族”;其三是指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民族”。因为“民族”有不同的含义,“民族音乐”这一词组也就有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一是指一切音乐;因为目前在世界上,任何一个音乐作品,都是由属于一定民族的人创作的,所以都可以称为民族音乐。如贝多芬的音乐是德意志民族的音乐,柴可夫斯基的音乐是俄罗斯民族的音乐,阿炳的音乐是汉族音乐等。其二是指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因为中华民族可以简称为“民族”,“民族音乐”自然就是“中华民族音乐”即中国音乐的简称。在这个意义上的“民族音乐”大多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是指五四以来新音乐。其三是指少数民族的音乐,这一用法在新疆、内蒙等边疆地区特别常见。在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同志被称为“民族同志”,少数民族的干部被称为“民族干部”,少数民族的音乐也就很自然的被称为“民族音乐”了。由于对“民族音乐”这一词组有三种不同的理解,在民族音乐学被介绍到我国来之后,这一学科名称也就引起很自然地引起了争论:有人以为它是指以中国传统音乐为调研对象而进行的分属于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还有人以为它是指对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音乐文化进行的各种各样的探讨,这两种解释,与英文中这个词的含义完全不同。我国对民族音乐学学科定位的争论的关键就在这里。20世纪20年代,民族音乐学的前身比较音乐学在我国虽经王光祈先生和肖友梅先生的大力倡导,但是当时在中国并没有得到推广。王光祈先生的《东方民族之音乐》于1929年7月在上海出版,两年又两个月之后,“九一八”事变暴发,随着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几乎所有的中国音乐家都投入了抗日救亡运动。在这一运动和其后的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几乎一直处在战争状态之中,中国音乐学家当然也不可能去研究世界音乐,或从世界的宏观角度研究中国音乐,而只能在“救亡图存”的大前提下对中国传统音乐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本土音乐”的复兴,达到振奋民族精神和为战争服务的目的。虽然在这一时期中国音乐学家对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中民间音乐的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和伟大的成绩,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这些研究并不属于比较音乐学的范围。当时,音乐学界把这种研究称为“民间音乐研究”或“民族音乐研究”,后来又被叫做“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无论其研究的目的、方法,还是其研究的范围和对象都与当时国外流行的比较音乐学有很大的不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其第一时期,专家们通过对中国民间音乐的搜集、整理、宣传和对音乐自身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希望达到为音乐创作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6年暴发是“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和西方几乎处于隔绝的状态,刚刚兴起的民族音乐学便没有能够及时地传入中国。中国的音乐学家几乎是在与世隔绝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了“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他们在大量搜集整理我国民间音乐作品的基础上,用西方音乐理论对这些作品进行了形态学的分析,从而达到了为音乐创作服务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20世纪70年代末,上海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翻译了一批国外文献,向音乐学界介绍了这一学科,但是,这一学科真正在我国发展起来,则是从1980年6月在南京召开“全国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之后。南京会议提出了民族音乐学的口号,并希望它成为可以涵盖和容纳“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民族音乐理论”等内容的音乐学学科,从而使民族音乐学在中国逐渐地确立自身的地位。然而从1980年起,中国音乐学界便开始就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的界定进行争论,其核心问题是新近从国外引进的“民族音乐学”和过去我国固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之间的关系问题。分歧主要集中在对“民族音乐学”一词的解释上,应当把它看作是一个从国外引进新的学科还是把它当作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别名,从一开始,不同的学者就有不同的意见。意见的不同在南京会议上就有反映,高厚永教授在这次会议的中心发言中提到:“中国民族音乐学”“已有50—60年的历史”,“王光祈先生是研究这门科学的先驱”;同时他又把从30年代末到6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民族音乐理论”看作是“民族音乐学的研究”[9]。沈洽当时实际上不同意高厚永的意见,在由他执笔的开幕词中说:“以往的‘民族音乐理论’”,“虽在很多方面实际上是属于民族音乐学范畴的”,“但就这门学科的完整性来说,我们国内的研究还处在初创阶段”。[10]吕骥没有参加那次讨论会的整个过程,但出席了闭幕式,在他为这次会议所作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民族音乐的学问”,“从汉族到各少数民族”“都应当包括在内”。[11]吕骥在这里所说的“民族音乐”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所以这里的“民族音乐学”就是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完全没有把会议的发起者们所提倡的Ethnomusicology这门新的学科包含在内。从1980年到1988年,关于“民族音乐学”的定义一直有争论,争论的核心即是“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问题,实质是能否用“民族音乐学”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一种主张是用“民族音乐学”的名称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而将Ethnomusicology改译为“音乐民族学”;也有人认为可以把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改称“民族音乐形态学”。后来又有人认为“民族音乐形态学”不能囊括“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全部内容,故又提出了“乐种学”的主张。沈洽原来不同意高厚永将“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相联系,但后来又赞同高厚永的意见,认为“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两个阶段,是“民族音乐学”“中国化”的结果,并对不同意此种观点的人提出了批评。[12]从民族音乐学论坛发生的争论来看,直至目前民族音乐学和中国人以往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并没有真正解决。音乐学界对“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不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一个阶段,尚有不同的认识。对中国人怎样结合本国的情况来发展民族音乐学,也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既然国际上有关这一学科的定位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民族音乐学亦应当依次对此学科进行定位,而不要另搞一套,以免引起概念的混乱。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虽然在研究对象方面有相近之处,但其方法、研究的目的与“民族音乐学”亦有不少差别,“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我们在这一方面也积累了许多十分可贵的经验,它的研究也不可能完全为“民族音乐学”所取代。因此最好不要再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为一谈。我们如果把后者等同与前者,国外学者会感到不可理解。如英国学者施祥生(JonathanP.J.Stock)在沈洽发表《民族音乐学在中国》一文之后便提出了许多问题。[13]在此次民族音乐学论坛上,对《中国民间音乐集成》的争论也是因此而引起的。《中国民间音乐集成》是按“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路子进行的,它当然不符合民族音乐学的规范,也没有必要符合此种规范。然而,因为中国音乐学界有人将“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同起来,所以国外的学者便用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角度,以至方法来衡量它,并对它提出种种非难。笔者以为,一方面国外的学者应尊重我国学者的学术成果,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加以区别,这样就有可能消除误解,也避免发生更多的误会。实际上,“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词组作为学科名称并不合适。民族音乐和民间音乐并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包括后者,如中国民族音乐包括了我国的传统音乐和新音乐,而传统音乐又可按照流行的层面分为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和民间音乐几个不同的类别,采用这一名称将前者和后者混为一谈,使学科的研究范围不清。人们之所以用“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来取代它,恐怕与此有关。另外,从“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研究范围来看,主要是中国各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包括中国的新音乐,将其改为“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可能更为合适。过去采用“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学科名称,和左倾思潮有关,因为在20世纪50至60年代,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和宗教音乐被视为封建主义的糟粕,在学术上几乎成为,所以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便由研究民间音乐所取代。这种错误的倾向,今天已经扭转,故用“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取代“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也应是理所当然的事。目前民族音乐学在我国还处于草创阶段,从文化背景出发,对我国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传统音乐或我国新音乐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并不很多;用民族音乐学的方法对外国音乐进行研究还没有得到普遍的重视,在这方面也还缺少必要的条件。中国音乐学家虽然已经参加了国际民族音乐学界的交流,但交流的规模不大,涉及的研究领域也不广。努力发展我国在民族音乐学领域的研究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不同于音乐美学等思辩性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它的理论和方法都是前辈音乐学家们在大量的田野工作和案头工作中逐渐总结起来的。相信我国音乐学家通过学习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方法,联系我国的实际,也一定能把中国传统音乐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收稿日期:2000—06—27【参考文献】[1]格鲁夫音乐大词典(第6卷)[Z].P275.香港:美国Macmillan公司出版,1980.[2]沈洽,董维松.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83.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5.[3]俞人豪.音乐学概论[M].P231.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7.[4]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21.[5]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13.[6]民族研究丛刊(第1辑)[C].P287.北京:民族出版社,1981.[7]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73.[8]古宗智.EML理论方法应用[M].P81、84.贵阳:贵州艺校印刷,1992.[9]高厚永.中国民族音乐学的形成和发展[J].音乐研究.1980(4).[10]黄友葵.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开幕词[J].南艺学报.1980(2).[11]吕骥.在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闭幕式上的讲话[J].南艺学报.1980(2).[12]自沈洽.民族音乐学在中国[J].中国音乐学1996(3).[13]EthnomusicologyinChina[J]byShenQia:AResponseJournalofMusicinChina.1999(1).P37—38.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9)

民族学是主要采用实地调查法(又称田野工作法)研究民族发展演化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它期望通过对一个个民族进行实地考察,研究它们各自的起源、分布、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式以及各民族之间的历史、文化关系。民族学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梳理上述这些方面在历史上发展、演变的情况揭示世界诸民族发展的共同规律或某一个民族发展的特殊规律。民族学在欧美一些国家里又称文化人类学。文化人类学是一种研究人的文化属性的、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的学科,它和研究人类自然属性的、属于自然科学的体质人类学一起构成了人类学学科。因为人的文化属性及其民族性不可能分开,所以文化人类学和民族学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民族学源于欧洲,它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主要研究非欧、非西方民族的人类共同体,不涉及西方民族。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学科本身的发展,目前民族学研究的范围已不限于非西方民族,世界上各种人类共同体,包括西方民族和西方社会中的移民社区,都已经成为它的研究对象。因为民族音乐学是民族学和音乐学的一个交叉学科,所以它一直受到民族学的发展及其各个学派的深刻影响。

民族音乐学早先称为比较音乐学(ComparativeMusicology),荷兰音乐学家孔斯特(JaapKunst,1891—1960)首先提出“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并主张用它来代替以往人们习惯称呼的“比较音乐学”。[1]后,“民族音乐学”便作为标准的学科名称而固定下来。

关于这门学科的调研对象以及它同音乐学中其他学科的关系,曾经有过许多争论。由于ethno这个词最早是指非基督教、非犹太教的异教徒,加之为了和比较音乐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相联系,有人认为它的主要调研对象是所谓“原始民族”或曰“自然民族”的音乐。如美国民族音乐学家内特尔(tl)就曾经指出:“就民族音乐学的实际发展过程及其最具特色的研究来说”这门学科是研究“无文字社会的音乐”,而“‘无文字社会’系指现存的、尚未发展出一套可阅读和书写的文字体系的社会。”[2]也有人建议以非欧洲音乐为主,如施奈德(M.Schneider)在1957年指出:“民族音乐学的首要目的,不论其正常与否,就是对非欧洲地区的音乐特征进行比较研究。”内特尔在1956年也曾经说过:“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具有西洋文明以外的文明民族音乐的科学。”[3]还有人说研究西方艺术音乐和通俗音乐以外的音乐就是民族音乐学。如提出这一学科名称的孔斯特(J.Kunst)就明确地指出过:“这门学科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但他紧接着就又说:民族音乐学“研究所有类别的非西方音乐”,“西洋的艺术音乐以及通俗音乐不包括在这个领域之内”。[4]以提出民族音乐学就是“对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口号而著称的美国民族音乐学家梅里亚姆(A.Merriam)在论述到田野工作的时候说:“就民族音乐学而言,它一般意味着在欧洲和美国以外的地区进行实地调查。”[5]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是以田野调查为其基础的,在欧洲和美国以外进行实地调查实际上就意味着只研究非欧音乐。欧美学者们一方面要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另一方面又要把研究的范围局限在欧洲音乐之外,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这一矛盾之所以产生,一方面受到民族学功能学派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到“欧洲文化中心论”的影响。

民族学中的功能学派,为英国学者马利诺夫斯基和布朗所创立。此学派强调民族学是一种实用的科学,主张民族学应服务于殖民地治理的实际需要。出于这一目的,他们只研究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的文化,而不研究西方文化。布朗在其著作《人类研究之现状》中就明确地说过:“吾大英帝国有非、亚、澳、美各洲殖民土著,若欲执行吾人对彼等之责任,则有两种急切需要呈现,第一为对各土著系统的研究,欲求殖民地行政之健全必须对土著文化系统之认识。第二为应用人类学之知识于土著之治理及教育。”[6]

“欧洲文化中心论”是在前几个世纪中滋长起来的一种普遍的学术观点,认为欧洲文化是世界文化发展的颠峰,而其他文化都只相当于欧洲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某一个发展阶段。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许多欧美学者不愿意将其本民族的音乐文化,特别是专业音乐创作,和非欧民族的音乐文化放在一起相提并论。在他们看来,欧洲诸民族,特别是西欧诸民族的音乐,乃是人类音乐文化发展的高峰,不能和所谓无文字书写传统的“自然民族”的音乐文化平起平坐。比较音乐学带有强烈的殖民主义色彩,在其基础上产生的民族音乐学也带有殖民主义色彩。虽然几十年来,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家们一直在为清除这种色彩而努力,但是直至目前,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和其前身比较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并没有多大的区别,仍以非欧音乐为其主要研究对象。也就是说在西方,这门学科仍然带有殖民主义的尾巴。

以上三种对学科调研范围不同的界定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都主张把非欧洲音乐当作主要研究对象,这类学术主张受到诸多东方学者的强烈批判。日本学者岸边成雄先生便大声疾呼:“我认为应把古今东西的音乐全部复原成白纸,以相同的重点作为出发点去进行比较”,“必须要持这样一种根本态度,把一切音乐都还原成白纸,否则将是自相矛盾的”。[7]上述观点亦受到一些西方学者的批判,美国社会学家霍华德·S·贝克尔便指出:民族音乐学作为一个学术领域,“在某种程度上把自己置入了一个冷僻的角落”,他说:“正如我们可以研究美拉尼西亚一个社会群体类似的音乐事象,我们是否同样应该研究美国本土上《生日快乐》每一次演唱或其中的一个样品?如果说否,那是为什么呢?”“我们希望民族音乐学能够包容一切音乐,因为这同这门学科的界定是相适应的,它们都应成为严肃的研究对象。”[8]

随着东方音乐学界的崛起和第三世界人民的觉醒,当前新的倾向是把欧洲音乐(包括古典音乐、民间音乐、现代音乐和流行音乐等)也看成是民族音乐中的一类。因为不具民族属性的音乐目前在世界上还不存在,这样,民族音乐学就不是以特定的区域和范围与音乐学的其他学科分界,而是以一种特殊的角度,或者叫立足点、着重点为其主要标志了。按照这种观点,根据在对某一民族文化或地区性文化进行的田野工作,从该文化的历史、地理、人种、语言、社会制度、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民俗、心理等方面的情况,来看它们如何影响该民族、该地区的音乐,又怎样产生出独特的音乐审美标准,即从音乐的文化背景和生成环境入手进一步观察它的特征、探索它的规律,这就是民族音乐学。换言之,民族音乐学是通过田野工作研究音乐及其所处文化环境共生关系的科学。它的研究目的首先是要阐明各民族、各地区音乐发展的规律(包括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从各民族、各地区的现实音乐状况出发探索它的起源、形成、发展、繁荣、演变等问题,从而达到对人类音乐文化发展规律的认知。

然而,但直至目前,西方国家乃至全世界的音乐学研究还是分为音乐学(musicology)和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两大类。前者的研究对象是西方从古到今的艺术音乐,后者则几乎包括了它以外一切音乐,如世界各民族的民间音乐、西方的流行音乐、东方的传统音乐以及亚非拉各国的专业创作音乐。由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如此广泛,又涉及到音乐理论和实践两个不同的方面,所以在近二十年来,它一方面分化为城市民族音乐学(Urbanethnomusicol-ogy),历史民族音乐学(Historicalethnomusicology)、应用民族音乐学(Appliedethnomusicology)等不同的分支学科,另一方面又演化出一个称为“世界音乐”的课程。在这个课程中所教授的是除了欧美艺术音乐以外的其他种种音乐,欧美艺术音乐则不包括在内。看来在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已经解决,但是真正要把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和实践扩大到一切音乐,割掉它的殖民主义尾巴还要花一些时间。

在汉语中,“民族”这一词汇有三种不同的涵义:其一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如“古代民族”、“全世界各民族”、“民族学”中的“民族”;其二是“中华民族”的简称,如“发展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中的“民族”;其三是指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民族”。因为“民族”有不同的含义,“民族音乐”这一词组也就有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一是指一切音乐;因为目前在世界上,任何一个音乐作品,都是由属于一定民族的人创作的,所以都可以称为民族音乐。如贝多芬的音乐是德意志民族的音乐,柴可夫斯基的音乐是俄罗斯民族的音乐,阿炳的音乐是汉族音乐等。其二是指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因为中华民族可以简称为“民族”,“民族音乐”自然就是“中华民族音乐”即中国音乐的简称。在这个意义上的“民族音乐”大多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是指五四以来新音乐。其三是指少数民族的音乐,这一用法在新疆、内蒙等边疆地区特别常见。在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同志被称为“民族同志”,少数民族的干部被称为“民族干部”,少数民族的音乐也就很自然的被称为“民族音乐”了。由于对“民族音乐”这一词组有三种不同的理解,在民族音乐学被介绍到我国来之后,这一学科名称也就引起很自然地引起了争论:有人以为它是指以中国传统音乐为调研对象而进行的分属于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还有人以为它是指对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音乐文化进行的各种各样的探讨,这两种解释,与英文中这个词的含义完全不同。我国对民族音乐学学科定位的争论的关键就在这里。

20世纪20年代,民族音乐学的前身比较音乐学在我国虽经王光祈先生和肖友梅先生的大力倡导,但是当时在中国并没有得到推广。王光祈先生的《东方民族之音乐》于1929年7月在上海出版,两年又两个月之后,“九一八”事变暴发,随着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几乎所有的中国音乐家都投入了抗日救亡运动。在这一运动和其后的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几乎一直处在战争状态之中,中国音乐学家当然也不可能去研究世界音乐,或从世界的宏观角度研究中国音乐,而只能在“救亡图存”的大前提下对中国传统音乐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本土音乐”的复兴,达到振奋民族精神和为战争服务的目的。虽然在这一时期中国音乐学家对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中民间音乐的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和伟大的成绩,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这些研究并不属于比较音乐学的范围。当时,音乐学界把这种研究称为“民间音乐研究”或“民族音乐研究”,后来又被叫做“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无论其研究的目的、方法,还是其研究的范围和对象都与当时国外流行的比较音乐学有很大的不同。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其第一时期,专家们通过对中国民间音乐的搜集、整理、宣传和对音乐自身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希望达到为音乐创作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6年暴发是“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和西方几乎处于隔绝的状态,刚刚兴起的民族音乐学便没有能够及时地传入中国。中国的音乐学家几乎是在与世隔绝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了“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他们在大量搜集整理我国民间音乐作品的基础上,用西方音乐理论对这些作品进行了形态学的分析,从而达到了为音乐创作服务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

20世纪70年代末,上海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翻译了一批国外文献,向音乐学界介绍了这一学科,但是,这一学科真正在我国发展起来,则是从1980年6月在南京召开“全国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之后。

南京会议提出了民族音乐学的口号,并希望它成为可以涵盖和容纳“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民族音乐理论”等内容的音乐学学科,从而使民族音乐学在中国逐渐地确立自身的地位。然而从1980年起,中国音乐学界便开始就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的界定进行争论,其核心问题是新近从国外引进的“民族音乐学”和过去我国固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之间的关系问题。分歧主要集中在对“民族音乐学”一词的解释上,应当把它看作是一个从国外引进新的学科还是把它当作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别名,从一开始,不同的学者就有不同的意见。

意见的不同在南京会议上就有反映,高厚永教授在这次会议的中心发言中提到:“中国民族音乐学”“已有50—60年的历史”,“王光祈先生是研究这门科学的先驱”;同时他又把从30年代末到6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民族音乐理论”看作是“民族音乐学的研究”[9]。沈洽当时实际上不同意高厚永的意见,在由他执笔的开幕词中说:“以往的‘民族音乐理论’”,“虽在很多方面实际上是属于民族音乐学范畴的”,“但就这门学科的完整性来说,我们国内的研究还处在初创阶段”。[10]吕骥没有参加那次讨论会的整个过程,但出席了闭幕式,在他为这次会议所作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民族音乐的学问”,“从汉族到各少数民族”“都应当包括在内”。[11]吕骥在这里所说的“民族音乐”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所以这里的“民族音乐学”就是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完全没有把会议的发起者们所提倡的Ethnomusicology这门新的学科包含在内。

从1980年到1988年,关于“民族音乐学”的定义一直有争论,争论的核心即是“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问题,实质是能否用“民族音乐学”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一种主张是用“民族音乐学”的名称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而将Ethnomusicology改译为“音乐民族学”;也有人认为可以把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改称“民族音乐形态学”。后来又有人认为“民族音乐形态学”不能囊括“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全部内容,故又提出了“乐种学”的主张。沈洽原来不同意高厚永将“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相联系,但后来又赞同高厚永的意见,认为“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两个阶段,是“民族音乐学”“中国化”的结果,并对不同意此种观点的人提出了批评。[12]

从民族音乐学论坛发生的争论来看,直至目前民族音乐学和中国人以往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并没有真正解决。音乐学界对“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不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一个阶段,尚有不同的认识。对中国人怎样结合本国的情况来发展民族音乐学,也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既然国际上有关这一学科的定位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民族音乐学亦应当依次对此学科进行定位,而不要另搞一套,以免引起概念的混乱。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虽然在研究对象方面有相近之处,但其方法、研究的目的与“民族音乐学”亦有不少差别,“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我们在这一方面也积累了许多十分可贵的经验,它的研究也不可能完全为“民族音乐学”所取代。因此最好不要再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为一谈。我们如果把后者等同与前者,国外学者会感到不可理解。如英国学者施祥生(JonathanP.J.Stock)在沈洽发表《民族音乐学在中国》一文之后便提出了许多问题。[13]在此次民族音乐学论坛上,对《中国民间音乐集成》的争论也是因此而引起的。《中国民间音乐集成》是按“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路子进行的,它当然不符合民族音乐学的规范,也没有必要符合此种规范。然而,因为中国音乐学界有人将“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同起来,所以国外的学者便用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角度,以至方法来衡量它,并对它提出种种非难。笔者以为,一方面国外的学者应尊重我国学者的学术成果,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加以区别,这样就有可能消除误解,也避免发生更多的误会。

实际上,“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词组作为学科名称并不合适。民族音乐和民间音乐并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包括后者,如中国民族音乐包括了我国的传统音乐和新音乐,而传统音乐又可按照流行的层面分为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和民间音乐几个不同的类别,采用这一名称将前者和后者混为一谈,使学科的研究范围不清。人们之所以用“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来取代它,恐怕与此有关。另外,从“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研究范围来看,主要是中国各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包括中国的新音乐,将其改为“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可能更为合适。过去采用“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学科名称,和左倾思潮有关,因为在20世纪50至60年代,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和宗教音乐被视为封建主义的糟粕,在学术上几乎成为,所以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便由研究民间音乐所取代。这种错误的倾向,今天已经扭转,故用“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取代“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也应是理所当然的事。

目前民族音乐学在我国还处于草创阶段,从文化背景出发,对我国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传统音乐或我国新音乐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并不很多;用民族音乐学的方法对外国音乐进行研究还没有得到普遍的重视,在这方面也还缺少必要的条件。中国音乐学家虽然已经参加了国际民族音乐学界的交流,但交流的规模不大,涉及的研究领域也不广。努力发展我国在民族音乐学领域的研究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不同于音乐美学等思辩性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它的理论和方法都是前辈音乐学家们在大量的田野工作和案头工作中逐渐总结起来的。相信我国音乐学家通过学习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方法,联系我国的实际,也一定能把中国传统音乐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收稿日期:2000—06—27

【参考文献】

[1]格鲁夫音乐大词典(第6卷)[Z].P275.香港:美国Macmillan公司出版,1980.

[2]沈洽,董维松.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83.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5.

[3]俞人豪.音乐学概论[M].P231.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7.

[4]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21.

[5]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13.

[6]民族研究丛刊(第1辑)[C].P287.北京:民族出版社,1981.

[7]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73.

[8]古宗智.EML理论方法应用[M].P81、84.贵阳:贵州艺校印刷,1992.

[9]高厚永.中国民族音乐学的形成和发展[J].音乐研究.1980(4).

[10]黄友葵.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开幕词[J].南艺学报.1980(2).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10)

二、民族音乐学理论对中国传统音乐研究的影响

(一)对传统音乐研究模式和角度上的影响

对于民族音乐的研究不仅对要对民族音乐文化进行研究,同时也要对整个民族的文化进行研究,因此在对民族音乐的实际研究之中,一般会对民族音乐的研究视角放在整个民族的角度上来进行研究。在目前对民族音乐的研究的过程中,一部分学者提出应将对民族音乐的研究放入整个民族文化研究的体系中进行研究,而这种研究研究方式,就是所谓的文化相对主义价值观。而回顾以往对我国传统音乐的研究,往往是将对传统音乐的研究分为音乐文化和音乐典籍的单独研究,在研究过程,较为注重对传统音乐节奏、旋律、演奏等音乐形态的研究,并未将传统音乐研究放在整体的社会文化的环境和背景中进行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使得传统音乐研究缺乏与文化发展之间的关联和相互影响方面的研究,在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之中也难以体现传统音乐所蕴含的文化底蕴。随着民族音乐理论的出现和发展,特别是文化相对主义价值观的逐渐形成,对传统音乐研究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民族音乐学理论的影响下,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也效仿对民族音乐的研究,将传统音乐的研究置于整个文化背景之中,从而在整体的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背景和氛围之中对传统音乐进行研究。

(二)传统音乐研究从书面材料演变为实地考察

对传统音乐进行研究的过程之中,对传统音乐的研究往往是依靠现存的文献和典籍等纸质材料对传统音乐进行研究,不管是对传统音乐的发展历史、发展形态等的研究都是来源于纸质材料的记载,这种研究形式更类似于纸上谈兵②。在对传统音乐历史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只是依靠书面的记载是远远不够的,这种类似于纸上谈兵的研究方式,及时得到了研究结果,也是与实际现实存在极大的差距,难以相符,所以对历史的研究,必须要“迈开腿”,“走出去”,亲自来到传统音乐发展中的实地,走进传统音乐发展中所经历过的环境和氛围,进行实地实景的考察。从时间点来说,从后,对传统音乐的研究终于走出了文献和典籍,来到了传统音乐发展经历过的实地,在传统音乐发展的历史现场,对传统音乐进行研究,而这种走进历史实地的研究方式,因是在民族音乐理论发展之中提出的研究方式。这种深入音乐发展历史实地的研究方式,不仅仅是一种传统音乐研究方式上的转变,同时对传统音乐研究者来说,也是与传统音乐亲密接触的最佳机会,传统音乐研究者在深入实地进行研究考察的过程中,可以回到传统音乐发展演化的现场,感受音乐带来的精神上的洗礼和心灵上涤荡。而这种深入历史实地的传统音乐研究方式,可以在深入实地研究中,收获比书面资料更丰富的音乐文化研究,同时在真实的实地文化熏陶中,切身的体会到当地的文化和音乐之中的关联和影响,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也会更加透彻和深入。例如很多民间的传统音乐,只有来到音乐存在、流传的当地,感受到当地的人文、风俗,看到当地的一山、一水,才能真真的领会到音乐中所传达的情感和精神,只有深入到当地,体会真正体会到音乐中所流淌出的情韵,以及音乐带来的美妙感受。

(三)传统音乐研究从单一走向多元

在我国传统音乐的发展历程中,存在着一种规律,就是传统音乐中对汉族音乐的单一研究,缺乏传统音乐的多元化发展。从传统音乐发展的整个历程之中,一眼望去基本都是以汉族音乐为发展主基调,在历经几千年的发展演化,汉族音乐的发展地位依旧难以动摇,在元朝和清朝时期,传统音乐的表现和发展依然对汉族音乐的模仿,无论音乐歌舞,还音乐曲调和音乐形式都为形成自身的特色,即使做了自身民族音乐与汉族音乐的融合,在音乐的再次创作过程中,汉族音乐依旧占有主导地位,所以长久以来,传统音乐一直是以汉族音乐为核心的。与此同时,在长久以来对传统音乐的研究过程中,汉族音乐一直都是传统音乐的研究主体,忽视了对其他民族传统音乐的研究,因此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一直呈现出一种单一性。但随着民族音乐的逐渐发展完善,民族音乐理论对于传统音乐的研究产生巨大的影响,介于此,我国传统音乐研究无法还像以往只对汉族音乐进行关注和研究,,而是将传统音乐研究置于整个音乐体系之中进行研究,这种研究形式的转变,也使得我国传统音乐研究从以往的单一性发展为现在的多元化。我国传统音乐研究的多元化研究转变,具体表现在实际研究之中,不仅对音乐理论研究带来了转变,同时也影响了音乐文化著作,在全国范围内的音乐文化著作的发行和出版,不但是音乐研究多元的表现,同时也促进了音乐间多民族的融合和共同发展。在多元化的传统音乐研究之中,民族音乐研究在对民族音乐进行研究时,就需要几个民族音乐置于整个音乐体系中进行研究,要强调民族音乐和民族文化的形成以及发展演化的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与民族发展演变过程的一致性,不能单纯的用一种音乐文化来对比对另一种音乐文化来进行解读和理解,由于不同民族之间存在的地域、文化、习俗等方面的差别,所以不同的民族音乐之间不能进行简单的对比,所以在对传统音乐的多元化研究过程中,不能将汉族音乐与奇特民族进行简单粗暴的对比,对待不同民族的音乐,要以平等、尊重的心态,去评价不同民族音乐所富含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从而在不同民族音乐之中发现其独有的艺术意蕴,进而更好的进行传统音乐的多元化研究。

(四)传统音乐研究水平得到了提升

从对传统音乐的研究开始至今,对音乐的学术研究大多停留在对音乐本身、音乐历史等的研究上。民族音乐学理论的引入,则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产生了不小的冲击,对传统音乐的研究如上述所言,进入了一个新的研究阶段,从以往的单一性研究过度到现今的多元化研究,不仅对传统音乐本身,以及传统音乐发展演变所经历的历史文化背景、人文风度等进行了研究,并借鉴和融合其他学科、人文等思想和方法来对传统音乐进行对比研究,这对传统音乐研究来说,是一个历史性的飞跃。我国的民族音乐由于民族数量多,音乐形式丰富多样,因此我国的少数民族音乐学会建立起了具有民族针对性的例如满族音乐研究会、侗族音乐研究会等分民族的音乐研究会,进而根据不同民族的地域特色、风土人情等对不同的民族音乐进行研究,在对不同民族音乐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还对民族音乐的现有状况、未来发展走向做出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除此之外,民族音乐的研究成果也应该回归民族,回到民族音乐的发源地,进而促进当地民族音乐的发展优化,并对当地的民族文化进行很好的保护和传承。每一位民族音乐研究者都应该在对民族音乐的研究过程中,遵循一种研究理念,民族音乐研究主要是来源于民族,因此所得到的研究成果也应该回归民族,让民族受惠,让实践去检验研究成果。而对民族音乐的研究,以及对民族文化、民族精神的认识和理解应用到实际之中,用于帮助更多的大众来认识不同民族的文化和习俗,从而使得不同民族之间可以相互尊重,融洽相处,从而更好对民族音乐、民族文化、民族精神进行很好的保护和传承,使得民族音乐和民族文化可以在尊重、平等的环境中得到应有的理解,保留下真实的文化和环境形态,减少由于人们的误解和无知对民族音乐以及民族文化造成的破坏和负面影响。不管是在哪一个角度对民族音乐,民族音乐都是不可取代的存在,因此不管是哪一个民族的民族音乐都应该受到应有的尊重,民族音乐是带有浓浓民族韵味的音乐,所以对于民族音乐的研究就是对一个民族文化、民族精神,乃至整个民族风貌的研究,而对其他类型的音乐的研究则与此有很大的区别,对于民族音乐的研究,是对音乐以及与音乐相生相息的存在环境一同加以研究的,对民族音乐研究所研究的内容是不同区域内,不同民族音乐的发展规律以及音乐发展历程的,这不仅仅是单纯的民族音乐研究,同时也是对民族人文的研究。而通过对不同民族音乐的研究,也促进了不同民族音乐之间的沟通和融合,进而推动民族音乐的优化发展。也正是由于对民族音乐的研究时将对音乐的研究放眼于整个民族文化和精神范围之中进行研究,所以民族音乐研究的大的研究文化背景也早就了民族音乐研究大的眼界。民族音乐这种以更开阔的视角对音乐进行研究的方式,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促进了对传统音乐的研究方式等的转变,也提升了传统音乐研究水平。效仿与民族音乐的研究,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也将对音乐的研究着眼于大的文化背景之下,将对传统音乐的研究扩大为对传统音乐存在背景下的社会文化和时代背景的研究,使得对传统音乐的研究更具有文化意义,同时也使得传统音乐研究更加深入,把对传统音乐的研究带入到当时的文化背景、时代背景、地域特征之中,研究者对传统音乐有了更为透彻的感受和理解,因此介于这种研究方式和方法所得到的研究成果也更具真实性以及历史意义,所以在对民族音乐研究的熏陶和影响之下,传统音乐研究水平也得到了提升。

(五)基于文化基础上的对传统音乐的研究

以往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不仅仅只单纯的依靠文献典籍等文本资料,同时对传统音乐的研究经常将研究重点局限于对音乐节奏旋律、曲调节奏等单纯传统音乐构成的研究,这只是对传统音乐的表面形式的研究,逐渐对传统音乐的研究逐渐深入到对传统音乐存在于发展的社会文化背景、习俗、人文环境等因素的研究,传统音乐的研究变成对一种特殊文化现象的研究,是基于文化基础上的研究。因此,对传统音乐的研究,将文化大背景融入到对音乐的研究之中,不再是单纯的音乐形式等的表面层次的研究,而是演变为融入文化和精神的研究,将传统音乐研究演变为一种文化现象的研究,这样才可以对传统音乐的研究更加透彻和深入,才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社会人文环境中,对传统音乐的出现、发展、演变等作出更贴切、更真实的研究和还原,从而得到更具有真实性,更具有历史价值的研究成果,并对音乐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和保护。民族音乐研究学者不仅要对民族音乐研究引进更加先进的研究方法和民族音乐研究观念,寻求音乐跨越语言和国界间的交流和融合,更不能忘了自己的“本分”。除此之外,对音乐的研究也应向西方等先进国家进行学习和借鉴,对音乐的研究不仅要展望未来,同时也要回首过去,对过去音乐研究走过的道路和获得的成果,进行梳理和分析,从而为未来的音乐研究做好铺垫。同时对于不同的音乐要持有尊重的态度,平等的对待不同类型、不同民族、不同体系的音乐,求同存异,寻求不同音乐之间的交流、融合以及共同发展。文化相对论不仅对传统音乐研究带来的新的发展方向以及对传统音乐研究的冲击和影响,也要认识到对音乐文化和精神遗产的保护,以及对音乐资源的再利用。可见,通过上述的叙述,对民族音乐音乐的研究不再是单纯的对音乐本体的研究,而是对不同的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的研究,在对民族音乐的研究的影响,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也逐渐脱离了对音乐本体研究的单方面注重,对民族音乐的研究也如同对民族音乐研究一般,成为了一种对文化的探索和研究。

上一篇: 师德师风学习反思 下一篇: 金融办工作总结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