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考核方案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0 14:45:44

罚款考核方案

罚款考核方案篇(1)

二、承包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三、承包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条例》,尽职尽责做好矿区治安保卫工作,防止和杜绝治安案件、发生及练习者并且达到“六不准”。

2.杜绝各类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协助上级和地方治安管理部门维护好矿区治安秩序。

3.加强生产、生活治安保卫工作,保证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保护职工人身安全,保护企业领导人的安全。

4.加强治安巡逻管理,防止重大盗窃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火灾)事故发生。

5.定人员_____人;包费用指标全年_____万元。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承包内容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以及本矿规定的治安保卫指示

3.有为乙方因公负伤或因公和不违规情况下出现的意外事故,支付有关的经济费用。

4.有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通讯器材,交通工具和按规定配备警械、服装条件的义务。(费用按规定划分)

5.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时,有终止合同或解聘更换承包人的权利。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有内部劳动组织管理权、对内部人员有考核奖惩和经济分配权。

2.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对违反矿区治安保卫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教育、罚款的权利。

3.甲方不能履行合同时,有权提出变更或终止合同。

4.有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维护矿区生产、生活稳定的义务。

5.有加强治安保卫管理,保证企业财产不受损失和职工人身安全的义务。

6.有全面完成承包合同内容,接受甲方监督、检查考核的义务。

六、考核

1.承包单位必须完成费用指标,节超按100%奖惩兑现。

2.承包期内全面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矿(甲方)按照乙方工资总额的5%进行奖励,去消其他单项奖励,半年预兑现,全年总兑现。受到泰安市及以上公安部门的嘉奖,矿再给予奖励。

3.因管理不善、工作不到位,发生,影响正常的生产、办公秩序,或造成较坏影响的,扣罚承包单位费用_____元,对承包责任人罚款_____元。

4.发生一般刑事案件,对承包单位罚款_____元;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对承包单位扣罚________元,去消按5%提取的奖励,对承包责任人罚款_____元。

5.发生重大盗窃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火灾)事件(非管理原因和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除外),承包期内未能侦破的按矿核定的损失金额的60%扣罚承包单位的费用,对责任人罚款_____元。

6.凡属本矿内部报案的,结案应达到90%,每降低1%罚款_____元,依次累加。超过90%,每提高1%,奖励_____元,依次累加,由矿分管领导考核。

7.本合同规定的各种奖罚,副职均按责任人的90%执行。

8.承包单位在承包期内所有罚款必须交矿财务科,罚款必须向被罚者出具正规单据,罚款标准按《矿规公约》和有关治安处罚条例执行。凡发现或有举报罚款不出单据者,罚承包单位每次_____元。罚款的支付使用由承包单位向矿分管领导申请办理。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支。

9.承包期内除承包合同规定的费用外,矿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超支自负。凡遇政策性工资调整或矿统一安排增加人员,按实际增支情况适当调整费用指标。服装配备按规定3年更换一次,由矿审批费用单列,因人员变动或不到规定年限增加的服装费承包单位自负。承包单位人员享有全矿一次利,但遇有以下情况时,不再享受:

①发生,造成较坏影响的;

②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的;

③发生重大盗窃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件的。

七、其他

1.承包单位必须制订内部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办法,以及经济分配制度。

2.本承包合同的考核,由经考办牵头、财务、监察、审计共同负责,每季考核一次,半年一次兑现,年终总考核兑现。

3.本承包合同经矿领导与承包单位责任人签字后生效。

罚款考核方案篇(2)

一、单项选择题

1、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 )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A、200

B、2000

C、500

D、1000

2、下列各项中,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是( )。

A、对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B、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C、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D、对省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3、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A、15

B、30

C、45

D、60

4、下列行政复议情形中,需中止行政复议的是( )。

A、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B、作为申请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

C、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

D、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规定达成和解

5、甲市乙县国税局丙镇税务所在执法时给予本镇纳税人赵某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赵某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则被申请人是( )。

A、甲市国税局

B、乙县国税局

C、丙镇税务所

D、乙县人民政府

6、下列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案件中,必须经复议程序的是( )。

A、因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引起争议的案件

B、因不予给与举报奖励引起争议的案件

C、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争议的案件

D、因核定征收引起争议的案件

7、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相关规定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B、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责令其改正,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C、纳税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査的,税务机关责令其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D、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

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多项选择题

1、税务机关实施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中,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有( )。

A、罚款

B、收缴发票

C、没收财物违法所得

D、停止出口退税权

2、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复议证据类别的有( )。

A、视听资料

B、证人证言

C、当事人陈述

D、鉴定意见

3、下列属于税务行政诉讼特有原则的有( )。

A、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B、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C、不适用调解原则

D、实行回避原则

4、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 )。

A、属地管辖

B、级别管辖

C、地域管辖

D、裁定管辖

5、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的陈述,正确的有( )。

A、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B、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C、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D、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6、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某些税务行政复议事项进行调解。以下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调解要求的有( )。

A、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的原则

B、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C、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D、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7、下列属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案件范围的有( )。

A、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B、对公民作出1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C、对法人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D、对法人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答案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征管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

【该题针对“税务行政处罚”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8322,点击提问】

2、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D,对省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总局的复议决定不服的,纳税人不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题针对“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9613,点击提问】

3、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该题针对“税务行政复议(综合)”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9582,点击提问】

4、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D,属于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选项C,属于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情形。

【该题针对“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9595,点击提问】

5、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税务所作为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的授权,有一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2000元以内罚款的处罚权)。只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法律、法规对税务所有授权,二是税务所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则税务所就可以成为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该题针对“税务行政复议(综合)”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9587,点击提问】

6、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因税款征收行为引起的争议,必经行政复议程序。

【该题针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9523,点击提问】

7、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C,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査,税务机关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题针对“税务行政处罚”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8347,点击提问】

二、多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根据税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主要有:(1)罚款;(2)没收财物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该题针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8349,点击提问】

2、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该题针对“税务行政复议受理及证据”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9627,点击提问】

3、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合议、回避、公开、辩论、两审、终审等不属于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属于诉讼的共有原则,因此选项A和D不符合题意。

【该题针对“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9552,点击提问】

4、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该题针对“税务行政诉讼”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9550,点击提问】

5、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以上选项全部正确。

【该题针对“税务行政复议受理及证据”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9591,点击提问】

6、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上述选项均为调解应当符合的要求。

【该题针对“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9531,点击提问】

7、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罚款考核方案篇(3)

,

2.本办法适用于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业务人员,其他岗位人员可参照本条例进行奖惩,但原则上对于其他工作人员的奖励在同等条件下不能大于业务人员。

3.所有业务人员每六个月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分为业务考核和日常工作考核。考核结果是业务人员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4.大区经理应当在每个考核周期开始时,根据总经理下达的经济指标与管理指标制定本区六个月的月度工作计划和经济指标,并分解到下属每个人,并由总经理审阅通过。区域经理应当按大区经理制定的月度计划,制定周工作计划,每半个月制定一次,并交由大区经理审阅通过后,汇总交于总经理审查。每个区域经理和大区经理必须严格按由总经理认可的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5.业务人员每次出差必须填写出差申请表。经总经理确认的出差计划完成后,并达到预期目标时。

6.全体业务人员应当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注意维护公司的企业形象。

7.所有业务人员必须于每周六上午将一周工作总结和工作日志上交公司行政部。

8.奖励分为:表扬、嘉奖、管理奖金、业务奖金、晋级、升职五种。

ø表扬:由总经理在全员大会上提出的口头表扬,并记录于当次的会议记录,每次表扬可以在本考核周期内加一分。一个考核周期内的三次表扬可以并奖一次嘉奖。

ø嘉奖:博康公司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书面表扬,并存档保存。每次嘉奖可以在本考核周期内加二分。一个考核周期内的三次嘉奖可以并奖一次管理奖金。

ø管理奖金:因为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方面的非业务原因而颁发的现金奖励,管理奖金由公司行政部门记录并存档。奖金是一次性的,金额50~200元。每获得一次管理奖金可以在本考核周期内加三分,一个考核周期内的三次管理奖金可以并奖一次晋级。管理奖金可以和其它更高的奖励标准同时执行。

ø业务奖金:因为业务超额完成或其它重大业务贡献而颁发的现金奖励,业务奖金由公司行政部门记录并存档。超额完成业务量的,奖金是一次性的,奖金发放标准参看《业务人员薪酬制度》,重大业务贡献的金额根据业务产生的销售收入按相应比例发放。每获得一次业务奖金可以在本考核周期内加三分,一个考核周期内的三次业务奖金可以并奖一次晋级。

ø晋级:岗位工资在目前的标准下,按薪酬制度所规定的级差上浮一级。

ø升职:岗位工资薪酬制度所规定的岗位标准上调一个岗位,业务提成和其它待遇也按相应的岗位标准执行。

9.处罚分为:训诫、警告、罚款、降级、降职、停职学习、解聘。对于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其他员工的利益,构成犯罪嫌疑的行为将转交司法机关处理。

ø训诫:由总经理或相应的管理人员进行谈话,指出其工作中的问题。每次训诫在本考核周期内扣一分,一个考核周期内的三次训诫记一次警告。受到训诫的业务人员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就以后工作拿出书面整改方案,不能完成者将会转成警告处罚。

ø警告:公司以文件的形式公开批评。每次警告在本考核周期内扣二分,一个考核周期内的三次警告记一次罚款。受到警告的业务人员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就以后工作拿出书面整改方案,不能完成者将会转成罚款处罚。

ø罚款:对违纪的业务人员采取的现金处罚,罚款金额为200~本月工资额。罚款可以由员工直接到财务部交纳,也可以由财务部在当月应发工资中扣除。每次罚款在本考核周期内扣三分,一个考核周期内的三次罚款记一次降级。受到罚款的业务人员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就以后工作拿出书面整改方案,不能完成者将会加处降级处罚。

ø降级:岗位工资在目前的标准下,按薪酬制度所规定的级差下浮一级。如果工资标准已是该岗位的最低级,则按本岗位工资的平均级差降低工资标准。受到降级处罚的业务人员,其它待遇均按本岗位最低标准执行。受到降级的业务人员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就以后工作拿出书面整改方案,不能完成者将会加处罚款处罚。

ø降职:岗位工资按薪酬制度所规定的岗位标准下调一个岗位,业务提成和其它待遇也按相应的岗位标准执行。受到降级的业务人员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就以后工作拿出书面整改方案,不能完成者将会加处罚款处罚。

ø停职学习:暂停目前的一切工作,工资标准按每月400元发放,其它待遇一律停止享有。停职学习期满由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复岗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复原岗位工作,但工资标准和其它待遇应按本岗位的最低标准执行,考核不合格者将留职查看或解聘。

ø解聘:解除聘用关系,被解聘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完离职手续。

二、奖励

1.公司行政部会同总经理对工作日志和总结及工作计划进行评比,每月评比一次。评比结果排在第一位者,将获得表扬一次。

2.公司每个自然年度结束时,将对本年度内的工作进行评比,评选出工作优秀者,可以获得优秀员工称号,并获得奖金一次。

3.在工作中乐于助人,从公司大局出发,不计个人得失,确实为他人的业务工作做出帮助的,由行政部门评审报总经理批准后,记嘉奖一次。

4.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指出建议,且建议具有可行性的,记嘉奖一次。建议能够得到实施,并且确实对公司经营有帮助的,颁发奖金一次,标准由总经理会同行政部门确定。建议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有很大帮助,确实能够使公司的业务发展取得明显进步的,可晋升一级或升职。

5.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意见的,且意见确实有效的,记嘉奖一次。

6.在业务工作中能独具慧眼,争取公司利益,洞察秋毫,在特殊情况下为公司挽回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时,按挽回损失的大小,记业务奖金一次,由总经理会同公司行政部确定。

7.大区经理对所辖区域经理,应起到管理和指导的作用。所辖区域经理均完成预定销售指标的,大区经理记可获得管理奖金一次。

8.大区经理超额完成销售指标的,大区经理记业务奖金,具体办法参看《业务人员薪酬制度》。

9.区域经理超额完成销售指标的50%,且绩效考核评分在95分以上时,岗位工资和其它相关费用标准均按大区经理标准执行,具体职位安排视公司当时的情况而定。

10.每次绩效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绩效考核在90以上者,将晋升工资一级,95分以上者晋升两级,100分以上者晋升三级。

11.制止他人贪没公司费用或侵占公司财产的,为公司挽回损失的,按挽回损失的10%奖励。检举他人有贪没和侵占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可能产生的损失的5%奖励。

三、处罚

1.没有按时制定工作计划的,记警告一次。虽然按时完成了计划,但计划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重新制定,不能按时重新制定的或重新制定的仍不符合要求的,记训诫一次。

2.未按时按量上交工作日志和工作总结的,每次每种材料扣罚工资100元,并记训诫一次。工作日志和工作总结经初审不合格,经总经理审查仍不合格者,将扣罚工资50元,并记训诫一次。

3.业务人员每次出差前须填写出差申请表,经上级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差。出差计划完成,须填写出差总结(过单),经总经理确认出差效果不合格者,将暂停出差审批,并记训诫一次,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出差整改方案并合格后,可以恢复出差审批。在一个月内有三次出差不合格的,处停职学习一周或解聘。

4.在一个考核周期,业务人员未能有订单产生时,处降低工资标准两级;在下一个考核周期里,仍未有订单产生的,应当解聘,但如果业务人员如果有十足把握的订单会在有可以预见的时间内产生,由业务人员做出书面保证后可以暂留任三个月,这三个月由业务人员向公司以个人借款的形式借支费用,留任期满,有订单产生的,借款转为个人的工资和费用开支,没有订单产生的,应当解聘并退还三个月内的所有借款。

5.业务人员有漏单行为的,每次处责任人和相应的大区经理当月应得工资的等额罚款并处降低工资标准三级,责任人只有大区经理的,只处罚大区经理。业务人员因为自身的原因而造成丢单的,每次处责任人和相应的大区经理罚款100~500元,并处降低工资标准一级或两级。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出现两次以上漏单或三次以上丢单的,责任人处停职学习或留职查看或解聘,相应的大区经理处降职;责任人只有大区经理的,降职后再处上述处罚。

6.业务人员有卖单行为的,立即处解聘,并要求依法赔偿公司的损失。

7.在工作中没有团队精神,不和他人采取合作的态度而造成业务发展困难的,处警告一次。因为不合作造成业务损失的,按损失的业务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一定比例处罚款,标准由总经理会同行政部门确定。

8.大区经理所辖区域经理中有一个区域经理在两个考核周期内为零单的,处大区经理降低工资标准两级,有两人以上零单的,处降职或解聘。

9.不接受上级的领导和管理的,处停职学习一周或解聘。

10.故意编造工作总结、工作日志和出差总结,夸大业务成果的,根据事实处以以警告或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处以降级以上处罚。

11.在工作中做出有损公司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处当月工资额50%的罚款,并处降低工资标准两级。情况恶劣的,并处解聘。

12.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复制、传播公司文件和专用计算机软件,窃取和传播公司计算机密码的处当月工资额50%的罚款,并处降低工资标准两级。情况恶劣的,并处解聘。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四、其它

1.业务人员离职时,应当返还没有产生订单的业务费用。其它债权债务也必须结算完毕方可离职。

罚款考核方案篇(4)

从乌鲁木齐铁路局的实际运作看,通过运输系统组织,可有效控制的运输成本支出部分,主要包括货车使用费、机车使用费及其他运输设备的使用费支出等。由于其他运输设备的使用费支出涉及范围广、复杂,可操作性差,因此仅从货车使用费、机车使用费这两个方面的控制办法提出考核方案设想。

1、货车使用费的考核方案

铁路货车使用费现行的收取方法是铁道部以各局18:00结存的部属现在车,扣除部属检修车和口岸备用基数为工作量(即货车使用车),按单价(2002年为64元/辆。日)收取。目前,铁路局是以货物发送量、接运量及运用车年计划为基础,由财务部门制定货车使用费支出计划,进行考核。仅在铁路局及分局的调度人员承包奖中进行考核,尚未考核至站段一级,这就造成上、下级步调不一致,考核及控制力度不足的问题。因此,提出铁路局至站段均参与的考核方案。

(1)考核对象:路局总调度室,分局调度所,独立核算站及车务段。

(2)考核工作量:路局总调度室和分局调度所以货车使用辆数、货物周转量、企业自备运用车保有量利用率为考核工作量。

企业自备运用车保有量利用率=自备车装车数/自备运用车保有量独立站以货车使用辆数、企业自备运用车保有量为工作量。

车务段由于其管辖线路长、大小车站多,故以货车使用辆数(按分局货车使用车总数减去各独立站货车使用车数)与货运收入的比值为考核工作量。

(3)考核工作量的基数定标:各项指标均以上年实际完成为基数,或参考上月实际完成情况,以体现逐渐压缩运输成本支出的目的。

(4)考核方式

①路局总调度室和各分局调度所:

货物周转量单价=上年货车使用辆数/上年货物周转量

目标货车使用辆数=货物周转量单价×实际货物周转量

节约货车使用辆数=目标货车使用辆数-实际货车使用辆数

货车使用辆数以目标货车使用辆数为基数,按比例节奖超罚。采取与货物周转量挂钩的方式,能够充分体现量增价升、量减价降的概念。

同时,以企业自备运用车保有量利用率作为节约货车使用费的调节系数。奖励时,利用率超过基数,提成系数增加比例,低于基数,提成系数降低比例;罚款时,利用率超过基数,罚款系数降低比例,低于基数,罚款系数增加比例。对企业自备车纳入考核,主要考虑全局中、停、周时的计算,与企业自备车有关,而中、停、周时的好坏与成本支出密切相关。考核必须有法必依,不讲人情,否则,难以激发职工斗志。

奖罚举例(数据均为假定):货车使用辆数按目标货车使用辆数节约100辆,乘以单价64元/辆。日,节约货车使用费6400元,按2%提奖128元,同时,利用率按基数每超1%,提成系数增加至2.1%,即提奖134.4元;每下降1%,提成系数减少至1.9%,即提奖121.6元。超支100辆,罚款128元,同时,利用率按基数每超1%,罚款系数减少至1.9%,即罚款121.6元;每下降1%,罚款系数增加至2.1%,即罚款134.4元。

②独立站:按使用车基数每超1辆或每压缩1辆,相应提取货车使用费比例的罚金或奖励。

③车务段:以上年货车使用辆数占货运收入的百分比为基数,按基数超过部分,扣除清算工资的比例作为罚款;压缩部分,增加清算工资的比例作为奖励。

(5)经济相互补偿:在日常组织中,存在着一些不可控因素,故制定下列经济相互补偿措施。 

①自然灾害、上级指令性车流调整等因素造成的使用费超支,可向上级申请,经审核予以减免。

②各铁路分局间及分局与各站段间,对于日班计划及修正计划以外的到达列数(不包括单机挂车),由于增加使用费支出,可在18:00前拒绝接车。但对于经双方协商同意接车造成的支出增加不予减免。

③对本铁路分局施工,影响邻分局经分界口按日班计划少交列车,增加使用费支出部分由本分局承担,反之由邻分局承担。

铁路分局管内由于编组晚点,机车、车辆、线路、电务故障,机车出库晚点等原因,造成分界口按日班计划少交列车产生的使用费支出增加部分,由责任单位承担,向铁路分局补偿。

由于机车、车辆、线路、电务故障,机车出库晚点,列车技检等原因,造成车站按日班计划少发列车产生的使用费支出增加部分,由责任单位承担,向车站补偿。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车站按日班计划少接列车,使车务段产生的使用费支出增加部分,由责任单位承担,向车务段补偿。

④对于途中保留列车,上行由各发站所属铁路分局与保留车所在铁路分局均摊,下行由各到站铁路分局与保留车所在铁路分局均摊,对于备用车辆各铁路分局凭部令、局令予以减免。

⑤利益捆绑关系:独立站、车务段使用费奖罚的一部分由分局调度所承担,各分局调度所使用费奖罚的一部分由路局总调度室承担。

2、机车使用费的考核方案

机车使用费主要分为设备和运行支出两部分。设备主要包括大、中、小、临修,材料、折旧等,其中大、中、小修,折旧费相对固定,临修具有一定的可控性,临修次数越多,成本支出越多,甚至影响列车开行。机车运行需要燃油消耗,这与机车乘务员的操作水平、调度员指挥水平密切相关。比如,频繁的加减速、单机率增加、牵引率下降、空率增加,均会造成燃油消耗的浪费。减少站停、减少单机和空车走行公里,均可有效控制燃油消耗。因此,提出围绕燃油消耗、降低临修率的控制方案。

(1)考核对象:路局总调度室,分局调度所,机务段,配属专用调车机的车站。

(2)考核工作量

路局总调度室和各分局调度所均以全局货运机车牵引总重吨公里、燃油消耗量、机车台日、单机率、牵引率、空率为考核工作量。版权所有

单机率=单机走行公里/本务机车走行公里×100%

牵引率=列车总重吨公里/机车牵引定数吨公里×100%

空率=空车走行公里/重车走行公里×100%

机务段以本段担当牵引总重吨公里、燃油消耗量、临修率为考核工作量。

临修率=临修机车台数/支配机车台数×100%

配属专用调车机的车站以调车钩数、换算走行公里为考核工作量。换算走行公里按每小时10km计。

(3)考核工作量的基数定标:与货车使用辆数相同,各项指标均以上年实际完成为基数。

(4)考核方式

①路局总调度室和分局调度所:

机车日产量=上年牵引总重吨公里/上年机车台日

目标机车台日数=实际牵引总重吨公里/机车日产量

节约机车台日数=目标机车台日数—实际机车台日数

机车单价=上年货运机车燃油消耗费用/上年货运机车台日数

节约机车费用=节约机车台日数×机车单价

机车费用也实行节奖超罚。同时,把牵引率、单机率、空率做为奖罚调节系数,三率按基数增减,奖罚费用的提成或罚款比例相应增减。奖罚举例(数据均为假定):每节约1万元,按2.5%提奖250元,同时牵引率超基数1%,单机率、空率各压缩1%,则按2.8%提奖280元;超支罚款比例与此相同。

机务段:

目标每万牵引总重吨公里消耗油量=上年燃油消耗量/上年牵引总重吨公里

实际每万牵引总重吨公里消耗油量=实际燃油消耗量/实际牵引总重吨公里

节约费用=(目标-实际)×实际牵引总重吨公里×油价(时价)

每节约或超支1t,按油价的比例提成或罚款;同时,把临修率作为调节系数,按基数增减,奖罚费用的提成或罚款比例相应增减。

②配属专用调车机的车站:

每换算走行公里完成的调车钩数=调车钩数/换算走行公里

按基数超欠1钩的奖罚金额由各铁路分局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机车乘务员和车站调车人员均执行上述奖罚办法。该部分专为提高调车效率而设,因为这是实现快装、快卸、快编组的重要保证。

(5)经济相互补偿

①在现行体制下,调车机车乘务员定编属机务段,对提高调车效率、加强配合方面属不利因素。因此,建议将机车乘务员定编划归车站,工资总额拨车站。调车机采用租赁性质,费用按上年每台调车机平均使用费拨车站管理,由车站向机务段支付租赁费。由于机车故障大、中、小、临修给车站造成的损失由机务段按内容、程度赔偿。

②在分局间,过轨机车产生的奖罚费用,考核使用机车的分局;但在考核各机务段时,仍以机务段为单位。例如,了墩一鄯善间货运机车由哈密机务段担当,对乌分局调度所进行考核时,包括了墩一鄯善间;对哈密机务段考核时,以该段机车运行范围进行考核。

③对于其他因素造成的机车费用浪费,由责任单位支付赔偿。

④利益捆绑:各段奖罚金额的一部分由分局调度所承担,分局调度所奖罚金额的一部分由路局总调度室承担。

3、实施考核的要求

(1)独立站、车务段、机务段将上述方案细化到车间、班组。

(2)铁路分局及站段对于奖罚办法不得随意改动,奖罚比例可自定,但必须体现重奖重罚的原则。

罚款考核方案篇(5)

从乌鲁木齐铁路局的实际运作看,通过运输系统组织,可有效控制的运输成本支出部分,主要包括货车使用费、机车使用费及其他运输设备的使用费支出等。由于其他运输设备的使用费支出涉及范围广、复杂,可操作性差,因此仅从货车使用费、机车使用费这两个方面的控制办法提出考核方案设想。

1、货车使用费的考核方案

铁路货车使用费现行的收取方法是铁道部以各局18:00结存的部属现在车,扣除部属检修车和口岸备用基数为工作量(即货车使用车),按单价(2002年为64元/辆。日)收取。目前,铁路局是以货物发送量、接运量及运用车年计划为基础,由财务部门制定货车使用费支出计划,进行考核。仅在铁路局及分局的调度人员承包奖中进行考核,尚未考核至站段一级,这就造成上、下级步调不一致,考核及控制力度不足的问题。因此,提出铁路局至站段均参与的考核方案。

(1)考核对象:路局总调度室,分局调度所,独立核算站及车务段。

(2)考核工作量:路局总调度室和分局调度所以货车使用辆数、货物周转量、企业自备运用车保有量利用率为考核工作量。

企业自备运用车保有量利用率=自备车装车数/自备运用车保有量独立站以货车使用辆数、企业自备运用车保有量为工作量。

车务段由于其管辖线路长、大小车站多,故以货车使用辆数(按分局货车使用车总数减去各独立站货车使用车数)与货运收入的比值为考核工作量。

(3)考核工作量的基数定标:各项指标均以上年实际完成为基数,或参考上月实际完成情况,以体现逐渐压缩运输成本支出的目的。

(4)考核方式

①路局总调度室和各分局调度所:

货物周转量单价=上年货车使用辆数/上年货物周转量

目标货车使用辆数=货物周转量单价×实际货物周转量

节约货车使用辆数=目标货车使用辆数-实际货车使用辆数

货车使用辆数以目标货车使用辆数为基数,按比例节奖超罚。采取与货物周转量挂钩的方式,能够充分体现量增价升、量减价降的概念。

同时,以企业自备运用车保有量利用率作为节约货车使用费的调节系数。奖励时,利用率超过基数,提成系数增加比例,低于基数,提成系数降低比例;罚款时,利用率超过基数,罚款系数降低比例,低于基数,罚款系数增加比例。对企业自备车纳入考核,主要考虑全局中、停、周时的计算,与企业自备车有关,而中、停、周时的好坏与成本支出密切相关。考核必须有法必依,不讲人情,否则,难以激发职工斗志。

奖罚举例(数据均为假定):货车使用辆数按目标货车使用辆数节约100辆,乘以单价64元/辆。日,节约货车使用费6400元,按2%提奖128元,同时,利用率按基数每超1%,提成系数增加至2.1%,即提奖134.4元;每下降1%,提成系数减少至1.9%,即提奖121.6元。超支100辆,罚款128元,同时,利用率按基数每超1%,罚款系数减少至1.9%,即罚款121.6元;每下降1%,罚款系数增加至2.1%,即罚款134.4元。

②独立站:按使用车基数每超1辆或每压缩1辆,相应提取货车使用费比例的罚金或奖励。

③车务段:以上年货车使用辆数占货运收入的百分比为基数,按基数超过部分,扣除清算工资的比例作为罚款;压缩部分,增加清算工资的比例作为奖励。

(5)经济相互补偿:在日常组织中,存在着一些不可控因素,故制定下列经济相互补偿措施。

①自然灾害、上级指令性车流调整等因素造成的使用费超支,可向上级申请,经审核予以减免。

②各铁路分局间及分局与各站段间,对于日班计划及修正计划以外的到达列数(不包括单机挂车),由于增加使用费支出,可在18:00前拒绝接车。但对于经双方协商同意接车造成的支出增加不予减免。

③对本铁路分局施工,影响邻分局经分界口按日班计划少交列车,增加使用费支出部分由本分局承担,反之由邻分局承担。

铁路分局管内由于编组晚点,机车、车辆、线路、电务故障,机车出库晚点等原因,造成分界口按日班计划少交列车产生的使用费支出增加部分,由责任单位承担,向铁路分局补偿。

由于机车、车辆、线路、电务故障,机车出库晚点,列车技检等原因,造成车站按日班计划少发列车产生的使用费支出增加部分,由责任单位承担,向车站补偿。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车站按日班计划少接列车,使车务段产生的使用费支出增加部分,由责任单位承担,向车务段补偿。

④对于途中保留列车,上行由各发站所属铁路分局与保留车所在铁路分局均摊,下行由各到站铁路分局与保留车所在铁路分局均摊,对于备用车辆各铁路分局凭部令、局令予以减免。

⑤利益捆绑关系:独立站、车务段使用费奖罚的一部分由分局调度所承担,各分局调度所使用费奖罚的一部分由路局总调度室承担。

2、机车使用费的考核方案

机车使用费主要分为设备和运行支出两部分。设备主要包括大、中、小、临修,材料、折旧等,其中大、中、小修,折旧费相对固定,临修具有一定的可控性,临修次数越多,成本支出越多,甚至影响列车开行。机车运行需要燃油消耗,这与机车乘务员的操作水平、调度员指挥水平密切相关。比如,频繁的加减速、单机率增加、牵引率下降、空率增加,均会造成燃油消耗的浪费。减少站停、减少单机和空车走行公里,均可有效控制燃油消耗。因此,提出围绕燃油消耗、降低临修率的控制方案。

(1)考核对象:路局总调度室,分局调度所,机务段,配属专用调车机的车站。

(2)考核工作量

路局总调度室和各分局调度所均以全局货运机车牵引总重吨公里、燃油消耗量、机车台日、单机率、牵引率、空率为考核工作量。

单机率=单机走行公里/本务机车走行公里×100%

牵引率=列车总重吨公里/机车牵引定数吨公里×100%

空率=空车走行公里/重车走行公里×100%

机务段以本段担当牵引总重吨公里、燃油消耗量、临修率为考核工作量。

临修率=临修机车台数/支配机车台数×100%

配属专用调车机的车站以调车钩数、换算走行公里为考核工作量。换算走行公里按每小时10km计。

(3)考核工作量的基数定标:与货车使用辆数相同,各项指标均以上年实际完成为基数。

(4)考核方式

①路局总调度室和分局调度所:

机车日产量=上年牵引总重吨公里/上年机车台日

目标机车台日数=实际牵引总重吨公里/机车日产量

节约机车台日数=目标机车台日数—实际机车台日数

机车单价=上年货运机车燃油消耗费用/上年货运机车台日数

节约机车费用=节约机车台日数×机车单价

机车费用也实行节奖超罚。同时,把牵引率、单机率、空率做为奖罚调节系数,三率按基数增减,奖罚费用的提成或罚款比例相应增减。奖罚举例(数据均为假定):每节约1万元,按2.5%提奖250元,同时牵引率超基数1%,单机率、空率各压缩1%,则按2.8%提奖280元;超支罚款比例与此相同。

机务段:

目标每万牵引总重吨公里消耗油量=上年燃油消耗量/上年牵引总重吨公里

实际每万牵引总重吨公里消耗油量=实际燃油消耗量/实际牵引总重吨公里

节约费用=(目标-实际)×实际牵引总重吨公里×油价(时价)

每节约或超支1t,按油价的比例提成或罚款;同时,把临修率作为调节系数,按基数增减,奖罚费用的提成或罚款比例相应增减。

②配属专用调车机的车站:

每换算走行公里完成的调车钩数=调车钩数/换算走行公里

按基数超欠1钩的奖罚金额由各铁路分局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机车乘务员和车站调车人员均执行上述奖罚办法。该部分专为提高调车效率而设,因为这是实现快装、快卸、快编组的重要保证。

(5)经济相互补偿

①在现行体制下,调车机车乘务员定编属机务段,对提高调车效率、加强配合方面属不利因素。因此,建议将机车乘务员定编划归车站,工资总额拨车站。调车机采用租赁性质,费用按上年每台调车机平均使用费拨车站管理,由车站向机务段支付租赁费。由于机车故障大、中、小、临修给车站造成的损失由机务段按内容、程度赔偿。

②在分局间,过轨机车产生的奖罚费用,考核使用机车的分局;但在考核各机务段时,仍以机务段为单位。例如,了墩一鄯善间货运机车由哈密机务段担当,对乌分局调度所进行考核时,包括了墩一鄯善间;对哈密机务段考核时,以该段机车运行范围进行考核。

③对于其他因素造成的机车费用浪费,由责任单位支付赔偿。

④利益捆绑:各段奖罚金额的一部分由分局调度所承担,分局调度所奖罚金额的一部分由路局总调度室承担。

3、实施考核的要求

(1)独立站、车务段、机务段将上述方案细化到车间、班组。

(2)铁路分局及站段对于奖罚办法不得随意改动,奖罚比例可自定,但必须体现重奖重罚的原则。

罚款考核方案篇(6)

从乌鲁木齐铁路局的实际运作看,通过运输系统组织,可有效控制的运输成本支出部分,主要包括货车使用费、机车使用费及其他运输设备的使用费支出等。由于其他运输设备的使用费支出涉及范围广、复杂,可操作性差,因此仅从货车使用费、机车使用费这两个方面的控制办法提出考核方案设想。

1、货车使用费的考核方案

铁路货车使用费现行的收取方法是铁道部以各局18:00结存的部属现在车,扣除部属检修车和口岸备用基数为工作量(即货车使用车),按单价(2002年为64元/辆。日)收取。目前,铁路局是以货物发送量、接运量及运用车年计划为基础,由财务部门制定货车使用费支出计划,进行考核。仅在铁路局及分局的调度人员承包奖中进行考核,尚未考核至站段一级,这就造成上、下级步调不一致,考核及控制力度不足的问题。因此,提出铁路局至站段均参与的考核方案。

(1)考核对象:路局总调度室,分局调度所,独立核算站及车务段。

(2)考核工作量:路局总调度室和分局调度所以货车使用辆数、货物周转量、企业自备运用车保有量利用率为考核工作量。

企业自备运用车保有量利用率=自备车装车数/自备运用车保有量独立站以货车使用辆数、企业自备运用车保有量为工作量。

车务段由于其管辖线路长、大小车站多,故以货车使用辆数(按分局货车使用车总数减去各独立站货车使用车数)与货运收入的比值为考核工作量。

(3)考核工作量的基数定标:各项指标均以上年实际完成为基数,或参考上月实际完成情况,以体现逐渐压缩运输成本支出的目的。

(4)考核方式

①路局总调度室和各分局调度所:

货物周转量单价=上年货车使用辆数/上年货物周转量

目标货车使用辆数=货物周转量单价×实际货物周转量

节约货车使用辆数=目标货车使用辆数-实际货车使用辆数

货车使用辆数以目标货车使用辆数为基数,按比例节奖超罚。采取与货物周转量挂钩的方式,能够充分体现量增价升、量减价降的概念。

同时,以企业自备运用车保有量利用率作为节约货车使用费的调节系数。奖励时,利用率超过基数,提成系数增加比例,低于基数,提成系数降低比例;罚款时,利用率超过基数,罚款系数降低比例,低于基数,罚款系数增加比例。对企业自备车纳入考核,主要考虑全局中、停、周时的计算,与企业自备车有关,而中、停、周时的好坏与成本支出密切相关。考核必须有法必依,不讲人情,否则,难以激发职工斗志。

奖罚举例(数据均为假定):货车使用辆数按目标货车使用辆数节约100辆,乘以单价64元/辆。日,节约货车使用费6400元,按2%提奖128元,同时,利用率按基数每超1%,提成系数增加至2.1%,即提奖134.4元;每下降1%,提成系数减少至1.9%,即提奖121.6元。超支100辆,罚款128元,同时,利用率按基数每超1%,罚款系数减少至1.9%,即罚款121.6元;每下降1%,罚款系数增加至2.1%,即罚款134.4元。

②独立站:按使用车基数每超1辆或每压缩1辆,相应提取货车使用费比例的罚金或奖励。

③车务段:以上年货车使用辆数占货运收入的百分比为基数,按基数超过部分,扣除清算工资的比例作为罚款;压缩部分,增加清算工资的比例作为奖励。

(5)经济相互补偿:在日常组织中,存在着一些不可控因素,故制定下列经济相互补偿措施。

①自然灾害、上级指令性车流调整等因素造成的使用费超支,可向上级申请,经审核予以减免。

②各铁路分局间及分局与各站段间,对于日班计划及修正计划以外的到达列数(不包括单机挂车),由于增加使用费支出,可在18:00前拒绝接车。但对于经双方协商同意接车造成的支出增加不予减免。

③对本铁路分局施工,影响邻分局经分界口按日班计划少交列车,增加使用费支出部分由本分局承担,反之由邻分局承担。

铁路分局管内由于编组晚点,机车、车辆、线路、电务故障,机车出库晚点等原因,造成分界口按日班计划少交列车产生的使用费支出增加部分,由责任单位承担,向铁路分局补偿。

由于机车、车辆、线路、电务故障,机车出库晚点,列车技检等原因,造成车站按日班计划少发列车产生的使用费支出增加部分,由责任单位承担,向车站补偿。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车站按日班计划少接列车,使车务段产生的使用费支出增加部分,由责任单位承担,向车务段补偿。

④对于途中保留列车,上行由各发站所属铁路分局与保留车所在铁路分局均摊,下行由各到站铁路分局与保留车所在铁路分局均摊,对于备用车辆各铁路分局凭部令、局令予以减免。

⑤利益捆绑关系:独立站、车务段使用费奖罚的一部分由分局调度所承担,各分局调度所使用费奖罚的一部分由路局总调度室承担。

2、机车使用费的考核方案

机车使用费主要分为设备和运行支出两部分。设备主要包括大、中、小、临修,材料、折旧等,其中大、中、小修,折旧费相对固定,临修具有一定的可控性,临修次数越多,成本支出越多,甚至影响列车开行。机车运行需要燃油消耗,这与机车乘务员的操作水平、调度员指挥水平密切相关。比如,频繁的加减速、单机率增加、牵引率下降、空率增加,均会造成燃油消耗的浪费。减少站停、减少单机和空车走行公里,均可有效控制燃油消耗。因此,提出围绕燃油消耗、降低临修率的控制方案。

(1)考核对象:路局总调度室,分局调度所,机务段,配属专用调车机的车站。

(2)考核工作量

路局总调度室和各分局调度所均以全局货运机车牵引总重吨公里、燃油消耗量、机车台日、单机率、牵引率、空率为考核工作量。

单机率=单机走行公里/本务机车走行公里×100%

牵引率=列车总重吨公里/机车牵引定数吨公里×100%

空率=空车走行公里/重车走行公里×100%

机务段以本段担当牵引总重吨公里、燃油消耗量、临修率为考核工作量。

临修率=临修机车台数/支配机车台数×100%

配属专用调车机的车站以调车钩数、换算走行公里为考核工作量。换算走行公里按每小时10km计。

(3)考核工作量的基数定标:与货车使用辆数相同,各项指标均以上年实际完成为基数。

(4)考核方式

①路局总调度室和分局调度所:

机车日产量=上年牵引总重吨公里/上年机车台日

目标机车台日数=实际牵引总重吨公里/机车日产量

节约机车台日数=目标机车台日数—实际机车台日数

机车单价=上年货运机车燃油消耗费用/上年货运机车台日数

节约机车费用=节约机车台日数×机车单价

机车费用也实行节奖超罚。同时,把牵引率、单机率、空率做为奖罚调节系数,三率按基数增减,奖罚费用的提成或罚款比例相应增减。奖罚举例(数据均为假定):每节约1万元,按2.5%提奖250元,同时牵引率超基数1%,单机率、空率各压缩1%,则按2.8%提奖280元;超支罚款比例与此相同。

机务段:

目标每万牵引总重吨公里消耗油量=上年燃油消耗量/上年牵引总重吨公里

实际每万牵引总重吨公里消耗油量=实际燃油消耗量/实际牵引总重吨公里

节约费用=(目标-实际)×实际牵引总重吨公里×油价(时价)

每节约或超支1t,按油价的比例提成或罚款;同时,把临修率作为调节系数,按基数增减,奖罚费用的提成或罚款比例相应增减。

②配属专用调车机的车站:

每换算走行公里完成的调车钩数=调车钩数/换算走行公里

按基数超欠1钩的奖罚金额由各铁路分局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机车乘务员和车站调车人员均执行上述奖罚办法。该部分专为提高调车效率而设,因为这是实现快装、快卸、快编组的重要保证。

(5)经济相互补偿

①在现行体制下,调车机车乘务员定编属机务段,对提高调车效率、加强配合方面属不利因素。因此,建议将机车乘务员定编划归车站,工资总额拨车站。调车机采用租赁性质,费用按上年每台调车机平均使用费拨车站管理,由车站向机务段支付租赁费。由于机车故障大、中、小、临修给车站造成的损失由机务段按内容、程度赔偿。

②在分局间,过轨机车产生的奖罚费用,考核使用机车的分局;但在考核各机务段时,仍以机务段为单位。例如,了墩一鄯善间货运机车由哈密机务段担当,对乌分局调度所进行考核时,包括了墩一鄯善间;对哈密机务段考核时,以该段机车运行范围进行考核。

③对于其他因素造成的机车费用浪费,由责任单位支付赔偿。

④利益捆绑:各段奖罚金额的一部分由分局调度所承担,分局调度所奖罚金额的一部分由路局总调度室承担。

3、实施考核的要求

(1)独立站、车务段、机务段将上述方案细化到车间、班组。

(2)铁路分局及站段对于奖罚办法不得随意改动,奖罚比例可自定,但必须体现重奖重罚的原则。

罚款考核方案篇(7)

二、责权划分制,坚持“法定”执收。为保证依法执收,该局制定了“二定”、“三严禁”措施。“两定”即:一是界定执收、执罚权限。对现有行政性收费项目,基层分局(所)只准收取个体登记费(含变更收费)和企业年审费,涉企其他收费项目一律由该局注册局统一收取;二是界定执收、执罚责任人。各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没有代收银行,不能实行收、罚缴分离的,由各单位报账员或指定人员统一收取。“三严禁”即:一是严禁违反执罚程序。无论是一般程序案件还是简易程序案件,无论是以县局名义做出的处罚决定,还是以分局(所)名义做出的处罚决定,也无论被处罚当事人是否愿意提前缴纳,任何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都不得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当事人之前,收取部分或全部罚没款。二是严禁越权扣押涉嫌违法当事人资金。法律法规未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授予法定职权的,任何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越法定职权扣押涉嫌违法当事人的资金。三是严禁违规使用票据。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在开具《××省代收罚没款票据》(包括《××市工商局罚没款缴款通知单》)时,必须将时间、执法行政机关,交款单位,处罚决定书文号、收款人等内容填写完整规范,不得简化或省略。以县局名义做出的处罚决定,各办案机构在向被处罚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后,收取罚没款时到法规股开具《××市工商局罚没款通知单》(专业市场分局受县局委托审核的案件除外),由被处罚当事人或案件办理人员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以分局(所)名义做出的处罚决定,在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后,收取罚没款时,由所在单位报帐员报请分管公平交易工作的领导同意并在《××市工商局罚没款通知单》“备注”栏签字后,方可开具《××省代收罚没款票据》。

罚款考核方案篇(8)

(二)公示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执法程序;

3、收费标准;

4、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5、规范服务标准;

6、执法部门岗位职责。

(三)公示形式:

1、在服务大厅设置公示栏;

2、在报刊上公示公告;

3、公示布告;

4、信息网络公示。

(四)公示要求:公示项目规范,公示内容醒目。

二、部门及岗位责任制度

(一)为加强农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工作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大执法工作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部门职责

1、市农机局农机监督管理处负责市农机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宣传和贯彻落实;农机化政策法规调研、执法人员培训;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规章制度制定、农机行政立法的组织、协调、农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2、市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农机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系统规章制度的宣传;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外行驶或者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查处违章行为;负责统计农机事故和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负责专职、兼职农机监理员的资格审查、培训及证章的办理工作;配合农机管理处做好有关农机立法、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岗位职责

1、市农机局监督管理处处长负责农机法律、法规、规章及工作制度的宣传、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农机法规制定的起草和协调工作;执法人员培训;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农机执法证件管理;农机化工作调研。

2、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站长负责农机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系统的规章制度的宣传;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及统计;对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外行驶或者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及违章行为检查处理;负责专职、兼职农机监理员的资格审查、培训及证章的办理工作。

3、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副站长,负责农机投诉工作。

4、农机执法岗位一:负责农机化政策法规调研、执法人员培训及监督检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

5、农机执法岗位二:负责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管理;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6、农机执法岗位三:负责公路牌证拖拉机驾驶员增驾、补证的审核、办理;农田牌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证件的审核、办理;驾驶员考检工作的督查。

7、农机执法岗位四:负责农机事故处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补换发牌照、行驶证工作;农机保险工作。

8、农机执法岗位五:负责农机修配网点的技术检验;负责农机投诉工作的受理、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结果。

三、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一)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农机工作制度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二)每年组织对农机执法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执法评议考核。

1、评议内容:农机行政执法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农机执法情况。

2、评议考核形式: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日常执法情况抽查、检查;测评或民主评议。

3、评议考核结果使用:作为对执法部门和人员考核奖惩的依据;对有执法错误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过错追究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执法单位半年内发生执法过错3次以上、全年发生5次以上,给予通报批评;对行政错案的相关负责人半年内发生错案2次以上、全年发生3次以上者作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经教育仍继续发生错案的,停职检查或调动岗位。执法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多种形式的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教育和工作考核,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做到减少或不发生执法过错,杜绝错案发生。

四、行政执法过错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促进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和执行人员依法行驶行政处罚职权,避免和减少执法过错,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办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三)本办法适用全系统执法人员

(四)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违法必究,依法追究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过错与承担责任相当原则;

4、责任自负,重在教育原则。

(五)执法过错的调查、认定及处理,由县级以上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

(六)农机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1、违法受理、处理案件或者对正在进行的农机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持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反规定发放、伪造、涂改证件的;

4、违法收集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假证据,捏造、歪曲事实陷害他人的;

6、故意隐瞒农机行政违法事实,隐匿、销毁农机行政违法证据,包庇、从容农机行政处罚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7、农机行政执法过程中,,接受相对人宴请,索取贿赂的;

8、违法实施罚款行政处罚的;

9、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10、丢失、毁损案卷材料或者制作假案卷的;

11、拒不执行上级农机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做出的纠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为,应当予以追究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的:

1、法院判决或者裁决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2、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为的;

3、本农机行政处罚机关自行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八)由于案件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造成危害后果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九)审批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的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由于行政干预,或者审批人的故意,导致错案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十一)2人以上都有执法过错的,依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十二)执法过错处分分为: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执法证件、吊销执法证件、行政记过、开除公职。农机行政执法人员构成执法过错,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暂扣执法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法证件,可以开除公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受到暂扣执法证件以上处分的执法人员,可以减发或者停发工资、奖金。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

1、情节显著轻微的;

2、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3、由于过失造成危害不大的;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追究:

1、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影响较大的;

2、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后,一年内再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3、打击报复的;

4、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十五)由于执法过错,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赔偿费用,有执法过错所在单位先行赔偿,然后向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

(十六)农机行政执法人员有执法过错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受到暂扣执法证件以上处分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十七)通报批评、暂扣执法证件得解除期限分别为半年、一年。

(十八)执法过错的立案查处,由县级以上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十九)执法过错的调查,由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纪检机构负责。调查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二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两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案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二十一)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案件,经调查,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或者免予追究的,应当撤消案件,并告知有关单位;应当追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处理。

(二十二)执法过错的处理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二十三)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至十五日内向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

五、执法程序制度

(一)为了规范农机行政处罚实施,保障和监督农机行政处罚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三)农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机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四)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要做好询问、勘验检查笔录和抽样取证,制作相应文书;

3、口头告知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4、当场处罚。填写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载明相对人的姓名或名称、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幅度、时间、地点,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及条款,标注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及执法证号并加盖行行政机关印章;

5、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请相对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告知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备案。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副本交所属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六)实施农机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七)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对发现或举报事实比较复杂或情节比较严重的农机行政违法行为,决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登记立案

受案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农机行政处罚机关主管领导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1)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3)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调查取证

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询问证人或当事人,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对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制作《勘检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定案

执法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机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经审核后,处罚机关应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相对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4、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应当根据情节较重,做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制作。

5、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相对人,并由相对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证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相对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的,可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也可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6、处罚的执行

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对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者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案件终结后,案件执法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全部案件材料立卷交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归案。

六、执法监督制度

(一)为加强和完善农机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2、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4、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5、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6、执法责任制建立和执法情况;

7、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8、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

9、其他依法监督事项。

(三)监督方式

1、开展行政执法检,组织执法监督人员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2、听取执法工作报告;

3、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对日常行政执法工作费用收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审核;

4、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对群众举报、投诉,要实行“实名、实事”的法则,对符合原则的举报,立案后组成不少于二人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应在三个月调查完毕,调查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

(四)处理

对违规、违纪执法人员属情节较轻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生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行政依法行政水平,特向社会承诺。

1、坚持原则。能办的业务不推、不靠、不拖及时办理;

2、实行全程制,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高效、便民、优质服务。按时、按期办结业务;

3、各项业务收费,严格按照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4、公开办事程序,设意见箱,监督台,监督电话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及来信、来访;

5、做不到承诺者及时查处;

6、举投电话:。

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指导性标准

(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1号),为正确行使和运用法定的自由裁量权,以达到控制执法的随意性和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行政处罚须遵循以下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三)本系统内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适应本办法。

(四)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1、饮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给予警告处分,责令醒酒后方可驾驶,拒不改正处1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的责令醒酒后方可驾驶,处200元罚款,并处暂扣10日农业机械驾驶证的处罚;

2、无驾驶证驾驶农业机械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其申领驾驶证方可驾驶,拒不改正的处100-200元罚款。驾驶无牌、无证农业机械的给予警告处分限期5日内到市农机监理站申领牌、证,逾期不改的处100-200元罚款;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的给予警告处分,当场收缴变造、伪造的号牌,并处200元罚款;

4、驾驶本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给予警告处分,前者行为的限1日内到监理站进行技术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上路行驶。不合格的与本款后者行为的不准上路行驶,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5、违章载人的人,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载1人的处100元罚款,2人的处150元罚款,3人以上(含3人)的处200元罚款;

6、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15000元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30000元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培训规模50人以下,处5000元罚款;

培训规模50人以上,处10000元罚款;

7、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其中一项未按规定进行培训的,处1000元罚款;两项以上未按规定进行培训的,处2000元罚款;

8、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聘用一名不合格人员,处2000元罚款。聘用2名以上不合格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给予警告处分,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

1、驾驶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

2、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农业机械的;

3、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

4、不携带驾驶证、行使证的;

5、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未安装防火罩的。

(六)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八、行政诉讼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一)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法律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重大、复杂、农机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三)每年的第1件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四)以上一年度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为基数,确定当年的应诉件数,每年行政应诉案件在5件以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件;行政应诉案件在5件以上10件以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行政应诉案件在10件以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3件。

九、行政执法资格审查、证件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资格、证件每2年审验1次,进行统一收缴,按照发证机关的规定,及时报验行政执法资格、证件。经审验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证件可以继续使用;经审验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证件应当予以收回或者注销。注销的或者逾期未审验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得继续使用。

(三)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的,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缴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由发证机关登报声明作废。需要补发证件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在执行公务时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和检举。

(五)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1、执行公务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2、在执法中,造成不良后果的;

3、涂改行政执法证件或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法律培训学习制度

1、行政执法人员为了适应形式需要,能够熟练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规章知识,特制定本制度;

2、业务主管领导牵头,每月组织2-3次法律、法规学习,每月学习时间不少于4-6小时;

3、学习和培训相结合,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自学和集体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学习;

4、学习内容:以邓小平理论,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法学理论和相关农机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5、学习和培训成绩及表现要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一、执法年度报告制度

(一)掌握全市农机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加强农机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制定本制度。

(二)各执法单位,各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每年初,制定农机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将执法情况于每年6月25日,12月25日以书面形式报市农机局。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应随时报告。

(三)报告的主要内容。

1、行政执法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2、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及法律、法规、规章学习情况;

3、行政执法的基本情况,包括宣传普及农机法律知识情况,办理许可情况,实施行政处罚情况,采取措施情况,行政赔偿情况;

罚款考核方案篇(9)

对于被考核的人:做职业人 将考核作为工作指导

做职业人,是相对自然人讲的。两个自然人伤害了对方,可能导致仇恨和斗殴,因为那涉及人的尊严和颜面等等社会道德评价。职业人,就是要把工作过程中遇到的“上司的责骂、考核的残酷、同事间的争吵或者摩擦”等等伤当作对自己所做的“事”的评价,而不是对“人”的评价,这也是很多管理者常常挂在嘴头上的“对事不对人”,这也是一种职业道德或者职业素质。了解了这一点,那么你所要做的不是“躲在哪个角落骂娘或者郁闷”而是“针对问题拿出解决方案”,研究“如何做”而不是“为什么这么对我”。

职业人根据工作效果可以分为“想干 会干 能干”。对于想干会干能干的人来讲,考核方案就是一种工作指导。因为方案要求的东西本来就是要干的,有了方案的明确要求就如虎添翼。方案制定的时候一定是赏罚分明的,他想的是如何得到“赏”。而对于“不想干 不会干 不能干”的人来讲,考核方案就成了一道勒在头上的紧箍咒,让你不得不做。

很多员工还应该警惕一点,考核方案多了,公司推进的事多了,但是自己的阵脚不能乱,自己工作的主线不能丢掉。但许多人就是做不到这一点。我经常给员工讲这样一个例子:每个人一天的时间到底能干好几件事情?给他一件事做,他会做好,并且时间会闲的无聊;给他三件事情,他也能做好,效率可能并不很高;给他十件事情,结果一件也做不好。很多员工就是这样,考核方案多了,接到的指令多了,他就把方案和指令当成工作的目标,反而丢掉了大方向,丢掉了真正的目标。有句话叫“将军赶路,不追小兔”。比如说:当天要求回款100万,开发3个网络,搞1场活动,可是一会儿总不要求返个调查表,一会有个客诉需要处理,一会又一件总部领导盯办的是要马上办,于是很多员工就在各个临时指令的指挥下疲于应付,忙活完一天发现,回款是0,网络和活动也没进展,被批评的时候还要不断强调自己的“苦劳”,这其实是一个时间管理的问题和脑子是不是清楚的问题。

对于制定考核的人:赏罚分明 真正可行 令行禁止

对于制定考核的人来讲,其实要求很简单,就是“赏罚分明 真正可行 令行禁止”。赏罚分明很简单不用多讲,“真正可行 令行禁止”其实比较难做到。很多考核制定者制定方案的时候,恨不得让所有被考核的人一看到方案就马上蹿起来,唯恐考核力度不够,不能引起员工重视,于是很多过激的措施就出台了“拖期一天100元罚款 罚款1000元 罚款损失的10倍 否决工资 转试用 下岗 除名”等等,摆出一幅“气势汹汹杀人”的姿态。可是当总结的时候,发现根本无法执行。还有的就是不痛不痒的“罚款10元 20元 50元”等等,让员工无动于衷,令行禁不止!其实方案的真正有效关键不在于“力度多大多小”而是是不是一丝不苟的执行,不断检查,不断强调,不断公示结果,不讨价还价。

对于执行考核的人:公私分明 刚性执行

考核方案有效落地取决于执行考核的人。姜汝祥先生在《请给我结果》这本书里面,强调中间层的作用,要做“放大镜”而不能做“大气层”。上层指令是太阳的话,中间层要成为放大镜将指令聚焦放大效应,如果是大气层就将阳光进行了过滤,只能一部分落地。更有甚者,个别中间层就是太阳穿不过的“石头”,上面说上面的,自己都无动于衷,更别说方案落地了。执行考核的人有几种错误的心态,这里要进行批判:

第一:把考核方案当作“驱鬼符”,束之高阁。也就是一开始就没想执行方案,只是把方案拿过来大声讲一讲,起到吓唬人的效果。结果一部分员工不小心踩到红线,无意中试探了一下,发现地雷没炸,消息传播出去,整个方案都失效了。

第二:不好意思执行。部分中间层管理的员工,可能还是自己的前辈或者以前的领导或者一起平级共事的人,或者平时对自己很好的人,导致不好意思执行方案。遇到问题全部以“劝导”为主,劝导无效后,就没有办法了。

第三:下不去手执行。考核方案一般会有几个层级的处理力度,比如说: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转试用,第三次下岗等等,当有的员工真正屡教不改的时候,应该下岗了,自己又下不去手了,毕竟砸别人的饭碗不是个好差使。这样导致差的人始终走不了,好的人也进不来,因为退出机制失灵了。

第四:不痛不痒执行。既然方案定了,不执行肯定给领导交代不过去,于是避重就轻选取几个案例,做几个通报,给领导看。而那些严重违反方案的人和事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视而不见。表面看在干活,方案在运转,实际上是空转。

罚款考核方案篇(10)

一、问题的缘起

我国现行《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该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是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减轻处罚情节的规定,其中第1款是法定减轻处罚,第2款为酌定减轻处罚。酌定减轻处罚作为与法定减轻处罚并列的一项有利于被告人的制度,对于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案件的个案公正、缓解情与法的紧张关系等均具有重要意义;但因上述规定在实体条件方面较为模糊、在程序条件方面过于严苛,导致在理论研究和司法适用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和争议,因而很有深入研究和进行改进的必要。

在国家立法工作机关主持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研拟过程中,曾经考虑过对酌定减轻处罚权进行修改的方案;针对现有的一些弊端,也有学者提出过修法的建言,如明确其适用的实体条件、将核准权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一同行使等。虽然于2010年8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随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因故并未采纳修改酌定减轻处罚权的建议,但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探讨并未就此停止,如最高人民法院就仍持修改酌定减轻处罚权的积极主张。笔者认为,酌定减轻处罚权本身具有极其丰富的价值内涵,在我国当前正紧锣密鼓进行刑法改革的背景下,应着力使这一制度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功效。基于此,本文即以酌定减轻制度的发展脉络为线索,发掘其价值所在,并结合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争议问题,探讨对这一制度的理解,进而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言。

二、酌定减轻处罚权的发展脉络和适用情况

(一)酌定减轻处罚权的发展脉络

1.1979年《刑法》第59条第2款之酝酿与创制。早在新中国建国之初,由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于1950年7月25日拟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27条规定:“犯罪人社会危险性不大,或因其他特殊情形,法院认为依法从重或从轻处罚,嫌其过重者,得于法定刑范围之外减轻处罚之,但必须于判决书中说明减轻之理由。”[1]可以说,这是我国1979年《刑法》第59条第2款之初始萌芽。该条不仅规定了减轻处罚的实体条件(即犯罪人社会危险性不大或其他特殊情形,但法院认为依法处罚仍嫌过重),同时也规定了减轻处罚的程序条件(即由各级法院自行适用,并需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其后在国家立法工作机关起草的多部刑法草案中,对本条修订较大的有如下几稿: 1956年11月12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13稿第64条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节,对于犯罪分子从轻判处法定刑的最低限度仍嫌过重的时候,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2]这是我国刑法草案中首次关于酌定减轻处罚的规定。较之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的前述规定,该稿增加了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1963年2月27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30稿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判处法定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过上级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3]该条对酌定减轻处罚权的适用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程序,即需要“经过上级人民法院核准”,同时把“案件的特殊情节”改为“案件的特殊情况”。1979年《刑法》蓝本的第33稿草案也采用了第30稿的上述规定。[4]

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现阶段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历程,刑法草案的研拟也随之在沉寂了15年之后重新上马,几个稿本相继问世。值得注意的是,1979年3月31日的“刑法草案”第36稿删去了酌定减轻需要“经过上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程序性规定,也将“案件的特殊情况”改为“案件的具体情况”。1979年5月12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37稿中,增加了适用酌定减轻需要“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的程序性规定,并为同年6月30日的第38稿沿袭,成为1979年《刑法》第59条第2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1997年《刑法》第63条第2款之修订。对1979年《刑法》的修订自1982年起就开始了筹备。1988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邀请相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参与研讨的基础上,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稿)”,其第59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低于法定刑判处刑罚。”[5]该条仅将1979年《刑法》第59条第2款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修改为“低于法定刑判处刑罚”,试图消除“以下包含本数”的规定带来的判处最低刑也属于减轻处罚的矛盾局面。

其后相关修法内容变化较大的是1996年8月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修改稿)”和1996年8月3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草稿)”。由于考虑到实践滥用而导致刑罚适用不均衡,这两个稿本均删去了1979年《刑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6]1996年10月10日发给有关方面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又提供了删除和保留两种方案。[7]1996年12月中旬拟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第65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8]将最终的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此稿后于1996年12月20日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在1997年3月13日提交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最终获得通过的最后一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中,将“如果”改为“但是”,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核准”改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9]此即1997年《刑法》第63条第2款的最终规定。

3.新旧《刑法》对酌定减轻处罚权的具体变化。1997年修订通过的新《刑法》(即现行《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相对于1979年《刑法》而言,1997年《刑法》的相关变化主要有以下两处:(1)实体条件的变化。《刑法》将“具体情况”改为“特殊情况”,并删除了“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这一表述。(2)核准程序的变化。《刑法》将酌定减轻处罚和核准权由各级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改为“最高人民法院”。

从上述立法过程来看,这一规定其实是在该款修订的过程中,存废两派相互争论、妥协而形成的结果。废除论者认为,“这一规定损害了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许多应当判刑的经济犯罪,因适用这一款而被免予刑罚或判缓刑,同时,也容易滋长审判人员徇私枉法的现象。”[10]“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为司法侵犯立法权开了口子,变相剥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11]保留论者认为,这一规定“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滥用这一条款的情况,不带有普遍性,可以在程序上加以严格限制,使这一规定更加完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绝对化。各国刑法关于刑事法律溯及力的规定,就有罪刑法定原则的例外情况”,[12]因而主张保留这一规定并在程序上严格限制。立法者最终采取了后者的主张,既保留了法官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裁量权,又对该权力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防止其被滥用。

(二)酌定减轻处罚权的适用情况

酌定减轻处罚权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但由于各种因素,这一制度自产生之初,其适用情况即不尽如人意。纵观1979年《刑法》该制度的诞生和1997年《刑法》中的相应修订,这一制度的适用经历了从滥用到萎缩的两个极端。

1.1979年《刑法》中的滥用。在1979年《刑法》的立法背景下,为了迅速解决无法可依的局面,对于法条的设定大多较为粗疏,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以较少的法条应对较多的案件,以便宜司法适用和有效处理案件。或许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1979年《刑法》对酌定减轻处罚制度规定了极为简便的程序条件,即“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因此,任何级别的法院都有权适用这一制度。应当承认,1979年《刑法》的这种规定利弊参半:对于仅有192个法条的《刑法》来说,法定量刑情节的规定本就难以全面完备,为酌定情节的存在和适用留有很大的空间,对于处理纷繁复杂的案件有积极作用。但是,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司法制度不甚健全,案例情况层出不穷,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导致了对酌定减轻处罚权的滥用。如“许多应当判刑的经济犯罪,因适用这一款而被免于刑罚或者判处缓刑”,[13]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大量适用,而且主要集中在贪污贿赂案件中”,[14]导致刑罚适用的不均衡和不平等,给判决结果带来了负面的社会效应,并直接引发了对本款的存废之争。

2.1997年《刑法》中的萎缩。在1997年《刑法》的修订过程中,出于对滥用现象的纠偏,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对酌定减轻处罚制度做了改动,导致本款的适用率极低,几乎处于被搁置的状态,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实体条件上,未能明确界定何谓“案件的特殊情况”,立法的笼统造成了理论上的分歧和实践中的困惑,很多法官宁可消极不适用,也不愿因认识偏差而导致司法误判;[15]二是在程序方面,将最终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各级法院适用时需逐级上报。这一严苛的程序性规定,固然可以使各级法院对酌定减轻处罚权的启动更加谨慎,减少滥用,但确有矫枉过正之嫌,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助长了司法惰性,而且导致了本款适用上的急剧萎缩,乃至名存实亡。

三、酌定减轻处罚权的价值体现

酌定减轻处罚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在缓解有限的法律与无穷的案情之间的矛盾、适度激活与利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刑法谦抑性和刑罚个别化等方面,均有重要的价值。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柔化和法官自由裁量的激活

虽然现行立法保留了酌定减轻处罚制度,但学界对这一制度的批判从未停止过,最为严重的批判就是认为其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存在冲突。如有的学者认为,这一制度牺牲了法的安定性,为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犯保留了制度空间,是罪刑法定理念的破坏,应当废除。[16]

从表面上来看,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的设置必须具备明确性的特点,对犯罪人的减轻处罚也应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超出这一规定范围之外的自由裁量,都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与破坏。然而,这是对在现代刑事法治理念下罪刑法定原则的误解。不可否认,罪刑法定原则在诞生之初,所处的时代背景决定了其主要功能是反对以罪刑擅断为最大特点的封建刑法,因此,限制国家司法权的发动成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主旨所在。时展至今天,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与要求也随之发生变化。“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的共同主题,国家与公众之间的亲和程度日益提高,……成文刑法在实际上已经成为国家与国民在刑事领域的社会契约”。[17]当国民不触犯刑律时,国家不得启动刑法;国民一旦触犯刑律,国家就应动用之。正如早期严格僵硬的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禁止溯及既往发展成为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一样,出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的考虑,刑罚的明确性也应当发展成为:不利于被告人的刑罚应当明确,而不完全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换言之,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功能应是限制法外入罪、禁止法外重刑,而非限制出罪、禁止轻刑。这样的理解既不违背其诞生的历史意义,也符合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

况且,罪刑法定原则并未排斥自由裁量权。一方面,语言的模糊性要求刑法法规必然需要解释,贝卡里亚甚至认为,刑法规定应当明确到不允许解释的程度。[18]这固然是最理想的,但只是一种幻想,任何刑法都有解释的必要。[19]对法条的理解和解释本身就体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我国重刑主义的现行刑法结构决定了司法权尤其应当保持一定的能动性,以合理地缓和并柔化“厉而不严”的刑法结构。在坚持不非法入罪、不非法适用重刑的前提下,将部分行为出罪、在一定程度上适用轻刑,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诉讼中也有相关规定能够印证这一做法,如酌定不制度,就赋予了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见,“罪刑法定与司法官员的自由裁量功能互补,罪刑法定并未堵塞司法自由裁量权空间,甚至可以认为罪刑法定本身就要求司法裁量。司法能动机制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优的方法和过程”。[20]也正因为如此,在许霆案终审判决后,很多学者从酌定减轻处罚权的角度对二审的刑罚裁量进行分析,认为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既不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又能做到兼顾情理与法理,得出令人信服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也应该借助许霆案这样的一个鲜活的标本使刑法第63条第2款‘活’起来”。[21]

(二)谦抑性原则的要求和轻刑化机制的实现

刑法的谦抑性精神要求限制刑法应当发挥作用的范围和适用刑法的必要性,强调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在适用刑罚的过程中,谦抑性原则体现在能不适用刑罚的就坚决不适用刑罚,能不适用重刑的就坚决不适用重刑。酌定减轻处罚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适当减少刑罚的适用量,不仅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而且减少了刑法这柄双刃利剑自身所有的负面作用。

我国现行刑法属于重刑结构,在社会文明发展和人权保障的大背景下,需要尽量弥补和缓和“厉而不严”的刑法结构。量刑中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行刑中的减刑、假释、赦免等制度,都是实现刑事法治轻刑化的有效途径。相对于法定减轻情节而言,酌定减轻处罚更能全面地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情况,为在合理范围内实现刑法的轻刑化提供了可能。

(三)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和个案公正的实现

“法有限而情无穷”的矛盾,要求用有限的法律规定去解决无穷的具体案情。如果说具体案件更容易被准确定性的话,则个案的刑罚裁量更大程度上会受到具体案情的影响。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罪前一贯品行、有无前科、罪后有无自首或悔罪等—虽然对其行为定性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力,但对刑罚的适用则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而这些因素在法定量刑情节中不可能被列举穷尽,相对法定刑的规定“原则上仅能因应常态性、典型性的犯罪行为。若遇有客观上之犯罪情状有可悯恕的事实,尽管只科处法定刑之最低刑度仍嫌过重的情形,此际法官对该法定刑之最低刑度规定,如未有修正权,则法律恐将去人情于不仁,形成苛律,而与现代刑法的刑事政策指导原理亦有未合”。[22]酌定减轻处罚制度的存在正好为司法人员提供了考虑这些因素的空间和平台,为实现刑罚个别化提供了可能。

在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民众对量刑的敏感性要远远高于对行为定性的敏感性。这是因为后者需要非常专业的知识,而前者更多是出于一种朴素的法感情,而正是这种法感情构成了民众认同刑法的基础,构成了刑法正义的基础。[23]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个案的公正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量刑表现出来的。酌定情节的存在正好为民意的表达和发挥提供了一个合理宣泄的出口,个案的公正也在此过程中得以实现。

四、酌定减轻处罚权的实体条件

如前所述,1997年《刑法》对1979年《刑法》中酌定减轻处罚权的修订,在实体方面最重要的是将“案件的具体情况”改为“案件的特殊情况”,进而对“特殊情况”的界定产生了模糊理解。而对于实体条件的讨论和争议,并不限于此。

(一)对“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理解

这一规定是否属于适用酌定减轻处罚权的实体条件?换言之,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时,是否仍可适用酌定减轻处罚制度?多数专家和学者倾向于认为这一规定是适用该款的实体条件,即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时,不得再适用酌定减轻处罚权。[24]但鲜有详细论证,似乎是当然解释能够得出的结论。也有学者认为是否具有法定减轻情节并不影响酌定减轻情节的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只是告诉我们,在‘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时可以适用酌定减轻,并非是说在‘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时不可以适用酌定减轻。因此无论犯罪分子是否‘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只要案件的情况特殊,都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25]

我们认为,《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不应成为适用酌定减轻处罚权的实体条件。

一方面,从逻辑学的角度看,“虽然”带有一种假设的意味,它要表达的是“假如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如何处理的问题”,而不是将这种假设的条件作为适用这一规则的必要前提。将其与第63条第1款规定作对比则更能表明这种差异:第1款规定的“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典型的“……的,处……”的立法模式,与“条件+结果”的法条规范模式完全吻合,因而“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毫无疑问成为“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条件。只有把第2款的规定调整为“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才可以作同样的理解。

另一方面,法定减轻处罚是否具有程度上的限制需要讨论。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立法并没有设定减轻处罚的具体限度,“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条文规定的该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与犯罪人所犯之罪具体相对应的该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26]至于减轻到何种程度,法条本身和理论通说并未明确。根据前述通说,当犯罪分子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时,对其减轻处罚的程度并无限制,因此,即使同时存在酌定减轻情节,也没有适用的必要。这种观点其实以法定减轻处罚没有限制为论据,如原判刑期为无期徒刑的,经过法定减轻处罚的,可以减至有期徒刑的较低刑。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13日颁布、同年10月1日生效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并详细规定了数种常见罪名在减轻处罚时所应考虑的具体比例,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因此,法定减轻情节的适用并非没有程度上的限制。如果案件同时具有酌定减轻情节,而减轻的程度又有下降的空间,则不能完全排除酌定情节的适用。

(二)对“案件的特殊情况”的理解

该款最大的争议莫过于如何理解“案件的特殊情况”,对此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确的界定,理论界争论不止,实务界也无所适从。分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狭义的角度作出解释,认为现行《刑法》将1979年《刑法》中的“具体情况”改为“特殊情况”,意在强调其案情的“特殊”之处,即涉及政治、外交、国防、宗教、民族、统战等国家利益的情况;二是从广义的角度所作的理解,主张除上述国家利益外,还包括对个案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27]如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对象、犯罪造成的结果、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等,均可以成为考虑因素。相比较而言,狭义说着眼于立法进程,着重考虑立法当时反映出的立法原意;而广义说则着眼于现实需要,认为应当对立法原意作出新的、符合实践需要的理解。

我们认为,在现有法律条件下,应当对“案件的特殊情况”作广义的理解,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广义说并不超越法条词语本身的范围。国家利益说出于立法原意的考察,将案件的特殊情况限制在涉及国家利益或政治性因素等的范围内,从表面来看并无不妥之处。但从前述的立法过程和立法资料来看,该款的适用并未明确局限于有关国家利益的案件,立法者在当时考虑的只是酌定减轻处罚的规定“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从国家利益考虑,也是外交、国防、统战、民族、宗教等工作的客观需要,实践中有些较特殊的案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正是体现党的政策,收到良好的效果”。[28]即便承认狭义说就是当时的立法原意,也需要认识到,成文法的特点就在于“书写的文字留下了,说话的声音飞走了”,立法原意必定通过一定的文字表现并固定下来,一旦固定下来,法律规范本身就有了独立性。要使稳定的刑法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生活,可以不局限于立法最初的考虑。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法条的理解应该做到与时俱进。

其二,从实践的判决结果看,广义说已经被广泛接受。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程乃伟绑架案[29]、徐钦朋非法买卖爆炸物案[30]、洪志宁故意伤害案[31]等并不涉及政治、外交、民族、宗教等因素的案件,都核准适用了酌定减轻制度,这说明,在最高人民法院看来,案件的特殊情况并不局限于国家利益。即使在此之前也有为数不少的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类案件适用了这一内容,也说明了长期以来司法机关的适用范围以广义说为依据。

其三,从反面看,如果仍将特殊情况理解为有关国家利益的特殊情况,则会导致其成为少数人独享的特权,有违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同时,如果只针对这部分案件适用酌定减轻,而对其他案件的特殊情况应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却无涉国家利益的情形不予适用的话,难免对类似的案件做了不同的处理,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

(三)对“法定刑以下”的理解

1997年《刑法》删去了1979年《刑法》中“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规定,由此引发了对“法定刑以下”究竟应如何理解的争论。通说认为,“法定刑以下”应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与1979年《刑法》中的规定一致。但也有观点认为,既然1997年《刑法》删去了前述规定,对其理解也应有所变化,如果坚持认为法定刑的含义是法定最低刑,会出现管制难以减轻的难题,而主张将法定刑理解为法定最高刑,这一难题则不会出现,在进行司法适用时也更为合理。[32]

我们认为,相比较而言,通说的观点更具科学性。从1979年《刑法》的立法例来看,明确了“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这一实体性适用条件,也正因为如此,该法才规定“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所指的“法定刑”毋庸置疑应当是“法定刑的最低刑”。如果因为1997年《刑法》的删除而将其理解为法定刑的最高刑,则会导致在法定最高刑以下判处刑罚也属于减轻处罚,致使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无限重叠,其界限将变得模糊不清。

另一个相关问题是如何理解“法定刑以下”的限度问题,即酌定减轻处罚有无量刑的幅度限制。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存在限度和存在限度两种观点,还有的学者就后者提出了具体的“格的设定”,如认为原判为无期徒刑的,可以减为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不能过轻。我们认为,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不应有“降一格”的限制。依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精神,法定减轻情节的适用具有程度的限制,而酌定减轻情节正是为了缓和或弥补法定情节的这一程度限制而设定的,如果酌定减轻也被限定了程度,则这一制度的作用将难以有效发挥。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酌定减轻可以无限制地减轻,但“降一格”的做法的确失之刻板,难以应对各种复杂的案件。借鉴前述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将各种情况可以减轻的幅度给予明确百分比的设定,应当是一种稳妥可行的做法。

(四)立法建言

从上述分析可知,“案件的特殊情况”是实体条件中最为模糊之处。同时,对于酌定减轻条件与法定减轻条件的关系、法定刑的理解、减轻的程度等,均有一定争议。我们建议:可以将“案件的特殊情况”加以明确;为了进一步厘清酌定减轻处罚与法定减轻处罚的关系,可以考虑增设1979年《刑法》中“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对于减轻处罚的具体幅度,则可以在司法解释中分情况予以明确和限定。

五、酌定减轻处罚权的程序条件

(一)现行核准程序及其弊端

依照现行《刑法》规定,对适用酌定减轻处罚的案件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1997年《刑法》对1979年《刑法》该款最本质的改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8条对其具体程序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二)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一严格程序设定的初衷是防止酌定减轻处罚权的滥用,但不幸的是它却成为一种因噎废食的做法,由此造成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其一,审判时间旷日持久,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从理论上看,任何级别的法院都有权适用酌定减轻处罚权,基层或中级人民法院逐级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时,必定耗时极大。实践中需要适用酌定减轻的案件中轻罪居多,经过逐级上报后,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可能已经接近甚至超过减轻后的刑罚期限。而最高人民法院也会面临业务量剧增的状况,在从实质上分析案情、核准案件方面力不从心,为宽严无度埋下了伏笔。

其二,造成司法适用中的惰性,法条规定被人为闲置,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从实践中看,1997年《刑法》颁行后真正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的酌定减轻处罚案件并非如我们预料的那么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官在面对必然会出现的复杂漫长的报请程序和可能会发生的不被核准的业务上的否定时,不由自主地回避了酌定减轻制度的适用。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立法者设置这道暗门的意义在于:它赋予机械的法律规则以血肉,使得法官在面对纷繁芜杂的案件时,可以运用良知与社会经验来应对特殊情况,使个案正义也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但是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衙门式思维中,这扇暗门已经尘封许久,锈迹斑斑”。[33]似乎只有在案件引发了极大民愤或舆论关注时,法官才会被迫选择这样一条漫漫长路,而在这些特殊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早已通过媒体宣传等多种途径了解了案情,对其的实质核准未免因诸多因素而流于形式,许霆案两审的不同量刑正形象地说明了这一问题。[34]

其三,导致量刑失轻或量刑失重。为了规避过于繁琐的报请程序,法官可能作出两种不同倾向的处理结论。一方面,《刑法》第37条规定了免予刑事处罚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从法条描述来看,免予刑事处罚并无程序或审级上的特别要求,各级法院、任何判案的法官都可以按照规定来适用。这便造成了一种奇怪的现象:酌定减轻处罚的优待程度不及免予刑事处罚,但却设定了比后者更为严格的程序。两相对比,法官更倾向于适用程序简便、没有风险的免予处罚制度,导致量刑失轻。另一方面,由于免予刑事处罚需要案件有更大程度上的从宽情节,因此,也有法官选择既不适用酌定减轻处罚,也不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而是对案件的特定情节不予考虑,直接适用具体罪名中的法定刑,最终导致量刑失重。这两种倾向无疑都有损于量刑的公正,同时也影响酌定减轻处罚制度的适用效果。

其四,与死刑复核程序严格程度相当。根据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制度安排,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判处死刑的案件不再以地域或案由等为区分因素,而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最终核准权。对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来说,在核准程序的设定上无论多么严格都不为过,多一道程序就意味着多一道保障。而酌定减轻处罚制度也设定了与死刑复核相同的程序.,未免失之过严。对于一项旨在对犯罪人从宽处罚的制度而言,应以有利于被告人的立场,在适用条件上应着重研究其能够适用的情形,同时也应设置能够有利于这一制度适用的程序。从宽处罚的程序设定与死刑复核权程序的严格程度相当,不利于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立法建言

鉴于上述弊端,我国刑法学界提出了若干改革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意见:第一,回到1979年《刑法》的规定,赋予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酌定减轻处罚权的适用和复核权;[35]第二,将酌定减轻处罚的复核权归到上级人民法院;第三,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酌定减轻处罚权;[36]第四,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酌定减轻处罚权。[37]第一种意见无疑会导致1979年《刑法》下的酌定减轻权滥用状况的重现,因而不足取;第二种意见则存在明显的逻辑矛盾: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可以核准下级人民法院报请的酌情减轻案件,而对自己审判的案件则分别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究竟是对上级法院业务能力的肯定还是怀疑呢?同时可以预见,中级人民法院的核准权也有被滥用之隐患;第三种意见语焉不详,只提出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酌定减轻处罚权,但对于具体的权限划分并不明确;第四种观点则从理论上架空了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一权力的可能性,同样也是不科学的。

我们主张,对于酌定减轻处罚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核准。这一程序设定有如下优点:首先,平衡了案件的复杂多样和最高人民法院业务量之间的矛盾,权衡了“统和收”的关系,避免了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放就乱、一统就死”的乱象。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此外主要负责对全省审判工作的指导。以中国之省域划分,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本域内的核准工作,既不会由于级别过低而使酌定减轻处罚权的司法公信力打上折扣,也不会造成最高人民法院不堪重负而力不从心的状况。其次,从现有的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来看,多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本身的疑难复杂程度有限,由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核准,完全可以满足案件审判质量的需要。从基层人民法院到高级人民法院需经历三级法院,这样的核准过程对于双方都还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之内:基层人民法院既不会由于漫长的核准周期而规避适用这一制度,造成量刑上的失重或者失轻;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核准,对于此类案件也能够确保裁判质量。再次,均衡了相关法条之间的宽严尺度。死刑作为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核准权,酌定减轻处罚作为有利于被告人的从宽处罚政策由高级人民法院依授权行使核准权,不会导致对从宽处罚的极严限制,从而实现法条之间的均衡。

六、结语

酌定减轻处罚作为一项能够缓和情与法的冲突、彰显刑法的人道和谦抑的制度,时刻考验着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智慧。多种因素的叠加,导致其自诞生之日起就没有被恰当、充分地运用。除了司法实践中难以避免的各种因素外,立法的不成熟应当为这一现状负主要责任。因此,我们建议,在对刑法进行修订时,可以将《刑法》第63条第2款修改为:“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核准。”同时在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中对其现行适用程序进行相应的修订。

【注释】

[1]高铭暄、赵秉志编:《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精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5~206页。

[2]高铭暄、赵秉志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0页。

[3]同上注,第319页。

[4]同前注[1],高铭暄、赵秉志编书,第284页。

[5]同前注[2],高铭暄、赵秉志编书,第840页。

[6]同上注,第1152页、第1227页。

[7]同前注[1],高铭暄、赵秉志编书,第540页。

[8]同上注,第614页。

[9]同前注[2],高铭暄、赵秉志编书,第1850页。

[10]《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对刑法修订草案的意见》,载高铭暄、赵秉志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07~2208页。

[11]同上注,第2644页。

[12]同上注,第2158页。

[13]同前注[10],高铭暄、赵秉志编书,第2208页。

[14]张军、姜伟、郎胜:《量刑中的酌定减轻处罚》,载张军等:《刑法纵横谈(总则部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90页。

[15]参见冯卫国:《论酌定减轻处罚制度及其完善》,《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2期。

[16]参见蒋熙辉:《论特别减轻制度》,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7页。

[17]储槐植:《现在的罪刑法定》,《人民检察》2007年第11期。

[18]参见[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

[19]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页。

[20]同前注[17],储槐植文。

[21]付立庆:《许霆案背后的几点反思》,《法制日报》2008年1月20日第14版。

[22]苏俊雄:《刑法总论ⅲ》,2000年4月作者自版,第439页。

[23]参见徐立、胡剑波:《“许霆案”减轻处罚的根据与幅度分析》,《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

[24]如王作富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1页;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2页;史明武、王辉:《论我国的法官酌定减轻处罚裁量权》,《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胡学相:《论量刑中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适用》,《人民司法》2004年第8期。

[25]张永红、孙涛:《酌定减轻处罚刍议》,《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26]同前注[24],王作富主编书,第211页。

[27]参见李玉萍:《适用酌定减轻处罚的几个问题》,《人民法院报》2009年6月10日第6版。

[28]同前注[10],高铭暄、赵秉志编书,第2158页。

[2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3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5~50页。

[3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5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5~18页。

[3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31页。

[32]参见张波:《减轻处罚之“法定刑”含义新探》,《法治论丛》2003年第6期。

[33]楚望台:《许霆案改判,开启个案正义的暗门》,《新快报》2008年4月1日。转引自赵秉志、彭新林:《关于许霆案的法理问题思考》,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79页。

[34]2007年11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3月31日一审重审判决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年5月23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同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二审裁定。参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08)刑核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而早在一审重审判决出台之前的2008年3月10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接受采访时即表示:“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参见/legal/2008 - 03/11/content-7762083.htm,2010年5月5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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