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执法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6 15: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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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执法论文

篇(1)

剪纸艺术是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体现了传统审美观念、价值观念以及人文观念,是一种本原艺术,并且具有生生不息、世代相传统的特点,更是我国民俗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步入“新常态”发展阶段,剪纸艺术更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呈现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研究剪纸艺术的发展趋势问题,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剪纸艺术的科学发展,而且对于推动剪纸艺术产业化、市场化发展更是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一、我国剪纸艺术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特别是在我国文化产业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剪纸艺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取得了重要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剪纸艺术具有地方特色,从我国剪纸艺术的整体发展情况来看,地方特色已经成为我国剪纸艺术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除了祭祀、喜庆、过年等民间活动之外,还出现了具有商业需求的剪纸艺术品类,比如佛山的剪纸艺术就是已经有800多年历史、具有一定商业需求的艺术品类,在写、记得、绘等方面具有自身特色,特别是写色、衬色、纯色三类刻艺更是具有很强的地方特色;另一方面,我国剪纸艺术具有重要保护价值,从我国剪纸艺术来看,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具有很强的保护价值,同时也具有很强的传承价值,这主要是其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工艺价值都很强,但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剪纸艺术的保护与传承还受到一定的局限,特别是缺乏足够重视,导致剪纸艺术市场化进程不快,制约了剪纸艺术的科学发展。

二、我国剪纸艺术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我国剪纸艺术的深入分析,尽管当前我国剪纸艺术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特别是保护与传统意识较弱,制约了我国剪纸艺术的健康发展。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特别是文化产业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剪纸艺术将朝着更加科学的方向发展。

(一)我国剪纸艺术将朝着传承化的方向发展

剪纸艺术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推动剪纸艺术的文化传承已经迫在眉睫。特别是在我国文化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的新形势下,我国剪纸艺术将在保护的基础上,朝着传承化的方向发展。这就需要国家以及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剪纸艺术的传承工作,比如可以建立博物馆进行保护和传承,再比如还可以将剪纸艺术纳入到“文化创意”当中进行推广和传承,同时也可以采取学校教育的方式进行传承,这样能够使我国剪纸艺术的传承得到拓展。比如在创作题材方面要进行创新,可以在灯具、瓷砖、衣服等应用剪纸题材,这样能够使剪纸艺术的传承更具有多元化的特点。

(二)我国剪纸艺术将朝着产业化的方向发展

在我国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剪纸艺术已经成为文化产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随着人们对剪纸艺术的喜爱程度不断加深,我国剪纸艺术将朝着产业化的方向发展。这就需要积极推动剪纸艺术产业化进程,提升剪纸艺术与产业的融合发展能力,对传统剪纸艺术进行改造、升级和创新,融入现代元素,并且要让剪纸艺术“走进企业”,激活民间资本,投资剪纸艺术,进而能够使我国剪纸艺术的产业化发展更具有支撑作用,更能够推动我国剪纸艺术科学发展。

(三)我国剪纸艺术将朝着市场化的方向发展

在我国大力实施市场化发展的新形势下,市场具有决定性作用,随着剪纸艺术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我国剪纸艺术将朝着市场化的方向发展,剪纸艺术不仅具有强大的艺术价值,而且还会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剪纸艺术的经济价值以及实用价值将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这就需要积极推动我国剪纸艺术市场化进程,将剪纸艺术与市场需求、市场趋势等紧密结合起来,比如地方政府可以建立剪纸艺术集散地,进行市场化运作;再比如还可以采取“技术+企业”的方式,使剪纸艺人与企业进行合作,提升市场化水平。通过对剪纸艺术进行市场化运作,能够使我国剪纸艺术不断走向市场、走出国门、走向艺术,影响力将得到提升。

三、结语

篇(2)

一、关于保护模式的实践与争论

国家对法律的建设一般有两个作用:首先设定行为标准,其次是通过合法的程序和适当的措施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罚。当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提供某种法律保护,但是由于法律保护模式的解读多种多样,所以导致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是采用哪种保护体系、利用何种保护的理念等等各个相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不同的理解方式。

从国际国内已有的立法经验和实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包括行政保护制度和民事保护两方面的内容。前者是为了保证民间文化能够更好的传承,防止中途中断或者被破坏,当地政府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对民间传统文化的具体保护工作。比如对这些传统的民间文化进行统计、记录,确定这些民间传统文化在历史发展以及现在社会的价值体现,推动这些文化遗产继续发扬光大,提高大众的保护意识。而后者保护则对传统的民间文化保护有了强有力的保证,在国家法律层面对传统民间文化的创作者或传承者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或传承者创设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在1989年设定的《保护民间创造(民间传统文化)建议案》中就强调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

在最近几年,我国对于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模式上的讨论出现了很大的分歧,分歧点主要是对这些文化的保护是公权还是私权保护不统一。从理论上而言,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本质的区别,行政性立法主要是调整衡量政府机关与民间传统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各个部门在对文物保护过程中的具体事项,而不涉及平等主体间就某一财产的归属、利用、转让等产生的权利。民事法律则是规定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人的有关法律权利和义务等。两种关系虽然对于保护对象是相同的,但是在保护的实质上是有很大差别。行政保护是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对其的一种保护行为,比如对于传统民间文化的调查、记录、研究、传承等,以及还为了让以上具体的保护措施能够真正的实施而提供的物资、技术保障等,本质就是一种行政保护;而民事保护则是提供民事方面的法律保护,是权利人的精神和物质权利的具体实现,主要是解决在对这些遗产的开发和盈利过程中一些问题。从实施效果来看,自上而下的行政性保护能够以国家强有力的执行力来推动,促进其得到传承和弘扬,自下而上的民事性保护则能够从根源上调动权利人的积极性,从而使其发展。对于两种方式的保护,专家学者和政府所持的观点不同,政府单位更多是想通过行政保护手段,由机关单位对这些民间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而专家学者则主要是想通过法律的体系,提高人们自觉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通过法律的约束让人们对于文化遗产进行长久的利用和保护。部分专家还认为,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复杂特点,所以在保护过程中应该注重两种保护模式的结合,既通过法律干预手段,也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对各项有关知识文化的综合保护过程中,知识产权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改变来解决单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我们应该大力采取公法和专项法制为一体的建设过程,采用多种保护措施相协调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保护。

二、民事与行政保护兼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决定了其保护方式的多样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民族特征的体现,它也是少数民族团体政治文化的表现,对其的保护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牵涉到各个方面的权益,所以我们在制定保护策略的时候要系统的、综合的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既要对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整理、记录,又要做到对它的继承和发扬光大。所以在制定这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的时候,必须统筹兼顾,行政手段与民事制度一起进行。如果对这些遗产只是进行行政方面的保护,对文化遗产只是做调查、建档、宣传和弘扬方面的公力救济方式,那么一是因为公共资源的力量薄弱,并且在分配过程中还要考虑多种因素的发生,对于实际的操作过程会较困难,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庞杂,这就对我们遗产的保护很难做到理想的目标;而且由于没有任何的鼓励措施,这就很难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保护遗产的自觉性,不能阻止人们滥用遗产获取利益的情况出现,其遗产本身的权益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如果国家只注重民事手段,而没有行政手段的干预,则就会出现某些遗产因为开发晚或者受众群体少等而不能走进人们的生活进而慢慢的消亡,也可能会出现人们只注重自己的利用而损害国家和长远的利用,对于国家文化的完整性造成一定的破坏。所以我们应该全方位的综合考虑对这些遗产的保护制度的建立。

(二)国际社会已经发现单纯适用一种手段的不足,并开始尝试新渠道

根据调查分析,部分国家采取民事制度保护措施后,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他们在努力完善保护制度的确立,寻求一种更适合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办法。而对于倡导用行政手段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也开始注重对民事权利的利用。这说明单纯适用行政手段和民事手段均有缺陷。1982年世界组织颁布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一直被人们利用和学习,通过比对分析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年来在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可以看出,两个国际组织的工作重点各有不同。前者是对传统文化遗产保护起了主导作用,从多个角度、全方位的考虑文化遗产层面出发,通过确认、保护、传承、传播等手段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后者则是强调对于这些遗产的保护不仅要看重文化价值,还要充分挖掘其他方面的价值,把它看作是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对象来看待,但是两者的共同特点是它们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历史长河中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主张培养人们对民间传统文化的尊重,防止被滥用。

综上,不管从哪个角度出发,任何单个的保护行为都不能很好的发挥其作用,民事保护的作用不能被行政保护给取代,行政保护也取代不了民事保护,两者各有优点也有局限性,只有两者统一的结合,才能对遗产保护起到最大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决定了其保护必须动用行政和民事两种手段,在法律机制上应采取行政和民事制度并行的保护模式。二者同时写在一部法律中,是最理想状态。(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L13CFX012”阶段性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篇(3)

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思想必须与时俱进

全民普法二十多年来,人民法律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国家民主与法治进程取得了巨大进步。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必须确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思想,做到与时俱进。一是树立正确的普法观念。普法工作是一项功在千秋,利在当代的伟大事业,其长期性、艰巨性和渐进性是不言面喻的,尤其是我们这样长期浸透在封建历史长河中的国家,更是如此。要牢固树立长期作战、吃苦耐劳、默默无闻、坚忍不拔的思想,克服一切可能的急功近利和悲观情绪,把功夫下在对广大群众的潜移默化和润物细无声上。二是树立科学的普法理念。要从侧重普及(来源:文秘站 )法律知识,转到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法治精神和法律信仰上来;要从侧重履行法律义务方面教育,转到增强公民积极的法律意识上来,尤其是要用现代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公民的权利意识和义务观念;要从侧重法制教育的普及率,转到强化公民自觉自愿参加法治实践活动上来。

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形式必须不断创新

篇(4)

一、做好森防工作的措施

1、要加大宣传力度,依法治理林业有害生物

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宣传“预防为主,科学防治,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和“谁经营、谁受益、谁防治”的责任制度,用量化的数字宣传森防工作与林业生产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息息相关,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及全社会对林业有害生物的严重性、危害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对防治工作的艰巨性、紧迫性的认识.树立保护是发展的观念.明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另外,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教育等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依法治理林业有害生物。

2、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

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从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全局高度来认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建立行政领导和业务部门双层责任制,把森防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和责任,切实把森防责任落实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领导的肩上,促进由部门搞森防向政府有责任、社会齐关心、大家都参与的局面,确保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要严格实行考核制度、通报制度和奖惩制度。基层林业站要积极当好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及时报告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3、全面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建设,提高综合防治能力

建议将基层林业站参照公务员管理。在机构改革大潮中,要按照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林业站的建没,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森防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林业标准站建没,逐步健全并规范测报、检疫、防治信息网络,实现森防工作网络化管理,提高综合防治能力。

4、进一步完善测报点建设,为综合治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信息

进一步完善测报点建设,逐步形成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为龙头,省级测报点为骨干,基层林业站为最基础的测报网络。做到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动态,定期趋势预报,提高监测结果的准确率。同时,建议省、市、县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测报队伍。提高行业认识,推进职能转变。提高自我行业认识,强化森检机构检疫执法和行政管理职能,将工作重点从“防治技术服务”为主转变到“行政执法管理”和“防治技术服务”并重的轨道上来。还要加强基层检疫机构、提升执法水平。为充分发挥基层林业站的作用。发挥基层林业植物检疫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确定专人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与检疫监管工作。也要建立健全植物检疫网络平台。在流通领域上加强对流通领域调运检疫和复检工作力度,形成以检疫站为中心,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检疫检查点,以及乡镇林业站为网点的检疫监管网络。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形成网状检疫平台,严防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侵入。

5、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提高检疫检验水平

一是突出抓好检疫队伍的建设,提高检疫执法水平,规范检疫执法工作。二是建立和完善县检疫实验室.提高检疫检验水平。要搞好检疫工作,有效地控制有害生物蔓延,就必须抓好产地检疫。今年来,产地检疫一直是我们的核心工作,我们今年对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都进行多次以上产地检疫,特别是苗木,做到现场调查、现场取料、现场记载、原始资料齐全。我们明确规定,凡种苗、木本花卉和其它繁殖材料必须实施产地检疫如发现有病虫危害,及时指导开展防治,明确规定本县木材企业所经营的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原料的来源及其它相关情况,必须上报森检部门,通过产地检疫既方便了群众,又有效地防止了危险性病虫害的传播蔓延。

6、大力推进综合性营林措施,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贯穿林业生产全过程

首先是基层林业站要真正参与本地区造林规划没计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在森林公园建设方案、森林经营方案的审批以及造林项目的检查、验收等方面,要有林业站专业技术人员的影子,做到没有病虫害预防措施的造林设计不予审批,达不到混交林比例的造林项目不予验收。二是加大良种壮苗的培育力度,建立相应的种苗基地,培育抗干旱和抗病虫害的乡土树种。从采种、育苗、调运、造林的各个环节落实预防措施.确保造林苗木无病虫害隐患。三是在林业生产建设中,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营造多树种、多林种、多形式的混交林,特别是要发展乡土树种,引进优良品种、树种林种配置、林网结构调整等方面多做工作。要切实做到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大力营造混交林(比例不低于31)%),彻底解决树种单一、人工林纯化问题。四是要结合低产林改造,有计划地将病虫危害严重的纯林改造成混交林。五是对病虫害常发区加强中幼林抚育管理,实行集约经营.搞好水肥管理;松土除草,抚育间伐等,增加树木的生长量,增强树势,提高树木抗病虫害的能力。另外,也可以利用封山育林等措施,逐步增加森林的生物多样性。

7、科研和技术推广并举,逐步增加无公害防治的比例和摒弃落后的防治方法

篇(5)

一、检验检疫行政执法

1998年3月,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和原卫生部检疫局合并组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全面推行“一次报验、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六个一的管理模式,对外简化办事手续,避免政出多门、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外贸进出口、降低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强化依法把关力度、促进外贸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要求,对出入境的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及签署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对违法情况进行查处。这项职责的完成,必须通过开展各项检验检疫业务执法工作而实现,这也是检验检疫工作的主体。

二、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三检”合并12年来,《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成功修订并实施,法制质检、科技质检、和谐质检得到了发展。但是在实际检验检疫过程中,对“三检”均涉及的比如说对进口动物产品,原动植检依法检动物传染病为主,卫生检疫依法检人的传染病为主,再如进口粮食“三检”分别为动植物检依法检病虫害、商品检验依法检质量指标、卫检依法检卫生指标等。这三项业务由不同学科专业人员负责,不是简单的交叉,是跨学科的技术执法行为。本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主要是从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角度去查找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一)“三检”合并后执法依据适用不当

导致执法主体、内容和程序简单合并,导致执法目的不明、作用和效力不能实现。

(二)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难落实上存在的问题

执法内容多,法律法规又不能完全掌握;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的依法行政能力弱,与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质检还有较大差距。

1.有些人员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视不够,还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2.依法决策的意识还不够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制度和程序不完善,落实不到位;

3.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行政权力特别是行政执法与利益挂钩、与责任脱钩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

4.少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不规范,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和粗暴执法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5.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技术水平低和装备落后,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支持、装备配置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实现检验检疫的目的的根本取决于一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三)检验检疫技术执法缺乏全方位的科技支撑,执法环节的衔接不到位、我国的技术法规体系仍然不健全

1.技术法规体系不完整,标准化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当今的社会需求,标准化法律、法规不完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注等的覆盖面不全,标准内容中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我国现有的标准数量以及覆盖面,不足以面对庞大的法检目录中的产品种类,很多产品没有检验管理办法/规程。标准的可行性较差,很多产品所执行的类似的标准,更是无法明确列出对应产品的具体检验标准。造成一线执法人员不能掌握有效的检验标准或检验规程,从而无法正确执行检验检疫工作。特别是国内外的标准不能有效的结合,更不能与国外的先进标准相适应。

2.过度关注实验室检测设施设备和人员素质建设,对检验检疫人员采集的样品是否具有代表性的科学性不太关注,仅对检验样品和结果负责,这是检验检疫脱了节的技术性行政执法。检验检疫的样品检测在当前还是检验检疫的技术执法的最重要的保障。样品的采集、送样的程序、样品的管理还是实验室检测的相对关键的环节。

(四)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理念的陈旧

1.重出口轻进口。世界各国在检验检疫中,关注焦点的都是进口而非出口,技术壁垒措施也是为了限制各国对进口商品的管制行为。多数国家更重视进口检疫,出口检疫主要以符合进口国要求为主。落实严把进口关不但是从国家利益出发也是落实法律规定的需要。由于我国的检验检疫是按进口批次施检,因此我国的检验检疫工作,有三分之二的精力是用于出口检验检疫上,变成为国外把关。致使为我国把关的精力不足。

2.重检验轻监管。检验与监管是检验检疫机构的两大行政执法的职能。从检验检疫风险分析上讲,监管工作对产品的控制效果远大于检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片面地强调以检验为主,忽视日常监管的作用,这使得检验检疫部门技术水平和人力资源的更新难以适应新产品、新技术的种类和数量的迅猛增加;且广大企业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常导致他们不顾社会责任,他们不择手段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蒙混过关”。这些给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3.重服务轻把关导致职能缺失。我们的执法人员在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上侧重于“包办型”,替企业“一包到底”,甚至在国外官方对中国食品加工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检查验收时,临时帮企业突击准备的手段度过“难关”。忽略了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是企业根据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产品类型、生产工艺等因素而制定的可行的操作体系,应该是企业一贯的自主行为,是企业自身的生存、发展的保障。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因素。主观上是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理念不能与外贸检验检疫事业发展有机结合,务实的新思路、新举措缺憾,大多流于形式和面子工程;客观上是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所涉及的学科、专业、内容、法律规章是现有执法机关中最多最全面,涵盖了进出口业务的方方面面,检验检疫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结构的科学性不高。

三、解决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的对策(思路)

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目的的实现和作用效力的发挥,必须解决影响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的问题,研究打造行政执法的新模式,实现法治质检、科技质检、和谐质检。解决上述问题要以抓法律的角度强化依法行政、提高对检验检疫宗旨目的的认识、创新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理念从以下三方面来讨论。

(一)建立统一的检验检疫法律体系

1.完善检验检疫法律体系,坚持依法行政。首先依照法律对现有的规章、工作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建立健全文件审核机制,形成一套完整的检验检疫法律体系文件。建立一支由法制人员、信息技术人员、检验检疫人员参加的对检验检疫法律体系进行研究的团队,对检验检疫法律体系进行有机整合,建立以方便执行、适用合理、科学规范、效果显著为目的的法制队伍。

2.依靠信息科技技术,打造检验检疫智能化行政执法系统。依托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体系(E-CIQ)的进一步开发将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智能化。在开发研制中,要以科学化、人性化为出发点。目的是用信息技术解决行政法的随意性、提高执法的严谨性和程序合理性。是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质检总局顺应检验检疫发展的新形势,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构建高效、便捷的口岸运作环境,提高应对能力,开拓检验检疫工作新领域的重要措施。

依托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体系(E-CIQ)的进一步开发将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智能化。重视检验检疫智能化执法系统的建设,做到对进出口检验检疫业务实施智能化操作的行政执法,既有实体执法、又有严格的执法程序,更好的指导检验检疫人员执法,如显示执法依据、执法内容、合格评定等内容步骤等。

3.完善法检目录。成立专门的法检目录制修订专业委员会,不但要求由检验检疫系统内部专家组成,还应当吸收系统外的相关业务专家乃至进出口企业参加。建立法检目录调整建议渠道,使基层对法检目录的意见及时反馈和解决。

(二)提高对检验检疫宗旨目的的认识

1.重视对涉及公共安全领域的控制。确保国门安全是检验检疫机构的神圣职责。把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安全控制、进出口食品和关系国民经济安全的大宗资源产品安全控制放在第一位。鼓励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参与普通商品的品质检验,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强化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权和对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监管权,以便掌握进出口商品质量情况。

2.调整进出口工作重心,重视对进口货物的检验检疫。遵行国际法则“严进口、宽出口”的做法。加强口岸重大疫病疫情以及进口农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监测,更好的保障我国各种产业健康发展和生态安全。

3.完善大通关机制。建立大通关机制,以便更好的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加强与海关的协作,继续加大执行大通关的力度,由产地局直接签发通关单,逐步取消口岸换证的做法,。建立口岸局和内地局分工协作的合作机制,明确口岸局和内地局的职责,实现内地局和口岸局对进出口货物的严密监管。

(三)更新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理念

1.实施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制度不仅是政治文明的要求,而且还可以更好地让被执法人理解相应的行政行为,从而减少行政机关检验人员执行公务的困难和阻力,更好的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证法律和政策的顺利实施,更好的落实依法行政也是法治文明的体现。

2.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实体不能取代程序。检验检疫的大量的实体法,要使之得到落实,就必须健全程序尤其是行政程序。一切实体上的弊端都必须最终在程序上得到解决。由此可说,行政程序法是一部行政操作法,程序的完成过程就是法治的实现过程,也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过程

3.完善执法机制。为了促进检验检疫事业健康发展,检验检疫部门要实现科学的监管方式,建立适合的监管机制:首先建立举报受理机制;二是建立明察暗访机制;在是建立跟调查机制;最后建立检验检疫业务督导机制。

篇(6)

0 引言

近年来,江、浙等省在松树上发生了一种毁灭性的国际检疫对象,该松树危险性病害致病力强,寄主死亡速度快,传播扩散迅速。辖区内松林均为该危险性病害的感病寄主。其传播媒介昆虫——松褐天牛分布广泛,气候条件又属于该病害发生的适生区,为其自然传播蔓延提供了有利条件。周边邻省也已发生危险性病虫害。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同国内各城市商品交流日益频繁,危险性病虫害随松材及其制品、包装材料等人为传入我区机会与日俱增,该松树危险性病害已成为威胁我区林业和生态建设的心腹大患,防范工作形势十分严峻。若不及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防范,数百万亩松林必将遭受毁灭性的破坏,全市乃至全省的松林也将面临毁灭性的危险,对林业和生态建设以及对外出口贸易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把危险性病虫害的防范工作列入生态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为了把危险性病虫害的侵入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应采取以下除治与预防措施:

1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1.1 以系统工程和可持续控制为指导,以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为目标,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除治与预防并重,坚持防治与营林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依法防治,强化政府行为,倡导群防群治,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资金投入,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施策,达到有效遏制其扩散蔓延的目的。

1.2 具体措施:①坚持除治与预防并重的基本方针,认真扎实抓好预防监测工作。②坚持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基本方针,以预防的总体战略出发,根据有关因素对全区除治与预防工作进行科学区划、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对不同类型区的目标任务和对策都要有所区别,分清主次,抓住主要矛盾。③坚持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群防群治的基本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是危险性病虫害防范的责任主体,负有首要责任。预防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社会各个方面,是一项集政府行为、社会行为和部门行为于一体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求各个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走群防群治的道路。④坚持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相结合的基本方针。在危险性病虫害防范过程中,认真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法律为武器,坚持依法除治,依法预防,防止人为传播。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行业管理。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手段缺一不可,只有把四者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有效的病虫害控灾机制,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取得理想效果。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除治与预防水平的基本方针。除治与预防工作技术性强、难度大、要求高,在深入了解病虫害的发生与发展的内在规律基础上,不断研究出先进除治预防手段,积极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不断提升除治预防水平,提高除治预防成效。

2 认真开展危险性病虫害疫情监测调查

为了切实加强危险性病虫害的防范工作,要及时组织实施疫情监测调查,对松林进行全面、认真普查,对旅游景点进行常年定点监测,及时了解掌握危险性病虫害的疫情动态,以便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现极个别松树枯死,立即取样送上级林业科技部门检验,发现重大的危险性病害后,要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组织的调查培训,并立即对全区松林进行危险性病虫害普查。根据松树危险性病害除治与预防方案要求,全面加强危险性病虫的监测普查工作,实行定点监测,定期巡查与全面普查相结合,做到及时发现疫情及时彻底除治。

3 及时对森林虫害进行化学药物除治与预防处理

3.1 积极筹集资金、加大投入。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的资金投入,为彻底除治危险性病虫害奠定基础。

3.2 营林措施。要尽快完成工程治理范围内所有枯死木、濒死木清理工作,对林地剩余的其他风折木、砍伐后遗留下来的剩余松树枝桠也一并清除,按有关技术方案要求,全面进行药物除害处理,要求松褐天牛除治死亡率达到100%;完成工程治理范围内的所有枯死侧枝清除和除害处理工作,要求松褐天牛除治死亡率达100%;完成因郁闭度大、需要进行卫生伐的全部作业。将所有松木枝桠和松木药物处理后按方案要求集中指定地点烧毁。

3.3 化学药物处理。开始挂设天牛成虫诱捕器:完成林内喷洒16%虫线清乳油,名木古树每木注射16%虫线清乳油等化学防治松褐天牛。

4 加强检疫检查执法力度

4.1 对本辖区范围内所有的松林进行严格封锁,不准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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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是人类维持生命的基本条件,文献记载,一个人要生存,每天需吸入0.8kg氧气,排出0.9kg二氧化碳。据研究测定,树木每吸收44g的二氧化碳,就能排放出32g氧气;树木的叶子通过光合作用产生的葡萄糖,1g就能消耗2500L空气中所含有的全部二氧化碳。而10m2的森林或25m2的草地就能把一个人呼吸出的二氧化碳全部吸收,供给所需氧气。就全球来说,森林绿地每年为人类处理近千亿吨二氧化碳,为空气提供60%的净洁氧气。

1.2森林是空气的净化物

随着工矿企业的发展以及人类生活用矿物燃料的剧增,受污染的空气也开始威胁人类健康,其中二氧化硫就是分布较广、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据测定,森林中空气的二氧化硫要比空旷地少15%~50%。若是在高温高湿的夏季,随着林木生理活动的旺盛,森林吸收二氧化硫的速度还会加快。相对湿度在85%以上,森林吸收二氧化硫的速度是相对湿度15%的5~10倍。

1.3森林有自然防疫作用

树木能分泌出杀伤力很强的杀菌素,能杀死空气中的病菌和微生物,对人类具有保健作用。有人曾对不同环境每1m3空气中含菌量作过测定:在人群流动的公园为1000个,街道闹市区为3~4万个,而在林区仅有55个。此外,树木分泌出的杀菌素数量也是相当可观的。例如,1hm2桧柏林每天能分泌出30kg杀菌素,可杀死白喉、结核、痢疾等病菌。

1.4森林是天然的消声器

噪声对人类的危害随着公共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日趋严重,城镇尤为突出。实验测得,公园或片林可降低噪声5~40dB,比离声源同距离的空旷地自然衰减效果多5~25dB;汽车高音喇叭在穿过40m宽的草坪、灌木、乔木组成的多层次林带,噪声可以消减10~20dB,比空旷地的自然衰减效果多4~8dB。

1.5森林具有防止风沙、减轻洪灾、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作用

由于森林树干、枝叶的阻挡和摩擦消耗,进入林区的风速会明显减弱。据资料介绍,夏季浓密树冠可减弱风速,最多可减少50%,人类便利用森林的这一功能造林治沙。另外,树冠对雨水有截流作用,能减少雨水对地面的冲击力,保持水土。据计算,林冠能截流10%~20%的降水,其中大部分蒸发到大气中,余下的降落到地面或沿树干渗透到土壤中成为地下水。所以一片森林就是一座水库。

2森林遭受破坏现状

森林如此之重要,然而人类却在悄然不觉中蚕蚀着这一片又一片的绿色屏障。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地球上几乎1min就有超过20hm2的森林被毁掉,1950~1985年,短短的30多年时间,全球的森林面积减少了1/2。

多年来,为了保护珍贵的森林资源,我国建立了严密的森林资源管理监督机构,组织开展了各类不同程度的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侵占林地专项行动,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诸多因素影响,我国林政案件的发生仍旧呈上升趋势,违法征占用林地行为屡禁不止,林地流失状况依然严重,林地保护管理形势严峻。据统计,2007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林政案件20.95万起,其中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占60%;共查处林政案件20.75万起,查处率为99.02%。与2006年同期相比,2007年上半年林政案件总数增加3.4%,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案件增加21.6%,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增加12.3%,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增加5.5%,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基本持平。2007年上半年,因林政案件造成林木损失21.7万立方米,其中,48.7%因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造成。另外,森林火灾对森林造成的破坏尤其严重。

近年来,全国发生的多起森林破坏大案,都是无以用简单的数据来比拟的。因此,如何更好的保护森林资源,成为迫在眉睫,且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3森林保护对策

3.1通过有关职能部门,普及《森林法》等有关法规及有关环保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绿化意识,利用多种形式,深入乡镇、村组和山区农户等基层,进行当地农民及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教育。充实基层林业管理队伍,保证经费等物质支持及时到位,并赋予其一定的行政执法权,以便及时、有效地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行为。

3.2结合检察机关,开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预防工作

深入到涉林案件中多发、易发渎职犯罪的地方或部门,加强国家森林法规和刑法关于渎职犯罪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增强有关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职责要求严格依法行政的观念,以达到从源头上预防此类渎职犯罪的目的。

3.3加大林政执法队伍建设,理顺林业管理体制

结合大力查办涉林案件中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或结合案例以案释法,提高有关人员执法水平,促使其依法行政,文明行政;或指出其队伍建设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达到更有效地管理森林资源、打击涉林违法犯罪的目的。

3.4总结以往查办林业主管领导和林业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有效经验和手段,加强执法监督

根据林业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对林业执法过程中暴露出的职务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通过再查办一批有震动、有影响的渎职犯罪案件,促进林业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以便有效、及时地打击破坏林业资源行为。

3.5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把森林资源保护纳入目标管理,乡镇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指派专门执法人员对采伐地点、木材市场、木材经营加工点等处加强监管,整顿流通秩序。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严格用火审批制度。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强化植物检疫。加强对珍贵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名木古树的保护工作。对在监管中涉嫌、、的执法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严格依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保证在日常工作过程中照章办事,不越权,不违规,在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批制度后再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切实加强管理,坚决制止随意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

参考文献

[1]李智勇.中国森林生态史引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2]国家林业局.中国林业年鉴(2007)[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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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是地球上宝贵的自然资源,其对人类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对生态与社会的发展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对森林加以保护,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强化森林资源保护。通过行政手段保护森林资源成为当今社会通用的一种有效的手段。本文对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响应的对策。通过解决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达到更好地保护我国现有的森林资源,有效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的。

一、林业行政执法的基本概述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林业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相对行为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使国家林业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具体实现的活动过程。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在越来越复杂的环境和压力下,能否克服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是更好地保护我国现有的森林资源,有效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键。

二、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林业行政立法与当前林业发展的现状不符

虽然近年来,林业立法已经涉及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层面,但是,在立法时对一些具体的程序规定不是十分完善,导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不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管理中,在执行权利的同时没能很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林业社会参与的广泛性以及林业主体多样性的特征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对违法当事人的各种违法案件的规定也显得比较模糊,致使在执法时不能有效的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2.众多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职权重合,行政执法效率低

从目前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状况看,除林政部门作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代表其执法外,其他如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在执行林政处罚时都需要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这些单位共同执法就造成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过多、过散、过滥、这些有执法职能的机构存在着执法职能相互交叉、相互扯皮,从而导致执法力量分散,难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所以建议成立林业行政执法联合队,统管所有的林业行政执法,效果会相对好一些。

3.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林业工作点多、面广、战线长,执法客体量太复杂,导致执法困难。近年实行考试进人后,淡化了专业知识,所考内容主要为公共基础知识,执法人员的林业和法律知识相对薄弱,再加之学习的内外环境不具备,学习风气没有形成或是流于形式,林业执法人员特别是乡镇林业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有的对基本的、简单的办案程序没有掌握或掌握不够,致使执法过程中不时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不当,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等现象。

4.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不健全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确立1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林业行政案件在调查结束后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但是实际的工作中,因政府机构改革,大部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未设立专门统一的林业法制机构,现行的林政部门没有确实起到真正的审查把关、监督作用,致使林业各执法部门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性扩展,使得林政执法的标准质量降低。

三、治理对策

1.完善林业立法,建立健全林业各项法律规范

林业立法是林业依法行政的基础,林业立法要在总结过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坚持成功的做法,不断改进立法工作的不足,提高林业立法水平和质量。同时要遵循林业社会参与的广泛性以及林业主体多样性的特征,在林业行政立法过程中,既重视林业建设的政府主导作用,也要把把林业执法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界定清楚同时要发挥各种组织、机构和各种社会角色的作用。

2.建立健全林业综合执法机构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林业执法机构,统一负责林政案件的把关、审核、监督工作,统一执法标准、程序,以从根源上堵塞执法漏洞。通过考核、测评的方式,成立以森林公安为龙头、由林业主管部门的各股、站、室业务骨干组成的林业执法综合队伍,以更加有效地发挥森林公安机关这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的作用。

3.强化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可以采取培训、轮训等方式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林业业务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准确适用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监督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工作责任心,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素质,在实践中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4.健全县级林业执法行政部门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最基层的林业主管部门,林业执法权能否行使到位全靠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要健全专门统一的林业执法队伍以及林业法制机构,只有形成统一、高效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才能不断加大林业执法力度,提高林业执法效率。同时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构,即法制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规范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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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3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6-0335-01

1 新形势下东莞市农业发展趋势

1.1 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

传统农业、城郊农业是当前东莞农业的主要形态,其存在很多问题,所以有必要发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这样不仅能够满足城市对安全、优质、鲜活农产品的需求,还可以为城市营造田园风光、绿色景观和生态屏障,为人们回归自然、休闲旅游、体验农家生活、感受农耕文化提供场所[1-2]。东莞目前计划建设连片面积20 hm2以上的农业园区,发展水产养殖、蔬菜和花卉种植等产业;建立集科普教育、观光娱乐、休闲垂钓、新品种试种推广等功能的综合示范点。引导农民种养意愿较高、投资比较大、市场前景好的产业,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把分散的农民、资源有机整合起来,形成集约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业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1.2 推进农业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结合东莞市农业质量安全监管的实际,推进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力争将全市所有蔬菜、水果种植户纳入诚信体系监管范围,包括建立种植户基本信息、及时更新监测数据、建立失信单位黑名单制度等。推动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档案建设,将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消费者投诉情况和质量监测结果等信息统一纳入诚信档案管理,探索建立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企业榜”和黑名单等制度。督促广大农产品生产者和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诺、依法经营[3]。

1.3 推进农业安全生产示范村建设

在东莞各镇街积极探索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新模式,在辖区内选取一些农产品生产规模较大、监管工作较完善的村和社区,在指导其落实种养户质量安全生产协议书、规范使用兽药饲料承诺书以及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承诺书的签订工作的基础上,推行从投入品使用到农产品产出的全程监管,引导农户进行清洁生产,确保农产品安全产出。

1.4 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

把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与农业科技推广、现代标准农田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园区建设等紧密结合,不断扩大全市标准化生产面积和规模,充分发挥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同时强化技术指导和服务,通过开展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科学种养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农户滥用农兽药现象[4]。市一级农业部门继续挑选一些种植规模较大,管理较完善的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基地开展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一些条件具备的镇街可结合当地农产品的生产实际,充分发挥辖区内标准化生产基地、“三品”认证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为广大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规范农户的生产经营行为。

1.5 推进农业品牌建设

加大“三品”认证的培育和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开展“三品”认证活动。充分发挥“三品”品牌优势,将其与标准化建设紧密结合,用品牌化带动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规模化发展,不断扩大“三品”农产品生产规模[5]。市镇2级继续通过开展“三品”认证企业和产品的专项执法抽检工作,不断规范“三品”认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1.6 推进农产品产销联建建设

加大供莞蔬菜生猪生产基地的认定力度,推进供莞蔬菜产销对接,加强供莞蔬菜标识管理,提高供莞蔬菜的溯源能力。强化供莞生猪基地的动态监管,进一步推进供莞生猪电子标识信息化管理工作,完善不合格生猪情况快速通报机制,确保供莞生猪的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

2 新形势下东莞市农业发展应对策略

2.1 抓当地特色,农业引进亮点项目

以一种当地主要水果为种植基地,例如东莞岭南水果荔枝,在基地园区内配以其他季节性水果为辅,使果期覆盖全年,逐步建成种植、观光和休闲旅游相结合的农业产业化基地,园区内可以设休闲品茗区、农业教育展览区、种植体现区、产品销售区等功能区,打造绿色、生态、环保、休闲的都市农业项目。另外,根据各镇的实际,也可以设置集生产、生态、饮食功能于一体的休闲农庄,农庄内设蔬菜种植区、水产养殖区、饮食区等功能区,形成一个具有农业耕作、水产养殖、旅游饮食等配套的综合型旅游点。

2.2 抓源头保障,净化生产环境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农业环境质量报告制度,为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提供依据[6]。扩展农业环境监测点和质量监测测定指标,构建全市耕地质量动态监测和预警系统,提高耕地质量监测信息化水平。实施放心农资进村入户工程,配合开展农资打假行动。

2.3 抓农业技术,推广提高产品质量

做好科研项目申报和成果鉴定,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应用。在农业园区建设农作物病虫综合防治示范基地。推广轮作改种、蕉园低压微喷灌技术和抗(耐)病品种,有效减轻香蕉黄叶病造成的损失。加大退化蕉园改种项目帮扶力度,控制病虫发生危害,提高改种效益。建立健全新品种展示与示范体系,引导种植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引进适地适种作物,应用生物技术应对环境污染,为全市科学生产提供决策依据。

2.4 抓检疫检测,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全面加强植物检疫工作,完善有害生物监控预警网络,设立疫情调查点与监测区,建设疫情数据库,健全突发性植物疫情应急反应机制,加大防控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力度。以虎门港、松山湖园区、五大森林公园为重点,督促全市公共绿化地带做好红火蚁防控工作,确保“不漏发生点、不漏施药”[7]。分步建设植物检疫实验场,把好引种和产品调运检疫关。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程,健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生产环节监管。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控信息系统,做好软件更新,扩充病虫测报信息化功能。

2.5 抓平台建设,保障安全产品供给

建好安全农产品配送区,创新农产品物流方式,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切实开展地方品种猪资源保护,发挥供莞生猪生产基地资源优势,确保东莞优质猪肉供给。全面升级东莞农业信息网,构建纵向贯通、横向相联的农业网络。优化“农信通”服务,建立健全农业信息采编新平台,进一步推动信息服务多元化、社会化和办公自动化。

2.6 抓农业人才培育,优化管理效能

深入实施“乡土人才”工程、“绿色证书”培训工程,组织农村“乡土人才”跨镇传授实用技术,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把农村人才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依托网络资源开发远程教育。抓好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全面实行上岗培训机制。

3 参考文献

[1] 沈万红.创新发展理念 促进农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对新形势下大竹县农业发展的思考[J].达州新论,2008(1):48-51.

[2] 汪凤桂,欧晓明,肖鑫.论生态农业的发展趋势与思路——广东不同区域农业发展趋势的比较与启示[C]//第十一届中国科协年会第26分会场都市型现代农业学术研讨会论文专集.北京:中国农学会(China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Societies),2009:3.

[3] 周玉国,施江滨.论新时期云南农业教育应对现代农业发展趋势的策略[C]//农业职业教育与“三农”问题——云南省农业教育研究会2008年学术年会论文汇编.昆明:云南省农业教育研究会,2008:5.

[4] 田晓婷.北京市顺义区都市农业发展战略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2.

篇(10)

1、农业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农业领域可以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成果包括农、牧、渔、机具的发明与改进,肥料和饲料配方、农药和兽药组合物,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酿造技术,新的生物菌种及产品,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等。

2、植物新品种。

指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所享有的生产、销售、转让、标记等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一般认为,农业专利系统不适于品种保护。除美国外,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未将植物品种纳入专利保护范畴。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的颁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的出台,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已经开始实施全面的保护。

3、农业商标。

除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外,对名、优、特、稀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权或原产地域名称权的保护一般也属于农业商标权保护的范畴。

4、农业商业秘密。

指农业科研单位对其繁殖材料、数据、栽培方法等技术信息,以及农产品经营对其决策、价格、客户名单等信息等所享有的经济利益权利。

5、农业著作权。

即农业科技人员对其科技活动中所产生的著作、论文、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农业科技、影音资料及软件等,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二、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特征

受产业特征的影响,农业知识产权除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易扩散性、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等特征:

1、易扩散性。

指由于农业科学研究新成果、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大多在田间进行,所以较易被他人非法窃取或流失;

2、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

受生产分散性特点的影响,在农业的一些权利领域范围内,权利主体往往难以控制,如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发明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3、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

农业生产过程是一个自然和经济的交互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形成的农业知识产权难以用一定的标准去衡量。

4、侵权数额难以计算。

以小麦新品种为例,除非收割并根据市场价收购,难以估算其产量、价格。

三、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鉴定问题

1、鉴定单位的鉴定资质问题

目前对植物新品种的鉴定,尚无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和授权的鉴定资质单位。法院还是应当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审判宗旨出发,不能仅仅因为资质问题而不去委托鉴定。只要鉴定单位具备相应的技术检测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采用了科学先进的鉴定方法,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就可以采信.

2、鉴定方式和标准问题。

DNA指纹技术、醋酸同工酶电聚焦电泳和蛋白质电泳的方法,是目前我国通用的三种种子鉴定方法。但这三种方法除个别国家认可外,尚不是国际上公认的方法。相对于国际公认的种植方法(DUS方法),这三种方式有其快捷、方便,成本低的优势。鉴定方法的选择,既要考虑公正,又要考虑诉讼效率,兼顾诉讼成本。采用上述三种方法进行鉴定是首选的鉴定方法,种植的方法可以作为最终的手段。若一方当事人对采用上述三种方法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且提出了充分的证据反驳,才可以采用种植的方法。即使采用种植的方法,也要对如何进行种植设定相应的标准,以保证从种到收这一长段时间内不出现差错。

四、关于证据保全的问题

在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时,能否查证侵权人侵权销售的数量直接关系到权利人赔偿请求的实现。

在采取保全措施时:

1、从仓库入手,直接到仓库清点库存被控侵权产品;

2、控制被告的财务帐册、入库单、销售发票,由于目前种业公司管理相对规范,财务帐册、入库单、销售发票等资料比较齐全,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其销售量;

3、通过铁路部门调取货运单据和附随的植物检疫证等证据,证实其调入的种子量。

目前,许多侵权者为了逃避责任,采用散装种子销售,销售凭证、账目、货运单据均不体现侵权品种名称,或者干脆变换名称出售,既使掌握了这些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为被控侵权品种时,可以考虑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即由被告举证证明其购进的或销售的品种名称。否则,法院可以调取的销售量作为全部侵权产品的销售量来计算损害赔偿额。

五、利害关系人诉权的确定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具体法律依据,但是,利害关系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作为原告提讼,以什么形式参与诉讼,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一般来讲,法院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和品种权人共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利害关系人符合相应的条件,也可以单独提起侵权之诉。因生产、销售同一新品种,侵权人不需支付任何费用,而被许可人必须支付使用费,那么被许可人的产品成本必然高于侵权者,侵权者的产品在市场上将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因此侵权案件中经营者往往是更大更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必须赋予利害关系人以相应的诉权。

利害关系人应当是指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根据实施许可合同的性质不同,利害关系人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被许可人是当然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独立地对侵害品种权的行为提讼。二是非独占被许可人。非独占被许可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单独提讼。但非独占许可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与许可人约定对侵权诉讼享有诉权。如果有合同约定,非独占许可人也可以享有单独提讼的权利。

六、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判定

(一)、品种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是指在品种权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使用其授权品种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品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是:

1、有被侵犯的有效品种权的存在。

一项品种只有在其被授予品种权的有效期间内,才受法律保护,在授予品种权前、品种权期限届满后、品种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已经终止后,第三人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在品种权有效地域范围内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

2、有利用品种权的行为。

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3、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

许可应包括书面许可、口头许可以及默示许可等形式。

4、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经营。

即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一定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侵权。

(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

根据《条例》的规定,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即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应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品种权人的权利限制,即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合理使用包括科研特权和农民特权。2、品种权终止。

3、品种权被宣告无效。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被告可在答辩期间内向行政主管机关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权无效,因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是经过实质审查,法院一般不应中止诉讼。

4、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时效期间的规定。对于连续实施的侵权行为可以依照最高法院法[1998]65号《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执行,即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讼之日止已超过2年的,在该项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超过2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

实践中当事人常以持有种子管理站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作为抗辩理由,对于此种抗辩,一般不予采纳。各级种子管理站如果没有审查申请人是否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而颁发了种子生产许可证,这种颁发证书的行为并不必然认可其生产授权品种行为的合法性。因为生产品种包括授权品种和非授权品种,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在申报生产许可证之前,申请人必须确认自己所申报的品种是否授权品种,这种确认行为是一种法定义务,违背了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销售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销售方对产品的来源的合法性有严格审查的义务,销售方应当承担严格责任。这是由种子生产、经营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我国《种子法》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应当适用特别法。生产方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许可生产的品种进行生产,经营方从生产方处购买种子首先要审查生产方的生产许可证,看其生产的种子是否具备生产许可的条件,也就是说经营方必须对种子的来源进行严格的审查。因侵权品种的生产方未经权利人许可,无法取得权利品种的生产许可,其对外销售侵权产品具有明显的违法性,经营方若再购买销售,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两者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七、被告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的证据,赔偿数额的计算

对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又拒不提供其记载因侵权所获利润情况的会计账册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账册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账册等资料。依法组织审计外,也可以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张成立,不能使侵权行为人逃避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这完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在被告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合理赔偿数额成立。如果被告的生产规模大,并以侵权产品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完全可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全部赔偿数额。

故此,关于推定侵权证据有对方当事人掌握的问题,对当事人有证据可提供而不提供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推定其持有侵权证据。这样即可以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减少保全的风险,有可以有效的遏止抗法行为,便于保全措施的顺利完成。

八、植物新品种损害赔偿的原则、计算方法

l、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

在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确定全面赔偿原则为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对侵权直接造成的品种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是指品种权处于生产、销售、转让等增值状态过程中的预期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的损失。

2、损害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基于品种权与专利权的相似性,参照专利法的有关计算方法,确定品种权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

(1)、以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根据品种权人的授权品种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授权品种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以权利人生产的平均利润与行为人已销售的产品数量乘积作为损害事实。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总数乘以每单元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3)、参照许可使用费,根据品种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4)、确定法定赔偿额。品种权的保护规定没有确定法定赔偿额,但是根据2001年6月12日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酌定赔偿额问题,可以参照专利、著作权等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由人民法院根据侵犯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权人的侵权情节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专利权是与品种权最相近似的知识产权,在酌定赔偿额上参照专利权赔偿数额的规定。

九、侵权产品的处理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农民的利益。种子生产企业一般委托农民制种,并按照合同进行回收。若侵权产品仍在田间,按照品种权不延及收获物的原则,应允许种植农民收获。但不能按照种子进行收购,应作粮食收购并加工,以防止其作为种子再流入市场。由此给种田农民造成的差价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为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品质权人同意,也可以由此根据制种的质量按照种子回购。若侵权人已经回收种子入库,应当依法收缴,并加工为成品粮出售,粮款收归国库。

对于被诉侵权人对侵权品种无异议,且处于生长期、铲除后尚来得及补种其他作物不至于造成更大损失的,可判决侵权行为人铲除侵权品种;对于侵权品种尚难以从外观性状准确判断或已作出准确判断,但如判决铲除再行补种已误农时难以补种其他作物的,可对被诉侵权品种的种植区域确定地址,在当地村民委员会、原被告双方共同参加的情况下,以现场勘验笔录、摄像、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待收获后再行收集证据或处理侵权产品;对于已收获的侵权产品可借鉴种子行政管理部门的一些处理方法促成调解。由权利人以商品粮或略高于商品粮的价格回收。如调解不能促成权利人回收侵权产品的,可判决将侵权产品交由粮食收购部门收购,由侵权人赔偿损失。在粮食部门收购前,对侵权产品一定要采取保全措施.收购后要监督侵权产品混入商品粮,防上其流入种子市场。

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待加强

1、进一步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

建立统一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能够使公众更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和他人权利的范围及救济手段,避免法律规范之间的交叉冲突,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在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应包括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及其配套法规,农产品、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口技术标准,与地理标志和民间工艺等相关的规定,对动、植物新品种及新组合的保护,以及根据我国实际的承受能力,逐步放开的对农业生物技术中转基因技术、基因克隆技术等的保护等。此外,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学习、教育工作,以努力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和遵守知识产权法的自觉性。

2、完善司法保护中的各项制度。

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环节,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随着一些领域的过渡宽限已经逐渐到期,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农业将受到严峻挑战,因而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除了要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外,还要建立高水平的司法体系。具体而言,一是要建立健全农业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组织。由于审理农业知识产权案件要求的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需要设立农业知识产权审判庭或在有关审判庭里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以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并积累经验、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水平;二是要完善各项责任制度。即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有责任依据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并依法做出维持、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判决。

3、强化权利人自我救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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