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6 15:24:43

会计法论文

会计法论文篇(1)

法务会计在我国还是新生行业,引进我国也只有短短十余年的时间,国内学者并没有对法务会计的概念、目标、职能等基本问题形成统一的定义。这就使法务会计存在较大的争议,不利于社会对法务会计的认知和认可。缺乏对法务会计在实际应用中的研究,大多数的文献都是停留在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和对经济纠纷的诉讼支持层面,而在其他方面,如企业中的应用研究则很少,近一两年才刚刚开始注重法务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研究[6]。对法务会计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更显缺乏,在中国知网上没有检索到相关地区法务会计的文献,缺乏在企业应用方面的研究。

(二)法务会计在的认知度低

通过笔者在拉萨地区所做的调研,发现包括一些上市公司、大企业、银行等都没有听说过法务会计。只有高校少数的老师,及公检法机关对法务会计有所了解,而当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也很少有人听说过法务会计,可见法务会计在的认知度和影响力都比较低。另外,包括银行在内的很多企业,都表示对法务会计很感兴趣,会考虑聘用法务会计人才,也有少数企业表示自己不需要法务会计人才,本身的财务和法务部门已经非常完善,并且认为法务会计在企业的人事编制中会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位置。所以,当前法务会计认知度偏低,并不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三)缺乏专业的法务会计人员和执业机构

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人员很少,没有专门的法务会计人员,公司企业在进行企业管理时,法务会计的职责一般由监事会或其他内设部门完成。发挥法务会计职责的从业人员主要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的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另一类是公检法机关的司法鉴定部门的专业鉴定人员、政府管理部门专业审计人士。这些从业人员都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表现为他们具有较强的审计技能,但是法律知识相对薄弱,处理法务会计业务时难免感到力不从心。由于没有专业的法务会计人员,所以更没有专业的法务会计执业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没有专门的法务会计部门,由于人才的缺乏,阻碍了法务会计在经济建设中的发挥作用。

二、解决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加强理论研究,加大与内地的学术交流

理论指导于实践,完善的理论研究是促进法务会计发展和应用的基础。的相关学者应加大理论研究,探讨法务会计的目标、主体、原则、工作程序、法律责任等理论体系,可以借鉴国内外法务会计的研究经验,结合当地实际,使法务会计的应用有所创新。这其中社科联可以组织高校的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者,及企业高管,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管等进行法务会计的学术交流,研究法务会计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且支持成立法务会计的相关课题项目,提高区内法务会计的研究水平。同时,社科联应指派相关学者参加中国法务法务会计学界不定期举行的法务会计研讨会,学习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加强与内地的交流学习。

(二)加快培养和引进法务会计人才

的法务会计人才奇缺,应加快培养和引进一批法务会计人才。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派遣本企业的财务高管进修法务会计。2013年我国举办了首期法务会计资格认证培训班,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管理岗位培训认证管理办公室、中国政法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三家权威机构联袂主办的“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首期培训班”在北京圆满结束,这意味着法务会计在我国有了官方的资格认证制度[7]。在今后的工作中,的企业可以派成员培训,也可以引进具有注册法务会计师从业标准的从业人员。在引进法务会计人才的基础上,还应该加强区内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区外的人员可能因地理环境等因素不能再长久工作下去,所以要培养法务会计人的后备军。目前的一些高校,如民族学院有开设法学和会计学的双学位辅修班,应鼓励会计学和法学的学生进行辅修,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以后成为高技能复合型人才打下基础。另外也可以多开设一些关于商法学,会计学的选修课,整体提高学生的法务会计知识,促使和引导本科生,研究生参与到法务会计领域的教育。

(三)加大法务会计的宣传,提高认知度

要促进法务会计在的应用,必须加大宣传,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提高其社会影响力,为法务会计的发展提供外部推动力[8]。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宣传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任务和让人们认识到法务会计在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让法务会计深入人心。鼓励有关学者在进行研究理论的同时,多撰写一些推广性和普及性的文章,让更多的人通俗易懂的认识到法务会计。同时,社科联可以成立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有关学者进行法务会计的宣传推广。另外可以积极参加国内高校举办的法务会计研讨会,加强与内地省份的法务会计研讨的交流,提高法务会计在的认知度。还可以成立专门的法务会计宣传网站,定期更新国内法务会计的最新动向,理论研究及经济纠纷新闻,方便人们了解法务会计。

(四)设立法务会计业务部门,成立法务会计服务网站

通过设立法务会计业务部门,可以大大拓展法务会计的服务范围。在美国等法务会计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中,规模前100的事务所超过60%提供法务会计服务,而知名的德勤、普华永道、安永、毕马威四大事务所都无一例外的系统全面的提高法务会计服务[9],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师多为注册会计师,但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有专门的法务会计部门,应该鼓励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专设法务会计部门,提供法务会计服务,提高法务会计的服务范围和影响力。在引进法务会计人才和成立专业法务会计部门的基础上,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办一个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的网站,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目前,的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不高,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务会计记账业务,让许多企业以较低的成本享受专业的法律和财税服务。另外提供法务会计咨询服务;经济诉讼支持;健全公司内控制度;公司内部舞弊调查;法务及财税风险的防控等服务,有利于企业财务质量的提高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会计法论文篇(2)

对于初学者而言,基础会计属一门全新的课程,其理论体系和学习方法,甚至语言表述与以往学习过的课程迥异,从而导致入门难;而且基础会计讲述的内容较多且分散,使得在学习过程中难以抓住重点。为使初学者学好基础会计学这门课,首先应了解这门课程的结构体系。

我们知道,任何一门学科都有其内在的框架体系和严谨的逻辑关系,只有了解它的内在结构、主要框架,才能真正全面地把握其实质内容。基础会计这门学科就如是,当我们认识了它的基本框架和内在规律以后,学习起来就会得心应手。所以初学者应从其切身的实际入手先学习这一课程的内容体系、体系中各部分内容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课程内容体系中重点、难点等。简言之,应使学习者脑中搭建一个这门课程的整体框架结构,在此基础上再添加相关课程内容,将各知识点内容连接起来,达到融会贯通的效果。

一、基础会计课程各章的相互联系

为方便对基础会计这门学科体系作系统介绍,笔者先将结合目前各学校开设的基础会计课程所包括的主要内容归入相关的篇章:第一章会计基本理论;第二章会计科目和会计账户;第三章复式记账;第四章借贷记账法的运用;第五章会计凭证;第六章会计账簿;第七章财产清查;第八章会计报表;第九章账务处理程序(会计核算形式)。

(一)从账务处理程序的简略图(图1),看相关各章之间的彼此关系

会计工作的起点是填制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体系中的基本环节;真实、完整和合法的会计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为保证会计账簿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根据核对的会计账簿定期编制报表。

(二)分步骤演示各章之间的相互关系

1.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如图2所示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办理业务手续的书面证明,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如收据、发货票、借款单、车票、收料单等。记账凭证需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填制。

从原始凭证到记账凭证这一过程不是一个简单的流程,从图2中可知,这一过程需要四章知识内容的铺垫。下面通过一实例说明。

例1,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给B公司(商品已发出),货款10000元(不考虑税金),收到一张经承兑的商业汇票。作为A公司来说,收到的是商业汇票,并未收到货币资金,是一项应收而未收款的权利的增加,即一项资产增加;作为B公司来讲,并未付出货币资金,是增加了一项应付而未付款的义务,是负债的增加。可见这一笔经济业务对于A公司和B公司两个会计主体来说,产生出不同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对会计主体加以认识;作为A公司,虽然在销售当期没有收到货款,但能否在当期确认收入,这涉及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基础——权责发生制。而权责发生制的应用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基础上的,狭义的确认是解决了入账的时间,而入账的金额为多少,这关系到计量属性。具体到计量属性,一般要考虑会计计量属性和会计计量单位,同时需要会计人员具有相关的会计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素质。从以上过程可以看出,从原始凭证到记账凭证这一流程涉及到的内容有:会计的对象、会计对象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会计的基本前提(如会计主体、会计分期、持续经营、货币计量)、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核算的基础(权责发生制)等相关的会计基础理论,这些在第一章中进行阐述。

例2,接上例,A公司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确认了当期收入时,接下来应如何记录呢?此笔业务假定不考虑税金,A公司应作如下处理:

借:应收票据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这是通过会计分录的形式对这笔经济业务所作的反映,会计分录中的“应收票据”和“主营业务收入”是会计科目(或会计账户),会计科目或会计账户与会计对象要素是密切相关的,即会计科目是会计对象要素具体分类的项目。而为什么运用这两个会计账户反映此笔经济业务?“应收票据”和“主营业务收入”各自核算的内容是什么?这需要学习第二章会计科目和会计账户的内容;会计分录中的“借”和“贷”是借贷记账法下的记账符号,为什么要在借方反映应收票据,贷方反映主营业务收入,这是第三章复式记账——借贷记账法学习的相关内容。一种方法的学习,尤其是记录经济活动的借贷记账法的应用,一定要结合具体的经济业务方能进一步理解并正确使用。所以第四章借贷记账法的运用是对前三章内容深刻领会的过程。

会计分录这种记录经济业务的方式一般常在教学中采用,在实际工作中,是将会计分录上所反映的内容体现在记账凭证上(教学中可参看记账凭证的格式),当然记账凭证上除反映会计分录的三个要素,即借贷方向、会计科目、金额外,还需填列日期、摘要、编号等相关内容。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是在第五章会计凭证中讲解的。

2.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如图3所示

通过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可以反映和监督每项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每张会计凭证所记载的只是个别经济业务的内容,它们所提供的核算资料是零散的,不能全面、连续、系统地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某一类经济业务和全部经济活动情况,且不便于日后查阅,为此需将分散在会计凭证中的大量核算资料加以归类整理,提供系统、完整的核算资料。因此就必须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这是第六章应讲述的内容。

3.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定期或不定期地与财产物资进行核对即进行财产清查,如图4所示

由于账簿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账面数额与实际结存数额会产生差异,如在会计记录中出现漏记、重记或计算错误,而财产在保管过程中由于受自然和其他原因的影响发生数量和质量上的变化等情况,为了保证会计账簿记录的真实、正确,为经济管理提供可靠的信息,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查明各项财产的账存数额与实存数额的差异以及发生差异的原因和责任,以便采取措施寻找防止差错的有效办法。这样做,也便于对发生的差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调整有关账面记录,做到账实相符,这是第七章的财产清查。

4.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如图5所示

企业、事业等单位对经济业务的日常核算是通过账簿进行连续、系统的登记和计算,这些账簿记录可以提供丰富的会计信息,对于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和实行会计监督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账簿反映的经济活动的状况不够概括,且账簿资料也不便为其他职能部门使用,更不便为企业外部的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使用。因此,为充分利用会计信息,需根据账簿资料定期编制会计报表。这是第八章会计报表要讲述的内容。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这是基本的账务处理程序。由于各核算单位的性质不同、规模大小不同、经济业务量多少存在差异,可以选用不同的核算形式,它融汇前面各章节的内容于其中,这是第九章账务处理程序的内容。二、基础会计教学中理论与实际工作方法的比较

(一)教学手段与实际工作方法的迥异

在该门课的教学过程中,注意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所采用方法的不同之处。为了教学方便,在会计教材中,讲述复式记账法时,有会计分录和“丁字账”,初学者往往弄不清楚会计分录与会计凭证以及“丁字账”与会计账簿的关系,或者不能把它们联系起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强调会计分录和“丁字账”是教学中记录经济业务的手段,在企业中就是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通过比较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在教学中采用的手段和实际工作中所采用方法的不同,使学生明白理论与实际的差异,提高今后的学习针对性。下面对比教学中采用的手段和实际工作中的方法举例说明(表1)。

(二)案例比较分析两者的不同

会计是一门实用性较强的学科,仅仅记住一些理论而不会应用是不行的。根据认识的规律,在认识的过程中,要完成两次质的飞跃。即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从理性认识到实际应用。会计的学习和教学必须很好地完成这两次飞跃,最后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将理论很好地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通过案例教学,加强学生对会计基本理论的理解,对会计基本方法的运用和对会计基本技能的训练,将会计专业知识和会计实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之能够真正掌握,针对各种业务进行准确而独立的账务处理,从而为学生今后从事会计工作打下基础。下面通过实例说明两者的差异。

例3,从银行提取现金7000元这笔经济业务。

1.原始凭证的不同

(1)实际工作中,此笔业务的原始凭证为现金支票的存根,见表2。

(2)教学中采用的手段是用语言文字表述:原始凭证——现金支票的内容,即从银行提取现金7000元。

2.记账凭证的不同

(1)实际工作中这笔经济业务需通过填制付款凭证来记录,见表3。

(2)教学中采用的手段是用会计分录替代记账凭证,即:

借:库存现金7000

贷:银行存款7000

3.会计账簿的不同

(1)实际工作中需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账簿,下面以现金日记账为例说明(表4)。

(2)教学中采用的手段是用“T”型账。

注:在手工记账时,空白的记账凭证和会计账簿比较容易获取,教师可以事先准备各种格式的记账凭证和会计账簿(必要时可准备些车票等原始凭证),这样理论与实际紧密相连使教学更为直观,便于理解。

三、结论

总体框架体系的搭建可使整个知识体系变得一目了然、十分清楚,为初学者在学习这门课程之初奠定良好的基础。通过在教学中的应用,也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会计的实用性很强,通过案例教学,将会计专业知识和会计实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可使学生能够真正对各种业务准确地填写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进行账簿登记和成本核算,以及掌握主要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并能独立处理特殊及较复杂的工业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为其今后从事会计工作打下基础。

尽管会计环境等诸要素会影响到这门学科的内容,教学中面临的教学对象层次也有所不同,但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可以为学习该课程或其他学科提供一种思路。

【主要参考文献】

会计法论文篇(3)

(一)国内外有关法务会计的争议聚焦

迄今为止,国外有关专家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众说纷纭,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法务会计的界定也是争议颇多,法务会计到底应归属于会计学科还是法学科?亦或是归并到审计学科?仔细分析诸多观点,不难发现它们之间有许多交叉重合,也有部分差异,归纳起来无非就是以会计为重心,还是以法律为落脚点,或者说可划分为广义的法务会计和狭义的法务会计,要视具体目标而定,国外的主流观点分析归纳有如下特征表现:第一,法务会计的内涵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即从单纯的会计(舞弊)调查向会计鉴定、诉讼支持等司法纵深方向延伸扩展,这体现了多学科交叉渗透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第二,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定义进入了“林立”状态,各种说法不断涌现,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呈现百家争鸣、不断创新的景象。第三,理论研究专家与社会实践专家对法务会计的界定具有很大的差异,主要源自视角不同,研究领域及价值观存在差异。从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是侧重于对法务会计实务的探讨,又受到案例的推动,较多关注热点问题和技术解决方案,特别是在执行舞弊审计、财务调查时的应用,至今已形成一套有效的、系统的舞弊调查方案以及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所用到的先进技术方法,但对法务会计的理论渊源和理论框架的探索则非常少。国外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定义趋于完善,但都未涉及到法务会计主体,有所欠缺。而研究方法方面,主要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历史的概括总结以及案例研究,实证分析很罕见。由此不难发现实用主义原则在法务会计理论发展中的作用以及案例对法务会计理论的推动,这种实用主义原则现在仍起很大作用。从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界定观察,有的是从处理经济纠纷中法律问题的视角进行界定;有的则是从学科和实务双重角度予以界定;还有的是从现行司法会计体制的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诠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法务会计是法律与会计结合的必然产物,主要服务于市场经济,以解决社会经济问题为目的,与一般性会计比较,其主要的区别在于法务会计师的业务职能和提交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

(2)涉及的学科交叉范围广泛。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不同,它不是“单纯的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综合性会计,只要涉及到经济纠纷犯罪案件中的会计事项确认和判定,都与法务会计有关。它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同时吸收了审计和统计分析的部分技术方法,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

(3)服务针对性强。法务会计以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为重点,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师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通过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综上所述,国内外现有的文献对于法务会计除了在上述方面取得共识外,在其他许多重大理论问题上都存在较大的分歧。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想要对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定位,应先明确法务会计的一般涵义。综合各家观点,总结我国法务会计的社会实践,笔者认为,所谓法务会计,是指由独立执业的法务会计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运用会计、审计及法律等多学科交叉知识和专业技能,对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及欺诈行为等进行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和鉴定等,据以提出鉴定意见或为法庭审理作证的特定专业服务活动。它是以法学和会计学理论为基础,集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于一身的综合叉学科。要理解上述法务会计的基本涵义必须把握住以下五个要素:

(1)法务会计的主体。法务会计的主体是法务会计业务活动的执行人,必须是经过专业训练的、具有特殊技能的法务会计师。他兼具会计师、舞弊审核师、律师、私人调查员等特质。

(2)法务会计的客体。法务会计的客体是接受法务会计调查、审核及鉴证的对象,即法务会计的工作对象,具体是指特殊领域的特定业务,如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经济纠纷、经济过失、欺诈、犯罪等涉案事项或行为。

(3)法务会计的依据。法务会计的依据即法务会计的工作标准或衡量尺度,是与经济案件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审计准则。

(4)法务会计的目标。法务会计的目标即通过法务会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是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用于法庭审理的经济鉴证。

(5)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是在执行法务会计业务时需要综合运用的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判定与鉴别等技术方法,以取得合乎法律要求的各类证据。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务会计所执行的业务职能及出具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法务会计经常涉及舞弊调查,并为公、检、法等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律师辩护、经济调查及审计等专业活动服务。法务会计师执业有助于社会各界了解和解决诸如经济损失,特别是金额方面的损失。另外,法务会计师还经常帮助内部管理部门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以减少内部舞弊的发生。可见,法务会计师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其基本职能是向法庭等职能机构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客观、公正地裁决经济案件的专业依据。在法学科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中,已经确定的法学(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目标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会计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审计的技术方法,熟知证据规则和法定程序,熟悉国内外会计财务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惯例,能够综合运用法律、会计审计知识、方法和技能,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人际沟通、信息技术或区域分析、解决法务会计问题能力,具备会计、税务、审计、鉴证等法务会计职业技能,适应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这一目标定位的鲜明特点是:具体详尽、面面俱到、学科交叉,涉及面广,出发点是适应性强,无论市场变化有多大,似乎都会有好的就业去向。但是,目前的就业竞争压力大,人心浮躁,学生一般只注重眼前,价值取向以实惠为主。经过几年来的培养实践,笔者以为,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或专业特色方向,不论是在法学科下的,还是在会计学科下设的特色方向,都应该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需要源于实践需求,又高于实践要求,应符合科学发展观和与时俱进的原则,既要简明扼要,又具有专署性和可操作性,而且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保持预留发展空间,要可持续下去。培养学生的周期较长,市场瞬息万变,可能招生时形势一片大好,可到毕业时,市场风向标变了,所以,还是要有缜密的顶层设计。基于上述情况,分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的目标本科可定位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证据,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硕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较深厚的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取证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博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跟踪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变化,德、智、体、美综合发展,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与财务会计学理论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程序调查研究各类复杂的经济纠纷与高端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跨国集团、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研究与实践的复合型高级人才。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视培养模式和路径不同而有所区别。许多美国高校目前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仅停留在研究生在职教育阶段,加之社会上法务会计人才稀缺程度较高,各高校确定的法务会计培养目标以“能够胜任法务会计、舞弊调查等相关工作”为主。

(三)各类层次人才培养目标下的课程体系设计

一般复合型专业(方向)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设计较普通专业的课程设计复杂且目标要求高,搞不好就会出现“两张皮”或“拼盘式”的局面,全凭学生自己去消化融合。在学分有统一规定、不能突破的前提下,需要课程设计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课程体系的设计。法学院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法学科类课程,因为法学科的一级学科门类较多,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学科基础和主干课程就有十六门课,加入各部门法、专业法规,令人眼花缭乱,再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极其有限的学分分到复合的会计学科、审计学科,达不到需求。学生就业时常常出现会计学功底不扎实,法学又难就业。为改变这一局面,只能再尽力压缩法学类课程,增加一些经管类会计课程,但交叉融合又是难题,还是改变不了“拼凑”的色彩,改革创新就要冒风险。所以需要每年微调课程开设计划,按照“通、识、精、活”原则构建课程体系,逐年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同样道理,在会计学院下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程体系设计正好相反,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经管类会计学科课程,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经管类学科基础课程就有十到十二门课,加上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专业主干课以及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的要想置入法学科一系列课程不大可能,只能选择性嵌入部分主要的课程。学生就业经常是会计学具备一定的功底,但是法学知识不系统,法学思维跟不上。无论在哪个学院下面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最关键的是看学生的兴趣和未来人生的发展方向,根据获取哪个学士学位来定它的主要知识结构取向,然后实施课程再造系统工程。我们通过三年的努力,尝试性地进行课程再造,打破“拼盘式”局面,为有效地节省学分、提升专业交叉和学科融合度、扩大复合效果、增强实战能力,组队实施了课程开发计划,目前已经完成五门课程的改造和教材出版任务,正在试用阶段,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再进一步深加工使之完善。目前,在我国,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法务会计人才需要,缓解单一专业的就业压力,除了积极申办本科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以外,可以尝试多元化培养模式,如在财经类院校的会计学或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第二学位;为增强学生的发展后劲,可以像国外一样,实施本硕连读制度,在本科阶段主修会计学三年专业,在硕士阶段主攻法学科和实践应用三年;实施硕博连读制度,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偏重法学和交叉融合性研究,培养出真正的法务会计高端人才。

二、探索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新模式

近年来,随着高校生源大战序幕的拉开,增设新专业竞争加剧,高效率的办学需要不断改进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各类高校纷纷创立“国内学历教育+国际执业资格教育”、“国内学历教育+国外学历教育”(2+2或3+1、3+2等)、校内跨学科或跨专业的“2+2”或“3+1”、本学科“创新人才基地班”、“国(境)外高校交换生”等人才培养模式,经过实践均取得了较好效果,获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肯定和认同。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大胆改革和探索,有针对性地提升了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了其职场竞争力和职业迁移能力、扩大就业适应性。可以尝试借鉴的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国外职业资格考试与专业教育结合培养模式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应拓宽思路,开阔视野,转变观念,借鉴ACCA/CGA等在国内高校的办学成功经验,尝试探索学历教育与ACFE(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职业资格教育相结合模式。本科阶段学习的第一要务是厚基础、宽口径、重思想、强能力,以专业素养教育为主,有的专业课直接对接ACFE的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抢占先机,凸显法务会计专业特色,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学历专业教育与社会实践需求脱节问题,以适应市场变化对特殊人才的需要。

(二)探索国内与国际合作办学模式

目前,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国际化,国外大学积极抢滩中国的教育阵地,为了充分体现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教育的“国际化”并不断扩大队伍,我们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战略眼光,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的方式,与国外有专长的大学合作,联合培养法务会计高层次人才。具体可以推行国际化“2+2”、“3+1+1”、“4+1”等培养模式以及“国(境)外高校交换生”等人才培养模式等。

(三)校内跨学科基地班培养模式

现在许多院校都按大类招生,可以在本校的会计学专业与法学专业搭建一个“2+2跨学科专业平台”,由学生自主选择未来的发展方向,还可以组建“创新法务会计人才基地班”,选拔优秀学生进入实验班,推行全新教学法,设置综合性较强的特色系列课程。此外,有条件时不妨借鉴重点大学的办学经验,采取本硕连读或硕博连读模式,即本科阶段完成会计学教育,法学科放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完成。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表现为:要么仅限于开设舞弊调查与白领犯罪调查一门或几门法务会计相关的课程,涉及有关诉讼支持的培养计划较少。据调查,已有17所高校开设了法务会计课程,向学生系统、全面传授法务会计知识,其中有5所高校开展了法务会计本科教育的尝试,还有两所高校同时开展法务会计本科和硕士学位教育,其他高校多数只开展法务会计硕士学位教育。而大多数高校都设置了入学门槛,如工作经历、相关预备知识和学历要求等,主要教育对象为在职或在校生,主要教育形式为远程教育和全日制教育。开出法务会计课程的绝大多数是经济学院和会计学院,少数高校由法学院承担。

三、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就业遇到的尴尬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需求巨增,新兴行业越来越多,学科划分也日渐细致,科学研究及各领域拓展急需一些有学科专业交叉融合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市场调查研究和社会实践显示,法务会计人才大有可为,如各级财政、税务、物价部门,公检法、纪检审、银行、企业等都需要既懂法律,又精通业务的复合型专门人才。目前,法务会计专业的毕业生总体上很受欢迎,但在就业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尴尬。有些单位在招聘时,要么招纯法学的,要么招纯会计学的。从每年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专业要求看,要么是延续多年以前的专业类别要求,要么有新类别出现,但并没有单独设置法务会计这一类别,对专业要求也没有添加到新增加的目录中,学生如果选择要报考公务员,只能走法学系列,要去企业单位就只能选择会计学,可实际毕业时不可能同时拿两个学位,所以学生往往很纠结,到底要拿哪个专业的学位。笔者认为,国家人事部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与时俱进,根据有效需求,及时地更新招录专业目录和进行岗位设置更新。政府部门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真正发挥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高校也有责任千方百计扩大宣传和影响,有效推介复合型人才深入各行业基层,利用寒暑假的社会实践机会和招聘会及网络舆论宣传阵地,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借助政府和社会舆论宣传和网络信息强力推进法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和行业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法务会计与舞弊审计的辨析

近年来,国内外资本市场上的企业财务造假、会计舞弊以及高级管理层犯罪案件此起彼伏,由此对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兴盛,刺激国外的舞弊审计研究迅速升级。而在特别复杂的经济案件中,单凭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唯一手段是无法完成的,经常是双方交叉并联合作战,优势互补才能顺利结案。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具体内容与舞弊审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而许多著作和学者经常将两个词交叉使用,或者混为一谈,事实上,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虽然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着差异,详细了解两者的异同,合理安排,使两者相互配合协作,有利于在调查舞弊案件时使两者的优势最大化,促进反舞弊事业的发展。例如,美国“世通”公司董事会在知道发生财务舞弊欺诈案后,立即成立了包括前联邦总检察长、审计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员在内的“特别委员会”展开独立调查,聘请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执行部门前首脑提供咨询,共同解决财务欺诈导致财产被非法侵占案件中的财务、法律、会计等问题。在这之中,审计人员对账务进行舞弊审计,而前检察长、律师、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前首脑则相当于法务会计人员,对于账务资料提供法律方面的专家意见,支持诉讼,两者相互配合,共同解决财务欺诈案中的会计、法律问题。

(三)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堂教学案例建设

法学科与会计学科的最大共同点在于实践性强,为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和效果,应注重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还可聘请校外兼职教授定期来校讲学,如聘请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法务会计专家授课。以往单纯的法学或会计学课堂教学也有许多案例可以穿插学习示范,多年的经验积累和案例素材获取都较为便利,也好编制成案例库。但是法务会计的课堂教学,包括教材编写却比较困难,成型的案例几乎没有完整的,这就需要教师深入实际去发现挖掘,并组织课程组员抓住办案机会,团队式合作,不断反复实践探索法务会计调查与诉讼,再凝练提升编制成适合课堂教学的案例资料,供学生熟悉操练学习之用。

会计法论文篇(4)

二、任务驱动法的教学步骤

(一)设计教学任务

会计电算化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具有电算化系统管理员的基本素质与基本技能,掌握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在任意一个通用软件环境里独立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能力。对于会计电算化课程来说,需要使学生明白岗位是什么,要求是什么,怎样做三个方面,真正实现工学零距离。因此,在教学设计上,要在分析会计职业岗位(群)的同时,遵循“会计电算化工作流程分析—工作任务驱动—基于工作工程学学习领域设计”工作步骤,彻底打破按学科和理论体系设计课程的模式,按照会计电算化岗位的实际工作内容,进行分析论证,转换归纳,设定学习项目。在学习项目的基础上,再进一步细分为学习任务,并且设定相应的学习情景。这样将学习过程转化为分期完成既定任务、达到既定目标的过程,比起教师在课堂中一再强调为什么要这么做更直观、易懂。

(二)制订任务实施计划

会计电算化的包括单项任务和综合任务两部分,具体实施过程中,要进行分岗和全岗相结合。对于单项任务采用全岗方式进行,一个人承担该项目所有的工作,通过全岗可以让学生掌握会计岗位群的各种技能,毕业后可以从事各种类型企业的会计岗位工作。学生毕业后,不可能独立承揽所有会计工作,为了训练团队协作精神。所以,在最后实训中,安排的是分组分岗实训,即主要是通过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对模拟单位进行电算化会计工作的策划,在策划基础上确定分工,在分工基础上进行各自业务处理的过程。在分组分岗应用中,先根据学生的个人意愿、专业基础及兴趣偏好进行自愿组合,一般以5~6人为一组,每组选一名组长同时兼任会计主管(同时担任账套主管),其他岗位如系统管理员、总账会计、复核会计、出纳、工资及固定资产等岗位,由各小组在了解各岗位权限与职责的基础上各行设置,同时为让每个学生能全面掌握各个岗位的功能及操作,要求各小组必须实行轮岗制度并对任务执行情况进行业绩考核。

(三)组织实施任务

“任务驱动”法最根本的特点就是“以任务为主线、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学生的参与度直接决定了教学的效果。为此,在具体教学中采用“观模练评”的模式。所谓“观模练评”,就是“观看老师示范—模拟范例—自我训练—老师评价”四步。即:观——教师示范,让学生对所学内容有一个理论认知。模——初步模仿,是针对老师设定的任务,学生亲自动手完成操作,教师进行指导操作练——自我训练,进一步熟练所学操作,是自我提高的过程。评——教师评价,主要是教师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反馈和评价,并对所学知识进行归纳总结,以及对操作中出现的共性问题一步讲授,进而形成系统的知识结构,是总结与提高的重要阶段。模、练都是学生动手操作,老师要充分发挥引导者作用。因此,教师要通过反复巡视,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生操作中的问题,对关键细节要进行重点提示,对操作结果严格比对把关,对操作损坏账套要及时引入更正,保障操作各环节贯通进行。必要时候可以请操作完成好同学进行演示交流,操作过程中还可以让进度超前的同学协助老师去处理其他同学的操作问题,既有助于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又有利于创造和形成教、学、做一体化良好氛围。对于一些简单的内容,比如部门档案、职员档案、供应商档案、客户档案等基础档案设置资料,可以实行练—评—讲教学模式,学生“练”在先,教师“讲”在后,符合孔子的“不愤不启,不悱不发”的启发式教学思想,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四)考核评价任务

在课程考核中,也改变传统“一考定成绩”的考试方式,而是更加注重过程性考核,具体体现为学生平时表现和阶段性的实训成果,可占到学生总成绩的60%,平时表现主要是出勤、作业、课堂表现情况,阶段性的实训成果主要是账套、报表;另一部分是期末考试,所占比例为40%,可采用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相结合进行。这样,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主动思考采取多种方法解决问题,真正体现了以学生为主体。

三、任务驱动法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任务设计的难易要适度

在设计任务时,目标必须明确,大任务,可以划成小任务,学生通过完成小任务建构起自己的知识。还要注意的就是任务进度不能太急,难度要适宜,不能太难,也不能太容易。在设计任务时应包括激发学生的好奇心,提高求知欲。要使活动成为具有教育意义的活动,就得精心组织,使之成为激发兴趣的过程,让学生在愉快的环境下学习。例如本文提到的企业的财务核算系统的实现过程中,这是一个学期任务,是一个比较大的任务,必须把它划分成若干小的任务单元,把任务难度降低。

(二)教师要注意进行角色转换

在使用任务驱动教学法的过程中,教师要实现从讲授者、灌输者向引导者、组织者转变,要从讲台上讲解转变为走下来与学生交流讨论,共同学习。在使用任务驱动法进行教学时,教师并不是无事可做,而是比传统教学中的任务更为艰巨。教师要充分了解学生,在学生遇到问题时,为学生牵线搭桥;在学生不够主动时,向学生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去积极探究;在学生完成任务时,及时做好总结评价工作。

(三)重视课堂小结、阶段小结,善用评价方法

要注意加强课堂或阶段小结,在会计电算化课程中开展任务驱动教学,教师的主要工作是引导学生学习,学生更多时间是自主学习。但学生的学习能力是有差别的,因而同样的时间、同样的任务,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会有所不同,有时甚至会出现两极分化,所以教师要定期进行课堂小结或阶段小结,回顾学过的知识,使学习能力较差的学生也能跟上进度。在对学生任务完成的质量的评价上,要利用多样化的评价方法,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四、任务驱动法存在的不足和展望

(一)任务驱动教学法存在的不足

1.实验任务未能全部完成

大部分学生未全部完成实验任务,主要是因为教学课时有限,课下学生的准备工作又不充分造成的。希望以后增加教学课时,或课外开放实验室,同时继续加强对学生课下学习的要求。

2.会计报表完成质量不高

会计报表实验任务完成的质量普遍不高。一是因为手工会计教学中,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与要求有差距,如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之间的钩稽关系、业务流程不清楚。二是因为学生对报表的公式设计理解不够,运用缺乏灵活,导致学生在使用电算化处理问题时,出现会计报表编制不平等问题。

3.学生的会计职业素养需要加强

学生的会计职业素质还需进一步地加强,如学生在进行练习时经常返工,究其原因是粗心大意,因前期填制凭证出现了错误,导致后期的账簿记录错误,返工影响了学生完成练习的信心,这就需要在学生的职业素质教育中,培养其细心、耐心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还有的学生是因为输入文字的速度太慢,影响了练习任务的完成率&这些问题提醒教师,教学中不但要注意专业知识的传授,也应注意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

(二)任务驱动法在会计电算化教学中的应用展望

任务驱动教学模式,得到了学生的肯定,是教学改革的初步尝试,但在本次教学应用中也表现出了不足。今后在教学设计上,可以组成财务团队进行模拟训练,即在设置制单岗位、出纳岗位、材料会计岗位、往来账会计岗位、总账会计岗位等,结合总账模块、报表模块、薪资模块、固定资产模块等设计教学任务后,由5名学生组成一个团队也即一个财务部门,每一名学生负责一个会计岗位的工作,同时承担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发生经济业务后,首先由学生分析经济业务的发生与自己的工作是否有关,如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及时进行业务处理,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传递给其他的会计人员进行下一步的业务处理。财务团队教学训练模式,既明确了每一位学生应负的职责,也培养了团队合作精神,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能动性。

会计法论文篇(5)

中职会计教学曾经在教育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取得了辉煌的成果,为社会输送了许多的人才,为推进我国企业的会计工作做出了许多的贡献。然而当前的会计教学中却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需要解决。

(一)专业课程设置需要改善

当前的会计专业的课程设置还有着很多不尽合理的地方,使得会计教学的效果得不到有效的保证。有很多与会计专业关系不大的课程都在会计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占用了很多本就显得不足的教学时间。同时,现在的中职学校的会计专业课程设置有很多基本都没有体现该专业的职业教育特色,有的中职学校所进行的课程设置基本都与大专院校相同,过于复杂的课程设置会严重的影响到学生学习会计的兴趣,也会造成大量课时的浪费。[1]

(二)没有一套完善的教学理论来作为支撑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在不断的发展更新,各种会计新业务、新制度、新准则不断出现,然而现有的中职专业的会计教材却又很难跟上时展的步伐,最后使得教材不能与最新的社会现状相匹配,停留在原基础上,最后使得教学内容滞后,培养出的会计人才不能够很好的适应会计岗位的新需求。

(三)理论与实践不能够有机的结合

如今很多中职学校中的会计专业教学都是“重理论,情实践”,不能够将理论与实践进行有机的结合。有一些学校没有充分的认识到技能实践对提高学生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性,使得很多实践计划都不能够有效的实施。很多学校都只有在学生临毕业的时候才会组织一次模拟实习。然而在这个时候,很多学生的主要精力已经不放在学习上,而是在关心今后的就业,在实习的时候根本不认真。而且因为财会岗位比较敏感,很多单位都不愿意承担财会教学的实习任务。即使是提供了实习机会,也只是流于形式。正是因为如此很多学生在学校的时候只能够学习到一些理论知识,但是对于实际操作却是一知半解决。

(四)教学方法陈旧

如今的会计教学基本都是以“教师为主,学生为辅”,课堂是教师的主宰,教师说什么就是什么。正是因为这种情况的存在,一些教师喜欢采用“满堂灌”的方式,对课本知识照本宣科,没有重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也很难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教学的过程中,仍然是喜欢采用“一块黑板,一支粉笔”的教学方式,不能够有效的利用各种先进的现代教学设备进行辅助教学。

二、对中职会计实现有效教学的方式的思考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要去积极的思考应该要采取怎样的教学方式来提高会计教学的有效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

(一)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强化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

首先是加强校内的实训。学校必须要根据会计专业的实际要求与市场对会计人才的要求加强对学生的操作技能的训练,让他们掌握初步的实际操作技能。学校要为会计专业的实训提供一定的条件,以便于实训的开展。校内模拟实训主要可以分为阶段性模拟实训和综合性模拟实训。其中,阶段性模拟实训是对学生的单项技能进行训练,通常情况下都是在学生学完基础会计或财务会计后开展的。综合性模拟则是要求学生能够在没有任何的文章说明的提示下独立的完成对供、产、销整个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账务进行处理并进行财务分析,让学生能够养成账务处理和财务分析的行为意识。这个实训则是重视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一般都是在学生外出实习前开展。通过这两种校内实训的开展,可以有效的缩短学生所学习的理论和实际操作之间的差距。在开展手工模拟的基础上,还可以开展计算机模拟,让学生具备初步的信息技术操作能力,让他们体会到计算机的巨大作用

其次是与校外的企业开展合作,让学生能够参与到实际的操作实践中。这一个环节的实训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这直接关系到学生是否能够适应社会的需求。为此,学校必须要努力的从经营管理模式、人才交流、技术效益等多个方面与企业进行交流、磋商,最后使得企业与学校能够形成一种互补不足、资源与信息共享的良好校企合作关系,从而能够为校内的学生与教师提供一个坚固的实训平台。通过企业所提供的场地、设备、技术等各种资源,能够让学生的视野变得更加的宽广,让他们可以接触到一些在学校中所无法接触到的更多、更广、更复杂的会计信息,并能够及时的了解到一些新的法律法规。通过与企业的合作,学校可以更加准确的了解企业的需要、社会的需要,从而对自身的课程设置等进行改进,使得办学能够更加的明确、现实,更有针对性,从而能够更好的为企业、社会培养出合格的人才。

(二)采用多种教学方式,优化课堂教学

在教学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多种方法来激发出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课堂上的师生双向互动,使得课堂教学能够更加的高效,同时还能够促进学生的能动性和独立性的发展。[2]

1、案例教学法

在中职会计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是一种效果显著的教学方法。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坚持将理论与实践进行有机的结合。正因为如此,在进行会计教学的过程中,利用大量的案例,让学生在对案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通过对案例中所体现出的问题进行解决,从而让他们能够对课堂教学内容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知。对学习过程中所遇到的知识点,都通过实际的会计案例来进行分析与运用,可以有效的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并让他们能够主动的参与到学习中去,加强他们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同时还可以对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有效的培养,为他们今后能够将所学习到的知识运用到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中去打下良好的基础。

2、互动教学法

对一堂课进行评价,需要对学生是不是真的“动”起来了进行考察。这里的“动”必须是出于学生本人的学习动机的需要,而并非是毫无意义的“动”。动机可以是学生自发产生的,也可以是经过教师引导诱发的。只有有了足够的学习动机,学生才会主动的去进行学习,从而能产生学习的困惑与交流的渴望,以及与他人合作的需要,进而产生出“生生互动”、“师生互动”。要实现课堂上的互动,就必须要建立在以学生为中心的动机需求之上。教师应该从学生的实际需求出发,对学生进行引导,让学生能够主动的提出、探究并解决问题,同时还需要营造出一个民主平等、和谐融洽的课堂学习氛围。

会计法论文篇(6)

(一)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都属于应用会计学

会计学可分为理论会计学和应用会计学,其中理论会计学包括会计理论、会计史等;应用会计学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国际会计、法务会计及成本会计等,可见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分支,与财务会计都属于应用会计学。

(二)财务会计是法务会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财务会计为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服务,法务会计为法律工作者处理法律事项服务,因此它们都属于会计服务活动,其最终成果(财务报告与专家意见)所依据的事实材料都来自于各项经济活动。但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通常是由会计事项和会计活动组成,而法务会计活动本身是对案件涉及的会计事项或会计活动进行检查、验证和鉴定,并据此作出判断,发表专家意见,通常是在财务会计工作基础上开展的。因此,财务会计是法务会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二、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

财务会计是为某一特定主体(会计实体)服务的,要对特定主体(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等)的经济过程和结果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法务会计的主体不是单一主体的单一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会计,凡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中涉及到会计事项的认定、判别,均与法务会计有关。法务会计的空间范围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一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二是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三是司法机关(检察、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等)以及政府审计部门、纪检部门。

(二)职能不同

会计职能是指会计在经济管理中所具有的功能。财务会计有核算、监督两项基本职能。核算职能侧重对事实的描述,主要是对某一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过程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对其结果进行报告。监督职能侧重于纠正偏差,主要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相关会计核算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以达到预期的目的。财务会计的这两项基本职能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会计核算是会计监督的基础;而会计监督又是会计核算质量的保障。法务会计职能的作用范围则远远超出了财务会计,不仅局限于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且在解释财务问题、强化会计的控制职能、收集会计数据以提供诉讼支持、保护和惩戒会计职业人士以及其他有关人士等方面也能提供信息支持。

(三)目的不同

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虽然都有“会计”二字,但二者的目的却有着天壤之别。财务会计的目的是着重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对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能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所提供信息具有公开性。而法务会计提供信息的目的在于完成受托责任,它是对经济活动(或者经济纠纷)中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调查、取证、提出专家性意见,为法庭、仲裁或鉴定机构提供相关证据。会计

(四)内容不同

财务会计的内容是用财务会计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般会计事项,具体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会计要素。法务会计的内容则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及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财产资源等规定的详细程度,因此,不同国家及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法务会计的内容都有所不同。我国学者对当前法务会计内容的认识较为统一,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理算会计;(2)债权、债务理算会计;(3)保险赔偿理算会计;(4)社会公正会计;(5)物价会计;(6)基金会计;(7)司法会计;(8)海损事故理算会计;(9)社会保障会计。

(五)工作程序和方法不同

在工作程序上,财务会计有一套比较科学的、统一的、定型的会计处理程序。财务会计的工作程序即会计循环可概括为七个环节:(1)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2)过账;(3)结账前账项调整与结账分录;(4)对账;(5)试算平衡;(6)结账;(7)编制财务报告。各环节具有连续性和继起性,且凭证、账簿、报告的格式、内容、编报程序与要求多由国家统一规定。而法务会计服务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工作程序的特殊性,大多是从接受受托责任到事件结束工作报告的报出,不存在会计期间的连续性,更不需要继起性。一般来说,其工作程序应包括:(1)会见委托人,明确受托责任;(2)初步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对受托任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3)制定行动计划,包括实施的策略、步骤、方案等;(4)获得证据材料;(5)计算、分析;(6)报告,即将法务会计工作的最终结果以报告的形式系统表达出来。

在工作方法上,财务会计大量使用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分析方法。法务会计作为一门复合性学科,不仅使用会计的方法,有时还大量使用审计的方法、统计的方法(如抽样分析法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等。常见的方法有:审阅查验法、关联核对法、座谈询问法、实物勘察法、分析比较法、综合计算法等。

(六)执业规范不同

实现财务会计目标的关键在于保证财务报告的质量,因此需要有专门的会计规范。财务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业务活动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还要受到统一会计规范(如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的约束,其中,企业会计准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会计规范形式,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分为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法务会计的执业活动涉及三个规范,即会计准则、法务会计准则和专家证据准则(谭立,2006),前两者为会计行业规范,后者为法律规范,三者关系密切,又相互区别。法务会计工作就是将会计语言记录的财会事实翻译成法律语言表述的案件事实,也就是说财会事实经由法务会计之手以专家意见形式送达法官手中,成为其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这一过程中,法务会计准则作为会计与法律两个职业的联结纽带,起到了由会计准则通向专家证据规则的桥梁作用。目前世界上除了美国、加拿大等少数国家制定了有关法务会计准则外,许多国家的法务会计业务活动都是参照审计准则执行,但制定统一的法务会计准则仍是必然趋势。只有建立健全法务会计准则,才能使法务会计工作有规可循、有章可依,才能保证执业质量,提升职业信誉,才能实现法务会计准则与法律法规、准则和惯例的联系和沟通,指引法务会计健康发展。2006年初,我国财政部颁布了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这一准则体系已基本上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了48项审计准则的制定或修订工作,标志着我国的企业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已基本建设完成,为建立法务会计准则提供了基础性框架。

(七)报告不同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法务会计报告是法务会计工作者根据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卷宗材料,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等,对案件或纠纷等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财务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作出专业判断所形成的一种书面结论性文件。法务会计报告与财务会计报告有十分显著的区别:

1.用途和使用者不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用途在于为投资者、社会公众、政府机构等利益相关者提供经济决策所需的相关会计信息;而法务会计报告适用于诉讼实践,为法律事项承办人、当事人等提供认定相关财会事实的专家证据。

2.反映的范围不同。依据“会计主体假设”,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财务事实仅局限于某一会计主体的相关经济业务;而法务会计报告不存在“会计主体”的限制,它是依照法律事项来划定空间活动范围,凡是法律事项涉及的会计事实都必须查清、核实,并向委托人报告。可见,财务会计报告与法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事实范围差异较大。

3.内容和格式不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常见的财务会计报告是以格式报表为主题,表注及相关信息和资料作为辅助,其中每张报表都有固定的格式要求。而法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反映了法律事项所涉及范围的财会事实,通常情况下,法务会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引言、对财务会计资料的分析论证过程和最终的结论等。如果报告人占有资料不充分或资料很少,也可发表“无法作出明确结论”的报告结果。不同经济纠纷或案件的性质、内容不同,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完全一致,因此,法务会计报告没有固定格式,通常是根据不同的业务对象和使用对象,按委托人的要求分别采用不同的格式。

会计法论文篇(7)

论文摘要:法务会计作为我国新兴的会计学科,其业务飞速拓展与执业能力的矛盾,充分反映出对相关理论的迫切需求。本文以现有法务会计理论文献为依据,通过分析与论证,对法务会计的属性、主体、目标、内容、方法、证据等基本性内容进行了定位,以期为推动我国法务会计理论与实践的良性发展提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法务会计 理论 要素 研究 一、法务会计属性定位 关于法务会计的定义,目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从学科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指吸收会计学与法学原理、运用审计和调查技术,结合证据规则研究法务会计活动及其规律的边缘性会计学科;从实务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法务会计工作者在社会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形成的会计界对法律界的专业支持,是会计专业人员为解决或处理法律事项或问题提供的专业服务(赵红英,2006)。对于法务会计的本质属性,可以从中外法务会计的产生与发展历程来研究和揭示。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国内部股票舞弊案以及储蓄信贷行业的丑闻接连出现,此后类似案件频频发生,美国政府大量聘用法务会计人员参与案件诉讼,并获得成功。由于法务会计人员具备一系列有效进行财务调查的技能,包括会计知识、法律知识和法律过程意识,在诉讼中为虚假信息的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的合理边界认定提供了令人信服的结论,弥合了长久以来会计界和司法界各自存在的不足和相互之间的分歧。我国也一直面临着虚假会计信息的诉讼,审计舞弊、损失计算、法律责任分担等案件都涉及到相当复杂的会计专业知识,在一定程度上已超出了法官的相关专业能力范畴。在类似案件审理中,最终多以庭外和解或股东撤诉的方式了结诉讼。其原因是法官缺乏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难以对案件中涉及到的会计问题形成正确结论。这种不公平的裁定、无法定性和定量的法规不仅影响我国经济领域的完善与发展,还在政治上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设立法务会计专业,建立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鉴定等制度,使案件中的事实认定能在理性的层面上进行。这既有利于当事人节约资源,也为当事人诉讼程序的展开、争端的公正解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法务会计主体资格定位 法务会计在我国是新兴行业,尚处于百事待兴、规范建设的关键时期。目前法务会计主体主要存在于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和司法部门,在业务开展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我国公、检、法和会计师事务所都开展法务会计业务,使得机构设置分散,重复建设和多头管理现象较为严重;二是由于我国的法务会计人才培训机制、从业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准则等规范尚未启动,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和执业能力差距很大,执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三是法务会计人员办理同一案件时自侦、自鉴情况严重。按照法制要求,法务会计人员若参与讯问、调查、查账、查物工作,从实质上讲已经是侦查人员了,其所进行的活动应是会计侦查。如果案件还需要进行会计鉴定,该法务会计人员则不具备鉴定主体的法律要求,而应另行聘请专业人员来进行鉴定。四是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目前主要存在于司法部门,多由司法机关指派,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增加法官偏袒一方或枉法裁判的可能性。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理顺各执业主体的业务关系,为突出法务会计的独立、客观和公正,将我国司法会计的侦查和鉴定业务进行剥离,法务会计侦查业务由司法部门承办,将法务会计鉴定业务划归社会中介机构。其次,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设立法务会计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负责对法务 会计业务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同时,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法务会计资格认定制度的作法,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认定条件和执业要求,建立法务会计从业资格认证制度,为业务的开展提供最有力的保障。最后还应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虽然民事与行政证据司法解释已规定,法务会计人员可就有关专门性问题出庭进行说明,但其身份和说明的法律性质应予明确,否则必然影响其作用的发挥;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质证权。法务会计人员除了提供专家证言、接受询问、质疑外,还必须具有向对方专家证人、鉴定人询问与质证的权利,如此方能在交叉询问与辩论中充分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实现法官的“兼听则明”;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选任方式。除法院指派、聘请外,应允许当事人自主委托,同时应鼓励当事人共同指定,或由法院或仲裁庭依照当事人达成的选任鉴定人协议来指定法务会计人员;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对法务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这是造成许多情况下结论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也是我国相关法规制度中的一大缺陷。 三、法务会计目标定位 (一)会计调查及舞弊诊断目标是应法制化社会需求而出现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因经济摩擦、或因贪污受贿形成的案件与日俱增,需会计解释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增多。为适应这一社会需要,近年来,世界各国为强化对经济活动监管,通过颁布大量的会计规则,力求使会计尽可能地正确反映复杂的经济现象,以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决策。法务会计作为司法与会计的桥梁和纽带,已经成为新的、不可或缺的行业,这是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必然要求。这种需求来自于社会的很多方面:首先,为了改善经济环境,增强社会公众的信心,政府需要对经济事件进行调查,被调查单位的账簿及相关凭证就成为最直接和最重要的线索,而对这些书面证据进行专业、直接、有效地判断和追索的责任必然由法务会计人员承担。其次,公检法、律师等执法机构和人员,面对日益增多的舞弊案件的发生,由于其自身知识结构的局限,迫切需要熟知企业管理、精通会计审计和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加入。再者,保险理赔、海损事故中损失的分割、税收理算等新经济业务的不断产生,会计理论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差异逐渐细化,从而使社会亟需既懂会计又懂法律的法务会计人才。 (二)会计调查及舞弊诊断目标是应审计的发展需求而出现查错防弊是审计最为基本的目标,审计人员的技术能力、审计效果与期望差距始终与查错揭弊责任相伴随,其地位也随着社会需求和法律环境的变化起伏。面对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越来越多,特别是会计造假丑闻屡屡暴出,注册会计师行业遭遇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市场迫切需要由独立的专业人员从会计与法律角度出发,对有关会计信息或相关事件做出专业鉴定,以保证其客观与公正。如果审计职业界不能从根本上创新思路、方法及技术,提高发现舞弊的能力与效果,审计作为二种职业就会逐渐走向萎缩。为了应对这些尖锐问题并寻求新的出路克服传统审计缺陷,美国审计界近年来致力于发展舞弊审计业务,并且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进行理论研究和社会调查,进行专业人员素质培训和行为准则的制订,这不仅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舞弊审计业务的发展,也为法务会计提供了许多理论基础,并进一步促进了法务会计的快速发展。 四、法务会计方法模式定位 任何行业 的职业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由于受不完善的法律环境、行业自身的发展缺陷、缺乏职业道德约束 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法务会计行业风险相对较大。首先,面对舞弊和腐败愈演愈烈的现象,会计信息的解释往往成为案件判决的关键。特别是牵涉到法律责任时,正确划分虚假及真实的会计行为,最终将决定承担责任方。对于法律纠纷根据我国当前的立法精神,不论是政府单位、还是企业法人代表,在没有作出审判之前,都作无罪推定,即都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因而,都不能由案件关系人作出结论,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由具备独立专业资格的人士,从会计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有关会计信息或相关事件作出专业鉴定。正因为舞弊判断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一些人的自由、财务获得或损失,责任重大。因此;法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风险远高于一般注册会计师从事会计报表审计面临的风险。其次,法务会计作为新兴行业,目前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操作方面都刚开始起步,对其业务尚无系统完整的法律制度和行业规范,法务会计工作中的很多基本问题尚无“法”可依,各地区、各专业技术人员对于相同的问题的处理结果并不一致,这无疑增加了法务会计人员的行为风险。再次,司法案件涉及到公安、检察院、法务会计、法院等多个参与方,一旦出现冤案或错判,必然会发生责任追究问题。从法理上看,法律责任的设置不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一般都应从责任主体动机、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等多方面把握。任何主体责任的承担都要有限度,责任承担的多寡、大小及形式应从行为主体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判断并各负其责,但直至现在,诉讼案件失败形成的法律责任的分割和追究制度尚不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民事赔偿能力几乎为零,现实风险较小,但从行业整体发展来看,未来风险很大。基于上述原因,法务会计应牢固树立职业谨慎和执业怀疑理念,合理选择风险导向的方法模式办理相关业务,这才是认真防范职业风险的根本。该模式要求法务会计人员通过采取了解程序、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程序、分析性复核程序和侦破舞弊程序等措施,规避职业风险。 五、法务会计内容定位 (一)法务会计存在的领域定位依据法务会计的领域,将法务会计内容划分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务会计。其所反映和监督的具体内容应与财务会计相同,但当某些会计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有关法律相矛盾时,应按现行法律调整;中介机构的法务会计。是对受托单位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正确的判断;公检法等机关的法务会计。是对受理案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会计侦查,准确判定法律责任。 (二)法务会计的业务性质定位依据法务会计的业务性质,将法务会计内容分为:一是舞弊诊断。舞弊诊断是法务会计的核心业务,是法务会计人员从会计资料入手,进行舞弊调查、判断和鉴定,收集证据,以此作为司法案件判决的法律依据。就业务实质而言,财务审计和舞弊诊断都离不开账、证、表等会计资料,但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财务审计主要关注各种财务报表和会计数据,为审计报告使用者提供鉴证意见,其鉴证结果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舞弊诊断是法务会计人员倾向于积极地预防和调查某一公司的法律环境,识别和利用会计资料证明贪污、盗窃、欺诈、腐败这类舞弊行为存在与否而进行的审查活动,并需对引起刑事事务的控告和质询作出反应,其调查的结果将影响某个人或某家公司的自由、财务赔款或损失。财务审计只是审计活动业务的一种类型,不直接参与司法案件;舞弊诊断司法案件紧密相连。二是诉讼支持。诉讼支持指对相关诉讼事件中确定存在或悬而未决的涉及会计问题提供帮助。诉讼支持业务与独立审计业务在工作程序与专业技能等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其所面对的会计事实基本相同,一般都是在现有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分析、判断,并最终提出专家意见,因此,实务中的法务会计服务多由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或专业的法务会计人员提供。 六、法务会计证据定位 法务会计证据,是指经法务会计 人员对特定单位会计资料进行查证,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该种证据具有法定形式,必须具备以下法律特征:(1)客观性。即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和客观反映。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具体体现在:其一,法务会计证据有其存在的客观形式,并且这种形式可以为人的认识所感知。不具有能为人们在现有条件下所感知的形式,就不能被人们认识并被用作证据证明案情。其二,法务会计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是不以当事人和司法人员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切主观臆断、想象都不可以作为证据,证据中包含的虚假内容因不具备证据的本质属性,是没有证据效力的。这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全面审查,不能任意取舍,否则很难反映案件的客观情况;并且证据反映的事实要充分、明晰。(2)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主要从以下方面理解:一是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收集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强加的联系。二是证据的相关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三是相关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有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必然相关与偶然相关等。但联系如果过于间接,相关性太弱,这样的证据就可能视为不具有相关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四是相关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3)法律性。是指证据是由法务会计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判断的。评判标准包括:一是鉴定结论只能由具有特定资格和有鉴定权的人员出具才可以被采纳为证据;二是符合法定程序;三是具备法定形式。我国规定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形式,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得采纳其他形式。证据的收集、鉴定和分析是法务会计工作的核心。法务会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充分关注会计信息在案件中作为法律证据的独特地位,采取审慎的职业操守,最大限度地规避法律风险。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会计法论文篇(8)

会计诚信是企业法人、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证券分析师和会计人员等的行为准则之一,如同社会个人的道德规范,它的作用不但是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更在于向社会传递企业的信用和声誉。因此如何建立会计诚信机制,如何从立法角度有效抑制虚假会计信息,弘扬会计诚信,需要我们有正确的认识。

《会计法》的立法思路

首先,在《会计法》修订中应明确以程序法为导向的立法思路。因为从法律制度的整体来看,会计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综合反映的信息系统,《会计法》作为会计工作的根本法,会计法规必然包含经济、行政、民商和刑事等多方面的内容,试图将其简单地归属于某一特定属性的法种范畴是不可能的。从程序为导向的立法思路来看,《会计法》不但要规范会计的总体概念和基本程序,而且还必须要起到规范其他会计立法的作用,也就是《会计法》应该成为其他会计立法的“立法法”。

其次,对于程序立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因为从《会计法》本身来看除了具有程序性特点外还必须具有针对性,即除了应关注和有效协调相关法律外,如审计法、公司法、税法和证券法等,还应更多地集中概括专门的会计法律规范,并保证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的有效性,如会计核算、控制、披露和处理等会计特有的法律规范,对于类似会计工作的行政、社会监督,会计内控制度和违法检举等,都应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明文规定,真正使《会计法》成为会计工作最集中和最具有权威性的根本法。

增加会计诚信的条款

会计诚信问题目前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因此,在《会计法》修订时应当将其作为会计工作规范和会计核算及会计信息披露等最基本的准则。将会计诚信直接写入《会计法》,这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形式上的改变,而是体现了整个社会的一种基本意愿和期望,表现出法律的权威性,也表示出政府、法律制定和执行机构及社会大众对杜绝会计造假的坚定决心。

其实,无论现行的《会计法》还是会计制度,都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的会计信息,会计准则也将客观性原则作为会计原则之首。但由于其都没有明确和直接地提出“会计诚信”的概念,所以大部分人都将这些规定作为一种技术标准,而没有将其与企业和会计人员的职业诚信和道德标准联系起来,这样就将一个重大的社会行为规范和信用品德问题,简化为是一种技术方法的运用问题,这不但对于强化会计诚信机制,甚至对提升我们全社会的诚信水准都是十分不利的。

要特别注意的是,会计诚信并非只是针对会计人员而言,在《会计法》中应明确指明,会计诚信涉及所有与会计信息相关的人员,除了一般会计人员、财务经理、总会计师外,公司的高管层领导、注册会计师、社会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政府行政领导和国家监管部门等等,都会涉及会计诚信问题,不能让公司高管层、行政领导和监管部门等认为会计诚信只是会计人员的事,而与他们无关。通过《会计法》会计诚信责任的明确,不但要建立一种全社会遵循诚信的风尚,更应明确无论是谁,违反了会计诚信就要受到法律的惩戒,包括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会计法论文篇(9)

在借贷记账法中,“借”既可以表示增,也可以表示减,而“贷”既可以表示减,也可以表示增,卢卡?帕乔利提出的复式借贷簿记方法之所以几百年来一直为人们所推崇,正是因为其“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锱铢必较、泾渭分明的科学原理。尽管我国会计实务也曾一段时间对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情有独钟,但最终仍达成共识,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借贷记账法。有人以会计软件常以正、负号分别替代借、贷符号为由,企图说服人们相信这一记账法已经难以胜任新形势。应当注意的是,即使借、贷符号在数据库中不采用“借”和“贷”加以表示,也并不表明借贷记账法就可放弃。不可否认,在将借贷记账凭证的发生额登录到总账之后,对于登账后所结计的期末余额往往以正数表示借方余额,而以负数表示贷方余额,甚至在借贷库文件中只设一个金额字段,在该字段中分别以正负号表示借贷方。但所有这些标记都没能改变“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规则,其实质仍然是借贷记账法。这里的正、负号与增减记账法的增减符号的属性风马牛不相及。

从长远来看,随着原始凭证的逐步电子化,记账凭证的自动生成势在必行,届时,何种记账方法使自动生成更可行,当然要根据其科学性而定。智能软件的设计凭借的是科学的方法和严密的思维与推断,而经过了数百年磨练的借贷记账法,无疑是未来智能专家设计会计软件的最佳选择。当然,一味否定增减记账法的科学性也是错误的。在计算机之中,当采用增减记账法填制记账凭证之后,我们完全可以编写一段简短的程序将其转换为借贷记账法下的相应记账凭证。其转换的主要依据是各该科目的记账符号与所属科目类别。以从银行提取现金为例,在增减记账法下,增记“现金”,减记“银行存款”。现金和银行存款都是资产类科目,对资产类科目,其增加就转换为“借”,其减少就转换为“贷”。依此,也可将借贷记账法下的凭证转换为增减法下的凭证。

二、“反结账、反记账、取消审核”的可行性

至今,尚有不少会计核算软件设置“取消审核”、“反记账”、“反结账”的功能。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设置的确给会计人员的会计处理带来许多方便,尽管许多学者对此提出异议,但不少实务工作者却对其依依不舍。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在计算机特定的工作环境中,反记账的作用不可替代。其理由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大量错误的记账凭证,如果不施行反记账的做法,则将导致账簿中存在大量无用的冗余信息,影响对会计信息的使用。

所谓电算化会计中“反记账”,事实上也就是将一批原先已经登录到账簿上的发生额从各该账户再予以扣减,使各该账簿恢复至该批凭证登账之前账簿的发生额和余额状态。毋庸置疑,没有人会赞同手工会计下采用“反记账”。对手工的账簿记录,为了保证其有案可稽,当其发生错误时,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同时,对两种出错情况的更正应当分别加以严格处理:一是登记账簿时所发生的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记账凭证出错而导致账簿记录发生差错时而发生。一般采用两种方式进行相应的修改:一是红字冲销法,二是补充更正法。这些详细而又具体的规定所强调的一点,那就是对出错之处必需留有修改的痕迹。

在电算会计之中,记账错误和记账凭证填制错误仍然在所难免。虽然红线注销法在电算会计中难以操作,但对出错的电子数据,却不能不留下修改的痕迹。解决的办法只有一个,保留错误电子数据,另作更改的记账凭证,并据以登录账簿,换言之,要将正与误两张凭证同存于会计档案之中,同时,其所登录的正与误两处账簿记录并存于同一账簿之中。《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第十八条也作出与上相同的规定:“发现已经输入并审核通过或者登账的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可以采用红字冲销法或者补充凭证法进行更正;记账凭证输入时,红字可用‘-’号或者其他标记表示”。

由上可见,不管是手工会计,还是电算化会计,对出错的修改均强调留有痕迹。事实上,电算化会计中,由于电子数据的修改在技术上可不留痕迹,因而更需要对留有痕迹予以强调。 三、产品成本计算方法是否改弦易辙

在成本核算过程中,由于各企业生产组织特点和生产工艺流程的不同,致使至今难有通用的成本核算软件面市。首当其冲的是,定制式的生产方式及由此而形成的“适时生产控制”(JIT)等生产理念和生产模式。在定制式生产情况下,按批量计算的分批法似可适用,然而,由于成本计算方法的选择除了要考虑生产组织特点之外,还应当视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而定,即使未来企业生产快捷,但其各自的生产工艺流程的差异却永远存在。无论是单步骤连续式生产。还是多步骤连续式生产,抑或是多步骤装配式生产,都必须在这分批法前提之下再根据各自的生产工艺流程以及管理要求确定各车间、部门的成本计算方法。看来,传统成本计算方法诸如逐步结转分步法、平行结转分步法等仍有其存在的必要,只是面对日新月异的外部环境,考虑如何将新酒装入旧瓶而已。

成本信息细化也许是未来发展的趋势。未来市场的竞价、压价的竞争使企业不得不从内部挖掘潜力。以产品为主线,集成了产品设计/制造/控制层的“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的问世,使产品的管理决策、设计开发、加工制造等过程和经营控制等过程通过计算机科学地联结为一个整体,把管理和技术的信息直接用来控制机器进行加工,最大程度地实现了纵向集成,进而极大地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而在这一背景下,以作业成本管理(ABCM)与”成本企画“(TC/CD)为代表的两大成本管理方法崛起并表现出卓越的成效,并以此为基础,”作业量基准成本计算“(ABC)和”目标成本计算“崛起而成为成本计算的生力军,传统的成本计算方法无论从其形式还是内容都面临着挑战。例如,采用分批法虽然按产品生产周期计算产品成本计算最终产品,但借助于计算机的海量存储的优势,将周期再分割成若干时间段(甚至以天为单位)进行明细计算、汇总与报告,无疑更能适应成本管理的需要。同时,以最终产品为计算对象也显得粗糙与不适时宜,代之而起的则可能是细分至工序、半成品、在产品的成本计算,如此,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也必然要赋予新的内容。

EXCEL表处理软件在会计中的使用似乎给了我们许多的启迪。财务会计报表上的各项信息,尽可以通过公式定义的方式对其取数来源详加规定,继而运行报表生成模块,瞬间编制出所需的报表。从本质上说,辅助生产费用分配、制造费用分配以及成本计算单等账表数据都是一系列关系型二维数据,均可以使用EXCEL软件定义、计算并生成用户所需的成本信息。随着表处理软件功能的日益增强,各种产品成本的计算可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频道点播”。

同时,由于数据仓库、数据挖掘以及联机分析处理(OLAP)等技术的采用,成本信息的电子化与实时化呼之欲出,成本计算方法可望日趋准确、科学,成本分析与管理也必将为决策者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会计法论文篇(10)

一、会计研究方法上的争论

会计研究方法是指会计人员探讨会计工作规律和会计历史发展规律的手段、方式、程序和措施的总称。多年来,会计界对于规范会计研究方法和实证会计研究方法的争论一直未停止过。规范会计研究方法的支持者们认为实证会计研究方法只注重细枝末节的问题,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人们已经熟知的既定事实,因而对整个会计理论并无贡献。近来,还有学者对实证会计研究方法的假设、客观性、数学变量间的简单线性化及其经济理论基础(理论、有效市场假说、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信息不对称理论等)提出了质疑。实证会计研究方法的支持者们则认为规范会计研究方法不科学,忽视对已有会计理论的检验,因而其形成的整个会计理论框架仍摆脱不了“空中楼阁”的尴尬。

显然,人们争论的焦点在于两种不同会计研究方

法的局限性。规范会计研究方法的局限性在于:①忽略了对作为演绎逻辑推理起点的假设或前提的判别和检验;②忽视了会计信息具有一定的经济后果,不重视会计主体的行为因素,仅将会计环境中的不同利益集团简化为一个总体来看待;③分析得到的结果往往由于缺乏经验支持而仅代表了“闭门造车”式的个人观点和论断。实证会计研究方法的局限性表现在:①力图用有限的事实和现象去证明普遍命题,因而其研究结果不可避免地只具有偶然性;②强调模型化和定量化,而忽视了某些自认为是次要的因素,结果导致研究对象过于简化和研究的系统性偏差;③在进行会计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完全排除价值判断,不尽合理;④实证会计研究方法和规范会计研究方法相比往往具有时间上的滞后性。

会计研究人员当然要注意这两种方法的特点和局限性,但是过多地指责两者的局限性,而不能达成共识,对会计理论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具有辩证和综合特征的规范一实践会计研究方法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二、规范一实践方法及其研究程序

在创建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的过程中,需要在研究方法上寻找突破口。这种突破应该使新的研究方法同时兼容传统与当代西方会计研究方法所具有的优点,避免片面性,合理地将适用于各个层次和范围的具体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于是,规范一实践方法就孕育而生了。

规范一实践研究方法模式是,会计研究的主体根据已确会计知识,对实践和理论发展中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进而提出解答问题的假说。这一假说具有可检验性,可以转换成能够度量和进行统计分析的变量关系。通过对假说的实践检验、修正,逐渐使假说演进成为人们认可的会计理论。这种方法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发现性认识方法;二是实践认识方法。

发现性认识方法就是通过问题的发现从而确立研究目标和方向。发现性认识方法具有探索的目的,所以其本质不仅是形式逻辑的推理模式,而且是发散型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不拘泥于原来的概念框架和理论规范,而是采取开放的、活跃的思维形式,所以发现性认识方法主要依靠创造性的思维方式,它在坚持现实检验的基础上突出了人的能动的认识活动,强调了认识活动所遵循的思维规律,并且具有在不同的认识阶段转换认识方法和探索手段的内在结构调节机能。版权所有

实践认识方法,旨在对原有理论及其基础上提出的新的具有试探性和或然性的假设进行检验。从整个会计研究过程来说,构成这部分的研究方法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因此在对理论和假说的检验上最值得重视的就是如何实施检验和评价。在怎样将理论变得可供实践检验这一问题上,规范一实践研究方法提出了一个理论接受检验的观念转换环节,这种转换不仅将会计理论同人们的社会需求、经济利益联系起来,而且将会计理论同人们参与社会实践活动联系起来,并使之成为能够指导或支配这些实践活动的具体的和可操作的观念。

规范一实践研究方法的具体研究程序为;①根据自身已有会计实务和知识,判断自身研究能力;②设定目的,确立课题;③建立概念和理论框架,提出假说;④思维模拟检验;⑤社会实践检验(设计方案、收集数据资料、数据分析、数据检验、评价假说);⑤假说向理论转化,演绎出规范理论。其全过程可表示为如下模式:

三、规范一实践研究方法不是规范与实证会计研究方法的简单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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