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卫生的工作总结汇总十篇

时间:2022-06-05 18:26:32

单位卫生的工作总结

单位卫生的工作总结篇(1)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保障我旗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旗委、政府决定成立全旗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办公室成员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旗人事局工资股。

二、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阶段时间安排

根据市总体工作安排,为确保在今年年底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全部兑现到位,制定阶段性工作流程:

第一阶段:调研和拟定具体实施办法阶段。年10月底前完成实施办法的拟定上报和实施启动工作。具体包括:召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会议、开展工作调研、成立领导小组等组织机构、拟制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阶段:清理规范津贴补贴阶段。于年11月中旬前完成清理核查及规范津贴补贴工作。

第三阶段:绩效工资总量核定阶段。于年11月底前完成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上报、审批,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核准兑现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为2011年编制财政预算提供准确数据。

第四阶段:绩效工作入轨运行准备阶段。于年底前,做好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含新增绩效工资)、完善绩效工资的后续工作及工作总结,确保2011年全旗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范入轨运行。

三、实施绩效工资具体要求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范围和时间

时间:经旗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且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范围:本方案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我旗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单位14个,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4个(包括计生服务站)、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10个。即:旗妇幼保健所、旗结防所、旗疾控中心、计生服务站、巴彦托海镇卫生院、巴彦塔拉乡卫生院、西苏木卫生院、孟根卫生院、东苏木卫生院、伊敏苏木卫生院、辉苏木中心卫生院、北辉卫生院、巴彦嵯岗卫生院、大雁矿区医院。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额度和津贴补贴额度核定。

绩效工资水平,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与我旗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各案。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原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不再发放。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报旗人事局、财政局批准。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结合进行。要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旗财政部门和组织、纪检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部门负责协调,实施绩效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分别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和40%。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旗内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具体项目和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确定,按月随工资发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要统筹平衡各实施绩效工资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以及同一岗位序列不同等级之间的工资关系,合理确定各类岗位等级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和标准。相同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执行统一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用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卫生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在具体核定各分管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旗内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制定、完善我旗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工作。在搞活内部分配中,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以及条件相对艰苦的偏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完善内部分配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实施。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主要指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统一核定的比例和标准执行)。单位主要领导与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关系。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旗人事局、财政局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由旗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审核后,由财政局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单位卫生的工作总结篇(2)

二)坚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相结合。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三)健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确保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从年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年月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的除外)不实施绩效工资。本办法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县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包括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和18个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本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

二)首次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原职工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即特殊岗位保留部分,纳入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合理确定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如年度内相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如人员增加、基本工资或津贴补贴标准调整等)确需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的年末报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后予以调整。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设生活补贴和岗位津贴两项,标准由县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局研究确定。生活补贴标准拟定为每人每月500元,占人均基础性绩效工资2%岗位津贴标准按照岗位层次分别确定占人均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8%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根据卫生系统和人口系统各自实际分类实施(由卫生、人口部门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对考核量化、请销假、绩效工资兑现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本单位公示3天,分别报卫生、人口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我县统一标准执行。由卫生、人口部门在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不再参与所在单位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分配(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等人员较少的单位除外)

五、相关政策

一)县卫生、人口部门及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时。对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延长产假、受处分、处罚等期间,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后如何发放绩效工资等问题,按相关政策做出明确规定。

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离退休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分别发放离休人员补贴和退休人员补贴。离休人员补贴标准,按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人社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0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由县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查处。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规范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通知》财库〔〕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国家津补贴当月划入个人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考核结果提出分配方案报经县卫生、人口部门审核后再划入个人账户。

七、组织实施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实施方案经市人社、财政、卫生、人口部门审批后由县人社、财政、卫生、人口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单位要分别根据各自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制定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分配细则。按管理权限报县卫生、人口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备案后实施。

单位卫生的工作总结篇(3)

(一)开展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对所有持证的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的饮用水生产过程和卫生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去年饮用水监测合格率低的供水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特别要加强镇水厂的监督检查;检点是:供水单位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情况、水池清洗消毒、水质消毒处理及水质自检工作开展情况、供管水人员卫生管理情况等卫生管理台账。督促镇政府加快村级水厂改造,并做好卫生指导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与县建设局、规划局联系,对庐城涉及二次供水的单位和小区进行摸底,并登记造册,检查各二次供水单位场所的卫生状况,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督供二次供水单位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开展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全县饮用水供水单位、水质监测的水样数量、抽检时间、检验项目等具体内容按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监督抽检计划执行。

(三)建立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

我所将结合监测结果和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继续推进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并将监督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二、时间安排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水质监测

每年二次会同县疾控中心检验室对全县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采样检测,上半年在4月到5月份进行,下半年在10月到11月份。12月份总结上报。

(二)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知识培训

在四月份组织全县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主要是强化各供水单位法人的法律意识,提高各单位在制管水过程的业务水平,杜绝介水疾患的发生。

(三)工作总结

对全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将各水厂卫生状况和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结果情况报告当地政府。按上级要求上报各类表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单位卫生的工作总结篇(4)

一、调整健全了单位创卫管理组织,重新制订了县卫生局讥关“工作区爱国卫生制度”和“生活区爱国卫生制度”,明确了各科室和清洁工人责任区域划分及卫生责任制,在单位内部经常对职工开展安全和爱国卫生宣传教育,使全局职工爱国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得到明显增强,全年未发现单位职工乱丢乱摔垃圾污物、乱泼撒脏水等事件,在单位形成了人人爱护生存环境的氛围。版权所有

二、大力开展了单位的环境绿化与美化工作,单位所有可绿化面积全都进行了绿化、美化,定期负责生活区卫生的清洁工人对花草树木进行养护、施肥、除草、修枝、清除纸屑杂物垃圾等。

三、工作区、生活区做到了随时保持清洁,没有随地吐痰的现象。

四、根据创卫除四害、灭蝇、灭鼠的要求,认真开展了除害灭鼠工作和灭蝇,并积极配制灭鼠灭蝇毒饵毒液,督促指导县城机关单位城镇居民创卫灭鼠灭蝇防害,经创卫检查考核验收,单位达到除害灭鼠灭蝇要求。

五、加强了清洁工对做好单位公共场所区域、大厅、楼梯、过道、厕所卫生管理督查督导,单位卫生严格按创卫要求进行。

单位卫生的工作总结篇(5)

作者:齐玉萍 杨培记 单位:河南省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是《职业病防治法》的基本要求。⑴《职业卫生防病法》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⑵《职业病防治法》第48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这是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所必须旅行的举证责任。⑶《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业病防治法》第64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有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的基本要求:(1)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案卷归档前要做好准备工作。①简明扼要的拟写案卷标题,包括文件执法机关、内容、文种3个部分,标题要反映案卷内容。②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注明每一案的保管期限,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③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及案卷皮、编号、装订成卷。④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2)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3)档案工作人员要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4)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补修复制。(5)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6)对保管的职业卫生档案要积极提供利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对于涉及劳动者个人健康资料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主要内容:(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2)职业卫生管理方针、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3)职业卫生专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4)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①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②建设项目初步计划书。③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④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⑦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等内容。(7)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数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策略。(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记录与评价报告。(9)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维修档案,包括,①设备的操作规程、合格证书。②安装、调试验收记录。③运行使用记录。④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10)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清单,实配备清单,使用情况等。(11)职业健康监护资料。①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职业禁忌证明单及调离情况。③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治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④职业病检出名单。(12)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13)职业病含工作有关疾病发生情况及职业病患者处理情况记录。(14)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15)各种监督文书,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16)各种汇总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职业健康监护汇总资料,职业病发病情况汇总资料,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培训情况汇总资料,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汇总资料,劳动者死亡资料等。

单位卫生的工作总结篇(6)

二、档案分类及内容:

1、上级文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下发的文件。

2、计划总结:卫生监督协管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情况汇报、检查安排、其他专项工作小结及图片资料等。

3、会议记录:卫生监督协管室召开或参加各类工作会议应留有记录。

4、投诉举报: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记录。

5、转交案件:卫生监督协管员向县卫生监督所转交案件的交接文字性材料以及处理结果。

6、宣传培训:卫生监督协管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的计划、总结、宣传资料、工作记录及图片影像资料;卫生监督协管参加县卫生监督所组织的培训活动课件、学习笔记;卫生监督协管对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培训活动的培训计划、通知、课件、签到册、试卷及图片资料。

单位卫生的工作总结篇(7)

一、职责分工

(一)县卫生局

县卫生局负责县内卫生系统开展卫生应急培训演练的计划和推进实施。做好卫生应急基本理论知识培训的组织工作;负责本县突发事件综合性医学救援演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综合应急演练的组织工作和辖县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专项应急演练的指导工作;负责对辖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活动开展情况的督导和总结工作。

(二)公共卫生机构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县疾病预防控制条线卫生应急培训演练活动的计划和指导;做好条线内卫生应急技能培训的组织和指导工作;组织开展条线内突发传染病防控应急演练;本条线活动开展督导、总结工作。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做好卫生监督条线卫生应急培训演练活动的计划制订、组织和指导工作。做好条线内卫生应急技能培训、突发事件公共卫生应急演练工作;本条线活动开展督导、总结工作。

(三)各级医疗机构(含医疗急救中心)

负责做好本单位卫生应急培训演练活动的工作计划和推进实施。按要求做好应急队员(志愿者)的相关培训、演练;做好活动的总结工作。

二、活动内容

根据文件要求,本次本年度卫生应急培训演练活动主要从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应急演练两个方面开展实施。

(一)理论知识及技能培训

1.县卫生局:组织辖县医疗卫生单位卫生应急工作人员和卫生应急队员(志愿者)开展卫生应急基本理论培训。培训包括内容:卫生应急工作基本知识;卫生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预案的基本内容;卫生应急信息报告的基本要求和方法等。

2.县公共卫生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合年度工作,组织本单位和辖县各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人员、应急队员(志愿者),开展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应包含以下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的相关理论与技术;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等风险管理的相关理论与技能;流感、脊灰等突发传染病的防控技术方案要点;突发中毒事件、放射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等。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结合年度工作,组织本单位和辖县各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人员、应急队员(志愿者),开展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应包含以下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的相关理论与技术基本知识和技能等。

3.各级医疗机构(含急救中心)组织卫生应急人员积极参加县卫生局、疾控中心、卫监所开展的卫生应急理论和技能培训;组织本单位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单位紧急医疗救援工作预案(包括事发现场和院内救治)、基本救护技能、专业技术、后勤保障装备使用以及信息收集和报告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二)应急演练

1.县卫生局组织开展辖县内以应急流程、应急岗位职能为内容,多部门参与的突发事件综合医学救援演练。演练科目包括:事发现场公共卫生调查和应急处置;现场紧急救援和后送;现场应急指挥、专业技术和后勤设备的使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等。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开展突发传染病防控应急演练。演练科目为:突发传染病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现场生物、环境和食物等样本的采集、保存和运送;现场快速检测鉴定程序和方法,实验室检测结果分析与研判;现场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和受污染人员洗消、疫点消毒;现场应急指挥、专业技术和后勤保障设备的使用;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等。

3.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公共卫生应急演练。演练科目为: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现场生物、环境和水样本的采购、保存和运送;现场快速检测鉴定程序和方法,检测结果分析与研判;现场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现场应急指挥、专业技术和后勤保障设备的使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等。

4.各综合性医疗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的现场应急医疗救援演练和院内批量伤员救治演练。演练科目为:紧急医学救援现场的展开、伤情判断、检伤分诊、医疗救护和后送;院内批量伤员的应急救治工作的启动、展开、接收、分流、处置、信息收集和报告;现场应急指挥、专业技术和后勤保障设备的使用等。

三、工作要求

单位卫生的工作总结篇(8)

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四十八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第五十六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第六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末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

2.职业卫生管理的方针、计划、目标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4.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它内部文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包括:

(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3)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

(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7.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策略。

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

9.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及维修档案,包括:

(1)设备的操作规程、合格证书:

(2)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3)运行使用记录;

(4)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

10.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清单、实配备清单、使用情况等。

11.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

(4)职业禁忌证名单及调离情况:

(5)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职业病检出名单。

12.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

13.职业病(含工作有关疾病)发生情况及职业病患者处理情况记录。

14.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5.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

16.各种监督文书。

17.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2)职业健康监护汇总资料:

(3)职业病发病情况汇总资料:

(4)职业病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5)培训情况汇总资料;

(6)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

(7)职业病防护设施汇总资料:

(8)劳动者死亡资料;

(91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

三、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的要求

1.职业卫生档案案卷归档前要做好以下事项:

(1)简明扼要地拟写案卷标题,包括文件制发机关、内容、文种三个部分,标题要反映案卷的内容;

(2)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注明每一案卷的保管期限,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

(3)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及案卷皮、编号,装订成卷:

(4)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

2.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3.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单位卫生的工作总结篇(9)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本职岗位,提高综合素质,增强服务技能,营造学知识、练本领、强技术、夯基础的浓厚氛围,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医疗卫生队伍。

二、目标要求

依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任务和各类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坚持“什么岗练什么,什么缺补什么,什么弱强什么”的原则,保证应参加的人员人人参加,全员达标。通过练兵比武活动使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工作作风明显改善;依法执业能力明显增强;服务能力和专业素质明显提高;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医患关系更加和谐。

三、活动范围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卫生监督所、县病预防控制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琅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级职称(含中级)以下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活动内容

学习培训内容

根据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性质和不同岗位的职能特点,学习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技能和核心制度、相关的服务流程,检测技术和结果评估,了解医学科技新知识、新技术。

五、活动安排

全县卫生系统岗位大练兵技能大比武活动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三基”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试。要做好广泛宣传发动工作,使广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立足本职岗位学练技术、争创一流。要充分认清医疗卫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要认识到岗位大练兵技能大比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的内容和方法。

第二阶段:岗位练兵阶段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培训计划,精心组织员工开展岗位练兵。采取自学为主、定期辅导、岗上带教、专题讲座、观摩指导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并定期组织考试,检查学习培训的效果,确保学习培训的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

第三阶段:技能比武阶段

在学习培训基础上,采取闭卷考试、知识竞赛、病历书写和执法文书展示、现场技能操作演练等多种形式,分层次、分专业进行技能比武。各医疗卫生单位按要求自行选择一定比例的优秀选手参加全县的技能比武,笔试与技能成绩按40∶60比例,两项成绩总和在前10名,做为评选全县卫生系统学习标兵的依据。同时,将各单位选手参赛情况列入本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第四阶段:总结评比和表彰阶段

技能比武结束后,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将参加本次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将及时对本次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进行总结、评比、表彰。

六、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以“三基三严”为重点的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提升整体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医疗卫生单位全体员工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领导班子要加强对活动工作的领导。县卫生局成立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本次活动的指导、协调、检查。

单位卫生的工作总结篇(10)

二、明确责任。局爱卫会将局机关办公场所划分成若干个卫生责任区,分别明确到股室,并明确第一责任人。各卫生责任区及各自的办公室内的卫生,由各股室用岗位的责任制的形式,明确到每个同志。不仅负责卫生,而且对责任区的卫和设施负责保管和维护,丢失或损坏近按原样予以赔偿。

三、卫生洁扫时间、范围。每天上午上班前为打扫室内外卫生时间,下午下班前为室内务整理时间,每周五下午为卫生大扫除时间。

四、卫生标准

1、办公室内外地面、门窗、玻璃、走廊、墙壁、墙裙、沙发、桌奇、柜上下、灯具、茶具等卫生清洁,无灰尘、无杂物;柜内、抽屉内干部整齐。室内外无随意张贴,悬挂现象存在。室内设施摆放有序,美观大方,符合局里统一的标准和要求。

2、卫生责任区内无垃圾,无瓜果皮核、无烟头纸屑、无杂物草、无污水;清洁桶、痰孟、烟灰缸同污物经常清理,桶、孟外干净、无损坏、无丢失、无移位。清洁工具摆放整齐、干净卫生。

3、卫生责任区的花木栽、剪、摆放整齐,无枯死;花木上下无枯枝败叶;花木适时适量浇水,花盆外观干净,爱护花木,无折枝摘花现象。

4、院内车辆在规定位置停放整齐,院内无卫生死角。

五、检查评比。检查评比采取不定时方法进行,每周检查一次,具体安排在周几检查,由主管局长临时确定,并通知有关单位,由局领导带队,采取分项打分制,按局统一制定的打分标准进行打分。每次检查评比结果张榜公布。凡本单位卫生区卫生在上午8点30分前尚未清扫的,每次扣5分,并责令其立即打扫干净。为确保我局办公环境清洁卫生,办公室应将每月不定时检查分数相加得出各单位本月的卫生分数,按名次排列予以公布,并记入卫生工作档案。

六、奖惩措施

1、设卫生工作流动红旗和黑旗。每次检查评比第一的单位挂红旗,每两个月累计分数最低的挂黑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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