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支付调查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0 14:45:59

移动支付调查报告

移动支付调查报告篇(1)

逾五成欺诈通过社交账号

调查发现,去年约13%的被调查者遭遇过网络欺诈并发生损失,较2014年上升6%,其中男性较女性的比例高3%。手机端欺诈有五成以上是通过社交账号实施,同时,消费者还面临手机被植入木马或收到伪基站信息等其他多种犯罪活动威胁。

从调查数据来看,曾遭受网络欺诈的被调查者中,54%的欺诈金额低于500元,20%的欺诈金额高于2000元,较去年增加2%。从年龄来看,发生损失的50岁以上被调查者,逾1/4的超过2000元,较其他年龄段的被调查者的损失金额高,而20岁以下近70%的损失低于500元。

“从调查情况看,移动支付安全形势在去年呈现出一些新特征,基于手机智能终端的支付环境安全,值得共同关注。”中国银联风险控制部总经理袁晓寒介绍说,2015年通过社交账号诈骗、信用卡提额、消费退款、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等欺诈手法较为突出,移动端环境面临来自互联网、短信、伪基站等多种渠道的欺诈信息威胁,移动支付安全面临复杂环境挑战,移动支付安全应成为支付产品客户体验中首要考虑的因素。

逾八成受访者使用手机付款

报告显示,82%的受访者曾使用手机完成付款(在商户现场支付或远程支付)。以手机支付在个人网上消费总额中的占比来衡量,51%的受访者手机支付交易占比超过一半。从支付偏好看,20岁以下的年轻人热衷于手机钱包类客户端支付。同时,通过手机支付购买实物商品的受访者比例高达33%,但较2014年小幅下降。充值缴费等虚拟商品消费的这一比例同比增长6%。

袁晓寒建议,用户在使用移动支付时,要在手机上安装官方正版的安全软件,提前预检病毒。若发现手机中毒,请不要重启手机,应到手机专业售后维修部门,让专业人员重装系统,根除手机病毒。此外,用户可以选择有配套资金保险的支付渠道或考虑购买资金保障险等相关类型保险,发生损失后可以通过保险渠道挽回。

移动支付调查报告篇(2)

从西方主要国家的情况看,尽管各国的审计制度不尽相同,但国家审计机关对转移支付的监督管理都是各国转移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的转移支付审计遵循全方位监督的原则,不仅重检查而且重管理;重视审计的深度、广度和力度,重视集中性、突击性、阶段性、专项性的事后检查,重视对财政转移支付全过程的监督。相对来说,美国、德国和意大利三国对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审计比较有特点,也具代表性。

(一)美国的转移支付审计

美国于1984年颁布了《单一审计法案》,对转移支付审计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单一审计法案》规定凡每年从联邦政府取得10万美元以上财政援助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的经营项目,例如医院、大学等,都必须接受年度审计。此项审计由独立审计师或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独立审计师执行。

1.审计的目标。单一审计的目标是:第一,改进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对联邦财政援助项目的财务管理;第二,对联邦政府财政援助的项目制定统一的审计要求;第三,提高审计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效果;第四,使联邦政府机构和部门相信并依靠审计师遵守单项审计完成的审计工作。

2.审计方式。美国政府对转移支付的审计主要是在财务审计和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开展绩效审计。财务审计和合规性审计,旨在查明财务工作是否进行得当,被审计单位提交的财务报告是否公正、是否遵守有关的法律和规定。绩效审计旨在查明被审计单位是否以经济的、有效的方式管理或利用其资源;查明任何低效率和不经济做法的原因,包括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程序或组织机构不完善的原因。

3.审计程序和内容。美国政府审计所采用的审计程序包括审计前期准备、拟订审计方案、实施现场审计、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编制工作底稿和提出审计报告等主要阶段。审计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了解审计对象、评估重要性和审计风险。拟订审计方案就是确定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人员、审计监督等。实施现场审计常用的步骤是:检查、观察、核实、询问、测试、复算、核对、清点和审查。

具体说,由于美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审计的主要方式是绩效审计,因而主要关注绩效审计的程序和内容。

(1)业务活动审计的程序和内容是:在明确业务活动审计目标之后,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组织机构和功能,以及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清点可以用于该项转移支付的资源储备、人员情况和管理能力。审计人员要对被审计单位近3-5年各个财政年度的利润来源、资源节约情况、成本和固定资本状况进行说明。

(2)效率性审计的程序和内容是:首先,对该项转移支付的目标进行审计。审计人员要考察立法机构批准该项目的意图是否合适、是否实现。第二,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对提供数据体系的可靠性进行评估。方法是将得到的数据与原始数据进行核对。第三,得出审计结果,完成审计报告。

4.审计报告的要求。审计师必须遵守美国会计总署关于财务审计和合规审计的标准,其中以美国公证会计师协会颁布的公认审计标准为主,审计师必须确定并报告:关于接受联邦财政援助的财务报表;接受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包括用于管理联邦财政援助项目的控制措施;接受单位是否遵守有关联邦财政援助项目的法规。审计师可将以上三方面的内容编入一份审计报告中。

(二)德国的转移支付审计

德国审计部门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审计监督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联邦政府在对各州进行财力平衡时,需先由各州分别测算自己具体的财力指数,之后再上报联邦财政部。联邦财政部按照财政平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确定有义务提供财政资金和需要得到财政资金的州。州上报的财力指数必须经州审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才能上报联邦财政部。二是各州的审计部门有权检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但这种审计并不是全面的检查,而是针对具体项目进行的抽查。对于转移支付资金的来源不审计,主要审计联邦、州投入的资金是怎样使用的,其经济效果如何。有的项目可能会有欧共体、联邦、州、地方多方投入资金,各方审计机关都有权审计,一般情况下由投入资金较多的一方为主进行审计。

1.审计方式。在德国,转移支付审计可以采取多种审计方式:(1)一般性审计,主要是了解行政管理部门预算及其经济经营活动的大体情况。(2)项目审计,这主要涉及转移支付中较大的投资项目。(3)重点审计,是根据某一问题就审计对象的一部分进行深入审计。(4)制度和规则审计,审查相关的规则、程序体系或几个一致的或相协调的计划方案是否有的放矢。

2.审计标准。宪法规定联邦审计院的重要审计标准为“合规性”和效益性。合规性是审查现行的管理规定和原则是否得到了遵守,包括簿记方法的正确性和管理部门措施的合法性。效益性则是审查被审计单位在实现目标过程中是否讲求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在审计实务中,要遵循两种类型的规则。第一种类型的规则管辖着财政收支机构的整个工作过程和与财政管理有关的工作内容,诸如帐目或组织结构。第二种类型的规则涉及支付数额的检查,在转移支付方面,就是公共资金的“转让法”和税收法和关税法。第二种类型的规则在转移支付中尤其重要,因为它涉及在何条件下可以支付转移支付、所支付款项应当产生何种效果以及如何计算支付金额的总规则。

3.审计程序和内容。具体来说,德国的转移支付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目的、选派审计人员或组建审计团队、规定审计时间、检查组织顺序。如果转移支付项目历时数年,那么审计人员就有必要审查计划及决策的各个阶段是否具有实质性意义,尽量缩小特定环境下的决策与实际最佳解决方法之间的差距、确定审计重点、阐述预定的审计方法。第二,审计的执行。与被审计单位的领导或职员面谈、执行审计方案、请求提供信息和材料、审计过程的记录、控制与调整工作程序、就审计结果与被审计部门或者其他涉及到的部门(例如接受资助单位)进行商谈,商谈的目的是决定审计结果。第三,得出审计结果。

4.审计结果的处理。(1)审计通告的适当时机。联邦审计院可以在转移支付发生前提出建议;可以在转移支付执行过程中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对转移支付项目决策进行审计,即审查转移支付项目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对立法、预算编制和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建议。(2)审计结果的贯彻。审计完成后,对审计结果的处理有以下8种情况。a、结束审计。出现这种情况有三种可能:一是被审计单位已经达到了审计部门的要求;二是被审计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不再重犯同样的错误;三是为解决很小的差错要花费相关部门相当大的费用和时间。b、由联邦审计院亲自贯彻审计结果。在被审计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联邦审计院将不得不一方面通过官方的咨询,另一方面通过审批,亲自贯彻这些措施。c、由被

审计单位贯彻审计结果。当某些建议的策划和遵循需要很多年时,审计机构一般只提供标准和指导方针,由被审计单位的执行机构具体贯彻,审计机构在今后几年内对这项转移支付进行重复审计。d、由事前审计部门贯彻。法律要求各行政当局建立事前审计处,事前审计处在组织和人事管理上受所属行政当局的管辖,但联邦审计院对其人事配备有发言权,并给予业务和技术上的指导。所以,联邦审计院和事前审计处的配合能够达到相应地效果。e、利用年度报告来贯彻。联邦审计院的年度报告要提交给联邦议会、联邦参议院和联邦政府,联邦议会主要根据年度报告结果来执行分配财政预算的程序。f、利用特别报告贯彻审计结果。特别报告是联邦审计院向联邦议会、联邦参议院和联邦政府通报一些重要问题的方式,会受到特殊地重视。g、联邦审计院主持的年度记者招待会,通过公众监督来贯彻审计结果。h、违法行为的人员进入司法处理程序,由联邦纪律检查委员会。

(三)意大利的转移支付审计

意大利审计机关对于转移支付资金的审计,是与对国家和地方政府年度财政收支情况的经常性监督相结合的。首先,国家在进行拨款时,不论是一般性拨款和专项拨款,都要经过意大利审计法院的检查,主要检查国家制定的有关拨款文件。如没有得到审计法院的通过,这些拨款就不能够执行。由于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审计法院对地方政府颁发的财税文件不进行审查,只是对决算和地方政府每年财政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其次,审计法院及其所属机构要对转移支付中有国家拨款的项目进行审计。凡是得到国家投资的项目,都要向审计机关提供其较为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包括用款时间计划和达到的目标等等。审计法院对这种项目的审计也不是全面检查,而是每一个大区,选两个城市进行抽样审查。对项目收支进行具体审计的同时,还要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将审计结果向议会报告。

二、审计对我国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形成应发挥的作用

建立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是一个系统且庞大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政府各部门共同努力,经过相当长时期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审计机关可以现有的能力和条件为基础,积极探索、勇于开拓,针对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分项目、分步骤地采取切实可行的审计监督措施,促进转移支付办法及相关指标体系的不断完善,并为最终形成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发挥积极的作用。近期来看,审计机关应在以下五个方面发挥作用:

(一)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的专项审计调查,揭露体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应制定一个总体规划方案,调动整个审计机关的力量,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分层次、分步骤地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整体状况进行审计调查,全面了解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现状、问题、效益和效果,进而从宏观层面发现转移支付制度设计、中央与地方就转移支付所涉及的事权与财权划分、转移支付规模的确定、项目设计的依据、涉及转移支付各种数据和信息的真实和准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促使专项拨款向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过渡,以有效地实现公共财政水平的均等化,发挥其在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均衡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深化对中央财政专项拨款的审计,促使其规范化和透明化。目前,财政部门的专项拨款具体项目有百余项之多,几乎每个业务司局都管理着一项或几项专项补助资金,设立专项拨款的政策依据年代跨度较长(从50年代至今),甚至有些专款由司局自设。同时,在申请、分配和管理方面不透明、不规范,由此产生三大问题:一是专项拨款定位不明确,随意性大;二是补助缺乏科学的标准,效果不理想;三是专项资金被截留、挪用现象严重。在今后的审计中,一要加大“上审下”的力度。由于立场和视角不同,有些问题只有通过“上审下”的方式才能发现并予以揭露。如,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在对内蒙古包头市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审计中就发现专项补助项目设置过多导致一些项目建设内容重复且管理部门多,以及个别专项补助设置缺乏科学性等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实际上长期存在。二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转移支付专项审计。可考虑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重点省(市),以中央补助地方专款的项目类别、设立依据、规模大小、管理方式、达到的目标或取得的效果等为专题,开展全面、彻底的审计,逐项摸底,分类总结,并予以适当披露,以促进专项拨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规范化、透明化,充分发挥中央补助地方专款的导向性、调节性作用。

移动支付调查报告篇(3)

与几大电商巨头相比,银行在电商平台方面的运营经验有限。虽然各大银行极力想借助本身的合作商户优势打造属于自己的手机商圈平台,但报告显示,在银行网上商城购物过的用户中,32%为习惯性购买用户、60%为偶然性购买用户。显然,相比淘宝、京东等知名度较高的电商,手机银行的电商还未被用户所习惯认知。对此,业内人士认为,银行手机商城必须细分市场,找出最适合自己的产品类别进行经营发展才有竞争力。

移动支付调查报告篇(4)

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联合召开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工作新闻会,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谢群作新闻,向社会公众公布了云南省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案例中有单位犯罪的,也有个人犯罪的;有欠薪逃匿的,也有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的;还有因工程款拖欠导致拖欠工人工资。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云南省坚决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态度,对恶意欠薪犯罪实行零容忍的决心。

黄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12月5日,廖某某等人到云南省曲靖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反映,昆明宏成建筑经营有限公司承建的万宇国际商贸城A区第四项目部拖欠工人工资,曲靖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2011年底,昆明宏成建筑经营有限公司在承建曲靖万宇国际商贸城A区工程后,将第四项目部的工程承包给保某某,保某某与黄毅合作承建该工程,工程由黄毅实际负责。

根据合同约定,昆明宏成建筑经营有限公司已将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全额拨付到第四项目部工程专用账户,黄毅将其中的1300万工程款转入其私人账户。

2013年6月,黄毅下落不明,并拖欠116名工人工资5654635元。因无法联系到黄毅,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月3日以到施工工地张贴送达的方式向黄毅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黄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黄毅逾期未支付。

2014年1月15日,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立案侦查,2015年1月26日公安机关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某宾馆将黄毅抓获。

2015年1月28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黄毅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毅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9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忠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4年5月23日,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刘某某、雀某某等11名农民工投诉,称包工头高忠荣拖欠工资。

经查,刘某某、雀某某等11人跟随高忠荣在多个工程项目做工。高忠荣在结算到110095元工程款后逃匿,共拖欠11名农民工工资76645元。因无法联系到高忠荣,2014年6月24日,德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到建筑工地张贴送达的方式向高忠荣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高忠荣逾期未支付。

2014年7月19日,德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德钦县公安局。德钦县公安局依法立案并网上通缉,2014年8月6日将高忠荣抓捕归案,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德钦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高忠荣与附带民事原告人达成协议,当庭支付了劳动报酬,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2014年12月10日,德钦县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高忠荣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张军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1月30日,范某等10余名工人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镇沅县人民医院住院楼及辅助用房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者张军林拖欠农民工工资。

经查,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镇沅县人民医院住院楼及辅助用房工程分包给张军林,施工期间该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足额拨付给张军林,张军林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逃匿。因无法联系到张军林。2013年3月6日,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到施工工地张贴送达的方式向张军林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张军林逾期未支付。

2013年6月7日,镇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镇沅县公安局立案侦办。2014年12月,张军林在云南省景洪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5年4月13日,镇沅县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张军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付清范某等14人劳动报酬共计34895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军林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7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任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4年1月至8月,劳务承包人任云(无资质)多次组织贺某、程某等人就工资拖欠问题围堵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某建筑公司项目部,并多次到县政府上访,反映拖欠工人工资共计400余万元,石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立案调查。

经核实,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经协商,业主、建筑公司和劳务承包人任云于2014年6月28日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业主方把其名下房屋作价406.7109万元抵偿给任云,用于支付该项目的工人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任云收到业主方作价抵偿的19套房产后,将其中18套房屋抵偿给邱某,收到抵偿款240万元(其中抵还借款及利息110万元,现金130万元)。

2014年8月任云向下属班组长支付了81万元后便失去联系,仍拖欠贺某等115名工人工资215.141万元。因无法联系到任云,石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29日和2月9日到施工现场张贴送达的方式向任云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任云逾期未支付。

2015年2月12日,石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石林县公安局。石林县公安局立案侦办,于2015年3月20日在重庆垫江县将任云抓获。2015年8月7日,石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石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23日,石林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任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事实上,2015年1月22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人社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规定》,对云南省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移送标准、移送程序,解决了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案件中存在的主体认定、文书送达、责令整改期限和“逃匿”行为认定等具体问题。

移动支付调查报告篇(5)

洗钱分子一直在追寻最新最便捷的支付手段和金融工具来完成犯罪资金由黑到白的转变。无论是互联网金融基础层次的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创新,还是互联网金融延伸层次的金融工具、业务形态和组织形态创新,其在便利交易,提高金融效率的同时都在不同程度上潜伏着特定的洗钱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基础层次洗钱风险。网络支付与移动支付方式虽多种多样,其实质都是基于电子设备和网络系统完成各类交易。网络支付与移动支付的特性有别于传统的纸质凭证和汇划方式,但这些特性往往容易被洗钱分子所利用,洗钱风险不容忽视。由于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是互联网金融的基础,其所带来的风险也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基础风险。1、在线资金流转所产生的洗钱风险。无论是移动支付、电子钱包还是网络支付,其在线支付行为已完全脱离了纸质凭证,客户不需填写各类单据,也无须面对经办人员,只需使用磁卡、手机或电脑便可通过网络完成划账、购物、网络拍卖、网贷及众筹融资资金划转等交易。由于电子交易行为没有经过人工识别,即使监管机构追查交易记录,仍需一定时间判断交易性质,使洗钱活动逃避监管和司法侦查的可能性加大。同时,部分网络账户和在线交易不需依赖银行账户,很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划账、网上借贷和网上股权投资业务均使用预付账户,犯罪资金来源无法判断,资金流向链条中断,给执法部门的追踪调查带来极大困难。此外,多数在线支付工具的交易限额可由用户自行调整,额度可以调到比较高,甚至不设限。额度的自由调节使洗钱分子绕开了柜面审查,可随时随地进行大额交易,洗钱风险不容小觑。2、非面对面交易所产生的洗钱风险。移动支付和网络支付等在线支付方式大部分是非面对面交易,有些支付服务商甚至不需用户开设账户,用户只需通过充值卡等方式把资金转移到第三方账户,通过第三方账户完成交易。与传统的使用签章、密码等验证交易身份不同的是,许多在线支付系统主要是通过密钥、证书和数字签名的验证来完成身份确认,认“证”不认人。目前国内通用的支付机构通过向客户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方式核实身份实际只是证实了客户对该银行账户的控制关系,而不是客户对该账户的所有关系。此外,支付机构基于银行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方式与该客户后续资金交易并没有内在关系,客户身份认证时提供的银行账户和客户交易时使用的银行账户可以为不同的账户,这实际上削弱了客户身份识别的作用,割裂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监测的内在联系和整体性。3、远距离交易便捷性所产生的洗钱风险。相对于现金交易或银行系统交易,在线支付系统显得更为方便快捷。用户在网络支持的前提下可随时随地完成交易,到账时间短,可以快速实现资金的跨地区、跨境转移。此外,在线支付系统用电子货币代替了真实货币,资金转移后可根据需要提取现金,为现金的跨境转移提供了便利。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研究显示,国际间难以建立对跨境在线支付业务的协同监管机制。如一国出台的法律和禁令未必能获得所有国家的支持,这让该国监管机构对部分跨境交易的监控无能为力。

(二)互联网金融延伸层次洗钱风险。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支付手段不断更新,金融工具、业务形态和组织形态不断创新,利用互联网金融洗钱的方法和技术也越来越具有隐蔽性,给识别、追查及打击洗钱犯罪带来了极大困难。洗钱分子有可能利用在线支付系统的匿名性和便利性等特点进行犯罪资金的转移活动,并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在金融工具、业务形态和组织形态的创新进一步深化洗钱活动。以人人贷、余额宝等建立在网络支付技术上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为例,在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转账过程中,资金并不是由出借人的账户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必须通过网络平台才能实现周转,人人贷、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资金流转都是通过支付宝之类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来完成的,其洗钱风险不仅体现为网络支付技术所带来的基础洗钱风险,更反映为互联网金融产品自身业务缺陷所带来的洗钱风险。1、进入门槛低与借贷资金来源用途不明所引发洗钱风险。互联网金融运营平台本质上属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进入门槛低,极易复制。以人人贷为例,目前我国规范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尚属空白,对业务经营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不够明确,在监管依据缺失的情况下,网络借贷公司极易成为新的洗钱通道。多数网络借贷平台仅在网站首页声明:放贷资金来源合法,且借款者资金使用需保证与借款申报所登记的用途相一致。实际上,无论是人人贷还是余额宝,其经营网站根本无法对每笔贷款或投资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回访核实或实地查看,只要客户能够按时还款或交易即可,互联网金融运营平台对客户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难以有效监督,极易引发洗钱风险。2、身份认证措施宽松与非面对面交易所引发的洗钱风险。一是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身份认证措施不严格。如“拍拍贷”网站要求贷款人和借款人在信息前必须先注册,登记身份证号、手机号、职业、住址、单位等个人信息,并上传身份证扫描电子版。然而借贷网站无法具体核实客户所提供的职业、工作单位等信息,其由于上传的电子版身份证件极易伪造,其真实性更是难以保证。余额宝同样也存在类似的客户身份识别难题。二是交易过程非面对面。以人人贷为例,由于交易双方均通过网络账户进行交易,其相互间的了解也仅限于网络的信息,信息的真实性无法确定。虽然一些网络借贷公司引入了客户信用等级制度,但在信用等级的认定管理上十分混乱,信用等级也极易造假。因此,犯罪分子很容易通过网贷平台清洗犯罪所得资金,将贩卖、走私、贪污贿赂等所得资金进行放贷,或捏造虚假借贷信息,进行诈骗犯罪。由于非面对面交易,余额宝类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也难免被洗钱分子利用。3、存在较大的债权清偿风险,容易引发非法集资、诈骗等洗钱上游犯罪。从目前的案例来看,非法集资和诈骗主要发生在人人贷这一类信贷类创新产品中。虽然一些网络借贷平台为消除资金被挪用、侵占、隐匿等风险,引进了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资金进行监管,但由于贷款没有抵押,一旦借款人违约,或者网络平台运营出现问题,将导致借贷人的投资难以收回。其债权清偿风险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借贷网站涉嫌诈骗,网站在借贷人将保证金打入网站账户后携款逃走;二是借款人逾期无法还款;三是借款人涉嫌诈骗,即通过网站借到资金后消失,贷款人利益受损;四是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四倍,不受法律保护。

二、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防范的国际经验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以下简称FATF)是国际反洗钱标准的制定者,其对新支付技术及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的重视是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由于网络支付与移动支付等新支付技术快速发展给洗钱防范带来全新挑战,从2006年起至今,FATF连续出台了《关于新型支付工具的报告》、《商务网站和互联网支付系统洗钱与恐怖融资弱点》、《货币服务行业的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指引》、《预付卡、移动支付、网络支付行业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指引》等四个报告,持续深入评估新支付行业的洗钱风险,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2012年2月,FATF推出了最新版的《40条建议》,首次对包括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内的“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行业(MoneyorValueTransferService,以下简称MVTS)”提出了反洗钱监管的整体要求。FATF定义MVTS如下:在一端接受现金、支票、其他货币工具或任何形式的储值工具,并通过通信、信息、传递或资金清算网络,向另一端的受益人支付相应金额的现金或其他形式的价值单位。按照这一定义,互联网金融行业及其所依赖的新支付业务皆在MVTS之列。《40条建议》的第14条建议规定了对MVTS的洗钱风险防范措施。一是注册或许可制度。所有MVTS提供者都要在主管部门注册或经许可,无照或未注册经营的要受到相应处罚。同时,这些MVTS提供者的商也应在主管部门注册或经许可,由MVTS提供者保存完整的商名册以随时备查。二是反洗钱普遍义务。所有MVTS提供者都要遵守与其业务相关的FATF建议,这意味着MVTS提供者在开展与金融机构类似的资金结算业务时,也要实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遵循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相关反洗钱措施,主管部门要对MVTS提供者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开展有效监管。以上FATF对MVTS的反洗钱监管要求也构成了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防范的重要参考标准。依据FATF标准,欧盟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须取得与金融行业相关的营业执照,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制于传统信用机构和受监管的新型电子货币机构。美国则要求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须在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进行注册登记,且两年续注一次,要提交全部人名单,并根据法律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冻结特定资产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各类反洗钱义务。美国最大的网络支付服务提供商Paypal就曾因未获许可从事货币转移业务、违反《爱国者法案》转移犯罪资金等行为多次受到州和联邦监管当局的调查。巴塞尔委员会强调了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外包服务和第三方机构的全面尽职调查和管理监督的原则。法国则规定了银行在保证支付工具安全方面的监督作用,银行必须要求支付服务商和其他责任关联方提供支付工具、支付终端和技术设备的相关信息,以加强监管。

三、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的政策建议

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了五类洗钱犯罪行为,包括: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等。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提供上述资金结算方面与金融行业并无本质区别,而且服务通常更为快捷便利,如不将互联网金融行业纳入反洗钱监管,则互联网金融行业很可能成为我国反洗钱监管体系的短板,诱使犯罪资金流向互联网金融行业。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有两大特点:一是产品创新速度快,产品差异程度大,二是网络支付、预付卡和银行卡收单三类业务交织日益紧密,金融产品与新支付手段交融趋势日渐显著。鉴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快速发展的态势,我国反洗钱监管部门要及时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势与洗钱风险状况,及时完善监管制度,始终保持监管措施的有效性。

(一)强化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主体多,缺乏相关行业标准,监管部门应尽快对互联网金融涉及主体进行清理,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由于人人贷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已具备金融特征,监管部门应视其为接受存款机构,相关资质规定亟待明确。建议人民银行应发挥其在支付系统监管方面的经验,负责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及早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督管理,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运行。

(二)按照普遍而有差别的原则确定互联网金融所涉及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部门应及早出台相关法规或指引,明确互联网金融涉及机构必须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普遍反洗钱义务,减少非法资金利用互联网金融涉及机构和金融机构制度差异进行洗钱的空间。同时,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行业和金融行业之间,以及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不同机构、业务之间在业务模式、企业架构、客户特征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监管部门在具体反洗钱义务的设定方面要做出差别化规定,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三)以客户身份识别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重点。了解客户是所有反洗钱措施的基础,监管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必须对全行业不同业务的客户关系进行梳理,按照业务种类、交易金额、风险程度等制定差别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积极稳妥推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从具体措施上来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客户身份识别应做到:一是对条文规定限额以上客户,非金融支付机构必须借助视频及身份证核实等手段进行面对面的客户身份识别,以确保账户控制人身份的真实性。随着宽带、视频技术的提高,已为面对面地识别客户身份打下了坚定的基础。在目前的条件下,完全可以依赖视频获得的影像和通过身份证检查系统获得的图像进行对比,以确定操作者的真实身份,为资金监测、可疑交易的上报打好基础。二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依赖其它机构获得客户身份识别信息的,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职责,相互间应能提供必要的协助。

移动支付调查报告篇(6)

在预算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管理法与控权法两种思路的交锋争论的实质,其实是对预算法根本价值、法律定位和作用的不同认识

最初两稿,无论一审稿还是二审稿,立法宗旨都保留原法规定不变,继续强调预算法的行政管理功能,很多条文修改主要也是对政府预算管理细节进行调整在修改后期,主张预算法要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的意见也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三审稿、四审稿增加许多有关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预算管理、加强人大对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内容。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明确预算法的本质新修改的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分配好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从管理监督的主体,同时也转变为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这是一个重大变化。

2.确立现代公共财政理念新修改的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在财政功能上明确预算法的定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

3.法定预算改革目标新修改的预算法增加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规定,增强预算完整性、透明度。

4.拓展预算法调整范围新修改的预算法第2条增加规定,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新修改的预算法对立法宗旨进行了几乎全新的修改,增加了调整范围的规定,成为修改预算法的指导思想,极大地提高了新法的定位和作用。

(二)厘清预决算原则

原法第3条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新修改的预算法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1.统筹兼顾新修改的预算法第37条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2.勤俭节约新修改的预算法删除原法厉行节约勤俭建国规定,统一为勤俭节约原则在预算编制环节,第35条增加规定,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在预算执行环节,第57条增加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虚假列支。

3.量力而行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重点支出一般不同财政收支增幅挂钩的要求,新修改的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审查和执行中涉及法定支出的规定,同时强调在统筹兼顾的原则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4.讲求绩效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9条将提高预算绩效列入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结果报告的内容第57条补充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5.收支平衡新修改的预算法第35条补充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增加统筹兼顾讲求绩效原则,并将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统一为勤俭节约原则,同时赋予量力而行收支平衡原则以新的内涵,使这些原则成为贯穿新法始终的红线和灵魂。

(三)充实全口径预决算体系

新修改的预算法第5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从横向明确了四位一体的公共预算,分别对其概念、范围和编制原则、相互之间的衔接关系做出规范。

1.取消预算外资金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这实际上确立了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

2.功能定位新修改的预算法第6条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第9条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第10条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做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第11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3.编制原则新修改的预算法第6条规定,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第7条规定,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第9条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第10条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第11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4.相互关系新修改的预算法第5条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什么、怎么编、如何衔接,为完善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奠定了法制基础。

(四)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原法第28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实际上,这些年来地方政府还是采取多种方式举债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

如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在预算法修改过程中经历了否定之否定一审稿允许发债,二审稿否定一审稿,三审稿又否定二审稿,四审稿在三审稿的基本上进一步从严从紧规范,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同时从6个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内容主要集中在第14, 34, 35, 48条。

1.限制举债主体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控制举债规模省级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明确举债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做出说明。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无疑是预算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改的预算法疏堵结合,开了前门,堵了后门,修了围墙,对地方政府举债做出了具体规定,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五)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新修改的预算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比较系统的规范内容主要集中在第16,38条。

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一般性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

4.专项转移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5.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本,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六)建立预决算公开透明制度

原法对预决算公开透明制度没有规定近年来各地在推进预决算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和扩大这一改革成果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新修改的预算法对预决算公开透明做出了比较全面、明确、具体的规定内容主要集中在第14, 22, 89条。

1.公开内容经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政府采购的情况,以及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同时要求,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时,应当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做出说明;公开部门预算、决算时,应当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作出说明除了国家保密法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以外,新法规定预算活动的全部内容都应公开。

2.公开时间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其报表,应当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3.公开主体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其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由各部门负责公开。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明确预决算公开透明制度,对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主体等都作了比较全面明确、具体的规定,确立了预决算公开的法律制度框架,有利于推进预决算公开,提高预决算透明度。

(七)提高预决算编制科学性

预决算编制涉及编制权配置,预决算收支分类、周期和编制流程新修改的预算法要求预算收入预测数据和支出预算定额真实准确,预算编制程序和方法合理规范,预算资金安排和数字指标稳妥可靠。

1.政府预算编制新修改的预算法第32条增加规定,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做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做出相应安排。

2.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3.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新修改的预算法第32, 37条增加规定,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各级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4.中央债务余额管理新修改的预算法第34条补充规定,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

5.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0, 41条补充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同时增加规定,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6.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2条补充规定,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7.决算草案编制新修改的预算法第75条增加规定,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八)增强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规范性

预算经过人大审查批准之后,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财政收支计划新修改的预算法要求依法组织收入,严格落实支出安排,确保资金及时用于预算项目,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预算审批前支出新修改的预算法第54条补充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大批准前,可以安排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预算审批前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做出说明。

2.收入指标新修改的预算法第55条继续要求,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同时增加规定,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征收部门和单位也不能多征、提前征收。

3.收付实现制新修改的预算法第57, 58条补充规定,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4.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新修改的预算法明确政府的全部收入都应当上缴国库经过否定之否定,新修改的预算法继续保留中央国库由央行经理,并对财政专户进行限制第57条增加规定,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第61条增加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第59条补充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第60条增加规定,已经缴入国库的资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需要退付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退付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不得用退库处理。

5.超收收入使用新修改的预算法第66条增加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6.增列赤字新修改的预算法第66条增加规定,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7.预算调整新修改的预算法第67条明确规定预算调整的四种情形:一是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二是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三是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四是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第68条增加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做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做出安排第69条补充规定,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九)完善预决算审查监督制度

审查批准预决算并监督预算执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总结近年来各级人大的实践探索好成功经验,新修改的预算法完善了预决算审查监督的一系列规定。

1.预算草案细化新修改的预算法

第46条增加规定,报送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2.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4条补充规定,在主体上,省级初步审查为本级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删除有关工作委员会;设区的市级初步审查为本级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在对象上,将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修改为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在时间上,继续保留省、市、县初步审查30日前的规定,将中央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时间从一个月前延长到45日前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5条增加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3.预算草案重点审查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8条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从八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大预算决议的要求;二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三是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四是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五是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六是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七是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八是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4.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9条增加规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向主席团提出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级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大预算决议的情况做出评价;二是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是否可行做出评价;三是对本级人大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四是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5.预算批复新修改的预算法第52条补充规定,各级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批复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省级政}t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6.预算调整方案初步审查新修改的预算法第69条增加规定,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30日前,国务院财政部门要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级要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设区的市级要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级要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乡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7.编制决算草案新修改的预算法第75条补充规定,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8.决算草案初步审查新修改的预算法第78条增加规定,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30日前,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中央决算草案提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级应当提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设区的市级应当提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级应当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9.决算草案重点审查新修改的预算法第79条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乡级人大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从十二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预算收入情况;二是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三是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四是资金结余情况;五是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六是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七是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八是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九是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十是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十一是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十二是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结合本级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10.决算批复新修改的预算法第80条增加规定,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11.预算执行监督新修改的预算法第88条增加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新修改的预算法第90条增加规定,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十)强化法律责任制度

针对法律责任规定比较模糊问题,新修改的预算法将法律责任从3条3款增加到5条25款如果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违反预算法规定,除了责令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外,新预算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1.增加追究行政责任的6种情形:一是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二是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三是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四是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五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六是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行为。

移动支付调查报告篇(7)

互联网经济泡沫的破裂,IT热潮的迅速降温,由此导致曾经热闹非凡的电子商务热也遭人冷落。然而,就在电子商务处于一种停滞不前的状态的时候,市场上却涌动着一股热流,一种全新的电子商务————移动电子商务正在不知不觉中兴起,而且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全球著名的市调公司Frost&Sullivan今年最新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移动电子商务在未来几年内将出现“质”的飞跃,预计2006年移动电子商务市值将达到250亿美元。届时,移动电子商务将占全球在线交易市场15%的份额。

Frost&Sullivan的报告还显示,未来的移动电子商务市场将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不同领域:自动支付系统,包括自动售货机、停车场计时器、自动售票机等;半自动支付系统,包括商店的收银柜机、出租车计费器等;移动互联网接入支付系统,包括商业的WAP站点等;手机代替信用卡类支付以及私人之间账务结算。在以上这些支付形式当中,其中通过手机————互联网这种支付形式的占整个移动电子商务的39%,私人之间的P2P支付占34%。

分析人士认为,因特网、移动通信技术和其它技术的完美结合创造了移动电子商务,移动电子商务以其灵活、简单、方便的特点将受到消费者的欢迎。而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使普通的消费者在预定门票、支付费用、股票交易以及财务办理上受益。同时,移动电子商务的有关调查数据也显示,移动电子商务给移动运营商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惊喜。

移动支付调查报告篇(8)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六条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七条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八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十三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第十七条 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中央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对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前款所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第三十四条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第三十七条 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第三十八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第三十九条 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预算中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事业。

第四十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四十一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十五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四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五十五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第五十六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十八条 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

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第六十条 已经缴入国库的资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需要退付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退付。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不得用退库处理。

第六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政府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支持政府财政部门严格管理预算支出。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建议本级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六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第六十四条 各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六十五条 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六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第六十七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六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第六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各级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七十条 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对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第七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七十四条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第七十五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七十六条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中央决算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级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第八十条 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第八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经审议决定撤销的,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本级政府依照本法规定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八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八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八十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的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十七条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九十条 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第九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第九十四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九十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六条 本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其他法律对其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十八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九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管理,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移动支付调查报告篇(9)

通过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管理重点必然要由财政收入转变为财政支出,因而,财政审计的研究重点必将转向财政公共支出。财政审计的开展必须围绕预算管理及其预算支出特点来进行,以确保财政支出合法合规性以及绩效性的实现。具体地,应突出财政支出管理审计、公共部门行政管理成本审计和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等。

2.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审计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实施有利于缓解地方政府困难、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审计,一是审查转移支付的形式的合规性,是否符合新型公共财政支出的要求,是否遵循公共服务均衡化原则;二是审查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依据是否科学可靠,审计公式化转移支付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要素的数字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三是审查审计项目设置的合法性,其中,着重审查补助地方支出的项目设置和补助办法是否经过了法定审批程序,财政部门有无擅自设立补助项目、制定补助办法等超越权限的行为;四是审查专项转移支付有无明确严格的依据和规范的分配方法,分配过程有无太过随意、透明度差,进而导致财政资金低效甚至无效运作等问题;五是要审计结算依据是否合规、真实。

3.实施财政风险审计

如若管理不善,各级财政也将会面临未来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入不敷出甚至引发财政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风险。因此,应将财政风险审计作为在新时期财政审计的重点内容,对财政风险水平进行评估,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其中应重点加强对政府各种隐性债务与或有债务的审计。一要认真审查地方政府各类债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二要从财务管理上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和控制,应认真审查报表、账本、凭证等会计资料以及借款协议,把握地方政府的真实债务负担,发现债务管理问题;三要根据债务资金的流向,跟踪检查使用债务资金的项目和单位,为财政部门加强对债务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的管理提供依据。

(二)财政审计方法的创新

1.坚持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

审计和审计调查可以分别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进行。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可以审计为主,辅之以审计调查,或者相反。如对教育经费的审计,在对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和部分重点高等院校教育经费进行审计的同时,只要对其他的院校作一些专题调查便可掌握问题的全貌。

2.积极推行计算机辅助审计

目前财税管理信息化和网络化的程度日益提高,给财政审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国家审计机关应以此为契机,大力研究开发以网络为基础的计算机辅助审计(caaTS),使财政审计能够尽快适应新技术发展带来的变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手段,扩大审计范围、提高审计效率、节约审计成本、加强审计监督力度。为此,应该建立健全计算机辅助审计的相关法规,制定财政审计中应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具体操作准则、指南和操作法规,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移动支付调查报告篇(10)

第一,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庞大。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转移支付的整体规模进入持续并快速增长的阶段,已经从1995年的2 533亿元迅速上升到2014年的51 874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7.8%。2014年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总额(含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已达5.19万亿元,占到中央公共财政支出的70%和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41%,后者比发达国家平均1/3的水平约高出1/4。

第二,从结构上讲,增长速度最快的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其占比从1995年的11%增长至2014年的52%,其次是专项转移支付,而税收返还的增长速度最慢。但总体来看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仍相对较低。按现行统计口径,2014年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三者的比重为10:52:38。

第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种类太过庞杂、涉及部门众多。共有20大类105小类,几乎覆盖了全部预算支出科目,各行各业都有涉及,同一类性质的事项多个部门握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同一个部门握有多种类型的转移支付资金,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财政收支划分模式自分税制改革以后就存在的非对称性特征,而财政转移支付大量的畸形需求也由此产生。

总的来说,2009年以来,财政转移支付进入规模和比重快速增长的时期,同时也是绩效和监督问题快速涌现的时期,转移支付的结构也有待进一步的调整。在2014年6月30日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为财政转移支付绩效与监督改革指明了基本方向。改革的目标已明确为增一般、减专项、提绩效。现代财政制度也要求财政监督要以绩效为导向,并且对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重点关注财政转移支付绩效和监督这个问题。

二、 现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三个主要问题

首先,财政转移支付在制度上存在随意性较强、透明度低、制度化程度较低等问题,引发了财政腐败,大大降低了资金的运转效率,尤其在专项转移支付领域问题凸显。这是由于专项转移支付的来源、规模和使用弹性较大,降低了地方政府对资金的监管力度,由此滋生了更多的财政腐败。具体的现象为:首先,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前,上到下各部门“全力以赴”。一是中央部门对于设立转移支付资金项目非常热衷。二是地方政府部门所谓的“跑部钱进”。其次,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中“乱象频出”。实际上,专项转移支付一般首先分配到各部委,然后再一级一级对口向下分配,最终导致资金在部门间多重分配与停留。

同时,地方为了获得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实际上需要逐级向上竞争,为了提高竞争力往往把获得资金作为随意支配的自家金库,结果导致资金申请下来到了??际使用者手中时已经所剩无几,更严重的是最后资金的使用零星分散。最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后的状况则是“无人关注”。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活动中,严重缺乏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的核实,从中央到地方的习惯都是钱花完了,财政活动也就结束了,对政府目的是否实现以及实现效果却几乎无人问津。结果就是,以各种名目设立的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越来越多,但财政绩效却得不到提升。

其次,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尚未实现规范化运行。一是财政透明度问题。大量应当公开的信息仍然滞留于政府部门内部,处于公开但不透明的状态。二是关于绩效管理。包括绩效考核、绩效审计、绩效问责等制度在操作层面仍面临诸多技术性问题。三是关于财政监督。监督主体之间职能不明晰导致重复监督和监督缺位同时存在。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计、财政等诸多监督主体均从各自需求出发进行监督,交叉与重复检查经常发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是政府行政行为的问责主体,虽然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具有对独立性,但其资金、人事均与本地政府与上级政府有关,致使问责没有实质性效果。

最后,财政转移支付的绩效管理与监督尚缺乏相应的法制基础。《预算法》只规定了行政责任,虽然刑法中普适性的罪名也适用,但范围过窄,如转移支付截留拨款、违规使用资金、浪费资金都无法适用刑法。所以多数仅给予行政处罚,较少给予足够的经济处罚和限制人身自由处罚,这种较低的违法成本更加纵容了财政腐败。

三、 国际经验:资金使用与监督的公开透明

信息的公开透明是财政监督的基本要求。及时、完整、可靠地涉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运行的准确信息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很多国家在财政公开透明方面做出过积极探索。正如定义所示的,转移支付信息的公开透明包括,转移支付相关信息是否完整、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一些信息的时效性很强,因此这些信息是否及时也是信息公开透明的内容,以及公众获取信息的便捷性等方面。发达国家包括美国、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等国家围绕这些方面进行了不懈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可以供我们参考。

美国有多种既成制度共同保证财政信息的透明性。比如1787年通过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就此有系统性的规定:联邦政府全部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都必须定期向纳税人如实、完整地披露。美国甚至还借鉴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制度专门建立了针对政府的财务报表准则,主要体现了三个原则:一是转移支付的批准信息公开。二是转移支付项目在运行过程中过程公开,接受议会和公众质询。三是转移支付管理和监督的考核公开透明。

法国的法律特别强调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接近达到事无巨细都要公开披露的程度。各种赋税和其他公共收入的收支情况,也应遵循同样的准则向公众公布。这些收支应该分门别类,便于公众了解和掌握。

1982年,澳大利亚制定的《信息自由法》,成为信息公开方面的基本法律。《预算诚信章程法》、《总审计长法》等也是与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信息公开相关的重要法律。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上建立了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信息公开制度,包括审批、执行及监督信息的公开。信息透明相关的信息不仅要向议会报告,接受议会的质询,还要以便捷的方式向公众公开。

1994年,新西兰通过的《财政责任法案》指出,政府应该及时公布其财政业绩,该法案还明确了实现财政报告透明的具体规范和标准。

1998年,英国颁布的《财政稳定守则》包括财政政策的五项基本原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财政信息必须公开透明。在财政收支信息公开透明的基础上,公众才能有效地对政府进行有效监督,进而防止财政风险。

四、 财政转移支付绩效与监督治理框架的重构

1. 构建全过程动态监管体系,解决好对效率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财政转移支付绩效与监督制度建设的两个核心问题就是对效率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因此,政转移支付绩效与监督治理框架的重构首先要解决这两个问题。本文认为,全?^程动态监控系统主要包括:一是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为主线的横轴,由项目申报、资金分配、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和成效评价五个环节构成;其次,纵轴是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部门为主线,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地市财政、县级财政和乡镇财政五个层次构成;三是以多元监督为主线的综合管理框架,包含人大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党内监督四个监督主体。这三类框架有机组合、相互制约、形成了具有科学性、系统性、约束性的全程动态监督体系。

(1)针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横向监督。

第一,项目申报监督。项目的申报应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项目申报由专家、各界代表及监督部门代表等组成的考评小组负责,对项目各个阶段的可行性、环评和完成后效益等维度进行深入论证。

第二,资金分配监督。首先应重视项目预算编制。其次是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存在新设调整时,事先应征求意见并会签监督检查局。最后要保证项目公示及时且公开透明。

第三,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要不断推进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完善,在继续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过程中,注重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建设,重点做好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工作。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意识,对项目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提高项目调整审批效率,同时加强监督,做好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估;按程序报批处理项目变更;用不同的会计核算办法对不同类型的项目进行建账核算;按项目合同规定付款,并对相关项目档案和财务档案进行审查。

第四,绩效评价监督。在每个财年结束时,应由财政部门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决算报告,并接受人大的监督,加强其预算约束力,并在合理分类的基础上,逐步整合现有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2)五级财政自上而下的纵向监督。中央层面的财政转移支付监管。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需要全面地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的综合监管工作。其次,积极改进专员办等派出机构的监管方式。专员办等派出机构联系中央财政与基层预算单位的桥梁和纽带,他们应通过基层的实地调研,把基层预算单位的需求充分反映到上级单位,并且多方面收集综合财政监管所需数据和信息,为进一步建立监管台账和数据库打好坚实基础。最后,建立上下联动、紧密配合、合理衔接的综合监管成果利用机制平台,为业务司和主管部门加强财政管理提供支持,形成有效的立体监管体系。

下一层就是省市等中间层面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在这一层面重点是需要继续建立并完善资金的内部管理办法,包括一些相关审核与检查的操作细则,将定岗定则、量化考核等问题都研究清楚。在操作细则上,基层预算单位是预算执行的主体,需要对本单位资金支付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而上层主管部门除了需要监督本部门重点资金项目的预算执行外,还需要组织与指导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并对下属基层预算单位的支付信息进行汇总和审核;再往上一层比如省财政厅则需要跟进审核资金用途、项目进度,确保资金的准时拨付。此外,中间层面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监管还需要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系,这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政的公共服务水平。

再往下就是县乡等基层层面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由于县乡处于财政资金监管的“终端”环节,其监管效果会直接影响到财政政策执行的结果,也决定了财政资金是否能得到安全、有效的使用。完善这个层面的资金监管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切入。第一,明确职责。乡镇财政所可以在上级财政局签订资金监管责任书,以明确自己在资金监管工作方面的主体职责和任务,确保县、乡、村各级财政专员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第二,注意规范资金的公开与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可以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资金责任主体,然后把资金按照责任主体的不同进行分类划分,最后明确地公示资金责任主体并接受监督。 第三,认真做好抽查巡查工作,并进一步规范抽查的程序和内容。乡镇财政所可以充分发挥在监管上的就近优势,对一定比例的资金用途进行有针对性的入户抽查与巡查,确保资金如实的得到使用。同时,也可以在抽查巡查的过程中做好资金工作底稿的规范工作,这也有利于建立并完善资金监管台账,强化资金管理。

(3)完善财转移支付监督多元主体格局。建立多元监督为主线的综合管理框架,包括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党内监督四个监督主体。综合监督强调建立多元立体监督体系,尽量避免各监督主体权责交叉。立法监督要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属的预算审查委员会监督检查职能。行政监督重点在于实现财政部门管理职能的再优化,注重宏观层面政策的把握与财政收支的再监督,减少对具体微观层面事物的参与。审计监督强调要对财政转移支付实现全覆盖,目前要加快推进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保证审计独立性。党内监督则是通过对领导干部执行财经纪律主要针对财政转移支付领域的行政效能、政风行风腐败,即领导干部利用垄断权所进行的滥用资金等行为,进行重点巡视,从源头上治理财政转移支付领域的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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