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制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5 14:51:21

服务制度

服务制度篇(1)

SJE/ZY/GK-01

为了严格执行买卖合同和技术协议,制作符合顾客要求的产品。加强合同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各营销部、技术部、计检部、仓储部。

第二条

内容:

(一)确认顾客与我公司有合作意向后,营销部门要向技术开发部下达通知,做技术准备。

(二)合同签订后,由营销部门负责将产品买卖合同(原件)、相关协议(原件)和顾客意见(原件)等资料归档,将复印件转生产管理部、财务部、技术部和物资部,财务部下达排产通知。

(三)各营销部门负责管理客户档案、买卖合同(原件)、技术协议(原件)、顾客反馈意见、技术交流文件、用户服务记录、设备安装调试验收报告、售后服务记录台帐、各种厂内转接通知。

第三条

生产管理部负责产前计划编制、生产作业计划编制、生产的组织和调度,确保按时交货。

第四条

技术部对在设计、制造过程中反映出来的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部分,要通过顾客服务部与客户取得联系,征得客户同意后方能做出更改。

第五条

计检部负责产品制造全过程的检测和试验,确保产品符合合同条款和检验大纲要求,及时处理产品质量问题。

第六条

各营销部门要站在顾客立场上,本着为顾客负责,为公司产品质量负责的态度,协调计检人员严把质量关,做到不符合顾客要求的产品不出厂。

第七条

仓储部负责成品设备的包装和发货,确保包装质量和货运安全。

第八条

本制度由顾客服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营销技术支持管理制度

SJE/ZY/GK-02

为加大合同承揽力度,体现技术营销,协调与技术部的业务,提高对顾客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各营销部、技术部。

第二条

各营销部门提前并有预见性地作好相关技术支持准备,负责协调技术部的相关工作。

(一)各营销部门负责接收和处理需要技术支持和顾客技术要求方面的书面通知。

(二)各营销部门要有详细的技术要求,并注明完成日期,有接收顾客信息的当事人书写的通知签字和主管领导签字。

(三)各营销部门应及时处理顾客技术要求信息,如需技术部支持,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并有通知处理人签字。

(四)各营销部门负责将反馈和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通知书写人。

(五)接收和下达的通知单必须由承办部门严格登记存档,做到每件事都有处理结果,并标明完成时间。

第三条

按照营销管理程序,投标文件的制作由各营销部完成。

(一)投标工作由投标经办人提出书面通知,并负责制作过程中的联络,各营销部门负责产品的报价和标书的编制。

(二)投标文件由各营销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审核,并决定是否参与投标。

(三)各营销部门负责标书条款的确定,协调技术开发部提供技术资料、项目报价、和技术协议。

经报价小组最后定价后,各营销部门负责最后审核。

(四)标书制作过程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五)投标后,各营销部门负责将中标结果、竞争对手的价格等情况归档。

第四条

项目的谈判,技术开发部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重大项目,经请示领导同意并参与谈判。

第五条

本制度由顾客服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客户档案管理制度

SJE/ZY/GK-03

为了强化客户服务,加强与顾客之间友好合作关系,更好的为客户服务,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顾客服务部、市场开发部。

第二条

内容:

(一)客户档案是指关于客户的各种信息资料,它包括:

1、传统客户档案(老客户);

2、新客户档案(新开发);

3、潜在客户档案(待开发客户);

4、竞争对手档案;

5、合作伙伴档案;

6、协作院所档案;

7、市场信息档案。

(二)营销人员、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获得的各类档案信息要尽量完整、具体、真实,同时以书面形式在每次出差回来后及时交至各营销部门。

(三)收集的各类客户档案,由有关部门领导审阅后再由专职人员负责进行整理并存档。

(四)客户各类档案每半年要进行一次调整,若客户企业破产、倒闭应在调整时将其删除,新客户与我厂合作两次或两次以上应调整其为老客户。

(五)各部门若因工作需要,查询客户档案资料,必须要有查询客户档案的申请单,申请单应注明申请人、查询客户档案原因,并要有部门主管签字及客户档案存档部门主管签字,方可查询,否则将不予以办理。

(六)查询客户档案时,有关部门要清楚登记查询日期、查询内容、查询人。

第三条

本制度由顾客服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外部科研院所协作管理制度

SJE/ZY/GK-04

为了加强与外部科研院所协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项目的技术人员及营销人员。

第二条

内容:

(一)各营销部门对外部科研院所的联络要有计划性、经常性,并搞好协调。

(二)各营销部门要指定专人对各科研院所的联络进行管理,明确联络方式、联络时间、联络人,有针对性的进行信息跟踪或访问。

(三)各营销部门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和各科研院所签订协作项目,协作协议、技术咨询。

(四)对于涉及几个专业的技术配合时,要由营销部门统一协调,组织和策划,保证跟踪的项目信息不丢失,落到实处。

(五)利用出差时机经常性地到相应设计院所进行沟通、联系,保持不断关系。

(六)对各科研院所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将各院所的实力、专业和行业优势划分清楚。

(七)将大专院校类的协作重点突出在新工艺、新理论、打新技术、新型实用产品上。

(八)对科研院校类的协作重点突出在设计的工厂转化、技术转让、项目推荐上。

(九)对专家类协作的重点以信息的提供、技术指导、咨询现场工艺的服务上。

(十)各项协议或意向由各营销部门转给主管副总经理,其中内容包括合作前景的分析、市场前景的预测、合作双方利益的分配、职责权限等。

(十一)各营销部门负责人负责审阅、确定协议或意向书的价值、周期并提出具体要求汇报总经理。

(十二)总经理根据上报的协议或意向书确定意见。

(十三)根据确定的意见,责成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办理相关手续记录、存档。

第三条

本制度由顾客服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对外业务(技术)资料、投标书编制

整理审核管理制度

SJE/ZY/GK-05

为加强对各营销部门的文件、资料信息进行有序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各营销部门。

第二条

内容:

(一)投标工作由投标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负责制作过程中的联络。

(二)根据招标单位《招标文件通知书》内容要求,各营销部门由专人对其进行分类、整理、登册。

依《招标文件通知书》所涉及的产品种类、技术要求组织技术部、相关部门人员对其进行分析,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方案、价格等。汇总给市场开发部打印装订。

(三)各营销部门对投标文件进行把关、审核。

当招标完毕(中标与否)各营销部门负责将中标结果、竞争对手价格以书面形式连同相关文件、资料一起存档。并对大的有影响的招标项目结束后组织分析、总结,将经验教训结果上报各营销部门负责人。

(四)对于非招标项目,则由各营销部门确定相关人员进行谈判、技术交流,项目结束后,各营销部门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进行存档。

(五)对用户的技术咨询、产品的售后服务由各营销部门安排协调,对大的项目、新技术,售后服务结束后组织专题会分析讨论调试服务经验,对存在的问题和用户的意见汇总反馈技术部和相关部门,由各营销部门整理存档。

(六)服务过程中,各营销部门有权对业务素质低、责任心不强、影响企业形象的不称职人员劝回、更换。

在年终售后服务队伍调整时解聘。

第三条

本制度由顾客服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产品市场信息搜集整理管理制度

SJE/ZY/GK-06

为拓宽市场,企业须进行产品市场信息的搜集、筛选和整理,在此基础上进行可用性分析,并做出市场策划,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适用与营销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

第二条

信息搜集管理:

(一)由营销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与本公司产品机构相符合的各行业产品需求及技术服务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归口管理的营销部门。

(二)产品质量信息由售后服务人员或营销人员搜集,并提供书面报告。

(三)搜集的信息内容要填写信息的提供人、部门或项目具体负责人、联络人的姓名、性别、联络方式;

信息项目工程与我公司的产品相关内容、工程日期等;信息单位的自然状况,主管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工程名称、使用单位的付款方式、开户银行、资质证明、银行信誉度等详细内容。

(四)竞争对手的信息搜集,要搜集对手的产品质量、性能、生产能力、供货能力、信誉度及其自然状况等。

(五)对于新产品信息由归口管理的营销部门组织专题会,研究探讨可行性及实施方案。

(六)对于承揽信息,由各营销部门制定相关应措施,确定追踪。

第三条

信息整理:

(一)各营销部门要根据掌握的信息资料进行筛选,确定信息的价值及可用性并记录在案。

(二)由各营销部门负责组织专题会,按照专题确定的方向去调查。

1、调查市场需求、购买能力、购买欲望、竞争条件(质量、信誉、价格等)。

2、调查基本用户的需求和其他用户的需求,潜在用户需求和现实需求。

3、调查市场供货来源、供方生产能力及与我方比较有何优劣。

(三)各营销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进行预测,拟订应对措施,以书面形式上报总经理并安排营销人员进行跟踪,直至成交。

(四)营销人员在跟踪过程中,应有记录,及时反馈给各营销部门。

(五)信息得到结论后,在记录册上做出结论登记。

(六)信息整理由各营销部门专人负责,查询信息资料必须由总经理及中心主任签字方可查询。

第四条

本制度由顾客服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合同评审及产成品入库前评价

SJE/ZY/GK-07

为了确保公司与客户所签订的合同能够有效执行,维护企业信誉,增强各相关单位的市场意识和责任感,保持公司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合同执行评审制度。

一、职能单位:生产部。

二、责任部门:生产部、质量安全部、技术部、财务部、计检处、顾客服务部、经营部、设备能源部、物资计划部、人力资源部、安装部、相关分厂。

三、合同执行评审的内容

责任部门应详细了解合同及合同附件的相关内容及要求,重点针对本部门所涉及到的合同内容要求,尤其是执行中的关键因素及环节进行充分的分析、评估、统筹,提出执行方案。对公司现有资源难以满足的合同条款提前做好预警,采取应对措施,相互沟通、理解、协作,确保有序组织、合理安排,有效履行合同。

具体内容包括:

1.

产品质量要求及执行的技术标准。

2.

关键件的技术要求及工艺特点。

3.

设计周期对整体周期的保证。

4.

现有设备能力能否满足要求,若不能,采取什么措施。

5.

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采购的按期保证,采购周期长材料的提前介入及采购。

6.

成本水平的预算输入和主要控制内容。

7.

资金需求的统筹安排,关键件资金的必要保证。

8.

人力资源的需求及合理配置。

9.

试验手段和检查器具的需求与完善的保证。

10.交货期的保证措施及关键件的初步确定和有序组织及安排。

11.整体发货的运输方案,特殊件、关键件、超宽超长件的初步确定及运输。

12.其他,合同其他约定,补充协议,特殊要求,特殊保管要求,包装求等等。

13.合同条款的相关法律依据及风险防范。

四、合同执行评审的程序

合同经顾客服务部、经营部确认生效后,由职能单位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对合同进行执行评审。

由合同签订单位对合同签订过程作基本介绍,对合同各项条款、相关文字的约定含义等内容作详细解释,对客户的特殊要求作重点强调。

由参与谈判的技术人员对技术协议及相关文字约定含义作详细解释说明,包括口头约定,对关键项、关键件、关键工艺、包装、超限运输等作重点强调。

由各相关责任部门根据合同及合同附件要求进行评估、分析、商议、综合,按部门职能制定解决方案和措施,必要的,出具书面文件。

由生产部对各相关责任部门所涉及的合同及合同附件内容逐一落实进度要求,包括技术图纸、工艺等全部技术文件、原材料、采购、资金保证、生产进度安排等。

由职能部门对合同执行评审过程及结果记录备案。

五、产成品入库前后评价的程序

(一)评价小组成员

由合同签订部门牵头,物资计划部、计检部、技术部(含主设计)财务部及相关生产分厂领导参加。

(二)评价的程序:

1、在产品即将入库前后,由计检部提前两天通知合同签订部门,由合同签订部门负责召集上述人员到生产现场对产品进行评价。

2、首先查看实物,特别是外观质量,然后到会议室进行讨论评价,做出结论。

3、做出结论后,要填写产成品入库评价表,一式两份,各部门领导签字,报公司领导一份,存档一份。

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SJE/ZY/GK-08

体现以顾客为中心,为顾客提供全程技术支持,满足顾客技术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参与顾客技术服务的全体员工。

第二条

售前技术服务:

(一)对于客户采用各种方式与我公司联系的咨询,要做到热情认真的接待,及时解答所提出的技术问题。

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产品样本、公司简介、资质证明、产品业绩等)。

(二)所提供的技术图纸、资料由经办人提出书面通知,各营销部门协调技术部按技术图纸资料管理制度办理。

(三)顾客有特殊技术要求,由经办人提出书面通知,各营销部门协调技术部提供整套设计方案,确保及时准确的提供给顾客。

(四)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履行技术协议和合同约定,顾客如提出修改,必须要有文字凭证,并做好登记记载,各营销部门负责协调。

如能满足顾客要求,通知技术部下达修改通知,由生产部执行。

(五)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因公司原因需变更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要取得客户同意后,才能做必要的修改。

第三条

售后技术服务:

(一)根据合同规定提供指导安装、调试服务。

接到客户派人服务要求通知后,各营销部门要按产品和售后服务人员工作情况下达《售后服务通知单》,相关部门派出人员。

(二)质量保证期内,我公司所供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各营销部门如需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现场处理的,要及时按规定程序派人。

(三)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问题,若因制造质量造成的,费用由我公司全部承担。

如果是顾客使用不当引起的,我公司应以顾客承担为原则,特殊情况报公司领导酌情处理。

(四)设备超过质量保证期公司应按服务承诺,由各营销部门负责组织顾客咨询内容及现场服务、备件供应、返厂修理等技术服务内容。

以便尽快满足顾客需求,提高公司信誉,所发生的费用应顾客承担。

(五)各营销部门按制度定期回访顾客,及时了解设备使用情况,通报设备改进部位及行业发展情况,为设备提供终身服务。

第四条

以上诸项均应有相关记录并由各营销部门存档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由顾客服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售后服务问题反馈调查的管理制度

SJE/ZY/GK-09

第一条

公司产品售后服务,需要由公司派售后服务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的,由各营销部门提出派出人员名单,注明工种、专业等内容,人力资源部协商有关单位批准后派出售后服务人员。

第二条

售后服务人员在出发前,应到各营销部门领取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单,到达现场对售后服务问题处理后,应写明问题的性质、原因及处理办法等。

第三条

售后服务人员返回公司后,将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单交由各营销部门领导签字。

第四条

各营销部门领导签字后,售后服务人员复印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单,在10天内上交企管部门,企管部门对此进行专项处理,企管部门领导在差旅报销单签字后,售后服务人员到财务部报销差旅费;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单原件交各营销部门存档管理。

第五条

售后服务及现场处理的人员,未添写反馈调查表者,企管部门不签字,财务部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六条

本制度由顾客服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营销工作管理制度

SJE/ZY/GK-10

随着市场状况的不断变化,为了有序组织营销活动,强化管理、创造效益。根据公司的实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编制年度营销计划:

(一)编制时间:每年按财务部通知,由各营销部门根据公司发展的目标及市场预测情况,编制年度营销计划,按要求的日期前一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报财务部汇总。

编制年度综合计划上报要有编制人、审批人签字。

(二)编制内容:

1、承揽额:根据公司预计年度合同承揽指标及市场信息按产品类别进行编制。

2、回款额:根据公司预计年度贷款回收指标、应收款明细、发出商品明细预承揽合同情况进行编制。

3、费用支出额:参照财务部提供的上一年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额及承揽合同情况编制。

4、销售收入:根据生产管理部提供的年度产值计划编制。

第二条

每月召开营销计划会:

(一)会议时间:每月末由各营销部门负责组织开会。

(二)会议内容:对近期营销工作进行总结及下一步工作的布置。

根据市场信息进行调整。补充年度营销计划,提交下月回款计划,并讨论确定专项产品营销方案等。

(三)参会人员:总经理办公室、生产部、技术部、计检部、财务部、企管部门、人力资源部、机械分厂、变压器分厂、电控分厂、备料分厂、锯片分厂的主管领导以及各营销部部长参加。

第三条

制定月、周承揽、回款、出差计划:

(一)每月末最后一天制定出下月的承揽、回款的计划报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

(二)每周末将下周的承揽、回款、出差计划报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待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建立营销员汇报制度:

(一)营销员在年末12月15日前提交下一年度的市场分析承揽目标和区域前景的书面报告,呈报主管部长。

(二)营销员出差前必须填写出报告,履行审批手续。

(三)出差到达预定地后将驻地电话及时通报各营销部。

(四)公出过程中严格履行出差写实记录,写实内容包括:当天办事内容;

与什么单位、什么人接触;办事结果;下一步需怎么做;明天要做哪些工作等。

(五)公出在外每两天用电话或短信向主管部长或管理员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六)从甲地到乙地必须经主管部长批准,并将住址电话向主管部长或管理员报告。

(七)出差回公司三天内将出差写实、出差报告一并交各营销部办公室,否则不予报销。

(八)营销员回公司后必须执行公司的上下班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由顾客服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经销员出差报告审批制度

SJE/ZY/GK-11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使营销工作得到有序的管理,加强营销队伍的建设,确保公司承揽目标的实现,降低经销费用的支出,特制定经销员出差审批制度。

第一条

经销人员必须热爱祖国,忠于公司,并做出贡献。

第二条

经销人员必须掌握营销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遵纪守法。

第三条

经销人员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承揽目标区域推销前景的书面报告,并逐级整理报告。

第四条

经销人员在每次出差前,应和主管部长共同商讨并提出出差计划。

计划内容:(一式二份,留主管部长一份,自己一份)

(一)目的地

(二)行走路线图

(三)工作日程表

(四)差旅费数额

(五)联系项目

(六)联系单位(处室)

(七)联系人和相关联络方法

(八)测算承揽金额

(九)信息索取设想

(十)存在的疑难

(十一)需要公司帮助解决的困难

第五条

本制度由顾客服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新产品促销制度

SJE/ZY/GK-12

为了增强公司的实力,不断推进技术创新,使新产品及时地进入市场,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新产品进入市场,要做大量的认同工作,为此,针对新产品,需要促销费用,其比例可控制在产值的1%内。

第二条

鼓励营销和相关人员尽力推销新产品,为此,实行新产品奖励政策。

首批签约的新产品推销合同,奖励经办人员按1%。

第二批签约新产品推销合同,奖励经办人员按0.8%。

第三批签约新产品推销合同,奖励经办人员按0.6%。

第四批签约新产品推销合同,奖励经办人员按0.4%。

第五批签约新产品推销合同,奖励经办人员按0.2%。

第三条

每批次签约合同的产品交付顾客后,由经办人员限期索要顾客评价报告书,并及时反馈给信息管理部门及技术部。

第四条

将反馈的顾客评价书复制后,交经营人员在推销中使用。

第五条

第五批次后,由总经理办公室召开总结表彰会议,以特殊贡献者再行嘉奖。

第六条

本制度由顾客服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产品促销活动管理办法

SJE/ZY/GK-13

为促进公司产品销售,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公司一切产品促销活动。

第二条

广告策划实施办法

根据公司年度营销计划,重点推出的产品和新产品,各营销部门负责广告内容的形式组织策划,提出需要进行广告策划的内容与要求,书面通知部门领导,由部门领导做出初步计划(初步计划内容包括方案、费用、需协作的部门等),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具体实施。

第三条

产品样本的制作程序

根据市场情况,由各营销部门提出所需产品样本的制作建议,经主管领导组织讲座并批准后,由技术部门负责提供样本的技术资料。由专业副总工程师进行专业评审,经审定后,由部门领导组织,由各营销部门负责印刷制作。

第四条

营销(促销)会议的组织管理

服务制度篇(2)

凡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职能的工作人员,年龄原则在四十周岁以下;进驻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固定在本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统一受理承办

凡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均在政务大厅统一受理,限期办结,特殊情况也可以接办分离,但必须将办理结果送交政务大厅,由政务大厅窗口岗位进行核查、登记后统一对外发放办理结果。有政务服务中心分设大厅的在分设大厅办理,但必须按政务大厅统一规定办理(建设局房产交易大厅、交通局运政大厅、公安局机动车辆管理大厅和出入境管理大厅、人社局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管理大厅、人才交流就业服务大厅、工商局注册大厅和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

三、一次性告知补正

政务大厅受理申办事项,需将申办事项所需资料、标准、程序、时限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凡申请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产业政策的,接件人员要即时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办事项,不予受理,但要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避免申请人多次往返。

四、实行并联办理

审批事项需两个以上窗口部门(单位)联合办理的,政务大厅将受理的申报材料,同时送达相关窗口,各承办单位同时并联办理。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负责跟踪督促相关承办部门(单位),按各自的办理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五、首席责任制

所有派驻大厅的工作人员为部门(单位)首席责任人,首席责任人对申请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必须全程负责,直至办结为止。

六、限时承诺办结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依据《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一站限时办理规定》,在受理申办事项时,向申请人明确告知申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并承诺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获取办理结果。

七、公开公示

服务制度篇(3)

法律咨询服务,是指公证人应当事人之请求,就相关行为或事务有关的法律规定、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作出解答,以满足当事人对询问事项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的掌握和了解,并决定是否作出某种民商事行为或对已作出的民商事行为的后果作出预测和防范。在我国,公证人作为掌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一方面应是国家法律的宣传人,以满足国家追求和谐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所需要的效率和法律安全的需要;另一方面通过向当事人提供各种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以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我国公证制度从法律移植的角度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渊源来看,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司法制度渊源上隶属于大陆法系。“我国公证制度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受大陆法系公证制度影响较大,建立之初即奉行实体性公证、设立专门的公证机构、配备专职的公证人员、具有国家通过公证实现其对经济社会生活干预的基本特征。而中国公证员协会目前已经成为国际拉丁公证联盟的正式会员,我国的公证制度进一步得到大陆法系国家公证组织的普遍认同,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公证制度的未来设计应当采取大陆法系模式,遵循实体审查原则。这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和现实要求”[*2年人民网8月18日讯《张福森:中国公证应当实行实质公证》]。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对我国公证制度的现状和未来的认识将更为全面。在大陆法系中,公证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包括法国、意大利、德国等。

法国公证制度对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产生过深远的影响。法国成熟的公证制度始于1803年。按照法国的公证法规定:公证人是为从事辅司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务员;独立执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法国公证人业务主要集中于契约、不动产、公司、金融票据、继承和家庭法领域。其中不动产转让、公司章程、夫妻财产契约、抵押契约等事项必须办理公证,法定必须公证的事项占公证人业务的40%以上。此外,公证人办理可办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代书契约、进行不动产交易资金的监管、寄存(提存),国税、代办登记,参与破产清算和遗产分割,参与商业谈判,提供法律咨询、制作各种法律文书,以及担任法律顾问等。有个公证人事务所担任了120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文献资料4)。公证人办理公证要核查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当事人的民商事活动提供法律安全保障。

意大利是现代公证制度的发源地。意大利明确了公证书具有高于其他书证的证明力,公证人签发的执行证书(执行副本)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规定不动产转让契约、夫妻财产契约、公司章程等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须办理公证。公证业务以必须公证事项为主。撰写契约和法律文件、按司法程序主持拍卖、招标、抽奖、清点对产、分割财产、保管遗产、保管公共文书和私人文书、证明商业票据和账册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及提供法律的咨询服务,也是意大利公证服务的业务之一(文献资料2)。

德国是大陆法系成熟的公证制度的典范。德国于1961年颁布《公证人法》,于1970年颁布了《公证证书法》。德国的公证人业务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涉及民商法的各个方面,仅《民法典》涉及公证的规定就有近百条,法定公证事项占公证人业务60%以上。其中不动产、合同、公司、金融、抵押、继承、家庭事务是德国公证人的传统业务领域。监督拍卖、招标、抽彩等面向社会公众的活动,制作财产清册,财(遗)产保管、分割、转交,代办不动产、船舶、纳税登记、起草契约和法律文书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也是其重要的服务领域。此外,德国公证人还可以参与商业谈判、担任法律顾问,甚至在特定条件下担任诉讼人(文献资料4)。

比较大陆法系成熟的公证制度,可以看出,一是必须公证是公证制度的重要构成;二是公证的审查属实质审查。三是公证服务是全面、系统化的法律服务。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是必须公证的必要的补充,正是因为有法律咨询服务这一必要补充,才使公证制度的设计更完整、更合理,公证的价值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在我国现行公证立法框架内,并未明确设定公证人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制度。我国《公证法》除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公证员对当事人负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的告知义务外,在第十二条公证的业务范围中明确公证人提供“公证法律咨询”,而不是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但在公证法理论上,公证具有法律服务功能则为学者的共识。司法部宫晓冰在《中国公证制度的完善》中认为,在所有公证事项中,都要贯穿公证人员全面的法律知识(咨询)服务。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是公证制度的题中之义。

二、实践中公证人实际承担了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我国公证法于*6年3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公证行业的大事。但公证法主要是公证的组织法和程序法,不是公证的实体法。我国的公证制度还不成熟,对公证的认识无论是实践还是理论上仍存在争议,许多公证的重大问题尚未形成共识。致使我国公证制度渊源上类属于大陆法系,但不能吸收大陆法系成熟的公证理念,特别是未能明确必须公证的内容。形成我国的公证制度的设计上仍是一个“畸形搭配”的格局——基本上是以大陆法系的独立、专职的强势公证组织形式与英美法系的弱势公证职能相搭配。这也是公证机制失衡和功能紊乱的深层次的原因之一。公证实践中不断暴露出难以克服的弊端:要求公证机构为自收自支的强势公证机构,却无强势公证职能支撑,结果是公证机构为“开拓”证源、千方百计“打通关系”,进行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对经济效益的追求置于保证办证质量之上,重办证数量和收费;要求公证员承担大量的法律咨询服务,以全方位的法律咨询服务来实现人们对公证的自愿选择等被动的现状(文献资料4)。

在我国公证实践中,较为成功的公证案例,都是以承办的公证人承担全面的、非公证职能的法律咨询服务为代价。公证的价值不是直接通过公证职能的行使凸显,而是通过公证人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来间接实现公证的价值。

如对抵押贷款合同进行公证。按照实践的操作规程,公证人需要对合同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1、《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规则》第五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属实;2、合同条款是否完善、合法,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3、贷款人是否具有发放本次贷款的权利;4、借款的用途是否符合规定;5、借款人对抵押财产是否有所有权或经营权;6、抵押财产是否为法律所允许抵押。通过上述内容的审查,贷款人、借款人符合贷款、借款的条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公证处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出具公证书。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公证的条件时,则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或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作出修改,重新作出新的约定。显而易见,我国公证制度对抵押贷款合同进行的公证审查,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公证中的实质审查,而不是英美法系公证制度下的形式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公证人需要大量的调查取证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实践中公证员从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之日起,即担当了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和完善合同的“法律顾问”,以大量的法律的咨询服务以弥补当事人法律知识不足的缺陷,使合同真实、合法,明确可行,符合公证的出证条件。据估算,在一份合同公证中,公证人的公证职能活动占有公证人办证时间的30%-40%,而公证职能外的法律咨询服务占有公证人办证时间的60%-70%。

长期以来公证人承担了大量的无偿的法律咨询服务,以满足当事人对公证的自愿选择,这是弱势公证职能的必然。我国现行的公证制度,未设计必须公证事项,不能从根本上强化公证职能与法律效力,以完善公证的社会功能,实现其与强势公证组织形式的内在机制平衡和功能协调。体制上不能突出公证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特征,以促使公证机构更多地注重公证质量与社会效益,必然带来公证实践上一定的功能紊乱。设立公证人全面有偿的法律咨询服务制度,具有现实的依据,也是我国现行的公证制度框架内可行的取舍(文献资料2)。

三、建立健全公证人全面有偿法律咨询服务制度的必要性

1、公证人法律咨询服务以其低成本形成了法律服务市场需求

公证人在公证活动中承担了大量的法律咨询服务。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公证的法律效力弱,公证人得以法律咨询服务来弥补公证的这一“天然”缺陷,以使公证实现其应有价值的需要,另一方面与当事人追求低成本的法律服务紧密相关。

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具有在民事法律关系设立之初即对其加以过滤、纠正的前置调节功能,因而世界上众多国家都从法律制度上对公证预防诉讼、减少纠纷这一作用加以保障。这也是当事人选择公证的内在诱因。

公证与司法裁判相比,属于质优价廉的低成本法律服务方式。司法裁判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在任何社会中都不可能是仅有的一种方式,它需要当事人和社会为它的严格的程序性付出不菲的代价。“如果说诉讼率的提高是当事人权利意识提高表现的话,那么充分利用公证在诉讼中的作用则是权利意识发展的更高阶段,因为它对权利的关照已于诉讼前开始了,而且可以极大地节约诉讼成本”。在纠纷未发生或激化之前,通过自愿而又低成本的公证,在尊崇“和为贵”的中国传统“非讼”观、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经济的背景下更彰显其法律的价值(文献资料1)。

公证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与司法经济的价值取向相一致的。所谓司法经济,是指建立低成本、高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司法制度。当代经济分析法学明确指出,无论诉讼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多大的利益,对社会而言,诉讼永远是一种负价值,诉讼所支出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是必须计量的。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认为,所有法律活动和全部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最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和最大限度地增加财富,在效率成为市场经济的基石后,法律只能亦步亦趋。在民事纠纷之中,公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约经济并且产生道德上的收益。这最集中地体现在公证对社会信用的良性促进作用上。公证与道德、尤其与信誉共存的,信誉是公证执业之本。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的、低成本、简程序、高效率、功能完备的司法制度体系,实现司法经济的价值目标,是世界各国所致力于解决的问题。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诉讼经济目标实现。由于法院裁判所具有的既判力和终局裁决力,使公正与衡平成为其追求的目标和价值取向。实体的公正需要严谨的程序来给予支撑。“法律的目的就是使规定在具体条文中的权利与义务在公平机制的基础上得以实现,而程序法就是建立这种公平机制的关键,因此程序法是以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为出发点,实体法是程序法的基础,如果实体法不存在,程序法也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文献资料3)。一般而论,诉讼程序不能简化,审理时间不能缩短。更有许多纠纷即使诉诸法院,由于及时性差和举证困难等因素,导致难于作出公正裁判。如何降低诉讼成本,特别是如何阻断诉讼的发生,已成为实现司法经济价值目标首要解决的问题。在这一方面,经济发达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把建立完善的司法预防制度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公证制度经过实践的锤炼,成为完善的司法预防制度的首选,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预防胜于最好的救治”这一刑法学的理论实际已适用民商事司法领域(文献资料2、5)。

公证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专业性强,程序简约,因此带来的是质优价廉的低成本法律服务。“从社会需求的角度看,人们认为公证人是一群拥有深奥知识的专业人士,对每一个公证人的行为是否准确较难作出判断。由于他们基于对公证人阶层一定拥有从事公证工作所具备的最基准能力的认识,无论为其提供公证服务的公证人是否真正具有公证专家的技能和能力,当事人都会欣然接受他的法律服务”(文献资料1)。

2、公证人法律咨询服务制度和现阶段法律服务制度的相容性

律师作为从事法律咨询服务的主体,已是社会的通识。立法上源于《律师法》的规定。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

……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写作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并未从立法上排斥其它的法律服务主体。典型的是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法律服务市场主体之一,也可从事法律咨询服务。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规定,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以下业务,可收取服务费: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

(三)各类民事诉讼案件的申诉;

(四)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五)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六)解答有关法律的顾问、写作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七)办理见证事项。

我国《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写作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比较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三大主体的业务范围,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全面有偿的法律咨询服务在立法上具体、明确。而公证人从事法律咨询服务则是半遮半掩,且界定在公证职能服务之中,未作为独立的业务制度予以确立。但立法上对公证人从事法律咨询服务持肯定的态度。这说明,在我国现行法律服务市场框架内,公证人同样是从事法律咨询服务的重要主体。即,建立全面有偿的公证法律咨询服务制度,和现阶段法律服务制度是相容性的。

3、确立公证人全面有偿法律咨询服务制度成为公证服务的方向

服务制度篇(4)

一、政务公开制度。坚持政务公开,实行阳光操作。光明法律服务中心把各项工作职能、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等都予以公开。在中心的办公室显著位置设置布告栏,公示中心各项业务工作以及服务范围,让来办事的群众对我中心的各项工作一目了然,增加工作透明度,并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财务公开制度。坚持财务公开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严格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219号)精神收取法律服务费。

三、来访登记制度,来访登记制度是指对前来我中心办事、咨询和来访的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有责任为服务对象及时解答并及时登记,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推搪或拒绝回答。对到我中心反映问题并提出意见的,都必须登记并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

四、法律援助制度。对符合法律援助规定,并依法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我中心都无偿为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援助。

五、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原则。

(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1、依法调解制度。从受理调解申请,调查取证,主持调解,制定调解方案,制作调解书,到终结调解工作,调解人员必须依法进行。2、季度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全街道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研究布置工作;听取各调委会工作汇报,检查工作,交流经验。3、登记归档制度。对每一起纠纷的调解,必须认真填写调解登记表,并依档案管理规定归档。4、纠纷排查制度。各调解工作人员必须每周一次对本辖区进行纠纷摸底排查并记录在案,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调解,及时汇报。5、街道调委会指导制度。各调委会在街道调委会指导下工作,重大疑难、社会影响大的纠纷须报街道调委会,并由街道调委会调处。6、回访制度。对于调解终结的案件,主调人员必须进行回访,做到预防反复,监督履行。7、信息反馈制度。在街道建立信息员、基层调委会、司法所三级信息反馈网络,做到信息搜集、传递制度化、责任化、规范化,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快传。8、学习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脱产专业培训,新法颁布即时培训,重点法律随时培训,培训形式包括集中学习、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

(二)、人民调解工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公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服务制度篇(5)

因市行政服务中心拓展和完善服务功能的需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研究确定,设立市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作为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分支机构。

二、分中心的运行模式

市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的运行模式原则上比照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行模式办理。本部门内涉及社会公众的审批、审核、核准、办证、登记、年审等事项,一律集中到分中心服务大厅,设置服务窗口,公开办事,流水作业,定点收费,实现“一站式”高效优质服务。对于一些需要上报、转报的事项也由分中心负责协调办理。

(一)实行“五公开”服务。实行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资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公开。

(二)实行“五件”管理。一是即办件管理,由分中心当场办结。二是承诺件管理,由分中心按规定承诺办结时间,出具凭据,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三是联办件管理,由分中心受理,出具凭据,抄告中心协调办理,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四是退回件管理,由分中心负责认定,出具凭据,予以退回,服务对象如有不同意见,可到中心业务科申请复核裁定。五是补办件管理,由分中心收件后,出具凭据,一次性告知所有应补充的内容。

(三)实行“五制”办理。一是即时办理制度,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申办事项,由分中心当场办结。二是承诺办理制度,对需要现场勘查或申报资料需要评审的申办事项,由分中心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三是联合办理制度,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申办事项,由分中心受理,抄告中心协调进行联审联办。四是报批办理制度,对需报上级审批的申办事项,由分中心负责送审办理。五是明确答复制度,对规定的不能办理的申办事项,由分中心明确作出不予办理的答复。

本部门要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分中心工作,分中心负责人要由本部门中层以上干部担任。分中心的经常经费由本部门自理。

三、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办法、制度,以及制定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制度相适应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进入分中心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并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

(三)负责对进入分中心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对项目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督查。

(四)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报送统计资料,反映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市行政服务中心交办的相关事项。

四、分中心的管理

分中心业务上受本部门的领导,管理上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分中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分中心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一)指导。分中心服务项目的设置与调整,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制定与实施等,分中心及其主管部门均应事先征求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意见,并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施行。

(二)协调。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办件过程中涉及分中心的事项,或者分中心涉及办件过程中需要与有关部门联审联办的事项,必要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协调。分中心按月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报送有关报表,并及时参加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有关活动。

服务制度篇(6)

(一)坚持"热情、务实、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使用物价局文明用语,禁用物价局服务忌语。

(二)实行政务工作"六公开"。即公开价格工作职责,公开定调价费及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公开行政审批(核)及咨询、投诉办结时限,公开涉企、涉农和涉及群众利益的价格(收费)标准,公开监督机构和人员,公开价格举报和行风监督电话。

(三)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市物价局限时办结制度》)。

(四)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向被服务或执法单位索取、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在被服务或执法单位报支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利用职权在被服务或执法单位办私事、谋私利;不接受被服务或执法单位用公款支付的娱乐健身等有损于机关干部形象的活动;不以开会、考察等名义参加被服务或执法单位的变相公费旅游;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违反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不违反规定私驾公车,严格执行《物价局车辆管理制度》;不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生日、迁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收敛钱财;不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不定、调"人情价",办"人情案",定、调价费和查处违纪案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价格法规、价格政策和规定程序办理。

(五)执行公务必须两人以上同行。行政执法必须出示《江苏省行政执法证》或《价格监督检查证》。做到礼貌待人,文明办事,公正执法,接受监督。

(六)制定和调整《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或收费标准时,执行价格决策成本监审和听证制度。

二、违诺处罚

凡受到群众投诉,经查实确属承办责任人主观原因造成违诺的,视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在工作中,态度粗暴,言行举止不文明的,由分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服务态度生硬,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对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违规待岗处理,同时追究责任人上一级领导的连带责任。

(二)对需要补充完善申报的事项没有一次性告知的,或对条件具备而没有按时办理以及其他违诺行为,责令责任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属主观上故意刁难拖延办理的,除责令责任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外,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告诫处理或违规待岗处理,同时追究责任人上一级领导的连带责任。

(三)、吃拿卡要,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按管理权限移送机关部门。

(四)对有其他违诺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党组副书记、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局推行服务承诺制领导小组,负责服务承诺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纪检组和监察室负责受理群众对违反服务承诺的投诉、举报等日常具体工作。投诉举报电话:*。

服务制度篇(7)

我国当前的就业服务职能局限在单一的岗位匹配、简单的职业指导。但大多数失业者文化水平低、缺乏市场需求的劳动技能,或对自身职业能力缺乏了解,或心理脆弱等,低层次的服务无法满足他们的真正需求。就业服务职能的不完善还体现在地区、群体差别。我国沿海发达地区的就业服务体系非常发达,形成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样化服务体系,能够灵活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就业服务还留有很深的计划烙印,服务僵化,政府垄断,而这些地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贫困人口相对较多,他们迫切的求职需求难以满足。

(二)营利性型服务驱逐非营利的现象普遍

就业服务产品种类繁多,有公益性较强的,也有可营利的。由于这些职能没有得到科学划分,致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能、财务管理等时无法实行归口管理。一方面在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下承担免费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求职服务,另一方面又开展营利性的劳务市场业务。趋利机制使得服务机构更偏好于提供可收费的服务产品,而对难以获利的服务产品不愿提供,即使在政府强制要求下,也不过是聊以塞责而已,服务的质量因而难以得到保证。

(三)管理僵化,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难以有效协调

公共就业服务的各项职能之间的相关性非常强。例如,短期化的职业介绍往往需要长期持续性的就业计划予以支持,而个性化的求职帮助又会成为进入培训、再培训和创业计划的关键。这需要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例如,我国针对下岗职工开展的社区就业服务,创造的岗位涉及规划、城建、卫生、公安、工商、税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多个部门,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和支持。由于对这些部门之间的职责界定不清,服务重叠,经常发生矛盾,阻碍了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的开展。

(四)与私人组织合作能力低,难以形成多元化、多层次供给的竞争性市场

就业服务需求具有多层次、多元化特点。就服务强度来看,有自助服务、一般服务和强化服务;就服务层次来看,有全国性劳动力调配、市场信息的传播和就业政策的解释,也有地方辖区的就业安排和指导;就服务主体来看,有政府行政性就业机构、民间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这样,就业服务格局才能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但是,我国当前的就业服务市场基本还是政府为主导的垄断格局,运行效率低下,同时民间机构力量弱小且不规范,二者难以有效合作,限制了就业服务功效的发挥。

二、制度安排的思路——基于公共品理论的策略选择

从上述问题来看,其症结的根源在于缺乏对公共就业服务内涵的全面、细致的把握。理论认识上的模糊使得制度安排的具体工作难以向纵深发展,阻碍了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成功构建。由此,必须对公共就业服务这一特殊的公共品做全面的分析,在此基础上选择制度构建的具体策略。

(一)公共就业服务产品的特性

尽管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安排、任务、战略和组织在不同的国家千差万别,但各种职能服务产品却有许多共同的基础。下面以国际劳动组织公认的四项基本职能为支点(如表-1所示),具体分析服务产品的特性。

1.职业介绍)——职业中介的市场化和个性化服务的公益性同时加强。职业介绍是公共就业服务的最基本职能,目的是为求职者和空缺岗位进行撮合。不管在我国还是西方国家,该职能的特性都经历了一个从政府垄断的纯公共品到多元化供给主体的市场化过程。该职能的市场化表现在互联网技术的载体之下的自助服务的普及。求职者可以利用各种自助设施进行工作的查询而不再过多依赖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人员。对于雇主而言,互联网可以为他们解决最通常的劳动力供给的需要。这些都意味着普通的职业介绍职能弱化,而高质量的职业介绍市场化能力很强,一般由私人职业介绍机构来承担。互联网技术在弱化政府某些职责的同时,针对弱势群体的个性化服务使公益性得以继续体现,这表现在对无法或不能利用自助设施的弱势群体、对不熟悉求职择业的人以及长期失业的人员进行个别辅导。

2.劳动力市场调整计划——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供给。失业的持续增长和劳动力市场的瞬息万变,使岗位匹配、直接创造和维持就业岗位等传统就业服务职能难以满足宏观势态发展的要求。因此,劳动力市场调整计划出现,并在很多国家成为替代职业介绍基本职能的主要职能。目的是利用政府干预的方式对劳动力市场供给和需求的失衡状况作出调整,创造一种有利于劳动力市场开发新岗位的环境,以弥补政府在维持现有就业机会、创造持续性岗位中能力的不足。具体调整计划包括求职帮助、培训和教育计划、直接创造工作岗位和工作经验,以及其他各种综合计划。这些纵深领域的服务意味着服务受益群体的分化和范围的缩小,通常以小组甚至是一对一的方式出现。这些调整计划的种类繁多,有公益性较强的服务,也有需要收费的个性化服务,由服务受益群体的不同特性决定。由于劳动力市场中弱势群体占大多数,需要政府在多元化供给中把持其主导地位。诸如教育和培训一类的服务产品更多是由私人办学机构来提供,因此政府必须与这些机构建立亲密的合作关系,通过外包、特许经营或者“代用券”制度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现与私人机构的合作。

3.管理失业补贴——消极的政府就业政策。失业补贴作为消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公共就业服务需要对其提供三种服务:提供求职帮助或再就业服务;持续资格认证与求职认证;对失业补贴计划的总体管理。为平衡失业补贴的消极作用,帮助领取失业补贴的人员尽快重新就业,需要对其提供求职帮助,如制定求职计划、接受教育培训等,以作为继续领取补贴的条件。这要求失业补贴与其他职能特别是劳动力调整计划密切配合,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至少在补贴管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和地方一级的一站式服务机构之间保持这种关系。

4.开发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政府和私营机构共同参与的竞争。劳动力市场信息开发职能对消除失业是间接性的,但它是自助服务最主要的信息提供者,这也决定了该职能的公益性。这一性质要求公共就业服务从全国范围搜集、加工、解释并劳动力市场信息,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但对信息的需求也造就了私营市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是唯一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政府和私营机构共同参与的竞争

(二)公共就业服务中政府职责的界定

对公共就业服务产品性质的分析,初步明确了政府的职责。这些服务的强度随受益群体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别,要想进一步明确公共就业各项服务的强度和界限,需要对受益群体的特性做详细分析。

公共就业服务的客户群体可以分为六大类:新失业者:长期失业者;新进入劳动力市场者;企业富余人员;残疾人、农民工、妇女群体;想提高生活标准的已就业者(如表-2所示)。其中,新失业者是指原本有工作但因技能落后、所在单位关闭或者某些个人因素被抛入失业大军,这些人缺乏渡过失业历程的经验,往往精神沮丧、求职迷茫,公共就业服务需要对其提供小范围的求职帮助,教授求职技巧,提高求职信心,或者提供培训使他们获得新的技能。对长期失业者而言,他们往往经历屡次失业打击,学习能力较差,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再就业障碍,是最难也是最需要帮助的群体。需要实行“个案管理方法”,提供特殊就业咨询,制定长期就业扶持计划,进行持续追踪调查。这一职能在很多国家都得到了细致纵深的发展。对于新进入劳动力市场者,通常指应届毕业学生,他们掌握了最新的技能,但由于年轻而缺乏对职业的了解,公共就业服务除了对其提供职业介绍、求职咨询等外,应提供针对学生特点的直接创业计划,使他们尽快融入市场,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企业富余人员在我国表现为下岗职工群体,他们一般技能落后,年龄较大,知识水平较低,需要接受再培训和教育,掌握新的技能,或者提供创业计划,直接创造就业岗位实现就业。对残疾人、农民工和妇女这些比较特殊的失业群体,需要公共就业服务提供个性化或小组范围的深入咨询和教育培训,提出针对他们自身特点的就业帮助。对想提高生活标准的已就业者,可以通过收费的方式予以提供或完全交由私营机构。

通过表-2的分析,公共就业服务要承担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劳动力调整计划中,对于不同群体的服务强度有很大的差别。职业介绍一般通过自助方式实现,受益群体数量和规模也最大,是最低层次的服务;个性化服务或强化服务需要对求职者的技能、能力和兴趣等进行评估,提供有针对,对工作人员素质的要求很高,需要较高层级的机构配合;这些评估会成为进入培训、再培训和创业计划的关键,而培训一类的最高层级服务需要更高级次的政府机构统一调配,使其能与私人办学机构顺利合作。

三、完善我国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政策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要想成功构建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平衡劳动力市场供需失衡的矛盾,降低失业率,实现和谐社会,必须完善这四大职能,并根据各职能的性质改善、调整就业机构的管理运行体制,建立起多层次、多主体、多样化的就业服务制度体系,使公共就业服务的功效得以最大发挥。

(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职能,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就业服务体系

1.建立统一的标准化的服务流程,为求职者服务。大多数公共就业服务的客户群体所需要的求职帮助可以利用自助服务设施自行完成,互联网的普及使这一职能的价值得以充分体现。瑞典每个月通过互联网进入公共就业服务的人数相当于劳动力总数的6%。自助服务成为最基础、最活跃的服务。新技术的普及要求对该层次的服务建立统一的标准化服务,便于监督管理和高效率服务。统一的标准化服务还体现在一站式服务中心的建立,将求职帮助、就业咨询、职业分配、帮助填写失业保险申领表、教育和培训机会的信息获取等职能整合在同一场所中,确保计划和服务的一体化和综合性,使客户普遍得到服务。

2.为失业者提供一般服务。一般服务是对自助服务的补充和拓展。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弱化了传统的职业中介职能,转向提供更多的就业咨询和指导,诸如组织求职技巧的讲习班、大型职业招聘会、帮助求职者了解自己能力的职业指导、制定失业者连续性的扶持计划等一对一的深入咨询服务等。这些咨询和指导往往与职业匹配服务相结合,同时它也为求职者接受后期的教育和培训提供了指引。培训和教育使缺乏技能的人掌握新的技术,提供的方式有很多,如脱产和教室课程、在岗培训或二者结合,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随时调整。这些调整计划对帮助失业者提高就业能力、克服再就业障碍,重新融入工作环境效果明显。

3.针对特定群体,提供特殊的强化服务。我国劳动力市场中的劣势群体,包括年龄偏大、知识水平偏低、屡次就业失败的国企下岗职工、缺乏劳动技能的农民工、残疾人、妇女群体,以及因吸毒、酗酒、育婴、债务等个人问题而失业的群体等。对这些群体的就业帮助是公共就业服务公益性的集中体现。针对该群体的特性,需要发展特殊服务。(1)特殊就业咨询。需要针对他们的心理特点提供深入面谈,进行行业测试,推荐职业,甚至陪伴他们面试求职。这需要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并与社会救助等服务相配合。(2)培训教育。但因为这些群体的学习能力相对较低,培训教育比较困难,成效不显著。(3)直接创业计划。提供直接的就业岗位通常是针对该群体最直接的需要提供有效的求职帮助。一般要借助于社区、街道、中小企业等提供一些临时性、短期的岗位,建立非正规就业体系,政府提供必要的财政补贴,甚至直接参与岗位的创造,使该职能成为一项帮助弱势就业群体的基本社会保障“安全网”。

(二)构建合理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模式

1.权力下放,建立多中心的就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一种专业性、地方性较强的公益机构,应当采取政事分开、自主管理的模式,地方服务机构有自己相对自主的权利,形成在政府委托之下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在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大力开展地方机构,充分利用地方的信息优势,密切与用工单位的合作关系,根据当地的经济结构、就业结构灵活提供服务。(1)专业性设置。针对不同的服务群体,设置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心、进城务工农民就业中心、青年就业中心、临时就业中心等,充分发挥专业化优势。(2)地区性设置。根据不同地区劳动力市场人口密集度、供需状况等设置社区就业服务中心,并采取多元化主体的供给模式,由政府机构、私营组织以及非营利性组织共同参与,充分发挥信息优势,根据辖区劳动力市场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当然,保证这些服务中心之间的交流合作,政府必须承担起统一协调的职能,抵消结构调整对整个劳动力市场的负面影响,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2.部门整合,加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合作。实现就业或再就业是一项涉及众多政府职能部门的综合性工作,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予以充分支持。(1)通过电子政务的建设使政府各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实现横向对接,协同开展工作,联动办理业务,使求职者可以享受到全方位的服务。(2)建立专业化就业市场,搭建纵向的统一就业体系,使部、省厅及区(县)、街道、社区连接,确保就业政策颁布实施、就业服务开展的连贯性和准确性。

3.打破政府垄断,提供竞争性的就业服务。就业服务领域需求的多样化为私营机构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要求政府必须打破垄断,主动与私营机构合作,建立竞争性的就业服务体系。(1)开发劳动力市场信息;(2)劳动力教育和培训;(3)可以有效监控的服务,如失业保险的管理、失业人员的管理等。可以采取的契约合作模式有外包、市场测试、“代用券制度”,以及纯粹的私有化。政府要根据不同的就业服务公益性强弱,承担起相应的职责。对公益性较强的服务在外包过程中,政府要予以资金支持,严格监控,保证弱势群体能够免费获得公平、公正的服务。

服务制度篇(8)

一、组织领导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全

二、招募注册

1.志愿者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种规章制度。

2.志愿者应立足本校,从自身优势出发,能正确处理好工作和志愿者活动的关系,参与广泛的社会服务,提高自身素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3.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宗旨,用真诚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持之以恒地开展志愿服务,遵守服务制度和工作纪律。

三、管理培训

1.接受党支部和校工会的领导,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踊跃的参与志愿服务。志愿者应自觉维护志愿者形象,在校党支部和工会的领导下,在不违反各项规定的情况下开展活动。

2.志愿者服务活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活动方式。活动内容多样化,如:护绿队、交通队、帮困队、社区队、支教队等各队活动由学校工会统一安排,各小组分别活动。

四、信息

各小组活动时注意留存活动照片,及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及时在微信公众平台发送信息,鼓励向各级报纸报送信息。

五、考核激励

为激励志愿者无私奉献精神,特创建本考核激励机制:

服务制度篇(9)

第三条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建立医务人员收入分配与技术水平、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的综合考核紧密挂钩的机制,并适度向关键岗位和一线人员倾斜,合理拉开分配档次,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第四条改革用人制度,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推行全员聘用制、人事制。全面清理超编行政工勤人员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技术人员。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全员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聘用人员退出机制。

第五条重新调整岗位设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覆盖人口每万人配备5名社区公共卫生岗位人员,其中全科医生2名,公共卫生医生1名,社区护士按照全科医生1:1比例配备,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设置专科医生、行政工勤等岗位。

第六条区卫生局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社区卫生服务人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聘任考核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区卫生局在卫生系统内部择优考核聘任,赋予其用人权、分配权,建立健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第八条职工按照“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原则,在本机构或区属各机构正式在编职工中进行公开竞聘。

第九条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须公开岗位类别、岗位数量、岗位条件和岗位职责,竞聘人根据本人基本情况、近年的工作业绩、履行岗位职责的承诺、竞聘岗位的工作计划,向领导小组报名。

第十条中心主任和职工聘期均为1年,中心主任由区卫生局聘任,职工由中心主任聘任,逐级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由区卫生局根据南京市事业单位干部聘任合同和职工聘任合约,结合实际修订。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按程序对竞聘人员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公示七天。公示结束后,择优聘任。

第十二条竞聘上岗人员聘任期间暂停执行档案工资,严格执行岗位工资,以岗定薪,一岗一薪,岗变薪变。档案工资仅作为职工计发退休费、调资、晋级、调动、缴纳社会保险等的依据。

第十三条岗位工资由区卫生局和区财政局核定,每年每人不低于2.5万元,考核发放,并根据全市工资增加标准逐年增加。岗位工资的80%按月发放,20%依据考核结果发放。同时设定适当年终奖励金,依据全年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中心主任年收入探索试行年薪制,标准由区卫生局和区财政局统一核定,并根据完成任务情况和居民满意度调查结果综合考核后发放。

第十四条聘后实行考核制度。区卫生局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定考核评分标准,逐级进行考核。区效能办委托区城调队进行居民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定期公布,作为对中心主任和职工考核的主要指标。中心主任的考核以季度考核为主,职工的考核以月度考核为主。考核结果作为岗位工资发放和下一轮竞聘上岗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季度考核不合格的中心主任和职工实行诫免谈话,对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中心主任实行换岗、降职、免职处理,对年终考核不合格的职工实行待岗处理。

第十六条解聘、辞聘人员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在区深化社区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区卫生局会同区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服务制度篇(10)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不得指定税务,不得刁难纳税人,不得。

第七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具体办理纳税服务的有关事宜。

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是指地方税务局系统成立的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构。

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是指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

第二章纳税服务内容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设立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等事项进行提示,对逾期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申报纳税催报催缴等事项进行通知,对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核定税额等事项进行。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办税辅导制度。

税收管理员对于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办税辅导。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税收管理员应当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结合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税收援助,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纳税人解决办税困难。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接受纳税咨询时,应当准确、及时答复。对于能够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限时答复,并告知纳税人答复时限。

具体各类答复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要依法设置和规范涉税审批制度,合理精简审批程序和手续,简化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加强涉税审批的事后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省级以下(含省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咨询的税收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收集、研究,及时将重大问题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六条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管户责任和管事要求,加强与所负责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和监督方法;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宣传咨询、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了解纳税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情况;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困难。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和程序行使税收执法权,严格依法执行稽查公开、告知制度。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稽查时限。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进行耐心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应当依法告知纳税人具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请求税务行政赔偿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

第二十一条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提出申请或要求后,依法告知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赔偿以及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

税务机关对于依法应当给予税务行政赔偿的纳税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给予赔偿。

第三章办税服务厅

第二十三条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或场所。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和便利纳税人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并加强办税服务厅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业务衔接。

第二十四条办税服务厅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发售、缴销、代开,涉税审核(批)文书,税收咨询,办税辅导,税收资料发放。

第二十五条办税服务厅设置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类窗口。税源和纳税人较少的办税服务厅,可以结合实际设置申报纳税、综合服务两类窗口或一类综合窗口。

申报纳税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各税种的申报和审核事项;征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减、免、退税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采集、审核和处理有关涉税数据。

发票管理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企业发票领购资格和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发票发售和代开,发票缴销、验旧、挂失等。

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税务登记事项,开立或变更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有关税收证明等事项;涉税事项申请;纳税咨询与办税辅导。

第二十六条办税服务厅应当合理确定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窗口的数量,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办税服务厅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纳税人分时段申报纳税。并根据办税业务量,合理调整申报纳税窗口及岗位,节省纳税人办税时间。

第二十七条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和首问责任等制度。

“一站式”服务是指集中受理或办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

全程服务是指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后,通过内部运行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包括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的服务。

预约服务是指根据纳税人需求,在征纳双方约定时间内,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

提醒服务是指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履行税收法律责任之前,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

首问责任是指第一个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的税务人员负责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从实际出发,提供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银行网点申报等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推行纳税人自行选择办税服务厅的方式,办理涉税事项。

第二十九条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应当着装上岗,挂牌服务,语言文明,举止庄重,提倡讲普通话;准确掌握税收业务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出具税务文书要程序合法、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晰。

第三十条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办税指南、公告栏、表证单书填写样本、举报箱等,提供纸张、笔墨及其他办公用品。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纳税人自助服务区域、排队叫号系统、复印机、IC卡电话、饮水机等。

第三十一条对于依法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税务人员经审核,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即时办理。对于不能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并告知纳税人办理时限。

即办事项、限办事项及办理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章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

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统一设置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共享号码资源,不得变相更改。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自动语音和人工座席为主要方式,涵盖纳税咨询、办税指南、涉税举报、投诉监督等服务功能。

第三十三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应当以市内通话费为通信资费标准。税务机关不得向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纳税人直接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省级税务机关应当规范和完善税务网站的纳税咨询、办税指南、网上办税、涉税公告和公示、投诉举报等服务功能,加强与纳税人互动,及时更新服务内容,准确涉税信息。

上级税务机关与下级税务机关的网站应当相互链接。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税务人员负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的纳税服务工作,明确职责,规范流程。

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共享12366纳税服务系统、税务网站、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源,建立和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税务网站共同应用的税收法规库和纳税咨询问题库。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纳税服务数据的统计、分析、维护和管理,提高涉税事项答复准确率。

第五章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范,明确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纳税服务培训,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税务机关要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分级负责。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对于纳税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于纳税服务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对于未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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