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环境保护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6 15:26:14

大学生环境保护论文

大学生环境保护论文篇(1)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48-0149-02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创造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发展中所付出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矛盾日益突出,生态退化、环境污染加重,严重制约了现代化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明确目标,并在十中强调,“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为了能够实现生态文明的建设目标,必须加强生态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生态道德素质[1],使人们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转化为自觉的行动,进而解决生态保护的根本问题,从而为生态文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大学生是未来社会建设的骨干力量,是文明的宣传者、创造者和推动者。大学生的生态道德意识和观念直接关系到我国能否建成生态文明社会,能否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在此笔者以我校本科生全校公选课《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为例,结合其他高校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课程的经验[2,3],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思考和总结,对该课程的教学模式的改革进行探讨,以期为生态文明背景下高校环境教育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的教学内容的合理设置

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下,高校环境教育的主要目标应以培养学生的生态素养为主,通过普及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提高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技能;同时激发学生的环境责任感,使学生能够自觉自愿接受并执行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与节能减排的价值观。因此,在课程内容的设置上应进行相应调整。

1.强化生态学的系统思想和平衡理论。生态学是环境教育中非常重要的内容,由于同学们在中学阶段已经接触过生态学的一些概念和词汇,所以对这部分教学内容往往心存轻视。但是环境问题正是由于生态平衡失调所导致的,而生态平衡失调主要是由于人类在进行生产生活活动时,忽视了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的系统性而造成的。从多年的授课经验可以看出,学生们对于环境问题的产生和解决以及我国环境政策的制订的理解都是非常表面的,缺乏对其背后原因的多角度深层次的系统剖析,其主要原因就是对生态系统的系统性及生态平衡理论认识不足所造成的。因此,在讲授生态学的内容时,同学们所熟悉的概念、词汇等略讲即可,重点在于帮助其理解生态学的系统思想和平衡理论。具体可通过一些案例来启发同学们进行思考,如温室效应是由于能源的消耗引起了全球气候的变化,由此又引起了一系列物种多样性的改变;又如污染物处理过程中的污染转移问题等。通过引导学生们对环境问题的多角度思考,使其能够从系统性和生态平衡的观点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2.重视环境伦理学教育。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科学技术手段的支持和法律制度的保障,更离不开环境伦理观念的支撑[4,5]。环境伦理观念是发展生态文明的依托和动力来源,而目前高校的环境教育大都偏向环境问题的分析和环境保护知识、技能的传授,却忽视了对环境态度、环境责任以及环境伦理的培养,从而无法成功激起广大学生有效的环境行动。因此,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课程讲授上,应重视环境伦理学的教育,确保大学生接受系统的环境伦理知识,使其了解自然、了解环境、了解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从而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树立正确的态度,逐渐养成爱惜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良好意识、道德观念和良好习惯[6]。环境伦理学的教育可以在环境保护知识教育过程中穿行,如分析某一具体环境问题成因时可从道德层面深入剖析;或者在进行可持续发展教学时,向学生讲授可持续发展的伦理观等。除此之外,还应辟出专门的章节进行系统的环境伦理教学,使学生充分了解当前环境伦理学研究的基本内容和主要观点,使学生们在充分了解这些观点的基础上,树立正确的环境伦理观,并自觉遵守环境伦理道德原则,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实现生态文明的建设目标。

3.注重案例分析的实时性拓展。环境教育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到生态学、资源学、环境学、伦理学、经济学、工程学等。目前大多高校选择清华大学钱易院士主编的国家“十五”规划教材《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该教材内容丰富,基本涵盖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各方面内容。但是教材的更新毕竟具有一定滞后性,难以与当前不断涌现的环境问题同步,如当前社会的热点PM2.5和雾霾问题,教材上几乎没有提及,但是学生对这些知识有着强烈的渴求。因此,单单依据教材来制订教学大纲不能满足教学要求。考虑到教材内容的滞后性,在课程内容设置方面,可采用教材章节设置的思路和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理论,以当下公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问题及环境保护形式和政策作为案例分析,使学生能够以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对当下发生的环境热点事件进行深入理解,这样不仅可以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融会贯通,更能激发学生的环保热情与参与感,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7]。

三、教学方式的多模式创新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门公选课,面对的是来自全校各个院系、具有不同知识背景的大学生,如何深入浅出地将一门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的内容阐述清楚,并为学生所接受,是一个颇大的挑战。因此,授课过程中,可在传统教学模式之外,采用多种教学模式相结合的方式,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1.专题化讲座。由于该课程的授课对象主要是非环境专业的学生,他们更多关注且熟悉的是当下的环境问题以及环境政策,如雾霾、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空洞、酸雨、物种多样性锐减、土地沙漠化、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专题化讲座可以就某一个问题的来龙去脉、影响危害、解决方案等进行完整系统的讲授。同时在专题化讲座过程中,更便于开展小组讨论以及课堂互动,通过引导学生思考,提高教学效果。专题化教学目前已经尝试了两年,通过这种方式,学生们对一些热点的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有了系统的认识和理解,教学效果良好。

2.利用优秀视频资料辅助教学。目前,随着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相关的影像资料日益增多。如果在传统的教师授课模式之外,采用适宜的影像资料进行辅助教学,将会给学生留下更加直观深刻的印象,有助于加强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如讲述全球变暖的纪录片《难以忽视的真相》让学生意识到温室效应的缘由及危害,以及措施、希望和行动;《子熊故事》展现给学生的是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相处等。这些影像资料在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引发了学生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关注和思考,结合课后的小组讨论,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3.增加主题讨论和辩论。人们对于很多环境问题的看法并不相同,或者说,当把一些环境问题与人类自身利益联系到一起时,往往容易形成不同的观点。因此,可以在讲课过程中选取一些与学生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问题设计小组讨论或辩论,使学生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例如关于素食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影响、解决雾霾问题和工业化问题等。学生可以分成两组,互相辩论,在阐明各自理由的同时,了解对方的观点。通过辩论不仅可以加深学生对这些问题的理解,也可以使学生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系统性。这种参与式的教学方法,既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锻炼了他们进行研究型学习的能力,受到了学生的喜爱。

四、结语

为了实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美好目标,必须加强环境教育,尤其是青年学生的环境教育。环境教育课程和其他课程的区别在于:第一,知识比较容易理解,没有繁杂的公式推导,但是内容却非常丰富。传统的教学模式往往是由老师在台上喋喋不休,学生在下面难以集中精力。因此可以尝试采用多模式的教学方法,并注意教学内容的实时更新,强化学生的参与感,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从而改善教学效果。第二,环境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想让学生掌握环境保护的相关技能和知识,而是也让学生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在授课过程中应加强引导学生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系统思考和伦理思考,使学生在未来的工作岗位上真正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从生态文明的角度出发,建设我们的美丽中国。

参考文献:

[1]潘慧云.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的高校环境教育研究[J].山东化工,2013,42(12):168-170.

[2]朱秀芳.浅谈普通高校《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通识课程教学改革[J].广东化工,2014,41(2):139.

[3]罗国芝.高校《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课程教学[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2,(29):222-223.

[4]黄巧玲.加强大学生环境伦理教育的思考[J].丽水学院学报,2012,34(4):94-98.

大学生环境保护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A8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270-01

一、马克思恩格斯生态环境保护思想产生的现实背景和理论基础

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需要大量的自然资源,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就要将生态环境当成实现价值的物质前提,利用一切手段征服、剥削大自然,破坏生态环境。资本主义产生不仅破坏了自然环境,而且对人文环境也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大工业将巨大的自然力和自然科学并入生产过程,必然提高社会生产力。但是,大工业在推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以及对人及其社会的异化。

二、马克思恩格斯生态环境保护思想的基本观点

在马克思主哲学理论中具有十分丰富的生态环境保护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对自然的合理调节、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人在自然的发展中获得自身的发展的思想,为我们解决当代生态环境问题奠定了思想基础。他们的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观点对我们认识和遵循自然规律,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一致具有直接的指导功能。这可以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自然观、发展观、人学观和文明观中了解他们的生态保护思想。

三、马克思恩格斯生态环境保护思想在当代中国的发展及价值

正如学者弗洛罗夫所言:“无论现在的生态环境与马克思当时所处的情况多么不同,马克思对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他的方法、他的解决社会和自然相互作用问题的观点,在今天让然是非常现实而有效的。”

1.马克思恩格斯生态环境保护思想在当代中国的发展与实践

生态环境保护关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也关乎中华民族的前途与命运。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始终从社会实际出发,把建设生态文明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一起来,真正走生态文明之路。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绿化祖国思想标志着对马克思恩格斯生态环境保护思想的探索与尝试;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把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标志着对马克思主义生态环境保护理论的探索与深化;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发展战略,标志着对马克思主义生态环境保护理论的开拓与创新;以同志为代表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断推进生态文明的理论与实践创新,书写了马克思主义生态环境保护思想发展的新篇章。

2.马克思恩格斯生态环境保护思想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意义

在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新时期,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以及人自身的和谐,强调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社会的可承受度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度统一起来,并以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马克思恩格斯生态环境保护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理论指向,指明了发展路径。

3.马克思恩格斯生态环境保护思想对构建生态文明的实践价值

人类文明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的发展历程,工业文明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财富,但是随着生态环境的破坏,它的发展陷入了困境,这就呼吁人们重建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把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立在生态环境良好发展的基础之上,使人与自然重新成为有机统一体,现实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构建比工业文明更加进步的生态文明。党的十七大正式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第一次从文明发展的高度论述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国家的一项政治思想理念提出,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正式开始。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坚持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向,以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环境保护成效不断显现,污染防治能力大幅提升,环境监管机制不断创新,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综合作用日益显现,部分环境质量指标持续好转。但是我国目前面临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根据200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现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有:“一是水污染,全国地表水污染依然较为严重,湖泊(水库)营养化问题突出;二是近岸海域水质污染,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面积213208平方千米,三类为18834平方千米,四类、劣四类为47898平方千米;三是大气污染,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总体良好,但部分城市污染较为严重;全国酸雨分布区域保持稳定,但酸雨污染较重;四是水土流失,现有水土流失面积356.92万平方千米,占国土总面积的 37.2%。”如何解决这些生态问题,更好地建设生态文明,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马克思恩格斯生态环境保护思想提倡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也是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观点,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它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途径。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2,3卷(第2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俄]弗洛罗夫.王思斌,潘信之,译.人的前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大学生环境保护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092-01

在当前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环境侵权事件频繁发生的背景下,环境保护已成为全人类的共识。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带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上。

一、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培育的目的与意义

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是指大学生对于环境保护事业运用自己的法律心理、思想和知识来指导自身行为的认知,是其依据对环境保护认识水平和认知程度而调整自身经济活动和社会行为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环境、人与生态之间相互关系的意识领域的活动。

大学生作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生力军,在毕业后各行各业的工作中都能起到广泛的表率作用,他们的一言一行会对周围的群体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因此,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的水平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社会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和环境保护行为的发展,加强对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的培育,是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长远性的工程。

二、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培育的理论基础

替代转化理论和共生进化理论是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培育的基础。替代转化理论将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作为一个互相联系、目不可分的整体,在这一整体中,人类社会与神态环境之间无时不处发生着能量的转化和传递,当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之间处于平衡状态时,相互需求相互制约,二者之间是和谐统一的状态,双方都可以继续生存发展,这也正是共生进化理论所揭示的道理,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并非对立征服关系,而是将其当做人类社会生存与进化不可缺少的共生单元,与人类利益息息相关。

大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接受者,是环境保护中非常重要的一只力量,在高校加强大学生的环境法律素质教育,培育大学生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则显得非常必要,使大学生充分认识到人类社会与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之间共生共荣的关系,人类自身的科学发展离不开生态环境系统的良性循环,自然环境的健康发展为人类生存提供更好的生命孕育环境。

三、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培育的现状

目前我国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培育的现状令人堪忧,在高校环境法律教育中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大学生环境法律教育方式单一,高校重视程度不够。在目前高校开设的有关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培育的课程中,大多与法律基础、思想道德修养、生态伦理教育等内容结合在一起,没有单独的开设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方面的课程,而且,采用的教学方式多为传统的灌输式教育,目的仅在于应付考试,而非实实在在地提高环保知识和认知,以对大学生的行为产生指导作用,切实提高大学生的环境保护知识。

其次,缺乏环境法律实践和职业训练。环境保护能力的提高需要环境保护的实践,环境法律教育忽视了对环境法律实践能力和职业训练的培养。在实践中,大学生普遍缺乏实际运用能力,只是单纯地硬搬、硬套法律条文,缺乏对案件的具体情形全面的分析,因此,在环境法律教育中应该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法律职业训练,提高实践能力和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四、增强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培育的方法途径

为更好的加强对大学生环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需采取以下几个措施:

第一,深化环境法律教育课程的改革,提高对环境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

面对当前高校教育中对环境法律教育重视不足的现状,必须采取相措施使环境法律教育受到学校、教师及学生的重视。为了提高大学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就必须增强环境法律课程的教育,深化改革,拓宽法学选修课的门类和范围、增加课时、丰富课程内容和形式,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法,使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学生都产生对于环境法律知识的浓厚兴趣,使学生从理性的和感性的层面对整个法治、法律、特别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和精神追求有一个更加全面的把握和深刻的理解,从而使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得到更大的提高。

第二,增加环境法律职业训练,提高大学生环境保护实践能力。

对于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的培育,应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方法,更多组织学生进行与环境法律有关的活动。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定位,制定符合本校学生的环境法律教课程,注重课本知识教育的同时,高校更应该组织多种多样的与提高环境法律意识相关的活动,如组织学生旁听法院有关环境保护的案例审判、增加学生“模拟法庭”的组织举办、在环境保护日进行多种方式的宣传、环保法律知识的问答、举办环境保护相关讲座和培训等丰富多样的活动形式,提供学生在律所、环保局等机构的实践机会,增加大学生对于环境保护的切身体会,提升环境保护的能力。

第三,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学生参与环保活动,规范环境法律行为。

高校应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在校园活动中,可以组织社团活动,在社会实际中,积极参见民间环保组织和政府环保组织的多种活动,开阔视野,将环境法律课程中学习到的知识有效应用到环境保护的实践当中,并深化对于环境环保事业的认识,提升应对环境问题的能力,规范环境法律行为,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大学生环境保护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G642.4?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6-0086-02

环保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南昌航空大学十年前就在大学生中开设一门“环境保护”公选课,累计选修的学生二千多人,目的是提高学生环境保护的认识与参与意识,并且通过他们影响周围更多的人对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认识,同时有助于今后工作中解决所碰到的环境问题。但在教学实践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课时少,学生基础差异大。传统的教学模式是由一个老师教师讲授该课程的全部内容,教学效果不佳。在该课程的教学改革中,我们尝试运用了“化整为零、精英组合”式教学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环境保护”的内涵与公选课的性质

“环境保护”的内涵就是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使自然界可以稳定持续的发展,使人类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一句话概括:尽最大可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环境保护是利用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解决各种问题,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一切人类活动的总称。环境保护(environmental protection)涉及的范围广、综合性强,它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许多领域,还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环境保护包含至少三个层面的意思:对自然环境的保护——防止自然环境的恶化。包括:对青山、绿水、蓝天、大海的保护。对人类居住、生活环境的保护——使之更适合人类工作和劳动的需要。这就涉及到人们的衣、食、住、行、玩的方方面面,都要符合科学、卫生、健康、绿色的要求。对地球生物的保护——物种的保全,植物植被的养护,动物的回归,生物多样性,濒临灭绝生物的特别、特殊保护,灭绝物种的恢复,栖息地的扩大,人类与生物的和谐共处等等。本课程的内容较多,但学校规定公选课只有20学时;选课的学生来自文、理、工、经济等不同的专业,知识结构有较大差别,基础差异较大。这就要求公选课与专业课差别为:专业课较深较专业,与真正的研究要点、方向密切结合;公选课则比较宽泛,可以定位为旨在拓展学生的知识面,提高知识素养,而无须过分强调专业性、研究性。从这两方面考虑,在教学中,应调整相关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在于知识本身的背景、概念、结构,发展,讲座性质的,带科普介绍性质的。

二、传统教学方法弊端

环境保护涉及面极广,它包含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的污染与治理,还包括自然生态、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内容,一般环保专家研究领域仅局限于环境保护的某一领域。传统教学方法很难吸引学生或引起学生共鸣。目前授课教材有《环境学导论》、《环境保护概论》、《环境科学基础》等多种,但大部分教材更适合于环境专业的学生,对非环境专业的学生较难找到合适的教材。这样课程的教学资料收集带来了较大难度,也难于得到学生好评。许多学生为了得到该课程的学分,产生为拿学分而选的思想,迟到、旷课、早退现象时有发生,无法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三、“化整为零、精英组合”教学模式

鉴于“环境保护”公选课范围广、内容多,一位老师的知识背景难以应付该课程的知识的方方面面,更没有精力改进教学模式、教学方法等事宜;为提高教学质量,减小教师的工作负担,本课程授课改用“化整为零、精英组合”教学模式,即根据教学大纲与受教育学生的背景,将“环境保护”课程的各章节的教学内容改为系列讲座形式,讲座的主题与各章内容相吻合,系列讲座的主讲教师分派我校环境工程各研究方向的科研、教学精英承担;要求授课教师的研究与教学背景与该章节主题方向相同或接近,做到“各尽其能”。

四、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调整

教师的教学要激发学生“乐知”,才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有人研究,讲授中善于引趣,学生在课堂上和课下的疲劳率小于传统讲授。运用传统讲授的课上,学生的疲劳率为19.8%,课下为63.9%;善于引趣的讲授,学生课上疲劳率为9.9%,课下为37.3%。因每位老师只负责讲授一个与自己的科研、教学相关的主题,教师对教学内容熟练,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选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了课程的内涵与趣味性。首先,在教学内容上不能把面铺得太宽。公选课学时较少,应注意重点突出,以点带面,点面结合。要选取环境保护各领域的知识时,介绍他们的主要现象与根源。但也不能只讲点不讲面,否则学生得到的可能是支离破碎、零乱无序的知识。在讲点的过程中,要注意面的总结、概括,即对每一个领域的环境概况,有一个总的分析、介绍,力求在较短的学时里,让学生对环境保护有一个较完整的了解。其次,针对学生知识结构的具体情况和该门学科的特点,有针对性地介绍相关的环境保护原理知识。公选课的学生来自不同的系,环境保护知识的程度参差不齐,针对这种情况,在环境保护教学中,教师应选择地介绍了各领域一些有代表性的环境问题、典型特例对环境的影响等等。这样的介绍,丰富了教学内容,有助于学生理解身边的行动对环境的影响,增强了学生的环保意识;同时,也调动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进一步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因而很受学生欢迎。教师应注重教学方法的多样化、生动化,在课程教学活动的具体设计、组织和实施环节上作出调整、改革。必要时可以开展一些音像教学活动,诸如一些著名环保事件背景状况、事故后果等,都可通过音像教学进行,这样更直观、形象和生动,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总之,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多种多样。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应本着关注学习者兴趣、个性和主动性的现代教育原则,结合课程特点,不拘一格,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才能使教学活动更符合教学规律、更富有成效。课堂讨论可以加深和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发展与培养学生认识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等。由于课堂讨论改变了课堂讲授法中教师讲、学生听的单通道输入知识信息的格局,变为多通道的知识信息传递和交换,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活跃学术思想的交流。

五、学生的学习状态与教学效果

通过“环境保护”公选课教学的研究,构建了新的教学模式,更新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受到学生的一致好评,学生到课率有原来的不足30%上升到目前的80%以上,学生对老师授课评价由原来的70分上升到90分以上。今后将继续致力于本课程的教学改革,使之不断完善与提高。

参考文献:

[1]徐颂,陈士明.《环境保护概论》公选课教学实践探索[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5,25(1):138-142.

大学生环境保护论文篇(5)

环境文化建设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可持续发展理论、科学发展观理论和生态文明理论。1992年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对可持续发展内涵的定义是,可持续发展是指满足当前人类的需求而又不影响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包括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和保持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加强环境文化建设,有利于使可持续发展战略得到贯彻和落实。可持续发展理论符合环境文化的理念,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转变人们思想观念和行为规范,要引导人们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要用新思想、新观点、新知识改变不可持续发展的各种方式。2004年3月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深刻认识科学发展观对做好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7]科学发展观强调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就是要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关系,尊重客观规律,尊重自然规律,在改造、利用自然的过程中摸索和掌握如何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式,这也正是环境文化的要求。科学发展观理论强调统筹好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5个领域的关系,这也是环境文化所要达到的目标。生态文明理念是环境文化的核心,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党的十报告再次论及“生态文明”,并将其提升到更高的战略层面,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这标志着环境保护已成为党和国家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文明体现了一种新的生存与发展理念,它与环境文化理念保持一致,是一次深刻的价值转变。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环境文化建设的目标。发展环境文化,就是要全面提高国民的环境文化素质,从而为全国的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奠定重要的文化基础。环境文化的理念,需要通过相应的法规制度体系来实现。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是环境文化的构成部分,而这个法律体系的制度化就是环境文化的实现。环境文化的发展必将为环境法制奠定重要的文化基础。环境文化制度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地位,用法律法规全面规范环境行为。随着环境文化建设的发展,加强环境文化法规建设,以规范、高效、有力的制度来保证环境文化的建设,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我们应明确提出“建设环境文化”,突出环境文化建设在建设和谐社会特别是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作用,明确环境文化建设的主体、职责、内涵、方式和程序,体现环境文化建设的全民性、综合性和全过程性。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在制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条例办法时,应加强有关环境文化理念,促进环境文化建设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明确环境文化的内涵和目标,促进环境文化的发展。世界上早期的绿色组织是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自从1895年以来,一直致力于保护野生动物和荒地。1948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成立,总部设在瑞士,是世界上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世界性自然保护组织。随着环境保护机构的建立和环境工作专业队伍的发展和壮大,社会上出现了环境文化专门组织以及或专业或业余环境文化工作者。其中比较有影响力的如“绿色和平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也都设有专门机构。中国也在不断推进环境保护组织的建设,如设立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环境保护部还组建了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和环境文学研究会。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以“弘扬生态文明,传播环境文化”为宗旨,开展环境文化理论和生态文明理论研究,编辑出版《环境保护》杂志,管理环保公益网站,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开展环境文化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为宗旨的许多团体也逐渐形成,如“动物保护协会”、“环境志愿者协会”、“自然之友”等。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各类环境保护组织建设联络了一支具有朝气和生命力的环境文化工作者队伍。发展环境文化,必须在全社会的各个层面予以推动。公益娱乐、社区卫生、各类教育、义务植树、发展绿色技术等,都应是环境文化的领域活动。2000年12月2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宣布,将2001年的主题确定为“绿色消费”,提倡绿色消费文化。2004年10月中国环境文化节在北京举办,充分发挥环境文化的教育作用,利用多种艺术形式呼唤公众环境意识,倡导生态文明,促进环境文化交流,扩大环保的公众参与。任何一种文化观念的广泛传播并为人们所接受,都离不开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要从传统的专业本位观念中超脱出来,把自己学到的知识、技能和未来的事业视为整个社会系统中的组成部分,从发挥整体系统功能的角度去认识自己的存在价值;利用一系列手段去宣传、动员、组织环境文化活动,营造全民建设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形式传播环境文化、宣传生态文明,组织开展环境文化节;通过环境文化活动的开展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环境文化建设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对国家的持续发展有推动作用,而且对提高民族环境保护意识,推进文化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1.环境文化建设对增强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作用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经济、政治和文化协调发展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一个国家能否可持续发展,能否增强竞争力,能否在综合国力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文化创新能力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这也是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和谐发展的关键所在和持久动力。环境文化作为意识形态,不仅可以为经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而且可以形成文化生产力,直接参与经济建设,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环境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体现之一,有利于实现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提高文化软实力和全社会的文明程度。中国新时期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要求从保障人民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出发,把文化建设摆上非常重要的位置。环境文化有助于维护社会平衡与国家稳定,环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使环境文化构成了国际经济与政治关系中新的因素,成为国家安全战略不得不考虑的重大问题。实现这些目标,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要努力利用环保理念调节社会关系,利用环境文化调节生产力布局和资源配置。所以发展环境文化,不仅是对当前中国面临的环境危机的反应,也是对世界格局和国际关系变化做出的积极应对。2.环境文化建设对提高人类认知的重要作用加强文化建设有利于提高人的素质,推进环境文化事业的全面繁荣和环境文化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吸引和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实践活动。环境文化发挥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具有明确的价值导向,引导人们进行环境保护,对形成人人自觉维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和文明风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3.环境文化建设对促进生态文明的重要作用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和谐,往往会影响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生态的关系。环境文化认为,地球是人类共同的家园,保护地球是人类共同的理想,人与自然是一个整体,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必须和谐发展。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使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实现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8]。如果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会恶化,人与人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是难以实现的。4.环境文化建设对推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社会的发展不能只有经济发展,也不能只有环境保护,还应该要有社会进步。由此,产生了社会—经济—自然的复合生态系统理论[9]。这一理论主张环境为体、经济为用、生态为纲、文化为常,四者共同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生态文明。而环境文化作为一种文化,通过各种形式的环境宣传对人们的环境素质的提高、环境意识的加强、生态文明的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设环境文化,可以使社会各个阶层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念和思想观念,增强社会各个阶层的归属感、认同感,进而增强民族的凝聚力。本文根据文化的特征和功能,从环境文化建设的理论基础、环境文化制度建设、环境文化组织建设、环境文化活动建设等方面提出了环境文化建设的体系架构;分析了环境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领域;阐明了环境文化建设有利于贯彻和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全面提高国民的环境文化素质,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事业;论述了环境文化的核心是生态文明,构建环境文化体系,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生态文明,有利于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

本文作者:杨梦瑶董小林工作单位:长安大学

大学生环境保护论文篇(6)

关键词 :生态文明;高职学生;环境道德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中实施生态文明教育研究”(项目编号:2013-ZJ-106);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院级课题“90后高职学生道德教育有效性研究”

作者简介:邓红彬,女,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教学。

中图分类号:G7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747(2015)08-0074-03

建设生态文明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党的十八大系统论述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把建设生态文明提升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要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宏伟蓝图。当代高职大学生应切实增强生态文明意识,提升环境道德素质,做建设生态文明的倡导者和践行者。

一、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是社会公德建设的重要内容

社会公德是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是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社会公德的内涵一般包括三个层面:(1)反映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公共交往道德,如举止文明、谦虚热情、尊重他人、助人为乐等;(2)反映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公共场所道德,如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维护公共秩序、尊纪守法等;(3)反映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公共环境道德,如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等。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生态恶化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瓶颈。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生态文明理念的核心就是要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就是人类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应主动保护自然,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建设健康有序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社会公德中的公共环境道德集中体现了生态文明理念,反映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热爱自然、保护环境就是要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如大自然的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矿产资源、动物资源等。热爱自然、保护环境是当今时代社会公德的重要内容。从根本上说,它是对全人类的生存发展利益的维护,也是对子孙后代应尽的责任。高职大学生应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身体力行,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从自己做起,带头宣传和践行社会公德要求,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当前高职学生公共环境道德现状及特点

道德品质注重道德内化与行为养成,强调理论认知与行动践履。就道德养成的规律而言,个人道德品质的养成包含了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四个方面。在公共环境道德方面,高职学生有着较高的道德认知水平,道德情感丰富,但道德行为滞后,其道德行为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道德认知和道德行为脱节

在高职院校中,大多数高职学生能自觉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珍爱自然,保护环境,环境保护意识较强。在对部分高职院校的调查中,绝大部分学生会主动关掉厕所里的水龙头,随手关掉电源,不浪费饭菜,不使用白色污染塑料袋,爱护花草树木,保持校园整洁,但仍有一部分高职学生在公共环境道德方面的自律意识不强。高职学生公德行为的产生,较多地受管理威慑的影响,其环境道德还处于他律水平。一般而言,高职学生认可正向的道德价值观念,但并不一定内化为自己的行动,“知”、“行”背离较为突出。

(二)道德意志不够坚定

在道德品质的养成中,道德情感一经形成,就能以某种情绪化倾向,强化个人对某种道德义务的认识和实践,从而影响人们道德人格的形成。一方面,当前高职学生富有正义感,对校园里的不文明、不道德行为深恶痛绝;但是另一方面,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自省和感悟,道德责任感淡薄,道德意志不够坚定。多数高职学生只能要求自己不做有违公德的事,而对他人的不道德行为虽然深恶痛绝,却表现出情感上的宽容,甚至自己也会选择趋同于不道德行为。

(三)宽于律己,严于律人

在对校园十种不文明现象的调查中,多数同学认为校园里最不文明的现象是“随地吐痰,乱扔纸屑”,但承认自己或身边的其他同学有这种行为的比例却非常高。所有的学生都强烈反对校园里的各种不文明行为,同时,所有的学生都承认,这些不文明行为就发生在自己和同学身上。高职学生在进行道德行为选择时,往往采用双重标准,呈现出宽于律己、严于律人的特点。在道德评价上,大部分高职学生在比较自己与其他同学的公德素质状况时,呈现出对自己评价高,而对其他同学评价低的态势。一方面,反映出部分高职学生对公德建设大环境与个人生存小环境之间不和谐状况的感受;另一方面,也显示出部分同学在道德评价标准上存在着对他人期望值过高,而对自己过于宽容的倾向。

三、将生态文明教育融入道德教育,提升高职学生环境道德素质

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知识的传授,技能的培养,只是高职教育的部分使命。高职教育所肩负的更重要的使命是陶冶人性,加强学生的社会公德心和社会责任感。加强生态文明教育,提升高职学生环境道德素质刻不容缓。

(一)切实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主渠道作用

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对高职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中渗透生态文明教育,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历史使命,也是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吸引力和感染力的重要手段。

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课程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体现了当今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新的价值取向。尊重自然,是人与自然相处时应秉持的首要态度,要求人对自然怀有敬畏之心、感恩之情、报恩之意;顺应自然,是人与自然相处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要求人顺应自然的客观规律,按自然规律办事;保护自然,是人与自然相处时应承担的重要责任,要求人在向自然界索取生存发展之需的同时,呵护自然,回报自然,实现人类对自然获取和给予的平衡。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加强高职大学生生态文明道德教育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在“爱国主义”篇章中,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爱国主义基本要求,要求学生做到热爱祖国的大好河山,保护好祖国的自然环境;在“科学对待人生环境”的教学中,要求学生树立生态文明价值取向,自觉珍爱自然、善待自然,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在“社会公德”相关内容教学中,注重加强学生环境道德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环保意识,践行环境道德要求;在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学中,以环境保护法为切入点,通过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强化高职大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及环境保护法律意识。[1]

在“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教学中,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人对自然的依存关系,科学把握人对自然的改造活动,深刻认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深刻领会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深刻理解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意义,让生态文明理念入脑入心。

(二)重视法纪意识与文明修身教育

部分高职学生缺乏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文明修养较差,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公厕用后不冲洗、创建课桌文化,等等。对高职学生的道德教育,首先应加强法纪意识与文明修身教育。通过法纪教育,引导高职学生模范地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通过文明修身教育,让高职学生从从点滴做起,在生活上少一点浪费多一点朴素;语言上少一些脏话多一点文明;行动上少一些粗鄙多一些高雅。

加强学生的法纪意识和文明修身教育,应将法纪意识和文明修身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制定具体可操作的规章制度,约束、规范高职学生的道德行为,促进学生由道德他律向道德自律转化;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将学生文明守纪行为与评优、评先挂钩;开展丰富多彩的文明修身活动,如播放环境保护宣传片、举办绿色环保主题文艺晚会、环境道德情景实验,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让学生在活动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

(三)强化道德实践环节

在道德品质的养成过程中,道德认知是道德教育的出发点,道德行为是道德教育的最终目的。高职学生的环境道德素质,是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互动中形成和发展的,让他们参与互动实践,才能感悟道德,身体力行。(1)开展丰富多彩的环保公益活动,增强高职学生的环保意识。如开展净化美化校园环境的公益劳动,保持环境卫生,爱护身边的一草一木。开展节能减排活动,使用节能环保装置,节约水电,节约纸张,随手关闭电源。开展绿色消费宣传活动,垃圾分类处理,不使用白色塑料袋,不使用一次性筷子等;(2)通过开展以环境保护为主题的知识竞赛、主题班会、征文活动,普及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3)充分利用本地生态特色资源,如各种自然保护区、动物园、植物园、园艺博览会等,建立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组织学生开展社会调查、生态环境现场考察,增强学生的道德情境体验,提升学生道德文明素养。[2]

(四)营造绿色校园文化

校园文化包括校园物质文化与校园精神文化。作为核心层次的校园精神文化,体现着高校办学理念、培养方向和崇尚目标。营造绿色环保的校园文化,可以使学生在耳濡目染中受到熏陶和感染,促进学生道德的内化。(1)抓好校园大环境的建设,如校园建筑物的布局,绿色植被的种植,校园的绿化美化等;(2)校园文化环境的建设,如一幅张贴适宜的绿色环保宣传广告,一条言简意赅的环保标语,一块放置得当的环保警示牌,一条整洁的林荫小道,一个恰到好处的装饰等等,都向高职学生传递着一种绿色文化观念;(3)室内文化环境建设,如教室的学风、名人语录、黑板报、宿舍的个性化设计等;(4)精神文明环境建设,如开展校园绿色文化艺术节,开展文明班级、文明宿舍的评选活动等。通过优良的育人环境,使学生置身校园,仿佛感到校园的每一尊建筑物、每一条路、每一棵树都在向人们昭示着绿色文明。

参考文献:

大学生环境保护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6)03012407

生态文明背景下,推进环境法发展和繁荣是时代所需。然而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环境法的构建及其基础理论尚难形成一致的结论,最为突出的表现为广义的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有其方法论原因。环境法研究的方法论问题源于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随着环境法研究的深入,问题越来越严重,研究者的分化和学术观点差异越明显。笔者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和深层两大类,考虑篇幅和论述的需要,本文仅先就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厘清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在构建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指出环境法建构中应对其进行扬长避短,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

一、问题的源起:环境法建构的现状及其方法论问题

(一)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当前的环境法研究主要还停留在广义层面上。广义的环境法主要是指一切涉及环境因素、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是包含以环境为介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非一个部门法的概念。这主要体现在环境法的名称呈现多样化、环境法的定义呈现多样化、环境法体系内容呈现多样化等方面。这种广义层面使得在实践中独立的环境法部门在理论上一直难以独立,面临诸多困境。第一,部门法自恰性难以形成。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本应是相互独立、平行并列的关系。但由于环境法最早是从传统法律部门发展而来,在力争“解脱”的过程中又表现出了与传统法律部门难以割舍的“粘连”,突出表现在存在一些介于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交叉性”法律规范。第二,部门法特质欠缺。广义的环境法太过庞杂,很难总结、归纳出可共同适用的指导思想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范畴、原则和制度,不可避免地导致环境法理论的杂乱与脱节。第三,部门法调整对象不明确。广义的环境法所调整的环境法律关系也是广义的,不是与民事、刑事或行政法律关系平行并列的一个概念,不像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同质和单一的,而是与环境有关的各类法律关系的总和。比如《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法中很多设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法律关系的内容,从调整对象属性看应该归入民事法律关系,而实际上却纳入环境法领域。循此分析,广义环境法困境导致的后果可能不仅仅是环境法学面临“分散瓦解”的危机,更重要的是将使法律失去应对新的社会现象的能力。最直接的表现为,体现环境法本质内容(以下简称特质)的生态利益――这种新的亟需法律调整的利益形态(即使能得到部分调整也是不完整的规制),既不能为传统法律部门所调整,如果又出现“环境法学危机”,将得不到法律的规制。因此,实践和法律的发展都迫切要求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二)方法论问题

从法学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广义环境法的形成及其所面临的困境与环境法学研究所采取的研究方式方法密切相关,主要原因有:第一,从属性上看,环境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往往强调采用环境科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的交叉方法。因此,环境法常被当作“新综合法”来解读,这种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等综合性角度研究环境法的内容一旦被统统纳入环境法范畴,一方面导致环境法的异化,另一方面导致环境法的杂化。第二,从导向看,环境法学研究是以问题为导向的。从环境法起源和学者研究的角度来看,环境法是为了应对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环境问题是环境法所关注的普遍现象。这在现有的能够体现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著作中可以得到印证,大多以环境问题作为各自所构建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开端。然而环境问题本身复杂多面、涉及极广,如果不加以深度分析甄别,几乎可以为所有法学部门所涉及,从而造成一直停留于广义层面的环境法研究。第三,从方法论看,环境法学以传统法学方法论为切入点。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环境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而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特别复杂,包括环境要素的多元性、结构的复杂性、状态的多样性、联系的复杂性、运动变化的复杂性以及功能的多样性等,这些特征显著区别于传统法学理论。而早期的环境法研究却恰恰是从传统法学方法入手,将环境法律关系局限于私人利益之间,比如环境侵害只针对私人人身或财产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而并未考虑环境利益损害的问题。

综上所述,欲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有必要对环境法的研究方法进行梳理和反思。关于运用现有环境法学方法论探讨环境法的研究,王明远提出了“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之分,所谓“浅层环境法学”是指环境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下的“目的―手段型”“环境问题―法律对策型”环境法学,而“深层环境法学”则是指法学,特别是大陆法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ARI模型和路径下的“一体、多维”环境法学[1]。因此,笔者拟借用此提法,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方法论本文中的“浅层环境法学”指非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深层环境法学”指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考虑篇幅和论述的需要,本文仅先就“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以厘清非法学视角理论工具在识别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主要指从非法学视角研究环境法的方法理论。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和环境问题导向性,使得环境法的产生、发展与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环境科学、生态学以及环境问题的发展演变相互交织融合。非法学学科已经深深影响环境法学的研究,特别是环境伦理学和环境科学的研究视角,渐次形成环境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基础和内容。盖因影响环境法研究的非法学视角理论相当广泛,因此本文仅选择与其联系最紧密之理论――生态伦理价值观和环境论进行探讨,以达“窥一斑而知全豹”的目的。

二、“浅层环境法学”的生态

伦理价值观

(一)生态伦理价值观概述

环境问题的恶化和生态运动的兴起加速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深层次思考。人们不仅从制度、社会、技术等各方面寻找原因和对策,更从思想层面开始反思。20世纪70年代随着生态学的发展,人类对自身与环境关系的认识日益深入,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讨论和研究也不断活跃,环境伦理思想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些环境伦理价值观主要表现为以东方的自然哲学思想和史怀哲(敬畏生命观)、利奥波德(土地伦理观)环境伦理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依据,在对人本主义哲学观深刻反省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确立环境和自然固有的价值和权利的环境伦理理论,主要包括了深层生态学与生物中心主义、对自然的人类责任论、动物权利论、地球生命体假说、生命中心主义的自然观、有限主义论、关于环境伦理的行动规范[2]。以上述思想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是针对人类中心主义思想而发的。人类中心主义论认为,人是唯一的道德人,也是唯一的伦理主体;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3]。环境伦理思想对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激烈批判,主张权利主体和伦理共同w的范围应当从人类扩展到动物、植物和所有生命共同体,进而扩展到土地、岩石、河流乃至整个生态系统[3],主张尊重伦理共同体的道德地位,给予它们和人类平等的地位,尊重和赋予其权利。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整合几十年的环境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可持续发展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所编写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了如下定义:“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我们这代人的需要”。思想开始形成。可持续发展观吸收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者的合理成分,没有将环境利益和人类利益简单对立起来,所追求的是既促进人类之间的和谐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既克服人类中心主义“反自然无自然”的倾向,又克服非人类中心主义“纯自然主义”的沼泽。伴随着生态伦理观的发展演进,人类的道德关怀视野逐步扩大,由最初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逐步向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转变,环境伦理在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建立了一种新型关系,这种新的思潮逐渐为社会所共识,对传统的以“人本主义”为核心的法学理论思想产生了冲击和挑战,在一定阶段有力推动了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形成和环境法的快速发展,并对环境立法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受环境伦理价值观的影响,当代环境法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开始,逐渐发展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总体上经历了这样一个历史发展过程:以保护自然资源在经济上的利用价值为目的阶段――以保护人类自身利益而保护环境的阶段――以人类世代间利益和生态利益等共同利益为目的保护环境的阶段。在这一进程中,环境伦理价值观的演进深刻影响了环境法价值理念追求的转变,“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权利”“自然内在价值”等环境伦理思想理论在当前学界颇为流行,影响着人们有关环境法价值目标的认识,并继而影响到环境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4]。

(二)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建构的功效

环境伦理思想是在融合生态伦理学、生态学、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等思想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主要讨论人类对环境的责任问题、代际权利、动物权利、自然物权利、贫穷与环境、科技与环境、经济发展与环境等内容,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正义等学术思想则是环境立法的主要理论渊源。从应然到实然、从道德到法律,从生态伦理价值观能否直接上升到法律?在法学界还存有争议,尚需严密论证[5],由于此内容并非本文重点,在此不详细讨论。但毋庸置疑的是,生态伦理价值观指出了传统“人本主义”思想的缺陷、环境权利或利益保护的缺失等等,对法学理论特别是环境法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直接影响了环境法价值理念和立法目的的形成,奠定了环境法的思想基础,各国在这种新型环境法价值理念指导下,对环境立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2]。

第一,对传统环境法的批判。建立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主要是指试图通过改造和变通传统法律部门理论而实现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传统法学在基本理论研究和基本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奠定深厚基础,随着环境问题和环境法治日益凸显,传统法学者们也开始关注和探讨新型的环境法律问题,分别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程序法等角度来研究“环境法学”,建立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可以综合利用传统法所具有的各种手段和功能,显现出极大的后发优势和综合色彩,但由于传统法律在理念上是建立在人本主义基础上的,通过保护人的利益来间接反射至环境利益,在法律关系规制上也局限在以人类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范畴,因此在应对环境问题上带有天生的局限性。比如在行政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考虑生态利益的公共性、环境问题和科技的不确定性、公众参与性等因素,单靠公力救济已经难以完成,还需要私力救济、社会治理等多元参与;在民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民法仅限于保护传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自然价值、环境权利、生态利益(环境品质)等新的法律权益保护需求却“无能为力”;在刑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与民法相类似,刑法保护的法益仍仅限于传统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一部分对人类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而对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整体性保护则缺乏考虑等等。

第二,指引环境法立法目的确立。除了传统法律理论为环境法提供基础和滋养外,生态伦理价值观为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形成注入了新元素。每一种社会思潮的兴起都会带给人们思想理念和价值取向方面的重大变化。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人类对自然关系和生态系统的理解和认识,使人与自然的关系由对立逐渐走向统一,使人类的价值关怀由人类利益向生态利益拓展,环境法律的立法目的也由污染防治向环境保护再向生态整体性保护不断调整转变。环境法源于环境保护,而其立法目的在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演进中得以上升,以保护代际利益和生态利益等共同利益为目的的立法目的使得环境法明显区别于传统法律部门。这种新取向赋予了环境法新的不同于传统法律的使命和任务,致力于协调环境生态价值与传统法律固有价值之间的矛盾,建构具有新型利益依托的环境法体系。

第三,指导环境法律制度建设。面对愈演愈烈的环境问题,传统法律制度在应对上越来越显示出不足,即使穷尽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手段,但终因生态利益保护缺失、环境权利缺失等原因使得环境保护难以周全。对于这种社会新问题,单靠传统法理论和救济手段已经难以维续,在坚持继承和改造的同时,必须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法律制度的创新,而这种创新首先要以思想理念创新为先导。环境社会关系的特殊要求,比如原来法律制度和理论中所完全没有的生态补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风险预防原则等等,这些创新从根本上讲源于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创新。因此,真正指导环境法律制度构建的恰恰不是传统法律思想,而是蕴含生态价值、生态权利的生态伦理观。

(三)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建构的局限

从逻辑上分析,生态伦理价值观要作为环境法理论的构建工具,那么至少应该符合以下3个条件:一是借此工具,使环境法得以与其他法律部门划清领域;二是借此工具,能够划定环境法所调整内容;三是借此工具,环境法的规定和适用得以分析掌握。对于第二个条件,环境法调整内容与环境法所欲处理对象息息相关,所处理对象本身在环境法律之外,并不由法律目的所决定,而主要由环境的范围和种类所决定,故与生态伦理价值观关系不大。那么,以下就从另外两个条件,来检讨生态伦理观在构建环境法理论上的得失。

第一,生态伦理价值观尚不能划定环境法的领域。“在环境法的终极目标方面,笔者认为现代环境立法最重要的任务应当是:在环境法的目的理念已经经历了以人类利益为中心、又扩大到现代利益的阶段后,在树立全球生态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力’这两大目标。前者是作为环境立法对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后者则是作为环境法自身所应当确立的基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标。”[2]可见,生态伦理价值观主要在于建构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以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力”为任务和目标(以下将两者并称为“环境和自然权”),给环境法划出了相对固定领域:保护“环境和自然权”。而此领域是否独立,取决于“环境和自然权”是否独立于传统法律保护内容。目前对环境和环境权的认识尚未形成统一,对其认识也随着生态学、环境科学等相关学科以及法学研究深入而可能呈现动态变化。如果认为“环境和自然权”是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法律权利的一部分,那么环境法也无独立于传统法律之必要,通过民法中侵权法理论之发展、行政法中国家干预手段保护、刑法中法益理论发展等传统法律的发展完善,将“环境和自然权”分解融入相应部门法,即可实现对环境保护之目的。如果认为“环境和自然权”是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法律权利之外应对环境问题而新增的权益类型,那么“环境和自然权”在传统法律看来,就是一个新的“品种”,由于其主体和内容(公共性)的特殊属性,尚难为传统法律权利所包含。环境法基于独特的调整理念和独立的调整领域形成自身独立范畴。而环境法的建构则需要进一步深化思考的是其具体建构直至形成内部和谐统一的体系,显然并不能由“生态伦理价值观”深入细分和逻辑推理而出。综上所述,环境法是否形成独立体系,关键取决于“环境和自然权”的界定,而并非直接受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决定。

第二,生态伦理价值^与环境法适用。生态伦理价值观是否作为环境法适用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方面,生态伦理价值观思想能否转化为法律,或是在实践中有无可行性;另一方面,环境法法律在具体适用中,特别是在遇到争议问题时,是否以生态伦理价值观为法理依据进行适用。对于生态伦理价值观与法律实践性问题而言,一些生态伦理思想特别是有关动物权利、自然权利等,由于缺乏法律价值和利益分析的正当性,在现实往往不具有可行性,很难为法律实践所接受。就生态伦理价值观与环境法规定适用问题而言,从环境法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对立法目的进行了明确:“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立法内容看,环境法仍然以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目的,并不以生态整体性保护等生态伦理价值观为“一元”取向,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环境纠纷,仍然需要在生态价值与传统法律价值权衡中进行取舍。从环境法适用看,主要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法律有明文规定者。法律有明文规定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与是否属于“环境和自然权”并无关系,单纯是法律条文解释的问题。如果涉及同时适用两个法律,那么根据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来定即可。二是法律有明文规定且适用相关“权利”者。对于明确规定适用“环境和自然权”相关权利如《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的,如前所述直接适用;但对于泛指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如《环境保护法》“第58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第64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并未明确规定侵犯“环境和自然权”的,其具体适用范围则有赖于法律解释,且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而此种责任是一种民事意义上的责任。可见,在此环节的适用也不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指引发生直接关系。三是法律无明文规定者。在法律没有规定情况下,某一具体事件,应该适用环境法或其它法律规范,本身也是属于法律适用解释问题,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部分内容是从义务角度考虑法律规制,而没有直接规定“环境和自然权”等权利保护问题,因此很难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理念直接对具体事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价值判断。此外,对于环境法原则、期间、时效、标准等技术性规定,由于原则性规定具有开放性特点、技术性规定具有中立色彩,也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指引并不必然发生联系。

综上,生态伦理价值观奠定了环境法的思想基础,但对环境法适用并必然产生关系,环境法具体建构还有赖于环境本身属性、环境利益、环境行为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各种环境法律关系。

三、“浅层环境法学”的环境论

(一)环境论及其功效概述

“环境”作为环境法的处理对象,对于环境法的构建意义不言而喻。在理论研究上,很多环境法教科书都是采用“环境问题、环境立法目的、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基本制度、法律责任、分论”之类的结构框架。在立法实践上,很多环境法规都按照环境要素的不同展开立法。但到目前,环境仍然是环境法上一个复杂多义的概念。环境法学者陈慈阳认为:“环境法,简言之,系作为规范环境之法规整体。这就是说,将‘环境’视为一法规范所欲保护之对象。所以环境保护正是此一法规范存在之目的。然而所谓‘环境’与‘环境保护’等用语,虽是吾人日常生活上所惯常使用之概念,但其本身并非为一具体,且事实上存在之实体之描述,毋宁是极具抽象,且内容有待填补之概念,因此亦常造成人云殊异之现象,甚至于现行法规当中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亦时常表现出各种不同之意涵。因此倘若吾人对于‘环境’的概念无法精确地加以掌握,则无论在法规范制定上或法理论建构上,抑或相关问题的逻辑思考上,皆有可能无法契合所欲解决环境问题之本质。或甚至是存在于环境保护本身间质冲突;再者,若不清楚地对环境法意义下的环境概念划定界限来为理解,则环境概念已涵盖所有一般人可能理解的概念范畴,此r所谓环境法是否仍能成为学术独立之法域则不无疑问。”[6]可见,环境概念之明确对于环境法构建意义重大,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必须进行法律逻辑的演绎和思考,而事实并非如此。

第一,“环境”与“自然资源”“生态”的异同。关于环境的概念,中国法律已经作了专门规定。《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但对于“自然资源”“生态”的概念,法律尚未作出规定。关于自然资源的概念,《辞海》对其定义为:指天然存在的自然物(不包括人类加工制造的原材料)并有利用价值的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利、生物、气候、海洋等资源,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和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可见,环境比自然资源范围要广,自然资源主要是指环境中有经济价值的自然环境因素。关于生态的概念,根据资料查询,生态一词源于古希腊字,意思是指家或者我们的环境。一般认为,生态就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生态主要强调生物(包括人)及其环境的关系,是一种整体性互动性的概念,而环境不包括人,是围绕人为中心的一切事物。可见,生态与环境两者在阐述的角度和内容上还是有差异的。总的来看,“环境”“自然资源”“生态”三者之间既有共同的内容,又有差异。就单个概念来看,虽然法律对“环境”概念作了界定,但这种界定的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但怎么判断“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多大范围或程度,有什么标准,在认定上非常抽象,令人难以把握。特别是这种定义如何与民法上的“物”相区别?仍然是法学研究的难点问题。

第二,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的异同。二者在理解上容易产生交叉,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形态方面,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具有一致性。环境包括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等,大部分还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这与民法上的物并无区别,很多环境要素在一定条件下同样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二是“可支配性”一直被法学研究者视为民法上“物”的一个重要特性。在可支配性方面,一些环境要素与民法上的“物”并不具有区分性。比如环境中的“矿藏、森林、野生生物”等自然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同样具有民法上“物”的可支配特性,它们是环境法和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三是物的特定化是民法上物的重要特征,是法律主体支配和控制的一个前提条件。在特定化方面,有些环境要素如动物、植物等经特定化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综上,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存在交叉,其关系可以表示为图2。

(二)环境论对环境法建构的局限

第一,环境本身所生之局限――环境科学视野。当前环境法中的环境直接来源于环境科学的定义,这样直接援用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很好地反映人类对环境的科学认识。但是众所周知,环境科学与法学分属不同学科领域,其研究范畴范式、理念、思路、方法等等必然大相径庭,这种未予以法律语境考虑的直接援用必然存在水土不服。首先,环境科学和生态学中的环境概念存在一定的混用,相较于生态学中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显然缺乏整体性的内涵,因此反映在环境法上,往往多倾向于规定单一环境要素的保护而缺少对生态整体性保护的意识,同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立法都是按照不同环境要素诸如大气、水、土壤、森林、农业、渔业、海洋等进行的分别立法,使得环境整体性被“肢解”。其次,不同学科之间的环境概念的差异又成为环境法中环境概念冲突的原因,使得法律在阐述地质环境、地理环境、生态环境、生态系统、景观等概念时不是互相协调而是发生内在相互冲突和矛盾,凸显对于环境法体系构建的局限性。

第二,“环境”的模糊性和广义性。如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存在交叉重合,如果单从环境要素出发来判断是适用民法还是环境法,或者说具体内容归属民法还是环境法,显然是不可能的。这种源头上的问题还会带来很多“后遗症”,使得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在区分上“藕断丝连”,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难免造成法律认定和适用上的困难和混乱。环境概念并不区分其所承载的经济价值、资源价值和生态价值,使其性质界定模糊,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现代环境危机的实质是人类过分夸大和片面追求自然的经济价值而忽略其他如生态等价值。环境概念的“包揽”特征决定了环境法律关系的“包揽”特征,环境法律关系的“包揽”特征必然影响对环境法客体的认识以及环境法体系的判断。具体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既包含了自然资源所有权关系、使用权关系等传统民法法律关系,也包含环境权关系、生态行政管理关系等传统法律关系不能攘括的法律关系内容。环境的模糊性和广义性使得环境法与传统法律部门难舍难分,无法担当建构环境法的重任。

第三,环境无法涵盖环境法研究范围。传统环境法教科书大多以环境各要素为内容来编排环境法篇章结构。然而随着以行为为内容的循环经济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立法的出现,环境法体系已经大大超越了环境所能涵盖的范围,在这种情势下以环境构建环境法体系的环境法学研究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环境法的发展形势。从客观看,环境作为一个静态概念根本无法关注和涵盖环境行为的法律调控,如果还仅以环境构建环境法必然难以自圆其说。如何寻找能够充分适应环境法发展需求的法学理论工具,是环境法发展的新课题[78]。

四、结语

从生态伦理价值观关系与环境法体系看,生态伦理价值观为环境法划出了相对独自的研究I域,但对于环境法具体适用、个案事实判断并无太大助益,因此生态伦理价值观在环境法体系构建上主要是法律目的论上的意义。环境是环境法的核心概念,但长期以来由于其模糊性和广义性,在深入环境法理论问题时则凸显不适应性,表达不出环境法保护利益的特殊性,无法诠释环境法律行为,更谈不上对环境法生态性、社会性、风险性等特点的体现,这些都表明了环境在环境法建构上不足和乏力。

不管是生态伦理观之于环境法的价值宣示,还是环境之于环境法的内容支撑,这种基于生态伦理学、环境科学等非法学视角的研究在环境法建构上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对浅层环境法学的解读和反思,科学理性认识和看待浅层环境法学在环境法构建中的功效和局限,以对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进行扬长避短,正确发挥其在环境法发展中的建构作用。同时,认识到非法学视角环境法研究的局限,在采用多学科研究方法的同时,环境法学有必要回归法学研究的立场,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分析和挖掘环境法的本质特征,建构符合环境法特质的环境法体系,使环境法真正调整其所应调整的内容,使得广义环境法“回归”符合环境法特质要求的狭义环境法研究。

参考文献:

[1][WB]佚名环境法学的危机与出路:从浅层环境法学到深层环境法学[EB/OL](20140623) [20150819] http://erelawtsinghuaeducn/news_viewasp?newsid=1226

[2]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巩固环境伦理学的法学批判: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路径的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5]胡静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大学生环境保护论文篇(8)

关键词:环境科学与工程;自然保护概论;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49-0062-02

一、课程开设的目的和意义

《自然保护概论》基于生态学的基本原理与方法,研究地球各圈层生物与环境发生、发展过程中涉及的自然干扰、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与影响,调控与保护自然环境及减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一门综合性课程。作榛肪晨蒲А⒒肪彻こ套ㄒ档谋匦蘅纬蹋对丰富学生的基础生态学知识意义重大,促进学生在学习和工作中关注环境领域存在的资源环境问题,理解与掌握人类在资源开发利用与自然环境问题的相互关系,自觉主动地把“自然保护概论”的课程知识与环境科学、环境工程专业的其他课程联系起来,增强环境保护的基础理论与宏观管理意识。

二、湖南农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自然保护概论”课程特点与现状

目前,湖南农业大学“自然保护概论”课程的教学环节主要是理论教学。在课程教学环节存在一些弊端,如下:

1.教材选取未突出专业特色。根据笔者的实际教学经验及查阅的课程相关教材发现,相关教材偏少,知识内容略显陈旧。大部分教材主要侧重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自然资源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自然保护区和国际自然保护事业等内容。这些课程内容很适合生物学、生态学等专业学生,而环境科学或环境工程专业学生可能会觉得以上内容跟自己所学专业关系不大,自然而然的降低了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

2.课程内容与专业其他课程有一定重复。本校环境科学专业在第二学期和第四学期分别还有《环境科学导论》和《环境生态学》等专业基础课。上述两门课程的授课内容与《自然保护概论》有较大的重复度。例如,《环境科学导论》教学大纲中包括生态破坏、水土流失、荒漠化等全球环境问题;《环境生态学》教学大纲中包括自然生态环境、个体生态学、种群生态学等教学内容;上述两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在《自然保护概论》课程教学大纲中均有涉及。这必然引起知识点重复教学,导致学生的惰性心理。

3.实践教学环节缺失。目前,自然保护概论课程并未开设实践环节。课程教学过程中涉及到的水土流失、生态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等专题,如果能够在理论授课结束后开展相关专题的野外实践,必将加强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促进学生的积极性。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促进学生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提高为出发点,根据自然保护概论课程特点及环境科学专业对学生知识结构和能力的培养要求,我们针对自然保护概论课程内容体系和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探索,以期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自然保护概论”课程理论教学的改革

1.明确专业特色。课程教学内容的选取要结合环境专业的特色,在遵循专业培养方案的前提下,重点阐述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遏制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将课程内容设置不同的专题,如:生物多样性锐减、海洋石油污染、水土流失与沙漠化、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入侵和全球气候变化等,每个专题授课2-4个学时。通过对相关环境问题的深入剖析,让学生明确人的和谐的理念和可持续发展观,认识到环境容量的有限性以及自然资源与人类活动的相互关系,牢固树立科学的人口意识、消费意识和文化意识,充分发挥资源的多重功能和资源的利用效率。

2.不断优化教学内容。由于自然保护概论的教材主要倾向于自然生态系统与自然资源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等基本原理与知识,因此不能过多地依赖教材,需要补充环境科学的相关知识。这就需要授课老师查阅学科相关的资料,掌握行业最新研究成果并整合,在理论教学中做到深入浅出,详略得当。在讲述全球气候变化的时候,可结合气候监测数据和古书记载,阐释近年来频发的洪水现象、厄尔尼诺现象、臭氧层空洞产生的原因与可能的解决办法。并可适当介绍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与非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NIPCC)两派学者关于全球气候变化模型模拟的可靠性及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碳对气温上升的贡献性大小问题的争论。

3.采用专题化合作讨论教学模式。鉴于“自然保护概论”的学科交叉性及课堂教学时间有限、教学专题多且相互独立等特征,可构建“选题-导学-自学-小组讨论-演讲-反馈”的专题化合作讨论教学模式(图1)。授课教师在导学前应高度重视“选题”过程,增加案例切入式选题方式,将小组讨论和自学过程安排在课堂外,灵活安排学生的讨论形式与内容,扮演好学生学习的组织者、环境的创造者和合作的协调者的角色。

4.改革课程考核方式。“自然保护概论”课程的教学效果,一方面取决于授课教师的知识水平和敬业精神,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学生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态度。而学生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态度又与课程的考核方式密不可分。授课教师应当重视创新能力的考核,考察学生是否能够对于某个问题提出与已有观点相悖的观点,敢于提出并能用已有的资料去证明的行为就应该鼓励。并通过采用案例、专题等形式教学,激发学生思考,授课教师及时根据学生的反馈调整教学内容,鼓励学生课后钻研。对于出勤率高、课堂表现积极、作业按时完成的同学应该得到更高的平时成绩分数。为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授课教授可采取课程论文的期末考核方式。几个学生共同完成一个题目的课程论文,每个人分别查阅资料撰写,完成自己的部分,最后综合成稿,教师根据每个同学在论文撰写过程中的贡献给出成绩。

四、增设实践教学环节

1.增加实践教学环节及相关经费投入。为加强学生对课堂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认知,建议在理论教学结束后增设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可开设一个周,重点考察典型的生态破坏、水土流失、湿地生态系统等地形或生态系统。同时,为保障基本教学实践活动的有效开展,需增加必要的经费投入,主要为野外实习经费。给野外实践教学以经常性投入,才能解决目前的问题。

2.选择多方式实践教学途径。为克服实习经费短缺带来的限制,同时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自然保护概论的实践教学可打破原来的统一组织安排的模式,采取多方向、多课题、多时段、多地点进行。首先,授课教师可根据教学大纲框架列出几个大的方向,如参观水土流失、森林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和荒漠化等,由学生选题。或者由学生自主拟定方向,呈报授课教师审查和批准。如此一来,学生可以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课题方向。

实习场所也可以安排在学生家乡周边、课余活动场所、郊游场所或其他课程实习场所等,由学生自主选择。合理安排实习时间,教学实习安排在理论课程结束后,距学期末有1-2个月的时间,学生还可以结合所选实习地点的情况,利用周末或假期,在完成其他活动的同时关注周边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以完成实习。

总之,笔者认为《自然保护概论》课程的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教学过程要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调整。在教学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同时增加最新研究进展等内容,突出教学过程的专业性、趣味性和互动性。

大学生环境保护论文篇(9)

旅游,从个人活动、群体行为发展到当今的现代旅游业,已经成为涉及旅游资源、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活动等的社会生活方式。旅游资源是指能够吸引旅游者并能为旅游业利用而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自然事物。在旅游业发展中,旅游资源处于基础地位,既是旅游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又是旅游实践中吸引旅游者的直接条件和因素,更是旅游消费的客体对象。不论是文化旅游资源还是自然旅游资源,都是建立在良好生态环境基础之上的。

一、旅游资源开发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1.旅游开发对非生物类旅游资源的影响

非生物类旅游资源包括水体、大气与气候、土壤与岩石等,既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载体,又是构成旅游资源与环境的最基本要素。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游客、车辆、物资等大量涌入旅游地,旅游区出现了水质恶化、大气污染、土地板结、岩石(山体)坍塌等现象,这些对旅游资源构成了严重威胁。旅游对资源与环境的破坏,尤其表现在水体资源与环境方面。

2.旅游活动对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地球上有丰富的动植物资源,不但可以单独成为人类的旅游产业开发和利用对象,而且还与非生物类旅游资源组合,构成了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的重要依托或自然生态旅游资源的总体系。

二、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旅游地生态系统是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同一体。与其他生态系统构成因子一样,一方面旅游资源与环境的演变同样也必须遵循生态学的基本规律。根据美国生态学家哈定和小米勒提出的生态学三定律,可得出三个结论:

1.旅游地生态系统中的所有事物(包括旅游资源及其各个构成因子)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影响也不是孤立的。

2.旅游活动不能对旅游地生态环境中的生物化学循环有任何干扰。

3.旅游活动影响旅游资源与环境后会产生无数效应,其中许多效应是不可逆的。这三个基本结论给我们提出了对旅游活动进行管理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根据景观生态学的理论,在旅游地这个生态系统中,由于旅游区划而对旅游资源进行的分割构成了不同类型的景观单元(即斑块),这些景观单元的空间格局随着生态过程的作用而不断改变。

三、建立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制度体系

通过立法建立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实现对旅游活动的规范管理,是当前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业发展面临的紧迫任务。立法必须建立在深入研究旅游活动对旅游资源与环境影响的基础上,必须以生态学理论为指导,遵循资源与环境演变的自然科学基本规律,这样才能保证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达到制定这些制度的根本目的。

1.旅游规划制度

旅游规划是指运用适当的经济、技术手段,对旅游区的旅游资源、人力资源、资金与物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确定区域旅游资源的经济开发目标,实现旅游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

2.旅游资源与环境影响的评价

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为美国所创设。《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环境质量具有重大作用影响的联邦建议、立法方案和重大联邦行动都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包括该建议或行动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拟议中的行动选择方案。实施这一制度是对传统决策机制的变革,是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一种新途径和新方法,并已成为国际环境管理一种惯例。

3.旅游容量控制制度

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将人类活动控制在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之内,是实现系统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最基本的要求和首要条件。旅游容量控制制度,是指从这一制度出发,根据旅游承载能力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对进入旅游区(点)人数进行控制的一项管理制度。这个制度在保护旅游资源、实现可持续旅游目标方面十分重要。

4.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

旅游资源与环境共同构成了旅游地的生态系统,保护资源与保护环境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普通地区相比,旅游区的环境要求更高。因此,要建立环境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旅游区旅游资源与环境消长情况的监测,并按照更加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做好旅游区的环境治理工作,保证旅游地的优良环境,给游客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条件。

参考文献:

大学生环境保护论文篇(10)

旅游,从个人活动、群体行为发展到当今的现代旅游业,已经成为涉及旅游资源、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活动等的社会生活方式。旅游资源是指能够吸引旅游者并能为旅游业利用而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自然事物。在旅游业发展中,旅游资源处于基础地位,既是旅游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又是旅游实践中吸引旅游者的直接条件和因素,更是旅游消费的客体对象。不论是文化旅游资源还是自然旅游资源,都是建立在良好生态环境基础之上的。

一、旅游资源开发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1.旅游开发对非生物类旅游资源的影响

非生物类旅游资源包括水体、大气与气候、土壤与岩石等,既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载体,又是构成旅游资源与环境的最基本要素。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游客、车辆、物资等大量涌入旅游地,旅游区出现了水质恶化、大气污染、土地板结、岩石(山体)坍塌等现象,这些对旅游资源构成了严重威胁。旅游对资源与环境的破坏,尤其表现在水体资源与环境方面。

2.旅游活动对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地球上有丰富的动植物资源,不但可以单独成为人类的旅游产业开发和利用对象,而且还与非生物类旅游资源组合,构成了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的重要依托或自然生态旅游资源的总体系。

二、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旅游地生态系统是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同一体。与其他生态系统构成因子一样,一方面旅游资源与环境的演变同样也必须遵循生态学的基本规律。根据美国生态学家哈定和小米勒提出的生态学三定律,可得出三个结论:

1.旅游地生态系统中的所有事物(包括旅游资源及其各个构成因子)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影响也不是孤立的。

2.旅游活动不能对旅游地生态环境中的生物化学循环有任何干扰。

3.旅游活动影响旅游资源与环境后会产生无数效应,其中许多效应是不可逆的。这三个基本结论给我们提出了对旅游活动进行管理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根据景观生态学的理论,在旅游地这个生态系统中,由于旅游区划而对旅游资源进行的分割构成了不同类型的景观单元(即斑块),这些景观单元的空间格局随着生态过程的作用而不断改变。

三、建立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制度体系

通过立法建立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实现对旅游活动的规范管理,是当前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业发展面临的紧迫任务。立法必须建立在深入研究旅游活动对旅游资源与环境影响的基础上,必须以生态学理论为指导,遵循资源与环境演变的自然科学基本规律,这样才能保证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达到制定这些制度的根本目的。

1.旅游规划制度

旅游规划是指运用适当的经济、技术手段,对旅游区的旅游资源、人力资源、资金与物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确定区域旅游资源的经济开发目标,实现旅游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

2.旅游资源与环境影响的评价

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为美国所创设。《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环境质量具有重大作用影响的联邦建议、立法方案和重大联邦行动都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包括该建议或行动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拟议中的行动选择方案。实施这一制度是对传统决策机制的变革,是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一种新途径和新方法,并已成为国际环境管理一种惯例。

3.旅游容量控制制度

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将人类活动控制在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之内,是实现系统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最基本的要求和首要条件。旅游容量控制制度,是指从这一制度出发,根据旅游承载能力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对进入旅游区(点)人数进行控制的一项管理制度。这个制度在保护旅游资源、实现可持续旅游目标方面十分重要。

4.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

旅游资源与环境共同构成了旅游地的生态系统,保护资源与保护环境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普通地区相比,旅游区的环境要求更高。因此,要建立环境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旅游区旅游资源与环境消长情况的监测,并按照更加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做好旅游区的环境治理工作,保证旅游地的优良环境,给游客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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