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6 15:26:10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国际形势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冷战结束后,启动这一进程又看到了新的发展希望。发生在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令人发指的事件,使国际社会确信:开展国际刑事审判的时机已经成熟。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成立为建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这一宏伟目标奠定了基础。1998年的夏天,来自160多个国家及250多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聚会罗马,商讨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有关内容。1998年7月17日罗马会议表决通过了该规约,其中120票赞成,7票反对,21票弃权。
令人惊喜的是,缔约国的总数很快就达到了《罗马规约》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60个国家批准的规定。在该规约表决通过后的第四个年头,也就是2002年7月1日它正式生效了。由此,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到今天为止,《罗马规约》一共有103个缔约国。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机构设置
国际刑事法院主要由四大部门组成:院长会议、分庭、检察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处。我所在的分庭是最主要的部门,包括预审庭、审判庭和上诉庭,由18位庭审法官组成。第二个部门是负责管理国际刑事法院行政事务的院长会议,由院长、第一、第二副院长三位法官组成。第三个部门是检察官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本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的犯罪进行调查和。书记官处则负责非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
三、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的司法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限定在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及战争罪。这些罪行在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中都有明确的定义。国际刑事法院现行的管辖权只涉及规约生效后实施的有关犯罪。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不具有追溯力。罪行发生地或犯罪被告人的国籍国是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辖权。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第七章行事,也可以向法院提交案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安理会根据第七章行事具有强制性质,即使犯罪发生地国或被告人国籍国都不是缔约国,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
检察官可以根据缔约国或安理会提交的案件情势来启动案件调查。至今为止,检察官办公室已经收到了三份缔约国提交的案件,涉及到几个非洲国家。实践证明,国际刑事法院在很短的时间内已经成为了一个发挥作用的、有效的国际机构。
四、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
排除政治因素干扰,维护司法独立,这对任何一个法院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法官独立审判的前提下,司法部门才能正常地行使其职权,司法部门管辖下的其他政府部门才能公正地运作。1985年联合国大会签署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对此就作出了相关规定。《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了嫌疑犯有权由一个独立的法庭受审。而且司法机关也只有以保持其独立性来赢得社会对它的尊重。
司法独立对于国际刑事法院和国内法院同等重要,但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似乎面临着比国内法院更严峻的挑战。国际刑事法院有权行使管辖权的犯罪通常都是有国家支持的大规模犯罪。这些犯罪将会随着武装冲突的爆发而不断升级,并带有极高的政治风险。从以往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经验来看,被带到国际刑事法院受审的嫌疑犯极有可能是国家前内阁领导。由此看来,国际刑事法院运作于一个高度政治化的环境中。因此,抵御政治压力,寻求司法独立对于国际刑事法院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不得不问,国际刑事法院能否抵御政治压力而完整独立地进行司法审判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罗马规约》为我们提供了健全的机制来充分保护法院的独立性,并提供了使它排除政治干扰的安全措施。
五、国际刑事法院调查取证和选择案件的独立性
当涉及到检察官办公室选择调查对象以及之后的审判案件时,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它的独立性就显得尤为重要。《罗马规约》规定了相关机制来确保国际刑事法院以及它的检察官不受政治因素的影响。正如之前提到的,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有权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发生的情势。这样看来,国际刑事法院势必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因为不论是缔约国还是安理会,很有可能会出于政治目的的考虑而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这种担忧并不是没有根据的。但是,检察官在接到提交情势时并不是马上对其展开调查。相反,检察官要分析资料,认定是否存在调查的合理根据。只有在检察官认定确实存在调查的合理依据,才会对该情势启动调查。其中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由缔约国或安理会向检察官提交的仅仅是“情势”,也就是定义为暂时的、地区性的,包含人口因素在内的一种冲突,而不是针对某个特定的嫌疑犯的具体案件。因此,提交的情势不能指向某个特定的个人。之后由检察官来决定谁是嫌疑犯,谁该被审判。
如果是出于政治目的,缔约国或安理会都没有将那些明显需要得到国际刑事法院关注的情势提交上来,这又该怎么处理呢?在《罗马规约》的谈判过程中,就曾对此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一些国家认为,检察官只能在接到国家或安理会的指控或提交的情势后才可以开始或进行调查,否则有可能会给法院带来负面的政治影响。因为,如果缔约国或安理会不希望对该提交进行调查,那么检察官的调查工作将会受到来自这些国家或安理会的阻挠。
一、国际刑事法院的历史
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提议可以追溯到二战后对轴心国的主要战犯进行审判的那段时期。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向人们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为了避免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和战争罪再次发生,我们有责任将这些罪犯绳之于法。20世纪50年代,联合国在其框架内起草了一份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规约,以及一部关于反人类战争罪的法典,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但非常遗憾的是,冷战的开始将这一进程带入了暂时的停滞。
冷战结束后,启动这一进程又看到了新的发展希望。发生在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令人发指的事件,使国际社会确信:开展国际刑事审判的时机已经成熟。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成立为建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这一宏伟目标奠定了基础。1998年的夏天,来自160多个国家及250多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聚会罗马,商讨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有关内容。1998年7月17日罗马会议表决通过了该规约,其中120票赞成,7票反对,21票弃权。
令人惊喜的是,缔约国的总数很快就达到了《罗马规约》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60个国家批准的规定。在该规约表决通过后的第四个年头,也就是2002年7月1日它正式生效了。由此,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到今天为止,《罗马规约》一共有103个缔约国。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机构设置
国际刑事法院主要由四大部门组成:院长会议、分庭、检察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处。我所在的分庭是最主要的部门,包括预审庭、审判庭和上诉庭,由18位庭审法官组成。第二个部门是负责管理国际刑事法院行政事务的院长会议,由院长、第一、第二副院长三位法官组成。第三个部门是检察官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本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的犯罪进行调查和。书记官处则负责非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
三、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的司法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限定在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及战争罪。这些罪行在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中都有明确的定义。国际刑事法院现行的管辖权只涉及规约生效后实施的有关犯罪。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不具有追溯力。罪行发生地或犯罪被告人的国籍国是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辖权。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第七章行事,也可以向法院提交案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安理会根据第七章行事具有强制性质,即使犯罪发生地国或被告人国籍国都不是缔约国,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
检察官可以根据缔约国或安理会提交的案件情势来启动案件调查。至今为止,检察官办公室已经收到了三份缔约国提交的案件,涉及到几个非洲国家。实践证明,国际刑事法院在很短的时间内已经成为了一个发挥作用的、有效的国际机构。
四、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
排除政治因素干扰,维护司法独立,这对任何一个法院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法官独立审判的前提下,司法部门才能正常地行使其职权,司法部门管辖下的其他政府部门才能公正地运作。1985年联合国大会签署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对此就作出了相关规定。《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了嫌疑犯有权由一个独立的法庭受审。而且司法机关也只有以保持其独立性来赢得社会对它的尊重。
司法独立对于国际刑事法院和国内法院同等重要,但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似乎面临着比国内法院更严峻的挑战。国际刑事法院有权行使管辖权的犯罪通常都是有国家支持的大规模犯罪。这些犯罪将会随着武装冲突的爆发而不断升级,并带有极高的政治风险。从以往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经验来看,被带到国际刑事法院受审的嫌疑犯极有可能是国家前内阁领导。由此看来,国际刑事法院运作于一个高度政治化的环境中。因此,抵御政治压力,寻求司法独立对于国际刑事法院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不得不问,国际刑事法院能否抵御政治压力而完整独立地进行司法审判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罗马规约》为我们提供了健全的机制来充分保护法院的独立性,并提供了使它排除政治干扰的安全措施。
五、国际刑事法院调查取证和选择案件的独立性
当涉及到检察官办公室选择调查对象以及之后的审判案件时,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它的独立性就显得尤为重要。《罗马规约》规定了相关机制来确保国际刑事法院以及它的检察官不受政治因素的影响。正如之前提到的,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有权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发生的情势。这样看来,国际刑事法院势必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因为不论是缔约国还是安理会,很有可能会出于政治目的的考虑而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这种担忧并不是没有根据的。但是,检察官在接到提交情势时并不是马上对其展开调查。相反,检察官要分析资料,认定是否存在调查的合理根据。只有在检察官认定确实存在调查的合理依据,才会对该情势启动调查。其中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由缔约国或安理会向检察官提交的仅仅是“情势”,也就是定义为暂时的、地区性的,包含人口因素在内的一种冲突,而不是针对某个特定的嫌疑犯的具体案件。因此,提交的情势不能指向某个特定的个人。之后由检察官来决定谁是嫌疑犯,谁该被审判。
如果是出于政治目的,缔约国或安理会都没有将那些明显需要得到国际刑事法院关注的情势提交上来,这又该怎么处理呢?在《罗马规约》的谈判过程中,就曾对此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一些国家认为,检察官只能在接到国家或安理会的指控或提交的情势后才可以开始或进行调查,否则有可能会给法院带来负面的政治影响。因为,如果缔约国或安理会不希望对该提交进行调查,那么检察官的调查工作将会受到来自这些国家或安理会的阻挠。
令人庆幸的是,我们最终并没有采取上述方案,而是规定:不需要任何国家的指控或安理会的提交,只要检察官认定有合理的调查依据就可以自行开始或进行调查。这样一来,检察官就可以不受政治因素的干扰独立地开展工作。需要指出的是,《罗马规约》还对检察官的情势调查权作了限制规定:检察官只有在获得预审庭的授权后才可以进行调查。由此三位法官将会仔细地审核检察官办公室的决定以避免其不合理性或避免出于政治考虑而作的决定。
需要特别提到一个在适用《罗马规约》时出现的例子,以此表明政治实体可以对检察官的调查产生直接的影响:根据规约第十六条的规定,联合国安理会可以在联合国的第七章的规定下行事,要求检察官在一定时间内(最长可达十二个月)停止调查工作。设立这个条款是考虑到国际刑事法院在一定时期展开的调查有可能会对联合国安理会在该地区建立和平局势造成不利影响。当然,一旦形势有所改变,检察官的调查还将继续进行。某些时候,人们更愿意通过政治途径来解决战争冲突,而不是将其交给法庭受审。因此,延缓调查的规定不会导致负面的政治影响,而是对上述事实的妥协。
六、国际刑事法院的财政独立
人们往往忽视了另一个涉及到国际刑事法院独立性的问题——法院的财务状况。对于任何一个司法机构,它的财政开支和来源对于它的独立性也是非常重要的。政治家可以通过减少对司法机构的财政分配来达到对其施加影响的目的。试想,没有资金支持,那么调查和审判又从何而谈呢?资金不足的确给国际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了困难。
《罗马规约》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是:各规约缔约国必须向法院交纳一定的费用为其财政预算提供资金。法院借鉴联合国的资金估算方式对缔约国上交的费用进行估算。这种透明的、预先制定的财政体系可以排除其政治影响。法院每年都会提交一个财政预算报告,该报告经预算和财务委员会讨论,最终由缔约国大会通过,整个过程是透明公开的。
国际刑事法院独立性所面临的另一个挑战就是缔约国对法院的自愿捐助问题。能否通过对法院的捐助来对其施加影响?缔约国对这一点已经留意,并且在2002年通过了一个决议,要求那些愿意提供自愿捐助的缔约国作出声明,表明他们不是出于影响法院的独立性的目的对其捐助。书记官员负责确认,接受任何自愿捐助都不会影响法院的独立性。如果对捐助目的有任何怀疑,法院即拒绝接受资助。书记官员还负责在缔约国大会上报告所有的自愿捐助资金来源,不论法院是否已经接受。由此我们才能够保证法院财政的透明度,从而排除任何不利的政治干扰。
同时,国际刑事法院的信托基金也给法院的独立性带来了挑战。根据《罗马规约》的规定,信托基金可以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援助。一旦对被指控方定罪,审判庭将要求向该案件中的受害者支付赔偿。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该基金也可以用来支付赔偿审判案件之外的受害者。该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于缔约国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助。为了免受政治影响,该信托基金的规章中规定当缔约国向基金提供捐助时,不得指定款项的用途,不论是出于任何特殊的目的或是针对某个特殊的受害者。
七、法官的独立性
毫无疑问,审判的独立性是最重要的。只有当法官可以进行独立审判时,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才能体现出它的真正独立性。
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独立性有多个方面需要讨论。首先是法官选举和任期的法律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是通过缔约国大会选举产生的,每个缔约国拥有一票。竞选者必须在选举前提交个人申请,这样缔约国才有时间认真审核每个竞选者的资历和条件。竞选成功需要得到缔约国大会三分之二多数票的支持。由此,法官们将不再是代表他们自己的政府,而是要得到整个国际社会的支持和信任。
通过选举任命的法官任期九年。从原则上说,一旦当选,就不存在再次参加选举的可能,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强了法院的独立性。法官在任职期间是全职工作,不能在法院以外的机构任职。法官的工资由缔约国大会决定,并且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削减。这有效地避免了因财政压力给法官带来的不利影响。总而言之,《罗马规约》提供了一切必要的手段来保护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同时与之前提到的联合国基本原则充分一致。
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们在工作中一直坚持独立性的原则。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被认为是近代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发展历程。国际社会对它寄予高度的期望,希望它能够为饱受冲突之苦的国家建立法治以及持续的和平而作出贡献。非常值得欣慰的是,各国政府、国际性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对法院的每一步发展都报以极大的关注。但是法院及其法官都不能留下这样的印象,就是他们要被外部的舆论所影响。如果国际刑事法院让步于外界的任何压力或者只是有这样的印象,都不利于法院今后的工作。法院在未来采取的一些措施可能并不总是受到大众的欢迎,但最终不是出于短期的政治考虑来评判法院,而是以它的工作质量来评判。
冷战结束后,启动这一进程又看到了新的发展希望。发生在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令人发指的事件,使国际社会确信:开展国际刑事审判的时机已经成熟。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成立为建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这一宏伟目标奠定了基础。1998年的夏天,来自160多个国家及250多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聚会罗马,商讨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有关内容。1998年7月17日罗马会议表决通过了该规约,其中120票赞成,7票反对,21票弃权。
令人惊喜的是,缔约国的总数很快就达到了《罗马规约》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60个国家批准的规定。在该规约表决通过后的第四个年头,也就是2002年7月1日它正式生效了。由此,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到今天为止,《罗马规约》一共有103个缔约国。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机构设置
国际刑事法院主要由四大部门组成:院长会议、分庭、检察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处。我所在的分庭是最主要的部门,包括预审庭、审判庭和上诉庭,由18位庭审法官组成。第二个部门是负责管理国际刑事法院行政事务的院长会议,由院长、第一、第二副院长三位法官组成。第三个部门是检察官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本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的犯罪进行调查和。书记官处则负责非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
三、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的司法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限定在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及战争罪。这些罪行在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中都有明确的定义。国际刑事法院现行的管辖权只涉及规约生效后实施的有关犯罪。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不具有追溯力。罪行发生地或犯罪被告人的国籍国是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辖权。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第七章行事,也可以向法院提交案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安理会根据第七章行事具有强制性质,即使犯罪发生地国或被告人国籍国都不是缔约国,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
检察官可以根据缔约国或安理会提交的案件情势来启动案件调查。至今为止,检察官办公室已经收到了三份缔约国提交的案件,涉及到几个非洲国家。实践证明,国际刑事法院在很短的时间内已经成为了一个发挥作用的、有效的国际机构。
四、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
排除政治因素干扰,维护司法独立,这对任何一个法院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法官独立审判的前提下,司法部门才能正常地行使其职权,司法部门管辖下的其他政府部门才能公正地运作。1985年联合国大会签署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对此就作出了相关规定。《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了嫌疑犯有权由一个独立的法庭受审。而且司法机关也只有以保持其独立性来赢得社会对它的尊重。
司法独立对于国际刑事法院和国内法院同等重要,但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似乎面临着比国内法院更严峻的挑战。国际刑事法院有权行使管辖权的犯罪通常都是有国家支持的大规模犯罪。这些犯罪将会随着武装冲突的爆发而不断升级,并带有极高的政治风险。从以往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经验来看,被带到国际刑事法院受审的嫌疑犯极有可能是国家前内阁领导。由此看来,国际刑事法院运作于一个高度政治化的环境中。因此,抵御政治压力,寻求司法独立对于国际刑事法院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不得不问,国际刑事法院能否抵御政治压力而完整独立地进行司法审判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罗马规约》为我们提供了健全的机制来充分保护法院的独立性,并提供了使它排除政治干扰的安全措施。
五、国际刑事法院调查取证和选择案件的独立性
当涉及到检察官办公室选择调查对象以及之后的审判案件时,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它的独立性就显得尤为重要。《罗马规约》规定了相关机制来确保国际刑事法院以及它的检察官不受政治因素的影响。正如之前提到的,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有权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发生的情势。这样看来,国际刑事法院势必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因为不论是缔约国还是安理会,很有可能会出于政治目的的考虑而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这种担忧并不是没有根据的。但是,检察官在接到提交情势时并不是马上对其展开调查。相反,检察官要分析资料,认定是否存在调查的合理根据。只有在检察官认定确实存在调查的合理依据,才会对该情势启动调查。其中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由缔约国或安理会向检察官提交的仅仅是“情势”,也就是定义为暂时的、地区性的,包含人口因素在内的一种冲突,而不是针对某个特定的嫌疑犯的具体案件。因此,提交的情势不能指向某个特定的个人。之后由检察官来决定谁是嫌疑犯,谁该被审判。
如果是出于政治目的,缔约国或安理会都没有将那些明显需要得到国际刑事法院关注的情势提交上来,这又该怎么处理呢?在《罗马规约》的谈判过程中,就曾对此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一些国家认为,检察官只能在接到国家或安理会的指控或提交的情势后才可以开始或进行调查,否则有可能会给法院带来负面的政治影响。因为,如果缔约国或安理会不希望对该提交进行调查,那么检察官的调查工作将会受到来自这些国家或安理会的阻挠。令人庆幸的是,我们最终并没有采取上述方案,而是规定:不需要任何国家的指控或安理会的提交,只要检察官认定有合理的调查依据就可以自行开始或进行调查。这样一来,检察官就可以不受政治因素的干扰独立地开展工作。需要指出的是,《罗马规约》还对检察官的情势调查权作了限制规定:检察官只有在获得预审庭的授权后才可以进行调查。由此三位法官将会仔细地审核检察官办公室的决定以避免其不合理性或避免出于政治考虑而作的决定。
需要特别提到一个在适用《罗马规约》时出现的例子,以此表明政治实体可以对检察官的调查产生直接的影响:根据规约第十六条的规定,联合国安理会可以在联合国的第七章的规定下行事,要求检察官在一定时间内(最长可达十二个月)停止调查工作。设立这个条款是考虑到国际刑事法院在一定时期展开的调查有可能会对联合国安理会在该地区建立和平局势造成不利影响。当然,一旦形势有所改变,检察官的调查还将继续进行。某些时候,人们更愿意通过政治途径来解决战争冲突,而不是将其交给法庭受审。因此,延缓调查的规定不会导致负面的政治影响,而是对上述事实的妥协。
六、国际刑事法院的财政独立
人们往往忽视了另一个涉及到国际刑事法院独立性的问题——法院的财务状况。对于任何一个司法机构,它的财政开支和来源对于它的独立性也是非常重要的。政治家可以通过减少对司法机构的财政分配来达到对其施加影响的目的。试想,没有资金支持,那么调查和审判又从何而谈呢?资金不足的确给国际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了困难。
《罗马规约》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是:各规约缔约国必须向法院交纳一定的费用为其财政预算提供资金。法院借鉴联合国的资金估算方式对缔约国上交的费用进行估算。这种透明的、预先制定的财政体系可以排除其政治影响。法院每年都会提交一个财政预算报告,该报告经预算和财务委员会讨论,最终由缔约国大会通过,整个过程是透明公开的。
国际刑事法院独立性所面临的另一个挑战就是缔约国对法院的自愿捐助问题。能否通过对法院的捐助来对其施加影响?缔约国对这一点已经留意,并且在2002年通过了一个决议,要求那些愿意提供自愿捐助的缔约国作出声明,表明他们不是出于影响法院的独立性的目的对其捐助。书记官员负责确认,接受任何自愿捐助都不会影响法院的独立性。如果对捐助目的有任何怀疑,法院即拒绝接受资助。书记官员还负责在缔约国大会上报告所有的自愿捐助资金来源,不论法院是否已经接受。由此我们才能够保证法院财政的透明度,从而排除任何不利的政治干扰。
同时,国际刑事法院的信托基金也给法院的独立性带来了挑战。根据《罗马规约》的规定,信托基金可以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援助。一旦对被指控方定罪,审判庭将要求向该案件中的受害者支付赔偿。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该基金也可以用来支付赔偿审判案件之外的受害者。该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于缔约国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助。为了免受政治影响,该信托基金的规章中规定当缔约国向基金提供捐助时,不得指定款项的用途,不论是出于任何特殊的目的或是针对某个特殊的受害者。
七、法官的独立性
毫无疑问,审判的独立性是最重要的。只有当法官可以进行独立审判时,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才能体现出它的真正独立性。
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独立性有多个方面需要讨论。首先是法官选举和任期的法律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是通过缔约国大会选举产生的,每个缔约国拥有一票。竞选者必须在选举前提交个人申请,这样缔约国才有时间认真审核每个竞选者的资历和条件。竞选成功需要得到缔约国大会三分之二多数票的支持。由此,法官们将不再是代表他们自己的政府,而是要得到整个国际社会的支持和信任。
通过选举任命的法官任期九年。从原则上说,一旦当选,就不存在再次参加选举的可能,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强了法院的独立性。法官在任职期间是全职工作,不能在法院以外的机构任职。法官的工资由缔约国大会决定,并且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削减。这有效地避免了因财政压力给法官带来的不利影响。总而言之,《罗马规约》提供了一切必要的手段来保护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同时与之前提到的联合国基本原则充分一致。
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们在工作中一直坚持独立性的原则。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被认为是近代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发展历程。国际社会对它寄予高度的期望,希望它能够为饱受冲突之苦的国家建立法治以及持续的和平而作出贡献。非常值得欣慰的是,各国政府、国际性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对法院的每一步发展都报以极大的关注。但是法院及其法官都不能留下这样的印象,就是他们要被外部的舆论所影响。如果国际刑事法院让步于外界的任何压力或者只是有这样的印象,都不利于法院今后的工作。法院在未来采取的一些措施可能并不总是受到大众的欢迎,但最终不是出于短期的政治考虑来评判法院,而是以它的工作质量来评判。
国际贸易惯例要义阐释。
《辞海》对外贸易一词是这样定义的:一国或一个地区与他国或另一地区之间的商品买卖活动,即国际间的商品交换。对外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亦称进出口贸易,而国际贸易则是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 如果认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则这一定义并无不妥。但在国际贸易学界,占主流意见的观点是,商品专指有形的物质产品,无形的产品即是服务。因此,国际贸易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还包括无形的服务。长期以来,商品买卖一直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而所谓国际贸易惯例大多指有关商品买卖或与商品买卖有关的各类服务的惯例,这也是本文的讨论对象。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的是从买卖双方贸易洽商到最终履约(或未能履约) 整个过程的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由于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等所谓服务贸易范畴,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国交换,并为卖方交付商品和买方支付货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关服务也属本文的研究范围。惯例是一个经常使用却又语义含糊的词,也是一个在我国学术界备受争议的用语(国外也有类似争议) 。学术界对惯例应用的普遍性和实践性有着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惯例的本质问题方面,则歧见颇大。
(一) 惯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学者认为,惯例需经过民间国际组织或贸易协会的编纂后才会有明确的内容,才能称之为惯例。而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固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也是国际贸易的惯例。笔者赞同后一种看法。从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贸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实际做法。由于这些公司具有广泛影响力,以及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减少贸易障碍等方面的作用,这些做法逐渐成为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手法或对同一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这就难免造成地区间或行业间的贸易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组织担当了统一解释和编纂工作,这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会编写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发展过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广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没有载入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如纺织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开即不能退货的惯例。
甚至还有一些做法曾经被写入一些组织编写的国际贸易惯例,后因歧见消失、做法统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惯例。比如,国际商会在1980 年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 术语卖方责任的表述中认为,卖方应提交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品质等无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该提单是不清洁提单。但在1990 年实行的新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里则没有这句话,这并不表明国际商会改变了看法,相反它正是显示了贸易界及相关各界已认同了这一点,从而无需再用文字描述了。
本文的主题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以及它对于免受政治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在展开主题之前,先简短地介绍一下国际刑事法院的历史和职权。
一、国际刑事法院的历史
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提议可以追溯到二战后对轴心国的主要战犯进行审判的那段时期。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向人们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为了避免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和战争罪再次发生,我们有责任将这些罪犯绳之于法。20世纪50年代,联合国在其框架内起草了一份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规约,以及一部关于反人类战争罪的法典,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但非常遗憾的是,冷战的开始将这一进程带入了暂时的停滞。
冷战结束后,启动这一进程又看到了新的发展希望。发生在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令人发指的事件,使国际社会确信:开展国际刑事审判的时机已经成熟。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成立为建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这一宏伟目标奠定了基础。1998年的夏天,来自160多个国家及250多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聚会罗马,商讨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有关内容。1998年7月17日罗马会议表决通过了该规约,其中120票赞成,7票反对,21票弃权。
令人惊喜的是,缔约国的总数很快就达到了《罗马规约》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60个国家批准的规定。在该规约表决通过后的第四个年头,也就是2002年7月1日它正式生效了。由此,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到今天为止,《罗马规约》一共有103个缔约国。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机构设置
国际刑事法院主要由四大部门组成:院长会议、分庭、检察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处。我所在的分庭是最主要的部门,包括预审庭、审判庭和上诉庭,由18位庭审法官组成。第二个部门是负责管理国际刑事法院行政事务的院长会议,由院长、第一、第二副院长三位法官组成。第三个部门是检察官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本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的犯罪进行调查和。书记官处则负责非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
三、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的司法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限定在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及战争罪。这些罪行在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中都有明确的定义。国际刑事法院现行的管辖权只涉及规约生效后实施的有关犯罪。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不具有追溯力。罪行发生地或犯罪被告人的国籍国是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辖权。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第七章行事,也可以向法院提交案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安理会根据第七章行事具有强制性质,即使犯罪发生地国或被告人国籍国都不是缔约国,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
检察官可以根据缔约国或安理会提交的案件情势来启动案件调查。至今为止,检察官办公室已经收到了三份缔约国提交的案件,涉及到几个非洲国家。实践证明,国际刑事法院在很短的时间内已经成为了一个发挥作用的、有效的国际机构。
四、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
排除政治因素干扰,维护司法独立,这对任何一个法院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法官独立审判的前提下,司法部门才能正常地行使其职权,司法部门管辖下的其他政府部门才能公正地运作。1985年联合国大会签署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对此就作出了相关规定。《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了嫌疑犯有权由一个独立的法庭受审。而且司法机关也只有以保持其独立性来赢得社会对它的尊重。
司法独立对于国际刑事法院和国内法院同等重要,但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似乎面临着比国内法院更严峻的挑战。国际刑事法院有权行使管辖权的犯罪通常都是有国家支持的大规模犯罪。这些犯罪将会随着武装冲突的爆发而不断升级,并带有极高的政治风险。从以往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经验来看,被带到国际刑事法院受审的嫌疑犯极有可能是国家前内阁领导。由此看来,国际刑事法院运作于一个高度政治化的环境中。因此,抵御政治压力,寻求司法独立对于国际刑事法院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不得不问,国际刑事法院能否抵御政治压力而完整独立地进行司法审判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罗马规约》为我们提供了健全的机制来充分保护法院的独立性,并提供了使它排除政治干扰的安全措施。
五、国际刑事法院调查取证和选择案件的独立性
当涉及到检察官办公室选择调查对象以及之后的审判案件时,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它的独立性就显得尤为重要。《罗马规约》规定了相关机制来确保国际刑事法院以及它的检察官不受政治因素的影响。正如之前提到的,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有权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发生的情势。这样看来,国际刑事法院势必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因为不论是缔约国还是安理会,很有可能会出于政治目的的考虑而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这种担忧并不是没有根据的。但是,检察官在接到提交情势时并不是马上对其展开调查。相反,检察官要分析资料,认定是否存在调查的合理根据。只有在检察官认定确实存在调查的合理依据,才会对该情势启动调查。其中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由缔约国或安理会向检察官提交的仅仅是“情势”,也就是定义为暂时的、地区性的,包含人口因素在内的一种冲突,而不是针对某个特定的嫌疑犯的具体案件。因此,提交的情势不能指向某个特定的个人。之后由检察官来决定谁是嫌疑犯,谁该被审判。
如果是出于政治目的,缔约国或安理会都没有将那些明显需要得到国际刑事法院关注的情势提交上来,这又该怎么处理呢?在《罗马规约》的谈判过程中,就曾对此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一些国家认为,检察官只能在接到国家或安理会的指控或提交的情势后才可以开始或进行调查,否则有可能会给法院带来负面的政治影响。因为,如果缔约国或安理会不希望对该提交进行调查,那么检察官的调查工作将会受到来自这些国家或安理会的阻挠。
令人庆幸的是,我们最终并没有采取上述方案,而是规定:不需要任何国家的指控或安理会的提交,只要检察官认定有合理的调查依据就可以自行开始或进行调查。这样一来,检察官就可以不受政治因素的干扰独立地开展工作。需要指出的是,《罗马规约》还对检察官的情势调查权作了限制规定:检察官只有在获得预审庭的授权后才可以进行调查。由此三位法官将会仔细地审核检察官办公室的决定以避免其不合理性或避免出于政治考虑而作的决定。
需要特别提到一个在适用《罗马规约》时出现的例子,以此表明政治实体可以对检察官的调查产生直接的影响:根据规约第十六条的规定,联合国安理会可以在联合国的第七章的规定下行事,要求检察官在一定时间内(最长可达十二个月)停止调查工作。设立这个条款是考虑到国际刑事法院在一定时期展开的调查有可能会对联合国安理会在该地区建立和平局势造成不利影响。当然,一旦形势有所改变,检察官的调查还将继续进行。某些时候,人们更愿意通过政治途径来解决战争冲突,而不是将其交给法庭受审。因此,延缓调查的规定不会导致负面的政治影响,而是对上述事实的妥协。
六、国际刑事法院的财政独立
人们往往忽视了另一个涉及到国际刑事法院独立性的问题——法院的财务状况。对于任何一个司法机构,它的财政开支和来源对于它的独立性也是非常重要的。政治家可以通过减少对司法机构的财政分配来达到对其施加影响的目的。试想,没有资金支持,那么调查和审判又从何而谈呢?资金不足的确给国际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了困难。
《罗马规约》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是:各规约缔约国必须向法院交纳一定的费用为其财政预算提供资金。法院借鉴联合国的资金估算方式对缔约国上交的费用进行估算。这种透明的、预先制定的财政体系可以排除其政治影响。法院每年都会提交一个财政预算报告,该报告经预算和财务委员会讨论,最终由缔约国大会通过,整个过程是透明公开的。
国际刑事法院独立性所面临的另一个挑战就是缔约国对法院的自愿捐助问题。能否通过对法院的捐助来对其施加影响?缔约国对这一点已经留意,并且在2002年通过了一个决议,要求那些愿意提供自愿捐助的缔约国作出声明,表明他们不是出于影响法院的独立性的目的对其捐助。书记官员负责确认,接受任何自愿捐助都不会影响法院的独立性。如果对捐助目的有任何怀疑,法院即拒绝接受资助。书记官员还负责在缔约国大会上报告所有的自愿捐助资金来源,不论法院是否已经接受。由此我们才能够保证法院财政的透明度,从而排除任何不利的政治干扰。
同时,国际刑事法院的信托基金也给法院的独立性带来了挑战。根据《罗马规约》的规定,信托基金可以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援助。一旦对被指控方定罪,审判庭将要求向该案件中的受害者支付赔偿。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该基金也可以用来支付赔偿审判案件之外的受害者。该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于缔约国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助。为了免受政治影响,该信托基金的规章中规定当缔约国向基金提供捐助时,不得指定款项的用途,不论是出于任何特殊的目的或是针对某个特殊的受害者。
七、法官的独立性
毫无疑问,审判的独立性是最重要的。只有当法官可以进行独立审判时,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才能体现出它的真正独立性。
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独立性有多个方面需要讨论。首先是法官选举和任期的法律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是通过缔约国大会选举产生的,每个缔约国拥有一票。竞选者必须在选举前提交个人申请,这样缔约国才有时间认真审核每个竞选者的资历和条件。竞选成功需要得到缔约国大会三分之二多数票的支持。由此,法官们将不再是代表他们自己的政府,而是要得到整个国际社会的支持和信任。
通过选举任命的法官任期九年。从原则上说,一旦当选,就不存在再次参加选举的可能,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强了法院的独立性。法官在任职期间是全职工作,不能在法院以外的机构任职。法官的工资由缔约国大会决定,并且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削减。这有效地避免了因财政压力给法官带来的不利影响。总而言之,《罗马规约》提供了一切必要的手段来保护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同时与之前提到的联合国基本原则充分一致。
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们在工作中一直坚持独立性的原则。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被认为是近代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发展历程。国际社会对它寄予高度的期望,希望它能够为饱受冲突之苦的国家建立法治以及持续的和平而作出贡献。非常值得欣慰的是,各国政府、国际性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对法院的每一步发展都报以极大的关注。但是法院及其法官都不能留下这样的印象,就是他们要被外部的舆论所影响。如果国际刑事法院让步于外界的任何压力或者只是有这样的印象,都不利于法院今后的工作。法院在未来采取的一些措施可能并不总是受到大众的欢迎,但最终不是出于短期的政治考虑来评判法院,而是以它的工作质量来评判。
当前国际贸易实践教学方式按照由低级到高级的顺序包含以下三类:手工操作、仿真实验以及实地实习。实地实习又可以分为:校外实习和校内经营性实训基地实习。手工操作这种方式主要停留在课堂实践环节,教师根据课程内容设置一些任务让学生完成。这种实践教学被分散到各门课程的教学中,且教学方式比较单一,仅针对学生的基本技能和单项技能,不能够提高学生的综合操作能力。仿真实验实践教学方式其实质是“计算机+软件”的实训形式,通过包含整个外贸业务流程的实训软件,使学生了解和熟悉整个外贸业务流程。但是模拟软件与现实世界仍有较大差距,高校仿真实验室内的模拟操作,缺少职业环境和氛围,不利于学生职业角色的转换、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校外实习是国际贸易专业实践教学的传统方式。但是校外实习的效果越来越差强人意。由于近年高校不断扩招,外贸公司不具备大量接收实习学生的能力。即使部分学生进入企业实习,由于客户资料保密等因素,实习学生也很难真正接触到实际业务。引入校内经营性实训基地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实践教学方式的弊端,通过企业化运作形成校内职业化活动的环境氛围。既可以实现学生知识、能力、素养等综合素质的培养,又可以解决校外实习资源不足的现状。
(二)有利于实现实践教学与学生创业训练的有机结合
随着中国高校的扩招,大学生就业难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国家通过各种政策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然而大学生创业普遍存在创业项目与所学专业脱节的尴尬问题。究其原因与地方本科教学缺少专业背景的创业训练有关。因此以校内经营性实训基地为载体,利用模式选择和课程设置培养学生具有专业背景的自主创业能力,实现实践教学与学生创业训练的有机结合。
(三)有利于培养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高级国际贸易人才
地方高校办学的核心理念是服务地方经济,而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学校在人才培养的层次和目标上也有所不同。高职高专教育主要培养生产、建设、服务一线的技能型高素质工人;而本科教育主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通过校内经营性实训基地这种实践教学方式,有助于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准确了解地方企业对国际贸易专业人才的需求;有助于培养适合地方经济、贸易发展的具有扎实专业知识、熟练职业技能以及学习和创造能力兼备的高级国际贸易人才。
二、校内经营性实训基地的引入方式及运营模式
(一)国际贸易流程个别环节的引入
这种引入方式实质是国际贸易流程中个别环节的外包。由于国际贸易流程从合同的磋商、订立到合同的履行涉及多个环节,多方当事人。外贸企业可以将个别环节外包给学校,节省的资源可从事企业的核心业务。对企业而言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而学校通过这种方式,让学生真正参与到国际贸易实践环节,实现实践教学方式的突破。具体运营模式为:学校实训基地成立各种职能的工作室如市场调研工作室、市场营销工作室、报关工作室、货物运输工作室、检验检疫工作室、国际结算工作室等。根据不同企业的需求,确立外包的内容及利润分配方式。如某些企业希望把潜在目标客户寻找工作外包给学校,那么就由市场营销工作室作为校企合作的载体。由正在开立国际市场营销学、外贸函电的学生作为工作室的主体,教授国际营销学、外贸函电的教师和企业市场部工作人员共同指导学生完成这个项目。通过这种运作模式,使不同年级、选修不同课程的外贸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都能获得实践机会;企业也可以利用学校便利的研发资源和丰富的人力资本,降低经营成本;学校在为学生提供实践教学机会的同时还可以增加效益,改善办学条件。
(二)以地方特色产品为依托的国际贸易整体流程的引入
这种引入方式是以企业的某种产品为依托,从客户的寻找到合同的最终履行整个过程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其运营模式是学校根据地方经济、资源的特点,筛选出代表性企业的特色产品,成立特色产品工作组。如河北省主要的传统出口商品有机电产品和化工产品。河北省地方院校国际贸易专业可以以这两大类产品为重点,从具有合作意向的企业中选择具体产品进行合作。整个贸易合同流程的掌控由具有实践经验的企业负责,学校组织学生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在产品工作组内将实习学生分成两组,采用竞赛的方式激发学生的工作热情,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学校教师负责学生专业理论知识的辅导,来自企业的兼职教师负责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和训练。校企分工合作,实现双赢。通过这种以地方特色产品为依托的国际贸易整体流程的实训训练,学生既学到了专业技能,又为日后的创业和就业打下基础。同时地方高校服务地方经济的办学理念也得到体现。
(三)学生自主创立外贸公司———建立高校创业实践孵化基地
前两种引入方式的特点是将校外企业引入校园,以企业的实际项目和实际产品作为学生训练的载体。而第三种方式可以说是校企合作的高级阶段,由学生自主创业成立的外贸企业与学校进行合作。具体运营模式为:学校为学生专业背景的创业提供政策、资金、技术、信息方面的支持和指导,以学生为主体将创业训练与创业项目结合,将校内经营性实训基地建立成高校创业实践孵化基地。
三、建立校内经营性实训基地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教师培训
校内经营性实训基地的运作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教师包括学校专职教师和企业兼职教师。教师需要掌控实践教学的全局,需要和学生互动沟通。在整个实践教学过程中,及时发现学生存在的问题并指导学生解决问题。因此指导教师对整个实训教学目标的实现起到重要作用。当前本科高校专职教师接触社会的机会较少,很多教师都是从学校到学校的成长经历。而企业兼职教师虽然工作经验丰富但是缺少理论基础,在对学生的指导过程中也感到力不从心。所以要加强对实训基地教师的培训,采用“引进来,走出去”的培训模式。让高校专职教师走出校园到职场中锻炼提高,积累经验;把企业兼职教师引入校园,走进课堂,学习理论知识,提高专业水平。这种培训方式不但可以使指导教师胜任实训基地的工作,也使企业的员工获得宝贵的培训机会。
(二)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构建
高校实践教学的考核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考核的随意性导致实践教学流于形式,很难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因此建立一套完整、客观、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既是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取得良好实践教学效果的保障。校内经营性实训基地的评价体系应是多层次、多形式的综合评价体系。评价体系由三部分构成:学校专职教师对学生知识素养、专业技能进行考核;企业兼职教师对学生职业基础能力、管理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进行考核;对学生实际经营状况考核。每一部分考核内容都要建立具体的量化指标,保证打分的客观性。同时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为各部分考核内容确定权重,计算学生综合实习分。
(三)注重与其他实践教学方式的结合
尽管前面介绍了以往实践教学方式的弊端,但是每种实践教学方式都有特定的训练内容,使学生获得某种专项训练。所以应该根据各种实践教学的特点建立综合的实践教学体系,使各种实践教学方式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方式使学生在教学过程的各个阶段获得实训机会。如当学生在大学二年级刚开始学习专业课程时,由于所学知识不完整、不扎实,所以直接进入仿真实验教学或校内实习基地就超出了学生的能力范围,也违反了教学规律。这一阶段比较适合的实践教学方式就是手工操作,通过任务设置,让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对所学知识有更深入、全面的认识和理解。当然也可以利用假期让学生去校外企业进行参观,对外贸流程有感性的认识。到大学三年级阶段,学生专业课程基本学完时,可以利用仿真实验室让学生在实验室模拟真实的贸易流程,训练学生的专业技能。当学生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后,进入校内实训基地,通过实战训练使学生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创业能力等各方面获得全面的锻炼和发展。到大学四年级阶段,有条件的学生既可以到校外实习,也可以利用校内实训基地自主创业,为进入社会做好充分的准备。
Abstract:Withtheintegrationoftheglobaleconomy,componentsofanationalinnovationsystem(NIS)haveintensifiedtheinteraction,exchange,andcooperationwiththeircounterpartsinothercountries,andthisfurthermakestheNISasawholetowardinternationalization.BecauseKnowledgeIntensiveBusinessServices(KIBS)areplayingamoreimportantroleinanyNIS,thereshouldbeaninternalrelationshipbetweentheinternationalizationofthesetwo.Basedonacriticalreviewofexistingtheories,thispaperexploresthefunctionsofKIBSintheNISandanalyzestheinternationalizationdriversofKIBSfromaNISperspective.
Keywords:knowledgeintensivebusinessservices;internationalizationdrives;innovationsystem
一、KIBS国际化动因现有理论研究及评价
由于服务的不可储存性、异质性及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与制造业明显不同,服务业进入国际市场不能采取线性的方式逐步推进,而需要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方式进行。[1]早期关于服务业国际化动因的研究也主要集中于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上。如Dunning(1989)将基于制造业的“国际生产折衷论”应用于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认为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也需要具备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及区位优势,并且只有同时拥有上述三大优势时,才能进行有利的对外直接投资。[2](5-39)之后,很多学者从更多角度对国际化动因进行了分析。Lovelock和Yip(1996)从市场驱动、竞争驱动、技术驱动、成本驱动、政府驱动五个方面分析了服务业国际化的动因。[3](64-86)李慧中(2004)认为,Dunning的“国际生产折衷论”对服务业的适用性是不突出的,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是产品差异条件下追逐规模报酬的产业内贸易导致的结果。[4]郑吉昌(2004)则将服务业国际化动因概括为生产性和消费的拉动、供给的推动(专长、劳动力)、服务业的竞争、进入壁垒降低(标准成本化、全球范围优势)和服务贸易自由化、赢得信赖以及全球学习。[5]魏江等(2004)认为,KIBS国际化是需求拉动及供给推动共同作用的结果,需求方面是企业为了更好地适应全球化及竞争的需要,将非核心业务外包给其它更擅长的企业,实现价值链的分工,使KIBS企业有了进一步生存的空间;供给方面是企业追求规模经济及范围经济而主动向国外扩张。[6]
以上学者尽管从不同角度对服务业及KIBS国际化动因做出了解释,也注意到服务业与KIBS、与制造业的差别,但是,这些学者更多地是从产业角度来进行分析,注重的是服务的特征。KIBS不仅仅在于具有服务性的特征,还具有创新性特征,这也是KIBS最重要的特征之一。而现有的研究忽视了KIBS具有创新功能的特征,忽视了KIBS在创新系统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本文根据KIBS的特点,在借鉴以往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另外一个角度——创新系统的视角对KIBS国际化动因进行分析,以期获得更为圆满的解释。
二、KIBS创新特性及在创新系统中的作用及功能
在知识经济下,知识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并逐渐取代了土地、资本、劳动力这些传统的生产要素,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在创新系统中,知识流动及各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创新过程的关键所在。KIBS具有知识生产和知识扩散的功能,在创新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非一般的生产和消费部门。
(一)KIBS创新特征
KIBS创新是指发生在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中的创新行为及活动,是KIBS与客户利用各自的知识及技能,为完成一项以知识为基础的创新任务而做出的一系列合作行为。知识密集型服务创新具有显著的高客户相关性,即KIBS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共生”关系,创新服务质量的高低依赖于KIBS与客户的交互作用。在创新中,客户与KIBS之间的知识流动是双向的:KIBS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在交互中传播现有的知识,同时通过客户反馈也加强了KIBS本身的知识基础,扩大了KIBS的知识存量,并可能引起新的交互作用。Strambach(2001)建立一个模型(见上图),将KIBS知识过程分为明晰知识和缄默知识的获取、知识的重新整合、知识向客户企业的转移与扩散三个阶段,说明了KIBS与客户间的这种知识流动及交互作用。[7](53-68)
(二)KIBS在创新系统中的角色
KIBS创新具有高客户相关性,这不仅仅促使其本身必须具备高的创新性,以满足客户的需要,也使其有可能将创新性知识传递、扩散给客户,即KIBS不仅仅具有知识生产的功能,也具有知识扩散的功能。具体而言,KIBS在创新过程中主要有三个角色:创新推动者(Facilitator)、创新转移者(Carrier)及创新来源(Source)。[8]
1.创新来源(提供者)。KIBS在进行创新时是创新主角,KIBS为制造业或其他服务行业提供服务或知识,提供创新概念及思想,并与客户企业紧密联系共同完成创新。Hertog(2000)认为,KIBS作为知识及创新的合作生产者,是一种私人知识库,即所谓的“第二知识库(theSecondKnowledgeInfrastructure)”或“新知识库”①。[9](491-528)如广告商为客户开发并组织实施一个新的广告策略。
2.创新推动者(合作者)。KIBS企业为客户的创新提供支持服务,但创新本身不是来自KIBS,也不是由它从别的企业扩散到客户企业。如管理咨询公司协助客户开发一种新的服务分销渠道或引入一种新的会计制度,在这里,KIBS为客户传递它们需要的知识或服务来支持创新。
3.创新转移者(购买者)。KIBS企业将现有的创新从一个企业或者一个行业传播到另外一个行业或客户企业,创新本身不是从KIBS产生的,KIBS只是一种中介。此时,KIBS也扮演着购买者角色,即KIBS从制造业或者其他服务行业购买知识、设备及资本品,但KIBS在购买后还承担一个重任,即将该产品客户化,适应客户的需求。如KIBS企业为客户引进及实施一个先进的、创新性的ERP软件,并将该软件客户化。
可见,KIBS在创新系统中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它的知识生产和知识扩散的功能,是创新系统的节点及桥梁,是创新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KIBS在创新过程中扮演多种角色,发挥不同的作用,KIBS本身作为一个创新主体,在不断进行内部创新的同时,也为创新系统中的其它主体提供了创新的平台,对创新起到催化作用。
三、国家创新系统的国际化扩展——KIBS国际化的动因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下,国家创新系统是一个开放式的、国际化的系统,国家创新绩效取决于该国利用全球创新网络及全球创新资源进行创新的能力,国家创新系统的国际化已成为促进创新能力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Toivonen,2005)。[10]另外,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自身创新系统的不完善及创新资源的缺乏,通过国际化获取创新资源,提高本国创新系统竞争力就成为一个必然选择及必要的途径。国家创新系统的国际化发展,增强了作为创新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KIBS国际化发展的动力及压力,主要体现为实现如下四个效应的需要:(一)国家创新系统边界的国际扩张效应
Coase(1937)认为,企业的扩张与收缩在于交易成本的节约。[11](386-405)创新系统也存在由于交易成本节约而导致的边界扩张与收缩。创新系统边界的扩张表现为创新组织规模的扩大和创新行为的融合与协调两个方面,前者是单一组织形式下的规模扩张,后者是对创新系统的改造。[12]创新系统革新的动力来源于知识在系统内流动的机制。信息通讯科技的发展及经济全球化,使各国创新活动之间的互动与依赖日益加深,为了获取更多、质量更高的创新资源,国家创新系统中的创新主体主动向外扩张,实现国际化发展。KIBS国际化一方面是实现本身规模经济的需要,另外一方面降低了知识在创新网络接点传播的交易成本,使报酬递增得以实现,并促进其他创新主体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同时,KIBS作为知识扩散的桥梁及中介,它的国际化有利于改造跨国创新组织结构,建立灵活的组织创新网络,有效降低创新主体在国际化进程中由于规模扩大而带来网络接点之间连结不稳定的风险(规模扩大与风险加大之间存在“两难”问题),实现创新系统质的扩张。(二)知识的放大效应及国际扩散效应
知识系统要么是网络结构,要么是层级结构,而无论哪种结构,KIBS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网络结构中,KIBS加强了不同网络接点之间的知识流动。在层级结构中,KIBS有利于知识沿着层级进行流动,如典型的专业会计服务就属于这类。而创新系统竞争力的差异在于知识创造和扩散通过不同的中介和组织交互作用来进行。[13]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加快,各国国内市场日益与国际大市场融为一体,产业全球化以及企业生产、研究活动的国际化,使国际间的知识流动愈加强烈。由于KIBS具有知识生产性和扩散性并重的特征,KIBS在国际化发展中不断吸取国外知识,并通过对知识的整合、加工,不断进行知识创新,放大知识存量,提高了知识流动的质量,促进知识在创新主体之间的国际流动,在不同类别的知识网络中传递,加强了国家创新系统知识生产子系统及知识扩散子系统功能,通过不同创新主体之间的有效联结来提高学习和创造能力,使国家创新系统立足于国际创新前沿,利用国际创新系统的优势,迅速提高创新能力。
(三)制造业、服务业创新子系统的国际互动效应
KIBS所具有知识生产及知识扩散功能,使传统的创新系统发生了变化,服务业创新子系统与制造业创新子系统出现融合的现象,制造业与服务业的创新活动互相表现对方的特征。它们之间存在信息、知识及人才等要素的流动,并通过这些流动使两者产生极强的互动作用,互相为对方的发展提供支持。制造业生产的国际化产生了对金融、会计和法律等服务的需求,为了满足国内制造业国际化的需要,KIBS企业跟随进入东道国提供服务。随着服务水平的提高及在国外提供服务经验的不断丰富,KIBS企业有能力主动在国外寻找发展的机会,实现从跟随战略到主动寻求新市场的国际化战略转变。跨国制造业规模经济的来源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服务的能力而不是制造产品的能力,[14](45-56)在制造业国际化程度较高情况下,KIBS国际化是提高制造业国际竞争力的现实需要。
(四)国家创新网络的国际综合协同效应
1.“及时行乐”主题出现的历史背景
文艺复兴之前,天主教控制欧洲,传播人出生就是有罪的,人生为一种赎罪的过程,内心自由的想法是一种罪恶,只有不断积累功德,控制欲望,认真劳作,才能有资格进入天堂并在来世享受欢乐这样的宗教思想。不仅如此,就连被人们当做日常行为准则的《圣经》也强调了人的原罪和来世思想,因此,人们的思想一直受到压制,人性得不到解放。直到十四世纪中叶,欧洲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反驳了一直以来影响人们思想的命定论和神学思想,人们的思想彻底被解放,近代欧洲历史的序幕被揭开。人文主义主张人的尊严和价值是首位的,凡事应以此为原则和依据,提出了抓住机会、“及时行乐”的主题思想。这一主题表达了对教会和封建神学的反抗,符合了历史发展趋势,满足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因此成为英国诗歌史上的重要主题之一。
2.The Flea诗歌中“及时行乐”主题
英国玄学诗歌之父John Donne(1572-1631),玄学派的奠基人,他首创了“玄学派诗歌普遍用词考究,结构严谨,逻辑通顺清晰,幽默风趣,思辨清晰,善用奇特的意象和比喻的特色”[1]。他的诗往往比喻奇特且推理结论超出想象,作为诗人最著名的诗歌之一,The Flea这首诗中,他用奇喻体现“及时行乐”。他以陌生化的思维、调侃的口吻、戏剧的语言,对跳蚤这一意象进行了全新的诠释。整首诗分为三个段落,讲述的是诗人借跳蚤的比喻向他的女友求爱的过程,描述简洁、精炼。
3.To His Coy Mistress诗歌中“及时行乐”主题
Andrew Marvell(1621-1678)也是典型的玄学派诗人,不但具有浪漫主义情怀,还具有理性思想,他的诗歌诙谐有趣,构思巧妙,比喻奇特,意象新颖。本诗作为诗人最著名的诗歌,充分体现了诗人的才智,是典型的劝诫人们“及时行乐”的诗歌。有学者认为:“这首诗无论是从诗意还是意境上看,都表现出了艺术创作的最高境界和水平,堪称文学史上的一首佳作,无处不闪耀着光芒。”[2]Bruk更是赞美道:“它是截止到现在为止最伟大的诗之一,‘及时行乐’的诗歌主题在他的精彩演绎下再次被赋予了神秘而宏大的气势。”[3]整首诗采用演绎推理、层层递进的方式,不断转换时间和空间,结构清晰,充满激情的揭示出珍惜时光,把握机会,“及时行乐”的重要性。
4.To The Virgins,Make Much Of Time诗歌中“及时行乐”主题
Robert Herrick(1591-1674)被认为是英国最杰出的抒情诗人,他的诗大多以宫廷生活、田园生活和爱情生活为题材,既甜美又不缺乏清新,往往以珍惜时间、追求爱情和感叹时光飞逝为主题;以意象作为载体体现追求现世生活,享受爱情的思想。在诗中,诗人运用意象,劝诫少女要珍惜青春不要浪费时间,提醒她应趁早“及时行乐”。全诗篇幅虽短,但言简意赅,始终围绕主题展开论述,主题清晰。
5.结语
任何时期的文学作品,都有其出现的历史背景和必然原因,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文化水平和社会各阶层存在的问题、斗争和矛盾,文艺复兴时期的英国诗歌也不例外,由于封建思想的存在,人们无论是思想还是人性都或多或少受到束缚,没有勇气与时间做斗争。因此,兴起了以人文主义为核心思想,大力弘扬“及时行乐”主题的文艺复兴运动,产生了一系列以“及时行乐”为主题的诗歌。John Donne,Andrew Marvell,Robert Herrick等人的诗歌多借由爱情诗感叹人生的短暂和时光的流逝,肯定人的自身价值,强调人的价值在今生,突出强调了“及时行乐”的主题,鼓励人们抓住时机,把握当下,莫辜负青春,享受爱情,追求在有限的时间里获得永恒,推动了人类思想解放和社会发展,在世界史上有着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李正栓.邓恩诗歌研究――兼议英国文艺复兴诗歌发展历程.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社,2011.
[2]葛然.“陌生化”技巧的典范――约翰・邓恩和他的《跳蚤》.济宁学院学报,2012(5):41.
[3]毕兰芳.论及时行乐在中西诗歌中的体现――对比《金缕衣》和《跳蚤》.剑南文学,2011(5):35.
关键词:稳健性原则;中国上市中司;适用性;实际运用
第1章 稳健性原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稳健性原则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的影响
上司公司的财务报表对于评价企业以往的经营业绩,衡量现在的财务状况,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为企业正确的经营和财务决策提供依据。由于财务报表本身的局限性使得财务报表分析不可避免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稳健性原则为财务报表提供了很必要的分析条件。
会计的稳健性原则不仅要在会计处理中采用,在财务报表的分析中更要采用稳健性原则。在不考虑会计稳健性原则的负面影响下,即使对被认为是相当可靠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也有必要采用稳健性原则。因为财务报表的分析不只是简单地停留在报表项目本身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分析上面,它首先要将相关的报表项目以及其他信息进一步加工整理,做到由表及里、气粗存精,然后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分析,如比较分析法、比例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持有必要的保守或稳健态度,能使分析的目的达到最小乐观度,从而能冷静而理性、充分而合理的进行财务诊断,以尽量降低由财务报表分析信息所带来的决策风险。
稳健性原则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得到了更充分的体现,对防止企业虚增资产和收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稳健性原则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影响是相当大的。
二、稳健性原则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股市周期波动的影响,而会计政策也将在一段时期表现出稳健的特征,而在另一段时间表现的激进,即会计稳健性具有动态不断变化的特征。稳健性的不同时期的变化,对股市的影响的研究到底是怎样的呢?
以2003-2011年我国沪市A股上市公司为总样本,实证检验了股市不同周期对公司会计稳健性的影响,并且进一步检验了在股市不同周期下公司会计稳健性对投资规模和融资规模的影响。实证研究结果为:(1)股市上涨下跌周期,公司分别采用激进和稳健的会计政策;(2)在股市上涨周期,公司投资规模随着会计稳健性的减弱而增大。在股市下跌周期,公司投资规模扩大的前提是会计稳健性增强。(3)在股市上涨周期,公司融资规模随着会计稳健性减弱而增大。在股市下跌周期,公司融资规模扩大的前提是会计稳健性增强。 根据研究结论,从公司内部和公司外部两个方面提出了建议:我国上市公司应合理的确定投资和融资规模;增强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稳健性的需求;监管部门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会计稳健性作为一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本研究结论为理解会计信息质量提供了新的经验证据。
三、上市公司在实际运用稳健性原则时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稳健性原则有时会与其他会计原则发生冲突。比如客观性原则是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的,而稳健性原则要求在企业会计工作中确认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损失、费用等。此外,稳健性原则在维护出资者和企业利益等方面的倾向性十分明显,它以种种形式是企业采取稳健的行为来达到既定的目的。根据上述情况,在经济活动中,应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和手段来处理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之间的关系。
(二)稳健性原则与主观的臆测。稳健性原则时建立在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一定的环境基础上的,在实务操作中带有极大的主观臆测性。在贯彻落实稳健性原则时,要努力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业判断能力,增强财务风险意识,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优化会计行为。另外鉴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外部信息需求、企业管理水平、会计队伍建设上的差距,稳健性原则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行,鼓励其他执行,待到条件成熟的时候,再逐步推广到所有企业,从而使稳健性原则在企业中得到合理的运用。
(三)稳健性原则的“度”怎样把握。稳健性原则运用做关键的问题是稳健性原则“度”的把握问题。过度运用或者运用不够都可能降低稳健性原则的优点的发挥而扩大其缺点,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能得到准确的揭示,导致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在决策方面受到误导。
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政策方案的选择时应合理的选择一个应用稳健性原则的平衡点,使稳健性原则的有点得到最大的发挥,将其自身的缺陷约束在一个小的范围内。
第2章 稳健性原则对中国上市公司的适用性及实际运用
从中国上市公司的现状来看,稳健性原则的运用正当其时。中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向的时期,上市公司要自己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自己承担市场风险,因此面对不确定的事项,在会计处理上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可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中国规范上市公司会计制度之前,企业大多采用激进的会计政策,过多的追求短期的效益和利润,不进行存货减值准备,不计提坏账准备,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保守,对可预见的负债不计提准备,从而造成巨大的潜在风险,对中国股市影响巨大。
一、稳健性原则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管理中的运用
关于稳健性原则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运用,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资产减值准备的研究、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
(一)稳健性在固定资产折旧的研究。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研究,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直线计提和加速计提两大类。如果企业采用的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则可以使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几年多计提折旧,从而减少利润,少交所得税,对于公司来说等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又可以使投入投入的资金尽早收回,提高资金的利用率。稳健性原则的运用在《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二)稳健性在资产减值准备的研究。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应用,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来看,企业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这充分体现了稳健性原则,只需要确认市价下跌而不确认市价上涨,能确保企业的财务状况稳健。
从坏账准备来看,除了应收账款以外,其他应收款也列入计提的范围。由企业自行确认进行计提比例和方法,这就给企业增加了选择的空间,有利于企业抵御坏账损失产生的风险。
从存货跌价准备来看,期末存货的计价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即对期末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中较低者计价的方法,这样就可以避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货价格的变化导致存货的价值减少。
从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来看,《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技术、损坏、长期限制等原因。导致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当计提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三)以A公司为例分析稳健性原则的实际运用。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下,我国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在不断的完善,因而稳健性原则在中国上市公司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从往年的数据来看,单单是2013年中国上市公司仅仅是坏账准备的一项就多计提 了820多亿,比2012年730亿上升超过了12%,占总利润的比例高达48%。
从计提的八项减值准备来看,每股净利润排名前十的A公司,从近5年的资产减值准备来看:2010年末累计计提各项减值准备10.9亿元,占总资产629亿元的1.73%;2011年末累计计提各项减值准备11.6亿元,占总资产655.4亿元的1.77%;2012年末累计计提各项减值准备11.3亿元,占总资产670亿元的1.70%;2013年末累计计提各项减值准备13.1亿元,占总资产701亿元的1.87%;2014年末累计计提各项减值准备14.7亿元,占总资产715亿元的2.06%。从A公司近五年计提减值准备的比例基本反应了企业的经营状况匹配的资产质量,说明了上市公司在会计政策选择上基本是稳健的。
第3章 上市公司合理运用稳健性原则的建议
稳健性原则在上市公司中得到了较充分的应用,尤其是在资产核算和会计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稳健性原则在上市公司的应用过程中要协调好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要注意不同因素对稳健性原则的制约。此外,稳健性原则在应用过程中要增加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外部监督、提高会计人员的从业素质。
一、运用稳健性的相关问题解决办法
(一)如何适度稳健。稳健性原则的适度性运用,在当前会计界的主流认识。所谓“适度”意味着不允许私自创立秘密公积,提取过分的准备,更不允许蓄意地、一贯的少计提资产和净收益,而是要在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和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将资产和收会导致会计信息的不真实,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严重的可能会误导报表信息使用者的各项决策。甚至扰乱会计市场,影响整个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在把握稳健性原则的度时,应将会计信息按照不确定性的大小分为:“很可能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可确定”、“可能性极小”等三类。在充分考虑了相关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的前提下,将稳健性原则与不确定性的分类结合起来,即对那些很大程度上可确定、可能发生的费用和负债加以确认,并反映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对于很可能发生和可能性极小的费用或债务,只要求在会计报表中进行反映和披露。
(二)利用制度约束。为了防止企业不恰当地运用稳健性原则,《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如果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允与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按照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企业应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的原则(如原渠道调整的,当期转回的仍然追溯调整至以前的各期,原从上期利润中提取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调整上期利润),不得作为增加当期利润处理。这样一来,使得企业通过资产减值准备的大额冲回来增调本期利润的企图落空,也就抑制了企业滥用稳健性原则来进行盈余管理,操纵利润的行为。
另外,国家在具体会计准则中也做了如下规定:一是要研究和控制性较强的“适应运用”的具体标准或规范,二是要建立和研究完善外部的约束机制,三是要研究和协调会计准则与财务制度,税收法规之间的关系,调整现行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评价方法,以增强企业适度运用稳健性原则的内部动力和承受力,四是要遵循财务报告的充分披露原则。这样就可以再一定程度上减少操作上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能有效的预防和避免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
(三)充分利用税收因素。既然稳健性原则能使企业利润在数额上和时间上发生变化,企业利润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那么必须处理好当期利润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关系,实行稳健性原则应适度,其限额应该以当期财政能够负担的为限。如果企业受短期利益的驱动,采用过度谨慎的方法,无限制的压低企业的利润,就会使国家的税收减少,甚至无税可收。
(四)充分利用审计监督。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内在约束机制。由于稳健性原则的特殊性,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强的随意性和倾向性,人为操纵的空间大,涉及的核算也较为复杂,因此,为避免企业运用稳健性原则为借口,随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高估损失,低估收入,虚列成本费用,歪曲真实的经营成果,把稳健性原则当做成本、利润的调节器,就必须加强审计监督工作,避免人为地加剧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
(五)提高执业能力。稳健性原则的具体实现本质上是由会计人员来运作的,因而难免会产生偏见、误差,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应当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和业务判断能力,对不确定性大小进行精确的估算,判断其所属的层次,进而做出会计处理的决策。因而,对“适度”的认识根本在于量化,即确定经济业务的发生和结果的可能性的大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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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民生产总值(GNP)。国民生产总值是综合反映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的经济活动的成果的最概括、最主要的指标。它是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国民生产总值的简称,其内容为一个国家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初次分配的最终成果。一国常住单位从事生产活动所创造的增加值在初次分配过程中主要分配给该国的常住单位,但也有一部分以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等形式分配给该国的非常住单位。同时,国外生产所创造的增加值也有一部分以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等形式分配给该国的常住单位,从而产生了国民生产总值的概念。
国民生产总值的内涵是指明在统计期内所生产的总值如何在国民经济各部门间分配和使用的,它可以用以下几种方法来计算:第一,产品流动法。产品流动法又称为产品支出法或最终产品法。它从产品的使用出发,把一年内购买各项最终产品的支出加总起来,计算出该年内生产出来的产品与劳务的市场价值,即把购买各种最终产品所支出的货币加在一起,得出社会最终产品的流动量的货币价值的总和。运用这种方法计算国民生产总值时不计算作为以后生产阶段投入的中间产品,仅考虑最后供人们使用的产品。例如在美国的国民生产总值统计中,按产品流动法计算可将其国民生产总值表示为下式:
GNP=A+B+C+D-E
式中A代表个人消费支出,
B代表私人总投资,
C代表政府支出,
(D-E)代表净出口。
第二,所得法(收入法)。所得法(收入法)又称要素支付法,它是从生产角度出发把生产中所形成的各种收入相加起来,即把雇佣人员报酬、非公司企业的业主收入、公司利润、净利息、租金收入、固定资产折旧和间接税相加而求得国民生产总值。
第三,部门法。部门法按物质产品与提供劳务的所有各个部门的产值来计算国民生产总值,它反映了国民收入的来源,所以也称为生产法。根据这种方法进行计算时,各生产部门要把所使用的中间产品的产值扣除,仅计算所增加的价值。
以上三种计算方法中,产品流动法是最基本的方法,最后所得出的国民生产总值的数字应以它为标准。如果用其余两种方法计算所得出的数字与用产品流动法计算所得出的数字不一致时,则应按产品流动法所得出的数字进行调整。
在计算国民生产总值时,一般同时计算另外两个与之密切联系的总量指标:国内生产总值(GDP)与国民生产净值(NNP)。
国内生产总值是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简称。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国内生产总值有三种表现形态,即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从价值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超过同期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从收入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所创造并分配给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的初次分配收入之和;从产品形态看,它是最终使用的货物和服务减去进口货物和服务。在实际核算中,国内生产总值的计算方法与国民生产总值是一样的,即产品流动法、所得法和部门法。国民生产总值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个收入概念,后者则是一个生产概念。所以,国内生产总值等于国民生产总值加上付给国外的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减去来自国外的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
国民生产净值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以市场价格表示的产品和劳务的净值。这个指标表明了国家可以用于社会消费和净投资的产品和劳务的总值,它等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扣除折旧以后的产值。
②国民收入(NI)。国民收入是反映一国国民经济情况的另一个主要的综合指标,它是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以货币计算的用于生产的各种生产要素所得到的全部收入,即等于工资、利润、利息、租金与政府津贴的总和,也等于国民生产净值减去企业间接税再加上政府津贴,用公式表示为:
国民收入=工资+利润+利息+租金+津贴=国民生产净值-企业间接税+津贴
与国民收入密切联系的也有两个重要的总量指标,即个人收入(PI)与个人可支配收入(PDI)。个人收入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个人所得到的全部收入,它等于从国民收入中减去公司未分配利润与所得税,加上政府给居民户的转移支付与政府向居民户支付的利息。个人可支配收入等于从个人收入中减去个人所交纳的所得税、财产税等,表示一国一定时期内可以由个人支配的全部收入,又可分为个人消费支出与个人储蓄两部分。
③实际国民生产总值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国民生产总值是以货币来表示的,因此,它的变动可能有两种原因:一种是由于产量所发生的实际变动,另一种是价格所发生的变动。
产量的变动所引起的国民生产总值的变动是正常的,而由于价格变动所引起的国民生产总值的变动则是虚假的。为了准确反映产量的变动情况,使得各年国民生产总值的比较能反映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就要按某一不变价格进行调整,以消除价格变动的影响。同样,对于国民收入也应作如此的处理。
利用不变价格折算当年国民生产总值时,一般首先要把某一年确定为基年,以该年的价格为不变价格,然后用物价指数来调整按当年价格计算出来的国民生产总值。这样就得到按不变价格计算出来的国民生产总值,便于进行比较。
物价指数是各单个商品按当年价格计算的总价值与按基年不变价格计算的总价值之比,通常表现为百分数。对于一般投资者来说,这种方法所需的数据资料很难寻找,因此并不适用。实际上,利用《中国统计年鉴》所公布的有关资料同样也可以求得实际国民生产总值。例如,我国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为18,531亿元人民币,1994年名义国民生产总值为45,006亿元人民币。以1990年为基年,由《中国统计年鉴》可查到,1994年对1990年的发展速度为158.5%,用它乘以1990年的国民生产总值就可以得到1994年实际国民生产总值为29,372亿元人民币,比1990年增长58.5%。而如果用1994年名义国民生产总值计算,其增长率为142.9%,二者的差距约为85%。存在这样大的差距表明利用名义国民生产总值显然不能反映经济发展的真实情况。
关于国民生产总值还有一个重要概念就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这是一个平均指标,它等于某年国民生产总值除以当年人口数量。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反映经济运行的侧重点与国民生产总值不同,后者主要是表明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与市场规模,而前者则有助于了解一国人民的富裕程度与生活水平。
因此,以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作为国民生产总值的补充可以更好地了解一定时期的国民经济形势。
投资者基本上明了并掌握了上述几个国民经济主要综合指标的资料后,通过对它们的水平高低、增长速度、部门构成和地区差别的情况进行分析,就可以大体了解当前国民经济形势的基本状况。如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其增长情况、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在各个部门与行业间的分配情况,以及国家在各个时期的投资情况等,就可判断现时的经济环境和经济气候对投资将有何影响,为选择投资对象、投资时机和解决如何投资打下最根本的基础。
(2)经济运行变动特点
国民生产总值等总量指标的情况只能对国民经济形势有一个大致的判断,要深入掌握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还必须对经济运行的变动特点进行分析。与对国民生产总值等总量指标的分析相比,对经济运行变动特点进行分析更偏重于对经济运行质量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经济增长的历史动态比较,说明增长波动的特征,即所处经济周期的阶段特征;二是经济结构的动态比较,说明经济结构的变化过程和趋势;三是物价变动的动态比较,说明物价总水平的波动与通货膨胀状况,并联系经济增长、经济结构的发展变化等,说明物价变化的特点及其对经济运行主要方面的影响。
①经济增长的历史动态比较。经济增长的历史动态比较,实际上就是对经济周期的分析与判断。根据西方经济学理论,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里,经济增长具有周期性。这种周期性反映了国家总体经济活动的一种波动,每个周期由大量经济活动几乎同时的扩张与随之而来的普遍的收缩、萧条与复苏等阶段组成,并且这种波动重复出现。
一般来说,经济周期分为四个阶段:繁荣时期,即经济活动扩张的或向上的阶段;衰退时期,即由繁荣转向萧条的过渡阶段;萧条时期,即经济活动的收缩的或向下的阶段;复苏时期,即由萧条转为繁荣的过渡阶段。判断整体经济处于哪一个阶段的主要依据是一个国家的投资规模、工业产量、销售量、资本借贷量、物价水平、利息率、利润率与就业率等经济指标的变动。
对经济周期的研究经历过两个阶段,即传统经济周期阶段和现代经济周期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西方市场经济各国的经济周期表现为绝对水平的上升、下降,因此,经济周期统计和分析基本上建立在绝对水平的统计指标基础上。但是本世纪30年代西方大萧条之后,国民经济的发展较少出现原来那种绝对水平的经济波动,据此有人认为西方国家经济周期消失了。然而进一步的分析研究表明:虽然绝对水平的经济波动在消失,但相对水平即经济增长的经济波动却存在。为了区别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周期,定义了传统经济周期和现代经济周期的概念。传统经济周期,又称古典经济周期,是指国民经济活动过程表现出的繁荣、收缩、萧条、复苏是在绝对水平的上升下降过程中循环的。现代经济周期,又称经济增长周期,是指国民经济活动过程表现出的繁荣、衰退、萧条、复苏是在相对水平即增长率指标基础上来测度反映和分析的经济波动过程。
在现代经济周期中,其四个阶段的区分已经不很明显,不过繁荣阶段与衰退阶段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通过对前面所讲的几个指标的动态比较,可以发现在繁荣与衰退两个阶段都各有其典型的表现:繁荣阶段,国民经济活动发展到比较高的状态,各行业都欣欣向荣,新行业、新企业纷纷建立,老企业进行更新、开拓,投资规模与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工业产品种类、产量都呈上升趋势。同时,总体市场需求也大大增加,商品销售量猛增。工商业企业迅猛扩张,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因而信贷规模趋于膨胀,资本借贷量增大,利息率上升;另外,在对资金的需求扩大的同时,对另一生产要素--劳动力的需求也相应扩大,因此,失业人数减少,失业率下降。企业盈利增长,利润率提高。
衰退阶段,整体经济收缩,各种经济活动都开始衰退,市场需求锐减,产品滞销,各企业被迫缩减投资规模与生产规模,工业产量与销售量急剧减少。随之而来的就是对资金与劳动力的需求的相应减少,资本借贷活动收缩,失业率上升。企业利润率普遍下降,部分企业甚至倒闭关门。
经济运行这种潮汐般的涨落对投资者的影响非常大。对投资者来说,能否识别整体国民经济处于哪个阶段,能否预测经济循环将在何时转到下一阶段,这对于其资金的投入方向、规模等的选择至关重要。因为各种行业受经济周期循环作用的程度并不完全相同,有些行业受其影响很大,当循环处于繁荣时期时,它们随之繁荣,而在循环转向衰退时它们也随之衰退;有些行业受循环的影响则较小。前者一般包括生产奢侈品、装饰品或一些耐用消费品的行业以及旅游业等需求弹性较大的行业,因为对这些行业的消费主要视收入状况而定,收入高时就多消费,收入低时就少消费或不消费。因此,在经济繁荣时期人们对该行业的需求就高,该行业的利润率也高;而衰退时期需求减少,行业利润也降低。投资者在经济繁荣阶段或由复苏向繁荣的过渡阶段中就应该选择这些行业投资,以分享其在繁荣时期的丰厚收益;在衰退时期或由繁荣转向衰退的时期则应及时抽出资本转向那些与经济周期关联少的行业。与经济周期关联少的行业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增长型行业,即由于新技术应用或新产品开发所形成的行业,其产品由于采用了新技术,因而生产效率高、生产成本低、功能强大或用途广泛,价格也不一定很贵,易于为一般消费者接受。而且,作为新生事物,这些行业更有发展前途,具有很强的行业增长能力。投资于这类行业可以避免或减少经济波动带来的影响,并且可以分享由于行业增长带来的利益。第二类主要是一些生产人们生活必需品的行业,如饮食业、服装业、医药业及公用事业等,其产品为人们生活所必需,需求弹性很小,即使收入大幅度减少也不能因此而缩减对此类商品的需求,因此,在衰退时期投资于这些行业是比较稳妥的选择,可以少担风险。
当然,投资于这类行业,在繁荣时期很难获得像前面所讲的奢侈品业等与经济波动密切相关的行业那样的高额利润。因此,如何妥当地安排投资资金,选择最佳的投资组合,在尽量少担风险的同时获取最大利润,仍需投资者把握实际情况,依据形势的不同做出安排。关于这方面的一些技术与技巧将在以后章节中谈到。
②物价变动的动态比较。物价总水平是综合反映国民经济运行质量的重要指标。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经济运行的晴雨表,国民经济运行的状态、国民经济环境的变化、宏观经济调控的效果等,都要通过市场供求和行情变动表现出来,而反映市场供求和行情变动的最直接的依据就是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一旦经济运行的某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就会引起物价总水平的一定程度的波动。因此,对投资者来说,观察物价总水平的变动为判断经济形势的好坏提供了重要依据。
物价总水平作为反映宏观经济状况的重要经济变量,从变动的可能性而言,无非有三种:上升、下降和稳定。从实际变动情况看,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价格总水平具有不可遏制的上升趋势。因此,分析物价变动不能不联系到通货膨胀。
一般在没有价格管制、价格基本上由市场调节的条件下,通货膨胀与物价总水平上涨是同义语。但是需要指出,一次性或短期性的物价总水平上涨,或者个别商品价格的上涨都不能算作是通货膨胀,只有一般物价水平的持续的、普遍的上涨才能算作通货膨胀。
既然通货膨胀是物价总水平的持续上涨,那么,对通货膨胀的衡量就可以通过对一般物价水平上涨幅度的衡量来进行。一般说来,常用的指标有以下三种:零售物价指数、批发物价指数、国民生产总值物价平减指数。
第一,零售物价指数。零售物价指数又称为消费物价指数或生活费用指数,它反映消费者为购买消费品而付出的价格的变动情况。零售物价指数是由一国政府根据本国若干种主要日用消费品的零售价格以及水、电、住房、交通、医疗、文娱等费用编制计算而得,用以衡量一定时期生活费用上升或下降的程度。
第二,批发物价指数。批发物价指数是根据商品批发价格编制而成的指数,反映一国商品批发价格上升或下降的幅度。
第三,国民生产总值物价平减指数。国民生产总值物价平减指数是按当年不变价格计算的国民生产总值与按基年不变价格计算的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例如,我国1994年国民生产总值按当年价格计算为45,006亿元人民币,而若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则为29,372亿元人民币。设1990年平减指数为100,则1994年的平减指数为45,006F29,372×100=153.2,说明1994年物价比1990年上涨53.2%。
以上三种指标在衡量通货膨胀时各有优缺点,而且,由于这三种指数所涉及的商品和劳务的范围不同,计算口径不同,即使在同一国家的同一时期,各种指数所反映的通货膨胀程度也不尽相同,所以,在衡量通货膨胀时需要选择适当的指数。一般说来,在衡量通货膨胀时,零售物价指数使用得最多、最普遍。
根据对以上指数的衡量,可将通货膨胀按程度不同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爬行的通货膨胀,即缓慢而持续的通货膨胀,一般物价水平上涨率不超过10%;第二类是奔腾的通货膨胀,即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率达到两位数水平;第三类叫狂奔的通货膨胀,即物价上涨率达到天文数字的通货膨胀,这类通货膨胀可能会导致整个国民经济的崩溃。
具体地说,通货膨胀一般以两种方式影响到经济:通过收入和财产的再分配以及通过改变产品产量与类型影响经济。
通过收入和财产的再分配影响经济表现在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一方面固定收入阶层、抚恤金与养老金的领取者以及债权持有者将因此而蒙受损失,因为其货币所得并未随物价上涨而增加,这意味着他们的实际所得或实际债权将会应之而减少;另一方面,大部分的工商业企业及债务人、投机者等将从通货膨胀中获得好处。企业将因产品价格比成本价格上升更快而增加盈利,债务人将因货币贬值而减少其实际债务,投机者则因其预测到通货膨胀的来临而进行的投机活动而获得收益。
通过改变产品产量影响经济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物价持续上涨使得生产成本上升,如果这种成本的升高不能通过提高产品价格转移到消费者身上,那么企业就不愿生产,总体产量将会下降;另外,在较剧烈的通货膨胀情况下,进行产品或原材料的囤积比进行投资更能获得利润,因而将刺激企业进行投机活动,阻碍工业生产的发展。二是不同商品价格上涨速度并不完全相同,一般地说,需要最迫切、需求量最大的商品价格上涨最快,如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速度往往快于非必需品价格上涨速度。这就造成了投资主要流向那些价格上涨较快的部门,而非必需品生产部门等价格上涨较慢的部门尽管因物价普遍上涨而导致成本上升,但由于产品价格上涨速度慢而使得利润下降,因此,投资就不易流向这些部门。
正因为通货膨胀对经济运行有这样大的影响,那么投资者要进行投资就不能不考虑到通货膨胀,就必须对通货膨胀产生的可能及其程度有一个大约的预测。这就要求投资者必须知道通货膨胀是如何产生的。
对于通货膨胀产生的原因,传统的理论解释主要有三种:需求拉上的通货膨胀、成本推进的通货膨胀、结构性通货膨胀。
所谓需求拉上的通货膨胀是指通货膨胀是由于经济运行中存在过度需求所造成的结果。这种理论认为一般物价水平的上涨是由于存在过度的需求"拉上"的,具体而言即由于货币数量的增长率超过了产量的增长率而引起了通货膨胀,或者说由于过多的货币追逐过少的产品导致了通货膨胀。
成本推进的通货膨胀则是指由于产品成本上升导致的通货膨胀。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在经济中存在着某种垄断力量而促使生产成本上升,从而将一般物价水平往上"推进",造成通货膨胀。成本推进的通货膨胀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工资推进的通货膨胀,即由于货币工资的增长率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导致的通货膨胀;二是利润推进的通货膨胀,即垄断经济组织为追逐高额利润,通过制定垄断价格人为地抬高物价而造成的通货膨胀。
结构性通货膨胀则是指由于一国经济结构发生变化而引起的通货膨胀。在整体经济中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率,但却有相同的货币工资增长率。因此,当劳动生产率增长率较高的部门货币工资增长时,就给劳动生产率增长率较低的部门形成了一种增加工资成本的压力,因为尽管这些部门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较低,但各部门的货币工资增长率却是一致的,在成本加成的定价规则下,这一现象必然使整个经济产生一种由工资成本推进的通货膨胀。这一理论实际上仍是对前两种理论的修改与综合。
一般情况下,通货膨胀的最初成因可以是成本推进或需求拉上,有时也可能是其他因素。一旦通货膨胀起动之后,成本推进与需求拉上就互为因果了,一定条件下二者甚至会同时出现,因果关系也不复存在。因此,当通货膨胀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再用需求拉上与成本推进的理论就不合适了。
冲击与传导理论是一种关于通货膨胀成因分析的新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冲击是一种力量施加于经济系统上,这种力量可以来自于经济系统内部,也可来自于经济系统外部;可以是经济力量,也可以是非经济力量;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非确定的。例如,进口产品价格上升可以视为一种来自外部的冲击,利率提高可视为一种政策冲击等等。一个冲击发生后,将会对经济系统产生一系列的影响,这一影响过程称之为传导。如进口产品价格上升必将影响到国内通货膨胀水平上升,这一影响的具体途径,就是一个传导过程。
冲击与传导理论对通货膨胀成因的解释是否完全合理,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但运用这一理论的确有助于解释一些前述三种理论不能解释的问题,而且,在实际分析时,用这一理论比较容易把握问题的重点。
理论与事实都证明:当经济增长速度过快时,必定会出现通货膨胀。可见,在经济增长与通货膨胀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我们可以把经济增长视为影响通货膨胀的一个重要冲击因素。那么,这一因果关系体现在哪里呢?大致地说,有以下几点:一是通货膨胀与经济增长的阶段有关,如果经济增长达到潜在增长水平之下时,其对应的通货膨胀率较低,而当经济增长处于潜在增长水平时,通货膨胀率较高;二是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相同的经济增长率可对应不同的通货膨胀率,一般而言,对应于扩张时期的通货膨胀率较低,而对应于收缩时期的通货膨胀率则较高。
依据上述两个结论,我们可以看出,要正确把握通货膨胀可能的发展变化,必须把它与经济增长的动态比较结合起来考虑。例如,当前经济增长率处于较高水平,通过种种分析后我们认为下一年度的经济增长可能会呈下降趋势,那么根据前面的结论,同一经济增长率在收缩时期会对应较高的通货膨胀率;又依据通货膨胀与经济增长阶段的关系,因为经济增长是向潜在增长水平下降,所以这一通货膨胀率将会降低。
除了经济增长之外,还有很多比较重要的冲击因素,如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经济结构的转变、战争、国际收支状况以及一些突发的不确定性事件等。在一定条件下,这些因素可能会超过经济增长而成为影响通货膨胀的主要因素。例如,若一国国际收支出现持续的、大量的顺差,那么一方面意味着国内市场上商品可供应量减少,另一方面,因出口换回的外汇或流入的外国资本在国内市场上不能流通,需要兑换成本国货币,就会迫使政府大量投放本国货币。在这两方面原因之下,通货膨胀将会显著上升。可见,要想比较准确地把握通货膨胀的发展状况,必须注意全面观察各种可能的冲击将对通货膨胀发展所产生的影响。能否及时判断各种冲击的产生与传导,对投资者来说将是至关重要的。
③经济结构变动的动态比较。经济结构是国民经济活动中各种比例关系的总称,主要包括产业结构、分配结构、最终需求结构等,这里只介绍产业结构变动分析,因为产业结构的发展演化是经济结构变化的中心。
产业结构指国民经济各部门产业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
产业结构合理与否,对于优化生产力和生产要素的配置,提高经济运行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发展具有决定意义。
衡量产业结构合理与否的指标是产业结构变化率。对于产业结构已达到高等级的国家来说,这一指标不成为衡量经济形势的主要指标,但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由于产业结构需要逐步升级,因而产业结构变化率成为衡量经济形势的主要指标。这一指标的具体化就是国内生产总值(GDP)结构变化率,即三次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相对比重变动状况。计算GDP变化率时可用现价或不变价,如果要用于反映现状可用现价计算指标,若要反映变化规律时则必须用不变价计算。按照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构成国民经济的各项产业在整体国内生产总值结构中的比例应该是在保持绝对量增长的前提下,第一产业(农业)的GDP相对比重下降,第二产业(工业与建筑业)与第三产业(流通服务部门),尤其是第三产业的比重上升,才能促进产业结构向高层次演变,经济增长才能更有效率。
(3)政策措施影响分析
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经济运行,通过价格杠杆与竞争机制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但是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它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缺陷或由于经济运行中种种条件的限制而使其作用无法发挥出来,因此还必须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从宏观上把握经济局势,采取一定调控措施使市场作用的机制充分发挥出来。政府的这种宏观调控主要表现为各种经济政策与经济措施,因此,对政府政策措施的影响进行分析就成为宏观分析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关于这方面的具体介绍将在本章第三节中展开。
(4)经济运行问题的分析
经济运行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其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必然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将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因此,对政府来说,应及时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以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予以解决,促进经济良性运转;对投资者来说,也应对此认真分析,预测政府可能采取的调整措施,并据此及时调整自己的投资战略。
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依其形成原因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由于自然条件变化引起的问题。很明显,自然条件的变化如自然资源的锐减和自然灾害的发生等,都会引起经济的严重波动,给经济生活造成巨大损失。
第二,由于国际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引起的问题。主要指国际间政治、经济关系等的变化而引起的大的经济波动,这些变化包括战争、贸易条件急剧恶化、国际封锁和经济制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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